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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制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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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制论文

篇1

加强理论研究。人的卫生、动物卫生、植物卫生合称三大卫生,在我国经济发展建设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不仅为社会的生产发展同时也为人类的健康服务。因为动物卫生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所以兽医卫生工作需要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来规范与约束。理论指导实践,没有理论的实践不能称之为实践,只是做无用功,故而理论对于实践工作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加快兽医卫生理论的研究与探讨,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兽医卫生理论体系。为兽医卫生法的立法、执法提供有力的科学理论依据并指导兽医卫生体系健康、蓬勃发展。加快立法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效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被废止,同时失效的还有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了使兽医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不失去连续性,尽快建立与动物防疫法相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已是当务之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不能满足兽医卫生有法可依的要求,所以加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辅相成的一系列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的法规的制定,是兽医卫生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以便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使兽医卫生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篇2

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C》的定义,所谓标准就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就是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这类文件的通称。据此,所有的标准都是规范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当然也不例外。

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国家创制性分析

国家创制性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第二、该国家机关获得了立法的授权;第三、依照法定程序创制。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级。下面分别介绍不同层级的标准的制定主体、授权根据和制修订程序,以供对比分析。

篇3

一、收付实现制在事业单位会计核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付实现制不能适应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和资金集中支付制度后出现的新情况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和资金集中支付制度后,各单位收到的资金不再表现为货币资金,而是一方面表现为收入的增加,另一方面表现为费用或非货币性资产的增加,收付实现制已不能准确反映资金的流向变化。

事业单位在采购材料物资的过程中,单位会计核算会遇到何时确认资产购入、购入资产按什么金额入账,而采购部门会计核算时会遇到何时确认支出、支出按什么金额入账等问题。在收付实现制下,单位只能在实际收到拨款单据时,按拨款金额确认和计量购入的材料物资,如果采购过程跨年度,则不能完整反映该项经济业务活动;而采购部门只能在实际拨款时按拨款确认和计量支出,如果年末采购已基本完成,但款项尚未付清,或按照采购合同须扣留部分保证金,则在年末会形成资金结余,此处理不能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二)收付实现制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财务风险

收付实现制下的财务支出只包括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不能反映那些本期虽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债务,单位的负债和一些隐性债务不能得到反映,不利于防范未来的财务风险。

(三)收付实现制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由于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净值,不能在费用和成本中反映资产的耗费,以至固定资产账面与实际价值背离,不能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状况。

(四)收付实现制下会计报表信息不完整,项目列示不科学

目前事业单位未编制现金流量表,不能披露现金流入流出信息: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中同时反映收支项目,既不符合资产负债表作为静态报表不应反映收支类科目的属性,又因重复列示而无意义。

二、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权责发生制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

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有很多会计事项的核算需要突破收付实现制,所以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应用非常必要。

(二)权责发生制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讲求效益和效率是国家、社会和纳税人的一致要求。其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有利于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事业单位具有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

目前事业单位中有部分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的部分经营业务的核算采用的就是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均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对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来说工作难度并不太大。三、权责发生制下事业单位主要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核算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一般程序比较复杂、时间较长,常常会出现单位取得商品和发票在先,支付滞后的现象,尤其是在年底,会出现跨年度支付问题,因此,有必要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支出及当年绩效。即在取得商品和发票时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实际支付部分)、“应付账款”(尚未支付部分)。

(二)政府采购业务的核算

在政府集中采购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跨年度支付问题。笔者认为凡属于本期应负担的采购费用,就应在本期列支,即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应付账款”;凡不属于本期间的采购费用即使已经支付,也不应该列支。即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债权债务的核算

事业单位设置的债权债务核算科目仅与经营性业务相关,没有囊括非经营性业务,笔者认为对于应收未收的收入,应在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即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收入类科目;对于应付未付的费用及债务也应按照费用或债务的实际形成期间确认。即借记费用支出类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四)固定资产业务的核算

目前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购置成本直接列入当期支出,其价值同时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反映,固定基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二者一般相等。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而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笔者认为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参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五)权责发生制下的会计信息披露

篇4

一、文化建设的内容及其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意义

第一,文化的概念及其层次。具体来说,文化是群体性动物在特定时期所表现出来的意识活动,其中包含了该群体的集体行为,思想理念,风俗习惯等一切意识活动。按照管理学中对企业文化的分类,我们可以将企业文化分为物质层次、行为层次、制度层次、精神层次,结合医疗卫生事业我们可以就每一层次进行相关建设。其中物质层次是一家企业的表面层次,承载着企业的精神层次,其往往能表现出企业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员工的工作作风和审美意识等比较表层的部门是企业物质层次的主要表现点。行为层次主要表现为企业对员工行为的约束性文化,是企业员工在作出相应行为时受到企业文化影响而表现出的企业文化内涵。其次,制度层次是指企业员工在进行相关生产活动时受到企业影响和约束的成分,主要是以生产规范和行为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最后,精神层次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包括企业员工对企业认同度,价值观和管理运营的认可等。

第二,文化建设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文化建设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凝聚作用。医疗卫生机构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企业,对于员工的合作意识具有较高的要求,而通过文化建设可以在医院等医疗机构营造出团结互助,相亲相爱的工作氛围,对于医院员工的团结合作意识有着很大的提升作用,在每个员工之间形成友好合作的枢纽连接,大大提升医院的凝聚力。文化是宝贵的精神财富,能够将医院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发展到最大,对于工作效率具有明显的提升,促进医院等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

其次,文化建设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约束作用。文化建设对医疗机构人员的思想具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如今隐患关系如此紧张,更需要良好的文化建设来提升医院员工的工作质量,使紧张的医疗关系得到缓解。文化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员工的约束主要是体现在道德伦理方面的,由于医院等企业比较特殊,一旦违背了道德规范的要求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猛烈抨击,使其感到自责,所以医院可以合理利用这一点展开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文化建设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鼓励作用。良好的企业文化会对其员工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员工之间存在一种良性的竞争环境,每个员工可以在工作当中尽情的发挥而不是要防备着其他员工的扯皮与嫉恨,给员工一种很好的激励氛围,对于员工来说能够充分的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尤其是医院等特别容易进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来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尤为重要。

二、通过文化建设提升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一,建立起以人为本的服务医疗观念。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致使其企业文化和其他企业文化有所区别。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只有把病人的健康当作第一位,对医院员工来说是第一位的。在相关的文化建设过程中,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大到诊治方案的选择,小到厕所走廊的一个把手,对于患者的要求尽可能的满足,同时要提升医院的医疗服务框架,给病人更多的相关信息,让患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身的医生和服务团队。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贯彻到医院的企业文化中,病人是医院的主要服务对象,现在国家正在进行医改,在发挥员工自主工作积极性性上具有较大的空间,更应该将以人为本作为企业文化的建设核心。

第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随着社会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现今人们的经济观念越来越重,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功利主义和拜金主义,这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企业文化建设具有极大的阻碍作用,一个满脑子充满金钱主义的医疗人员怎么能够承担起救死扶伤的责任,所以,医院可以展开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和相关培训对其员工进行必要的思想文化教育,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以便于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观。在文化建设的工作中,建立起一支医疗技术高超,思想观念正直的医疗团队是其最主要的目的和任务。在培养医院员工的综合素质时可以对其职业道德思想理论方面的培训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职业道德思想理论的学习可以由医院统一展开,集体学习,在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关方面的测评,对于学习成果比较突出的可以进行适当的鼓励。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对其员工针对其特点进行专业化的培训。

结语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文化建设是一家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只有将文化建设作为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主要途径,使文化内涵融入到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中,树立高效健康的医疗卫生企业形象。文化建设应该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医改内容,通过文化建设将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结合,进行科学合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怀红.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之文化建设浅析[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3,09.

