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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2.民间金融的定义规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资活动。即把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为研究民间金融旨在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应该为民间融资活动设计一种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监管制度,使得民间金融活动走出灰暗地带,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国民间融资组织与活动与现有官方金融结构并存,从而形成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金融秩序。
3.民间金融产生于官方金融的边界地带,当国有银行对民营、个体等非国有经济融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时,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加之它的供求关系、运行机制、交易行为与契约治理具有市场化特征,又与民营经济有着“天然”的体制姻缘,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今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过渡性金融安排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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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2.民间金融的定义规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资活动。即把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为研究民间金融旨在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应该为民间融资活动设计一种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监管制度,使得民间金融活动走出灰暗地带,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国民间融资组织与活动与现有官方金融结构并存,从而形成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金融秩序。
3.民间金融产生于官方金融的边界地带,当国有银行对民营、个体等非国有经济融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时,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加之它的供求关系、运行机制、交易行为与契约治理具有市场化特征,又与民营经济有着“天然”的体制姻缘,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今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过渡性金融安排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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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金融组织尽管逐步形成了与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但由于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脱离法规和政府部门的保护,其合法的风险控制手段也比较有限。一旦风险失控,少数实际控制人会为其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铤而走险,进一步扩大风险或直接从事犯罪活动,从而严重伤害其他参与人的利益。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其所处的特殊地带,决定了民间金融机构很容易与“黑色”产生某种联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3.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民间金融虽然一直比较活跃,但不具备合法地位,无法实现规范发展,是一种建立在“哥俩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普遍较高,其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由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大多是一种关系型的借贷方式,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得到硬化,当债务人预计到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就会产生。许多无序的民间融资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誉为基础,借贷关系的缔结少有抵押担保,债权入对借款人的偿债行为缺乏足够的把握和制约能力。
4.民间金融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
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由于民间金融的影响可能难以实现。例如人民银行正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却增加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1.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按照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修改1998年6月30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建议国家各级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加强民间金融监管,是在金融市场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要使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曾经在广大农村兴盛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衰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前车之鉴应引以为戒。作为政府,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3.建立起相关保险制度和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化解金融服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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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Folkfinance;policysuggestion;systemvicissitude
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以其实行民用民管的制度优势,有效地实行贷款监督,既以低廉的交易费用给予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的机会,又能保障贷款得以回收,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可见,农村具有适合于民间金融发展的信用环境。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优势
民间金融在发展初期一般是无组织的自由借贷,即便是规模发展为金融组织以后,管理和组织制度也不太严密,但民间金融操作简单易行,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具有灵活、便捷、小规模等特点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因而更长于向居民提供零星、小额贷款。具体而言,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独特优势有:
1.产权结构优势。由于资本为各个私人所有,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从初始阶段就必然使产权的划分非常明晰。个体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产权结构的基本形式,与大银行相比,自负盈亏使它们具有内在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个体、私营、合作、股份制企业和居民群体,它们也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主体。产权明晰的供给者与产权明晰的需求者之间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是一种硬约束信用。这远远优于目前国有大银行与国有大企业的信用关系。
2.信息优势。信息对称是效率市场的基本条件,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民间金融组织的社区性质明显,其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品德、能力、资本、经营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金融主体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这样可以省去大量调研费用,也可减少审核批准程序。民间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还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民间信贷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进行实际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因而民间金融组织面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小,其资产质量高的潜在比较优势也是确实存在的。
3.担保优势。在贷款的抵押担保方面,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有比体制内金融更为灵活的安排,缓解了贫困的农民和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当前在农村贷款中由于借款人缺乏合格的抵押物而被农村体制内金融机构拒绝放贷的现象非常普遍。而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物品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却可以作为担保,例如房产、土地等,由于借贷双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这些物品作为担保品的管理和处置成本相对较低。在农村民间金融中,社会关系也可以起到担保的功用,使得金融交易按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来实现。在一定意义上,交易主体的社会联系也是一种资源(无形的资源),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借款人的还款行为自然地构成了这种社会联系的一部分,一旦借款人违约,则这种联系被破坏,会给借款人带来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是很难弥补的。因此,社会担保机制的存在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4.交易成本优势。借贷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表现为达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信息优势和担保优势,民间金融交易节约了很大一部分搜索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也节约了进行有效监督的一部分费用;其次,民间金融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内容简单而实用,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虽然民间金融组织的组织和运转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民间金融组织的从业人员往往是农村闲散人员,其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比较低,因而降低了民间金融组织的交易成本;再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产权清晰,具有独立自主经营、激励机制强、办事效率高等制度优势,能够有效克服“官僚机构”弊端,减少诸如客户“攻关”和“寻租”等费用。
