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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规制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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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规制论文

篇1

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各种传播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新的媒介形态层出不穷。与此同时,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与各种新媒体,在组织结构、传播手段上日益相互渗透和融合,媒介间的技术和形态界限日渐模糊。

这场遍及全球的“媒介融合”(Media Convergence)革命,不仅给传播业务和传播产业带来了结构性的变化,而且使传统的传播规制政策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媒体分立时代所构建的政策架构,已经成为媒介融合在推进过程中最主要的障碍。因此,对媒介融合语境下的传播规制政策变革的必要性以及路径、模式等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已成为一项在实践和理论两个领域都非常迫切且具有深远意义的课题。本文立足于文献研究,在对媒介融合研究现状进行回顾与厘清的基础上,探讨了媒介融合语境下规制变革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研究的现状。

一、媒介融合的研究现状

有关“媒介融合”的思想可以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麦克卢汉(McLuhan)。在媒介卢汉“媒介即信息”的视野里,没有一种媒介能够独立存在。“任何媒介的‘内容’都是另一种媒介。文字的内容是言语,正如文字是印刷的内容,印刷又是电报的内容一样”。这种媒介观事实上便已包含“媒介融合”思想的基因。

不过,“媒介融合”思想真正萌芽的始点一般认为是美国未来学家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NicolasNegroponte)提出的观点:“广播电视业”、“电脑业”和“印刷出版业”将在数字化浪潮下呈现交叠重合的发展趋势。20世纪70年代末,在麻省理工学院(MIT)媒介实验室(Media Lab)的筹建演讲上,尼葛洛庞帝提出了这种“传播与资讯通讯科技终将汇聚合一”的思想,并用三个重叠的圆圈来描述计算机、印刷和广播三者的技术边界,认为三个圆圈的交叉处将成为成长最快、创新最多的领域。

自尼葛洛庞帝提出“三个重叠的圆圈”之后,媒介问的融聚汇合便备受关注和讨论。但“媒介融合”真正作为一个学理概念,是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伊契尔・索勒・浦尔(IthielDe Sola Pool)首先提出的。在1983年出版的《自由的科技》(Technologies of Freedom)一书中,浦尔首次提出“形态融合”(convergence of modes)的概念,并率先对媒介融合的内涵作出界定,认为媒介融合是“媒介间界线日渐模糊”的进程。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媒介间的融聚、汇流便在数字化的潮流中日渐得以显现和证实。而媒介融合作为一项前沿课题也逐渐得到广泛关注,相关研究也开始得到接续和深入。目前,西方学者对这一课题的研究热情非常高涨,相关论文和研究成果的数量逐年增多,美国一些大学甚至专门开设了媒介融合专业或方向。从已经问世的成果看,西方学者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视角比较多元化,目前已开辟了媒介技术融合、媒介所有权融合、媒介文化融合、媒介组织结构融合、新闻采编技能融合等多个研究领域,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我国学者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即开始关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存、互动以及整合、融合的问题。但具学理意义的“媒介融合”的研究,则一直到2004年才由中国人民大学学者蔡雯在考察美国媒介发展状况过程中引进。2005年开始,以蔡雯为首的一批学者以极大的学术热情迅速投入该课题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随即迅速增多。目前,国内各学者围绕该课题的研究已获得了第一批成果。

一些先行研究者围绕“媒介融合”的概念内涵、研究范围和层次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而系统的整理,初步搭建起该课题的理论架构。从2006年开始,以蔡雯为代表的学者开始从应用新闻学角度对“融合新闻”(convergence Journalism)进行研究与探索,对“媒介融合”语境下新闻传播方式和流程的变革、新闻资源开发、新闻报道策划以及新闻人才技能的更新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与此同时,研究者也开始尝试以一种相对宏观的视角,探讨“媒介融合”对传媒产业和社会可能带来的变革与影响,研究视角逐渐呈现出微观、具体视角和宏观、思辨视角并重的局面。

综观既有研究,我国对“媒介融合”的研究已开始进入理论化、系统化的阶段,学界的研究视角正在趋于多样化。不过,在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社会背景下,其理论的研究仍然落后于实践的发展,虽然研究的广度得到拓展,但深度比较欠缺。而且,既有研究大多关注的是媒介形态、功能的融合。对媒介所有权、组织结构上的融合还关注不够;同时,基本基于一种“技术决定论”(Technological Determinism)的理论取向,对媒介融合过程中的技术推动力量持一种过于简单和乐观的态度,而普遍忽视了政策规制、社会文化等因素对媒介融合进程的制约作用。不过,目前学界已开始认识到这一问题和局限。从研究的整体趋势来看。在媒介技术融合、产业融合等既有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化的基础上,一种基于社会、文化领域的宏观研究视角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二、规制融合:“社会形成论”视野下的新视角

从尼葛洛庞帝开始。技术因素便被定义为媒介融合的直接诱因,而媒介间的融聚、汇合过程被认为是技术驱动的进程。如,在浦尔的最初理解中,媒介融合不过是由于数字化的发展而导致的通信和广播的形态融合。Pavlik(1996)将融合定义为“在计算机技术驱动下,传播媒体的所有形式汇聚到一个电子化、数字化的平台之上”。

确实,在许多人看来,传统媒体,如报纸、广播和电视之所以会产生碰撞而导致边界模糊,主要是由于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的使用和影响。但这些将数字技术(或者称为“计算机技术”等)视为媒介融合唯一前因的观点,显然充满了技术决定论(Technological Determinism)的色彩。在技术决定论的理论视野下。技术被看成是形塑社会的最具影响力的因素,甚至是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唯一逻辑。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技术单向决定社会发展的线性模式便已受到众多批判。作为最主要的批判理论,技术社会形成论(Social shaping theory,SST)十分强调技术的社会因素塑造。注重考察社会、体制、经济以及文化等力量对技术的形塑和影响作用,认为技术并不是完全按照技术自身内在的逻辑发展的,而是由创造和使用它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情境所决定的。

因此,遵循技术社会形成论的认识论,一些学者对媒介融合技术决定的论调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技术因素并非媒介融合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唯一因素,媒介融合作为技术变革的产物,并不完全依赖于技术的内部逻辑,而要受到其

运作环境和社会情境的限定。即使媒介形态在技术上实现了融合,但媒介融合的社会进程必然是缓慢和渐进的。正如Winseck所指出的,媒介融合其实在数字化之前就开始了,并且一直都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但是媒介私有化的制度以及政府规制等种种限制阻碍了其进程。

事实上,媒介融合在当下所面临的困境也已经证实了技术社会形成论的观点。如今,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媒介融合作为媒介的发展趋势,受到了各国和地区的普遍认同和追捧,但在产业、组织等现实推进中却是困难重重。政策规制变革的滞后、产业和市场融合所面临的种种壁垒、盈利模式的探索和转换以及相应人才资源的匮乏……种种社会条件的限制,成为了进一步推进媒介融合的束缚。

在种种限制性社会因素中,不能适应媒介融合发展现状和趋势的传统媒介规制体制无疑是最主要的阻力之一。在大部分的国家,传统的媒介规制方式都由基础技术平台的分类所决定。如在我国,报刊以及印刷出版归属新闻出版局管理,广播电视归属广播电视局管理,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归属信产部管理。但在媒介技术平台日益汇流以后,媒体功能出现重迭,传统媒介产业之间乃至于媒介产业与通讯产业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原本处于不同产业中的报刊媒体、广电媒体、网络媒体以及通讯渠道相互渗透和交叉竞争。在这种情势下,传统的基础平台分类为依据的产业分立规制体制便面临着出现双重标准、规制失灵等问题,而媒介融合无论是在技术平台上的融合,还是内容产品、媒介组织乃至媒介产业的融合上,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牵制和阻碍。

基于媒介融合融合的现实困境和发展规律,一些学者提出了一个“规制融合”(regulatory convergence)的概念,认为,所谓“规制融合”,其实意味着通过展开一系列因应媒介技术融合、市场融合和产业融合的媒介规制变革,从而“建立一个能够适应所有融合领域的共通的规制框架”。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来看,“规制融合”的推进是一项涉及到机构变革、政策调整等方方面面内容的系统工程。如,不仅包括规制主体和对象的融合,而且要求建立适应媒介融合领域的规制政策以及更灵活、更具融合性的市场准入制度,并且建立相应的市场监管制度,以促使市场的有效竞争和充分竞争。

就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而言,政策规制的变革往往滞后于技术的变革,而政策规制的调整与变革往往是进一步推进技术变革的重要条件。但对于媒介规制融合与媒介技术融合以及媒介产业和市场融合之间的关系,西方学者们并不赞同以一种单向线性的思维,简单地将之构建为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如,在迈阿密大学传播学院的Bruce Garrison和Michel Dupagne设计的“媒介融合”模型(图1)中。既可以是技术融合作为经济融合(即市场或产业融合)和规制融合的先决前提,也可以是经济融合和规制融合带来技术的融合。但无论是哪一种模式,融合效果的最后产生都是技术、经济和规制因素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这样一种系统论的思维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媒介融合不仅仅是技术和平台的聚合和产业、市场的融汇,也不仅仅是规制政策的应对和融合,而是多种因素(既包括技术的,也包括社会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结果。

三、媒介融合语境下规制变革研究现状

在媒介融合趋势初露端倪的20世纪末,西方一些学者便开始关注传播规制政策的变革。如,Clements和Blaekman在1998年便注意到了电信产业与媒介产业的融合趋势。并对相关产业政策的调整进行了探讨。不过,当时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融合趋势对广电频率资源以及电信产业政策的挑战,而关于传统媒介内部规制政策的探讨较为鲜见。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数字化对传统媒体内容与流程的影响日渐扩大和普遍,关于融合趋势下媒介产业内部政策调整的研究开始逐渐增多。学者们主要围绕媒介融合对传播规制政策的挑战与冲击以及传播政策的调整与变革两个问题展开研究。在媒介融合对传播政策的挑战与冲击这一个问题上,学者们的认识比较一致:基本上都认为在媒介融合的语境下,过往将不同媒体以不同模式分别监管的政策将面临挑战。但在应该如何建立适合媒介融合趋势的传播政策这一问题上,研究者们的意见比较多元。如,香港中文大学的粱丽娟在对比台三地传播政策的基础上,从“政府角色”、“规管模式”和“竞争法律”三个方面探讨了媒介融合对传播政策的影响,认为在媒介融合语境下,政策架构由多重规管简化为单一架构以及引入竞争法律将有利跨媒体竞争;因应世界电信发展大会(WTDC-02)而成立的ITU-D(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研究小组在大规模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由事前监控的产业政策(sector specific ex-ante law)转向事后追惩的竞争政策(ex-post application ofcompetition law)的建议:而台湾政治大学硕士研究生袁常捷则针对台湾地区广播电视市场,提出了一种层级模式(layered model)。

