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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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论文

篇1

由于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终体现,这无疑对其自身变动的会计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造成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项,长期以来,人们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义。

一、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无偿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其砍认为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如何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会计界普遍持有的观点。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公司的会计处理,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我国为资本公积)。这样结转分录就可以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如果公司保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说资盈余(capital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issue)”,其实施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括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观点[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些观点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括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二、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标准作了界定和区分,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则简介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

losely-held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了解,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effectedintheformofa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有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尤其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制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订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认为不应将其确认为收益;而在制订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是何种比例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etal.1978)分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例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不过受市场非完善因素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而已。尽管如此,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制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订会计政策时将其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最初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制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乏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三、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是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andTitman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earnings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了解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et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

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et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曲晓辉,关于会计政策的几个问题(上、下),上海会计,1999;11:3—8,12:10—13。

2、黄菊波,杨小舟,试论会计政策,会计研究,1995;11:1—5。

3、EldonS.Hendricksen,MichaelF.Vanbreda.AccountingTheory.5thdeition.HomewoodIII:RichardD.Irwin,1992.

4、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OriginalPronouncements.AccountingStandards,asofJune1,1996.VolumeII.JohnWiley&Sons,Inc.199/1997:23—25.

5、Foster,T.W.andVickrey,D.Theinformationcontentofstockdividendannouncements.TheAccountingReview,1978:53(2):360—70.

6、Zeff,S.A.Theriseof

economicconsequences.StanfordLectureinAccounting.GraduateSchoolofBusiness,StanfordUniversity,1978.

7、May,G.O.1952.LetterstoJohnB.Inglis.DatedAugust5,1952.

篇2

2.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完成纳税筹划的有力手段

在企业面临的众多纳税筹划方案中,选择最适合企业的会计政策往往是达到纳税筹划目标最有效的途径。该渠道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小,所要求的技术条件、筹划成本都较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通常不会对企业日常的经营运作模式产生影响,因此,利用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标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重视。目前,我国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都处在不断完善、统一的过程中,国际化程度也逐步提高,客观上促进了会计政策选择空间的扩展。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国企业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空间也将不断加大。

3.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都要受到税法制约

虽然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制定颁布的,但是从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来看却又有很大不同。税法是为了保障国家能够无偿、强制、固定地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在公平税负、便利征管的基本原则下,对会计准则所涉及的规定进行约束。会计准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让企业更加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以便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不论企业是进行纳税筹划还是会计政策选择,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纳税筹划工作中不能违反税法规定,否则将违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甚至还会让企业遭受严厉处罚;同理,企业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中,也必须受到税法、会计准则的约束,如果出现同税法相违背的情况,则必须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中纳税筹划的运用分析

1.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目前,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是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采用的主要方法。虽然从总额上来看,企业不论采用哪种折旧方法最后的数额都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将会对各个会计期间内的折旧额度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应纳税额出现差异。通常来说,企业一般采用直线法来计提折旧,每一年所对应的折旧额度是一致的,因此企业各个期间的纳税所得额也相对固定。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即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等,则会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前期折旧数额大、后期折旧数额小的结果。此种状况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所面临的前期利润就会降低,实质上形成了递延所得税税款,推迟了缴纳期限,也使企业获得了延期纳税的种种优势。然而,如果企业预判未来年度内所得税税率呈现上升的趋势,那么企业的纳税筹划时必须对折现率加以考虑,通过评估计算出增加的税负同递延税款之间各自收益的大小,从而优选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是企业可供选择的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存货的发出和领用规定,自行进行选择,客观上为企业存货计价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选择空间和法律基础。企业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对期末存货机制、存货成本产生直接影响,继而体现在企业最终利润上。通常,企业应当将存货计价作为合理调节利润的工具,从这个角度选取对自身最有优势的方法。如果出现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企业应当尽可能考虑先进先出法。此法下,企业期末存货成本跟市场价格最为接近,价值比销售成本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实际税负下降。如果物价处在上下波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有意识地保持各期利润和税负的平稳性,那么更倾向于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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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其前提就是以会计法规作为依据,重视会计政策的选择,势必会要求会计政策选择应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并在其范围内合理确定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会计政策,因而可以确保企业会计工作的合法合规。

(二)会计政策选择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主要是企业在经济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数据,就企业而言,在会计核算中做出不同的会计政策二是新会计准则推动会计科目的规范化。会计科目是根据经济内容而设置的,要求呈现出客观存在着的会计要素。对比新旧会计准则,你会发现新会计准则中增添了许多内容。例如,金融工具的使用和投资性地产的新业务。为了推动会计事业的发展,就必须要在原有的会计科目上增添一些新的内容,来适应会计行业和时代的发展,使会计科目更加地全面和具体。与此同时,这样的做法也避免了一些单位、公司、企业因为特殊因素而不顾忌财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胡乱记账的行为。第三是新会计准则推动记账结账的规范化。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单位、公司、企业记账不规范,结账不及时的情况。有些单位、公司、企业为了提高利润,或者为了应付某些考核指标,记账不按时进行来更换一些会计凭证,这样的行为严重与会计基础工作制度相违背,还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例如会计信息不真实。新会计准则推动了会计报告的规范化发展,因为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新会计准则不仅与国际财务报告制度相趋同,而且它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更加全面、可观、科学。

