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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解:首先使温度升高为T0以至水银柱上升16厘米,水银与管口平齐,此过程是线性变化。温度继续升高,水银溢出,此过程不再是线性关系。设温度为T时,剩余水银柱长h,对任意位置的平衡态列方程:
(76+h1)×60/300=(76+h)×(96-h)/T整理得:
T=(-h2+20h+7296)/19.2
h的变化范围0——20,可以看出温度T是h的二次函数,此问题转化为在定义域内求T的取值范围,若Tminmax,只有当温度T大于等于Tmax才能使水银柱全部溢出,经计算所求值Tmax=385.2。
只有通过二次函数极值法,才能从根上把本体解决。加强数学思想的渗透是新教材新的一个体现,比如:“探索弹簧振子周期与那些因素有关”,“探索弹簧弹力与伸长的关系”。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扩展。
大学物理课程与高中物理课程跨度较大,难点在于运用数学手段探索性研究物理问题的方法,另外微积分思想比较难以理解,为了与大学物理课程更好的接轨,在高中阶段对学生进行微积分思想的渗透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高中物理教学过程中应抓住有利时机渗透微元思想,为学好微积分奠定良好的基础。渗透的内容应该有两方面:一是变化率,二是无限小变化量,比如:
在讲速度时,平均速度v=s/t,即时速度呢?s/t就是变化率,当s取无限小时,v就可以理解为某一时刻的速度——即使速度。加速度a=v/t,v/t是速度变化率,当v取无限小时,加速度a就可以理解为某一时刻的加速度。象这样的例子还有w/t,I/t,φ/t等等。总之高中物理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适当的渗透微积分的思想并加以配套练习,达到巩固理解的目的。下面讨论一个相关题目。
【例二】一竖直放的等截面U形管内装有总长为L的水银柱,当它左右两部分液面做上下自由振动时,证明水银柱的振动时间谐振动。
解:设两液面相平时速度为V0,建立坐标如图。
当有液面上升x时,液体速度为v,则根据能量守恒的
mv02/2=mgx1+mv12/2⑴
m=mgx1/L⑵
⑵带入⑴得
mv02/2=mgx12/L+mv12/2⑶
当液面在上升x时,x2=x1+x则
mv02/2=mgx22/L+mv22/2⑷
⑷减⑶得
0=(x22-x12)mg/L+m(v22-v12)/2化简得:
0=(x1+x2)mgx/L+m(v12-v22)/2⑸
x很小,则认为加速度a不变,根据运动学公式得:
篇2
4.法律权威。他说,在一个“真正的政体”中,统治者不是阶级利益集团,而是上帝,而上帝藉以使其命令家喻户晓的声音,就是法律。因此,良好政体的根本原则是,统治者不应是个人或阶级,而是不受个人感情影响的法律。
5.立法、执法和守法。柏拉图在书中构建了人们的一切行为都由具体的法律来规范的新理想国。
由此可见,柏拉图在他的晚年思想中实际上已经由早期的理想国式的所谓“人治”转向了后人所称的“法治”,这与亚里士多德后来的法治思想不可谓不一致。众所周知的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
一、要有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二、制定好的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在《法律篇》中都能找到出处。柏拉图强调的法律形式实际上就是良法的问题,而柏拉图不仅强调了守法,也强调了立法与执法,从当今的意义上看,柏拉图似乎比亚里士多德更加进步。这一点与我们的传统认识有了巨大的不同,那么怎么解释这样的进步与退步呢?
我认为,所谓的柏拉图的人治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异,甚至柏拉图前期的理想国思想和后期的法律篇思想在哲学基础上也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在柏拉图一生最后20年里,曾经是希腊精神生活中心的古老城邦的全盛时期已经过去:叙拉古远征瓦解之后,雅典沦为第二流强国;在泽凯莱战争结束之时,斯巴达的霸权地位也一去不复返。希腊文明的存在,因东面的波斯人和西面的迦太基人的侵犯而遭到威胁。要保住希腊文明,只有依靠新城邦的建立或者老城邦的复兴。而这时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为崭新或复兴社会提供一套完善的政体和基本法律。柏拉图的《法律篇》便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运而生。不可否认,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曾有所谓人治的主张,即由“敏于学习,强于记忆,勇敢、大度”的哲学王来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并呕心沥血地为此制定了理论基础,但当别人问他这种理想国在人间能否实现时,柏拉图自己也感到惶惑,承认这种理想国只存在于天上,他说,“或许天上边有它的一个原型,让凡是希望看见它的人能看到自己在那里定居下来。至于它是现在存在还是将来才能存在,都没关系”。晚年的柏拉图根据自己长期切身的政治实践所带来的惨痛教训,意识到“理想国”是不切实际的,在人间无法实现,转而主张法治。基于这种认识,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设计了新理想国的蓝图。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也认为柏拉图在其后半生对他的法律思想作了“实质性的修改”。
我认为,这样的看法仅仅看到了表面现象,却并为发现本质的同一。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法治的良好功效以及具体的法律形式(即良法)的重要性和立法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同样强调了制定良好的法律。但是,这样完美的法律应当由谁来制定呢?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给出答案。他的老师柏拉图自己也回答不出来,事实上,他又一次陷入了如同理想国一样的惶惑中,于是转而唯心的求助于上帝,认为统治者不是阶级利益集团,而是上帝,而上帝藉以使其命令家喻户晓的声音,就是法律。
那么也就是说,《法律篇》中的法律靠人同样制定不出,还是得依靠天上的上帝,这同《理想国》中虚构的哲学王又有多大的差异呢?可见,柏拉图的思想根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法律篇》中,智慧具体化为法律,也许可说冻结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规范在总体上可能是最为合理的。因而,现实的国家是法治的国家,是依靠守法的意向,通过培养服从法律的精神试图达到和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治思想应当起源自柏拉图,而非大家普遍公认的亚里士多德,并且柏拉图前期的所谓“人治”思想和后期的思想实际上也没有本质的不同,不过是具体形式的差异。
参考文献:
[1]沈宗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6).
[2]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
[3]范明生.柏拉图哲学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篇3
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一种集体主义思想,在西方可以上述到柏拉图(公元前427-前347年)的《理想国》,在中国可以上述到《礼记·礼运》。对社会主义思想最明确的描述在中国是《礼记·礼运》,在西方是托马斯·莫尔(1478-1535年)的《乌托邦》。不过中国的“大同思想”和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而产生,而是纯集体主义思想的一种社会构思。我们现在通常所讲的社会主义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对立物的社会主义,它从工业革命开始,是西方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时期的一种集体主义的政治思想。这种社会主义是从托马斯·莫尔开始,经过法国的圣西门(1760-1825年)、傅立叶(1772-1837年)、英国的欧文(1771-1858年)等到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我们现在区分的各种社会主义都是社会主义思想的一种流派。如果说西方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国的《礼记·礼运》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最高社会道德理想,那么,近现代社会主义思想一个最大特点是它是作为资本主义初期剥削、压迫、贫困、不平等现象的对立物对未来社会的最高道德构想。
所有社会主义思想都是集体主义思想的衍生,是集体主义思想的不同形式、不同时期的反映。社会主义思想在农业社会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只是作为资本主义对立物的近现代社会主义思想才具有浓厚的夺取权力的政治色彩。思想是时代的反映。近现代社会主义思想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初期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种批判,它反映实行社会改造消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弊端的愿望。近现代社会主义思想家都致力于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痛苦以及作为这种生产方式基础的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它们设想将来民众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方式从资本家手中夺得支配生产资料和管理政府的权力。托马斯·莫尔、意大利的康帕内拉(1568-1639年)、法国的梅叶(1664-1729年)、法国的摩莱里(1720-1780年)、马布利(1709-1785年)等等与农业社会相联系的社会主义大都希望社会温情脉脉,保持农业社会,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与工业文明相联系的社会主义,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仍然主张社会温情脉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
作为集体主义的社会主义思想可以表述为:社会主义思想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派生物,是人类共同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在人和社会的关系上,它强调人的社会属性,强调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强调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从属于社会集体。作为集体主义的社会主义思想在马克思的学说中表述得最为充分和全面。马克思讲的人是抽象的人,群体的人,而非具体的个人。马克思是从社会关系来论证人的本质、人性,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的社会哲学基础。
社会主义思想只是集体主义思想的一种流派,我们没有理由把社会主义思想等同于集体主义思想。我们同样没有理由否认集体主义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属性。与集体主义思想对立的是个人主义思想,而不是资本主义思想,与个人主义思想对立的是集体主义思想,而不是社会主义思想。
篇4
一、传播的内容控制
1、法律的推广传播
商鞅特别强调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只有实行法治,国家才能安定富强。他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定分》)就是说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是防止人们作恶的工具。“一断于法”,强调的是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至上性和神圣性。
为使全国上下都能依法行事,做到令行禁止。他认为:⑴“法者,布之于百姓者也”。商鞅继承了子产公布成文法的思想,主张法律应作为传播的内容,向百姓公开。明确提出要使“天下吏民无不知法”(《商君书•定分》)。⑵“为法,必使明白易知”。“行令,令明白易知”在商鞅看来,传播的内容应通俗易懂,明白易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扩大传播范围,使更多的传播对象准确无误地理解传播内容,接受传播信息。他说:“夫微妙意志之言,上智之所难也..故夫智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智;贤者而后知之,小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民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智遍能知之。”(《商君书•定分》)社会成员存在着受教育程度、个人阅历、资质、认识水平的差异性,因此要想使传播内容为最大多数的受众所接受,必须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尽量使传播的信息浅显易懂。⑶“避祸就福,而皆自治也”。商鞅抛弃了重视教化传播的思想,他反对儒家“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的传播功能观,认为“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商君书•开塞》)他更多地强调法律传播的社会管理功能。在他看来通过向全社会传播法律规范,可使百姓知道何种行为将遭严惩,何种行为会受到鼓励,从而将每个社会成员都纳入一个统一有序的社会体系中,使“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知自治也”(《商君书•修权》),最终建立理想的“天下大治”的法治社会。
2、禁止思想、学术、文化的传播。
《说民篇》曰:“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国无十者,上有使战,必兴至王。由此看,《商君书》认为思想、学术、文化不利于富国强兵,甚或导致亡国。
⑴去礼乐,尚法治。
商鞅的礼法观却完全不同于儒家,他认为“礼治”并不能达到使人们归心于农战的目的,而只会使人们更加巧伪、更加轻视法制,因此礼乐与法治是绝对对立的,所以靠德治是不可能治理好国家的,而必须将法制放在首位,加重刑罚,依法去民之巧伪智谀。他说:“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狠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商君书•垦令》)主张除去礼乐,通过以重刑的手段来压抑人们的智慧、禁锢人们的头脑,使他们顺服于君主的,俯首听命于君王。
⑵禁《诗》《书》,贱学问。
商鞅认为《诗》《书》对于国家有百害而无一益,其唯一的作用就是扰乱、蛊惑民心,增长人们的智巧和力量,破坏国家法令制度的推行。因此,他将礼、乐、《诗》、《书》列于国家“六虱”之首,是“亡国之俗”(《商君书•靳令》)。他认为,一个国家如果好用《诗》《书》,人们就会把精力放在学习《诗》《书》上,最终必定会导致“上无使战,必贫至削”(《商君书•靳令》)的局面;相反,如果不用《诗》《书》,则“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兴兵而伐必取,按兵不伐必富”(《商君书•去强》),并且还会起到“民泽毕农,则国富”(《商君书•去强》)的效果。
二、从体制上保障控制的有效
1、“燔诗书而明法令”。
法家一方面大力推崇法律的传播,另一方面对法律之外的其他传播活动主张实行极端的控制政策。这在《商君书》中多有体现。如“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悌、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商君书•去强》)“奚谓道?为辩智者贵,游宦者任,文学私名显之谓也。三者不塞,则民不战而事失矣。
2、“为法令置官吏”。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要建立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必须有一整套法律传播的体制,使法律在全社会得以有效地推行。《商君书•定分》中记载了秦孝公与商鞅关于建立法律传播体制的一段对话,秦孝公提出了如何让天下吏民尽快统一地理解法令并一致遵从法令的问题,商鞅明确回答是“为法令置官吏”。他主张各级法官和法吏都要学习法令。这些官吏精通法令之后便是法律的传播者。通过建立法官责任制,从制度层面上保障法律的广泛传播,不失为一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商鞅甚至还考虑了法律传播的可持续发展。他说:“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商鞅还指出,法律在吏民之中广泛传播开来,可以促使吏民彼此相互监督,共同遵纪守法。
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为使法律得以普遍传播,商鞅主张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传播政策。商鞅指出:“圣人为书而传之后世,必师受之,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商君书•定分》在肯定了教育传播的功用之后,他反复强调:“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也…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
三、传播的受众控制
“受众作为构成了传播过程的两极中的一极,它在传播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①,对受众的控制同样是商鞅传播控制思想中的重要方面。受众具有受动性和能动性两种特征,对于传播活动的施控者来说,就必须引导其受动性、控制其能动性,才能更好地达到传播效果。商鞅提倡通过功赏来引导受众的能动性,通过愚民和强制办法来控制受众的受动性。为从思想上箝制民众,使其顺从地为统治者服务,商鞅提出了愚民的传播控制政策。愚民之举,即是对民众进行思想控制,禁除游学言谈,使民众思虑单一,使思想与君主保持一致。在他看来:“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疾务农。”(《商君书•垦令》)一旦平民愚昧敦厚,他们就不会崇尚学问,不会被其智巧所迷惑,就会专心致志地按照君主的意志从事农战。所以,商鞅提出的愚民思想是与其最重要的变法内容——重农战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其目的是要人民摈弃杂念、归心于农战。《商君书》认为,民众受了教育,就有了思考的能力;有了思考的能力,就会对政策产生质疑,如此则会损害君主的权威和尊严,破坏统一的政治格局。因此,《农战篇》云:“善为国者,官法明,故不任知虑;上作壹,故民不偷,则国力搏。国力搏者强,国好言谈者削。”
1、“壹言”、“壹教”统一思想,压制异端。
所谓“壹言”,就是“下辩说“、”贱学问“,在商鞅的心目中,人民“”是其所以强的重要原因,而他所说的“”就是指人们好学问、有知识、用智巧。关于这一点,商鞅在《商君书•外内篇》中,是讲得较清楚的,他说:“奚为道?为辩智者贵、游宦者任,文学私名显之谓也。”因此,为了弱民,就必须禁《诗》《书》、废学问,他认为“国去言民则朴,民朴则不”,(《商君书•农战》)。
“所谓壹教者,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可以不贵,不可以评刑,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商君书•赏刑》)。商鞅认为国家应统一言论,化,要形成一种舆论趋势,一个国君要想治理好自己的国家,就必须只能以一种理论作为指导思想,而不能使其它的学说掺杂于其中,更不能任用巧言辩说之徒,听任他们议论朝政。因为“说者成伍、烦言饰词而无用”(《商君书•农战》),相反它还会起到迷惑主心,扰乱民意的作用,使人们变得虚伪、浮华,而这种结果则正是与商鞅所提倡的“愚民”政策相悖违的。
2、按功而赏,引导民众归心于农
商鞅认为,仅靠国家明令强制燔烧《诗》《书》是不够的,还必须要采取一些相应的策略和手段,让人们自觉地、心甘情愿地鄙视学问。为此商鞅提出:“无以外权爵任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商君书•垦令》)。因此商鞅主张国君在任用官吏时要“任其功而不任其德”(《商君书•错法》),不能以贤智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而应量功而任。他认为君主要达到使人民贱学问的目的,就必须要使“国以功授予爵”(《商君书•靳令》),而“不滥富贵其臣”,做到“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商君书•画策》),更不能以精通《诗》《书》、擅长学问授官行爵。并且,要在此基础上,使民众出路尽归于农战之一途,除此别无他法。这样民众思虑单一,没有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必须服统一的意志,服从君主的安排。
四,对传播途径的控制
日本传播学者竹内郁郎指出,“在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结构中,同上下统治关系和水平分工关系相对应,信息传播的路线可分成垂直传播和水平传播两种。”②从《商君书》中可以看出,商鞅所强调的社会传播行为,实际上就是上对于下的垂直传导。这种垂直传播方式是社会唯一合法的正规渠道。而横间传播,民间独立私议则被轻视弃绝,他们希望通过这种垂直传播以达到社会的有效治理,商鞅说:“壹教则下听上”(《商君书•赏刑》)。在商鞅看来,社会传播行为应当支持和促进国家的政策,以便国家能够实现它的目的。。
1、政策上保证君主独大,社会完全一体化
在这种强调上下一致的思路下,必然形成专制、威权的政治结构。《修权篇》曰:“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君主所有的举措,都是为加强自身权力而考虑;而百姓的兴作,也不得不依违于其间。另外,为了更有效的限制民众,维护君主的权威,商鞅还注重用政策加以引导的办法。“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商君书•靳令》),这样民众就会自觉把自己交由君主,个人服从整体,下服从于上。而且,在社会组织上,还为此思想创制了相当的制度措施。《史记•商君列传》云:“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从制度上把所有个体民众组织进整个政治统治体系,凡事皆赖于听命于上层之官吏的举办,民众没有自由,只有对君主惟命是从。
2、禁止民间独立私议,阻断横向传播
商鞅提出禁止儒生、大臣、诸大夫游学、游仕,闭塞人们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途径,尽可能地让人民愚昧无知、不好学问,使他们专心务农。他说:“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辩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商君书•垦令》)为此,他提出“以言去言”,也就是用国家统一的舆论去排斥、消弥异端的言论。他还分析了“高言危议”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他说“国危主忧,说者成伍,无益于安危饿。”(《商君书•靳令》),他还认为如果允许私议,有些人会打着横向信息交流的旗号,聚集同伙,结成帮派,在国内传播他们的观点,蛊惑人心。《商君书•农战》中:“夫人聚党与,说议于国,纷纷焉,学者成俗,则民舍农,从事于游说,高言危议,民之教也。”
商鞅的舆论控制思想在当时是有积极意义的,他综合考虑了特定的社会政治、文化教育、民族传统、国家安全强盛等方面的因素利用了控制传播权的一个特殊因素——行政干预,来保证他的舆论控制思想有效实行。但商鞅的这种舆论高度统一的政策目的是为了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是以维护君主专制权力为前提的,他所实行的愚民政策,钳制了人民的思想,剥夺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他的《商君书》中用大量的篇幅来论述反对诗书,反对言谈,反对私教,反对游学,甚至提出“燔诗书”的主张,都不利于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篇5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法思想与绝对财产权利观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造成了生产者的相互隔离,人民只有盲目地被迫服从于政府权力,服从于长官,服从于皇帝。国家是不受限制的、至高无上的,人民对国家应绝对服从。家国合一、君权至上的思想观念、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使人民对于任何自身权利的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是非。国家违法侵犯人民合法权益都不会赔偿,更无因合法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补偿了。(注释1)从而,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是无财产权可言的,当然也就不会有基于财产权保障的行政补偿制度可言。如偶有零星的补偿,也只能被视为统治者施恩于民,而非人民私权利的内容。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开放的经济摧毁了封建社会的行政特权观念,催化了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新观念的产生和发展。从而才为基于尊重财产权的行政补偿思想的萌芽提供了合适的土壤。
