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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阳光工程”靠政策制度引领,靠规范程序支撑,更靠创新举措步步为营,助推发展。
1、“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构筑了社会救助“阳光通道”。
大家知道,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做好医疗救助,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现实矛盾意义重大而深远。实践中,我们注重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建好“一站式”医疗救助网络,让救助对象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我们针对医疗救助对象多,分布范围广,申报审批程序繁锁,救助不够及时等现状,因地制宜,科学探索,率先在全市建起了“一站式”医疗救助信息平台。“一站式”医疗救助信息管理软件囊括了基础信息、网上申请、入院审批、同步结算、统计查询、管理设置、决策分析七大板块,设置科学、操作简便、数据共享。通过反复实践与推广运用,目前,“一站式”医疗救助网络已由县局推行到全县各乡镇、社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四级覆盖”医疗救助网络成为现实;二是用好“一站式”医疗救助平台,让救助对象阳光体验救助程序。第一,申报审批简便。住院救助对象凭有效身份证明,就近选择乡镇民政或定点医院当日申请,县救助管理部门当日审批,彻底改变了以往纸质手续繁杂的申报、审批程序。第二,施救过程透明。定点医院根据住院救助对象入院诊断情况,指派医护人员实行全天候治疗与跟踪服务,并将治疗结果、用药情况、服务情况全程录入“一站式”系统,每日生成医治清单,使定点医院、管理部门及当事人一目了然。第三,查询结算快捷。县、乡、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在网上可完成相关救助与管理工作,可随时打开相关网页查询相关信息。由于该系统与新农合无缝对接,住院对象的新农合补偿、医疗保险补偿、医院减免、医疗救助个人支付费用等项目自动生成,在一个窗口就可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且数据真实,阳光透明。
2、“群众评议”基础运作方法放大了社会救助“鱼缸效应”。“鱼缸效应”最大的特点是公开性、直观性与透明性。社会救助“阳光工程”要保证或放大上述“三性”,工作中长期恪守“群众评议”理念不失为实施“阳光工程”的得力举措,因此,__县民政局对所有行政给付项目受惠对象的产生均启动了“群众评议”程序。其特点有:一是参与评议代表广泛。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救助项目,组织当地群众代表、老党员、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乡村干部进行救助项目事前评议,要求评议团队不少于30人,坚持“一事一评”、“一人一评”;二是评议过程充分民主。实践中,我们采取会前入户调查,会中入户调查人对提名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陈述,尔后进行会议互相辩论、举手表决、结论会签等规范程序,杜绝了关系保、人情保,诠释了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目的本义;三是评议结果公正透明。凡通过群众评议的事项公示后,达到了群众满意、当事人满意、审批部门满意的工作初衷。
3、“低收入家庭认证”创新模式实现了社会救助“无影操作”。为将社会救助“阳光工程”的阳光幅射到社会救助的各项目、各层面、各时段,20__年5月,我们在全县分区域、分对象进行了广泛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困难状况调研,完成了《农村低收入家庭结构性贫困问题研究》课题。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配备了人员编制,安排了工作经费,及时启动了全县低收入家庭认证工作,并带来三大变化:一是救助对象覆盖更广。除现有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外,凡需申请临时救助、应急救助和住房救助、助学救助、慈善援助及向职能部门申请政策减免、扶持、优惠的各类困难群众都需要向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申请认证,改变了低保边缘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实施救助依据不足、标准不一的现状。二是救助操作方法更实。低收入家庭认证不仅采取收支核查、收入比对横向纬度厘清情况,而且还从生活现状、生存环境纵向角度全面分析,使社会救助工作有理有据,社会救助管理更加规范,让广大社会救助对象公平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三是救助对象受惠更多。实施低收入家庭认证工作以来,全县有近6万贫困人口分别享受各类生活、医疗救助与政府惠民政策的扶持、减免,极大地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社会救助“阳光工程”难点透析
石门县在推进社会救助“阳光工程”实践中,不仅收获了经验与成果,而且认清了难点与契机。
1、救助政策与救助需求不相适应。由于国家社会救助法尚未出台,导致地方救助政策难以向更宽更广的层面突破,表现在:一是救助的责任主体与义务主体存在部门交叉,如民政与人劳、卫生、房管、文广、残联等部门在对困难群众实施救助时有业务重复、职能交叉及制度衔接不紧密等现象;二是救助对象与救助范围无统一标准,难以界定;三是救助标准与救助措施参差不齐,动态管理随意性较大,不利于社会救助全面统筹、规划发展,不能真正满足困难群众实际救助需求。
2、救助体制与救助预期有差距。一是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稳定。基层特别是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编制都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根据工作需求,可以对本乡镇站办所工作人员进行指派、任免、调配,造成了民政所工作力量的随意性与动
态性。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在仅有的“业务指导”前提下,很难部署落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很难把握基层民政工作的进度与质量;二是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目前,尽管大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关心、支持民政工作,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经济产业政策的调整,乡镇政府已无任何收入来源,工作投入全靠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无力对乡镇站办所进行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而民政主管部门所拥有的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与上级转移支付都是民政专项资金,是万万不可以挪作它用的;三是民政信息化建设缓慢。我县现有各类救助对象x万多人,优抚对象近x万人,老龄对象__万人,这些对象占全县总人口的30%以上。范围广、救助对象多,统计、查阅、跟踪管理工作量十分庞大,与乡镇基层民政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现状差距较大,制约着社会救助工作向前推进。
3、救助成本与救助效益难均等。救助成本主要表现在管理成本和机会成本两大方面。从目前社会救助实践看,一方面,管理成本越来越大。特别是乡镇基层所面临的地域广、力量薄、投入大等问题日益突出,给实施社会救助带来较大压力,很难与预期的救助效益成正比;另一方面,机会成本把握不当。个别基层单位在人、财、物等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没有很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没有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配置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造成救助成本过高,救助效益欠佳。
三、社会救助“阳光工程”路径探索
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解决问题,是一项工作向前推进的基本方法。要使社会救助“阳光工程”更加阳光,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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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救助起源于历史上的慈善事业,现代社会救助是提供立法规范并制度化的社会政策,为了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扶助措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一样,都是立足于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宗旨的安排。通常情况下,社会救助是一种政府或社会行为,救助对象是容易遭受生活困难的脆弱群体,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最低社会需要,采取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帮助社会脆弱群体。
2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现状
2003年8月1日,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宣布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的“收容遣送制”被更具人文关怀的“救助制”所取代。“救助”制度的建立更加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尊重与保障。然而新办法执行以来,以社会救助为职责的救助管理站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效应。据了解,全国909家救助站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门前冷落鞍马稀”的现状,同时也遇到很多救助站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例如,很多流浪人员面对救助站提供的救助表示拒绝。因为救助站工作的根本原则是自愿救助、无偿救助,也就是说要提供救助首先要征得被救助者的同意,所以这些流浪人员来与不来完全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他们不同意也不能够强迫。另外,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流浪人员属于职业乞丐——以乞讨作为谋生手段的人。
救助站提供的救助内容主要是劝说流浪者住进救助站,给其提供衣食及生活补助,在生活一段时问后将其送回家乡或是给不肯进救助站的流浪人员一定的生活帮助。也就是说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只是一项临时性的救助措施,可是仅仅提供这些并不能够满足流浪人员的需要。对于他们来讲,长期在外流浪,家的概念已经很模糊了,就是说将他们送回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再加上他们就算回到家以后,生活还是没有着落,最后还得出外谋生,这样的话,之前的救助就没有发挥作用,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就目前的情况看,救助站主要能够解决的是那些生活上临时出现困难的人群,比如务工不着、钱财被盗等,这些人和家里取得联系后一般很快就会寄钱过来,绝大部分都会选择回家。但是那些只把救助站当作临时性遮风挡雨的场所,以流浪乞讨维生、无家可归的老弱病残的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深入思考。这也是制度设计时需重新考量之处。另外,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并不多,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反倒增多。不属于救助对象的钱物花光、丢失、被偷、被抢、被骗等造成的生活无着的人员占被救助人数的大多数。出现了重复救助现象。受助人员的真实情况难以核实,受助人员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缺乏完善的监护设施,由于其他机关没有切实履行职责导致这部分人长期滞留在救助站。救助站,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救助站经费缺乏。救助站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有待进一步展开。
3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3.1政府对于社会救助问题认识不够全面
没有对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员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根据具体人员划分及救助手法做出具体要求。譬如说,有些人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但又不好意思寻求救助组织的帮助。另外有些人专门靠骗取社会救助金来进行奢侈消费。有的人仅仅需要的是现金帮助能够帮其返乡,还有儿童不仅需要现金救助还需要教育救助,等等。总而言之,在现实生活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会有各自不同的救助需求。在政府还没有对这些情况做到充分认识的条件下制度的设计必然是不完善的。
3.2救助体系建设不够健全
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1)立法层面。(2)财政保障层面,(3)制度执行层面。没有健全的体系保障,具体的救助行为就无法开展。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救助行为就没有可依据的范围,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应该怎么做以及遇到问题相关部门之间应该怎么协调等问题都不能得到解决。
3.3组织体系不够完善
主要体现:(1)职能界定不清晰。救助管理部门分割,力量和资金的分散,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对救助工作不能进行有效统筹,加大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难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助工作的无序现象,在实践中常常出现重复救助或救助不到位的情况。(2)救助系统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形成倒金字塔现象,社会救助工作最繁重的基层从事救助管理的人员最少,救助工作力量严重不足。(3)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各项救助工作难以科学化,社会救助的整体效果不够理想。
4制度改革建议
