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民间文学的特点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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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至《九九歌》
夏至入头九,羽扇握在手;二九一十八,脱冠着罗纱;三九二十七,出门汗欲滴;四九三十六,乘凉进庙祠;七九六十三,床头摸被单;八九七十二,子夜寻棉被儿;九九八十一,开柜拿棉衣。
——湖北·禹王庙
一九至二九,树头清风舞;六九五十四,乘凉勿太迟;七九六十三,夜眠莫盖单;八九七十二,当心受风寒;九九八十一,家家找棉衣。——北方大部分地区
2.冬至《九九歌》
一九二九不出手;三九四九缘凌走;五九半,凌喳散;春打六九头,脱袄换个牛;七九六十三,行人把衣宽;八九不犁地,只待三五日:九九杨花开,以后九不来。
——河北
冬至是头九,两手藏袖口;二九一十八,口中似吃辣椒;三九二十七,见火亲如蜜;四九三十六,关住房门把炉守;五九四十五,开门寻暖处;六九五十四,杨柳树上发青绦;七九六十三,行人脱衣衫;八九七十二,柳絮满地飞:九九八十一,穿起蓑衣戴斗笠。
——湖南从以上的例子来看其语言形式可知,它首先是一种民间歌诀,是有关基本数字乘积运算规律的歌诀。这种算数歌诀同民间画诀、艺诀之类歌诀一样,都具有谣谚性质。汉字一字一音,易于编成口诀,数字也是这样。
而《九九歌》俗称“小九九”,从“一一如一”起直至“九九八十一”止,这是现在的说法。在此之前的《九九歌》是起于“九九八十一”止于“二二如四”的。《九九歌》的得名即出自古代以“九九八十一”开头的“九九”。据汉韩婴《朝诗外传》可知公元前7世纪已有《九九歌》,而且在当时已是极为普及。此外,在《苟子》《管子》《淮南子》《战国策》等诸子百家文献中也有关于“三九二十七”“六八四十八”“四八三十二”等《九九歌》断句的记载。
据陈直《六十年来我国发现竹木简概述》可知,1908年在甘肃敦煌发现的木简(公元二、三世纪,东汉或晋)和1930年在甘肃北部额济纳旗居延烽火台遗址发掘出的木简(公元前101年至公元40年)上即载有《九九歌》。这些实物证明,远在公元前已有了《九九歌》,流传至今已近2000年的历史了。《九九歌》从“九九”起改为“一一”起,是民间口头文学的变异特征。这个歌诀简练易诵,朗朗上口,也正因为如此,中国的传统算盘才得以流传至今,其旺盛的生命力之源,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以说来自《九九歌》等数算口诀。
二、特殊的民俗语义
数字在民间文学作品中往往具有修辞的特点,因此这些数字在具体语境中常常不表示数字本身固有的意义,而是泛指的、模糊的语义,甚至导出特殊的民俗语义。例如,形成于明清间的通州山歌《魏二郎》⑤的几个片段:
叫你郎哥哥不得进房的个门哎,我家养了一八、二八、三八二十四只嚎汪的个狗呀,叫你不得进园的个门啊,踏板上头摆青灰,帐子窝里挂了一七、二七、三七、四七、五七、六七、七七四十九个响铜铃哎。郎叫一声我的情姐姐啊,我有法子活他身哎,你家养的三八二十四只嚎汪狗,我买二十四个肉馒头喂狗群啊,调的个狗走啊你来接我,手拉手儿进园门哎,我再抓住你手儿穿桥过哇,不碰踏板上头的青灰印呀啊,我再带七七四十九张丝绵纸来,塞住你帐子里头啊七七四十九个响铜铃哎,郎说我家情姐姐啊,九九八十一难你难不住个我哎,不要用个推辞话儿哄小生啊。……
从东庄庙里请九个和尚,从西庄庙里请九个师丈,从南庄庙里请九个道士,从北庄庙里请九个尼姑,一九、二九、三九、四九三十六个僧和道,一七、二七、三七、四七、五七、六七、七七四十九天,大鼓大钹,大钹大鼓,丁零当啷敲起声。
……
类似的句子还有“十万八千里根汗毛儿啊吓得根根的翘啊”“限你三天三夜一要开条六六三丈六尺宽、六七四丈二尺深的大圆沟”等,其中的数字除少量的是实指外,其余的都是虚指。至于请和尚、道士作斋事要请“四九三十六个”的“九”,则是出自迷信习俗认为人亡魂归九泉之下,因而须合“九”。这个“九”已是民俗意义的了。再如纳西族民间史诗《创世纪》⑥中的片段:
三生九,九生万物,万物有“真”有“假”,万物有“实”有“虚”,真和实相配合,产生了光亮亮的太阳;假与虚相配合,出现了冷清清的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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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立足当地民风风俗,促进民间文学和民俗学知识相结合
当前教学过程中,过于注重对于湘西南文化的研究和回顾,割裂了文化产生的根源、土壤和社会民族因素,使教学总是在理论层面徘徊,无法深入系统的解析民间文学。因此,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要想加强民间文学教学中的本土文化意识,必须将民间文学教学与当地的人文风情、民族特点、自然资源等紧密结合,特别是要与当地的民族特点紧密结合,尤其湘西南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充满神秘色彩,通过当地的民族风俗解析,来进一步分析民间文学产生的根源和文化基因,更有助于学生们深刻领会民间文学作品中蕴含的时代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有利于学生们更好地理解民间文学背后精神元素和文化含义。比如,湘西南文化中的踩门风俗,就很有地域性特征。湘西南的当地农民在修建房屋之后,要在大门安装开始之即,举行踩门仪式。踩门仪式开始之初,先将大门关闭,主人呆在屋内不动,屋外选一名长者来踩门。长者手执红枣等物品。听到屋外踩门人的声音后,主人主动将门打开,恭敬地将其迎进屋内。长者进屋后,口中念诵一些吉利的话语,然后将红枣等洒向屋里的各个角落,祝福新居完事平安,财源滚滚,至此,踩门仪式也才宣告结束。除此之外,比如湘西南苗族的赶尸、蛊毒、落花洞女等民俗,也极具地域特点和民族特点。湘西南“赶尸”活动主要局限于山区,以沅陵,泸溪,辰溪及溆浦等地最为盛行,清朝时期尤其广为流传。赶尸人利用独特的巫术,将那些客死异乡的人的尸体运回家乡,入土为安,在赶尸的过程中,赶尸人利用独特的巫术,让这些死去的人可以随着赶尸人一起行走,赶尸路途上还建有专门供这些赶尸人休息落脚的地方,赶尸人在赶尸过程中,必须要注意避开村庄和行人,据称尤其不能听见狗叫等等,这一奇特民俗的奇幻色彩也让他成为很多惊悚电影的重要素材,让更多人的知晓,虽然没有科学依据证实赶尸活动的存在,但作为湘西南民俗的重要样本,赶尸风俗还是在民间广为流传。邵阳绥宁的苗族四八姑娘节也十分有名。相传,这个节日是为了纪念北宋时期杨八妹,此后逐渐成了苗族的传统节日。节日当天苗族人要吃黑米饭、喝烧米酒、唱大歌。同时,姑娘节也是苗族青年男女的“情人节”,他们在茶棚内互对情歌,互诉衷情。此外,还有隆回花瑶的“打泥巴”,花瑶姑娘们在媒人到来之前,先准备很多湿泥巴,当媒人们喝到第四轮酒时,就开始往媒人们扔泥巴,媒人身上泥巴越多,证明女方家里对这门婚事越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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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述民间文学的哲学价值时,不仅需要承认民间文学具有文学性,而且还要清楚民间文学和理论哲学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如果否热二者之间的区别,把他们看成是一致的,则是错误的。而如果完全否认民间文学的哲学性,也是不符合实际。因此,应高实事求是的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要充分发挥民间文学中哲学思想的作用。
一、民间文学的哲学价值一方面指民间文学中含有的哲学思想
另一方面指运用哲学的观点对民间文学的研究。民间文学是否含有哲学性是研究民间文学哲学价值的重要保证。在历史上,劳动人民是创造一切物质的重要力量,也创造了伟大的精神财富。因此,有人把称人民为社会上的第一个哲学家和诗人,他们的口头创作中含有丰富和深刻的哲学思想,然而,他们却不能把这些口头创作形成系统的哲学创作。
