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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号开始潜伏太空20.04,20.1,6月6号18.7补仓太空,然后6月7号20.12抛出获利几个点毛毛雨。
6月1号追涨打板南国置业5.62到5.79(先特别说明一下现在有的人看到那天最高5.76是因为除权了所以价格降了免得到时又来解释),6月5号6.79,6.76抛出收获大约16个点;
6月2号打板万里石,6月3号开盘集合扔出收获4个多点,同时6月2号这天相当于满仓涨停全就二个股。
6月5号打板乾景园林,6月7号开盘秒板,6月8号一字板,6月9号开盘贪了没有集合卖出后13.55,13.8卖出收获大约16个点,都是贪念,其实以后大家注意只要集合低于预期的,证券投资论文明明一字的次日还平开直接集合扔。
6月5号追涨金石21.49,21.8,6号20.52止损损失5个多点。【证券投资论文】
6月5号追涨41.3介入多伦科技,6月7号14.5卖出底仓,6月8号16.3卖出剩余的,收获16个点左右没仔细算了。【证券投资论文】
6月6号追涨打板海欧股份,36.33,36.73,7日快速拉板,8日一字开板,当时集合的时候单子还是很大,所以就留了一下,结果开盘后就狂砸,于是乎又继续贪念,也是成本决定心态啊,实在看不到希望,40.63,40.68全止盈,最终收获10个点,这一次是本年以来最失败的一次,也使我之后提醒我的同学朋友们20个点至少减半的决定。【证券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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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共行政组织组织承诺的因素
纵观国内外学者在对组织承诺的影响因素分析时都将组织承诺的影响因素分为3个方面:个体因素、组织因素、工作因素。而对个体因素的研究较多。公共部门的组织承诺受个体特质的影响较大。Morrow和MEclroy[15]在对2000名公务员进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指出,公共行政人员的组织承诺与服务年限有关:它们二者呈现倒U型关系,同时,组织承诺在小于31岁,31至44岁,44岁以上这3个年龄段内会显著增长。叶先宝等在调查中发现当公共行政人员的年龄大于46岁时,他们的年龄呈现与持续承诺负相关,与情感承诺正相关的关系;高学历组织成员的持续承诺低、理想承诺高等现象。林清发[10]认为“公共组织成员的价值承诺在年龄、年资、职位上有显著差异,留任承诺在婚姻状况、年龄、年资、职位上有显著差异;私营部门员工的价值承诺在年龄、教育程度、年资上有显著差异,努力承诺在年龄、婚姻状况、年资上有显著差异,留任承诺在年龄、教育程度、年资上有显著差异”。在儒家文化浸蚀下的国家和地区生活的人,更容易产生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心理,更注重集体精神和组织意识。所以,Yoon[14]认为公共服务动机与集体主义倾向对公共行政组织成员的组织承诺具有较大影响。同样,也有中国学者对组织承诺进行跨文化分析,认为中国的集体文化对公共行政人员的组织承诺有重要影响。
提升公共行政组织组织承诺的有效途径
1注重培育良好的公共行政组织氛围
传统科层制的公共行政组织是将公共行政人员看作维持行政系统正常运转的螺丝钉、工具,所以在官僚制的行政组织内领导方式更多的是以独断型领导方式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在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行政权力结构也会逐渐向扁平式的方向发展。因此,行政领导方式也应该进行变革,不断克服科层制行政组织的不足,让普通公共行政人员有组织成员的感觉,从而增强其情感承诺。
2通过行政文化建设和行政道德伦理建设,提高公共行政人员的规范承诺
公共行政组织的本质决定了公共行政组织应该塑造以“公共性”为主题的组织文化,同时在营造行政文化时还应注重加入时代气息、组织韵味,让行政文化能够真走走入公共行政人员的心里,从而增强行政组织对公共行政人员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在塑造行政文化的同时也应该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能够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自,同时通过行政道德法律化等途径加强行政道德伦理建设,从而增强公共行政人员的忠诚机制,提高其规范承诺。
3实行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公共人事行政管理制度以提高公共行政组织的继续承诺和理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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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统计行政行为?简言之,就是统计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影响到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具体化地说统计行政行为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行为、统计调查行为、统计资料公布行为、统计确认行为(包括统计资料的认定、统计行政登记等)、统计行政许可行为(包括发放统计上岗资格证等)、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统计行政机关业务处室所涉及到的行为只要与相对人发生关系的,都是统计行政行为,都要受统计法的调整和规范,都要依法行政,而不仅仅是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只要统计行政行为不当,影响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该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当被告。譬如讲,统计局向某基层单位布置了一张调查表,这就是统计行政行为,基层单位认为这项调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统计局就是被告,就有出示作出这项调查的依据和具体审批程序等证据的义务。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这项统计行政行为。如果因为调查给基层单位造成损害(人力、物力等),作出这项调查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还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2为何要强调统计行政程序的建设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克服撊酥螖的现象,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统计行政法律关系中,统计行政机关作为统计行政主体,处于领导的地位,而相对人(统计调查对象等)则处于服从的地位。统计部门随意制发一张调查表就有可能给相对人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增加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开支,特别是不科学的统计指标更给填报带来极大的困难,而这些数字汇总上来后,领导也不见得就是很需要,甚至于统计部门通过现有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加工也可以获得。因此,这种在统计工作中的撊酥螖现象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控制。即任何统计调查都必须要进行立项论证,确定有无必要进行专门调查,若确有必要进行调查,还要对调查表进行审查,弄清指标的设置有无必要,指标设置是否科学,调查时间是否合理,调查经费有无保障,等等。在此基础上由有关领导进行签发,在统计调查前还要进行公告等。
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强统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
在日常的统计行政管理工作中,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对一系列的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必须要认真贯彻执行的,不履行这些程序上的义务,也就是违法。从另一方面来讲,讲究一定的程序,可使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得到极大的提高。这是由于在一个良好的程序中,必然有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予对行政行为论证这个环节,有的还要进行必要的听证环节,重要的事项还要通过有关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拍板,经过这样的层层把关,统计行政行为的质量,也必然得到极大的提高。如在统计报送期限的问题上,过去不经过论证,给基层单位的上报期限规定得太紧,以至于到了基层必须25日前就要报整个月的数字,这样质量是难以保证的。如果在制定这样的决策前听取相对人的听意见,也不至于作出这样不近人情的行政行为来。由于时间紧,基层就采取统计加估计的办法来报数,不仅影响了统计数字的质量,更重要的是弱化了统计法制观念,为弄虚作假提供了温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统计数字上的不实事求是的现象,与调查组织者对待搜集资料的不实事求是的行为有着一定的联系。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中,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加强统计执法,明确统计行政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从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上来讲,在统计行政权(公权力)与统计调查对象的私权利之间存在着一个平衡点。这种平衡,我认为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除了要对统计行政管理权进行控制以外,在统计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要加强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执法检查。由于统计行政行为未经过一定的程序造成相应的手续不完备,给监督检查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如在组织年定报统计工作的过程中,作为一个统计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要以统计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一个开展统计年定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展统计调查依据、目的、意义、统计行政主体、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最主要的是要对每张表要列出具体的表名、表号、填报单位、上报日期、上报给谁(受表单位),等等。如果上报日期推迟和提前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正式书面通知。其次,开展年定报的通知和有关的统计指标解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送达到统计调查对象手中,并留有送达的依据,如采取开年定会的形式进行工作布置的,则必须留存会议签到单,以便于查阅。对于一次性重大调查要在有关报刊上进行调查前的公告等等。通过上述程序,便于明确统计法律责任,有利于统计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3对统计行政程序的探讨
统计行政行为是统计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这个表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执行力、拘束力等法律效力。
4统计行政行为意思的形成程序
我认为行政行为的意思可分为贯彻性意思、创设性意思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中有不同的特点:
贯彻性意思的形成。所谓贯彻性意思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贯彻上级统计部门有关统计工作的总体布置所要进行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意思。如开展全市年定报工作就是贯彻全国、全省统一部署进行的。在这类意思的形成中,要吃透上级的文件精神,在满足上级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具体化。重点就是要明确本地基层单位如何上报、以及上报的时间、地域、对象等各种要求。一般由统计行政机关部门草拟文件,并对基层上报时间、上报方式进行合理论证后,由分管局长签发即可。
创设性的意思的形成。所谓创设性意思又可分为自身创设性意思、他人创设性意思两种。自身创设性意思,即根据当地党政领导的要求或根据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所要作出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这是要重点控制的。
首先,开展这项统计行政行为要合法、合理,不能违反法律。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程序上要遵循撋昵肓⑾顢、撎致蹟(听证、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摪旃嵫芯浚ɑ蚴壮づ陌澹、撉等基本过程。
申请立项。这是一般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立项必须要有立项的依据(法律依据)和实际的需求。一般还需要有可行性研究的报告。
讨论。这里的讨论指对立项需求(申请)的可行性问题的讨论。一般由一个参谋性(辅)的机构(组织)来实施。这个机构(组织)要吸收相关的专家或有关方面代表(最好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重大的涉及到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应进行公开的听证。一般的也可沿用传统的召开座谈会、放发征求意见稿等形式。重点讨论项目需求(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科学性等内容,然后对实施内容、形式等要素进行讨论和优选,形成一个意见报决策层会议或交由首长拍板。在上述过程中,要注意听证与召开座谈会的区别。首先,听证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靠众多法律原则支持的一种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则和意义,它不是泛泛的道德要求,也不是简单的工作作风,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规则,一旦违反这些原则和规则,将影响某项决策或行政决定的效力。其次,听证的核心在于撎龜和撝两方面。所谓撎龜就是撎,如果只听摬蝗,或撎龜而不撊,则起不到撎的作用。所谓撝是指决策部门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利害相关人提供的证据事实基础上,允许利害相关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加以质证、辩驳。换言之,决策部门不能偏听偏信,必须兼听各方意见,而且每次决策必须是建立在相关证据基础之上,特别是建立在有力证据基础上的意见。
5办公会研究或首长拍板
对于重大的一般要经过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举手表决。在表决程序上应规定不得投弃权票,即要么反对,要么赞成。各人表决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中,这虽是集体决定,若出了问题,凡投赞成票的,要承担责任,投反对票的不负责任。但同时要建立一个约束机制,凡三次投反对票而该项行政行为却分别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领导集体成员,要受到相应的处分,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认定行政行为对与错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从根本上来讲要坚持撊鲇欣跀的标准,具体可采用民意测验、跟踪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来论证。
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决策可在经过必要的程序后,依据领导分工由行政首长拍板决定。
