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研究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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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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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CrimeonComputer,ComputerEvidence,ElectronicEvidence

计算机犯罪是伴随计算机的发明和广泛应用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在社会中的应用领域急剧扩大。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和领域不断增加和扩展。使“计算机犯罪”这一术语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获得新的涵义。

1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在学术研究上.关于计算机犯罪迄今为止尚无统一的定义(大致说来,计算机犯罪概念可归为五种:相关说、滥用说、工具说、工具对象说和信息对象说)。根据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及有关数据、应用程序等进行破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无外乎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利用计算机存储有关犯罪活动的信息;二是直接利用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进行犯罪活动。计算机犯罪具有犯罪主体的专业化、犯罪行为的智能化、犯罪客体的复杂化、犯罪对象的多样化、危害后果的隐蔽性等特点。使计算机犯罪明显有别于传统一般刑事犯罪。近年来,计算机犯罪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威胁到国家的安全,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秩序。所以,打击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犯罪,确保信息安全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有效地打击计算机犯罪,计算机取证是一个重要步骤。存在于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包括网络介质)中的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

2什么是计算机取证

计算机取证又称为数字取证或电子取证,是指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犯罪行为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按照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的过程。从技术上,计算机取证是一个对受侵计算机系统进行扫描和破解,以对入侵事件进行重建的过程。

计算机取证包括物理证据获取和信息发现两个阶段。物理证据获取是指调查人员到计算机犯罪或入侵的现场,寻找并扣留相关的计算机硬件;信息发现是指从原始数据(包括文件,日志等)中寻找可以用来证明或者反驳的证据,即电子证据。与传统的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完整和符合法律规定的。

2.1物理证据的获取

物理证据的获取是全部取证工作的基础。获取物理证据是最重要的工作,保证原始数据不受任何破坏。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调查者都应牢记:

(1)不要改变原始记录;

(2)不要在作为证据的计算机上执行无关的操作;

(3)不要给犯罪者销毁证据的机会;

(4)详细记录所有的取证活动;

(5)妥善保存得到的物证。

若现场的计算机处于工作状态。取证人员应该设法保存尽可能多的犯罪信息。由于犯罪的证据可能存在于系统日志、数据文件、寄存器、交换区、隐藏文件、空闲的磁盘空间、打印机缓存、网络数据区和计数器、用户进程存储器、文件缓存区等不同的位置。要收集到所有的资料是非常困难的。关键的时候要有所取舍。如果现场的计算机是黑客正在入侵的目标。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销毁证据文件,最佳选择也许是马上关掉电源;而如果计算机是作案的工具或相关信息的存储器。应尽量保存缓存中的数据。

2.2信息发现

取得了物理证据后。下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信息发现。不同的案件对信息发现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有些情况下要找到关键的文件、邮件或图片,而有些时候则可能要求计算机重现过去的工作细节(比如入侵取证)。

值得注意的是。入侵者往往在入侵结束后将自己残留在受害方系统中的“痕迹”擦除掉。犹如犯罪者销毁犯罪证据一样,尽量删除或修改日志文件及其它有关记录。殊不知一般的删除文件操作,即使在清空了回收站后,若不将硬盘低级格式化或将硬盘空间装满,仍可将“删除”的文件恢复过来。在Windows操作系统下的windowsswap(page)fde(一般用户不曾意识到它的存在)大概有20-200M的容量,记录着字符处理、Email消息、Internet浏览行为、数据库事务处理以及几乎其它任何有关windows会话工作的信息。另外。在windows下还存在着fdeslack,记录着大量Email碎片(Fragments)、字符处理碎片、目录树镜像(snapshot)以及其它潜在的工作会话碎片。以上这些都可以利用计算机取证软件来收集。事实上。现在的取证软件已经具有了非常好的数据恢复能力,同时,还可以做一些基本的文件属性获得和档案处理工作。

数据恢复以后。取证专家还要进行关键字的查询、分析文件属性和数字摘要、搜寻系统日志、解密文件等工作。由于缺乏对计算机上的所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工具,所以,信息发现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取证专家的经验。这就要求一个合格的取证专家要对信息系统有深刻的了解。掌握计算机的组成结构、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多方面的相关知识。

最后取证专家据此给出完整的报告。将成为打击犯罪的主要依据,这与侦查普通犯罪时法医的角色没有区别。

3一些取证工具的介绍

在计算机取证过程中。相应的取证工具必不可少,常见的有tcpdump,Argus,NFR,EnCase,tcpwrapper,sniffers,honeypot,Tripwires,Networkmonitor,镜像工具等。在国外计算机取证过程中比较流行的是镜像工具和专业的取证软件。下面以EnCase作为一个计算机取证技术的案例来分析。EnCase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计算机取证工具,至少超过2000家的去律执行部门在使用它。EnCase是用C++编写的容量大约为1M的程序,它能调查Windows,Macintosh,Anux,Unix或DOS机器的硬盘,把硬盘中的文件镜像或只读的证据文件。这样可以防止调查人员修改数居而使其成为无效的证据。为了确定镜像数据与原的数据相同。EnCase会与计算机CRC校验码和MD5台希值进行比较。EnCase对硬盘驱动镜像后重新组织文件结构,采用WindowsGUI显示文件的内容。允许调查员使用多个工具完成多个任务。

在检查一个硬盘驱动时,EnCase深入操作系统底层查看所有的数据——包括fileslack.未分配的空司和Windows交换分区(存有被删除的文件和其它潜生的证据)的数据。在显示文件方面,EnCase可以由多种标准,如时间戳或文件扩展名来排序。此外.EnCase可以比较已知扩展名的文件签名。使得调查人员能确定用户是否通过改变文件扩展名来隐藏证据。对调查结果可以采用html或文本方式显示。并可打印出来。

在计算机取证的过程中还有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在被入侵的系统上巧妙地设立HoneyPot,模拟先前被入侵的状态来捕获入侵者的信息,即采用诱敌深入的计策达到取证的目的。

HoneyPot和Honeynet都是专门设计来让人“攻陷”的网络。一旦被入侵者攻破,入侵者的一切信息、工具都将被用来分析学习。

通常情况下,HoneyPot会模拟常见的漏洞。而Honeynet是一个网络系统,而非某台单一主机。这一网络系统隐藏在防火墙后面,所有进出的数据都受到关注、捕获及控制。这些捕获的数据可被用来研究分析入侵者使用的工具、方法及动机。

4当前计算机取证技术的局限和反取证技术

计算机取证的理论和软件是近年来计算机安全领域内取得的重大成果。然而,在实际取证过程中。我们发现目前的计算机取证技术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有关犯罪的电子证据必须没有被覆盖:其次,取证软件必须能够找到这些数据。并能知道它代表的内容。但从当前软件的实现情况来看。许多取证分析软件并不能恢复所有被删除的文件。

正是由于技术上的局限性。使得一些犯罪分子认为有机可乘。因此在取证技术迅速发展的同时.一种叫做反取证的技术也悄悄出现了。反取证技术就是删除或隐藏证据,使取证调查无效。现在反取证技术主要分为三类:数据擦除、数据隐藏、数据加密。这些技术还可结合使用,使取证工作变得很困难。

