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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一翻译法最早是在欧洲用来教授古典语言希腊语和拉丁语的外语教学方法,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中期随着现代语言作为外语进入学校课程开始被用来教授现代语言。
它可分为三个时期:18世纪上半叶,以外语译成本族语为主要具体方法,内容偏重于机械背诵语法规则,其实用目的是如何了解外语。18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末,以本族语译成外语为主要方法,内容注意到了阅读。其实用目的似是用外语表达本族语的内容。20世纪至今,在众多学派的冲击和促进下,语法翻译早已吸收了许多学派的方式方法。
二、语法翻译法的特点
语法翻译法是通过先详细分析语法规则,然后将这些语法知识应用在目标语、母语互译的实践途径教授外语的方法。它的的语言学基础是传统语言学;心理学依据是官能心理学;哲学基底是惟理主义。其特点如下:
1.借助原“希腊—拉丁语法”的规则,形成了非常完整、系统的语法教学体系。
2.重视词汇和语法知识的系统传授,注重语言规则的归纳和列举。大多数的语法翻译课本中,教学大纲以语法知识点的顺序编排,并试图有组织、有系统地教授语法。
3.把第二语言教学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智力训练,把教学看成是发展心理的一种特殊途径。
4.强调不同语言的共性,强调第二语言学习中母语能力和翻译能力的重要作用。考试形式自然是目的语和本族语的互译。
5.强调阅读和写作,几乎没有系统地注重听力和口语。
6.强调精确。
7.强调对书面语的分析,着重原文的学习。课文主要作为语法分析的材料。其语言教学模式是阅读—分析—翻译—讲解—背诵。
三、语法翻译教学法的现实价值
1.我国外语教学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语法翻译法的价值
(1)师资条件
大学英语教学量大、面广,大部分的英语教学工作仍由中国教师完成。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在国内学习英语的,即使有些教师有短时间到国外进修的机会,口语水平仍达不到接近母语的程度。语法翻译法对教师的口语要求较低,采用其进行教学绕过了对教师的口语要求。
(2)传统语文教学
语法翻译法比较接近传统语文教学,都注重字、词、造句、阅读、作文的训练;都采用逐词阅读的方法;学习方法上都强调背诵,强调“熟能生巧“等等。因此,在传统语文教学的潜在影响下,语法翻译教学法的运用对于中国教师和学生来说得心应手和顺理成章,易于操作。
(3)课堂规模
中国大学英语课堂规模大,在大的课堂规模中进行教学,语法翻译法比较容易执行。学生在单位课堂时间学到的知识点多,教学效率高。
(4)学习方式
对中国学生来说,外语必须经过有意识的、系统的讲解才能掌握。对他们而言,“语言十分复杂,有各种各样的规则、繁多的句型、大量的习惯用法、困难的发音,这些内容很难在只重意思表达的课堂教学活动中为学生所自行掌握。只有通过有意识的反复练习才能达到自动化”。(5)学习动机
动机是制约语言学习的一个因素。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他们既没有出国深造的机会,在短期内也没有与外国人进行交流的需要,他们学习外语的目的最大莫过于通过各类学历、学力考试。英语考试内容重点总是放在语法、词汇、阅读理解和写作上。在考试中要求的是百分之百的正确率。语法翻译法强调语法规则、词汇的记忆、句子在母语和目标语之间的互译、目标语材料的阅读,强调精确,因此在短期内要想通过一门外语考试,语法翻译教学法不失为一种最有效的方法。
2.语法翻译法的优越性决定了其自身的价值
(1)其强调的语法有利于外语学习
Canale和Swain认为交际能力应该包括语法能力、社会语言能力、话语能力和策略能力。
“有效的语言教学不可能完全脱离语法”。
就连倡导交际法的Wilkins也认为:学习的第一阶段可侧重rulesofgrammar,第二阶段偏重rulesofuse。
廖巧云做的调查显示,不涉及语法教学的交际法对大、中学生是行不通的,语言基础知识不过关的学生虽然努力学了四年,但进步甚微。
可见,“语法恐怕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在外语教学中如何把语法教学摆在恰当位置上的问题。”足见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语法翻译法强调语法、词汇学习,其好处如下。
①语法翻译法有完整的语法体系,这一体系有利于学习者较快、较好地掌握目的语的整个结构。建立在“希腊—拉丁语法”规则上的英语语法体系有利于外语学习者认识目的语的形式、不同的词类、句子组合等,有利于学习者掌握这一体系。
②通过有限的语法能够生成无限的句子,这是语言的生成特征。人们可以记忆有限的语法规则,却无法记忆无限的句子,而教授语法知识正是“授人以渔”。
③尽管语法本身不等于语言,但它总结了语言本身的规律,可以帮助学习者了解语言。
④有利于学习者打好语言基础,在注重读写译的同时,为听说能力的提高提供保障。口语表达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即潜在的表达素质和实际的产出能力。潜在的表达素质是一个量的积累,实际产出能力则是运用所积累量的技能问题。作为口语表达的说,如果缺少一定的词汇和语法结构,也就是相应的口语表达素质,往往开不了口。听,当然也需要一定的词汇和语法结构,我们常说的听不懂,关键的问题就是词汇量不够和语法不清。可见语法翻译教学法在培养学生综合表达能力方面,仍具有有效性。
(2)实现母语和外来语间的对比
成年人学习外语跟儿童不同。成年人的脑海里已经蕴涵了庞大的母语参照体系,他们必然要利用其母语知识去类推、理解、把握外来语。
在母语和外语有差别的地方,学习者的母语知识会干扰外语,而在母语和外语有相似之处时,母语则会对外语学习有积极的帮助。这个过程叫做语言迁移。在两种语言相似之处,迁移起正面作用,而在有差别之处,迁移便起负面作用。
语法翻译法通过比较二者在语言上的特征,有利于学习者在学习英语时利用汉语正迁移,排除负迁移的影响,引导学习者在向目的语迂回靠拢的过程中减少盲目性,少走弯路,提高学习质量。
(3)和其它教学法相得益彰
在今天的外语课堂上,语法翻译教学法依然很活跃,许多老师仍然普遍采用英译汉或汉译英的练习方式,也结合课文讲解必要的构词知识、语法知识、词汇用法和典型的句型结构这些方法比较有实效,与其它教学法交替使用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而语法翻译法也正好弥补了其它教学法的不足。
参考文献:
[1]桂诗春.应用语言学[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2]冷洁.从社会、文化和民族性角度看语法翻译法盛行中国的原因及对我们的启示[J].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2003,(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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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翻译法是用本族语讲解,强调语法的作用,强调对词汇和语法规则的记忆和背诵,侧重对原文的理解和翻译。其长处在于利用文法和学生的理解力着重阅读,着重使用原文,提高外语教学的效果。笔者认为这是比较适合有思考力的外语学习,者的方法。丹麦语言学家OttoJes沐rson在他的《为什么母语学得这么好》的文章中曾对学语言的婴幼儿和成人作了一番比较研究,得出的结果是:在孩子这方面无论孩子有多愚笨,对语言都有一个完全的掌握,而在成人那方面,无论成人在其它方面的天赋有多高,大多数情况下,对语言的掌握,都是漏洞百出而且不正确的。如果从这个结果看,我们似乎应采用直接法,也就是以口语材料作为教学内容,强调模仿,主张用教儿童本族语的方法,模仿、反复练习,直到养成语音习惯。讲述中只用外语加手势、实物、图画等直观手法。但直接法恰恰忽略了人的理解力的不同,儿童语言和成人语言的不同。一个儿童头脑的“知识”含量是绝对比不得成人的,成人由于长期思考习惯的养成,已难以象儿童一样运用直接法,因此,针对成人的教学法与针对儿童的教学法不应相同。
对于学外语的成人来讲,使阅读理解成为自己知识结构的一部分是一个更重要的目的,而语法翻译法恰恰给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成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研究空间。成人可以利用学到的语法知识,对原文进行深入的理解。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主谓宾的结构来分析一个较难理解的句子,这时候,就会发现面前的句子似乎一下子变得清晰起来,理解的难度减弱了。可是,我们光能理解是不够的,还要进行书面或口头形式的交流。因此,必须培养由汉语再翻译成外语的能力,才可以说对外语有了初步的掌握。应用语音学家H·G·Widdowson在谈到“语法”和“学会”时说:“对学习者而言,欲知晓语意,则应知晓语法在单词与语境之间所起的作用(what15erueialforleamerstoknow15气how脚nunarfunetionsinallianeewithwordsandeontextsfortheaehievementofmeaning)。”由此可见,语法翻译法忽视了语教学,忽视了语音和语调的教学,过分强调翻译而不利于学生交际能力的培养。
交际法产生于本世纪六十年代。它主要是在社会语言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既要求语言形式和使用规则,还要求学会具体运用,使用真实的语言材料。比如说新闻报导、广告、通知、表格、新闻广播、电话谈话等生活中常见的材料。因此,交际法可以弥补语法翻译法所带来的口语练习方面的不足,我们也可以尽可能地利用直观教学带来的各种好处,列如: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的兴趣,让学生所学与他们每日的活动息息相关。而更加重要的是,我们可以让学生学会在各种交际中的语音,知道怎样去说,说什么,这恰好迎合了J·A·Fishman等提出的社会语言学的任务“谁在什么场合用什么样的语言对谁讲话(从小。SpeaksWhatla眼u眼etowhomandwhere)。”所谓交际能力正如MiehaelGanale在其文章((从交际能力到交际语言法(FromCommunieativeeompetencetoeonununicativeLa雌u职eped眼。盯)》中所说,是“知识和技巧:在交际能力的运用过程中,知识指的是人们对语音和交际语音运用的其它层面的自觉和非自觉的认识;技巧指的是人们在真正的交流中对这种知识运用的程度有多高。”可见交际法的最终目标是在什么场合说什么话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要以人们的知识积累作为基础。同时,我们在学习中还要分清语言和语言知识的内涵,语言内涵是指能够与不同语言的人进行简单的交流,那么你已经掌握了这种语言的某种法门;而语言知识则不同,语言知识是指系统的规则,这规则可以使一句话听起来语序正确,合乎这种语言的特点。因而,对大学生来讲,仅仅靠浅层次的交际是无法在语言的掌握和运用方面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的,只有掌握了包括语法翻译的语言知识,才能弄懂深层次的交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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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预设的特点
1.1共知性
共知性指说话人在说话时假设对方已经知晓信息。比如“Who won the election? Holland or Sarkozy?” 说话者假定听话者明白奥朗德和萨科奇是法国总统竞选的候选人,知道竞选结果已经出来。
