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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制度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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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制度论文

篇1

1984年以前,中国基本上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力量控制着金融资源,计划行政目标决定了信贷资金的构成和分配方式,金融资源向国有企业倾斜,当时国有企业不必担心融资难的问题。进入90年代以后,非国有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并未得到体现,一方面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行政力量控制金融资源的现象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政府不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民间资本难以流入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民营企业。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入,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改制,剪断了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脐带”关系,国有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在这一现实背景下,要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地增长,融资制度成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融资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资本动员,为经济提供持续的资本供给;二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因此,有效的融资制度是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创新融资制度成为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升级的关键。从中国当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储蓄率居高不下,超过16万亿(2007年最新统计),另一方面,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中国并不是缺少资本,重要的是缺少一种有效的融资制度。

一、融资制度创新的障碍分析

1.融资制度创新的成本制约

戴维斯和诺斯(DavisLanceE.andNorth,DouglassC.,1971)对制度创新作了系统的论述J: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它与技术创新有某种相似性,即技术创新是采用技术上一种新发明的结果,制度创新往往采用组织形式或经营管理模式方面的新发明的结果。和技术创新一样,只有预期纯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制度创新才成为可能。制度创新成本成为决定制度创新的主导因素。

从融资制度创新发展来分,制度变迁成本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认知成本,由于中国制度转型的初始条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并存的社会形态、封闭的传统与僵化的意识牢固粘合的文化形态。这种体制与观念影响和束缚着制度变迁,要对新的制度进行认识、觉察与比较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根据青木昌彦的观点,制度变迁容易发生在大规模的战争、经济萧条或动乱中,但是在中国这样很稳定、经济快速增长、福利状况不断改进的社会发生制度变迁,政府的认知成本是长期的而且是很高的。第二,制度设计成本,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在政治力量与资源配置上处于优势地位,成为决定制度供给的方向、形式、进程及战略安排的主导力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时,“搭便车”是制度变迁固有的行为,政府往往会复制或照搬其他先进国家的制度,但是,制度往往有一定的适用性,失去了一定的具体环境,制度就失去了原来的效率;况且一项制度实施是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这必然牵涉到政府主体利益得失,政府受个人理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歪曲制度供求关系,这说明融资制度创新有很高的设计成本。第三,制度实施成本,任何制度的实施都受到参与者意愿的约束,制度变迁牵涉到利益的重新调整,当政府进行强制性变迁但在实施过程中并不强制时,地方和下属往往就修正上级的制度供给来使这种制度更适合自己利益最大化,修正上级安排的方法有:层层截留,曲解规则,补充文件,改头换面等。从这一方面看,融资制度有很高的实施成本。

2.政府行为受有限理性的制约

有限理性是Arrow(1951)最初提出的,他认为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根据North(1971)的观点”。有限理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是复杂的。由于中国企业数目较多(大小企业总共有1000多万个),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等级、财务管理水平等千差万别,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源分散;况且,每个企业不可能将自己所有的真实信息完全透露出来,一般来说,在财务报表上或其他方式公开的资料是经过企业自己筛选过的,在这个层面上,政府所掌握企业的信息少于企业实际的情况;二是政府的选择受限于有限的决策技巧,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时解决方案单一,不能考虑所有企业的情况,融资问题依然难于解决。政府经过各种途径可掌握企业一定的真实信息,但企业的内部信息是不可能掌握的,政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只知道企业融资难,中央政府想极力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于是颁布法律,出台政策和文件扶持企业融资,但是也未必能真正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自1998年起,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分别从改进金融服务、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扶持。特别是1999年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式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标志,这一法律具有强指导性、针对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后来又出台了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来提高中小企业的地位,促进企业融资,但从近年实施效果来看,目前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依然未变。因此,政府的有限理制约融资制度创新。

3.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受机会主义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的第三个假定是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它是指人对自我利益的考虑和追求,意思是,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机会主义动机或行为往往与冒风险、寻找机遇、创新等现象有一定的联系;另一方面,机会主义又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危害,如机会主义有时把自己的成本或费用转嫁给别人,从而对他人造成伤害。表现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上主要是利益诱导而阻碍融资制度创新,比如明明知道给国企贷款坏账率高,但贷款还是明显地向国有企业倾斜,将一些效益好、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挡在门外。根据Rajanh和Zingales的利益集团理论,来自金融业和其他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考虑所采取阻挠金融发展的措施,成为各国金融发展呈现差异的内在原因。制度的创新表现为利益的重新瓜分,正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的银行体系、证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影响正规金融机构创新的原因主要在于既得利益集团。目前,中国正规金融机构仍然是一种政府直接控制和国有银行垄断的体制,政府的隐含担保和企业的软约束成为全部金融活动和整个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改革20多年来,经济市场化虽然有很大改进,但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仍然只有市场主体的名分,而没有市场约束和行为能力,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下运作,在信贷市场上,由于借债可以不还,也可以赖账,还可以核销和转移,市场机制不能反映资金需求价格,风险得不到补偿,因而高风险和低风险资金的价格不能有效区分开来,从人性来分析,没有人会承担制度变迁的风险,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只要有政府的担保和授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特定的国企贷款大开绿灯,甚至争相放贷,对其他国有企业也不会拒绝,其行为约束不是源于主体本身,而是来自外部。在证券市场上,利率没有成为资金供求变化的传导和调节机制,特别是当资产收益率大大高于产品收益率和利率的时候,负盈不负亏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必然会利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通渠道。正是正规金融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缺乏对整个经济环境的思考和分析,不愿意承担制度变迁所带来的风险,因此正规金融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阻碍融资制度创新。

4.非正规金融部门及民间投资个体行为受资产专用性的影响

威廉姆森认为,资产的专用性是指资源在用于特定的用途之后很难再移作他用的性质,这种性质在不同的资源和不同的用途中程度不同0资产的专用性有强弱之分,资产专用性越强的资产转移到其他用途的成本越高。由于中国制度转型的初始条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的隐含担保和企业的软约束成为全部金融活动和整个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中国正规金融机构基本上控制着企业的融资,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民间投资个体被排斥在整个企业融资之外,在这种制裁环境中,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民间投资个体被迫将资产转移到其他领域,比如地下金融、黑色钱庄等经济的体外循环,形成了很强的专用性,现在若想将这些资本重新积聚,成本非常之高。加之在金融活动领域,政府的行政控制和直接干预相当强大,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结合在一起,使社会经济生活仍是以政府信用为主,不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有时随意关闭民间信用机构,政府信用的不可预期性为这些资本进入企业融资设立了一道无形的屏障,使非金融机构和民间投资主体不敢轻举妄动,民间信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由资产的专用性导致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民间投资个体的行为阻碍了融资制度创新。

二、融资制度创新的对策

1.处理好“强政府”与“弱市场”的关系,摆正政府与市场的位置

市场是依靠价格机制自我实现供需平衡调节,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而计划则能纠正市场失灵,起战略调控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计划被用过火了,往往将行政力量普遍运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干预不应该干预的领域,造成资源配置关系扭曲,价格机制失灵,市场经济中计划在唱主角,颠倒了市场与政府的主导关系,政府对许多资源的过度垄断和政府的不恰当战略对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中国是一个资本稀缺、劳动富余的国家,但解放后采取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重点扶持资本密集型企业,将有限的资本投资于国有企业,为了降低国有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其竞争力,人为地压低利率、汇率、原材料价格,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

而扶持的国有企业恰恰又是一些缺乏自生能力的组织,导致了不正当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行业的利益,进一步影响了市场的效率。因此,政府权利的集中和对资源的过度垄断,扭曲资源配置关系,阻碍了中国融资制度的创新。所以,转变政府职能,重新划定政府的边界,消除由政府权利的集中和对资源的过度垄断造成的影响,让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主导配置资源的作用,政府在市场运行中发挥其纠正与协调、战略与前瞻的优势,处理好“强政府”与“弱市场”的关系,摆正好二者的位置,让二者的互补性更好地发挥出来成为顺利实现融资制度创新之必要。

2.重新认识制度创新的“循序渐进”与“平行推进”方式的优劣,走制度创新的最佳路径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换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嘲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在改革理论和政策研讨中出现了“循序渐进”与“平行推进”的争论,“循序渐进”即改革政策B应当在改革A完成以后才能实行,B体制的实现以A体制的实现为前提条件。它可以图示为:循序渐进:A—B—c;“平行推进”理论认为,改革政策应该尽可能多地开放经济体系的各个方面,无须等体制改好了一个再改另一个。