二、新会计准则推动会计规范的完善

会计规范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根据自身特色,为满足会计目标外部和内部要求所建立、形成的,对会计工作具有深刻而又意义的影响。任何一种结果的产生都有它存在的缘由。各单位、公司、企业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素质、水平高低不平,这是会计制度没有对会计人员素质做出明确的规定的结果。新出台的会计准则中根据从事会计行业不同的职位,具体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思想道德修养、综合素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有利于推动会计规范的完善与发展,为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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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会计政策选择的根本原因。

为什么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呢?笔者认为,究其根本原因有两点。一: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当其中因素需要在未来才可证实时,就需要对其做出必需的判断。比如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合并会计报表问题等。二:会计理论的不同步性和不确定性。当今经济发展速度异常之快,产生了大量新的和复杂的经济业务和事项。由于理论来源于实践,是在实践基础上对经济业务的总结,这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故而使会计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不同步性。比如,对金融洐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研究;同时又由于的复杂性和人们对其的不同认识,这会造成会计理论的不确定性。比如,对研究和开发费用应当计入成本还是费用,各国的会计准则就有不同的规定。当然,会计政策选择还有其他的形式的产生原因,但究其根本,都可归结于上述两种。

二、会计政策选择的公允性及其影响因素。

根据上述,对同一类(项)经济业务可能会有几种不同的会计政策,那么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究竟选择哪种会计政策是合理的呢?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对会计目标的分析中得出。会计目标就是要向企业的外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有用的会计信息从其质量上说,至少应当是公允的。而会计信息作为会计信息系统的最终产品,其特征受到这一系统处理信息方法的影响,所以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就应公允地选择会计政策。只有这样,选择出来的会计政策才是合理。在这一过程,会计政策选择体现出公允性,即指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能够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既不存在主观偏向任何一方利益相关者,也不应存在严重的经济后果。

在实际会计工作中,由于各种内在和外在的影响因素,使得会计政策选择不能保持其公允性,会有一定的偏差,可称之为会计政策选择公允性偏差。影响因素归纳起来,笔者认为主要分成两类。第一类可以称之为“不可控因素”。即一些经济业务比较复杂,对其经济实质不好把握,加之理论的落后,使得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依靠大量主观判断和实践经验。由于这样的客观原因,就会让会计政策选择偏离公允性标准。第二类可以称之为“可控制因素”。主要包括:1、企业管理当局操纵“会计系统”。企业的管理者往往出于自身的利益和获取短期利益,而利用自己对会计人员的管辖权,操纵“会计系统”,使其为自己服务。这种情况使得会计政策选择的公允性基本上得不到保证。2、会计规范的不完善和不协调。我国对会计法规和相关准则起步比较晚,时间较短。一些会计规范和其他相关法规还存在相抵触的地方;相关的会计规范(主要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有不少漏洞和不严密的地方。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这些都会使得会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将会带来选择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进而损害公允性。3、会计人员的自身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操行。目前,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的人数是很多的,但是其中有很多人的技术水平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其工作要求;还有一些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做假账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扭曲了会计信息的公充性,会给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甚至很大的经济损失。三、如何尽可能地更好地保持公允性。

通过上述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公允性影响因素的分析,我们知道由于“不可控因素”的存在,使得会计政策选择很难保持其公允性。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对“可控制因素”的干预,尽可能使会计政策选择公允性偏差减少。对症下药,可从以下几种具体措施入手。

1、加强和完善企业管理当局监管制度。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管理者的责任心增强,减少其道德风险,使其从企业目标出发,根据会计理论指导会计实务的基本原理,寻找或者创立合理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并对可供选择的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形成最优化的会计政策组合。

2、加紧对会计理论和规范的研究和制定。现阶段我们既要对会计理论进行研究,因为理论可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同时又要尽快制定相应的会计规范,而且这一点可以说更加重要,这是由于会计规范是在实践中直接指导会计人员工作的;它对会计政策选择的作用更大,也更有效。

3、提高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目前,在会计理论不完善和会计规范不建全的情况下,提高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是必需和现实的。会计人员素质越高,对经济业务的判断就越准确,其处理业务的能力越强,其处理加工而得到的会计信息[2]就越能满足使用者的需要;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信息质量的直接保障,能够规范、指导会计人员的行为。在外部约束机制不建全和其他不利因素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会计人员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就能坚持会计立场,公正公充地处理业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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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是指将债券的溢价按债券年限平均分摊到各年冲减利息费用的方法。

[例]大盛公司1994年1月1日发行债券100000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10%,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公司按溢价108030元发行,市场利率为8%。

2.2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法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法是以应付债券的现值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与名义利息比较,将其差额作为溢价摊销额[15]。其特点是使负债递减,利息也随之递减,溢价摊销额则相应逐年递增。仍以上例为例,该公司债券溢价发行

债券摊销方法不同,不会影响利息费用综合,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如果采用直线摊销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都为1606元,而实际利率法的摊销额为1357.6元、1466.2元、1583.5元、1710.2元、1912.5元,前少后多。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则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如93年多出248元,94年多出139.8元。公司前期缴纳税收较多。因此,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大多数企业愿意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的溢价进行摊销。

3结论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节约纳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很多,会计政策选择是其中之一。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企业内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最小,筹划成本最低,因而,最具有可操作性。那么,税收筹划是否会成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在此动机下进行的会计政策选择将产生什么样的经济后果?基于对资产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纳税筹划产生的影响进行的研究,就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地合理避税的方案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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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3~24.