18世纪初至19世纪末,是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并巩固政权,发展资本主义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尚未摆脱封建专制统治阴影的笼罩,深感丧失自由和财产的恐惧。因此,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大都在宪法之中明确规定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虽然滥觞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但其思想源头却可溯及源远流长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物洛克首次创造了劳动价值理论,从而使财产权成为一种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然权利。人的劳动产生了财富,并赋予劳动者以自由享用的权利;只要合理使用并不产生浪费,任何人的财产权都不应被剥夺或侵犯。洛克还指出,在纯粹的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注释2)都不受他人的损害和侵犯。可是这种人人都可执行的自然法又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混乱和不安全。因此,人们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政府,并把一些权力交给它。而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财产。财产之所以得与生命、自由同等列为个人重要之权利,是因为,财产既是个人谋生并改善生存条件的手段,也是他免于压迫和奴役的基本保障。(注释3)洛氏甚至还认为:“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注释4)
洛克的思想无疑契合了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特权的要求,因此,受到了普遍欢迎,并为后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广泛借鉴。同时,洛克的学说还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法律文件所确认。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已经作为“不证自明”的真理,宣称财产(还有生命、自由)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具有划时代意义的1789年的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第2条庄严地向全世界宣示:“任何政治社会的目的,皆是保护人的自然与不可战胜之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压迫之抵制”,同时在第17条特别宣称:“财产权是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同年国民公会第一次会议明确宣布“个人和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1793年3月18日,国民公会又颁布法律,规定对所有“提议制定破坏不动产或工商户财产、土地的其他法律”的人处以死刑。(注释5)而18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老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也曾这样形容过财产权对人的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来,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闯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的房子。这就是常常被引为经典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寓言。
二、“天赋人权是毫无根据的”——社会连带思想与相对财产权利观
近代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与对合同自由的法律保障彼此配合,共同作用,打破了封建主义的经济桎梏,奠定了近代自由国家、市民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的基础,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私人财富的激增,并最终迎来了17、18世纪的近代文明。但是,不到一个世纪,所有的人都目睹了这套体系的瓦解。其中的核心概念——个人的天赋权利——已经失去了生命力。因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毫无限制的自由竞争的经济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矛盾——资本垄断以及贫富的两极分化,自由竞争的极端化制造了可以摧毁自由竞争制度本身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特别是1929年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以及此后带来的长期的经济大萧条暴露了自由市场自由调节的不可靠性。与此相适应,学家开始对过去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说法进行反思,转而认为“财产权的含义来自国家对它的定义”(注释6)不存在先验和绝对的财产定义,财产内涵和职能必须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加以调整。“每个基本权利,似乎在本质上,都含有内在的可限制性”,(注释7)私人财产之使用、收益、处分受到政府管制,实属无可避免。(注释8)倡导“社会连带主义”的法国宪法学家莱昂·狄骥就指出:“人不可能仅仅因为自己是一种社会存在而自然地获得某种天赋权利。作为个体的人仅仅是一种知性的造物。权利的概念是以社会生活的概念为基础的。因此,如果说人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只能来自他所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他不能反过来将自己的权利凌驾于社会之上。”“天赋的权利——这种主张是毫无根据的;它无法得到任何直接的证据的支持。它是一种关于人性的纯粹的形而上学的命题。它只是一种语言表达方式而已,却不具有任何科学的或实证的价值。”(注释9)事实上,“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释10)权利总归是有限(limited)或有条件的(conditional)。所谓“有限”的权利保障范围,就是指个人权利的范围或空间具有一定的界限,超过这个界限就不受宪法或法律保护。“无限”(unlimited)的权利范围是指个人权利不受任何条件或法律的约束。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最基本的生命权都不是无限的,至少今天还有许多国家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以死刑。宪法也不可能保障无限的个人权利,因为人类社会的生存空间是有限的,因而一个人权利的膨胀必然迟早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法律也并不创造无限或绝对的权利。
三、“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宪法规定国家财产征用权
“法律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现代市场经济替代近代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其重心便由传统的个人自由权转移到以社会利益为内容的‘社会权’”。(注释11)许多传统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或多或少地采行社会改良主义的方式,企图在维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相对限制私人财产权,强调公共福利,从而实现了从近代自由国家向现代社会福利国家的转型。(注释12)事实上,即使是极力主张财产私有的亚里士多德也并不主张极端的私有制。他认为“‘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是比较妥善的财产制度”。(注释13)也就是说亚氏还是考虑到了公民的社会福利。在现代社会国家里,私人财产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再是绝对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了。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财产权这一法律概念——作为稳定和安全的象征——已然发生了近乎解体的变化”、财产权“已丧失了其传统的宪法地位:私有财产权不再是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界限了。”“美国政治思想中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在理论上所具有的持久的和一贯的修辞力——尽管其含义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在法律实践中那种神圣性也受到了侵犯。”(注释14)德国学者基尔克认为:“私有财产绝对不是一个绝对的权利,一个无义务性的财产权,将‘毫无前途’可言。”(注释15)财产权利观的这种剧烈变化直接反映到了宪法条文之上。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以来各国宪法都抛弃了私人财产权绝对、不受任何限制的理念,转而倡导对私人财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如魏玛宪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财产权,受宪法之保障。其内容及限制,由法律规定之”;第3款规定“财产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此乃具有现代意义的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嚆矢。(注释16)德国还在一则案例中这样表明态度:“法院必须记住:议会不仅有责任保护个人利益,而且还有义务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必要程度上去约束个人权利,它必须努力带来个人自由领域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公正平衡。”(注释17)二战后各国宪法则更扩充了此项原则的精神,对私有财产给予了更多的限制或课以更多的义务。从各国宪法规定来看,在现代社会国家里,私人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受到以下一些限制:
第一,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即财产所有人有使用其财产的义务,否则得由有使用能力之人使用其财产。
第二,财产权受“公共福利”的制约,即财产权的行使须同时有助于公益达成。
第三,财产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注释18)正如克鲁泽所言,在现代社会,财产权的无条件的不可剥夺性只能是一句豪言壮语,在革命的狂热和宪法的曙光中,人们很容易在屋项上为它呐喊,但是事后冷静下来,真要实践它却几乎是不可能的。(注释19)当财产权神圣、绝对的神话被打破时,宪法便赋予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的权力。(注释20)基于这种宪法授权,无论财产所有者是否愿意,政府均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强制取得私人之财产。“财产权是政府权力的界限,但这种界限却是政府自己划定的。”(注释21)那种认为财产权是自由之基础和对政府之限制的观念实际上已成为一种流传久远的神话传说,“政府不能拿走属于我的东西”的时代一去不返。(注释22)
四、“无正当补偿便不能剥夺”——财产征用补偿思想的形成
接下来的问题是,公共利益又可以说是令法学家最感困惑的不确定概念之一。(注释23)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正面价值评断的概念,“必须以一个变迁之社会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因素及事实,作为考量该价值的内容。尤其,在民主及法治国家,对于公益价值之决定,更须以法的角度来予以充实。”(注释24)国家不能仅仅根据一个抽象的“公益”(注释25)就随意地剥夺个人的基本权利。执法机关也不得任意要求个人利益服从自称的公共利益。
然而,“实际上‘公用’(注释26)一词长期以来被界定的如此之宽泛,因而几乎不再是什么屏障了。”人们现在“所关心的不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而是补偿的计算和理由”“什么样的行为如此严重地干预了财产权以至构成了征用”(并因此要求补偿)的问题反过来变成了如下问题,即“我们认为对什么样的行为应给予补偿,并因而称之为征用?”(注释27)这一转换反映了一个事实,即唯一的问题已变成补偿问题。易言之,虽然各国一般都规定政府征用公民财产必须出于“公益”的目的,但是宪法制约的松弛,往往导致行政征用制度“养成”过度追求公益的性格。因此,人们只好转而更加关注比较实际的“补偿”问题了。“无正当补偿便不能剥夺(noexpropriationwithoutjustcompensation)”的原则,在任何实行法治的地方都得到了承认。这项原则实际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不可分割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正义的要求所在。
五、结语
财产权利观的历史变迁决不是行政补偿思想得以形成的唯一历史因素,但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由上文所述可知,行政补偿思想的形成与财产权利观的历史变迁具有不可分割的历史勾连性。行政补偿思想正是在公民的财产权利从无到有、从绝对的到相对的历史转换过程中萌芽并最终形成的。行政补偿归根到底是一种对公民财产权利进行保障的制度。因此,在根本不存在公民财产权利观念的前资本主义时期绝不会产生行政补偿的思想。另外,行政补偿思想的产生又与国家征用权力的行使密不可分。在现代法治国家,征用与补偿可以被视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唇齿相依,互不分离。在自然法盛行、强调绝对财产权利的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国家对公民财产的征用权力受到限制,从而,行政补偿思想仍然缺少萌芽的合适土壤。只有在现代社会国家里,财产权利由绝对走向相对,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动用征用权——作为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行政补偿思想才应运而生。注:高景芳(1974-),男,河北河间人,河北科技大学讲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1参见彭诵:《论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载《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2但是,洛克时代的政论家们一般均把“财产”(property)理解为一种广泛地囊括了estate(包括土地、不动产、财物、社会地位)乃至生命、身体、才能、自由等东西的概念。(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页注18。)
3[英]洛克著,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2-53页。
4[英]洛克著,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6页。
5[法]莱昂·狄骥著,王文利等译:《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
6[美]埃尔斯特等编,潘勤等译:《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00页。
7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8参见法治斌著:《人权保障与释宪法制》,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242页。转引自王太高:《征用补偿的宪法基础》,载《学术论坛》2002年第4期。
9[法]莱昂·狄骥著,郑戈、冷静译,《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2、24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11汪习根著:《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
12参见董炯著:《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以下。这一转型有其客观原因。即过度自由竞争造成的混乱后果,客观上需要一个超脱于所有自由竞争主体扼制垄断的协调执行官,需要一个维持基本社会公正而免于社会崩溃的社会产品分配者。生产高度社会化和科技进步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又需要一个执行共同社会事务的组织者。上述角色都历史性地由国家承担起来。
1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5页。
14[美]埃尔斯特等编,潘勤等译:《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9、281页。
15转引自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60页注74。
16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17参见张千帆著:《西方体系》(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7页。
18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19[美]路易斯·亨金等编,郑戈等译:《与权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56页。
20实际上,近现代宪法规定政府基于公益目的可以行使征用权,是基于现实需要而非法学家闭门造车的结果。无论在自由放任时期的自由法治国家阶段,还是在国家主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社会法治国家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都承担着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在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场合,政府活动不可能一概通过私法的物权变动完成。譬如,建设大型基础设施需要使用土地,如果政府与土地所有权人逐一谈判、签订合同取得土地,将由于高昂的交易成本而严重削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因此,政府应该拥有强制取得的权力。
21[美]埃尔斯特等编,潘勤等译:《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00页。
22笔者认为,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来不曾在事实上存在过。因为,有说服力的是征税。征税将不可避免地侵犯到财产权的绝对性。而没有哪个组织起来的社会用不着征税就能运转。
23有学者总结,我国法学上的公益观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是基于国家高权的观念,按照公益高于私益的原则限制人的权利。第二阶段是基于国家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的理念,压缩公益的量和度。第三阶段是基于生存权及尊严生活的理想,国家积极追求公益。第四阶段则是基于德国、日本法西斯专制统治的痛苦经验,以及苏联全能国家模式最终崩溃的惨痛教训,在很大程度上向第二阶段回归,重新强调公益的局限性;同时保留第三阶段的一些成果,关注社会权,可以视为第二、第三阶段的调和。参见李累:《论法律对财产权的限制——兼论我国宪法财产权规范体系的缺陷及其克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24陈新民著:《德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篇6
通常认为数学思想包括方程思想、函数思想、数形结合思想、转化思想、分类讨论思想和公理化思想等。这些都是对数学活动经验通过概括而获得的认识成果。既然是认识就会有不同的见解,不同的看法。实际上也确实如此,例如,有人认为中学数学教材可以用集合思想作主线来编写,有人认为以函数思想贯穿中学数学内容更有利于提高数学教学效果,还有人认为中学数学内容应运用数学结构思想来处理等等。尽管看法各异,但笔者认为,只要是在充分分析、归纳概括数学材料的基础上来论述数学思想,那么所得的结论总是可能做到并行不悖、互为补充的,总是能在中学数学教材中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的。
关于这个概念的外延,从量的方面讲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之分。
属于宏观的,有数学观(数学的起源与发展、数学的本能和特征、数学与现实世界的关系),数学在科学中的文化地位,数学方法的认识论、方法论价值等;属于中观的,有关于数学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流的原因与结果,各个分支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内容上的对立与统一的相克相生的关系等;属于微观结构的,则包含着对各个分支及各种体系结构定内容和方法的认识,包括对所创立的新概念、新模型、新方法和新理论的认识。
从质的方面说,还可分成表层认识与深层认识、片面认识与完全认识、局部认识与全面认识、孤立认识与整体认识、静态认识与动态认识、唯心认识与唯物认识、谬误认识和正确认识等。
二、数学思想的特性和作用
数学思想是在数学的发展史上形成和发展的,它是人类对数学及其研究对象,对数学知识(主要指概念、定理、法则和范例)以及数学方法的本质性的认识。它表现在对数学对象的开拓之中,表现在对数学概念、命题和数学模型的分析与概括之中,还表现在新的数学方法的产生过程中。它具有如下的突出特性和作用。
(一)数学思想凝聚成数学概念和命题,原则和方法
我们知道,不同层次的思想,凝聚成不同层次的数学模型和数学结构,从而构成数学的知识系统与结构。在这个系统与结构中,数学思想起着统帅的作用。
(二)数学思想深刻而概括,富有哲理性
各种各样的具体的数学思想,是从众多的具体的个性中抽取出来且对个性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共性。它比某个具体的数学问题(定理法则等)更具有一般性,其概括程度相对较高。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运动和变化、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等“事实”,都可作为数学思想进行哲学概括的材料,这样的概括能促使人们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三)数学思想富有创造性
借助于分析与归纳、类比与联想、猜想与验证等手段,可以使本来较抽象的结构获得相对直观的形象的解释,能使一些看似无处着手的问题转化成极具规律的数学模型。从而将一种关系结构变成或映射成另一种关系结构,又可反演回来,于是复杂问题被简单化了,不能解的问题的解找到了。如将著名的哥尼斯堡七桥问题转化成一笔画问题,便是典型的一例。当时,数学家们在作这些探讨时是很难的,是零零碎碎的,有时为了一个模型的建立,一种思想的概括,要付出毕生精力才能得到,这使后人能从中得到真知灼见,体会到创造的艰辛,发展顽强奋战的个性,培养创造的精神。
三、数学思想的教学功能
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数学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明确指出:“初中数学的基础知识主要是初中代数、几何中的概念、法则、性质、公式、公理、定理以及由其内容所反映出来的数学思想和方法”。根据这一要求,在中学数学教学中必须大力加强对数学思想和方法的教学与研究。