数据擦除是最有效的反取证方法。它清除所有的证据。由于原始数据不存在了。取证自然就无法进行。数据隐藏仅在取证者不知道到哪里寻找证据时才有效。为逃避取证,犯罪者还把暂时不能删除的文件伪装成其他类型的文件或把他们隐藏在图形或音乐文件中。也有人将数据文件隐藏在磁盘的隐藏空间中。

加密文件的作用是我们所熟知的。对可执行文件的加密是因为在被入侵主机上执行的黑客程序无法被隐藏,而黑客又不想让取证人员有方向地分析出这些程序的作用,因此,在程序运行前先执行一个文本解密程序。来解密被加密的代码。而被解密的代码可能是黑客程序。也可能是另一个解密程序。

此外,黑客还可以利用RootKit(系统后门、木马程序),绕开系统日志或利用盗窃的密码冒充其他用户登陆。这些反取证技术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5结束语

在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犯罪手段与信息安全防范技术对垒的形势下。目前的研究多着眼于入侵防范对于入侵后的取证技术的研究相对滞后。仅仅通变现有的网络安全技术打击计算机犯罪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的形式。因此需要发挥社会和法律的力量去对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计算机取证学的出现和矗用是网络安全防御理论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相多法律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高铭喧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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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实体的威胁和攻击。对实体的威胁和攻击主要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和网络的威胁和攻击,如各种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以及各种媒体的被盗和丢失等。

2.对银行信息的威胁和攻击。对银行信息的威胁和攻击主要是指信息泄漏和信息破坏。信息泄漏是指偶然或故意地获得目标系统中的信息,尤其是敏感信息而造成泄漏事件;信息破坏是指由于偶然事故或人为破坏,使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受到破坏。

3.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或者盗窃计算机及其部件或者利用计算机进行贪污、盗窃、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有资料指出,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年增长率高达30%。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

4.计算机病毒。犯罪分子通过计算机病毒入侵网银用户以非法获取个人隐私等,严重危及网银用户的安全。

三、网络银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1.操作系统及数据库。许多银行业务系统使用Unix网络系统,黑客可利用网络监听工具截取重要数据;或者利用用户使用telnet、ftp、rlogin等服务时监听这些用户的明文形式的账户名和口令等等。

2.网络加密技术。网络加密的目的是保护网上传输的数据、文件、口令和控制信息的安全。信息加密处理通常有两种方式:链路加密和端到端加密。

3.网络安全访问控制。访问控制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网络资源不被非法使用和非法访问,通过对特定的网段和服务建立有效的访问控制体系,可在大多数的攻击到达之前进行阻止,从而达到限制非法访问的目的,是维护网络系统安全保护网络资源的重要手段。

4.身份认证。身份认证统指能够正确志别用户的各种方法,可通过三种基本方式或其组合形式来实现:用户所知道的密码(如口令),用户持有合法的介质(如智能卡),用户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如指纹、声音、DNA图案、视网膜扫描等)。

5.网络入侵检测系统。入侵检测技术是近年出现的新型网络安全技术,是对入侵行为的监控,它通过对网络或计算机系统中的若干关键点收集信息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网络或系统中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或被攻击的迹象。

6.防病毒技术。

7.备份和灾难恢复。备份和灾难恢复是对银行网络系统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灾难情况(如计算机病毒、系统故障等)进行的保证系统及数据连续性和可靠性的一种防范措施。

四、正确安全使用网络银行的方法

1.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可靠,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及浏览器的各种补丁。

2.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号、密码、身份证件号、开卡日期等资料,不要随手丢弃银行回单,确保自身账户安全。

3.应熟记开户银行的网上银行网址,如交通银行的网上银行是,不要登陆不熟悉的网上银行,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

4.不要使用连续数字、电话号码、生日等作为密码,设置的银行密码最好与证券等非银行用密码不同,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合使用网上银行。

5.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安装防火墙及防病毒软件,并定期更新病毒库及检测病毒。

6.定期更新操作系统和互联网浏览器。

7.切勿打开可疑电邮内含的超级链接或附件,切勿浏览可疑网站。

参考文献:

[1]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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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网络强国战略的起步年。网络强国离不开自主可控的安全技术支持,只有实现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前沿技术和科技水平的赶超,才能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真正自主可控,才能实现从战略层面、实施层面全局而振的长策。当前,信息网络应用飞速发展,技术创新的步伐越来越快,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网络、物联网、智能化、三网融合等一系列信息化应用新概念、新技术、新应用给信息安全行业提出新的挑战。同时,国际上网络安全技术事件和政治博弈越来越激烈和复杂,“工业4.0”时代对网络安全的冲击来势汹涌。我们需要全民树立建设网络强国的新理念,并切实提升国家第五空间的战略地位和执行力。本次会议的主题为“科技是建设网络强国的基础”。

二、征文内容

1. 关于提升国家第五空间的战略地位和执行力的研究

2. 云计算与云安全

3. 大数据及其应用中的安全

4. 移动网络及其信息安全

5. 物联网安全

6. 智能化应用安全

7. 网络监测与监管技术

8. 面对新形势的等级保护管理与技术研究

9. 信息安全应急响应体系

10. 可信计算

11. 网络可信体系建设研究

12. 工业控制系统及基础设施的网络与信息安全

13.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内容安全

14. 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

15. 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制建设的研究

16. 重大安全事件的分析报告与对策建议

17. 我国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研究成果与诉求

18. 其他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学术成果

凡属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领域的各类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成果介绍均可投稿。

三、征文要求

1. 论文要求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联系实际、反映信息安全最新研究成果,未曾发表,篇幅控制在5000字左右。

2. 提倡学术民主。鼓励新观点、新概念、新成果、新发现的发表和争鸣。

3. 提倡端正学风、反对抄袭,将对投稿的文章进行相似性比对检查。

4. 文责自负。单位和人员投稿应先由所在单位进行保密审查,通过后方可投稿。

5. 作者须按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发出的论文模版格式排版并如实填写投稿表,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电子版的论文与投稿表。

6、论文模版和投稿表请到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是:.cn。

联系人:田芳,郝文江

电话:010-88513291,8851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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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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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研究方法以及作者群体分布,作者认为,中国大陆犯罪学研究正在经历一个明显的转型时期,传统的“政法犯罪学”正在衰落,犯罪学研究日益分化为三支:一为社会学学科之下的犯罪社会学研究(主要依据社会学调查与统计作为研究的材料基础),一为刑法学学科之下的实证刑法研究的分支(主要依据司法文献尤其是判决书作为研究的材料基础),此外则是从“政法犯罪学”衍生而来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域下的犯罪防控研究。中国大陆犯罪学研究的这三个分支存在着巨大的学术话语的鸿沟,将之称为“鸡同鸭讲”或许并不为过;同时,这一分化的趋势仍将持续下去,并对犯罪学的学科建制带来直接的冲击,中国大陆的犯罪学研究的重新整合将困难重重。在大会分会场,冯引如博士就此论文主题做了英文演讲,演讲介绍了中国犯罪学研究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回答了与会者的提问并作交流,得到了大家的关注和好评。

在年会上,冯引如博士受邀主持了以“亚洲犯罪学的未来II”为主题的分会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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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危弱性是根本的技术原因。计算机是电子产品。数据从输入、存储、处理、输出等环节,易误入、篡改、丢失、作假和破坏;程序易被删除、改写;计算机软件论文的手工方式,效率低下且生产周期长;人们至今没有办法事先了解一个程序有没有错误,只能在运行中发现、修改错误,并不知道还有多少错误和缺陷隐藏在其中。这些脆弱性就为病毒的侵入提供了方便。

