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制度论文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汇率制度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汇率制度论文

篇1

汇率是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价,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表示方法。汇率可分为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名义汇率是一个人可以用一国通货交换另一国通货的比率,实际汇率是一个人可以用一国的物品和劳务与另一国的物品与劳务交易的比率。实际汇率=名义汇率*国内价格/国外价格。

经济学家采用了很多理论和模型来解释汇率是如何决定的,这里只介绍纸币本位制度下的汇率决定理论购买力平价理论。用购买力平价理论可以预期名义汇率的近似值,为评价和选择汇率制度提供依据。该理论根据的是单一价格规律,这种理论认为,任何一种通货的一单位应该能在所有国家买到等量的物品。一种物品如果不以同样的价格在各地出售,就存在着未被利用的利润机会,由于套利的存在,总有商业行为会从价格低的A国购买该物品到价格高的B国出售,从而使B国该物品价格下降,直至两国价格相同。由此,一种通货必然在所有国家都具有相同的购买力或实际价值。很多经济学家认为,购买力平价描述了长期中决定汇率的因素。购买力平价理论告诉我们,两国通货之间的名义汇率取决于这两个国家的物价水平。

如前所述,名义汇率等于外国物价水平与国内物价水平的比率,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两国通货之间的名义汇率反映这两个国家的物价水平差别。当物价水平变动时,名义汇率也变动,而任何一个国家的物价水平的调整会使货币供给量和货币需求量平衡,因此,名义汇率取决于物价水平也就取决于每个国家的货币供给与需求。当一个国家的央行增加货币供给并引起物价水平上升时,就会引起该国通货相对于其他通货贬值。理论上,要想测算人民币兑美元的名义汇率的变化趋势,就要对两国的物价水平进行评估。如果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供给增长较快,造成国内物价水平上扬,美国内物价水平保持稳定,则很有可能导致人民币兑美元的名义汇率贬值而不是升值。而实质上,我国的外汇市场是由银行间外汇市场和柜台结售汇市场组成,由于我国实行强制结售制度,商业银行和企业结售汇周转头寸以外的外汇收入必须进行平盘,由中央银行进行买入或卖出的交易。超级秘书网

篇2

一、选择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理论依据

汇率制度选择理论指出,在固定汇率制度、自由资本流动和独立货币政策之间存在三难选择。①如要想选择独立货币政策和固定汇率制度的政策组合就必须放弃资本自由流动,实行资本管制。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前选择的一种政策组合,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再选择这种政策组合已不合时宜。要想选择固定汇率制度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政策组合就必须放弃独立的货币政策。20世纪90年生的一系列货币金融危机说明,这种政策组合的危害决非货币政策无效这样一个温和的负面影响,固定汇率制度在开放的资本账户下往往伴随着货币冲击和货币危机,从而给经济带来巨大的动荡,使经济时时处于不稳定的威胁之中,从长期来看,我国也不宜选择这种政策组合。要想选择独立货币政策和自由资本流动的政策组合就必须放弃固定汇率制度,实行浮动汇率制度,这是我国应当选择的一种政策组合。这种政策组合符合我国的实际,我国是一个经济大国,保持独立的货币政策必然是我国的现实选择;另外,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开放资本账户,实现资本自由流动也是大势所趋。据此,从长期来看,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应是浮动汇率制度。

但从国际金融经验来看,汇率急剧变动和不稳定往往伴随着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和微观经济主体的不完善。②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尚欠成熟和完善,人们对金融避险工具的认识还需要有一个过程,金融监管也比较薄弱。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的国有企业仍面临着诸多困难,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还缺乏防范汇率风险的意识。可见,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实施浮动汇率制度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如果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可能会导致人民币汇率频繁波动,不仅无助于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而且还将大大增加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成本。为此,我国采取了较为缓和的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另外,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美元的相对稳定性,美元确实在世界范围内起到了各国货币标尺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美元的稳定性逐渐减弱,同时欧元正在成为一种新的代表性国际货币。因此,我国政府根据整个国际经济形势和美元地位的变化,放弃了钉住美元汇率制度,选择采用了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这可以削弱长期以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过度影响,更好地保持人民币有效汇率的相对稳定性。

二、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特点

从汇率形成机制来看,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不同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和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

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供求变化并不影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在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外汇市场上美元的供给大于需求,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会下跌,人民银行就会买进美元卖出人民币,从而使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保持不变。反之,人民银行会卖出美元买入人民币,以使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另外,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变化也不影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的汇率是由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和美元对非美元货币的汇率套算而得。如果美元对非美元货币升值,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仍会维持不变,而对非美元货币会升值;反之,如果美元对非美元货币贬值,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同样会维持不变,而对非美元货币会贬值。

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使人民币相对于几种货币(或一篮子货币)的加权平均汇率保持不变的一种汇率制度。为更好地理解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内涵,我们假设人民币货币篮中只有美元和英镑两种货币,W$。为货币篮中美元的数量,W£为货币篮中英镑的数量,ER/$和ER/£分别表示人民币对美元和英镑的汇率,人民币与美元和英镑的加权平均汇率为ER,则:

ER=W$·ER/$+W£·ER/£

(1)

其中,ER是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的价格。所谓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指保持ER不变,即ER为常数E③。

从公式(1)可以看出,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不同,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尽管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同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的供求关系同样无关,但篮子中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变动,不仅会引起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波动,而且会引起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镑构成的虚拟货币篮中,由于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的价格钉住不变,因此,当美元对英镑升值时,人民币对英镑汇率会升值,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则会贬值;当美元对英镑贬值时,人民币对英镑汇率会贬值,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则会升值。可见,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升值或贬值的可能性皆有。

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

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不仅受货币篮中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变动的影响,而且与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的供求有关。例如,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下,当美元对其他货币升值时,人民币对美元应该贬值。但在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考虑到外汇市场上存在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的压力,人民银行可能不是根据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要求,通过干预外汇市场,使人民币对美元贬值。相反,人民银行可能不干预外汇市场或仅进行小幅度的干预,而听任人民币在市场供求作用下升值。“参考”意味着人民银行有了决定汇率水平的较大灵活性

三、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作用

(一)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

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影响的是实际有效汇率。人民币钉住单一美元汇率制度,尽管可以稳定人民币对美元的双边名义汇率,但在美元对世界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发生较大波动时,由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保持不变,因此,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波动完全由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波动吸收,从而可能会导致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大幅波动,进而引起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较大不稳定。因此,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对美元双边名义汇率的稳定,不仅不能稳定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反而可能会造成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更大不稳定。

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汇率制度,因为人民币对货币篮中任何一种货币双边汇率的变动,经过权数(小于1)化后传导给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影响大大缩小了。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镑构成的虚拟货币篮中,如果美元在货币篮中的权重是50%,那么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变动10%,只对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影响5%。此外,由于货币篮中各种货币的双边汇率的变动,向上的变动与向下的变动对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影响可能会相互抵消,从而使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相对稳定。可见,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可以有效克服钉住单一美元的弊端,保持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相对稳定性。

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由于允许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进而引起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会有适度波动。但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相比,正是由于在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限定了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浮动范围,从而使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波幅会较小。由于实际有效汇率是名义有效汇率扣除物价因素后的有效汇率,因此,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保持相对稳定亦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可见,与人民币钉住单一美元?[率制度相比,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从而有助于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

(二)可以有效配置资源

微观经济学最重要的一个理论就是均衡价格是对供需双方最有利的价格。尽管单纯从供应方看价格愈高愈好,单纯从需求方看价格越低越好;但是从整个经济来看,一定是供需均衡的价格最好,因为它能最优配置资源。人民币汇率也是一种价格,从全球的角度来看,也是均衡汇率最佳。人民币汇率低估或高估(相对于均衡汇率)都不利于我国经济及世界经济的发展。

一般认为,人民币汇率低估(相对于均衡汇率)会促进出口,但人民币汇率低估也会提高进口成本,从而不利于进口。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进口大量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也会对经济增长产生消极影响。人民币汇率低估尽管有助于出口,但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可能会扭曲价格机制,使人民币汇率丧失在资源配中的积极作用,造成资源浪费。另外,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会减少贸易伙伴国的市场占有份额,引起贸易伙伴国的报复,这不仅会抵消人民币汇率低估的积极效应,而且还会损害国际协调机制的建立,从而可能会对我国经济及世界经济带来新的问题。

同样,人民币汇率高估对贸易双方国家也都是不利的。首先,人民币汇率高估会抑制出口。其次,人民币汇率高估尽管有助于降低进口成本,促进进口,但人民币汇率长期高估也会扭曲价格机制,从而降低外汇资源的使用效率,造成外汇资源的浪费。另外,如果我国出口产品是贸易伙伴国消费者欢迎的商品,那么人民币汇率高估也会损害贸易伙伴国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人民币汇率长期过度高估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大幅下降,那么贸易伙伴国对我国的出口不仅不会增加,反而会下降。

