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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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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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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党建工作问题研究

力推规范决策权新举措开启建设法治政府新局面

浅谈促进红山区非公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及建议

篇2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和政府经济发展需要,被征地农民就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下的新群体,户口上仍是农业户口,却没有农业生产资料,只能依靠改行来谋生。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和企业经常会发生冲突,反映的现实就是补偿不合理。被征地农民成为弱势群体,农民土地征用后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多数农民对国家法律制度了解较少,对自身权利和义务认识较模糊,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1、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维护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失地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城镇化水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实现这一目标重要保障,有了成熟的法律体系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较好保障。所以,在整个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下,首先要让他们懂法,知道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拥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这样既遵循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尽可能降低生产风险,为促进城镇化良性快速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引导作用。2、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现阶段正处于追赶超越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农村社会所出现的问题也更加复杂。新形势下生产秩序的稳定,要依靠于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由最初拥有生产资料到现在土地被征用,身份、户籍和生活发生变化,农民存在很大心理落差,这对当地的稳定有较大影响。要针对这一群体宣传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政策、懂法、知法才能有效保证农村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农村居民生活和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才能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

二、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受历史传统文化轻法思想的深远影响、法制思想在城乡建立和宣传的难题以及涉及被征地农民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影响,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缺少主体意识及权利意识在乡村法律没有被群众当成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究其原因就是农民自身的法律信仰缺失。现实情况反映农民自身存在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缺失。他们固有的生活方式、生产环境造成法律思维和意识不高。在处理纠纷中,“找关系”、“上访闹事”、“协商私了”等非正常途径成为了不懂法民众的主要方法。近年来普法工作在农村虽然经常开展,却收效甚微,农民仍旧没有树立正确法律意识,没有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再加上在农村法律没有得到重视,法律监管制度不严格,导致许多越权行为时有发生。众多农民对法律的威严性、强制性产生了怀疑,在这样一个恶性循环过程中,使得法律在农民心中渐渐疏远,法律权威性大大降低,也造成人们轻法律重。2、忽视法律的存在从社会大背景来看,立法体系中有关三农法律较少,法律位阶较低,还有很多方面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涉农法律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三农法律体系薄弱的状况和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很不相称。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也还存在不足和缺陷,例如,浓重的计划管理色彩,原则性以及可操作性差,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难究的现象。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者权利与义务规定不明确,忽视经营自和其他合法权利等。涉农立法严重滞后,很大程度妨碍了农村居民对法律的认识和运用,容易让群众忽视法律存在。造成农村居民对权利义务不了解、法律意识淡漠。社会生活和农业生产形式简单导致农民不使用法律武器,法律逐渐淡出农民视野。3、传统乡土人情社会影响《乡土中国》中写道:“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是情大于理的熟人社会。”农民长期处在乡土人情社会中受传统观念影响,“情”大于“法”、情大于理,遇到事情会通过以往传统习惯和方式来解决而很少应用法律。多数人不愿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多会采用私下解决。虽然有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纷争,但法律维权程序复杂和高昂诉讼费却又会让人望而却步。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无讼思想。人们提倡以和为贵,诉讼是一个让人所不齿的做法。当利益受到损害时,人们多会选择隐忍和退让,这与发展法治理念背道而驰,阻碍了法律文化的传播。4、农村居民缺乏诉讼观念由于诉讼复杂的程序和高昂诉讼费用,以往产生纠纷使农村居民会选择协商和私下解决的方法来替代法律解决纠纷矛盾。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诉讼很是抵触。在往常都会采用私自协调,当私下无法协调时,人们才会另寻其他途径。诉讼只有在矛盾无法调解时才被人们采用。在法制社会中人们往往通过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人们信仰法律。依法治国的普及程度在农村社会中没有被完全推广。多数农民在遇到纠纷后还是采用传统方式解决,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三、培养和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治国之前提,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建立民众法律意识,依赖于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意识的觉醒。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探索提高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新方法和途径,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思想意识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物质基础“农村的城镇化进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的方面很多,在城镇化中农民作为执行主体,也作为受益者,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了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良好环境。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必须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目的,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和促进生产力。通过竞争机制,调动被征地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适应能力和竞争意识。这既可打破农村居民的传统保守思想意识,又能让他们的陈旧思想观念得到转变从而得到更好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利益刺激农民群众增加对农业方面法律知识需求、利益带动他们自觉去认知、学习、使用法律。因此,农村居民法律思维和意识会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提升。只有发展农村经济,大力搞好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农民的思想才能解放、视野才会更加开阔、主动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生活水平,为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利益提供全面的物质保障。所以说,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解放农民思想、开阔视野,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样也为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良好条件。2、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法律的宣传教育是我国对农村进行法制普及和教育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多年实践,该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许多细节问题。在普法工作的推动中,存在着很大阻力,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低下、思想方面相对保守等都是制约着普法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在推进农村文化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下,我们应该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来提高扩大被征地群众懂法用法社会范围。拓展法制建设的渠道,为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奠定良好的基础。依照需求按层次给被征地群众送去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经常在乡村举办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和宣讲活动,把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带到基层切实做好普法教育法律文化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切身利益,讲述的现实案例与农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且通俗易懂,对他们日常生活能够起到引导和警示作用,帮助被征地农民在生活、生产和学习中潜移默化地将自身法律意识得以完善和提高。此外,建立农民法律咨询援助服务。根据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的法律知识的需求进行答疑解惑,例如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纠纷、劳动纠纷等,这些农村生活中常见的问题,给农民做出一个详细的咨询服务。让农民真正的能够懂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知道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是什么,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后,应该找什么机构能获得救济和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能保障自身权利,让民众都知道法律尊严、公正和权威。要改变法律在农村这个环境的现存状态,提高农民法律知识认知度,农村法律文化的宣传教育依然任重而道远。加强普法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对我国依法治国和法治化进程有着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3、加快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时,就各地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有这么两个方面的划分:一是在城乡一体化规划内的或者之外的失地群众;二是按照年龄将其分成了三类:到养老阶段的被征地人员;具有劳动能力被征地人员;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不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分析,已经享受领取社会保障资金补助的和进城务工的人生活相对有保障,其他情形下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很难获得充分的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没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高,而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以后面临的状况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得到完全解决。目前靠外出打工和自主创业或择业获取劳动报酬,收入不是很高也只能维持基本生计。综合来看,都是由于与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的。现阶段完善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制度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才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4、增强守法意识,形成理性维权的思维方法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时刻要充分发挥法律在农村社会中主导作用,让法律成为保护广大农民合法利益的有利武器。在现实中兑现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益,使他们感受到用法律维护权利的实用和效力,是实现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城乡现代化建设中要求被征地农民普遍积极守法,而他们的积极守法必须基于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当被征地农民的应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有理性的维权思维和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与自身综合素质和社会法律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推进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跟进时代步伐满足生存需要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提高他们的自身素养和文化素质,如市场观念和理性维权、生态环保等现代价值观念,并使之与法律意识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提高他们综合素质及生活水平。从而正确认识法律价值、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和正确的使用法律。5、增强诉讼意识,形成善用法律维权的法律意识要从被征地农民的心里改变法律在生活及心目中的状态,使法律在维护切实利益上起到保护和推动作用,在现实社会中他们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与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息息相关,努力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树立法律的公平性和公信力改变以往执法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印象。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改变以往陈旧执法观念和陋习,让执法行为按照司法程序执行并且让群众知情支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对维护自身利益协调农村关系确实有效,让他们在自身利益被侵犯时放弃闹事、对抗、上访的负面行为,理智维权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和霖华.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3.