3.微机的普及应用是计算机病毒产生的必要环境。1983年11月3日美国计算机专家首次提出了计算机病毒的概念并进行了验证。几年前计算机病毒就迅速蔓延,到我国才是近年来的事。而这几年正是我国微型计算机普及应用热潮。微机的广泛普及,操作系统简单明了,软、硬件透明度高,基本上没有什么安全措施,能够透彻了解它内部结构的用户日益增多,对其存在的缺点和易攻击处也了解的越来越清楚,不同的目的可以做出截然不同的选择。目前,在IBMPC系统及其兼容机上广泛流行着各种病毒就很说明这个问题。

二、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措施

通过采取技术上和管理上的措施,计算机病毒是完全可以防范的。虽然难免仍有新出现的病毒,采用更隐秘的手段,利用现有计算机操作系统安全防护机制的漏洞,以及反病毒防御技术上尚存在的缺陷,这与人类对于生物病毒的防疫方法是多么相像。新出现的生物病毒会使某些人致病,通过广为宣传可使更多的人免受其害,而研究人员在仅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研究却不会被病毒传染,关键就是靠最重要的是思想上要重视计算机病毒可能会给计算机安全运行带来的危害。

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措施是安全使用计算机的要求,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措施有以下几点。

1.对新购置的计算机系统用检测病毒软件检查已知病毒,用人工检测方法检查未知病毒,并经过实验,证实没有病毒传染和破坏迹象再实际用。新购置的计算机中是可能携带有病毒的。新购置的硬盘中可能有病毒。对硬盘可以进行检测或进行低级格式化,因对硬盘只做DOS的FORMAT格式化是不能去除主引导区(分区表扇区)病毒的。新购置的计算机软件也要进行病毒检测。检测方法要用软件查已知病毒,也要用人工检测和实际实验的方法检测。

2.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磁盘文件备份工作,确保每一过程和细节的准确、可靠,在万一系统崩溃时最大限度地恢复系统原样,减少可能的损失。不要等到由于病毒破坏、PC机硬件或软件故障使用户数据受到损伤时再去急救。重要的数据应当时进行备份。当然备份前要保证没有病毒,不然也会将病毒备份。很难想象,用户数据没有备份的机器在发生灾难后会造成什么影响。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用经费是可以买到的,而用户数据是无法用钱买到的。

3. 选择使用公认质量最好、升级服务最及时、对新病毒响应和跟踪最迅速有效的反病毒产品,定期维护和检测您的计算机系统。如果您使用的是免费、共享的反病毒软件而厂家还提供正式版,应努力争取该项开支去购买正版,因为这不仅仅使得厂家能由于您的投入而获得继续开发研究升级版本的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您将因此而获得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等一系列正版软件用户的合法权益。

4.总结恪守一套合理有效的防范策略。无论您只是使用家用计算机的发烧友,还是每天上班都要面对屏幕工作的计算机一族,都将无一例外地、毫无疑问地会受到病毒的感染和侵扰,只是或迟或早而已。因此,一定要学习和掌握一些必备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是企业和单位里工作的计算机用户,更需要总结恪守一套合理有效的防范策略,并且要为计算机系统感染病毒做出一些应变计划,您将会在无形中获益非凡。

三、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技术

1.将大量的消毒、杀毒软件汇集一体,检查是否存在已知病毒,如在开机时或在执行每一个可执行文件前执行扫描程序。这种工具的缺点是:对变种或未知病毒无效;系统开销大,常驻内存,每次扫描都要花费一定时间,已知病毒越多,扫描时间越长。

2.检测一些病毒经常要改变的系统信息,如引导区、中断向量表、可用内存空间等,以确定是否存在病毒行为。其缺点是:无法准确识别正常程序与病毒程序的行为,常常报警,而频频误报警的结果是使用户失去对病毒的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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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取证(Computer Forensics)是指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犯罪行为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按照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进行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的过程。从技术上,计算机取证是一个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扫描和破解,以对入侵事件进行重建的过程。网络取证(Network Forensics)包含了计算机取证,是广义的计算机取证,是网络环境中的计算机取证。

计算机取证包括了物理证据获取和信息分析发现两个阶段。物理证据是指调查人员到犯罪现场,寻找和扣留犯罪相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信息分析发现是指从计算机原始数据中通过技术手段分析查找与案件相关的系统日志、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和文件等可以用来证明或者反驳的电子数据证据,即电子证据。

与传统的证据不同的是,计算机证据易丢失、易篡改、易删除并且很难获取,这就要求在进行计算机取证时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规则。基本原则如下:

1.1 合法性原则

应采用合法的取证设备和工具软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合法地进行计算机证据收集。

1.2 原始性原则

及时收集、保存和固化原始证据,确保证据不被嫌疑人删除、篡改和伪造。

1.3 连续性原则

证据被提交给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证据从最初的获取到出庭证明之间的任何变化。

1.4 过程完整性原则

整个取证过程应该在受监督的情况下完成,证据的移交、分类、保管等过程应该有详细的记录,确保证据获取的真实可信。

1.5 多备份原则

对存放计算机证据的载体至少制作两个以上的副本。原件应存放在专门的保管设施中,副本可用于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1.6 可重现原则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确保取证过程和结果的可重现性。

2计算机网络取证技术

计算机网络取证技术就是在网络上跟踪犯罪分子或通过网络通信的数据信息资料获取证据的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技术。

2.1 基于入侵检测取证技术

是指通过从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系统中的若干关键点收集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网络或系统中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遭到袭击的迹象的一种安全技术,简称IDS。入侵检测技术是动态安全技术的最核心技术之一。它的原理就是利用一个网络适配器来实时监视和分析所有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的通信,而网络证据的动态获取也需要对位于传输层的网络数据通信包进行实时的监控和分析,从中发现和获得嫌疑人的犯罪信息。因此,计算机网络证据的获取完全可以依赖现有IDS系统的强大网络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结合取证应用的实际需求加以改进和扩展,就可以轻松实现网络证据的获取。只是具体的获取方法和获取的信息不同而已。

2.2 来源取证技术

其主要的目的是确定嫌疑人所处位置和具体作案设备。主要通过对网络数据包进行捕捉和分析,或者对电子邮件头等信息进行分析,从中获得犯罪嫌疑人通信时的计算机IP地址和MAC 地址等相关信息。

IP地址是Internet协议地址,每个Internet包必须带有IP地址,每个Internet服务提供商(ISP)必须向有关组织申请一组IP地址,然后一般是动态分配给其用户。调查人员通过IP地址定位追踪技术进行追踪溯源,查找出嫌疑人所处的具置。MAC地址是由网络设备制造商生产时直接写在每个硬件内部的全球唯一地址。调查人员通过MAC 地址和相关调查信息最终确认犯罪分子的作案设备。

