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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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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

篇1

大学生毕业论文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1]。毕业论文的质量除了检验学生的专业水准和各种能力外,也是衡量整个教学环节的质量乃至学校的总体教学质量的重要方面。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对高等院校的影响,本科毕业论文质量评价工作进行得十分困难。如何克服评价过程中的不确定和模糊性问题成为解决毕业论文质量评价难题的关键之所在。

1 研究背景

对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众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许骏提出了静态评价和动态评价方法相结合的毕业论文质量评估方法,将针对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的抽查与对论文撰写过程的管理质量评价结合起来,实现了面向过程与面向结果相结合的评价[2];余嘉元等在建立包含选题意义、研究现状、技术路线等10个涉及论文写作全过程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VPRS和证据理论相结合的毕业论文综合评价方法[3];也有学者实现了AHP和FCE两种方法的结合,提供了一种具备良好操作性的评价方法[4]。除了传统的学校评价、主管部门评价等方式外,第三方评价也成为解决毕业论文质量评价的重要手段[5]。

目前,各大高校主要运用直接打分法、加权求和法、经验评估法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评价。但是,这些方法却普遍存在着操作性难,主观性太强等不可避免的缺点。模糊综合评价法有效解决了评价过程中评价因素的复杂性、评价对象的层次性、评价标准中存在的模糊性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该方法对于毕业论文质量评价具有较好的适用性。

2 毕业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毕业论文质量主要反映在选题的合理性、专业理论知识的扎实程度与研究能力、成果的创新水平以及行文写作的规范性等方面[5],其评价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选题质量

论文选题是毕业论文撰写过程的第一步,它将决定论文工作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一般可从专业相关性、选题难度、、可行性、应用价值、选题范围、新颖性等方面进行考察。

(2)能力水平

能力水平是毕业论文质量评价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可以从文献综述、外文翻译和知识水平三大方面进行考察。

(3)成果质量

成果质量指标是评价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尺度,是论文成果的一种评价。主要由三方面内容所构成:①成果水平;②写作能力;③论文规范。

3 毕业论文质量的模糊综合评价

3.1 毕业论文质量评价指标权重确立

结合毕业论文质量评价指标大都难以定量的特点,本研究采用AHP法求指标权重[6]:

(1)构造判断矩阵

在层次结构中,比较其对于准则的重要程度,将比较结果按重要程度以1至9级进行量化标度,构成判断矩阵。以一级指标为例,一级指标a=(a1, a2, a3),其判断矩阵A={bij},i, j=1, 2, 3,bij=ai/aj。本文综合几位教授意见及参考相关的文献资料对于毕业论文质量评价指标的研究分析,采用Saaty的1-9标度法给出bij,得到判断矩阵A。

(2)求解判断矩阵的特征根和特征向量

计算判断矩阵A的最大特征根?和特征向量Wa。[Wa,λ]=eig(A)

Wa=( 0.1460,0.8540,0.4994 ),λ=3.0246。

(3)一致性检验

通过两因素比较得到的两两比较矩阵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得到一些不一致性的结论,只有通过一致性检验的结果才能进一步进行分析,一般我们通过计算一致性比例(CR)进行检验:CR=CI/RI。当CR≤0.1 时,两两比较矩阵的一致性是可以接受的;当CR>0.1 时,两两比较矩阵应做适当修正。

本文中,随机一致性比率CR=CI/RI=0.0212

(4)求指标a的权重

归一化处理特征向量Wa,得到指标a的权重Wa=(0.0974,0.5696,0.3330)。

(5)重复步骤(1)至(4),计算各级指标的权重

设B是指标a中第i个指标对应的下一级指标b的判断矩阵,指标b由m个指标组成。Wb(j)是矩阵B的第j个特征向量,则第j个指标的权重为:

计算判断矩阵A的最大特征根?和特征向量Wa。按[Wb λ]=eig(A)的方法进行计算,获得结果:Wb=(0.2123,0.3993,0.2123,0.0644,0.8016,0.8600)λ=6.1995。归一化处理特征向量Wb,Wb’=(0.1160,0.2182,0.1160,0.0352,0.0446,0.4700),由于选题质量a1=0.0974,则Wb(a1)=(0.0113,0.0213,0.0113,0.0034,0.0043,0.0458)。同理可得到论文质量评价体系各个指标权重值如表1所示。

