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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模式的绩效审计制度。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司法、行政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美国的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报告其工作。美国的这种审计体制保证了审计机关经费及人员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进行绩效审计时,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保证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此外,在美国的立法模式绩效审计制度下,美国审计总署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建议虽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被审计单位如若不接受审计总署提出的审计建议便不能够得到由国会拨款委员会所向其下拨的款项,从而导致被审计单位最终不得不接受审计建议,审计建议的执行力度较高,使审计机关与政府投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
(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自开始对政府财政支出实施审计以来便注重建设与之配套的法律。美国国会、各州议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美国公布的《政府绩效与成果法》、2005年华盛顿州通过的《政府部门绩效审计》,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政府绩效审计在美国各个时期的发展。相关法律明确了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中的地位,绩效审计工作由审计总署负责主导,审计机关在绩效审计中的职责也被加以明确。美国是最早制定相关绩效审计准则的国家之一。其在1972年便制定了准则性指导性文件———《政府组织、计划项目、活动与职责的审计评价标准》,该准则明确了绩效审计的定义,对如何确定绩效审计范围、如何进行政府投资现场绩效审计工作以及绩效审计报告的出具均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效地规范并指导了审计人员具体绩效审计工作。其后历经数次修订、完善,沿用至今,为美国审计理论界和审计机关所公认,为美国的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开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3)审计人员的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绩效审计所涉及的领域比传统财务审计更加宽广,对审计人员的知识背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要胜任政府投资绩效审计工作,必须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提升审计人员素质。美国审计总署下设14个团队,包括收购及采购管理、应用研究与方法、防御能力和管理、教育、劳动力和收入保障、财务管理和保险、金融市场和社会投资、国际事务与贸易、信息技术、战略事务、自然环境与资源、国土安全与司法等。在执行较为特殊的绩效审计业务时,为保证审计质量,美国审计总署还会聘请外部相关领域的权威人士参与审计工作。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国会提交上千份审计报告,深入剖析其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项问题,利用其专业知识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为推动美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4)具有明确的战略规划。美国审计总署的战略规划服务于国会,并有助于塑造他们的工作。美国审计总署为支持其战略承诺,每三年会对其战略规划进行更新。当美国经历一段充满未知变化、严峻挑战及良好机遇的时期时,美国审计总署提出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计划能够为国会和国家提供有力支持。美国审计总署公布的2010—2015年战略规划提出了应对时代趋势及可能影响美国未来的其他发展变化的深度应对措施。该战略规划包含四个战略目标:①帮助国会解决当前和新出现的挑战,应对金融安全,切实提高美国民众福祉;②帮助国会应对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和对全球相互依存关系的挑战;③帮助变革联邦政府职能以应对国家挑战;④通过向国会提供优质、及时的服务,保证实践工作的前瞻性,以实现审计总署的价值最大化。宏观战略思维的确立,拓宽了审计人员的视野,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民众的相关利益。
2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2.1公众的参与能够推动绩效审计的发展从美国的绩效审计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美国政府绩效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于外界及自身的双重压力。尤其是在美国经济持续萧条及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下,立法机构、美国民众对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效果的期望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由此所形成的压力极大地推动了绩效审计的产生与发展。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推动主要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自主调整,审计署、审计署署长积极推动是主因,社会需求所产生的动力并不足。我国社会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普遍薄弱,缺乏公民意识,对社会公共管理的参与程度较低,对政府的监督不力。为改善绩效审计环境,首先需要强化国民的公民意识、民主监督意识,将公民意识的培育纳入意识形态构建工程。公众的公民意识加强,理清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公共受托关系,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将会加强,政府迫于公众的压力将会对社会公众的需求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及快速反应,促成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型,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率、效果性,最终营造出良好的审计环境。
2.2完善的法规制度为审计工作开展提供依据美国的立法机关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绩效审计的地位、明确了审计总署的职责,为审计机关有效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创造了前提条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我国仅在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需对财政收支的效益性进行审计,并未明确绩效审计的地位及审计机关的职责,法律依据不强,审计机关执行投资绩效审计业务时面临重重困难。有了完善的法律支撑,美国还制定了政府绩效准则及指南,美国审计总署制定的《政府审计准则》对如何进行现场绩效审计工作进行了详尽指导。而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统一的绩效审计准则指导性文件,加之我国审计人员执行绩效审计的经验不足、素质较差,影响了政府资绩效审计的质量。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强化法律依据,同时加紧制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审计工作段特点的绩效审计准则,用于指导审计人员高质量地开展政府绩效审计。
2.3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及公开性可强化其监督职能美国的审计总署隶属于国会,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于政府部门。这种超然的独立性,增强了审计机关对政府的权力制衡,实现了对政府部门的强有力监督。同时政府部门惧怕因不接受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建议便不能得到国会的拨款,会选择执行审计建议,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结果执行力度。在我国,审计机关接受同级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人员组织、经费受制于同级政府,与发改委、财政部门等其他部门属于同级的平行关系,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容易受到来自政府的重重压力,影响审计人员的客观公正性,最终影响审计结果的权威性。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变行政型审计体制为立法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直接向人大负责,由人大机关直接领导,直接向人大提交其审计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及公开性,强化其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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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意义:
在2011年1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新版《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中,内部审计全新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于2011年的IPPF内部审计实务框架第1100、1110章节,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内审人员履职时免受威胁,另一方面指审计组织机构独立,即与董事会的汇报关系的独立。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我国一直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
现实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中国在全球经济要求及自身发展需要的双重压力下,本国企业所能得到的帮助将会越来越少。在国外大型企业的强势冲击下,发展自身,提高自身素质变的刻不容缓。面对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及庞大的资金支援,我国的资本市场也出现巨大变化。上交所与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大,大家纷纷通过上市来筹集资金以应对国外企业的资金压力。但是,仅仅靠资金的充足还是无法和国外先进企业相抗衡,没有同样先进的管理理念,再充足的资金也只能如同“暴发户”一般,无法得到长远发展。
公司经营,外靠先进的经营理念,内靠自身完善的运营。通过完善、高效的内部审计活动,组织可以达到最佳的公司内部运营。从内部出发,由内而外改善公司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一个完善良好的内部审计,提高的不仅仅是公司财务的安全性,更可以使公司达到最佳的运营状况,在无形之中为公司节省资源,提高利益。
选题目的:通过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找到国内内部审计独立性所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让内部审计更好的服务于企业。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际内部审计的研究当前各国内部审计遵循的新版的《内部审计实务框架》是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于2011年的。其中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协会做出了新的解释,即从独立性到客观性的转变。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认为,内部审计较外部审计而言,其独立性必然不如,但如果说内部审计不如外部审计,也是很荒谬的一件事。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新版《内部审计实务框架》中,更加强调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其目的与独立性一样,都是为了更加公正的审计结论与审计评价,强调对事的客观性和对人的独立性,以减少以往仅仅强调独立性而对内部审计人员所造成的不必要的约束。
2、我国的研究状况
我国内部审计在一开始时是在国家干预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受到国家审计的干预,在本单位也受单位领导的制约,这使得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很难实现。且由于我国在内部审计发展阶段即没有强有力的经济体推动其发展,也没有健全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作为保障,长期得不到政府与企业的足够重视,发展滞后。
2003年,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新的《内部审计准则》,并相继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一系列配套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在新的《内部审计准则》中,我国内部审计界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这与1996年6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董事会通过的内部审计定义相似,说明我国内部审计正处于现代内部审计发展的第三个转折点上。