(一)数学思想是教材体系的灵魂
从教材的构成体系来看,整个初中数学教材所涉及的数学知识点汇成了数学结构系统的两条“河流”。一条是由具体的知识点构成的易于被发现的“明河流”,它是构成数学教材的“骨架”;另一条是由数学思想方法构成的具有潜在价值的“暗河流”,它是构成数学教材的“血脉”灵魂。有了这样的数学思想作灵魂,各种具体的数学知识点才不再成为孤立的、零散的东西。因为数学思想能将“游离”状态的知识点(块)凝结成优化的知识结构,有了它,数学概念和命题才能活起来,做到相互紧扣,相互支持,以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可见,数学思想是数学的内在形式,是学生获得数学知识、发展思维能力的动力和工具。教师在教学中如能抓住数学思想这一主线,便能高屋建瓴,提挈教材进行再创造,才能使教学见效快,收益大。
(二)数学思想是我们进行教学设计的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数学课堂教学设计应分三个层次进行,这便是宏观设计、微观设计和情境设计。无论哪个层次上的设计,其目的都在于为了让学生“参与”到获得和发展真理性认识的数学活动过程中去。这种设计不能只是数学认识过程中的“还原”,一定要有数学思想的飞跃和创造。这就是说,一个好的教学设计,应当是历史上数学思想发生、发展过程的模拟和简缩。例如初中阶段的函数概念,便是概括了变量之间关系的简缩,也应当是渗透现代数学思想、使用现代手段实现的新的认识过程。又如高中阶段的函数概念,便渗透了集合关系的思想,还可以是在现实数学基础上的概括和延伸,这就需要搞清楚应概括怎样的共性,如何准确地提出新问题,需要怎样的新工具和新方法等等。对于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预测和创造,而要顺利地完成这一任务,必须依靠数学思想作为指导。有了深刻的数学思想作指导,才能做出智慧熠烁的创新设计来,才能引发起学生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来。这样的教学设计,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技术革命的要求。靠一贯如此设计的课堂教学培养出来的人才,方能在21世纪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数学思想是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数学思想性高的教学设计,是高质量进行教学的基本保证。在数学课堂教学中,教师面对的是几十个学生,这几十个智慧的头脑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随着新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学生知识面的拓宽,他们提出的许多问题是教师难以解答的。面对这些活泼肯钻研的学生所提的问题,教师只有达到一定的思想深度,才能保证准确辨别各种各样问题的症结,给出中肯的分析;才能恰当适时地运用类比联想,给出生动的陈述,把抽象的问题形象化,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才能敏锐地发现学生的思想火花,找到闪光点并及时加以提炼升华,鼓励学生大胆地进行创造,把众多学生牢牢地吸引住,并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真正成为教学过程的主体;也才能使有一定思想的教学设计,真正变成高质量的数学教学活动过程。
篇7
恢复性司法是西方近30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刑事司法模式,它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修复被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并以此来减少犯罪、安抚受害者和教育改造犯罪人,彻底恢复和保障法律所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恢复性司法强调通过恢复性过程中的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受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简单说来就是通过恢复性程序达到恢复性结果,其所强调的是赔偿和预防,而不是给予惩罚。恢复性司法的最初设想在于通过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使得社区人际关系经过整合达到更为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得以更加牢固的境界;同时也能够使得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并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从恢复性司法所包涵的内容以及其所追求的目标看,其对犯罪与刑罚理解有着与现有的刑事司法体制完全不同的理念。传统的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的侵害,是对统治秩序的冲击,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而基于这种理念产生的犯罪行为的可罚性是现行刑事司法中“犯罪人-国家”对抗制度产生的根源。随着“被告人中心论”成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确立更是将被告人权利保护推向极致。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几乎处于被忽视的地位。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强调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刑事司法制度也被提出并逐渐发展起来。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全新的理论是对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的颠覆。它认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益,其次才是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对犯罪人的刑罚处罚是无意义的,犯罪人应当以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并通过赔偿、道歉等行为消除自己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方式承担责任。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犯罪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金钱赔偿、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劳务、社区服务等等。与传统刑事司法中的刑罚相比,恢复性司法认为现行的司法系统将真正受犯罪影响的人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是这套规训与惩罚机制的最大失败,这必然使得司法民主变成一句空洞的口号。故此,恢复性司法强调减轻乃至消除被害人因犯罪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使被害人尽快摆脱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并通过犯罪人积极的劳动和服务在犯罪人、被害人及社区成员之间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气氛。
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
恢复性司法以一种非正式司法的面目出现并以其所具有的对被害人权益的非凡关注、社区的广泛参与、犯罪者的重新社会化等价值,以及恢复平等社会关系的最终目标而引起了人们的思考。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在早已确立以国家刑罚权为核心的近现代刑事司法体系高度发展的前提下会出现这样一种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共同解决犯罪问题的方式呢?事实上,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有其深层的原因。矫正性司法的不尽人意、居高不下的犯罪率,非凡是再犯罪率的社会现实引起人们对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对刑罚目的与功效的思考。
1.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与预防犯罪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刑罚的惩罚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都是刑罚在其产生和运行之时所体现的价值等。刑罚因犯罪而存在,刑罚因犯罪体现其价值。刑罚作为人们所能想到的消除犯罪的方法,被精心设计加以运用,以期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有效地遏制犯罪现象的产生。源自社会内部深层矛盾的犯罪原因的复杂多样,决定了要彻底消除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犯罪现象并不是刑罚所想象的那么简单。菲利指出,假如我们把犯罪的总体结果与导致其产生的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的不同特征进行比较,就会很轻易发现刑罚对犯罪结果只不过略微有些影响。而自称为一种能够消除所有犯罪因素的简便并且有效的救治措施的刑罚,只不过是一种徒负虚名的万灵药。刑罚是一种暴力,以刑罚来制裁犯罪,它在本质上仅仅是暴力对暴力的原始反应,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甚微,它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样,能够将一个性的人变成一个社会性的人。[①]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使得遏制犯罪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依靠的主要手段之刑罚,在强大的犯罪攻势面前,在预防犯罪的客观需求面前,显得是那样的苍白无力。用有限的刑罚施加于无限的犯罪之上,总是让人们看不到希望。刑罚的严厉,功效的短暂,犯罪形势的变化无穷,社会防卫者孜孜不倦的教育改造,使得这一触及刑罚与犯罪深层矛盾的阐述显得是那样的无奈。就拿刑罚的威慑功能来说,第一,刑罚对于不知行为为罪的法盲不起威慑作用;第二,刑罚对于蔑视刑罚者威慑作用不大;第三,刑罚对抱有侥幸能脱逃心理的犯罪人威慑作用不大;第四,刑罚对激情犯难以起威慑作用;第五,刑罚对性情鲁莽者难收威慑之效应;第六,刑罚对过失犯难以发挥威慑作用;第七,刑罚对以受刑罚处罚来博取“英明”者威慑力不大;第八,刑罚对头脑简单、熟悉水平低、思想幼稚者威慑力有限。[②]又如,死刑对丧失生活信心,厌倦世间生活的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解脱;罚金刑对于生活富足的犯罪人来说,如同九牛一毛;资格刑对于一般的犯罪人而言,其政治权利的缺少,对其平常的生活并不会带来影响和变化;自由刑对于那些生活在社会低层、饥不饱腹、衣不遮体的犯罪人来说,往往是其生存下去的办法。每个人因身份、地位、经历、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心理承受能力、思想意识以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对刑罚的感受不尽相同,千差万别。因而,立法者当初所设计和预想的痛苦刑罚之惩罚功能的发挥也就必然大大折扣。再者,改造功能是刑罚对犯罪人的主要功能,其集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与劳动改造于一身,可以起到根除犯罪人再犯罪意识的作用,因而往往被寄予厚望。然而,刑罚这一重要功能,往往受到社会客观条件和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制约,有时难以收到事先料想的改造效果。加之有时改造的不彻底或是罪犯的被监狱化,从而会大大抵消和削弱刑罚改造的功效。
2.刑罚对再犯的“成功”塑造与犯罪人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现代犯罪学研究的成果表明,刑罚具有“制造”犯罪的消极影响。意大利学者格拉曼迪主张:“根据长期的历史经验,国家使用刑罚权,按照罪刑法定主义惩罚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刑罚不仅不能消除社会危害,反而增加了危害行为。”[③]研究刑罚“制造”犯罪的消极作用最有名的是标签理论。它是一系列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④]贴标签理论认为社会的有权群体通过制定和运用法律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且以此作为区别与其他合法公民的符号并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治理。该标签就是导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社会成员在实施了第一次犯罪行为之后,被国家的一系列机构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在首次接受的惩罚消灭之后,“犯罪人”的标签给犯罪人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使得其自我评价降低,自我形象无法重塑,社会关系无法恢复正常,进而迫使他们只能进入容纳并认可他们的亚文化群体。正是由于长期被排斥于传统社会之外,从而逐渐成为常业犯罪者,并与犯罪团体相认同。
刑罚在实际执行完毕之后仍然继续发挥其固有效应,以防止犯罪人继续犯罪,加强社会防卫之功效。曾被施以刑罚的标签除了向社会显示犯罪人曾经是社会规则的背离者之外,还寄希望于这醒目的标记能够加深犯罪人的羞耻感,提醒他们不要忘记过去因背叛所遭受的痛苦而再犯同样的错误,同时也告知社会需要加强对他们的治理与教育,以继续修复其人格上的缺陷,使之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带有前科印记的犯罪人在出狱后的生活中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剥夺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会严重影响到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求学就业的困难以及生活的诸多不便使得他们的价值观严重扭曲,社会主流文化以及群体对他们的强烈排斥使得其对自身是否能够再社会化产生了极大的怀疑,随之而来的对亚文化的再次认同和对亚文化群体归属感的建立再次将他们推向了犯罪的边缘,而教育刑对他们规劝与引导以及给予他们的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构建与憧憬则会渐渐消散直至被彻底忘却。人生观、道德观与价值观长期处于这种的混乱和迷茫的状态无疑再次推动了犯罪人对犯罪性格的重塑。
罪犯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使得监狱在主观上追求罪犯再社会化的同时,客观上却经常使得罪犯的再社会化的实现变得步履维艰,甚至于可能使罪犯的性得到加强。犯罪人在监狱中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收,往往可能使得对其的教育改造变成为对其化情绪的培养,对其人格的加强。从一定程度来说,这也是一种犯罪化的过程。在罪犯监狱化过程中,罪犯彼此传习犯罪技巧和行为恶习,使罪犯由原来的“单面手”变成了“多面手”,道德观念进一步衰退,廉耻之心进一步丧失。监狱化过程的发生不仅可能使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倍加困难,而且可能加深罪犯的性程度,产生众多的累犯和惯犯。[⑤]加之在刑罚执行完毕,犯罪人回归社会之后,非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权利的限制与资格的剥夺,使之不能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待遇和地位。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前科作为贴在犯罪人身上的标签一直影响着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进程。前科报告制度以及档案中的犯罪记录,生活中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剥夺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得已经完成改造,已经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回归社会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歧视性的社会处遇大大降低了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信心,权利和资格的限制与剥夺使得他们再度与社会绝缘,隔离感的产生极有可能促使新的犯罪人格的生成,促使潜在犯罪人向犯罪人角色的转化。
3.刑罚实现的抽象正义与被害人具体救济措施的欠缺之间的矛盾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刑罚的安抚功能对于防止受害人加害于犯罪人具有积极意义,这是因为,刑罚可以满足受害人的报复欲。但是,这一功能并未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受害人都能起到防止私力报复与犯罪连锁反应的效果。这是因为,犯罪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痛苦使受害人所产生的憎恨与报复心理往往是无限的,受害人不只存在对犯罪人予以严惩的要求,而且还存在让犯罪人对其物质损害或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愿望。“根据联合国在世界范围内所作的一项调查,有半数以上的被害人关注的并不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但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模式,显然无法满足被害人的真正需要。”[⑥]然而,犯罪人可能因已将犯罪所得挥霍殆尽而无法将受害人的财物归还或者可能因一无所有而难以赔偿受害人因受犯罪之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人受到的了刑事制裁,受害人也可能因物质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采取报复犯罪人或其亲属的极端行为。刑罚对受害人严惩犯罪人的要求以及赔偿其因犯罪所受经济损失的愿望难以完全满足时,很轻易引发社会冲突和危害行为的增加。
传统刑事司法体制所确立的国家被害理念将对犯罪人的声讨统一行使于国家司法机关职能之中,被害人内心的复仇情感的迸发,使得刑罚的执行是那样的深得人心,因果报应的惯性思维也使得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能够完全包容刑罚的恶。在复仇情感得以宣泄,因果报应得以实现之后,社会的秩序恢复了往日的平静。然而,在实际权益被犯罪侵蚀过后的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往往感到十分痛苦与无助,被害之前生活的完整与快乐因犯罪而残缺,国家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之外,几乎与被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在现行的刑事法治模式中,虽然承认犯罪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但更被认为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侵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原法规定相比,虽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但当被害人无法从罪犯处获得赔偿时,法律并未规定其他补救措施。这种缺陷是使被害人在没有实际物质保障而陷入极端困境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实践中刑事赔偿往往难以兑现。各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部分判决的多,执行的少。原因主要在于被告人没有履行赔偿的能力,法院自然也就无法执行了。刑事被害赔偿有其非凡性:一是赔偿数额一般较大;二是犯罪人大多为个人,经济上的偿付能力相对较弱;三是多数犯罪人要服徒刑。赔偿数额与犯罪人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刑事被害赔偿实现的相对困难。
4.刑罚运行成本的昂贵性与刑罚目的实现的低效性之间的矛盾
刑罚运行的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刑罚目的国家在制刑、适刑、量刑和执刑过程中所投入的资源,而与之相对的是刑罚的收效,即指通过制刑、适刑、量刑和执刑所实际达到的符合刑罚目的要求的客观效果。刑罚运行成本包括因刑罚制定、实施、执行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刑罚不可能自动得到实施,必须由国家来推动这部机器的运转,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首先,创制刑罚必须有立法机关,而无论是立法机关的运作,还是为创造刑罚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以及起草、征询意见、专家论证、表决通过、修改补充等都要有足够的经费开支。其次,在创制刑罚之后,需要转入动态的适用,包括刑事侦查、审查、刑罚裁量等。再次,当刑罚裁量确定之后,还需要由专门的机关来执行,这就必须营建监管设施、配备监管人员。尤其是长期自由刑,被监管人员的生活所需必须由国家负担。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往往影响了刑罚的有效性,导致刑罚在惩罚与预防犯罪时收效不高。刑罚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并非如当初设计时那样,令人欣喜,即通过有效的威慑,良好的改造,充分发挥刑罚的诸多功能,达到惩罚与预防的目的。高成本的投入,并未产生理想的效果,现实中存在的多重阻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罚功效。如前所述,长期以来,刑罚对犯罪人惩罚和威慑功能的先天不足,加之教育改造往往被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所限制和干扰,使得国家在运用刑罚惩治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随着的社会的发展变化,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多,犯罪形式的不断翻新,刑罚作为国家在抗击犯罪的生存斗争中的主要武器,不仅没能消除社会危害,似乎反而增加了危害行为,犯罪人也在同刑罚的斗争中变得愈加“成熟稳重”。
众所周知,刑罚因犯罪而发动。由国家机关统一规定并适用的刑罚所针对的是犯罪,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刑罚发挥报应之功效,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抚平因犯罪而导致的情感创伤之后,刑罚被寄以矫正教育改造犯罪人的重任,望能通过刑罚之痛训诫和规劝犯罪人,尽可能地减少再犯的可能性。可见刑罚以惩罚报应犯罪为始,到矫正预防犯罪而终。这样设计出来看似完善的刑罚体系,有着从轻到重衔接紧密的各种刑罚方式,有着统一公正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但是要将其适用于各种各样非凡具体的犯罪行为之上,无论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公共利益还是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能有效地发挥惩罚和预防的功效是摆在立法和司法面前的难题。简言之,就是对于各式各样非凡具体的犯罪行为,一般化、类型化的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是否能够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这一难题的解决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体制的发展。传统司法的种种弊端体现出传统司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重刑之下的监狱人满为患,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加之犯罪率居高不下从而引发了人们对现行刑罚结构及功效的怀疑和批判。既然刑罚的产生是为了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那么只要是能有效地实现该目的的任何方式都将可以纳入对现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尝试之中。与此同时,随着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及其日益广泛的影响力,人们对犯罪与刑罚有了新的理解和熟悉,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对现有司法模式的变革性尝试,以其独特的视角掀开了刑事司法研究新的一页。