[2]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J].政法论坛,2009.03.100-109.

篇3

(一)群体性的刑事案件数量增多

在当今的农村治安环境中,群体性的刑事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例如团伙盗窃、聚众斗殴、聚众赌博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着农村环境的安定有序。这也影响这农村青年、幼儿的教育,很多农村青年受不良文化的影响走上了非法犯罪的道路。

(二)农村治安管理力量薄弱,缺乏完善的防卫体系

在多数农村建设中,治安管理力量薄弱,也没有科学的防卫体系,而且受地理环境、人文历史发展、家族势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村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而且,农村生活环境复杂,自身缺乏治安储备,农村的治安人员缺乏,这都是农村治安环境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农村的家庭暴力事件较多

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很多农村家庭“法盲”仍占绝大多数,再加上农村固有的“重男轻女”“男人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影响,农村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这严重危害着农村的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较多,使得农村治安管理问题凸显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导致农村的年轻劳动力减少,使得“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数量增加,他们不管是从体力还是从生活知识等各方面能力较低,这使得农村的防卫体系较为薄弱,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趁,顶风作案,威胁着弱势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农村里所发安生的不法分子侵害村民财产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严重影响着农村的社会治安环境。

(五)不法分子利用村民知识水平较低,存在有封建迷信的思想这一特点进行违法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村名学习科学知识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是仍然会有人对迷信思想、封建活动深信不疑。很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村民的这一思想特点,打着封建迷信活动的旗号,进行不法活动。

二、农村治安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已经在一些乡镇、村庄开展,但是大部分村民仍然是法盲,在复杂多变的生活环境下,他们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遇到的问题,而是会选用更加直接的暴力手段等解决问题。而且,由于很多村民之间存在有血缘关系,家族的影响根深蒂固,使得很多人在遇到问题时首先会考虑运用家族的力量解决矛盾。这也为法治宣传工作的开展设置了障碍。而且,农村的文化发展落后,村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很多人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村名仍然是文盲、半文盲,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难度。村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政府部门对法律规制的宣传不到位,加剧了农村治安环境治理的难度。

(二)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政府对农村建设投入、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城乡贫富差距拉大,使得农村的多数劳动力都去城市打工,村庄中多数都是老人、儿童,这使得农村的治安管理更加困难。还有的村农,政府对其建设投入较少,农村的基础设施、治安设施投入较少,例如当遇到突发问题时,村民无法利用身边的器械正当防卫,无法及时报警灯。归根结底还是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落后的原因。

(三)农村的基层工作不到位

农村的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力量不足,民警数量较少,使得很多时候民警有心无力,还有的农村,乡、镇基层组织对治安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也没有对违法乱纪的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得农村的社会治安环境越来越复杂。

(四)政府对农村的法律规制、政策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

相对于城市,国家对于农村的法治建设、政策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体现在:国家对于农村的治安力量建设投入较少,农村的治安管理人员、治安设施投入较少,使得农村的治安管理工作无法推进;国家对于农村治安法律规制的建设、执行工作中存在漏洞,没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使得对农村违法乱纪现象的治理无法可依,治理力度较弱;国家对于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推行不够周全,监督力度不够,很多违法乱纪现象的治理程度不够,但是又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使得农村治安管理尤其困难。

(五)村民自身的原因

村民文化水平低,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得他们违法却不自知。村民在思想方面仍然存在有封建迷信的思想,使得法律的普及难上加难。作为弱势群体,村民对违法行为的抵御能力本身就存在缺陷,在面对违法乱纪行为时无法正确认识,更无从谈起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使得很多不法分子屡屡得逞,更加猖獗。

三、如何改善农村治安环境的现状

(一)拓宽与农村治安管理相关的法律范围

我国的关于农村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现行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行,不断有新的治安问题涌现,现存的法律规制根本无法及时的修改,用以约束这些行为。为了扩大农村治安管理相关的法律范围,国家应当考虑结合新农村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更大保护力度和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也需要尽量详细和完备地进行,注重合理的解释和阐述,并对法律内容的实质应用进行明确无误的引导,以实现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隔绝掉不法分子。从广大群众的真实利益需求出发,遵从法为人所制,法为人用的原则,有效发挥法律整治的作用,适当的拓宽与之相关的法律约束范围,使得那些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被依法惩治,加强法律规制,提高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惩治力度

为了实现法律法规的实质效果,国家应对特定的违法乱纪行为设置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条文,并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橙汁力度,对违法分子进行严惩,当其重新进入社会时,才能有有效降低其再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几率,促进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解决,改善农村治安环境。与此同时,各级党政机关、政府部门首先要认识到打击农村治安违法犯罪行为可能酿成的严重后果,并及时进行各个部门的统一协调,集中力量对这些犯罪人员进行惩治,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扼杀。另外,执法部门可以通过采取“举轻以明重”的做法,通过对违法乱纪人员的严惩起到警戒广大村民的作用,在实现对不法分子的惩处的同时,提高村民对法律规制的重视程度,从而促进农村法制的建设,在广大农村营造出良好的司法环境,保障农村社会秩序,维护农民日常生活的稳定性。

