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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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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论文

篇1

所谓报酬分成制,是笔者从上述文件中借用的名称,实际上就是把律师的创收分成若干等分,一部分归属律师事务所,一部分归属执业律师。上述文件中就是把执业律师的创收分成100个等分,其中不低于25个等分归属律师事务所,不高于75个等分归属于执业律师,然后再让执业律师承担凡是可以分割到个人的一切费用。为了阐述的方便,本文将律师事务所所得的部分称为提留,将执业律师所得的部分称为提成,将提留与提成的比例称为留成比例。我国乃至世界目前实行报酬分成制的合伙所现状如何?及合伙所与执业律师的留成比例如何?据笔者所知,不同的合伙所留成比例差距很大,世界上一些大型的合伙所,执业律师的提成一般在10-30之间,而律师事务所的提留则在70-90之间。与之相反,一些经济实力、社会认知度较小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提成可以高达90-70,合伙所的提留只有10-30.那些提留很高的合伙所,门槛设得很高,不是一般律师能够进得去的,而一般的小所则到处拉人,总是事与愿违。我们不难看到这样的事例:几个能力、水平、资格都较高的律师实行强强联合,自以为有了这么好的条件,信誓旦旦地要打造一流合伙律师事务所,并且在宣传上也加大了投入,让人感觉到一个大品牌的律师事务所呼之欲出。然而曾几何时,这些大牌律师不是东飞伯劳就是西飞燕,没有飞走的,不但一流所之梦破灭,就连三五人的小所也难以为继了。有的律师事务所是成立了十几年或者几十年的老所,而规模总是上不去,从骨干到普通律师,出出进进,变成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为什么强强联合合不拢?为什么老所留不住执业律师?究其原因,不是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合伙人与聘用律师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是合伙人与聘用律师之间的利益冲突,归根到底还是归结到一个分配形式问题,实质上就是留成比例问题。这些合伙所在收益分配形式上总是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公平、不合理因素。因而寻求一套科学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是律师事务所管理者的首要任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找到了科学、合理的分配比例,也就找到了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钥匙。

那么,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是否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自治组织作出统一规定?本文所援引的规定是不是科学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遵循这个规定就能解决合伙所与聘用律师之间的利益冲突了吗?我们不妨从合伙所的性质、合伙人与律师的法律关系、留成比例的产生过程等方面寻求正确答案。

二科学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是合伙人与执业律师平等协商的产物。

笔者这个结论的依据,就是合伙人与聘用律师的法律关系。

要确定合伙人与聘用律师的法律关系,首先要确定合伙所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结合上述两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当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它既不是行政机构,而是名副其实的服务机构,从它的投资形式看,有合伙所、合作所和国资所等,也进一步说明律师事务所是赢利性的服务机构。其中的合伙所就更加凸现这一特点。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的是法律服务,按照经济学的观点,服务也是一种商品,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是法律服务这种商品。这些商品的制造者就是在律师事务所内执业的律师。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执业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拿到的订单(合同)制造法律产品。由此可见,合伙人与执业律师的法律关系是民事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是通过聘用合同来约定的。对于双方约定的分配形式,只要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就是合法的。

既然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是通过聘用合同约定的,就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由其他个人或组织强行制定一个分配标准,不论大所小所、新所老所一例遵行,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肯定行不通。

三合伙所收益分配的规律,是留成比例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

如上所述,科学的、公平合理的留成比例是在合同当事人平等协商中产生的,那么,不同的当事人,基于不同的客观情况和利益追求,协商的结果也会各不相同。制定一个统一的留成比例,认为找到了合伙所分配规律而强制推行,实际上恰恰违反了客观规律。

那么,合伙所收益分配的客观规律是什么?笔者认为是留成比例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

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让合伙人与聘用律师协商出一个留成比例,这个留成比例是在矛盾统一的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想的协商的过程中最大化地实现自己一方的利益。从合伙人这方面看,就是努力增加提留的比例,实际上就是增加合伙人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从聘用律师这方面看,就是努力增加提成的比例,使自己制造的法律产品的销售收入能更多地归属与劳动者。这就是矛盾的过程。如果这个矛盾不能统一,那么就协商不成,不在本文的话题之内。如果这个矛盾能够统一起来,也就是合同双方形成了一个都能接受的留成比例。那么这个都能接受的留成比例是怎么形成的,当然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的结果。但是这种让步不是随意的让步,总要有一个依据吧,这个依据就是合伙所为聘用律师提供了什么服务,即尽了什么义务,就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反之,聘用律师从合伙所获得什么服务,即享有什么权利,也就应当尽什么义务。合伙所为聘用律师提供的,不仅包括律师办公的软硬件,还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效应、优质案源、材料的初加工等各个方面的服务的条件。其实,留成比例就是由这些服务和条件决定的。

以现在世界排名前列的几家合伙所为例,他们对律师的收益一般都是采取高积累、低提成的分配形式,律师的工资一般只提成办案收入的15-30,但是律师们却趋之若骛,资格浅的律师不得其门而入,形成数千名执业律师、业务领域遍及全世界的一流大所。就是国内一些知名大所,执业律师收益分配的比例也明显低于一般标准。而有些时聚时散的一些合伙所,为了维持下去,对执业律师许以70-90的高回报率到处拉人,结果应者寥寥。个中原因就在于前者的收益分配形式与双方的权利义务相适应,后者背离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那些大型律师事务所里,律师无需自己去经营案源,律师事务所为执业律师提供与律师专业化相对应的案源,为律师提供办理案件所需要的一切现代化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关的配套服务,使执业律师的工作效率提高几倍、十几倍和几十倍,执业律师的收入虽然只有其办理的案件收费的15-20%,但是其收入之高,是那些靠自己寻找案源的万金油式律师无法企及的。与之相反,有些律师事务所,为执业律师提供的仅仅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牌号,律师办公要收房屋使用费,年检要交年检费,税收,水电、通讯、办公用品等一切费用都分摊到律师的头上,执业律师像散兵游勇一样四处出击,辛辛苦苦挣一点汗水钱,却要让合伙人从中抽头25%以上,这个提留比例虽小,但是却不尽合理,律师能眼看着自己的劳动成果被合伙人白白地割走一块吗?

总之一句话,合伙人为执业律师履行了多少义务,律师从合伙所享有多少权利,决定了合伙所的分配形式的合理与否。合伙所的留成比例愈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愈贴近,也就愈科学、愈公平合理。而在现实中,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像一般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样,律师事务所总是居于主导地位,执业律师总是弱势群体,他们平等的权利往往会被剥夺,律师事务所会将一个他们不愿意接受的、不公平合理的留成比例强加给他们,他们只能在走人和接受之间选择。他们即使被迫接受了,也是把该所作为临时落脚点,随时有开拔的可能。这样的律师事务所朝而不能保夕,更不要说发展壮大了。

四合伙所的多样化决定分配形式的多样化

这里所说的合伙所的多样化,是指合伙所的规模品牌效应、软硬件条件、经济实力、专业化分工程度、社会认知度、案源情况的多样化,世界上可能没有在上述各项指标完全相同的合伙所,因而也就决定了合伙所的分配形式各不相同。目前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初级合伙所,这样的合伙所的特征是:合伙人对合伙所的投入很少或者没有什么投入,牌子不响,声誉不高,没有能力对软硬件作较大的投入,房屋是租来的,租金分摊到执业律师头上,即使是合伙人出资购买的,也向执业律师直接或者变相收取了房屋使用费,即所谓的“出租柜台”;律师事务所的公共支出如办公费用、水电费、通讯费、招待费、年检费、各项税收等也分摊到执业律师头上,即所谓的“收人头税”。像这样的初级所,提留的比例很低是合情合理的。而本文所援引的某市律协的规定,虽然反对出租柜台和收人头税,却在出租柜台和收人头税的基础上又提留25%以上。对初级的合伙所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现在在律师界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律师事务所要壮大发展,就必须加大提留,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实力。要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实力,这个愿望是好的。但是合伙所的性质决定了所内的有形和无形资产都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如果要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实力,也只能靠合伙人的加大投入,不能借增强实力之口,行侵犯聘用律师权利之实。

五分配形式的多样化,与不正当竞争没有联系。

合伙所的分配形式怎么与不正当竞争联系起来了呢?难道合伙所的不同分配形式也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吗?什么样的分配形式就是不正当竞争?我们还真的不敢相信有这么一个话题,但是律师界确有人把合伙所的分配形式与同业竞争联系起来。据他们说,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创收的提留低于某一个标准,就是不正当竞争。反之,不论合伙人为执业律师尽了多少义务,只要对执业律师的提留愈高,就愈正当。本文开头所援引的规定,其实也就是出于禁止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而制定的。为什么把提留低于25%就称为不正当竞争呢?因为你的提留标准低于其他合伙所,那么其他合伙所的律师就会像流水一样从高处向低处流,这岂不是以不正当的手段争揽人才吗?

那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人才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吗?什么是律师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呢?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律师法没有把争揽人才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而是把不正当竞争的范围限制在“争揽业务”的范畴。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不正当竞争是这样界定的:“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同样把不正当竞争限定在“业务竞争”的范围,同时该规范还在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条对不正当竞争做了详尽的列举:

第一百四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六)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二)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

第一百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

(二)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

(三)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第一百四十七条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二)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三)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二)为低价收费,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三)非法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国家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篇2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篇3

1.2旅游市场占有率竞争的加剧

线上旅游越来越多的抢占原属于传统旅游企业的市场份额,并不断对线下旅游形成市场挤压,如果传统旅游行业不再做出相应的改变,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市场被抢占的形势。因而电子商务要求旅游行业要改变当前被动的状态,将自身的资源与线上相整合,应用电子商务技术使旅游企业建立一条更加有针对性的产业链,包括对客户需求的分析,项目的规划、开展、运行及售后服务等。以客户为中心去发展,使得旅行社能够更加迅速了解市场的需求,提升市场竞争力。

1.3电子商务对未来发展形成的威胁升级

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没有绝对的线上和线下之分,线上旅游也一定要落地,与线下实体相结合,而线下旅游也必须接受线上交易的现实,所以,传统旅游行业需要有提高各种旅游市场占有率方面拿出真实的策略,否则极有可能被这个市场淘汰。

1.4传统旅游业与电商结合的态势

把传统旅游模式与电子商务相结合正在形成一种态势,这种态势表明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正在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如表0-1所示:

2、电子商务提高区域旅游市场占有率策略研究

通过以上分析,传统旅游企业要想走出困境,提高旅游市场占有率,必须在服务模式上、引进智力和人才因素上、多方合作战略和持续的进行品牌塑造等方面进行创新。

2.1服务模式创新策略

传统的旅游业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我们把旅游与电子商务相结合,引入O2O创新模式,即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传统旅游机构为旅游实施的具体场所。通过互联网进行更广泛的旅游市场调查、旅游产品推广、用户实际意见的沟通和交流,找准用户的实际旅游需求意向,进行特色产品的策划和推广,以嘉兴市为例,进行嘉兴市旅游产品需求调查,规划出适合游客的路线,通过网络的互动平台,对特色旅游产品进行旅游活动动态报导,对参与报导的用户给予各种优惠和奖励。通过这些策略创新,扩大地区旅游市场占有率。