篇6

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机构或个人)筹集创业资本,然后将创业资本投向创业企业,主动地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做大做强创业企业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资本,取得投资回报,并将收回的投资投入到下一个创业企业的商业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据清科公司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已有本土风险投资机构达498家,管理着约80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资本。

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推进器。从这个角度讲,创业风险投资也是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在税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优惠,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一种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在国内“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下,我国曾掀起过一次短暂的创业投资热潮。从1985年重新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当时成立的中创公司是我们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风险企业。这么多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有了一些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的步伐还是比较慢的。

2000年,受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很快进入寒冬。从2001年到2004年,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创业投资资本数量几乎是持续性地负增长。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不仅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而且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最关键、最核心的因素,应该是它有比较好的退出机制,现在,我们资本市场中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是比较单一,所以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不光是涉及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还有国家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支撑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关照,主要表现为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能降低风险投资的成本,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高新企业投资者采用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能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意图,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国创业投资中的税收政策

对于创业投资,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指出,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国务院于1996年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国家经贸委2002年《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办法》为创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终于在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先进而完备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漏洞,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外有益做法借鉴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规模经济日益让位于系统经济,创业型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现,以至于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在1984年就指出: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

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国在1969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迅速起步,还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州,合格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对基金投资额的20%到30%申请所得税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合格创业投资公司的保险公司,可按投资额的100%~120%提供公司税抵免。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类似税收政策。

(二)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国,其创业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居遥遥领先地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1年英国针对处于起步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虽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层并购在内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却名列前茅,远远超过美国。其重要经验是先后出台了三项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计划。例如,为鼓励个人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199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信托计划”,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1)创业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2)个人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3)对于持有创业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投资,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

该计划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1)如果投资于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税抵免;(2)如果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3)如果在处理创业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激励下,其创业投资业才快速发展起来。据统计,到2001年,加拿大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为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鼓励雇员依托工会组织,投资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于投资额15%的税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还另外对“劳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实行地方税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还对投资者按相当于投资额的15%提供省政府税收抵免。为改善区域内起步期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少省份对其他类型创业投资公司也制订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对持有注册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当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0%的个人或公司税抵免。

(四)韩国

韩国的创业投资业在1990年代早期几乎为空白。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到2001年,韩国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

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

从在现行税制及相关环境框架内的政策选择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即使国家工商总局能够顺利推出《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企业实质上也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单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复课税。因此,在此情况下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应顺应税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一是按税制改革方向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无论创业投资机构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复课税。但如果税制改革方向是朝着以法人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确定纳税主体的方向发展,则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复课税问题,因为在这种税收体制的框架下,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都归入公司所得税课税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归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在以上原则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重复课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对最终投资者的税收政策:(1)当最终投资者是企业的情况下,应采取投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2)当最终投资者是个人的情况下,应免除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分红和退出时的资本增值,比照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处理,鼓励出资人进入创业投资。

(二)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的扣除办法

研发费用是指用作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验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就是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创的风险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亏损的风险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该项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将研发费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采取向投资者退税的办法,即允许创业企业以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投资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资者的其他收益,特别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允许他们用分摊到的研发费用去抵扣他们的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该项目是由投资基金所组建,那么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扣除他们投资其他风险企业得到的收益。

(三)创新观念,改进相关税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鉴经济学分析和国际创业投资的实践经验,在现有观念上进行突破,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而不是按照现行的做法当作一个普通的企业来看待,在解决困扰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环节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如果我们可以把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与“投资管道”相类似的“融资中介”,那么创投企业本身就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创投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又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吸纳投资,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的资金。

二是利用税收抵免引导出资人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为了鼓励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创业投资行业之中,应采取大力度的倾斜性政策。从境外的做法看,英国和台湾所采取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鉴。在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下,创业投资行业的最终投资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抵免其从其他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应税所得。

另外,无论是在创新型税收政策建议下还是在改进型税收政策建议下,都可以考虑取消对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咨询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对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来讲,凡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对于其“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因为从提高创业投资行业的运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资质量的角度出发,应鼓励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但按照现行税制,这会造成营业税负担的增加。一些创业投资机构为了规避对管理费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采取将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并的方法。但这对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其结果是,国家的税收被规避,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了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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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1.1.1有利于优化财务指标,便于融资。如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增加,这样可以从报表层面优化财务指标,例如:降低资产负债率,可以使企业呈现出较低的财务风险。企业容易以较低的资本成本进行融资,有利于企业扩张和发展壮大。国际上普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我们采用此种模式,可以更好的接轨国际准则,帮助投资者进行更好的决策,更好的对比国内外企业的价值,以便吸引更多的投资。

