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市场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金融机构与市场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金融机构与市场

篇1

一、目前金融机构不适应利率市场化的表现及原因

1.金融机构法人治理建设亟需进一步适应利率市场化需要,亟待疏通自主定价的“源头”。近年来虽然我国金融机构都通过各种有力措施不断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并在法人治理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果,但仍存在着“行政化”的影子,一长独大、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仍然存在,职责不清,权责制衡机制并未充分实现,董(理)事会下设的利率定价委员会并未真正有效的发挥职能作用,尤其在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定价委员会有的有名无实,出现了利率定价由几位领导研究拍板决定的现象,这在源头上阻碍了利率定价工作的开展。

2.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模式亟需进一步适应利率市场化需要,亟待改进差异化定价的“位子”。目前我国国有银行等大中型银行一般采用总分行的机构设置模式,利率定价权往往集中在总行,分支机构不管规模有多大、路途有多远在利率定价上基本都属于总行的“终端”,没有差异化自主定价的权力,这与利率市场化颇有差距。而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定价权更是集中在联社,基层信用社等营业网点被约束在联社设定的“条框”中,并且农村信用联社大都没有设置专门的利率定价部门和管理部门,利率定价“缺位”,缺乏专门的部门应对利率市场化的需要。

3.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主观意识亟需进一步适应利率市场化需要,亟待增强积极定价的“习惯”。由于长期受利率管制的影响,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利率执行基本上持“等、靠、看、要”的态度,缺乏自主独立定价的意识,没有完全从利率管制的“影子”中走出。尤其对存款利率定价更是无所适从,基本上“清一色”将存款利率“一浮到顶”,存款利率自主定价成了吸收存款的一种手段。

4.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亟需进一步适应利率市场化的需要,亟待提高利率科学定价的“本领”。近几年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基本上处于资金的“卖方”市场,资金的垄断地位养成了利率定价的惰性,不管利率制定的高或低贷户只能无条件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利率科学定价能力的养成和锻炼。

5.金融机构利率定价信息来源亟需进一步适应利率市场化的需要,亟待建立利率定价客户信息“数据库”。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数据信息系统建设还不成熟,客户信用数据积累时间短,关键信息缺失。尤其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发放的企业贷款多数为农村中小型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报表随意性较大,要收集真实准确的信息比较困难。同时,金融机构缺乏对客户违约率、违约损失等关键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也不利于利率的准确定价。

6.金融机构利润来源渠道亟需进一步适应利率市场化的需要,亟待构建资金运用“多元化”格局减少利率定价的“顾虑”。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利润有至少60%以上来源于存贷款利差收入,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利润中存贷款利差收入占比更高,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渐次推进,这种收入格局将随着存贷款利差的逐步缩小而改变,迫切需要走资产多元化经营运用的路子,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在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较高且比较稳定的前提下,全面实施利率市场化。

二、金融机构对利率市场化的不适应可能产生的风险

1.由于对利率市场化的不适应,利率定价不理性,造成金融机构间“存款大战”、“贷款大战”等不正当竞争。当金融机构以利率市场化为托辞,不断提高存款利率,以此来增加存款份额,这种不计成本的“变相”提高利率,无异于饮鸠止渴,得不偿失。当金融机构以利率市场化为借口,不断降低利率,以此来巩固贷户,这种“挥泪热卖”“吐血促销”的方式,最终会害人害己,贻笑大方。正是由于这些不正当的竞争,金融市场秩序将会受到极大挑战,不利于金融业的整体稳定和安全。

2.由于对利率市场化的不适应,不能实现差异化利率定价,容易造成客户资源流失,市场份额丧失。在利率市场化下,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传统的属地性融资、投资习惯被打破,银行与客户的合作方式会发生巨大变化,贷款对象将自由选择不同的银行贷款,存款客户也会有目的性的选择不同银行存款,不适应利率市场化的金融机构将面临客户资源流失、市场份额丧失的风险。

3.由于对利率市场化的不适应,盲目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最终不利于金融机构自身健康发展,竞争力下降。在利率市场化下,金融机构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资金成本,并提供有竞争力的资产价格,可能面临净利差缩小,这样我国以利差收入为收益主渠道的金融机构利润会出现下滑的趋势,资产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全面亏损的可能。同时由于缺乏科学的利率预测机制,金融机构将不能准确把握利率政策的动向、基准收益率曲线的移动与变化等,这会导致资产定价管理中利率风险增加,导致资产贬值、经营成本提高、不良资产增加,竞争力下降。

4.由于对利率市场化的不适应,金融机构资产定价能力不足,容易导致金融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在利率市场化下,金融机构如果定价能力不足,一是反映到贷款项目上是有限的资金流向了风险高的项目,一些低劣产业项目经过“包装”铤而走险获取信贷资金运转,最终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增加,影响银行的安全稳定。二是表现为价格失真,市场形成的资产价格可能并不能充分反映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也不能充分引导资金的正确流向,导致金融资源配置效益低下。三是金融资源错配,国家限制的行业、产能过剩的行业、环保不达标的企业等却极易取得信贷支持,进而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发展适应利率市场化

1.加快构建和完善利率市场化配套“基础设施”,为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打造良好的“硬”环境。一是加大我国金融市场的构建和规范工作力度,将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等金融市场做大做强,进一步向下扎根其分支机构,让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中,亲身感受利率市场化的洗礼和沐浴。同时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通过其自身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其运行机制,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规范、科学。二是积极做好市场基础利率的培育推广工作,主要是进一步修订完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使其公示的各项利率指标更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指导性,让更多的金融机构能够和愿意参照定价。

2.加强法人治理建设及分支机构设置并加大对员工的培训教育,通过自身“强身健体”为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解决根本“阻障”。一是金融机构继续按照现代银行制度的标准加强法人治理建设,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更应加大法人治理建设力度,尽快建立科学高效的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的责、权、利相互匹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各行其责,不越位、不缺位,一切以职责及规章制度为准则,真正蜕去“行政化”色彩,避免“一长独大”及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从源头上肃清利率市场化的障碍。二是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内设机构利率定价的授权和管理,设立专门的利率定价、监测、分析、管理的内设机构,专门研究制定科学的贷款定价制度,搜集、积累、分析与利率定价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及时制订和调整利率定价政策。同时授予分支机构足够的利率定价自,给予分支机构一定利率浮动区间,并建立总行、分支机构、客户经理、业务人员四级利率定价授权机制,真正为差异化利率定价、个性化利率服务给予机制上的保障。三是加大对员工利率市场化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利率定价对金融机构的重要意义及深远影响,实现对利率市场化认识上的飞跃,从而树立自主定价的意识,形成自主定价的习惯。

篇2

一、天津市金融机构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基本情况

(一)天津市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交易量逐年递增

近年来,天津市金融机构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逐年递增,货币市场业务保持了健康、快速的发展势头。2006年1-9月,天津市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量为12964.95亿元,同比增长50.70%。按地区(按省)综合市场排名,天津市位居全国第8。天津市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历年同期交易情况见下表:

(二)天津市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主体

由于绝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其总行统一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所以天津市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主体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天津市商业银行和天津市农村信用社)。以2006年1-9月为例,从金融机构综合市场排名看,天津市商业银行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交易量之和占全市金融机构全部交易量的95?郾78%。其他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金融机构包括: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渤海证券有限公司、天津信托公司及少数外资银行,其交易量占比很小。

近年来,作为天津市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量最大的机构,天津市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快速增长,年交易量由最初的几百亿发展到2005年的几千亿元,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近5000家机构中名列第11,并获得了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和财政部、政策性银行等发债主体承销商资格及债券结算人资格,建立了包括债券投资、现券买卖、结算、债券回购和票据回购等多元化的资金业务体系。

二、货币市场交易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

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货币市场的作用十分重要,能有效地促进资金的供需平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传导货币政策。与此同时,参与货币市场交易有利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多元化、信用风险转移、流动性风险防范及经营效益提高。