2.2校企合作、服务外包,占领高校旅游市场策略

传统旅游企业与地区高校合作,充分利用高校的智力和知识资源,采取线上服务外包策略强化传统旅游企业的线上实力。传统旅游企业与高校可以建立实质性合作,通过双方认可的利益分成协议,学校一方主要负责旅游企业线上环节,通过发放、张贴旅游传单和宣传海报,加深消费者对企业的认知度;通过问卷调查与交流了解当下高校学生的需求,从而开发出适合学生群体的个性化路线;并通过互联网渠道接收线上预订等。旅行机构负责旅游实体的具体事务,双方无缝衔接,从而起到更好的占有旅游市场的目标。

2.3长期品牌推广策略

传统旅游企业为了保证长期的品牌塑造,需要建立旅游企业官方网站,对企业的文化、企业的服务和产品、企业的发展及企业的社会形象做一个长期而持续的设计,通过线上的优势和特点,为企业的品牌推广加强力度,实行软营销。通过网络渠道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不断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完善企业整个运作体系,不断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再通过消费者的口口相传,不断提升企业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从而使企业的客源能够源源不断。

2.4挖掘潜在客户策略

在日益增长的旅游人群中,年轻人对网络有一定的依赖性,这部分人终将成为客户的主体,所以我们可以加强线上的宣传、推广与互动,让更多线上潜在消费者知道我们的品牌,信赖我们的品牌,并通过这部分客户,吸引更多其他潜在客户加入我们的行列。

3、应用电子商务提升嘉兴市旅游市场占有率的实践探索

3.1应用电子商务提升嘉兴市旅游市场占有率的实践思路嘉兴学院南湖学院电子商务社团和嘉兴地方旅游企业“嘉兴旅游集散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定向课题,开拓高校旅游市场等方面进行合作。在地区旅游市场的开拓、针对在校学生针对个性旅游产品的策划、实体旅游运营与虚拟服务结合等方面进行实践探索,期望在提升旅游企业在嘉兴市高校的市场占有率。

3.2应用电子商务提升嘉兴市旅游市场占有率的实践探索

3.2.1嘉兴高校旅游市场需求调研以嘉兴学院和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在校生为调查样本,进行了较大范围的高校学生旅游意向调查,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和分析,发现高校学生旅游需求旺盛,但经济方面并不太宽裕,他们的双休日和寒暑假是设计旅游的最佳时间段。对当前许多的旅行社设计的线路不满意,但对短途而有个性的旅游需求旺盛。3.2.2校企合作实践嘉兴学院南湖学院电子商务社团与嘉兴旅游集散中心的合作中,企业将线上服务外包给高校,高校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和开设淘宝C店的方式,旅游产品和信息,提供实时服务;通过在线预定、现场预定等灵活方式,组织旅游团队;结合高校学生的特点,针对学生的实际需求,设计独特的符合在校生特点的周末旅游项目,包括开发的或者没完全开发的,适合高校学生集体活动的项目设计,并单独报价成团;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旅游后的点评、互动环节,为旅游企业扩大知名度提供了可能。这种实践特别强调了针对大学生需求的设计,即其他旅游机构没有提供的,甚至是没有开发的旅游线路以及较有特色的适合时下年轻人的景区,这种模式适合大学生的集体活动,符合学生好奇、探索的特点。这种运营方式可以极大的吸引在校学生注意,起到占领高校旅游市场的目标。

篇4

2.夜间不要乘地铁

纽约的地下铁道极为脏乱,夜间更成为黑社会成员聚集之地。吸毒犯、盗窃犯、流氓、贩毒者齐集于此,整个气氛令人不寒而傈。如果对此不在意,那么出事之后,纽约的警官不但不会同情你,可能还要责怪你:“夜间乘地铁,不等于在鳄鱼聚集的水中游泳吗?出了错,责任在于你自己。”

3.不要称呼黑人为“Negro”

Negro是英语“黑人”的意思。尤指从非洲贩卖到美国为奴的黑人。所以在美国千万不要把黑人称作“Negro”,“跟白人交谈如此,跟黑人交谈更如此。否则,黑人会感到弥对他的蔑视。说到黑人,最好用“Black”一词,黑人对这个称呼会坦然接受。

4.不能随便说“I am sorry”

“I am sorry”和“Excuse me”都是“抱歉”、“对不起”的意思,但“I am sorry”语气较重,表示承认自己有过失或错误。如果为了客气而轻易出口,常会被对方抓住把柄。追究实际不属于你的责任。到时只有“哑巴吃黄连”,因为一句“对不起”已承认自己有错。又如何改口呢?

5.谦虚并非美德

中国人视谦虚为美德。但是美国人却把过谦视为虚伪的代名词。如果一个能操流利英语的人自谦说英语讲得不好,接着又说出一口流畅的英语,美国人便会认为他撒了谎,是个口是心非、装腔作势的人。所以,同美国入交往,应该大胆说出自己的能力,有一是一,有十是十。不必谦虚客气,否则反而事与愿违。

6.同陌生人打招呼

我们在路上、电梯内或走廊里,常常与迎面走来的人打照面,目光相遇,这时美国人的习惯是用目光致意。不可立刻把视线移开,或把脸扭向一边,佯装不见。只有对不顺眼和不屑一顾的人才这样做。

篇5

旅游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的地吸引游客的因素之一。旅游购物业的发展能推动目的地旅游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文化意义。然而旅游购物市场冷淡、游客满意度低的现象目前普遍存在,究其原因,除旅游商品本身缺乏吸引力外,销售人员的现场服务质量差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随着体验经济的到来,游客在购物活动中与销售人员之间的交互行为已不再是简单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而是一种游客购买产品的消费体验过程。销售人员提供的优质服务不仅能使游客产生购买欲望,而且将使游客在旅游购物过程中获得附加价值。AtilaYuksel(2004)认为销售人员热情周到的服务可以为游客营造一个和谐的购物环境,从而影响游客的购买行为并提高旅游购物满意度。鉴于此,本文试图以**市旅游购物业为例,从旅游商店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手,探讨如何提升旅游购物服务质量,提高游客的购买行为,进而促进旅游购物业的健康发展。

二、旅游购物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旅游购物行为中,游客可能会受到购物诱导等现场刺激因素的影响,其正面效应是激发购物欲望产生购物行为,而负面效应是形成心理成本阻止购物行为。笔者于2008年对**市旅游购物市场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购物服务质量产生的负面效应十分显著,游客购物满意度不高。**市旅游购物商店的销售人员多是45岁以下的中青年,占80.7%,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仅占22.7%,大部分(77.3%)销售人员为高中/中专及以下学历。旅游商品销售对从业人员没有严格的素质和资历要求,进人门坎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绝大多数没有受过系统的销售培训,缺乏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导致了销售人员难以提供高质量服务。

1、服务态度欠佳

很多销售人员缺乏服务意识,服务态度不端正,在销售服务过程中常出现以下现象:一是吹嘘商品、提高价格,故意欺骗消费者;二是不注重礼貌礼节、不尊重客人的风俗习惯、语言不文明;三是服务冷热不均,要么厚此薄彼,要么对没有购买商品的游客恶语相加甚至出手伤人。

2、服务技能较差

销售人员在服务技能较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语言能力差,与游客交流存在障碍,特别是接待国外游客时语言障碍更加突出;二是对当地的历史文化和所出售的商品缺乏应有的了解,不能客观科学地向游客介绍产品的特点、功能、使用方法、适用范围等,导致游客误买误用;三是对游客的消费心理、消费特点知之甚少,不能“投其所好”地推销商品。

3、难以发挥“桥梁”作用

多数游客普遍具有购物欲望,但由于对旅游目的地的历史文化、旅游商品的内涵和价格等都不甚了解,对购买旅游商品犹豫不决。此时,如果销售人员能够搭建起游客与旅游商品之间的桥梁,了解游客的购买需求并为其推介合适的商品,做好游客的参谋,定能促进游客购买行为的发生。然而现实中能发挥“桥梁”作用的销售人员少之又少,而且游客对销售人员的推介也并不信任。这就导致了游客想买却买不到称心如意的旅游商品,而旅游购物商店想卖却销量不佳的尴尬局面。

三、旅游购物业服务质量提升策略

销售人员的服务态度、职业精神、服务技巧、文化水平等是制约服务质量提升的主要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销售人员的激励、培训和监督三种管理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销售人员的服务质量,从而提高游客对销售人员服务的满意度。

1、激发内在动力—销售人员的激励

调研结果显示,**市旅游购物商店大多数属于个体私营,占83%,68.2%的商店人员规模在s一io人,这说明除经营者外,销售人员大多为商店的雇员。一般来说,商店雇员缺乏自主销售和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因此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激励。

(1)物质激励:物质激励是最基本的,也是不可替代的激励手段,对激励销售人员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销售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经济激励是主要的物质激励方式,旅游购物商店应建立灵活的薪酬激励制度。薪酬反映经营绩效,绩效考核落实到个人。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一次激励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也就是说两次激励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这个期限,因此激励要及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并持续进行。

(2)精神激励:在物质收入达到较高水平后,金钱等物质手段的激励作用会越来越弱,而精神激励的作用会越来越强。因此经营者应该改变销售人员“经济人化”、“单纯雇用化”的思想观念,让销售人员在一个稳定的相对良好的工作环境中愉快地工作,缔造一种适宜的让员工有安全感的工作环境,树立销售人员“家”的归属感,以此来最大限度地挖掘、释放他们的能量。具体来说可以使用以下激励手段:首先是荣誉激励,如表扬、记功、通令嘉奖等;其次是竞争激励,利用人争强好胜的心理,举行竞赛对销售人员进行激励;三是沟通交流,朋友式沟通和交流会让员工感受到被尊重和爱护,从而改善工作质量。

2、提供技术支持—销售人员的培训

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是提高其服务质量的最基本保障。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旅游购物商店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培训的意识都比较淡薄。从全国到地方都存在旅游购物商店的销售人员培训不足问题,以2006年陕西省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为例,全年总计培训43200人次,增长率10%,其中饭店培训22942次、旅行社培训7911次、旅游区(点)培训8393人次、车船公司培训1113人次、行政部门培训757人次、其它人员的培训2084人次。可以看出饭店培训是人员培训的主体,占旅游培训53.1%,而包括旅游商品销售人员等其它人员的培训仅2084人次,仅占总数的4.6%。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加强对旅游购物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质量,具体来说可以从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两个方面保证培训的有效性。

(1)培训方式

培训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办,以保证其权威性。培训可以选择在旅游淡季进行,也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实行轮流培训制。针对不同的培训内容,可以采取强制和自愿两种培训方式:对于政策法规的学习贯彻、诚信服务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应该采取强制形式,要求每家旅游购物商店至少一人参加,并通过考试、测验等手段保证培训效果;对旅游商品知识、历史文化知识、销售推销技巧等内容的培训可以采取报告形式,自愿参加。例如开办旅游商品销售论坛,定期或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做主题报告,或是邀请旅游购物商店经营者、销售标兵、销售状元介绍销售经验,商店可以根据报告内容和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而培训方可以通过举办有奖竞赛等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培训。

(2)培训内容

为了确保培训取得较好效果,培训内容应具有针对性,一般来说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情感培训,树立服务意识和诚信理念。销售人员服务意识是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诚信为先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条件。培训中应使“以顾客需求为中心”、“服务至上”等服务理念成为每一位销售人员的价值观念,进而成为**旅游购物商店的独特文化。

二是基本素质培训,培养销售人员得体的言谈举止、动作表情和热情亲切的服务态度,提高其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具体的培训内容有礼貌礼仪、语言(普通话、常用外语、方言)、历史文化知识、中外民俗等,提高旅游购物销售人员的文化素质修养。

