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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体系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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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体系论文

篇1

(二)国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

近年来,我国政府非常注重乡村医护人员队伍的建设。农村地区医生素质及医生人数是否充足直接关系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发办[2011]31号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国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医护人员队伍建设②。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偏低且长期处于人员不足的状态。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断增加医务人员的数量。截至2011年6月底,县、乡两级医疗卫生从业技术人员较2008年增加7 889人。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增加了1 076人。同时,我国也加强了对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安排部分培训专项补助经费,对农村地区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大规模的岗位培训。从2009年至2011年,我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各类培训的人数达13.47万。提高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完善。

(三)新农合制度的实施使农民医疗保障得到整体提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三农”问题成为关系国家大局和民生的根本问题。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为农民谋福利的重要工作之一。2002年10月,国家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该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方式主要来源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关系到我国几亿农民的利益,是深化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从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实施以来,政府加大了财政投入,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的大规模资金投入。到2008年底我国已经建立了全面覆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③。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人均筹资水平由2003年的30元提高到2012年的300元左右。2012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保障了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在减轻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的同时,缓解了农民因为疾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建立权责明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资金投入、改革和创新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全面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农村地区人民健康保障水平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城乡投入结构严重失衡,农村医疗卫生资金投入不足

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政府在公共卫生中的财政支出费用比例也有所提高。但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仍然存在资金投入不足,同城市相比投入结构严重失衡的问题。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50.32%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但是我国的财政投入多半集中在城市,80%的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政府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投资费用比例偏低,在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经费的投入方面也存在不足现象。资金投入不足直接导致农村基础医疗卫生条件差且建设能力有限。虽然农村地区的卫生室数量有所增加,但仍然存在卫生室布局不合理、资源总体不足的现象。在药品配备方面,现有农村卫生所、社区医疗卫生站所能够开的药品种类仅有118种,可以采用的注射针剂也只有18种。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农村所拥有的医疗器械更是十分有限,设备更新周期缓慢,医疗器械老化,与城市医疗情况相比悬殊很大。农村的就医环境也不容乐观,由于资金有限,无法对就医环境进行修缮和改建,很多街镇卫生院用房多为七八十年代建设,房屋大多数陈旧破损,面积不足。很多村镇的就医环境已不适应医疗卫生现代化和群众的健康需求。

(二)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滞后,技术人才缺乏

我国农村地区医疗人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技术人才缺乏。农村地区的医院吸引留住人才能力也十分有限,人才主要都集中在交通方便的县直医院或效益比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很少有人喜欢到偏远山区工作,特别是本科应届毕业生更不愿意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我国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普遍学历偏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仅占14.5%,75%的医疗卫生人员没有正规学历。且农村地区医疗卫生队伍老化、现有技术落后、技术教育和培训不足,这些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素质也直接关系着农村地区人口的生命和健康。据统计,我国乡镇卫生院中20%不具备计生能力,50%不能进行下腹部手术。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偏低,村卫生室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质的人员数量不足,还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一些主治医师虽然有相关医疗资格证书,但仍存在年龄偏大、基本素质低等问题。一些年轻的医生更是存在水平不足、缺乏实际操作经验的问题。部分庸医因为不懂医术,开大方,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等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此外,农村还存在游医难以管理的现象。很多没有专业技术的假冒医生通过欺骗,不仅治不好病还骗取钱财,对农村人口的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很多不法药贩将假冒伪劣和城市过期药品倒卖到农村,这给农村地区的医药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人员的素质已经成为制约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瓶颈。

(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不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程度还比较有限

从监管保障机制来看,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我国应该进一步明确农村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和保障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建设和投入。对各级政府的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内容、进程、资金等方面予以明确的规定,并对各级政府所提供的农村公共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有效的监督。从法律的层面来看,通过法律来监督政府公共服务行为,也是维护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从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来看,农民参与监督也是提高政府公共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因为农民来自基层,更加明晰基层公共服务的具体要求。他们可以通过公共问询、行政问询等方式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现状来看,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医疗机构网点分散、规模小、设施简陋、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的现象。农村大多数的群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和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加之我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不到位,农村基层药品市场的监管一直比较薄弱,部分农村基层单位药品质量不过关。受我国基层医疗现有的体制机制影响,农村地区的诸多卫生所都已转为私人性质,乡镇卫生机构已没有领导卫生所的权利。即使是上级卫生部门也只是在特定时期,就特定的问题进行排查,很难做到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实时监督。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由于还未建立统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市外诊疗监管往往只能采取外出实地核实或者是电话核实等原始办法。高昂的监管成本往往制约监管机构监管的频率和力度。另外,我国新型农村医疗的保障程度还比较有限。如表2003—2012年新农合开展情况所示,虽然我国新农合参合人数及参合率逐年提高,但是其社会满意度仍然很低,社会满意度低主要源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低的担忧。

虽然2013年,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中央财政对西部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也分别从2012年的65%、55%提高到80%和60%,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比例也相应提高。但是总体来讲,因缺乏集体经济和其他社会慈善资金支持,受制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及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总量的限制,我国新型农村医疗的保障程度还比较低。此外,新农合的保障范围有限。新农合主要是以大病统筹和兼并小病理赔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例如门诊、跌打损伤等并不在新农合的保障范围之内,这使得农民实际受益的范围并没有预想的大。很多农民也因缺乏风险意识不愿意参加新农合,他们只从自己短期的利益得失考虑,认为自己目前身体状况良好,小病又不能报,加上门诊报销费用偏低没有必要花冤枉钱参加新农合。少数中老年农民虽然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还存在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期缴纳新农合参保资金的情况。还有部分外出务工农民,因其流动性大不愿在本地缴纳新农合的情况。部分参合农民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态度、诊疗质量不满意,或者认为报账程序过于繁琐而停止缴纳。

三、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纯公共产品和半公共产品。在推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彰显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体制机制,强化农村地区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打造“农民健康工程”的重要途径。

(一)以政府为主体,积极增加资金投入,加快基层医疗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是纯公共产品,需要更多的政府支持。针对我国目前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政府要积极增加资金的投入量,用来加快基层医疗建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及财政部、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都指出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的重要性,并强调一定要保障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并进行统筹安排。政府的经费投入一方面要加快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环境的滞后状况。要加大对我国村镇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整合农村地区医疗卫生资源、改善医疗基础设施、引进先进医疗设备,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解决我国基层医疗房屋、医疗设备不足的现状。为农村地区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另一方面,政府应动员全社会参与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中。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和投资主体参与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中。

(二)加强人才培养,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才队伍

政府要更加重视并制定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培训计划,加快培养面向农村地区的医学人才。我国可以通过制定更优惠的政策引导并鼓励本科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和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或轮流下派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边远山区卫生院工作。目前,该政策已经在我国部分省市实施,部分省市规定凡是晋升中级以上职称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两年以上。在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方面,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一方面要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要求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疗人员必须达到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执业资格。同时,对乡镇卫生院应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在招聘大专以上毕业生时,要使其待遇与大城市医院人员一样。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要进一步推行全员聘用制,并采用竞争上岗、按岗择人、按事定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形成具有激励机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要进一步推行绩效工资,按个人业绩定报酬,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原则。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大力提倡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学生和老师加入志愿者队伍,为农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例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①就可以通过发挥城乡志愿者,推动和鼓励具有医疗卫生专业知识背景的志愿者到农村提供义务医疗卫生服务项目。

(三)统筹城乡医疗卫生发展,着力创新体制机制

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环节。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是统筹城乡一体化的重要途径之一,要通过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优化城乡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不断地加强农村地区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不断加强城乡医院之间的对口支援,促进医疗资源纵向共享,推动城市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统筹城乡医疗卫生发展也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城乡医疗卫生机构的互动。医改也应把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作作为改革的主体。通过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改革,形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局面。同时,通过抓住影响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体制机制创新。要建立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形成以县直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为中心,镇乡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所为基础的三级医疗预防卫生保健网络。强力发挥该网络的整体功能,注重相互之间的衔接、畅通和互动,使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有机结合。

篇2

1引言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的特征,包括医疗资源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享有与分配存在着严重不平衡,致使城乡差距日益增大。虽然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形成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对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城乡差距仍然过大。如何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合理配置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城乡卫生的均衡发展,让农民也能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样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全面提高我国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

2卫生资源配置的内涵

卫生资源是社会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占用或消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总称。卫生资源配置是指卫生资源在卫生行业(或部门)内的分配和转移(流动)。其有两层含义:一是卫生资源的分配,称为初配置,其特点是卫生资源的增量分配;二是卫生资源的流动,称为再配置,其特点是卫生资源的存量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的内容主要有卫生机构的设置、医院床位、卫生人力、卫生设备和卫生经费配置等5个方面。

3安徽省农村卫生资源配置的现状

近年来,安徽省政府为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其效率和效益,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的健康需求,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不断加强对农村地区卫生资源的投入,使得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方面有了显著改善,农村卫生资源总量不断增长。2005—2009年,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数量共增加0.2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持续增长毕业论文ppt,已由2005年的614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4651.7万人,增加了4037.7万人;截止到2009年末,新农合参合率已达到93.57%,有效地减轻了农民就医的经济负担,改善了农民的就医状况,提高了农民健康水平。

