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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币合作的霸权稳定论 基于霸权稳定结构的货币合作理论的始作佣者可能是金德尔伯格(P.C.Kindleberger),霸权稳定论(Hegemonic Stability Theory)并非由金氏提出,而是另一位学者克欧亨尼(R.Keohane)提出的,但金德尔伯格首先将其运用到国际货币合作领域。在其《1929-1939世界性经济萧条》一书中,金氏认为在国际货币领域需要一个霸主以杜绝政策或市场溢出效应,霸主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充当发行世界货币和充当全球最后贷款人角色,也应为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发挥作用。但除了霸主和附从者之间以霸权稳定结构维持国际货币秩序之外,金氏甚至否认其他形式的国际货币合作的有效性。
1973年正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际,但金德尔伯格仍然坚称霸权稳定结构是唯一途径,实在具有讽刺意义。此后,克拉斯纳(S.Krasner)和吉尔芬(R.Gilpin)等对霸权稳定论进行了发展。一般来说,霸权稳定结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关键国具有足够的经济规模,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2、他国相对于关键国地位的明显逊色和对关键国地位的不言自明的普遍默示;3、体系创立伊始关键国通货稳定,且附从国认为其自身货币政策相对于关键国货币政策的从属性和被动性未对自身利益构成威胁;4、霸权体系内的成员存在一定水平的经济发展趋同性。而霸权合作体系则具有一下特点:1、霸权体系的货币合作体现为霸主决定霸权体系的货币政策,其他附从国认同和接受,一旦默示的接受性受到怀疑,霸权结构就从稳定向非稳蜕变;2、霸权体系的货币合作通过制度予以维持和协调;3、霸权必须能够产生类似“公共产品”的收益以抵补附从国牺牲货币政策独立性的成本,当霸权稳定结构的合作收益趋于枯竭时,该体系就将崩溃。
金德尔伯格等提出的霸权稳定结构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克欧亨尼随后提出了后霸权合作论。最早运用霸权稳定结构一词的克欧亨尼在其《霸权衰落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倾轧》中指出:“霸权性合作并不构成唯一可能的合作方式”,“霸权后合作也是可能的”,他指出后霸权稳定结构(Post-HegemonicStability Theory)的特征是:1、从逻辑上看,霸权不是寡头合作体系中出现货币合作的必要条件,而后霸权体系则是大国间的寡头合作博弈过程,大国间“可以自己提供集体利益”;2、不管是否属于霸权性质,国际体系所依赖的是共同的或互补的利益关系,频繁的政策和市场溢出将促使货币合作的规模和程度更深更广,尽管着重寡头合作的信誉是可质疑的;3、霸权体制本身具有惯性,霸权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合作体系的消亡,但体系中霸主将受到寡头的挑战,从而导致霸权稳定结构向后霸权合作体系渐变。此后库纳(R.Copper)、艾治格林(B.Eichengreen)等一起发展了后霸权合作理论。他们将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小型开放经济体,对于它们,其参与国际 货币合作的可能选择只有两种对角选择(Two Corner Solu-tions),要么保持彻底的浮动汇率制度,要么通过钉住单一货币或货币局制度(CurrencyBoard System)固定其汇率。这也被形象地比喻为“暴风雨中的风叶”理论,一个国家的汇率安排就好象风叶一样,在金融全球化的暴风雨中,除了将风叶和风车完全脱钩,让风叶随风而转之外,就只有把风叶和风车完全固定,让风叶和风车静止不动。
另一类是大国经济,对于它们,没有一国在货币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国际货币事务必须通过合作来解决。这潜在地反映了世界多极化的趋势,此方面典型的例子是西方七国集团的政策合作体系。 从全球角度观察,霸权和后霸权的货币合作模型可以用以下模型概括。如假定全球由n国组成,且各国均有自己的货币和中央银行,并通过固定彼此之间的汇率建立货币体系,假定第n国的货币汇率为1,用Si表示i国货币相对于第n国货币的汇率,Fi是i国用本币表示的外汇储备变动,由于全球国际收支差额必为零,则有:S1F1+S2F2十S3F3+……Sn-1Fn-1十Fn=0。为了维持该系统的相容性,第n国必须既不为其国际收支变动Fn规定独立的目标,也不应干预市场,以试图确定S1、S2、S3、Sn-1中的任何一个汇率,结果第n国的唯一选择,就是采取“有益疏忽”政策,把Fn作为国际货币体系的“残差”来决定。因此包含n国成员为了维持汇率和系统的相容性,其可能的路径只有三种:第一种是后霸权合作体系。
在n-1国选择其对于第n种货币的汇率并自主国际收支时,第n国必须成为和体系中其他寡头采取合作姿态的“无为的霸主”,放弃其国际收支和汇率政策的自主性;或者相反,第n国执行独立的货币政策,而其余n-1因为维持对n国货币的稳定,它介1的国际收支和本币供给被动地由n国的货币政策所决定,n国成为要求其余附从国服从霸主的“稳定的霸主”。第二种是霸权稳定结构,即在S1、S2、S3,Sn-1、Sn等被货币同盟所确定时,为维持系统相容,各国必须建立区域内的中央银行,并授权它以统一的货币政策保证S1F1+S2F2十S3F3+……Sn-1Fn-1十Fn=0的条件;或者至少在货币政策、汇率和国际收支方面进行非常密切的政策协调,这正是欧盟的德洛尔解法(Delors’S Approach)。第三种,为n国引入第n+1个约束变量,即“外部驻锚”(External Archor),这样n-1个汇率和外部驻锚的价格是外生的,第n种货币供给才可能成为内生,系统方才具有相容性。但既然全球是n国组成的,故已不可能引入第n+1个约束变量,这种解法只有在n国是趋于货币同盟而不是全球货币联盟时才可能存在。
三、国际货币台作的博弈分析论 在国际货币合作分析中引入博弈论工具的代表人物是滨田宏一(Y.Hamada)等。从广义上讲,国际经济政策协调在货币领域的表现,指“各国充分考虑国际经济联系,有意以互利的方式调整各自经济政策”的过程,而国际货币合作则是政策协调在货币领域的表现,这一过程在协调范围上有较大的可伸缩性,滨田定一(Y.Hamada,1985)用博弈论直观地说明了两国条件下的政策协调过程。下图中,横轴代表国1的政策工具I1;,越右表示国1相对货币政策越为宽松的财政政策;竖轴代表国2的政策工具I2,越上表示国2相对货币政策越为宽松的财政政策。{U*}是国1的具有同等福利程度的无差异曲线的集合,即在每一条无差异曲线U*1;上各点的福利是相同的,但距离最佳福利点B*越远的无差异曲线所表示的福利程度越低,即U*i+1
此时各国没有必要展开国际货币合作。但现实中无政策溢出几乎是不可想象的,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深,一国政策对别国福利的影响更加显著,表现在图上则是使两国原本为直线的无差异曲线变为围绕各自最佳福利点的椭圆形曲线。此时只有使两国无差异曲线相切的货币政策才是有效的,在切点上的政策实现了帕累托最优。因为此时一国福利的改进必须以牺牲另一国福利为代价,这些切点构成的曲线如图所示就是连接两国最佳福利点的契约线B*B^。契约线上的点所代表的政策是国1国2协调的结果。故从博养论角度看,各国必须进行货币合作。 问题是,如果各国拒绝合作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先以国1为分析对象。如果缺乏合作,则对国1而言,国2的政策就是一个既定的函数,其造成的福利结果表现为一条条水平的无差异曲线U^i,由于政策的外部性的客观存在,国1的无差异曲线呈椭圆形曲线。所以,对每一个U^i,国1必须选择一种政策,使得自己的无差异曲线U*i;与水平线U^i相切,切点组成的轨迹构成直线R*,这就是不合作时国1的对策函数。类似地,对国2来说,国1的无差异曲线U*i为一组垂直线,国2为使本国福利最大化必使自己的政策所决定的无差异曲线在与U*i有接触的前提下尽量接近本国的福利最佳点,也即是取与每条垂直的U*i相切的U^i,切点构成的直线R^就是不合作时国2的对策函数。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使两国福利的取值在各自反映函数R*和地的交点N上达到稳定。
N点是一个稳定的纳什均衡点(Nash Point)。从图一上我们看到,这一点所对应的政策是无效率的,它代表的福利比契约线上进行适当的国际货币合作所对应的任意一点都更远离帕累托最优状态。这说明,在存在政策溢出的前提下,进行国际货币合作将有助于改进参加协调国的福利。 四、国际货币合作的两难:有效合作和逆效合作 除了霸权和后霸权货币合作理论、货币合作的博弈理论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国际货币合作的理论流派,但国际货币合作并不总是有效的,有时反而是无效甚至逆效的。所谓有效的货币合作(Productive Cooperation),是指成员们通过规则协调或随机协调来参与货币合作时,货币合作的福利产出不仅可以抵销各国所付出的货币政策独立性部分丧失的成本,还可以完全或部分抵销政策和市场溢出带来的损失;所谓逆效的货币合作(Counter-ProductiveCooPeration),是指随着国际经济格局和货币秩序的变迁,货币合作的福利产出逐步下降,当下降到不足以抵补各国所付出的货币政策独立性部分丧失的成本时,货币合作就成为逆效的,此时各国参与货币合作不仅没有降低市场和政策的溢出性,反而还付出了货币政策独立性受损的代价,结果合作不如不合作,原有国际货币合作的制度安排或随机安排在惯性消失后崩溃。人们就不得不经常对货币合作作出评估,以判定其是有效的或逆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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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被纳入WTO法律框架之内的GATT第24条和根据乌拉圭回合确定的GATS第5条。但是也有一些全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FTA是依据GATT/WTO的“授权条款”建立的。根据WTO规则,FTA在并不提高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所有贸易障碍和全部谈判10年内完成等三个条件下,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成立,但是如果由于FTA的成立使针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有所提高,则视为违反WTO规则。根据“授权条款”建立的FTA则可以享受区别于一般FTA的更为宽松的特殊安排。
关于FTA与WTO所倡导的全球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但多数人认为是一种互补、互动关系,不违背WTO规则的区域贸易安排有利于推动全球的贸易自由化。其中的原因:一是建立FTA可以为成员国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目标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二是可以弥补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空白和缺陷,为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三是有助于减少多边贸易谈判的层次、提高WTO机制的运作效率;四是对贸易伙伴的贸易保护主义可以形成牵制。
二、世界的FTA新潮流
按照WTO的统计,截止到2002年6月,向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提出申请的FTA已经达到了143个。WTO的144个成员中,绝大多数成员都至少参加了其中的一个或多个FTA,而没有同任何国家(地区)缔结FTA的WTO成员,2001年底时,包括中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台湾等少数几个经济体,但是到了2002年底时,这一数字又有所减少。目前世界上的众多FTA中,经济规模最大,区域内发达国家成员最多。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最高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欧洲联盟(EU)。不仅如此,一个在NAFTA基础上扩展成为覆盖整个美洲地区的自由贸易区计划已经开始启动,EU的东扩也在加紧进行。
东亚地区在建立FTA方面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区。长期以来,不但日本、韩国和中国等主要经济大国没有同任何经济体建立FTA,就连早在1992年就开始启动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也仅仅限于根据“授权条款”形成了一种并不彻底的自由贸易安排。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近年才有所改变。2002年1月,日本和新加坡签署了“新时代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JSEPA)”,成为日本的第一个FTA。韩国与智利之间在经过长达4年的谈判之后,终于在2002年10月达成关于建立双边FTA关系的一致意见。中国与东盟之间也在2001年11月“10+3”会议期间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于2002年11月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一揽子框架协议,正式确定了10年内建立FTA的目标。新加坡等东南亚地区各国的行动也明显加快。