二、政府在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金融制度的变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由政府提供的外生性制度变迁,它不同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内生性制度变迁。在这种外生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使自身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制度之间存在着持久冲突,从而难以为有效率的金融产权新形式提供动机和能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主要经验就是要以增量促进存量调整,在国有部门外生长出一块非国有部门,利用非国有部门来促使国有部门调整、改善;双轨制、新旧体制共存,各自发挥作用,共同推动改革的进程。这一点对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制度的变迁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没有取得根本性进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改革过多地在旧体制内部寻求突破口,而较少地关注新体制在体制改革中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金融制度变迁总是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为自己开辟道路,民间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这样的一条制度变迁之路。对农村民间金融采取压制或取缔政策并不可取,因为农村金融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之中,其发挥的作用是体制内金融部门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如果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的是打压而不是扶持的态度,进而否定民间金融制度安排,那么,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就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和成本,其借贷利率必然会更高,交易行为也会更加隐蔽。其结果是,民间金融不仅不会因政府的取缔而销声匿迹,反而生存环境恶化,风险放大,效率降低,对社会也更具危害性。特别是在体制内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对民间金融部门采取不恰当的严格限制措施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优势,政府对制度变迁应该放松管制。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活动的出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对待民间金融的正确态度应是:全面认识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倡导合理发展民间金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对其消极作用加以限制。
政府有必要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法制的轨道。虽然政府对民间信贷曾进行过数轮的清查、整顿,但它仍然普遍存在,有些经济学家称之为“草根金融”,就是这些草根金融支持着我国绝大部分农村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与其让它隐蔽运作,还不如因势利导,承认其合法性,并将其组织起来发挥作用。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求国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并确立和履行产权保护承诺。由于目前民间金融的非法性质,产权保护这一重要的服务只能通过私人提供,这造成了民间信贷活动的高风险和高利率。我国许多现有民间金融组织能够达到成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额度,这说明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而银监会、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准入的管制太严,远远没有为小型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提供制度保障、确立产权保护承诺,逐步取消与缓解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约束,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让多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农村金融企业充分竞争,将给农村民间金融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竞争中自然而然地形成,同时也会减少民间金融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
在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法制轨道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减少对农村民间金融的高成本、低效率的管制活动,避免行政干预。政府对民间金融强有力的管制,一方面可能会导致高昂的管理成本以及管制的低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命令不能解决信贷市场中存在的信息和交易成本等一系列问题,还可能导致民间金融的经营积极性和金融服务能力的降低。相反,政府放松管制,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农村民间金融可以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并得到快速成长,有利于充分发挥它对农村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缓解国有银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后出现的严重的资金供求失衡局面。
政府应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一个与国有金融体系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让市场机制在推动民间金融业的发展中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而不是走直接干预的道路,要尽力避免民间金融资本结构向体制内金融的趋同,重蹈体制内金融的覆辙。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竞争机制,把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纳入统一的金融体系之中,实现“农村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目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应该主要是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注资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按规范方式经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定位是为农村经济服务,主要为规模不大且相对分散的非公有制经济部门提供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农民及中小私营企业的经济发展。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农村发展民间金融本身就包括建立高效审慎的监管体系,政府要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监管机构要对民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主体资格、资本金、组织形式、经营方向等严格把关。另外,培育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应保持审慎发展,有条件逐步放开,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广,让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规范化发展,发挥其优势,降低其风险。但是,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控制、经营,农村民间金融仍须由民间经营,否则其优势将不复存在。
三、推进农村民间金融体系规范
发展的政策建议
构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必须以产权制度理论为指导,吸取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具体而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在于通过产权界定、产权安排、产权经营从而构成完整的产权运行,激励足够多的有谈判能力的产权主体的产生,并通过多元化产权主体的市场竞争,为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行政干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等一系列问题提供前提条件。发展民间金融,塑造多元化金融产权格局的具体路径应该是底层推进。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农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将拥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和经济资源,这会强化其在改革中的博弈能力,主导农村民间金融制度的变迁。
在民间金融组织财产权利得到法律明确而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由个人集资入股而组成的民间信用机构将必然是所有者或股东明确且能真正行使所有权,股东权利能真正得到有效保护的契约组织或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一般而言,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产权结构应该完全区别于国有化金融制度,以股份制形式出现,允许多渠道资本(包括个体资本、私人资本、集体资本等)的介入,但要避免民间金融组织和政府有过多的联系。在明确民间机构投资者所有权的基础上,民间信用机构内部也必然会形成一个权力和责任十分明确,且能合理选择和评价,以及有效约束或监督经营者,从而能有效维护股东所有者权益的合理治理结构。这样,民间金融机构能真正按公司治理结构来建立及营运,投资者从法律角度来讲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能按照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原则建立评估体系,考核关系中经营者的业绩,根据保值增值要求督促经营者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审计稽核和风险防范抵御制度,真正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体系。由此可见,产权制度的合理化将会自然解决民间金融组织的规范化问题。唯有如此,我国的一部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才能从非正式形式转变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发挥更为有效的资金融通作用。