可见,人民币汇率是把双刃剑,人民币汇率低估或高估对我国和贸易伙伴国经济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人民币均衡汇率也是一个双赢的汇率,对我国和贸易伙伴国经济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有助于增强货币政策独立性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如果实行钉住单一货币汇率制度,则本国货币政策将依附于钉住货币国的货币政策。当钉住货币国提高利率时,本国中央银行就必须提高利率,否则就会产生套利,资金就会外流,本币就会贬值,为维持钉住汇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即抛出外币,回购本币,这会减少货币供应量,最终会导致本国利率上升;反之,当钉住货币国降低利率时,本国中央银行也必须降低利率,否则投机资金就会大量流入境内,冲击国内金融市场,本币升值的压力就会增大,为维持钉住汇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即抛出本币,购买外币,这会增加货币供应量,最终会导致本国利率下降。同样,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如果我国继续实行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那么当美国调整货币政策时,我国货币政策也必须作出一致的调整,否则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将难以为继。

在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汇率是一种加权平均汇率,它具有较好的稳定性。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即使我国货币政策与美国货币政策出现了偏离,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仍会保持相对稳定,从而减轻了人民银行干预外汇市场的负担,增强了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由于允许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从而使我国货币政策获得了较大的独立性。

(四)会增加市场预期的不确定性

篇3

其实,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实质,并不是人民币是否应当重估,即它的短期升降与否,而是人民币汇率制度应采取固定汇率还是浮动汇率。换言之,汇率水平只是最终的结果,形成汇率的机制才是问题的关键。斯诺认为,灵活的浮动汇率制度是中国确保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的最佳选择。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两种汇率制度利弊的比较

1.固定汇率制

固定汇率制的优点在于较为固定的汇率有利于投资者核算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形成稳定的盈利预期,或者说,国外流入资金的风险贴水较低,从而有利于吸引外资。

固定汇率制的不利影响,一方面是不能灵活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汇率的市场性丧失或削弱;汇率市场性的丧失或削弱又使其不能反过来调节外汇的供求关系,自动调节功能大大降低,因而只能由政府调节。但政府确定汇率的弊端十分明显:一是受到主观影响,如果政府调控能力不强还会出现重大失误;二是受到客观因素的牵制,汇率的确定和变动涉及到各方面利益,政府不得不充分考虑;三是受不同政策目标的牵制,汇率目标可能和其他目标相冲突,若汇率水平脱节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就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另一方面,“蒙代尔三角”理论认为,资本自由流动、固定汇率和货币政策三者不可能兼顾,只能牺牲其中之一而保证实现另外二者。因为假如在固定汇率制度和资本自由流动下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利率会上升,在汇率不变的情况下,利率的上升带来对本国投资收益的增加,大量的外国资本会流入,造成本币升值的压力,为维持汇率的固定水平,政府要卖出本币买入外币进行干预,这样紧缩的货币又被扩张了,货币政策无效。因此,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坚持固定汇率就要放弃货币政策的自主性、独立性和有效性。

在我国乃至世界历史上,固定汇率制都曾发挥过它的积极作用。二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其实质就是一种固定汇率制度,对于战后各国经济复苏和建立稳定的经济贸易联系,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从我国以前的情况来看,资本自由流动不存在,通过政府调整可使国际收支大体平衡,固定汇率制的利大于弊。亚洲国家高速发展的90年代,固定汇率制对于稳定投资者预期也曾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如果经济泡沫膨胀,经济增长减慢,贸易赤字上升,投机资本冲击的情况出现,此时固定汇率制的不利影响就远远超出了它的有利方面。

2.浮动汇率制

浮动汇率制能够克服固定汇率制的不足,一方面,它能够灵活的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汇率更具有市场性,从而反过来自动调节外汇供求;另一方面,浮动汇率不存在“蒙代尔三角”的困扰,能够使货币政策更具有自主性、独立性和有效性。但是,浮动汇率制不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盈利预期,从而不利于外资的引进;同时,浮动的汇率容易导致价格的波动,给抑制通货膨胀造成困难。

二、汇率制度选择的条件

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孰优孰劣是国际金融领域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其实,汇率制度的选择是由一系列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不同的汇率制度适合于不同的国家,这取决于其经济实力、外部环境、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等。从总体上看,一国采取什么样的汇率制度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国家的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

这里的国家大小是指以GDP衡量的国家大小。大国、强国的经济实力强,防范和抗拒金融风险能力强,汇率波动在一般情况下不强,适宜实行浮动汇率制。例如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国家,但是由于技术革命的影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快,经济基本面好,国际竞争力强,因此浮动汇率并未带来不利影响,相反,美国是全球外资引进最多的国家。这类国家通常对货币政策的依赖性较大。

小国、弱国经济实力弱,宏观调控能力弱,受外部影响大,抗风险能力低,国际竞争力不强,汇率波动性大,若实行浮动汇率,则其负面影响将超过有利影响,造成投资预期差、通货膨胀无法控制的局面。由于这类国家外部均衡实现难度更大,因此更需发挥汇率政策的调节作用,所以更适宜实行干预程度较大的汇率制度,如固定汇率制或者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2.经济基本面的健康情况,外汇储备充分与否,国际竞争力的强弱

经济基本面健康,外汇储备充分,国际竞争力强,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的国家更宜实行浮动汇率制。相反,经济基本面不好,或外汇储备不充分,或国际竞争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几者不能同时满足,则宜实行固定汇率制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以我国为例,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比较好,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外汇储备比较多;但是国际竞争力较弱,特别是金融体系不够健全,金融监督机制不完善,因此更宜实行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

3.资本的流动性

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固定的汇率易受到投机资本的冲击,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在资本流动受到管制的条件下,固定的汇率不会发生大的危险,并且,由于资本流动受到管制,固定汇率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之间便不再矛盾,例如我国就是如此。

4.通货膨胀水平

通胀率高,汇率水平对物价总水平影响较大的国家适宜实行固定汇率制,等以后通胀情况有所好转时,可调整汇制,以避免固定汇率的负面影响。相反,通胀率不高的国家可以实行浮动汇率制。

以上这些条件都不能单独决定采取何种汇率制度,而应看一定时期的条件组合。没有任何一种汇率制度是固定不变的,汇制的选择要根据条件的变化而定。

三、中国目前不具备实施浮动汇率制的条件

1.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监管能力差,抗风险能力弱。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沉重包袱,资本市场不完善,中小金融机构规模小、竞争能力弱,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不完备,市场不规范,监管体制不健全等问题都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一旦汇率完全放开,国际游资的冲击有可能导致金融体系的全面崩溃,引发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历史将可能重演。

2.从自由化的次序看,从一个完全管制型的经济向完全自由化的经济过渡时,其合理的过渡路径应该是:在国内金融市场实行自由化之后,才能实行浮动汇率制(李杨、殷剑锋,2000)。因为只有在金融市场是有效的且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情况下,无抵补的利率平价的假设才可能成立。这时汇市才可能具有有效性,能实现汇率的均衡。一国经济才能在经历真实、金融冲击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利率是汇率变动的平衡器、缓冲器,其变动方向和汇率是相反的,因此可以减小利率浮动造成的冲击。目前虽然人民银行已明确表示要在3年内实现利率市场化,在制定利率政策时也更多地考虑市场因素,但毕竟还受许多关键问题制约,短期难以实现。至于有效的金融市场,也因人们投资理念的培育、熟练专业人才的培养、金融法规的健全、金融产品的丰富等都需要在进一步开放中完善,难以一步到位。所以与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的汇率更易于波动。这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就等于是本末倒置。印尼就是一个实例。

3.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资本自由流动是实行浮动汇率的前提条件,否则,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必要性不大,且可行性也有置疑。虽然加入WTO以来,我国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加速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和放松外汇管制,但是距离完全意义上的开放和资本自由流动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且,在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还未得到加强的条件下,资本市场完全开放和资本完全自由流动都必须谨慎为之。

4.无论是在影响汇率波动的预期方面,还是在汇率的调节机制方面,我国当前都存在诱发汇率不稳定的因素。一是我国还处于转轨阶段,结构调整尚未完成,各项市场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未来的经济状况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中国的银行业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同时又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很多人对中国的金融业没有足够的信心,因此对汇率波动的预期始终未能消除。二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价格调整具有严重的不均衡性。我国商品市场分割程度较高、信息流动不充分,商品的异质性导致商品流动速度较慢,商品价格调整具有粘性。相反,我国金融市场的生成和发育较为规范,资本的单一性和同质性使资本能够低成本地快速流动,市场价格调整具有弹性,更易于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商品、金融市场价格调整的差异性造成金融市场的均衡实现快于商品市场,根据多恩布什的“汇率超调理论”,这会加剧我国汇率的过度波动。

总之,我国目前乃至一定时期内不宜采取完全浮动汇率制,央行难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完全放弃对外汇市场的干预。这样从逻辑上讲,中国汇率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介于固定制与浮动制之间的有管理的浮动制。

四、汇率制度的长期选择

虽然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实行浮动汇率制的条件,但是从长期来看,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固定汇率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将不利于实现国家内外部均衡的目标。