上述贯彻性意思和创设性意思是相对的,有些创设性意思经过决定后,对于具体的部门(如专业处)来说又变成了贯彻性意思。有些贯彻性意思,为了贴近各地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补充或修正又具有创设性意思了。
而他人创设性意思,即他人为贯彻党政领导的需要或自身需要就统计方面的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的利用统计行政权的申请的意思。如市机械局为了调查全市机械工业的情况,向统计部门提出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创设性意思,若经统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就具有法定效力。属于部门统计调查,就受到统计法的保护。其具体的程序同自身创设性意思的程序。
统计行政行为的签发和公告的程序
统计行为一经确定下来,要经行政首长的签发,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使有关相对人知晓。其送达方式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对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统计行政行为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这里的撘欢ǚ段要与统计行政行为的实施范围相一致。如要在南京市开展全市范围的居民出行情况的调查,可在《南京日报》等全市性的报纸上进行调查公告。
6统计行政程序实施中的在关问题
程序与效力的问题
行政活动有其多、杂、变化快等诸多特点,讲究一定的程序就必然要经历一定的过程,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而行政效力总是与一定的时间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必然要影响行政效力。为了解决这一对矛盾,在作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有必要把统计行政行为区分为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和一般的统计行政行为。对于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毫无疑问必然要严格适用上述的程序。面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要有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将立项申请、讨论、办公会审议等过程有选择地压缩适用,但作为行政首长的签发是必经的程序,不可忽略。
对于时间紧迫的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决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但必须是十分慎重,且不宜多搞。
统计行政程序必须公示。
为对统计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各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采取公示的原则,使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充分的了解,以避免摪迪洳僮鲾,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实践证明,公示的方法对于提高统计行政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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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程序是指一定的运动过程及其构成运动的因子或因素之间内在关联之总和。从程序的这个哲学概念可以看出,程序蕴含着运动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方式、步骤是程序空间上的要求;时限和顺序则是其时间上的要求。任何物质或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续和伸展皆是程序。程序的哲学概念给我们以如下启示:程序总是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的场所中存在的运动和活动,程序无所不在。考虑世上任何事物都应该用到程序的观念。“无程序就无事物本身,程序就是事物存在和运动的方式。”(汤维建。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思考[J].法学家,2000,(6)。)
我们所要了解的程序是法律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程序是法理念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可以说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任性之区别。传统法学对法律程序概念的理解是片面的,这表现在把法律程序与诉讼程序划等号,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解释说“凡规定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为程序法或诉讼法。”(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80.)此即认为诉讼程序即为法律程序。现在,这种观点已被绝大多数学者所抛弃。从法学角度并结合程序的一般意义,我们认为法律程序即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对这一定义可作如下理解:首先,法律程序针对的对象是法律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诉讼行为以及其它法律行为。因而相应地存在着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等等。其次,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的。和其它任何程序一样,法律程序离不开时间和空间要素,它是时间的延伸和空间的延展的统一。最后,法律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程序,也就是说法律程序并不同于事实程序。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的,必须予以遵守的。
程序往往是相对于实体而出现的,有必要阐述一下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如前所述,传统法学“重实体而轻程序”,认为程序无足轻重,从属于实体,从而抹煞了程序之独立价值。随着社会之发展,人们对程序的认识也不断发展。程序的重要性和独立性日益受到学者的重视。有学者提出“虽然我们承认两者是形式与内容之关系,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把握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不能轻易地说形式是次要的,所以法律程序是次要的,法律程序这种‘形式’相对于法律实体内容而言具有相对独立性”。原因在于:第一,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价标准。程序上的合理性判断,无需借助于法的实体内容就能够独立进行。第二,法律程序与实体法并不同步发展。实体法内容的优劣程度也并不必然决定法律程序内容之优劣。第三,法律程序在很多方面都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和历史的延续性。(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37-388.)
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让我们进一步反思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定位:程序可以独立于实体内容之外,虽然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程序并不是实体的附属物。当然,我们在此探讨并重视程序及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决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否认二者的联系。我们认为实体和程序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是一种互相依赖、互相保障、互为目的和手段的辩证统一关系。“实体和程序的互相依赖表现为:有实体,必然有程序;有程序,也必然有实体。二者总体上是相伴而生的。实体与程序法之间的互相保障关系表现为:没有程序,实体便将无法实施;而没有实体,程序将无从依据。”(李佑标。试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A].诉讼法理论与实践[C].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编。35.)也就是说实体与程序既是互相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的,二者具有同等的价值。我们认为这才是对待实体与程序关系所应持有的理性态度。
二、行政程序的涵义及其独立性
以上从程序的哲学含义入手,论述了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法律程序的概念、内涵及法律程序之相对独立性,并对实体与程序关系作出了理性的定位。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理应具备一般法律程序之共性。但是从行政法之角度来看,行政程序又具有其独立之个性,行政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在表现形式上也有其独特个性,因此十分有必要阐述一下行政程序的概念和内涵。
行政学或行政管理学也要研究行政程序,但与行政法学研究之角度不同。在行政学中,行政程序的定义是“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工作步骤”。(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从这个角度研究行政程序,我们称之为行政过程或行政决策过程可能更为妥当。而行政法学上研究行政程序则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强调程序的法定性及其法律上的意义。
“世界上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引起的”。在法律界和法学界,对法律要领把握和理解的不同,常常是引起争论和讨论之根源。(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目前,关于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的概念也存在着分歧。在国外,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行政程序就是行政诉讼程序,把行政程序等同于行政诉讼程序;二是认为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三是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所遵循的法定程序。受国外行政法观念的影响,国内对行政程序的内涵也尚未有统一的说法,基本上也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行政程序是贯穿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全过程,包括事先、事中应遵循的程序及事后的补救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二是认为行政程序即行政诉讼程序,“程序法为诉讼活动所专有”;三是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之总和。(有关行政程序定义的不同观点,见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5;陈丽芳。论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河北法学,2000,(4);张晓光。现代行政程序价值的透视[J].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8,(2)。)
结合前面对法律程序的论述,综合评价国内关于行政程序定义的几种观点,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将行政诉讼程序包含于行政程序之中,掩盖了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区别,范围过大,很少有人持此观点。第二种观点既抹煞了行政程序即是诉讼程序的区别,又忽略了行政行为程序,通过对法律程序定义的分析可知此观点难以站得住脚。而第三种观点则已成为国内的通说,如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政行为之过程。”(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4.)还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姜明安。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60.)也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必须经过的过程、次序或步骤”。(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118.)
综合上述学者对行政程序的定义,表述虽各不尽相同,但基本观点是统一的,都认为:第一,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之程序,行政程序总是相对于行政行为而言的,一方面它与行政行为不可分离,另一方面,它又只能是行政行为的程序而不是其它行为的程序;第二,行政程序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虽说行政相对人有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但行政程序是调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的程序,其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第三,行政程序是法定的程序,行政程序并非可有可无,而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否则将承担法律上之责任;第四,行政程序是由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时限和程序所构成的,这两个方面构成行政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和时间表现形式。
在了解行政程序的概念之后,我们应当关注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的关系。前面所述一般法律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及其相对独立性,同样适用于行政程序。但是在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的关系方面,又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特个性,这种个性是由行政法之特点所决定的。从法的表现形式角度,“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往往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程序法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之程序法规则,成为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周佑勇。行政法原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9-10.)其原因在于,在非诉状态的民事关系中,遵循行为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可能也无必要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程序法;在非诉状态下的刑事关系中,若规定罪犯应按一定程序作案,那更是荒谬的。但在行政关系中,由于行政主体的特殊地位,国家需要对其规定一定的行为程序,这既是民主与法制的要求,也是科学与效率的需要。因此在各种行政管理法律中,往往既有行政实体法规范,又有相应的行政程序法规范,且二者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体。从行政行为角度,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内容与程序形式之统一,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行政与程序行政之统一。在行政主体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为相对人设定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行政主体又必须依法定的程序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
