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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问题的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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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问题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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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关于当前中国经济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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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 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篇3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我们研究经济法主体的首要目的是在归纳概括现实中各种经济法主体类型的基础上,给出经济法主体一个明确的定义,以确定受经济法规制的主体范围。

国内部分学者在分析此问题时,习惯性地把经济法主体混同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区别,而忽视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质。[注1]目前国内学术界很少有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者与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全面论述。因此,目前国内学术界给经济法主体下定义时也就相应存在着两种不良的倾向:其一,是过于强调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将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简单定性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并机械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有意识地缩小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国家之名干预经济过于泛滥的非正常现象“不谋而合”;其二,是认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一定由经济法本身设立,而依据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维模式,推导出任何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特别是公民)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这实际上是泛化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这两种倾向未能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为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并且也不自觉地降低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践价值。

第一种倾向过分提升了“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中的地位,而没有考虑到国家主体比较抽象,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多种角色,(如国家资产所有者、具体经济关系参与者、宏观经济调控者、维护市场竞争者、经济监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体主体加以代表,造成了认识上对“国家主体”的定位偏差。实践中,当非国家主体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国家主体“合法权力”侵害时,其救济方式往往被剥离为互不联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现原告主体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诉讼中偶尔胜诉,却在行政诉讼中屡屡败诉的戏剧性场面,甚至会出现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诉无门的情况。这种“国家”思维的背后是一种法律非公即私的观念:经济法顺理成章地在实践中被划定为纯粹的公法,公法的执行主体又怎能被私法主体随意告倒呢!显然,如果我们不能区分这些“国家”角色的不同性质而拟定不同的法律对策,就会导致实践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维护社会经济权利为目的的经济公益诉讼等保障措施流产。仅在抽象层面上使用“国家主体”这一概念其实质就是无视公私因素融合的经济现实而把经济法定义为“公法”,这种倾向无法解决实践中屡禁不止、亟待解决的地方保护问题和行业部门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第二种倾向,由于引进了太过宽泛的法律人格概念,会使我们无法理解个人在经济法主体中的正确位置。实际上,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个人是不能随便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具体地说,一方面,个人作为经济法主体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条件,因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注2]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质,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规制的重心是经济力量强大的组织而非个人,这从经济法现象产生之初以产业法和反垄断法的面目出现便能看出来。[注3]普通个人经济力量有限,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过民事规范对其经济利益加以维护,只要求他们承担与其行为限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当组织性要素存在于社会关系中,需要国家意志涉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有从经济法层面对某一类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对税收关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类型的个人规定不同的税率以实现国家有组织的资源再次分配职能;再如法律对公司内部经理、董事竞业禁止加以明确规定以加重公司的社会经济责任等。

所以,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会责任权利+义务主体。据此,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静态角度和动态角度,展开对经济法主体分类的研究,这是由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性”、“纵横统一性”、“责任优先性”等本质属性和“范围的广泛性”、“地位的层级性”、“角色的变动性”等外部特征决定的。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备的经济法主体概念:经济法主体就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社会责任而赋予不同资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倾向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二)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特征

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对某个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性质不同,可能与其他主体处于不同的相对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处于平等地位。并且对于一些特定的经济法主体来说,如第三部门主体,这几种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简单割裂开来对待。

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这里的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调整方式为主的综合责任体系,但又不仅限于行为责任。社会责任的提出,意味着任何经济法主体在行使权利(力)的时候,必须同时意识到如果滥用该权利(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感将内化于每个主体的经济行为中。

因此,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表现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样存在着大致对应的三个方面:第一,范围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二,地位的层级性。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统一。我们在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注4]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变动性。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等等。这除了是由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所造成外,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同才是主体具有角色变动性的根本原因。

经济法主体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是实现经济自由和发展的保障;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对等,具有层级性,又是保障经济秩序和稳定的需要;经济法主体角色的变动性,则充分体现了经济生活对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和谐互动的一种需要,以及法律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努力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的原因。

二、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价值和意义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论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注5]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譬如,怎样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问题。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经济法学者针对新问题摆脱旧有思维的束缚,加强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

然而不论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还是价值功能来看,由于国内不少经济法学者成长和长成于标准化、模式化应试教育下,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呈现出天然的“贫困”,导致对经济法的本质与现代性认识不足,[注6]表现在经济法主体研究领域,就是不自觉地止步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固守或依赖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体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论将之迁移到经济法理论中,而没有考虑到经济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迁移来的经济法主体理论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民事主体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凭借意思自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法律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但是对经济法而言,如果从形式上照搬民法这种主体——行为——责任的研究路径,而不加以具体分析,就容易让人产生无法对经济法主体准确定位和分类的困惑,并纠缠于经济法是否应当像民法一样规定法人制度[注7]但又与其相区别,经济法是否应当建立一种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责任制度等枝节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经济法可以设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脱离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带有拟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经济法人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如何以其社会责任为准则进行经济行为、如何具体合理分担社会责任等问题。经济法人制度的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我们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行为和责任的障碍,否则还不如换一个角度来观察问题。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就更有实践价值。[注8]同时,与经济法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相适应,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是一种包含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社会责任等等的综合责任体系,过于强调各部门法与各种调整方法形式上的对应性,反而会失去经济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关于行政法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监督主体的分类思路,将经济法主体的基本分类确定为地位不平等的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或者更简略地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认为管理主体自然包含了决策主体和监督主体,它们都属于国家主体。类似的困惑同样存在。因为就任何法律规范而言,都有其创制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那么这种似是而非的分类实践意义何在!这只会把我们研究经济法的视角限定于相对狭窄的国家经济管理领域,以自圆其说!这是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现状的一种倒退和妥协,而非对经济生活现实需要的一种积极响应。

应当注意到,该种分类的实质是确立了“国家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种经济法律关系,都必须有“国家主体”参与其中,才能称之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而这实际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地位相对恒定的特点如出一辙。[注9]关于“国家主体”提法是否科学的问题,本文随后会有专门论述,这里需要置疑一点: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并非永远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这种连行政法学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类法局限问题,为什么某些经济法学者却视而不见,将“国家主体”以管理者的姿态进行到底了呢?虽然很多学者认识到了这种基本分类方法的不足,并对其加以充实改进,例如用更详细的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取代笼统的实施主体,用更具体的政府机构取代抽象的管理主体,以平衡原来过分突出国家主体轴心地位的分类,但仍有换汤不换药之嫌,该分类方法对于具体经济法部门的主体类型涵盖性和针对性不强的先天弱点,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实上,这些研究思路忽视了问题的真正关键,即三类部门法主体设置的逻辑起点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个体权利的维护者,强调以权利来界定和约束权利,以实现主体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为核心,强调以权利和权力来限定和制约行政权力,以实现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其主体行为模式更偏重于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强调要在主体之间合理分配社会经济资源,从而形成一种和谐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分配,而是一种需要动用市场的自发力量和政府的自觉力量,以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基础、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相配合的合乎经济理性的分配,政府经济行为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和脱离法制轨道,否则政府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这里的和谐也不能单纯理解为制衡,而是一个远比制衡更加宽广和深入的概念。主体之间只有对抗与制约,而没有合作与协调是不可能促进经济的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和谐是经济法价值的核心要素,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也是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出发点和灵魂所在。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并且变动频繁,公私因素逐渐相互交织融合,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包含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层级性,[注10]更需要我们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观察才能完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否则仅仅套用传统思维固守静态分类的老路子,我们就会陷入与别的部门法学者大打无谓的口水仗、人为扩大或缩小对经济法调整范围认识的误区。譬如,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与“大经济法”之论战,中期的“经济行政法”理论之兴起和衰落,到现在的“经济法”和“社会法”之争。[注11]所以,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标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民法的横向划分或者行政法的纵向划分思路加以替换,而应当从实践出发勇于创新,通过动静结合的方式探讨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层次。

因此,凭借这种全面的、创新的视角,我们要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它可以帮助我们反思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和本质属性的传统路径之不足,[注12]找到明确经济法的定位、验证经济法独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终建立和拓展实现经济法在实践中功能和价值的有效途径,把经济法真正从“应然”的众说纷纭之法转变为“实然”的主客观统一之法。

