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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观念,奠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基础
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必须更新发展观念,理清发展思路,辩证地认识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转变重物轻人的发展观念;必须辩证地认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转变把增长简单地等同于发展的观念;必须辩证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转变单纯利用和征服自然的观念。在发展思路上要彻底改变重开发、轻节约,重速度、轻效益,重外延发展、轻内涵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忽视资源和环境的倾向,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切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1.树立循环经济的生产观。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循环使用资源。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内部要减少物料的使用,达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目标;建立生态工业网络,把不同的工厂联结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在生产过程中实现资源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2.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彻底转变单纯追求GDP增长的狭隘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通过对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优化,逐步建立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树立新的经济增长观。要积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能源产业和综合运输体系,鼓励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二、科学评价,引导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1.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机制的基本思路。一是理论评价与具体操作相结合。建立评价机制包含两种类型:理论评价主要从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原理入手,从各个方面较为全面地反映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潜力、资源利用的节约程度及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水平。操作型评价偏重于研究区域的实用性,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评价城市循环经济发展状况。二是经济和资源环境指标相结合。循环经济更加强调资源的节约和高效率利用。因此,从“3r”准则出发,设定三个类指标,建立评价机制:(1)减量投入指标、污染减量排放指标和资源再循环利用指标,旨在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效率和减量化投入水平,改善环境质量。(2)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旨在评价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经济总量上实现高速度增长的同时,提高就业率,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和科学文化水平。(3)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则是利用各项环境质量指数,从侧面反映出当地循环经济的发展水平。
2.构建循环经济评价机制。构建循环经济评价机制应考虑五个方面的指标。一是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应包括人均GDP(绿色GDP),低能耗、高产出行业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以工业废弃物和垃圾为生产原料的循环类型企业产值,循环经济增加值(指循环经济部门总产出扣除总消耗后所创造的新增价值)。这一评价体系主要反映经济发展的质量状况。二是资源减量投入指标。应包括单位GDP能耗,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单位GDP耗水量、耗电量等。用以表明单位能源利用率。三是污染减量排放指标。主要包括废气排放率,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工业烟尘达标排放率等。主要说明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四是资源再循环利用指标。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率、回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城市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率等,这一指标体系主要反映资源回收利用水平。五是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主要应包括环保投资指数,噪声达标区覆盖率,空气质量指数,绿色能源占总能源比例,这一指标体系主要反映经济发展对环境的投入和保护情况。
三、完善机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篇2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我们研究经济法主体的首要目的是在归纳概括现实中各种经济法主体类型的基础上,给出经济法主体一个明确的定义,以确定受经济法规制的主体范围。
国内部分学者在分析此问题时,习惯性地把经济法主体混同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区别,而忽视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质。[注1]目前国内学术界很少有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者与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全面论述。因此,目前国内学术界给经济法主体下定义时也就相应存在着两种不良的倾向:其一,是过于强调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将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简单定性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并机械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有意识地缩小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国家之名干预经济过于泛滥的非正常现象“不谋而合”;其二,是认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一定由经济法本身设立,而依据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维模式,推导出任何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特别是公民)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这实际上是泛化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这两种倾向未能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为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并且也不自觉地降低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践价值。
第一种倾向过分提升了“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中的地位,而没有考虑到国家主体比较抽象,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多种角色,(如国家资产所有者、具体经济关系参与者、宏观经济调控者、维护市场竞争者、经济监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体主体加以代表,造成了认识上对“国家主体”的定位偏差。实践中,当非国家主体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国家主体“合法权力”侵害时,其救济方式往往被剥离为互不联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现原告主体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诉讼中偶尔胜诉,却在行政诉讼中屡屡败诉的戏剧性场面,甚至会出现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诉无门的情况。这种“国家”思维的背后是一种法律非公即私的观念:经济法顺理成章地在实践中被划定为纯粹的公法,公法的执行主体又怎能被私法主体随意告倒呢!显然,如果我们不能区分这些“国家”角色的不同性质而拟定不同的法律对策,就会导致实践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维护社会经济权利为目的的经济公益诉讼等保障措施流产。仅在抽象层面上使用“国家主体”这一概念其实质就是无视公私因素融合的经济现实而把经济法定义为“公法”,这种倾向无法解决实践中屡禁不止、亟待解决的地方保护问题和行业部门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第二种倾向,由于引进了太过宽泛的法律人格概念,会使我们无法理解个人在经济法主体中的正确位置。实际上,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个人是不能随便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具体地说,一方面,个人作为经济法主体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条件,因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注2]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质,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规制的重心是经济力量强大的组织而非个人,这从经济法现象产生之初以产业法和反垄断法的面目出现便能看出来。[注3]普通个人经济力量有限,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过民事规范对其经济利益加以维护,只要求他们承担与其行为限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当组织性要素存在于社会关系中,需要国家意志涉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有从经济法层面对某一类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对税收关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类型的个人规定不同的税率以实现国家有组织的资源再次分配职能;再如法律对公司内部经理、董事竞业禁止加以明确规定以加重公司的社会经济责任等。
所以,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会责任权利+义务主体。据此,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静态角度和动态角度,展开对经济法主体分类的研究,这是由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性”、“纵横统一性”、“责任优先性”等本质属性和“范围的广泛性”、“地位的层级性”、“角色的变动性”等外部特征决定的。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备的经济法主体概念:经济法主体就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社会责任而赋予不同资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倾向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二)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特征
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对某个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性质不同,可能与其他主体处于不同的相对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处于平等地位。并且对于一些特定的经济法主体来说,如第三部门主体,这几种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简单割裂开来对待。
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这里的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调整方式为主的综合责任体系,但又不仅限于行为责任。社会责任的提出,意味着任何经济法主体在行使权利(力)的时候,必须同时意识到如果滥用该权利(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感将内化于每个主体的经济行为中。
因此,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表现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样存在着大致对应的三个方面:第一,范围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二,地位的层级性。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统一。我们在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注4]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变动性。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等等。这除了是由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所造成外,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同才是主体具有角色变动性的根本原因。
经济法主体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是实现经济自由和发展的保障;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对等,具有层级性,又是保障经济秩序和稳定的需要;经济法主体角色的变动性,则充分体现了经济生活对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和谐互动的一种需要,以及法律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努力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的原因。
二、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价值和意义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论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注5]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譬如,怎样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问题。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经济法学者针对新问题摆脱旧有思维的束缚,加强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
然而不论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还是价值功能来看,由于国内不少经济法学者成长和长成于标准化、模式化应试教育下,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呈现出天然的“贫困”,导致对经济法的本质与现代性认识不足,[注6]表现在经济法主体研究领域,就是不自觉地止步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固守或依赖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体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论将之迁移到经济法理论中,而没有考虑到经济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迁移来的经济法主体理论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民事主体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凭借意思自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法律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但是对经济法而言,如果从形式上照搬民法这种主体——行为——责任的研究路径,而不加以具体分析,就容易让人产生无法对经济法主体准确定位和分类的困惑,并纠缠于经济法是否应当像民法一样规定法人制度[注7]但又与其相区别,经济法是否应当建立一种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责任制度等枝节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经济法可以设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脱离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带有拟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经济法人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如何以其社会责任为准则进行经济行为、如何具体合理分担社会责任等问题。经济法人制度的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我们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行为和责任的障碍,否则还不如换一个角度来观察问题。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就更有实践价值。[注8]同时,与经济法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相适应,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是一种包含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社会责任等等的综合责任体系,过于强调各部门法与各种调整方法形式上的对应性,反而会失去经济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关于行政法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监督主体的分类思路,将经济法主体的基本分类确定为地位不平等的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或者更简略地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认为管理主体自然包含了决策主体和监督主体,它们都属于国家主体。类似的困惑同样存在。因为就任何法律规范而言,都有其创制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那么这种似是而非的分类实践意义何在!这只会把我们研究经济法的视角限定于相对狭窄的国家经济管理领域,以自圆其说!这是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现状的一种倒退和妥协,而非对经济生活现实需要的一种积极响应。
应当注意到,该种分类的实质是确立了“国家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种经济法律关系,都必须有“国家主体”参与其中,才能称之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而这实际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地位相对恒定的特点如出一辙。[注9]关于“国家主体”提法是否科学的问题,本文随后会有专门论述,这里需要置疑一点: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并非永远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这种连行政法学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类法局限问题,为什么某些经济法学者却视而不见,将“国家主体”以管理者的姿态进行到底了呢?虽然很多学者认识到了这种基本分类方法的不足,并对其加以充实改进,例如用更详细的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取代笼统的实施主体,用更具体的政府机构取代抽象的管理主体,以平衡原来过分突出国家主体轴心地位的分类,但仍有换汤不换药之嫌,该分类方法对于具体经济法部门的主体类型涵盖性和针对性不强的先天弱点,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实上,这些研究思路忽视了问题的真正关键,即三类部门法主体设置的逻辑起点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个体权利的维护者,强调以权利来界定和约束权利,以实现主体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为核心,强调以权利和权力来限定和制约行政权力,以实现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其主体行为模式更偏重于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强调要在主体之间合理分配社会经济资源,从而形成一种和谐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分配,而是一种需要动用市场的自发力量和政府的自觉力量,以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基础、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相配合的合乎经济理性的分配,政府经济行为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和脱离法制轨道,否则政府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这里的和谐也不能单纯理解为制衡,而是一个远比制衡更加宽广和深入的概念。主体之间只有对抗与制约,而没有合作与协调是不可能促进经济的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和谐是经济法价值的核心要素,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也是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出发点和灵魂所在。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并且变动频繁,公私因素逐渐相互交织融合,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包含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层级性,[注10]更需要我们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观察才能完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否则仅仅套用传统思维固守静态分类的老路子,我们就会陷入与别的部门法学者大打无谓的口水仗、人为扩大或缩小对经济法调整范围认识的误区。譬如,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与“大经济法”之论战,中期的“经济行政法”理论之兴起和衰落,到现在的“经济法”和“社会法”之争。[注11]所以,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标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民法的横向划分或者行政法的纵向划分思路加以替换,而应当从实践出发勇于创新,通过动静结合的方式探讨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层次。
因此,凭借这种全面的、创新的视角,我们要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它可以帮助我们反思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和本质属性的传统路径之不足,[注12]找到明确经济法的定位、验证经济法独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终建立和拓展实现经济法在实践中功能和价值的有效途径,把经济法真正从“应然”的众说纷纭之法转变为“实然”的主客观统一之法。
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长期以来,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特征的认识不够,使现有的对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化并不是建立在对经济法主体的固有本质的基础之上。因此已有的对经济法主体所进行的类型化,无法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学者们开始对经济法主体进行概括和抽象。经济法主体的归类体现了经济法和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开始有了经济法的色彩和内涵。有人指出,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前者分为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承控(受控)主体。后者分为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即规制(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市场主体)。谢次昌教授把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且认为这两种主体的划分是相对的。李昌麒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主体应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漆多俊教授的几种分类方法里,有一种就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史际春等认为经济法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较之此前的研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对主体进行分类时,不再简单的对经济法主体做外部性的描述,而是逐步的开始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特征上的抽象,基本上是在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相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决策——实施”、“管理(规制)——受管理(受制)”、“管理——(参与)经济活动”的模式展开对经济法主体的研究。但是,这些观点的不足之处是很明显的。就“决策——实施”模式来看,由于在行政法的实施过程里,也有就某一特殊事项作出决策并实行,因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有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而且,就实施一词的意义来看,实施通常是主体积极的、主动的行为,而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对于大多数的非国家主体而言,他们履行的多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因而这一模式不能涵盖经济法上的全部主体。而“管理(规制)——受管理(受制)”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长期的法律实践中,“管理”一词被视为行政法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代名词,而被习惯性的用于行政法中而成为行政法的常用用语。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难以界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们难以准确界定“管理”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把国家对经济的协调和干预等都视为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进而也就认为,既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行为是管理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行政行为,因此,经济法在事实上就是行政法,充其量也就是经济行政法。所以把经济法主体放在“管理(规制)——受管理(受制)”模式下加以归类,本身就没有能够区分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无法为经济法的独立性找到主体独特性的依据。而“管理——(参与)经济活动”模式的缺陷在于其内涵和外延的过于狭窄。
我们认为,由于经济法的特征在于协商性和他所体现的利益的整体性,对经济法主体的归类就要体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商和相互关联性、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单向的、管理和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联动的和互动的关系,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利益关系范围极为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体参与性极强的活动,我们要从经济法主体所参与的经济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本身来考察经济法主体本身。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在体现利益的整体性的基础上,还存在国家对经济干预所在领域的不同而存在基于整体利益的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分别是国家在对市场的管理中与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和参与在宏观调控的其他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前者我们称之为微观经济法律关系,后者我们称之为宏观经济法律关系。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以微观和宏观来界定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指经济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利益的对象的多少,而是指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领域的法律关系,我们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微观经济法主体和宏观经济法主体,也是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的。因此经济法主体也分为微观经济法主体和宏观经济法主体两类。
微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市场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就微观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在市场管理中往往涉及市场中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国家对市场的管理,这就需要区别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微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首先,在市场的运行中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并不必然就是经济法主体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经济活动参与者不加区分的一律归类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主体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们认为,区分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主体的唯一标准就是,参与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具有整体性、公共性。主体是否具有平等性不是经济法主体有别于民法主体的根本标志,经济法主体中的市场参与者,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唯一区别就是利益范围的大小。民法的产生是在不自觉的状态下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民事交往活动是人类生存的必然,人们之间在生产、交换生活过程中,不断的约定俗成,形成习惯,并具有约束力,以致有了国家之后,上升为法律,这就是民法。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对个人权利的极大限度的保障,在民法制度体系下,国家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个人利益冲突的裁判者,国家并不是对经济活动置之不理,只不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参与在于事后的裁断而已,国家以事后对冲突进行法律上的判断、制裁来促使个人利益在民法体系下自由成长,并最终增加社会总财富的积累;而经济法是在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高度关联性从而使纯粹的市场调节机制面对极端的个人利益追求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却日益显得无能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法的产生却是一种自觉的过程,国家的意志在该部门法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国家凭借其权威力、强制力,调节、干涉自发的经济活动,避免其产生的弊端”。经济法对市场所进行的规制,国家不再是消极被动的等待市场经济主体把矛盾和冲突交由自己裁断,而是积极的运用国家力量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国家已经不只是市场秩序的恢复者,而是市场秩序的建设者,而且他的基本职能主要是后者。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另一个标志就是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防范市场的混乱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混乱的修正,在微观经济法律关系中始终存在国家主体,而且国家主体加入经济法律关系的时间是提前介入,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主体,国家并不以有别于其他主体的资格加入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充其量也就是在民事关系被扭曲后作为裁判人加入到对恢复关系的关系中来,但这时的国家已经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意义上的国家,而且,这时的法律关系也是诉讼等法律关系了。
宏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宏观调控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就宏观经济法主体而言,则只需要区分宏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可以了。在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的长期的争论里,宏观调控这一国家行为的性质成为争论的焦点。不赞成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视同为行政行为,从而把参与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等同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我们看来,宏观经济法主体所参加的社会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对经济进行的宏观调控和国家的行政管理有显著区别,“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国家行政管理有时也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内容。这一部分行政管理,也可以称为国家经济管理。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这一部分经济管理,同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在管理的目的与任务、管理内容和深度、管理方式和手段等等方面均有不同。”行政法虽然也可能涉及经济内容,但是,行政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全有异宏观调控的价值取向。前者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或政治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而后者则是国家为了社会经济结构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一对一的关系,不仅国家作为一方主体是比较固定的,而且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行政相对人也是固定的,具体的主体只能够提起具体的权利请求,而不能由其他人就同一的权利义务提出主张;而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主体,尽管国家也是作为主体的一方无可争议的参加到经济法律关系中来,但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另外一方主体,却因为宏观调控涉及的利益的广泛性,从而导致经济法权利的享有主体的不能确定性。这是宏观调控显著区别于行政管理的地方。可以说,宏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国家始终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而是在于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内容。