(三)加强农村治安体系的构建,加大农村治安力量建设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农村处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基层,农村的治安管理力量相对城市较为薄弱,因此,农村中治安问题的发生也较多。为了能够构建出完善的农村治安管理体系,首先必须要加大对治安力量配置的投入。例如,可以通过进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编外人员招聘等多种人员投入措施,增加农村基层民警和巡逻人员的数量,保障农村日常治安环境的稳定性。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大对农村基层民警和巡逻人员的教育及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农村治安的现状,并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储备量,以及必要的治安问题防治措施,增强其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提高他们与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能力。另外,也要加强对他们处理纠纷等能力进行锻炼,当突发事件等农村治安问题发生时,他们能够合理有效地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以避免更加严重情况的发生,维护好农村治安的有序性,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平稳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发展。

(四)加强对农村的法律规制的宣传教育

对农民进行长期的全面的宣传教育是实现农村法律规制的重要方式,因此,针对村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政府应当在广大农村地区加大对法律规制的宣传教育,通过张贴法律知识宣传海报、举行法律知识小讲座等多种宣传方式,可以普遍提高村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同时,也可以在广大农村进行应对紧急情况的演练,加强农村居民应对突发事件的防御能力,让村民们明白在面对违法行为时如何有效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己的损失,打击不法犯罪分子和违法行为,并利用法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方式,有效实现法律规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加快促进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五)推动法律规制的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结合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具体情况,规范法律法规的应用程序,并构建出合理完善的法律运行和监督机制,以实现对法律规制的运行情况进行良好的监督,对于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来说是极其有必要的。在农村治安管理的问题上,如何更好的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如何更好的使法律规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何将法律运行的情况真实有效的反映出来,如何协调法律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都需要进行完备和规范性的规划。在推动法律规制的规范运行和健全监督机制的过程中,应当从基层农村的治安环境中积极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着手于具有针对性的农村治安问题,从法律运用程序的薄弱环节进行精准切入,并在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中不断完善,发挥出法律规制在改善农村治安环境的重要作用。通过对法律法规运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农村治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加强农村治安管理,从而使得农村治安情况得到好转。

四、结语

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解决农村治安问题关系着农民生活质量的高低。诚然,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但是我们也要做好万全的准备,及时应对随时突发的问题,争取建设一个美丽和谐的新农村。

作者:王珩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在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后,伴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乡经济发展而出现的[1]。海西建设的推进不可避免地冲击着福建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随之出现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化,农民对法律服务需求量日趋增大。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发展和完善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需要明确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定义。农村法律服务目前仍未有确切的法律或学理定义。对于法律服务,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把它概括为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2]湘潭大学张立平教授认为,法律服务是指不包括公、检、法、监狱等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在内的特定司法组织,为预防和解决维护一定主体的合法利益或满足其一定法律服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工作和活动。[3]农村法律服务是指司法组织针对农村地区和有关涉农法律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与满足其一定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活动。

二者不同角度的阐述,在对法律服务的理解上基本一致。本文所谓的“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指在福建贫困地区由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提供的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服务活动。

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作为我省法律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城市法律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有属性,即涉农性。主要表现在:服务主体具有涉农性,即应该是提供与农村地区或涉农主体有关的法律服务的司法组织;服务对象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生活或其他经济活动,或虽居住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农村,但其主体身份或主管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与农村生产、生活有着直接的法律事务需求主体;服务内容具有涉农性,主要涉及与农业生产生活、农村经济交往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或主体身份是农民的法律事务;服务目的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通过对一定涉农主体法律事务需求的满足,预防和解决农村地区或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各种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客观现状

(一)总体经济落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

近年来,福建省总体经济快速发展。据《福建省统计年鉴2011》统计,到2009年底,福建省的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9870.58亿元增长到32436.81亿元;农民家庭的人均收入从2000年的2409.69元上升为5015.72元。而福建贫困地区①经济虽总体也取得显著的成就,但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福建省平均水平。经济发展缓慢,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财政赤字严重,制约了再生产的投入,进而又阻碍经济的发展,导致整个地区经济陷入恶性循环。福建贫困地区经济的滞后制约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发展。因此,福建省政府应从外部助推贫困农村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

(二)基层法律服务有生存的土壤

福建省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在相当长时期里,经济生活简单而封闭。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深化,福建贫困地区与外界联系增多及经济形式复杂化,促使农民社会活动范围扩大。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大背景下,福建贫困地区的农民需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当前福建省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有律师、公证人员、仲裁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据《福建省统计年鉴2011》统计,到2009年底,福建省总人口为3627万人,而各设区市执业律师总数为4930人;其中宁德、龙岩、莆田、三明、南平的执业律师人数仅分别为138,255,181,177,212人。当前福建省律师、公证队伍进入贫困农村地区还不切实际,农民存在依靠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来解决纠纷的需求。而近年福建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越来越多,仅2010年通过人数就达到2341人,这表明有大部分具有律师资格证者并未从事律师职业。重视和拓展基层法律服务,特别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我省的基本省情。

(三)贫困农村地区基层法律服务薄弱

福建省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可以分为人民调解、公证服务、援助服务等几个部分,它们在各地区各阶段的情况不尽相同,整体上不平衡、不统一。贫困地区地处偏远,经济发展水平低,由于深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民往往选择依靠传统方式或者民间调解来处理矛盾纠纷。这一系列因素的存在,导致福建省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数量少,业务水平低,质量也令人堪忧。

(四)法治宣传和送法到贫困农村地区取得一定成效

在农村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大潮流下,福建省积极加强普法宣传。福建省各地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围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题,采取行动,高度重视贫困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例如,宁德市政府编印了六千册《农民法律知识读本》,到贫困地区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以此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与和谐福建的建设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送法下乡活动有助于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法律水平,提升其维权意识。

二、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评估

(一)基层法律服务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填补了福建贫困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空白

我省律师法律服务主要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大城市,律师法律服务在农村生存空间小,贫困农村地区更是无法带动高成本律师法律服务的发展,与城市较丰富的法律资源形成巨大的反差。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为满足农民的维权需要而产生,具有收费低,贴近农民的特点,可切实满足福建贫困地区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和贫困农民的法律需求。对于法律资源贫瘠的贫困地区而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填补了福建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村法治建设空白。