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长期以来,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特征的认识不够,使现有的对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化并不是建立在对经济法主体的固有本质的基础之上。因此已有的对经济法主体所进行的类型化,无法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学者们开始对经济法主体进行概括和抽象。经济法主体的归类体现了经济法和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开始有了经济法的色彩和内涵。有人指出,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前者分为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承控(受控)主体。后者分为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即规制(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市场主体)。谢次昌教授把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且认为这两种主体的划分是相对的。李昌麒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主体应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漆多俊教授的几种分类方法里,有一种就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史际春等认为经济法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较之此前的研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对主体进行分类时,不再简单的对经济法主体做外部性的描述,而是逐步的开始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特征上的抽象,基本上是在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相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决策——实施”、“管理(规制)——受管理(受制)”、“管理——(参与)经济活动”的模式展开对经济法主体的研究。但是,这些观点的不足之处是很明显的。就“决策——实施”模式来看,由于在行政法的实施过程里,也有就某一特殊事项作出决策并实行,因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有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而且,就实施一词的意义来看,实施通常是主体积极的、主动的行为,而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对于大多数的非国家主体而言,他们履行的多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因而这一模式不能涵盖经济法上的全部主体。而“管理(规制)——受管理(受制)”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长期的法律实践中,“管理”一词被视为行政法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代名词,而被习惯性的用于行政法中而成为行政法的常用用语。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难以界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们难以准确界定“管理”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把国家对经济的协调和干预等都视为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进而也就认为,既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行为是管理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行政行为,因此,经济法在事实上就是行政法,充其量也就是经济行政法。所以把经济法主体放在“管理(规制)——受管理(受制)”模式下加以归类,本身就没有能够区分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无法为经济法的独立性找到主体独特性的依据。而“管理——(参与)经济活动”模式的缺陷在于其内涵和外延的过于狭窄。

我们认为,由于经济法的特征在于协商性和他所体现的利益的整体性,对经济法主体的归类就要体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商和相互关联性、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单向的、管理和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联动的和互动的关系,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利益关系范围极为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体参与性极强的活动,我们要从经济法主体所参与的经济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本身来考察经济法主体本身。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在体现利益的整体性的基础上,还存在国家对经济干预所在领域的不同而存在基于整体利益的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分别是国家在对市场的管理中与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和参与在宏观调控的其他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前者我们称之为微观经济法律关系,后者我们称之为宏观经济法律关系。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以微观和宏观来界定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指经济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利益的对象的多少,而是指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领域的法律关系,我们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微观经济法主体和宏观经济法主体,也是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的。因此经济法主体也分为微观经济法主体和宏观经济法主体两类。

微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市场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就微观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在市场管理中往往涉及市场中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国家对市场的管理,这就需要区别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微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首先,在市场的运行中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并不必然就是经济法主体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经济活动参与者不加区分的一律归类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主体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们认为,区分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主体的唯一标准就是,参与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具有整体性、公共性。主体是否具有平等性不是经济法主体有别于民法主体的根本标志,经济法主体中的市场参与者,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唯一区别就是利益范围的大小。民法的产生是在不自觉的状态下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民事交往活动是人类生存的必然,人们之间在生产、交换生活过程中,不断的约定俗成,形成习惯,并具有约束力,以致有了国家之后,上升为法律,这就是民法。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对个人权利的极大限度的保障,在民法制度体系下,国家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个人利益冲突的裁判者,国家并不是对经济活动置之不理,只不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参与在于事后的裁断而已,国家以事后对冲突进行法律上的判断、制裁来促使个人利益在民法体系下自由成长,并最终增加社会总财富的积累;而经济法是在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高度关联性从而使纯粹的市场调节机制面对极端的个人利益追求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却日益显得无能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法的产生却是一种自觉的过程,国家的意志在该部门法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国家凭借其权威力、强制力,调节、干涉自发的经济活动,避免其产生的弊端”。经济法对市场所进行的规制,国家不再是消极被动的等待市场经济主体把矛盾和冲突交由自己裁断,而是积极的运用国家力量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国家已经不只是市场秩序的恢复者,而是市场秩序的建设者,而且他的基本职能主要是后者。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另一个标志就是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防范市场的混乱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混乱的修正,在微观经济法律关系中始终存在国家主体,而且国家主体加入经济法律关系的时间是提前介入,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主体,国家并不以有别于其他主体的资格加入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充其量也就是在民事关系被扭曲后作为裁判人加入到对恢复关系的关系中来,但这时的国家已经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意义上的国家,而且,这时的法律关系也是诉讼等法律关系了。

宏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宏观调控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就宏观经济法主体而言,则只需要区分宏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可以了。在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的长期的争论里,宏观调控这一国家行为的性质成为争论的焦点。不赞成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视同为行政行为,从而把参与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等同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我们看来,宏观经济法主体所参加的社会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对经济进行的宏观调控和国家的行政管理有显著区别,“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国家行政管理有时也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内容。这一部分行政管理,也可以称为国家经济管理。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这一部分经济管理,同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在管理的目的与任务、管理内容和深度、管理方式和手段等等方面均有不同。”行政法虽然也可能涉及经济内容,但是,行政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全有异宏观调控的价值取向。前者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或政治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而后者则是国家为了社会经济结构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一对一的关系,不仅国家作为一方主体是比较固定的,而且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行政相对人也是固定的,具体的主体只能够提起具体的权利请求,而不能由其他人就同一的权利义务提出主张;而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主体,尽管国家也是作为主体的一方无可争议的参加到经济法律关系中来,但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另外一方主体,却因为宏观调控涉及的利益的广泛性,从而导致经济法权利的享有主体的不能确定性。这是宏观调控显著区别于行政管理的地方。可以说,宏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国家始终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而是在于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内容。

在市场运行中,从抽象层面看,经济法主体有静态和动态两种角度的分类。

所谓静态主体分类,其目的是要揭示预设主体的社会关系,即主体相互利益关系和总体构成;而动态主体分类的目的则是要揭示主体的行为,即主体经济活动和社会职能。

一方面,抽象经济法主体的静态基本分类是:国家主体(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通过此种分类方式,有助于我们理解经济法对这三大类主体从总体上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因,它们是三大利益代表群体、也是经济法主体的三大社会本源。

所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最终都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异,它们各自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是不同的。比如对国家主体来说,更多地是由政府凭借国家权力来实现资源分配,包括各种经济利益的分配,因为政府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应当明确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不应让其超越一定的范围;对市场主体则以维护权利、促进权利的实现为主,并对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加以平衡协调,通过市场主体对自己利益的追求间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则以鼓励扶持外加适当限制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国家行使部分国家主体的职能,另一方面则从法制层面加强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其次,市场主体之间仅仅在私法层面具有抽象的平等性,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对抗,以及因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这些都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尤其在垄断组织或特殊企业形态中,由于涉及经济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等问题,需要国家意志根据实际情况介入以加重其义务和责任。因此市场主体并不能等同于市场规制法主体,与后者是一种交叉关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经济法调整的私法意义的平等经济关系主体,也不能涵盖市场规制法中存在的市场监督管理主体等。

最后,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新近涌现出来的经济法主体群落,它们与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角色转换,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环。但我国社会中间层主体正在逐渐形成中,其具体类型同样十分复杂,并非都能把它们理解为单纯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会中间层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应当在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中加以详细区分。

另一方面,为弥补这种静态分类的不足,还有必要从动态的角度入手,将经济法主体进一步分类为:生产主体、交换主体、分配主体和消费主体。

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创造增量利益的过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规范,需要以经济正义作为评价标准。经济正义表现在生产环节、交换环节、分配环节和消费环节,就是生产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消费正义,尤其以分配正义为核心,这使我们分析市场经济中的四类传递社会资源的利益“流动”主体具有了深刻的意义。当然,这种分类同样需要从抽象层面上观察才能彰显其意义,与前面所说的静态分类不存在谁包含谁、谁主导谁的问题,构成我们认识主体的相互补充的两个不同角度。

动静结合的经济法主体基本分类标准可以让我们发现,经济法意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围绕着经济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维护和实现进行的,如果离开这个主题,那么所谓市场主体(比如经营者)、经济行政主体(比如地方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主体(比如市场中介)或者生产主体(如生产者)、交换主体(如经营者)、分配主体(如政府机构)和消费主体(如消费者)进行的各种“经济”行为什么时候应该属于经济法调整,什么时候应该属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就会显得难以区分。经济利益是永远不变的,但利益主体却因其社会角色发生着不停的变化,唯此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总之,通过对经济法主体的进一步研究,我们可以更清楚的认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更深入的了解经济法律规范的实际运行机制。

注释:

[1]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对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两个概念加以区分是有道理的,但其因此淡化经济法主体概念而强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提法则值得商榷。经济法主体是比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外延更加宽广内涵也更加丰富的概念,本文对经济法主体的性质随后将有论述。