篇2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

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

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

(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

(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

(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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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渐突出,民营企业正逐步取代国有企业成为拉动投资和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然而与其迅猛发展的经济态势相比,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不畅,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金融体制中银行业的高度垄断、民营金融机构的缺乏、资本市场发育不良,缺乏多层次(或多元化)的资本市场;民营企业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欠完善等多方面因素。民营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制度的综合性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改善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

一、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制度创新

(一)深化银行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完善民营企业间接融资体系。

1.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国有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着股权结构单一、资本金不足、效率低下等问题,因而迫切需要从产权结构人手引进民间资本甚至外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从根本上引导国有商业银行朝现代银行方向发展。股份制改造是根本途径。它可以进一步明晰国有银行的产权,理顺其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促使国有银行真正实现企业化经营,按资金使用效益而不是所有制形式来选择贷款对象。这样,民营企业才能与国有企业处于公平的资金竞争地位,才能获得广泛持久的银行金融支持。

2.银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贷融资体制。

一是通过扩大中长期资金来源、改善存贷款期限结构、设置新的协议存款品种等措施来解决贷款结构性矛盾;要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不断完善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提高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水平,保证银行资金投向的科学决策。二是要大力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风险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改进授权授信管理方式,引导基层银行机构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大力优化贷款结构。加强银企沟通,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实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与自身效益提高的“双赢”;要研究设计适合民营企业特点和要求的金融产品、授信管理和绩效考核,培训专门的小型企业信贷管理人员。使更多的民营企业能及时得到支持。

3.设立股份制民营银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发展中小型银行,特别是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要发起人的民营银行,可以通过民营金融资本与民营产业资本的融合,改善民营金融和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民营管理机制,规避民营融资的风险,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要求。并且民营银行经营机制灵活、不良资产少、筹资能力强、盈利水平较高,能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空间较大。其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特点与民营中小企业短平快的投资融资特点正相适应,必然会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沟通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1.消除民营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的歧视性待遇。要加大实施“核准制”的力度,让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优质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不仅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新鲜血液,更重要的是使资本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体现。

2.健康引导二板市场,优先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当前不仅需要积极健康引导中国的二板市场,而且更需要将场外交易市场作为二板市场的一个市场同时发展,要积极恢复与有序发展一个各种交易主体广泛参与、交易品种数量不断扩展的场外交易市场,以规避高昂交易费用与上市条件对民营中小企业资本性融资的制约。可以尝试在上海建立中国场外交易市场报价中心,成立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引导各省市建立与上海报价中心联网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并规定在场外交易市场中挂牌的中小企业,一旦其净资产、税后利润、市值或是股价等达到一定条件要求,就可以直接升入主板或是二板市场。3.积极吸纳风险投资,积极发展民营中小企业票据、债券融资。在风险投资的主体中,除了政府风险投资机构及创业中心的风险投资外,还应当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吸纳外资及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等。同时,依托场外交易市场使民营中小企业票据、债券融资持续发展,以降低其融资成本,改善资本结构。

二、民营企业自身制度创新

(一)建立科学的内部治理体系,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步有效地实现两权分离。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民营企业自身规模的日益扩大,民营企业初创时期的人治管理模式应该要革新。民营企业应该在领导制度、用人机制、生产经营制度等方面规范化,应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减少管理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首先要对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进行调整,清晰产权,规范企业行为,正确引导继承者对财产的态度和产权意识;其次要解决企业控制权问题。目前真正做到以股份分享利益而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很少,导致产权地位和管理地位的矛盾加剧。可以考虑引进职业经理人,构建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实现经营管理层外来化、年轻化和知识化,再逐步过渡到所有权和经营权两分离。

(二)加快民营企业产权多元化和资产证券化进程,通过资本市场谋求发展壮大。产权多元化是产权清晰的前提。实现产权多元化,首先要解决好产权“一股独大”的问题。大型民营企业的产权过于集中,通过股权分散化和社会化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才能建立符合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民营企业在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中,应从制度上确保中小投资者利益,大股东相对控股代替绝对控股,产权清晰到每个法人和自然人,使之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其次,要加快民营企业资产证券化进程。可以通过上市增资扩股、资产转换、出让产权等资本运作方式引进新投资者,以促进产权结构多元化,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还可通过上市引入公众投资,通过资本市场来清晰产权和发展壮大。

(三)加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倡导信用文化。民营企业要制订相关的内部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如《管理评审控制程序》、《合同评审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等,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内外信用管理;在企业内部实行以质量管理为根本的全程信用管理,从商品的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上把好关,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打造产品信用链条,不断改善企业与客户、消费者之间的信用关系;规范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制度,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不做假账、不逃废银行债务。

三、民营企业融资的信用环境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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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

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

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

(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

(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

(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篇5

简述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一)巾小企业自身的原因。

(1) 中小企业仞创时期,由于投资规模较小、产量有限,还款的诚信小足,贷款风险犬。

(2) 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高

(3) 竞争能力差,信用等级低。

(4) 从企业本身来看融资观念不够创新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技术上不断创新

二)社会金融环境因素

(1)直接融资门槛高.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尚未形成

(2)中小企业贷款在商业银行新增贷款中的比重严霞不足

(3)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4)金融机构限制件条款制约了中小企妲融资

(5)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和政策

(6)安全性高的氽业.在资金和政策方面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足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对策

一)从中小企业自身的角度看,应该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制度,健全

治理结构

二)政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三)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创新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制度。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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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企业家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和评价

本次调查了解了企业家对资本市场的基本态度、对风险的认知以及对政策环境和中介服务的评价。

1、企业家认为参与资本市场的机会和风险并存

调查发现,目前企业家对资本市场的认识还是比较客观的,这体现在:首先,企业家比较认同“借助资本市场可以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3.74,括号内数值为得分均值论文格式范文数学小论文,下同。);其次,企业家也比较认同“资本运作存在很大风险”(3.73);最后,多数企业家并不认同“企业上市就是获得了成功”(2.37)这一说法(见表16)。调查表明,多数企业家认为,参与资本市场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经营战略,因此如何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并做好收益和风险之间的权衡和评价,是企业家应当思考的重要问题。

2、企业家认为资本市场政策环境和中介服务都有待提高

调查结果显示,就制度建设方面来说,企业家不太认同“政府在企业融资方面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82)以及“中介咨询机构在企业资本运作方面提供了良好的服务”(2.77)的说法(见表16)。这表明,在制度建设和服务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咨询机构还有待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论文格式范文数学小论文,上述分析都具有较强的稳健性和一致性,相关结论在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经济类型和不同行业的企业中基本上都成立。其中,大型企业对“政府在企业融资方面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这一问题的判断更为正面(3.07),而中小企业的评价值仅分别为2.84和2.76,这可能与我国政府更重视对大企业的服务、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还不是很到位有一定关系;不同行业对“政府在企业融资方面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这一问题的判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评价最高的是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评价值为3.11,评价最低的是房地产业,评价值为2.53(见表16)。

表16企业家对资本市场的基本认知(认同程度,5分制)

 

 

 