A:Do you like rugby?
B: I am a New Zealander.
译文:A:你喜欢橄榄球么?
B:当然。
B的回答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文化预设那就是橄榄球是新西兰人的最爱。B 假设A 是具备这个背景文化知识的,否则他的回答就与话题不具备关联。
一则娱乐新闻 “Justin Bieber confessed to GQ that he has had ‘a beer’. Not only is that illegal because of his age, but he''s just so small. I wonder how much he needs to get drunk.”
这则新闻来自China Daily, 读者多具备一定的英语语言能力和英语文化知识,所以在此,编辑预设读者都知道贾斯丁比伯是位未成年的歌星,GQ原名《Gentlemen''s Quarterly》,中文名《绅士季刊》)是一本男性月刊,如果他承认了他喝酒的话,那么该行为是违法的,而且会对其粉丝有一些不好的影响。
1.2合适性
合适性指作为言语行为的先决条件,话语要和语境紧密结合。比如,妈妈让孩子吧房间打扫干净,首先妈妈知道孩子有“打扫”这个能力,同时也有房间脏乱是不给居住带来不方便这个逻辑。再如
e.g.--“Honey, check this beautiful dress online, it is only 300 RMB.”
--“Ah, it is nice. But I am afraid we will stay at home this year.”
这是一对夫妻,本来打算假期一起去度假,老公给的暗示是,如果你买了这条裙子那么我们就没有足够的钱去度假了。众所周知,旅游是要花钱的,老公的回答既贴合语境又不伤感情,极妙。
1.3无法感知性
文化预设具有无法感知的特点。在E.C. Stewardand and M.J. Benett 的 American Cultural Patterns: A Cross-cultural Perspective 里提到:Since culture is the belief or concept precipitated in the minds of the members of a community, people are so used to them that they can hardly feel their existence. Only when they are violated in some weird situations people may notice them or doubt about them.” [2]也就是说,如果说话人和听话人共享同一种背景知识或文化,那么他们之间不存在因文化而引起的误解,所以也无法感知文化预设的重要性,而当在文化出现差异,这里可以是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甚至不同国家时,文化预设的重要性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
就正因为文化预设的这个特征,翻译才会如此复杂和困难。同时译者的任务也会增大。译者要在熟知源语言和译入语语言文化的同时,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也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对文化预设的敏感性,才能准确把握源语言的文化预设触发语,及时、准确地传达给译入语读者。
1.4继承性
文化预设指的是人们所共享的隐蔽的假设、信仰和思维。这些共享的信息都是一些社会意识或者群体感知,是一定人群经过长期的社会经历和历史发展而形成的。这些“社会意识”和“群体感知”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进而演化为习惯,甚至成为引导人们世界观或者道德观的准则和法则。比如,一位外国人感冒了,甲表示关心,告诉他要他多喝开水。而这位外国人很惊讶的说“为什么每次我生病,所有的中国人都告诉我要多喝开水?”这里就是文化预设的差异了,对于一名中国人来说,不管是感冒还是发烧还是拉肚子,一般人都认为只要多喝开水就会好。其实也没有什么科学依据,中医也没有这么一条,但是更像是因为这是习惯,是从老祖宗那里传过来的。
1.5主观性
文化预设是说话者站在自己的主观立场上给出的的主观假设。这些假设是出于说话者自己的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和世界观价值观。它们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在阅读中,主观性体现在作者个人对读者认知形态的主观假设。比如,如果一名英国人从小就对中国文化感兴趣,无论是中国悠久历史还是佛教方面都颇有研究,他对历史悠久的龙门石窟很有好感。另外一个人向他询问他龙门怎么样,自己也想去看一下,那位外国人当然极力推荐,但是,过后,另外的那个人说很无聊,只是一些几乎破损了的石头山而已嘛。
2.如何翻译文化预设
2.1直译属于文化特有的词的预设
文化预设对于传统的对等概念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保留源语言词汇这种译法可以丰富目标语言,同时又保留了源语言文化独特的民族特征。比如中国的“旗袍” 在英文中就直接是”qipao”。英文里”gothic” 在中文里就是“哥特式”。还有大家熟知的的 “fengshui” “mantou” “guanxi” 等等。
2.2通过解释省去文化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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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翻译规范化现状
笔者利用假期时间,实地考察了国内部分城市,对城市标识语的英译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了解。调查结果发现标识语的英语翻译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不规范现象比比皆是。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1.机械式翻译
所谓机械式翻译是指翻译时不仔细分析句子语法结构,不考虑措辞,或忽略文化内涵和风俗习惯,简单机械地照搬母语,造成翻译母语化,即我们平时所说的“中式英语”。此类翻译问题在旅游英语和标示语中尤为常见。以下是一些作者收集到的此类错误例子。
某烟酒店内有一“中国烟酒”招牌,旁附英语翻译“ChinaSmokeandDrink”,这是典型的汉语式翻译,正确的翻译应为“ChinaTobacco”。再如某公厕旁有“PublicToilet”标示,这种翻译也有照搬汉语之嫌,其实只需要写“Tiolet”就能表明含义了。再如在旅游景点,常常见到类似于“办公区域,游客止步”、“注意安全,请勿攀爬边墙”等的警示性语言,笔者见其英语翻译为“OFFICEAREA,PLEASEDON’TCOMEIN.”,“PAYATTENTIONFORYOUSAFETY,DON’TCLIMBTHESINGLEWALL.”这样的翻译往往令外国游客疑惑不解。实际上,地道的英语翻译应为“STAFFONLY!”和“NOCLIMBING!”,既醒目易懂,又言简意赅。同样,“小心路滑”适合翻译成“Totakenoticeofsafe:theslipperyareverycrafty.”而不是“Cautions!Slipperypath.”。
2.累赘式翻译
此类翻译问题出在将原本简单的翻译复杂化,反而不能起到醒目、提醒等作用。例如,某城市湖区边有一警示牌,上有“Thewaterunderthelakeiscomplicated,pleasedon’tswiminthelake!”的警示语。很显然,这句话原本之意仅在于提醒游客们注意安全,不要在湖区游泳。而这样长篇累赘的翻译难以起到醒目和警示的作,且这种表达法也与英语中的警示语表达法大相径庭。其实,此处可将其简单翻译为“Danger!NoSwimming!”。这样,既简练又醒目,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再比如:在某高速公路入口处,悬挂着这样一个告示牌“第一出口NO.1EXIT”。在此,“NO.1”实为累赘,不如将其直接表达为“EXIT1”,表达既简洁又充分。
3.望文生义式翻译
此类翻译错误主要成因在于翻译者没有深层次地理解某些表达的内涵,只是肤浅地照其字面意思翻译,从而往往造成词不达意,表达欠准确等后果。用词不准的错误可谓比比皆是,经常令人啼笑皆非。
笔者收集了大量此类错误,比如在一家私人开的小餐馆中的“私家菜”被译为“PrivateVegetable”;“综合服务处”译作“SynthesisServices”等等。从翻译的角度来看,以上译法都存在用词欠佳的问题:“私家菜”中的“菜”在汉语中不是单指“蔬菜”,而应是所有膳食的总称,故“私家菜”宜翻译为“PrivateFood”。而“综合服务处”的真实含义应为“总服务处”,故此处宜译作“IntegratedServices”。
4.语气生硬造成的翻译错误
在公共场所我们经常可见到类似“禁止入内”、“禁止踏草坪”、“禁止喧哗”等字眼。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见到这些字眼已不觉不妥。但如果直接翻译成英语,则会给外国友人一种居高临下的强迫意味。“禁止”翻译成英语就是“Don’t”。使用起来口气比较生硬,不委婉。如“Don’tpicktheflowers(禁止摘花)”,“Don’tmakenoise(禁止喧哗)”等。当然这些句子从语法和意义上讲都是正确的,但语气显得太重,容易给人一种距离感。为了营造一种随和的气氛,产生令人身心愉快的效果,应在翻译中避免使用“Don’t”这样生硬的单词。如“禁止摘花”可以翻译为“Keepawayfromtheflowers,please.”或者“Takecareoftheflowers,please.”虽然和以上的翻译方式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但委婉的的语气让人读后没有距离感,同时使人不知不觉生出爱花护花之情,把爱护花草当成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5.文化差异造成的翻译错误
任何一种语言都是特殊文化背景下的产物,语言的运用也是特殊文化的集中反映。文化差异,是指人们在不同的生态和社会环境下形成的语言、知识、人生观、价值观、思维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不同。文化上的差异,尤其是中西方文化差异,导致了人们对同一事物或理性概念的不同理解和解释。由于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等,英语与汉语在语言表达上存在着差异。标识语翻译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交流形式,不仅需要译者在翻译中解读源语中的语言符号,也要求译者从跨文化的视角来破译源语中的非语言符号-----文化的内涵。如果在翻译中不顾及非语言符号的内涵,则会造成翻译的生硬、僵化,乃至错误,严重影响文化交流。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一些因文化差异造成的城市标识语翻译错误。
例如,在很多城市高速公路出城口都有“欢迎您再来”的标示语,其英语翻译往往为“Welcometo…again.”。其实,在英语中,“welcometo”等同于“weinviteyouto”或者“youarewelcometo”,其意在于对某人表示欢迎,而很少用于欢送场合。在对客人表示欢送时,常用的习惯表达应是“Pleasecomeagain”。
二、翻译规范化建议