3.2 毕业论文质量的模糊综合评价过程

(1)获得模糊评价矩阵方法

首先,制定论文质量的评语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假设共有W名评审委员,对第Xij项指标因素合计有kijt个人在第t个评语上划“√”,那么可以认为整个评审委员会对该评价对象企业在第Xij项指标因素的评价中划“√”的概率(第Xij项指标因素属于第t个评语的程度,即频率分布)为rijt=kijt/w。根据评审委员在该项指标因素的5个评语划“√”的频率统计数据,可以写成一个单项指标评价的行向量,即:

Rij=(rij1,rij2,…,rij5)=(kij1/w,kij2/w,…,kij5/w)

其中rijt表示某指艘蛩夭慵吨械牡ij个因素xij在第t个评语上的频率分布,一般将其归一化,使之满足。

由此可以得到某一单因素模糊综合评价矩阵Ri=(Ri1,Ri2,…,Rit。)。

如可得到c1,c2这两个指标模糊评价矩阵:

获得b1b2b3b5b6指标的模糊评价矩阵:

同理,对所有外层的指标用到的模糊评价矩阵都可通过该方法获得。

(2)数据处理

将指标因素权重向量A和与其相对应的指标模糊评价矩阵进行复合运算,其中B=AR,在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中,当得出下一层级的综合评价Bi后,把Bi归一化得到Bi’,以作为上一层级指标因素的单因素评价,于是得到上一层级的模糊评价矩阵,进而可以求得此层级的综合评价结果[7]。类似地,可逐级计算,最终得出毕业论文质量模糊综合评价的结果。以指标b4为例,它的下一层级指标为c1,c2。

(3)计算综合评价值

为了更好更直观的表现某生的毕业论文成绩,可以将评语集数量化。对于评语集引入百分制,显然,评语集中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这5个等级的分数重心依次为:95、85、75、65、55,于是可用算出毕业论文质量的综合得分。

从而,我们可以确定这篇论文的得分为79.9095。

4 结束语

针对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中存在的主观性过大、随意性太强的问题,本文在建立了毕业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应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数学方法建立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实现了对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科学评价。该方法全面考虑了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各种因素,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能够充分体现评价因素和评价过程的模糊性,又尽量减少个人主观臆断所带来的弊端。

参考文献

[1] 张晓帆.新形势下应用型高校毕业设计改革实践与探索[J].人民论坛, 2015,(33):151-152.

[2] 许骏.本科经管类毕业论文质量静态与动态评价研究[D].东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3] 余嘉元,汪存友.基于VPRS和证据理论的毕业论文综合评价研究[J]. 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7,43(14):230-232.

[4] 李敦东.基于AHP-FCE的外语专业毕业论文综合评价系统设计与应用[J].中国教育信息化,2015,(9):79-82.

篇2

从各院校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结构与本科基本一样,总学分为30多学分,由必修课、选修课和公共课程组成,必修课和选修课中的专业课几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学分,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各占总学分的大约六分之一,而公共课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课和选修课所占学分的比例。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大体与上述统计一致,设置了体现学院特色的“国际法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原著研读”、“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与实务”、“国际投资与技术贸易法律规则与实务”、“公司财务与法律”和“ 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相关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则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没做细小的划分。华北电力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表由学位课、必修环节和选修课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从课程分布来看,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开设了“国际贸易法专题”、“国际投资与金融法专题”、“国际法专题”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研究”,下学期开设了“法律实务专题”、“专题课程”和“法学经典文献选读”等相关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的专业课程,主要由学生自己支配,撰写个人的毕业论文。

从以上各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大体存在以下特点: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学大纲上的教学要求来进行课程设置;对国际经济法细小专业的划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学生研一阶段的课程设置密集,实践课设置稀疏等。

二、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何学科的课程设置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国际经济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存在严重的脱节,这一点从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可以看出。本专业学生就业时为何屡遭闭门羹,经过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阶段学到的知识为何到了社会上却惨遇死穴·以下从多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不合理

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生课程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为30多分。其中英语、政治等公共课课时较多,都超过了专业课所占学时,这样学生就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了与本专业无关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上。公共课与专业课设置比例失调是该专业课程体系的明显缺陷,公共课上学生哈欠连连,甚至逃课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象,长此以往这种潜在的厌学情绪会影响到学生们对专业课的学习。培养单位为了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普遍采用减少专业课程门数和内容等方式,导致专业课程数量不足,学分要求相对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宽广深厚专业基础的形成。[1]