2.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法律意识

篇5

在基层调解方面,珠江、泰山两镇坚持每月一次调解主任例会,一次纠纷排查,共同讨论疑难纠纷,对重大纠纷做到及时上报,及时调处,利用调解室采用模拟调解庭方式调解纠纷。盘城镇以村、组干部组成“四员”即宣传员、调解员、安全员、信息员,定期定时开展活动,维护本镇的安全和稳定。浦口街道将辖区48个单位、9个社区的调解组织划分为三个片,分片管理,定期召开片长会议,分析社情,讨论调解案件。顶山镇规定重大疑难纠纷必须在基层调委会调处,如有上交,年终考核将对调委会扣分。

司法所紧紧围绕乡、镇、街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业务,尤其是在开展法制宣传,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排查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帮教安置“两劳”回归人员,预防重新犯罪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上半年共宣讲法律47场次,受教育45985人次,直接调解纠纷86件,协助调委会调解纠纷6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4件,502人。为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11件,全部得到党委政府的采纳,安置“两劳”释放人数53人,安置率89%。司法所工作得到了乡、镇、街领导和群众的肯定,得到了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办公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桥林镇陆镇长用“四围绕、四抓”,即围绕目标抓措施落实;围绕中心抓职能发挥;围绕教育抓疏导防范;围绕自身抓素质提高,对司法所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这也是其他乡、镇、街党委、政府对司法所的评价。

通过调研、检查,也发现司法所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工作的主动性还不够。目前农村正处在一个发展转折时期,但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安置帮教、基层调解、法律服务,特别是依法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职能发挥都明显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工作显得被动应付。2、工作的深入还不够。有的司法所工作只停留在表层上,没有扎实深入下去,村(居)委会包括单位、学校的基础工作没有做好;有些纠纷调解、安置帮教、依法治理、法制宣传台帐不健全,明显反映出工作不扎实、不深入,更谈不上工作的创新。3、工作信息还不够畅通。司法所做了大量的工作,形成了很多特色和亮点,但没有及时总结交流,使整体司法行政工作难以活跃,有声有色。4、司法所长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所长负有带领、发挥一个乡、镇、街范围内的普法、治理、调解、“两劳”、法律服务组织队伍职能的职责,要更好地履行职责,必须进一步强化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专业技能。

篇6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4]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篇7

一、概述

现代经济的核心是金融,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我国农村改革从土地变革制度开始,取得不错成果,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金融服务却跟不上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缺陷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合理的金融法律制度既是防范金融组织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制制度对于保障我国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一)立法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然而相关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却相当缓慢,没有专门法律规范其融资行为,甚至缺乏对其主体法律地位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于1951年就已成立,但迄今仍没有相关法律对其性质、治理机构、行为等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致使我国农村信用社定性不明,日常行为缺乏法律规范。另外,一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比如贷款公司、资金合作社等究竟适用何种法,迄今也没有规定。对这些组织,若适用《商业银行法》则要求太高,不利于农村金融的活跃性,若不适用《商业银行法》则又没有法律规范对其调整,不利于金融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金融组织垄断经营

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灵魂,失去竞争则农村金融市场就容易失去效率。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目前主要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邮政储蓄等组成。由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涌向城市金融市场,而不愿向农村供给资金。

(三)政府的不当干预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变迁的,是自上而下的。这种方式有其优点,但缺陷也相当明显,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都不尽相同,政府统一管理则不能因地制宜,控制太严,不利于当地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组织主体进行改革,须经政府的批准,不利于其自主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在财政有限的情形下,政府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其在制定政策时会受到自身的影响,而不完全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着想,严重阻碍农村金融的发展。

三、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方能充分发挥该制度应有的功能。在遵循立法原则的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指导,根据我国农村的现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备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

农村金融组织法律不完备、立法层次低是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形式上的突出问题。因此,提高立法层次、完备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应当成为农村金融组织立法的关键。首先,立法明确农村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其次,将农村金融组织的运作方式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其行为,保障农村金融安全。最后,应根据不同金融组织不同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

(二)放宽农村金融组织准入条件

我国对农村金融管制所采取的措施过于严格,严格的审批制,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以及利率和业务范围的限制等,导致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竞争,进而导致金融资金不足、金融工具种类少等,最终影响农村金融的服务质量。因此,应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适当降低农村金融组织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种资本流入,准予农村金融组织根据当地经济状况进行自主创新,放宽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等,确认各种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建立起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解决农村金融组织资金不足、缺乏竞争活力等问题。

(三)改进对金融组织的管制模式

篇8

一、乌当区畜牧业现状

乌当区地处贵阳市东北部,属贵阳城市规划的9个组团之一,全区总面积686平方公里,辖5乡(其中2个民族乡)、3镇、5个新型社区(其中2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共95个村(居)民委员会,总人口22.64万人。地貌类型复杂,山地、河谷阶地、盆坝地、丘陵纵横交错分布,以山地、丘陵为主,占土地面积的95%。全区平均海拔1242米,年平均气温14.6C度左右,无霜期288天,年均日照1205.8小时,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日照丰富、雨热同季、雨量充沛、干湿季节明显。这一特征是典型的低纬度、高海拔、季风性、高原性、多样性立体型气候,适合牧草和多种农作物的生长。另外本区水资源丰富、多种类型的土地资源丰富、木本植物种类繁多,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自然基础。

2012年,完成肉类总产量1.27万吨,禽蛋产量0.205万吨,水产品产量509万吨,推广杂交猪12.3万头,其中三元杂交猪9.2万头,家禽出栏153万羽,推广意蜂0.055万群,新增牛存栏10178万头,人工种草0.153万亩,闲田土种草0.51万亩,秸杆处理利用1.52万吨,工业饲料推广3.52万亩,牛品种改良0.36万头。

2012年乌当区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以乡镇(村)兽医站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小区)基础设施建设为主。截至目前,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21亿元。

在禽类、水产养殖方面,发动项目带动,尤其重视特色养殖。2012年渔业增殖放流项目总投资16万元,贵阳市乌当区政府联合乌当区畜牧技术服务中心及乌当区渔政,在渔洞峡水库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活动,近千名干部群众向渔洞峡水库投放了45万尾鱼苗,对水库鱼类种类资源及时补充和恢复。观赏鱼养殖项目中。已发展养殖大户50户,面积300余亩,品种主要为锦鲤、热带鱼、金鱼三种,年产商品观赏鱼480多万尾,年产值600余万元,户均新增产值12万元,纯增收6万元。冷水鱼养殖项目中引进了俄罗斯鲟鱼、西伯利亚鲟鱼、雅鱼、虹鳟鱼、金鳟鱼等,并获得农业部认证的无公害产品认证书,也是贵州省唯一获得该证的水产养殖基地。截至目前,东风镇渔洞峡冷水鱼基地年产冷水鱼90000斤,年产值达200多万元。