企业上市

就是获得了

成功

借助资本市场,可以

实现企业

跨越式发展

政府在

企业融资

方面提供了

良好的

政策环境

资本运作存

在很大风险

中介咨询机构在企业资本运作方面提供了良好的服务

总体

2.37

3.74

2.82

3.73

2.77

东部地区企业

2.38

3.72

2.81

3.73

2.77

中部地区企业

2.45

3.78

2.93

3.68

2.81

西部地区企业

2.29

3.79

2.72

3.79

2.78

东北地区企业

2.22

3.68

2.81

3.79

2.63

大型企业

2.21

3.71

3.07

3.66

2.94

中型企业

2.33

3.75

2.84

3.74

2.75

小型企业

2.43

3.75

2.76

3.74

2.76

国有独资企业

2.32

3.71

2.91

3.73

2.90

vs 非国有独资企业

2.38

3.75

2.81

3.74

2.76

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

2.35

3.77

2.90

3.68

2.85

vs 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

2.37

3.76

2.80

3.74

2.75

农林牧渔业

2.42

3.77

3.02

3.60

2.75

采矿业

2.58

3.81

2.83

3.62

2.94

制造业

2.36

3.74

2.84

3.75

2.7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42

3.67

3.11

3.68

2.73

建筑业

2.29

3.76

2.70

3.63

2.8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1

3.69

2.90

3.73

2.99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32

3.83

2.83

3.68

2.83

批发和零售业

2.34

3.81

2.72

3.85

2.83

住宿和餐饮业

3.09

3.81

3.03

3.73

2.71

房地产业

2.50

3.81

2.53

3.64

2.9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7

3.51

篇8

一、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

我国企业融资难,难在融资渠道不畅,难在可供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不多。我国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银行贷款,只有少数企业可到资本市场融到资金。融资渠道的单一不仅制约企业的发展,而且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很大的压力和风险。自2005年起,中央政府已从财政资金中拿出6.5万亿元资金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但是截止2008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仍然高达25%。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旧的未消化,新的又不断增加,其深层次原因是我国企业融资市场格局的不合理,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狭窄,众多的企业将融资的负担都压在商业银行的肩上,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决策极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干预。因此,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是更多的去考虑借贷风险和风险规避,从而导致了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同时我国经济中涌现出一批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本来应以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为己任。但在实际中,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上与国有金融机构有趋同的趋势,不能真正面向民营企业,存在一定的信贷歧视现象。很多中小金融机构将大量资金上存或购买国债,对急需贷款的民营企业却不予支持。另外,我国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信社已成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力量。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没有建立,实际资本充足率偏低,在支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有心无力的局面。

民营企业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补充成分,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中国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民营企业,在金融支持方面却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客观地说,为了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都下了很大的力气,也出台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些措施往往是治标不治本,治短不治长,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现实表明,民营企业融资难表面上的反映是渠道狭窄,而深层原因则是各方面的体制和制度问题。因此,仅靠出台一些政策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制度调整,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角度出发来综合考虑民营企业融资发展的问题。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途径。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途径

1.不断完善和发展民营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

(1)调整和完善银行体系,加强安全管理。现有中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仍然持续了国家银行高度垄断的局面,民营中小商业银行数量严重不足。这种畸形结构,不仅严重降低了融资效率,影响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加大了金融风险,并使风险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应该创立金融社区服务模式(如农村信用社),使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深入到当地众多的个体私营企业,形成企业与金融机构“双赢”的局面。

(2)扩大市场准入领域。一方面,要全面检查有关民营投资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认真清理限制民营投资增长的不合理规章和收费。凡国家、省、市已废止的和不利于民营投资的规定和办法要坚决废止,彻底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对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应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在经过测算后实行一次性、“一门式”收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对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进行公示。另一方面,要改变行政审批事项多、手续繁、透明度低的状况,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登记备案制。

(3)系统地调整有关制度,努力改变对民营企业的错误歧视。

①实行同等待遇。在国家金融、财税、土地、技改等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要取消不同经济政策的制定,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对各类市场主体都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制止凭借审查、审批或核发许可证的行政管理职能,向民营企业收取部门管理费和不公平、不合理行为。

②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政府应进一步改善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服务,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完善的机制,为民营企业融资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并在各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业务,如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理财服务等。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③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力争使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得到解决。可通过建立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大力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相对中小企业来说“门槛”过高,为适应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需要,有必要为其开辟一个合法的股权流通场所,即开辟一个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二板市场。

④重点扶持中小企业中的高新科技企业。充分创造投资便利,吸引国际国内风险资本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完善的市场监控机制,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问题。

2.提高民营企业自身素质的内部因素

随着1999年把非公有制经济明确写入宪法后,我国的私营经济更加如火如荼。私营经济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营企业的观念和体制也应该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强化企业凝聚力。

民营企业主必须改变落后的用人观念。(1)民营企业只有让员工的待遇,员工对企业的贡献,两者之间有公平合理的关系,才能有效减少员工因横向比较感到待遇不公而流动。(2)明确企业使命和战略目标。企业使命说明企业存在的目的,也是企业行为追求的价值所在。民营企业通过企业使命和勾画中长期战略目标,可以把员工的目标统一到企业的发展目标上来,并赋予员工美好的远景,增强民营企业的凝聚力。

参考文献:

篇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308(2012)05-0109-08

创新是一个昂贵的过程,需要付出足够的资源来启动、指引和维持,因此,被普遍认为是创新经济分析先驱的约瑟夫·熊彼特,把资源配置,尤其是金融资源配置的研究作为他创新研究的中心也就不奇怪了,熊彼特认为,创新通过信誉的建立来获得资助,信誉能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并重点强调了商业银行的作用,即产生新的购买力并使企业家可利用,继熊彼特之后,著名经济学家希克斯在其著作ATheory of Economic History(《经济史理论》)中也指出,英国的工业革命实际上得益于18世纪早期在英国发生的金融革命,因为一些主要科技发明在工业革命发生前就已存在,而工业革命中对这些科技发明的大规模使用得到了大量而长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如果金融市场不能提供充足并且低成本的流动性支持,则科技发明的大规模推广和使用将受到极大限制,随着20世纪70年代信息经济学兴起,当代经济学家已把“信息不对称”引入企业金融和投资行为间交互作用的研究中,指出企业和金融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的外部金融比内部金融更加昂贵,一些研究认为,各产业的投资行为(金融要求)是由科技水平决定的,更多依靠外部金融的产业在拥有更发达金融市场的国家中应该成长更快。

现代科技创新早已超越工业革命时代依靠实践经验总结而来的技术革新和发明,而主要依靠基于科学研究和试验基础上的新发现和新突破来进行,通常认为,完整意义上的科技创新包括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商业化等3个阶段,其中商业化是最为关键的阶段,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指出,“18世纪的法国科学水平被判为至少相当于,而且很可能超过英国,在发明的质量(不是数量)上,法国也相当于或超过英国”,但工业革命却发生在英国,英国相对于法国的优势在于将科技发明成功实现商业化,只有将科技发明引进生产体系当中,科技发明才能转化为科技创新,因此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就不仅仅包括前期的研发投入,更重要的是对创新成果商业化阶段(创新产品批量生产和销售阶段)提供资金支持,以Lerner为代表的现代学者则认为,由于科技创新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相对的市场配置失灵,政府不仅要对科技创新提供大量的财政投人,还应积极出资成立风险投资机构或基金直接进行股权或类似股权的投资,激励科技创新活动,由此可见,科技创新的融资体系实际上包括了政府财政投入和资本市场筹资两大部分,对于科技创新融资支持的实证研究,目前国内公开所能见的几乎没有,只有少数相关的研究,例如,沈能在其博士论文中安排了一章“金融安排促进技术创新功能实现的实证检验”,其模型的变量为“金融发展、技术创新、资本形成”;邓平博士论文也写入了“中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VAR分析”一章,其模型的变量为“金融发展规模指标、金融发展结构指标、金融发展效率指标、科技创新指标”,显然二人是从金融的制度安排角度来检验其对科技创新的作用,我们认为,在当今科技创新的时代,且不论金融制度安排根植于一国历史文化传统而有较强的路径依赖性,无论一国金融制度如何设计,如果其能有效解决科技创新的关键难题——融资问题,则是适宜的,舍其而难以有更好的衡量标准,此外,张强和赵建晔对我国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但其论文也仅仅考虑了资本市场的支持作用,并未探讨财政投入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有鉴于此,我们拟就各种融资渠道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及其动态影响关系进行计量实证分析,以便从整体上把握我国科技创新融资支持的重要作用。