三是专业知识培训。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可以使销售人员了解关于商品的产地、特征、性能、历史以及文化内涵等方面的知识,以便为游客进行商品知识讲解,做好参谋和导购工作。使销售人员能为顾客感兴趣的商品提供建议,并能够阐述其背景文化及相关历史知识,增加游客购物过程的体验性,增加旅游商品的附加值。:

四是服务技巧培训。旅游购物导购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服务技能,才能避免,’,自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局面。通过业务培训等方法,培养导购人员良好的沟通能力、细致的观察能力、敏捷的反应能力和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等。使其了解游客的消费心理、消费特点,“投其所好”地向旅游者推销商品的技巧。可以采用优秀销售人员的带领等形式进行实际销售方法、技巧的培训,力争让销售人员都具备以下能力。

3、实施外部控制—销售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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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量模型简介

测度义务教育均衡的指标较多,本文选取生均经费指标来进行测度,通过量化生均经费差异来分析义务教育均衡状况。首先使用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来刻画省际生均经费差异的客观状况,其次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模型来分析差异的变化趋势。选取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量化差异,是因为基尼系数对位于分布中端位置的生均经费变化比较敏感,分析的是相对差异的变化情况,而极差对位于分布两端的生均经费变化敏感,描述的是绝对差异的变化情况,两者起到了一定的互补作用。空问动态面板模型通过添加省际问资源票赋差异和空问相关性来分析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使结论更有说服力。

  (一)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

基尼系数是根据Lorenz Curve(洛伦茨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是量化相对差异的指标。本文利用教育基尼系数分析生均经费的公平程度,以此量化省际生均经费的相对差异,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xt(i =1,2,···,n)代表各省的生均经费,f}代表全国的生均经费,n代表全国省级行政区的个数,本文讨论除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以外31个省(市、区)的教育基尼系数。

极差也称全距或范围误差,是量化生均经费绝对差异的指标,是指31个省(市、区)的生均经费值中,生均经费最大值与生均经费最小值之差,是生均经费值变动的最大范围。极差的计算公式为:

  (二)空间动态面板数据模型

面板数据空问计量分析是由Anselin首次提出,主要用来讨论数据之问的空问相关性[yob,后由Baltagi et al将其分析具体化,YuJHetal研究了如何对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并使用该模型讨论了美国经济增长的收敛性问题,朱国忠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中国经济增长收敛性。本文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意义在于:第一,引入空问因素反映生均经费的空问效应;第二,我国地域宽广,各个省的资源i}.,:赋状况必然不尽相同,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考虑了各个省的白身个体效应;第三,本文数据为1995-2005年和2006-2013年的数据,通过添加空问维度和时问维度克服了样本数据较短的局限。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讨论生均经费收敛性,以此来分析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使结论更有说服力。

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结合本文的实际讨论问题,将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yi,表示第Z个省第t期的生均经费;wi,,表示空问权重系数,本文使用空问邻接标准构建空问权重矩阵,即:

其中,几为收敛系数值,必表示收敛速度。}1代表当期空问白回归项,描述的是各省生均经费与当期其余各省生均经费的空问相关程度,若}1显著,则表示生均经费之问存在空问相关性;R3为滞后空问白回归项,描述的是各省生均经费与其余各省滞后期的空问相关程度;C,代表各省不随时问变化的资源i}.,:赋状况,而}t则表示时问效应。

R2和必是本文重点关注的指标。若R2显著小于1,则必大于O,认为省际生均经费存在收敛,即生均经费较低的省份具有后发优势,能够在若干年后赶上较高省份,并且趋于一致;且正值越大,收敛的速度越快。若几显著大于1,则必小于0,认为省际生均经费不收敛,即生均经费较低的省份恒低,生均经费较高的省份恒高,两者之问的差异将越来越大。

三、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1995-2013年共18年数据,包括全国31个省(市、区)小学生人均经费数据②。将数据分为两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1995-2005年的数据,代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前;第二部分是2006-2013年的数据,代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后。将两部分结论进行对比分析,以此来检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效果。使用MATLAB 13和STATAI2.1软件实现模型分析和计算。

国家每年对义务教育进行专项转移支付,用以弥补落后地区由于财政收入不足而导致义务教育经费的较低投入,所以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数据作为控制变量。

  (一)相关统计量的测算

最大值、最小值及均值是直观分析生均经费变化的重要指标,可以对生均经费变化情况进行描述,以更好理解全国生均经费的整体变化情况。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1995-2005年、2006-2013年生均经费的最大值、最小值及均值随时问的推移都在不断增加。生均经费最大值在1995年为1957元,在2005年为10139元,增长4.181倍;2006年最大值为11840元,2013年最大值为24659元,增长1.083倍,最大值在1995-2005年的增长速度快于2006-2013年的增长速度。生均经费的最小值在1995年为3 73元,2005年为1293元,增长2.466倍;2006年为1591元,2013年为5912元,增长2.716倍。最小值在2006-2013年的增长速度高于1995-2005年。生均经费最大值对应的省份在2007年以前是上海,2008年以后是北京,两者都属于直辖市,且都是经济发达地区。生均经费最小省份在1997年以前是贵州,属于西部地区省份,在1998年后都是河南,属于中部受义务教育人数大省。

(二)基尼系数与极差的测算

从表2可以看出,教育基尼系数在1995-2013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5-1997,教育基尼系数为0.25左右,属于生均经费省际差异较小的阶段。第二阶段是1998-2005年,教育基尼系数在1998年出现了一个跳跃式的增长,从1997年的0.251增长到1998年的0.387, 其后略有增加,在2000年达到最大值0.406,后基本维持在0.4左右,已经到了生均经费省际差异较大的边缘。第三阶段是2006-2013年,教育基尼系数在2006年又出现跳跃式的下降,从2005年的0.396下降到2006年的0.333,后逐年继续下降,到2013年基尼系数为0.245,处于较平均的阶段,基尼系数的变化说明生均经费省际差异仍然存在,但生均经费省际差异在缩小。2006年是重要的时问节点,2006颁布并实施新义务教育法。中央政府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生均经费快速增长,因而地区差异尽管仍然存在,但是扩大速度有所减缓,使基尼系数整体降低。仅从基尼系数来看,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缩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起到一定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基尼系数反映的是相对差异的变化,且基尼系数对位于分布中端的生均经费变化较敏感,而对位于分布两端的生均经费变化并不敏感。义务教育均衡是全国性的均衡,而不是位于生均经费分布中端省份的均衡,下面通过极差来量化两端生均经费的变化,以分析省际问生均经费的绝对差异。

由表3可以看出,我国各年生均经费的极差在不断增大,从1995年的1585元到2005年的8847元,再到2013年的18747元,极差绝对值变化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分别建立1995-2005年,2006-2013年生均经费极差的时问序列模型为:

R=679t-1353600

R=1461t-2922000

拟合优度分别为88.57%和92.29%。由此可知,1995-2005年,极差每年平均增加为679元,2006-2013年,极差每年平均增加1461元,极差增长速度变大。从极差的角度来看,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全国各省生均经费之问的绝对差异仍在不断扩大,说明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缩减极端省份差异的效果较差。结合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分析,认为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对于缩小生均经费省际差异并没有起到很明显的作用。

  (三)生均经费差异的变化趋势分析

为进一步检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省际生均经费差异的影响,计算生均经费的收敛性,以此来分析生均经费差异的变化趋势,通过差异的变化趋势来检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效果。

1.空问相关性检验。

在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对数据进行空问白相关性检验,只有数据之问具有空问相关性,才可以使用空问模型进行分析。分别采用Global Moran' s I(全局莫兰指数I)和Geary' C(吉尔里指数C)指数检验空问相关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可以看出两项检验的结果都支持省际生均经费存在空问相关性,可以进行空问分析。省际之问生均经费都是空问正相关,意味着各省对相邻省份的空问影响应该是正向的,即若某个省份的生均经费较高,则由于空问相互影响,相邻省份的生均经费也应较高。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空问相关性只是引发生均经费收敛的诸多因素之一,各省的白然资源、国家政策也是引发生均经费收敛的因素。因此,空问相关性的存在不能保证生均经费的收敛,但空问相关性的存在可以确保进行空问分析。

2.收敛性分析结果。

对数据进行空问相关性检验,得出数据之问具有空问相关性,可以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行收敛性分析,以此来检验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后是否有显著的变化。分析结果见表So

由表5可知,1995-2005年的几值为2.507,显著大于1,收敛速度为一0.084,得出我国生均经费不收敛的结论,即生均经费越高的省份,生均经费的增长速度越快,生均经费越低的省份,生均经费的增长速度越慢,两者的差异将越来越大。2006-2013年的几值为2.426,也显著大于1,收敛速度为一0.127,说明尽管实施了新义务教育法,但我国省际生均经费仍不收敛,省际生均经费的差异仍将越来越大。两个时问段Rz值的比较还说明我国省际问生均经费的差异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非但没有呈现缩小的趋势,反而在不断扩大,并且扩大的速度在实施后加快了。从收敛性角度分析,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并没有起到缩小省际生均经费差异的效果。

3.模型稳健性检验。

以上关于收敛性的研究是基于生均经费白身的收敛性进行研究,没有添加控制变量,会使读者对模型的稳健性产生怀疑。新义务教育法中提到中央要加大对中部和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所以添加中央对各地的财政转移支付作为控制变量研究生均经费的收敛性。

分析表6的研究结果,发现添加控制变量和没有添加控制变量的结论基本相似,即国家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生均经费并没有呈现出收敛性,生均经费的差异仍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更进一步验证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并没有使生均经费的省际差异减小,反而在不断扩大。但是需要注意,增加中央对各省的财政转移支付这个控制变量后,差异扩大的速度放缓,说明财政转移支付对减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起到一定的减缓作用,但是由于投入力度不足,还达不到减缓或缩小差异的程度。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结论

第一,从基尼系数看,省际生均经费差异仍然存在,但和前期相比,差异扩大速度有所减缓,省际差异有所减小。而从极差来看,生均经费省际差异仍在不断的扩大。综合两个结果,说明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一定作用,但效果不明显。

第二,从生均经费变化趋势角度检验实施效果,得出1995-2005年省际生均经费不存在收敛性,即生均经费较高的省份,生均经费增长速度较快;生均经费较低的省份,生均经费增长速度也较慢,两者之问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大。而2006-2013年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省际生均经费仍然不存在收敛性,且差异扩大的速度较前一时问段加快了。从收敛的角度分析说明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并没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在收敛性分析中,添加了财政转移支付这一控制变量,得出结论和没有添加控制变量的结论基本相似。但差异扩大的速度略有放缓,说明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起到一定作用,但效果在短期内儿乎不能显现。

以上结论说明从目前看,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于缩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的效果并不明显。当然,由于我国义务教育的历史欠账积累较多,各地的经济差异、受教育人口差异也较大,所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蹦而就。这就需要精准量化义务教育差异,建立正确、科学、有效的教育政策和法规制度,监督和激励各级政府对教育资源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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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是两新组织,要想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引导律师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律师协会自身要转变观念,不断探索与改革,寓管理于服务,努力推进律师行业自身的管理创新。近年来,在市司法局领导下,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两结合”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协会民主管理、自律管理运行机制,努力推进律师业规范管理,相继制定了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会长值班制度和各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律师投诉违纪处理办法等一批行业规则,将律协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轨道,促进了全市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但是,从党、政府和社会群众对律师行业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自身发展的需求来说,律师行业的管理创新,仍然任务艰巨,思想观念有待转变,相关认识有待提高。