[2]参见前引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二版)》P65-66。

[3]参见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P7-9。

[4]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P65。

[5]这种情况也可称为“缺位”,参见拙文《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我国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缺位现象,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环节。无庸讳言,这些问题是跟人们对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分类认识不清息息相关的,其中尤其以人们对政府主体的角色定位不明确对实践干扰最大。

[6]参见拙文《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经济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话,而是现代社会之法,我们不应当过于关注其产生源头而忽视了其随现代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重要特征;经济法所彰显的价值体系也非套用传统法律理论能够阐明的,这种价值体系是带有层次性的,以和谐为核心的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系统。

[7]参见刘溶沧李茂生主编《转轨中的中国财经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P103:“法人制度……本身只是一种中介的而不是最终的所有权,离开了发起和组织法人并为法人财产真正承担风险的那些最终所有者,法人既无从产生,也无法真正生存。”

[8]这里的“经济责任”概念已经与普通的法律责任有了明显区别,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P118-121。

[9]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P86。

篇4

篇5

(二)法制基础。

一方面法律的社会化、系统化、政策化使得近代法律的发展日新月异,传统的资本主义民法以私权为本位,在私法本位的观念下形成了法学的理论基础,但是这种传统的法律理念正受到当代法治发展的挑战,法律社会化正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向;另一方面公法不可干预私法的理念也日益弱化,在二者之间出现了过渡地带,新型的法律正是在这种土壤中找到发展的空间并且反过来又促进了二者的融合,这种融合也为环境法这种跨部门立法的范例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

二、传统法律思想与实践应对环境问题的不足

我国的宪法中缺乏环境保护的实质根据,因为按照现代法治的原则,国家只有依据宪法才能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责任,但是传统的宪法模式并没有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确认,这样的直接后果是公民的环境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有关环境权方面规定的缺失使得其它有关公民环境权保护的立法缺乏宪法依据,因此必须明确人们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权,当然宪法中是存在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但是并未明确国家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责任或职责,这种不确定性也使环境保护过程中要求的集中统一的环境管理权难以实现,表现为现实中的多龙治水,效果却不明显。

有关环境权的属性问题学界尚无定论,主要有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人类权说等,直接后果是传统民法理论在环境保护中相当的不力,当今社会中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法首推民法,但是传统的民法理论比如所有权理论、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这种绝对所有权、绝对支配权,使得个人为了取得利益而在订立契约时顾忌甚少,只有故意和过失才承担责任的过失责任原则使得对环境权益的保护难以落实,因为在我国环境要素为国家所有,当这些要素受到侵害的时候谁有资格进行权利诉求,这在传统物权理论里无法解决,而依照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不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也可以视为一种自由,国家不得干涉,更为严重的是现如今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往往是社会物质生产部门的物质生产活动的负面产物,造成这种污染和破坏的企业或个人并无直接的故意和过失,按照过失责任原则其后果便是污染者无需承担责任,受害的利益无法得到补偿,保护环境何从谈起?可以说大多数的环境保护工作都是由环境行政管理机构来进行的,那么我们来看一下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的行政法对环境的保护是否得力,传统行政法对于自由裁量权做出了较严格的限制这对于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问题极为不利,因为很多环境问题的解决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缺乏依据。另外行政法一直以来是以权力的行使作为其基本方式的,但是我们知道仅仅靠权力手段是不足以对环境实行有效地保护的,此外环境保护所要求的预防为主,预先采取措施限制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民事行为的需求跟行政管理的滞后性相矛盾,可以说当前的行政法对环境的保护是相当的不力的。当然,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恰恰说明了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国家环境管理的要求,这就是环境法,可以说正是由于传统法不能满足而环境法可以满足现实的需求才导致了环境法的产生,那么这些需求到底是什么呢?

三、环境法得以应对不同层次的需要

(一)作为应对废旧品处理、环境工程设计、垃圾的回收利用等问题的环境法规、判决和条例是第一需要。

这也是环境法产生的直接原因,所谓的第一需要是因为为了应对各种因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带来的公害问题,相关的环境法以一种应急性的法规、判决和条例的形式出现,由于具体问题的类型多种多样变化万千,所以这一层次上的环境法的变化也就异常迅速,往往是问题已出现就会出现对应的环境立法,正如当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日趋严重的时候,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很快就出台了,又如日本50年代后期,由于伴随着产业活动而产生的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在其国内各地相继出现了诸如骨痛病,水俣病等公害事件,于是紧接着在其国内出现了公害立法,《关于公用水域的水质保全的法律》等,不过这个层次上的环境立法内容主要涉及到相关的环境要素,而且总是等到状况出现后才得以反映,因此带有强烈的应急色彩,所以说是第一需要。

(二)使相关的环境政策与社会制度一体化、体系化是第二需要。

这也是环境法产生的间接原因,这一层面的环境法是建立在第一层次的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的基础上,在已有的各种应急性的和预防性的环境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将其与已有的社会制度一体化,并在此一体化过程中强调环境政策也必须要通过行政自由,行政裁量权,司法制约来实施,同时在实施过层中尊重各级政府权威,事实上这是一种程序性的体现,之所以要贯彻这一程序主要的是要在实质上使得已经制定的环境机制与我们社会的经济现实、传统财产权和国家能源政策相适应,当然由于在第一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的情形下,将原本杂而无章的应急性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化,不仅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际上这也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而使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与现行制度协调统一的结果,这一过程的结果必然是环境法与现行的政治、法律、经济体制和国家能源政策的契合,这一过程也伴随着各种体制的优化和重组。

篇6

自2008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经济危机席卷全球。各个国家各个行业或多或少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有的甚至遭受重创。面临经济危机的袭击,如何使企业生存下来,并保持不败之地是众多企业关心的问题。很多企业想尽各种办法稳定生产,寻求技术上的突破,扩大客户群,采取一系列销售手段等。但在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除了以上应对经济危机的具体方法之外,采取措施提升企业的精神层面,进一步打造企业文化的建设也是重中之重。“一年的企业靠老板,五年的企业靠团队,十年的企业靠企业文化,百年的企业靠与时俱进的企业文化”。经济危机正是一个契机,在这个背景下进一步提升企业文化,做到企业文化与时俱进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

一、企业文化的概念

企业文化,是一个由其价值观、信念、仪式、符号、处事方式等组成的其特有的文化形象组织。在现代管理学里,这是一种通过一系列活动主动塑造的文化形态,当这种文化被建立起来后,会成为塑造内部员工行为和关系的规范,是企业内部所有人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对维系企业成员的统一性和凝聚力起很大的作用。

企业文化有三种表现形态:表层,物质态的视角文化;中层,制度态的载体文化;深层,理念态的精神文化。

(一)表层:物质态的视角文化是指企业形象文化层和行为文化层的总和。企业的形象文化层包括了企业创造的生产环境、企业的产品、技术、广告、企业的包装与设计、企业的标志等。他们是企业形象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文化层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和管理过程总的活动文化,它包括企业的整体行为、企业家的行为、企业模范人物的行为,员工的个体和群体行为等。它是企业作风、精神面貌、人际关系的体现,也是企业精神和企业价值观的反应。

(二)中层:制度态的载体文化是指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企业领导制度、企业组织结构和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企业制度不仅是企业文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而且体现着企业的内在精神,但是,企业文化的外在表现不仅仅局限于制度这一种表现形式,企业的内在精神,也不可能完全用制度来体现。所以,企业制度是企业文化的中层载体。它起到了介于企业的表层文化和内层文化的传递功能,使企业在复杂多变、竞争激烈的经济环境中处于良好的状态,从而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

(三)深层:理念态的精神文化是指企业精神、企业经营管理理念、企业价值观念等,是企业意识形态的总和,是企业文化的核心。企业精神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一经形成就会产生强大的号召力和凝聚力,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

企业文化如果被员工和社会认同,将是企业长期屹立于不败之地的精神力量。企业文化同时也会在企业内部和外部产生营销效应,即用企业文化的影响来实现企业营销。企业文化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企业品牌的内涵。所以,在经济危机背景下,结合经济形式和企业自身特点,进一步提升企业文化是应对经济危机的内在策略,这对于企业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二、经济危机背景下提升企业文化的策略

所谓危机,既有危难,又有机会。采取措施较好的应对危难,事实上就为企业赢得了一个机会。在经济危机背景下,成功的提升企业文化实际就是为企业赢得了一个长期发展的机会。当前,一些企业面对业务量剧减,产品进出口减少等情况,只关注生产销售等“硬”环节,而没有关心企业文化的塑造。有些企业没有给员工过多解释就减薪或给部分员工放假,对员工造成恐慌并对企业失去信心,容易导致人才流失。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节省开支,降低员工原有的一些福利待遇,若没有很好的和员工沟通,也会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下降,更加不利于企业应对经济危机的挑战。所以企业在当前形势下更需要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

