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金融市场及其构成要素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1.2金融生态系统的观点分类
对于金融生态的理解,目前国内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生态环境观,一类是金融生态系统观。(1)金融生态环境观从群体生态学角度,强调“生物群落赖以生存的物理环境”或“非生物成分”。代表性学者有:白钦先、周小川、唐旭、曾康霖等。他们认为金融生态等同于金融生态环境。白钦先认为,金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社会经济扩大资源基数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组成,而金融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和效率状态则构成一国经济的金融生态环境。曾康霖认为,从金融本身产生、发展和消亡来看,金融生态实质是金融环境,且金融生态不能等同于金融管理。周小川认为,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它指的主要不是金融机构的内部动作,而是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也就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其中法律制度环境是金融生态的主要构成要素。徐诺金虽然是金融生态系统观的代表性学者,但也曾专门撰文探讨过金融生态环境,并且与周小川一样,认为建设一个符合市场经济的金融法律制度才是解决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缺陷的关键。唐旭也将金融生态中的法律问题作为金融领域的关注焦点。当然,金融生态环境并非特指金融法律制度。具体构成要素将在后面详细描述。(2)金融生态系统观侧重“生物群落”或“生物成分”,从而构成具有相对独立秩序结构和要素逻辑条理等特性的、互动式动态平衡金融生态系统。代表性学者有徐诺金、林永军、李扬、位、谢太峰等。他们认为金融生态是一种开放复杂巨系统,包括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如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将金融生态系统定义为由金融主体及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平衡系统;张志元等将城市金融生态系统定义为由金融体系模块和生态环境模块共同组成的综合性动态平衡系统;曾建等探究频频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我国一系列金融风险的本质原因,得出所有的金融风险产生原因都可以归结于金融生态系统的失衡,也就是由金融交易主体系统与环境系统的不协调发展所致。另一些学者为金融生态加入了金融生态调节这一构成要素。如徐诺金就认为金融生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金融生态主体(金融机构)、金融生态环境及金融生态调节(即金融监管)。
2金融生态主体与金融生态环境
由于研究视角、理解深度与研究目的不同,学者们对于金融生态主体与金融生态环境的范畴界定有所差异。
2.1金融生态主体
同为立足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角度,学者们对金融生态主体的范畴界定也不同。一部分并且是较大一部分学者将金融生态主体局限于金融机构。徐诺金在论文中直接使用金融组织代替金融生态主体;林永军虽没有直接说明,但从其字里行间辨析,对金融主体的阐述也基本上以金融机构为立足点;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对金融生态主体有过定义式的描述,认为金融生态主体是指具有自身生存动机和利益追求的、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断地调整自身以适应环境和根据自身需要去作用环境的行为主体或组织单位,如银行、证券、保险、民间借贷等金融机构和组织。另外一些学者则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范围进行了扩充。如李扬认为金融生态主体既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这些直接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主体,也包括那些以制定政策、确定规范、进行调控和实施监管为职能,从而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行,同时也直接影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供应之种类、规模、价格、质量、范围等的金融决策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立足于金融产品与服务买卖双方的角度,位认为金融主体意谓金融活动者,绝非仅限金融机构,而指金融产品交易的买卖双方。因为尽管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是金融活动的专业主体,在金融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如果没有众多的金融活动兼职主体,金融活动专业主体的“独脚戏”也拉不开序幕。易宪容等[10]除认为金融主体应包括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外,还应该包括保证金融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第三方,不仅涵盖金融决策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也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金融咨询评估机构等。
2.2金融生态环境
在“经济学50人论坛”上所作的演讲中,第一次将影响我国银行业80%的不良资产形成的外部原因统称为金融生态环境,他认为金融生态环境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市场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进展及银企关系等多方面的外部环境;徐诺金认为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律制度、诚信环境、企业制度和行政体制等方面;苏宁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基本内涵界定为五部分: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制度环境。这些学者都是从定性的角度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描述,另一些则进行了详细的定量分析。其中比较全面的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调查报告《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该报告以城市为基本分析对象,选取9个指标对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进行评价,按重要性排序依次是:法制环境、经济基础、金融部门独立性、企业诚信、地方金融发展、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社会诚信、中介服务和社会保障。该报告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模型(DEA),以城市金融资产质量状况(由测评指标测度生成)为产出,以城市金融生态的9个构成维度(由分析性指标体系生成)为投入,构建了一个刻画“金融生态环境边界”的超曲面,进而得出了描述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的综合指标(政府对经济的主导、经济运行的质量、地区金融发展及金融信用的基础设施和制度基础建设),并运用这些指标对中国50个城市的金融生态环境进行了评分和排名,与周小川、徐诺金和苏宁不同的是,李扬界定的金融生态环境的范围除了金融主体在其中生成、运行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外,还包括由居民、企业、政府和国外等部门构成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群体。另辟蹊径,以山东省3个城市为例,建立了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指标体系,他的指标体系分为3个层次,包含经济资本回报率、银行部门贷款平均收益率、加权风险度和法律信用环境等变量,即徐小林所探讨的金融生态环境其实仅限于银行生态。
2.3文献述评
对于金融生态主体范畴的界定,本文认为应该突出重点与核心,立足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这一专业主体,消费者、监管者等众多金融活动的兼职主体都处于与专业主体互动的外部范畴,可一并归入金融生态环境之中。此外,一方面金融市场亦履行着直接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职责,另一方面,从指标选取的角度,作为金融机构的活动平台,金融市场的规模是反映金融生态主体状况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对于金融生态主体内涵与范畴的界定,本文认为:金融生态主体是指具有自身生存动机和利益追求的、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断地调整自身以适应环境和根据自身需要去作用环境的行为主体或组织单位,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两部分。对于金融生态环境范畴的界定,本文认为金融生态环境指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即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除了学者们广泛探讨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态环境,还包括由居民、企业、政府和国外等部门构成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群体,以及金融决策和监管部门,它们是金融生态环境问题的专属。
篇2
第二,多视角研究
该书从金融自由化程度不高和基于完全自由化的角度探寻了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探讨了金融风险传导的路径和载体。在以往分析金融危机传导的相关文献中,多是从金融危机的传导渠道进行研究,如金融渠道、贸易渠道、政治渠道等;而该书则从风险传导的路径和载体角度进行研究,亦即金融风险通过何种路径、借助何种载体进行传导,从而对金融风险何时传导、以何种方式传导、传导的方向、传导的结果等整个传导过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进而抽象出其一般原理,汇总其传导机制,并对金融风险的研究提供了新视野。作者认为,金融风险产生后会在金融体系内部进行传导,所以防止金融风险的传导就可以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然而,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危机的爆发将更加频繁。因此,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还要时刻提防金融创新、衍生金融工具带来的新风险。美国次债危机的本质就是金融创新过度及滥用衍生金融工具的结果。
第三,严谨、可靠
该书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既体现了规范研究的严谨,又彰显了实证研究的可靠。在理论方法上,该书运用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理论、货币主义学派的金融脆弱性理论及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剖析了金融风险的成因;运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金融市场的关联性及波动传导等传导理论阐释金融风险的传导;运用行为金融学理论解释了金融市场上的从众心理、羊群效应;运用混沌理论论证了金融市场中初始条件的很小差异产生出最终现象的极大不同:运用金融自由化理论诠释金融自由化增加了风险传导的概率。在实证分析上,该书运用描述性统计。参数估计(F检验、t检验)、Granger因果检验、Johanson协整检验及脉冲响应、方差分解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来验证风险传导理论及其相关的结论。采用了大量的数据和模型,资料翔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相关图表90多个,中,外参考文献112项。尤其是分析了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股市的影响,并将美国房地产市场作为风险源、提供次级债贷款的银行作为风险传导源进行剖析,提高了该书的普适性及时效性。
篇3
对于金融的含义,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定论。笔者根据前人的研究成果,认为金融的构成要素包括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金融市场与金融组织、金融调控与管理方式,以及金融交易、金融市场、金融组织、金融管理之间及与经济活动的相互关系;狭义的金融可以指以资金融通和货币经营为主的金融活动即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从事金融中介与金融服务,创造和提供金融市场,组织金融活动的主要组织与机构及其以存贷、信用、资本、证券、外汇等金融工具为载体,以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组织中心的各种信贷、资本交易、债权与债务转移等经济活动;广义的金融包括一个国家的所有经济单位、个人、家庭以及政府同货币、资本、信用、证券等有关的经济活动、经济行为及体现的各种经济关系。