1.1.2盈余管理的驱使2009年仇慎谦担任董事长,石正林担任总经理,有可能是因为报酬契约等原因导致当期调整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占非经常损益比重分别为-907.39%(2008年)、55.37%(2009年),同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5%(2008年)、21.30%(2009年),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来提高经营业绩指标,从而可以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状况。

1.2制约因素分析

1.2.1利润变化程度加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利润会随着公允价值的波动而相应的变动。盈余大幅度波动绝对不是管理层所愿意看到的,管理层更愿意看到有一个持续平滑且可预期的盈余走势(王小力,2012)。我国房地产市场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影响很大,公允价值很容易受到影响。此外房地产市场变化、投资者心理也会影响公允价值波动。随着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计利润跟着发生变化,容易给投资者、债权人造成困扰,加大企业的风险。

1.2.2净利润与现金流的背离程度加剧权责发生制模式下,净利润背后有可能就缺乏足够的现金流支撑,二者经常出现背离。而公允价值的引入,更加加剧了背离的程度,弱化了净利润和现金流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利润,如果没有对房地产进行处置,则没有相应的现金流入。没有足够的现金作支撑,就会加大利润分配的难度。

篇8

近几年来,我国财政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方向,使财政工作进一步规范,进一步公开和透明,也有利于财政、财务信息的正确反映,更有利于政府对经济的决策。如推行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这次改革就要求预算会计不仅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而且也要反映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和持续运行能力,为适应新的改革需要,完善和改进预算会计制度中不适应的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当前我国政府预算会计存在的问题

1.政府会计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中,除事业单位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外,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都实行收付实现制。财政支出只包括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不反映哪些当期虽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部分,最典型的是拖欠征地补偿款和农民工工资。此外,会计报告内容不完整,反映信息过于简单。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没有汇总反映成为总预算会计报表信息,因而为将资产处置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的财务处理创造机会。

2.政府财力有限。这几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连续高速增长,但从目前我国财政资金供求状况看,各部门、单位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与财政资金相对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这是部门上报建议数与财政最终批复数悬殊过大的重要原因,也是不严格执行预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问题的重要原因。

3.部门利益驱动。部门预算是零基预算,预算单位往往过多考虑自身利益,不考虑国家财力负担情况,编制过于理想化的部门预算,将预测到的各项支出全部列足,甚至编制尚未立项、无依据、不必要的项目预算,加大了预算资金总量,使预算建议数大大超过控制限额。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又想方设法隐瞒自行组织的财力,最大限度地争取财政拨款。

4.财政拨款时间的限制。预算外资金的申请、拨付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会影响部门、单位的用款计划。财政追加预算拨款多集中在年底,由于拨款较晚,当年根本无法开展或实施项目,造成单位虚列支出挂账,或者以拨列支,结转隐瞒。财政追加的预算,除政策性、突发性因素外,许多追加专项经费带有明显经费补质,资金使用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客观上使一些单位挤占挪用财政资金。

5.会计报表信息的不真实,易造成政府经济决策的失误。收付实现制以收到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时间作为记账凭据。这样容易造成权利与义务不相配套,往往当年要承担的支出,没有体现在当年的支出中,如政府支付的利息、政府支付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方面政府反映可支配的财力数额较大,另一方面政府要支付或者要承担的费用没有反映在账面上待下年支出,往往为决策者提供了虚假会计信息,易造成政府决策的失误,如重复建设,一味追求规模效应造成资源浪费。

二、我国政府预算会计未来改革建议

1.加强预算会计核算,改进预算控制,强化预算的法制性。预算在政府的计划、控制及业绩评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预算是政府取得和使用财务资源的主要依据,也是广泛使用的控制工具。预算对特定用途的资金既有授权也有限制,政府单位必须从预算授权和预算限制两个方面证明其受托责任。预算会计是帮助控制收支的管理控制工具。预算会计通常需设置估计收入、拨款、保留支出等预算账户来概括和详细记录计划收入数、支出数和转账数。与此同时,政府会计还需设立与预算账户相匹配的会计账户来详细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数。在政府的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中,需要同时记录和反映来源于预算账户的预算数额以及来源于会计账户的实际发生数额。通过计算账户余额,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可以随时反映出预算的待执行数额,包括收入的待收取数额和支出的待支付数额或剩余开支授权数额。政府会计通过设立预算账户和编制预算报告,跟踪并记录预算执行全过程,以确保预算约束的实现。

2.财政收入方面不宜采用权责发生制。我们认为财政收入上还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宜。财政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处理可以与有关统计数据相统一,但在实际核算中有一定难度。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若实现权责发生制,财政收入是按所属年度来确定,而不是按入库时间来确认,与目前国库入库方法存在较大差距,必然要求国库会计处理实行相应调整。二是目前财政管理体制的限制。由于财政收入与中央、地方利益密切相关,财政体制的改革往往在财政收入中做文章,从目前体制上看,在财政收入运用权责发生制涉及中央、地方财政利益,涉及面太广。正如某些文章,提出对政策性退税应退未退和国有企业应补未补方面,采用权责发生制。从理论上讲,可行,但实际上难以操作。

