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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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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论文

篇1

2.国家政策法律情况

我国虽然颁布了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的保护法规制度立法的时间较迟、发展缓慢,尤其在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方面的保护措施更有待提高和加强。高校作为知识产权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主体,对学生本身就是一项重大考验。由于缺乏相关的知识架构,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制度问题几乎没有辨别的能力,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容易忽视转化中的利益分配问题,最终导致成果转化效果的亏损,学生逐渐失去了创新的热情。

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

高校向社会机构和企业的技术转移所做的工作不够,高校的管理机构的效率低下,不能有效推动知识产权向社会扩散,阻碍了扩散的速度和影响力;同时,全国各高校的科研评价制度普遍存在以科研课题申报、数量作为科研评价的重点,对科研创新成果的转化不重视,缺乏知识产权战略导向。

二、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

根据高校的相关抽样调查,虽然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了解的人员占45%,但是能进一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过程,以及利用法律武器和手段保护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发明创造和合法权益的不足10%。这种淡薄的知识产权意识致使目前高校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流失已成为普遍现象。另外,大学生对专利保护的申请认识不足,高校对大学生的新发明和新创造向来都是重视奖励,但是却忽视了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2.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成本较高

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有知识产权的开发、取得、交易、使用和诉讼等方面的活动给个人或单位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在我国,尤其是高校,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本较高,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若对产权进行相关的处理,则需要支付相当高的经济成本以及相当长的时间成本。若要在我国申请相关的专利,申请的过程较为繁琐,而且每个过程都会花费一定的费用,另外,科技创新成果的专利审批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少则一年,多则三年。专利的过高专利费用及过长申请时间抑制了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

3.知识产权权属不清

知识产权控制的核心是权利人控制他人利用其成果的保护。在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的环节中,激励作用是否充分发挥,直接影响科技成果产出的数量、质量及转化进程。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新成果的专利权利归属于雇主,这不仅使得职务发明创新成果的专利归属于雇主,而且发明创新成果专利的申请人也是雇主。虽然职务发明创新成果的发明人也能享受到专利效益的分配权利,但是在实际中,各高校都在强调专利是归属于高校单位所有,而没用相应的激励制度以回应专利发明人。仅强调专利的归属权而不注重专利利益的分配权,其结果导致发明人将职务发明非职务化,以规避法律的约束,使得高校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远高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比例,造成重大发明少、专利的技术层次和实施率、高校职务发明比率都较低的现象。

三、对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1.政府层面

(1)发展高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事业

要想将大学生科技成果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很好的转化,就要在高校中搭建相应的转化平台,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资产评估体系。有了这种评估系统,才能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知识产权,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2)加大专利保护的投入力度

目前,我国企业赞助的高校科研经费比例很少,绝大多数经费是由政府赞助的,而且经费的额度也有限。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科研投入经费的额度已超过了3%,而我国的科研经费的比例不到2%,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一般水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本质上也是对社会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动力的保护,其结果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是把科技成果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的一种主要途径,使得科研成果的价值能够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大对专利保护的投入力度。

2.高校层面高校的科技创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存在巨大的浪费和损失。高校作为专利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承担着社会服务的功能,有责任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高校应加快知识产权向生产力的转化,将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将技术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

(1)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核心

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中,针对老师涉及对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科技成果的考核。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成果科研管理来说,应将专利的转化环节纳入高校科研管理的职能中。

(2)培养知识产权全过程的保护理念

在高校的科研过程中,学校的相关领导、项目的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都应有较强的保护意识。一项科研从申请立项到完成计划直至转化到实际生产后,中间的每一个过程都应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因此,高校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的理念贯穿于科技管理的各个环节。

3.学生层面

(1)将知识产权教育融入教学体系中

在专业教学过程中,高校应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在教育方法和内容上有所侧重。理工科类的学生参加的科技创新活动较多,社会的实践能力相对较强,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侧重于对专业科技数据和知识产权数字化的保护进行教授;文科类的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较多,因此,在教授过程中多涉及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同时应将知识产权作为课程管理纳入教学体系中,切实提高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篇2

本报讯(记者 徐媛 实习生 吴名为 黄书琴)湖南省将尽快出台新的高校评价体系,改变目前主要依据来鉴定科研成果和评聘教师职称的做法。昨日,全省普通高校产学研合作经验交流会暨高校领导干部暑期研讨班在长沙召开,省委副书记梅克保表示,全省在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绝大多数建立在高校,25名在湘院士(不含受聘来湘院士)有20人在高校工作,这必然要求高校在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中担负起更重大的使命。

目前,全省高校已与省内所有市州和60%以上的县市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与省内8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开展了多层次、多样化的合作。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到2009年,全省高校共转让技术创新成果1319项,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3041项,自办企业转化科研成果683项,总计新增产值1134亿元。

当前,省教育厅正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高校评价体系,争取尽快出台。湖南省将进一步改革高校教师评价机制,改变主要依据来鉴定科研成果和评聘教师职称的做法,对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科研成果的应用进行跟踪,把科研成果的经济性、市场适用性、发展前景作为评价教师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标。

副省长郭开朗说,高校在产学研结合中,要主动对接国家战略需求、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和企业市场需求。要用更长远的眼光、更国际化的视角,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模式,大胆创新,探索形成具有湖湘特色的高校产学研结合新模式。

篇3

学校认可毕业论文(设计)类型的多样化。《补充意见》认为,毕业论文(设计)可以不仅仅是传统形式的毕业论文(设计),也可以是反映学生真才实学和创新能力的与专业相关的作品、设计、调研报告、竞赛取得的成果、参加科研训练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取得的成果、在报刊杂志发表的优秀文章等。

这意味着,学生可以在写作纯学术性毕业论文外,选择其他多种毕业论文的形式。

评价权交给院系

川大将制定多样化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规范要求和评价标准的权力,全部交给了各个院/系,《补充意见》称,学院在相关规范出台后,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实施,报教务处备案即可。

同时,学校富有开拓性地将学生毕业环节的设计权利下放给了各个院、系。以前,一名本科生怎样才能毕业、毕业的环节只有大学教务处说了算,现在,只要学生能按照院/系设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学院制定的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规范和要求等就能视为毕业论文通过。

防抄袭 计算机将辅助审查

那么在学院的权力变大后,如何避免学术腐败、暗箱操作等不良行为?《补充意见》一再强调,对毕业论文形式的改革,是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学术道德教育和建设的需要。学校教务处每年将组织专家以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专家复审等多种形式进行抽查。学校要求,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切实可行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术道德规范,并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行为的审核提出具体办法。

应届毕业生赶上这次改革

对这一在全国高校具有开拓性的做法,昨日记者邀请到四川大学新闻系系主任张小元对《关于坚持“高质量、多样化”原则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补充意见》进行了解读。

学院有权增加类型设定

问:对毕业论文(设计)类型的设定,学院还有权增加吗?

答:可以增加,各个学院还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自己发挥。

问:由新闻系单独制定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什么时候能出台呢?那今年大四的学生就可以赶上这次改革了?

