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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运作对于社会利益和资源调节的再分配,以及社会和谐发展,利益公平、有序都有着直接的作用。健康自由的社会主义现代人力资源市场体现出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这在一定程度上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无论是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公平与个人公平的关系,社会经济效率和个人经济效率的平衡问题,都需要有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管理,加大这种调节关系的作用,对于社会的权力和利益分配都有一种积极的调节的作用。不仅是健全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体现。同时,对于稳定人力资源市场的秩序,调节社会宏观制度,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加强和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价值核心的意义所在。
三、关注特殊社会群体生活,促进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
和谐社会需要利益的均衡,需要社会的公平化,但是因为国家的社会组成成员复杂,有很多弱势群体,因为个人身体的原因,个人能力的不同,他们在人力资源市场竞争中会处于弱势的地位,这样就更加体现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样的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影响经济的发展,这也妨碍了社会的公平。如果国家放置不管,那么就很难实现我们所要的和谐社会。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平等竞争环境为基础,通过建立一个社会保障的体系来对弱势群体来保护,这个社会保障体系就是和谐发展的人力资源市场。和谐发展的人力资源市场的构建,需要多方的政策的支持,需要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各级政府的支持与协调。所有这些协调好,沟通好就会大大缩小社会的不满,排除不和谐的因素,增强社会的稳定性,能够很好地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为社会主义和谐与安定的发展带来极佳的影响作用。
四、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秩序的和谐
搞好就业环境的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和谐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和谐稳定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正是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首先,和谐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是指在整个市场的运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全部市场主体都要严格遵守的各种法律规范和规则,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建立要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服务于市场的运行。和谐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立的基础在于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充分运用各种协调机制,在人力资源市场经济体制中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和谐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现对整个市场的调控,使我国的社会主义人力资源市场经济秩序表现出和谐、稳定的运行特点。稳定和维持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通过对各种社会团体利益的协调,相互弥补不足之处,实现各种经济主体的和谐相处,进而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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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饲料来源复杂,质量监管难度大怒江州境内饲料市场上所销售的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均来自州外厂家和保山市、大理市、昆明市的兽药、饲料市场。外地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管源头在产地和市场。省内目前对饲料生产和饲料添加剂的流通还没有严格的审查、准入制度,因此各种生产厂家和经营者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好坏混杂,良莠不齐。在州内对其质量进行监管主要是查验产品包装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范性和生产、销售证照,而要确定所销售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则必须送省相关部门检验。2013年5月按云南省农业厅的统一要求在全州范围内抽检取样本猪鸡全价饲料20份(样本所涉饲料生产厂家13家),猪用浓缩饲料分送大理州动物疫病预控制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3个厂家的3种饲料不合格,不合饲料品种占抽检数的15.0%。
2.2经营户经营规模小且经营的品种多杂、分散,管理难度大怒江州由于特殊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原因,养殖业发展水平较低,规模养殖户少,规模小,饲料销量不大。但由于养殖户居住分散,导致饲料销售成小规模、多品种的网点式分布。根据2013年上半年统计,全州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仅为6657.2t,但市面上销售的全价饲料品种多达75种(猪42种,禽33种);浓缩饲料为39种(猪34种,牛1种,禽4种);饲料添加剂97种(猪78种,禽13种,牛羊6种)。在县城和乡镇的经营户仅有43户,而绝大部分经营户则是从以上经营户中批发后分散在村、社经营。经营规模小而经营户分散、品种多杂不仅给质量监管带来困难,同时也给统计工作增加了难度。另外,存在从邻近地区进入的游商随街摆摊零售饲料和添加剂,街散即走;部分饲料厂不定期到农村直接向农户销售饲料,售完即去,很难对其所售的产品进行监管。
2.3饲料价格攀升较快,价格虚高现象严重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原料价格不断上涨推动了饲料产品价格持续提升。对某饲料公司的相同质量的种猪用浓缩料和4种猪用颗粒料2012年6月和2013年6月的价格比较,2012年6月浓缩料平均每吨5468元,颗粒料每吨3518元,2013年平均价分别为6127元/t和4750元/t。浓缩料每吨上涨641.0元,涨幅为11.72%,颗粒料每吨上涨1232元,涨幅为35.02%。饲料价格的持续上涨,使饲养成本大幅提高,因而部分厂家趁机以次充好,生产不合格的饲料。如送检样本中某饲料厂生产的“510”肉用仔鸡前期配合饲料标准粗蛋白质(%)≥21.0,实测仅为17.8;某饲料厂生产肉仔鸡饲料标准粗蛋白质(%)≥16.0,实测为6.5;某饲料厂特制膨化仔猪前期粒料标准粗蛋白质(%)≥21.0,实测13.5。这些不合格饲料产品价格稍低于合格产品,但厂家已是暴利,不仅使养殖户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且严重扰乱了饲料市场的经营秩序。
2.4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缺乏统一性饲料经营管理体制应为质检资质许可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从而形成产品经质量监督、检验后由具有经营资质的人经注册后依法经营。然而,现实是产品均在外地生产,当地质量管理部门对进入州内的产品质量监管难以实施,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未实行经营许可证发放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也不可能依据经营许可证给经营户进行登记注册。这就是多部门管理而管理程序不规范的原因。
2.5基础设施差,监管手段落后饲料质量监管基础设施差指的是对饲料产品质量能进行科学快速准确检验、监测的设备差。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成立,但由于其监管的产品范围广、品种多,虽有部分检验、检测设备,但专用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设备缺乏。而州县饲草饲料站是新设立的单位,一是人员编制少,二是缺经费,三是缺检验设备。在“一少两缺”的工作条件下,面对“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奶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蛋白饲料资源专项调查”等重大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时困难重重。
3饲料市场管理对策
3.1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监测、检验设备的配置随着畜牧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饲料工业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饲料市场将更加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规范化、人类对食品安全的越来越重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加速,要求对饲料市场的管理更具规范化和科学性。饲料产品不断增加,市场容量不断扩大,而要求监管的内容越来越多,对监管内容性质的判定要求越来越快捷和精确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显然,目前从饲料监管队伍的人员编制、自身素质和监管手段来看都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因此,目前在完善州、县饲草饲料站的建制,科学确立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职能,健全管理链的同时需要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配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测设备,逐步形成不仅能检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营养成分指标,同时能检测其卫生指标的行业监督监测管理体系。
3.2建立有效协调的管理体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对饲料的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标准越来越严,把饲料视为食品对待和现代饲料市场具有上述特征,不可能仅由一个部门独立完成有效的管理。因此,在饲料专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兽医卫生监督、畜产品安全检验等部门间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协调管理制度,形成上市产品有质量合格证,经营者有规范的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证,管理者有执法证或受委托执法证的规范化市场经营与管理体系。州内上述管理部门间建立起管理信息网,一个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其它部门通报,以利于有效地采取处理措施。
3.3建立健全地方监管规章在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怒江州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在依据国家、相关部委和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从有利于统一多方管理出发,逐渐建立起具有怒江特色的地方性饲料市场管理系列规章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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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舶来品——新兴建材超市进驻我国市场时候,由于其通过集中采购和统一管理,确保经销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再加上一站式选购建材、设计装修、统一配送等服务,这些各方面的优势,打破了我国传统市场摊位式的经营模式,抢占了传统建材市场的一部分市场份额。如今,建材市场的竞争已经日趋白热化,在这种竞争环境下,传统的建材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激烈的竞争使利润空间大幅度缩水,一些传统的建材市场不得不面对倒闭的噩运。建材超市这一业态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年收入达到600美元~850美元时,建材超市就会出现,并能得到迅速发展。仓储式建材超市是一种推崇规模经营,注重完善的销售服务的营销方式,其经营品种选择、装饰设计服务等经营方法充分体现了现代商业经营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针对目前的建材营销方式,仓储式建材超市将给销售对象带来一种全新的消费方式。对中国的建材市场来说,一场流通模式的革命势在必行。建材超市的成功归结于对传统建材流通模式弊病的规避和一些先进理念以及体系的运用,管理水平高、设备先进、价格低廉、品种较全、服务贴心周到,一站式服务这些都是国外先进的建材流通企业竞争力所在。对公司来说,加快建设建材超市的步伐,在规模经营,管理理念,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信息快速沟通等方面跟上时代,在积累的生产竞争中站稳脚跟。建立适合公司发展的组织结构保证运转高效率,良好的管理团队是企业的人才优势,制定清晰的战略目标确保企业正确的发展方向,依托建材市场的建立不断扩大公司的市场份额。
三、提高科研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强后劲
随着市场竞争的压力加大,我国主要产品已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人们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当前倡导低碳经济、循环发展、环保健康的前提下,钢材产品的质量将成为以后人们选择的重要依据。当前公司要在提高科研技术上加功夫,培训科研人员,为更好地研发出高品质、高科技含量、环保健康、低碳循环的钢材产品提供坚实的基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好好把握好科研技术这一关,只有不断助推科研技术研发,才能研制出更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适合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适合市场、人们对产品品质的要求,也才能更好地先人一步占领市场的先锋。
四、物流建设步伐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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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最根本的功能是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根据资金流动是直接借助一次合约(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见面)还是两次合约(经过金融中介)在金融体制中的比重,可以划分为两种不同的融资模式,即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再根据这两种融资模式在金融体制中的地位,区分所谓的银行主导型体制与市场主导型体制。
目前我国是典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2002年,我国个人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2500亿元,约占当年新增居民储蓄存款的18%,保险对储蓄已形成一定的分流作用。但从储蓄分流所形成的保险资金向投资转化的情况看,18%投资于国债,5.4%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而52%又投资于银行存款。保险业从居民储蓄中分流出来的一半以上资金又重新回流到银行,需要通过银行进行二次交易后再融资出去,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保险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2002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8.7万亿元,居民储蓄率高达39%。通过保险公司吸收居民储蓄的长期资金可以集中使用、专家管理、组合投资,按照资金匹配的原则配置到资本市场,取得更高的投资收益。因此,遵循金融体系之间的内在规律,建立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是一种双赢的选择,是保障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
