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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保险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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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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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

一是农业保险业务盈利水平低。农业生产面临不利气候、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发生灾害的频率高、范围广、损失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的风险,赔付率较高。如2013年龙泉市开展食用菌保险共收取保费103万元,但当年理赔支出119万元。二是不能体现“大数法则”。特色农业保险仅仅是针对某个县域内的某个特色农业产品进行保险,投保数量少,保费收入低,无法很好地体现保险的“大数法则”,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承担的理赔压力更大。三是险种开发困难。面对众多的特色农业产品,保险公司面临险种开发的困难问题。险种开发不足,不能满足农户投保的需求;开发更多的险种,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效果却不一定理想。如衢州市开展金针菇保险,因金针菇生产的特殊性以及保障水平等因素,农户无人问津,保险公司只得停办该险种。四是定损理赔困难。保险公司基层网点较少,人力不足,特色农业种类繁多,生命周期各异,价值确定困难,导致特色农业保险的定损工作更加复杂而困难,影响了理赔工作的及时到位,影响了农户投保积极性,导致特色农业保险业务萎缩。

(三)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为鼓励各地自主选择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浙江省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般地区20%、欠发达及海岛地区30%的保费补贴,县(市、区)财政也同比例进行补贴。由于特色农业保险不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规范围内,投保农户需要自交40%—60%的保费,一部分农户认为保费负担较重,失去了特色农业保险的投保积极性。此外,有的地方财力困难,预算没有安排配套保费补贴资金,也使特色农业保险无法大规模地开展。

二、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特色农业保险由省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因而带有一定的政策性,而政策性保险需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需要政府积极鼓励试点工作的开展。但一旦走上正常轨道,各级政府应由直接参与转为间接引导,提高政府运用保险手段来加强农业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管理能力。政府要帮助和促进保险公司这个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工作网络建设,做到农业保险基层网点“乡乡镇镇”全覆盖,加强科学数据模型的研究与应用,完善承保理赔制度,防范道德风险,提高保险服务能力,让保险公司真正承担起宣传发动、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的职能。保险公司要加快建立一支专业化农业保险队伍,有效解决面广量大的定损理赔压力,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二)努力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

严格把握各项政策,坚持农户自愿参保原则,不可轻易挫伤农户参保的积极性,既不要搞强迫命令而损害农户利益,也不要随意承担农户自缴费部分,积极提升农户参加特色农业保险的意愿,培养和提高农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充分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要逐步增强惠民力度,并真正将政策落到实处,不断提高特色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要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协作保险协议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农经中心等单位和非公务员身份的乡镇、村农业保险协保人员支付一定的工作经费,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帮助保险公司增强勘查理赔能力,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有效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协同效应。

农村资金需求旺盛,一旦发生农业生产风险或市场风险,农户或农村企业损失惨重,无法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因此,要优化配置农村金融资源,实现财政、保险与金融共赢。根据农业生产资金需求周期与特色农业保险周期基本一致的特点,努力探索农村信贷与特色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把农户是否参加特色农业保险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支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银行要根据农户特色农业生产规模及特色农业保险参保情况发放贷款,财政对银行的涉农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有效促进涉农贷款、农业保险和财政资金的良性互动,提高农户参加特色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四)完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是加大财政保费补贴力度。近年来,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保费补贴力度,重视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在中央财政支持15个主要农业产品保险发展的同时,应该鼓励地方政府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并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与县(市、区)财政应该将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逐年有所增加。二是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要针对各地财力等情况设置不同的保费补贴分担机制,即对不同特色险种采取不同的保费补贴比例,对不同风险地区采取差别化保费配套比例,对农户选择不同的保障水平给予不同的保费补贴(对高保额给予高补贴,对低保额给予低补贴),并鼓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风险程度,在省定保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以进一步提高农户参保特色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三是实施精细化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措施。要提高财政预算准确性,规范保费资金管理,做到保费补贴审核规则清楚,部门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明确,并及时拨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减轻保险公司理赔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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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乏针对农民工用工特点的制度设计

当前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主要适用于有稳定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股份制企业职工,如参加条件、待遇设定、劳动关系前提等方面都不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强的特点。这就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游离于制度之外。

(二)缺乏法律的强制性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主要依靠政策法规和条例和地方性的细则、办法。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一些个体和小企业为了逃避负担,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农民工只能采取“私了”的方式与资方协商,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三)相关部门职能缺位,农民工无法维权

一是当前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中,人力、财力、制度措施等方面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不仅无法实现监管职责的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名义上涵盖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但在执行上无法实现对农民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权益的有效保护;二是政府一些职能部门在农民工维权时不能秉公办理,甚至与企业主沆瀣一气,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足。发生在新密市的“开胸验肺”事件就充分说明了一些职能部门的行政缺位;三是相关部门对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及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有效维权的宣传力度够,也导致许多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工伤保险维权的程序。

(四)农民工保险意识薄弱从调查的情况来看

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不了解工伤保险的具体维权程序,有少数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工伤保险。由于缺乏维权意识,以至错过了工伤保险的时效。

三、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专门性立法

首先要将《工伤保险条例》上升到《工伤保险法》的高度,为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提供更高层面的法律后盾。其次可以在这些法律中设立专章来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事项,区分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的适用标准,设计一套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伤保险规范。在法律中直接体现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立法保护。

(二)根据结合高风险企业的特点

努力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郑州市在2007年,专门出台了针对高风险行业特点的促进农民工参保的办法。一是建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信息共享制度和协查机制;二是明确了适合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时,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代为缴纳;三是完善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强制参保措施。要求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有农民工的,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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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性

1.1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分析

随着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投入程度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改善,国内农产品产量始终保持着世界前位。加之20世纪80年代初期生态农业、外部能源的投入,将现代科学与传统农业生产相结合的热潮,也推动了国内特色生态农业系统的建立,各区域凭借各具特色的农业资源进行产业化生产,以此提高市场竞争力。

尽管如此,但在我国种植业仍旧是农业的主体,而种植业又最易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这便造成了国内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强依赖性。即便是将传统农业生产技术完全取缔,也依旧难以打破“靠天吃饭”的束缚,再加上农业生产易受到动植物生长周期的制约以及农业生产对市场信号的反应滞后性。其竞争力明显偏弱于其它产业。而正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也决定了对农业进行合理保护是各国发展农业生产的必然选择。

1.2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性

自建国以来,我国农业总产值持续增长,从1979年的1117.60亿元一直到如今的51497.37亿元,在35a中上涨了40多倍(如图1所示),对GDP的贡献率高达4.9%。因此,无论从其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拉动力方面还是从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上来看,农业依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亦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更是促进农民收入增加、甚至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尤其在如今国际分工越来越细的市场环境下,更加凸显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业问题也逐渐成为继就业压力、经济增长“三高一低”等制约我国经济增长的根本性原因之一[1]。诸如产业化水平落后、市场竞争力较低、人均土地资源严重不足,以及农业生产的高不确定性等等,这些因素无疑都给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增添了阻力。再加上面对着来自自然环境、产品市场、生产技术等诸多风险因素的制约。因此,客观上亟需加强对其风险的管理是农业发展过程中最迫切的选择。

图11979~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情况图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对农业生产风险管理的通行做法,同时亦是我国现阶段扶持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就目前我国国情而言,区域间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教育文化程度等差异的普遍存在,就使得我国在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同时,更需要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区域特性以及各地农业保险实行的基础情况都考虑进来,以区域性农业保险发展路径的差异化选择来解决我国区域间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问题[2]。