二、在评价民间文学的哲学价值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间文学的哲学思想不能纳入到哲学著作中,认为哲学所研究的是形式,是内容上升为思想的形式。哲学家黑格尔就支持这一观点,比如,民间的宗教和神话,他们都是理性的产物,即使表面上简单和笨拙,但他们仍旧包含有思想、普遍的原则。但哲学史研究的目的出发,神话就必须从哲学史中排除出去。一种观点是的经典作家们,运用唯物主义的观点反对人民群众在创造物质财富方面的谬论。他们认为劳动人民创作的民间文学是是他们生活经验的总结。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列宁也非常肯定了民间文学在哲学史中的地位,在十月革命后,列宁无意间看到了一本无名作者的手抄作品,看完后,列宁写了下自己的感悟:我们的很多研究者只会研究一些哲学小册子,研究一些冒牌的文章,然而这篇手抄作品才是真正的创作。可是竟然受到人们的忽视,在哲学家中竟然找不到一个研究这一切的学者。每个研究者都需要知道人民的创作反映了不同时代人们的世界观。
三、一个民族的哲学思想有多种表现形式,不仅有哲学专著
还有宗教和民间文学等。因此,哲学思想的来源是多渠道的。其中民间文学是哲学思想的原始资料。社会实践是哲学产生和发展的源泉。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奋斗使自然科学的知识不断得到丰富和提高。又通过新的生产方式来推动社会的进步,丰富社会的科学知识。这些实践活动不仅扩大了人们的视野,也改善了人们的思维能力和认知水平,从而推动了哲学思想的快速发展。在实践过程中,人们认识到客观世界不能离开人的精神和意志而单独存在,人们的想法和行动也必须符合实际才能成功。这种思想是朴实的,不系统的,但他们是正确的,就是这些丰富发思想和经验为哲学思想提供了原始的思想资料。但是劳动人民总结出来的这些丰富的经验,都记载在了民间文学中。因此,研究民间文学可以提炼出哲学思想的原始资料,哲W家们并将这些内容形成了理论体系。
四、哲学是以理论思维的方式来把握世界的
而民间文学的哲学思想有利于总结思想发展规律。因此,总结人类的思维经验教训,发现思维发展规律,使人们的思维更加科学化,这是研究哲学史的目的。然而,人类的智力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而民间文学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是劳动人民的成果。因此,我们可以从民间文学中了解到人类智慧的发展情况,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集体创作,具有不可逾越性。但是要研究这些规律离不开哲学家的哲学创作。在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中,研究的领域是多方面的,仅有哲学著作是不够的,还要充分利用其他科学著作和民间文学,在民间文学中,如谚语格言等都是各民族具有的共同形式,他们不仅反映了各民族之间的思想文化交流,相互影响和彼此之间相互学习。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反映人们集体思维的完整性。对于同一个问题,真理只有一个,而探究真理的过程是辩证的思维过程。
参考文献:
[1]万建中 . 民间文学的再认识 [J]. 民俗研究,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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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间文学的教学内容为了达到民间文学的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向学生介绍中国民间文学学科历史与发展概况,深入阐述民间文学的概念、基本特征、功能价值和分类,重点介绍神话、史诗、传说、故事、谚谣、说唱和小戏等具体内容。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具体授课内容上还应该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补充。换而言之,各地方高校中文系民间文学课程还应关注本省区市的民间文学传统和非遗保护问题,让学生(无论是本地学生,还是作为文化他者的外乡学生)了解高校所在省市的民间文化传统,让他们试着发现当地民间文学文本背后所隐含文化意义的重要性。
2民间文学教学教法的改革与实践
民间文学具有口头性、集体性、变异性、传承性等基本特性,这是一个众多周知的民间文学学科常识。但这个常识却又是从根本上理解民间文学的一个“必经之路”。如何让学生以合适的方式和方法认识民间文学的基本特征、进而理解其价值和功能,便成为教学目标实现的重要参考纬度。在笔者看来,我们应该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民间语境,并让他们自己体验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同时让学生自己反思民间理性,并让学生参与到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语境中。
2.1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民间语境只有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的民间语境,才能让他们初步体会民间文学的魅力。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方式来达到这个效果--教师具体相关理论的讲述和学生对家乡故事传说的讲述。教师具体相关理论的讲述是指教师应该对民间文学中“民间”(folk)进行详细的梳理,让学生了解民间文学中的“民间”是谁、在哪。在这方面,笔者直接继承了北京大学陈连山先生的相关论述,让学生明白“民间是一种日常的生活状态”④,民间文学--曾经是先辈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在作为一种独特的“遗留物”多少仍遗存在他们身上--就在他们身边,。让学生讲述家乡故事传说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置身于自己熟悉的家乡文化传统中来理解那些他们貌似非常熟悉、事实上又有些陌生的民间文学传统。讲述的过程是对其家乡民间文学知识的回忆,更重要是对学生自身对民间态度的一次检视。笔者希望学生能够通过这些讲述,在重新理解家乡民间文学传统的同时,能对更多民间文学文本保持一种敏感的感悟力。通过师生的共同努力,学生如果不仅能够在课堂上具备这种对民间文本的感悟力,在课间、在他们的业余生活中也能够保持着这种敏感;那么笔者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民间语境的课堂实践就算成功了。事实证明,大部分认真的同学确实做到了。
2.2让学生自己体验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作为民间文学工作者,不能只在字里行间把握和认识民间文学。”⑤作为民间文学的学习者,更不能停留在民间文学的记录本上,虽不能像专业研究者那样“浸润”(deepimmersion)在民间文学场中,但至少可以自己来体验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但在体验之前,教师的理论阐释和经验介绍也是必要的。正如马林若夫斯基在《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导论中所言:“……我必须学着如何行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我有了何谓举止好坏的‘感觉’……我开始感到我确实是与土著人接触上了。这当然正是田野作业得以成功的初始条件。”⑥尽管让学生体验民间文学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文学田野作业,但是无论作为研究者还是体验者,学生先行了解这些“初始条件”毕竟没有坏处。学生以正确的视角观察日常民间文学场域中的传承人或普通民众,才会深入认识和理解这个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从根本上,笔者的这种尝试还是源于北京大学中文系民间文学教学传统的实践,或者说得更远些是对北大歌谣运动精神的一种继承。学生“到民间去”是对自身所掌握的民间文学理论知识的实践,同时也是民间文学课堂的延伸--课堂与民间的对话。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民间去搜集民间文学文本的活动或许是一个开启通径的有益尝试。