也许正是因为从法的表现形式和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行政实体与行政程序紧密相关,不可分割,在“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下,行政实体代替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独立性及其独立价值被完全抹煞。应当认识到,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法治的实质就是依法定程序行政。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序的重要标志,因此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虽然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相辅相承,密不可分,但行政程序毕竟不能等同于行政实体,更不能忽视行政程序之独立性,不能抹煞行政程序之独立价值。
三、行政程序价值的反思与重构
行政程序价值,也即是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在已出版的各种教材和专著之中,仅有少数学者对行政程序价值作了论述。如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价值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正性;第二,准确性;第三,可接受性;第四,效率性。(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125-127.)另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一是扩大公民参与政权行使的途径;二是保护相对人程序权益;三是提高行政效率;四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姜明安。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63-264.)还有一些学者在谈到行政程序价值时认为“程序即是法”,一味强调程序正义,程序之价值只在于程序正义。而更多的学者则是在其著作中避免直接论述行政程序的价值,而是将行政程序价值之内容分散于行政程序的目标模式、功能、原则和基本制度之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学界在论述行政程序价值之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行政程序价值概念之理解不当,造成程序价值与程序功能、目标模式等概念的混淆,如将“扩大公民参政权”、“保护相对人程序权益”等功能方面的内容视为价值的内容;二是将程序自身所应当具备的特性或是应当达到的要求视之为程序的价值,如将准确性、可接受性等作为程序的价值;三是对行政程序价值体系的建构不完整,对行政程序价值所具体包含的内容在列举上不全,且有的相互包含或重合,表现在:一是认识到行政程序对于行政实体的价值,即程序的工具价值,却没有认识到行政程序也具有非工具性价值;二是虽也认识到了行政程序的非工具性价值,但认为其非工具性价值仅仅就是程序正义。这也许是受了一些学者对民事诉讼程序或是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研究的影响。在民事诉讼或是刑事诉讼中,程序特指诉讼程序,学者研究程序之价值实际上就是研究诉讼程序的价值。而大多数学者认为诉讼程序的价值就是程序正义,从程序设计的内容上可表述为正当程序。(司法界以及研究刑诉、民诉的学者在论及程序的价值时,实质是把司法诉讼程序等同于法律程序,所以他们所论述的程序的价值实际上就是诉讼程序的价值。而在行政法学界,行政程序是不能和行政诉讼程序划等号的。因而只论及程序正义是片面的。)很明显,行政程序并不是行政诉讼程序,而认为行政程序的价值就是程序正义也是不妥当的。
鉴于大多数学者避开行政程序的价值而论述行政程序的目标模式或是行政程序的功能,有必要区分这三者的关系以突出研究行政程序的价值的意义。行政程序目标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设计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其整合规则,以及由此呈现出来的总体风格和特征,是行政程序价值取向或价值模式的法律化。(应松年。比较行政程序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3.)行政程序的功能,简言之就是行政程序所发挥的作用。我们认为行政程序的价值是一个最抽象的概念,只有在这一概念的指导之下才能够更好地研究行政程序的目标模式、原则、基本制度和功能。理性的逻辑思维过程是这样的:首先在设置行政程序之前就应该设想将要设置的行政程序它应当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其自身又应该具有哪些价值;其后,根据现实的需要,立法者可以对众多的价值取向进行选择,强化某一方面的价值,这种选择将使一国的行政程序法形成一定的目标模式;然后,在一定的目标模式下确立行政程序功能,确立行政程序的原则,制定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具体程序规则;最后,在具体运用程序规则的过程中,去评价和判断行政程序。由此可见,行政程序的价值是处于第一位的,最最抽象的概念,它对于行政程序的设置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试从一般法律价值入手建构行政程序的价值体系。
1.法律价值。价值本是哲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外界物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而在法学研究中,很难给法律价值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按照法理学界的通说,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术语。第一,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如秩序、自由、民主、正义、效率等等。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是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善”的品质。此意义上的法之价值可称之为“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哪些值得肯定的好的德性;第三,是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即是对众多价值的评价和选择,是在几种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如何评价取舍。
2.行政程序价值。行政程序价值是相对于行政实体价值而言的。前已谈到行政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对行政法、行政行为而言行政程序至关重要,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存在的必要性,行政程序之价值正是基于此而存在的。那么,行政程序的价值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认为相对于行政实体而言,行政程序价值包括程序的工具价值和程序的独立价值两大类。应该说学界对于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已经有了足够而全面的认识,我们现在批判绝对的“程序工具论”,但绝不能否认程序的确具有工具性价值。程序法具有为实体法服务的天然使命。从实体与程序、行政实体与行政程序的关系之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实体与程序密不可分,离开了行政实体,行政程序难以独行,离开了行政程序,实体也将无从依附。鉴于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之首要和最终目的就是为相对人设定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其过程也是通过行政程序的一步步向下开展而达到行政实体的实现,我们不能否认行政程序之对于行政实体具有工具价值。鉴于这一工具性价值不是通过程序自身表现出来的,而是相对于行政实体表现出来的,我们亦可称之为“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
关键是,我们不能认为行政程序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很明显,除了相对于行政实体所表现出来的工具性价值也即外在价值之外,行政程序自身还具有其独立于实体之外的价值即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鉴于这种价值是行政程序自身所表现出来的,我们也可以称之为“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因此,只有从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和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两个方面去建构行政程序价值体系,这个体系才是科学而完整的。鉴于学界对于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已经有了足够的认识,我们在此没有必要赘述,下面将重点阐述我们对行政程序独立价值的认识。
四、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
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就是行政程序自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它既不同于行政实体价值,也不同于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而是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价值。作为法的内容之一种,行政程序理应具有法的一般共性,比照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行政程序独立价值也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二是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三是行政程序价值评价标准。作为价值评价标准,其实质上是对价值的评判与选择。行政程序价值内容不是惟一的,在众多的目的价值之间、形式价值之间、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之间都存在着价值的判断,在价值出现冲突时还存在价值的选择问题。可见,价值的评价标准是内含于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之中的,是在动态的程序运行中表现出来的,所以我们将着重从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方面来论述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
1.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行政程序目的价值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则所要保护和促进的价值。对于此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之:第一,目的价值在行政程序确立之前就应当被确立,并在此目的价值之指引下来设立行政程序。立法机关或是行政机关在设定行政程序之前就应当有一个价值取向,设想将要设定的程序规则应当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并把此价值设立体现于行政程序之中。第二,目的价值在行政程序的具体运用过程中体现出来,并指引着行政行为的具体作出。目的价值实际上就是行政程序的精神实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的精神实质,是否保护和促进了程序的目的价值。
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构成了行政程序所要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行政程序创设和实施的宗旨,它居于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内容到底包括哪些价值呢?一般认为法所追求的价值内容包括正义、效率、民主、自由、秩序、个人尊严等等,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也不例外。
(1)正义。正义又可称之为公正、公平等等。正义是法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正义是至高无上的,而社会正义是首要的正义。”([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3.)依公共利益本位论,行政程序所追求的正义应当是一种社会正义。行政法调整的是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二者之中,公共利益占本位,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优先。而公共利益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正义。我们认为,行政程序在设定之前、设定之时,其所追求的正义是一种社会正义,以符合公共利益;但是一旦行政程序确立之后,在个案之中,行政程序追求的则应当是个体之正义,应力求去维护相对人的权益。因为相对人毕竟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只有在个案中严格依法定程序追求个人正义,才可能在总体上维护公共利益以实现社会公正。从另一个角度讲,行政程序所追求的正义应当是过程之正义。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一个法律原则。惟有如此才能让公众确信法是正义的,从而增强法的公信力并树立法的权威。过程之正义正是强调“意义在于过程之中”。实现程序的过程也即实现正义的过程,这里并不强调实体上是否一定正义。
(2)效率。效率也是法的价值的重要内容。哲学意义上的效率是指人的活动中的输出量与输入量的比值。此处说的效率是行政效率,它是效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化。它是指一定行政行为在单位时间和空间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与在此行为过程中所付出耗费之比率。可以说,效率价值既是行政程序时间性的体现,又是对行政程序在时间上的限制。对于行政法而言,效率重要性尤为突出。因为行政主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因而就有必要提高行政效率,这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个人利益的保护都是有益的。这就要求我们耗费最少的行政资源去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具体而言,要通过设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行政程序来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社会公正。
以上从正义与效率两个方面来论述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但是正义和效率并不总是统一的,当二者相冲突时,应当如何取舍呢?这就牵涉到价值评价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在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关系时应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其理由就在于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其所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并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应当成为行政法制实践中合理处理正义与效率关系的指导思想。(有关行政法上效率与正义的论述。见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周佑勇。行政法原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当然,行政程序目的价值不仅仅包括正义和效率这两个方面,还包括民主、自由、秩序、个人尊严等一般的法的价值。但我们认为正义和效率是行政程序目的价值之根本,因而详细论述之。