2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2.1全国农业保险总体情况分析

在经历了20a的保险业停办的经验教训,国内保险业从1980年开始便进入了一个全面恢复和发展的时期,此时海外保险机构与保险业务也相继逐步开始拓展。随着1993年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加深,《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保险法的颁布实行,我国保险业整体再次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在这个过程中,无论从保费收入增长速度、保险保障服务领域还是从分散社会风险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效。而其中农业保险业务的成长更是国内保险系统重建过程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

2.1.1保费收入增长迅速

据统计从1985~2012年间,在这不到30a的时间里,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时期,农业保险承保量基本上是呈每年递增的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统计,自2007年以来,保费收入累计已超过600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速达到85%,而仅就2013年1a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就已达到306.7亿元,占这一年财产险保费收入6481.16亿元的4.73%。而相较于呈下降趋势的赔付率,足可以看出我国农业风险管理在分散风险方面起到一定的效果。

2.1.2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增多

截止到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覆盖的险种已经比较广泛了,从最初了种养两业,再到现在的渔业保险、经济作物保险、农机具保险以及森林保险等等,农业保险服务的领域在不断的增加[3]。加之,农业保险对于稳定国内农业生产、维护城乡和谐等方面都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因此深入发展农险保险、扩大农业险种的覆盖面和承保范围也是近期国内经济建设的主要趋势。同时,例如像继续推进牧区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农房保险以及农村综合保险等涉农保险也将会成为提升国内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的重要支撑[4]。

2.1.3有效分散农业风险

为了稳定我国农业生产的局面,国务院从1982年开始恢复了国内中断23a的农业保险业务,因此1982年既是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恢复的一年,也是对农业产业风险管理、分散转折的一年。在1982~1993年这10a里,国内农业保险开始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保费收入骤增,在分散风险方面也卓有成效[5]。尤其从近几年国内东、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与农业保险承保品种的覆盖范围上来看尤为明显。例如像广东省、河南省保险公司在2012年,汇聚同质风险的数量、承保金额都有所上升,保险保费收入增长均在120%以上,而且承保覆盖区域也不断扩大,像山东省2012年农业保险开办地区也由初期的55个县(市)扩大到现在的100个县以上,充分发挥了对区域农业风险的集合分散功能。

2.2中国农业保险亟需直面的问题

虽然从2007年国内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中央财政已经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262.1亿元,而且在农业保险投入方面逐年递增,年均增长45.8%。同时,在其它农业基础设施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使得农业基础设施长期薄弱的局面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尽管如此,但我国农业依旧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纵观中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赔付率过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各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程度存在巨大差异性,是我国农险发展过程中仍亟需正视的三大基本问题。

2.2.1赔付率过高

由于农业生产高风险性的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尤其相对于第2、第3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较多,加之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频发。1982~2004年,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累计共80.98亿元,而赔款支出共计70.65亿元,平均赔付率高达87.24%;再到2008~2012年,全国的农业保险费收入累计达到了600亿元,但与此相对应的高赔款支出仍居高不下,累计至2012年底共有400亿元。在保费收入增加的同时,也承受着过高的赔付率[6]。

2.2.2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上,农民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农险产品的数量。从这一点上来看,致使一国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因素有很多,而就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程度来看,偏低的农民收入水平与农业保险的强外部性以及农业补贴政策的低效,无疑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最直接动因。

2.2.2.1就目前来看,国内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构成大致可以分为4个维度:依靠传统农业生产,(其中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种植和家畜养殖收入),基本工资(即打工收入)、个体经营、其他收入(含政府补贴)。实际上,从上述其主要收入来源上来看,国内农民收入来源已经初步实现多元化,就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指标来看,已达到1990年总收入11倍[7]。尽管如此,但由于在3次产业中,农业生产依旧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农村资源的长期匮乏。因此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依然很低,截止到2012年,其平均每人纯收入仅7916元。这与过高的农业保险保费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2.2.2.2就国内农业保险发展的情况上来看,1985~1994年是国内农险保费收入快速增长的10a,而在之后的1995~1999年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开始放缓,甚至还出现了回落,直到2000年以后,国内农险的保费收入又出现了快速增长的趋势。可见,总体来看,国内农业保险是经历了一段波动式的发展过程。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动因是由于其具有强外部性。农业保险的强外部性是源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因此它便具有这种明显的利益外溢的特征。即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和农户投保的行为均可以使其他人和社会获得收益,而受益者却并非完全承担全部的花费或代价。也正是由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长期无法对等,农险市场慢慢出现价格歪曲,农民投保的个人预期收益下降,导致其对农险的需求也随之减少,而此时如果农业保险生产经营者提供足量的保险,则保险企业必然要承担亏损,结果又将导致供给不足。

2.2.2.3国家为农险提供保险补贴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各国政府对本国农业保险普遍实行的扶持方式[8]。因此,从最初2004年的仅在试点地区实行,为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到2006年的,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再到已经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列为财政预算科目,通过这10a农业保险补贴历程的回顾,可以看出我国已经逐渐将农业保险补贴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9]。

但随着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范围、补贴品种的不断扩大,而相应取得的效果去依旧不佳。这要归因于,依靠加大财政补贴的方式是很难刺激农户的自愿参保行为,而且还会加强农业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结果造成,财政补贴实行初期,虽然可以在短期增加农户的参保率,扩大保费收入,但从长期上来看,却无法持续维持保费收入增长,反而会出现下滑的趋势。尽管近年来国家加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补贴,从保费收入水平上看,亦是逐年增长,但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农户人均投保费仍不足150元。

2.2.3各区域农业保险发展差异性大

农业保险是一项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业务。因此各地各级政府对当地农业保险给予了大力扶持,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从近2a的保险市场的区域格局上来看,东部地区依旧是国内保险业发展的主力军,该地区实现的保费收入可以占到全国保费收入的58%作用,而中部地区的8个区域保险市场和西部地区的12个保险市场所实现的保险收入仅能占到全国份额的23%和19%。而且到了2012年,东部地区保费收入不断增长,共实现原保险费8955亿元,同比上升0.47%,在农业保险发展方面也不乏亮点,以广东省为例仅2012年1a农业保险保费增长了130.9%。而中、西部农业市场增速却放缓,在农业保险运行模式上也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以湖北省为例,整体来看农业保险规模较小,险种也主要是集中在耕牛保险、养鱼保险、烟草种植、蔬菜种植等险种。保险责任主要是自然灾害和病虫害方面。虽然国家从2008年开始,正式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引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险公司自办等相互配合的经营模式,但由于贯彻“微利”原则,依旧很难改变全省农业保险承保范围狭窄的问题。这同时也体现出了国内各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程度的差异性[10]。

3区域性农业保险发展路径的依赖

就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各国均有适合自己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与各区域特色的发展模式,都各不相同。那么,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禀赋各异、各区域间生产力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特殊性所致,因此,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利用区域间农业生产的技术差异和资源特色来为不同区域的农业保险确定差异化发展路线是我国必然的选择。

3.1区域补贴标准的差异化决策

农业风险的多样性是我国实行区域农业保险的必要条件,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社会风险以及技术风险等,无论是哪种风险因素都存在为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然而就目前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来看,国内农业补贴主要集中在一些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吉林、四川、江苏等重点的经济区域。虽然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不断地加深,农业保险补贴覆盖面也不断的扩大,但依然没有走出补贴范围狭窄,补贴方式单一的局面。

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来自体制外、国内和国际的风险因素广泛聚类,再加上农业风险的强关联性,所以仅将单一、各类诸如旱灾、冰雹等险种纳入到保障体系中,在短期内是很难彻底改变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所遇到的潜在风险。因此,根据目前农业保险补贴的范围过于狭窄的特点,应根据不同经济区域的自然禀赋的劣势、自然环境特征、现阶段区域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当地农民收入情况来决定补贴的范围和补贴的比例。

