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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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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9-0066-02
一、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现状
从各院校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结构与本科基本一样,总学分为30多学分,由必修课、选修课和公共课程组成,必修课和选修课中的专业课几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学分,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各占总学分的大约六分之一,而公共课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课和选修课所占学分的比例。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大体与上述统计一致,设置了体现学院特色的“国际法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原著研读”、“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与实务”、“国际投资与技术贸易法律规则与实务”、“公司财务与法律”和“ 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相关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则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没做细小的划分。华北电力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表由学位课、必修环节和选修课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从课程分布来看,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开设了“国际贸易法专题”、“国际投资与金融法专题”、“国际法专题”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研究”,下学期开设了“法律实务专题”、“专题课程”和“法学经典文献选读”等相关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的专业课程,主要由学生自己支配,撰写个人的毕业论文。
从以上各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大体存在以下特点: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学大纲上的教学要求来进行课程设置;对国际经济法细小专业的划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学生研一阶段的课程设置密集,实践课设置稀疏等。
二、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何学科的课程设置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国际经济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存在严重的脱节,这一点从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可以看出。本专业学生就业时为何屡遭闭门羹,经过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阶段学到的知识为何到了社会上却惨遇死穴·以下从多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不合理
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生课程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为30多分。其中英语、政治等公共课课时较多,都超过了专业课所占学时,这样学生就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了与本专业无关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上。公共课与专业课设置比例失调是该专业课程体系的明显缺陷,公共课上学生哈欠连连,甚至逃课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象,长此以往这种潜在的厌学情绪会影响到学生们对专业课的学习。培养单位为了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普遍采用减少专业课程门数和内容等方式,导致专业课程数量不足,学分要求相对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宽广深厚专业基础的形成。[1]
以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课程设置为例,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所有的法学课程都必须在研一阶段全部修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阶段法学研究生的课程压力,学生就会为了修满学分而上课,日甚一日的学习疲惫状态影响了学生们的学习质量。其他很多两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级的教学大纲上排满了学生的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课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级的课程很多,任务很重,二年级大量递减,三年级的课程几乎为零。这样的课程设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时间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但从整体看来这样的课程安排其实是值得商榷的。
2.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沿袭本科阶段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阶段的某些课程沿袭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课程的难易程度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学期选过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但这门课程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都已学过,此课程也并没有对本科阶段学到的知识做深层次的挖掘,知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正如谢安邦教授所说,“研究生教育部分课程内容的高深层级性只是体现在对本科生课程内容在横向层面上作平面式的扩展上,而并没有凸显研究生教育在课程内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划分不够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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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基于开设课程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的何联升、许兆铭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在法学专业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机关的干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的发表达到一个鼎盛时期。除一些政法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编教材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司法会计学概要》、司法学校教材《司法会计基础教程》。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首先是基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需要而开展的。这不免对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带来一些负面。例如: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直接借用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诉讼中的一些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二是,受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限,一则是将司法会计活动仅限于某些个别案件,例如: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司法会计鉴定解释为“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二则,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甚至直接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被长期运用于司法会计学教学和职业教育,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由于理论上将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混为一谈,我国诉讼法中至今没有关于查账的具体规定。再如:因受这类观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应出具有罪证据但实际出具了无罪证据(但法官仍作为有罪证据采信)等混乱局面。
笔者从1984年开始研究司法会计的学科体系。通过研究认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因此,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体例,采用了先进行基本原理研究后建立实务操作理论系统的研究路线。通过十多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提出并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理论模式;在研究成果方面,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分科的所需的一些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995年起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运用于司法会计专业的职业教育。
从司法会计活动看,在笔者接触到的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是否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诉讼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受政法院校开展司法会计学教学活动的启发,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万余件,在协助侦查部门查账、提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工作,全国举办了18期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和两期侦查人员培训。80年代后期以来,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近年来,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并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培训。
二、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现状
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司法会计学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至今几乎没有开课(或以会计学课替代)。我国目前已有几所学校开设了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西南政法大学、人民大学有几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亦有博士研究生涉猎该专业研究。为了开拓教育领域及适应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有的财经院校曾试办过司法会计学专业证书班,有些财经院校的会计专业则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课。
职业教育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除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需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外,对侦查、起诉等业务人员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已从99年开始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司法会计业务培训;法院系统虽尚未将司法会计学单列为职业教育的,但在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已涉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目前正考虑编写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教材,以并酝酿在律师及司法会计学鉴定人中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
应当说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已近40年,但到目前为止的教育内容、教育的普及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较大。影响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