(一)律师协会职能定位的再认识

《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法》从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协会是“律师之家”的着眼点规定了律师协会的职能,内容比较具体,但按照社会发展情况和律师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来说,《律师法》关于律师协会的这一职能定位是有待于提炼和丰富。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自治性组织,其职能归纳起来说应该体现为四个方面的基本职能:一是提高律师执业水平;二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三是化解律师执业难题;四是引导律师执业开展。律师协会这四项基本职能,应该是律师协会存在的价值所在,也是评价律协工作成效的四个方面,更是律师协会职能发挥的“四个车轮”。律师协会工作的开展和安排,律师行业管理创新与制度设计,均应围绕发挥律师协会的四项基本功能展开。

(二)改进律师行业管理方式

律师协会以发挥四个方面的基本职能来引领决定工作目标和内容,其工作方式应该是按照来自律师行业的民意以及来自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寓管理于服务,通过办理一件一件实事、好事,来谋划和推进律师行业的发展。具体:

1、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就是适应社会对律师服务质量和层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学习与培训,或整合人才资源,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水平。

2、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包括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与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两方面。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做法,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制定律师执业操作指引,制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制定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规则、扶持帮带年轻律师指导意见、内部分配指导意见等,指导和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使律师行业始终健康发展。

3、化解律师执业难题。律师执业难题包括“三难”(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的老大难问题,也包括律师行业发展遇到的更深层次的难题,如律师社会责任的公益性公共性无偿性特征与律师职业市场性之间的矛盾;如青年律师成长需要培养与扶持过程的客观规律性,与律师行业目前无相关良好扶持机制和资金保障的矛盾;如律师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发展需要,与目前律师行业资源要素分化细化的矛盾,等等。针对这些关系行业发展的难题,律师协会需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努力找出化解难题的路径和方法。

4、引导律师执业开展。律师执业开展需要依靠法律服务市场的调节,但因法律服务市场不完善,市场传导调节作用往往失灵和滞后。律师执业开展,更需要在律师协会不断整合资源进行平台建设的前提下,改变服务方式,组团提供服务, 主动提供服务。组织和引导律师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主动服务经济转型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组织和引导律师主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坚持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各类纠纷矛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引导律师改进执业理念,转变工作方法,实现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以完善年度评价考核机制作为工作抓手

律师协会围绕职能展开工作,改进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一个重要的工作抓手就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建立完善的年度评价考核机制。在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进行不断规范与引导的基础上,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进行年度考核,既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行行业管理规范与行业指导意见情况的检验,也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一种评价,可以起到事前风向标、事中指挥棒、事后校正器的作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建立全面和完善的年度评价考核机制,是律师行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主动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是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方法

律师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保障人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一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民族复兴不可或缺的力量。律师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越来越得到党、政府和社会认同。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能作用得到了有效的发挥,其内涵也在不断充实和丰富。

(一)律师发挥职能作用路径的再认识

修订通过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规定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个含义与国际上关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定义接轨;其二,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个含义要求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反映了律师职业的司法性、社会性。然而,就对律师的地位作用的定位而言,《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就是前者,即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后面的那三个“维护”并不是对律师职业群体社会地位的界定,而是前者定位衍生的要求。《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局限于律师是提供专业服务的自由职业者的认识,对律师发挥职能作用的路径也局限地设定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这样的定位是有欠缺的。

随着社会发展,律师的服务范围已经从单一的诉讼业务延伸到为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无论是国家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金融创新,还是涉及民生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无论是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事务,还是国际贸易、涉外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等,都是律师发挥职能作用的舞台。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还体现在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提供、社会矛盾化解等多方面,如仍局限于“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认识,会束缚了律师社会功能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也直接影响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评价和职能定位。

可以说,随着律师业的发展,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内涵已经得到了丰富和充实。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新特点,律师法关于律师的定义有待修正。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律师职责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有两条路径:一条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条是主动通过接受政府购买、政府补贴以及无偿提供方式向社会提供。其中,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来调节,律师一般是被挑选、被聘请的情形;而通过接受政府购买、政府补贴以及无偿提供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则要求主动贴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服务法治建设,服务社会管理,服务社会矛盾化解,服务社会困难群体或特殊群体,法律服务以公共服务供给形式积极主动供给。

(二)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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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抗心律失常药物,都不同程度地抑制心脏的自律性、传导性以及心脏的收

缩功能,也几乎所有的抗心律失常药物都有致心律失常的副作用。

到目前为止,这类药物对心肌病变,对有更严重的心脏病理状态的影响还没有足够

的临床资料,当心脏功能障碍、心肌缺血、生理生化代谢紊乱时,抗心律失常药物

对其的影响,要有足够的重视和认识。通过实践,逐步形成医生自己的用药经验,

不同病例以不同的方案处理,即贯彻用药的个体化原则。

[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分类]

目前,最广泛应用的抗心律失常药物分类,是VaughnWilliams分类法。Ⅰ类

药阻滞细胞钠通道,抑制心房、心室及浦肯野纤维快反应组织的传导速度。

Ⅰ类药进一步可分为3类,Ⅰa钠通道阻滞中等速度,复极时限延长,如奎尼丁

、普鲁卡因胺、双丙吡胺,Ⅰb钠通道阻滞快速,如利多卡因、美西律,Ⅰc钠通道

阻滞速度缓慢,如氟卡因、普罗帕酮。

Ⅱ类药是β-受体阻滞剂,

Ⅲ类药延长心脏复极过程,在动作电位2、3位相阻滞钾通道,从而延长心肌组

织的不应期,如胺碘酮、索他洛尔,

Ⅳ类药阻滞钙通道,抑制窦房结、房室结的慢反应组织,如维拉帕米、地尔硫

卓。上述分类有不少不足之处,如并未考虑自主神经系统的影响,未将对心律失常

有影响的地高辛、腺苷等纳入在内。

而且,一些药物并非只属于某一分类,如索他洛尔,既有Ⅱ类β-受体阻滞作

用,又有延长动作电位的Ⅲ类药作用,而胺碘酮属Ⅲ类药,但同样也有Ⅰ、Ⅱ、Ⅳ

类药的作用。此外,单个药本身作用也不相同,右旋索他洛尔其β-受体阻滞作用

很弱,而左旋药的Ⅱ、Ⅲ类作用都很明显。又如Ⅰa类普鲁卡因胺,进入体内通过

肝脏代谢成N乙酰普鲁卡因胺(NAPA),具有明显的Ⅲ类药作用,而与原药的电生

理作用显著不同。近年来提出了新的分类方法,Siciliangambit分类法,使药物

分类与临床的病理生理征象结合起来,但目前尚无资料认为此分类法有特殊优越性

,尚需在实际应用中印证。

[抗心律失常临床试验结果的启示]

以往对抗心律失常Ⅰ类药的临床试验,其结果均不理想。如IMPACT、CAST-1、

CAST-2等。IMPACT应用美西律观察心肌梗塞后病人630例,观察12个月,病死率7.

6%,比安慰剂组的4.8%要高。CAST-1观察英卡因、氟卡因对2000多例梗塞后病人

≥6个/小时的室早,≤15个无症状的室速,左室EF≤40%,观察16个月后被迫停止

,因为用药后其心律失常致死或心性停搏的病死率较安慰剂组高出3倍。其他心脏

病的病死率也高。之后CAST-2又对莫雷西嗪进行观察,病例数1325例,早期病死

率(14天内)用药组病死率17%,安慰剂组3%,长期观察组也未见能降低病死率。

CAST试验的结果给人以很大启示,用药组病死率高的原因,可能是药物在急性缺血

(或其他病理状态下)时增加折返而导致心律失常而致死。Ⅰ类药对以往有梗塞史

的缺血性心脏病者并不适用,而且,单纯抑制室性异位搏动也不一定能降低猝死的

发生率。

自1985年开始至1991年结束的ESVEM试验,原先是要比较有创电生理检查与动

态心电图监测加运动试验,后者能更好预测药物的疗效,预测病人的预后,结果认

为两者都有很大价值,但意外发现,试验的七种药物中电生理检查认为,Ⅰ类药有

效之后继续服用,一年后只有5%的病人没有复发心律失常或死亡,而无创检查服用

索他洛尔,于一年后有33%能继续服用此药而未发生心律失常再发及其他严重事件

于是,不少学者提出应放弃应用抑制钠快速通道的药物,并建议改用延长动作

电位增加不应期的钾通道抑制剂。CAMIAT(加拿大)EMIAT(欧洲)研究虽未证明

胺碘酮能降低梗塞后室早或心功能不全的病死率,但分层分析后发现与心律失常有

关的病死率在CAMIAT降低38%,EMIAT降低35%。总结13个共6500个病例的临床试验

,胺碘酮降低病死率13%,降低猝死及与心律失常有关的病死率29%。胺碘酮除抑制

钾通道外,还显示有抑制钠通道、钙拮抗以及降低交感神经对心脏的作用。而且,

还有对肺、肝及甲状腺的副作用,应用时不可不慎。

还有常用的Ⅲ类药旋太可(索他洛尔),市售为左、右旋施太可,兼有β-受

体阻滞作用,而右旋(d)施太可可快速抑制晚期钾电流,其β-受体阻滞作用较弱,

认为可应用于左室功能不全者,但最近发表的SWORD试验,口服d-施太可治疗有高

危因素的梗塞后病人,结果在入选3121例后被迫停止,服用施太可病死率为5.7%

,而安慰剂只有3.6%。

近年来,(JACC1997)报告施太可治疗室速及室颤的临床试验共396例,观察

(34±18)个月,起始剂量80mg,每天二次,并逐渐加量达每天480mg,平均用量

每天(465±90)mg,抑制室速为38.1%,另为19.2%不易诱发室速,有28例(7.1%)

因副作用而停药,10例(2.5%)有致心律失常。扭转型室速7例(1.8%)。1年后有

89%不再发作室速,3年后为77%,1年成活率94%,3年成活率86%,认为口服d-施太

可对室性心动过速安全而有效。我国有2组应用d-施太可治疗室性早搏的报道,认

为安全而有效,每日剂量通常为160mg,加量也未超过240mg~320mg。一组全国

性协作组以d-施太可治疗阵发性房颤212例,用量从每天80mg开始,为常用剂量的

一半,能于1周内有效控制其发作达42.9%,无效病例加量后可增加其疗效,观察期

3周~14周与心脏有关的副作用为2.9%,无一例发生扭转型室速。认为减少剂量仍

然有效,且安全性较国外报道显著提高。

[抗心律失常药物的选择]