2012年贵阳银杏树大鲵规模化繁殖重点基地:项目总投资210万元。其中:建服务中心150平方米,孵化室150平方米,引进优质大鲵亲本150尾。贵阳强兴大鲵规模化繁殖重点基地项目总投资80万元。建标准化仿生态繁殖场300平方米,引进优质大鲵亲本50尾,修建围墙200米。

具有贵州特色的绿色无公害鸡养殖方面,贵州黑羽鸡从2006年开始保种选育至今,种群已达2000羽,年出栏肉鸡5万羽。另外卢花鸡养殖项目在羊昌镇羊昌村实施,生态放养,完全处于自然生长状态,不使用激素类促长剂,生长缓慢,抵抗力、免疫力非常强的芦花鸡。鸡肉蛋白质含量高、脂肪低、富含人体必须氨基酸。现存栏量达8000余羽,年出栏10余万羽,年产值750余万元。

通过多年的艰辛培育,与重江、剑河香猪杂交形成的贵州省地方新品种生态香猪养殖。乌当区新堡乡野香猪是依托新堡乡布依乡疱汤第一村,现存栏600多头,年产值200多万元。

在技术基础和监管力度方面,目前,我区畜牧中心有技术干部51人,均为大专以上学历,中级职称15 人,初级职称24人。通过不断的技术推广和项目指导使养殖户接受畜牧科技的意识。

二、乌当区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建议

在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继续扩大招商引资。规范养殖场的管理,引进高科技人员指导和示范工作。在对兽药、饲料经营和使用的监管中加大抽检力度,保证生产管理中饲料安全、用药安全,减少或杜绝因用药和喂养导致的大批牲畜死亡事件。严格生猪屠宰检疫制度确保不漏检一头生猪、不放进一头病猪、不放出一头染疫胴体。确保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率、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检疫合格证持证率达到100。

继续扩大生态特色养殖项目,近年来,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频出,正是我区发展生态绿色无公害畜牧产品的大好机会,特色养殖项目加大投入和规范生产,将养殖场发展成有机养殖场,向发达国家的有机农业靠拢,有机的标准也是国内食品行业认证的最高标准。提高养殖场的建设、管理、养殖标准将是今后必然的趋势。

在发展养殖项目的同时,可引进一些适合观光生态农业的品种,将畜牧业和生态观光相结合,如鱼塘养殖中,可增加观赏鱼类,还可提供垂钓园、举办垂钓节、捕鱼节、“全鱼宴”这类休闲项目。带动乌当区的农业经济发展,成为贵阳市必不可少的农业观光休闲圣地。

充分利用我区林地、果园优势,发展林下特色家禽养殖。加大种草养畜力度,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机会,退耕还草、林下种草、改良天然草地、加大生态畜牧业发展,发展草地观光农业,形成生动活泼的田园畜牧美景。扩大和加快建设畜牧业产品的出口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我区优势,打造一条独特的有机畜牧产品向国外输出的特色通道。

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依法治牧,认真贯彻执行《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稳定畜牧业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人民身体健康,保障畜牧业全面健康的发展,提高广大养殖户收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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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组织集体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

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篇10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金融体系;服务创新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1-0076-02

经济是社会的基础,是构建社会并维系社会运行的必要条件.近年来农村经济颇具突飞猛进之势,但发展农村经济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必须从金融着手.当前我国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薄弱,创新势在必行,从而为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 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概述

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同时也证明了国家对新农村的重视.

1.1 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概念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农村各种金融机构及其活动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主要由各具不同功能的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农村合作社金融三个层次的金融机构构成.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是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它包括融资主体、融资机构体系、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价格形成机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宏观调控机制.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属于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要想发展新农村经济,需要从发展和创新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着手.

1.2 新农村建设中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背景

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体系提出更高要求.资金需求量的增加要比过去的多的多,农村资金的投入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按照过去的资金投入的比例是不够的;有部分地区的金融机构撤并现象,导致金融服务需求方式的减少,现有的金融服务满足不了农村的“胃口”.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体系经历过一段曲折路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阶段:(1)金融体系的初步构建.改革开放以后,农户、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逐渐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农村资金需求量的增加和需求方式的多元化,也无形之中推动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1979年之后,农村金融机构改头换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农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新的农村金融体系产生也意味着计划经济的灭亡,激活了农村生产,适应了当时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树立一面旗帜,也是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里程碑.(2)对分层次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深入探索.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村金融体系也发生相应的改动,以“建立和完善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为目标,农业银行的主导地位发生改变,农村信用社改革为重心,合作金融基础代替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分工协作和之前的金融体系也有所不同.农农村金融体系的层次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农业银行逐渐离开了农村的视线,可以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能,自主发展.(3)“三足鼎立式”农村金融体系的尝试.20世纪末21世纪初,农村金融体系进入一个新阶段,在农村金融市场里逐渐消失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便扛起发展农村金融的大旗.20世纪末,逐渐撤销农村合作基金会.从此农村形成了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三足鼎立式”正规体制格局和组织体系,农村信用社也成为当时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角.(4)农村金融体系多元化产权体系的创新.2003年以后,农村信用合作社适应“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的总体要求,自身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农民、商业户和自由经济组织可以入股信用合作社,给地方金融机构职能上更明确的定位,把信用社和农民密切的联系在一起,更好的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04年以后,农村信用社改革还在继续的深化和全面,农村信用社的完善也得到进一步提高.

2 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现状分析

2.1 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现状

新农村建设提出以来,就要求农村金融体系要有一个质的变化,对其需求量和服务方式等提出更高要求.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存在较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导致我国农村经济的滞后.

2.1.1 居民取款不方便,农村现金流量加大

随着商业银行的系列改革,他们关注的重点对象也发生改变,不仅没有对农村的更大投入,反而是对农村“弃之不理”,继续向着发达城市和大企业前进,对农村信贷和业务缩减职能等.可由于金融网点局限,农民存款很不方便,很难和新农村建设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保持一致.还有金融机构网点撤并,服务已经达不到现在农民的需求,这样会使农民失去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也给银行对于市场现金流量的掌握带来不利影响.

2.1.2 现代化水平低,信用社吸纳资金能力不强,农村资金利用率下降

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是基本的服务,缺乏一个发展的服务观念,以至于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村服务步伐不一致,电子的货币在农村基本行不通.时代在发展,农村亦是如此,不能还是一沉不变,这才是我们今天提出的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的所在,要以发展的眼光去对待发展中的农村.

