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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预审计业务的委托。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拥有对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的管理权,企业在改制或资产评估过程中能否取得成功,一个重要因素是这些部门能否为其开绿灯。这些有权的部门自然可以为本系统有审计需求的客户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以使“肥水不流外人田”。有的政府部门或单位对自己管辖领域内的行政干预,则可能是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努力”的结果。如深圳某银行要求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必须将报表送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致使32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名状告该银行,这便是行政权力干预客户业务委托的一个典型例证。脱钩改制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尽管已完成与原挂靠单位形式上的脱钩,但其千丝万缕的关系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切断的。就目前多数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如果离开原挂靠单位的暗中支持,几乎是难以生存的,所以他们不愿切断与原挂靠单位的关系,原有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只不过形式变得更加隐蔽、不易察觉罢了。
2、干预审计收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模式,价格标准采取“固定价土浮动%”、固定价格、固定下限或上限等方式确定,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会计市场的恶性竞争等原因,实际收费普遍较低。即使这样,有的政府部门在某些由其牵头组织或有权检直的审计业务(如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股份公司上市、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质量抽查等)中,还再压低收费标准,如要求事务所按统一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或按固定数额收费。事务所迫于生存压力,不敢得罪这些部门,只能违心接受。
3、干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报告的内容。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中明确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其中,“合法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就从总体上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和工作重点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财务会计法规,是否具有公允和一贯性,审计报告的内容也只是对这几个方面做出声明。但有些职能部门出于自身工作的需要,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其他方面的内容进行审计,如主管财政机关要求对其特别关注的事项(如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收入等)是否存在错弊进行审查,税务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所得税纳税调整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审查,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外汇内容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等,并且要求上述审查内容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和揭示,否则就不接受该审计报告,企业就不能在各种年检中过关。这种做法在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审计中普遍存在。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出现一些与独立审计准则不一致的规定,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正常工作,干预了正常的审计范围和重点,改变了标准审计报告的格式,使注册会计师感到无所适从。
4、干预审计意见的类型。为了本地区的利益和任期内政绩,各地方政府自然倾力支持当地企业争取上市资格、配股资格等。有时在他们眼里,将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个过程中肯不肯与企业合作,为企业开绿灯,与事务所肯不肯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直接划等号。哪个事务所敢硬冒天下之大不违,不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于是,在关键时刻,大多数事务所都抵制不了这种压力,不管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不实情况如何,几乎别无选择只能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些年发现并处理的上市公司造假、骗取上市资格和配股资格的案件无不与注册会计师有关,注册会计师成了造假的“帮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这类现象,不少是行政干预的恶果。
5、干预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随着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审计机关面临的审计覆盖面过大与审计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但又出现了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对审计报告质量的多头监督、重复监督。目前,国家财政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审计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都在对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质量实施监督,使会计师事务所陷入了循环监督的怪圈。这种循环监督的效果很难说是理想的,既容易出现监督空白,又人为加大了监督成本。
二、原因分析
导致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任意干预的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驱动。(1)金钱利益:干预业务委托,强行指定审计事务所,以便搞收入分成。(2)政治利益:对审计过程和审计意见进行干预,以便满足政府部门追求任期政绩的需要。(3)股票发行和上市利益:在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看来,发行股票实质上是圈钱,因此欲望十分强烈。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乐于出面协调,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会计和审计“处理”,从而达到发行股票和获得上市资格的目的。
2、惯性驱动。在我国会计市场发育初期,借助政府权力推动会计市场、强制企业接受和认可民间审计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但在会计市场发育逐渐成熟时,政府权力推动方式应当逐渐淡化,而主要应利用市场的力量进行调节。然而,目前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干预意识仍有一定的惯性,政府对市场自身的力量信任不够,当了“催产婆”之后,还一直想当“保姆”,将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一直置留于自己的“襁褓”之中。而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吃惯了计划经济的强制饭,也不愿花费精力去参与市场竞争,仍想靠政府干预来获得业务收入,这就极大地阻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正常发展。
3、管理体制不顺。当前,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有关法规之间互相矛盾,政府部门各管一摊,缺乏全局观,缺乏协调配合。如中央有关部门对社会审计的管辖权限看来似乎划分得很清晰,但却又“剪不断,理还乱”,各发各的文,各搞各的法律依据,让人无所适从。
4、注册会计师审计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受审计成本和审计技术的制约,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所有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不能绝对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可靠;并且由于标准简式审计报告的容量有限,只能以高度凝练的语言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财务会计法规及是否公允、一贯表达意见。这样,相当一部分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就得不到满足,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行政权力干预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和审计报告的内容就带有了一定的无奈性。
三、改进建议
笔者认为,根据以上分析,消除行政干预必须在经济环境综合治理的前提下进行。近期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廉政建设,严厉打击腐败行为。一旦查出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而产生行败和权力寻租行为,就应当查明原因,从严惩处,以形成注册会计师良好的执业环境。
2、进一步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真正切断政府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联系。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必须严格把关,确保人事、财务、业务与名称等方面真正脱钩,防止出现“名脱暗挂”、“权力加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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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规模是否能够提升事务所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波特的竞争战略,差异化和低成本是企业提升自身竞争优势的两种战略手段。随着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四大”事务所在国内市场的直接竞争、人员流动和经验传播,国内事务所和国际“四大”所在产品差异化方面的区别越来越小,国际“四大”事务所已经没有太多的竞争优势。然而,在低成本方面,尽管瑞华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规模上超越了安永华明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但在成本优势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尽管在业务总收入方面,瑞华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成功超越了安永华明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但是从人均和师均收入指标来看,瑞华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仅与排名第一、二位的普华永道中天和德勤华永有较大差距,与排名在其后的安永华明和毕马威华振也存在明显差距,这充分表明瑞华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低成本竞争战略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上述简单的人均和师均收入比得出的结论可能说服力不强,因此,有学者基于经营效率视角,运用数据包络分析(DEA)对事务所的投入产出进行更加严谨的研究。从现有文献来看,目前国内事务所与国际“四大”事务所之间的确存在较大的差距。许汉友等(2008)发现大部分国内所的运营效率与国际“四大”所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刘明辉、王扬(2012)发现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运营效率明显高于国内事务所;张梅(2014)运用DEA方法测算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后也发现国际“四大”的运营效率是最高的。因此,在我国国内事务所的规模已经超过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背景下,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效率仍然有待提升,单纯扩大事务所规模并不能保证事务所市场竞争能力的同步提升。从经营效率的基本概念来看,经营效率是由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决定的,而单纯扩大事务所规模只是提高了事务所投入要素的数量,未能改变事务所投入要素的质量,特别是通过简单的合并方式实现的规模扩张,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整合,对于经营效率的提升作用不大,因此,单纯扩大事务所规模无法保证事务所经营效率的提升。要想提升经营效率,只能是在增强事务所投入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事务所产出的数量和质量。要想实现该目标,只能从做强战略入手。