我国内部审计成立二十多年来,内部审计虽有发展,但现状仍令人担忧,尤其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更加严重。与国外发达国家不同,中国内部审计是由政府牵头成立,在成立之初,很多企业并不能很深刻的了解内部审计的作用,只是单纯的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不仅不能得到高层领导的足够重视,很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仅仅由公司一些其他部门人员兼任,甚至由公司财务部门人员兼职,致使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独立性更加缺失,几近于无。且我国内部审计专业人才缺少,缺乏客观公正的独立性观念,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仍然处于薄弱环节。
3、发展趋势
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面对国外的先进管理理念,国家应在积极发展经济的同时,结合自身问题,积极推广先进观念。从需求决定供给的思想出发,在企业需要的情况下,帮助企业自身形成自己独有的经营管理理念。健全内部审计法律法规,让内部审计有法可依,从而提高独立性。宣传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意义,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从人员自身起,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实践证明,内部审计已成为我国审计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正在成为企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为加强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一)主要研究内容
1、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涵义
(1)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定义
(2)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定义
2、内部审计的发展及其独立性的必要性
(1)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
(2)内部审计的作用
(3)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性
3、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所存在的缺陷
(1)我国内部审计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
(2)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差
(3)内部审计人员方面的制约因素
4、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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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审计环境日趋复杂化,审计风险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尤其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决定其审计的风险尤为突出。了解、认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才能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进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1.1产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内在因素
(1)审计程序的实施不合理。审计机关出于各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审计机关要在各个阶段、各个单位合理分配技术力量,审计人员严格实施审计程序进行审计产生一定的困难。一旦简化了审计环节,减少了必要的审计力量,就会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2)审计材料不规范。审计材料不规范,条理混乱,语言不清,词不达意,不能如实反映客观存在的问题,或语言绝对化、含义模糊等,都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产生风险。
(3)审计证据不充分、复核不严谨。审计复核,也就是后续审计,是审计结果进行的复核和再次检查,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补漏措施。而审计复核只是走走过场,相关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作风不严谨,导致加大审计风险产生的可能。
(4)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查账能力,还要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1.2产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外在因素
(1)审计对象的复杂性。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而经济责任审计的难度加大,风险也就随之增大。在我国人们受到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法制观念淡泊,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复杂的社会关系可能会阻碍正常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关系复杂,审计风险就越复杂。
(2)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程序是否严格、清晰、有条理影响到该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经济责任审计产生一定的影响。
(3)审计技术方法的局限性。审计工作本身在不断发展,审计技术为了适应审计工作也随之不断发展,然而目前的审计技术方法弊端突出,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审计的要求。
(4)审计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险。改革开放以业,我国的审计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活动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这就给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带来困难,产生了一定审计风险。
2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
防范和控制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关键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避免和预防引发事件,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原则,采取各种措施对审计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审计检查质量和评价质量。通过责任审计风险成因的明确,我们要想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就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对策。处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从预防阶段开始。
2.1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避免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监督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手段。随着《审计法》的假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确立,经济责任审计将从由政策推动转化为法制推动。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和指标体系,使得经济责任审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这样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规范性,从而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一项对于领导干部的强有力经济监督形式。
2.2履行相关审计程序,减少审计风险
严格的审计程序是确保审计行为合法和审计质量可靠的前提。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立项必须有受托依据,审计方案的编制必须详细、认真,做好事前调查,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下达审计通知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经济责任审计法规的日期要求;在审计实施阶段,应贯彻”双向承诺制度”;在审计终结阶段,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千部的意见,允许提出异议,并把好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结论的复合关。
2.3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给社会审计执行,以弥补国家审计资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会审计的结果资料。国家审计机关应当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系与沟通,在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专业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以证实并获得客观可靠的审计证据。新晨
2.4加强教育和培训,增强审计人员风险意识
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良好的综合素质、政治修养和道德品质。各级审计机关要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开展后续教育,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理论研讨,审计部门还应培养审计人员良好的审计风险意识,提高其在复杂的审计中灵活、有效的控制各种诱发的能力,正确地对待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5加强审计风险的理论研究,完善审计手段
各级审计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从理论上为预防和控制审计风险提供指导;同时,鉴于当前审计手段的落后状况,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进行审计方法的不断创新,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真正做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结合。
参考文献:
[1]李凤鸣.审计学原理[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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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著的创新点主要有:(1)观点新:一是提出民国时期政府审计思想的主要特征是民主法治思想;二是提出近代政府审计是民主法治的工具。(2)角度新:以民主法治的视角对民国时期的政府审计思想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以往对民国审计思想的研究有两个角度:一是从个体角度,例如,赵友良的《潘序伦的会计审计思想》及《中国近代会计审计史》(此文研究王王景芳和蒋明祺的审计思想);二是以历史分期的角度,例如,郭华平的《中国审计理论发展体系研究》一文。(3)发现和收集新的材料。作者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收集了民国时期各种期刊上的有关审计研究的论文以及相当的审计学著作和审计档案,所搜集的材料比前人有很大的扩展。
该著不以史论史,做到了审计史研究与当代政府审计改革相结合。作者在分析民国时期七大政府审计思想时,进一步研究这些审计思想对我国当代政府审计改革的借鉴。
民国时期政府审计立法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有:一是丰富宪法中的审计条款,明确审计机关的报告关系和报告时间,增加审计人员任职的规定;二是增加《审计法》中的事前审计权和强化获取协助权以及明确相关负责人的连带责任;三是增加现行《审计法》中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回避原则、保护措施和限制兼职。
民国时期政府组织体制思想对当代审计改革有两种可以借鉴的思路:一是保持目前审计组织体制的基础上,作适当的补充和完善:健全审计向人大报告制度、加强审计与监察两个部门的配合、加强上级审计组织对下级审计组织的领导,减少地方审计组织层次;二是分“三步走”改革目前审计组织体制:第一步,建立审计垂直组织体制;第二步,推进大部制改革,合并监察部和审计署成立监审部;第三步,改行政型审计体制为立法型审计体制,在人大下设立监审委员会,加强对“一府两院”、预决算监督。
民国时期的监审合一思想对当今的借鉴有:一是要适当减少监督机构;二是实行监审合一,即合并监察部和审计署。
民国审计人员职业化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是建立与完善以下制度:政府审计职业准入、政府审计职业宣誓与教育训练、政府审计职业人员运用与流转、政府审计职业考核与奖惩、政府审计职业保障等制度。
民国时期军费审计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有:一是提高军费审计的组织独立;二是对军费实行事前审计和稽察。
民国时期政府审计会议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有:一是规定重要审计事务必须经过审计会议决定;二是完善审计会议的具体程序;三是公开审计会议的内容。
民国政府审计公告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有:一是增加审计公告的及时性;二是扩大审计公告的范围;三是增强审计公告的透明度。