篇9

但也不尽然。一方面,在资本市场有效的情形下,外部股东通过预期经理人员会计政策选择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了他们因购买经理管理才能而愿意支付给经理的报酬。因而经理的这种机会主义或会计政策选择所导致剩余损失依然由经理承担。另一方面,假定经理因报酬契约的存在而成为企业的剩余索取者,经理有动机采取那些增加企业总价值的会计政策。由于企业的总价值因这些会计政策的采用而得以增加,因而经理可以在不减少企业其他参与者财富的基础上实现自身财富的增加。因此这类会计政策的选择是有效率的。

这一效率性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尽管在理论上,内部管理所用的会计信息与对外报告的会计信息不必强求一致,但由于信息系统的成本问题,实际上在更多的场合,二者往往是相同的。因而恰当的会计政策可以通过管理的改善来提高企业的价值。如和固定资产经济寿命与使用方式更相关的折旧方法,可以帮助管理人员作出较优的决策,也可有效地考核相关人员的绩效并起到激励作用。

2.会计政策选择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许多减少收益数的会计方法,如存货流动的后进先出法,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即可实现这一效果。

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重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契约无法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的出现,使得契约双方很难就新情况重新修订契约。赋予企业经理人员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具有某些灵活性,能够使企业对其环境和不可预见的契约后果做出灵活的反应。

4.会计政策选择具有信号的性质。会计政策选择可以起到传递有关企业质量信息的作用,高质量的企业可在采用较为稳健的会计政策的情况下,依然报告出较高的收益,而低质量的企业若采用类似的会计政策将出现亏损,因而稳健的会计政策向市场传递了经理人员对企业的前景充满信心的信号,而且通过信号机制传递的信息可靠性较强。一个理性的经理究竟采用机会主义式的还是有效率的会计政策选择,将会在会计政策选择对企业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及因管理报酬的存在对经理个人财富的影响之间权衡。具体到某一企业则纯粹是一个经验研究的问题。根据克理斯蒂和齐莫尔曼(1994)的研究成果,即使在接管目标企业之中,尽管存在着一定的机会主义式的会计政策选择,但效率性对这些会计政策选择却有着更强的解释力,从而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会计政策选择的效率性应该是起主导作用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激励约束机制作为会计政策选择主体—经理人员,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会计政策选择必然为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可能。要促使经理人员从股东价值最大化出发作出效率型的会计政策选择,就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包括:

1.经理人员激励兼容的报酬方案。经理人员的报酬方案是关于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如何分配经营成果的一种契约,其构成直接影响着会计政策选择的类型。若在报酬方案中引人会计收益以外的其他变量,如与企业股票价格相挂钩的红利,允许经理于未来若干年内行使的认股权计划,视企业未来经营情况而定的退休后福利等,则经理人员的报酬不仅取决于企业当年的会计收益,更取决于企业目前和未来的股票价格。经理人员为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必然会选择有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会计政策。

2.公司的治理结构。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能给经理人员以适当的约束,使行为符合股东的利益,并且股东对其经营行为不满时有能力解除不称职的经理人员,大股东和董事会的监督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经理人员会计政策选择的机会主义行为。

3.市场机制。来自市场的压力是对经理人员会计政策选择最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他们通常受到来自证券市场、经理市场、接管市场的压力。一方面,竞争的经理市场和有效运行的接管市场促使经理人员为追求自身效应最大化而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这是因为理性的经理人员都希望在经理市场上有一个较高的人力资本价值,而其又取决于所经营公司的市场价值;同时如果经理人员未能使公司价值达到最大化,该公司将成为被接管的目标公司,一旦接管成功,经理人员往往被撤换。另一方面,有效证券市场并不受经理人员会计政策选择的“欺骗”,它会根据其他竞争性的信息来源(包括计算会计数字的方法)对企业已公布的会计数字作出调整。在证券市场、经理市场和接管市场的压力下,经理人员为了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需从股东的利益出发,选择能降低契约成本的会计政策。

三、建立我国上市公司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进一步深人,同时伴随会计准则国际化步伐的加速,我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会计准则这一“通用契约”愈来愈多地体现出“灵活性”多于“统一性”的特色,这便为企业管理当局提供了广阔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效用函数与会计数字的关系极为密切,证券市场尚不发达,经理市场远未形成,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因而企业缺乏一系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会计政策选择的机会主义行为必然严重。因而,我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将会呈现出比以往更为复杂的情形。研究表明,在一系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作用下,会计政策选择成为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范式。因此,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管理当局更多地采用有效率的会计政策,而不是驱动其一味地选择机会主义政策,成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

1.改变管理报酬计划的报酬结构,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短期激励与以市场价值信息为基础的长期激励相结合。实证研究表明,单纯以会计信息作为管理报酬计划依据的情况下,经理有着重大的动机采用机会主义的会计政策,如果在管理报酬中恰当地引用股票价格信息,这可驱动经理人员偏好于以提高企业总价值为目的来采取有效率的会计政策。