与此同时,一些学者从各国或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个案分析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台湾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陈立兴在其毕业论文中,对媒介融合语境下台湾地区有线电视与电信事业的相关管制规范与竞争机制进行了研究;伦敦吉尔德霍尔大学的MarkWheeler对英国传播政策在媒介融合语境的调整与变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伦教城市大学社会学系传播政策项目负责人Pesos losifidis探讨了媒介融合刘欧洲各国传播政策的影响和冲击,并初步勾画了融合时代欧洲新的政策架构。总体来言,在个案研究方面,欧盟各国传播政策的调整与变革被认为是目前较为成功和成熟的做法,尤其受到研究者的重视,相关研究成果比较多。

近两三年来,媒介融合语境下的传播规制政策研究也开始引起我国学者的学术关注。相关的研究论文和学术观点开始散见于各级学术期刊。如,蔡雯及其博士研究生黄金在分析、比较美国、欧盟、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媒介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媒介规制的变革乃是媒介融合的必要前提”的观点;肖燕雄在其论文《论应对媒介融合的法制管理原则》中,总结了西方国家和一些发达地区应对媒介融合的法制原则:法律政策整合原则、管理分散原则、管理国际化原则。同时,一些大型的科研课题也开始将该议题纳入研究框架,如蔡雯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项目“数字化时代媒介融合发展与新闻传播改革研究”。重点关注了传播规制政策的变革;肖燕雄主持的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现代传播技术变革与新闻传媒法律、政策”,则在媒介技术变革与传播政策变革的宏观框架下,对媒介融合语境下的政策变革进行了探讨。而在今年10月,我国第一场有关“媒介融合语境下的内容规制与传播政策”的主题研讨会也将在中国传媒大学(北京)举行。

总体而言,我国对媒介融合语境下传播政策研究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不仅成果数量少。而且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足。就研究的关注点而言,目前我国学者的研究还处于总结西方经验的初始阶段,不仅对于媒介融合对传播规制政策的挑战与冲击这一问题的研究未及深入,而且还基本没有涉及我国传播规制政策调整与变革这一问题。

篇2

统计结果表明:

(一)媒介类型:总体上,四大传统媒介仍然是学界研究的重中之重,但新媒体对于学术研究的影响巨大,图书出版业位列第三,手机媒体成为研究新宠。

如果我们从媒介类型的角度将词义意义相近的热词进行进一步的归类合并,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网络”、“新媒体”、“互联网”、“手机”)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总词频数为218),但是对4大传统媒介的研究依然是学术界研究的重中之重(总词频数为356),是新媒体研究总数的1.63倍。当然,新媒体之于传统媒体的影响是巨大的,绝大多数对于传统媒体的研究都是在新媒体影响背景下所做的范式转型、规则变化、操作对策等方面的研究。

就单一媒体类别的研究而言,期刊(含科技期刊165)研究占据首位;网络(含互联网)的研究居第二位(114);而出版研究(含图书、出版社、出版业,共计112)则居第三位。传统意义上媒介研究重点的报纸(含报业,112)、电视(79)忝列其后;此外,手机媒体的研究也开始成为学术研究的新宠(49)。

(二)热点议题:出版因改制动作巨大而成为学术界热议的第一议题;其次,传媒产业和传媒市场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一级议题。此外,在去年的学界视野中,营销、改革、品牌、广告、管理、竞争也是人们热议的研究主题。

如果我们将媒介类型之外的热词看作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议题的话,在将其按照词频数做三分法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排列在学界热切研究第一阵列的有:出版、产业和市场;第二阵列的研究议题是:营销、改革、品牌、广告、管理、竞争。与人们一般印象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某些政策上、实践领域大轰大嗡的议题,在学术界的研究视野中热度并不很高,比如:三网融合、转企改制、文化产业 、版权以及产业链等。此外,中国的媒介经济学研究在研究中国传媒经济问题时参照、借鉴最多的是美国的传媒业,同时也较多地借用了经济学的理论或方法。

二、2010年学术界如何研究传媒经济:基于内容分析的研究方法分析

本课题组结合内容分析得到的统计数据,对2010年年度传媒经济的研究方法与学科交叉情况进行了客观的描述,以期从宏观的角度整体把握本年度传媒经济研究的总体状况。

(一)定性研究为主,重视个案分析和调查研究

2010年年度的传媒经济实证研究中,定性研究数量是定量研究的2.7倍。有学者曾通过内容分析法对比了中国与美国的新闻传播学研究方法,研究结果是“与美国相反,中国的新闻传播学研究方法中定性研究方法处于绝对主导地位(80.8%)而定量研究很少(15.6%)”??。相较而言,传媒经济的定量研究量高于国内新闻传播学的总体水平,更偏重于研究的精确性和可量化性。

在定性研究方面,传媒经济以个案研究法(34%)、文献分析法(16.1%)为主,而新闻传播学则更偏重于文献分析法(38.2% ),这说明传媒经济更加重视对个案和典型的研究。在定量研究方面,传媒经济以调查法(60.4%)、内容分析法(18.9%)为主,此外也有部分研究引入了模型分析(18.8%),而新闻传播学中内容分析法占据显著地位。与新闻传播学相比,传媒经济研究更注重于大量实际数据的收集,研究难度与研究投入较大,但在定量研究的数据处理方面,仍以简单的频数(13.3%)、描述统计(55.6%)为主,数据的深入挖掘和解析有待提高。

(二)产业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视角占主流,技术成为关注焦点

2010年年度涉及学科交叉的传媒经济论文有105篇,学科交叉论文比例为34%,与经济学(69%)、管理学(25%)的交叉最多。由于传媒经济构架于不同的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方法之上,因此经济学理论是研究传媒经济问题的基础理论,较常用的研究视角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2010年传媒经济学的产业经济学视角最多(45%),其次为微观经济学(41%),制度经济学(9%)、宏观经济学(2%)、政治经济学(7%)涉及较少。

经济、技术、制度是影响传媒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涉及宏观环境对传媒业影响的论文有143篇。数字化、三网融合、电子书、微博等新的媒介技术和形式的爆发使技术(33.6%)成为对传媒经济研究涉及最多的宏观领域,整体的经济形势(经济29.4%)和政府规制(政治26.6%)也是研究者在研究中涉及的重要因素,而传媒经济对社会因素(10.5%)关注不多。

三、年度研究热点与研究趋势:基于社会网络分析

图1是对2010年入选的所有传媒经济学科的论文的关键词、题目和摘要做的社会网络分析,使用的软件为NetDraw2.054版本。

(一)核心层、中间层、边缘地带:传媒经济研究分层明显

结点(node)大小表示的是度数(degree),结点每与另外一个结点发生一次联系(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是流入还是流出)即为1度,结点越大表示与别的结点之间的联系度越高。从图中可以看出,传媒、出版、融合、广告等为今年传媒经济学研究的焦点和重点。每两个结点之间线条的粗细程度表示的是两者的关系密切度,两个结点之间的线条越粗表示两者之间的联系越紧密,从上图可以看出,数字―出版、媒介―融合、三网―融合、科技―期刊、植入―广告等关键词之间的紧密度很高,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今年传媒经济学科研究的兴趣和前沿。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还对关涉的关键词进行了K-cores分析,不同结点的颜色代表意义不同,可以看出,整个网络有三层构成:核心层、中间层和边缘地带,红色的结点处在整个网络的核心层,主要有以下关键词:传媒、出版、融合、模式、营销、整合、数字、出版、媒介、改革、体制等;蓝色的结点处在整个网络的中间层,主要有以下关键词:广告、报业、手机、集团、转型、三网、竞争力等;黑色的结点处在整个网络的边缘层,包括制度经济学、风险投资、电子阅读、关系社会等,说明传媒经济学研究的议题还主要基于传统议题的基础上,对新的研究议题和对象的扩展度不够。

(二)研究热点:微博客、植入广告、媒介融合

由于2010年年度的论文很难以被引用的次数(一般而言,论文被引率高点发生在发表后的3―4年)来判断其重要性与关注度,但从CNKI的下载频次多少这一指标,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说明某篇传媒经济研究论文及其所代表的研究领域的被关注程度。一般而言,下载频次越高说明其影响力越大,关注程度高,有可能成为未来研究的热点。以下为下载频次在300次以上的论文,共18篇。??(见表2)

结合前文词频分析的结果、社会网络分析结果以及18篇高下载频次论文的研究内容可以发现,本年度传媒经济研究的媒体热点是微博客。表2论文中以微博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有3篇,平均下载频次为736次,并且“微博价值:核心功能、延伸功能与附加功能” 下载量超过了千次,此外还有众多论文从微博媒介性质、盈利模式、营销应用等方面对这一新的媒介形式展开了研究。本年度媒介产业的研究热点是媒介融合,3篇有关媒介融合的文章下载频次为352,并且“媒介融合”一词出现的词频也达到了52次,三网融合背景、产业视角和综述性回顾是本年度媒介融合研究的亮点。2010年年度广告方面的研究热点是植入广告,2篇论文的平均下载频次为457次,对新的植入方式的探究和对其广告效果的评价研究使植入广告的研究趋于成熟。此外媒介规制与体制、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冲击及传统媒体的转型研究等传统仍旧是传媒经济研究者持续关注的话题。

注释:

??《中国传媒发展指数报告(2011)》项目组由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喻国明主持,本文由宋美杰完成初稿,喻国明修改并定稿。本文中内容分析部分的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由宋美杰、刘佳莹、许子豪、朱尔皓、陈瑾、陈宇完成,李彪对于本文的社会网络分析图的形成也有贡献。

??本文选取了2010年CSSCI收录的新闻传播核心期刊15本,辅助以2008年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G0/G21信息与传播、新闻学、新闻事业期刊15本,30份期刊消除重叠后获得了样本选取期刊:编辑学报、国际新闻界、新闻与传播研究、新闻大学、现代传播、编辑之友、编辑学刊、当代传播、出版科学、中国编辑、出版发行研究、中国出版、广告大观、现代广告、新闻爱好者、新闻界、青年记者、新闻战线、新闻与写作、新闻记者、中国记者、中国报业、电视研究、传媒观察等。选择以上期刊中已经被CNKI收录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2010年度全年的与传媒经济研究相关的论文,此外以传媒经济、传媒业等为关键词在CNKI中进行搜索,获取了未在以上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通过上述途径获得的论文为研究的初步样本,在此基础上剔除了会议消息、研究随笔等性质的文章,共获得有效论文312篇。

篇3

媒介产业融合的驱动因素很多,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什么,这些因素之间又是什么关系黄河等认为技术是传媒组织的核心能力,以及传媒产业最重要的推动力。付玉辉等则认为市场是原动力,市场需求来自于电信服务和传媒服务的消费者。正是这个需求的原动力,最终推动并保证了技术融合乃至产业融合的实现。于小川则强调技术、产业与制度的力量。蔡骐、吴晓珍认为媒介融合始于技术创新,诉诸于制度创新,深化于产业创新,表现为产品创新。