其实,我国立法部门对保险资金入市限制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股市的非理性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但我国股市的非理性就在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偏少,大量短期资金和小额资本充斥,如果有保险资金的参与将会改善股市结构,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所具备的长期性、稳定性更有助于消除股市的过度投机和波动性,而股市的高收益反过来又会改善保险资金的运用效果,因此,保险资金入市有助于实现股市与保险业的双赢。显然,保险资金可以加速资本市场的成熟,反过来,资本市场又反哺保险市场,使保险资金运用降低风险,收益更大。
发展经济学认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起飞,资本形成是其约束条件和决定性因素。尽管我国目前的储蓄率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但是由于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不畅,机制不顺,严重影响了我国的资本形成和资本积累。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是集中资本、积累资本的主要场所,直接融资是工商企业组织资本的基本形式,而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又是资本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买家还是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因此,发挥保险在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作用,有利于促进长期投资。通过不断增加满足长期金融资产的要求,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保险公司的融资服务不同于银行,单是充当了借款人(政府和企业)和投资人(有闲散资金的储蓄者)的中介。保险公司能够动员长期资本,使储蓄机构化。小额储蓄者如果只是把钱放在家里,就无法支持政府和商业部门大融资需要,从而也就无法支持经济的发展。如果把钱存入定期存款帐户,这样也只是为银行贷款提供一种定期的支持。相反,如果小额储蓄者将资金投资于保险,保险资金就能够通过购买债券和股票投资于资本市场来满足实际部门的长期资金需要,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
二、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的国际经验实证
本质上讲,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与证券市场的融资需求互动互补。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保险业积聚和融资的能力仅次于银行业。保险资金很大一部分通过各种形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成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英国对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限制比较宽松,保险公司股票投资所占的比重较大。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这一比重达到了25%以上。到了90年代,英国投资于国内公司普通股的保险资金占保险总资金的43%以上,投资于国外公司普通股的比重在10%以上。同时,保险资金在股票市场中所占的市值也越来越大。至2001年末,英国保险公司投资证券3000亿英磅,所持有的证券市值占伦敦证券市场的20%左右,其作用举足轻重。
美国的保险资金一般投向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等领域。1970年,美国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总值占股票市场总市值的比例为12.4%,而1995年上升到28.2%,1998年达到了29.6%。2001年财产和灾害险公司持有证券上升到了34%,生命和健康险公司持有证券上升到了20%多。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对于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市场的限制较多。比如纽约的保险立法不仅规定投资方式,而且严格限制投资比率。
日本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在证券市场,占其投资结构的50%以上。最初,日本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为贷款,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证券市场收益率逐年提高,保险公司贷款的比率逐渐下降,其证券投资的比率相应提高,到1996年,比率达到了50.7%;现在,日本保险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至2003年6月,投资证券资产占59.8%,其中投资外国证券达14.1%,股票投资一般占股票市场总市值的15%左右。
韩国是新兴市场国家,尽管对现金、储蓄和证券的限额已经取消,目前韩国政府通过对大多数资产设定限额,实施积极管理体制,保险公司证券投资的比重也在逐步加大。2000年,保险公司的股票和证券资产价值为40.5万亿韩元,占主要机构投资者股票和证券资产总价值的16.1%。2002年底,韩国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中,债券占投资资产总额的37.1%,而股票占投资资产总额的5.4%。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相互作用和互动发展,可以产生巨大的潜在利益。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对于商业银行融资占绝对优势,可以作为巨大的力量,在金融体制中促进竞争和提高效率,可以激励金融创新,促进资本市场现代化,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公司治理。
三、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的不同模式的比较研究
从国际上看,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通过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是保险公司内部设立投资部门进行管理运作;三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管理运作。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一般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2003年,中国人保成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预示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体的专业化组织模式已经浮出水面。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即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运作。子公司除了重点管理母公司的资产外,还经营管理第三方资产。在跻身2002年全球500强企业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80%采取资产管理公司模式的做法运作保险资金,其余公司仍然采用投资部模式或委托投资模式。即便是这80%的大公司也并非只采取资产管理公司一种模式,它们同时还在公司内部设立证券部、国债部、不动产管理部等投资部门管理保险资金。
投资部运作模式,即内设投资机构。按此种模式进行运作,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例如有着135年历史的美国大都会人寿在总部就设立了专门的投资部,管理着1500亿美元的资产,同时对海外公司投资业务进行监管,还直接参与保险产品的开发。
委托投资运作模式透明度较高,不但可以减少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部模式较高的成本支出,受托人则可以集聚众多资金来源形成较大的规模效益。实行委托管理较多的一般是再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和一些小型寿险公司。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也将个别投资品种(如投资连结险)交由基金公司运作。提供委托管理的机构主要是一些独立的基金公司和部分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以美国市场为例,从保险公司数量上看,上个世纪80年代未有一半的保险公司采取委托投资方式(美国称第三方资产管理),而现在已达到3/4;从资金量上看,美国保险公司外包出去的资产从1990年的1400亿美元增加到目前的近3000亿美元,保险资产外包率从8%提高到11%。
四、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的路径选择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的可运用资金不断增加。截止2003年3月末,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6292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50.39%,国债投资占18.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占5.12%,金融债券投资占9.12%,企业债投资占3.44%,其他投资占13.83%。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政策环境、保险业资金运用能力等方面努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益,是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鉴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基本处于分离状态,保险业的发展较为封闭,为有效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作用,在未来必须研究以下几种渠道,以解决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互动发展问题。
(一)增加投资债券范围
中国保监会在2003年6月公布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进行企业债券投资的限制放宽,长期以来制约保险业资金运用的投资企业债券范围狭窄、比例过低等状况将得到改善。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债券的范围增加,不再限于《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评级达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而是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并且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上月末总资产的20%。
有关专家认为,对信用评级做出较高要求,符合保险资金安全稳健、保值增值的投资风格,而放宽投资企业债券范围,则符合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二)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从1999年10月《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保险公司一直是基金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和中坚力量。目前,保险公司约持有封闭式基金总额的1/3,开放式基金总额的1/10,而且比例还在不断上升。保险业在基金业发展中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
但由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比较小,可投资的品种相对较少,金融创新的步伐也比较慢,证券投资基金难以进行差别化投资,其专家理财的优势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这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资金入市的积极性。因此,资本市场和基金业都应该加快创新步伐,为保险资金提供更多的投资品种。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稿),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等条款做出较大调整和修改,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第79条在保险资金运用范围里,明确增加了“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条款。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对于未来基金业发展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应在新的法律中解决好一些根本问题。
(三)设立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业的迅速壮大和持续发展迫切需要更加专业化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成功运作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新举措、新思路,其积极作用至少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有利于更加有效地适应保险资金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专业化运作的要求;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承保业务发展和投资运作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是:“受托和委托管理运用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以及“经国务院和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虽然没有明确被定性为“保险”类企业,但归中国保监会监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各项资金运用业务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尽管从目前来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资金运用上没有太大的突破,但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至少奠定了一个基本的实体基础。从长远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注定是一种过渡性规则。
(四)直接上市进入资本市场
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金融服务评级董事黄如白认为,中国内地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内地主要保险公司的偿付储备比较弱。以2002年的承保额计算,寿险与非寿险公司须分别增资150亿到200亿元及70亿至100亿元,才能达到投资级别(BBB)级的资本充足水平,若承保额进一步增长,差额将进一步扩大。所以,上市集资是填补偿付储备最可行的渠道。
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保在香港挂牌交易,募集资金54亿元,其中90.9%将用于充实资本金。中国人寿于12月初在香港及纽约上市,筹资额35亿美元。这样,一方面可以尽快通过上市等方式补充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中国保险公司经过股份制改造后,整体进入资本市场也必将给资本市场带来一股新的力量。
(五)保险证券化创新
保险证券化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创立和发行金融证券,将承保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过程。是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是保险公司为提高承保能力、分散风险而在资本市场上推出的一种创新工具,对保险业、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据有关资料显示,英美两国财产保险业的资产证券化率高达90%,寿险业达80%以上。一般而言,保险证券化的过程包括两个环节,第一,将承保现金流转化为可买卖的金融证券;第二,通过证券交易,将承保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通过证券化形式,将承保风险利用资本市场机能加以分散,或转嫁至市场中较有能力(或资力)承担风险之人,而不致集中于单一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资本市场投资人。这是金融市场的结构性融合。
从国际市场情况看,财产保险巨灾风险的证券化形式主要有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在人寿保险业,根据寿险和年金产品的特点,证券化主要有两种潜在的途径,即可以基于一个国家范围内的死亡率指数设计一种长期债券和基于特定的被保险群体设计一种债券。