作者能够客观地评价民国时期政府审计思想,认为它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又存在着局限性。其局限性体现在政府审计职权不足、审计经费没有保障,限制了政府审计的效果。同时,由于受其他监督系统的制约、腐败的政治环境、长期的战争、民众民主意识的淡薄等原因,民国政府审计思想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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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随着我国加入WTO组织,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将加大,我国的政治、经济政策要不断调整、变化和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而我国有些法律、法规出台相对滞后,致使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使审计工作在一些环节和方面受到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限制,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风险。如近两年,财政部已先后出台了十六项《会计准则》,但只规范会计行为,对违反《会计准则》如何处理,目前还无法具体规定,给审计所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增加了难度,也同时带来了审计风险。
(二)环境和体制面对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企业竞争、破产兼并、资产重组等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使审计工作难度将更加纷繁复杂。同时,我国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不利于审计独立性的发挥,无形中增加了审计风险。我国审计机关自组建以来,地方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不同程度地受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特别是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区,长官意志有时代替了行政执法,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的独立性及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三)审计人员的素质在目前我国审计人员队伍中,具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双高人才还偏少,专业知识单薄,一部分人以前没有足够的专业训练,学历低,审计查账技能的水平低,工作方法不当,查不出问题,或未将问题彻底查清、弄准,使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不完全相符。同时,由于审计人员法律、政策水平不高,撰写审计报告、意见和决定的水平低,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不够。此外,目前审计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经验不足,风险意识淡薄,识别风险的能力有限,甚至极小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较差,对工作缺乏责任心,,,,这就必然影响到审计质量,最终形成审计风险。
(四)会计信息失真《光明日报》1999年7月21日报道:财政部对部分企业会计质量抽查结果表明,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主要是“人为操作造成的”。一般情况下,无意识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差错容易发现,也容易纠正,影响较小,而有意识的舞弊手法隐蔽性较强,甚至隐含着严重的经济犯罪。表现为个别会计人员故意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迷惑竞争对手或应付上级检查,以达到浑水摸鱼、损公肥私的目的,使审计人员难以发现,给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埋下了隐患,加大审计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二、防范审计风险的对策针对审计风险产生的上述原因,为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就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审计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进行防范审计风险
(一)要树立风险意识审计风险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审计人员必须正视风险而不能回避,要面对它,逐渐养成谨慎、细心的习惯,从而把审计风险降至最低。但风险意识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时间较短,审计风险理论研究和实践尚处在探索中,大多的审计人员风险意识尚未形成,从而主观上对审计风险的防范能力较弱。因此,要不断加强他们的风险意识,经常对审计人员进行警示性宣传教育,转变思想观念,改变过去那种简单审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强化审计人员风险意识,增强意识自觉性。
(二)坚持依法审计,不断完善财经法规由于目前我国客观存在的经济立法和审计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不同步的问题,致使在审计中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处理的相应依据,所以,我们必须加快审计法规体制及相关法规体制建设,这对有效防范审计风险至为重要。同时,我们要认识到,严格遵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规范审计业务,依法审计,提高执法质量,是降低审计风险的前提条件。作为审计执法人员应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应将审计法贯彻于审计活动的始终。即首先严格法定程序,从确定审计项目,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到依法作出审计处理,送达审计决定等,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环环相接、不漏不乱。其次,严把法律法规使用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正确运用法规,独立行使法律赋予审计的监督权。无论是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认定,还是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做出的处理、处罚,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应准确有效,而不要随意武断,不要带有任何感彩,以促进审计执法行为的规范。
(三)建立逐级审计责任制,不断改革现行管理体制作为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要对审计结果形成的报告逐级、逐项签字并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在审计的基础环节、中间环节、决策环节,建立起责任明晰的呈递制度。每一个环节的审计,都要有文书底稿和责任者的签字。对审计结果要层层审核,分极把关。重大项目审计,可考虑建立终身责任制。这样可集中多个人的意见、智慧,避免了个别人由于客观原因可能带来的偏差。但审计风险除了审计人员失察失误外,非独立操作也是重要因素。为解决好这个问题,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就必须铲除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温床和土壤,尊重客观规律,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审计管理体制,以确保地方审计机关的执法力度,更好地化解和防范由于地方干预带来的审计风险。
(四)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审计质量,是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的根本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它涉及到审计组织的各项工作,贯穿于每个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审计风险问题归根结底是质量问题,而决定审计质量最直接的因素是人员素质。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是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的根本保证,也是最彻底、最根本的防范措施。为此,要建立审计干部定期培训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后续教育制度,同时,还要根据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努力学习相应的学科,使每个审计工作者都熟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基本准则》。通过学习,培训增强审计干部的执法意识,提高审计人员的执法能力,培养审计人员的综合能力,使其能够在复杂环境中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并通过加强审计人员政治素质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客观公正、严格执法、勤政廉洁、无私奉献的高尚职业道德,避免由于“关系风”引起审计风险。要坚持内部信息交流制度,善于发现相关项目和一些经济往来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促进审计人员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技巧,由过去的单纯查账到多种形式并举。要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积极开展抽样方法的探索及研究,使审计人员的各项综合素质适应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可回避审计风险的发生。超级秘书网
(五)依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尽快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计信息网络和信息反馈机制为保证审计结果正确、合法,在实施审计之前,必须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调查,对被审计项目或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预测,有针对性地制定控制措施。在实施审计中,所取得证据必须做到全面、真实、相关、有效,以起到足以支持最终审计评价结论的作用。错误、失真的审计证据,必然得出错误审计结论;不全面,不充分的审计证据,必然得出片面,不可靠的审计结论。所以审计人员取得证据必须充分、有力、合法、合规、客观、真实。如被审计单位账、证记录不全,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被审计事项或审计单位存在过多不确定因素,审计人员就不能盲目进驻,应要求其抓紧清理整顿,等具备了审计条件时,再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不予配合或审计人员难以获得必要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可以拒绝或发表保留性意见,对一些敏感性问题,或一时看不清、说不准、难以把握的问题,在出具审计结论时要十分谨慎,审计评价要留有余地,要适当、适度,避免使用绝对化语言。为此,审计机关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计信息网络和信息反馈机制,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现状、重大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及时、切实的记录,防范实际可能出现的贻误和虚假;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机关认为必须按时报送的信息资料及时报送,并通过审计信息反馈网络实行查询。
这样不仅使审计机关及时掌握相对真实可靠的信息,而且能加大对被审计单位在处理经济业务中的无意疏忽和有意掩盖的查处,提高审计效率,减少被误导的可能性,降低审计风险。综上所述,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来源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所采取的方法、程序,来自审计人员的素质、经验能力,它同审计的环境、体制、会计信息失真等各方面有密切联系。要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既有赖于审计执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更需要审计机关的自身努力。因此,只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真正树立起审计风险意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就一定能够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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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不少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过环境审计仍然缺乏开展工作的直接依据,没有权威性的法律确保环境审计工作的开展。这必然影响环境审计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环境审计理论基础薄弱
有关于环境审计的论文还是很少,现有的文章对于环境审计的定义、对象和内容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并且我国很多的环境审计理论都是直接套用国外的研究成果,没有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因此,我国环境审计理论研究还要经历漫长的探索,形成我国自己独特的环境审计理论。
(三)环境审计应用水平较低
我国的环境审计实践程度和操作水平都还较低,从宏观来看,政府审计仅仅针对环保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基本的财务审计;从微观来看,企业也仅仅是为了节约资金支出而开展常规审计。因此进行内部环境审计的企业非常少,而民间环境审计的实践更可以说是几乎空白。
(四)环境审计评价标准缺失
现有环境审计评价指标已不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评价指标选择不合理。现有评价指标体系仅从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内部控制环境、环保财务收支等方面进行评价,忽视了对企业发展可持续性的评价。其次,循环经济思想体现不够充分、完整。现有评价指标只是对资源利用的现有情况进行评价,没有将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率等环保指标包括其中。
