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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门格尔著作的锋芒所向毫不含糊。他的《原理》着力于重建经济科学的基础,即在保留经济学抽象与理论特色的同时,对价值与价格提出一种与古典派学说截然相反的理解。古典派经济学家们认为,价值受以往资源成本的支配;门格尔则认为,价值是对今后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实用性的判断。门格尔的著作虽是奉献给德国和奥地利说德语的学术界的,但它在方法、风格乃至本质上,都与当时德国各大学的研究大相径庭。后者的研究虽也尖锐批评古典经济学,但它抨击的是其理论特征,其主张主要是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在门格尔著作发表时,以古斯塔夫·施穆勒(GustavSchmoller)为首的新历史学派正开始取代以罗雪尔(Rosoher)、克尼斯(Knies)和希尔德布兰德(Hildebrand)为首的旧历史学派。年方31岁的奥地利公务员门格尔显得小心翼翼,尽量不与德国经济学界冲撞。事实上,他以“恭敬之心”将《原理》一书题献给罗雪尔,并“作为一个奥地利伙伴的友好问候以及作为对德国慷慨恩赐我们奥地利人以科学启迪的菲薄报答……”(门格尔,1871年,前言)。门格尔显然希望人们会认为他的理论创新证实了德国学者从历史研究中得出的结论,献出一种新的经济学以取代备受怀疑的英国正统古典学说。
但门格尔注定要大失所望。德国经济学家对他的著作不屑一顾。即便一些德语学术刊物注意到它,也是或被完全曲解,或被一笔带过。在《原理》出版后整整10年中,门格尔完全是孤立的;当时不存在什么奥地利“学派”。19世纪80年代,当庞巴维克和维塞尔热情洋溢的著作开始问世时,这一新学说虽被冠以“奥地利学派”的称号,但与其说是一种尊称,倒不如说是傲慢的德国经济学家对它的蔑视(L·密塞斯(L.Mises),1969年,第40页)。在门格尔发表了有关方法论的著作(门格尔,1883年),向历史分析研究法提出挑战后,奥、德学者间的裂痕大大加深了。门格尔1871年的著作在德国受到冷遇,这使他确信只有正面抨击历史学派才能拯救德国经济学,他显然是为此而撰写此书的。此书引起的激烈的方法论之争,通常(但不总是,参见博斯塔夫(Bostaph,1978年)被经济史学家们认为是学术精力的可悲浪费。然而,这次恶言相交的学术论战肯定有助于国际经济学界注意到奥地利学派的存在,并把他们视为一伙赤诚的经济学家,他们提出了大量令人振奋的理论观点,补充和加强了新生的边际主义文献,深刻地修正了当时仍占统治地位的古典价值理论。庞巴维克、维塞尔、J·科摩琴斯基(J.Komorzynski)和R·朱克坎德(R.Zuckerkand)等人的著作,详尽阐述或探讨了门格尔在价值、成本与价格方面的核心思想和主观主义观点。V·马塔亚(V.Mataja)、格罗斯(Gross)、萨克斯(Sax)以及R·迈耶(R.Meyer)等人,则提供了有关纯利润理论及其在财政理论上应用的著作。维也纳大学教授E·菲利波维奇(E.Philippovich)虽然较为赞赏德国学派的贡献,但他广为使用的教科书在讲德语的学生中起到了传播奥地利学派边际效用理论的重要作用。
与杰文斯及瓦尔拉的研究方法一样,早期奥地利学派的学者对价值和价格理论的贡献,既强调边际主义,又强调效用。但一些重大的差别使奥地利学派的理论与其他早期边际主义理论分道扬镳。奥地利学派没有试图用数学方法表达他们的学说,因此,他们的边际概念与杰文斯和瓦尔拉的多少有点差别。对后者和后来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家来说,一个变量的边际价值是指“整个”变量的瞬间变化率。但奥地利学派的学者却故意采用了离散变量(K·门格尔(K.Menger),1973年)。更重要的是,边际效用概念及其递减的观念对奥地利学者来说并不是指心理满足本身,而是这类满足依次的边际“评定”(麦克库洛赫(McCulloch,1977年)。总之,正如E·施特赖斯勒(E.Streissler,1972年)所极力主张的,对奥地利学派来说,“边际效用”中重要的不是前面的形容词(边际的),而是后面的名词(效用)。门格尔认为,他的理论显示了主观的“效用”考虑,在决定经济价值时,起到了独特的作用。价值并非如马歇尔经济学所说由主观的(效用)和客观的(有形成本)考虑“共同”决定的,而是由消费者行为(在既定的现有商品和(或)生产可能性的框架内起作用)“单独”决定的。对于门格尔,尤其是对于维塞尔(他的名字常与这方面的观点紧密联系在一起),成本只是一种为了获得更高的偏好效用而被有意牺牲的预期效用。在其他边际主义理论发展过程中,人们几乎化了整整20年才认清边际效用价值理论直接表明了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而门格尔至少能立即觉察这一本质。他的“订货率较高”(higher-order)商品理论强调了生产要素部门的经济特征和价值是如何完全地从消费者对消费品的评价中得出的,而订货率较高的商品最终将促使消费品的出现。庞巴维克的贡献不仅阐发和传播了门格尔的基本主观价值论,最杰出的还是他的资本与利息的理论。在学术生涯早期,他发表了一部学术史上的巨著(庞巴维克,1884年),对以前所有的利息(或“剩余价值”或“正常利润”)理论作了包罗万象的评论。数年之后,他又发表了另一著作(庞巴维克,1889年),阐述了他自己的学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奥地利学派的声望至少部分来自这些著作。我们下面将会看到,一些后来的和当代的作者(如希克斯(Hicks),1973年;费伯(Faber),1979年;和豪斯曼(Hausman),1981年)都确信,庞巴维克的这些观点构成了奥地利学派的不朽贡献。另一些学者从门格尔反复受到的批评(熊彼特(Schumpeter),1954年,第847页注8)中得到提示,认为庞巴维克的资本与利息理论偏离了门格尔滥觞的奥地利学派传统内核,甚至与之有些矛盾(拉赫曼(Lachmann),1977年,第27章)。不过.庞巴维克本人认为,他的资本与利息理论是基本主观价值论无懈可击的延伸。在消费者和生产者决策的分析中引进了时间因素后,庞巴维克发现有可能对利息现象作出解释。由于生产要耗费时间,由于精于计算的人总是有序地选择较早的收益而不是(本质相同的)较晚的收益,因此耗费资本的生产过程(即便将竞争的销蚀力量考虑在内)总是会将一部分现行产出让与先期就对耗时与迂回的生产过程作出投入的那些人。
在一次世界大战前,庞巴维克已是奥地利学派的杰出代表,而且主要是因为他的著作,者把奥地利学派看成典型的资产阶级分子和经济学的思想敌人(N·布哈林(N.Bukharin),1914年)。庞巴维克不仅提出自己的理论来解释利息“剩余”,使资本家的这一收入失去了任何剥削性,而且还有力地和无情地驳斥了的剩余理论。在1884年著作中,他系统地应用了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价值论,对剥削理论基础的劳动学说进行了致命的批判。10年后,他耐心地但又无情地和毫不妥协地详细阐述了这一批判,剖析了那个断言,即马克思逝世后出版的《资本论》第3卷与构成第1卷基础的简单劳动学说是一致的。和奥地利学派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一直持续到1920—1940年的大战间年代,当时,奥地利学派的第三、四代传人密塞斯和哈耶克(Hayek)还与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就中央计划经济中的经济计算问题进行争论。
1903年,门格尔从维也纳大学的教授职位上退了下来,由维塞尔继承。人们公正地称:
“(维塞尔是)奥地利学派的中间人物:时间上处于中间,他所阐发的观点处于中间,他的才力也处于中间。换句话说,他既不是最杰出的天才,也不是要提到才能想起的人。……他有着最长的教学经历……”(见施特赖斯勒,1986年)。
维塞尔是门格尔价值理论的早期和多产的阐述者。他有关经济学的综合性论著总结了他毕生的贡献。(维塞尔:1914年)。该著作被一些人(但肯定不是所有人)赞誉为重要的成就。哈耶克(1968年)把这篇论著看成是个人成就,不是奥地利学派代表作。在第一次大战前的10年里,庞巴维克的学术讨论会(他当了几年奥地利财政部长后重新投入学术生涯时开始主持的)才是奥地利学派著名的学术中心。参加这个讨论会,此后成为著名经济学家的有约瑟夫·A·熊彼特和路德维希·冯·密塞斯,这两位在战前就发表了著作(熊彼特,1908年、密塞斯,1912年)。
第一次大战后的奥地利学派
第一次大战后,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处境与以前大不相同了。1914年,庞巴维克与世长辞。门格尔在退休后的长期隐居中,曾不时在校接待青年经济学家的来访,但他也于1921年逝世了。虽然维塞尔一直从事教学工作,至1926年去世,但学术中心已转向年轻一辈经济学家。其中突出的有庞巴维克的学生密塞斯和维塞尔的学生及教授职位继承人汉斯·迈耶(HansMayer)。密塞斯只是维也纳大学(不领薪俸的)“特约”教师,从未真正取得过教授职位。他的学术影响主要在大学圈外(密塞斯,1978年,第9章)。在20年代,其他(在战前受教育)著名学者包括理查德·施特里格尔(RichardStrigl)、埃瓦尔德·沙梅斯(EwaldSchams)和莱奥·舍恩菲尔德(LeoSchonfeld)(以后还有伊利(Illy))。面对这些变化,奥地利学派传统得到了发扬光大。新的著作发表了,一大批年轻学者走在了前列,其中许多人在以后的数十年中成为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F·A·哈耶克、戈特弗里德·哈伯勒(GottfriedHaberler)、弗里茨·马克卢普(FritzMachlup)、奥斯卡·莫根施特恩(OskarMorgenstern)和保罗·N·罗森斯坦-罗丹(PaulN.RosensteinRodan)便是其中的佼佼者。在整个20年代和30年代早期,奥地利学派在两个相互交叉的团体里展开了热烈的经济学讨论。一个在维也纳大学以汉斯·迈耶为首,另一个聚集在密塞斯周围,在他的商会办公室举行著名的“私人讨论会”。密塞斯的讨论会不仅吸引了一批才华横溢的年轻经济学家,也吸引了诸如费利克斯·考夫曼(FelixKaufman)、艾尔弗雷德·舒茨(AlfredSchutz)和埃里克·沃格林(ErikVoegelin)等哲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就是在这一时期,维也纳的学术热情对英国经济学家莱昂内尔·罗宾斯(LionelRobbins)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这种接触的极为重要的结果是罗宾斯1932年发表的一部影响深远的著作(罗宾斯,1932年)。主要是通过这部著作,奥地利学派的好些基本观点被汇入了20世纪英美经济学的主流。1931年,罗宾斯邀请哈耶克去伦敦经济学院讲课,此后即受命主持该学院的图克讲座。
哈耶克来到伦敦促进了“奥地利学派”周期理论的发展,并使它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早在1912年,密塞斯就对该理论作过概述(密塞斯:1912年,第396—404页)。该理论认为,经济周期的高涨阶段是因利率过低引起暂时性资源错置而造成的。而形成资源错置的,是生产者预期一部分公众愿意将消费推迟到与时间偏好的真实格局实际上相违背的程度,于是便发起新的生产过程。而继后放弃难以维持的生产项目就构成了周期的下降阶段。密塞斯强调,该理论来源于威克塞尔(Wicksell)和更早的英国货币学派。事实上,密塞斯很难为这一理论被贴上奥地利学派标签提出申辩(密塞斯,1943年)。但正如他所看到的,这个理论已经牢牢地贴上了奥地利标签了。哈耶克热情阐述并广泛发展了这一理论(哈耶克:1931年、1933年及1939年),他还(通过这一理论)向英国公众介绍了庞巴维克资本学说的远见卓识,这无疑使这一发展完善的学说中留下了哈耶克自己的印记,并使经济学界认识到该理论是奥地利学派的重要贡献。鉴于所有这些发展,我们显然必须认定:从许多方面讲,30年代初期是奥地利学派对整个经济学界影响最大的时期,然而,这种辉煌的业绩却是短暂的。
事后作些思考不无裨益。这可能会帮助我们理解,同一个30年代初期,为什么和怎样成为决定奥地利学派命运的几乎是致命的转折点。在短短数年中,除了作为经济学派史上重要但已过去的一页,独树一帜的奥地利学派学说竟从经济学界销声匿迹了。虽然汉斯·迈耶在维也纳大学担任教授直至二次大战后,但那些曾聚集在密塞斯身边的杰出青年经济学家们不久便散伙了(出于政治或其他原因),其中好些去了美国大学。1934年,密塞斯移居日内瓦,以后到了纽约。由于哈耶克去了伦敦,维也纳再也不是生机勃勃继承奥地利学派传统的中心。而且,该学派中的许多学者确信,奥地利学派的主要观点已被经济学主流成功地吸收。理论经济学优势地位的出现,以及历史学派和反理论学派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失势,无疑使奥地利学者相信他们已取得了最后胜利,因此没有必要再发展独立的奥地利学派经济理论了。密塞斯在1932年说过的话道出了这层意思。在谈到通常把经济学理论分为三派,即:奥地利学派、英美学派和洛桑(Lausanne)学派时,密塞斯引用莫根施特恩的话强调说,这些学派的“不同在于他们表达相同观点的方法,他们的分野更多在于使用的术语和特殊的描述,而不在于学说的本质”(密塞斯,1933年,第214页)。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以后,奥地利学派传统得到保存并发展,是值得和需要注意的,而这主要是通过密塞斯本人和哈耶克的工作。
弗里茨·马克卢普曾几次(马克卢普,1981年)列举二次大战前奥地利学派的6个主要观点。有充分的理由使人同意,这些观点确实表达了1932年时人们所理解的奥地利学派研究方法。这些观点是:(1)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请不要与政治上或思想意识上的个人主义混淆,而是指它主张经济现象的解释应该回到个人行为中去探寻);(2)方法论上的主观主义(承认只有参考有关个人的知识、信念、知觉和期望,才能理解他们的行为);(3)边际主义(强调决策者所面临的数量的预期“变化”的重要性);(4)效用(和边际效用递减)对需求和进而对市场价格的影响;(5)机会成本(承认影响决策的成本是指,为某一目的而使用生产要素时所放弃的最为重要的选择机会,而不是指已被放弃去选择其他目的之机会);(6)消费和生产的时间结构(表明时间偏好和生产率的“迂回性”)。
不过,对上述观点作进一步评论似乎是适宜的。(1)大多数现代微观经济学都吸收了这6个观点,只是侧重程度各有不同,因此,(2)这6个观点证实了前面引证的莫根施特恩—密塞斯和哈耶克论断,即“所有”的经济学流派有共同基础。然而,(3)密塞斯和哈耶克后来的研究却暗示,这6个观点并没有“真正”全面概括奥地利学派。虽然,在当时(20世纪30年代早期)奥地利派学者中很少能证明奥地利学派还有其他观点,但在该学派的传统学说中事实上已隐含着这些看法,留待后人著作加以明确阐述。由此来看,(4)一些重要的“差别”使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理论有别于微观经济学的主流,特别是因为后者是在30年代之前发展起来的。说明这些区别有待密塞斯和哈耶克来阐述,这就使奥地利学派在经济学界仍保留其与众不同的“风貌”。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后期发展
汉斯·迈耶1932年撰文批评“功能价格理论”,并提倡使用“遗传因果”方法。这篇文章早就表明了在怎样理解经济学理论方面,奥地利学派与其他学派之间的差别。在此文中,迈耶批评价格均衡理论没有解释导致市场价格的行为“顺序”。要理解这一顺序,就必须理解构成这一顺序的行为的最初原因。根据密塞斯和哈耶克后来撰写的论著,有理由认为迈耶当时是一言中的,道出了奥地利学派思想中重要和与众不同的含义。但是,在本世纪20年代,奥地利学者本身(和研究他们著作的人,如L·罗宾斯)似乎都忽略了这一点。看来,发生在两次大战间隔时期的那次著名论战,即关于中央计划经济中经济计算可能性的争论,帮助哈耶克和密塞斯阐发了这一当时被忽略了的含义。仔细阅读一下这次论战的文献就会发现,密塞斯和哈耶克是在回击他们的论敌——“主流”均衡派的论点时,阐明了奥地利学派在理解市场时强调过程、学习和发现(拉维(Lavie),1985年)。
密塞斯曾说过,经济计算需要有价格提供指导;由于中央计划经济没有生产要素市场,所以不可能利用要素价格来指导。奥斯卡·兰格(OskarLange)和另一些学者反驳说,价格不一定仅指市场价格;由中央政府公布的被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经营者作为“参数”的非市场价格(就和企业理论中生产者在完全竞争的要素和产品市场上把价格作为参数一样),也可以指导经济计算。在驳斥这种说法时,哈耶克阐发了他对竞争性市场过程的解释,提出竞争性市场过程是利用分散信息的发现过程(见哈耶克,1949年,第2、4、5、7、8、9章)。在同一时期,密塞斯提出了基本相同的市场过程特征(他没有像哈耶克那样强调知识的作用,而是强调了在开放的不稳定的世界中企业家的行为(参见密塞斯,1940年和1949年)。根据密塞斯—哈耶克对市场过程理论的发展(并且承认这些发展揭示了早期奥地利学派传统理论中隐含的思想。见:柯兹纳(Kirzner),1985年,及贾菲,1976年),我们有理由在马克卢普提出的奥地利学派传统观点后面再加上下述几条:(7)市场(和竞争)是学习和发现过程;(8)个人决策是在不稳定环境中的一种选择行为(此处认定有关选择机会也是决策的一部分)。上述两个观点在奥地利学派的传统中得到了发展,并成为由密塞斯和哈耶克的著述而引起的对奥地利学派传统学说再度重视的中心问题。在最近几十年中,美国学者再度重视该学派的传统学说。
今日奥地利学派经济学
由于1930年以后奥地利学派历史上这些多变的发展,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一词在当代经济学讨论中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含义。其中一些含义至少是部分重选的,另一些则至少是部分矛盾的。为了理清楚这些不同的理解,列举80年代赋予“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一些不同含义,不无裨益。因为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目前的地位,不论是好是坏,完全是由时下这些理解体现的。
(1)对许多经济学家来说,“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严格地讲,只是个历史名称。按此理解,奥地利学派只存在至30年代早期,以后,部分被微观经济学主流所吸收,部分为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所取代。在很大程度上,今日的奥地利经济学家也持有这种观点。当今的奥地利经济学家(和其他学者)完全了解早期奥地利学派,并引以自豪。晚近在奥地利举行的几次纪念大会和一些论著(希克斯和韦伯(Weber),1973年;莱塞(Leser),1986年)都证明了这一点。但他们都把自己看成是整个专业经济学家群体的一份子。曾由门格尔、维塞尔和迈耶担任过的教授职位,现由埃里克·施特赖斯勒继承,他著作等身,学识渊博,深受奥地利学派传统的影响,其论著涉及了奥地利学派的众多方面及其代表人物(施特赖斯勒,1969年、1972年、1973年、1986年)。
(2)对有些经济学家来说,“奥地利学派”是个定语,用来表达再度出现的对庞巴维克资本与利息学说的兴趣。这种复兴特别强调生产的时间尺度和生产率的迂回性。曾为此著书立说的学者有希克斯(1973年)伯恩霍尔茨(Bernholz,1971年、1973年)、费伯(Faber,1979年〕和奥洛塞尔(Orosel,1981年)。这一派观点认为,“奥地利学派”一词与一般的门格尔主观主义传统不相干(如前述,该传统对庞巴维克的理论有所保留)。
(3)对于其他经济学家(和非经济学家)来说,“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与其说是一种独特的方法论或特殊的经济学,倒不如说是政治和社会学说中的自由思想。这类观察者认为,20世纪80年代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意味着崇尚自由市场。马克卢普(1982年)注意到(并部分赞同)对“奥地利学派”作如是观。他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密塞斯论著的影响。密塞斯以鼓吹市场起因说而出名,同时他是无可争辩的奥地利学派学者。因此,他支持不受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强硬政策主张,很自然地被认为是现代奥地利学派的核心思想。密塞斯在美国的主要追随者默里·N·罗思巴德(MurrayN.Rothbard)的论著加强了这一看法,他也竭力主张和鼓吹自由主义。但是,另一些观察者会对如此定性奥地利学派提出疑问。虽然如前面提到的那样,奥地利学派的早期论著被认为是与马克思学派思想尖锐对立的,但总的来说该学派保持一种超政治的姿态。在该学派的奠基人中,维塞尔事实上明确赞同德国历史学派提出的干预主义的结论(维塞尔,1914年,第490页)。虽然密塞斯和哈耶克对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效率公然提出怀疑,他们也强调他们经济学的无价值(Wertfrei)特点。他们都认为,他们在政策方面的自由市场主张与信奉奥地利学派有联系,但并不是该学派的核心思想。
篇2
关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研究,主要还是从对外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产业结构、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状况进行跟踪分析。
(一)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增长效应探讨