通常来说,从理论上金融可以基本分为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所谓商业性金融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按照市场的原则所从事的货币资金融通活动;所谓政策性金融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尤其是政府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即”市场失灵”,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国家作为融资主体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渠道、为配合国家特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而进行的特殊的资金融资行为。可见,政策性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政策性金融是商业性金融市场失灵的条件下产生的。
二、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发展
由于政策性金融天生具有弥补市场的优点,国家开始不断的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大量的政策性金融进入市场,但是政策性金融在弥补了市场不足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如金融体系发育滞后、经济结构扭曲、融资制度僵化、运营效率低下、缺乏透明度等等,这些问题我们称为”政府失灵”。仔细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还是政策性金融缺乏市场的介入,这些问题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体制国家不是很突出,如美国和英国;在不是十分发达的金融体制国家却尤为严重,如日本,显然市场的作用对于解决这些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就有了开发性金融的产生,它融合了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优点,弥补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改革政策性金融的一个方向。
总之,开发性金融是指单一国家或国家联合体通过建立具有国家信用的金融机构(通常为银行),为特定需求者提供中长期信用,同时以建设市场和健全制度的方式,加快经济发展,实现长期经济增长以及其他政府目标的一种金融形式。它与政策性金融的不同之处是:政策性金融是以优于商业性金融的条件向特定项目提供中长期大额贷款,不追求自身业绩,实质是财政拨款的延伸和补充。而开发性金融则是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不但可以从事传统的政策性金融业务,通过市场化经营,其能力和潜力均远远大于政策性金融。可以说,开发性金融是传统政策性金融的继承和超越。
三、政策性金融是开发性金融的基础
实践中,开发性金融从产生之日就肩负着两项任务,即一方面要从事政策性非盈利业务来弥补‘市场失灵’,另一方面要开展商业性盈利业务来避免‘政府失灵’,使银行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而这两项任务中,最主要的还是从事政策性非盈利业务来弥补‘市场失灵’,因为这是国家设立该类金融机构的主要目的,而第二项任务只是为了完成第一项任务才产生的。
理论上,也可以看出政策性金融的基础性地位。日本学者小滨裕久、小奥英田等人认为政策金融是为了培育特定的战略性的产业,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予以优惠,并有选择地提供资金。政策金融并不仅仅是由开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商业金融机构在政府的干预下为特定产业提供资金。而最新研究成果表明,政策性金融不仅要考虑政策性,还要考虑盈利性,要以市场规则经营政策性经营,甚至有学者认为开发性金融就是政策性金融,很少有学者再认为政策性金融不以盈利为目的,显示了政策性金融的基础地位。
四、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融合开发性金融
纵观开发性金融的含义与主要任务,可以看出开发性金融具有两个主要特征:
第一,开发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主要执行政策任务。开发性金融的资金一般由国家提供,并拥有国家赋予的发行金融债券的特许权,享有准级的国家信用。国家信用是开发性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这一特征也体现在政策性金融之中,说明政策性金融在向开发性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把自己的基本性质保留了下来,并成为了开发性金融的基本特征,是开发性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开发性金融运用国家信用筹集资金,在支持项目发展的同时,积极推动制度建设和市场建设,从而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
第二,开发性金融以市场业绩为支柱,以市场路径实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这是开发性金融的核心内容,也是与政策性金融最重要的区别。开发性金融讲求市场业绩,以商业性金融的方式运作开展盈利业务,避免”政府失灵”。我国的国家开发银行将国家信用与机构信用有机的结合起来,以市场业绩为支柱,以建设市场来实现政府目标作为运行基础,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五、结语
综上所述,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在引入市场的运作原理下的新的发展阶段,政策性金融是开发性金融的基础阶段,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在某种条件下的融合生成了开发性金融,他们共同构成了现代金融。
参考文献:
篇4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篇5
国内外FDI的经济增长效应研究综述
从总体上看,目前学术界对FDI与发展中东道国的经济增长之间的内在关系及其影响因素,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证分析方面,其研究都并不充分。这些研究成果要么过分强调国际资本流动的福利效应,而不考虑东道国的发展阶段特征;要么只强调FDI短期的作用,而忽视长期资本流动的作用。很少综合考虑国际资本流动的经济增长效应及其影响因素。这些结果大相径庭的研究成果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测度方法和统计模型的差异,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在实证分析中采用资本帐户自由化指标或国际金融一体化等单一或者少数指标作为解释变量对经济增长进行线性回归。实际上经济增长是一个复杂系统,FDI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呈混沌态,普通的线性回归由于考虑要素的不全面性导致了研究结果的迥异,因此从多因素、多视角研究FDI的经济增长效应问题成为大势所趋。
FDI的经济增长效应与复杂系统
FDI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是不确定性表明FDI并不是作为一股独立的力量对东道国经济增长产生影响的,其常常与引起经济增长的其他因素联系交织在一起,情况不同导致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能从国际资本流动中获得增长的正效应。国际资本的趋利性与东道国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引进外资目标相互冲突说明FDI的经济增长效应依赖于一定的条件。FDI的经济增长效应属于典型的复杂系统,影响因素繁多;这些影响因素之间不仅有从属关系,而且有先后顺序、演化等关联,由于各种因素相互联系增强,FDI对经济增长效应呈现较复杂结构,关系复杂,同时具有突现性、非线性和动态性。
复杂系统视角下FDI的经济增长机理
对东道国来说,FDI只是一个潜在的经济增长促进因素,它对东道国经济增长的实际作用依赖于许多因素。利用复杂系统理论对FDI的经济增长效应进行研究,就是强调用整体论和还原论相结合的方法去分析FDI的经济增长效应这一复杂系统,按照复杂系统理论要求对其存在、运动、发展的机理,作出超越矛盾二元结构简单思维的立体理解。笔者在研究中利用复杂系统理论来对FDI的经济增长效应阐述,试图解释FDI经济增长效应的运行机理。
(一)FDI视角下经济增长效应系统构建
FDI 对东道国资本形成的促进作用是受到许多因素制约的。除了FDI 的不同形式会对资本形成有不同的效应之外,东道国的发展阶段不同从 FDI 获得的正负效应也会不同;FDI 的资金来源不同也对东道国的资本形成产生不同的影响;不同动机的 FDI 也会产生不同的资本形成效应,间接影响经济增长。
1.FDI的经济增长效应系统的内部要素分析。FDI的经济增长效应系统的内部要素首要的应是FDI的构成,资金、技术及生产资料、知识等,不同的FDI构成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也不同,内部要素还包括:
系统中FDI 的方式。首先,FDI 对东道国资本存量增加的幅度取决于 FDI 的方式。FDI 作用于对东道国国内资本形成包括三种形式:一是绿地投资形式。即在东道国建立新企业,FDI可以直接扩大东道国的投资规模,增加东道国的经济总量;二是并购模式。FDI通过跨国并购东道国的企业,激活东道国的资本存量,但不增加资本总量;三是利润再投资。FDI在东道国获得利润后再投资。连续的投资和绿地投资都可以促进东道国国内资本存量的增加,直接作用于经济增长。
系统中FDI 的资金来源。FDI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对东道国资本形成的作用不同。一般来说,FDI资金来源有以下五个方面:跨国公司内部、利润再投资、东道国金融市场、投资国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跨国公司内部资金、投资国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募来的资金直接增加东道国的经济总量,利润在投资和东道国金融市场却不直接增加经济总量,但是可以激活东道国储蓄来间接作用于经济。
系统中FDI 的投资动机。如果FDI是跨境投机性资本流动,那其对宏观经济增长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会显著提高SCF对宏观经济增长的边际影响,而国内基准利率上升及本币升值都会引致投机性资本流动对宏观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程度的回调效应。如果FDI是长期生产性项目投资,则会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实现利润最大化。
2.FDI的经济增长效应系统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具有趋利性的FDI并不能自动地产生经济增长效应,它需要东道国具备相应的对国际资本吸收、消化和利用的能力和条件。FDI所产生的技术扩散(包括技术转移和技术溢出)能促进一国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但这种效应的实现主要取决于东道国的学习、吸收能力,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东道国人力资本的开发状况。
FDI在东道国产生的经济增长效应还与东道国的工业发展阶段、劳动力的熟练程度、技术水平、产业和外资政策及需求变化等密切相关。特别是利用关联效应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主要受制于技术的吸收能力、技术发展与再创新的能力程度。实践证明,越是实现结构进步和产业重组成功的国家,越容易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由此形成了FDI与东道国产业升级的良性循环。这也表明,东道国生产要素与FDI带来的生产要素的有效融合,可以使FDI对东道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产生最大限度的正效应。
(二)FDI视角下经济增长系统运行机理分析
FDI一直被认为是对东道国经济增长贡献最直接方式,是因为FDI不单是资本流动,而是包括资本、技术、知识的总体转移,FDI视角下经济增长系统运行机理如图1所示。
1.FDI带动资本集聚和增值效应。绿地投资模式直接扩大投资规模;并购方式或者追加新投资方式能盘活东道国资本存量,从而提高东道国投资规模。选择FDI方式的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一般在投资前就明确了投资项目,而且双方的投资项目多为生产性项目,这种项目带来的资本聚集更为明显。FDI 对资本形成的直接效应是弥补了东道国的储蓄缺口,并不一定对长期的资本形成和供给起到稳定的作用,但会提高东道国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虽然从长期来看其流出量要大于其流入量,但东道国不仅可以提高投资企业的生产率从而获得直接收益,更为重要的是FDI对同一部门的其他企业或其他部门企业的生产率产生影响,从而获得间接的效应,这种间接效应通常称为溢出效应。因此,FDI 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形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间接效应上,FDI 的进入使得东道国经济不仅出现量的增长,而且有可能出现质的变革。另外,由于东道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而提高了其区位优势,会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并使流入额大于利润流出额,从而会表现为正效应。
2.FDI带动技术转移和溢出效应。FDI带动经济增长还体现在机器、设备等技术性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以及技术培训、经营管理、市场销售等技能的转移。还伴随着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人力资源的引进等,这些生产要素的引进自然有利于提高东道国资本产出率。技术溢出效应是先进技术的引领者对其他国家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起到的积极影响。尤其是FDI进入高壁垒产业可以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竞争压力的增强和有关示范效应能够促使当地企业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使东道国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另外外国公司与当地公司在同一个市场上相互竞争时,当地公司为了在竞争中不处于劣势,必然会增加研发经费,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率的提高是成就了一种“广义”的技术进步。技术溢出是一种正的外部效应,但不是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活动本身内部获得的利益。