三.恢复性司法之修复理念
1.被害人的利益是惩罚犯罪人的出发点。
恢复性司法是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近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下发展而起的以被害人为中心刑事司法制度。无论是司法理念的展开,还是司法程序的设计,都紧扣着被害人这个核心,而被害人的利益也成为司法活动所维护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尤其在选择对犯罪人的具体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不难想象,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传统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往往是被忽视的对象。事实上,在强大公诉机关的诉讼行为外,很多犯罪的被害人关心的并不仅仅是对犯罪被害人的惩罚,而且还包括从国家的刑罚惩罚那里,他们能够得到多少现实的利益和对遭受损害的满足。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是不可逆转的,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要最大程度地修复犯罪给被害人所造成的创伤,既应保证被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物质赔偿,又需平抚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由此可见,对于那些给被害人带来物质损害的同时,又给他们带来人格上的欺侮和巨大的精神负担的犯罪而言,就要求犯罪人用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的方式从根本上修复被犯罪搅乱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其将“尊重被害人”理念作为中心,通过鼓励犯罪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使得事情的是非曲直得以澄清,使得被害人的精神负担得以减缓,加之犯罪人向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与义务劳动,使得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得以弥补,从而真正的起到抚慰被害人以及修复犯罪创伤的功效。
2.对犯罪行为的再熟悉是恢复性惩罚的理论依托。
恢复性司法理论认为,犯罪既不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也不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是个体在社区共同影响下实施的并非仅归根于其自身原因的行为。许多西方犯罪学家和法社会学家这样认为,犯罪是由刑事法律产生的,罪犯只不过是打上犯罪烙印或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犯罪只是一种社会评价现象。正是由于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首先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事情,被害人和犯罪人处于中心位置,他们的意见应当起决定性作用。通过这种合意型犯罪处理方式,承认当事人本人有能力成功解决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与冲突,答应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彼此之间的冲突使破裂的关系得到修复,以恢复到原来法律所确定的状态。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既然认为犯罪是对个人的侵害,那么现有的由国家进行惩罚的刑事责任也就随着变成一种无意义的抽象责任。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只注重对犯罪人的惩罚不同,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人应负的责任是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他应当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这些损害。为了恢复正常的社区状态,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是现实的、具体的责任,犯罪人的责任在于理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对被害人道歉,承认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尽最大可能赔偿损失,提供社区服务,消除不良影响,请求被害人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尽量避免将来重蹈覆辙。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国家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对很多犯罪人来说是不必要的痛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之外,几乎与被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而此时国家传统的刑事追诉程序启动的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无助于双方关系的良性发展,无助于消除犯罪造成的不良的社会影响。
惩罚犯罪人既不能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解决社区中业已存在的导致犯罪的矛盾和问题。犯罪被害调查也发现,公众的惩罚欲望并不像以往所想象的那样强烈,许多被害人愿意有机会寻求补偿,甚至愿意用和解代替传统的刑罚。那些寻求比刑罚更积极的犯罪处置办法的研究人员,都赞同实施补偿性司法模式,提倡重新确定刑事司法目标,朝着调解和赔偿的方向努力。[⑦]
3.更加趋于人性化和轻缓化的惩罚方式是修复正义的主要手段。
不可否认,刑罚是人类用以对付犯罪的最为古老、最为严厉,也被认为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但刑罚作为一种“以恶制恶”的手段,虽然具有存在的正义和社会伦理基础,但它的适用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对犯罪人人性的思考趋向边缘化。恢复性司法考虑到“人之所以作为人”的需求,注重考察犯罪改造过程中的人性化的因素,意在弥补刑罚产生的负面影响,以修补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标的司法模式,更重视被害人、被告人、社区和国家利益的平衡。恢复性司法从人们的社区生活和人际交往关系中寻找犯罪原因,犯罪并不只是犯罪人自身道德邪恶的结果,相反,很多犯罪人都曾遭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很多不公正的待遇。犯罪是犯罪人的消极生活态度和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冲动,意志力脆弱和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造成的,着眼于帮助犯罪人建立一种新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模式。
现有的刑事司法系统能够做到的往往只是在一个人犯罪后,为防卫社会,将其与社会隔离开来,其副产品就是国家不提供犯罪人与被害人见面与和解的机会,这样做的结果是虽然防止了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但也使得犯罪人一方面得不到来自其家庭成员的道德教育和感情支持,另一方面没有机会了解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巨大痛苦,不能从人性的角度上对犯罪人产生震撼,不利于犯罪人的悔罪和改恶从善。如我们一方面要改造罪犯,另一方面却又将罪犯关进监狱,而监狱这种封闭的环境,不仅不利于其再社会化,还经常面临着被“监狱化”的危险。与正常人一样,犯罪人也有平常社会人具备的自尊心,也期望被社会重视。当他们受到过多的耻辱时,“人性恶”的本性就会显现出来。为摆脱这种耻辱,犯罪人在内心深处必然要蔑视带给他们耻辱的法律秩序以及司法机关,进而形成与主流意识不同的亚文化圈。监禁刑所造成的耻辱不但无助于促进犯罪人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会增加他对社会对国家法律秩序的蔑视与反抗,从而演化出更多暴力行为和越轨行为。有鉴于此,恢复性司法程序提出一方面通过鼓励犯罪人讲明犯罪的动机和过程,找到犯罪人内心冲突的原因,并通过其家庭成员和社区志愿者的帮助,使犯罪人的心理恢复平衡;另一方面,力图增强犯罪人、家庭和社区的能力,使犯罪人在工作、家庭与社区中担任一定的角色,使他们产生归属感和价值感。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看来,刑罚不是处理犯罪的适当手段。刑罚对于被害人和社区损失的恢复来说,早已是不必要的、无实际意义的。从实际运作而言,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替代了国家正规的刑事司法程序,或者扩大了司法转处的适用,从而避免或减少了刑罚的实际适用。可见,恢复性司法所主张的价值理念和实际效果,处处都体现着刑罚人性化、轻缓化的思想。
4.从监狱到社区——犯罪改造与矫正模式的转变是修复社会关系的要害。
现有刑事司法模式强调对犯罪人的谴责和惩罚,期待以刑罚来遏制犯罪。然而从实际效果看,通过监禁刑对犯罪人的改造从而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已经被证实是有限,相反却问题丛生。“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带来许多问题,例如监狱人满为患、建造监狱问题、监狱机构的维持和人员费用昂贵。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仍然将注重力放在公众对犯罪的反应上,而不是放在确保公正处理被害人和犯罪这方面,结果不但造成近30年来世界刑事政策重刑化的趋势,而且使被害人往往不能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亦不能通过诉讼获得应有的物质精神补偿,进而形成‘二次被害’。”[⑧]
每个人都只有在与他人的相互依存中才能生活的,这一依存环境就是社区。恢复性司法强调的社区矫正理论,通过动员社区解决犯罪问题,通过犯罪人的社区服务以及一系列的赔偿性措施力图化解人际冲突,减少社区矛盾,从而消除犯罪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恢复社区的原状以及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对犯罪人而言,因为其犯罪行为会招致来自被害人的怨恨和来自社区的歧视,使他即便是接受了刑罚的惩罚后,也将很难重新融入社区。对社区而言,因为犯罪的发生,可能导致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友之间的不和睦,从而使社区成员间的联系和信任受到破坏。假如被害人与犯罪人及其双方家庭成员、社区成员能够正确对待,通过探究犯罪的原因,寻找解决的办法,使人与人之间的误解消除,导致犯罪发生的根源消失,那么消除因犯罪而使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区受到的不良影响,以期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最终目标也就变得实际可行。恢复性司法所强调的犯罪损害后果的赔偿与恢复,对于受到犯罪损害的被害人和社区来说,犯罪者履行给付财物或服务的义务,具有实质性的效用。另一方面,这种赔偿负担也促使其他潜在的犯罪者增强规范意识,不会误以为违反刑法只需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任何实质性地赔偿被害人损失和面对被害人责问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恢复性司法既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刑罚对社会关系形成的再次冲击与破坏的风险,减少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与紧张关系,又能够使得人与人之间做到真诚地谅解与包容,降低社会人际冲突的发生可能性,充分发挥犯罪预防的功效。
【注释】
[①][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68.77.
[②]许发民.《刑法的社会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9.300.
[③]孙明.《预防犯罪:一种国际实践》,载《检察日报》2001年7月3日第3版.
[④]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27.
[⑤]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16.
篇8
关于音乐的本源问题,先秦儒家的荀子有重要的论述。他认为音乐首先和人的情性有关,《荀子·乐论》篇说:“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则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仅从此句来看,荀子似乎肯定了音乐发端于人的情感,人的情感获得外在的声音、动静等形式,内外结合就形成了音乐。但是在荀子的思想中,音乐这种自然人性上的起源恰恰成为音乐要被否定的一面。荀子是持“性恶论”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既然人的本性为恶,由人的本性而来的耳目之欲就应当成为礼仪防范的对象。这样,荀子必定要为音乐寻找另外一个具有合法性的起源,这个起源就是“先王”,《荀子,乐论》篇说:“故人不能无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勰,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汗之气无由得接焉。”荀子把音乐分为雅乐和声,声是发端于人的情性且无所节制的音乐,而先王所制定的雅乐则具有“以道制欲”的作用,可以使臣民的情感合理地发泄而又不至于让社会产生动乱。由此可见,在荀子看来,具有合法性的音乐实际上是建立在其人文性根源之上的。
在音乐本源这个问题上,董仲舒吸收了不少荀子的看法,但他最终把荀子的观点巧妙地融进了天人感应的思想体系中。董仲舒同样有把音乐本源归之于自然人性的看法,比如《春秋繁露·楚庄王》云:“乐者,盈于内而动发于外者也。”在回答汉武帝的策问中,董仲舒说:“故声发于和而本于情,接于肌肤,臧于骨髓,故王道虽微缺,而筦弦之声未衰也。”与荀子的性恶论不同的是,董仲舒主张性未善论,他认为人之本性有善和恶的可能,因而需要后天的教化使人性走向善的一面。他说:“性如茧如卵,卵待覆而为雏,茧待缫而为丝,性待教而为善。此之谓真天。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这种主张虽然没有像荀子那样把人性完全推向了恶的一边,却仍然强调了王道教化在人性向善上的决定作用,因此,“发于和而本于情”的音乐在董仲舒看来虽并非就是恶本身,却依然有走向恶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董仲舒和荀子一样要为音乐寻找一个自然人性之外的根源,《春秋繁露·楚庄王》云:“缘天下之所新乐而为之文曲,且以和政,且以兴德。天下未遍合和,王者不虚作乐。”这种思想和荀子关于雅乐的看法如出一辙,都强调了王者作乐的重要性,其目的是通过王者对音乐的制约而导向社会政治的和谐与巩固。
在音乐具有自然性根源和人文性根源这个问题上,董仲舒可以说是直接继承了荀子的衣钵,但董仲舒赋予了天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点和荀子的制天命的思想很不一样。在董仲舒思想中,音乐的自然性根源和人文性根源其实最终都归结为天。首先,音乐发端于人的情性,而人的情性发端于天。《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说:“人之受气荀无恶者,心何栣哉?吾以心之名,得人之诚。人之诚,有贪有仁。仁贪之气,两在于身。身之名,取诸天。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天有阴阳禁,身有栣,与天道一也。”身有贪仁,实际都来自天的阴阳之气,这样,音乐以人的情性为本,实际是以天为本。这里的天是阴阳之气所构成的天。荀子也有用气解释音乐的思想,《荀子·乐论》说:“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乱生焉;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治生焉。”但荀子这里说的气主要指人的血气,董仲舒说的气则是作为天地宇宙构成元素的阴阳之气,人的情性是由这种阴阳之气所构成,以人的情性为发端的音乐自然也是由阴阳之气所构成的了。其次,雅乐由王者制作,但王者之所以为王者是顺应天命而产生的。在王者作乐这个问题上,董仲舒提出王者作乐是为了“见天功”的观点,《春秋繁露·楚庄王》云:“是故大改制于初,所以明天命也。更作乐于终,所以见天功也。”董仲舒认为王者受命于天,为了表示他是承受天命而不是因袭前王,就必须改变旧的制度,但是音乐却不属于改制的范围,新王朝建立之初用的还是前代的音乐,因为音乐是为了表示天命的成功的,因此要等到王者用新制度成功治理社会之后,王者才能制作新王朝自己的音乐。用以表彰自己的功绩。可见,王者作乐在董仲舒这里同样追溯到了天上面。这表明,在董仲舒思想中,天是音乐最终的本源。
先秦儒家关于音乐社会功能的看法集中体现在“和”这个概念上。荀子认为音乐可以在多个社会群体间建立一种谐和关系。《荀子·乐论》说:“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荀子认为音乐可以实现君臣、父子、长少之间的情感沟通,缓解由等级区分带来的社会矛盾。荀子关于和的论述容易使人认为荀子是想打破或者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界限的,但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维持社会群体间的和谐确实非常重要,但荀子认为只有和谐而没有区分是社会动乱的一大根源,《荀子·富国》云:“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因此,群必须要以分为前提,否则不仅无益而且有害。同理,音乐能够实现社会群体间的和谐,这是它的一大功能,但是这一功能必须要以等级区分为前提,否则将会使社会产生动乱,“乐姚冶以险,则民流慢鄙贱矣。流慢则乱,鄙贱则争。乱争则兵弱城犯,敌国危之。如是,则百姓不安其处,不乐其乡,不足其上矣。故礼乐废而邪音起者,危削侮辱之本也。故先王贵礼乐而贱邪音。”因此,乐的社会调和功能始终要和礼的社会区分功能结合在一起,《荀子·乐论》云:“且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也者。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在此,我们发现在荀子的思想中,音乐的社会调和功能实际上可以看作一种更为深层次的社会区分功能。他说的“乐合同”是以“礼别异”为前提条件的,即音乐的调和功能必须建立在社会群体的等级区分基础上,“乐合同”发挥的调和功能不但不是取消社会的等级区分,反而是要使社会群体在心理上更乐于接受这一等级区分。
先秦另外一位儒家大师孟子对音乐的社会功能的看法则有明显的不同。据《孟子·梁惠王章句下》记载,孟子得知齐王喜欢音乐,便向齐王询问,齐王曰:“寡人非能好先王之乐也,直好世俗之乐耳。”孟子曰:“王之好乐甚,则齐其庶几乎!今之乐由古之乐也。”这一观点和荀子以及董仲舒强调王者制作雅乐的看法很不一样,在荀子和董仲舒看来,只有王者制作的雅乐才能导民向善,但孟子认为无论先王之乐还是世俗之乐都是一样的。在此前提下,孟子提出了“与民同乐”的观点:“今王鼓乐于此,百姓闻王钟鼓之声,管籥之音,举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几无疾病与,何以能鼓乐也?’……此无他,与民同乐也。今王与百姓同乐,则王矣。”从表面上看,孟子这里也是强调音乐具有社会调和的功能,能使各个社会阶层处于和睦愉悦的状态。但要注意的是,孟子关于音乐调和功能的看法和荀子关于音乐调和功能的看法是不大相同的。孟子主张性善论,在他看来,人人天生就有善的本性,并不因为社会等级的不同而有差异,“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圣人,与我同类者。”因为圣人和常人在本性上来讲都是一样的,所以对于美也有大致相同的感受,“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孟子所说的“与民同乐”是建立在这种人人皆有善性的基础上的,因此“与民同乐”在孟子那里有抹平等级区分的理想主义精神,而所谓先王之乐和世俗之乐也因为人人皆有善性而变得没有什么差别。这种观点显然和荀子有很大的不同,荀子的音乐思想以礼别异为前提,因此在荀子的著述中我们几乎看不到有关与民同乐的描述,他所阐释的音乐的调和功能也不带有孟子意义上的抹平等级区分的理想。
先秦盂、荀二人关于音乐社会功能的论述无疑给董仲舒以极大的启发,在《春秋繁露》中,我们发现董仲舒有整合这两人观点的倾向。《春秋繁露·楚庄王》云:“制为应天改之,乐为应人作之。彼之所受命者,必民之所同乐也。”御这里董伸舒强调了改制和作乐的不同,改制是王者顺应天命而改变旧制度,以表明上承天命而不是旧秩序的延续;作乐则是王者根据民心所向来制作的。董仲舒说:“是故舜作《韶》而禹作《夏》,汤作《頀》而文王作《武》。四乐殊名,则各顺其民始乐于己也。”舜、禹、汤、文王这几个圣王所作的雅乐是根据当时的民心所向来完成的,“舜时,民乐其昭尧之业也,故《韶》。韶者,昭也。禹之时,民乐其三圣相继,故《夏》。夏者,大也。汤之时,民乐其救之于患害也,故《頀》。頀者,救也。文王之时,民乐其兴师征伐也,故《武》,武者,伐也。”荀子也强调圣王制作雅乐以教化百姓,但是圣王根据什么来制作雅乐,荀子并没有过多地言及,荀子想要强调的是音乐的教化作用,他说:“故乐者,治人之盛者也。”因此,百姓主要是作为被动的教化对象而存在的。相比之下,董仲舒更重视民心在圣王作乐中所起的作用,圣王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制作雅乐的,只有在建立盛大的功德并受到百姓共同喜爱之后圣王才可以作乐。从这里看,董仲舒在一定意义上继承了孟子那种与民同乐的思想。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董仲舒这里讲的“民之所同乐”和孟子的与民同乐毕竟不是一回事,董仲舒虽然比荀子更注重民心的作用,但董仲舒不可能有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他是主张“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的,因此董仲舒不可能完全接受孟子的与民同乐思想。详细考察董仲舒的原意,可知他所说的“民之所同乐”并非君王和臣民之间的“同乐”,而是臣民对君王承受天命所感到的快乐,君王承受天命并且建立盛大的功德,就能使所有的臣民都感到快乐。董仲舒这种看法既不同于荀子那种强调王道教化的音乐观,也不同于孟子那种强调君民同乐的音乐观,或者毋宁说,董仲舒在这里表现出了整合孟、荀二人音乐观的努力。一方面,通过强调民心在王者作乐中的作用,董仲舒希望抑制在荀子音乐观中过分张扬的君力;另一方面,通过强调臣民对君王顺应天命产生的快乐,董仲舒又希望避免孟子音乐观中的民本思想对大一统帝国等级秩序的颠覆。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把董仲舒的音乐观概括为中国古代大一统政治趋于成熟阶段的一种音乐理论。
篇9
Abstract:Confuciustheoryof“TheMean(Zhongyong)”hasitsInheritLogicality,(Zhongyong,usuallytranslatedas“TheMean”,meanstoattainduemeasureanddegreeandtoavoidextremes.)theauthor’sviewpointcanbesummarizedasthefollowingfourpoints:
First,thelogicalstartof“theMean”theoryis“Shangzhong”,(whichmeanstolaygreatstresson“theMean”always.)Theessenceof“theMean”is“Shizhong”,(meaningtoadheretotheprinciplesof“theMean”allthetime.Thiscanalsobeexplainedas“toseizetherighttimeandattainduemeasureanddegree”.)“Zhongzheng”isthe“canon”of“theMean”,(whichmeanstofollowtheprinciplesof“theMean”inaccordanceofthemornsofthesociety.)“Zhonghe”,(meaningtoattainahighlyharmoniousstate,)istheidealtargetofthetheoryof“theMean”.
