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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存在巨大的转制成本:一是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由于他们在旧制度下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这就面临着由谁来支付其未来养老金问题;二是“中人”,即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尚为退休但已经有相当年份在旧制度下(现收现付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得那部分人。若其退休后根据现行制度模式从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各获得一部分养老金,那么就面临着过去年份中应该有的那部分个人账户如何“充实”问题。从而产生了大笔欠账。但这笔欠账不需要马上完全支付,因而形成隐性债务。隐性债务是养老保险制度中隐藏的一个“炸弹”,时刻有爆炸的危险,如何处理好隐性债务的问题事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果,甚至会危及到制度的成败。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一次大胆尝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和合理性。目前社会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得不动用个人账户资金,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制目标难以实现。事实上,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是向在职的年轻一代借债,是向未来透支,是老一代向年轻一代的透支。严重的“空账”问题不仅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之中,而且放大了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滞后,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收支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如隐性债务问题、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法制建设问题等等,只有弄清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防范和化解基金支付风险。
三、法律监督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缺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与运营的执法力度、监督和司法保护制度。养老保险监督机构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有效的措施,有些地方尽管成立了由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它显然是行政层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并具有缴纳能力的义务人拒缴、拖缴或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义务,另一方面也使冒领、侵占养老金的违法行为的存在,对这些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给予法律的制裁,明显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经济建设软环境在某些领域的矛盾冲突,执法环境差,执法难度大。对拒缴基本养老保险、拒不参保续保的行为,缺乏更有效的强制手段,这是导致可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不上、可参保续保的原因。针对上述问题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的问题,以及对不断扩大的收支缺口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运行风险,反映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和面临风险而裹足不前,甚至怀疑“统账结合”制度的可行性。
四、针对养老保险面临的挑战,唯有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需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化解风险,确保平衡,使养老保险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可采取如下措施:
1.强化行政监督。首先,参保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丁劳动合同。参保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这样,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对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掌握,为基金征缴奠定基础。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处罚力度,参保单位缴费意识不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对参保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对拒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综合保险、不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要严处、用税法来处罚。对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申请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大力推行参保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评价参保单位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向社会公示企业的参保续保缴费情况,建立参保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2.通过部门配合,加强征缴,减少欠费发生。工商、税务、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审计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手续时,将参保缴费作为证照年检年审的内容之一,从而使企业(单位)自觉履行应尽的社会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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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断保原因分析
大量人员中断缴费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而是多种因素叠加累计的结果。一是经济层面的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改组改制、以及资产重组或者破产等一系列原因,使一部分职工买断身份,或失业,或部分参保职工流失,这部分职工因为没有收入来源而中断缴费。二是思想认识上存在的偏差。根据调查不难看出,在中断缴费人群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或者参保人员自身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养老保险的政策等没有足够的认知,这就导致中断缴费的现象频频出现,甚至不少失业人员片面地认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不再缴费。一些年轻参保人员只顾眼前利益,认为自己还年轻,养老是遥远的将来,对参加养老保险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三是制度政策层面存在的问题。在缴费基数方面,职工参保缴费的基数主要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进行保底封顶。由于近些年,社会成员在收入差距上的不断拉大,就导致中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很可能达不到养老保险基数的保底线。而在缴费比例方面,用人单位缴纳19%,个人缴纳8%。个体灵活人员缴纳比例则为20%,费率水平过高。四是管理方面的原因。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力量薄弱,基础养老金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社保转移平台不顺畅,造成流动就业人员在不同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困难,导致流动就业人员被迫中断缴费。五是很多失业人员由于年龄偏大,又没有专业技术,就导致就业困难,生活困难,无力再续保缴费;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随意性较大,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不可避免就会出现断保现象。综上所述,断保现象的产生,除了经济转型而引发的大量失业等深层次原因外,社保政策的宣传以及服务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如果任由断保趋势蔓延,势必造成扩面征缴成果付之东流,给养老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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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指在参加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由企业为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用自有资金设立的一种辅的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由用人单位与职工视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民主协商,自主确定是否参加、制定方案、确定分配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是一种企业行为,是多支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二支柱。
企业年金具有实现社会养老、促进企业发展的双重功效,我国十五规划中将其作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有2.4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人数达到964万,基金规模达到910亿。
2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目的,是在建立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我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调整个人账户规模,由原来的11%调整为8%,并全部由个人缴费计入,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二是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三是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月平均工资的20%调整为30%左右。四是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费。通过企业年金,个人投资和个人储蓄成为个人退休收入的来源。逐步降低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替代率,企业年金的建立成为我们自身养老保障利益的需要。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与在职职工工资的比例为80%~90%,是世界上最高的。今后的改革方向是使替代率降到60%以下,这就需要把企业年金补充上去,使大多数人退休后的待遇不下降。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给企业带来的好处,首先是有助于提高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可以有效地补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从而提高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总体替代率;其次,有助于提高企业生产力。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免除职工养老保障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三,有助于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确立一个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第四,有助于减少人员流失。富含吸引力的养老金替代率,可以有效地稳定职工队伍,吸引高级人才,降低优秀职工的流失率。
国家提倡、鼓励和监督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不是鼓励所有企业都建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的高低来设定不同水平的企业年金,对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经济效益较为突出、民主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来说,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对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强化本企业人力资源优势、确保本企业健康高效发展能起到重要作用。
3企业年金的对象、分配原则及运营管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的资金来源是企业自有资金中的“两项基金”,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对象应是企业在职职工。企业年金经社会的保险渠道储备和支付之后,已不具有工资、奖金福利的分配属性,在性质上它已转化为非在职人员的老年生活收入保障,分配给个人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企业年金方案是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本企业年金实施计划和运行程序。企业在制定企业年金政策时尽量多考虑企业自身的利益。设计企业年金方案,不仅要实现企业年金制度的目标,还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同时要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和企业本身的长远发展,确定合理的缴费和待遇水平。合理的待遇水平不仅是企业年金制度要实现的基本目标,也是企业年金制度本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还必须适应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要利于企业发展。在企业年金发展的初期,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不但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养老保险制度在转轨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为此,要把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同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年金最重要的是弥补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带来的养老金水平下降以及给人们带来的心理成本和实际生活水平的降低。企业年金能产生多少养老金替代率?要使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其养老金替代率应达到80%左右比较合适。改革后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0%,企业年金的替代率水平应限定为20%左右以内。由此可以推算出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据有关专家测量,达到20%的替代率水平,所需要的缴费水平为5%~8%。因为,企业年金的补充水平可基本确定为:缴费率下限-5%~8%,养老金替代率上限-20%左右。缴费率5%~8%,待遇水平将会达到20%的替代率,是在假定工资增长率等于投资回报率的条件下测算出来的。