二是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政府应该引导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选择不同的组织模式。首先,对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正规民间金融机构,要鼓励它们充分吸收民间资本,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拓展发展空间;其次,引导私人钱庄、民间金融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方向转变。在现实条件下,政府要降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监督,使其转变为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政府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金融的改制,使它们通过控股或参股取得部分产权,将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最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等的经营行为。政府要将它们纳入监控范围,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地运作。总之,政府要放开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确立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同时给农村民间金融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从而使其充分发挥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采用不同组织形式,以达到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效果。只要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不急于探究模式问题。
三是明确监管主体。构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本身就包含了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有效监管。要逐步建立以银监会监管为主,以行业管理、自律管理为辅的农村民间金融监督和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立法工作的研究,实现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的主体必须是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而不能是其他任何行政机构,这样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和自身的利益对于不合法民间金融的保护,也可以杜绝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和扯皮。在明确监管主体之后,必须确定监管者的责任,使监管者有明确的监管任务,而不是盲目行事。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达到正规金融组织实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般金融组织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正规金融处在同一竞争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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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融资效率优势民间资本市场融资效率高,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民间融资手续简便,一般只需几天,符合农村个人、个体经营者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特点,与银行申贷程序繁杂、办理相关手续多、授信条件苛刻、审批时间长等相比,民间融资更易受到青睐。此外,民间融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约双方多以个人名义出现,不涉及企业之间利益关系,借款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相应增强,所以偿债率高,信用风险较小。
1.4预算硬约束俗话说:亲兄弟明白帐,一旦借贷关系建立,不管双方何种关系,其预算约束关系便自动生成。较之正规金融领域存在的裙带关系、关系贷款等要优越得多。其次,民间借贷受乡土社会村规民约的制约和本土文化习俗的影响,具有明显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从而使具有道德风险倾向者却步,使不具备还贷能力的人难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因而使民间借贷的风险得以降低。
近年来,“三农”融资越来越表现出民间融资热的趋势,并已渗透到农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农村集镇、城乡结合部、专业化市场等经济活动较为活跃的地区表现尤为突出(蒲祖河,2009)。
2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正面效应
2.1缓解了我国农村金融资源的匮乏,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大量经营网点被撤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政府主导农村金融市场的最后一个堡垒,这无疑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而农村对资金的需求却很旺盛,造成了供需上的不平衡,这就催生了民间金融在农村的发展。民间金融在农村的蓬勃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有效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东部地区农村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可以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2有利于农民建立现代信用观念,还有利于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帮助农民建立资金的有偿使用和增值收益的现代信用观念,从而有助于民间借贷主体发展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形式是无息的,有很强的互质,我国居民尤其是农民向来是重储蓄轻投资,由于文化水平和社会环境的限制,以及我国利率低水平现状,人们可投资的渠道极少,民间金融组织的“草根性”符合了我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为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提供了良好的媒介,改善了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
2.3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和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改善民间金融独有的竞争力和生命力使正规金融有危机感,迫使正规金融进行全面的改革,从而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在与民间金融的竞争中,国有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的金融服务有了很大改善。在竞争中国有商业银行也开始开拓新的市场,如工商银行开办个体私营贷款,建设银行推出了个人创业贷款,农业银行则简化了贷款审批手续减少贷款申请的批准时间。这应该是民间金融对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贡献之一。
2.4促进金融创新今天很多正规的金融活动,在起初就是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例如,今天己经达到年规模数以亿元计的同业拆借活动,起初就是非正规金融;再如,今天的股票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也是非正规金融。来自民间和基层的民间金融是完全市场化的,它会应市场需求而进行金融创新,而且这些创新往往具有可操作性和持久性,不可否认,民间金融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
3民间金融组织的负面效应
3.1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由于民间金融的运作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则意味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政策效果的下降。例如,当经济过热,政府实行紧缩策时,处在政府货币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而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加强信贷活动牟取更多利润这将抵消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使得经济难以“软着陆”。
3.2民间金融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加之大多属于私下交易,许多无序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薄弱,有时甚至出现逼死人命的事件或引发刑事案件,危害严重,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3民间信贷投资方向不规范贷款不问用途是大部分民间金融组织的特点之一。配置资金不考虑国家产政策,而是单纯以获利多少为目的。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资金配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导致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即使国家限制的产业,只要效益好,他也全力支持。如:一些污染严重的纺织漂染、化工甚至赌博等丑恶现象也在放款之列。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和审核,使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加剧。作为一种自发性的私营金融活动,民间金融组织资金的力量较小,本身又无雄厚的经济实力作担保,大部分情况下是全部负债经营,而操作人员又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经营安全性不高,信用水平低下。一旦市场发生急剧变化,遇到贷款逾期收不回,造成呆帐时,极易出现倒闭破产情况。
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以总结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对农村经济的贡献是更重要的。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给农村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是其组织不完善、运行不规范导致,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运行机制的研究,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走向规范化,以减少其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永亮.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发展[J].2008(12),开放导报:88-91.
[2]蒲祖河,“三农”融资需求与发展民间资本市场研究[J].统计与决策.2009(10):120-122.