1 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1.1对科技创新指标的选取

我们对科技创新的衡量是从科技创新产出角度来考察的,因为从产出角度来衡量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价科技创新活动成效,由于科技创新成果衡量指标众多,直接选用则会在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时让问题分析变得复杂,且变量之间还可能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为此,我们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在低维空间将信息分解为互不相关的部分以获得更有意义的解释,文章数据全部来自历年的《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基于数据可得性及尽可能获得更多观察数据方面考虑,并尽量剔除政府部门人为因素的影响,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的“科技成果”统计分项中,我们分别选取了“国内专利申请受理数”(简称专利申请,下同)、“国外主要检索工具收录我国论文总数”(简称科技论文,下同)、“全国各地区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数”(简称成交合同)、“全国各地区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简称成交金额)和“高技术产品出口额”(简称出口)等5项统计指标,分别记为PATENT、PAPER、CONTRACT1、CONTRACT2、EXPORT,数据的时间跨度为1987-2009年,计量调整后的有效数据为1988-2008年共21年统计数据,由于对变量取自然对数不会改变变量本身的协整关系,且能使变量趋势线性化,消除时间序列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因此,我们对以上5个指标分别取自然对数,记为LNPATENT、LNPAPER、LNCONTRACT1、LNCONTRACT2、LNEXPORT,EVIEWS软件(本文所有计量均采用EVIEWS6.0分析)“主成分分析”的分析结果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第1和第2主成分的累积贡献度(cumulative proportion)达到了99%以上,且第3主成分的特征值(value)明显小于1,因此可以认为第l和第2主成分已能较好地反映5个一致指标的总体变动情况,从现实情况来看,专利和论文确实能很大程度上代表一个国家总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的水平,因此我们最终确定用PATENT和PAPER两个指标来衡量我国科技创新的总体水平。

1.2对创新融资指标的选取

科技创新的融资体系包括政府部门的财政投入及资本市场筹资两大部分,政府的财政投入不仅包括直接的财政科技拨款,还包括间接的财政投入,如各种对科技创新的税收减免及科技奖励等政策措施,资本市场筹资按筹资方式可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即金融机构的各种贷款以及债券市场上的债券融资、股票市场上的股票融资和风险投资市场上的风险资本等,由于目前的统计年鉴只能给出政府的财政科技拨款一项,无法统计出财政对科技创新的种种间接财政支持,同时统计资料也无法细分出企业的科技贷款以及证券市场上的科技专项融资,因此我们选用政府的财政科技拨款、金融机构的中长期信贷和企业证券市场筹资来作为科技创新的融资考察指标,之所以选用中长期信贷指标,是因为我们认为科技创新是一个长期投入的过程(包括设备的更新和升级),中长期信贷更能稳定支持创新主体持续进行创新,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统计指标时间跨度较大(1987-2009年),而这期间我国价格波动很大,依据科技创新的特点,我们对金融统计指标进行了价格调整,以便更客观地反映资金投入的变化,具体而言,我们借鉴王玲和Szirma的研究,将综合价格调整指数设定为0.5×P+0.5×W,其中P是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W为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并以1986年的价格指数为基准进行调整,我们从《中国金融年鉴》中选取金融机构的“中长期信贷”以及“企业证券市场筹资额”统计项,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选取“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统计项,分别记为LOAN、BOND和FINANCE,各变量取相应对数后记为LN-LOAN、LNBOND和LNFINANCE。

2 计量模型构建

2.1变量的单位根检验

我们建立一个多变量的VAR模型,采用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方法进行检验。从表2可以看出,以5%的显著性水平为衡量标准,各变量均为非平稳序列,而各变量的一阶差分均为平稳序列。

2.2协整关系检验

由于LNPATENT、LNPAPER、LNLOAN、LNBOND和LNFINANCE各变量是非平稳序列,且是同阶单整,因此可以进行协整关系检验,从表3可以看出,特征根迹(trace)检验和最大特征值(maximum eigen-value)检验均说明各变量存在3个协整方程,因此各变量通过了协整关系检验,说明这5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各变量能被其他变量的线性组合所解释,可以建立VAR模型进行分析。

2.3VAR模型的构建

建立VAR模型时需要确定滞后阶数,从表4可以看出,以LNPATENT、LNPAPER、LNLOAN、LNFI-NANCE、LNBOND为内生变量,常用的5个检验标准(LR、FPE、AIC、SC、HQ)一致说明滞后阶数为2。

3 模型分析检验

3.1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由于VAR模型是一种非理论性的模型,无需对变量作任何先验性约束,因此在分析VAR模型时,往往并不分析变量之间的系数关系如何,而是分析系统的动态特征,即每个内生变量的变动或冲击对它自己及所有其他内生变量产生的影响作用,这种影响作用可通过脉冲响应函数分析来实现,只有通过稳定性检验的VAR模型才可进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VAR模型稳定性检验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们所建立的VAR(2)模型全部特征方程根的倒数值都在单位圆内,说明模型是稳定的,可以进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对脉冲响应分析,为避免模型中输入变量顺序不同而对脉冲输出结果产生影响,我们采用广义脉冲方法,脉冲响应情况如图2、图3所示。图中横轴表示冲击作用的滞后期间数,纵轴表示各响应变量应对冲击的变化幅度(各变量均为对数,代表了弹性的变化),实线表示脉冲响应函数,代表响应变量对相应冲击的反应。

从图2可以看出,当在本期给中长期信贷一个正冲击后,专利申请前2期正向反应平稳,在第3期迅速上升到最大;此后开始滑落,并又从第6期开始持续上升,这表明中长期信贷将所受外部正冲击经信贷市场传递给专利申请,且这一冲击随着时间的推移具有稳定的和越来越强的促进作用,专利申请对财政科技拨款的正冲击响应迅速,当期就大幅度上升,并在第3期达到最大量;此后虽大幅度下滑但却在第5期后基本保持稳定,这表明财政科技拨款将所受外部某一正冲击经政府财政预算直接而迅速传递给专利申请,且冲击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和较长的持续效应,当在本期给企业证券筹资一个正的冲击,经证券市场对专利申请产生正向影响,专利申请响应在第2期后基本呈现逐渐下降趋势,并在第9期对冲击的正向影响接近零,从图3可以看出,中长期信贷的正冲击对科技论文的前2期影响很弱;科技论文的正响应从第3期开始迅速上升,第5期后开始下降,但第6期后又开始持续上升,财政科技拨款的正冲击对科技论文的前2期影响也较小,从第3期开始,科技论文正向响应明显,并在第3~5期间保持稳定;从第5期开始下滑,此后基本保持平稳增长,证券筹资的正冲击对科技论文的影响很弱,除当期有一点促进作用外,此后基本影响很弱,甚至在第6期后有负面影响,综合以上脉冲响应函数图可以看出,各变量冲击对专利申请的影响基本上在第3年比较明显,而对科技论文的明显影响则保持在第3~5年左右,整体而言,中长期信贷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比较显著,期间虽有波动,但长期支持作用递增;政府的财政科技拨款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比较直接迅速,长期支持作用递减;企业证券市场筹资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较弱,除前面几期有些促进作用外,后面几期几乎不起作用,甚至还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3.2VAR模型预测误差的方差分解

脉冲响应函数描述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模型中的各内生变量对冲击是如何反应的(如响应符号和响应强度等),但不能比较不同冲击对某一特定变量的影响强度,而方差分解则是将系统的均方误差分解成各个变量冲击所做的贡献,通过分析每一个结构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通常用方差来度量)的贡献度,来进一步评价不同结构冲击对一特定变量产生影响的重要性,因此,方差分解可以给出对VAR模型中的变量产生影响的每个随机扰动的相对重要性的信息,利用方差分解,我们可以看出在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金融变量的贡献率如何,表5和表6分别为专利申请和科技论文的方差分解情况,

从表5可以看出,不考虑专利申请自身的贡献率,中长期信贷冲击对专利申请的贡献率随时间稳步增长,在第10期达到最大,接近12%;财政科技拨款冲击对专利申请的贡献率从第2期后就平稳增长,并在第7期后贡献率稳定在6%以上;企业证券筹资冲击对专利申请的贡献率很小,基本在1%左右;从表6中可以看出,同样不考虑科技论文自身的贡献率,中长期信贷冲击对科技论文的贡献率在第3期急剧上升,此后虽小幅波动但上升趋势明显,并在第10期的贡献率超过36%;财政科技拨款冲击对科技论文的贡献率在第3期达到最大值,此后小幅波动和缓慢下降;企业证券筹资冲击对科技论文的贡献率很小,也基本在1%左右。

综合以上方差分解分析可以看出,中长期信贷在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过程中贡献率持续上升,且贡献度最大;财政科技拨款对促进科技创新的即期效应明显,且贡献率基本保持稳定;企业证券筹资冲击对科技创新的贡献度微弱,几乎没有什么贡献。

4 结论与建议

受限于统计数据的可得性及理论分析的需要,我们只考察了3种融资途径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计量模型分析结果显示,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和政府的财政科技拨款对中国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巨大,而证券市场的支持作用则十分微弱,这个分析结果与Tadesse的观点基本一致,Tadesse认为,在金融部门不发达时,银行导向型金融体系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较大;而在金融部门发达时,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则能起到更大的作用,总结模型的检验结果,我们的主要结论有以下几点。