三、事务所做强战略的思考
目前我国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似乎只是突出了做大规模,忽略了做强战略的实施。根据前述分析,单纯做大事务所规模,无法保证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也无法保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市场竞争能力的全面提升,因此,在做大事务所规模的同时,如何真正做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是下一步做大做强战略需要思考的问题。根据“强”的定义,“强”是一个相比较而产生的概念,因此,要想实施事务所做强战略,必须找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四大”事务所的差距,细化“强事务所”的标准。从事务所作为肩负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双重责任目标的主体来看,事务所强的标准可以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审计服务的质量要强,这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肩负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所决定的。审计的作用在于缓解现代企业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对受托方出具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增强委托方对财务报告的信任程度,进而提高委托方决策的准确度。如果审计质量存在问题,委托方根据已审计财务报告作出的财务决策有可能是错误的,最终会导致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任程度降低,行业赖以存在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因此,以审计质量为导向,是保证事务所正确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第二,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要强,这是提升事务所审计质量和经营效率的双重目标所决定的。早在2006年,中注协就成立了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希望能够提升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水平。欧盟也要求自2008年起,对公共利益主体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披露透明度报告,主要包括法律和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内部质量控制、质量复核、培训和独立性以及合伙人报酬等方面的内容。相关的研究(Deumes等,2012)也发现,披露的内部治理水平越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审计质量也越高,充分表明事务所内部治理对提供高质量审计的保证作用。同时,内部治理水平的提升能够理顺商业利益和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黄友,2007),弱化事务所内部的利益冲突,增强项目组内部员工的团队意识,进而提升事务所的经营效率。因此,内部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是做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制度保证。第三,事务所经营效率要强,这是事务所作为企业本身的利润最大化目标所决定的。经营效率是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反映了事务所对资源的运用能力。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效率与国际“四大”事务所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尽快缩小差距,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陈祖华、唐鑫,2014)。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过程的执行者,其执业水平是经营效率的决定因素,通过行业准入门槛的提升、资格考试的改革、后续教育培训、行业经验交流等各种方式不断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可以大幅度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效率。其次,不断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流程。从现有数据比较来看,“四大”事务所审计同样项目所需的人员和时间只是国内事务所的一半左右,由此可见二者效率的差异。巨大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国际“四大”事务所内部高效率的审计业务流程。国际“四大”事务所通过不断优化审计业务流程,使得项目组内部人员分工合理、信息传递流畅、问题反馈高效,进而提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效率。第四,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声誉要强,这是保证事务所提升审计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决定的。品牌声誉是事务所长期市场竞争中积累下来的无形资产,为了持续提升事务所的品牌声誉,事务所有动力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同时,品牌声誉有助于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客户的青睐,保持客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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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在注册会计师非主动地获取客户股权的情况下,如继承股权,或以股东为配偶,或是接管客户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前尽早处理股权,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解释101认为,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意见时,会员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企业取得直接利益,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认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会员共同生活及由会员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会员的财务利益。
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伙人(占全部合伙人的86.5%)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不仅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违反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经济利益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对于第二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影响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
1、借贷关系
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事务所与客户公司及其主要职员之间一旦存在借贷关系,就意味着双方具有了财务关系,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若注册会计师接受或向客户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贷款,理性的观察者则会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因此,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还是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都不能向客户贷款或作为客户借款的担保人,也不能从客户处取得贷款,或由客户担保而取得贷款。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指出,会员或事务所,与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不过,行为规则的解释101-5中提到了例外情况,即“不追溯贷款”(Grandfatheredloans)和“其他允许的贷款(OtherPermittedloans)不属于限制范围。
2、在公司的任职
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中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一定的职位,则其独立性会受到影响,因为“没有人能够超然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前(不短于两年),如果是公司的合伙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则将被视为在公司中拥有利益,这会削弱他对该公司做出报告时的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除禁止会员担任客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或职员外,同时禁止会员成为客户的股票承销商、股权信托人、客户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3、物品和劳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了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其立场和表现将受到影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与社会生活中正常的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审计人员或合伙人接受纪念物以外的礼品,即使通知所在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4、前任从业者
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股东,由于辞职、离任、退休或出售股权等原因离开事务所,仍可能与客户发生利益关系,特别是参与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或就职于原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如安达信的审计师被安然公司聘用),可能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前任合伙人仍使用原事务所的办公室,或收到原事务所的利润分成,则这种利益关系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
5、收费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客户或某一客户集团,可能会屈从客户的压力而不再保持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从某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收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唯一或重大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向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延期后尤其是在下一年度签发报告时仍未收到,也可能会损害独立性。
6、佣金