1.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将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下,货币政策实际上有着维持币值稳定的双重目标,对内维持物价的稳定,对外维持汇率的稳定。我国内外均衡的目标常常发生冲突,央行的货币政策也就常常顾此失彼。为维系固定平价,央行有义务按市场要求被动地买入和卖出外汇,这使货币当局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主动性大为削弱了,同时外汇储备也被动地受国际收支状况的影响。具体到我国实际,由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连年顺差,1994年到2001年底,我国的外汇储备由1994年的516亿美元上升至2001年的2174亿美元(数据来源,中经网),增长了3倍,外汇储备总额仅次于日本,跃居世界第二位。在强制结汇制下,央行相当于在购买外汇的同时,被迫投入大量的基础货币投放量。加之我国目前缺少一个具有深度和广度的便于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国债市场,无法通过在公开市场上的反向操作,来实现冲销的目的,即卖出国债,买入人民币,以此来抵消大量收购外汇而多投放的人民币,稳定货币供应量,所以给货币调控带来很大影响。

而且,外汇占款作为央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本身也存在很大限制:(1)央行的行为受制与外汇的供求状况,不能自主决定基础货币投放和回笼规模。(2)通过外汇占款投放的基础货币具有结构偏差,在地区上流向外汇供求顺差地区,在行业上主要流向出口部门,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发生了改变,这给货币政策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2.在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下,我国财政政策较为有限。为了面对世界市场日益严峻和国内市场内需不足的局面,同时也为了弥补货币政策效应的不足,我国连续多年采取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外贸中大范围地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以增强出口商品竞争力,对内扩大政府投资支出,以启动内需。然而,目前财政政策的可延续性令人怀疑:(1)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固定汇率制下的国内财政政策对外国经济有正的溢出效应。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加大,国内的大规模公共工程建设,将有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的参与,大批的原材料和设备需要从国外进口,因此,很大的一部分财政支出转化为了进口需求,对国内经济的刺激效应逐渐减弱。(2)在我国,国债主要是由社会公众和企业或金融机构购买的,大举借债,其结果直接减少企业投资和私人消费。随着国有资本的大量进入,中国民间资本的生存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有数据表明,2001年,民间投资再次减速,集体和个人投资分别增长8.1%和12.7%,仍低于国有及其他类型投资增长。民间富余的资本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统计表明中国民间储蓄已逾7万多亿,却大部分没有进入投资领域。即使民间投资相对活跃的浙江,目前仍有3500亿元民间资金闲置。(3)目前,我国已出现了财政赤字,再大规模举债,将导致财政负担越来越大。经过连续数年的增发国债,我国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由1998年的10%上升到2002年的18.3%,已逼近国际公认的20%的警戒线。正是基于已上,中国当前的积极财政政策将在今后逐步淡出。超级秘书网

3.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无法使用汇率政策来实现外部均衡目标。在运用政策搭配以实现内外均衡的方案中,斯旺提出以财政货币支出政策的搭配来实现内部均衡目标,运用汇率政策来实现外部均衡。然而在固定汇率制下,货币政策无法从对汇率政策的依附中解脱出来,并与财政政策搭配实现经济的内部均衡。而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实际来说,要保证一个可持续的,稳定的经济增长,必须以现阶段有效需求的扩大为基础,而这正需要货币与财政政策的有效搭配,在实行扩张性政策,刺激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小对私人投资的挤出效应。正如在第1点和第2点所述的那样,现行汇率制度的安排,使得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而财政政策今后将逐步淡出,内部目标的实现在今后形势严峻。

由此可见,从长期来看,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内外部均衡的实现,当我国实行浮动汇率制的条件具备之后,汇率制度将必然变为浮动汇率制,当然这将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过程。

主要参考文献:

1.多恩?布什等.宏观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篇4

1中国汇率制度选择的背景——人民币的升值

1.1人民币升值的内部压力

人民币升值的内部压力来自于我国持续增长的对外贸易,尤其是对美贸易的顺差。07年1-11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19690.9亿美元,进出口规模接近2万亿美元,增速比前10个月提高了0.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1036.1亿美元,增长26.1%,比前10个月放慢了0.4个百分点;进口8654.8亿美元,增长20.5%,比前10个月加快了0.6个百分点。1-11月累计贸易顺差为2381.3亿美元,增长52.2%,比前10个月的贸易顺差增幅减缓6.8个百分点。其中对美实现贸易顺差1186.2亿美元。占贸易总顺差的49.8%。众所周知,人民币的价值包括对内价值和对外价值,对内价值泛是指货币的购买力;对外价值是指用另一国货币来表示本国货币的价值,即汇率。汇率之所以存在,是国与国之间要进行贸易,而这种贸易,既包括买卖商品,又包括买卖生产要素,如土地、厂房、证券等。所以,汇率是由国与国之间的商品和投资流动决定的。

1.2人民币升值的外部压力

给人民币升值施加更大压力的是美国。2002年2月以后,美日两国政府官员不断利用各种机会宣称要求人民币升值。美方要求人民币升值主要是出于两个目的:第一,由于美国国内经济的自身问题,造成了失业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向中国施压有助于缓解美政府和国会承受的国内压力;第二,出于经济上的“中国”考虑,人民币升值有助于遏制中国经济上的迅速壮大。美国出于自身的政治利益,想当然地认为人民币升值能够减少赤字、缓解美国经济所面临的问题。

此外,提出人民币升值要求的是日本。进入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进入了一个漫长的萧条期,但由于日本的对外出口仍旧不断增加,大量的经常收支赤字造成日元持续升值。大量日本企业意识到把工厂的流水线留在日本国内将失去国际竞争力,于是乎就出现了大批日本企业把工厂搬到中国和东南亚,这就是日本人说的“产业空洞化”。另外,日本制造业高度发达,然而其劳务成本居世界最高,从理论上来说,要想维护其制造业的对外出口竞争力,日本政府只有两个办法:其一,大幅度降低日本国内的工资水平;其二,日元大幅度贬值。这两个办法看来都不可行。首先,大幅度降低工资会使得经济陷入极其萧条的状态,房地产、金融资产的价格暴跌,购买了住宅的居民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使得银行出现大量坏账,这是日本经济、社会所不能承受的。其次,让日元大幅度贬值,意味着美元的相对升值,这一点并不是日本单方面能够调控的,需要得到美国的同意,而美国不会轻易让日元贬值而美元升值。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人民币升值从现象上看似乎就成了挽救日本经济的一剂良药。

2中国汇率制度选择的目标

在选择采用某类汇率制度时,每个国家都带有其特定阶段的目标。针对我国的人民币升值背景下,未来所采用的汇率制度必须兼顾以下目标:

(1)由于我国在亚太地区,以及国际上都是具有影响力的国家,国内经济发展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需要稳定的国内国外的经营发展环境,因此我们首要的汇率制度改革目标就是保持我国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

(2)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属于转轨制国家,许多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不完善,资源价格存在扭曲的因素,价格秩序等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尚未完善,因此汇率制度的改革必须以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为目标。“一定要有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要有一个有弹性的汇率制度,虽然汇率改革的推出是05年7月21日,但是这个方案的酝酿是从01年开始的,长达四年之久,才能够统一政府、社会各界对汇率改革的认识。”

(3)中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被人为地分割,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被分割,两种类型的分割一直阻碍着国内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要以新一轮的汇率制度改革为契机,解决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分割问题。显然汇率制度改革要以创造,增强上述两类市场的联系、互动、协调。

(4)中国过去的汇率制度经常为国际所误解,不认可甚至受到攻击,所以汇率制度的改革同时被赋予增强与国际的沟通,提高国际对我国实行汇率制度的认可度,汇率制度要更好地与国际接轨的目标任务。

四大目标中,保持人民币汇率相对稳定是短期且现实的目标,通过合理汇率优化配置国内资源是我国民远的目标,而目标三、目标四的实现是短期目标通向长期目标的途径。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在保持汇率稳定情况下,应首先寻求完成第三、四目标,然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完成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

3中国汇率制度选择方向——目标区汇率制度

(1)目标区汇率的理论发展与制度框架

克鲁格曼的《目标区与汇率动态学》提出了汇率目标区的模型并成为该领域的典范。该模型以货币理论为基础,认为汇率是一种货币现象,由货币数量决定,央行在区问边界对汇率干预的时间间隔无穷小。而汇率水平的决定由线性资产定价关系式及非套补利率平价的套利条件得出,即汇率由当前的经济因素和对未来的预期共同决定。其模型表述如下:

S(t)=M(t)+V(t)+rE[ds/dt]

其中S(t)为直接标价法下外汇的即期价格的对数形式;M(t)表示国内货币供给量的对数形式;V(t)表示实际产出、货币供给、货币需求以及预期汇率变动以外的因素的变动率的对数;rE(ds/dt)表示预期的贬值率;

通过上述假设,就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在目标汇率区制度下,货币当局会干预汇率,使之维持在S1和S2之间。克鲁格曼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种可能:

(a)如果假设预期汇率变化为零,并且货币政策是被动的。货币当局可以通过减少m使S不超过汇率上限S1,同时可以通过增加m使S不低于汇率下限S2。具体来说,当汇率上升到S时,如果v下降,那么S就不会超出S1,此时不用采取货币政策;如果v上升,那么就必须采取减少m的货币政策,使S控制在低于S1的范围内。当汇率下降到S2时,如果v上升,就不须采取货币政策;如果v下降,就必须采取增加m的货币政策,使S控制在高于S2的范围内。上述原理可以用图1中的实线ED表示。(b)如果预期汇率变动不为零,S可以用图2中的曲线FG表示,图中,上半部分曲线在45度之下,而下半部分曲线则在45度线之上,由此可以看出目标区汇率制度有稳定汇率的作用。在货币供应恒定时,汇率沿FG曲线运动能比45度线平坦,也就是在目标区汇率制度下,速度冲击汇率的效应比较小。