天津市金融机构通过近几年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获益已经在以下几个方面显现:一是突破了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地域限制,在全国树立形象和信誉。全国银行间市场为区域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有利于与全国同业之间进行交易、交流与沟通,扩大交易范围,提高了经营效率。二是促进了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多元化。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通过债券投融资业务,地方性金融机构拓展了业务领域,新的资产业务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国有银行次级债和回购融出资产;新的负债业务有回购融入资金,扩大了金融机构主动负债的空间。三是促进了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开展。天津市金融机构利用甲类结算成员资格面向全国为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提供结算服务,目前共有结算服务客户40多家,2006年1-9月结算交易量近400亿元,取得了良好的效益。通过合作,天津市金融机构与客户实现了双赢。四是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提供了更为主动的工具,且可更多地开发新的业务空间和利润增长点。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一直固守从资产和负债结构来考虑流动性问题的惯性,这是一种静态的、被动的传统观念,而货币市场本身独有的特点可以为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提供新的思路和工具,可以将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尽管地方性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在货币市场中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具备许多后者的权利(如发行次级债等),但他们可通过债券回购等方式提高流动性水平,通过债券投资获得稳定的收益,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近年来,天津市商业银行通过积极参与市场运作,在存贷比较低的情况下,实现了较高的盈利水平。

篇3

一、利率市场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分析

石嘴山市金融机构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全市目前有6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2家村镇银行、1家城市商业银行、2家农商行和1家农信社。2014年6月末,全市6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为526.83亿元,存、贷款余额分别为380.65亿元和284.61亿元,实现利润3.64亿元,其中,中间业务收入仅有0.18亿元,存贷款利差依然是石嘴山市法人金融机构收入组成的主要来源。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不断加大。

(一)存款竞争加剧。2014年6月末,石嘴山市法人金融机构存款总额为380.65亿元,同比增幅6.17%,从规模上看仍然保持增长态势,但增速明显放缓,较2012年最高峰时低30.8个百分点;同时,法人机构存款成本上升,石嘴山市6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1年期存款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除此之外,为了吸引更多存款扩充贷款存量,部分法人金融机构通过为储户支付营销费用来吸收存款。以1万元1年期存款为例,某家农商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由调整前的3.0%上升至3.3%,营销费用由120元增加为200元,加上其他营销成本导致该机构存款成本不断推高。

(二)贷款价格没有竞争优势。受自身人才和利率定价机制的限制,辖内6家法人金融机构对影响贷款定价各因素的权重、标准的确定缺乏系统性数据积累,并且在定价方式方法的选择运用上经验不足,导致其利率定价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2014年6月末,石嘴山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平均利率为11.42%。对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来说,存款成本的上升导致贷款利率下降空间有限,法人机构失去竞争优势。同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水平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普遍偏高,贷款价格缺乏竞争力。

(三)盈利空间受到进一步挤压。对于主要依赖存贷款利差获利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后,同业竞争加剧,存贷款利差收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被压缩。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1万元1年定期存贷款利息进行测算,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存款利率上限调整前的利差为672元,调整后的利差为612元,减少了60元,盈利空间缩小。与此同时,存贷利差收窄导致辖内6家法人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均出现负增长,减幅达11.3%。

(四)风险管理能力受到挑战。辖区法人机构长期以来更多关注市场风险,而忽略对其他风险的管理和监控。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存款成本提高、大客户脱媒和利差收窄等影响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迫使其寻求高收益的资产配置,其新增信贷资源更多地向中小企业和资本市场业务等高收益领域倾斜。但这些领域的风险较高,而石嘴山市的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还基本处于起步阶段,管理基础较为薄弱,无论是风险管理机制还是风险管理人才储备都较为缺乏,风险管理面临重大挑战。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石嘴山市法人金融机构中,除石嘴山银行因业务发展相对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升而降低了不良贷款率外,其它法人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均出现上升。

二、利率市场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的传导机制

利率市场化通过影响金融环境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产生一定风险,其传导机制如图1所示:

(一)存贷款利率上升。利率管制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使得管制利率长期低于实际的市场实际利率水平,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资金资源的利用和分配,往往受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影响,难以真正反映资金的供需状况。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会根据实际的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及通货膨胀预期,发展到较高的均衡利率水平。

(二)存贷款利差缩小。利率市场化后,在资金来源方面,为防止资金流向金融市场其他领域,存款利率会出现“棘轮效应”,难以向下调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成本增加;在资金运用方面,由于企业可以有更多融资方式进行选择,对于大型优质信贷企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议价能力被削弱,因而贷款利率上升水平有限,导致存贷利差出现收窄现象。

(三)信用总量扩张。长期以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营业利润几乎全部来源于存贷款利差。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差减小,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了寻求规模扩张和经营绩效,通过寻求更多的贷款投放量来增加营业利润,必然导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用总量的扩张和信用总量增速的提高。

(四)资产价格上涨。利率市场化后,实际利率水平的提高,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利率计算的未来成本和价格也相应提高,导致企业的债务成本高于生产资本预期的收益水平,在这种条件下,企业不愿进行生产性投资与开发,而是选择进行金融投资来获利。资金过多地流入资本市场,资产价格上涨并出现泡沫,给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带来挑战。

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

(一)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长期存在的一种风险,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后金融环境的改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加剧,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利率定价风险。利差缩小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存贷款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在竞争的金融市场中,客户有选择金融机构的自由,所以针对相同客户的资金定价会趋于一致。由于风险和收益的替代关系,各金融机构可能会对不同的客户,根据风险的大小采取区别定价。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区别定价缺乏准确的依据,金融机构陷入保持高利率而降低金融资产质量和保持低利率而降低资产收益的两难选择。假定收益率为R*时收益最大,那么降低和提高利率都会导致金融机构预期收益的减少,确定最优的R*定价成为经营难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受自身利率定价机制不完善因素的影响,利率市场化后,利率定价风险被放大。

2、期权性风险。利率市场化后,利率波动的频率与幅度会显著提高,使利率期限结构更加复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对利率不确定性的风险难度加大。利率变动时,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由于其期限结构的不一致而产生价值变动的不一致,从而引起收益变动的风险;当存贷款利率变动不同步时,即使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期限相匹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净息差收入也会受到影响。由于多数贷款合同都规定允许贷款客户提前还贷,即授予客户期权,当利率变动方向有利于客户还贷时,客户便会使用这项权利,然后再以新的较低的利率重新申请贷款,而金融机构则承受了由提前还贷带来的利息收入损失。

(二)信用风险。利率市场化不仅加大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而且实际利率水平迅速上升也会使其信用风险加大。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利率上升往往刺激信贷市场产生逆向选择效应和逆向激励效应,作用形式主要由以下两种:

逆向选择。由于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利率上升,使得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对于经营绩效好的企业,往往会选择其他融资成本较低的渠道,而留下经营绩效较差、风险抵御能力较低的企业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融资。这就导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贷款客户整体经营能力下降、风险系数增加。如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低风险项目将会受到排挤,高风险项目驱逐低风险项目,结果将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产生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由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能完全监督借款人行为,所以贷款利率的提高会产生逆向激励效应,刺激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高风险项目,形成道德风险。

(三)资产管理风险。利率市场化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一方面面临存款竞争加剧,吸储成本高的的负债风险;另一方面又面临着不良资产增加,存贷利差收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不发达,缺乏有效的利润增长源的资产风险。同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缺乏有效规避和分散利率的金融工具,很难根据利率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难度,资产管理风险加大。

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策略选择

(一)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据资料显示,发达国家中间业务在总业务收入所占比例大都在60%以上,有些甚至高达80%,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还不足10%,说明中间业务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建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逐渐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对于个人类客户,以账户管理、信用卡及分期业务、保险等产品为切入点;对于公司类客户,以企业年金、现金管理平台、对公理财产品等产品为突破口,提高产品的契合度。对于中低端客户,以理财顾问、产品交叉营销等服务来锁定客户;对于高端客户,以私人银行、财富管理等服务来满足客户。通过为不同客户群体提供的差异化服务,不断提升客户对保值增值的要求。