注册会计师通过向某些人员支付介绍费来扩展业务,或通过介绍他人的产品或服务收取佣金,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利益冲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对佣金与介绍费作了相应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了佣金而向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或劳务,或为了佣金推荐客户的产品或劳务;因推荐或介绍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给他人或团体而收受介绍费的会员,或通过支付介绍费已获得客户的会员,应披露收受或支付的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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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根据传统的观点,美国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把独立性视为一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加的行为限制。而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的白皮书则将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
(一)行为约束观
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学术界对独立性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研究探讨,这些研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入手,主要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和经理合作或合谋、审计人员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以及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目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这些规定以堵漏的方式提炼出来,但却不能涵盖所有的方面。不仅投资者和管理者担心由于情况的变化使得限制性规定捉襟见肘,实务界也对这一套复杂刻板的准则颇有微词,认为费时费力,成本过高。
鉴于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不可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列维特(ArthurLevitt)在其任期内欲拿“五大”开刀,要求他们在2000年分离咨询业务。列维特认为“贪婪与狂妄”已经使注册会计师传统上为股东提供公允财务报告的使命产生偏离,致力于拓展利润丰厚的咨询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疏于其主营的公司审计,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质量下降。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的独立性,列维特建议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包括设置财务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保险统计、薪酬系统设计等在内的一系列咨询服务。但这一建议遭到了包括“五大”在内的注册会计师界的强烈反对。他们坚持认为,如果审计与咨询分开,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吸引最佳的专业人才,注册会计师全方位解决问题的能力会将受到影响,同时将降低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水平,并将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吸引优秀人才。
经过一番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初步达成妥协。“五大”有条件接受SEC关于独立性的限制:事务所只有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IT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的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判定其业务是否有利益冲突;事务所不能接手超过其全部业务收入40%以上的内部审计业务;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服务费明细。
(二)核心价值观
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白皮书,其指导思想在于把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即独立性并非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加以限制,而是保障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失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毫无意义。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就必须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成员威廉教授在1997年3月《AccountingHorizon》杂志上发表的论文《AuditorIndependence:ABurdensomeConstraintorCoreValue?》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价值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两个是计量方面的专长和实施标准化规范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力保持和发展自身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对独立性的遵守应源于一种由内向外的动力。
2000年11月,美国独立准则委员会了一份审计师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草案,其中包括独立性准则的定义、目标以及基本原则等。该概念框架草案列出了各种可能削弱审计独立性的潜在威胁:(1)自我利益威胁(self-interest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涉及个人利益时的威胁”,自我利益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情感、金钱或其它个人利益。(2)自我检查威胁(self-review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检查自己工作或事务所他人工作的威胁”,评价自我或自身事务所的工作很难没有偏见。(3)倾向威胁(advocacy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倾向支持或反对客户的状况或观点的威胁,即注册会计师容易模糊第三方的角色”。(4)熟悉(或信任)威胁(familiarityortrust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密切关系的威胁”,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密切的个人或职业关系时,可能不加怀疑地接受客户声明书或观点。(5)胆怯威胁(intimidation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认为他被客户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强制的威胁”,如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不同意客户关于会计准则的运用时被威胁解除业务约定等。
倘若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随着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现代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度的提高,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因此,独立性应是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的统一。
三、独立性的防护措施
不论是安然事件,还是银广夏事件,莫不与独立性问题相关。尽管目前我国的会计市场排斥高独立性的审计供给,但独立性依然是注册会计师安身立命的基础。“有的注册会计师炒股,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客户、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上市公司紧密相联,独立性何在?……如果注册会计师失去了独立性,那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汪建熙,2001)。针对目前会计市场独立性缺失的现实,本文作者提出如下考虑:
1、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等,下同)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拥有客户的股票等),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则他(她)本人必须回避。
2、对于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三种情形,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3、如果注册会计师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禁止与客户公司、管理层、董事以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但根据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如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除外。
4、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任务前的两年内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则不能接受该客户的审计鉴证服务。
5、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客户的物品
和服务,除非接受的条件不比客户的大多数职员更优惠。
6、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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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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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评级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运用的必要性
信用评级是对信用市场上的借款人按期足额支付债务本金与利息的能力与意愿的相对风险的判断,并将这种对风险判断的结果按风险相对大小分为若干类,每一类别用一个符号表示。其主要作用是通过一套简单的符号系统提供相对信用风险的客观、独立的意见。后来信用评级的领域扩展,对象包括有价证券以及各种机构和公司。现在我国的信用评级主要用于金融机构。
推进行业的诚信建设目前在注册会计师业界已达成共识,其中上海、深圳等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可借鉴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方法,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道德信用评级制度,这是诚信建设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1.实行信用评级并定期公布制度,可以加强社会舆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信用评级由非注册会计师行业内的机构进行,并定期在媒体上公示,客户和公众可定期了解事务所的信用状况,并可据此进行选择。这种定期曝光可加强社会舆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充分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强化行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2.信用评级公布的符号简单,便于客户及社会公众了解目前开始采用的信用档案,应该是诚信建设的部分内容,但由于内容较多,缺乏综合评价指标,而且调查具有一定难度,一般社会公众较难了解。信用评级公布的符号简单,可以为客户和公众提供一种通俗易懂的专家意见,如以A、B、C、D分别表示不同的信用等级,便于客户及社会公众了解事务所的信用状况。
3.信用评级有利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建设,建立我们自己的名牌,是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目标之一。树立事务所品牌意识,本身就意味着要坚持诚信,因为只有通过诚信才能建立并持久地保护好事务所的品牌。采用信用评级并定期公布制度,将会在客户和社会公众中有较大影响,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更注重自己的诚信形象,注重长期利益;引导社会公众和客户关注、选择评级好的事务所,注重事务所品牌,从而营造行业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信用评级方法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运用
评定信用等级一般是设置指标体系、确定权重分值,测定量值顺序,评定信用等级。
1.评价指标