以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课程设置为例,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所有的法学课程都必须在研一阶段全部修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阶段法学研究生的课程压力,学生就会为了修满学分而上课,日甚一日的学习疲惫状态影响了学生们的学习质量。其他很多两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级的教学大纲上排满了学生的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课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级的课程很多,任务很重,二年级大量递减,三年级的课程几乎为零。这样的课程设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时间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但从整体看来这样的课程安排其实是值得商榷的。

2.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沿袭本科阶段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阶段的某些课程沿袭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课程的难易程度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学期选过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但这门课程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都已学过,此课程也并没有对本科阶段学到的知识做深层次的挖掘,知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正如谢安邦教授所说,“研究生教育部分课程内容的高深层级性只是体现在对本科生课程内容在横向层面上作平面式的扩展上,而并没有凸显研究生教育在课程内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划分不够细致

一所院校中专业同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有很多,但是从各院校为其设定的培养方案来看,他们的选定课程几乎是一样的。虽然同为此专业的学生,但在国际经济法具体领域当中每个学生对其关注度和兴趣是不一样的,有的喜欢国际金融,有的偏爱国际贸易,通过学习每位学生应该都有一个所擅长和热衷的细小领域。但有些培养单位却硬性地为同一专业的学生设置相同的课程,忽视学生的个体性和创造性,培养方案没有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主要表现为课程设置体系中学生的任选课程严重不足,对其进行学分限制。“任选”即意味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这些任选课程的设置是与学生的专业相联系的,虽然是同一专业,但是更应该关注学生个性特征的培养。

4.实践性课程太少,忽视学生实务能力培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除了涵盖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外,对实务性问题的研究要求也很高。以国际贸易为例,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通过教学要让学生知道如何草拟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熟悉跟单信用证的结算流程等相关问题,当然,这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如果教师没有该方面的实践经验,课堂教学就会流为纯理论教学,如此这般学生上课就会觉得空乏无味,不会将知识学以致用。造成此问题的根源在于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存在弊端,除此之外师资力量不足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实践性课程在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当中都有涉及,相对而言在选修课中占的比重较高一些。实际上实践教学应该贯穿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始终,案例教学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该专业的学生都知道国际经济法相关课程的案例大都来自于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等贸易实务领域,这些案例牵扯到的背景知识有很多,难度很大,有时候把一个案例搞清楚,进行透彻分析都要花耗很多的课时。于是学生为了简单获得相应的学分再加上培养单位、老师的关注度不够,将实践环节进行压缩,模拟仲裁机构、国际法院、争端解决机构等进行案例分析。双方辩论的实践课程与专题研讨更成为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奢望。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科学设置的建议

设置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围绕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1.强化科学设置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思想意识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从思想意识上加以重视,只有从思想上提高警惕,才能将有效的行动付诸于实践。良好的课程设置是学生习得本学科知识,掌握知识要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说,科学的课程规划能将学生学到的知识从纵向上加以延伸,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在研究生整个培养方案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和纲领性的地位,是实现高层次教学目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强化思想意识,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将本专业课程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开展。

2.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从根本上设置一套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学习教材,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开设关注时代前沿的课程,教材编写组应该由本领域内有影响力的资深专家、教授和学者组成。各院校要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针对性的奖励措施,将编写教材的质量优良作为老师评优评先的考核标准之一。另外实务性专家人士也应该参与进来,如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具有较高学习难度领域,在一些案例的编写上应该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士来完成,从而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3.全方位统筹课程设置,体现课程设置整体

培养单位应学习先进国家在此方面有效的实践经验,如日本的京都大学就是很好的效仿对象。该校研究生阶段的国际经济法课程与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之间有明显的难易梯度,研究生阶段课程安排重在开阔学生思维,拓宽学生知识面,给予其较大的自主空间;加大对专业英语的重视程度,英语课程设置应做到与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密切挂钩。

在师资建设上,加大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力度,此领域专家不但应具有深厚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基础,对相关实务问题要有丰富的经验,热点问题也应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改变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做到案例教学和双语教学双管齐下。国际经济法案例相比其他的法学学科的案例来说难度更大,而且相对来说获取权威、经典案例的途径不是很多,如此一来对上课教师的要求就特别高,因此授课教师就必须利用课下时间收集可利用性强的案例,归纳总结,从而不断积累经验;国际经济法专业对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国际贸易领域,使用众多国际贸易术语和大量商务英语词汇,因此教师应努力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争取各种可以到国外作访问学者的机会,将国外的前沿知识带到国内课堂上来。此过程中也应注意学生对知识的接受程度,难度不应太大,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另外意大利在国际经济法方面“演讲式”教学模式也是值得借鉴的不错选择,教师应充分开发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倡学生们走上讲台。