篇6
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而民间金融在与正规金融的对中小企业的比较中,却显示出显而易见的优势。
(一)信息成本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民间金融组织多集中在乡镇,其放贷对象一般是本乡镇的企业,因而其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信息优势还反映在贷款的监督成本中,由于地域、人缘和血缘等原因,交易双方可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成本很低,这种较透明信息的把握使得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了解贷款的风险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而这一点恰恰是正规金融所不具有的,也解决了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这一最大的融资障碍。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
(三)交易成本优势
所谓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即人—人关系成本。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相比之下,民间金融更具有灵活性的交易成本优势,再者,民间金融组织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合同执行期间,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贷款的归还日期、利率、归还的方式等进行创新与变通,与正规金融机构比具有相对较低的交易成本。
(四)资金配置效率高
在金融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资源配置能够自动实现帕累托效率。在正规金融的现实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信贷市场无法出清,从而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而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金融的委托——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金融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关系密切,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金融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金融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增加了社会的总体福利。
二、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巨大的资金来源和市场需求构成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市场空间,投融资需求滋养着民间金融。
我国居民具有持币的传统,因而社会沉淀货币数额较大。至2007年末,全国居民储蓄存款超过了17万亿元(见图1)。而至2008年6月末,金融机构居民户人民币存款余额为19.8万亿元(数据来自2008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长。从居民存款可以看出,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虽然现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已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是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低,虽然2004年以来不断地提高利率,但较中国的通货膨胀来看,利率仍较低,加上利息税的开征,私人部门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大大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投资又不对民间资金开放。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极不相称。民间大量资金闲置,而民间金融活动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
大量的民间闲置资金使得急需资金而从正规渠道难以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选择向民间融资。【摘要】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市场难以得到所需资金,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而大量的民间资金却不敢去投资或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本文分析了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和丰厚的民间资本所面临的狭窄的投资渠道的现状,结合部分地区的成功经验,证明了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的可行性。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金融;可行性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而民间金融在与正规金融的对中小企业的比较中,却显示出显而易见的优势。
(一)信息成本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民间金融组织多集中在乡镇,其放贷对象一般是本乡镇的企业,因而其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信息优势还反映在贷款的监督成本中,由于地域、人缘和血缘等原因,交易双方可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成本很低,这种较透明信息的把握使得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了解贷款的风险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而这一点恰恰是正规金融所不具有的,也解决了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这一最大的融资障碍。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
(三)交易成本优势
所谓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即人—人关系成本。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相比之下,民间金融更具有灵活性的交易成本优势,再者,民间金融组织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合同执行期间,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贷款的归还日期、利率、归还的方式等进行创新与变通,与正规金融机构比具有相对较低的交易成本。
(四)资金配置效率高
在金融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资源配置能够自动实现帕累托效率。在正规金融的现实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信贷市场无法出清,从而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而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金融的委托——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金融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关系密切,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金融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金融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增加了社会的总体福利。
二、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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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对于民营经济的壮大、对于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民间金融活动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民间金融的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但民间金融风险也不容忽视,比如由于民间融资的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的调整;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造成社会财富重新分配,从而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导致局部性金融动荡。以上有关民间金融的风险分析散见于对民间金融政策取向的研究文献中,但有关专门探讨民间金融风险及其管理的文献还很少见,即使谈到民间金融风险的文献主要也是从其溢出效应角度进行分析的。是不是民间金融的内部风险不存在或者没有谈论的必要?民间金融风险分析是否可以借鉴正规金融风险分析思路?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或管理的重点在哪里?本文拟对民间金融风险与正规金融风险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这个分析对于提高政策层面风险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提高总体金融效率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二、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内部风险比较
所谓金融的内部风险,是指金融供给主体业务开展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种影响企业收益、企业价值甚至企业生存的负向可能性。民间金融面临着与正规金融一样的多重内部风险,以下主要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四个方面着重进行比较分析。