由于我国信用评级制度目前主要在商业银行运用,因此我们首先应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适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信用评定主要针对贷款者,目的是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因此更注重考察贷款者的偿债能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用评定主要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目的是保证审计质量,避免道德风险造成的审计失败,应主要考察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因素。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并参考外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参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评价指标应包括:
(1)人员素质包括合伙人素质、注册会计师素质。作为中介服务类的组织,人是关键因素。合伙人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者,其是否诚实正直、是否具备管理能力,对事务所有极大影响。注册会计师是主要执业者,其品德和职业能力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有直接关系。
(2)财务质量包括财务结构、获利能力和经营效能,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是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谋取利益的潜在因素。从动机分析,财务状况差的事务所为改变财务状况、获取经济利益而丧失独立性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也应对这类指标进行分析。
(3)客户关系和近三年主要客户关系包括:人际关系、经济利益、审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为客户服务的年限、聘用机构等,这些都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有关。
(4)事务所规模包括组织形式、拥有资格和注册会计师的数量、行业中地位、市场份额、业务多样化,规模与审计质量相关。
(5)信誉状况包括年检情况、以往受罚纪录、诉讼败诉、纳税情况,此类指标反映以往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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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会计成本核算思想深入化要想拥有合理规范的成本核算,企业必须拥有专业、敬业的会计人员。人是企业的主体,因此,要想充分展开一项业务,也必然离不开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首先,会计入职前,对其进行适当的考核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还要对其开展成本核算意识的相关培训工作,从根本上培养会计人员良好的工作态度,使其拥有正确的成本核算意识。最后,在其工作过程中仍然不能放松对员工的定期考核,根据员工的表现,实行赏罚分明的政策。在每个阶段都抓好员工的素质培训工作,才能解决成本核算的基本问题。
2.2会计成本核算范围区域化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是资金问题,因此划分出明确的成本核算区域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不仅可以使核算过程全面化,还更加有利于成本核算的科学发展。想要界定出合理的成本核算区域,首先,拥有一个专业的成本核算团队是重中之重,对于会计的专业要求必须严格,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其次,要遵循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标准对各种费用做出对应类型的分组;最后,要改变陈旧的观念,认识到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并将此类资产一并划入成本核算区域内。
2.3会计成本核算方法科学化落后的会计成本核算方法已经不能适应企业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将核算方法科学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科学不仅仅是先进的代名词,而是企业按照自身发展的状况,由相关专业人员做出合理的方法调整和改良。许多看似在其他公司运转良好的先进的科学方法体系不一定就适合所有公司的发展,必须找准关键,对症下药。
2.4会计成本核算可持续化能够长远发展是企业的根本目标。企业会计成本核算的目标也要与企业的目标保持同步,只有保持了高度的统一性,才能实现双赢。因此,会计在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不仅要保证其可实施性,还要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使成本核算系统化、规模化、可持续化。只有首先保证了会计核算的可持续性才能进而发展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使企业在多元化经济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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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审计期望差距扩大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导致了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失衡,从而使审计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要素,即独立性。
在审计活动过程中,上市公司审计中存在着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机构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被审计人(上市公司)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管理层,是替委托人(股东)管理公司资产的人,而审计机构则是替委托人(股东)鉴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业绩的人。以上两者均是受托人,服务于同一委托主体(股东),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利益关系。按照委托理论,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是人监督人的过程,可以保证其公正性。但在我国,以国有性质为主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真正起到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很多公司总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虽非董事长也是董事会重要成员,这样就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上市公司审计中原本存在的三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实质上简化为两者之间的关系,即现在一般是由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来委托审计机构对自己进行审计,并且由其决定相关的审计费用等事项,从根本上破坏了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使得审计机构难以保证独立性,而独立性是其最根本的执业条件。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审计机构之间的直接契约关系中,审计机构明显处于弱势而不具有平等地位,在同业竞争中不得不作出让步并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上市公司共谋作假,生产出质量低下的审计产品,加大了审计期望之间的差距。
二、政府过度介入造成了审计期望差距
在我国,一些独立性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高质量的审计意见,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在审计市场上,那些能提供符合客户要求、顺利取得政府管制机构认可的审计意见最受市场欢迎。审计市场上并不需要实质意义上的审计服务.而仅仅是名义上的审计服务,这种名义上的审计需求主要是因为政府管制性干预所产生的。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市场对审计服务的自愿需求早于政府干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会为新上市公司带来更高的首发价格。而在我国,企业所需要的是价格最低、麻烦最少的注册会计师服务。由于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需求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他们为了自己的私利,可能需要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欺骗股东,即他们需要假冒伪劣产品。另外,在会计行业里.会计服务的购买者与消费者存在错位,即会计服务的购买者是上市公司,而消费者则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利益,生产出了质量越来越低下的产品,加大了审计期望的差异。
三、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舞弊行为直接导致了审计质量低下甚至审计失败
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导致的审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l,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而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即不按专业标准执行,这常常导致审汁失败。审计失败可能来自于过失,也可能源于舞弊,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都是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这一技术标准执行所造成的。上市公司提供的计报表严重失真,而注册会计师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比如,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对银广夏进行审计时,对于函证程序的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对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审计运用函证程序时,没有直接控制函证信件,而是把函证信件全部交给被审计单位自行处理,导致不能查出虚增的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而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对黎明股份审计时,没有按规定对存货进行盘点,也就不能发现公司虚增存货以达到虚增利润的舞弊行为。这些都造成了审计失败。
2.导致审计失败的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注册会计师缺乏基本的职业责任意识,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作用是对会计报表的公允性进行鉴定,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从而帮助报表的使用者进行判断和决策。从表面上看,注册会计师执业要对委托单位负责,而实质上是对社会公众负责。注册会计师的鉴定一旦有误,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社会公众。银广夏的公司公告显示,1999年对德国出口达到4亿元人民币,2000年直线上升到7.2亿元人民币,2001年更是达到2O亿元人民币。但海关证明显示,1999年银广夏出口额不到4000万元人民币,2000年仅有27万元人民币,20H01年没有任何出口。
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分析被审计公司的历史数据,对不正常的数据波动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找出数据波动背后的真正原因。这样才不至于作出错误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明白的是,进行准确而公正的审计不仅是为了对公众负责,而且也是为了使自己免于诉讼。
3.利益的驱动使会计师事务所不遵循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激烈,由于客户少,各事务所之间竞相压低审计费用。有的事务所收费低到不合理的程度,资产有几十个亿,收费却只有3oO00元左右。一般而言,降低收费标准就意味着降低审计质量。审计时间难以保证,审计过程偷工减料。实际上,没有几家上市公司年报表审计会用两个月时间。在这种情形下,过失行为不可避免。
四、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审计结果的过分依赖导致其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