(二)加强利率风险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利率管理部门,从利率预测、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内控加强应对。一是加强利率预测能力。建议从多种渠道收集反映经济情况、货币政策的信息,关注货币供应量、公开市场操作的动向、再贴现率、再贷款率等动向,建立利率预测模型,及时调整利率水平。二是提升利率定价水平。建议通过对资金成本的核算、对综合收益的预测、对资金供求关系的分析、对业务风险程度的评估及营销竞争策略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和研究,建立有效的利率定价模型,实行差别利率和浮动利率,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三是严格利率风险内控。建议定期对利率进行内部检查规避道德风险。同时,还应实施价格公示制度,明确优惠利率的条件和对象,便于进行制约监督。

参考文献

[1]郭彩虹.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市场反应及面临的风险[J].商业时代,2013,(15):62-63。

[2]舒海棠,万良伟.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民营银行经营风险探讨[J].时代经贸,2014,(6):379-380。

[3]王严明.利率市场化持续推进对城商行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商界,2013,(9):24-25。

[4]张仁燕.利率市场化对东川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利率市场化改革调研[J].时代金融,2013,(12):12-13。

[5]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利率市场化的影响、挑战及对策建议[J].华北金融,2014,(1):27-29。

The Risks and Strategies of Local 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erest Rate Marketization

――A Case of Shizuishan City

WANG Caiqin WANG Qian

篇4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顺序进行,逐步形成一个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从1996年起,中央银行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和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放开了境内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试办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逐步扩大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尤其是2004年10月29日放开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2006年以来,各级人民银行通过下发贷款利率定价模版、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方式,不断督促指导各金融机构完善利率定价机制。2007年,开始逐步培育市场基准利率Shibor,研究贴现利率、债券利率等利率品种在Shibor基础上加点形成的市场化定价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扩大Shibor在市场化产品定价中的运用范围,推动其内部定价逐步与Shibor更好的结合。

二、金融机构定价机制渐趋完善

(一)组织架构基本确立,为科学定价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各商业银行相继开展了以加强“扁平化垂直管理”和“条线化专业经营”为核心特征的组织架构变革,新的组织结构体系初步成型。一是业务经营上力求形成“条线化”的架构,突出业务条线的集约化经营和集成化管理功能;二是内部管理构建“垂直化、专业化”的架构,突出管理支持和运营上的集中化、专业化:三是充分发挥各个专业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通过流程和机制建设形成管理上的合力。比如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其辖内利率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计划财务部是分行辖内利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总行制定的各项利率政策和管理规定,制定辖内各项业务的利率管理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利率管理科学,定价更为规范

利率管理普遍实行“科学定价、分类指导、分级授权、灵活调整”的原则。“科学定价”是指全行本外币各项业务的利率管理规定由总行统一制定,产品利率以FTP价格(人民币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为定价基础。综合考虑各项成本收益等因素确定;“分类指导”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差异和管理需要,对全行本外币各项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和价格指导;“分级授权”是指依据总行现行管理体制,按照总行、业务条线、分行等层级分别设定利率管理权限,各业务条线和各分行可在自身的权限内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贯彻落实:“灵活调整”是指总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全行业务发展的状况对各项业务的指导利率及时进行调整。

(三)风险意识增强,差别定价能力不断提高

调查显示,各商业银行利率管理的风险溢价意识不断增强,差别定价能力日渐提升。比如工行、华夏银行等主要根据客户的贷款类别、信用等级、担保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确定利率浮动系数,最终确定利率水平;民生银行贷款业务遵循依据风险与收益匹配,风险与资本耗用相匹配的原则,对客户分类并实施差别定价。

(四)地方法人机构不断进步,新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逐步建立

以山西省为例。2006年以来,在人民银行山西分行的督促、培训、引导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断推进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改革。目前,山西省116家法人金融机构科学定价意识逐渐增强,借鉴有关模板制定了新的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和定价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五)Shibor作为定价基准的作用逐步提升,利率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提高

近年来,各金融机构逐步扩大Shibor在市场化产品定价中的运用范围。参照Shibor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或指导价格,作为各省级分行的定价基准,给予分支机构一定的浮动授权。有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资产定价,则采用在Shibor基础上加点的方式形成。如票据贴现、转贴现、同业存款等一般都参照Shibor进行定价。同时,各商业银行正在参照Shibor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利率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提高。

三、目前金融机构利率定价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利率管理集约化程度过高,基层利率定价的灵活性减弱

为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各商业银行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而严格的授信管理制度,更加重视优良客户、大中型优势企业,这样一方面是容易忽视对普通客户和中小弱势企业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管理模式的高度统一,支持对象的高度集中,使得基层行对利率变化的敏感度降低。由于二级以下分支行基本上没有贷款审批权和利率定价权,使之在利率政策执行上过于僵化,不利于利率浮动政策的灵活运用和政策效应的有效发挥。

(二)缺少有效监管,非理性价格竞争现象依然存在

目前仍有部分银行采取以追求规模扩张为主的经营策略,一方面,为争取所谓的优质客户(往往是大客户),不顾风险情况,均以优惠利率营销,以非理性价格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对于议价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则盲目提高贷款利率,追求利润最大化;某些银行还通过与贷款客户签IT财务顾问协议,将部分利息收入转换为中间业务收入,人为操纵贷款定价。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利率定价制度的执行必然受到冲击。

(三)部分农信社利率定价模式简单,科学性有待提高

虽然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不断完善,差别化定价意识有所提高,但由于受人员素质、旧有经营模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仍有部分农信社利率定价模式简单,科学性有待提高。表现在一是分类粗放,缺少细分,或者按期限分类,或者按贷款额度分类,或者按有无担保分类,对同一类客户没有进一步细分,不能体现区别对待、市场调节的功能;二是定价僵化,缺乏弹性,对同一类贷款客户执行一个利率标准,不是遵循贷款定价的成本效益、面向市场和风险溢价原则合理定价,利率水平不能体现资金的供求关系,缺乏弹性:三是随意性大,滋生违规。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复核机制,加上具体经办人难以正确理解浮动利率的形成和确定,容易出现利率定价时人情定价、指令定价、随意定价、主观定价现象,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四)地方性金融机构基础条件较差,推进shibor利率体系建设的软硬件环境亟待改善

在各级人民银行的积极引导下,各地方性金融机构法人认真学习shibor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相关知识,积

极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但由于自身条件限制,软硬件环境尚需改善。一是利率管理人员本身素质较低,对shibor定价的认识和理解不够,在转移定价机制,推进shlbor利率体系建设方面感觉无从下手。二是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技术设备条件还不具备能够实现实时了解Shibor能力,主要是缺少联网电脑、管理系统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完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适当下放利率定价权限,增强基层行定价灵活性

建议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在贷款利率定价授权范围内,按客户类型、信用评级、担保方式和贷款品种,将贷款利率定价权分解并逐步下放至基层经营行,指导并授权经营行确定上下浮动不同的差别定价标准和范围,增强基层行定价的灵活性。

(二)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篇5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历来为理论与实务界所关注。20世纪80年代以后,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警示我们,发达国家金融行业过剩并脱离实体经济发展,导致金融业本身的泡沫积累并破裂,从而引发危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层次变化,劳动力供应已迈过刘易斯拐点、企业技术进步模式从跟随模仿走向自主创新、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等,如何采取合适的金融发展战略来促经济增长,使金融发展规模和结构与实体经济相协调,避免金融规模过剩或金融结构不合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文献综述