3.2区域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差异化设计

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区域化设计构想目的在于体现国内各区域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能力上。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农业保险发展程度上来看,明显呈现出东部与东北地区相对发达,而中部与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现象。再加上各区域经济发展程度、人均收入水平都各不相同,因此,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也必须存在差异性,需要根据东、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不同的发展困境来选择其各自的发展重心与经营模式。

具体来说,由于中西部地区人均参保率比较低,所以其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重心应该放在扩大农民参保率和农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上,同时通过“以险养险”的方式,扩大该区域农业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的比例。在厘定保险费上,要充分考虑该区域消费层次与结构,根据可保风险的风险程度和损失率来设计本区域保险费率。而对于农业保险发展程度与经济水平较好的东部和东北部区域,由于人均投保率已较高,所以应将发展重心放在提高“偿付能力”上。因此,在经营的过程中,东部和东北部区域应该提高商业性的保险比例。同时在销售模式上,也应通过借助保险人与经纪公司等中介的力量,在传统销售的基础上,加大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销售方式的比重,依靠不断深化农业保险市场的专业化分工来扩大和稳定农业保险在该区域的市场份额,为农户提供更多、更能满足该区域农民需求的风险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解淑贞.安丘市农业保险发展对策分析[D][硕士论文].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10.

[2]张友祥.区域农业保险形成机理及发展模式研究[D][博士论文].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

[3]王承.中国沿海地区农业保险政策研究[D][博士论文].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1.

[4]陈敏.浅析完善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J].时代金融,2013(08):71-72.

[5]张友祥.区域农业保险形成机理及发展模式研究[D][博士论文].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

[6]曲哲.农险立法提速[J].农经,2012(05):50-53.

[7]高彦彬.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D][博士论文].陕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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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荆州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成,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来考察荆州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荆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

2010年荆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8万人,净增长1.63万人,其中市直职工参保21.7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5.74万人。荆州市医保基金收入56159万元,基金支出49194万元,期末统筹累计结余43018万元。

在缴费情况方面:一是调整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二是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在补偿情况方面:一是提高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待遇;二是提高了城镇职工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三是提高了城镇职工住院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及乙类药品报销比例;四是扩大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范围和保险标准。

(二)荆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

2010年荆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0.1万人,其中中心城区参保42万人。参保人数净增15.7万人。

在缴费方面:参保城镇居民可按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医疗保障需求自由选择筹资标准及相对应的待遇水平。在补偿情况方面:一是提高了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二是建立了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三是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三)荆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情况

荆州市新农合的参合率逐年提高,从2007年的84.73%提高到2009年的91.66%。农民个人的缴费额从2007年的15元/人提高到2009年的20元/人。财政补助则从2007年的40元/人提高到2009年的80元/人。新农合受益面也不断扩大,从2007年的58.79%扩大到2009年的75.92%。

二、荆州市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平视角下荆州市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漏保和重复参保现象同时存在

漏保现象主要是由于医保制度本身的设计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让灵活就业人员、生活困难人员没有纳入到制度中,却又没有相应的辅助措施。同时,重复参保现在也比较严重,重复参保的人中一部分是由于扩大覆盖面的需要而“被”重复参保的,另一部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而重复参保的。这说明重复参保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监管不严造成的。

2.由于政策的不一致带来执行中的矛盾

2010年荆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为1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120元。城镇居民可在两个档次的筹资标准中自由选择,人均筹资额分别为150元和250元,而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最低缴费600元。由于政策的筹资标准不一致造成公民在加入不同制度时会有一种不公平感,这加大了制度执行的阻力。

3.不同制度间待遇差异明显

由于筹资额的不同,三项制度的支付比例和保障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从政策设定的比例也可以看出,在级别相当的医院中,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最高,再依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从保障水平来看,高低顺序依然是相同的,保障水平存在很大差距。

(二)效率视角下荆州市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互济程度降低

由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个保险项目有不同的资金来源,实行不同的制度模式,只对各自的参保对象负责,体现互助互济的社会统筹基金只限用于统筹区域内。由于三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人数、参保对象的健康结构不同,这种板块内部的社会化无疑降低了社会互济程度。

2.管理机构分散,行政成本高

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分属两条线管理,管理模式各不相同,机构重叠,人员编制大幅增加,而且不同的管理机构同时对应同一医疗机构,使医疗机构的管理成本不断上升,尤其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难予统筹规划和平衡。按现行政策,基本医疗保障是用三张“网”覆盖,由于三块医保扩面任务都很重,在扩面工作上互相挤占,无序竞争,使部分参保对象交叉参保,重复参保,给国家和参保人造成损失。

3.限制规定多,便民措施少

由于统筹层次低、条块之间相互割裂、恶性竞争,因此有许多限制性的规定,如转诊转院的审批在不同地方和不同等级的医院报销比例的不合理限制;药品使用的不合理规定;参保和待遇支付手续繁杂等。相反,利民、便民的人性化措施则太少。这使得统一制度中、不同制度间为参保者提供的服务不能实现效率最大化。

4.城乡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闲置与紧缺并存

荆州市两家三甲级医院都集中在中心城区,全市卫生技术人员中,大多数优秀的医学专家以及大中型跟高新医疗设备集中在中心城区,医疗资源过分集中也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而农村业务用房、基本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数量均严重不足,农村卫生服务可及性差,服务能力低。

三、荆州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王东进将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步骤分为“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即“四大板块”)的四项保障制度的框架建立起来。第二步是在继续巩固和完善各项保障制度的同时,着手研究板块之间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提高统筹层次,探索实现全体参保人员在保障体系中的自由选择和流动的有效途径。第三步是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结合荆州市的情况,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基本做法有:

(一)打破身份界限,让每个公民公平地参与医疗保险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存在着身份界限,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参保居民之间存在城乡户籍界限,一方面我们应该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适当的措施帮助困难群体加入基本医疗保险,着力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重复参保问题时有发生,最有可能重复的是户口在农村、工作在城市的人同时参加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因此,要妥善处理好此类重复参保人员的问题,理清参保类别。

(二)整合业务经办资源,实现管理一体化

目前荆州市城乡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分散在多个部门,如下表:

从上表看出,目前荆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相当分散化,这不利于未来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整合。针对这个问题,要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设定一个法定的、统一的政府组织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行管理。从省级到乡级都设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这样不仅能在形式上实现统一,而且在功能上也能实现整合;第二, 实现信息共享,整合资源增进效率。

(三)实现制度一体化、让每个公民公平地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险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三项制度的统筹分割,统筹层次是县(市)级统筹。这不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随着人员流动的频繁,异地就医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

1.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轨

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两者的筹资水平接近,新农合略低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水平。二是从基金管理上看,新农合的统筹层次略低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提高新农合的统筹层次。三是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打破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分割的局面,有利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篇5

    一、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负担分析

    虽然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只是明确了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新农保指导意见,但我们可以在新农保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当前各地试点的模式,勾勒出新农保的基本框架,测算出我国建立新农保的保费负担。要分析新农保的保费负担,首先,必须合理确定养老金给付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精算原理推算出新农保的保费负担。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为58.5%的工资替代率,并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我们可以把新农保的给付水平设定为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人的50%。其次,要确定新农保的保费负担,还涉及到农保基金的预定收益率、给付养老金的年龄和年限等因素的选择。根据我国目前的利率水平,并考虑到保险基金投资增值情况,分别选用4%(保守数字)和6%(积极数字,从长期存款利率和今后农保基金市场化投资的前景看完全有可能实现)两种利率作为厘定农保费率的预定收益率。根据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议,新农保给付养老金的年龄设定为60岁,给付养老金的年限以10年计。

    设年缴纳保费x元,缴费年限为n年,预定收益率为r,养老金年给付额为y元,且养老金的支付以10年计。由于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新农保指导意见,我们这里就以完全积累模式为基础,按复利计息,则保费负担公式如下:

    以上述公式为基础,除前面已选定的预定收益率、退休给付年龄外,再根据2007年西部、中部、东部、东北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人的50%,分别确定养老金年给付额西部1514元、中部1922元、东部2928元、东北2174元和全国平均2070元;选择16, 35 ,45、和ss岁四个层次的投保年龄(养老保险一般要求有不少于15年的积累期,46-59岁的农民要参保,也必须参照45岁补齐保费,我们这里把保费分摊到各年中,能更好地分析保费负担),这样就可以计算出新农保制度下各起始投保年龄段保费负担(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1)所设定的收益率不同,保费负担就不同。收益率越低,保费负担越重;收益率越高,保费负担越轻。而且投保期限越长,这种差别越大。因此我们要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养老金的收益率,以减轻农民和国家负担。(2)投保期限不同,投保负担就不同。投保年龄越大,则保费负担越重;投保年龄越小,则保费负担越轻。45岁以上缴费负担上升较快,而在45岁以前的缴费负担增加缓慢。在35岁以前开始投保,基本不会增加多少负担。因此,我们应借新农保政府补贴的刺激,加大工作力度,争取让广大农民早投保。(3)从夏缴保费需要量看,负担并不太重,尤其是35岁以前夏缴负担较轻,在有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我们应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夏缴,甚至可以鼓励他们在自己参保的前提下为其未成年子女夏缴。从这几年商业养老保险的良好发展态势看,拥有夏缴实力和意愿的人还是很多的。

    二、新农保制度下农民个人投保能力分析

    农民个人投保能力,取决于农民的纯收人扣除当年生活消费支出后的余额与其承担的年度保费的对比关系。只有当农民的纯收人扣除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之后的剩余大于等于其承担的年度保费负担时,农民才有能力投保。这一条件用公式可表示为:农民承担的年度保费鉴(投保农民当年的纯收入—当年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该不等式通常被称之为农民参加农保的条件式。然而,一个家庭中16岁以下、59岁以上的非劳动力并不投保,他们可支配余额可以转给家庭中劳动力投保。因此,上述农民参保条件式应修正为:农民承担的年度保费感(投保农民当年的纯收人一当年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x劳动力负担系数。

    2007年我国西部、中部、东部和东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人分别为3028元、3844元、5855元和4348元,全国平均为4140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527元、2938元、4281元和3180元,全国平均3224元。则农民人均可支配余额分别为501元、906元、1574元和1168元,全国平均916元。按我国西部、中部、东部、东北和全国农村劳动力负担系数分别以1.47 ,1.39,1.40,1.34和1.42计算,投保农民人均实际可支付保费的最高限额西部736元、中部1259元、东部2204元、东北1565元,全国平均1301元。考虑到各地试点的实际和我国新农保可能出现的情况,这里我们分别选定政府补贴为农保缴费总额的20%和40%两个档次,按4%的保守利率来核定农民个人承担的保费负担,分析农民投保的经济可行性(见表2)。

    表2的分析表明,无论在我国西部、中部、东部还是东北地区,在实行农民人均纯收人50%的替代率的保障水平下,即使在4%的收益率假定条件下,无论是政府补贴20%还是40% ,16-45岁正常投保年龄段的投保人都已完全具备投保的经济条件。如果能进一步提高农保基金的收益率,新农保建设的前途将更加乐观。至于那些投保负担较重的大龄投保人,只要在新农保实施的初期,对大龄投保人增设一定的大龄超额补贴(历史原因,应该的,也是公平的,且若干年后就取消),也基本具备投保经济条件。而且还必须看到的是,第一,随着中央对农村经济工作的日益重视,多项惠农政策进一步落实,农民收人将进一步明显增长。第二,随着农村医保的进一步普及、完善和九年制义务教育等农村减负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降低农民的支出负担,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险的承受力进一步增强。考虑到这些因素,建立新农保的可行性将更高,今后面临的主要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的问题。

   三、新农保制度下政府补贴能力分析

    社会保险制度的理念基础是以个人自立为基点,承认帮助个人抵御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可能遇到的生活风险是社会的义务、政府的责任,获得帮助是个人的权利。老农保之所以没有政府补贴,主要是由于当初国家财力所限,这也直接导致了老农保制度的失败。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我国的国民经济又有了进一步地发展,国力明显增强,目前由国家财政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保,基本上已不存在太大的障碍。

    首先,不断增强的国力和高速增长的财政收人,为新农保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力明显增强。2002年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进人工业化国家的中期阶段。2006年人均gdp已经突破2000美元,2008年人均gdp又突破3000美元,超过13个欧盟国家建立农保时的平均经济发展水平。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我国的财政收人高速增长,财政收人1994年才4349亿元,1999年就突破1万亿元,2003年又突破2万亿元,到2008年达到了6.13万亿元,短短十几年增长了十多倍。那么我们是否具备推行新农保的财力呢?我们有必要算一算。

    如表1所示,投保农民全国算术平均年保费额,在4%收益率假设条件下为563元,在6%收益率假设条件下为433元,政府补贴分20%和40%两个档次来核定,按16-59岁的农村人口49470万计算,则新农保制度下政府财政负担如表3。

    以上分析表明:在实行农民人均纯收人50%的替代率的保障水平下,在4%收益率假设条件下,如果政府补贴20%,则政府补贴只占2008年财政收人的0.91 %。即使补贴40%,也只占2008年财政收人的1.82%。在6%收益率假设条件下,则更加轻松。至于前面提到的,在新农保实施的初期,对大龄投保人增设的“大龄超额补贴”,完全可以从前不久实行的“国有股转持”所得的社保基金中解决。老一辈农民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为国有资产的积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理应享有“超额补贴”。

    其次,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使国家有能力为新农保提供资金。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财政正在向公共财政转型。过去我国财政的支出结构很不合理,存在着支出的越位与缺位问题,而支出中最大的缺位就是社会保障支出的不足,这其中又以农保支出的缺位最为突出。公共财政的建立,从政府财力的角度看,是一个双赢的战略。一方面,国家财政对于经济建设、科研成果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的应用性研究单位以及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将减少支出或不再支出,由此可节省大笔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对于竞争性领域现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分存量,通过采用拍卖和上市减持等手段予以变现,为财政收回大量的投资资金。这样国家就有足够的财力补贴农村社会养老,让公共财政之光普照全体中国人民。因此,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进一步转型,国家完全有能力为新农保建设提供资金。

    再次,在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调整现行政策目标,把现在“三农”建设中的大量低效财政补贴,逐步转向直接补贴农保。2006年支持“三农”的资金达到3397亿元,2007年又增加了520亿元,达到3917亿元。其实在这些财政补贴中,很大一部分是低效运转,政策效果不明显。如十几元一亩的种粮补贴(各地标准不一),是为了提高种粮收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其实由于中国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一家也就3-5亩地,一年户均补贴也就几十元,农户种不种粮不会受这点补贴的影响。再如这几年的新农村建设中,国家投人大量的财力补贴集中建房,但此举并不符合农村实际,让农民集中居住,远离其进行生产的土地,反而给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诸多不便。若将上述政策资金的部分改作支持农保的财政补贴,其政策效果就会立竿见影。而且这实际上是对财政用于农村支出项目的重新划分,只不过是同一块蛋糕的不同切法,它不会增加额外负担。

    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深化税收制度的改革来增加财政收人、筹集农保资金。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漏征、未征的税收很多,如当前热议的所得税、财产税的漏征、未征等问题。这些财税问题的解决,不仅会大幅增加财政收人,而且会大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化,国家将有更充足的财力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