l,会计信息使用者就是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但这种利益与被审计单位的利益大不相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常常担心被审计单位提供带有偏见、不公正甚至虚假会计信息,因而纷纷向外部审计人员寻求独立鉴证。同时,由于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报表编制的复杂性,会计信息使用者因缺乏会计知识而难以对会计报表的质量作出评估,所以他们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行准确无误的鉴证,提供绝对的保证,并依赖注册会计师所得出的鉴定结果帮助其进行经济决策。
2,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审计结果的过分依赖加大了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值,导致审计期望差异的扩大.从而增加审计法律责任。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主要是公司管理层的舞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为了融资而造假。公司因为扩充设备或营运周转而需要更多的资金,于是把目光投向资本市场。为了借款或增加资本,他们可能虚报财务报表,以便达到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决策。无论在初次发行阶段,还是在配股或增发新股阶段,都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证券法对于公司融资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规定和限制,比如发行和市股票的公司必须具有3年盈利;已上市公司在其申请配股的前3个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应在l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也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都不得低于6%;公司在增发新股的前3年要连续盈利等实际上,许多公司或上市公司没能达到起码的要求,但为了获利只好造假,还美其名日“包装”。
(2)为操纵股票市场价格而造假。企业股票如果上市,为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经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表。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也可能是蓄意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
(3)为避免处罚而造假。我国上市公司提供虚假报表的另外一个目的是避免带帽(“ST”“Prr”)以及退市;如果已带帽了,“TS”不想沦为“PT”,“RT”不想最后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扭亏为盈的欲望,于是便想方设法虚增收入和利润,从而以达到摘帽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具有管理舞弊的动机,同时市场环境又提供了管理舞弊的机会。我国上市公司之所以会不断发生管理舞弊问题,是和我国当前公司内外环境为其提供的机会分不开的。除了前述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外,地方政府给予公司的巨大压力,也是上市公司管理舞弊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地政府为扶持上市公司而为其造假大开绿灯的事也时常见到。公司管理舞弊、已披露的众多会计信息造假案件以及信息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控制权的弱化,使得信息使用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行准确无误的鉴证,提供绝对的保证,并依赖注册会计师的鉴定结果帮助其进行经济决策。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加大,而审计质量不断降低,于是加大了审计期望差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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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审计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和构成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在这一经济监督活动过程中,各参与方所独自表现出的行为就是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如审计委托者的委托行为、审计者的审计取证行为、被审计者的申请审计复议行为等,这些个体行为共同构成审计群体职业行为的基础。
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产生行为的直接原因是动机,而动机又是由内在需要和外在影响所形成的。动机所产生的行为有其特定目标,这种目标一旦得到实现,便会产生新的动机;若目标得不到实现,则会调整需要,调整动机。这便构成了某种个体职业行为的循环过程。在审计活动中,各种个体职业行为都有其特定的动机,有其内在的需要。审计委托者的委托行为,由生产经营活动、财务决策的需要所产生,如某企业由于变更注册资本金的需要,便产生了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资本进行验证的审计委托行为,审计者接受审计委托行为是由于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审计活动中个体职业行为多种多样,其所赖以产生的内在需要也就千差万别。外在影响也是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动机)的重要原因。当然,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原因,既可能是内在需要,也可能是外在影响,还可能是由两方面原因共同使然。由于各种审计关系行为人具有自身特定的利害关系,其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动机就可能不尽合理,由此产生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也就不尽合理。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得以实现后便会有新的动机,由此产生新的个体职业行为;若目标未能得到或未完全能得到实现,行为主体就会调整起初的某种动机或调整由此产生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核心问题是审计激励理论。激励是指一个有机体在追求某些既定目标时所表现出的愿望程度,它含有激发动机、鼓励行为、形成动力之意。激励可以促使人们为追求组织目标而作出最大努力,由此形成激励理论。激励理论中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1943年在《人的动机理论》一文中提出的“需要层次论”(也称“基本需要论”)。这种理论认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种。通过对这五种需要的研究,马斯洛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我们把这些需要得到满足的人叫做基本满足的人。由此,我们可以期望这种人具有最充分、最旺盛的创造力。”激励理论运用于审计工作中就构成了审计激励理论。对每一个审计行为个体进行激励,便有利于促使其实现自己积极的行为目标。在审计活动中,无论审计关系中哪一种审计行为个体类型,每一层次的行为个体都应得到上一层次(领导层)行为个体的关心和支持,并对下一层次(下属职工)予以关心和支持;下一层次对上一层次也同样应予以协作和配合。这样,就使每一行为个体处在最佳的行为状态。另外,在不同类型的行为个体之间,也应相互予以信任和协调,以实现共同目标。如被审计者应积极配合审计者的审计取证行为,审计者对被审计者也应给予充分的信任和尊重等。应该说,对审计行为个体进行激励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既可以进行上述多种需要的激励,还可以进行期望激励、目标激励、信念激励等。
此外,“公平理论”对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进一步科学化也是十分重要的。“公平理论”的关键涵义是:一个人对其所得的报酬是否满意不是只看其绝对值,而是进行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分析相对值。如果比率相等,则公平合理,从而感到满意,心情舒畅,工作尽职尽责。否则,就会感到不公平,不满意,进而影响工作情绪,降低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审计活动中,个体职业行为既可能是某一个人的行为,也可能是某一审计环节抽象行为人的具体审计行为。所以,在审计个体职业行为中运用“公平理论”,表面上看涉及审计关系各方的行为自然人个人和每一具体审计环节抽象的行为人,但实际上只有行为自然人的个体职业行为才涉及“公平理论”的问题,因为唯其涉及按劳取酬的问题。当然,这里的行为自然人不只是审计主体,还包括审计委托者和被审计者。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
各个具体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构成了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群体职业行为的科学合理,能使审计活动从整体上提高效率和质量。对于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需要研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动力、群体目标、群体规范、群体压力、群体凝聚力和群体矛盾等问题。
心理学家柯特·卢因(K.Lewin)援引物理学中的力学理论指出,群体职业行为的驱动力在群体内部强调重视每一个体的作用,认为群体环境会使个体职业行为发生有规律的变化。这种理论给我们以下启示:审计活动作为一个由诸多方面参与的群体职业行为,其内部存在一个此消彼长的力的结构,这种结构处在不断的变化中,我们应该根据审计环境的不断变化,认识掌握这种结构变化的规律性,进而优化这种结构。
所有群体都有自己的群体目标,不论它是由组织规定的,还是自己制定的。没有群体目标的群体是不存在的。群体目标影响着群体职业行为的方向、强度、持续时间等。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就是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既定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任务。这一目标使得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有了共同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有了行动的方向,并可根据这一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调整群体职业行为的强度和力度,安排群体职业行为的具体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群体目标的具体内容根据具体审计活动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具体目标的确定要考虑诸多因素。如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活动,其群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就应根据委托者的要求、受托者的客观条件以及管理咨询的具体内容等因素来确定。
凡是群体必有其独特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或有明文规定,或是约定俗成。在审计活动中,审计关系各方都应遵守其行为规范。如注册会计师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开展审计业务,被审计者也应依照审计及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好与审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审计的群体规范对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目前,我国的审计群体规范还不尽合理与健全,还有待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这既是审计实践的需要,也是审计行为科学发展的标志。
任何群体中都存在着群体压力,审计群体当然也不例外。这种压力会对个体职业行为和群体职业行为产生特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多是积极的,对工作有益的。如注册会计师所感受到的业务不精、知识不够等精神压力,可以促使其不断进取、全力工作。但是,这种压力有时也会产生一种反面作用,如害怕承担风险责任,进而予以躲避等。另外,还有一种典型的表现,就是群体中的个体由此而产生的“从众行为”。从众行为可能会影响个体正常的思维活动,进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错误行为。审计行为科学需研究审计群体压力的内容结构,使其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
挥,消极作用得以抑制和消除。
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反映审计群体对其成员的吸引力和成员之间相互的吸引力。凝聚力大的审计群体,其成员就有强的“归属感”,其工作效率就高,战斗力则强。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审计群体职业行为目标、群体中的“核心”人物、群体成员的思想意识、群体内冲突及其解决情况等因素都会影响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审计行为科学需要研究这些因素及其变化对群体凝聚力的影响的方向及强度,以不断增强这种凝聚力量。
