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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融资是指不需要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是企业在现行会计准则允许范围内从事的隐性融资行为。传统的融资方式,一方面要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左方,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即投资内容,另一方面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右方,反映企业的融资渠道。而表外融资既不在资产负债表的左方反映资产,也不在资产负债表的右方反映其负债,但造成的费用和收益却纳入损益表的计算范围,因此客观上可以起到美化财务指标、提高收益水平的效果。
2 表外融资的主要方式
了解表外融资的主要方式是辨认和识别表外融资的先决条件,也是企业开展表外融资活动的基础。从被企业广泛采用的经营租赁到应收债权的出售,尤其是随着金融工具创新、新经济兴起以及创造性会计的迅速发展。表外融资新形式层出不穷,人们正在创造出越来越令人眼花缭乱的表外融资模式,以达到筹集所需资金、优化资本结构甚至逃避监管的目的。以下就表外融资的主要方式作一介绍:
(1)租赁
租赁是一种传统的表外融资方式。由于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类,其中只有经营租赁被视为一种合理合法的表外融资方式。因此,承租人往往会绞尽脑汁地与出租人缔结租赁协议。想方设法地进行规避,使得实质上是融资租赁的合同被视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以获得表外融资的好处。
(2)合资经营
当拥有的投资份额不超过50%时,投资方对合资企业往往没有控制权,在编制财务报告时。投资方只需将其对合资企业的投资作为一项资产来处置,而毋须将合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负债规模进行合并反映,因而形成了表外融资业务。此外,当合资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时,为了保障投资收益,投资方往往会尽可能帮助合资企业度过难关,如通过担保的形式为其筹措资金,此举一方面使合资企业得到了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投资方为合资企业提供诸如担保之类的间接融资,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形成了企业的表外负债。
(3)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证券化融资业务通常是对银行的信贷资产、企业的交易或服务应收款这类金融资产进行证券化的业务。比如,出售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本质上它是一种以应收账款为抵押的借款,但在现行会计实务中,企业对售出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转让,而不确认负债。
(4)创新金融工具
近二三十年来,由于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变化,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卫星通信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创新金融工具不断涌现。这些金融工具包括期货、期权、掉期等等。由于环境的急剧变化及其引起的对风险控制的需要、竞争的加剧、分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这一势头一直不减,并将持续下去。然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并没有跟上创新金融工具发展的步伐,因此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创新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上大都得不到体现,企业通过创新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所产生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自然也没有反映。
二、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表外融资是企业理财活动的创新,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一种积极灵活的融资方式,开辟了企业融资的新渠道,为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带来了利益;另一方面它具有风险性,运用不慎将给企业带来损失。同时它还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使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给信息使用者决策带来误导。从企业融资结果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看,表外融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表外融资和间接表外融资。以下从这两个方面阐述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 直接表外融资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直接表外融资是企业以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特殊借款形式直接融资。由于资产所有权未转入企业表内,企业既未确认相关的资产,也未确认相关的负债,而资产的使用权却已转入,所以这种融资方式既能满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缓解资金不足之需,又不改变企业原有表内资金结构和其所反映的偿债能力。在直接表外融资方式中,最为常见的方式有商品的售后回购和经营租赁。
2 间接表外融资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间接表外融资是用另一个企业的负债代替本企业的负债,使本企业的表内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这样,一方面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还可使企业的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为其后续融资奠定基础。在间接表外融资方式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母公司将自己的部分资产作为投资投向子公司。在这种方式下,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资产的减少会在长期投资的增加中得到补充,故对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等偿债指标是没有影响的,表内偿债能力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新设子公司的初始资产负债率为零。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更容易,母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实行负债经营,将本应由母公司负债经营的部分转给了子公司使得各方的负债都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但究其实质,子公司的负债实际上是母公司的负债。
三、表外融资所涉及到的财务问题
1 表外融资内化问题
(1)表外融资内化的重要性
表外融资是一种过去交易导致的未来义务,而这一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它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负债项目是一致的,将其用适当的确认、计量方法纳入表内。可以大大增强企业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增加其信息含量,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直观地获得关于企业现有经济资源、未来现金流出的信息,对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准确的趋势分析。因此,将表外融资纳入资产负债表内反映是经济发展现实下会计界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表外融资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可能使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不能正确地反映企业未来损益和现金流量的趋势。同时表外融资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对财务指标也会有一定的影响。表外融资未纳入表内前。会使得资产负债表各减少一笔相同金额负债和资产,与纳入表内后相比,会表现出较低的资产负债率和较高资产收益率,显示出较好的资产得用效率和较低的风险。如果将其纳入表内,则结果正好相反,起到防止企业粉饰财务状况的作用。
(2)表外融资内化的思路
在目前情况下,切实可行的表外融资表内化准则的制订模式应该是:以概念框架演绎出来的会计准则为基础。再经过应循程序,让所有行为主体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考虑经济发展中行为人的心理、效用等因素,使准则既有理论基础,又能反映复杂多变的经济现实,做到有效、合理和切实可行,这样的准则才有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外,表外融资表内化这一过程要以原则为导向,明确指出相应准则的会计目标。避免财务人员在技术上遵循准则却在实质上规避准则意图的“界线”以及管理层的有意避开准则。不仅达到“程序公允”。而且最终实现“结果公允”。
2 将不能纳入表内的融资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对于在表内无法确认和计量的融资,应当在报表附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尽管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准则对此做出规定,但相关要求散见于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之中。
(1)经营租赁
关于经营租赁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19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对重大的经营租赁作如下披露:①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②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总额。”第17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除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的要求外,还应对经营租赁作如下披露:①披露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额在以下期间的总额:不超过1年、超过1年但不超过5年、超过5年;②在资产负债表日,预期从不可撤销转租赁中收到的未来最低转租赁付款额总额;③确认在当期收益中的租赁和转租赁付款额,并分别披露最低租赁付款额、或有租金额和转租赁租金额;④承租人重大租赁安排的一般说明,包括确定或有租金付款额的基础、续租或购买选择权及调整租金的条款的存在及金额、租赁协议规定的限制,如对股利、新的债务和新的承租的限制等。
(2)合资经营
对于投资于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表外融资,应对未合并的企业加以披露,充分披露企业与未合并企业的关联交易。如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以便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真正的投资机遇和风险。我国颁布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对此已有要求。
(3)资产证券化
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实现证券化后,如果继续保持与己证券化金融资产的联系并为该资产提供服务,此时就形成表外融资,应当对这一事实及其风险进行更为充分地披露。由于资产的确认依据不同,从而造成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存在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单独披露以下信息:①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数量信息;②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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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必要性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所给出的标准,银行表外业务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虽然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但仍然与表内所标明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并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有可能转化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金融经营活动,也被称为或有资产业务、或有负债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又包括资金结算、信托、业务咨询等低风险的相关经营活动。所以广义概念的表外业务一般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的业务。
随着国内信息技术和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金融管理政策的变化,银行业对自身业务范国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将重点金融业务放在表外业务上,由此带来银行的盈利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在营业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银行资金收入来源的一个重要法码。国际上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更高,一般占到银行50%以上的收入。实际上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表外业务经营的数量值的大小,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资源配置结构、拓宽资金业务领域;有利于创新商业银行利润增长点,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有利于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与可控性,有效地降低或避免商业银行投资;有利于扩展客户数量,提升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竞争能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利差的逐步减少的趋势,使得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等现代高新信息技术的应用领域的扩大,给予商业银行在结算工具、结算程序、结算方式和结算速度方面得到跨越式的提升。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从数量与质量两方面有了新的提高。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障碍,如:商业银行创新表外业务产品的设计能力偏低。相当一部分表外业务的支付结算方式、银行卡发行或类业务基本上是应用传统的运行手段。相反,当前国际上许多跨国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迅速以智能与科技相结合,开拓投融资咨询管理、基金托管、金融衍生工具类业务。这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应用与发展有待提高。国内商业银行所开设的表外业务未能成为银行资金收入的重要资源。显露为表外业务所占的资金份额相对不足,据统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左10%-20%之间,与国际银行表外业务达到50%以上的水平相距甚远。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呈不均衡态势。国内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国内不同银行、不同地区银行之间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
数据来源:由我国四大商业银行2006-2010年年报整理而来。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问题
表外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一定的风险系数。目前我国信贷规模与领域实行严格控制,由此部分金融机构纷纷利用大幅开发理财产品提高资金收益,促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迅速呈现分极化的发展趋势,尤其在票据融资业务项目中表现突出。商业银行在表内贷款总体受到限制的状况下,加大表外银票资产的拓展力度是商业银行采取的普遍做法,得到的是存款规模大幅扩大。由于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要求相对较弱,导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为了减少或规避监管成本而存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成本问题是普遍关注的热点,如果一味地强调减低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将会给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发展和创新带来一系列的挑战。