2.3让学生自己反思“民间理性”让学生自己反思“民间理性”是指让学生正确认识民间文学的价值,尤其是那些与历史相关的民间文学文本。笔者之所以重点强调这一点,缘于课堂上与学生的一次对话讨论,讨论的主题是关于一个同学讲述的历史传说的真实性问题。当时讨论很热烈,学生分成了两派:一方认为传说是虚构的,一方认为传说是真实的。这次堂课讨论却让笔者一直在思考学生的一句话“民间传说是没有理性的,没什么价值”。这种观点代表了一部分同学的真实想法,因此如何通过课堂教学让学生正确认识“民间传说的理性”的问题变得十分重要。一方面,笔者通过理论阐述,辨明神话、史诗、传说中的历史真实与虚构是有理性的,这种“民间理性”实质上就是民间的历史观;另一方面,笔者通过让学生梳理自己调查所得的传说文本对“民间理性”进行反思,从而正确认识不同种类的民间文学文本的价值。
2.4让学生自己参与到当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前文所述,本课程的设置的大背景是国家掀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浪潮,因此,笔者在教学过程中也会不时关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笔者的理念是要让学生自己参与到当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汉文07级的两个学生跟随笔者在阜康、吉木萨尔、奇台、木垒、巴里坤、玛纳斯等县市做了一个月的田野调查,对自治区非遗项目阜康天池西王母神话传说有了深入的了解,其中一个学生的毕业论文便以阜康天池西王母神话传说为题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的切身参与调查永远要比课堂讲述来得丰富、真实。笔者赞同长江大学“非遗”社团的家乡调查,这是一个参与“非遗”保护的好方式。如果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学生完全可以深入了解一个“非遗”传统的历史变迁,通过对那些非书面的传统如何被激活、被创造的观察和思考,来反思那些“非遗”传统与当下社会经济、文化生态发生的种种关联及其隐含的内在意义。或许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学生客观地观察和认识当下这个变动的缤纷世界。
3民间文学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实践
现代高校教师使用多媒体方式进行教学已经成为常态,民间文学课程教学也不例外。根据民间文学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我们如何在教学中把传统教学方法与多媒体教学进行的有机结合就变得十分重要。
3.1传统教学手段的运用充分使用多媒体教学课件进行教学固然十分必要,但传统的教学手段亦不能丢;这对高校民间文学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该具备良好的故事讲述能力,或者说良好的“口头表演”的能力。无论讲述神话、史诗,还是讲述传说或民间故事,教师都应该把学生的带入民间文学文本的“天空”,正如美国学者麦地娜?萨丽芭所言:“据说,不论在什么时候,只要开始讲故事,夜幕就会降临。带着特定的意图,用特定的方式讲述某种特定的故事,可以召唤出那繁星点缀的夜空,还会有皎洁的月亮从黄昏或从天边升起,悬挂在听故事的人们的头顶上方。”⑦如果教师能够“召唤出那繁星点缀的夜空”,我们说他已经具备了较高水平的“头口表演”能力。除此之外,教师还应会运用或了解更多民间文学类别,特别是民歌、民间说唱和民间小戏。教师在课堂中的现场展演要比相关的理论讲述丰富、生动得多,还会激发更多学生对民间文化传统的兴趣。因此,传统的教学手段不仅丢不得,还应该提高、加强。
3.2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多媒体手段可以更加生动形象地讲述、阐明民间文学的理论知识,更有利于激发学生对民间文学课程的兴趣和热情。首先,适度、恰当地利用多媒体手段。多媒体只是教学的辅助手段,对民间文学教学而言更是如此。其次,要尽可能多地使用教师原创性的多媒体素材,教师可以把自己田野作业的图片、音频和视频灵活地运用于教学过程,让学生切身感受民间文学的魅力;因为教师自己的田野材料更客观、更可靠,对学生也更具有说服力。最后,教师要慎重地使用影视中的视频片段,因为影视中的叙事往往与真实的民间文学叙事有差距和隔阂;即使要使用一些影视片段,也要给予深入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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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学语文教材历史悠久,到了近代对于教材内容的取舍随着时代对人才的需求波动变化,但纵观不同时期、不同版本的小学语文教材中民间文学的相关篇目,无外乎是诗词、寓言故事、历史文化故事、成语故事、神话故事、传统节日及风俗、谚语、谜语这几个大类,总而言之,小学语文教材中的民间文学作品在我国的文化教育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民间文学作品对学生的思想情感、文化素养、语言文字功底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对于开阔学生的眼界、增强民族自豪感都有巨大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变迁,如何看待民间文学作品在小学语文教材的地位及意义,如何选择符合时代要求的民间作品编入小学语文教材都是现如今语文教材编写者以及语文教育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二.我国小学语文教材民间文学选材的流变
从小学语文教材中民间文学选材的数量上来看,受到不同时期社会因素的影响,二十世纪以来不同版本的小学语文教材中民间文学相关篇目总体呈波浪状起伏。时期以新文学新文字为主导,教材中关于时事政治、西方文化作品的内容有所增加,但究其时代根源,大部分教材采用的语言由半文半白渐渐演变为白话,教材中民间文化内容不再仅限于中国传统的民间文化,其他形式的民间文学题材也被收录进教材,例如1919年出版的《新体国语教科书》中加入了儿歌、童话等题材,教材几乎完全采用童话、民谣、寓言为教学文本,大大丰富了小学语文教材中民间文学的内容和形式,i凸显出民间文学在小学教材中占有的重要地位。民国时期的小学语文教材种类繁多,笔者主要选取了十余种最具代表性的教材版本来进行研究分析,总体而言,整个民国时期的小学语文教材中关于民间文学的作品展整部教材五至六成的篇目,选自中国民间文学作品的比重远大于外国民间文学作品,有关于乡村的民间文学作品占大多数;并且在文化性别上在选材的类型上,男性所占的比例高于女性,选取的作品的文化年龄多偏向于成年人。建国以后的小学语文教材中民间文学选篇的数量减少,占总篇目四成左右,其中与城市有关的则大幅增多,并远超乡村题材的民间文学作品,文化年龄也渐趋儿童化,女性相关内容增多,越来越注重儿童心理需求和正确性别意识的塑造。