(1)相关领导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与专业研究人员紧密联系,制订更加具体且适合的制度。针对现今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仔细研究分析。拿出相对的改革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合理高效的管理模式,更新管理方法,将有限的资金运用到适当的领域中,将社会资源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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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3.2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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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3.2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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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的基本单元即国有企业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的可能性也日益突现。就国有经济而论,国家拥有所有权并不排斥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的控制权、经营权的分离,也不排斥对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等都集中于国家的产权结构重新安排。国有经济的产权制度本身具有权利行使性的特征,即国有经济的资产运营总是在国家或政府的授权下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来进行的,这就为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性。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分工的专门化、经济的信用化对市场主体所提出的要求相符合的。国有经济在资本国家所有的基础上,通过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国有企业也就有可能成为有活力、有生机并适应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创造和提供了国有经济的基本单元即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条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客体的资产已经价值化、货币化和信用化,这就使国有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委托—关系、激励和约束机制等的多样化、有效化获得了广阔的空间,从而为在国有经济中调整、改革和重构企业制度,建立与完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市场客体条件。同时,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完善有效的市场体系,竞争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存在与完善,有助于克服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情况下国家作为所有者同国有企业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难题;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有助于形成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而竞争的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也可能使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得以基本反映。这些,提供了在国有经济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使其有效运行的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从而使国有企业建立与发展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成为现实,促进国有企业焕发活力与生机。
二、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效率
认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又一个重要问题,是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效率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经济,讲效率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要求。有的人对国有经济成为市场主体持怀疑态度,就是以国有经济的国家所有必然造成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低效率为论据的。因此,考察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效率问题,不能不涉及资产所有状况与企业效率高低的关系问题。
在国有经济中,资产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而属于全体公民作为一个整体(由国家来代表)所有。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个人能以其个人身份和名义对国有资产提出剩余索取权要求,国有经济的收益归全民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由国有经济的资产所有属性所决定,其基本单元即国有企业的效率高低、盈利或亏损,并不对构成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整体的个体产生直接的利益影响,因为每一个公民个体因国有企业的盈利所获致的利益和因国有企业的亏损而承担的损失是极其间接和微乎其微的。因此,作为国有经济最终所有者整体构成部分的公民个体,缺乏直接地主动监督国有经济提高效率的激励。而作为国有经济所有权直接代表的政府,一般而论应该是有这种激励的,因为国有经济运营效益的提高、利润的增加,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扩张和社会福利的提高,这对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应该有足够的激励效应。但问题在于,一方面,许多国有企业本身就承担着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职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作为所有者正是要通过一定的管理手段要求这些国有企业去实现所承担的社会目标,其间有时不得不把利润目标、效率目标放在次要位置;另一方面,在国有经济的运营中,国家或政府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者主体的职能,但这是在一个相当大范围中通过若干层次建立和形成一定委托关系,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的,其间可能产生比较高的运营成本,缺乏有效的监督激励手段,同时可能逐层弱化国有经济的所有权约束,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效率降低。因此,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在国有经济的运营中,一方面是大量否资产国家所有就必然造成经济的低效率,或者说国有经济中存在的低效率状况就必然地、绝对地是由资产国家所有造成的?对此还应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有些人认为,公有、国家所有必然造成企业的低效率,而私有制必然带来私有企业的高效率。然而,大量的研究分析说明,私人所有权并不必然、绝对地产生私有企业的高效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统一于私有者一身的方式,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公司企业中已不复存在。一方面,现代公司所使用的先进而又极端专业化的生产与管理技术使得往往只具备普通知识的股东即一个一个的私人所有者,即使有着强烈的谋求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也很难对经理人员的经营进行干预;另一方面,现代公司的巨大规模又使股权异常分散,单个或数个股东缺乏足够的财力通过持股的数量来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在私人业主制中能发挥其作用的私人所有者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在公司制企业中很难、甚至不大可能发挥出来,从而难以成为决定这些企业效率的唯一的因素。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私有公司企业中的经理人员就一定比国有企业中的经理人员,基于所有权的原因而更加关心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和效率。私有制的运行实践也表明,市场经济中大量的私有企业的破产,既是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强制性作用,也是由于这些私有企业的低效率,资产的私有并没有绝对、必然地保证私有企业的高效率。
显然,市场经济中一定经济形式的企业效率的高低并非绝对的、唯一的和所有权关系相联系。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效率高低和成功与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就产权制度对于企业效率的影响而言,并不仅仅只是对所有权发生影响。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构成的权能结构以及在不同权能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制衡关系,还有协调权能结构和权能主体之间关系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都对企业的效率产生着极大的影响。设定其它条件不变,在同一所有权的前提下,不同的企业或者同一企业采取不同的权能结构、在不同的权能主体之间形成不同的制衡关系以及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经营效率肯定是不同的,甚至有着极大的差别。因此,不能只是简单地从所有权关系考察国有经济的效率,还应该看到在所有权关系不变的条件下,对产权制度其他方面的调整、改革也会影响到国有经济的效率。
2.市场经济中企业具有效率和成功的必要条件是充分而公平的竞争环境。不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非国有经济,在委托——关系下形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状况时,如果缺乏竞争的市场条件,都不可避免地产生经营者或人侵犯所有者或委托人权益、预算约束软化从而效率低下的问题。而在竞争的条件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可以利用市场这个间接治理方式以及内生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对经营者或人的有效监督,从而使企业经营具有效率。
3.市场经济中影响企业效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的治理结构。就公司制企业而言,无论是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都不可能回避委托——问题,都要分层次地把资产经营权委托出去,都有成本问题,关键在于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在于付出一定的成本以后,所取得的所有者收益的水平高低。多层次委托关系导致高成本、弱监督激励的问题,对于国有经济和私有经济都是存在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形成一个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在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的框架中,所有者和经营者、委托人和人的责权利是明确的,相互之间存在着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在国有经济中,只要建立和形成了有效的治理结构,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通过诸如任命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经理人员及监督考核企业经营绩效等方式手段,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就可能履行国有经济所有者代表的职能,促进国有企业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还必须特别指出,企业的产品或产品结构、市场需求及其变化、对某一经营事项所作的战略决策是否正确以及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状况等等,都对企业效率产生着影响,而且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有可能发生着极其重大的影响。
总而言之,国有经济的资产国家所有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有着使国有企业产生低效率的可能性,但资产国家所有并非是低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或绝对唯一的原因。在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同样具有产生高效率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在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只要建立适当的产权制度,实现产权明晰,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加之充分而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国有经济同样会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就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而言,并不否定国有经济成为市场主体。
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矛盾
说明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也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不绝对地是低效率,并不意味着就否定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中,国有经济也存在着矛盾的方面,对此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布局性矛盾
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国有经济的存在并发挥一定的功能,但国有经济的数量与分布显然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区间,越过这一区间,就会发生所谓布局性矛盾,即国有经济数量过多、分布过泛所产生的矛盾。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国有企业数量过多,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分布过泛,国有企业技术水平低、设备和产品老化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难以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造成许多障碍,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也隐含着出现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布局性矛盾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存在诸多问题的极其重要的原因,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调整和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改组。
2.体制性矛盾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国有经济的面貌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我国国有经济的形成和在改革开放前的发展与计划经济体制密切相连,旧体制对国有经济的影响仍然在许多方面存在,有的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明晰的产权关系,有的国有企业仍然预算约束软化、难以自负盈亏、不能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许多国有企业还普遍存在着政企不分、机构庞大、人员冗多、企业办社会等问题。这就是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所产生的国有经济的体制性矛盾。这一矛盾的根源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是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3.管理性矛盾
篇6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要素,司法救助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重申,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把“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十一五”计划的重要目标。党的执政理念实现了由追求社会稳定到追求社会和谐的重大转变,建设和谐社会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其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它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因此,在和谐社会目标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刻不容缓,通过对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缺陷的分析,探析寻求解决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正辩:司法救助制度与和谐社会
