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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制度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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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制度论文

篇1

汇率是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价,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表示方法。汇率可分为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名义汇率是一个人可以用一国通货交换另一国通货的比率,实际汇率是一个人可以用一国的物品和劳务与另一国的物品与劳务交易的比率。实际汇率=名义汇率*国内价格/国外价格。

经济学家采用了很多理论和模型来解释汇率是如何决定的,这里只介绍纸币本位制度下的汇率决定理论购买力平价理论。用购买力平价理论可以预期名义汇率的近似值,为评价和选择汇率制度提供依据。该理论根据的是单一价格规律,这种理论认为,任何一种通货的一单位应该能在所有国家买到等量的物品。一种物品如果不以同样的价格在各地出售,就存在着未被利用的利润机会,由于套利的存在,总有商业行为会从价格低的A国购买该物品到价格高的B国出售,从而使B国该物品价格下降,直至两国价格相同。由此,一种通货必然在所有国家都具有相同的购买力或实际价值。很多经济学家认为,购买力平价描述了长期中决定汇率的因素。购买力平价理论告诉我们,两国通货之间的名义汇率取决于这两个国家的物价水平。

如前所述,名义汇率等于外国物价水平与国内物价水平的比率,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两国通货之间的名义汇率反映这两个国家的物价水平差别。当物价水平变动时,名义汇率也变动,而任何一个国家的物价水平的调整会使货币供给量和货币需求量平衡,因此,名义汇率取决于物价水平也就取决于每个国家的货币供给与需求。当一个国家的央行增加货币供给并引起物价水平上升时,就会引起该国通货相对于其他通货贬值。理论上,要想测算人民币兑美元的名义汇率的变化趋势,就要对两国的物价水平进行评估。如果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供给增长较快,造成国内物价水平上扬,美国内物价水平保持稳定,则很有可能导致人民币兑美元的名义汇率贬值而不是升值。而实质上,我国的外汇市场是由银行间外汇市场和柜台结售汇市场组成,由于我国实行强制结售制度,商业银行和企业结售汇周转头寸以外的外汇收入必须进行平盘,由中央银行进行买入或卖出的交易。超级秘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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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理论依据

汇率制度选择理论指出,在固定汇率制度、自由资本流动和独立货币政策之间存在三难选择。①如要想选择独立货币政策和固定汇率制度的政策组合就必须放弃资本自由流动,实行资本管制。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前选择的一种政策组合,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再选择这种政策组合已不合时宜。要想选择固定汇率制度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政策组合就必须放弃独立的货币政策。20世纪90年生的一系列货币金融危机说明,这种政策组合的危害决非货币政策无效这样一个温和的负面影响,固定汇率制度在开放的资本账户下往往伴随着货币冲击和货币危机,从而给经济带来巨大的动荡,使经济时时处于不稳定的威胁之中,从长期来看,我国也不宜选择这种政策组合。要想选择独立货币政策和自由资本流动的政策组合就必须放弃固定汇率制度,实行浮动汇率制度,这是我国应当选择的一种政策组合。这种政策组合符合我国的实际,我国是一个经济大国,保持独立的货币政策必然是我国的现实选择;另外,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开放资本账户,实现资本自由流动也是大势所趋。据此,从长期来看,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应是浮动汇率制度。

但从国际金融经验来看,汇率急剧变动和不稳定往往伴随着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和微观经济主体的不完善。②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尚欠成熟和完善,人们对金融避险工具的认识还需要有一个过程,金融监管也比较薄弱。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的国有企业仍面临着诸多困难,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还缺乏防范汇率风险的意识。可见,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实施浮动汇率制度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如果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可能会导致人民币汇率频繁波动,不仅无助于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而且还将大大增加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成本。为此,我国采取了较为缓和的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另外,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美元的相对稳定性,美元确实在世界范围内起到了各国货币标尺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美元的稳定性逐渐减弱,同时欧元正在成为一种新的代表性国际货币。因此,我国政府根据整个国际经济形势和美元地位的变化,放弃了钉住美元汇率制度,选择采用了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这可以削弱长期以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过度影响,更好地保持人民币有效汇率的相对稳定性。

二、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特点

从汇率形成机制来看,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不同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和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

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供求变化并不影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在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外汇市场上美元的供给大于需求,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会下跌,人民银行就会买进美元卖出人民币,从而使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保持不变。反之,人民银行会卖出美元买入人民币,以使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另外,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变化也不影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的汇率是由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和美元对非美元货币的汇率套算而得。如果美元对非美元货币升值,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仍会维持不变,而对非美元货币会升值;反之,如果美元对非美元货币贬值,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同样会维持不变,而对非美元货币会贬值。

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使人民币相对于几种货币(或一篮子货币)的加权平均汇率保持不变的一种汇率制度。为更好地理解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内涵,我们假设人民币货币篮中只有美元和英镑两种货币,W$。为货币篮中美元的数量,W£为货币篮中英镑的数量,ER/$和ER/£分别表示人民币对美元和英镑的汇率,人民币与美元和英镑的加权平均汇率为ER,则:

ER=W$·ER/$+W£·ER/£

(1)

其中,ER是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的价格。所谓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指保持ER不变,即ER为常数E③。

从公式(1)可以看出,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不同,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尽管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同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的供求关系同样无关,但篮子中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变动,不仅会引起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波动,而且会引起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镑构成的虚拟货币篮中,由于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的价格钉住不变,因此,当美元对英镑升值时,人民币对英镑汇率会升值,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则会贬值;当美元对英镑贬值时,人民币对英镑汇率会贬值,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则会升值。可见,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升值或贬值的可能性皆有。

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

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不仅受货币篮中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变动的影响,而且与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的供求有关。例如,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下,当美元对其他货币升值时,人民币对美元应该贬值。但在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考虑到外汇市场上存在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的压力,人民银行可能不是根据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要求,通过干预外汇市场,使人民币对美元贬值。相反,人民银行可能不干预外汇市场或仅进行小幅度的干预,而听任人民币在市场供求作用下升值。“参考”意味着人民银行有了决定汇率水平的较大灵活性

三、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作用

(一)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

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影响的是实际有效汇率。人民币钉住单一美元汇率制度,尽管可以稳定人民币对美元的双边名义汇率,但在美元对世界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发生较大波动时,由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保持不变,因此,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波动完全由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波动吸收,从而可能会导致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大幅波动,进而引起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较大不稳定。因此,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对美元双边名义汇率的稳定,不仅不能稳定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反而可能会造成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更大不稳定。

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汇率制度,因为人民币对货币篮中任何一种货币双边汇率的变动,经过权数(小于1)化后传导给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影响大大缩小了。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镑构成的虚拟货币篮中,如果美元在货币篮中的权重是50%,那么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变动10%,只对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影响5%。此外,由于货币篮中各种货币的双边汇率的变动,向上的变动与向下的变动对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影响可能会相互抵消,从而使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相对稳定。可见,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可以有效克服钉住单一美元的弊端,保持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相对稳定性。

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由于允许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进而引起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会有适度波动。但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相比,正是由于在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限定了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浮动范围,从而使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波幅会较小。由于实际有效汇率是名义有效汇率扣除物价因素后的有效汇率,因此,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保持相对稳定亦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可见,与人民币钉住单一美元?[率制度相比,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从而有助于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

(二)可以有效配置资源

微观经济学最重要的一个理论就是均衡价格是对供需双方最有利的价格。尽管单纯从供应方看价格愈高愈好,单纯从需求方看价格越低越好;但是从整个经济来看,一定是供需均衡的价格最好,因为它能最优配置资源。人民币汇率也是一种价格,从全球的角度来看,也是均衡汇率最佳。人民币汇率低估或高估(相对于均衡汇率)都不利于我国经济及世界经济的发展。

一般认为,人民币汇率低估(相对于均衡汇率)会促进出口,但人民币汇率低估也会提高进口成本,从而不利于进口。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进口大量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也会对经济增长产生消极影响。人民币汇率低估尽管有助于出口,但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可能会扭曲价格机制,使人民币汇率丧失在资源配中的积极作用,造成资源浪费。另外,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会减少贸易伙伴国的市场占有份额,引起贸易伙伴国的报复,这不仅会抵消人民币汇率低估的积极效应,而且还会损害国际协调机制的建立,从而可能会对我国经济及世界经济带来新的问题。