现代金融体系对经济促进作用的研究,近几十年来,学者们采用相关的数理模型对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 Shaw(1973)[1]认为,金融抑制可以导致金融体系存量规模下降,阻止或者妨碍经济体系的正常发展,解除金融抑制,实施金融自由化,加快金融深化的进程,对经济增长非常重要。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正向效应在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中也得到了支持,King(1993)[2]使用1960—1989年80个国家横截面和混合面板数据研究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发现,金融发展指标与经济增长、实物资本积累增长率、资本配置效率强正相关,金融发展指标甚至可以作为经济发展的先行预测指标。Levine和Zervos(1998)[3]使用1976—1993年47个国家的样本,研究了股票市场发展、银行发展与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发现股市和银行业发展与当前和未来的经济增长率都呈强正相关。Demirguc-Kunt等(2011)[4]更进一步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比率下降,金融体系更加以金融市场为主导。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金融业从单一的存款货币创造部门发展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化金融体系,深刻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引起了国内学者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探索,并得到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谈儒勇(1999)[5]运用OLS进行线性回归后认为金融中介与经济增长之间相互促进,但仅是基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间的简单线性关系,并没有明确给出其中的因果关系。梁琪、滕建州(2006)[6]对中国宏观经济和金融总量的时间序列是具有单位根的非平稳还是分段趋势平稳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人均实际GDP、就业、实际银行信贷、实际储蓄负债和实际固定投资等总量的时间序列是围绕着结构断点的分段趋势平稳,这对以往线性框架下的结论提出了挑战。在金融发展的结构方面,王勋、赵珍(2011)[7]利用中国省区1999—2004年面板数据,系统考察了金融规模、银行集中度、直接融资比例及其他相关控制变量对各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发现目前金融规模扩张不利于经济增长,而改善金融结构、降低银行集中度会增加银行业竞争、促进经济增长。以往的研究成果已经很丰富,但鲜有涉及对金融结构合理性的判断,本文的研究力求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探索。

二、典型事实分析

在考察各国经济事实之前,首先要明晰金融结构的内涵。金融结构是指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是两者的综合。金融结构既包括金融与实质经济的配比关系,又包括各类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在金融资产中的比例关系。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不同类型国家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均发生了或者正在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各国基本上都在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速度向多层次金融市场结构转变(见图1)。德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机构的典型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期,Finanzplatz Deutschland提出的改革法案得到了德国政府、联邦银行和银行团体的支持,该方案认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当时德国经济的最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德国展开了一系列旨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到改革措施,例如颁布实施股票交易许可法(1987)、建立金融期货市场(1989)等。20世纪90年代,德国的资本市场取得了巨大发展①,上市公司数量、交易额和市场价值大增,债券市场也得到了稳步发展。日本在“广场协议”之后,泡沫破裂,金融市场和秩序遭遇了巨大的打击。1996年,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开始放宽对金融业限制,扩大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经营范围,推动资本交易自由化,扭转了东京金融市场持续萎缩的状况,同时大力培育债券市场。

美国一直是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信贷额占GDP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股票市值占GDP比重一直处于高位。1999年美国宣布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出台了新的金融服务法案,标志着美国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和新的监管体系框架的产生。《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服务的其他企业可以相互构建关联企业,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壁垒打破,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持续的货币和金融改革使得金融体系逐渐走向多元化,逐渐形成了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直到20世纪90年代,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中国的股票市场有了长足发展,股票总市值爆发式增长。截至2010年末,股票市场总市值超过30万亿,金融发展的总体水平得以提升,金融结构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

三、实证研究

篇6

一、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基本做法

(一)美国

在美国,国会及其制定的法律主张对银行经营管理不善问题以防范和整顿为主,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注意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以尽早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美国主持退市的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备银行三家机构。但是,在问题金融机构宣布倒闭之后,一般都将其统一交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处理。在退出市场方式的选择上,如果问题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资金注入而继续存在,主管机关将通过各种形式对其进行财务资助,使其解决问题;如果不能通过简单注资来解决问题,主管机关首选的方式是希望其他经营良好的银行采取收购或兼并的方式来购买面临倒闭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可能给予收购方资金支持。

(二)英国

虽然英国也设有存款保险制度,但其对金融机构并无管理权,有关退市问题的处理主要由金融服务管理局来执行,但是对银行许可证撤销的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当银行不符合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或违反审慎义务或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存款人或潜在客户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害时,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撤销其许可证或对其做出限制;当一家银行申请自愿终止业务的申请被批准或银行最终被责令关闭后,金融服务管理局必须撤销银行许可证;当银行采取破产的退出方式时,如果提出破产的申请人是银行的董事或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服务管理局接受其申请后有权要求听证。破产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开展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并不直接参与破产程序的运作,但仍继续履行监管权。

(三)德国

在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对金融机构的退市表现出非常谨慎的态度,很少采用关闭措施,它对破产的司法程序要求很严,尽力在日常监管中采取预防性措施,尽量避免关闭、破产情况的发生。处理退市问题时,在破产程序上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只有联邦金融监管局,破产严格依司法程序运行;关闭程序同样也由联邦金融管理局提出和决定。德国的《金融法》中规定,当商业银行出现不能支付到期存款、管理的财产出现危险无法解决以及颁发许可证后一年未开展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三种情况之一时,监管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关闭该银行。

二、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现有立法和实践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方式和条件进行了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初步构成了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法律制度。其中,法律类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行政法规类文件主要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部门规章类文件包括《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司法解释类文件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现有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退出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系统健全的退出市场法律依据

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法可依的,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接管、解散、撤销(或关闭)、破产进行了规定。以破产为例,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起草及制定过程中,对要不要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各方达成共识,即新《企业破产法》应该原则性地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内容。目前适用于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数量虽然不少,但比较混乱,难成体系导致其缺乏针对性;已有法律法规中原则性规定所占比重过大,从而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2.退出市场的操作程序、救助措施及其标准不够明确

“退出市场”是完全性淘汰机制,“兼并重组”是优化机制,总体上不产生退出市场的淘汰机制,而我国在金融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往往采用“兼并重组”的策略。如果简单地用行政兼并代替退出市场,实质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打了强心针,使风险进一步积聚,不能从本质上化解和分散风险,不能根据风险分类和机构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救助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快速反应机制不完善,往往贻误救助的最佳时机,使风险处置工作陷于被动。而这又显然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同时也不利于新兴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来迅速扩大规模并壮大实力。 转贴于

3.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政府干预过度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有二:其一是市场淘汰手段,其二是政府干预手段。后者一般是以政府承担退出市场所造成的大部分损失为代价,而前者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承担损失较小;因而市场经济国家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选择上,通常做法是市场淘汰手段与政府干预手段相结合。而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过多地运用了政府干预手段,忽视了市场淘汰手段,使政府几乎承担了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而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不承担损失。

4.现行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缺乏相应的配套体制

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事实上却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政府信用作担保,存款人的损失由国家买单。导致我国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远远超出其他国家,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总是由政府出面承担了本来应当由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这种方式虽然解决了眼前问题,但却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5]。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和股东来说,由于隐性保险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政府对其的特殊保护,经营失败后肯定会得到政府的救助,促使其经营行为趋于冒险性。

三、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只是在原则上认可其可以破产,而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有以下几点启示:

1.完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法律框架。为依法对金融机构的退市进行管理,维护各方面的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健全了金融机构的被接管、终止、兼并、破产、拍卖等管理办法。例如,美国有《联邦储备法》、《联邦破产法》、《金融机构重建改革执行法》等;日本有《日本银行法》、《存款保险法》、《金融早期健全化法案》、《破产法》、《长期信用银行法》、《合议法》、《金融机构再生紧急措施法》等;英国有《破产法》、《英格兰银行法》等。通过这些法律,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法律框架,为实践中处理具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保障。

篇7

农村市场的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正在形成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业、加工业、制造业等多产业、多层次、多种经济成分全面发展的新格局。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县域特色主导产业快速崛起、农村物流的不断推进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需要提供更优质、更多样化的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在农村市场中应发挥更活跃更积极的作用。