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方无法履约还款而造成的损失。信用风险直接产生于交易双方的商业选择,可以细分为违约风险和由于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上的变化导致债权人资产价值发生变动遭受损失的风险。正规金融机构在信用风险的管理上采取了抵押、担保、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等规避信用风险的诸多措施,即使如此,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和市场的不完善,信用风险仍然是世界各国正规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难题。在不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中,对公众公司进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市场主导型)或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适度融合(银行主导型)是力图解决这类问题的可行路径。民间金融的合约关系是关系型合约而非契约型合约,这种合约具有的特点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之上,面子成本小于民间借贷的预期收益)这种合约的达成和履行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而一旦超出临界点(面子成本=预期收益),软性的预算约束下(无抵押、无担保)必然导致大量违约现象的发生。从表象上看,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合约完备程度弱于正规借贷合约,民间金融的信用风险要大于正规金融,但从实证角度分析,结论正好相反。原因在哪里?在于民间金融本身就是一种经济交往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要保证非正式制度的效率,依靠的不是法律等正式制度约束,而是来自于看似无强制力的道德、信仰和习俗等非正式制度约束。当然由此也会产生一定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通常交易成本更低的非正式安排是解决民间金融信用风险的首要手段,如果民间金融贷放者在释放这种信用风险时使内部风险外化为外部金融风险甚至是社会风险,正式制度约束就要开始发挥它的效力。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市场流动性风险和现金流风险。前者是指由于市场活动不充分或者市场中断,无法按照现行市场价格或者以与之相近的价格对冲某一头寸所产生的风险;后者是指无力满足现金流动的要求迫使金融机构破产。流动性风险总是表现为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提供充足的现金来满足客户提取存款的要求和支付到期债务。民间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可以从以上两方面进行分析,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民间金融贷放者的资金来源中短期债务比率较低(一般资本充足率较高,或者说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较强,这是由民间金融活动高收益率决定的),而资产存有方式比较单一(多为现金,很少持有债券和股票,因为这类金融资产的平均名义收益率远远不能与民间借贷的名义收益率相比),没有资产变现的压力,因此民间金融比正规金融机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要小。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水平的变化引起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而可能带来的损失。目前正规金融面临的利率风险主要在于期限不匹配风险(期限结构风险)、基本点风险(存贷款利息差变动风险)、净利息头寸风险、隐含期权风险(embeddedoptionrisk,提前偿还贷款或提前提取存款的风险)、收益曲线风险(多种债券的收益率之差发生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而民间金融面临的利率风险要简单的多,由于民间金融的融资期限多为短期(这一点与国外广泛存在进行股权投资的天使资金状况有别),而且利率基本上是资金需求者和盈余者的博弈形成的均衡市场利率,比较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需求价格水平,因此正规金融面临的很多利率风险(比如期限不匹配风险、基本点风险和净利息头寸风险等)对民间金融来说基本上不存在。民间金融资金借贷合约具有利率较高和期限较短的特点,资金放贷者资产持有种类的单一性使得隐含期权风险和收益曲线风险也基本不存在。目前认为民间金融利率风险在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基础利率较高,而且在市场不均衡时向上攀升的幅度大,往往对整个社会资金供求缺口呈现一种放大反应,这是由民间金融市场分割特性和参与者在较少信息占有形成的非理选择所造成的。
汇率风险(外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动使某一经济体以外币表示的债权或债务的价值发生变动,从而使该经济主体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外汇平行市场与非正式借贷市场是民间金融的两大有机组成部分,在外汇平行市场中货币兑换机制与正规外汇市场存在极大的差别。在此市场中的交易可以分为两种:单纯的货币兑换行为和货币划转行为。由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大多处于外汇管制状态,该市场的交易双方地位并不平等(买方与卖方并没有形成完善的竞价机制),只是依靠同一地区的地下外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才形成一种不稳定的市场汇率。通常由大的外汇多头根据境外外汇比价结合市场外汇需求和市场预期形成市场基准汇率,在此基础上多级外汇兑换商分别加成定价形成级差汇率。在此过程中,外汇供应商类似于外汇市场上的做市商,由于影响汇率变化的变量及其变动幅度以及汇率对变量的敏感程度难于预测,快出快进、通过巨额交易获取收益(接近于无风险收益)就是外汇平行市场中外汇交易商的主要盈利模式。外汇划转交易也并不借助正规金融体系进行,而是根据约定汇率按照人民币数额适时在境外指定银行账户上打入对应金额的外汇,每笔外汇直接并不跨境流动,一段时间根据外汇头寸状况安排外币现金的输出和输入。了解了民间外汇交易的基本方式,我们不难分析外汇平行市场的外汇交易商的主要风险在于存量外汇面临的市场汇率急剧变化带来的损失以及在外币现金转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该市场汇率确定有一个特点就是充分考虑市场预期,比如1998年左右的人民币对美圆的比价在1:(9.5-10.10)左右(当时的官方比价基本稳定在1:8.3左右的水平),而2003年-2005年7月在外汇平行市场上该比价维持在官方中间价附近,可见汇率定价是充分考虑了市场预期的(98年亚洲金融危机阶段人民币具有强烈的贬值预期,而2003年后由于中国外汇储备的急剧,普遍产生了人民币升值预期)。在面临极大的汇率风险情况下,外汇交易商尽量控制自己的隔夜外汇存量,主要开展定单业务。
篇8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融资面临信用歧视
以前为了搞活企业,我国曾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要求银行部门要重点支持大企业,确保大企业的信贷,对中小企业就不重视,在确保大企业的基础上才予以考虑,造成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歧视,导致银行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缺乏对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的重视。随着各国有商业银行提出业务向中心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个别银行有诸如一定数额以下或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下企业不贷的规定,恰恰断掉了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
(二)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缺乏
就中小企业自身来讲,一方面,固定资产较少,不足以抵押,贷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屡有逃费、悬空银行债务现象发生,损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时,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收费多,如在土地房产抵押评估和登记手续中,评估包括申请、实地勘测、限价估算等,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他向权利登记等,极为繁琐。
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障,目前只是按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政策法规,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立法,造成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另外,法律的执行环境也很差,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局部利益,默许甚至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法律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能力低,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恐贷”心理。
(三)缺少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
现在我国极为缺少切实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民生银行原来的初衷是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可是现在它已经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什么区别了,其他新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原来也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可由于资金、服务水平、项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严格,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二、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
(一)民间融资规模较大
在被调查的农户和工商企业户中,90%以上的都在民间融资,融资额10-50万元之间;中国人民银行对浙江省400家私营企业的调查,浙江省私营企业间接融资的比例高达80%左右,在所有间接融资中,民间借贷占20%左右。这一方面说明私营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仍然依赖于正规金融融资,但与此同时,民间金融的作用不可忽视。而在江苏,民间借贷主要以个人借贷为主,而且规模较小。所以,民间融资已渗透到日常消费、农业生产、商品贸易、项目开发、制造加工业及购房购车等。值得注意的是,行政主体间接向民间融资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个别乡镇为开发步行街或完成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因自身信誉问题无法筹集资金,便要求所属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民间举债筹集政府公用资金。
(二)交易成本优势