从学生自身来讲,首先应定期参加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等,活跃学术气氛;其次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和能力,不管是课上还是课下都要有针对性去学习。

4.优化知识结构,注重因材施教

首先,针对各校具体情况,部分院校应该将不同年级的研究生课程安排做一下协调,松弛有度,合理布局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内容,分散研究生在研一阶段课程过多的压力,删减与本科国际经济法课程重复的研究生课程的学时,课程的科学设置要做到对知识结构的优化。其次,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可采取网络媒体教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定期聘请国外的专家、教授进行视频讲学和面对面讲学,此过程中要重视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自我参与意识。再次,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学生应仔细阅读国内外本领域最新的文献、专著,关注国际社会热点问题,课上按专题或者小组的形式进行讲解,把课堂表现作为对学生进行考评的参考标准之一,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最后,对国际经济法专业再进行细致划分,针对每个学生不同的兴趣爱好与擅长领域深度细分课程,培养单位要因材施教,体现专业特色与学生特长。

5.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研究生阶段与本科阶段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能力水平层次,研究生阶段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该更胜一筹,实践性应该更强一些。但绝大多数院校提供研究生实习的机会很少,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到国际法院、仲裁机构、争端解决机构获得实习的机会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视本专业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单位应竭尽全力为学生着想,如可以安排学生在固定时段到一些证券机构或国内比较有名的涉外仲裁、法院等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以上是让学生“走出去”的模式,还可以采用“引进来”的模式,即课堂教学应模拟法庭辩论,将与辨析案例有关的专家、教授、涉外律师以及实务性人士、学者等请到课堂上来,对学生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通过这种“走出去”与“引进来”的战略,将学生所学课堂知识与将来的就业紧密联系起来,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力争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篇3

2005年初秋的一天,程俊带着几名工作人员到车间巡逻,偶然发现几名工人神色诡异地四散而去,其中一个叫卢飞的工人还慌慌张张往垃圾筒里扔了一个东西……车间内弥漫着呛人的烟草味。程俊急忙跑过去查看。果然,垃圾箱内有一个烟头正冒着火星。

棉纺织厂对安全生产工作一向抓得很严,厂区内是绝对禁止吸烟的,何况又是在车间里!程俊把烟头踩灭,非常严肃地问卢飞:“这烟是你抽的吗?”卢飞嬉皮笑脸地回答:“是的。”程俊曾已多次被厂领导批评监管不力,现在看到卢飞满不在乎的样子,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他按章办事:“工厂里禁止吸烟,你不知道吗?”可卢飞轻描淡写地回答:“知道!我抽烟很小心的,这不没烧着什么东西吗?”程俊认为,车间抽烟违纪的事小,卢飞的态度问题更为突出了。程俊遂决定将他带到保卫处严肃处理。

岂料,卢飞来到保卫处突然不再认账,他跷着二郎腿,神色傲慢地问:“你们看到我抽烟了吗?凭什么要罚款、写检查?”见此情景,程俊再也无法控制此时住情绪,他吼道:“刚才不是你自己承认抽烟了吗?”卢飞也叫嚣起来:“保卫处的同志别冤枉好人!再不让我走,我可要告你们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

程俊已被彻底激怒。如果大家以后都像卢飞这样,自己的工作将如何开展?他大喊一声:“告我们?这个无赖真是欠揍!给他点颜色看看!”话音刚落,一名同样失去理智的保卫人员随即冲了上去,对着卢飞一阵拳脚相加。程俊和其他五名保卫人员的怨气这才得到发泄。

两个多小时后,卢飞终于被放出来。此时,他的脸、手、背等多处已被那名保卫人员打伤。出了保卫处,卢飞马上赶到医院做了体检和鉴定。尽管没有太大的危险,但已经构成了轻伤。不久后,卢飞满怀对程俊的愤恨,把医院的检查结果等证明材料拿到当地派出所去报了案,说程俊等人,殴打并拘禁自己两个多小时。

警方很快立案调查此事,程俊等人被依法传讯。由于案情并不复杂,案件也并不算大,所以警方当时只拘留了殴打卢飞的保卫人员,其他人被取保候审。

然而,程俊从派出所出来后,却越想越恐慌。他知道,自己身为处长,指使保卫人员殴打并非法拘禁工人构成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懊悔没有任何作用,眼前,程俊必须拿出勇气来面对自己的过失,承担应有的责任。但遗憾的是,经过反复思量,懦弱的他最终作了逃避的决定。打定主意后,程俊第二天夜里就带着妻儿乘火车来到重庆。