篇5

1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良性互动的重要意义

1.1有助于实现医学教育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中,对高等医学院校培养“高层次、复合型、跨学科的高级复合型医药卫生人才”提出了具体要求。该通知多处明确提出“加大各类医药卫生高技能人才培养,注重培养符合实际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和交叉学科领域人才”、“促进新兴与交叉学科和专业的人才发展”、“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医药卫生人才培养与优秀创新团队建设,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强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能够培养卫生领域的复合型人才。高等中医药院校的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大部分从事临床工作,不可避免要与患者打交道,在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今天,他们要学会妥善处理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医患纠纷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利,这要求学生在毕业前的学校培养中就需要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并且具有付诸实践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1.2有助于培养卫生法律特色人才

由于卫生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日渐紧张的医患关系、复杂的卫生监督执法、现代医疗技术的法律风险等因素的影响,社会急需“懂医通法”的专业特色人才。普通综合性院校和法学院校的卫生法学专业,由于没有医学专业的知识作为依托,很难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卫生法律特色人才。而中医药院校的法学教育,以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针灸推拿、公共卫生等医学类专业为依托和背景,能够针对医药卫生领域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培养既具备一定医学知识和医学技能,又掌握扎实法律知识、熟悉卫生领域法律法规的“懂医而不行医,行法但不离医”[1]的特色人才,有助于实现卫生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与特色化[2]。

1.3有助于促进医学院校人文环境的发展

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提升学校的人文环境,已经成为国际医学教育的共识。2001年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MedicalEduca-tion,IIME)了《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在第一项“医生的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中指出,医学职业的基本要素包括基本道德规范、伦理原则和法律责任[3]。2009年我国颁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作为人文素质的重要内容,学校法律素质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能够对学校原有的医学校园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培育人文环境和法制精神[4],促进中医药院校“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等主干学科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中医药院校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其在中医药教育和中医药服务中的影响力。

1.4有助于推动教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

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学校教师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中医药法律法规,明确国家相应的立法精神和政策依据;有助于学校教师了解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与方式,进一步从专利、道地药材、商标、物质文化遗产等多角度有效保护中医药;有助于学校教师应对临床教学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增进医患沟通;有助于学校教师了解和配合医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证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通过医学教师与法学教师的相互合作、相互指导、相互交流、相互促进,能够提高教师团队的综合实力,形成多支优秀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推动学校学科建设的综合发展和学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2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互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尽管许多高等中医药院校都开设了卫生法学专业,或者在医学教育中开设了卫生法学的课程,但据有关数据显示,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互动存在明显不足,不仅医学专业的法学教育相对滞后,而且卫生法学专业也存在诸多问题。

2.1医学专业中法律课程简单化、形式化

许多中医药院校在医学专业中开设的卫生法学课程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使得医学生对卫生法学课程的学习不够重视,只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学分。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医学专业中开设了《法律基础》,但该课程长期以来由非法律专业的教师讲授,同时,所用的教材落后于现实,没有根据新颁布的法律作出及时地调整和修改,因此,学生法律基础知识不扎实,没有养成关注法律知识的习惯,缺乏持续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而开设的卫生法学课程,是对所有现行卫生法律的介绍,笼统而概括,缺乏针对性,学生对各个法律均是一知半解,没有真正理解其立法精神和适用依据。在医事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学生没有真正理解告知义务和谨慎义务,缺乏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医患关系定位不准确,学生通常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处理利益关系,很少甚至根本没有考虑患者的诉求,遇到医患纠纷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专业法律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开设的民法、刑法、宪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学辅修课,由于课时少、内容多,教师只能对相应的部门法知识作大概的讲解,无法针对医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讲授,从而导致学生只是泛泛地了解相关内容,但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无从下手。

2.2法学专业课程无法体现专业特色

[5]在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学中,专业定位不够明晰,学制不足、特色不明显。卫生法学课程体系包括医学课程、法学课程与专业课程三个部分:医学课程包括中医基础概论、现代医学概论、临床医学概论等;法学课程包括法学专业的十六门核心课程以及选修课;卫生法学专业特色课程仅包括三门:卫生法学、医事法学、卫生法律实务。从课时来看,法学类课时总计1000学时左右,医学类课时总计700学时左右。这种设置比例是目前大多数院校采用的模式,应当说还是合理的。但从卫生法学专业特色教学的目标来讲,目前的课程设置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四年的学制明显不足。医学专业本科生为五年制,而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却要在四年的学制里既学习完全部法学知识还要掌握相应的医学知识,这导致课程开设过多,课时明显不足,课程内容过于空泛,教师讲课缺乏兴趣,学生学习动力不足,压力过大。二是医学知识的讲授不具有针对性。学生常常抱怨医学课程讲授多而泛,难以深入理解;所使用的教材是医学教材的删减版、节选版,且没有根据医学的发展及时丰富完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教师只是根据指定教材按部就班地讲授,教学方法单一,使得学生丧失了主动学习的兴趣。三是专业特色课程不足。卫生法学特色课程只设置了3门课,每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过多,但课时过少,如70左右学时的卫生法学课程涉及了近18类医事部门法。这导致教师抱怨学时太少,内容太多,为了赶教学进度,只能泛泛而论,而学生则抱怨教师讲得不够深入,难以在短时间内学好全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6]。四是实践课程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卫生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主要包括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由于临床见习是让学生进入医院各个临床科室实践,但卫生法学学生缺乏相应的临床医学知识,无法有效理解临床中的医学问题和医学技术,再加上带教教师以单一的指导医学生的模式指导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针对性,影响了见习效果。而毕业实习一般设置在第七、第八学期,学生在这两个学期更多地关注就业和升学问题,因此,普遍存在对实践课程的应付态度,只求拿到学分就行,再加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践课程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实际效果。

3促进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良性互动的对策建议

3.1保持中医药特色,加强卫生法学专业建设

中医药院校的基础和特色是中医药学,其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重心在医药卫生事业等相关领域。因此,以服务医药卫生事业良好发展为己任,保持中医药学特色,不断加强符合医学领域需求的传统学科方向建设,是中医药院校的生存之本[7]。同时还应积极培育有助于提升中医药院校综合竞争力的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形成新的特色[8]。卫生法学是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领域不仅涉及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学理论问题,还要解决医药卫生领域的实践问题。相对于传统法学研究而言,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要运用法学的基础理论,从法学的视角出发,分析、研究医药卫生领域中的实际问题;二是随着卫生法律制度的演进、变化,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完善。以中医药专业为依托和基础,促进卫生法学专业的发展,有助于提升中医药院校的人文综合环境,真正实现其培养卫生领域复合型高级人才的办学目标。

3.2优化课程体系

中医药院校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医务人员,因此,在医学本科生的教育中,要兼顾大学的通识教育和医学的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方面,除了掌握相关的医学知识和医学技术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卫生法学课程的开设有助于医学生职业素质的形成。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中,应根据医学生日后临床的实际需要,整合课程内容,将其集中在医疗机构及医疗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健康保健法律制度、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四个大的模块[9],让学生在了解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参与实际案例的讨论与解决问题的过程,形成法律思维,巩固职业精神[10]。在卫生法学专业课程的改革中,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学制。改四年的学制为五年,学生在前两年主要学习医学课程,随同临床专业的学生一起学习实践,后三年系统地学习法学课程,培养专业特色人才。二是增加医学课程。在保持医学课程开设比例低于法学课程的总原则下,增加能够突出医学特色的课程,根据卫生法学专业学生基础不同、文理有异、接受课程快慢不同等因素和实际情况[11],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对医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为将来从事医学法学相关工作奠定基础。三是增加卫生法学特色课程。卫生法学的课程应包括医疗服务和卫生行政两个领域的内容。目前各医学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中,更多关注医疗服务领域的法律内容,而对卫生行政、卫生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内容关注度明显不足。因此,在增加医疗服务领域法律内容的同时,也需要增加卫生监督执法内容的课程,如开设《卫生监督学》,使学生掌握卫生监督的理论知识、执法标准和监督技术,从而培养合格的卫生监督执法专业人员[12]。