2、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一般沿袭传统行政管理的方式,现行商业银行相关法规与制度较为完善,如存贷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方面,以2001年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为主,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可涉及。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独立地、专门地针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法律与法规较少,其中很多内容都是原则上规定,侧重于某一管理方向的宏观要求,而在银行表外业务实践中监管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统一的、完善的规范化监管标准,这样客观上无法对表外业务的实施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3、表外业务立法与国际接轨问题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立法主要是针对国内金融业发展现状下制定的,对解决我国国内金融监管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从2007年起,新会计准则由上市银行开始执行,对其他商业银行的要求也较高。国内颁发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IFRS)和国际会计准则相似,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加以借鉴。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立法与国际接轨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在监管内容与方式上,监管手段与工具上,不能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因此,国内商业银行拓展国际表外业务时,许多国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往时,往往存在一定的不适应与障碍,无法融入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环境。
四、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建议
1、规范市场准入标准
由于表外业务的类别较多,复杂性较高,所以在对其设定市场准入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不同的标准。对于无风险的业务,如、咨询、支付结算等业务不应设置复杂的附加条件,只需要加以备案登记就可以允许其进入市场。另对风险较高、操作程序较为复杂的资金融通、担保承兑等业务,可以设立不同的风险评判等级,再向相关机构进行申请,得到审批之后进入市场。对于衍生产品这类形式复杂风险隐藏性较强的业务,可以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准入程序,由高级别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保证准入门槛能有效地对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进行控制。
2、强化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为了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必须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管制。首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包括操作风险,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机制不是十分完善,因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事实上都隐藏于操作环节而有可能导致银行承担大量的风险并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理所应当地该纳入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范围之内。《新巴塞尔协议》初步确定操作风险的单独资本要求是20%,笔者认为这一比例有些偏高,超出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因此我国在操作比例的具体比例上可以适当放宽。其次,适当借鉴他国做法,分类管理不同的表外业务。由于表外业务的种类和范围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对其监管也必须加以区别,以不同的标准和机制去制约表外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3、改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法》第61条和62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报表的资料。这是规范商业银行向监管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巴塞尔资本协议写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每年对财务变动等重大事件至少披露一次,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提高银行操作的透明度,遏制腐败和集团犯罪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和时间等方面对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加以规范。除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强制信息披露以外,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也应自愿进行信息披露。这样做增强了表外业务的透明度,更易于监督和风险防范;同时信息批露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有利于社会对其综合经营实力的客观评价,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只有银行定期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4、开展银行内部风险评级
根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要求,金融自由化背景下为了使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自主性,以前的直接监管都逐渐演化为间接监管,但是为了达到监管的目标,银行在权限得到自主的前提下必须建立自身内部风险评级,主动的预防和控制表外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内部风险评级可通过自评互评聘请金融专家实施评估。
5、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为了提高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完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程序,增加监管的频率和实效。还要以事前监控为主要监管模式,而非现在的事后监管模式,只有平时对资本充足率进行适时持续的监管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遏制,所以为了保证控制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应当包含以上所说内容,才能真正起到监管支柱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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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证券化融资基本知识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具有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信用等级,缓解原始权益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拓宽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有效地转移和规避风险的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融资优势
(一)发起人的收益
其收益包括以下方面:(l)资产表外化。通过“真实出售”,把资产移至表外,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2)资产的流动性。证券化的产品存在一个流动性相当高的二级市场,因此,发起人可以利用该市场获得流动性,从而增强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3)低成本的融资渠道。通过“破产隔离”,把资产信用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隔离开,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达到融资渠道多样化的目的。(4)稳定的服务费收入。发起人在出售资产后往往充当服务人角色,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有稳定的服务费现金流流入。
2.借款人的收益
对于作为发起人的金融机构来说,资产证券化意味着能够及时回笼资金,增加融资能力,从而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低成本资金。
(二)投资人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产品类型多样,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搭配,能够满足投资人的多样化需求,便于投资人分散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三)投资银行的收益
投资银行不但可以担任证券承销机构的角色,也可以参与甚至主导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设计和执行、产品的设计和二级市场的交易等活动,这些业务为投资银行带来可观收益。
(四)金融监管机构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能够促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它提高了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金融机构流动性危机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丰富了金融产品种类,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深化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完善。它可以提高金融、法律、财会和信用评估制度的完善程度,提高相关扫机构和人才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市场监督的形成等等。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参与的是发起人、特设机构和投资者,此外还有服务人、履行受托和管理职能的受托人、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等其他参与人。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基本过程是:
(一)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
首先选用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且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组建资产池: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能够容易增强流动性;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记录良好;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属于同一种类,即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资产抵押物容易变现,且具有一定的变现价值高的特点;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资产的记录良好;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获得。
(二)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
SPV是一种特殊载体,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计,是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设计SPV的日的是为实现证券化资产在结构上与其他资产隔离。SPV可以是发起人设立的附属机构,也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三)将证券化资产组合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载体
设立SPV的目的在于使发起人实现表外融资,割断发起人与投资者在法律上的关联,达到证券化资产破产隔离的目的。其职能是从发起人处购买基础资产并以此为支撑设计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发行收入支付出让资产的发起人。
(四)四级和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目的在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产品在上述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要求。聘请评级机构对增级后的证券,进行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评级,通常要进行两次,即初评和发行评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为达到所需的信用等级必须进行的信用提高程度。(五)发售
SPV将经过信用评级后的证券交给券商承销,可采用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主要由机构投资者购买。
(六)受托管理及清偿
寻找服务商和支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受托人管理标的资产、归集标的资产的现金流以及向投资者进行支付等事项。在证券的到期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时,足额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而本金偿付日期及顺序因标的资产和所支持的证券结构安排的不同而异。证券全部偿付完后,如果资产池还有现金流,这些现金流将被返还给发起人。
四、融资模式及效用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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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金融管理的放松和金融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实现,银行在发放贷款方面的利润已有所减少,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关注能带来非利息收入业务的表外业务。根据早期中外学者的研究观点,认为提升非利息收入的比重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绩效,而且非利息收入业务所带来的扩展的产品线和交叉销售机会可以给商业银行的收入组合带来风险分散效应。因此,大力发展表外业务成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与传统的存贷业务相比,表外业务虽然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业绩,但随着表外业务的比重扩张,它的风险问题也逐渐显露。如我国学者张羽,李黎(2010)利用中国银行业1986-2008年数据研究表明,非利息收入增长对我国银行业的风险分散化效应,而更多地依赖非利息收入存在着恶化风险与收益之间权衡关系的可能性。Barry and Laurie(2010)研究得出,银行能够因为多样化经营而从表外业务获得非利息收入,但是必须注意不要让伴随而来的风险影响超过了其收益。还有一个结论是来自于传统业务的收入风险比非利息收入风险小。因此,笔者认为,带来非利息收入的表外业务并不是一味地降低了银行风险,而是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风险,所以商业银行在发展表外业务的同时,也应该重视表外业务的风险问题。所以本文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表内外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对比分析,讨论如何正确认识和防范表内外业务风险,从而适度发展表内外业务,保证银行安全经营的前提下,增加银行盈利。
二、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概念的界定
1.表外业务
在国际理论界,对表外业务比较权威和公认的定义应当属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标准。巴塞尔委员会将表外业务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表外业务包括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包括两大类: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即狭义的表外业务)。我国在2001年6月21日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指明,“中间业务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刘晶石,2004)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界定的广义的表外业务相当于我国中间业务的范畴。因此,本文中讨论的表外业务是国内定义的中间业务,它产生非利息收入,但不被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目前,常见的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有:结算、、信用卡、咨询等服务,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类主要包括:担保性业务(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承诺性业务(回购协议,信贷承诺、票据发行便利等),交易类业务(期货、期权、互换合约等)。