在村卫生室总量方面则呈递减趋势,且减幅比较明显。2005—2009年间村卫生室数量由2.3万个,下降到1.9万个,共减少0.4万个。究其原因在于近年来在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方面,安徽省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结合各地的乡镇区划的调整、交通条件的改善和农村卫生资源的现状,调整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布局,对原有的村卫生诊所进行了整合中国。并按照《安徽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求,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以不设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因此,近年来在村卫生室总量方面有所下降(见表1)。

表1 2005—2009年安徽省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情况

 

年份

村卫生室

(万个))

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万人)

农村有医疗点的村

占总村数的比例(%)

参加新农合人数

(万人)

参合率(%)

      2005

2.3

4.7

95

614

  2006

2.2

4.6

96

1384.8

  2007

2.1

4.4

96

3602

85.7

  2008

1.9

5

96

4523.9

90.12

  2009

1.9

4.9

96

篇3

1 前 言

自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突飞猛进,短短数十年之内,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在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升的同时,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是日益提高,国家在卫生医疗上的投入力度一直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国民在个人健康上的关注程度和投入力度也较过去有很大幅度的提高。医院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中坚力量,承担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责任,为了适应人们不断增长的医疗保障物质需求,国家逐步开放了事业制医院和私立医院的成立限制,进一步拓宽了医疗卫生的整体投资渠道,面对医疗卫生行业的体制改革和日益加剧的内部竞争,如何进一步巩固医院现有竞争优势,整合医院现有医药资源,提升医药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将是医院保持竞争力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在新形势背景下,医院需要开展全面化的可持续性管理模式。

2 各医院体系的发展现状概述

我国人口众多,全民性医疗卫生需求旺盛,为了面对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我国在原有的公立医院的基础上,拓展了医院经营渠道,私人诊所、私营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和合作医院等具备典型私营性质的医院办理类型也相继出现,再加上具备特殊性质的军事医院,共同组成了我国目前的全民医疗卫生体系。

公立医院一直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主要力量,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下,公立医疗卫生医院基本覆盖了我国乡镇级别的行政单位,为广大居民提供便利的医疗卫生服务,其医药资源配给、医疗从业人员素质、医疗卫生水平和医疗诊疗规模都是众多医疗卫生体系中的佼佼者,但是在当前医疗改革的大环境背景下,公立医院正面临着转型的压力,如何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的运行效率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以私人诊所和私营医院为代表的私营性质医院类型,正是在我国医药需求逐步增长的大环境形势下出现的,它能够为广大就医人群提供便利的、针对性极强的和廉价的医药服务,甚至在局部领域内其医疗专业水准在行业具备垄断性地位。军事医院的特殊使命使得它在医药市场化改制的关键时期一直处于纠结的局面,如何进一步处理好军事医院的特殊身份和医院经营效益之间的微妙关系,将是军事医院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来看,我国的医院体系成员众多,服务群体和业务范围也是盘根错节,各种医院力量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竞争激烈,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传统医疗卫生体制下,医药资源过度集中于少数公立医院,在全民医疗保健需求持续上涨的刚需成长趋势下,私营性质医院体系很难真正解决实际就医难的问题,公立医院本身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经营效益得不到优化,医疗资源的可持续性得不到体现,这些都需要医院在其经营管理中认真探索总结,深化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模式。

3 医院可持续发展管理模式探析

从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系中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来看,我国的医院发展必须从自身的管理模式入手,以医院可持续性发展为经营管理目标,从整合优化医药资源、提升医药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以及强化医院管理效率这几个方面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针对性工作:

31 整合优化医疗卫生资源

广义来看,医疗卫生资源包含了医疗设备仪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研究体系、医疗诊断技能以及医疗卫生思想体系等,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无论是在医疗服务体系的完备性上,还是在医疗技术的先进性上,都与目前的医疗发达国家有巨大的差距,在基础性医疗卫生设备的覆盖面上,目前仅仅是在少数的大中型医院进行设置,部分经营效益较好的私立医院也有装设,但是仍然很难满足全民性医疗卫生需求。综合来看,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过度集中,是导致当前小病医不好、大病不能医的主要原因,因此,整合优化医药资源是可持续性发展的首要策略。

充分调整核心医疗资源,包括:综合性医疗设备系统、关键性医药产品研制能力、综合性医药院校研究单位和高水平医药专家人才等,通过实地调研,根据不同区域的医疗卫生需求方向,确定不同医药资源的配置方案;其次是要重视医药资源优化中的传帮带做,以优秀的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为主导单位,向周围的辐射地域的其他医院体系进行医院经营管理培训、医疗卫生设备整合优化、医疗服务体系升级创新和优秀医疗人才交流培养,进一步提升无形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另外,要通过走访调研,坚决取缔那些存在野蛮经营、非法医药操作、浪费国家医药资源和存在非法经营目的的医院,进一步优化医院体系的组成结构;再者是要从国家层面入手,进一步优化核心医药资源,诸如:医疗卫生补贴、医药研制专项权利和医疗卫生许可机制的配置方案,在医疗卫生资源的使用情况上,要进行针对性的核实和审查,确保核心医疗资源得到真正的应用。

32 提升医药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与服务意识

医药从业人员是医院日常活动的执行者,也是医院经营效益的管理者,从人才资源的特性上来说,医院综合竞争力的保障和可持续发展依赖于医药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整体服务意识。从专业素养上来看,国家对于医院内的从业人员有严格的等级资格制度,对于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从业履历、诊断案例等医药信息都有详细的记录和管理,目前来看,许多的私人性质的诊所、医院内还存在着医务人员无证上岗等现象;要进一步强化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力度,要从根本上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准,在人员培养上,专业医药院校和研究单位,要紧跟当前医疗卫生体系的发展趋势,为医院输送急需的优秀人才,在院校单位培养期间,要重视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强化和实习动手能力培养,尤其是在基础业务能力培养上,要强化学业考核力度,确保未来医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其次是对医院现有医务人员要施行进修深造和交流培养相结合的能力提升模式,通过与专业院校单位以及优秀对口医院进行合作培养,进一步完善医务人员在基础医疗业务、疑难杂症和新型诊疗方法上的使用能力;再者是医院内部的人才晋升激励机制建立上,要严格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审核机制,以专业能力为核心,综合考核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过程中的服务意识,重视患者反馈信息,打造专业医药素养和医疗卫生服务意识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人才发展带动医疗卫生水平的综合提升,为医院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33 强化医院管理效率

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是在整合现有优势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系统工作效率,发挥优势资源的长期效力。对于医院系统而言,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是要深入强化医院管理效率,这涉及了医院行政管理、医药业务管理、医务人员管理等,目前来看,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集中导致的现象是,少数优秀的大中型医院成为患者就医的主要去处,并且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火爆经营局面,而更多的中小型医院则是长期的经营不善,导致大量的医药资源被闲置浪费;因此,结合医院管理的市场化发展趋势,在当前的医院管理中,要坚持医疗卫生水平和经营效益两手抓的发展战略,从卫生医疗职能部门来说,要进一步明确不同级别医院的医疗卫生任务目标,通过进一步深化医药分离等医疗改革措施的进行力度,进一步解放医院的市场化经营可行性和自由度;在医院内的医疗卫生资金预算体制上,放弃过去的墨守成规的分摊预算模式,以科室为单位,综合考察医疗诊断成本、医药需求动向和医院经营效益,从纯技术型经营管理模式,向技术效益型管理模式转变;在日常医疗业务开展过程中,进一步简化就医看病的程序流程,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采用科学合理的医疗运作模式,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满意的人性化的诊疗服务。

4 结 论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医药市场的迅猛壮大,国家和个人在医药健康上的投入力度都较过去有了大幅度的提升。随着医疗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医疗卫生保障改革的持续深入,医院在全民医疗体系中的作用越发体现出来,医疗行业的内部竞争也是日趋白热化。如何进一步整合医药资源、提升医疗人员服务素质,综合提高医院的整体竞争力将是医院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举措。

参考文献:

[1]陈海钢优化医疗资源与医院的可持续发展[J]山西临床医药杂志,2009(12)

[2]吕文光,袁国强,王文红深化资源整合,助推医院可持续发展[J]中国医院经验与交流,2012(9)

篇4

我国农村医疗需求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通过对医疗需求进行分析,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居民医疗需求,也可以为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供一定的现实依据。本文对农村医疗需求影响因素进行综述,以提高对于农村医疗需求的了解。刘天锡等人通过专题调查研究,在《宁夏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研究》一文中详细说明了宁夏居民医疗需求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宁夏居民较过去5年,医疗卫生需求量增加,说明随着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健康意识的总体水平也较过去明显提高。农村居民医疗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一、内部因素

(一)个性特征。马晓荣对健康需求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的影响因素有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而医疗需求与健康状况具有最直接的关系,因此将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个性特征认为是影响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内在原因。