篇6

1.“滚蛋房”现象

千百年来,在传统的思想观念里,孝道是中华民族的崇高美德,而且家庭养老自古以来就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可是,今天笔者研究的对象是有悖于家庭养老和传统孝文化的另一种养老模式——“滚蛋房”。

从全国范围内看,“滚蛋房”现象并不算普遍,可是当笔者到达河南省S市Z县后,十里八乡的田间地头一簇、一撮很简陋、很小的房子也堪称一景,很集中又很惹眼。

田间地头里这样的小房子一般都只有一两间屋子,仅仅够一两个人住,如果条件稍微好点的话,旁边再砌上一间灶台。初来咋到要是不经过当地人介绍,绝对不知道田间地头的这些个小房子是干什么用的。其实,这就是笔者的研究对象,一种有别于传统的养老模式——“滚蛋房”。这些田间地头的小房子都是那些结了婚的年轻人的父母们为自己“安度晚年”所盖的住所,也是他们的养老方式和养老处所。在当地有这么个“风俗”,结了婚的儿子和父母亲事不能住在一起甚至同住一个院子都不行。

但是,父母一旦搬出家门,他们又能住哪呢?在这个经济欠发达的农村,要想再买一块宅基地盖起来一座房子是比较困难的(在当地宅基地资源非常紧缺)。因此,当地的老人们发明了一种比较简单省钱的办法——在自家田地头盖起了这种他们戏称为“滚蛋房”的简易房子供自己养老居住。这样,在当地的田间地头就出现了人们所看到的、一间间简易的房子。

在笔者深入这些 “滚蛋房”的屋子里面发现,基本生活用品、锅碗瓢盆还算齐全,可是除了这些,几乎没有几家有更加像样的家什。除了电灯,笔者在这里几乎找不到电气化的影子。他们做饭几乎还是用“地锅”——自己垒起来的简易的灶台,做饭烧的是柴火,柴火是农村可以随意找到的燃料。用他们的话说“省钱,为啥不用呢?”这还不算,他们的生活、健康等问题也是十分令人担忧。有的老人甚至病死在“滚蛋房”里都没人知道。

2.“滚蛋房”现象出现的原因分析

2.1理论溯源

从冲突论的角度考虑,“滚蛋房”实际上就是代际之间尤其是婆媳之间的冲突和分化,而且,这种冲突,是相悖于传统的孝道主流文化的。科塞在齐美尔的基础上更加明确的指出:冲突是价值观、信仰以及稀少的地位、权利和资源分配上的斗争,在这一斗争中,一方的目的是企图中和、伤害或消除另一方。[1]

同时,根据科塞的理论,笔者认为“滚蛋房”也是一种安全阀机制,但是它虽然发泄了敌对的情绪,但是问题没能解决,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代际之间尴尬的敌对状况。在家庭养老的过程中,自然会涉及到孝道这个核心价值观念。可是,这种“滚蛋房”式的“安全阀”并不能消除父母与儿子、儿媳之间的冲突,它只会压制家庭之间的冲突。因此,这种基于“滚蛋房”式的冲突更多的是消极的功能。一旦,这种冲突的力量积蓄到爆发的时刻,必然会对社会结构造成巨大的伤害,危害社会安宁与稳定。。

2.2生活习惯不同

在笔者的走访调查中,不时地听到老人们说这样一句话“不愿和他们呆一块”,而“他们”指的是自己的儿子儿媳。由于生活环境、生活背景、人生阅历不同,老年人和年轻人的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差异。熬夜上网聊天、乐于享受小资生活、攀吃比喝等等这些现象在年轻一代看来是再正常不过了,可是对于吃惯了苦、受惯了累的老年人来讲这些“异端”行为是绝对应当杜绝的。可是,随着自己年纪的衰老,加之经济能力的衰弱,在家庭中他们已经没有了昔日的权威能力,一遍遍的唠叨未果后,他们无奈的选择了“躲”——眼不见,心不烦。另一方面,儿子儿媳们尤其是儿媳则认为,年老的父母又脏又没用,搬出去一了百了。

2.3“风俗习惯”的力量

正如上文所说的,儿子儿媳认为老人搬出去住是很合乎常理的、太正常不过的一件事。看到别人家的老人都是搬到“滚蛋房”里,如果自己的父母不住过去就是父母的错,是父母不懂得人情世故。在这样一个很强的社会集合行为的张力下,“风俗习惯”甚至渗透到每个人的脑子里。

2.4土地的制度性缺陷

最后,该地区土地制度的弊端也从根本上促就了“滚蛋房”现象的出现。“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它将农民和“自己的”那块土地捆绑到一起,不论哪家添人或去人。。。久而久之,使得农民就认定自己的那块责任田就是自家的,可以随意使用和支配。而且,村集体没有后备用地,没办法根据村民需要统一规划“宅基地”。

因此,在老人们没地方住的时候,他们想到了自己家的责任田,那上边可以盖上自己的房子。刚性的土地政策也确实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滚蛋房”的兴起。

3.解决“滚蛋房”现象的对策分析

“滚蛋房”在当地已经有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因此消除这个现象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这里面还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多管齐下,经过长时间的共同努力,营造出更加人性化和合理化的养老新局面。

3.1完善和落实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一道保障线”,而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更是“保障”的保障。该地区对土地采取的“不作为”管理,实际上使得土地管理处于真空状态。为彻底改变“滚蛋房”现象,当地土地监管部门应当有法必依,严格执法,严禁违规私自占用耕地。

同时,村集体应当实施更加富于“弹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统一规划新农村建设,留有后备用地,对于确实有需要的农户,给与分配宅基地,使老年人再也不用住进田间地头的“滚蛋房”里忍受孤独寂寞、严寒酷暑。

3.2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在全国10%的地方进行试点施行,同时也宣告着旧的、主要依靠农民个人“储蓄”式的农村养老保险方案的结束。新农保要求国家和政府在长期缺位的农村养老问题上承担更多的责任,明确要求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责任共担。[2]

10%的试点结束后,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障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这无疑给处在养老泥潭中的老年人一剂振奋剂。当自己的养老不再是家庭的一种负担时,家庭中的经济冲突基本可以解决。这样,“滚蛋房”现象也会随之逐渐消失在田间地头。

3.3开展普遍的“孝”文化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价值观受到了拜金主义、个体主义、消费主义等新的价值观的挑战和冲击。潜移默化之中,“孝道”对年轻人的制约力己大大削弱,亲情关系逐渐被纯利益关系取代,因此,“滚蛋房”现象的出现就不难理解了。

孝道一向是中华民族所推崇和引以为豪的精神文化。因此,在当地乃至全国开展普遍的“孝”文化建设是十分急需和必要的。“孝”文化对农村养老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它是影响中国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是否得以延续的重要因素。当尊老爱老的美德重新被人们唤醒时,“混蛋房”将再也没有它的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 贾春增主编.外国社会学术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米红主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理论、方法与制度设计[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

[3] 黎生.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J].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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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生活消费逐渐升级

黑龙 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共有遍布全省 6个市(县)的 14个村,其中有 13个属于经济发展水平在中等和中等偏上,占92%,仅有一个村是下等水平。被调查户共 1 000户 ,总人 口 3 590,人均纯收入3 634元,人均存款2 257元。2006年农户消费家庭总支出基本与 2005年持平,人均 3 000元左右。在消费支出结构中,经营费用仍然是家庭的主要支出项,占总支出的51%,但与 2005年比较减少 3.4% ,随之而增加的是生活消费支出。