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是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企业年金运营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未来生活;运营好的企业年金有助于减轻企业与个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助于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有助于提高未来养老金给付标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必须贯彻“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制度、完善机构、明确程序、控制风险、选择最佳投资组合,使整个资金运作过程形成一个系统工程。
4企业年金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作用日益显著,目前在薪酬设计、福利体系、绩效考核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西方国家的一些企业通过实践证明,用建立企业年金的方式激励职工为本企业长期工作是一种有利的人力资源管理途径。企业为职工办理的企业年金对职工来说是一笔延迟的工资支付,职工为了能在退休后得到足够的养老金,必须为这个企业一直工作到退休年龄。这样,企业年金实际上成了一种“隐蔽性合同”,达到提高企业人力资源质量,提高生产率的目的。目前美国企业年金规模高达587亿美元,替代率达到80%以上。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需要利用高科技生产技术来取得竞争优势和经济增长,来应对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企业必须为职工的培训进行大量的投资使之胜任其本职工作,因而企业一般是不希望职工特别是核心职工过早离开自己的企业。另外,现代化的生产需要一定的团队配合,在本企业工作时间较长的职工配合比较默契,有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另外,大多数企业一般都希望有一个稳定的职工队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年金作为一种为解决职工后顾之忧而建立的退休保障制度,具有吸引人、留住人、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功效。结论综上所述,企业年金并不是一项纯粹的养老筹资工具,对于建立计划的企业来说,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税收等制度框架下,它在降低企业成本,激励员工等方面的优势仍然是企业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良好市场工具。
参考文献
[1]夏波光.中国社会保障[J].企业年金:谋求健康发展,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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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的形式多样。乡镇企业养老保险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根据情况自行而定,形式多种多样,有参加商业保险、参加本村实行的保险、参加镇里组织的保险、企业自办保险,参加城镇企业保险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形式。
(二)投保人的层次不同。乡镇企业投保的层次参差不齐。有的企业给全部职工入保,有的企业给部分职工入保,有的只给本村或本镇职工入保,但有一条是共同的:凡是参加保险的企业首先给技术骨干入保。
(三)缴纳保险资金不等。参加保险的企业一般视企业的经济效益或参照周边的大环境缴纳保费。所缴保险费的比例也不等,各种比例都有。部分企业按国有企业职工比例缴纳,即最高受到每月基本工资的29%(包括工伤、医疗),每年交1000多元,最少的企业每个职工年缴纳48元,每月缴纳4元。其中个人每月缴纳2元,企业缴纳2元。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基础薄弱。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多,中小型企业多,原始积累少,经济实力差,还担负着反哺农业的责任。目前企业普遍不景气,职工收入比较低,要普遍建立这项制度确实有困难。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开展比较好的地方是山东省和江苏省中经济实力较好的乡镇。
(二)职工流动性强。乡镇企业有着灵活机制,企业职工有活就上班,没活就回家种地。哪家企业效益好,工资高,职工就往哪流动,也给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带来了困难,增加了保险的管理成本。
(三)改制后乡镇企业实行养老保险的难度更大。目前乡镇企业大部分已经改制,在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上,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是有矛盾的。在山东、江苏的调查中,无论企业经济效益好坏,大部分企业厂长都表示企业困难,不愿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同时在改制前一直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改制后已形成缴纳制度的企业经营者,也不太积极,找出各种理由企图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末改制企业的厂长对缴纳职工养老费表现相对积极。
(四)领导不重视。由于国家对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没有政策,各地对职工养老保险的认识也不统一。有的地方领导不重视,认为工作难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保险不积极。
(五)国家利息政策多变,群众顾虑较大,影响投保积极性。
二、对建立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不同看法
乡镇企业养老保险问题,是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随着我国工业化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的不断进步,老龄人口的增加所面临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如何看待?大家认识不统一,一般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乡镇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承坦着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以工补农等任务,本身的责任和义务并不轻。乡镇企业与国有城镇企业在劳动关系、分配方式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出资上,国家对乡镇企业没有一分钱的投入,完全以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人员上,乡镇企业职工绝大多数是拥有土地的务工农民,一旦遭遇市场风波就可以重返田野,如果让乡镇企业交纳养老保险费,将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一些企业甚至会败下阵来,目前乡镇企业搞保险的条件还不成熟,缓缓再说。第二种看法认为:乡镇企业目前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不是养老保险。第三种看法认为:乡镇企业实行职工养老保险是发展趋势,不可回避,应该尽早着手建立,理顺关系。其理由:1、生产分配关系决定了企业经营者对劳动者的责任。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只要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一成立,企业经营者就要对劳动者目前的生活和今后的养老负有责任,因为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中,不仅包含劳动年龄生活所必要的价值,也包含了退休后各种必需生活的价值。企业就有责任和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2、建立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企业和国家在职工养老问题上是有矛盾的。国家追求是社会效益,企业追求的是经济效益,特别是近两年来乡镇企业从过去的集体所有制转变为私有制后,这个矛盾就更为突出。尽管从目前看,乡镇企业中老职工的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但在山东和江苏调查中还是感到,职工和老板的关系很紧张,职工非常渴望尽早建立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如果政府不着手考虑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来临,将来乡镇企业老职工必然要找政府,也将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3、建立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企业发展靠人才,留住人才靠保障。乡镇企业职上流动性很大,如果乡镇企业不实行养老保险,不能做到老有所养,伤有所养,病有所养,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吸引力。4、在部分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实行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综合各因素,制定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势在必行。但不能照搬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搞一刀切”。在制度中既要考虑到乡镇企业的特点及其经济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乡镇企业职工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分期分批试行。只有制定出合理的保障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笔者认同第三种看法。
三、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策和建议
制定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应考虑以下八条原则:
(—)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性质。1、强制性。从乡镇企业的情况看,一是企业和个人的实力差;二是改制后,企业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都不愿意缴纳保险费。因此国家要制定专门法律通过干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再分配强制实行,这是国际惯例。凡国家立法实施范围内的企业及个人,视为法定的被保险入,必须一律参加,无选择余地(经批准的企业,可以例外)。缴纳了养老费的劳动者,到了法定的年龄有权享受养老保险金。2、福利性。国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保证劳动者养老金的收入,职工养老金要体现国家福利政策,随着物价的上涨而浮动。3、优惠性。国家要在税收政策、利息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实行税前缴纳保费等。4、流动性。针对乡镇企业流动性较大的特点,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允许流动,在乡镇企业之间能够流动,也允许在国有企业流动,形成全方位流动的格局。5、职工养老费的组成。养老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宜粗不宜细,不搞“一刀切”,各地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也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乡镇企业的经济状况差距较大,从区域上讲,东、中、西部地区发展水平有差距;从行业讲,高科技企业和小作坊企业并存;从规模讲,大中型企业与个体、联户并存。对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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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情况
(一)公职人员的界定
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公务员与我国的国家于部已不是同一口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传统国家干部称为事业单位人员,诸如各种教育、科研、卫生人员和军人都未包括在公务员范围内。政府公务员与其他干部在基本岗位、职务系列和各方面待遇上,均有法律规定的区别,这种情况使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立法与管理上有了自己的独特性又有交叉性。故在本文中,将公职人员的概念定义为实行几乎相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1.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现状
(1)现行的退休规定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规定为: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符合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休;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③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提出要求,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规定为: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此外,对高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还有一些补充规定:一是对担任省长、部长职务的,不分男女均规定为65周岁,二是对担任副省长、副部长和正副司局长及相当职务的不分男女均规定为60周岁;三是对少数高级专家,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副教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最长不超过70周岁。此外,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可以暂缓退休。