审计的群体冲突反映审计群体内成员之间的矛盾。行为科学在研究群体冲突时,往往只注意到其消极作用,即导致不团结,降低工作效率质量,造成经济乃至其他方面的损失等。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冲突还有其建设性的积极意义,如可以促进发现问题,开展业务竞争等。当然,对于冲突达到较大程度,其产生的作用往往是消极的、破坏性的,就应通过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在审计活动中,审计群体内各行为个体之间会存在诸多矛盾,并在适当时机会表现出来形成群体冲突。审计行为科学的课题之一就是研究审计群体冲突的不同类型和性质,对建设性的冲突进行引导以发挥其积极作用,对破坏性的冲突进行预防和消除。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和组织职业行为
领导职业行为是领导者影响和引导行为人为完成群体职业行为目标而努力的一种导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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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风险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客观存在性。审计风险存在于整个审计过程是一种客观的现实,它不会因为人的意志而转移或者消失,因而,审计人员只能采取有效的审计方法,经过有效的审计程序,去抑制、降低或控制审计风险。第二,不确定性。审计风险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经济后果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程度不确定性,审计人员承担审计责任的大小不确定,等等,因而它也是一种潜在风险。第三,经济损失的严重性。审计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就会计事务所而言,审计风险的发生,必然会降低其可信度,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形象,严重者还会招惹官司。就被审计单位而言,审计风险发生后,企业某些重大的经济事项信息必然会被披露,这就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企业的资信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其股票价格必然会产生剧烈的震荡。就社会公众、广大投资者而言,他们是审计风险最直接的受害者,他们在不恰当的审计报告的误导下,可能会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第四,可控性。
二、审计风险的成因
第一,客观方面。一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行干预。脱钩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尽管在形式上实现了与政府部门分离,但实质上与原挂靠部门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部门不仅能够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审计收费上对事务所施加影响,而且还能够干预审计范围及审计报告的内容。这样必然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降低,从而加大审计风险。二是企业经营风险的不断加大,引起审计风险的增加。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给企业提供了发展机会的同时,也使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网络经济等新兴行业的发展,使企业的竞争环境日趋激烈,企业失利和倒闭的风险逐渐加大;金融创新又增加了企业的投资风险。这些都使企业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而对高风险企业的审计也就必然增加审计风险。因为,尽管经营失败并不等于审计失败,但注册会计师往往难逃诉讼。三是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变化,导致审计风险的增加。随着信息系统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企业内部控制的重点由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部门转移至电子数据处理部门,财会人员对交易的直接监督减弱,未经授权存取、修改资料可能会不留痕迹。人工作业的减少会导致人工发现错误与舞弊的机会变低,所以通过设计、修改应用程序或系统软件所发生的错误与舞弊可能长时间存在而不被发现。网上无纸交易,更会因缺乏审计线索而成为注册会计师最大的审计风险。
第二,主观方面。一是审计人员能力和素质的有限性是影响审计风险的重要因素。审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很多时候需要依赖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如果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或不具备应有的执业能力,在审计过程中未做到应有的谨慎,就有产生审计过失的风险。另外,如果审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违反独立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原则和廉洁原则,制造虚假审计报告,就会产生严重的舞弊和欺诈风险。二是目前审计中广泛采用的抽样审计方法,是审计风险产生的另一主观因素。抽样审计方法是在企业规模日益扩大、注册会计师受成本和精力所限无法对客户进行详细审计的情况下产生的。抽样审计仅测试一定审计对象总体中的部分项目,而不是测试全部项目,因而样本性质不能反映总体性质的可能性,虽然提高了审计效率,但难免会遗漏报表中的一些重大错误和舞弊问题,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也是审计风险形成的一个主观原因。审计报告的形成过程中有许多环节,经手人多,工作繁重,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存在漏洞,没有对审计结果实行必要的监督和复核程序,就可能导致出具的报告质量偏低,形成审计风险。
三、审计风险的控制
第一,控制由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一是净化执业环境,减少政府干预。政府职能部门的干预是目前职业界审计风险过高的原因之一。降低审计风险,必须真正切断政府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联系。确保职能部门的事务所在人事、财务、业务与名称等方面真正脱钩,防止出现“名脱暗挂”、“权力加盟”现象。一旦查出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而产生权力寻租行为,就应当严惩不贷,以形成注册会计师良好的执业环境。同时,注册会计师协会也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严格审计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行业自律作用。二是深入了解客户情况,谨慎接受业务委托。随着审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几乎每一家事务所都在争取客户以谋求自身的发展壮大。但盲目接受客户委托,过度追求业务收入会给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带来极大的审计风险。为规避审计风险,事务所在接受审计业务前必须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全面的了解。如果发现企业处于夕阳产业或濒临倒闭或存在内部控制极度混乱,管理人员操守不端等情形,事务所应权衡利弊,谨慎接受业务委托。为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事务所对新的客户必须有所选择,对于现有客户的持续审计,也应定期加以评估,最好是能制定书面计划以规避审计风险。三是网络审计。互联网络的出现,为审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审计人员可以通过Intemet查询、追踪被审计单位的每一笔可疑的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更方便地了解企业经济业务的全貌。同时,通过收发电子邮件,与有关第三方取得联系,进行电子函证、电子查询,可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另外,审计实时报告系统的应用,也便于审计人员随时垂询企业最新的财务报告,比较分析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或异常变动事项,及时生成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论,实现审计的实时跟踪性。为此,事务所应加大资金投入引进、研究和开发有效的审计软件,以适应客户内部控制系统的变化,降低审计风险。四是增强社会公众对审计的了解,缩减期望差距。通过广泛宣传,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增进公众对会计审计知识与工作的理解,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尤其应使公众理解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理解由于内部控制的局限性、串通舞弊的特殊性、检查舞弊的复杂性和较多的成本代价,使得审计人员无法承担专门检查舞弊的责任,从而减少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
第二,控制由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一是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和能力,这是规避审计风险的最重要的根本条件。知识经济时代,审计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阔,对审计人员的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广泛、全面、多样,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有深厚的业务知识,还必须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能力、职业判断能力、综合控制能力、创新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因此,事务所应重视对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定期组织审计人员进行经验交流。注册会计师也应注重自身能力的培养,主动学习和掌握与审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审计业务,严格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以确保业务质量。注册会计师还应加强风险意识,在审计工作中,不得为降低工作成本而随意放弃、变更拟定的审计程序,在满足审计准则中审计程序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对财务报告中欺诈、舞弊或其他错误的警惕性。二是广泛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以便有效地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分析性复核是风险要素分析的重要手段,应贯穿审计全过程。在制定审计计划阶段,进行分析性复核,可了解客户基本情况,评价审计风险;在实施审计阶段,进行分析性复核,可以明确审计重点,合理分配审计资源,降低审计风险;在审计结束前,通过对工作底稿和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可以发现审计漏洞和财务报表上的重大错误,以确定审计报告类型。三是合理确定细节测试的性质、范围、时间和抽样方法,改善证据的客观性,降低审计风险。审计实践中,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和账户余额的具体测试所收集的证据,构成审计意见的重要基础,在这方面所投入的审计资源比重最大。然而,在检查覆盖范围、抽查数量与方法上却存在很大随意性,要求的细节测试覆盖面很高,但实际操作缺乏可行性,存货盘点工作即是一例。另外,抽查时大多使用随意抽样法,若抽到的样本不易检查,通常是改抽新的样本。抽样的根据缺乏客观性。在这种状况下,一旦出现诉讼或其他问题,注册会计师很难解除自身的责任。因此,细节测试中样本的选定,应尽可能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以提高抽样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四是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防患于未然。注册会计师即使有内部机制的约束,并严格执行审计标准,恪尽职守,但其审计行为很难绝对避免出现风险和引起法律诉讼,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风险承受能力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国内多数的事务所只提取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保险的还较少。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是把审计风险引起的损失平均分摊到各个时期,是在事务所内部化解所遭受损失的办法,而且大部分事务所目前的职业风险基金对巨额的罚款或赔偿可能只是杯水车薪。