2.改革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持股制度,逐步推广股票期权计划。在管理报酬计划中引人股票价格这一信息变量,旨在使经理人员因管理报酬计划而成为企业的剩余索取者。将经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我国上市公司现存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制度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其缺陷主要表现在:(l)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偏低,不能产生应有的激励作用;(2)持股制度定位不明确,作为一种福利制度安排,剩余索取权产生的激励效应荡然无存。另外,持股制度僵硬,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改革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制度,使其发挥出应有的激励效果已势在必行。超级秘书网

3.完善与股票期权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股票期权制的主要障碍是股票来源和经营者参与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程序及特定的税收优惠。从国际惯例来看,企业股票期权计划中的股票,主要是通过增发新股和回购本公司股票来实现,但在我国这两个渠道都受到相应限制。同时,现行公司法虽然规定了所有者从公司取得投资收益的程序,但没有规定经营者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程序,公司章程的内容也不包括经营者的分配方式,从而使经营者参与收益分配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在税收政策方面,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和个人也没有得到任何的税收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减少了经营者的实际收益。因此,为顺利实施计划,必须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和《税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以后修订或完善时,注意考虑股票期权问题。

4.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给管理人员以适当的约束,使其行为符合股东的利益,并且股东对其经营行为不满时有能力解除不称职的管理人员。股东和监事会的监督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管理人员会计政策选择的机会主义行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如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现状巫待改变。进行规范的公司管理,就是要在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通过正确处理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以及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

5.培育有效且稳定的外部治理机制。通过激励竞争的外部市场所实施的间接控制,是对管理人员会计政策选择最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包括证券市场、经理市场和接管市场等。如若经理人员经营不善,在证券市场上公司股价会下跌,在接管市场上公司将成为被其他公司接管兼并的目标,而经理市场(主要指利用市场供求价格机制的作用对经理阶层进行有效激励和监督的一种市场机制)则提供了一个成本较为低廉的对经理阶层的惩罚机制。这些外部市场压力都可能驱使理性的经理人员为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而追求企业价值或股东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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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终体现,这无疑对其自身变动的会计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造成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项,长期以来,人们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义。

一、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无偿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其砍认为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如何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会计界普遍持有的观点。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公司的会计处理,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我国为资本公积)。这样结转分录就可以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如果公司保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说资盈余(capital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issue)”,其实施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括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观点[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些观点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括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二、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标准作了界定和区分,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则简介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

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了解,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effectedintheformofa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有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尤其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制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订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认为不应将其确认为收益;而在制订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是何种比例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etal.1978)分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例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不过受市场非完善因素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而已。尽管如此,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制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订会计政策时将其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最初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制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乏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三、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是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andTitman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earnings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了解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et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

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et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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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菊波,杨小舟,试论会计政策,会计研究,199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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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May,G.O.1952.LetterstoJohnB.Inglis.DatedAugust5,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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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分析

就目前而言,新会计准则不管在编制过程中考虑的如何周密,在实际执行中均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问题,下面对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做一番深入探究:

(一)事业单位的关注度不高

行政事业单位对会计准则的关注度不足,直接来源于法律规范的惩处力度不够,这也同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性质密切关联。众所周知,行政事业单位的现实性存在是不以获得利润为基本目的的,而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所设置的。尽管经过数年的不断改革,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已不仅依靠相关财政的扶持,但财政款额的划拨依然是事业单位经费的重要来源渠道,这就导致一个局面的出现: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员薪酬或职位变动同该单位的绩效所形成的正相关关系不够明显。换言之,绩效的高低并非判断事业单位工作得知的主要指标,那么,财务会计处理的关键水平就会相应的下降,事业单位在实施新会计准则时也以规范性作为首要准绳,当新规则遇到新问题时,这样一类固定方式便难以察觉缺陷,当事业单位落实其余规定时,会计准则的实施就无法取得优先权。

(二)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

行政事业单位在长时间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了分行业、分系统的会计处置形式,会计处理的系统存在显著的差异,例如,铁道部门在推行会计准则后仍仅认可系统颁发的会计从业证书,这明显是不合乎规范的。会计准则的实施更偏重于大规模上的指引,针对若干微妙问题缺乏参考依据。

技术支撑的另外表吸纳形式则是会计软件,会计已大步迈进信息化发展的新时期,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已成为现今会计工作的有机构成部分。针对会计软件的合理设计已相对成熟,但新会计准则在维持同企业会计准则大致相同的过程中,依然具备相应的特殊性,会计软件的开发及大力运用直接关乎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时长及实际水平。

(三)对应法律规范保障不到位

会计准则从明确实施步骤到执行到位,给企业腾出了相对充裕的时间。但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组织框架较繁琐的个体,同时拥有数量可观的职员。作为企业各项活动的中心环节,财务管理工作方方面面的调整势必引起事业单位领导层的关注,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尽管在积极安排各部门职员学习新会计准则,但在求稳心态的影响下,执行会计准则时,相当数量的单位管理人员依然保持观望的态度。对于普通事业单位来讲,在约束及惩处机制缺失的情形之下,大约要在新准则颁布后三个月内才开始对广大职员开展专门培训,显然不合乎规定。