3.3促进实践教学和职业教育

加强实践教学和职业教育是推动中医药专业和卫生法学专业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相对于一般政法院校而言,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人数较少,因此,学校可以结合中医药专业和法学专业的优势与特色,构建优质的、具有针对性的实习基地,并形成切实可行的评价与考核机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卫生法学的教师应在教学计划的设置中,提前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结合学生的职业规划,选择合适的实习基地、明确具体的实习内容,并配备相应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采用双导师的模式,即每个学生配备两个导师,一个是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一个是学校的专业教师,两位导师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负责安排适合的岗位,筛选合适的案件,以及指导学生掌握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技能。学校专业教师则随时关注实习过程中学生遇到的职业难题,与学生和实习基地的导师进行沟通与交流,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考核机制方面,学生要接受三重考核,一是实习基地的考核,考核学生对实际案例的解决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掌握程度;二是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考核,考核学生的实习纪律、实习态度和实习进度;三是专业教师的考核,考核学生实际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理论知识的掌握与理解程度。

3.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

中医药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的沟通与合作,培养精通医学及法学知识的复合型师资队伍,从而有效地促进两个专业的良性互动。医学教师和法学教师可以联合备课,通过互相学习和交流,法学教师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基本的医疗问题,能够更准确地鉴定医疗事故,能够全面掌握与卫生法学密切相关的医学知识;医学教师则能够进一步明确如何确定医生的权利义务、如何保护医疗处方的知识产权、如何进行医患沟通、如何解决医疗纠纷、如何保存医疗证据等与医学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学校可以多举办学术研讨会和教学经验交流会,使中医药专业的教师和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师能够针对中医药领域的法律问题、教学成果和教学经验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交流。另外,要鼓励中医药专业的教师和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师针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课题申报及论文撰写,从而提高教师的整体科研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继旺,赵保胜,徐暾海.卫生法学专业学生职业素质的构成分析[J].中医教育,2011,30(2):18.

[2]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J].法制资讯,2010(1):85-90.

[3]翟方明.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养教育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5(7):17-20.

[4]洪亦卿.以医为主,以法为主,抑或医法并重———反思医学院校医事法学和卫生法学专业的定位[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31(9):76-78.

[5]马韶青.医学院校卫生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10,18(4):29-30.

[6]王梅红,冉晔,杨逢柱,等.论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选择与实践能力的培养[J].中医教育,2013,32(5):51-54.

[7]罗维东.行业背景高校“非特色化”趋势须扭转[N].中国教育新闻网,www.jyb.cn,2009-4-28,引用日期:2017-7-27.

[8]刘向锋,杜莉.优化医学院校专业设置的若干思考———基于医学专业与非医学专业良性互动的视角[J].西北医学教育,2010,18(3):447-449.

[9]汪丽青.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以医学专业认证为背景[J].医学与法学,2014,6(5):26.

[10]王岳.医学专业卫生法学教育的“异化”现象探析[J].医学与哲学,2017,38(6A):70.

篇6

Key words: energy shortag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nergy forest base construction; scientific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S7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也在不断地提升,化石燃料作为一种非可再生资源日益短缺,而且还给环境带来了巨大影响。同样我国能源紧张局面也不容忽视,自1980年以来我国的能源消耗总量就以年均增长约5%的幅度递升,2007 年,消费煤总量为26.56×108 t ,石油基本上一半需要进口;到2020年煤的需求量将达到25 亿~33 亿t。这给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寻找清洁型的可再生资源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众多的生物质能源当中,林业生物质能源脱颖而出,它不但在地球分布的范围比较广,而且还能以多种形式开发和利用。开发和利用林业生物质能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一直以来非常重视林木生物质能的发展,开发和利用林业生物质能源已经成为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加快林业生物质能源林的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林能一体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对林业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建设遇到的树种资源、良种化程度、发展资金投入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今后未来的林业基地发展提出科学化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林业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建设现状

我国林木生物质资源比较丰富,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现有森林面积在1175亿h㎡之上,经济林面积在2140多万h㎡,经济林中的木本油料林面积约万600多h㎡。 现已查明的油料植物就有1500多种,它们适应性比较强,分布范围比较广,能够用于建立规模化生物质燃料油原料基地的乔木树种就有30多种。比如油茶和油桐近20年来产量稳中有升;光皮树、黄连木、文冠果等树种的果实是开发生物柴油的优质原料,而且它们有的还是荒滩、荒林造林种树的优质树种。据有关部门的测算,我国现有的林木生物质中能够用作工业能源原料的生物量在3亿吨之上,如果开发、利用的效率比较大可以替代将近2亿吨左右的煤使用。但是我国地域广阔和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大部分主要分布在边远的山区,资源集中性比较差,产量还有待于进一步稳定,原料供应的及时性还比较差,难以进行产业化与规模化的经营,只有建立林业生物质能源林基地进行科学的规模化培育才能把原料的成本降低,不断满足林业生物质能源的开发需求。为进一步推动林业生物质能源林的基地建设,国家林业局已经同中国石油、中粮集团、中国电网等企业展开了合作,利用大企业技术、资金与技术开发的优势推动林业基地的一体化发展。为适应国家能源的战略发展需求国家林业局将其发展列入了“十一五”重点发展规划并计划了到2020年的林业建设的发展目标。经过这些年的林业基地建设有了一定的示范作用,发现了一些问题,也取得了一些可贵的经验,并充分调动了当地政府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为今后进行大规模的林业基地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能源林基地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 能源林的培育相对缓慢,树种资源的开发有待提高

目前的生物柴油的原料主要定位于油料作物的果实,虽然在我国有大范围的种植面积,总量也比较大,但是它们在密度上、收集上、储存上以及物流方面收到的限制比较大。综合以上限制条件只能建立小规模的生物柴油厂,难以满足零散木本原料油高利用率的需求,能源林的定位要向能源林的集中与加快培育转移。国家虽然进行了大规模能源林项目规划但是进程还是应当加快。我国地域广阔木本油料树种资源也比较丰富,在世界适于不同气候栽培的60多种优质树种中,我国的几乎有一半的树种可以栽培,可栽培的大部分树种中有的我国还是原产地,而我国已选定的培育树种只有4个即发展相对成熟的小桐子、黄连木、文冠果和光皮树。由此可见加大对其它树种的开发与利用的力度应当加大。

(二)良种化程度低

国家和有关政府近年来对林业生物能源林的建设比较关注,在科技与管理上也做足了力气,但是由于各地的发展程度高低不同和我国进行规模化能源林建设的时间不长,从良种的选育到原料林的丰产管理的整套环节,在技术的推广与研究上还有一定的滞后性,还未真正的在各地的林业基地建设重落实。重点是良种的繁育技术、良种的培育与进一步推广有些滞后,在产量上难以保障,严重制约了基地的进一步发展和今后的产业化的开发与利用。

(三)基地布局分散 ,经营模式单一

由于分布布局比较分散难以满足开发与利用的需求。基地的分散布局不适应规模化的发展和经营的产业化需求,据研究林业生物能源基地原料的运输半径以40公里为最佳距离,但是许多地区的运输半径远远大于40公里。目前省级的林业基地建设的管理模式主要是以公司与农户结合和公司与基地结合的两种经营模式,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的林业基地的承包与转让的合同签订问题、基地的产权问题以及油料林果的订单收购等问题落实性比较差,经营模式的单一制约了基地的进一步发展。

(四)发展资金有待提高

林业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建设需要的资金比较多,比如在良种选择、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水肥管理、故事采收等都需要资金的投入。但是我国有的地区经济条件交差,政府财政吃紧,政府在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上没有投入足够的资金,再加上近年来劳动力与原材料的价格提升使得造林成本同往年比有较大的提高,间接影响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国家虽然鼓励了一些大型企业参与林业基地建设,但是资金的筹资渠道过于单一,难以满足对资金的需求。