第三,国家推进和完善“省管县”的改革,反映了中央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图,将进一步激活县域经济的活力,这是一个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绝对利好的政策,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延伸服务链条、巩固并拓展市场。

篇8

通过对相关文献研究以及结合笔者实践来看,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状况中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缺失,被农村信用社垄断

目前,在我国农村市场难以见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身影,并且金融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减少,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已呈现出被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局面。但是,农村信用社缺乏完善的支农服务功能,并且业务经营范围较小,仅局限于贷款、存款等业务,金融创新产品更是少之又少,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脱节,同时“一农”难撑“三农”以及“农信难为农”的问题较为突出,从而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

(二)农贷资金缺口较大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农村金融市场因此而日益活跃,其中大量民营经济对农贷资金有着旺盛的需求,但在这种情况下农贷资金存在着较大的缺口而无法满足这一需求。结合实践来看,导致农贷资金缺口较大这一现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受城镇化进程迅猛发展所影响,各大国有及商业银行发展重点均集中在城市,而对于农村金融市场则采取只吸收存款而不批农业贷款,这种只进不出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农村资金无法回流,进而导致农贷资金出现缺口。其次,相比于城市金融市场,当前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许多服务均未开展,绝大部分地区仍是传统存、汇与贷这些业务,而在银行存兑汇票、货币市场等服务上仍未开展,而结合实践来看,传统银行业务能为农村金融市场带来的资金比较有限,而这些新型金融服务又无法开展,这样一来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各银行农贷资金出现缺乏的情况。

(三)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与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就现阶段来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还未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与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难以与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相符。归纳起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难以合理选择抵押物;第二,龙头企业难以找到保证担保,担保途径过于单一;第三,在偏远贫困地区的企业落实贷款担保难度大;第四,在申请大额贷款时,农民无法出具相应的抵押物来进行担保。

二、构建和谐农村金融市场思考

(一)将农村信用社金融支农主渠道的作用全面发挥出来

首先,应当加强农村信用社“定位三农、服务三农”的意识,积极拓展与创新多元化的信贷品种,并且将信贷手续合理精简。其次,应当逐步推进利率体制的革新,不断改进小额信贷体制,合理将贷款范围与对象拓宽。再次,积极完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体系,深入推行农户联保贷款以及小额信用贷款的办法。最后,强化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力度,积极拓宽业务类型,提升其服务质量。

(二)积极推动多种金融形式相结合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建

针对农贷资金缺口较大的现状,笔者认为积极推动多种金融形式相结合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建,从而将政策性、商业性以及民间等方面的资金引入农村旺盛的农贷需求之中。首先,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改革。通过改革,不但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服务进一步完善,并且对于农村直接融资比例的提升也大有裨益。此外,借助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推动,能够将各大国有及商业银行逐步引导回归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来,并加大服务创新和支持力度。如此一来,通过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增加农贷资金。其次,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对贷款来说,其最大的风险在于违约,这就使得各大金融机构对于各种贷款审批极为谨慎。而农村金融市场中,农民在有效抵押物上较为缺乏,同时也存在着担保困难的局面,在这种背景下,各大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控制考量而大大降低农贷资金审批。针对这一情况,通过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让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贷款担保等机构为各大金融机构提供保障,如此一来,在有效降低其农贷资金风险情况下促使它们扩大此类贷款审批量。最后,积极鼓励并支持多种所有制金融合作组织。除了上述两方面措施外,通过积极鼓励并支持多种所有制金融合作组织来解决农贷资金缺口也是重要举措。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农村金融市场中多种所有制金融合作组织地位,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从而鼓励包括民间资金在内的多种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成立所有制合作组织,以便为农贷资金缺口缓解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三)积极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制

首先,不断完善农民与农村经济实体的信用担保制度。其次,对农村担保方式进行改进与创新。一方面要倡导已有商业性担保机构来推行农村担保业务;一方面应大力创新与扩展新的担保方式,可以尝试实行出口创汇账户托管贷款、营运证质押贷款、联保协议贷款以及品牌质押贷等担保贷款方式。再者,应当构建正向激励体系,大力倡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农村,同时政府应当全面利用已有的金融资源,并科学制定正向激励措施,倡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的信贷支持,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合理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首先,可将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管机构设置于农村信用社或监管部门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与用途予以严格规范,并且进行详细登记,用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力度,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其次,在进行农村借贷过程中,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模式,准许农村信用社与私人委托银行进行借贷。再者,部分区域条件许可的可以提升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改革速度,不断调整与改进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机制。此外,可以增加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拓宽民间资金的投资途径与方式,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最后,可以加大对小额贷款组织的培育力度,并积极倡导农村创建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并准许外资或私有资本参股。

三、结语

和谐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是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重要前提保障,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应当结合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状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探讨其相应的改进策略,从而促使我国和谐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

(作者单位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参考文献

[1] 刘欢.关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考[J].商情,2014(38):109.

篇9

(一)利率定价制度建设参差不齐,制度执行仍需加强。目前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沿用2007年利率定价管理制度(按照人民银行下发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版制定),各机构的利率定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全省大部分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办法能够体现成本、风险和收益因素及激励考核制度等内容,且具有可操作性,在实际定价操作中能够灵活执行,但少数机构的定价制度内容不完善,不能根据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修改完善,甚至流于形式,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并未严格执行。甘肃银行进一步完善差别风险定价制度,更多地考虑贷款的风险、资金成本和目标收益,执行浮动利率贷款的比重明显提高。兰州银行根据本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网点结构布局、业务和盈利模式等具体情况,制定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定价策略,运用FTP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定价和引导产品营销,将分支行的所有资金资源实行全额集中管理,通过以分行(支行)为单位设立“系统内上存总行资金”、“系统内总行一般拆借资金”、“系统内总行强行拆借资金”进行核算,根据“效益优先,择优配置”的原则确定资金配置的结构,确定合理的资金上存及拆借价格水平,并将FTP价格作为不同的业务品种、期限品种的定价指导,提升价值收益率。

村镇银行由于成立时间短、业务品种少和人员素质较低等因素,有的机构参照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定价办法制定了相应的办法但并未实施,有的机构未制定相应定价管理办法,也未建立定价管理机制。

(二)利率定价组织体系相对完善,职能分工明确。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组织体系较为健全,包括利率定价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兰州银行的贷款定价组织体系由董事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分别履行决策、制定定价战略及测算定价成本和风险系数等工作职责。贷款定价的权限管理实行贷审会、贷款审批中心、各机构客户经理(信贷员)三级授权制度。各机构客户经理(信贷员)在授权范围内自主行使贷款利率定价权,超权限的按照贷款审批流程,逐级上报审批。各级审批机构对初定的贷款利率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审批利率。

甘肃银行实行利率定价两级管理模式,即在总行层面,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为全行的利率定价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的定价政策、基准价格及授权方案,日常管理工作则由资产负债管理部执行。分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的利率定价政策管理和传导,各级经营部门贯彻执行利率定价政策。

村镇银行建立了董事会、贷款审批小组、信贷员三级贷款定价组织体系,市场风险部履行利率管理职能,监查内审部负责检查监督,各部门履行的职能与农村信用联社基本相同。

(三)利率定价流程合理,各部门配合较为严密。在贷款利率定价中,各法人金融机构基本按照测算、报价、议价和定价的操作流程进行。一是测算,基层法人金融机构审贷小组和信贷员根据贷款利率定价模型测算出的贷款目标利率,结合贷款利率定价权限,确定授权范围内的该笔贷款的目标利率,作为与客户谈判的基础。二是报价,贷审小组和信贷员以目标利率为基础,结合市场竞争状况,适当上浮予以报价,总的原则是在市场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相对高的价格水平。三是议价,客户若不认可报价,双方可以进行议价,议价的原则是在确保不突破价格底线的基础上,价格尽可能贴近市场水平。四是定价,最终确定的贷款价格应严格控制在授权范围内,或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