入世后,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为了应对国际竞争,加强银行、保险、证券业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促进金融服务一体化,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保险证券化的方式,不仅可以解决保险公司巨灾风险再保险能力不足、风险过大及流动性不足等问题,而且可以为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降低非系统性风险,活跃证券市场,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发展。五、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需注意的问题
保险资金的证券化是以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基础的。我国资本市场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各项制度不健全,贯彻落实不坚决,投机行为层出不穷,人为风险因素太多,保证投资不出现重大失误的外部环境没有建立起来。这是影响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的决定性因素。为此,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特别是进入资本市场,注意以下几方面极为重要。
(一)重视资本市场的风险,加强风险管理
根据统计,国际资本市场2001年资金运用收益率为4.3%,而2002年则下降到3.14%。保险公司进行资金投资不能忽略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近几年资本市场整体表现不佳导致欧、美、日的保险公司同样在资本市场上损失惨重,如慕尼黑再保险2003年首季投资损失了23亿欧元。
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保险公司大量直接投资和参股日本企业,被投资企业又大量购买保险公司的保单,两者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中央银行为刺激经济恢复,长期实施超低利率政策,央行贴现率近年一直维持在历史最低位,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受到严重影响。此外,日本股市一再刷新20年来最低记录,投资股市的保险基金连连亏损。2002财政年度,日本10大寿险公司持有的股票出现了3800亿日元亏损。
面对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保险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对保险资金实行比例管理的原则及具体办法,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加强资产与负债匹配监管,及时评价资金运用风险,动态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格控制风险。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评估与内控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问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全球保险业的共同问题,正如英国《金融时报》的资深评论员巴利·瑞立所说,“金融机构正面临着一场清偿能力危机。……监管者在不断放松对保险公司的清偿力要求,以牺牲其客户利益的代价来保住这些保险公司。”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英国卡多根金融公司的马克,圣泽尔认为主要有:过多地将资金投资于股票,股市的下跌使这种缺乏风险控制的投资暴露无遗。……由于他们没有在形势好的时候增加储备,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使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保单回报而不惜牺牲储备。同样,标准普尔最近的研究表明,美国产险正面临着偿付危机。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主要停留在市场行为监管的层次,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重视不够。今后应该在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说明我国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上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将对加强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稳健经营起到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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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业种子经营单位素质有待提高
除本部设有规范的种子经营点外,还有很多临时的代销经营点。而网点销售多半是小贩小商。商贩们只是在相关季节才进行代销,对种子没有特定的要求,所以很难对农户购进进行科学指导,更不可能进行优质服务。
1.3农户购种的盲从性与盲目性
从现行的农业经营状况来看:大部分农业都没有专业的知识,仅有的知识是从广告商与种植经验中得到的,在选购种子时盲目,从而也给农业安全造成了很多隐患。认识错误具体表现在:购买新种子,潜意识认为新品种才是好品种,从众心理让看见别人买什么自家就买什么。
1.4农业种子经营骨干稀缺
从当下的种子经营与管理过程来看:种子市场的管理经费稀缺为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由于种子管理人员没能时常深入市场进行指导与监管,造成很多不达标的种子上市;由于部分地区没有专业的质量仪器,从而对检验种子质量造成了很多不便,尤其是检验仪器不足,让质量检验人员根本不能及时检查出种子质量好坏,更谈不上杜绝不达标种子流入市场销售。另外,经营单位的人事调整与改革,在压缩编制的同时,让基层人力资源管理严重不足,加上个别管理人员素质不够,缺乏对法规法律的全面了解,所以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做到妥善处理问题,这样很容易造成商贩不法行径,对市场管理带来困扰。
2增强农业种子市场管理的对策
2.1加大队伍建设
增强业务培训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促进农业发展,种子管理人员必须主动承担起种子管理相关工作。受种子管理的政策性、专业性影响,在保障种子管理的稳定性的同时,必须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与执法培训工作。这样才能让种子执法锻炼、培训人员成为既懂业务、又精通法律;既能准确执法,又能讲原则的人员。目前,大多数种子经营者都经过了培训,并且拥有种子经营证与上岗证,但是大部分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法律意识明显不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对经营人员进行有效培训;例如:在种子销售前,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具体内容由农技基本技能、守法经营,并且要求种子经营人员必须严格根据法规法律要求进行种子经营。对于不满足《种子法》规定的种子,除了不予销售外,根据管理要求做好记录工作,还应该向农业购种用户提供保单,通过健全种子销售档案,对种子经营内容以及标签负责,这样才能逐步扭转种子经营中存在的不良现象。最后,经营者还应该给每位购种用户提供一定的跟踪与售后服务。
2.2做好宣传工作
提升使用者素质近几年,很多地方都开展了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农业宣传,尤其是“走进三农”等活动,对普及法律与种子意识,提升使用者法律与质量意识发挥了很强的作用,同时它也让广大用户领会应该怎样使用法律意识保护自己,辨别种子真假,怎样做到合法经营,熟悉种子栽培技术与种子特性,科学购买种子,在选购种子时,查看种子经营者的相关证件等。在种子选定好后,通过查看信誉卡、包装袋、发票等依据,逐步提升农民的自我保护理念与维权意识,这样才能让假冒伪劣的种子经营者没有经营市场。
2.3加强委托与品种管理
为了避免多个企业家共同委托造成的混乱,在种子经营中,除了要增强事前监控,还应该尽量避免多个企业家共同委托的现象,一般情况下同一经营者只能接受1到2个种子公司委托,同时两家种业单位的每批种子都必须分开堆放,这样才能做到档案与经营的有效管理。对于没有经过审核的品种,我们应该做到坚决抵制推广与销售工作。
2.4增强设备建设
做好质量监管工作从农业生产过程来看:不合格的种子对农业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县级单位必须主动承担起本县种子检验监督与栽培工作。受检验经费以及检验仪器的影响,对种子质量检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除了购置仪器设施外,还应该适应当地发展,做好加工、生产、检验、贮藏、检疫等相关工作。通过加大对种子市场的抽查工作,从源头上避免不合格种子进入市场。
篇6
一个市场的兴衰成败,有着十分复杂的原因。对市场的经营管理是否得当,是其中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十分重要的变量。而这正是目前被人们所疏忽的。本文试图从营销管理(MarketingManagement)的层面对此作一些分析。
投资兴办一个市场,其目的是要有一定的回报。这种回报可能是直接的经济利益的回报,也可能是通过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增加税收等方面间接的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因此,建市场可以界定为一种经济行为,无论投资主体是政府还是其他经济主体。另一方面,投资兴办市场的目标是吸引和方便交易者,以便从他们的交易额中得到回报。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交易便利”,而进场交易者,则是这种便利的需求者和使用者。可见,市场建设者与市场交易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交换关系。由于前者是相对主动积极的一方,构成实际的“营销者”,而后者则构成前者的“市场”(顾客),这种关系是可以纳入到营销管理的分析框架加以分析的。[1](P.20-24)
二、市场营销什么——顾客、价值与营销
在市场活动中,市场的投资兴办者和市场的使用者构成“营销者一顾客”关系。市场的使用者分两类主体:售卖者和购买者,当然他们之间构成另一层面的“营销者一顾客”关系。
市场的使用者——不管是其中的售卖者还是购买者,他们在市场的投资兴办者——市场的营销者所提供的“适宜的场所”相遇、发生交易、实现各自的目的。由于使用了这种“适宜的场所”得到了“交易的便利”而向市场的营销者付费(摊位租赁费、市场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当然这种付费在形式上是由其中的一方——售卖者统一“理单”的。可见,“适宜的场所”是市场的营销重点,而“交易便利”则是顾客价值之所在,也是市场的营销核心。
那么,什么样的场所是“适宜的”?“交易便利”的标准是什么呢?显然,对售卖者而言,是足够多的购买者和低廉的交易成本;对购买者而言,则是足够的售卖者和低廉的交易成本。所以最终答案可以明确地归结为一个:最有利于汇集售卖者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且交易的成本费用最小。因此如何汇集市场交易,如何降低市场上的售卖者和购买者之交易成本,是市场的营销管理者必须考虑的头等大事,因为这是顾客的核心价值和利益所在。
具体而言,以下一些方面体现着售卖者和购买者的利益,决定着能否汇集足够的交易和交易成本的大小,是市场营销的主要方面。(l)合适的地点:要求市场的营销者在投资建设市场时广泛研究,科学选址。(2)合适的时间:要求市场的营销者确定合适的开市时间。(3)合适的设施:要求市场的营销者提供适当的附加设施,方便交易。(4)良好的秩序:要求市场的营销者加强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5)良好的形象:要求市场的营销者重视市场的形象建设,建立美誉度。(6)良好的知名度:要求市场的营销者重视市场的宣传,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7)适度的规模:要求市场的营销者注重研究和分析,搞好发展规划。(8)低廉的费用:要求市场的营销者适度收费。重视市场使用者的经济利益。这八个方面的营销管理任务,可以通过具体的营销组合加以落实和完成。
三、市场如何营销?——产品、价格与促销
市场的营销策略在战术层次落实在营销组合4P’S方面,和一般的产品营销不同,市场的营销不需要考虑分销渠道决策方面的任务。
1.关于产品策略
在现代营销管理的分析框架中,能够提供给顾客(市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任何事物都构成产品的范围。而且围绕某种核心利益(价值),产品还是一个呈现层次性并具有扩展性的“产品的整体”概念。
在市场所提供的“产品”中,其核心产品(价值)是“交易便利,成本低廉”,其形式产品是“合适的地点”、“合适的时间”、“合适的设施”,其扩展产品(附加产品)是“良好的秩序”、“良好的形象”、“良好的服务’、“良好的知名度”等等。市场的产品策略,包含了上述诸多方面的决策。
第一,科学选址是个关键。
市场的特殊性在于是在我选定的地点等待售卖者和购买者前来相遇并发生交易,可见这个地点十分关键。其他工作再出色,如果选址不科学不合理,这个市场成功的可能性不会很大。调查中发现,很多空壳市场之所以空壳,选址不科学是十分明显的“先天性”缺陷。调查中还发现一些城市中建设的“农贸市场”冷冷清清,而附近的“马路市场”生命力十分顽强,有关管理部门屡禁不止,除了管理上的问题外,选址的不科学可能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
选什么样的地点是科学的呢?答案是能够汇集足够多的交易者且交易费用最小的空间区位点。对售卖者而言,购买者越多,成交的可能性越大,越有价值;空间距离越近,或交通运输越方便,交易成本越低,越有价值。对于购买者而言同样如此。当成交的可能性与空间距离不一致时,会呈现某种替代,最终会形成一种动态的均衡。这种均衡表现为市场具体的辐射范围或“商势圈”(关于市场建设中商圈理论的应用笔者已另撰文分析,见《中国流通经济》2000年第一期)。所以,成功的市场在区位上会有某些共性,形成种种市场模式:或者是一种产地市场,如义乌小商品市场、常熟招商城,这类市场由于靠近生产基地容易汇集足够多的售卖者,以致购买者觉得跨越一定空间距离依然有交易的便利和低廉的采购成本。或者是一种销地市场,这类市场能汇集足够多的购买者,以致售卖者觉得跨越一定空间距离依然划算,如诸多的城市农贸市场。或者是一种中转型市场,这类市场因为交通运输特别方便,以致售卖者和购买者都觉得在这个点上交易,完成一次转手是一种节省交易成本的形式。
因此,科学选址应该考虑:一是能否汇集足够多的售卖者,如在某个产品的产地建市场的成功可能性较大。二是能否汇集足够多的购买者,例如,城镇农贸市场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汇集和方便足够多的购买者,所以规划布局很重要。三是是否处于大的流通的中间地带,作为中转地能在商品流通特别是“物流”中明显节省交易成本。调查发现,不成功的市场绝大多数不符合上述三条中的任何一条,许多地方政府的热情很高,但没有作认真研究,凭想象造市场,认为只要有市场就会引来交易,还美其名曰“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殊不知,“凤凰”栖树,是趋利而择,凭空造市,没有区位优势,造出来往往只是“壳”而很少能成为市。
第二,“市场”这个产品是个丰满的整体。
重视市场的硬件建设,忽视市场的“软件”建设是目前许多地区市场建设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硬件设施不断上档次,从露天市场变成全天候室内市场;从一期工程到二期三期工程扩建,许多地区确实舍得投入,但市场的生意并没有同步兴旺,有些市场甚至不如从前。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里存在两个明显误区。一是硬件设施的建设脱离实际的需要。盲目上档次,追加投入最终加重了“交易者”的负担,减少了他们的赢利空间,进而减少了该市场“价格”的优势,减少了该市场的广泛吸引力,导致生意日益清淡。二是忽视“软件”建设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一点更突出。有的市场缺乏良好的秩序,不法商贩欺行霸市;有的市场假冒伪劣横行,声誉日益败坏;有的市场治安不力,交易者蒙受损失,缺乏安全感;有的市场帮派林立恶性竞争;有的市场缺乏良好的服务等等。所有这些最后的共同结果是增加了交易成本和费用,销蚀了该市场的核心利益,从而失去了市场存在的基础,逐渐空壳。
现代营销管理强调产品的整体性、层次性和拓展性。对于“市场”这个产品也是一样。场所、地点、设施只是其中表层的东西,仅仅只是提供给顾客的价值的“载体”,营销管理的任务是提供给顾客一种“综合价值”(利益),而不仅是载体本身。对于顾客而言,“合适的地点’、“合适的设施”、“合格的时间”、“良好的秩序”。“良好的形象”、“良好的服务”都是其利益的构成。因此“市场”这个产品同样是一个丰满的整体。拓展市场建设的工作范围,纠正忽视‘嗽件”建设的偏差,为顾客提供更多的价值和利益,是目前市场的营销管理中需要重视的一个方面。
2.关于价格策略
在市场的营销管理中,价格策略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收费,包括摊位的租赁费、管理费以及各种有偿的收费决策。在市场收费中,有些收费属税费和行政性规费,除去这一块以后的其他收费则属于市场的营销者价格决策的范畴。在市场的营销管理活动中,不少市场投资者存在认识上和工作上的偏差。认为一个市场在一定的区域内具有相对垄断性,因此,市场一旦建成就是“聚宝盆”,就是“提款机”。所以巧立各种名目滥收费,使商贩们不堪重负、怨声载道,许多市场由此而衰。
我们认为在市场上存在着三方主体同时进行着两场交易游戏。作为市场投资者的市场的营销管理者和作为市场服务需求者的售卖者(商贩)、购买者,在市场的营销管理者与售卖者、购买者之间存在着交易游戏,在售卖者与购买者之间存在着另一场交易游戏。从动态上看,两场游戏得以维持的前提必须是“三赢”。“双赢”或者是“单赢”都是不可持续的。三者之间是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不是荣”的相互寄生关系。市场定价过高,首先影响售卖者的利益,影响其经营成本和商品价格,进而影响购买者的利益,最终使市场失去吸引力。一个缺乏广泛吸引力的市场不可能是一个成功的市场。当然,售卖者不能赢利的市场也不可能长期存在。所以必须是“三赢”,而且作为市场的营销管理者必须首先考虑和帮助售卖者和购买者“双赢”,在这个基础上达成自己的赢利。从营销实践看,正反两方面的例证实在太多。为什么各地的马路集市屡禁不绝,而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商贩却不愿进场?各种繁重的收费就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什么浙江市场能成气候,从小小的集市发展出一个个大型专业市场,同样和良好的服务、优惠的入市条件有密切关系,广泛吸引全国各地的厂商和商贩进场交易,最终形成辐射全国,甚至东南亚的大市场、大流通格局。