从小学语文教材中民间文学选材的内容上来看,民国时期的小学语文教材更多的是直接选取原汁原味的作品,例如唐诗、民间歌谣、谚语、谜语,如李绅的《悯农》、李白的《静夜思》和《小学国语读本》中的“麻屋子,红帐子,帐子里躲个白胖子”ii等;或者是一些寓言故事、成语故事、历史演义故事的白话翻译作品或改写作品,例如《守株待兔》和《晏子使楚》。受到“”的影响,一些选自外国语文读本的民间文学作品的译文也被编入小学语文教材中,例如《波斯国王的新衣》。iii建国以后的小学语文教材中的民间文学作品内容延续了民国时期直接选取现有作品,同时收录了一些传统的文言作品的白话翻译作品和改写作品、外国民间文学作品的译文、根据教育需求编写的具有现代气息的童话、寓言、歌谣,这几种类型的作品选编数量较为均衡。
除却时期中断的文化教育,建国以后的小学语文教材中民间文学的选编随着时间的变化,在民间文学作品选编数量上有增有减,总体而言起伏不大,教材民间文学的选编在不同年代、版本的教材中有所继承和删减,低年级教材中的插图比例高于高年级教材,作品的篇幅也随年级的增长而加大,低年级的选编篇目与高年级的选编篇目具有关联性,选编种类随着时间逐渐丰富。这些变化来源于不同时代的国情和社会需要,在篇目类型和内容选取上选取作品都体现出适应时代以及难度适应教育水平的发展的要求,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民间文学在小学教材中的篇目越来越注重学生的智力发展水平和心理特点,“儿童本位论”被不断提上教材编写的大纲中。
三.我国小学语文中民间文学选材变化对教材改革的启示
于漪老师曾说过“语文教育是民族之根,无声的记载着本民族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母语教学必须与民族文化紧密相连”,iv可见语文教育的重要性,语文教材承载着语文教育的重任,语文教材的改革不管在哪个时代都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现如今,文化软实力已经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要弘扬我们本民族的文化,培育具有时代意识、眼界开阔的人才,就得抓好基础教育,就必须重视民间文学在小学教材中的作用。
从二十世纪以来的小学教材中的民间文学的流变的分析为我们因此,在改革中要借鉴前人的经验教训,就小学语文教材民间文学作品的取材来说,需要立足时代特征,适应社会需要,要选取能够凸显民族特色、展现民族精神的作品,又要选取能展示世界文明的作品,注重培养学生的民族认同感和广阔的眼界;要立足世界格局,切合国情和教学实际,选取具有现实意义、贴近生活的作品;要继承发扬“儿童本位”v的教育思想逐渐被认同,在民间文学选材时要考虑到儿童的认知能力和儿童心理,要切合儿童的经验和环境,培养儿童的学习兴趣,根据不同的年龄段选取内容、篇幅,年级之间的作品要有一定的关联性,能够循序渐进地培养儿童的文学素养和文化素养;在选材时要注重民间文学的艺术特点和审美价值,摈弃民间文学中糟粕的部分,注重作品对人品德的培养,所取材料要在文化传承的同时要兼顾儿童想象力、创造力的培养;要立足教学的本来目的,重视民间文学对社会弊端和民族劣根性的反映和推动纠正的作用;最后要总结前人教材改革取材的经验教训,在选材时不要一味追求创新,要在继承中发扬教材改革的创新精神,选取能够体现时代和民族特色的民间作品,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的人才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
四.总结
小学语文教材的改革一直都是教育界所关注的重点,民间文学一直都是小学语文教材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二十世纪以来中国小学语文教材中民间文学选材数量、内容、类型在不同时代有所变化,而这种变化的产生是源于世界格局、本国国情、儿童心理及教学目的的变化,这就促使教材编写者和教育者能够更多地关注和思考小学教育中民间文学选材变化所带来的启示,从而推动小学语文教材的改革,使其更适应时代对人才培育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范远波:《民国小学语文教材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7。
[2]李汉潮:《小学语文教材的历史演变及思考》,《现代教育论丛》2009年第11期。
[3]李巧慧:《关于建国以来小学语文教材传承文化经典的研究》,辽宁师范大学,2011。
[4]徐春花:《民间文学在语文课程资源中的开发与运用研究》,苏州大学,2014。
注 释
i李汉潮:《关于建国以来小学语文教材传承文化经典的研究》,第14页,2011。
ii上海世界书局:《小学国语读本》,第五册,第28课。
iii范远波:《民国小学语文教材研究》,第79―83页,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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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因为创作和流传都具有口头性,无处不散发着集体性群体性的通俗文学的独特灵性.民间文学在口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的变换,但是在变换的同时渗透着历史沉淀的传承魅力.民间文学即是一种口头的艺术,见证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是全民性的精神活动艺术创造.民间文学的研究和传承,具有丰碑性的意义.当然,我们在传承民间文学的同时,民间文学也无时无刻不在向人们展示着它所带给我们的多功能性影响.
一.产于并参与社会劳动的实用功能
论起民间文学的使用功能,那就不得不从民间歌谣来着手了.我来举两个简单的例子.二十四节气歌是在民间最为广为流传的了,很多老人还以二十四节气歌来判定季节更替,今日,大家也在靠着二十四节气歌来进行农业生产.按着二十四节气歌而编撰的七言诗,更加体现了它的实用性:地球绕着太阳转,绕完一圈是一年。一年分成十二月,二十四节紧相连。按照公历来推算,每月两气不改变。上半年六、甘一,下半年逢八、甘三。这些就是交节日,有差不过一两天。二十四节有先后,下列口诀记心间:一月小寒接大寒,二月立春雨水连;惊蛰春分在三月,清明谷雨四月天;五月立夏和小满,六月芒种夏至连;七月大暑和小暑,立秋处暑八月间;九月白露接秋分,寒露霜降十月全;立冬小雪十一月,大雪冬至迎新年。抓紧季节忙生产,种收及时保丰年。二十四节气歌很好的为农业生产服务,作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除了农业生产,民间文学作用于其他的生产劳动也不可小觑.民间流传着很多的”拉船歌””打夯歌”.例如:”嗨呀嗬嗬,嗨呀嘿嘿! 一担挑来一船拉,为了生活为了家;嗨呀嗬嗬,嗨呀嘿嘿! 不怕烈日晒,不怕风雨打;拉滩齐用力,积钱养娃娃”,字调朗朗上口,在应和劳动强度,协调集体劳动动作的同时,也起到振奋人心减轻疲劳的功效.
二.在追寻中探索答疑解惑的认识功能
在随着人类的发展,我们逐渐可以解释在我们身边存在和发生着的种种疑问,而在民间文学发源的原始社会,或是科技发展文明发展相对落后的其他社会历史阶段.民众对身边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乃至人类起源等问题都无法给予判定和答案.于是就有了民间文学的参与和影响.我们都听说过开天辟地的故事,我们汉民族伟大的造物主生于天地一片混沌之中,于是用一把板斧劈开了混沌,轻而清的东西变成了天,而重而浊的东西就变成了地.立于天地之间苦苦支撑,死后他的左眼为日,右眼为月,身为大地四极五方名山,血为江河发为繁星...开天辟地的传说就解释了这个世界全部那时候人们还无法理解的世间万物是从何而来.人们从神话故事中认真的审视着这个世界,逐渐的探索研究,强化着对世界的认知和认识.可以说,民间文学是人们认识自己认识世界的启蒙启蒙阶段.而各个民族也不乏流传着各类的创世神话,英雄史诗如:哈萨克族的汉族的等都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对世界的认知和探索的体现.
