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互联网证券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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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证券公司生存在中国复杂的资本市场中,这个市场并不是菜市场般的完全竞争市场,新的公司如果想进入到资本市场中来,不仅在注册资金上达到证监会所规定的最低5000万的资金,并且公司的风险管控等能力会受到证监会的评估,所以要成立证券公司会有比较大的障碍;同样,如果要退出这个行业,证监会也有严格的退出机制和条例。所以,要想进入证券业或者退出证券业都不是容易的,在互联网模式下,对于新证券公司在经营理念上和技术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看来,行业中的证券公司受到潜在进入者的威胁是比较小的。
2、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程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数据,目前,中国有113家证券公司,每个公司在大中小城市都有营业部,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是比较激烈的。部分券商通过互联网和移动智能手机客户端,让客户能在家或者工作当中就方便的享受到证券服务。由于在互联网交易模式下,网络的速度和公司服务器的质量会影响到客户的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的服务器和带宽在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然公司需要在互联网模式下,在这块投入更大的成本。不然仅仅通过降低佣金率这样的手段是无法吸引并长期保留住客户的。证券公司不应该只在乎流量,而是如何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为主导。此外,金融产品的差异化也加剧了证券公司之间竞争程度,以低风险、高收益来吸引客户。
3、替代品的威胁
证券公司经营的是理财模式的产品和服务,通常股票和股指期货等产品都伴随着高风险高收益,对于风险的承载能力的高低将决定投资者是选择商业银行理财的模式,还是股票市场的交易模式。网络交易再加上高于银行活期的收益率,这样的理财产品逐渐被中青年投资者所偏好。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以货币基金形式吸引了广大投资者,余额宝是在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产物,虽然对于证券业的冲击没有对于银行业的冲击大,但是作为理财替代品,在股票市场行情不景气的情况下,大多数投资者都会选择货币基金这种相对风险低的投资产品,这对证券公司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4、购买者讨价还价的能力
证券公司面对购买者的议价能力体现在:第一,每个省的证监局都会对该省的证券公司设置一个最高和最低的佣金率,投资者就会尽量以最低佣金率与证券公司协商,当然,证券公司会以资金量和交易量来要求投资者,对于一些老投资者,证券公司也会降低其佣金率,防止客户的流失。这样,佣金率的高低就影响了该证券公司的竞争力。第二,证券公司可以报销从其他证券公司转过来的客户的手续费,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在互联网模式下,投资者具有更快捷的信息获取模式和投资选择,投资者的讨价还价能力也就强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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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随着我国互联网是迅速发展,互联网模式迅速占据各行各业,而我国的互联网经济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截止2015年我国的网民已经达到了9亿人,这个庞大的数字表明我国的互联网市场的巨大潜力。此外,政府的大数据政策也开始向互联网行业倾斜,表明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美好机遇的到来。互联网金融的融资理财等模块的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11.9万亿,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了9.5万亿。
通过在大数据背景下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盈利模式,可以对于我国今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理论基础,同时针对大数据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相比存在的优劣势做出对比,可以为传统金融的转变提供良好的方案此外为互联网金融的问题给出良好的解决措施,从而有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相关理论和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向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大数据”是指以多元形式,自许多来源搜集而来的庞大数据组,往往具有实时性。在企业对企业销售的情况下,这些数据可能得自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网站、顾客来访纪录,还有许多其他来源。这些数据,并非公司顾客关系管理数据库的常态数据组。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Game Theory)既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博弈论主要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励结构间的相互作用。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
二、传统金融盈利模式分析
(一)传统金融机构盈利模式分析
广义上说我国传统的金融机构有银行,基金,保险,证券公司等,这些公司都属于我国传统进行机构,传统金融的盈利模式分为不同的机构进行简单介绍。
1.银行。我国的银行主要盈利模式是吸纳存款给存款人发放利息,同时对外房贷,收取贷款利息,其中贷款利息和存款利息的差额就的利润,中间业务收入,同行拆借,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收入,信用证,托管业务等。这些构成了银行的盈利来源。
2.证券。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因此,广义上的证券市场指的是所有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狭义上,也是最活跃的证券市场指的是资本证券市场、货币证券市场和商品证券市场。
3.保险。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这样分类: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按照中华民国保险法之规定,两者必须分开经营。所以有的保险公司成立了集团公司,下设独立核算的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散和转嫁。
(二)传统金融在互联网背景下发展的局限性
第一,产品品种优势不明显,投资门槛高,客户体验度差。银行的流程繁琐和复杂,使得一些客户避而远之,加上银行近些年的理财产品不以客户为中心,客户理念差。
第二,渠道单一。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更多的是来自物理渠道的客户,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多来自网点的客户,而线上客户缺乏,也没有线上客户来源,线上市场推广策略缺乏,缺乏市场前瞻性。
第三,传统的管理战略思想导致银行发展缓慢。银行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一直都是国家控股,对于银行的战略管理也是以国家战略管理为核心而展开的,因此,银行的变革一直在比较缓慢的。
第四,缺乏良好的人才选拔机制和内部晋升渠道。现代管理中,具有竞争力的人才才能给公司带来发展,银行人才的竞争和选拔也缺乏合理性,传统银行很多都是关系户,导致银行内部人才缺乏公平竞争机制。
三、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
第一,第三方支付企业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预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代表企业:支付宝、易宝支付、拉卡拉、财付通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企业,快钱、汇付天下为代表的金融型支付企业。
第二,P2P小额贷款。P2P金融又叫P2P信贷,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第三,众筹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模式是基于“互联网+金融”所创新的一种模式,意义不仅在金融创新本身,而在于对传统金融领域和金融业态提出的挑战,并且在一定意义上具有颠覆性。
第四,虚拟电子货币模式。虚拟货币是一种计算机运算产生或者网络社区发行管理的网络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一些虚拟的物品,也可以使用像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
(二)互联网金融主要盈利收入来源
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很多的经营模式以规模制胜,P2P模式中的主要利润来源是赚取中间的差价,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利息差为主要利润来源。虚拟货币的主要利润来源就是卖虚拟货币的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之后所得利润。对于众筹融资模式来说,盈利模式大多数以收取佣金的形式来实现收益,其次,很多众筹平台也采取分成模式或广告模式,也就是众筹成功之后从其收取一定的广告费。
四、大数据及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国有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研究
(一)博弈论角度分析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选择
1.假设前提
第一,金融市场中只存在了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两个参与者。
第二,经济人假设。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两个理性经济人,以个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决策。
第三,在应对互联网金融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措施有合作和不合作,即选择集合为(合作,不合作)。互联网金融在应对商业银行时采取的措施有合作和不合作两种选择,即选择集合为(合作,不合作)。
第四,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的博弈过程是完全的信息动态博弈,即在博弈过程中,商业银行很清楚的了解到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模式及其有点,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也了解商业银行的优势所在。
2.博弈过程
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博弈模型
博弈过程的开始我们以商业银行首先做出选择,上图所示。最上方商业首先进行选择信息集(合作,不合作),如果商业银行选择不合作,那么博弈结束,各自都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开始自己的发展。
如果商业银行选择合作,那么就开始由互联金融机构开始选择,这个时候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选择不合作,那么互联网金融机构就可以借助商业银行的优势综合自己的优势来大力发展自身,而商业银行则不能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去发展自身。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作,那么相互之间就可以进行优势互补,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
从上图可以看出来,商业银行在博弈中的处境和地位,选择不合作那么就会处于劣势,可能会被互联网金融抢占原有的市场,如果选择合作的时候,互联网金融业选择合作那么双方都可以得到一个很好的发展局面,如果互联网金融不选择合作,那么商业银行就会成为牺牲品,优势被互联网金融所利用,逐渐被互联网金融边缘化。
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是否合作,都可以看得出来其的发展结构。如果选择不合作,那么必然受到道德风险的阻碍,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选择,那么在短期内必然受到信用方面的负面影响。所以从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比要和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如果为了避免不合作情况的发生,商业银行会选择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签订一份相互合作的协议,以维持合作的状态。
(二)大数据互联网背景下商业银行创新盈利模式
互联网迅速发展,商业银行的客户大数据必然是其发展的基础。大数据能力将成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所谓的“核心竞争力”,关键的要素是“不可复制”、“不可替代”。
数据是大银行的战略资产。随着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银行可谓是数据密集型行业,其资产不仅是贷款等,还包括数据。要把数据作为重要资产保护、经营,这是大银行区别于小银行,也是现代银行区别于传统银行的关键之处。而且数据财富是没有天花板的,可以不断挖掘、不断创造,最近国际上很多机构都在探讨如何量化数据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商业银行通过对自己原有客户群体的数据挖掘提炼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从而改变当前银行的困局。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和便捷性。每个用户都会办理银行卡,利用这个基础进行相关客户端软件安装,对于有余额的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发展互联网银行多种理财方式和渠道。