在市场运行中,从抽象层面看,经济法主体有静态和动态两种角度的分类。
所谓静态主体分类,其目的是要揭示预设主体的社会关系,即主体相互利益关系和总体构成;而动态主体分类的目的则是要揭示主体的行为,即主体经济活动和社会职能。
一方面,抽象经济法主体的静态基本分类是:国家主体(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通过此种分类方式,有助于我们理解经济法对这三大类主体从总体上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因,它们是三大利益代表群体、也是经济法主体的三大社会本源。
所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最终都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异,它们各自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是不同的。比如对国家主体来说,更多地是由政府凭借国家权力来实现资源分配,包括各种经济利益的分配,因为政府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应当明确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不应让其超越一定的范围;对市场主体则以维护权利、促进权利的实现为主,并对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加以平衡协调,通过市场主体对自己利益的追求间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则以鼓励扶持外加适当限制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国家行使部分国家主体的职能,另一方面则从法制层面加强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其次,市场主体之间仅仅在私法层面具有抽象的平等性,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对抗,以及因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这些都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尤其在垄断组织或特殊企业形态中,由于涉及经济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等问题,需要国家意志根据实际情况介入以加重其义务和责任。因此市场主体并不能等同于市场规制法主体,与后者是一种交叉关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经济法调整的私法意义的平等经济关系主体,也不能涵盖市场规制法中存在的市场监督管理主体等。
最后,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新近涌现出来的经济法主体群落,它们与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角色转换,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环。但我国社会中间层主体正在逐渐形成中,其具体类型同样十分复杂,并非都能把它们理解为单纯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会中间层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应当在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中加以详细区分。
另一方面,为弥补这种静态分类的不足,还有必要从动态的角度入手,将经济法主体进一步分类为:生产主体、交换主体、分配主体和消费主体。
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创造增量利益的过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规范,需要以经济正义作为评价标准。经济正义表现在生产环节、交换环节、分配环节和消费环节,就是生产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消费正义,尤其以分配正义为核心,这使我们分析市场经济中的四类传递社会资源的利益“流动”主体具有了深刻的意义。当然,这种分类同样需要从抽象层面上观察才能彰显其意义,与前面所说的静态分类不存在谁包含谁、谁主导谁的问题,构成我们认识主体的相互补充的两个不同角度。
动静结合的经济法主体基本分类标准可以让我们发现,经济法意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围绕着经济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维护和实现进行的,如果离开这个主题,那么所谓市场主体(比如经营者)、经济行政主体(比如地方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主体(比如市场中介)或者生产主体(如生产者)、交换主体(如经营者)、分配主体(如政府机构)和消费主体(如消费者)进行的各种“经济”行为什么时候应该属于经济法调整,什么时候应该属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就会显得难以区分。经济利益是永远不变的,但利益主体却因其社会角色发生着不停的变化,唯此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总之,通过对经济法主体的进一步研究,我们可以更清楚的认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更深入的了解经济法律规范的实际运行机制。
注释:
[1]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对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两个概念加以区分是有道理的,但其因此淡化经济法主体概念而强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提法则值得商榷。经济法主体是比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外延更加宽广内涵也更加丰富的概念,本文对经济法主体的性质随后将有论述。
[2]参见前引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二版)》P65-66。
[3]参见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P7-9。
[4]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P65。
[5]这种情况也可称为“缺位”,参见拙文《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我国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缺位现象,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环节。无庸讳言,这些问题是跟人们对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分类认识不清息息相关的,其中尤其以人们对政府主体的角色定位不明确对实践干扰最大。
[6]参见拙文《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经济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话,而是现代社会之法,我们不应当过于关注其产生源头而忽视了其随现代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重要特征;经济法所彰显的价值体系也非套用传统法律理论能够阐明的,这种价值体系是带有层次性的,以和谐为核心的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系统。
[7]参见刘溶沧李茂生主编《转轨中的中国财经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P103:“法人制度……本身只是一种中介的而不是最终的所有权,离开了发起和组织法人并为法人财产真正承担风险的那些最终所有者,法人既无从产生,也无法真正生存。”
[8]这里的“经济责任”概念已经与普通的法律责任有了明显区别,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P118-121。
[9]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P86。
篇3
在我国,由于工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工业GDP占到全国GDP总额的近50%,比较农业以及第三产业而言,其对GDP贡献最大。而且,工业是直接面对自然界的产业,大量的从自然界取材生产,然后又大量地向自然界排放废弃物,每年为治理污染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就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工业发展模式——高开采、低效用、高排放、高污染。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工业的增长速度、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对资源的依赖度、对环境的污染程度都占了较大比重,尤其是采矿、冶金、制造、石化、煤焦、电力、交通等行业在这些方面更为突出。目前,我国GDP约占世界的4%,但重要资源消耗占世界的比重却很高:石油为7.4%,原煤31%,钢铁27%;我国每万元GDP取水量为537立方米,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消耗每吨标准煤实现的GDP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0%;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也就是说,我国单位GDP能耗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是美国的4.3倍、德法的7.7倍、日本的11.5倍!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经济增长方式和社会消费模式是一种相对粗放的模式,主要表现在资源生产力和生态效率较低,而按照这种模式快速发展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这与当今世界的经济发展趋势是大相径庭的,也说明在我国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经济的管理与监测、预警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般认为,所谓循环经济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循环经济进行解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从系统上看循环经济可以如此理解:为了保护日益恶化的环境资源,有效实现生态资源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自然生态体系的客观规律,通过清洁生产、企业合作、宏观调控等方式,从生产源头上减少废弃物、实施物料的循环利用并建立有效的废弃物回收体系,最终使物质资源在生产与生活中循环利用的一种经济运行形态。
由此可知,循环经济涉及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方面的和谐统一,追求的是人地和谐、共同发展的发展观。因此,循环经济内涵包括:
第一,要符合生态效率。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充分使物质循环利用,做到物尽其用,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循环经济的前提和本质是清洁生产,实现生产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物质和能量的循环,通过其循环过程,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第二,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循环经济的根本目标就是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它以自然生态系统的有机循环原理为依据,一方面通过在不同的企业、不同类别的产业之间形成类似于自然生态链的产业生态链,以达到充分利用资源、减少废弃物产生、物质循环利用、消除环境破坏,达到提高经济发展规模和质量的目的。另一方面它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体系或环节之间的系统祸合,使物质和能量多级利用、高效产出并持续利用。
第三,要求产业发展的集群化和生态化。集群是用来定义在某一特定领域中(通常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大量联系密切的企业以及相关支撑机构在空间上集聚,并形成强劲、持续竞争优势的现象,达到效益的极大化,而且容易在集群区域内形成具有特殊资源优势、产业优势的多类别产业结构。
为此,主要指标可以有:
1.万元GDP能耗(吨标煤/万元)。指报告期内某地区能源消耗总量与GDP之比。其中能源总量指用于企业生产、生活的煤、电、油等能源的消耗。计算时能源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折合系数折成标准煤。它反映了工业能源利用效率,是衡量工业企业能源消耗的主要指标,直接体现了工业的能源利用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2.万元GDP水、电耗(立方米、千瓦时/万元)。与GDP之比,它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工业用水、电效率、技术及资源管理水平的高低。
3.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千克/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消费结构及绿色消费意识程度。该值越高,说明该地区城市垃圾减量化工作突出,有利于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总体水平。
4.污染物排放强度(千克/万元)。指报告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考虑COD和S02与GDP的比值表示)。污染物排放强度可以直观体现经济增长对环境造成的压力水平,同时也能够综合反映出生产技术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其值越小,说明水质污染程度越轻。
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从宏观上反映了区域工业用水及节水水平的程度,反映了工业企业节水技术及程度。
6.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报告期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生活污水占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比例,用于说明城市所具备的处理生活污水的能力及对受纳水体的影响程度。数值越高,则对受纳水体的影响程度低。
7.工业废气(废水)达标排放率(%)。指报告期内废水(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气量(废水量)的比例。反映了工业企业产生污染物对环境友好的程度。
8.工业粉尘去除率(%)。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能在空气中悬浮一定时间的固体颗粒物排放量。如钢铁企业的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不包括电厂排入大气的烟尘。
其中:工业粉尘产生量=排放量+去除量
9.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指报告期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1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报告期内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垃圾产生量用清运量代替。
11.“三废”综合利用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三废”综合利用产值是指企业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和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值。其占工业总产值比重基本综合反映了地区开展资源回收利用的情况及其程度,将它纳入评价体系中来以便更确切地反映一个地区的资源化开展情况。
社会发展指标是衡量循环经济潜力和动力的重要标志,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程度。主要指标有:
12.中小学儿童循环经济教育普及率(用入学率代替)(%)指全市中小学儿童入学率。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应该作为一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工作来抓,尤其应针对中小学生。此指标体现开展环境教育的百分比。
13.教育事业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指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内拨款的教育事业费部分除以GDP的比重。政府财政投入应优先保证对教育事业的投入,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应提升。
14.人均绿地面积(平方米)。指绿地面积和总占地面积的比例。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15.绿化覆盖率(%)。指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占绿地面积的比值,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16.城市噪声达标区面积(平方公里)。指城市中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能够采取防治措施,将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内的面积。
总体经济的发展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程度。如经济实力、产业结构等,均对循环经济发展起到了阻碍和促进作用。社会经济发展指标是衡量循环经济潜力和动力的重要标志。主要指标有:
17.人均GDP(元/人)。指每人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GDP),被认为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实力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发展循环经济,本质上还是要发展经济,提高经济综合实力。同时强大的经济实力能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推动力,促进其持续发展。
18.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指以现期价格购买基期选定的商品组合除以基期价格购买基期选定的商品组合的比值,是反映通胀率的一种拉氏物价指数。
19.第三产业占GDP比重(%)。指第三产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用于衡量产业结构高级化程度。总体上看第三产业属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为此,该值越高,表明循环经济发展程度越高。
20.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反映了区域产业结构高加工度化、高技术化及竞争力程度。高技术产业一般是低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通过发展高技术产业对于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有着重要的意义。高技术产业产值占GDP比例在40%以上,表明社会的知识化、智能化基本达到现代化水平,国民经济基本走上依靠科技进步的道路。
21.R&D投入占GDP比重(%)。反映了地区研究开发投入(经费和人力投入)水平和能力,是一组国际通用的、用于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活动规模及科技投入强度的重要指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地区经济增长的潜力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能力。
22.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指在工业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中,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包括工业新老污染源治理工程投资以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所投入的资金。该指标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反映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力度,同时也体现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情况。
在建立循环经济的监测体系以外,还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核算体系的建立。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都用国民生产总值(GDP)作为衡量经济及社会发展的综合指标和考核政府业绩的主要指标。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为了追求提高这一指标而忽视了环境付出的代价。改革现行的经济核算体系,采用绿色GDP核算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从企业到国家建立一套绿色经济核算制度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其核心也就是将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破坏的损失纳入到经济核算体系中来,引导企业自觉树立循环经济理念,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绿色GDP是指从GDP中扣除自然资源耗减和环境污染后的数值。绿色GDP扣除了环境和生态成本,才能真实地反映国家的发展水平,才能够真正地为决策提供判断依据。因此尽快出台绿色GDP核算体系是真正实现循环经济的一个环节。
综上所述,循环经济是“点绿成金”的经济,它的魅力在于其带来环境效益的同时,还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从几个方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首先是以节能、节水为重点,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其次,以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环保产业为重点,促进工业污染从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防治转变:最后,以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为重点,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为新台阶,为新型工业化奠定坚实的基础,这在我国现阶段尤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参照2004年马凯主任在全国循环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篇4
(二)经济全球化的实质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面推进和空前大发展,因此,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世界经济的全球市场化。也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生产的国际化,它使人类社会从“国际贸易”时代进入“国际生产”时代,经济全球化就是生产的全球化。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球化。
应当说,经济全球化是一种有着多方面和多层次内涵的复杂社会经济现象。一方面,它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客观要求,是商品和生产跨越国界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迄今为止的经济全球化,又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向全球扩展有密切的联系。当前的经济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向全球扩展的产物。从生产力发展角度看,经济全球化同科技革命、信息产业等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全球信息系统特别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新的全球化进程正在实现。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到目前为止,经济全球化确实又是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全球扩张同时并进。作为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经济全球化有促进和符合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进步性。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全球的扩张,它又有利于发达国家维持世界经济的旧秩序。经济全球化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是不均等、不公正的竞争机会。
由于发达国家是全球经济自由化的主要推动者和全球化“游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因此,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在科技革命推动基础上,在西方发达国家推动下的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存在谈判的机制,所以,其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而这样的分配注定是不平等的。
二、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机理及特征
(一)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机理
1.现代信息技术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目前的经济全球化,有着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这就是代表当代最新科技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的进步,降低了企业的远距离控制成本。对于一个现代企业来说,其经济的活跃程度,表现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半径,是与其所有权控制的成本呈负相关关系的。远距离控制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与因特网的诞生,使这种成本大幅度降低,以至于从理论上来讲,对于任何有能力进行全球扩张的企业,它的活动范围都可以达到全球各地。
2.世界各国经济体制的趋同,消除了经济全球化的体制障碍。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体制趋同态势是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经济体制转型;发展中国家的对外开放;发达国家的经济体制的进一步自由化。从20世纪中期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先后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但当时的情况是,不仅缺少外部资源的支持,而且缺乏可借鉴的国际经验,最终导致了改革的失败。中国的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其中重要的一条是由于实行改革和开放并举的战略。而且,在改革中促开放,在开放中促改革,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形成。近几十年,采取不同的对外开放战略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说明了问题。
3.微观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是促使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动因。商品与要素价格在全球不同地区的差异,被人们称之为“区位优势”。区位优势的客观存在,为企业在全球范畴内的“套利”活动提供了空间。于是,便有了对外投资、技术转让以及企业生产过程的分解与全球配置。在这种微观主体世界范围内的套利活动中,跨国公司逐渐扮演了主角。这是因为跨国公司本身具有“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所有权优势,使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其独有的知识产权、技术诀窍、管理战略以及资金实力:一方面,利用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生产要素,将产品销售到价格更高的市场上进行套利;另一方面,将巨额剩余资本转向资本稀缺、投资回报率高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套利。而内部化优势,又使得跨国公司能够将生产和销售活动按照最有利的区位优势配置于世界各地,并将每一个分支机构及其所联系的企业在职能专门化的情况下,组成一个一体化的网络,通过在世界各地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这样做的结果是,国际范围的分工与协作实际上变成了跨国公司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当跨国公司利用优势而大举进行全球性套利活动的时候,其客观的效应便是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二)经济全球化的新特征
1.它以全球性的市场经济为特征。世界除个别国家外,都在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努力,这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统一的经济体制基础。
2.新一轮科技信息革命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信息——技术基础。新的信息技术革命使世界缩小成为“地球村”,使商品和资本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流动。这使建立在新的信息技术基础上的产业成长和产业转移速度加快。
3.现代经济全球化是以跨国公司为中心的三种资本形态完备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已走过了两个阶段:商业资本全球化和借贷资本全球化。二战后其基本特点是以跨国公司为中心的产业资本全球化,形成直接的资本投资市场,并进一步带动了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的全球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经济全球化其实就是上述三种资本形态的全球化。
4.在有形商品和生产全球化继续发展的同时,无形的信息和金融全球化来势更加迅猛。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形式不仅从贸易转向直接投资,而且进一步转向间接投资和对地产、信息、金融业的直接投资。金融一体化加快了资本转移,活跃了金融经济,在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5.经济全球化是在国际旧秩序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可能加速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将资本主义固有的矛盾扩展到全球,造成南北矛盾、贫富分化、环境退化等严重问题。
三、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和规则安排
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和规则安排,既不同于过去的单极霸主制,又没有达到对称制的要求,可视为发达国家霸主制,表现在:
1.全球经济的游戏规则,仍然以发达国家的利益为核心,许多制度安排未将发展中国家考虑进去,如80年代关于国际流动资本风险监管的新制度只安排到十国集团。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规则和制度安排,从根本上说,是由各国的力量对比决定的。这样,在世界范围内,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变成了发达国家集团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博弈过程。发达国家通过七国首脑会议(后八国首脑会议)或欧盟这样的组织在其内部形成共同的规则,并凭借实力优势,将它们共同的内部规则延伸为世界通行的规则,主导着国际制度。
2.国际组织在促进各国经济联系加强的同时,并没有找到一条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模式。因此,传统国际经济组织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作用在不断下降,要求它们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面对日益全球化的资本,调控已显力不从心。WTO的产生,使人们看到了一线希望,但它以西方新自由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做法,将人为地增加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化的风险。
3.全球一体化程度低于区域一体化程度,并且区域间一体化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全球缺乏统一的、一体化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比较,它们驾驭经济全球化的能力更高,反应更快,它们的政策选择为发展中国家所模仿。但因两类国家制度建设上的差异,造成同样的政策选择,其效果却存在极大差异。
4.全球经济一体化规则,最终影响经济全球化的利益分配。这种分配规则是否合理、公平,要考虑到资源的初始配置情况。然而,作为这一规则的主要倡导者——发达国家,很少考虑到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资源配置初始状况的不平等,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这种初始不平等。
四、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毋庸置疑,经济全球化并不代表每个国家都能从中受益,它取决于国际制度和规则,因为制度和规则决定了经济全球化中利益分配和成本的分担。在现行的国际制度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经济全球化给他们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
(一)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的影响
在西方化的国际规则体系和国际体制下,西方发达国家可以极大地发挥其优势而将其劣势保护起来,从而可以分得更多的利益和承担更少的成本。
1.国际通行的制度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国内规则的特点,不存在与国外规则的严重冲突。这样,当发达国家的企业、政府及其他经济主体在世界市场上开展活动时,就不会面临规则的冲突及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无需承担过多的制度变迁成本,减少交易成本,在经济全球化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2.因为主导着国际制度,发达国家可以使其他国家承担更多的来自内外制度冲突的不确定性和成本,从而转嫁成本,规避风险。
3.发达国家通过国际制度、规则极大地发挥了其优势和保护其劣势。世贸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其主导的世贸规则,打开别国的金融市场、服务市场等。而对于纺织服装这一发展中国家具有传统优势的领域,却给予发达国家十年的时间以消除“多种纤维协定”的配额。
4.世界经济中的“集权”效应(财富自分配的效应)。无论是金融投资还是商品的生产、推销、全球化,都意味着把决策权上缴给超大规模的跨国公司、跨国银行、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等全球性的企业和机构。而跨国公司的扩张又造成了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1997年,世界上前100家大跨国公司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1/3,而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贸易额又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3。据联合国《世界投资报告》估计,约70%的国际技术支付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世界上主要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价格,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控制的。他们往往通过控制产量从而使自己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如微软公司对视窗产品价格的影响。由于发达国家所具有各种优势,使得发达国家能够从全球化中获得远比发展中国家多得多的利益。
(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确实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和潜在的巨大机会;另一方面,它们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主导国际制度和规则的现状,从而在全球化的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担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是因为:
1.国内制度尚不稳定,尚在变革之中,没有现成的可以驾驭全球化的制度手段,在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中就要承担重多的制度变迁成本。
2.发达国家对国际制度的主导,使发展中国家面临更多的内外制度冲突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交易成本。
3.世界经济中生产过剩效应的影响。从供给方面看,经济全球化使得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到传统制成品的生产行列中来,从而造成该类产品供给的急剧增加;从需求方面看,随着世界经济步入信息经济时代,人们对传统制成品的需求不断下降,其收入弹性已呈递减趋势。结果,传统制成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出现全球性的生产过剩效应。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会恶化,贸易利益也会随之流失。