2.表内业务
国内关于商业银行业务包括: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因此,表内业务是指除去中间业务后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但由于为了与给银行带来非利息收入的表外业务相对应,本文所讨论的表内业务,指给是能给银行带来利息收入资产业务,资产业务主要包括贷款、证券投资和现金资产。
三、表内外业务风险对比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中最常见的一种风险,也一直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对银行表内业务来说,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贷款业务中。借款人不能或不愿归还到期贷款本息而给银行造成损失。更甚者,Brewer and Lee(1986)认为由于银行具有高负债性的特点,大量的不良贷款和证券投资损失会导致银行破产。而且,资产的质量下降会导致其账面价值下降和资产组合的盈利减少。
然而,信用风险不仅仅存在于贷款业务,各种表外业务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表外业务,甚至可能增加信用风险。如利率互换会遭遇信用风险。当A公司与B银行进行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转换时,A公司如果违约,停止这笔交易,那么B银行很难找到与A公司有相同条件进行交易的对家从而遭受损失。再如个人理财业务,就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来说,客户的个人信息使商业银行很难进行准确的风险判断。信用性理财业务虽然不是直接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关系,但由于它通常以或有资产或者或有负债的形式存在的,当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偿付给债权人的时候,银行就会有可能因为连带关系而变成真正的债务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同样地,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借款人违约,开证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赔偿损失的责任;担保业务中,被担保的客户因某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约定,担保银行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是商业银行不能满足客户提现和正常贷款的需要,而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现金来保证业务需要导致可能的损失。在表内资产中,长期资产的盈利性与流动性资产相比,较为不稳定,因为长期资产本息不能在短期内收回,在这期间,影响因素变化多,收益不稳定。因此,流动性资产占比越少的银行越容易遭受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如果资产的质量下降,短期负债越多也越可能使银行存在流动性问题,因为短期负债偿还的流动性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
表外业务也会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例如贷款承诺中,流动性风险的产生是因为许多客户同一时间决定从银行贷款的可能性。这样,银行就需要大量的可供贷款的资金。要获得这些资金,银行可能是要付出高成本,甚至市场上没有资金可供给银行。为了满足这些意料之外的资金需求,银行之间必定要通过激烈的竞争争夺资金,这会导致更高的筹资成本。
3.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波动时,商业银行在表内外业务中蒙受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收入来源于存贷的利差,当利率波动时,银行的利润水平必定受到影响。同时,银行的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也必然发生变动,从而影响银行的资产净值的市场价值。
然而,表外业务如利率互换、利率期货、资产证券化等会使利率风险降低。在利率互换业务中,银行双方之间将固定利率债务转换为浮动利率债务,或将固定利率债务转换为浮动利率债务的交换,只互换利息,不互换本金。这种方式能缩短银行资产或负债的持续期间,从而降低利率风险(Bickslerand Chen 1986)站。另一方面,表外业务也可能加大利率风险。如贷款承诺协议期间,借款人可以获得一笔贷款。若市场利率上升,银行的资金成本升高使贷款协议利率与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变得很小甚至成为负值,而借款人必然会在有利的利率下最大限度地使用贷款,银行将承受较大的损失。
4.操作风险
在贷款业务中,操作风险主要由于银行内控制度不严密,治理机制不完善、内部员工操作失误缺乏法律风险意识、信贷人员以权谋私等原因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如信贷人员在贷前审核时,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调查不充分,以至于借款人将来违约的可能性增大,造成银行损失;或信贷人员明知贷款申请人有骗贷行为,同流合污,为了一己之私,损害银行的利益。
而表外业务加大了操作风险,如金融服务类业务中银行作为服务中介获得手续费收入,不涉及到本身的资产,其主要面临的风险就是银行人员的操作问题。典型案例有巴林银行的倒闭。其新加坡附属机构交易员里森未经授权及隐匿期权和期货交易, 隐匿亏损,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此类表外业务的操作风险导致巴林银行倒闭。另一方面,交易类表外业务不像传统业务那样受金融法规的严格限制,一般只要融资双方以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并不受银行信贷规模和资金的制约,具有较大灵活性,加大了银行违规、违约操作的风险。
5.多样化风险
银行集中投资在某一种资产上,可能会导致多样化风险。例如美国历史上,1982年,宝恩广场银行倒闭正是因为它大部分贷款单一化,它专门承放油气钻探贷款。它的大部分资金都是用较高的利率,从银行间拆借市场借来的,然后再以更高的利率贷出去。能源行业低迷导致该银行贷款损失,最终破产。所以,银行贷款、证券投资都应要分散风险,寻找投资的最佳组合。
另一方面,表外业务的品种多种多样,既有传统的项目,又有新兴的项目如金融衍生工具,还有很多该开发的项目。各个产品之间的差异较大,因此表外业务可以进行最佳组合,尽可能地减少和分散风险。
四、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的防范措施
1.信用风险。一是坚持对客户的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估,加强信用管理,对较长期限担保要求,应定期重新议定合同条款,以防范信用风险。对信用等级较低客户可以要求提供贷款担保,或寻求其他同行共同承诺来分散风险。二是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对大额贷款或担保交给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批,甚至上级行审批,以减少个人审批的失误。
2.流动性风险。对于流动性风险,可以实施衍生产品多元化,安排好流动性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平衡,避免集中支付,保持适量的储备金。如银行在贷款承诺及包销票据发行便利协议签订后,要安排一部分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以备向借款人融资或包销票据发行便利中剩余的票据。从整体上考虑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及各大类业务内部的结构问题,总体筹划现金的存量和流量,实现商业银行正常和稳定地经营。
3.利率风险。一是传统策略选择调整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利用有利的利率条件、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有效持续期缺口管理等方法,以缩小利率风险缺口。二是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控制利率风险。依靠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避利率风险表外业务,如利率互换、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银行还可以采用浮动利率,尽量避免固定利率贷款承诺,防范利率风险。
4.操作风险
针对银行表内业务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要通过加大信贷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操作技能来防止信贷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银行要经常举办信贷业务培训班,讲授法律、经济、信贷管理等综合知识,解决自身因不熟悉相关知识而导致的操作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操作风险,银行要完善表外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制度上保证表外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将表外业务的经营权、风险监测权、风险管理权实行分离并加强对表外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约束。如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人员的交易额度控制。从高层交易管理员到高级交易员、初级交易员,按其级别、能力和经验的不同来确定他们不同的交易额。
5.多样化风险
商业银行进行贷款或投资证券时,不要集中在某一种或某一类行业或产品上,而是要进行多种类的投资。如对贷款种类、行为和地域的集中化方面做出某些限制,减少资金运用的风险。同时,如前所述,表外业务的种类多,每种业务的风险也各不相同,银行把各种业务进行投资组合,多样化经营,以达到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要注意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合理占比,以及保证风险与收益在表内外业务中的对等,以免厚此薄彼,危及银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银行对表内业务风险管理的同时,还应特别注重对表外业务的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控体系。虽然我国现阶段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但大势所趋,在全球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表外业务种类繁多,风险不一,为了银行业能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规范表外业务操作程序,完善管理措施。银行还应该大力开发和利用表外业务人才。表外业务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泛性,要求从业人员是复合性人才,必须具备各方面综合性知识,及适应工作的能力。另外,监管当局在强调表内业务披露信息的同时,还应着重规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如要求银行制定表外业务的专项报表或改进现行会计报表结构,定期将报表报送各地银监会,增强表外业务的透明度,更全面地监管银行的行为,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总之,银行要注重表内外业务的平衡,在大力发展表外业务的同时,也应寻求传统业务发展的新方向。既要重视表内业务的风险,也要加强表外业务的风险防范,不要顾此失彼,影响银行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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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上市公司会计虚假信息问题连续暴露出来,一些上市公司因为虚假报告或者会计信息造假遭到证监会的处罚和停牌。这可能只是会计造假的冰山一角,但是足以说明盈余管理的普遍性。而我国的会计报告使用者的专业素质、识别能力往往不够,通过盈余信息判断公司经营状况和前景成为影响中小股东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正确地把握盈余管理的概念,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进行研究,不仅能使投资者更深刻地理解其披露的盈余信息的内涵,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丰富了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基本理论,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对解决绩效评估与报酬计划、证券市场监管等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笔者正是基于此选择这一命题,希望通过本文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的探讨,能对治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解决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有所益处。
二、文献回顾
(一)盈余管理动机方面
佟岩、王化成(2007)认为控股股东通常使用关联交易追求控制权收益(包括私有收益和共享收益)。研究发现,当控股股东持股在50%及以下时,更多的通过关联交易追求控制权私有收益,结果降低了盈余质量。而当控股股东持股超过50%时,结果恰好相反。
陆正飞、魏涛(2006)通过实证研究表明,配股公司在配股前存在盈余管理行为,无后续融资行为公司配股后业绩下滑且操纵性应计利润在配股后发生反转,这为配股前盈余管理机会主义提供了直接证据;有后续融资行为公司在配股后仍进行盈余管理以继续尽可能维持较高业绩。
孟焰、张秀梅(2006)选取了2001-2004年147家因关联交易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建立模型实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与关联方利益转移的关系。发现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和结果是关联方从上市公司转移利益;股权集中度与关联方利益转移的关系较为复杂;资产规模越大的关联方利益转移的程度越高。
赵春光(2006)研究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发现减值前亏损的公司存在以转回和计提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亏顿,另一方面是为了进行“大洗澡”。
杨旭东、莫小鹏(2006)研究了新配股政策出台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现象。他们认为,第一,配股政策对盈余管理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第二,不管配股政策如何变化,上市公司始终存在着通过盈余管理来避免亏损的动机。论文参考。
代冰彬、陆正飞、张然(2007)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资产减值的计提动机。很多研究已发现减值准备的两种计提动机:经济因素和盈余管理因素,但本文发现,稳健性因素也能影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张昕(2008)对中国A股上市公司是否在第四季度进行盈余管理以避免当年亏损或下一年亏损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确会在第四季度进行盈余管理来实现当年扭亏为盈或调低利润,为下一年度扭亏做好准备。因此审计师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第四季度的财务数据应该高度关注,并提高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鉴别能力。
(二)新会计准则下的盈余管理
叶建芳、周兰、李丹蒙等(2009)对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金融资产的分类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比例较高时,管理层会将较大比例的金融资产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为了避免利润的下滑,管理层往往违背最初的持有意图,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短期内进行处置。因此,在初始划分时,公司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获得更多的选择空间,为盈余管理和收益平滑提供“蓄水池”。
于李胜(2007)通过研究发现,新准则中禁止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做法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稳健性,并且由于财政部在准则衔接期政策实施得当,抑制了上市公司在新准则实施前突击转回已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动机,从而未出现上市公司“赶集”转回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现象。
吴战篪、罗绍德、王伟(2009)检验了2007年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现象,建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均确认为损益,并对其进行及时、透明的表外信息披露。
(三)盈余管理本质探究
宁亚平(2005)研究了盈余管理本质,他认为“盈余管理”一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批判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盈余管理活动是欺诈性行为,它使得财务报表反映管理层期望的盈余水平而非企业真实业绩表现,从而损害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第二,由于盈余管理旨在欺骗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它又是一种不道德的行动;第三,盈余管理具有使财富在利益相关方重新分配的作用或效果。论文参考。