司法救助(AccesstoJustice)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也是社会民主和法制进步的表现。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AssistanceJudiciaye,Armenrecht),有的学者称之为诉讼费用豁免制度(IntitutionofExemptionfromCosts),或用早先的术语来说叫“穷人规范”(PoorLaw,PoorPersonsRules)。(1)司法救助是随着欧美市场经济福利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最早产生于英国。据考证,一种相当原始的获得司法程序上的公正的权利可追溯到15世纪的英格兰,苏格兰,还一度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若提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人帮助。(2)对于穷人、弱者的诉讼救助,始终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救助对象、范围、主体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正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公平、稳定、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人民法院就是法治社会中专门处理社会矛盾的机构,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对于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当今的这个社会还是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和因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等不同方面的利益变动也进一步加剧,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异拉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据统计,我国仍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和5000余万处于城镇农村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群众。(3)对这些经济困难群众进行帮助,使他们不因经济原因和认知能力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就是我们现阶段的一个重要任务,这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司法救助是一项人道的、正义的阳光事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4)司法求助制度的建立解决了确实需要救助的涉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体现了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了司法权威,更重要的是,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条件。
(一)体现司法为民:和谐社会的民本基石
目前,司法救助已成为我国公民实现公正和权益保障必要条件之一。“在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贫富差距仍在扩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特别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就很难获得正义的平衡。”(5)现实中,一些弱势群体,请不起律师、交不起的诉讼费,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即使打赢了官司,因为同时面对被执行人也是弱势群体,执行难以到位,权益实现不了,同样使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陷入困难。例如一些涉及农民工工资、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人身伤害等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困群体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即使不打官司,也需要政府照顾,打赢了官司,却因为对方同样是特困群体而得不到执行,权利无法实现,这不仅严重伤害了他们的感情,而且损害了司法甚至党和政府在他们心目中的威信。实行司法救助,不仅仅是帮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而且要保证有理有据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他们的权益。建立司法救助制度,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亲民的良好形象,巩固和谐社会以民为本的坚强基石。
(二)实现平等原则: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实行司法救助,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需要。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具有政治、文化、社会、家庭等各种权利,国家权力机关虽制定了各种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保障,但要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还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司法机制的保障。因为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公民的经济收入有差异,还存在一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支付不起必要的法律费用、不能平等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对这部分公民提供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制度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论公民的条件是好还是差,都能够平等地获得司法救助,进入诉讼程序;第二,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不论其居住地、工作所在地有何不同,都能够平等地获得司法救助,进入诉讼程序。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实施和公民民利的保障,确保了法律不受财产多少、社会地位高低的限制。司法救助制度是对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制度化的阐释。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上的价值体现,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体现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三)有效化解矛盾:和谐社会的外在表现
实行司法救助,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对弱势群体实现司法救助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事情,切实保护特困群体的利益,帮助实现他们的权益,就会减少不和谐因素。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弱势群体的案件法院已无力执行又得不到救助而上访,有时当事人采取各种办法甚至极端手段寻求问题的解决,致使大量涉诉案件及不稳定因素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一些弱势群体的救助,有利于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
司法救助制度是法制观念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对于司法救助的理论依据主要有:第一,保护人权观念的影响,消除因经济能力或个人条件不平等而产生人权利实际不平等的现象;第二,保护公民诉讼权的需要;第三,对实有权利保障的需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需要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通过法院的司法救助,从客观上使弱者能够抗衡强者,使劣势上升为均势,实现公平、正义的裁判,司法救助还有助于加快人类社会迈向文明步伐,在胜诉的特困群众由于权利无法得“兑现”时,由法院发放救助金,这不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负有保护的责任,也体现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二、反思: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缺陷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起步较晚,相关规定最先见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23项司法为民措施中的相关规定: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求助的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是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4月5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一次提出了司法救助这一概念,并将司法救助定义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确立。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章规定了司法救助的主体、条件等内容,其中对缓、减、免诉讼费用分别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情形。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全国法院实施司法救助案件、人次和减、缓、免交诉讼费的金额依法为:228282件、10.57亿元,263860件、10.9亿元,266732人次、12.65亿元,282581人次、12.11亿元。(7)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确实让困难当事人获得了司法救济,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现行司法救助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立法缺陷。到目前为上止,最高法院的《规定》、国务院的《办法》构筑了我国司法救助制的原则和框架,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据,其它有关规定只散见在三大诉讼法与有关司法文件中。司法救助制度立法上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立法层次不高,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行政法规过于粗糙,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
(二)定义上的缺陷。最高法院《规定》将司法救助的概念定义不准确,仅仅将司法救助限定为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即司法活动中对弱势者给予的司法负担的豁免,没有将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为困难者提供司法救济界定进来。
(三)范围上的缺陷。司法救助的范围应涵界诉前、诉中、诉后的各个阶段。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诉前,人民法院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不起官司;在诉中,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和释明,指导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便他们参与诉讼进程,提醒他们注意诉讼风险;在诉后,人民法院有义务对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或刑事被害人进行经济救助。而现阶段,我们重视了诉前司法救助却忽视了诉中、诉后司法救助。
(四)规则上的缺陷。《规定》及《办法》对实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审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
(五)资金困境。我国没有设立专项的司法救助基金,我国现阶段对诉讼费用管理上是贯彻“收支两条线”,由于财政拨给法院的公有经费仍需诉讼费来弥补,司法救助与法院“自身的利益”之间常常存在直接冲突,两者此消彼长,因法院自身的利益关系救助被怠于实施的情况在一些经济欠发地区的法院经常发生。同样,一些地方的法院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启动了执行救助和刑事被害人救助,但政府大多也只是拨付了一部分启动资金,大部分需要法院自筹和社会捐助,司法救助常常面临资金难筹的困境。
三、对策:重构司法救助制度。
存在权益的损害,就存在救济的必要,存在权益上的弱势者,就存在救济的必要,因为“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Arightwithoutisnotaright)。(8)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构,应体现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弱势群体优先救助、公开、公正的原则,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针对我国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缺陷,需要在立法上提升层次,在内涵上扩大范围,在成本上体现国家责任,在适用上界定具体案件类型,在程序上重新设计。
(一)从司法救助规则制定的主体:提升立法层次
据有关资料表明,司法救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司法救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了有专门的司法求助法,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韩国也有《法律援助法》,等等,司法救助(在欧美国家被称为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被纳入了高规格的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8)在我国社会贫富分化加剧而导致客观上出现不公,时代呼唤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提高司法救助立法层次的重要性。由立法机关制定详细完备的《司法救助法》,把司法救助工作提升到依法救助的高度,制定出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司法救助法》,用法律规范、约束司法救助工作,使司法救助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二)从司法救助的内涵:扩大内容范围
如此所述,司法救助的内涵不仅仅是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代名词。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的释明制度及司法为民措施的开展,则是诉中救助。近年来,各地法院探索建立的执行救助制度及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将司法救助从诉前、诉中延伸到诉后。一些地区在执行救助制度的试行上还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例如,山东省三级法院在2006年开始设立执行救助制度,2006年共救助特困当事人1287人,救助金额达663.7万元。(9)2007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建立诉后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执行求助基金制度。前者,是罪犯确无赔偿能力,而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应当以国家的名义给受害人一是救济;后者,是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而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该给司法救助下这么一个定义: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诉前、诉中、诉后陷入困境或者需要法律或经济帮助以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经济救助和法律帮助。这一定义和原来的定义相比在救助阶段、求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上都进行了扩展,它将更好地满足人民对司法的需要。