在目标区汇率制度下,只要政府是一个强政府,市场参与者相信政府所确定的目标区和边界干预,“蜜月效应”就存在,它将保证国内现实汇率只在目标区内波动,而不会超出边界。目标区汇率制度的优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由于“平滑粘性效应”的存在,使汇率不会大幅度波动。平滑粘性效应指当汇率趋近边界时,其变化率会趋近于零。平滑粘性效应是汇率变动的条件,即汇率沿着边界是平缓粘贴的,当汇率接近边缘时,市场参与者估计货币当局将进行干预,汇率变化对基本因素的反应敏感程度减弱,汇率变动的趋势也变得相对平缓。这意味着汇率是基本经济因素的非线性函数。

第二,目标区汇率制度兼顾了浮动汇率制和固定汇率制的优点。它具有浮动汇率制的优点,使汇率受到市场上外汇供求的影响,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它又不同于完全浮动汇率制度,因为中央银行要对汇率进行干预使汇率达到预期的水平,而干预的同时,由于货币当局和市场参与者相互配合的互动效应的存在,使目标区内汇率运动的轨迹FG图2的斜率比浮动汇率制下的斜率小,因而在目标区汇率制下,汇率受基本因素影响的波动幅度要小于浮动汇率制。

第三,它具有固定汇率制的优点,由于它的目标区有上限和下限,汇率不会波动的幅度过大,而给一国带来金融的不稳定,它又不同于固定汇率制,因为中央银行还可以在必要时改变中心汇率和波动区间,避免汇率的高估或低估所引发的外部投机冲击。

4中国实施目标区汇率制度的意义

(1)可增强我国汇率政策的灵活性、有效性。由于目标区带有一定浮动范围的区间,在区间内货币当局有干预和不干预的两种选择,因此,央行的汇率政策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公众的“预期心理”来增强政策干预的有效性,在目标区内,央行的干预是不定期和不定向的,因而公众难以对央行的行为作出”完全理性“的预期,也就无法预先准确采取逆向而动的对策,在目标区边界附近,虽然公众会预计到央行可能采取干预,但干预的具体时问、地点及预期效果无法知晓。因此,多数投资者会赶在央行干预前,顺应预计的干预方向进行市场交易,使现实汇率在央行干预之前就产生央行所希望的走势,从而在很大程度减轻央行干预的压力,增强了汇率政策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2)有利于增加我国企业的抵抗金融风险的意识。采用目标区汇率制度以后,中央银行和市场参与者共同把汇率运动的轨迹置于目标区内。我国企业作为市场参与者,必然会根据市场上外汇供求,做出相应的预期,这样能够增强他们的金融风险防范意思,加强管理,有力的防治金融危机的发生。我国企业金融风险意识的加强,有利于目标汇率的维持,有利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

(3)有助于减轻我国货币政策的被动性,增强主动性和独立性。实行汇率目标区会,汇率浮动的范围扩大了,央行可以不必在目标区内进行干预,这就使央行有了相机干预的自由性。同时,在目标汇率区下,由于市场参与者的心理预期的作用,使最终汇率变动的幅度小于钉住汇率制下的波动幅度,因此即使央行进行市场干预时,所需购入的外币和抛出的本币的数量也不是很多,这样就不会为了把汇率稳定住而被动的增加大量的货币投放。

目标区汇率制所具有的内在稳定机制,使汇率政策能够有效的调节外汇储备和国际收支,实现外部平衡,不仅使汇率政策效率的提高,而且又能能促进货币政策有效地达到宏观经济内部平衡的目标,使之不必过多的受外部因素的制约,这将有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最终使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的价格均衡,促进了宏观经济内部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

5小结

近年来,国际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越来越大,其中有来自外国的舆论,也有来自内部的原因,我国现行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本质是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它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的要求,必须找到一条可行之路来规范我国的外汇市场。本文介绍了克鲁格曼的目标区汇率制度,以及它所具有的特点,目标区汇率制度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阶段需要相符合,与我国目前的人民币升值压力情况下的国情相符合,与我国汇率制度改革方向符合。所以,我国在汇率制度改革取向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实行目标区汇率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逐步推行我国汇率制度向目标区汇率制度改革。

篇5

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中国一直采取的政策,也为许多国家所支持和赞同。目前人民币汇率水平基本反映了中国经济的实际,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既符合中国利益,也有利于周边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

人民币币值的稳定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

在当前情况下,人民币如果升值,相当于人民币购买力增强,进口会增加,国内的物价水平则会下降,刚走出紧缩阴影的中国经济又将重新面对紧缩压力。尽管从长期来看,如果增加的进口主要是为了改进设备和生产力,并有利于出口增加的话,那么对国内物价的负面影响可能会降至最低程度。但从国内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市场庞大,而且消费者仍偏好进口商品,因此,消费品的进口可能会超过生产资料的进口,所以短期内消费品市场对物价的影响会大一些,从而可能会产生紧缩风险。同时,人民币升值所导致的出口减少,进口商品的增加,将直接冲击本国的工业,使就业问题更加严重。人民币升值还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减少,利润率下降,减少国外对中国的直接投资。

人民币币值保持稳定有利于中国经济改革的稳步进行。我国最终要放开资本账户,实行人民币自由兑换,但在最终达到这些目标之前,需要采取大量的改革措施,比如现在正在努力解决的银行问题,还有资本市场的改革问题等。在这种情况下,过早实行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就非常危险,因此,需要维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

人民币汇率稳定有利于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

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有利于亚洲乃至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当前,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有利于发达国家从中国进口更多的初级产品和轻工业制品,有助于这些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其经济发展水平。中国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和相对便宜的出口商品价格,可以提高进口国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中国经济在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会形成巨大的市场需求,有助于其他国家的出口。

当前,西方一些国家将经济困难归结到人民币汇率过低,并认为中国公司正在不停地抢夺全球份额,这种所谓的“中国出口”是极其错误的。中国出口更多地源于西方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而不是纯粹依靠中国国内公司的发展,中国出口的增长,主要是由于跨国公司寻求成本降低的副产品。美国等一些国家贸易逆差剧增的原因不在于中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本身,而是其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人民币升值并不能解决这些国家经济中出现的问题。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方向是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并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

实现人民币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是势在必行的

目前,中国实行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实行经常项目自由兑换的同时也实施了严格的资本管制,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例如,不能灵活反映市场供求,汇率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受到限制,国家承担全部汇率风险,经济主体外汇风险意识淡薄等。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实行真正的有管理浮动汇率制,增加弹性和灵活性。从长期看,应增加汇率的弹性,扩大汇率的浮动区间,逐步过渡到人民币的独立浮动。

放开汇率管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是势在必行的。众所周知,资本管制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在宏观经济、金融以及结构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内经济已取得了很大发展,具备了很强的抗干扰能力的情况下,逐步取消资本管制,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会带来福利的增加:第一,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助于吸引国外资本。第二,资本的自由流动会增强金融部门、企业的活力,增加人民福利。

要协调好资本项目开放与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关系

目前,我国还远不具备放开资本项目的条件:国际贸易刚刚开始自由化,利率还没有市场化,微观基础尤其是商业银行还没有完全实现商业化运作。在这种情况下放开汇率管制,势必增加外汇市场对人民币的储备需求,这将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表现为资本项目输出,而资本项目输出有赖于经常项目赤字,但中国的经常项目又是盈余的。这样,外汇市场人民币的强势就会得以保持。如果币值一旦因此而形成“螺旋式上升”的势头,将会最终对实体经济造成伤害,出现经济萧条和大面积失业。在这种情况下,放开资本项目尤其是短期资本项目必然带来对人民币汇率的投机性攻击,造成国内经济的动荡。与资本项目放开的收益相比,放开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这种放开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民币自由兑换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综合体系,需要宏观经济、微观机制、金融体系、金融监管、国际环境等多方面条件的改善。如果在这些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进行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很可能导致国际上一些短期资金快速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如果整体宏观形势出现波动,国际资金也很容易抽逃。在金融监管、金融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国将很难对其进行准确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资本项目的放开应贯彻积极稳妥、收益大于成本的原则,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可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将那些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积极作用、与之相伴的消极影响可控的资本项目挑选出来,先行试点,逐步扩大。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之前人民币汇率应继续实行有管理的浮动,在资本项目完全放开之后再采用独立浮动的汇率制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放松对条件已成熟的资本项目的限制。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国内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有条件地批准部分外资跨国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调往境外运作,支持中资跨国公司补充其海外公司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允许合法移居国外的公民和非居民个人按规定汇出其在境内合法拥有的资产;有选择地引进国际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探索引入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进行证券投资等。