城市标识语的错误翻译或不准确翻译一方面会对外国游客留下不良印象,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另一方面,由于很多英语学习者都对城市标识语抱有极大的信任态度,往往会对上面所涉及的英语刻意模仿和学习,久而久之,极易造成恶性循环。因此,极有必要针对这一问题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对某些不准确翻译进行及时处理,以提升城市形象。以下笔者将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几点规范化建议。:
首先,各城市相关部门有必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的标识语翻译情况进行逐一检查。为了确保检查的力度和全面性,可将该项工作落实到相关各具体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再由各部门、单位聘请英语专业人士对其辖区内的标识语翻译情况进行检查,力求将现有的翻译问题逐一排查并加以纠正和规范。对于现有城市标识语翻译错误的检查工作也可借助群众的力量,如通过设立专门的奖励机制,对发现错误并提出合理建议的群众给予奖励等。在规范过程中,为了做到统一有致,对于某些有争议的翻译方法应予以统一。如所有的街道、建筑物等名称都用汉语拼音拼写等。
其次,在各城市应设有专门的具有翻译资格的人员,长期负责相关地区城市标识语的翻译工作,以确保类似的翻译问题不会再出现。同时,有关部门应尽快设立翻译资格认证机构和译文权威审定机构,对于条件达不到聘请正式翻译人员的部门,规定其凡对外使用的城市标识语等必须送审,译文确定后方可公开使用。
参考文献:
[1]Nord,Christiane.TranslationasapurposefulActivity—FunctionalistApproachesExplained[M].ShanghaiForeignLanguageEducationPress,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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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语是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体现了一个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所有语言的习语能够最佳诠释其语言的特点,与此同时,习语的翻译又是最有难度的。本文结合语言文化背景旨在探讨以下问题:中英文习语的不同之处;中英文习语翻译的规则及方法。
一、中英文中习语的不同
1.比喻的不同。译者在翻译习语时,必须考虑到一些因素,比如,读者的文化习俗、思维方式、知识层面等。例如,中国人通常使用“雨后春笋”描述某事物的快速大量的发展。但在英语中,同一件事物人们用“bejustlikemushrooms”比喻。因为竹子不是英国当地的本土植物,即使“竹子”一词是外来词,英国人还是很难接受用竹子来比喻上述语意。
2.习俗的不同。最关键的不同点是对于“狗”一词的所持的态度。狗在中国文化中是一个献谄的动物,在汉语中有很多对狗含有贬义的习语。例如,“狐朋狗友”、“狗急跳墙”、“狼心狗肺”等。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狗被认为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因此,英国人生活中有很多含有狗的习语。例如,Everydoghashisday(凡人皆有得意的日子),Todogone’ssteps(跟某人走),Loveme,lovemydog(爱屋及乌),等等。3.自然环境的不同。习语的诞生与人们的生活工作紧密相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东风”是指“春风”。如李煜《虞美人》:“小楼昨夜又东风,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其中的“东风”就指“春风”。但是,英国地处西半球,属于海洋季风气候,因此在英国刮西风预示着春天的来临。因此,他们的“西风”来指代“春风”或“春天”。
4.不同。在汉语和英语中,大量的习语体现了与的关系。佛教在中国有超过一千多年的历史,信仰佛教的中国人相信佛控制着世间的万物。例如,“借花献佛”、“闲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等。在许多西方国家,人们信仰基督教,因此人们视圣经为其为人处世的指导原则,许多英语习语来自圣经。例如,“sellone’sbirthrightforamessofpottage”(因小失大、见利忘义)。
5.历史、文学典故不同。英汉两种语言中,还有大量由典故形成的习语,通常取自历史典故、传说及寓言等,具有历史性和强烈的民族特征并广泛传播于民间。这些习语结构简单,意义深远,往往是不能单从字面意义去理解和翻译的。汉语如“愚公移山”、“叶公好龙”等。英语如Achilles''''heel(惟一致命弱点)、aPandora''''sbox(潘多拉之盒——灾难、麻烦、祸害的根源)等。
以上由于文化差异形成的习语的不同,直接造成了英汉两种语言相互使用上的难度。因此,译者必须掌握好不同的文化背景以及源语言和目标语。
二、习语翻译的方法和原则
对于翻译原则,历来就有不同的观点。著名僧人玄奘曾立下准则,即翻译对于百姓而言必须真实、易懂。翻译家严复提出了著名的翻译三原则:“信,达、雅”。鲁迅尤其注重翻译的真实性。张培基则注重于翻译内容逻辑的一致和真实。美国著名的翻译理论家EugeneA•Nidar强调“功能对等(functionalequivalence)”或“动态对等(dynamicequivalence)”。可以看出,这些主张是相互影响、互为补充、不断完善的,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中心意思都肯定了译文要忠实准确地表达原文的意义。以下笔者谈谈习语的常见翻译法。1.直译
直译,指在不违背译文语言规范以及不引起错误联想的条件下,在译文中保留原习语的民族色彩、语言风格和比喻形象的方法。有些习语几乎所有人都知道其含义,也因为人们相同的情感和社会经历,有些习语在中西语中含义相似或相同。当原习语的隐含意义很明显或很容易推断时,读者则可以通过字面领悟它的含义,直译字面意义。例如,“Goodluckwouldnevercomeinparis”(福不双至)、“Longhairandshortwit”(头发长,见识短)……
文学手法的翻译可以保留习语的比喻、民族特征和语言方式等特点,但这些都必须建立在读者熟知另一语言的基础上。
2.意译
意译指的是在掌握某一内容大概含义的基础上,能够流畅、自然的翻译,而不用过分注意细节翻译。意译也要注意原句的句式、结构、修辞手法等,而不是自由的添加或删减。鉴于文化背景的影响,在翻译过程中译者要保持原文比喻、形象的民族、地方色彩等。例如,“acatonhotbricks”(在炽热的砖头上行走的猫),与汉语“热锅上的蚂蚁”不谋而合。有“非常狼狈、异常焦虑”之意,因此易于读者理解。但有时候时,我们无法保留原本语句的字面意义和形象意义,也无法找到同义的习语借用,这时可将原文的形象更换成读者所熟悉的另一个译文形象。例如,汉语中的“天有不测风云”。如果将该句直译成英语会使英语读者感到困惑。因为他们很难理解汉语的“风云”一词。如果译为“somethingunexpectedmayhappenanytime”则容易让英语读者理解。这样的例子很多,“breakoutofthepotthatholdusin”被译为“打破这个把我们关在里面的罐子”,许多非英语的读者对于这句话感到困惑,因此译为“出人头地”更合适。
3.注解
严格意义上讲,注解不能够作为翻译方法解释,但它确实影响到翻译的内容。因此,当习语被第一次介绍给译入语时,注解起到关键作用。“叶公好龙”一词被直译为“LordSheh’sloveofdragon”,并注解为:“叶公很喜欢龙,在他住的地方画的、刻的都是龙。有一条真龙听说这件事后,亲自拜访了他,叶公由于惊吓过度而发疯。”这则注解起到了恰当的解释作用。
4.直译和注解的结合
虽然有些习语广为人知,但非本语言的读者不知道其来源。因此,有些汉语习语翻译时将直译和注解相结合达到保留原句形象的目的。例如,“theplannerwerebusybypassingtheGordianknot.”计划制定者为躲避戈尔迪之结——棘手的问题而忙得不可开交。
以上讨论到的是最基本的翻译方法,不同的习语有其特点、形式和文化背景,因此在翻译时应采取不同手法灵活处理。
三、结语
英汉两种语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发展过程,各语言包含的习语丰富而多样。因习语中包含的文化因素不同,故传达的内容有差异,人们对于习语的理解容易造成困难,因而习语的翻译往往是个难点。通过探讨翻译过程中所采取的直译,意译,注解等翻译技巧和原则,将原文内容灵活处理,相互补充和完善,紧密联系习语的文化背景,回归原文内容以及文体风格的基础上,达到信,达,雅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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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德胜.(圣经)故事与成语典故[J].英语知识,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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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说,著作权犯罪侵权行为不仅要求达到商业规模,而且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否则极有可能以刑法谦抑性为由不认定为犯罪。例如,侵权人以较低的价格将大量盗版作品销售到市场,造成了著作权人很大的利益损害,然而侵权人并不一定达到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构罪情节,这就可能使其逍遥法外。TRIPS第41条规定的“商业规模”是指侵权商品的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具备一定的商业规模即可认定为犯罪行为。然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商业规模”排除在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只是将其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之一。如《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18条规定:“(a)在本条(c)款所述的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有意地拿贴在或企图贴在录音制品或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上的伪造标记进行交易应罚款最多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联邦德国著作权及有关保护权的法律》第106条规定:“对于在法定许可情况外不经权利人允许即复制、传播或公开再现著作或著作的改编物或改动物者,处1年以内监禁或课以罚款。”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规定:“侵犯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或作品关系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万以下罚金。”类似的第120条和121条也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处以罚金刑或有期徒刑。