2.3 痕迹取证技术

是指通过专用工具软件和技术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过的计算机设备中相关记录和痕迹信息进行分析取证,获得案件相关的犯罪证据。主要有文件内容、电子邮件、网页内容、聊天记录、系统日志、应用日志、服务器日志、网络日志、防火墙日志、入侵检测、磁盘驱动器、文件备份、已删除可恢复的记录信息等等。痕迹取证技术要求取证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计算机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取证经验,结合密码破解、加密数据的解密、隐藏数据的再现、数据恢复、数据搜索等技术。对系统分析和采集来获得证据。

2.4 海量数据挖掘技术

计算机的存储容量越来越大,网络传输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对于计算机内部存储和网络传输中的大量数据,可以用海量数据挖掘技术发现特定的与犯罪有关的数据。相关专家提出了NFAT(NetWork Forensics Analysis Tools)的设计框架和标准。核心是开发专家系统(Expret System,简称ES)并配合入侵检测系统和防火墙,对网络数据流进行实时的监控、提取和分析,对于发现的异常数据进行可视化报告,从中获得嫌疑人的相关犯罪信息。

2.5 网络流量监控技术

可以通过Sniffer协议分析软件和P2P流量监控软件实时动态来跟踪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过程,对嫌疑人正在传输的网络数据进行实时连续的采集和监测,对获得的流量数据进行统计计算,从而得到网络主要成分的性能指标。根据对网络主要成分进行性能分析,发现性能变化趋势,得到嫌疑人的相关犯罪痕迹。

2.6 事前取证技术

现有的取证技术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案件发生后,根据案情需要利用各种技术对所需的证据进行获取即事后取证。而由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许多重要的信息,只存在于案件发生的当前状态下如环境信息、网络状态信息等在事后往往是无据可查,而且电子数据易遭到删除、覆盖和破坏。因此,对自我认为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预防性的取证保全,对日后出现问题的案件的调查和出庭作证都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它将是计算机取证技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对此类防范和预防性的取证工具软件,在国内外还比较少见。现有据可查的就是福建伊时代公司于2007年推出的电子证据生成系统。该系统采用其独创的“数据原生态保全技术”来标识电子证据,并将其上传存放于安全性极高的电子证据保管中心,充分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使之具备法律效力。它可以全天候提供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网络版权、网页内容、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电子证据的事前保全服务。

3现有取证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由于我国在计算机取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还未有计算机取证方面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计算机证据即电子证据还不能做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类型在法庭上予以承认。

计算机取证工作程序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获取证据的过程没有严格的规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因此,获取的证据的证明力不足。

3.2 取证工作缺乏标准和规范

由于计算机取证倍受关注,很多组织和机构都投入了人力对这个领域进行研究,也开发出大量的取证工具,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软件的使用者很难对这些工具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比较。

缺少对取证人员的认证和培训机制,由于取证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可靠性。

4取证技术的完善

首先,应加快计算机取证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使其具备合法性。尽早在法律层面上确立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单独证据类型。另外,还应制定统一的计算机取证规范和取证过程标准,从制度上保证取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其次,由于计算机取证是一个高技术含量的学科,需结合计算机软硬件的多项技术才能完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计算机取证综合实验室。对网络犯罪和取证技术进行综合研究,找出一个切实可行的网络犯罪防范和治理办法。

由于现有的取证技术都是事后取证,缺乏对网络犯罪的事前防范和预防,无法从根源上防止和杜绝网络犯罪。因此,必须加快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事前防范和预防的研究,把网络犯罪掐断在萌芽阶段,才能做到从源头上治理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

5发展趋势

现在的计算机取证,很大程度是手工操作硬件或者使用取证工具软件,能够在作案的同时或一定时限内获得证据的机会微乎其微。取证工作的成败主要取决于技术人员的经验和智慧,缺少证据的主动获取技术。所以取证技术的发展方向之一就是证据获取的自动化。

由于计算机取证技术是近年来才得以发展和重视,相对反取证技术还比较落后。而且反取证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如同病毒和防病毒软件的发展一样,取证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也基于研究反取证技术的基础上。

6结论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计算机网络取证技术是一个快速成长的研究领域,它在国家安全、消费者保护和犯罪调查方面有着重要的应用前景。本文主要研究了计算机网络取证的基本原则、取证技术的应用。并结合法律和技术方面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取证技术的完善和发展趋势。对计算机取证的法律和技术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希望有助于我国计算机取证法律法规的健全和计算机取证技术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建朝.计算机取证技术的应用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 张凯.电子证据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3] 何明.计算机安全学的新焦点――计算机取证学[J].系统安全,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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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

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着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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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算机入侵检测与取证相关的技术 

1.1 计算机入侵检测 

入侵取证的技术是在不对网络的性能产生影响的前提下,对网络的攻击威胁进行防止或者减轻。一般来说,入侵检测的系统包含有数据的收集、储存、分析以及攻击响应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对计算机的网络或者系统中得到的几个关键点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以此来提早发现计算机网络或者系统中存在的违反安全策略行为以及被攻击迹象。相较于其他的一些产品,计算机的入侵检测系统需要更加多的智能,需要对测得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得到有用的信息。 

计算机的入侵检测系统主要是对描述计算机的行为特征,并通过行为特征对行为的性质进行准确判定。根据计算机所采取的技术,入侵检测可以分为特征的检测和异常的检测;根据计算机的主机或者网络,不同的检测对象,分为基于主机和网络的入侵检测系统以及分布式的入侵检测系统;根据计算机不同的工作方式,可分为离线和在线检测系统。计算机的入侵检测就是在数以亿记的网络数据中探查到非法入侵或合法越权行为的痕迹。并对检测到的入侵过程进行分析,将该入侵过程对应的可能事件与入侵检测原则规则比较分析,最终发现入侵行为。按照入侵检测不同实现的原来,可将其分为基于特征或者行为的检测。 

1.2 计算机入侵取证 

在中国首届计算机的取证技术峰会上指出,计算机的入侵取证学科是计算机科学、刑事侦查学以及法学的交叉学科,但由于计算机取证学科在我国属于新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在技术研究方面的较量还存在很大差距,其中,计算机的电子数据的取证存在困难的局面已经对部分案件的侦破起到阻碍作用。而我国的计算机的电子数据作为可用证据的立法项目也只是刚刚起步,同样面临着计算机的电子数据取证相关技术不成熟,相关标准和方法等不足的窘境。 

计算机的入侵取证工作是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重要的环节,此过程中涉及的不仅是计算机领域,同时还需满足法律要求。因而,取证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即成标准展开,以此确保获得电子数据的证据,目前基本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实时性的原则、合法性的原则、多备份的原则、全面性的原则、环境原则以及严格的管理过程。 

2 基于网络动态的入侵取证系统的设计和实现 

信息科技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同时带来了日益严重的计算机犯罪问题,静态取证局限着传统计算机的取证技术,使得其证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及有效性等实际要求都得不到满足。为此,提出了新的取证设想,即动态取证,来实现网络动态状况下的计算机系统取证。此系统与传统取证工具不同,其在犯罪行为实际进行前和进行中开展取证工作,根本上避免取证不及时可能造成德证据链缺失。基于网络动态的取证系统有效地提高了取证工作效率,增强了数据证据时效性和完整性。 

2.1 计算机的入侵取证过程 

计算机取证,主要就是对计算机证据的采集,计算机证据也被称为电子证据。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是指电子化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它只是以数字形式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在,以证明案件相关的事实数据信息,其中包括计算机数据的产生、存储、传输、记录、打印等所有反映计算机系统犯罪行为的电子证据。