另外,健康价值观也是影响农村医疗需求的一个方面。健康价值观,简言之便是对待健康所持的观点。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比较低,某些农村居民的生活甚至处在贫困中,长期处在这种贫困状态影响了人们的社会和心理特征的发展,这些特征包括相信命运、不能持续地维持满意的生活、健康价值观低下(认为得病不是异常情况)。

(二)收入状况。不同经济水平地区居民医疗需要存在明显差异。低经济水平地区居民医疗需要更高,但由于低经济水平地区居民的收入普遍不高,支付能力有限,他们的医疗需求反而较低,即表现为“高需要,低需求”。任苒、张琳等在2001年对辽宁农村医疗保健需要、需求和利用进行样本调查。调查的结论得出,不同经济水平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有所不同,低经济水平地区居民需求较低。调查针对三类地区,其中第三类地区经济水平最低,一类和二类经济水平相差不大。三类地区中,第三类地区住院率最低,这是与医疗需要的指标分析结果相悖的;门诊需求中,需求最高的是经济发达地区。这种医疗的“高需要、低需求”现象与国际上一些同类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从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需求结果的一致性中基本可以确认,由于支付能力的有限,经济水平低的地区居民的医疗需求受到了抑制。另外,根据张娜的硕士论文中对江苏省淮安市C区X镇进行调查发现,X镇村民大病医疗费用(包括药费、治疗费、交通费等在内)平均额在1万元左右,相当于一个3口之家1年纯收入的总额。家庭经济水平较差的只能选择到县区医院看大病,家庭经济水平较好的才有能力到市省一级医院看大病,大病的支出是普通农村家庭难以承担的。

收入状况对于医疗需求的影响是直接的,收入状况低的居民由于支付能力有限,他们的医疗需求相对较低。

二、外部因素

(一)农村的医疗卫生服务。农村的医疗卫生服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对各处传染病、地方病的控制与预防,公共卫生建设以及妇幼保健等;二是基本医疗,是指能够保证农民基本健康的、多发病的诊断、治疗,也包括门诊和住院服务;三是超出基本医疗范围的更高层次的医疗服务。这里谈到的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第二个层次――基本医疗,即讨论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于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影响。我国的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影响农村居民医疗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低使得农村居民医疗需求降低。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但是相应配套的医疗设备不够完备,不能全面满足农村居民看病的需要,阻碍了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的增加。以安徽省16个“新农合”试点县为例,尽管在乡镇卫生院就医可比乡外就医多报销20%的医疗费用,但由于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太低,60%的农户不得不选择在费用更高的县及县以上的大医院就医。

2、农村医疗人才。农村医疗人才匮乏,无法满足农村居民医疗需求。据统计,我国农村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足10%,而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不足50%,和城市医院人才构成形成鲜明对比。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个体乡村医生是满足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重要卫生资源,但是他们所受到的专业训练不够,专业素质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提高他们的整体专业素质水平是满足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重要保障。张娜的调查还发现,X镇的医护人员技术水平较低,目前X镇基本上一个村庄有5~7名乡村医生,但受过正规医学教育的不足30%,另外全镇取得医师主治以上技术职称的仅有4~5人。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中,近80%中专学历及以下,大学毕业者很少,并且有一定技术的医护人员流失严重。

3、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水平过高也影响着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包括药品价格以及看病医疗费用,两者的过快增长,使得农村居民对健康需求降低。农村地区的信息来源有限,对药品的价格水平了解不多,使得某些不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卫生服务站以及药店抬高药价获取利益。药价抬高,一方面使农村居民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压抑了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现在农村居民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等现象的本质也就是价格问题。激发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将“高需要”转化为“高需求”的出发点便是控制医疗服务的价格。

4、农村居民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农村居民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不够高也是影响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一个因素。农村居民对医生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取决于医生的医术水平,尤其是他们对突发性疾病或者对大病的处理水平。农村居民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乡村医生的信任度不够,认为他们的资质或者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对他们的医术水平持怀疑态度,以至于有病不去就医或者大病选择市级以上的医院,这些都影响了他们的医疗需求。

(二)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对与农村医疗需求的影响尤为巨大。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是影响农村医疗需求的重要因素,它的逻辑起点是使属于脆弱人群的贫困农户不丧失重要的资产――劳动力,主要针对没有能力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老龄者、失业者、残疾者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者,对其实施的医疗费用减免,保障其最低医疗需求。农村医疗救助内容涉及门诊、治疗、住院、手术等;救助方式以减免医疗费为主,还包括慈善医院、临时救助,以及与医疗保险制度的结合等。农村医疗救助计划对农村医疗需求具有一定的影响,它使得农村居民由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影响的医疗需求得到释放,使得农村居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由于收入状况不好导致医疗需求低的状况,使他们能够获得必需的医疗卫生服务。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的《意见》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各级政府引导,农村居民参加、集体扶持、财政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互助共济的基本医疗制度。它是由政府资助、个人缴费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一种筹资机制,并以县为单位管理由政府主导来组织推动,重点解决农民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是一项农民的初级医疗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广大农村正处于推行阶段,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在于解决农村居民“看病贵”、“因病致贫”的问题,它较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众多突出特点,比如稳定的筹资机制、高效监管机制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它运行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天锡等.宁夏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研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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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医疗卫生组织包括了该国家内所有保障和提高人民的健康、治疗疾病和受伤的人员、组织、系统和过程。我国医疗与上年(数据发表年的上年,下同)比较,医院增加106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6294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91个。 医院中,公立医院13542个,民营医院8437个。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1399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881个),二级医院6468个,一级医院5636个,未定级医院8476个。医院按床位数分:100张床位以下医院13136个,100-199张医院3426个,200-499张医院3402个,500-799张医院1158个,800张及以上医院857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2860个,乡镇卫生院37295个,诊所和医务室175069个,村卫生室662894个。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6671个,比上年增加1064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84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399个、县(区、县级市)级2796个。已设立卫生监督机构3022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385个、县(区、县级市)级2538个。

即使在建设速度如此快速的条件下,仍然避免不了省份之间的发展速度问题,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医疗卫生硬件设施建设速度相对快一些。并且由于人才流动,导致各省从事医疗卫生的人数不同,导致了各省之间的差异。以下我就将通过一系列的数据,统计分析出各省医疗卫生的状况。

二、数据分析的过程及结果

本次使用数据来自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的统计年鉴。为了反应我们所想要的结果,我们提取了医疗卫生机构数、卫生人员数、每万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村卫生室个数、卫生机构床位数、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七项数据。样本为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从各主成份的特征值、贡献率及累计贡献率可以看出第一主成份的贡献率为74.831%,第二主成份的贡献率为16.159%。前两个主成份的累计贡献率达到了90.990%。因此,对第三主成分以后的主成份可以完全忽略不计,用前两个主成份可以很好的概括这组数据。

表1给出了未旋转的因子载荷矩阵从前面的分析可知,用前两个主成份就可以概括这组数据,所以应该提取两个公因子t1,t2。

我们设主成份的特征值分别为,分别求出t1、t2。在这里我们给出公式:

t1=(X1/, X2/, X3/, X4/, X5/, X6/, X7/ )

(这里的Xi是第一主成份中的数据)

t2可以通过类似的方法求出。

最后求出:

t1=(0.4063,0.4247,-0.1062,0.3858,0.4269,0.3902,0.4002)

t2=(-0.1871,0.1777,0.8670,-0.2558,0.0602,0.3216,0.0997)

由主成份向量t1,t2可以看出第一主成份中X1,X2,X4,X5,X6,X7的系数较大,第二主成份中X3系数相比其他数据很大,远远超过其他指标的影响。因此可以把第一主成份看成由医疗卫生机构数、卫生人员数、村卫生室个数、卫生机构床位数、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所刻画的反映整体医疗卫生的综合指标;第二主成份单独看成由每万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的影响指标。

对应的主成份得分表达式为:

y1=0.4063X1+0.4247X2-0.1062X3+0.3858X4+0.4269X5+0.3902X6+

0.4002X7

y2=-0.1871X1+0.1777X2+0.8670X3-0.2558X4+0.0602X5+0.3216X6+

0.0997X7

接下来将我们的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然后带入到是自中计算得出各主成份得分y1,y2。

三、结论

从表3中得出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河北、山东、河南、四川的第一主成份得分^高说明这些城市的整体医疗卫生水平较高。、青海、宁夏得分很低,说明水平有待提高。北京、上海第二主成份得分较高,说明卫生技术人员所占比例较高。

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北京、天津这两个一线城市的第一主成份得分较低,但是第二主成份得分较高。这两个一线城市的分析结果可能不是太准确,有可能是我们分析的数据还不够全面。

参考文献:

[1]陈方樱.数据分析[M].机械教育出版社:陈方樱,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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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相对落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发展屡创新高,农村发展进步迅速,农民生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然而与城市相比,农村发展仍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极不平衡。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