三.具有民族特征集体活动的礼俗功能
民间礼俗世代传承,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的特点.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都有不一样的风土人情,中国的各种传统节日更是繁花似锦异彩纷呈.我小时候最喜欢的节日就是乞巧节.乞巧节的来历和传说更是吸引我的重点.天上为什么会有牵牛星和织女星呢?那是因为朴素老实的牛郎在受了老黄牛的指导后,逃脱了恶毒嫂嫂的加害,新建了家园后,和仙女成亲并育有一双儿女.好景不长恩爱的夫妻被王母拆散,只得每年的七月初七在鹊桥上一见.这样带有神话色彩的情节波澜的故事,不但承载了普通民众美好的爱情向往,更加因为它的广泛流传,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传统节日.每年的乞巧节.这个中国的情人节,我们都要坐看牵牛星和织女星,妇女们穿针乞巧,陈列花果女红,或在瓜果架下可偷听两人在天上相会时的脉脉情话。除了这些节日之外,民间还流传着很多的礼俗,婚嫁时要唱的”开脸歌”,寿辰时要唱的”祝寿歌”更是各地有各地的特色.
四.口耳相传喜闻乐见的娱乐功能
民间文学是人们创作的口头漫画.以民间笑话最为体现民间文学的娱乐性.民间笑话通过呛辣的讽刺和机智的逗趣调侃,充分的体现了民众的智慧和才能.与此同时,也渗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人们带来笑料和谈资丰富人们的日常生活.民间笑话由来已久,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有这样一则笑话,短小精悍,却又使人发自内心的想笑.”孝武帝未尝见驴,谢太傅问曰:陛下想其形,当何所似?孝武帝掩口笑曰:正当似猪.”晋孝武帝因为没进过驴,而猜测驴长得像猪,作为一代君主,懵懂无知,还不懂装懂,在讽刺的同时着实令人捧腹.民间文学中还存在很多喜闻乐见的民间笑话民间故事,民间寓言中也不乏笑料.俏媳妇和呆女婿的故事就多种多样广为流传,多数都是以呆女婿的呆使得笑料百出.
五.发扬传承中的成长性教育功能
“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我们在小学的时候的故事就出现在我们的课本里.故事中有一个宋国的农夫因为担心自己的禾苗长得不够快就把它们每一棵都拔得高了些,结果他的禾苗全部都干枯了.揠苗助长的故事是孟子在告诉大家,要培养浩然之气,获得收获,一定要通过不断的努力,但是不要急于求成不择手段的通过违背常理的方法来达道目的,不然只会前功尽弃.同样的还有,同时跟弈秋学下棋的两个人,一个人专心致志的学习,另一个人却贪玩分心,结果两个人的技艺就远远不同了.这个故事也是在告诫我们,学习只有专心致志刻苦努力才是不二法门.像是这样的寓言故事频繁的出现在小学中学的课本之中,教育着一代又一代的国之栋梁,树立孩子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处世哲学.可见民间文学的教育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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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其起始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传统民族文化,从而提出扩展著作权客体的要求。此前,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为防止篡改、歪曲、擅自使用民间艺术作品的现象发生,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著作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一些国家和地区先后将民间文学表现形式列为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该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迄今为止,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Folklore),我国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外延差异也很大。
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口头流传”在实际上只划定了以语言形式表达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为民间文学作品,而那些纯粹的绘画,雕刻、技艺、建筑艺术、风格等艺术形式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我们仅拿云南做个例子,在云南全省共收集到民族传统乐曲2000多件,绚丽多彩的民族服饰227种,独具特色的民居形式22种,民间美食菜肴72种,这些还不包括云南省边远的一些民间文化。此外,还有像河北的杨柳青年画、湖北的大冶木雕,荆州皮影、陕西的剪纸、云南的傣族织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们都体现了一定区域的极富特色的创作艺术。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以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几点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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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文学的概念和范围
(1)民间文学的概念
民间文学是文W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是广大的人民群众集体创作、口耳相传的语言艺术。它既是民众的生活、思想与情感的自发表露,又是他们关于历史、科学、宗教及其他人生经验的总结,也是他们的审美观念与艺术情趣的表现形式。
(2)民间文学的范围
民间文学主要有神话、传说、故事、史诗、歌谣、长诗、谚语、谜语、俗语、歇后语、说唱、小戏,等等。
民间文学通过神话传说、民间故事以及民谣歌舞、民间戏剧说唱等文艺形式传播,内容丰富,类型多样,但在核心的民族价值观上却相对稳定,甚至能够传递遥远的先祖时代的族群信息,因此也有人称民间文学是民族文化的“活化石”。
二、泰国民间文学的特点
泰国的民间文学深深植根于泰国社会,是泰国民族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的特点也是由泰国社会文化的特点所决定。
泰国民间文学孕育在泰国多元文化的土壤之中,表现出多元融合、多层次共存的特点。泰国文化从一开始就呈现出高度的多元化特征。印度文化、伊斯兰文化、中国文化、西方文化先后进入泰国,并被吸纳到泰国本土的文化传统中。世界各地的僧侣、传教士和商人等从陆路和海路来到泰国,他们带来的不仅仅是、财富和繁荣的贸易,还有各国丰富多彩的民间故事。在泰国的民间文学中,既有傣泰民族的原始信仰体系的神话传说,也有来自印度的婆罗门教诸神传说,还有反映与中国交往的一些风物传说。这些民间文学故事中,以宗教故事数量最多、影响最大。
其次,依赖口头传承的泰国民间文学传统历史悠久,根基深厚,是泰国民族文化传承的主要载体。傣泰民族文化兴起得较早,但是泰族的文字直到13世纪末才出现。正是由于泰族文字创制较晚,在文字出现前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泰国形成了非常发达的口承传统。泰族的文字相传是1283年由素可泰兰甘亨国王在孟文和高棉文的基础上创制的,书写采用印度天城体。因此,关于民族早期的历史只能依靠口头传承,依托于口头传承的民间文学与文艺也发展得非常成熟。泰国民间文学或文艺形式不但发展历史远远超过书面文学,而且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稳定,都是作家文学所无法企及的。
最后,泰国民间文学在泰国文学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泰国古典文学的根基,对作家文学后来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泰国古典文学作品多数取材于民间故事和佛本生故事,很少有原创故事。泰国最顶尖的古典文学作品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取材于民间文学,如被誉为立律诗之冠的《帕罗赋》是根据流传在泰国北部的一个民间传说写成;被誉为社帕格伦诗之冠的《坤昌与坤平》是根据中部地区民间说唱的故事内容整理补充而成。
三、象鼻神话传说
在泰国,人们把象鼻神(也称象头神)皮卡涅(Phra Phikhanet)尊为智慧、财富、成功和艺术之神。特别是在艺术方面,泰国人笃信皮卡涅掌管世间所有艺术门类,因此泰国艺术厅的徽章就是一个由7个圆圈环绕的象鼻神图案,这7个圆圈分别代表建筑、雕塑、绘画、音乐、舞蹈、口才和文字学。泰国艺术大学也是以象鼻神作为自己的标志,不少学生在考试之前去拜象鼻神,祈望可以获好成绩。象鼻神最显著的标志,就是他大腹便便的身体上长着一只象头,对此有很多解释,但都大同小异,其中传播最广的一个是这样讲的:
象鼻神皮卡涅是湿婆大神和威德天女乌玛的儿子。一次,湿婆想给爱子皮卡涅举行成人礼,他邀请了天界诸神,并请梵天和那罗延天为皮卡涅剃顶髻,为爱子祈福。可吉时已到,众神来齐,却独独不见那罗延天的踪影。湿婆便请因陀罗前往那罗延天的仙宫看个究竟。
到了那罗延天的仙宫,因陀罗发现那罗延天原来正在熟睡之中,便吹响圣战海螺吵醒了他。那罗延天从睡梦中被惊醒,忙不迭问因陀罗世上是否发生了什么灾难。因陀罗答道,是湿婆邀请他参加爱子皮卡涅的剃顶髻礼。被搅了美梦的那罗延天不满的发起牢骚来:“不就是个没脑袋的孩子嘛,真烦人!想美美的睡一觉都不行。”
那罗延天的话极其神圣,就算发牢骚也有相当的威力。因此,他话音刚落,那边皮卡涅的头就立刻消失了。整个会场一下乱了套,剃顶髻礼变成了寻头礼。湿婆命工匠之神即刻下凡,砍下当日新丧的死人头,带回来给皮卡涅接上。但不巧的是,当日居然没有一个死人。工匠神正无计可施,突然看到一只头朝西的死象,便把象头取下带回去给皮卡涅接上。
从此,皮卡涅就变成了象头。
四、泰国神话中的宗教色彩
(1)泰国的
对泰国民间文学影响最大的是佛教、婆罗门教和原始鬼神信仰。泰国被誉为“黄袍佛国”,佛教在泰国具有国教的地位,约有95%的泰国人是佛教徒。佛教在民间文学中影响巨大。在泰国立国之前,佛教在泰国境内就已经传播很久了。关于佛教传入泰国所在地区最早的说法是公元前241元,印度阿育王请目犍连子帝须长老领导第三次结集,之后派遣僧侣去各处传法弘法。据斯里兰卡《大史》记载,阿育王总共派遣了九路传教僧团,其中第八路僧团由须那和郁多罗两位长老带领,前往金地地区。在素可泰兴起之前,今泰国境内佛教状况是北部地区以小乘佛教为主,而中部和南部地区则以大乘佛教为主。素可泰兰甘亨国王从南部地区的洛坤延请来自锡兰(斯里兰卡)的上座部僧团,并奉锡兰的上座部佛教(小乘佛教)为国教,延续至今。
(2)印度文化的影响
印度文化对泰国民间文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不是个别的现象。而是全面的、多层次的。不论是创世神话还是文化起源神话,很多神话文本都被佛教和婆罗门教改造并吸收。但更多的来自印度的神话则通过宗教的传播,并经过一定的文化过滤,最终融入到泰国本土文化之中。
(3)宗教典籍的传播
婆罗门教三大主神梵天、湿婆和毗湿奴的神话通过婆罗门教的宗教典籍,特别是《往世书》,与两大史诗《罗摩衍那》和《摩诃婆罗多》一道传入泰国,有些神和故事经过佛教的吸收和改造之后产生了更大的影响,不少故事已经成功地融入到泰国本土文化之中,成为泰国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些婆罗门教的神频繁地出现在各种民间文学和作家文学的作品之中。
五、结语