未来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中将转移到以大数据客户资源为核心,以数据资源为主要竞争力量和利润来源,来扩大和发展银行相关业务。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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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有形商品的电子商务相对,证券电子商务相对减少了电子商务三大要素之一的物流要素,因此电子商务能够更快更好地实现,其基本特点包括:(1)虚拟化:所有的交易与服务都可以通过WEB/CallCenter/WAP媒介进行;(2)个性化:所有服务都可以精确地按照每个用户的要求进行定制;(3)低成本:证券电子商务的虚拟特性有效地降低了证券经纪商的基础运作成本;(4)服务成为竞争的重点:一方面硬件不再重要,证券电子商务的竞争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软性的服务;另一方面,证券电子商务跨越时空的能力将会使这种优势服务的能力无限放大;(5)创新是竞争的要素:由于网络缩小了时空的概念,因此任何一种新的业务思想或技术很快能被对手效仿,为始终保持领先,企业只有依靠不断的创新才能保证竞争的优势,否则会很快被竞争对手超越;(6)技术是核心资源:在证券电子商务中,技术构成了服务与业务的基础平台。因此技术不仅仅是一种手段,还是核心的资源。
2证券电子商务营销的必然性
首先,证券电子商务的营销活动从一开始就伴随着业务的发展快速扩大。新的服务理念、服务手段和配套的营销活动始终是证券电子商务竞争的热点。这其中除了市场竞争的一般性要求外,还有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
(1)市场充分竞争,扩张速度加快。
从国内外证券电子商务以往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市场化程度高、金融环境宽松的市场最终被认可的业务模式也难以超过三种,可以预计在国内目前分业经营、限制较多的市场条件下,证券电子商务的成功模式更难超过三种。这意味着几十个证券公司的证券电子商务模式将严重同质化,地域和实物网点对证券电子商务的约束弱化,比起证券公司的其他业务更接近于充分竞争的市场,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必然出现以营销为市场开拓手段的结果。另外,证券电子商务相比传统经纪业务更具延伸性,业务扩张的速度加快,竞争过程缩短,迫使券商以超常规的速度占领市场,以营销求市场、以市场求生存的动因十分明显。
(2)营运边际成本趋降,营销边际效益明显。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证券电子商务具有初期投入大,但有运营和服务的边际成本明显趋降的特点。在交易量达到成本平衡点后的一定区间内,业务增加形成的利润将大幅增加,有条件转化为进一步的营销投入。可能形成业务增加使营销投入增加,营销的投入增加又进一步促进业务增加的良性循环,这样一个营销和业务正反馈的最终结果使竞争的优势者快速确定,可能在短期内形成寡头竞争的局面。各券商基于这样一个前景,必然会重视网上业务的营销,力图成为最后的赢家。其次,证券电子商务营销已站在一个较高的起点。
证券电子商务与互联网密切相联,IT行业的各种先进营销理念和方法自然引入到证券电子商务。从内部看各证券公司为了发展电子商务从IT行业直接引进了大量的人员,有的甚至将整个公司收购,为营销储备了充分的人力资源。从外部看,很多证券公司在电子商务营销的开始阶段就与专业的营销咨询公司、广告公司合作,运用专业公司最新的营销理念的手段来指导自己的营销,专业化的合作使电子商务的营销从一开始就站在了一个较高的起点,具体表现在:
(1)理念清晰:现代的营销实际上是向客户推销一种理念。证券电子商务是未来人们的投资方式,个性化和一站式的理财服务形成鲜明的投资理念。这种理念非常符合知识层投资客户的需求,对市场的投资行为产生明显的导向作用。
(2)内容丰富:互联网所蕴含的各种优势可以全部体现在证券的投资服务上。客户通过互联网获得信息的可能性和丰富程度超过目前其他任何一种媒介,时效性和全球一体化程度同样是其他媒介无法比拟。同时,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的边际成本将越来越低,从另一方面促进客户使用互联网进行证券投资。这些丰富而便利的内容成为营销的最好题材。
(3)手段多样:在证券电子商务平台上,各种互联网的最新技术不断应用到具体的服务上,体现在服务的手段越来越丰富,多媒体技术带来的服务方式使客户感到生动和易用。在平台上汇聚了多种接入方式,适应了不同用户群的需要。技术的进步和集成不断为服务手段的增加和更新提供支持。这些不断涌现的服务和接入手段吸引着人们的注意力,为营销打开了广阔而持久的空间。
3证券电子商营销策略——“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营销
证券服务营销是证券公司通过顾客的满意和忠诚来促进和保持其证券投资服务和顾客相互有利的长期交换,提高顾客证券投资终身价值,最终实现公司营销绩效的改进和长期成长,最大化实现证券公司利益。
理论界对服务营销的研究有两大领域,即服务产品的营销和顾客服务营销。服务产品营销的本质是研究如何促进作为产品的服务的交换;顾客服务营销的本质则是研究如何利用服务作为一种营销工具来促进核心产品的交换。但是,无论是服务产品营销,还是顾客服务营销,服务营销的核心理念都是企业通过取得顾客的满意和忠诚来促进相互有利的交换,最终实现营销绩效的改进和企业的长期成长。
顾客满意是一个主观范畴,它取决于顾客对服务的预期和实际感知,在顾客服务感知达到或超过服务预期时,顾客就会满意,反之,顾客则不满意。因此,公司应首先调查和明确顾客的服务期望,并根据顾客期望设计和提供服务及服务承诺,以提供顾客满意的服务。一个公司的资源有限,不可能为他的所有顾客都能提供满意的服务,既影响效率又影响收益。帕累托二八定律是经济学的一个原理,它体现的是效率的概念。这一理论认为,企业80%的优良业绩是由20%的顾客带来的。即在投入与产出、努力与收获、原因和结果之间,普遍存在着不平衡关系。少的投入,可以得到多的产出:小的努力,可以获得大的成绩:关键的少数,往往是决定整个组织的效率、产出、盈亏和成败的主要因素。为此在顾客服务中不能平均用力,要重点做好20%顾客的服务工作,争取创造出更高的优良业绩。因此,公应对顾客进行顾客细分和目标顾客的选择,明确其其关键顾客,这是公司服务营销的基础,以有目标的投入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营销组合是营销中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它是指组织可以控制的,能使顾客满意或与顾客沟通的若干因素。麦卡锡和皮诺特(Perreault)将营销组合定义为“营销组合是公司可掌控的变项,公司可因市场环境的变化予以调整,以达成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营销学家麦卡锡(McCarthy)在1964年提出的4P营销组合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促销(Promotion)及销售渠道(Place),一直以来广被全球的学术界与营销人员采用,且历久不衰。但由于服务和有形产品相比,具有不可分离性、不可感知性、差异性、不可贮存性和缺乏所有权等特征,传统的产品营销组合已不能适应服务营销的需求,学者们纷纷加以新的研究,其中最具影响力且被广泛采用的营销组合是布姆斯与毕特那(BoomsandBitner)的7P行销组合,这两位营销学家认为,从事服务营销,除了传统的4P必须加以修改补强外,还应再加入人员(People),有形展示(PhysicalEvidence)及过程(Process)等三项因索,而形成7Ps营销组合。
(1)产品(Product)。
营销组合中最基本的工具是产品,即公司提供给市场的有形物体和无形的服务,它包括新产品开发、产品组合、产品线、品牌、包装、标签、质量、设计、性能、规格、服务、保证、退货等要素。
(2)价格(Price)。
价格是顾客要得到某个产品所必须付出的钱,公司产品的价格应同顾客对产品的认知价值相符,否则买者就会转向竞争者购买产品。价格郊括价格制定、修订价格、价格水平、区别对待、目录价格、折扣、折让、付款条件、信用条件、价格组合等要素。
(3)渠道(Place)。
渠道是指公司为使目标顾客能接近和得到其产品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和组织,它包括渠道设计、渠道管理、渠道选择、中间商、覆盖区域、位置、存货、运输等要素。
(4)促销(Promotion)。
促销是公司将其产品告知目标顾客并说服其购买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它包括销售促进、广告、人员推销、公共关系、促销活动等要素。
(5)人员(People)。
人员是指参与服务提供并因此影响购买者感觉的全体人员,包括企业员工、顾客以及处于服务环境中的其他顾客。人员包括员工、招聘、培训、激励、奖励、团队、顾客管理等要素。
(6)有形展示(PhysicalEvidence)。
有形展示批服务提供的环境、企业与顾客相互接触的场所,以及任何便于服务履行和沟通的有形要素,它包括设施、设置、设备、招牌、员工服装、报告、名片、声明、保证书等要素。
(7)过程(Process)。
过程指服务提供的实际程序、机制和作业流,即服务的提供和动作系统,它包括服务流程、服务组织、标准化、定制化、步骤数目、顾客参与等要素。
事实上,在证券服务营销的实践方面,欧美等发达证券市场的证券公司根据各自的优势和各自不同的目标顾客已经形成了差异化的服务营销体系,这可对我国证券公司服务营销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借鉴。如美林证券处于全球领导地位的为个人与小型企业提供金融咨询与管理服务的金融投资顾问(FC)体系,嘉信证券针对网上交易顾客的服务营销体系,爱德华•琼斯证券公司的社区化服务,都在各自领域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在我国,走在证券服务营销前沿的大鹏证券,参照美林证券构建的FC(投资理财顾问)体系开始了对我国证券服务营销发展有益的一系列探索。按照美林证券的FC模式,大鹏证券推出了FC(投资理财顾问)制,将目标锁定在按顾客的需求建立的一条金融产品流水线上。大鹏证券公司利用FC制良好的、系统的和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提升了顾客满意度,维系了顾客忠诚,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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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以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和传统的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一个新领域。传统的金融模式借助了互联网的网络互联, 通信联通的技术实现了资金相互融通,支付便捷,信息中介的新型的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的发展历程
在最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在蓬勃的向前发展,比如说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P2P等等模式,严重的冲击了传统的金融业,一些新的理财方式也开始此起彼伏的涌现出来。老一辈的人们原来只会把钱存进银行,最后得到一点利息,让自己辛苦挣下的钱得到一点点的升值。而现在理财方式的增加,人们就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让自己的钱不至于贬值。互联网金融也会有很多不好的地方,如打着理财的口号进行非法集资,使人们承担大量风险,监管部门也不好妥善处理,法律法规也还没出台对这些行为的监管政策。从下图展示出从2005年到2015年中国联网的普及率在不断增加,说明中国大范围的人都在使用互联网,促使了互联网金融的加快发展。
三、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对比分析
四、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的客户渠道不同,客户可以自己体验,业务通过互联网推广速度快,边际成本低,投资的门槛低,获得回报高,操作方便,学习起来容易,上手快,人们不会受到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资源,进行资金操作。
(一)流程优势
互联网金融都是用电脑处理信息,操作流程标准化,避免了人为造成的操作风险,客户办理业务也不需要排队,办理业务的效率高,节约客户时间。金融企业也有大量的数据库,经过电脑整合的数据进行分析,引入控制风险模型,企业从申请贷款到发放贷款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大大的提高了办事的效率。
(二)支付优势
金融是我国经济的大动脉,而支付方式就是动脉血管。所以说支付体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创新的支付渠道,使支付服务更加便利。如互联网支付可以通过线上支付的渠道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资金清算行为,解决了跨行跨地支付和信用保证问题。当电子货币的产生使支付媒介的成本降低到了极限。2015年是线下电子支付大规模应用的最为广泛的一年,餐厅、超市、商场几乎都可以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工具。根据中央银行的数据看出,2015年第二季度全国的银行机构处理电子支付业务高达249.76亿笔,金额594.15万亿元。而移动支付业务达到了22.86亿笔,金额26.81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41.34%和445.14%。
(三)普惠优势
普惠金融是指在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通过增加中央的政策的逐渐引导的过程中、加强金融系统的建设、将金融的基础设施变得更加完备,适用于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恰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以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为普惠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2015年中国大力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对一系列机构进行了调整,在银行机构中增加了普惠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推广普惠金融的工作。一方面,显示出政府发展普惠金融的决心,另一方面P2P网贷正式纳入“普惠金融”工作范畴,也意味着P2P行业被监管层认可。