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形成非对称的冲击效应,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全球化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利益,就要实行动态比较优势战略。如在增大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同时,尽快扶持高科技产业的出口与对外投资,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要积极参加多边组织和国际组织,竭力扩大本国在全球化过程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五、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
中国经济已经逐步融入到世界经济之中。但是,由于中国总体上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同处在国际分工的不利地位,再加上国内体制改革不到位和经济上存在结构性问题,因此经济全球化浪潮给中国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利的冲击。
(一)体制冲击
中国现行的体制与全球化所要求的结构调整是不相适应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地方分割的市场体系与经济全球化是不相适应的。其次,在微观层次上,由于国有企业数量过多和大多缺乏退出机制和创新机制,也使得中国的经济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刚性特征。最后,由于中国的企业制度尚不够自由,奇高的开业费用(包括货币的与时间的),限制了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脱颖而出,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要解决体制上的问题,关键在于政府要下决心退出市场活动,真正实现政府、市场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分工。
(二)贸易冲击
贸易冲击来源于一种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经济结构。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就具有这样的特征。中国经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经济:一方面,是东部沿海较为发达的城市化、工业化经济;另一方面,是中西部比较落后的、以农业为主的乡村经济。在这种二元的经济结构下,一般而言,中国的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仍然具有强大的国际竞争力。但是,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中国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生产至今仍然主要分布在劳动成本相对较高的沿海发达地区,这就大大降低了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针对来自于经济全球化的贸易冲击,中国需要通过开发中西部来实现产业梯度大转移。借助于产业的梯度转移,东部可以参加更高层次的国际分工,并且因为其成本远低于发达国家而具有竞争力。与此同时,那些转移到中西部地区的传统产业也会因为成本的降低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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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态的角度看,法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价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权利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念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注1]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譬如,怎样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问题。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经济法学者针对新问题摆脱旧有思维的束缚,加强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
然而不论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还是价值功能来看,由于国内不少经济法学者成长和长成于标准化、模式化应试教育下,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呈现出天然的“贫困”,导致对经济法的本质与现代性认识不足,[注2]表现在经济法主体研究领域,就是不自觉地止步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固守或依赖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体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论将之迁移到经济法理论中,而没有考虑到经济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迁移来的经济法主体理论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民事主体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凭借意思自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法律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但是对经济法而言,如果从形式上照搬民法这种主体——行为——责任的研究路径,而不加以具体分析,就容易让人产生无法对经济法主体准确定位和分类的困惑,并纠缠于经济法是否应当像民法一样规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与其相区别,经济法是否应当建立一种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责任制度等枝节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经济法可以设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脱离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带有拟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经济法人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如何以其社会责任为准则进行经济行为、如何具体合理分担社会责任等问题。经济法人制度的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我们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行为和责任的障碍,否则还不如换一个角度来观察问题。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就更有实践价值。[注4]同时,与经济法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相适应,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是一种包含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社会责任等等的综合责任体系,过于强调各部门法与各种调整方法形式上的对应性,反而会失去经济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关于行政法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监督主体的分类思路,将经济法主体的基本分类确定为地位不平等的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或者更简略地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认为管理主体自然包含了决策主体和监督主体,它们都属于国家主体。类似的困惑同样存在。因为就任何法律规范而言,都有其创制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那么这种似是而非的分类实践意义何在!这只会把我们研究经济法的视角限定于相对狭窄的国家经济管理领域,以自圆其说!这是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现状的一种倒退和妥协,而非对经济生活现实需要的一种积极响应。
应当注意到,该种分类的实质是确立了“国家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种经济法律关系,都必须有“国家主体”参与其中,才能称之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而这实际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地位相对恒定的特点如出一辙。[注5]关于“国家主体”提法是否科学的问题,本文随后会有专门论述,这里需要置疑一点: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并非永远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这种连行政法学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类法局限问题,为什么某些经济法学者却视而不见,将“国家主体”以管理者的姿态进行到底了呢?虽然很多学者认识到了这种基本分类方法的不足,并对其加以充实改进,例如用更详细的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取代笼统的实施主体,用更具体的政府机构取代抽象的管理主体,以平衡原来过分突出国家主体轴心地位的分类,但仍有换汤不换药之嫌,该分类方法对于具体经济法部门的主体类型涵盖性和针对性不强的先天弱点,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实上,这些研究思路忽视了问题的真正关键,即三类部门法主体设置的逻辑起点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个体权利的维护者,强调以权利来界定和约束权利,以实现主体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为核心,强调以权利和权力来限定和制约行政权力,以实现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其主体行为模式更偏重于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强调要在主体之间合理分配社会经济资源,从而形成一种和谐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分配,而是一种需要动用市场的自发力量和政府的自觉力量,以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基础、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相配合的合乎经济理性的分配,政府经济行为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和脱离法制轨道,否则政府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这里的和谐也不能单纯理解为制衡,而是一个远比制衡更加宽广和深入的概念。主体之间只有对抗与制约,而没有合作与协调是不可能促进经济的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和谐是经济法价值的核心要素,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也是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出发点和灵魂所在。
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并且变动频繁,公私因素逐渐相互交织融合,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包含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层级性,[注6]更需要我们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观察才能完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否则仅仅套用传统思维固守静态分类的老路子,我们就会陷入与别的部门法学者大打无谓的口水仗、人为扩大或缩小对经济法调整范围认识的误区。譬如,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与“大经济法”之论战,中期的“经济行政法”理论之兴起和衰落,到现在的“经济法”和“社会法”之争。[注7]所以,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标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民法的横向划分或者行政法的纵向划分思路加以替换,而应当从实践出发勇于创新,通过动静结合的方式探讨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层次。
因此,凭借这种全面的、创新的视角,我们要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它可以帮助我们反思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和本质属性的传统路径之不足,[注8]找到明确经济法的定位、验证经济法独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终建立和拓展实现经济法在实践中功能和价值的有效途径,把经济法真正从“应然”的众说纷纭之法转变为“实然”的主客观统一之法。
二、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我们研究经济法主体的首要目标是在归纳概括现实中各种经济法主体类型的基础上,给出经济法主体一个明确的定义,以确定受经济法规制的主体范围。
但是,国内有的学者在分析此问题时,习惯性地把经济法主体混同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区别,而忽视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质。[注9]目前国内学界很少有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者与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全面论述。因此,目前国内学术界给经济法主体下定义时也就相应存在着两种不良的倾向:其一,是过于强调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将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简单定性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并机械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有意识地缩小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国家之名干预经济过于泛滥的非正常现象“不谋而合”;其二,是认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一定由经济法本身设立,依据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维模式,推导出任何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特别是公民)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这实际上是泛化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这两种倾向未能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为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并且也不自觉地降低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践价值。
第一种倾向过分提升了“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中的地位,而没有考虑到国家主体比较抽象,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多种角色,(如国家资产所有者、具体经济关系参与者、宏观经济调控者、维护市场竞争者、经济监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体主体加以代表,造成了认识上对“国家主体”的定位偏差。实践中,当非国家主体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国家主体“合法权力”侵害时,其救济方式往往被剥离为互不联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现原告主体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诉讼中偶尔胜诉,却在行政诉讼中屡屡败诉的戏剧性场面,甚至会出现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诉无门的情况。这种“国家”思维的背后是一种法律非公即私的观念:经济法顺理成章地在实践中被划定为纯粹的公法,公法的执行主体又怎能被私法主体随意告倒呢!显然,如果我们不能区分这些“国家”角色的不同性质而拟定不同的法律对策,就会导致实践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维护社会经济权利为目的的经济公益诉讼等保障措施流产。仅在抽象层面上使用“国家主体”这一概念其实质就是无视公私因素融合的经济现实而把经济法定义为“公法”,这种倾向无法解决实践中屡禁不止、亟待解决的地方保护问题和行业和部门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第二种倾向,由于引进了太过宽泛的法律人格概念,会使我们无法理解个人在经济法主体中的正确位置。实际上,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个人是不能随便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具体地说,一方面,个人作为经济法主体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条件,因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注10]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质,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规制的重心是经济力量强大的组织而非个人,这从经济法现象产生之初以产业法和反垄断法的面目出现便能看出来。[注11]普通个人经济力量有限,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过民事规范对其经济利益加以维护,只要求他们承担与其行为限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当组织性要素存在于社会关系中,需要国家意志涉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有从经济法层面对某一类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对税收关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类型的个人规定不同的税率以实现国家有组织的资源再次分配职能;再如法律对公司内部经理、董事竞业禁止加以明确规定以加重公司的社会经济责任等。
所以,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会责任权利+义务主体。据此,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静态角度和动态角度,展开对经济法主体分类的研究,这是由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性”、“纵横统一性”、“责任优先性”等本质属性和“范围的广泛性”、“地位的层级性”、“角色的变动性”等外部特征决定的。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备的经济法主体概念:经济法主体就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社会责任而赋予不同资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倾向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二)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特征
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对某个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性质不同,可能与其他主体处于不同的相对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处于平等地位。并且对于一些特定的经济法主体来说,如第三部门主体,这几种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简单割裂开来对待。
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这里的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调整方式为主的综合责任体系,但又不仅限于行为责任。社会责任的提出,意味着任何经济法主体在行使权利(力)的时候,必须同时意识到如果滥用该权利(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感将内化于每个主体的经济行为中。
因此,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表现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样存在着大致对应的三个方面:第一,范围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二,地位的层级性。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统一。我们在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注12]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变动性。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等等。这除了是由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所造成外,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同才是主体具有角色变动性的根本原因。
经济法主体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是实现经济自由和发展的保障;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对等,具有层级性,又是保障经济秩序和稳定的需要;经济法主体角色的变动性,则充分体现了经济生活对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和谐互动的一种需要,以及法律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努力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的原因。
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经济法主体有不同的分类。经济法学的传统二元架构分析方法并不利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构建。譬如,有的学者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注13]表面上一目了然、容易理解,但其实质与行政法主体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模式没有什么差别。还有的学者不注重对经济法主体类型的归纳,而采取罗列式分类的做法,[注14]由于分类中同时采用了多种标准,又不加以区分和说明,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使得主体分类不具有协调性和对应性,根本无法体现经济法主体分类的实践价值。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是因为传统的主体分类方法存在形而上学的缺陷,仅从静止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而忽略了现实经济生活中主体的利益流动性和多重角色性。例如对于行业协会来说,它既要维护本行业的个体利益,又要使其利益实现目标跳出相对狭隘的个体利益层次,有责任将其提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来影响全体成员的经济行为,这才能最终实现行业利益的长期化和最大化,否则就会遭到整个社会的反对和抛弃。我们在分析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时,就应当根据具体的制度环境和经济情况加以判断,不等简单地下结论将其归属于某一类特定的具体利益主体,如市场主体中的生产经营主体。再比如对一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不论国有也好还是私有也好),我们不能因为它们是经营者就忽视了它们追求个体利益过程中所负有的公共责任,从而进一步看轻实践中该种主体因为涉及稀缺公共资源的经营和分配而拥有的类似于行政主体的“管理权力”。如果认识不到这种主体扮演的多重“角色”,就会造成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使得此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出现从行政法领域和民法领域角度看都无法有力规制的问题,令其游离于经济法律的正常约束外。
(一)抽象层面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从抽象层面看,经济法主体可以有静态和动态两种角度的分类。所谓静态主体分类,其目的是要揭示预设主体的社会关系,即主体相互利益关系和总体构成;而动态主体分类的目的则是要揭示主体的行为,即主体经济活动和社会职能。
一方面,抽象经济法主体的静态基本分类是:国家主体(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通过此种分类方式,有助于我们理解经济法对这三大类主体从总体上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因,它们是三大利益代表群体、也是经济法主体的三大社会本源。
所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最终都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异,它们各自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是不同的。比如对国家主体来说,更多地是由政府凭借国家权力来实现资源分配,包括各种经济利益的分配,因为政府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应当明确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不应让其超越一定的范围;对市场主体则以维护权利、促进权利的实现为主,并对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加以平衡协调,通过市场主体对自己利益的追求间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则以鼓励扶持外加适当限制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国家行使部分国家主体的职能,另一方面则从法制层面加强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但是,这种分类只有从抽象层面上理解才有意义,而不能简单地将三类主体与具体经济法部门主体一一对应起来:首先,政府主体既要代表国家管理经济的运行,成为管理主体,又可能作为市场主体进行投资,成为投资主体,或者代表国家进行消费,成为消费主体。因此在不同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中,“国家”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发生着较大的变化,不可能一概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需要从多重角度认识和分析。
其次,市场主体之间仅仅在私法层面具有抽象的平等性,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对抗,以及因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这些都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尤其在垄断组织或特殊企业形态中,由于涉及经济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等问题,需要国家意志根据实际情况介入以加重其义务和责任。因此市场主体并不能等同于市场规制法主体,与后者是一种交叉关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经济法调整的私法意义的平等经济关系主体,也不能涵盖市场规制法中存在的市场监督管理主体等。
最后,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新近涌现出来的经济法主体群落,它们与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角色转换,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环。但我国社会中间层主体正在逐渐形成中,其具体类型同样十分复杂,并非都能把它们理解为单纯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会中间层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应当在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中加以详细区分。
另一方面,为弥补这种静态分类的不足,还有必要从动态的角度入手,将经济法主体进一步分类为:生产主体、交换主体、分配主体和消费主体。
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创造增量利益的过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规范,需要以经济正义作为评价标准。经济正义表现在生产环节、交换环节、分配环节和消费环节,就是生产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消费正义,尤其以分配正义为核心,这使我们分析市场经济中的四类传递社会资源的利益“流动”主体具有了深刻的意义。当然,这种分类同样需要从抽象层面上观察才能彰显其意义,与前面所说的静态分类不存在谁包含谁、谁主导谁的问题,构成我们认识主体的相互补充的两个不同角度。
动静结合的经济法主体基本分类标准可以让我们发现,经济法意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围绕着经济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维护和实现进行的,如果离开这个主题,那么所谓市场主体(比如经营者)、经济行政主体(比如地方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主体(比如市场中介)或者生产主体(如生产者)、交换主体(如经营者)、分配主体(如政府机构)和消费主体(如消费者)进行的各种“经济”行为什么时候应该属于经济法调整,什么时候应该属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就会显得难以区分。经济利益是永远不变的,但利益主体却因其社会角色发生着不停的变化,唯此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具体层面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1.宏观调控法中的经济法主体
一般认为,在宏观调控法中政府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占有恒定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分,但二者关系也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简单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一方虽然是政府,但是政府主体的调控行为是一种综合和间接手段,包含引导、规制、监督等方法,目的是保证社会经济总体的均衡协调增长。而对所谓的被调控主体,也不能作泛化的理解,造成被调控主体因为处于“被动”地位,而没有实践价值的假象。明确哪些主体能成为被调控主体,有助于我们理解政府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力的大小、界限,其取决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主体的经济需要。比如政府机构为了能向具体经济主体提供公共资源,而拥有对它们征税的职权;需要与其他主体一起行使分配职能才能满足各种主体的利益合理分配的需要;为了保障生产和消费环节(最终是为了保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要素的优化配置)的顺利进行而行使金融货币的调节分配职权,等等。
2.市场规制法中的经济法主体
一般认为,市场规制法主体可以分为管理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等。
我们认为,首先市场规制法主体不应该包括劳动主体,因为劳动关系虽然也具有财产属性,却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和社会公益属性,应当主要由劳动法这样的社会法单独调整,而不应再把劳动者的完整概念纳入经济法范畴中。
其次,不能笼统地把市场规制法主体关系划定为经济管理关系,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主体之间的核心关系不是经营者与管理者的关系,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并且对消费主体而言,其与管理主体之间也并不存在什么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要拘泥于如何完备抽象的主体类型分类,而应当具体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来探讨主体分类问题。通过这种分析,我们认识到:主体的相互的平衡和谐是市场规制法主体关系最为显著的特征。
3.“中间地带”法中的经济法主体: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新的经济关系不断涌现,从而形成了一些既不能纯粹归于市场规制法又不能完全归于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新法域,比如有关市场准入、经济监督的法律制度。这充分体现了经济法制内部相互协调、相互融合的本质,更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现代性。对这些法律制度主体的研究,同样不能生搬硬套经济法主体的抽象分类,而应当从动静结合的角度具体区分。
总之,通过对抽象主体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深入了解不同部门经济法之间的协调和联系,而通过具体部门经济法主体的研究,才能使我们深入了解经济法律规范的实际运行机制。
四、未竟的问题:关于“国家协调/干预/调节/管理论”
鉴于国家主体在经济法主体分类中的重要性,我们已数次从不同角度加以论述,在行文即将结束之际,我们再次以国家主体为出发点,对理论界关于经济法的一些学说的基本观点提出置疑,请各位经济法学人不吝赐教。
目前学界在谈到经济法的本质和调整对象时,比较通行的语言就是“国家协调/干预/调节/管理论”,为了经济法的本质究竟是国家协调、国家干预、国家调节,还是国家管理,经济法学者曾经争论不休,最终学者们认识到:协调也好,干预也好,调节也好,这些词的内在基本含义趋向是一致的。
然而,我们认为“国家协调/干预/调节/管理论”的错误不在于“协调”、“干预”、“调节”、“管理”,而在于“国家”一词。即片面地强调经济法的抽象主体之一——“国家”,而忽视了经济法的其他主体。在抽象层面上,国家可以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但由于国家主体的抽象性,其利益代表主体或具体操作主体终究要归结到以政府机构为代表的具体经济法主体。抽象层的国家主体是经济法的制定者,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也是市场主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者,以“国家协调/干预/调节/管理”来解释国家调控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和宗旨,就如同以法律本身来解释法律现象一样,是逻辑上的循环论证。
研究应始于实践的需要而终于实践的需要,切忌始于实践的需要却终于“唯美感”的理论需要。对经济法主体的归类应当首先源自实践,而后经过理性的整理加工,再以理性的分类方法反作用于实践中,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正理论。不能为了理论而理论,最终脱离了实践发展的需要。
同样,现代经济法理论的开端始于对国家主体“协调/干预/调节/管理”经济过程的深入研究,但国家“协调/干预/调节/管理”理论并不能体现经济法的全部本质,只有经济法学理论应然的预判与实然的实践相结合,将原始的研究切入点融合到完整的经济法现象中,经济法的本质才得以凸现。
注释:
[1]这种情况也可称为“缺位”,参见拙文《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我国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缺位现象,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环节。无庸讳言,这些问题是跟人们对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分类认识不清息息相关的,其中尤其以人们对政府主体的角色定位不明确对实践干扰最大。
[2]参见拙文《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经济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话,而是现代社会之法,我们不应当过于关注其产生源头而忽视了其随现代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重要特征;经济法所彰显的价值体系也非套用传统法律理论能够阐明的,这种价值体系是带有层次性的,以和谐为核心的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系统。
[3]参见刘溶沧李茂生主编《转轨中的中国财经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P103:“法人制度……本身只是一种中介的而不是最终的所有权,离开了发起和组织法人并为法人财产真正承担风险的那些最终所有者,法人既无从产生,也无法真正生存。”
[4]这里的“经济责任”概念已经与普通的法律责任有了明显区别,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P118-121。
[5]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P86。
[6]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这种包含纵横因素的经济关系理解为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横向的民事竞争关系的叠加,这种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质变,成为了不属于由原来行政法和民商法调整的新的社会关系,参见安旻《论构建我国现代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若干基本点》,《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7]当然,经济法学是一门年轻的法律科学,适当的论战与争鸣是有利于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也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不过时至今日经济法研究依旧难以脱离过去那种分歧多统一少、基础理论各成体系实践却少有应用的发展怪圈,就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一下了。