作为文化整体,泰国民间文学特别是神话的内容,在整个泰国都有流传。而在这个以上座部佛教为国教信仰的国度,神话故事被渲染上了深深的宗教色彩。源自印度婆罗门教的象鼻神,在泰国民间生活中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宗教神话成为泰国民间文学不可或缺的部分,为其后作家文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刘守华,陈建宪.民间文学教程[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 金勇. 泰国民间文学[M]. 宁夏: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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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Folklore) , 英文的本意是指流行于民族中间的文学。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关于民间文学艺术, 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外延差异也很大。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中,民间文学的范围却很窄,该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具备3 个条件:第一,该作品必须存在100 年以上; 第二,该作品必须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该作品必须是特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受保护的作品。安哥拉1990 年3 月《作者权法》第4 条(F) 规定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我国地域内的、可推定某地区或某部族共同体之不知姓名作者所创作或集体创作的、代代相传的艺术及科学作品,其构成传统文化遗产的基本要素”。多哥1991年6月《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及邻接权保护法》第6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是本国遗产的有独创性的合成。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体的匿名、不知名或姓名被遗忘之作者,在我国地域内创作的、代代相传的、构成我国文化遗产的基本内容之一的那些文学与艺术产品”。而在突尼斯1994年2月《文学艺术产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流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的艺术遗产”。不同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了宽窄不一的外延。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早在《跨国版权法》中把保护民间文学作品定义为:受版权保护的民间文学作品包括:“ 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按照这个范围作详细列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 (1)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如故事、传说、寓言、叙事诗、编年史、神话等) ; (2) 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如舞蹈、音乐作品、舞蹈与音乐结合的作品、哑剧等),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 (3) 宗教传统仪式(如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的祭奠礼服等) ; (4) 传统教育的形式(如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 ; (5) 科学知识及作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 (6) 技术知识及作品(如冶金、纺织技术知识、农业技术、守猎、捕鱼技术知识等) .这些内容中,显然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但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秘密法保护);还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由此可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年修订本) 该公约第15 条(4) 则把民间文学视为“ 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2 ],可见该公约在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范围上作了更为宽泛的规定。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理应承认其范围划分。
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口头流传”在实际上只划定了以语言形式表达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 为民间文学作品,而那些纯粹的绘画、雕刻、技艺、建筑艺术、风格等艺术形式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例如,我国2002 年在驻南斯拉夫使馆举办的“ 中国京剧人物造型”展览就曾引起轰动。展出的“ 中国京剧人物造型”选自37 个传统京剧剧目,都是舞台人物的立体微缩造型,平均高度约为60 厘米,用多种材料制成,做工精良,表情生动,包括生、旦、净、丑等各行业的角色。[3 ] 此外,还有像河北的杨柳青年画、湖北的大冶木雕、荆州皮影、陕西的剪纸、云南的傣族织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们都体现了一定区域的极富特色的创作艺术,其中手手相传是使之得以完整、延续保存的重要因素。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 、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 、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 以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区域内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 (2) 长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积累、模仿、创新过程,即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 (3) 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长期流传时为人们所模仿、继承,同时又为人们所改变、创新,从而在保持、稳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时,又历经了世世代代改变,其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异性; (4) 继承性,民间文学作品是经过世代相颂而流传下来的,其内容和形式上有着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因素。尽管是不断变化、不断丰富,但其在主流和基调有着传承性。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抉择
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给予保护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缘”,民间文学作品与现代文化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的 “源”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4]因为任何智力成果的产生无不与他人劳动成果相关联,保护人类创作之“源”就是保护人类创作之“流”。而这也是知识产权立法的要旨所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为公众所共同积累、创作,公众可自由使用,如设定权利保护则不利于人们方便利用,将阻碍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况且,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由于无法准确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统知识到底包括哪些传统成果,它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明成就的边界区分的模糊性使得通过财产权制度来理清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落空。至于主体,无论国家、民族、社区和个人,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被确认为某一区域内传统知识的唯一的所有人。[5]等等此类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时审慎对待。
我以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是无庸置疑的,不因保护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否定。这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的遗产资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但正因如此,它们往往成为新的创造性成果赖以产生的基础,从而给这些资源使用者带来可成为私权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出于对这些处于公有领域的资源的重要性的认识,国际社会仅仅是“保存”它们还不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利用这些共同遗产开发出具有知识产权的新成果的潜在可能性越来越大,从而让人们有了更加积极的选择,即积极地传承、整理、开发而不是消极地保存。既然如此,“人人得自由使用”便成为值得怀疑的并有理由加以改变的事实。各国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仅要使权利人与作为使用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保持平衡,而且,还应将“利益平衡”问题进一步上升到权利人与作为其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之间,而保持这种利益平衡的实质就是要解决作为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在利用这些资源完成知识产权中分享利益的问题,尤其是那些历经代代相传的努力,创造并保护了相关资源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分享问题。[6]事实上,国际上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逐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及予肯定的原因也就在于发展中国家认为其在与发达国家的文化交往中,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导致发达国家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与开发其丰富而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导致利益获得不公平。为防止无偿滥用、歪曲、篡改其民间文学艺术的现象发生,实现发展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版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以突尼斯等国为代表才纷纷了制定版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并强烈要求国际上认可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地位。不可否认,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存在一定联系,如,在智力成果的性质上都具有无形性,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同时又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其所有人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利用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权,全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是,细究知识产权的一般智力成果(即使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为接近的科学文学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客体范围不尽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版权所涉及的有形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作为无形产权的载体而存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不以有关物的灭失为转移”。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除了无形的智力成果之外还包括客观存在的具体之物;它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包含内容众多,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其次,创新的要求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很难变易。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不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如故事、歌谣的流行,不断创新和进步,因而它是流动的。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事实上,有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是排斥这些刻意创新行为的,因为某些不当的创新会破坏掉传统文化的真实性和原生环境,使得这些底蕴深厚的传统文化沦落为“假古董”、“伪民俗”,从而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再次,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较易确定,其权利归属于某一个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为一个地区的广大群体世世代代所积累、创作,因此,这类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地区的群体,是某一民族全体,不为某个个人。