随着惠农政策的 “口惠实至”,农民可支配收入稳定增长,农民的生活消费水平也随之稳步提高 ,生活质量逐步改善,用于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不断扩大 , 占总支 出 的 39.64%, 比 2005年增加2.72%。农民在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消费的同时 ,其消费观也在悄然改变并不断升级。主要表现为:一是食品结构不断优化。在生活消费支出中,食品的支出占 37% ,农民在最大限度满足主食需求的同时 ,肉禽等副食支出逐年增加,2006年比上年人均增加 26元 ,增幅 7% ;比 2003年人均增加 1 17元,增幅 42% 。同时农 户在外饮食支出不断增加,比2003年人均增加 43元 ,增幅 69%。二是农 民衣着消费成衣化 、时尚化。2006年农 民衣着消费支出人均 189元 ,人均增加 l0元 ,比 2003年 人均增加 28 元。三是注重文化教育消费投入。剔除学杂费支出,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用于文化服务支 出 85元 ,比上年增加 9元。学杂费人均支出 132元,比上年增加13元。四是保险意识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户开始接受并参加各种类型的保险,2006年用于各类保险支出人均 l2元 ,比2003年增加 4元,增幅 50%。

其中农户关注更多的是财产保险和教育保险,财产保险 比 2005年增加 37.72%, 比 2003年增加 259倍;教育保险比 2005年增加 20.34%,比 2003年增加 26.8%。五是农户的交通通讯费已成为必须支出项 。电话在农民的生活中已必不可少,2003年至2006年的 4年间 ,农户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每百户拥有量 由 80.86部增加到 124.5部。2006年农民人均交通通讯费支出 152元,比上年增加 36.4元,增长 31%,比 2003年增加 51元 ,增幅 50.49% 。摩托车每百户拥有量 由 2003年的23辆增加到 2006年的 36辆,农民出行更为便捷。六是农民生活方式现代化。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最大的是更多的农户做饭使用电饭煲,其拥有量由2003年每百户 73个增加到 2006年的 90个;影碟机由2003年每百户拥有29台增加到 2006年的 43台;电冰箱由 2003年每百户拥有 13.9台增加到2006年 l9台。七是农户生活消费支出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比例不断提高。2006年观察点村人均现金支付的生活消费支出 1 739元 ,占全部生活消费支出的76.9%,比2005年增加6.9%,比 2003年增加 40.6%。在生活消费支出中,农 民人均用于购买食品的现金支出为 599元,占食品总支出的 71.2%,比上年增加 11.34%。

2 农户不良的消费行为影响其收入进一步增加长期形成的众多不良习俗,严重地影响了农民的消费行为,限制了需求的扩大和消费结构的改善,制约了农村市场的开拓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2.1 生产投入相对较 少

农 民在日常消费中不论家庭经济条件好坏,都是精打细算,讲求实用,尽量节省。在一些农民眼中,因为现钱很有限,节省就意味着增收。日常饮食以吃饱为准,有很多农家做饭不放调味品,唯一的调料是盐,只有在过年 的时候才买一些调料 ;服装以“能穿就行”为标准,上了年纪的人很少买衣服;日用品的使用周期一般较长,能不买就不买,能够修补再用的尽量修补再用;对新的生产技术、方法和现代化的生产工具不舍得投入。调查数据显示 2003年至2006年 4年间农户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逐年下降 (见表 1),2006年比2005年下降26.3%、比2003年下降49.88%。这种节俭的消费习惯,虽然有利于节约自然资源和积累社会财富,但过度压抑消费不可避免地阻碍新的、正当的消费欲望和消费行为的产生,使人保守、难以接受新生事物,从而妨碍农民智力、体力等素质的提高和合理的消费结构的形成,限制了消费对生产的积极作用,最终影响农民收入的提高。

2.2 虚荣消费浪费严重

受收入的限制,农民集中消费特点突出,主要集中在婚丧嫁娶、建房、子女上学等几项大事上。在一些乡村,一个青年农民从恋爱、订婚到结婚庞大的开支使农民苦不堪言。出于盲目攀比讲排场,不少农村家庭因此返贫。大多数农民不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条件特点决定自己的消费行为,经常是看到别人买什么就跟着买什么。在一户并不富裕的青年农民家,结婚光送彩礼钱就 2万元,结婚前男方购置彩电、冰箱音响和家具、衣服、烟酒等还要花费 1万元,置办酒席4 000元,把女方娶到家时已花了四五万元。全家辛苦近l0年攒下的积蓄全部用光,还欠了外债2万多元。农民的虚荣和攀比的消费习惯,使他们不能根据自己的生产生活实际合理安排消费,甚至导致低收入农民不堪重负陷入贫困,限制了农民消费内容的扩展,阻碍了农民消费结构优化的步伐。

2.3 人情愚昧消费负担较重

近几年,人情消费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增长较快 ,分流了较多原本有限的购买力。农村婚丧嫁娶都要互送礼金,而且数目巨大 ,已成为一种负担,有的家庭一年的礼金就相当于全年人均纯收入。人情往来一般一次得 50元或 100元,亲戚好友就得 200元甚至更多,家里如果没有钱,出门借也得把礼金随上。调查数据显示 2006年农村内部亲友赠送支出人均 843元 ,比2005年增加26元,占农 民纯收入的 23.19% ,增幅 4%。农村的愚昧消费开支也越来越大。许多农民不是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和提高生活质量,而是用来修坟造墓 ,建庙敬神,大办祭品,甚至赌博吸毒,这种愚昧性的消费不仅浪费了大量的钱财,也影响了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积累转化为投资的规模,从而限制了再生产的扩大。

新农村政策出台后,农民兜里有了钱,2006年被调查村人均存款 2 257元,比2004年净增 700元,增幅 45%。但现时农民并没有真正富裕起来,只是富裕趋势的开始。虽然农民消费观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诸多不 良的消费行为和不成熟的消费观制约着农民消费结构的完善和农业生产发展,最终影响农民收入的提高。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消费既是生产过程的起点,又是生产过程的终点。因为消费是生产的完成,没有消费便没有生产;同时 ,消费还为生产创造出新需求。这种不断增长的新需求就是收入得以不断增长的原动力。良好的消费习惯,可以促进社会消费力不断增长 ,而这无疑会有力地促进社会生产的增长,实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积极引导农民选择正确的消费取向,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的进一步良性发展,争取农民收入趋势的更快增长显得尤为重要。

3 引导农民选择正确的消费取向

消费习惯对人们如何消费、消费什么、消费多少等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要改变农民的消费观念,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 民收入,就必须引导农民选择正确的消费取向。

3.1 引导农民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消费观念是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消费观念是决定农民消费行为是自主的还是盲从的,是文明、高效的还是低劣、愚昧的主要因素。正确的消费习惯的养成 ,绝对离不开消费教育。通过消费教育,倡导积极健康向上、文明科学的消费文化,把个体的消费行为引向科学、健康、高效的取向,以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从而对生产起积极的作用,最终促进农民收入的进一步提高。所以,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非常重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应当担负起向农民宣传正确的消费观念的责任,要通过广播、报纸、健康的文化娱乐等方式引导农民端正价值导向,认清什么样的消费是有意义和值得追求的;什么样的消费是有益于自身和社会发展的。要引导农民懂得消费水平的提高不只是物质水平的提高,还必须包括精神文化水平的提高;人的消费活动不仅要体现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而且要体现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建议对农民消费教育方式可以农村中、小学为教育基地,学龄教育与农民再教育相结合,可考虑在农村学校开设消费知识课 ,以帮助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对农民消费知识的培训方面,也应重在商品服务、提高消费者 自我保护能力、科学与健康的消费观念以及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知识等方面。