(五)缺乏具备综合知识的环境审计人员
从当前的情况可以知道,环境审计是一门涉及范围比较广的综合性学科,它涉及到法律、环境、统计、会计、审计等各方面的内容,所以这就要求环境审计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综合的素质,环境审计工作要有专业的队伍作为保障。但是目前我国环境审计人员大多来自于财会部门,他们缺乏相应的环境知识和综合素质,制约了我国环境审计的展开。
二、实施环境审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环境审计法规建设
我国已经制订了一些与环境审计相关的政策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目前还没有直接用于指导环境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有的审计准则不能对环境审计工作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还没有专门制定环境审计的规范。因此,应尽快制定权威的,具体的环境审计准则,统一环境审计的评价依据,让审计人员做到有法可依。
(二)开展环境审计理论研究
我们要加大环境审计理论研究的力度,大力发展环境审计研究。并将环境审计理论研究与常规审计理论研究相区分,借鉴环境经济、环境管理、统计学等诸多学科的研究成果,将环境审计研究与其他相关学科相融合。在进行审计程序、方法等实用性理论研究的同时,加大审计基础理论的研究,做到理论指导实践,并超过实践。
(三)不断创新环境审计方法
基于循环经济视角下的环境审计,首先要求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区域不同的环境特点,积极组织相关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通过平行或联合审计的方式对共同关注的区域性生态环境事项,开展审计调查,并共同商讨建立协商机制,我们可以开展跨专业的联合环境审计和外聘专家合作审计等;其次要积极开展跟踪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要积极试行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最后要积极运用信息技术与方法,如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和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等。
(四)构建环境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循环经济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主要分为直接指标和间接指标这两个大方面,直接指标主要是经济效益指标,它可以直接衡量企业的价值增值,企业的经济性,为企业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间接指标主要包括: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绿色环保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社会指标。这些间接指标虽然与企业利益没有之间关系,不过却能为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可小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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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内务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在认真搞好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基础上,对民警进行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实行持证上岗,以增强违法处理民警的责任感。二是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按照“便民、利民”和“微笑、高效”的工作要求,着力在提升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增加了窗口服务的协警员,确立了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一站式”服务工作站,方便了群众,提高了效率。通过法制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和服务意识得到了增强,服务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认真进行盘查、整改和建章立制。
1、牢固树立依法管理交通、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多年来,交警在道路执勤中,少数民警我行我素思想不同程度存在,纠正和处罚道路交通违法,对人不对事、感情用事的情况时有出现。比如,同样的交通违法,当事人经济条件也相当,处理结果不一样。暂扣车辆、证照不开凭证,扣留的证照私自保管,导至当事人东奔西跑,找不到地方处理。
2、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交通管理的目的是什么?交警究竟是在为谁执法?这个问题有的交警至今还在含糊不清,以至他们在道路执勤、执法工作中抓不做重点,主次不分,方法不但,和老百姓、和交通参与者纠缠不休,费了不少口舌,牺牲了大量时间,,又激化了矛盾。比如,一企业的一辆非营运小客车忘带行驶证,执勤民警的确又清楚该车有合法的行驶证,该车系市内短途行驶而确有急事,就不要逼着驾驶人非倒回去拿证来才给以处理不可。外地车辆走错了路或停错了车。又如,一辆核载五座的小客车超座1人,核算起来是超过20,但是这种情况仍然按客运车超员20的规定处罚显然就不够公平了,要举的例子还有很多。所以通过认真学习,使我们公安交警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处处多为民着想,多为民服务。从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更加明确执法的目的,把管理的重心放在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上,对营运性客车严重超员、对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货厢载客,对无证开车、“黑车”非驾、弯道超速、超车等等这些事关千家万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决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它事关千千万万人民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3、在道路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能够把公平与正义准确的付诸于实践,从而减少交通参与者、交通违法者对执法交警的一些误解和不满。比如,有两个驾车人出现相同的一起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按法律规定应处200元罚款,但张三是企业老板,经济条件很好,200元钱对他来说毫无半点影响,而李四是下岗工人,每月仅靠400元基本生活费维持家庭生活,李四拿出的200元和张三拿出的200元钱显然价值悬殊就太大,所以对张三处罚200元、对李四处罚50元都属于执法上的公平和正义,不能视为法律上的不平等。过去在道路执勤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不理解的群众弄得交警很难处理。
4、增强交警识大体、顾大局的观念。过去,交警在强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考虑单一的保畅通、保安全多,对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的一些特殊情况、企业发展的艰难以及加快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思考得少,对道路交通管理的最终目的和方向不够明确,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交警工作的最终点和落角点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5、进一步增强民警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培养民警养成不拈轻怕重、不损人利已、遇到困难和矛盾不回避,遇事不推诿、勤奋好学的好作风,进一步规范民警的言行举止,保障民警文明执法、礼貌纠章、热情服务、助人为乐、吃苦耐劳一以贯之,尽心尽职完成好各个时期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总之,坚持社 会主义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我们公安机关每一个民警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全面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中边学边用,边领会边整改,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提高执法水平,推进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真正把促进执法公正作为执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做到严格执法、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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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会计疖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按照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但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到底是尊重“过程真实”(即审计过程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还是偏倚“结果真实”(即审计报告体现了法律标准),会计界与法律界争议颇多。
会计界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依据的执业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相应地遵守的法律法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只要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保持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谨慎,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关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即具备了审计标准上的“真实性”,即使与实际不符,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过错即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而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独立审计准则成为认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其理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成本的约束下,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公允地”发表意见,无法彻底避免或者消除审计结果的“虚假性”。
法律界认为,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即为虚假报告,其追求的是结果,而非过程。法律专家刘燕提出:“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因为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财经信息的中介机构,其工作成果(而非工作程序)与股东以及其他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公众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几乎都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如果报告失真,公众的利益通常都会受到损害。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来说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我们的观点是,随着会计界和法律界的相互不断的对话,双方都应吸收对方的合理的意见,一方面要考虑大众的需求,维护大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审计事业在我国属于刚刚发展起来的行业,需要培养和呵护的实情。从形式公正走向实质公正。
独立审计作为一种“公共合约”和“监督经营者对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遵守和对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的适当行使”的“外部权威”,可以理解为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审计人、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四方的契约。在审计人最初承接审计业务时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即为此项契约行为的法律证明文件,也就是交易合同。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的条件为:①交易双方当事人事前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相当完备;②合同中规定的行为在事后不仅能被双方当事人观察到,而且能为第三方(法官)所见证。但在现实中,由于当事人的“有界理性”以及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要预期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是非常困难的,写出一个完备的合同就更难了;即使从理论上讲一个完备的合同是可能的,但如果成本高,当事人也宁肯选择不完备,留待以后根据情况不断补充。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即使双方都能观察到的行为,要在法庭上证明也相当困难;由于当事人与法院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许多交易合同不可能由法院来执行。因此单纯依靠法律来执行合同,似乎有些力不从心。