五、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对传统的商业银行有着巨大的冲击,对商业银行的替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在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支付领域,信贷模式,中间业务都有着影响。
(一)商业银行支付功能减退
商业银行最开始就是拥有支付功能起家,人们将钱存入银行,银行聚集大量资金以后就开始进行贷款。银行的存款,贷款,汇款都是从支付业务衍生出来的。所以支付业务对于银行来说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现在互联网金融在大量的发展支付业务,从客户的资金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到商家手里,中间已经不再通过银行。2015年三季度(2015Q3)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的规模已经达到了30747.9亿元,同比增长52.6%,环比增长9.3%。
从图中表现出每年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交易规模都在逐步增加,最近的增长速度开始放缓。但也体现出了商业银行的支付功能开始减退,慢慢被互联网金融代替。
(二)小微的信贷业务开始减少
由于国内小微企业大多数都不符合银行的放款条件,对于刚起步的小微企业没有任何资质和抵押物,资金周转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没有资金就很难扩大发展,这无疑就打压了一些新兴的企业。国家政策上就对小微企业予以间接的支持,但也不足以解决燃眉之急。在2010年在浙江成立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和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就是针对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投资。借款者可以随用随借,随借随还,只要公司具有良好的资质即可,不要任何的担保和抵押,这样大大降低了贷款的门槛。阿里巴巴小微信贷是根据淘宝网上搜集的大量信息,利用支付宝来发放贷款,这是银行从未用过的形式,不仅贷款门槛降低了,申请和发放贷款更加便捷。商户在淘宝上开店,所有提供的信息就会形成风险评估,风险定价。贷款公司就根据风险的评估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随时供商户贷款。在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的冲击下,银行的信贷业务也逐渐减少,影响银行未来的发展。
(三)促进商业银行产业的创新
由于互联网金融逐步走进大众的视野,使金融业变得更加人性化,个性化。这时的商业银行也感到危机,想要通过不断的创新才能在这个互联网的大环境中立足。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就推出了最新的客户体验中心,让客户能更便捷的办理业务。从理财产品来看,低门槛,高流动性,高收益为代表的“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下的理财产品,对银行存款造成严重的打击。央行公布了2014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报告显示,当月人民币存款减少1866亿元,同比少减2161亿元,这就说明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存款有一定的分流作用。到2014年12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同比增速减少到9.1%达到了历史的最低点。2015年国有银行的理财产品就开始从封闭式到开放式的转型,来抵御“余额宝”,“P2P理财”等等的冲击。
六、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业是通过开发产品、销售、承担保险、理赔、客户服务等等过程,现在互联网金融的进入后,保险业也通过线上销售保险。2000年8月太保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最先开通全国性的网站,太保保险公司的网站是第一个联通全球性的保险网络,随后泰康保险公司也开通了网络。客户的择险,投保,理赔都在网络上进行。
(一)促进保险产品的开发
在过去的生活中,保险无非就有财产险,医疗险,机动车辆险等,而随着互联网金融到达我们生活的各个地方的时候,互联网金融就发展出多样的保险产品来适应我们生活的需求。比如:我们在网上买东西需要退货险,钱放到支付宝中需要安全险,还有个人信用保险等等,这样互联网金融就让保险公司在网络上就方便的获得客户的数据,兴趣爱好,个人偏好,更能精准的开发出适合更多客户的保险产品。互联网金融将保险业推向一个电子化,网络化的新时期。
(二)增加了保险的销售方式
过去的保险公司是销售员去各个地方进行销售保险产品,而现在可客户可以在网络上就自行选择投保的产品,购买后就生效了。减少了很多繁杂的程序和人力成本,大大的加快了效率。在中国保险业协会的最新消息中,2015年的互联网保险的保费高达2234亿元相比较2011年增加了69倍。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保险产品共同打包销售,出现一种双赢的局面,比如平安银行推出的“陆金所”产品,采取的是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每月都有部分本金和利息回款,年化收益率达到4.6%左右。由此保险业也开始进驻互联网金融的大市场中,2015年在金融其他行业不景气的时候,保险业却异军突起。
(三)提高了对客户的服务
保险公司通过网络获得客户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不同的客户给予不同的服务,这样提高了客户与保险公司的交互体验。服务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创新,将给客户提供更多合理的,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目前的保险公司几乎都推出了手机APP,客户就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最新资讯,保险的信息查询。
七、互联网对证券业的影响
(一)增加了证券业的发展渠道
银行业,保险业都开始陆续通过互联网金融来扩大发展,证券业也不例外。网上开户,网络选股,网上交易,客户的资产管理等业务都在网络上如火如荼的进行。2014年4月份,国泰君安等6家券商相继获得了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的资格。证券业协会强烈支持证券经营机构,私募公司等在线上进行拓展客户,减少一些人力成本。在互联网平台之上,促进了券商之间的竞争和创新,例如出现的“众筹模式”都是一种证券业发展的创新。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就是帮助证券业改变原有的经营渠道,减少了很多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为融资,投资都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
(二)拓宽了证券业的数据资源
最开始的证券业由于交易网点的匮乏,很多交易都要依靠银行来完成,客户信息获得的也十分有限。有了互联网金融,证券业就逐步的摆脱银行的主导模式,通过电商平台上获取更多的新用户,在网络上客户就会获得更好的体验,加快了证券业柜台服务的发展。
八、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
由于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热,进入门槛降低,大部分群体都可以使用互联网金融来投资,融资,理财。这样既大力支持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但也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国家的监管跟不上,就有很打着投资理财的公司,骗取老百姓的钱进行非法集资。2016年1月北京市,上海市都相继出台了《“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要求互联网金融要规范化发展,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快建设安全风险防控平台,提高风险防控的能力,保障人民的利益。2015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既给予了互联网金融的包容,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对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等互联网金融主要行业分开监管,具体落实监管的职责。(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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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8-0034-02
目前我国金融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对金融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适应时代的要求,把金融学办出特色,有针对性地培养我国金融行业急需的创新型、实用型人才乃当务之急。
一、金融学特色专业教学的时代背景
(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与推广
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具备快速、便捷、成本较低等优势,迅速成了金融发展的热点,这种变化也对高等院校的金融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一个重要结局就是移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移动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出现也对金融人才的培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并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二)支付宝、微信等新的金融支付平台与支付手段的出现
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移动通讯设备的普及。出现了支付宝、微信等新的金融支付平台与支付手段。为适应形势不断变化发展的需求,金融特色专业的教学也需要随着这些新的支付平台及手段的出现添加新的教学内容。
二、金融学特色专业教学的现状分析
(一)金融学特色专业的内涵
所谓特色专业是指具有显著特点,能够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受到企业和用人单位广泛认可的专业[1]。金融专业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热门专业,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对金融专业人才的需求一直都处于一种上升的趋势。但由于开设金融专业的院校众多,缺乏特色,培养的学生缺乏针对性,不能满足金融行业发展的需要,造成了金融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等问题。因此,金融学专业必须适应时展的需要,办出一定的特色。所谓金融学特色专业就是指在金融学的教学目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培养目标等一系列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能够有针对性地满足金融行业和社会进一步发展需要的金融专业。
(二)金融学特色专业的教学现状
我国金融学教学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市场需求培养了大批金融学特色专业人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开设金融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呈现竞争格局,财经类院校、综合性重点大学、一般综合性大学以及师范、理工、农林类院校等都开设了金融学专业,近几年快速发展起来的独立学院也在积极开办金融学专业。因此,在众多院校的竞争格局下,每个院校必须形成自己的特色,才能谋求更好的发展空间。可见,如何对既能满足金融市场和社会需求,又有利于各校自身发展的金融学专业特色进行定位,培养高质量的金融学实用性人才,更好地服务于经济金融的发展,必然是现代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尽管上述各院校有很多共同的地方,但每个学校仍会存在个性化差异,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所以,金融学特色专业的建设也不可能有一致的通用模式。
三、金融学特色专业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师资队伍的素质仍需提高
合格的师资力量是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保证教学质量必不可少的因素。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金融学特色专业教学的师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也有一些教师仅有理论知识,实践能力欠缺,或者科研能力强但教学的艺术水平不高。有的教师对新时期金融学特色专业的前沿发展问题没有深入的了解,不能满足新时代对金融学特色专业教学提出的要求等。
(二)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依旧落后
合理的教学手段和方式是高校金融学专业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保证。我国历来多以课堂讲授,老师灌输知识、学生被动接受的传统教学手段为主,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以灌输为主的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金融学特色专业教学的需求[2],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挫伤,自主学习的能力也未得到培养。所以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需要革新。
(三)理论与实践一定程度上脱节,毕业生入岗缺乏经验
金融学专业毕业生主要进入银行、保险、基金、证券公司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对金融专业人才需求急增,但是传统的金融学教学体制一般只注重基础理论的灌输,忽视了实践教学,所培养的金融学人才不能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毕业生大多理论知识丰富,实践操作能力薄弱。
(四)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有待健全,课程考核制度比较死板