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首先主要体现在信息成本优势方面,因为民间金融比较大众化,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双方的接触是比较频繁的,为此民间金融组织在花费很低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就能比较准确和全面的收集到贷款人(中小企业)的各方面的信息,这使得民间金融组织在低成本的条件下就能够较为及时的了解到企业贷款风险性,并采取相应措施。而这一点恰恰是正规金融组织所不具有的,民间金融本身具备的条件也解决了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这一最大融资障碍。其次,民间金融的借贷操作比较简便,与正规金融机构复杂而漫长的运作程序、统一化的规则和标准化的信贷合同,民间金融更具有灵活性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这样可以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时间以及减少其很多的费用。然而,民间金融组织的合同内容简洁而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借贷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交易成本较低情况下,如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归还的方式等做出更合理的创新和变通,而这一点是正规金融机构在低交易成本情况下是无法办到的。这样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三)民间金融的担保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的担保相对是比较灵活的。在民间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都比较熟悉,能够通过各种人脉关系并且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进行交易。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如房产、土地等,这些在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而民间金融可以。同时,因为民间金融在社会上存在各种关系原因,使得民间金融市场上自然而然的存在了一种社会担保机制。借贷双方存在信用关系的同时,更是处在社会联系中,这种社会联系就是种无形的资源,会给双方带来精神或物质收益。这都灵活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抵押担保约束。
三、发展民间金融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建议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的话如果投资者有什么债务问题自身就能够得到保障,也就能降低悲剧的产生。尽快建立健全的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必备的法律制度环境。界定合法的民间金融形势,对合法合理的民间金融给予肯定及其正当的法律地位,保证其发展空间,并纳入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之下。对于欺诈以及牟取利益为目的的非法民间金融给予严厉打击。
(二)建立民间金融的监管机制
金融机构找内部人员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它不像别的企业那样,所以监管机制尤其重要。如果民间金融内部发生了什么变化,对于投资者来说,肯定不放心把钱存在那里了。而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严查。才能保证民间金融的正常运行。通过对合法民间金融的界定,区分合法民间金融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管制中来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金融风险的控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对于民间金融发展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网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债权债务管理约束,严格其主要业务范围,制定浮动利率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民间金融。
(三)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防范民间融资道德风险
民间金融对于我们群众来说,它也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想要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要做好以下三点:一是规范民间借贷契约。要对民间借贷的借据、合同契约进行规范,完善借据,促使其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二是强调借贷双方信誉和偿还能力的调查。借贷双方都应对对方的个人信誉和品质进行了解,尤其要对贷方的偿还能力进行比较准确的判断,从初始环节杜绝赖账事件的发生。三是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债权人掌握在法律保护期内行使追索权,对于债务人赖账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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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主要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两个罪名进行严厉的打击,以维护银行系统对于金融行为的垄断地位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入罪标准与刑事规则体系完善展开论述。
二、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立法对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地位确认的缺失
目前,我国所有从事金融业活动的经营主体或组织的设立都要经过我国金融业特许机关—央行或银监会的批准或审核。因此,除了对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关系(如个人借贷)的交易行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经央行或银监会批准的从事和设立合会、私人钱庄、民间集资或其他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地位确认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一些合理且确有必要存在的民间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确认的缺失而被认列入从事类似于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非法金融机构之列。
(二)民事法律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
以民间借贷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内部的集股融资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确认[1]。所以,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虽然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做依据,但是仍然缺少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边界依然模糊,判案时易引发分歧。
(三)行政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过多的否定
针对目前金融市场出现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对其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其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如合会、私人钱庄等擅自向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活动的机构都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一概不被法律所认可。[2]
三、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完善
(一)合理运用前置法认定民间金融活动罪与非罪界限
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刑事问题刑法来解决,民事问题民法来解决”这样的固定思维方式,在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很少注意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来,在刑法界引起广泛关注的“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即主张在对不作为故意杀人、婚内、财产犯罪的认定中运用民法理论来分析刑法问题,并指出不能简单地直接从刑法中寻找依据,而是应当首先从能否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赖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当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基于刑法对民法的保障属性,在刑法与民法交错问题的处理中,要注重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以外的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非法集资解释》则采取了折中的态度:“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3]对于上面所述情形运用民法前置处理是否更加妥当?答案是肯定的。对于这类情况,可以赋予被害人自行选择维权方式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选择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也可以让自己的“存款”继续“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常见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的确定
目前,我国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如前文所述,该《解释》首次对非法集资相关行为从法律要件与实体要件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定行为,的确较之前的行为界定标准而言,具有较大的进步空间。然而,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与实践中的行为表现来看,该《解释》只是解决了部分应急性疑难问题,而且其部分规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处。鉴于此,本文认为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应从筹资本质、筹资影响、筹资基础三个部分进行界定。