在一定的区域内,市场是否存在垄断性,值得怀疑,除非这种垄断是由区域发展规则所规定的行政性垄断,但即使是这样的垄断也是很脆弱的,如果不能实现上述“三赢”,同样不能生存。
实际上,从市场的价格构成看,十分明显的成本特征是其成本结构中主要部分是固定成本,而变动成本所占比例甚小。这样的成本结构适用“薄利多销”的原则,只要能吸引足够多的客流量,增加成交额,就能从薄利中盈大利。在市场开放初期或缺乏人气的特殊时期,甚至可能采用只考虑弥补变动成本的“边际贡献定价法”吸引售卖者进场。这是培育市场的“造市”手法之一。
3.关于促销策略
促销是一个十分重要但普遍没有引起市场营销管理者重视的问题,和铺天盖地的商品促销相比,有关市场的广告宣传和其他促销活动寥若晨星。其实,市场的促销同样十分重要。一个市场的吸引力有多强,辐射圈有多广,商势圈有多大,都和这个市场的知名度有密切的关联。通过有力度的促销,通过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高,市场完全可能进一步拓展其商势圈的空间范围。曾有媒体报道,某非法废旧机动车市场一经媒体曝光竟使其生意火红偌于先前。这从反面佐证了市场促销的功效。从流通经济学的角度讲,市场是经济活动流中“商流’“物流”“信息流”的汇集点,其中信息流是商流和物流的基础,畅通的信息有助于商流和物流的进一步壮大,各种“流”越是通畅顺达,越有利于流通的实现,有利于这个汇集点对外扩展,而市场的促销从中起到了的作用。
市场的促销方式很多,广告、宣传报道是最适宜的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具有覆盖面广的性质。市场的营销者应该增加促销预算,在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上下功夫。对于市场的营销者而言,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其最重要的最有价值的财富之一,有了知名度和美誉度才能“招天下商客”,才能兴旺发达。
四、市场的营销管理的总体把握一一环境分析、优势定位和竞争
市场的兴衰除了和上述战术层面的营销管理把握正确与否相关以外,和环境变迁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深受其影响。深入分析市场面临的环境因素及其变化趋势,及时调整营销规划和营销方案是市场的营销管理中的又一项重要任务。
影响市场兴衰的环境因素很多,有政治法律方面的因素,诸如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等。也有社会文化方面的因素,诸如人们的价值观念、经商传统等等。调查中发现浙江不愧为“市场大省”。一是浙江的各类市场数目繁多,规模大,经营繁荣;二是全国各类市场中的经营者浙江籍的为数最多,各地市场的摊位几经易主,最后大多会落入浙江人手中;三是全国各地市场别是工业品、日用品、小商品大多为浙江货。这种现象可能只有在社会文化层面才能找到最终答案。除此之外还有经济环境方面的重要影响因素,诸如产品结构、商业周期、经济发展阶段等等。(p.308-329)还有自然环境方面的各种影响因素和技术环境方面的各种因素影响,诸如交通运输条件、自然条件、通讯技术、物流技术、商流技术等等。环境因素对市场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其影响可能是正面的影响,也可能是负面的影响。前者是一种新的潜在发展机会,而后者是一种“环境威胁”。作为市场的营销管理者要能够充分发掘和利用有利于市场兴盛繁荣的因素,同时识别各种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威胁”,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和避免其不利的影响。这是现代营销管理的一种基本思路,在市场的营销管理中同样十分有效,需要营销者足够重视。
一个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必定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表现为某些相对的“优势”,这种优势是市场发展之本。
篇7
(一)英国保险市场概况
英国保险市场是欧洲最大的保险市场,也是世界第三大保险市场。2003年,保险费收入占世界保险费收入的9.1%。2005年,英国保险市场有保险从业人员33.9万人,占金融机构人员的1/3;保险资金占股票市场投资的17%;每天支付养老金和人寿保险给付金1.56亿英镑,每天支付财产保险赔付金5400万英镑。
保险作为保障工具和储蓄工具在英国非常普及。2005年,英国人均长期业务保费支出为1800英镑,在欧盟名列第一,在世界名列第三。英国保险费收人占GDP的比例在欧洲最高,在世界排名第二。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英国保险公司海外业务比重日益扩大。2005年,英国保险公司的纯保险费将近1/4来自于海外业务。海外业务保险费收入320亿英镑,其中长期业务占240亿英镑,非寿险业务占80亿英镑。
目前,英国保险公司大致可分成三大类:公司(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经纪人公司)、劳合社和保赔协会。保险业主要有以下营销渠道:保险经纪人、直接经销、保险、以及独立金融顾问等。长期以来,保险经纪人一直是推销保险产品的主力军。
2005年,英国保险市场有1167家在英国注册或在欧盟成员国注册的保险公司,其中大约有870家公司只经营财险业务(例如,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有237家公司只经营长期业务(例如,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有60家公司既经营财产保险又经营人寿保险。因此,英国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当前,在全球并购风潮席卷下,英国保险业并购迭起,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商联保险并购案:1998年6月,英国商联保险(CommercialUnion,CU)和保众保险(GeneralAccident,GA)合并成立了商联保险(CGUplc)。2000年5月30日,CGU又与NorwichUnion保险公司合并成立了现在的商联保险集团(CGNU)。目前CGNU已是英国最大的保险公司。据悉,仅2000、2001两年间,就有好几家英国保险公司宣布倒闭;此外,外国保险公司接手英国公司案日益增多。如今,英国大部分保险公司仍由英国当地公司控制,但实际上其中部分公司早已被外国公司掌控。
2000年,英国成立了普通保险标准委员会(GeneralInsuranceStandardsCouncils,GI,SC),该委员会已参与2001年保险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工作。2001年6月,一份由政府支持的长期储蓄市场回顾性杂志问世。与此同时,布鲁塞尔方面制定出了一项新的保险经纪人条例。目前,大多数英国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金融管理方式。由于英国近期经济前景出现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加之英国至今未加入欧元区等原因,给英国保险业的发展蒙上了一些阴影。
(二)英国保险市场业务状况
英国保险公司业务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普通保险业务和长期保险业务。普通保险业务包括:航海、航空、车辆、地产、意外事故及健康、债务风险等。长期保险业务包括:人寿险、养老金、长期健康保险等。2005年,在英国1182亿英镑保险总收人中(劳合杜除外),26.4%为普通保险收入,达312亿英镑;长期保险业务收入占73.6%,达870亿英镑。
1.2005年英国普通保险业务纯保费收人为312亿英镑,其中汽车保险的纯保费收人为102亿英镑、总支出(包括赔款)为103亿英镑、承保损失为1亿英镑;财产保险的纯保费收人为85亿英镑、总支出为77亿英镑、承保利润为8亿英镑;其他(包括财产保险、意外及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和现金损失保险,但海上保险、航空保险、运输保险和再保险除外)的纯保费收人为125亿英镑,总支出(包括赔款)为117亿英镑,承保利润为8亿英镑。
2.2005年英国长期保险业务纯保费收人为870亿英镑。其中人寿保费为310亿英镑;个人养老金为240亿英镑;团体养老金为300亿英镑(其中养老年金110亿英镑);人寿年金为3亿英镑;收入保障及重大疾病保险为19亿英镑。
3.2005年英国长期业务的保险给付为937亿英镑。其中,人寿保险单为370亿英镑;养老金合同为550亿英镑;年金为7亿英镑;收入保障为10亿英镑。
总体来看,普通保险的业务经营是亏损的,而长期保险业务的经营是赢利的。保险公司难免出现经营损失的险种,因此,只能综合各种保险险种,平衡利润。另外,英国保险公司更多是靠资金运用,获取投资收益。
(三)英国家庭保费支出
英国大多数家庭购买保险(详见表1)。
(四)英国保险投资状况
截至2004年12月31日,英国保险资金在英国及其他地区投资公司股票和其他资产的金额超过11890亿英镑。普通保险资金投资达1030亿英镑,长期保险业务资金投资达10860亿英镑。
英国保险公司大多数投资股票,其拥有所有英国公司股权的17%。长期业务资金及普通保险业务投资总额为11890亿英镑。其中:英国事业单位债券(包括金边债券)为1870亿英镑;海外事业单位债券为590亿英镑;英国普通股票为2690亿英镑;其他英国公司债券为1450亿英镑;海外普通股票为1350亿英镑;其他海外公司债券为1020亿英镑;信托为990亿英镑;财产为840亿英镑;现金其他投资为1090亿英镑。
二、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
(一)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的发展
在全英保险市场中,劳合社可谓独树一帜。不仅是世界最大的保险市场,而且是国际航空和海上保险业务的龙头。近几年,经过调整之后,劳合社加大了资本投入,扩大了保险范围,并由此提高了劳合社的盈利率。
现代伦敦劳合社是1871年根据议会法案建立的。伦敦劳合社不是一家保险公司,它是个人会员和法人会员构成的保险市场,它不经营保险,只是给经营者提供场所、服务和帮助。经营者遵守劳合社理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的结构
伦敦劳合社市场由劳合社会员、承保辛迪加、管理人、劳合社经纪人构成。
劳合社会员提供市场需要的资本。会员提供的资本用于承保风险。到2003年1月,劳合社共有法人会员762名,提供资本116.94亿英镑;个人会员2198名,提供资本27.01亿英镑。
承保辛迪加是劳合社个人会员和法人会员组织。承保辛迪加在劳合社市场内作为独立的经营单位进行运作,它由管理人管理。2002年该市场共有71家辛迪加组织,主要承保海上保险、航空保险、巨灾保险、职业保险和汽车保险。
管理人管理辛迪加,通过聘用承保小组代表承保辛迪加来承保风险。这是2003年初开始实行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管理人被授予特权在劳合社市场内进行管理。一些管理人是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另一些是私营公司。对辛迪加来说,管理人是资本提供者。他们作为市场的法人会员在多方面起作用。
劳合社经纪人必须通过劳合社理事会注册,在专业知识、道德品质和财务状况方面必须满足理事会的要求。其作用与普通经纪人一样,如果某人想要在劳合社投保,通常必须找劳合社经纪人办理。只有劳合社经纪人能够进入劳合社大厅办理保险业务,同时也可以像其他保险经纪人一样与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往来。
劳合社根据劳合社法案和劳合社委员会的严格规定对劳合社经纪人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监督他们的财务状况,为他们处理赔案,签署保单,收集共同海损退还金等,并出版报刊,进行信息搜集、统计和研究工作。劳合社承保人以个人名义对劳合社保险单的承保责任单独负责,其责任绝对无限,会员之间没有相互牵连的关系。劳合社从成员中选出委员会,劳合社委员会在接受新会员入会之前,除了必须由劳合社会员推荐之外,还要对他们的身份及财务偿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如劳合社要求每一会员具有一定的资产实力,并将其经营保费的一部分(一般为25%)提供给该社作为保证金,会员还须将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履行承保责任的担保金。另外,每一承保人还将其每年的承保账册交呈劳合社特别审计机构,以证实其担保资金是否足以应付他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根据劳合社委托书,承保人所收取的保险费由劳合社代为管理。
劳合社的承保人不与保险客户直接联系,而只接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业务。保险经纪人是受过训练的专家,他们精通保险法和业务,有能力向当事人建议何种保险单最能符合其需要。保险客户不能进入劳合社的业务大厅,只能通过保险经纪人安排投保。经纪人在接受客户的保险要求以后,准备好一些投保单,上面写明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保险期限等内容,保险经纪人持投保单寻找到一个合适的辛迪加,并由该辛迪加的承保人确定费率,认定自己承保的份额,然后签字。保险经纪人再拿着投保单找同一辛迪加内的其他会员承保剩下的份额。如果投保单上的风险未“分”完,他还可以与其他辛迪加联系,直到全部保险金额被完全承保。最后,经纪人把投保单送到劳合社的保单签印处。经查验核对,投保单换成正式保险单,劳合社盖章签字,保险手续至此全部完成。
(三)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的安全管理措施
劳合社有一套独特的安全管理系统,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第一层是保费信托基金。保费信托基金是最初交纳的所有保费,由辛迪加的管理人管理。该基金只用来支付赔款、再保险保费或承保费用。3年以后才能进行利润分配。保费信托基金有严格的投资规定。第二层是劳合社基金,它由劳合社会员的个人财产组成,也包括他们的私有住宅。该基金由劳合社信托部管理。第三层是劳合社中央基金。它是所有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在会员不能承担承保责任的情况下,才能动用该基金支付保单持有人的赔款。该中央基金也得到了世界著名保险及再保险集团承保,期限为5年,保额为5亿英镑。
(四)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管理结构的变化
劳合社在现代化及改革的进程中有一项新的发展,那就是创建了一个特权机构。劳合社机构是授予者,劳合社的承保人是被授予者。这种结构在2003年初开始实施,其目的就是要提高市场的赢利能力,得到被授权者的监督和帮助。作为授权者,劳合社将能够起到比以前更积极的作用。新的特权委员会由劳合社市场内外的11个成员组成,管理着市场的监管事务和商务。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加上劳合社本身经营方式的影响,劳合社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从1993年开始,劳合社大力进行改革,实施了“重建更新计划”。改革的一个令人瞩目的措施便是向劳合社引入了公司会员,允许公司资本进入劳合社,打破了劳合社会员只允许是自然人的传统惯例。劳合社的公司会员承担有限责任,自1994年1月1日被准人劳合社以来,公司会员的数目及其承保能力连年增长。到1999年底,劳合社已有885个公司会员,其承保能力达130亿美元,占劳合社承保能力的80%。公司会员要将其经营保费的50%或更多上缴劳合社,担保金最低不少于80万美元,这个比例相对于个人会员所要求的25%和30%的比例要高得多。劳合社目前还在酝酿更多的改革计划,包括打破只接受劳合社经纪人招揽业务的传统做法,尝试从世界上其他保险经纪人处直接获得业务。
1997年,世界著名的评估机构标准普尔公司推出的“世界最大商业保险公司”排行统计表中,包括了劳合社,首次披露的市场评级为A。按非寿险保费净收入排行,劳合社列世界第二,非寿险保费净收人为108.66亿美元,仅次于日本东京海上与火灾保险有限公司。
三、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借鉴
(一)整合保险险种
从保险公司来说,普通保险的业务经营,容易发生亏损,而长期保险业务的经营能够赢利。因此,保险公司应整合各种保险险种,平衡利润。针对医疗、养老制度改革后居民的迫切需要,做好医疗、养老保险;针对就业改革后失业者增多而提供失业保险;开展教育保险等。
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完善,要想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保险公司应在某些方面作出让步,让老百姓认识到保险的好处,这才是最有效的手段。绝不能出现某种保险出险率高,就拒保或单方面提高费率的状况。这样就会引发误会,失信于民,加深老百姓对保险的误解。
(二)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目前中国保监会对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构筑了两道防线:第一道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第二道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把它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提出整改方案、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责令停止新业务和依法接管等措施。同时将对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增设分支机构、资金运用渠道等审批事项与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挂钩,将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作为一项基本条件。
劳合社市场运作给我国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安全管理模式。中国保监会可借鉴劳合社资金安全管理模式,加强对保险机构资金安全性的管理,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篇8
拓展市场营销
农业银行目前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基层行如何转好这个轨,拓展市场营销?