韩国著作权法第136条规定:“为了营利以复制等方式习惯性地侵犯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人,单处或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韩国根据形势的发展于1986年颁布了《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对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侵权犯罪进行了具体规定,第29条对程序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单处或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也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第91条规定:“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笔者建议,依据刑法的谦抑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TRIPS协议“商业规模”入罪标准,但也不能照搬其他国家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入罪的立法例。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是否取消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但给著作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往往不受刑法规制。例如,对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电影电视作品、音乐作品上传供他人免费下载等行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但是著作权人因这一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于法无据,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1971年美国《录音制品法》首次为版权提供刑事保护,其前提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应具备故意且营利性的动机。但1994年DavidLaMacchia案是一个转折点,LaMacchia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公告牌,取名Cynosure,他鼓励用户将自己拥有的计算机实用程序上传至公告牌,供他人免费下载。当时的美国版权法无法对LaMacchia作出有罪判决,其被无罪释放。此后,美国通过了《禁止电子盗窃法》,弥补了以前法律规定的漏洞,不再以营利性动机作为构罪的主观要件。美国法典第506条和第2319条规定,只要被告人有故意侵犯他人合法版权的行为,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侵犯版权罪,营利与否只是量刑时候考虑的因素。200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手册第2B5.3条规定营利与否的两级量刑标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和25万美元的罚金。我们认为,在认定著作权犯罪构成时,应当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实现对著作权的全方位保护。
(三)判断危害性基准是否需要改变
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对复制行为和复制、制作并销售行为,与只销售侵权复制品、不复制、制作行为作了有区别性的规定,确定的罪名分别为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刑事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从立法上来看,我国侵犯著作权罪危害性的基准是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复制、制作行为是侵害版权犯罪的危害源头,我国刑事立法更注重从源头上控制犯罪,对其予以更严厉的打击。同时,我国在处罚侵犯著作权犯罪时考虑违法所得,将其视为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偏重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11条的规定,版权犯罪在衡量其危害性时将其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轻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应罚款最多可达25000美元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既罚款又监禁。”二是中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份但少于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制品或复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多于7部但少于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应罚款最多的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既罚款又监禁。三是重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制品或复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应罚款最多的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美国判断版权犯罪的危害性标准是复制、销售作品数量,通常以侵权者对版权所有者利益侵害的角度考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笔者认为,美国判断危害性的基准更合理。侵权人为了获利往往低价出售侵权复制品,这就造成了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少于版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对版权犯罪予以打击理所当然。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120条和121条对危害版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轻重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事处罚①。这些都充分表明,国外版权犯罪立法侧重于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将版权人利益作为衡量犯罪危害性的基准更符合立法原意,更有利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我国在判断危害性基准上有所改变。
二、侵犯著作权罪谦抑性的原因
从中外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刑事犯罪定罪量刑率偏低,即趋向于非罪化。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变得更为明显,立法者、司法者通常以刑法谦抑性为由对侵犯著作权罪作非罪化处理。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一)刑事立法不够严密
在著作权刑事立法方面,我国依据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的标准,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根据犯罪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上,实体方面达到了其所规定的最低实体义务标准,程序方面应当符合其规定的执法程序要求。部分学者和立法界人士普遍认为,通过“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等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从表面上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门槛从侵权人非法经营数额由10万元降低为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由5万元降低为3万元,确实对侵权犯罪的发生起到了遏制作用。然而,他们都没有站在著作权人权益的角度考量,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并非是著作权人收益的全部,侵权人的损失远远大于这个数额。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数额较大”、“严重情节”等等主客观要求。就“以营利为目的”而言,在侵权人没有营利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无论受到多大损失,也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势必造成侵权行为的泛滥,挫伤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背道而驰。而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具备主客观要求,只要有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惩处。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尤其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居高不下,但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据最高检统计,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23件,提起公诉17062件。就提起公诉案件而言,全国每年不足3500件。可见,立法之“严”与司法之“宽”极其不对称,也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倾向“宽”。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来说,它真正的意图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强调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等思想。然而,知识产权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它危害性大、隐蔽性强,案件难以侦破,如果对其以“宽”的刑事政策,势必会使其犯罪更加猖狂地危害社会。因此,剥夺侵权者的重新犯罪能力是遏制知识产权犯罪抬头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当加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对侵权人构成犯罪,应当判处徒刑、拘役等,要坚决定罪处罚,使其丧失犯罪的能力。
(三)行政执法干预过多