3.FDI带动人力资源和管理水平提升效应。从东道国经济增长的视角考察,FDI进入后主要形成对资本形成的作用机制和劳动力转移机制,技术积累和技术进步机制,产业结构优化机制,从而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增长。FDI通过训练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者,提高东道国人力资源数量、质量。为了使其技术、设备能够有效运转和经营方针能有效贯彻,跨国公司就必须在东道国培养掌握其经营理念、经营管理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才。
4.FDI带动产业优化整合效应。与发达国家相比,后进国家普遍存在着经济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FDI可带来产业部类内的调整,即由低生产率、劳动密集(低技术密集)型产业向高生产率、高技术密集型产业升级,由低技术、低附加值产品或服务向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或服务的升级。另外FDI可提升东道国消费层次,引发国内相关产业的投资。但是,这些正的效应是一种理论上的预期,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实现;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能不出现这些效应,甚至可能产生负的效应。这些负效应表现为: FDI通过在东道国金融市场借款,会挤占原本东道国企业可利用的储蓄,从而使得受到信贷约束的东道国企业在本国金融市场融资的更加困难。从长期来看,跨国公司进行 FDI 获得利润的回流量要大于投资的流入量,从而造成对东道国投资的“挤出”效应。跨国企业挤占国内企业的市场份额,造成国内企业减产或者破产,投资萎缩。大量地利用 FDI 对国内产生通货膨胀的压力。
结论
近年来,中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FDI在我国的经济效益总体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转轨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复杂系统视角多方位、多视角考虑FDI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正负效应,在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账户开放的进程中,提高自我资本形成能力,控制国际资本的规模,积极培育资本市场,充分有效地监控国际资本的流向和流量,合理高效地利用FDI,才会逐步减少对国际资本的依附保持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
参考文献:
1.M Chinn,H Ito. Current Account Balances,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Institutions: Assaying the World Saving Glut[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2007(6)
2.N Catrinescu, M Leon-Ledesma, M Piracha,B Quillin. Remittances,Institutions,and Economic Growth[J].World Development,2009,37(1)
篇6
一、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构成要素
政策性住房金融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构成要素。
1.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是由政府对特定住房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税收减免和对资金来源方面给予支持。世界各国对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安排,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专营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共同经营住房金融业务和不设专门机构,由其他金融机构兼营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有的国家设立专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经营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并规定只允许其经营该业务,由专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经营的优点是可以吸收一切可用于住房的政策性资金,专门用于政策性住房贷款,尤其是能够发挥专业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专营的权威性,并在最大程度上地发挥住房消费者在资金方面的互助。有的国家则由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和一般商业银行共同经营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在整体业务中发挥主体地位,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则发挥辅助与引导作用,对商业银行业务进行补充。有的国家不设专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而由一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兼营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2.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
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根据政策惠及对象的特征,设计符合其还款能力的特殊住房金融工具,比如低息贷款等。由于政策性住房金融所需的资金量大,占用资金的时间较长,所面对的融资对象由于是居民个人而千差万别,所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融资工具也是多样化的。在政策性住房金融领域,常用的金融工具主要是以市场为主的开放型运营的各种类型的抵押、抵押贷款债券和抵押贷款担保住房基金等,也包括封闭运行的公积金和住房基金等。
3.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融资模式
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融资方式也多种多样。从大类上看,可分为合同储蓄模式、强制储蓄模式和资本市场融资模式。合同储蓄模式,是借贷双方通过契约筹措住房金融资金,即潜在购房者与指定机构(通常是住房合作社)订立资金存贷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定期到指定机构储蓄,当储蓄额达到一定时间和数额后便自动取得从该指定机构获得与储蓄利率和数额挂钩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权利;强制储蓄是一种政府凭借国家权威和信用,采用强制性手段要求单位和职工将职工工资收入储蓄以筹集住房建设和消费所需资金的一种住房金融模式;资本市场融资是指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通过资本市场筹措住房金融资金。
4.政府的参与与干预
由于政策性住房金融具有强烈的政策性特点,所以其运行就离不开政府的干预,其业务经营将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全程监督,以此来确保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有效运作。政府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管理者,一方面对各参与金融机构进行资格的审查与登记,全面监督金融运行的情况以确保目标政策的实现。另一方面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金融体系运行状况,及时对住房金融政策进行调整,以确保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基本内涵
1.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责任主体是政府
从总体而言,政策性住房金融设立的初衷就是体现政府在住房金融方面特定的政策意图,所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责任主体理应就是政府。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政策性住房金融针对特殊的收入群体,所需资金数额巨大,占用资金的时间相对较长,对居民的福利产生的影响深远,这使得只有政府才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调动各个阶层的储蓄资源,也只有依靠政府的权威和系统组织维持政策性住房金融优惠性的实施和保障居民的住房福利。
2.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目标是为中低收入阶层解决住房问题提供资金支持
尽管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市场机制应该是供应与配置住房资源最有效率的经济制度,但是由于住房本身所具有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等特性,住房市场又存在不完全竞争,再加上以中低收入者为主体的特殊阶层很难通过以效率为主市场机制来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以上种种就决定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不能够完全依靠市场。中低收入群体只有借于助政府的帮助与支持,才能够解决其住房问题或改善居住条件。尽管市场和政府都是住房资源的配置主体,但两者应各负其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则主要通过由政府负主体责任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来解决。
3.政策性住房金融能够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生产部门之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各不相同的,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则会导致各部门职工收入分配的不平衡。分配的不平衡则会导致在解决住房问题时,中低收入阶层难以靠自身的积蓄完成自有住房的购买,从而对他们的住房福利产生影响。基于对居民福利的重视,政府往往高度重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社会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正是为缩小由于收入差距造成的住房分配的不平等,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利。但政府无力也不可能以财政资金承担起全部的保障资金,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有一部分需要通过政府提供优惠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来解决,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存在与作用发挥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4.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保证和依据是立法
政策性住房金融是关系到社会福利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与金融政策,为明确其特定的运营目标与运营方式等方面需要完备而有效的法律支持。法律上需要明确规定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不同对象及住房金融措施,对政策住房金融主体的进入、退出管理办法加以严格的规定,规定政策性住房金融措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中低收入阶层收入水平变化进行调整,以保证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三、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基本特征
1.政府的干预性
政策性住房金融是政府从社会公平的角度,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或者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给予补贴或贷款担保等优惠,属于政府以货币形式进行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所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有政府的介入,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现的就是政府对住房金融市场或直接或间接的干预。
2.需求对象的有限性