金融专业课程的开设是金融人才培养措施的重要方面,其设置是否合理将直接关系到培养的人才质量。而现阶段不少院校金融专业的课程体系设计单一,教材更新较慢。对于学生的考核也基本上是一尘不变的闭卷考试,题型的设置局限于概念,让学生死记硬背书上的知识要点,不注重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思考,导致学生所学很少能派上用场,造成与实践脱节。
四、金融学特色专业教学改革的模式构想
构建金融学特色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仅是金融业对金融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也是金融学特色专业自身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一)构建“工与学、校与企、课与证”相結合的金融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1.工与学:即学生前三学年在校内进行理论学习和模拟训练;最后一学年进入实习,边实习边学习。实习单位提供岗前培训、技术培训和考证培训,并由实习单位考察学生的品行和能力,实习单位满意的学生可与公司签定就业合同。
2.校与企:金融专业积极推行多种方式的校企合作。(1)成立由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金融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参与课程开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专业建设的全过程。(2)与证券公司、银行、保险等企业签订校企共建协议,为金融专业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实践提供平台。
3.课与证:(1)课证融合。将证券从业资格考证、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证、保险从业资格考证课程列入金融特色专业教学计划,举办考证培训班,提高学生通过率。(2)二证并举。即职业资格证、毕业证并举。(3)以证代考。证券从业资格证、银行从业资格证、保险从业资格证课程实行以证代考,即拿到证书的学生可以免去学校相关学位课程的考试。
(二)构建“专业+公司+师生员工”的金融特色专业建设模式
可以考虑以金融专业为依托,成立产、学、研合一的服务型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的宗旨是产训合一,学以致用;公司的目标是为金融专业的学生实习、实训提供稳定的平台,及为金融专业的教师提供实践机会;其经营范围有:金融投资理财策划、金融投资信息咨询、代开证券账户、金融培训等。金融专业教师是公司的员工,他们分别在公司商务咨询项目部、营销策划项目部、培训项目部等部门任职并开展经营活动。金融专业的学生可分期分批在公司进行实习、实训。让公司为金融专业师生搭建一个实践操作的平台。(下转181页)
(上接34页)(三)构建金融特色专业人才的订单培养模式
可以考虑与证券公司、银行、保险等企业合作,签订金融专业学生的订单培养协议,为金融单位定向培养金融特色专业人才,并在订单培养率达到一定比例后,逐步推广扩大[3]。
五、完善金融学特色专业教学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金融学特色专业教师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
高校可以选派优秀教师到其他高校交流学习,及时掌握最新的理论动态,还可以选派优秀的教师入企业学习,以更新他们的实践知识,邀请金融管理层为教师进行培训。学校要有计划的开展进修班,为教学创新提供条件,金融专业的教师要充分学习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同时对教学方式进行创新的老师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提高教师教学创新的积极性,促使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并对教师的研究成果予以肯定[4]。
(二)丰富金融学特色专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
在教学手段方面,教师可以采用新的授课方式,例如对新时期的金融案例进行建模分析,观看视频资料。另外,教师要加大对金融专业学生专业书籍阅读的指导,也可对最新的金融资讯与学生一起讨论,也可让学生自己搜集资料、分析问题,引导学生自主思考,使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培养学生积极思考的能力,启发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并解决问题。可以利用多媒体、互联网,获得大量的国内外金融资讯,从而扩宽学生的知识面。可以把各高校优秀教师的研究论文、课题报告、教学资料、专业文献放于网络公共平台,供学生自主学习,提高教学效果。
(三)注重对金融学特色专业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要完善实验室配套设施,模拟证券投资、银行贷款、期货交易,举办与专业相关的比赛,让金融专业的学生身临其境操作,使他们深刻理解金融理论知识,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要启发学生发现问题并在操作中去解决问题,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并能灵活应用到实践中去。要安排学生寒暑期在地方企业实习,了解实际岗位运转模式,以培养出与具体金融岗位接轨的金融特色专业型人才。
(四)制定新的金融学特色专业课程体系,改革课程考核制度
应该按照各校的实际情况和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定期修改金融学课程结构体系,课程设置要尽可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减少内容的重复性,要选择学生易于接受的教材。要在基础课程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开实践课程,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要改变选取教材的模式,尽可能鼓励教师根据讲课讲义自己编制教材,一边授课一边做教材的编写工作,要针对不同在校学生的素质及水平,并结合金融学专业教学的特点,选择易于学生接受的教材。同时要求学生学好高等数学、英语、计算机这些与金融学密不可分的课程。在教程的考核制度上,要改变单一的闭卷考试形式,可以课堂表现、作业、论文的写作、实习表现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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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纪业务的突破和创新,现有文献大多从证券经营机构本身寻求答案。吴晓求(2004)指出,国内证券经纪业务创新的必由之路是从现有的“通道赢利模式”转向“服务赢利模式”,使证券业的收入与二级市场走势的相关性大幅降低,以改善证券业现存的风险收益结构,增强行业的抗风险能力。潘伟明(2004)总结了部分券商的改革经验,提出了几种经纪业务创新赢利模式:理财顾问模式、网上交易模式、全员经纪人模式和金融控股集团的金融超市模式。蔡世锋(2006)认为,经纪业务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从制度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多方面共同推进。
本文从市场角度来探求经纪业务的突破方向。从地理位置上看,任何一家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营业部都定位于某一城市或地区,在一些政治、经济相对发达的大中城市,往往聚集着为数众多的证券营业部,它们几乎在同一水平上展开竞争,表现出产品无差异、定价能力差、技术壁垒低等特点。本文试图从市场细分角度就如何开展错位竞争,合理分配资源,以提高全行业的赢利能力,给出客观的分析和合意的答案。
一、证券经纪业务市场细分
迈克尔·波特在《竞争战略》中提出了竞争的三大基础战略一一低成本、差异化和目标聚集。证券经纪业务发展至今,各家营业部互相竞争、彼此模仿,使得产品无论从品质上还是价格上都越来越接近,同质化现象严重,价格战连绵不绝。因此,差异化战略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企业冲出价格战重围的必经之路。对证券经纪业务而言,差异化是指营业部根据自身资源优势,采用不同的销售业态,并通过市场细分,在各自的细分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 在辨识出上述相应的细分变量后,接下来是把它们组合起来完成对市场的总体细分。为此,我们运用的基本工具是市场细分矩阵。经过对上述四变量的筛选、类别确定和组合,我们得到的证券经纪业务市场细分矩阵如下图所示。
上图显示市场被细分成14个子集。以子集1为例,它代表着这样一个子市场客户成交量大,且居住在市区,营业部通过直销方式服务客户,且向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在被细分的市场中,每家营业部都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从中选择在哪一个子市场展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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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二、证券经纪业务市场细分下的营业部分类
虽然有了市场细分这个前提,但是营业部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子市场进行业务开拓,从而实现该地区整个证券经纪行业的有序竞争,还必须对营业部进行分类。毫无疑问,任一产业内的企业都有经营业绩的优劣之分。对处于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其经营水平和赢利能力也必然各不相同。而且,营业部之间的优劣之分不仅相当明显,而且已渐成定局,这就为同一地区营业部分类提供了可能。
三、基于市场细分的经纪业务营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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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的概念首次在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APeer-to-PeerElectronicCashSystem)》中提出,可以把比特币看成区块链的首个在金融支付领域中的应用。
二、区块链的特征及其意义
根据区块链定义,可以总结区块链有如下这四个特征:去中心化、去信任、集体维护、可靠数据库。
去中心化:整个网络没有中心化的硬件或者管理机构,任意节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均等的,且任意节点的损坏或者失去都会不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
去信任:参与整个系统中的每个节点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是无须互相信任的,整个系统的运作规则是公开透明的,所有的数据内容也是公开的。
集体维护:系统中的数据块由整个系统中所有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来共同维护的,而这些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是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的。
可靠数据库:整个系统将通过分数据库的形式,让每个参与节点都能获得一份完整数据库的拷贝。除非能够同时控制整个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效的,也无法影响其他节点上的数据内容。
(一)为系统数据提供可靠架构
在区块链的结构中没有中心化组织的架构,每个节点都仅仅是系统的一部分,且每个节点的权利相等,网络黑客摧毁或篡改部分节点的信息,对整体系统及数据没有影响,而且节点越多越安全。
(二)为资产交换提供智能载体
区块链具有可编程性的特性,并辅以一系列的辅助方法,可以确保资产,尤其是金融资产的交易安全可信。例如,工作量证明机制,篡改区块链上的数据,需要拥有超过全网51%的算力;智能合约机制,以程序代替合同,约定条件一旦达成,网络自动执行合约;互联网透明机制,账号全网公开而户名隐匿,且交易不可逆转;互联网共识机制,通过各节点共识确保交易的正确性等。
(三)为互联网金融建立信任关系
区块链可以在人与人之间不需要互信的前提下,交易各方通过纯数学的方式建立信任关系,且信任关系建立的成本极低,并使弱信任关系通过算法建立强信任连接,从而促成价值交换的活动,甚至是金融交换活动。
(四)是一体化金融的解决方案
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范围很广,通过公共账本可以实现包括客户身份识别、资产登记、资产交易、支付结算等应用,通过大数据系统可以记录、传递、存储、分析及应用各类数据信息,实现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无缝链接。
三、区块链技术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可能的应用方式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技术,也是一种基于多笔不同资产上附着的现金流进行管理的资产管理手段。与贷款、债券、股权等传统金融产品相比,资产证券化产品呈现出结构复杂,参与主体多,操作环节多,数据传递链条长,数据及现金流传递分配过程繁复,信用触发性条款设置保障安全性等特异性产品特征。从资产的转售交割、现金流打包-分割-重组-分配到证券登记结算流通,都依赖于中介机构的信用,后期的现金流管理以及相应信用机制的触发也让产品后期管理需要非常多的人工投入。依赖人工处理的交易信息经过多道中介的传递,使得信息出错率高,且效率低下。在一个中介权威机构中,通过中心化的数据传输系统收集并保存各种信息,然后集中向社会公布的传输模式同样使数据传输效率低,成本高。而区块链通过数据的分布式存储和点对点传输,打破了中心化和中介化的数据传输模式,无疑可以深入应用到资产证券化的不同环节:
(一)金融资产的出售结算
第一个潜在用途就是提高金融债权资产转让效率,解决流动性需求与资产转让时效不匹配的问题。金融资产如贷款的出售是一个非常繁琐、耗时的过程,结算需要长达几周的时间。区块链技术则是解决其中一些核心问题的关键。
通过区块链技术可绕过中间支付清算系统,实现点对点即时支付,大大缩减支付到账时间,从按日结算,缩短到以分钟为计量单位的结算效率。
(二)现金流管理