(三)从司法救助的成本:体现国家责任
在现代法治国家,当事人依法获得司法保护乃是一项宪法权利,而保证经济确有困难者亦能有机会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在本质上则是一种国家责任。基于此理,现阶段,司法救助所导致的成本耗费由法院自己承担显然是极为不妥的,毕竟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没有扶贫济困的专门义务。因此,在对法院的财政拨款中应有专门的司法救助经费,以体现国家责任,法院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四)从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界定类型标准
我国诉前救助案件范围,可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办法》;对诉中救助案件的范围,可涵盖所有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的案件;对诉后司法救助的案件应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目前对诉后司法救助无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应参照《规定》中“经济确有困难”这一标准。对于执行救助案件的范围,笔者认为不宜过宽,应界定在如下案件: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2、交通肇事或其它人身伤害赔偿案件;3、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而且需具备两个案件:一是执行不能,人民法院尽了一些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二是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
(五)从司法救助的途经:厘清程序之设计
1、启动审批程序。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由审理或者执行案件的审判组织或者执行组织进行审查合议,对于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刑事救助金及执行救助金等救助事项的,需报请院长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决定救助的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制作《司法救助决定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没有获得救助的,应当制作《不予司法救助决定书》,书面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对其他救助内容的,则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审查并口头决定即可。
2、撤销、复议程序。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有不当企图或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司法救助的决定。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书面决定后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五日内予以复议并书面答复。
3、建立相关罚则。(1)对于滥用诉权应取消司法救助,并予以相应罚款制裁;(2)对于明显败诉的在决定诉讼费用负担时,可根据其申请司法救助中的不同行为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或惩罚;(3)当事人骗取诉讼费用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4)申请执行人或刑事被害人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应依法追回,并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结语
司法救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只短短的七年,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看到也应该重视司法救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而且司法救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方法也应该是多样化的,本文中由于笔者学识有限所论述的观点存在局限性也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救助不仅要对弱者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但就目前而言,构建和谐社会,司法救助任重而道远。
注释:
(1)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8页。
(2)徐宏:《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7页。
(3)马勇霞:《开展法律援助,共建和谐社会》,载《人民网》,2005年7月20日。
(4)肖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工作,大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载《求是》,2007年第5期。
(5)同(4)。
(6)分别引自当年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篇7
1.实证主义方法论
1.1理论阐释
在孔德之后,真正系统将实证主义方法论原则贯彻于实际研究的则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迪尔凯姆在研究方法上坚定实证主义立场,他认为,要将社会学建立成一门完整的科学化的学科,必须要确定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相应的一套研究方法,将社会学建立成实证科学。迪尔凯姆首先确定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其次,迪尔凯姆提出了一系列研究社会事实的原则,认为应该把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事实当作“物”来考察。即,面对研究对象时,应破除一切主观预断,切勿将个人的主观看法和经验所获的感性材料带入实际社会研究中。再次,就解释研究对象,迪尔凯姆也提出了若干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某一社会事实的存在必须根据别的社会事实来解释;第二个原则是:对社会事实的完整解释必须包括因果考察和功能分析”。
1.2基本观点
“实证主义方法论认为,社会研究应该向自然科学研究看齐,应该对社会世界中的现象及其相互联系进行类似与自然科学那样的探讨。要通过非常具体、非常客观的观察,通过经验概括得出结论。同时,这种研究过程还应该是可以重复的”。[1,p8]由此,从是否存在社会规律方面来说,实证主义方法论坚持存在社会规律,人类社会是有规律可循的;从认识社会方面来说,实证主义方法论坚持对社会进行整体研究、静态研究,提倡客观的认识人类社会;从解释社会现象方面来说,实证主义方法论倡导对社会普遍现象进行宏观解释;从评判社会现象方面来说,实证主义方法论认为应采用客观的标准,用实际调查所得资料进行评判和验证,即“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总之,实证主义方法论认为,我们可以使用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人类社会,探寻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1.3典型特征――定量研究
定量研究,从语义上来说,着重在“量”方面。显然,定量研究侧重于计算、测量,更多以数字的形式对研究进行描述。从哲学基础来看,定量研究以实证主义方法论为指导,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人类社会,探寻现象的规律性,因而,在范式上,定量研究更接近与科学范式。从逻辑过程来看,定量研究是演绎推理的过程,从对一般现象的研究到特殊情境中。从理论模式上看,定量研究是用来进行理论检验的。从主要目标来看,定量研究主要用于解释社会现象,确定所研究现象之间是否具有相关关系,甚或是因果联系;若现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可构建模型解释想象之间的关系。
2、人文主义方法论
2.1理论阐释
20世纪60年代后出现了一系列人文主义思潮,代表性较强的有乔治・赫伯特・米德、布鲁默为代表的符号互动论、以阿尔弗雷德・舒茨为代表的现象学社会学和以哈罗德・加芬克尔为代表的常人方法论。其中符号互动论强调人的主观因素,认为人具有自我的双重性;同时符号互动论注重微观层面的研究,从观察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流来探讨人与人的互动过程。因而,符号互动论注重对个人的、内在的、特殊的微观层面探讨,比对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等宏观理论的探讨更细致,更深入。加芬克尔是常人方法论学派的创始人,加芬克尔所指的“常人方法”,取了其字面意思,常人方法即是常人(普通人)解决日常问题所使用的方法。他认为“一,社会学研究应该面向日常生活,分析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如何运用尝试性知识、程序和技巧来组织他们的实践行动;二,社会学本身也是一种日常活动,社会学知识和日常知识或常识之间并没有截然分明的界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加芬克尔认识到社会学应是研究我们的日常生活,研究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甚或说是,互动双方之间语句表达的规范性、合理性;同时加芬克尔认为社会学本是又是一种日常活动。常人方法论的方法和理论对日后社会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2基本观点
人文主义方法论认为,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社会,不能用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人类社会,在研究社会现象时,要充分考虑到人类社会主体“人”的特殊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具体说来,从是否存在社会规律方面来说,人文主义方法论倡导自由意志,认为人类社会无规律可循;从认识社会方面来说,人文主义方法论坚持个体研究、动态研究,强调认识社会的主观性;从解释社会现象方面来说,人文主义方法论坚持对微观层面现象的探讨,强调主观解释。
2.3典型特征――定性研究
定性研究,从其哲学基础上来说,定性研究注重对特定社会现象特征、性质的探讨,其是在特定的社会情境和社会条件下进行的,注重对特定现象的一种主观解释,因而,从这个方面说,定性研究受人文主义方法论的指导,更接近于自然范式。从逻辑过程方面来说,定性研究是归纳推理的过程,通过对特定现象的主观描述,由某个特定的情境推出一般性的结论。从理论模式来说,定性研究是理论建构的过程,通过描述性研究得出一般结论,提出扎根理论,这也是有待检验的理论。从主要目标来说,定性研究深入实地,可以获得某个特定地区、特定社会现象较为深刻和丰富的资料,以深入理解社会现象。从研究方式上来说,定性研究更注重研究程序、研究手段的灵活性和特殊性,社会研究方法体系中的实地研究是定性研究的主要研究方式;参与观察、深度访谈等是定性研究收集资料的常用方法;定性研究收集和整理的资料多是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因而,在分析资料这一环就尤其依赖于调查员个人对研究主题的敏感度。
由上,相比定量研究,定性研究对调查员有更高的要求,要求调查员积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而,在一项定性研究之前都较为重视对调查员的培训和考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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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要从管理目标、融资内容、资本结构、风险管理方法、财务分析以及分配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实现知识经济下的财务管理创新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必须转变理财观念,提高财务人员创新能力,并借鉴国际经验以积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
社会经济形态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迈进,引起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对建立在传统工业经济基础之上的财务管理模式提出一系列创新要求。因此,探讨知识经济下的财务管理创新,是企业实现成功理财的必然选择。
1现代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
11原有的产权理论及制度加剧了股东、经营者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
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它使传统的以厂房、机器、资本为主要内容的资源配置结构变为以知识资本为主的资源配置结构。而我们现有的产权理论和制度仍然维护“业主产权论”,忽视了人力资本对公司发展的重大作用。事实上,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中,创造、接受、利用、加工信息和掌握知识技术的员工在企业财富的创造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在传统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时期,现代企业已不再仅仅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现代企业实际上是财务资本与知识资本这两种资本及其所有权之间的“复合契约”,是“利益相关者”的产权合作。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产权理论及制度只注重有形资产和投入资本的配置,忽视知识资本的有效配置,只注重出资者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排斥智力劳动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对企业的剩余分配权,从而,会加剧所有者(股东)、经营者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应该以谁的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的理财目标。
1.2风险理财已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会面临更多的风险:①由于经济活动的网络化、虚拟化,信息的传播、处理和反馈速度将会大大加快,倘若企业内部和外部对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或者企业当局不能及时有效地选择利用内部和外部信息,会加大企业的决策风险;②由于知识积累和革新的速度加快,倘若企业及其员工不能及时作出反应那就不能适应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风险;③高新技术的发展,使产品寿命周期不断缩短,这不仅加大了存、贷风险,而且加大了产品设计、开发风险;④由于“媒体空间”的无限扩展以及“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运用,使得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加快,由此使货币风险进一步加剧;⑤在追求高收益驱动下,企业将大量资金投放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无形资产上,使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因此,如何有效防范、抵御各种风险及危机,使企业更好追求创新与发展已是财务管理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3现有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投资决策需要
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厂房、机器资金等有形资产;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资产结构中以知识为基础的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人才素质、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将大大提高。无形资产将成为企业最主要、最重要的投资对象。但现今财务管理的理论与内容对无形资产涉及较少,在现实财务管理活动中,许多企业往往低估无形资产价值,不善于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资决策的需要。