(一)从主观方面讲,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足,导致司法实践及司法会计学研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多数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尚不掌握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和可以解决那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出现这样一些情形:(1)遇有需要收集财会资料证据问题时,不会收集或不能正确收集,导致许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2)涉及利用财会资料证据证明问题时,不能正确利用这类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含义进而将有罪证据作为无罪证据使用或反之,有的则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进而以假当真,这是造成一些案件错诉错判的原因之一;(3)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4)不会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至使一些鉴定无法进行,等等。如何使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掌握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这是法学教育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为数不多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两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所造成的后果是:首先,已造成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被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司法会计技术方面的限制;第三,即使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一些诉讼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三是,现有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我国目前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以经济法学专业人士为主,大多缺乏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必要理论基础;诉讼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则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由于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给专业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一则,我国研究司法会计学的虽不长,但已经走了许多弯路,一些研究成果的运用已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危害,究其原因,司法会计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当属主要因素之一;二则,许多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技能,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的情形。
(二)从客观方面看,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偏颇、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要求不高、教育机制方面的欠缺以及缺乏必要的客观环境等,也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形成了障碍。
首先,从已发表并投入法学学历教育的司法会计学研究成果看,过于偏重对会计学的介绍和审计理论的移植,缺乏对司法会计学的许多基本理论的揭示,是我国多数司法会计学书籍的共性。这些研究成果给人们以多方面的误导:一是,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必须会计学教育为前提,似乎法学教育中无法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这是导致法学教育中忽视对司法会计学的教育的原因之一;二是,认为司法会计仅指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司法会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不需要和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无用”;三是,认为司法会计与审计无技术上的差异,大量地引用审计学的内容,给人以司法会计学完全可以由审计学取而代之的印象。这些偏颇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在法学教育中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疑问,而这一疑问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就难以讨论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
其次,从法律诉讼实践看,我国历史上一直采用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的诉讼模式,法官对口供、当事人陈述及证言比较重视,对其他证据都显得不太重视;在通过技术活动取得的证据中对法医活动所形成的证据比较认同,对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证据常常显得不太重视。在这一背景下,司法会计活动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例如:目前许多案件在缺乏必要的书证情况下,案子却照常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些刑事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才想到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常常因事过境迁无法获取检材,司法会计鉴定也无法进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视程度不高,因而对法学教育中的司法会计学教育也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举个例子:目前法医活动在各类诉讼中的应用量不足司法会计活动应用量的一半,但由于法医活动在诉讼中被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司法会计活动,所以,几乎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学历教育中都有法医学选修课,但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院系都没有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
第三、教育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计划教育机制对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司法会计学教育有跨学科教育的特点,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是专科教育机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跨学科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司法会计学教育包括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类,其中,普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立法、法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人员,而专业教育的对象的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学研究、教学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教育机制,司法会计学的普及教育应当由法学教育部门承担,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育需要会计学教育部门承担。但实际上,由于法学教育部门对司法会计学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师资、课程设置方面都不愿意做适当的投入;而大部分会计学教育部门因目前尚未受到学生就业困难的困扰,所以也不愿意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投入。
第四、司法学教学人才的匮乏,也是制约司法会计学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需要复合型教学人才,教学人员既要熟悉法学又要熟悉会计学。这种复合型教学人才理应由大学负责培养,但按现行的教育体制也很难完成这类教育人才的培养。
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我国于1992年便筹备成立的司法会计标准化委员会至今尚未果,致使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专用技术标准。
通过上述的展示,已足以说明在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述问题的解决,固然涉及到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改进,但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加强司法会计学的教育工作则可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打下基础。例如,通过司法会计学历教育的改进和职业教育的加强,可以提高司法会计、立法及从事实际诉讼人员的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则可以带动整个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会计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意义
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对于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立法及法学教育以及与国际接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
在及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活动将成为大量案件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1)从刑事诉讼要求看,强调以证据定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律的一大特色。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动力。例如,获取有罪证据已被规定为预审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中,那种先录口供后取财会资料证据的做法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将是先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收集线索和财会资料证据并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方可进行预审。(2)随着刑法的不断补充,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类型已成倍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给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检查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例如,根据79年刑法,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仅有二十余种,而97年实施的新刑法,此类案件已有一百多种。由于不同类型犯罪在手段、涉及财会业务的方面存在着差异,就需要理论上不断地提供新的司法会计检查和对策。(3)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主义市场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和全新的财务会计事项。因此,未来涉及经济的各类诉讼案件中也会出现更多的财务会计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例如,证券、期货问题的鉴定是在90年代初才被提出的;而目前的产权重组中所出现的财务会计事项便是以往经济案件所不可能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的日益发展,必然需要更多的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和技能的诉讼人才,而造就这类人才的主要途径就是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试想,在未来的诉讼中,不懂得或不了解司法会计学的诉讼人员,如何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如何能真正地公正执法?也可以这样说,司法会计学教育是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需要。
(二)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需要
我国对司法会计学进行系统性研究不到20年,虽然介入这一研究的同志不足20人,但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会计学理论体系框架。与国外现有同类理论研究成果相比,我国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已有明显的优势,但实务性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而实务性理论的研究涉及各类不同的诉讼和各种经济方式、经济核算内容,决非少数理论研究者所能够承担。为了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高等院校有责任担当起高层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这将为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优秀人才;同时,随着司法会计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地位的提高,也可以促使一批通晓法学和会计学人才转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领域。
(三)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立法水平