在筹资本质方面认定,应把握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行为的内在本质即行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视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其行为运作特点和运作目的理应体现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资金的用途是投资或转贷谋利。这在行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词,而非“资金”也得以证明,“存款”在金融学中具有特定含义,是指类似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剩余资金的一种吸收,与之相对应的是贷款。刑法第175条没有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是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如果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本罪,实际上就意味着否定了部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4]换言之,筹资人吸收资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产需要,则所吸收的资金不属于存款性质,应是资金或借款。但当筹资人吸收的资金是用于发放贷款谋利,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不从行为运作特点和目的上严格界定去两者之间的区别,极易将民间借贷的合法筹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5]
在筹资影响方面,我国民间借贷行为范围相对比较窄,有一定的边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亲戚、朋友等自己比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围的扩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对的地域限制,而且其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而非法集资行为多半是无范围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数是向社会泛的采用散发小广告、发宣传单、派人劝说等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借款范围非常广泛,而且产生的影响较大。
在筹资的基础方面,民间借贷的交易双方之间是既基于金钱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时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资的交易双方之间则纯粹是基于金钱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资一方的高利率许诺诱惑。
四、民间金融活动刑事规则体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
现行的民间借贷存在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日本和台湾做法,制定《民间借贷法》,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无尽业法》,对无尽(合会)的会金总额、运转期限、成员数量都进行严格限定,从而规范了无尽的运营。根据台湾和日本的民间金融经验:对待民间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过份压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健全法律制度,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强法律监管。
(二)设置前置处理程序
在实体法方面,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罪名,可增设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以参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罪的修改,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增加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规定: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公安机关通知,在限定期限内全额退还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缴纳罚款,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可由行政法规来另行规定,比如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公众举报并查证属实后,可视情况责令嫌疑人在3至6个月内向被害人偿还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门缴纳罚款等。
注释:
①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罪标准》,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②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③参见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④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⑤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参考文献:
[1]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
[2]腾昭君,《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4月。
[3]胡运锋,《我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5月。
[4]杨兴培、刘慧伟,《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载《海峡法学》,2012年9月第3期。
篇10
参考文献:
[1]刘家琛:《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版。
[2]刘宪权、卢勤忠:《金融犯罪理论专题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毛玲玲:《金融犯罪的新态势和刑法应对》,载《法学》,2009年第7期。
[4][德]哈塞莫尔:《面对各种新型犯罪的刑法》,冯军译,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张维迎:《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载《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6]刘燕:《发现金融监管的制度逻辑》,载《法学家》2004年第三期。
[7]曹莉薇:《金融犯罪的刑法学思考》,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5月提交。
[8]周文天:《资金链断裂频现 温州急救中小企业》,新华网2011年10月10日,http:///fortune/2011-10/10/c_122134550.htm。
[9]李祎征:《对民间集资行为的法律监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提交。
篇11
一:引言
金融资源需求问题一直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温铁军(2001)通过对农户借贷规模分布的研究,认为1985年前农户的贷款主要来自于农业银行与信用社,而在1990年后农户从银行与信用社的贷款规模有所下降,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史清华(2002)通过对山西745农户的调查研究,发现正规金融在农户的生产生活中的形象较差金融论文,农户已经把其排除在自己的生产生活之外。朱守银(2003)通过调查,认为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户向信用社借款的比例较高,而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更倾向于亲朋好友借贷。叶敬忠等(2004)从社会学角度对农村金融资源的供求进行分析,发现农村正规金融的供给对象主要是富裕的、拥有较高社会资本的农户,贫困农户主要的融资渠道是民间金融。
然而国内的研究主要着重于从金融供给方面来实现农村金融资源需求,主要包括增加金融机构的布点、扩大融资的途径来解决农村金融的需求问题,而对于将农户作为有效的需求主体则较少作系统深入的分析论文提纲格式。已有文献表明,农户是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与金融市场提供者,农户才是农村金融资源的有效消费者。因此,有必要对各地区农村金融资源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评估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厘清金融资源的有效需求的影响因素金融论文,为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运用Tobit模型探索出农村金融资源需求的影响因素。
二、研究方法及说明
本研究考虑在给定一组农户的特征向量的条件下,农户如何选择金融资源。而在一般状况下, 农户选择金融资源的比例 ∈[0,1],数据被截断,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的参数是严重的有偏和不一致。所以,采用Tobit回归分析,该方法可解释截取数据,以此来判断各因素对农村资源应用比例的影响程度。
Tobit模型是James.Tobin(1958)在研究耐用消费品需求时提出的一个经济计量学模型。Tobit模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解释变量是可观测的(即取实际观测值),而被解释变量只能以受限制的方式被观测到,即我们观察到的取值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具体来讲“无限制”观测值均取实际的观测值,“受限”观测值均截取为0。
对于第j地区,标准的Tobit模型为:
其中, 为潜在变量金融论文,为观察到的因变量,为自变量,为相关系数向量,为独立的且~N(0, )
三:指标的选取及数据说明
一:指标的选取
运用Tobit模型分析农户特征对金融资源需求的影响时,首先要确定其影响因素的具体指标。本研究的核心是每个指标的改变对农村金融资源的需求产生显著的影响。基于以上考虑,并兼顾样本数据的可比性、可得性、科学性与影响的重要程度,本研究构建了影响金融资源需求的量因素的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变量的选取
变量类别
变量
代码
变量定义
预期影响方向
决策者特征
户主年龄(岁)
按户主实际年龄计算
-
户主受教育程度(年)
按户主实际受教育年限计算
+
最高受教育年(年)
按家庭成员中最高受教育者年限计算
+
户主性别
按男性户主比例计算
+
家庭负担
在学人数(人)
按家庭中实际上学人数计算
-
65岁以上老人(人)
按家庭中65岁(含)以上人数计算
-
金融资源存量及利用
劳动力(人)
按家庭中成人劳动力人数计算
+
户场收入(元)
按2006年家庭户场收入计算
+
户场财产与资产情况
耕地面积(亩)
按家庭实际拥有的耕地面积计算
+
生产经营总值(千元)
按家庭生产经营总值计算
+
果树林木总值(千元)
按家庭果树林木生产总值计算
+
牲畜总值(千元)
按家庭从事畜牧业所产生的生产总值计算
+
常数项