吴联生(2005)认为,会计规则的制定与执行是两个相互影响的环节,会计域秩序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评价标准。盈余管理研究的目的之一是为会计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它除了关注会计规则的执行行为以外,还应将会计规则的制定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即研究在采用不同原则、方式和程序所制定而成的会计规则下的不同盈余管理行为。
周铁、罗燕雯、荆娴(2006)通过分析两种广泛采用的应计利润计量方法发现,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下,这些方法产生的计量结果与因权责发生制而产生的应计利润不存在完全的相关性。他们探讨了由此而产生的计量偏差及对判断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
三、简要评述
以上《会计研究》论文文献主要是从盈余管理动机、盈余管理本质、新旧会计准则衔接下会计政策选择等对盈余管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纵观上述文献,可以得出盈余管理作为公司的一种财务管理手段越来越受到理论界的重视。但是,主要是对于盈余管理动机的阐述以及就某一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盈余质量影响的研究,并没有深入探讨出避免企业进行过度盈余管理的政策建议,以此提高信息质量,树立投资者信心。论文参考。为此,笔者认为在以后研究盈余管理时,应注重对盈余质量的研究,探讨出更多更好提高盈余质量的建议和政策,寻求出满足市场和利益相关者需求的盈余管理衡量标准,避免企业将盈余管理转变成调控利润的手段,以此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代冰彬、陆正飞、张然.资产减值:稳健性还是盈余管理.会计研究2007(12)
[2]高雷、张杰.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与盈余管理.会计研究.2008(9)
[3]宁亚平.盈余管理本质探析.会计研究.2005(6)
[4]陆正飞、魏涛.配股后业绩下降:盈余管理后果与真实业绩滑坡.会计研究.2006(8)
[5]孟焰、张秀梅.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盈余管理与关联方利益转移关系研究.会计研究.2006(4)
[6]佟岩、王化成.关联交易、控制权收益与盈余质量.会计研究.2007(4)
[7]吴战篪、罗绍德、王伟.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会计研究.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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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背景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所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组建的不同类型公司,主要包括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不同)等。主要运作流程: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土地划拨、股权投资等方式出资,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辅之以财政补贴、“信用安慰函”等手段作为还款保证,主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重点投向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
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突破资金瓶颈和法律障碍,开始建立了一系列的专业投融资公司毕业论文模板,适度承接信贷资金或信托资金,进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毫无疑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于推动地区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一时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规模并不大。
进入2008年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引发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为防止经济出现大幅下滑,中央及时而果断地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2009年3月。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合规的融资平台,吸引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各级地方政府紧紧抓住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机遇,加快融资步伐,组建的融资平台如雨后春笋。据央行2009年第四季度披露的数据,全国有3800多家地方融资机构,管理总资产8万亿元,地方政府的负债已达5万亿元,负债规模急剧扩大,地方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在过去1年中暴涨中国学术期刊网。由于融资途径主要靠银行贷款,在2009年全国9.59万亿元的新增贷款中,投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占比高达40%,总量近3.8万亿元。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积极作用 --扩内需、保增长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大规模融资,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化建设,促进了当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发展,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扩内需、保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在现行财政分税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分配出现了事实上的事权重心下移而财权重心上移,导致地方政府事权、财权不对等。在城市化加快发展阶段,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大部分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远远无法满足庞大的资金需求,寻求外部融资成为必然,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大量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加快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力推进了城市化进程。
(二)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外需求锐减,国内一些出口加工企业出口订单减少,面临减产、停产的局面,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迅速启动了内需,形成了新的国内有效需求,使企业的生产能力能够正常发挥,使国内就业少受或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商业银行也迎来了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毕业论文模板,全社会树立了信心,保持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据银监局相关数据表明,2009年全国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中有近40%投向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还有相当数量的生产流通企业因政府融资平台的投资需求扩大而增加了新的银行贷款。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行的潜在风险 --财政风险、金融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促进地方城市化建设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其迅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巨大的融资规模,蕴藏的潜在财政风险、金融风险也正逐渐显现。具体表现为:
(一)融资责任主体模糊,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基本上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无论是人事管理还是具体业务都受到地方政府实际控制。资产管理在国资委,人事任免在地方政府党委,项目选择在发改委,资金管理在财政,融资平台话语权较弱,责任主体模糊,在实际融资过程中,协调成本高,且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不同融资平台获取的银行贷款难以汇总统计,对财政负债能力构成威胁。多数融资平台没有建立和执行严格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随意改变贷款投向、以其他项目贷款作为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因为项目规划不当造成信贷资金闲置等损失浪费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设立门槛低,运作不规范。有些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拿不出更多的资金作融资公司的注册资金和项目资本金,用一笔资金来回转,当作几个公司的注册资金、几个项目的资本金;有些地方政府挪用贷款,将通过融资平台的关联公司获取的银行贷款挪用充作资本金;有些地方政府给融资平台注人没有经济收益的实物资产充当资本金,甚至把政府部门办公楼、城市公共设施等充当资本金,甚至连资产转移、产权过户等手续也不办理。由于缺乏有效约束,较低设立门槛使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单位的担保能力、代偿能力普遍下降,且融资平台之间普遍存在互保现象,出于竞争一些银行放松贷款审查,加剧银行贷款的潜在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评估和防范信用风险困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金纳入预算外管理,游离于公共监督体系使得财务信息缺乏透明度,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激励因素。银行是针对具体融资平台法人或项目放贷,难以了解辖区融资平台总体融资情况和偿还安排,随着政府融资平台的规模增加,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难以掌握、真实财力难以评估;项目信息往往是政府提出融资意向后获得,重点项目融资尚没有形成公开市场竞标机制;政府融资项目往往与多家银行分别签订协议,银行间没有共同信息平台,银行只能凭借不完整资料进行评价;在目前多家银行竞争、一个政府又有多个融资平台的情况下,形成“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格局,一家银行难以把握地方政府总体负债和财政担保承诺情况毕业论文模板,对某个项目资本金来源、资本金到位情况进行有效监控非常困难,很多融资平台将所承贷的资金划转至财政专户或关联企业,银行难以监测资金流向。
(四)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负债率高。目前,银行贷款是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融资渠道,融资平台对外融资多以银行的中长期商业贷款方式进行,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缺乏持续融资的顺畅通道。据调查,在某城建投融资平台融资总额中,银行贷款和信托产品的占比高达90%。银行贷款占比过高,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融资成本较高,且政府主导的项目一般建设周期比较长,政府融资90%以上均为中长期融资,一方面,融资规模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极大,融资来源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中长期贷款比例过大加大银行贷款结构不平衡,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突出,加剧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缺乏约束机制,偿债能力不确定。由于融资平台的融资数额没有明确限制,一些地方政府竭力扩大融资量,似乎融资越多政绩越好,甚至把还贷负担转给了后几届政府。融资平台注册资本绝大部分为土地、股权,现金注资很少,普遍资产负债率高、资产利润率低。融资平台主要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大部分项目是社会效益重于经济效益,无现金流或现金流不足,不能满足偿债需要。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偿还主要依靠未来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和特许权收费,而地方融资平台的投资项目多为“铁公基”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在贷款期限内,还款来源极易受地方财政税收下降、行政收费取消、房地产价格下跌和土地市场流拍等经济、政策层面的不利影响。一旦还款来源得不到保障,融资平台资金链可能断裂,甚至引起地方财政危机中国学术期刊网。
(六)政府承诺担保措施缺乏制度保障。为了保证贷款安全,银行一般要求融资平台借款有政府财政担保,承诺将还本付息支出作为预算支出,但政府举债仍是制度外融资,没有相关法律和制度予以保障,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地方政府出具的还款承诺函、担保函不具备担保效力。一旦地方政府的财政承诺最终不能兑现,银行诉诸法律,保障债权的难度较大。同时,政府进行投融资操作往往缺乏中长期规划毕业论文模板,财政监督不到位,财政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不健全,进一步加大了贷款潜在的风险性。
四、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行的几点想法—政府、银行联手约束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着潜在的债务风险,如果缺乏规范管理,极有可能导致不良贷款的隐性化、长期化。因此,需要从政府、银行两个层面建立起融资约束机制,加以系统防范和化解。
(一)政府层面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平衡地方财权和事权。目前,由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地方经济发展与财政资源短缺的矛盾加剧,而现行《预算法》又禁止地方政府进行赤字预算和举借债务,迫使地方政府干预信贷资源。应通过以下方法,实现地方财权、事权的平衡:一是改革分税制,调整中央、地方的税收分成比例,加大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二是“国退民进”,尽快清理一些不合理的行业准入制度,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三是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并出台相应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2.提高融资平台信息披露透明度。一是建立由地方政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贷款监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加强监测的相关措施和办法,负责统计、评估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情况,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二是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内各融资平台加大信息力度,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披露,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隐形负债向合规的显性负债转变。
3.规范地方政府出资行为,增强融资平台造血功能。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将法人单位的房产、土地产权等资产划拨到政府融资公司,注入到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再次作为资本金,融资公司相互之间不得担保;融资平台必须采取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投资银行和会计师、律师、评级等中介机构参与,促进项目投融资行为具有较高透明度和严格市场约束。同时,通过股权划转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将分散的城市优质资源整合到融资平台,将经营性资源、优质资产以及容易产生现金流的投资项目划拨到融资平台公司,不断扩大资产规模、现金流量,确保融资平台具备资金筹集和正常运营能力。
4.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多元化融资方式。目前,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主要来自于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应合理预测可支配财政收入和债务规模,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政府融资市场。一方面,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积极通过信用增级等方式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进一步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鼓励地方融资平台通过资本市场改善融资结构,寻求直接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直接融资手段为补充,降低银行系统风险的积聚。