(四)利率定价模式单一,风险定价能力较弱。甘肃省法人金融机构多数采用加点浮动或按比例浮动及成本加成定价模式,基本未采用风险定价模式,但在定价时会考虑风险因素,主要考虑信用风险因素,而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它风险因素考虑较少。

多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自然人贷款和企事业单位贷款均按照比例浮动,并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自然人贷款利率定价浮动幅度依据担保方式、贷款用途等确定。企事业单位利率定价浮动幅度的确定按照贷款风险度、企业信用与综合贡献度等考核结果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另外,核算能力相对较高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方法,对不同贷款品种通过对基本利率加减点进行调整。基本利率由贷款审批委员会公布,每年调整一次。

甘肃银行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方法,法人客户贷款指导利率是将客户按行业和信用等级作为浮动标准。个人客户贷款指导利率是将个人客户按照生产经营和个人消费划分为两大类,同时对应个人客户的信用等级,确定指导利率的最低标准。

兰州银行贷款定价采用“基准利率±浮动幅度”的模式,浮动幅度的确定主要通过定性调整与兼顾其他因素的方式确定。其中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客户所处行业前景、担保状况、未来还款能力判断、评级授信情况及以往合作记录等因素。

村镇银行普遍采用的是按比例浮动方法的利率定价模式,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比例),浮动比例确定因素主要有借款对象、借款人信用等级和风险程度等。

(五)初步建立了相关业务系统,支持服务功能有待提高。在利率定价的基础信息系统和服务方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省联社的统一部署下,已逐步完成了综合网络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系统包含了业务操作、信息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利率定价的测算、预测和分析提供基础的信息参考。甘肃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于2012年9月正式运行,其各项业务接入该系统进行基础核算,目前正在开发信贷管理系统、理财系统等,并建立风险溢价测评体系,根据内部评级法和已收集积累的有关数据对各种风险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运用数学分析方法提出每笔业务的风险溢价参考值,对利率定价提供基本的信息参考。兰州银行的信贷系统和核心系统将原来的历史数据保存功能单独分类,成立了专门的数据中心,并建立了客户信息管理系统,风险预警系统、贷后管理系统以及内部稽核系统等,为利率定价提供了一定的信息技术支持,但定价模式中的具体参数和浮动系数尚不能通过系统量化测算得出,也不能做到与贷款的逐笔匹配,使定价模型不能真正发挥对利率定价实践的指导作用。其他法人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系统建设落后,无法为利率定价提供基础的数据和信息。

(六)人员素质与市场化利率定价的要求差距较大。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利率管理人员基本是业务部门的人员兼任,缺乏利率定价专业管理人才,对金融理论知识和利率定价知识的匮乏使其难以适应综合能力要求较高的利率定价工作,制约了法人金融机构整体定价能力的提升。虽然能积极采取会议、外出交流等各种方式开展学习和培训,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员的业务水平,但与市场化改革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七)政策因素和市场环境对利率定价有一定影响。利率定价过程中,国家的产业政策等和金融市场环境等因素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实际利率水平和定价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如金融市场环境方面,由于大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处落后地区,市场主体缺乏,竞争不充分,资金供求不平衡,使其在基层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地位,缺乏科学定价的动力和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价水平的提高。

二、利率定价能力的定量分析

本文选取了外部环境、成本指标、利润指标和风险指标4个一级指标,当地人均生产总值、资产费用率、存款筹资率、部门费用率、目标利润率、税负成本率等11个二级指标,通过计算11项指标值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相关系数([-1,1]之间)的绝对值,来描述贷款利率定价时考虑成本、风险和收益因素的程度,相关系数越靠近1说明贷款利率中参考相关因素的程度越高,利率定价能力越强,反之参考相关因素的程度越低,利率定价能力越弱。通过测算,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与成本指标的相关程度最高,相关系数多数在0.85以上,说明引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水平较高的因素主要是成本因素;其次是利润指标,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虽然部分法人金融机构利差略有缩小,资产利润率、目标利润率等利润指标有所降低,但与贷款利率的相关程度依然较高,在0.8左右;风险指标中违约概率与贷款利率的相关系数最低,均在0.8以下,说明利率定价过程中识别、量化测算风险的能力较低。总体上,利率定价与成本指标的相关程度较高,而与利润指标和风险指标的相关程度较低,说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成本有所上升,并转嫁到贷款对象的趋势更加明显,而风险管理能力较低,风险定价的微观基础建设依然薄弱,因此风险控制和管理依然是法人机构今后需要重视和加强的方面。

总体上,定量评估结果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整体定价水平不高,机构之间差异不明显。87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4家被评估为“利率定价能力较弱(60分以下)”,占比4.59%;其余均为“利率定价能力一般(60分-80分)”,其中利率定价能力较弱的机构得分均在58分以上;利率定价能力一般的机构得分集中在60分至80分之间,其中60分至70分之间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40家,占比45.98%,70至80分之间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占比54.02%;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定价能力相对较强,均在70分以上,其中有9家农村合作银行得分达到75分以上。16家村镇银行中只有新成立的两家村镇银行被评估为“利率定价能力较弱”,其余机构得分在65-70分的占比62.5%。2家城市商业银行中甘肃银行继续被评估为“利率定价能力一般”,而兰州银行2014年参与了合格审慎评估并通过审核,被自律机制吸收为基础成员,定价管理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此次被评估为“定价能力较强”。

二是利率定价水平区域差异相对明显。评估结果显示,区域经济相对较好、辖区金融机构竞争相对激烈的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定价管理和实施情况整体好于经济落后地区,这部分法人金融机构在贷款定价中能够将人民银行下发的一般性模板与自身实际相结合,综合考虑了资金付息成本、风险水平、管理费用、税负成本、目标利润等影响资金价格的因素,基本能够按照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如兰州市、天水市、定西市、张掖市、平凉市、武威市和庆阳市等地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总体定价能力较高,均被评估为“利率定价能力一般”且得分在70分以上的占比54.93%。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依然比较薄弱,仍然停留在传统定价模式上,如甘南、临夏和陇南地区被评估为“利率定价能力较弱”的机构占比16%。

三、建议

(一)提高对定价工作重视程度,增强利率定价的主动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到利率定价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性,增强定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承受能力、自身效益和市场变化积极探索和完善利率定价管理制度和定价模式,加快定价机制建设,提高定价管理水平,积极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

篇10

篇11

一、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基本做法

(一)美国

在美国,国会及其制定的法律主张对银行经营管理不善问题以防范和整顿为主,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注意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以尽早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美国主持退市的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备银行三家机构。但是,在问题金融机构宣布倒闭之后,一般都将其统一交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处理。在退出市场方式的选择上,如果问题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资金注入而继续存在,主管机关将通过各种形式对其进行财务资助,使其解决问题;如果不能通过简单注资来解决问题,主管机关首选的方式是希望其他经营良好的银行采取收购或兼并的方式来购买面临倒闭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可能给予收购方资金支持。

(二)英国

虽然英国也设有存款保险制度,但其对金融机构并无管理权,有关退市问题的处理主要由金融服务管理局来执行,但是对银行许可证撤销的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当银行不符合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或违反审慎义务或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存款人或潜在客户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害时,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撤销其许可证或对其做出限制;当一家银行申请自愿终止业务的申请被批准或银行最终被责令关闭后,金融服务管理局必须撤销银行许可证;当银行采取破产的退出方式时,如果提出破产的申请人是银行的董事或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服务管理局接受其申请后有权要求听证。破产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开展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并不直接参与破产程序的运作,但仍继续履行监管权。

(三)德国

在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对金融机构的退市表现出非常谨慎的态度,很少采用关闭措施,它对破产的司法程序要求很严,尽力在日常监管中采取预防性措施,尽量避免关闭、破产情况的发生[7]。处理退市问题时,在破产程序上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只有联邦金融监管局,破产严格依司法程序运行;关闭程序同样也由联邦金融管理局提出和决定。德国的《金融法》中规定,当商业银行出现不能支付到期存款、管理的财产出现危险无法解决以及颁发许可证后一年未开展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三种情况之一时,监管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关闭该银行。[2]