在中日韩三国中,日本的FTA行动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边。2000年前后,日本政府大幅度调整了对外经济政策,完成了由单纯重视WTO多边合作向重视发展双边FTA关系的战略转变。主要目的在于顺应世界潮流,通过对外经济制度创新打破90年代以来的经济低迷,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并在地区合作事务中发挥更多作用。在这种政策主导下,短短几年时间,日本不但已经完成有史以来的第一个FTA(JSEPA),而且正在积极推进与东盟、墨西哥、智利、韩国等国家之间的FTA研究与磋商,甚至由民间机构出面启动了与台湾的双边FTA研究。由于农产品贸易等问题的影响,日本的FTA政策面临着国内以农业部门为代表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强大压力。为了避免激化国内矛盾,日本政府选择了一些能够回避敏感领域的对象,优先进行双边FTA谈判。从日本目前的FTA战略(参见“日本的FTA战略”(日本外务省经济局;日本外务省网页:go.jp)来看,并未将建立日本与中国之间的双边FTA列入优先考虑范围。
韩国实际上是东亚地区最早倡议加强区域内各国制度性合作,提出FTA战略构想的国家之一,并在1998年与智利开始进行建立双边FTA的政府谈判,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韩国在建立FTA方面的实质进展已经落后于日本和中国,与智利的谈判曾一度中断,直到2002年10月才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许多人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韩国国内来自农业等产业部门的反对比较强烈,政府不得不对这些压力有所顾虑。实际上对于韩国而言,在东亚范围内建立FTA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希望通过引导东亚地区制度性合作进程,提高自身国际影响和地位,另一方面又担心处于中间发展水平的国内产业受到日本高技术产业和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夹击”。因此,今后韩国的政策取向仍然是一个变数。但是迫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势的强大压力,为了维持自身的长远利益,韩国政府采取更加积极和实际的FTA政策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东南亚各国在建立FTA方面表现十分活跃。东盟一方面作为一个地区联盟,与一些国家就建立FTA问题进行研究和磋商,另一方面其主要成员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政策,分别寻求与区域外其他国家建立双边FTA的机会。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东盟10国与日本于2002年签署框架协议,决定就建立包括FTA在内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同时鼓励东盟成员分别与日本就双边FTA进行研究。目前除新加坡与日本的FTA(JSEPA)已经正式生效之外,泰国、菲律宾等国与日本之间已经开始进行双边FTA的研究和磋商。在东盟国家中,新加坡采取了最为积极的FTA战略,
已经先后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欧盟、美国(2003年5月6日,经过两年的谈判之后,美国和新加坡在华盛顿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预计这一协定将在2004年1月正式生效)等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目前正在推进与加拿大、墨西哥、韩国之间的FTA谈判。
三、我国的FTA实践与国际经验比较
我国自从在2000年的“10+1”会议期间向东盟提出建立中国与东盟FTA的建议以来,在推进双边FTA关系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对促进东亚地区的制度性合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双方就正式启动FTA程序达成共识,决定在10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随后经过多轮政府磋商,于2002年11月签署了框架协议,就早期收获项目和不同东盟成员的关税减让时间表达成一致。如果双边谈判能够如期完成,将以高达17亿人口、2万亿美元GDP和1.3万亿美元贸易额的规模成为世界最大的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目前中国内地与香港作为两个关税区之间的“更紧密经济合作伙伴协定(CEP)”磋商也在进行之中。
启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成为我国在FTA领域的一个新的实践,也是“入世”之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加强与东盟的制度性合作既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也有利于周边区域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长期性、综合性和战略性意义。但是我国的FTA尝试还仅仅是开始,与其他地区和日本、东南亚的FTA战略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首先,按照一般经验,自由贸易区对区域内成员经济增长的促进效果与其覆盖范围成正比,但是成员主体越多达成完全一致的难度同样会明显加大。相互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许多问题上的差异都可能成为多边谈判的“瓶颈”。即使能够按期完成谈判程序,各方共享的自由化范围只有可能成为各方承诺范围的“公约数”,从而使FTA的本来意义大打折扣。因此,许多国家建立FTA一般都是按照“由易到难”的方式,首先从双边谈判开始。我国与东盟整体的FTA谈判,在缺乏实践经验和同时面对10个谈判对象的条件下,如果要取得预期的成果,可能需要作出相当多的让步。日本在与东盟建立FTA关系时采取了多边与双边并进的策略。一方面通过多边形成的一揽子框架协议,在建立全面制度性合作关系方面取得共识,将希望加强合作的领域全部囊括其中,为适度选择合作内容、方式和时间表留下空间。另一方面,在多边框架协议内事先写入鼓励双边合作的内容,为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优先顺序,推进双边FTA磋商铺平了道路。实际上日本与新加坡、泰国、菲律宾之间的双边进程已经明显领先于多边,最终日本的获益将可能是各个双边FTA获益的“叠加(并集)”,而不是“公约数(交集)”效果。
其次,按照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由于贸易转移效应的作用,如果与经济效率高的成员建立FTA,则通过区域内贸易投资活动的扩大,有利于整体效率的提高;但如果与效率比较低的国家建立FTA,反而存在低效率商品或投资替代区域外高效率商品或投资的可能性。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建立FTA,虽然有可能使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更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但是由于比较优势的作用,发展中成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能够得到更大市场空间,并且有利于吸收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和投资,有助于区域整体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升级。墨西哥在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并与欧盟签署FTA协定以来在贸易、投资和经济发展中的诸多良好表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韩国、新加坡和东南亚主要国家急于同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建立FTA的原因也同样在于这一点。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十分落后,但是在劳动密集型产品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关系有利于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吸收合作伙伴的资本和技术要素,达到优势互补和双方要素生产效率提升的效果。
再次,选择FTA对象和确定不同组合的优先顺序是一个国家制定对外经济合作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各国基本上是按照“由易到难”的原则,从缓解国内压力、发挥互补性和追求经济利益等角度出发来选择谈判对象的。日本选择新加坡作为第一个谈判对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可以回避对方农产品可能对本国农业带来的压力,在东南亚地区发挥更大影响;选择墨西哥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日本企业产品进入墨西哥市场时与欧美企业相比的不利条件,并利用墨西哥作为NAFTA成员同时又与EU签署了FTA协定的有利条件,为日本在墨西哥投资企业产品无障碍进入欧美市场创造条件;选择韩国作为下一个伙伴则主要为了发挥贸易和技术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遏制中国的影响,在地区事务中掌握主导权。韩国选择智利作为第一个谈判对象,一是由于有意选择一个较小经济体进行FTA方面的尝试;二是韩国与智利季节相反,智利农产品不会对韩国同类产品构成直接威胁;三是由于智利作为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同时又与EU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这使得韩国有必要采取措施避免韩国企业在智利市场与欧美企业竞争时蒙受损失;四是为了发挥自身汽车等工业制成品的优势,开拓新的市场。东盟与中、日、韩以及美国等分别建立FTA,除了有利于东盟产品进入这些世界主要市场以扩大对外贸易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作为零关税连接各主要市场的生产基地,有利于吸收各国直接投资、获取更多资本要素。我国目前除了正在积极推进与东盟、香港地区之间的FTA之外,尚未形成一整套清晰、立足于长远发展需要的区域多边和双边制度性合作战略与优先安排顺序。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于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和作用的足够认识,没有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国家战略应对体制。
四、FTA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FTA对区域内经济的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由于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措施之后直接对各成员贸易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第二类是指缔结FTA之后,由于区域内生产效率提高和资本积累增加,导致各成员经济增长加快的间接效果。二者也分别被称为静态效果和动态效果。
静态效果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影响是所谓“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最早提出这些观点的是美国经济学家Viner,他在1950年曾经就关税同盟对贸易的影响进行过研究)。贸易创造效应主要指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由于交易成本下降和贸易限制取消,导致本国内高成本产品被区域内其他成员低成本商品所替代以及过去受到对方数量和高关税限制的本国低成本商品出口扩大,从而给区域内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利益。长期以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关系得到了很大发展,但是其中一些经济体仍然保持了较高关税水平,许多产品的贸易数量限制仍然存在,反倾销等形式的贸易纠纷也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对相互贸易增长产生了很大制约,并且无益于提高区域内资源配置效率和结构升级。通过FTA,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相互之间的交易成本,刺激贸易需求增长,使各国之间的产业分工进一步趋于合理。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我国的许多比较优势产品将面临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从而带动相关产业的较快发展;另一方面国内市场急需、而且在充分竞争条件下无法替代生产产品的
进口成本也会明显降低,从而满足国内消费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正如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的经验所表明的那样,贸易机会的增加和贸易规模的扩大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原有与区域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可能被区域内成员之间的贸易所取代。目前东亚区域内贸易的比重只有30%左右,远远低于EU和NAFTA等主要FTA高达50~60%的水平。这也是各国对区域外经济依赖程度长期居高不下,容易受到外部经济波动影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与FTA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的增长有利于提高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和增长潜力。