答:两个月之后吧。今年大四学生就可进行毕业论文(设计)。

“竞赛结果”含金量须很高

问:对“竞赛取得的成果”有没有具体的要求?“参加科研训练”“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什么呢?

答:可以肯定的是“竞赛取得的成果”不是技巧性的比赛,比如什么普通话竞赛,而是在相关领域含金量很高的比赛,如数学建模、机器人竞赛、广告创意大奖赛等等。

“参加科研训练”主要是针对吴玉章学院的学生,这有专门的基金,“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是学校常年性的活动,各个学院有比例限制,项目还需要专家评审。

毕业论文限制没松动

问:学校出台这个方案可以理解为是对毕业论文限制的松动吗?

答:不是。增加毕业论文的种类是将毕业环节多样化。

形式不“论”

《意见》摘要:传统论文(设计)、作品、设计、调研报告、竞赛成果、科研训练成果、发表的优秀文章

解读:“这一文件的出台对文理科的学生来说具有开创性意义。文件的出台,打破了几十年的惯例,将原来针对于工科的“毕业设计”这个词泛化了,让比如艺术学院、影视学院等文科专业的学生也能通过做毕业设计毕业了。”

评价多元

《意见》摘要:只要学生能按照院/系设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等,就能视为毕业论文通过

解读:“以前,我们对论文的理解,基本上是研究事物的基本规律,很神圣,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不仅要有创新性,还要对某一问题的中外最新研究成果要了解。这两条,对现在的本科生来说,很难。”

篇4

1.3有利于农科教与人才培养的紧密结合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加强了湖南农业大学的科技优势、人才资源与农业产业的结合,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高校支撑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作用。科技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时,把科研项目与农业生产实践相结合,把科研选题和需要解决的产业技术难题相结合,研究的技术成果符合产业技术创新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提高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效率。同时,引导激励了广大师生深入农村服务“三农”,提升了科研人员和研究生的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使之成为建设高水平教学科研队伍、培养现代农业科技人才的有效途径。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2.1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不足农业高校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开展工作的出发点主要是经济社会效益,迫切需要政府的稳定支持,但资金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大量农业科技成果因缺乏资金支持无法实现转化应用。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和配套技术的影响较大,农业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周期相对较长;二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比较收益和经济回报率相对较低,受中试、产业化高风险性的影响,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往往缺乏投资兴趣;三是农业科技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技术和市场风险,风险投资的资金往往倾向于成熟技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获得风险投资的优先支持相对较难。

2.1科技评价体系不够合理在人员评价方面,对从事不同类型工作的科技人员未能实现分类评价,现有的评价办法涵盖范围不全面,往往适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科技人员,大多不适用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推广的人员。在项目评价方面,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成果转化等各类项目,往往采用相同的标准和方式评价,评价过程中往往重视项目结题验收的数量和形式,忽视项目的后期成果转化等效益评价,评价结果并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的实施质量。在成果评价方面,主要根据数量、刊物影响因子及著作数量、专利授权数量等,甚至把发表SCI、EI论文作为衡量科技人员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的首要标准,没有面向农业产业和区域发展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造成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激励不足。

2.3科技成果与农业产业结合不够紧密第一,优势学科、人才资源与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结合不紧密,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支撑优势产业发展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晋升职称的需要,相同条件下,科技人员更青睐于从事容易的纵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而对成果转化、技术开发等短期难以产生效益的应用开发类项目兴趣不大。第二,科学研究与农业生产实践结合不紧密,科研项目偏离农业生产实践,导致直接面向产业发展的可转化的农业科研成果数量不多,特别是针对优势特色产业技术创新链上的高水平成果较少。一些已有的研究成果,由于忽视在转化应用中需要集成的相应配套技术,使其在转化过程中因为技术瓶颈而无法实现。第三,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率偏低。多数高校十分重视专利的发明创造,并以此作为科技人员职称晋升和业绩考核的参数,却往往忽视专利技术的转让、实施许可和产业化,特别是没有制定相应标准科学评价专利技术在转化运用中产生的效益。科技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时,如果仅仅是从项目本身的研究目标和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出发,一些研发成果虽然可以获得专利授权,却因为其技术成果与农业产业的实际需求不符,不能对接农业产业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必然没有转化可能性。以湖南农业大学为例,1009-1013年共有467件专利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在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大,截至1013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数量为136件,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工程、农业生物等学科领域,但已经转化或实施许可的专利数量不足50件,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效益尚未得到充分体现。

3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对策措施

3.1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第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激励。①制定引导学校教师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把成果转化工作业绩计入其科研工作量,纳入绩效分配体系,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②根据地方农业产业的实际需要,选派懂技术、懂市场的科技人员担任地方政府科技特派员或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组织开展成果转化工作;被派遣的科技人员除了全额享受学校规定的工资、津贴、福利和奖金待遇,另行安排交通食宿专项经费。第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人事制度。①学校设立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部门或机构,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成果转化工作,建好高校科技成果信息库和企业科技成果需求信息库。②制定完善人员聘任和考核管理办法,遴选一批转化推广经验丰富、实践技术能力强的基层技术骨干和农技专家,聘为兼职教授或副教授,并根据其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给予相应待遇。③以农业产业链为基础,每一个产业从校内学术带头人中遴选配置1名岗位科学家,岗位科学家从相关学院选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组建专家团队。第三,布局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结合学校优势学科和专业人才,布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推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等科技成果的转化。①围绕省内主导和优势产业发展,选择区域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载体,每一个产业相应组建一支包括产业专家、涉农部门管理专家等在内的专家团队,进行成果转化对接。②针对省内不同区域的特色产业发展,围绕高产高效、优质安全、加工增值等产业发展目标,选择区域内相关企业、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载体,每一个产业派遣一个科技特派员团队对接建设,开展全产业链技术的集成创新,以及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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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的科研水平对高校的科研成果也严重的不适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是科技创新和进步的主力军,技术创新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前提。现代企业越来越重视可记得创新在企业中的作用,为了节省资金企业往往和乖哦等学校进行合作,利用高的那个学校的科研力量来增强企业的科研能力。但是企业对高校科技成果的消化、吸收高校的科技成果,最后必须通过企业的行为才能转化为生产力。一方面企业需要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高校也有许多这方面科研成果,但由于许多企业缺乏对高等学校科研情况的深入了解,特别企业是对高等学校科研运行机制了解的更少,对高校的研究能力和水平知之甚少,另一方面高校对企业的科技成果需求不甚了解,所以二者很难结合到一起。另外,一些企业热忠于所谓的“概念”炒作,不愿意真正投资于高新技术,致使许多高新技术的转化中途夭折。

成果考核制度缺陷。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商品化缺乏明确的计划和指标要求,对科研成果的转化软约束。大多数高校管理部门仍按教学机制运行,科技系统的结构格局和资源配置不合理。只重评估研究前期理论成果,不重评估后期成果社会效益,科技成果主要*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评估”,而不是按照成果的市场转化前景和可能效益来评估。