就目前而言,由于计算机法律、技术等原因限制,国内外关于计算机的取证主要还是采用事后取证方式。即现在的取证工作仍将原始数据的收集过程放在犯罪事件发生后,但计算机的网络特性是许多重要数据的存储可能在数据极易丢失的存储器中;另外,黑客入侵等非法网络犯罪过程中,入侵者会将类似系统日志的重要文件修改、删除或使用反取证技术掩盖其犯罪行径。同时,2004年fbi/csi的年度计算机报告也显示,企业的内部职员是计算机安全的最大威胁,因职员位置是在入侵检测及防火墙防护的系统内的,他们不需要很高的权限更改就可以从事犯罪活动。 

2.2 基于网络动态的计算机入侵取证系统设计 

根据上文所提及的计算机入侵的取证缺陷及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现状,我们设计出新的网络动态状况下的计算机入侵的取证系统。此系统能够实现将取证的工作提前至犯罪活动发生之前或者进行中时,还能够同时兼顾来自于计算机内、外犯罪的活动,获得尽可能多的相关犯罪信息。基于网络动态的取证系统和传统的取证系统存在的根本差别在于取证工作的开展时机不同,基于分布式策略的动态取证系统,可获得全面、及时的证据,并且可为证据的安全性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此外,基于网络动态的入侵取证系统在设计初始就涉及了两个方面的取证工作。其一是攻击计算机本原系统的犯罪行为,其二是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行为(或说是计算机系统越权使用的犯罪行为)。系统采集网络取证和取证两个方面涉及的这两个犯罪的电子证据,并通过加密传输的模块将采集到的电子证据传送至安全的服务器上,进行统一妥善保存,按其关键性的级别进行分类,以方便后续的分析查询活动。并对已获电子证据以分析模块进行分析并生成报告备用。通过管理控制模块完成对整个系统的统一管理,来确保系统可稳定持久的运行。 

2.3 网络动态状况下的计算机入侵取证系统实现 

基于网络动态计算机的入侵取证系统,主要是通过网络取证机、取证、管理控制台、安全服务器、取证分析机等部分组成。整个系统的结构取证,是以被取证机器上运行的一个长期服务的守护程序的方式来实现的。该程序将对被监测取证的机器的系统日志文件长期进行不间断采集,并配套相应得键盘操作和他类现场的证据采集。最终通过安全传输的方式将已获电子数据证据传输至远程的安全服务器,管理控制台会即刻发送指令知道操作。 

网络取证机使用混杂模式的网络接口,监听所有通过的网络数据报。经协议分析,可捕获、汇总并存储潜在证据的数据报。并同时添加“蜜罐”系统,发现攻击行为便即可转移进行持续的证据获取。安全服务器是构建了一个开放必要服务器的系统进行取证并以网络取证机将获取的电子证据进行统一保存。并通过加密及数字签名等技术保证已获证据的安全性、一致性和有效性。而取证分析机是使用数据挖掘的技术深入分析安全服务器所保存的各关键类别的电子证据,以此获取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及直接证据,并同时生成报告提交法庭。管理控制台为安全服务器及取证提供认证,以此来管理系统各个部分的运行。 

基于网络动态的计算机入侵取证系统,不仅涉及本网络所涵盖的计算机的目前犯罪行为及传统计算机的外部网络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获取网络内部的、将计算机系统作为犯罪工具或越权滥用等犯罪行为的证据。即取证入侵系统从功能上开始可以兼顾内外部两方面。基于网络动态的计算机入侵取证系统,分为证据获取、传输、存储、分析、管理等五大模块。通过各个模块间相互紧密协作,真正良好实现网络动态的计算机入侵取证系统。 

3 结束语 

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犯罪活动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各种新手段。而基于网络动态的计算机入侵取证系统,则通过解决传统计算机的入侵取证系统瓶颈技术的完善,在犯罪活动发生前或进行中便展开电子取证工作,有效弥补了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因事后取证导致的证据链不足或缺失。全面捕获证据,安全传输至远程安全服务器并统一妥善保存,且最终分析获得结论以报告的形式用于法律诉讼中。但是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关于计算机取证的具体标准及相关流程尚未完善,取证工作因涉及学科多且涵盖技术项目广,仍需不断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魏士靖.计算机网络取证分析系统[d].无锡:江南大学,2006. 

[2] 李晓秋.基于特征的高性能网络入侵检测系统[d].郑州:中国信息工程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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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还不够完善

1.1.1会计电算化未能站在企业管理信息化的高度进行研究。因过分注意软件的会计核算功能,而轻视了财务管理和控制、决策功能。会计软件相对于传统的思维方式,模拟手工核算方法,缺少管理功能。财务系统大多以记账凭证输入开始,经过计算机处理,完成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并局限在财务部门内部。目前流通的会计核算软件大多功能在提高财务信息系统的范畴,只能完成事后记账、算账、报账以及提供初级管理功能,不具有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决策等管理会计功能。近年来虽然倡导发展管理型会计软件,但由于各种原因,一般只从财务管理的要求出发,未能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

1.1.2会计信息系统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未能有机结合。会计信息系统不仅与生产、设备、采购、销售、库存、运输、人事等子系统脱节,而且会计软件内部各子系统也只以转账凭证的方式联系。从而造成数据在内外子系统之间不能共享,信息不能通畅,既影响财务管理功能的发挥,又不能满足企业对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在综合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会计子系统应该从其他业务子系统获取诸如成本、折旧、销售、工资等原始数据,提高数据采集效率和管理能力各业务子系统也应从财务子系统取得支持,但由于各自独立发展,互相之间不能实现数据共享,往往一个子系统的打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印输出成了另一个子系统的键盘输入。许多商品化会计软件在开发时,没有统一规划,而是采用单项开发,再通过“转账凭证”的方式传递各种数据,未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核算模块是彼此孤立的“孤岛”。

1.1.3会计信息系统仍然是个封闭式的系统。会计系统的开放性除了体现在企业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之外,更体现在会计向外界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上。但目前会计信息系统既不能通过Internet网络向股东财务报表等综合信息和明细信息,也不能通过网络直接向税务、财政、审计、银行等综合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更不能有选择地披露相关的人事、技术、设备以及股东所关心的其他信息。此外,普遍存在支持跨网集团的多方业务,使财务信息资源的价值得不到充分利用。

1.2会计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较差

会计电算化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安全技术等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会计信息是以足够的安全技术为保障,以一定的计算机硬件支撑。在相应的软件管理下在网络中流通、存储和处理,并最终以人们需要的形式变现出来。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扩大,利用计算机进行贪污、舞弊、诈骗等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会计信息以各种数据文件的形式记录在磁性存储介质上,这些存储介质上的信息机器可读形式存在的,因此很容易被复制、删除、篡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数据库技术的高度集中,未经授权的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浏览全部数据文件,复制、伪造、销毁企业重要的财务数据。可见会计电算化犯罪是一种高科技、新技术下的新型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危害性,使会计信息安全风险大大增加。