动态效果主要包括“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前者是指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将产生生产和流通的规模效益,并带来产业集聚效果。后者是指随着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将促进区域内垄断行业的竞争,提高生产效率。我国建立FTA可以在WTO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比较优势和自然禀赋条件,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合作伙伴,加大相互开放的程度,并通过区域市场的统一促进国内竞争。这一点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尤其重要。
对于FTA成员国而言,贸易创造效应、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会带来许多正面影响,但是贸易转移效应也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原因在于区域内的低效率产品可能会取代非成员的高效率产品。一般来说需要通过吸收高效率成员和扩大区域覆盖范围才有可能防止这一负面影响。
FTA对吸收直接投资也会产生积极作用。一是因为多数情况下FTA协定本身包括了促进相互投资的内容,有利于区域内的资本要素流动。二是从贸易与投资的关系来看,随着贸易扩大效应的显现,跨境投资活动也会增加;三是由于区域内商品跨境流通成本降低,区域外企业在区域内投资生产的产品有利于进入整个区域市场。墨西哥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长期以来,周边地区成为我国吸收FDI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资源禀赋、要素条件的不同,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互补性将长期存在,尤其是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将为其他国家的资本和技术提供转化为竞争力和现实利益的大量机会。因此,随着FTA的形成,相互之间的投资增长将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FTA对经济增长率的拉动效果是其经济影响的综合反映。常用方法是通过CGE经济模型进行模拟的基础上评估和比较FTA的经济效果。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对各种不同组合FTA效果进行模拟和比较的权威研究成果。本文将根据日本经济研究中心的模拟结果(参见(日本)日本经济研究中心《日益增加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日本的选择》2002年)分析FTA对我国经济增长的综合影响。
在该项研究中,假定存在6种组合的FTA,分别是①日本+新加坡、②日本+新加坡+韩国、③日本+新加坡+墨西哥、④日本+新加坡+墨西哥+韩国、⑤日本+新加坡+韩国+东盟+中国、⑥中国+新加坡+东盟。根据模拟结果,在不包括中国的①~④等4种组合中,仅有①组合下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会出现0.01个百分点的上升,而在其他三种组合下中国的GDP增长率会下降或不变。其中④组合下日本的GDP拉动影响可能达到0.18个百分点,是四种情形中最高的;而中国的GDP会下降0.03个百分点,是四种组合中下降幅度最大的。在同时包括日本和中国的⑤组合下,中国和日本的GDP上升幅度都高于其他组合;而在不包括日本的组合⑥中,中国的GDP上升幅度为9.17个百分点,而日本GDP增长率反而可能出现0.05个百分点的下降。
根据上述模拟结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如果中国不加入任何一个FTA,则多数情况下,中国的GDP增长率将会出现下降;二是中国加入任何一个FTA都会带来本国GDP增长率的上升;三是包括中国在内的FTA区域覆盖范围越大,对中国GDP增长的拉动效果越明显。其他国家同样符合这些规律。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估计仅仅是静态分析的结果,并未把投资增长的动态影响效果包括在内。一个可以预见的结果是建立FTA明显有利于我国吸收跨境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增长,由此产生的投资需求增长、技术溢出和结构升级效应也将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参见赵晋平编著《利用外资与中国经济增长》,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
从现实的选择来看,由于FTA谈判的复杂性和模型分析本身的局限性,模拟效果并不是判断FTA可行性和经济效果的唯一依据。但至少可以为我们认识与比较不同组合FTA对我国经济影响的方向、确定我国FTA战略的优先顺序和阶段性目标提供参考。五、我国的FTA战略与阶段性目标
根据以上分析,在今后20年中为了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长期性目标,除了积极参与WTO主导下的经济全球化,从多边贸易自由化中获益之外,还应当适应世界经济格局的新变化,通过与周边国家建立FTA的方式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这样才能回避被日益增加的FTA所“边缘化”的风险,在地区多边和双边贸易投资自由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从中获益。因此,实施国家FTA战略首先是我国经济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FTA战略与改革的关系来看。“建立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是“十六大”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之一。根据这一观点,我国应当将逐步建立商品与要素自由流动、内外经济相互融合的开放型市场体系作为对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从推动与周边国家的制度性合作(FTA)起步,首先实现区域范围内的经济融合和要素跨境自由流动,就完全有可能为达到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
在本世纪初的前20年中,适应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与改革需要的FTA战略应当具有以下几个阶段性目标:首先是努力促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AFTA)”和“中国内地——香港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CEP〕”早日生效,以巩固我国在发展FTA实践中的最初成果;二是为了对中国+东盟之间的多边协定形成牵制和互动效果,可同时推进与新加坡、泰国等东盟主要成员的双边FTA磋商;三是积极促成中日韩三国FTA或中日、中韩双边FTA的正式磋商,以避免日韩先行建立FTA,使我国在东亚地区合作中陷于被动;四是适时启动我国与其他地区主要伙伴国的双边FTA和东亚自由贸易区(东盟+中日韩)的谈判程序;五是对未来更大范围的FTA进行国际合作研究和多边磋商。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现阶段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国家FTA战略实施指导和协调体系
目前我国缺少FTA总体战略思路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尚未形成统筹组织与协调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行动的有效机制。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签署FTA协定,不仅需要统筹考虑国际关系、外交政策、贸易投资制度等许多体制与政策层面的问题,而且需要系统了解选择不同合作伙伴及其合作方式对国内国际经济、政治和地区安全带来的可能影响。为此,外交部门、对外经济关系事务部门和国内产业政策部门之间的共同参与和统一协调十分重要。
(二)加强
对FTA战略的系统研究
为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形势发展需要的FTA战略,应组成由政府官员、学者和企业代表共同参与的研究队伍,对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与特点、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问题与前景、各种可供选择的FTA方案可能对我国和地区经济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参与WTO主导下的经济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总体战略构想和步骤。在启动各种多边和双边FTA磋商程序之前,也应由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为政府谈判提供参考。
(三)充分发挥民间机构在多边与双边合作可行性研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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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合作》是高等院校外经贸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课,内容繁杂,既有理论内容又有实务内容,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等诸多内容。
首先,其理论部分并没有一个严密的理论体系,学生学到的理论知识不是侧重在基础知识和原理的学习,更多的是为了让学生了解:世界上出现的各种经济合作方式的本质主要是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重新移动和配置。
其次,其实务部分更多的是介绍各种经济合作方式的操作程序和环节,通过各种方式的操作步骤的详细列举,展示合作的方式方法,与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流程相比较,国际经济合作中的这些程序与环节显得不够系统、规范。在教学过程中如果按照传统的课堂讲解方法传授知识,就会因内容的枯燥和陌生,使学生无法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即使是我们在采用制作PPT进行多媒体教学后,通过学期末对学生的调查,得到的结果也是内容过多、过细、不好掌握,特别是涉及合作方式的操作环节,即使是运用幻灯片的制作技术展示,学生也觉得学过后没有很深的印象。
根据这门课程的特点,教师必须找到一种较好的教学模式,帮助学生尽快理解和掌握这门课程的主要知识。我们引入了课程项目规划的概念,并在教学过程进行了有效的实践。
二、课程项目规划法
课程项目规划指的是在传统的教学方式如讲解课程内容,解析案例、课堂讨论问答之外,根据课程的培养目标和方向,结合学生的能力和校内外资源,从三个方面将课程进行规范和计划:从内容上分解成若干个项目;从程序上将项目从设计、跟踪管理到项目的结束设置一系列的操作环节;从时间上看不仅仅是某一个学期才安排,也不只是课程项目实施的短期效果,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未来课程的发展。总体而言,我们认为,课程项目规划体现的不是短期的管理,而是长期的对课程的理解水平与预见深度。
具体到《国际经济合作》这门课,我们在课堂复述、案例解析等教学方式外,将其内容分解成三大项目布置给学生,学生直接参与到项目的设计、操作和跟踪之中,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合作的理论要点在于其合作的生产要素流动和配置的本质,了解和熟悉国际直接投资、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经济合作方式的内容和形式。
(一)三大项目的规划
我们根据课程的国际投资、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及国际租赁五块教学内容,设计了三大项目(如图1),分别为:
项目一:拟定一份国际经济合作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二:进行现场的模拟演示。
项目三:结合国际经济合作内容设置的一个师生合作的课题。
以下分别阐述各项目的操作过程,其中重点阐述项目一。
1.项目一:国际经济合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此项目主要是拟写一份在某国开展某项经济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使学生通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掌握报告里涉及的各项内容。在实践中我们按照教学内容主要作如下操作(如图2):
(1)分别设计7-8个子项目,每个子项目在设计的时候都尽可能地与国际直接投资、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有关,比如设计为我国某知名公司到某国投资设厂,其生产的产品涉及技术的转让,按照这样的项目设计,学生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时候就会极大地关注投资设厂行为是属于国际直接投资的内容,并将之和技术转让的行为与课本学到的知识进行印证。
(2)每个子项目各有一个小组负责执行。我们将全班按子项目数量分成若干执行小组,每个小组必须指定或选出一个组长,组员控制在6人左右,各人各司其职,有的负责市场分析,有的负责投资环境的分析,有的负责财务分析,等等。具体职责主要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各部分内容拟定,如果小组内成员因为自身知识有限而无法担任角色,就可以自己或者请求教师向校内和校外资源寻求援助。