(一)从“深层”入手:进一步打造企业精神

1.树立员工对企业的信心。在经济危机中员工的信心很重要。只有相信企业的实力,坚信企业能度过经济危机,员工才会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贡献自己的力量。信心需要一系列外在措施来保障,比如,确保员工福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若由于业务量下降确实需要削减员工福利待遇,要对员工做出说明或承诺。比如,企业CEO发给员工一封信;召开全体员工大会,等等。

2.进一步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价值观。以人为本,是把人视为管理的主要对象和企业最重要的资源。指企业给员工充分展示自我,发挥能力的平台,这与员工的基本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很多企业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事实上,在经济全球化的中国,企业之间除了比技术财力,更主要的是靠人才来一争高下。如何能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核心就靠企业文化。真正让员工忠于企业的,不是金钱,也不是升迁,而是认同,对企业文化的认同。因为人们对金钱与升迁的欲望是无限的,永不满足的。而对一种企业文化的认同,是一种价值观点相融,这种价值观的相融会使员工得到满足,并且这种建立在共同价值观基础上的忠诚,是难以改变的。这才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根本。

例如,宝钢集团秉承以人为本的发展策略,为员工发展铺设平台。在宝钢,早已打破了八级工作制度,高技能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甚至可能高于公司领导;优秀的员工有机会被送往国外的企业培训,参加国际会议;通过普通工人―中、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专家这一平台,扶持技能工人“登高”,创造“学而优则专家”的氛围。这调动了宝钢工人的积极性,出现了获得55项专利的汽车电器修理工孔利明,第一个走上国际论坛的宝钢工人杜国华,实现专利技术返销的傅方中和施卫忠等,这种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为宝钢的发展积累了人才。

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留住人才,为经济危机后企业长远发展做了铺垫。例如,全球金融行业的危机已导致大批金融人才暂时失业,这将为上海创建金融人才团队提供机会。另据报道,2009年初,在目前全球经济危机日益深化的时候,北京5&5总裁俱乐部最近完成的“2009年度总裁信心指数”调查显示,仅有17%的企业表示将会裁员。超8成(83%)的企业表示企业员工数将不变或增加。在所有企业总裁中,44%的人表示2009年还将增加员工数量。这也说明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仍然是成长型企业的主要任务之一。

3.促进并购后企业文化共融

经济危机下,很多行业面临重新洗牌,企业并购情况屡见不鲜。2008年中国并购活动仍保持强势,并购额飙升至1 596亿美元的历史新高,比2007年跃升了44%;并购后,如何促进企业文化共融是一个重要课题。在医学上,新输入的血液若和原有血液差别过大,会出现排斥现象,导致身体不适,严重的会威胁生命。在企业中也是如此,若不能很好地使新并购进来的公司员工快速融入到原有公司的企业文化中,会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

对于并购后的公司企业文化共融,企业可以采取一些人性化措施。比如,通过培训,培养认同感。培训的方式有很多,杰克・韦尔奇在任期间的工作中心之一就是巡回于GE总部及遍布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进行价值观方面的演讲。这种行动取得了非凡的效果,使GE成为全球最受尊敬的企业之一。此外,还可以搞专题教育,拓展训练,也可以把企业价值观念故事化和理念化。例如,惠普公司流行一段十分感人的故事:HP的创办人有一次在巡视各部门的时候,走到研发部,看到零件柜上了锁。当时该部门主管不在办公室,创办人问其他同仁,为什么零件柜要上锁?同仁回答,主管担心有同仁拿走贵重的电子零件,回家做自己的电子产品。创办人听完不说一句话,借来一只钳子,将锁剪短,并留下一张纸条,签上自己的名字:“请不要再上锁,我们要相信我们的员工。”惠普公司信任员工,以人为本的精神在这个故事中得到充分体现。每一位曾经任职惠普的员工都津津乐道公司这个小故事,并遵守公司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

(二)在“中层”把关:用制度保发展

1.建立开放性创新机制

创新是一个国家的灵魂,也是一个企业得以长期发展的法宝。在此次经济危机中,在一些企业纷纷倒闭的同时,各地不少高科技企业却表现出良好的免疫力,鲜明的对比折射出科技的重要性,如何建立开放性创新机制成为企业转危机为机遇的重要途径。

所谓开放性创新机制不仅指企业能引进外部技术和创意来辅助内部创新,而且意味着把不适用于企业当前市场的创新成果,通过授权转换,开发新市场或进入他人的市场。在国际化背景下,没有一个企业能独立地完成彻头彻尾的创新,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开放性的创新体制,把资源用在最关键的地方,用分工协作的方式产生更大的价值。

此外,在企业内部建立创新机制,鼓励员工有创新思维,对取得实际效益的创新给予各种形式的奖赏。例如,海尔公司洗衣机事业部检验班班长田丰青在工作中提出创新想法:使洗衣机的“耐压”和“接地”两个检测工序合二为一。厂里的技术人员依此想法就很快改造出了一台先进的仪器。这位普通工人的创新事迹在2004年8月3日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播出,这对所有员工都是一个无形的激励。海尔的成功与这种鼓励创新的企业文化密不可分。

2.把简单的奖惩机制变成有效的内在激励机制

公司之中必须存在奖惩才能更有效地激励员工,但奖惩一定要科学规范公平,这样才能成为激励员工的内在机制。目前,很多企业都有年终考核和其他奖惩措施,但很多中小企业并不规范,奖惩存在“人治”,这种会令员工感觉不公平,导致人才流失。企业可以引进一些员工绩效考评软件,结合日常的一点一滴,把业绩考评和工作状况量化,也可以使考评绩效公开化,这样能有效激励员工,既使员工感受到公平,又不会因压力过大而感到压抑。总之,要将企业经营理念和价值观体现在具体的企业管理制度中,体现在经营实践中,体现在员工的行为方式中,由此构成一个良好的组织气氛,来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以文化的力量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保“表层”形象,构建物质文化

物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物质形态和体现,表现在整洁的工作场所、现代化的工作设施等“硬件”中。物质实体可以直接体现出企业的文化追求,使员工处于良好的文化氛围中。SAS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私人软件公司,员工分布在全球近200家分支机构中。在CIO Insight杂志的“2005年供应商价值调查”中,SAS被列为商业智能领域的领导者。而SAS美国总部建有一个面积达77 000平方英尺的娱乐健身中心,员工可以在工作之余参加各种休闲放松项目,这就是“寻求工作于生活平衡点”的最好体现。对于经济危机下的中国公司来说,在保持企业生存的前提下,进一步构建物质文化基础设施的做法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利用经济危机企业业务量少的情况,利用这个机会,对企业办公环境进行改善,对办公楼进行适当装修和翻新,虽然表面上看投入了资金,但带来的是员工高昂的工作士气。