城市拥有完善的水、电、能源供应系统,和完善的道路交通系统。城市居民生产生活已经达到一个较高水平,基本实现了生产生活现代化。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与城市相比相差甚远。截止2011年,农村发电量仅为1756.7亿千瓦/小时,不到全国发电量的4%,人工煤气、天然气等生活必须能源使用率极低,村际公交系统几乎没有,大多数农民出行都是自备交通工具。

(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相对落后

近十年来,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但与城市医疗卫生服务相比,无论是在投入还是医疗机构、设备,人员构成又或者是医疗保障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一是医疗卫生投资上的差距。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开支大幅度增加,从2008年的14535万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7846万亿元,增长将近1倍。但截至2012年,城市卫生经费总开支仍旧是农村卫生经费总开支的3.11倍,城市卫生人均经费开支也在农村人均卫生经费开支的2.81倍。

二是医疗卫生人力资源上的差距。目前,乡村医生和卫生人员仅占全国卫生人员的12%左右。在城市每千人口中,卫生人员为8.55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为3.19人,注册护士为3.65人;而在农村每千人口中,卫生人员为3.41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1.40人,注册护士为1.09人。这三项数值的城乡比值分别为2.50:1,2.28:1,3.34:1。

三是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城乡差距明显。2012年,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为5724775张,城市每千人口所有的医疗卫生床位为6.88张,农村为3.11张。考虑到医院设立和乡村医疗机构设立成本的巨大差距,农村医疗卫生的落后是很明显的。

(三)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相对落后

近年来,我国义务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但总体来说,农村义务教育全面落后于城市义务教育。与城市相比,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仍旧存在不足的现象。 以2011年为例,城市普通初中教育经费为18,783,919万元,农村普通初中教育经费为22,879,621万元,但城市普通初中只有7437所,而农村普通初中则有15135所,是城市的2倍。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普通小学的经费预算上,农村普通小学平均教育经费可能不到城市的2/3。

经费不足造成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全国农村小学、初中教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分别仅相当于城市教职工的68.8%和69.2%。骨干教师、青年教师人才流失严重。在师资结构上,农村中小学中高级职务的教师较少。在部分省份,农村中高级职务教师比例甚至不到30%。在专业科目上,农村中小学普遍存在外语、音乐、计算机老师不足的情况,教师中坚力量严重不足。

(四)农村社会保障相对落后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主要是在养老与医疗保障制度上落后于城市社会保障。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是以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至2011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人数达2.8亿人,参保人员人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为5950.67元,而新农保参加人数为3.2亿人,参保人员人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为327.69元。在同期各项比值中,城市养老保险数据是农村养老保险数据的15- 21倍左右,考虑到城市参保人员只有农村参保人员的87%,城乡养老保险实际差别还要更大一些。

农村医疗保险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尽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卫生保险基本实现了全国范围的覆盖,但与城镇医疗保险相比,仍旧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5.3亿人,总筹资5543.6亿元,是当年新农合总筹资的3.4倍,人均筹资1045.9元,是当年新农合人均筹资的4倍。

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相对落后的法律制度因素

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相对落后的重要因素在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而在二元体制下,城市和农村实际上分别依据不同的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与城市相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

(一)与“三农”有关的专项法律不多,效力层级低下

我国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文件早已超过10万件。然而,与在中央层次上,与三农领域有关的法律文件共计114件, 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只占有很小的比例。多数法律文件以条例、意见、规定、办法为主,效力层级低下,部分法律文件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中并不是作为必须依据的规范,而仅仅作为裁判的“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规定)。因而,大量“三农”问题其实没有刚性制度作为保障,在发生纠纷时,农民的权益很容易遭受侵犯。

(二)法律以城市为参照,许多规定与农村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从法理上说,法律必须要能容纳当下社会的先进生产力,否则就会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因此,法律的内容就是人们的生活,就是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人们的生活。在我国,城市生产生活毫无疑问是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主流。我国法律就是城市人的生活,与农村生活存在一定距离。因此,法律对于农村的规制是有缺陷的,存在着许多空白。例如,集体生活、集体所有制是农村生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集体物品与设施既是农村的财富,也是农村公共服务的依托。《物权法》第58-63条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本运作模式,然而这5条很难涵盖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全部内容。

(三)顶层设计缺乏,法律内容落后于农村社会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藩篱在逐渐打破,城市和农村的交流增多,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农村出现空心化现象。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仍旧以城乡二元分治为指导,对于农村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及其子女的社会保险、劳动与就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等尚未建立起统一规范制度,因而无法满足农村公共服务需求。从国家层面来看,由于制度落后于农村社会实践,农村公共服务出现无序发展的状态,跨地区公共服务难以衔接。

(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缺乏配套制度

我国法律对于农民权利的保障是相当粗放的,一般仅仅规定公民(农民)具有享有(各项)公共服务的权利,但权利如何从纸面规定转化为实际享有权利,政府应当如何促进公共服务权利的实现,则少有规定,或者多用一些灵活度较高的《决定》、《意见》等加以规范。在实践层面上,造成诸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等诸多权利在实现过程中倍加艰难。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法律体系混乱

均衡的法律体系应当在结构和功能上应当协调、融洽。“法律与法律之间、调整同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一致;同一个法律的前后规定也不能互相矛盾;法规、规章中的规范要同法律一致;行政法规之间也不得互相矛盾;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互相矛盾。” 但在现有条件下,我国农村公共服务法律体系是相当混乱的,没有专门的《公共服务法》,农民的各种权利散见于不同层级(通常是层级较低)的法律文件中,且立法技术上较为粗陋,一条多义的现象很多,法条中的漏洞较多,上下级法律文件、部门法律文件的规定时有冲突,农民的权利实际上难以保障。

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法治对策

发展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必须实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法治化,具体而言就是要打破城乡隔阂,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框架,明确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内容,规范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程序。

(一)构建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

建立城乡均衡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核心在于权利必须明晰,为城乡居民享受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也是消弭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失衡的关键。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法律体系实际仍旧是以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基础建立的城乡二元式的法律体系。以1958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户籍管理制度存在着两大弊端,一是城乡户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迁徙不自由,这从根本上遏制了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加之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待遇往往与户口挂钩,形成了基本公共服务二元供给体系。因此,我国应该制定《户籍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打破城乡壁障,从源头上消灭基本公共服务城乡二元体系。

(二)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的框架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在2005年以后才逐步成形,2012《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才可以说是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在国家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因此,我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法律框架还不明确,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框架还需完善。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亟需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法》,用《基本公共服务法》来明确“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的关系。《基本公共服务法》不应当是一部囊括全部基本公共服务内容的法律,这样的立法内容太过庞杂,不利于法律体系的梳理和整合,是不切实际的。因此,需要厘清《基本公共服务法》的内容,针对中央与地方基本公共服务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情况,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的工作重心、权限职能以及发展方向,明确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时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也就意味着《基本公共服务法》应当是政府的责任框架,而非人民权利的说明书。

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上的责任,这不仅是对于社会主义政府合法性的回答,也是对于我国政府未来发展方向的回答,具体而言就是要构建服务型政府。政府必须从管制思维的框架中脱离出来,以公共事务为主,以基本公共服务为主,使用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将“服务型政府”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引入宪法和基本法律之中,明确政府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上的供给义务。

其次,需要明确界定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已经指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 这是我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这就意味着,我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必须涵盖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几个方面,构成规定农民权利的社会法体系。

最后,应当从法律层面上确定基本公共服务全国范围内的最低供给标准。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并非没有最低标准,但一是不全,许多重要基本公共服务缺乏统一的标准,二是层级不高,最低标准的存在形式往往是国务院的补充性决定,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低阶层。如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社会保险法》中就没有体现,而是由《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6条加以规范。因此,有必要在相关基本法律之中明确提出全国统一的最低供给标准,防止出现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

(三)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程序法律制度

基本公共服务程序就是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在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程序就是行政程序。构建《行政程序法》,完善监察制度和救济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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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主要目标中,把医药卫生信息化作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了“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对医药卫生的监管得到加强”的工作目标要求,这为医疗行业信息化建设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当前我国的医疗资源分配不平衡,如何解决基层医生水平有限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信息化建设应该凭借自身的独特优势给出更多、更好的答案。在信息系统的支撑下,远程会诊、远程教育等手段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医院信息化发展到今天,一个医院的信息化水平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医院的整体实力、管理水平,以及科研能力。通过信息化系统,医院和医生可以得到很多珍贵的临床数据,并可以对这些数据进行多角度的分析与整理,为医学事业的深入发展提供了保障。与此同时,医院的管理者和医生都要重视信息化对于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作用。面对医改为医院提出的改革要求,医院的管理者应该很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院的规范化管理。曾国洪在发言中始终强调,医院信息化要围绕公立医院改革和区域医疗协同,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增强信息共享能力、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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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需要