2.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简言之,就是行政程序自身所应当具备的“善”的品质,或者说行政程序本身就应当是正当的程序。对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也可以从两方面予以理解,其一,行政程序形式价值是由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所决定的,并最终去体现和实现目的价值。设置一套完美的行政程序使之具有善的品质,就是为了保护和促进目的价值,否则,无论程序自身在设置上多么完美,多么善,也只能是毫无意义;其二,对行政程序形式价值之评价可以脱离于实体之外仅就程序规则本身作出判断,看其是否具有善的德性。对行政程序规则的评价可以直接就规则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科学做出判断,而不必依靠实体。应该说行政程序形式价值内容可以用一个字来概括即“善”,具体而言就要求程序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源于“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完全是一个程序性规则。它的内容包括:第一,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之法官;第二,处理纠纷不能偏听偏信;第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就行政法而言,行政程序之正当性要求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公开性。
(1)合法性。行政法治之实质就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因此一个“善”的行政程序必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程序。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一方面要有事先即已设定的可以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予以依照的法定程序,另一方面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且只能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不得在行政法明文规定之外自创程序或者破坏程序。
(2)合理性。行政程序不仅应符合法律要求,还应当做到客观、适度,符合行政法的一般法律精神。程序的合理性,要求在设定行政程序的时候应符合法律的目的,考虑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不同地位和特点;在具体运用中,应在合法之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理之程序。
(3)科学性。程序的科学性是就程序规则在内容、结构、语言上的要求。在内容上应当真实,合乎实际;在结构上,程序规则各个组成部分在其组合搭配和排列顺序上应该层次清楚,内在联系紧密而构成一个个有机的整体;在语言上应当既准确无误,又简明扼要,既严谨一致,又朴实无华,明白易懂。
篇5
在上述6个政治基金会中,历史最悠久的要属亲社民党的艾伯特基金会。该基金会于1925年为纪念第一位民主选举产生的德意志帝国总统、社会人弗里德里希·艾伯特而成立(注:艾伯特去世于1925年。),并以其名字命名。该基金会于1933年遭纳粹禁止,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7年重新组建(注:另一看法认为,艾伯特基金会二战后重建于1945年,参见NorbertLepszy,PolitischeStiftungen,in:UweAndersen/WichardWoyke(Hrsg.),HandwoerterbuchdespolitischenSystemsder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
VerlagLeske+BudrichGmbH,Opladen2000,S.501.),总部设在波恩。
附图
其他五个政治基金会都是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建立的。瑙曼基金会成立于1958年。阿登纳基金会成立于1964年,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一任联邦总理阿登纳的名字命名,与艾伯特基金会并驾齐驱为德国两个大型政治基金会,总部设在圣奥古斯丁(注:阿登纳基金会注册所在地为波恩,但其总部机构主要在圣奥古斯丁,参见Konrad-Adenauer-Stiftunge.V.:SatzungderKonrad-Adenauer-Stiftung(inderFassungvom30.Maerz2001),§1“Name,Rechtsnatur,SitzundGesch@②ftsjahr”,,31.07.2002.)。赛德尔基金会建于1967年,伯尔基金会和卢森堡联邦基金会成立较晚,分别在1996年和1999年。
二、政治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德国各政治基金会的内部具体的组织建制各有不同,但其宏观组织框架是类似的。如表1以阿登纳基金会组织结构为例,政治基金会一般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各专业职能部门等组成。政治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为会员大会(Mitgliedversammlung),会员大会成员的组成和数量按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有所不同,人数一般在40—100人之间,如阿登纳基金会的会员人数限制在55人以内(注:Konrad-Adenauer-Stiftunge.V.:SatzungderKonrad-Adenauer-Stiftung(inderFassungvom30.Maerz2001),§3.“Mitgliedschaft”,,31.07.2002.),赛德尔基金会的会员最多不超过40人(注:Hanns-seidel-stiftunge.V.:SatzungderHanns-seidel-stiftung,§3.“Mitgliedschaft”,,04.02.2002.)。表2为“1999和2000年瑙曼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则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对于各政治基金会都至关重要的联邦资金,究竟出自联邦的哪些部门。表中显示,瑙曼基金会(其他基金会情况类似)获得的联邦基金主要来自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BMZ)、联邦内政部(BMI)、外交部(AA)和联邦教育、科学、研究与技术部(BMBF)。2000年瑙曼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共获得资金0.773亿马克,其中联邦资金为0.691亿马克,州资金为0.017亿马克,其他来源的资金为0.065亿马克,联邦和州的公共资金占当年基金会总资金的91.7%。在联邦资金中,4.09亿马克来自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占当年总资金的52.9%;来自联邦内政部、外交部和教育、科学、研究与技术部的资金分别为1.85亿马克、0.45亿马克和0.47亿马克,分别占当年总资金的23.9%、5.8%、和6.1%(参见表2)。
2.项目资金和“一揽子资金”
对于各政治基金会而言,在联邦和州提供的公共资金中占最大份额的是项目资金(Projektfinanzierungen),即用于特定项目的资金,阿登纳基金会得到的项目资金大约占年资金总额的70%左右。项目资金的提供者主要是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外交部、教育、科学、研究与技术部和议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第一,开展国际合作(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的资金);第二,向德国国内学生提供奖学金(联邦教育、科学、研究与技术部的资金);第三,向外国学生提供奖学金(外交部的资金);第四,整理重要的文献档案(主要是各基金会所亲近的政党党团的文献档案)(议会的资金)。
各政治基金会除项目资金外还能从政府获得所谓“一揽子资金”(Globalmitteln),即用于维持基金会各机构工作正常运转等的费用,阿登纳基金会得到的“一揽子资金”占年资金总额的近30%。“一揽子资金”的提供者是联邦内政部。尽管该项资金总额不像项目资金那么高,但是它用于基金会的人员开支和日常工作等开支,对于基金会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具体而言,“一揽子资金”的主要用途有:第一,进行政治教育的大、小型会议和报告;第二,研究、咨询和文献整理;第三,出版刊物、举办展览;第四,人员支出、日常办公和管理支出及投资性支出等。1999年除卢森堡基金会外的5个政治基金会共获得该项资金1.92亿马克,当时新成立的卢森堡基金会第一次获得了850万马克的特别资金。多年来已经形成惯例,“一揽子资金”按照固定比例在原有的5个基金会中分配,即两个大的基金会艾伯特和阿登纳基金会各获得“一揽子资金”总额的32.5%,剩下的35%在剩下的3个小基金会中分配,从2000年起,瑙曼、赛德尔和伯尔基金会均分该项资金剩下的35%,各获得总额的11.6%(注:NorbertLepszy:“PolitischeSitiftungen”,inUweAndersen/WichardWoyke(Hrsg.):HandwoerterbuchdespolitischenSystemsder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
VerlagLeske+BudrichGmbH,LizenzausgabefürdieBundeszentralefürPolitische
Bildung,Bonn2000,S.504.)。卢森堡基金会是否按某一固定比率获得该项资金现在还未知。
联邦州以特别资金的方式分担基金会政治教育工作的费用,但只针对个别项目,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用。
四、政治基金会的政治、社会功能
德国政治基金会的主要政治、社会功能在各基金会的章程中都有明确规定(注:参见Satzung:dersechspolitischenStiftungenFES,KAS,HSS,FNS,HBSundRLS,Bonn/St.Augustin/München/Potsdam/Berlin/Berlin,2001/2001/1993/1993/1998/2000.),《艾伯特、阿登纳、赛德尔、瑙曼和伯尔基金会的共同宣言》也开宗明义指出,政治基金会具有在民主政治教育、国内外政治信息咨询、促进自由民主制度等方面的功能(注:参见GemeinsameErkl@②rungderFriedrich-Naumann-Stiftung(FES),Konrad-Adenauer-Stiftung(KAS),Friedrich-Naumann-Stiftung(FNS),Hanns-Seidel-Stiftung(HSS),Heinrich-Bll-Stiftung(HBS),Bonn/St.Augustin/K@①nigswinter/Müchen/Berlin1999,S.1,auchunter,
24.07.2002.)。概括而言,德国政治基金会最基本的功能和任务主要有:国内政治教育、提供奖学金资助、促进学术研究和开展国际合作。
(1)国内政治教育
对公民进行民主政治教育是各基金会在德国本土开展的核心工作。各政治基金会无一例外在各自章程中都把政治教育工作列为首要任务。政治教育的首要目的是激发公民的政治兴趣、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强化公民的政治意识。政治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一日、周末或一周研讨班、大型国际会议、中小型学术会议、主题报告会、专题讨论、出版书籍、杂志等,向公民普及政治知识、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水平。2000年,仅德国国内就有15万人参加了艾伯特基金会主办的近3000项政治教育活动(注:参见,23.07.2002.)。
(2)提供奖学金资助
各政治基金会另一重要工作就是向有才智的后备人才提供奖学金或研究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或研究工作。各基金会资助的对象既包括大学生和研究生,也包括各领域的青年学者;既包括德国学生,也包括外国学生,而且对外国学生的资助成为基金会工作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基金会都有自己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选拔人才。德国各政治基金会之所以大力开展学业资助项目,目的在于一方面培养有助于德国向着法治国家和社会国家发展的杰出人才;另一方面,通过向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学生提供奖学金,使他们在完成学业后返回祖国,能够成为政治领导力量,或在经济、行政管理、教学和研究等领域担任要职,增加德国的对外影响力。
(3)促进学术研究
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是各基金会的主要功能之一,也是其工作重点。各基金会的研究范围都十分广泛,涉及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许多领域。有些课题与其它研究单位合作完成,研究成果通常以报告、论文、专著等形式出版。促进学术研究的目的在于,加强政治研究与咨询工作,优化政治行为和促进国家、学术界、政界、经济界等之间的对话交流和知识传递。
此外,各基金会还从事有关文献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建有一些图书馆和文献档案馆,比如,艾伯特基金会拥有广泛、翔实的“社会民主主义文献档案”和关于工人运动的丰富藏书的图书馆。
(4)开展国际合作
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是德国各政治基金会与其国内职能并重的重要任务,各基金会为此都设立了专门部门,集中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尽管该部门在不同基金会的名称会有不同,但其宗旨原则和实际工作是相似的,即通过信息与人员交流,加强国与国之间的沟通,幸国际间不同文化的了解,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注:Konrad-Adenauer-Stiftunge.V.:SatzungderKonrad-Adenauer-Stiftung(inderFassungvom30.Maerz2001),S.1,,31.07.2002.)。德国政治基金会的国际合作情况在世界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目标和侧重点。一般而言,在亚、非、拉国家主要通过发展援助项目促进这些地区民主、自由和法制的发展。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项目在各基金会的国际合作事务中都占据重要地位,项目的实施一般需要基金会与发展中国家的伙伴机构合作进行。基金会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总目标则是促进这些国家向民主政体和市场经济的顺利转轨。各基金会的国际合作范围并不仅限于第三世界和转轨国家,在欧洲、北美也开展了许多工作。
德国政治基金会为开展国际合作,在海外广泛建立分支机构,派遣自己的或雇佣当地的工作人员。以艾伯特基金会为例,它在西方工业国家有13个办事处,38名工作人员;在中、东欧国家设有27个办事处,99名工作人员;撒哈拉以南非洲20个办事处,19名工作人员;中东和北非9个办事处,7名工作人员;亚洲太平洋地区有16个办事处,15名工作人员;拉美地区19个办事处,16名工作人员(参见表3)。
表32000年艾伯特基金会海外分支机构、人员和资金情况
西方工中、东欧撒哈拉以南
业国国家非洲中东和北非亚太拉美
海外事处13272091619
派遣人员6141971516
当地人员3285****
投入资金
(万马克)91016802470118017802360
*数字不详
资料来源:Friedrich-Ebert-Stiftunge.V.:JahresberichtderFriedrich-Ebert-
Stiftung2001,Bonn2002,S.58/65/76/77/78/79.
政治基金会足迹遍布全球,与所到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人士建立广泛的联系和沟通渠道,编织稠密的国际联系网络。政治基金会的非官方身份,使它们在国外信息获取的广度和深度上,成为官方信息来源不可忽视的补充。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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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politikundZeitgeschichte.BeilagezurWochenzeitungDasParlament[R]1993(43).