2013年1月1日,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正式生效,然而,推迟实施的后果如何、推行后会取得什么样的效果等问题均未得到系统的评估。为此,全方位推行极有可能会出现形式主义的不良倾向,长此以往,使新准则丧失了实施的意义。

二、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准则的有效对策探讨

尽管新会计准则在行政事业单位推行中依然暴露明显的问题,但毋庸置疑,会计准则的颁布推行是一种进步,预示着未来一个时期,会计处理的一体化和指标化的大趋势。下面就来论述实施会计准则的方法及措施:

(一)合理选择会计核算基础

就当前来讲,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通常运用收付实现制,在运营过程中采用权责出现制,这样一方面可分析预算实际落实的进度,及时查看预算定额;另一方面,有助于监督和反映国家预算的落实状况。然而,伴随我国预算控制的范围、会计环境以及控制目标的剧烈改变,收入实现制会计基础的缺陷及漏洞日益凸显,集中反映在:无法客观地考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责任;另外,未能有效地提供未来资金流向的动态信息。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在迈向21世纪后,在国际范围内均普遍运用权责出现制的会计基础,其根源在于该制度有助于深化会计责任,增强财政政策的透明度,增强政府管理效率,削减财政支出成本,为单位提供受托责任精确的会计动态信息。

对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而言,通过汲取和借鉴别国经验,运用修正式权责出现制的会计基础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现有收付实现制的前提下,依据制度原理,对预算会计项目进行有步骤、有侧重性地明确和计量,进而形成相对健全、科学的会计核算基础。

(二)改进会计报表

作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运行动态及相关业绩的综合性报表,财务报表是供应财务管理信息的有效平台。完备的财务会计报表有助于会计目标的顺利完成,也利于监管部门对政府会计工作进行细致监管。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运行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可从下两方面入手解决:

首先要增设现金流量表,目前,完善的公共部门财务报表通常包含:财务业绩表、财务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净资产管理表等。其中,现金流量表可反映报告阶段内事业单位资金流入的来源、资金开支服务的项目以及资金余额。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所制定的会计报表中,尚未有现今流量表,无助于单位管理阶层制定出台决策,为此,事业单位要增加现金流量表,使之充分地反映货币资金的运转情形,并揭示投融资所出现的货币资金波动。

其次要合理布局资产负债表结构,行政事业单位可积极学习和借鉴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所有方权益”的框架结构,依据“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平衡机理,把资产负债表中的收支项目分别删除。

(三)财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会计准则的落实

财政部门不但是会计准则的编制方,更是对事业单位落实新会计准则的监管方,为此,首要的任务便是加大对会计准则的教育培训力度,强化会计准则的宣传,尤其要使广大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员熟知会计准则推行的重要意义,及时有效地改变工作方法,在新会计准则推行后,财务部门更是要借助于网络、报纸等媒介资源,使全体利益相关方熟悉会计准则的具体运用,减少实施中所遇到的阻力,开展有效的技能培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及时作出科学评估,积极引导和安排不同机构、部门之间开展必要的互动沟通,加深对会计准则的掌握和理解。

其次,财政部门应尽快编制行之有效的会计准则落实方案,把具体的实施时间细化、具体化,使执行的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单位内部,把最终的评估效果及时告知相应单位,处理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任务,避免交接盲点。

三、结束语

本文首先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实施中的各类问题,接着就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新会计准则给出了若干可行性建议,以便于增强会计准则推行后的工作效率,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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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扣琴.会计核算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研究――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例[J].当代经济,2010

[3]赵晓梅.浅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N].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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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设置不合理。有的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会计岗位,随意安排没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财务工作,还有的单位岗位设置没有考虑独立性要求,缺乏制约机制,如安排出纳人员管理印鉴、制单与审核不分设等。(2)凭证管理不严格。对外来原始单据没有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核,存在白条抵库和假发票入账等违规现象。(3)报表数据不真实。有的单位为了达到一定目的,通过虚列支出、往来款项挂账和少计收入等方式随意调整财务报告数据,甚至有些单位伪造、编造虚假的会计报表,使其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实际情况。(4)档案管理不到位。会计档案不按照规定时间立卷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全,有些业务合同既不附在原始凭证后也不单独归档,使一些会计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在会计档案管理中也没有保密意识,随用随拿没有借阅手续。(5)会计核算不规范。有的单位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填列不全,承前页和过次页不填写,结账不及时,总账与明细账数字不符,还有的单位科目使用不规范,账套设置不合理,一些单位甚至违反财经管理制度记假账。(6)票据使用不合规。有的单位没有按照票据管理规定严格票据管理,一些票据长期存放在经办人手中,没有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缴销登记手续,一些行政收费项目没有使用规定票据,收据存根没有妥善保管,存在遗失、不连号等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有效性较差。有的单位缺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还有的单位虽然制定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但这些制度与单位发展变化和制度实际执行情况不适应,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制度化管理监督机制弱化,直接损害了会计工作的权威性。(2)会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达不到岗位的要求。有的会计人员文化水平、学历层次较低,甚至半路出家从事财务工作,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会计理论学习,理不清科目、账薄、报表之间的对应关系,也有一些会计人员虽然有一定的业务知识,但长期忽视后续教育,总按自己的习惯进行账务处理,对新的会计制度和核算要求不了解。(3)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乏力,督促检查不到位。有的单位没有对所属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开展全面检查、监督和指导,上级主管部门不必过多干预,对基层单位的管理主要限于会计报表的管理。还有的单位领导对会计工作不了解,财务工作长期处于无人管理和监督的状态,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会计核算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无人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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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受重视,然而,受我国社会因素、政策因素以及自身运行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还存在非常多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工作效率,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21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