(1)科技创新需要长期持续的资金投入支持,计量模型检验表明,科技创新能力与资金投入规模存在长期稳定的正相关关系,我国近年来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与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和资本市场的大规模融资紧密相关,同时,模型分析也表明,从增加资金投入到创新能力提升是有时间滞后期的,具体而言,融资规模冲击对专利申请的显著影响要到第3年,而对科技论文的显著影响则在第3~5年,换句话说,增加资金投入并不能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期间约有3~5年时间的滞后期,由此可见,提升科技创新水平需要国家制订有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更需要构建稳定长期的创新融资渠道来保障。

篇10

西方经济学分别以信息不对称、生命周期、不完全合约等角度对信贷融资模式及风险进行了研究。

(一)信息不对称角度的研究

Masako Ueda(2004)从项目评估、筛选与所有权独占角度的研究得出结论:信息不对称和产权保护水平决定了企业选择银行融资还是风险资本融资。产权保护越弱,信息不对称越弱,企业越愿意选择信贷融资。

Massimo G. Colombo(2006)研究了信贷市场的不完善程度,发现信贷融资金额偏小,而初创阶段高科技公司的每一笔私人股权融资金额要比信贷融资金额大得多。高科技中小企业缺少抵押、担保,巴塞尔协议II客观上强制性地使银行将这些初创公司定为高风险级。银行审查流程判断公司业务计划的完善程度和创业人员的能力,从而发放贷款。由于筛选和监控高科技初创公司困难大,成本高,银行就通过减少贷款金额来限制暴露的风险头寸。要改变这种状况,除了要减少信息不对称,如高科技初创公司的运营更加透明,创业项目的预筛选,不需要银行面向高科技公司信贷风险的积极态度等。

郭嘉(2004)指出,近30多年来,发达国家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创造了多种信贷评估技术(如信贷评分、抵押品价值分析和管理)、多种金融服务产品(如信贷承诺、应收账款融资)以及多种信贷风险控制技术(如信贷配给、契约管理、期限管理、长期关系、信息共享、贷款定价)等。

谢沛善等(2009)认为关系型贷款有利于克服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银行获取企业信息的成本,提高获取信息的质量,从而达到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质量的目的。

陈玉娟等(2009)在肯定抵押和担保作用的前提下,提出了倡议:其一,知识产权、股权、企业固定收益都可以质押。其二,建立评级体系,奖励守信单位,并惩罚失信单位。其三,建立科技交流平台,利用现代交流工具降低交流成本,增加交流频率。

仲玲(2006)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理论与实践时发现,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比一般分散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众多优势例如交易成本优势、外部经济优势等,特别是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二)不完全合约角度的研究

Jensen M C等(1976)指出,债务契约赋予债权人的特定权力将会产生成本,包括监督成本、破产重组成本,以及机会成本等,人们可以通过契约的设计和履行降低成本,消化风险。Ahgion P.等(1992)提出,控制权应该分配给创业者,并且使用优先股融资。目前这种观点已经演化成通过可转换债券融资,以保证在融资的前一阶段的控制权为创业者掌握,而同时又考虑到投资者的后期利益。

秦兴俊等(2009)、谢涛(2009)将高科技创业形式分为三种,专利人不参与管理、专利人参与管理、专利人创业。不同的创业形式有着不同的契约安排,不同的契约安排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家精神的发挥。

为了获得外部资金的支配和使用权,企业家必须将一部分产权让渡给外部投资者。企业家让渡“剩余优先索取权”和“赎回权”,留下了“最后剩余索取权”。而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实现与否最终要看控制权(决策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的配置和执行状况。资产专用性和非人力资本投入大的人(Williamson,1975;Dow,1993)和团队中处于监督地位的人(Alchian,Demsetz,1972) 应获得“决策控制权”,要素贡献估价难度大、更不易观察和确认从而也更难监督的人(Holmstrom,Tirole,1989;张维迎,1996),间接定价成本高的人(杨小凯,黄有光,1994)和最能影响企业资产价值变化的人(Barzel,1997) ,应该获得“经营决策权”。

马永强(2004)将人力资本分为技术创新型、管理创新型和投资创新型三种。合约对人力的资本的激励较为困难,风险与收益的分摊较难。因为有限理性(西蒙,1961;阿罗,1974)、交易成本和机会主义三者导致了不完全合约。创业者和银行在合作前以及合作过程中尽量降低他们之间的交易成本,即最小化事前的签约成本与事后的激励成本之和。

(三)生命周期角度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C Weston & Brigham提出了企业金融生长周期理论。叶山梅(2007)分析了不同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策略。种子期和成长期的“资金互助会”融资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资金互助会”将很多中小企业费集中起来,然后按照短期、小额的方式进行放贷,入会的会员都有机会申请到数倍于会费的贷款。成长期可以利用票据贴现融资,以及商品与贸易融资。成熟期可以申请银行贷款,以私募或可转换债券等形式发行债券。

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模式及风险

将现有信用风险模型进行整理,得到图1。

(一)专家分析法

“5C”包括:信用(Credit)、品质(Character)、企业能力(Capacity)、资本实力(Capital)、抵押物(Collateral)。

“5P”包括:个人条件(Personal)、目的因素(Purpose)、偿还条件(Payment)、保障条件(Protection)、前景预测(Perspective)。

“5W”包括:借款人(Who)、借款用途(why)、还款期限(When)、担保物(What)和如何还款(How)。

(二)统计方法

Altman & Narayanan(1997)提出了Z-score模型:Z=1.2X1+1.4X2+3.3X3 +0.6X4+1.0X5。其中,X1,X2,X3,X4,X5分别为营运资本/总资产比率,留存盈余/总资产比率,息税前收益/总资产比率,股权的市场价值/总负债的账面价值比率,销售收人/总资产比率。

(三)人工智能

神经网络方法包括模式神经网络(MNN)、概率神经网络(PNN)、扩展的学习向量器以及多层感知机(MLP)。Coats& Fant(1993)、Odom& Shard(1990)采用美国银行信贷数据,建立了神经网络信用评分模型,实证认为神经网络方法预测效果很好。

(四)非指标模型

Majd et al.(1987)讨论了分阶段投资期权的定价问题。在银行信贷评估方面,杨辉(2005)从银行角度出发,探讨了实物期权在信贷评估过程的作用。王文柯等(2010)则针对项目信贷,详细介绍了分阶段信贷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Credit Portfolio View模型将失业率、经济增长率、长期利率等当前宏观经济变量的值与违约率和信用等级转移概率联系起来。违约概率是一个变量为宏观经济变量的Logistic函数:

。式中,X1、X2...X是宏观经济变量。

Credit Risk+模型是瑞士信贷银行金融产品部开发的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债务人要么违约,概率P,要么不违约,概率1-P。不同债务人是否违约彼此独立,整体违约数目服务泊松分布。CSFP Credit Risk+模型利用了财险精算的计算风险的方法。

KMV模型是美国旧金山市KMV公司于1997年建立的用来估计借款企业违约概率的方法。它利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公式,根据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资产价值的波动性、到期时间、无风险借贷利率及负债的账面价值估计出企业股权的市场价值及其波动性。对于本研究来说,该模型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即对于那些还没有上市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来说,无法应用该模型。

(五)综合分析

马欣等(2009)从风险定义、风险驱动因素、信用变动、回收率、数值方法等方面比较分析了VAR、Credit Portfolio View、CSFP Credit Risk+、KMV等风险管理方法的异同,并将实物期权引入了信贷风险评价,而分阶段信贷就是一种期权。对于将实物期权思想引入分阶段信贷,还有徐冬冬(2009)。

韩岗(2008)提出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有个体因素、地区、行业、宏观经济因素四个因变量,行业i、地区r的企业j在第t年的违约概率Pj,i,r,t是自变量。

云俊等(2006)在做信贷风险评估时,既考虑了定性因素,也考虑了定量因素,共七大类因素。主客观评价后得到23个评估点的值,再利用层次分析和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最终得到一个唯一的数值。根据数值大小所在的区间,可以对风险做出判断。