5.建立地方债务总量控制机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总量的有关控制和管理,做到“量入为出”毕业论文模板,避免债务膨胀趋势恶化。一方面,提高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和债务信息的透明度,逐步消除各种变相债务融资措施,引导各类政府性债务与或有债务的“显性化”;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财务报告制度,增强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掌握地方政府债务总量和结构。
6.严格债务资金的使用监督。地方政府应当着力规范自身以及下属城市投融资公司的投资行为,明确并细化债务资金使用方向,对用债务融资支持的项目要建立严格的监控机制,确保资金按时准确拨付,建立严格的项目管理责任制,严密监控项目质量和进度,完善竣工验收程序。此外,通过地方人大、社会公众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地方债务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对截留、挪用、贪污资金的行为及时追究责任。
7.建立地方债务偿还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本地区综合财力,拨款设立长期稳定的偿债基金,逐步形成以盈利性项目为载体、城建项目偿债基金为保障的债务偿还机制;由于部分公益性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可能不足以偿付本息,应当在每年年初预算时从地方经常性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债务还本付息的资金缺口;地方人大对以财政收入作为贷款担保的行为进行立法规范,使政府财政对地方融资平台的隐性担保转变为显性、合规担保,政府每年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对外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以及还本付息和授权执行情况要接受人大监督。
8.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监测和预防债务风险。一是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筹资、投资等财务活动的科学决策程序,发挥专家智慧和科学程序的监督作用;建立公司财务风险跟踪监督和预警机制,对财务风险进行全程跟踪、识别、评价和预测;对存在风险的财务活动实行问责制,明确承担责任和风险报酬;利用合同条款约定,对表外事项和或有事项责任进行明确,对投资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作出限制性规定。二是加强外部监督管理中国学术期刊网。建立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机制,从外部加强地方投融资平台举债的监管,将地方政府债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有效约束地方政府融资行为。
(二)银行层面
1.控制信贷融资规模,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融资规模扩大,使得投资项目未来投资过度依赖信贷资金的持续投入,增加了央行货币政策调整难度,一旦货币政策收紧,项目发生流动性危机的概率增加,地方政府很容易发生支付危机;而持续增加信贷供应,则面临通货膨胀压力,影响金融稳定。因此,各家银行都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的可承受还本付息能力,确定相应的融资数额,融资总量应以本届政府任期内可支配用于投资建设的财力为限。
2.建立银行间信息沟通机制,共同防范贷款风险。尽可能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可以降低单家银行的贷款额度毕业论文模板,避免贷款集中度风险,同时参加贷款银行间加强沟通协作,从不同渠道提高信息透明度,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摊机制。
3.严格授权审批制度,强化审慎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加强管理:一是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不能随意降低贷款发放门槛,尽可能采用多种抵押和担保措施。比如要求“土地抵押+财政担保”或者“股权质押+财政担保”,多种形式防范风险。二是建立项目监管制,监控信贷资金流向。一方面强化贷款投资方向,对于不符合投资方向的贷款,予以提前收回,防范贷款投向不清或贷款投向转变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挤占贷款资金现象的发生。三是强化融资期限管理,原则上与政府任期一致,超过任期的融资要由本级人大授权。
4.实行资产证券化,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对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进行证券化,借助于债券市场来分解巨大的存量问题。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表内的部分风险资产移到表外,化解自身的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当前情况下资产证券化是保持并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的一项重要措施,既有助于提升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又从总体上化解由于中长期贷款的风险。
作 者 李洪强
单 位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渡口支行
篇7
2017年2月13日,央行重启逆回购,但仍净回笼900亿元。
从央行在春节期间抬高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和政策利率之后的市场反应来看,市场情绪确实经历了一段波动,各种传言频出,唯恐金融去杠杆的力度超出预期,央行会继续加大力度抬升利率。但随后央行为了防止恐慌情绪和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又连续净投放资金,缓解了市场情绪。尽管如此,流动性的变动说明以前的极其宽松的流动性可能一去不复返了。
一、央行并非“突然”收紧流动性
其实早在2016年第四季度,流动性收紧的趋势已经显现,将银行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考核范围,除了防范银行金融体系的表外风险,也变相收紧了银行的流动性扩张,只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而已。
相比于2016年第四季度的流动性变化,这次变化更加显性、更加直接而已。
二、流动性收紧并不意味着全面紧缩
流动性虽然收紧,但这并不意味着货币政策转向。短期内,内外部经济环境都不容许货币政策出现大的紧缩。货币政策并不会全面收紧,这一点不仅从理论上来说成立,从现实数据来说也成立,目前为止,货币供应量和实际利率这两个指标都不支持货币政策转向紧缩。
(一)货币供应量指标仍然宽松
2016年12月的货币供应量数据表明实体经济的信贷条件在年底仍维持宽松。银行贷款从7,950亿元上升至12月的1.04万亿元。更值得注意的是,中长期企业贷款从2,020亿元反弹至6,950亿元。尽管单月数据波动较大,但持续的政策支持和改革提速可能有助于数据在2017年继续改善。如能持续,贷款的回升将有助于支持企业投资并实现稳增长。与此同时,家庭部门房贷在12月增速放缓,占新增贷款的一半以下。随着宏观审慎紧缩的全面影响开始显现,2017年房贷增速可能进一步放缓。尽管如此,由于政策的选择性,预计增速将逐步放缓,且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可控的。
2017年银行贷款增长将保持强劲,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微调政策以管理流动性。央行表示防范金融风险将在2017年占据重要的政策地位。在过去几个月银行间市场政策维持相对审慎之后,央行于2016年12月通过其公开市场操作回收850亿人民币流动性,而11月则为净注入610亿人民币。因此,2016年12月七天期成交量加权回购利率维持在2.59%的较高水平。
但不应该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与全面货币政策紧缩相混淆。管制措施旨在防止过度投机和维持金融稳定。中国经济仍处于复苏的初期,而远非是全面复苏。从基本面来看,全面货币紧缩目前并不合适,也不能有效阻止资本外流。周期性资本外流的主要原因是对国内经济缺乏信心,其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支持性财政政策和改革来抵消。当经济仍需要扩张政策时采取紧缩政策,可能会适得其反。
(二)实际利率指标仍在低位
2016年12月,际利率对MCI贡献0.5点,略低于11月的0.8点。虽然名义借款成本保持在4.35%,但随着食品价格增速放缓,CPI略有下跌。尽管如此,再通胀在年底仍然持续,有助于2016年12月实现5.5%的PPI同比增长,高于11月3.3%的涨幅。油价回升、财政刺激和供给侧改革均有助于推动此种增长。温和的通胀水平将有助于提高利润、缓解债务负担,并刺激私营部门投资(目前仍然低迷)。
按实际有效汇率计算,2016年12月人民币同比贬值7.4%,而11月则为同比贬值9.4%。虽然美元在该月走强,但其影响却被日元和新台币等其他主要货币的走势所抵消。因此,12月汇率对MCI贡献2.4点,而11月为3.0点。
在美国大选后美元走强、金融市场动荡和人民币持续走弱的背景下,市场重拾对资本外流的担忧。因此,监管机构加强了对资本流动的监管。尽管这些措施在短期内有助于控制资本外流,但通过推进改革来提高对中国经济和货币的信心则为更根本的解决方案。
综合当前国内经济基本面、去杠杆进度及外部环境来看,央行不会放任流动性过于宽松,但也不会容忍流动性持续过度紧张,后续央行将继续保持灵活微调,控制好货币阀门,以保持流动性整体稳定。总体上看,今年货币政策定调稳健中性,流动性目标相应由此前的“合理充裕”调整为“基本稳定”。
三、央行收紧流动性的主要动因
央行此次收紧流动性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稳定资产价格
中国央行之所以接连收紧流动性,其实也是迫不得已,既不敢明目张胆地放松也不敢大张旗鼓地收紧,担心对实体经济和资产价格造成波动。在目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异常复杂的情况下,相信未来的货币政策举动也将异常谨慎和困难,尤其在目前人民币汇率预期不稳、资产价格缺乏信心和国内经济探底尚未明朗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如果发力过猛,则很容易引起资产价格的剧烈波动,而在人民币贬值的预期下,资产价格的不稳定对稳定汇率预期是致命的,这也是这次央行采取柔性收紧流动性的原因,不希望引起全面收紧的预期。
央行近期的工作论文认为,应合理把握去杠杆和经济结构转型的进程,避免过快压缩信贷和投资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和“债务―通缩”风险,也要避免杠杆率上升过快而引发的资产泡沫。在此过程中,一是保持宏观政策稳健中性,即宏观环境要松紧适度,由市场发挥作用决定谁加杠杆、谁去杠杆。二是减少政府直接进行资源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打破刚性兑付。同时,大力发展规范的股权融资,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降杠杆和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功能。
(二)稳定汇率
货币政策只能缓解一时之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从根本上稳住汇率,必须要让权威人士发声明确未来的体制改革方向,明确转型期的中国经济节奏和预期,避免恐慌性、盲目性的换汇行为和资本外逃行为,稳住市场预期,同时要提高人民币资产价格的吸引力。楼市不能再炒高,但股票市场必须要发挥重要的作用,如果股市信心提不起来、投资渠道匮乏,人民币贬值的预期会更强烈,势必会造成进一步的资本外逃。当然,目前中国的宏观决策除了要考虑中国国内因素之外,美国特朗普政府的对华举措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流动性收紧的可能影响
(一)流动性收紧对股市的影响
历史数据表明央行收紧流动性对股市的影响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强烈。回溯2016年下半年以来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对股市的影响,以及2010年-2011年A股震荡行情下央行加息周期中股指的表现。宏观流动性的收紧并不意味着股票市场的下跌,其对股市的负面影响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弱。2016年下半年以来,出现过4次货币回笼与资金缺口同时出现的情形,但仅有1次(2016年12月初)引起了短期上证综指和创业板指的同时下跌;同样的情形出现在2010年-2011年的震荡市中,央行的5次加息中仅有1次引起了短期上证综指和创业板指的同时下跌。由此证明,对于复杂的A股市场走势,流动性收紧并不必然引起股市下跌。
(二)流动性收紧对房地产的影响
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房企银行贷款、债券、信托等多个融资渠道都被收紧,如今需求端的房贷利率也进一步调整,再加上交易量下滑,流有允战艚是2017年房地产市场主基调和最核心影响因素。
开发商的资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卖房的资金回笼,一个是融资。2017年的楼市交易量会出现下滑,资金回笼慢势必减慢。另外,融资也受到一些管制,包含公司债的发行,拿地的前端融资等也受到监管。随着市场变化和资金链变化,开发商在2017年会越来越感受到资金链趋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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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有着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其管理制度、业务项目均已相当完备。而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不过二十几年,而且由于国家的干预,长期运营在计划体制下,其自身的发展速度受到一定影响。外资银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经营方面具有综合化服务优势
外资银行的业务创新能力和贷款项目评估能力较强,也拥有比中资银行丰富得多的金融产品,很可能在短期内抢走大量优质客户群。据统计,银行80%的利润来自仅占客户群20%的优质客户,这样势必分流中资银行的资金来源,挤占中资银行的市场份额。
2、制度完善,操作规范,人员业务水平高
外资银行具有体制上的优势。外资银行的运作基本上不受政府干预,更加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还或多或少地承担一些政策性信贷业务。外资进入后,必将直接以其规范的运作,优惠的贷款,较高的信誉等优势吸引国内大的客户。
3、资产负债结构和融资结构上优势明显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80-90%为信贷资产,结构单一,风险较高;而外国银行信贷资产仅占全部资产的30-40%,大量的资产表现为股票、债券、同业拆借等风险系数较小的资产。融资结构上,外资银行,可以直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低成本融资,然后投入国内运营。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融资主要限于存款领域,融资渠道比较单一。
二、国内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几个焦点
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各个重点领域展开竞争。而竞争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优质客户的竞争。外企银行具有提供综合化服务的业务优势,同时,由于实力雄厚并拥有良好的市场形象,他们进入中国市场肯定会争夺中资银行现有的优质客户群。其次,对行业内优秀人才的抢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人事工资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而外资银行在国际声誉、薪酬待遇、激励制度,培训计划等方面比中资银行有较大的优势,国内银行业人才外流不可避免。再次,对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表外业务的竞争。外资银行特别注重优先发展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不占用资金但收益甚高的投资银行业务。从已经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的实践来看,他们的主要精力一直放在中间业务上。最后,传统存贷款业务的竞争。入世前,在华外资银行的外币存款市场份额仅有5%左右,人民币存款的市场份额不到1%。但现在,外资银行已开始激烈争夺企业存款,同时利用其在外汇方面的先天优势,贷款业务也迅速增长。
三、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1、深化改革,从自身的完善入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受传统的体制和思路的影响还很深,政策性办行的痕迹依然明显,自身发展中不完善的地方依然存在。要迎接外资银行的挑战,就要迅速改变这种现状。
首先,实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改革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建立以培训、引进为主的多渠道、多方式的人才开发途径,同时推进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出有利于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奖惩分配制度。其次,完善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实行经营业绩与工资奖金挂钩的制度,对整个银行起到激励作用。
2、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竞争
首先,要发挥我国商业银行具有多年的垄断国内市场的优势,利用本土化的天时优势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其次,我们拥有强大的客户群基础。我国商业银行要牢牢把握住这部分优质客户,同时调整信贷对象结构,积极扶持中小客户。最后,我国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地缘化的优势,凭此树立民族银行形象,造就本土商业银行的“品牌效应”。
3、拓展创新型业务领域,摒弃传统式工作思路和常规化工作方法