三、我国林业生物质能源资源未来发展建议

(一)资金补贴程度要加大

由于林业生物资源的分布不均匀,密度比较低、技术不够先进以及物流等问题造成林业生物资源的发展在有些地区已经处于停滞状态,严重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整个过程需要的资金比较多,政府的投入金额也有限打击了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但是林业生物能源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理应得到更多的补贴支持,加大补贴力度有利于林业生物能源基地的发展。

(二)实现林业生物质能源资源的规模化培育

结合我国能源林分布比较分散、收集与运输比较困难的缺陷,应该根据我国能源林生长的特点和区域性开发与利用的整体情况进行比较科学的规划与整体性的部署,加大对能源林基地的建设。重点是要把林业生物能源的规模化培育放在突出位置,这样既有利于进行科学化的统一管理,又利于降低在收集与运输等方面的成本。

(三) 实现林业生物质能源资源的科技化培育

科技化的提高有助于生产力的提高。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科技研发力量的开发与创新是发展的源泉。要积极利用比较先进的生物技术选育抗逆、速生、高产的新品种,在能源林的示范基地必须加强对栽培工艺方面和转化利用的技术研究。我国各地的林业部门既要重视树种的流通与管理,又要重视能源林在培育到销售等环节的整体性产业链条的建设。参与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和地区的政策种植能源林;还要尽快形成国家级的能源林监督系统,对种苗的技术进行监督,发现有问题的种苗及时处理防止再次流通。

结语:

我国的林业生物能源基地建设发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在总体上还存在诸多的不足,我们努力克服基地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开动脑筋,汲取经验与教训,实现林业生物能源基地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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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对于医事法专业人才科研能力培养的讨论不多,涉及科研能力培养的方案大都涵盖于医事法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中,并且其具体操作因各学校的认识不同而有差异。这种缺乏专门理论研究和专门机制设计的情况,非常不利于医事法专业人才科研能力的培养。本文将就此对医事法专业本科学生(以下简作“医事法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谈一些思路。

一、基本概念

(一)医事法专业本科学生科研能力

科研能力的内涵可概括为九个方面的能力:检索文献、收集资料、阅读文献资料、鉴别资料、归纳综述、发现和提出问题、逻辑思维和分析、创新、文字表述和口头表达。[1]

医事法学生的科研能力也包括上述九种能力。通过培养,这些能力应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在本科学习阶段,能够发现医事法教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能通过查找和思考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或确定错误后对教材提出修改意见;在申报学生科研课题时,能够规范、清晰、逻辑严密地完成申报书的书写;在实习、工作阶段,在发现现有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医事法理论也无法解决的问题时,能够有意识地寻求其他领域的理论对该问题进行解决,并进而能在实践的基础上为修正或完善该理论进行思考。

(二)医事法专业人才培养与医事法专业本科生科研能力培养

医事法专业人才培养(以下简作“专业人才培养”),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备普通法律、医事法律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具备基础医学知识和基本临床技能,能在医疗机构、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和各医药院校等部门,从事医药卫生行政管理、法律实务以及法学(医事法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医事法学生科研能力培养(以下简作“科研能力培养”),是指通过专门的、系统的科研训练使接受训练的医事法学生具备进行科研的基本能力。

如前所述,科研能力培养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但二者在直接目的、培养对象和具体培养措施的设计上也有所区别:科研能力培养是在专业人才培养的基础上,专门针对科研能力所作的培养,其直接目的在于满足对医事法科研有兴趣的医事法学生的学习需求,以及向医事法科研工作岗位培养更具科研能力的本科生;专业人才培养针对所有的医事法本科学生进行,科研能力培养针对对医事法科研有兴趣或有相关科研工作职业规划的医事法本科学生进行;专业人才培养措施围绕医事法专业人才的复合性、应用性和创新性进行设计,科研能力培养措施针对进行科研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进行设计。

二、医事法专业本科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思路

对本科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讨论已经不少,一些带有共性的内容当然也适用于医事法专业学生的科研能力,比如采用研讨式的教学方式培养科研能力,在课堂“知识传授”的过程中训练科研能力[2],校方应提供制度性的科研能力培养方案和配套措施,等等。但根据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原理,医事法学生的科研能力培养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充分体现在对医事法学生的科研能力进行培养的思路上。

(一)促进医事法学科的发展

我们现在更多地强调医事法专业人才的复合性和应用性,这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同时其似乎也隐含这样的思路:学科本身的理论性暂且不论,只要我们“生产”出越来越多的符合社会需求的医事法专业人才,那这个专业就有发展前途。以这种思路为指导,对“医事法专业人才培养”这个问题,学者们往往侧重于从目标定位、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设计和师资建设等方面展开论述,而对通过科研能力的培养以发展医事法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并进而推动医事法学科的发展则缺乏关注。

注重学科人才的实务能力非常重要,但学科的独立和发展最终体现在学科理论体系本身的独立和发展――不管是从纯理论研究的进路还是从实务到理论的进路,特别是在具有大陆法系特点、注重学科理论的科学性和独立性的我国法学界更是如此。“由于卫生法学不但涉及医学和法学,而且还涉及伦理学等诸多学科知识等原因,我国法律界迄今尚未对其展开全面深入的研究,我国的卫生法学尚处于体系原始、理论滞后的初始阶段”[3],这种研究状况决定了医事法处于整个法学领域的边缘,也进一步决定了医事法专业人员的“话语权”。

因此,我们需要站在医事法学科长远发展的高度来看待医事法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问题,我们必须重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培养的具备科研能力的医事法学生数量越多、质量越好、参与医事法学科理论体系研究的程度越高,医事法学科不断发展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符合医事法学科的特点

医事法学广泛涵盖了医学、法学以及公共卫生管理、心理和人际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医事法学专业的课程中既有大量的涉及基础知识的课程,也有运用基础知识的医学和法学实习。在医事法学生要花大量时间在基础课程的学习和运用能力的训练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将科研能力的培养对象设定为全体医事法学生,这既不切实际,效果也令人怀疑。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而医事法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是在此基础上更高一层的的教育,它是只针对对医事法科研有兴趣或有科研工作职业规划的医事法本科学生所进行的系统而专门的培训。因此,改革教学方式以在日常教学中加进科研意识的培养、写作毕业论文等方式,是在培养“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在此基础上,我们倾向于采取开设“科研方法”选修课、设立学生课题申报制度等方式进行专门而系统的科研能力培养。

(三)符合医事法专业所属医学院校的特点

目前,我国设置医事法学(卫生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中有78%是医学院校[4];据我们了解,其中设立医事法本科专业的院校都是医学院校。医学院校雄厚的医学教育资源非常有利于医事法学生医学专业知识的掌握,但其也存在法学教育资源相对薄弱的缺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院校将其医事法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于“实用型”,既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将医事法学定位于“应用法学的法律边缘学科”的主流观点[5](P.1-10)。

同理,在开展医事法学生科研能力培养时,各医学院校也应从自身的实际出发,着重开展从本土法制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出发进行实证研究的科研训练。这种培养思路,既培养了学生实证研究的能力,也培养了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不同医学院校的医事法专业根据各自的资源设计科研能力培养方案,能够形成自己的医事法教育特点,甚而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专业人才培养的比较优势。

(四)注重过程性考查

“鼓励和重视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开发并不是让学生取得多么伟大的科研成果,而是希望大学生通过参与科研实践的全过程,初步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进一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6]因此,不管我们采取何种科研能力培养机制,在设计其考核标准时,都应注重对科研展开的整个过程的考核,而不是仅对最终取得成果进行评定。

以开设“科研方法”选修课为例。要改变以标准化试卷考试为核心的考核方式,要增加调查报告、文献综述、论文评述、小论文等鼓励调查研究、独立创见的平时性考核方式;要改变教师课堂灌输知识、学生期末应试考试的教学模式,要通过热点评论、课堂辩论等方式将科研意识、问题意识贯穿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应减少针对知识点记忆准确性的考查,而应采取课堂分组讨论、课堂汇报课外作业等方式,在整个教学过程呈现科研氛围的情况下考查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这整个过程注重训练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培养其学术道德,同时也为学生发现自己的理论兴趣点并作进一步的研究创造了契机。

如前所述,在理论共识还未达成、实践操作普遍缺乏规范的情况下,本文只能对医事法学生的科研能力培养提一些思路。这些思路有待于方家的批评指正和实践的检验才能达至完善。而如何围绕这些思路,设计出符合各院校特点、能有效运行、并能不断改进的具体科研能力培养机制,则是需要我们继续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郭汉民.研讨式教学与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2]张燕.如何结合知识传授训练大学生的科研能力浅探[J].中国大学教学,2007,(9).