农民工由于文化、技能水平低,在城市难以进入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的岗位就业,多数人收入微薄。农民工进城的主要目的是打工挣钱,改善家庭经济条件,他们即使受到疾病侵扰,面对昂贵的医疗费,大多不会及时就医诊治。一旦病情加重,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少数农民工会铤而走险,无形中给社会稳定埋下了不稳定因素。我国现行城市医疗社会保障是以二元户籍制度为依据,只针对城市人口实行,并以单位为依托,以有固定单位和工作稳定性较强的人群为主要实施目标。因此,广大仍属农村户口、流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被排斥在外。实事上,农民工是城市中各类疾病的高发群体。农民工工作环境差、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是传染性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多发群体,健康状况处于危险之中,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其医疗保障问题成为社会稳定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就业有了保护, 强烈的逆反情绪就会得以缓和, 犯罪案件也会因此大为减少, 这样就能增加社会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稳定。

1.2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看病贵”、“看病难”己经成为当今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是否有一个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全民医保的建立正是解决“看病贵”问题的一个好办法。一旦所有民众都获得了医疗保障,医疗费用就可以在所有人之间分摊,而不是仅由病人负担,对每一个病人来说看病自然就不贵了;低收入者也不会因为费用问题而对医疗服务望而却步;保障的组织者也就成为医疗服务的购买者,医疗服务买卖双方市场力量对比不平衡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1].目前相对于城市来说,农村医疗保障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农村居民个人医疗负担与其实际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然而优质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总量不足,水平较低。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村人民也能和城市人民享受同样的医疗社会保障。我国的城乡的医疗保障公平性有待于进一步的改善和加强,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必将融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的医疗保障达到较高的水平。

1.3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需要

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应该给农民国民待遇,但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不等于“城乡统一”[2]。农民进城务工, 主观上是为了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但在客观上却促进了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现在我国已经发展到工业化中期,具备了由二元结构向更高水平一元结构过渡的条件。社会保障作为这种结构转换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要通过“城乡统筹”逐步走向“城乡统一”。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结构转换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发达国家大多曾为此跋涉了约半个世纪。所以,在今天立即实行社会保障的完全“城乡统一”无异于拔苗助长。政府是举办国家社会保障计划的主体。但问题是,如果我国马上就实行完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政府有无足够的财力来负这个责任呢?这几年在进行城乡统筹就业、农村养老保障和农村医疗保险方面的试点,效果都不好。工作的阻力恰恰来自农民,农民对此普遍不理解、不热心,甚至公开抵制。因此,现阶段社会保障工作,要分清轻重缓急,循序渐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医疗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2 建立我国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

2.1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医疗社会保障

建立稳定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逐步改变传统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扩大报销额度, 减少报销审批程序。这需要政府加大资金的补贴力度以充实医疗保险基金[3]。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医疗社会保障可以加强工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的支持,扩大农村投资。我国农村处于长期的贫穷阶段,农村经济发展落后,资金来源不足,必须凭借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等外来资金的注入才能更好的发展。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资金投入应优先投入到条件较好、具备一定实力的乡镇,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增强经济发展能力,强化其对周围乡村的辐射、带动功能。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市资金投向农村,特别是结合农村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和丰富的农产品,设立农产品加工企业,使投资获取丰厚的回报[4]。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医疗社会保障可以完善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资源分配时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使其流向农村、社区及初级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社区初级医疗卫生保健,充分发挥各级医疗保健网的作用,尤其要充分利用初级医疗机构,为更多的人提供服务,缓解目前大医院就医困境,也可以节约就医份费用,充分利用卫生资源[5]。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医疗社会保障必须加强全科农村卫生人才的培养。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需要教育动员一批医科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去,充实农村卫生机构。具体可以采取教育动员,政策优惠,机制灵活的方式吸引与留住医科大中专毕业生人才。通过报效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思想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认识,教育引导大学生到农村去为农民服务,实现自己的理想价值[6]。

2.2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农村城镇化医疗社会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在制定基本医疗的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时,要综合考虑收入差异,确定有弹性、有差别、有地区特点的缴费标准,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不搞一刀切。

二元社会体制下城乡有别的卫生服务供给方式所导致的国家对农村的卫生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客观上加大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成本,使农业这个弱势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同时也使农村和基层政府在提供超过自身财力的卫生服务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债务。为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农村卫生服务的供给应由依靠农村和基层政府提供转向以国家提供为主的政策目标[7]。要加大国家投入力度,要把卫生资源公平地分摊于城市和农村,同时建立农村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民在卫生服务领域享受到和城里职工同等的国民待遇。

2.3让困难企业、弱势群体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满足多层次医疗消费需求

困难企业及其职工不能像普通企业那样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成了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障覆盖率的扩大[8]。解决这个问题,可采取分类别、分程度、多渠道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即根据不同的缴费能力,采取不同的办法,制定不同的待遇标准。例如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可实行住院费用统筹和保一定的病种;对于完全没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地方财政有负担能力的,可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住院统筹基金和保一定的病种;地方财政没有负担能力的,在单位组织、个人自愿、政府同意的原则下,可采取个人缴费形式参保,建立住院统筹基金或保一定的病种。农民工一般应以个人参保为主,并要防止他们的逆选择风险,例如年轻健康时设法逃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老多病时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办法有:缴费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消除因收入不确定带来的风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一个等待期;缴费只有达到一定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9]。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有其相对独立性,相对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而言,社会医疗保险是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具有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功能的另一种保障方式。总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相得益彰,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2.4医疗社会保障辅助电子系统的建设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各种信息系统开始投入使用。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注册公民个人帐户,该帐户的号码与每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一致,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电子化管理。这样,公民无论到国内任何地方工作,都可以按规定由雇主和自己向个人帐户注人当时工资一定比例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并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领取杜会医疗保险金[10]。

2.5突出政府在医疗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卫生部部长陈竺强调,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中央和地方都要大幅度增加卫生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政府投入兼顾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事实上,百姓企盼医疗卫生服务应由政府主导,其本意是希望政府对医疗卫生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从而更好地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公益性和可及性。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应该是出资、筹资、监管和政策支持,而非亲自办医。因此,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公益性和可及性的关键虽然是筹资方式,但在组织形式上,则更应强调竞争性。■

参考文献

[1]孙波.我国城乡医疗社会保障公平问题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32.

[2]张德元.“城乡统筹”不等于“城乡统一”[J].社会科学报,2003(10):21.

[3]王慧霞.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J].人文社科,2007,8:137.

[4]陈少晖, 廖添土. 新农村建设与财政支农机制创新[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05-108.

[5]许可,胡善联.完善医疗社会保障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5,8:412-414.

[6]程孝文.试论新农村建设中的卫生人才培养策略[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4:269.

[7]李长江.新农村运动:城乡一体化[J].农村经济, 2005(7):7213.

[8]罗元文,赵文祥.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4,10(5):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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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学校学生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我国卫生政策侧重于临床诊治及设施的建设,而很少关注预防医学及公共卫生教育资源的投入,这些更进一步加剧了医疗和预防学科间的分裂及公共卫生脱离临床的倾向[2]。一些从事教学行政管理的决策人对预防医学的认识不足,一些专科院校仅仅设立预防医学教研室,基本上挂靠在其他系部,重视程度不足,专职教师数量非常有限。一些专科院校对预防医学类课程的课时一再压缩,甚至列为选修,许多学校没有安排临床医学生进行预防医学的见习或实习的经费及学时。

2.2师资力量不足

许多高等学校对教师的基本素质做出了规定,预防医学教师基本上是医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高学历不代表高的教学水平,预防医学教师基本上是从学校到学校,部分高校的教师更是科研能力强,就直接转为副教授、教授,极少有临床背景,更是缺乏临床一线的实践经验,这就导致教师的教学基本上是理论教学,没有亲身经验传授给学生,疏于结合临床工作实际,学生上课兴致不高,教学效果较差。

2.3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针对性较差

实践教学缺乏在部分专科院校,由于学生在校学习时限的要求,预防医学本应该在临床课程教学结束之后才能进行的课程,由于种种原因,往往被提前进行,这就导致在授课过程中,学生缺乏相关临床基础知识,因此预防医学教学效果就较差。目前没有专门给临床医学生使用的预防医学教材,基本上是预防医学专业课程内容的压缩和拼凑,没有从临床角度来编写教材,针对性差,一些课程偏于理论,不重视基层医疗机构对我国医疗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及预防医学服务需要的实际情况。对于临床医学生来说,教材涉及的内容与临床实际联系不够紧密,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传统的预防医学教学中,涉及临床预防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慢性病社区管理这部分内容较少,再加上预防医学教师对此认识普遍缺乏,同时缺乏相关的专业培训,这些内容更容易被忽视。由于大纲要求,学时限制、考试方式等原因,填鸭式教学仍然是预防医学教学的主要方式。和临床医学一样,预防医学也非常强调实践和操作的领域。由于学校经费及师资限制,很多专科院校没有设置预防医学专业,很多专科院校预防医学实习无法开展,因此学生结合预防保健等知识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走上工作岗位后面临实际多变的现场常常束手无策。预防医学的考核方法也比较单一,只是传统的闭卷理论考试,忽视了对实践技能运用等综合能力的考查。