政府主导的信贷风险宏观配置体系

(一)政府引导的主要模式

投资公司模式,如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形式。肖卓(2005)提出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自筹为主体,银行贷款为后盾,并以深圳为例。1996年,在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引导下,深圳的绝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都建立了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支出占销售额从3%(生产型)到10%(开发型)。深圳市的博士后流动站也设在企业。印度的政府投入占R&D投入的90%,这意味着我国也应要加大政府对高科技的投入。

科技金融机构模式。Dorothea Schafer、Axel Werwatz、Volker Zimmermann(2004)研究了德国政策性科技金融机构KFW向金融中介发放再融资贷款的资助机制。银行按照KFW的条件发放高科技贷款,VC、私人投资者、银行、公司可以向高科技企业进行权益投资。

董彦岭(2000)详细研究了中小企业政策性信贷担保机构。对信贷担保公司普遍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制度、再担保制度、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以及担保过程中的行政指令、人情担保现象表示忧虑。

小企业管理局模式。范肇臻(2008)在研究美国国防科技工业的金融支持时,发现以下规律:

小企业管理局(SBA)与全国7000多家商业银行合作,直接发放贷款、协调贷款或是担保贷款。这些贷款,从3-5年甚至到25年。1993年,美国通过一个法案,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并有权拍卖风险企业资产。美国每年用于国防科研的资金占国防费的10%左右,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与国家研究发展经费的10%要用于小企业的技术开发。

政府提供综合服务的模式。倪杰(2008)认为政府要:确保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市场发挥作用的法律法规体制及市场维护制度,放松养老金、保险金等的投资限制,以扩大创业资本的供给,创新公司制度,允许设立有限合作制公司等。在信息服务体系方面,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交流机会。例如建立创业投资者网络,设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评估机构,制定为企业进行技术定级的标准和办法等。

(二)比较研究

企业信用担保模式的比较研究。潘楚楚等(2007)利用张卓琳(2005)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模型假设,推导出在政策性担保机构、互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中,互担保机构较为有效的结论。

中英中小企业融资的对比。Javed Hussain等(2006)在对比研究中英两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时发现:在企业发展的前五年,英国人更多地依靠金融机构,而不是自己的储蓄。按照“啄食顺序”理论(Holmes and Kent,1991;Scherr et al.,1990; Mayers,1984),中小企业的融资顺序是:个人金融资源、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权益融资。中国由于缺乏长期的、系统的、统一和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难以向金融机构融资,其社会服务系统需要升级,税收需要改善。

对现有国内外研究的评述

可行的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是建立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的,需要宏观配置、微观技术、合约等方面关键要素的组合,以缓解甚至解决信贷融资风险问题。但目前缺乏这方面的综合研究。

一方面,发达国家如美国有着先进的信用风险模型评估风险,为市场服务,另一方面,政府也有着宏观进行风险配置的机制,再加上不完全合约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所给予信贷双方的指引作用,从理论上说,高科技中小企业信贷融资规模能够得到提升,风险能够得到控制。这些值得我国借鉴。

高科技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模式,我国仍处于政府与市场皆不完善阶段,美国处于政府市场皆比较完善的阶段。对于从不完善阶段过度到完善阶段的问题,应完善政府宏观配置信贷风险的机制,为市场发育配置信贷风险的能力撑起一片空间。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个条件是需要我们研究的),市场配置信贷风险的能力得到发育,如市场公平竞争、市场规模足够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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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融资租赁是一种可以实现融资与融物双重功效的新型交易方式。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出租人的所有权由于其对租赁物不实际占有,对外是一种虚化、隐形的所有权,真实地所有权人无法显露。而承租人因为长期对租赁物的占有,对外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第三人基于信赖占有这一外观判断所有权的归属,承租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这就使出租人的所有权面临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风险,即承租人利用占有租赁物这一公示效果,对租赁物进行处分转让,而善意第三人基于信赖占有这一公示外观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当融资租赁面临善意取得问题时,存在两种利益之间的衡量:出租人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所有权的动态交易安全。之所以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所有权更容易发生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问题关键在于融资租赁制度自身公示制度的漏洞。所以想要实现对出租人所有权的有效保护,最根本的途径应当是通过对目前融资租赁制度自身漏洞的弥补和完善,建立更有效的所有权公示制度。

二、对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保护现状的分析

目前,我国已经正常运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有两个,一是2009年7月20日建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运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二是2013年10月开始运行的,由商务部开发建设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两个系统都发挥了主要的租赁物登记查询功能,但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存在两个登记系统,没有统一登记系统,会造成登记混乱或登记重复,不方便对融资租赁业进行有效地管理;第二,没有统一的登记系统也增加了第三人查询登记的成本。第三,没有统一的法规对登记的效力、登记程序的启动和登记内容的详细明确规定,也使得登记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困难。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制度在应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问题时,仅依靠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是无法实现对出租人的所有权有效保护的。因为都未触及融资租赁本身在租赁物公示制度方面的漏洞。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制度。

三、建立融资租赁租赁物登记制度

(一)明确登记的效力

建立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登记公示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登记的效力。根据国际上不同的立法模式可知,对于登记制度其效力分为生效和对抗两种形式。

1、登记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出租人所有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发生效力的要件,换言之,未经登记,出租人的所有权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之间也无约束力,亦即出租人所有权根本不能成立。①此种模式之下的登记具有使出租人所有权生效和公示对抗的双重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出租人所有权依当事人之间合意即设定,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②登记对抗,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自己,如果进行了登记,那么排除善意取得,充分保护出租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登记,那就等于是出租人甘愿承担风险,对于善意的第三人,法律充分保护其基于信赖公示而取得的所有权。对于双方是公平的,既维护了静态安全又保护了动态交易。因此,我国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上适用登记对抗主义更妥当。

(二)明确登记机关

1、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登记系统。应当建立统一登记,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关对融资租赁租赁物进行登记,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登记系统,这样既方便登记,便于统一管理,而且也方便第三人查询,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和租赁物种类的限制,减小了登记的成本和查询的成本,同时也减小了登记机关的分别建立的成本。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登记机关。一些学者提出的将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动产融资租赁登记机关。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针对企业进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主要对企业管理有专业优势。其次工商管理部门的电子政务发展迅速,能够适用现行对融资租赁动产建立的统一的系统模式。最后是工商管理部门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地区,覆盖面积全面,方便统一登记的办理。③

(三)明确登记的内容

登记内容的简化明了,会简化登记手续,便于第三人查询的快捷。笔者认为登记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登记系统的查询将依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而进行,一旦输入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即可立即显示该承租人已设定的全部权利负担。自然人还应,同时记载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可防杜姓名的重复;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应记载其全称同时也应记载其注册号或登记证号。同时登记内容应当定期及时更新,对于实际融资租赁中发生变化的内容要做到及时变更登记。

2、租赁物。这是登记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对于租赁物,笔者认为只需对其名称进行简要描述让第三人可得知道为何物即可,并不需要对每一部分一一罗列;另外也不需要登记租赁物的价值。因为首先第三人查询的目的在于明确物的权利归属,并不需要知道物的具体价值;而且租赁物的价值对于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来说属于一种交易当中的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3、融资租赁的期限。既然是租赁一定有租期,融资租赁也不例外。对融资租赁期限的登记,可以方便第三人查知融资租赁关系发生和结束的时间。

综上,构建融资租赁租赁物登记制度,通过登记来实现所有权的有效、真实对外公示。既减少了出租人所有权的风险,保护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实现融资租赁中物权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一种平衡。(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 年第一版,第 188 页.