银行业作为经济中重要的服务部门,其创新业务更是纷纷出现。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更新经营理念,实行金融创新。首先,要创新经营理念,业务品种的设立实施要采取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的原则,以全新的姿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竞争和金融创新;其次,积极创新金融工作。拓展诸如利率期权,个人理财,信息咨询等中间业务,通过中间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最后,积极进行制度创新,通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实现经营方式由粗放到精细、管理由单一向综合、营销有计划到市场的转变。
4、调整信贷规模,优化收入结构,完备资产结构
尽可能收回经营不善企业的贷款,放宽对经济状况良好,管理优质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注重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系统的整体服务能力,切实防范新的不良资产增加。以先进的科技服务为手段,利用金融创新工具,大力培育优质客户,推进和实施金融业务品牌战略,形成支柱业务优势和特色。
在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还要注重提高非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比重,抢占中间业务市场份额。同外资银行比,中资银行差距最大的就是中间业务。加紧提高结算业务、管理性业务、咨询性业务及表外业务等的服务水平,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比例。
【参考文献】
1、Kyle Bagwell Richard W.Staiger,TheSimpleEconomicsofLaborStandardsandtheGATT,NBER Working Paper No.w6604,issuedinJune1998;
篇9
表外业务是指金融企业所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且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的经营活动,该活动虽然不产生利息收入,但依靠金融企业的信誉,依靠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工具和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来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以改变当期损益和营运成本。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结算、咨询、等无风险的服务活动,又包括各种有风险的金融活动。狭义的表外业务则专指有风险的金融活动,这类表外业务一直是金融创新最活跃的领域,也是各商业银行在表外科目中着重反映和记录的金融活动。表外业务是一种影响未来而非现在的或有资产和负债,直接作用于金融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和偿付能力,能够潜在地产生未来正或负的现金流量,是金融企业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同时,由于表外业务的不确定性,往往伴随着比表内业务更大的风险,并且更加难以管理和控制,是金融企业风险控制的要点之一,金融企业主要是通过表外科目对这部分业务进行核算。虽然表外科目反映的资产、负债项目都是或有的,但其产生的收入却是实在的。
一、表外业务的内容及作用
国外金融企业表外业务品种多样,手段灵活,已经成为重要的收入来源。这些业务可以具体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需要运用金融企业资产或负债而产生的收益或费用的业务,如委托放款;另一类是包含金融企业承诺或包含对金融企业拥有或有要求权的业务。金融企业承诺是金融企业在未来一定时间做或不做某事的保证,对金融企业拥有或有要求权是在偶发事件发生时可以要求金融企业采取相应行动的权利,是有条件的金融企业承诺,由此金融企业均将承担风险并获得收益。在国内,由于政策和环境的制约,表外业务的品种还很单一,产生的效益有限。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是金融企业应进出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付款保证,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得到完全遵守的情况下,承担对出口商付款的责任,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结算方式);提供担保(由担保金融企业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有关银行承诺,当担保申请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时,由担保金融企业代为偿还);承兑汇票(金融企业对出票人的票据进行承兑,保证在该票据到期时无条件支付票据款项);远期结售汇(金融企业与客户签订协议,约定在未来的某日以特定的牌价买入或卖出外汇,这种结售汇方式的汇率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
开展表外业务对金融企业的作用在于可以在变相提供金融企业信用、收取稳定收入的同时,保持资产负债表良好的外观,维持稳健经营的形象。在一定条件下,表外业务可以全部或部分转化为表内业务。表外业务虽然没有利息收入,但可以获得可观的手续费收入。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传统的投资方式已经无法防范汇率、利率、信用等风险,而表外业务则可以通过票据发行便利工具等将金融企业或客户拥有的外汇资金、证券等金融资产的汇率、利率转移给票据认购者,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融资证券化的普及,使金融企业通过负债管理增加存款来源、弥补资金缺口的做法日趋失效。随着表外业务的发展,金融企业逐渐通过资产证券化、利用贷款证券出售和贷款合同出售、发行各种信用证、安排票据发行便利等方式,通过使其资金占用转变为资金来源,或者以自身的信用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等变通方式弥补其资金缺口,扩大信用规模,增加业务收入。由于表外业务项目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因而从事此类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必担心管制成本,也不必为其风险提取准备金及满足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另外,通过提供表外信用方式,还可以降低资金成本。表外业务的发展,为金融企业带来了大量的手续费和佣金收入,而表内资产却没有增加,因此资产报酬率有了极大的提高。通过发展表外业务,可以大力拓展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以更灵活、更多样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由于表外业务提供的是非资金的金融服务,大多数情况下,金融企业只是充当中介人,为客户提供保证或规避风险的手段,因此其核算不够严密,业务透明度差,而且由于目前主要采用单式记账法进行核算,造成表外业务的计量不够准确,尤其是其风险和收益的配比无法按照传统的表内计量方法确定。
二、表外业务分析
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根本不同,在于它不需要通过占用资金和付出高额成本就可以为金融企业带来稳定的收益。但由于大部分表外业务是以金融企业信用为支付的保证,其潜在风险远远大于传统的表内业务。同时,由于表外业务核算的局限性,其风险的准确计量比较困难,而且对于表外业务来说,只要严格控制住风险,就有可观的收益。因此,表外业务管理和分析的重点应当放在对其风险的评估和量化上。
(一)表外业务风险的计量和分析
在评估表外业务的风险方面,巴塞尔委员会采用了一种适用性较强的综合方法来加以处理。即把表外业务量发生额与风险信用折算系数相乘得出相当于表内业务的信用量A;然后根据债务人的身份确定对应哪一类风险权重B;A、B相乘,得出最后的表外业务风险资产。
根据上述原理,可以认为:表外业务由正常转变为风险或损失其实是一个由表外向表内转化的过程。即表外业务在未形成风险或损失时,对金融企业而言是或有事项,而这种或有事项一旦形成风险或损失,则应由表外核算转为表内核算。例如,银行为客户办理信用证或担保业务,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需要在表外科目中反映,只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才入表内科目核算。而当信用证或担保到期形成风险,银行需要垫款时,就需要在表内反映。表外业务转化为表内业务的系数永远小于或等于1;表外业务风险的评价,可以通过可能转化为表内事项的表外业务余额占表外业务总额的比例反映。部分表外业务是有担保的,例如,开出承兑汇票,如果客户交纳65%的保证金或等值抵押物,那么金融企业最多损失该汇票面值的25%,也可以说,金融企业开出承兑汇票的转化系数最大时为35%,因此可以认为该笔表外业务的风险系数为35%。如果该笔业务的保证金为0,那么其风险系数为100%。按照这种方式对所有表外业务进行加权平均,可以得出总体的表外业务量化的风险指标,通过对该指标的对比、分析,可以对金融企业表外业务风险程度有一个比较客观、量化的评价。
(二)表外业务收益的分析
表外业务的计量主要是通过表外科目反映,其产生的收益主要在中间业务收入项目中核算。由于表外业务的收入主要是以手续费的方式收取,与贷款、拆放等资产类业务的利息计算不同,它与业务发生额之间的配比关系很不清晰,因此,按照收入与资产余额相比计算收入率的方法是非常不科学的,只能通过中间业务的绝对额变化,或通过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幅与相关表外业务的增幅之间的动态比率对表外业务的收入情况进行分析。
三、表外业务风险成因
由于表外业务提供的是非资金金融业务,在大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只是充当为客户提供保证和规避风险的中介,会计核算大多采用单式记账法,核算不够严密,且表外业务大多以金融机构的信用作为信用支付保证,其潜在风险远远大于表内业务,主要风险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及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业务对象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履行合约而使银行在表外业务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汇率的变动而使银行在表外业务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互换交易、期权交易、贷款承诺及远期利率协议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银行会经常面临这种风险,如贷款承诺协议,若市场利率在协议期间上升,银行的资金成本就会提高,而借款人仍可按照固定利率获得贷款,这将会使银行收益下降或承担亏损;再如固定利率的票据发行便利业务,银行会面临市场利率上升、票据发行价格下跌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表外业务中由于对国内外法律了解不足或认识上存在偏差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通常国内外对表外业务法律的修改及各国法律的协调跟不上银行表外业务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步伐,因此,某些表外业务合约及其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往往不明确,其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表外业务的经营风险是由于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及法规制度不健全而使表外业务遭受人为损失的可能性。最经常发生的是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由于银行过度使用激励机制,致使交易员越权交易等给银行经营造成损失的情况。如许多银行把交易员的业绩与收入挂钩,交易员为了增加收入,会不自觉地扩大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量和价格限度,这无疑增大了风险系数。
四、表外业务风险防范建议
篇10
虽然从表面上看,《办法》第47条似乎禁止采用了“追索权”,但第47条所说的“追索权”和作为发起机构担保的“追索权”在含义上完全不同。仔细分析可知,第47条强调的是存量资产一旦信托,便与发起机构相隔离,投资者不能向发起机构行使请求权,只能从存量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获得收益,所以这里的“追索权”谈的是投资者收益的来源问题;而我们这里讨论的追索权谈的是发起机构向投资者提供担保的问题。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在信托模式中,投资者作为受益人取得的只是所有权权能中的受益权,享有的只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而不是真正的所有权,因此受益人不必承担所有者风险;从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内在要求来看,对投资者承诺“追索权”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增强广大投资者的信心。
这个观点引起了笔者从不同角度的思考,笔者认为,该学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受益人对发起机构是没有追索权的,也就是从这个角度上说,发起人是不能对受益人进行担保的。具体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论述。
现行住房按揭证券化的模式不允许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担保
(一)我国的住房按揭证券化是信托模式
《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住房按揭证券化受托人一般被称为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为SPV)SPV一般分为特殊目的公司(SPC,specialpurposecompany)和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purposetrust)两种形式。由于SPC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进行住房按揭证券化将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方式,在公开的债券市场上进行招标,基本上是发行基于中长期信贷资产的信托计划或者债券,为的就是将中长期资产变现、提高流动性、减少信贷风险。
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设计,其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个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上来看,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安排;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或财产处分权,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人;受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权的人;受托人的任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受受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
从其运行机制上来看,信托应当遵循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分离。即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托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财产相分离,运作上必须独立加以管理,而且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索。
由此可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发起机构的财产和受托人以及投资机构也就是受益人的财产是彼此分离的,要使这三方的财产真正独立,就必须尽量避免三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及其追索关系,如果承认发起人可以对信托资产进行担保,那么必将容易混淆投资机构、发起机构以及受托人财产,影响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性质,从这个角度来说,发起人是不能为投资机构提供担保的,投资人也不享有对发起机构的追索权。
(二)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是改良的美国模式
住房贷款证券化首先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作为一种高效的房地产资金融通运作模式在以后十年中被欧洲诸国纷纷效仿,上个世纪90年代又在经济发达的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迅速流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在国际上有三种通行模式:一是美国模式,也称表外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二是德国模式,也称表内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立一个机构,由这个机构运作证券化业务,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银行,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三是澳大利亚模式,也称准表外模式,即由银行出资成立SPV,再将资产剥离出去。
关于模式的选择一直是国内银行界争议不断的话题。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以往上报的方案中,都采取的是表内融资模式。在2002年底,央行一改常态,希望商业银行能提出表外融资方案,一步到位地推进房贷证券化。而对于银行所热衷的准表外融资模式,由于我国法律上不允许银行出资成立相关机构,所以表外融资模式已成为银行进行房贷证券化的惟一通道。此次建行最终方案采用的表外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办法》第47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该条否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债权。也就是说《办法》明确否认了投资者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其他机构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由此可见,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采取的是美国的真实出售的模式。那么,什么是真实出售呢?