3对策

3.1督促政府及高校增加公共卫生预防医学教学的投入,落实预防为主的观念

政府决策部门应该加强对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的教学经费投入,同时督促高校充分认识预防医学教育的重要性,积极推进预防医学教育,把预防为主的观念充分落到实处,学生在学习预防医学知识的同时也应该结合最新医疗改革形势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的精神,更加深入的了解预防医学的精髓及预防为主的观念。

3.2加大投入,预防为主

加强预防医学教师专业知识及技能培养。在预防医学教师选取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教师的理论和研究能力,更要结合新医改的精神及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的精神,注重教师的实践经验,因此预防医学教师需要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学的培训及实践,使他们在授课过程中灵活结合各学科知识,提高学生学习热情及兴趣。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参照国外公共卫生预防医学教育情况,聘请有实际公共卫生预防医学工作经验的疾控中心人员来从事相关的预防医学教学工作,这样可以解决师资短缺的问题,还可以让学生接触更多的实践经验,对于医学生技能培养有显著帮助。作为高校,要更加重视预防医学师资队伍的建设,提供相关研究项目支持和外出培训访问交流的机会,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搭建良好的平台。

3.3适当增加学时数

合理调整教材加强实践教学适当增加预防医学教学学时数,结合新医改思路及规划要求,整个教学过程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及社区卫生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社区为导向的预防医学教学内容。在传统教学基础上,适当压缩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及营养与食品卫生的学时数,适当增加临床预防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慢性病防控及社区管理方面的内容。在具体内容上面,可以对一些原理方法及相关技术粗略介绍,而对当今社会关注的跟预防医学相关的内容比如雾霾天气对健康的危害、职业中毒等与其他学科联系讨论,培养学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及弱势群体,加强情感教育。另外根据学生需要可以开设《营养与膳食》等选修课。预防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要加强预防医学的实践教学。首先要加强实践基地建设,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建立良好稳定的业务关系,为预防医学的教学提供稳定的实践基地。其次积极开展教学实践活动,学生充分利用寒暑假到基层医疗机构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进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具体的社会实践,使同学们了解与人沟通的技巧,加强学生对预防医学的认识,树立良好的三级预防观念,从而使他们能够更加顺利的走向临床工作岗位。

3.4改革教学方法模式

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积极了解最新改革及预防知识和动态,在教学过程中打破“填鸭式”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可灵活运用PBL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同时结合最新知识和关注热点问题,激发学生结合实际情况的积极性和兴趣,培养其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的思维方法。除了课堂教学之外,可以推荐学生了解预防医学慕课内容,了解一些重点高校的预防医学教育形式及内容。在改革教学模式的同时,应进一步改进考试方案,除了闭卷考试之外,还要提交论文或实践报告等,将笔试和非笔试结合起来,在具体分值的分配上,适当减少期末闭卷考试的卷面成绩,加大论文、课堂讨论及实践报告的平时成绩,形成一个全面评价系统,使该科成绩能够更加全面反映医学生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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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建设,是我国全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或缺的内容。发改委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由此可见,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目标是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具有较典型的公共产品特征,正是一个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此时,仅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福利。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保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共财政作为支持政府行使其职能的主要手段,需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反思当前公共财政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支持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公共财政如何在农村医疗卫生领域更公平、更有效率地发挥其作用十分必要。

一、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理论基础

市场经济环境下,常常存在公共产品、外部性和信息失灵等市场失灵的情况。公共财政的基本出发点是“市场失灵”的现实,其理论核心是“公共产品”理论,其关键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正确界定财政的职能范围和活动空间。从公共财政来看,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以市场失灵为存在前提和范围的,即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范围和领域,政府不必介入,而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领域,才是政府公共财政的活动范围。

公共财政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如果把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采取的干预、调控和其他所有的政策和制度安排等无形产品都看作是政府部门提供、生产的“公共产品”,那么“市场失灵”和“公共产品”理论实质上是从不同角度来说明同一问题的。卫生领域正是存在市场缺陷,是市场失灵的领域。主要表现在卫生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险市场的缺陷以及卫生服务的外部性。许多卫生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不可能由市场提供,是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同时,对卫生领域的投入能提高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不致于让部分人因为贫穷而不能享受基本的健康权,是公共财政实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职能的要求。

二、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财政体制的变迁,1980年后我国的卫生体制也由计划经济医疗卫生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医疗卫生体制过渡。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下,政府将医疗卫生等众多具有社会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推向了市场,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而最为重要的因素是政府公共财政的卫生筹资系统存在的问题,在农村医疗卫生方面问题尤为突出。

(一)财政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规模分析

卫生总费用是一定时期内全社会用于医疗卫生事业方面支出的总和,反映了一个国家医疗卫生的总体水平,由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和个人卫生支出构成。这三者间构成比例的不断变化反映了各方在医疗卫生支出方面责任分摊的变化。而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则是衡量一国卫生投入的总体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整体对卫生领域投入的高低。表1反映了1980年以后我国卫生总费用的构成变化。从表1中可以看出,体制转型以来,我国卫生总费用支出数量急剧增长,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也逐年上升,由1980年的143.23亿元,增长到2006年9843.3亿元,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由1980年的3.15%上升到2007年的4.52%。但是,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不低于5%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基本要求,而发达国家如英国为8%、德国为11%、美国则超过了15%。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卫生投入在总量上严重不足。而且,从卫生总费用的构成看,不难发现,政府的卫生预算支出比重由1980年的36.2%下降到2000年的最低点15.5%,再到2007年的20.3%;个人的卫生支出在1980年仅是21.2%,而到2001年却高达60%,之后逐步下降到2007年的45.2%。可见,体制转型以来,卫生总费用虽在快速增长,但政府和社会的卫生支出比例基本是逐年下降,个人的卫生支出比例不断增长,表明政府和社会的卫生支出责任在减少,而个人的卫生责任却越来越大。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各国的实践来看,都是很不合理的。一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会不断增长,政府的卫生支出也应不断提高。

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卫生费用构成时,发现问题更为严重。由图1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卫生总费用中政府投入的比例在逐年下降,由1991年的12.54%下降到2002年的6.23%,而个人卫生支出比重由1991年的80.73%上升到2002年的89.11%,12年间上涨了8.38个百分点,年均上涨0.7个百分点;而同期农村卫生费用占卫生总费用支出的比重一直低于40%。可见,占我国总人数70%以上的农村人口享受到的公共财政卫生支出是少之又少,绝大部分医疗卫生费用要自己承担,加之农村收入低、医疗价格不断上涨,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大量出现是不可避免的。

(二)财政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结构问题

1.政府间医疗卫生支出不均衡。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包括的种类很多,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医疗保健服务等,依据产品的竞争性、排他性和外部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属于纯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提供财政支持是财政的责任。通常,外部性越强的公共产品应由高端政府负责投入,地区内、外部性弱的公共产品由低端政府负责投入。我国政府间卫生投入责任划分,纵向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医疗卫生支出十分不均衡;横向上,各省级政府之间卫生投入差异性明显。以2006年数据为例,国家财政卫生总支出为1320.23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支出1296亿元,占国家卫生总支出的98.16%,中央财政支出24.23①亿元,仅占不到2%,这与体制转型以来,我国政府在卫生领域形成的分级管理、分级投入,本级财政只负责本级卫生机构,农村地区形成了以县为主的卫生财政投入体制等卫生政策相关。这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上的差异,加之分税制下我国县级财政收入的缺乏,造成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投入的严重不足。而且在这种以地方政府负责筹资的医疗卫生政策下,由于各省市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能力上的差异,进而导致各省市在卫生领域财政投入水平的差异明显。横向上,在现行卫生投入责任主要在于地方政府的政策下,因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的差异,导致各省市人均卫生投入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各省之间人均卫生经费差异比较大,以2007年为例,人均卫生经费财政投入,北京为728.43元,而湖南仅有93.15元,是北京的八分之一,这种巨大的差异在其他年份同样存在,且差异更大。可见,以地方政府负责卫生筹资的政策加剧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省市之间在卫生服务上的不公平性。2.城乡间卫生支出不均衡。在二元经济结构下,政府卫生投入结构在城乡间呈现非均衡性,加剧了城乡间卫生服务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卫生总费用城乡分配不均衡以及政府卫生事业费分配的城乡不公平。以2004年为例,58.2%的农村人口卫生支出只占卫生总费用的34.9%,而41.8%的城镇人口卫生支出却占卫生总费用的65.1%。农村人均卫生经费只有301.6元,而城市卫生经费为1261.9元②,是农村人均费用的4倍多,如果考虑收入水平的话,农村人口的医疗卫生费用负担相对城市人口将更大。虽然随着城市化的进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占据了城市的部分卫生资源,但短期内城乡间卫生总费用构成的非均衡性难以扭转。这种支出结构的不合理,加剧了卫生服务获得的不公平性。财政用于卫生的投入,更加侧重于城市,城乡间卫生资源分配很不公平。