程俊暂时躲过了警方的追捕,但他的出逃并没有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工作。半年后,殴打卢飞的那名保卫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程俊因为负案在逃也被襄樊警方上网通缉了。

案件判决以后,程俊如释重负,认为提心吊胆的日子彻底结束了。随着时间的流逝,涉案的污点也渐渐模糊在了他和妻子的记忆里。夫妻俩又重新踏入社会,四处找起工作。

拼搏成名流,侥幸竟能安

程俊上大学时读的是法律专业,在棉纺织厂担任保卫处长时还考取了律师资格证书,兼职做过律师,过不少的案件。于是,他找到一位在重庆开律师事务所的同学请求帮忙。这位同学的律师事务所刚开不久,本来就差人手,所以没有多问,便爽快地聘用了程俊。

程俊虽然用自己的血汗赢得了同学的信任和同事们的称赞,但他的身份还是难免会遇到一些尴尬。一次,他和同事一起到忠县取证,当他们忙完后,已是夜里九点了,同事就提议到宾馆住一夜再回重庆。程俊非常担心宾馆人员检查身份证而露出马脚。在登记时,程俊用颤抖的手在公文包里翻来翻去,最后脸色苍白地对同事说:“我……我忘带身份证了,就用你的身份证登记吧!”但那一夜,程俊睡得一点都不踏实。

为排遣心头时常泛起的不安,填充工作所需的知识,进取心极强的程俊又决定报考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长期的律师工作经验使他心存侥幸,认为警方的资料未必会传到大学里。果然,程俊用自己的身份证顺利报考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并于2007年被录取。此时,妻子罗娜也成功考取了博士。

也就是从这时开始,程俊彻底淡忘了在襄樊发生的一切,他的人生也迎来了另一个辉煌。

2007年年初,程俊在办理一件案子时,偶然遇到大学期间的一位好友姚尘。这么多年过去了,姚尘已是重庆市鑫伟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投资开发了多个房地产项目,在重庆小有名气。程俊感慨极了,因为当初的一时冲动,自己至今还流浪异乡街头,心里说不出是个什么滋味。见程俊伤感,惭愧的模样,姚尘拍着程俊的肩膀,笑道:“当初你可是我们班的才子啊!有机会,咱哥俩一起合作!”

自从和程俊见面后,姚尘心里也挂念着程俊,想帮老同学一把。刚好,他在重庆江北有个房地产项目就要开工,需要一个值得信任、又有才能的人负责。于是姚尘就联系上程俊,请他先做江北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顾问,慢慢了解房地产业行业后,也进军房地产。正踌躇满志的程俊不胜感激,马上加盟了姚尘的鑫伟房地产公司。

程俊万分珍惜这个机会,工作起来不遗余力,很快就成了姚尘最得力的助手。2008年,姚尘决定把江北房地产项目10%的股分送给程俊。此后,程俊把全部的精力都用在江北房地产的开发项目上。

在姚尘的带领下,程俊开始崭露头角。仅2008年,他就在公司领取了180多万元的报酬。随后,程俊又跟着姚尘开发在沙坪坝的房地产项目。姚尘的事业越做越大,有很多媒体记者采访,而每次姚尘都把程俊叫上,说让他也露露脸,对以后的事业有帮助。此时的程俊才隐隐约约有点担心,他怕照片刊登后被警方发现,于是,每次都以自己不适合上镜为理由拒绝记者拍照。

这年底,程俊被升任为公司副总,负责公司的项目开发并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此时的他也成了公司里的大股东,个人资产已达近千万元。

程俊埋头工作,待人诚恳热情。熟悉他的人都说,他不仅是一个成功的商人,更是一个风度翩翩的学者。

2009年,程俊在西南政法大学读的法学研究生毕业。他写的毕业论文引起了国际法学界的关注,新加坡一所大学随即向程俊发出邀请函,邀请他前往新加坡讲学,并担任法学客座教授。当收到邀请函时,程俊的眼圈里禁不住地潮湿……

春风得意时,锒铛落法网

2010年元旦,程俊放下手头的工作,着手打理起前往新加坡讲学的事宜。那天,一家三口欢声笑语。

1月24日,程俊特意叫妻子陪着他到重庆解放碑太平洋百货去购买一套高档西服,准备到新加坡访问、讲学时穿。

第二天一早,程俊兴高采烈地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国护照。程俊把身份证递给出入境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让他在隔壁的照相馆照张登记照片,程俊想也没想,赶紧到照相馆照相。

程俊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当他再次来到出入境办理处时,突然一副铮亮的手铐铐在了他的手上。程俊莫名其妙地问:“怎么回事?你们是不是搞错了?”工作人员严肃地说:“你涉嫌伤害和非法拘禁,已经是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程俊这才突然想起自己五年前的那个污点!