2.1.3 利率走高,服务区域相对缩小,农民贷款难问题突出

如今的金融贷款定价机制还没有真正落实,由于各个地区、各个产业的差异,农村的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利率都是一样的,这样无法正常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对于困难户还本付息还是有一定的难度,贷款风险趋于集中.

2.1.4 农民了解金融政策途径有限

对于金融知识方面的不够了解,直接影响农民在金融方面的消费,这个也是农村金融消费不足的原因之一.

2.2 新农村建设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要求

建设新农村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质量,原有的金融服务体系已经不适合新农村建设,根据实际的情况去改变和创新是必要的.

2.2.1 资金需求量更加巨大

农村资金的投入主要来源于农村金融机构,只有少部分是公共财物提供的,如果还按照以前的比例去投入农村,这个是不切合实际情况的,肯定是不够的.

2.2.2 服务方式更加多样化

农民手里的资金多了,处理的样式就丰富了.而一些地区还存在金融机构的撤并现象,现有的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没有什么俩样.资金的使用多样,客观上要求金融服务的品种丰富、手段多样,服务方便快捷,目前的金融服务还达不到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2.2.3 中西部金融服务需求更加突出

国家提出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是为了协调东、中、西部的发展,中西部在政府的关注和自身的努力下经济也持续走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了金融资源不足,金融网点不足,竞争力不足,整体金融服务水平低下,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是迫在眉睫.

3 创新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3.1 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服务体系在我国地位及发展趋势

近年农村呈现银行运行良好、农村金融需要得到满足的现象,农村有了适度的竞争,市场逐渐被打开,农村金融正在向一个高水平的金融服务过渡.虽然农村金融资源稀缺,但是覆盖率和服务的有效性还是获得普遍的认可和信任,有着广大的群众基础.随着农村金融服务知识的宣传和熏陶,高覆盖率的金融服务网点和基础服务将遍布全农村.农村金融贷款的风险和收益不同于城市,如果风险得不到控制,农村金融服务将无法持续运行.加之风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业务也会稳步发展.

3.2 创新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

3.2.1 制定专门法律,营造法治农村氛围

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通过立法使国家及地方的经济组织对于农村投入的负责,不再具有盲目性.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通过对其他国家经验的吸取,农村合作金融法的制定将是服务“三农”的长期有效措施.最后,制定农业保险法.只有保障农民的收入才能是新农村建设长期的进行.

3.2.2 发挥政府政策保护性作用,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政府通过立法方式和政策指引,让商业银行创新金融服务业务,增加对农村金融资金供给,更好的适应融农村金融市场,从而有效融入.

3.2.3 建立农村金融竞争体制及金融服务体系

丰富农村金融市场,形成良性竞争.首先,要扩大农村多种金融的业务范围.其次,大力发展合作性农村金融组织,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第三,规范农村金融组织,引导民间金融发展,规范农村金融组织,更好得服务“三农”事业.

3.2.4 建立并完善风险分散和风险补偿机制

首先,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根据农村实际情况,适时创新和开发新的农业贷款损失补偿险种,再此情况下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优惠政策.其次,设立补偿担保机制.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发展贷款补偿担保组织,设立担保补偿基金,由财政和农村金融机构等出资,达到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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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林毅夫.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建议[J].北京林毅夫学者主页,2006(2).

〔2〕钟德涛.农村金融体系研究改革[J].北方经济,2007(8).

篇11

民主选举非理性。村民选举方兴未艾,有着深远的寓义,然而村民选举面临着种种非理性现象,如不少农民不知道作为一个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不懂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不知道如何才能实现有效的政治选举,往往盲目瞎选;有些农民对选举不信任或缺少客观的分析,以个人好恶、印象为转移,不能严肃对待选举;有的在乡村中的宗族势力或人情等的压力下,以关系而非才德来选举;有相当数量农民的选举行为具有随大溜的从众性。

利益表达意识欠缺。与城市受众相比,农村受众利益表达意识非常欠缺。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民的制度性参与并不顺畅,当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一般保持沉默,而不会选择与政府作对。但是,当农民利益受损特别严重时,“愈来愈多的农民开始自己组织起来,不是设法走进制度性参与,而是走向暴力性的非制度性参与”。①即在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是诉诸法律,而是诉诸武力,引发了不少暴力事件。

民主政治意识淡薄。现代公民意识要求广大农民以国家主人翁的精神去主动关心国家政治事务并参与进去。我国宪法也早就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参政议政的权利。但在广大农民心中,仍然以为政治是当官者的事,与老百姓无关,缺乏现代公民意识。他们没有把政治参与当作一种目标来追求,而是当作实现其他目标的手段。

民主法制意识淡薄。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律意识,是确保农村安定团结的重要保证,也是全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农村伤害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并引发了大量的严重刑事案件,其主要原因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民主监督意识弱化。我国现阶段农民民主监督意识普遍弱化,不少农民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是忙于自己挣钱,对村务不关心,对依法治村制度不太了解,法律意识淡薄,权利与主人翁意识不强,几乎没有对干部实施民主监督的意识。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很少去关心村务公开栏,部分对民主监督问题有一定了解的农民,则认为在操作上有困难等原因,政治热情不高。

原因探讨

电视媒体目前在农村覆盖面最广、到达率最高,以其形象直观、传播速度快、寓教于乐、感染性强等优势,深受广大农村受众的欢迎。然而,电视不是万能的,其功能的发挥并非天马行空,可以任意而为。电视作为大众传媒只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受到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此外,农民政治素养的提高也是建立在政治意识文明建设的基础上,而政治意识总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要受到社会存在的制约。因此,探讨农民政治素养培育或提高的因素不能脱离我国农村的历史与社会现实条件。

经济因素。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民仍处于温饱状态,并且还有数千万农民仍没有脱离贫困处境。因而,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往往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发展经济上,他们关注的多是经济问题而不是政治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农民政治意识的发展。此外,农村的市场经济改革进展缓慢,农民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较深。这种经济体制长期以来严重地造成了农民的“等、靠、要”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农民的主体意识、政治参与意识和创新精神。可以说,电视媒体推进村民自治、提高农民政治素养的道路仍然很漫长。