[3]夏芸.卫生法学研究任务以及体系构建思考[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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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卫生事业管理教育发展概况

我国卫生事业管理教育初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为适应卫生事业现代科学管理的需要,在全国建立了7个卫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和5个卫生管理干部学院。此后,全国各地职工医学院和普通医学院相继建立了卫生管理院系,到20世纪80年代末,卫生管理教育机构已有33个。目前,基本上各医学院校都设置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总体上讲,我国的卫生事业管理教育是从卫生管理干部培训起步,发展到逐步开展成人学历教育的卫生管理干部专修科,而后发展为从专科、本科到硕士、博士学位多个层次的学历教育。

开展卫生事业管理学位教育,对于培养新型的卫生事业管理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在课程设置上也不断修正,以适应当前我国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原则;党的十六大又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而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设置法律课程有助于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提高学生的能力。作为未来的卫生事业管理者,必须对国家的法律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增强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保证依法行政,保证卫生组织的经营方针、经营措施等合法、合规,因此法律课程在卫生事业管理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通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使学生由自发的、零散的法律心理上升为自觉的法律意识,为将来的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如何在课程设置中将所开设的法律课程与学生毕业后所从事的职业有机结合,也成为本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及分析

课程设置是指一定学校选定的各类课程的设立和安排,主要规定课程类型和课程门类的设立及其在各年级的安排顺序和学时分配,并简要规定各类课程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合理的课程内容和课程结构。课程设置是一定学校的培养目标在一定学校课程计划中的集中表现,必须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作为培养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的高级复合型人才的专业,在设置课程时,应有利于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当前,很多学科的知识是互相交叉的,在课程设置时应删除重复赘述的内容,不贪求容量多而要求内容实。唯有课程设置适当,才能为学生后天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笔者在对全国十几所高校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所开设的法律课程进行分析、比较后发现,目前该专业在法律课程设置上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法律课程所占课时较少,一般占总课时的7%~15%,只有极少数学校能达到20%,这就造成整体课程体系单薄、结构失衡。

2.法律课程内容单一,对法律基础课重视不足。由于受总学时的限制,法律专业课程只开设了应用性的课程,相关基础学科开设较少。此外,还存在基础课缺位或大量基础课被合并讲授等现象。

3.课程结构设置包括课时安排、上课次序等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科学性,容易给学生的学习造成人为的障碍,不利于学生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地学习、理解课程内容。比如,某高校将《公务员法》作为一门课程安排了36个学时,课时安排畸重,可以调整为18学时或者将《公务员法》调整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又如,有的学校将《经济法》安排在《民法学》之前,显然违背了法律学科的发展规律,无助于学生理解课程之间的渊源关系,容易使他们混淆各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次地位。一些高校将大量的法律课程同时安排在第三学年,但由于第三学年其他专业课的课程量也非常大,学生学习压力大,而且同时开设几门分量很重的法律课程,学生的接纳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三、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律课程的重置

1.完善课程内容,加大法律基础课程设置。除《宪法》外,加设《法理学》《行政法》《刑法》等基础课程,共学习《法理学》《宪法》《民法学》《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8门课程。由于《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比较强的部门法,建议在讲授《经济法》时重点讲授《保险法》,以达到突出重点的目的。此外,可在第四学年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选修课纳入学习范围,这对此前所学的《民法学》《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一个融合复习的过程。

2.增加必修课科目。目前很多高校选择将法律课程作为限选课。限选课给了学生选课的自由,但也容易造成学生因主观判断能力较弱而在课程选择上出现偏差,进而影响到知识结构的构建。本专业应将《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列为必修课,以达到强制本专业学生学习构造法律基础课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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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课程结构设置。可将课程整体作出如下设定。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宪法》(限选课,36学时);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限选课,36学时),《民法学》(上)(必修课,36学时);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下)(必修课,36学时),《民事诉讼法》(必修课,36学时),《刑法》(上)(必修课,36学时);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刑法》(下)(必修课,36学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必修课,36学时);第三学年第二学期:《经济法》(限选课,36学时),《卫生法》(必修课,36学时);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选修课,18学时)。

这样设置主要有以下优点:(1)适当安排各课程课时。在所选定的课程中,《民法学》《刑法》作为最重要的两大部门法,所占课时均为72学时,学习时间为一年,学习的持续时间和课时数基本能满足教学要求,且学生学习压力不会很大。《宪法》《法理学》《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分别占36学时,由于《宪法》《法理学》理论性较强,且开课时间靠前,学生初次接触法律课程,所以需要用较长的时间来向学生灌输法律思维和理念,为使教学达到“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效果,安排36学时。而《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虽然内容较多,但由于此前已有《宪法》《法理学》《民法学》等课程作基础,加上这几门课程程序法较多,记忆内容多于理解内容,所以教学速度可以稍快,安排36学时。(2)调整开课时间及次序。本着“先基础、后专门、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遵守“循序渐进、逐层推进、构造金字塔形”法律框架的标准,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依次学习《宪法》《法理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有利于学生形成清晰的法律思维,构造科学的法理框架体系。而主要课程被均匀分配在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不会影响学生学习其他专业课以及消化吸收法律课程的能力。

四、结语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未来的卫生事业管理人才需要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和广泛的法律知识,这就对法律课程设置的系统化、综合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所以,在进行课程设置时应本着“短时、高效”的原则,在有限的课时里、有重点地选取部门法作为法律课程的内容,尽可能在数量有限的法律课程中扩大覆盖面,达到基础法和单行法兼顾、搭配合理的效果。在教学内容上,应时刻把握知识的新动向、新发展,使学生能在学习的过程中与现实社会紧密结合。此外,法律教师在选择教材时也要注意优先选择优秀教材,并可采用多媒体教学,使传统教学方式与现代教学方式相结合。总之,要统筹安排课程设置的各个环节,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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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百事通加强餐饮服务员的卫生管理工作是把住“病从口入”关的重要一环。有许多传染病,如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结核病和某些寄生虫病等,往往通过不健康的服务员污染食品而引起。因此,餐饮服务员卫生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进餐者的身体健康,必须采取措施控制餐饮服务员的卫生。

一、餐饮服务员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

(一)餐饮服务员的个人卫生问题

有的服务员不及时洗澡,身上的汗味很难闻,特别是在夏季,客人闻到后产生反感,从而影响了服务质量。有的男服务员为了赶时髦,留长发或其他“标新立异”的怪发型,甚至将头发染色,我们常听到的关于有消费者在食品中发现头发的此类投诉,很可能是因为服务员不小心将脱落的头发掉入食品中,从而直接影响食品卫生。有的服务员用香味很浓的护肤品护肤,在旁为客人服务的时候很容易引起客人的反感。有的服务员留着长长的指甲,其实手指甲内有许多致病菌,而且指甲很长很脏,在为客人上菜、斟酒时会让客人很反感。有的女服务员涂抹指甲油,而指甲油容易掉,若客人看见手指涂有指甲油会产生联想,认为菜中也会有掉下的指甲油。有的服务员上班期间佩戴戒指、手镯、手链、手表、耳环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和服务操作的饰物。有的将抹布或围裙搭在肩上或夹在腋下,甚至用围裙代替毛巾擦手或擦汗。有的服务员穿着工作衣随意外出、上洗手间,易携带致病菌。