同样,人民币汇率高估对贸易双方国家也都是不利的。首先,人民币汇率高估会抑制出口。其次,人民币汇率高估尽管有助于降低进口成本,促进进口,但人民币汇率长期高估也会扭曲价格机制,从而降低外汇资源的使用效率,造成外汇资源的浪费。另外,如果我国出口产品是贸易伙伴国消费者欢迎的商品,那么人民币汇率高估也会损害贸易伙伴国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人民币汇率长期过度高估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大幅下降,那么贸易伙伴国对我国的出口不仅不会增加,反而会下降。

可见,人民币汇率是把双刃剑,人民币汇率低估或高估对我国和贸易伙伴国经济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人民币均衡汇率也是一个双赢的汇率,对我国和贸易伙伴国经济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有助于增强货币政策独立性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如果实行钉住单一货币汇率制度,则本国货币政策将依附于钉住货币国的货币政策。当钉住货币国提高利率时,本国中央银行就必须提高利率,否则就会产生套利,资金就会外流,本币就会贬值,为维持钉住汇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即抛出外币,回购本币,这会减少货币供应量,最终会导致本国利率上升;反之,当钉住货币国降低利率时,本国中央银行也必须降低利率,否则投机资金就会大量流入境内,冲击国内金融市场,本币升值的压力就会增大,为维持钉住汇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即抛出本币,购买外币,这会增加货币供应量,最终会导致本国利率下降。同样,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如果我国继续实行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那么当美国调整货币政策时,我国货币政策也必须作出一致的调整,否则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将难以为继。

在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汇率是一种加权平均汇率,它具有较好的稳定性。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即使我国货币政策与美国货币政策出现了偏离,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仍会保持相对稳定,从而减轻了人民银行干预外汇市场的负担,增强了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由于允许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从而使我国货币政策获得了较大的独立性。

(四)会增加市场预期的不确定性

篇3

其实,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实质,并不是人民币是否应当重估,即它的短期升降与否,而是人民币汇率制度应采取固定汇率还是浮动汇率。换言之,汇率水平只是最终的结果,形成汇率的机制才是问题的关键。斯诺认为,灵活的浮动汇率制度是中国确保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的最佳选择。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两种汇率制度利弊的比较

1.固定汇率制

固定汇率制的优点在于较为固定的汇率有利于投资者核算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形成稳定的盈利预期,或者说,国外流入资金的风险贴水较低,从而有利于吸引外资。

固定汇率制的不利影响,一方面是不能灵活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汇率的市场性丧失或削弱;汇率市场性的丧失或削弱又使其不能反过来调节外汇的供求关系,自动调节功能大大降低,因而只能由政府调节。但政府确定汇率的弊端十分明显:一是受到主观影响,如果政府调控能力不强还会出现重大失误;二是受到客观因素的牵制,汇率的确定和变动涉及到各方面利益,政府不得不充分考虑;三是受不同政策目标的牵制,汇率目标可能和其他目标相冲突,若汇率水平脱节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就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另一方面,“蒙代尔三角”理论认为,资本自由流动、固定汇率和货币政策三者不可能兼顾,只能牺牲其中之一而保证实现另外二者。因为假如在固定汇率制度和资本自由流动下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利率会上升,在汇率不变的情况下,利率的上升带来对本国投资收益的增加,大量的外国资本会流入,造成本币升值的压力,为维持汇率的固定水平,政府要卖出本币买入外币进行干预,这样紧缩的货币又被扩张了,货币政策无效。因此,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坚持固定汇率就要放弃货币政策的自主性、独立性和有效性。

在我国乃至世界历史上,固定汇率制都曾发挥过它的积极作用。二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其实质就是一种固定汇率制度,对于战后各国经济复苏和建立稳定的经济贸易联系,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从我国以前的情况来看,资本自由流动不存在,通过政府调整可使国际收支大体平衡,固定汇率制的利大于弊。亚洲国家高速发展的90年代,固定汇率制对于稳定投资者预期也曾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如果经济泡沫膨胀,经济增长减慢,贸易赤字上升,投机资本冲击的情况出现,此时固定汇率制的不利影响就远远超出了它的有利方面。

2.浮动汇率制

浮动汇率制能够克服固定汇率制的不足,一方面,它能够灵活的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汇率更具有市场性,从而反过来自动调节外汇供求;另一方面,浮动汇率不存在“蒙代尔三角”的困扰,能够使货币政策更具有自主性、独立性和有效性。但是,浮动汇率制不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盈利预期,从而不利于外资的引进;同时,浮动的汇率容易导致价格的波动,给抑制通货膨胀造成困难。

二、汇率制度选择的条件

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孰优孰劣是国际金融领域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其实,汇率制度的选择是由一系列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不同的汇率制度适合于不同的国家,这取决于其经济实力、外部环境、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等。从总体上看,一国采取什么样的汇率制度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国家的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

这里的国家大小是指以GDP衡量的国家大小。大国、强国的经济实力强,防范和抗拒金融风险能力强,汇率波动在一般情况下不强,适宜实行浮动汇率制。例如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国家,但是由于技术革命的影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快,经济基本面好,国际竞争力强,因此浮动汇率并未带来不利影响,相反,美国是全球外资引进最多的国家。这类国家通常对货币政策的依赖性较大。

小国、弱国经济实力弱,宏观调控能力弱,受外部影响大,抗风险能力低,国际竞争力不强,汇率波动性大,若实行浮动汇率,则其负面影响将超过有利影响,造成投资预期差、通货膨胀无法控制的局面。由于这类国家外部均衡实现难度更大,因此更需发挥汇率政策的调节作用,所以更适宜实行干预程度较大的汇率制度,如固定汇率制或者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2.经济基本面的健康情况,外汇储备充分与否,国际竞争力的强弱

经济基本面健康,外汇储备充分,国际竞争力强,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的国家更宜实行浮动汇率制。相反,经济基本面不好,或外汇储备不充分,或国际竞争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几者不能同时满足,则宜实行固定汇率制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以我国为例,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比较好,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外汇储备比较多;但是国际竞争力较弱,特别是金融体系不够健全,金融监督机制不完善,因此更宜实行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

3.资本的流动性

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固定的汇率易受到投机资本的冲击,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在资本流动受到管制的条件下,固定的汇率不会发生大的危险,并且,由于资本流动受到管制,固定汇率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之间便不再矛盾,例如我国就是如此。

4.通货膨胀水平

通胀率高,汇率水平对物价总水平影响较大的国家适宜实行固定汇率制,等以后通胀情况有所好转时,可调整汇制,以避免固定汇率的负面影响。相反,通胀率不高的国家可以实行浮动汇率制。

以上这些条件都不能单独决定采取何种汇率制度,而应看一定时期的条件组合。没有任何一种汇率制度是固定不变的,汇制的选择要根据条件的变化而定。

三、中国目前不具备实施浮动汇率制的条件

1.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监管能力差,抗风险能力弱。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沉重包袱,资本市场不完善,中小金融机构规模小、竞争能力弱,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不完备,市场不规范,监管体制不健全等问题都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一旦汇率完全放开,国际游资的冲击有可能导致金融体系的全面崩溃,引发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历史将可能重演。

2.从自由化的次序看,从一个完全管制型的经济向完全自由化的经济过渡时,其合理的过渡路径应该是:在国内金融市场实行自由化之后,才能实行浮动汇率制(李杨、殷剑锋,2000)。因为只有在金融市场是有效的且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情况下,无抵补的利率平价的假设才可能成立。这时汇市才可能具有有效性,能实现汇率的均衡。一国经济才能在经历真实、金融冲击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利率是汇率变动的平衡器、缓冲器,其变动方向和汇率是相反的,因此可以减小利率浮动造成的冲击。目前虽然人民银行已明确表示要在3年内实现利率市场化,在制定利率政策时也更多地考虑市场因素,但毕竟还受许多关键问题制约,短期难以实现。至于有效的金融市场,也因人们投资理念的培育、熟练专业人才的培养、金融法规的健全、金融产品的丰富等都需要在进一步开放中完善,难以一步到位。所以与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的汇率更易于波动。这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就等于是本末倒置。印尼就是一个实例。