篇7

作者:李峰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尚未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基本上沿袭了末端治理的传统观念。此外,现行鼓励发展循环农业经济的优惠手段比较单一,优惠政策相互不配套,各项政策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政府财政投入有限。与循环工业不同,循环农业的操作人和受益人大多是资金匮乏的农户,依靠个人力量和小群体的能力根本无法满足循环农业经济中长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发展循环农业必须依靠财政的大量投入,而当前投入的财政资金还十分有限;四是大部分投资农业的投资人和企业急功近利,不愿意投资具有长远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循环农业项目,只把眼光盯在那些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第四,资源利用率低,水土流失严重,耕地生产潜力挖掘不足。随着人口增长、土地沙化、流失等要素存在,我国耕地日趋减少。若要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加强对耕地数量、质量的控制,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有限的耕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但是由于风沙危害的程度仍呈上升趋势,滥伐、盗伐、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等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根除,耕地资源已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和资源安全的潜在隐患。如果不加以强力保护,很可能会危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五,环境污染严重,农业生态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由于现代农业是建立在大量化学肥料、农药基础上的化学集约型农业,长期不合理地使用化学物质造成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直接威胁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产量上去了,但代价是巨大的,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污染,给当代甚至后代子孙带来了极大危害。此外,由于长期不重视清洁生产,我国农产品出口屡遭绿色壁垒,进而导致市场需求的不足,从而影响了当地循环农业经济的发展。发展循环农业经济的对策发展循环农业经济,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若要取得实效,必须有相应的对策与措施。笔者认为,近期应着力加强的工作包括:制定循环农业发展规划,加快构建循环农业技术体系,开展循环农业技术研究与示范,加快制定循环农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循环农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大宣传教育与树立循环农业发展理念等。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出台规划、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政府应尽快出台循环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循环农业评价指标体系,强力推进循环农业发展计划的实施。1.推进循环农业立法进程,出台有关限制性法规和补偿性政策。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农民、企业和政府在推进循环农业建设中的责任与义务,以建立农业生态补偿和技术补贴机制为切入点,完善循环农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构建政府推动、市场驱动和公众行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2.建立乡村物业管理法规体系,构建循环农业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物业化管理是我省农村废弃物处理利用的一种全新的模式管理和运作机制。实施物业化管理不仅有利于发挥基础设施的投资效益,而且有利于转变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方式,对推进农村废弃物处理资源化利用、培育和壮大农村环保产业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第二,加快循环农业技术创新,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快农业科技人才培养。目前农业科研人才不足,特别是一线农业科技人员的水平不高,对循环农业技术的研发推广形成严重制约。在技术层面上,紧密围绕农地养护、水体净化、生物质能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区域生态保护、农村社区建设等循环农业重点领域,加强纤维素转化利用技术、快速堆产经分析肥技术、沼气发酵技术、生物质能源技术、生态修复技术、能源及环境新材料技术等的研发,建立全方位、系统集成的循环农业技术体系。因此,必须加大循环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制定科技人才培养规划,力争在短时间内培养出一大批适应循环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科技人才。根据循环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大循环农业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模式的研究和开发力度,关键上还要注重资源的多级循环利用、农业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农业废弃物及相关产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农业清洁生产、节水农业等技术与模式的研发力度。开展循环农业技术研究,总结成功模式以达示范。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或农场,在农户、乡村、园区、区域四个层面上开展循环农业技术、模式以及产业化的研究与示范,为循环农业的健康发展积累经验,也为国家制定正确的循环农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第三,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多元化投资体系。建设循环农业经济体系,需要大量的资金保障。没有资金投入,经济效益就难以显现。

因此,各级政府的支农资金预算,要适度向循环农业倾斜。其一,各级政府应设立循环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循环农业技术的培训、应用和推广;其二,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贷款额度,支持循环农业建设,特别要适度增加面向农户的小额贷款额度,综合运用税收、贴息、补助等多种经济杠杆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和农业;其三,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完善个人、集体、国家三者结合,多层次、多元化的循环农业建设投资体系;其四,要探索完善循环农业发展的投资、金融、价格、财税和收费政策,改进发展模式。第四,积极培育循环农业经济载体。园区经济是多种现代生产要素整合于特定空间而形成的集约化程度较高的一种经济形态,因此,要像建设工业园区一样搞好循环农业经济示范园区建设。一是科学设计、合理规划,将具有上下游共生关系的项目集中到园区中来,形成特色和绿色产业带,实现有害污染物质在园区内的闭路循环;二是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合理利用资源,发挥区域优势的原则,加强园区设施与农业技术的组装配套,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和高效化生产;三是注重农产品良种、良法配套,完善农产品高效、优质、高产综合生产技术体系。第五,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循环农业经济,农民虽然是主体,但也要有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因此,必需建立起门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循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其主要包括农业人才培养交流体系、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体系、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等,围绕循环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经济实惠的服务。第六,加强循环农业的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有计划地与相关国家开展人员互访、交流研讨、项目合作等活动,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大对国外发展循环农业核心技术的消化、吸收力度,更快更好地研发出符合我国发展循环农业所需要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第七,加大宣传教育,树立循环农业发展理念。发展循环农业经济,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有全新的认识,树立循环农业发展新理念。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不断通过实践把循环农业思想和模式有效的运用于农业生产实践中去;二要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能够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营造良好氛围;三要普及推广各类循环农业新技术,重点利用广播、卫星电视、网络、光盘等现代媒体与技术,结合宣传卡片、村务公开栏、科技入户等形式,对广大技术人员、农民示范户,开展更实际、更便捷、更有效培训。确实作到“政策措施落实到村,技术要领普及到户”,把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农村环境污染控制有效地应用于生产和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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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信伦理含义的界定

在我国古代社会里, “诚”和“信”最初是分开使用的。由于二者的涵义有相通之处,诚与信逐渐用在一起。现代的“诚信”一词,其基本含义是诚信, 这与古代的诚信道德有着渊和源的关系。因此, 弄清楚中国古代的诚信思想, 对建设新型的诚信伦理观有着重大意义。

从人的本质角度来说,可以对人们提出不同的诚信要求。对于社会主义的中国而言,其诚信观应该从道义论和功利论的诚信伦理观逐步走向责任和权利的诚信伦理观。诚信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首先,从社会生活角度,可以分为人际关系诚信、经济诚信与政治诚信。而政治诚信中的制度诚信主要是法制诚信,法制诚信包括立法诚信、司法诚信、守法诚信与执法诚信;其次,从主体角度,分为个人诚信、社会群体与政府诚信;最后,从诚信发挥社会作用所依靠的力量的角度,分为制度诚信与人格诚信。诚信是经济发展精神基础,诚信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可靠保障,诚信是精神文明与道德建设的不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我国诚信伦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经济诚信问题是比较普遍的。经济诚信的问题,我们必须进行深刻的反思,对于信用缺失的原因, 有些学者认为,是市场经济规章制度的不健全;有些学者认为,由于个人的道德品质。尽管如此,其根本原因是我国传统的诚信理念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匹配, 而市场经济中的诚信伦理又处于起步阶段, 因此很难有效地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这说明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立诚信伦理的必要性。在传统社会里, 社会成员的交易在血缘关系或区域关系的社会群体的基础上, 其交易行为发生在熟人之间,是在人格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其交易行为会随着交易对象的变化而具有特殊性。要求交易主体具有诚信的人格和德性伦理, 这种作为德性伦理的信用伦理之所以能够起到规范人们交易行为的作用, 是由传统社会中的交易方式所决定的。而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是通过契约方式进行的, 它不再局限于血缘关系或区域关系之内, 这使得市场经济的信用关系复杂化和广泛化, 因此,只依靠对个人道德人格的信任很难使人们的交易行为有效地进行下去。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人从身份社会推进到契约社会。

(一)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我国虽然从计划经济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由于市场经济活动数量大、变化速度快,加上信息的公开度有效实施尚未实现,使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为失信和欺诈的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市场经济关系需要契约支撑,遵守契约又离不开诚信伦理的规范。这就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伦理规范。

(二)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逐

诚信问题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理性有关,过度注重对市场经济利益追求使人们不注重诚信的作用。利益最大化是人们追求的最大目标。于是许多企业利益熏心,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公布虚假财务报表制,这些都能降低他们生产成本,在短时间内获得了更多的利润。因此产生了利益最大化原则与道德观念的矛盾和冲突,使经济诚信伦理受到严重冲击。

(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市场经济立法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也取得相当大的进步,但还是不够完善,对于社会失信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使得失信者敢于违法。

(四)道德教育与文化教育的失衡

儒家虽非常注重诚信,但主要停留在道德层面上,主要局限于强调个人自觉自省,对实践和社会规范方面的要求不高,导致了诚信教育的失重。目前道德教育,尤其是经济领域内的诚信伦理的教育,局限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道德观念的培养与实践脱离。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交易,依靠道德观念远远不够。关键在于要建立一整套的市场诚信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三、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伦理的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伦理建设,要有自己的发展道路。十六大报告要求:“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

(一)诚信理念的宣传工作

建立信用经济,要做好诚信理念宣传工作,使人们明白诚信理念对市场经济的积极意义。人们了解到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从最基本的利润方面,也必须诚信,这是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一条公理。因此,要自觉认识和遵循市场诚信原则的内在尺度,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并运用它来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

(二)以法律为后盾,处理好政府、社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建设

首先,国家应不断改善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和专门性的法律,这是诚信伦理建设的坚强后盾。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批判的吸收西方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如美国在授信方面的《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净化消费信贷环境方面的《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借贷法》等。第二,政府信用制度建设上的推进和支撑。政府诚信对市场诚信具有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因此诚信伦理建设需要政府的推进和支撑。一方面,政府负责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其实施和规范;另一方面,转变职能使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第三,以建立个人诚信为基础。创建个人诚信制度,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在西方国家,消费者大多愿意承担信用风险而举债消费,以积累自己的信用记录。我们可以借鉴他们对我们有益的方法。