司法会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中,仅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各类具体的司法鉴定规范,也没有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具体规范。后者使得我们现实中诉讼人员进行查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司法会计检查处于无法可以的尴尬地步,更谈不上强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这些立法缺陷,与立法者缺乏司法会计学教育不无关系。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而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以及司法会计检验结论等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所取得的证据,都应当是证据法所需要研究的立法问题。另外,司法会计活动属于技术活动,除了一般法律的规范外,还需要有与法律相联系的技术标准做依据,其中,专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是离不开相关立法指导的。所以,司法会计学教育不仅只是培养司法会计实践所需的人才,即使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也需要通过司法会计学教育提高素质。
(四)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力于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
司法会计学是司法实践中面极大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它是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司法会计学的基础理论看,它所研究的司法会计活动类型、司法会计活动机制、财会错误原理等内容,都是涉及到诉讼活动的分类、诉讼原理及社会行为的法律性质等重要法学理论;从司法会计检查学内容看,它所提供的司法会计检查程序、嫌疑账项的发现及查证方法,是法学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诉讼原理;从司法会计鉴定学内容讲,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的提请与组织、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表达要求等内容,也是法学理论中应当揭示的一些原理。因此,司法会计学是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学教育理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说,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开展,则必然对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五)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及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的发展,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法律事务中也将会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逐步升温。据《消息》报道,早在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就发表了对未来热门职业的跟踪调查结果:在美国20大热门行业挑选出的20种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是会计领域中的“法庭会计”。我国近年来会计学界也有人士发表文章探讨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问题,一些文章还认为,法务会计是适应21世纪的会计人才。这些都表明培养司法会计学专业人才,既符合国际上未来人才需求的趋势,也是发展国内、国际经济所必需的。
四、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展望
(一)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层次及目标
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包括财务及账务的检查、帐务验证、鉴别判定和证据审查等。因此,在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部门进行司法会计教育的层次和目标是不同的。
首先,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应用到司法会计技术,因而所有的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但对司法会计学掌握的层次要求会有所不同;其次,所有涉及经济法学(含经济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人员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学原理知识;第三,专职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主要是指司法会计学技术人员)则需要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及各种司法会计技术。
根据对不同职业和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的需求,笔者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是普及级教育。普及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及办理一般诉讼业务的诉讼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司法会计取证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二层次是业务级教育。业务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办理涉及经济业务案件的诉讼人员和经济侦查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各种司法会计检查的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三层次是专业级教育。专业级教育的对象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含注册会计师)和司法会计专业的在校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
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内容看:第一层次教育,主要是有选择的开设《司法会计学概论》,首次教育约需20至70课时;第二层次教育,需增加司法会计检查学,首次教育约需140课时;第三层次教育,则还需要增加司法会计鉴定学和鉴定实务,首次教育约需260课时。
(二)司法会计专业的设置
20世纪80年代后期,笔者曾呼吁在综合性大学开设司法会计学专业,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想借大学教育的开展来推动司法会计学的研究,但未能引起共鸣。90年代,一些财经类院校普遍设置了法学专业,笔者也多次与此类院校的会计学专家探讨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问题,结果也是常常碰壁。会计学界人士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太感兴趣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势较好-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二是,师资难寻-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们因看不到司法会计学的前景都不愿转行搞司法会计学教学;三是,不承认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性-认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到司法实践中再进行。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应当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该专业将于2010年前形成竞争趋势。一则,司法会计学专门人才的市场较大,且作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是未来大学培养学生的主要方向;二则,与目前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相比较,司法会计专业的学生需要开设的专业课程还要多,既然注册会计师可以设置专业方向,司法会计更应当开设专业方向;三则,司法会计学虽然属于应用学科,但由于其所依托的学科-财务会计学比较抽象,其学科内容较法医学、物证学更为抽象,而学历教育中应当集中解决比较抽象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边干边学的应当以较为直观的学习内容为主。
目前,有些会计学界人士提出,可以通过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来解决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有可取之处。但应当指出的是,在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中应当处理好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学问题,司法会计学科是有其独立性的,并非是会计学与法学的简单相加。
(三)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急需解决的几个现实问题
一是,应当提高重视程度。无论法学的学历教育部门还是职业教育部门,都应当把司法会计学教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采取一些切实措施,把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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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采取课堂讲授和课外课程讨论的学习,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通过系统的科班教育,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体系和基本原则;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并且最终检测学生学习成绩是否合格考试,不是由大学教授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法学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实践以理论知识的掌握为基础,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展开。
建构我国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的建议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育体制、教育方式与培养目标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显著区别,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职业教育模式。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对法学人才越来越缺乏,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得。
1.提高教师使用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准
案例教学要求法学教师具有掌握司法案例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根据法学问题和社会发展选择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的案例,从而适合法学教学内容的需要。另外,在法学讲授的课堂上,法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的时候,要具有掌控和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的能力,能够激发学生对司法案例分析和探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学生掌握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2.重视法学模拟教学的推广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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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的主要教学内容:
对于国贸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让他们了解掌握规范国际商事主体及国际商事交往过程的各类法律。因此,只要是与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交往有关的的法律似乎尽可囊括,而不必拘于其法学部门的归属。从现在市面上绝大部分的国际商法教材看来通常包括商事主体法、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国际商事仲裁法。不过,国际商法内容很多,但往往课时有限,在各类高校32-74个学时不等。如何使得学时和学习内容平衡,笔者认为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突出实用性。国贸专业中专门开设有国贸实务、运输、保险、国际结算等等课程,这些课程的一些内容和国际商法的内容是相重合的,这时候我们应该突出国际商法独有应用和实用性强的内容进行讲授。如《商事组织法》、《合同法》、《法》、《产品责任法》等等。
三、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的使用:
(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将学生引入教育实践的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究等形式,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分析和交流,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学生面对复杂教育情况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式。1②法律课程的学习,有很大一个作用是为了解决纠纷。案例教学法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能使得案例教学法成功呢?第一,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选典型性和时效性近的案例---在有限的可是和浩瀚的国际商法内容中选取符合具有典型性的综合性案例,激起学生参与、讨论、调查、解决问题的兴趣。社会在不停的发展,我们要注意选取新案例,不能选取早已经过时的案例。第二,案例准备阶段有的国际商法案例较为复杂,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标的、经济贸易关系,可能相关的知识面太广,为了不耽误课时,加大学生的参与面,在课前可以讲案例的相关资料发给学生,让学生查找案例的相关资料、课前讨论和思考。第三,课堂教学阶段,注重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做好引导工作。在学生案例分析的过程中,突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直接讲授法。国际商法课程中,依然还是有一些涉及概念、原则的理论性内容。我们不可能所有的课程内容都能找到具体适用的案例。所以传统的直接讲授法依然有它存在的必要。例如国际商法的概念,发展历史,这些采用直接讲授的方法更能理解和掌握。只是为了让学生们能够更好的参与和理解,在讲授时要采用比较生活化的语言,适当的结合一些小的例子和习题加深以便学生掌握。
(三)情境教学法。现在国家支持人们创业,国贸专业要培养创业应用型人才。国际商法课程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应充分使用情景教学法。如何使得学生对国际商法的内容不觉得枯燥,不是死板的条文,在内容传授上引入情景教学法。比如在商事组织法中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注册内容的讲授上,我会带领他们实际模拟操作注册程序。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会将学生分为买卖双方,谈判和签订正式的外贸合同,让他们去解决谈判中的纠纷。在讲产品责任法的时候,会引导他们如何进行产品商标的注册,自身权利的保护等等。通过这些情景教学法的使用,使得学生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大大增强,也使得国际商法的书面知识牢牢掌握。
(四)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法学专业教育常用的一种教学方式。我们在国贸专业学生授课过程中使用也是非常适合的。通过学生对法庭审判、仲裁案件的全过程全真模拟,能够形象、直白的了解法律程序的相关知识。在对理论知识掌握的同时,学生以扮演法官、仲裁员、人、原告、被告的方式,对不同群体的自我权利保护有深刻的认知与体会。通过国际贸易交易过程的模拟,学生通过对进出口企业外贸合同谈判和订立的,处理外贸的纠纷的谈判的演练,能够对国际商法中合同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有更深刻的理解。
(五)比较学习法。国际商法涉及到世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的完成相关知识的学习,比较学习法是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如在两大法系知识的传授时,可以结合中国大陆法系的法律现象和中国香港的法律现象进行比较,能够使得学生对两大法系的异同有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在对公司法、合同法知识的讲授时,可以列举一个小案例,引导学生去分析同一案例在中国、英美、国际条约等的法律规定是否相同,分析各自体系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劣。在使用比较学习的教学方式时,要注重学生用该种方式归纳、思考总结知识点。
(六)现在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教师可以通过中国大学城、微课等校园现代化的管理平台,将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习题、案例、作业等教学资源上网,方便学生查阅、学习、检测,同时为教师与学生之间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实现开放性教学。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解决了传统黑板粉笔教学单一的教学方式。多媒体具有信息量大、美观性、实用性等特点。在上课过程中,多媒体教学内容是教师备课时已经写好的内容,不需要像传统的黑板写字,学生在课堂内可以吸取更多的知识,同时,音乐、图案等多种因素的穿插,使得学生在观看多媒体学习时兴趣高昂,参与度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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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前,很多经济学研究人员认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现阶段研究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显得有点过早。与此同时,发展经济学也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为了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很有必要对过去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成就进行总结,并且结合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形成一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旨在能够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1.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时代的经济发展模式
1.1经济增长优先发展模式
较早以前,很多经济学家并没有完全区分出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区别,甚至很多经济学家都认为这两者是统一的。但是,随着经济学发展的更加成熟,人们不仅认识到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明确知道了两者间的关系。因此,在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的早期,经济增长优先发展模式在我国受到了广泛地认可和关注,随着经济优先增长发展模式的实施,我国东部沿海等地区的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经济发展模式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由于优先经济发展模式在随着某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一定要促进其他地方的经济共同发展。
1.2投资驱动经济发展模式
在任何时代,经济学家都十分关注经济投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作用。主要是由于经济学家普遍认识投资带来的资本积累始终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甚至有的经济学家认为资本积累是决定经济增长的唯一因素。通过投资驱动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投资驱动经济发展模式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3沿海先行经济发展模式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不平衡的经济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竞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先天条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发展我国经济的过程中,不可能实现均衡发展。在这种环境下,沿海先行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我国被提出并被实施,很明显,沿海先行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我国取得了重大成就,当时沿海先行经济发展模式的构想是指优先发展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然后通过先富带动后富的方式带动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旨在最终能够实现全国范围的经济均衡发展。
2.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战略思路
2.1中国发展模式取得的成功与带来的问题
随着优先经济发展模式在我国的实施,我国的经济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我国采取优先经济发展模式正确性。第一,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GDP总量已经超过了很多发达国家。近年来,我国的GDP总量已经超过日本,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第二,我国已经实现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变,加快了我国城市工业化的进程。第三,我国的经济逐渐融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第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也取得了显著的提高。
2.2增长优先发展战略向增长与公平并重发展战略转变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初期,采取优先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及其正确的,这种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至少在当时解决了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温饱问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现在的问题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在这种环境下,优先发展经济的模式必须要实现转变,进而实现公平并重的经济发展战略,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2.3沿海先行发展战略向区域平衡发展战略转变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和人口较大,采取不均衡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改革开发初期我国必要的措施。当时,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取得了优先发展的机遇,因而沿海城市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沿海城市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导致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因此,现阶段必须要实行沿海先行发展的经济模式向区域均衡发展的战略转变。
3.总结
总而言之,对发展经济学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研究,旨在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理论和实践是不可分的,因而发展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也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国经济的发展也能够促进发展经济学理论的完善。(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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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正是要为学生提供就业选用的“器”,学习、掌握手绘效果图制作的扎实基本功,学会和他人交往、协作、交流的适应力。通过手绘效果图技法手段直观而形象地表达装饰设计师的构思意图和设计最终效果。手绘效果图技法是一门集绘画艺术与工程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
手绘效果图技法在古老的建筑学发展史上,文艺复兴时期的建筑师是全才,他们把设计与表现溶为一体;米开朗基罗既是建筑师,又是工程师,同时还是画家、雕塑家,在建筑教育的始祖布扎的理论中,建筑师要接受大量的渲染训练。随着现代建筑业的发展,社会需要精致性设计,从某种意义上,它需要的是精细的分工、各自发挥所长的就业模式,西方工业化国家早已经这样做了。近十年计算机及软件的成熟孕育了一批计算机绘图技术人员,国外早已出现、国内近些年也开始出现许多专业效果图及模型事务所,同时形成一个专业表现工作者队伍,他们是设计师表现之手的外延――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的工作是对设计师创造性工作的再创造。
室内外设计表现图的表现手法多种多样,有铅笔素描表现、水粉表现、水彩表现、钢笔淡彩表现、马克比表现、喷绘表现、电脑辅助设计表现等等。其中,水彩表现方法生动、明快;水粉表现方法厚重、立体感强;钢笔淡彩表现方法快捷、方便;喷绘表现方法细腻、真实。各种表现手法各具特色,但他们都依据与素描、色彩、透视、构图等绘画知识,是具科学性,具象性的专业绘画形式。
一、作为室内外效果图它的具体特点
(一)准确性
就是表现的效果必须符合建筑装饰设计的造型要求如建筑空间。体量的比例、尺度、结构、构造等。准确性是表现图的生命线,绝不能脱离实际的尺寸而随心所欲的改变形体和空间的限定;或者完全背离客观的设计内容而主观片面地追求画面的某种“艺术趣味”;或者错误地理解设计意图。表现出的效果与原设计相去甚远。准确性始终是第一的。
(二)真实性
是指,造型表现要素符合规律,空间气氛营造真实,形体光影、色彩的处理遵从透视学和色彩学的基本规律与规范。灯光色彩、绿化及人物点缀诸方面也都必须符合设计师所设计的效果和气氛。
(三)说明性
能明确表示室内外建筑材料的质感、色彩、植物特点、家具风格、灯具位置造型、饰物出处等。
(四)艺术性
一幅建筑表现图的艺术魅力必须建立在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之上,也必须建立在造型艺术严格的基本功训练的基础上。绘画方面的素描、色彩训练,构图知识,质感、光感调子的表现,空间气氛的营造,点、线、面构成规律的运用,视觉图形的感受等方法与技巧必然增强表现图的艺术感染力。在真实的前提下合理地适度夸张、概括与取舍也是必要的。罗列所有的细节只能给人以繁杂,不分主次的面面俱到只能给人以平淡。选择最佳的表现角度、最佳的光线配置、最佳的环境气氛,本身就是一种创造,也是设计自身的进一步深化。
一幅表现图艺术性的强弱,取决于画者本人的艺术素养与气质。不同手法、技巧与风格的表现图,充分展示作者的个性,每个画者都以自已的灵性、感受去认读所有的设计图纸,然后用自已的艺术语言去阐释、表现设计的效果,这就使一般性、程式化并有所制约的设计施工图赋予了感人的艺术魅力。
目前,效果图领域主要有以下几种常用技法。
1、手绘;水粉表现技法、丙稀表现技法、颜色铅笔表现技法、水彩表现技法、钢笔淡彩表现技法、透明照相色表现技法、马克笔表现技法。
2、电脑;电脑绘画表现技法
构成建筑装饰效果表现图的基本要素是设计的立意构思、透视造型的准确、明暗色彩、构图布局的完美结合。
3、设计思路
正确地把握设计的立意与构思,深刻领会设计意图是学习表现图技法的首要着眼点。为此,必须把提高自身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文化艺术修养,培养创造思维能力和深刻的理解能力作为重要的培训目的贯穿学习的始终。