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增长效应,国内外大部分研究持肯定态度,比如国外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一国对外直接投资会同时增加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国民收入,是一个双赢的投资行为。因为发达国家向高度工业化国家迈进时期,对外直接投资为发达国家的资本和产品过剩提供进一步获取高额利益的途径,并且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旺盛的投资供需形成了当时的双赢发展态势。而关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增长效应探讨,是伴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断增加而开始被跟踪研究的。国内研究认为,对外直接投资不仅推动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而且改变着中国经济增长的方式,提高了中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对外直接投资通过技术溢出效应带动了我国国内经济的产出增长。由于我国区域差异较大,进一步分析各区域对外投资的效应也具有现实意义,比如认为我国东、中和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其对外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效应,同时东、西部地区的GDP增长差异也由对外直接投资的差异引起。可见从不同层面说明对外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具有互相促进关系,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能够促进本国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经济增长又能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但这种增长效应由于我国对外投资规模较小而处于较低水平。也有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增长效应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效应、资本积累效应、技术进步效应三个方面。肖怡楠认为对外直接投资对经济的贡献体现在平衡国际收支上,对外直接投资能够加快资金流出,从而适当平衡国际收支顺差。吴建军等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能够促进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但也有研究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给投资国带来的增长效应不明显,表现为对外投资不是GDP增长的Granger原因,并且从短期来看对外直接投资对GDP的影响并不显著,但长期则呈稳定的正相关关系。可见,多数国内学者认为对外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有影响,但是影响不显著,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当前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较小,影响力较弱;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对外投资流向主要是资源类行业,可能对我国当期经济增长存在一定的时滞。所以,持续跟踪研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二)对外直接投资的技术效应研究
目前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技术效应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是通过衡量生产率的变动,体现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另一方面是关于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分析。从对生产率影响看,国内学者主要是通过实证研究检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于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性。研究发现对外直接投资对中国全要素生产率(TFP)的提升存在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并且生产率的提升在我国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资本存量较高的东部地区的逆向技术溢出效果明显高于中部和西部。但也有认为这种促进作用小于国内研发资金存量对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所以,自主研发才是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同时,还有得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生产率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的观点。从对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看,研究普遍认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的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正的影响作用。白洁实证检验了1985年到2006年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于我国R&D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发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表征的技术创新能力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对研发投入作用不显著。也有学者加入技术吸收能力与国外研发资本存量溢出等指标,得出2003-2010年间的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技术创新具有显著提升作用。并说明对外直接投资的逆向技术溢出对国内创新能力的影响呈现出显著的地区差异,但是持续对外投资会获得更高的生产率及技术溢价。多数成果也论证了对外直接投资正技术溢出效应,而持不同观点的认为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量还较小,产业和地区分布不够均衡,导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未能充分体现出来。可见,学者对于对外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的研究,多集中于以技术创新能力作为被解释变量,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作为解释变量,没有考虑到国外研发资本存量对提升母国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影响。在验证逆向溢出效应存在性时,忽略了之后效应。而且,多数实证研究忽视了技术吸收能力的作用,而吸收能力对于能否消化吸收外来技术至关重要。因此,继续探究对外直接投资的技术获取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效应分析
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的母国产业调整效应也存在观点不同的研究,关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调整效应的验证,认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未能明显提升我国产业结构,并分析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比例变化,仅与第二产业有正相关性。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进行宏观绩效分析,发现2009年以来的对外投资并未发挥出应有的效应,主要是由于2009年以后我国自身产业结构优化的进程也在加快。多数文献的实证结果表明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升级效应,实际上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优化效应影响会不断增加。有的研究从分产业角度研究对外投资对产业结构的影响,得出的相似结论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第二产业具有明显的升级效应,但对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实证结果有差异,也有认为我国第二、第三产业与对外直接投资呈正相关,第一产业与对外直接投资呈负相关[。但普遍认为对外投资与产业结构优化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可见,实证研究表明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结构有影响,但其影响大小、方向(正相关还是负相关)有不同。多数研究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升级效应存在,但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不佳,影响了对实证分析产业升级效果的全面认识。相信随着研究方法的不断规范,逐渐引入长期和短期影响,会使研究结果更客观。
(四)对外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研究
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际贸易效应研究观点主要表现为,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替代作用、互补作用,或同时存在替代效应和互补效应,也有认为不存在替代作用和互补作用,可见其研究结果的不确定。认为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替代效应的最早始于蒙代尔,认为资本越自由流动,替代国际贸易的作用就越明显。随后国内外学者对这一观点进行了延伸拓展,并不断进行论证。实践检验表明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替代作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贸易替代效应则相对较小。进一步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大小决定其贸易替代的影响作用程度。比如,项本武认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促进了我国出口贸易规模的扩大,但对外直接投资对从东道国的进口也形成了替代效应。也有从长期关系来看,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初级产品出口和制成品进口产生替代,对初级产品进口和制成品出口产生补充。可见,在研究替代效应上并没有得出明确结论,多数观点认为在短期内存在替代效应,但长期则是互补效应,或者局部是替代效应,但整体不是替代效应。总之,得出具有替代效应的研究成果不多。支持对外直接投资存在贸易互补效应的分析认为,多数对外直接投资具有创造和扩大对外贸易的作用。以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的成果支持对外直接投资对投资国出口具有补充和促进作用。国外学者一般认为对外投资和贸易在发展中国家为互补关系,在工业化国家则不明显。大量的实证结果也证实了上述结论,通过不同的计量模型得出的相似结论是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对出口贸易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但也有认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尽管对出口贸易产生一定程度的刺激效应,但由于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仍处于较低阶段,这种刺激效应还较为有限。而柴庆春引入时间因素后发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在短期和长期中的表现不同,短期内直接投资的流量对出口贸易的影响不显著,从长期来看,对外直接投资能够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可见,目前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的贸易互补效应有着相似的研究结果。关于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替代效应和互补效应。从实证研究结果来看,多数认为互补效应处于主要地位,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贸易起到创造作用,对进口贸易起到抑制作用。周昕通过引力模型对投资与贸易的关系研究,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既存在互补关系也存在替代关系,并且对零部件贸易的影响非常明显。但总体而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与进出口贸易均表现明显的互补关系。也有认为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的替代效应和互补效应都不明显。显然是否存在贸易效应与对外投资规模密切相关,实际上到2010年之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开始大幅增长,今后对外投资的贸易效应会日益显著。可见,以后的研究会以更长远、更全面、更系统的视角探究对外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
(五)对外直接投资的就业效应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就业效应研究成果不多而且观点各异。有的认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存在替代关系,并且资本替代劳动的现象较明显,但同时认为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行业的就业,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就业结构。与此相反,也有认为总体上对外直接投资的就业刺激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对就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其效果较小。比较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就业效应发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总体就业效应不明显,但增加了我国建筑业的就业岗位。从对外投资对我国三次产业的就业影响程度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第二、三产业的就业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效应程度较小,随着投资规模的扩大会提高相应的影响程度。也有研究发现在短期内,我国对外投资对就业的替代效应大于刺激效应,表现出在当期对外投资会减少就业,从长期看对外投资与就业表现出长期正相关,有利于增加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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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humanbeingsnatureurbanlandscape
在今天,许多人认为有两种文化类诗人存在于社会,其一是诗人,其二就是景观设计师。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城市景观的创造活动”并迅速普及到全国,这种活动大多是地方或居民自发的,景观设计师利用当时的机会与民间活动融为一体,创造出很多优秀的作品。任何事情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近代主义理念急速变迁的城市建设及建筑机能主义、合理主义等思潮的影响和制限曾一度出现缓慢状态。使“现代城市景观设计”得不到人们广泛深刻的重视,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它的真正价值才被人们重新再认识。
随着越来越大范围的地球环境污染侵袭人类,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深思阪神大地震结束后留给人们一个课题,在复兴计划中如何设计创造一个安心、安全合理的人居环境,并结合科学技术手段指导创作。即使这样综合各方面条件,也无法解决多样而又复杂的自然观念、生活观念,由此造成了很多不合理问题的出现。这时人们意识到城市景观设计与人的直接关系。日本能在城市景观设计上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应该说是国民整体对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意识的全面提高。我曾经在日本留学工作8年多,在研究生院读书的时候学的就是景观设计,在日本就职工作也一直是建筑设计与景观设计的内容,在学习与实践中我学到了很多相关的知识,充分认识到景观设计不仅仅是日本的专利。中国在城市建设中也应该把城市景观设计放在首位,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因为它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反映,全社会的人都应重视。在新时期条件下的景观设计理念必须与实践相结合,把中国建设成为最适合人类居住的生活环境的环保国家,这一目标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对于城市景观设计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必须能够给使用者之间提供相互交流、相互接触的活动场所,起到人与人之间心灵相互沟通的“精神家园”的作用。要通过对城市景观的设计创造出心理景观概念,与建筑和周边环境空间融为一体。起到表现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和谐、融洽的景观理念,走入“人与自然共存”的新时代。
日本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的特点大致分为五个方面。
1.重视地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结合
在人类的现阶段,对作品的表现是离不开地域文化根基的。作品的成功与否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取决于此的。从日本城市景观设计看日本城市生活、文化,可以从中深刻地感受到这种文化氛围在生活中的自然流露。无论是山村小镇还是大都市,景观设计都离不开它的地域文化根基。进入这样氛围的环境中无法不让人感受到地域文化内涵。自然与人的共存是日本景观设计理念。因此,这样的景观设计才有生命力。
2.利用有限的空间再创造
对每一位景观设计师来说,要想创造历史文化与自然景物的时空关系,即空间再创造,始终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对利用空间的艺术再创造,否则就会导致作品的失败。人们深知景观设计师创造的作品最终都是为了服务于使用者,使用者需要什么样的空间,景观应该与地域文化特点相结合,这样才是景观设计师的创造程序,在创造中使用者和地域文化是二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我拍摄到的日本城市景观实景图片中可以体会到这一点,“使用者,地域文化,再创空间”这就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3.人与自然共生
日本城市景观设计,可以说体现了“人与自然共存”的主题思想,这样的作品随处可见,我所强调的“人与自然共存”这样的概念并不仅仅只局限于对视觉形象上的满足,更重要的是包括用身体去感受自然界中的一切,这就是现代日本城市景观设计中常用的理念,用中国人的语言表述就是“与自然对话”,日本城市景观设计都是在体现这一理念,城市景观设计的表现手法涵盖了视觉、触觉、嗅觉等等。就像大家看到的文中图片那样,为使用者提供了体验自然与人类文明的魅力场所和时空关系。这一点可以称得上是日本在城市景观设计上成功的法宝。