一、树立外拓市场的观念。必须面向市场,并以市场为导向,以容户为中心,以利润为目标,改进金融服务、发挥系统优势、加大市场拓展力度。这就要彻底解决过去农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认识模糊的问题,在经营管理上逐步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工作重心实现“客户跟着银行转”向“银行围绕客户转”的转变;二是员工角色要实现单纯代表银行向“在银行面前是客户的代表、在客户面前是银行的代表”的双重角色转变;三是经营方式要实现“银行有什么就推销什么”向“,客户需要什么银行就提供什么”转变。与客户结成“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把资源配置到优质客户之中,并围绕优质客户拓展市场营销;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和取得良好的效益;在银行的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二、明确市场定位。当前基层行由于受到农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和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的制约;没有很好地拓展市场营销。难以走出困境。所以,明确市场定位非常重要,它决定着抢占市场的策略,甚至影响到将来市场的份额,因此,要根据市场发展的要求和变化,及时调整和选准市场定位,当前要调整农村业务的服务对象,大力发展以小额质押、个人消费为主的零售业务,不断开拓农村金融业务,同时推进农行在农村小城镇市场的发展壮大。在基层行所在中小城市,主要围绕西部大开发和城市发展规划,瞄准优势行业和优良客户,选好项目,重点支持交通、城市水电等公用设施;电网、通讯网、广播电视网等基础设施、电信、邮政、电力、石化、医药等优势行业,报业、图书、出版等文化产业、教育产业、旅游业以及个人消费信贷等优良客户。并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配套服务。
三、加快金融产品开发。在市场拓展的竞争中,农业银行应该注重采取“有差别竞争”的策略,加快金融新产品的开发。努力开拓银行卡、保管箱、金融咨询、保险、代收行政事业收费、代付社会保险金、代个人理财、充当客户财务和投资顾问等等各种各样的中间业务、积极开办个人住房、商铺抵押、汽车消费、一般商业性教育助学贷款等等新业务品种,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为众多客户提供更大范围的服务。
四、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服务是竞争之本,获取效益之源,必须建立起“一切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除充分利用自身资金和信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自身机构点多面广,遍布城乡,网络架设及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外,还必须改进金融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和方便。我行在过去的一年中,试行了客户经理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巩固和发展了一大批存款客户;通过贷款营销培植了新的效益增长点;全员营销金融产品,开拓了中间业务;客户状况的改善带来了经营效益的成倍增长。实践证明,客户经理制这种市场营销模式和金融服务方式,能够抢占市场份额,争夺黄金客户,开拓推广新的金融品种,实现利润最大化;是金融服务最好方式,是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必然选择。
加强客户经理管理
客户经理制是农业银行从制度上、人力资源安排上,服务内容上确定自身的营销人员与特定的客户有一个明确、稳定和长期形成的对应关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管理,使其卓有成效。
一、组建运行管理机制。在支行应设置客户经理部、配备正副经理和业务骨干。各基层营业机构;则要视其业务设大小,配备l―3名专职客户经理或兼职客户经理。并选聘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较强的敬业精神、熟悉各种业务技能、良好的公关本领的员工但任,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支过硬的营销队伍。
二、明确界定职能职责。按照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支行客户经理部应主要履行市场开发、系统公关、中间业务经营、对公存款组织、零售业务开拓、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合同签订、贷后管理、本息清收、信息反馈。基层机构客户经理基本职责:负责研究市场和客户、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不断挖掘客户的资金潜力、组织对公存款和个人储蓄、搞好市场开发与中间业务经营;负责贷款选项、调查、评估、论评与贷款发放、管理、本息清收;负责探访客户,推荐服务品牌、配合客户经理部开展系统攻关工作、并建立好客户档案。
三、规范客户经理操作。客户经理制是一种全新的经营机制,必须及时规范其操作;充分发挥其职能。客户经理部应立足于农业银行“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协调全行资源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功能面对面的金融服务,开拓新的资金来源,营销金融新产品。挖掘发展优良客户、对其资产类业务的操作、负债类业务的操作、中部业务的操作的每个环节都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操作规程。基层机构的客户经理,是客户的接触者、贷款项目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者、新业务的开发者和营销者、资金的组织者、中间业务的营销者、客户服务的顾问。对其一每个工作细节都必须建立统,的、完整的操作规程,合规合法有序的开展工作,以保障客户经理制沿着法制轨道不断完善,更好地面向市场、服务客户、拓展业务、稳健发展。
篇9
在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审查经营者资格的管理义务的情况下,虽然市场管理者可能根本不清楚经营场所内存在侵权行为,即其不存在对侵权事实明知或故意视而不见的情形,但是因其无法提供直接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户的资料,进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追究直接销售者的侵权责任。因此,市场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此种侵权责任的性质,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明确界定。部分人认为,市场管理者应视为销售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就如前文所说,此种观点实为不妥。市场管理者并没有实际销售侵权商品,其过错仅限于未尽到一定管理义务,而非权利所遭受损害的直接造成者。倘若直接将市场管理者视为销售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那么市场管理者将丧失向直接销售商的追偿权,这对市场管理者是不公平的。实际上,结合市场管理者负有管理义务这一特征,故而可将此种侵权责任界定为因管理职责而产生的补充责任。在市场管理者承担该补充责任后,其可以就自己已经支付的赔偿额向实际侵权人予以追偿。
2.未尽到日常巡查的管理义务
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巡查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对市场经营场所进行巡查管理,以保证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从而降低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倘若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巡查义务,导致其应当发现但却未发现侵权行为,例如权利人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此时市场管理者主观上应当知道市场内实际经营者存在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但其仍然为商户提供场地等实质性帮助,故而其应构成间接侵权,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未尽到明知侵权后而积极补救的管理义务
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首先会书面通知市场管理者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事宜。如果市场管理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继续延续,而损害后果也进一步扩大。此时,市场管理者明知市场内商户存在侵权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场地等实质性帮助,也已构成间接侵权,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直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市场管理者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措施
在假冒商品的侵权活动愈演愈烈的社会背景下,市场管理者应着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完全履行所负有的管理义务。从目前情况来看,市场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从而做到有效避免实际经营者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1.市场管理者
应建立商品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状态审查制度,对可能引发纠纷商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进行提前审查、检索。即在进入市场之前,市场管理者可以要求他们提供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可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授权文件;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则可要求其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2.市场管理者
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实际经营者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3.市场管理者
应与实际经营者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约定因实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市场管理受到损失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与其约定有权要求其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
4.接到投诉时
市场管理者应当及时处理,及时要求实际经营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及时制止实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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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种子经营备案登记针对种子经营主体多、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种子管理部门要组织种子经营人员开展种子法律法规及种子专业知识培训,使他们知法、守法并熟悉种子经营备案程序及内容。积极引导种子经营企业和经营商户正确选择经营销售的品种,使经营销售种子的经营行为规范化和制度化,彻底从源头把好种子进货渠道和种子质量关,杜绝未经审定、认定,种子质量、种子包装标签不合格,手续证明不齐全的种子以及假冒伪劣种子流入种子市场,避免给农业生产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带来损失。
3加强种子备案的监管抽查
县级种子管理站要针对基层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在加强市场检查的基础上,应对走村串户,赶场销售等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种子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对符合经营条件的种子经营单位施行备案登记。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经营种子登记备案的种子经营行为,县级种子管理站要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力度,一旦发现不合格的种子以及手续证明不齐全的种子,依照《种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4种子经营备案应该坚持的原则
备案工作,主要是审查种子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委托书以及委托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委托销售方与被委托方协议、固定经营场所证明、门市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表等。一是科学、规范。备案流程要科学,所需的表格、提交的材料要统一,有利于市场规范化、法治化。二是公正、公开、透明。对备案要求、流程以及需要的手续、备案工作人员名单要公开。在执行备案要求过程中要一视同仁,不能搞特殊化,态度要和蔼可亲。三是先证后照。种子经营者在种子销售前必须先到种子管理站取得备案凭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做到“先证后照”。备案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条件及时进行,同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之。
篇11
一、金融集团及其市场支配地位界定
(一)金融集团的法律含义
金融集团(FinancialConglomerates)和金融集团化(FinancialConglomeration)是市场规律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甚至金融资本与工商资本跨业融合的必然产物。[1]国际上,1999年在亚洲金融危机余波未平之际,美国花旗银行和步行者集团实现金额高达730亿美元的合并,将金融集团形式推向;2008年1月,我国银监会、保监会正式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银保相互投资开闸,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联合借记卡、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等业务;此外,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银证转账、股票质押贷款等业务;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投资连结保险等业务。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长三角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积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的试点。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相互参股,如上海橡胶轮胎集团、长江计算机集团等28家企业集团向交通银行入股,占该行股份数的50%以上;同时,交通银行也向宝钢集团投资入股。[2]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和金融集团化已然兴起[3]。
那么,何谓金融集团?根据欧盟于2003年11月生效的2002/87/EC号《金融集团监管指令》,金融集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1)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被监管机构;(2)如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机构,该总公司可以是金融机构的母公司,也可以是金融机构的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机构通过合同、章程达到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机构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被监管机构,集团的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4)集团中至少有一个机构为保险业机构,并至少有一个机构为银行业或投资业务机构;(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机构的业务总量都是重要的。根据该指令的定义,金融集团的任一个子集团满足上述条件也应当视为金融集团。[4]这是迄今为止,对金融集团所做的最为完整、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实际上,金融集团是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和产融资本跨业经营以及混合合并的产物。金融集团化不同于企业的横向合并(HorizontalMerger)和垂直合并(VerticalMerger),即金融企业集团化不是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公司之间的合并,也不是互为供应商的经营者的集中,而是在一个集团企业即控股公司之下多个金融法人企业综合经营甚至金融与非金融法人企业跨业经营组成的公司群体。各企业间通过相互持股、共同被控股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紧密联系、拥有共同利益、彼此影响重大的金融企业集群,协同提供多元服务和多种经营。
金融集团资源整合的优势在于集团核心竞争力加强。但是金融集团的资源整合不仅给金融监管带来重重困难,同时,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垄断优势不断扩大,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潜在威胁或现实破坏。发达国家对金融集团在金融监管之外的反垄断规制有着较为成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5]。近20年来我国本土金融集团发展迅速,[6]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金融大鳄逐渐加快进入中国市场,为了借重本土资源的优势,并购我国中小型银保企业已成潮流,但相伴而生的限制竞争尤其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现象日趋普遍。虽然金融领域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其竞争不应当过于激烈,但并不意味着放任垄断力量在金融领域过度发展和滥用。我国对金融集团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势在必行。正如美国联邦储蓄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1998年6月16日在美国国会作证时所指出的:“培育竞争和创新对于繁荣经济至关重要”。
(二)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的一般理解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MarketDominantPosition),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我们应该明确,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必然“有罪”,只有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⑴扭曲竞争机制,剥夺中小企业的平等经济机会,阻碍技术进步;⑵以社会利益的损害为代价维持优势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助长不劳而获的获利动机;⑶促使优势企业在缺乏竞争压力的情况下,消弭进取心和创新意识。
在竞争法理论中,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人们讨论过市场绩效、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构等几种标准。[7]但根据实践,竞争是否存在,基本上取决于市场的结构,它是世界各国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即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占有不低于三分之一市场份额,就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8]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市场结构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的重要性,市场份额是判断被告是否具有垄断力的最好的证据。[9]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形。[10]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行为多变的今天,列举不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于是立法者们便在列举基础上加上兜底条款。该规定同样体现了立法者的市场结构的考察视角,承袭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