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管理也是较为复杂的结构。多个资产的现金流分为本金现金流和利息现金流流向特殊目的机构设在监管机构的不同账户,现金流进入账户后根据约定条件投向指定特征的资产,并在约定时间按照约定条件由特殊目的机构控制人支付到对应证券的由证券托管结算机构控制的各证券独立账户,再由托管结算机构支付给不同的投资人。这一过程中,同一个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可能被拆分到不同的证券账户中,不同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也可能兑付给同一个证券持有人,也可能某一笔资产的本金现金流和另一笔资产的利息现金流包括它们的利息在经过管理人重组之后,拆分给不同证券的持有人。上述几种情形是最基本的现金流支付情况,涉及信用触发和信用保障条款后,现金流分配将更为复杂。在结构上,不同证券设计了不同的现金流支付频率和信用触发机制,也由不同的内外部信用保障机制,如多余现金流抵扣和外部现金储备账户的回拨、流动性支持等。此外,还有发生违约事件后,大规模的现金流支付分配顺序改变。
因此,在现金流管理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至少能够在以下两个方面对资产证券化产生重要作用:
一是能缩减银行等机构服务成本。上述资产和现金流的管理、划付、分配等业务涉及的系统维护与后台工作,往往由不同机构、机构内不同部门、部门内不同岗位的人工操作,面临长流程、多环节。区块链去中心化技术,为简化并自动化这些手工服务流程提供了可能,如实现自动记账功能以及自动审计功能。德勤审计师目前已经开发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自动审计服务平台Rubix,通过与SAP和Oracle等各种财务报告系统对接,实现包括贸易合作关系管理、实时审计功能、土地登记功能等应用。
二是利用智能合约的功能,实现现金流的自动划拨以及资产循环投资购买等后续产品的管理功能,尤其是对信用触发机制条款的调动。可编程的智能合约功能,可随意给交易合同添加各种不同的交易条件。通过智能合约,可以给数字货币施加限制条件,为改变目前依赖大量人工完成现金流分配、划拨以及实现各种交易结构设计的信用条件提供了可能。资金的归集和分配将完全通过区块链技术来实现,公开透明,效率将显著提高。
(三)改善增信环节转移的高成本
由于通常对应了多笔资产(可能是上千笔),每笔资产对应着不同的外部担保,因此在实践中资产证券化目前没有真正实现担保随同金融债权资产的转让,只是通过法律条款约定了保留完善担保的权利,在真正出现需要履行担保的情况时再转移担保。在当前我国经济环境下,这一条款实际上是由发起银行通过自身信用提供了隐性担保的,但是也对发起银行造成了隐性义务和偿付压力。尤其是保证担保和信用保险的情形下,担保人(或者是贷款承保人)往往是发起银行的合作机构,但不是新的特殊目的机构的合作机构,可以通过履约主体变更进行违约代偿责任履行的抗辩。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点对点的增信保障平台,降低增信转移的成本,以信用保险为例,利用区块链技术可建立点对点的互助保险平台,一旦单一主体发生符合特定条件的违约事件,其他参与这一平台的保险参与者将直接缴纳费用给被违约主体。
(四)证券交易与再融资
互联网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信息制造和传输,但始终不能解决价值转移和信用转移。所谓的价值转移是指,在网络中每个人都能够认可和确认的方式,将某一部分价值精确地从某一个地址转移到另一个地址,而且必须确保当价值转移后,原来的地址减少了被转移的部分,而新的地址增加了所转移的价值(即避免出现“双花”)。信用转移是价值转移的必然结果,表示价值的转移获得所有参与方的认可,且其结果不能受到任何某一方的操纵,取得了系统内的公信力。这一价值可以是货币资产,也可以是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实体资产或者虚拟资产。
在目前的互联网中也有各种各样的金融体系,包括许多政府银行提供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支付系统,但本质还是依靠中心化的方案来解决。即通过某个公司或者政府信用作为背书,将所有的价值转移计算放在一个中心服务器(集群)中,尽管所有的计算也是由程序自动完成,但是却必须信任这个中心化的人或者机构。事实上通过中心化的信用背书来解决,也只能将信用局限在一定的机构、地区或者国家的范围之内,所以价值转移的核心问题是跨国信用共识。
区块链技术实现了价值去中心化的互联网传递,为金融互联网搭建提供了基础,其中证券交易市场是区块链存在发展机遇的领域。传统证券交易中,证券所有人发出交易指令后,指令需要依次经过证券经纪人、资产托管人、中央银行和中央登记机构这四大机构的协调,才能完成交易。这样的模式造就了强势中介,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在同一共识原则区块链技术系统下的证券可以点对点交易,买方和卖方能够通过智能合约直接实现自动配对,并通过分布式的数字化登记系统,自动实现结算和清算。不再需要中央化的登记结算机构,也不再受到交易时间的限制。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在交易上也采用传统证券交易模式,通过区块链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可使更广泛的参与者在去中心化的交易平台上自由完成交易,且可实现24小时不中断运作。对于认可这一“区块”价值的机构,可以接受“区块链”代表的证券持有人再融资,不用担心对应证券资产的转移和“双花”,因为每一笔交易都公开透明、可追本溯源。
(五)证券化资产的管理
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人会议举办的程序较债权代表和股东代表复杂,一是涉及的权益结构复杂,二是证券资产类型复杂,某一资产的违约可能需要涉及不同投资人会议提出表决意见,成本过高。这就涉及通过资产管理人执行投票,由于涉及可能的利益冲突,需要对管理人资格谨慎地约束和条件授权。投票流程是资产管理人向人发出投票指令,指令随后被传递给投票分配者,再由投票分配者将指令传递给托管人,托管人请求公证人根据对管理人的授权对投票指令进行公证,然后向登记方申请并完成登记,最后投票信息汇总。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非标准化的流程,投票信息存在被不正确传递或丢失的风险。
而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投票可以透明简化,直接公开在区块链技术搭建的投票应用系统里,结果供委托人查询。
此外,另一个证券化资产管理方向――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获取和管理,在未来可能通过区块链技术搭载的物联网设备实现也许是一个更为长远的设想。根据IBM的设想,区块链技术搭载的物联网管理体系下每个设备都得能自我管理,设备彼此相连,形成分布式云网络,只要设备还存在,整个网络的生命周期就可以大幅延长,运行维护成本显著降低。而基于信息管理系统下发生的物流及现金流可以成为高度分散性资产现金流的证明,从而为证券化交易创造信用依据,不再依赖商业信用链上核心企业的信用。
四、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前景十分广阔,巴克莱银行、瑞士信贷集团、摩根大通在内的9家全球顶级银行已加入一个由金融技术公司R3领导的组织,着手为区块链技术在银行业中的使用制定行业标准和协议;而纳斯达克在2015年12月30日完成了基于区块链平台的首个证券交易,对于全球金融市场的去中心化有着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区块链技术仍有需要解决的问题才能大规模广泛开展实际应用。
(一)高耗能问题
数字货币经济学中也存在所谓的“不可能三角”,即不可能同时达到“去中心化”“低能耗”和“安全”这三个要求。区块链是否在节约中心化成本问题的同时又过度使用了电子能耗成本呢?技术的应用要考虑其系统的整体性。
(二)数据库存储空间问题
区块链数据库记录了从创建开始发生的每一笔交易,因此每一个想参与进来的节点都必须下载存储并实时更新一份从创世块开始延续至今的数据包。如果每一个节点的数据都完全同步,那区块链数据的存储空间容量要求就可能成为一个制约其发展的关键问题。
(三)处理大规模交易的抗压能力问题
目前的区块链技术还没有真正处理过全世界所有人都共同参与进来的大规模交易,目前已投入使用的区块链系统中的节点总数规模仍然很小。一旦将区块链技术推广到大规模交易环境下,区块链记录数据的抗压能力就无法得到保证。
(四)安全性问题
目前的区块链技术是基于非对称密码学的原理,但随着数学研究和量子计算机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非对称加密的算法能否被破解呢?也许在未来,基于数学原理基础上的算法安全性会变得越来越脆弱,那时的区块链技术就失去了信任这一最根本的基石。对于这个问题,市场中目前正在整合更强的加密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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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概念思路的混乱,使得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功能、业态往往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正是由于缺乏理论支撑,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产业形态、盈利模式、风险收益特征都难以明晰,使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投资热潮充满了泡沫,更使得监管机制建设和制度完善无从着手。
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内涵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主要是用来描述互联网技术在金融活动中的运用与创新,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技术革命是“触发”条件,而不是主导,更重要的是这一概念体现了金融体系功能与理念的转变。虽然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有着令人眼花缭乱的解释和定义,每个参与者脑海中也都有一个自己认知的互联网金融,但是我们坚持认为,要真正认清其背后的创新价值和风险特征,就必须从金融理论研究的角度着手加以分析。
与金融要素研究相关的学科体系,可以大致分为货币经济学与金融经济学,前者研究的是货币的功能、形式、货币制度、货币供给与需求,后者则研究经济主体的跨期资源配置、金融资产特性、金融资产的供给与需求等。随着现代金融业的纵深发展,在组织机构、产品等方面的创新不断突破,但背后总是依托于一种或几种金融功能或要素。只看表面,往往使人看不清观察对象的实质,无法把握其内在的金融特性。基于货币经济学与金融经济学两大视角,我们认为当前值得研究和关注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包括五个方面重要内容:互联网货币、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资金配置、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只有明确了这些概念基础,才能够进一步探讨相应的产业形态和盈利模式,以及政策和监管的应对环境。
由此我们看到,在谈到互联网金融的时候,首先应当根据金融研究的对象要素进行适当的对号入座,才能更好地把握主线。无论从货币经济学还是金融经济学角度来看,相关金融领域的变化并非一蹴而就。自从上世纪末信息革命的突飞猛进式发展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巨大影响以来,金融运行、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就更加紧密地与信息技术结合在一起。可以说,无论是电子银行的发展,还是资本市场的高频交易,都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革命性变化。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两方面来剖析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内涵。
第一,从货币经济学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就货币经济学来看,互联网使电子货币逐渐演变出虚拟货币形式,进而深刻影响货币的概念及流通。通常认为,电子货币是指以计算机或其他存储设备为存在介质、以数据或卡片形式履行货币支付流通职能的“货币符号”,其具体形式包括卡基、数基存款货币、电子票据等。以我国为例,证券期货保证金、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备付金、单用途预付卡等都具有初级电子货币的特征,但直到各类虚拟货币出现,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央行的货币发行权。比特币是迄今为止最为高级的虚拟货币形态,目前其金融属性或许要高于货币属性,因此对于整个货币体系的冲击还非常有限。
客观地说,比特币及其各类山寨模仿者,虽然在现实中遇到多国监管者的“狙击”,并且沦为投机者猎食炒作的对象,但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体现了虚拟时代的货币“去央行化”尝试。就此来看,2013年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就是比特币造富狂热在国人中的蔓延,以及被央行突然严格叫停而“黯然离场”的戏剧性变化。
第二,从金融经济学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就金融经济学而言,互联网使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实现出现了更多新的模式、承载主体和路径。根据罗伯特・默顿在教科书中所言,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包括:资金供求的配置(融通资金和股权细化、为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解决金融交易中的激励问题)、风险的管理与分散、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发现与提供信息等。此外,还应加上传递金融政策效应、改善公司的治理和控制。可以看到,互联网代表的新技术发展,使得这些传统金融功能发生了深刻变革,这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内涵和类型。
一则,从资金配置来看,基于互联网的低成本金融创新和应用,抵消了主流金融机构在资金规模和网点上的优势,促使传统金融组织不断采用新技术来改善服务渠道,这就是所谓的电子银行、电子证券、电子保险等,还使得直接金融与间接融资的边界更加模糊,出现更加自由化、民主化、分散化的投融资模式。互联网不仅使得金融子行业间的混业经营加速,而且出现了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间的融合趋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功能从“求大做强”,转向重视“以小为美”,即更关注居民和小企业的金融诉求。
二则,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现代支付清算体系的效率不断提高,以非金融机构支付为代表的零售支付融入人们的生活。我们通过研究发现,支付体系的变化与GDP和CPI之间有密切的相关性,而且能够通过大额资金流动,对于区域经济与金融格局产生影响,还可以对货币流通速度、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等有所影响,成为央行追求金融稳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要素。