Thebasicconnotationof“Shangzhong”is“nottooverdoandnottounderdo”or“nomuchandnoless”.“Shizhong”means“nothingwrongandnothingrightbecauseofthatjudgementtoathingvariesatdifferenttime”.“Zhongzheng”is“proprietyandrighteousness”.“Zhonghe”ahighlyharmoniousstateofthenature.“Shangzhong”isaconceptbelongingtotraditionaltheoryoriginally.Andtheconceptsof“Shizhong”,“Zhongzheng”and“Zhonghe”weredevelopedfromthe“Shangzhong”byConfucius.Theseconcepts,whicharethemajorpartof“theMean”theoryofConfucius,hadgreatlyenrichedandexpandedthetheoryof“Shangzhong”.
KeyWords:theMean、Shizhong、“Zhongzheng、Zhonghe
“中庸”思想,起源甚古。相传早在氏族社会,帝喾便“溉执中而遍天下”。[1](五帝本纪)尧舜时代,又有所谓“允执其中”的说法。[2](尧曰)成书于殷周之际的《周易》一书,更是鲜明地体现了“尚中”的倾向,如在《易经》六十四卦中,被《易传》及后来的易学称为“中爻”的二、五两爻吉辞最多,合计占47.06%,差不多占到了总数的一半;其凶辞最少,合计仅占13.94%。[3](p146)足见其对“中”的重视。春秋末期的著名哲学家孔子,十分重视对三代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在他的思想中,也包含了丰富的“尚中”观念。以此为出发点,孔子建构了自己的“中庸”思想体系。本文即对此予以简要的剖析。
一、尚中:中庸的逻辑起点
孔子的“中庸”思想,其逻辑起点,是传统的“尚中”观念。从《论语》及相关典籍中不难看出,“中”是孔子品评人物、选才交友的标准之一,也是其自我修养的行为准则。如:“子贡问:‘师与商也孰贤?’子曰:‘师也过,商也不及。’曰:‘然则师愈与?’子曰:‘过犹不及。’”[2](先进)师,颛孙师,即子张。商,卜商,即子夏。二人均为孔子弟子。子贡问孔子,子张和子夏谁更强一些,孔子评价说:“子张有些过分,子夏有些赶不上。”子贡以为,子张“有些过分”,自然要比“有些赶不上”的子夏强些,孰料孔子的回答则是:“过分和赶不上同样不好”。在这里,孔子衡量弟子孰优孰劣的标准是“中”,即“无过无不及”。
又如:“子曰:‘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2](子路)“中行”,即中道之人。孔子认为,得不到合乎中道之人和他交往,不得已而求其次,也一定要交到激进的人或狷介的人。因为激进的人一意向前,狷介的人也不肯做坏事。可见,孔子选才或交友的理想标准也是“中”,不得已才求其次。
“中”也是成就“君子”品格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原则:“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2](雍也)“文质彬彬”也就是前文所谓的“中行”,关于此点,《颜渊》篇的一段话正好可作注脚:“棘子成曰:‘君子质而已矣,何以文为?’子贡曰:‘惜乎,夫子之说君子也,驷不及舌。文犹质也,质犹文也。虎豹之鞟,犹犬羊之鞟。’”棘子成,卫国大夫。“鞟”即皮革。子贡的意思是说,礼仪形式和朴实的基础这两个方面,对君子来说同等重要,假如把两张兽皮的毛全部拔去,就分不出哪张是虎豹的皮,哪张是犬羊的皮了。因此,对一个人而言,美好的素质和合理的行为都是不可偏废的。
以“中”为标准,孔子常常告诫人们思想行为要合乎中道,如曰:“好勇疾贫,乱也。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乱也。”[2](泰伯)朱熹解释说:“好勇而不安分,则必作乱。恶不仁之人而使之无所容,则必致乱。二者之心,善恶虽殊,然其生乱则一也。”[4](P105)“好勇而不安分”就是孔子所谓的“勇而无礼”;“恶不仁之人而使之无所容”,则有类于孔子所谓的“直而无礼”[2](泰伯)。二者的行为方式虽或不同,但思想根源却是一个:即“一意孤行”,而不能中道行之。有见于此,孔子十分推崇“中庸”之德:“子曰:‘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2](雍也)。从孔子的赞扬(“其至矣乎”)和惋惜(“民鲜久矣”)中不难看出,在孔子的心目中,中庸之德是何其完美。
事实上,孔子本人也正是以“中”为自己的思想方法和行为准则的,其曰:“吾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2](子罕)“两端”,或谓指“不及和过头两个极端”;[5](p26)或谓指“事情的两个方面”。[6](p160)总之“叩其两端”是孔子在认识事物、获取知识、解疑释惑的过程中体会到的一种思想方法,此种方法,其核心即为“用其中”。就道德修养和行为修养的层面说,孔子“用其中”的具体体现则是:“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2](子罕)“毋意”,不悬空揣测。“毋必”,不绝对肯定。“毋固”,不拘泥固执。“毋我”,不唯我独是。“子绝四”,则是指孔子没有“意”、“必”、“固”、“我”四种毛病。[4](p87-88)在这里,“四毋”的核心仍是“中”。这种思维观念、行为原则,或许可以谓之“允执其中”。这说明,对于传统文化持“因、损、益”态度的理性主义大师孔子,对传统“尚中”观念是持完全赞成的态度的。
二、时中:中庸的内在本质
如果说“尚中”是传统观念,为孔子所继承,并成为其“中庸”思想的逻辑起点;那么“时中”则是孔子对传统“尚中”观念的丰富和发展,是其“中庸”思想的逻辑展开。
与“中”一样,“时”也是一种起源甚古的观念。早在尧帝时,就曾“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7](尧典)。孔子一向重视“时”,其曰:“导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2](学而)强调“时”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不但治国,就连说话,孔子也是“时然后言”[2](宪问),并主张“言不当其时则闭慎而观”[8](二三子)。不但说话,就连看到飞鸟,孔子也不免“时哉时哉”之叹:“色斯举矣,翔而后集。曰:‘山梁雌雉,时哉时哉!’……。”[2](乡党)因此,孔子特别强调:“君子务时。”[8](二三子)
孔子的贡献在于,将“时”与“中”联系起来,形成了“时中”的观念:“仲尼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4](中庸章句)“时中”,即“随时以处中”,用《论语》所记孔子的话说,就是“无可无不可”:“逸民:伯夷、叔齐、虞仲、夷逸、朱张、柳下惠、少连。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齐与!’谓‘柳下惠、少连,降志辱身矣,言中伦,行中虑,其斯而已矣。’谓‘虞仲、夷逸,隐居放言,身中清,废中权。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2](微子)这段话,记载了孔子对那个时代公认的几位贤人的评论和比较。透过这种评论和比较,孔子说明了自己与他们的不同之处。孔子说,不动摇自己意志,不辱没自己身份,这是伯夷、叔齐的特点。柳下惠、少连降低自己意志,屈辱自己身份了,可是言语合乎法度,行为经过思虑,那也不过如此罢了。虞仲、夷逸逃世隐居,放肆直言。行为廉洁,被废弃了也是他的权术。[2](p197)而孔子认为自己与他们不同,乃是“无可无不可”。
如何理解孔子的“无可无不可”,《孟子·公孙丑上》的一段评论正好可以做其注脚:“(公孙丑)曰:‘伯夷、伊尹何如?’(孟子)曰:‘不同道。非其君不事,非其民不使;治则进,乱则退,伯夷也。何事非君,何使非民;治亦进,乱亦进,伊尹也。可以仕则仕,可以止则止,可以久则久,可以速则速,孔子也。’”又《孟子·万章下》载:“孟子曰:‘孔子之去齐,接淅而行;去鲁,曰:“迟迟吾行也,去父母国之道也。”可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处而处,可以仕而仕,孔子也。’”由孟子的评论可知,孔子的“无可无不可”就是“可以仕则仕,可以止则止,可以久则久,可以速则速”,或“可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处而处,可以仕而仕”。不难看出,孔子与其他诸人的区别在于,其他诸人固守一节,而孔子则“无可无不可”。所以孟子说:“伯夷,圣之清者也;伊尹,圣之任者也;柳下惠,圣之和者也;孔子,圣之时者也。孔子之谓集大成。”[4](万章下)“圣之时者”即“随时而处中”。
孔子的“无可无不可”或“时中”观念,还可以从下面的几则材料中体现出来:
子谓南容,“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2](公治长)
子曰:“宁武子,邦有道,则知;邦无道,则愚。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2](公治长)
子曰:“……君子哉蘧伯玉!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2](卫灵公)
孔子在这三则材料中谈到的三位人物,其具体境况虽或不同,但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都能“识时务”:南容的识时务在于,政治清明、国家太平时总有官做,政治昏暗、国家混乱时也不致被刑罚。孔子看中了他这一点,把自己的侄女嫁给了他。宁武子的识时务在于,政治清明、国家太平时便显示聪明,政治昏暗、国家混乱时便装傻。孔子很佩服他“装傻”的本领,慨叹其中有一般人学不到的奥妙。蘧伯玉的识时务在于,政治清明、国家太平时就出来做官,政治昏暗、国家混乱时就把自己的本领收藏起来。孔子因此誉之为“君子”。三位人物的“识时务”,虽然主要表现在政治方面,但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算是“随时而处中”吧。由此不难看出,在孔子那里,因应时变,或见或隐,或贫或富,其准则在“时”;所以孔子强调“君子而时中”。
孔子晚年,对《周易》情有独钟,在其研究《周易》的过程中,对“时中”问题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在相传为孔子所作的《易传》中,“时中”的观念更为突出。如《艮》之《彖传》曰:“艮,止也。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9]本则《传》文,特别申明了“时止”、“时行”之意。强调或止或行,或动或静,都要因其时。“时止时行”,就是“与时偕行”,“动静不失其时”,也就是“时中”。“时中”,即“中”而因其“时”,“时”而得其“中”。得其“中”,所谓经也;因其“时”,所谓权也。有经有权,故能变通。此所谓“变通者,趣时者也”。变通趣时,即变化日新。能趣时变通,即是“识时务”。而识时务,能日新,就可以常保通泰。此所谓“日新之谓盛德”[9](系辞传)。
三、中正:中庸的规范原则
前面说,“时中”就是变通趋时,这种“变”,并非没有标准,其标准就是“礼”,“礼”是孔子中庸思想的规范原则。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2](里仁)朱熹《集注》引谢氏曰:“适,可也。莫,不可也。”[4](P71)“无适”、“无莫”正是“无可无不可”。然而,“无可无不可”必须服从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礼义。这也正是孔子所说的:“礼乎礼,所以制中也。”[10](仲尼燕居)
在《论语》中,有不少材料反映了“中庸”与“礼”的关系,如孔子说:“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2](泰伯)过分恭敬,而不约之以礼,就未免劳倦;过分谨慎,而不约之以礼,就难免流于胆怯懦弱;过分敢作敢为,而不约之以礼,就难免盲动闯祸;过分直率,而不约之以礼,就难免尖酸刻薄。恭敬、谨慎、勇敢、直率,本来都属于人的好品德,但孔子认为,如果发挥不当,或不用礼来约束,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很明显,在这里,“礼”是成就人之恭、慎、勇、直四德而使之适中的规范原则。又如:“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2](雍也)“博学”是孔子所提倡的一种学习态度,如其曰:“君子不器。”[2](为政)即君子不应当像器皿一样只有一种用处。而如果想有多种用处,无疑需要博学。但孔子同时又强调,“博学”不能走极端,必须“约之以礼”,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离经叛道。
孔子特别重视“礼”在“中庸”中的意义和作用,要求“君子之行也,度于礼”[11](哀公十一年)。“度于礼”,即是“就有道而正焉”。[2](学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于礼就是“正”。孔子很强调“正”,如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2](子路)“身正”就是行为合于礼。由“正身”,孔子进一步提出了“正名”的主张,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2](颜渊)也就是要以礼为规范,衡量人们的等级名分,以使人们的等级与其名分相当。名分相当,就合乎礼,也就是“正”。
其实,“正身”也好,“正名”也好,实质都是“以礼制中”。“以礼制中”,就是把礼作为中的规范准则,可以说,孔子讲中,其尺度就是礼[1]。而其讲礼,目的也是为了达到“中”。前引“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就是以礼“制中”的很好例证。《礼记》说,“富贵而知好礼,则不骄不;贫贱而知好礼,则志不慑”[10](曲礼上),“故君子有礼,则外谐而内无怨”[10](礼器),也说明礼具有致中的作用。这诚如荀子所说:“先王之道,仁之隆也。比中而行之。曷为中?曰:礼义是也。”[12](儒效)
四、中和:中庸的理想目标
从“中”的层面理解“礼”,则“礼”的实质可以谓之“和”。“和”也是先民十分重视的观念之一。孔子很注意体会“和”的价值和意义。其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2](子路)“和而不同”,就是,恰到好处。这一点,春秋时期齐国著名政治家晏婴的有关论述,或可作其注脚。晏婴说,“和”,如果用烹饪形容即是:“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婵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11](昭公二十年)用现代术语说,“和”就是多样性的统一。“同”,如同“以水济水”,“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同上)用现代术语说,“同”就是没有差别的绝对的同一。