具体到金融领域中,由于金融资产与工商资产的共同逐利性以及信息优势等原因,金融机构往往更容易对外扩张并进行相互联合。[11]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和产融跨业融合趋势的兴起,美英德日等许多发达国家对于金融集团的发展和扩张往往采取积极鼓励的态度,而相对放松了对金融集团市场力量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从而使得一些诸如花旗集团、汇丰集团、三菱集团、瑞穗集团、国际荷兰集团等超大型金融集团不断涌现。这些金融集团通过其雄厚的资金和庞大的金融服务网络,不仅占据着本国金融市场极大的市场份额,而且还将其触角伸向全球各地,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也占据支配地位。[12]在国内,2006年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中国内卡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为42%。然而,依据我国反垄断法,“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不可能对其发起反垄断法调查。对于可能的损害竞争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抑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在金融集团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有所不同。因为以常规的从商品市场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概念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在金融服务领域直接适用。在金融集团领域,市场份额的标准是立法者首先予以采用的。不过,在市场份额方面的法律规定似有不足。就市场结构方案而言,市场份额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市场份额达到了50%的企业,只有在根据其他因素可以明确地作结论时,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强度足够的残余竞争,方可不被视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另一方面,一个市场份额占25%的企业,只有当其他因素明确地说明,该企业的竞争对手仅占有一个相对弱的市场地位时,方可被视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13]然而,在反垄断实践中,市场份额基本上是对企业过去竞争力的说明,而不能确定企业以后的市场地位。[14]随着市场情势的变化,企业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发生改变。并且,从更严谨的角度考虑,这个市场份额应当是一个相对的市场份额,即相对于相关市场上的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份额而言。因为,仅仅孤立地根据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能充分证明该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大小,其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也或多或少地影响着这个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例如,一个银行集团的市场份额占到了60%,这个时候,如果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在5%以下,那么显然这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如果有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占到了30%甚至更多,则这个企业的优势就不那么明显。此外,如果交易相对方的影响力很大,会在很大程度上抵消销售商的影响力。所以,要把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放在与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份额的总的关系中来考察,才能对该企业的市场影响力进行正确的评价。所以,确定市场支配地位,还必须同时考虑其他可以说明企业的竞争地位的因素。具体包括:⑴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设置的障碍。进入市场的障碍越高,企业相对于潜在的新的竞争者受到的保护程度就越强。⑵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品的可能性。企业转产的灵活性越大,该企业对其客户的依赖性就越小。⑶交易对手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交易对手的选择性越小,该企业对市场的影响就越大。
简而言之,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是建立在对企业和对整个市场众多因素进行一揽子评价的基础上的,但是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在金融集团领域,就市场结构而言,不能一味地过度保护,应该适当降低市场结构的比例,对于金融集团的垄断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态度,以保证市场竞争秩序。这是从静态的方面来说。就动态的视角而言,应该对市场准入的障碍和竞争对手的他向选择进行必要的考察,以做出科学的决策。
二、金融集团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RelativeMarket)(也称特定市场)的概念首先出现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判决中,是指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开展市场竞争的市场范围,对这个范围的确定被称为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又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欧盟法院又进一步确定了相关时间市场。金融集团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取决于相关市场的认定。
(一)金融集团的产品市场
产品市场是指与被告的产品进行有效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所谓相似,并不是指产品物理、化学或技术上的同一,而是指产品市场就是由“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替代性的产品组成的”。[15]产品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可以从需方替代性与供方替代性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需方替代性——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如果不同生产者的产品在原则上都同样适用于某个确定的使用目的,即可以满足一个确定的需求,那么,它们相互就可以替代,并属于同一个产品市场;第二,供方替代性——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者都可能利用现有的技术、设备在很短的时间里,转产其他产品,给该相关产品市场的原有竞争者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供方替代性就是从这种有可能的、潜在的投入市场上的竞争中来分析判断相关产品市场的。
在金融集团化背景下,金融产品的研发是金融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十分借重的。为了规避产品市场的传统界定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产品研发都体现出差异化的趋势,尤其是在保险产品市场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琳琅满目的产品更是推陈出新。所以,我们在对金融集团在相关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必须对产品市场的含义做出更为严格的界定。
一般来讲,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作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16]金融市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标的物可以划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按照中介特征可以划分为直接金融市场和间接金融市场;按照交割方式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市场等等。[17]但是,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来讲,并非所有的划分都有意义。按照中介特征和交割方式的划分以及发行和流通特征的划分对于企业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的认定过于宏观,取得支配地位的难度也非常大,如果采用这类划分,对于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就过于宽松,不利竞争秩序的维护。按照标的物的划分方法比较适中,不至于过于宏观,而且在具体认定和相关功能以及外部特征方面更加明显,有利于执法的便利和执法成本的降低。
(二)金融集团的地域市场
地域市场是决定相关市场的另一重要因素。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某种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该产品的一定区域。[18]欧盟委员会认为地域市场是指“在这个地域内,有关的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处于基本相同的竞争条件下,并且这个地域和邻近地域相区别,因为相互间的竞争条件特别明显的不同。”[19]这些相互竞争的条件应当包括:在一定地域内不同生产者提供生产和服务的成本(最主要的是运输成本)、消费者的喜好、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等等与卖方或买方相联系的一切因素。
在一般的产品领域,地域市场的范围局限于国内或国内的某一部分。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集团的综合经营乃至跨业经营方式已经逐步为各国所认同,国际上大的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控股现象日益普遍,且大都得到了有关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许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机关在考察金融集团的市场地位时,重点不再是集团的绝对规模,而是其相对规模。随着全球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继续演进,市场形态正由地区市场向全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发展。所以,在地域市场的划分方面,我们应该选择比较适中的地域。因为我国金融产业就全国而言竞争相对充分,而且在中国加入WTO五年之后基本开放了金融市场,外资金融企业的登陆使竞争在全国范围显得更为充分和激烈。为了充分的维护竞争,我们必须考虑被告的规模以及原告的地域和涉诉方所在地域市场的竞争状况,来确定地域市场的层级划分。
(三)金融集团的时间市场
时间市场通常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开展竞争的时间范围。过去,由于市场经济节奏较为缓慢,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案件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都没有重视时间市场,仅仅考虑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然而,随着科技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很多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或许企业的产品在某一时间段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种支配地位的存在只是短暂的。因此,在市场效率越来越高、科技速度越来越快的今天,判断企业的某种产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间市场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认为,时间市场通常是针对某些季节性的产品和服务来考虑。就金融业来讲,金融产品通常都具有时间替代性,在某一时间段其支配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讲,由于金融集团的生存模式中还存在金融集团持股非金融企业,如银行持股工商企业,金融企业可以行使非金融企业的投票权,对非金融企业的经营决策做出相关安排,所以我们在考虑金融集团领域的相关时间市场时,应该予以区分,做出不同的处理。在金融集团中没有非金融企业时,可以做出相对宽松的考察;只有金融集团中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决定性安排时,对非金融企业的产品在时间替代性上进行考察,以充分维护竞争秩序。
三、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一)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与认定
所谓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的整体或局部实施的超过了合法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限,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为了规制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由于现代反垄断法越来越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只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因此,界定金融集团“滥用”行为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但是,如何划定这条界线却是现实中的一道难题,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立法或执法对一般企业的滥用行为(更罔谈金融集团了)下过一般性定义,只是给出一些标准,并根据本国的情况列举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典型表现。如《欧共体条约》第82条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然后由反垄断主管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这些标准和典型表现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分别作出认定。从欧盟处理GE与Honeywell混合合并案中可以看出在界定金融集团“滥用”时更是依赖这种路径[21]。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2]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也需要反垄断机构对金融集团进行具体的认定。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滥用主体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整体(企业集群)或一个核心企业(金融集团核心即控股母公司)。[23]至于联合起来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内部各个企业是否构成滥用主体可能需要进一步考察和论证。
按照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具备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一个企业单独构成支配地位的情况和几个企业共同构成支配地位的情况,如前述《欧共体条约》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企业”,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规定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体”,法国《关于价格和竞争自由的法律》中规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金融集团在法律的界定之内。
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做出明文规定,可以从立法目的推定,法律将所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且有滥用行为的经营者都归入法律规制的范围,金融集团也不例外。按照反垄断法理论,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出我国市场上具备支配地位的经营者[24]:(1)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我国的相关法律概念是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25]这些公用企业长期处于政策性垄断状态,大多在我国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26]由于金融行业是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产业,与任何企业的联系都非常紧密,现实中,金融集团如果与自然垄断行业能够达成一致或实质融合,就能实现垄断性相互传导[27]从而更加巩固其垄断地位,在市场行为中往往会利用其地位实施滥用行为。(2)依法独占企业。是指由于企业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等特别限制,使得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28]一般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烟草公司、盐业公司等。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在贷款权的控制方面处于法律保护的优势地位。(3)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我国市场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的金融企业本身就属于国有独资或者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控股企业,由于体制上的遗存原因,我国国有工商企业与国有金融企业有国家政策作为纽带,其信用联系本来就十分紧密,如果企业属于金融集团成员即发生产权联系,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更加便利。[29]
2、主观方面。界定金融集团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违法,主要在于对行为反竞争目的的评价。主观方面体现在滥用主体有滥用的故意,即它或它们明知其滥用行为会造成限制竞争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希望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实施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主观方面而言,主要出自对竞争进行压制之目的。
3、客体。金融集团相关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的客体是有效竞争的秩序以及与竞争秩序息息相关的消费者利益以及企业自由。
4、客观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占市场支配地位金融集团相关主体的各种滥用行为以及滥用行为对有效竞争实质性损害结果两个方面。
就主观要件和客观结果两个方面是否均为必要条件,各国在立法上存在差异。其中主流做法是目的与结果的两侧主义,即只要具备目的或结果的其中之一就可以作为认定滥用行为的依据。如《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第3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为了不正当地排除竞争事业者而进行交易,或者可能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30]也有立法坚持结果主义,认为仅当支配地位的企业造成了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结果时才被认为是滥用,不问行为前或行为时是否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例如,《欧共体条约》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而并未明确规定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主观目的也是判断滥用行为的一种标准。
笔者认为,两者均应为必要条件。因为,坚持结果主义一般是考虑在执法中认定目的的难度。但是,我们可以在具体执法中以企业的行为为佐证来认定其目的。并且,没有主观上的不法目的支配下的行为,对其进行规制并不能达到法律应有的惩戒和规范的效果。