我国对著作权保护采取“两条途径,协调运行”的机制,即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条途径协调运行。行政执法被认为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特色,尽管著作权行政执法是保护著作权有明显的效果,但是著作权行政执法应该慎用,不应盲目扩大,因为它不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TRIPS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著作权纠纷不宜以行政执法方式来解决。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和1994年《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没有任何限制,2001年《著作权法》和2003年《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进行了必要限制,即不仅要求是侵权行为,而且必须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尽管这些规定有了明显进步,但是在我国行政权极易膨胀的背景下,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遇到著作权领域内的刑事犯罪通常以“损害公共利益”为借口,由当地行政机关超越管辖范围进行著作权行政执法。我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弊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提出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以上三个方面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刑法谦抑性的负面效应将会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或多或少存在,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将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对我国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也会产生消极作用。
三、完善立法解决谦抑性产生的负面效应
(一)注重各层面法律的有效衔接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了犯罪行为的4种具体表现,而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了8种侵权行为,但是对于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没有具体指明,只是笼统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侵犯著作权罪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在理论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八种行为之一,但是苦于刑法没有列举的情形,司法者无意识当中援引刑法谦抑性,而使其侵权者逍遥法外。针对这一状况,笔者建议加强著作权法与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两高”司法解释等等的有效衔接,为严惩侵犯著作权罪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在著作权刑事立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做法,适度增加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制。一方面,要保持与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规定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注重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刑事立法的衔接。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中,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不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只要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即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篇7
英语和汉语属于两种不同语言,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他们都有自己的特点。在一般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语言结构方面和文化意义等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英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语言。学习和掌握英语变得越来越重要,语言学的发展已经证明,掌握语言形式很重要,而语言的文化意义也同样重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跨文化交际中得到更好的结果。语言的文化因素是语言本身所携带的文化信息,反映了语言使用者的社会生活。由于这些因素,包括文化因素的词句是很难翻译的。有文化内涵的词语指那些语言中存在的文化内涵和意义随着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当我们想到“松”、“竹”、“梅”,“岁寒三友”将立即想到其意义指的是人的情操,同时还有“不怕严寒”的意思。而在英国,“松”、“竹”、“梅”并不意味着特别的东西,它们只是植物而已。再比如“水仙”在英语中是一个象征春天和喜悦的词语,着名的英国诗人华兹华斯写了一首诗“水仙孤独地漫游,像一朵云”来形容当时的水仙花,同时展示他的心情开朗。而在中国,水仙是一种普通的花。
三、难句翻译的几种方法
(一)语义模糊难句的翻译
篇8
语言在人类事物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律也与语言是紧密不可分割的,没有语言,法律也不会存在。研究文化与翻译的关系, 首先是基于文化与语言关系研究之上, 尤其是基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与文化之间的比较研究之上。文化与翻译的研究在此基础上, 还要研究译入语中的表达方式, 以及这种表达方式在译入语读者中的理解和反应。因为, 翻译固然要考虑到文化问题, 但最终还得通过语言的操作来完成翻译过程。因此, 在翻译研究中, 语言与文化、宏观与微观这两个方面都不能忽视 。英汉翻译语言文化对比研究, 无论是作为一个科目, 还是作为一个研究方向,都是从内容上将英汉两种语言与文化放在一起进行对比研究, 既是语言、文化对比研究的合二为一,也是文化对比研究与“比较文化语言学”的合二为一。
一、法律文化与法律翻译
当今社会,全球经济的不断融合和全球化给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进行法律交流创造了条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后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增多。要融入这个不断变化的全球化趋势,法律翻译也随之在国际法律交流和跨国贸易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所有这些因素导致了法律翻译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总体而言,中国的法律翻译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西方国家。掌握法律知识,精通语言的人尚且很少,更不用说精通法律翻译。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翻译在各个领域很少被人触及, 翻译工作一般由文学、宗教和科技翻译占据上风。这无疑分散并误导了大部分学者的研究重心。这给研究人员留下一个巨大的鸿沟需要加以弥补。但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入世和香港澳门的回归,法律翻译需求的增加,这也无疑给学者们和翻译工作者们强大动力。
二、法律文化和法律翻译
法律翻译是不同法文化之间的迁移过程,也是源语言和目标语言以及他们各自的文化之间的交流过程。这个过程的目的是克服跨语言、跨文化之间的障碍,使这种交流能够发生。因此,译者需要认真、系统的考虑不同文化间的差异。从法律文化的视角来研究法律翻译是一种途径也是一种方法论。因为我们所关注的既不是审判本身,也不是语言本身,而是关于文化与语言的相互关系问题和关于语言在相当复杂的法律文化背景中的应用问题。法律文化是人们相互参与一种独特和方式和现象,以人们使用不同的法律术语和独特的法律表达为特征。但是尽管由于法律语言和法律文化的不可分割性,人们也应该区分并正确对待语言迁移和文化迁移。
三、正确运用法律文化与法律翻译
每个社会由于自身条件的不同,不同的文化、社会和语言结构,有着自己的特色。而法律概念、法律法规、法律的具体应用则正好折射出了法律文化在这些社会中的不同。法律翻译包含了从一种法律制度到另一种法律制度的转移,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独立的一个法律体系。因此,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对法律翻译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由于法律文本具有的特殊地位和其具有的严谨性,提倡归化的翻译者认为,译文只是原文的一种代码转换,翻译时应该忠实原文。国外学者中,奈达是提倡使用归化的方法并最具有影响力的人。他提出的动态对等或功能对等学说与他的归化翻译技巧是一致的。所谓归化,即采用自我民族中心主义的态度,使得译文符合并融入译入语的文化价值观。而韦努蒂是异化的倡导人,他在《论译者的隐身性中》,提倡译者应尽量融入目标语的文化价值观,使得译文通顺流畅,读者在阅读和理解起来也不具有难度。用他的话讲,如一味的使用归化,会使读者以为在阅读原著,而非翻译过来的作品。尤其在进行权威性翻译时,如在翻译法典、判例、条约、司法裁判等正式法律文本时,在正式法律交往如签定契约、诉讼、法律职业者就专业问题进行交流和在翻译法律专业书籍时,考虑到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基于准确忠实的传递意思的需求,有必要以异化译法为主;当然,在确保译文和原文能够得到一致理解的前提下,译文还要尽量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
四、结语
翻译活动中本身不存在绝对的真实。所以个人认为,在法律英语的翻译过程中,除了以异化翻译为主要策略外,也可采用归化策略,减少源语言文本与目标语文本之间的陌生感,充分考虑读者的接受能力,尽量使作者靠近读者,这样可促使彼此的包容,在有一定理解的基础上,进而可增加异化策略。更好的体现源语言的语言和文化特质。由此拓宽视野,丰富自身的文化和语言,实现两种语言的竞合。而不是现在学术界所讨论的“异化为主”或者“归化为主”的趋势。
(作者单位: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
参考文献:
[1]郭建中. 文化与翻译. 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2000.