3.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资本自由流动是实行浮动汇率的前提条件,否则,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必要性不大,且可行性也有置疑。虽然加入WTO以来,我国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加速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和放松外汇管制,但是距离完全意义上的开放和资本自由流动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且,在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还未得到加强的条件下,资本市场完全开放和资本完全自由流动都必须谨慎为之。

4.无论是在影响汇率波动的预期方面,还是在汇率的调节机制方面,我国当前都存在诱发汇率不稳定的因素。一是我国还处于转轨阶段,结构调整尚未完成,各项市场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未来的经济状况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中国的银行业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同时又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很多人对中国的金融业没有足够的信心,因此对汇率波动的预期始终未能消除。二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价格调整具有严重的不均衡性。我国商品市场分割程度较高、信息流动不充分,商品的异质性导致商品流动速度较慢,商品价格调整具有粘性。相反,我国金融市场的生成和发育较为规范,资本的单一性和同质性使资本能够低成本地快速流动,市场价格调整具有弹性,更易于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商品、金融市场价格调整的差异性造成金融市场的均衡实现快于商品市场,根据多恩布什的“汇率超调理论”,这会加剧我国汇率的过度波动。

总之,我国目前乃至一定时期内不宜采取完全浮动汇率制,央行难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完全放弃对外汇市场的干预。这样从逻辑上讲,中国汇率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介于固定制与浮动制之间的有管理的浮动制。

四、汇率制度的长期选择

虽然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实行浮动汇率制的条件,但是从长期来看,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固定汇率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将不利于实现国家内外部均衡的目标。

1.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将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下,货币政策实际上有着维持币值稳定的双重目标,对内维持物价的稳定,对外维持汇率的稳定。我国内外均衡的目标常常发生冲突,央行的货币政策也就常常顾此失彼。为维系固定平价,央行有义务按市场要求被动地买入和卖出外汇,这使货币当局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主动性大为削弱了,同时外汇储备也被动地受国际收支状况的影响。具体到我国实际,由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连年顺差,1994年到2001年底,我国的外汇储备由1994年的516亿美元上升至2001年的2174亿美元(数据来源,中经网),增长了3倍,外汇储备总额仅次于日本,跃居世界第二位。在强制结汇制下,央行相当于在购买外汇的同时,被迫投入大量的基础货币投放量。加之我国目前缺少一个具有深度和广度的便于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国债市场,无法通过在公开市场上的反向操作,来实现冲销的目的,即卖出国债,买入人民币,以此来抵消大量收购外汇而多投放的人民币,稳定货币供应量,所以给货币调控带来很大影响。

而且,外汇占款作为央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本身也存在很大限制:(1)央行的行为受制与外汇的供求状况,不能自主决定基础货币投放和回笼规模。(2)通过外汇占款投放的基础货币具有结构偏差,在地区上流向外汇供求顺差地区,在行业上主要流向出口部门,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发生了改变,这给货币政策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2.在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下,我国财政政策较为有限。为了面对世界市场日益严峻和国内市场内需不足的局面,同时也为了弥补货币政策效应的不足,我国连续多年采取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外贸中大范围地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以增强出口商品竞争力,对内扩大政府投资支出,以启动内需。然而,目前财政政策的可延续性令人怀疑:(1)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固定汇率制下的国内财政政策对外国经济有正的溢出效应。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加大,国内的大规模公共工程建设,将有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的参与,大批的原材料和设备需要从国外进口,因此,很大的一部分财政支出转化为了进口需求,对国内经济的刺激效应逐渐减弱。(2)在我国,国债主要是由社会公众和企业或金融机构购买的,大举借债,其结果直接减少企业投资和私人消费。随着国有资本的大量进入,中国民间资本的生存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有数据表明,2001年,民间投资再次减速,集体和个人投资分别增长8.1%和12.7%,仍低于国有及其他类型投资增长。民间富余的资本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统计表明中国民间储蓄已逾7万多亿,却大部分没有进入投资领域。即使民间投资相对活跃的浙江,目前仍有3500亿元民间资金闲置。(3)目前,我国已出现了财政赤字,再大规模举债,将导致财政负担越来越大。经过连续数年的增发国债,我国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由1998年的10%上升到2002年的18.3%,已逼近国际公认的20%的警戒线。正是基于已上,中国当前的积极财政政策将在今后逐步淡出。超级秘书网

3.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无法使用汇率政策来实现外部均衡目标。在运用政策搭配以实现内外均衡的方案中,斯旺提出以财政货币支出政策的搭配来实现内部均衡目标,运用汇率政策来实现外部均衡。然而在固定汇率制下,货币政策无法从对汇率政策的依附中解脱出来,并与财政政策搭配实现经济的内部均衡。而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实际来说,要保证一个可持续的,稳定的经济增长,必须以现阶段有效需求的扩大为基础,而这正需要货币与财政政策的有效搭配,在实行扩张性政策,刺激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小对私人投资的挤出效应。正如在第1点和第2点所述的那样,现行汇率制度的安排,使得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而财政政策今后将逐步淡出,内部目标的实现在今后形势严峻。

由此可见,从长期来看,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内外部均衡的实现,当我国实行浮动汇率制的条件具备之后,汇率制度将必然变为浮动汇率制,当然这将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过程。

主要参考文献:

1.多恩?布什等.宏观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篇4

1中国汇率制度选择的背景——人民币的升值

1.1人民币升值的内部压力

人民币升值的内部压力来自于我国持续增长的对外贸易,尤其是对美贸易的顺差。07年1-11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19690.9亿美元,进出口规模接近2万亿美元,增速比前10个月提高了0.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1036.1亿美元,增长26.1%,比前10个月放慢了0.4个百分点;进口8654.8亿美元,增长20.5%,比前10个月加快了0.6个百分点。1-11月累计贸易顺差为2381.3亿美元,增长52.2%,比前10个月的贸易顺差增幅减缓6.8个百分点。其中对美实现贸易顺差1186.2亿美元。占贸易总顺差的49.8%。众所周知,人民币的价值包括对内价值和对外价值,对内价值泛是指货币的购买力;对外价值是指用另一国货币来表示本国货币的价值,即汇率。汇率之所以存在,是国与国之间要进行贸易,而这种贸易,既包括买卖商品,又包括买卖生产要素,如土地、厂房、证券等。所以,汇率是由国与国之间的商品和投资流动决定的。

1.2人民币升值的外部压力

给人民币升值施加更大压力的是美国。2002年2月以后,美日两国政府官员不断利用各种机会宣称要求人民币升值。美方要求人民币升值主要是出于两个目的:第一,由于美国国内经济的自身问题,造成了失业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向中国施压有助于缓解美政府和国会承受的国内压力;第二,出于经济上的“中国”考虑,人民币升值有助于遏制中国经济上的迅速壮大。美国出于自身的政治利益,想当然地认为人民币升值能够减少赤字、缓解美国经济所面临的问题。

此外,提出人民币升值要求的是日本。进入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进入了一个漫长的萧条期,但由于日本的对外出口仍旧不断增加,大量的经常收支赤字造成日元持续升值。大量日本企业意识到把工厂的流水线留在日本国内将失去国际竞争力,于是乎就出现了大批日本企业把工厂搬到中国和东南亚,这就是日本人说的“产业空洞化”。另外,日本制造业高度发达,然而其劳务成本居世界最高,从理论上来说,要想维护其制造业的对外出口竞争力,日本政府只有两个办法:其一,大幅度降低日本国内的工资水平;其二,日元大幅度贬值。这两个办法看来都不可行。首先,大幅度降低工资会使得经济陷入极其萧条的状态,房地产、金融资产的价格暴跌,购买了住宅的居民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使得银行出现大量坏账,这是日本经济、社会所不能承受的。其次,让日元大幅度贬值,意味着美元的相对升值,这一点并不是日本单方面能够调控的,需要得到美国的同意,而美国不会轻易让日元贬值而美元升值。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人民币升值从现象上看似乎就成了挽救日本经济的一剂良药。