二、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现有立法和实践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方式和条件进行了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初步构成了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法律制度。[3]其中,法律类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行政法规类文件主要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部门规章类文件包括《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司法解释类文件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现有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退出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系统健全的退出市场法律依据

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法可依的,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接管、解散、撤销(或关闭)、破产进行了规定。以破产为例,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起草及制定过程中,对要不要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各方达成共识,即新《企业破产法》应该原则性地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内容[4]。目前适用于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数量虽然不少,但比较混乱,难成体系导致其缺乏针对性;已有法律法规中原则性规定所占比重过大,从而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2.退出市场的操作程序、救助措施及其标准不够明确

“退出市场”是完全性淘汰机制,“兼并重组”是优化机制,总体上不产生退出市场的淘汰机制,而我国在金融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往往采用“兼并重组”的策略。如果简单地用行政兼并代替退出市场,实质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打了强心针,使风险进一步积聚,不能从本质上化解和分散风险,不能根据风险分类和机构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救助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快速反应机制不完善,往往贻误救助的最佳时机,使风险处置工作陷于被动。而这又显然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同时也不利于新兴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来迅速扩大规模并壮大实力。

3.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政府干预过度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有二:其一是市场淘汰手段,其二是政府干预手段。后者一般是以政府承担退出市场所造成的大部分损失为代价,而前者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承担损失较小;因而市场经济国家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选择上,通常做法是市场淘汰手段与政府干预手段相结合。而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过多地运用了政府干预手段,忽视了市场淘汰手段,使政府几乎承担了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而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不承担损失。

4.现行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缺乏相应的配套体制

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事实上却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政府信用作担保,存款人的损失由国家买单。导致我国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远远超出其他国家,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总是由政府出面承担了本来应当由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这种方式虽然解决了眼前问题,但却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5]。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和股东来说,由于隐性保险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政府对其的特殊保护,经营失败后肯定会得到政府的救助,促使其经营行为趋于冒险性[6]。

三、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只是在原则上认可其可以破产,而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有以下几点启示:

1.完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法律框架。为依法对金融机构的退市进行管理,维护各方面的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健全了金融机构的被接管、终止、兼并、破产、拍卖等管理办法。例如,美国有《联邦储备法》、《联邦破产法》、《金融机构重建改革执行法》等;日本有《日本银行法》、《存款保险法》、《金融早期健全化法案》、《破产法》、《长期信用银行法》、《合议法》、《金融机构再生紧急措施法》等;英国有《破产法》、《英格兰银行法》等。通过这些法律,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法律框架,为实践中处理具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保障[7]。

2.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立法要适应中国国情。例如,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方面,综合目前各国关于银行破产问题的立法,有两种主要的立法体例:普通破产法和特别破产法,从现有的资料分析来看,两种立法模式是不存在显著的效率差异的。美国和英国作为这两种破产立法模式的代表国家,同时又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两国银行体系的效率不相上下,都是当今世界的金融强国。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立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应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

3.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金融监管当局发挥重要作用。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整个过程中,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例如在德国,银行破产只能由联邦金融监管局提出和决定。但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在国外,政府干预是建立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的,在处理方式上注重市场行为与政府干预相结合,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是中央银行一般不承担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而造成的损失。

4.存款保险机构在退出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对该制度的利弊一直争议不断,但是自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截止2006年6月已有9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此外还有20多个国家正在研究、计划和准备实施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本质功能是当金融机构倒闭时为存款人提供损失补偿,与此同时也有助于营造金融行业公平的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篇12

然而,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仍是一个难于触及的话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指出:迄今为止,只有1家金融机构真正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了破产,那就是1998年的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于资不抵债而实行破产。此外,还没有哪家金融机构是通过依法破产而退出金融市场。自从1998年央行对信托业、城市信用社和农信社以及农村“三会一部”等非法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以来,已经有很多中小金融机构退出了市场,但是它们并不是通过破产的形式退出,央行往往对它们采取了“关闭”而非让它们“破产”。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因为严重资不抵债和积聚了巨大的金融风险而被央行关闭,但是它并没有被宣布破产。时隔6年,对海发行的清理结果至今还没有公布,它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也没有见到官方的公开说法。破产以前,海发行接收了海南省一些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城市信用社,结果不但没有改变它们的状况,反而被它们拖累而“关门”大吉。始于1998年的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到2003年已经基本完成。清理整顿前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只有60家左右得以保留,实现了重新登记。尽管清理整顿前几乎所有信托公司都处于倒闭的边缘,尽管中国光大信托、中国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等众多信托公司先后被关闭,但是除了广东国投以外,并没有一家通过法律程序实行破产。目前全国11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中有许多家所以包袱沉重,就是因为这些城商行大多是由一些经营困难、事实上已濒临倒闭的城市信用社合并而成,通过合并很多城市信用社避免了破产的命运。

二、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1.法律法规的缺失。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1986年颁布的《破产法》已不能适应金融机构破产的实际需要。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程序,但没有考虑到金融企业的特殊性质,很难将其直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银行可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实施接管,也规定了商业银行合并、解散、被撤销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市场退出的法定形式,但大多仅为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商业银行法》并不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撤消条例》则没有解决在行政清算下的债务问题,既不还债,也不破产,所以,它既不能解决现实问题,也不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使清算陷入死胡同。而且,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有关规则缺乏详细准确的表达,法律条文过于简单、粗糙和分散,导致政府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随意性较强,缺乏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来制约其行为和权力。

2.“行政性退出”的色彩明显,政府介入过深,导致市场退出机制失衡。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明显滞后于总体改革。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上,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全权干预处理,不仅使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难以实现初衷,而且使政府付出的成本较高,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会产生消极影响,加之政府财政负担和国有银行经营负担日益加重,通货膨胀压力可能不断加大。另外,政府全面接管与直接干预可能助长道德风险,没有较好地体现损失分担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肋长金融机构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

3.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手段存在缺陷。目前我国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指定一家健康金融机构托管或者合并有问题金融机构,将风险直接转嫁给健康金融机构;二是将有问题金融机构关闭,由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用于兑付自然人存款,组织对关闭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工作。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做法都暴露出许多问题。接管或合并的方法并没有消除风险,反而将风险传导给健康的金融机构,海发行的关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初海发行是由效益较好的海南信托投资公司合并了4家当时已存在庞大债务和巨额亏损的信托公司为基础成立的,之后又被迫接管了已发生大面积支付危机的28家城市信用社,成立不久就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不仅没能挽救城市信用社,反而自己也很快地陷入了支付危机。而采取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的方法,会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影响,有可能引发通货膨胀,也使得中央银行不良债权增加。

4.援助资金的来源单一。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资金援助来源看,主要是中央银行再贷款和财政间接出资进行救援。而且,救援资金一般是直接用于保证兑付自然人存款,以保持社会经济稳定。总体上看,援助资金单一有限,没有体现损失分担的原则和市场化的原则。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央银行救再贷款本身是代替财政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公共资金,只是在国家财力有限和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由中央银行独立承担了救助资金。因此,这部分再贷款具有“准财政补贴”性质。然而这一形式可能弱化了存款人的存款银行选择,并且使有问题金融机构过多依赖中央银行救肋,原有股东的责任得以减轻。尤其在处理地方有问题金融机构时,一些地方政府将金融风险向中央一推了之的可能性难以避免。