而参加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国际上事务所抵御风险的一种通行做法,它可以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资金积累起来,由全行业共同承担职业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发生事故后的赔付能力可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因此,尚未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应尽快投保,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表现。同时也要注意到保险条款中有保险期限、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规定,保险公司并不能全额赔偿事务所的一切损失,事务所决不能参加了保险就放松对审计风险的管理。通过提取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尽管不能免除受到法律诉讼,但一旦出现风险,诉讼失败,就可以及时地补偿并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当期的重大损失。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要取得发展权,事务所要争得生存权,就必须谨慎地对待审计风险,认真及时地加以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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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艳。浅议独立审计风险及其控制[J].事业财会,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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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计风险高主,要有法律制度欠完善和惩处力度不强两个因素。目前,没有对审计人员、会计人员的法律限制和责任比例的划分,违法成本又偏低使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为了保证审计质量,必须建立审计承诺制度,即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审计委托时,必须要求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做出书面承诺,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是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建立配套的质量控制措施,实行分工,对项目质量进行复核制度,从而有针对性地控制在审计过程中造成风险的突出环节,着重要把好质量关。
(三)提高内部审计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和完善内部审计结构的编配是增强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的基础。内部审计对企业风险管理有着参与权,所以内部审计人员则需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全面掌握现代企业风险的特征,增强对企业风险的辨别能力。因此,我国要加大审计人员的培养。首先,不断夯实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端正审计人员的品行,严格遵守审计操作规程,秉公执法,切实提防审计风险发生。首先,要加强审计人员的专业审计能力,组织进行理论研究讨论;最后,审计部门对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意识应着重培养,有效提高防范各种风险突发的能力,正确地对待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
(四)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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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效应的角度,Imhoff(1978),KohandMa-hathevan(1993)分别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验研究。他们发现,外部的信息使用者对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普遍持负面态度。然而,有些学者认为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具有正面的市场效应。为了更为直接地探讨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学者们采用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国内外的研究主要是从盈余管理和审计意见两个角度展开。用盈余管理程度来衡量审计质量的研究思路在于审计的价值高低取决于审计师是否可以抑制管理当局任意操纵财务报告。一般认为经审计后的公司财务报告可操控性金额越低,则审计师容忍盈余管理的程度越低,审计质量越高。MenonandWilliams(2004)发现,存在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更高。不仅如此,在关联高管上任后,公司对未来的盈余预测也会升高。Reimers(1999)等人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在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由“前同事”提供的财务数据会让审计师更加信任,从而减少审计测试的范围和数量。可能导致企业盈余管理程度比不具有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高。但少数研究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例如Geigeretal.(2005)的分段研究显示并未发现存在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在关联前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提高。除了盈余管理指标外还有不少学者采用审计意见来衡量审计质量,即审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比例与审计质量成正相关。从审计意见的角度研究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与审计质量关系的文献结论大多一致,认为有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更低(Lennox,2005;刘继红,2011)。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使审计师发现问题和报告问题的可能性降低,损害了审计质量。其中Lennox(2005)不仅证明了有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更易获得清洁的审计意见,而且还发现这些高管因关联关系的存在而更不易被雇主更换掉。学界在发现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能帮助公司获取清洁的审计意见后,将研究拓展到审计意见改善的领域。审计意见按照严格程度由重到轻可依次分为: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和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从相对严格的审计意见转变为相对缓和的审计意见被称为审计意见改善。由于相对缓和的审计意见会向投资者传达有利于公司财务质量的信息,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因此上市公司存在改善审计意见的动机。已有学者用2009—2011年沪深两市的数据表明,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能显著改善公司审计意见。为了控制公司自身特点带来的影响,该研究在采用了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变动值”(即采用报告年度相对于上一年度的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情况)作为替代性解释变量后回归结果仍然显著(米莉等,2013),这充分表明了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公司的审计意见改善是关联关系造成的。综合相关研究成果,我们发现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会从两个角度损害审计质量:一方面审计师可能与关联高管形成利益捆绑或者因对前同事存在友好和信任的情感,使审计师不愿挑战以前同事的判断。上述情形导致审计独立性的丧失,使审计师在面对冲突时选择向管理层妥协。最终会降低审计师报告财务报表重大错弊的概率。另一方面,关联高管具有审计工作经验,不仅了解审计业务的一般程序,甚至熟悉审计师的测试方法和关注重点。具有审计经验的高管会对审计手段产生较强的预见能力和反审计能力,这会降低审计师发现重大错弊的概率。因为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财务报表中重大错弊的联合概率,所以普遍性的研究结论是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会损害审计师独立性,降低审计质量。
三、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审计质量治理
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众多,由于审计报告最终呈现的是审计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审计客体(上市公司)和审计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等)多方博弈的结果,因此学者们通常从这三方面来考虑审计质量的治理问题。针对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审计质量治理研究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首先,审计主体的“冷却期”越长越有助于降低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冷却期”(cool-ing-off)指审计师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至跳槽到客户公司的时间间隔。通过检验信息使用人对跳槽前审计师独立性的评价,Kohetal(.1993)andImhof(f1978)认为冷却期越短,越会引发外界对于跳槽前审计师独立性的怀疑,进而质疑该高管在作为审计师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据此,监管者相继出台了基于冷却期的限制措施。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和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2004年审计改革和公司信息披露法案》(简称《第9号法案》)中分别规定了一年和两年的冷却期限制。许多研究证明在法案实施后,审计质量得到提升。审计师在面对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时提出的审计调整事项明显增多,执业更为谨慎(Wright&Booker,2010;Martinov-Ben-nieetal.,2011)。但对于监管措施是否有效也有质疑的声音。Dhaliwaletal(.2012)的研究发现,在《萨班斯法案》颁布后,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仍然能显著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被聘用的概率以及降低公司被出具不清洁审计意见的概率,Dhaliwaletal.人据此认为相关管制并不有效。其次,审计主体跳槽前后的职务性质会影响外界对审计质量的评价。如果高管在跳槽前是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跳槽后担任编制会计信息的工作,那么信息使用人对跳槽后审计独立性的评价将降低(Kohetal.,1993)。政策制定上,澳大利亚和我国都对跳槽前高管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情况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定:澳大利亚《第九号法案》的监管对象主要是参与了客户公司审计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合伙人”。我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指出,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高管将对独立性产生影响。再次,审计客体的独立董事机制和审计委员会机制有助于抑制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对审计质量的不利影响。研究大多认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越高,越能增强独立董事的监督力,越有可能带来范围更广、质量更高的审计。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以及由审计委员会来掌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权和审计定价谈判权有助于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此外,近期的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萨班斯法案》监管要求的企业在发生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时盈余反应系数出现更为显著的下降(Baberetal.,2014)。