(二)餐饮服务员服务过程中的卫生问题

有的服务员不清洗双手就直接摆台。在摆放餐具、酒具时,用手直接抓拿,甚至将手指伸入杯碗内夹拿,让手印留在了器具内侧,从而影响了餐饮器具的美观和卫生。在一些小型餐饮店里,常见到服务员上菜时不用托盘而直接用手端送菜盘和汤碗,甚至出现手指接触碗口内侧,进而接触菜肴及汤汁的现象。有的服务员在上菜时不注意卫生,对着菜肴大声说话,甚至对着菜肴咳嗽和打喷嚏,这样很可能造成口腔、呼吸道飞沫对菜肴的污染。有的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不重视筷勺的使用卫生,没有适当增设公勺和公筷,由此带来一人单筷所引发的餐饮卫生问题,可能导致疾病的传播。

(三)餐饮企业对服务员的卫生管理问题

尽管国家法律规定,餐饮服务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但有些餐饮企业尤其是小型餐饮企业还存在某些不规范之处,聘用没有健康证的人做服务员,主要是来自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有些餐饮企业为了省事,没有定期对服务员进行有关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以及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等,以致有的服务员根本没有意识到讲卫生的重要性,在进行服务时,也无视各项操作卫生制度,使食品安全卫生缺乏必要的保障。

二、餐饮服务员卫生问题的控制措施

(一)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1.服务员的身体和仪态卫生。服务员应当做到“五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刮胡须、勤刷牙、勤剪指甲。要求有条件的服务员每天洗澡,冬天也要每隔一两天就洗澡,应该在工作前洗,以保证服务时身体无异味。头发应经常清洗和梳理,保证头上无异味,无头屑。要求男服务员一般两周左右理一次发,不留怪发型,长发不过耳,不留大鬓角,上班前梳理整齐。女服务员不留披肩长发,亦不能留怪发型,宜留短发,或在工作时将头发盘起,必要时可戴上发网。男服务员每天刮一次胡须,保持面部干净整洁。服务员要养成早晨、晚上刷牙的习惯,餐后要漱口。美丽洁白的牙齿,会给客人留下良好的印象。勤剪指甲是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的起码要求,服务员每星期要剪一至两次指甲,女服务员不允许涂抹指甲油。勤洗手,保持手部的清洁,这样可以减少疾病的传播。此外,餐饮服务员在岗位上应精神饱满,态度热情。要做到“七不”和“两个注意”。“七不”即在客人面前不掏耳,不剔牙,不抓头皮,不打哈欠,不抠鼻子,不吃食品,不嚼口香糖。“两个注意”即服务前注意不食韭菜、大蒜和大葱等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在宾客面前咳嗽、打喷嚏须转身,并掩住口鼻。上班期间不得佩戴任何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和服务操作的饰物。

2.服务员的着装卫生。餐饮服务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对工作服要经常清洗和熨烫,保持工作服的整洁卫生。男服务员西服裤的长度要适中,上衣平整清洁,纽扣齐全,衬衣要勤洗勤换,保证领子袖口无污渍。领带扎结规范,长度适当,左胸前宜佩戴胸卡,脚穿指定的皮鞋,鞋面清洁光亮。女服务员着装应大方得体,工作服的上衣应大小合身,裙子应长短适宜,清洁平整,宜配穿长筒全肉色丝袜,整体上给人一种和谐的美感。每位餐饮服务员至少要有两套工作服。

(二)规范服务卫生

服务员养成良好的卫生操作习惯,既体现了对客人的礼貌,也是服务素质高的表现。

1.规范摆台卫生。台面是宴席的构成要素,摆台卫生是宴席卫生的重要内容,而餐饮具的卫生是摆台卫生的基础。正式摆台前,首先必须对所用的餐饮具进行必要的卫生检查。餐用具有破损的,如餐盘有裂缝、破边的,玻璃杯有破口等,要立即挑拣出来,不可继续使用,以保证安全。服务员摆台前必须清洗双手,保证双手的清洁卫生。餐具、酒具应用托盘托拿,在不分菜的餐桌上必须摆设公用筷和公用勺,以保证进食的卫生。

2.规范餐前服务卫生。进餐前,当客人到齐后,服务员应给每位客人送上一条餐巾,以给客人保持手、脸的卫生,这是餐前服务卫生必不可少的内容。所送餐巾要用盘具盛装,递送时用餐钳夹取。

3.规范上菜服务卫生。服务员往往是上菜之前,最后一个对做好的菜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的人。“顾客首先是用眼来品尝”。餐厅内销售的各种食品,服务员要从感观上检查其质量,如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则应立即调换。应使用清洁干净的托盘为客人服务。如有菜汤、菜汁洒在托盘内,要及时清洗。托盘是服务员的工具,要养成随时清洁托盘的好习惯。服务操作时动作要轻,要将声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动作要轻,不但表现在上菜等服务上,而且走路、讲话都要体现出这个要求。

4.规范餐间服务卫生。餐间服务卫生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勤换食碟,当食碟尚未完全装满时,就应及时更换。应重视筷勺的使用卫生。运送杯具要使用托盘。拿杯时要拿杯的下半部,高脚杯要拿杯柱,不得拿杯口的部位。任何时候都不要将几个杯子套摞在一起拿,或者抓住几个杯子内壁一起拿。拿小件餐具如筷子、勺、刀叉时,筷子要带筷子套放在杯盘里送给客人,小勺要拿勺把,刀叉要拿柄部。筷和勺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每次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和保洁,以防止疾病的传播。

5.规范餐后服务卫生。餐后应向客人再送一次餐巾,供客人清除面部和手上的油污。餐巾每次使用后应再次清洗、消毒和保洁,以防疾病传播。对有传染病的客人使用过的餐具、用具,不要与其他客人的餐具混在一起,要单独存放、清洗,及时单独做好消毒工作。当客人餐毕离席后,服务员应及时收拾餐桌,搞好桌面、地面卫生。

(三)个人卫生制度化

餐饮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一套卫生管理制度的保障。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的养成,需要经过长期的卫生教育培训、必要制度措施以及高度的自觉性保障才能完成。

1.健康检查,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员通过体格检查,可以及早发现疾病,便于及时治疗和早日恢复健康,一方面可以使本人免受疾病折磨,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把疾病传染给广大的消费者和自己的亲属。经定期检查合格后,取得经当地卫生检疫机构颁发的健康证,方能上岗,并随身携带,以便监督机构的检查。

2.宣传教育和卫生培训。餐饮服务员应定期接受有关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充分认识个人卫生与饮食品质的密切关系,自觉按照卫生条例、制度办事;每年都应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新近服务员和临时服务员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只有通过卫生培训,懂得讲卫生的重要性,才能自觉遵守各项操作卫生制度,也才能防止食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卫生。

3.建立必要的卫生奖惩制度。应针对本餐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卫生奖惩条例,把卫生管理工作列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考核、奖惩紧密挂钩起来。要在支持工商、卫生等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同时,认真抓好服务员卫生工作的检查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班组长每班检查,部门经理每日检查,总经理经常抽查。对于认真执行饮食卫生各项规章制度的服务人员进行表扬和必要的奖励。检查中,凡是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对于情节严重以及屡教不改或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重大事件的有关人员,可以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令、法规精神和本企业内部员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新晨

4.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餐饮服务员做好个人卫生的保证。餐饮服务员要增强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意识。

三、结语

餐饮业生产的最终产品是食品。食品除了具有良好的感官性状,以及含有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素外,还必须是无毒无害,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食品卫生质量是食品的第一要素。餐饮业卫生管理是一个综合的、全面的系统管理。为了提高餐饮业的卫生质量及服务质量,服务员的卫生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我国目前餐饮业卫生现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之一是服务员的卫生问题。如果服务员出现卫生问题,就会影响最终的产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当前,我国的餐饮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必须加强对餐饮服务员的食品营养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严格规范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享用到营养且卫生的食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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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在提高食物供给总量,增加食物多样性以及改进国民营养状况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食品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现行的食品监督监管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和监管方式改革,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快速反应、处置有力,确保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 食品质量综合监督,是我们食品监督部门的一项神圣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论文参考网。经过一年多的摸索,我们在食品监管工作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认为,当前基层食品质量综合监督工作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监督和管理并重