(三)财政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效率分析

我国财政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总量本来就偏少,而且这些有限的财政资源投入农村医疗卫生领域并未产生较优的效率,主要体现在:政府农村医疗卫生投入资金缺乏科学的运作机制。财政对农村医疗卫生投入资金运用效果缺乏科学的考核、监测指标体系,缺乏资金运用效果的信息机制和改善资金运用的决策机制,造成农村医疗卫生财政支出资金的不足与浪费并存,农村卫生发展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重房屋设备的更新、轻人才的培养和管理;重一次性投入、轻经常性维护,使农村稀缺的卫生资源不能发挥最大的健康效益,政府有限的资金用于养人,而不能用于改善服务。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的乡镇卫生院,由于技术、服务和管理上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不适应农村医疗市场的激烈竞争,服务质量下降,服务能力萎缩,大部分面临着生存危机,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卫生发展和农民健康目标的实现。

三、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政策建议

(一)增加对农村医疗卫生费用的公共财政支持

要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目标,要求医疗卫生事业的目标应走向全民健康保障,目前只面向部分人的医疗保障体制不仅违背了公平性原则,而且成本很高。加强对欠发达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群的公共医疗卫生投资不仅是出于公平的考虑,也是最具有效率的。因此,加大财政农村公疗卫生支出的比例,增加公共医疗卫生支出规模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公共财政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支出应主要由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共同负担,但由中央政府决策支出将使得社会福利水平更高。因为中央政府考虑了每个决策对全国的影响而不仅仅是某个地区的影响,把所有的外部性都内部化了,再加上地方政府税收权力和财政收入的限制,难以支付公共卫生系统的建设,所以中央政府能够提供最优的公共卫生支出。除此而外,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农村卫生投入应纳入政府的总体预算,以防止地方在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上的随意变化和压缩,保证基本医疗和保防工作的正常经费。

(二)建立农村医疗卫生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农村医疗卫生公共投入不足的一个因素就是地方财政的困难,而地方财政尤其县乡财政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分税制,尤其是省以下分税制改革不彻底造成的。因此,要在分税制的框架下,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财力,使三者达到一个合理的配置,尤其要尽快把省以下的财政体制推进真正的分税制的轨道。但在各地方分税制体制的设计中,在合理配置财权之后,必须再配之以合理、有力的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以确保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的地区的财力与其事权大体相一致。这是因为在我国,基层政府担负着直接向70%的居民提供大部分公共服务的任务,但由于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尤其是贫困地区县乡财政缺口十分巨大,根本不能保证向本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只依靠县、乡镇政府的力量建设农村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业,是不现实的。因此,为了实现各地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均等化,要加强中央政府向农村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尤其是要建立对农村医疗卫生的专项转移制度,通过加大农村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控制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量,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基层政府对医疗卫生转移支付资金的滥用和压缩。但是,由于中央专项拨款一般要求地方配套资金,这样恰恰给发达地区提供了便利,而对贫困地区来说,专项拨款越多,反而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对此,中央财政可以根据政策目标和某些特殊的因素,给予一些地区以非对称性专项拨款,比如对于民族地区、困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建设,每年可从中央财政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通过非对称性专项拨款的形式予以扶持,使那里的农村居民尽早享受到一般标准的医疗卫生服务和达到最基本的生存需求。

(三)转变公共财政对农村医疗卫生的补贴方式

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村的卫生投入主要集中在服务供给方(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服务的需求方(农民)补贴很少。这种补贴机制是适应传统时期农村普遍缺医的现实情况而建立起来的。而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缺医少药问题已经解决,主要的困扰是没钱看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政府原有的补贴模式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除对少数医疗机构缺乏的偏远地区,政府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金支持外,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尽量交给市场来调节,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价格。政府转而补贴服务需求方,支持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农民购买医疗和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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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开展了营改增试点工作,行业范围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同年9月至12月,试点地区陆续增加了北京、江苏、广东、湖北等8个试点省(市)。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工作推向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②。2014年1月新增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同年6月又增加了电信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再次扩大,囊括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几乎所有行业,医疗行业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生活服务业也在试点范围内。

目前,我国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鉴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我国政府对赋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然而,原有的税收制度使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生了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过随着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逐渐落实,此类长期困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问题将迎刃而解。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

(一)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研究的主要启蒙者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是指制度替代、转换的过程,其实质是高效率的制度替代低效率制度的演变过程。制度变迁主要包括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类[1],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的命令、法律“自上而下”地主导制度发生变迁的过程;诱致性制度变迁恰好与之相反,是指“自下而上”式的由相关利益群体自发倡导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一般而言,我国所发生的制度变迁几乎是由政府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与民意而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此次“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便是如此。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过程

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主要经历了以下调整:

1950年和1955年分别下发的《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与《P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原本仅针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范围,取消了私立医院、诊所免缴工商统一税的三个前提条件[2],即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私立医院或诊所,均免缴工商统一税。

1994年,政府将医疗服务纳入营业税应税对象,并用增值税与营业税替代了原有的工商统一税。虽然此阶段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之所得仍然享有免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但由于税收计算方式的不同,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代替工商统一税的做法使医疗行业的外在税收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2000年,《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始采用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并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享受免税政策”。

2009年新医改后,我国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行为所得的税收政策再次回转到营业税免税范围内,即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均免缴纳营业税③。针对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税收政策的转变过程,如图1所示。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征收范围与征收环节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属于流转税,不过其征收的范围与环节存在差异。增值税是以流转过程中商品(含应税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对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人或单位所实现的增值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而营业税则是对我国境内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无形资产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营业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

(二)税率与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是按照比例税率进行税额征收,但两者在税率及计税方法上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增值税原则上存在基本税率这一概念,即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实行单一化的税率标准,不过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特殊行业或产品增设特定的税率;营业税则是对同一行业的所有营业按照相同税率课税,不针对不同行业采取差异性税率,当然,税法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纳税义务人不同

依据我国相关税法,增值税的义务纳税人指的是在我国境内进行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等商业性活动的个人或单位;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则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者无形资产转让等营业性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及存在问题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

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有效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针对性地制定了许多优惠的税收鼓励政策,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本文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未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给出的定义,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3]。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租赁、培训、投资等收入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税收;机构取得的收入中,除了直接用于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部分,可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抵扣其应缴纳税收所得款,其余款项按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的征税和免税收入项目应分别核算,费用分摊,不分别核算的,按征税项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4]。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产自用的制剂可免征增值税。

4.对于已经实现药房分离,成为独立药品零售企业的,按企业标准征收各项税款。其基本属性属于营利性的企业,是通过药品销售实现自身机构的利益,而期间投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的少部分盈利仍然予以免税优惠,对于剩余盈利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用的土地、车船及房屋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所设立的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组织捐赠的公益或救济性捐款可在税前获得全额抵扣。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税收制度基本是1994年国家税收政策改革后所形成的,缺少面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专项税收立法原则。而随着民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及数量迅速扩大,其所依据的现有税收制度逐渐暴露出自身固有的弊端,无法适应当下医疗机构自身发展的需求。

1.税收制度操作难度大,缺乏执行性。依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而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对于超出国家规定价格以外所取得的收入,且未直接用于医疗条件改善的,需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进行征收。然而,由于医疗行业的技术门槛较高,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难以绝对掌控,相关税务人员无法清晰判断医疗服务收费是否超标,并且也难以准确辨别机构所获得的收入是否直接用作改善医疗条件,因此,该制度的实际操作难度非常大,很难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准确的企业所得税征收。

2.税收征收监管漏洞大。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8.9万个,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7万个,占全部医疗卫生机构的93.7%④。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全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而绝大多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未进行税务登记,长期处于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这不仅导致了我国医疗行业税务登记率水平偏低,也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3.非营利性身份界定难。由于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执行的征税政策不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因此,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营利性医疗机构便想方设法地与非营利性质“挂钩”。而政府在进行机构的性质认定时也并没有制定清晰的资质标准,这就造成部分医疗机构假借非营利性之名恶意避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体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我国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是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因此,其一直延续着传统事业单位的财务体制,并未按照独立的经营实体进行科学的会计核算,致使税务部门在进行计税时问题重重,难以核算准确的应纳金额。

四、营改增对医疗卫生系统的意义

(一)有利于缓解医疗机构经济负担

目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价格高昂的诊疗设备和中药制剂的购置方面没有任何优惠的税收政策扶持(仅仅在疫苗、一级避孕药品和抗艾滋病等药品的购置上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而这些必需品的购置往往给医疗机构带来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大大增加了机构自身的经济负担。实施营改增后,既可以有效避免对医疗机械和药品重复征税,又能够减少“产出―流通”整个环节的税费,相应减轻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置方面的经济负担,更好地提升医院的经济状况,以进一步改善院内的医疗条件。以医疗器械的购置为例,医疗机构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购买医疗器械时,无法对该项进项税进行抵扣,因此承担了本应由患者承担的税负,而营改增后,医疗机构便可对该项税进行有效抵扣,降低自身的经济成本[6]。