“真实出售”(REAL?SALE)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在资产转移过程中,卖方将资产的所有权益与风险,即资产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买方,卖方将对资产不再享有权利也不负担义务,买方作为资产的新的所有人,将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是指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即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债权转让。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在证券化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人为发起人(商业银行),第三人为受让人(SPV)。
美国法在研究“风险隔离”问题时强调“真实出售”。只有做到“真实出售”,才能将存量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原因显而易见,“真实出售”是所有权的完全转让,而对已经转让并属于他人的财产清算组是不能将其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团的。但在美国法院会调查销售行为的“真实性”,并经常将非“真实出售”的资产转让重新定性为担保贷款。简言之,真实出售就是发起人将自己对住房按揭的债权全部卖给SPV,而非真实出售就是发起人只是把自己的资产担保贷款给了SPV。从表面上看,二者区别不大,但实质上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假如应收款出现违约,造成资产池价值减少。在“真实出售”的情况下,该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因为发起人已经将应收款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是该应收款的所有人,自然要承担风险;但在担保借款的情况下,风险仍由发起人承担,不管作为抵押的资产池价值如何变化,发起人仍要按约向投资者支付本息。尤其在发起人面临破产的情况下,美国法院会很仔细做出区别,如果法院将证券化资产的转让重新定性为“担保贷款”,那么便会根据U.C.C第9章和美国破产法第541节的规定将证券化资产归入破产财团。
在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美国,“风险隔离”问题是学者研究的重点。有学者甚至指出“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风险隔离”。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针对的是存量资产未来带来的可靠收益,而不是证券发行人或发起机构的资产实力。所以投资者会要求发起机构将拟证券化的存量资产剥离,使其不受发起机构自身风险的影响。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如果存量资产不能与发起机构“隔离”,若发起机构破产,清算组将该财产归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那投资者的利益便无法保障。因此能否做到风险隔离,使投资者放心收取存量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是证券化成败的关键。
因此,从这个模式上来看,真实出售的目的便进一步的证实了一个道理,即发起人在把自己的资产转移给SPV以后,就不能对这部分资产提供任何担保了,否则,这显然违背了真实出售隔离银行资产风险的目的和初衷,因此,银行是不能给投资机构提供担保的,当然,投资机构对银行也没有任何的追索权。
银行实施住房按揭证券化不允许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担保
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住房按揭贷款累计余额已达12000多亿元。个人住房贷款占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已由1997年的0.39%上升到9.27%。根据国际经验,个人住房贷款比重接近或达到18%~20%时,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的约束就会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这些流动性差的存量贷款打包卖给具有风险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然后由SPV向投资者发行以该存量资产为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出售证券所得资金由SPV转交银行,这样银行不仅获得一笔优质资产,而且也将贷款风险分散给众多的投资者。因此,银行实施证券化的目的是要把风险转移出去,如果还要银行对这部分资产实施担保的话,必然会影响风险的转移,实施证券化也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了。
同时,央行之所以不同意表内融资的模式,其目的就是要分离银行资产与拿出去进行证券化这部分资产的风险。因为如果采取表内融资,让银行自己出一大部分资金成立特殊目的机构,那么必定会占去银行一大部分资金,根本达不到剥离流动性较差的按揭贷款,实现资本的流动性的目的。既然已经实施了表外融资,如果还让银行对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施担保的话,那么真实出售,表外融资的目的就完全达不到了,隔离银行资产和这部分证券的风险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保障投资人权益的方法
有的学者认为,让银行对证券化提供担保是为了信用增级,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而笔者则认为,这种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方式有很多,本文简单列述其中的一二,以供学者们参考。
(一)完善保险担保机制,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债券之所以倍受欢迎,与美国政府利用政府信用对住房信贷两级市场的支持密不可分。在美国政府机构担保和私营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下,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起机构在资产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信用评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本身也因其安全性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被称为“银边证券”。公营住宅抵押保险的主要提供者—联邦住房管理署(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A),为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展,由联邦政府成立的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提供担保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和两个由政府发起的私营股份制保险公司—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和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一起构成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两级市场上完善的抵押保险担保体系。其规范的保险程序,严格的资格审核和稳健的风险防范措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分散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的稳定机制。
双重担保机制降低了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风险,提高了住房抵押债券的信用等级,从而为住房抵押贷款两级市场广泛而深入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决定了住房信贷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在各主体之间进行协调,这个机构只能是政府本身或由政府发起成立的机构。就保险和信用担保而言,仅靠民间保险机构难以支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及其发行机构在资本市场上足够高的信用等级,难以实现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衷。
因此,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由政府通过建立专门住房信贷一、二级市场保险担保机构,对弱势群体提供抵押贷款担保,并根据对贷款抵押品的评估情况和贷款比例,承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部分甚至全部未清偿债务,保证及时向发放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支付本息,以减少呆坏账对商业银行整体信贷质量和支付能力的影响,提高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等级。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担保保险要与民间保险机构一起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保险担保机制,这是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措施。
(二)形成抵押贷款组合群组,发展债券二级市场
为了更好地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合理规避风险,可以通过形成抵押贷款组合群组,这样就能产生规模效应,所以,不但要扩大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而且要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但是,我国目前的住房抵押贷款未能在全国形成统一、规范的模式,各个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方面未能形成规范、统一的运行机制。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做到以下工作:一方面必须要求各商业银行在贷款期限、类型、利率等方面进行改善,以吸引消费者,形成更大的住房抵押贷款消费组群;另一方面,必须深化住房体制改革,使金融政策向社会住房需求倾斜,培育真正的商品房需求主体,扩大市场规模,增加可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
增强信贷抵押资产的流动性是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重大目标,也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方面,如果债券市场缺乏流动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长时间停留在投资者手中,势必会引发投资者的心理恐慌,会压制投资者初始购买动机。这样将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功效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如果投资者认为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全,则会对证券的价值产生怀疑,从而会影响其投资热情。所以,为了更好地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发展债券二级市场,增强其流动性,并制定完备的机制和措施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准确。
(三)证券信托资产独立性的意义
住房按揭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房地产变成可分割的财产,把不可移动的房地产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有利于社会的投资渠道、以及住房抵押贷款的运作和退出。
在我国,投资机构不享有对发起机构的追索权,表明证券代表的资产是相对独立的,这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有效地化解风险。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抵押证券后,抵押贷款资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为资本市场上很多投资人持有,这样就使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相应分散。而且,由于抵押证券是以一组抵押贷款的投资组合为抵押,个别违约风险被分散,投资的有效收益能够得到更大的保障。其次,能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由于按揭贷款的期限较长,而通常银行吸收存款负债期限较短,二者资产负债的期限很不平衡,增加了银行经营的风险和管理的难度。通过证券化,银行及时把长期抵押贷款资产在资本市场抛售兑现、或自己持有变现能力很强的抵押证券,就可解决银行面临的流动性约束。另外,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通过抵押二级市场打破抵押资金的地域限制,使得抵押资金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再者,能刺激按揭贷款一级市场的健康发展。抵押贷款证券化,分散了抵押贷款的风险,拓宽了资金来源,增强了抵押贷款的流动性,,使金融机构可以延长抵押贷款的时间,扩大抵押贷款的范围,发放更多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满足市场购房者融通资金的需要。同时,这样对购房人来说,不会因为借款资金短缺推迟购房。再者,房地产开发商也将有更多机会出售他们已建成和即将建成的楼盘,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环,将有利于激活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还可以使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加强监管等方式来规避投资人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的模式和银行实施住房按揭证券化的目的都不允许银行为投资人提供担保。因此,投资机构对银行也就是发起机构的追索权就更加无从谈起了。
参考文献:
1.盖永光.信托业比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孙飞.信托治理优化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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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2006年,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率先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2007年,中国银监会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宣布中国银行业全面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政策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给银行业经营和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为适应这一变革,亟待从观念、制度、操作、方式、方法等方面加以转变,以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 新会计准则的新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实现银行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更重要的是能促进银行转变经营观念,改善管理水平,提高风险意识。但同时,新会计准则所体现的原则与银行经营和银行监管的审慎性要求不完全吻合,实施新会计准则将对银行经营和银行监管产生一定的影响。
1.1 金融资产与负债分类、确认的改变影响银行资本水平金融资产与负债的分类、确认和计量手段的改变,对银行的资产、负债以及权益会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银行的监管资本。
1.1.1 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披露到表内核算的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在合约成交后,要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进行表内核算,影响了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衍生金融工具被作为表外业务核算,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其转换成基础工具,并按基础工具的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方法计算资本要求。而如果衍生工具作为表内核算,就会改变风险加权资产的结构,随着衍生产品的逐步发展,对银行资本的影响将会更明显。
1.1.2 资产证券化的影响。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已经启动,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从表内转移到表外,分散了风险,降低了监管资本的要求。但是,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为确保证券的发行,一般都会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支持和担保。新会计准则规定,在提供信用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所以按照新会计准则,提供信用担保进行信用增级证券化资产仍应在银行表内反映,并不会降低监管资本水平。
1.2 公允价值的计量影响银行资本水平从国际经验来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有助于提高银行会计信息的质量,更能反映出金融工具真实的信息。但它也给银行资本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
1.2.1 公允价值的计量增加银行资本的波动性①公允价值减值及时确认的影响。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银行在交易事项的市场价值变化时,及时将这些价值变动在报表中予以确认。例如,在金融资产质量严重恶化时,公允价值会相应减少,若立即确认资产的减少,银行的资本也将随之减少。但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如果银行提取了足够的资产减值准备,那么对银行资本的影响有限。因此,公允减值的及时确认与监管标准所反映的信息不一致。同样在发生未预期利率、汇率等价格的大幅变动,经济金融环境的恶化,权益价格大幅度调整等情况下,交易事项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公允价值的及时确认,都会加大银行资本的波动。②公允价值变动记入权益的影响。由于使用公允价值方法计量,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部分金融工具未实现的损益将记入资本公积项目或按照现金流套期会计核算的公允价值变化直接记入股本,公允价值的频繁变化,增加了银行资本的波动性。
1.2.2 公允价值计量增加了判断银行会计信息真实程度的难度①公允价值计量的缺陷有可能造成会计报表信息部分失真。如果银行信用风险恶化,在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将导致其自身债券价值的减少,因而减少负债的公允价值。若在短期内资产的价值不发生变动,则会引起股东权益的增加。自身信用风险的恶化反而会导致股东权益的增加,从而提高银行的偿债能力,这不符合现实的经济规律。②主观因素影响公允减值的确定。虽然新会计准则要求商业银行在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工具时必须有确实的理由、事实或依据,但是其中仍然会存在大量的主观分析和判断。特别是存在不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就更需依靠会计核算人员运用大量专业判断,如在定价方式的选取、折现率的确定等方面,主观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评价标准在不同的时点会有较大的变化,也可能便于银行故意掩盖部分信息,监管部门判断银行损益真实性难度也加大。
1.3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改变与银行审慎监管要求不一致从银行稳定角度看,银行信贷质量要在准备金中得到体现,不仅要求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而新会计制度要求,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才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准备金是资产面值与未来全部现金流量贴现值之差,这与银行内部会计制度预测到的贷款组合发生的损失不相一致,也与银行监管的审慎性要求存在着矛盾。