4、透视造形
设计构思是通过画面艺术形象来体现的。而形象在画面上的位置、大小、比例、方向的表现是建立在科学的透视规律基础上的。违背透视规律的形体与人的视觉平衡格格不入,画面就会失真,也就失去了美感的基础。因而,必须掌握透视规律,并应用其法则处理好各种形象,使画面的形体结构准确、真实、严谨、稳定。
5、明暗色彩
在透视关系准确的骨骼上赋予恰当的明暗与色彩,可完整体现一个具有真实性和艺术性的形体。人们就是从这些色彩与明暗中感受到形体与空间的存在。作为训练的课题,要注重“色彩构成”与“物体色彩空间变化规律”的学习和掌握。
6、构图布局
构图是任何绘画开式都不可缺少的最初表现阶段,装饰设计表现图当然也不例外,所谓的构图就是把众多的造成型要素在画面上有机的结合起来,并按照设计所需要的主题,合理地按排在画面中适当的位置上,形成既对立又统一的画面,以达到视觉心理上的平衡。
二、手绘效果图表现要素与方法
(一)线条的表现
线是有情感和个性的,不同的笔绘出的线具有不同的个性特点,画线力度的轻重、速度的快慢、角度的把握、起笔和收笔的方式以及线的组织和编排等都将形成鲜明的个性特点,因此要特别注意,它对画面的情感风格有着很强的表现力,所以要选择相应的笔,如绘图笔、针管笔等等,这里推荐大家一支笔――英雄382美工笔,实用便宜!用线来表现空间比用明暗来表现难度要大的多,因为明暗是写实的是客观的,而线则是经过提炼加工的,一般用线来表现空间感,主要是靠线的透视准确和空间的结构关系,并以透视原理靠一些装饰构造线的近大远小、近疏远密的关系来造成空间的进深感。用线来表现质感主要是靠用线来画材质的肌理结构和迎合材质的特性,如表现玻璃线就要显出硬和透明的感觉,表现木材可画其纹理,表现布料可用线放松柔软,表现水面可画其倒影等等。
(二)空间透视的理解、把握和运用
有了空间的平面布置图之后,就可以开始进行手绘表现了。表现时除了对空间界面的处理要做到心中有数之外,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空间透视的把握和运用了。透视原理比较容易理解,但运用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反应在透视运用的熟练与否,透视运用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图面的空间透视的美感和表现空间的设计主题和内涵。
三、学习手绘效果图有效快捷方法
(一)有步骤有条理的进行训练
1、先大量临摹好的、优秀的作品。临摹各种优秀作品,研究各种不同的表观方法和风格,从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知识。对于学习徒手画,通过临摹别人成熟的作品,你可以感受到他所使用的笔势和用色,并且这种感觉会逐渐在自己的心中形成。开始,对着他的作品一根线一根线地模仿,非常机械也非常费力。但是,随着你不断画下去,就会发现这们做会变得很容易,也更为轻松了。
初学快速手绘效果图的人,在下笔前总有一种茫然不知所措的感觉。可以先找一些会制效果好,图面又不太复杂的范画进行临摹。注意在这一过程中吸收与掌握有价值的技法部分,训练自己的分析能力和动手能力,同时,也是为了逐步掌握绘图工具,以达到熟能生巧的目的。
2、然后经过仿效高手的阶段。临摹之后要做的就是仿效,它是指用别人的笔势和色彩风格来做自己的画。这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练习。首先,通过观察临摹自己所敬仰的接单高手的作品来熟悉他的笔势和色彩风格。要注意线条的种类有哪些,色彩是如何运用的,作画的工具有哪些,哪些地方要严谨一些,哪些地方要放开一些,等等。认为他会如何处理每一笔,就如何处理那一笔。有些设计师担心在临摹和仿效中会失去自我。“我害怕当我画得像别人的时候,我就找不回自己了”。其实担心是多余的,在仿效中,暂时忘记“自我”,穿上别人的鞋,由着它做决定。管怎样,模仿中总有自己的一些东西。
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写生和默写来进入这一阶段,在写生的过程中进一步通过观察(练眼)、思考(思考)以及表现(练手)可加深对各种不同的表现技法的理解和真正的掌握,做到眼、脑、手的高度统―与完美结合。默写主要是依据对形象的理解和记忆来完成的,它可以提高对形象的理解力、概括力和记忆力。古代画家常“收尽奇峰打草稿”,其实是“看”,是“观察”。将险峰奇石劲收眼底,山水灵性默记于心,最后通过默写的方式表现与笔端。初学者在仿效时,要注意高手们是怎样表现各种材料质感和造型的,要尽量使用高手们的笔势和用色来完成一幅自己的作品。把自己通过临摹学习的技法和具有参考价值的东西运用在所绘制的效果图中。虽然还残留着别人的痕迹,但这已经是从演习向实战过渡了。
3、最后再大胆地尝试自己进行创作。当我们经过临摹和仿效,对于快速徒手画的线条和用色都掌握得比较熟练了,就可以自己尝试进行创作。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根据某个家装方案的设计意图或作业课题等,进行创意表现。在表现过程中,要注意有效地通过设计构思及绘画技法的运用,把家装设计意图快速、完美地表现出来,这就成为我们带有个人风格和一定水平的快速手绘效果图。开始时也许速度并不快,线条和色彩也并不漂亮,但只要多练习,坚持下去就会有收获。只要有信心耐力,掌握正确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持之以恒,长期积累,总有一天会在快速徒手画表现上达到“意到笔到,得心应手”的境界。
(二)由易到难的有序进行训练
1、从简单、单件家具陈设到多件家具陈设。室内家具陈设是手绘效果图中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营造空间气氛的主要配置,它们在手绘效果图中的表现占了很大的分量,因此,要把这些基本的家具陈设画的十分地熟练。
2、从图片、资料到家具陈设徒手画,再到室内空间环境。对于室内家具陈设需要反复联系,要做有心人,时时刻刻地去观察、去收集,要积累大量的“素材库”。多在报刊杂志中去看,收集图片,并把它们一一徒手画下来,并在旁边标明材料或是尺寸。透视是画图的一个关键,所以在练习时很注意透视问题。在室内空间表现中,要不断培养自己对空间感受能力和表现力。做到“眼勤”、“脑勤”、“手勤”,并留意、观察、思考和总结,特别是要做到“手勤”,经常画一些设计小草图,对于学习十分有益,设计思维锻炼的同时手绘技巧得以提升。
3、把质感的表现作为训练的重点。在艺术中把对不同物象用不同技巧所表现把握的真实感称为质感。质感的表现方法在室内手绘效果图中有很大的作用。研究表现技法的目的是为了使设计成果的效果图更真实、更具说服力。不同的物质其表面的自然特质称天然质感,如空气、水、岩石、竹木等;而经过人工的处理的表现感觉则称人工质感,如砖、陶瓷、玻璃、布匹、塑胶等。
4、设计思路与构图布局
正确地把握设计的立意与构思,深刻领会设计意图是学习表现图技法的首要着眼点。为此,必须把提高自身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文化艺术修养,培养创造思维能力和深刻的理解能力作为重要的培训目的贯穿学习的始终。
构图是任何绘画中都不可缺少的最初表现阶段,装饰设计表现图当然也不例外,所谓的构图就是把众多的造型要素在画面上有机的结合起来,并按照设计所需要的主题,合理地按排在画面中适当的位置上,形成既对立又统一的画面,以达到视觉心理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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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课堂教学在教育中的作用
现代课堂教学是以现代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论为指导,以全面提高学生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充分体现学生主体地位、实现教学过程各个要素及其优化组合为基本特征的教学实践活动。从传统课堂教学向现代课堂教学转化,由于受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的制约,特别是教师教学方法还未从根本上摆脱传统教学观念的束缚,对现代课堂教学的真谛还未深刻领会,课堂教学方法与现代课堂教学理念并未达到有效的结合。
现代课堂教学强调主体性原则,因为它能使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潜能和创新能力。但是,只要有教师参与的课堂教学,就要体现教师的作用,就要处理好学生主体作用与教师主导作用的关系。主体与主导的和谐统一,是现代课堂教学的基本特征。这要求我们用现代的教学方法,实现这种和谐统一。
二、课堂授课过程要注重互动开放性
互动论是当代社会学的一种重要理论,随着理论界对互动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互动论的一些原理和方法逐渐为其他领域所借鉴和使用。与此同时,教育研究也开始借鉴互动论的一些研究成果。事实上互动论的一些原理和方法早已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学科教学和研究中,并以此为动力推动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互动论丰富的内涵与教育事业相结合,成为当前教育发展的一个新动力。
当前,教学同现实生活相脱节,教学方法单一,采取“填鸭式”方法灌输知识,忽视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填鸭式”教学表现为教师在课堂上全面讲授概念、原理,学生被动地听,严重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学生只会死记硬背,易产生“高分低能”现象。这种教学方式的实施,使得课堂教学仅仅是传授式,而忽略了通过课程的实施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其结果是既容易脱离现实,又影响了学生辩证思维、经济思维和分辨是非的能力的培养。
因此,在国际物流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应当采取互动开放式的教学方法。一要注重对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开放性,注重课程的社会功能的不断拓展,注重与经济社会现实相匹配并从现实世界中获得发展的动力和养分,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二要积极调动学生的积极主动性,采取多种方法,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创造一种“师生互补,教学相辅”的课堂氛围,达到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形成一个开放的互动的教育教学体系,拓宽教育教学的渠道,改变灌输式教育的弊端。
三、注重教学方法的多元化
我们的教育不能忽略这样一些基本的事实:首先,国际物流学不是纯理论经济,它是一门社会科学,反映社会生活中的诸多方面;因此,我们的教育应该与经济现实相匹配,我们的学生不仅要学到专业的知识,还要得到专业的学术训练。因此,我们的教育应该变“专才教育”为“素质教育”,构建有助于学生创造力和综合思维能力发展的教学方法体系,在授课过程中注重启发式、参与式教学,并尝试游戏式的教学方法。
所谓“启发式”,是指要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观念,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处理好的“教”与“学”之间的关系。要从以教师的“教”为出发点转变为以学生的“学”为出发点,做到教是为学服务,教是为了启发学生、引导学生的学。围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这个目标,把教学过程变成学生在师指导下丰富理论、获取知识、发展智力和训练能力的重要过程,使他们成为教育、教学活动和自我发展的主体。
所谓“参与式”是指针对那些逻辑性强,思维敏捷,能言善辩的学生,应当加强对其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的训练,为学生学习主体性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机会。通过演讲、辩论、点评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学生对现实经济生活中所遇到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探究,培养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基本理论和知识,同时,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理论素质以及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能力,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尝试“游戏式”教学是指将组成个人兴趣小组,结合所学内容,通过游戏、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甚至教师引领学生实际操盘(股票、基金)等方式,以现实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对象,让学生充分体会物流的魅力,自由表达、质疑、探索实际问题,让学生通过多种方式,从玩中学,寓学于乐,将所学知识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并从实际问题中进一步探究所学,做到解难释疑。它的好处是能够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自学能力,促使学生主动去获取知识、发展能力,做到自己能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达到深化教学,提高能力的目的。当然,运用这种方法时把握好分寸是关键,切勿混淆了教学与娱乐的界限,更不能越“玩”代“学”,荒废了学习时间。
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引进案例教学
教学不是一味的教条,它是一种方法,一种心灵的容器,一种思维的技巧,它应该帮助受教育的人得出正确的结论。
案例是以实际问题为题材而进行的客观描述,是对现实生活中一些热点问题的凝练、概括、描述和总结。案例的内容应当新颖,与现实联系紧密,具有趣味性强,针对性强,可借鉴性强的特点,而且通俗易懂,最能反映当前的理论前沿或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在教学过程中结合课程内容引用现实中的相关案例,向学生做案情介绍,再抛出问题的焦点,引起学生浓厚的兴趣后,再引导学生对案情进行分析,使学生自觉主动地融入到独立思考、积极讨论的过程中来,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让学生站在客观的、局外人的角度或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讨论生活中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又该拿出怎样的办法解决这些事。这样,不仅能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而且能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可以帮助学生把握学习中的重点、难点,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消化和吸收,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达到“一石两鸟”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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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宝贵.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几点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35-37.