1.1加强对食品质量工作的监督。因为食品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生活

质量,尽管食品质量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大食品质量按监管力度,然而“问题食品”仍然大行其道,食品安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食品安全频频地曝光,并不是现在的食品比以前更不安全了,而是食品安全工作更加引起消费者、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视了,商家可以钻的空子更小了。论文参考网。曝光后问题就有解决的可能了,就为消费者消除了不安全的因素,是件好事,并不是坏事,应充分发挥监督的积极作用。

1.2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不能过估计食品安全工作所取得

的成绩,要正视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扎扎实实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急要分兵把口,又要相互协作,加大执法力度,抓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要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同事,要发挥官大消费者重视食品安全的积极性,鼓励就抱视频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将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在食品加工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真正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2.加强统一领导,整合执法资源

面对食品安全这一天的大事,从中央到地方,应当痛下决心,动大手术,通

过体制改革,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查,整合执法资源,管住管好食品市场,为老百姓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当前,应着重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主要解决两个问题:2.1是对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只能有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2.2是对无人监管的“盲区”,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在制定分工方案时,要充费考虑各个部门已经建立的监测网络的实力,实力弱的退出或者充实到新的负责机构。这个方案最接近现有的管理体制,但是并需解决好分工后各个环节直接的协调和衔接问题。论文参考网。问题衔接问题的关键在于都应服从于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3.食品检验工作尽快完善

3.1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并且水平偏低,部分标准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并且现在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的问题。比如:2004年3月15日,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查处的24.5吨“毒黄花菜”事件,就是因为卫生部与农业部各自指定的标准中对SO2残留量的限量不同而引起的。总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诸多方面已经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阶段,必须尽快统一。

3.2加快检测技术研究和运用。检验检测工作应随着食品工业为基数的革

新和食品安全控制标准的提高而不断完善和提高。检验检测作为食品安全控制和监督检查的途径和手段,直接影响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不断升级和食品工业的革新,急需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运输过程的安全性控制技术,建立起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全检测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发展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4.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

目前,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无法掩盖食品畅销的全过程,以《食品卫生法》

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不能适应现代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前不久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但仍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建是仍待加强。

4.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

层次法律体系,探索和反张继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强的理论、方法和体系。尽快纠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按前监管法制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努力消费食品安全监管中“无人管、无力管、无法管、不会管”等问题。

4.2健全长效监管机制。4.2.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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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目标:举全校之力,争创省示范高中。全力以赴,做好创建迎检的硬、软件准备工作,为2011年申报迎检打好基础。

五个加强:

(一)扎实推进新一轮课改工作。加强学习、培训,大胆探索课程建设、课程管理、课程评价和课堂教学改革,在这一新的起跑线上力争起好步,迈大步。

(二)着力提高青年教师的师德素养,促进专业成长。积极探索青年教师培养和成长的有效途径,形成科学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下大功夫、真功夫,做好培养工作。

(三)深化和拓展办学特色,扩大影响力。认真总结,深刻理解其内涵,与时展潮流紧密联系,创新活动载体,做好品牌的宣传打造工作,扩大在省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营造浓厚的学术科研氛围。*学校已制定了相关政策,提高的奖励,争取更多的高级别科研课题得到立项,出成果,发表交流更多的教育教学论文。

(五)拓宽资金渠道,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在县委、县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继续拓宽资金渠道,利用社会资金,争取社会捐助,继续改善办学条件,为创

建省示范高中在硬件设施方面奠定基础,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

三、工作要点

(一)加强学习,更新教育观念,提高理论素养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理论素养。加强教育教学理论学习,突出学习新课程理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健全学习规章制度,抓好学习考评工作。利用全校教工大会、教研组会、备课组会,进行政治理论和教育理论学习。

(二)落实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突出“三红”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加强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到养成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实践教育相结合,现代教育手段与传统教育方法相结合。举办第十二届文化艺术节。加大德育队伍建设的力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教师全员参与德育工作,抓好安全教育,创建“平安校园”,改进校园公益劳动,有效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加大校园环境建设力度,争创国家“绿色学校”。用好用活德育校本课程《长汀一中学生德育读本》。改革学生评价办法,完善班级考评工作。加强对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工作的指导,坚持办好“业余党校”,坚持开展学雷锋、创“三好”和青年志愿者活动,进一步开展“三助”(助老、助残、助困)活动。

(三)打造名师队伍,增强学校发展后劲

以师德建设为重点,继续开展向各级模范教师学习的教育活动。继续实行导师制,发挥名教师、骨干教师的带头和辐射作用。认真落实对青年教师“传帮带”的结对子四项要求,突出双向互动。实施《长汀一中教师继续教育五年规划》。实施《长汀一*中优秀专业人才管理若干规定》、《长汀一中各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梯度管理暂行规定》和《长汀一中选拔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实施细则》,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实施《长汀一中教师工作绩效综合评价试行方案》,继续优化教师队伍的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调动教师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机制和环境。加强对各级优秀专业人才的管理,发挥名师示范、辐射作用。

(四)强化常规管理,千方百计提高教学质量

完善教学常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实行学分管理,构建新课程体系。落实《长汀一中教研组、备课组常规管理制度》,加强教研组和备课组建设,推动教研组工作和备课组工作创优争先。完善高三终结性考评和高一、高二过程性管理制度,制订高一、高二教师踏步培养、高三教师任用的实施办法。教研教改与课程改革相结合,提高教学效率。立足校本科研*,完善国家、省、市、校多层次的教研教改网络体系,加强对各级教研教改课题的管理,制定奖励措施。加大学科竞赛辅导力度,总结经验,争取更好成绩。进一步推动教师学习和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提高应用和整合水平。抓好体育、艺术、卫生、图书馆、实验室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探索“尖子生”与“特长生”管理培养模式并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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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铅;食品污染;学生保健服务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中铅污染的情况日趋严重。由于代谢和发育的特点,儿童对铅毒性敏感度高,是铅中毒的易感群体[1]。大量的研究表明,对于一般人群,体内的铅主要来自食物。成人对铅的吸收率是10%~15%,而婴儿和儿童的吸收率则高达42%~53%[2]。因此,遏制食品中铅的污染,是防止铅对儿童侵害,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的关键。本文对南通市小学周边食品中铅污染情况进行调查,旨在呼吁对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管理,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样品采集 选择南通市区学生人数密集的小学,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品中污染物监测工作细则》采集学校门口200 m以内的商店和摊点销售的儿童喜食的糕点、饮料冷饮、鲜乳(奶)、糖、果汁饮料、膨化食品、熟肉制品等7大类共175份样品(相同品名食品不重复采集),测定铅含量。

1.2 方法 按国家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检验方法》(GB/T 5009.12-2003)处理消化样品,用AA-680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日本岛津公司)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进行检测。

1.3 评价标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作为评价标准,用SPSS统计软件分析检测数据。

2 结果 见表2。

由表1可见,糕点、糖、膨化食品、熟肉制品类中的铅含量超标情况严重,尤其是膨化食品和熟肉制品的超标率高达57.5%和52.0%;饮料冷饮、鲜乳(奶)、果汁饮料类的超标样品相对较少,但超标率也有18.5%,15.8%和16.7%。