4.城市花园中,乡村桃园中
中国人常用“花园”和“桃花园”比喻美景和盛景,象征着对美好生活、理想化生活环境的向往。这样的城市景观意境在今天的日本可称得上是实现了。“城在花园中”的这一理念在规划设计上被日本设计师作为头等大事,也是衡量规划设计的最高境界,只有这样,才能把人们设想到的“理想”变成真正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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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标志,作为国家干预之法的经济法已有百年历史,相应经济法理论研究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也有80多年的进程。特别是德国和日本,其经济立法之丰富,经济法理论之研究之兴盛,实为西方他国难能所及。许多学者认为,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理论为德国和日本从后进国成为先进国,从战败国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从现有掌握的资料来看,德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见解在进入90年代后已甚少见①,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显然也不如80年代红火。这是为什么?我们知道,现在日本经济出现了大问题,从80年代以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而德国经济并没有出现这样的经济结构问题。这与两个国家不同经济法认识是否有关系?
我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进一步深入发展。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应向何处发展,是经济法理论界必须直面的课题。他山之玉,可以攻,现我们将外国特别是德国和日本经济法理论演进作一简单介绍,也许有助于我国经济法理论之研究,特别是有助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2.德日经济法理论之演进
学界公认,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但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并发展却在德国,日本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经济法理论。根据德、日经济法理论和学说产生、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现代经济法产生初期至二战结束前的经济法理论学说(1890—1945)、二战后至80年代的经济法理论学说、90年代以来的经济法理论和学说。
2.1.现代经济法产生后至二战期间现代经济法理论学说
德国在学术上开始使用“经济法”一词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一战结束后,Hedemann教授在1917年于耶那大学建立的“大经济法律考察研究所”改名为“经济法研究所”。他经年开设经济法课程,编著经济法通迅半年刊,并撰写学术著作②。日本学者孙田秀春1924年的著作《劳动法总论》中专门有《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文,对德国经济法研究作了介绍,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从此开始③。这个时期德国和日本的经济法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④:
(1)德国
A.世界观说:这是Hedemann的学说,他认为,以具有现代法特征,并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调之法为经济法。他自称此说为世界观说。正如18世纪中以“自然”为该时代的基调一样,在现代则以“经济性”作为时代的基调,而以此经济性为特征的法为经济法。这种学说较为抽象,它强调现代经济法是具有现代法特征的法,而所谓现代法是以经济性为基调的。作为最早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学者之一,Hedemann以极为抽象但十分准确的“经济性”紧紧把握住了现代经济法的精神。
B.集成说:该学说的代表是Nussbaum,他认为,凡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因而,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法律,如财政法,以及只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如民法,则应排除于经济法之外。这一学说其实是把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战后出现的新法律现象,用“经济法”的综合概念来对待的。但它也正确地认识到了现代经济法中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性,试图将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加以组合。
C.组织经济说:这是Goldschmidt所倡导的学说。他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而所谓“组织经济”是以改进生产为目的而规制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这种学说影响甚大。显然,Goldschmidt真正把握住了现代经济法的真谛-由国家通过法律来组织社会经济。而且更重要的是,他还主张把社会学方法和经济政策的观点加以结合起来把握经济法,这种认识将对经济法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使得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区分开来。
D.企业法说:这是Kaskel的学说。他认为,经济法是关于经济企业者的法,但关于经济企业者的法并不全是经济法,只有规制“企业管理或完成经济企业者的事业而产生的关系,才是经济法的对象,所以,劳动法和商法不是经济法。他的这一见解,由Haussmann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后者认为,正如商业活动领域限定传统商法的特定素材一样,今日的经济活动力的重点不仅限于商业,而且也表现在生产、加工、银行和金融等各个方面,这种企业活动的法律,要求与商业企业活动的法律具有同等的资格。企业法说强调了国家对社会经济基本主体的企业活动的规制,这是符合社会经济现状的,特别是符合现代经济中企业发展现状,因而看到了国家与企业的现代经济关系。
E.方法论说:该学说是以社会学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的,如Rumpf认为,以对法律领域中经济的客观实际部分所作的法学上的全面探讨,理解为经济法的研究,企图从这一论点出发,来建立综合民法和商法的经济法的基础,并使这样的私人经济法与公共甚至国家经济法既对立,又在整个法学体系中使二者处于统一综合的地位。Geiler也认为,经济法无非是在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领域中,适用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已。方法论说尽管只是从法学方法上来看待新兴的经济法的,但这种学说无疑以一种高屋建瓴之势剖析了新兴之经济法为什么以及如何注重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以实现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达到社会利益之协调的。它使得人们能够首先从社会之意义上把握经济法,而非部门意义中寻求经济法之要义。
F.机能说:该学说是基于法律的机能,并以经济统制为经济法中心概念的认识。如F·Bohm主张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必须考虑到国家统制经济和特定经济政策意义上的经济秩序以及有关的经济制度。Heamerle主张以国家统制经济特有的法律为经济法。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有计划地对经济加以组织和管理之法,并认为经济活动因受国家决策方针的拘束,而逐渐失去自主性。机能说强调了国家通过经济法对经济的统制功能,看到了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以国家之强力进行新的利益分配的工具性价值,虽然它过于注重了经济法中国家的力量,但也无疑准确认识到了经济法特有的经济统制作用。
G.协调公私法冲突说:这是Klaussing提出的学说。他指出,经济法是涉及受企业组织及其经营活动影响的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规范总和。这些企业早在19世纪就受商法调整了,现在理论家则试图确定一种新的经济规范来撞击旧的规范。这两种体系正在你争我夺,但至今不仅没有人承认新的规范体系占有统治地位,而且新旧两者的结合也没有出现。因此经济法的任务在于试图找到自治规则和国家调控规则这两者冲突的协调和结合。这种学说基于公私法理论而认为经济法试图调和二者围绕企业组织和经营活动发生的冲突,其实质是认识到了经济法与传统私法的紧密联系,因而如何通过二者的协调达到企业经营在公与私上都更好的效果。
(2)日本
日本学者将德国经济法理论引进日本以后到二战结束,基本上是照搬德国的学说和认识,自己的独特看法基本上还没有⑤。
2.2.二战后至80年代的经济法理论学说
二战后到80年代是世界各国经济立法大发展和成熟的时期。所谓大发展是指这个时期各个国家的经济立法特别是德、日、法等在经济调控和微观规制上全面展开,并因此带动广大发展中国家相继仿效;所谓成熟是指这个时期的经济立法逐步走向理性,而不是简单地越多越好,即由量变转为质变。相应地,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也逐步走向成熟和理性。
(1)德国
A.冲突法说⑥:ErnstRudolfHuber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主体,即企业家与劳工,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与受拘束之间的冲突的特别法。其特征为个人自由与团体或国家对其所为拘束间的冲突。他将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分为:①经济私法,其内容涉及企业法及私法自治原则;②经济行政法,内容涉及国家机关对私经济秩序的管理、干预和引导,以及国家自为经济活动的公营事业;③经济刑法,关系对违反经济法的刑事惩罚;④经济基本体制法,关系对经济秩序与经济体系(市场经济、管理与引导之经济、国家直接支配之经济或混合体系等),所作的基本决定。
GerhardRauschenbach也认为,经济法是一种冲突法,它以国家行政措施之干预,追求公共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协和为目标。他强调了经济法与民商法及劳工法的区别,但认为同宪法及行政法有密切关系。他认为经济法的内容包括四部分:①经济基本体制形态,经济法中的基本权利及国家经济活动;②国家经济机关的组织,各种职业公会和私法上的经济团体;③卡特尔法;④经济引导与经济监督。
这种学说是对二战结束前协调公私法冲突说的发展,其发展表现在它们认为经济法协调公私冲突已不限于企业,还包括劳工。而且更重要的,他们开始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劳动法区分开来,认识到了经济法与宪法和行政法的紧密联系,因而比较好地处理了经济法与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相衔接的问题。
B.机能说:Nipperdey认为,经济法系以保障和促进经济发挥其适当机能为目的的公法和私法。其体系安排应顾及传统的法学分类,因此他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①经济基本体制法;②经济私法,规定私人企业的组织形态、私人企业财产法、企业与企业及其顾客之间的关系;③经济行政法,规定国家监督、保护、引导、管理和影响经济的法律措施,以及国家自为经济活动的公营事业;④经济刑法;⑤经济诉讼法,规定对有关经济法上争端的诉讼问题;⑥国际经济法。这种学说是一种综合经济法说,但其强调了通过公私法的协同和整体性,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共同发展,因此该学说把握住了现代经济法的“经济性”精神。
C.经济总体关系说:WelterSchmidt-Rimpler认为,经济法的任务在于探求总体经济的运行,在怎样的范围内经由自治自决还是公权决定,能达成一正确合理的秩序,以实现法追求正义的价值。所以,凡对经济的形成具有作用的法律规范,不论其系自治自决或公权决定的规定,皆为经济法。但这些法律规范应涉及总体经济的运行,不能仅是个人经济关系的规范,借此以同民商法相区别。他认为经济形成的形态分为竞争秩序与国家引导管理两种。因此经济法的内容有:①竞争秩序的法规;②国家引导与管理的法规,包括经济机构组织与措施方法的规定。其中引导与管理措施又可分为对企业等的直接管理和通过关税与捐税、公开市场操作等由其它国家机关调节市场供需、金融货币经济辅助等措施间接引导和影响经济活动。经济总体关系说一方面准确认识到了经济法的任务,即如何解决私法自治和公权规制以形成合理经济秩序;一方面则为经济法的内容作了合理界定。该学说可谓在现代经济法的精神和实体上都十分成熟。
D.经济协调法说:这是WalterRSchluep的看法,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协调法。它将政治所决定的经济协调模式(自由竞争、国家统筹管理的计划经济或两者的混合)予以法律规范化。他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经济基本体制法和协调法,并认为经济基本体制法是制定经济协调体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中规定有使一定协调模式制度化的任务,经济法应使此任务得以具体实现。此外还有一些在宪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协调模式。
该经济协调法说紧紧抓住了经济法是“政治所决定的经济协调模式的法律规范化”这一关键点。这一看法是以前观点所没有的,以前的观点虽然都看到了经济法的国家对经济促进、协调、组织等作用,但它们都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经济法从整体上讲其实更是一种政治行为的法律化,因而经济法是和宪法、行政法所不能截然分开的。
E.经济指导管理法说:GerdRinck认为,经济法系以追求总体经济的正确性及社会的正义为目的,而对独立的营业活动加以引导、辅助或限制的法律及国家措施的体系。简言之,经济法是经济指导与管理法。他强调不宜将企业法纳入经济法体系。具体来说,经济法内容体系包括:①经济基本体制法;②经济指导与管理措施;③各个别经济行业之秩序;④职业公会及经济团体;⑤反不正当竞争法;⑥反限制竞争法。
F.经济政策工具说:ErnstSteindorff认为,经济法系追求正义,并为实现总体经济的公共目的而作为调整经济活动的工具的公法与私法。经济法以其作为经济政策的工具,并且是一种带有调整作用的工具为特色。他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①经济与宪法;②国际间的联系;③企业;④卡特尔法;⑤不正当竞争;⑥公营企业;⑦社会保护与经济监督;⑧劳工法与经济法;⑨经济之调整;⑩具有特定目的之调整以及能源法。
Wiethoelter也从政策角度表述了经济法。他认为,经济法是立足于解决大量没有解决的问题的一个出发点,而解决这些问题是共同经济本身所应承担的义务。经济法是一种缺少政治本性的政策性法律,它的存在不得不考虑社会和经济政策的措施。⑦
G.FritzRittner之说:他认为,规定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不论其系公法还是私法性质,皆同其他已存在的法域有不可分离的关联,因此不可能给经济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经济法概念仅可简单描述为所有对经济加以形成及对经济的运行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的关联结合。他不怀疑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领域。他强调经济法不仅仅具有经济政策的工具性质,也不能使经济法成为行政法的特别领域,而沦为经济行政法。认为经济与社会关系的形成主要依靠个人和私法自治,因此,维持和保障此种形成作用的法律规范,即卡特尔法,才是经济法的基本和主要内容;而国家以行政措施对经济所为之引导与管理,仅扮演补充角色而已。
(2)日本⑧
A.与市民法对比来理解经济法的见解:这种学说由福光家庆所提。他认为,“近代所有权法”(市民法)的体系和品格是针对近代法而言,其妥当性虽然应给予肯定,但适应社会经济的变迁,作为其反省形态的“社会所有权法”的体系和品格,业已超出近代法的体系,累积成为新的“经济的法”。⑨
B.将约束和统制列为经济法中心概念的见解:如高田认为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整体立场来约束经济之法;而丹宗昭信则认为经济法是“国家统制或规制市场支配之法”。这里所说的“市场支配”是指限制自由竞争的状况,并认为,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就是本来意义的经济法。
C.“作为维持垄断阶段中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立法”的见解:这是今村成和教授的看法。他认为,经济法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支持因垄断发展而失去自主性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的法律之整体”。另外宫坂富之付教授也认为,经济法是“反映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国家介入经济,维护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的经济政策的法律之整体”。
D.经济法是以“经济性从属关系”为前提的见解:如正田认为,经济法是“规制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的法”。并认为,经济法是由“通过规制经济支配者的活动,在经济的从属关系上,限制其进行恣意的活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主体任意进行交易”的经济规制法,和“以反映允许经济从属者为了提高经济地位而结成的经济关系为中心的法制”的经济关系法这两个部分组成的。
E.国家干预与协调的见解:这是金泽良雄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通过市民法进行的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的法律。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
2.3.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日经济法理论发展
20世纪90年代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一个分水岭,这时的经济法研究已经明显地少了过去那种学说缤彩纷呈的局面,代之而起的是更多研究经济法实务和经济部门法的理论。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进入90年代以来,德国学者更多的是从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角度或者经济政策角度研究经济法问题.人们不再试图突破传统公私法划分而创造一种至少与公私法并列的“经济法”,而是力争在现有法学体系内和司法体系中去论证经济法的地位和性质。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德国加入欧盟和世贸,而使更多学者关注欧洲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之缘故。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显然,人们不可能仅仅因为出现新的经济法现象而抛弃仍然起到重大作用的旧经济法现象。笔者认为,这是由经济法的性格使然,而非其他原因。
日本进入90年代以来,其经济法理论之研究主要集中在以反垄断为核心来论证经济法的范围,如根岸哲、杉浦市郎编的《经济法》(法律文化社1996年版)、江上熏的《经济法·反垄断法概论》(税务经理协会1992年第7版)等著作。有的学者还从经济行政法角度对经济法重新认识,如佐藤英善的《经济行政法-经济政策形成及政府介入的方法》(成文堂1990年版)。可以说,这时日本的经济法研究同90年代以前已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金泽良雄说已逐渐失去其存在根基。