在这种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媒介产业融合将遵循怎样的路径演变,按照层次和阶段将如何进行划分许颖首先把媒介融合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媒介互动,即媒体战术性融合;第二层次是媒介整合,即媒体组织结构性融合;第三层次是媒介大融合,即不同媒介形态集中到一个多媒体数字平台上。昝廷全、金雪涛等则将媒介产业融合分为产业渗透、产业交叉和产业重组三种类型,对我国传媒产业融合则划分为“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市场融合”三个阶段。彭兰的认识更进一步,认为媒介融合过程带来业务形态融合,市场融合,载体融合,以及机构融合等各个层面的变革。陈力丹、付玉辉则把产业融合的动因与融合的层次进行了关联,指出技术融合带来网络融合,市场融合带来服务融合,企业融合带来集团融合,管制融合带来政策融合。

2.融合对产业格局、经济特征、竞争方式的改变:瓦解与重构

媒介产业融合既发生在传统传媒业内部,同时也发生在传媒业、电信业、IT业等与信息相关的现代产业之间。这种广泛而深度的融合,必将对传统传媒业的产业格局、经济运行特征,乃至竞争方式产生革命性的影响。付玉辉提出传媒产业结构将从旧均衡走向新均衡,喻国明也认为传统媒介一向自守的介质壁垒将被冲破,传媒市场的版图和游戏规则将被极大改写。陆地认为将带来媒介市场、电视市场格局、观众市场、广告市场四方面的裂变。旧的媒介体系瓦解之后会怎样如何实现重构呢郑保卫等人认为,一个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多媒体并存”的新的媒体格局,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王洪涛认为媒介融合的过程,是由垄断竞争向寡头垄断发展的过程;媒介融合的结果是新的更大媒介寡头垄断媒介市场。这是从市场结构上推进了一步。随后,肖赞军结合传媒产业的特质,指出传媒产业的经济特征将呈现出四大变化趋势:资源禀赋从渠道稀缺向内容稀缺转化;盈利模式从单一收入渠道向多元收入渠道转变;产业格局从产业分立向产业融合演变;市场结构从高度垄断的市场向竞争性垄断市场演化。并指出竞争和垄断双双被强化,未来传媒市场将演化成一种竞争性垄断的市场,传统传媒业的纵向市场结构裂变为横向市场结构,未来的传媒市场必将是一个网络型寡占市场。可以说,到这里,未来融合产业的市场结构获得了比较大的突破,有了更清晰的表述。

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企业行为会发生什么变化呢金雪涛分析了传媒机构的市场行为战略从一种基于静态的范式转变为一种基于动态的范式。王斌认为传统媒介竞争经常使用的价值链正在向空间尺度扩展。而黄升民和谷虹提出,“三网融合”将是基于平台的竞争,并指出平台竞争是替代性的竞争,是赢家通吃。通过一系列的数据表明,现阶段广电系统和电信系统在抢夺平台制高点的过程中,必然选择“基础平台捆绑核心应用平台”的发展路径,展现出全方位复制性竞争的图景。

3.传统传媒业如何应对:数字化转型与全媒体再造

面对来势汹涌的媒介融合和数字新媒体浪潮,传统媒体应该如何应对从导向上来看,可以分成三大阵营,第一种,剑走偏锋型。例如杜骏飞和王骥飞从长尾理论受到启发,提出传统媒体也可以利用数字新技术在长尾市场开拓利润空间。第二种,固守控制型。例如高子华提出在数字化变革中,广电机构赢家加强对用户终端、节目版权、媒体牌照的控制,最终整合渠道,占领市场。第三种,融合进取型。持这一导向的学者是主流,但至于如何融合进取,如何进行战略布局和策略运作,则体现了一个实践与理论相互推动的发展进程。

在融合进取导向的早期研究中,支庭荣提出内容和用户服务是两个关键。喻国明则提出媒体U化战略,即unite(融合)、universal(普及)、user(用户)、unique(独特)支撑的ubiquitous(无处不在)。并指出应该从“内容为王”转变为“产品为王”。但这些论述还显得比较抽象,未能对实践提出更具体务实的建议。

随着广电数字化进程的启示,数字化一下子成了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转型必经之路。黄升民等人指出,广电正在构架一个包含数字电视、直播卫星、移动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IPTV和DA B /DM B数字广播业务等多种数字新媒体形态的数字化发展蓝图。彭兰介绍了以电子报纸和电子杂志为代表的平面媒体数字化产品形态。面对数字化的大潮,如何实现数字化呢蔡雯结合《泰晤士报》网站的经验,提出将报纸栏目重新组合以全新方式呈现,与传统媒体构成一体标准延伸品牌等策略。而更多的学者则加入了关于“台网融合、报网互动”的讨论上来。

进入2008年,“全媒体”取代“数字化”,成为传统媒体转型之道的最新理念。郑强在烟台日报的全媒体方阵布局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传统报业必须改变现有的以纸媒为中心的布局,进行战略转型:从一家“报纸社”转型成为“报道社”;从“营销报纸”转型为“营销内容”;开发“多形态”产品,如纸质报、多媒体数字报、手机报、电子纸移动报等;采用“多渠道”发行,比如传统报业分销网,互联网(包括WI-FI),还有移动通信运营商的GPRS或CDMA等传输手段等;发展“多终端”的阅读介质,如新闻纸、PC、阅读器或电子纸阅读器、手机等。随后,关于全媒体转型的文章不断涌现,成为学界、业界研究的一个热点。

面对“全媒体”热潮,也有部分学者提出理性的思考。彭兰指出一个媒体的全媒体产品未必一定要完全通过自己的平台。与内容包装商、渠道提供商、平台提供商等共同完成产品的多种形式生产、多种渠道传播、多种平台“贩卖”,可能是媒介融合带来的产业重组与流程再造的更深层含义。而温海玲和杜骏飞则从政策壁垒的角度出发,提出对传统媒体向全媒体转型的制度之困。所有这些,都是挡在全媒体之路上的理论与现实障碍,值得业界反思。

4.融媒产业的发展:模式探索与力量博弈

对于融合媒体产业的发展,研究的路径分为两条,第一条是从建设的角度,探讨融合形态的各种新媒体如何开拓市场,如何发展,如何盈利的问题。比如匡文波提出手机媒体在中国现阶段发展的重点是手机短信,而后他又总结了手机媒体的四大盈利模式。也有研究者对广电发展手机视频的对策、移动运营商主导的手机媒体发展模式等作了探讨。

融媒产业发展的第二条路径是从博弈的角度,探讨融媒产业发展进程中来自不同产业主体之间是如何进行合作竞争的。黄升民等人认为在广电数字新媒体产业的发展中有行业监管和与运营机构主导权,市场行为与监管政策、技术标准、消费市场四大类冲突。董年初、范洁提出,移动运营商与广电部门一方是终端和电信通道的控制者,一方是音视频内容的提供者,这注定了手机电视业务领域将存在广电和电信两个部门的博弈。秦字兴、忻展红指出,即使管制政策对电信运营商放开,内容准入不成障碍,运营商的实际产量和盈利也远达不到理论值。黄楚新认为广电和电信的博弈恰恰是IPTV发展的内爆力。

5.规制政策的变革:融合的理想与现实的困境

蔡雯、黄金在对比了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媒介规制改革之后,指出我国行政区划、行业垄断加剧了资本市场封闭,媒介规制的变革乃是媒介融合的必要前提。肖赞军总结出传媒规制的四大国际趋势:规制框架从纵向分业规制向横向分层规制转换,规制机构从分立机构向融合机构转变,规制改革的取向是放宽市场准入、倡导竞争、吸纳投资,规制重心从结构规制向行为规制转移。付玉辉认为网络中立原则论争及立法进程将塑造新型的互联网传播格局和数字传播生态系统。张志提出媒介政策应该呈现“模块化”趋势。彭兰则从更具体的方面对建立数字内容管理体系提出了整合性、层次化、兼容性三项原则。

在借鉴外国经验和国际趋势的同时,也有部分学者更注重规制改革在我国推进的现实环境。朱春阳鉴于中国的特珠国情和特珠的传播格局,提出对媒介融合规制应该体现中国面向,而政策规制的价值取向与目标应该体现中国的现实与未来发展要求。喻国明和苏林森认为中国传媒规制的改革方向要从制度设计、评价体系、法治体系、区域特色等方面入手,以尽快完善媒介规制体系。陈绚也认为媒介融合规制的政策协调在中国尚需时日。■

(作者系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统计说明:来源是CNKI学术期刊网全文数据库,通过主题、关键字、摘要等检索要素,分别输入“媒介融合”、“媒体融合”、“产业融合”、“报业数字化”、“广电数字化”、“新媒体产业”、“广电电信竞争”、“融合规制”等检索词,根据主题切合、观点鲜明、发表于核心期刊等原则,检索并筛选出其中主流文章统计而成。某些文章有可能因为主题或关键字与所检索词不直接相关而遗漏,而部分文章由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议题而出现重复统计,因此这是一个不完全统计数据,但基本上能够反映各年份和各议题的研究状况

黄河:《数字化如何改变传媒――聚焦数字化的四大力量》,《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2期;付玉辉:《试论电信业与传媒业的融合与结构转型》,《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3期;于小川:《技术逻辑与制度逻辑――数字技术与媒介产业发展》,《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年第1期;蔡骐、吴晓珍:《媒介融合发展策略解读――以创新经济学理论为框架》,《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许颖:《互动整合大融合――媒体融合的三个层次》,《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7期;昝廷全、金雪涛:《传媒产业融合――基于系统经济学的分析》,《中国传媒人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年第9期;金雪涛、李竹荣:《传媒产业融合与我国广播电视业的战略选择》,《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年第8期;彭兰:《从新一代电子报刊看媒介融合走向》,《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7期;陈力丹、付玉辉:《论电信业和传媒业的产业融合》,《现代传播》2006年第3期

付玉辉:《试论电信业与传媒业的融合与结构转型》,《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3期;喻国明:《直面数字化:媒介市场新趋势研究》,《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6期;陆地:《手机电视的发展及其对传统电视市场的影响》,《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年第11期;郑保卫、李洋、郭平:《试论当前我国媒体格局变化的现状及特点》,《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3期;王鸿涛:《媒介融合的现状与前景》,《中国记者》2007年第6期

肖赞军:《数字化时代传媒产业的经济特征》,《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7期;肖赞军:《产业融合进程中传媒业市场结构的嬗变》,《新闻大学》2009年第3期

金雪涛:《基于产业融合的传媒市场行为战略研究》,《当代传播》2009第1期;王斌:《链与网:媒介竞争和媒介生产的视角转换》,《国际新闻界》2009年8期;黄升民、谷虹:《数字媒体时代的平台建构与竞争》,《现代传播》2009年第5期

杜骏飞:《新媒介策略――“长尾”时代的双重博弈》,《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5期;王骥飞:《“长尾”核变――新货架下传媒集团的变革与重塑》,《新闻大学》2008年第3期;高子华:《数字化变革中的广电渠道整合》,《中国记者》2007年第1期

支庭荣:《融合与转型:传统媒体的未来生存法则》,《中国记者》2006年第2期;喻国明:《数字化时代的媒体U化战略》,《新闻与写作》2006年第8期;喻国明:《产品为王:传媒产业竟争的新主旋律》,《当代传播》2008年第2期