1.4现有的财务机构设置与财务人员素质严重妨碍着信息化、知识化理财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以快、准、全的信息为导向。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应是管理层次及中间管理人员少,并具有灵敏、高效、快速的特征,我国现有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大多数是金字塔形,中间层次多、效率低下,缺乏创新和灵活性;财务管理人员的理财观念滞后、理财知识欠缺、理财方法落后,缺乏掌握知识的主动性,缺乏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这一切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相去甚远,严重妨碍了信息化、知识化理财的进程。
2知识经济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创新
2.1财务管理目标的创新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总是随经济形态的转化和社会进步而不断深化。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先后经历了“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到“超利润目标管理”的转换。世界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化,企业知识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知识的不断增加、更新、扩散和应用加速,深刻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向高层次演化。原有追求企业自身利益和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将转向“知识最大化”的综合管理目标。其原因在于:知识最大化目标可以减少非企业股东当事人对企业经营目标的抵触行为,防止企业不顾经营者、债权人及广大职工的利益去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知识资源的共享性和可转移性的特点使知识最大化的目标能兼顾企业内外利益,维护社会生活质量,达到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的统一;知识最大化目标不排斥物质资本的作用,它的实现是有形物质资本和无形知识资本在最短时间内最佳组合运营的结果。
2.2融资管理的创新
企业融资决策的重点是低成本、低风险筹措各种形式的金融资本。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把融资重点由金融资本转向知识资本,这是由以下趋势决定的:知识资本逐渐取代传统金融资本成为知识经济中企业发展的核心资本,西方股份选择权制度的出现使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资本量化为企业产权已成为现实,深圳华为公司在人力资本产权量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金融信息高速公路和金融工程的运用,加快了知识资产证券化的步伐,为企业融通知识资本提供具体可操作的工具;企业边界的扩大,拓宽了融通知识资本的空间。
2.3资本结构的优化创新
资本结构是不同资本形式、不同资本主体、不同时间长度及不同层次的各种资本成分构成的动态组合,是企业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的基础。知识资本在企业中的地位上升,使传统资本结构理论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因而有必要按照知识经济的要求优化资本结构:一是确立传统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比例关系;二是确立传统金融资本内部的比例关系、形式、层次;三是确立知识资产证券化的种类和期限结构,非证券化知识资产的权益形式和债务形式以及知识资本中人力资本的产权形式等。优化创新资本结构的原则是通过融资和投资管理,使企业各类资本形式动态组合达到收益、风险的相互配比,实现企业知识占有和使用量最大化。
2.险管理方法的创新
风险是影响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因素。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资本经营呈现出高风险性和风险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特征:一是知识产品价格中物质材料成本的比重很小,而研究开发的固定成本急剧上升,使经营风险多倍扩大;二是因金融市场和内部财务结构的变化使财务风险更为复杂和多样化,如技术债务资本的流失、泄密、被替代或超过保护期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人力资本产权的特殊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会增加现有资本结构的不稳定性;三是开发知识资产的不确定性水平提高,扩大了投资风险。四是作为知识资本重要构成要素的企业信誉、经营关系等变化使企业名誉风险突出。为此应以现代手段创新风险管理方法,一方面要对风险的各种表现形式进行有效识别,确定风险管理目标,另一方面要建立风险的计量、报告和控制系统,以便采取合理的风险管理政策。
2.5财务分析内容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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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广播电视是党的重要喉舌和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正确处理好广播电视事业与党委、政府的关系,是广播电视事业改革成败的关键,是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广播电视事业由党委宣传部领导,政府有关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党委宣传部的领导体现在管集团的舆论导向、管干部、管政策。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对集团实行社会化的行业性的依法管理。
政府要为广播电视的发展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以促进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变,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另外,法律服务还包括将广播电视的发展与我国广电体制改革、战略改组以及广播电视立法结合起来。
只要有阶级,无论是什么国家,广播电视都带有政治属性,讲求社会效益,强调宣传管理。就连自我标榜最自由化的美国也不例外。例如:2003年3月份的伊拉克战争,美国军方加紧了对新闻媒体的控制,大量提供对己有利的宣传材料,限制对己不利的新闻报道。3月31日,两名美国记者被控违反报道规定而遭到封杀。我国广电业既有一般行业属性,又有意识形态特殊性;既是大众传媒,又是党的宣传思想阵地,事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负有重要社会责任。我们不仅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以宣传工作为中心,以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前提,以做好党和政府的喉舌为己任,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其产业属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市场就没有听众观众,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任务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广播影视事业在发展速度,扩张规模上,要做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同步,与世界传媒业相匹敌,必须突破原有的思想认识、思维方法、工作模式、运行机制,确立跨越式发展的新思路,特别是要把宣传功能和产业功能进一步开发起来。
加强宣传管理与产业经营并无矛盾,只有加强宣传管理,产业经营才更规范;只有加快产业经营才能发展壮大宣传规模,加强宣传力度。
当社会信息化环境趋于成熟和企业内部组织规模膨胀的时候,最核心的问题是要解决在信息产业化进程中,媒介的资本运营问题。“在中国的社会结构中,行政力量始终是一头独大的,因此,取得外在行政力量对广电改革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表现在取得外部行政力量的理解之后改革本身的阻力得以化解,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行政力量的强大力量整合资源,推进改革的进程。”行政整合还包括完善激励机制,整合人才资源;推动理论创新,整合智力资源;推动技术挖潜,整合设备资源;增强传播实效,整合宣传资源;实施项目制,整合节目资源;强化资本运营,整合社会资源。必须指出,行政整合虽然是中国电视业改革进程中一个阶段内的必然结果,但不是最终方向。
产业经营的目的是在市场中追求利润最大化。“市场由一切具有特定的欲望和需求并且愿意和能够以交换来满足此欲望和需求的潜在顾客组成。”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短期利润与长期战略发生冲突的现象。每当遇到这种冲突时,有眼光的企业家通常以选择后者为上策。比如一批虚假医疗广告的投放可能会在短期中获取丰厚的利润,但当这些虚假广告被广大患者识穿时,就会严重影响到媒体的社会形象。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特别重视追求长远利益,它把企业的长远利益与日常报道结合起来,无处不体现出着眼大处的远瞻风范。由于我国的政策规定不准国外的资本、民间的资本甚至行业。广电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可以称为垄断行业广播电视是独家经营的,广告是垄断的,播出是垄断的。视频业务是有线电视网的强项,还有政府政策上的垄断保护,盈利能力有充分的保证,掌握着垄断性的行业资源。电视网络成了广电安身立命的根本。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播节目、播广告,通过有线电视网络开展数字电视、视频点播、互动电视、立体电视等,这些都属于“垄断性”项目。随着国外传媒的“入侵”,随着做强做大的要求,还必须积极应对竞争。垄断是相对的,竞争是绝对的。比如,行业内台与台之间,频道与频道之间抢收视率就是竞争;行业外增值业务中的宽带上网、IP电话、数据传输等的开展就是竞争。
注重品牌是广播电视走向成功的做法。一个最好的例子就是默多克在80年代买下20世纪Fox,并将其他资源纳入Fox的品牌之下,如今Fox已经成为著名的新闻台标识。品牌必须与相关资源有效配置,才能产生最佳效益。又比如CNN,为了吸引一流人才,发挥他们的名人效应,CNN可谓不惜血本。
另一方面广播电视事业属于高科技、高投入、高消耗部门,节目制作的成本可高可低,可大可小,伸缩性很大。可见成本核算非常重要。因此理顺内部运行机制,在广播电视内进行以实施成本核算、强化成本管理为突破口的改革尤为迫切。这一举措,会极大地提高电视生产力,调动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当然,这就需要对广电的上十万个原始数据资料的采集、分析,形成广播电视成本管理数据库。现在不少电台、电视台开始以成本核算来采制节目,讲求经济效益。
伴随着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广告经营也逐渐占据了传媒产业的主导地位,而广告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兴旺,因而经济发达的省市的广告收入远远高于经济发展落后的省市,如果当地经济发展有所波动,广电产业的主业务必定殃及池鱼。随着境外传媒的“落地”,电视广告成本的加重,加上新兴的第四媒体的强劲冲击,导致电视媒体的广告经营发展缓慢。经济上过分依赖广告收入,就会导致产业结构的单一化。要把广播电视事业做强做大,眼光只放在广告一个目标肯定是不够的,必须加紧在增值业务上做文章,开发新兴产业,重视高新产业。所谓增值业务,是指有线电视公司利用富裕的网络带宽资源,开展电视信号转播以外的业务,目前以宽带上网的技术条件最为成熟,成为有线电视公司增值业务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已成立的广电集团宜采用专业化的经营模式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目标。核心竞争力是做强做大的一个核心因素,核心竞争力强调的一是组织,拥有与众不同的特殊的资源整合;二是能帮助组织实现持续的竞争优势;三是它具有价值性、延展性和别人很难复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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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是社会工作者长期奉行和遵守的一套指导其实践的原则和理念;社会工作伦理主要是社会工作价值观在实践层面的一种体现和实践,它是一种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引导社会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明确自己的行动范围和行动目标。社会工作伦理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分化、整合与沉淀已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内容体系,主要涉及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机构、同事、专业、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二、社会工作伦理视角下的流浪儿童救助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而言,社会工作的专业实践价值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接纳、个别化等原则。而基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社会工作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隐私保密与信息公开矛盾,个人利益与社会责任冲突等伦理冲突。这些问题同样在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中得以体现。虽然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于流浪儿童救助的日益重视以及所采取的行动日渐成效,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还广泛存在着“治标不治本”问题,究其根本,这些问题都源于救助实践中的价值伦理冲突[3]。
(一)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尚未完全向服务型救助管理制度转型
当前国内的流浪儿童救助制度大多数属于强制性救助保护模式,其特点是将法律认定16周岁以下儿童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群体作为强制性救助保护的主要依据。在这种救助模式下,流浪儿童一旦被公安、城管或救助机构接收为受助对象后,流浪儿童就无权放弃救助而是必须由救助管理机构将其送回或移交给其父母或有关监护权利人。
这种现象实际上是在强力介入的基础上,在忽略流浪儿童对社会认知和基本权利诉求的基础上实施的强制性救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流浪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以及其他权利,也未充分考虑流浪儿童的需要和意愿。这导致部分流浪儿童在自身意愿受到强制时或求助诉求与其预期不符时将产生对救助管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的抵触情绪。从社会工作伦理的角度而言,它严重违背了“尊重”、“案主自决”、“以人为本”等社会工作伦理原则,可能对流浪儿童造成难以预计的心理伤害,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可能会导致部分流浪儿童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不信任感而出现反社会行为,并未深层次地解决流浪儿童自身及家庭问题而实现从根本上治理儿童重复流浪问题。
(二)可持续发展的救助理念缺乏
在流浪儿童救助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在绝大部分流浪儿童已经获得救助的前提下,当前很多救助机构明显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救助理念,针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更多的是为完成“任务”,较少的顾及流浪儿童在离开救助机构、重新投入社会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当前,救助机构主要采取“快进快出”的原则,将能够核实其身份信息或能够联系到其监护权利人的流浪儿童尽快护送出救助机构,减少流浪儿童在机构的时间,以此降低流浪儿童因滞留在机构内所出现的擅自离站、爆发冲突等情况所致的各种风险。而在针对流浪儿童进行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就业指导等服务方面几乎空白,即使部分救助机构针对流浪儿童进行相关服务,也大多数采取“一刀切”方式,[4]即不针对流浪儿童各自特有的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措施。从社会工作伦理的视角来说,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工作伦理中的“个别化”、“以人为本”等伦理原则,对于流浪儿童今后的成长、对于救助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