“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实际上也就是“中”。从这个意义上说,“中”与“和”在本质上是相通的。虽然我们没有充分的材料证明孔子已经形成了相当成熟的“中和”观念,但于相关文献中也不难发现,孔子的中庸思想是包含着“中和”观念的:孔子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11](昭公二十年)这是孔子评论郑国著名政治家子产的“临终遗言”时所说的一段话。据《左传》记载,子产临死前,曾告诉他的接班人子大叔说,为政的关键,在于针对不同的对象,或宽或猛,宽猛适中(同上)。孔子称这种宽猛相济所达到的适中状态为“和”,并引《诗经》“不竞不絿,不刚不柔,布政优优,百禄是遒”的诗句,称赞子产的为政之道是“和之至也”。孔子所引诗句,出自《商颂·长发》。大意是说,不相争也不急躁,不强硬也不柔软,施政行令很宽和,百样福禄集如山。[13](p681)孔子以此形容子产的“宽猛”之论,认为这是达到了“和”的极点。子产死后,孔子“出涕曰:‘古之遗爱也。’”(同上)孔子用“和”概括子产的“宽猛”之论及《商颂·长发》中所表现出来的“适中”思想,表明孔子已经意识到了“中”与“和”的内在关系。
关于“为政”,孔子还说道:“为政以德,譬若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2](为政)“北辰”,即与地球自转轴正相对应的天球北极,在地球自转和公转所反映出来的恒星周日和周年视运动中,天球北极是不动的,其他恒星则绕之旋转。故古人称北辰为“天枢”。孔子认为,统治者以德治国,就会使自己像北极星一样,在一定的位置上,别的星辰都围绕着它。可见,“德政”所体现出来的和谐,犹如天体运行之和谐,自然而然。也许正是基于这层体认,孔子曾对其弟子子贡说:“我不想说话了。”孔子不想说话的原因是:“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2](阳货)不难想象,当孔子说这段话时,其对天人和谐的感受是何等的强烈。
孔子是一位音乐大师,其音乐欣赏水平之高,常人难以企及。他在齐国听到《韶》乐,竟很长时间尝不出肉味[2](述而)。这种境界的获得,恐怕与他对天人中和之美的独特体认不无关系。而孔子对音乐作品的评价,也常常以中和之美为原则。如其评价《关雎》说:“关雎,乐而不,哀而不伤。”[2](八佾)而当孔子听到鲁国太师挚演奏该乐时,感觉满耳朵都是音乐。[2](泰伯)
生活中的孔子,“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2](述而),即温和而严厉,有威仪而不凶猛,庄严而安详。“子之燕居,申申如也,夭夭如也”(同上)孔子在家闲居,很整齐,很和乐而舒展。这大概就是圣人的中和之象吧。这种气象,看似平常,却体现了“天下之大本”、“天下之达道”,所以“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2](子罕),其境界深不可测。《易传》所谓“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9](系辞传),或许就是这种“中和”境界的写照吧。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孔子的中庸思想有一个内在的逻辑,传统的“尚中”观念为其逻辑起点,以此为基础,孔子结合“时”与“中”,使传统“尚中”思想由静态单一的结构(“无过无不及”),发展成为一动态变易的系统(“无可无不可”)。同时,孔子又发挥自己精研礼学的优势,以礼制“中”(“礼乎礼,所以制中也”),使“无可无不可”的动态变易系统始终遵循着“经天纬地”之礼而展开,并由此直契天人秩序之美,使中庸上升为一种对天人和谐之美的体认与追求。
孔子的中庸,既是一种思想方法,又是一种行为准则,更是一种理想目标。作为一种思想方法,它能使人适其“度”;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它能使人合于“礼”;作为一种理想目标,它则帮助人们体认并受用宇宙自然的和谐之美。“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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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在二十世纪末,偶然性音乐占据了一个重要地位,它摆脱了序列式的控制走向了更大的自由,然而就在这自由中,它形成了一系列的偶然创作原则,这些原则生动地体现在了对偶然音乐有着浓厚兴趣的作曲家作品中。约翰•凯奇就是最具代表性的先锋派作曲家。
1952年,约翰•凯奇上演了他的两部惊世之作——在纽约上演的无声音乐《4分33秒》和在黑山大学举行的集体行为艺术,开始声名大噪。“4分33秒”是一段虚无的演奏时间,但设计得有板有眼:演奏家走上台,在钢琴前坐下,打开琴盖,静坐,过了33秒,关上琴盖又迅速打开,静坐,再过2分40秒,再次关上琴盖又迅速打开,仍静坐,再过了1分20秒之后,演奏结束。虽然在当时已见怪不怪的纽约,人们的反应还是如预料中一样异常激烈。观众在前33秒保持安静,在之后的2分40秒开始礼貌得低声嘀咕,最后的1分20秒是“绝对的热闹”,响起一波一波的愤怒喧哗,然后闹翻了天。大部分现场观众的反应是被耍弄,上当了,有一小部分则冷眼旁观,还有更小部分似乎有些领悟。从来没有玩世椰偷的行为波及到庄重的音乐厅里,即使在约翰•凯奇之后也没有发生过。演出的轰动效应令《4分33秒》成为二十品世纪一首众所周知的音乐作品。即便是在如今的回顾中,《4分33秒》也早已被认为是“二十世纪的文化里程碑”了。
一、音乐的存在方式
首先,音乐是一门音响艺术,从古希腊到古罗马,经过漫长的中世纪到文艺复兴,然后再到音乐发展的高峰时代古典和浪漫时期,音乐形式也从它的一度创作到三度创作(从乐谱、演奏到欣赏),都是通过一定有组织的乐音诉诸人们的听觉,使欣赏者获得某种审美享受,从而完成它特定的表达意图,这条规则千百年来一度如此,甚至到了20世纪上半叶,音乐发展的轨迹虽然有些改变,但是其基本的音响形式还是保持不变。凯奇创作了被认为是“二十世纪的文化里程碑”的无声音乐“4分33秒”,其创新性无可置疑,但是它违背了音乐感性材料的基本属性。
1、非自然性—创造性
我们认为,每一部音乐作品所发出的音响都是经过作曲家静心思考所创作出来的,而这些音响在自然界中是绝对不存在,换句话说,音乐的音响都是非自然性的,是一种创造性的音响。没有创造性的因素,任何声音都不可能变成音乐。《4分33秒》具有创新性,演奏家静坐而不演奏,对此,观众在前33秒保持安静,不知所措的耐心等待,在之后的2分40秒开始低声嘀咕(主要是出于礼貌的原因),后来就有人咳嗽,最后的1分20秒是绝对的热闹,音乐厅里响起一波又一波的愤怒喧哗,简直闹翻了天,整个观众席充满了因迷惑不解而产生的各种音响。而“这部作品的音乐便是由观众制造出的各种噪音以及与此同时观众席以外的所有声音构成[1]”。由此可见,它违背了千百年来音乐必须具有乐音音响的材料,完全由各种噪音构成的音乐作品是立不住脚的。
2、非语意性和非视觉性
音乐和语言一样,它们都是用声音来表达的,但是它们所表达的意义却完全不同。语言具有一种约定性的语义,是一种约定俗成;而音乐却不同,它仅是限定在艺术的交往中,其乐音本身没有明确的含义,所以它是非语义性的。同时,它又和舞蹈艺术不同,从它的物理形态来看,音乐仅仅是具有一定的频率、一定的振幅和一定的波形的声音在时间中先后或同时发响的组合体。这个组合体没有可供视觉感受的形、色、状,因此它是非视觉性的,凯奇的《4分33秒》中,演奏家仅仅坐在钢琴旁,琴盖打开又合上等动作,恰恰给了一种视觉的景象,这是不符合音乐逻辑的。
二、偶然音乐带来的影响
在现代的艺术领域中,其种类可谓繁多,但是还都是沿着欧洲艺术发展的逻辑而来的,但是受《4分33秒》的影响,整个艺术界都受到了启发,比如音乐界把一首多声部的经文歌的曲调、歌词、内容,语言等毫不相干的东西拼贴在一起,绘画界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也出现了那些脱离了规定的绘画或雕塑的艺术,如环境艺术、身体艺术、偶发艺术等,这些流派脱离了画布和通常做雕塑的材料,从而成为了一种行为、一个事件、一个姿势、一段文字,或随便拿任何东西如几根树枝、几张纸、一块石头随便拼凑如画,这些作品可谓“美轮美奂”。又如在激进派的作品《苹果》中,演出者一人拿一个苹果上台对着手里的麦克风大咬大嚼,扩音器里送来一片咀嚼声。在《滴的音乐》中,用一口大锅,把一杯水慢慢滴进去,大家坐着听滴水声等,中国著名青年作曲家谭盾则也创造出了许多稀奇古怪的音乐,可谓技法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但却不能给人以美感;使气氛荒诞诡秘,弥漫野气,远离现实人生,使听众不知所云。他在中央音乐学院举办的一次座谈会上说:“现代音乐创作比的不是作曲技巧,而是比音乐观念。”他们的这些观念被认为是音乐向自然的回归,但是如果艺术是这样回归的,那么对艺术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三、结论
尽管艺术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创新也很有必要,但是,脱离艺术的本体去谈创新是不理智的,他最终只会阻碍艺术的发展,如果巴赫能够想到这些创新,把音乐引向自然,那么我们就再也听不到美妙的音乐了,也不会出现贝多芬和莫扎特这样的音乐家了,我们只能看到演奏家静静地坐在乐器的前面而不出任何声响,或者只能听到滴水声和鸟鸣了,看到的绘画也只是几只树枝和几块石头而已。
参考文献:
1、TheNewGroveDictionaryofAmericanMusic,第
篇11
本文浅析儒家的宗教内容,使我们更加全面地理解儒家,并以此为基础,创造出新的儒家道德规范以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要求,为全球化的人类找到共同的道德标准。
一、神、生、死
l9世纪中期以后,西方文化的大量涌人对东北亚洲国家(中国、南韩和日本)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宗教的概念变成了为得到超度的绝对忠诚。因为基督教徒对上帝的信仰与忠诚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上帝只适用于那些虔诚的基督教徒,基督教徒们敬畏、惧怕他们的上帝,他们相信上帝只有一个。而东北亚洲人普遍习惯多神教,大多是多神论者。他们只是单纯地求助于神,并不惧怕神,神在他们的精神力量里很软弱,因为对神(上帝)他们总是有自己的选择。
宗教徒对死亡的看法与儒家理论不同。基督教徒们认为,人类是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的产物。他们威慑于上帝的威严。男人劳动,女人生育是上帝的旨意,不能违抗。基督教徒认为生活在现实世界就是痛苦,死后可以进入快乐的天堂,死亡是解除痛苦的根本方式。起源于南亚的佛教是东北亚洲最为流行的宗教之一,佛教徒也认为活在这个世界上是痛苦的。因而,基督教徒和佛教徒都寻求解除罪恶与痛苦的救世主,如主、耶酥和菩萨等。
相反,崇尚儒家理论的东北亚洲人最怕的就是死亡。他们以这个世界为中心,只相信现在活着的世界,并不相信基督教里的天堂和地狱,不相信另一个世界,也不相信佛教里的伊甸园。他们认为现在生活的这个世界是最快乐的世界,从这个世界上消失就是痛苦。他们既不像基督教徒那样希望在另一个世界里被上帝选为圣人,也不能像佛教徒那样因生命的轮回而获得再生。他们最希望的就是在这个世界上尽可能长久地活着,哪怕只多活一天。
对东北亚洲各国来说,宗教是一种对死亡和死后的解释。儒家对死亡和死后的解释令东北亚洲国家的人们信服,后来的道家也成功地提供了一些解释。儒家思想在亚洲东北各国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所以,无论是起源于中东的基督教,还是起源于南亚的佛教,尽管在东北亚洲长期宣传,仍然不能改变东北亚洲人对死亡的看法。
二、死后的世界
儒家认为,人是由精神和肉体组成的。控制精神的是魂,控制身体的是魄,魂魄的组合就是生命,死亡导致的魂魄分离。死后魂漂流到上界,魄到下界。根据这种解释,通过对死者魂的召唤可以获得生命。即死者可以通过招魂仪式重返人间。儒家的这种解释可以消除东北亚洲人对死亡的恐惧。死者的招魂仪式就是用黄教。儒家是在黄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系统理论,其他几种黄教只保留了仪式而未在理论上有进一步发展。在古代,儒家子弟举行死者的招魂仪式。随着儒家的发展,死者的家人和后代充当了这个角色。
人们认为,生育后代是死者返回的必要手段。换句话说,生育后代是把某个死者的魂传给新生婴儿。在东亚这叫投胎,即死者的魂与胎儿的魄结合在了一起。这样,即使这个人在这个世界上消失了,继承他魂的后代仍在这个世界上活着。通过招魂仪式复活先辈的灵魂使先辈能复活,因后代的出生而继续先辈的生命,这种信仰使人们能战胜对死亡的恐惧。人们认为,做好事多的人死后投胎可以做人,而做坏事多的人死后就投胎到动物。这一观点将动物的生命和人的生命等同起来,也就是说动物死后也是魂魄的分离。这与当今社会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尊重实验动物的权利是相吻合的。
另外一种解释是,后辈是先辈的再生。这种前辈和后辈最亲近的关系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是未来的后辈,而子女是故去的先辈。这样,这种“先辈(父母)——自己——后辈(子女)”的关系对应的时间顺序是“过去(父母)——现在(自己)——未来(后辈)。”
儒家提倡的孝道由三件事组成:祭祀祖先、孝敬父母和养育后代。大众认为的孝道只是孝敬父母,这是对儒家思想的曲解。孝敬父母只是孝道的一部分,孝道包含完整的死亡观。
孝道中涉及现在是自己、过去是父母祖先、未来是子孙。孝道中总是晚辈孝敬长辈。一个人是先辈的复制品,先辈又是他们先辈的复制品。由于一个人是他先辈的另一个自己,也就是他父母或祖父母的另一个自己,所以,他存在时他的先辈也存在。换句话说,他一个世纪前活着,他很多世纪前就活着。甚至可以说从生命的开始他就存在。如果可以用生育后代这种方式继续一个人的生命,一个人死后就能复活。为逃避对死亡的恐惧,他们寻找到了一种缓解恐惧的解释。他们发现他们很早以前就存在并有可能永远活着。这样就不再害怕死亡了。
当然,这种对死亡和死后的解释与生命的理论是自相矛盾的。由祭祀祖先、孝敬父母、养育后代三个部分组成的孝道是理论上的生活。是一种表达永久生存的愿望,一种宗教理论上的可能性。儒家的死亡观认为,人是一种可能永久活着的生命。死者的魂在上界漫游,而魄在下界游荡。但通过对死者魂魄的召唤仪式,魂会回到期盼的世界。此外,魂可以附在后代这个复制品上继续留在这个世界。这样死亡就不再可怕。家庭和后代的存在也就是自己的存在。这就是东北亚洲人修墓并热切盼望后人来扫墓、纪念的主要原因。他们认为菩萨或者其他的神对死者都没有用。修墓是儒家思想,而与东亚流行的佛教没有任何关系。
人们普遍认为,儒家是东北亚洲人的指导思想。东北亚洲人相信灵魂的存在、使用黄教召唤死者灵魂。这对建立儒家理论起到一定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东北亚洲人容易接受儒家教诲的原因。东北亚洲人的信仰至今尚在,如至今流行的祭祀祖先活动。在日本新兴的宗教里,赐福于新生儿或从背后赶走恶魔的净化仪式在日本仍很流行。
值得提出的是,祭祀祖先的行为并非来自佛教。佛教认为,除了进入极乐世界者,人死后的灵魂必须悬挂7个星期,而本身并无任何意义的尸体就焚烧了。在这49天里决定这个死者在另一个世界里的地位。这种地位取决于他在有生之年行善作恶的程度。据说多数死者在这段时间能重获新生。但也有的魂被送进地狱成为恶鬼或再生成各种动物。所以,死者的亡灵在49天内必须有个去处。从理论上讲,第5O天以后,死者的灵魂就不存在了。因此,修墓等祭祀祖先的仪式尽管现在佛教徒里随处可见,却与起源于印度的佛教无关。东北亚洲人如此强烈地信仰灵魂的存在,以至使佛教传人东北亚洲各国后变成了贴附有儒家死亡观的东亚式佛教。基于东北亚洲人的这种信仰,儒家因此创造了祭祀祖先、孝道的思想。
三、孝道中的宗教含义
孝道的内容之一是孝敬父母。父母活着时,孝是一种礼仪,如为父母祝寿、婚礼中拜父母都是用仪式表达对父母的孝。父母故去后,孝表现为祭祀父母。祭祀活动形式上就源于儒家以前的黄教。因此,孝本身就包含有宗教内容。在长期的尽孝习惯中,产生了家庭伦理,家庭伦理又是周礼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儒家的思想内容之一。