[8]比如过去学术界一提经济法的本质必谈法的阶级本质和社会本质的模式化套路,就对建立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少有裨益,参见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P19-22。
[9]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对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两个概念加以区分是有道理的,但其因此淡化经济法主体概念而强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提法则值得商榷。经济法主体是比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外延更加宽广内涵也更加丰富的概念,本文对经济法主体的性质随后将有论述。
[10]参见前引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二版)》P65-66。
[11]参见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P7-9。
篇6
改革者也许并没有意识到最初的,以“放权让利”为内容的改革就是产权改革,当时也没有产权理论作为指导。但是,这场改革实质上就是权利关系的调整。这种选择也许是制度变迁的内在力量的推动和人们的本能选择。无论是农村改革,还是城市的改革,或者二者相关的改革,都是以责权利关系及其制度的调整为核心和主线。农村的改革主要包括:度的推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乡镇企业的建立、发展和改革,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农业产业化等。考察这一过程,我们发现每一步改革的实质都是“产权制度改革”或“产权关系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产权制度改革,因为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股份制等改革,本质上都是调整企业和政府的产权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质也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界定和调整。
2、以旧制度最薄弱或新制度需求最强烈的环节——农业制度为突破口。
从总体上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早是从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和生产组织制度开始的。为什么制度变迁首先发生在农村?我们认为这是适应客观需要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价格剪刀差以及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蒙受了巨大的利益损失。政社合一的制度名为集体经济,实为变相的国营经济。与城市的集体和国营经济不同的是,国家对农村的集体经济基本上“管而不包”。这样农村改革的机会成本很低,农村对新制度的需求也就更加强烈。因此,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旧的制度更容易打破,新的制度更容易产生,自发的制度变迁发生之后,更能够得到政府的迅速认可和支持。
3、允许旧体制外生产新体制,即体制增量调整与体制存量调整并行,而且以前者促进后者。
中国的经济体制,在旧体制的根本性变革难度较大的情况下,确实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增量改革、体制外突破来改革经济体制的结构和促进或倒逼旧体制的变革,这是渐进式改革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和主要经验之一,应该予以充分肯定。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成功和经济的持续增长靠的就是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无论体制改革还是经济增长,都是“两条腿”走路。公有制经济(包括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的体制,一直都在改革,甚至比非公有制经济的出现要早。对集体农业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包括对土地制度的改革,都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了。而且,在强调体制外改革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决不应当忽视国有经济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巨大作用。与非国有经济相比,国有经济市场化的速度较慢,这固然不利于市场化的进程,但是可以使大量经济资源特别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处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稳定,有利于控制转轨过程中的各种矛盾,而且能够在市场机制很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政府的调节弥补市场的不足,克服市场的缺陷,充分发挥政府导向的作用,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国有经济实际上也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和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承担着成本。我们假设:国有经济体制一开始就彻底变革,那么,非公有制经济能否发展到现在的水平?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能否顺利?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要改变。
4、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主体联合创新体制,政府扮演重要角色。
中国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的初始主体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但是在制度的设计和变迁过程中,是多元主体联合创新体制,并不断进行着角色的转换。其中,政府作为多元主体中的一员在体制创新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农村改革为例。前面已经分析,农村经济体制变迁包括许多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股份合作制和与农业产业化相适应的正在进行的制度创新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主体扮演不同角色,起着不同作用,不同阶段的角色及其作用又是有所变化的。政府虽然不是在每一项改革或改革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充当主角或领域者,但是,它作为重要的制度变迁主体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制度创新在很短时间里向全国推广,则属于新制度的扩散。在这一过程中,中央政府是最重要的主体。它对的认可、支持极大地打消了广大农民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顾虑,使新制度以尽快的速度扩散。当然,最基本、最重要的事实是:这一变革除了触犯了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外,于农民、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于城市居民都是有益的,基本上属于帕雷托改进,所在大家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支持改革的。
家庭联产责任制也有局限性。还是农民自己在实践中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自然地创造了一种扬弃、适应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的制度形式——股份合作制。毫无疑问,广大农民自己是主角,他们是制度的设计者和实施者。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基本上是认可、顺应、引导。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创新,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又拉开了帷幕。农民现在已经意识到家庭小规模经营对他们的种种不利。因此,农民们自己又在探索,他们仍然是创新的主角。
乡镇企业的发展既是中国农村的产业革命,又导致了整个农村经济体制的重要创新——可以与农业中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相提并论的制度创新。这一创新有一个过程,在过程的不同阶段,创新的不同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是有所变化的。几乎在家庭承包制刚刚全面实施的同时,“社队企业”开始实行承包制,即由公社、大队包给一些“能人”。这些“能人”都是农民,是农民中的“基层干部”或原来就是“社队企业”的经营者。第一步制度创新,是由“基层干部”唱主角,集体代表——公社、大队、生产队及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广大农民共同参与的,几乎没有反对的主体,因为它对任何一个群体或阶层或国家,都是有益无害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显然支持,但不是创新的发动者和领导者,不是主角。
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经有些大胆的农民开始投资办企业了。有些单独办、家庭办,有些是农户合伙办,这就使乡镇企业自身的组织也出现了新形式——家庭企业和合伙企业。非公有的乡镇企业取得了超常发展。农民自己仍然是创新的主角。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起了一个“放”或“允许”的作用,即所谓“给政策”,例如国务院1984年的4号文件认可、允许个体或联合投资。当然,“放”本身也是一种对创新的“参与”,它与阻挠或观望是不同的,与一般的“支持”也不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也是这一制度创新的重要主体。
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进行了更深层次的体制创新,目标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接轨。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特别是县以上的政府基本上退出了“制度创新主体”行列。因为经过第一、二步政府“放”以后,乡镇企业走上了自我发展、自我创新的道路。在政府跟乡镇企业没有产权关系,乡镇企业也不再需要政府“放”什么权、给什么政策的情况下,政府面对乡镇企业的制度创新,就显得没有什么可为了。进入9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从合伙制到股份合作制,甚至有些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集团化的演变,都是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投资者和广大农民自己的事情,他们顺应市场、产业变化的需要,很自然地完成了一次又一次产权关系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创新。这是由他们的产权及由此决定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关系决定的,他们有产权,从而有谈判实力,能够左右制度变迁的方向,而且也必须左右,以维护其产权收益。
国有企业至今为止的制度创新,尽管地方政府、企业及企业员工等主体在不同阶段的角色或作用在变化,但是中央政府除了创新初期很短时期外,一直都是创新的主角,一直都是它主导,它决定创新的方向和方式,并组织试点和推广。
5、从制度变迁的规律和中国实际出发,选择渐进式改革的方式或道路。
对于体制转轨,理论上存在多种途径或方式。在实践中,也有多种方式,人们把20世纪开始、持续至今还没有完成的许多国家的改革,大体上划分为两种方式:渐进式改革和激进式改革或“休克式疗法”。从改革的效果来看,比较多的人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更加成功。主要标志是,在市场化改革推进过程中,经济快速发展,连续20年经济平均以近两位数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物价上涨率限制在公众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从1979年至1999年,社会零售物价上涨率平均为6.6%(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率从1985年至1999年平均为8.9%),没有到两位数,从而没有危及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张卓元,2000)。由于经济快速发展,物价上涨率总的来说处于居民可承受的范围内,全国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普遍有较大提高,得到改革的实惠。
所谓渐进式改革是指在根本经济制度不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对经济发展过程中限制或阻碍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进行逐渐地改革。中国的渐进式改革体现在许多方面:从农村改革开始,然后扩展到城市;先着力发展比较适应市场经济的非国有制经济,而后重点推进国有经济的改革;先发展商品市场,然后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价格改革先调后放,调放结合,并逐步同国际市场价格相联系;生产、流通、价格等都出现计划内外双轨制,然后向市场单轨制过渡;经济特区、沿海城市改革开放先行一步,逐步向内地推开,实现全方位开放等等。在改革推进的方法上,也是这样。先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然后随着经验的积累,逐步实行相互协调、相互配套的整体推进;还有是先易后难,先改革那些比较容易改的领域,最后搞攻坚战——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中国的国有企业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着密切关系。由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牵涉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社会成员的就业与福利保障,所以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中最为复杂、最为困难的改革。为了保持社会稳定,避免对企业的迅速改革可能导致的生产下降,失去社会大众对制度变迁的支持,同时又要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中国企业制度的变迁实际上是通过体制外变迁和体制内发展相结合的道路来推进的。也就是前面分析的“两条腿”走路。
当然,我们只能说,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比较成功。但是,它同样有其局限性。而且,我们也不能认为或断定激进式改革就不成功或不能成功。一切有待更长时期的时间去检验。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制度变迁所面临的环境和约束条件不同,改革道路的选择也可能不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教训
1、对收入分配制度和收入分配状况重视不够,造成的后果将是深刻而长期的。
我国在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也在收入分配领域进行着相应的改革,提出了“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但是,实际情况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1)从基尼系数来看,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1978年我国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33,这说明我国当时属于个人收入差距比较小的国家;而到1995年基尼系数已达到0.445,1998年上升到0.456,不仅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中等合理差距水平,而且超过了美国1990年家庭收入0.43的基尼系数。(2)从城乡收入差距来看,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调查,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率为2.36∶1,1985年为1.72∶1,1999年为2.65∶1;从这三个比值上可以看出,1978年至1999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出先缩小后又扩大的趋势。(3)从地区收入差距来看,1980年东部地区职工的收入要低于西部地区,中部地区的收入水平最低。大约到1989年前后,东西部地区的职工收入基本持平。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收入差距逐渐拉开,到1997年东西部地区的职工收入比达到1.4∶1;农村收入差距则从1980年的1.46∶1扩大到1997年的2.5∶1。(4)从行业收入差距来看,据统计,197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煤气和水生产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850元,收入最低的行业为社会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92元,二者绝对差距是458元,相对差距为2.17∶1;到199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为金融保险业,职工年均收入为10,633元,收入最低的行业为农林业,职工年均工资为4,528元,二者绝对差距为6,015元,相对差距扩大到2.35∶1。(5)从社会各个阶层的收入差距来看,据温州的一项调查,在一般的私营企业中,企业主的年收入为一般职工的21倍,在具有百万资产以上的私营企业中,业主的年收入为一般职工的79倍。而据湖北省统计局、劳动厅、计委联合调查组对湖北省50家停产半停产企业的1258名职工的调查显示,他们的平均月工资只有66元,仅相当于私营企业主月生活费1827.56元的3.6%(韩留富,2001)。
目前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已经导致了严重而长期的社会经济问题。例如,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虽然有许多种,但是大多数居民收入低、收入分配不合理,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多数居民虽然有强烈的需求冲动,但是没有购买力,无法形成有效需求。收入差距的拉大在短期内难以消除,而且随着我国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政策的实施,这种收入差距还会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
2、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导致经济体制改革有时难以突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在进行着政治体制改革。但是从现实中可以看出,后者是滞后于前者的。当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才考虑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往往是推而不动或大推小动,甚至越改越令人不满意,例如,机构改革,越改越臃肿。可以说,政治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阻力。
3、对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互动关系重视不够,技术创新落后于制度创新。
这里所谓的“技术创新”是指直接生产领域的技术发明、创新、运用,不是科学家的实验室或档案柜里的“科研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进行,可以说制度创新是明显的。但是,技术创新相对于制度创新是严重滞后的。技术创新滞后于制度创新的后果就是当制度创新所带来的效率完全发挥出来之后,经济发展的动力就趋于消失。
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从1978年开始的农民自发改革,到1984年的全面推行,农业技术基本上没有创新,甚至有倒退。即使到现在,农业技术也没有太大的、普遍的进展。国有企业主要强调进行经营管理体制和产权改革,技术领域的改革和创新、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员工的技术培训等,都没有明显的进步。在调查研究中也发现,同一个地区的不同企业在面临相同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下,在制度变迁发生后,虽然在短期内都促进了企业效益的明显好转,但是过几年后,却出现了企业效益的明显差异。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技术进步的作用。这也说明了技术创新在制度创新后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当然,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是互动的,技术创新的相对滞后,也与制度有关。说明制度安排对技术创新、推广和运用没有足够的激励。因此,我们应该从技术创新的相对不足反思我们的制度创新——它的不足和不配套。
4、渐进式改革的累积成本或后摊成本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阻力。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易到难,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这实际上是渐进式改革的累计成本所导致的。渐进式改革强调在不改变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改革。从另一角度来看,制度的适应性总是有限的,任何一种制度只能适应特定的环境,而且这种适应也只能够在短期内适应,可以说适应是相对的,而不完全适应是绝对的。例如,价格双轨制是渐进式改革的最主要表现之一,但是价格双轨制所带来的“腐败”问题,则可以看作是渐进式改革的累计成本;在旧体制外生长出新体制,旧体制的改革则逐步进行,这种渐进性确实既依靠新体制的外力推动旧体制变革,又不至于使因旧体制的突然崩溃而导致巨大的社会震荡。但是,它却产生了新旧体制之间的摩擦和摩擦成本,而且,对旧体制内公有经济形成巨大冲击,境况相对恶化,导致旧体制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目前国有企业的效益不断下降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国有企业大量下岗职工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渐进式改革的后摊成本越来越大,成为进一步改革的巨大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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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政府的发展思路和理念问题。政府的思路决定政府的政策导向,又决定经济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地方政府,过度注重房地产对经济的拉动作用,过度看重房地产对GDP、财政收入的贡献,有的还视为政绩。大炒房价、地价,不仅使房价脱离国情,脱离老百姓的购买力,影响“安居乐业”,并造成开发商的投机和暴利。使实体资本大量流向房地产等虚拟经济领域,导致实体产业“空心化”,将影响实体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问题。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三个基本特点是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产品大量出口、依赖低成本资源和要素的投入。这已不适应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由于全球失衡在平衡中调整,外部需求收缩幅度加大,内部生产成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不能过多损害,所以必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有效扩大国内需求,降低经济增长对出口的依赖,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应对世界经济危机带来的挑战。
三是国家税负水平偏高问题。近年来生产企业普遍反映税负过重,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在某经济论坛上表示,当前经济环境下,若严格执法,90%的民营小微企业不偷税漏税肯定会倒闭。中央财经大学财经学院2011年5月的报告显示,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目前税负水平高于中上等收入国家,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过高,从而压缩了企业的盈利空间,不是“放水养鱼”,而是影响企业的发展。
四是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些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资金供给紧张,融资成本高,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甚至有的去借高利贷,融资难、融资贵,压得企业喘不过气来。有的出口加工型企业,由于外需萎缩,加之人民币汇率波动,在生产经营中资金周转难度更大。
五是虚拟经济过度膨胀挤压实体经济问题。近年来社会上炒风盛行,炒房、炒借贷、炒古玩、炒大蒜、炒绿豆等,有些人一夜暴富,吸引了不少人加入到炒的队伍中来,一些实体经济的经营者看到了别人炒发了家,致了富,而自己吃苦受累还赚钱少,于是从实体经济转向虚拟经济,使实体产业“空心化”,影响实体经济发展。
2实体经济问题的危害
一是有些实体产业不适应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增长方式形势,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没有转型能力而破产倒闭了。相当一部分工人下岗,给就业问题造成严重危害。二是由于大量游资涌进了房地产业,开发商投机倒房、炒房,会使我国房地产调控难度进一步加大,房价回归压力大,给房地产业带来更大危害。三是资本转入民间借贷会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贷、债务危机等一系列问题,同时高利贷也将进一步恶化金融环境,干扰我国金融市场正常运行,把中小企业逼上绝路,给金融形势带来危害。四是有的资本转移到国外,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实力。当前美欧等发达国家为了走出困境,通过放宽移民签证等政策和手段招揽我国投资和高科技人才,这种抢钱、抢人的行径会造成我国人、财外流,影响我国的经济建设,影响我国的综合国力和竞争力。
发展实体经济的对策措施
1发展实体经济,转变政府的思路和理念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各级政府要扭转思路,转变理念,把生产力、资源都转到实体经济上来,把国人从投机炒作氛围中解救出来。要把财政和货币政策落实到实处,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部门,扩大生产,增加就业。各级政府要制定对实体产业的支持、保护、倾斜的政策措施,确保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2发展实体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根据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要尽快调整我国的依赖投资、出口、低成本资源及要素的高投入经济增长模式。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效扩大国内市场需求,降低外需出口份额。因此,我国要对行业布局、地区结构进行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以技术商品化为特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我国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发展实体经济,发挥国有资产投资的导向作用
国有资产的投资目标和方向,直接影响其他投资主体的目标和方向。近年来,实体资本大量流向房地产等虚拟经济,甚至对其他投资主体形成挤兑。所以要求发挥国有资产投资导向作用。尤其是央企,必须把投资重点放在事关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发展目标与方向的产业、行业及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方面。特别是有房地产等非实体产业的,只要不是企业的主业,一律退出,给其他投资主体留出空间,要让资本回归到发展实体经济。
4发展实体经济,减轻中小型企业的税费负担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强税制改革。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和房产税改革试点,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同时要求延长小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在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尤其是转变政府职能,采取积极行动,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松绑,再辅之以财税、金融政策的支持,更好地为发展实体经济服务。一个与时俱进的税收政策杠杆,很可能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壮大,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5发展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要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优化信贷结构,加快财政结构支出制度的改革,向战略性行业倾斜,特别是向中小型企业倾斜。要在商业银行之外,发展专为小微型企业服务的机构。还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培育面向小微型企业和“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解决融资难问题。
6发展实体经济,防控虚拟经济的投机和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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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一体化的历史。随着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带动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配置,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不可能仅仅依靠本国的资源、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和市场,从生产活动到资本运动再到生产要素的移动都突破了国家的疆域,实现了国际化。
在这种国际化的浪潮中,区域性的国际经济一体化是国际化的重要表现。这种区域性的国际经济一体化最初起步于二战后的50年代后期。它首先出现于西欧,随后,拉丁美洲、亚洲、非洲的发展中国家也纷纷效仿,在短短几十年间已经遍及世界所有大洲和各大重要区域,以至于哈伯勒(Haberler,1964)将我们的时代概括为“一体化时代”。
在经济一体化这个炙手可热的舞台上,跨国公司当仁不让地成为一颗耀眼的明星,扮演着世界生产组织者的重要角色,并且伴随着一体化进程而迅速壮大。进入21世纪,跨国公司的发展更是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根据2003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与出口竞争力》披露,主宰全球经济局面的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跨国公司。
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跨国公司作为跨国投资、经营和管理的组织载体和国际市场的行为主体,在经济生活国际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比较而言,联系各国经济的传统渠道,如商品和劳务的进出口的重要性正在日益相对下降。因此,不论从全球范围来看,还是从某一地区来看,跨国公司都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对旨在加强区内各国间分工与合作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分析,就不能不涉及到跨国公司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二、跨国公司是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
纵观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一条极为有趣又极为重要的线索:现代世界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是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上同时进行的。也就是说,是由微观层次上的企业生产一体化和宏观层次上的国家政策协调一体化导致的,国际经济一体化正是这两种层次上的一体化的统一。前者可以称为功能性的一体化,后者可以称为制度性的一体化。
微观层次上的企业导向型的一体化,指的是以跨国公司作为主导力量而推动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跨国公司利用地区区位优势可能带来的规模效益进行跨国界的投资生产等活动,它的这些活动必然会对该区域内的国家的经济生活产生影响,促进和加强该区域内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这种跨国公司导向型的一体化是企业行为的结果,是跨国公司在全球发展的客观结果,是功能性的一体化,而不是由政府行为造成的。
而所谓宏观层次上的政策协调导向型一体化,是指地区内各国政府间在政策上通过协调,建立超国家的协调机构,推动成员国达到经济一体化的状态。这种一体化主要是通过建立国际性的经济协调组织,人为地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甚至制定统一的对外关税,来实现各个成员国之间贸易、人员、资本以及各种生产要素地自由流动,达到本地区经济一体化的目的。这种政策协调导向型一体化的重要特征,就是制度性机构的一体化先于实际的企业生产一体化。
由此可见,跨国公司和政府都是推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这两种推动力量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能促进了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推动国际分工的深化和规模经济的实现,推动生产要素价格在全球范围内的均等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向前发展。DunningandRobson(1988)指出,通过跨国公司运作的跨国商业一体化和地区性经济一体化之间有着本质性的关系。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跨国公司作为微观层次上的组织,是通过自身的行为和市场的力量,以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为主要形式,通过从事国际规模的生产和销售来代替通常的商品出口来推动经济一体化的。而政策协调导向型的一体化则属于宏观经济一体化的范畴,是成员国政府基于自身的需要,通过签订协议为生产力和生产要素在本地区的流动和扩张扫除障碍,促进本地区分工深化和创造本地区比较优势,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作与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跨国公司都是二战后世界经济中的重要现象。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随着这两种现象的繁荣发展,学术界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都取得了很多成果。但在比较长的时期内,对这两种现象的研究基本上是相对独立进行的。邓宁撰文称,迄今为止,人们很少尝试将这两种问题的研究结合起来,系统的分析二者之间的互相影响;有关这一问题的经验资料的搜集也是很不够的。
作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微观主体的跨国公司,它的行为在客观上必然会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那么,跨国公司的微观行为,究竟如何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跨国公司的行为又是通过哪些渠道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产生影响的呢?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在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做出回答,正是写作本文的目的所在。
三、跨国公司的市场行为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1.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生产一体化
国际分工是指世界各国之间的劳动分工,也是世界各国之间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它是社会生产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分工超越国界向纵深和广阔方向发展的产物,是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分工主要是宗主国与殖民地、工业国与初级产品提供国之间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工,二战后的国际分工随着国际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向深度和广度上扩展。
二战后,世界范围内生产力的配置、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间生产要素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来实现的。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合成为“不可分”资源、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生产要素禀赋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全新的更强大的生产能力,并将国家间的生产分工和协作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通过跨国公司的全球性经营活动,引起世界各国生产、交换、分配等各方面经济联系的不断融合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发展进入了复合一体化阶段。在复合一体化战略下,跨国公司在生产经营进行细分,如研究与开发、采购、零部件生产、加工、装配和财务等,并将不同的生产经营职能配置在公司整体需要且最能发挥作用的国家或地区,形成跨国界的价值链。设在世界各地的跨国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互相配合,执行整个公司的某项或全部职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的区别越来越小,跨国公司更多的不再是一个层级结构,而是一个网络结构。例如,美国福特公司的菲斯塔(Fiesta)汽车在欧洲的生产组织情况就是一种典型的区域性网络化生产,欧洲福特公司设在英国不同地方的子公司分别生产充电器、配电器、仪表盘、油表、水表、插座、火花塞和绝缘器等;在比利时亨克生产车身部件、车轮;在德国维尔弗拉特生产变速器、引擎;在科隆生产车身底盘;在法国波尔多生产变速器;最后在西班牙巴伦西亚和德国萨尔路易进行组装,产品主要供应欧盟市场。不仅如此,福特公司还逐步将其部分研究设计、人员培训等职能配置在不同国家,建立起复杂的国际一体化生产体系。