一、选择抗心律失常药物应先考虑的三个方面:(1)是否需要用药,即药物临

床应用的适应症;(2)选用何种药物其危险/效益比最小;(3)首选药物还是非药物

治疗。

药物临床应用的适应症:(1)有明显临床症状的各种心律失常需要药物治疗,

如心悸、活动后心律失常增加,伴有心绞痛、气短、呼吸困难的心律失常,出现头

晕、头痛或暂时性意识丧失,一时性黑朦,伴突然出现栓塞症象的心律失常等。(

2)有明显症状的心律失常通常见于器质性心脏病,但少数也可见于所谓“正常心脏

”,无器质性心脏病的“正常心脏”,其定义不但是现在各项心脏检查结果均属正

常,而且在长期观察中未见心脏的异常现象,因而其预后良好,判断是否是正常心

脏需经严格的各项检查,例如有:(1)必须进行的检查项目:12导体表心电图、24

小时动态心电图、正侧位胸部X线片检查、超声心动图、运动试验(最好活动平板

),必要的生化及血液检查。(2)尽可能做的检查项目:心脏电生理检查,左右心

室造影,核磁共振心脏检查,核素心室造影,冠状动脉造影,平均信号心电图,心

率变异性分析,必要的血内中毒物质测定。(3)要考虑做的检查项目:心脏活体检

查(心内膜心肌)。

上述检查有时还需要定期例如半年至一年间的复查,因为不典型的早期扩张型

心肌病,逐渐发展的伴心律失常的右室发育不全,以及缺血性心脏病,肥厚型心肌

病,都有早期误诊为“正常心脏”的可能。长QT间期综合征、Brugada综合征、束

支阻滞型室速、反复性发作性心动过速不在发作期,均可能漏诊而误为“正常心脏

”,但只要定期复查严密观察,都可以在认真随诊中发现而获确诊。

选用何种药物可以获得最大效益:目前多数用药是根据医生的自我经验以及从

临床试验的结果中所获的信息中判断。自从CAST-1及CAST-2的临床试验发表以后,

对Ⅰ药应用于器质性心脏病尤其是心梗后的室性心律失常有了一致认识,即其效益

虽可减少室性心律失常的发生,但其危险是增加了病死率,因而基本上放弃了Ⅰ类

药中如英卡因、氟卡因对严重心脏病人室性心律失常的应用,而对莫雷西嗪、美西

律、丙吡胺、普罗帕酮等也都只应用于无严重器质性心脏病的病人,对器质性心脏

病如需应用,要特别慎重,尽量采用短期少量用药,并进行严密及时的心脏监护,

注意捕捉例如QT间期的延长,新近出现的心律失常尤其是室性早搏及室内传导阻滞

以及注意防止和纠正低钾血症,及时处理心肌缺血,控制合并的严重高血压等,以

避免发生严重副作用,已知,Ⅰ类药物增加病死率主要由于致心律失常,如QT间期

≥0.55秒,QRS间期≥原有的150%,是进行停药的指征,如QT间期=0.50,QNJ=120

%,都应减量或停用。

首选药物治疗还是非药物治疗:心律失常如伴有明显症状,通常可先用药物治

疗,但在下列情况下首选非药物治疗,或在应用药物无效时采用非药物治疗。(1)

伴有急性血液动力学障碍如低血压、休克、急性心力衰竭,不论心室律是室性、室

上性或旁路折返,均应首选电击复律。(2)伴有快速心室率,药物控制无效的房颤

、房扑,如无近期动脉栓塞史,血钾不低,无洋地黄过量者,伴有心力衰竭者即刻

电击复律,病情较稳定者可择期进行电击复律。(3)反复发作的恶性室性心律失常

,伴有休克或室颤,电击复律后选用ICD起搏器。

[常见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

一、室性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

(一)室性早搏或非持续性室速:心肌梗塞后有频发室早或短阵室速,可应用β

-受体阻滞剂,如伴有心功能低下,EF≤35%,则用胺碘酮,对胺碘酮不能耐受者如

甲状腺病变,可选用索他洛尔。

无器质性心脏病的室早,如有明显症状,可选用美西律、莫雷西嗪、普罗帕酮

等,如室早顽固且频发,可考虑选用胺碘酮或索他洛尔。

(二)恶性室性心律失常:首选ICD,如无条件则可选用胺碘酮或索他洛尔。胺

碘酮可用快速负荷量法,口服0.2mg,每2小时一次,共用5~6次,总量每天1~1

.2mg,如连用三天仍无效应停用,但通常于第一天足量应用后见效,第二天改用

0.2mg,每天二次,1周后改为每天0.2mg。上述用药是在病情虽重、但意识清楚

、临床估计数小时内可口服用药者使用。如血压测不清,意识障碍者应首选电击复

律,之后再选用胺碘酮0.2mg,每天三次,3天~4天后改为0.2,每天二次。亦可

选用索他洛尔,宜逐渐加量且每天剂量不宜超过320mg,此药即使小剂量也可诱致

心律失常,因而不宜用于有明显血液动力学变化、需要快速足量用药的患者。

(三)无器质性心脏病的室速:如右束支阻滞型,电轴偏下(来自左室流出道)

,右束支阻滞型,电轴右偏(来自右室流出道,Ⅱ、ⅢR型,Ⅰ呈双向或小r波)的

持续性室速,尽管射频消融术有很好疗效,但这些病人预后良好,根据病人的意愿

,通常也都采用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在疗效不佳或反复发作时才考虑介入性治疗

。目前尚无此类病人应用Ⅰ类药物增加病死率的报道,但仍应避免使用英卡因、氟

卡因等风险较大的药物,其他Ⅰ类及Ⅲ类药物都可选用。

(四)持续性左室型室速(束支型或维拉帕米敏感型):室速时QRS波相对较窄

(<150ms),呈右束支阻滞型,电轴左偏多见,而电轴右偏则少见,恢复窦性心律

后下壁导联有复极异常所出现的ST-T波变化,发作时静注维拉帕米有效。

(五)反复发作性单相性室速:其起源可能在右室流出道,但常于休息时发作而

不像右室流出道性室速于运动时诱发,此类室速通常非持续性,发作前常有交感神

经张力增高征象。其发病机制与右室流出道性室速相同,都由环磷腺苷介导的触发

性机制所诱发,都见于无器质性心脏病,用药原则同(3)。

二、室上性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

(一)心房颤动:控制心室率:恢复窦性心律并减少复发,预防血栓栓塞并发症

是治疗心房颤动的三大原则,不同类型的房颤,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阵发性房颤:发作期可用减慢心室率的药物如西地兰静注,但起效慢,适用

于有器质性心脏病及有心力衰竭征象的病人,静注地尔硫卓起效快,心功能影响较

小;静注适用于心脏不大的阵发性房颤,包括孤立性或特发性房颤,但不适用已有

心脏扩大的病人,其抑制心肌收缩力,突然降压等可造成病情加重。

发作间歇期,应选用减少房颤复发的抗心律失常药物如Ⅰa、Ⅰc和Ⅲ类药,目

前认为奎尼丁虽可减少房颤的复发,但可增加死亡风险,临床上较少使用。

心脏病人的阵发性房颤如心肌梗塞后的房颤应首选胺碘酮或索他洛尔,不使用

Ⅰc类药物;心力衰竭时也选用胺碘酮。

阵发性房颤如为特发性,通常与自主神经障碍有关,与交感神经有关的房颤发

作常在白天,在精神紧张和兴奋时诱发,发作间期心率常增快,应加用β-受体阻

滞剂。与迷走神经张力有关的房颤常在夜间发作,发作间期心率常缓慢,可适当加

用茶硷类及东莨菪硷等。

2.持续性房颤:持续数天(2天~7天)的房颤,应尽量复律,复律药物首选Ⅰ

c及Ⅲ类药,但复律率<50%;或电击复律后用Ⅰa、Ⅰc、Ⅲ类药如普罗帕酮、莫雷

西嗪、索他洛尔,或小剂量胺碘酮。如复律失败,要选用药物减慢心室率和预防血

栓栓塞并发症。

3.永久性房颤:减慢心室率可选用洋地黄类、β-受体阻滞剂和钙通道阻滞剂

(维拉帕米或地尔硫卓)。洋地黄类通过兴奋迷走神经间接作用使心室率减慢,如

心室率控制不满意可加用β-受体阻滞剂或钙通道拮抗剂。危重快速心室率时可静

滴地尔硫卓。永久性房颤通常复律无效,或不易维持窦性心律,有器质性心脏病如

风湿性心瓣膜病、充血性心力衰竭时用华法令。

(1)预激综合征引起的房颤:属危重症,禁用洋地黄、钙通道拮抗剂,应及时

电击复律后行射频消融术,如无条件,可选用延长房室不应期的药物如普鲁卡因胺

、普罗帕酮或胺碘酮。

(2)心房扑动:药物治疗基本上同永久性房颤用药,射频消融术特别对Ⅰ型房

扑疗效已有成功经验。

(3)室上性心动过速: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和房室旁路折返性心动过速,在发

作期主要采用Ⅰc、Ⅲ类药,可用快速负荷量或静脉给药,疗效不佳时应及时电击

复律。并及时安排射频消融术。此类病人由于射频消融术疗效达90%~95%以上,

因而用药物预防其复发已属多余。

[抗心律失常药物疗效判定的方法]

常规体格检查是判定药物疗效的基本方法,服药后每分钟出现心律失常(早搏

)数的比较是最简便的方法。通常要观察5分钟内的变化才有意义。但这种方法不

能反映整体的药物疗效。

一、体表心电图:12导联体表心电图是最常用的方法,但其临床价值只是在判

定QT间期、QRS间期、PR间期、ST段及T波变化时有意义,而在判断心律失常是否被

控制则有限。各种间期的测定对判断药物已足量或过量,是否已引起传导障碍和复

极过程的异常极为有用,以便及时进行适当处理。

二、动态心电图:24小时连续描记2导联或3导联心电图,能精确计算发生心律

失常的性质和程度,是判断药物疗效最重要的方法。个别病人需连续48小时以上的

心电图监测。现有Holter软件已能回报室性或室上性异位搏动在24小时内的总数,

每小时的平均异位搏动数,以及发作心动过速的持续时间和发作次数等。用药后2

周~4周复查Holter,可基本了解并判定此药是否有效,根据ESVEM试验所采用标准

,病人用药前后自身对照,达到以下标准为有效。(1)室性过早搏动减少≥70%;(

2)成对室早减少≥80%;(3)短阵室速消失≥90%,15次以上室速及运动时≥5次的室

速完全消失。

如室性早搏增加数倍以上,或出现新的快速心律失常,或由非持续性室速转为持续

性室速可判断为致心律失常副作用。

三、床边心电图监测:是ICU、CCU主要的监测方法,尤其用于急性心肌梗塞以

及其他急性冠状动脉疾病。严重室速已恢复窦性心律,发生过室颤病人,至少要连

续监测心电图24小时。

四、心室晚电位:器质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后,心肌病的室性心律失常、心室

晚电位常阳性。此种晚期除极的电位常在心肌病变的周围形成,有独立的预测发生

室速及室颤的价值。有室性心律失常伴有昏厥史者晚电位出现率可达73%~89%,抗

心律失常药物发挥疗效后晚电位通常不会消失。但晚电位消失或未出现过晚电位者

室速发生昏厥或猝死者很少。

五、心脏电生理检查:包括心脏各部位的心电图如窦房结电图,希氏束电位,

各部位的有效不应期和相对不应期测定,心房内及心室内的程控刺激加早搏(1~

3个早搏)以诱发心动过速,冠状窦电图、旁路电位及定位等,均是心脏电生理检

查的主要范畴,但用于抗心律失常药物疗效的判断,通常作程控刺激及早搏刺激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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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位于河北省南端,太行山东麓,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处。1994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战国时期,邯郸作为赵都城长达158年之久,此后邯郸又作为汉代赵国都城400余年。绵绵7000多年的历史铸造成了邯郸历史文化层次————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据多年考古调查,邯郸历史文化遗存极为丰厚,有文物古迹多达1500余处。其中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即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磁山窟(包括磁县漳河流域和矿区滏阳河流域),北朝墓群(128)邺城遗址、娲皇宫、129师司令部旧址。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7处:主要有丛台、黄粱梦吕仙祠、张庄桥墓群、清泉寺等。有市级文保单位近300位处,县保文物 150余处。这些文物涵盖古遗址(磁山)古墓葬(赵王陵)、古建筑(黄粱梦)、石窟寺(响堂山)、石刻、古文献、革命纪会旧址等多方面的内容。成为邯郸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