黄升民、周艳、王薇:《发展冲突创新(上)(下)――解析中国广电数字新媒体的发展演变》,《现代传播》2008年第5期、第6期;彭兰:《从新一代电子报刊看媒介融合走向》,《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7期;蔡雯:《传统报纸如何实现数字化转型――对话〈泰晤士报〉网络版执行副总编辑帕明德巴瑞》,《中国记者》2007年第11期

郑强:《地市报发展的“全媒体”战略与实践》,《中国记者》2008年第8期

彭兰:《如何从全媒体化走向媒介融合――对全媒体化业务四个关键问题的思考》,《新闻与写作》2009年第7期;温海玲、杜骏飞:《变革时代的战略理性――全媒体热潮中的冷思考》,《青年记者》2009年2月下

匡文波:《中国手机媒体发展前景分析》,《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6年第9期;匡文波:《论手机媒体的盈利模式》,《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6期

篇4

(一)媒介技术的特性决定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广播电视产业由于其对稀缺资源的占用,如无线电波资源等,使得广播电视机构的成立与经营必须要有政府的介入。

(二)媒介市场的局限性需要政府的管制。广播电视传播设备的成本普遍较高,进入媒介产业的门槛提高,产业在成本方面呈现出较大劣势。广播电视媒介的投资门槛高、投资大、回报期限长,但回报较为稳定、经济效益显著,使得媒介产业易产生垄断,因此政府的管制是一种必要的调节手段。

(三)媒介市场除了是一种产业市场外,也是一种文化市场。媒介的市场性能够保证效率和利益,但很难对媒介产业产品的质量作出保证,这就需要政府的管制来监管广播电视产品的质量。

我国政府机构对广电媒体管制的现状

不同经济基础和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是不同的,中国形成了独特的广播电视事业管理体制:

(一)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管理。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在1997年9月1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该条例规定:“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②

(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多重功能。广播电视管理机构直接承担着宣传功能,而且是中心职能。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所领导的电台电视台都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要实行企业经营制度,这种体制被称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和行政管理“三位一体”体制。③

本文以2009年广播电视电影总局的通知为研究对象,分析国家广播电视电影总局对媒体主要是通过颁布条例和通知通告进行管制。

首先,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媒体的控制着力于制作发行,从源头上进行控制。例如在《广电总局关于2009年7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指出:“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动画制作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报备剧目的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中外合拍动画片要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立项后,方可制作。”由此可以看出在制作初期,国家已经有相关的政策出台进行限制和管制。

其次,对内容播出方面的管制较为突出。在我国政府对媒体的管制中,内容管制是核心,除了关于对播出内容的直接限制的通知外,在对正面提倡和批评禁止方面也有提及。例如在2009年3月31日下达的《广电总局: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通知就加强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包括对节目内容、应急处理机制、节目版权等,主要还是对于节目中不得出现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随着我国媒介产业化的发展,对于我国媒介产业的产权关注逐渐增多,包括对媒介产权、媒介融资、媒介机构改革等方面问题的界定逐渐增多。在我国,媒介为国家所有,严格禁止或限制媒介的产权交易,禁止或严格限制业外资本进入媒介领域。在目前的电视媒介法律体系下,包括《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等涉及到该方面问题界定。

我国政府机构在对媒介管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章政策不系统。我国广电总局的法规政策文件有数个重心,但法律政策规章体系并没有与之相对应地形成。就2009年广电总局的通知来看,主要是随着我国媒介的现状而下达通知,没有内在的系统性。

(二)媒介管制方式较为单一。我国的媒介管制还没有发展成熟,还停留在不全面的法制阶段,具体表现为大多数管制属于限制性的规范文件,而不是保障利益性的文件,没有采用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使得大多法规属于事后禁止追惩,而并未做到对根源性问题的彻底解决。

(三)法规政策在实施中存在问题、法律效力过低。研究2009年广电总局的通知不难发现,有些问题是广电总局反复强调的。例如《广电总局关于2009年4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从政府对某个问题的反复下达可以看出政府对该问题的重视,但同时媒介管制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权威性,在实施中必须依靠三令五申的反复强调,追惩力度不够或没有实施,使得规范最终几乎成为一纸空文。

(四)对受众利益保护的缺失。随着技术的发展,受众与媒介间的互动与反馈越来越多,但受众作为在媒介产业中利益鲜明的主体,其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虽然在我国相关的政策规章中有对受众利益保障的提及,但对于损害受众利益应作出如何处罚,在管制法规中很少出现。

对我国政府管制的建议

(一)完善的法规是政府管制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通过制定与媒介相关的法规政策来规范媒介,通过法律手段来监管媒介,确保媒介产业的正常运行是一些媒介产业大国成果的基石。但是目前在我国,以《广播电视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系统的广播电视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④而完善的法律机制是确保政府管制的基础,是政府管制有法可依的必要保障。

(二)提高广播电视行业自身的竞争力和行业自制力。目前我国的政府对媒体的管制主要是通过设定一些限制性和惩戒性的条款对广播电视业的经营、内容等进行约束的强制性管理,这只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力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的问题。要想媒介的发展更为健康,还是要从媒介自身的角度出发,提高广播电视行业自身的竞争力和广播电视行业内部的自制力。只有通过媒介对自身的自制与政府硬性管制相结合,才能使我国的媒介管制更有效地运作。

(三)提高政府管制效力。凡是实行政府媒介管制的国家,政府媒介管制失灵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与政府管制如影相随。⑤在我国的媒介产业化进程中,必须重视政府媒介管制效力较低这一现状,做到规制条例出台的强制有效。

(四)健全公众的反馈、投诉机制。在我国,保障公共利益是我国实施广播电视政府媒介管制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建立有效的公众反馈与投诉机制,是保证这一目的的有效形式”。⑥建立健全的公众反馈、投诉机制能够吸纳更多的利益群体参与到监督中来,更利于我国媒介产业的发展。

【本文为湖北省黄冈师范学院校级青年科研项目《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0年通知看政府对电视媒体的管制》研究论文,项目编号10CQ218】

注释:

①【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8月版

②谭云明:《传媒经营管理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

③王天定:《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3月版

④吴洁:《媒介产业政府规制的福利效应分析》[D],万方数据库,2009年

篇5

千呼万唤始出来,《爱情公寓》第四季开年引发收视点播热潮,不光各大卫视争相播出,而且从爱奇艺、PPS的数据显示,该剧创下了超过20亿的网络点击量。除此之外,该剧一经播出就占据了百度、新浪等话题排行榜。作为时代的产物,这部高点击、高关注、高票房的国产剧的成功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媒介的影响。

一、立足于多媒体平台进行表达

当代媒介发展最为重要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媒介融合”。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的浦尔教授提出来的,是指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及其优越性,不少人认为在“媒介融合”的趋势中会出现传统媒体消亡,网络媒体独霸天下的局面,杰・尼尔森等理论家就坚持“传统媒体终结论”。这类观点显然带有激进色彩,但事实上,微电影、个人即拍短片等新媒体影视剧的确吸引了大多数年轻受众。作为传统媒体的产物――电视剧,在这种背景下想要吸引独立、个性的年轻受众,利用新媒体是不容忽视的手段。

《爱情公寓》从第一季就利用网络平台与电视配合播出,第四季回归更是被奇艺、pps高调卖断,独家播出。同时奇艺、pps都有app应用,只要有wifi手机也可以随时看。这样扩大了电视剧覆盖面,也扩大了受众群。

多媒体平台共同播出是当代电视剧发展的一大趋势,但同时如何协调解决版权问题也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二、跨媒体的话语形式

不同媒体有其独特的话语形式,而媒介的融合淡化了不同话语形式间的界限。

首先,从话语内容上说,传统的电视剧作为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艺术,它的语言具有理性、文学性、艺术性的特点。而网络语言产生于网络这个平民化平台,它更加的开阔包容、感性和多元化。

《爱情公寓》中的不少段子来源于网络,如猫扑、天涯等,而其自创的经典台词现也成为了风传的网络用语。媒介融合促成的语言融合,而语言的互用,也丰富了媒介自身的语言。

其次,从话语形式上来说,电视剧一般采用要是根据面对面交流的特点和“引戏员”的结构方式制作,同时以真人真场景为内容。网络作为新媒体,以网络为平台传播的影像其传播形式多种多样,从传播内容、传播方式、受传者感官等各个方面进行延伸。

《爱情公寓》中有大量的动画元素,剧情中加入的特效、幻想等元素,使得传统纪实性情景喜剧更具吸引力。这是将网络媒体传播手段融入在了传统媒体之中。

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爱情公寓》通过利用网络媒体的传播手段、传播技术以及传播形式,丰富了传统电视剧的表现形式,达到了吸引受众的目的。

三、开放式结尾与参与式剧情的互动形式

与传统电视剧讲述一个完整的故事不同,情景喜剧是一种喜剧演出形式,有着一条或多条故事线。作为情景喜剧,《爱情公寓》也秉承这一模式,但值得注意的是,从第二季末开始,《爱情公寓》就采取了开放式承接结尾,即不给予明确的答案,而是待定,并且真正结尾是下一季开始的契机,因此,这就促使观众参与其中,观众呼声越高的结局,往往成为结局,以此来吸引受众。但同时,又不完全否定另一种结局,以此满足另一群受众的审美需要。

1967年,美国学者J・A・巴隆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接近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中提出“媒介接近权”。随着网络媒体、新媒体的不断发展,受众越来越有机会并渴望接触媒体,并发表自己的观点,除了公共事务,大众文化也越来越多的出现了受众的身影。上文提到微电影、个人即拍短片等新媒体作为小众化传播并不能完全满足受众表达的心理。而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爱情公寓》也正是跨越了传统的电视媒介,通过网络、新媒体等渠道给受众提供了在大众媒体上表达观点意愿的渠道。

四、网站广告与植入性广告共同营销

“植入式广告”这一名词并不陌生,从冯小刚贺岁电影到全民春晚,从国产剧《奋斗》到国际大片变形金刚,植入性广告处处皆可见。所谓植入性广告就是指,把产品及其服务具有代表性的视听品牌符号融入影视或舞台产品中的一种广告方式,给观众留下相当的印象,以达到营销目的。

在如今商业化的社会中,“植入性广告”已成为当前影视剧中的常态,但随着近年来植入性广告不断增多,并生硬植入引起了受众反感。如何创新“植入性广告”形式,成为了讨论话题。

《爱情公寓》中植入性广告非常多,大到汽车、电子产品,小到牛奶、手抓饼,有实体、也有网站。除了传统的台词植入、扮演植入等,《爱情公寓》采取了一种新的植入式,网站视频缓冲期间的广告冰锐正是《爱情公寓》主角们最常选用的一款饮料。年轻受众易跟风剧中主演所使用的产品,而缓冲期间的广告提供了明显的指示,因此达到有效的营销目的。

这种结合网络及电视的营销手段,是建立在网络及电视各自的运营手段,如网络视频网站中缓冲是个广告播放,而《爱情公寓》正是利用了这一运营方式,达到了强化“植入性广告”的传播效力。