篇6
(2)中洲圩保护区地势低洼,受昌江洪水的影响,频繁的洪、涝、旱等灾害的侵扰,造成该地区的相对贫穷与落后。
(3)圩堤现状堤身断面低矮,边坡陡,达不到设计要求;局部堤段堤身土质差,汛期出现渗漏滑坡险情;堤基未进行防渗处理,基础出现渗漏、管涌险情;风浪水流对堤坡、岸坡冲刷严重;影响大堤防洪安全。
(4)现状堤顶大部分均已设混凝土路面,均为当地农民逐年集资建设和施工;路面宽度不一,厚度薄,设计施工不规范;由于年久失修破损严重。
(5)堤防坡面无硬化护坡处理,杂草丛生,给钉螺的生存提供了条件,为当地血防安全和灭螺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6)穿堤建筑物老化失修,涵管管身短,裂缝漏水,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大堤防洪安全;且在设计布置时均未考虑血防要求。
1.2工程目标
为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减少洪涝损失,防治血吸虫病,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河道水环境,加快鄱阳县中洲圩堤防整治(血防)工程建设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根据圩堤存在的问题,结合考虑防螺灭螺,进行血吸虫的防治,中洲圩堤防整治水利血防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按设计标准加高加固河堤及堤坡硬化护坡处理,并对存在防洪隐患的建筑物进行除险加固处理。
2工程设计
按《江西省鄱阳湖区水利建设规划》及批复和《江西省1~5万亩圩堤除险加固规划报告》,江西省1~5万亩一般圩堤为5级堤防,确定该工程为5级堤防。防洪标准为防御昌江10年一遇洪水。穿堤建筑物的级别根据其规模按相应建筑物设计标准和SL265-2001《水闸设计规范》确定,但不应低于5级,建筑物的设计洪水位比所在堤段设计洪水位提高0.5m。
2.1圩堤加高培厚设计
该设计堤段土堤采用土堤标准断面为:设计堤顶超高为1.30m,临水坡为1∶2.5、背水坡为1∶3.0;设计堤顶宽4.0m,堤顶混凝土防汛公路路面宽3.5m。根据实测资料,圩堤断面都达不到设计要求,该次设计按设计断面进行加高培厚。对堤身土料的要求如下。从外侧加宽加高的,要求选取防渗性能好的土料,至少与原堤身土质相当的土,新老土结合面必须先疏松土层,并清除表面杂物和不合格土料。从背水侧加宽加高的,选防渗性能稍差或与原堤身相同的土,亦须逐层夯压密实,新老土结合面处理方法与上述方法相同,以利于圩堤防渗及降低堤身浸润线,增加堤身抗滑稳定和渗透稳定。堤身填土填筑含水量按最优含水量控制,压实度要求不小于0.90。
2.2护坡固岸
为防止圩堤迎水坡遭受波浪和水流冲刷和侵蚀,结合考虑防螺灭螺,进行血吸虫的防治,对该次设计的堤段迎水坡进行硬化护坡,背水坡均采用草皮护坡。区内块石运距较远,干砌块石护坡不满足血防要求,相比浆砌石预制混凝土护坡,造价较为经济,且防风浪及防螺效果好,施工简单,进度快,较为美观,施工质量容易控制,因此该次设计推荐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护坡。混凝土护坡厚度经计算,采用厚10cm,下铺10cm的砂卵石垫层。混凝土预制块护坡规格型式:厚10cm,边长30cm的正六边形预制块,采用M10水泥砂浆勾缝,护坡下铺设10cm厚砂卵石垫层。混凝土护坡范围:下至堤脚,上至最高无螺高程线(该工程为设计洪水位)以上0.5m。护坡下设现浇混凝土齿槽,上设现浇混凝土压顶。根据《江西省鄱阳湖区水利建设规划》及批复、《江西省1~5万亩圩堤除险加固规划报告》及江西省类似工程经验,对迎流顶冲、急流傍岸、堤外无滩,直接危及圩堤安全的河段,采用平顺式抛石护岸形式进行处理。平顺护岸主要采用水下抛石固脚处理稳定河势。根据实测地形资料,设计枯水位以下部分抛石固脚,抛石体顶高程为设计枯水位以上0.5m。岸坡陡于1∶2的抛石体顶宽1~2m,边坡1∶2,再外抛厚0.6m,宽2~6m的水平护脚,具体宽度视河道宽度、流速的大小和冲刷程度及抛石体高度而定。坡度缓于1∶2的陡岸,按原坡抛护,斜坡上抛石厚度按0.6m控制,抛到缓于1∶3平缓处或河深泓。
2.3穿堤建筑物设计
根据堤防现状和险情情况,按先除险后加固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大的自排闸拆除重建,并在原设计规模的基础上增设沉螺池及拦螺网,以便及时排出堤内低洼地域的积水或降低其水位的同时减少有螺面积,达到血防目的。
篇7
设置施工成本监测点是基于挣得值法进行造价管理的基础。一般而言,监测点的选择不宜过长或过短,过长则较难发现施工过程各环节的成本使用情况;过短则会增加监测的工作量,使管理成本上升。本项目实际工期约300d,以月为单位开展监测较为适宜。根据挣得值法相关计算公式,该项目BCWS、BCWP和ACWP数据统计如表2。
3监测数据分析
根据已统计的BCWS、BCWP和ACWP数据,可以对该项CV、SV、CPI、SPI进行分析。若CV>0,表示成本节约;CV<0,表示成本超支。若SV>0,表示进度超前;SV<0,表示进度滞后。若CPI>1,表示成本节约,CPI<1,表示成本超支。若SPI>1,表示进度超前,SPI<1,表示进度滞后。1~4月,CV<0,CPI<1,SV在0线附近徘徊,4月份SV>0,SPI约为1,该阶段项目费用超支,进度基本与预期吻合,4月份进度明显提升。存在问题:一是工程起步阶段,各项管理制度存在矛盾,建设管理沟通不顺畅;二是施工机械进场延缓,导致基坑工程窝工,增加了支出;三是基坑隐蔽工程验收时,发现钢筋验收不合格,根据监理要求停工2d,部分钢筋工程返工。采取措施:首先,梳理分部分项工程,建立工作任务标准流程,提高单位班组的施工质量和班组间的协作能力。其次,地下车库施工采用流水作业,将车库分为4个作业面同时施工,并调集经验丰富的施工团队,提高钢筋工程的施工质量。第三,积极协调施工机械供应单位,确保脚手架、起重机、挖土机等设备设施按时进场,并预留一定时间余量。5月,CV>0,CPI>1,SV<0,SPI<1,该阶段项目费用节约,进度滞后。存在问题:项目所处东南沿海地区,春夏之交陆续进入梅雨季节,影响钢筋混凝土浇筑质量,导致4~6层建设进度滞缓。建设进度的滞缓,使材料供应、消耗等数值降低。但是,部分材料因堆料不恰当而损失。采取措施:项目部认真做好雨季施工各项措施,尽量减少进度滞缓的程度,特别是做好成品保护和现场堆料,为雨季过后抢抓施工进度做好准备。7~10月,项目费用和进度呈现波动状态,7月较为理想,费用节约,进度超前,由于8~9层为标准化施工,前述经验和磨合为项目顺利推进创造了基础。8月费用超支,进度滞后,该阶段实施的屋面施工,需要设置防水层,土方回填工程量较大,水暖管线则需要较长的调适时间。9月和10月,施工预算和进度基本调整,但工程量仍较大,附属工程中包括绿化工程、门窗工程、油漆工程等。总体而言,本项目施工进度按计划完成,未有超前和滞后情况。项目部采取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式,有效增强了成本的控制能力,项目预算成本3249.922万元,实际成本3131.407万元,节约成本118.515万元,成本压缩率约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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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一个日渐城市化的新时代,城市是社会环境的中心地带。城市的发展需要城市管理来支撑,行政执法则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的对象复杂且多元化,加大了城市管理的执法难度。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要进行革新,也就是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可以解决现行我国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城市环境和执法队伍之间的冲突,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发展,为人民大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城市生活。因此,需要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力求在行政执法方面有新的突破,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体制,促进城市管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新的高度。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执法管理对公民的参与不够重视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多数执法机关并没有足够重视当地公民的参与。公民是城市发展的主体,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参与没有得到认可,公民参与管理城市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得到执法机关的认同,一定程度上照旧是行政执法机构自行实施管理,导致人民大众对执法机构的不满,心生怨气,进而削弱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会给城市发展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1.2执法分力与执法不力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城市综合行政部门,因此,有一部分权利是从其他的行政机关分过来的,涉及一些权利分权的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范围广,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各个部分之间的权利做具体、详细的划分,导致在行政执法上出现各部门对处罚的认识的偏差,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工作不积极,遇事就相互推托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公民中的形象,也导致了执法机关办事效率低。
1.3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
城市发展很快,但在城市的一些繁华地带,经常出现小商贩占道的现象,他们经常成为城管管理的对象。在我国经常会出现商贩和和暴力抗法的状况。商贩处于弱势,而城管处于强势,因此城管在一个城市中是名声最不好、最不招人民大众喜欢的公务员,没有之一。商贩和城管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的频繁,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集体性暴力抗法和集体性暴力执法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城市的发展,对老百姓的生活也极为不利。
2完善和革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2.1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执法
一个城市的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城市管理也是为公民的利益做后盾,城市管理执法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足够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与公民互动的行为。老百姓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他们居住在城市的各个地方,对城市各方面的建设、改进、管理也是最了解的人。因此,当地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应大力鼓励我国公民参与城市管理,这既能体现我国民主、尊重人民大众的理念,还有利于增强公民与城管之间的交流,提高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注重公民的参与是一个地区的政府能真正做到体恤百姓,为百姓服务,为百姓谋利的职能。城市管理加入众多的民主、公平、公正的执政执法元素,才能更好地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能力。让更多的公民有“城市是我家,保护城市靠大家”的公众意识,公民自主参与“家庭”的建设、环境的保护,能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就能实现我国城市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2.2集中执法权利
在传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由于法律没有给出具体而详细的权利分布界定和划分,往往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重视权利分布的情况,明确规定执法权力集中于某一个部门。如凡涉及城管监察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了城管以外的部门不可再参与此事的管理处罚,城管监察组织承担了处罚违法行为之后,不能再对这种处罚专门设立处罚机构,就是要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权利的唯一性。构建城管管理行政执法的新体制,一方面避免混乱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能保证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有利于城管机关的发展。
2.3加强城管教育与公民教育
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因此要优先解决这个问题,这影响着我国城市和谐发展的未来。在城市管理中,有关部门应该对城管进行教育,让城管多体恤百姓,能温和执行的就采取温和执行的方法,城管的目的是为广大公民谋福利,小商贩也是我国公民重要的一员。同时,城管还可以设立专门地带,在不影响公众生活的情况下,按程序让商贩在专门地带进行买卖。当然,应对小商贩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明白城管的工作宗旨,行政执法是城管的工作之需要,小商贩还应提升自己的素质,在买卖的过程中不影响城市生活的发展,不遗留垃圾影响市容。可以与城管进行协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发生。因此,加强城管和小商贩公民的教育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尤其重要的,不仅能推动新的行政执法体制的产生,还能促进我国城市健康和谐的发展。
3结语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经历一个漫长而喜悦的改革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体制不断成熟的过程。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执法体制革新过程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一个长期的改革过程。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转变传统行政执法管理中不合理的执法过程,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合作性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城市综合效益,同时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理念和方式更加的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人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等等。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要探索出符合新时代城市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法,促进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不断创新。