从反垄断法上来看,对于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要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入手。如果一国竞争法的最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那么金融集团对经济效益、社会福利的减损行为就是滥用;如果一国选择公平的交易作为竞争法的主要目标,那么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破坏、利用优势的谈判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就是滥用行为[31]。美国反垄断法注重市场效率,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分析理论深深的影响着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而欧盟的竞争法则注重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保护中小企业的权利。我国认定金融集团滥用行为尤其要关注以下两点,即滥用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相关主体实施的;滥用行为主要在国内市场产生了反竞争的后果,具有违法性。
(二)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
金融集团,尤其是跨国公司控股或控制以及国内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金融集团,其市场支配地位为其滥用这种优势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一般认为最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包括:1、金融子公司相互之间尤其是存款机构向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提供不符合标准或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资金支持;2、金融子公司拒绝对其他子公司的竞争对手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联合抵制以确保其他子公司的市场优势;3、强制性搭售,即对锁定客户以提高融资成本或拒绝服务为要挟,要求其接受其他子公司的服务,等等[32]。其结果必然对市场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我们主要对差别对待、拒绝交易、变相搭售三个最典型的行为加以分析。
1、差别对待。差别对待即歧视,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配件供给、交货速度、担保、售后服务以及其它交易条件,给予明显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对待。
差别对待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价格歧视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美国《克莱顿法》最早直接规定价格歧视为非法。[33]在很多时候,差别对待具有内在合理性,“这就使反垄断策略陷于效率与公平的冲突之中。人们一般认为,实施价格歧视行为的企业在市场上的势力越大,这种价格歧视对市场竞争的危险也越大。”[34]
典型的例子是附加条件限制,即交易中的优势相对方,根据对方企业的身份,对其做出不公平的附加条件限制,使两者在竞争中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导致部分企业成本过高,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一个银行在贷款中规定对金融集团内部的成员相对于非成员企业的竞争对手更加宽待的条件,这就使两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差别对待行为在经济生活中比较普遍,它也不是当然违法行为,是否受到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具体操作上应当考虑竞争者与金融集团的关系,是否具备成员的资格条件。
2、拒绝交易。拒绝交易也称为抵制,是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与对手交易。如果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意图进入相邻的市场,例如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钢铁企业意图进入汽车制造业,它就可能采取拒绝供货的方式,拒绝向市场上的某些汽车制造企业提供某种生产汽车的特种钢材。[35]拒绝交易可被视为差别对待的极端情况,是支配企业妨碍下一阶段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
拒绝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首先,生产商通过拒绝供货的方式,可以强迫批发商或者零售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可以限制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在这种产品上的竞争,“经验表明,拒绝供货是卖方在买方不遵守转售价格的情况下使用的最有力的武器”,[36]其次,拒绝交易会减少上下游生产阶段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降低该市场上的竞争程度;此外,拒绝供货还会限制消费者的购买渠道。
在金融集团中,集团的银行等机构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或者人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变相拒绝一些企业的贷款,使其生产融资成本增加,无法与成员企业在同一地域市场或者时间市场上竞争,实际上便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当行为。
拒绝交易是合同自由原则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矛盾的产物。反垄断法并不给一般性的企业强加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的义务,以保证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同时,如果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时,则属于滥用了合同自由原则,对自由竞争造成了损害。为了保护弱小的市场主体,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实质上的平等,从实质上促进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必须对拒绝交易行为予以规制。
3、变相搭售。搭售是指卖主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买主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的行为,也就是出售人销售商品时以买方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的销售方式。[37]这种销售方式也称作拥绑销售。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搭售属狭义的搭售行为,具有强迫性。另外搭售还要同促销相区别,如生产商为了促进新产品的销售,将新产品与老产品搭配销售,这时新产品的定价一般低于市场价,并且具有暂时性,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搭售行为一般发生在卖方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力,购买方对一种商品有急切的需求,卖品又具有独特的特性,商品替代性较差,这时销售商才有可能要求购买方购买不需要的商品。
在日常的金融行业市场行为中,变相搭售行为随处可见。主要的形式是,在银行和保险业出现了混业整合的时候,银行在其市场行为中以购买其保险产品作为为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换条件,典型如房贷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利用了其优势地位,在金融集团内部的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中达成了一致,从而利用客户的贷款需求,在保险业的经营上排除了任何潜在竞争对手的竞争可能。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垄断行为。变相搭售是一种纵向的非价格约束,是搭售方利用其在搭售品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将这种优势延伸到搭售品市场上,从而企图获得高额利润的限制竞争行为。
与之类似的便是金融集团的排他易和选择易。如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利用与客户的关系,向客户强力推销其承销的证券或其他无法卖出的金融商品、联手促销的金融商品或将劣质商品转售与客户。[38]而且,行为可以变异为消费者欺诈。[39]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的行为显然是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但是否将其归入垄断协议行为,还要考察银行与保险公司就银行利用优势地位向客户推销保险是否具有明示或者默示但可推知的协议的存在。例如,2008年4月,都邦保险与兴业银行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书,此次合作包括协议存款、资金结算、产品、客户开发等多层面的业务。此次合作充分体现,银行与保险双方由单纯地利用银行渠道销售特定险种,逐渐扩大到多个领域,对消费者提供更多金融保险服务。[40]这实际上便是一种明示的协议,可以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
四、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相结合――规制模式的选择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国际上主要采用两种不同的制度,即结构主义规制方法和行为主义规制方法。
结构主义规制方式,是指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控制使之保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目标的反垄断控制制度。即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集中的市场结构或者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该理论认为,当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所在的市场就是一个集中的市场。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即确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违法,需要采取分拆企业等手段减少市场集中度,使市场恢复竞争状态。行为主义规制方式,是针对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不公平或不利于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制度。根据这种方式,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集中的市场结构。[41]结构主义控制制度以日本为代表,欧盟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行为主义控制方式,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以结构主义为主,其后以行为主义为主。[42]两种方式的价值取向和法律后果大不相同,分析两种方式的理论基础和优劣利弊,对我国金融集团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结构主义认为集中的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有负面影响,反对市场的过度集中以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但结构主义并未达到理论的目的,单向的因果关系逻辑反而削弱了正常的企业发展动力,同时政府的干涉也干扰了市场的合理发育,影响了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和经济组织的发展。行为主义则纠正结构主义的“滥杀无辜”,使市场回归公平的竞争,同时并不反对企业的做大做强。行为主义注重的是市场效益、行为和结构的双向作用。考察主要的国家,可以看到,目前比较通行的是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同时辅以结构主义的前提标准。
结构控制和行为控制,无论在控制对象还是在法律特征上,无论是在法律构成还是在主要表现形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它们在反垄断法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担负不同的任务。但是,纵观各国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们又发现,结构控制与行为控制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在相互对应、互相区别的同时,又天然地联系在一起,在调整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维护竞争性经济秩序的过程中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目前均将具有垄断状态或市场支配地位作为界定垄断行为的先决条件,有的还做了明确界定。如英国、德国的反垄断法均具体规定了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这样做的好处是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不但有利于执法机关的执行,而且有利于企业遵守反垄断法。这一经验也被我国立法所借鉴。德国的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也就是说,对于具备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推定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这个制度同样在我国立法中得到反映。[43]我国反垄断立法较为成功地引进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应注意,推定制度不应绝对化,市场是复杂的,将标准简单化一方面固然有利于执法,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伤害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者面对的一个难题,执法的便利性有可能导致“一刀切”。而且,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这样的一个绝对化的市场份额推定在金融综合经营乃至金融与工商跨业经营竞争的时代,似乎并不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我们应当在秩序的法律价值下确保个案正义。
(二)个案正义――抗辩制度的完善
法律总有例外。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是违法的。因此,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应采用“合理原则”,即被指控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应当有权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辩护。法律应当允许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
如果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对自己被指控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做出了客观合理的解释,即它所采取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恰当手段,并且主观上出于善意,反垄断主管机关和法院就可以认定其没有滥用。比如,拒绝交易是出于购买者本身的不当行为;独家交易所实施的排他性约束可以作为生产商之间开展竞争的合法手段;出于技术上和为使用者安全考虑的搭售是必要和适当的;等等。这也是在法律的一般规则下确保个案正义的体现。
我国反垄断法允许这种抗辩。如《反垄断法》第43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允许这种抗辩的目的,是要在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利益与其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协调,防止明显偏向某一方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也实为一种对复杂市场行为的更接近真实的诉求。
(三)完善制裁――责任体系的充实
关于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应充分鉴借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特点,建立形式多样、富于实效的法律责任体系。首先,我国应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来制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就行政责任而言,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各种滥用行为,反垄断主管机关有权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颁布行为禁止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就民事责任来说,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可借鉴美国等的增加赔偿制度,如三倍损害赔偿等,以增强民事责任对滥用行为的制裁力度。同时,为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有效制止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者,应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中规定必要的刑事制裁条款,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世界各国在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所采取的其灵活多样的方法,如采取恢复竞争措施、责令改换替代经营方式等也可予以借鉴,这些方法既可降低审理滥用行为案件的成本,又可及时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体现效率原则。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均有规定,可以通过法条指引到相关的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规范。如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在第49条中,“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直接指引至整个侵权行为法律体系。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有详细的配套规定,在《反垄断法》中没有必要明确规定。
但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乃至经济型垄断的三种行为模式,刑事责任在《反垄断法》中没有体现。涉及刑事责任的是第52条和第54条,分别针对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相对人的不予配合和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而针对垄断行为本身则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或者法条指引,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遗憾。
美国的反垄断法经验表明,自1974年修改《谢尔曼法》大大提高刑事处罚标准以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得到了更好的遵守。”[44]因此,为了规制严重的滥用行为,反垄断立法中应当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笔者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结果极其严重、证据确凿充分的滥用行为可依法追究支配企业和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处以罚金和徒刑。当然,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模式,关于滥用行为具体的犯罪构成和刑事制裁措施应由刑法作出补充规定或者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
当然,金融集团反垄断规制研究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控制还需要与金融监管密切配合,[45]尚有许多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理论界的长期探索和实务部门和立法执法部门的及时总结,笔者期待更多的同仁能关注这个问题,期望我国金融反垄断法制建设早日完善。
【注释】
[1]FinancialIndustryConsolidationSurveyResults,AFPResearchDepartmentSeptember2000,AssociationforFinancialProfessionals.