3.德日经济法理论演进评述及启示
从以上德、日经济法理论演进史可以看出,它们的经济法理论学说研究经过了一个萌芽、产生、发展、兴盛和平静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西方经济特别是崇尚国家主义的德国和日本由赶超经济到战争经济,从复兴经济到兴盛成熟经济(德国)甚至停滞经济(日本)的过程。在现代经济法产生至二战期间,德、日经济法理论还处于探索阶段,因而显得还不成熟,还显得有些感性,如集成说、还只是看到了经济法中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影响;即使是机能说也只是看到了经济法的表面现象-经济管制。但尽管如此,这时它们的经济法理论探讨仍然是极为丰富的,并已基本上把握住了经济法的方法、功能等。
在二战结束后至20世纪80年代期间,德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已突破了以前经济法研究的感性认识而愈加理性化并趋于成熟和稳定。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已明确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劳动法加以区分开来,从而使经济法能够摆脱同样涉及经济活动的民商法和劳动法的影响,而成为自为的一极。第二,看到了经济法与经济体制与政治的密切关系,认识到了经济法中政治的因素和影响,如政策说、经济指导管理说等。第三,确立了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由此使得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有了一个十分恰当的衔接点,而且使得经济法对经济的干预或者说管理有了一个张缩基点。因此经济法成为了既与政治具有紧密联系,又是一个法律性十分强的东西,它必须遵守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构成。而在日本的这个时期,其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绩也是巨大的,显然这和日本通过大量经济立法推动了日本经济奇迹的出现有关。但可以看到,日本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国家对经济的规制和协调、干预方面,也就是说,日本经济法理论这时特别强调的是国家力量的巨大,但在它与民商法的关系上并没有真知酌见。特别是,这个时期金泽良雄说在日本基本上占据主导地位.而金泽良雄说的核心思想是强化国家主义,强化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全面干预,以“代替‘无形之手’”。这种观点一方面强化了国家的权威,一方面则弱化了企业和个体的创造力和自由精神,以至于市场经济中应有的自由企业体制没能真正建立起来。
进入90年代,德国经济法研究更加成熟,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围绕国家与经济的关系来研究认识经济法,从而将经济法的研究引入到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上。将经济法研究引入到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并非意味着经济法理论的消灭,而是经济法理论的自然升华。这是因为,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干预之法,首先必然要求国家通过相应宪法确立国家经济干预权限,确立国家和政府能不能干预及干预的度,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经济权利,如财产权、营业自由权等都成为经济宪法基本内容,而国家和政府必须尊重这些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其次,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干预之法,就必然意味着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对经济和市场凡体的管理,这显然要求经济法必须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现代行政法所确立的依法行政原则,是经济法基本的原则和原理。德国法学界如此之探讨经济法,有效地解决了经济法能不能干预和如何干预的量,事实上也就是自由竞争和国家调控的关系,并因此真正实现了国家与个体的互功。事实上,德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特别是二战后,一直没有忽视作为国家干预之法的经济法与个体自由之法的民商法的关系,正是在此理论指导下,其经济立法和实践特别注意在发挥国家的力量,充分尊重和发挥企业、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家只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个自由而合理又合理发展的空间。
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在这个时期也开始充分重视经济法中国家与个体自由的关系,金泽良雄说不再有市场,反垄断法成为经济法的研究中心,行政程度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内容。这表明,日本经济法研究业已走出以法论法的研究时代,经济法的研究必须同时研究国家与个体经济的关系,确立基础与补充的关系。
总之,我们要看到,在德、日经济法理论学说演进过程中,恐怕没人否认经济法的作用—国家通过经济法有力地推动了其经济的复苏和前进。但是,经济法毕竟是国家经济干预的工具,而工具则意味着运用得当与否。从德国经济法发达史中可以看到,德国经济法之运用是比较恰当的,相应之经济法理论之研究一再强调了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民商法为基础法,经济法则为补充法。为保证或实现经济法之补充作用,其经济法研究最终框架在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之内—以约束政府经济行为,以严格依法行政来保证政府经济行为之合法性与合理性。日本经济法也曾十分成功地运用了经济法,相应之经济法理论也确实为日本经济之复兴起到了应有的指导作用—全面干预、整体推进、迅速拔高、政府参做的尽量做。但是当进入80年代中后期,日本经济就开始出现了长期的停滞,日本经济法理论界也由此开始反思其以往的全面经济干预的理论,开始理性地对待经济法中的竞争法和经济行政法,以期能够在现有法学体系和司法框架内解决经济法到底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以及怎样做这些的问题。也许,这是日本经济终究要再次复苏的前兆。
4.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展望—代结语
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自80年代改革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特别是90年度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法理论研究可谓更上一层楼。但综观林林立立的众经济学说,无一不是从功能角度论述经济法如何如何的。从功能角度看,经济法显然国家干预之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或管理经济之法等,但功能论只能看到研究对象—经济法在干什么,而如何很好发挥其功能并避免其负面作用,则是功能论难以解决的。日本经济法学说研究演进史告诉我们,一味强调国家经济干预、组织、管理,是一种政治学研究经济法方法,而并非真正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方法的出发点首先是相应权利、义务体系的建立。当涉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时,首先必须考虑到相应宪法确立相关关系,以达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其次是如何规范国家和政府的行为,这显然是行政法原理的涵盖之下。德国经济法理论所确立的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理论,是十分值得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借鉴的。如果说,日本经济法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反面教训,德国经济法演进则为我们提供了正面的经验。
注释:
①参见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概述》,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②同上①,第8~9页。
③参见[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
④说明,本部分经济法学说主要来源于同上[日]金泽良雄书第6~14页;[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4页;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法概述》,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5页。
⑤参见[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
⑥以下德国二战后至80年代的经济法理论学说除专门注释外均来源于廖义男著《企业与经济法》(台湾大学法学丛书之18),台北1980年版。
⑦RudofWiethoelter:DiePositiondesWirtschafsrechtsimsozialenRechtsstaat,in:FestschriftfuerFranzZum70.Geburgstag,Karlsruhe1965,S41转引于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法概述》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1页。
⑧以下日本该时期的经济法学除专门注释外主要来源于[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21页。
⑨[日]福光家庆《经济法的概念》,《神户法学杂志》第3卷第3号,第496页转引温烨《日本经济概说》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⑩参见[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
11.参见同上③,第7页。
12.同上①,第28页。
篇5
2.从企业的角度来看
缺乏与学校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积极性。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方面,校外实习基地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已经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一方面抱怨毕业生动手能力不足,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缺乏与学校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积极性。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其一,高校大规模的扩招,使得毕业生数量的增长远远超过了企业的接纳能力,受企业规模、办公场地的限制,企业很难满足毕业生的实习要求;其二,即便一些企业具备接纳毕业生实习的能力,但出于经济效益、商业机密以及生产安全的考虑,这些企业也缺乏接收毕业生实习的积极性。
3.从教师自身的角度来看
也缺乏建设校外实习基地的积极性。一般来讲,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官方渠道由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联系和建立;二是通过私人关系由指导教师以院系的名义负责建立。无论通过哪种途径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由于学校缺乏对教师的有效激励机制,使得教师缺乏对现有实习基地进行有效维护的积极性,更缺乏开拓新的实习基地的积极性,从而导致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难以长期持续推进。
4.从师资队伍的角度来看
能够胜任实践教学的教师严重不足。开展实践教学离不开具有实践教学能力的师资队伍,因此,培养一支具有较强实践教学经验的师资队伍是搞好实践教学的重要保障。然而,在我国大多数高校中,从事教学的教师队伍主要由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构成,大多数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直接在高校任教,缺乏在实际部门的工作经验,虽然各高校已对教师提出了在实际部门进行挂职锻炼的要求,但由于时间太短,再加之教师需分批派出,就目前而言,这个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路径
在目前的教育体制没有进行根本性改革之前以及现有的社会大环境下,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有效路径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1.加强校企合作
目前,在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过程中,各高校采用最多的方式是校企合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高校如果还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指望企业为其无偿地提供实习基地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可行的做法是各高校在利用企业为其提供的实习基地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实现互利双赢。
2.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交易会
各种各样的交易会也可以成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校外实习基地的一个构成部分。各高校可以与主办方协商,将这些交易会作为学校的校外实习基地,学生可以志愿者的身份为交易会提供服务,而参加交易会也可为学生提供实习锻炼的机会。
三、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长效机制
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有利于高校的实践教学的开展。然而,高校追求的目标和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完全不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找到高校和企业的利益契合点,使得双方的合作具有长期性和可持续性,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尝试。
1.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教育主管机构的强力推动
为了能够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级专业人才,实行产学研合作教育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然而,实行产学研合作教育,仅仅靠高校自身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必须在政策层面进行引导,教育主管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方可产生效果。最近几年,在推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的过程中,教育部已经将产学研合作作为对高校进行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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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为今后寻求新的净化技术作为条件为中心,从现实出发,谈一些看法。
2、背景和现状
1)、给水净化技术及其现状
在日本,自来水事业从最初于横浜市建设以来,已经历了100年以上。现在依然是利用受人为污染影响少的江河水和地下水做水源。但是,其后由于都市化和工业化,使城市需水量增大,对应这种状况,一般是从建设水库开发的水资源中和从河流中下游中取水。现在是日本利用的水源,以地表水占压倒优势,地下水占极少比例(水库和河流水占全部水源的69.5),对地表水使用率高是日本自来水极大的特徵。其中水库供应原水水量占全部水源的36.3,这部分水放流到下游供给原水水源。
所述以上情况,由于有一些河道承受降雨量过多,一般水流流速过大,所以在日本有多数河流河水浊度变动大。因此在净化处理上,采用不做处理仅是消毒或者采用慢滤处理占的比例有限,大部分都是采用快滤系统处理(快滤系统占75.9);除上述处理办法,并无其他处理办法。但最近为了去除异臭味和三卤甲烷,已采用活性炭处理、臭氧处理、生物处理等办法。这些深度处理目前都是大型水厂在应用。今后在日本自来水厂无论大型的或小型的,受河流污染影响的,更会进一步考虑应用深度处理的重要性。
由于以上状况,日本原生省提出了膜过滤技术为[膜利用型新净水系统开发研究(MAC21计划)],和[膜利用型新高度净水技术开发研究(高度处理MAC21)]。并于1991年至1996年间实施。基于实施成果,几个小规模自来水公司的净水厂,以去除浊度为目的,引入微滤(MF)和超滤(UF)作为净水设施,并开始投入正式运转。
3、净化技术的要求
1)、净化技术的评价指标
在净化技术里,最重要的是首先寻求对原水中各类污染物质的深度去除性能,并处理出有可信性和稳定性的自来水。自来水原水的水质条件由于水源关系经常变化,且有时候受到突发污染事故的影响。原水污染到一定程度,就要提出澈底的处理办法。现实情况是,自来水厂为了寻得有效的技术措施,可同时采用几个处理办法,以达到去除要求。处理设施不但简易、容易管理,且占地要少,当前这个要求很重要。另外还要对所处环境方面加以考虑。资源及能量消耗也是考虑的大事之一。把这些条件并合到一起,最后以设施造价来综合评估。
在日本,当前于从事建设自来水设施的计划和设计之时,欲得到的信息资料尚未达到充分公开的地步。如果这些信息得到公开,就可用上述的评价指标,从事更公正和更客观的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精选到最佳的净化技术。
2)、污染物质和其去除技术
在净化处理上,作为去除对象的污染物质,基本是为达到自来水水质标准和优质水质项目、监测项目所要去除的污染物质,和为达到水质标准所要去除的氧化处理付产物的前驱物质。作为水处理净化特徵之一是,要将在原水中含有低浓度的诸多污染物质同时有效地除去。实际上有大半污染物质没有超出污染标准要求,然而同时还是有一些项目超出标准要求。原水水质由于条件关系有很大变化,净化处理不容易起到绝对有效的去除作用。
日本执行的自来水水质标准,众所周知是参照WHO饮用水水质导则而定的。此WHO导则不仅基本10年修订1次,而且在其中年份可随时评议修正。目前日本基于新的毒性情报,对亚硝酸氮、铀、多环芳香族、碳化氢、各种农药等正开始评议,以便进一步对日本标准加以修正。
1996年6月琦玉县越生镇发生由隐孢子虫感染的集团事故,如何净化处理是自来水的一大课题,有关隐孢子虫等病原性病虫对人们健康起到多大风险的正确评价尚很困难,而且确立澈底的检查方法也还没有。因此在净化处理上,认为暂定滤出水浓度保持0.1底以下,可最大限度的保证安全。另外日本最近也特别集中注意于环境内分泌扰乱物质,认为这也是自来水应关心的一件大事。3)副产物减低
净化技术上不可忽略的一个情况是,净化处理使用的药剂和其药剂中余留的不纯物质,及伴随生成的付产物的问题。这些问题一般在净化处理中几乎都会发生。氧剂处理产生三卤甲烷即为典型的一例。
一般使用净化药剂为,做凝聚剂的硫酸铝和聚氯化铝,做氧化剂和消毒剂的氯剂和次氯酸钠,做PH调整剂的NaOH,做吸附剂的粉末活性炭等。少数使用的还有,做氧化剂的过锰酸钾,做PH调整剂的Ca(OH)2等。另外,最近在对待隐孢子虫方面,为了更确切的使凝聚发生作用,采用了H2SO4做PH的调整剂,这些净化药剂有不同品质规格规定,应使药剂合乎规格、使用合理,不会出现不纯物的问题。但是万一投加率设定不准确,会对净水水质有影响,因此要求必须慎重操作,控制好投加率。在药剂中铝盐有造成阿尔察默病的可能性应该引起注意。日本净化处理都用铝化合物作为凝聚剂。如果不用该药剂,就得实行大转换。改用其他凝聚剂,也是一件不容易一时改变的问题。