最后,一般作品的版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随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客观条件的变化,对其不断增加、添附、补充乃至修改,使得对它的创作在不断继续,因而,其保护期难以像一般作品那样固定一个期限。
当然,是否一定要用著作权法去保护值得探讨。
在理论界,通过哪种途径予以保护存在不同看法:一是专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如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来保护;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律来特别规定,如文物保护法规等。在抉择哪种途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更适应时,应从与其最密切联系之法律适用的角度去考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系人们文学艺术领域中创造之成果,是用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丰富人们生产、生活,因而,利用现行的版权法律框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全面保护将有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更高水平的认可。尤其对象我国这样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文明古国,应当积极的利用已有的著作权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精神及早制定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以强化与细化其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立法思考
(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前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的界定,仅仅是对其内涵的抽象表述,具有很大的伸缩力和弹性度,因而需要严格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范围。
较早在“ 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2)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等(3)宗教传统仪式(4)传统教育的形式(5)科学知识及作品(6)技术知识及作品。显而易见,这些内容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但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秘密法保护);还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由此可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7]另外也有些国家不仅把“民间文学艺术”范围划得较窄,而且对它提出了特别的保护条件,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草案对于具有什么条件的作品才能称之为“ 民间文学艺术”规定了三个标准:第一,该作品必须已存在100年以上;第二,该作品必须能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该作品必须是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保护的作品[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 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壁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式样;2 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科学观点等一般不属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将这些内容从上面《示范法条》第2条中去掉,余下的就可以作为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创作者的个性特征已无法体现,而只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因此,从理论上讲,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或民族,他们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主体。任何组织包括(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都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若发生对其侵权,由谁主张该作品的权利。笔者认为,中国需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9]具体说就是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这种模式类似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见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实践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大大促进了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影响,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人的权利
第一、原始版权人的权利。原始版权人享有的权利也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项。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至于为什么不授予版权人“改编权”郑成思教授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我国对其保护方式的建议》一文中解释的很清楚:如果要求作为改编者的艺术家们事先取得许可及事后付酬,有可能妨碍民间文学作品的挖掘、发扬、提高及传播,有可能不利于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当然,改编者必须注明其是根据什么原作品改编的,即” 注明出处“。原始版权人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其自身的使用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当然,这些权利的行使只能依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的执行人非政府间民间团体来行使。
第二、收集、整理者的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禁止人们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也不是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垄断,而是不允许本民族团体之外的人随意地使用本民族团体所遗传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整理。只要整理者在原始素材的基础上融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是在原始素材基础上,由其“启发”而创作出来的作品,整理人就可以对其整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演绎的著作权。著作权理论一般都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对整理本应当享有著作权,但是第三人也仍然可以对同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整理,并就其整理本获得著作权,通过发掘、整理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地侵犯其挖掘、整理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否则同样构成侵权。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本一经发表,就视为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版权。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都涉及对作品的保护期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不例外。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延续性,区域性和权利性质等牲质。笔者认为,不宜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已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某一作品被确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其保护期限应为无限。即使经过大量努力,从各方面以大量事实考证出该作品确切的作者,也不能认为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等同于一般作品,因为在其流传的过程中!已溶入了群体智慧,带有某个民族或群体的特征或风格。这种规定,有利于防止民间文艺遭受各方面的歪曲、滥用和非法侵害促进历史文化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发展,甚至有利于传播中华文明。对于有的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从发表时起若干年,我认为其至少存在两方面弊端。首先,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来看,由于民间文艺往往经由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努力,不断丰富和充实,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存在从萌芽时开始计算,还是从发展成熟时开始计算的矛盾,实质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时间点,因而,若干年后的终点也就无从确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较难掌握。如将若干年的保护期规定的太短,等于对此没有加以保护,因为民间文艺大多需要几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终趋于成熟;反之规定的太长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规定的意义。综上所述,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应规定为无限。
注释:
[1]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2]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3] 《人民日报》 2005-05-12.