基于此考虑,我们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具有其相对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其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法定标准,而是将其纳入法律既有的框架内进行考量,如其符合“公共利益”,则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标准,否则,不能作为免责的标准。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进行执业,尽到了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则即使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亦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仅仅形式上符合审计准则的标准,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未达到审计准则的实质性要求,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如果形式上未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但其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已尽到了实质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则亦可免则。
二、注册会计鼻法律责任的规蠢
鉴于日益加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压力,注册会计师必须从实质上把握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旨,在所有重大问题上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只承担自己能胜任的业务,提高专业判断能力。
(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规避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最主要的对策是提高审计质量。提供尽可能完善的审计报告
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师应在审计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削弱或纵是有合理的估计仍会削弱注册会计师做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这是世界公认的基本要求。我国独立审计准中也将此单独列了出来:所谓的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如曾在被审计单位任职后离职未满两年的、持有被审计单位有价证券等的利害关系;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身份。只有在审计中始终保持审计独立性,才能对审计质量有基本的保证。
2、加强业务承接前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降低法律风险。诸如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品行、面临压力、被审计单位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等的调查了解都应当是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之前认真对待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获取有用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加以利用,以防止管理当局购买会计政策或故意向注册会计师隐瞒重要信息。
3、出具明晰的审计报告,减少不必要的误解。近些年有不少事务所在审计完毕出具审计报告时经常出具“不清洁”审计意见,比如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把问题藏在说明段中令使用者难以理解。这种行为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也给会计师自身带来了麻烦,因为如果信息使用者利用这一点提讼,事务所即使不败诉,为了应付诉讼也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不如用较确定的语言表明态度,也可避免无谓的纠纷。
4、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轮换制与同业互查制度。轮换制度主要考虑到长期接触会使注册会计师可能与客户形成亲密关系,并对熟悉的事物失去警觉和敏感能力,从而有损审计的独立性。同业复查制度要求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另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目的就是要借助业内注册会计师的技术和经验,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制定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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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的本质。新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定义中包含了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能、内容、本质等要素,而这几项要素是构建审计理论结构不可或缺的部分。
2、内部审计的职能。具体来说,现代内部审计具有监督、管理控制、评价鉴证、服务等四项职能。
(1)监督职能。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有两层含义:一是代表企业股东及董事会等决策层对本企业的会计机构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看其是否正确执行企业的经营方针政策,是否完成任务,不仅在于查错防弊,重要的是检查评价;二是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审计厅局的业务领导,代表国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2)管理控制职能。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审计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等各部门进行彻底的检查、取证、分析和评价,客观公正地做出结论,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领导进行科学的决策,强化内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济效益。
(3)评价鉴证职能。内部审计的评价是内部审计人员依据一定的审计标准对经营活动及其绩效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断。评价过程的实质是针对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评议,从而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的过程。评价是内部审计的核心职能。鉴证是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及其经济活动的鉴证和证明,据以做出审计结论。
(4)服务职能。企业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有两层含义:一是要为本企业服务,对最高层负责,完成其指派的任务;二是为国家审计机关及企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完成他们交办的工作。
二、我国内部审计现状
1、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隶属关系不清。传统模式下的内部审计不适应新形式的发展,而新的内部审计准则、标准、工作流程等规范尚未建立或不完善,这些都导致了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缺乏评价标准。我国企业的内审机构独立性差,甚至有的企业的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内审部门的领导,其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导致隶属关系不清,监督不力。
2、内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受到限制。从我国现状来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大多设置于管理层之下,在高层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为管理经营者服务,其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强,从而影响到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
3、内审的工作范围过于狭窄。直到目前,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还仅限于财务领域,重点在检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查错防弊上,很少触及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域。
4、内审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合理。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大都是财会人员出身,其中不少没有接受系统的专业训练,缺乏足够的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与经验,因此使内审的重要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5、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展推动作用的有限性。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审计、管理和约束的是那些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属于法定审计范围的各级政府及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而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不属于国家审计法定范围的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而言,内部审计工作要不要开展以及如何开展则取决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内部管理需要。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内部审计制度的对策
1、应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建设。从目前看,虽然《审计法》提出“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但《审计法》中的内部审计侧重于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如何健全内部审计则“无法可依”。我们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有中国特色的内部审计法规和条例,从法律层面上增强内部审计制度的健全。
2、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企业在设置内审组织机构时,应坚持独立性和权威性两条原则。独立性原则是内部审计区别于企业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重要标志。无论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离开独立性,审计结果将毫无意义。内审机构应由企业第一负责人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应独立于各职能部门,并对其进行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监督对象无利益关系。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才能有效发挥审计作用。权威性原则体现在内部审计机构在地位和设置层次上的高低,地位和设置层次越高,权威性就越大,内部审计的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
3、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企业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和竞争的更加激烈,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需要精通财务会计,还需要适当了解其他业务领域,掌握相关知识与技能,以便更好地实施审计并为企业管理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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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条件中的评审范围是指从事审计工作(含从事会计、财税、经济工作并兼任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院校中担任审计教学(含会计、财税、经济教学且兼任审计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单位中从事审计研究(含会计、财税、经济研究并兼任审计研究)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年度考核、职称外语、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等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博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一年以上。
二、取得硕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四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学历要求、符合第三条中从事兼职审计工作5年以上,且已获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讲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审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二、熟悉国内外现代审计及会计、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审计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有关行业审计、会计制度。