五、相关产品的出现推动全文化产业发展

伴随着电视剧的播出,其官方同名手游《爱情公寓》也于2014年1月26日正式与观众们见面。同时,还有其相关的网络游戏《开天辟地》之爱情公寓特别版。这一营销手段即可促使受众接受相关产业,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同时,随着手机媒体的逐渐扩大,App应用的受众群范围越来越广,通过游戏从而关注电视剧的受众也大有人在,可以说这是一个双赢的策略。

随着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的发展,各类网游、手游如雨后春笋,成为消费者闲暇之余娱乐和消遣的重要渠道,也成为的大众文化中不可小视的产业。而电视剧和游戏间也有了越来越多的互动。电视剧出相关的游戏,游戏改编成电视剧等。这种互动在强化自身受众印象外也扩大了双方的受众群。

可以看到的是,随着媒介融合的不断深入,各媒介自身所产生的大众文化产业间也再互相交融,其各自独特的表现形式也在相互借鉴相互融合。如何在媒介融合大趋势下取其精华发扬自身,是各种形式的大众文化需考虑的问题。(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文学院)

指导教师:胡肖锋

参考文献

[1]《媒介融合概论》宫承波,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1年版,专著

[2]《传播学教程》郭庆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专著

[3]《数字传媒概要》闵大洪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专著

篇6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第一次将公司社会责任载入法律条文,但尚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界定的观点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的经济力量、明智的公司经营方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公司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公司的客观要求,是指企业应当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础上对利益相关各方和社会自愿承担道德义务。甘培忠教授以经济学“外部性”理论作为依据,将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指出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力维度为保障的制度设计,负外部性的弥补是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强制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与之相对,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捐赠、公共设施建设赞助等公益行为则是企业社会责任在道德激励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同时,在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时,既要做好责任规制范围的界定。同时需要把握好一个基本原理,即:公司社会责任往往表现为政府、法律、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以此作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媒介;同时,要避免把政府、国家的责任与公司责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会的要求过度转化为法律、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政府、任何团体和个人以社会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权力干涉或权力的直接摊派。

二、规制依据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道德、实体法、自律准则(主要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约束性较弱,所以不宜作为规制的直接依据,可作为辅助依据;实体法的直接规定具有刚性的弊端,不能体现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认为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是合理的选择。一方面能够体现现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公司面临责任承担时,既可以直接约束股东,如果股东怠于履行责任或给履行责任造成障碍,可依据《公司法》来赋予章程强制性。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认为《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属于法律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维度。但该条规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确相关的操作细则,具体包括司法解释、商务部的操作规范等等。

三、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

以责任承担的驱动力为标准,可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分为,制度动因、道德动因和利益动因。其中,制度动因主要包括国家或政府对其社会责任的转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权力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摊派。道德动因主要包括突发社会事件的捐赠(如“5.12”地震)和社会公共物品维护费用。利益动因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对社会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产品投入到社会公共基础的建设,创出品牌,让社会更了解自己的产品,使公司获得无形收益)。在社会需要帮助时,首先应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缴纳税费等);其次企业(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再次,应平衡考虑股东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因此,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应当是:在划清公司社会责任和国家、政府的责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权力的责任摊派的基础上,以股东利益动因为基本出发点,激励股东承担社会责任动因,实现动因平衡——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分配

鉴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营企业)在资产、技术、等基本经济实力上的悬殊差别和资产来源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也应加以区分。首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乃至政策垄断等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应当规定国有企业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强化透明度和监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度明显强于中小企业,因此上市公司能够凭借其影响力从民众和社会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场资源,耗费了更多的法律资源(现代社会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复杂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主要承担其所在社区的公共投入,细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是第一位的,具体规制为,引导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小范围内培养该群体的社会责任理念,即消费者责任、债权人责任、直接环境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而在社会捐赠、道德义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作出公司的预期规划,根据自身实力承担责任。

注释:

郭秀华,等.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外法学.2008(1).

参考文献:

篇7

一、移动通信媒体已经成为“第五媒体” 

媒介的定义是信息的一个载体,凡是能够把信息从一方传到另一方的工具、手段称之为媒介。商业媒介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大众的行销服务媒介必须是面对大众传播的,因此商业广告中的媒介指的是大众媒介;二是可控制性,投资行为的本质是以较少量的投入换取较大量的回馈,即是投资行为,在投资上必须具有可控制性;三是付费,商业媒体的另外一个特点为商业性,所谓商业性的意义是媒体依赖广告为主要盈利来源,所以具有付费特征。 

从以上媒介的定义和特征来看,移动通信媒体亦即手机媒体已经具备了媒介的所有要素,并且人们也已经普遍认可手机作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的地位。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网络媒体,具备数字化、网络化、多元化、全球化、小众化、实时性、交互性、广容性、易检性等特点,已经对以报纸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在中国,2005年以后,报纸业出现了整体不景气的情况。那么在手机媒体突然兴起的今天,会不会促成媒体结构新一轮的新陈代谢呢? 还有待检验。 

二、移动通信媒体的特点 

移动通信媒体亦即通常所说的手机媒体,可以理解为一种集网络和信息传播功能于一体,通过数据传输技术,把各种文字、图像、音频、视频信息数字化,然后传输给广大用户的崭新媒体。无线网络的发展让手机同时具备了网络媒体所具有的几乎所有优点。而由于其介质手机的特点,手机媒体也具备兼容性、整合性、贴身性和便于互动,成为一种“带有体温的媒体”。它具备以下其他媒体无法抗衡的特点。 

1、广泛性 

早在2008年底,中国手机用户已经超过6.4亿,2010年10月更是突破了8亿,手机媒体的用户已经不仅仅集中在25岁到45岁之间、知识水平较高、经济基础较好的人群,它已经向上扩展到65岁而向下延伸到15岁,手机几乎已经成为对应于每个活跃的社会元素的存在。几乎人手一终端,这是其他媒体不可能具备的。 

2、覆盖性 

手机网络在大多数地方都可以实现覆盖,无论是办公室还是家中,甚至电梯、汽车、火车上。它的覆盖能力远远超过其他媒体。 

3、跟从性 

“手机时代,人们在裸奔”。通过现行的基站,手机定位误差在200米,3g时代,误差可以缩小到10米。2010年1月13日,北京西城区西单商业街透露将考虑开设手机信息平台,只要进入西单地区,就可获得商场购物及相关打折信息等。 

4、可统计性 

“裸奔”的概念不只是地理上的,通过受众所用机型、话费、手机漫游情况、网页浏览状况,运营商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在此基础上丰富受众信息,建立详细的受众数据库,将为广告精准化营销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5、即时互动性 

广告投放效果将不再是盲目计算的。通过促销活动等吸引反馈的手段可以准确地计算。 

6、可支付性 

手机已经可以进行方便的小额的电子支付。而和金融业的融合,使其变身为下一代的支付方式,同时代替钱包和信用卡,从理论上讲也是可行的。 

人们从广泛性和覆盖性意识到移动通信媒体的价值,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人们意识到手机媒体的更重要价值来源于它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而且,手机还具有随身性、反应速度、区域能力、互动能力等其他媒体很难具备的特征,更使其可以进行精准甚至一对一的传播。广告将不再是单一的你投我放模式,而是与营销紧密结合的交互式沟通过程。随着手机上网资费的降低,人们使用无线网络的频率越来越高,而国家正在推行的三网融合会加速这一潮流,手机广告的形式也将大大丰富。在互联网时代,google、百度等仅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就超越了众多的媒体公司,而移动通信媒体时代的到来,又为运营商、互联网企业、传统媒体乃至终端机器生产商提供了一个再次竞争的舞台。 

三、移动通信媒体应该加强服务性 

由于移动通信媒体所具有的优点,其在人群中的普及速度也是非常惊人的。我国手机用户突破8亿,手机报的普及率已经达到39.6%。而随着手机媒体的发展,早期群发短信式的模式已经遇阻,应当意识到受众不缺少信息,缺少的是及时的、对他自己有用的信息。 

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实践比较成功。日本最大的移动通信公司ntt docomo于1999年2月22日推出数据业务i-mode,现在是全球最成功的无线互联网服务。手机媒体研究的先行学者匡文波总结,它成功的关键是以内容为王:首先,它必须是新鲜的,即时更新;其次,它必须有深度;再次,应该鼓励用户多次访问;第四,用户应该能够看到这种用手机上网方式的好处。i-mode结合日本国民心理,量身定做了各种娱乐业务吸引用户,重点提供了诸如漫画、游戏、图片下载和音乐等服务,结合对内容提供商的严格考核,保证了i-mode业务内容的丰富化和个性化。而移动通信媒体还有一个与传统媒体非常大的不同,即它的发展非常依赖于技术的发展,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无疑是非常快的。 

四、移动通信媒体业的博弈与发展 

移动运营商进军手机媒体业务的步伐已经势不可挡,它与报社、电台、电视台、独立wap网站之间也因此产生了矛盾。移动运营商并不甘心只做网络和渠道,而是要凭借自己在市场、用户、渠道、信息网络等方面的诸多优势,力图整合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商、设备系统和终端制造商以及终端用户,形成以自己为主体的产业链。由此,移动运营商与报社、广电企业和wap网站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加速我国在这一轮信息技术变革中的脚步。在2010年1月13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 

所谓“三网融合”,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化的说法,在现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业务应用的融合。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这也就意味着,只要通过一部机器,人们就可以完成日常所需的信息处理。手机体积或者屏幕面积会适度增大,而笔记本电脑等则会适度缩小,手机媒体也将正式进化为移动通信媒体。原本存在于电视媒体、手机媒体、网络媒体之间的界限将进一步模糊。同时也意味着,移动通信媒体进入了一个更加高速发展的时代,并且将加速对传统媒体产业的解构,仅仅是“第五媒体”的定位,恐怕已经不能准确评价它的价值了。 

 

篇8

(一)“网络”

那么何为“网络”,我们一般将其定义为:一种凭借网络平台(聊天软件)并依靠摄像头,向其他不特定群体暴露自己的行为。下面我们将对网络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解析。

1.网络能否视为聚众罪。这个争论的焦点在于何为“”。一般而言聚众被认为是发生于自然空间中的聚众行为,而网络聊天发生的空间却是虚拟存在的。我们可以看到聚众罪其对象仅能够发生在自然空间内。对于网络这种虚拟空间能否满足聚众罪的构成要件,我认为是存在争议的。若持有将网络聊天行为定性为聚众罪的概念,则可以类推出同时又网络,网络杀人等众多罪名,因此该观点是不妥当的。

2.如何定性网络行为。简单的认定网络行为是犯罪或者是无罪都是不合理的。《刑法》第365条的内容规定了组织表演罪的以下主要表现形式:(1)组织者组织多人为不特定多人进行表演的;(2)组织多人一对一为他人进行表演的。可以看到在犯罪主体可以是一个人或少数人同时面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表演,也可以是独立的一个人面对另一个人进行表演。那么也就是说组织表演罪追究的就应当是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相反被组织的个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综上认定该罪名的重要一步就在于其主体是不是“组织者”。但是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无组织者,双方自愿进行网络视频,从构成要件来看,双方自愿的限于两人间的视频没有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侵犯,而且没有涉及到损害第三者的利益的情形,那我们可以认为该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 “网络谣言”