[2]刘宓庆. 汉英对比研究与翻译. 江西教育出版社, 1991.
篇9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围绕程序正义的改革业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主导音符,从举证规则到诉讼模式转换,从证据规则到诉讼程序改革,几乎渗透到司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程序正义的逐步实现,意味着社会民众在接受司法的保护程度上的最大化,并且现实中诉讼当事人也切实感受到了“看得见的正义”,然而,法院的司法权威却并没有实现质的跨越。
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诸多,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既有体制内的因素,也涉及到体制外的问题。但无论如何,缺乏社会民众认同的司法是缺乏权威乃至于不可能拥有权威。目前困扰法院一个重要问题是,为什么依据公正的程序得出的裁判结果却往往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
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法院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是天经地义之举,但是,程序正义的美好理想和精英的法律逻辑符合法学家的期待,但却并不能将法院从社会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中拯救出来。之所以出现法院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与社会民众欢迎程度的巨大反差就在于程序正义的有限性:
首先,公正的程序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对于法官来说,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再现都是历史的投影,如何最大可能地再现纠纷发生的历史则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些需要诸多的“碎片”———证据来加以证实。受人类科学技术手段、思想认识等因素的影响,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不存在盲点。虽然说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但是,程序公正却无法保证案件事实的再现都是客观真实,更多属于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可是无论如何接近也仅仅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
其次,程序正义的实现须倚重司法权威。程序正义的前提有两个,即“对当事人意志和人格的尊重”和“对法官权威的承认”。对于前者,近年来的法院进行的系列改革已经最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但对于后者则不如人意。可以说,现阶段我们对法官权威的承认不够,在此前提下,那种以司法权威来唤起民众的法律信仰的愿望不免要落空。
最后,过分倚重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价值,一定程度上损害到处于弱势地位的一部分社会民众利益。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前提,不考虑当事人之间的起点公平,等于认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必然导致实体的不正义。而要充分发挥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价值,就不可避免在程序的设置上要更加细化乃至于面面俱到以图将诉讼中所有发生的、正在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问题都予以囊括,而“程序越精巧繁琐,人们在诉讼中越需要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律师),而这只有社会的强势群体才能‘享受’得起,而弱势群体的实体正义也越容易被强势群体的程序正义所‘消解’。”这种状况势必会加重那些弱势群体的负担,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特别是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措施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问题会更加严重。
当前司法为什么要苛求程序正义?
法院自身已经充分认识到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价值,而并非仅仅停留在“程序依附于实体”、“程序以及程序规范只是保障实体法实现”这一程序的工具性价值的认识层面上。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并非不讲求程序正义,而是苛求了程序正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过分追求了程序正义。
相对于实体正义评价标准的多角度、多层次、多元化,程序正义的评价标准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歧义,但程序是否公正却是清澈见底的,所谓“程序正义自身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否。”一些程序性问题,案件是否超审限、庭审过程是否违法、管辖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等等,当事人一目了然,而且这种当事人能够轻易就触及到的公正程度也最容易招致当事人的不满与怨愤,些许瑕疵都可能被发现端倪,这种不公势必会引起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即实体裁判结果公正性的怀疑,即使实体裁判是最公正的也无法使当事人相信。
因此,法院大张旗鼓围绕程序正义进行的改革是最容易见到成效的,法官们对于这些程序问题的处理总是小心翼翼以避免出现错误即使是小的纰漏也不肯放过。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以审判方式改革为突破口的法院改革,把原本属于法院分内的责任分散到当事人身上,强调程序责任分担和举证责任。围绕程序正义的改革一定程度上转嫁了法院可能遭遇的风险,因为程序“能使结果正当化,并吸收不满”、“能使民主及法律制度的失误得以纠正。”
转型期司法如何寻求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公平正义应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但现实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不总是遂人愿。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必须解决实际问题,如果社会普遍认为法律结果是不正义的,那么司法者的任何解释都是苍白的,不仅无法提升司法权威,也无法达到社会和谐的实际效果。
因此,现实司法中应纠正过分强调程序正义的做法,把追求实体正义作为根本价值,“这就决定了在追求实体正义时,必要时可以在程序上违背常规,也即可以设计灵活的程序。”虽然说衡量实体正义的标准很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实体问题就没有任何的衡量标准以至任由法官自由裁量甚至以“认识不同”而公然违法。虽然说选取明确的、规范的、能够对司法裁判实现可控性的评价标准也是很困难的,但是我们可以从另一角度考虑采取措施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其一,选任人格高尚的法官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
当前公正司法是法院的主流,司法不公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一些冤、假、错案和裁判不公并不是因为法官的专业知识、能力水平不行造成的,而与法官的道德品行与良知紧密相联。因为从审判实践角度看,几乎所有案件的裁判过程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
审判实践表明,案件出现问题大多属于实体问题,真正程序出现问题是少之又少,受“法官无错案”理念的影响,现在很少提及“错案”二字,但是现实中确有一些案件存有错误,而这背后可能是法律水平与法律认识的问题,也可能有人情、关系的问题,更为严重的则是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的问题,但监督却无能为力,法官只要借口说是“认识问题”就能轻而易举地摆脱责任,可是这些行为带来的后果却是可怕的。由此可见,法官品行之重要,在法官的选任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德”的评价条件和标准,选任高尚人格的法官才是时下最需要的。
其二,采用灵活的程序规则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从清末沈家本等人修律以降,我们更多地汲取了大陆法系的营养,实践中亦沿循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做法,体现在诉讼模式上则更多侧重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法院既是诉讼的指挥者,又是诉讼的参加者,以发掘“客观事实”、追求实体正义为终极目标。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后,我们却没有继续沿用和借鉴大陆法 系的经验做法,似乎更愿意接受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的法官形式、制度模式、运行机制,体现在诉讼模式上则更倾向于对抗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整个诉讼机制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剧变。
但是,社会民众却没有从这一变革中回味过来,从审判方式改革直到现在十几年来,我们经常听到“法院不来调查,案件就判了”的说法,当事人一旦感觉主张未予支持就不懈地诉诸其他方式来要求解决。法院在程序规则方面的转变从表面看是降低了自身的诉讼成本,但是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同时却意味社会总成本的加大。
作为一名法官,如果不寻求实体正义,对于实体正义的实现没有强烈的愿望,即使程序再公正,也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正义的。因为失去了实体正义的司法活动,程序正义也就变得毫无基础可言,也不再具有实际的意义。
篇10
“工具性”与“人文性”,是近十年来语文学科教学领域研究者普遍关注的核心范畴。这场关于语文学科性质的讨论,肇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仍时有研究文章见诸报端。统计中国知网(CNKI)1996至2008年间以“人文性”为主题的全部文章及其中涉及“语文”主题的文章数量(见下图),自2001起,“人文性”成为整个学术领域普遍关注的热点,其中,语文教学研究领域对于“人文性”的关注又尤为突出。