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普遍都不高,这是影响我们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的直接因素。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提供者,如果他们的专业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的水平非常低的话,那么将直接影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量。目前,我国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都不强,实际的业务操作能力也不高,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会计工作人员经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疏忽与错误,这就导致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出现失真的现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会计工作人员迫于单位领导者的管理压力,或者说在利益的诱惑面前,他们很难自我控制,很容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财务造假或者伪造信息等会计活动,这就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2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制不是非常的健全

我国很多的行政事业单位都缺乏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这就很容易造成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失真。首先,我们国家很多事业单位缺少统一的内部监督标准,国家的各种经济监督行为很难从整体上发挥其综合作用,这就导致了很多单位的监督机制都存在很多的漏洞,经济监督职能不能有效地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其次,我国的很多行政事业单位都缺乏对内部的审计监督,即使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这个部门在单位也缺乏独立性,在执行审计职能的过程中受到单位各个方面的制约,没有办法充分地发挥其独立监督的作用。

23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相对薄弱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就是收支两条线,这也是我们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大部分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和管理收支两条线制度方面依然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首先,行政事业单位没有严格地按照收缴分离制度来执行会计工作。其次,单位在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时也不是非常的严格。这就导致了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的会计核算并不是非常的规范,财务会计的管理工作比较的薄弱,这也成为了影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

24行政事业单位缺乏对会计信息的预算

最近几年,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非税收入管理措施,尤其是现阶段我国对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都统一纳入到了预算管理的范围内,这就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的正规化进程。但是,过去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非税收入的管理非常的混乱,单位为了更好地保存自身的财力、物力,有非常多的非税收入没有纳入到单位的部门预算中去,与此同时,政府的财政保障供给水平没有办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转需求,企业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没有标准的预算标准,这让单位的预算部门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都只是为了完成任务,有时甚至是明知不能执行故意做样子来编制与执行单位预算。

25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组织结构不科学

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不是非常的合理,一般情况下都是单位的管理层说了算。作为单位的财务部门也只是奉命行事,严格地按照管理者的指示做相关的会计工作。单位财务部分的辅助决策与监督控制职能都形同虚设,在如此环境下形成了会计信息其质量自然也很难符合规定。与此同时,我国的行政机构非常的臃肿,权责在分配上也不够明确,员工分工也不是非常的具体,因此,单位在组织内部信息的流通上不是非常的畅通,这就使得很多的会计信息不能得到准确、有效的使用,让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受到巨大的影响。

3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具体策略

31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与职业道德是有效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直接因素。首先,行政事业单位要不断地强化对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的培养,作为一个合格的会计工作人员必须要掌握好国家的会计准则与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有这样,在工作时,工作人员才能够严格地按照国家的规定来完成单位的会计工作。另外,会计工作人员还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会计业务熟练地掌握与应用,对单位的各项工作要能够很好地处理。其次,行政事业单位还必须要不断地加强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让会计工作人员都能够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规范,杜绝一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出现。

3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要不断地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对内控执行情况的监督。会计准则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根本依据,内部监督机制是执行会计准则的有力保障。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虽然都有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很多的制度都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地落实到个人行为上,基于此,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不断地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建立健全的会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制,同时做到责任到人、岗位互不相容,明确每个会计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具体工作权限、工作流程与纪律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保证其制度的有效实施,这是行政事业单位面临的最大挑战。因此,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层必须要发挥其领导职能,保证内部监督机制行之有效的被执行。

33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

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严格地执行集中支付制度,不断地加强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为会计信息质量提供有效保障。作为财政部门必须要充分地发挥其监督的职能,不断地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按制度管理,首先,财政部门要对单位的资金使用审批进行严格把关,严格控制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范围,不断提高财政直接支付的比例,使财政资金的拨付与使用能够得到充分的监管,提高财政资金的透明度。其次,财政部门还必须主动强化与银行的合作,促使银行按照相关的资金支付程序来办事,从而避免行政事业单位违规提取或者使用现金。

34不断地加强会计信息的预算管理

想要很好地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行政事业单位就必须在单位内部树立起良好的预算意识,让单位的每个员工都充分地认识到预算的重要作用,每个工作人员都积极地配合预算部门的工作安排,让每个员工都参与到单位的预算工作中去,为单位进行全面的预算管理工作营造出良好的内部环境。

35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想要提高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就必须不断地加强对单位内部组织结构的建设。首先,单位要制定与完善内部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的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与准则来对单位的财务与会计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及时发现财务工作中的问题与漏洞,逐步提高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外部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这能够有效地避免下级对上级实施监督审查压力,从而增强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