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目的是解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从住房需求者的角度看,主要是政府给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政策性的住房资金。因此,要对能够享受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对象加以严格的限定与区分,使中低收入者能够切实地得到优惠的住房资金,而高收入者的住房则要完全交由市场解决,严格地区分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参与者以确保这种金融措施能够更有效,更有针对性。
3.经营的非营利性
政策性住房金融虽然是一项金融政策,但从本质上讲更是一种政策性金融,所以它具备政策性金融必须有的经营性质,也就是其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运作主要以促进分配公平和提高社会福利为主,在实际运行中可能还存在亏损,需要政府补贴。
4.实施的层次性
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实施,必须注意体现其层次性,这种层次主要是指公平的层次,即垂直公平和水平公平问题。前者是指不同收入阶层家庭从中所获得的金融支持程度应该是不同的,后者则是指同一收入阶层的家庭则应受到平等的对待。
四、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经济功能
1.政策性住房金融能够促进房地产业协调发展
政策性住房金融主要用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中低收入阶层住房消费负担能力差,没有政府的支持就无力购买住房。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实施,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方式,都增加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支付能力,从而增加了住房市场的有效需求。同时,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实施把市场不能解决的住房需求从市场中吸引出来,不会对住房供应市场造成虚假的需求。政策性住房金融资金的分配及其消费能够调节和刺激住房需求,使得住房供给与需求两个层面都得以增加,从而促进房地产业的协调发展。
2.政策性住房金融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业的发展取决于市场需求,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实施可以增强居民的购房支付能力,把人们潜在的住房需求转化成为现实的有效的市场需求,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统计数据表明:房地产可以带动上下游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的产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会促使相关产业的产值增加1.5~2个百分点。政策性住房金融资金的分配及其消费能够调节和刺激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从而发挥房地产业所具有的巨大经济推动作用。
3.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实施有利于培育金融发展的新增长点
篇7
一、市场约束和市场约束体系的内涵
(一)市场约束概念辨析
一般认为,市场约束的作用被大家所认识并逐渐受到高度重视,缘于“1999年《美国现代金融服务法案》的实施和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2]。事实上并没有那么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9年6月的《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征求意见稿、2001年的《新巴塞尔协议》草案,以及2004年6月公布、2006年开始在十国集团中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所提出的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强调的是将最低资本要求、官方监管和市场纪律三个要素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所谓“三大支柱”当中并没有“市场约束”,有的只是“市场纪律”。现代汉语词典对约束的解释,是“限制使不越出范围,如:受纪律的约束”。而纪律的意思是“集体里要求成员遵守的规则”[3]。金融监管中的市场约束,简言之就是用行规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加以限制;而“三大支柱”之中的市场纪律,则可理解为金融界的某种行规。二者虽有联系,却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对此,曾筱清(2005)曾予以辨别,指出:市场约束是指市场上利益相关方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在必要的时候根据对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的判断采取一定措施,以影响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一种市场调节机制。它主要依靠利益相关者受利益最大化的根本驱动而形成行为的合力,来影响利益所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市场纪律,则是指金融机构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条件、交易规则、业务管理规程、信息透明通道、风险防范措施、市场退出安排等。[4]曾筱清划清了市场约束和市场纪律的界限,却又将市场约束等同于市场约束机制,这虽然不尽妥当,但是也启发后来的研究者,须将市场约束和市场约束机制联系起来。张建波、孙恒(2009)认为:市场约束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通过某种途径获取关于公司的信息并依此进行相应的操作,而后对公司内部治理产生的某种约束力。它是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和所有者以将管理落后或不稳健的金融机构逐出市场为手段,迫使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过程[5]。韩璐、位华认为:市场约束在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约束银行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的激励机制,它包括监督和影响两个过程,先是投资者借助银行所披露的信息而观察到银行风险的增加,后是通过价格或数量途径约束银行的行为[6]。
综上,可将市场约束的概念界定为:源于市场和客户的能够促使金融机构通过披露信息接受利益相关者监督,进而改善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以求得更高信用水平和更低融资成本的激励性限制力量。
(二)市场约束体系及其构成要素
所谓体系,是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而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3]机制则是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这三个基本概念当中,体系的内涵最广,可以说是体制、机制的总称。据此,可对市场约束体系做一诠释:它是由健全的市场约束体制、运行有序的市场约束机制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两大要素体制、机制整合生成的协同力量,能够在不排斥官方监管的前提下强化市场化监管的作用,形成多重监管并存且侧重于市场约束的局面,以使金融监管落实到位,从而激励金融机构采取措施防范、降低或控制风险,发挥公司治理的综合效应,达到利益相关者多方共赢的目的。
1.健全的市场约束体制
篇8
Abstract In this article,the value composition of the Catastrophe option is discussed in quantitative analysis.Under stochastic interest, we consider the models of fluctuation of stock price and obtain the pricing formula of Catastrophe common option and Catastrophe chooser option by means of Martingle approach (risk-neutral valuation).
Key words catastrophe option; chooser option; risk-neutral valuation; models of fluctuation of stock price
“巨灾”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新概念,对它至今尚缺乏统一的定性与定量认识.一般从死亡人数、损失金额、影响范围等特点对其加以界定.约定俗成的解释是:“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灾害事件,如: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特大空难等.
近年来不断攀升的巨灾风险使得传统的保险与再保险体系难以承受损失,为分散风险,传统保险市场不得不与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结合,由此引发了保险领域的不断创新,衍生了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金融新品.
1996年第一支针对保险公司设计的,标的物为普通股票的巨灾股票看跌期权(Cat Put Option)在美国上市.这种巨灾标准期权是以某种约定的股票价格为基础而设计的期权合同,其基本构成要素与价值组成与一般的期权不完全相同,区别在于期权持有者(保险公司)只有在巨灾损失额或灾难次数超过事先规定的某一范围才能行使权力.为更好地吸引投资者,证券市场又相继推出了巨灾指数期权、巨灾飓风指数期权、巨灾任选期权等金融新品.随着各类巨灾风险衍生品的问世,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定价问题展开了广泛探讨,对标准巨灾期权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国外Cox和Robert[1]利用均衡价格理论与无套利定价原理得出的巨灾风险债券定价模型,Hainaut[2]考虑了索赔抵达过程中随机季节性影响,构建了巨灾风险债券定价模型,利用快速傅里叶变换对息票价格进行求解,国内周洪海[3]、龚日朝[4]等利用保险精算原理研究了巨灾指数期权定价模型,李永、刘鹃[5]运用非寿险精算的方法,利用利率期限结构中的BDT模型对台风巨灾债券的损失分布进行了拟合,但这些研究多假定利率为常数且股价服从几何布朗运动.考虑到在市场实践中,当巨灾发生时,股票价格往往会产生异常波动,本文在一种由随机波动源和异常波动源共同作用的股票价格波动模型――波动源模型[6]下探讨巨灾期权定价问题,它既考虑了大量的散户交易者的不相关交易对股票价格造成的随机波动,又考虑到了巨灾产生时对股票价格造成的异常波动,因此,它能更精确地描述巨灾期权对应股票价格的波动现象,更贴近现实市场.
本文在完备市场环境下,假设股票价格服从波动源模型,市场利率为随机利率,利用鞅论及随机微分方程理论,给出了巨灾标准期权及任选期权的价格公式.
4 结语
本文将无套利定价原理与数学领域的鞅论、随机微分方程理论结合起来,构建一种由随机波动源和异常波动源共同作用的股票价格波动模型――波动源模型,在随机利率下考虑问题,得到了股价异常波动源模型下巨灾标准期权及任选期权的价格公式.做为一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 巨灾期权能为保险公司提供一种新的风险分散机制,也能在巨灾发生时,为投保人减少损失.但是,我国金融市场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巨灾期权等保险金融衍生品无论是设计、定价还是运行都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撑,所以再保险市场进展缓慢.不过,作为自然灾害多发的大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效结合是大势所趋,研究巨灾期权以及其他巨灾衍生金融产品的定价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价值.本文对巨灾期权定价问题做了初步探讨,期望能对我国金融市场提供一些有益借鉴.
参考文献:
[1]COX H, ROBERT G. Insurance futures and hedging insurance price risk[J]. J Risk and Insur,1992,59(4):628-644.
[2]HAINAUT D. Seasonality modelling for catastrophe bond pricing[J]. Bull Fra dAct, 2012,12(5):129-150.
[3]周洪海.基于跳-扩散过程的重置巨灾看跌期权定价[D].乌鲁木尔:新疆大学, 2008.
[4]龚日朝,颜 元,刘 玲. 巨灾保险模式及保费厘定方法研究[J].南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25(2):37-44.
[5]李 永,刘 鹃.基于无套利利率模型的台风巨灾债券定价研究[J].预测, 2010,29(1):49-53.
[6]郑晓阳,官 畅.随机参数股价波动源模型下可赎回可转债定价[J].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 2011,32(1):124-128.
[7]STEVEN S. Stochastic calculus and finance[M].New York: Springer, 1997.
[8]朱 丹,杨向群.有跳-扩散违约风险的可转换券的鞅定价[J].数学学报, 2010,53(1):165-170.
[9]BLACK F, SCHOLES M. The pricing of options and corporate liabilities[J].J Polit Econ, 1973,81(May-June):637-659.