“工具性”与“人文性”的争论源于当时语文教学问题的集中爆发。语文教育大讨论中涉及到的语文教学存在的问题包括考试评价、课堂教学、教材编制等方方面面,但是各个层面的问题最终都被归咎于语文学科的性质问题。人们期望通过厘清语文学科性质来解决语文学科教学的所有难题,带领语文教学步出“误尽苍生”的困境,学科性质之争因而受到空前的学术关注。
2. “工具性”与“人文性”之争的表述与实质
“工具性”与“人文性”之争的结果首先出现在2000年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语文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和《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语文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中,其表述为:“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稍后在2001年颁布的《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和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中,则进一步表述为:“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发现“新课标”中的表述存在诸多问题:在实践层面,“新课标”明确指出的“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并不能带给语文课堂教学以切实细致的指导,广大一线语文教师陷入了迷茫与试误之中。在理论层面,有研究者认为“这一表述有其历史进步性,但与其把它看成对学科性质的一锤定音,还不如把它视为对上世纪末关于语文教育大讨论的总结”①。工具性与人文性并不属于一对范畴,“用不科学的含混的概念来为语文课程定性,以致引起种种误解和歧义”②。
近十年来的语文学科“工具性”与“人文性”之争,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60年代与80年代的“工具性”与“思想性”之争。其实质就是历史上的“文”与“道”之争。“文”与“道”的说法最早是由唐代韩愈和柳宗元提出来的,“文”为形式,“道”为内容,“文”和“道”说的是语言形式与思想内容之间的关系。形式与内容是同一个对象的不同存在形态。在人们的实际使用语言的过程中,语言的形式与内容总是如影随形、无法割离的。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语言形式为表,思想内容为里。没有形式的内容与没有内容的形式,都是不存在的。世纪之交的语文学科性质之争,之所以用“人文性”替换“思想性”,有其世界性的文化大背景。20世纪人类在工业化进程中获得巨大成果的同时,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面临环境极端恶化、生态遭到破坏、能源逐步匮乏的人类共同困境,教育界的一个重要对策是:复兴人文主义教育。20世纪70年代以来,苏联、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提出“学校的人化”和教育的“人化”“人性化”“人道化”等主张,这种世界性的人文主义思潮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中国的教育界,进而影响到我们的语文教育。然而,“工具性”与“人文性”之争,仍然是一个关于语言的“形式与内容”的老问题,且历史上已达成过“文道统一”的共识。
二、 方法论反思:“语文学科性质研究”的逻辑与视角考察
1. 语文学科性质研究的逻辑谬误
分析众多研究者对于“语文学科性质”的研究,采取的思路大致有两种基本类型:一为概念分析,具体研究形态为对“语文”二字进行拆分解析,“语文”二字被拆解为“语言、文字”“语言、文学”“语言、文章”“语言、文化”等多种情况,基于拆分的基础再进行解释说明,从而得出语文学科的性质;一为历史梳理,1949年叶圣陶担任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教科书编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讨论旧有的“国语”“国文”两门课程时,提议一律更名为“语文”,叶圣陶说:“口头为‘语’,书面为‘文’,文本于语,不可偏指,故合言之。”③
考察这两种基本思路背后的深层逻辑,研究者采取了如下的思维模式:语文学科是一个既已存在的事物,我们现在的任务是对其进行分析研究,看其究竟是何性质,工具性?人文性?或者其他?然后根据语文学科的性质,再来确定语文教学的目标,从而带动关于语文学科教学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无论是从概念分析的角度还是从历史梳理的角度进行的研究,都属于上述思维逻辑的具体表现。
谬误发生于思维之链的起端。将语文学科教学的系列问题寄希望于学科内部根本性基础理论问题的解决,这当然是可以的。但是,首要理论问题是否是“语文学科性质”,则大可值得深究。语文学科是业已存在的客观实体,还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之下为了学生的语言发展而作的主观设置?早在语文独立设科之初的1902年,梁启超就撰文提出要确立正确的教育宗旨,认为“他事无宗旨犹可以苟且迁就,教育无宗旨,则寸毫不能有成”④。语文学科教学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其教育价值观和学生发展观,应该说,这是一个灵魂问题。学生的发展和教育的机制不是一个可以脱离社会历史条件而存在的纯“科学”问题,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及其对人的身心发展的要求的变化,人们对于语文教学有一种价值的预设,有一种预期能够实现的目标,这是在主观上预先建立起来的教与学的形象。价值预设决定了语文学科教学的具体形态,而不是本末倒置。这提供给我们今天的研究一种新的思维角度,在讨论语文学科的性质之前,我们首要应考虑的是:在今天的现实条件下,我们需要的究竟是什么样的语文教育?这是一个关于语文教学的价值问题,而不是一个关于学科性质的事实问题。事实与价值的倒置,实然对应然的替换,是关于“语文学科性质”研究的论证过程中表现出的逻辑谬误。
2.语文学科性质研究的视角局限
所谓研究视角就是观察、分析、解释一个事物或一种现象的特定角度,是研究者所采用的深层次的途径和哲学观。任何一个视角都意味着一套从基本的范畴、命题到方法原则构成的理论的话语。研究者以“语文学科性质”为切入点来进行研究,反映的是一种从客体的角度去解释分析的“实体思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怎样,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发展了,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的。”⑤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阐述了两点:一是批判旧唯物主义,因为它仅从客体而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事物;二是强调人的感性活动,即实践。长期以来,人们对于语文学科性质的研究囿于机械唯物论及形而上学研究方法的视角,将文与道、内容与形式放在二元对立的两极,往往强调一面而忽视和排斥另一面,遮蔽了语文学科教学中主体的实践与活动。语文教学内在地蕴涵着教育中的价值、关系、过程和多元活动,语文教学不是一种“作为事实”的存在,而是一种“作为关系、过程和价值”的实践样式!
“语文教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仅有“语文”,更有学生、教师与社会生活,是一个人与语言、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的多维互动过程。关注于“人文性”与“工具性”问题的研究,存在着一个明显的概念转化,即以“语文”替换了“语文教学”。我们无法以一个静态的“语文”概念来代替一个动态的“语文教学”过程。一切的教育价值理念与课程设计,只有进入具体的教学场域,才能具有现实意义,只有通过教师与学生在特定教学情境中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才能真实地达成。一个学科的基础理论,必须是“基础的”理论,换言之,基础理论是相对于“应用理论”和“技术理论”的理论,是能解释、说明这门学科中最为基本的范畴的理论及其体系。把语文学科教学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脱离语文学科教学与学生、与教师、与社会生活等多重复杂的关系来进行理解与研究,漠视了语文教学的过程属性与过程价值。“我们过去总纠缠在人文性、感悟和工具性等概念中,这是没有意义的。”⑥ 我们必须要从对于“语文是什么”“语文应是什么”的思考转型为“语文教学是什么”“语文教学应是什么”的思考。前者是一种封闭的、静止的、平面的分析研究,忽略学生主体与客体的双向对象化运动,以及运动中的多种语言活动形态对主体的发展效应。后者则是一种开放的、动态的、立体的分析研究,关注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二者的研究视角、思维方式无疑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三、 “回到原点”:语文学科教学研究的论域转换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语文学科教学研究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历史机遇,搭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实践平台。随着学校层面的深刻变革,教学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涉及语文教学领域的基础理论问题。一个学科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对其理论体系和思维方式等问题进行批判性反思。无论是学科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还是外在社会变革的迫切要求,都呼唤着语文学科教学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以及论域的转换。
“回到‘原点’的思考是重建体系的出发点。”⑦“‘原点’,具有‘起点’和‘终点’的双重性。作为起点,是一事物发展的内在逻辑起点,是具有生命力的最核心的基本要素。作为终点,是原点发展的文化积累的结果,是起点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原点’是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一个范畴。抓住了原点,就抓住了问题的根本。”⑧