2中国汇率制度选择的目标

在选择采用某类汇率制度时,每个国家都带有其特定阶段的目标。针对我国的人民币升值背景下,未来所采用的汇率制度必须兼顾以下目标:

(1)由于我国在亚太地区,以及国际上都是具有影响力的国家,国内经济发展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需要稳定的国内国外的经营发展环境,因此我们首要的汇率制度改革目标就是保持我国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

(2)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属于转轨制国家,许多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不完善,资源价格存在扭曲的因素,价格秩序等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尚未完善,因此汇率制度的改革必须以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为目标。“一定要有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要有一个有弹性的汇率制度,虽然汇率改革的推出是05年7月21日,但是这个方案的酝酿是从01年开始的,长达四年之久,才能够统一政府、社会各界对汇率改革的认识。”

(3)中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被人为地分割,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被分割,两种类型的分割一直阻碍着国内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要以新一轮的汇率制度改革为契机,解决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分割问题。显然汇率制度改革要以创造,增强上述两类市场的联系、互动、协调。

(4)中国过去的汇率制度经常为国际所误解,不认可甚至受到攻击,所以汇率制度的改革同时被赋予增强与国际的沟通,提高国际对我国实行汇率制度的认可度,汇率制度要更好地与国际接轨的目标任务。

四大目标中,保持人民币汇率相对稳定是短期且现实的目标,通过合理汇率优化配置国内资源是我国民远的目标,而目标三、目标四的实现是短期目标通向长期目标的途径。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在保持汇率稳定情况下,应首先寻求完成第三、四目标,然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完成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

3中国汇率制度选择方向——目标区汇率制度

(1)目标区汇率的理论发展与制度框架

克鲁格曼的《目标区与汇率动态学》提出了汇率目标区的模型并成为该领域的典范。该模型以货币理论为基础,认为汇率是一种货币现象,由货币数量决定,央行在区问边界对汇率干预的时间间隔无穷小。而汇率水平的决定由线性资产定价关系式及非套补利率平价的套利条件得出,即汇率由当前的经济因素和对未来的预期共同决定。其模型表述如下:

S(t)=M(t)+V(t)+rE[ds/dt]

其中S(t)为直接标价法下外汇的即期价格的对数形式;M(t)表示国内货币供给量的对数形式;V(t)表示实际产出、货币供给、货币需求以及预期汇率变动以外的因素的变动率的对数;rE(ds/dt)表示预期的贬值率;

通过上述假设,就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在目标汇率区制度下,货币当局会干预汇率,使之维持在S1和S2之间。克鲁格曼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种可能:

(a)如果假设预期汇率变化为零,并且货币政策是被动的。货币当局可以通过减少m使S不超过汇率上限S1,同时可以通过增加m使S不低于汇率下限S2。具体来说,当汇率上升到S时,如果v下降,那么S就不会超出S1,此时不用采取货币政策;如果v上升,那么就必须采取减少m的货币政策,使S控制在低于S1的范围内。当汇率下降到S2时,如果v上升,就不须采取货币政策;如果v下降,就必须采取增加m的货币政策,使S控制在高于S2的范围内。上述原理可以用图1中的实线ED表示。(b)如果预期汇率变动不为零,S可以用图2中的曲线FG表示,图中,上半部分曲线在45度之下,而下半部分曲线则在45度线之上,由此可以看出目标区汇率制度有稳定汇率的作用。在货币供应恒定时,汇率沿FG曲线运动能比45度线平坦,也就是在目标区汇率制度下,速度冲击汇率的效应比较小。

在目标区汇率制度下,只要政府是一个强政府,市场参与者相信政府所确定的目标区和边界干预,“蜜月效应”就存在,它将保证国内现实汇率只在目标区内波动,而不会超出边界。目标区汇率制度的优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由于“平滑粘性效应”的存在,使汇率不会大幅度波动。平滑粘性效应指当汇率趋近边界时,其变化率会趋近于零。平滑粘性效应是汇率变动的条件,即汇率沿着边界是平缓粘贴的,当汇率接近边缘时,市场参与者估计货币当局将进行干预,汇率变化对基本因素的反应敏感程度减弱,汇率变动的趋势也变得相对平缓。这意味着汇率是基本经济因素的非线性函数。

第二,目标区汇率制度兼顾了浮动汇率制和固定汇率制的优点。它具有浮动汇率制的优点,使汇率受到市场上外汇供求的影响,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它又不同于完全浮动汇率制度,因为中央银行要对汇率进行干预使汇率达到预期的水平,而干预的同时,由于货币当局和市场参与者相互配合的互动效应的存在,使目标区内汇率运动的轨迹FG图2的斜率比浮动汇率制下的斜率小,因而在目标区汇率制下,汇率受基本因素影响的波动幅度要小于浮动汇率制。

第三,它具有固定汇率制的优点,由于它的目标区有上限和下限,汇率不会波动的幅度过大,而给一国带来金融的不稳定,它又不同于固定汇率制,因为中央银行还可以在必要时改变中心汇率和波动区间,避免汇率的高估或低估所引发的外部投机冲击。

4中国实施目标区汇率制度的意义

(1)可增强我国汇率政策的灵活性、有效性。由于目标区带有一定浮动范围的区间,在区间内货币当局有干预和不干预的两种选择,因此,央行的汇率政策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公众的“预期心理”来增强政策干预的有效性,在目标区内,央行的干预是不定期和不定向的,因而公众难以对央行的行为作出”完全理性“的预期,也就无法预先准确采取逆向而动的对策,在目标区边界附近,虽然公众会预计到央行可能采取干预,但干预的具体时问、地点及预期效果无法知晓。因此,多数投资者会赶在央行干预前,顺应预计的干预方向进行市场交易,使现实汇率在央行干预之前就产生央行所希望的走势,从而在很大程度减轻央行干预的压力,增强了汇率政策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2)有利于增加我国企业的抵抗金融风险的意识。采用目标区汇率制度以后,中央银行和市场参与者共同把汇率运动的轨迹置于目标区内。我国企业作为市场参与者,必然会根据市场上外汇供求,做出相应的预期,这样能够增强他们的金融风险防范意思,加强管理,有力的防治金融危机的发生。我国企业金融风险意识的加强,有利于目标汇率的维持,有利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

(3)有助于减轻我国货币政策的被动性,增强主动性和独立性。实行汇率目标区会,汇率浮动的范围扩大了,央行可以不必在目标区内进行干预,这就使央行有了相机干预的自由性。同时,在目标汇率区下,由于市场参与者的心理预期的作用,使最终汇率变动的幅度小于钉住汇率制下的波动幅度,因此即使央行进行市场干预时,所需购入的外币和抛出的本币的数量也不是很多,这样就不会为了把汇率稳定住而被动的增加大量的货币投放。

目标区汇率制所具有的内在稳定机制,使汇率政策能够有效的调节外汇储备和国际收支,实现外部平衡,不仅使汇率政策效率的提高,而且又能能促进货币政策有效地达到宏观经济内部平衡的目标,使之不必过多的受外部因素的制约,这将有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最终使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的价格均衡,促进了宏观经济内部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

5小结

近年来,国际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越来越大,其中有来自外国的舆论,也有来自内部的原因,我国现行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本质是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它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的要求,必须找到一条可行之路来规范我国的外汇市场。本文介绍了克鲁格曼的目标区汇率制度,以及它所具有的特点,目标区汇率制度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阶段需要相符合,与我国目前的人民币升值压力情况下的国情相符合,与我国汇率制度改革方向符合。所以,我国在汇率制度改革取向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实行目标区汇率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逐步推行我国汇率制度向目标区汇率制度改革。

篇5

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中国一直采取的政策,也为许多国家所支持和赞同。目前人民币汇率水平基本反映了中国经济的实际,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既符合中国利益,也有利于周边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