各国学者对谣言的定义各有不同,通常我们认为的谣言就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言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做出的定义相对更贴近我们的理解:“谣言是一个与当时事件相关联的命题,是为了使人相信,一般以口传媒介的方式在人们之间的流传,但是却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

谣言的危害性无法准确界定,无论何种危害程度的谣言,一经传播,尤其是出现在网上,小到可能损害某个人的名誉,大到可能破坏社会秩序。为了防止这种情形,我国建立完善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三)我国关于网络谣言法律规制方面的缺陷

我国在网络谣言方面的法律主要存在以下两点缺陷:

第一,违法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太轻。对于通过造谣、诽谤、侮辱等方式损害他人利益、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我国《刑法》均有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很显然《刑法》中对于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危害性言论的人的制裁并不严重。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2011年福岛核电站事件期间,“抢盐风波”的始作俑者被行政拘留10天,处罚金500元;2010年山西“地震谣言”使得百万人上街避难,五名造谣者中,最低行政拘留5天,最高的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2011年盐城响水乡“爆炸谣言”引发了群众大规模出逃,其间造成了多起车祸,四人死亡多人受伤,四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消息的人分别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等。结合案件中对于网络谣言事件的处理方式来看,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谣言的惩处力度不大,法律威慑不强,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这类事件在社会中层出不穷。

第二,受害人难以维权。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空间,在网络聊天中,陌生网友之间一般不会透露彼此真实的个人信息。因此在发生侵权事件后,由于网络聊天的匿名性,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导致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被侵权人无人可诉。

二、网络聊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自由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称得上自由,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样的权利。”网络聊天亦是如此,人们在网络上的表达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一)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在网络环境中,大多数人都是以匿名的方式存在的,而网民的个人信息,一般都处于保密状态或者是虚假的。那么当人们在网上产生了某种联系,就会有很大可能将个人信息传递出去,这其实就已经给自己的个人权利保障埋下了隐患。比如有人会窃取网友的财产,或者盗用网友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等。还有更典型的网络侵权行为是“人肉搜索”,这一行为的初衷虽然是好的,意在将应当受到社会谴责的人公之于众,借助舆论的力量维护公平正义,但是由于法律对网络规制的局限性,“人肉搜索”这一行为开始偏离初衷,波及到了其他公民,使很多人的个人权利受到侵犯。

(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

社会舆论的影响力我们是有目共睹的,现如今关心时事的人群数量庞大,每一起司法案件都会引起广泛关注,那么当人们在网络上对司法裁判随意评判,传播错误的司法价值观,妄图挑战中国的司法权威,便会给司法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甚至破坏司法的威信、动摇法律的威严。

三、网络聊天行为难以规制的原因

(一)网络聊天立法尚不完善

由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时间不长,且网民数量众多,对网络环境的规制和发达国家相比难度更大。虽然我国已经对网络有了很多规定,但是一旦发生网络侵权,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然很难得到保障。问题主要出在以下方面:

第一,虽然我国对网络规制的办法和条例颁布了很多,但是很零散,不同位阶的法规在应用时还会发成冲突,所以我国缺少一部核心法律将这些零散法规整合以完全发挥出法律应有的威力。

第二,我国对网络的监管工作多是由政府执行,而政府和公民的交流太少,以至于在制定网络规制的法律法规时,无法考虑到公民的利益,便也无法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网络监管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受限于我国的国情,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认可程度和发达国家相比依然有不小差距,法律的实际开放程度与网络环境的自由程度不相符,造成网络言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也是不可避免的了。

(二)网络言论监管困难

由于网络环境与现实生活的不同,我国以往制定的法律对媒体的监管无法涉及监管的灰色地带。网络言论监管的难点来自于三方面:一是承载网络聊天行为的平台数量大,聊天信息数量巨大。二是网络言论的真实性分辨困难,监管人员工作难度较大。三是网络言论违法行为取证难度高。网络作为虚拟空间信息的流动性及即时更新性使得证据不易保存。

(三)公民的网络法律素质不高

我国公民关于网络聊天的法律意识总体上较为淡薄,网络的虚拟性以及众多网络聊天行为的匿名性也不利于提高公民网络聊天的道德素养及法律素养。

四、网络聊天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网络聊天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订立与发展、完善的基础。因此,想要将网络聊天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首先就要明确网络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对网络聊天自由的限制应符合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存在规定模糊,限制范围过宽过光等现象,公民应从各项法律法规中明确得知自己在网络聊天行为中的各项权利义务。规定的内容应该是“可获知”和“可预见”的。

2.比较衡量原则。网络作为法律应用的新领域,其复杂性和虚拟性特点使得法官需要较高水准的自由裁量,法官需要对网络聊天行为中的各方利益进行比较衡量以得出保护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点,使正当利益得到保护,不当行为受到限制。

3.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是有关网络的法律所要保护的最大利益,任何公民在网络聊天行为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作为权利人在主张网络言论自由的时候不得对抗公共利益。

(二)加深有关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法规建设

1.扩张网络实名制的覆盖范围。现代社会,网络实名制已经成为规范网络秩序最有效的手段,针对网络的虚拟性特点,网络实名制通过确认网络使用人真实身份来实现对网络环境的有效监控。但当今我国网络实名制主要集中在网络游戏产业,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身体健康所实行的网络实名制并不能对网络聊天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网络实名制应落实在各个社交软件中,通过实名认证的社交软件不仅提升了公民在网络聊天中的自觉性,也为执法部门对网络聊天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快速有效的证据手段。因此,扩张网络实名制的覆盖范围是使其能够发挥有效监督作用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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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招标投标制度;公开;公平;公正;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会员制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065-02

收稿日期:2014-10-19

作者简介:凌文(1968-),男,江苏南京人,处长,高级经济师,招标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研究方向:经济、风险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招标投标法》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性,使信息不对称性降到最低,使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程序、招标公告的全部信息、评标办法的评分标准和中标结果等信息能够及时获得,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同时公开透明的环境,也为招投标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依此不难看出,招标投标的公开性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能否及时准确地使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是公开性的首要前提,为此《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同时为确保媒介的公信力,2000年7月1日通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颁布了《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又通过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进行了修正。)该令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公告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同时第三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依法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并对招标公告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这就是业界俗称的“三刊一网”。对于未按要求在指定媒介招标信息的,在第十六条第一款做出了处罚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的。”

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强、受众面广和覆盖面大的特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更多地通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招标公告。而目前《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采用会员制方式服务于客户。该网站的会员服务指南指出只有成为年缴费4000元的普通会员才能拥有以下权限:“可以在第一时间浏览本网全部招标公告,中标公示,采购信息。招标公告信息结构:业主,招标机构,招标机构联系方式,招什么产品,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标书款,投标截止时间,购买标书地址及开标时间等”。而不是会员的客户只能阅读招标公告的标题和8天前的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由此不难看出,如果不成为缴费会员或者无法看到完整的招标公告信息或者看到完整信息时,绝大多数招标文件已过了发售截止日期。这样一个由国家法令规定,为确保招标信息公开原则的网站,由于一个会员制的要求,不经意间成为公开原则的障碍。

由于会员制的存在,必然造成以下负面影响:

一、招标人间接产生歧视行为,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歧视或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使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从而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此《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会员制势必导致一大批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将被拒之于招标门槛之外,难以成为潜在投标人。对这些企业来说,即使成为会员也未必有大量的投标机会,更不要说成为最终的中标人,4000元的会费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使他们难以承受。

二、非会员投标人无法获得所有招标相关信息,违反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同时所有的程序必须在第一时间使所有的参与者平等获知,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而非会员投标人无法保证及时获得公示信息,难以维护自身的权利,有失公正。

三、给不法之徒带来可乘之机

一些不法之徒,通过缴费成为会员,利用会员的条件,通过修改招标公告的内容,倒卖招标信息,甚至直接欺骗非会员的潜在投标人,使其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会员制的招投标网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更损害了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原则,无疑到了需要调整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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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特征

1.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民事侵权性。

3.不正当竞争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广告诋毁或者间接诋毁其他经营者、生产者的商品和服务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占领市场,针对同类竞争对手,故意捏造和散布有损其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的虚假信息,以削弱竞争对手,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行为”。一般而言,在有科学依据和证明的情况下,与其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产品具有可比性时,在广告中进行比较宣传是允许的。但比较必须在一定限度之内,且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比较对象可比性原则;比较内容客观真实原则;比较方式科学、用语准确规范原则;适用范围限制原则等。因此陈述客观存在不能含有借以诋毁他人、抬高自己的表现和倾向。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些企业利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特点,采用不正当的比较广告诋毁或者间接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其目的希望在短期内占领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快速获取产品利润。

2.采用虚假夸大的广告内容诱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客观反映,有的企业以自身的利益为重,不在产品质量、品种、性能、外观上努力,却在广告的欺骗上下功夫。不法广告主采取欺骗、误导消费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广告形式有以下几种:

(1)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就是虚假、带有欺骗性的。现实生活别是种植、养殖业等方面的致富广告,内容虚假不实的现象比较突出。

(2)广告本身是真实的,产品的性能、质量也无问题,但在广告中的承诺却是虚假的,带有欺骗性。比较常见的有:“超值回收”、“百万元大酬宾”、“无效退款”等等。这主要是抓住消费者的某些心理,从而达到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

(3)广告主自我宣传内容虚假,提供不实的资料和证明,这类虚假广告主要利用消费者对大企业、名牌产品、获奖商品的信任来推销自己的劣质产品和服务。

(4)夸大商品、服务的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这类虚假广告其特点是片面夸大产品的某一特性,使用绝对化用语,刻意回避产品性能、质量上的某些不足。如“百万酬宾”、‘‘无效退款”、医疗广告的“治逾率99%”等。

(5)对商品的原料作虚假的表示,产品介绍虚假,欺骗、误导消费者。这类广告主要反映在食品的销售领域,劣质食品由于价格低廉,消费者不易辨别从而客观上排挤了竞争对手。

3.利用广告服务指标的形式,不正当地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侵犯广告作品著作权

一些企业为了减少广告成本支出,采取“比稿”或‘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征集广告创意。在接到多份广告的策划书后,采取改头换面的手法,博采众长为己用,不正当地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

(二)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经营者是接受广告主、广告者委托,提供广告服务的中介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进行公平、有序的竞争,有利于我国广告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但其在广告经营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广告经营者利用回扣或给广告主、广告者提供种种便利条件承揽广告业务

为了争取有限的客户资源,广告公司往往以中介费、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向广告主、广告者等有关人员提供报酬或其他好处,以获得广告业务或取得好的版面、时段、价格,促成广告交易的完成。