[2]王健:《企业经济集中与反垄断法》,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95页。
[3]详见《中国央企的“产融结合”》,载英国《金融时报》2007年11月15日。
[4]杨勇:《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5页。
[5](美)肯尼斯哈姆勒:《法律全球化:国际合并控制与美、欧、拉美及中国的竞争法比较研究》,安光吉、刘益灯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十四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75-390页。
[6]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产业资本涉足金融行业即“由产而融”,90年代末随着股份制银行兴起和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加速,“由融而产”也浮出水面,在我国出现产融双向结合的局面。
[7]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8]德国法还规定,由多个企业组成的整体有如下情况时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该整体由三个或三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场份额,或者;(2)该整体由五个或五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除非这些企业能够证明其相互之间能够开展实质上的竞争,或者这些企业在总体上相对于其他竞争者不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的。
[9]例如,在微软垄断案的一审中,杰克逊法官在事实认定书中判定微软公司在电脑软件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为:微软公司在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占有率已经的保持在95%以上;微软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受到产业高入门障碍的保护:消费者缺乏商业上显著的替代性选择。
[10]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11]JosephG.HaubrichandJo?oA.C.Santos,BankingandCommerce:ALiquidityApproach,WorkingPaper,2001.
[12]AlexanderRaskovich,ShouldBankingBeKeptSeparatefromCommerce,EconomicAnalysisGroupDiscussionPaper,2008.
[13](德)P·贝伦斯:《对于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详见王晓晔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5页。
[14]市场份额,又称市场占有率,是“根据企业总产量、销售量或者能力的比例,对该企业在一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的相对规模的测定方式。”市场占有率﹦(特定企业的销售额﹢特定市场的销售总额)×100%。各国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企业是否居于市场支配地位时,经常将市场占有率视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2年联合签发的《横向兼并指南》就如何计算市场占有率做出规定。根据欧盟198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欧盟兼并控制规则,欧盟主要依据产品价格计算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15]MarkFurse,CompetitionLawoftheUKandEC,BlackstonePress,1999,p69.
[16]张亦春,郑振龙:《金融市场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第1页。
[17]同上注,第8-11页。
[18]李小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年第11期。
[19]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20]王婷:《应对反垄断,金融业准备好了吗》,载《中国证券报》2008年8月1日。
[21]CentoVeljanovski,ECMergerPolicyafterGE/HoneywellandAirtours,Competition&CommunicationsEconomists,Winter2003.
[22]我国法律禁止的滥用行为包括: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3]金融集团之间以及金融集团与其它企业的联合滥用其危害更大,这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4]尚明:《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25]详见1993年我国《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26]孙晋:《自然垄断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科学构建》,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5期。
[27]笔者在这里把两个或两类及以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结合称之为“实现垄断性相互传导”。
[28]孙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29]笔者认为金融企业与工商企业的产融结合分两个层次:基于信贷形成的信用关系表现是较低层次的产融结合;基于单项持股或双向持股形成的股权关系则是较高层次的产融结合。发达国家更多的表现为后者。
[30]游劝荣:《反垄断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31]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32]闫海:《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载经济法网,2008年6月15日访问。
[33]张穹:《反垄断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34]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35]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36]Reportsofthecommitteeofexpertsonrestructivebussinesspractices.Paris.1969.p.21.
[37]殷志刚:《搭售的不正当竞争性质及其规制》,《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20期,第168页。
[38]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39]人民网:视频资料《银行推销保险美其名曰‘存款送保险’》,2006年9月25日.
[40]《兴业银行联姻都邦保险》
[41]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并不限制企业的优势地位,而是反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根据该法规定,当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针对下列条件下,如果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就构成了企业的优势地位:第一,没有竞争者或者竞争者很少;或者第二,相对弱势竞争者。对于第二个条件,除考虑其市场份额外,特别要考虑其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财产上的关系以及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在法律和事实上的限制等因素。
[42](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典型问题与案例分析》,孙南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9页。
篇12
2、企业文化缺乏,缺少企业软实力从市场整体上来看,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常常被迫将更多的资源与精力投入解决当前问题上,在企业管理中难免存在着缺乏长远眼光的缺点。这种短视在中小企业的管理中主要表现为对企业软实力的忽视,包括对企业文化发展的忽视、对企业人才培养和储备方面的忽视。这些文化软实力的短板虽然不会在短时间内体现,但长远来看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文化的塑造,也会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带来人才吸引力的不足和员工的频繁跳槽,最终影响到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3、企业管理层和决策层对新理论新知识缺乏了解在当前的中国,消耗大量能源和原料的产业已不符合时展潮流和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中国“人口红利”时期的结束也带来依托于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利润的减少。在当前的知识经济时代,单纯依赖于原材料或劳动力的企业已经无法带来足够的利润,未来的企业发展趋势必然是向技术含量更高、产品附加值更高的产业转移。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中小企业更应该跟紧时代潮流、加快产业的升级换代。但中小企业往往企业规模较小,缺乏专业的企业管理人员而由企业决策者身兼管理之责。这些企业决策者通常是企业创办者,常常有着年龄较大、学历较低的特点,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速度较慢,无形中拖延企业的转型速度。在市场竞争中,决策者创新意识的薄弱将会带来企业在时展和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二、关于中小企业的市场管理建议
1、找准市场定位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在企业规模、品牌效益等方面处于绝对的劣势,但这种劣势可以通过合理的市场定位加以弥补。虽然在大部分行业之中,绝大数的市场份额都是由少数大型企业所垄断,但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可以包含整个行业中的全部产业链,而大型企业所未涉足的领域就是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大部分大型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都依托于大规模生产和工业化控制,有着相对较低的价格和平均线以上的质量,但出于大规模生产和集约化销售的需要产品常常缺乏特点,产品各方面特性都显得较为平庸。对中小企业来说,受限于生产规模和成本控制,以低价取胜并不现实,产品特色才是唯一的生存和取胜之道。在中小企业进行市场管理时,重中之重就是找准产品定位,找出产品的特点,并围绕产品特点进行推广和销售。找准了产品特色,中小企业就抓住了一部分固定的市场,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得以存活和发展。
2、聘用专门的管理人才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改进企业管理方式既是企业规模扩大后的必须,也是企业在复杂多变的时代潮流中存活的前提。商业发展至今,科学的管理模式成为企业的必须选择,对广大中小企业也不例外。企业发展较好、规模相对较大的中小企业可以聘用专门的CEO等专门管理人才进行企业管理,使企业所有人和企业管理人相分离。企业发展状况较差、资金并不充裕的中小企业的决策层也可以利用空余时间进行现代管理理论和知识的学习,以做到更好、更科学、更高效地市场管理。
3、引进尖端的技术和专业人才知识时代到来之后,科学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但对于少数中小企业来说,由于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和缺乏长远眼光,企业决策者常常在投入资金引进技术和人才时有所犹豫,极大地影响了企业长期发展中的市场竞争力,是一种非常短视的做法。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存活和发展的最便捷做法就是有着其他企业所无从比拟的技术优势。
篇13
一、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亦即买主和卖主发生作用的地点或区域。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将市场看作是商品买卖的场所。如集市、商场、批发市场等。市场最早是指买主和卖主聚集在一起进行交换的场所。在这里,市场是一个时空市场概念,也是最为古老和朴素的市场,是“作为场所的市场”。很明显,任何一个企业都要考虑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何种场所销售。
二、市场即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由于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及货币的出现,每个独立的生产者进行商品生产,为了满足相互不同的需要,必须相互转让其劳动产品,形成商品的供应与需求,从而出现了实现商品交换的商品流通。如果站在社会大角度或社会再生产的角度而言,市场就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流通领域。
商品流通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过程,是商品交换过程连续进行的整体。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包含着两个相互对立、互为补充的商品形态变化:商品-货币(卖)是第-形态变化,货币-商品(买)是第二形态变化。在商品流通中,一切商品都经历着由这两个相反的形态所组成的循环:首先是商品形式,然后由商品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最后又复归为商品形式。而一种商品的形态变化,又和别种商品形态变化交织在一起:每一种商品的第一形态或者第二形态变化,就是另一种商品相反方向的形态变化。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就是这个人的买(或卖)是和另一个人的卖(或买)联系在一起的。这样,许许多多商品的形态变化组成的循环不可分割地交错连结在一起,就形成了许多并行发生和彼此连结的商品交换过程,形成了商品流通全局。因此,各种产品的市场也就不可分割地连结在一起,形成了有机的整体市场。
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买卖活动必然会与其它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买卖活动发生联系,因此,市场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和环境。企业应在整体市场环境中找准自己的位置。
三、市场是指某一产品现实买主和潜在买主的总和
经济学家用市场一词来泛指交易某类产品的买方和卖方的集合,如汽车市场、钢材市场、蔬菜市场等。但市场营销者认为市场是某一产品的所有现实买主和潜在买主所组成的群体,即企业的目标市场,也就是消费者群。当人们说:“北京的水果市场很大”时,显然不是指水果交易场所的大小,而是北京对水果的需求量很大,现实的、潜在的买主很多。
企业开展营销活动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目标市场在哪里,由哪些消费者或用户构成。所谓企业要“面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就是指要面向消费需求,亦即面向自己的顾客,以顾客为中心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失去了顾客就失去了市场。
四、市场是由人口、购买力和购买动机(欲望)有机组成的总和
菲利普?科特勒指出“市场的大小,取决于那些有某种需要,并拥有使别人感兴趣的资源,同时愿意以这种资源来换取起需要的东西的人数。”这说明市场是多因素的集合体,用公式表示就是:
市场=人口+购买力+购买欲望
人口是组成市场的基本细胞,购买力是组成市场的物质基础,购买意向是购买力得以实现的条件。市场的这三个要素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只有三者结合起来才能构成现实的市场,才能决定市场的规模和容量。一般说来,只有人口既多,购买力又强,才能成为一个有潜力的大市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众多,但收入很低,购买力有限,则不能构成容量很大的市场;又如,购买力虽然很大,但人口很少,也不能成为很大的市场。只有人口既多,购买力又高,才能成为一个有潜力的大市场。但如果产品不适合需要,不能引起人们的购买欲望,对市场营销者来说,仍然不是现实的市场。所以,市场是上述三个因素的统一。
五、市场是商品供求双方的力量相互作用的总和
从商品供求关系的角度看,市场是“作为供求强制的市场”。“买方市场”、“卖方市场”这些名词反映了供求力的相对强度,反映了交易双方力量的不同状况。在买方市场中,商品供给量大于需求量,需求力量占据有利地位,商品价格趋于下降、直至很低;在卖方市场中,商品的需求量大于供给量,卖方也就成了支配交易关系的主导方面,商品价格往往高于正常水平。显然,判断市场供求力的相对强度和变化趋势,对于企业进行营销决策是十分重要的。
可见,一个企业要在市场上生存不仅要研究本企业每一种产品的销售地区、目标顾客、供求态势,而且必须面对整体市场,通观流通全局,理清本企业的营销活动与整体市场的内在联系。只有这样,才能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开展好本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