[3]刘志迎,程瑶.案例教学法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应用的理论与实践[J].当代教育论坛,2009,(3):82-84.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Research on Teaching Method
WANG Mei-e,LI Wei-wei
篇9
急诊急救医学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渐渐形成的临床医学专业,也是医学领域中的一门新的跨专业的学科,是一门多学科专业,涉及多种医学专业。急救医学是一门由多专业综合的科学,用于是处理和研究各种急性创伤和急性病变,需要在短时间内,及时有效地对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意外疾病和灾伤,采取的紧急救护措施的科学。急救医学不处理伤病的全过程,是把重点放在处理伤病的急救阶段,其内容主要包括是:心、肺和脑的复苏以及因循环功能所引起的体克、急性创伤,还包括多器官功能的衰竭和急性中毒等等。此外,急救医学还需要研究和设计现场抢救、运输和通讯等方面的问题。总的来说,所急救医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院前处理(急救中心)、医院急诊室和危重病人监护病房(ICU)三个部分,急救设备也是急诊急救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对急诊和急救工作的要求和期望也随之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生命健康,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临床医学发展是分不开的。在1979年,急诊急救已经被国际上公认为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成果。急诊急救工作是否做到了及时和妥善对伤病患者的生命安全和预后恢复都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急诊急救工作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预防水平的标志。
1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概说
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急诊急救医学事业发展历经的阶段主要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五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末期,第二个阶段为八十年代至今。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范围广泛、医护人员素质提高快、急救医学发展速度快,理论研究也基本适应了我国的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所需,在硬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县以上的医院,急诊急救已经配备了专用的呼救电话、人员、车辆,具备监护功能,在软件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成效,相关的医护人员对急诊急救足够的重视,使得急诊急救医学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主要的特点有这样几方面。
(1)专业急诊急救机构由医疗卫生部门向多功能的救护机构扩展和渗透,初步具备了能够在现场及时有效的开展对病患的脱险救治工作,具备了医学监护下的能够很好的运输病人的能力。比如装备现代化的救护车、救护飞机、医疗救护舰船和直升机等运输交通工具。
(2)专业急诊急救机构由单一的城市和地区向着若干组织联合逐步发展,初步形成了城市和地区的专业急诊急救网络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系统,这样就适应了现代社会中人类交往所造成的频繁的特点和需求。
(3)为了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证,这也为国际紧急救援机构的发展和建立创造了条件,有了跨州跨洋远距离的急救运输,也包括参加紧急救援的商业性的组织,以我国的卫生部的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为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4)在比较全面的对现代急诊急救医学和人类的生活生产关系进行评估,这样可以给予有力的支持,有利于急救资源的发展,也加强了社会民众的急救活动和急救意识。
(5)随着灾难事故的增加也是的灾难救援医学在急救医学方面起了很大的扩充,形成了院外救援医学的发展。
(6)现代医学在学术上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主要由院外急救主要包括有医学监护运输和灾难医学,院内危重急诊急救监护医学等学科逐渐形成了现代急诊急救医学体系和学科,它的形成和发展也对本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我国急诊急救工作的管理模式分析
我国医院的急诊急救大多是建立在急诊室的基础之上的,在七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医院分级管理对急诊科和急救中心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就目前来看,我国县以上的医院基本都有急诊科,在大中型城市还建立了急救中心。总的来看,我国的急诊急救模式主要有这样几种:独立模式,比如北京的急救中心也称作是北京模式;行政模式,也就在在全市建立统一的急救通讯指挥中心,比如广州的急救中心也被称作是广州模式;院前模式,也就是以院前急救作为重要任务的急救中心,这种急救中心没有床位,比如在天津、南京和上海等也被称为是上海模式;依托模式,是以大中城市的一所综合性的大医院作为依托,建立急救中心。比如在青岛、郑州、重庆和海口等建立的也被称作是重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备有强大的急救医疗后续力量,也充分的发挥了院内、院前和ICU等比较完整的急救医疗功能,这也是我国目前发展比较好的重要模式;指定模式,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一所当地的医院为急救中心,这在我国的中小城市和县级和区域医院比较常见;自由模式,是由各级各类的系统医院自发组织和建立的急救中心。
3急诊急救医学的未来发展研究
(1)逐步形成以城市和地区为依托的立体交叉城市交融的急诊急救网络和体系,这会缩短急救的反应时间,对抢救工作是至关重要的,要逐步发展功能完备的医疗急诊急救交通。
(2)努力加强和完善急诊急救的医学研究和教育工作,要在医学教育中专门开展急诊急救的相关课程,强化专业教育,在有条件的地区专门成立急救医学研究中心,以更好的研究现代城市的急诊急救体制、加强网络运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方向等,要争取在短时间内研究危机生命的重病急危的院外救治工作。
篇10
林学基础研究为林学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抗逆分子基础、生物学基础科学问题与森林功能之间的关系、树木生长与木材形成的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基础、优质林木培育的分子生物学基础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系列标志性成果;森林生态系统结构、过程与功能规律及其网络化,森林植被对区域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调控机理,基于CFERN长期连续观测研究基础数据的中国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森林生态系统组成与结构动态研究,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健康评价及其生态调控,森林与气候变化等方面的研究取得明显进展。
2我国林学基础改革措施
2.1学科协同,实施通识性学科训练
以专业学科为单位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单一、重复、不成体系,制约了学生跨学科专业学习,致使学生知识面较窄、创新性受限、综合素质不高。为加强协同育人力度,拓宽专业口径、强化通识性实践能力培养,培养创新型人才,发挥综合性大学的学科优势,可将农科类、工科类和管理类学科专业进行适当融合,组建“农事训练中心”“工程训练中心”和“管理训练中心”。这种宽专业、多方向、大类培养的方式不仅优化了教学资源配置,提高了教学质量,还极大增长了林科类学生专业基础能力,拓展了生产、设备、管理、销售等领域知识,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激发其创新思维。
2.2加强教师培训,校企协同,培养“双师型”师资队伍
师资水平的高低关乎人才培养质量的优劣。为打破师资来源和师资知识结构单一的状况,培养既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又具有生产实践经验,既能胜任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实践的“双师型”教师。需要制定长效机制予以保障,实行职前、职后一体化培训。在教师招聘中加强对其专业相关实践能力的考察;选聘现有教师队伍中部分年轻教师到政府或相关企业挂职锻炼,深入生产一线,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加强以兼职教师的方式,选聘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等机构技术骨干指导大学生实践教学。同时,开展以理论学习或专家授课为主的培训方式,使教师对研究性实践教学有较全面的理解与认识。在此基础上,定期举办教学经验交流会,使教师在交流中提高,在学习中完善,最终将研究性教学改革推向深入。
2.3共建基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林学的特点是以自然环境为背景,以林木为对象,以实现三大效益,特别是生态效益为目标,这就决定了林业的社会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学校不可能拥有完整的实训基地,与森林资源管理单位、企业合作利用其基地是有效的办学途径。一般是企业投入机械、场所、土地等物质资源,学校投入信息、技术资源及实践锻炼期间的师生劳动资源。企业享受经济效益,学校收获人才培养成果,实现学生、学校、社会、企业多方共赢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
3林业学科发展趋势
3.1我国国情变化对学科体系发展的影响
从一定层面上概括,我国国情变化大致有:一是在经济与环境的冲突性选择中越来越倾向于环境以及经济与环境的协调,选择走“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二是中国正在加速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大了林业服务于城镇化的比重。三是中国地域和地带的多样性和区域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各地社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将长期存在。但国家战略和总体趋向是缩小“三大差别”平衡地区发展。四是更加关注国家理性和发展观念的重建,如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依法治国等。五是市场经济体制和全球角色定位。六是我国资源短缺、人口众多,经济发展阶段性高能耗、高污染等特点,生态环境脆弱问题多样化等情况对林业及学科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2林业自身变化对学科体系发展方向的影响
林业功能已由单一的木材生产向生态环境延伸、放大,林业服务于人类的方式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这种变化影响和决定着以林学为特色的学科体系的演进方向。由此,学科体系在方向的选择上,必然要求能够反映和解决林业三个体系的发展趋势和相关问题,即林业生态体系、林业产业体系和林业文化体系。林业领域学科体系及其发展必须要覆盖相关领域,解决相关科技、教育、服务、政策等问题。
3.3加强涉林学科信息化管理
在新的发展阶段,学科建设出现人才汇聚、技术集成、知识汇聚、资源汇集等新的显著特征,学科体系的结构正从以学科单元为主向以学科单元、学科交叉、学科会聚的多元结构转变;学科建设的管理正在从单一垂直管理模式向垂直、横向、交叉并存的多元化管理模式转变。随着涉林学科类型、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于学科建设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家林业局对涉林学科建设的指导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大量数据的重复采集与不共享,学科建设数据难以实时动态掌握,致使对涉林学科建设的指导工作处于滞后状态。因此,开发涉林学科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起涉林学科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将有利于提升对学科建设,特别是局重点学科建设指导和管理的有效性;有利于开展学科评估工作;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水平的提高。
结语
教学改革最终是要体现在教学实践里才有意义,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实践能力和研究能力的高级人才,这在传统灌输式教学中是无法实现的。林学专业的研究性实践教学目标是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强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即,在培养学生学习林学和相关学科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林业技术训练,使其具有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勘查规划、森林培育、森林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等实践方面能力。
篇11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这一学说的立论基础在于,对某一涉外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既要涉及调整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经济管制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国内法。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由此得出结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对其中的法律症结加以‘综合诊断’和‘辨证施治’的现实需要。”
由此可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认为凡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便足以独立地形成一个法学门类。这一学说立足于实用主义,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确实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广义说的观点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整,将不同性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杂糅在一起,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认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因而在立论基础上存在严重缺陷。
诚然,国际经济关系涉及的主体繁多,错综复杂,的确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但这是法律运用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部门法学分科层面的问题。我们并不能由法律运用上的综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论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并不等于相关的法学分支就应杂糅成为一个独立学科。
事实上,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中所述及的各种法律规范,相关国家的刑法规范(如一国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适用。如果按照广义说的论证逻辑,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刑法规范岂不是也应纳入广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当中。