(3)提供查找资料的途径,鼓励执行小组自己寻找资料来源的途径,并根据执行小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安排组长每月汇报一次项目执行的情况。
(4)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定后,邀请部分专家和教师对每个报告进行审核和评比,将评比的结果作为本课程期末成绩的参考,并评出一等奖以资鼓励。
2.项目二:现场模拟。主要是结合国际工程承包和国际租赁的教学内容,进行课堂现场的模拟,特别是针对国际工程承包的内容,将学生分成若干组,一组担任招标商,3―4组担任投标商角色,各组人员职责划分好,组织学生准备资料后,在课堂上按照招投标的程序,依次演示发标、投标、开标诸环节。这是帮助学生学习程序性内容的一个辅助方法,其特点就是安排学生进行角色的情境模拟。
3.项目三:师生合作课题。主要是由教师根据本课的某个内容,比如直接投资的相关内容,结合目前国际经济合作的实际,设计一个课题,组织学生参与,从资料的查找到论文的撰写,教师给予详尽的指点,最后以论文作为课题成果进行展示。
(二)关于课程项目规划法的实践总结
1.课程项目规划法的主导思想是力求突破原有的以概念、定律、定理知识点层次递进为主干的体系,以师生参与的方式来重塑专业课程的教学模式。“主题项目”是学生最终要“制作出”的“成品”,是学生在本课程的学习目标。在课程开始前,把一幅“主题项目”的完整“肖像”放到学生面前,使学生首先了解各个分项目的轮廓,然后把分项目、子项目进行层层剥离、层层剖析,而后再层层组合。这样依托一个完整的实际项目,使枯燥无味的专业术语和技术名词等不再是支离破碎、不成体系的抽象概念,学生随着项目的进展,不断去欣赏、去反思自己制作的“产品胚胎”,并且通过评比奖励等评价方法的实施,可以激励学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以最大的潜力和较高的效率去实现“主题项目”目标。
2.帮助学生理解课程内容。特别是在项目一中,学生只有掌握某项国际经济合作方式的基础知识才能够对具体的子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并且每个子项目均有“投资环境的分析”这一部分,这有助于学生对本课程主要知识的了解和熟悉。项目二中的设计有助于学生对国际经济合作方式的流程的掌握。项目三帮助学生在了解一般性知识的基础上更深入地了解和探析某项经济合作方式,对学生知识的深化和知识体系的构建有着长远的意义。
(三)一些思考
1.项目设计非常重要,特别是在给予执行小组的实施“方便”上特别重要。尤其对于项目一,其关于经济合作方式在哪个国家开展经济合作的设计会决定资料收集的困难程度,一般倾向于大国的大城市,这样在搜集当地的投资环境、竞争对手、技术的指标的时候会比较容易找到资料;在设计合作方式的时候,虚拟的公司应该是知名的大公司,以方便学生查到该公司的管理资料;此外,关于项目给予的背景资料诸如设厂地点、项目所需资金等要尽可能详细。
2.自始至终要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开展教学。有些教师担心采用这种方式组织教学难度大,仍习惯于在课堂上以自己为中心进行知识的复述;有些教师即便采用了这种教学方式,在实施中仍习惯性地发号施令,导致实施的效果不明显。实践表明,只有以学生为主体开展教学,学生的求知欲、协作能力乃至责任心才会随着课程的深入明显提高。例如在项目一的实施中,教师指挥的角色尽可能弱化,尽量让学生自行组织并安排自己的研究、修改并完成项目,这就给了学生更多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空间,极大地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这种教学方法需要学生具有更多的学科知识,特别在项目一的操作中,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外贸、市场营销、工商管理及财务等多方面的知识,因此相对于低年级学生来说,本门课更适合高年级学生。但即使是高年级学生,在拟定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候知识也不够,这时候可以鼓励学生先在组内寻找合作资源,然后可以扩展到本专业具有财务、管理等知识的资源,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到专业外校内的资源,甚至可以寻找校外的同学、朋友,请求对方给予相关知识的支持,这个时候就需要教师从旁指导学生对于资源的寻找和利用。
4.这种教学方式注重知识学习的长久获得,因而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规划过程。对于课程项目规划的实施,应该设定短、中、长期多阶段,通过不同阶段的实施来逐渐完善。此外,课程项目规划方法的开发和实施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其教学管理、软硬件建设必须与之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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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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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ca Radu, Foreign Investors in the EU-Whichs Best Treatment? Interactions Betwee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nd EU Law, European Law Journal, Vol.14, No.2, 2010:258.
[11] Council Dir.88/361/EEC of 24 June 1988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67 of the Treaty, OJ (1988) L178/11, available at eurlex.europa.eu/LexUriserv.do? uri=CELEX:31988L0361:EN:HTML.
[12]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rules that certain Swedish and Austrian BITs are incompatible with the EC Treaty, Investment Treaty News, 4 Mar. 2009, available at: investmenttreatynews.org/cms/news/archive/2009/03/04/european-court-of-justice-rulesthat-certain-swedish-and-austrianbits-areincompatible-with-the-ec-treaty.aspx (accessed on 01October 2017) .
[13]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Governments defend BITs in lawsuit brought by EU executive branch, Investment Treaty News, 16 Mar. 2007, available at:iisd.org/pdf/2007/itn_mar16_2007.pdf (accessed on 01 October 2017) .
[14] EU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9 October 2013 on the EU-China Negotiations for a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2013/2674 (RSP) ) , p.5.
[15] Regulation (EU) No 1219/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December Establishing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for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between Member States and third countries[2012] OJ L 351/40.
[16]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dopted on 22 May1969, opened for signature on 23 May 1969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nd entry into force on 27 January 1980) (VCLT) Art 30
[17] Wenhua Shan and Sheng Zhang, The Treaty of Lisbon Half Way toward a Common Investment Policy. EJIL (2010) , Vol. 21No. 4, 1054.
[18]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Maastricht Treaty) Art 30 (4) .
注释:
1 商务部:美国、欧盟28国对华投资同比大增_凤凰财finance.ifeng.com/a/20170104/151224400.shtml.
2 简军波等:《中国对欧投资:基于政治与制度的分析》,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第162页。
3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Governments defend BITs in lawsuit brought by EU executive branch, Investment Treaty News, 16 Mar. 2007, available at:iisd.org/pdf/2007/itn_mar16_2007.pdf (accessed on 01 October 2017) .
4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rules that certain Swedish and Austrian BITs are incompatible with the EC Treaty, Investment Treaty News, 4 Mar. 2009, available at: investmenttreatynews.org/cms/news/archive/2009/03/04/european-court-of-justice-rulesthat-certain-swedish-and-austrianbits-areincompatible-with-the-ec-treaty.aspx (accessed on 01October 2017) .
5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Maastricht Treaty) Art 30 (4) .
6 Wenhua Shan and Sheng Zhang, The Treaty of Lisbon Half Way toward a Common Investment Policy. EJIL (2010) , Vol. 21 No.4, 1054.
7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dopted on 22 May1969, opened for signature on 23 May 1969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nd entry into force on27 January 1980) (VCLT) Art 30.
8 Regulation (EU) No 1219/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December Establishing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for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between Member States and third countries[2012] OJ L 351/40.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tfs.mofcom.gov.cn/aarticle/h/au/201001/20100106725818.html%3Cbr/%3E, visited on October 2nd, 2017.
10 同上注。
11 张庆麟主编:《公共利益视野下的国际投资协定新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 第207页。
12 Anca Radu, Foreign Investors in the EU-Whichs Best Treatment? Interactions Betwee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nd EU Law, European Law Journal, Vol.14, No.2, 2010, p.258.
13 詹晓宁, 葛顺奇:《国际投资协定:投资和投资者的范围与定义》, 载《国际经济合作》, 2003年第1期。
14 Council Dir.88/361/EEC of 24 June 1988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67 of the Treaty, OJ (1988) L178/11, available at eurlex.europa.eu/LexUriserv.do? uri=CELEX:31988L0361:EN:HTML.
15 EU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9 October 2013 on the EU-China Negotiations for a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2013/2674 (RSP) ) , p.5.