他低下头来,神情黯然,喃喃道:“我自己都忘记了。”

原来,程俊去照相的时候,工作人员把程俊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后,发现该身份证的主人是湖北警方通缉的逃犯!于是,他们立即联系了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并当场将程俊抓获。

消息传出,鑫伟房地产公司上上下下顿时炸开锅:“这怎么可能呢?一定是搞错了!咱们要尽快想办法帮助程总呀!”只有总经理姚尘始终不动声色,他自有他的道理:“程俊是个法学硕士,绝对不会做这种愚蠢的事。既然搞错了,就叫他自己解决吧!别忘了,他而今可是咱们重庆大名鼎鼎的律师,曾经过那么多大案子。”

随后,程俊被襄樊警方押解回去,接受审讯。直到此时,姚尘才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他匆忙赶到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为程俊送行。

篇4

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是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基础。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选择

关于个人资料,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称谓。有学者将个人资料称为“个人信息”[2],也有学者称为“个人隐私”[3].其实,“资料”、“信息”和“隐私”不仅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从信息科学的角度看,“资料”(Data)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从资料与信息的关系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4]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最基本单位是资料元素,由文字、数字和符号构成。由资料元素的组成资料单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构成一个资料单位。几个资料单位组成资料组,由资料组组成资料档案[5].个人资料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差别。“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个人资料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资料和琐细资料。法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资料进行全面保护,并不仅限于保护本人的隐私利益。

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在理论界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1)个人信息型定义。有学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身份、地位及其它关于个人之一切事项之事实、判断、评价等之所有信息在内。换言之,有关个人之信息并不仅限于与个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关者,个人之社会文化活动、为团体组织中成员之活动,及其它与个人有关联性之信息,全部包括在内。”[6];(2)隐私型定义。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除了对朋友、家人等之外);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如多数人不在意他人知道自己的身高,但有人则对其身高极为敏感,不欲外人知道)。”[7]关联型定义失之过宽;隐私权型定义不但混淆了个人资料与隐私的概念,而且失之过窄。笔者主张“识别型”定义:个人资料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人种、地址、头衔、职业、学位、生日、特征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所谓“识别”,就是指资料与资料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通过这些资料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认出来”。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就是通过直接确认本人身份的个人资料来识别,比如身份证号码、基因等;间接识别是指现有资料虽然不能直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但借助其它资料或者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仍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一般而言,姓名可以构成“直接识别”,但在有几个相同姓名的人的情况下,还要依靠生日、地址、职业、身高等资料才能识别。在国外的立法上,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方式有两种。《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个人资料是指“凡涉及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自然人的所有属人或属事的个人资料。”有人称之为概括型。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同意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等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有人称之为列举环境概括并用型。这两种定义方式都是从资料与资料本人的关系出发,明确界定法律应保护的个人资料的范围,虽然定义方式不一样,但同属“识别型”定义。

个人资料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资料的总和,这些资料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包括健康情况、犯罪记录、性活动、名誉等涉及人格权的事项,也包括了著作和财产等涉及财产权的事项。个人资料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指基于“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2、个人资料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能直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等;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与其他资料相结合才能识别本人的资料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所知。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个人资料,如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医疗资料等等。

4、个人资料既有人格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属性。作为属人或属事之个人资料,可以全面反映个人资料本人的个人属性,所谓可以构成本人的“资料形象”。同时,个人资料是一种社会资源,可以产生财富并用以交换。个人资料数据库一旦被利用将会给利用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二、个人资料的基本法律类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能否直接识别自然人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所谓直接个人资料是指可以单独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间接个人资料是指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和其他资料结合可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明确地将间接个人资料纳入保护法的范围,其第一条规定:“能间接地确认本人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德国和丹麦等大多国家立法均将间接个人资料视为个人资料。法律划分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一般而言,对直接个人资料的侵害后果比间接个人资料更为严重。