完善结售汇制度。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要素不足,关键在于现行的强制结售汇制度。应将目前国内企业的强制结售汇制逐渐过渡到意愿结售汇制,扩大允许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范围,企业通过对持有还是卖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选择间接参与人民币汇率形成:还可以对现有允许保留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扩大可以保留外汇的限额;另外,结汇宽限时间可以延长,允许企业经常项目收汇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不结汇,这样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价格结汇。

篇6

固定汇率制也有不利影响,由于其不能灵活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汇率的市场性丧失或削弱;汇率市场性的丧失或削弱又使其不能反过来调节外汇的供求关系,自动调节功能大大降低,因而只能由政府调节。而政府在制定汇率政策的时候必须考虑国际收支的平衡,如果出现逆差时,就需采用紧缩的措施,减少进口和国际开支。而这样实行往往又导致内部不平衡,失业增加,生产下降。或者说,固定汇率很难同时维持内外部都平衡,而且在指定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制定特定的组合来解决,存在一定的时效性。在我国,固定汇率制曾发挥过它的积极作用。从我国以前的情况来看,资本自由流动不存在,通过政府调整可使国际收支大体平衡,固定汇率制的利大于弊。亚洲国家高速发展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固定汇率制对于稳定投资者预期也曾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如果经济泡沫膨胀,经济增长减慢,贸易赤字上升,投机资本冲击的情况大量出现,此时固定汇率制的不利影响就远远超出了它的有利方面。

浮动汇率制

浮动汇率制能够克服固定汇率制的不足,一方面,它能够灵活的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汇率更具有市场性,从而反过来自动调节外汇供求;另一方面它能够使货币政策更具有自主性、独立性和有效性。浮动汇率制度可以分为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两种。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对外汇市场很少干预,汇率随市场供求变化。这种制度的缺点是名义(和实际)汇率的大幅波动可能扭曲资源配置,汇率的随机性和通货膨胀偏向较大。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则是指货币当局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使汇率向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变化。货币当局虽然干预外汇市场,但不捍卫任何确定的平价,干预的频率根据汇率目标而定。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优点是避免了汇率的过分波动,主要缺点是中央银行的行为有时缺乏透明度,可能引起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现行的国际货币制度下,大部分国家实行的都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是以外汇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是浮动的,不是固定的。它与自由浮动汇率的区别在于它受到宏观调控的管理,即货币当局根据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来公布汇率,允许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一旦汇率浮动超过规定的幅度,货币当局就会进入市场买卖外汇,维持汇率的合理和相对稳定。

汇率制度选择的影响因素

通过对两种汇率制度优劣性的比较,笔者认为影响汇率制度选择的因素可以归纳为:

本国经济宏观情况

要准确把握本国基本经济变量的情况,如国内生产总值GDP,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外汇储备等等反映经济实力的宏观经济变量,还要关注国际贸易额,进出口贸易间的结构比例情况。当本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国际贸易额相对较大,物价水平和就业水平等基本面相对处于较好的层面时,可以选择固定汇率制度,利用固定汇率的稳定性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环境。

本国国际贸易发展情况

当该国国际贸易主要面向有限的国家时,并且与之存在比较稳定的贸易往来时,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形成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可考虑采取与相对应国家适当的固定汇率制度,反之,可采取浮动汇率制度。

资本的流动性

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固定的汇率易受到投机资本的冲击,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在资本流动受到管制的条件下,固定的汇率不会发生大的危险,并且,由于资本流动受到管制,固定汇率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之间便不再矛盾,例如我国就是如此。

本国的国际地位或地区内影响

当该国在国际上或本地区内处于强势地位或优势地位时,对周边地区影响较大,而且对于国际经济变化又很重要的影响,出于国际利益协调和稳定的周边环境考虑,该国更适合保持汇率的稳定,所以该国应采取固定汇率制度,反之可采取浮动汇率。

汇率制度改革的确定

通过比较两种汇率制度的优劣性和对我国金融经济环境的权衡,笔者认为此时人民币的改革时机和决策都是恰到好处。就国内来说,我国经济当前正处于一个比较关键的敏感时期,国内生产总值和国际贸易额都相对很大,社会上普遍将注意力转移到经济的下一步走势上,对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渴望程度不高,所以很多人认为我国不可能在此时进行汇率调整;从国际环境来看,近期美元持续走强,相对减轻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一部分投机资本流入开始撤出,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对人民币汇率调整的盼望有所减弱。所以此时汇率调整出手很快,在我们的预料之中。

对我国来讲,汇率改革的决策不仅涉及人民币对各国币值的变动,而且影响了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形势。此次汇率改革重中之重就是将原来盯住美元的单一升值改为实行“参考一篮子货币”的弹性汇率机制,它意义重大,其好处就是根据市场情况汇率回旋余地很大,增强了汇率弹性。所谓参考一篮子货币,是指某一个国家根据贸易与投资密切程度,选择数种主要货币,不同货币设定不同权重后组成一篮子货币,设定浮动范围,该国货币就根据这一篮子货币并在范围内浮动。2005年8月10日:周小川明确的提出了货币篮子可能包括的11种货币:美元、欧元、日元、韩元、新加坡元、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元、加元和泰铢,并说明了决定是否加入其他货币的标准。这里需要强调我们采取的是“参考一篮子”,而非“盯住一篮子”,“盯住一篮子”实际上还是固定汇率,而“参考一篮子”则是联系多种货币、同时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盯住一篮子”用一个明确的规则代替央行对汇率的任意干预,从而能迅速稳定汇率预期,但同时丧失了货币当局调节汇率的主动权;而“参考一篮子”保留了货币当局对调节汇率的主动权和控制力。这完全符合现阶段的我国国情,我国只有建立了一个非常成熟的财政或者是一个金融体系时才可以考虑完全放开人民币汇率的建议,笔者认为目前完全放开人民币汇率是不明智的。

其实,进行“参考一篮子”汇率制度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改革,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行为。眼下,我国已经加入WTO,逐步融入到世界的舞台中,世界的多极化趋势要求我们必须要努力迎合国际经济发展环境,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发展,从而加强民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为了避免汇率水平较大波动对企业造成冲击,从而影响民族产业的发展,我们应该重视发达国家的贸易发展步伐以致于来调整本国的汇率水平,加强名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人民币在市场供求的作用下适当升值,将有利于降低进口技术、设备和引进管理人才的成本,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从而提高综合竞争力。长远来看,这将推动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

篇7

汇率改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本质是将原先完全由中央银行承担的汇率变动风险,通过汇率弹性的扩大,将部分汇率风险转移至企业和个人等经济活动主体承担,从而减少中央银行调节汇率的成本。对于我国的银行业而言,这是一个福音。由于人民币长期以来盯住美元,中央银行吸收了全部汇率变动的风险,以美元计值从事国际经济交易的企业在客观上并无汇率风险。只是以非美元计值从事国际经济交易的企业有管理汇率风险的需求,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为企业提供金融工具进行汇率管理的积极性。而在新的汇率制度下,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将会面临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银行业就可以不失时机地提供诸如远期合约、外汇期权、货币互换、保理、福弗廷等可以避免汇率风险的金融工具和产品,以满足各经济主体的避险要求。个人外汇理财和人民币理财业务也会因汇率变动剧烈性与经常性而获得新的拓展空间。从国外汇率风险管理的经验看,汇率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工具来实现的。

汇率改革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让商业银行面临严峻的挑战。汇率的波动将直接影响银行的外汇敞口头寸。,新的汇率制度下,商业银行以外币计价的各种资产与负债,会随着汇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产生盈亏;银行客户的外汇风险上升会影响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汇率波动的频率提高后,银行客户面临的外汇风险会增加,直接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会因汇率波动而导致盈亏起伏,进而影响企业的偿贷能力,使银行贷款的风险增加。最后,外汇衍生产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增加。从2005年8月2日开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扩大,交易期限限制放开,同时允许银行自主报价,并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这些措施的出台在促进银行外汇衍生交易发展的同时,也使得银行面临的各种相关风险增加。在提供远期、掉期等衍生产品时,银行能否准确进行定价,能否有效对冲和管理风险,直接决定着银行的竞争力。

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现状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事实上的固定汇率制度,致使国内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具体表现在:

对外汇风险的认识与管理理念有待加强

一方面,从知识水平来看,目前不少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缺乏外汇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甚至对外汇风险缺乏起码的了解;另一方面,银行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在思想上对在新的汇率制度下银行的外汇风险重视不够,主观上没有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动力。这样,无论是从客观上的能力来看还是从主观上的意愿来看,管理层均不能对外汇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实施与监控,致使银行外汇风险管理难以落到实处。

外汇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还有待完善

很多银行根本没有制订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即便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与程序,从政策和程序覆盖的分支机构和产品条线看,仍然没有完全覆盖商业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产品条线以及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另一方面,在制度的实施与执行这一环上,一些制度没有有效地贯彻落实,甚至根本无人执行。

外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发达国家的同类银行早已能娴熟地运用各种市场风险的计量方式,包括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以及VaR方法等。而国内的银行才刚刚开始尝试计算风险敞口,有些银行甚至至今都不能准确算出本行所承担的单一货币的敞口头寸和所有外币的总敞口头寸。一些银行尽管能够计算VaR值,但并没有把它运用到银行日常风险管理中,如设置交易员限额和产品限额等。而对风险的监测、控制能力则更弱。一方面是由于对风险管理的监测与控制是以对风险的准确识别与计量为基础的,在对风险的识别与计量都无法完成时,对风险的监测与控制就无从谈起了;另一方面,对风险的监测与控制还有赖于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