常数项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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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建设创新型国家,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核心战略的重要载体,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实践主体,同时也是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生力军,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个性原因,以及和传统的中小企业一样的共性原因,使融资难问题成为阻碍其健康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对这个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继续研究并探讨这个问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而跟传统行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特点的因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规律,决定了其融资有其独特之处。首先,与传统大多数中小企业相比,他们手中只有技术,甚至只有创新创意模型等,这些很难估价的技术特性因素,使得银行和担保公司望而却步;其次,发展整个过程中资金投入风险大,运行不确定性较多。从前期研发、中期试验到市场开拓,均需要有资金支持,但成败与否,很难预料。再次,从科技成果本身的角度来看,成功的成果不见得有好的市场前景和丰厚的利润收入,投资者还是债权人一般不愿投资。
2.金融机构方面的因素。长期以来,金融业由于种种原因不重视、不信任对中小型企业的投资,而且正处于转轨中的金融业对低效投资和投机活动提供了软信贷支持,再加上多年来金融机构不断的整合,加强了内部控制和预算约束,这使得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逐步转向以城市为重心、大型客户为重点,并收缩其经营机构,给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留下了空白,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也使金融机构的贷款标准过分的严格,短期内信贷资金的增长呈下降和紧缩状态。
3.政府的因素。政府在融资方面起到导向和调节的作用,由于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客观实际情况等限制,目前在政策上只能顾“大”不顾“小”。首先,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政策,主要还是依据所有制类型、规模大小和行业特征而制订。国有商业银行的多项优惠政策几乎都偏向于大企业。其次,尽管近年来,政府也逐渐进行政策方面的调整,但由于起步较晚和其它诸多因素,各项配套措施契合度不高,最后,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大都出现在发达地区,造成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
4.社会方面的因素。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发展,缓解了一些信贷难题,但由于缺乏合理的约束机制,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在担保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等定位上,目前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上存在许多矛盾、混乱之处。其次,多数担保基金规模较小,担保能力有限,不能满足众多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的需求。再次,组织的治理结构不规范,受政府的干预过多,运作不规范。最后,民间资金及其他投资中介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个特殊群体大都抱着观望或者谨慎的投资态度,甚至很少投资中小型的科技企业。
二、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探讨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性工作,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能力。首先,要树立守信用、重履约的良好社会形象,取得银行的信任。其次,要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为多渠道融资创造有利条件。三是要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步伐,不断更新融资理念,加大直接融资的比重,逐步降低对间接融资的依赖。
2.金融机构要加大体制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和服务体系。首先,要不断改革完善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体系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机遇和条件。其次,要建立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职能部门,大力整顿和逐步规范资本市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金融环境。最后,要不断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要利用行业优势,提供各种信息和咨询等金融配套服务。
3.政府要推进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首先,政府应重视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建设,促进其规范发展。其次,要进一步推动和优化公共政策、法律保障体系,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满足其融资需要,促进良性成长。再次,要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专门金融机构,采取优惠的贷款措施。
4.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和发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民间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首先,政府应号召和引导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平台,为其创造良好的文化和信用融资环境。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和为企业服务的民间组织,引导其发挥良好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最后,政府要在逐步放开和拓宽民间融资渠道的同时,加强市场规范管理,逐步将其纳人正式的金融体系。
探讨和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题,对于促进其形成良性的融资循环机制,加快其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相信,在政府、社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会逐步得到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将成为国民经济中最有活力的生力军,将会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13
1.2建立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农户和企业发展多层次性和多样化的要求,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农发行逐步开展信贷以外的咨询、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等金融业务,以增强其盈利水平,催进其可持续发展;开发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金融品种和服务,使农村金融资源总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管控机制,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协同运作,能够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1.3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更加灵活的担保机制,为贷款发展农村经济扫除障碍。
1.4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性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其作用,同时要重视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放宽市场准入提交,杜绝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2农村金融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
2.1农村金融促进乡镇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通过农村金融信贷的支持,中小型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利用获取到的资金发展起了自己的业务。随着规模和业务扩大,以及为了满足适应市场化和国家化的需要,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小城镇建设,从而带动了企业产业的发展,这些都归功于农村金融的支持。
2.2农村金融带动了农村信息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在“三农”的开展过程中,引进农业所需要技术、购置优良品种和进行农用设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术人员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将给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的步伐。
2.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农民需要农村金融来服务于自己的生活和生产
农民发展农业、养殖业以及扩大生产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依靠农村金融来解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仅仅满足于以往的贷款和还款业务,更加倾向于更丰富和方便的服务,比如:结算业务,投资业务等等。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农村金融有直接的关系。
3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和发展适合新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才能更好的为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满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魏雅丽.中国农村金融成长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2]娄迎春.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问题探讨[D].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