作者:袁礼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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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时出台了两个实施办法,供各省市自由选择。在此通知中,明确规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由企业缴费,个人账户缴费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并对政策实施前退休的职工(即所谓“老人”),政策实施前参加工作而将在政策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即所谓“中人”)、政策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办法一规定“老人”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对“中人”则规定其在新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但视同缴费年限的对应的资金来源则未作规定;办法二在对待“老人”和“中人”问题上则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以此为依据计发基本养老金,“老人”的基本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所不同的是,办法一明确规定个人账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6%左右的费率记入,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组成,另外,企业还必须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缴纳工资基数一定比例的费用以组成社会统筹基金,而办法二虽说也规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但对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则未作明文规定。显然,办法一有利于个人账户的建立,但在养老社会保险支出刚性的压力下,当个人账户规模既定时,地方政府将不得不依靠提高企业缴费率以筹集足够的社会统筹基金,这必将使企业难堪重负。而办法二由于没有规定个人账户的费率,因而,地方政府在面临养老金支付压力时,可以通过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从而相应增加社会统筹基金规模的方式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但也正因为没有明文规定个人账户的费率,就使得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为地方政府挪用个人账户资金或压缩个人账户规模从而缓解养老社会保险资金不足的压力大开了方便之门,使个人账户无法保障,这又有可能使政府寄希望于通过建立个人账户来缓解人口老龄化危机的计划化为泡影。鉴于上述两种办法的缺陷,国务院于1997年又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该决定明确规定,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同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对待“老人”、“中人”问题,则依然采取从前的措施。
从这两个决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政策制定者意图通过养老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来解决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问题。在两个决定中都明确指出,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而对待“中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那部分资金缺口,决定虽说没有明文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但法律已明文规定,个人账户所有权归个人,而政府又不打算用财政资金来弥补,这个资金缺口显然最终也只有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
三、目前实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的缺陷
(一)处置政策的不公平必然导致政策执行难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而非正式规则则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逐渐形成的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和内部实施的行为规则,非正式规则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正式规则一般由国家提供,提供一项正式规则事实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它必须借助强制力来推行,因而要付出成本,而成本的大小则取决于该社会的非正式规则对它的认可程度。如果非正式规则对它认可的程度低,那么,该正式规则的实施成本就高,有时这种实施成本甚至会高到使该正式规则无法实行的程度。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处置政策也是一项正式规则,它的实施成本也与社会成员对它的认可程度紧密相关,而社会成员对它的认可程度又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它的合理性、公正性的理解。“维持一个现存秩序的成本反而涉及对现存体制合理性的理解。在社会成员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的时候,由于个人不违反规则和不侵犯产权--甚至当私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会使这样的行为合算时--这一简单的事实,规则和产权的执行费用就会大量减少。”不幸的是,我国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的合理性、公正性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质疑。现行的转制成本处置政策事实上是要一代人养两代人的老,而且,正如一些养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所说:“社会养老保障的重点是国有企业,出钱的重点是非国有企业”,“先把他们(非国有企业)拉进来再说”这显然有失公平,因而在实施中遇到了广泛的抵制,结果导致养老社会保险统筹面始终难以扩大。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2年城镇就业职工达24780万人,参保职工11128万人,参保率已高达45%;2003年就业职工达25639万人,参保职工11646万人,参保率为45%;2004年就业职工达26476万人,参保职工12250万人,参保率为46%;而1997年城镇就业职工为17337万人,参保职工8475.8万人,参保率50%,而且,即使在政府的强制力作用下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企业,也是想尽千方百计拖缴、欠缴养老社会保险费,不少企业瞒报职工人数,少报工资基数,不少国有企业甚至通过向地方财政借款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逃避责任。而养老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机构在政策执行阻力重重的情况下,也不得不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手段来减轻自己的收缴压力,先是对企业采取差额缴拨的方式,结果造成部分企业拖欠或不足额发放职工养老金的情况发生,导致社会不安定;后来,在国家强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又通过与企业谈判的方式来提高缴费工资基数,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依然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就干脆通过挪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来解燃眉之急,结果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使国家寄希望通过建立个人账户以渡过人口老龄化危机的计划难以实现。事实上,在政策执行难的情况下,国家试图将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转移给企业和个人的目的也没有达到,在养老社会保险支付刚性的压力下,国家弥补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的财政补贴也在逐年增长,2002年为408.2亿元,2003年为530亿元,2004年为614亿元,2005年为65l亿元,2006年则高达971亿元。
柯武刚、史漫飞指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之所以重要,驮谟谒芡ü峁┮幌盗械墓嬖蚶唇缍ㄈ嗣堑难窨占洌际嗣侵涞南嗷ス叵担跎偃嗣堑幕嶂饕逍形谷嗣堑男形涞目梢栽て冢?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而制度发挥这些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具有确定性和一定的稳定性。确定性是好的制度的本质要求。所谓好的制度,用制度经济学的话来说,就是交易成本低的制度,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节约交易费用,而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机会主义的存在必然会使交易费用增加,因而,要想节约交易费用,就必须有效地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诺思指出:“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人们的交易事实上是一种博弈,交易双方都希望通过采取有效策略行为来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根据纳什均衡的存在性定理,我们知道,在规则一定时,每一个有限博弈都至少存在一个纳什均衡,既然存在纳什均衡,就意味着存在使交易双方收益都最大化的稳定的策略行为。因此,只要博弈规则一定,交易双方的行为就变得可以预期。但当博弈规则不确定时,交易双方的行为就会变得难以预期。博弈规则对博弈双方的支付函数有重要的影响,当博弈规则发生变化时,支付函数就会发生变化,因而均衡的结果也就不同,人们为使自己收益最大化的策略行为也必定发生变化。规则的不确定也就意味着人们无法准确地知道自己和对方的支付函数,因而也就无法采取稳定的策略行为,人们的行为就会变得难以预期,机会主义行为必然泛滥,交易成本也必然提高。因而,作为社会博弈规则的制度必须具有确定性。
稳定性是好的制度的又一本质要求。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世界是复杂的,人的理性是有界的,为了简化决策过程,人们往往根据习惯采取行动。习惯是非正式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可以被理解为由文化过程和个人在某时刻以前所积累的经验所决定的标准行为。熊波特认为,若没有习惯的帮助,无人能应付得了每日必须干的工作,无人能生存,哪怕是一天。尼尔森和温特尔认为,一种行为若能成功地应付反复出现的某种环境,就可能被人类理性固定下来而成为习惯。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在某一具体制度下,一定存在对应的纳什均衡,人们一定可以找到一种使自己在该制度下收益最大化的策略,只要制度不变,人们就会采取这一策略行为,这种策略也就容易固定下来成为习惯。但一旦制度变化,这一习惯就会变得不合时宜,为了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人们就必须调整自己的策略行为,形成新的习惯,但如果制度频繁变动,就会使人们变得无所适从,节省决策成本的习惯也就无法形成,没有习惯的参与,交易成本必然高昂,因而,要想节约交易费用,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转制成本处理政策由于缺乏应有的公平性,因而一开始就显得底气不足,只是含糊地说,退休职工(“老人”)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政策实施前参加工作但还未退休的职工(“中人”)在政策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却只字未提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问题,这就使得政策模糊不清,而政策的模糊不清必然使执行机构和缴费者之间无法形成均衡策略,因而,执行机构和缴费者就必须不停地根据对方的策略来相互调整自己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差额缴拨,通过商议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拖欠、逃缴、通过财政借款缴费等策略行为即源于此),而这种反复调整的过程必将提高交易费用。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社会转制成本处置政策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的产物,政府也只是心存侥幸心理,对其是否有效并没有把握,因而,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当缴费者的策略行为导致政策目标无法实现时,政府就会修改政策,但始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政策也就始终处在不断修改的过程中,这就使得人们对未来难以预期,从而增加交易成本。
(三)现行政策扭曲的激励机制将对人们的意识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制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制度的实施需要成本,而意识形态对制度的实施成本有重要影响,因而,意识形态对制度的顺利实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尽管有一套不变的规则、检查程序和惩罚措施,在限制个人行为程度上仍存在着相当的可变性。”如果缺乏意识形态的约束,人们纯粹依靠成本--收益计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那么,制度将难以实施,“但违反这些规则也符合新古典主义者的利益,只要有关利益和成本的个人主义的计算要求这样的行为。然而,这样的行为会导致任何国家政策的不可行,因为这些规则的执行费用即使不确定,至少也会大到足以使制度不能正常运行”。而适宜的意识形态则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这些行为,从而使制度得以正常运行。
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当人们的经验与其思想不相符时,他们就会改变其意识观点,实际上,他们试图去发展一套更适合于其经验的新的理性”,也就是说,人们会根据自己的经验修正意识形态。我们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由于缺乏应有的公平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导致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泛滥,而执行机构为了减轻自己的压力,也不得不采取适应性的相机抉择策略,如:当企业瞒报、少报养老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时,其实执行机构和企业对此都心知肚明,但执行机构不是通过对企业进行琐碎繁重的审计以确定基数,并强制执行,而是通过与企业进行协商来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缴费基数。显然,协商的结果与双方的谈判能力密切相关,事实上,这意味着执行机构默认并强化了企业瞒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其结果是使现行政策的实施具有一种扭曲的激励--惩罚机制,即对按政策规定上报缴费基数的企业进行了间接的惩罚,对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的企业进行了间接的激励,这种扭曲的激励--惩罚机制必然会使人们诚实守信的信念遭到打击,从而对其意识形态产生负面影响。而不利的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又必将增大今后好的制度的实施成本。事实上,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已经由于受到人们目前的意识形态的抵制而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如果这种政策还不能及时改变,一旦形成了不利的意识形态,那么,到采取更公平的政策的时候,又必将受到不利意识形态的抵制,又得付出成本,实在是得不偿失。