人民币币值的稳定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

在当前情况下,人民币如果升值,相当于人民币购买力增强,进口会增加,国内的物价水平则会下降,刚走出紧缩阴影的中国经济又将重新面对紧缩压力。尽管从长期来看,如果增加的进口主要是为了改进设备和生产力,并有利于出口增加的话,那么对国内物价的负面影响可能会降至最低程度。但从国内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市场庞大,而且消费者仍偏好进口商品,因此,消费品的进口可能会超过生产资料的进口,所以短期内消费品市场对物价的影响会大一些,从而可能会产生紧缩风险。同时,人民币升值所导致的出口减少,进口商品的增加,将直接冲击本国的工业,使就业问题更加严重。人民币升值还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减少,利润率下降,减少国外对中国的直接投资。

人民币币值保持稳定有利于中国经济改革的稳步进行。我国最终要放开资本账户,实行人民币自由兑换,但在最终达到这些目标之前,需要采取大量的改革措施,比如现在正在努力解决的银行问题,还有资本市场的改革问题等。在这种情况下,过早实行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就非常危险,因此,需要维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

人民币汇率稳定有利于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

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有利于亚洲乃至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当前,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有利于发达国家从中国进口更多的初级产品和轻工业制品,有助于这些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其经济发展水平。中国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和相对便宜的出口商品价格,可以提高进口国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中国经济在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会形成巨大的市场需求,有助于其他国家的出口。

当前,西方一些国家将经济困难归结到人民币汇率过低,并认为中国公司正在不停地抢夺全球份额,这种所谓的“中国出口”是极其错误的。中国出口更多地源于西方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而不是纯粹依靠中国国内公司的发展,中国出口的增长,主要是由于跨国公司寻求成本降低的副产品。美国等一些国家贸易逆差剧增的原因不在于中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本身,而是其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人民币升值并不能解决这些国家经济中出现的问题。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方向是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并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

实现人民币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是势在必行的

目前,中国实行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实行经常项目自由兑换的同时也实施了严格的资本管制,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例如,不能灵活反映市场供求,汇率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受到限制,国家承担全部汇率风险,经济主体外汇风险意识淡薄等。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实行真正的有管理浮动汇率制,增加弹性和灵活性。从长期看,应增加汇率的弹性,扩大汇率的浮动区间,逐步过渡到人民币的独立浮动。

放开汇率管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是势在必行的。众所周知,资本管制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在宏观经济、金融以及结构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内经济已取得了很大发展,具备了很强的抗干扰能力的情况下,逐步取消资本管制,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会带来福利的增加:第一,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助于吸引国外资本。第二,资本的自由流动会增强金融部门、企业的活力,增加人民福利。

要协调好资本项目开放与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关系

目前,我国还远不具备放开资本项目的条件:国际贸易刚刚开始自由化,利率还没有市场化,微观基础尤其是商业银行还没有完全实现商业化运作。在这种情况下放开汇率管制,势必增加外汇市场对人民币的储备需求,这将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表现为资本项目输出,而资本项目输出有赖于经常项目赤字,但中国的经常项目又是盈余的。这样,外汇市场人民币的强势就会得以保持。如果币值一旦因此而形成“螺旋式上升”的势头,将会最终对实体经济造成伤害,出现经济萧条和大面积失业。在这种情况下,放开资本项目尤其是短期资本项目必然带来对人民币汇率的投机性攻击,造成国内经济的动荡。与资本项目放开的收益相比,放开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这种放开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民币自由兑换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综合体系,需要宏观经济、微观机制、金融体系、金融监管、国际环境等多方面条件的改善。如果在这些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进行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很可能导致国际上一些短期资金快速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如果整体宏观形势出现波动,国际资金也很容易抽逃。在金融监管、金融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国将很难对其进行准确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资本项目的放开应贯彻积极稳妥、收益大于成本的原则,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可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将那些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积极作用、与之相伴的消极影响可控的资本项目挑选出来,先行试点,逐步扩大。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之前人民币汇率应继续实行有管理的浮动,在资本项目完全放开之后再采用独立浮动的汇率制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放松对条件已成熟的资本项目的限制。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国内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有条件地批准部分外资跨国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调往境外运作,支持中资跨国公司补充其海外公司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允许合法移居国外的公民和非居民个人按规定汇出其在境内合法拥有的资产;有选择地引进国际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探索引入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进行证券投资等。

完善结售汇制度。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要素不足,关键在于现行的强制结售汇制度。应将目前国内企业的强制结售汇制逐渐过渡到意愿结售汇制,扩大允许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范围,企业通过对持有还是卖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选择间接参与人民币汇率形成:还可以对现有允许保留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扩大可以保留外汇的限额;另外,结汇宽限时间可以延长,允许企业经常项目收汇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不结汇,这样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价格结汇。

篇6

固定汇率制也有不利影响,由于其不能灵活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汇率的市场性丧失或削弱;汇率市场性的丧失或削弱又使其不能反过来调节外汇的供求关系,自动调节功能大大降低,因而只能由政府调节。而政府在制定汇率政策的时候必须考虑国际收支的平衡,如果出现逆差时,就需采用紧缩的措施,减少进口和国际开支。而这样实行往往又导致内部不平衡,失业增加,生产下降。或者说,固定汇率很难同时维持内外部都平衡,而且在指定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制定特定的组合来解决,存在一定的时效性。在我国,固定汇率制曾发挥过它的积极作用。从我国以前的情况来看,资本自由流动不存在,通过政府调整可使国际收支大体平衡,固定汇率制的利大于弊。亚洲国家高速发展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固定汇率制对于稳定投资者预期也曾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如果经济泡沫膨胀,经济增长减慢,贸易赤字上升,投机资本冲击的情况大量出现,此时固定汇率制的不利影响就远远超出了它的有利方面。

浮动汇率制

浮动汇率制能够克服固定汇率制的不足,一方面,它能够灵活的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汇率更具有市场性,从而反过来自动调节外汇供求;另一方面它能够使货币政策更具有自主性、独立性和有效性。浮动汇率制度可以分为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两种。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对外汇市场很少干预,汇率随市场供求变化。这种制度的缺点是名义(和实际)汇率的大幅波动可能扭曲资源配置,汇率的随机性和通货膨胀偏向较大。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则是指货币当局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使汇率向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变化。货币当局虽然干预外汇市场,但不捍卫任何确定的平价,干预的频率根据汇率目标而定。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优点是避免了汇率的过分波动,主要缺点是中央银行的行为有时缺乏透明度,可能引起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现行的国际货币制度下,大部分国家实行的都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是以外汇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是浮动的,不是固定的。它与自由浮动汇率的区别在于它受到宏观调控的管理,即货币当局根据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来公布汇率,允许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一旦汇率浮动超过规定的幅度,货币当局就会进入市场买卖外汇,维持汇率的合理和相对稳定。

汇率制度选择的影响因素

通过对两种汇率制度优劣性的比较,笔者认为影响汇率制度选择的因素可以归纳为:

本国经济宏观情况

要准确把握本国基本经济变量的情况,如国内生产总值GDP,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外汇储备等等反映经济实力的宏观经济变量,还要关注国际贸易额,进出口贸易间的结构比例情况。当本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国际贸易额相对较大,物价水平和就业水平等基本面相对处于较好的层面时,可以选择固定汇率制度,利用固定汇率的稳定性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环境。

本国国际贸易发展情况

当该国国际贸易主要面向有限的国家时,并且与之存在比较稳定的贸易往来时,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形成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可考虑采取与相对应国家适当的固定汇率制度,反之,可采取浮动汇率制度。

资本的流动性

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固定的汇率易受到投机资本的冲击,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在资本流动受到管制的条件下,固定的汇率不会发生大的危险,并且,由于资本流动受到管制,固定汇率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之间便不再矛盾,例如我国就是如此。

本国的国际地位或地区内影响

当该国在国际上或本地区内处于强势地位或优势地位时,对周边地区影响较大,而且对于国际经济变化又很重要的影响,出于国际利益协调和稳定的周边环境考虑,该国更适合保持汇率的稳定,所以该国应采取固定汇率制度,反之可采取浮动汇率。