由此可见,战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是全球范围内一体化国际生产体系建立的主要因素之一。
2.跨国公司的并购推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
跨国公司因为寻求资源的最佳配置、跨越各国的贸易壁垒等原因,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不同地区设立了生产机构。这种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和区域内经济一体化的加深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战后欧洲的经济一体化就和西欧跨国公司在本区域内的直接投资有着密切联系。以英国、德国为例:1962年~1988年间,英国对前欧共体的直接投资增长了19.2倍,而同期对全球直接投资总额仅增长6.1倍。德国的跨国公司多年来一直把前欧共体视作其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投资比重大体维持在30%左右,投资总额从1976年的15.8亿马克上升到1988年的64.5亿马克。与此同时,英国和德国也成为欧共体其他成员国资本投资的热点地区。1962年~1978年,前欧共体公司(不包括石油公司、银行及保险部门)对英国的直接投资从1.34亿英镑提高到20.32亿英镑,年均增长18.5%,比同期外国公司对英国直接投资总额年均增长率高出5个百分点。1986年,前欧共体其他成员国对英国的直接投资额为24.41亿英镑,1989年上升到45.78亿英镑,分别占同期英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50.5%和53.6%。1962年~1985年末,前欧共体对德国直接投资累计额达294.8亿马克,占同期全部国家在德国直接投资总额的39.1%。
正是这种跨国公司的区域内部的交叉直接投资,将传统的国家间分工转化为企业内分工,加深了区域内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协作的依赖,为日后政府间签订经济一体化条约提供了内在的经济凝聚力。因此,跨国公司在区域内部的直接投资对该区域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跨国公司通过对区域内的直接投资促进区域内外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进一步扩大了区域内的贸易量
由于国内市场的狭小制约了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随着企业跨越国界的扩大经营,区域内相互投资增加,贸易量也会随之增加。因此,国际区域内各国相互之间的贸易流量的大小是理解该地区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主要因素。
我们以欧盟为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在欧盟内相互投资的增加,欧盟内部贸易额也持续增长。有资料显示,欧盟内部贸易额占当年贸易总量的比重逐年扩大,从20世纪60年代的34.5%上升到2000年的64%,几乎翻了一番。
4.跨国公司对区域内的投资深化了区内市场
比较优势、国际分工和规模经济仅仅是形成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潜在条件,而拥有一个巨大的或潜在的购买力市场,则可以将潜在条件转化为现实条件。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投资是自己与东道国之间的互利互惠,区域内的大规模相互投资将使区内市场深化和扩大,从而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得以加深。
5.跨国公司的发展加剧了世界市场的垄断和竞争,而当代世界市场的激烈竞争正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外在动因之一
20世纪70年代以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持续扩张,它对世界经济产生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其他经济组织。目前,跨国公司已控制超过40%的世界生产和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90%,其贸易量超过全球贸易额的三分之一,并掌握了世界上80%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垄断了75%的国际技术贸易,在国际金融领域和劳务领域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显然,今天的跨国公司控制了世界上大部分的原料贸易、制成品贸易和技术贸易。因此可以说,今天国际市场竞争已经主要体现为跨国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
这种日趋激烈的竞争,使一些经济实力薄弱的小国和发展中国家,难以承受国际市场上的剧烈变化。因此,它们一方面要组建本国的跨国公司,另一方面有必要与实力雄厚的经济大国结成联盟,彼此协调。那些实力雄厚的经济大国为了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保持其在某一领域的垄断优势,也需要联合中小国家的力量,协调行动。
四、结论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确实对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强大的促进作用。
跨国公司通过对区域内的直接投资,趋同了国际经济规则、促进了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国际化、扩大了区域内的贸易量、深化了区域内市场、加剧了世界市场的垄断和竞争。通过这一系列的方式,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加速了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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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经济是在日益枯竭的自然资源下的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形态,以富有的资源替代稀有的资源,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全球网络的完善,使财务会计所处的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作为实用科学的会计学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
一、知识经济的时代意义
按照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知识经济即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
从我们所看到的不少资料表明:人们在强调知识经济这一概念时,主要是区别于物质、资本在生产中起主导作用的物质经济和资本经济而言的。与依靠物资和资本等这样一些生产要素投入的经济增长相区别,现代经济的增长则越来越依赖于其中的知识含量的增长。知识在现代社会价值的创造中其功效已远远高于人、财、物这些传统的生产要素,成为所有创造价值要素中最基本的要素。因此知识经济的提法可以说正是针对知识在现代社会价值创造中的基础性作用而言的。但不能由此就认为知识经济仅仅是区别于所谓的物质经济或资本经济。
其一,人类经济时代的划分有自然经济、工业经济,但没有物质经济或资本经济的提法。
其二,一个经济时代的划分重要的不是生产什么而是用什么生产,这里包含一个重大的区别,即一定社会的主导生产工具及由此形成的产业,这显然不是物质经济或资本经济所能反映的。而知识经济不但从知识在生产中的核心作用表明自身的存在,更重要的是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主导经济增长的知识性产业已经形成。对此美国经济学家罗默提出,要求在计算经济增长时,必须把知识列入生产要素函数中。因此OECD定义知识经济即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正是揭示了知识对现代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并准确地反映了知识经济的现实。所以,我们从经济时代的角度来认识知识经济,才能切实地反映社会财富创造形式的历史性变化和人类社会已进入一种崭新的生产方式这一伟大现实。我们认为知识经济是继自然经济、工业经济在人类财富创造形式上的崭新时代。我们称之为知识经济的,就必须使这种称谓有相应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这需要一个切入点,这个切入点显然不是目前报刊上所反映出的一些旨在映证知识经济的提法,而应是论证知识经济何以可能的理论基础,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二、知识经济对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冲击
知识经济对经济理论的冲击首先是基础理论。
知识经济的出现使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必然要合理解释和反映这种社会经济生活的新本质,从而在更新的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基石上构建指导人类新的经济实践的经济学。事实证明,经济学的一些研究领域已经初步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着这种新经济的冲击。尤其突出的是贝克尔的人力资本论、发展经济学、市场营销学及一些管理性经济学科,这不断地加大着部门经济学科和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分离。我们已经看到了知识经济的现实,但我们用以解决问题的理论并非建立在这种现实基础之上。这便是旧理论无所作为的必然。
纵观人类社会全部的经济活动无外乎这样两个内容,其一是社会财富的创造问题,其二是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这里我们的研究主要是针对第一个问题,形成这一问题的核心内容是一定社会的财富是什么?如何实现这种财富的增长?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集中地形成了该社会的经济学基础理论即价值理论以及增长理论。我们从经济学角度考察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新的社会财富是什么,如何创造出来,不能不看到,新的社会财富的创造总是受制于当时社会的生产方式。从古代社会的钱物积累表现出的社会财富,及与之相应的注重农牧和战争掠夺的财富增长形式,到威廉·配第实质性地揭示出农业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财富创造中“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里的劳动成果是直接地表现为社会所认可的社会财富。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萌芽的到来,重商主义坚定地认为商业贸易创造价值、增进社会财富。事实上商业贸易只是转移现实的社会财富,并不能在根本上创造新的社会财富。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第一次真正深入到人类经济的核心,揭示了生产创造价值这一人类社会财富增长的实质。
在资本主义进入典型机器大工业化生产条件下,马克思完善和发展了劳动价值学说(尤其是提出了揭示资本主义财富增殖的剩余价值学说)。这些理论集中说明的是在一定经济时代里新的社会财富的形成是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自然经济时代,创造新社会财富(价值)的主要是人的劳动力,劳动也主要是人的体力劳动;工业经济时期创造新社会财富(价值)的主要是先进的机械力,尤其是工业经济的成熟期,以机器为主的机械力劳动成为社会财富基本的创造形式。新增加的社会财富完全是表现为满足人们各种各样生活需要的商品,商品价值的大小及其得到社会认可的多少都直接地决定于生产它们所使用的技术的先进性。这使工业经济时代的劳动价值论典型地表现为价值的技术决定论。当人类进入后工业化社会的知识经济时代,反映工业经济时代社会财富创造的劳动价值理论在新的生产方式中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
首先,在现代化的企业生产中,人们认识到外在于劳动过程的知识性的管理也成为创造商品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学界也提出了管理是创造价值的第四个要素。而管理正是随着人们对企业自身性质认识不断深化所形成的知识和信息,管理人员正是运用这些知识和信息,服务于生产过程而现实地增加产品的价值。美国德尔福集团甚至提出企业知识管理,认为这是现代企业成功的关键。指出“虽然知识管理的首要目标不是技术,但是公司将发现,它们在知识经济中如果离开了知识管理,就不可能具有竞争力。”(《参考消息》1998年4月26日)
其次,在市场自由竞争中企业所投入非生产性领域的大量广告费、赞助费及各类社会投入,都不是用于直接生产领域,按劳动价值理论是不会创造价值的。现在恐怕没有企业界的朋友会否认这方面投入的丰厚回报,在这些非生产性领域的投入极大地提高了处于自由竞争市场中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些知识和信息是如此深刻地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对商品无论在价值大小以及实现多少上都起着关键的作用。
第三,现在主要让我们来看使工业经济时代跃升到知识经济时代的先导产业———信息产业。美国人不无自豪地指出信息产业已成为美国经济最大的新的经济增长源,约占近年美国经济增长的40%。如果你对这个数字还缺乏敏感的认识,那么你对这组数字肯定会感兴趣:一个发展才十几年但已拥有资产2000亿美元的微软电脑公司和已经发展一百多年才拥有400亿美元资产的通用汽车公司,后者曾是美国工业经济时代的象征之一。微软所要做的工作,并不是给你直接可以消费的面包、汽车或实实在在的钢铁。它提供给社会的只有处理信息的计算机和载满了能满足你对知识管理需要的各种软件,这里几乎没有办法用劳动价值理论来分析,最高级的知识在这里直接转化为最大的价值,过时的知识在这里也一文不值。同样的编程人员、同样的工作强度,但可能所创造的价值相差悬殊。这里价值形成的唯一基础是以其知识含量的高低来比较的。其他如生物技术、空间技术、光电子产业等等高新产业中,知识是与他们所能创造价值的大小、所能实现价值的多少直接地联系在一起的。也许仅仅因为一个连字符的遗漏而使数十亿美元化为乌有,也许仅仅因为一个新的配方而价值倍增。在这里已完全失去了工业经济时代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实现形式,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财富已直接地与人类最宝贵的知识挂钩,这不但突破着旧的社会财富观,而且直接使人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新的社会财富。
综上所述,知识正自在地存在于当今源源不断被创造出来的新的社会财富中,深刻地改变着经济学的基本范畴的内涵及基本理论。正如我们分析的,一定经济时代新创造的社会财富,总是最深刻地反映着一定经济时代的社会生产的实质,并通过这个实质使一定时代的社会生产方式向更高级转化。
因此,我们可以说一切都是财富,一切都不是财富,对新增社会财富的考察必须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结合。如果说工业经济时代商品的价值主要指一定技术条件下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的大小体现出在劳动时间多少上的竞争,那么知识时代的商品价值则主要是指在无差别人类劳动中所蕴含的知识和信息,价值的大小体现在劳动中对知识和信息的竞争。我们创造的新财富是未知的,但我们通过当前的劳动却现实地改变着已经形成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在这个循环上升的怪圈里,由于人们在现实消费需求中所消耗的社会财富总是有限的,因此大量的社会财富是以空的数字指标表明社会生产的创造能力,由于形成新的社会财富增长的途径是唯一的,因此对一定生产方式下新形成价值的那种核心要素的竞争便是社会经济增长的实质。而这种核心要素的分割、占有和积累,也就是对新增的社会财富的分割、占有和积累。
从这个意义上看,OECD定义的最后一句,不无道理。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与工业时代相适应建立起来的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亟待发展。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才能说明知识经济是存在的,使知识经济有合理的理论基础,把我们看到的现实和我们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有机地统一起来。
三.知识经济对会计的影响
综观会计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会计的发展主要是反应性,即会计主要是应一定时期的商业需要而发展的,并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知识经济的出现,必然对现有的会计产生全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可以从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在知识经济中企业赖以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基础是企业的知识资源。而知识资源是由人力资源和知识组成的。在传统的会计中资产是指被企业控制或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这就对传统的会计计量产生影响,要求对资产这一概念扩展其内涵。
(一)知识经济对会计假设的影响
会计理论的基本前提是四大会计假设,知识经济的到来也对它产生影响。在传统会计中,会计主体是指拥有一定经济资源并对这部分资源负责,具有经济业务的独立主体。而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网络的发展,会计主体的外延在不断的扩大。企业可在网络上根据自身的要求分配、重组企业的人员,形成“网络公司”这一“虚”的实体。另一方面公司之间存在着许多以联营公司,合资企业等形式的松散型企业,而这些企业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解体。这种“虚”“实”实体的共存,就对会计主体的界定带来困难,应重新对它进行定义,并以“相关利益联合体”来定义较为合理。
传统的持续经营假设把企业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存在作为前提。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随时都有发生破产清算的可能,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在毫无前兆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持续经营假设可解释为“相关利益联合体的存续期”。
持续经营假设的变动必然会影响到会计分期假设。另外,“网络公司”的存在使得原先的会计实务中较多的估计成为障碍。因为知识经济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加速折旧和市场瞬间万变的情况会给公司带来意外的收益,这样一来就无法对会计收益和成本进行配比。而用“网络公司”随时都有可能结束,就更无从谈起会计分期。
网络交易的增加,使得货币计量成为交易中的一个累赘。因为人们要求更为快捷的方式,要求有一种统一的电子货币。这样每一次交易就可省去许多的时间。而电子货币的唯一要求就是保持币值的稳定。
历史成本计价方法是会计计量的基础。而知识经济的主要资源是知识资源,它是企业资本的源泉,是企业发展的新动力。它属于无形资产,用历史成本计价方法即用取得该资源的成本作为其计价成本不能体现知识资源的真实价值。
四大会计假设和历史成本计价方法是会计学大厦的基础,知识经济的到来不可逆转地对以传统观念为基础的会计学提出了新的课题。在具体的会计实践中已经有很多解决此类问题的实际例子。我们应当对其加以总结,使之理论化、体系化、从而构建更高层次的适应知识经济的会计学。
(二)知识经济对会计理论的影响
1、对基本会计概念和范畴的影响
第一,对资本制度的影响。
现有的会计理论是以实体资本(包括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为基础的,不确认智力资本。这一资本制度的基本特点是:
(1)实体资本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和主要动力;
(2)实体资本是社会经济权力的中心,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资本雇佣劳动制,企业的治理结构是以实体资本为中心的结构,即实体资本出资者承担经营风险,并享有剩余(利润)的控制权和索取权。因此,现有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实体资本出资者和债权人服务的,其基本任务是站在实体资本出资者和债权人的立场,记录企业发生的经济事项,反映企业实体资本的运动状态,帮助他们进行风险决策和业务监控,从而保证其收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是经济增长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也就是说,知识是生产的核心要素;人是知识的载体,知识的拥有者应享有企业权益的分配权。因此,知识经济的核心是对智力资本地位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再被简单地认为是由实体资本所有者的投资形成的生产和财务单位,而被认为是智力资本与非智力资本(实体资本)订立的特别市场契约,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智力资
本所有者共担企业风险、共享企业权益,而且智力资本能比非智力资本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就要求会计建立能反映智力资本的中心地位、体现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智力资本所有者共担企业风险、共享企业权益的新的会计体系。
第二、对利润含义的影响
与上面的观点相联系,现有的会计理论认为利润是实体资本创造的,因而属于实体资出资者,员工,无论是高智力的员工还是普通的体力劳动者都被看作是被雇佣者,其回报仅仅体现为工资费用,利润表只站在实体资本所有者立场反映其投资回报。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利润是智力资本和非智力资本共同投入所产生的回报,而且主要是由智力资本创造的,在智力产品的价值组成中,物化劳动者转移价值所占比重很小,高智力的员工可以用他们的发明创造转换为对企业的投资,这些员工和他们的智力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可以创造出大量的利润。这就要求会计必须适应这一变化,重新明确利润的含义,划分员工劳动报酬和智力资本回报的界限,明确确认和计量智力资本带来的利润。
第三,对资产概念的影响
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中,资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主要是指有形资产,虽然也不排除无形资产,但由于各种原因,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始终只占次要的地位。例如,我国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使是高科技企业,也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对人才智力资源,无法在理论上其作为资产的地位。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和智力被认为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它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也大大超过了有形资产,所创造的价值也大大超过有形资产,因此,无形资产,特别是人才智力资源是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资产形式,而对微软、英特尔这样的公司,其价值几乎全部体现为它的人才智力资源,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显得毫不重要。不正视这一事实,而仍将人才智力资源排除在企业的资产形态之外,不加以反映和核算,显然是与客观经济环境相背离的。
2、对会计确认和计量理论的影响
传统会计理论,将货币计量作为一项基本假设,以是否可计量作为能否纳入会计信息系统的一项基本标准,在计量属性的选择标准上,首先考虑的是其可靠性,即这种计量必须是建立在已经发生、客观存在、可以验证和检查的基础之上。在这一基本观点下,包括人才智力资源在内的许多经济现象都无法在会计上得到反映。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及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并转化为生产力,人才智力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与此相关的会计学的一个新兴的学科分支——人力资源会计学日益受到重视和研究,初步形成了包括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和人力资源价值会计两大基本内容的人力资源会计模式。但是,受基本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理论的局限和影响,现有的人力资源会计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按实际成本核算,未能反映出人的智慧与创新能力和产出价值的计价等问题。人力资源价值会计虽然试图计量人力资源的价值,避免人们低估企业价值,但由于不是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存在计量的可靠性问题,因而无法与传统的财务会计溶为一体,始终游离于财务会计体系之外,因而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力智力资源的计量问题。
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和智力的重要作用要求我们加强对智力资本和人才智力资源确认和计量的研究,这势必对现有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三)知识经济对会计实务的影响
知识经济对会计实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会计工作重点的转移
传统的会计工作主要是会计人员运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手段,对经济数据进行收集、加工、存储和检索,最后输出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经济决策和控制经济活动需要的经济信息。
在传统的会计工作中,由于受操作手段和工具的限制,经济业务数据的日常处理占用了会计人员绝大部分的工作时间和精力,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随着以计算机为主的信息产业的普及和成熟,会计人员大量的日常工作,如填制亡帐凭证、登记总帐和明细帐、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以及在必要时查询凭证数据等工作都可以由计算机完成,这在客观上使广大会计人员从繁杂的、重复的日常会计事务中解脱出来,将其工作重点转移到参与预测、决策和经营分析等方面,更多地参与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使会计工作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在经济管理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确立会议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会计工作重心的转移,对广大会计人员的素质、知识结构和工作能力也提出新的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应具备相关的信息处理知识、管理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增强参与经营、参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2、会计电算化从低级向高级稳步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认为会计电算化将会继续向下列方向发展:
(1)由单项处理向较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发展
在我国,目前的电算化会计核算系统多数是一些单项的数据处理系统,如帐务处理系统、工资核算系统、材料物资核算系统等。但是,随着电算化应用的成熟和总体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单项或独立的多项电算化应用已不能满足企业单位管理的需要,而要求把单项处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既能独立进行数据处理,又能实现信息传递和共享,从而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
(2)由单机应用向计算机网络应用方向发展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是采用单机处理,随着较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的建立,独立的单机应用不能满足信息处理和使用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采用计算机网络。Internet更是加快了计算机网络化的进程。
(3)由单纯的会计核算向管理会计应用方向发展
一个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包括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部分。目前我国的电算化会计系统主要应用于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会计所采用的数据体系与财务会计基本相同,但由于其目的更侧重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因此其处理方法与财务会计有所不同。
与财务会计相比,管理会计使用了更多的数学模型和方法。显然,计算机不仅仅能完整财务会计的各项核算工作,而且也能更快、更好、更高效益地完成预测、分析和辅助决策等各项管理会计的工作。
事实上,随着会计工作重心的转移,传统的会计信息系统已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会计信息系统应同时具备分析、预测、决策、规划、控制和责任评价等功能,即朝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的方向发展。此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还将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专家系统在预测、分析、决策工作中的应用是今后会计电算化发展的方向这一。各种类型的专家系统可望为会计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诸如会计工作法律法规咨询、成本分析与控制、产品结构、市场分析与营销策略等多方面的帮助。
3、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更加强调科学性和
合理性
由于手段和工具的局限,传统会议在确定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标准时,在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之间更多的注重可操作性。如债券摊销方法,虽然实际利率法比直线法更科学,便后者更为简便,因而实务中一般选择直线法。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会计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计算的繁简程度已不再成为评价一个会计方法是否应该采用的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成为选择会计核算方法时唯一需要考虑的因素。
4、会计信息时效性和多样性的增强
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便作出相应的经营决策和制定控制,提高经济效益,是现代会计的经营决策和制定控制,提高经济效益,是现代会计的职责之所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很多在手工条件下很难或者无法及时提供甚至无法提供的信息,都可以及时提供。比如,只要增加特定的程序,企业可以同时编制出以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报表;对于目前比较复杂的物价变动条件下的会计信息,提供起来也将极为方便。
5、会计组织的弱化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加强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应用技术的提高,目前由会计人员输入的大量的经济数据将改由业务人员直接输入,并由计算机自动处理,这将大大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节省核算时间,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与此同时,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舞弊的手段也会越来越隐蔽。因此,为减少各种弊端,会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内部审计机构将得到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显得更加重要。
6、对国际会计准则的需要更为迫切
前面讲到,知识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不一致,不利于会计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是背道而驰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是阻碍了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这在客观上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和统一。目前虽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已在着手制定国际会计准则,但无论从规范强度还是从规范范围,都是不够的,亟待进一步加强。
(四).知识经济对会计理论的冲击
由于知识经济带来会计环境的变化,因而对环境所决定的会计理论也产生极大冲击。这主要表现在:
1、对会计目标的冲击。对财务会计目标的认识;不论是“决策有用观”,还是“经营责任观”,都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产物,并未考虑知识经济时代的新情况。会计目标的确定,应以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为矢的。
美国AICPA的企业报告特别委员会于1994年提出的题为《改进企业报告——着眼于用户》的综合报告中认为,投资者的主要目标是对企业的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及其权益性证券做出判断;债权人的主要目标是评价一个企业承担与当期或未来债务或其他金融工具有关的义务的能力。从他们的目标出发,信息使用者要逐个分析有不同机会和风险的企业分部,掌握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着眼于企业未来,掌握管理部门意图,要求企业报告信息相对可靠,了解相对于竞争对手和其他企业的业绩,及时了解影响企业的重大变动。
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使用者对这些方面的要求会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并且对企业知识资本拥有量和知识创新能力的信息也会提出相应的要求。因而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不仅要满足使用者对企业资本、物质等财务资源的增长和创造的兴趣,也要满足他们对人力资源、知识资源的信息需求。
2、对历史成本原则的冲击。在知识经济时代,传统的历史成本原则将会对不断涌现的新的会记事项感到束手无策。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历史成本原则已经招致来自各方面的尖锐批评。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以知识资本作为企业资本源泉,以知识创新作为其发展动力。对知识资本的计价,按照传统计价原则,可能只是几本书的价钱,或是委托培养费以及其他各种取得知识的可证明的实际支出,这无疑会极大歪曲知识资本的价值。
3、对资产概念的冲击。资产是一个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可计量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企业的经济资源在工业经济时代主要指物质或财务资源,通常表现为有形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资源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知识资源。知识资源是由人力资源和知识两部分构成,其中人力资源是知识的载体;知识通过人的积累、运用、创新而发挥作用,是人的创造能力的源泉和动力。把人力资源和知识纳入企业资产的范围,无疑是对会计观念的重大挑战,它意味着传统的资产概念将被赋予新的含义。资产范围的扩展,将为会计的核心问题之一——资产计价带来新的课题。
四、知识经济要求会计创新
面对知识经济对会计的影响,我们的唯一选择就是迎接时代的挑战,认真研究会计的科学框架、进行会计创新,以满足信息经济时代使用者对会计的新要求。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好会记创新工作:
1、构建适应知识经济要求的会计模式。现有的会计模式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产物,它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因而在新的形势下,它遇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会计目标、会计观念、会计管理体制、会计规范体系等各个方面,都表现出与知识经济格格不入的倾向。
例如自创商誉在传统的会记系统中是不予反映的,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由知识创新而带来的企业价值增加和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会成为一种较普遍现象。而且企业的合并或解体也会经常发生,如不在市场交易前确定自创商誉价值,那么在市场交易时的价值确定就会显得“离谱”。
会计模式的构建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它要求按照知识经济的要求,对会计模式的各个组成要素赋予新的涵义。
2、研究和引入新的计量手段。由于知识经济时代会计计量重心要从财务资源转向知识资源,其中的最大障碍就是会计计量问题。传统的计量手段已不适应知识经济要求,因而在计量手段上需要革命性的变化。在会计系统中引入多重计量手段,因不同会计事项性质而选择不同计量手段,似是一条可取之到道。多元化的社会由五彩缤纷的事物组成,强调独一无二的计量手段,只能使会计陷入困境。
3、尽快将人力资源会计纳入财务会计系统。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已有30多年,由于涉及到经济理论、会计理论以及会计计量等一些“”问题,它仍然未登入财务会计大堂。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劳动主体是智力劳动,智力劳动的知识价值如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应是该时代财务会计的重要内容。此外,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知识资本的时间、空间范围将比财务资本要宽广得多,财务会计要跟上这种要求,就必须拓宽自己视野,把知识资本延伸到企业外部范围的内容都纳入核算的范围(如环境报告等),才符合知识经济的要求。