篇9
一、从大金融视角认识金融产业
传统观点认为,金融产业就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的组合。笔者认为,现代金融业已经完全突破了原来的金融运作模式,形成了一个围绕传统金融企业而逐步延伸为一个庞大独立的产业。或者说现代金融产业是以社会金融资源的利用为核心、为有效完成金融交易活动而形成的相关企业的集合体。
按照联合国对产业划分方法的理解,金融中介作为现代服务产业,金融产业不仅仅包括以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资金交易,还包含更为广泛的金融资产交易和管理;金融产业链条里面不仅仅包含传统意义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广泛的投资公司、经纪公司、咨询评估、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众多中介机构。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金融产业已经完全突破了传统的金融机构的范畴,大金融概念已经出现,形成与传统核心金融业务为纽带的不同行业的企业聚合而成的现代金融服务产业群。其基本结构是:核心金融产业――辅助金融产业――支撑金融产业。核心金融产业的发展和金融服务功能的提升需要发达的辅助金融产业和支撑金融产业(戴小平2007)。
二、从金融生态系统看金融产业结构平衡与协调
产业结构是指各产业的构成及各产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比例关系。各产业部门的构成及相互之间的联系、比例关系不尽相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小也不同。现代金融产业同样如此,也有一个结构布局问题。结构布局状况直接影响到金融产业的发展及其在国民经济中作用的发挥。金融产业结构就是金融产业内部各相关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比例关系。
按照系统论的基本思想,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上海金融产业结构实际上也是一个系统。
美籍奥地利人、理论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1937年提出了一般系统论原理。其给系统论的定义为: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在这个定义中包括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四个概念,表明了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三方面的关系。
系统论的思想在理论研究中被广泛应用。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生态学研究的重点是生态系统和生物圈中各组成成分之间,尤其是生物与环境、生物与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后来有学者从自然生态的概念中引申出金融生态概念(周小川,2004),成为研究金融问题的一种新方法。
一般人在讨论金融生态问题时,往往仅仅说明金融生态外部环境,其实金融生态系统包括内外部两个方面。金融生态系统由金融主体(即各种金融资源)及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两部分构成,两者之间彼此依存、相互影响、共同发展。这就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生态内部系统的平衡。二是金融生态内部系统与金融生态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
1、金融生态内部系统的平衡。从金融生态内部系统的平衡看,要求金融生态内部系统元素(主体)种类齐全、功能完备、结构合理、具有动态平衡性。金融生态系统内部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在不同的时期,由于金融生态系统内部元素及其构成的不同,表现为不同的平衡状态,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表现为明显的差异性。如果金融市场上银行机构占绝对主导、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但是由于缺乏投资银行参与的直接融资,整个社会的融资效率会很低下,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反之,如果金融市场上投资银行占绝对主导地位、融资方式以直接融资为主,由于缺乏商业银行的参与,整个社会的融资效率同样也不能有效提高。仅仅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参与而没有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从事多样化的融资活动,金融市场效率同样会大打折扣,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不能充分发挥。从世界各国金融改革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出,都在努力发展多种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促进不同融资方式的协调平衡发展。其中的要义就是努力保持金融生态系统的内部平衡,促进金融生态系统内部的螺旋式上升,从简单的低级平衡向更为复杂的高级平衡发展。如果在系统中出现结构失衡,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就必然会暴露出来。
2、金融生态内部系统与金融生态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同自然生态系统一样,在金融生态系统中,金融生态内部系统和金融生态外部环境之间也是彼此依存、相互支撑、共同发展的。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之间的关系:
第一,金融生态内部系统元素与金融生态外部环境之间彼此依存。金融生态内部系统元素的生长、发育和成长离不开所依赖的金融生态环境。没有金融生态环境,就没有金融交易活动。如果没有金融意识、没有一定的金融文化的支配、没有适合当时情形的金融交易制度安排,就不可能有金融系统内部元素生长、发育和成长。金融生态环境的存在是为金融生态系统内部元素的存在而服务的。同样,没有金融生态系统内部元素的活动及其相关需求,也就无所谓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金融生态环境决定着金融主体的生存条件、健康状况、运行方式和发展方向。比如,社会诚信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金融主体从事金融交易活动的积极性。如果信用状况很差,金融机构担心风险损失,自然就会尽可能地减少金融交易活动。
第三,金融主体以其生产并分配信息、引导资源配置、提供管理风险手段的强大功能,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刺激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金融主体的发展,能够为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提供更多、更好地金融服务,使金融生态环境更加健康;二是金融生态系统内部元素的发展,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能够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健康成熟的发展。比如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和高风险,需要发达的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征信评估机构等)作保障,自然会推动相关机构的发展,也会促使一些新兴产业的出现和发展。金融机构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创新,而金融创新离开了信息技术的应用几乎寸步难行,所以金融创新就必然会催生大量专门从事金融交易业务的信息产业参与金融活动之中,比如专门从事银行卡研发和生产的信息企业、专门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等。
三、上海金融产业结构失衡的表现
如果我们把核心金融产业看作一个系统,那么核心金融产业就是金融生态内部系统,辅助金融产业和支撑金融产业就是核心金融产业的外部环境:如果把整个金融产业看作一个大系统。核心金融产业、辅助金融产业和支撑金融产业共同组成金融生态内部系统,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就是金融生态的外部金融环境。
(一)上海金融产业结构内部的不平衡
从总体上看,上海金融产业的蓬勃发展难掩饰其结构的失衡状态,核心金融产业超前发展,而辅助金融产业和支撑金融产业却相对落后,还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功能比较欠缺,形成了严重的跛足状态。
从金融产业内部结构看,表现为一种畸形状态。
1、核心金融产业超前发展。本文所指核心金融产业是指直接从事金融交易活动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以及专业化金融机构。从目前看,上海的核心金融产业形态布局已基本成形,各类金融机构齐备。无论是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传统综合性金融机构还是新型专业化机构都有了快速发展。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核心金融产业的发展中,其内部结构的发展呈现出不均衡状态。传统的金融三驾马车(银行、证券、保险)无论是机构数、业务量、可交易工具、市场影响都占绝对垄断地位,而信托、租赁以及专业化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信用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则显得相当不足。截至2009年末,上海共有非银行金融机构28家,其中信托公司只有7家,财务公司13家,货币经纪公司2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金融租赁公司2家,基金管理公司30余家。
2、辅助金融产业市场影响力弱小。辅助金融产业主要是指为核心金融产业的金融交易行为、参与交易的供需双方提供公正、公开、公平交易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会计与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征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等。这些金融专业服务企业的参与,可以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增强信用契约交易的可信度,降低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增加交易频率,大大提高金融交易效率,促进核心金融产业发展。相对于核心金融产业,上海的金融辅助产业发展较为缓慢,主要表现为:机构数量少、资本实力不强、业务量不大、市场渗透力弱、与金融交易的联系度不深、市场话语权微弱,信用增强能力不足,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核心金融产业的发展。
3、支撑金融产业刚刚起步。支撑金融产业主要是指为提高金融交易服务水准、进一步扩展金融交易范围、开拓金融交易市场、提升金融机构内在质量档次和可持续发展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金融培训机构、金融软件公司、金融智能卡公司、金融产品研发中心、金融数据处理中心、专业结算公司、金融媒体机构等。只能说上海已出现了支撑金融产业雏形,但是并没有形成强大的产业群。虽然这些机构都有一定数量,但是实力明显较弱,市场影响力不够,年产值较低,还难以真正形成对核心金融产业的支撑作用。比如金融媒体的专业化程度低,市场影响力不大,话语权让位于外资机构;至今还缺乏权威的金融培训机构,金融人才评价和培训标准更多的是引入国外标准等。
(二)上海金融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急需改善
金融生态环境是影响金融产业运行效率和质量的各种要素的总和,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虽然上海的金融生态环境在全国排在前列’,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上海的金融生态环境并不是尽善尽美,仍然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在地方法律制定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执法难也大量存在,即使成立了两家专门的金融仲裁法庭,但其实际运作并不理想,参与面不大;社会征信体系建立时间早,但是仍然不完备,无论是数据采集内容、采集对象、各单位联网程度、信息使用等都存在提升空间,专门化的资信评估公司不仅数量少,而且信誉度也不高:权威的金融信息平台还相当缺乏,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金融信息媒体还没有;等等。由于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完善,专门从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专门化公司缺乏,使得上海金融产业的发展受到众多限制。
四、上海金融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从金融生态系统角度看,上海金融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海金融产业结构应在更高层次上保持平衡协调,二是大力发展从事金融生态环境改善的专门化机构。
(一)把核心金融产业做强做大