3.2 引导农民选择对农业生产起积极作用的消费取向

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将有限的收入用在对农业生产起积极作用的以下几个方面,以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一是提高农民素质的消费支出。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素质和生产能力的提升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引导农民提升素质的消费支出就会有效地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二是提高农业生产加工能力的消费支出。农业生产加工能力的提高必将提高农民收入,农民拿出部分收入用于购买生产用品与机械,必将提高生产能力,加速集约化生产的发展,对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有着最直接的推动。三是提高农民获取信息能力消费支出。我国正处于信息社会,信息的通畅对每个人的发展致关重要。获取信息不单单是为了了解社会,更多是为了根据信息安排生产,增加收入。应引导农民将一部分收入用于购买电脑、电视、图书、报纸等获取信息的工具。四是用于身心健康的消费支出。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只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才能更好地进行生产活动。应引导农民进行提高身心健康水平的消费,如参加有益的体育活动和文娱活动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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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握市场脉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特色专业

目前我国高校专业设置中缺乏商务经纪与专业,全国仅有几家职业技术学院培养该专业的高职学生,但其培养的经纪层次单一,跟不上中介企业多样性的需要,造成结构性需求比例失调,有些层次的经纪人才奇缺。基于我院是财经类的职业技术学院,我们把商务经纪与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管理学、经纪学、商务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技能及管理方法,具有必要的计算机与外语运用水平,能开展市场调查、分析、预测、营销工作,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公关协调和人际沟通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这一定位可以解决“本科留不下,中专用不上”的结构性矛盾,满足经纪组织的人才需求。

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探索“订单”教育。根据市场热点和企业用人需求的调查反馈的信息,以职业岗位群为依据,以职业技术能力为参照,采取“订单培养”的教育模式为企业培养适用.急用人才。从制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签订协议、接收实习到签订学生就业协议,以“一条龙”方式进行。形成了教师、学生和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在教学、培训、生产实践、科研和技术开发等多层面、全方位的紧密型合作局面,达到了取长补短、互惠互利的目的,实现了校企“双衰" 。

2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探索特色人才培养模式

突出实训课的教学,以强化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性教学环节占总教学课时的45%。在组织教学中,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大与中介公司合作的力度,聘请一些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负责人.经理,来院担任兼职教师,进行讲课或进行实训指导。

建立商务经纪与专业实训中心,模拟操作经纪管理事务。为加强商务经纪与专业的实习、实训教学,学院在现有的校园网、多媒体教室、电教中心、国际商务实训室等一批教学设施的基础上,建立商务经纪与专业专用实训中心,以保证实训教学的需要。

组织学生亲临不同行业经纪组织,进行经纪管理事务的现场实训,以增加其感性认知。在教学安排中,拟安排最后一学期全部进行专业实习,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提高其处理经纪管理日常事务的能力。

3依托经纪与行业,走紧密型产学研结合之路

商务经纪与专业对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进行了优化改革,推行“双证书制度”,实现了技能考核与社会职业资格证书的接轨。根据专业特点,毕业生毕业时应取得的技能证书有:①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②金融理财师证书;③证券咨询分析师证书;④农产品经纪人资格证书;⑤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⑥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成立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定位和规划、专业及课程建设与改革、师资建设、教学设备、教师锻炼、学生顶岗实习、科研项目合作等方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实现了“三个零距离”。即:专业设置与行业发展零距离的贴近,教学内容与职业需求零距离的配合,实践教学与职业岗位零距离的接触,为商务经纪与行业培养实用性人才。

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在校内外与多家企业共建了专业实训中心。为了培养高规格的应用性专业人才,充分体现高职特色,建立了商务经纪与专业实训中心。学生通过在商务经纪与行业第一线的实习,提高了对本专业的认识,开阔了视野,学习目标更明确,取得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院系给以企业提供培训、技术指导、科研等方面合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企业有:平安保险公司、辉达房产中介公司、安徽省辉隆公司、甘宁公司等。

4综合素质的培养拓宽学生就业之路

商务经纪与专业以职业能力、技能为主线,围绕知识、能力、素质和个性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大力培养满足第一线所需的专业应用型人才。商务经纪与专业学生未来就业方向有。

4.1农产品营销和中介公司

农产品经纪人是从事农产品收购、储运、销售、以及销售、信息传递、服务等中介活动而获取佣金或利润的人员。实践证明,农产品经纪人是活跃农村市场,实现农亚增效、农民增收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的生力军。各种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农产品经纪人大显身手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这个职业将是未来几年内又一新型热门职业。

4.2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人们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对保险商品的需求也相应增加。但保险商品知识专业性强,使得人们对保险经纪人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社会对保险经纪人的认可程度也逐渐加强。进人21世纪后,西方主要保险集团大力实施全球化战略,这些都会影响和促进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此,今后我国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将会逐步增加。

4.3房地产营销和中介公司

随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带来房地产业的繁荣。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机构也顺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但与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迅速发展相比,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目前的数量和质量都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经过系统学习的房地产经纪人专业的大专毕业生将有广阔的就业前景。

4,4技术经纪和中介公司

他们是专门为技术买卖牵线搭桥的人,但绝不是简单的梢客。他们应当起到紧密连接技术持有方与资金持有方的作用,必须对市场有深刻理解,对于成果和资金的对接过程有很高的领悟力,同时还要有强大的策划水平,对项目进行包装、推销和实时跟踪的能力,并且还应具有广泛的法律知识。技术经纪人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多得的热门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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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林省农村杜会保障现状

1.农村养老保险。吉林省从1993年在部分县市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执行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最初的几年里,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存在投保人数增长缓慢等问题,总体上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明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5年初随着进城农民工的增多,吉林省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出发,明确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后,可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至2009年底全省各地己全部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但是到目前为止保险人数增长乏力,后期还有大量工作需要落实。

2农村医疗保障。吉林省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7年在全省全面展开,使全省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所缓解。2009年,吉林省的新农合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农合管理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迈进,参合农民住院报销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有的县(市、区)提高到了5万元。由于各级政府的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有限,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都有一定困难。

3.农村社会救助。目前,我省农村社会救助包括传统的救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济。救助对象为农村的五保户、困难户和其他生活困难群体。截至2008年9月底,我省共有农村贫困人口100万左右,农村低保年标准为767元,不足农民人均收入的五分之一,救助标准低,低保对象生活仍很困难。

二、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民参保意识淡薄。由于传统的家庭养老的习惯,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不足。

2.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属完全储蓄型模式,缺乏必要的保障和激励机制。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资金积累越来越多,以县为单位的分散管理形式不仅会增加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缺乏保值增值有效途径,特别是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侵蚀,必然使养老保险基金“缩水”,未来保障能力大打折扣。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受人们对通货膨胀预期的影响,在通货膨胀率较高而增值能力较差的情况下,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降低,退保现象增加。

3.农民实际收入水平不高,用于养老保障能力有限。近年来,我省粮食产量增加,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较快,但纯收入按可比价格计算,实际增长幅度较小。农民的现金收入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和购置生产资料后所剩无几。

4.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低,对农民养老保险没有负担能力。我省自2004年免征农业税以来,村级的收入只有财政的转移支付,村办企业寥寥无几。全省大多数村集体,除去用于社会优抚、社会救助和维持自身运转外,几乎没有能力为养老保险提供资金补充,集体经济组织很难担当起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所应扮演的角色。

三、吉林省农村消费支出现状

1.消费能力与消费结构层次低。在吉林省居民消费结构中 ,恩格尔系数较高。如2009年吉林省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0. 0%,这说明在食物消费方面吉林省农村居民消费比重较大。由于农民收入有限,农村发展落后,没有相应的消费场所与服务,使得农民用于教育,服务,娱乐等方面消费比例很低。

2.消费心理谨慎。吉林省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偏低,为了躲避风险,大多数农村居民都是把收入攒起来,同时受传统消费观念和习惯的影响,以及对未来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农民的消费心理普遍较为谨慎。在农村,许多农民保持“量入为出”的勤俭节约型消费传统。