文化因素。农民的政治意识受教育程度的制约,文化的落后不利于先进的政治观念在农村的传播。尽管随着广播电视的普及,大众传播媒体对于农村居民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电视等大众传媒对于农村居民政治观念的影响是以他们的理解程度、分辨能力和接受能力为前提的。我国农民文化素养的缺乏会使他们对于基本的民主政治观念缺乏有效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制约了农民政治参与水平的提高。

历史因素。中国的封建社会有2000多年的历史,再加之现在农村生产力仍不发达,因此,传统的封建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对我国农民仍有深远的影响,如单调、自足的小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国农民眼光狭隘、思想保守、安于现状,缺乏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勇于竞争的意识和活力;传统的封建礼教压抑人性,淡化人的主体意识和创新意识,麻痹人们的思想,使人们长期处于奴性状态等等。②电视媒体如何充分认识历史因素对农民政治素养的影响,如何引导农民正确对待历史与传统文化,是电视涉农政治传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对策建议

造成我国农民政治素养较为低下的因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从大众媒介的角度来探讨,在以舆论导向推进农村民主自治建设、关注农民的权利、唤起农民民主意识方面,媒介的宣传力度显然不足”。③如何利用自身的传播优势,重视并充分发挥电视在培育农民政治素养方面的功能及其导向作用,是电视媒体从业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重视农民受众的主体地位。在当前一些电视涉农政治报道中,不少记者往往是站在传者本位或官方视角进行采写的,“传播者在传播诉求上并没有真正站在农民的角度,传播动机与农民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④

因此,电视媒体从业人员应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传播理念,在涉农政治传播中,重视农民受众的主体地位,增强其主体意识,正确引导并积极鼓励农民自主地参与政治,迈出自己掌握命运的一步,培养独立的公民政治人格。

改进政治信息传播方式。电视媒体从业人员在涉农政治传播方式上要彻底摒弃高深晦涩、呆板枯燥的说教方式,变过去“自上而下”的灌输观念为“自下而上”的服务理念,真正从农民视角、站在农民的立场上传递与解读政治资讯;要加强信息服务的针对性,民主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内容应尽可能同农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经常涉及的矛盾、纠纷与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增强宣传教育效果;要多探索符合农民口味的报道风格和样式,注意拓宽题材范围,在形式上不断创新,注重节目的娱乐性、参与性与互动性,如可以增设论坛式的节目,针对农民关注的话题进行讨论,让农民在参与和互动中学习政治法律等知识;可以在报道中尝试性加入娱乐元素,如通过FLASH、情景剧等方式;可以寓政治教化于戏曲曲艺、影视剧等艺术作品中,使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政治素养。

加强涉农政治信息内容的建设。电视媒体应针对我国农民政治素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加强涉农政治信息内容的建设。首先,要重视农民基本民主政治观念的传播。绝大多数农民不知道政治的目的正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这就会造成他们对于政治的不关心和缺乏责任感及归属感。因此电视媒体应加强农民对民主、权利观念的认识,而这些最基本的政治观念是不可能由农民自身产生的,它们需要电视媒体等从外部启蒙和输入;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改善农民的政治知情状况。因为政治参与和政治信息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电视要增强对党务和的报道,进一步增强政治透明度,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努力满足农民的政治知情权。

加强电视采编人员自身的建设。多数学者研究表明,我国广大农村的受众对电视涉农政治信息或节目,多半看不懂或不感兴趣。为此,有学者提议,电视部门应与高等农业院校合作,定期开办适宜的不同层次的初、中、高级农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知识培训班和研修班,提高电视媒体部门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农村信息服务的质量。⑤这样的建议很有道理,“打铁还须自身硬”,对电视采编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等教育培训工作,的确能提高其制作对农节目的水平。然而,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电视从业人员要重视涉农政治传播的功能,重视农民政治素养培育的重要意义,要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改进传播方式,增强政治信息传播的亲和力、针对性和农民的参与度,真正实践“三贴近”,方能充分发挥电视媒体在农民政治素养培育及农村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积极功能。

注释:

①②马英虎、陈娜:《提高农民政治参与水平促进农村政治民主化建设》,《黑河学刊》,2006(4)。

③方晓红:《大众媒介与苏南农村政治现代化发展进程关系研究》,第四届世界华文传媒与华夏文明传播国际学术研讨会,(香港・2005)。

④张宁、方晓红:《加强农村传播,服务农村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媒体传播”学术研讨会综述》,《新闻记者》,2002 (12)。

篇12

0 引言

所谓人才强企,人力资源是企业发展的第一战略,农电工作为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用电的直接管理者,代表着供电企业的服务形象,在农电事业中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供电企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自2000年6月实施农电体制改革以来,原来的农村电管站划归了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管理,成立了代表国家电网公司在农村行使供电、管电职能的农村供电所[1],自实行农电工统管的发展战略后,近几年来,国家电网加大基础投入,加强农电工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队伍素质,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基于农电工队伍的特殊性,其管理还面临着一系列尚需解决的问题,随着农电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农电工的人力资源建设显得愈发重要。因此,规范农电工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电工队伍以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重要研究课题。

1 农电工队伍的基本构成

农电工是指承继了农电体制改革前原电管站工作岗位,经县级供电企业考核聘用的在乡(镇)、村从事农村电网维护、营业收费和供电服务等工作的农村电工,由供电企业聘用后,主要是从事农村电网维护和服务工作[2]。农电工是一个较大而特殊的群体,主要由改制后划转的农电工、职工子女和家属、招聘的农民工三部分组成,绝大多数为初中文化,年龄符合规定标准,业务技术上大部分人能胜任,从事的岗位绝大多数为抄表收费和安全管理等。

2 农电工管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有农电工46.72万人,担负着农村电网维护、营业收费和供电服务等工作[3]。对于农电工的管理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模式,虽然2008年国家电网公司提出了实施“三新”的农电发展战略,采用精细化管理,推进农电标准化建设,但农电工因其队伍的特殊性,在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着农电工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积极性。农电工管理被已成为当前企业管理的一大重点。

2.1 管理成“真空”,配置不合理,队伍流动频繁 农电工队伍的人员组成较为复杂,人员结构配置不合理,人员年龄普遍偏大,存在有大量冗余人员,且大多来自农村,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缺乏驾驭新技术的能力,队伍整体素质偏低,而实行农改后,农电工仍是农民合同工,人才配置未得到优化,随着电力技术的不断改革发展,农电工的素质已不适应时展的需要,尤其是“两改一同价”后,农电工的培训工作更成了无人管的“真空”地带,要么培训内容不明确,缺乏相关系统的技术培训,要么培训目标过于笼统,脱离实际,使培训效果流于形式,长期的松散型管理使得农电工队伍素质急待提高。再者推进规范化管理以后,很多经验丰富的老电工收入的下降使得其不得已离开企业,另谋高就,造成企业的人才流失。