2.利用行政垄断地位优势排挤其他广告经营者

我国广告业的形成与发展,遗留着旧体制和市场发育的不完善的问题,狭隘的部门利益驱使,使广告市场的经营主体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尤其是某些具有垄断地位的行政部门和广告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的“先天”优势,排挤其他广告经营者的竞争。如拥有独占地位的行业设立的广告公司,象公交、地铁、铁路等系统成立的广告公司,不同程度地独占着本系统的广告资源,垄断着行业的广告业务或广告媒介,从而妨碍了公平竞争。

3.以优厚条件互挖广告人才,获取广告经营信息和广告客户资源,侵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一些广告公司不是在广告人员的培训上花大力气,而是采取直接从其他公司挖来现有广告人才资源,这些人力资源为新的广告公司带来广告信息和广告客户,扰乱了广告经营市场秩序,对广告经营者整体水平提高产生了消极影响。

(三)广告者在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者是广告费用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是广告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媒介。媒介的公正、规范与否,对广告公司和广告主的影响非常大。对广告者来说,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利用自己的媒体或其他手段的优势地位,妨碍、排斥广告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而目前广告者在承接、收费等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出现了诸如非广告经营部门、非广告经营人员承接广告业务;新闻和广告不分,以栏目替代广告;媒体夸大发行量、收视率,统计资料虚假,以此招揽生意,欺骗客户;媒体利用自身优势妨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新闻媒体的体制特点,广告者在广告市场中往往处于优势垄断地位,一些媒体利用市场缺陷,为本部门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甚至有的媒体在‘竟标”、‘拍卖”的过程中暗箱操作,使广告市场竞争失去了公正性。

三、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一)从行业自律角度进行规制

1.提高广告公司的专业化水平

面对激烈的竞争,我国的广告企业,必须学会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运用先进的整合营销观念和手段,为广告主提供各方面的综合服务,同时向集团化、专业化经营发展,摆脱小作坊式的经营方式,靠质量和信誉赢得客户、赢得效益,从而促进广告市场竞争的有序化。

2.提高广告经营者的道德水平、法律和自律意识

我国的广告行业协会应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特定需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凝聚作用,尽快组织制定广告行业自律公约,在促进会员自律的同时,规范、引导公平竞争,保护广告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其特定的、积极的作用。

3.确定广告协会的法律地位

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把广告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大部分广告行为靠行业内部的制约规范。

4.力口强广告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建设

发展与繁荣广告文化市场,必须建立一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高超技术的广告文化创作与经营队伍,进一步提高广告文化的思想性、真实性、典型性,把握广告宣传中的人生价值取向。

5.制定行业规则,形成审查监督机制

审查监督机制的制定与建立,就是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思想性,杜绝不健康广告对大众的不良影响。

(二)从工商、行政监管角度进行规制

1.改革广告监管方式,规范广告竞争行为

将监管重点转移到广告业内的不正当竞争、媒介垄断和广告创意保护等方面,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着手制定广告竞争机制,规范广告业内存在的商业贿赂,剽窃广告创意、串通投标等不正当行为。

2.服务、管理并重,促进广告企业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改变执法形象,积极主动地为企业运用广告战略开拓市场搞好服务,联合经贸部门共同开展对广告业发展的研究和指导。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媒介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督促媒介单位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广告审查员责任,切实担负起广告的把关责任。

3.简化前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应取消传统的广告经营许可前置审批制度,纳入并联审批体系。但对广告从业人员仍坚持基本的从业资质,以保证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从法律保障角度进行规制

1.扩大虚假广告范畴

《广告法》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易造成虚假广告认定方面的混乱。而且《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但日前出现了一些《广告法》没有包容的‘‘边缘性”广告,如带有宣传色彩的虚假公益广告,虚假科普广告等,它们均被排除在《广告法》的范围之外而依然逍遥法外。

2.建立规范的虚假广告公众举报制度

虚假广告同其他违法行为的重要区别在于虚假广告的公开性和其它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这就是建立虚假广告公众举报制度的依据和意义所在。

3.赋予广告受众对虚假广告的起诉权

从广告目的、广告行为、广告结果三个方面可以确定,广告主与广告受众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权利受到侵害,就应当明确权利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至于该种权利的性质,可依据《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原则来确定。

篇11

本论文主要是从移动媒体的运营模式和监管情况来两个方面分析移动媒体在市场中的发展情况,并从这两方面有效改善移动媒体的不文明现象。

一、中国移动媒体的经营现状

在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竞争越发激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媒体则更胜一筹,很多传统媒体如报纸、期刊等也纷纷像新媒体靠拢,以至于现在手机报、公交移动电视、PDA等移动终端为载体的数字化传播媒介的出现。移动媒体对于人们的影响将更大,尤其是手机移动媒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媒体就自此消失,而是将传统媒体逐渐向网络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使当今的移动媒体既能结合传统媒体的真实性,又能结合新媒体的时效性、网络性、广泛性,以非凡内蕴和特性引领信息化时代的发展。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对人们的影响都是在于传播各种信息、新闻,服务于大众,新媒体中的移动媒体更是受大众的青睐。近年来,移动媒体发展迅猛,但是在我国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我们要想将这一产业做大做强,就必须改进我国移动媒体的经营模式、产业结构,重点向网络化、数字化、人机互动的方向发展。

我国移动媒体发展迅速,但技术上的落后、广告宣传力度欠佳等因素都很大方面的制约了我国移动媒体前进的步伐。尽管如此,我国消费者数量多,可以利用这一点加大广告业的发展,比如利用车载显示屏、移动电视、手机媒体等移动终端设备进行大力宣传,逐步建立一个庞大的客户群。

二、中国移动媒体的监管现状

中国移动媒体在监管存在很多缺位,移动媒体的系统性、多主体性、环境复杂性、对象多边形致使监管难度加大。移动媒体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设备,各个运营商、服务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各部分紧密的联系导致对移动媒体的管理难度加大;移动媒体有着多个主体,要保证移动媒体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就需要用户、提供商等多多个主体的共同努力;环境复杂性更加制约着移动媒体的监管,现代的世界是一个整体,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移动媒体有具有很强的传播性,用户使用时更加方便快捷,从而使得在复杂的环境中,用户对所传播信息的安全意识不高,甚至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各媒体对舆论的传播更加肆无忌惮,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复杂的环境可能会将普通的舆论话题经大众传播之后,转变成会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心理伤害的舆论暴力事件等。

中国移动新媒体的监管模式由五大体系构建,分别是新媒体管理组织体系、新闻生产责任体系、媒介素养教育体系、新闻监控技术体系、危机传播预案体系五大体系,其中,新媒体管理组织体系是保障,媒介素养教育体系是根本,新闻生产责任体系和新闻监控技术体系是主体,危机传播预案体系是重点。正是这五大管理体系之间的相互配合、密切联系才使得现在中国移动媒体可以正常运营,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媒体多重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移动媒体的监管问题依然十分严峻,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有更好的整治移动媒体领域的新策略。

三、中国移动媒体的经营监管策略

运营环节是移动媒体的核心环节,重视移动媒体的运营环节,注重调整业务模式和运营模式。调整移动媒体的经营模式,借助经济的调整模式,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发展是完善监管的重要措施。加大对缓慢的移动媒体终端设备的宣传力度,更加注重这部分人才的培养,国家提高重视度。另外,部分移动媒体业务的收费情况可相应的减少,使其更加大众化。移动媒体自身的传播性就很强,可以利用这一点,对各大移动媒体终端设备进行大力的宣传,充分发挥我国庞大客户群的优势。全球正在向人机结合新时展,目前发展的还并不成熟,人机交互在我国移动媒体内容中更是一个发展缓慢的领域,国家可以在这一领域投入大量的精力,重视这一新领域,加大人机交互领域人才的培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媒体相比传统优势更加突出,尤其是新媒体中的移动媒体更是逐渐博得了更多人的喜爱,新媒体的特点主要是: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费用低,更新快,易于检索。另外,新媒体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网络、数字杂志、电子阅读器、PDA、手机短信、车载移动电视、数字电视、触摸媒体等。如此多种多样的移动终端设备,更使得中国移动媒体的监管形式遭到打击,传统媒体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够制约移动媒体,这就需要分析如何在新媒体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成功的应对移动媒体。本论文认为可以从移动媒体的传播媒介和传播方式、移动媒体广告、移动媒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几方面加强中国移这些单位、广告商更加肆无忌惮。应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在移动媒体方面的缺陷,减少有损人们身心健康的信息在电脑上出现的频率。

移动媒体的传播媒介和传播方式众多,各个媒介之间的相互配合才能使移动媒体的监管问题得到有效改善。移动互联网媒体中也可能存在虚拟社会与意识形态的变化,这些都会导致移动媒体监管问题加大。在虚拟的社会中,不同的意识形态表达出来所用的语言也是不同的,这就需要各媒体、记者等处于这一领域的人事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修养。降低关于、暴力、低俗等不健康内容的泛滥程度,遏制恶意毁谤、谣言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减少个人隐私被泄露,版权等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处理的情况。我国移动媒体广告监管部门应严肃的审视移动媒体广告,在移动媒体这个虚拟的社会中,低俗、不健康的广告层出不穷。传统媒体正向移动媒体靠拢的阶段,我国对移动媒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不完善,大量的违法广告、违法报道的出现,在法律上这些报道的发表者并没有受到处罚,从而导致业的发展轨迹对未来的发展前景做出合理的推测,为移动媒体产业投资者给予新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机会,为企业了解移动媒体行业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便于企业合理化的投资,并促进中国移动媒体的进一步发展。

结论:

合理的经营模式以及有序的监管体系正是推动中国移动媒体快速发展的催化剂。注重业务模式,提高创新意识,更加突出移动媒体时效性、覆盖面广、易于检索、传播速度快的特性,正确发挥移动媒体的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加大对移动媒体的传播媒介和传播方式的监管力度,合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移动媒体广告、传播信息,使其更加具有真实性,实现人机交互技术。着重为企业、开发商提供中国移动媒体行业正确的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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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媒体与手机文化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所谓新媒体,就是以新技术为平台,全方位传播信息,更加快捷、便利传达资讯的公共服务媒体。文化是人类群体创造并共同享有的物质实体、价值观念、意义体系和行为方式和人类群体的生活状态或样式。基于人类文化学对文化的基本界定,结合人们对当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生活、文化的相互关系的已有探讨,我们认为:手机文化是社会信息化的结果,它是指以手机为信息和文化传播、交流工具,以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为信息和文化传播、交流的平台,随着手机的普及使用而形成的一种大众的流动文化生活空间和生活样式。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手机文化的构成

人们通常认为文化是人类群体创造并共同享有的物质实体、价值观念、意义体系、行为方式和人类群体的生活状态或样式。手机文化的产生和发展与整个社会和时代的大背景是分不开的, 它既是技术高速发展的反映, 又是人们更高需求的体现。结合手机文化的含义及其产生与形成过程, 手机文化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不同的层次结构。