(三)发展信用经济

政府的经济政策,对于社会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通常具有非常强的引导作用。正确的经济政策,在实现其正面政策目标的同时,也要将其负面效应降至最低。我国政府大力推动企业改制和兼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实施债转股,为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开辟了道路。但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也急剧加大,形成逃债、废债之风。因此,必须对一些特殊政策加以限制,以明确政策的适用度。各级政府部门也应认识到,完善社会信用环境,是政府按国际惯例办事的首要职责,在维护信用环境方面做得好,投资环境就会好,经济发展就会得到较大的回报。

(四)树立平等意识和规则意识,建立诚信伦理的基础

诚信属于意识范畴。所以,依靠制度还远远不够,更要加强市场经济的道德教育,让诚信观念深入人心。加强交换主题的诚信教育,需要进行平等意识和规则意识的教育。

一方面,平等意识。从人类市场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实质意义上的市场交换必然以平等为基础。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1]对于交换者来说,他们关心的是自己的实际利益,只有满足对方的切身利益,自己的利益才能得到满足。因此,在市场主体的道德培养的进程中,必须加强交换主体的平等意识的教育:占有经济优势不能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政府部门不能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规则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市场竞争者为了争取利益,必须根据市场的供求水平来组合生产要素,提高经济效率。提高效率在于市场交换主体提高市场交换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市场竞争主体必须全面认识市场规则、政府有关规范与道德规范在交易活动中的重要性,而且更要付诸实践。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参考文献:

[1]乔法容 朱金瑞著:经济伦理学[M],人民出版社,2004

[2]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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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经济目前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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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取中国传媒经济和文化主导权是境外媒体的主要战略目标

境外传媒进入中国市场,在其战略目标上,无非是两个。一方面,在经济层面上尽最大可能地携取利润。从资本的角度出发,境外媒体企业普遍认为以网络、电视、报纸等为代表的传媒产业是中国少有的暴利产业,对于这块市场境外媒体也一直觊觎已久,境外媒体进入中国市场,追逐更大、更多的商业利润,是其主要战略目的之一[4]。例如,新闻集团董事长默多克明确指出:“有中国人参加,新闻集团才是名副其实的国际公司。”另一方面,作为文化产业,其内容上必然含有着不同文化的概念,文化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而在市场竞争中,通过文化影响则更有利于境外媒体对市场的拓展,因此境外媒体的另一个战略目标就是,通过对西方文化的宣传和兜售,影响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夺取文化主导权,并占领中国媒体市场,进而取得更为丰厚的利润。

二、境外媒体在中国发展的战略方针

(一)境外媒体的政策边缘战略方针

政策边缘方针,是指利用政府政策的相关空子,在政策夹缝中寻找发展机会,实现其最终壮大和发展。在我国关于媒体政策的制定中,也绝非无懈可击,谁也不能担保这些缝隙不为境外媒体利用[5]。电视数字化是电视未来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数字化电视正在各大中型城市深入推广。在数字化电视推广前,国家对城市数字电视的设备供应商性质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网通公司看准数字化这一趋势,在全国大型城市建立了宽带网络。与此同时,在2001年,新闻集团向网通投资了3.5亿美元,成为网通的股东成员之一。新闻集团通过政策边缘化布局,绕过并规避了关于外国资本不得进入中国内地的电视市场这一政策限制,为进入国内电信市场铺就一条捷径。

(二)境外媒体的地域边缘战略方针

地域边缘战略方针,主要指的是在中国主流媒体的边缘地带进行市场开拓,通过在主流媒体的边缘市场运作,最终进军主流市场。在这一点上,新闻集团的“星空卫视”的开设最为典型。2002年,新闻集团电视频道--星空卫视在广东播出。在地域选择上,广东地处南中国,由于受港澳的电视业影响,当地电视业在发展比较缓慢,是主流媒体竞争的边缘地带,对于境外媒体而言,可以回避中国境内主流媒体的直面竞争,实现较好的落地,进而为进入中国主流媒体市场做好准备。在语言选择上,星空卫视没有选择广东的地方方言粤语,而是通过普通话进行播出,凸显了新闻集团战略用意在获取整个中国大陆的观众群体[6]。

(三)境外媒体的内容边缘战略方针

由于媒体的文化特点和中国政府对境外媒体的严格管制,在市场竞争中,境外媒体往往远离核心文化,而是以娱乐节目等边缘文化为突破口,实施内容边缘战略方针,进入中国市场[7]。典型的是Nickeloden在中国的内容边缘战略方针的实施。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下Nickeloden在中国节目,我们会发现,Nickeloden在中国市场播放的节目大多是娱乐类的,这一方面与Nickeloden擅长娱乐节目有关,但从另一个侧面更说明,用娱乐类节目进入对境外媒体管制较严的中国市场更是一个容易实施的策略。Nickeloden在中国主打MTV节目,通过向中国电视台大量提供音乐节目,赢得了年轻人喜爱和欢迎,现在Nickeloden的MTV娱乐节目在中国市场已经有了相当的收视率。

三、境外媒体在中国发展的战略重点

(一)境外媒体重点布局电视市场

由于中国电视市场具有13亿人口的巨大收视市场,对于电视市场一直是境外媒体的主要着眼点。上世纪80年代,新闻集团便着手在拓展中国电视市场业务。目前,新闻集团已在中国市场推出9个频道,其中3个是与香港凤凰卫视合作的凤凰卫视资讯台、电影台和中文台,另外6个为Channl音乐台、美国国家地理频道、STARSPORTS、STARMOVIES、ESPN和在中国星空卫视。经过新闻集团的努力,其旗下的星空卫视和凤凰卫视等近年来表现势头强劲[8]。其中,凤凰卫视已进入很好的赢利状态。在数字电视市场方面,2003年新闻集团和央视形成协议,其旗下的公司NDS集团研制的接收系统,通过了央视卫星电视传播中心的验收测试,开始为央视提供数字电视信号传送服务。在对电视市场上,国际传媒巨头Nickeloden也不甘人后,2004年以来,Nickeloden先后与北京电视台、上海文广传媒集团、清华同方和央视进行合作联合,不断扩大器音乐频道MTV,参与电视节目制作,积极拓展市场。Nickeloden《MTV天籁村》、《MTV光荣榜》、《MTV学英语》等,由于其符合年轻人群体心理特点,很受欢迎,这些节目通过中国40多家的地方有线电视台,进入6000万户中国家庭,已成为中国传媒市场上的第一大国外音乐节目供应商。其在央视播放的《丽莎和它的朋友们》和《猫狗》,每天播时在一个半小时,并受到了较好的收视效果。

(二)境外媒体重点布局广告市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广告业市场也随之迅速壮大,目前我国广告经营额每年的增长速度在15~20%左右,市场前景十分广阔。这种情况,境外媒体对这一市场极为重视,并在战略上积极布局。据资料显示,境外媒体在广告布局上已经取得较大进展,我国广告市场总份额的25%以上为境外媒体包揽。这一市场已经成为境外媒体布局力度最大,效果最佳的媒体市场。按照我国相关政策规定,从2004年3月份开始,外资可控股内地广告企业,最高持股权由上调至70%。2004年7月,总部位于香港的新闻集团的星空传媒,由于达到在港进行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的准入条件,获准在上海成立了外资独资广告子公司。独资广告子公司的成立使新闻集团在中国传媒市场能力进一步增强,实现了其2001年星空卫视在广东省落地后新的又一突破[8]。

四、境外媒体在中国发展的战略措施

(一)境外媒体在中国发展的本土化战略措施

本土化战略,具体是指境外媒体将产品的生产、营销事等全方位融入中国本土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中,以中国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这一点,Nickeloden的MTV本土化战略措施在中国获得巨大的成功。例如,Nickeloden的MTV在主持人上大力推行本地化,李霞、张峥等优秀主持人,他们即了解世界流行乐坛,也了解本地观众品位,能够有机地将二者结合起来,是国际化音乐台推广的复合型人才[9]。这种本地化人才战略大为推动了MTV在中国市场的发展。相比之下,新闻集团在中国市场经营的本土化程度更高,其控股的凤凰卫视,从节目生产管理,到编辑记者、到语言风格,皆推行“本土化”战略措施,尊重并且努力适应中国市场的习惯,一直是新闻集团进入中国媒体市场的作风和信条。默多克说:“如果你忘记了人们在他们自己的国家里想观看的基本上是地方节目、地方语言和地方文化,那将大错特错”。这是对新闻集团本土化战略措施的最佳诠释。

(二)境外媒体在中国发展的资本化战略措施

资本化战略措施,主要是通过收购、控股、参股中国企业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拓展市场空间。由于受政策制约,外资传媒不能在中国市场直接经营,这种情况下,境外媒体便在中国寻找伙伴,采取控股或参股等形式与中国企业进行资本合作,通过成立合资公司,开拓市场,新闻集团便是选择这种方式布局中国市场的[9]。例如,新闻集团目前拥有人人媒体14%和网易8.5%的股份。通过这种方式,新闻集团获得了参与经营国内媒体的机会。另外,上文所提到的,向网通注资的方式,不仅持有了网通的股份新闻集团董事长默多克的儿子杰智•默多克也进入了网通董事会,取得了一定的决策权,为今后在中国市场布局做好了铺垫。

(三)境外媒体在中国发展的适当公关战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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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文通过对我国体育经济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查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Abstract: Through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ports economy, this paper want to find the typical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make relevant recommendations.