外汇风险管理的内控体系有待加强

很多银行还没能建立与外汇业务经营部门相互独立的外汇风险管理、控制和审计部门。内部审计对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审计内容不够全面,没有合理有效的审计方法,并且,审计部门重事后稽核,轻事前防范,也没有日常的稽核监督。同时,由于稽核部门没有垂直管理,在行内与一般的部室平行设置,所以也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对同级银行管理层没有约束,更谈不上监督。另外,由于外汇交易、外汇风险有较强的技术性,没有专业的内审人员,很难发现银行外汇业务中的潜在风险点。实际上,当前银行的内审部门几乎无人具备开展针对外汇风险审计的能力。另外,大多数银行都没有进行过针对外汇风险(市场风险)的外部审计。

加强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的建议

银行高管层要加强外汇风险管理意识

对现有银行高管人员进行相关的知识培训,以增强其风险管理意识与相关的知识;让真正精通风险管理的优秀人才进入高级经理层甚至董事会,这样才能真正为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订与实施提供保证。

完善外汇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制定自上而下的外汇风险管理的授权政策和自下而上的报告政策与程序,做到组织合理、权限清晰、责任明确。新产品、新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应当包括由相关部门,如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法律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对其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的审核和认可。要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能够对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进行审计的队伍,加强内部审计检查,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大力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国内银行风险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程度不高,即便涌现一些优秀人才,也会因激励不够或是工作环境不理想而大量流失。人才资源是服务业的核心资源。要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有竞争力的薪酬管理制度和升迁制度。要把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放在战略的高度。

篇8

另外,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美元的相对稳定性,美元确实在世界范围内起到了各国货币标尺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美元的稳定性逐渐减弱,同时欧元正在成为一种新的代表性国际货币。因此,我国政府根据整个国际经济形势和美元地位的变化,放弃了钉住美元汇率制度,选择采用了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这可以削弱长期以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过度影响,更好地保持人民币有效汇率的相对稳定性。

二、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特点

从汇率形成机制来看,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不同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和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

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供求变化并不影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在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外汇市场上美元的供给大于需求,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会下跌,人民银行就会买进美元卖出人民币,从而使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保持不变。反之,人民银行会卖出美元买入人民币,以使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另外,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变化也不影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的汇率是由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和美元对非美元货币的汇率套算而得。如果美元对非美元货币升值,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仍会维持不变,而对非美元货币会升值;反之,如果美元对非美元货币贬值,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同样会维持不变,而对非美元货币会贬值。

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使人民币相对于几种货币(或一篮子货币)的加权平均汇率保持不变的一种汇率制度。为更好地理解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内涵,我们假设人民币货币篮中只有美元和英镑两种货币,W$。为货币篮中美元的数量,W£为货币篮中英镑的数量,ER/$和ER/£分别表示人民币对美元和英镑的汇率,人民币与美元和英镑的加权平均汇率为ER,则:

ER=W$·ER/$+W£·ER/£

(1)

其中,ER是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的价格。所谓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指保持ER不变,即ER为常数E③。

从公式(1)可以看出,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不同,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尽管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同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的供求关系同样无关,但篮子中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变动,不仅会引起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波动,而且会引起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镑构成的虚拟货币篮中,由于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的价格钉住不变,因此,当美元对英镑升值时,人民币对英镑汇率会升值,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则会贬值;当美元对英镑贬值时,人民币对英镑汇率会贬值,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则会升值。可见,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升值或贬值的可能性皆有。

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

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不仅受货币篮中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变动的影响,而且与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的供求有关。例如,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下,当美元对其他货币升值时,人民币对美元应该贬值。但在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考虑到外汇市场上存在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的压力,人民银行可能不是根据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要求,通过干预外汇市场,使人民币对美元贬值。相反,人民银行可能不干预外汇市场或仅进行小幅度的干预,而听任人民币在市场供求作用下升值。“参考”意味着人民银行有了决定汇率水平的较大灵活性。

三、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作用

(一)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

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影响的是实际有效汇率。人民币钉住单一美元汇率制度,尽管可以稳定人民币对美元的双边名义汇率,但在美元对世界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发生较大波动时,由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保持不变,因此,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波动完全由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波动吸收,从而可能会导致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大幅波动,进而引起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较大不稳定。因此,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对美元双边名义汇率的稳定,不仅不能稳定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反而可能会造成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更大不稳定。

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汇率制度,因为人民币对货币篮中任何一种货币双边汇率的变动,经过权数(小于1)化后传导给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影响大大缩小了。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镑构成的虚拟货币篮中,如果美元在货币篮中的权重是50%,那么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变动10%,只对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影响5%。此外,由于货币篮中各种货币的双边汇率的变动,向上的变动与向下的变动对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影响可能会相互抵消,从而使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相对稳定。可见,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可以有效克服钉住单一美元的弊端,保持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相对稳定性。

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由于允许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进而引起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会有适度波动。但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相比,正是由于在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限定了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浮动范围,从而使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波幅会较小。由于实际有效汇率是名义有效汇率扣除物价因素后的有效汇率,因此,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保持相对稳定亦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可见,与人民币钉住单一美元?[率制度相比,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从而有助于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

(二)可以有效配置资源

微观经济学最重要的一个理论就是均衡价格是对供需双方最有利的价格。尽管单纯从供应方看价格愈高愈好,单纯从需求方看价格越低越好;但是从整个经济来看,一定是供需均衡的价格最好,因为它能最优配置资源。人民币汇率也是一种价格,从全球的角度来看,也是均衡汇率最佳。人民币汇率低估或高估(相对于均衡汇率)都不利于我国经济及世界经济的发展。

一般认为,人民币汇率低估(相对于均衡汇率)会促进出口,但人民币汇率低估也会提高进口成本,从而不利于进口。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进口大量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也会对经济增长产生消极影响。人民币汇率低估尽管有助于出口,但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可能会扭曲价格机制,使人民币汇率丧失在资源配中的积极作用,造成资源浪费。另外,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会减少贸易伙伴国的市场占有份额,引起贸易伙伴国的报复,这不仅会抵消人民币汇率低估的积极效应,而且还会损害国际协调机制的建立,从而可能会对我国经济及世界经济带来新的问题。

同样,人民币汇率高估对贸易双方国家也都是不利的。首先,人民币汇率高估会抑制出口。其次,人民币汇率高估尽管有助于降低进口成本,促进进口,但人民币汇率长期高估也会扭曲价格机制,从而降低外汇资源的使用效率,造成外汇资源的浪费。另外,如果我国出口产品是贸易伙伴国消费者欢迎的商品,那么人民币汇率高估也会损害贸易伙伴国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人民币汇率长期过度高估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大幅下降,那么贸易伙伴国对我国的出口不仅不会增加,反而会下降。

可见,人民币汇率是把双刃剑,人民币汇率低估或高估对我国和贸易伙伴国经济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人民币均衡汇率也是一个双赢的汇率,对我国和贸易伙伴国经济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有助于增强货币政策独立性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如果实行钉住单一货币汇率制度,则本国货币政策将依附于钉住货币国的货币政策。当钉住货币国提高利率时,本国中央银行就必须提高利率,否则就会产生套利,资金就会外流,本币就会贬值,为维持钉住汇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即抛出外币,回购本币,这会减少货币供应量,最终会导致本国利率上升;反之,当钉住货币国降低利率时,本国中央银行也必须降低利率,否则投机资金就会大量流入境内,冲击国内金融市场,本币升值的压力就会增大,为维持钉住汇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即抛出本币,购买外币,这会增加货币供应量,最终会导致本国利率下降。同样,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如果我国继续实行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那么当美国调整货币政策时,我国货币政策也必须作出一致的调整,否则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将难以为继。

在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汇率是一种加权平均汇率,它具有较好的稳定性。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即使我国货币政策与美国货币政策出现了偏离,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仍会保持相对稳定,从而减轻了人民银行干预外汇市场的负担,增强了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由于允许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从而使我国货币政策获得了较大的独立性。

篇9

一、国有商业银行外汇资本金面临贬值风险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外汇资本金来源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在境外股票市场,通过公开发行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比如建行、中行、工行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筹资以外汇计价部分资本金,由于人民币升值会导致募集的外汇资金相对于人民币贬值,此为第一类风险;二是由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一部分股权形成的外汇资本金,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股改上市之前均引进了国外战略投资者,国外战略投资者参股时大部分股份都以美元计算的,如中国建设银行引进美洲银行25亿美元、新加坡淡马锡公司l4.66亿美元,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过程中,特别是对美元的升值幅度较大,这些外汇资本金会相对贬值,此为第二类风险;三是由国家通过外汇储备注资方式形成的外汇资本金。受到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银行的外汇资本金折算成人民币资本数额也会发生变动,此为第三类风险。