16 李成学:《欧盟国际投资协定政策的实践演进及对中国的影响》,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6年, 第31页。
篇5
(一)ECFA主要内容
ECFA是在2010年6月29日签署文本及5项附件协议,是目前两岸签署规模最大的经贸合作协议,主要涉及早期收获项目(以下简称早收项目)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开放等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针对政策方面,逐步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和放宽对涉及行业比较广的服务贸易的限制;二是针对争端处理方面,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投资保护机制,完善各种协议,包括货物、服务等,这些内容争取在不迟于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完成协定,并且在ECFA实施后组建“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为解决实际发生的争端相关事宜;三是针对协议生效后的事物处理,主要为三步对早收项目建立零关税政策。
(二)ECFA可能性争端
ECFA可能性争端主要表现在企业层面上三个方面:
一准入性:投资门槛降低,主要针对保护当地企业的投资政策的宽松使得外地企业大量进入本地,加大了本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引发了投资者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投资纠纷,甚至有可能给一些投机取巧的投资者机会进入危险性行业。
二运营性:劳动力供不应求,近年来国家一直出现民工荒现象,薪资待遇和劳动力的付出无法形成一个正常的比例,薪资的制度很大程度上不能激起劳工的工作热情,随着投资加大,单位用工需求量增加,可是地区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行;
三发展性:投资战略选择的差异,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有着其特定的战略,企业目标不同的时候战略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企业为避免地区差异歧视,实现本土化的战略,一般选择合资的方式,但是合资存在决策高层领导的思想理念差异性,战略决策自然会不一致,造成企业人员缺乏长期运营的信心,这为后续工作的潜在不确定性纠纷提供了土壤。
二、两岸贸易关系分析
(一)技术研究投入相对强度比较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一把双刃剑,提高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全力的追求。正确的技术引进是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因素,然而技术进步的引进和突破都是随机产生的,但大部分是针对市场存在的缺陷所做出的决策产物,其目的就是利用技术的改善提高劳动力生产率,而技术的增长与我们人力资本和投入的资源是成一定比例的,受市场的刺激而产生。我们从资本投入和人力资本投入两个方面分析技术研究: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台湾在技术研究支出方面远远多于内陆,不论是资本投入还是人力资本投入,但是明显可以看出,内陆在技术研究方面的投入也是一年高于一年,逐步增长的一个过程,表明我国提高了对第一生产力的重视度。加大技术研究的投入是增强经济发展的必然步骤,只有发展生产力改善生产关系,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产业结构比较分析
产业结构一是指产业的构成比例二是指产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产业结构的替演、转换是经济、政治等方面整体作用的结果。两岸经贸合作是互补的,在追求最大利润基础下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优化的配置,然而生产要素的配置影响着产业结构,20世纪80年代台湾产业转型,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趋势截然相反,此消彼长:
图2-1:大陆和台湾各产业占GDP比重
数据来源:1996-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
C1:大陆第一产业C2:大陆第二产业C3:大陆第三产业
T1:台湾第一产业T2:台湾第二产业T3:台湾第三产业
从图中可以看出台湾的第三产业对于大陆的第三产业具有比较优势,然而大陆的第一、第二产业相对应于台湾的一、二产业具有比较优势。产生这种比较优势主要是因为两岸产业结构的比例分布不一致造成的,然而决定产业结构的因素为需求供给、产业效益、经济发展、产业政策等,台湾人稠地少,第三产业相对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来说不需要过多的土地,根据投入产出的效益的原则,注重第三产业的发展对台湾而言是最佳的选择,ECFA的签订有效地改变了产业政策,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两岸产业间的贸易。
三、ECFA框架下争端解决的建议
(一)海峡两岸制定优惠的政策
根据ECFA协议内容,大陆各省应根据自身的产业结构和自然资源优势,结合自身经济目标,制定与台湾贸易的优惠政策引导,与台湾建立新的经贸合作机遇。针对无害或低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服务业等产业加大政策扶植,减少税收壁垒,并且按照两岸协议中约定,在三年内实现早收清单的商品实施零关税,在ECFA争端解决机制应具备的协商优先、制度多元、提高效率、有效执行的四大原则下提出两岸经贸合作的优惠政策,只有全面有效地执行才能将合作效益提高。
(二)海峡两岸应针对投资的具体事项和计划加速展开磋商
ECFA的签订降低了投资的不确定风险,在以资本合理流动为导向的投资机制可以使资源整合达到最大生产率的目的,所以两岸应尽快建立完善的投资保障机制,提高相关投资政策的透明度和执行度,逐步减少双方因政策紧张关系的投资限制,最终实现相互投资的自主便利化。实践证明,两岸跨地区的投资是通过建立收购或者并购对方的公司来进行的,跨国公司能够使得两地地区的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从而降低了两国公司的生产成本,同时使得公司得到规模经济的发展,但其相对于市场而言,其使得产品多样化,加大了市场的竞争力度。为加大两岸投资度,我们应该针对两岸投资存在的风险给予政策保护,以及投资的硬件环境和其他具体事项展开详细的计划和磋商。
(三)两岸尽快成立经济合作委员会,加快推动两岸经济合作的进程
ECFA应赋予经济合作委员会处理贸易争端的权力,充当一个仲裁机构,若当事方通过协商无法达到最终满意结果,这时候可以交给经济委员会去仲裁。同时,经济委员会应以强化对两岸企业的知识产权、金融、海关和电子商务等合作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从而加强两岸合作的紧密度。经济委员会必须做好几项工作,首先是针对争端双方成立工作组,根据ECFA及相关协议的原则进行充分的磋商,并根据磋商结果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但是要注意到时间的限制,不能无限期的拖延,而对于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有严格的规定,这是一个两岸联合仲裁模式,他们的裁定结果必须得到保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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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引言
战后的世界经济是以贸易、生产、金融乃至经济政策趋向全球一体化为特征的,而这种一体化又首先以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形式表现出来。20世纪50年代以来,区域一体化的蓬勃发展对世界经济诸领域、世界经济的总体格局以及国际经济秩序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区域一体化过程在全球展开,形式日益发展,排他性日益减少,合作领域日益扩大,从而为全球一体化的最终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论文在阐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美国和拉美对组建美洲自由贸易区各自所抱的动机及各自经济一体化的进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接着对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进程及其进展受挫的原因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最后分析了美洲自由贸易区的组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并指出了我国应该采取的几点对策。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理论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现象。它首先出现于西欧,其后,拉丁美洲、亚洲和非洲的发展中国家也纷纷仿效。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教授维纳(J.Viner)于1950年在《关税同盟问题》一书中首先引入了现代关税同盟的理论。这一理论成为当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核心。
在维纳提出现代关税同盟理论之后,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J.Tinbergen,1954年)第一个提出了经济一体化的定义。他认为,经济一体化是指有关国家贸易的自由化,并将经济一体化分为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他认为,消除歧视和管制制度,引入经济交易自由化是消极一体化;而运用强制的力量改造现状,建立新的自由化政策和制度为积极一体化。
英国经济学家宾德(J.Pinder,1959年)引申了牛津字典关于“将部分合成一体即一体化”的解释,指出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不仅允许商品在它们之间自由流动,而且还允许生产诸要素自由流动,为此消除各国在这些方面存在的各种歧视,做出一定程度的政策协调。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B.Balassa,1962年)在其论文中将经济一体化定义为既定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状态。作为一个过程的一体化意味着取消国家间的经济歧视,强调了动态性质;作为一个状态的一体化意味着国家间不存在各种经济歧视,强调了静态性质。
前苏联学者马克西莫娃(Maximova,1976年)提出的有关经济一体化的定义认为,一体化是国家经济间发展深层次且稳定的生产分工关系的过程;是具有同类社会经济体制的国家群体框架内的国际经济实体的形成过程,这一经济一体化过程显然由统治阶级所操纵,因而,也是一个商品政治化的过程。这一定义更多的是从政治经济学出发,而不是从国际经济学出发的。
霍兹曼(Holzman,1976年)强调,一体化是一个成员国家间相似产品和同类要素价格一致化的状态。也就是说,经济一体化是成员国间在有关便利的制度支持下货物、服务和要素流动无障碍的状态。这一认识实质上将区域一体化的讨论由关税同盟进一步引向了共同市场的层次。曼尼斯和素迈(Mennis和Sauvant,1976年)的研究则将经济一体化同产业部门的融合,政策和行政的统一联系起来。
马洛和蒙蒂斯(Molle,1988年)强调了经济一体化中传统经济地理因素的重要性。派内克(1988年)的研究则提出了一体化同开放经济及经济相互依赖等观念的差别。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定义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演进的。这一定义所揭示的内涵在于:首先,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显著的标志是成员国之间关税等贸易障碍的消除;其次,谋求最佳的国际生产分工是一体化的根本原则;最后,区域一体化的出发点是使每一个成员国能获取比单独一国时更大的利益。
我国国内的学者们也对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进行了深入探讨。我们对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产品和生产要素可以无阻碍地流动和经济政策的协调,一体化程度的高低是以产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差别或范围大小来衡量的,从而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也有不同的形式。区域经济一体化指的是:在世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推动和各国谋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主观努力的综合作用下,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地区通过达成经济合作的某种承诺或者组建一定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谋求区域内商品流通、要素流动的自由化以及生产分工的最优化,直至形成各国经济政策和区域经济体制某种程度的统一。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其不同的组织模式。以一体化的目标高低为序,最低层次的是“自由贸易区”(FreeTradeZone)。在这一组织形式下,区内各国取消内部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成员国的对外贸易等各项经济政策仍保持独立。
在自由贸易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关税同盟”(CustomsUnion),同盟内部除了商品自由外,最关键的是建立统—的对外关税,从而在对外贸易政策上取得某种程度的一致。
较关税同盟再高一层次的是“共同市场”(CommonMarket)。除了统一贸易政策外,各国间还实行各种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的自由流动。
篇7
一、国际经济法发展新趋势
1.国际经济法原则日趋统一