(1)手机物质文化。物质文化的概念标志着物与人的关系以及人类物质文明创造活动的状态。手机物质文化指手机文化体系中的物态文化层,它是承载手机文化生产、交换、传播和消费的物态文化基础;也是推动手机文化发展的基本动力。手机物质文化可进一步分为手机物质技术文化载体和手机文化生产的产业载体两个层面。前者主要包括了移动通信技术的进步、手机终端功能的拓展和工艺设计的演变、手机文化的符号表现形态、传播模式的丰富与发展等因素;手机文化的产业载体是由手机文化的生产、市场、传播和消费等构成的产业体系,手机文化产业的创新、融合和发展,是推动手机文化发展的产业基础。

(2)手机精神文化。精神文化主要指哲学和其他具体科学、宗教、艺术、伦理道德以及价值观念等, 其中尤以价值观念最为重要, 是精神文化的核心。它决定人们赞赏什么, 追求什么, 选择什么样的生活目标和生活方式, 同时价值观念还体现在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和非物质产品之中。精神文化是人们使用手机的价值观念和意义体系, 突出表现为人们利用手机这一现代移动通信工具, 追求信息、文化交流、传播和共享的自由, 满足自身精神文化需要的价值趋向、要求、符号表征和行为习惯等。作为技术与社会互动生成的文化新形态, 手机文化既具有技术与媒介的展现形式, 又蕴含丰富多样的文化生活内容和意义。

(3)手机制度文化。制度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建立的各种社会规范,既包括正式的法律规范,也包括非正式的道德规范与文化规范。手机制度文化主要包含:一是手机文化产业政策规范,主要包括促进市场竞争和合作、调整价格体系、保证互联互通、完善普遍服务和文化传播内容规制等方面的政策;二是法律制度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对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名誉权、文化权等权利的保障及行政法、刑法、民法等手机文化生产、市场、传播和消费(使用)的法律规范;三是手机文化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手机礼仪等行为文化规范。

三、新媒体环境下手机文化的特征

(1)手机文化空间无限性与时间的延迟性。空间的无限性指两个无限性。一是可以在任何地方使用手机, 任何场合使用手机娱乐、工作、学习时, 办公室、马路上、汽车里、甚至在厕所里, 都可以使用。二是交流的双方没有空间的限制。交流一方如果北京, 另一方可以在任何地方, 上海、广州、中国或者是任何其他国家。从这个角度讲, 手机延伸了人类的直觉系统, 扩大了视觉、听觉, 增强了大脑所收集的信息量, 是人类增强智慧力量的一个重要工具。

(2)手机文化传播的定向性与扩散性。手机是一种私人物品, 它具有私密性。手机文化在传播过程中具有定向性, 即利用手机的精准性, 使手机文化的创作内容可以针对不同的年龄、职业、地域和消费水平人群产生影响。正由于他们有不同的人生追求和价值取向, 手机文化才能在传播过程中具有定向性。有了明确的传播对象, 手机文化的影响与被影响使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人们表现出明显的层次感。正是由于手机的可移动性和精准性, 才使得手机文化的传播呈现定向性和扩散性的特性。

(3)手机文化展现的跨媒体性与多功能性。从文化传播媒介的角度看, 手机是通过对传统的语言传播、文字传播、印刷传播、广播电视传播、网络传播等传播形态及方式的整合而成为一种新的移动传播电子媒介, 无论是传播方式的融合, 还是传播内容的整合,它都明显具有跨媒体的性质。正是以随时随地随身的移动传播方式为核心, 在整合传统的其他传播形态的基础上, 手机才可能成为满足社会大众快速增长的文化需求的“新媒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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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软权力化是文化传播力的实现

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说,权力是一个关系范畴,它表示的不是某种实体,而是一种关系,一种非对等、不均衡的压迫性关系。而文化,按文化学者的一般性理解,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价值系统,带有某种实体色彩,属于实体范畴。由此可见,文化与权力分属于不同的范畴,二者绝不能等同。基于权力只存在于人(国家)与人(国家)之间的关系中,那么,文化只有进入到个人(一国)与他者(他国)关系中,才可能附带有权力的属性。

实际上,约瑟夫,奈是从权力资源即“无形的力量资源”的角度来界定文化(包括观念、意识形态和国家制度,主要指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它是一种软权力资源(Softpowerresource),以区别于软权力(softpower)本身。他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全球普及性和它为主宰国际行为规范而建立有利于自身的准则与制度的能力,都是它的重要的力量来源。”显然,文化本身并不等于软权力一诱导、吸引、劝服和同化他国的“吸纳力”,它并不能自动地“让他人(他国)想做你想要对方去做的事情”。对一个国家来说,要实现在国际舞台上控制他国、影响国际事件的外交目标,首要的是让他国民众和国际社会认可、追随并分享到该国的文化价值观,即被对方民众所认同,并把对方同化,进而对对象国的对外决策施加影响,使对方按照该国的目标、意愿、意图或意志采取该国所预期的行动。对美国而言,就是“把他人转化为按美国人的思维方式进行思维的人”。可见,控制权(包括对思想、态度和行为的影响和控制)是在这种文化“认同”和“同化”中得以实现的。一国的对外控制力一旦增强了,作为一种权力资源的该国文化也就转化为真正的权力。由此可见,对一国来说,只有当自己的文化观念与价值取向在国际社会广为传布并为目标国民众所普遍接受和认同,其文化才变为真正的软权力,从而被软权力化。

文化之所以能转化为软权力,或者说,能够软权力化,首先是由文化这种软权力资源本身的特性决定的。不同于硬权力资源的垄断性和排他性,扩散性和共享性是文化软权力资源的基本特性。硬权力资源如军事实力或更准确地说军备只要存在,即便不使用或充其量只需炫耀,也能给目标国施加一定的压力,因为军力优势的自然显露就可以给对方造成不定向的心理压力,从而产生政治影响力即所谓的“国际威望”。而文化软权力资源是非垄断的,自然地倾向于对外扩散;而且,越是对外扩散和推广,其辐射力越强,其被认同、分享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潜在的软权力也就越强。借用培根对知识的论述,文化如同知识,“其力量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大小,更取决于是否被传播,以及被传播的深度和广度。”相反,“如果封闭或垄断一种文化,那么就不能使它构成‘软权力’的基本支柱。”不难看出,文化软权力资源的扩散性和共享性更能反映出国际关系本来就直接表现为交流、传播关系。正如美国国际关系学者艾克拉,爱里亚(AkiraIriye)从文化关系的角度解读国际关系时所言,国际关系就是“意识的共享与传递……记忆、思想、感情、生活方式、学术与艺术以及其他形式符号的交流。”正因如此,国际范围内的文化传播关系在国际关系中日益凸显出来。

不过,文化的扩散性和共享性只是为文化软权力化提供了可能,而文化要真正转化为软权力,所必需的是文化传播力的推动。所谓文化传播力,就是推动一国文化向外传播,使其由民族文化“泛化”(普遍适用或普适化)为世界文化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文化软权力化就是文化对外传播力的实现。

在信息日益全球化的时代,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媒介自然地成为文化传播力的象征。通常,对外文化传播通过两种途径来展开,一是人际传播(表现为各种跨国人际交往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一是大众传播(是指运用大众传媒对外传播文化信息)。相比而言,在文化的对外传播中,无论就传播的深度还是广度,大众传播都要优于人际传播,因为大众传媒大容量、高速度、高密度的信息传输能使各种文化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得到展示和共享。实践也证明,大众传播媒介是文化传播最重要的媒介和载体,是推动对外文化传播最强大的动力。

基于大众传播媒介在文化软权力化中不可或缺的作用,约瑟夫·奈把大众媒介视为文化软权力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他指出,“特别是文化、教育、大众媒介等方面,软权力的性质是无法用传统的地缘政治学来解释和评估。”在此,他把大众媒介当成了像文化一样的软权力资源来看待。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国文化软权力化的过程最终归结为该国大众媒介对外文化传播的过程。

二、文化软权力化是国家对外传播的战略目标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务院新闻办主任赵启正在2006年3月的一次会议上发言中指出了中国文化的严重“人超”状况。他认为,这其中的关键在于中国的文化对外传播力不强。而文化只有传播,才有影响力,国家的强大才有持续的力量。确实,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尽管我国拥有悠久灿烂的传统文化,具备丰厚的文化软权力资源,但是文化的对外传播力和影响力却不大,文化的软权力化程度还很低。之所以出现这种困局,除了在客观上信息传播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在主观层面上我们尚缺乏必要的文化软权力化的战略规划,以及相应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

要想尽快改变这种文化软权力化程度低的局面,不仅仅在于实现对外传播物质技术手段上的飞跃,也不限于构建政府宣传控制与媒介专业约束之间良性互动、行之有效的对外传播机制,更为根本的是要确立起一种最能符合国家利益而一以贯之的对外传播战略目标。

文化的软权力化是在国家主导和控制下实现的,它具体落实到政府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对外文化传播活动上,尤其体现在政府指导大众媒介向国际社会或目标国传播本国文化的行为中。在此,政府对大众媒介的指导根本性地集中在对外传播战略目标的确立上。

依国际关系学中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理论的理解,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权威”或威望并不取决于——起码不完全取决于——它的军事、经济实力等客观物质性因素,而是取决于国际间的社会性观念,即它同对象国或者说目标国之间所达成和构成的共有观念或所谓的“共识”(共有知识),它是由主观的文化观念(结构或模式)社会地建构起来的。具体来说,如果它同对方共享一种积极的合作性观念,那它们彼此就会把对方当朋友看待;而如果它同对方共享一种中性的竞争性观念乃至消极的敌对性(冲突性或对抗性)观念,那它们彼此就把对方当竞争对手乃至敌人看待。由此可见,在国际社会中,每一个国家的身份都归属于集体中的身份,是集体认同(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的产物。

进一步说,建构主义认为,“国家利益(包括最高意义上的安全利益)源于国家身份”依赖于自我身份认同。一国是在确立了自我身份之后,才相应地界定和选择自身利益,确定其利益的范围、程度和数量。可见,就像国家身份,国家“利益也不是‘自在地’存在那里等待被发现,而是通过社会互动而建构起来的”,或者说,是从与他国共同缔结的国际社会中学习的结果。最终,国家行为又是由国家利益决定的,国家依照自身的身份和利益相应地采取与之相符的行动。总而言之,无论是国家身份、国家利益还是国家行为都是由文化观念所建构的,都是在“集体预期(或期望)”中完成的。作为国际社会中的成员,每一个国家都是从共有的文化观念中首先获知自己是谁,进而知道最需要什么,最后懂得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从上可以看出,对一个国家来说,对外文化传播的战略目标应当是:制造和供给“共有观念(文化)”,从而引导和规范相关国家确立其国家身份,定义其国家利益(包括国家安全),支配其国家行为,最终达到在文化观念上影响和控制目标国的目的。

从上述意义上说,文化软权力化的大众传播策略首要关注的是,运用大众媒介向国际社会提供“共有观念(文化)”。为此,一国的大众媒介要积极地通过对外传播力促本民族文化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认同,从而提升和转化为相关国家共享的、作为共有观念的国际文化乃至世界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