三则,从风险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对冲需求下降,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加强,单个主体的风险更易被分散,复杂的衍生品不再成为主流。但是也要看到,互联网同样带给金融市场以新的系统性风险,如康奈尔大学教授Hara和Easley近期指出,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威胁,尤其以高频交易最为明显。再如,在缺乏制度环境保障的新兴经济体中,互联网金融更容易引发市场风险失控或投资者保护缺失。
四则,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能够发掘和集聚全新的信息资讯,而在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的保障下,又可以低成本地建设金融交易信息基础。实际上,基于互联网数据挖掘而产生的征信手段创新,能够培育新的信贷客户。从此意义上讲,互联网有助于以信息支撑新型信用体系的建设。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之所以能够做好小微企业贷款,是因为对于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信用评估和抵押物,往往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支持,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互联网的数据发掘,可以充分展现小企业的“虚拟”行为轨迹,从中找出评估其信用的基础数据及模式,由此为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创造条件。
五则,作为补充性的功能,从政策传递和公司治理看,一方面,互联网改变了宏观政策的实施条件,如在新型、高效的支付技术支撑下,许多国家在货币政策中引入了“利率走廊”模式,即在全额实时支付系统中,设置参与者在中央银行存款和向中央银行贷款的两个不同利率,从而将同业拆借利率限定在两个利率之间。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化,不仅有助于从新的层面促进产业与金融的结合,而且通过促进传统金融、传统企业与新型技术的结合,从而改善对公司管理机制的外部约束,达到更广泛意义上的金融市场“用脚投票”。
互联网金融的实践考察
实际上,虽然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炒得火爆,但是在大家惯用的借鉴国外经验方面,相关的素材却非常乏善可陈。无论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欧美P2P网络借贷企业,还是在美国日益兴盛的众筹融资,以及让人捉摸不透的比特币,或者昙花一现的直销银行、PAYPAL版“余额宝”等,都只是金融发展中的朵朵“浪花”,并未呈现出所谓的浪潮。
可以说,在多数金融发展与竞争相对完全的经济体中,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或者是传统金融体系演变的结果――如金融电子化,或者只是多元化金融体系中的补充而已――如P2P网贷等。可以预期,互联网对金融体系的颠覆性改变,还只是一个梦想。当然,我们不否认将来的可能性,但其前提是整个经济与社会组织模式的进一步虚拟化、网络化,以及政府及央行地位的普遍削弱。按照我们前述的概念范畴,可以进一步简要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
国内发展过程。早在本世纪初以来,关于“网络金融”的研究就已经初具规模,但更多地停留在电子银行等技术性分析,虽然在许多院校成为专门课程,但并没有产生广泛的市场影响力。
作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前身,网络金融更多是指基于金融电子化建设成果在互联网上实现的金融活动。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此后,随着国外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的出现,国内也迅速出现相关创新案例。2007年,国内首批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以来,P2P网络借贷服务业在中国迅猛发展,呈现勃勃生机。2011年,随着对金融体系改革与创新加快、民间资本激活等的关注,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在人们眼前,直到2012年终于发酵成一场“狂欢”,使人们更倾向于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技术所引领的全新金融模式,将深刻改变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到2013年6月,支付宝推出余额宝,这一举动更是点燃了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激情。
国内发展现状。从本质上看,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热潮根源在于:其一,对传统金融体系的不满对互联网金融热潮起到支撑作用;其二,民间资本的积累与投资热点缺乏,共同为互联网金融推波助澜;其三,实体部门的金融热情不断提升,传统金融部门的边界逐渐变得模糊。具体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互联网货币。比特币在进入我国之后,到2013年出现井喷式发展。虽然它的出现是一种草根服务创新,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货币需求。但如果其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并积累了系统性风险,那么自然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2013年12月5日,中国央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比特币在中国似乎比国外更加火爆,无非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国人的投机性要远高于西方人,这在股市、房市、大宗商品、农产品乃至艺术品的炒作案例中可见一斑。面对比特币的诱惑,自然会有更多的投机者奔赴其中,所有的人都相信,自己不会是“击鼓传花”的最后一环。其二,近年来国内的民间资本与财富迅速积累,与此同时,可投资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很有限,股市和房市的现状,使个人财富可配置资产更加有限。比特币为民间投资提供了一个跨国界的交易对象,因此也吸收了大量的民间资本。
第二,关于互联网资金配置。与资金及金融资源配置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是公众最为关注的,也是最为活跃且潜在问题最多的。
其一,各式各样的P2P网络借贷是聚焦的热点。据网贷之家的《2013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2013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额高达1058亿元,单个平台从年初的日均两三百人投标,到年底时猛增为每天逾1000人投标,2013年投资群体的数量增长了2到3倍。
当然,作为多年前欧美的舶来品,国内的P2P网贷企业已经衍生出五花八门的模式,大部分与互联网金融精神与实质根本风马牛不相及,属于披着互联网金融“马甲”的本土模式。无论是P2P网贷还是众筹,其本质都是试图运用互联网的渠道与信息对接,实现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脱媒”,由资金供给和需求者直接进行资金转移。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债权交易,强调“点对点”,通常需要有网贷平台来梳理和甄别信息,后者则是股权交易,强调“一对多”,由创业者通过网络来筹资信息。从本质上看,源于欧美的这些模式,都属于充分运用市场自发动力的新型直接融资模式。反过来看国内的情况,大多数的P2P网贷平台都不是作为信息中介,而是或多或少介入到资金供求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体现出间接融资的特点。除了早期刻意模仿欧美模式的企业,后期有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和民间融资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甚至还有许多基于非法集资、乃至诈骗的组织也来趟浑水。
其二,国内的众筹融资发展,也遇到了制度方面的障碍。例如:按照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在监管把握中,很多众筹平台都刻意规避红线约束,而平台项目的回报内容不能是股权、债券、分红、利息形式等。虽然有少数众筹项目仍然试图突破股权融资的障碍,但是多数却由于政策不明朗,越来越像是推广平台。当然,随着对欧美制度的借鉴和突破,以及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带来的证券法修改可能,这类模式的前景依然可期。
其三,除了上述两种典型基于互联网的资金配置模式,其余多数是原有的资金配置模式的进一步延伸。例如,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实际上,多数其他各类金融产品与互联网企业的结合模式,都属于渠道的网络化,加上服务功能的整合、投资者门槛的降低,实现了商业服务与金融服务功能的融合。然而,就提供高回报的投资收益率来说,其可持续性令人质疑。
第三,关于互联网支付。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企业及其支付产品的发展,使得居民在支付环节能够享受更加便利的服务,甚至与更复杂的金融服务打包体验。随着技术的演进,零售支付的变化会进一步突破互联网的传统范畴,而向移动终端、移动网络支付逐渐靠拢,这也使得零售支付更加转向客户需求导向创新的时代。同时,在大额资金支付方面,技术发展在于推动整体支付清算体系的统一性和顺畅性,并且能够服务于货币政策操作、满足金融国际化的要求。
第四,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互联网使得金融风险管理面临新的挑战,目前国内最关注的是互联网对于传统保险业的冲击。进一步来看,互联网增加了金融风险管理的复杂性。一则,对于系统性风险控制来说,互联网时代产生了更多不确定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高频交易融资带来风险的迅速爆发,这在包括“光大事件”在内的各种股市乌龙事件中可以得到印证。二则,从个别金融产品交易的视角来看,互联网虽然使得风险对冲需求下降,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各类资金配置型金融活动的风险要素,只是重组了风险与收益的结构特点。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很多互联网金融创新反而是以承受更高的风险来换取服务便利及资金的可得性。三则,互联网还没有改变现有保险、担保等风险分散机制的内在特质,只是增加了新渠道、新产品以及更多信息组织或业务组织形式。
第五,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应该说,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信息企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金融信息企业发展、金融信用平台建设还非常滞后。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部分积极的探索。如在阿里巴巴集团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充分运用了其电商平台的信息支撑。而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成立电商平台,试图把信息、信用与业务充分结合起来。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的大数据信息,短期内无法突破社会制度“软”环境的约束,如果普遍产生的都是存在虚假质疑的数据,那么“大数据”只能带来更大的信用风险扭曲。对此,除了长期内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外,短期内推动信息“公开透明”是唯一可选的办法。
互联网金融展望:新的“金融神话”?
明确整体思路。就互联网货币、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来看,可以预见,由于受到各种基础条件的约束,互联网金融未来在我国的发展空间仍然有限。而作为P2P网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资金配置模式,当前发展的主要前提是存在利率“双轨”及监管的空白地带,未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及政府监管思路的变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发展路径。
必须承认,面对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各国监管部门都感到难以把握其中日新月异的变化,都在通过“补课”来完善法律和监管机制。监管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游离于传统金融之外的这些新型金融活动是否会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否大幅削弱金融调控能力。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中国,未来政府和监管者的认识和思路,都将是影响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前景的核心因素。
互联网金融时代,既不能安于“野蛮生长”的市场现状,也不应该由政府简单地进行行政干预或实施“父爱主义”式的产业促进。应该说,理论基础、概念范畴的模糊和混乱,制约了人们的认识,也使得政府难以推动政策和制度保障机制建设。作为起点,最为重要的是跳出原有纯粹基于金融或技术的单一分析视角,从信息与金融学科融合的角度,努力构建足以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体系和政策研究框架。另外,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金融创新最终都会体现为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因此加强金融与信息部门的监管协调、金融与信息企业的跨行业协调,都显得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全球互联网金融模式都尚未形成定式之时,政府部门的工作切入点,应是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硬件设施――如安全和保障、技术标准规范统一等,以及软件设施――如政策和支持、金融生态环境、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等。