以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所需要的“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国际化程度较高,交易、定价和信息功能齐备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实际上也就是要发展核心金融产业。这是一个地区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必备条件之一。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就是抓住了核心金融产业的核心,应该围绕这一目标制定适宜的优惠政策,使上海尽快彰显金融资源的“洼地”效应。使上海真正成为国际金融机构聚集地、资金集散中心和金融产品创新中心。在金融机构主体内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同时,应尽快建成种类齐全、功能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要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和金融市场之间,建立起紧密联系的机制,促进资金和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营造一个相互依存、竞争发展的金融生态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纷纷推行事业部制的情况下,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引进和培育各类专门业务处理中心上,只要业务中心在上海,资金就会以上海为中心流动。2007―2009年上海各类银行营运中心迅速集聚就是一种非常好的发展路径。这可以有效克服我国主要的大的金融机构总部不在上海的短板。
(二)在发展金融产业中,尤其要大力发展金融辅助产业和金融支撑产业
前已述及,金融产业不仅仅包括以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资金交易,还应该包含更为广泛的金融资产交易和管理:金融产业链条里面不仅仅包含传统意义的金融机构,还应该包括广泛的投资公司,咨询评估、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众多中介机构;核心金融产业的发展和金融服务功能的提升需要发达的辅助金融产业和支撑金融产业,如计算技术、通讯技术、芯片技术、软件开发、系统工程、人才培训、金融媒体等。这都属于现代服务业,或者叫金融专业服务业。主要包括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金融资讯等专业服务业,以及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与培训、广告服务、市场研究、专业设计、知识产权服务等其它配套专业服务业,这些行业统称为金融专业服务产业。
辅助金融产业和支撑金融产业应该纳入金融产业发展整体规划中,给予大力扶持和培育。培育和引进相结合,既要培育国家队,也要允许民间机构参与,扩大和开放市场,推动战略合作,鼓励创新,培育金融机构与金融专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两者的合作是相辅相成的,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的有力支持,由于核心金融产业需要大量相关产业的支持,如会计、法律、管理咨询业、精算业、计算机的软件和硬件、广告和市场调研、人才招聘、金融教育、金融出版业等等,核心金融产业的集聚和发展又带动和促进其辅产业和支撑性产业的产生与发展。反过来,支持产业的发展也促进了产业集群的发展,即改善信息流动、提高效率、增加流动性。
篇10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显示,我国国民收入从2004年至2014年十年间呈现稳增态势,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仅为13785.8元,而2013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增加到了26955.1元。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激增,理财意识不断增强,通货膨胀频现且央行不断降息等多重宏观背景下,许多居民选择将闲置的财富投向于风险不是很高、收益率高于存款利息的理财产品。理财需求的连年剧增带动着理财市场的发展,理财产品的数量迅速增长,2005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数量只有593款,到2012年底,银行理财产品的数目已经达到28239款,是2005年的将近48 倍。2012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较上年同比增长31.16%。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在2013年上半年的数量已经突破两万达到了 20678款,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8.7%。
从个人理财业务所募集资金额数与理财产品品种来看,2006年伊始,个人财富管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地发展,募集资金数额不断扩大,仅就2005年至2012年这8年的时间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就完成了募集资金规模就由2000亿元增长到了247100亿元的跨越。2005年,随着居民对理财需求的急剧增加以及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国内商业银行开始将调整理财产品结构视为个人财富管理业务的重点,就此商业银行打破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种较单一的局面,理财资金投资方向不再局限于货币市场、国债等固定收益工具,而是将资金投向更多地转向了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风险问题
在当前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各大小商业银行相互竞争的途径的环境下,加之我国金融基础市场尚未发展成熟,利率尚未市场化,信托市场风险监控不完善等阻碍个人财富管理业务扩展的情况下,国内商行在个人财富管理业务竞争无法在价格上给予投资者优惠,高利润的趋势下,各商业银行漠视风险管理,不考虑其对所承诺的收益率的实现能力,竞相提高产品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这种做法做法对个人理财业务来说存在着极大地风险隐患。
(一)忽视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在我国基础金融市场尚未成熟,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极易受到利率、汇率、股价等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的影响的特点,将使得个人理财业务中涉及到金融市场的理财业务的理财标的价值十分容易因金融市场的变动遭受损失。与传统表内业务相比,理财业务看起来风险不高,利润却颇丰,使得多数商行盲目简单组合理财产品,持续不断退出新的理财产品,拓展理财业务规模,却忽视理财的市场风险管理。如金融衍生品构造出的理财产品,其结构十分的复杂,及其杠杆效应高的特点,使得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非常高。据21世纪网2015年1月29日报道,欧元兑美元汇率的汇率下跌幅度过大使得各大商业银行竞相推出的十几款理财产品都出现无法兑现所承诺的高收益率。
(二)忽视对操作风险的管理
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在其经营环节均普遍存在着忽视对操作风险进行合理管控的现象。例如,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理财产品的设计过程中,因分业经营等金融政策的限制作用,鲜少能利用各种金融产品进行风险对冲以及风险分散,又因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的财务资料不洞悉情况下,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设计理财产品的大都只是对理财产品进行简单的组合包装,未将要设计出来的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所蕴含的风险进行评估,也未对理财产品所保证的收益率进行可行性研究,这种缺乏对理财品产品的设计流程中存在的操作风险进行合理的监督管理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容易导致商行陷入危机。与国外强大的有着综合素质过硬的理财工作人员阵容相比,国内商业银行存在着缺乏复合型理财人才的严重问题。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对理财工作者从事理财业务的所要求的资质水平严格的审查,这使得商业银行因工作人员的理财素质不过关,缺乏良好的营销能力,单纯为达到其销售产品业绩,在营销理财产品时注重收益率的提示,刻意概念化或淡化存在的风险,导致理财客户将未能实现收益的责任推卸在商业银行自身,使商业银行陷入声誉危机。综上所述,因商业银行不完善的理财产品设计管理机制或缺乏对的内部操作过程或系统的管理、对审查相关理财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失当都会给理财业务本身带来操作风险。震惊世界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警示着我们,操作风险的管理适当与否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甚至于生死存亡。
(三)忽视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发生对于商业银行和理财客户所带来的损失的双向的。一方面,由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潜在的损失风险等相关信息存在着极大地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知之甚少的情况,当购买到与其当前的理财需求不符的理财产品时,不仅不会给其带来资产保值增值,甚至会损失本金。其次,由于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体系的不完善,对客户理财资料的分析不到位,容易出现商业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的理财服务或者销售的理财产品与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不符的不当营销的局面,致使投资者资产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就上文所述,国内商业银行存在的为争取优质投资者盲目抬高收益率,到期却不兑付承诺收益的长期透支信用度的情况对商业银行来说是致命的。
(四)对声誉风险的管理重视力度不大
各大商业银行为提升业务竞争力,纷纷将注意力集中于大量设计、开发、销售新的理财产品,引致其所开发、销售的理财产品往往尊崇以量取胜的原则,不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量身推荐理财产品,甚至于盲目抬高收益率等注重销量而轻质的行为极容易导致理财客户因其购买的理财产品非自身所需、理财产品中潜在的风险不为其所能承受以及为取得银行承诺的适当收益,将会对商业银行产生理财产品质量不过关、诚信不足的负面形象,致使商业银行的声誉遭受损失。可见,声誉风险的发生归因于商业银行产品设计的不合理以及营销方式不得当之上。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在传统业务盈利空间逐步缩小的情况下,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相互竞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筹码,个人理财业务所带来的利润不仅划归到银行整体的盈利范畴之内,它所蕴含的各类风险也会给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如上所述,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若发生风险事件,小则导致银行承担现金损失,大致威胁它的生死存亡。因而国内商业银行在经营个人财富管理业务时,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同时要着重防范规避相关风险,进行系统化的风险防范。
(一)强化银行整体系统的风险防范
就银行整体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来说,个人金融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商业银行应将个人理财部门的风险管理纳入到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而不应在策化银行风险防范以及风险规避方式时把个人理财业务孤立在外。因而,要改变将银行的风险管理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相隔离的风险管理方式。
(二)强化个人理财业务内部控制体系
就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内部风险防范的来说,也因进行系统化的风险防范将理财产品的设计到产品的销售、产品的售后等与理财业务相关的业务流程,以及个人理财业务各个环节所涉及到的相关要素的管理,如理财业务财务管理、理财工作人员审查等进行系统化的风险防范。对产品设计规范不合理,或是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方式的不合规,亦或是个人理财业务工作人员不合格等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经营环节、构成要素的管理不当都会引发蝴蝶连锁反应,致使理财业务部门甚至商业银行自身陷入风险之中。
(三)增加关于风险评定的透明化
就个人理财业务的透明化地风险管控而言,增加风险评定的透明度应做到以下几点,其一,要加大对所设计的理财产品的风险评定的透明化,对相关投资品存在的市场风险的进行披露时最为基本的风险防范监管方式。其二,要增加个人理财业务关于操作风险评定的透明化,操作风险的透明度极大程度上影响着为个人理财业务所建立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与否。理财从业人员作为直接影响产品设计水平、理财业务服务质量甚至于是引发多种风险的导火索,对其增加监督力度尤为重要。第三,要加强声誉风险、信用风险的透明化管理,商业银行的声誉水平以及理财产品的信用度是投资者选择理财产品的重要评判标准,加强二者的风险评定透明化利于个人财富管理业务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1]湛雷.浅谈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1,(03).