(2)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享受的条件和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规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计发,工作年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年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其中工作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现行制度的主要问题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1)经费完全来源于财政,每年根据支付退休费的实际需要直接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2)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并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3)退休干部由原单位管理。
这一制度的主要弊病:(1)没有基金积累。养老金由财政预算支出,与每年财政预算支出的分配比例有直接关联,若增加退休费用,势必减少国家对其他方面的投入。特别是在退休人员逐年增多、养老金费用剧增的情况下,没有积累,实报实销,其对财政支出的掣肘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也直接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2)待遇给付不尽合理。养老金以退休时的工资为基础,而这种“点”工资并不能合理体现实际贡献,而且容易出现突击提级、长工资等弊端。退休待遇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缺乏合适退休人员自身特点的科学正常的调节机制,没有解决退休金增长与社会经济水平相协调的问题。(3)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养老金由国家统包,助长了依靠国家养老的思想,只会造成“国家支付费用增多——人们的待遇要求愈高——财政负担愈重”的恶性循环。(4)影响机关行政效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本单位管理,每个单位都需配备专人专门从事退休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和设备无法发挥其最佳效益。有的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干部人数之比已达1:1,管理繁杂的退休人员队伍,必然牵扯精力,也无益于退休人员的妥善管理。(5)影响各类人员之间的合理流动。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分设,造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难以衔接。在中国,国有企业职工远比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多,同时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相互流动较多,更有必要建立覆盖城镇所有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只有人员的流进,而没有人员流出的问题。(6)各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支付压力大。由于各类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国家拨付的不同等级、数额的事业经费的基础上,自行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但多数事业机关的国家事业费基本不增长,有些还大幅削减,而离退休人员的数量却在不断增长。因此,多数事业单位只能将服务性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这种以单位为基础的养老保险方式,对事业单位经济压力很大,干部职工所承担的风险则更大。特别是在改革进程中,政府机构合并撤销,政府公务员的下岗分流将对这部分公职人员产生冲击。
二、外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一)几个典型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
1.瑞士:公职人员的养老金由退休金、退休补贴、遗属补助金三大部分构成。享受条件是以工龄、职级为依据:(1)一般公务员退休后每年可领取原工资40%—60%的退休金;(2)退休补贴依据公务员的工作时间长短领取不同标准的补贴额。补贴额从每年加发1/12年薪额至1/5年薪额不等;(3)一定数额的遗属补贴。
2.英国:公职人员的退休金结构由三部分组成:(1)退休年金包括准退休年金,以最后一年工资×1/80×工龄计算;(2)一次性退休金补助,相当于上述年金的三倍;(3)其他优惠福利。领取条件是工作年限及年龄。
3.日本:公职人员的退休待遇优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少于雇主缴费。本人缴纳的保险费为本人工资的5.15%,而所在单位为雇员缴纳公务员工资总额的7.1%,国家负担管理费的全部和15%的保险金补贴。二是为稳定公职人员队伍,日本公务员退休后,除退休年金外,国家还向退休者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达到25年工龄可领取长期性退休补贴,补贴数额每年最高可达退休前最后月薪的257.5%。为使公职人员及时退休,防止公务员队伍老化,服务年限超过30年的补贴比例又下降下来。
(二)公职人员养老金的筹集模式
在养老金具体筹集模式方面,有统筹基金部分积累制、个人帐户完全积累制或财政现收现付制多种形式。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上,有的是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有的则是由国家(单位)统包,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1)由政府全部负担。如德国公务员的养老金筹集依据德国《官员供养法》,其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列入财政预算。瑞典公务员除享受全民都统一享受的国民养老金计划的有关待遇外,还有专门的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凡达到65岁,工龄满30年都可在退休时领取全部退休金,退休金的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拨款。(2)由雇主、雇员、国家共同负担。如美国公务员退休制度是由1920年建立的公务员退休制度和1983年新建立的《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构成。1920年的制度规定,费用来源是由用人单位和公务员本人各自筹集,各自缴纳资金的50%;1983年《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规定,经费来源是雇主和雇员分别按个人工资和工资总额的6%纳税。除上述两种制度外,美国政府在《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中还为公务员建立了个人帐户储蓄计划。公务员按最高不超过工资10%的比例储蓄,政府按一定比例为公务员个人储蓄账户提供补贴,最高补贴到5%。奥地利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为公务员缴纳和政府财政补贴两部分,公务员一般缴纳工资额的10.25%,其余部分则由政府财政负担。
(三)上述几国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就业模式的变化,上述几国传统的公职人员终身雇佣制近些年被灵活的雇佣方式代替,不同的雇佣方式要求在养老保险方面也要有所区别,从而传统的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面临着适应新情况的改革任务。
2.国外公职人员养老金筹集也同样面临财政危机。虽然上述几国属于富裕的发达国家,但由于近年来养老金支付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国内经济增长缓慢,不少国家面临财政困难。
3.国外基本养老金制度面临着制度模式、条件环境等重大变革,这些变革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产生了影响和冲击,引发公职人员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必要的改革[3]83。
(四)中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情况比较
1.在养老金的筹集支付上,世界各国都是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个人承担小部分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故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养老金财政支付困难的问题,相继通过降低替代率和延迟退休年龄来降低财政的负担。
2.在养老金的替代率上,各国都采取与工作年限和退休年龄相关的政策,降低政府负担的替代率,通过个人的养老计划,来满足原来的生活需求。但我国公职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处于较高水平,在近几年达到100%还有增长的趋势。
3.在退休年龄问题上,世界各国都开始将退休年龄向后推移,而且男女同年龄退休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我国还在坚持建国之初设立的退休年龄,甚至有很多人还提前退休,有的40多一点就退休在家,增加了退休金的支付时间和财政对养老金的给付数量,造成财政困难的局面。
4.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中,公职人员的养老福利保险支出比例过高,不利于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从图1和图2可发现:公职人员的退休金占到了总支出的90%,其他保险支出只有10%,而美国在1995年就将此比例控制在45%以下。当今的中国仍需要通过不断的改革来达到1995年美国当时的比例水平。
三、改革并完善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方向与措施
总体上,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方案设计有两大选择方式:(1)两大群体各自单独设计自己独立的养老保险方案;(2)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分别解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自群体的单独补充办法。针对我国现行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并完善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改革的方向
第一、框架设计必须与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相协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向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系统发展。由于全国统一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的框架设计必须与全国统一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协调。
第二、在筹资方式上,除国家公务员外,建议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亦与企业相同,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在制度模式问题上,向企业和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也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第四、在管理问题上,应向简化管理机构与管理层次方向发展。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上,事业与企业的基本养老金应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发放,都应全部向社会化、社区服务化方向发展。
(二)对不同类型人员养老保险的补贴办法
新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是在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基础上进行的。2000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大的改革,相当数量的公务员分流到事业单位和企业,而事业单位也进行大的改革,其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不可能对3200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相同的补贴政策,只能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性质和不同政策定位决定其养老保险的政策。如果我国的社会组织仍然采取两分法的基本结构,建议适当放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的范围,保证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保障。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在范围划分上,应当从实际职责上认真研究,避免简单按公务员条例的界定范围确定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范围。
从国外情况看,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在人员界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在养老保险制度上,一些国家享受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范围大于公务员范围,这样也有利于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管理。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将两者一并划入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二是采用补贴性补助办法。德国采用了第二种办法。在德国,对于那些在公共服务机构中工作,但本人又不是公务员、法官或军人的人员,基本上是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所以,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险属法定养老保险的范畴。他们养老金的最高额略低于公务员的养老金水平。但在不少情况下,就工作内容来说,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完成的是相同的工作,采取的是同样的行动,于是,产生了养老保险应不留差异、趋同一致的需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德国的各级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福利机构,设立了补充性养老保险和遗属福利制度。通过这种形式,起到了类似于企业养老金法中的企业补充保险的作用。
(三)计发方式与过渡衔接办法
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计发方式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方式差别较大。如果按照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主要问题有两个:
一是存在新旧制度计发标准的差额问题。如果以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标准,统一全社会的养老保险计发标准,那么新制度实施后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要低于以前离、退休制度的标准,这种差别不予考虑或处理不当,会引起执行中的困难,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现行基本工资收入标准是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则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养老金筹集以个人工资为基数计算,计发时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中央政府分驻各地的公务员如国税系统、海关系统及各省市的政府公,务员在缴纳基本相同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会有较大差别。为了鼓励科技、医务、教学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国家曾经有各种鼓励政策,包括工资地区差别,在实行属地化的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贫困地区的教师、医务人员、技术人员按个人工资计算的缴费额可能高于(至少相当于)发达地区,而退休收入将低于发达地区,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影响将可能严重阻碍中西部的发展,这些都需要研究解决。
(四)资金筹集方式问题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从现收现付体制改革为基金预筹积累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而言,进行养老金筹集是没有问题的。目前已经离退休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养老金积累;目前在职、但在实施新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在过去的工作年限中也没有养老金积累,而他们的养老问题必须予以保证。因为按照旧体制下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他们的养老金已经通过“预先扣除”转化为过去的政府收入凝固在国有资产中,政府则承担他们的养老保障义务,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新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转换过程中新基金的筹集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在如下问题上进行决策:(1)对老体制下的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养老金隐性负债的总值进行估算,并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建议此部分隐性养老金债务由国家财政单独筹集,不与改革新出台的制度混在一起。/2)改革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其筹资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筹集。(3)事业单位“中人”的过渡问题。实施改革后“老人”待遇不变,“新人”向企业或公务员制度并轨。而“中人”的平稳过渡办法可采用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方法单独补贴一块,以不降低事业单位的总体待遇水平。具体办法可在企业现行1.0-I.4基础上适当加大系数值,以解决事业单位90%与企业单位80%的待遇差距问题。
(五)养老金水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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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困难
农民工的流动性极大,根据有关研究表明,农民工在1年内,发生职业流动的比例超过了50%,在一个地方工作的平均时间为2-3年,因此如果没有完善的转移接续制度,那对于农民工自身的养老保险既得利益是十分不利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以及现行的转移接续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理论上应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的农民工很多,而实际上能成功办理的人数却极少。为了减少当地社会统筹资金带来的压力,有些地方甚至对外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进行了种种限制,大大提高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成本,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困难。
(三)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
虽然国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也做出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迄今为止,中央还是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因此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可谓五花八门。例如北京采用的是独立型养老保险政策,上海市采用的是综合型养老保险政策,而深圳市则采用的是纳入型养老保险政策。由于各地对农民工规定的养老保险政策不一致,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指导,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就不能得到有效对接,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出现困难。因此只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才能确保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顺利跨地区转移接续。
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我国农民工人数众多,如果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年老后无法得到稳定的安置,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把每一个农民工都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势在必行。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仅仅依靠政府、企业、个人任何一方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实现。
(一)改革和破除二元户籍制度障碍
从制度设计和制度建构的角度来看,制度的排斥是造成农民工处于目前这种非公正、非平等状态的根源。传统的二元户籍制度不但加深了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的隔阂,而且也使得农民工在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权利等方面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农民工成为游离于城乡之间的“边缘人口”。因此要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对于长期束缚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的改革乃当务之急。具体来说,户籍制度的拥有应以常住人口为划分标准,不分城市与农村户口,只要在城市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就应为其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且随着工作的变换累积计算。同时取消有差别的就业、社保、教育及其他与户籍相关的制度,实现全体公民的权利义务平等。
(二)建立多层次缴费基数,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了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出资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一方面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想方设法降低成本,从而不会积极地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障费用;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且对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信心,所以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会很高。因此,如果能够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使得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层次进行缴费,则可以使当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的情况得到很好的改善。
(三)推动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
目前我国企业用工制度方面主要存在着用工管理混乱、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等一系列问题,这种用工管理上的不规范不仅给农民工劳动保护和农民工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同时也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了一部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缺失。因此国家和政府需要严格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规定企业只要雇用了农民工就必须依法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保证用人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农民工能够公平享受到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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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民工已达2.5亿人。然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很低,很多农民工并不能像市民那样享受养老保险。近年来,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各地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最具代表性的是深圳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山西模式,这四种模式都各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深圳特区模式
深圳市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与深圳市户籍的员工一样,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员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本市户籍的员工相同,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或在退休前调出、辞工离开深圳特区,个人账户积累额将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全部退还本人。深圳模式优点是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市民待遇”,使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大大增加,有利于减缓未来城镇户籍人口“老龄化”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动态平衡带来的负面影响。缺点是,低收人农民工缴费压力较大。
(二)北京模式
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其3%进个人账户。农民工以此为基数每月缴纳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继承、转移,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支取本息;而统筹部分的发放原则是按累加原则,缴费满1年的发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农民工更换工作后,到新工作地可以接续其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若是回农村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即使没达到法定养老年龄,经本人同意,也能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按新参加人员办理。北京模式使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准市民待遇”,缴费基数较低,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体现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不足之处是,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与为本市户籍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而农民工与本市户籍城镇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又不同,从而不利于将来条件成熟时两者的“对接”。
(三)上海模式
上海市规定,用人单位以其使用外来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也按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按7.5%缴纳的综合保险费用于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按5%缴纳的综合保险费用于“老年补贴”。在享受“老年补贴”待遇方面,规定除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外,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的,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历年的“老年补贴”保单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各地的经营网点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上海模式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城镇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有关养老保险费用不能成为缓解未来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一个重要来源,不利于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障意识。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及一部分农民工自身条件的变化,要及时将取得上海城镇户籍或到外省市城镇工作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从商业性的“老年补贴”转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比较复杂和麻烦。