关键词: 体育经济 现状

Key words: sports economy; status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1-0176-01

0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体育经济不甘落后,2010年体育经济的发展速度超过了20%,高于全国经济增长的平均水平,早在2009年,体育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经超过了0.5%,展示了很大的发展潜力。但在这些数据的背后,还存在很多突出的问题需要不断的探索。

1体育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1992年国家了《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明确把体育经济的相关产业划归为第三产业,随后对体育经济提出了要求:“体育要坚定的走产业化、社会化道路”,国家体育总局也根据当时我国体育经济的一些现实情况,配套制定了一些关于促进体育经济发展的文件与政策。这一系列文件政策,也促使我国体育产业从过去的福利化向产业化加速转型。但这个过程中人们对体育经济的认识还不够透彻,比如:很多地方政府,没有想办法把体育产业做大做强,仅仅把体育作为服务其他经济活动的手段,体育成为“搭台子唱戏”的表演者,本身并没有受到很大重视。体育用品制造业在沿海地方发展较快,在全球经济处于快速上升时,体育制造业的出口额年年增长翻新,但当遇到全球经济震荡时,由于企业规模不大,加之大部分体育用品制造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危机来临时难以抵挡。

1.1 体育产业结构缺陷我国体育经济主要指标的贡献者是体育用品制造业,其他产业的发展背后都有政府的身影,造成这些企业和行业发展严重受阻。比如:我国职业体育联赛名义上是各行业协会牵头成立联赛机构,但我国体育机构都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行业协会实际上就是体育局政府机构,政企不分,就暴露出很多难以调和的矛盾。体育制造业内部结构也不合理,我国体育制造企业主要进行来料加工或贴牌生产,缺少自己的知识产权和研发能力,加之各个企业恶意竞争,相互压价。比如:我国著名双星运动鞋出口欧美市场的利润只有不到1美元,甚至只有几美分,和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美著名运动鞋在我国生产后,其利润率是生产成本的十几倍甚至是数十倍。

1.2 管理与法规不健全我国大多数与育经济相关的行业或企业,缺少制度或法规的保障,即使是有这样的一些规定来进行保障,但也会由于不能适应经济的快速增长,远远不能保障行业的健康成长。因为缺少相关法规,造成相关体育行业或企业准入门槛过低,轻率的投资后,很多企业不能形成可持续发展。在一些体育服务行业,也容易造成很多的服务或经济纠纷,影响了行业的发展,所以有必要出台更为细致的一些体育行业和产业法规管理办法,保障体育产业经济的稳定增长。

1.3 知识产权稀缺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劳动力成本较低,适合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体育产业特别是我国沿海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也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这样的企业由于没有自己的品牌和相关知识产权,一些大型跨国体育用品公司乘机压价,造成企业利润率很低,根本没有能力进行创新和发展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建立不起自己的大品牌,即使勉强推出自己的品牌,也难以抵挡国外大品牌的冲击,据统计:耐克、阿迪达斯、美津浓三大品牌占据了我国体育运动鞋高端市场的八成。可见,没有创新,没有知识产权就很难适应市场。

1.4 体育营销专业人员缺乏我国经济发展中还暴露出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不足的弱点,体育专业营销人员严重缺乏。我国当前体育专业营销人员主要是由其他行业培养后,再进入体育经济行业,缺少既懂得经济营销、管理法规又熟知体育相关知识的多专业能力的体育经济管理和营销人员。现有的体育营销管理人员中结构也不尽合理,大部分人员集中在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和一些简单的销售环节上,各个专业人员之间相互独立,缺少相互联系,没有形成一个专业人才的体系。

1.5 没有发挥好全面健身作用出口体育产品对我国体育经济的增长贡献很大,但不能忽视国内的体育用品的需求,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不景气,有些国家设置贸易壁垒时,开发国内潜在市场显得尤为重要。无疑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可以挖掘很大的经济市场,而不能只把体育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在出口体育用品,或者是国内高端体育消费服务上。

2建议

2.1 调整体育产业结构要大力发展体育服务业,就要对我国体育行业联赛进行大胆改革,政府要推出联赛管理的相关法规,成立单独的联赛管理公司,让参股企业有更大的积极性,把各种体育联赛做大做强。努力挖掘国内体育经济市场,不能只把制造业作为体育经济发展的重点。

2.2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体育经济法律法规,制定体育经营行业的准入制度,规范各行业的管理,加强政府监督。

2.3 鼓励企业创新目前我国已经是体育产品制造第一大国,但高精尖并不多,自主品牌还很少,要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扩大自主品牌数量。

2.4 培养专业营销人员要培养我国体育经济专业营销人员,利用我国现有的体育资源,把我国一些现有体育品牌、特色体育项目、优势项目进行商业包装,打入国际市场成为国际品牌。

2.5 围绕全民健身活动增加体育经济增长点把全民健身做为体育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围绕全民健身开发适合我国民众的体育产品,培养更多的体育人口,带动体育消费市场。

3结束语

我国体育经济前景广阔,但还需要不断的调整体育经济产业结构,健全保障体育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鼓励企业大胆进行创新,大力培养专业营销人员、围绕全民健身活动增加体育经济增长点等方面继续努力。

参考文献:

[1]张婕.中国体育经济非均衡状态与发展策略[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1):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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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隐私问题

互联网技术作为“信息高速公路”,它运行系统的开放和符号的通用,强调言论自由与人际的虚拟沟通,鼓励对“真实”与“个性”的追求与张扬,这种网络文化造成的后果有可能是个人隐私的被剥夺,私人生活的价值流失。一般说来,通过网络侵犯人们隐私权的行为要有:①电脑黑客的入侵。电脑黑客们出于好奇或其它目的,利用其高超的电脑技术,自由地出入于网络世界,各种安全措施对于他们来说形同虚设。②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消费者在利用因特网购买某些产品和服务时往往要提供一定数据的个人资料,如家庭人员构成、住址、经济收入以及电话号码等,这些资料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常常很容易被收集、整理、出售,用于商业目的,这就很可能造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在一项有关消费者隐私的调查问卷中,89%的人认为计算机使某些人更容易获得有关个人机密的私人信息。 ③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在网络会,一些公司利用电脑网络对员工进行监视,以了解员工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效率,从而可能侵犯员工的隐私权。“网络神探”是指一种新开发的“监工”软件,把它安装在办公室的电脑里,能将每个员工在网络工作站上的所做、所为以图像的形式记录下来。企业负责人只要打开浏览器便一目了然。使用了该软件,就如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可私自打开别人的办公桌抽屉。③许多公司认为员工的电子邮件跟其他商业通信没什么两样,属于本公司所拥有的资源,自己(指公司方)有权决定如何利用它。这种未经许可便私自调阅员工电子邮件的做法在用户和研究隐私问题的专家看来实际上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④合理的隐私权在当今世界各国已得到公认。一方面,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更为基础,隐私权是一种天赋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是自明的义务。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然而,网络经济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之一便是个人隐私危机。在电子信息网络发达的国家,个人隐私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已成为网络经济主体普遍性的忧虑。