(三)救助形式单一、难以满足多元化需求
纵观历史经验及各国社会福利现状,我国的社会福利发展及福利服务提供必然要依靠大量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我国官方话语中被称为民间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有青年学者指出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积极发挥民间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可以实现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良好互动,加速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在长期的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发展中,我国已经形成“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发展思路,但社会组织在参与流浪儿童救助发展的过程中还未发挥其重要作用。当前,我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方式主要是“收”和“送”,“家庭-社会-救助机构-家庭”是救助的基本程序,在此救助程序中,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只要通过行政手段利用救助、公安、市容等几个主要部门的有效合作就可以顺利完成这项工作,而政府预留给社会组织的参与空间相对不足。目前,我国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社会组织多数是凭借个人热情和爱心创建起来的,缺乏必要的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专业与舆论支持而陷入规模小、资源不足、专业化低的困境,因而不仅数量不多,且规模偏小,分布不均衡、发展不充分,难以形成推动流浪儿童救助社会化发展的主动力。
三、破解流浪儿童救助困境的对策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期,流浪儿童的大量存在既对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带来压力,更可能成为社会的某种风险。新时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强调以民生改善为重点,其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强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社会工作的目标正是改善人的生活质量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它与当前社会建设的许多理念和目标不谋而合。因此,从社会工作伦理的角度提出有关救助对策,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预防与救助并重
近些年来针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已经逐渐渗入了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和价值观,但是限于各种因素的阻碍,社会工作伦理及价值观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态。结合当前我国的国情及显示情况,社会工作伦理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应用与发展,必须要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国家应该尽快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将社会工作的重要价值理念与伦理原则固定下来,提高救助政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并为流浪儿童救助中的社会工作发展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与此同时,预防与救助并重是流浪儿童救助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并且将预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预防入手,改善未成年人的生存条件,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对父母放任不管子女的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关爱缺少家庭温暖的儿童,防止人格发生变异,减少甚至消除他们外出流浪的动机,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引入社会工作制度、融入社会工作伦理
流浪儿童作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区等各方面的排斥,内心尤为脆弱。王思斌认为解决流浪儿童问题,不是简单的技术方法问题和工作模式问题,而是应该推进制度创新,那就是实施社会工作制度。[5]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制度,在具体的救助过程中融入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伦理,将为促进流浪儿童问题的解决和全面发展提供专业人才与专业技术上获得制度性保障。政府应该抓紧制定有效的救助保护流动儿童的政策,切实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救助保护组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的设施,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以切实负起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责任,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和融入主流社会创造条件。按照社会工作伦理的要求,救助机构有责任准确理解把握法规政策的目标,并将“单位为本”的利益逐步让渡给流浪儿童,不断拓展救助职能,丰富救助项目,帮助他们接受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服务,以期让他们获得全面发展。
(三)贯彻优势视角、促进长远发展
优势视角是以优势为本的价值理念,相信每个个人都有优势,都有他们的财富、资源、智慧和知识,社会工作者需要帮助他们去挖掘和发挥存在于自己身上的潜力和优势,找到成就感,转移他们对问题的过度注意力。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救助机构都能够满足流浪儿童基本服务的要求,但对于因各种原因滞留在救助中心的儿童,他们更需要包括心理辅导、社会适应和成长训练以及义务教育等更广泛的服务。为此,很有必要从优势出发,提高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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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社会救助。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是在50年代形成的,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以“低收入”为前提实现了城镇人口的“普遍就业”,而就业又与政府包揽、企业包办的保险福利制度相联系,所以,社会救济只对极少数保险福利制度“漏出”的人而言的,其重要性无从谈起[2]。在城市贫困问题发展的初期,中国政府并没有考虑到创建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政策作为长久的应对措施,而是习惯性地采用了“搞群众运动”的临时性补救措施,不够规范,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在传统社会救助阶段,主要是坚持以下理念为特征的。
1.个体归因性贫困观。这种观点认为人都有同样的通过努力工作获得发展的机会,如果一个人陷于贫困,那肯定是由于个人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个人经济上的失败、遗传因素、个人的道德品质和不良生活方式、家庭环境等[3]。个体主义贫困观在西方颇为流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也认为“既然自由的市场机制已经给人们提供了各种机会,那么不能获取这种机会的责任只能在于个人而不在于政府管理者”[4]。贫困被归因于个人的懒惰与无能,济贫措施都带有惩罚与歧视性质。在我国,个体主义贫困观一直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勤劳自立、勤俭持家,一个人的贫与富完全是自己个人或家庭的事,直到今天,这种个体主义贫困观仍有相当的市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依然深入人心,“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仍然是人们教育子女的常用警言。
2.救助理念上的施恩思想。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社会救助作为一种慈善事业,是对穷人的一种施舍和恩赐,其思想基础是人道主义精神。实际上,施恩论是个体主义贫困观的逻辑发展,社会救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集中体现着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人道性和人们相互之间的互助共济性。那种建立在怜悯和同情基础上的社会救济,实施者和受惠者是不平等的。实施者以仁者自居,总带有某种程度的优越感,是在做好事。受惠者显现一种感恩戴德的欠情心态,缺失自尊、自强、自立、自主的精神,其中一些人慢慢地演变成被动的等、靠、要的惰性,使贫困者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传统社会救助阶段政府救济带有某些施舍、爱心、同情的属性,典型表现是“节日问候,平时不管”,由于仁慈具有非约束性、等级次第性并带有施舍色彩,存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救助是自发的、无序的,慈善虽然是一种善心,是一种情操,却无法持久,因为它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固定的[5]。这种随意性很大的道义性救济,对大量贫困人口只能是杯水车薪,无法承担最后一道防线的安全网重任。
3.行为取向上的特殊主义。社会救济在思想上主要源于仁政论和道义观,社会救济主体关系上,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道义上的施恩、受惠关系。即政府非法定社会救济义务主体,低收入者非法定社会救济权利主体[6]。各级政府面对大量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口没有统一的标准,多采取临时性救助措施,救助程序无明确的法律规制,操作起来只能采用特殊主义规范。根据施恩论和关怀论,“恩”可以施给你,也可以施给他;可以关怀甲,也可以关怀乙。在救济对象、救济标准的制定、以及救济程序的操作化方面趋于随意性,缺少稳定性、规范性和法律约束力,这与现代国际社会通行的社会救助制度相比,具有质的差异,这种社会救济操作上的随意性不能不说是一种慈善和道义思想影响的结果。特殊主义的行为取向使得社会救助的资源分散,救助的瞄准机制失灵,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应该得到救助而实际上没有得到。
二、现代社会救助。随着时代进步、社会发展和权利意识的增强,越发要求建立科学的现代救助制度,以维护人们的最低生活水平。要使社会救助制度真正成为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最后的安全网,必须进行制度改革与创新。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1993年在上海拉开序幕的,并经过试点、推广和普及阶段,最终于1999年正式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民政部门开始改革在农村的社会救助工作,1996年民政部颁发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方案》,从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阶段。现代社会救助主要秉承以下理念。
1.社会归因性贫困观。这种解释侧重从社会的角度,认为是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等原因导致了个体陷入贫困,即贫困是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产物。社会政策导致的不平等是制造贫困的元凶,制定政策本身、政策的失误或不当的政策导向,都将引起不平等进而导致贫困。公民陷入生存困境并不仅仅是自然以及自身因素造成的,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当引起的,由于公共权力(如一些政策和行为)行使不当,在客观上加重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成为贫困的根源之一,如严格的户籍制度就再生产着农村的贫困。在发生贫困之后,谁应该受责难的议题上,社会归因性解释明显倾向于将责任外推,被指责的对象可能是国家、社会、市场和居住环境,也可能是政府、有权者、外群体及其他人[7]。既然存在着非个人因素之外的其他原因会人为造成一部分公民无代价的获益,或使另一部分公民无理由的受损,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8]。对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进行救助就是补偿之一,接受社会救助是每一个人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受惠;提供社会救助也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而不是施恩。
2.公民权利本位思想。考察社会救助的发展历史,从恩惠到权利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现代社会,贫困被主要归因于社会,在贫困的成因中社会因素往往大于个人因素,因而,接受社会救助是最基本也是最低层次的权利和人权,穷人均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救助的权利,而提供这种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不可推卸的义务[9]。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利是公民给予的,因此,国家必须以公民的利益为根本,才能实现国家的根本利益。现代文明的精神就在于权利本位论,社会救助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国家及政府应树立公民权利本位观念,国家及有关机关不要把自己作为施舍者,而应作为义务的承担者。应把社会救助看成是每个公民的权利,看成是国家实施社会经济、安全政策的一项根本职能。社会救济不仅是一种物质上的帮助,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社会救助,激发贫困者自尊、自强、自主、自立的主动精神,使他们通过社会救助而自力更生地脱贫致富。由于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真正做到公民权利本位还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但毕竟我们已经向公民权利本位的方向前进了,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3.行为取向上的普遍主义。社会救助的对象是我国的全体社会成员,是那些因自然、自身或社会原因使生存处于困境,而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救助的人。因此,社会救助对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说,它是不分行业、不分职业、不分地域、不分性别、不分民族的。只要发生了生存困难,都应普遍地享有国家和社会对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这是由社会救助的特征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社会救助的普遍性原则,是社会保障事业高度发展并日趋成熟的表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力日趋强大的体现。普遍主义原则在我国宪法上也是逐渐得到体现和完善的,我国第一、二、三部宪法的相关条文都有几乎一样的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以看出,劳动者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非劳动者则无此权利,那么非劳动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的帮助只能理解为“接受施舍”。1982年,我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中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对此前三部宪法中相应规定的突破,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从劳动者推及到全体公民,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公民可以获得什么帮助、多少帮助、如何获得帮助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所以这一规定在一段时期内实际上只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愿望。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下称《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突破了社会福利的剩余模式,改变了以往只有“三无(无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无法定赡养人)”人员或特殊对象才能获得定期定量救助的状况,这部法规从法律制度上实现了社会救助制度面向全民这一基本原则。确认了在社会救助中政府的责任性、制度的规范性和执行的强制性,使得宪法权利的落实有了切实的保障,使得普遍主义行为取向作为社会救助实际工作的价值标准成为可能。