(四)山西模式
山西省对乡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享受税前列支、保费免营业税、利息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首创“一厂两制”,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业户口的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有利于职工在城乡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农业户口职工参保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养老金领取年龄不分男女,可以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允许在55~65周岁之间自愿选择。在农业户口职工的账户设计上,实行“大账户、小调剂”(个人账户11%、调剂基金4%)的制度,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5%,企业缴费比例为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这种模式不足之处是依然把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难以满足在城市养老的农民工的生活需求。
二、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以上几种模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很难转移或保持养老保险关系。许多地方只有市、县一级社保机构,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农民工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是导致许多农民工流动后会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过长
农民工在同一个地区很难累计打工15年之久。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仅有20%~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因此,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过高
目前,农民工大都在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工作,劳动报酬一般都明显低于城镇职工。他们支付基本生活费、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费用后,往往所剩无几,养老保险成了农民工不小的负担,因而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十分有限。
三、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缺陷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
1.开辟筹集渠道。可以从农村土地征收中提取部分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土地是农民和农民工的传统保障载体,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仍有必要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寻求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可以有这样的设想:首先,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实行承包土地有偿转让制度,将其转让收入全部或大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折算为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这既可以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其次,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按规定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应当提取一定比例进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将其中一部分进入作为被安置对象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
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单位,可按其缴纳的保险费额度,减免一定期限(3~5年)和比例(缴费额的3%)的税收。同时,通过间接的财政支持,建立对农民工和企业单位的缴费激励机制,可以对农民工个人账户进行部分补贴。这样既可以激励企业为农民工交养老保险又可使企业和农民工直接感受到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业和农民工缴费的积极性,从而充分体现政府作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责任主体的作用。
(二)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
1.建立全国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应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如实行全国联网,发放全国流通的养老保险卡,从而使农民工不再因为流动而经历“退保”、“参保”等繁琐程序。农民工不论转移到哪里,都可以凭保险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业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未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封存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计息。继续就业的,可续缴或补缴。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农民工一旦参加养老保险,只能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2.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转换。农民工养老保险要保留城乡对接的“通道”,可以方便地实现转换。从这个角度讲,农民工养老保险可当作是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之间的过渡模式。
(三)建立多档次缴费率和基金积累式的个人账户
1.建立多档次缴费率。农民工个人可以针对自己的即期收入参照不同的缴费率进行缴费。当其收入较高时,可以按较高比例缴费;收入较低时,可以按较低比例缴费。退休时可以把农民工个人缴费加权平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养老保险金。从企业角度来看,可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及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来将他们分为几类,分别确定不同的缴费率,建立差别缴费率。农民工流动性小的缴费率高,流动性大的缴费率低。另外,由于农民工群体年龄都较小,工作时期会很长,所以应适当延长缴费期,进而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以保证他们的老年生活。不同缴费率的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替代率越高,农民工老年生活水平就会越高。
2.建立基金积累式的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不设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按同期银行存款或投资收益计息。实行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的透明度,让农民工看得见、摸得着,可增强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信任,调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养老保险,不承担城镇养老保险的历史欠债,独立于现行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之外,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样便于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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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问题,即农民工犯罪问题也不容乐观;其二,农民工数量庞大,很多地方的农民几乎是居家迁往城市,在城市中谋生活;其三,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是我国“三农”问题当中重要一环。因此,解决了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进而实现农村和城市的稳定,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
(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
社会的发展靠的是千千万万民众的努力,社会发展的成果应该为民众所共享,因而实现公民权利公平、社会保障公平等,是社会公平正义最为直接的体现。农民工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功臣。在城市中,农民工的身影随处可见,他们承担了城市建设发展当中最累最脏的那部分工作,修马路的是他们,建高楼的还是他们,他们几乎成为了城市当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可以说,在祖国的繁荣中农民工功不可没。因此,在社会发展繁荣的过程中农民工理应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获得平等的权利。如果让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不能享有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那何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保障农民工的主体地位,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
(四)提高城市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是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农民工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结果,这一转移不仅为城市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也能带动乡村的发展。城市中的农民工数量增多必然有利于城市的建设发展,而如果解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让他们在城市当中更有归属感无疑能够最终加快城市化发展的进程。此外,农民工外出务工,不仅可以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还能够开阔视野,进而推动农村的发展,使得农村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立法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二元的户籍制度,这一特殊的户籍制度导致了我国城乡的二元结构,在养老保险上则表现在城镇基本上建立了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而农村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不过,近年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在逐渐建立,并日益完善。但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也没能切实实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因为农民工作为城市和乡村中的边缘人,既游离在城市养老保险系统之外,又不能完全融入到农村的养老保险当中。基于这种特殊性,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特点,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建立起符合现实需要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先后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前者将农民工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当中,并增强了养老保险的延续性和便携性,使得养老保险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予以流转和存续,后者则考虑到了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以及能衔接的要求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程序和规则作出了规定。这两部“办法”的颁布无疑有利于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存在问题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以及出台了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一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功效的发挥。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适用对象存在局限性
《办法》虽然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并且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却没有将所有的那农民工都涵盖进来,只是将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当中。其实,在我国的农民工大军中,存在大量的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他们常常在各个用人单位中辗转,往往只是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上的用工协议。因此,《办法》明显没有涉及到所有的农民工群体,其覆盖面仍然有待扩大。
2.缴费比例较为模糊
《办法》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的比例在4%到8%之间。这一规定无疑过于模糊。一方面,农民工个人缴纳保费比例浮动范围较大;另一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个人缴纳保费比例是由农民工自行选择还是由各地自行规定。
3.剥夺了农民工自行退保的权利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前,不得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一规定无疑剥夺了农民工退出养老保险的权利。当农民工不愿意在城市务工,想回到农村,并转回新农保制度时,他们会发现原来自己不能退出基本养老保险,转而加入新农保了。这实质上体现出的问题是新农保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很好的衔接。