1.4资金的缺失使许多高校科研成果束之高阁

在我国,从课题研究到实验室成果的研究经费,大都是由高等院校自己组织或者通过国家科技项目拨款或自筹资金投入的,[2]虽然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科研的重视,对高校的投入也越来越大,但是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教育经费在国家预算中的所占比例还明显偏低。资金上的欠缺使得某些高等院校,虽然有好项目,也有好的人才,就是缺乏资金和设备导致项目流产,或者进度缓慢,或者虽然已经取得成果,但是缺乏推广,形成不了生产力。因此,许多科研成果实际上成了放在保险柜里的一纸空文,如同鸡肋一样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二增强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手段

2.1建立合理的科研管理体制制度

最大程度地减少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对科研项目是否入选的干预,关键是要在科研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科研项目“同行评审”机制。科研项目的评审人员,必须是科研和学术同行,对评审项目拥有足够的前沿知识,而不宜采用如候选人的职务、职称、资历、学术组织成员等与专业水平无关的标准。同时,要坚持利益相关时的回避原则,凡是评审者的个人利益会影响评审结果,或评审结果会影响评审者个人利益的,都应当实行回避,尤其要防止朋友、同学、学生、导师、同事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评审”。最后,还要保证项目评审人员对评审对象做出独立评审,评审机构在综合所有评审人员的意见后,再得出最终评审结果。

2.2高等院校的科研立项要面向市场

要加强高等学校与企业、科研机构的联合协作。高校科研人员积极从事技术发明,并通过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等形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高校科研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在开展科技创新的同时,不断为社会提供经过严格科研训练的各类专业化人才。为了促进科研成果推广的顺利进行,要多方面采取措施。要面向市场需要,加强立项的审查工作;要积极采取那些技术开发与推扩使用紧密结合的组织形式;要采用各种形式,进行技术转让或入股;要加强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要面向广大企业的技术改造,采用新的技术成果,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使科研成果形成显示生产力,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3增加科研投入

科研的基础是科技经费的投入,高等学校要加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尤其重点学科、重点项目的投入,使之有充足的资金组织精兵干将,有充足的资金购买各种试验设备,高校财务部门应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协助院领导和各部门认真规划,加强预算的科学性性、可信赖性,尽量通过项目申报等方式来争取财政拨款。[3]为科研创造最好的条件和环境。同时,也要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起专业的科研成果推广人或者借助社会上专业的科研成果中介人,最大程度的利用社会资源,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这不仅会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带回的资金又可以反过来增加对科研的投入,形成良好的资金循环链。再者,科研投入不单单是学校的事,也是政府的事情,事实上在中国主要是考政府的投入,政府要在资金安排上把对学校的投入放在最顶端,把科研投入作为重点,政府还要努力的做高等学校和企业的“媒人”,努力促成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2.4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其科技成果推广体系

要注重和技术需求方或潜在技术需求方进行多方面、多层次地沟通和交流,注意把研发人员、技术需求者以及投资机构、社会科技服务中介机构都吸引到统一的平台中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估、检测、包装和推广。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条件,这需要政府牵头,吸纳企业、高校、市场和技术中介等组织参与并使各方面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相关方需要协调利益关系,分担风险,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条件建设。

总之,基于高等院校组织结构与其职能上的独特性,要将我国传统上以教学为主的高等院校塑造成教学与科研并重的机构,就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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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强调市场需求的诱导创新理论,则认为市场需求决定创新努力的有效配置,不同产业产品的发明数量与产出销售额密切相关,由此引申出三个命题:技术发明是一种经济活动,与其他经济行为一样,追求预期收益;预期收益取决于该项发明产品的预期销售额;而采用发明后的预期销售额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该产品目前的市场销售额,认为农业技术推广和使用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是市场盈利性,技术创新的收益是与农业研究的外部效应——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增加有关,而新技术和新品种的推广率又受到经济利益的支配。

近年来一些学者运用上述两种理论对中国农业科学技术进步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认为中国农业技术进步目前仍然是诱导性的。从要素稀缺性来看,虽然中国农村和劳动力市场很不完备,要素价格无法正确体现要素相对缺乏程度,但是作为生产者的农民仍然为追求产出最大化而寻求相应的技术发明。从市场需求来看,尽管中国的主要农产品特别是主要粮食作物还受到遗留下来的统购统销价格体制和行政命令对生产过程的干预,农产品价格和需求数量在政府政策的限制之下不能正确体现市场需求的强度,但由于农民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农产品生产规模仍然能较好地反映市场需求规模,因而农业科研单位依然可根据实际需求规模选择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创新。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中国农业进出口贸易产生巨大影响,我国农业经济迎来了自改革开放以来,第二个蓬勃发展的阶段。其利弊如何最终取决于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近10年来,中国粮食生产成本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使粮食价格也随之提高。如何搞好科技创新技术成果的转化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是解决我国现阶段农业经济发展瓶颈的问题所在。

一、浅析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障碍

在我国,由于农业生产者数量庞大,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虽然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在农业科技成果的传播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最主要、最有效的传播方式仍然是农业科技推广机构与农业生产者面对面的沟通。然而,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信息持有者尚未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传播特点,农业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和传递者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沟通传递机制,加之由于近年来面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原本效果不错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与日新月异的新知识、新技术大量涌现的新形势相比,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年龄大,文化水平低的问题日趋严重,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科技文化素质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其次是科技传播渠道建设障碍,我国农业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发展很快,但网上资源匮乏,因此网络用户稀少,加之用户入网费用的提高,进一步限制了网络信息的开发。同时,农业信息网络技术水平低,信息交流方式落后,传递速度缓慢,信息时效性不强,也大大限制了信息网络作用的发挥。加上普遍无偿获取农业科技信息的现象,使得成果拥有人(包括成果转化开发单位和各级推广组织)的经济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严重者甚至无法收回成本。从而形成一个怪圈:免费或过低的收费,将使科技成果与信息的供给者血本无归,而过高的收费又往

往造成潜在用户的流失使得新科技无法得到推广。加强农业推广工作是科技转化的前提。

二、创新科技转化的对策

对于怎样提高创新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是当前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进一步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制,促进农业科技信息的传播是有效提高科技转化的重要手段。进行制度创新,改革农技推广项目的拨款制度,建立推广项目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公开公平的农技推广项目招投标竞争制度,改善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个人发展条件,解决其长远发展的后顾之忧,以调动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才能使农技推广工作得以发展进而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加快农业科技推广的新生力量的扶持及建设,以弥补了政府农技推广部门的不足,填补农业科技推广的一段真空地带。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以农民专业协会为代表的民间科技推广组织的作用,积极扶持、促进其健康发展。在建立扶持政策的同时还要为涉农企业等中介组织提供良好的政策空间。融技术、产品、服务于一体的中介组织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将技术成果、技术转化、技术应用有机地联系起来,促进农业科技信息的交流与利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农业科技信息传播效率。结合国情,注重信息技术的先进性与实用性的有机统一,采用多种信息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传播农业科技信息。并要加快农业科技信息网络建设,通过政府和民间、国内和国外等多种投资渠道,加大农业科技信息网络建设的投融资力度,促进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的网络化,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在线推广。在信息传播中建立并实施信息的准确、规范,实现标准化和统一性的有机结合,避免无效和错误信息的出现。导致农业生产者对信息产生不信任而使科技成果的应用受阻。