归根结底,互联网金融不是颠覆传统金融,而是提升和优化了现有金融体系的功能展现,并且以新型互联网金融思想为主导,以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技术为支撑,带来了一个更注重客户需求及个人体验的金融时代。对于发达经济体来说,互联网金融昭示了“打击”传统金融权威的自由化梦想,而对中国来说,更表现为加快利率与机构市场化改革、提升民营资本的“金融话语权”、扭转“资金双轨制”的重要契机。为了迎接这一新金融时代的到来,需要推动培养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文化,如更关注小微及个体企业、强化信用与安全意识、鼓励和支持自下而上的创新等。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不同市场主体理应调整自己的思路和对策。例如,对于传统金融企业,需要加快理念变化,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业务渠道模式变革;对于非金融企业,应该在新技术条件下考虑推动产融结合;对于各类“互联网新兴金融组织”,应跳出短视,不沉溺于用互联网面纱来掩盖线下金融的实质,而应真正引领技术推动的草根金融创新与消费金融服务;对于支付企业、技术后台企业,则应利用比较优势,加快向金融中前台的延伸,并且探索与现有金融机构的合作共赢模式。
对于“大而不强”、创新缓慢、缺乏服务导向的中国金融体系来说,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最大意义,是使得金融“走下神坛”,回归市场经济的常态,并强调开放、民主与透明,且以新技术来激发现代金融功能的“新气象”。在此过程中,既要抑制对互联网金融的无序狂热,也不应过于贬低现有金融体系,刻意追求营造非此即彼的新“金融神话”。
完善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采取相对宽松而友好的态度,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可以无所作为。将来的改革重点,一是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体系框架、风险所在等,否则就会出现“瞎子摸象”现象;二是由于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混业经营更加突出,这就需要监管理念的转变,从过去的机构监管逐渐转向功能监管,而且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来适应这些新兴金融模式监管跨市场、跨时空、跨种类的特点;三是尽快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当然,对于监管规则的完善来说,也可从几方面着手。一是对某些新型的具体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出台有针对性的规则,如P2P网贷、众筹等;二是使得线下已有的规则进一步在线上落实,而不是任其成为“飞地”,如互联网理财市场;三是真正加快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互联网融资的健康发展奠定根本性基础。
篇10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
(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
(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
(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
(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
(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
(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
(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
(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参考文献】
1、惠苏渊,许忠荣;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J];经济师;2002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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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篇12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
众筹,顾名思义,就是一种群体性的合作,集合众人的力量;人们基于互联网平台汇集资金,来支持他人发起的项目。股权众筹作为众筹分类中的一种,其实代表着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我国的股权众筹可以说是一种私募或半公开的融资行为。融资者借助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出售一定的股权来获取资金,则投资者以股权为回报。跟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股权众筹为创业公司降低了融资成本,增加了投资者找到了好项目的机会,但是股权众筹面临着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二)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及趋势
2011年,点名时间成功上线,拉开了我国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序幕,随后我国众筹融资呈现了跨越式发展,2014年被业内人士成为众筹元年。股权众筹在互联网金融大发展的背景下,也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天使汇、创投圈作为我国最早涉足股权众筹的平台,已于2011年成功上线,随后大家投、人人投等股权众筹平台相继上线。2014年11月19日总理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给予了股权众筹明确定位,股权众筹终于真正进入社会主流, 2015年总理在全国两会报告中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股权众筹融资成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最火热的话题,股权众筹业内人士把2015年称为股权众筹元年。
从《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中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因为迅速的火爆升温,已经快速的度过行业萌芽期,已经有京东、阿里、平安等巨头及京北众筹、36氪、中科招商等新秀进入股权众筹领域,行业的竞争壁垒迅速提升,股权众筹的大幕正在徐徐拉开!截止2015年7月底,除去5家即将上线平台(众友众筹、创业e家・众虎筹、云投汇、蚂蚁达客、平安众筹),以及3家(海立方、投易赢、好项目)统计信息不明确的平台外,共有113家平台开展股权众筹业务,成交项目数量达1335个,主要集中在医疗、教育、科技产品、文化创意等方面,成交金额已达54.76亿。
根据云投汇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16年6月30日,研究选取了28家股权众筹平台进行信息采集,28家平台累计成功融资856个项目,累计融资规模突破60亿元。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文化娱乐、生产制作、汽车服务、智能硬件、大健康、生活服务、电商、餐饮、游戏、教育、O2O、社交、私募基金等行业最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二、领投+跟投模式分析
领投+跟投模式主要有领投人和跟投人,领头人一般由经验丰富风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担任,跟投人为大众投资者,领头人和跟投人会签一个管理协议以此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领投人的责任比较重大,在具体的项目中,领头人一般要需要对项目进行投前尽调、头后管理、协调投资者和创业公司之间的关系。领投人根据自己的行业经验和资源帮助创业者完成投融资项目。在各大平台中,对领头人的要求各有不同,大家投平台规定,领投额度不得低于5%,但不得高于50%,融资期限为90天,期满额满则成功融资。目前,采用领投+跟投模式的平台有天使汇、原始汇、大家投、创投圈等等。具体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三、360淘金平台下的远期定价模式
(一)360淘金平台介绍
2016年1月5日,奇虎360推出了360淘金平台,然而360淘金平台跟其他股权众筹平台的领投+跟投模式不同,360淘金平台采用了远期定价模式。目前360淘金旗下拥有私募股权和淘金学院两个产品,根据360淘金的官网统计,已经成功完成了8个项目,累计募集资金超过3.1亿元。360淘金平台特别之处在于与顶级的VC机构、A轮之后的创业公司合作。360淘金目标为小而精优质项目,即不看重交易规模,只要有好的优质项目,先融资后定价。360淘金负责项目的流程,从项目的筛选、投前尽调、投后管理直至退出。在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下,为非上市企业搭建了很好的投融资平台。
(二)远期定价模式分析
360淘金推出的远期定价模式是目前股权众筹行业有的模式。从字面来看,远期定价模式就是创业公司先融资后定价。,360淘金与顶级投资机构合作,筛选知名机构投资过的优质创业公司,签订投融资协议,通过众筹将募集到的资金先快速汇入创业公司,供创业公司运营使用。“一旦创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拿到新一轮机构股权融资,众筹资金按照新估值的一定折扣转换成股份,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按照上一轮估值或约定估值折算成股权,也能以一定的约定价格回购投资额度。操作方式灵活多变,一切站在投资人的角度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在项目的运作中,360淘金负责筛选优质项目,通过一定的激励政策,促使360淘金的投资经验寻找更加优质的项目,同时为保证项目的质量,该平台还要求项目必须曾有一轮专业机构投资人的投资且占股不低于5%。
VC在360淘金与其他平台中的角色不同。在“领投+跟投”模式中,平台找VC要项目,姿态相对较低,这种合作模式难以保证投资人的利益,而在360淘金平台中,平台和VC是一种合作共赢的关系,这也是360淘金平台比较睿智之处。
站在投资人角度,这无疑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多优质的项目,360淘金平台对项目的投前尽调、风险评估、法律合规、投后管理进行评审。站在项目方角度,360淘金平台的这种模式比传统模式的打款周期缩小了三分之二,为创业公司减少了融资成本,缩短了融资时间。360淘金还作为一个中介平台,通过良好的项目展示以及独特的远期定价模式,可以为创业公司引荐潜在的投资者。
四、股权众筹的风险及建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换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股权众筹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可能遇到如下一系列的风险。
(一)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
(1)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融资模式,并不符合传统金融融资的法律法规,其中最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国外有些国家已经在股权众筹行业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比如在美国,已经有完善的jobs法案以及众筹监管的法律法规;在意大利,当局率先签署了Decreto Crescita Bis法案及监管细则;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但是在我国,目前比较对应的法律法规有《证券》、《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样使得很多投机者打球,游走在灰色地带,给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带来不利的影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应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以“股权众筹”等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降低投资者门槛。但是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极容易触犯法律的红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换代,政府已经出台了很多关于股权众筹的指导办法、风险管理实施准则,
(2)道德风险
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利益的相关性,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大多数众筹平台靠成功发起的项目收取手续费来盈利,在利益的驱动下,众筹平台可能降低项目的门槛,对项目的有关信息审核不够严格,只求项目的数量,不求项目的质量,由于监管的漏洞,可能存在众筹平台和融资者的关联交易、内部交易,这将对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冲击,也因此流失一部分投资者。
综上所述,股权众筹行业存在风险的原因:一方面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容易利用法律的灰色地带来创造利益;另一方面是信息披露不完全,关联交易引发的道德风险。
(二)股权众筹发展的相关建议
(1)出台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股权众筹行业在发展过程,由于不断出现创新的模式,很难符合传统金融监管的要求。出台符合时展的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我国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就互联网金融这一块,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文件。2014年证监会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4月14日,证监会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分步有序地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因此完善的法律法规给众筹平台、投资者、融资者界定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有效的防范了股权众筹项目在运行中的风险。