4.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仍然存在难度
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性大,很少有能在一个地方待很久的,所以基本养老保险能否流转则成为很重要的一项问题。《暂行办法》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可以流转和存续,只要农民工本人的要求,并出具相关的凭证,就可要求流转前后的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衔接。现实中,由于各地间的养老保险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衔接造成一定的困难。此外,由于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农民工在转移或者存续自己的养老保险时,各地会处于各种考虑拒绝接受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转入。一般而言,由最后转入地为农民工办理退休,但实际中有的会基于农民工临近退休,缴纳费用少而保费领取时间长,进而拒绝农民工转入养老保险。这样状况的存在无疑不利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也是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我国的农民工人数已经接近3亿,但是养老保险覆盖率却不足20%,也就是说,我国有将近2亿的农民工没有参保,这是一个令人不得不重视的问题。经分析可知,导致上述问题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养老保险规范体系;其二,企业对于农民工参保表现冷漠;其三,农民工自身对于参保认识不足,或者没有能力参保。针对我国现今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立法,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为此,笔者对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以下的立法构想:
(一)深化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
我国的户籍体制是二元制的,即城市和乡村的户籍分开管理。这一户籍制度直接导致了城乡居民在福利、社保、工资、医保等方面存在差异,进而使得持有农村户口和持有城镇户口的公民在身份上的差别。农民工入保难与这一户籍制度的存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要建立起完善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户籍制度。当然深化我国的户籍制度并不是要立即废除这一户籍制度,而是要进一步消除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之间的限制,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居民身份制度,以打破户籍制度的桎梏,从而破除城乡居民之间身份上的隔膜,进而实现二者之间利益的一体化。其实,深化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是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二)建立全国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够切实保障到农民工的权益,发挥积极的作用,其根本在于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否考虑到了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我国存在大量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存在工作不稳定的特点,经常要在各个城市之间转移。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一定要将所有的农民工囊括进来,并增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性和接续性。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扩大农民工参保范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参保范围的规定还待于扩大。前文的提到《办法》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限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从而将大量的临时工排除出去,这样的规定根本不利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建立。因此,应该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参保范围,将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也涵盖进养老保险的体系当中,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次,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当然应该将所有的农民工都囊括进来,但实际上农民工群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的只是临时工,在不同的城市和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随意的转移。因此,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时有必要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管理,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固定的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以正式纳入到基本的养老保险当中,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则可以自行选择是加入到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加入新农保。最后,实行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应该注重的问题是养老保险的自由流转和接续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实现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即统一社会保险项目、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将养老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我国的养老保险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之间无论是在缴费标准还是在待遇标准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无疑阻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流转。因此,有必要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个人统一账户,将农民工的个人信息与账户绑定,让个人账户随着农民工的转移而转移。这样不仅可以免除了农民工为办理养老保险接洽两地跑,还能防止各地为了阻碍农民工转入而设置各式各样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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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吉林省被国家纳入养老保险试点省份以来,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已较为规范运行,各年的参保人数、基金征缴收入都不断增加,职工的退休金收入也逐年增加,但养老保险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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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逃费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但有企业方面的原因,也有职工方面的原因。另外,政府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方面也有自己的责任。本文仅就我国逃费问题中职工个人逃费现象及其原因进行一些探讨性的研究。
一、职工个人逃费的两种表现形式
(一)不在养老保险范围内的企业工作,以避免缴费。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目标是要覆盖城镇的所有劳动者,保障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但是,目前扩大基本养老覆盖面的任务面临着重重阻力,主要是因为非公有经济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面对各种优惠政策和政策法规宣传不为所动,仍然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将来年老后的风险。
由于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将城镇企业职工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隔离开来,分别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我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之中,直接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当前两种制度的不同,直接导致其缴费办法、待遇计算等细则等均有极大的差别,特别是待遇方面相差较大。非国有企业往往看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都可以不参加养老保险,因此不愿意参保缴费。而部分改制的科研院所由于其企业性质曾为事业单位,适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而改制之后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心理落差较大,往往采取瞒报基数等手段逃避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同时,由于我国在执法与监督环节中执行不到位,没有及时地对各种逃费行为予以制止、惩罚,形成了许多企业不参保缴费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局面,也极大地影响了其他正常缴费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于是选择了在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者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工作,从而影响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正规。
(二)与企业合谋,不缴或少缴费用;或是对企业的逃费行为不举报。由于我国当前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因而用工形式也五花八门。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往往人员构成复杂,分布面广,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同时,约束企业的劳动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如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操作、用工合同不规范等,直接给参保工作带来困难。这类企业员工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他们缺乏劳动风险意识和劳动风险损失补偿意识。非公有的许多企业用工制度极不规范,相当多农民工往往不签订合同或只签短期合同,且条件苛刻。这些身份为临时工或季节工者,一遇经济波动,首先被解雇,企业福利待遇也无权享受,更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一些外企、私企聘用的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这就加大了参保登记工作的难度。当企业知道职工认识到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时候,企业会与职工达成协议,用少量的代价换取职工的隐瞒或不举报。当职工知道企业扣留了他们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时也因为怕失去工作而不向社会保障机构检举,从而造成了养老保险费用的流失。
二、职工个人逃费原因
(一)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原因导致职工逃费。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不高,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造成相当部分国有企业无力承担起为全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责任。还有一些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导致职工客观逃费。20世纪末由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国有企业以及传统集体企业纷纷改制,从新确立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一些企业由于改制较早,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以前便已完成改制,企业改制中并没有考虑到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没有预留职工养老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等职工意识到养老保险问题时,企业已经破产或者清偿,已经没有能力来负责原有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此时,如果职工想要确立养老保险关系,必须补缴前期本应是企业为自己所缴纳的那部分欠费。而这笔费用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职工往往放弃。二是制度原因导致职工逃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规定:在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因为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15年,那么理论上来讲,只要是职工缴费年限达到了15年,那么他就拥有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而是否继续缴费只是在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有所调整而已。于是部分职工在达到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再继续缴费。而一些下岗职工再就业或者是年纪较大的农民工由于此前没有参保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没有缴费年限记录,而一旦参加工作则必须从新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从零开始计算。但是由于这些职工年龄普遍偏大,即使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满足不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因而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只能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则划入统筹基金。这种情况下,职工往往很容易与企业合谋,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主观原因