4、变革财务报告。现行的财务报告是一种非黑即白的模式(blackandwhitemodel),即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事项会计上可确认,而在其他财务报告中反映的事项会计上不予确认。美国学者韦尔曼针对这种模式的弊端,提出了一个彩色模式(colour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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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模式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人类为了生存就必须开采资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环境信息披露问题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生产过程是一个消耗过程,任何企业一旦投入运营必将消耗资源同时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它应把恢复和治理环境作为自己的义务,应积极对外披露环境信息。然而环境会计虽然在近30年的发展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其理论和实务尚不成熟,尤其是我国环境会计理论主要来源于西方国家,没有形成自己的环境信息披露理论和特色。在企业层面、系统地披露其环境会计信息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环境会计计量理论研究的不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机制也正在形成“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企业使用环境资源,就必须对所耗用的自然资源和破坏了的生态环境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不仅需要采用一定的计量手段量化在财务报表中,还必须确定一个合理的分配标准,将环境成本在使用同一环境资源的不同企业、单位和部门之间予以分配,以充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由于环境会计计量理论研究的不完善,实务上很难找到这样一个合理的分配标准,使得企业很难反映和控制其环境资源及耗费和补偿情况。
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科学的定量方法。传统会计核算只考虑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很少考虑环境因素,现行的财务报表中提供的货币信息局限于能够按以货币计量的业务和事项使其提供的信息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综合性。信息使用者无法了解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于缺乏科学的定量方法及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使得需用货币计量的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和环境收益等信息的披露缺乏可操作性,这将直接影响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3.会计准则的制定未充分考虑环境责任和环境风险。传统会计理论对产品生产中环境成本未加考虑,在宏观层面上虚增国家财富,为此,建立一套环境会计核算体系,对经济发展中环境资源的耗费和补偿进行反映非常必要。但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对环境会计要素没有给子确认,由于缺乏环境会计行为规范标准,也无法统一环境会计核算的对象及披露模式,给环境信息的披露带来一些困难,现行的会计制度中,仅在企业“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中设置了“排污费”,和“绿化费”,项目,缺乏相应的核算体系。因此,应尽快制定有关环境会计准则,建立与我国环保要求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体系,让企业如实记录和反映环境管理活动,充分披露其现实和潜在的环境责任及其面临的环境风险。
4.环境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利于运用环境会计披露。在特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要求的可持续发展发生矛盾时,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多数企业不会主动牺牲自身经济利益,也不会自觉地增加环境支出,即使增加了相关环保支出,企业也因怕损害其环保形象而在一定程度上仍不愿意主动向社会披露其环境信息,近年来,我国虽相继了一些与环境要素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环境法规体系仍不健全,内容笼统,与实务操作之间有很大的距离,立法的深度与广度以及执法的力度都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这些因素不利于在实务中运用环境会计披露环境信息,传统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上述缺陷,无法完全适应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现代会计应考虑环境信息的披露
在传统会计核算中,资产负债表对部分环境负债未作确认,利润表中同样未确认企业采取环境治理措施发生的支出,最终导致信息使用者不能客观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此,现代会计应增加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1.环境信息应纳入会计报表范畴。大量的环境信息,如环保经常性支出,环保研究开发费用,环保治理费用等可以采用一定的计量手段量化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负债的确认,以及利润表中成本与费用的确认,应充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尽管环境成本如环境污染补偿成本、环境损失成本、环境治理成本等被认为是社会成本部分,而非个别企业生产成本部分,但不久的将来人们会接受环境成本是企业总成本的构成,企业应对所耗用的自然资源和破坏了的生态环境付出一定的代价,其目的是考虑可持续发展,这一观念的转变将使环境信息被纳入会计报表范畴。
2.会计的作用在于提供企业经济和财务信息,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环境管理部门需要了解企业执行了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评价企业的环境业绩。二是由于环境问题预示着未来的受益和风险,联系着未来的负债和费用,因而,许多投资者愿意将传统财务报表中的收益能力与环境信息联系起来进行各项财务指标的分析。而且,近来有些国家的投资者出现了将收益与环境并重地看待而不能只看中收益,投资对象的“绿色投资”趋向。三是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有的将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信贷决策依据,甚至有的还成立专门的“绿色银行”了,把环境问题作为首要的方面考察。四是消费者与社会公众随着环保教育水平的提高,日益注重企业的环保形象。会计为了能使提供的信息符合上述各方的需要,势必被要求向国家各职能部门提供所需的环境信息。若会计消极对待环境信息的报告,与那些注重环境并在环境改善方面有所支出的企业相比,在对外报告中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不很理想,但无疑破坏了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将不利于环境保护。
三、构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目前,会计学界提出的绿色会计、生态会计或可持续发展会计,其目标就是解决会计如何向外界提供企业环境信息问题。由于环境会计起步较晚,环境会计准则尚未出台,因此环境会计报告体系尚无统一的要求。笔者认为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应采用独立报告披露和专题报告分析两种模式。
1.采用独立报告披露模式。选择一些环境污染比较严重、对国民经济影响比较大的国家重点建设行业或上市公司作为试点,在传统财务会计报告中,可以在文字说明、补充资料、附注等形式,揭示一些基本的环境会计信息。重污染企业一般可以按照总量指标,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如某地区污染企业数量,总量比重法、万元产值平均法等方法进行判断。中国证监会应要求企业在上市时将企业是否属于重污染企业重点披露。在会计核算上,环境会计的核算内容可以暂不纳入日常的会计核算体系,可从现有的会计资料中取得与环境会计有关的资料,直接形成基本的环境会计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可用一些准确的数据指标或货币指标予以披露,并可辅之以文字说明;如果在日前状况下,不能获取相对准确的数量信息,则可用文字加以叙述。独立报告披露模式的内容应包括企业简介与环保方针、政策,环境标准如废弃物、产品包装、产品污染排放、循环使用等信息、环境会计信息包括环境资产,环境支出、环境负债、环境治理准备金、环境收入等以及环境业绩信息如环境治理与投资、奖励和环境审计报告。
2.采用专题报告分析模式。在现有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报告内容的方式报告企业环境信息。并通过报表分析如大气污染指标;水质污染指标;噪音污染指标;资源破坏程度指标等评价环境污染程度。通过报表分析如主要用于描述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最终排放量减少的程度,资源产出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城市生活污水再生率;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率;废钢铁回收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降低率等指标反映通过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降低废物最终排放量、减轻环境污染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完善的环保法规,并充分发挥其环境执法的效力;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使资源产品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反映消耗的自然资源价值;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境会计理论与方法,逐步消除实务操作中的主要障碍,如环境信息计量障碍、环境成本分配障碍等;制定出完善的环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使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实现实务的可操作性与统一性;制定出统一的环境审计标准,实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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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者对我国经济增长源泉和动力因素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其分析大多利用索洛提出的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或其改进模型,将经济增长归因为要素投入增加和全要素生产率(TFP)的提高两方面。国内多位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要素投入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和动力,而全要素生产率对生产率增长的贡献有限。由于研究期间和数据处理方法不同,研究结论亦不尽相同。沈坤荣(1999)运用增长速度方程对1953—1997年我国经济增长源泉进行分解,结果表明经济增长主要是由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量带来的。王德劲(2007)运用误差校正模型分析方法估计了我国1952~1998年期间扩展的索洛模型,得出物质资本存量是经济增长主要因素的结论。董直庆等(2007)认为,我国约70%的经济增长来自于资本和劳动投入,但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进步等在经济发展不同时期或不同阶段,对经济增长有着不同影响,即要素对经济增长作用存在阶段性变化特征。种观点认为,资本投入增加是我国经济增长最主要的源泉,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且劳动边际效率较低,有关劳动投入增加的贡献相对较弱。一些学者认为,考虑结构调整、要素投入与技术内生情况时,要素投入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下降。樊胜根等(2002)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研究期间我国17%的经济增长来源于结构变化,TFP带来4.2%的年增长率,要素投入增加解释了41%的增长。迟巍等(2007)研究发现,在1996~2004年间,一个地区高水平的人力资本能吸引固定资产向该地区的投入,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固定资本投资为内生,对经济增长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这说明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已有很大提高,已在按照发达国家的内生性经济增长的模式发展。孙超等(2004)研究发现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的增长率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
二、关于FDI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
(一)通过计量模型直接检验外商直接投资(FDI)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魏巍贤(1997)应用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法研究我国经济增长与FDI的关系,结果表明经济增长与FDI增长之间具有双向因果关系,但经济增长与FDI之间不存在长期稳定关系。贺红波等(2005)认为,我国FDI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FDI是经济增长的单向Granger原因,且两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这表明FDI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经济增长不是FDI的Granger原因,表明我国经济增长不是吸引FDI的直接原因。魏后凯(2002)利用1985~1999年时间序列和横断面数据,将FDI对我国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之间GDP增长率的差异约有90%是由FDI引起的。王成岐等(2000)运用计量模型考察了影响我国FDI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诸因素,认为经济技术水平和政策因素均强烈影响FDI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萧政等(2002)从我国和其他23个发展中国家总量时间序列资料的分析中发现,稳定可靠的组织机构和城市化的发展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代谦等(2006)在利用我国1979~2003年数据检验FDI对经济增长的效应时发现,国内投资和人力资本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FDI的增长效应集中在短期,人力资本则有明显的长期效应。
(二)从不同视角研究FDI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首先,从需求效应和供给效应角度研究。房汉廷(1996)通过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对社会总需求的拉动力和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后认为,FDI推动了我国经济加速增长。沈坤荣(1999)认为,FDI对我国经济增长的需求效应和供给效应都十分明显。其次,从“挤出”效应角度研究。杨海燕(2005)通过对我国1998~2003年FDI与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分析后认为,由于利用FDI过程中存在外资利用结构引发的对国内投资的挤出以及国内储蓄的低效利用,削弱了FDI对GDP增长的正向效应。杨新房等(2006)对FDI对我国国内资本的“挤出”效应和“挤入”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FDI虽然对我国国内资本有“净挤入”的效果,但从资本形成的角度看,FDI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第三,从资本效应和外溢效应角度研究。胡翊竑等(2001)认为,FDI有助于改善我国资本形成质量、推动人力资源开发、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进步,进而对经济增长起到积极的作用。张海星(2005)对外商直接投资和国内投资的增长效应、资本积累效应以及技术进步效应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表明,FDI和国内投资对经济增长都具有显著的正向推动作用,但国内投资贡献较大,且二者促进经济增长的路径亦不相同。庞英等(2008)在对转型期中国民族资本与FDI企业生产效率测度的基础上,具体研究其生产资源配置效率与技术效率。结果表明,民族资本的效率优于FDI。因此,民族资本是推动我国未来经济持续高效增长的主要动力。第四,从地理空间结构角度研究。郑月明等(2004)研究表明FDI在地理空间上的非均衡分布及其变动趋势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和持续增长产生了深远影响。陈柳等(2006)通过1987~2003年27个省份的面板数据综合分析了本土创新能力与FDI技术外溢两者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认为本土的技术创新能力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正面作用;在控制本土的技术创新能力之后,FDI本身产生的技术外溢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并不显著,但FDI与人力资本的交互作用仍能促进经济增长;创新能力在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比东部地区更强;本土创新能力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原因。第五,从传递途径和其他效应角度研究。周春应(2007)研究了FDI如何通过进出口贸易、国内资本积累、R&D、产业结构升级、就业、人力资本、市场化程度等途径影响经济增长及影响强度的大小,结果表明,FDI通过不同的传导途径对经济增长产生显著影响。赵娜等(2008)对外国直接投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的六种效应进行研究,结果显示,FDI可通过资本积累、出口促进、投资拉动、技术溢出、产业结构优化和制度变迁六种具体效应来促进我国经济增长;FDI对各种不同具体效应的时滞期各不相同。三、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
(一)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存在正相关关系
殷醒民等(2001)研究表明,我国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率的提高增加了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加快了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了我国经济更快的增长,因而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刘柯杰(2003)的研究结果表明,股票市场分散风险功能的提高能显著促进长期经济增长。范学俊(2006)运用最大似然协整分析法及1992年第一季度至2004年第三季度数据检验我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动态关系。结果表明,股票市场与银行部门在长期都对经济增长有正的影响。康继军等(2005)使用基于误差修正模型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法研究我国金融发展与GDP增长的长短期因果关系。结果表明,在短期,GDP增长和股市发展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在长期,金融中介发展和股市发展都是GDP增长的单向动因。
(二)我国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并不显著或存在负相关关系
林义相(1999)指出,我国股票市场功能由于定位在为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融资,使得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相当有限。唐齐鸣等(2000)实证研究的结论是我国股市还不能充分发挥货币政策传导功能,因此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显著。赵振全等(2004)研究指出,股票市场由于融资利用效率低下和资源的逆配置,对经济增长几乎没有作用。韩廷春(2001)采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联机制的计量模型,运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有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表明,技术进步与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最为关键的因素,而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极其有限。陈伟国等(2008)利用VAR因果关系检验和方差分解探索我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属于需求追随型。
四、经济增长问题研究的不足及改进思路
(一)经济增长问题研究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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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证券经纪业务,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大券商提供的,将现场交易和非现场交易结合起来,同时附加咨询服务;第二类是网络经纪商(新型券商)提供的以网络交易为核心的非现场交易经纪业务;第三类是中小券商或落后地区营业部提供的以现场交易为核心的低附加值经纪业务。这三类跟西方相比都有很大差异。如国内大券商都想跟美林靠拢,在经纪业务中以优质咨询取得优势。但是美林提供的是综合理财咨询和服务,国内券商只能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两者的附加值有很大区别。综合理财业务的开展要与金融混业化结合在一起,目前国内做不到。国外的网络经纪商主要提供互联网式经纪交易服务;国内互联网交易比重低,电话委托等其他通信手段实现的交易比重大。国内网络经纪商也不想发展成单纯的互联网交易商,而想发展成集各种非现场交易手段于一身的服务中心。部分中小券商、落后地区或中小城市营业部,既没有能力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也没有技术条件扩展非现场交易,适合当地市场状况的方式仍然是传统的低附加值现场交易。这三类证券经纪业务,在特定市场环境下都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短期内很难说孰优孰劣。
目前对券商来说,一要准确定位,二要采取行动。现在不在于你标榜如何定位,而在于你为这种定位实际做了什么。你怎样把自己跟别人区别开来。大券商都声称要提供高质量、高附加值的咨询服务,有的声称要提供综合理财服务,要推行经纪人战略。但是在如何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如何改革对营业部的咨询服务模式,如何将经纪人制度和研究咨询平台结合起来等方面并没有实质性举措。目前还很难看出大券商与中小券商有什么本质区别。网络经纪商在如何以非现场交易替代现场交易的同时又不降低服务质量,如何将各种通信手段有机配合起来,如何提供有效的非现场交易咨询服务等方面,也没有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很多网络经纪商仍然停留在对大好形势和美好前程的展望上。中小券商和落后地区营业部,在如何充分利用区域垄断优势,如何提供地方性特色化服务,如何利用采购的咨询产品对客户提供服务,如何在以现场交易为主、中小散户为主的市场环境下有效控制成本等方面,也没有实质性举措。
准确定位是为了取得某方面的竞争优势:或成本优势、或技术优势、或咨询优势。什么优势都没有,那就只能被淘汰。
2如何形成以客户资源开发和管理为核心的业务流程?
实施浮动佣金制后,营业部有一点变化很明显,大家都认识到争夺和占有客户资源最重要。争夺的目标不再是中小散户,而是大客户特别是机构客户。有的营业部适应不了这种变革,不但增量客户来不了,存量客户也被挖走。这意味着营业部的核心职能变了,由经纪业务的经营场所,转变为客户资源开发、服务和管理中心。过去营业部的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都是按照经纪业务的流水线来确定的,柜台、财务和电脑是核心岗位,现在要转变为客户开发和管理中心,就必须要进行业务流程再造。
业务流程改造的首要环节是员工思想观念的改造,要在员工中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以客户为中心,这类口号并不新鲜,但是要真正转变为员工的工作理念,时时刻刻体现在各项具体业务中,就并不那么容易了。长期以来,营业部员工都是以经纪业务链条中的某项业务为中心,业务流程和岗位划分得相当细。一个员工只要做好岗位业务就符合要求了。对员工来说,以客户为中心就是做好本职工作。至于本职工作以外的客户资源开发和维护,那就与己无干了。客户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是一项弹性极大的工作,很难标准化,员工必须时时刻刻盯住客户、关注客户、主动了解需求并及时调整工作。目前之所以普遍采取经纪人来承担这项工作,就在于这项工作有很大的弹性。
以客户为中心,还要牵涉到以什么样的客户为中心。客户的种类多种多样,必须要根据客户对经营的贡献度,以及客户类型提供差别。服务资源也是有限的,必须要优化配置。
以客户为中心,还要关注以客户的什么方面为中心。营业部的客户是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客户,客户的最终目的是资产保值和增值。这是客户的核心需求。一切服务必须以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核心。一些营业部将大量资金用在硬件设备上,有的过多关注对客户的生活服务。这虽然也是以客户为中心,但是服务的重点抓偏了。
要进行营业部业务流程再造必须要理清新业务流程的核心环节。营业部新的业务流程起码要包括四个层面的工作:第一层面是最前端的市场营销和客户开发工作,核心职能是引来增量客户。这是直接面对市场、争夺客户资源的工作,是营业部能否取胜的关键;第二层面是对客户资源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核心任务是对存量客户的服务,这是业务流程中的核心环节;第三层面是客户资源管理系统和咨询信息平台的维护工作。系统的总体维护需要依靠总公司和有关职能部门,但是营业部要做好衔接工作。这个层面工作的核心职能是为经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工作平台;第四层面是经纪业务的具体操作环节。这是传统层面的工作,要尽量压缩。四个层面的工作流程要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客户资源开发和管理业务流程。
为适应业务流程再造,营业部要进行人员的重新配置。这点难度最大。按照新的业务流程,营业部原有人员要进行重新配置,大量从事具体业务的员工要转变成客户开发和服务人员。这种转变对很多员工来说是脱胎换骨式的。部分员工难以适应这种转变,将最终被淘汰。
业务流程再造是营业部职能转变的关键。没有业务流程的再造,一切其他改革的制度构架就不存在。业务流程再造一定要和人员观念更新以及岗位职能调整结合在一起,否则一切流程再造都只能流于形式。
3如何合理使用定价策略?
实行浮动佣金制,意味着经纪业务的价格放开。只要放开了价格,定价就必然成为重要的竞争手段。打不打价格战都只是相对的。长期以来,营业部习惯于固定佣金制度,现在被授予定价权,反倒不知道该怎样使用了。在定价策略的制定上总体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要根据营销目标,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吸纳增量客户和维护存量客户所运用的定价策略应有所区别。
第二,要根据营业部所处的市场环境实行不同的定价策略。市场环境主要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区域经济和文化特征所决定的投资者素质和行为特征;二是区域内市场竞争的状况。不同市场环境下,营业部交易量、收入和成本总额、收入结构、成本结构、客户结构差别很大,必须针对区域市场竞争格局和投资者对价格的敏感度实行差别定价。例如,一些中小城镇就那么一两家营业部,或独家垄断,或寡头垄断,价格竞争不那么激烈,定价就可以适度高一些。
第三,要对附加服务的质量实行差别定价。浮动佣金制实施以后,咨询业务和经纪业务分离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单纯的经纪业务收费和咨询服务业务的收费要区别开来。从发展趋势看,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将逐步转化各种费用收入。佣金收入受市场交投活跃程度影响太大,收入极不稳定。美国证券公司都强调经纪业务以费用收入为主,包括股票投资咨询费用、综合理财费用等。我们也要开始将佣金和费用分开,不要打包在一起,要让客户养成享受服务必须要付费的习惯。
第四,要根据交易额度和交易量实行差别定价。大宗交易和小额交易,机构和散户应该区别开来。还可以实行交易量积分制,对达到一定交易量的客户给予对应的佣金优惠。
4如何选择合适的经纪人制度?
营业部为什么要实行经纪人制度?因为经纪人制度是适应客户资源最大化经营目标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营业部的职能要转变为客户资源服务和管理中心,就必须要实行经纪人制度。
各家券商对经纪人模式都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但是落到实处的东西并不多。一些营业部对经纪人制度的效果表示怀疑,总觉得现在这种方式还能维持,用不着进行伤筋动骨式的改革。当然目前的核心问题在于全面实行经纪人制度,必然要进行大范围的人事调整,很大一部分现职人员要转变成不吃皇粮的经纪人。营业部现有的员工在营业部的发展和建设上立有功劳,在业务上并无差错。人员大范围调整,在工作和感情上总难过得去。
经纪人队伍的建设,应该在营业部现职人员分流和改造的基础上,再吸纳部分优质人才来解决。关键是要做好现职人员的调整工作,并根据调整后的队伍情况有针对性地补充新人。老员工的利益要考虑,能改造的尽量改造。当然肯定会有部分员工在素质、能力和观念上难以适应转变,被淘汰。这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分配制度是经纪人制度的核心。经纪人所从事的是一项弹性极大的工作,靠日常的考核难以解决问题,必须要在分配制度上下工夫,做到激励机制最大化。一些公司在经纪人制度上作了很好的设计,但是在分配制度上改革不彻底。这只能使这种制度有形无神,难以发挥作用。分配上突破难原因有二:一是大部分经纪人由原营业部员工转化而来,怕担风险,总希望固定收入部分大一些,弹性收入部分小一些。二是部分券商担心客户资源和经纪人收入挂钩太密切,经纪人收入差距太大,部分经纪人收入会太高。经纪人制度的效应就是要使一部分经纪人能通过其发掘客户资源的非凡才能而富裕起来,这才能形成示范效应,提高经纪人在公司中的地位,体现这个职业的魅力。
对什么样的人可以从事经纪人工作,目前不宜带有色眼镜去看问题。很多营业部大量充实应届大学生和研究生,这种思路未必正确。经纪人所从事的是客户关系的管理工作,重在开发、掌握和维持客户资源。不管你过去从事什么工作,只要在这方面有能力,又具有起码的咨询服务能力,就可以从事这项业务。经纪人的学历层次未必越高越好。谁拥有客户资源,谁就能当经纪人。这虽然有片面之处,但在经纪人发展初期,这种理念还是值得提倡的。
证券经纪人是一个新兴行当,跟国内已经有了一定发展历程的保险和房产经纪人差别还很大。因此,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培训十分重要。目前券商虽然也重视对经纪人的培训,但是在培训思路上有问题,把培训定位为证券分析师的要求,并把培训中心放在如何提高经纪人的证券分析能力上。经纪人当然应该具备基本的证券分析能力,但是其核心职责是如何利用现有的咨询产品进行客户营销和服务。经纪人的培训重点应该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进行市场营销、客户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二是如何利用研究部门提供的咨询平台,结合自己客户的需求和偏好,为客户提供一对一的顾问式咨询服务,将咨询平台上共性化的咨询产品,转化为对客户的个性化服务。
5如何建设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建设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是营业部职能转型的需要,也是推行经纪人战略的需要。营业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是按照客户资源开发和管理的业务流程来构造的技术支持系统。目前大券商都热衷于开发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但是对于应该开发一个什么样的系统,分歧很大。
首先,这个系统应该能满足经纪人层次的需求,作为一个经纪人的工作平台,具有客户资源基础管理的职能。经纪人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客户的各项信息资料进行查询和检索的功能,建立起客户与经纪人交流的直通道。经纪人在了解客户需求、行为特征、偏好等的基础上,利用这个系统可以对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服务。
其次,这个系统应该能满足营业部经营管理层次的需求。营业部可以根据客户的资料和交易数据,按照资产、交易和对佣金的贡献率等指标进行合理分类,并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跟踪分析,帮助营业部找到核心客户,调整营销策略。通过这个系统,营业部还能对经营成本和收益进行预算管理,并可设置多样化的佣金收取标准,自动完成计算各种情况下的佣金收入。
再次,能在这个系统中嵌入咨询平台。经纪人制度的实施必须要咨询平台作为后台支撑。既然建立了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就应该将咨询平台嵌入进去。经纪人利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追踪客户需求,分辨客户的行为特征,再根据咨询平台提供的咨询信息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对客户如何使用咨询产品进行必要的指导。
另外,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也应该成为对经纪人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平台。经纪人的工作业绩体现在所提供咨询服务的实际效果和客户资源开发上,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及时反映出经纪人的工作绩效,并加以监督、提醒和指导。
必须明确的是,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不仅仅是一个软件系统,而且是一个管理系统,一套管理理念。软件系统只是其技术载体,其核心是营业部在理念上的转变和业务流程的再造。没有理念的转变,光开发一个系统没有用。
6如何对营业部提供咨询服务?
实施浮动佣金制以后,各家券商都强调要加强对营业部的咨询服务,也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竞争策略上,大券商都在打咨询牌,以高质量的咨询服务作为吸引客户的重要手段,但是都没能打出像样的牌。对营业部提供咨询服务,这项工作国内券商和投资咨询机构早就在做,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服务模式。问题的关键点可能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证券公司研究机构原有的咨询产品,主要是针对机构客户设计的基本面研究产品,与客户操作需求脱节,层次太高。一些研究机构也有对营业部的咨询服务部门,提供的是市场盘面分析产品,与基本面产品脱节,层次又太低。
第二,随着营业部核心职能的转变和普遍推行经纪人制度,对营业部的咨询服务方式要作新的探索。过去是研究机构直接面对客户做咨询,现在要转化为首先为经纪人提供一个咨询平台(随着业务的深化,这个咨询平台可以逐步转化为针对客户的新产品设计平台),再由经纪人利用咨询平台对客户做咨询。
第三,对营业部的咨询服务要分层次进行。目前起码要分成对经纪人、一般客户和机构客户三个层次。要根据三个层次服务对象的不同特点,设计不同的咨询产品和服务方式。
第四,要解决对营业部提供咨询服务的传输渠道问题。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网络传播。这是当前发展最快的一种咨询方式。网络传播速度快,容量大,能将咨询产品、分析系统和数据服务结合起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完善,还能逐步实现双向互动式咨询;并能将网上交易和网上咨询结合起来,这是证券咨询发展的主要趋势。二是电话咨询。电话咨询形式简单,成本低,传输速度快,能够实现互动交流,在电话委托交易方式所占比重较大的市场环境下很有发展前景。三是内部电视咨询。电视咨询覆盖面广,形式活泼多样,能将图、文、声和咨询人员的表情结合起来,是一种符合现代人接受习惯的咨询方式。在对中小投资者进行面上咨询时,是一种有效方式。四是嵌入行情显示系统,如嵌入钱龙和分析家系统等。这种方式便于客户在盯盘时随时获得咨询信息。各种传输渠道都有特定优势,必须根据咨询产品的特点和服务对象有机搭配。
第五,要提高经纪人利用咨询产品对客户服务的能力。现在各家券商的研究部门都为营业部设计了一些咨询产品,但是真正发挥效用的部分不多。核心原因是经纪人缺乏消化咨询产品并转化为对客户服务的能力。一些经纪人把能得到的咨询产品一股脑传给客户,造成了咨询资源的浪费和污染。经纪人必须要做好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在投资策略上的需求;二是十分了解自己可以掌握的咨询产品。在两个"了解"的基础上,根据客户需求有针对性地筛选咨询产品,并经常对客户加以提示。这样共性化的咨询产品,通过经纪人的转化,就变成了对客户的个性化服务。如果最后一个环节没有解决好,对营业部提供咨询的产品再多也难以发挥实效。
7如何有效降低营业部的经营成本?
成本竞争和价格竞争是对应的。价格竞争的结果是佣金的普遍下调,成本必然要降下来。过去,不成熟市场的高换手率和固定佣金制,支撑了营业部进行过度投资,经纪业务运行成本太高。现在营业部一方面要争夺客户资源,提高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要降低成本。谁能有效控制成本,谁就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在降低成本上有下面几点值得关注:第一,要将降低成本跟业务流程的再造结合起来,不能只是简单地补补漏洞,减少几项支出就了事。成本控制和业务运作模式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降低成本的关键是提高支出的效用性。第二,控制人力资源成本不能采取简单的裁人或减薪的方法,关键是通过实施经纪人制度,将大部分二线人员变成一线人员;同时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让大部分员工收入跟客户资源的开发结合起来,通过分配制度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第三,要适度清理过去为客户提供的不切实际的、与证券投资没有实质意义的生活。第四,要将在过去价格战中对客户提供的各种实物性补贴,转变为明补,体现在佣金定价中。第五,营业部固定成本特别是场地费,一时间难以降下来,要通过科学测算散户大厅、中户室和大户室等各类场地支出对利润的贡献度,并根据测算结果,对场地功能进行调整。
8如何将现场和非现场交易的优势结合起来?