特别是,氯剂和臭氧等氧化剂反应性高,投加量过大会产生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必须是最小剂量的投加率。最近对使用CIO2、H2O2、氨等新的氧化剂和消毒剂进行了探讨,这些药剂美国已在应用。另外,利用以光触媒反应的TiO2触媒进行氧化处理的技术,期待着能得到卓越的处理效果。多数水厂都有付产物和不纯物的问题,因此引入这些新技术之时,对其适用方面和适用条件明确其限制范围是重要的。
从净化处理的过程上看,以往多用氯剂等药剂,这很明显的与原水水质恶化有密切关系。目前日本多数河道难以得到水质良好的原水,到原水恶化到一定程度就不可避免的,要依赖净水药剂加以处理解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非常必要极力少用药剂,特别希望开发能不用药剂就能以解决的办法。在此意图下,膜过滤技术为今后具体解决的一个途径。
)、监测、控制技术
净化处理一定要根据处理方式,对水质进行适宜的监测和控制。其别重要的仪器是计量设备和控制软件。大型净水厂采用这些设备在经济上没有问题,但小型净水厂由于该类设备复杂、价格高昂,在经济上不好做到。从这种情况看,中小型水厂与其必须置备依赖性高的监测、控制设备,莫如广招人才来得重要。因此,他们应充分考虑技术人才的开发。
通常水质监测项目,根据净化水厂规模大小,从现实要求而定。基本监测项目为:水温、PH值和浊度。特别是凝聚剂投入量控制、消毒和氯剂处理的氯剂投入量控制和剩余氯剂浓度监测等项目。前氯剂处理的场合,要监测原水氨氮浓度和氯剂需求量。在臭氧处理的场合,要进行对臭氯投加量的控制和剩余臭氧浓度的监测。在这些项目之外,水位和流量的监测和控制,当然也是例行的项目。
目前在监测和控制这一方面上,使凝聚剂和氯剂等药剂投加控制技术有所提高。如果凝聚剂和氯剂简易自动控制可靠性高,净化技术会因而改进。以量测隐孢子虫等原生虫类而考虑的微粒子检测器提高精密性的技术也是重要的课题。另外,如果更多的考虑采用膜过滤技术,膜的自动药剂冲洗技术和漏泄测定技术会很快的开发出来。环保商贸网
5)排水处理技术
考虑净化处理之时,也要与净水厂排水处理合并考虑。净水厂排水的适当处理,不仅只由考虑影响四周环境的观点出发,且从水资源有效利用和从防止有着返送处理水的原水对净化处理不良影响的观点来看也是重要的。从现实情况看,达到产水量一定规模的净水厂,一般将砂滤池的冲洗排水以及将沉淀池排泥进行的固液分离水的这两种上层清澄水回收利用。因而排水处理与净水处理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通过排水处理的水,进而再进行净化处理是有可能的,它们的作用相互相成。
当前,有代表性的排水处理方法是,采用重力浓缩且速续机械处理方法或阳光曝晒方法进行脱水。但是重力浓缩效率不佳的居多。最近提出的新的膜分离浓缩技术引起给水界注目。采用的膜分离技术能够更澈底的进行固液分离,它比之重力浓缩能得到更清澈的分离水,这种分离水回送到原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影响担忧少。即使排水有隐孢子虫,经过膜分离后的水回送到原水,也几乎都被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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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2004)、潘文立(2008)的观点与《暂行办法》的规定相同,即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向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笔者认为,境外国有资产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向国家行使的领土范围以外的地区投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二)境外国有资产分类国有资产的分类通常可分为四大类:按经济用途可以分为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按存在形态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管理体制可分为中央国有资产和地方国有资产,按地理位置可分为境内国有资产和境外国有资产。境外国有资产是资产位于国境以外的国有资产,也可以按经济用途、存在形态和管理体制进行分类。按经济用途分为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境外资源性国有资产。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境内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包括存在于境外企业中的各种动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境内行政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拥有的在国境外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使馆、领事馆、记者站以及办事机构等国有资产。境外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由企业或政府部门拥有的在国境外的可以通过开发利用产生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这类资产具有垄断性、稀缺性特点,如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矿产资源。按存在形态可分为境外有形资产和境外无形资产,境外有形资产是指具有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国境以外的国有资产。境外有形资产按空间位置是否能够移动可分为境外不动产和动产;境外无形资产是指不存在实物形态但能带来长期经济利益的国境以外的国有经济资源,包括境外的商誉、商标权、专有技术、企业文化等。按管理体制可分为境外中央国有资产和境外地方国有资产。境外中央国有资产是指国境以外的最终由境内中央企业或政府部门控制的经济资源总和;境外地方国有资产是指国境以外的最终由境内所属地方企事业单位或地方政府部门控制的经济资源总和。
二、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概念、内容及形成
(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概念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是指以境内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以各种方式向行使的领土范围以外的地区或区域(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中应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与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有异同之处,主要表现在:(1)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强调企业是投资主体,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2)境外投资对象不同。企业境外投资的对象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政府债券、公共设施等其他对象,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是将企业作为投资对象,比较单一;(3)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涵盖的范围大于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前者既包括境外以企业实体形式存在的国有资产,也包括境外的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但从法律角度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形成的权益都是企业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终极控制人是政府,这类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不论资产形态如何,都应当是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二)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内容不同的企业以各种投资方式向境外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其权益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都可作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内容。不同的企业投资主体可以是中央和地方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及中央和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采用的投资方式包括:投资企业用货币投资、实物投资。股权投资以及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的直接投资方式,或者是中央或地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属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以货币投资、实物投资、股权投资以及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不同的企业主体通过投资形成的境外国有资产主要包括:(1)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这类资产
主要是指境外以企业实体存在的国有资产,包括境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无形资产。(2)境外资源性国有资产。这类资产主要是为满足国家整体战略需要而由大型中央企业进行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如大型的油气田,大规模的有色金属开发工程、大型的天然气管道工程等。(3)境外金融国有资产。理论上,这类资产通常包括境外金融远期、境外金融期货、境外金融期权、境外金融互换四大类。不同国家金融市场发达程度不同,允许投资的金融产品不尽相同。
(三)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形成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形成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形成是指境内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自有的国有资本向境外单独投资或与其他企业合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包括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和金融国有资产。间接形成的方式包括境外企业以实现的利润中应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在境外再投资形成的资产,形成的资产可以是独资、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也可以是资源性国有资产或金融国有资产。
三、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的概念与特征
(一)境外国有资产审计概念《中国审计大辞典》和《会计审计大辞典》未对境外审计进行定义,《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第十条认为,境外企业审计是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督促国家和境内投资单位有关境外企业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促进境外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前述基本概念的分析看,境外审计就是对一国行使的领土范围以外的地区或区域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就是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五条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由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审计准则》对企业境外投资形成国有资产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审查和评价的一项经济监督活动。一般情况下,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审计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合规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
(二)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特征与境内国有资产审计相比,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跨区域的审计具有挑战性。境外国有资产位于异地,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困难,没有将投资企业的管理方法、会计员工设置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软件设施全部落实到位,或者企业运作过程中直接使用该国的一套管理制度,聘请境外的会计人员,没有使用投资国的会计准则,增加了审计难度。其次,投资国与东道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或法律环境差异,使审计难度增大。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会受到投资国和东道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双重影响,在对境外企业进行审计时,可能遇到因两国环境差异而使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第三,不同国家会计审计准则差异增加了会计操纵的空间,促使审计策略更具灵活性。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会计准则不可能完全相同,境外企业的会计人员可能利用这种差异操纵会计数字,粉饰财务业绩,如果审计师发现该现象会采取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以发现财务报表中通过该手段产生的错报漏报,从而使审计的目的更明确。而采用何种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方法可以不拘一格,可以是境内外审计机构共同合作或者是境外具有不同审计优势的审计机构相互沟通,根据多个审计机构都认可的潜在错报漏报水平设计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识别财务报表中实际存在的错报漏报。
四、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的对象与内容
(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对象根据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内容的讨论和对审计性质的理解,可以认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对象是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境外金融国有资产和境外资源性国有资产。这三者存在着一定联系,三类资产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境外金融国有资产和境外资源性国有资产都是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可以归属于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因此,在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审计对象中,以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审计为主。
(二)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内容国务院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这一原则,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的内容应分为两部分:一是“管资产和管事”审计,即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融资、经营管理和收益管理三个环节的财务审计;二是“管人”审计,即开展对境外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两部分审计的最终落脚点是“管资产”,即实现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境值。
(三)现行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管体系境外国有资产审计体制是指政府机构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总体目标而实施审计监管的一系列政策和程序的总和,主要包括审计组织结构、审计的主体、审计方式、审计对象和内容等方面。目前对我国境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的主体有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职能部门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对境外国有资产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国家审计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等政府部门。社会审计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审计机关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受审计署、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商务部等监管机构的委托执行审计。内部审计是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自主或受托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现行境外国有资产审计方式主要有直接审计、委托审计和受托审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直接审计主要是由审计署和财政部进行审计,而委托审计主要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审计主体,受托审计则以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进行审计。《企业国有资产法》、《审计法》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境外国有资产审计体制设计提供了直接依据。我国境外国有资产审计体制是国有资产审计体制的延伸和扩展,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托,其审计体制也应是政府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的双重领导制,对境外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同时财政部对境外国有资产的部分重点事项实行检查和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则对境外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委托审计,也可以通过境外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委托境内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我国现行境外国有资产审计体制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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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核算的收入法是从收入分配的角度,以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份额以及应向政府支付的份额为出发点计算最终产出。按照这种核算方法,GDP的计算公式为:GDP=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IH+营业盈余。其中:劳动者报酬反映了劳动力在初次分配中的所得,生产税净额反映了政府在总产出中取走的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反映了资本所得。收入法国民经济核算反映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政府、资本所有者对一定时期国民产出的占有状况,对整个分配格局的形成具有基础性作用,而收入分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民经济中的消费、投资、税收行为。