2、以个人资料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敏感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trivial data)。敏感个人资料,是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英国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规定:敏感个人资料是“由资料客体的种族或道德起源,政治观点,宗教信仰或与此类似的其他信仰,工会所属关系,生理或心理状况,性生活,或宣称的关系,或与此有关的诉讼等诸如此类的信息组成的个人资料”。琐细个人资料是指不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瑞典《资料法》规定“很明显的没有导致被记录者的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琐细资料同样应该受到保护法的保护。许多看上去是相当不重要的个人资料,如果经过用心收集整理,亦能结合成一个资料人格图,就如同利用许多各色散碎的纸片拼成一幅完整的图案。因此不应该简单以个人的某种利益(如隐私)为指针确定保护法的范围,而应该对个人资料给予全面保护。德国联邦法院在1983年的《人口普查法》判决中宣称,“在自动化资料处理的条件下,不再有所谓不重要的资料”。法律划分琐细个人资料和敏感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二者的保护方式与程度不同。一般而言,对琐细资料的收集和处理可以不经过许可制度。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收集和处理不需要经过国王许可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瑞典《资料法》在1979年修正后规定(第二条),琐细资料的处理不需要经过资料检察院的许可。与此相反,法律对敏感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一般需要给予特殊保护。1995年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南第8条规定,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要给以特殊的保护。在处理这些敏感信息的过程中,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8]

3、以个人资料的处理技术为标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与非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电脑处理,是指使用电脑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输入、储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输或其他处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和非电脑处理的法律意义在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更容易受到侵害。有很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仅保护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将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排除在保护法的范围之外。欧盟1981年《自动化处理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所下的定义:“(资料保护是)指对于个人在面临关于其个人资料之自动化处理时,所给予之法律上保护”。我国台湾的立法更直接以《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来命名。笔者主张,应该对个人资料进行同等保护,而不以其采用的技术不同而有区别。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如指纹、声音、照片等有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具有同等的保护价值,并不能因为信息社会的到来而忽视传统的个人资料。

4、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公开个人资料,是指通过特定、合法的途径可以了解和掌握的个人资料。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2条3项规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所称已公开之资料,指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取得或知悉之个人资料。”隐秘个人资料和公开个人资料对应,是指不为社会公开的个人资料。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的意义在于公开个人资料,无论是否属于敏感个人资料,都已经丧失了隐私利益,不能取得敏感个人资料的特殊保护。

5、以个人资料的内容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还可以分为纳税资料、福利资料、医疗资料、刑事资料、人事资料、和户籍资料等,不同的资料,具体的保护方式不同。

转贴于  三、个人资料的主体

在个人资料主体的概念上,立法例将主体称为“个人资料当事人”[9].笔者主张采用“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当事人”通常是指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确定其权利的人及其相对人。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概念,应该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机关主张保护其权利之人。在未进入国家权利救济程序之前,似不宜称为当事人。另外,个人资料当事人可能涉及个人资料本人以及拥有个人资料档案权利的人(比如,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而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不包括其他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因此应选择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

个人资料的主体在立法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法人。有观点认为,法人资料应该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他们认为法人也有一般人格权,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应该受到平等保护;并且,对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的一并保护,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掌握法人营业资料;奥地利政府还主张,法人资料由自然人组成,保护法人就是保护自然人。主张将法人资料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的立法例还有挪威与卢森堡等少数国家。笔者主张资料保护主体(data subjects)应以“自然人”(inpiduals)为限,反对将法人资料一并保护。首先,个人资料保护的法理渊源于一般人格权理论,而一般认为法人不存在一般人格权;其次,法人资料的价值和功用和自然人不同,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法人资料应该由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就商业秘密技术诀窍以及商业信誉进行保护;最后,法人欲使起资料获得资料保护法的保护,其必须同意将法人信息(包括商业秘密)记录为资料、制作为档案并向主管机关申报。这样做反而不利于保护法人商业秘密。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大部分国家采否定的立场,对保护主体做狭义的解释,将法人等社会团体的资料排除在资料保护法的范围之外。

2、关于死者与胎儿。英国1984年《资料保护法》规定:“个人资料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资料,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通过资料用户拥有的该信息的其它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资料用户表示的意图。”其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也坚持了“活着的人”的规定。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施行细则也明确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的资料,不包括已死亡之人。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个人资料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已死亡之人的人格权已不存在。笔者认为,因为死者虽然已没有主体资格,但是死者遗留的个人资料应受到同样的尊重和保护。对死者遗留个人资料保护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尊重善良风俗,另一方面是保护死者遗留个人资料涉及到的人。欧洲理事会对1992年《理事会资料保护条例》的修改建议稿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关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不局限于以可处理形式存在的信息,它包括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这种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不论是活着的人还是死去的人;并且只要这个人或这些人可以识别。”