佣金自由化为网络经纪商带来了发展契机,大券商也在加速推进非现场交易的发展。
互联网交易尽管具有很多优势,但是目前最得到券商重视的是包含互联网交易在内的非现场交易,而不是单纯的互联网交易。非现场交易是利用各种现代通信手段实现证券交易方式的复合交易方式,包括互联网、电话、手机炒股、营业部远程终端等形式,其中电话委托所占比重最大。非现场交易发展的核心思路是,替代营业部的现场交易而又不降低服务标准。一些券商已经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
目前非现场交易对有形网点的依赖性仍然很大。互联网交易基本可以脱离营业部,但由于受到我国互联网本身发展的限制,普及率还很低。电话委托、远程服务站这类非现场交易方式,对有形网点的依赖程度仍然很高。尽管一些券商也在设法解决跨区域电话委托中长途电话费用过高的问题,但是目前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开户方式上,完全依靠互联网实现自动开户还难以做到。很多网络经纪商是通过与银行合作的方式,由银行代客户开设帐户。
根据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交易方式来划分,目前的券商基本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以现场交易为主的中小券商;一类是以非现场交易为主的网络经纪商(或称新型券商);一类是强调现场和非现场同步发展的大券商。从发展趋势看,强调现场交易和非现场交易同步发展,实现现场交易和非现场交易功能互补的经纪业务仍然是经纪业务的主流方式。美国多年的竞争过程及结果表明,采用实体加网络形式的交易商,无论在市场占有、资产总额和交易量上,都较单纯的网上券商占有优势,当然也超过纯粹的实体交易商。其中,发展网上交易较成功的美国嘉信理财也是同时以店面、电话、WEB向投资者提供服务的。
篇13
既然缺乏文献依据,“讨鼓旗”一词的名义便足以构成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这三个本字是笔者根据当地的方音记下来的;前面的“讨”字不成问题,后面的“鼓旗”二字有人觉得当作“古器”。其理由是:这一习俗的含义在于“讨样东西作个纪念”,既然是作纪念,当然要以能传代的东西比较好,所以这东西应当叫“古器”;或者说是“讨样东西作古器”的意思[5]。笔者觉得这种解释不大能通。如果说这一习俗的目的仅仅在于“作纪念”的话,何须要用“讨”这个名目?在这里,“讨”字意味着“求取”、“索要”,实际上暗含着一种权力关系[6]。再说,用作纪念的东西可以有很多,为什么单单要挑“古器”?人家的古器总归是值点钱的东西,它与你娘家人何干,凭什么要给你?事实上,以笔者耳闻目见所及,在这一场合被当作礼品赠送的东西无一例外都是新的,根本就不“古”。由此可见,“古器”之说并没有抓住要领。
笔者将这个语汇记作“鼓旗”,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其一是方言中对这个语汇的发音。在安仁话中,“古”、“鼓”二字如同普通话中一样是完全同音的;“器”与“旗”的韵母相同,但声母和声调都有差异(“器”送气、去声,“旗”不送气、阳平)。具体到这个语汇中,由于重音在前一个字,后一个字发生变调,都变为轻声,这样,“古器”和“鼓旗”这两种说法说起来便只有“器”字送气、“旗”字不送气的细微差别。差别尽管细微,但还是很清楚。在交谈中,确实有不少人将这个语汇说成“古器”的,但笔者从小从父老口中听到的便是将这个语汇说成“鼓旗”的[7]。在这里,即使谨慎地认为“鼓旗”的说法未必比“古器”之说更近乎本义的话,前者至少具有与后者同等的语音证据。
何况还有另一方面,那便是“鼓旗”二字所可能产生的意义解释。正如很多社会风俗都有一个很委婉的“名”一样,笔者认为“鼓旗”二字也只是一个由头,就好比当地给远行的人送点钱叫“茶”钱,其实际涵义仅仅是一笔财礼。讨取财礼当然不能师出无名,名不正则言不顺;而中国人向来又有重义轻利的传统,亲戚之间裸地谈钱多少有点不好意思,于是免不了要找一个既有光明正大理由、同时听起来又比较含蓄的名目。“鼓旗”正是这样一个兼具双美的现成借口。
要讲清这一点,在此须叙述一些相关的风俗。按当地的丧礼,娘家人去孝家吊唁是一切亲戚中最隆重、最正规的。去,当然不能空着手,须置办一套行头。这套行头的中心是酒馔香炮各色祭品,以及花圈、挽幛之类,用一个“杠”抬着[8],前面则有一套仪仗。仪仗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旗(一般为2面);其二为乐队。当地用乐通常有两种,一种俗称“大锣大钹”,由两人合奏,用于舞龙灯及丧葬祭祀之类仪式;另一种为“小打”,由鼓(1面)、钹(2付)、锣(2块)、喇叭(1至2把)或者外加二胡(由前述乐手兼司)组成,适用于各种场合。此外还有西洋管乐(俗称“洋鼓洋号”),其功用属于小打一类。在吊孝的仪仗中,“大锣”是必须的,但不用钹,而是用大锣一对,长三声、短四声地齐鸣,不断重复;“小打”则不一定,一视其消费高低,如果用则与大锣并用,各行其是;洋鼓洋号尤不必须,一般只是作为“小打”的新潮替代品。为节省人力,扛旗与鸣锣的职司往往合而为一,即一共只用两人,每人肩扛旗而手鸣锣(于是也就有一些为求简起见只鸣锣而不打旗的)。行进中还须沿途放铳,这只是起警示作用,一般无须专门人手。
既然要摆设这样一套仪仗,“鼓旗”二字的意义也就昭然若揭:它指的便是这一套行头。所谓“鼓”,代表乐器,而“旗”则已表明是旗帜。“鼓旗”二字连用,其字面含义是指仪仗。以“舅公”之尊(当地有“天上的雷公、地下的舅公”之谚)前来吊孝,祭品是他应出的本份(这是献给死者的),这套仪仗总该由孝子负责。就是说,舅公盛设威严而来,是给死者、给孝子捧场,那么孝子只有将这笔费用出掉,才算是给舅公也捧了场。否则便是舅公给了外甥面子,而外甥没有给舅公面子[9]。明乎此,我们不难找到“讨鼓旗”一语中“讨”字的含义。
事实上,“鼓旗”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字面解释,它往往具有更多的内涵。仪仗的费用由孝子开销,这自然是不消说,娘家人带来的祭品,孝家也须特殊处理。别人家的“杠”来了孝家也就接了,唯独娘家来的“杠”孝家不敢动。不仅祭品,娘家人带来的一切东西孝家都不敢随便乱动。所有礼品都须摆在特别显赫的位置,除了花圈、香、炮之类消耗性物品,其他能够被再利用的东西一切都要原物奉还。不仅奉还,孝家往往还须作一定的补偿。在很多人心目中,这才是“鼓旗”二字的正解。这笔补偿的弹性很大,其中的张力当然主要是亲情,以致过去有些与娘家或舅家失和的人,一谈起“讨鼓旗”便为之色变。
二、“鼓旗”的内容
这一问题须结合“讨鼓旗”的程序进行述论。
“讨鼓旗”的正式时机是在“拜客”之前。当地丧礼中的“开堂”祭奠活动(俗称“闹丧”,前些年亦名“开追悼会”)主要分客祭和家祭两大部分。按照先客后主的原则,在“告祖”(即禀告列祖)之后,便由来宾进行祭奠,称“拜客”,之后再由家人举行“堂祭”。“拜客”不能不讲究次序,自然要从地位最高的舅公拜起。而作为亡者血脉所自的娘家人,绝不能象其他来宾一样由“引礼生”(或称“文礼生”)点名就位,而须由孝子亲自去请。“讨鼓旗”事件如果发生,也就发生在这一过程中。
孝子请舅公出场“拜客”,俗称“七请八拜”,这是做舅公的一生中最威风、最能显示其尊严的时刻。孝子(如有孝孙也须跟着)全副孝装,由礼生指引,前面鸣锣(当然是大锣)开道,鱼贯来到舅公的下处,群跪,鸣炮,礼生代为致词;这便是“请”了。这种“请”不能空手,须将“鼓旗”奉上。孝子手托茶盘[10],茶盘中摆着一应礼物,如果一茶盘盛不下则分作若干茶盘;这些便是“鼓旗”了。舅公将下跪者扶起,算是认可;但照例请一次绝不能罢休。礼生引导孝子一干人退将出去,然后再前趋,跪请,如是者数。平素关系融洽的,舅公体恤孝子,孝子便不必退太远,起身后只稍退几步,复趋前跪,算是维持了意思。一般须三请。待舅公听完致词,心下满意,便接受礼物,出场易装[11],就位祭奠。
“鼓旗”有钱有物。钱主要是用于开“伕子”及“乐行”,即支付执事工钱。物包括三个部分,其一是白布,这是“拜客”时作“号(孝)子”用的,按人头分成若干块,用完后归各自所有。其二是肉,这叫“回事”(即回馈);大体照着“杠”中的花费,给一块价值相当的肉,意在从经济上予以补偿。其三是铜锣,一对;这一般只能用作纪念,大概是因为舅公来的时候仪仗中有一对铜锣,孝家此时奉上铜锣一对,表示为舅公捧场的意思。笔者认为这对铜锣便是“鼓旗”一语中“鼓”字的着落。
钱物之间当然可以相互变通。如果“开伕子”不用钱,可以换成价值相当的肉;而如果“回事”馔品不用肉,也可以折成价值相当的钱。一般地,“乐行”因为是纯雇佣关系,只能开钱,并且为了防止他们钱到手就走,很多人家都要等送葬上山后到墓穴边才开;而做“伕子”(抬杠、开锣)则往往属邻里帮忙性质,用肉答谢的比较多。除非来宾超出事先的预计而使得肉不够用,一般孝家是不大会将“回事”馔品的肉折成钱的,因为在乡村准备肉总归比准备钱容易,很多人都是自己家里要杀猪的;况且,用肉放在“杠”中抬将回去,沿途的人都可以见证孝家对舅公有所“回事”。最容易被变通的是那对铜锣,因为一般人家拿着它并没有什么用,于是它常常被改换成其他物品。过去有人送铜香炉,可供初一、十五在神龛上发香之用;而近年则有人送铝水壶,这都是兼有纪念和实用两方面价值的。绝对不能变通的只有那块白布,因为它当即就要派用场(作“孝布”),如果实在要变顶多只能把它变成一块更有实用价值的白毛巾而已。
以上所言是风俗的常态,从中不大看得出“讨”字的存在。要出现这样的结局有一个基本前提,那便是姑舅两家的关系平素比较正常、融洽。凡是在这个范围里的,外甥自然懂得未雨绸缪,早在舅公来祭奠之前便主动去找舅公商量、请示;此时舅公一般也会告知将是一个怎样的去法;双方达成共识,各自作好安排,后来便只须如礼如仪而已。但如果两家关系不睦,事情便远没有这么简单。这里面又可以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舅公并不想让事情砸场,只是对外甥有所不满,这时便不免趁对方做孝子之机示以薄惩。就是说,其目的仅仅在于抖一抖舅公的威风,钱财本非所计。象这种情况,舅公便会在孝子“七请八拜”的时候迟迟不扶他起来。孝子当然只能保持跪姿(请注意其双手是高举着盛有重物的茶盘的),旁人想扶又没有资格,其本人更不可以自行起立,否则便是严重失礼。要等跪得差不多了,舅公才开始发话。发话的内容,无非是宣泄怨愤,将孝子骂个狗血喷头;举凡对舅公不恭、待娘亲不孝以及待人接物种种不当之处,逐一数落,孝子俯首贴耳,绝不敢稍示不逊。这时也会有对“鼓旗”发表意见的,但无非是吹毛求疵,不会提出离谱的要求。待宣泄完毕,收下礼物,这事情也就算完了。
另一种情况则是舅公对姑妈家根本就没什么感情,以后也不打算再有来往,纯粹以索要钱财为目的,这时候麻烦就有点大。麻烦在于做舅公的毫无顾忌,不达目的绝不甘休。在这种情况下,“讨”的形态才比较明显。上文提到有些人一谈“讨鼓旗”便为之色变,担心的便是这种情况出现。严格地讲,事态只有当它发展到这种地步,才能被叫做“讨鼓旗”,象上文所述的种种,一般人只是当作正常的人情来往。笔者出生已晚,对这种“讨鼓旗”的实例倒也有幸曾亲眼得见,加上从小听父老谈论,所以印象极深。据说以前有讨得田产的,也有讨得“花钱”(银元)的,时间大约在清末或民国年间[12]。
建国以后,经过、集体化几十年的变革,乡村社会的很多层面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迁,“讨鼓旗”之类的事例已很少发生,就连“讨鼓旗”这个词也有逐渐从人们的口头淡出之势。尤其期间,丧礼一度被行政干预得非常简易,有些人甚至身后连追悼会都不许开,等于接受祭奠的机会都没有,遑论“讨鼓旗”。但自从80年代初实行“”以后,随着传统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生产组织方式的再现,很多社会风俗都已恢复到接近以前小农经济时期的那种形态。作为各项人生礼俗中最重要的一项,丧礼已被复兴得十分隆重,几乎可谓率由旧章,这期间虽然还没有发生严重的“讨鼓旗”事件,然而对于舅公的地位,仍须予以足够的尊崇。况且,舅公的权力还牵涉到妇女生活的其他许多方面;因此对这一权力的构成及运作情形作一考察,实在是一件饶有兴味的事。
三、“讨”的缘起
这个问题很容易被人当成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确实,在“讨鼓旗”的风俗中,经济上的往来无疑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上文已经讲过,按当地的礼俗,娘家人到孝家去吊唁是一切亲戚中最隆重的。既然如此,其开销也就很大。这笔开销应该要有一个适当的归口,否则,娘家人失去一个亲人还要赔进去一笔财物,吊孝自然不十分踊跃。如果娘家这种垂直的伦理关系来得不够踊跃,其他那些平行的伦理关系自然更不会过于积极。这是一切为人子者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孝家一定要尽量保障娘家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或者还有利可图,这样娘家人才会热情高涨。在这一往来中,孝家虽然在经济上有所付出,但实际上已经获得了回报,这个回报便是体面。人世间毕竟有比钱更重要的东西。上述一般的“鼓旗”内容大体以舅家的花费为度,可以成为这一思路的最好说明。
但这显然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真正的内涵远不可能如此之简单。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祭奠活动中同样花费巨大的还有一种与之对称的伦理关系——“郎门女婿”(出嫁女),实际上女儿家里的花费有可能更大[13],但享受的礼遇则大为不同。所以说,这不单是个吊孝的费用问题,里面还有一些更深的底蕴。
更深的底蕴也有一些与经济上的往来有关。上述发生在清末或民国时期的讨得田产和“花钱”(银元)的“讨鼓旗”事例,其实事先娘家人也是付出了相当的代价的,只不过付出的时机不是在吊孝的仪礼中,而是在死者当初出嫁的时候。据先大伯父讲,那两个事例中,娘家人讨回去的都是当初“打发”死者的嫁妆[14]。前一例死者在出嫁时娘家曾打发过田产,后来在其丧礼上娘家人将这张田契讨了回去;后一例则是在当初出嫁时娘家曾打发“全套嫁奁”(一整套家具),几十年后当然不可能再将原套嫁奁搬回去,于是要求孝子将嫁奁折算成几十个银子花钱[15]。就是说,象这种典型的“讨鼓旗”事件虽然讨取的钱财数目可能比较大,但计算依据仍然大体是以娘家的花费为度的。
这里面涉及一个概念问题。照我们现在的理解,娘家人打发给出嫁女的嫁妆,法律上属于“赠与”,其所有权应该归出嫁女所有;出嫁女死后,这笔财产理当由其配偶或子女继承,无论如何,都已与娘家无关。然而通过“讨鼓旗”的习俗,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当地曾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娘家人保留有在适当时候追讨这笔财产返还娘家的权力。
所谓“适当时候”只可能选择在女性的丧礼或相当于丧礼的时候,因为当女性还健在、或者已被安葬之后,娘家人不可能有追讨的机会和借口。就是说,这笔财产的所有权是不成问题的,涉及的只是它的继承权。这一问题是值得注意的。为证明前一点,首先不妨看一条外地的资料。有一份关于陕北寡妇再嫁习俗的研究,里面提到那里的寡妇“再嫁时只能带上自己嫁到夫家时的陪嫁,这些陪嫁也只是一些随身之物”[16]。从这句话我们可以读到两层意思,后半句讲的是陪嫁的数量,可不置论;而前半句则分明在讲,女性的陪嫁(约当于女性的婚前财产)在所有权的问题上可以与夫家的财产分离开来。类似的情形同样也存在于安仁一带。
在这里还须交待一些有关的风俗。在安仁一带,女儿出嫁的妆奁中必不可少的有一担笼(发上声)子和一只皮箱[17],这是用来盛放体已和细软的;出嫁之后,这里面就成为女性的私人空间。一般地,笼子和皮箱里面的东西可以看作是女性的私有财产;在平常语境,“笼子里面拿出来的东西”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是“从娘家带来的东西”。只要愿意,女性可以不与任何人分享这上面的钥匙,包括其丈夫[18]。而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与夫家脱离,女性有权将这些东西带走。并且,婚姻纠纷中将笼子挑走往往被看作双方恩断义绝的标志。
请看一个实例:有个人的妻子在正月抱病回娘家拜年,不料回去后竟一病不起;她死了之后,娘家赶紧派人跑到夫家说:“人病得不行了,快落气了,(让我)把笼子挑回去给她妆死。”夫家信以为真,于是让来人把笼子挑了回去[19]。这个例子比较特别,下文笔者还将再次提到。在这里笔者想指出的是,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女性的嫁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与夫家的财产是处于隔离放置状态的。正因为如此,娘家来人才可能在女性本人并不当面的情况下一举将其嫁妆取走。随着婚姻生活的持续,女性投入到夫家的程度逐渐加深,这些嫁妆会逐步融入到夫家的财产中去,但其当初所具有的价值在女性本人、在娘家、在夫家乃至于在四邻的记忆中都是不会模糊的。
那么这里要讨论一个问题:娘家为什么会保留有追讨这笔财产的权力?换句话说,他们的这种权力是来自于他们所承担的义务,还是认为这笔财产他们本来就有资格继承?这个问题的后半比较复杂,且留待下文再加以讨论。这里只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娘家人在享有这一权力的同时,他们要不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上文曾经提到,在孝子行“七请八拜”之礼的时候,舅公是可能要发话的。发话的内容,如果没有意见,不外乎是“勖哉勉之”之类;但要是双方有某种分歧,这时候舅公便绝不会客气。其中的主要内容往往是考评孝子对死者的态度,从日常赡养到伺候汤药到临老送终,从言语到行动,一总算帐。最重要的当然是分析死因,因为其他的还只关系到生活质量,而这却是一个生命权的问题。笔者知道曾有这么一个实例:有一位长期患有高血压的老妇人因劳累过度而摔倒在地,由此引发严重脑溢血并导致丧命。在这一过程中孝子觉得已无力回天,便没有送往医院实施抢救。后来向舅公“七请八拜”时,舅公觉得未送死者往医院抢救总归是孝子的孝道未尽之处,于是让孝子手托着盛有“鼓旗”的茶盘在地下跪了很久很久[20]。
尽管受到疾病影响,上例中的老妇人还是应该算“寿终正寝”(毕竟已到了那么大的年纪),所以罚孝子跪一场也就可以了事;如果碰上死于非命的,例如被谋杀或被逼杀,事态就不免严重得多。这里面又要分两种情况:如果这死因与夫家无关,娘家人觉得夫家无须为此承担直接责任,那么他们得检验夫家是否履行了替死者讨还公道的义务;夫家若只是能力不足,便出手相助;而夫家若是无动于衷,那么追究其间接责任,督促并协助夫家为死者张目。当然,如果死因属另一种情况,完全是由夫家造成的,那么这督促的问题就可以免去,而改由娘家人与夫家直接对垒。
当地有一个习惯性用语叫“打人命”,说的是在纠纷中出了人命,不便告官或经官断而未得公平的情况下,死者亲属组织一班人马,到事主家里去武力解决。这里只能说与女性有关的。这类事件一般都有娘家人参与,有些干脆就是由娘家人出面组织的。解决的结果,一般是希望事主签订城下之盟,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出钱为死者治办丧事;要是事主见势不妙,早已逃之夭夭,则砸碎其家当,肆虐一番而去;最惨的是事主既赔了钱,又被砸碎家当,而且还饱受一顿皮肉之苦;当然,如果事主强梁,且人多势众的,也就免不了一场家族械斗。由于这一习俗的存在,以往有些妇女仗着娘家族党枝繁叶茂,在纠纷中一口气上不来便寻死觅活,以投水、上吊、服毒相威胁;一旦酿成事端,自有人替她扬眉吐气。笔者少时里中曾有一位后生被亲戚请去参与“打人命”,并没有开打,只摔了一跤,后来让事主赔了好几块钱医药费[21]。
以上所言都是到了人死之后才发生的,事实上往往不等人死,只要女性受到比较严重的欺负,娘家人就可以出面干预。当地旧时有一种叫做“嫁生人妻”的习俗,即如果丈夫嫌弃妻子,可以自行将妻子另嫁他人。这种女子因其前夫健在,有别于“寡妇”,故谓之“生人妻”。为此旧时当地曾有一句谚语道:“女的嫌男的嫌尽死,男的嫌女的一张纸”;意谓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女人对男人不满,非等男人过背(死去)不能改嫁,而如果男人对女人不满,只须给一纸休书或婚书就行了。笔者在得知“嫁生人妻”的习俗时曾当即提出过疑问:发生这样严重的事情娘家人怎么会坐视不管?得到的回答是:“这都是娘家没人的了;要是娘家有人的,不可能嫁得掉。”[22]
的确,娘家有人与没人,女性所受的待遇不可能一样。“嫁生人妻”的现象如今当然已不可能再有,但类似原因所导致的结果在新的环境中仍会以不同的面貌而出现。在此可举一近年的实例以资说明:有一对小夫妻发生口角,妻子顽皮,威胁丈夫说要仰药自尽,她趁丈夫外出之机捡来一个空农药瓶以相戏弄。丈夫回家后看见空农药瓶,吓得不得了,抱着妻子便上医院洗胃。妻子不从,丈夫便将她捆绑起来,请人抬着跑。到了医院,妻子怕受洗胃的痛苦,慌忙说她并没有真喝农药,给丈夫看的只是个空瓶。丈夫不敢怠慢,一个劲地求医生说:“请你们一定要给她洗,我花点钱不要紧。你们不知道,要是出了事我脱不得壳(脱不了干系)——她娘家的兄弟多得很呀!”医生以救人为目的,自然是宁肯相信其喝过的,于是对那位妻子实施强行洗胃。由于不肯配合,在洗胃的过程中那位妻子的胃被仪器划破,只好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妻子每天咒骂她丈夫:“就是搭帮(多亏)这个背时鬼呀!——要不是他,我怎么会白白地吃这么多苦头!”[23]
这是一个令人忍俊不禁的事例。那位丈夫作出决策的理由无疑还有很多,例如夫妻之间也许平素感情深厚,如果妻子真的死掉面临的经济及各方面的问题更多,等等;但他的话语的确也足以反映当地一种惯例的存在,即娘家人往往被女性当作维护其自身权益的一种力量。随着生命步入老年,子女渐渐成立之后,女性对于娘家势力的倚仗有可能减轻;但如果此时仍需要倚仗,那么其倚仗的程度有可能更甚。
我们可以注意到当地很多家庭纠纷都是在舅公的干预下才得以解决的。很多人家兄弟分伙,要请舅公出面公断,因为其中一般都牵涉到对母亲的赡养问题,不请舅公当面(在场)不行。而有些子女对老母的忤逆行为也是在舅公甚至老表(表兄弟,此特指“舅表”)的制止下得以消弥的。笔者所知有这么一个实例:有一位老太太年事已高,想置办一具寿材以备不测;但三个儿子都已分家,老二对娘亲素怀不满,觉得分伙时他最吃亏,于是趁机从中作梗。此事成为老太太的一块心病,只好请舅公出面解决。舅公年轻时是好汉一条,此时也已垂垂老矣,说过话之后老二竟然敢置之不理。舅公无奈,只好派两个身强力壮的老表出马,一番摆弄之后,有一天老二终于拎着礼物到舅公家报告说三兄弟已经把寿材买回。这一事例的发生在当地不是偶然的。由于这类事件的大量存在,当地常有一些妇女对着不顺意的子女叫喊:“等我喊起你舅公来再说!”这道符咒有时候竟颇为灵验。
在旁人看来,上述各例中女性倚重娘家人的事实也许仍可以解释为娘家人所具有的一种权力,但若站在娘家人和女性本人的角度,则这种权力很难不被当作义务。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地为娘家人着想,处理这类事情其实并不是一件享福的事:费神费力不说,有时还可能遭受轻侮甚至皮肉之苦,得罪人自然是不在话下。而如果缩着头不闻不问,又将面临各方面的压力。事态轻微的,热心人会问:“你们家的人怎么这么好欺负”?事态严重的,则未免听到别处的人笑骂:“那个地方的人怎么这么没用”?话说到这份上,事情就不再是娘家一“家”的事情了,有可能沿着地缘而进一步发展。为了面子,娘家人必须为此承担责任;更何况不这样的话还可能导致姑舅两家心存芥蒂。
就女性本人而言,“讨鼓旗”这一习俗实在可谓是双刃之剑。一方面,这一习俗对于忤逆子(当地习称“黄眼珠”)具有一定的震慑力,有利于维护女性的生命尊严。有些“黄眼珠”平常对舅公的话置若罔闻,到了该跪在舅公面前的时候却不敢再不毕恭毕敬。从这个意义上讲,“讨鼓旗”对女性未尝没有好处,它至少可以起到一种警戒的作用。然而另一方面,如果娘家在女性指望倚靠他们的时候靠不着,只巴望到时候来“讨鼓旗”,这时就会出现另一种效果:给女性造成感情上的伤害。很多女性是把“鼓旗”当作对娘家人承担义务的一种回报的,以至于有些人家只要被认作“娘家”就可以享受一份“鼓旗”的待遇,而不会被介意其是否真正意义上的“娘家”。
也请看一个实例:有一位老人在丧偶之后重新组建了一个家庭,其继室在一次车祸中又不幸身亡。老人与前妻的娘家为世代姻亲,素来关系密切,其继室的丧礼不能不请前妻娘家参加;但前妻的娘家与其继室原来并不相识,前来吊孝的名份颇成问题。其继室与自己娘家的关系并不愉快,而与前妻的娘家相处却很亲洽,曾提出将前妻的娘家认作娘家,并预备一对铜锣作为其“百年”之后送给前妻“娘家”的“鼓旗”。在丧礼上,前妻的娘家果然以娘家的身份参加“拜客”,所受礼遇并不下于同时也到场的真正的娘家[24]。
这个例子也许有点特别,其特别之处在于老人与这位继室并未生养,做孝子的都是前妻所出;既然如此,前妻的娘家受到尊崇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对此笔者想提醒的是,送给前妻娘家的那对铜锣是死者亲自备下的,这个细节值得注意。死者与前妻娘家原非亲故,双方可以互不来往,她给前妻娘家预备铜锣,纯粹是看在前妻娘家曾给予她充分尊重的份上。那份尊重是她从自己的娘家那里没有得到过的,因而那份“鼓旗”完全可以解释为她对“娘家”的一种回报。笔者觉得这个例子比起那种本来没有娘家而认一个娘家的情形更具有说服力,那种情况可以与自己有娘家的合并讨论,或者干脆以无娘家论处;而这个例子可以展现先天带来的与后天选择的两种“娘家”的对比,更能反映女性的感情倾向。
当然,这个例子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那便是真正的娘家同样得到了一份“鼓旗”。在一般人看来,娘家是天生就该得到回报的;这份回报非干“义务”,无可“选择”,只与血脉和养育之恩有关。类似的观念在空间上分布十分普遍,很多地方曾发育出以女儿回嫁舅家的风俗(名“还骨种”),并流行“舅家要、隔山叫”的谚语。在安仁一带,耳熟能详的一套说词是:“我家给个人嫁到你家,做了几十年事,养出一家人;现在人不在了,讨一点‘鼓旗’总是应该的。”这套说词确实有逻辑。但笔者并不认为这是“讨鼓旗”习俗的所有底蕴,因为从种种迹象来看,“讨鼓旗”的行为往往是受到制约的。
四、“讨”的制约
这一讨论须有一个前提:前些年由于行政干预而导致的对“讨”的制约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本文只关注这样一个民俗层面的问题:当娘家人在“讨鼓旗”的过程中提出比较过份的要求时,孝家能否拒绝?如果能,又如何予以拒绝?