结论:《条例》规定把公民获得定期定量的社会救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府应负的责任,无疑是我国社会救助理念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制度正式确立,使宪法权利的落实有了切实的保障。从而实现了从个体归因性贫困观向社会归因性贫困观、从施恩论向权利论、从行为取向上的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转变。当然,这种两分法只是一种学理上的需要,实际上是一个不断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权利论和普遍主义价值反映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价值追求,预示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方向,也是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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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一、农村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的功能
社会救助评价指标体系是用来反映一定时空内社会救助发展的对象、规模、速度、效益等方面变化情况的一系列统计指标的结合的整体。其功能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描述和反映功能
农村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可描述一定时期内特定农村区域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数及摆脱贫困的人数,反映救助工作在覆盖面、受益人规模、对象变动、救助资源供给、救助效果、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变动情况。
2.评价功能
一方面借助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指标的对比分析,了解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水平和速度,评价其是否真正起到了降低贫困率、维持社会稳定并促进社会融合的作用。另一方面,可通过比较实际指标值与标准值或既定目标值之间的差异,了解社会救助工作目标实现程度,评价该项工作发展规划的实施状况与执行效果。
3.指导功能
通过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所反映出的工作不足,促使政府及时调整社会救助政策,并使政策制定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为政府部门社会救助的决策与实践服务,从而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农村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的构建原则
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的效果,切实影响到农村贫困群体的生存与生活利益。因此,不仅要依据社会救助绩效评估体系对救助效果做出评价,更需以此评估结果改进并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力求达到应保尽保,实现社会公正与社会融合的目标。为确保社会救助评估指标体系各项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在指标设计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各项指标体系设计需遵循的首要原则。其目的是使指标体系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评价反映更符合实际状况,更具客观性,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改进更具指导意义。社会救助评价指标体系在设计过程中,一定要从社会救助工作本身的性质与特点出发,同时充分考虑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指标内容、指标参考值、计算方法、比较分析等各个环节都要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2.可比性原则与差异性原则相结合
可比性原则是指评估指标的制定应该有利于同一时期不同国别、地区之间的横向比较以及同一地区不同时间段的纵向比较,便于通过比较相互借鉴经验。同时,由于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下对人们生活进行兜底性保障的制度安排,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这一性质决定了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障子系统来说,社会救助更明显地与国家财政、地区财政,进而与国家经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相关。因而进行比较的同时应考虑到地区差异性,例如后文中将要提到的脱贫率指标,要求经济严重落后的农村地区脱贫率达到发达地区水平,是不切合实际的。农村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在总体设计、统计内容、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等方面需要遵循可比性原则;指标参照值或标准值的确定上,就应充分考虑到地区差异性,避免目标确定过高或过低影响到决策的实施状况。
3.可操作性原则
社会救助绩效评估体系的设计并非纯理论研究,更注重的应是其实践指导性。这要求各项指标应该具有实际可测量性,保证数据的可获得性、准确性、实际性。若统计资料与数据难以搜集,指标体系的设计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各项功能也即化为空谈。
4.全面性原则
指标的设计需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各个环节,综合考虑各个方面。而且指标设计过程中,也要综合考虑影响社会救助绩效的各个因素。既要包含客观性量化评价指标,也要包括以公众满意度为主的主观性评价指标,从而多层面、全方位地对社会救助绩效予以客观评价。
三、农村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的构成
本文以农村社会救助实施前对象的目标定位、社会救助金的发放过程以及对救助实施后效益分析为纵线,分三个环节建构评估指标体系并进行分析。
1.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目标定位—衡量一定比例的最贫困人口所获得的社会救助资源比例
在我国农村地区,贫困人口呈不平等分布,主要集中于中西部落后地区,即使在同一地区,贫困人口仍呈现阶层性、区域性、贫困程度不一的特征。在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目标定位中,需要评估社会救助资源是否分配给了最需要救助的群体。由于社会救助资源具有稀缺性,同时,社会救助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处于社会边缘、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生计的人,因而社会救助资源不能被用以补贴那些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人。阿特金森指出:把现有的转移支付总量重新分配可以提高其消除贫困的效率。也即收人富足的群体被排除在援助范围之外,那么经济状况最差的社会群体可获得的援助水平将会更高。对象确定合理与否关系到社会福利资源能否得到合理的分配,需要救助的社会群体能否得到应有的、足以改变其生存状况的福利资源。
评价社会救助绩效,首先要评估社会救助对象的确定标准是否合理,社会救助资源是否在最需要救助的人群之间分配,这一指标可以通过测算一定比例的最贫困人口所获得的社会救助资源比例进行衡量。具体操作如下:在某一农村地区选取一定比例的最贫困人口,假设为a%,同时计算这部分人口所接受的社会救助金占总社会救助金的比例,假设为b%。通过对两个比例进行比较,衡量社会救助资源是否分配给了最需要的社会成员。若b% > a%,则说明社会救助资源更多地分配给了贫困人群;若b% < a%,则说明社会救助资源并没有得到最合理的分配,而是过多的分配给了相对富裕的社会成员。
在社会救助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反映社会救助资源分配的合理程度,评估社会救助对象确定标准是否具有合理性。若对象确定标准过于宽泛,必将有更多的社会成员被列人农村社会救助之列,在社会救助资源总量一定并稀缺的情况下,最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获取的资源将会减少,即救助水平偏低,出现上述b% < a%的现象。相反,若对象确定标准过于苛刻,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社会救助资源得到有力的利用,即b% > a%,但同时将会面临将部分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排除在外的困境,造成社会救助覆盖面偏低。因而对象确定标准是否合理,会影响到社会救助资源分配的合理性。需要说明的是,尽管b% > a%时可以保证社会救助资源更多地分配给了贫困人群,但两者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否则将会造成社会救助水平过高,进而使得救助对象过于依赖政府救助,出现“养懒汉”现象,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2.农村社会救助实施过程评估—领取率指标
领取率也即社会救助率,等于社会救助项目的实际领取人数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数的比例,也就是享受社会救助的人数与应享受社会救助人数的比例。领取率指标是对政府贫困救助覆盖面的反映,理论上的社会救助率应为100%,所有符合社会救助申请条件的社会成员都应得到相应的援助。
贫困群体,尤其是农村贫困群体,信息获取方式单一,获取渠道堵塞,造成信息资源的严重匾乏与不对称。加上农村地区贫困人口陈旧的救助观念,致使部分农村贫困群体无力享有社会救助,影响到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与制度有效性。在社会救助制度执行过程中,这部分生活的确有困难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群体存在于社会救助体系之外。具体分析存在这些“合格的未申请人”的原因包括:第一,对自身权利认识不够。尽管在生活困难时可以接受社会救助已经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被确定下来,但由于长期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仍有部分社会成员甚至政府工作人员将社会救助工作视为一项施恩行为。在部分农村困难群众看来,既然是一种恩泽,便授予则接受之,不存在行使自身权利的主动性,也就不存在主动申请或索取的行为了。第二,信息不对称问题。生活困难的社会群体在面临物质匾乏的同时,也存在信息资源的缺乏。农村居民对社会救助的申请时间不了解,造成错过申请时间;部分农村贫困者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致使对申请条件、程序不了解,难以自行完成社会救助申请或者不知如何申请。第三,耻辱感。由于社会救助资源的稀缺性以及社会救助对象的特殊性,社会救助制度不可能根据普惠制原则对全部社会成员进行援助,只能通过选择的方式定位救助对象。家计调查式的对象选择方式以及接受救助事实本身会涉及申请者的隐私与尊严,耻辱感的产生使得部分困难群体放弃申请并接受社会救助的权利。
领取率指标可反映出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面。领取率越高,说明这一制度覆盖了相当广泛的社会困难群众,有更多的社会困难成员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制度使生存状况得以改善,有利于应保尽保目标的实现。若领取率偏低,则需要从影响领取率的因素出发,进行原因分析。例如,加大农村地区社会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权利意识,使农民认识到自身有向政府申请救助的权利,增加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社会救助制度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以及影响力,保持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信息的畅通,使申请的各项程序为更多的公民所知晓;充分尊重申请救助的社会成员,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社会困难群体正确对待自己,正确认识困难与挫折。
3.农村地区社会救助效果评估—贫困率与脱贫率、恩格尔系数、公众满意度
(1)贫困率与脱贫率
社会救助不以保障被救助者的生存为最终目标,而是把保障其生存看作一个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配套救助和社会工作,促进被救助者通过自助摆脱贫困状态,融人主流社会。在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农民收人来源单一,并多局限于土地收人。一旦失去劳动能力,便意味着陷人贫困状态。农村地区的脱贫工作相对于城市地区更具艰巨性、复杂性。因此,农村社会救助工作致力于维持贫困者生存的同时,更应关注贫困者自身生存能力的提高,以拓展收人来源。
贫困率是全体居民中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例。通过比较某时间段前后的贫困率,可说明在此时间段内社会救助制度是否可以有效地起到帮助困难群体摆脱生存危机的作用。贫困率反映一个地区的整体贫困状况,贫困率降低幅度越大,说明社会救助的扶贫效果越明显。脱贫率是一定时期内的脱贫人口占该时期贫困总人口的比例,相对于贫困率来说,脱贫率在反映社会救助的实施效果上更具直观性。
贫困率与脱贫率在反映社会救助效果的同时,也可对农村社会救助的救助策略是否得当做出解释。农村地区致贫原因往往具有多样性,如自身劳动能力的丧失,教育、医疗、法律诉讼等资源的匾乏,自然环境的恶劣,市场环境的变迁等。由于年龄、劳动能力及家庭成员的多寡的差异,农村贫困群体的类型也呈现多样性。救助过程中,能否根据致贫原因与贫困群体的差异性提供满足不同群体特殊需要的救助,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影响到农村地区的脱贫程度与速度,进而影响到农村社会救助的效果。
(2)恩格尔系数
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阐明:随着家庭和个人收人增加,收人中用于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将逐渐减小,这一定律被称为恩格尔定律,反映这一定律的系数被称为恩格尔系数。其公式表示为: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总额家庭或个人消费支出总额x 100%。恩格尔定律主要表述的是食品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例随收人变化而变化的一定趋势。在收人水平较低时,食品支出在消费支出中必然占有重要地位,随收人增加,在食品需求基本满足的情况下,消费重心便开始转向衣、住、行等其他方面。
如果说贫困率与脱贫率的变化反映的是农村贫困群体走出贫困线、摆脱贫困的情况,那么贫困人群的恩格尔系数则可反映其摆脱贫困后生活改善与提高的程度。社会的持续发展,经济基础的日益雄厚,人民的生活标准与水平不断提升,农村贫困群体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理应也要共同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其生活水平也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而提高。对此,郑功成教授曾指出:我国社会救助工作有待于实现从单项性救助向综合型救助、从生存型救助向促进发展型救助、从维持温饱型救助到追求一定的生活质量型救助发展。恩格尔系数是反映以上三点转变进展程度的指标,恩格尔系数越低,说明贫困者在摆脱生存危机的基础上,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也得以提升,进而社会整合度与社会融合程度也得到提高。
3.公众满意度
篇13