②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 年第一版,第 189 页

③陈凤:“从物权变动探析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保护”,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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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其彬:“融资租赁区域性促进政策研究――以天津融资租赁促进政策为例”,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3]陈业业:“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法制与社会》,2014年6月

[4]王云凤:“国际融资租赁中善意取得法律问题研究”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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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邢台金融学会课题组:“融资租赁中善意第三方取得法律问题研究”,《河北金融》,2012年2月

篇12

民营企业面广量大是浙江省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对浙江省的经济增长、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国家税收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融资难成了制约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论文写作,路径选择。。因此尽快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对于进一步促进浙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浙江民营企业融资现状

民营企业为了适应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必须保持经营灵活、变化快捷的特点,因而在时间和数量上对资金的需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次性融资的量较小但发生的频率较高,不仅融资的复杂性加大,而且融资的成本代价较高。浙江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中以自筹为特征的内源性融资比例达到59%,主要包括业主自由资金、原有劳动所得、亲戚朋友借贷和企业间相互借贷等形式,但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导致企业规模受到限制,技术创新投入不足。

二、浙江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2.1民营企业自身信用不足

浙江民营企业抵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弱,限制了自身实力的提升,影响其信用水平。论文写作,路径选择。。一是经营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较少、现金流量不足,资金瓶颈限制了企业规模的扩张。二是缺乏研发人才、专有技术与信息和必要的设备,创新条件欠佳,创新能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产品科技含量较低。三是缺少有效的长期发展计划,只是单纯被动追逐市场供求关系, 无法通过自身的市场调研提前掌握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 一旦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很容易导致经营困难、产品积压。四是大多数民营企业没有建立完整的现代企业制度,生产模式类似于作坊生产,存在产权不清、组织结构和生产管理混乱等问题。论文写作,路径选择。。五是财务管理比较混乱,财务信息不透明,部分企业为了短期利益,通过账目作假来达到逃漏税的目的,企业的整体信用意识淡薄上述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信用水平,成为其直接、间接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论文写作,路径选择。。论文写作,路径选择。。

2.2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

由于政府对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运营直接干预过多、监管缺位,加上信用体系的补偿机制仍然是按照计划经济的方法进行一次性补偿,没有根据不同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效率、业绩进行连续激励性补偿,造成目前政府担保机构数量虽然多,但运营的绩效差。

2.3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结构不匹配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主体,虽然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但资金实力根本不能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匹配,缺少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以致弱化了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2.4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健全

近几年来,针对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但是,政策法规欠完善,针对民营企业的产业特点和融资问题,普遍缺乏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政策,且覆盖面较小。例如,未制定促进民营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的引导政策,自主知识产权的质押贷款办法,高新技术制造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颁布规范民间资本市场的法律规范等,没有从政策、法律上解决中小制造企业融资困难的关键问题。

三、改善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路径选择

3.1提升浙江民营企业的整体素质

3.1.1 推进生产经营模式转型升级

浙江民营企业要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改变“低端产业、低附加值产品、低层次技术、低价格竞争为主”的生产模式,转向高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高利润的科技型产品。重视创新人才的培养与研发创新的投入,重视自主技术创新、发明专利与自主知识产权,通过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和产品档次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企业综合实力,形成有利于大型金融机构间接融资和政府产业政策支持的硬件环境。

3.1.2 拓宽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部分企业质量良好、制度完善、科技含量高的民营企业应争取获得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的上市资格。企业要按照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的上市要求,调整产品结构,重组企业资产,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以进一步促进技术、知识与资本的融合,在完善自身企业结构的同时,进一步获取大量资本,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

3.2加强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

3.2.1 完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系统

政府需要转变观念,转换管理与服务角色,从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直接承担者转变为对民营企业信用管理的宏观调控者。一方面要大力支持与发展民间资本信用担保,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提高民间资本担保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的比重,调整政府担保与民间资本担保的结构关系,另一方面要适当加强财政对于政府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与政策倾斜,建立政策性的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专门为科技型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并给予担保公司担保费一定的补贴,增加政府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3.2.2 完善引入民间资本的法律法规

浙江的民间资本总额庞大,民间资本进入融资市场将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具有融资速度快、门槛低、资金调动方便、资金使用率高等特点,将大大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政府应对民间资本进行分类监管,引导建立一批实力雄厚、运作专业的民间资本投资基金,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规范管理分散的民间资本,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力度,杜绝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现象,规范民间资本市场,降低金融风险。

3.3加大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3.3.1 发展适合民营企业的小型金融机构

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最关心的是利率、审批速度和审批手续这三个问题,所以破解小企业贷款难题,要从信贷机构设置、信用评级、流程再造、激励机制等进行全方位的改造,找到简化流程和控制风险的结合点,成立中小金融机构,让这些机构与中小企业很好的互动,就是一个比较好的措施。论文写作,路径选择。。中小商业银行一般是地方性的,从而易于了解地方上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这就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同时,贷款给中小企业之后也能够相对容易地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的风险就大大减少。

3.3.2 改进与创新贷款服务方式

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模式,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开发新品种,为民营企业量身定做金融产品。例如,大批采用“抱团增信”方法,帮助无足额资产抵押而难以获得贷款的民营企业融资;扩大民营企业抵押品的覆盖范围,从传统的土地厂房扩展到技术、设备、存货等方面,尤其重视以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权为抵押品的贷款申请, 通过专业的专利质押评估机构来确定贷款金额,鼓励民营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推广“信贷工厂”模式,分离客户营销与信贷业务操作,实行中后台业务专业化、集中化处理,设置评价授信、信贷执行、早期预警等一系列环节,缩短信贷办理周期,通过工厂式流水线运作完成授信审批,节约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建立的信用评级体系,降低对民营企业的融资门槛,改变其弱势地位,并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中的研发创新特点,加大资金贷款,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向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四. 结束语

总之,对民营企业的融资体系的重构,无论从政府、金融机构还是民营企业自身都要审时度势地从现实情况出发,摆脱以往的观念束缚,从资金供给者到资金需求者都必须进行彻底的思想转变。尤其是政府相关部门,在目前国内外经济都偏紧的形势下,要从根本上缓解民营企业的资金瓶颈,打开其融资渠道,就必须要进行制度革新,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提供和谐良好的宏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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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背景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所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组建的不同类型公司,主要包括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不同)等。主要运作流程: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土地划拨、股权投资等方式出资,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辅之以财政补贴、“信用安慰函”等手段作为还款保证,主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重点投向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

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突破资金瓶颈和法律障碍,开始建立了一系列的专业投融资公司毕业论文模板,适度承接信贷资金或信托资金,进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毫无疑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于推动地区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一时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规模并不大。

进入2008年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引发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为防止经济出现大幅下滑,中央及时而果断地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2009年3月。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合规的融资平台,吸引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各级地方政府紧紧抓住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机遇,加快融资步伐,组建的融资平台如雨后春笋。据央行2009年第四季度披露的数据,全国有3800多家地方融资机构,管理总资产8万亿元,地方政府的负债已达5万亿元,负债规模急剧扩大,地方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在过去1年中暴涨中国学术期刊网。由于融资途径主要靠银行贷款,在2009年全国9.59万亿元的新增贷款中,投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占比高达40%,总量近3.8万亿元。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积极作用 --扩内需、保增长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大规模融资,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化建设,促进了当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发展,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扩内需、保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在现行财政分税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分配出现了事实上的事权重心下移而财权重心上移,导致地方政府事权、财权不对等。在城市化加快发展阶段,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大部分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远远无法满足庞大的资金需求,寻求外部融资成为必然,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大量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加快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力推进了城市化进程。

(二)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外需求锐减,国内一些出口加工企业出口订单减少,面临减产、停产的局面,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迅速启动了内需,形成了新的国内有效需求,使企业的生产能力能够正常发挥,使国内就业少受或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商业银行也迎来了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毕业论文模板,全社会树立了信心,保持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据银监局相关数据表明,2009年全国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中有近40%投向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还有相当数量的生产流通企业因政府融资平台的投资需求扩大而增加了新的银行贷款。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行的潜在风险 --财政风险、金融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促进地方城市化建设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其迅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巨大的融资规模,蕴藏的潜在财政风险、金融风险也正逐渐显现。具体表现为:

(一)融资责任主体模糊,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基本上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无论是人事管理还是具体业务都受到地方政府实际控制。资产管理在国资委,人事任免在地方政府党委,项目选择在发改委,资金管理在财政,融资平台话语权较弱,责任主体模糊,在实际融资过程中,协调成本高,且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不同融资平台获取的银行贷款难以汇总统计,对财政负债能力构成威胁。多数融资平台没有建立和执行严格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随意改变贷款投向、以其他项目贷款作为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因为项目规划不当造成信贷资金闲置等损失浪费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设立门槛低,运作不规范。有些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拿不出更多的资金作融资公司的注册资金和项目资本金,用一笔资金来回转,当作几个公司的注册资金、几个项目的资本金;有些地方政府挪用贷款,将通过融资平台的关联公司获取的银行贷款挪用充作资本金;有些地方政府给融资平台注人没有经济收益的实物资产充当资本金,甚至把政府部门办公楼、城市公共设施等充当资本金,甚至连资产转移、产权过户等手续也不办理。由于缺乏有效约束,较低设立门槛使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单位的担保能力、代偿能力普遍下降,且融资平台之间普遍存在互保现象,出于竞争一些银行放松贷款审查,加剧银行贷款的潜在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评估和防范信用风险困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金纳入预算外管理,游离于公共监督体系使得财务信息缺乏透明度,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激励因素。银行是针对具体融资平台法人或项目放贷,难以了解辖区融资平台总体融资情况和偿还安排,随着政府融资平台的规模增加,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难以掌握、真实财力难以评估;项目信息往往是政府提出融资意向后获得,重点项目融资尚没有形成公开市场竞标机制;政府融资项目往往与多家银行分别签订协议,银行间没有共同信息平台,银行只能凭借不完整资料进行评价;在目前多家银行竞争、一个政府又有多个融资平台的情况下,形成“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格局,一家银行难以把握地方政府总体负债和财政担保承诺情况毕业论文模板,对某个项目资本金来源、资本金到位情况进行有效监控非常困难,很多融资平台将所承贷的资金划转至财政专户或关联企业,银行难以监测资金流向。

(四)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负债率高。目前,银行贷款是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融资渠道,融资平台对外融资多以银行的中长期商业贷款方式进行,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缺乏持续融资的顺畅通道。据调查,在某城建投融资平台融资总额中,银行贷款和信托产品的占比高达90%。银行贷款占比过高,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融资成本较高,且政府主导的项目一般建设周期比较长,政府融资90%以上均为中长期融资,一方面,融资规模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极大,融资来源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中长期贷款比例过大加大银行贷款结构不平衡,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突出,加剧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缺乏约束机制,偿债能力不确定。由于融资平台的融资数额没有明确限制,一些地方政府竭力扩大融资量,似乎融资越多政绩越好,甚至把还贷负担转给了后几届政府。融资平台注册资本绝大部分为土地、股权,现金注资很少,普遍资产负债率高、资产利润率低。融资平台主要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大部分项目是社会效益重于经济效益,无现金流或现金流不足,不能满足偿债需要。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偿还主要依靠未来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和特许权收费,而地方融资平台的投资项目多为“铁公基”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在贷款期限内,还款来源极易受地方财政税收下降、行政收费取消、房地产价格下跌和土地市场流拍等经济、政策层面的不利影响。一旦还款来源得不到保障,融资平台资金链可能断裂,甚至引起地方财政危机中国学术期刊网。

(六)政府承诺担保措施缺乏制度保障。为了保证贷款安全,银行一般要求融资平台借款有政府财政担保,承诺将还本付息支出作为预算支出,但政府举债仍是制度外融资,没有相关法律和制度予以保障,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地方政府出具的还款承诺函、担保函不具备担保效力。一旦地方政府的财政承诺最终不能兑现,银行诉诸法律,保障债权的难度较大。同时,政府进行投融资操作往往缺乏中长期规划毕业论文模板,财政监督不到位,财政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不健全,进一步加大了贷款潜在的风险性。

四、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行的几点想法—政府、银行联手约束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着潜在的债务风险,如果缺乏规范管理,极有可能导致不良贷款的隐性化、长期化。因此,需要从政府、银行两个层面建立起融资约束机制,加以系统防范和化解。

(一)政府层面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平衡地方财权和事权。目前,由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地方经济发展与财政资源短缺的矛盾加剧,而现行《预算法》又禁止地方政府进行赤字预算和举借债务,迫使地方政府干预信贷资源。应通过以下方法,实现地方财权、事权的平衡:一是改革分税制,调整中央、地方的税收分成比例,加大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二是“国退民进”,尽快清理一些不合理的行业准入制度,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三是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并出台相应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2.提高融资平台信息披露透明度。一是建立由地方政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贷款监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加强监测的相关措施和办法,负责统计、评估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情况,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二是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内各融资平台加大信息力度,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披露,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隐形负债向合规的显性负债转变。

3.规范地方政府出资行为,增强融资平台造血功能。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将法人单位的房产、土地产权等资产划拨到政府融资公司,注入到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再次作为资本金,融资公司相互之间不得担保;融资平台必须采取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投资银行和会计师、律师、评级等中介机构参与,促进项目投融资行为具有较高透明度和严格市场约束。同时,通过股权划转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将分散的城市优质资源整合到融资平台,将经营性资源、优质资产以及容易产生现金流的投资项目划拨到融资平台公司,不断扩大资产规模、现金流量,确保融资平台具备资金筹集和正常运营能力。

4.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多元化融资方式。目前,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主要来自于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应合理预测可支配财政收入和债务规模,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政府融资市场。一方面,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积极通过信用增级等方式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进一步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鼓励地方融资平台通过资本市场改善融资结构,寻求直接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直接融资手段为补充,降低银行系统风险的积聚。

5.建立地方债务总量控制机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总量的有关控制和管理,做到“量入为出”毕业论文模板,避免债务膨胀趋势恶化。一方面,提高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和债务信息的透明度,逐步消除各种变相债务融资措施,引导各类政府性债务与或有债务的“显性化”;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财务报告制度,增强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掌握地方政府债务总量和结构。

6.严格债务资金的使用监督。地方政府应当着力规范自身以及下属城市投融资公司的投资行为,明确并细化债务资金使用方向,对用债务融资支持的项目要建立严格的监控机制,确保资金按时准确拨付,建立严格的项目管理责任制,严密监控项目质量和进度,完善竣工验收程序。此外,通过地方人大、社会公众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地方债务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对截留、挪用、贪污资金的行为及时追究责任。

7.建立地方债务偿还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本地区综合财力,拨款设立长期稳定的偿债基金,逐步形成以盈利性项目为载体、城建项目偿债基金为保障的债务偿还机制;由于部分公益性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可能不足以偿付本息,应当在每年年初预算时从地方经常性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债务还本付息的资金缺口;地方人大对以财政收入作为贷款担保的行为进行立法规范,使政府财政对地方融资平台的隐性担保转变为显性、合规担保,政府每年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对外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以及还本付息和授权执行情况要接受人大监督。

8.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监测和预防债务风险。一是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筹资、投资等财务活动的科学决策程序,发挥专家智慧和科学程序的监督作用;建立公司财务风险跟踪监督和预警机制,对财务风险进行全程跟踪、识别、评价和预测;对存在风险的财务活动实行问责制,明确承担责任和风险报酬;利用合同条款约定,对表外事项和或有事项责任进行明确,对投资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作出限制性规定。二是加强外部监督管理中国学术期刊网。建立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机制,从外部加强地方投融资平台举债的监管,将地方政府债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有效约束地方政府融资行为。

(二)银行层面

1.控制信贷融资规模,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融资规模扩大,使得投资项目未来投资过度依赖信贷资金的持续投入,增加了央行货币政策调整难度,一旦货币政策收紧,项目发生流动性危机的概率增加,地方政府很容易发生支付危机;而持续增加信贷供应,则面临通货膨胀压力,影响金融稳定。因此,各家银行都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的可承受还本付息能力,确定相应的融资数额,融资总量应以本届政府任期内可支配用于投资建设的财力为限。

2.建立银行间信息沟通机制,共同防范贷款风险。尽可能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可以降低单家银行的贷款额度毕业论文模板,避免贷款集中度风险,同时参加贷款银行间加强沟通协作,从不同渠道提高信息透明度,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摊机制。

3.严格授权审批制度,强化审慎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加强管理:一是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不能随意降低贷款发放门槛,尽可能采用多种抵押和担保措施。比如要求“土地抵押+财政担保”或者“股权质押+财政担保”,多种形式防范风险。二是建立项目监管制,监控信贷资金流向。一方面强化贷款投资方向,对于不符合投资方向的贷款,予以提前收回,防范贷款投向不清或贷款投向转变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挤占贷款资金现象的发生。三是强化融资期限管理,原则上与政府任期一致,超过任期的融资要由本级人大授权。

4.实行资产证券化,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对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进行证券化,借助于债券市场来分解巨大的存量问题。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表内的部分风险资产移到表外,化解自身的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当前情况下资产证券化是保持并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的一项重要措施,既有助于提升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又从总体上化解由于中长期贷款的风险。

作 者 李洪强

单 位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渡口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