3 讨论

调查发现,采集的膨化食品和糖果食品多数为非正规厂家生产,食品包装粗糙,有些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还有部分食品为迎合儿童好奇心理,内附劣质玩具,且多为非正规渠道进货。铅含量严重超标,膨化食品的超标率达到57.5%,其最高含量是国家标准的21.9倍,分析污染来源可能是食品在经过高温加热、油炸和添加膨松剂的加工过程中造成铅污染或是食品在加工过程中直接与铁制品接触所致。熟肉制品是此次调查中发现的另一类重污染食品,超标率达到52.0%,其最高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7.54倍,分析其原因可能主要是熟肉制品部分为流动摊贩所售,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素质低,并且摊点多设在街边、路旁,条件简陋,没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而食品无包装、汽车和摩托车排放的尾气和烧烤、油炸等加工方式可能是造成这类食品铅污染的重要因素。此次调查采集的鲜乳(奶)、饮料冷饮、果汁饮料类食品多为知名品牌,是由正规厂家生产,因此超标样品份数相对较少,超标的样品多为乳酸菌饮料,为非正规厂家生产。提示食品的进货渠道是控制铅污染的关健。

铅是一种不可降解的物质,在环境中可长期蓄积。王舜钦等[3]对1994-2004年公开发表的30余篇关于我国儿童血铅水平的论文进行综述显示,我国儿童血铅平均值有33.8%高于目前公认的美国CDC铅中毒诊断标准(100 μg/L)。当儿童体内的血铅水平超标时,可引起智力下降、神经行为改变、贫血、昏迷甚至死亡等后果。因此,加强学校周边日常食品的检测和卫生监督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卫生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食品卫生的监管力度,对有证商店的食品卫生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非正规渠道进货的商品要坚决销毁,把好进货渠道的质量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处罚、取缔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商店、无证商店和摊点;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儿童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引导他们正确的消费观念,提高识别假劣食品的能力,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确保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4 参考文献

[1] 王三虎,高星.铅的生物标志物研究.中国职业医学,2002,29(1):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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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Yongqing,Liaoning 110163,China

【Abstract】 With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stablished and improving in China,People gradually realized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Now we analyzd its current status and impact factors,and proposed the strategy of strength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to promote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development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dustry.

【Key words】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rotection;Strategy

中医药是我国传统文化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也是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最具民族特色和技术优势的专业[1]。我国被誉为“中药大国”,拥有丰富的中药资源。但我国离“中药强国”还很远,导致这一结果的因素很多。其中,我国给予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是一个重要因素[2]。

1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医药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并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提出的。加强对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在经济上还是传统文化意义上都极具必要性。

1.1 传统医药在世界范围地位的提升 由于西药的局限性和西药不可避免的不良反应,许多发达国家将一些疑难病、慢性病、老年性疾病的治疗手段开始转向传统疗法,特别是中医药。不论是西方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还是东方的泰国、新加坡,都广布中医诊所,针灸、草药疗法已成为不少民众就医的选择。澳大利亚甚至立法《中医注册法》,新加坡成立了中医药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泰国政府正式承认中医药的合法地位[3],这些都标志着中医药地位的提升。

1.2 “洋中药”对国内市场的冲击 近年来人们的医疗健康观念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崇尚“回归自然”,天然药物和自然疗法在全球掀起热潮,一度使中医药市场升温。据统计[4],国际中药市场年销售额达160亿美元,其中,日本产品占80%,韩国占10%,而作为中药老家的中国仅占5%左右。中国每年从国外进口的“洋中药”超过1亿美元。不能说这不是中国中医药的尴尬。加入WTO以后中国市场日益开放,如果不积极应对,“土中药”将很难抵御“洋中药”的冲击,中国在中药市场上的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中国中医药也很难走向世界。

1.3 刺激企业研发新药的的主动性 中药新药的研制开发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若不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耗费大量成本研制出来的新药,会被他人任意仿制。发明人非但得不到任何回报,而且当成本难以收回时,其研发积极性将会严重受挫。专利制度可以赋予新药研发者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凭借此种合法的垄断地位可获丰厚回报,从而促使其继续投入到新的研发活动之中[5]。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对新药研发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1.4 文化多样性的维系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西太平洋地区的中国传统医学和东南亚地区的印度草医学是世界传统医学的主要代表。灿烂辉煌的中华文明孕育了博大精深的中医药文化,从神农尝百草,伏羲制九针开始,逐渐形成了包括中医药经络文化、诊疗文化、本草文化、养生文化等在内的完整的中医药理论体系。以“整体观念”、“辨证论治”为核心,以“阴阳五行”为理论模式的中医药学成为世界上惟一拥有5000年连续历史、独立于西医的医学[6]。但由于对西医“现代性”、“科学性”的迷思以及诸多原因,中医药相对于西医药全面萎缩,已经面临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势下,从知识产权方面保护中药更显示了其必要性。

2 目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知识产权法律及配套法规,目前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专利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保护等。但是应该看到现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尚不完善[7],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

2.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从研发角度看,我国70%~80%的中药科技人员集中在高校、科研院所,他们大多数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通过成果鉴定便大功告成,至于科研成果的保护、转化、商品化却考虑甚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8]。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

从生产角度看,一些中药生产企业对于知识产业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短视现象[9]:有些企业认为市场营销活动比专利和商标重要,宁愿花巨额资金进行产品的市场推广,却不愿投资科研和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个别企业为了吸引外资,竟然不惜将中药处方交给外商,以技术换资本。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必然使我国中药生产在国际上处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

2.2 针对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不健全 《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规未对中药产业做出详尽细致的规定。中药产品多为复方,而《专利法》目前只能保护中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加减则未能有效保护,这对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是不利的[10]。又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于一种行政法规的保护,存在着自身的不足:中药品种保护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对于同一种中药品种,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权,专利保护的效力要优越于中药品种保护[7]。

在我国中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完善的情况下,还存在着行政法规与法律相冲突的问题[1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中药品种的保护期与国家法律《专利法》的规定不一致,使得不享有专利权的中药品种享有了甚至超过了专利的权利。

2.3 缺乏精通中医药及知识产权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人是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最根本因素[12]。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短,专业人员相对较少,而中药知识产权由于涉及行业领域的特殊性,既精通中医药知识又精通知识产权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由于待遇、发展空间等诸多原因,这部分为数不多的复合型人才也面临着流失的危险。

3 中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

3.1 强化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针对中药行业所面临的现代化、国际化的大趋势,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采取得力措施,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中起到积极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迫切性的宣传和有关知识的普及,把“知识产权”提高到除人力物力财力外的“第四经营资源”的高度[12]。使中药产业部门和企业科研机构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工作对中药行业继续发展、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性,从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13]。

3.2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是市场行为最主要、最有效、最权威的调节器。有效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必须形成完备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以中药理论为指导完善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立法,加强执法和司法,有效规范中药市场,维护中药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尽快制定法律层面中医药专门法,统一中医药主管体制[14],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步入正轨。

3.3 加强对人才的管理 加强人才管理,一方面要加大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人才流动的控制。人才流动是造成中药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15]。要控制人才流动就要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发明人、设计人在知识产权授权或实施后的奖励及报酬,切实兑现。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奖酬纠纷和知识产权的流失。

参 考 文 献

[1] 唐蕾,胡俊勇,陈孝,等.论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实用医药,2007,2(34):3739.

[2] 雍海英.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探讨.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3(5):100102.

[3] 蔡仲德,雷燕.建立中医药“专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探讨.中国药房,2005,16(14):10461048.

[4] 佘超龙.“洋中药”抢了“土中药”市场.科技日报,2005.

[5] 张妍,刘亚军.论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6] 郑守甘.文化认同与中医药的发展.第五届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论坛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01:7071.

[7] 陈凤霞.试析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对策.云南中医学院学报,2006,29(2):47.

[8] 李昔贵,田保华.试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卫生产业,2007,01:9395.

[9] 郭冬梅.关于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中国现代中药,2006,8(9):3637.

[10] 虞坚尔,王美静.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医药管理,2005,13(5).

[11] 万仁甫,严桂平,徐伟亚.构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探讨.中医教育,2006,25(1):1721.

[12] 蔡伟.对当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中国药事,2005,19(8):485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