一是职工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曲解、误解了国家的政策法规。一些职工在退休前往往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了解或者对该制度一知半解,也不会主动去关心该制度,因此他们会容忍雇主的逃费。同时,有些雇主为了自身利益向职工散布消极言论,使职工产生政府乱收费、转嫁国企改革成本的错误认识,从而使他们对养老保险产生排斥感。
二是职工的个人短视。许多年轻职工缺乏风险意识,对养老问题等后顾之忧考虑甚少,不为自己进行老年储蓄。这主要是由于一些职工不会主动为退休的生活保留足够的积蓄,往往因为当前的需要而更注重眼前利益,认为既得工资比缴纳养老保险费更重要。
三是职工的贫困或临时财务困难。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得贫穷的职工连眼前的基本生活需要都难以满足,这个时候进行养老储蓄更是无从谈起。对他们而言,度过眼前困难期远比缴纳数量不小的养老保险费用重要,尤其是未来的养老保险金是个未知数的时候。而目前收入勉强能够保证生活需要和养老保险缴费的职工,则会因为发生某些变故而导致产生临时财务困难,这个时候逃费就不可避免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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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日趋加剧,人口老龄化对目前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以形成了巨大的冲击。据专家预测,在目前养老保障体系下,一个企业员工退休后获得的退休金收入预计仅为退休前收入的30%左右,这将对其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国际的实践证明,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水平需占退休前的收入水平的60%以上才能保证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致下降。因此,企业年金作为一种由企业和员工共同出资构成、通过投资运营实现收益并将此收益全额计入员工个人帐户的养老金形式,必将成为缓解我国社会养老压力,完善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又一新的重要支撑。
一、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企业年金在我国已有10余年的发展历史。1991年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我国要建立基本养老、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但是10多年来,与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发展相比,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制度在中国的推行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发展十分缓慢,很多人对企业年金的概念至今还比较陌生。总体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年金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多初级问题:发展规模偏小、运作不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收益较低(资料显示,我国2002年企业年金的运营收益仅为2.8%)。
2004年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年2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两个《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构成了当前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和监管体系的主体部分。2005年年初,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公布了作为启动企业年金市场最关键的一部规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另外三个文件,并于200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此,企业年金市场的法律监管框架已完全搭建,作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年金制度在全国全面铺开。论文格式。
二、企业年金主要作用
企业年金是企业薪酬福利管理的新工具,是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意补充。作为一项企业与职工协商的制度,具有收入分配、员工激励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功能。由于各自职责和利益取向不同,政府及主管部门设计和拟订企业年金制度,比较重视其养老保障功能;企业或雇主建立此项计划时,更加重视其收入分配和员工激励功能;对个人而言,企业年金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增加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增强化解老年经济风险的能力。可以说,企业年金计划对完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对企业留住优秀人才、对保护职工利益和完善企业分配、对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强化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作用。
三、企业年金的利益主体及其承担的作用
与企业年金有关系的利益主体很多,其中企业、员工和政府是三个主要的利益主体,新的企业年金系统中主要当事人还包括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的投资人―企业(雇主)。从本意上讲,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不是为了社会保障,而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发展,从而改善劳资关系,激励劳动者提高生产效率等目的出发而建立的。作为一种自愿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计划需要企业承担一定的缴费义务,这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用工成本、税收负担。但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年金的减税、优税政策将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年金延期支付的特点可以熨平员工的的收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机制下,熨平收入和税收优惠,会降低企业支付的工资成本。此外在激烈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企业能否稳定人才、吸引人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分配机制和福利保障机制,而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延期支付的工资对员工具有吸引和约束的双重作用。论文格式。
企业年金是企业薪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资、奖金及其他计划一起构成了“一揽子薪酬”,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而且它所具有的长期激励和保障功效是其它法定外福利措施所难以达到的。如果一个员工比较早的离开了所在企业,那么他在该企业养老金计划中以养老金储蓄形式积累的一部分资产就有可能无法兑现,员工的跳槽行为会给自身的的养老金储备带来一定的风险,企业年金无形中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形成了一种隐形的合同,起到了稳定员工队伍的功效。在国外,企业年金被认为是保持公司核心员工的一副“金手铐”,因此,企业年金不仅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而且还是公司人才战略和薪酬机制的组成部分。
对企业年金的直接受用人――员工而言,其最关注的利益在于如何既不影响当前的消费需要又能积累足够的资金以保证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正好能满足员工这方面利益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多了一条养老筹资渠道,企业年金定期强制企业和员工为员工储蓄。二是企业年金为员工提供了有效的避税工具。在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制下,企业年金延期支付的特点可以熨平员工的的收入,降低员工纳税等级,减少员工的税收负担。此外政府对企业年金采取税前扣除的优惠,员工缴费部分可以直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这就降低了当期税基,员工可直接获得节税收益。员工还可以获得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的投资收益及其直到领取时才课税的税收递延好处。因此员工如无特殊情况都愿意选择企业年金以获得它所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企业年金如果运营管理的不好,也会给员工的养老保障带来一定的风险。
企业年金制度的引导者――政府。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之一是要维持一定社会公平和保证社会成员“老有所养”,因此政府在为其提供一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进行融资的同时,又要对企业年金、个人储蓄等用于养老的资金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税收优惠,以促进“老有所养”目标的达成。企业年金增加了劳动者的福利,弥补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足,对于国家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是有益的,对于整个国家福利的增长是有帮助的。因此对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政府扮演的是支持者、引导者的角色。
政府支持引导企业年金发展的根本措施是税制的优惠,优税政策鼓励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企业、员工缴费在“税前列支”;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或延迟纳税;企业年金支付阶段的免税。政府优惠政策是以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为代价的。无论员工税后收入的增加还是工资成本的降低,都得益于政府的让税。但是政府表面上的税收损失换来的却是有助于社会成员“老有所养”政策目标的实现。此外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要制定相关的年金管理办法和条例,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规范企业的制度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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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基金征缴中的“打折征收”,导致了“新隐性债务”。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采取“优惠征收”、“打折征收”的办法,加上我国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参保人员“缴费少、受益多”的财务失衡状态,“新隐性债务”正在大面积生成。
其二,社会保险费拖欠、拒缴严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低,导致供款不足。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2001年1月8日全国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千万元以上的有20余家。国务院体改办宏观司2000年5月的相关数据显示,当时全国累计发生企业欠缴养老金已达376亿元。另外,参保不缴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省区高达20%,全国总计达800万人。
(三)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系数提高。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问题。但我国由于人均寿命的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老龄化问题尤为严重,并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即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我国的老龄化速度是最快的;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最低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所以,我国当前面临的老龄化形势最为严峻,其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平衡的冲击也最为严重。
(四)提前退休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剪刀差。由于提前退休现象对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少缴多支双重侵蚀,所以成为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危机的主要根源。
(五)基金投资管理不善,无法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刚性调节增长的需求。目前,我国的养老基金几乎全部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受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调及国债期限结构的影响,基金收益甚微,保值增值困难。个人户收益也不理想。以辽宁的试点为例,2002年底个人户基金全年收益率只有2%,2003年通过协议存款等方式,个人户基金年收益率提高到了2.45%,但都远低于7%的平均工资增长率水平。在滚存结余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问题,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比较严重。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变当前的“统账结合”制度为“统账分离”制度。统账结合模式下的混账管理导致了空账问题,空账的恶性循环是本质上的现收现付,既有可能导致即期养老金待遇的扩张性支付,也无法应对老龄化危机,同时还会阻碍劳动力正常流动。因此,必须实行“统账分离”制度,推行个人户“实账化”,并完善个人账户的有效管理,利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提高个人账户的经济效益,使个人账户资金能够名副其实,能够有效地化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债务危机。统账分离后统筹基金的资金支付缺口通过盘活国有资产(包括居民的福利住房)等方式筹集资金解决。