[2]文琼.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探讨[J].海南金融,2011,(05).
篇11
一、供应链金融的构成要素分析
国内学者对于供应链金融的构成要素观点基本一致,由定义可以看出,供应链金融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参与主体。
(一)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是供应链金融中资金的供给主体,将资金和信用注入到整个供应链体系,通过对融资项下的资产控制,给予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企业授信的支持。李飞(2011)指出供应链金融有助于银行深化客户关系,开拓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章文燕(2010)认为,供应链融资模式和服务的创新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发展。
(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供应链中资金需求的主体,它们通过核心企业信用的隐含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是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最大受益者,银行的融资给予其资金链极大的支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资金缺口,并且中小企业借助银行信用的支持,赢得了更多的商机。
(三)核心企业
供应链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其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核心企业由于具有优良的信用和实力强大的资本,给上下游中小企业起到反担保的作用。李国青(2010)认为核心企业从供应链融资服务中受益颇丰,缓解了供应链失衡的问题,稳定了其链条,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
(四)第三方物流企业
在供应链金融中,第三方物流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物流、信用担保服务的同时,还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是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主要协调者。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物流业的成熟与发展和物流企业的资信实力。章文燕(2010)和林侠、罗霄峰(2011)都认为为了控制信贷风险银行一般选择行业市场占有率靠前,而且物流配送渠道畅通、价格稳定、流通性好的大型物流公司合作,这实际上把绝大多数中小物流企业拒之门外,市场空间进一步被挤压。
二、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
供应链金融业务主要有应付账款融资、存货融资和应收账款三种融资模式。应付账款融资模式中,上游核心企业承诺回购,仓储监管方提供信用担保,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缓解预付压力,同时银行掌控提货权。存货融资模式中,以中小企业的存货为质押,但不转移所有权,金融机构与核心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或质物回购协议,约定在中小企业违反约定时,由核心企业负责偿还或回购质押动产。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则是以中小企业对下游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为质押,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核心企业将货款直接支付给银行的融资方式。
李国青(2010)从供应链金融的不同阶段出发,总结了针对采购阶段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应付账款融资模式、运用阶段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和针对企业商品销售阶段,一般为处于供应链上游、中游的债权企业融资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谢清河(2010)指出中小企业要充分了解各种物流金融模式,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合自身的模式,以简化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三、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研究
目前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仍属于全新的领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其风险来源也非常复杂,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由于供应链各参与主体之间相互不信任,不遵守合约等产生的信用风险;供应链金融业务运作过程中的操作风险;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的质权、物权法、浮动抵押制度等相关法律问题;供应链金融货押业务中存在货物价值不稳定的市场风险;在银行和企业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 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的融资往往会变成一种博弈行为, 由此产生道德风险等。
章文燕(2011)认为供应链金融聚集风险,一旦供应链中的某个成员出现融资问题 , 影响会很快蔓延到整个链条上 ,引起更大的金融灾难,并着重分析了可能由制度、人员、系统及社会等各种因素素所引起的操作风险。李毅学(2011)将供应链金融的复杂风险归纳为系统和非系统两大类,进一步将系统风险分为宏观与行业系统风险和供应链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存货变现风险和操作风险。
随着供应链金融的不断发展,现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已涉及了很多环节和参与主体,业务控制也变得复杂。虽然现有文献中风险的研究比较全面,但是对于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并没有进行具体的量化研究;且限于宏观层面上分析整个供应链的风险,缺乏对各个运作环节以及各参与主体可能面临的风险的分析;应该结合实际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如何识别、控制和防范风险,给出具体的措施,促进供应链金融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飞.商业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的相关思考[J].财会月刊,2011.
[2]章文燕.供应链融资的操作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1(11).
[3]李国青.供应链金融在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中的应用研究[J].特区经济,2010.
[4]林侠,罗霄峰.供应链金融主体发展趋势分析[J].经济导刊,2011.
[5]谢清河.银行发展供应链金融相关问题探讨[J].财经月刊,2010.
[6]李毅学.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估[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
篇12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 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 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在经济、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显然,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金融全球化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已然大大推进。实践证明,晚近世界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上述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并已对或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发生着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简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 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
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 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幻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 Joint 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从而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尝试、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为主向日常性监督为主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各国一方面加快本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放弃或让渡金融主权,由此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各国金融服务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促使跨国金融服务立法纳入法律统一化进程,最终导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和协议的问世。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照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和其承诺对相关国内法进行“立改废”。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破旧立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移植和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发展,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惯例取得了长足发展,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监管的行业性惯例,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演变、相互间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以及各类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大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其一方面促进金融资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变得更为容易和迅捷,从而破坏国际金融的稳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人类休戚与共从而促进了人类的协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金融问题日益增多,从而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以及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十年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便是各类国际金融问题的总爆发。惨痛的教训为世人敲响了警钟。分析这些问题的生成,它们固然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出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存在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与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长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国际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国际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则任何国家难以独善其身。由此,改革国际金融体制、完善国际金融立法呼声雀起,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变革。在国际层面上,基于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篇13
一、引言