四、具有指导中级审计人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工作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过1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含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项目、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审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
二、结合国家经济形势,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1次以上。
三、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2项以上。
四、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1次以上,为案件处理、审理提供准确依据。
五、主持或承担由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部级审计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
六、具有解决审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第十条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公开出版不少于3万字的审计著作或译著。
二、有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专业教材。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有内部刊号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对虽未达到学历、职称外语、任职资格年限等要求,但业绩显著,品德、知识和能力出众,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社会和业内享有较高认可度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破任职资格年限者不得提前3年申报(不含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破职称外语者,须年满4O周岁以上,且任职资格年限和职称外语不得兼破。
第十三条破格人员除具备第三章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职期间成绩显著,所从事的审计业务工作受到省部级表彰一次以上,或市级人民政府(含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或所主持的审计项目有1项在省部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审计专业著作一部(独著者字数在10万字以上,合著者个人撰写量在12万字以上)。
四、获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违反审计的有关规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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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审计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财政通过下达国债资金计划等方式,不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地方工程建设投资主体也日趋多元化,政府投资的规模和比重逐年增加,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政府投资4万亿用于扩大内需,所以审计机关在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历史资料来看,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发挥不甚理想,有的甚至等同于无效用投资,不仅给国家造成损失浪费,而且还导致国民经济的失调,审计机关如何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为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
2我国政府投资效益审计存在的问题
2.1监管部门多元化
我国的政府投资建设中,有发改委(立项、审批、招投标)、财政(资金拨付与财务管理)、审计(资金运用)、建委(建设监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使用)、质量监督、监察、纪委等部门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监管。监管部门比较多,但监管效果并不理想,还容易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在监管过程中出现大家一起管,大家都不管的局面,使监管工作难以进行;另外,各部门的监管侧重的角度不同,依据的方法和标准也不一致,所以造成各部门监管结论的不一致,甚至有时候会出现冲突现象,令项目负责人无所适从,也使效益审计难度增加。
2.2政策依据繁杂,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建设项目的过程涉及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综合特征。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立法,完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执法环境。一个完善和健全的效益审计的法律环境应该包括:效益审计的法定要求、实施效益审计的法律法规规定、效益审计结果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与效益审计项目相关的规章制度。我国政府投资效益审计仍处于探索和深入实践阶段。2006年颁布的新的《审计法》有关效益审计的内容显得过于宽泛,并未涉及政府投资效益审计的实质性内容。
2.3审计人员结构不合理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复杂而且工作量大,现在拥有的审计人员少,人员结构不合理,审计人员的结构以会计人员为主,懂财务专业的人员多,懂工程专业的人员少,特别是缺少应有的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决算审核等方面的专业审计技术人员。政府投资效益审计人员要具备许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比如经济学、社会学、法律、工程等,另外效益审计要求审计人员要深入了解某些行业,并在评议项目效益时有深刻的判断。
2.4大多数为事后审计,事前审计、事中审计比较少
效益审计不仅对过去,也可以对现在甚至未来的事项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2006年新《审计准则》关于效益审计的规定,主要对“已发生或完成的”政府工程进行效益审计,如:三峡库区移民和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审计、三峡枢纽工程审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专项审计调查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较长,把审计介入时间安排在项目竣工后,因已经时过境迁,可能会造成合同确定的不合理价款无法追缴、建设中监理不到位、施工不到位甚至设计不到位等问题难于发现。
2.5绩效审计认识不足
政府绩效审计从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登上历史舞台,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关于政府效益审计已日趋成熟。而在我国政府效益审计处于探索阶段,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对效益审计认识不全面,实务中不能清楚区分效益审计与传统的财务财政收支审计,过分追求大案要案,而忽视了政府投资效益审计。我国对绩效审计的基本理论——受托责任理论研究,特别是公共受托责任的研究明显滞后,许多基本问题尚未得到系统论证,理论研究滞后,所以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也导致了一些人员的思想观念落后和认识不全面。
3我国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对策
3.1成立高层次、权威性管理机构
鉴于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政出多门”、“条块分割”、“机构重叠”现象,应该借鉴深圳特区绩效审计的经验,通过成立一个高层次的,有权威性的管理机构,把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统管起来,审计经费由财政全额单列,全额拨款,解决部门之间职能交差,低水平重复监督的现状,建立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加大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在市级审计局成立直属市政府的政府投资项目专业监管单位,独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跟踪执法审计,统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预算、工程决算、招投标及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的移交进行监督管理。
3.2完善审计法规体系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大多数是关于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而政府投资效益方面的审计少而笼统,缺乏具体行为规范。现行《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针对政府投资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极少且不健全,更谈不上规范,应该结合国际国内经验和做法抓紧建立有关政府投资审计方面的法规、管理条例、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健全工程投资的法制管理体系,使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进行,丰富和完善我国政府投资效益审计的法规制度;及时制定统一普遍适用的效益审计评价标准,明确评价原则,确立评价方法,并在此框架下制定或修改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逐渐建立健全评价体系,从而为效益审计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3.3人员结构合理化
绩效审计领域比财务审计领域更加广泛,也比财务审计复杂。为了适应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我国应形成多元化的审计人员结构,以使审计人员能胜任绩效审计工作。多元化的审计人员结构是绩效审计得以顺利开展的根本前提之一。我国在聘用审计人员时,应考察人员素质结构的综合性。通过吸收、聘用、外送培训等方式,重点解决专业技术审计人员问题,组建培养自己的德才兼备的工程投资审计队伍。
3.4实行全程跟踪审计
国家投资项目周期长、控制环节多、专业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效益审计应该打破传统审计的事后审计,改为全程跟踪审计,以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工作为主要控制环节,突出抓好决策审计、管理审计、效益审计,对重点投资建设项目要提前介入,从源头抓起从项目决策管理人手,对工程立项、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控制投资,控制工程造价,防止高估冒算行为。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遏制偷工减料将工程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5转变思想观念
篇12
审计机关是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其工作涉及各个行业。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可能接触到许多秘密,如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信息、商业秘密、与上下级及各方面之间的人事、经济、业务往来关系及其重要决策等秘密,还包括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审计调查秘密以及经过整理、提炼后所形成的尚未公开的审计结果等审计作业秘密,甚至还涉及国家秘密。近年来,由于个别审计人员保密意识不强,保密管理制度的防范监控滞后等原因,导致审计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给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给党和政府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刻不容缓。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对当前如何加强审计保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审计保密教育和学习,筑牢思想防线。组织审计人员系统学习《保密法》、《档案法》、《审计法》等法规中有关保密的规定,把执行审计保密纪律和保密法规作为审计人员一项基本职业道德,并经常进行警示教育,使其不断提高保密工作意识,增强责任感,慎言慎行,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在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及审计取证充分性的同时,做好审计保密工作。
二、建立健全保密管理机制,加强制度防线。建立一套坚强有力的保密领导体系和一系列保密管理制度,把审计保密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用制度管人、管事,铲除一切可能导致泄密事件的土壤。用制度管人:完善细化审计保密管理制度,实行保密管理责任追究制,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将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中,确保保密制度有效落实;用制度管事:健全审计保密工作制度,加强资料和载体的管理。对文书、档案、卷宗、审计移送处理决定及其他重要审计信息资料,严格按程序审批、定密,在收发、传递、使用、归档、保管、销毁等各个环节,做到登记明确,手续清楚,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审计成果信息安全;用制度管办公设施:建立健全计算机和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手段和方法,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对存储介质的使用、计算机的维修、电子档的使用把好技术防线,防止审计信息在网上泄密而造成损失。