经济全球化导致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跨国经济交易大量增加。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就需要为跨国交易设立能被交易各方普遍接受的规则。同时,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增强,各国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市场一体化必然要求市场规则的统一;市场规则的统一又使市场的统一成为可能。国际经济法原则统一主要通过四种方式进行:一是国际公约,二是国际惯例,三是各国法律,主要是各国经济法、商法方面的趋同化,四是通过各种跨国交流平台,如国际会议等开展学术交流,通过教学等方式来促进各国法学界观念的逐渐接近。
2.对各国国内法影响日益加深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经济对外开放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运作的基础,从而推动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律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缩小。随着wto、欧盟等国际公约或组织的影响越来越大,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不断加快,加入或准备加入的国家或地区越来越多,各缔约方及申请加入方必然要依据有关公约或协定等对国内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也就越来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3.国际经济法的统一加快
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的表现之一,就是处理各种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在这方面,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是效果最为显著的实体法统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现之二,就是作为相关国际经济法主要法律渊源的现存条约或公约的参加国的数目大幅增加。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是世界间贸易关系的部门法,其作用及地位早已在许许多多的方面充分地展现,涉及国际间金融、投资、债券、货币、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与纠纷都是需要国际经济法这一大杠杆的平衡的。
二、我国应对国际经济法变化的策略
1.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最终能够迫使一个国家执行裁决的还在于政治实力和经济实力。我国要获得国家主权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途径是要依靠自身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总量尚不足以使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拥有绝对话语权,因此,要通过积极调整经济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在推进世界经济贸易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中,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产业,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提高效率和竞争力,有效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综合国力。
2.运用国际经济法来保护贸易发展
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的研究并构建处理wto事务的法律体系。主要注重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的研究,利用关于豁免成员国义务的规定,分析研究wto关于义务豁免和例外情况的规定与实践,有效运用豁免条款或例外条款的规定,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充分研究、利用wto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优惠条件,努力发展高新产业和知识产业,全面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观察了解和学习其他成员方运用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的实际情况;在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充分、有效利用保障制度,为我国产业发展建立起“安全阀门”,确保经济安全,从而强化和维护国家主权。
3.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规则制定
在国际法、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的制定过程中,由于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政治经济实力存在较大差异,在国际条约的谈判及规则制定过程中拥有不同的话语权,往往出现大国、强国利益优先的现象。当今世界南北冲突日趋激烈、贫富差距不断加剧,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站在民族发展的高度重视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使国际法最大限度地反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更有效地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因此,要更加重视对现行国际经济法规则的深入研究,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力资源建设,培养一大批精通国际法和国际谈判的高素质人才。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要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合作,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中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使国际规则能更好地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小结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在发展中国家体现得尤为明显。利用它,发展中国家不仅可以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和与世界的交流,还可以减轻来自世贸大国的压力,在国际市场争取一席之地。中国要想在国际经济发展中获取最大的利益,必须要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制定合理的发展策略,促进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宁.经济的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动向[j].法制与社会,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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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不可理解的是,在2006年国家社会学科基金申报填表的学科目录中,在应用经济学24个二级学科里,竟然没有了“国际贸易学”这个二级学科的名称,我们申报表只好填写成“应用经济其他学科”,作为全国最权威的管理和指导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究竟是如何看待这个学科领域及其地位的,我们不得而知。
学科是指学术的分类,即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专业分支。我国国家标准Gff13735-92将学科定义为:“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学科的划分是遵循知识体系自身的逻辑,它有相对稳定的知识体系,但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一些新的知识也归于原来的体系,这是任何学科都存在的发展规律。划分学科的目的,是为了专于学科的逻辑体系进行研究,以求学科有新的发展,水平逐步提高。(1)从国际贸易最初的知识体系来说,就是直接的出口和进口,后来有了国际投资,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二者可以互相替代(Mundel,1957):贸易障碍会产生资本流动,资本流动障碍会产生贸易,二者具有相互替代性;Bhagwati(1973):过多的引致投资可能带来贸易的“悲惨性(贫困化)增长”。Markuson(1983),Svensson(1984):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之间具有互补性,如果贸易和投资之间不合作,则出现相互替代关系,如果相互合作,则是互补关系,商品的贸易和生产要素的流动将互相促进。还出现外贸对外资的促进发展(陈泽星等,2005);相当多的学者都承认了现代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投资理论相互渗透发展的现实和趋势。(2)我国实践也证明,外资利用大大促进了对外出口和进口。在经济全球化下,生产要素和人员的跨国流动,跨国投资,它的地位和利益的所得,已经超过了单纯的出口和进口,仅以外贸来衡量利益的大小已经不能反映一国得到的外贸实际利益,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是对外贸易自然的延伸或替代。
无论任何学科,其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应用,我们学习和研究的目的是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总战略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服务。从目前我国主管对外经济贸易的国家职能部门,也可看出国际贸易学应该研究哪些领域:最高有国务院的经贸委,国家商务部,以下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商务厅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以下是市县的相应部门。商务部的主要下属职能机构有近20个,但无论多少,职能业务总体可分为外经贸法规政策部门、进出口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对外投资或对外经济合作部门四大类,当然新设立的商务部增加了管理国内市场和商贸一项大内容,倾向于内外贸一体化,这也是个新的研究点。省级商务厅或外经贸厅的主要职能机构有:没有设商务厅的省暂时不管内贸,其他管理职能部门如同商务部:外经贸法规政策(原政策法规处,现为综合处)、对外贸易(有贸易发展处、贸易管理处、贸易促进、机电进出口处)、外商投资(外资处、投资促进处、开发区处)、对外经济合作(外经处、境外处)。对于无形贸易,如旅游、运输、金融、保险的进出口,则属于其他政府部门。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国际贸易学,它应该的研究范围是很宽泛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跨国界的生产要素大规模流动成为必然,载体是跨国企业和人员,因此,对跨国企业和人员及其文化的研究是越来越重要了。还有,国际竞争的加剧,多边贸易体制运转不好时,次多边即区域一体化组织,或几个国家的一体化组织,或双边一体化的发展都在涌现,因此,对这方面的研究也应放在一个日益关注的地位。
国际贸易学科研究面较小的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学校对纯理论研究较多,应用性对策研究较少,成果鉴定重期刊发表及档次,轻政策对策性研究报告,使我们的理论成果与实际需要脱节,失去了研究成果应有的价值,也抑制了研究面的扩大。
此外,学生,甚至我们个别的同行,也把国际贸易学科的研究范围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内容理解为仅是国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这种对学科和专业的片面或错误理解,导致的负面效应是严重的。首先,它使我们研究领域局限于狭小的范围,不利于开拓应有领域或新领域,使研究水平很难提高,研究成果不能很好地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其次,由于这个专业的热度非凡,我们的学生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是社会上人数增长最快和总量居前茅的,但学生如果仅做外贸单证或坐办公室,跑海关和工商税务局,这种单一的就业面,现已人满为患,中专生、高职生、大专生、本科生,同抢一个饭碗,我们的本科生与他们竞争没有多少优势。这样片面的认识会影响我们全方位、多层次外经贸人才的培养,现在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不能简单地就理解为国际贸易专业,而是一个“大外经贸”专业。
二、国际贸易学科应拓宽的研究领域与方向
(一)拓宽研究领域与方向的指导思想
教育部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中,对学科专业的改革结构调整提出了原则,如提出:学科专业调整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全局性、战略性调整”,“要以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发展高新技术类学科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优先发展适应加入WTO急需的金融、法律、贸易等类本科专业”;“大力开展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鼓励高等学校积极探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探索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的新机制”我们应根据以此指导思想并结合外经贸发展的实际和未来的趋势,拓宽研究领域与方向。