自2007年8月美国次贷危机开始,美联储为了维持金融系统和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除了通过降低基准利率和公开市场操作向市场注入流动性等常规货币政策外,大量采用非常规货币政策(unconventional monetary policy)。尤其是2008年9月雷曼兄弟倒闭后,这些非常规货币政策对美联储资产负债表的规模和结构都产生巨大影响。非常规货币政策直接改变央行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或规模,区别于央行降低利率或者公开市场操作来影响短期利率的常规政策[1,2]。非常规货币政策最大的特征就是量化宽松(quantitative easing简称QE),其主要传输渠道是通过对国债或其他资产的购买,在降低购买资产收益率的同时,增加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储备货币,同时外溢到其他金融市场,有利于提升资产的价格,降低通货紧缩的压力。
Bernanke 和Reinhart(2004)研究指出,在面对名义利率接近于零息的约束下,央行货币政策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调整央行资产负债表的构成和规模,二是改变公众对未来短期利率变化的市场预期[3,4]。次贷危机后美联储大量采用非常规货币政策的主要原因:一是常规货币政策实施空间收窄。为了应对次贷危机,美联储联邦资金利率在2008年12月已经下调到0~0.25%,政策利率几乎为零,通过常规货币政策来影响短期利率基本不再奏效。二是非常规货币政策对单独机构或者市场的干预效果较为直接,尤其是在雷曼兄弟倒闭引起金融市场极度恐慌的情景下,有利于快速稳定市场信心,确保金融系统稳定。三是美国经济面临轻度衰退、高失业和低通胀,为非常规货币政策提供了实施空间。
非常规货币政策不仅是创新的货币政策工具,也是应对次贷危机的重要产物。本文试图从美联储资产负债表构成出发,分析次贷危机后美联储采取的非常规货币政策对2006~2012年美联储资产负债表规模和结构的影响,梳理美联储非常规货币政策的相关细节及退出机制。
二、美联储资产负债表构成分析
央行资产负债表记录了央行为了维持金融市场正常运转和经济稳定所持有的资产和负债,是货币政策调整的重要渠道。通过对资产方资产的购买或者出售能够影响到一国货币对内和对外的稳定性,同时负债方也记载了货币当局向整个经济体释放基础货币的数量。央行资产负债表包含了货币政策操作的规模和种类,是理解货币政策执行细节的一个重要渠道。
美联储通过执行多项扩大央行资产负债表的非常规货币政策来吸收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使得美联储资产负债表中持有的资产项目更加多样化,可从美联储资产负债表中一窥究竟(见表1)。
三、次贷危机后美联储非常规货币政策对资产负债表构成和规模影响分析(一)美联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分析
在次贷危机发生前,美联储资产规模约在8500亿美元水平,随后1年多的时间里构成结构开始发生变化,但在2008年9月前总规模仍维持基本不变的状态。自2008年9月雷曼兄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后,美联储采取了大量非常规货币政策使得美联储资产规模快速增长,至2012年12月末达2.9万亿美元。美联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构成要素在次贷危机前较为简单稳定,其中低风险的政府债券占总资产约88%,随后政府债券占比开始持续下降,最低点出现在2008年12月份仅达21%,到2012年12月底美联储持有的政府债券回升到总资产57%,比重比危机前已明显下滑。美联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规模和结构的变化与美联储所采取的非常规货币政策密不可分。
1.调降利率和延长贴现窗口融资期限。次贷危机爆发伊始,美联储首先采取了常规货币政策,调降联邦资金目标利率(Federal fund rate)、开启贴现窗口融资并延长贴现窗口融资期限。
从2007年8月开始陆续下调联邦资金目标利率,由5.25%调至2008年年底的历史新低0~0.25%,首次出现联邦资金目标利率以区间利率而非单一利率的现象。贴现窗口利率也进行了下调,整体下调幅度大于联邦资金目标利率,二者差距由危机前的100BPs缩减到25BPs。在延长贴现窗口期限方面,美联储先将融资期限由隔夜延长至30天,2008年3月16日因贝尔斯登事件再延长至90天。在2010年1月14日,鉴于市场资金有所改善,将期限逐步正常化,先缩短为28天,同年3月18日再缩短至隔夜。
2.与多国央行签订互换协议。为了满足美国境内外国银行及国际市场对短期美元的需求,美联储公开操作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简称FOMC)在2007年12月12日宣布与欧洲央行、瑞士国家银行签订美元互换协议,随后与10多个国家签定短期互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2011年11月FOMC与加拿大央行、英格兰银行、日本中央银行、欧洲央行和瑞士中央银行签订了相应国家货币的互换协议。
3.对贝尔斯登和AIG的直接救助。为了确保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避免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倒闭对经济的冲击,依照联邦准备法第13条第3款的紧急融资规定,直接对贝尔斯登、美国国际集团(AIG)等机构提供融资救助,这些救助资产直接作为美联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新增科目并分别记录。 一是对贝尔斯登的救助。2008年3月13日贝尔斯登受次贷危机影响出现严重的流动性问题,鉴于该公司是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其倒闭将会重创金融市场投资人信心,美联储提供资金协助摩根大通接手贝尔斯登。纽约联储先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Maiden Lane LLC,再由纽约联储和摩根大通分别对该公司共同注资,收购贝尔斯登公司的投资组合,然后纽约联储将Maiden Lane LLC的资产委托黑石资产管理公司(BlackRock Financial Management )代为管理。该公司以不影响市场稳定及资产回收最大值的原则,逐步将资产变现后依事先约好顺序偿还贷款。 二是对美国国际集团(AIG)的救助。2008年9月受到雷曼兄弟破产事件的影响,美国最大保险公司AIG出现流动性危机,美联储与2008年9月16日宣布对AIG提供融资救助,随后财政部通过(Troubled Assets Relief Program,简称TARP)也参与对AIG的救助。纽约联储另成立了Maiden Lane II LLC和Maiden Lane III LLC两家公司用于收购AIG的资产,前者主要用于收购无机构担保抵押贷款债券(nonagency 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后者主要是用于收购AIG金融商品公司(AIGFP)所发行的资产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简称CDOs)。随后又由AIG成立2家特殊目的公司(AIA Aurora LLC及ALICO Holdings LLC),以分别持有AIG两家寿险子公司AIA及ALICO的所有股权,美联储对上述两家公司进行融资救助。
4.流动性融资创新机制。
雷曼兄弟倒闭后,美国货币市场和信贷市场出现严重的流动性不足,流动性问题将加速市场资产价格快速下跌。为了快速向市场注入流动性融资支持,降低市场恐慌情绪,针对主要交易商和重要金融市场提供创新融资机制,包括TAF、PDCF、TSLF、CPFF、AMLF等,有效化解信用市场和融资市场所面临的流动性压力,对美国金融机构中介功能的恢复有着重要作用。
5.大额长期资产购买计划。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经济呈现出轻度衰退、高失业、低通胀的现象,为了促使经济复苏,美联储采取了大额资产购买计划[5]。大额资产购买计划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化宽松QE(包括QE1、QE2和QE3),购买资产主要是美国国债、联邦机构证券及机构担保抵押贷款证券。同时在2011年9月份公布将执行期限转化计划(Maturity Extension Program)到2012年年底,该计划出售持有的3年以下国债用于购买6~30年期限的长期国债。这些政策除了向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注入流动性,更重要的目的是通过大额长期限资产的购买来降低长期利率,增加消费和投资支出,进而支持经济复苏。
(二)美联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变动分析
由上看出,美联储负债方相对于资产方较为简单,主要是因为美联储的货币政策操作更多集中在资产方,在次贷危机发生前,美联储的负债主要由发行货币构成,发行货币余额占总负债近90%。自2008年9月雷曼兄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开始,大量非常规货币政策的实施,同时商业银行的贷款意愿不强,导致存款机构在美联储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开始大幅增加,2008年底存款机构在美联储存款大幅增加至8 600亿美元,2012年12月末更高达1.53万亿美元,远超过货币发行余额。如此巨额的超额准备金,作为基础货币的组成部分,如果不及时退出,无疑是未来通胀的最大威胁。
四、次贷危机后美联储非常规货币政策退出机制分析
为了应对危机,美联储采用的非常规货币政策虽然已经稳定了美国甚至是全球的金融体系,但是也造成美联储资产负债表规模大幅膨胀,随着2012年9月份QE3的继续推出,进一步引发外界对通货膨胀的担忧。非常规货币政策除了引发通胀风险外,其长期存在将会扭曲资源配置,尤其是流动性融资创新机制更为显著。因此,美联储在非常规货币政策的退出主要考量两个因素:一是避免通货膨胀,二是降低资源扭曲配置。
从美联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可以看出,在雷曼兄弟倒闭后所采取的临时性非常规货币政策大部分已经逐渐退出,例如贴现窗口融资机制回归正常化,创新型流动融资机制按照预先计划终止(见表4)。当前美联储资产规模依然保持在历史新高的主要原因是大额资产购买计划所致。为了避免通货膨胀,美联储目前已经开始规划执行退出机制的相关工具,包括提高准备金付息利率、正回购、出售定期存款和出售持有的有价证券,这些退出工具的措施更多偏向于常规货币政策的操作。
1.提高存款准备金付息利率。
美联储通过对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支付利率来产生紧缩货币政策的效果。当提高存款准备金付息利率时,银行不会低于超额存款准备金付息利率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短期资金拆借,从而可以引导市场短期利率上升,产生紧缩货币政策的效果,该政策实施空间有限,只能用作微调,因为较高的利率意味着美联储要支付更多的利息给存款机构,提高了央行的货币政策成本。同时美联储不会采取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方式来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因为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类似于对存款类金融机构隐性征税(Implicit Tax),美联储从1980年开始就不再使用直接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货币政策。
2.出售定期存款 (Term Deposit Facility)。
为了降低存款类金融机构在美联储的活期存款规模,美联储采取向存款类金融机构出售定期存款的方式。因为定期存款不能用来做准备金和清算支付,所以其不计算在准备金账户中,可以有效降低基础货币的数量。美联储已经开始进行小规模的招标尝试,一方面是确保定期存款出售机制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是让存款类金融机构能够熟悉这种定期存款机制。最近一次的招标是在2013年3月11日。该种政策类似于央行发行28天央票吸收流动性,效果要好于采取提高准备金付息率的方式。
3.正回购。
美联储计划通过正回购来回笼部分流动性,正回购利率由主要交易商采取竞标的方式确定。美联储为了增加正回购效果,扩大正回购交易对手范围,除了主要交易商之外,增加资产管理公司至合格交易对手名单。担保品主要是美联储在大额资产购买计划中所持有的美国国债、联邦机构证券或者机构担保抵押贷款证券。
4.出售有价证券。
当前美联储资产负债表快速膨胀,主要原因是执行了三次大额资产购买计划,通过对美国国债、联邦机构证券和机构担保抵押贷款证券大量购买造成。直接出售这些证券将快速缩小美联储资产负债表规模和减少存款机构持有的超额准备金。在美国经济尚未持续复苏之前预计不会使用,因为大量抛售这些证券将会降低资产的价格,提升市场利率,抑制经济的复苏。随着通胀预期的提升,美联储很可能采取的策略是:首先停止对到期的联邦机构证券和机构担保抵押贷款证券回笼资金的再投资,其次逐步出售其央行资产负债表中所购买的非常规资产,择机降低美联储资产负债表的规模,避免高通货膨胀对经济的巨大破坏性。
五、结束语
美联储所采用的大量非常规货币政策都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从短期来看,更多是在金融市场摩擦的情景下,美联储替代金融机构来行使金融中介资源配置作用,到目前为止对资产价格的影响较为显著,对GDP、就业和CPI的影响并不显著,外溢效益也并不显著。从长期来看,当前全球性量化宽松的背景下,鉴于美联储的特殊地位,其量化宽松外溢性将是最强,新兴经济体将面临诸多的挑战,例如币值升值、通胀、或者货币政策也同样被迫不谨慎。我们应密切关注美联储货币政策的动向,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减轻因美联储量化宽松政策外溢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
注释:
①美国商业票据市场自雷曼兄弟宣布破产后,因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投资人不愿购买商业票据,导致商业票据利率大幅攀升,多数发行人无法再继续发行商业票据。
②A-1/P-1/F1分别指的是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大评级公司给予短期票据的评级。
参考文献:
[1]Joyce, Miles, Scott and Vayanos. Quantitative easing and unconventional monetary policyan introduction[J]. The Economic Journal, 2012,(122): 271-288.
[2]Woodford, M. Interest and prices:foundations of a theory of monetary policy[M].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