三、有利于科技转化的因素

农业经济多样化发展(传统的粮食开发机制转向大食物开发机制,传统的种植业二元结构机制转向三元结构机制,使“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结构转为“粮食作物——饲料作物——经济作物”的结构,传统地耕地资源开发机制转向多次增值的现代化农产品制造业机制。)必将为创新科技成果的转化带来新的契机,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带来强大的需求之风。

而在近期举行的“农业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战略专家座谈会”也作出大力推进农业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以依托科技中介这一“红娘”,为科研成果与“三农”牵线搭桥的决定。大力推进农业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的农业科技中介机构,造就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红娘”队伍,初步形成开放功能完备和高效运行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以满足各类农业科技创新活动需求。解决中国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整体市场尚不成熟,农业科技中介机构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政府管理封闭使技术信息流动不畅、科技成果缺乏实用性、小农生产形式与科技成果推广相矛盾、中介机构的能力和认识不适应市场需求、资金不足等。科技中介的大规范建立也将为科技成果的转化起到推动作用。

四、总结

加深科技成果对农业经济发展推动作用的认识,多方面促进农业的现代化,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是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的关键。运用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律,增加信息流通的价值,是科技转化的必要条件。科技成果转化将是农业发展的方向所在。把握其信息特点,遵循信息传播规律,改善信息传播条件,以促进农业科技信息的传播来推动农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将是提高农民收入,大力发展农业经济的重点。

篇7

一是建立农技推广组织机构,形成以省为主渠道,以市为重点,以乡为骨干,以村为基础,以民间科技组织为补充的农技推广网络和以农业站、畜牧站、园艺特产站、农机站、林业站、经营站、水利站等为主体的横向网络的门类广、功能全、多层次、多成分的上下贯通、纵横交错、左右联系的农技推广组织体系,全省已拥有县级推广站64个,实现了县县有站;乡级站919个,占全部乡镇的99.5%。二是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农业成果推广的全程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成果转化的有效性,促进科技成果向规模化、产业化方面发展。例如,为了转化肉食鸡高产综合配套技术这项科技成果,在养鸡的重点乡成立了科技服务公司,对养鸡行业进行全过程服务,做到"七统一到户",即统一贷款到户、统一送雏到户、统一送料到户、统一培训到户、统一防疫到户、统一回收到户、统一结算到户。三是抓科技情报信息系统建设、举办科技成果展示会、召开成果转化交流会、大力宣传科技成果等四个方面疏通信息渠道,把科技信息尽快送到农民那里。四是从3个渠道促进科技人员与农民的结合。其一以农业科技人员为核心建立农业专业研究会和农民技术协会;其二采取"四包一挂"的形式,即包技术、包产量、包效益、包赔尝实行责权利挂钩;其三以省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为骨干组成的科技服务小分队,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到农村去搞技术讲座,现场传播技术知识。

2、积极抓好典型示范,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的辐射源在农业科技示范工作中,重点抓"三区"建设:

一是高效农业科技示范园区。1993年,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在东部山区、西部农牧区、中部产粮区和城市郊区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了11个有代表性的高效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通过完善组织机构,实事求是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和与之相配套的优惠政策,积极组织对园区的科技培训,大力转化推广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强化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使之迅速成长和发展起来,效果非常明显。几年来,11个园区共转化推广了67项科技成果,培训农民71500人次。二是到目前为止,重点建设了1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这些星火技术密集区已成为科技成果推广的基地,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例如,作为全国最大产粮县之一的梨树县,自建立星火技术密集区以来,连续几年实施了以转化推广玉米丰产、耐密型玉米高产、工业应用的良种玉米栽培、米麦间作及长白杂交瘦肉型新猪种、四良四改、塑料棚舍北方全年养猪等农业科技成果的星火计划项目,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三是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区。全省建立了15个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区。在示范区的总体布局上,确定了四大生态区、7种区域类型模式和18个技术体系与技术经济体系,经过4年精心培育,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示范区内农民纯收入比辐射圈内的农民同期年平均增长60%;示范区内粮食每年每公顷增长1749公斤,比全省同期每公顷增产1050公斤,提高了60%以上。

3、精心进行技术组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效益技术组装重点是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围绕粮食(玉米、水稻、大豆)、畜牧(牛、猪)、水产(中小水面)、优势特产资源和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进行攻关,使其形成规模效益的项目,并与全省大农业工程配套,与国家计划项目配套。例如,在农作物新品种方面,围绕玉米、水稻、大豆三大优势作物,产前、产中、产后的一些关键技术(如耕作方法、病虫害防治)开展系列攻关,取得像玉米早熟丰产综合技术、玉米抗旱保苗技术、玉米大面积机械化综合高产技术、赤眼蜂、黑光灯防治玉米暝、水稻大棚盘育、水稻育苗床土调酸综合技术、盐碱地种稻技术和大豆综合丰产技术等一大批科技成果,初步建立起了与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耕作栽培及病虫害防治的配套技术。二是合理组装,全力组织推广。把各单项技术组装起来,有组织、有计划地加以大力推广。从1990年开始,把65项组装配套技术列入省重点科技推广计划,选择基地为推广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计划采取滚动式,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良种普及率达到97%,推广面积超过7万公顷的农作物新品种近20个。盐碱地种稻以稻治涝、以稻治碱和旱改水配套技术的推广,使全省水田面积迅速扩大,由20万公顷增加到66万公顷,增产稻谷45亿公斤。创造出"吉林大米"名牌产品,不仅解决了本省人民吃细粮的问题,还内销到关内各省。

4、经常开展农技培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受体和载体农技培训,主要围绕五个方面展开。

一是加强农技培训中心建设,全省已建立省级农业技术培训中心1个,市级农业技术培训中心1个,县级培训中心29个。这些培训中心已成为培训农民学习农业科技和文化知识的大学校,据不完全统计,每年通过农技培训中心培训的农村干部和群众达360多万人(次)。二是开展科普之春、科技之夏、科技之秋和科技大王师团活动,分别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利用农闲时间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把科技致富能手(大王)组织起来,组成科技致富大王讲师团到各地进行科技致富宣传,使农民在亲身体验、现身说法中受到教育。三是推广绿色证书制度。全省已有6335人获得了"绿色证书",有6万人取得了农民技术员职称。这些农民已经成为全省农业生产的技术骨干,成为转化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培育和选用良种、防治病虫害及技术咨询的带头人,相当一部分绿色证书获得者被聘为科技副乡长。四是实行农民职业规范化教育。以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农业广播学校、实行(3+1)体制的普通中学和各类技术培训中心为阵地,对农民进行较系统的培训,使农民职业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五是结合实施星火计划培训人才。优先考虑星火计划的实施,按计划要求的内容进行专题讲座。先后围绕玉米、人参等十大星火系列开发计划编写了10部教材,制作了10部配套录象带。

5、有效行使政府职能,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行政支撑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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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成本控制目标,建立健全成本责任制,完善企业立法