由于实证研究中盈余反应系数可以被用来检验市场感受到的审计质量情况(Ghosh&Moon,2005),因此该研究从侧面说明了当公司按照《萨班斯法案》组建审计委员会时,市场感知到的审计质量会上升。最后,从审计环境的视角分析,各国监管的力度不同。美国的监管对象是“参与该公司审计”的高管。澳大利亚虽然限定了该高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但其在“冷却期”方面却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相比之下我国的监管政策力度较弱。《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出了在审计小组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并未继续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担任公司高管可以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的例外情形。与国外的监管措施相比,我国对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限制存在着较大的弹性,具有一定的操纵空间,更需要学者们对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改进措施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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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既标志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过程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意味着中国新一轮的会计改革正式启动。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加速中国融入全球经济都具有重大意义。与前两次会计改革相比(1993年会计改革——两则两制的颁布,2000年会计改革——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这一轮会计改革所处的市场经济环境、会计准则制定的实践基础和理论依据以及具体的会计事务都有了较大的变化。
会计改革新形势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将如何发展变革?笔者特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专业英语的测试力度大大加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会计职业国际化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当前,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越来越紧密,在吸引世界各地投资者的同时,中国的优秀企业也走出国门,在国际资本市场进行投融资活动,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国际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这也需要在人才选拔的考试中,逐步体现这方面的要求,英语水平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2007年,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全国考办在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时,确定在会计、审计两门考试科目中增加英文附加题。2008年在总结2007年英语测试经验的基础上,将英文附加题逐步推广到财务成本管理科目。此外,从2005年起,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就决定,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同时,实施英语测试。英语测试,属于选考科目,不计入总成绩,主要是便于掌握应试者的英语水平,为今后行业国际化人才的培养确定培养目标和对象,也是为激励和引导考生提高英语水平,以满足中国经济和行业发展对国际化人才的需要。
二、专业知识向国际化发展是大势所趋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中国经济国际化的巨大进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提出新要求,国际趋同将是大势所趋。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中国会计、审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并在内地与香港间实现等效认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坚实基础。
随着王军副部长发表对注册会计师考试重要指导意见的提出,2008注册会计师考试成为一个改革之年。总的目标是: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打造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的“通行证”,使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达到世界一流水准,大大增强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对国内外有志青年的吸引力。这就要改革考试内容、完善考试方式、提升考试理念。
王副部长强调,推进考试制度改革要在认真总结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香港及国外会计师组织资格考试的有益经验。要通过比较、分析、提炼,消化、吸收相关会计师组织的经验,包括考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考试层级的设计、考试科目的设置等内容。
无论采取何种改革方案,考试方式、考试内容与其他国际会计组织的考试趋同都是大势所趋。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与其他会计组织的资格互惠,使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及资格跻身于世界顶级会计师组织之列。当然这其中也将面临新旧考试制度的衔接、与国际对接的制度跨越等问题。
以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财务成本管理》为例:关于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其实也是体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要把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打造成一个走向世界的通行证。要做到这一点,当然就要涉及到考试内容的国际化,也就是说要把国际上比较前沿性的一些内容引入到教材中来。
以今年财务成本管理中增加的内容中的卓越成本管理为例,这是建立在卓越成本管理法基础上的一种成本管理法。卓越成本法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左右,由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教授卡普兰等人提出的一种方法。这样一种方法提出来之后,立即在理论界和实物界产生了很大影响。这种提法提出来没有多长时间,就走出了理论的殿堂,融入到了丰富多彩的管理实践之中。美国有一个管理会计学会,对于这种管理方法的应用情况有这样一个调查。
1991年的调查结论是这样的,也就是说在他们所调查的公司中,采用这种方法的企业所占的比重大概是11%,到1993的时候,这个比例上升到了36%,到1996年,这个比例上升到了49%。从这个比例的变化,可以看出来,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推广和应用的速度还是很快的。另外还有一家公司,叫做贝恩咨询公司,他们定期对于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大企业所采用的管理工具也有一个排行榜。在1995年的排行榜中,卓越成本法是排在第十一位,所以这种方法应该说在国际上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但是在我国,目前应用这种方法的企业并不多。尽管如此,中国注册会计师要走向国际,这样一些前沿性的内容当然需要学习。出于这样一个考虑,在今年的教材中把卓越成本法、卓越成本管理等这些内容引入到了教材中来。三、考试内容更注重实务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什么内容非常重要,这不仅是决定考试成败的关键,而且决定了所选拔人才的类型和结构,甚至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实务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考试的内容偏重于理论,则对一些善于死记硬背的考生有利,考试过关的多数就属于理论型人才,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就可能“书呆子”气较重,将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而如果考试的内容偏重于实务,则对一些善于分析思考的考生有利,考试合格的多数就属于实务型的人才,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可能善于分析和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但是,从多年来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可以看出,考试内容理论性有余而实务性不足,通过考试的考生往往不是高分低能,就是眼高手低,这些考生谈理论往往是一套一套,谈实务常常哑口无言。比如,笔者曾亲眼见到过的一位刚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审计人员到企业去审计,竟然不知道银行对账单为何物,也不知道如何盘点存货,更不知道如何进行截至测试,这就是典型的由于考题理论化导向而产生的“书呆子”。再比如,我们经常听说的非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的考生反而能够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这也是因为考试内容偏重理论,灵活性不够,靠一时死记硬背就能过关的问题。可想而知,这种非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的考生仅是通过了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考试,又如何能胜任审计实务的需要呢?
从2007年起,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已经开始执行以风险导向理论为指引的新的审计准则,将会更多地出现了解、评估、识别、评价等与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非常密切的方式方法,这些不仅需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更需要注册会计师具有对实务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的执业能力及丰富的职业经验。
另外,我国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赋予了会计人员更多的自主判断和灵活运用准则的权利,对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作出的自主判断和灵活运用,就更需要审计人员通过自己对会计准则的理解,根据会计人员作出判断的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分析,以判断会计人员对会计准则的运用和判断是否正确。由此可见,新审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都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必须具有分析和判断的执业能力及丰富职业经验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考试一定要从审计实务出发,一定要增加实务性和灵活性的内容,而且还要达到一定的比重,要能够考察出考生对实务中遇到问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也许有人说这方面的考题往往没有标准答案,不好阅卷评分,但笔者认为,这不成问题,考生只要言之有理,要点分析透彻到位,能够反映考生具有了一定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就行,而且这种灵活的阅卷方式还可以更好地发挥中注协实行的双重评卷制度的作用(2003年起中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实行由两组人员分别对每份答题卷进行独立评卷的双重评卷制度)。
从实务出发不仅适应了注册会计师必须具有专业分析和职业判断能力的执业特点,而且也顺应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发展的方向,将改变过去考出来的注册会计师多数靠死读书、读死书“成才”,没有实践经验、不能适应实际工作千变万化的需要,不懂进行分析判断的状况。所以,只有通过对考题理论和实务分布比例的调整,加大实务题所占的分量,并使两者之间的结构达到一个合理的比例,才能较好地解决考生理论与实际相脱离的问题,这样通过考试过关的人才能突出审计实务,才能更好地体现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为社会审计选拔实务型人才的初衷。这样的改革必然成为未来注册会计师考试改革,特别是出题改革的方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