1.3会计人员计算机操作业务素质较低

目前,不少单位的电算化人员是由过去的会计、出纳等经过短期培训而来,他们在使用微机处理业务的过程中往往很多是除了开机使用财务软件之外,对微机的软硬件知识了解甚少,一旦微机出现故障或与平常见到的界面不同时,就束手无策,即使厂家在安装会计软件时都作了系统的培训,但一些从未接触过计算机的会计人员入门还是很慢,而且在上机时经常出现误操作,一旦出错,可能就会使自己很长时间的工作成果付诸东流,使系统数据丢失,严重的导致系统崩溃,这种低素质的会计人员是不能胜任会计电算化工作的。

2改进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对策

2.1要解决人们对会计电算化的思想认识问题

我国电算化事业起步较晚,人们的思维观念还未充分认识到电算化的意义及重要性。多数单位电算化都是应用于代替手工核算,仅仅是从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提高核算效率方面入手,根本未认识到建立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对企业的重要性,使现有会计提供的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为企业决策及管理服务。

2.2要做好管理基础工作,尤其是会计基础工作

管理基础主要指有一套比较全面、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以及较完整的规范化的数据;会计基础工作主要指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核算规程是否规范,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完整等,这是搞好电算化工作的重要保证。因为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必须是事先设置好的处理方法,因而要求会计数据输入、业务处理及有关制度都必须规范化、标准化,才能使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顺利进行。没有很好的基础工作,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无法处理无规律、不规范的会计数据,电算化工作的开展将遇到重重困难。管理人员的现代化管理意识,在整个企业管理现代化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做好会计电算化的长期、近期发展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重新调整会计及整个企业的机构设置、岗位分工,建立一系列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要求。还要修改扩建机房,选购、安装、调试设备,自行开发或购买会计软件,培训会计电算化人员,进行系统的试运行等等工作。以上所列的各项工作必须做好,否则电算化会计系统将不能正常工作,有损于会计电算化的整体效益并使其不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会计和企业管理现代化将无法实现。新晨

2.3要加强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保密性

财务上的数据往往是企业的绝对秘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但当前几乎所有的软件系统都在为完善会计功能和适应财务制度大伤脑筋,却没有几家软件公司认真研究过数据的保密问题。数据保密性、安全性差。为了对付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国家应制定并实施计算机安全法律,在全社会加强对计算机安全的宏观控制,政府主管部门还应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对危害计算机安全的行为进行制裁,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重要的计算机系统应加电磁屏蔽,以防止电磁辐射和干扰。制定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制定机房防火、防水、防盗、防鼠的措施,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对策等。

必要的内部控制:在电脑网络环境下,某些内部人员的恶意行为及工作人员的无意行为都可能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安全性,因此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是必要的。第一,实行用户权限分级授权管理,建立网络环境下的会计信息岗位责任。第二,建立健全对病毒、电脑黑客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三,从电算化网络软件的设计入手,增加软件本身的限制功能。第四,建立会计信息资料的备份制度,对重要的会计信息资料要实行多级备份。第五,强化审计线索制。第六,建立进入网络环境的权限制。

增强网络安全防范能力:网络会计实现了会计信息资源的共享,但同时也将自身暴露于风险之中,这些风险主要来自泄密和网上黑客的攻击等。为了提高网络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能力应采用一些措施,例如采用防火墙技术、网络防毒、信息加密存储通讯、身份认证、授权等。

加强数据的保密与保护:在进入系统时加一些诸如用户口令、声音监测、指纹辨认等检测手段和用户权限设置等限制手段,另外还可以考虑硬件加密、软件加密或把系统作在芯片上加密等机器保密措施和专门的管理制度,如专机专用、专室专用等。加强磁介质载体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档案的管理:为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实行纸质档案和新型载体档案双套保管,并逐渐向完全保管新型磁介质载体过渡。

总之,我国会计改革已迈出了稳健、有序的步伐,并取得了辉煌成就。但是,由于会计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其在观念、理论、方法等方面均应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在网络时代,要使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能够健康的发展,我们必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认真的探讨。21世纪的会计应该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崭新会计,而不是一个修修补补的会计。

参考文献

[1]常剑峰.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库控制方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法[J].中国会计电算化,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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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央警察大学成立于1957年,设有行政警察学系、刑事警察学系、公安安全学系、犯罪防治学系、消防安全学系、交通学系、外事警察学系、行政管理学系、法律系等系部,是培养台湾地区警察高级人才的最高学府。其中,台湾中央警察大学的刑事警察学系,与大陆地区警察院校的侦查系相类似,现设有本科、硕士、博士等多个层次,是培养台湾地区刑事侦查人才的地方。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具备下列专业能力与素养:刑事侦查能力,刑事鉴识能力,刑事法学素养,人际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治安对策分析能力。

二、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情况

以台湾中央警察大学为例,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主要分为侦查原理、侦查科技、侦查法学、现场侦查四大领域,内容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知识,强调课程内容的综合性学术内涵。

(一)侦查原理侦查原理领域的课程组主要包括以下课程:犯罪侦查学、犯罪模式分析、犯罪剖绘、犯罪侦查案例研究、组织犯罪侦查、窃盗(盗窃)犯罪侦查、性犯罪侦查、谈判与危机处理、刑事警察业务、刑事警察勤务、行为科学、刑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变态心理学、侦讯与社会心理学、侦讯实务与笔录制作等课程。台湾警察大学设置侦查原理课程组的主要目的是:1.通过全面分析台湾社会面临的多种犯罪类型,运用比较全面、系统的犯罪数据库,分析各类犯罪模式及犯案手法,并寻求最佳的侦查对策;2.深化特殊重大刑案侦查管理的探讨,强化侦查原理研究;3.研发人力、知识、装备、侦查思维之间的转化,提升刑事业务与侦查勤务的统合规划,以推动犯罪侦查与防范机制。

(二)侦查科技侦查科技领域的课程组主要包括以下课程:计算机犯罪侦查、通讯犯罪侦查、治安信息系统概论、网络通讯概论、科技犯罪侦查、计算机化鉴识、电子电路设计、法医学、验枪学、指纹学、刑事化学、文书鉴定、微量物证分析等课程。台湾警察院校设置侦查科技课程组的主要目的是:1.培养科学侦查及数字侦查人才;2.研究网络、通讯分析、数据库应用及鉴识科技等知识,强化侦查专业学生的科学技术侦查能力。

(三)侦查法学侦查法学领域的课程组主要包括以下课程: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比较刑法专题研究、特种刑事法令、信息法、警察法规、侦查科技法专题研究等课程。台湾警察院校设置侦查法学课程组的主要目的是:1.加强学生研究并掌握侦办各类刑事案件的法律基础及法定规范;2.培育兼含法律知识与侦查科技的刑事侦查人员,在提升侦查人员技术层面的同时,降低这些未来侦查人员误触法网(执法违法)的可能性。

(四)现场侦查现场侦查领域的课程组主要包括以下课程:刑事摄影学、刑案现场处理、现场重建、科学办案实作、侦查实务、刑事昆虫学及犯罪侦查案例研讨等课程。台湾警察院校开设现场侦查课程组的主要目的是:1.培养刑案现场搜证与证据处理的专门人才;2.培养学生运用新科学器材与基础科学原理、研发新应用技术、强化刑事鉴识鉴定证物的能力,以达“现场重建”、“科学办案”的目的。