二、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1.资金紧张, 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有限;2.宣传力度不够,文化遗产价值未充分体现;3.旅游开发层次较低,缺乏文化内涵;4.旅游资源开发为单向开发;5.开发主体单一,以政府主导型为主。

三、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的对策建议

针对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开发时应考虑到长远利益,明确历史文物旅游资源首先是“文化遗产资源”,然后才是“旅游资源”,在开发的同时要注重保护,必须制止破坏性的商业行为, 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可持续利用。针对保护方面资金不足的最大难题,要从旅游收人中划出专项资金用于其维护工作。另外还要创造条件,争取将该历史文化遗产列人世界遗产备选名录,这样既能使该资源获得全面的保护,还提高了知名度,使地区性旅游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对外知名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让更多的人了解邯郸历史文化。如政府与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密切协作,利用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期刊杂志、宣传画册等等传播手段,印发有关体现当地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及民间文化传统,展现当地自然风光的旅游册;在国内主要城市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积极参加国内各种旅游交易会,邀请国内外记者进行考察、拍摄专题片、进行专题报道;通过举办大型活动,如永年广府太极文化节、成语典故文化节、梦文化节、磁州窑文化节、响堂寺庙会等活动,不断扩大邯郸历史文化价值的影响力,提高旅游的知名度。

3.编制科学的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把旅游地资源、客源市场、旅游服务与旅游设施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以三者同步规划为其指导思想,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战略构思。在市场定位上,根据旅游业发展现状,以周边地区为发展重点,着重面向晋冀鲁豫四省地区以内的游客,采取阶段性发展的步骤,逐步扩大影响;在景区规划上,应以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娲皇宫等国家重点文物资源为核心,全面整合旅游资源,形成颇具特色的文化遗产旅游专线,打造旅游品牌。在项目开发上,充分利用优越自然环境,挖掘当地的风土人情,使文化遗产游与自然风光游、民俗文化游等其他类型的旅游资源相结合,针对过去历史文物古迹旅游知识性强而趣味性弱的情况,加强其参与性与娱乐性,把以观光为主的单向旅游开发逐步发展为观光、度假、疗养、娱乐等多种功能并存的双向旅游开发。延伸旅游产业链条,使旅游资源真正转化为旅游经济。

4.突出地区特色,加大开发力度。旅游的本质在于其吸引力因素,因此,应遵循特色原则,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精神底蕴,突体现文化遗产一定时间和地城范围内的唯一性和垄断性价值,同周边的地区形成优势互补.如磁州窑文化旅游开发应收集磁州窑各个时期的代表性作品,建设磁州窑博物馆和陶瓷会展中心,利用手工制陶参与性、互动性强的特点,开展传统陶艺制作旅游项目等,为保护磁州窑文化遗产,弘扬磁州窑文化,发展陶瓷旅游提供了更好的载体;而响堂山石窟开发就应将其与周围的风月关、老爷山摩崖石刻、寺后坡、皇姑庵、水浴寺、小鬼道等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响堂山南北朝佛教文化旅游专线,并根据元宝山风景区与南响堂寺石窟一衣带水的地理位置,以滏阳河水为媒介,结合文化遗产与自然风光资源,建设成为集文化、山水、生态为一体的综合旅游景区,提升其整体吸引力。

5.搞活发展机制,加大投资引资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文化遗产部门对历史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支持和旅游部门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旅游招商引资的力度,积极鼓励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等多种形式开发旅游资源和经营旅游业,制定各种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民营资本、区外资金投资文化遗产旅游的积极性,并与驻区大企业、区外旅游企业联合开发的旅游资源。还要加强教育和引导,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支持景区附近的群众投身旅游产业。如鼓励赵王城景区附近左西村、引豹村、张庄桥村、小屯等村的群众在景区周围发展旅游商贸、服务、游乐等项目,为旅游业的发展增加活力和后劲。

6.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人才的培养。旅游的发展必须有一系列的配套设施予以支持,其中占重要地位的有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旅行社及导游素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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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云南省运用O2O模式开展面向东盟的服务贸易的优势

2.1.1丰富的旅游资源云南是中国旅游资源最富集的省份之一:自然景观方面,特殊的地形地貌、立体分布的气候特点、多样的动植物分布都成为其独特的旅游资源;人文景观方面,悠久的历史和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造就了绚丽多彩的民族文化。此外,经过多年的建设,云南省已形成了六大云南旅游精品线路,囊括度假休闲、生态文化,异国风情、热带雨林风情,喀斯特山水奇观,古滇文化。六大精品路线实现了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完美结合。

2.1.2东盟国家旅游者入滇旅游需求增长得益于云南省与东盟地理位置互为近邻,双边交往历史久远,政治关系良好以及旅游产品互补等因素,云南省与东盟的旅游交流经历了跨越式发展。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数据显示,2013年全省累计接待海外旅游者533.5万人次,同比增长16.5%。其中,亚洲客源市场入滇游客达254.7万人次,同比增长13.9%。亚洲国家和地区一直就是互为主要旅游客源国,互为主要旅游目的地。在云南省前10名客源国中有7个是亚洲国家,它们分别是泰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和蒙古,其中东盟国家占到57%。东盟所有国家共计5亿多人口,并可通过数条亚欧大陆桥和近距离水运连接欧洲、非洲、澳洲。目前,中国与东盟十国人员往来已突破1500万人次。中国与东盟十国之间的双向旅游规模超过中国与欧盟27国之间的规模,东盟已成为我国在旅游方面的最重要的国际经济体合作伙伴。中国与东盟国家旅游交往发展之快、规模之大,足以显示出在双方的国际旅游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

2.1.3逐年壮大的旅游电子商务市场近年来,逐年扩张的网民规模和丰富的云互联网资源,为云南省旅游电子商务奠定了发展基础。截至2010年底,就网民规模而言,网民总数达1021万人,网民普及率22.3%,增长率为20.9%。就互联网资源而言,域名数45,379万,网站数量达10,269个,互联网平均连接速度为88.3KB/s。此外,云南省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壮大也表现在网站数量的增多、类型的多样化。以政府为主导成立的云南旅游电子商务网,成为国内外了解云南的窗口。截止2006年,该网站累计访问量就突破7000万人次,月均访问量达到400万人次。已成为国内云南地区最大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之一。此外,旅游企业自己创办的企业旅游网站平台也为游客带来了诸多便利,如昆明康辉旅行社下运营的云南旅游网站就达1000个。

2.2云南省运用O2O模式开展面向东盟的旅游服务贸易的劣势

2.2.1线下商家泛而不精O2O模式的一大优势在于聚拢整合大量优质商家资源,但是现阶段云南省应用O2O模式发展面向东盟国家的旅游还处于试水阶段,O2O经营者在争夺商家资源时,降低资质审核要求,使消费者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此外,目前许多经营者对于O2O模式理解不到位,盲目追求用户数量提升,经营领域扩张。表面上,注册旅行社数量激增和旅游产品种类的丰富确实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服务,但是却无法保证这些服务的质量。

2.2.2配套系统平台搭建善不健全O2O模式作为电子商务的模式之一,又加之其带来的立即可见的现金流,不免为服务提供商的非法牟利带来隐患。现阶段,云南省在开展O2O模式时也没有同步形成完善的诚信机制。政策方面,政府没有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出台,在接到投诉之后,无法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对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O2O企业无法可依来进行惩罚。监管方面,无论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是盈利性机构都没有涌现出对O2O经营者进行监管的第三方机构。企业自身也没有建设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情况和其他的调研数据,对O2O经营者进行诚信评级,并且将评级结果及时展现给消费者的平台。

2.2.3平台提供商盈利模式单一,产品创新不足。团购作为O2O模式的典型代表,在我国发展中呈现出一哄而上,小本经营,用相同的模式圈钱,同质化竞争严重等现象,并最终导致不少经营者血本无归。而目前,云南省运用O2O模式的运营商依然在很多方面未能摆脱这些弊病。从经营模式上,云南省O2O经营者现阶段多半都局限于提供一些表层次、低技术的服务,缺乏更具潜力、更具竞争力的业务模式;在盈利模式上,没有形成面向用户、商家、广告投放商等多项收费的机制;在经营思路上,仅仅锁定低价路线,并没有借助自身的媒体优势,帮助商家挖掘一些增值业务,使得很多商家即使有多元化的业务体系,但是因为宣传不到位,最终这些服务没有获得用户。

2.3云南省运用O2O模式开展面向东盟的服务贸易的机遇

2.3.1政府支持力度显现中国“十二五”旅游发展规划明确,云南和广西作为推进中国—东盟旅游合作区,建设湄公河国际旅游带基地。近年来,在互为旅游目的地与客源地的基础上,中国与东盟国家相继出台了吸引入境游客的政策与措施。一方面,在签证办理方面,率先实行国民对等、互免签证;另一方面,在旅游投资方面,鼓励合资旅行社的建立,鼓励开发互补型旅游产品。

2.3.2在线旅游的蓬勃发展根据艾瑞咨询集团关于2013年中国互联网年度数据(电子商务)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在线旅游市场交易额已经达到2204.6亿元,交易规模占到电子商务总额的2.3%,同比增长29.0%。而根据艾瑞咨询集团的数据分析,在线旅游的增长级主要来自于在线机票、酒店和度假业务这三个板块。机票方面,在线机票预订业务趋于成熟,在整体机票预订中渗透率较高,未来将保持相对较慢增长。相比之下,受到在线休闲旅游迅速崛起的影响,其重要组成部分酒店和度假业务迎来爆发增长期,其中度假业务在整体在线旅游市场中所占比重也逐年升高。另外,随着在线短租,在线租车和打车业务的兴起,在线旅游市场将迎来新增长点。

2.3.3O2O模式成为电子商务新趋势近年来,电子商务与传统实体经济的结合,成为了发展电子商务的新蓝海。电子商务渗透到工业、农业、旅游等不同的领域,正是电子商务融入普通老百姓生活的直接表现。ForresterResearch的数据显示,2013年美国直接的线上销售额占零售总额的比重将达到8%,线下消费的比例高达92%;而中国的这一比例,分别为3%和97%。线上销售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通过O2O电子商务,把消费者引入到线下消费中占比90%以上的部分中去自然就显的前景可观。

2.4云南省运用O2O模式开展面向东盟的服务贸易的挑战

2.4.1省外O2O运营商抢占市场云南省发展O2O模式在起步时间上并不晚于电子商务更为发达的省份,但是在规模扩展,龙头企业扶持、发展速度等方面又确实落后于电子商务发达省份。以携程旅行网为例,作为中国领先的综合性旅行服务公司,其成功整合了高科技产业与传统旅行业,向超过5000万会员提供集酒店预订、机票预订、旅游度假、商旅管理、特约商户及旅游资讯在内的全方位旅行服务,被誉为互联网和传统旅游无缝结合的典范。此外,艺龙旅行网、青芒果旅行网等都是O2O模式的实践者,并且在前期的探索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消费者选择偏向规模更大,平台更完善、信誉度更高的O2O运营商也无可厚非。又由于O2O模式得无地域性限制,必然给云南本土旅游电商带来巨大的冲击。