“回到原点”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把握语文学科教学研究的主题、研究的起点。教育与教学,使一个人从自然的人成为社会的人,因此,教育教学,就是对人的生成、变化和发展的把握。语文学科教学只有从学生成长和发展的角度来理解它,才能无限接近其本意,实现学生真正、真实的语言发展。活动是主体发展的基本方式,学生的语言发展是在言语活动中生成、在言语活动中表现、在言语活动中转化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语文学科教学就是科学、合理地为学生组织、设计和展开多种形态的语言教学活动的过程,学生的知识习得、能力形成与情意发展都是在言语活动中,通过言语活动而实现的。语文课堂教学应当成为语文教学研究的主战场,回到课堂教学,探索学生通过言语活动,如何实现语言及其自身的发展,这就是回到了语文教学的“原点”。重视学生主体,抓住“活动”这一重要范畴,可以帮助我们从根本上把握语文学科教学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学科的理论构建与实践改进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语文教学领域的研究需要转换研究的论域,从“活动”的角度来看待语文课堂教学中现存的问题。言语活动既是学生语言发展的基本方式,对于研究者来说,也是研究学生语言发展问题的重要概念工具。言语活动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并指向不同的发展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综合运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分析框架,作为我们的理论依据和分析思路,对言语活动的形态、机制等命题进行考察,以期使研究有进一步的突破,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语文学科教学研究同样面临研究视角的转换,从“实体思维”转向“关系思维”,从静态的、单纯的逻辑分析,发展到动态的、多方位、多层次的辩证分析。视角是我们认识世界的一种方式,不同的视角会使我们对语文教学产生更多崭新的认识。
总之,“语文学科性质”研究体现的是一种静态的“机械的认识论”的思维方式。语文学科教学研究需要建立起一种基于“关系”“过程”与“价值”的思维方式。回到课堂教学的“学生言语活动”研究,便是主体意识、价值意识、过程意识和实践意识在具体研究论域中的实现。我们呼吁语文学科教学领域通过研究论域的转换,用本学科的话语方式和立场,通过对语文教学这一现象的描述与解释而形成逐步成熟的基础理论与话语体系。
参考文献:
①倪文锦著《我看工具性与人文性》,《语文建设》2007年7至8期
②钱梦龙著《训练――语文教学的基本形态》,《课程・教材・教法》2009年第7期
③叶圣陶著《叶圣陶集(第25卷)》,江苏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④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中华书局1989年版
⑤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⑥李节著《语言学视野中的语文教学――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主任王宁教授访谈》,《语文建设》2008年第9期
篇11
一、库恩的“范式”概念之复杂性和范式理论的困境
库恩首次提出了“范式”这个概念,当然,有关范式理论的思想早就有人提出,无须前溯,就科学哲学领域之内就有假设主义、证伪主义等先行理论。观察负载理论的思想、整体主义的思想、科学发展的猜想模式等类似库恩范式的理论,已经被很多哲学家提出。但是,库恩作为历史主义科学哲学家中最为重要的一员,他对范式本身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揭示了范式现象的诸多复杂矛盾;同时,这种矛盾也暴露了他本人研究方式的局限性,因此,从库恩人手展示范式的复杂性和范式理论之困境就是顺理成章的。佳佳网
库恩提出范式概念,其目的是要解决科学史领域的科学思想革命的问题。在《科学革命的结构》的前言中,他首先十分戏剧性地回忆说,在他提出范式理论的最后关键时期,“甚至更为重要的是,那一年我是在主要由社会科学家所作成的共同体中度过的……尤其令我震惊的是,社会科学家关于正当的科学问题与方法的本质,在看法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我的历史知识和学识使我怀疑,自然科学家们是否比他们的社会科学的同行们的解答更坚实或更持久”。接下来他就纲领性地提出了范式的概念,“力图找出这种差异的来源,使我认识到此后我称之为‘范式’的东西在科学研究中所起的作用。我所谓的范式通常是指那些公认的科学成就,它们在一段时间里为实践共同体提供典型的问题和解答”。很明显,库恩是从社会科学范式差异中得到启发,并将之运用于自然科学领域,这本身就已经暗示着范式不仅仅局限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随着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分流,库恩以前的提出早期类似范式思想的科学哲学家们,大多只是局限于从自然科学发展来看待范式及相关问题,库思的范式概念一开始就取自更为广泛的领域,这就必然具有复杂性。另外,尽管他在前言中就给“范式”下了一个定义,但有学者统计说,“库恩在仅170页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竟先后对范式作了20余种不同的解释”。大概有以下一些主要说法:一、理论、实践和方法等的“模型”“模式”“框架”;二、事例或例证;三、解题或解题的标准;四、各类从不同角度划分的成规;五、一致意见或判断;六、科学成就、特别是常规时期的稳定成就;七、方法及其来源;八、信念、预想和假设;九、学科专业的基体、科学的基本部分;十、各种层次的理论和观点以及相关的仪器、设备。甚至库恩本人后来也承认,范式是他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可惜却没能定义清楚。这些复杂的含义势必引发进一步探讨的复杂性,其中最为突出的当然是范式到底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范式革命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由此产生了科学革命的模式以及理论之间可否通约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库恩自己虽然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但范式的内涵决定着其成败的关键;他没能摆脱镜像思维模式,在范式的主客观问题上选择了以主观为镜子,以经验为被照物。范式的主观性决定了范式革命的非理性以及理论间的不可通约性,并最后导致相对主义。此外,库恩本来提出范式理论是受社会、人文科学的启发而提出的,但在说明范式革命时,由于先把“科学的”和“人文的”相互割裂之后,再回过头来用“人文的东西”来解释科学范式革命的原因,结果只能是:“客观的”科学理论的发展,却是由“主观的”甚至是非理性的人文的东西造成的。这一点对库恩来说有点戏剧性,因为他提出的范式概念,就其内涵的复杂程度来说,超越了以往的科学哲学家们的思想概念,但这种超越并没有给他本人带来解释的便利,反而成为他走进相对主义的方便之门。尽管库恩具有作为一个大思想家所通常具有的彻底性,使得他宁可激化并暴露矛盾,他的理论对于彻底打击极端的实证主义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毕竟矛盾只是被提出,真正的解决还要求范式理论进一步的发展,甚至可以说,只有到其复杂性被更加充分展示出来的时候才有可能。
二、范式理论的内涵和领域的进一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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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办公室
主 持 人:xxx
参加人员:领导班子成员
讨论内容:开展xxx违纪违法问题讨论和反思。
xxx:通过开展以xxx违法违纪问题讨论和反思的教育活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党员干部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曹正君违法违纪问题为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断得失的镜子,我们每个人都要从中受到深刻的教育和警示。
xxx: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深刻反思自己,要防腐拒变,这是每一名党员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自重、自盛自警、自励。
xxx: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xxx:通过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讨论和反思,要深刻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篇13
【关键词】语法结构在翻译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页关键词】论文写作 期刊征稿
【正文】
三、语法结构在翻译思维中的重构作用语法重构指的是通过语法解构对原语的语句的语义分布结构形成定型理解, 然后再对照目的语的语法结构习惯等将原语语言单位转换成目的语的语言单位, 并将转换后的目的语语言单位根据相应的语法结构习惯进行结构整合, 重新布局其语义分配, 在翻译思维中初步打造出目的语“句坯”。这个过程重心在于如何实现原语向目的语的结构转换。这种语际转换有四种模式——对应式转换、平行式转换、替代式转换和冲突式转换[4 ]。那么语法结构又是如何指导这个转换重构的过程的呢?在对应式转换中, 原语和目的语不论是在语义层次还是在语法结构上都是基本对应的。这时我们只要按照相应的语法规定直接翻译就可以了(当然也可能需要局部的调节, 但主要还是直接转换的) , 语法结构的指导意义比较明显。典型的例子如:“2加2 等于4”可直接对应“Two p lus two equals four. ”; “If youemp ty your glass, Iw ill let you go. ”对应于“如个你干了你那杯, 我就让你走。”在平行式的转换中, 由于其涉及双语独特文化, 尽管表面形式不同, 但内在意义并无二致, 也就不需要再考虑语法结构问题。不过这种转换毕竟是相对少数。替代式转换和冲突式转换则都涉及措辞或者语句结构样式的调整变通, 必然需要语法结构的指导。例如:“众口相传, 就把这件事说开了。”我们要先把宾语“这件事”转换成英语中的“the incident”作为主语, 将表示主动的“传、把、说开”转换成表被动的“w as passed on by mouth”, 表时态的“了”转换为“w as”。整个转换过程明显是在语法结构知识的指导下进行的。
四、结语经过上面的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 语法结构在翻译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是最近几年来, 不少人提出淡化语法, 甚至有的人呼吁干脆取消语法在大学英语考试中的存在。这无疑走入了极端, 对于我们翻译学科的发展和翻译教育的延续, 都是有着不可低估的伤害的。是的, 不可向学八股文那样过分的拘泥与语法形式, 但是我们必须把语法结构知识教育和研究还原到应有的高度。我们不仅需要给予英语语法足够的重视, 对于汉语语法也要一视同仁。这样, 或许连续几年来,“韩素音青年翻译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出现空缺的现象就可以有所改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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