三、大陆与台湾地区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之比较

(一)大陆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情况大陆地区警察院校本科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主要有:专业必修课,包括刑事侦查学总论、现场勘查、侦查措施、案件侦查;专业选修课,包括侦查讯问、国内安全保卫学、经济犯罪侦查、痕迹学、刑法、刑诉法、犯罪学、公安应用文写作等。

(二)大陆与台湾地区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之异同因课程较多,本文采用图表的形式表明大陆与台湾地区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课程之异同②(见113页图表)。

四、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的特点

(一)课程内容的专业性和多元性首先,台湾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内容包含侦查过程中所涉及法律层面的基本程序问题(其中以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为主)。其次,包含侦查过程所涉及的各项侦办技巧与侦查管理等内容,其中以侦查原理、刑案现场处理、各类犯罪模式、侦查科技与侦查组织管理为主。再次,涉及为讲究证据力所涉及的刑事鉴识的层面(如物理鉴识、化学鉴识与生物鉴识等)的内容。综合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可以看出其内容的专业性和多元性,学生所必须修读的科目涵盖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生物学等范畴,专业性强且十分广泛。

(二)课程内容设置比较细化从大陆和台湾地区课程对比表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侦查学专业课程,大陆警察大学侦查专业绝大多数也开设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同样的课程内容,台湾地区可能是专门的、独立的一门课,在大陆警察院校则属于一门课程内的一部分教学内容。如台湾警察大学分别开设的“性犯罪侦查”、“组织犯罪侦查”、“窃盗(盗窃)犯罪侦查”、“计算机犯罪侦查”等几门课程,在大陆警察院校的侦查学专业则统属于一门课程“刑事案件侦查”。也就是说,大陆警察大学需要在“刑事案件侦查”这一门课程中既讲授“性犯罪侦查”,又讲授“组织犯罪侦查”、“盗窃犯罪侦查”、“计算机犯罪侦查”,而且要讲授如“抢劫犯罪侦查”、“绑架人质犯罪侦查”等内容。因此,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大陆地区课程相对课时较少,教学过程中只能相对较为粗略、相对笼统地介绍,而台湾地区因为分属不同的课程,课时充裕,讲授的课程内容相对比较系统、全面、细化,教与学相对比较充分。

(三)比较强调心理学在侦查领域的应用台湾地区侦查学课程开设了“刑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变态心理学”、“侦讯与社会心理学”课程。其中,“刑事心理学”是以刑事办案的角度来教授普通心理学,对各种办案时可能碰见的问题以心理学的观点解析。例如,面对被害人,在采用其证人证言时的真实性,以及如何利用心理学的技巧引导被害人重建现场等。“犯罪心理学”课程,是运用心理学较专门的领域知识加上犯罪学知识来剖析犯罪者的心理,对犯罪者的罪行、现场、犯罪过程、犯罪动机作评估及推测,帮助重建现场及确定罪嫌。“变态心理学”课程,是通过了解犯罪者的心理,为何及如何犯下令人发指的罪行,让准刑警的学生可以模拟变态犯罪者的心理,去推估其犯罪动机及犯罪模式。“侦讯与社会心理学”课程,是以心理学的角度,了解社会脉动和现今社会大部分犯罪者的心理,以及社会的诱发犯罪因子,将这些心理学的专业知识运用在实务侦查上,以犯罪者的心理作假想,在侦查时增加破案的几率。大陆地区侦查学课程,则没有专门的刑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变态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课程,其中相关的内容也只是散落在犯罪学、侦查学的一些课程中。由此可见,台湾地区课程比较强调心理学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广泛应用。#p#分页标题#e#

(四)注重最新科学技术发展在侦查中的应用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课程中“通讯犯罪侦查”、“计算机化鉴识”等都是这方面的例证。台湾警察大学特别提出,近年来随着侦查技术的发展,除现场勘查、跟踪等传统侦查技术之外,几乎绝大多数案件都会涉及电话单分析、通讯监察技术、电脑犯罪侦查等技术,而且因其效果明显,越来越成为警方办案的首要利器。因此,台湾警察大学迅速地将研究成果引用并推及侦查学专业的教学中,使学生走上社会能够迅速适应当前侦查形势的发展。

(五)强调“犯罪模式分析”与“犯罪剖绘”“犯罪剖绘”的方法是利用统计资料和心理学来协助确定侦查方向,类似于大陆地区的“犯罪心理画像”。“犯罪模式分析”主要是讲授犯罪特征的分析思路和方法。“犯罪剖绘”、“犯罪模式分析”在欧美国家刑事警察侦查实践中非常流行并效果明显。台湾警察大学亦属于较早开设这两门课程的学校。

(六)注重侦查执法的合法性以台湾地区侦查学专业课程“侦查科技法专题研究”为例,该课程专门讲授侦查办案中侦查人员在借用各种科技的办案技巧过程中,如监听票的申请、通联(手机等通讯信息)的追踪等,都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权等法律问题。因此,该课程重点讲授各个侦查案例中的各种可能状况,教授学生在将来办案中如何使用侦查科技而不触法。此外,台湾地区侦查学专业还有专门的“警察法规”课程,专门教授与警察有关之法令的内容,使学生了解未来执勤执法时的法规,以及警察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依据此法规行使警察的权限等。

五、启示

目前,大陆地区警察院校正面临改制问题,其中一个突出而迫切的问题就是课程的设置问题。大陆地区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的目的和指导思想是培养既有较强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又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意识,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侦查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实践中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教学、科研的复合型人才。随着大陆地区侦查实践与理论的发展,大陆警察院校的侦查学专业课程无论从教学内容、教学条件及教学方法、手段上都有了跨越式的发展,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也越来越科学、完善。考察台湾地区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笔者认为,大陆地区警察院校的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强化专业课程设置从大陆和台湾地区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的比较情况来看,两者大多数课程内容相同,主要区别在课时设置上。如台湾地区分别为几门课程的内容,在大陆则属于一门课程内容中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专业课时量少,讲授中无法充分、具体。考虑当前警察院校改制特别强调课程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建议在压缩公共基础课的同时,强化专业课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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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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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指纹信息系统作为一种公安工作的局域网,有其特定含义和应用范畴,它积累信息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的典型应用:第一,指纹系统是为公安工作服务的,是一种刑事侦察的工具,它是各地、市之间指纹交流工具,也是指纹信息资源的提供者。第二,指纹系统是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为案件进展提供便利服务的。第三,指纹系统积累犯罪嫌疑人信息,如嫌疑人的指纹管理、前科管理、基本信息管理等,为串、并案件提供可靠依据。第四,指纹系统是沟通与其他公安工作的窗口,利用它既可以获取各种信息,也可以向其他公安工作相关信息。

二、指纹信息系统安全的主要问题

随着网络在公安工作各个方面的延伸,进入指纹系统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因此,指纹信息安全是目前指纹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1、物理安全问题

指纹信息系统安全首先要保障系统上指纹数据的物理安全。物理安全是指在物理介质层次上对存贮和传输的指纹数据安全保护。目前常见的不安全因素(安全威胁或安全风险)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自然灾害(如雷电、地震、火灾、水灾等),物理损坏(如硬盘损坏、设备使用寿命到期、外力破损等),设备故障(如停电、断电、电磁干扰等),意外事故。第二类是操作失误(如删除文件、格式化硬盘、线路拆除等),意外疏漏(如系统掉电、“死机”等)。