以此类推,内国经济关系虽不如涉外经济关系复杂,但同样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对内国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也会同时涉及内国民商法、内国经济行政法和内国经济刑法等法律规范。试问,按照广义说的理论逻辑,这些相关的内国法律规范是否也应混合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再进一步而言,我们必须从深层次来探讨如下一个问题,即法律运用的综合性能否替代法学分科的必要性和严整性呢?也就是说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学分科的意义何在?尤其是在学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层出不穷的新情形下,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笔者认为,某一部门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部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法学分科可以形成一种严整的知识体系,便于认识、分析、运用和预测。学理通说上以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学的标准,“独立调整对象”不仅要求以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且要求这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必须具有质上的共同性。试以民法为例:平等主体之间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和家庭法律关系虽然相对独立,但上述各种法律关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质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民法总则中的各项内容。不仅如此,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析微而知著,一个严整的法学分支必须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我们并不是为了刻意追求逻辑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因为只有这种“从抽象到具象”、“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体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们便捷地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和预测发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们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人类创设各种各样的学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其以跨国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似乎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但事实上,诚如广义说自己所承认,跨国经济关系既包括跨国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跨国经济管制关系,而这两类社会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广义说将经济流转关系和经济管制关系这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放在一起进行调整,既无法进一步抽象出两者之间的共同性,无法形成学科的总论,也无法真正提出学科的基本原则,难免带有人为拼凑的色彩。由此可见,我们决不可因为法律运用中的综合性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这或许并不是学术领域纷争的问题,而是人类认识事物规律的本质要求。
诚然,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等趋势的出现,传统法学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学科界线周边出现了许多“灰色区域”。但我们认为,决不可因为灰色区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学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新的角度上认识事物的本质。理论是清一色的,泾渭分明;但是社会关系却是模糊的,黑白之间存在诸多灰色的过渡。学科分类时必须在这一灰色区域中厘定临界点,因此种种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难免,不足为奇。对于灰色区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个案处理,也可以作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了萘李、骡子等杂交品种后便否定门、纲、目、科、属、种等生物学分类;同样道理,我们亦不能因为法学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任何科学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贴近现实,也不可能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完全正确的结论;科学的作用只是通过初略的分类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基本正确的结论。
综上而言,部门法学的分科应当是严整的,但在部门法学的运用上却应当是综合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虽注重了法律运用的综合性,却忽略了法学分科的严谨性,将法律运用和法学分科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广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犹如一个水果拼盘:从营养结构和口味搭配出发,人们食用时需要的是各种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盘;但我们却难以承认水果拼盘是另成一类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认水果分类的价值。
二、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那么,如何对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学科分类呢?笔者认为,如下两点论断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1)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制关系;
(2)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经济流转关系经济管制关系
国内法规范(1)冲突规范/民商法(3)经济行政法
国际法规范(2)国际商法(4)国际经济法
表: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类示意图
(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
(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个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对跨国经济关系中涉及的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在这四个部分中,国际商法可以通过优先直接适用成为成员国国内国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规范则通过间接适用,转化为成员国的内国经济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将上述四个部分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水果拼盘,貌似完整,却忽视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点,无法形成一个真正的、严整的独立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和学习。
同时,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本文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与狭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有如下两点区别:
(1)部分学者主张,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是狭义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管制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笔者认为,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应独立地构成国际商法体系,与内国民商法对应,而不宜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2)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是建立在对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汲取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关于法律运用综合性的观点。
因此,至多而言,我们只能说本文对国际经济法所做的学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新的视角上对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回归。或许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有的学者在批判广义说的基础上,提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间经济协调关系以及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经济的国际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经济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两大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从调整对象的同质性出发将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在调整对象、制定、效力、实施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因此,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两者仍不可同日而语。否则,内国涉外民商法与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应把各国的涉外民商法纳入国际商法的范畴当中呢?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跨国经济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较为妥当。同时我们亦主张,在解决一个具体的跨国经济问题时,不仅要运用国际经济法,还要综合运用内国冲突规范、内国涉外民商法、国际商法、内国涉外经济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或不同法律部门的分支。
三、国际经济法学科基本原则的重塑
诚如前文所论及,一个真正的法学部门应当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换言之,无法提出学科基本原则,这一“法学部门”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学分支学科。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原则”是相对于“概念”和“规范”而言的法的三种要素之一。与一般原则相区别,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其调整对象内的各个领域,贯穿于其法律关系的始终,用于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持广义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学者提出了“经济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等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基本原则。如果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理论是严谨的,这些基本原则就都应贯串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都应当既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事实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这些原则都难以真正满足作为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也难以发挥基本原则对于整个学科的指导作用。试举一例说明:甲、乙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双方签定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试问,甲乙双方的这一跨国经济关系与一国的经济有何直接关系?与不同国家间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关系?与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关系?
由此可见,目前“公认”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基本原则似乎无法满足作为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广义说理论无法提出大一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由此亦可佐证,广义国际经济法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门类。
以下,笔者将就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即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提出指导这一学科的三大基本原则:
(1)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要求各国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应当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提供市场准入;应当逐步扩大外国资本的准入;应当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是大卫李嘉图在国际贸易领域提出的“比较利益理论”(theoryofcomparativeadvantage)。这一理论主张各国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且得出国际贸易将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这一重要结论。
(2)经济公正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有四重内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国在管制国际经济交往时应当符合“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国要平等对待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国应平等对待本国人与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国民待遇”。其二,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的扭曲自由经济的措施采取对应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许一国针对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或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其三,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针对危及本国根本利益的事项,临时采取一些限制经济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协定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等。其四,由于历史上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由于各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巨大差异,要求发达国家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单方地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措施,例如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