(二)有利于减少个人医疗支出

长期以来,“看病贵”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与民众的重大民生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以及医疗自费比例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社会整体的医疗资源有限,医疗服务供给远低于需求,因此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这便决定了个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受限于个人经济水平。一般而言,工资和薪金是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一旦从中扣除医疗费用后,便很难满足其他生活支出的需要,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营改增的实施使个人医疗卫生开支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支持,并在充分保证公共卫生支出稳步增长的基础上,有效缓解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增长过快带来的经济负担[7]。

(三)有利于构建新的医疗机构体系

t疗卫生服务事关国计民生,行业的稳定发展与民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与福利性,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的价格低廉、适宜是必然要求。营改增在医疗系统的执行,将会积极促进医疗服务行业征税体系的建立健全,优化医疗机构的整体布局和医疗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可以有效解决城乡、区域之间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局面,缓解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或落后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助力建成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的新型医疗卫生体系[8]。

五、对策及建议

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到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并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定了特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如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方式对非营利医疗机构予以间接投入,包括给予其免税资格,允许其发行免税债券以改善医疗条件;法国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所得税和医疗服务增值税;英国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慈善医院予以增值税、所得税、遗产税、资产收益税及其他税费的相应减免等[9]。

在充分借鉴国际相关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现实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以有效推进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落实。

(一)国家层面

1.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用增值税制取代现有的营业税制,实现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间环节增值税的充分抵扣,促进产业之间融合,有效减轻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理顺医疗机构与上游相关产业和下游医疗服务消费者的关系,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运作,同时消除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导致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税收结构性调整。

2.开展征管状况普查,加强监管力度

税务部门对目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管状况把握不清,我国长期以来也未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过系统甄别与统计。因此,我国多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个数展开“地毯式”普查,了解纳税登记和申报情况,建立户籍档案,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惩戒措施,将现行游离于税务监管体系以外的医疗机构重新纳入到税务监管系统内。同时,加强税务知识的社会普及,督促单位和个人积极地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3.在医疗卫生行业内实行差异化的税率政策

在医疗服务行业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性的税收政策,以实现税收政策的杠杆平衡功能。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予以其较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此类服务的提供,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提升基本医疗服务效率;对于非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服务或特需医疗服务,按照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价格,并按照现代服务类行业的通行增值税税率予以正税,以保证医疗行业税收的稳定性,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良性发展。

4.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市场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对医疗行业本身来说,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显著优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便使得市场规模原本较小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处于更加劣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因此,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不同性质医疗机构间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即无论是税收优惠还是一般纳税,不区分医疗服务提供主体的性质(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化的税率征收政策,切实保证各类医疗机构在公平的市场氛围内良性竞争,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另一方面,就不同行业来说,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具备的高风险、高成本特征,如果再加上税收负担的比例高于其他行业,则必然导致医疗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该行业社会资金的流入。因此,政府必须根据医疗行业自身的经济负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对医疗服务的课税给医疗机构带来的成本应只限于纳税额,并避免因课税而增加医疗机构的其他交易成本。

(二)医疗卫生行业层面

1.财务管理方面

在增值税制度中,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机构仅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机构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才能进行税额抵扣,减少机构税务负担。而常规运行中,医疗机构因其经济规模通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在营改增后的经济活动中,医疗机构应重视供应商档案管理,向可以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产品供应商采购商品,并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同时,强化对机构内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深化其对营改增含义的认识和改革中相关优惠政策的把握,最大限度地减轻医疗机构的税务负担,促进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会计核算方面

营改增的落实可以有效解决医疗机构被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著减轻机构的税务负担,医院可以将节省下的税款用于改善自身的医疗条件,提升院内的科研和医疗服务水平。较于营改增前医院所缴纳的营业税税种,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更为复杂,其采取的是对进项税的抵扣制,会计核算从收付实现制变更为权责发生制,涉及到的会计核算科目也相应增多,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提高对自身会计核算业务的要求。营改增执行后,在收支核算方面,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需及时补建完成增值税明细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核对其相关信息;在日常账目往来方面,应着重核对收支账目较原有政策发生的变化;在科研项目方面,在科研项目引进时注意款项的换算,以不含税的款项入账与增值税的计算[10]。

3.涉税纳税方面

第一,需设置专门负责核算、申报和缴纳等增值税管理的岗位,如江苏试点医疗机构普遍有财务业务骨干任增值税办税员;第二,及时改进医疗机构的票据管理方法,调整增值税票据的购买及使用等责任程序;第三,在制作账目凭证时,依据税务票据的相关审核要求,明确统一的会计分录;第四,保证账簿登记信息与税务信息的一致性,方便随时查询。此外,医疗机构内的财务部门需进行定期审核与不定期抽查财务工作,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实现医疗机构税收管理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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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俗话说:“小康不小康,首先看健康”。在我国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医疗保障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建设,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新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架,其主要标志就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农村地区也逐渐建立起了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上看还不尽人意。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狭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亿人,但从总量上看,医疗保险覆盖面只相当于2001年城镇就业人口的42%,在三大社会保险中是参保率最低的一种。从结构上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灵活性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等,如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还没有享受到制度上的医疗保障,有违社会公平原则。

(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形成

尽管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合作还有明显欠缺:一是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现有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运行还没有纳入正轨,成效并不显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服务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

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医疗卫生体制包括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问题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问题。就一般的意义讲,医院补偿机制就是指医院获得收入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对国有医院的补偿政策也有所变化,补偿的规模逐渐降低,医院以经营收入为主,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医院的经营动机。为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政府允许医院从他们销售药品中获得15%~30%的价差作为补偿。在中国,90%的药品是由医院零售的。在追求利润的诱导下,医院常常给患者开大处方,特别是多开国外进口或由外资企业生产的价格高昂的药品。

此外,我国药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也存在着严重问题,普遍存在的现象致使药品虚高定价,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医院“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药品生产和流通体制的弊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转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医院、医保机构和患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关系紧张。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政府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医院行为的文件,对医院的选择、用药、诊疗项目、费用结算方式以及定点药店的选择都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不少城市的医保机构,改变了过去与医院实行“实报实销”的“按项目付费”的费用结算办法,而采用对医院约束力更大的“总额预算制”。这种结算办法增加了定点医院的压力,甚至出现了医院与医保机构的冲突。医院和社保机构的矛盾,也导致了参保患者的不满。他们认为虽然参加了医疗保险,但事实上却得不到医疗保障,这将会动摇他们对医保制度的信心和对政府的信任。

(四)政府对医疗资源投入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投入到卫生医疗事业的资金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个人支出增长迅速。1997—1998年低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l000~2200美元之间)的公共健康支出占其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为1.26%,中等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2200—7000美元之间)的平均比例为2.25%,而中国只有0.62%。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公共健康支出仍然处在非常低的水平。国家卫生医疗资金投入不足,是宏观上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一个原因。

总之,政府财政对医疗资源投入的不足,对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医疗保险基金始终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与此同时,由于医疗服务结构的不顺,没有合理地分解患者的医疗需求,使资金流向高成本的大医院,使有限的医保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地利用。

二、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政策建议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最迫切的任务之一,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了尽快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目标,提出如下建议:(一)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政府的资金投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医疗服务供方(医院)的投入,二是对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如灵活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险、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对医院,政府应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资助的比例,从补偿机制上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需要强调的是,在医疗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承担相应责任,两级政府应该进行合理的分工,而不仅仅是靠中央财政拨款。当然,对于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该有必要的监督,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服务上面。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各级政府有责任投入资金。同时,医疗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种筹资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种社会力量,如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共同编制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对于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也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标准,即地方财政为每个农民每年补助10元,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应切实覆行职责。同时对贫困地区,中央政府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保证农民得到医疗保障。

(二)医保、医疗、医药“三改联动”。创造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

医疗、医保和医药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只有三个方面协调运作,才能保障整个医疗系统正常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医保和医药在医疗系统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三项改革必须联动,齐头并进。首先,政府对公立医院或其他非盈利医疗机构正确定位,通过适当的补偿机制转变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其次,政府要下决心彻底解决医药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问题,扭转药品虚高定价的局面。最后,调整好医疗保险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医疗制度改革目标。

(三)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功能。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双层或三层机制,即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的医院就医。社区医院的医疗成本比较低,患者能够得到比较及时和实惠的服务。为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首先应当大力培养全科医生队伍,使其成为社区医疗服务的主力军;第二,鼓励医生或医生团体在社区开办诊所,诊所或医院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由区级(一、二级)医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医疗服务领域,并鼓励社会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捐助;第四,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社区医院或诊所视同定点医院。

(四)加快社会医疗保障的立法步伐。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证

医疗保险实行三方付费制度,所以,规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责任和行为,特别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十分重要。因此,要尽快对医疗保障进行立法。对于医疗服务的供方,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资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合同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需方,也要用法律来约束其就医行为。通过分类给付,增加个人费用意识。对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停用的处罚。对企业和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基金上缴要按时和足额到位,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有长期、稳定的来源。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其管理的业绩,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