汇率制度改革的确定

通过比较两种汇率制度的优劣性和对我国金融经济环境的权衡,笔者认为此时人民币的改革时机和决策都是恰到好处。就国内来说,我国经济当前正处于一个比较关键的敏感时期,国内生产总值和国际贸易额都相对很大,社会上普遍将注意力转移到经济的下一步走势上,对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渴望程度不高,所以很多人认为我国不可能在此时进行汇率调整;从国际环境来看,近期美元持续走强,相对减轻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一部分投机资本流入开始撤出,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对人民币汇率调整的盼望有所减弱。所以此时汇率调整出手很快,在我们的预料之中。

对我国来讲,汇率改革的决策不仅涉及人民币对各国币值的变动,而且影响了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形势。此次汇率改革重中之重就是将原来盯住美元的单一升值改为实行“参考一篮子货币”的弹性汇率机制,它意义重大,其好处就是根据市场情况汇率回旋余地很大,增强了汇率弹性。所谓参考一篮子货币,是指某一个国家根据贸易与投资密切程度,选择数种主要货币,不同货币设定不同权重后组成一篮子货币,设定浮动范围,该国货币就根据这一篮子货币并在范围内浮动。2005年8月10日:周小川明确的提出了货币篮子可能包括的11种货币:美元、欧元、日元、韩元、新加坡元、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元、加元和泰铢,并说明了决定是否加入其他货币的标准。这里需要强调我们采取的是“参考一篮子”,而非“盯住一篮子”,“盯住一篮子”实际上还是固定汇率,而“参考一篮子”则是联系多种货币、同时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盯住一篮子”用一个明确的规则代替央行对汇率的任意干预,从而能迅速稳定汇率预期,但同时丧失了货币当局调节汇率的主动权;而“参考一篮子”保留了货币当局对调节汇率的主动权和控制力。这完全符合现阶段的我国国情,我国只有建立了一个非常成熟的财政或者是一个金融体系时才可以考虑完全放开人民币汇率的建议,笔者认为目前完全放开人民币汇率是不明智的。

其实,进行“参考一篮子”汇率制度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改革,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行为。眼下,我国已经加入WTO,逐步融入到世界的舞台中,世界的多极化趋势要求我们必须要努力迎合国际经济发展环境,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发展,从而加强民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为了避免汇率水平较大波动对企业造成冲击,从而影响民族产业的发展,我们应该重视发达国家的贸易发展步伐以致于来调整本国的汇率水平,加强名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人民币在市场供求的作用下适当升值,将有利于降低进口技术、设备和引进管理人才的成本,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从而提高综合竞争力。长远来看,这将推动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

篇7

汇率改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本质是将原先完全由中央银行承担的汇率变动风险,通过汇率弹性的扩大,将部分汇率风险转移至企业和个人等经济活动主体承担,从而减少中央银行调节汇率的成本。对于我国的银行业而言,这是一个福音。由于人民币长期以来盯住美元,中央银行吸收了全部汇率变动的风险,以美元计值从事国际经济交易的企业在客观上并无汇率风险。只是以非美元计值从事国际经济交易的企业有管理汇率风险的需求,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为企业提供金融工具进行汇率管理的积极性。而在新的汇率制度下,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将会面临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银行业就可以不失时机地提供诸如远期合约、外汇期权、货币互换、保理、福弗廷等可以避免汇率风险的金融工具和产品,以满足各经济主体的避险要求。个人外汇理财和人民币理财业务也会因汇率变动剧烈性与经常性而获得新的拓展空间。从国外汇率风险管理的经验看,汇率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工具来实现的。

汇率改革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让商业银行面临严峻的挑战。汇率的波动将直接影响银行的外汇敞口头寸。,新的汇率制度下,商业银行以外币计价的各种资产与负债,会随着汇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产生盈亏;银行客户的外汇风险上升会影响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汇率波动的频率提高后,银行客户面临的外汇风险会增加,直接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会因汇率波动而导致盈亏起伏,进而影响企业的偿贷能力,使银行贷款的风险增加。最后,外汇衍生产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增加。从2005年8月2日开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扩大,交易期限限制放开,同时允许银行自主报价,并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这些措施的出台在促进银行外汇衍生交易发展的同时,也使得银行面临的各种相关风险增加。在提供远期、掉期等衍生产品时,银行能否准确进行定价,能否有效对冲和管理风险,直接决定着银行的竞争力。

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现状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事实上的固定汇率制度,致使国内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具体表现在:

对外汇风险的认识与管理理念有待加强

一方面,从知识水平来看,目前不少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缺乏外汇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甚至对外汇风险缺乏起码的了解;另一方面,银行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在思想上对在新的汇率制度下银行的外汇风险重视不够,主观上没有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动力。这样,无论是从客观上的能力来看还是从主观上的意愿来看,管理层均不能对外汇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实施与监控,致使银行外汇风险管理难以落到实处。

外汇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还有待完善

很多银行根本没有制订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即便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与程序,从政策和程序覆盖的分支机构和产品条线看,仍然没有完全覆盖商业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产品条线以及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另一方面,在制度的实施与执行这一环上,一些制度没有有效地贯彻落实,甚至根本无人执行。

外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发达国家的同类银行早已能娴熟地运用各种市场风险的计量方式,包括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以及VaR方法等。而国内的银行才刚刚开始尝试计算风险敞口,有些银行甚至至今都不能准确算出本行所承担的单一货币的敞口头寸和所有外币的总敞口头寸。一些银行尽管能够计算VaR值,但并没有把它运用到银行日常风险管理中,如设置交易员限额和产品限额等。而对风险的监测、控制能力则更弱。一方面是由于对风险管理的监测与控制是以对风险的准确识别与计量为基础的,在对风险的识别与计量都无法完成时,对风险的监测与控制就无从谈起了;另一方面,对风险的监测与控制还有赖于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

外汇风险管理的内控体系有待加强

很多银行还没能建立与外汇业务经营部门相互独立的外汇风险管理、控制和审计部门。内部审计对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审计内容不够全面,没有合理有效的审计方法,并且,审计部门重事后稽核,轻事前防范,也没有日常的稽核监督。同时,由于稽核部门没有垂直管理,在行内与一般的部室平行设置,所以也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对同级银行管理层没有约束,更谈不上监督。另外,由于外汇交易、外汇风险有较强的技术性,没有专业的内审人员,很难发现银行外汇业务中的潜在风险点。实际上,当前银行的内审部门几乎无人具备开展针对外汇风险审计的能力。另外,大多数银行都没有进行过针对外汇风险(市场风险)的外部审计。

加强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的建议

银行高管层要加强外汇风险管理意识

对现有银行高管人员进行相关的知识培训,以增强其风险管理意识与相关的知识;让真正精通风险管理的优秀人才进入高级经理层甚至董事会,这样才能真正为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订与实施提供保证。

完善外汇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制定自上而下的外汇风险管理的授权政策和自下而上的报告政策与程序,做到组织合理、权限清晰、责任明确。新产品、新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应当包括由相关部门,如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法律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对其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的审核和认可。要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能够对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进行审计的队伍,加强内部审计检查,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大力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国内银行风险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程度不高,即便涌现一些优秀人才,也会因激励不够或是工作环境不理想而大量流失。人才资源是服务业的核心资源。要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有竞争力的薪酬管理制度和升迁制度。要把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放在战略的高度。

篇8

另外,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美元的相对稳定性,美元确实在世界范围内起到了各国货币标尺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美元的稳定性逐渐减弱,同时欧元正在成为一种新的代表性国际货币。因此,我国政府根据整个国际经济形势和美元地位的变化,放弃了钉住美元汇率制度,选择采用了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这可以削弱长期以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过度影响,更好地保持人民币有效汇率的相对稳定性。

二、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特点

从汇率形成机制来看,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不同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和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