成本通常可分为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两大类。可变成本是与生产过程直接相关的成本,在建筑行业中,它是劳动力、机械、材料的直接成本以及现场间接成本之和,这些成本可变是因为他们是所进行的工程量的函数。固定成本是指一般管理成本,它的发生与所进行的工程量无关,而保持一个较稳定的比例。根据每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具体情况,确立成本控制目标。把目标建立在项目上,使成本控制目标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落实目标成本的责任并使目标成本有效控制的关键是明确承包人的责、权、利,企业在与项目经理签订经济承包合同时,必须确立目标成本和责任,落实承包人的责任和权利。要建立完整的目标成本控制体系“完善企业经营、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材料、定额、核算、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实施考核细则。

二、抓住各个环节控制,疏而不漏,全面实现目标控制

首先,把握工程特点,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企业经营要从投标报价、中标成交条件、合同成交约定等承接工程和承建工程的源头抓起,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工艺特点,结合企业现有的施工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装备、可能规范内最大程度更新提高动能等实际情况,修改并完善投标前的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经济、合理、较为科学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全过程,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组织流水作业,尽可能缩短施工工期,减少成本支出“把握成本控制目标。

其次,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降低成本。在施工前务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技术节约措施,对将在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各种代用品均做好事前周密策划,反复实践验证,一经确定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方案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仅要认真地进行技术交底,更要严格把关检查“保证安全可靠地顺利实施,促使工程成本降低。

再次,坚持计划指导生产,强化定额控制。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计划,组织施工和合理安排,根据具体施工安排和定额量,编制出劳动力、材料、设备、机具等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使人、财、物的投入在定额范围内按计划满足施工需要,避免工程成本出现人为失控。

最后,加强人工费、材料费管理,做好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的有效控制。施工操作人员要择优筛选技术好、素质高、工作稳定、作风顽强的成建制的劳务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合理安排好施工作业面,提高定额水平和全员劳动生产力,严格按定额任务考核计量和结算,实行多劳多得。在施工中,要做好工种之间、工序之间的衔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工资费用。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单位工程的用工减少,单位时间内完成工程数量增加,这样不仅能够减少成本中的人工费,而且还相应地降低其他费用。材料在工程建设成本中占最大的比重,节约材料费用,对降低成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材料管理要从原材料的采购、供应等源头抓起,严格把好质量、定价、选购、验收入库、出库使用、限额领用、余料回收、材料消耗、盘点核算等关键环节。凡工程中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和业务都要纳入成本控制的轨道,在工程项目成本形成的过程中,对所要耗用的工、料、费按成本目标进行支出和有效监控,预防和纠正随时产生的偏差,避免材料超期储存积压,切实把实际发生的成本控制在目标规定的范围内。取得建筑工程合同之后,承包商应立即开始准备工程有关部分的分包和材料订购单。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分包协议是其针对工程某一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协议内容要尽可能严谨,减少索赔的发生。订购单是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订购合同,其描述了要供应的材料名称、种类、数量和订购单的总金额。

此外,加强机械费、临时费、管理费等费用的管理,做好各项费用成本的有效控制。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浪费,按用款计划认真核算,控制范围,严格审批。机械费用应按合理测算指标分比例承包,实行机械设备租赁制,严格设备租赁管理和奖赔制度,加大设备使用率,提高设备完好率。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降低设备使用费。首先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做好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严格执行合理的操作规程,按时检查机械设备的使用、保养记录,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带病运行。其次,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不断改进机械设备,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作用。三是加强机械设备的计划性,做好机械设备平衡调度工作,选择与施工对象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机械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四是要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机械操作人员的技术职能,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机械设备台班产量。

三、建立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系统

建立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系统,有如下几步:第一,成本账目图表的作用是用于估计项目支出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确定与公司的一般账目和会计职能的联系及与其他财务账目的协调一致。第二,项目成本计划是运用成本账目来比较项目的成本计划和现场发生的实际计划的。第三,成本数据采集是将采集到的成本数据集成到成本报表系统之中。第四,项目成本报表就是确定在项目的成本管理中项目成本报表的类型。第五,成本工程是使成本目标最小化应采取的成本过程类型。

总之,加强施工项目成本控制,将是建筑企业进入成本竞争时代的竞争利器,也是企业推进成本发展战略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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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及其研究的意义

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还是科技人员都十分重视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199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预以支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多,在农业领域,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设有专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农技推广专业。相对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尚未引起特别的重视。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必要条件。“自主创新”是科技发展十六字方针的核心,在科学意义上,旨在强调国家有能力持续不断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意义上,旨在强调这些科技成果能够支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并领先世界,这既是我国科技进步的根本任务,也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本质所在;但从法律意义上看,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有赖于这些科技成果的内容仅为我所掌控,或他人虽知晓但我有排他使用权,前者是技术秘密权的特征,后者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基本保障。科技研究一般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部分。基础研究在战略上属于引领未来,但在科学上仅服务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能直接应用于生产的只能是后两类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最终源泉,都是后两类研究成果在生产上垄断应用所产生的高额利润。也正如此,受利益驱动我国每年全社会投入的R&D经费,后两类研究占绝大部分,比如2004年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所占比重分别为20.4%和73.4%,而基础研究仅占6.0%,这也是历年来达到的最高比例。但应该看到,科技成果的垄断应用须以这些成果已取得知识产权为基本保障。我们这方面有过深刻教训,万燕VCD事件和近几年DVD专利费事件从正反两个方面充分说明了,科技投资欲取到经济上的回报,最终成果必须知识产权化。

3)是提高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有力措施。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投资效益及其成果的创新高度,以发明专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标意义。

据国家公布的科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31720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软科学成果1518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为2865项,仅占登记成果总数的9.0%,占应用技术成果也不到10.5%。由于为这些登记成果计投入累计投入资金达11253.4亿元,相当于平均投入3.93亿元才能产生一件发明专利。加之我国R&D经费历年来94.0%以上被用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可见我国科技投资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低。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授予的专利为190238件,国内和国外的授予量分别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发明专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国外的专利中发明件,比例高达80.0%。从全年总的发明专利授予量看,国内也只占37.0%,国外高达63.0%。而且国内与国外的这种差距,多年来一直如此。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我国科技成果创新程度不高。

知识产权的取得均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专利均以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为实质要件。实用性意味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不能是一种纯理论的方案,它必须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并能生产积极的效果,而这正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在创造性上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更高,须“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它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为判断标准,但又以技术完全公开为获得专利的前提。因此,在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的立项之初,将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采用何种知识产权等,作为评判是否给与立项、资助科研经费数额的参考标准之一,并可以通过强行专利检索制度,排除内容雷同项目的立项,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浪费;课题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实际采用的知识产权形式,作为成果创新高度的衡量标准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无疑有助于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并对此进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项目的成果,包括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成果,都必须有知识产权化的结果,其目的旨在通过促使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过程,提高科技投资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创新高度,辨别科技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为科技投资获得回报,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未成为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不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科研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在我国由来已久。比如,从2003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就没有将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化列为教育部立项的评审标准,自然它也不会成为项目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标准格式,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估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分别是多少、专利申报和获奖情况);②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③该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将“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项目验收的评价标准,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比“成果转化情况”相对容易得分,实务中最核心的标准还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最为重要。这就是人们为什么热衷于的原因之一。