2.4.2东南亚国家移动终端开发还处于起步阶段O2O模式给消费者带来的便捷体现在随时随地可以进行线上支付,而这一诉求的实现就与移动终端的开发密不可分。东南亚国家中以发展中国家居多,不少国家网络的普及率才在近几年开始攀升,而移动终端的开发就更加善处于萌芽阶段。目前,各种旅游类型具备了位置定位技术的手机应用基本上都还未在东南亚国家得到普及。移动终端的开发滞后也必然给O2O模式的优势发挥有一定限制,自然也就会对O2O模式的发展有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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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说,因无纸化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是,由于权益载体“无纸化”的特殊物理环境,“权利表现为数字或电子符号;而这些符号又记载于特定的密码账户下面。”[1]上述变化客观上使得以有体物和以纸面凭证为载体的权利为考量对象的传统民事法律适应不了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关证券权利的归属、变动、流转和实现等的相关制度和规则要不存在一些难以适用的情形,要不就是缺少相应的明确规定。无纸化条件下,“电子证券法律规则的缺失对于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而言都是一种不确定性,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将无法按照法律规则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由此可见,以促进证券交易效率提高和交易成本降低为目的的证券无纸化给证券的发行、持有和交易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传统民事法律制度的挑战是全方位的,亟需从无纸化条件下证券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出发,抽象出专门的规则和制度,完善《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无纸化证券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各类证券账户的性质和功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证券账户是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载体,证券账户记载的内容既是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的基础和前提,又是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的结果和目标。无纸化证券与证券账户不可分离,投资者对证券的持有只能通过控制证券账户来实现,不同的证券账户所代表和反映的证券权益也不相同。证券账户相当于投资者的“证券存折”,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投资者本人名义为投资者开立,实践中多由证券公司等开户机构开户。证券以纸质凭证存在的条件下是不存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要持有合法取得的证券,就可以对证券进行处分,并拥有证券权利(质押、接受分红派息及投票权等);但无纸化条件下这一切权利的行使都需通过证券账户来进行。证券账户在无纸化证券的市场中扮演着首要角色,可以说,离开了证券账户,无纸化证券交易便无法实现。

证券市场目前存在多种账户类型,如普通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nominee)账户、融资融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基金账户、定向资产委托管理账户等,由于法律对于各类证券账户的性质、功能、各种证券持有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典型地反映出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体系的不同法律效果背后所依托的基础法律制度的差异:直接持有依托“一物一权”的传统大陆法系物权制度,是投资者同时作为名义上的所有者直接持有证券的体制;间接持有是指投资者将持有证券交付一个或多个中间机构(证券公司),后者再将投资者交付的证券交存到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发行人股东账户登记的证券所有者是最后的中间机构,CSD在登记机构取得股东或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在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法律语境下,账户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投资者直接对发行人拥有请求权,被直接登记为其持有证券的所有权,相应地取得股东或债权人的地位。而名义持有人(nominee)账户的真正投资者的名称是不显示在账户名称中的,也不显示在股东名册上,因此这类账户的实际受益人的证券权益如何确认在法律层面也缺乏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间接持有依托“双重所有权”的信托制度,“间接模式实际上是信托方式,证券被登记在经纪-交易人、银行或专门存管人账户上,该中介机构作为证券的注册持有人或在册所有人(recordowner)拥有法定所有权(legalowner);而投资者作为最终持有人或受益人(beneficialowner)拥有收益权(beneficialownership)。”[3]一旦名义持有人和实际受益人对证券权属发生争议时,这一问题便凸显出来,实践中发生过投资者根据证券价值的涨或跌来选择主张所有权或是主张债权的案例,也成为间接持有制度的难点之一,对于如此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我国仅有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办法》第18条有相关的原则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以及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投资者对于无纸化证券的权利是“纯粹的契约性权利”、“共有权”、“信托所有权”还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权利状态的“证券权益”?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的空白状态,必然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创新发展。“投资者的权利性质、权利的行使方式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必须明确。否则,因为立法不明确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将会极大地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4]

二、物权法律制度需要明确证券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则

证券无纸化后,投资者对证券的所有权不再依据持有实物证券或者证券上的记名,而是以证券登记机构的电子簿记记录为依据,体现出非流动性的特点,类似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同时,以电子数据形式记载的证券权利,又具有高流动性的特点,类似于动产物权。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是,证券的交收不再需要交付证券或者变更证券上的记名,而是由证券登记机构对电子簿记系统中的证券账户记加或者记减记录而做出变更。显然,由于无纸化证券的特殊存在形式,其权利的归属依赖动产权利规则或不动产权利规则存在难以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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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化证券的权属确认和变动是通过证券登记来完成的。而无纸化证券的登记不同于物权登记,它是与证券账户结合在一起的,登记可以产生证券权利,如证券发行采用无纸化方式,登记即表明取得证券权利,而无纸化证券的登记又没有发放权利证书,这都与物权登记有所不同。不动产物权登记着眼于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确认,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而证券登记由于簿记记录的特殊性,往往在过户行为的同时发生,不存在权利变动和登记行为的分别实现。此外,从法律效力来看,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不仅是对证券权利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即通过证券登记,可以确认证券合法持有人和处分权人的资格,也可以标明该证券上的权利限制状况,而且还体现为对证券行为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如要约收购登记,以判断证券行为结果是否确定和符合规则要求。但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的证券登记行为,是否可以作为产生无纸化证券权益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的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登记职责等也缺乏法律的明确依据。《证券法》第160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该条规定并未明确证券账户的登记记录具有确认证券权益归属的效力。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规则》作为商事特别规则规定了登记是确权依据,但由于其层级较低,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予认可其效力,一些法官从传统物权法的概念原则出发,认为股票所有权的判断并非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证券登记是持有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不能作为股票所有权的唯一判断依据,由此对无纸化证券交易制度造成了相当的影响。三、合同法律制度应当完善集中交易机制的规范内容

在无纸化证券交易环境下,上市证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匿名的,由中介人(证券商)介入、“多对多”的电子化方式集中撮合成交。卖出证券将经由卖出客户证券账户,卖出方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交收账户、买入方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和买入客户证券账户等五类证券账户实现证券权益的流转。在这过程中,共同对手方(CentralCounterParty,CCP)制度是实现证券交易结算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事实上担当着绝大部分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下的中央对手方,包括以集中撮合方式进行的A股、国债、企业债、回购交易、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共同对手方制度的要义在于,登记结算机构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这种交易模式完全不同于一对一的传统交易方式。这一制度要求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卖买双方的合同关系,成为所有结算参与人唯一的交收对手。“中央结算机构与参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不同于原参与人之间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债权债务是独立的,这不仅是因为当事人不一样,更主要的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债权债务基于分别代表其客户的证券买卖协议;而中央结算机构与参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中央结算规则,如果发生纠纷,依据的不是证券买卖协议,而是按照中央结算规则产生的清算表。”[5]

共同对手方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责任更替和担保交收。责任更替的要义在于原来买卖双方达成的合同被双方分别以结算机构为共同对手方的两个新的合同所取代,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共同对手方所承接,当事人只与结算机构一个对手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关于中央对手方的形成方式,英美法系国一般采取“约务更替”(novation)制度,也称为“合同更新”。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没有类似制度,相似的制度是《合同法》第88条关于“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但考虑到证券交易数量极大,且在瞬间完成,证券公司间达成的合同,无法依据《合同法》第88条,经过双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结算公司。同时,根据共同对手方制度中的担保交收制度,共同对手方承担的履约义务并不以任何一个对手方正常履约为前提,即使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地向共同对手方履约,作为共同对手方的登记结算机构也应该首先对守约一方履行交收义务,然后再根据规则处置违约一方的资产和担保物,或者向违约方追索等办法弥补对手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共同对手方(CCP)结算制度要求有一套完全不同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履行规则和制度,现行法律难以为登记结算机构成为共同对手方制度提供合理解释。同时,《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共同对手方”地位,需要将现有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共同对手方制度提升为法律层面的规定。

四、担保法律制度需要体现证券交收担保机制的特殊性

金融之本在于资金的融通和流动,而要保障资金融通和流动的顺利实现,则离不开有效的担保法律制度。在无纸化证券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或各方不能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义务,其负面效果不只及于传统交易中的对方,由于实行中央对手方(CCP)交易制度,个别当时人的违约风险往往会演化成系统性的证券交收延迟或交收失败,在这里,违约风险呈明显的“敞开性”特点。防范和管理结算风险决定了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稳定连续运行,决定了证券交易能否得以最终完成,也决定了整个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引入全面的担保机制,将最大限度的防范结算风险。无纸化证券交易条件下的“担保体系并不限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指为确保证券交易结算的顺利完成、确保证券与资金的交割交付而制定的有关机制,特别是在交收违约发生之后为确保交收完成的保障机制,这种机制的核心要素在于在义务人的财产之上设置了某种他人权利,特别是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担保机制并非为了中央结算机构自身利益,甚至可以说在结算关系上中央结算机构没有自身利益。”[6]事实上,建立在一对一的传统交易模式基础之上的担保法律制度,无法满足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结算对于建立一揽子担保机制的需要,现行担保法律制度并没有表现出对于无纸化环境的完全适应性。

一是关于担保的成立强调订立书面的合同。而在集中交易的证券领域,书面合同的双方合意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无纸化证券的交易结算关于担保的设立大多以业务规则先行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一旦进入交易,即被视为接受交易结算规则,而无需另行签订单个的书面合同。因此有必要以专门的法律规定来确认以规则方式解决一揽子担保成立的效力。

二是担保的具体实现形式偏于单一。《物权法》仅规定质押以登记方式生效,而在当前的证券交易结算实践中,不同的交易品种的担保实现方式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有过户、有登记、有控制、有提交。如旧国债回购交易中,以回购登记为担保设立要件;而新回购交易中则为担保国债转入质押库为担保设立要件;交收担保品则以担保品提交入库作为担保成立要件;对于存在自营及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不足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动用自营账户内证券完成交收。因此在当前的实际证券交易结算中,担保物权具体实现形式需要有相应法律的专门解释规定。

三是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是适应商事实践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证券交易领域,让与担保以证券转入担保权人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担保权益生效要件,转入担保权人证券账户的证券归属担保权人,若担保人到期履行债务,担保权人保证返还同质同量的证券财产。这种新型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在金融创新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确立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但由于缺少让与担保制度,影响到该项制度功能的发挥。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基于实践的需要规定了相似性质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虽然《物权法》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是,目前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当事人可以根据《信托法》确立法律关系。但从为证券业金融创新提供制度基础的角度,他也指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可以制定特别法来确立让与担保制度。”[7]与此相关联的是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如何与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的需求相协调,使之更加有利于市场交易手段的完善和业务模式的拓展。事实上,已经有部门规章层级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突破了原《担保法》和《物权法》的限制,质权人(银行)可以在股票市值降至平仓线时,出售质押股票。但直接转移担保品以偿债规定与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质原则有所不符。

五、破产法律制度需要考虑证券清算交收的实际需要

《破产法》作为处理破产清算条件下特殊债权债务关系的专门法律,基于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本法律价值取向,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不能有缺乏法律依据的个别清偿行动。破产程序一旦开始,即使是担保债权人也不能独自行使其担保债权。具体到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证券市场,按照无纸化证券特殊交易规则要求履行职责的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会因为破产法缺乏特别的规定而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一是清算交收系统的优先性应当予以明确。清算交收系统履约优先原则是国际上对清算交收系统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我国香港地区及欧盟均规定,清算交收系统相关规则优先于破产法律适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尽管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但并没有独立的利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债权的实现维护的是整个证券市场的结算安全和全体结算参与人的利益。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实现。”[8]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可能成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结算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享有优先地位的障碍,不利于清算交收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破产结算参与人在结算系统透支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垫付资金完成已达成交易的交收,而该部分垫付的资金来自全市场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因此,如果不允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侵害的将是全市场结算参与人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因此,清算交收系统的优先性是否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方面,结算参与人破产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依据业务规则强制要求结算参与人完成进入破产程序前后已达成交易的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应受到《破产法》自动中止原则的影响,而且即使结算参与人未提供担保,结算参与人的破产财产也必须优先用于履行交收义务,另一方面,结算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中,应当赋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权人的优先地位或者法定的优先清偿顺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依据业务规则强行留置的违约交收证券和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且有权直接依据业务规则对担保物进行处分。这种优先权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直接依据业务规则行使这种权利,而无需征得法院事先同意。

二是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应受限制。《企业破产法》第31条赋予了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然而,此项规定与国际通行的无纸化证券交易最终性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特别是,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破产时,执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就可能影响集中交易和多边净额结算秩序,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已达成的集中交易和已进入清算交收程序的合同,法律似应规定破产管理人不得行使撤销权,以维护清算交收系统的交收最终性。

注释:

[1]高富平主持.证券登记结算数据电子化的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97,105.