2.2 激励成“摆设”,同工不同酬,工作心态失衡 农电管理点多、面广、线长,管理起来难度颇大,其中激励机制的不健全是制约农电工队伍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的开展,使得农电工的工资福利有一定的提高,虽然现行的工资政策保证了工资的按月发放,但现实情况是农电工的工资待遇仍然普遍较低,由于现行的薪酬激励机制不完善,考虑较为片面,还存在平均主义的现象,缺乏鼓励农电工提高技能的动力,特别是由于历史及政策差异,造成农电工与企业的正式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相比差距太大,同工不同酬,劳动价值无法等价交换,农电工就算工作再出色,与企业正式工相比,也得不到相同的晋升或奖励的机会,造成人员工作心态的失衡。

2.3 积极成“冷漠”,社会理解度低,责任感较缺乏 农电工是农电体制改革的产物,目前企业主要采用制、多经托管制两种形式进行管理,然而由于农电工自身的原因及管理的混乱,农电工的切身利益没有相关政策保护,使其对社会角色定位模糊,尤其农电工又长期在基层工作,很少有机会参与企业的集体活动,企业对农电工的“冷漠”,使其对企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缺乏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在地方群众中形象不好,反映不佳,这些因素都将是企业的巨大隐患。

篇13

近些年来,我国相继制定出一些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消防法律体系逐渐完善,该体系的出现加强了消防执法工作的力度,推动了火灾隐患预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但随着社会结构体系的不断变化,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阻碍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所以消防工作人员必须予以重视。

1 出现的问题

1.1 没有完善的配套规章制度

我国消防法中规定当地政府需将与消防站、消防的安全布局、供水、通信、装备及车道等相关的内容纳入到当地整体规划中,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施。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能做到这一点的政府机构。

1.2 没有合理的前置条件

我国消防法中的很多条例都已规定出违法行为的前置条件,所谓前置条件实际上就是消防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前,应规定一定的时间让他们自行改正,如果他们在一定的时间内无法改正,才能对其实施处罚。这种处罚和教育并存的处罚原则,虽然理论上比较合理,但在实际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困难,对建筑项目而言,我国消防法中明确规定,必须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若一些单位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标准,就私自施工,必须严肃处理,强制停止施工,情况严重可以罚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实现,这是因为强制停止施工无法通过法律文书明确表述,存在歧义,是强制停止施工还是强制间断施工使其在一定的期限内申报消防进行审核,往往令相关部门摸不着头脑。

除此之外,我国消防法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起不到很好的惩戒效果。我国消防法中规定机关团体和企业的事业单位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但在实际过程中,消防机构只能给出处分建议,无法做出最后的处罚决定,更无实施之说。

1.3 现行的管理模式无法满足新形势的要求

我国目前消防大队现行的监督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两个经济特征:一是保姆式。受我国经济模式的长期影响,我国消防监督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往往采用全能消防及保姆消防的管理模式,在整个消防工作中职责过多,无法充分发挥消防监督的重要职能。例如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从工程的可行性分析到最后的工程验收,各个环节都要经消防机构的审批,消防部门贯穿整个企业基本建设及日常的管理活动中,这就使消防部门承担了很多本不应由它承担的责任,消防部门俨然成为企业安全保姆。二是审批式。消防审批中一项很重要的手段就是审批式管理的实施。这种形式的形成是我国消防部门多年发展的结果,具有很强的重复性,工作程序过滥,从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审批效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还会扰乱审批程序、滋生腐败、乱收费等现象。

1.4 各地消防监督工作存在很大的差异,监督力度各异

当地经济实力的好坏直接影响了政府对消防工作投入的力度,这是因为经济是消防的重要后盾,完善的消防监督体系需要经济的支持,同时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市民的消防意识也会随之提高,所以,生活质量的提高会增强人们的忧患意识。

通常情况下,市郊是城市消防比较容易出现失控漏管现象的交叉区域,同时也会对城市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主要原因为:随着我国经济机制的不断改革,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郊越来越受经济实体的青睐,逐渐成为各大企业的聚集地,但有些政府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忽略了安全和生产间的重要关系。

目前在我国如何做好农村的消防工作仍然困扰着消防行业。由于我国消防工作发展时间不长,受国情制约严重,消防监督职能无法充分发挥,消防设施也大量缺乏。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上升,其经济收入不断增加,农村逐渐趋向城镇化,但目前消防行业的发展却与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存在很大的差距。

2 几点对策

2.1 建立符合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模式

为了能够充分发挥消防监督职能,必须建立与经济发展步伐相一致的监督管理模式,使其由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逐渐趋向依法监督的方向,要想实现该目标,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加强对消防监督工作的力度,使监督内容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及公正化。并根据具体的要求,建立工作标准,从而最大程度上避免执法随意性现象的出现,为实现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需进一步健全消防监督的检查体系,对日常监督工作进行规范和统一。

2.2 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政策

随着消防业的不断发展,其地区差异也逐渐出现在人们的面前,这是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导致的,所以,消防部门必须采取不同的政策区别对待。主要以以下四点为依据:一是强化对责任的追究制度,从而加强政府对消防安全的重视。二是以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为主要依据,对各个地区实施各自的地方政策,加以区别,特别是要注意不能盲目地将消防监督中所提的要求与当地消防法规进行统一。三是建立起消防基金,此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市场,及通过市场募集的方式增加消防整体的资金投入。四是针对农村中出现的一些消防安全问题,可以组建一支村级的义务消防队,当地政府需对这支队伍进行培训和指导,只有这样他们才能顺利的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2.3 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律

要想做好消防工作,依法治火是其基本方略,但依法治火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在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下进行。目前我国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异明显,如何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已成为消防工作人员重视的焦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尽快修订好消防法,抓住重点分析研究,根据相关制度和权限,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及前置条件。二是制定颁布一些消防法的配套法律解释,并对消防实践进行指导。三是按照消防法,对一些在消防法中模糊不清的事项进行补充,加以明确,从而增强消防法的可操作性。

3 结语

总之,目前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消防大队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加快处理脚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消防监督的重要职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