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供求变化并不影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在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外汇市场上美元的供给大于需求,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会下跌,人民银行就会买进美元卖出人民币,从而使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保持不变。反之,人民银行会卖出美元买入人民币,以使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另外,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变化也不影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的汇率是由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和美元对非美元货币的汇率套算而得。如果美元对非美元货币升值,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仍会维持不变,而对非美元货币会升值;反之,如果美元对非美元货币贬值,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同样会维持不变,而对非美元货币会贬值。

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使人民币相对于几种货币(或一篮子货币)的加权平均汇率保持不变的一种汇率制度。为更好地理解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内涵,我们假设人民币货币篮中只有美元和英镑两种货币,W$。为货币篮中美元的数量,W£为货币篮中英镑的数量,ER/$和ER/£分别表示人民币对美元和英镑的汇率,人民币与美元和英镑的加权平均汇率为ER,则:

ER=W$·ER/$+W£·ER/£

(1)

其中,ER是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的价格。所谓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指保持ER不变,即ER为常数E③。

从公式(1)可以看出,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不同,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尽管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同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的供求关系同样无关,但篮子中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变动,不仅会引起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波动,而且会引起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镑构成的虚拟货币篮中,由于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的价格钉住不变,因此,当美元对英镑升值时,人民币对英镑汇率会升值,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则会贬值;当美元对英镑贬值时,人民币对英镑汇率会贬值,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则会升值。可见,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升值或贬值的可能性皆有。

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

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不仅受货币篮中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变动的影响,而且与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的供求有关。例如,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下,当美元对其他货币升值时,人民币对美元应该贬值。但在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考虑到外汇市场上存在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的压力,人民银行可能不是根据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要求,通过干预外汇市场,使人民币对美元贬值。相反,人民银行可能不干预外汇市场或仅进行小幅度的干预,而听任人民币在市场供求作用下升值。“参考”意味着人民银行有了决定汇率水平的较大灵活性。

三、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作用

(一)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

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影响的是实际有效汇率。人民币钉住单一美元汇率制度,尽管可以稳定人民币对美元的双边名义汇率,但在美元对世界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发生较大波动时,由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保持不变,因此,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波动完全由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波动吸收,从而可能会导致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大幅波动,进而引起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较大不稳定。因此,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对美元双边名义汇率的稳定,不仅不能稳定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反而可能会造成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更大不稳定。

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汇率制度,因为人民币对货币篮中任何一种货币双边汇率的变动,经过权数(小于1)化后传导给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影响大大缩小了。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镑构成的虚拟货币篮中,如果美元在货币篮中的权重是50%,那么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变动10%,只对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影响5%。此外,由于货币篮中各种货币的双边汇率的变动,向上的变动与向下的变动对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影响可能会相互抵消,从而使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相对稳定。可见,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可以有效克服钉住单一美元的弊端,保持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相对稳定性。

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由于允许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进而引起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会有适度波动。但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相比,正是由于在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限定了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浮动范围,从而使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波幅会较小。由于实际有效汇率是名义有效汇率扣除物价因素后的有效汇率,因此,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保持相对稳定亦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可见,与人民币钉住单一美元?[率制度相比,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从而有助于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

(二)可以有效配置资源

微观经济学最重要的一个理论就是均衡价格是对供需双方最有利的价格。尽管单纯从供应方看价格愈高愈好,单纯从需求方看价格越低越好;但是从整个经济来看,一定是供需均衡的价格最好,因为它能最优配置资源。人民币汇率也是一种价格,从全球的角度来看,也是均衡汇率最佳。人民币汇率低估或高估(相对于均衡汇率)都不利于我国经济及世界经济的发展。

一般认为,人民币汇率低估(相对于均衡汇率)会促进出口,但人民币汇率低估也会提高进口成本,从而不利于进口。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进口大量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也会对经济增长产生消极影响。人民币汇率低估尽管有助于出口,但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可能会扭曲价格机制,使人民币汇率丧失在资源配中的积极作用,造成资源浪费。另外,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会减少贸易伙伴国的市场占有份额,引起贸易伙伴国的报复,这不仅会抵消人民币汇率低估的积极效应,而且还会损害国际协调机制的建立,从而可能会对我国经济及世界经济带来新的问题。

同样,人民币汇率高估对贸易双方国家也都是不利的。首先,人民币汇率高估会抑制出口。其次,人民币汇率高估尽管有助于降低进口成本,促进进口,但人民币汇率长期高估也会扭曲价格机制,从而降低外汇资源的使用效率,造成外汇资源的浪费。另外,如果我国出口产品是贸易伙伴国消费者欢迎的商品,那么人民币汇率高估也会损害贸易伙伴国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人民币汇率长期过度高估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大幅下降,那么贸易伙伴国对我国的出口不仅不会增加,反而会下降。

可见,人民币汇率是把双刃剑,人民币汇率低估或高估对我国和贸易伙伴国经济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人民币均衡汇率也是一个双赢的汇率,对我国和贸易伙伴国经济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有助于增强货币政策独立性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如果实行钉住单一货币汇率制度,则本国货币政策将依附于钉住货币国的货币政策。当钉住货币国提高利率时,本国中央银行就必须提高利率,否则就会产生套利,资金就会外流,本币就会贬值,为维持钉住汇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即抛出外币,回购本币,这会减少货币供应量,最终会导致本国利率上升;反之,当钉住货币国降低利率时,本国中央银行也必须降低利率,否则投机资金就会大量流入境内,冲击国内金融市场,本币升值的压力就会增大,为维持钉住汇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即抛出本币,购买外币,这会增加货币供应量,最终会导致本国利率下降。同样,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如果我国继续实行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那么当美国调整货币政策时,我国货币政策也必须作出一致的调整,否则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将难以为继。

在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汇率是一种加权平均汇率,它具有较好的稳定性。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即使我国货币政策与美国货币政策出现了偏离,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仍会保持相对稳定,从而减轻了人民银行干预外汇市场的负担,增强了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由于允许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从而使我国货币政策获得了较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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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商业银行外汇资本金面临贬值风险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外汇资本金来源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在境外股票市场,通过公开发行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比如建行、中行、工行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筹资以外汇计价部分资本金,由于人民币升值会导致募集的外汇资金相对于人民币贬值,此为第一类风险;二是由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一部分股权形成的外汇资本金,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股改上市之前均引进了国外战略投资者,国外战略投资者参股时大部分股份都以美元计算的,如中国建设银行引进美洲银行25亿美元、新加坡淡马锡公司l4.66亿美元,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过程中,特别是对美元的升值幅度较大,这些外汇资本金会相对贬值,此为第二类风险;三是由国家通过外汇储备注资方式形成的外汇资本金。受到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银行的外汇资本金折算成人民币资本数额也会发生变动,此为第三类风险。

二、资产与负债的汇率风险敞口

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外汇资产的头寸匹配和不同币种搭配,从而直接影响到国有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企业对外汇资金需求不断上升,然而国有商业银行的外汇资金来源并没有显著增加。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过去两年中,国内银行体系的外币业务贷存比一度高达90%12)上,反映出银行外汇资金供应相当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外汇信贷业务的需要,多家银行向主管部门申请了以人民币资金购买外汇,并向客户发放外汇贷款。这样做虽然解决了外汇资金来源问题,但是也造成了银行外汇资产与人民币负债之间的币种不匹配。当人民币出现升值时,必然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汇率损失。

三、结售汇等中间业务的汇率风险

由于人民币汇率浮动频率和区问不断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结售汇等中问业务的汇率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按照新的汇率形成机制,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每天的波动幅度在千分之三以内。①目前,国内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牌价一般按照前一天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确定,同时对前一天各分支机构结售汇的轧差头寸在市场中平盘。如果出现市场平盘价低于对客户的结算价,银行就要承担其中的汇率损失。

四、人民币汇改后,汇率波动幅度扩大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新的安排后,意味着汇率的波动幅度比过去扩大,变动频率加快,如上图所示,人民币在汇改之后,一直处于单边上升通道。因此会导致国内企业的外汇风险上升,会增加银行受损的可能性。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汇率水平的调整不仅会直接影响银行的敞口头寸,也会通过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出口类企业),而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带来影响。汇率波动的频率提高后,银行客户面临的外汇风险会增加,直接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会因汇率波动而导致盈亏起伏,这也就影响到银行盈利水平。