1.4 信息披露的影响市场纪律作为金融稳定的基础和银行监管框架的支柱之一,只有建立在充分、及时、准确和相关的信息流动基础上,才能揭示市场主体蕴藏的风险。所以会计信息在促进银行体系稳健、良性运作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虽然目前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很多机构尚未披露,已经披露的也存在不真实、不完善等问题,降低了信息披露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力。新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将更加统一、严格、规范和透明,这都会对银行产生积极的作用,促使银行树立审慎、稳健、透明和合规的经营理念。
2 政策建议
2.1 转变观念。新会计准则就像是一面镜子,折射出来的是银行经营过程中把握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的能力和结果。所以,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市场敏感度,丰富风险管理手段,才能企业价值。
2.2 创新方式。公允价值运用中,由于客观计量所导致的信息失真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监管资本计量范围的方式进行解决,但是要剔除会计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公允价值能得到真实的反映则需要在监管方式上进行创新。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加快开发内部评级法,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正向激励与严厉惩罚并重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相关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的管理,密切关注会计信息的变动情况,切实防止会计核算方法的滥用。
篇12
影子银行的概念最早在2007年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考利提出,他把影子银行定义为“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杂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第二年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提出了平行银行系统的概念。他将那些通过非银行的融资安排,利用短期融资资金购买大量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长期资产的机构称作“平行银行系统”。同年,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将此类金融机构定义为“准银行”。2009年之后,将这三个概念统一于“影子银行。一般而言,影子银行是指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21世纪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较西方发达的金融市场,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仍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还处于逐步开放的过程中,所以我国影子银行的功能目前也主要是在商业银行的融资和股权融资的方面。
二、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
21世纪以来,影子银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全球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影响着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资产规模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影子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资产规模与日俱增。资金需求者为缓解利率管制和信贷总量管制对其的影响,便将融资的橄榄枝抛向了影子银行系统。从提供影子银行信用路径的三个渠道:银行渠道、非银行金融机构渠道和非金融机构渠道来估算,中国影子银行总体规模约为21.75万亿,大约为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的1.5倍。影子银行的资产规模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供求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力度已经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高杠杆率
影子银行的高利润一般都是以高杠杆率为赌注,从而给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大的风险。虽然在金融危机后,美国主要投行财务杠杆率有大幅下降,但仍然维持在13倍左右。高杠杆运作在金融市场景气的时期,可以带来高的收益让人们忽视它所潜藏的风险,但是在金融市场疲软的时期,高杠杆率的市场操作会激发潜在风险的发生,从而更加恶化经济的发展。
(三)信息不对称
影子银行由于其产品的复杂多样,普通的交易者很难掌握到最新、最全面的金融活动信息,从而很难洞察到那些看似微小,却可能成为极大隐患的问题。影子银行为了提高证券的发行规模和证券的收益率,基础资产不断地被证券化和切割打包,并人为地减少信息披露。此外,证券化产品创新复杂,甚至连很多首席执行官和董事自己都搞不明白,其投资完全依赖于产品的信用评级,从而误导了投资者的非理性追捧,扩大了市场风险。
(四)监管体系不健全
金融产品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地被发明创新并推向市场,然而金融监管创新的进度却大大滞后于金融创新的进度。监管与产品创新之间存在的“时间差”使风险不能够及时被发现和控制,从而使市场风险不断被累积。此外,当部分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在监管范围之内,或者其制造出来的金融衍生品的复杂程度超出监管机构的可控范围时,风险测试就只能由该影子银行机构自身进行,此时就是使一些机构有机可乘钻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而且,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属于外部力量,其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金融经营机构的内部风险。因此,消除金融创新导致的风险不能全然依靠政府主导的金融监管来解决,也应从金融创新的设计、运行机制等内部角度入手,共同解决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问题。
三、中国影子银行监管启示
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与美国影子银行差异很大。它不仅包括银行监管外的证券化业务,也包括 “储蓄转投资”的融资类业务。但从实质上来看中美的影子银行都是通过表面上不同的信贷关系进行无限的信用扩张。更让人担忧的是当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并没有把大量的资金注入到实体经济中而是更多的流入房地产市场及高风险的投资中,这样一方面削弱了国家调控经济的措施力度,另一方面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为降低影子银行给我国经济带来的风险,笔者认为可以施行的措施主要包括:一、加快国内银行体系利率市场化进程。利率的市场化有利于银行吸引资金流入到银行系统,从而在源头上缩减影子银行的规模。但是,在提升利率的同时,要注意防止国际“热钱”的涌入,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共同抑制过剩的流动性;二、完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风险管理的方法、模式及公司治理机制,不断优化市场风险计量模式和模型。同时防范“表外”风险,加强对“表外”风险的监控防止其向“表内”转移。将国内的监管体系与国际监管规则保持协调,建立健全相应法规,主动防范危机发生的可能。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金融危机下的全球金融监管走向及展望[J].西南金融,2009(9).
篇13
金融企业准备金是金融企业为提高风险抵御能力,缓释风险而对预期可能出现的损失提前计提的准备。我国的准备金提取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从发展的历程来看,大致可以将我国准备金计提制度划分为四个阶段。
2001年之前,金融企业对于金融资产的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并没有统一的计提制度,对于计提呆账准备的范围也仅限在贷款方面,其他类型原因造成资产形成的呆账计提分散在各个文件中,由金融企业单独进行提取。
2001年财政部下发财金[2001]127号文件“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1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要求金融企业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单独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该办法对呆账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在账务处理上增加其他营业支出作计提呆账准备。
2005年财政部修订“2001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下发财金[2005]49号文件“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5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该法扩大了计提的范围,不是仅仅将计提的范围局限于呆账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了损失准备的计提标准,按照五级分类的标准,各类贷款有各自的计提标准,并且提出了在利润分配环节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及其计提标准。
为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2012年3月财政部修订“2005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颁布了财金[2012]20号文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2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该办法顺应了国际上最新监管趋势,区分了金融企业准备金不同计提办法,提高了损失计提的标准,与金融监管要求相适应,更加注重加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各种准备金计提办法的比较
1.对准备金计提的范围逐渐扩大,且计提的范围逐渐明细。2001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准备金的计提范围主要是针对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呆账资产,而符合标准的“呆账”资产基本上都已经对金融企业带来了风险和损失,因此并不能体现计提准备金在对金融企业预期风险中的弥补。2005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仍然延续01版中“呆账准备金”的说法,但是将其扩大为一般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资产减值准备包括贷款减值准备(又可细分为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般准备属于利润分配项,是用于弥补金融企业风险资产中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由此看来,准备金的计提已经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呆账”。2012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将金融企业为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统称定义为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指的是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一般准备则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对一般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重新定义,也是与新会计准备中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意义相吻合,并且与通用的监管要求相符合。
2.逐步加大了对未能识别风险的准备金计提力度。2001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对象是已经有明确风险因素的资产,而在金融企业的实际经营中,存在部分风险是不可能预期识别的。而这部分风险往往最终就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对未能识别的风险必须提前计提准备。2005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提出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的“一般风险”概念,并要求其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产生,人们更进一步认识到预期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必要性,但是在计提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资本管理,既计提预期准备金必须既能满足弥补风险的需求,同时又不能造成资产的浪费。2012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金融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但是一般准备计提标准有所提高,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该点明确了金融企业可采用动态拨备原理,是与新资本协议要求相适应,符合逆周期计提拨备要求。
3.资产准备计提方法不断明确,提高资产准备计提标准。2001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呆账准备按照最高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的标准计提,提取的具体标准按照金融机构对呆账的风险预判来决定,随意性较大。2005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贷款损失准备金分为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其中专项准备的计提按照贷款五级分类中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同时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因此五级分类的结果成为决定分类计提的关键因素。2012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区分内部模型法与标准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方法,提高了标准法情况下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标准,明确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对于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使用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综合考虑风险资产存量及其变化、风险资产长期平均损失率、潜在损失平均覆盖率、较长时期平均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建立内部模型,并通过对银行自身风险资产损失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而对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金融企业,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信贷资产的计提比例较之前有所提高,按照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尽管对于采取标准法的金融企业来说,五级分类的计提结果仍然是决定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但是随着新资本协议标准在金融企业的逐步推广,部分成熟的金融企业将采用监管部门认可的内部模型法。
三、2012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出台后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与其他金融企业相比,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本文以清远市辖内8家农村信用社为例分析2012年准备金计提办法对其的影响。
1.对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准备金计提能力影响不大。以清远农信社为例,2012年3月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99318.27万元,其中专项准备74950.64万元,贷款损失一般准备24367.63万元,平均贷款拨备覆盖率达185.97%,平均贷款拨备率达4.08%。按照新的计提标准,全辖农信社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71497.09万元,目前各家联社的计提水平已超过应计提标准。
2.允许分年补提一般准备,对部分农信社利润水平将有较大影响。根据新法规定,金融企业在年终时按规定计提的一般准备将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余额需要达到风险资产的1.5%,对于一次性难以补提到位的金融企业,原则上允许五年内分年计提。以清远农信社为例,2011年12月末的一般准备余额为32084.67万元,风险资产余额3002261万元,由于部分联社还存在一般准备计提缺口,如果按照新标准全辖农信社共需新计提一般准备12949.24万元,5年时间内每年平均需新计提约3000万元。从总体情况来看,2011年末,辖内农信社的净利润总额为44102.57万元,分年弥补一般准备对整体利润的影响程度不大,但是从单家机构来看,目前部分联社还存在一般准备计提缺口,因此采取新的计提标准对部分联社的利润水平将有较大影响。
3.部分农信社资本充足率水平将有所下降。根据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在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将不超过贷款余额的1%作为贷款损失一般准备计入附属资本中。由于新法加大了对专项准备和一般准备的计提力度,而一般准备虽有变动,但在计入核心资本时只是子科目的调整并不会影响核心资本总数,因此对核心资本没有影响,但是会导致可计入附属资本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减少。以清远农信社2012年3月底的情况为例,辖内的8家联社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较为充分,均按照贷款余额的1%将贷款损失一般准备计入附属资本。但是按照新法的计提标准估算,只有2家联社因为计提的拨备较为充分,在扣除按照新法需新增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后,剩余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仍大于贷款余额的1%的计提标准,因此资本充足率没有变化。其余的6家联社可计入附属资本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均有减少,且对于资产总额较小的联社影响较大,6家联社中资本充足率最大降幅为0.61个百分点。
四、目前准备金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一般准备的计提口径未明确。(1)“一般准备”存在混淆的地方。根据银监会1104的口径,贷款损失准备细分为专项准备、一般准备、特种准备,这里的“一般准备”与财政部准备金计提办法中的“一般准备”不同,而银监会1104中资产负债表中的“一般风险准备”则与财政部准备金计提办法中的“一般准备”相对应,同一名词指代不同的概念容易产生混淆。(2)“一般准备”计提对象不明确。根据财政部准备金计提办法,一般准备是按照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计提,但是在办法中并未对风险资产给出明确的计提范围,因此容易因理解不同影响计提的范围。
2.表外业务未明确计提的标准。随着近两年信贷规模的调控,越来越多的银行将部分资产由表内转移至表外,造成表外业务量激增,风险增大。而目前表外业务的风险准备计提并未纳入到准备金计提制度中。
五、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