四、吉林省农村消费支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民收入水平的约束。收入是消费的基础,吉林省所在的东北地区在解放后曾一度成为全国最富有的地区。但改革开放后东部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东北逐渐失去领军地位,现在甚至已成为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收入的不足严重制约着生活消费水平。

2.传统消费心理与消费习惯的制约。中国农民自古就有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而且中国人历来就有先储蓄后消费的习惯,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这些严重制约着农村居民消费水平。

3.农村基础设施和薄弱,限制农村消费。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薄弱,消费条件不健全。农民购物难、饮水难、行路难、上网难等问题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消费。

4.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限制农村消费。目前我省农村社会的保障制度还相当薄弱。统计数字表明,我省农村社会保障率仅有3%,养老、医疗、子女入学、住房等问题时刻困扰着农民,影响农民的消费能力。

五、相关建议措施

1.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及建议

(1)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本着鼓励参保、多缴多得的原则,对参保人给予适当缴费补助。可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由国家和各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基础养老金要适当调整,个人账户可转移、可继承、可衔接。 (2)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坚持大病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重点是各级政府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科学调整补偿方案,提高报销起付段和报销补偿比例,扩大门诊大额慢性病补偿病种和补偿比例。抓紧门诊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过度。搞好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帮助农村困难群体解决看病难问题。

(3)完善农村救助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地方政府职责,足额落实资金,合理掌握标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解决好农村居民最低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困难问题,提高他们的补助标准。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供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农村受灾群众救助制度,落实好军烈属和伤残病退伍军人等优抚政策,要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贩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大农村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4)增加投入,保障支撑能力。与城镇相比,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还远远不够。为此,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补助力度,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不断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倾斜,从而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尽快提高农村富裕程度和农民生活水平。当前应重点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投入。

(5)强化宣传,提升对农村社会保障认识。社会保障意识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和组织也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和手段,改变农民的陈旧观念,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全面提高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

(6)从长期来看社会保障的支出来源于经济的发展成果,经济的发展在于人力资本的投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从根本上来讲应该加强教育的投入,据统计2008年,吉林省在农村教育上的各种投入有35亿元之多,在未来的几年内应继续加大投入力度。

2.促进农民消费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建议

(1)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充分挖掘农业内部的增收潜力。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各级财政设立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和推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并开展政策性信用担保试点。通过财政贴息、投资参股等形式扶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大幅增加农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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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保险“双重征缴”体制的现状分析

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以由社保部门征收。截至2007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兵团、5个计划单列市共37个征收地区中的征缴情况是:1、五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社保部门征收的有: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宁夏、新疆15个省份、新疆兵团和大连、深圳、青岛3个计划单列市,占全国征收地区的51.3%。2、五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安徽1个省和宁波、厦门2个计划单列市,占全国征收地区的8.1%。3、五项社会保险费依险种或市县的不同,既有社保部门征收,也有税务部门征收的有: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陕西、甘肃、青海、重庆、内蒙古、湖北、云南、海南15个省份,占征收地区的40.6%。

(一)全国征收效果比较

1、从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体的征收效果看,2005年共征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6137亿元,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3473亿元,比上年增加676亿元,增长24.2%;税务部门征收2664亿元,比上年增加425亿元,增长19%。2006年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和税务征收地区的基金征缴收入增长幅度分别为25%和18%。

2、2007年1-6月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同比增长在30%以上的省份有12个,其中社保部门征收的省份有8个,分别是山西省增长34%、吉林省增长30%、江西省增长40%、山东省增长33%、湖南省增长47%、四川省增长40%、广西自治区增长48%、新疆自治区增长33%。

从上述情况看社保部门不仅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比重比税务部门高,而且征收效果要好于税务部门。

(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分析

以广东省为例,对其21个地级市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结果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

1999年以前,广东省的社会保险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自1999年11月下发了《关于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后,全省于2000年1月起社保费征收统一归口税务机关。

2、征收情况分析

据统计,2000年至2005年间,广东省共征收社会保险费2361亿元,地税征收地区六年间每年平均增长率为26%;社保征收地区每年平均增长率为32%。

3、社保费地税征收后存在的问题

①征缴主体与管理主体分离,部门职责不清。②缴费与记账环节脱节,参保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基金管理存在隐患。③地税征收难以适应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社保政策变化的需要。④社会保险管理成本大增,而且成本分配结构失衡。

(三)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分析

以天津市为例,对其下辖8个区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

1995年以来,天津市先后制定下发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从制度上明确了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地位。截至目前,天津市一直采取社保全责征收模式,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该市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2、征收情况分析

经统计,2003年至2005年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平均增长23.5%,2006年征收达115亿元,较上年增长27.5%,2007年1-6月份征缴收入同比增长24%。2002年以来,天津市经办机构经费基本上相当于社保费收入的1%到1.3%,其中五局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投入7777万元,2005年又投入730万元进行了升级,并从该年起每年安排系统维护资金550万元。

3、社保全责征收的新举措

天津市积极探索完善征缴管理体制,强化基金征缴、优化经办手段的新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①集中办理、五险合征。②收支两线、一日理清、 基金一级结算。③五局联查,努力破解扩面难和稽核难问题。④加强基金征缴,积极推动私营企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四)“双重征缴”体制存在的问题

“双重征缴”体制是在面对养老保险费征收困难以及未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大的状况下制定的过渡措施,试图通过税务部门征收的强制性和征缴刚性提高征缴率,确保养老金的发放。然而在十年的实践过程中,不仅未能达到预期目标,而且为我国社保制度长期稳定发展埋下了隐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管理与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到损害。2、难以适应就业形式多元化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扩面工作的开展。3、容易带来部门利益之争,社保制度建设缺乏预期目标。4、增加了社会保险管理成本。5、“双重征缴”体制导致社保基金风险增加。

二、社保基金征缴体制的政策选择

采取社保部门统一征缴的“分征”模式将有利于长期社保制度的发展。体现在:采取社保部门“分征”模式适合我国国情。城乡二元经济、社保覆盖率低、统账结合制度异常复杂这三个特殊国情既有社保制度的外生变量,又有内生变量,既是决策者设计中国社保制度转型方案时必须面对的潜在障碍,也是选择征缴模式时不得不考虑的制约因素。

采取社保部门“分征”模式有利于保持社保制度本身的完整性。社保部门不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信息比较熟悉,而且社保征收与参保人员的待遇密切相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环节,一项基础性工作,应该保持它的完整性。社保费的征收与企业经营状况无关,而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信息相关,为更好地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社保机构征收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在决定征缴体制的三个基准中,采取社保部门“分征”模式将有利于覆盖面的扩大、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①社保部门征缴有利于解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社保部门具有很大的优势。一是税务部门只了解企业信息,而社保部门更了解就业人员信息。二是利用社保部门在基层社区和民政部门建立的服务网络,了解更多基层灵活就业人员信息。三是社保与就业整个体系化建设过程中,实现了对灵活就业人员信息的共享。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范围,将更加有利于2020年社保全覆盖的总目标。②采取社保部门征缴将有利于尽快解决“小三农”社保问题。从覆盖小三农的制度设计角度看,政策制定者、制度设计者与征缴主体越密切,越有利于制度覆盖能力的建设。

在各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实践中,事权与责任无疑应当是统一的而不是分割的,这样才能既确立主管部门与管理机构的权威,同时又让主管部门与管理机构无法推脱自己的责任。对中国而言,理顺社会保险征缴体制的关键是用集中管理取代分散管理,当务之急是统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确立社保部门“分征”模式的征缴体制。

参考文献:

[1]郑秉文.OECD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其比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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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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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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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卢海元.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J].中国劳动保障,2005(7).

篇12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

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8、卢海元.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J].中国劳动保障,2005(7).

篇13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 企业 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 现代 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 历史 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 法律 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 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 经济 发展 。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 论文 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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