尽管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但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申请书》、很难看出成果知识产权化已作为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因为该《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举了9种:发明专利、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和其它,将“发明专利”与“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着后者的创造性不高,不准备申请专利或当作技术秘密处理,还是无需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其实质是混淆了科学意义上的成果和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学意义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成果形式在立项、获得经费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也明确了将采取某种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形式,比如发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合同书〉,并未规定预期成果目标不能实现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上讲,合同以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但缺乏违约责任作保障的合同义务是无意义的。

863计划项目的验收及评价标准,从〈863计划课题验收专家评议表〉可以看出:“技术指标”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为衡量标准,由于863计划“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也没有成为863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价的标准。

2)在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几乎没有作用。

以现行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教授任取资格考评标准〉为例,教授资格评审的三角标准为“学历”“科研”、“论文论著”三方面。

“科研”条款设计了8项,与科技领域有关的有6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①获省、部级四等奖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获厅、局级二等奖的课题第一二完成人。②作为主要骨干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获科研经费每人年均0.5万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或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并且该项目经有关专家鉴定已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④在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方面解决了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为有较高水平,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⑤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⑥创建新的学科领域,填补省内空白。”在该6项中有1项要求成果获奖励,有4项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还有1项仅要求作为主要骨干参加了省级科研项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无关紧要,此为最低要求。在这6项中有1项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问题,但它又以“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必要条件。

“论文论著”条款设计了10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最基本的两项是①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等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②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且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另外,有3项涉及到:成果获奖可以降低论文的要求,但无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

显然,在安徽省教授资格评审中,获得省级科研项目或成果获奖,并最为重要,为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这就是现实中人们为何积极申报项目或热衷于申报奖励、重视,忽视知识产权化问题的原因之一。相对而言,企业出于抢占市场考虑,其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独立科研机构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国取得的31720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发明专利授权量2865项,其中企业(含科研转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专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独立科研机构占19.9%(570件)。如果同它们完成的科技成果总数比较,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为13.8%,大专院校和独立科研机构分别为10.2%、8.3%,但这还不包括企业有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

3)过高的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一大障碍。

在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从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为4类,一是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审批而取得,如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二是向特定军事家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非审批)而取得,如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维持,如技术秘密权,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如计算机软件版权。在这些知识产权中又以发明专利权最为常态。

以发明专利权为例,有关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共有17种,其中绝大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该17种费用具体为:申请费(900元)、文件印刷费((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50元,从第301页起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150元)、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审查费(2500元)、维持费(每年300元)、复审费(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200元,专利机构、人委托关系变更5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无效宣告请示费(3000元)、强制许可请求费(300元)、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元)、延长费(第一次长期请求费300元,再次延长期请求费2000元)、中止程序请求费(600元)、登记印刷费(250元)、印花费(5元)。在这17种费用中,任何一个申请案都不可少的有6种,高达5000元。

发明专利权取得后,缴纳年费是权利人的一项法律义务,《通知》所确定的年费标准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的措施

1)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纳入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的强制评估标准。

首先,应当树立科研成果有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意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因此,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有别于科学意义上的独立指标,纳入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标准。

其次,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的标准纳入基础研究之外的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过程中。这意味着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都不能回避知识产权化问题。当然,强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标准,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的成果都必须确保知识产权化。它旨在强调成果能知识产权化的项目要明确采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项目成果不能知识产权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对成果的创造性要求不同,投资者应当将其作为确定科研经费的标准之一。

再次,应采用法律的形式确保成为强制评审标准。这不仅要求项目的“申请书”、“验收报告”有明确的成果知识产权化要求,而且要将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承诺作为项目完成人的法律义务,并在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明确违反该项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应当吸纳知识产权法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的评审工作。《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18条规定:“建立健全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本文认为,吸纳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参与项目的评价是非常正确的,但将法律专家排除在外不恰当。

2)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应当充分肯定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作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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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崛起的中国,正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地位的提高和巩固,取决于国家竞争力快速而稳定的进步。科技竞争力则是国家竞争力最重要的组成之一。整体上讲,科技竞争力由两个环节组成,一是科技创新能力,一是技术传播与转化能力。

1现状分析

我国每年都取得数以万计的科技成果,其中高校科技成果每年就达3万多项,但转化率却不到20%、专利实施率不到15%,而发达国家高达70%、80%。同时,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贡献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相当大差距。据有关资料报道,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后,能为企业产生经济效益的只占被转化成果的30%,而真正形成产业的还不到5%。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工作的调查资料显示,高校为独占市场而申请专利的动机比重不足1/3。目前,在高校明显存在着专利申请量年年上涨,但成果转化情况令人担忧的现状,这样势必影响到技术进步。面对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严峻挑战和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的国情,加快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而有效的转化和产业化,是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环节,也是有效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国家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耗资巨大并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收效与期望相差甚远。问题的症结在于“基础理论研究、工程研究、产业化运作实施”三者严重脱节,造成国家投入的巨额研究资金回报甚低,科研成果束之高阁。随着时间的推移,科研成果走入“先进落后淘汰重新研究”的命运怪圈。

2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原因

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高校科技链和产业链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科技成果与产业化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一方面高校对企业的科技成果需求不甚了解,而企业对高校的研究能力和水平又知之甚少;另一方面高校担心成果转让给企业得不到应有回报,而企业则担心高校的科技成果能否带来经济效益。

作为理论研究一方的高校,是产学研的源泉,它承受科技创新风险,而不承担经济生存风险,否则它无法全身心地进行创造性研究。创造性是形成产学研源泉的第一动力,它与高校科研技术源源不断地创新与重组、人才源源不断地吸收与重组的氛围密不可分。失去了它,人才源、技术源、实验源、国际一流信息源将不复存在,后劲将断送。

作为企业投资方,是产学研的主体。它需要不断获得新的适应市场需求的成熟产品,利用其资金雄厚、拥有各类生产、管理、经济、法律等人才资源,在承担市场风险、效益风险、人员组织风险和产业化投资风险的同时,将技术导向风险与产品定位风险转加给了产品研制者。

作为产品研制者,是产学研的纽带与桥梁。他们承受着经济与生存风险,以生存需求确定技术向产品转化的内容。在这样的生存压力下,他们必须使创造性服从于实用性,因此不能要求他承受科研风险,因而他只能把科研风险转向高校,否则他们无法长久持续地进行技术向产品的转化,从而中断了产学研的纽带。

由于科研开发规律与产业经济规律间的矛盾,科研工作者只能不问经济效益,在国家经费的支持下致力于创新活动,科研成果大多只能走到鉴定就宣告结题,然后再度进入“申请经费科研鉴定”的循环。企业只能在原有产品中发展,难以推出满足市场的新产品,期盼高新技术产品却寻路无门。而在科研成果与产业化实施之间起着桥梁作用的工程技术人员,他们承担市场风险、生存压力,或因信息渠道不畅或因成果不适应市场需求等原因,很难找到适合的产品进行开发,最后导致科技人才的流失,使科技成果与实施产业化间的沟通更加不畅。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方面:一是目标不一致。研究人员追求先进性,开发人员考虑如何获得开发经费,并不真正关心产品。企业关心产品,但却难以得到适合市场的产品;二是信息不通畅。有的企业希望投资,却找不到投资方向;有的科研人员有好的成果,却找不到资金进行产品转换,即使最终实现结合,也不一定是最佳搭配,或者由于时间的浪费而失去市场商机;三是没有利益驱动机制。产学研三者的利益脱节,没有构成闭合回路,形成不了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因此,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共同利益为驱动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长效运行体制和机制,使产学研一体化,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所在。