(四)现行处置政策必然导致对社会保障专职管理部门的制度约束软化
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运行中有可能出现三种类型的债务,即: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三者的发生机理是不同的,相应地,政府对三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由于是政府对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实行转换所引发的,因而政府应承担直接的责任,政府必须通过财政筹集资金予以偿还。而对于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和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这类债务不一定真正发生,如果没有真正发生,自然就谈不上什么责任;如果真正发生而转化为现实的债务,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和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真正转化为现实的债务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于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发生转换而造成的;第二种是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误而造成的;第三种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引发的。对于第一种情况而出现的债务,此种债务实质上是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政府应承担直接的责任,政府必须通过财政筹集资金予以偿还。对于第二种情况,其直接责任应由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承担,政府不承担直接责任。对于第三种情况,由于是由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引起的,因而不存在责任主体。不过,对于第二、三两种情况,尽管政府不承担直接的责任,但政府作为一个公共主体,有义务化解公共风险,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在第二、三两种情况下,政府仍应积极采取妥善的措施对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其它的措施仍不能有效解决债务,那么政府应承担最后的支付责任。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所发生的现实的债务由于其发生的原因不同,相应地,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由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发生转换而造成的现实的债务(即转制成本),政府必须承担直接责任;但对于由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误而造成的那部分现实的债务,其直接责任则应由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承担,而政府只是作为公共主体承担间接的责任。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却使养老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可以轻易地将自己应负的责任转嫁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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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合理市政道路的工程建设和其它的工程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施工的地方比较狭小,对工程的时间要求比较高,不能够影响到正常的交通,同时还要面对很多突发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做出合理正确的调整,来适应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的各种突况。
1.4工程施工中工作人员操作的不合理最终对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要取决与现场的施工和监理人员。施工人员不仅仅要熟悉工程的具体进度和设计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发现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的向相关单位反映发现的具体情况,保证整个施工的过程安全有序的进行,保证市政道路工程的高质量完成。
2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的具体对策
2.1制定科学、完善的设计方案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对工程的进度、质量都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在对市政道路工程进行设计时,要对具体的情况进行详细的研究。首先是要对工程的时间即是长期还是短期进行一个确定。其次,要充分考虑到路下的排气、通信、电气管道的布局问题,给排气、通信、电气管道的安装留出足够的空间,进行交叉性的设计,来避免因为道路的改建或者扩张带来的布局上的冲突。最后,在对市政道路工程进行最后的整体设计时,要征询和听取各个部门的建议,和各个部门之间保持密切的联系,就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沟通并解决,保证最终能够设计出一个高水平的、符合实际的、科学的设计方案。
2.2做好对测量质量的把控在市政道路的建设中,因为城市中的建筑物之间密度比较大,地下的各种管道交错分布,这就对道路的测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的操作中要对各项数据进行精确的测量,以免出现不同地下管道之间的碰撞以及新建的道路和原来的老道路无法对接上的状况。在进行测量时,要结合使用永久性水准点和临时性水准点,一般在道路的两侧各摆放一个比较显眼、安全、牢固的永久性水准点,用来进行长期的观测,并且观测的精确度不能够低于三等,同时还要根据具体的要求,对观测到的数据进行相应的复测和签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在施工单位完成精确的测量工作,进行放样并且自审没有问题后,要上报给相关的监理部门进行审查,测量的误差值一定要控制在建造条例允许的范围内,并在测量工作完成后对测量点进行很好的保护,保证整个测量和放样工作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2.3做好对施工材料的质量把关对施工中所要应用的各种材料质量的好坏,是影响道路工程质量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在一个市政道路建设的工程中,所要用到的施工材料的数量和种类都很多,一旦不能够对施工所用到的各种材料的质量都进行很好的把控的话,一定会出现使用不合格材料的现象,最终影响到整个的工程质量。这就要求对施工中的材料采购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提高施工材料采购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对所要采购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购买具有正规质量证明文件的材料。在施工采购人员所采购的材料进入到工地使用时,再进一步的进行严格的检查,保证所有进入工地使用的材料都能够符合工程质量上的要求。
2.4做好工程中填方路基的把关在进行填筑的工作时一定要根据科学的要求进行分层,有序的填筑。一定要确保上一层的路基辗压密实和经过含水量的测试之后,再决定是开展下一层的填筑和辗压工作还是需要对上层的路基进行进一步的辗压后,再进入到下一层的填筑工作,以免出现返工的情况。再有就是要对所进行施工的土地的干密度进行测试,根据所测出来的土地干密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土地压实度标准。在进行填筑时,如果发现地下水的水位比较的高,这样很容易影响到路基的稳定性,就要在路基的下面填充一些具有很好的稳定性并且不容易被风化的沙石材料,来进行相应的加固处理,形成一个具有很好水稳性的,厚度大约在20cm到30cm之间的稳定层,来确保路基的稳定性。
2.5做好路面质量的把关在市政道路工程进行到最后的环节,就是要完善、处理好对混凝土路面的质量把关。一旦这个环节中出现了问题,必然会对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比如,对混凝土28d的抗拉强度应该在4—5MPa;混凝土中的水泥含量一定要多于300kg,这样才能够保证混凝土具有很好的强度、耐磨性、以及抗腐蚀性。同时,在市政道路工程竣工之后,相关的验收部门一定要把好质量验收的最后一道关卡,保证整个的市政道路工程没有任何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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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文形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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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论文格式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内容提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附个人简介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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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是多尔最为看重的教学元素,多尔认为在教育过程中知识的学习只是学生的受教育过程,而课堂的动态生成则是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重要一步。不仅是多尔这么认为,我国的大多数教育学家都持相同的观点,并且保持比较高的境界。持有这种思想的学者认为,学生是有血有肉的生命体,他们富有想象、感情丰富,并且极具个性,看待他们的眼光是要有生命的高度,对于他们的课堂应该是具备动态生成的。所以说课堂教学不再是教师在进行教学之前事先准备好教学方案,在教学的时候机械、反复、枯燥地进行教学方案中的内容教学,而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不断改进教学方案,在教学中观察学生在学习中的小细节,利用动态生成教学模式给予学生想要的知识。
二、高校思政课的现状是对动态生成课堂的呼唤
从我国各个高校近几年来思政课教学质量的调查报告来看,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的表现就是大部分学生对思政课都提不起兴趣,甚至还会出现厌烦的情绪。作者从本市几所高校的思政课教学报告获悉,喜爱学习思政课中知识的学生只有1%,感兴趣的有7%,感觉一般的占61%,不感兴趣的占22%,特别反感的占9%。从思政课实际教学情况来看,课堂上很多学生都在干与思政课不相关的事,如睡觉、玩手机、看其他书籍、交头接耳等,有一些学生甚至是不带任何思政课书籍就进入教室进行学习。学生学习思政知识的目的也不明确,作者询问了很多高校学生,有75%的学生认为学习思政知识只是为了考试不挂科,只有25%的学生学习思政知识是为了提升自身的道德思想水平。从上述的问题来看,造成问题的原因不可能只有一个,就课堂教学方面而言,教学方式单一,师生之间缺乏教学互动,导致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兴趣不高涨,从而让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得不到保障。多年来高校的思政课都是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再加上历史原因和教师自身教育水平的限制,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通常都是在强调教师中心化和学术权威化,在给学生传授思政知识的时候通常采用“灌输”的方式,教学互动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教师通常都习惯于大面积、大容量的说教式教育,对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师很少会去调动。可能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模式在我国的某个时期是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对于如今的高校学子,这种教学方式显得非常突兀。当代的高校学子喜欢在学习中探究未知的事物,思想开发、思维灵活是当代高校学子的思维表现,但是由于传统教学模式的存在,这两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撞击,不仅晃动了教师手中的教学权威,也伤害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随着我国教学改革春风的到来,生成式教学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方式出现在教师的视野中,这种教学模式强调的是教学过程中各要素之间的平等交流,争取教学知识的互动,其生成教学的核心理念就是师生之间的主体性和创造性。课堂生成教学就是在教学活动中全方位挖掘学生自身丰富的生活经历和学生对于个性化的理解,通过多方面的实际互动,对于教学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和突发事件要积极面对,争取将这些负面要素转化为教师的教学资源。大部分学生进入课堂接受教育的时候都不是空着脑袋的,在以往的学习和生活经历中,这些学生通常都会积累一些学术知识或者生活经验,当学生进行知识学习的时候会根据自己以往的学习经验创建属于自己的知识系统。抛弃了传统的教学理念,让学生不再是被动学习的人,而是主动获取知识的学习者。教师同样也不再是课堂的主宰者,而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合作者和促进者。在当前的教育环境下,构建动态生成课堂是教师的主要任务,在生成教学的过程当中关注课堂上的每一个小细节,及时地收集和记录,并且把这些小细节合理地生成教学资源,从而达到帮助学生学习的目的。
三、思政课生成动态课堂需要注意的地方
1.预设要精细
课前预设与动态生成两者之间是存在矛盾的。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做什么事情之前都要提前预设,如果不预设那么这件事就做不好。教师在进行教学之前,要提前对所授知识进行预设,从而达到完美的教学目的,让课堂中不确定的因素沿着课堂周围运行。以上所述的教学预设不是单向的、死板的、严密的、独断的行为教学设计,而是多元的、敏捷的、动态的、科学的教学设计。教师应该在教学知识重点的时候,考虑到突然会出现的事件和相对应的教学策略,在教学预设的时候尽可能多准备几个不同的教学板块,根据实际教学需要应机改变教学策略。此外,在教学中还应该考虑教学的弹性,观察“粗”与“细”的搭配比例。课堂生成中的空间大小是需要教师控制的,如果答案单一,就是空间生成太小造成的,反之空间生成过大,答案就会漫无边际,所以该段落中所说的预设并不是指传统的预设。