三、营造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良好环境

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来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逐步减少政府对有问题银行处理的直接干预。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上,尽可能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引入市场手段,建立市场激励机制与政府按规则干预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1.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支待,使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依法有序规范进行。立法机关和金融监管当局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原则,如《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管理方法》等等。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在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金融现实,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市场退出界限与标准、市场退出的程序与原则等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小储户的利益和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两个最基本的理由。同时,存款保险不仅仅是一种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补救措施,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更有着积极的意义。宜参照国外实践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特点和实际,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组建全国性股份制保险公司,由金融机构、财政等部门参股,融投资、援助、解困、保险功能于一体,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资信不受损害。需要指出的是,对金融机构的参股宜采取全部强制参加的方式,以便于从总体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3.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处理中,应弱化行政干预,强化市场手段作用的发挥。从以上分析可见,当前我国解决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基本是以政府干预为主。但是政府的过多干预不仅不利于金融风险的根本消除,同时还会制约市场退出制度作用的发挥。为此,管理层应积极创造条件来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处理手段,逐步减少政府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理的直接干预。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可以考虑让人民银行设立专职部门或指定某个资产管理公司,由其依据市场原则和法律法规来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4.多渠道筹集援助资金。国外在救援有问题金融机构时,资金来源十分广泛,而且很少采用我国惯用的中央银行直接发放纯信用再贷款的救助资金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货币政策独立性的要求也在提高,中央银行采取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形式的弊端将会不断显现。因此要逐渐向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开辟多样化的援助资金,包括发行次级债券或特别国债筹集资金,由原有股东增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中央银行采取再贴现、有担保的再贷款间接提供救助资金等手段。援助资金的多样化也有利于损失的分担,并对各方的责任予以明确和制约。这也将有效避免对中央银行行使货币政策的负面影响。

5.引导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以购并为主的主动性市场退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对金融机构之间基于商业基础上的收购兼并等主动性市场退出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却更加注重以购并为主的主动性市场退出。20世纪9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金融业掀起一浪高过一浪的购并狂潮,把这一特征表现得淋漓尽致。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的逐步开放,众多“航空母舰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势必将蜂拥而入。相比之下,我国金融机构在资本总额、经营规模等方面的劣势不言而喻。因此,金融业“重新洗牌”已经势在必行。为此,政府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政策法规,引导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实力和竞争优势积极开展收购、兼并,使各金融机构迅速实现规模效益和特色化经营,以此优化金融业的资源配置,提高抵御外资金融机构冲击的能力。

【参考文献】:

[1]GerogeG.Kaufman;《Bankfailures,systemicRisk,andBankregulation》,Catojournal16,No.1(spring/snmmer1996),WashingtonD.C.

[2]王欣新:《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闫维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关键是解决债务问题》,《金融研究》2003年第1期。

[4]安启雷:《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制度选择》,《金融研究》2003年第10期。

[5]蔡允革:《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模式研究》,《金融时报》2002年3月4日。

篇13

    一、我国金融机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量将迅速扩大,需求层次不断提高,金融创新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外资金融机构广泛介入我国金融市场,将直接带来创新业务,竞争的加剧也将迫使国内金融机结构加快创新步伐,同对,受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金融管制必将趋于放松,宽松的外部环境也将推进金融创新的发展。毋庸置疑,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同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发展,并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

    1.在现行金融管制范围内的金融业务创新将出现突破性进展

    当前,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和地域限制已基本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将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全面业务竞争。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公司均为实力雄厚、经营历史久远、技术先进的跨国公司,为了在竞争中获取优势,其必然迅速推出各种金融创新业务,如资产管理、现金管理、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商人银行等,以优质服务争取优质客户;还将以先进技术挖掘国内金融机构尚未开发的潜在优质客户——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企业,扩大在传统金融业务和中介服务中的市场份额,为了在竞争中求取生存,获取发展空间,国内金融机构也将在国外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示范效应的带动下迅速跟进,从而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的深化发展。

    2.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将扩大金融创新的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逐步拓展,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已实现自由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进程也必将加快,而一旦实现利率自由化,实体经济与金融机构将产生对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的需求,与利率相关的金融业务创新必将应运而生。如何调整利率抵押贷款、浮动利率抵押贷款、背靠背贷款以及可实现储蓄收益最大化的现金管理业务、资产管理技术等都是金融界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颗。

    3.资产证券化和证券投资机构化将成为金融发展的新兴领域

    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很高,蕴藏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在1999年剥离1.4万亿不良资产之后,目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率仍在25%以上。为化解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1999年,我国金融机构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等方式专门处理已剥离的1.4万亿银行不良资产,但面对巨额的且不断增加的不良资产,仅仅通过债转股和出售等方式显然不能满足金融业尽快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现实需求。目前,国内金融机构正在考虑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当今国际金融业流行的方式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必将成为未来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业务创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离不开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崛起也将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发展机遇,同时,国外保险、证券投资机构的涌入也将加快国内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与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一样,我国证券投资机构化的趋势也将不断增强。

    4.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成为必然的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外贸易的规模会迅速扩大,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不断深化,国内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同时将面临更多、更直接的国际市场风险,对规避市场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如商品期货、外汇期货、汇率期权、远期外汇交易等,会产生日益强大的需求;外资流入规模的不断扩大、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及其与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也会引起对汇率、货币衍生工具以及互换交易的需求;为完善国内股票市场,引进期权交易也是现实需求。因此,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迅速提高和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将成为我国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5.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

    我国日前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活动受制于这一原则只能在各自经营业务范同内进行,但逃避监管以获取竞争优势始终是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活动的主要动力之一。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和同内金融市场垄断格局的打破,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将加剧,各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拓展生存空间,必然将通过业务创新规避或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走向混业经营。对国内金融机构而言,通过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战略结盟是当前不同金融机构实现资金融通和业务相互渗透的合法途径。这一合作方式将会进一步深化发展;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母公司多为混业经营的金融财团,即使母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按中国金融法规从事严格的分业经营,但从事不同业务的分支机构仍可通过母公司实现混业经营。当前,外资金融机构介入国内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是收购、兼并或成立合作公司,大量合资金融机构借助上述两种方式将进一步增强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双向的,即外资金融机构将广泛介入国内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进入世界金融市场,而世界其他同家金融业多数已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内资金融机构即使在国内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其国外分支机构也将进行混业经营,国内部分金融机构将因此而成为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

    二、金融业务创新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的挑战

    金融适度发展是经济实现最优增长的必要条件,而金融发展,特别是适应实体经济结构升级而进行的金融结构提升,又是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实现的。因此,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看,金融监管机构应鼓励而非限制金融机构为满足个体经济需求而进行的金融、业务创新活动,但许多金融创新工具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许多在成熟市场条件下已操作多年的金融创新工具在新的环境内推出,依然会产生新的风险;对不熟悉多数金融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是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工具发展,也会对我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严峻挑战。这种挑战是:其一,在国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居高不下,而依靠金融机构自身又难以在短期内迅速化解的情况,金融监管机构如何把握创新与发展的关系以及如何避免国内金融机构盲目创新所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其二,如何处理同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关系。如果片面抑制国内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譬如当前对内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需要审批,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没有任何限制的不平等规定,这会使内资金融机构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而没有持续发展的支持,内资金融机构更难以化解现存的不良资产,有引发内资金融机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危险,并会危及金融安全。其三,由业务创新引致的混业经营趋势必然会对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形成冲击。如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以顺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之一。

    为了化解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笔者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改革与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手段尽快剥离和外置国有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其次,应改变监管理念,实现从管制为主向监督为主的转变,不断增强市场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再次,统一对内外资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管理,对传统业务领域的创新活动予以鼓励以促进金融发展和金融服务的深化,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必要限制,根据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和监管机构对风险的控制能力逐步推进,以控制金融风险。最后,改革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加强协调监管能力,建立统一监管的职能体制。

    参考文献:

    邵敏.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中的运用[J]国际金融研究,1999(3).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你好,需要期刊咨询服务吗?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在线客服
工作时间 8:00-24:00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客服服务
期刊咨询
订阅咨询
投诉留言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发表咨询 加急见刊 文秘咨询 期刊订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