一、 新型社会救助的制度安排体系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伟大目标,将我 国社会救助 的发展推 向了一个新的台阶。目前我国对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内容逐渐定型,并在有序展开。其总体目标是:到 2010年,即国家“十一五”规划末,在全国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 、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其制度内容主要有:首先是针对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当前我国针对农村 “三无”人员的五保供养。其次是各项专项救助,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以及法律援助,最后是临时、应急救助,包括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以及临时救助。此外还有补充社会救助的内容,由于其救助主体的特殊性,文章将在文末专门论述。
具体来说,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要依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确实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要根据当地的物品价格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进行适当的调整,规范低保的申请、评议、审批程序,实行社会化的发放方式 ,做到公平、公正 、公开。在农村五保和农村孤儿的救助方面,要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等的《关于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加大养老院、孤儿院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的资金支持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医、葬,以及孤残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权益。
在医疗救助方面,要进一步拓宽医疗救助试点,扩大医疗救助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手续,规范操作,加大资金投人 ,提高救助水平。在教育救助方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免一补”政策 ,积极发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专项活动的作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完善救助对策,在高等教育中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福利体系,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在住房救助方面要完善廉租房制度,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资金,同时加强对廉租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司法援助方面应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组织法律援助队伍,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在临时救助方面,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建立抗灾救灾协调机构,提高灾情监测、预警和灾后重建能力。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协调民政、卫生、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救助工作。在社会成员突发意外灾害时要做好临时救济工作,同时发挥工会、妇联以及社会慈善力量给予家庭出现意外困难者临时救助。详细情况见表 1。
二、新型社会救助的管理和运行体系
一项社会政策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仅有完善的制度设计还只是万里走完了第一步,如何设计一套政令畅通、管理可行、高效快捷的管理和运行体系是社会政策得以实现初衷的关键,对于社会救助制度亦是如此。
首先,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 ,社会参与”的部门管理体制。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系统呈现出“多龙治水”的局面,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监督,卫生部门、建设部门、教育部门、司法部门分别负责各专项社会救助,公安、交通、城管、卫生、民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 、慈善总会、红十字协会也在社会救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多头的管理体制浪费了现有资源,造成重复救助或救助资源分配不均等现象,不仅不利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同时也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使社会救助的功能发挥大打折扣。因此,确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 ,社会参与”的管理原则 ,组建部门协调委员会,将建设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司法部门等有机的统一到一起 ,必将使社会救助发挥出最大效益。
其次,合理分担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社会救助财政责任。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会救助经费的分担通常有三种方式,即中央财政全部负担、地方政府编制预算中央政府予以补贴、全部由地方政府负担。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实行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地方分责制应当是比较合理的。中央政府承担过大的份额,会直接影响重大国家项目的实施;而地方政府负担过重,又不利于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发挥。所以,可以采取先中央后地方的分担原则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中央财政统一管辖,分区拨付资金的体制;而“老、少、边、穷”地区则由地方政府负担中央财政之外的次要责任;特殊情况下,再由中央政府承担补充性责任。这样 ,就可以应对目前被救助对象的贫困普遍存在与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两难选择。
最后,要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信息系统的搭建似乎是社会救助系统中一个微不足道部分,其实不然,社会救助是一项复杂细致、量大面宽的工作,靠传统的人工操作已经不能适应需要,使用网络化管理效率高,质量好,还可以减少管理成本,提高透明度,能方便快捷公布有关信息,提供及时准确的查询服务,也有利于社会监督,减少腐败和差错。因此,逐步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和服务网络,不断改善社会救助工作手段,及时、准确、动态地掌握社会救助信息,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的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应该是构建高效社会救助体系不错的选择。
三、新型社会救助的保障体系
许多躬身一线的理论工作者们,往往会惊诧于一项制度或政策理论与现实的巨大差别,寻根溯源,他们总能深深感触到一项制度只有在设计、实施和监督各部分环环相扣的情况下才会向着预期方向发展,否则将会事倍功半。建构一套严密的社会救助实施保障机制,将会对社会救助起到纠错纠偏、后备支援的重要作用,是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一 ,要加快社会救助立法,实现社会救助的规范化、法制化。从发达国家经验看,社会救助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的必备体系,而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在社会救助中起着先导性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在社会保障中的突出作用 ,就必须尽快推动《社会救助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出台,对社会救助的实施主体、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条件、监督、责任、义务等方面进行规范 ,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证社会救助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效益。
在立法中要强调建立救助制度的实施机制,如受助人员登记办法,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办法等,同时也要对社会救助实施过程的监督机制进行规范,包括对社会救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对救助资金与实物管理的监督 ,对社会救助的公正度进行监督,对社会救助的效益进行监督等等。只有在制度设计、实施管理和监督上做好立法衔接,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才会顺利进行。
第二,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拓展资金渠道,确保资金来源,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一项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稳定和丰富资金来源。在财政拨款方面,各地要切实发挥财政主渠道的作用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 ,加大财政支出结构和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逐年增加。同时要发挥社会捐助的辅助力量 ,要推进社会捐助经常化 、制度化 ,引导、鼓励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个人、企事业单位、民问组织等各方面作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其次要规范资金发放机制。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坚持公开透明,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顺畅地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另外要严格资金管理过程。社会救助资金要坚持和健全专项预算 、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制度,以确保资金安全,杜绝贪污浪费。
第三,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社会救助的服务体系是社会救助工作的最终端,起着一线战士的作用。要构建良好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首先要 以各级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为依托,办好救助站或救助所,形成广覆盖的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另外要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的人员队伍建设,吸引专门的社会工作者,尤其是大中专院校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会救助工作中。另外还要形成统一领导 ,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避免多头申报、多头救助、遗漏等现象的发生,增强救助款物使用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救助效能最大化。
第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监督机制。社会救助的监督机制是确保社会救助制度良好运行,杜绝不良现象发生的必备机制,只有做好监督工作,社会救助才会向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主要包括对受助人员的确认和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上。对于受助人员的确认来说,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开设反馈渠道,广泛接受媒体、舆论等各界社会监督。在资金的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来使用资金,在发放中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防止社会救助资金的截留,流出现象的发生,杜绝腐败,完善执行部门的自我监督,如实记录每一笔经费的运作,同时对其资金账目实行全程审计,确保资金如实发放,使社会救助资金确实起到维护社会成员基本权益的作用。
四、大力发展慈善组织等类型的补充社会救助力量
救助工作的社会化已成为国际惯例,它代表着现代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因此,政府应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事业,创造条件开发社会救助资源,推进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助,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立体式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方面要大力提倡社会互帮互助。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建设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仍要继续发挥这种传统的巨大作用。具体到社会救助制度过程中,首先 ,政府要秉持社会保障公平、正义 、共享的理念,进一步加大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力度,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筹集社会救助资源,缓解救助压力。其次,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 、残联等群众团体和组织在社会帮困工作中的作用 ,多方面、多途径解决特殊群体的困难,有效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最终形成政府主导、社会互动的多层次的,有机统一的救助机制。
另一方面还要重视和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这是政府救助资源的补充,也是当前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然而其在社会救助中起到的巨大作用却是绝不容我们忽视的,这一点已经在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中向我们充分展示了其力量,所以要大力培育非政府社会公益组织、非营利组织、慈善机构、群众组织、社区组织、自愿团体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庭和个人在内的全社会力量,朝着国家主导的多元救助模式发展。政府要积极扶持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要为它们的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另外要大力发展社会志愿者队伍,吸纳大中专院校的专业人才,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网络,提倡开展社会互助,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多的关怀和救助。这样,不但可以减轻政府救助的负担,还可以弥补政府救助在社会救助中的某些不足,实现优势互补,使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得以更好地改善。
完善的理论纲领是实践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先导,面对各种政策环境,我们要掌握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整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建制方法,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各种社会救助资源,做好部门协调、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工作,相信,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保障制度化、救助多元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必将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