三、做好审计信息上报和公开工作,把好审计信息出口防线。把好审计信息责任关,建立备案检查制度,对审计内部信息、涉及审计事项的报道、文章、专题采访、论文等应当设立报批过滤程序,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原则,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做好审计保密工作,不断提升审计监督工作的效果,防范审计风险,保障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保障审计事业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审计高层次监督作用。
篇13
随着全球经济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创造了史前无与伦比的财富,然而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导致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截至2011年12月底,国家环保部2011年受理环境污染案件超过1500件。严峻的环境形势已迫使全球共同应对。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德班世界气候大会等先后“难产”,加之加拿大的公然退出《京都协定书》协议成员国,全人类面临着,发达国家的发达国家的责任缺失、迟疑消极,南北阵营的意见不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低碳减排指标的权衡,以及发达国家试图用海外减排充抵国内减排的漏洞等巨大的挑战。加之伴随环保事业的深入开展、环保资金投入的加大,以及环境管理领域的拓宽的诸多背景下出现的,在环境管理监督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突出意义,环境审计就孕育而生,而作为环境审计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环境审计也不容忽视。此外,当前在我国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制度缺失的背景下,各地出现了令人提心吊胆的环境污染事件,例如紫金矿业的污染泄露、康菲漏油事件,接连不断的瓦斯爆炸事件及哈尔滨钢铁公司氧化碳泄露等事件,企业开展环境审计和内部环境审计迫在眉睫。但是,我国环境审计尚处在理论探讨的初级阶段,目前进行的与环境相关的审计主要是合规性审计,即主要鉴证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守了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地方颁布的环保法规,如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了规定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上交了各种费用等。而对国务院所属的环保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在国际履约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环境政策进行审查监督等内容,基本上是空白。环境审计的作用主要是限于消极的防范,远未起到环境审计应有的制约和促进作用。客观地说,我国目前的内部环境审计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无论是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目标,还是审计方法,均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探索。尤其是开展对上市公司进行有关节能减排、自然资源、环境披露的审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旨在促进环境管理系统的提升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鉴于此,本文基于低碳背景下探讨我国企业内部环境审计面临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措施,旨在为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的实施和发展提供借鉴。
二、内部环境审计理论分析
国内外对内部环境审计的定义至今尚无定论。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CIA,1997)认为:“环境审计是环境管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据此,管理部门可确定组织的环境管理系统在确保组织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规章和内部政策的要求上是否充分。”汤亚莉、刘星(2005)认为,企业内部的环境审计应该是:“对企业在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在生产经营过程的同时不破坏自然与社会环境方面的行为和成效的评价。”郑晓青认为,内部环境审计应该是:“由组织内部设立审计机构或专门审计人员执行的环境审计活动。”格兰特.莱杰伍德指出:“环境审计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涉及到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创新能力,而且涉及到企业的生产、储存、营销等各个方面。据此对内部环境审计的定义主要是基于传统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未能全面包括内部环境审计的种类。根据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D SAI)所属的环境审计工作小组印发的《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内部环境审计应包括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但现有的定义只反映了其中一个或两个类型。其次,没有准确描述内部环境审计的对象。第三,传统内部环境审计并未将一些环境指标因素考虑在内,只是单纯的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未能结合包括空气质量、温室气体排放指标、企业机器设备产生效应节能低耗等内容。
基于此,笔者认为内部环境审计应在传统内部审计基础上,结合内部审计的构成要素和内容进行全面剖析,内部环境审计主要应包括内部环境审计的目标、主体、对象、依据及本质等要素,内部环境审计是基于环境会计下对企业日常相关活动中的监督和评价作用;内部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涵盖依法审计、环境管理系统审计、业务审计、加工、保管和处理设备审计、污染和防止污染审计、加强环境责任审计和产品审计。。内部环境审计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协调企业与自然、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内部环境审计的一般目标是监督企业受托环境责任的履行,并对履行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内部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是对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一般目标的进一步细化。内部环境审计的主体主要有内部审计师和环境审计师,随着环境审计制度的完善,这两者将逐步合二为一。内部环境审计的对象是指实施内部环境审计企业自身承担的受托环境责任。内部环境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环境相关事项的财务与会计核算准则、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等各类国家环境标标准、企业的各类环境管理政策和计划等。对的系统的、有证据的、定期的、客观的检查,此观点主要侧重于审计的检查职能。
三、我国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就目前我国企业实施内部环境审计的实例鲜而有之,据统计实施内部环境审计的企业不到30家,且我国企业目前大部分是进行合规性审计,内部审计中缺乏环境审计,环境审计中缺乏内部审计,内部环境审计难以成为推动内部审计中环保责任的指挥棒,最终导致企业内部无法形成有效的内部环境审计。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受制于我国目前的现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悖、中央政府强制执行环境审计与地方政府自身利益诉求相冲突)和企业领导者的重视程度,加之当前国内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绩绩效评价体制难以成为在实务中推广的重点,从而导致内部环境审计难以取得突破。鉴于此,笔者试图探寻阻碍内部环境审计发展的因素所在,以便能为企业日后“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当前企业内部环境审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政府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意识淡薄,加之我国政府对环境审计的忽视和缺失,例如: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康菲漏油、煤炭瓦斯爆炸、四川水污染、广西镉污染事件等。这些事件的频频发生,原罪在于地方政府经济收益诉求、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利益链条的相互勾连,地方政府经济利益和经济发展要求与周边区域环境要求冲突(区域外的外部负效应)导致企业行为与环境公益诉求冲突,地方政府对环境监管和保护强制力度不够。此外,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和未能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要求,以致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漠视,自然内部环境审计也就得不到企业管理层的重视和支持,企业领导和内审人员对环境审计意识薄弱,企业考虑的是当前的显性收益,忽视长期的未来的隐性环境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形同虚设。以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为例,其主要污染泄露原因在于:一是企业防渗膜破损直接造成污水渗漏;二是人为非法打通6号集渗观察井与排洪洞,致使渗漏污水直接进入汀江。经调查,因设在企业下游的汀江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损坏且未及时修复,致使事件发生后污染情况未能被及时发现。以上是紫金矿业公司领导者对环境保护的忽略。
第二,内部环境审计缺乏企业管理层的有力支持。企业管理层出于对企业的种种考虑,如管理层对企业自身盈利能力的考虑,如果实行内部环境审计相比传统内部审计在人力、物力和财力要大得多。因此企业管理层出于公司利润和自身业绩利益诉求难以自发进行企业的内部环境审计,在实行环境审计的力度上有失偏颇,原本该自主推行的内部环境审计由于缺乏管理层的有力支持而失去活力和动力。内部审计对管理层完善公司治理有积极作用,但内部环境审计却对管理层业绩和自身利益作用甚微。与此同时,现行政策环境下缺乏对企业强制执行内部环境审计的要求,加之内部环境审计是为了监督企业及与环境相关的部门受托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而管理者不能直接对企业的各个事项和过程加以控制,因此未能推动内部环境审计的开展。据统计我国有700个工多万个企业和生产单位,而其中70%的环境污染来自于工业企业,且管理层坚持要实行内部环境审计的企业非常之少。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后劲和推动力。随着环境保护法规的日渐完善,对环境污染的处罚越来越大,企业如果不消灭污染和遵循环境保护法规,就会面临环境诉讼风险和罚款,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甚至被迫停业,因此企业为了解决环境问题。目前我国关于环境审计的规定主要是以政策的形式出现,而在法律层面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自1994年8月《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审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无论是2006年修订后实施的《审计法》、2010年修订后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还是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审计准则》,对环境审计都只字未提。虽然审计署积极推广环境审计,并于2011年8月成立了环境审计专业委员会,但由于环境审计准则的缺失,导致了哈药总厂、云南铬污染事件等频发。可见,我国环境审计的实施尚缺乏足够的、直接的法律依据。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并没有对企业的环境保护造成外部压力,环境问题未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压力,企业也就没有必要加强环境管理、实施内部环境审计,因此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对内部环境审计实施的推动力不足,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惩戒力不强,很多企业对环境污染的惩罚措施只是形式上的,极少对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执法不严。很多地方出现“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花钱治污;某些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不够。
第四,内部环境审计缺乏完善统一的标准。我国新准则规范的环境资产、环境负债仍散见于不同准则之中,缺乏系统性,环境会计与内部环境审计无章可循,准则不统一,与美国、日本环境准则的系统性尚有一定的差距。有关内部环境审计的标准界定尚未明晰,环境审计标准实质上就是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的环境管理政策和计划以及环境会计准则。从我国现有的可作为环境审计标准来看,并未建立环境会计准则,对企业发生的环境资产、负债等要素难以确认和计量,反映企业环境保护情况的环境会计信息不能披露,从而限制了内部环境审计中的环境会计核算信息审计的开展。同时,法规中规定的价值指标往往只有一个非常宽泛的范围,且很少有与相关技术指标水平严格对应的规定,标准没有具体确定,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不强。