2、指纹操作系统及应用服务的安全问题

现在应用的主流操作系统为Windows 操作系统,该系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操作系统不安全也是系统不安全的重要原因。

3、非法用户的攻击

几乎每天都可能听到在公安网上众多的非法攻击事件,这些事件一再提醒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系统的安全问题。非法用户攻击的主要方法有:口令攻击、网络监听、缓冲区溢出、邮件攻击和其他攻击方法。

4、计算机病毒威胁

计算机病毒将导致指纹系统瘫痪,系统程序和指纹数据严重破坏,使系统的效率和作用大大降低,系统的许多功能无法使用或不敢使用。虽然,至今还没过出现灾难性的后果,但层出不穷的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病毒活跃在公安网的各个角落,令人堪忧。计算机病毒是指人为制造的干扰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它具有传染性、隐蔽性、潜伏性、破坏性等特点。通常,我们将计算机的病毒分为“良性”和“恶性”两类。所谓良性病毒是指不对计算机数据进行破坏,但会造成计算机工作异常、变慢等。 恶性病毒往往没有直观表现,但会对计算机数据进行破坏,有的甚至会破坏计算机的硬件,造成整个计算机瘫痪。前段时间流行的冲击波、震荡波、狙击波病毒,它们根据 Windows漏洞进行攻击,电脑中毒后1分钟重起。在重新启动之前,冲击波和震荡波允许用户操作,而狙击波不允许用户操作。病毒是十分狡猾的敌人,它随时随地在寻找入侵电脑的机会,因此,预防和清除计算机病毒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提高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意识,不给病毒以可乘之机。

三、指纹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

指纹信息系统是一个人机系统,需要多人参与工作,而系统操作人员是系统安全的责任主体,因此,要重视对各级系统操作人员进行系统安全的教育,做到专机专用,严禁操作人员进行工作以外的操作;下面就本人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的一些经验,谈一 谈对指纹信息系统的维护与病毒的预防。

1、 对指纹系统硬件设备和系统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1)系统服务器安全:服务器是指纹系统的大脑和神经中枢,一旦服务器或硬盘有故障,轻者将导致系统的中断,重者可能导致系统瘫痪或指纹数据丢失,因此在服务器端,可以采用双机热备份+异机备份方案。论文大全。在主服务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备份服务器自动在 30 秒 内将所有服务接管过来,从而保证整个指纹系统不会因为服务器发生故障而影响到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系统 24小时不间断运行。在磁盘阵列柜,我们可安装多块服务器硬盘, 用其中一块硬盘做备份,这样可保证在其它硬盘发生故障时,直接用备份硬盘进行替换。

(2)异机数据备份:为防止单点故障(如磁盘阵列柜故障)的出现,可以另设一个备份服务器为,并给它的服务设置一个定时任务,在定置任务时,设定保存两天的备份数据,这样可保证当某天指纹数据备份过程中出现故障时也能进行指纹数据的安全恢复。通过异机备份,即使出现不可抗拒、意外事件或人为破坏等毁灭性灾难时,也不会导致指纹信息的丢失,并可保证在1小时内将指纹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下,使损失降到最低。

(3)电路供应:中心机房电源尽量做到专线专供,同时采用UPS(不间断电源),部分非窗口计算机采用300 W 延时20分钟的 UPS进行备用,这样可保证主服务器和各服务窗口工作站不会因电源故障而造成指纹信息的丢失或系统的瘫痪。

(4)避雷系统:由于通信设备尤其是裸露于墙体外的线路,易受雷击等强电磁波影响而导致接口烧坏,为对整个系统进行防雷保护,分别对中心机房、主交换机、各分交换机和各工作站进行了分层次的防护。

(5)主机房的防盗、防火、防尘:主机房是系统中心,一旦遭到破坏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可以安装防盗门,或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同时,由于服务器、交换机均属于高精密仪器,对防尘要求很高,所以对主机房进行装修时应铺上防静电地板,准备好(电火)灭火器,安装上空调, 以保证机房的恒温,并派专人对主机房的卫生、防尘等具体负责。论文大全。

(6)对移动存储器,借出时要写保护,借入时要先杀毒;

(7)不使用盗版或来历不明的软件,做到专机专用,在公安内网的机器不准联到互联网上使用;

2 、 全方位的系统防御机制

我们常说“病从口入”所以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必须切断计算机病毒的传播途径,具体的预防措施如下:

(1)利用防病毒技术来阻止病毒的传播与发作。

为了使系统免受病毒所造成的损失,采用多层的病毒防卫体系。在每台PC机上安装单机版反病毒软件,在服务器上安装基于服务器的反病毒软件,并在网关上安装基于网关的反病毒软件。因为防止病毒的攻击是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人人都要做到自己使用的台式机上不受病毒的感染,从而保证整个指纹系统不受病毒的感染。

(2)应用防火墙技术来控制访问权限。

作为指纹系统内部网络与外部公安网络之间的第一道屏障,防火墙是最先受到重视的网络安全产品之一。虽然从理论上看,防火墙处于网络安全的最底层,负责网络间的安全认证与传输,但随着公安网络安全技术的整体发展和公安工作中网络应用的不断变化,现代防火墙技术已经逐步走向网络层之外的其他安全层次,不仅要完成传统防火墙的过滤任务,同时还能为各种网络应用提供相应的安全服务。 在系统出口处安装防火墙后,系统内部与外部网络进行了有效的隔离,所有来自外部的访问请求都要通过防火墙的检查,这样系统的安全有了很大的提高。论文大全。防火墙可以通过源地址过滤,拒绝非法IP 地址,有效避免公安网上与指纹工作无关的主机的越权访问;防火墙可以只保留有用的服务,将其他不需要的服务关闭,这样做可以将系统受攻击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限度,使非法用户无机可乘;防火墙可以制定访问策略,只有被授权的外部主机才可以访问系统的有限IP地址,保证其它用户只能访问系统的必要资源,与指纹工作无关的操作将被拒绝;由于所有访问都要经过防火墙,所以防火墙可以全面监视对系统的访问活动,并进行详细的记录,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可疑的攻击行为;防火墙可以进行地址转换工作,使外部用户不能看到系统内部的结构,使攻击失去目标。

(3)应用入侵检测技术及时发现攻击苗头。

入侵检测系统是提供实时的入侵检测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如记录证据用于跟踪和恢复、断开网络连接等。实时入侵检测能力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能够对付来自系统内外的攻击,缩短入侵的时间。

(4)应用安全扫描技术主动探测系统安全漏洞,进行系统安全评估与安全加固。安全扫描技术与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互相配合,能够有效提高指纹系统的安全性。通过对系统的扫描,系统管理员可以了解系统的安全配置和运行的应用服务,及时发现安全漏洞,客观评估系统风险等级。系统管理员也可以根据扫描的结果及时消除系统安全漏洞和更正系统中的错误配置,在非法用户攻击前进行防范。

(5)应用系统安全紧急响应体系,防范安全突发事件。

指纹系统安全作为一项动态工程,意味着它的安全程度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即使昔日固若金汤的系统安全策略,也难免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变得不堪一击。因此,我们需要随时间和系统环境的变化或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调整自身的安全策略,并及时组建系统安全紧急响应体系,专人负责,防范安全突发事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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