儒家家庭生活里的重要仪式包括纪念生日、婚礼、葬礼和祭祀祖先。其中最重要的是葬礼。葬礼的质量和水平成为其他礼仪标准。父母去世是最悲伤的,因此,父母的葬礼也就最庄重,而家庭其他成员的葬礼则相对简单些。各种礼仪如生、婚礼、葬礼和祭祀祖先都以伦理为基础。伦理是各种礼仪的内在约束,礼仪形式总是在伦理的制约中。在各种礼仪活动中,个人情感的表现都将受到限制。比如,在举行葬礼的地方绝对禁止欢歌笑语。
篇12
一、老子自然无为的自由。论文百事通陈鼓应认为老子思想中包含了自由主义的重要原则与精神。
首先,陈鼓应认为,老子提出“道”的观念是对自由进行本体的论证。“道”是老子哲学的核心,他的整个哲学体系都是围绕“道”展开的,可以说老子的“道”是中国哲学中最早具有本体论意义的概念。在《道德经》中,老子对“道”作了以下的阐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下知其名,故强之日道”(第二十五章)。作为本体的“道”既无名又无形,为什么“道”无名无形?陈鼓应认为,这是由于“道”的永久存在性与不可限定性,“道”是一切存在的源泉。“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而这个“道”的特点就是无限变化,不可限定,而非巴门尼德意义上静止的存在。作为万物之本的“道”,是有着自由无拘的特征的。它永远循环变动,不被任何东西束缚,不流于任何实存。“它本身是不断地变动着的,整个宇宙万物都随着道而永远在变动。”
其次,陈鼓应认为老子“道”的特征在于“自然无为”,“老子提出自然这一概念,来说明没有任何勉强成分而任其自由伸展的状态,而‘无为’的观念,就是顺其自然而不加以强制的意思,这里所说的‘人为’含有不必要的作为,甚或含有强作妄为的意思。’,陈鼓应还极力主张,“无为”并非是消极的,因为老子提出无为的目的是无不为。陈鼓应认为,“无为”的主张,产生了放任的思想,充分自由的思想,这种思想根源于老子的不干涉主义。老子允许每一个人自由发展,自由的创造。老子的“道”是要激发生命的潜能,力图突破自我的局限,将个人从现实世界的局限中超脱出来。
第三,陈鼓应认为,老子学说最重要的内容是主张政治上的自由主义,用哈耶克的话来说就是“消极的自由”,“消极的自由是一种没有镇压的状态,自由到行动不受别人的干涉。陈鼓应认为老子哲学虽然具有浓厚的形而上学色彩,但他最关心的还是人生与政治问题,其著书立说的最大目的是发挥无为而治的政治哲学。老子自然无为的观念运用到政治中去,就是让人民有最大的自主性、特殊性与差异性。
政府的作为以不扰民为上策,其职责在于辅民,辅助百姓的自我发展而不加约束,使人民在丝毫不感到政府的干预下产生自由感。陈鼓应认为,老子的“治大国若烹小鲜”与西方自由主义“徽惰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实为不谋而合。陈鼓应指出:“我们处处可见权力支配个人的生命,处处可看到个人无助的情形,权力越来越强化,越来越集中,在这种情境下,老子’自然无为’的主张,仍有时代的意义。”
二、庄子逍遥无羁的自由。陈鼓应以他一贯的抑儒扬“道”的态度,批判了儒家的宗法礼教,阐发了庄子浪漫主义的自由情怀,尤其是在心灵的开放与精神的自由方面。
首先,陈鼓应指出,正是庄子强烈抨击了宗法礼教文化对人类自由的束缚,批判了儒家奴性的家庭道德:“儒家的外王之道将国家政治以家庭伦理化,在血缘关系的家庭政治纲下,便形成家长制的统治。孔孟之道的实质在于维护封建的宗法制度与礼制的奴性文化。其忠君思想、等级观念、权威意识、保守倾向等都是与道家背道而驰的。“儒家的文化道统与政统相结合强化了中国的封建专制统治,如果没有老庄对儒家的抨击,那么孔孟之礼网对人民思想的束缚,对人性之栓桔必然会使中国的文化传统更加干涸闭塞,而庄子哲学对此却有莫大的通解作用。庄子强调个性之解放,言论之自由,提倡“十日并出”的自由与包容精神,这对儒家“天无二日”的狭隘性与专制性是一个有力的批判。
其次,陈鼓应认为,庄子哲学最重要的是其开放心灵的精神自由,或者说是一种内在自由,这一点老子是不能与具有浪漫主义诗人气质的庄子相提并论的,甚至庄子的自由观还远远不是这种积极的自由所能包容的,他已经进入了“齐物”、“齐生死”、“齐天地物”的无我之境。
陈鼓应认为,人生在世一方面渴望自由,另一方面又制造出束缚自由的法规条文,人被自己的情感欲望、各种宗派成见所栓桔而不得心灵世界。庄子则抛弃俗人所追求的功名利禄、权势尊位,他的《齐物论》将人类从自我中心的局限中解放出来,以开放的心灵观照万物,甚至达到“吾丧我”之境。庄子要求个性的解放,主张人应该有“独志”,成为独有之人。庄子以其浪漫主义的手法展现了一个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精神自由世界。
第三,陈鼓应指出,庄子塑造了“游于形骸之内”的至人形象,这是精神自由的最高阶段的象征。仅仅摆脱万物的束缚,开放其心灵还是不够的,至人与神人的境界则是一种“乘物游心”的审美自由,随心所欲的创造自由。庄子笔下的至人,在外表上是“恶骇天下”,但他们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重视整体的生命人格。“游心是一种艺术境界的审美心胸。正是这样一种超凡脱俗的高超境界,构成了道家的理想人格。
第四,陈鼓应认为,庄子中亦有“少治无为”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在(应帝王》篇中,“表达了庄子的无治主义思想,主张为政之道,毋庸干涉,当顺人之自然,以百姓的意志为意志。“应帝王”即顺自然,顺应民性。圣人之治就在于不以己意定法度,明王之治就在于“化贷万物而民弗恃”,如果统治者一定要一意孤行,任自己的意愿及利益治理天下,那么就如同“涉海凿河”,“使蚊负山”,必将导致其失败。只有以无为的态度,顺应自然,让人民自为自主,才能达到天下太平。
三、尼采的精神自由。陈鼓应在大学时代最早研究的是柏拉图、洛克等人,其学士论文写的是《洛克的知识论》,但他自称在心态上与其格格不入。只是读到了尼采之后,“才知道西方哲学另有新天地”、“尼采的作品在我的感性生活上引起了极大的共鸣。并由此莫定了陈鼓应一生的学术研究方向:由尼采到存在主义到老庄及道教。
陈鼓应指出,正是尼采第一个宣告上帝的死亡,从而解脱了基督教伦理对人的自由的束缚,因为上帝死后人类必须自决。“上帝死了,乃意指墓督教最高理想的幻影在人们心中已经幻灭或应破灭。而上帝死了以后,必顺对一切进行价值的重估,特别是对道德的重估。基督教的道德观有害于人的自我创造,是必须加以抛弃的。只有在上帝死亡之后,人的自由才成为可能。上帝之死的意义在于“恢复自我的责任,恢复自我的决定。”门陈鼓应认为,尼采在宜布上帝之死后,提出的冲创意志(w田协详川盯)的实质在于自由。“尼采作品有一种生命涌现感,外溢感,他那诗的语言,激起你内在的生命动力。”生命是一个创造的历程,人应当学会用自己的脚走路,陈鼓应将“W1llLOpOWCI”译成“冲创意志”而非“权力意志”的原因就在于他认为尼采提出的这种意志表现出向外进发和向上冲创的趋势。冲创意志为宇宙的墓本精神,是原始的动力,很显然这种冲创意志的前提与实质都在于精神自由。尼采自称是自由精神者,“不管我们走到哪里,自由与阳光总围绕着我们。”
陈鼓应还认为,尼采提出的“超人精神”是自由的最高境界,超人是新价值的创造者。陈鼓应认为超人有两层含义,一是要超越自身的某种东西,即不断自我塑造,自我发展。陈鼓应认为尼采的超人就是自我创造,自我超越的主体。二是“超人就是大地的意义”,肯定现实的生生不息世界的意义。总之超人精神就是人要发挥自己的潜在力量,这正是一种创造的自由,审美的自由。“尼采的伟大之处,在于把人的力量视为一切创造的来源,他歌颂生命、奋进与超越,在经历传统哲学唯理的独断观念重压之下,尼采的精神不音是一种醒觉的讯号。
篇13
作为一位科学实在论者,图奥梅拉把批判的矛头自然指向实在论的对立面。他不满意那种后康德的超验哲学唯心论。康德之后的唯心论哲学家把康德的超验自我(transcendentalself)视为自我的先验决定的基础和根据,以致没有这种统一的实体,就不可能有认知和思维。这种唯心论的代表人物有皮尔士、胡塞尔、早期维特根斯坦、罗素、卡尔纳普以及几位著名的解释学家。图奥梅拉指出,这种唯心论是以永远不变的超验原则和存在所谓的人的认识“本性”的观点结合在一起的,明显地打上了给予神话(themythofthegiven)的烙印,因而是站不住脚的。他进而强调,哲学不能为科学提供超验哲学家所设想的那样的强有力的知识基础,因而也不能在这一强有力的意义上作为专门科学之母起作用。
在图奥梅拉看来,经验论在其经典的形式(洛克、休谟)中包含着这样的思想:关于事实的真实内容的知识是直接以人的感觉为基础的,感官的限度同时也是事实世界的限度。应用到科学哲学,经验论学说典型地产生了工具论的科学观,即科学理论只是生产观察的(经验的)知识的工具。图奥梅拉一针见血地指出,经验论及其变种工具论也包含着超验的假定即给予神话。经验论(在其经典形式中)预先假定,世界是通过非概念的、自我证实的状态因果地给予我们的。经验论也同样把概念看作是给予的。按照经验论的概念形成学说,所谓的经验论的概念、普遍概念是由感知世界的客体和性质因果地引起的特定感觉中抽象出来的。这些给予神话的变种归根结底与不可接受的超验原则有关。
图奥梅拉也反对建构论(constructivism)。所谓建构论,即坚持认为可投射性判断和确认度判断深深依赖于构成现存理论的传统即范式理论。它对科学实在论的反驳集中体现在下述两个观点上:科学方法论与科学理论密切相关,相继的理论与范式在逻辑上不可通约。图奥梅拉对建构论的主要批评是,它缺乏自然性,结果不能说明理论术语的超理论指称和科学的成功。
由于给予神话是上述几种反实在论哲学的立足基础,图奥梅拉自然地把批判的矛头集中对准了它。
给予神话的本体论变种是以下述超验思想为基础的:由于先验的理由,世界具有稳定的范畴结构,即世界最终是由某些种类的实体、这些实体的不同性质、这些实体的关系组成的。用公式可简单表示为(MGo):存在着本体论上给定的,范畴上现成的(ready-made)实在世界。
给予神话的认识论变种超验地假定,世界的范畴结构在某种程度上如印章在软化的封蜡打上图形一样,“原初地”强加于人的精神。这在某种意义上承诺,世界能够因果地产生知识,而没有认识主体的任何概念贡献。这种认识状态能够称之为自我证实或自我鉴定。按照这种神话,人们能够借助于自我证实,而不需要关于世界是何种类型的任何概念,就能认为世界是某种类型的存在。用公式表示即是(MGe):人们能够与世界进行非概念的但却是认知的、认识论的交流。
给予神话也有语言学的变种。至少在其经验论的形式中,它包含这样的思想:所有事实的术语的(浯义的)意义性,建立在语言使用者和超语言的世界之间某种类型的因果相互作用的基础上。这种相互作用的基本特征是,在语言和世界之间存在着必然的(或逻辑的、或直接证明的)关联,这一关联涉及到指称、意义和/或真理。尤其是,在传统的经验论看来,观察术语可以说在它们的“袖套”上就携带着其意义。这种观点称之为概念经验论(conceptempiricism)。在它看来,经验概念是从它们的经验例子中通过抽象而创造的,这至少在观察语言和世界之间产生了不可替代的概念的(或逻辑的)关联。于是,所谓的语义概念(所包含的真理)被解释为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被认为是必然的,从而是有特权的。有特权的语言不能被替代,或者不能翻译为在语义学上和本体论上不同的语言,而又不改变该语言的客观内容或不使述说难以理解。该神话可以用公式表示为(MGl):存在着一种不可替代的、先验有特权的语言(或概念框架)。
图奥梅拉据理对(MGo)加以反驳。他说,世界的最佳描述建立在最佳说明理论(bestexplainingtheory)的基础上,最佳说明理论讲的是世界中实际存在什么,这个世界的组分是如何实际相互联系的。而说明与理解相关联,理解本身又与概念图式(conceptualscheme)不可分离。因此,世界的范畴结构以及对世界的看法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所使用的描述系统,这种描述系统不能被看作是某种绝对的“自然的概念图式”。
针对(MGe),图奥梅拉指出,认识的内容不能借助于非认识的内容来分析,也不能还原为后者,正如不能把“应诙”还原为“是”一样。人并非因为他观察了一个事物才达到这样一个事物的概念,相反地,他是因为有了这个概念才能够观察这样一个事物。更精确地讲,对于任何项目X和任何特征F,当且仅当人们具有F的概念(概念要广义理解,如前语言概念),他才能注意到X是F。这就是观察渗透理论的命题。正是由于一切认识都基于认识者已经具有的概念和其他知识,因而人不能与世界处于非概念的然而却是认知认识论的相互作用之中。
正如普特南所说的,(MGl)是以意义的巫术理论为例示的。这样的理论假定,词的指称物和其他表达式在某种程度上固有地(逻辑地)属于它们。它们能够通过间接的、负荷意义的、但却是非语言的心理事件显示,或者能够与关于非语言的意象行为的假定联系在一起,这样的行为与非语言的宇宙处于直接的关系之中。图奥梅拉认为这种语言观无论如何是站不住脚的。他指出,与此理论对立的是意义使用理论,即语言的社会使用对意义和指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语言使用理论也往往强调语言的约定性质和偶然性质,从而它能够通过假定语义学的语言-世界关系是偶然的,以普遍的、自然的方式否定给予神话的语言学变种(MGl)。
二、科学实在论:科学自己的哲学
图奥梅拉通过批判反实在论观点和阐释科学实在论思想,力图表明科学实在论是科学自己的哲学,是比任何其他哲学观点都更为认真地对待科学、更为恰当地贴近科学的哲学学说。
在图奥梅拉看来,科学实在论一般而言是这样一种学说:它宣称科学方法是什么存在和什么不存在的标准。或者,由于科学方法被实在论者典型地假定最终产生真的理论,因此科学的目的典型地在于或至少应该在于找出世界像什么,即找出关于世界(它的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部分和方面)的为真的理论;而且,实在论者典型地相信,这样的理论原则上是能够找到的(也许不需要宣称能够得到并非唯一的关于世界的真的描述)。真理在这里包含——至少部分地包含——指明世界像什么,这典型地假定某种类型的真理符合观(correspondenceideaoftruth)。图奥梅拉的观点与著名的反实在论者范弗拉森关于科学实在论的下述定义大体上是一致的:“科学以其理论给我们一种字面上为真的关于世界像什么样子的描述,接受一个科学理论包含着它为真的信念。”
关于科学实在论的—般哲学特征,图奥梅拉指出,科学实在论是认真看待科学的,它的最基本的论证前提在于:科学方法是达到世界知识的最好方法。另一个有争议的前提是宣称,当考虑并应用科学方法时,便自由地假定了不可观察的说明实体,以便产生真的或似真的世界描述。换言之,实在论认为科学方法预设了实在论。因此,科学实在论的基本主张就是,科学方法(在其最丰富的意义上)至少原则上能够导致最佳说明的世界理论(其他东西均不能)。由于理想的、最佳说明的理论被经验实在论者设想等同于真的理论,因此科学方法能够导致真的理论(其他东西均不能)。另外尚需注意,科学实在论容许超越于感觉经验的事物和性质的存在,科学理论典型地包含着表达这些在日常的不可观察意义上的事物和性质的术语,借助于这些术语,科学理论可以设法有意义地谈论(尽管也许是以理想化的方式)它们关切的题目。真实存在的东西原则上可以通过科学称心如意地发现,即最佳说明,真的或似真的理论以及规则的描述都以它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的使用为基础。科学尺度(scientialmensura)或科学方法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什么存在和什么不存在的最后仲裁者(这并不意味着科学主义)。在这里,图奥梅拉像实在论者波义德(R.N.Boyd)一样,抓住了科学实在论的两个核心命题——指称和似真。波义德就曾这样简明地定义科学实在论:“成熟科学中的术语典型地有所指称,成热科学中所接受的理论典型地近似为真。”史密斯把这样两个问题分别称为指称问题(problemofreference)和述谓问题(problemofpredication),而实在论者坚持的真理符合观则是指称问题和述谓问题的不可分割的形式,甚或是它们的必然的结果。