(3)经济便利化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运输与通讯方式的不断改善,随着关税壁垒的大幅度消除,国际经贸的快速发展对各国经济管理便利化形成日益强烈的诉求。经济便利化与自由化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经济便利化不仅要求在执行非关税措施措施时程序应简化和协调,不应有过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国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各种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政府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设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效配合。
综上而言,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成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动和指导各国的跨国经济管理行为。之所以将上述三项原则确定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上述三项原则是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虽然存在种种质疑和批评,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已无庸置疑。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球GDP的年均增长率仅为2.3%,而全球贸易额年增长率却达到7%,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全球GDP总额的29%。与此同时,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从1990年的2,060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万亿美元。据统计,在2001年,全球6.3万家跨国公司,其年销售额超过14万亿美元,几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产出、60%的世界贸易、70%的技术转让和90%的国际直接投资。经济自由化、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发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协调各国外经贸管理行为,使其顺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2)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内在诉求。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从其调整对象出发,应当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诉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根本缘由在于它们都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是市民社会健康运作的内在诉求。经济的本质是无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管制跨国经济交往的行为必须在维护基本的经济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自由而便捷地开展。由此,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和经济便利化原则应运而生。
(3)上述三项原则是真正从法的价值层面提出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部门法学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法价值学的层面来概括,才能真正发挥对具体规范的统率和指导作用。部门法学在逻辑体系上总是从调整对象中汲取其价值层面的精神实质,并将其法律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再由这些基本原则来统率具体的法律规范。以目前研究最为成熟的部门法学——民商法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其实都是自由、正义、效率等法价值在部门法学的具体体现。将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确立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其实也正是自由、正义和效率这三个层面的法价值诉求在这一学科的体现。
反观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亦是从法价值层面提出的原则,其在同一调整对象范围内可以纳入本文提出的经济公正化原则当中;但全球合作原则则是从手段上提出的,无论南北合作还是南南合作其实都是实现经济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似乎有所不妥。学者在研究WTO规则时,提出将非歧视、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公平贸易、透明度等作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其实均可以经过整合,纳入贸易自由化、贸易公正化和贸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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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的主要教学内容:
对于国贸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让他们了解掌握规范国际商事主体及国际商事交往过程的各类法律。因此,只要是与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交往有关的的法律似乎尽可囊括,而不必拘于其法学部门的归属。从现在市面上绝大部分的国际商法教材看来通常包括商事主体法、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国际商事仲裁法。不过,国际商法内容很多,但往往课时有限,在各类高校32-74个学时不等。如何使得学时和学习内容平衡,笔者认为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突出实用性。国贸专业中专门开设有国贸实务、运输、保险、国际结算等等课程,这些课程的一些内容和国际商法的内容是相重合的,这时候我们应该突出国际商法独有应用和实用性强的内容进行讲授。如《商事组织法》、《合同法》、《法》、《产品责任法》等等。
三、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的使用:
(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将学生引入教育实践的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究等形式,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分析和交流,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学生面对复杂教育情况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式。1②法律课程的学习,有很大一个作用是为了解决纠纷。案例教学法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能使得案例教学法成功呢?第一,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选典型性和时效性近的案例---在有限的可是和浩瀚的国际商法内容中选取符合具有典型性的综合性案例,激起学生参与、讨论、调查、解决问题的兴趣。社会在不停的发展,我们要注意选取新案例,不能选取早已经过时的案例。第二,案例准备阶段有的国际商法案例较为复杂,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标的、经济贸易关系,可能相关的知识面太广,为了不耽误课时,加大学生的参与面,在课前可以讲案例的相关资料发给学生,让学生查找案例的相关资料、课前讨论和思考。第三,课堂教学阶段,注重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做好引导工作。在学生案例分析的过程中,突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直接讲授法。国际商法课程中,依然还是有一些涉及概念、原则的理论性内容。我们不可能所有的课程内容都能找到具体适用的案例。所以传统的直接讲授法依然有它存在的必要。例如国际商法的概念,发展历史,这些采用直接讲授的方法更能理解和掌握。只是为了让学生们能够更好的参与和理解,在讲授时要采用比较生活化的语言,适当的结合一些小的例子和习题加深以便学生掌握。
(三)情境教学法。现在国家支持人们创业,国贸专业要培养创业应用型人才。国际商法课程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应充分使用情景教学法。如何使得学生对国际商法的内容不觉得枯燥,不是死板的条文,在内容传授上引入情景教学法。比如在商事组织法中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注册内容的讲授上,我会带领他们实际模拟操作注册程序。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会将学生分为买卖双方,谈判和签订正式的外贸合同,让他们去解决谈判中的纠纷。在讲产品责任法的时候,会引导他们如何进行产品商标的注册,自身权利的保护等等。通过这些情景教学法的使用,使得学生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大大增强,也使得国际商法的书面知识牢牢掌握。 (四)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法学专业教育常用的一种教学方式。我们在国贸专业学生授课过程中使用也是非常适合的。通过学生对法庭审判、仲裁案件的全过程全真模拟,能够形象、直白的了解法律程序的相关知识。在对理论知识掌握的同时,学生以扮演法官、仲裁员、人、原告、被告的方式,对不同群体的自我权利保护有深刻的认知与体会。通过国际贸易交易过程的模拟,学生通过对进出口企业外贸合同谈判和订立的,处理外贸的纠纷的谈判的演练,能够对国际商法中合同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有更深刻的理解。
(五)比较学习法。国际商法涉及到世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的完成相关知识的学习,比较学习法是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如在两大法系知识的传授时,可以结合中国大陆法系的法律现象和中国香港的法律现象进行比较,能够使得学生对两大法系的异同有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在对公司法、合同法知识的讲授时,可以列举一个小案例,引导学生去分析同一案例在中国、英美、国际条约等的法律规定是否相同,分析各自体系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劣。在使用比较学习的教学方式时,要注重学生用该种方式归纳、思考总结知识点。
(六)现在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教师可以通过中国大学城、微课等校园现代化的管理平台,将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习题、案例、作业等教学资源上网,方便学生查阅、学习、检测,同时为教师与学生之间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实现开放性教学。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解决了传统黑板粉笔教学单一的教学方式。多媒体具有信息量大、美观性、实用性等特点。在上课过程中,多媒体教学内容是教师备课时已经写好的内容,不需要像传统的黑板写字,学生在课堂内可以吸取更多的知识,同时,音乐、图案等多种因素的穿插,使得学生在观看多媒体学习时兴趣高昂,参与度更好。
篇13
1语言的社会属性
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用来进行社会交往、思想交流的最重要的交际工具。社会语言学把语言看成是一种社会现象,主张把语言放到其得以产生和运用的人类社会的广大背景中去研究和考察。语言的变化和发展是语言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是语言作为交际工具这一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语言是社会现象,这是由于语言与社会相互依存。语言的社会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同一个民族的语言,具有不同的地方色彩,这只能从语言的社会性角度来解释,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英国英语和美国英语;第二,语言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语言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这就是为什么英国英语和美国英语会显现出不同之处。
2中国学生的语音现状
根据一项调查,中国学生在选择英语发音时倾向于选择美音(肖德法,1994)。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英语教材大多都采取英式标音,同时中国的英语教师也是以英式发音为主。这使得英式发音在中国学生的英语学习中先入为主,英语学习者和英语使用者已经形成了英国式的语言交流习惯。然而随着美语文化、科技、艺术和教育等信息的渗入,美式发音对传统的英式发音产生了冲击,受社会上美式发音大环境的影响,学生对美式发音又表现出强烈的认同感,总是在不经意地模仿美音,造成了当前中国学生英音、美音两不像,即英语发音英美混杂的局面,即在英式发音中又不自觉的发一些卷舌的美音,这并两音混杂的英语学习者,他们经常处于语言交际的尴尬地步,说的既不是纯正的英式英语也非纯正的美式英语,也经常因为被认为发音不标准而感到无奈和沮丧。这就造成了中国的学生在学初学英语口语的时候普遍的一个困惑,那就是到底怎样的口语才是标准的语音?
3从社会的角度看英音美音的分歧
美国英国人之间的交流基本上没有障碍,因为二者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毕竟都是同一种语言,而且将来也不会发展成两种语言。英国英语是由15世纪初英格兰的一种地方语言发展而来的,而美国英语是由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带至北美的英国英语演变成的。在一定意义上说,美语是在英语基础上分离出来的一个支系,或者如某些语言学家们所说的,美语是一支一直在美洲土地上的英语。虽然英语和美语两种语言的主体部分(语法、词汇、读音、拼写等)是相同的,美语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其独特的历史、文化、民族、地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与英语有显著不同。
美国人大都有的一些个性特点:开朗大方、易于接近、喜交谈、不善隐瞒观点、穿着很随便、不拘小节、不安于现状、好动不好静、旅行、追求新奇与冒险等,因此,美音听上去给人一种比较随意、含糊、平易、比较亲切,美国英语外向、声音外露、张扬。然而英国人保守、谦虚、礼貌、矜持、孤傲、冷淡、缄默、情感不大外露、很少激动、不大同陌生人说话等性格特点,因此英国英语内向、声音内含、说话谨慎而显得绅士。
4对英语教师的建议
英语教育工作者要树立语音多元意识。英语教师授课时应该以一种发音进行,但教师必须具备两种英语语音变体的知识,能够帮助学生区分这两种变体,形成一种学生喜欢同时社会又认同的发音方式。教师要通过运用不同的语音教材、多媒体等资源为学生创造条件,使他们接受不同的社会文化熏陶、接触各种语音,从而培养他们的语音变异意识。在教学中,多选用一些真实材料,特别是涉及英美文化、风俗习惯的口语教材;在口语课堂上有意识地介绍和传授中西文化差异;引导学生收集有关国外文化的画报、杂志、图片等,让学生在这一过程中了解不同的文化和风俗。其实,语音本身并没有孰优孰劣之分,只是个人的选择问题。教师应该鼓励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文化,从而选择自己喜欢的口音。
5结束语
对于中国的英语学习者来说,掌握一门语言,最好要掌握这门语言的标准发音;除了基本的语音语调外,注意英美发音的区别,也应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英语学习者们应该打下标准的语音基础,这对英语学习至关重要。一旦你接受了一种语音,那么就应该一直保持这种发音习惯,不要盲日地随从,要学会辨别、判断,科学地进行学习和训练。无论学好英式英语还是美式英语,只要能说得地道标准,就可以自信地发挥自己的语言天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