(2)构建完善信息审核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
融资者和投资者在股权众筹项目中时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个中介者,责任重大。站在投资者角度,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详细的调查,对项目的信息应及时披露;站在融资者的角度,平台应搭建与投资者沟通的桥梁。在项目的审核阶段,众筹平台需谨慎审核项目资料,不能只追求项目的数量而损害质量。完善的信息审核机制要贯穿整个项目的流程,包括立项、投前尽调、投后管理以及推出机制等等,每个环节都需要秉承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参考文献:
[1]云投汇.2016 Q2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
[2]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京北金融.
[3]丁科.360淘金平台的“投融资术”.
[4]付连英.360淘金新模式颠覆众筹格局[J].国际商报,2016(A08).
[5]邱勋,陈月波.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价值与风险监管[J].互联网金融,2014(307).
[6]李湛威.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比较与风控机制探讨[J].当代经济,2015(5).
篇13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含义与特点
自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开始,互联网金融理财就开启了振兴之路,各种金融理财创新模式竞相发展,中国进入全民理财时代。理财,简单来说,就是对自己的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互联网金融理财其实就是金融理财与互联网的结合,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实现金融消费者的理财目的。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众多,涉足货币基金、保险、借贷等多种领域,截止2014年7月,互联网理财产品用户规模达到6383万,使用率为10.1%。
互联网金融理财有如此规模是因为其具有传统金融理财所不具备的特点,以余额宝等宝类产品为例。第一,手续简单、操作方便。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与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已有支付宝账户的用户只要将账户内资金转存至余额宝内,就意味着购买了增利宝货币基金进行投资,就可获得基金增值收益。第二,投资门槛低、实现零散化理财。余额宝转入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即其对接的货币基金的销售起点是1元,有别于以前传统基金1000元甚至更高的认购金额,大大降低了用户的投资门槛,调动其理财积极性,广泛吸收了社会零散资金。第三,当天结算、收益透明度高。收益当天结算,对于用户来说,在手机上打开操作界面就可以随时关注账户收益情况。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相比传统金融理财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着许多风险,除了理财的市场盈亏风险之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风险。
1.网络技术安全与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其理财平台的管理运行都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一旦网络技术出现问题,导致系统瘫痪,不仅影响产品信誉,严重地还会损及用户利益,发生纠纷。同样,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操作简单,一旦系统安全出现问题,极可能出现用户资金丢失、被盗的情况,甚至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损及用户权益。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指资产能以一个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以余额宝为例,其收益率越高,资金赎回的比率就越低,其流动性就越好。而余额宝初期产品讲求的是“T+0”即时赎回,即账户资金能随时消费和转出,而账户内资金实际已投资于货币基金,这就使支付宝公司要用自有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先行垫付赎回资金,而2010年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因此,一旦出现用户扎堆赎回或巨额赎回资金的情况,余额宝的流动性就可能出现问题。虽然,支付宝公司针对余额宝用户又推出新的定期理财产品以吸引客户分流资金,但这种流动性风险依然存在。
3.法律风险。还是以余额宝为例,在其推出之初,大肆宣传“保本保底”高收益,资金被盗全额补偿等等,但却没有对余额宝的运行做出详细说明,也没有任何的风险提示。虽然在后期余额宝撤回“保本保底”的宣传承诺,也做出风险提示,但提示字句过小颜色过浅,并不足以引起警示,再加上相关法律的缺失,一旦发生纠纷,影响及后果难以估计。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整个领域及其各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监管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也是如此。
(一)监管主体不一,监管权责不明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起就相继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进行管理,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的支付业务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余额宝是与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应是由证监会进行监管。这意味着支付宝公司依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但是,由于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自由消费、流转,如果没有对监管主体的监管权责依照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很可能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叠的情况。甚至由于对理财机构的资金流转等监管不严,还会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使其利用互联网理财的隐匿性和便利性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平台定位不明,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
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作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不对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协议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支付宝网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本公司亦无义务参与与理财产品协议交易资金划转及支付环节之外的任何赔偿、纠纷处理等活动。”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仅将自身定位为支付平台,并不参与实际交易。但有人认为,支付宝公司在此交易中充当委托人的角色,即用户将资金置于支付宝账户中由支付宝公司进行管理,支付宝公司选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合作,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对用户资金进行投资。到底支付宝公司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应如何定位,其是否如其单方的服务协议说明的那样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余额宝推出一年多来,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过多起用户信息被盗、资金被盗刷事件,暴露出他们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技术安全不过关等一系列问题。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保证投资人能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定期报告、重大事件报告、资产与份额净值、申购与赎回价格、基金发行与运作信息披露等等,而余额宝只在开通界面上设有小字的介绍链接,用户需要点击若干链接之后才能了解部分信息资料,甚至在开通账户之后在余额宝界面也不能查找到相关信息,难以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此外,宝类产品大多仅在界面下方显示一行“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浅色小字作为提示,既没有更加详细的说明,也不足引起用户的重视。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理财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对其监管应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内,除此之外,针对具体问题还要作出特殊的监管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制
1.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构建体系化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依据明确的监管法律确定监管的原则和规范,确定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从国际上看,各国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类别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功能性监管,实行较为严苛的监管方式,相反,欧盟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实行机构监管,实行比较宽松的监管方式。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国情和市场发展需要,选择妥适的监管路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2.强化监管重点,鼓励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做到主次分明,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以此为中心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市场准入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同时,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对促进金融业和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要在审慎监管的同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这其实也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的特殊要求,要求我们建立的监管机制,既要灵活规定不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又要能将未来出现的创新发展纳入监管范围之中,使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积极发展。
3.重视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各部门协作及国际交流。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依托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自律管理,通过联合设立专门互联网金融网站,分门别类地列出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信用等级,开设通报板块和投诉专栏,对违规企业公开通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将投诉结果予以公开,以此来约束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由于网络的隐匿性,互联网金融很有可能成为投机者和犯罪分子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因此,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必须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仅是监管部门之间,还包括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协作,同时,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跨地域性,还必须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做到统一监管、共同打击犯罪。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具体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