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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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企业历史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出现到20世纪60年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明晰辩论,从70年代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和范围的界定到8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1]从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守则化到目前正在推进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演变,更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态度:由企业推动的经济增长固然重要,但人类的生存标准、生活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等也决不可懈怠。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新发展,呼唤相应有效和实事求是的国际法律文件,以敦促企业遵行相应的国际标准,尊重和维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和权益,促进国际经济的良性发展,推动国际社会的和谐进步。但由于“企业公民”的身份以及各国家在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法律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不仅需要协调好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等方面的关系,更需要关注并解决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种种挑战。

一、企业经济活动的信任危机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成败得失

(一)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的信任危机

企业是社会微观经济活动的“细胞”,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细胞”。关于企业的性质和本质,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主张,[2]但都不能否认,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尝试建立并谋求发展的最根本动机。为此,企业需要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并通过这些经济活动达到其运营目标,实现其经济功能。[3]然而,伴随其经济活动的还有些“副产品”,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等表现得最为突出。

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追求达成其经济功能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使其不仅面临着自身经济活动的信任危机,[5]更面临着自身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危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应势而行,并在世界范围内扩展、蔓延。

(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成败得失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当时情况下,其矛头主要指向跨国企业经营和扩张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它强调在市场体制下,跨国企业除了为股东追求利益外,也应该考虑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并且要求,跨国企业在贸易自由化、资本流动自由化、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担负与此相关的劳工、环境、消费者等社会问题的社会责任。

尽管存在着上述难题,但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作用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大有普及之势。这不仅表现在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和广泛推行方面,更表现在国际贸易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问题上。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固然重要,但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执行或认证,似乎已成为企业有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效力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认证

(一)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及其效力

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是企业向公众展示其担负相应社会责任的内容要求和具体承诺,目前尽管林林总总,但其功能和作用一般都包括两方面:其一,应对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的信任危机;其二,明晰企业经济活动的道德底线。

(二)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国际贸易或者说国际产品订单挂上了钩,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正变得炙手可热。但在认证中,必须弄清楚以下问题:

第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限性。当前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普遍意义上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推动下由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普及而来的。但无论如何演变,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着重于“与企业利益相关”的问题,应该强调与企业运营和转贴于发展相关性的社会问题。任意扩大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的范围,会给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而任意缩小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可能会使之流于形式,并对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本不该有的损害。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国际性。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被推行适用的社会责任守则各种各样,这些守则,都称其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但是,由于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所执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不一致,对于同时接受不同企业订单的某一特定企业来说,该以哪个守则为准?又该如何协调这些守则之间的关系?几乎所有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都要求企业遵行相关国际条约所列的原则,但基于企业非国际(公)法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企业如何直接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在上述问题还不能解决以前,这些守则或“标准”的“国际性”,显然让人质疑。因此说,当前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应该仅仅是民间意义上的“国际标准”,或者更确切地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仅仅是商业伙伴之间的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与国际法面临的挑战性问题

当今更加相互依赖的全球社会,不仅赋予了我们一种新的伦理观念,而且也赋予了我们制定新的法律和政策的物质基础,[10]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国际标准化过程充满希望。然而,我们在“享受乐观”的同时,更要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给国际法带来的严峻挑战。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是否具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是名符其实的法。[11]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而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因此,国际法常常被认为基本上是一种弱法(weaklaw)。这恰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际法最本质的属性和特征。[12]

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内容,均建立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相关规定和原则的基础上,而且从形式上看,均是较为确定的规范或者规则。尽管其中存在诸多的主观性,但为了应对商业竞争压力,为了迎合地方政府的要求,对于接受相应守则的企业来说,该守则就应该具有某种程度的法律性质的拘束力。

(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下,企业能否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

法律主体关系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就当前看来,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指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或者正常主体,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也能够直接承担国际法所要求的义务。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主体,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让渡的。在现有的国际法理论中,企业还不被认为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但它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是国内法的主体),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除了包含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外,主要地涉及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国际环境标准等,但基于企业非国际法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为有效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企业能否直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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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撤回公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撤回公诉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条文。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涉及到撤回公诉制度的条文有:第157条第3款“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241条“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一审法院和当事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1月18日公布并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也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根据相关的规定,我国现行撤回公诉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撤回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但是否准许撤诉的决定权在法院。2、撤回公诉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主动要求撤诉;二是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按撤诉处理。3、撤回公诉的时间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至法院宣告判决前。4、撤回公诉的理由主要有四个: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因证据不足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期满不要求恢复法庭审理的案件。5、撤诉的方式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并应当取得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同意。6、撤诉的效力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在撤诉后,对同一案件如果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证据可以再次。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

第一,立法上的缺位。以两院的司法解释来取代刑事基本立法的做法不但法律位阶低,而且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二,权力配置不合理。在现行的有关撤回公诉制度的规定中,检察机关撤诉权的任意性强,法院的审查决定权形同虚设,侦查机关的异议无权申诉。三机关的权力无法协调也起不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第三,当事人无知悉权和异议权。检察机关的撤回公诉行为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都会发生重大影响。对于被告人来说,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权的行使可以使被告人免受因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对其错误定罪的风险。但是,如果检察机关不当行使撤回公诉权就会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如检察机关反复行使撤回公诉权,拖延诉讼,被告人不能尽快地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特别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应该是无罪释放。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权的行使,剥夺了被告人获得有效判决的权利,这对被告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对于被害人来说,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权的行使与其利益是相冲突的,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获得心理安慰是被害人的迫切期望。

第四,撤回公诉后案件处理程序缺失。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撤回公诉的案件在没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新的证据,不得再次。由此可以引申出“发现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可以再行。”但是收集新证据的权力由侦查部门行使还是审查部门行使?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有哪些诉讼权利?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公诉机关对刑事部分撤回后,对民事部分该如何处理也缺乏相应的规定。

第五,撤回公诉的时间不科学。现行司法解释把撤回公诉的时间规定在法院宣判之前,这一规定不科学。首先,有侵害审判权之嫌。因为在经过合议庭评议之后,案件实际上已经有了定论。可以说实体的审理已经终结,只差程序性的一步——宣告。此时撤回公诉,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强行干涉。其次,导致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在案件已有定论之后再撤回公诉使先前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第六,撤回公诉的情形不合理。根据“两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公诉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按撤诉处理;二是检察院主动撤回。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规定从本义上来讲应该是促使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但该规定实际上导致了检察机关利用法院按撤诉处理来规避法院对撤回公诉的司法审查,使司法审查制度、当事人的救济制度等都形同虚设,整个撤回公诉制度无法正常运行。检察院主动撤回公诉的理由主要有三个,其中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因检察院的认识错误或审判过程中案件事实或证据的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

第七,撤回公诉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司法审判都应该有一个终结的结论,没有结论的审判是不公正的,也是没有存在价值的。撤回公诉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但程序的终结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由于结论的不明确,案件撤回之后的法律效力也不明确。有人建议在撤回公诉之后,由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书。把不决定书作为撤回公诉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笔者认为这一建议不妥。因为撤回公诉经过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是法院综合多方面的意见,以一个中立者的身份作出的裁定。而不决定没有经过司法审查,是检察机关的单方决定。因此,在检察机关提出撤回公诉的建议后,由法院做出是否准许撤回公诉的裁定。法院准许撤回公诉的裁定是撤回公诉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不需要检察机关再作出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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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为《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对它和《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3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2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篇13

其三,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经过“希腊化”时期而深受古希腊思想浸润的罗马法曾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蛮族”的入侵给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击。正是基督教驯服了“蛮族”,并在引导他们走向文明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会法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国时期,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发挥着作用,对日珥曼法产生了影响,同时也使罗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做出了贡献。在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将奥古斯丁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结合。他承认人的理性,有将其归功于上帝的赋予。他在对法律的分类中用自然法作为永恒法与人法之间的纽带,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创了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伟大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