(二)学科研究总体要增加的内容
在对学科研究规律内容的界定中,应增加“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与交换”,以补充原来仅有的“商品和劳务交换”,体现当今经济国际化深入发展的现实和趋势。强调应用性、对策性,体现学科特点。在主要相关学科中,除原来列出的“金融学、世界经济”外,应增加“国际法学、国际关系、企业管理”等几个重要相关学科,体现与它的知识体系相关的重要学科。
(三)从整个再生产纳入全球的现实来考虑国际贸易或对外贸易
我们要从经济全球化,生产贸易国际化来看学科的研究领域。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它与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过程,利益的分配也不局限于哪一个阶段。我们可以从国际化生产的整个再生产过程的三大阶段来看:
G--W...P...W’---G’
传统的出口贸易是仅在W’--G’间,纯粹用的是本国的原材料加工生产出口,也叫一般贸易。
传统的进口贸易是G--W,从国外进口来直接消费。
加工贸易,外商用进口的原材料加工出口,则是G--W...P…W’---G’。
如果是在境外国外利用当地原材料生产并就地销售,则是W…P...W’--G’。
这几种方式,都是与贸易有关的,包括了直接出口(传统出口,或自己进料加工出口);直接进口(传统进口);间接出口(来料、来样加工出口,外商要扣除进料外汇);间接出口和进口(跨国企业利用母国的设备、东道国的原材料、人力加工生产后在东道国当地销售,或转销其他国家,或产品返销母国)。
以上表面上是进口与出口,实际上是利用外资来加工生产再出口;对外投资进行生产在东道国销售或转销他国或返销母国。这就是现资、加工、生产、贸易的复杂关系。
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说,直接进出口,也就是传统的外贸,这是第一层次的外贸,也是狭义的外贸;第二层次的外贸,是利用外资加工生产后的外贸和国内贸易;第三层次的外贸是到境外国外投资利用当地资源进行生产后的出口(产品到东道国或其他国家)或返销母国的进口。从利益上讲,第三层次的外贸综合利益最大。所以,仅以简单的出口和进口来看国际贸易是远远不够的,没有看到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都是与贸易直接有关的且利益更大。
以上是国际贸易学最核心的内容,可概括为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简言之,即外贸、外资、外经三大领域,我国管理外经贸的政府机构,主要是围绕这三大领域设置的。
(四)从与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的知识与理论体系及其相关性来分类细化研究领域与方向
以下研究领域大都出现于外经贸实践中,但从全国各大学及研究机构来看,研究领域总体较小,有的研究虽然有,但不深入,有的没有开拓和创立,应拓展领域和方向。这里并非要每个学校都要面面俱到,而是指全国应有如下研究:
(1)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从古典到当代,各种理论与学说,这是最基本的重点的研究领域,要开拓新方向;(2)国际贸易实务研究:国际经贸惯例、贸易合同、争议与仲裁、物流、运输与保险、信用证等单证运用、商务谈判等,要深入研究,开创新的方向;(3)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研究:WTO规则,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协议,原料生产与输出国组织规则,联合国经济贸易组织规则,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组与协议;(4)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研究:多边经济贸易关系、区域和次多边经济贸易关系、双边贸易关系,要深入或开创研究新方向;(5)国际贸易法规政策研究:国际经济贸易法,国内对外经济贸易法规,各国政策,要开创新研究点;(6)货物贸易研究:机电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类、农林渔水产品贸易研究、原料与资源产品贸易研究,要深入研究或开拓新研究方向;(7)服务贸易研究:金融、电信、运输与保险、旅游、会展等研究,领域大,行业多,在不断扩展,地位日渐重要,是重点开拓研究的领域;(8)对外直接投资研究:“走出去”战略与政策,投资方式、投资环境等,这是现在和未来都要大力进行并开拓的,是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重点领域;(9)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研究:“引进来”战略,产业政策,招商引资环境、方式,开发区,跨国公司研究,与上面都属国际投资的内容,研究理论多,形式及内容更多,要深入研究,以外资促进外贸;(10)国际工程承包研究:国际承包市场,招标投标,竞争能力等,要深入研究,开创研究新方向,是贸易增长方式的重要方面;(u)劳务输出与自然人流动研究:这是现在和未来要大力拓展研究的领域,是我国服务贸易增长的重点项目,可部分解决我国剩余劳动力,是增强服务贸易竞争力的重要渠道之一。以上(7)、(10)、(11),是我国重点开拓的贸易增长新领域,必须加强研究;(12)国际市场营销研究:市场预测分析,营销策略与手段,开拓的新领域;(13)国际金融研究:国际金融市场,贸易融资,国际货币体制及人民币汇率,我国资本与金融项目开放与运作,要结合外经贸深入研究;(14)贸易方式研究:、经销、加工、补偿贸易、租赁贸易、采购、期货贸易及电子商务等,要大力开拓、开创研究;(15)国际企业管理:跨国经营与管理,要重点开拓研究,为“走出去”服务;(16)贸易摩擦与应对研究:问题层出不穷,要深入进行研究。
三、国际贸易学科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换名或同名及可否上升为一级学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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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各国的经济发展差距大,其中,日韩为发达国家,其2009年的人均国民收入分别为4。1万美元和1。7万美元,而蒙古和朝鲜的人均GDP只有0。16万美元和0。18万美元,还不到日本的1/20。
在农产品贸易方面,中国与东北亚区域各国呈现一定的互补性,这为各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重组争取了很大空间。在自然资源方面,中、俄、蒙三国地大物博,其自然资源非常丰富,而日韩两国人多地窄,资源十分匮乏,其农产品主要依靠进口来维持供需平衡;在劳动力方面,中朝两国劳动力富足且劳动力成本低廉,而其它四国存在劳动力不足的瓶颈;在生产技术方面,日韩两大发达国家拥有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生产技术,而其它四国生产技术相对落后,产品相对较为低端。这些差异的存在为各国的农产品贸易合作提供了可能性。
2 中国与东北亚各国的农产品贸易现状。
本文采用的农产品国际贸易额数据是按照HS分类的,其中我们普遍将HS前1-24章产品归为农产品范畴。
总体来说,中国与东北亚区域国家贸易关系最密切的是海产品,2009年贸易总额占农产品贸易总额的45。8%,一方面,中国作为出口市场向日韩俄三国出口海产品,另一方面,中国又作为进口国向俄罗斯进口大量该类产品;其次为蔬果类产品,2009年贸易总额占农产品贸易总额的24。
5%,主要由中国向各国出口,且连续多年保持顺差状态。
正是由于这种持续的贸易顺差,使得日韩两国迟迟不愿对中国完全开放农产品市场,甚至不断增加贸易壁垒。中国同各国贸易排在第三位的是谷类,其后为残渣废料类和其它可食用制品。
根据中国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同东北亚区域各国的贸易往来总体上讲进展较快,每年是以一个很客观的增长率增长。从贸易收支方面来看,中国同日、韩、蒙三国连续多年均表现为贸易逆差,而与朝、俄两国连续顺差。但就农产品贸易来说,中国除了与俄罗斯的贸易合作保持逆差外(仅2008年为微小顺差),与其它各国连续多年均表现为贸易顺差关系。
由于全球经济的相互依存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经济走向低迷,整体消费需求大大下降。在农产品贸易方面,中国同日、韩、俄三国的总额在经过2007年的小高峰之后均有所下滑,尤其是同韩国的贸易合作,2008、2009连续两年负增长指数均高于10个百分点。其中,降幅最大的为海产品和谷类产品。(由UNComtrade统计数据整理而得)3 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与东北亚各国的农产品贸易对策。
有专家预测,本次经济危机已经见底回暖,但后经济危机时代东北亚区域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增长态势并不稳定。中国在农产品贸易往来方面的连年顺差导致日韩等国纷纷采取行动来对抗中国产品,反倾销、保障措施、特保和反补贴等措施屡见不鲜;另外,一些国家还利用知识产权、劳工标准、技术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等措施来限制进口产品。在这种形势下,东北亚若想效仿欧盟和北美形成一个自由贸易经济体,就必须根据自身的特点,寻找一个新的积极的突破点。这需要各国共同努力,相互协调,力求能在贸易合作中找到一个互利互惠的平衡点。
对于中国来说,我们应通过完善自身来适应东北亚这个大环境。
(1)中国应加强与各国间的贸易合作与交流,积极组建自由贸易协定。
(2)严格把关产品质量,积极将高科技引入农产业,产出高端优质产品,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紧我国农产业的产业结构升级,将重心从增加产品数量转移到提高产品质量上来,发展多样化产品,提高农产品的整体竞争力。
(4)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建立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对在无防备状态下发生的急性贸易摩擦,要有紧急应对机制,能快速从突发事件回过神来,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并从突发事件中吸取教训。
(5)完善农产品贸易服务体系,设立贸易咨询机构,向贸易双方提供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市场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
(6)完善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执行透明度。
虽然现阶段东北亚农产品贸易依然存在着重重障碍和贸易摩擦,但东北亚农产品自由贸易是各国经济合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目前能做的就是从内部改善自身条件来适应这个大环境,同时加强与各国的联系沟通,积极融入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中。
参考文献
[1]李广勳。东北亚经济合作的现状和展望[J]。北方经贸,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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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波动协动性相关研究综述
国际经济波动协动性是指国家之间产出波动的同步性、经济周期的类同性。经济组织成员国之间经济协动性是政策协调的经济基础。Mitchell(1927)以及之后的大量研究(如David K. Backus,1993)发现,世界经济周期是客观存在的,是开放经济条件下经济运动的内生形态。各种冲击的综合作用和特定国家或地区经济周期的国际贸易和金融交易跨国传导生成了世界经济周期。
新开放经济宏观经济学(NOEM)作为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新新古典综合(NNS)框架的一个成功范例,整合了真实经济周期(RBC)理论和新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两方面的理论资源。Kydland和Prescott(1982)的开创性论文奠定了实际经济周期理论的基础,后经King和Rebelo(2000)等的发展,逐渐形成对现实世界经济周期波动现象富有解释力的较为完整的理论。陈昆亭、周炎、龚六堂(2004)提出“发达经济间存在近似的共动性关系;发展中经济以领导型经济为首,存在滞后的共动反应;小经济以大经济为依载体,具有滞后的共动性;周边经济多有共动性反应”。
传统理论认为,国际经济周期的同步性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进一步加强,目前处于高度相关的状态(Doyle and Faust,2005),但是另一些学者(D.Harding and A.Pagan,2006)在实证检验中发现各国经济总量的相关系数虽然大多是正面的,但是工业国产出同步性较低而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周期的同步性更低于人们的预期。
世界经济周期的生成机制和传导机制紧密相连,传导机制在很大方面就是生成机制。经济波动的同周期性主要是源于经济波动的国际传导。贸易密度理论(Baxter,1995,2005)已经确认了国际贸易和金融这样两条最主要的传导渠道的存在及其合理性,认为各国经济波动同步性与贸易有着密切的正向联系,主要是由于对他国的进口依赖,还有价格冲击、需求冲击(Ariel Burstein,2008)以及其他与贸易相关的冲击等。
二、经济周期协动性的测度
(一)HP滤波法
时间序列数据经济周期研究一般采用趋势剔除得到周期成分。趋势剔除的具体方法有很多种,黄梅波、吕朝凤(2010)进行比较分析后指出,“即使对于曾经遭受过自然条件冲击和技术革新的国家而言,生产函数法、HP滤波法、潜在增长率法在趋势上也具有同步性”。HP(Hodrick、Prescott,1990,1997)滤波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线性回归法强行将变量的趋势假定为一条直线等缺点。本文用EViews7软件对以2000年为基准的实际GDP数据进行趋势项和周期波动项分解(平滑因子λ取100)。结果显示,俄罗斯与中亚四国的趋势相关性(0.96)高于中国(0.87),独联体效应明显。
上合组织六个成员国依其经济规模,大、中、小三组基本分明(阿布来提·依明,2010)。一般情况下,小国经济波动较大且由大国经济波动引致,SCO成员也不例外。组织内经济大国俄罗斯和中国表现出“反周期”特征,中亚四个成员基本同步波动。究其原因,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作为能源出口国,其经济波动主要反映国际能源市场走势。各国经济波动与趋势组内标准化数据,参见图1。
(二)同步化指数
从现有研究文献看,通常以两国之间实际经济活动剔除趋势后的双边相关性来衡量经济周期协动性。本文借鉴Cerqueira、Martins(2009)的同步化指数方法,计算SCO成员国之间的实际经济周期协动性情况。指数值越大,两国之间经济周期协动性程度越高。同步化指数计算公式:
其中,CIij,t表示t时期国家i和国家j之间实际经济同步化指数,g、μ和σ分别为i、j国家的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及其均值和标准差。数据显示,独联体国家因为上世纪90年代初独立初期制度体制缺失、社会动荡甚至内战,经历了较为严重的经济衰退和不稳定,后又在1999年和2009年因危机及影响经历较大波动,中国则平稳高速增长。中国和其余五国同步化指数(参见图2)显示,波动差异总体上趋于缩小。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应用HP滤波、同步化指数等方法对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1992—2010年的经济周期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本地区经济周期协动性和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具有可行性。SCO运行后,包括我国在内的成员国经济波动趋于缓和,经济增长的平稳性提高。
上海合作组织除了维护地区安全外,还对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有着突出的贡献。作为组织内最具实力的国家中国和俄罗斯,其政策对上合组织的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中俄两国政策上有很多相同的诉求,正是这些政策诉求决定着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于2010年1月1日起成立关税同盟。在此背景下,俄罗斯应该更积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上海合作组织的一体化进程。只有通过政府主导的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民间贸易和投资才会跟进和繁荣,区域经济合作才能培养出更高层次的经济一体化合作模式。在此,充分发挥新疆向西开放的桥头堡作用,这有利于中国西部开发,也必将给亚欧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①玛莎·布瑞尔·奥卡特. 中亚的第2次机会[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7
②李磊,张志强,万玉琳.全球化与经济周期同步性——以中国和OECD国家为例[J].《世界经济研究》,2011(1)
③ Marianne Baxter and Michael Kouparitsas. Determinants of Business Cycle Comovement: A Robust Analysis[J].NBER Working Paper No. 10725, 2004(8)
④ Junisbai, A.K..Understanding Economic Justice Attitudes in Two Countries: Kazakhstan and Kyrgyzstan [J]. 《Social Forces》,2010. 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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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APEC的诞生,就是全球政治经济战略地缘与区域政治经济战略地缘变化的反应和结果。二战结束以后,美国确立了在全球(包括亚太)经济的主导地位,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东亚地区开始形成日本--四小龙--东盟相互间的区域产业分工结构,七十年代末中国也开始了逐步加入世界主体经济体系,而地处大洋洲的澳新也开始把经济联系的中心移向东亚。但是直到冷战的结束,才“把亚太地区分割开来的''''柏林墙''''最后推倒了,亚太作为一个经济区域的概念才自然形成了。”[1]“所以,从一定程度上看,APEC可以说是冷战结束的一种积极反应。”[2]
其次,APEC的发展特别是重要新成员的不断加入使得APEC在建设和维护战略地缘具有多样性的、和平稳定的区域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政治经济平台作用。1991年11月中国以国家身份、中国台北和中国香港以地区经济体身份正式加入APEC并出席第三届部长级会议,这“标志着APEC已更具有生命力和摘要:APEC地缘战略角色的形成和演化的导因是多重的: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政治多极化趋势以及亚太区域的经济与政治安全形势的特点及变化是推动APEC形成和演化的外部因素;而APEC独特的组织框架与合作机制以及各主要成员地缘战略的调整与互动则是推动APEC形成和演化的内部因素。从这些内外因素,可以看出APEC的诞生和发展一直与各主要成员的地缘战略以及全球与亚太区域政治经济安全形势息息相关。
1993年墨西哥、巴布亚新几内亚加入和1994年智利加入以及1998年秘鲁与越南的加入使得APEC的影响力扩展到南美洲地区,更增加了APEC的多样性;特别是1998年俄罗斯的正式加入,使APEC囊括了除欧盟以外全球的主要力量,这意味着在“G8”之外世界“又有了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由中、美、日、俄组成的''''G4'''':四大国利用这个场所不仅可以进一步加深经济上的相互合作和相互依存,而且通过双边会谈,还可以就国际形势进行定期磋商,并作为探索建立冷战后新的国际体系的场所而发挥作用。”[4]因此,重要成员国的加入,更加突现了APEC在建构与维护和平稳定的亚太区域秩序的作用及其在全球经济和世界政治中的影响力。第三、APEC的诞生和发展体现了各主要成员政治经济地缘战略需要,也是各主要成员政治经济地缘战略互动的结果。就澳大利亚来说,一方面可以通过APEC积极改善和加强与东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东盟国家的关系;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其在APEC中“第三者”的身份,来协调东亚发展中国家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更好地实现其“融入亚洲”的外交战略目标。对日本来说,一方面APEC的成立与发展可以为其减缓来自美国的压力和构筑新的区域秩序提供一个重要的平台;另一方面“通过以APEC为中心的跨太平洋合作的系列外交活动,为日本参与解决太平洋两岸的分歧与冲突,充当东西方桥梁作用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5]从而有利于日本加速实现政治大国和主导区域秩序建构等战略目标。对美国来说,利用APEC,一方面可以形成亚太自由贸易圈,既能主导和密切区域内的经济合作与联系,又可以此为更大依托而推动全球性的经济合作和抗衡其他区域的经济合作;另一方面推动APEC的发展,可以使其成为美国实现亚太战略的一种重要手段和途径。对东盟来说,其成员占了APEC三分之一,所以理应充当重要角色:通过自己小国外交的独特魅力,在APEC的运作方式、发展进程等领域发挥重大作用,以小圈(东盟自由贸易区)推动大圈(APEC),争取参与主导APEC的进程,使APEC成为平衡中、美、日、俄等大国关系的一个重要机制,从而维护和发展有利于东盟政治经济建设的亚太区域秩序。对中国来说,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APEC的活动平台,为中国进一步搞好睦邻友好关系以及改善和发展中美、中日等大国间政治经济关系服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参与相关活动来推动APEC的发展进程,在重大问题上发挥中国的优势或施加独特的影响,既有利于各成员增加对中国的理解并形成相关的共识,又有利于为中国国内经济建设与政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创设和发展一个和平稳定的区域政治经济秩序。对俄罗斯来说,借助APEC,并纳入其亚太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方面可以在中、美、日等大国互动关系中发挥独特的平衡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改善在亚洲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来自北约东扩造成的压力。[6]对台湾来说,“参与APEC的目的,是希望以亚太地区民主发展的前驱、自由市场的忠实拥护者以及世界发展最快速的经济体等因素,通过参与亚太地区的国际经济合作与社会活动,加强与亚太其它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塑造台湾的''''国家''''形象,以增强其国际地位。”[7]
结束语
APEC的成立、运转和发展既依赖于全体成员的积极参与、协调一致和承诺落实,同时又需要一个好的综合环境:成员个体内部良好的政治经济形势、整个区域良好而稳定的经济形势、主要成员(特别是发达经济体成员)能够起带头作用以及各成员间稳定的政治关系。总之,APEC的政治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各主要成员的地缘战略,客观上或间接或直接地有利于维护亚太区域政治安全秩序,因而有力地促进了亚太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以及APEC本身的不断演化。
参考文献:
[1]张蕴岭,赵江林.亚太区域合作的发展.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2.
[2]喻常森.亚太地区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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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只能说局限的保留了各个国家的平等关系,但是同样的,也保留了各个国家对内的经济把控能力,在世界这个交易场所下,国家之间的交易主体都被国际经济法赋予了平等的主权,而国际经济法也提出了平等互利这一大原则,对“交易”有所限制,对“管理权”进行了界定和划分,注重各个国家的政府机构的管理作用。
国际经济法的公平是区分于国际公法的。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国家公法是从法律关系调整取向,选择消极的避免争议的方式来求得各个国家之间的共存。各国之间的条约和规章都体现出了这样一种特点,用逃避的方式来避免纠纷的发生,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平衡而把纠纷搁置起来。国际经济法对比国家公法来说更倾向于如何解决问题,尤其是针对经济纠纷,经济法需要尽快的指出如何高效的解决经济纠纷,从而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维护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说,经济法的公平是完全不同于国际公法,也不同于一般法律,其平等离不开互利,只有利益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也同时利用利益来促进经济问题的解决。
二、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的构成条件
之前已经介绍过了,国际经济法律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法和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构成条件也比一般的法律要复杂。
首先,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需要各个国家的基本精神支撑,在国际活动中,每个人都希望能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所以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恃强凌弱的事情一直没有杜绝。所以,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中,明确各个国家对于自己经济的主导地位,一再强调国家主权的平等,强调双方对于国家主权的尊重,这样才能有效的进行国际经济秩序的维护。
其次是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需要有更强的适用性,国际经济法不能只是小范围的适用,只有国际经济法有广泛的适用性,才会有良好的适用基础,就像一个通用的可参照的经济事项原则一样,这样才能引导经济和平稳定的发展,从而真正实现其公平互利的原则。
最后,国际经济法要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国际关系本来就是瞬息万变的,如果国际经济法没有一定的强制性,那就如同一纸白文,并不能对国家之间的经济起到约束作用。只有国际经济法也具有强制性并且得到执行的保障,这样才会进一步接近公平互利原则的真正的实现。
三、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的必要性
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是必须要实现的原则,因为公平互利是维护国际经济活动的关键,只有维护了国际经济法的平等互利,才能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一方面扩大发达国家的市场,另外一方面也带动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在WTO的体制下,平等的待遇并没有得到完善,所以现在也迫切需要国际经济法能真正实施平等互利的原则。
只有坚持了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和国家之间只有保持了公平互利的原则,才能保证国际经济向健康良性发展,才能真正维护国家主权之前的平等,这样才能最终得到国际经济和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对于经济实力相差不多,经济地位相差不多的国家,和平互利原则有利于其平等关系的维持,但是对于经济地位差距较大,经济实力差距也很大的国家,平等互利原则可以有效的保障经济活动的实施。所以,虽然对于有的强国来说这并不算得上是一种公平,但是公平互利原则在世界角度上,是一种全方位的公平保障。
四、结语
很多人一提到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就会联想到历史中一些表面平等,实际是列强欺凌的各种条约,所以当代社会更应该坚守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做到真正的公平,这样才能给国际经济带来长足、稳定的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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