(二)知识产权问题

在网络经济时代,侵犯知识产权已经成了裸的强盗行径。互联网上的侵权形式则是各种各样。许多网民将他人享有版权的软件作为礼物送与自己的网友,或是放在网络社会里任人使用。这种侵权行径通过高速、快捷的互联网所造成的恶劣后果是不言喻的了。⑤由于网络知识产权背后涉及到裸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于它的保护问题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面对形形的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现象,世人关注得较多的是从技术和法律方面着手来加强对侵权现象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对于由技术筑起的保护壁垒,往往是很容易被新的技术所攻克的。技术本身的性质也就意味着它终将被新的更高层次的技术所取代。如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深恶痛绝的人们自然便想到了另一强有力的手段――法律。由于法律在本质上是反应性的,只能对已出现的问题做出反应,而通常反应的方式又是极其缓慢的,技术和法律这两道防线并不能很好地阻止互联网中的侵权问题。第三道防线――道德篱笆日益受到人们重视,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与之相关的道德问题。首先论述的一个问题逻辑是:如果人们在网络上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那么当某种社会性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于个人垄断而导致妨碍社会进步是否同样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呢?这里不仅涉及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公开合理利用的关系,而且提出了一个重大的道德问题,即信息产品开发者的财产权是否有道德基础以及这种道德基础的限度如何?缘于此,复杂的道德问题出现了。从道德角度看,什么是开发者拥有的财产权?其实也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性质和范围问题。再进一步具体化,我们就会提出诸如下述问题:信息产品开发者从其创造中获益的权利该大到什么程度?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应扩展到计算机界面?区分剽窃原始思想、基于其新思想而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的界限是什么?这些问题迫使我们尽快对知识产权做出符合网络经济时代的新的操作规范。

(三)信息安全问题

伴随着因特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面临的安全问题早已从物理空间蔓延到网络空间。如何界定信息健全的行为规范,又如何追究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首先确保系统安全是不是每一个网络经济主体都应该承担的义务?如果信息泄露且被非法使用,受害的是与信息相关的主体不是泄露方,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安全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负担?其次,如果认定网络经济主体有义务保护信息,那么应在多大程度上对系统和数据加以安全保护?再说,破坏信息安全的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有必要进一步思考:“黑客”未授权访问的危害有多大?假如是非恶意的应如何对待?“黑客”行为的善恶及其后果又该如何看待?如对于1988年11月康奈尔大学计算机研究生莫里还有,如果在没有破坏原始数据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应该怎样界定其性质?信息是财产吗?如果是,那么某人盗窃或未经许可复制了信息中是否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呢?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网络经济环境下对信息安全的挑战,同时也涉及到个人隐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四)信息垄断问题

在以网络为骨架的信息社会中,信息是最重要的资源。谁能更有效地搜集信息、掌握信息、加工信息、使用信息,谁就能够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从社会共同进步、缩小国家间、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创造一个每个人都有能充分发挥其潜能的环境来看,信息应当共享,也就是说,信息共享是道德的。但是,从信息的生产来看,信息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智力投入,一些大的信息产品所耗费的劳动往往是惊人的。信息生产者有权利要求占有其信息产品的所有权,通过销售信息产品来补偿投入并赚取利润。从信息的传播来看,它需要大量的软硬件产品的支持,这些网络产品的生产也需要大量的投资,必须在网络使用者身上得到必要的回报。进一步说,由于经济条件不同,个人能力不同,所在地区和国家不同,掌握语言不同,不同的人享受信息的条件是不同的,从而造成多种形式的对信息共享的背离,其极端就是信息垄断。信息垄断不仅是增长其竞争优势的经济行为,也是一个涉及到人类社会基本的道德行为。首先涉及的是控制敏感信息的程度问题,即在什么情况下这种控制就走向了其极端――“信息垄断”?其次,社会能容忍“信息垄断”吗?这种垄断是不是与其它形式的垄断一样有害和反竞争?这些问题使我们难以对公平的界限达成一致意见。

网络社会是一个高度开放、高度自由的系统,网络社会的成员十分复杂,网络管理十分艰难,网络经济带来的伦理问题对网络社会各成员行为的道德约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培养人们的网络道德意识。由于网络和在网络空间中的活动是一种新鲜事物,目前尚无相应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于是一些人就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网络空间视为道德真空。似乎在这里,有的只是能力的高低,而没有道德上的善恶。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网络行为缺乏经验,对网络行为的可能后果常常做出错误的估计,造成许多人在行为上并无恶意,事实上却酿成恶果。因此,必须对人们特别是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人们进行网络道德教育。首先,要培养他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责任意识。其次,要提高他们估计、认识自己网络行为后果能力。

2、建立和健全对网络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对网络行为和网络行为者之间建立明确的、可查的一一对应关系。这跟尊重隐私应该并不矛盾。其次,政府要建立专门的机构对人们的网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要建立一支思想好、业务精的“网上警察”队伍,对一些不健康的、对社会危害大的信息进行堵截、删除,查找制造这些信息人,并追究他们的责任。

篇13

    二、统计人员不仅绝对数量少,而且自身素质也普遍较低。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作为统计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要有一定的统计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的责任心和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才能使统计数据避免出现严重脱离实际及人为出错的发生。一些基层计人员文化程度偏低,对基本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提高重视不够,加之会计变动频繁,又没有进行培训,导致报表数据质量差,记账出错现象时有发生。

    三、企业经济统计工作经费不足。企业经济统计工作由于点多面广,工作量日益增多,新的统计项目不断出现,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保障才能把统计各个环节上的具体工作做实,使统计工作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四、影响企业经济统计数据质量的因素复杂,统计难度日益加大。企业经济统计年报数据有部分指标是各级政府考核基层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受行政干预,工作难度大,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五、企业基层的企业经济统计人员对企业经济统计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影响了企业经济统计数据的质量。部分企业基层的企业经济统计人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不够,存在等、靠、要数据的现象,没有养成按时报表的良好习惯。在企业当中,统计员一般由领导直接兼任,一些数字甚至只由企业领导估报,报表一拖再拖。加之一些调查对象对统计的认识不高,收集的企业经济统计数据失真,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统计数据的质量。

    企业经济统计中的问题对策

    2010年以来,对企业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改革,完善了现行的企业经济统计报表体系,主要涉及企业经济基本情况、企业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情况、企业经济机构队伍情况等方面相关内容。修改后的报表制度充实了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资源条件和运行情况的统计;细化了经营范围,尤其是财产流转、经营规模和经营纠纷调处情况的统计;突出了专业合作发展情况的统计;将原来的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表改为综合专业合作情况统计表,报表的主体是企业自身和相关合作单位,其他合作组织情况作为附报统计;增加了反映经管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情况的统计。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整合统计力量。要建立由企业经济统计人员牵头,相关专业人员协作及审核把关的分工合作机制。二是整合统计经费。根据各专项统计工作经费状况,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挖掘和整合工作经费,确保统计基本工作经费需求。

    二、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把握企业经济总体运行趋势。为了能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应对生产经营及经济收支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生产资料的市场行情、产品及企业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以上因素对企业从业人员收入的影响,为分析预测职工收入状况提供依据。深入调研分析职工专业合作的运行情况、企业土地流转情况及现在的负担状况。在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撰写统计分析报告。

    三、加强审核把关。各级企业经济统计人员要加强《统计法》的学习,切实按《统计法》规定做好统计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做到如实填报。各级企业经济部门要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做到如实上报。

    四、组织统计培训,规范企业经济统计工作。应切实做好逐级培训工作,使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企业经济统计人员熟悉指标体系和指标口径,掌握数据的采集和填报方法。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在规定时期内对统计人员进行轮训,提高其业务水平。令统计人员熟练掌握统计的基本知识以及各类报表的编制技巧,了解新知识尤其是统计整理与统计分析技能、现代统计调查及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令他们在懂数字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新问题及新情况。此外,还要经常组织统计人员召开统计工作经验交流会,可以到同类或兄弟单位参观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五、进一步提高对企业经济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年报数据是国民经济核算的基础资料,各级企业经济统计人员应高度重视,端正态度,认真填报,并增强参与决策咨询的意识,树立优质服务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充分发挥供水企业统计职能作用的建议

    一、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

    统计职业道德是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应该履行的行为准则,它关系到统计人员的思想状况、凝聚力、工作态度、业务素质,关系到统计队伍的稳定性以及统计事业的兴衰。它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实事求是,这是统计工作的灵魂,也是真个统计工作职业道德的核心;服务社会,统计信息服务于社会,如果不注意经济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就很容易造成信息垄断,令统计失去原本意义;保守秘密,这是统计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一个统计人员必须遵守的重要一项。

    二、强化统计分析,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统计分析需要利用各种统计数据,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对供水企业全部或局部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统计活动是一个重要阶段,是发挥统计整体功能的重要途径。所谓整体功能,是指信息、咨询及监督,其中每一项都不能离开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和实用性,只有通过统计分析才会体现其价值。统计咨询与监督的目的是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策略,揭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对统计资料进行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等综合加工及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