3信息沟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不同阶段的作用方式

第一阶段:完成原理性开发——形成科研成果。一般情况下,研发工作在高校中独立进行,企业很少参与,其结果是产生实验室成果。加强此环节的信息沟通,可以增强知识生产的创新活力,为科技成果转化增强针对性。信息沟通的先导性作用方式表现在对研究领域的深刻了解和对企业市场迫切需求的掌握,需要研发者和技术潜在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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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必须经过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的传播、技术的应用、应用结果反馈与改进等环节,这是一个随时间螺旋式推进的过程。

阶段I是技术开发阶段。主要是研发人员通过创造性的探索活动产生出创新思想和技术设计思路,并通过一定渠道使其广为人知。此阶段可能涉及到研发者和技术潜在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互动。

阶段II是技术推销阶段。同时涉及技术开发方和技术使用者,其目标是通过有效地交流使两者对技术的功能和评价达成某种共识,使技术的潜在使用者能够采纳或至少了解该技术。

阶段III是技术应用阶段。一般而言,这一阶段技术开发方应该仍和用户保持联系,以跟进技术使用状况,提供必要的后续技术支援。

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模式和关联方

成果转化有多种模式,根据成果的性质和类别差异、具体的转化途径、关键因素和过程也有很大差别。在总结大量实际案例和有关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提炼出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模式。

启动阶段(选题立项):发端于高校教师通过对市场或社会需求的把握、或通过申请国家公开招标的课题(纵向课题)、或接受企业委托(横向课题)而确定研究题目或方向。

研发阶段:一般情况下,研发工作在高校中独立进行,企业很少参与。其结果就是产生实验室成果。此阶段,如果技术中介机构开始介入,并在技术供需双方开展双向服务,则可加快对技术的了解和价值评估上的认同度。

中试阶段:在科技成果真正应用到企业生产中前,中试环节非常重要,但在目前,中试却经常是最为薄弱的环节。成功的新技术中试,需要除高校和作为潜在技术使用者的企业之外,中介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应积极介入和推动。

工业化试验和产业化合作阶段:通过中试的成熟技术,就可以在大学和企业的协商下投入工业化试验和生产。在实践中,有时出于分散风险或融资的需要,一些专门的投资机构会参与到产业化的合作中来。

在上述模式中,我们不难发现,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主要的相关方包括政府、高校、企业、中介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

政府:主要作用是提供一个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律环境和条件,同时还直接为高校的科研任务立项并给予资金支持。近年来,政府主导下的技术市场、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等中介机构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高校:是科技成果提供方,他们逐步认识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性,其内部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科技政策,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成效。

企业:是科技成果需求方,也是体现科技成果最终效益的实现者。在当前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与高校开展科技合作。企业通过向高校提出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种市场信息,并提供研发经费实现与高校的科技合作。这也需要企业在引进新技术的同时,注重自身消化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形成可持续的增值创新。

中介机构:是大学与企业间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渠道,起到桥梁和催化剂的作用。加快中介组织建设,使之成为技术市场中最活跃的因子。“机构专业化、组织网络化、市场国际化”是我国技术中介组织的发展方向。

投资机构:通过资金投入和合理地参与管理,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帮助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产业化技术,然后再售出股份或最终从企业效益中获利。

从上述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模式出发,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总结出一些实用模式:直接技术转让和使用许可;企业出资进行合作开发;企业与高校共建研发中心;高校以技术入股与企业合资合作;通过高校技术中介孵化后与企业共同组建高科技实体;直接成立校办企业;国家创办博士后流动站、国家倡导建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倡导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倡导建立国家大学科技园等。

3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因素分析

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因素很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基础理论研究、工程研究、产业化运作实施”三者严重脱节,没有以市场导向、共同的利益为驱动,造成高校科研成果束之高阁,随着时间的推移,科研成果走入“先进落后淘汰重新研究”的命运怪圈。

另外,由于科研开发规律与产业经济规律间的矛盾,科研工作者不问经济效益,在国家经费的支持下致力于创新活动,科研成果大多只能走到鉴定就宣告结题,然后再度进入“申请经费科研鉴定”的循环。企业在原有产品中发展,难以推出满足市场的新产品,期盼高新技术产品却寻路无门。而在科研成果与产业化实施之间起着桥梁作用的工程技术人员,他们承担市场风险、生存压力,或因信息渠道不畅或因成果不适应市场需求等原因,很难找到适合的产品进行开发。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一是目标不一致。研究人员追求先进性,开发人员考虑如何获得开发经费,如何交差,并不真正关心产品。企业关心产品,但是却难以得到适合市场的产品。二是信息不通畅。现在的科技成果与企业的结合基本上是个别科研人员和企业领导个人努力的结果。有的企业希望投资,却找不到投资方向;有的科研人员有好的成果,却找不到资金进行产品转换。即使最终实现结合,也不一定是最佳搭配,或者由于时间的浪费而失去市场商机。三是没有利益驱动机制。产学研三者的利益脱节,没有构成闭合回路,形成不了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

4结论和建议

(1)加强信息沟通,兼顾各方利益,不拘一格转化科技成果。不同特点的科技成果,由于适用的领域和具体的合作者不同,转化的方式也可能不同。应该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以技术转化效益最大化为目标,鼓励社会多种投资主体发挥作用,并因地制宜地采取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

(2)成果供需双方的全方位合作思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要成功并可持续,就必须站在帮助企业提高自身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战略高度上。只有企业能有效地消化、吸收高校的科技成果,才能有意识和能力进行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投入,才能保持持续的技术进步需求。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不仅是向企业提供技术,更重要的是要全方位地为企业创新系统的建设服务,强化学习主体间的相互作用,推动产学研合作向广度和深度扩展。

(3)高校要通过内部科技资源整合,加强集成单项技术能力,提高技术成熟度。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专利申请工作,运用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教师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提高高校开发技术的扩散应用。

(4)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其科技成果推广体系。要注重和技术需求方或潜在技术需求方进行多方面、多层次地沟通和交流,注意把研发人员、技术需求者以及投资机构、社会科技服务中介机构都吸引到统一的平台中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估、检测、包装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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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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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文的考察维度,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设置各潜在变量的观察变量,并对观察变量进行相应的文字调整,得到对观察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共计15个观测变量。表中所示的观测变量进行适当文字调整后形成本研究问卷调查的题项,表中括号内是为方便下文的统计分析而对各变量做的符号标记。