图1反映了1996年至2006年我国劳动者、政府、资本所有者在国民经济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从图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在此期间,劳动报酬占GDP比重持续走低,而资本收益占GDP比重持续上升。这一趋势可以通过影响劳动者的消费行为、政府的税收行为、企业的投资行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同时,我国资本回报率自1993年以来处于上升趋势①,也影响了企业的投资行为。由图1可知初次分配中生产税净额占GDP比重较小且稳定,因此本文只考虑劳动者报酬与资本所得占GDP的比重及其变化趋势对我国宏观经济内外均衡的影响。
二、收入分配体系与宏观经济内部均衡
宏观经济内部均衡指的是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的状态。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内部均衡最突出的问题是物价指数高企,经济面临很大的通胀压力。国家统计局月度统计公报显示:自2007年3月CPI涨幅超过3%以后便一路走高,2008年4月达到8.5%。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这一轮物价上涨是由食品价格引领的结构性上涨,如国家发改委曾在国新办新闻会上表示“现在物价上涨是一种结构性的上涨,在结构性上涨的因素消失之后,国内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在平衡的基础之上,可以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本文认为,自2007年3月开始启动的这一轮物价上涨是由食品价格上涨引领的、劳动力成本上升推动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拉动的新一轮物价整体上涨过程。食品供需失衡导致的短期物价结构性上涨是此轮物价上涨的直接原因,而其深层次原因则是失衡的收入分配体系造成的高投资率和低劳动报酬。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高投资率导致银行信贷扩张、流动性过剩并对物价稳定造成压力。如图1所示,由于资本在收入分配中获得了越来越大的份额,企业部门有了进行大规模投资的基础。同时本文第一部指出我国资本回报率持续上升,使得以逐利为目标的企业有了投资激励。因此出现了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代表的投资冲动。在中国目前的融资体系下,固定资产投资激增与信贷扩张有着密切联系。而信贷扩张又导致流动性过剩,成为通货膨胀的一个诱因。如图2所示,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与通胀率之间有着比较明显的相关关系。
其次,长期被压低的劳动力价格的回调要求使得劳动力成本有上升的压力。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持续走低,2005年占GDP比重为41.4%,而同期美国这一数值为56.4%@。以第二产业为例,有研究报告指出③:较之于发达国家,我国第二产业劳动生产率相当于英国的1/16,但雇员工资仅为其1/27;相当于美国的1/18,但工资水平为其12/1;相当于日本的1/15,但工资水平为其1/22。较之于新兴国家,我国的劳动生产率相当于韩国的1厂7,而工资水平为其1/13。较之于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劳动生产率相当于马来西亚的1/3,而工资水平为其1/4;劳动生产率大约是印度的3倍,而工资水平大约是其2倍多一些。因此从长期来看,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自身回调的力量、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有增大的可能,劳动力成本也会逐渐上升。这几年频繁出现的“民工荒”,以及一再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劳动力成本上升的表现。劳动力成本上升,必然从供给方面对物价造成上升压力。
因此,此次物价上涨过程既包括已经显露的压力——部分产品供需失衡,也有尚未充分显露的使物价长期上涨的压力——劳动力成本上升。所以,此轮.:勺价上涨过程有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在物价稳定后仍在高位徘徊,而难以出现随食品供给增加而使物价指数下降的情况。
除上文讨论的通货膨胀之外,国内许多宏观经济热点问题,如产业结构不合理、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屡禁不止、重复建设等问题,也与分配体系中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处于弱势有关。也就是说: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以及丰厚的资本回报使得企业热衷于投资,没有动力进行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本文结尾处的图4描述了这些问题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
三、收入分配体系与经济外部均衡
外部均衡指的是国际收支平衡。目前我国宏观经济面临着外部失衡的问题:经常项目维持巨额顺差,外汇储备不断增长。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外汇储备已经由2000年初的1561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初的15898亿美元,八年增长了约1O倍。外部失衡的加剧,对经济的内部均衡也产生了很大的压力。最突出的表现为被动投放基础货币导致国内流动性过剩。
关于我国宏观经济内部失衡的原因,有两派主要观点:首先,外资类金融机构认为人民币汇率被低估。例如高盛高华在其研究报告中认为“汇率重估是保持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以促进经济增长的最有效途径”④。其次,国内一些研究机构和学者则从中国经济自身的特点出发,如二元结构、区域发展不平衡,认为汇率不是造成经济外部失衡的根本原因,单单依靠人民币升值无法解决巨额贸易顺差问题。
本文认为,除去尚存争议的人民币汇率估值问题,收入分配体系中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下降,资本回报占GDP比重上升,即“弱劳动、强资本”现象也是造成我国外贸顺差不断扩大,经济外部失衡的一个原因。具体的分析思路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快于工资率增长速度,从而造成资本所得在产出中比重增大,企业部门利润空间增大。人民币升值会使出口企业的收益减少,但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利润来保持出口,所以会出现在人民币升值(主要是对美元)的情况下贸易顺差还在增长的现象。例如,2005年7月汇改时外汇储备为7327亿美元,而截止今年3月已增长至16821亿美元。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表述劳动生产率与工资率的变动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假定:①国内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且只有家户与企业两个部门;②生产要素有劳动和资本两种;③产品的资本成本不变;④产品的售价与成本分别为P、C,社会总产品为Q,n为工资占总产出的比重。注意到完全竞争条件下P=C,则全社会工资总额为:
W=aCQ(1)
对(1)式两边取对数,得到:
LnW=Lna+LnC+LnQ(2)
对(21式两边微分,得到:
一:+
C。0
将(3)式改写为:
C=W-Q(4)
其中e表示劳动成本变动率,表示工资率变动率,O表示劳动生产率变动率。由(4)式分析可得:时,即劳动生产率增速大于工资率增速时,产品的劳动成本会呈现出下降趋势。由于假定资本成本不变,这一变化将会使得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增强,贸易盈余扩大,部分抵消本币升值对出口的不利影响。
下面以1992年为基期,1992年至2006年中国制造业劳动生产率与工资率增长率数据为依据,计算各年劳动生产率指数与工资率指数,作图3。由图3可以观察到:我国制造业劳动生产率指数高于工资率指数,且二者差值持续增大。考虑到制造业占我国外贸出口的比重很大,至2005年已达91.2%(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北京,2005年),劳动生产率与工资率之间的差距极大地增强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使得贸易顺差即使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还是持续扩大,因为出口企业有相对大的利润空间消化本币升值对出口收益造成的影响。
四、结论
本文分析了我国收入分配体系中初次分配存在的问题,指出这一问题通过影响居民部门、企业部门的消费、投资行为,对我国宏观经济内外均衡的影响。本文的结论为:劳动报酬和资本回报的失衡,是造成我国通货膨胀、巨额贸易顺差等宏观经济内外部失衡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为扭转宏观经济的内外失衡,本文认为可行的对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an强人力资本投资;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第一,改善收入分配体制,提高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由本文的分析可知:劳动报酬的上升并不必然的降低利润、削弱企业竞争力。因为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取决于劳动生产率和工资成本两个因素。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即使在工资增长的情况下,企业部门也可以保证利润不变甚至增长。而且,提高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可以促进国内消费,避免我国经济过分依赖投资与出口所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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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较完备的,在立法体系上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立法体系上共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循环经济基本法,包括《环境基本法》、《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在其指导下建立各领域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基本法明确了循环经济的定义、基本原则、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提出循环型社会的努力目标。第二个层面包括两部综合性的法律《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后者制定于1991年,于2000年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在于推进废物减量化、强化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以及原材料的再利用。第三个层面主要是一些单行法,1995年《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8年《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2000年《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2001年《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2002年《车辆再生法》。
(二)德国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也走在前列。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但当时立法的目标仅仅是为了“处理”生产和消费中所产生的废物,仍然属于环境问题的末端处理方式,因此,该法尚不属于循环经济性质的立法。1986年,德国将《废弃物处理法》修改为《废弃物管理法》,强调要采用节约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的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将立法目的由“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从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条例》,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商品的包装物尽可能减少并回收利用,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以减轻填埋和焚烧的压力。1992年,德国又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4年9月,德国公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并具体规定了建立循环经济的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扩展到社会相关领域,规定对废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尽量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严格规定了社会经济活动中各行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责任,同时将废弃物的循环利用逐步从生产环节的回收利用扩展到社会消费的销售、使用环节。
在1994年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之后,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境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修订了《再生能源法》。
由上可知,德国是先在个别领域逐渐建立相关立法再制定循环经济法,而后又制定其他法律推进循环经济法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经过不断实践、修订,现已形成条款日益严密、结构不断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
(三)美国循环经济立法
美国一直倡导和实施与循环经济相类似的“污染预防”,在1976年通过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该法促进了废物再循环和再利用。1990年通过了《污染预防法》,对污染预防的实施和贯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美国虽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这两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1991年,美国环境保护局了《污染预防战略》。之后,联邦和州政府相继制定了大量有关源削减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目前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法规,这些不同形式的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法规,均在社会生产消费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特征
从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可以看出,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理念的制度载体,循环经济法具有与传统部门法所不同的特征:
(一)主体的广泛性
首先,是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涉及一切可能的社会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公众和行业协会等。其次,是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贯穿生产—交换—消费全过程。还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广泛性、责任形式的广泛性等。
(二)公益性
循环利用与经济效益平衡甚至互相促进无疑是一个理想模式,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主体并非总能从循环经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其为循环经济付出的代价未必总能换来个人利益同等程度的增加。作为应对环境危机的产物,循环经济的价值主要还是体现在对环境的保护和对生态平衡的维护中。循环经济的环保性大于经济性,公益性大于营利性。企业进行环保型的技术开发需要昂贵成本,技术应用即循环的过程中也需要不菲的投入,这些额外增加的企业生产成本往往比使用新的原材料要高出许多,比以往废物丢弃处理费时费力,这种对企业自身不经济是可想而知的。“循环”的意义不仅在于降低生产成本以使经济更有效益,更在于通过使能量的闭环流动带来的资源需求绝对值降低与废弃物减少,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发展对生态的损害。
而当个人、企业因此而遭受较大损失时,国家应当予以适当补偿,这也是保证法律执行的一项“奖励性”机制,同时,应当大力加强财税收入的扶植,实行有差别的财税政策。根据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大小规定有差别的税率,以遏制污染排放,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工业废弃物“零排放”。
(三)强制性
循环经济在于追求生态效益而不是单纯的企业经济收益,很可能发生企业在回收废物、循环使用方面的花费与经济收益之间的不平衡,事实上许多行业所需资源的开发成本要大大低于循环利用。因此,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就要在其中起作用,保障循环经济的开展。例如,当企业的经济收益与环境的生态效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就应采取对策对环境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征税,提高其生产成本,降低产量,使污染者意识到,企业要想长久存续,只有采取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四)技术性