二、资产与负债的汇率风险敞口

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外汇资产的头寸匹配和不同币种搭配,从而直接影响到国有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企业对外汇资金需求不断上升,然而国有商业银行的外汇资金来源并没有显著增加。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过去两年中,国内银行体系的外币业务贷存比一度高达90%12)上,反映出银行外汇资金供应相当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外汇信贷业务的需要,多家银行向主管部门申请了以人民币资金购买外汇,并向客户发放外汇贷款。这样做虽然解决了外汇资金来源问题,但是也造成了银行外汇资产与人民币负债之间的币种不匹配。当人民币出现升值时,必然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汇率损失。

三、结售汇等中间业务的汇率风险

由于人民币汇率浮动频率和区问不断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结售汇等中问业务的汇率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按照新的汇率形成机制,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每天的波动幅度在千分之三以内。①目前,国内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牌价一般按照前一天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确定,同时对前一天各分支机构结售汇的轧差头寸在市场中平盘。如果出现市场平盘价低于对客户的结算价,银行就要承担其中的汇率损失。

四、人民币汇改后,汇率波动幅度扩大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新的安排后,意味着汇率的波动幅度比过去扩大,变动频率加快,如上图所示,人民币在汇改之后,一直处于单边上升通道。因此会导致国内企业的外汇风险上升,会增加银行受损的可能性。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汇率水平的调整不仅会直接影响银行的敞口头寸,也会通过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出口类企业),而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带来影响。汇率波动的频率提高后,银行客户面临的外汇风险会增加,直接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会因汇率波动而导致盈亏起伏,这也就影响到银行盈利水平。

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

篇10

一、执行回转的概念

关于执行回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就执行回转作了原则性规定。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依据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制度。

二、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

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执行完毕后,执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执行程序也宣告结束,不会产生回转问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回转的情况才有可能发生。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该判决、裁定又被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对因执行原判决、裁定而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也应采取执行回转的措施。三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又因程序违法、或违背法律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也应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回转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例如,仲裁裁决书,公证机关所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执行回转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必要的补救制度,目的在于纠正因执行根据错误而导致的执行工作的失误,使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回转制度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办案、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感。①

三、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对执行回转作了明确规定,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执行程序已经进行完毕。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形式要件。如果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根据有错误,执行人员可以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也就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问题。(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即是强制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将错误的执行根据执行完毕,自然就会产生执行回转的问题。(3)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法院应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回转。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四、执行回转财产的范围

执行回转不仅仅是回转原标的物,依据错误执行根据取得财产的一方应依法返还原财产,并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有时候执行回转的权利人常常提出既要返还财产和赔偿直接损失,又要赔偿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请求。执行回转如何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关于这点笔者有以下看法。

第一,关于直接损失的赔偿。处理执行回转案件,原财产存在的,一般是简单的返还原物;财产灭失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时限为两年的规定和客观存在的超审限审判的因素,执行回转往往是在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更长时间后才发生的,原财产存在的可能性很小,绝大部分已处置、毁损或灭失,因此,支付赔偿金是承担执行回转经济责任的主要方式。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物价经常波动,原财产也随之发生贬值或升值情况,这就要求处理执行回转案件时,对原财产价值作出比较后合理的评价。原财产在执行回转时升值,返还财产即可。原财产虽然存在,但在执行回转时已贬值,除返还财产外,还应赔偿财产在原执行时的价格与回转时价格的差价损失。原财产已经消耗或损坏的,应赔偿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原财产价格下跌,按原执行时的价格赔偿;价格上涨,按全国同类财产的同期价格赔偿。

第二,关于间接损失的赔偿。在执行回转中,间接损失往往超出了执行回转的范围,加之无标准计算,实际上一般不予执行。笔者到认为对赔偿间接损失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某些执行回转案件,应考虑赔偿间接损失。主要依据有: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与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收益,但不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经济利益或者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146、147条也有类似间接损失的特别规定。二是间接损失属于执行回转的财产范围。权益人的财产整体利益包括原财产本身的价值和利用原物获取的经济利益,即间接收益。但由于财产被错误执行,所产生的间接收益也就为错误占有者所有。当发生执行回转情况,从反证角度看,间接收益本来应属于合法权益人而非他人所有,此时执行回转权利人,即赔偿间接损失。但是,间接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什么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赔偿间接损失的范围较窄,存在形式有:1、利用财产获取间接收益的。在原财产执行的前时间原权利人利用财产具有连续营利的行为,执行回转时应当计算间接损失。但是,如果原执行的权利人占有财产闭置,使本可取得的收益并未取得,应不应该考虑赔偿间接损失?依笔者之见,上述原权利人未获得间接收益,是其过错造成的,即使没有履行能力,用于执行回转存在着司法赔偿因素,也不能免除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可以减少赔偿数额。这样才能对司法错误实行有效的监督矫正。2、原物有法定利息,自然孽息。如货款被错误占用造成的利息损失,果树自然长出的果实被所有人收益,在执行回转时应当考虑间接损失的赔偿。从财产性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正常利用明显可以取得间接收益,在执行回转时可考虑间接损失的赔偿。另一类是不明显或不一定带来间接利益的财产,可不考虑赔偿间接损失。间接损失赔多少,以原执行前后时间计,双方当事人分别利用财产上赚取纯利数额作为参考。法院确认回转义务人的收益时间,实际是侵权时间,根据民法规定,应当始于原财产执行之日至财产回转之日上。②

五、执行回转的措施

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权益,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所有同的是,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原被执行人在执行回转中成为执行权利人,原执行权利人则成为被执行人。《规定》第109条规定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执行回转也必须要有执行根据,即撤销原法律文书以后所形成的新的法律文书这个新法律文书中应写明原执行权利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原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则应按照《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如下办法:是款项的退还款项;是特定物的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折款抵偿;回转的标的有孳息的,应一并执行回转。当事人若对抗执行者的,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合法利益人的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原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完毕后,将所取得的物品转让给了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除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通知第三人交出原物,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外,还应考虑到原申请执行人对该财物的转让是属于合法转让还是属于非法转让的问题;考虑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主观上有无过错等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处理。

六、回转责任的追究

原执行依据被撤销,财产已执行完结,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返还财产和司法赔偿原则是执行回转的责任承担方式。那么执行回转时回转权利人是不是可以任意选择向对方当事人或审判机关提出财产回转请求呢?笔者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和原财产占有受益情况,首先应适用当事人返还财产原则。因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主体是平等的,原财产被原执行权利人占有、使用并收益,回转权利人应首先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如不返还强制执行其返还。直接、间接损失的赔偿,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判决确认。在执行回转中,回转义务人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人是被执行人。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原财产的受益人是财产回转义务人,回转的义务人以原财产受益的份额为限。是单位承担回转义务的,单位如发生分产、合并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意见第271条之规定,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当执行回转义务人无力清偿财产时,方可适用司法赔偿救济制度原则。回转权利人可向有赔偿义务的审判机关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当回转义务人无力承担回转义务时,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财产回转义务,使执行回转有了根本保障。但并不是所有的司法赔偿都属于执行回转的范围,根据执行回转的前提要求,执行回转中的司法赔偿,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回转中的执行错误包括:1、原法院判决裁定错误,执行必然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的。2、原其他法律文书错误码,执行必然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的。这些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四、三十一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和二百一十八条对仲裁、公证执行案件的审查制度责任规定,因错误的公证、仲裁法律文书出现的执行错误,应由人民法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财力有限的制约,人民法院只能实行有限的执行回转司法赔偿。

七、执行回转立法上的缺陷

执行回转,在现实中有时也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如有这样一案件。某镇政府作出了对黄某夫妇各征收五千元共一万元计划外生育费的处罚决定后,黄某夫妇没有按期履行,该镇政府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行政裁定书各一份,送达时黄某对超生提出异议,并拒绝签字。后法院将黄某在信用社的1000元存款扣划至法院,镇政府从法院领取了该兑现款。而黄某向该镇的上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上级政府认为黄某符合生育第二胎的有关规定,镇政府在制作和送达处罚决定书等在程序上均有问题,上级政府撤销了镇政府的处罚决定,因此黄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得知黄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后,该镇政府以同样的处罚决定书(填空式,不是一个文件号)又一次对黄某作出了相同的处罚,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黄某依法向法院对镇政府的第二份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此案立案受理。

对黄某的执行回转案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执行回转;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中止该案的执行。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乡政府向法律申请执行黄某的(2001)第6号处罚决定书在黄某申请复议后已被上级政府撤销,原案的执行依据归于消灭,由于已根据被撤销的6号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因此该案必须执行回转。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该案应中止执行,待行政诉讼结案后一并处理,其依据是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该法条是执行回转的唯一法律规定,该规定是明确的即只能是“被法院撤销"的“有错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被其他机关撤销的法律文书,本案乡政府处罚决定书是在法院执行完毕后由乡政府的上级主管部门经行政复议被撤销,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相符,不能适用该法律,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本案黄某虽然是对其乡政府第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但该行政诉讼依然涉及第1次行政处罚决定,两案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该案应中止执行。该案虽然简单,但暴露了我们立法上的一些疏漏,如执行回转依据的立法漏洞,执行回转在民诉法中只有一条,即第二百一十四条,该条限定了执行回转只能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本案法院执行的是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后该处罚决定书因某种原因被政府撤销了,执行失去了依据,但又不符合“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执行回转的条件,因此该法条对执行回转依据例外没有进行限定是一大漏洞,这些问题由于在实践司法活动中不能由司法人员随意选用,必须从立法上加以解决。③