2.重在宽容
教师如果在课堂上采用独断的方式进行管理,是不能使用动态生成教学的,只有民主自由的课堂环境才可以使用动态生成教学模式。在课堂教学中教师永远处于强势的一方,而学生在知识方面则处于弱势的一方,因此,教师在教学的时候应该给予学生足够的宽容。教师应该用内心的热情去包容并且接受学生个性的、无知的、参差的情感和思想,然后把自身的这种热情源源不断地灌输到学生的心中,让学生在接受教学的时候感到安全和理解,从而让学生内心世界的大门向教师展开,向教师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思想。只有动态生成教学才可以形成这种想象不到的教学情境。
3.有效对话
使用对话协作代替知识灌输。教师单向的灌输式教学是教师霸权的体现。对于未知的知识不管是学生还是教师,都应该采取一样的心理去面对,采用对话协作的教学过程,让学生可以感觉到自己才是课堂的主体,全面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有效的过程中不仅让知识得到了传输,还有效拉近了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距离,让彼此不再感到陌生。
篇13
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的财政政策,其主要政治经济目标就是:社会稳定、经济增长、物价平稳和充分就业。长期以来,在政府执行的财政政策能不能产生有效的政策效果的问题上,不同的经济流派对此的看法存在很大的分歧。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凯恩斯的需求管理财政政策又被很多国家作为增加国内总需求、刺激经济增长的最主要的政策工具。我国真正意义上借鉴西方的财政政策来调控宏观经济,是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非常时期,为的是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刺激消费、克服亚洲金融危机。自我国积极财政政策执行以来,国内理论界对其效应进行了很多分析,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效果显著论、效果一般论、效果无效论。多数学者的观点是积极财政政策在拉动经济增长方面作用明显,实现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据统计,到2002年为止,我国共发行长期建设国债6600亿元,带动投资3.2万亿元,拉动经济平均每年增长1.5-2个百分点),其他如拉动民间投资与消费等方面不尽人意。笔者对其持相近观点,并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许多可能影响财政政策效果的旧有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体制,在向新制度变迁过程中,必然会导致政府财政政策传导机制的梗塞,甚至出现政策的作用机制发挥失灵。怎样才能在转轨时期低成本高效益地运用好西方的财政政策,从而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通过对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分析,寻找出部分目标效果不佳的深层次原因,以便能在目前进行的中性财政政策实施中有所借鉴,便是本文的宗旨。
二、财政政策效应的认识
财政政策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总体来说其政策目标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是一致的,但在不同的经济背景下,财政政策的类型和目标是不同的。财政政策的总体效应则是财政政策实施效果与预期的政策目标的比较,看其结果怎么样。但在对政策效应具体分析时,必须重视政策成本这一指标,因为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财政支出和税收两大手段来进行的,政策的实施势必会影响财政收入和国家债务水平。以日本为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为克服经济衰退执行了以扩大政府公共支出为主要手段的财政政策,尽管政策效应拉动了经济增长,但政府持续性的扩大公共支出几乎没有增加任何产出,对经济稳定所起的作用极小,而且还导致公共债务的大幅增长,使政府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这一点上,我国许多地方为片面追求所谓的GDP高增长,不惜大量举债搞市政工程或建设项目,不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最后形成财政风险,与其颇为相似。事实证明,只有财政政策的净收益大于成本,才能说财政政策效应良好。
三、影响我国财政政策效应的制度安排
在市场机制成熟的国家,财政政策效应受制度的影响较少,但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有着长期计划经济烙印的中国,财政政策的制度安排背景明显不同于成熟市场,在这里一些西方理论甚至失灵。如西方经济理论认为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大量的发行国债,会使利率上升,产生投资挤出效应,事实上我国的积极财政政策在利率不断下降的同时,却扩大了社会投资需求,引导了企业投资。以1999年为例,国家用90亿的国债资金作为计改贷款贴息,带动银行贷款和企业配套资金1800亿,形成20倍的资金规模。同样减税政策,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制度安排下,其政策效应也会大打折扣。可见,在制度变迁中的今天,很多过去制定的、且与经济社会不相适应的制度继续在发挥作用,这种滞后,将对财政政策的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来说,影响财政政策的制度安排有:
1.民间投资领域的制度安排。包括行业的进入与退出制度、直接和间接融资制度、税收制度等。
2.就业领域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培训制度、失业再就业制度、优惠招收下岗人员的工商税收制度、就业观念等。
3.教育领域制度。包括教育收费制度、教育产业化制度等。
4.住房领域制度。包括福利分配制度、货币补贴制度、取消实物分房制度等。
5.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分割制度、一体化制度等。
6.各经济行为主体与政府的制度安排。新制度经济学派和公共选择学派的研究表明: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容易形成各种利益主体,而利益主体的行动又会影响政府的外在的制度安排。从制度变迁角度看,制度由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主导,前者包括习惯、习俗、伦理道德、传统等,后者包括正式制度,按政治程序规定而来,作为制度制定和供给的主体,其经济人行为,容易被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影响,出台有失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制度。
7.所有制结构制度。包括对国有企业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等。
8.其他可能影响财政政策的政治、经济制度。
四、对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我国近几年进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其手段是以发行国债增加政府支出为主、结构性减税(费)为辅的,其主要目标是拉动经济增长、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带动民间投资、提高就业水平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关于积极财政政策整体效果的研究,国内经济界已经有许多文献,不管是效果显著派、还是低效、无效派,但是通过政策的实践看,中央的相机决策的财政政策,应该是果断、科学的出手,有力地促进了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彻底摆脱了亚洲金融危机、避免了国内的经济衰退。当然,在我国经济处于制度变迁的特殊时代,财政政策的效应不可能是各个方面都十分理想,如果要说失误,政策的最不成功之处,也是笔者最大的担忧在于:积极财政政策是以牺牲环保、过度开采资源为高代价,经济增长明显存在短期行为,基础牢固性值得商榷,扣出环保、资源因素,或者投资成本(包括高额的国债还本付息代价),财政政策净收益恐怕在1%上下。
为了更加理性地总结其成败,这里再就效果不明显的三个分项目标做一分析:
1.民间投资带动效应
我国政府为了能够刺激国内民间投资,从积极财政政策开始执行至转型,主要采取了扩大公共支出的手段,期望对民间投资起到带动作用。从理论上讲,在不存在制度约束和障碍的前提下,政府的公共支出会产生一定的乘数效应,决定乘数效应大小的关键因素是边际消费倾向,边际消费倾向越大,投资乘数就越大,因此而新增的国民收入就越多,财政政策对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越明显。同样,乘数产生的另一个原因是通过政府的投资可以带动民间投资,从而使社会投资总量不断递增。就公共支出而言,理论上也有两种方式:一是靠政府发行公债直接扩大投资规模;二是政府应用杠杆支出方式,以少量的公共支出来带动或刺激民间的投资支出。这两种方式都被我国采用。由于政府直接投资属于国有单位的投资,其对国有单位的投资快速增长作用十分明显,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增长作用不显著。根据《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按所有制结构对我国的投资结构进行比较,以开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1998年为界限,可以发现1998年之前的三年,国有单位的固定资产年平均投资增长率为10.97%,而个体经济为20.7%,其他经济成分为19.33%;1998年之后的三年,国有单位的固定资产年平均投资增长率为13.13%,而个体经济为10.47%,其他经济成分为11.2%.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制度的约束。在经济转型时期,中国的所有制结构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尚在建立,制度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旧的国有企业的特权制度仍然继续产生作用,并对民间投资行为的扩张起到限制作用。大致来说,影响民间投资的制度安排主要有:
(1)行业准入的制度限制。这些行业包括公用事业、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石油开采等。民间投资希望进入这些行业,但种种条件限制制约了其投资。据《浙江省民间投资状况分析》报告指出:市场准入的制度限制是影响民间投资的第一个因素,部门保护主义使“系统外”的企业很难参与公共建设。国家原计委研究所也指出:民间投资在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进”。民间投资不足,制度的制约确实影响很大。
(2)融资制度的偏好。我国现有的直接融资制度和间接融资制度,历史上基本是为国有企业服务。信贷政策存在非国有企业歧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多年来得不到有效解决。浙江的地下钱庄的贷款利息长期大大高于国家银行的利率,但生意一直兴旺。贷款制度的歧视对民间资本大规模扩张起到了限制作用。许多民间资本逐步退出了实业投资,进入投机领域,如近年流行的温州炒房团。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积极财政政策对启动民间投资效果不理想,政府完全依赖持续、大量的发公债来进行公共支出,支出项目的过于单一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其后果是强劲拉动了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进而形成局部投资过热。
2.提高就业效应
实现充分就业是积极财政政策的目标之一,2003年初中央政府更是将增加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应用积极财政政策增加就业的理论依据是通过政府的大规模公共投资,一方面直接增加新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带动民间投资、刺激消费,进而创造就业机会。由于我国城市相当部分失业是制度造成的自愿失业,比如不愿到二级劳动力市场就业,不愿从事低层次的劳动等。而积极财政政策新创造的就业机会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在城市失业人口不愿去的背景下,来自农村的失业大军成为了填补对象。同时,国有企业在此期间进行的“减员增效”,也加大了城市失业数量。
3.刺激消费效应
从我国制度安排上分析,城乡分割的制度安排对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增长和消费能力的提高形成了严重制约,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乏,严重制约了农村的消费能力,储蓄养老、防病等消费预期的不确定性,导致其消费紧缩;高校教育的高收费制度、甚至中小学的不断增长的收费制度,大大降低了居民的消费预期;近几年房地产价格严重脱离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的连续高涨,更使人们的收入消费支出力下降。据“中国白领阶层过着蓝领生活”的调查报告,年收入5万元左右的江浙城市居民,根本不敢消费,未来十几年的收入大多付于房款,生活十分节俭。我国土地供应及城市安居房建设制度的脱离实际,影响了居民的收入支配能力、制约了他们在其他领域的消费,也形成了经济中的局部过热现象。以笔者分析,国家通过给公务员涨工资等提高居民收入的手段,是希望以此增加消费,进而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但社会保障、教育收费、住房分配市场化带来的管理失控等制度安排存在缺陷,使我国的积极财政政策对消费的刺激作用有限,行业冷热不均,多数行业依然存在有效需求不足,居民的整体消费意愿不高,储蓄仍然为居民首选。
可见,财政政策的效果好坏,必须重视政策实施的制度约束。
五、对中性财政政策的几点建议
基于积极财政政策的目标基本实现,在经济出现局部过热的情况下,及时淡出扩张的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巩固、调整,很有必要,因为任何政策都有强大的惯性,存在时滞效应。在实行6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后,转入针对局部过热、以“有保有压”为特征的中性财政政策,着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质量,是当前财政政策的取向。以笔者的认识,中性的财政政策要达到良好的效果,应从有关影响政策效应的制度安排上进行与之相适应的改革,在政策手段上多运用税收的方式,具体而言:
一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公共卫生体系、义务教育制度。
二是运用税收手段对企业科技创新、环保、循环经济等项目加大税收扶植力度;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低层次重复建设等项目的企业进行重税。
三是放开针对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行高科技、环保、旅游等行业的投资。
四是及时推出物业税、加大地方政府的经济适用房的规模,切实控制房地产的投机,减轻居民的支出压力,稳定社会,提高其他领域的消费。
五是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稳定粮食最低收购政策、坚决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继续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六是转变城市居民就业观念、通过培训、发展第三产业、继续引导民资、吸引外资投资实业,努力降低失业人口率,创造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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