(二)问卷调查及其信度和效度检验

1、问卷设计、发放与回收。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问卷围绕表1中的15个观测变量设计了15个题项,并采取Likert五级量表形式对主观感知进行测量。在调查对象选取上,主要选取福建省内的科技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问卷主要通过现场发放、电子邮件、亲戚朋友三种途径发放,总共发放问卷122份,回收118份,剔除回答不完整的问卷以及填写不认真的问卷,回收的有效问卷有105份,样本数量基本符合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方法对大样本的要求。

2、信度与效度检验。信度检验是为了考察问卷结果的可靠性,Likert量表法通常用Cronbach′sα系数对样本数据的信度进行检验。一般而言,当α>0.7时表明一致性程度高,当α<0.35时表明一致性程度低。针对本研究问卷调查时获得的五组观测变量额统计数据,运用SPSS19.0软件计算出各组观测变量之间的Cronbach′sα系数值,如表2所示。结果显示,所有潜在变量对应的观测变量的Cronbach′sα系数值均大于0.7,因此我们认为测量题项的内部一致性能较大程度地满足要求,问卷调查数据信度较高。效度检查是为了检验问卷结构的有效性。本研究运用因子分析对15个观测变量的效度进行检验,在进行因子分析之前,先通过KMO样本测度和Bartlett's球体检验来判断样本是否适合因子分析。经分析,问卷数据的KMO值为0.824大于0.7,且Bartlett统计值的显著性概率为0,说明数据的效度良好,适宜做因子分析。为进一步明确观测变量的内部结构,验证相关测度题项的合理性,需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的因子提取方法和最大方差的旋转方法,观测变量的因子荷载矩阵如表3所示。根据特征根大于1,最大因子载荷大于0.5的要求,分析结果提取出了5个因子,且因子载荷在5个因子间均具有较好的区分度,这与理论假设相符,其中5个因子分别可以解释为:因子1代表资金支持,因子2代表风险分散,因子3代表管理辅助,因子4代表体制改进,因子5代表促进成效。而且五个因子累积解释方差解释率为66.946%,大于60%。因此,问卷调查数据具有良好的效度。

二、模型构建与检验

(一)结构方程模型识别与假设检验

根据以上问卷调查的整体分析,可将问卷中的15个信度与效度均较好的题项作为该结构方程模型的15个观测变量,建立观测变量与潜在变量之间的单向对应关系,得到如图1所示的科技成果转化对风险投资的促进机制研究的结构方程模型。

1、模型识别。本研究运用Amos17.0软件进行潜在变量间的路径系数进行估计,并采用C.R.(CriticalRatio,临界比)对所估计的路径系数值进行检验,其检验思想是由C.R.值得出相应的概率P,然后通过P值大小对路径系数的显著性检验结果予以判断。一般而言,以P=0.05为标准,当P<0.05表示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0.05表明没通过。该结构方程模型路径系数的估计值及显著性检验结果见表4所示。由表得知,外生潜在变量“风险分散”(ris)对内生潜在变量“促进成效”(perf)的路径系数对应的P值为0.853,无法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需要在原结构方程模型中剔除该路径。其他3条路径中路径系数为0的概率均小于5%,因此这3条路径的路径系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2、假设检验。对路径系数估计与检验的结果表明,在图1所示的结构方程模型中,应剔除riskperf路径,这表明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风险分散”对“促进成效”的影响并不显著。因此,这条路径所对应的假设H4不成立。而“资金支持”、“体制改进”、“管理辅助”对“促进成效”都有显著影响,因此假设H2、H3、H4都成立。

(二)结构方程模型的评价与修正

根据路径系数的显著性检验结果,在剔除“风险分散”到“促进成效”这条没有通过检验的路径后对模型予以修正。修正后的风险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机制研究的结构方程模型如图2所示。将模型修正前、后拟合优度检验的各项评价指标(见表5)进行对比,修正后的模型的拟合优度结果有较大的提升。总体而言,修正后的模型拟合效果较好。运用Amos17.0软件对修正后的模型重新进行路径系数估计与显著性检验,表6展示了修正模型的路径系数估计值与检验结果。结果显示,修正模型中3条路径的路径系数所对应的P值均小于0.05,表明各条路径的路径系数均与0存在显著性差异(置信度为95%),因此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三、结果与讨论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本文从资金支持、体质改进、管理辅助以及风险分散(降低技术风险、财务风险及市场风险)四个视角,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量化研究了上述四个视角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效果,研究结论如下:①模型分析结果表明,资金支持、体制改进、管理辅助对科技成果转化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而风险分散对科技成果转化没有显著影响。②资金支持对科技成果最具显著影响。从影响力大小而言,风险投资、体制改进、管理辅助这三个因素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从高到低排列依次是:“资金支持”(0.909)、“体制改进”(0.322)、“管理辅助”(0.264)。这说明资金支持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是非常大的,而且远远大于体制改进和管理辅助。③相对而言,体制改进和管理辅助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不那么显著,且体制改进的影响力略大于管理辅助的影响力。

(二)对提升产学研合作成效的启示与建议

1、以增强风险投资的融资能力为“抓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结果表明,风险投资的资金支持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的关键影响因子。资金支持力度每变化1个单位,将会直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同向(同增或同减)变化0.909个单位。可见,风险投资的资金支持所能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增强风险投资的融资能力将极大地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风险投资发展得好,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相应也很高这一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輥輰訛;而在我国,风险投资都尚处于初步发展时期,尚未能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说科风险投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该是能大有作为的。因此,各级政府应以增强风险投资的融资能力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抓手”,增强风险投资的融资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进而促进我国科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以强化风险投资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为“主攻方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分散作用不显著,而体制改进与管理辅助作用虽然显著,但发挥的作用不强(体制改进影响力仅为0.322、管理辅助影响力仅为0.264),这背后反映的是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不强,我国风险投资综合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风险投资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特点之一在于:传统金融机构通常只对目标对象提供融资服务,而风险投资除此之外还提供增值服务,即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从而起到风险分散作用輥輱訛:风险投资以资本入股,利用自身丰富的金融理财知识,协助高科技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制定良好的财务计划,有效降低了高新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设立科技和经济情报的收集研究机构,定期给出某个行业技术与产业动向的决策参考意见,然后根据产品独特性、创业者管理能力、市场吸引力等多方面因素对科研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严格筛选科研项目,有效降低了高新企业所面临的技术风险;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把握市场最新动态,引导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需求产品,并协助企业充分做好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有效减低了高科技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体制改进的作用机制体现在风险投资帮助高新企业明晰企业产权归属及关系、提升技术价值以及降低投资者与创业者的信息不对称;管理辅助的作用机制体现在风险投资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开辟营销渠道以及为企业引进合适的管理和技术人才輥輲訛。从体制改进、管理辅助及风险分散的作用路径可以看出,它的实质是强调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我国风险投资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不强,这制约着风险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

(三)风险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提升对策

1、政府角度的提升对策。为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给予风险投资行业充分的资金支持。国内大部分地区政府对风险投资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普遍不够,因而笔者建议,应加大各地政府的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每年可从新增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高新科技风险投资,委托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具体投资运作;此外,除了由财政专项划拨资金支持科技风险投资外,也可将部分其他科研经费,产学研基金,科技三项费用,农科教基金等集中捆绑使用,用以支持风险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輥輳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