[2]王静.电子证券的基本法律问题[A].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论文集[C].115.

[3]高富平主持.证券登记结算数据电子化的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97,105.

[4]董安生主持.证券持有模式及不同持有模式下持有人权利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56.

[5]毛国权主持.证券交易结算担保体系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31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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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前准备要充分,做到位心中有数

演示实验时,教师必须认真备课,亲自动手做几遍。不能马马虎虎,认为以前做过,或见别人做过而懒于动手。打一次无准备的仗。如果上课时实验现象不明显或失败,而强塞给学生实验结论,那么教学效果则会大打折扣。也给学生传递一种不严谨的学习过程,在学生以后学习过程中会有很大的破坏性。所以演示实验前多次实验,必须把准确无误的物理现象清晰展现在学生面前,让每个学生都能看得清楚,使学生确信定律、概念的客观准确性。同时也给他们严谨探究的科学态度。不断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勇于实践、敢干创新的科学精神,使学生主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做碘升华和凝华时,我第一次放碘过多,导致出现黑色蒸气,与书上所讲紫色碘蒸气相违背。经过再次实验放入少许碘时进行加热,现象明显,效果显著。不用讲解学生自己就能从实验现象中归纳出:升华要吸热,凝华要放热。可见,实验会明确告知学生所学知识,从而减轻教师讲解和学生死记硬背的负担。

有的实验现象不明显,或课堂无法进行,我们应借助多媒体,将其生动、直观显示给学生。比如,声音传播需要介质,我们无法将真空罩彻底抽为真空,此时借助于多媒体可以让学生更确切体会到真空不能传声,声音传播需要介质。对于不明显实验现象,不能强加给学生。这样只能使其厌烦这种学习方法。借助多媒体可以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刺激他们探究学习的渴望。

三、实验时让学生大胆参与,细心观察,培养相互合作精神

学生分组实验时,要鼓励学生积极动手动脑,通过自主的实验探究,他们体会到学科学的乐趣。要帮助学生克服怕出错,怕思考,怕麻烦的思想。做到学生力所能及,教师避之;学生所难及,教师助之;学生所不及,教师为之的新课程理念。使学生顺利进行实验探究,这样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增强他们的信心。在学生初次接触实验器材时,教师要着重指导学生认识仪器的规格和性能,观察品牌和说明书,弄清测量范围、最小刻度值、零点及调节方法和使用方法。根据实验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仪器。掌握了这些,才能保证实验精确完成和实验的安全性。例如,温度测量时,如果没选择合适的,超过量程将会使温度计破裂。如果将实验室温度计和体温计一样用力甩,这样会损坏温度计。在使用电流表时,没弄清它的使用方法,如果没将它和用电器连接而直接与电源相接,这样会烧坏它。或没看好+-极,这样会损坏指针等。所以使用仪器时一定要认真选择和使用。现代社会生活和科学工作中以及个人和团体中交流与合作也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在探究活动中,要注意这方面的培养。在活动中要分工明确操作员、记录员。同时组内要进行角色的转换。注意发挥每个同学的作用,不能遗漏任何人,也不能让少数学生代替他们。这样每个学生都有动脑的过程,也发挥了他们主人翁精神,又充分体现工作中的分工与协作,为今后的工作和他人的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拓展迁移,积极利用好课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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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实现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是两个带全局性的根本转变;抓好“体制转轨”、“增长变型”的转变,就抓住了改革与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就掌握了各项工作的主动权,为使成都旅游业快速、持续、健康地发展,必须紧紧围绕实现“两个转变”,抓住机遇,开拓奋进;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优化产品、整体促销;狠抓质量,提高效益;适度超前,协调发展,以创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为动力,面向大市汤,组织大运行,发展大产业,树立“熊猫故乡”、“四季风光”、“文化名城”的成都旅游总体形象,形成市区、近郊各具特色并辐射跨省区的“三环”旅游网络格局,培育和建立国际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旅游市场体系,努力把成都建成全国的旅游名城,尽快跨进旅游发达城市的行列。到2000年,当年接待境外旅游者21~23万人次,实现创汇1.25~1.37亿美元;2010年当年接待境外旅游者47万人次,创汇在1995年的基础上翻两番,达到1.75亿美元,2000年接待国内旅游者2540~2657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76~80亿元人民币;2010年当年接待国内旅游者5000~5300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300~318亿元人民币。

目前,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同在。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解决好以下“五个适应”的问题:

一、在思想观念上,要适应抓大旅游、抓大产业的要求

旅游业是创汇创收的外向型综合性很强的新兴产业。成都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早在199O年底就把发展旅游业列为了振兴成都经济的“四大开发(工业、农业、高新科技、旅游)之一,市委书记黄寅逵同志、市长王荣轩同志在多次会议上都强调要把旅游业的发展作为成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如何把领导的决策变为发展我市旅游业的强大动力和实际行动?当前,原重要的是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观念的不断更新。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充分认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带动和促进关联产业发展的多功能作用,在对外交往和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中的桥梁和媒体作用、在扩大对外开放中的先导作用、在树立一个国家和地区形象中的“窗口”作用,增强抓大旅游、抓大产业的观念;二是各级党委、政府对旅游业在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要明确定位,提高重视程度,增强抓旅游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坚持“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促进各相关部门支持配合,通力合作,尽快使旅游业真正成为对外开放中的先导产业、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国民经济中的创汇支柱产业;三是增强机遇和发展意识,国际环境和国内条件都十分有利,我市旅游业由快速起步阶段已进入了大发展阶段,有优势的资源基础、坚实的物质基础、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基础,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和兴办旅游,特别是要吸引大企业、大集团跨部门、跨行业投资兴办旅游业;四是进一步树立市场竞争意识,增强加快发展旅游业的紧迫感和危机感,纵观旅游业发展的激烈竞争态势,正确分析和估价我市旅游业当前优势劣势的变化,既要看到优势很多,只要敢于正视我市原有的“中转”辐射优势、价格优势等方面日趋减弱,周边省、市旅游业发展的竞争压力增大,因势利导,扬长避短,满怀信心,打好主动仗。

二、在宣传促销中,要适应开拓大市场、实现大合作的要求

加大宣传促销,开拓旅游市场,是加快旅游业发展头等重要的问题;开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是宣传促销成效的具体标志。为尽快扭转我市国际客源连年下降的趋势和国内旅游组织化程度低的状况,争取日、美、欧市场稳中有升,港、澳、台市场客源回升,周边市场逐步发展,新兴市场不断拓展,研究确立我市客源市场的开发策略,加强国内外客源市场的分析与预测,根据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强化市场开发的针对性,不断改进捉销的方式方法,增强宣传促销的有效性,根据国家旅游局每年推出的宣传促销主题,成都两年一度的“国际熊猫节”及举办的各种传统节庆活动,紧紧围绕树立“熊猫故乡”、“文化名城”、“四季风光”的成都旅游总体形象不断优化、更新旅游产品,开展宣传促销,为了拓宽国际客源市场、积极探索建立能与境内旅游供给能力相适应、与境外旅游竞争对手相抗衡的促销机制。坚持统一对外、整体促销的原则,强化联合促销,调动企业开发市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进一步搞好与各新闻媒介的联合联姻,建立与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的大合作,组成全天候的立体宣传促销攻势,形成多元化、全方位开放的旅游市场体系。

三、在旅游产品的开发上,要适应市场的导向和出拳头产品的要求

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旅游资源的开发,是发展旅游业的基础和依托;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拳头产品,才能对海内外旅游者产生强烈的吸引力。因此,必须下大力抓好旅游产品的开发,搞好旅游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不断优化更新。首先,要按照出优势产品、出配套产品、出规模产品的思路搞好成都旅游总体规划,使规划具有科学性、战略性、指导性和实用性,并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防止低水平项目和重复建设的现象。第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的建设,抓好“中华熊猫世界”这一世界垄断旅游产品的开发,四季风光带以两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重点,抓好西岭雪山为代表的纵向四季风光带开发和都江堰青城山为代表的横向四季风光带的开发,同时抓好我市其余8个风景名胜区的配套建设,开展熊猫生态旅游,搞好到九寨、黄龙、长江三峡、拉萨、昆明、桂林、贵阳等周边辐射圈内的产品开发和推出,使度假旅游产品和专项旅游产品的开发有新的突破,开发建设出投入产出效益好的拳头产品向国内外推出,力争产生轰动效应。第三,抓好武侯祠、杜甫草堂、青羊宫、滨江公园、望江公园、万里桥等沿河旅游景点的开发,促进老景点的深度开发,丰富游览内容,恢复府河水上游览,推动传统观光产品的改造、充实和提高。第四,对“世界乐园”、“西南日月城”、“都江堰美国假日乐园”等大型人造景观,进一步在增加高科技含量、参与世强、知识性丰富的项目,完善配套功能,调整结构,招徕客源上下功夫,增强其吸引力和生命力。第五,按照旅游“六要素”协调发展的要求,抓好薄弱环节,搞好旅游商品的开发和销售,不断改善旅游交通和旅游环境、提高旅游产品的品位和质量,以适应国内外旅游市场的需求。

四、在旅游行业管理上,要适应发展大趋势和解决新问题的要求

强化行业管理是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基本保障。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和旅游业这一新兴产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旅游行业管理上要着重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

(一)要以建设公平的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形成规范的市场运行,促进有效率的市场主体为行业管理的目标。

(二)进一步理顺行业管理的体制,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逐步增强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控手段,建立管理权威,逐步把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边缘性、辐射性、交叉性领域纳入旅游行业管理范围,解决该管管不了的问题;旅游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全方位的协调工作,促进上下左右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增强行业管理的有效性。

(三)当前强化行业管理的重点是,围绕抓整个行业、抓运行环境、抓市场规则的要求,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整体素质。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开展争创全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市场管理、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树立成都旅游行业新风范,促进我市旅游服务质量大提高、旅游市场秩序大改观、旅游环境大改善.建树成都旅游新形象。

(四)不断改进行业管理的方式和手段,变传统的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开展行业管理,通过规则、法规、政策引导市场趋势,建立市场规则,协调、监督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为企业发挥活力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充分运用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法规政策,及现已建立起来的旅波质量保证金制度、旅游质量监督、涉外旅游饭店评审、旅游定点管理、旅游企业年检、旅游项目评审、旅游服务考核、新闻舆论监督等调控手段,加大行业管理的力度。

(五)切实贯彻“搞活市场,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方针,认真研究和解决我市国内旅游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牢基础,使国内旅游逐步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进而促进成都国际旅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