(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一方面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资金来源。扩大全社会参保范围有利于筹措资金,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社会。因此,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自由职业者等都应作为扩面的范围和重点,做到应保尽保。在养老保险征缴方面,新经济组织的职工要和国企职工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规范征缴基数,杜绝渗漏。目前,参保单位通过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抽样测算过程中发现,1999年缴费工资比1998年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统计局统计的平均工资增长了11.6%。根据全国参保单位缴费工资与平均工资的统计比较,前者比后者也低了10个百分点。如果将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核实,至少可以使基金增收10%。
(三)尽快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如果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工人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则将根本解决因工人流动性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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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现状
1.政策设计不合理
第一,各地政策对接性不强。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并未全国统一,所以各地政策种类繁多,有独立型养老保险政策,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分开;有综合型养老保险政策,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分开;有纳入型养老保险政策,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共同纳入到社会保障中来。由此可见各地政策不一致,导致对接性不强。第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转移难。各地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转移程序不同,部分农民工所在城市无法实现养老保险转移,或者即使可以转移,也有许多限制条件。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区域的互相分割,加之许多地方管理机构不全,农民工在城市缴纳的养老保险往往没有地方接收。因此,农民工面临着缴纳养老保险后转移难的问题,而宁可直接选择不参保,从而导致参保率低的现象出现。
2.农民工自身参保意识不强
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社会保障意识普遍较低,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即使意识到未来养老的问题,也多寄希望于农村的“土地保障”以及传统的“养儿防老”等方式。对于朴实的农民工来说,他们不知道自己同城镇职工一样,也享有工伤、医疗、生育、乃至养老等社会保障的权利,在他们眼里,能够拿到工资,拿更多的工资,就是最大的保障。所以,即使有的地方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及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但如果企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或漏缴,农民工们也没有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维权意识。同时,当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由地方政府举办,而农民工的流动性又较大,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缴费标准使得保险关系的转移成为现实中的难题,导致了绝大多数农民工多制度缺乏信心,从而更加弱化了农民工参保的意识和积极性。
二、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体制方面。第一,户籍制度。按现行户籍制度的规定,人一出生就被划定社会角色和地位,而且终身难以改变。户籍性质事实上的血缘继承性,使市民的子子孙孙永远是市民,农民的后代只能是农民,而市民则可享受多种生活、工作待遇和各种保障,这无形中使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具有贵贱等级之分。由于户籍的限制使农民工无法得到与非农业人口同等的待遇。第二,就业制度。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障的关系毋庸置疑,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农民工的就业情况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经济收入,只有先就业才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长期以来,农民工在恐惧失业的心理压力下,根本无心考虑若干年后养老的问题。
2.政府方面。第一,监管不力。中央早在90年代就已出台了相关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养老保险政策,并且在2009年12月出台了最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其中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具体的办法描述得更详尽、更完善。但是至今为止对于如此多的政策的实施却缺乏监督与管理,目前存在着的参保率低的情况,大多数是由于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给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同时大部分农民工维权意识差。政府对于自身制定的政策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缺乏监管,使部分企业能够堂而皇之地逃避支出这笔费用,使大部分农民工被挡在了政策之外。第二,制度不健全。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养老方面的体现是:城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问题由国家和企业承担,而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依靠集体和家庭。除了少数农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养老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与此同时,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同时,也未指定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也未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使政策的实施存在漏洞,即使不按规定执行也无惩治标准,并且无人能承担惩治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企业的不当行为。第三,宣传不到位。目前政策的推广和宣传主要是依靠新闻媒体、报纸等媒介来进行,通过这些方式将新的政策法规传播到人群中去,但是这些常规方法的实施却未能使农民工详尽地了解到他们所关心的政策,因此无法得知相关政策或精神。
3.企业方面。第一,经济成本增加。企业运营的目的最终是为了盈利,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企业雇佣农民工是因为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供过于求,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虽然目前的政策规定,企业在雇佣农民工的同时必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但企业为保留更多的利润从而逃避应负担的责任,因此更加造成合同签订率低,也就造成参保率低的现象。第二,责任模糊。目前,在农民工数量庞大,供大于求的现实下,许多企业可以明目张胆的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肆无忌惮的逃避本应负担的保险费用,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现象呢?因为农民工对于自身的责任不了解,企业对于自己该负的义务不清楚,或者是不愿意去弄清楚,他们知道即使他们不按规定来做也不会得到过多的制裁。
4.农民工方面。第一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由于大多数农民工主要集中于建筑业、服务业、运输业等,以非正规就业为主,并且农民工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普遍认为社会养老保险离他们很遥远,可望而不可及。同时在农民工看来,养老远远没有目前的生活重要,因此才出现了不参保或退保的现象。第二农民工流动性大。农民工来到城市打工的目的很明确,主要是为了赚钱。因此哪里有钱赚就去哪里便成为了农民工流动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农民工来城里打工主要是因为地缘关系和亲缘关系,当所有的社会关系转移后,他们也会跟着转移。由于流动性很大的原因,这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阻碍,因此很多人宁可选择不参加。
三、改进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措施及策略
1.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种类繁多,统一的难度较大,之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目的在于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现已宣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使得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中存在的一大难题“转移难”有希望得到解决,但是除此以外,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还存在其他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才能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最终实现全国统筹。第一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法规法律法规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前提和依据,没有法律的准绳,社会保障在实施过程中不免会迷失方向,进而陷入混乱。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法规,是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的重要基础与前提,作为一个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在建立和实施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必须重视法律的规范及指导作用,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第二,构建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其基本框架是:国家级、省级、市级,国家级和省级管理中心参与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核算工作;在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最大限度的平衡地方利益。第三,建立以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全国统一的网络管理和信息服务体系,不仅能更好地完成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传下达,为制定养老保险政策的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且有利于实现全国统筹,方便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与接续。第四,建立以银行为依托的基金转移与支付平台。,由银行作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与支付的平台,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有利于基金的安全。这种做法也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常做法,便于和城镇养老保险系统和农村养老保险系统接轨,减小未来的转制成本。
2.建立多元化基金筹集机制
由于我国实施养老保险政策不久,各方面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资金筹集面临着很大的问题,因此基金的筹集更需要通过多渠道、多途径,来建立多元化的基金筹集机制。当前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企业与农民工共同出资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实施效果说明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追求高额的利润而不惜牺牲农民工的利益,农民工也由于自身的原因不愿意缴纳或者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力度筹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一方面,政府可以对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进行补贴。另一方面,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省财政应加大对省级调剂金的扶持力度,形成长效、可持续性的财政投入,保证省级统筹下的调剂金规模,真正发挥其调剂能力,确保农民工未来养老金的待遇水平。
3.建立多层次灵活的缴费基数与方式
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来源是企业和农民工个人,而农民工收入普遍低于城镇职工,这一特点也是造成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如果降低农民工的缴费基数,或者建立多层次的缴费基数,使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层次进行缴费,则可以更好的使农民工老有所养。同时,由于农民工经常变换工作地点,很难按月准时拿到工资。因此应该对农民工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比如可以分为按月缴纳、按季度缴纳、或者按年缴纳,对缴费金额和时间实行累积计算,真正地从农民工的立场出发,为农民工着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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