胎儿分娩前的诊断资料,一般不认为是“胎儿”个人资料,而应该作为该胎儿母亲的个人资料,因为自然人始于出生。

3、关于家庭。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个人”既包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自然人组成的家庭”[10].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包括家庭,也没有必要包括。从名称上讲,“个人”是一个排除组织体(包括家庭)的概念,更为重要的以自然人为主体就可以达到保护目的。所谓的“家庭资料”可以分解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把家庭纳入个人资料主体不仅仅和‘个人'矛盾,而且没有任何现实和法律意义。从各国立法上一般是不包括家庭的。美国《隐私权法》在定义中规定:“'个人'是指美国公民或者在美国的永久居住权得到合法承认的外国人。”[11]

4、关于外国人。有人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主体应包括外国人,其主要理由是:网络具有无国界的特色,因此在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应得到保护法的保护。《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将外国人适用于本国法与否视为符不符合指令第25所谓的‘适当程度'之一。[12]笔者认为,保护法应该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施同等保护。但是,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本人就包含“外国人”。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内国法,不能将外国人包含在“本人”的范畴,而是通过涉外条款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行平等保护。

四、个人资料的保护模式

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财产利益,法律应采取所有权模式保护个人资料。这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资料采集者将成千上万的个人资料采集起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了解个体,而是要把整个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主体的个人资料按一定的方式组成资料库,以该资料库所反映的某种群体的共性来满足其自身或其它资料库使用人的需要”。“对于资料采集者来说,获得个人资料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是建立和扩展财源的一种途径。”并由此得出结论:“根据所有权原理,只要不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认为“个人资料的所有者是该资料的生成体个人,无论他人对主体个人资料的获取方式与知悉程度如何,都不能改变个人资料的所有权归属” [13].笔者认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不应采所有权模式。首先,个人资料具有财产价值,但不能因此认为个人资料就是财产权的客体。人格权的客体同样具有财产价值,如隐私、姓名、肖像等。其次,从各国立法上看,个人资料保护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保护个人资料表现的人格利益,弥补侵害个人资料带来的精神损害。一般认为,对所有权的侵害不发生人格损害,因此所有权保护模式不能达到保护本人人格利益的目的。

有人主张个人资料是一种隐私利益,因此,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应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这种观点认为,从各国关于保护个人资料的立法或判例来看,大多有涉及隐私的情况,“‘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即在保护个人隐私”[14].美国1974年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冠以《隐私权法》的名称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隐私权只能保护一部分个人资料和个人资料上的一部分权利。侵害个人资料的行为常常会导致与侵害个人隐私的法律竟合,因为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确有交叉,比如敏感个人资料就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但不能因此将个人资料保护限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范畴。个人资料不同于个人隐私,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也并不限于隐私利益。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外延不同。一部分个人隐私表现为个人资料,还有一部分个人隐私以个人属性的方式存在,这部分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个人资料保护无关。一部分个人资料表现有个人隐私,还有一部分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无关,如所有的公开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这部分个人资料的保护与隐私权无关。但本人仍享有对这部分资料的收集、处理与删除的决定权,并且本人还享有查询并更正资料内容的等权利。

个人资料应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的保护模式(投稿后修改)。我国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见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本身是目的,人应该自治、自决,凡是与人格形成与发展有关的情事,本人有权自己决定,并在此范围内,排除他决、他律或他治。谁可以接近我们的资料,谁就可以掌握、利用甚至歪曲我们的资料形象。个人资料的收集、处理或利用直接关系到个人资料本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资料所体现的利益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具体说就是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全部利益。个人资料具有独立的法律利益,应赋予新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个人资料自决权”。个人资料自决权是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或控制权,其权利内容包括资料决定权、资料保密权、资料查询权、资料更正权、资料封锁权和资料删除权。在国外判例上,德国联邦于1983年12月15日做出的“人口普查法案”判决明确指出,“资料自决权”的法律基础是德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性尊严”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等基本法律规定。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就是保护个人资料的全部利益,赋予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收集、储存、处理的决定权。我国将来的个人资料立法,应摈弃隐私保护的狭隘观念和“隐私权”保护模式,以“个人资料自决权”为核心构建个人资料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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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发表的讲话(二)》.

[2]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3] 参见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律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学评论》第64期。

[4]参见张淑奇、王齐庄编著:《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系统》,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5]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页。

[6] 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7] 陈起行:《信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64期。

[8] 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德国荷兰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9] 参见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八款:“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10]马秋枫等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11]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美国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