物质循环的可能程度与人类科技水平、认识程度直接相关,循环经济的主体、权利义务范围与内容也伴随着人类认识水平和技术水平而日新月异。鉴于循环经济本身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循环经济法也具备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在立法时应审慎考量可操作性、现实性,可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法律与现实脱节。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立法应体现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理念
我国地域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均匀,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循环经济体系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经历不同的层次和阶段。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既要防止法律的制定流于形式,又要避免操之过急,不切实际,使实施主体没有积极性去实践循环经济举措。
(二)立法应坚持科学性及专业性
在立法技术上应当坚持科学性。从日本、德国等循环经济较先进的立法中可以看出,相关的法律都有科学严谨的法律概念,对各类主体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具体的目标与时间安排,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国在循环经济立法中,也应当坚持科学性和专业性,对循环经济的相关要素和指标进行科学的界定,对相关主体设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相关配套立法
在立法方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但其还缺少必要的配套立法。我国可以采取在该循环经济基本法的指导之下,具体领域的相关行业根据各自需要制定具体的标准,相关需要单独立法的领域可以是那些日常生活废弃物较多,进行循环使用的经济价值较大,或不加以环保处理将对未来生活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行业或领域。在循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特种家用机器的循环法》、《建筑材料的循环法》、《容器和包装物分类收集与循环法》、《车辆再生循环法》。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在设立各专项法规政策时,对同一性质的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技术作为划分标准,比如,对包装物的再生利用和处置,专门设定了《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对建筑材料的再生利用,专门设立了《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同时可以对相关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使各专项循环经济立法能体现该领域的技术要求和对实现循环经济目标的作用,规定减少废弃物的数量及保护环境的不同措施,使立法清晰明确。
(四)合理分配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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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本
1993年末日本外汇储备达956亿美元,首次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此后至2006年2月底,日本长期位居世界外汇储备第一。到2006年11月底,日本外汇储备仍高达8969.49亿美元,其中外国证券7509.89亿美元,外汇存款1249.56亿美元,黄金储备159.11亿美元。从实际情况看,巨额外汇储备不仅没有给日本经济造成负面影响,反而带来了较好的投资回报。2005财政年度,日本外汇储备海外证券投资收益达788.79亿美元。日本的外汇储备管理由财务省负责,财务省主要通过日本银行的外汇资产特别账户进行储备管理,日本银行按照财务省制定的目标和决策对储备进行日常管理。针对日本外汇储备增加的主要途径,日本银行把大量买入美元改为大量卖出美元。为了避免大量美元被抛进外汇市场导致美元暴跌,日本采取既控制外汇储备规模、减少过剩外汇储备,又避免冲击美国经济引起美元暴跌的措施。为此,日本银行利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和“四小龙”迅速增加外汇储备的有利时机,在2004年第一季度大规模买入美元的市场干预急刹车之后,已快有两年未进行买入美元的市场干预了。2004年,中国和“四小龙”第一季度外汇储备增加了2603亿美元,约相当于日本银行第一季度美元买入额的2.3倍多;2005年,中国外汇储备又增加2089亿美元。由于中国和“四小龙”迅速增加的外汇储备足以抬高美元汇率、遏制日元升值的势头,日本银行就见机行事,及时停止了大规模买入美元的市场操作。
2.2新加坡
新加坡的外汇储备管理体系,是由财政部主导或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主导,由政府所属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的多层次储备管理体系。所谓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就是在满足储备资产必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多余储备则单独成立专门的投资机构拓展储备投资渠道,延长储备资产投资期限,以提高外汇储备投资收益水平。新加坡的外汇储备管理采用的是财政部主导下的GIC+Temasek+MAS体制。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新加坡经济增长强劲、储蓄率高以及鼓励节俭的财政政策,新加坡外汇储备不断增加。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即新加坡的中央银行,是根据1970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于1971年7月1日成立的。MAS持有外汇储备中的货币资产,主要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和作为发行货币的保证。新加坡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和淡马锡控股负责。1981年5月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成立。GIC主要负责固定收入证券、房地产和私人股票投资。它的投资是多元化的资产组合,主要追求所管理的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和长期回报。其投资领域除了美、欧政府债券之外,也投资于股票、房地产以及直接投资,目前管理的外汇储备资金超过1000亿美元,规模位居世界最大基金管理公司之列。
淡马锡控股是另外一家介入新加坡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企业。淡马锡原本负责对新加坡国有企业进行控股管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淡马锡利用外汇储备投资于国际金融和高科技产业,至今公司资产市值达到1003亿新元。淡马锡的主要职能是对本国战略性产业进行控股管理的同时,提升新加坡企业的盈利水平和长期竞争力。淡马锡的投资原本主要在新加坡,但由于新加坡地理和市场空间狭小,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淡马锡已经开始调整投资结构,大规模投资国外金融、高新技术行业。
2.3挪威
挪威外汇储备的管理采取的是财政部和挪威央行联合主导下的挪威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加挪威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市场操作部体制,挪威也实行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战略。挪威是世界第三大石油净出口国,随着石油收入的快速增长,挪威于1990年建立了政府石油基金,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财政部对石油基金的管理负责。挪威银行于1990年开始对外汇储备实施多层次管理,以全部外汇储备建立了货币市场组合、投资组合以及缓冲组合。其中,货币市场组合以高流动性的国内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满易性和预防性需求;投资组合以全球配置的权益工具和固定收益工具投资,满足盈利性需求;缓冲组合,也就是政府养老基金,以油气资源导致中央政府现金流入为资金来源,通过积极的海外投资满足发展性需求。并且,外汇储备资产可以根据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以及国内经济形势需要,在货币市场组合与投资组合之间划转。截至2006年9月,投资组合、货币市场组合、缓冲组合在挪威外汇储备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94.8%、3.58%、1.61%。其中投资组合是全部外汇储备组合投资的主体,投资涉及42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体。
2.4中国香港
香港外汇基金成立于1992年,目前规模已超过一万亿港元。据统计,从1993年到2004年,香港外汇基金的复合年度回报率为6.7%,总体上取得了较好收益。外汇基金运作的目标是保障资本长期购买力,维持货币和金融稳定。外汇基金的具体运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外汇基金的机构控制与人员管理。根据《外汇基金条例》规定,财政司司长掌握基金控制权,但行使权力时必须首先咨询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具体运作授权于财政司司长委任的金融管理专员。其次,确定合理的投资组合政策、投资基准和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①外汇基金分为支持组合和投资组合两个不同组合来管理,支持组合主要持有为基础货币提供足够支持的流通性极高的美元证券,投资组合则主要投资于经合组织(OECD)的债券和股票市场以保证资产长期购买力。②投资基准规定了外汇基金对各国资产类别的投资比重及货币分配。一般来说,外汇基金资产的77%分配于债券,其它为股票及有关投资。货币方面,88%分配于美元区,12%为其它货币。由于金融环境的变化及市场的波动,投资基准会被定期修正以规避风险和实现收益最大化。③投资组合中的证券组合由金融管理局管理,而金管局通过外聘基金经理来负责具体的投资工作。外聘的基金经理主要分布于13个世界金融中心,管理部门通过增加雇用基金经理的数目和类型,以使投资分散于不同市场和资产类别。这些投资资产主要存放于几个主要的全球托管人那里。再次,风险管理。外汇基金内设风险管理及监察处,负责选定投资基准,并对市场、价格、信贷等风险及外聘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与个人绩效作出评估。我国香港的经验告诉我们,外汇基金通过外聘基金经理,在风险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充分利用他们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借鉴及启示
3.1中国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要多元化
据估计,我国外汇储备总余额的70%左右为美元资产,20%左右为欧元资产,其余是包括英镑、日元和韩元在内的其他货币资产。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过于单一,主要还是以美元资产为主。
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元将以缓慢的速度温和贬值。美元的贬值预期将使我们以美元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外汇储备遭受资本损失,这构成了我们在储备增量中减持美元的基本动机。另一方面,欧元区经济复苏进程依然脆弱,而日本经济尽管消费疲弱,但自2002年2月开始的增长周期已经进入第58个月。虽然对各个货币区经济进行准确预测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在照顾国际贸易构成和尽量减少汇率风险之间进行权衡,我国必须逐步实现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多元化,逐步减少美元储备比重,增持欧元、日元,以及韩元、澳元、新加坡元等,藉以实现外汇储备的多币种配置。
3.2中国外汇储备的资产结构要多元化
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多为美国国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证券和高投资级别的公司债券等,这些债券资产虽然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但其提供的收益率普遍偏低。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基本目标是要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以保证储备资产购买力的稳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资产的配置。
(1)在保证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背景下积极地投资于非洲、拉美和中亚等的资源性项目。直接投资于这些项目比建立石油储备在稳定能源价格和国家安全方面更加有效。
(2)增加黄金储备的份额。我国的黄金储备自2002年以来,一直维持在1929万盎司的水平。2003年以来国际金价从200多美元大涨至600多美元,在金价大幅上涨和美元贬值的背景下,增持黄金储备对于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具有积极意义。
(3)在逐步开放资本项目管制和先期“藏汇于民”政策背景下,鼓励资本流出,进一步扩大民间持汇,一方面民间持有的部分外汇不会形成央行“外汇占款”对应的本币投放;另一方面,这也可以分散央行美元资产的汇率风险。
(4)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社保基金、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等实体投资于国内外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具有比债权投资更高的收益率,当然更高的收益率对应着更高的风险,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一定的风险分担机制来锁定央行承担风险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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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日本对中国直接、间接出口增长因素全部估计在内,可拉动2002年日本名义GDP增长0.46个百分点。
2004年5月,我国政府出台宏观调控局部经济过热措施,当年10月从日本进口增长开始放慢,对日本经济拉动作用才趋缓。可以说2002—2004年间中国因素对日本经济摆脱衰退、走出谷底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第二阶段为2004-2006年,此时企业开始扩张经营。90年代日本经济进行结构调整、改革,企业严格限制新的投资。进入经济恢复增长第一阶段后,日本企业连续盈利,又看准了市场前景,投资逐步活跃,2002年企业实际投资增长为-2.9%,至2003年则跃为6.1%,2004年为6.3%。2005、2006年仍然保持较快增长。这四年日本企业投资比90年代平均水平高出一倍。
不仅如此,2002—2006年日本在就业、薪金方面情况也有好转,2002年日本社会失业率为5.6%,2003年降至5.4%至2004年11月降至4.5%,出现明显好转,持续至目前最新统计,2007年8月已经降至3.8%,表明日本经济持续衰退带来的高失业率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考虑到日本企业雇用工增加,工作时间延长等,日本家庭可支配收入实际金额从2004年起转为小幅增长。如果认为2000-2003年日本个人消费实际增长处在低水平的话,从2004年起个人消费实际增长幅度出现放大趋势。
据日本政府统计,2002年内需同比增加1.7万亿日元,而外需同比增加3.6万亿日元,外需带动日本经济实际增长0.7%,内需仅带动0.3%。2003年日本内外需分别增加6.49万亿日元和4.09万亿日元,自此日本内需带动经济增长作用才超过外需。但是内需不足、外需依然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日本经济此次复苏,第一动力来自外需。在外需持续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日本企业经营业绩出现根本性改观。然后企业才开始扩大经营,增加投资、增加雇员。进而从更加深层次分析,可以看到外需肯定先是带动出口产业复苏,再逐步扩大到装备制造业,又由制造业传递到服务业,实现三大产业全面复苏。实现日本经济再生产全过程复苏。可见外需带动日本经济走出10年泥沼,足足花赞了近三年时间,一直渗透到日本经济各个领域,发挥的是第一动力和原动力作用。而投资、消费带动日本经济复苏发挥的作用仅仅是第二动力和派生性动力,即在第一动力“点火、催生”之后产生的动力。通过这次分析日本经济复苏过程,我们还更加深刻地认识到,2002-2004年外需启动了日本经济复苏,同时还启动了投资和消费,使其在经济复苏的第二阶段发挥作用。2000年-2004年外需启动,2004-2006年日外需和内需两大动力同时发挥作用,使日本经济复苏得以持久。而后期占日本国民生产总值7成以上的个人消费和企业投资持续增长,实现了内需为主、外需为辅带动增长的势头。但还没有形成以内需为主稳定增长的模式,还不能称为内需主导型经济。
2美国作用何在
如果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日本在中国投资或者租用企业,其制造的产品有—部分销售到中国市场,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销往美欧市场,笔者称其为“面向美国市场的日本分支迂回出口”。不仅日本包括亚洲四小也模仿日本企业做法,将中国作为加工基地,将制造的产品转口到美国、欧洲。如前所述亚洲四小在大陆制造的产品其使用的零部件也有些相当部分来自日本,笔者称其为:面向美国市场的“亚洲四小分支迂回出口”,类似还有“美国分支迂回出口”。也就是说,在21世纪初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在亚洲演变出一个全新的国际分工体系。在这个体系里中国内地扮演加工基地角色,提供廉价土地、劳动力、厂房等生产要素,参与分工;日本扮演零部件、中间产品供应商和全球战略经营角色;美则扮演市场吸收器和全球战略经营角色;亚洲四小则扮演少部分零部件供应商和全球战略经营者角色。而日本在新的国际分工体系里获取利益有三大类:
一类在中国加工、在中国销售,获取低成本制造和绕过中国贸易壁垒实现间接出口;二类在中国加工向美欧迂回出口,获取低成本制造和扩大对美欧出口,以及规避与美欧发生贸易摩擦的风险;三类向亚洲四小分支、美欧分支、美欧分支等在华经营的企业提供零部件、中间产品,获取扩大出口、绕开贸易壁垒及分散贸易摩擦风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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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投资消费失衡,增长动力结构畸形在我国的内部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投资与消费结构失衡的状态长期存在。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进行分析可知,2013年全国社会固定资产增长为19.3%,扣除其他因素影响后实际增长为10.7%,而这一数据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个百分点。通过对比投资、消费以及净出口三大市场需求对我国GDP增长的拉动作用不难发现,投资在市场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仍占有绝大多数比例,而市场消费与其相比,则略显乏力。我国市场经济中投资消费比例的失衡使得经济增长动力结构的发展呈现畸形,这不仅充分表明了我国内需市场的严重不足,而且也反映出了我国房地产投资行业、能源建设行业所制造的大量泡沫,使得物价升高,造成通货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因此,为了调整内部市场经济结构,就要科学有效地协调经济增长和潜在增长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推动内部生产与发展动力消除投资与消费之间的失衡关系,进而促进我国内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2资产市场流动性泛滥就近些年我国的出口贸易进行分析,出口贸易的开展形成了巨大的贸易顺差,这也使得我国的外汇储备累计到了三万亿美元。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贸企业及居民必须将其掌握的外汇结售给中央银行,这便使得中央银行在市场中投放的流动性大大增加,资产市场流动性也日渐泛滥。随着资产市场流动性的不断提升,人民币的预期进一步加剧,这便会直接吸引热钱流入市场。此外,由于金融市场的运营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也造成了市场流动性疏导能力的缺乏,大量市场流动性流入到股票投资和房地产投资领域中,不仅制造了大量泡沫,也使得经济输入发生剧烈膨胀。与资产市场流动性泛滥相比,我国的实体经济发展却呈现出了流动性短缺的问题。随着实体经济与银行体系脱媒现象的普及,银行在资产负债表外与民间所建立的资金链条不断增加,这便使得企业在信贷额度收紧的状况下,面临更大的资金链断裂风险。
2.3进出口结构失衡,贸易摩擦增多就2012年我国外汇管理局的数据统计显示,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的状态,其经常项目顺差已达到2138亿美元,而资本和金融项目的顺差则达到了1270亿美元。由此可见,在多年来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中,双顺差状况已逐渐成为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常态。巨额的贸易顺差在带来巨大外汇储备的同时,也会直接造成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的激增,此外,贸易顺差过大也会造成其他国家向我国制造贸易摩擦,如反补贴、反倾销和特殊保障措施等,从而使我国在国际贸易的开展中受到不平等待遇。
2.4外贸结构失衡,储备面临风险在国际市场贸易的实际开展中,贸易分工主要表现为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两种类型,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的开展中,依靠跨国公司掌握了定价权,从而有效地实现了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的过渡,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外贸经济的开展中始终处于货物贸易阶段,无法将贸易结构进行调整与升级。就拿今年以来我国国际贸易中的服务贸易发展进行分析,多年来我国的服务贸易始终处于逆差状态,并且呈现出了逐年增大的发展趋势。外贸结构的失衡,使得我国贸易条件出现恶化,加之我国服务贸易的综合竞争力较弱,更是使得恶化程度不断加深。就我国的外汇储备进行分析,截止2013年,3.8万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分配中,美元资产占有约64.6%,但由于美国市场经济无法在短期内复苏,因此我国的外汇储备货币也面临着减值的风险。
3我国内外贸易市场经济未来发展对策分析
3.1限制投资扩张,积极扩大内需在我国今后的内部市场贸易发展中,为了有效规避发展障碍,就要针对投资扩张进行全面限制,并结合扩大内需工作的开展,以促进市场经济实现从投资主导向消费主导的转型。为了限制投资扩张,就要着重对工业部门投资进行控制,首先要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的资源型企业建设项目的开展,防止投资扩张造成内部市场经济的畸形发展。与此同时,还要正确引导工业部门的投资发展方向,通过将投资引向服务领域和高新技术开发领域,拉动内部经济市场需求的提高,从而有效鼓励民间自主投资活动的开展。在对我国国内贸易进行内需扩张的过程中,要先对国民收入分配体制进行改革,通过提高劳动要素报酬率,促进生产要素价格体系的不断完善,从而推动居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此外,为了进一步稳定居民消费的预期,还要对城乡社会保障体制进行科学合理的统筹规划,加之对服务贸易进口门槛的降低,从而为内需市场提供更多的服务产品,增加内需福利。
3.2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与发展就我国当前的贸易市场发展进行分析,我国金融体系仍保持着以银行业为主导的传统结构,这一结构的长期保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也极易导致利率汇率形成机制扭曲,这都充分表明了银行业主导机制对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制约。在未来的内外贸易发展中,为了有效地解决金融产品贬值、市场落后及汇率扭曲等问题,要充分利用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带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并以发展良好的金融服务业为基础,对金融投资工具进行丰富,从而促进我国建立起更为完善、高效的金融体系。在这一体系建立与完善的基础上,国内金融市场也会出现更大的储备空间,这便会给外汇储备提供更为丰富的储备选择,金融市场的内部投放,也会使外汇储备中的货币错配风险得以有效控制。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内外贸易的现代化改革与发展,利率市场化工作的转变还要大力推动我国本土经济参与到国际经济发展中去,从而在“走出去”的同时,更多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中的现金管理技术与理念,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与结构的完善奠定重要的发展基础。
3.3加快外贸转型,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为了切实有效地调整我国外贸结构,就应在今后国际贸易的开展中不断加快外贸转型,在确保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及汇率政策等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转型。同时,为了进一步减少我国市场内部产业分工引起的贸易顺差,还要大力落实扩大进口政策,通过更具选择性地对进口贸易内容进行筛选,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方式的现代化转变。与此同时,在国际贸易的开展中,为了推动外贸转型,还要努力减少设备配件及其中间品进口,从而使国内市场成为进口配件的主要供给方,避免市场加工贸易出现附加值较低的问题。为了在今后的对外贸易中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我国应首先建设国内服务贸易的发展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提高我国服务业在国际贸易范围内的竞争力。在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改革与调整的宏观背景下,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要抓住服务业跨国转移的大好机会,并通过不断扩大贸易规模,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与完善。
3.4促进多元化国际货币体系的构建我国在内外贸易的实际开展中,长期存在着内外失衡的问题,货币错配与“斯蒂格利茨怪圈”所导致的经济困境,也使得我国内外贸易发展障碍不断加剧,所以,为了在今后的市场经济贸易发展中有效地消除障碍,就要在调整投资储蓄结构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国际收支结构的改革,通过改善我国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的单一霸权现状,有效地促进内外贸易的稳健发展。为实现多元化国际货币体系的构建,就要首先对外币计价的外汇规模进行调整,通过适当地降低外汇规模,使更多的人民币得以流入国际市场。同时,我国还要借助国际货币体系调整的契机,使人民币逐渐掌控区域核心货币的地位,从而使得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逆差进一步增加,推进人民币流入国际市场的同时,促进多元化国际货币体系的构建。在构建多元化国际货币体系的同时,我国的市场效率会随之提高,资本市场的流动性也会不断增加,这也使得我国的内外贸易开展能够有效地规避发展障碍,从而推动内外贸易的健康、长期发展。
篇13
一、国际外资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拥有比较健全发达的银行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渊源各不相同,各国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通过研究美国、英国、这两个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风险监管的经验,对我国建立符合新开放时期的现代化银行监管制度是不无裨益的。
1、英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1)比率风险监管体系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所谓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监管措施、价值评估的综合体系,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FSA参照COMELB指标和COM指标对银行进行风险初步测评。COMELB指标包括资本、资产、市场风险、盈利、债务、业务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组织、管理三个方面。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如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成立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信用领域进行检查;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及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等。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2)习惯法
在立法方面,尽管在欧共体各国的中央银行中,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较差,但它却在银行监督方面比之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在英国,法律常由“习惯法”替代,金融管理机构与信贷机构间的关系更多地使用“道义劝说”或“君子协定”原则来理顺,而不是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方式。70年代以来,英国已正式结束了银行业的“自我管制”状态,代之以用法律的形式对银行实施管制,外国银行机构也不例外。“1979年银行法”生效后,管理走向正规化,但是对大型银行的管理仍沿用传统方法,很少采取强制性措施。目前英国管制外国银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987年银行法》、1971年《竞争和信用管制条例》等。
2、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
(1)双重评估体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状况和流动性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作业调控、遵守法规、资产质量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在美国通货监理署(OCC)现行的监管体系中,骆驼评级和风险评级是两个并行的体系,他们一起构成风险监管的整体方法,二者之间有一些区别。camels是对历史形成的存量也就是运行结果进行评价,风险监管(评级)是对经营过程的控制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前者出现的背景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后者主要针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var(valueatrisk)风险测定方法
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重视对过程控制的评价。(3)争取实现统一立法
在立法方面,当前各国银行目睹并经历了不断加剧的银行国际化分支运作,银行界也在呼唤着实施统一的国际化资本法规,以维持一个健康的国际银行操作环境。美国的立法机构已经单边制定了两个法规,即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规》(IBA)和1991年的《外国银行的强化监控法规》。《国际银行法规》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其目的在于让大量的外国银行受到类似于美国国内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并减少人为的不必要的银行机构间的竞争。
二、巴塞尔协议体系给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带来的影响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该协议设定了资本充足率。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加上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监管等。
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此次协议被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包括欧洲银行界在内的国际银行界对新资本协议表现出极大的关注。有关风险的范围在协议中不断扩充: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进而又涵盖了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其他风险。这是监管当局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的必要应对,是走向全面而准确监管的步伐。
作为国际银行界的监管准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风险管理提出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为将来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监管指明了方向。内部评级法比标准法更能敏感地反映信用风险,但同时也意味着商业银行要在资产组合层面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并相应地进行经济资本配置。欧洲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将在新协议影响下面临不同的选择路径。这种选择也将对未来若干年内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概括而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推出为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框架标准,为银行业风险有效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协议及其补充文件倡导的原则和方法对银行业的监管方向有着深远的影响,规范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并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指导蓝本和实践框架。
三、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准入制度,选择资本雄厚,经营业绩、资产状况良好,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具有丰富管理经验、良好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具有先进的IT技术和国际网络优势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高素质的外资银行大都资金雄厚,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管理先进、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强,能够做到稳健经营。且资信较好,能遵守法规,注重公平竞争,重视自身市场形象。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二,充分考虑中外资银行的差别。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金融体系构建进程,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在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各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和监管某些选择方面,要根据各个银行所处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同时,在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的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不再仅限于信用风险,而是要迎接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来自各方的考验。因此,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应具有预见性,充分考虑到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为未来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留有足够空间,不至于使监管法规陷入被动的境地。
第三,加强科学的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化研究。外部监管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由对抗型向协作型的转变,是银行监管的趋势。银行内部风险模型的建立不仅是银行自身经营的必要,也是确保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作业调控、遵守法规、资产质量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第四,完善与健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法规。参考国际监管经验可以看到先进的监管体制离不开成熟的法规的配合。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专门性规范。面对开放时期可能的外资银行数量激增,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参考文献】
[1]王卫东:现代银行全面风险管理[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章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兼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