八、执行回转制度的完善

执行回转制度,我认为从立法上应该进行系统的完善,让执行人员在具体的案件执行中有法可依。一是规范立案程序,明确规定执行回转程序只能由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才能启动。二是明确规定执行回转财产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标的物产生的利息、孽息。三是明确规定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四是明确规定除法律文书外,法院撤销非诉文书撤销、仲裁文书或者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也是引起执行回转制度的依据。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邮编257500联系电话:0546-2581258

参考文章:

篇11

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撤回公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撤回公诉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条文。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涉及到撤回公诉制度的条文有:第157条第3款“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241条“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一审法院和当事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1月18日公布并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也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根据相关的规定,我国现行撤回公诉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撤回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但是否准许撤诉的决定权在法院。2、撤回公诉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主动要求撤诉;二是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按撤诉处理。3、撤回公诉的时间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至法院宣告判决前。4、撤回公诉的理由主要有四个: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因证据不足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期满不要求恢复法庭审理的案件。5、撤诉的方式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并应当取得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同意。6、撤诉的效力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在撤诉后,对同一案件如果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证据可以再次。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

第一,立法上的缺位。以两院的司法解释来取代刑事基本立法的做法不但法律位阶低,而且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二,权力配置不合理。在现行的有关撤回公诉制度的规定中,检察机关撤诉权的任意性强,法院的审查决定权形同虚设,侦查机关的异议无权申诉。三机关的权力无法协调也起不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第三,当事人无知悉权和异议权。检察机关的撤回公诉行为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都会发生重大影响。对于被告人来说,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权的行使可以使被告人免受因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对其错误定罪的风险。但是,如果检察机关不当行使撤回公诉权就会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如检察机关反复行使撤回公诉权,拖延诉讼,被告人不能尽快地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特别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应该是无罪释放。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权的行使,剥夺了被告人获得有效判决的权利,这对被告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对于被害人来说,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权的行使与其利益是相冲突的,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获得心理安慰是被害人的迫切期望。

第四,撤回公诉后案件处理程序缺失。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撤回公诉的案件在没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新的证据,不得再次。由此可以引申出“发现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可以再行。”但是收集新证据的权力由侦查部门行使还是审查部门行使?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有哪些诉讼权利?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公诉机关对刑事部分撤回后,对民事部分该如何处理也缺乏相应的规定。

第五,撤回公诉的时间不科学。现行司法解释把撤回公诉的时间规定在法院宣判之前,这一规定不科学。首先,有侵害审判权之嫌。因为在经过合议庭评议之后,案件实际上已经有了定论。可以说实体的审理已经终结,只差程序性的一步——宣告。此时撤回公诉,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强行干涉。其次,导致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在案件已有定论之后再撤回公诉使先前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第六,撤回公诉的情形不合理。根据“两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公诉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按撤诉处理;二是检察院主动撤回。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规定从本义上来讲应该是促使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但该规定实际上导致了检察机关利用法院按撤诉处理来规避法院对撤回公诉的司法审查,使司法审查制度、当事人的救济制度等都形同虚设,整个撤回公诉制度无法正常运行。检察院主动撤回公诉的理由主要有三个,其中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因检察院的认识错误或审判过程中案件事实或证据的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

第七,撤回公诉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司法审判都应该有一个终结的结论,没有结论的审判是不公正的,也是没有存在价值的。撤回公诉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但程序的终结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由于结论的不明确,案件撤回之后的法律效力也不明确。有人建议在撤回公诉之后,由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书。把不决定书作为撤回公诉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笔者认为这一建议不妥。因为撤回公诉经过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是法院综合多方面的意见,以一个中立者的身份作出的裁定。而不决定没有经过司法审查,是检察机关的单方决定。因此,在检察机关提出撤回公诉的建议后,由法院做出是否准许撤回公诉的裁定。法院准许撤回公诉的裁定是撤回公诉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不需要检察机关再作出不决定。

篇12

民法规定这么多的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鼓励现实中的人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得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希望人们都能够追求幸福,达到幸福的境界。从终极的意义上讲,人人皆可以达到民法人的境界,民法为民事主体展示了一种自我解放的“大道”’。其次,民法上的人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普通成员,他们在有意思能力的前提下,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追求人格独立,人格完善,充分开发其智慧,大力进行创造性活动,争取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谋求自身以及人类的福扯。最后,民法上的人是市场经济基础上诞生的人,市场经济是民事主体的舞台,市场经济关系主要采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在此基础上民事权利才能正确界定,市场行为才能正确规范,民事责任才能真正落实,社会秩序才能合理建立。从而,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社会经济得到极大发展,人的觉悟得到极大提高,这些方面都促进了人的发展和解放,使民法的最高价值即正义得到实现。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我们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的自由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2.民法是市民法和私法

民法是市民法。民法是调整市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是市民社会的法。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对立的体系后,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市民社会属于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而政治国家则属于普遍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人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又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在市民社会里,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市民就是私人在政治国家里,人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所确定的范围内,为自己的利益进行各种活动,国家政权不去干预。可见,在现代社会,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是相对政治国家而言的,民法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纯属“私”的范畴,属于私人的事务,国家的权力不得直接干预,只有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权力方能进行适当的干预。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就应该禁止和遏制国家行政权对市民社会的侵害,市民社会的正常社会秩序,保障市民社会在遵循立法者意志安排的规则下安详和谐地发展。

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其中,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共利益,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是调整以命令服从为主要特征的国家社会关系,而私法则是规定私人利益,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这一理论将人类社会区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个领域。人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人作为国民,在国家生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而人作为市民,在市民社会生活关系中则是彼此平等、自由的。依此,公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市民生活关系的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自然应当归于私法范畴,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一方面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必须打破政府指令及其他有碍市场运行的行政命令对经济主体的束缚;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市民社会关系中,确立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干预限制在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安全、公正之必要范围内,防止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生活的侵扰及不正当的干预,维护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活力,激发人们谋求幸福的积极主动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繁荣。

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市民社会秩序的建立,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尊重权利,保护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构建官民和谐。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权利法,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质所决定的。民法作为私法,它调整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特征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权的维护,调动市民社会成员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生活的繁荣。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民法以权利为中心构建其规范体系,在规范形式上多采用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民法是权利法,必须确立私权神圣原则。私权神圣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以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在市民社会里“私权’,是每个社会成员或组织的基本权利。这里的神圣是指私权受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民法以保护私权为己任。加强对私权的保护,防止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不当干预。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有利于人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营造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协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私权的保护和实现,为和谐社会的创建创造良好的权利空间。

二、民法基本原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1.平等原则

平等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彼此互不隶属或依从,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大小之分、高低之分和贵贱之分,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反映了民法的人法的根本属性。市场经济是最基本、最普遍、最大量的民事关系,市场经济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的参与者各自具有自己的利益。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所以,只有社会成员在平等基础上进行交易,才能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讲平等就必须反对特权和身份,使社会的所有成员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遵守平等原则,有利于和谐社会民事活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基础性的作用

2.自愿原则

西方国家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我们所说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社会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在不违反国家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安排私法关系,不受国家权力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民事主体只有以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地设定权利义务,才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自愿意味着自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事人只有地位平等,各方才能有独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自由,才能自愿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犷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和实例到处可见,特别是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如电讯行业,交易中违背消费者意志,强行交易,影响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所以,贯彻和遵守自愿原则,有利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市场条件。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原则,它不仅具有“语义”上说的含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要讲究信用、格守诺言、进行正当的竞争,而且它还具有“一般条款”说的含义即基于民法的正义公平或分配合理的立法精神,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生活规则。在这方面,它要求民事主体应当善意地行使权力,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不得损人利己,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包含了公平的含义,它具有超乎法律条文规范的抽象性,贯彻正义,公平和分配合理的精神。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与安全。

在市场经济体制发育还不甚成熟的今天,市场交换领域存在着大量缺乏诚信的现象,形成市场缺乏诚信的社会弊端,造成社会经济秩序在一定方面的混乱,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在商品房的买卖中存在着大量的虚假成分,在广告的宣传上,商家和厂家对产品广告随意扩大宣传,欺骗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假冒伪劣和盗版行为的猖撅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成了不治之社会顽疾,难以根绝。所以,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社会生活在各方面都能井然有序,使我们的社会在各方面都能和i皆地得到发展,就必须在全社会领域崇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进人市场的民事主体都能切实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信用,洛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总之,我们认识和崇尚民法的人法性质、私法性质和权利法性质,坚持民法的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我们创建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重大作用。

篇13

其三,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经过“希腊化”时期而深受古希腊思想浸润的罗马法曾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蛮族”的入侵给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击。正是基督教驯服了“蛮族”,并在引导他们走向文明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会法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国时期,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发挥着作用,对日珥曼法产生了影响,同时也使罗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做出了贡献。在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将奥古斯丁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结合。他承认人的理性,有将其归功于上帝的赋予。他在对法律的分类中用自然法作为永恒法与人法之间的纽带,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创了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伟大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