前一问笔者认为是勿庸置疑的。这一点从平时的一些话语中就可以看得出来。常听到一些姑舅两家失和的口角,舅家有时会冒出一些威胁性的话语,如“明日他娘过背的时候再说!”之类。这话的意思很明显,即到那个时候算总帐。听到这种话,外甥或他娘本人强项的,当即便会对上:“怎么,他敢讨鼓旗么?”这种口角当然一般是不大会当面的,在此也勿需担忧乡村社会的信息传播渠道;从中可以觉察一个观念,即“讨鼓旗”确实是舅家享有的权力,但它具有一定的限度。
真的到了他娘过背的时候,做孝子的先是要到舅公家去“回孝”,即披麻戴孝去行礼、通知;然后是做舅公的去孝家祭奠。舅家如果图省事,根本不去吊孝,那就表明两家的关系从此算完了。但一般都会去,因为去了是“做大人”(享受礼遇),经济上又不会吃亏,而不去则给人留下话柄。孝家对于舅家的到来,当然是早有准备的(除非根本就没有舅家),象上文所述,准备一份常规的“鼓旗”之礼;平素关系正常的自不用说,向来情份疏淡的也不过是可能偏俭一点,少是不会少、也不敢少的。舅家见着“鼓旗”,关系融洽(这种情况下“鼓旗”一般不会离谱)、心存厚道的自然也无话;要是遇上为人挑剔,或“鼓旗”实在不成样子的,舅家就免不了有话要说。如果舅家的要求不算过分,孝家也不敢多哆嗦,老实添到一般水平或再多一点;但如果舅家云里雾里漫天要价,这时候孝家便会有一根底线。
这根底线便是死者当初的嫁妆。尽管舅家在编织讨价说词时可能想象力非常丰富,如上文所述对曾予死者的养育之恩作种种发挥,但这不过是为其讨还死者的嫁妆作铺垫,孝家是不会让其突破这根底线的。在平时交谈时,顶撞“讨鼓旗”的话语往往是:“讨什么讨?要讨叫他们(指娘家人)把那担旧笼子挑回去好了!”这可以反映公众的观念。而在“讨鼓旗”的实例中,有些娘家人就直言不讳地提出要讨回死者当初的嫁妆[25]。据父老相传,过去还真发生过将死者的笼子挑回去的现象。
上文提出而尚未解决的一个问题在这里再次摆在了我们面前:是不是当地认为女性的嫁妆娘家本来就有资格继承?要不然,人们怎么会以这笔财产作为“讨鼓旗”的底线?这个问题不弄清楚看来是不行的,笔者觉得给予一个否定的答案比较符合实际。我们可以注意到,在通常情况下,娘家人对于夫家享有这笔财产的继承权并不持异议,女性的丧礼上,一般人家对此并不提出质疑;女性被安葬后,更是认可这笔财产被夫家继承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尽管有些娘家通过“讨鼓旗”的手段讨还了嫁妆,等于是事实上取得了对嫁妆的继承权,但这不应该影响我们对于嫁妆继承权归属的判断。
那么对于娘家讨取嫁妆继承权的事实又如何解释呢?笔者认为,这不过是孝家出让的结果。请注意上文已经讲过的一个风俗细节:娘家的“拜客”是整个“开堂”祭奠活动中的第一项。就是说,“七请八拜”是女性丧礼上孝子必须跨越的一道关。这道关过不去,后面的一切程序都免谈。不可想象在娘家人尚未“拜客”的情况下这“开堂”还能搞得下去,那样娘家人会觉得太没面子,闹起来更加肆无忌惮,说不定弄出来的事情更大,动武、讹事告官的都会有。在这种情境,做孝子的只有委曲求全,“退一步海阔天空”。不然,这事情哪怕是多拖一天,造成的损失也可能更大;须知要弄起这么一个场面,堂上堂下走动的(执事)、坐着的(乐行、文礼)都是要开支的。
何以被“委曲”掉的又是死者的嫁妆呢?这里面有个道理。娘家人对孝家曾有过的恩情,除上文已提及的对死者的养育之恩外,值得提起的大头一般只有当初打发死者的嫁妆。这两者娘家都是亏本、赔钱的。既然已到了恩断义绝的份上,娘家人自然不会放过任何追平的机会,以尽量挽回经济损失。养育之恩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孝家对娘家人予以特别的尊崇,不接其礼品,并备上一份常规的“鼓旗”之礼,已可谓仁至而义尽。但到这个地步为止,娘家人帐面上仍有亏空,于是不免将嫁妆的问题提出来讨论。由于是本着在经济上挽回损失的想法,也就不能计较谁更有继承资格;毕竟这笔财产是从娘家带过来的,不是夫家的固有财产,此时将它讨回去,也无非是收回一笔曾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已。
话说到这一步,孝家息事宁人的,也就只好作出让步。如果不愿让步,那就要看谁更有本事,或者看谁处于更有利的位置。当然,如果娘家人再进一步,提出要讨超出嫁妆所值的东西,那孝家是断断不会理睬的;双方既不可能有对话的基础,旁人也会觉得娘家毫无道理。于是讨价还价便都在嫁妆这一个题目下进行。娘家人若想得到更多,便会说嫁妆本来值得更多;而孝家如想付出更少,便会说嫁妆本来值得更少。在维持名义不变的条件下将内容换掉,这正是中国人的拿手好戏,双方多半采取这一策略相互周旋。
要是孝家处在一个有利的位置,那就用不着与娘家人周旋。像上文已述的那个妻子死在娘家的例子,娘家人便只好自认倒霉。那个娘家不仅负担了死者的安埋费用,就连将她的嫁妆弄回去都不得不使用欺骗的手段。据说,当事后夫家获悉娘家派人来挑笼子已在妻子人死之后时,丈夫感到非常后悔。他本来自以为得计,不去岳家闻问,以躲赖为妻子治病及此后的一切责任,不想竟因此而损失一注小财,——要是早一点得知,他完全可以把笼子藏起来的。
这种事例不常有。更经常的情形是,场面在孝家摆开,对峙中看谁更有力量。这种情况难以一概而论,在此且以笔者少时亲历的一件实事为例。有位平素与娘家很少来往的老妇人活到70多岁上死了,孝子到舅公家“回孝”,舅家的三个老表便整馔前往吊唁。“七请八拜”的时候,孝家献上“鼓旗”,——白布若干、肉若干,仅此而已;三个老表一看,心有不满,便不忙接受。他们先是询问死者的死因和日常起居,孝子逐一作答;待他们一步步为孝子扣上“不孝”的罪名,孝子便予以回敬,说:“你们家的姑娘(姑妈)嫁到这个地方几十年,你们做侄子的,平常逢年过节的时候有谁到姑娘家里来看过一下?她病过没有、我们对她如何,你们不知道,可以问问湾里世上(同村乡亲)呀。”老表被堵得无话可说,其中的老三便开始发作。他跑进灵堂,以掌抚着棺木,口口声声哭他的姑妈;说她在那个地方吃了一辈子亏,并进而谩骂那个地方不好。孝子只不动声色;堂上围观的人不堪整个地方遭受污辱,纷纷抄家伙准备与挑衅者比试。老二见势不妙,赶紧出来圆场。结果是娘家人接受了孝家的“鼓旗”,第二天不送灵柩上山便灰溜溜地打道回府。
显而易见,这件事娘家人铩羽而归,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自身的失误。他们本来指责孝子就底气不足,又错误地判断了形势,轻犯众怒。但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孝家在纠缠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策略,那便是尽量地引导公众的介入并获取支持,这显然是其大获全胜的重要因素。正是有这种因素的存在,我们往往可以看到有些事本来还没有什么,而众口已将它吵得沸沸扬扬。
当然,还有同样至关重要的一点,那便是孝家做事已无须留有余地;否则也难免受到牵制。有一位老妇人去世以后,娘家人在丧礼上对“鼓旗”不满,竟“调相”(发脾气)回家,并将东西扔下不管,事后孝家只好专门派人给送将回去。笔者曾问孝家一方:“如果不送回去,娘家人能有什么作为?”得到的回答是:“真的要不送,他们能怎么样?只不过考虑到这边也有人嫁在那边,这条路将来还要通往。”这就没有办法,不能做得太绝,否则下一场较量处在有利位置的就难保是谁。在这里我们也无须为娘家人的这种冒险行为而过分担心,他们在作出“调相”决策时心里早已计算过风险为零;要不然他们即使要撤,也会将行李一道带上,——除非已盘算好再带人手专程来解决。
五、余论
“讨鼓旗”是传统乡村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俗。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已经觉察到其中存在这样一个逻辑:凡舅家与孝子关系较好的,“鼓旗”一般不需要讨,只有关系疏远或较差时讨的问题才可能出现;“讨”的结果,有可能比常规的“鼓旗”所得要丰,也有可能并无所获。这里面,决定“鼓旗”是否要讨的是亲情,而决定“鼓旗”能否讨着的是力量。
由此可以增进我们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某些认知。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而不是法律社会,早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的乡村社会中亲情维系与断绝的基本形态。亲情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但它往往只在直接的血缘关系中才得以维系,一旦血缘关系由直接转为间接,马上出现剧烈的“代际衰减”。当地有“上一代亲一代、下一代疏一代”的口碑,正是这一事实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往往只须血缘延伸一代,亲情的断绝便很可能发生。断绝一般出现在亲缘关系易代之际。有些人甚至不等隔代,早在直接血缘关系犹存时已不相闻问。亲情的断绝过程充斥着冷漠、纠纷乃至较量;自然,往往还须有人为此付出代价。明乎此,我们庶几可以理解何以以前有很多人甘冒风险,在缔结婚姻时选择“亲上加亲”。
从经济的角度而言,完全可以预见,“讨鼓旗”的习俗将逐渐走向衰亡。尽管人情范围内的“鼓旗”之礼今后还可能长期存在,但以讨还嫁妆为题目的“讨鼓旗”现象将越来越不再可能发生。作出这一判断至少有三点理由:其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物质生活条件已大为改善。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们大概已很难想象以前乡村生活那种物力维艰的状况,那时的嫁妆如今看来已不值几何,但在当时人眼中确实并非可弃之物。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俭德大不如前,每经过一代人的发展之后,前人的嫁妆在后人的眼中将愈来愈不象以前那么重要。其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女性的经济能力已大为增强。在过去,乡村生活中的经济水平本来就很低,很多女性又受缠足习俗的影响,难以参与生产劳动,经济能力很不强;嫁妆中虽然也有女性自己的劳动在内,但很大部分仍来自于整个家庭的财产。建国后,女性与男性一样参与生产劳动,很多女性甚至力胜男子,嫁妆中女性自己劳动所得较之过去已大幅度提高。改革开放后,成群结队的女孩涌向南方打工挣钱,很多人不仅可以赚回自己的嫁妆,还可以为家庭作出贡献。多少年来尽管嫁妆的丰厚程度一直在逐波上涨,但娘家人已无须再象以往那样感到肉疼。其三,近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已使得亲子数量逐渐减少,这有助于亲情趋于浓厚。过去由于盛行“多子多福”的观念,很多人家的亲子数目非常庞大。尽管有研究表明中国历代户均人口一般都在5口左右,但传统乡村社会中亲子数量在7-8个乃至上10个的屡见不鲜;有些家庭虽然亲子存活不多,其生育次数也并不少。如此无节制地频繁生育,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使很多人的感情被磕碰得十分粗糙。现在每个人的生育机会已非常有限,对生命和亲情已看得比过去宝贵得多。毫无疑问,这种趋势将有力地强化中国人传统的血浓于水的观念。
可是,如果我们将“讨鼓旗”视作乡村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来思考传统社会如何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问题,此时笔者的信心将下降很多。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社会是与现代社会迥然不同、有些地方甚至是格格不入的一种社会形态,它有一套自己的观念体系,一套独特的运作机制。以往安仁曾流传一句谣谚:“男子(丈夫)看得起一家人看得起,家娘(丈夫之母)看得起一湾人看得起”;说的是女性的社会地位需要得到夫家的认定。然而上文已告诉我们,女性的地位至少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娘家的撑腰打气,女性的尊严、女性的权益每每到了关键的时刻都是靠娘家人来维护的。随着现代化进程不可抗拒又无可逆转地加深,乡村生活将逐渐被纳入一个法制化的轨道。我们已经注意到乡村的法律环境建设已有了很大成绩,安仁县19个乡镇中已有4个设有法庭。但是笔者仍不免担心:有关女性尊严的问题可能都由法律来解决吗?在此且不怀疑司法过程中其实很难得到保证的公正性,在女性挨人一记耳光都可以上法院的时代到来之前,娘家人的数量又日见其少,我们靠什么来维护女性的尊严,或者说得更直接点——人权呢?
路很长,即使前面没有弯路的话。
1999.8.14-12.2
注释:
[1]《嘉靖衡州府志》、同治《安仁县志》;以及湖南省安仁县志编纂委员会:《安仁县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
[2]如曾继梧编:《湖南各县调查笔记》,长沙:和济印刷公司1938年代印。
[3]当地文化较为后进,历代来过此地及本地人有集行世者均极少见。笔者手头有先大伯父(1914-1985)遗留下来的一个抄本,录有当地人所作的一些白喜应用文,多为民国时期所作。
[4]这一带的风俗颇多共同之处,民国以前寒族每逢大祭均遣人往江西祀祖。
[5]据李先生解释,1999年8月。李先生时年71岁,为退休干部。
[6]在安仁话中,“讨”东西的“讨”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乞求”,如“讨米”、“讨吃”,被讨者对讨者没有义务,给与不给取决于对讨者是否同情、怜悯,可以拒绝;第二种是“请求”,如“讨”根火柴、“讨”根烟,被讨者当然也可以拒绝,但讨者无须忍受怜悯,属帮忙性质;第三种是“索求”,如“讨钱”、“讨帐”,被讨者对讨者有一种义务。“讨鼓旗”的“讨”属于第三种。
[7]其别引起笔者重视的是先大伯父和先母对这个语汇的发音。先大伯父为周围十数里内有名的“先生”,一贯秉承“读书须识字”的原则,对各种名物的用字非常考究。先母(1930-1998)略识之无,记忆力极强,有理由相信其对这个语汇的发音得自其上辈的传承。
[8]“杠”是当地专门用于陈列礼品的一种器具,以两人前后抬行,红白喜庆均可用。
[9]遇有特殊情况,如舅公过世或其他原因不能前来,而以表兄弟出面,礼遇也是一样的。在白喜中,“做舅公的”与“娘家人”具有同等的含义。
[10]“茶盘”是当地的一种木制方形盘,本为盛放茶点之用;送礼而以茶盘打着,表示很正式、很恭敬。
[11]在灵前致祭应该身披“号(孝)子”,即着孝服。这个“号”的本字应该作“孝”,其发音为方言中较古的层次,为了与指人、“孝”发文读音的“孝子”一词相区别,在此标出同音的“号”字以示提醒;其他发这个音的词汇则径写作“孝”,如“孝布”、“孝歌”,不再说明。基于伦理关系不同,来宾致祭其妆束不必象孝子那样严格,有些只用一块白布或白巾(称“孝布”)搭在肩上即可。
[12]这是笔者少时从先大伯父口中听到的,听到不止一次。当时不懂得这些事例的价值,仅记住了内容,而对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没有留下线索,如今已不能调查复核。最近笔者回乡曾着意访问此事,一无所获。
[13]女儿除了要象舅公家里一样“整馔”、“请乐行”之外,还有可能要被责令请人“唱孝歌”和举行“拦路祭”,这些费用都是自已负担,无处补偿的。关于“唱孝歌”的习俗,参张伟然:《湖南历史文化地理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160-163。
[14]在安仁话中,“打发”一词有三种含义:一,嫁女时的“打发”,指的是赠与嫁妆;二,人情中的“打发”,指的是向来访的客人赠送礼物;三,“打发”人去办事,即请人、安排人去办事。
[15]具体数目笔者已经记不准,依稀是50-60个,印象中算蛮多的。
[16]岳珑、秦燕:“宽容与辛酸——陕北寡妇再嫁习俗研究”,李小江等主编:《主流与边缘》,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页70-85。
[17]所谓“皮箱”并非指皮革做的箱子,它主要是指一种形制,即能够用手拎的箱子;多为自制木器,近年也有从商店购买化学材料制品的,真正的皮革货未之见。“笼子”其实也可以归入箱子一类,它是一种长方体木制容器,长、宽、高一般约90cm、60cm、65cm,下设底座,搬运时挑着走。
[18]别的家具当然也可以用来盛放东西,但至少从感觉上不如这里面安全,因为一般情况下家具属于夫家所置;而笼子和箱子则不同,这是从娘家带来的。直到现在,擅自打开女性的笼子或箱子仍被认为是一件事情,除非女性不愿意追究。
[19]据先母讲述,1995年6月。
[20]此事发生在1989年夏天。
[21]此事大约发生在70年代末期。当时的几块钱很值钱。
[22]据先母讲述,1995年6月。后来还得到过他人的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