图奥梅拉认为,建立在基础经验论(foundationalempiricism)之上的形而上学实在论(metaphysicalrealism)和工具论是内在科学实在论或认识论科学实在论(internalorepistemicscientificrealism)的首要对手。
形而上学实在论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假定世界、语言和我们的知识在于超验地给予的感觉。讲详细一点就是,形面上学实在论认为:①世界是“预成的”,它是由固定的一组对象组成,且独立于人的精神。②存在着一个且仅有一个为真的、完美的世界描述。③真理是彻底的、非认识的概念,即语言表达和世界符合。(也可以把这称为外在论的透视。)
而内在实在论(或内在论的透视)否认上述的三个主张。这种观点的特征是坚持认为:①“世界由什么组成”的问题仅仅在理论或描述中才有意义。因此,世界在某种意义上是通过人的概念图式“人造的”或“加工的”。典型的内在实在论变种也坚持:②世界能够用一些真的和完善的、但在某种程度上是竞争的方式来描述。③真理是认识的(或依赖于理论的)概念。
图奥梅拉指出,语言项目的意义并非恰恰在严格的意义上取决于语言,而且也取决于它们的概念图式,取决于概念图式所预设的背景知识。简而言之,意义不可避免地与某种认识论相关。而且,真理的概念也在下述意义上是认识论的:谈论真理预设了某种认识论的观点。他还相对于给予神话分析了形而上学实在论的谬误。首先,形而上学实在论的基本假定即存在一个预成的世界显然等价于(MGo),也就是形而上学实在论接受了给予神话的本体论变种。形而上学实在论能够具有较强或较弱的形式:最弱的形式仅接受(MGo),较强的形式也接受给予神话的认识论变种(MGe)或语言学变种(MGl),而最强的形式三个都接受。
在把内在实在论或更一般的实在论与工具论的比较中,图奥梅拉说明实在论确实优于工具论。按照工具论的观点,科学理论仅仅是经验陈述(或观察陈述)系统化的工具或做出经验预言的工具。标准的工具论也宣称,科学理论的理论术语或者根本未(和不能)成功地指称,或者大多数未指称经验实体。这里“经验的”广义地讲意指可观察的。标准的(经验的)工具论认为可观察与不可观察的两分法是本体论的两分法,并宣称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不可观察的实体。然而,工具论的比较精致的变种则接受至少存在着某些不可观察的实体。这种学说的一个例子是由范弗拉森的建构经验论(constructiveempiricism)提供的,据此“科学的目的是给我们以经验上合适的理论,接受一个理论包含仅相信它在经验上是合适的。”
实在论胜过工具论的理由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科学家假定的像电子、黑洞、病毒、基因等不可观察的实体,是科学研究的一个无情的历史-社会学的事实,而且使用这样的实体的概念能够建立成功的说明理论。即使这些理论也许不是最佳说明的理论,也许己被或将被更好的理论代替,非实在论者(工具论者或建构论者)在解释科学取得显著成功这一“可观察的”事实时也不知所措。因为他必须远离最自然的即实在论的科学解释,并宣称科学家在假设不可观察实体时是自欺欺人。非实在论在这一点上不能成功,因为科学事实上确证了哲学实在论进化的、自然主义的世界观。第二,实在论者典型地是自然主义者,并强调人以许多方式限制和约束自然的存在。正如文献已充分证明的,人的感觉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是有缺陷的和不可靠的,即使它们在正常情况下作为信息收集器能很好发挥作用。因此,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问题上依赖感觉似乎是相当无保证的。感觉不能成为在世界上存在什么的标准,可是这却是经验论者的一个基本假定。第三,在实在论看来,日常的明显图像(与科学图像相对而言)对世界成功说明的理论化是不合适的。在这里,我们可以认为明显图像(manifestimage)的框架是某种带有本体论承诺的东西,或认为它是与某些基本的方法论假定联系在一起的东西。因此,明显图像具有不稳定性和说明不完善性。明显图像的概念框架或“日常”思维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完善的,即明显图像的概念资质不能断定或确认稳定的普遍主张即普遍概括(nomicgeneralizations)。
图奥梅拉也从给予神话的角度分析了经验论的工具论的谬误。经验论的(MGo)意指,世界在理想条件下是我们的感觉记录。基础经验论在(MGe)上典型地假定,存在着与经验世界“明显地”联系在一起的意识状态,以致原则上不可更改地给出了世界的某种知识。在语义或语言层次上,给予神话(MGl)意谓,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关系是必然的、直接的,即存在着固定的和不可改变的语义的语言-世界关系。
图奥梅拉看到,赞同实在论的一个论据是所谓的“奇迹论据”(miracleargument)。因此,明显图像的稳定性和完备性预设了一种奇迹或“宇宙巧合”。假如没有电子,某些现象在检流计或云雾室中发生就是一个奇迹。依赖明显图像的工具论总是不能因果地说明现象之间的相互关联。于是,我们能够宣称,理论的理论术语事实上进行指涉:它们在其他事物中可以指涉这样的共同原因。对于最佳说明的这种推断(用不可观察术语)在某些重要场合对科学实在论的某些流派是主要的,当然经验论者不会接受这一点。
图奥梅拉利用广义的“真的”(true)一词,系统化了支持实在论的简单的、逻辑上可靠的演绎论据:
(p1)若(经验)工具论不为真,则科学实在论为真。
(p2)若借助明显图像概念化的世界(原则上)在先验的基础上是稳定的,则给予神话为真。
(p3)若借助明显图像概念化的世界在先验的基础上不稳定,则工具论为假。
(p4)给予神话为假。
(C)因此科学实在论为真。三、图奥梅拉的因果内在实在论
在当今的科学实在论舞台上,流派杂陈,观点各异(一般说来是大同小异)。图奥梅拉虽然为科学实在论大加辩护,但他并不是赞同每一个科学实在论变种的(比如他对形而上学实在论就颇多批评),他赞同的是内在实在论(正如上面论述的),而他倡导的则是他别出心裁提出的比较精致的因果内在科学实在论(causalinternalscientificrealism),或简称为因果内在实在论即CIR。
图奥梅拉把因果内在实在论定义为下述原理的合取:
(A1)存在着独立于精神的实在的项目(particulars))(物、事件、过程等)。
(A2)这些项目因果地相互作用(或至少能够相互作用),从而与人相互作用,作用的方式使诸如人对世界的认识和意识成为可能的。
(A3)世界、我们的知识和语言无论如何不是“给予的”。换句话说:
(a)不存在本体论上给予的、范畴上预成的实在世界。(=-(MGo))
(b)人们不能与世界进行非概念的交流,而是进行认知认识论的交流。(=-(MGe))
(c)不存在概念上有特权的、亦即语义学上不可替代的语言(或概念图式)。(=-(MGl))
(A4)在描述世界时,科学是什么存在和什么不存在的尺度。
在这些原理中,(A1)是本体论的条件,它假定实在的项目的存在,从而在某种意义上假定独立于人的实在世界的存在。(A2)假定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和自然的其余部分因果地相互作用,因果性在这里被广义地理解为仅包含不会刺激人的实体的含义。(A3)否认给予神话,(A4)提出科学尺度。(A1)和(A4)的合取包含存在可知的“物自体”(与康德相反,尽管不在他的框架内)。(A1)~(A4)并非先验地一成不变,而是易于受到批评和修正。不管它们的普遍性如何,它们的真实性在这里也依赖于观点和背景假设(在某种程度上不是绝对的),这部分地说明了它们易遭批评的缘由。
图奥梅拉敏锐地注意到,原理(A1)是实在论所有主张的基石,但它的基本问题自然是它的不明晰性。因此,他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对(A1)及其与其他原理的关系的阐明上。与此同时,他发现这里的关键问题不是如何区分实在论和工具论,因为工具论典型地愿意承认独立于精神的经验对象的存在,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涉及各种实在论变种之间的关系,以及涉及实在论和唯心论之间的关系。
实在对象独立于还是依赖于精神的问题,显然是涉及面极广的问题。就独立于精神而言,可以设想独立性具有逻辑性质。因为这样的独立性严格地讲仅与句子有关(在超语言的实体之间不存在逻辑的关联),该论点相当于主张,像“铜受热膨胀”或“这只天鹅是白的”这样的句子,在逻辑上独立于含有精神存在或某种心理的东西存在的句子。这样的逻辑独立性的事实在“逻辑的”一词的狭义解释下得到公认,即逻辑独立性是依赖逻辑法则的。
如果“逻辑的”一词被广义地解释为像“概念的”同义词的话,那么该论点在某种程度上就成问题了。因为此时我们正在处理的是代替或描述某些非语言实体的语言的(或其他描绘的)实体,此时这些实在对象的描述似乎与某个概念系统相关。如果概念系统逻辑地(广义地)包含(可能的或实际的)思想者和交流者,那么这样的描述对精神的某种依赖就受到辩护,其结果某些被描述的实在对象对精神的间接依赖性便包含在其中。这里我们便拥有一种看法:能够说实在对象依赖于精神。由此可见,唯心论和实在论在逻辑独立性的情况中有相同的立足点,即在严格地解释“逻辑的”情况下主张独立性,在广泛地解释“逻辑的”情况下主张间接依赖性。
应该理解的是,本体论独立性(A1)相对于(A3)尤其讲的是,拒绝在实在对象和某些相关的概念实体或语言实体之间有“明显的”或“必然的”关联。在语言和世界之间不存在这样的“巫术的”、不可替代的连结。在这个重要意义上,实在对像是在逻辑上或概念上独立于它们的描绘。因为这样的描绘可以是语言的描绘或心理的描绘即思想,我们在这里可以谈论对象的概念独立性,并且十分原原本本地谈论对象独立于精神。我们此时依赖的正是对语言学的给予神话的否定。但是,这一切再次原则上也适用于合适类型的唯心论。因此,我们应该寻找不适用于任何唯心论的含义。
我们所要寻找的认为实在对象能够是、并且是在本体论上独立于精神的基本方面,确实是某种因果独立性,这至少是实在论者所坚持的。唯一的困难在于分类出因果独立性所具有的方面。在图奥梅拉看来,似乎至少有两个因果性方面是实在对象独立于精神的,它不代表唯心论者的可行选择。这就是因果稳定性(causalstability)和因果不可穷尽性(causalinexhaustbi1ity)。
实在对象(包括人类)和世界,它们毋庸置疑地有助于构成因果上的存在,即使我们闭上眼睛,即使我们事实上使我们丧失了一切感觉信息。而且,即使所有人都被消灭了,即使从来也没有人类,至少有一些实在对象肯定还可以存在。这确实必须为任何人接受(极端的怀疑论者除外,然而他们被令人信服地驳倒了)。实在对象从而被公认具有稳定的因果力量,它们在上述情况下不会丧失这种因果力量。这与对(MGo)的否定是相容的。这是因为,第一,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具有这样的稳定因果力量,这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如何确切地把它切割或概念化为小块和碎片(形而上学实在论者把世界比喻为一种可以用各种方式切割成小块或碎片的形而上学面团,应该特别谨慎地对待它)。第二,具有这样存在的因果力量并没有预先假定,参与包含因果关系的事情和事态能够通过直接证明清楚地识别,而宁可说这些因果关系的确定是意外发生的。(参见原理(A4),这与因果关联的发现有关,因果关联是个体化和识别的基础。)
第二个主要的因果方面在于,这些对象未被心理的特性和特征所穷尽。无论我们对实在对象作多少心理描述和形容,它们仍然会超出心理描绘的范围。例如,我们可以考虑感觉不可能达到的实在对象和现象,在这里它们至多是间接可知的。也许可以提到在任何有感觉的生物出现之前的黑洞或宇宙状态作为例子,借助于依赖精神的断言和描述来处理它们是不可能的,或至少是困难的。
图奥梅拉承认他无法肯定如何阐明这种直觉,但他却提出了一个本体论(而非认识论的)原理,它相当于否定所谓的物理的东西意外地依赖于心理的东西而发生的原理,他称这个原理为非意外发生原理或非穷尽性原理。用公式表示即是NS–(Vx)(Vy)(VQ∈φ)(Q(x)Q(y))(VP∈Φ)(P(x)P(y))。其中φ是心理谓项的集合,Φ是物理谓项的集合,蕴涵是逆事实的蕴涵(counterfactual-implication)。该原理说,对于所有对象x和y而言,若x和y(同时地)对于所有心理谓词Q具有Q和不具有Q,则对所有物理谓词P而言,它们(同时地)具有P或不具有P。
图奥梅拉还注意到,当把(A1)与(A3)(a)比较时,就暴露出深一层的困难。人们能够尝试主张,如果存在实在的项目,如果实在是这些项目的联合体,那么在条件(A3)(a)的意义上必定存在现成的世界。这与因果内在实在论的主张是矛盾的。因此必须给(A1)一种解读,即认为项目的概念是模糊的。可以假定,最佳说明理论不仅解决了实在对象和世界所具有的特殊性质,而且也解决了这些对象的本体论类型(参见(A4))。换句话说,最佳说明的科学将决定“世界如何被分割”,将决定假定的实在实体是物、事件、过程、场还是诸如此类的什么东西,以及它们所具有的普遍的和特殊的特征和性质是什么。这种描述和概念化以理想的和间接的方式与人的概念图式连结在一起,在这种也许稍不重要的意义上,它是依赖于人的意识的。所以,(A1)中的项目概念必须理解为未被确定,这些项目的精确本性(而且甚至个体化原理)将由科学来裁决。
当我们详细阐明(A1)中的物(object)时,我们甚至能够谈论双重存在的限定。第一,(A1)限定了分割世界的可能的本体论方式,即本体论的连结(ontologicalarticulations)。第二,对于每一个这样的限定,都存在着使(A4)实现的谓项,即最佳说明理论中的谓词。问题当然是限定的范围。如果该范围被定义为由对理性来说是可能的所有连结——在满足(A2)连结的意义上——和在理性上可能的语言系统的谓项组成,且二者都是在理想化的意义上看待的,那么它对理性和理性生物而言是相对化的,而且也是客观的。
在图奥梅拉看来,(A2)能够通过所谓的描绘假设(picturinghypothesis)与真理的因果符合论联系起来。这个十分普遍的心理学假设是:(p)人能够在他的意识中和他对语言的使用中(或多或少地)正确地反映世界,即形成对世界的(或多或少的)真理性的语言(和心理)描绘(表象)。这里的反映必须在拒绝给予神话的基础上理解为因果的和非语义的概念。(p)的目的是帮助说明(部分地)语言使用的成功和知识获得的成功。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图奥梅拉的因果内在实在论学说具有以下特色。第一,该学说从名称上看是在“内在实在论”前加上“因果的”一词构成的。从内容上看,确实结合内在实在论对“因果的”一词的涵义作了富有独创性和启发性的探索,这也正是该学说不同于乃至优于其他有关科学实在论变种之处。但是,三者并不是简单的“物理叠加”,而是有机的“化学化合”,这充分表现在他对因果内在实在论的表述和对(A1)~(A4)的解释上。第二,该学说在本体论方面是“强硬的”或“严格的”(即唯物论的),但是在概念形成、认识论和命令内容上却是“柔软的”(即背离了机械唯物论)。图奥梅拉本人也承认这一点。他还进而指出,我们不仅主张在实在世界中存在的一切都是物质(在其广泛的、现代意义上理解的物质),而且也主张在我们基本的本体论实体中,我们不需要把任何抽象的实体的领域(结构、意义、共相、命题、价值或你拥护的什么)附加到唯物论地理解的实在世界中去。当然,把概念、结构、自然数等等说成是准本体论范畴,那是另一回事。只要把它们作为派生的、非必需的本体论范畴来处理,就是完全正确的。第三,该学说充分体现了科学是现存的万物(在本体论的范围内)尺度的思想,并坚决否定了超验的给予神话。这一论点的哲学基础部分在于认为,理性原则上能够把握世界,科学方法是理性的最佳说明。于是,该学说堵死了不可知论和神秘主义的通道。
参考文献
RaimoTuomela,Seience,Action,andReality,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5.
BasC.VanFraassen,TheScientificImage,ClarendonPress,Oxford,1980,pp.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