第五,内部环境审计内容单一。我国目前已开展的环境审计只包括环境保护资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而海洋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和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尚未涉及。审计内容是以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对企业开展的合规性审计为主,尚未对政府的环境政策和绩效进行审计。与此同时,我国企业环境审计的审计仅限于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审计,而这种审计形式属于消极的防范措施,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向企业决策人提供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和合理化建议和促进经营者改进工作,从而不能使内部环境审计纳入实践,内部环境审计流于形式,不利于激发企业实施内部环境审计的积极性,我国单一的内部环境审计内容阻碍了内部环境审计的开展。
第六,内部环境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内部环境审计的主体是企业设的内部审计机构,相应的执行内部环境审计业务的主要是内部审计人员。从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数量来看,执业注册会计师接近9万人,非执业会员7万多人,全行业从业人员近3万人,加之内部审资格考试通过的数量,从事内部审计人员规模难以满足当前中国企业的内部审计需求,而从事内部环境审计的审计师少之又少,从而限制了内部环境审计的发展。加之内部环境审计的技术性很强,专业技能要求很高,内部环境审计人员不仅要通透财务会计知识,而且要了解审计知识,尤其是需要掌握环境相关知识,需要高等数学、数理统计等方面的知识,且涉及多种环境知识,如环境经济学、环境生物学、环境法学、环境管理学等,还需具备社会学、统计学、工程学等方面的知识。但由于我国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起步较晚,我国现有审计人员大多数从财经院校毕业,内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基本技能不足;此外,内审人员多由原来的财务会计人员转岗而来,有些企业甚至由财务会计人员兼职内部审计工作,不具备与环境管理相关的经验,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活动了解甚少,识别和判断环境风险的能力较差。例如:康菲公司如果能够出具明确的环境审计评估报告,对蓬莱19—3号井产生地环境污染加以信息披露,尽快封堵、及时停产,也许可以降低对渤海湾的污染。国际生态发展联盟绿色审计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审计学会环境审计委员会委员孙兴华表示,只有实施环境审计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环境效益审计,同时出具相应报告,才可以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此外,现有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关环境法律法规且如何评价以及环境影响的如何计量缺乏职业判断能力和敏感度,增大了环境审计风险,不能发挥内部环境审计应有的职能。
第七,内部环审计成本较高。内部环境审计成本主要有审计人员的薪酬、培训、审计进行的作业消耗以及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设计和环境审计等相关支出,内部环境审计的成本远比企业对环境的不作为消耗的成本要高得多,内部环境审计成本相比企业外部审计成本高,因此企业管理层基于自身的利益和业绩要求,对环境审计只是敷衍了事。
四、完善内部环境审计的建议
(一)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培育环境审计责任意识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增强环境审计意识。针对政府部门应积极联合媒体、杂志和各种新型的宣传手段(微博。在在线互动、博客、日志和新闻会)加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和扩大环境审计影响力,并随时将注入爆炸、污染等破坏环境事件做全面真实报道,尽力发挥全民舆论导向。针对企业自身而言,企业应从管理层开始培育良好的环境审计意识,企业管理层可聘请相关环境审计专家来企业进行讲座报告,以培育员工环境审计意识。此外,企业管理层还应进行自我继续教育,可与高校、研究所、环保部门环境审计专家进行交流合作,进一步掌握环境审计随时动态和培育自身内部环境审计的意识,并掌握基本的环境审计框架和内容。与此同时,企业可参与相关的环境保护大赛设计,提供高校学生暑期、寒假实习机会等。一是可宣传企业文化和产品,二是可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三是可起到环境保护宣传作用,从而加深企业全体成员及社会成员对内部环境审计的深刻认识,为开展内部环境审计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快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立法进程,促进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开展
我国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了22行项环境保护和审计相关的政法规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体系,还有60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但仍缺乏开展环境审计的直接依据,缺乏强制性的环境审计法律。因此在大力执行环境审计的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环境审计法律条文的具体化,使内部环境审计成为企业的日常行为,使环境审计制度在企业内部真正建立起来,促进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的开展必须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环境审计准则》、《环境审计法》、《环境审计操作指南》等。与此同时,在某些地区有相应的环境法规条例的区域,应将各种地方法规政策理顺、形成一套行之有效规章制度,使得地方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地区、企业性质、规模、以及按照层次性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以便能做到“对症下药”。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建立相关的环境会计法;财政部、审计署应明确环境会计准则和指南,同时,还应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大企业全面实行环境审计的强制性力度,只有通过多方努力来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当企业把环境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开发等成本费用,及环境维护开发后形成的效益进行合理计量与报告时,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不再是矛盾的对立面,环境会计也许是帮助两者相互融合的最佳方式。
(三)构建内部环境审计体系,统一相关评价标准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结合我国目前环境审计现状制定有层次性、地域性、行业性的内部环境审计体系,以便能为企业顺利开展内部环境审计提供决策依据,例如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构可共同制定环境审计操作指南,当然要依托财政部和,地方财政局制定相应的环境会计准则和操作指南。针对内部环境审计体系应制定相统一的标准。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性质,对评价标准划分,以便各施其职。例如:根据区域性划分,将内部环境审计区分为发达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根据地区不同情况制定想对应的环境审计标准;根据企业性质和污染程度,重点对采掘、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农药等污染较高的企业制定特殊的审计标准(如高危行业特殊安全标准一样);要制定企业关于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指标规定;此外,针对不同行业应制定不同环境审计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要进行细化和量化以便操作。再者,根据企业的性质划分为公共性非盈利单位和盈利性单位,针对公共性单位主要是做到节约资源、简化办公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并且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相关内部环境审计;而针对盈利性单位,要在环境会计下严格落实环境责任,审计相关环境会计科目,控制污染来源,内部环境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环境会计准则和相对应的审计标准。再者,环保部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的特质联合地方审计部门共同制定适合当地的环境审计准则和指南,并将企业环境审计指标纳入相对应的环境评审的指标体系当中,在企业进行环评时就将环境审计指标纳入,从而事前对企业环境控制标准进行把关,在企业项目建设时将环境审计指标纳入监督体系,并将相关部门和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审计意见纳入内部环境审计的过程中,以便全面把控环境审计。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细则,不仅只是要考虑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还需结合企业生产的单位能耗、生产单位耗电量、耗水量、生产单位的废气污染物的排放、生产单位的资产消耗量和原材料消耗量,以及温室气体、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和生产单位的环境修复成本和修复周期。
(四)加强内部环境审计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对内部环境审计情况作出详细披露,以便相关利益人能全面了解企业情况,并为企业改善内部环境审计制度建言献策。一是企业应对环境信息的真实报道,例如: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给予全方面而真实的报道,以便相关人员能够清楚明确的掌握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投资决策。二是企业必须严格遵照已有的会计准则,并结合相应的环境会计准则(如环境资产、环境负债以及环境会计科目和相关会计处理)和制度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正确处理,并且在编财务报表中,应将环境会计加入,并在会计附注注明和环境会计相关的业务处理情况。三是在对外审计意见时,应多企业的环境情况发表公开申明,以便投资者全面掌握企业的环境现状。四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业绩说明提前在网上公布,让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业绩和环境审计情况进行监督,从而能提早发现问题,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关不利于环境的行为,真正做到全民审计。
(五)加强内部环境审计专业人员培训力度,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
企业为全面做好内部环境审计工作,提升企业审计效率,就应不断强化和提高内部环境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企业管理层就需对内部环境审计人员的培养给予大力支持和投入。一是企业内部应该成立专门的内部环境审计小组或者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专门为企业内部环境审计人员设立,并需要独立于其他财务会计岗位旨在提高响应工作人员的独立性。二是加强内部环境审计人员调动培训力度。在内部环境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挑选、配备上下功夫,多途径、多渠道全面考核,以甄选出精通业务的高素质的内部环境审计人员,在人员的配备上注意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搭配,且应充分联合高校、培训机构、审计协会等对内部环境审计人员给予各种学习和培训,并不定期邀请响应的环境审计专家到企业进行指导工作,以便能全面提升企业内部环境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并提高环境审计师的待遇,培养环境审计师的忠诚度和执行力,且需加强环境审计师在组织的话语权培养,以能提升环境审计师的归属感和社会地位。四是在高校培训,储备内部环境审计专才。企业应以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设置高校的课程,应联合高校建议开设环境审计专业,课程设置既涵盖审计学、管理学、会计学等课程知识又有环境工程学等相关课程知识,储备内部环境审计专才,并与学校签订就业合作备忘录,待大学生毕业后直接签约到企业工作。五是社会机构(类似CIA考试机构)可单独开设有关内部环境审计师的资格考试,以便吸引复合型人才,从而弥补环境审计人才的缺口。
五、结束语
我国企业内部环境审计主要集中在企业生态建设审计和环境污染治理审计两方面,对于低碳背景下企业生产单位或政府单位温室气体的排放、地位资源的消耗以及环境成本和环境修复的审计尚属空白,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环境审计认识到位、环境审计法律法规缺乏、环境审计指标缺失、环境审计标准不统一和环境审计人才缺口大等挑战。因此要推动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的发展,就必须对我国目前内部审计环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剖析,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笔者认为应从内部环境审计立法、环境审计指标体系、环境审计标准、环境审计信息披露以及环境审计专才的培养等方面加大力度和投入,且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审计组织与环保机构联合作战扩大审计主体及建立相应机构等成功经验,以确保内部环境审计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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