[4] 郑成思《创新之“源”与“流”》,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2页。
[5] 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思路》,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4页。
[6] 唐广良 《三大主题的关联性》, 载《人大复印资料》 第2002年第8期,第63页。
篇10
篇11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8-0008-02
一
由于我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时期文学创作的复杂情形以及西方现代性理论的影响,文学的现代性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要探讨文学的现代性问题,首先必须弄清现代性的涵义。在词源学和语义学上现代性与现代和现代化有明显的密切联系,这就需要联系现代、现代化的概念来认识现代性。
黑格尔是第一位阐述清楚现代概念的哲学家。他把现代当作一个历史概念,即时代概念。他认为“新的时代”就是“现代”。“新大陆”的发现、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则构成了现代与中世纪之间的时代分水岭。主体性自由是现代的首要特征。这在社会里表现为主体受私法保护,自由追逐自己的合理兴趣;在国家范围内表现为原则上(每个人)都有平等参与建构政治意志的权利;在个人身上表现为道德自律和自我实现。在此过程中,个人作为资产者、公民以及人而处于不同生活领域相互之间不断分离,而最终各自独立自由。
在当代众多的思想家中,哈贝马斯以他对现代性的肯定态度著称。他对“现代性”的真实含义进行了界定划分,他说:“‘现代性’首先是一种挑战。它是一种个人自由的表现,即作为科学的自由,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还有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在哈贝马斯看来,自由是现代性最根本的特征。
新时期文学研究者们在解读现代性的过程中,深入研究了文学的现代性。他们认为,文学的现代性与文学的现代化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说文学的现代化是指从文学语言到艺术形式、表达方法、审美情趣、思想内容的不同于传统文学的全面深刻的变革和创新。那么,“文学的现代性则是指支配并体现在现代化文学中的现代意识精神”。
“对于文学创作来说,现代人文性是现代性的重要内容,而现代人文性又是文学性的主要精神气质和表现。”平等交往对话的观念,是新的人文精神的表现。它在西方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在中国建构于五四时期,是现代社会精神文化的产物,是现代文学区别于古代传统文学的根本标志之一。
“文学独立是现代文学的另一基本特征”,文学独立自主性是现代社会精神文化分化的结果,是文学现代性的鲜明标志之一。在古代社会,人的物质生存的迫切性抑制了人的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各种精神文化现象处于统一的形式之中,未能各自独立,文学亦然。进入现代社会,古代精神文化的统一形式被打破,文学也就成为一种独立自主的审美文化形式。因此,文学的独立自主性自然从一个方面显示出文学的现代性内容。
“现代性要求文学思维和文学批评思维具有最大限度的开放性、多元性和对话性”。文学的多元化或多样性是作家创作个性得到发展的结果,是思想自由、创作自由和伦理批评自由有了必要保障的结果,是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宽松的结果。所有这些方面只有在人类进入现代社会才有可能出现,是现代性的标志性特征。
文学的现代性“与歌德曾经说过的‘世界文学’的精神是一致的,或者可以说现代性就是世界性,因为世界性的本质上就是自由、开放、创新、探索”。现代以来,各个民族或地域消除了过去那种闭关自守的状况,逐渐走向全球一体化,在这种情况下,各民族和各地方的文学自然也会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交流、对话,相互影响,走向世界,形成世界文学。因此,走向世界文学成为文学现代性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和特征,走向世界文学从一个更高的层面上体现了文学现代性的特征。但这并非回到前现代清一色的一统文学格局,而是全球化形势下世界文学强化交流性与丰富多样态。从而,世界文学的趋势同样要求文学的多样分化性。
总之,文学现代性特征就是指在民主、平等的现代性条件下,文学具有独立自主性、多元分化性和交融互补性。
二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日益向纵深拓展,以往的政治、经济、文化三者之间的高度同质的整合关系呈现出逐渐分裂的状态,社会同质性趋于消解。当下中国可以说是历史上最为复杂多元的时代,原来高度整合的文学逐渐分化,当下的文学主要可以划分为国家意识形态支持的主导文学,知识分子为主体的高雅文学,市场力量支配的大众文学以及在民间的意识形态下自发流行的民间文学。可以这样说,中国当下已经真正进入了一种现代时期。随着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政治意识形态的控制方式趋于弱化,中国当下的意识形态景观无法化约为一种大型的政治论述,人们趋于接受的文化与论述多元性。从这一角度理解,在当下中国民间文学的广泛传播也正代表了民众对于政治与文化的多元理解、评论、论述的方式。这是民众主体性自由的结果,这恰恰又是现代性所决定的。
民间文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具有鲜活的生命力,从中国古史史实可以发现,那些流传在街头巷尾的普通老百姓当中的民间文学具有深切的当下性,它反映了一定时代的民心、民意,代表着广泛的社会舆论,在很多时候,甚至预示了政治变迁的趋势。在社会生活中,民间文学发挥了强大的心理宣泄、政治舆论与斗争功能。
在前现代乡土社会,普通百姓拥有很少的经济资源,这决定他们很难拥有许多文化资源,民间话语基本上被湮没在官方话语中。在现代性话语中,以口头传承为媒介的民间文学,代表着前现代时期的封闭落后、自给自足、淳朴自然,充满牧歌情调文化状态。就是在那样的社会中,民间文学成为人们相互交流情感、智慧、经验的重要的艺术形式。许多富有智慧与情感的民间文学家,他们不仅仅以艺术家的身份出现在乡土社会各个层面的社会生活之中,同样重要的是,他们也是民间历史的保存者和传播者,而且还被赋予神性的魅力与色彩,在公众性的祭祀仪式、庆典中往往扮演着神人沟通者的角色。正是这些神性人物,使乡土社会的时间观念永远处于一种循环的历史状态,人们对于当下事物的理解,往往借助历史、传统来证明其当下的意义与合法性。民间文学的发达,也与文字一直不属于人们的主要交流工具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可以说,以口头语言为媒介的民间文学,基本上属于前现代乡土社会中不识字民众表达情感、传承历史、评判当下的工具。
民间文学少雕琢、去粉饰、存真情、直抒胸臆,既充满浪漫想象,也直面现实人生,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独立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文学形式,民间文学张扬的思想,历来与主流意识形态保持相当大的距离的平民自己的思想。相对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而言,民间文学可以说是一种危险的“他者”,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间文学大量充斥着迥异于统治阶级的下层意识形态,表达的是下层民众的喜怒哀乐,在相当多的民间文学作品中,面对统治者的腐朽没落,宣泄着下层阶级普遍的社会愤懑与抵抗情绪,正因为这一缘故,民间文学从来都被上层统治者视为“鄙俗”、“浅陋”,而被排斥在圣贤文化之外。在前现代社会中,民间文学缺乏民主自由的现代性很难走向真正的繁荣。
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改革,使民间积累了大量的经济资本,正是由于经济实力的日益积累与壮大,也促进了以民间通俗趣味为审美旨归的民间文学的发展。以各种大众传播媒介为主体的文学的创作,标志着知识分子越来越失去手中所掌握的文化资源,知识分子对于社会的解释能力也越来越贫弱。而各种民间文学的流传,则表明民众智慧并没有枯萎。相反,一如中国长期以来的社会历史所证明的,社会的变迁越丰富复杂,民众对于社会生活的阐释越显其智慧,民间文学更加活跃。
当下民间文学是新时期人民大众心声最直接、最真实、最生动的反映,主要形式是歌谣和笑话,这些作品,明白晓畅,爱憎分明,尖锐幽默,现实感强,贯注着焦虑和批判意识。民间文学以其短小精悍、易于传诵、针砭时弊、艺术高超等特点,加上传媒的高度发达,政治舆论自由,得以广泛流传。
三
当下民间文学完全是属于平民自己的内在性文学,充分体现了平民的文学主体地位,文学主体是高度自由的,具有十分明显的现代性特征。“平民”不是就政治或经济地位而言的,而是就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而言的,平民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百姓,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在我国古代社会,百姓日常生活的地位远低于国家政治生活的地位,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地位远次于政治生活中的集体,平民的主体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自由民主平等的现代中国,平民的主体性大大增强。当下民间文学不是通过商业力量从外部灌输给平民的,它来源于平民的日常生活、情感世界和精神文化需求,其发展动力来自于对生活热爱和文学的内在诉求,发展的目的是要帮助平民提高自身的主体地位。有些民间文学作品即使以商品为载体,创作它的目的不是要获得单纯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了满足文学主体的需求;欣赏它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一时的感性消费,而是要在与它的共鸣当中领悟反思。民间文学以平民的价值观为基础,强调平民的实践主体地位,提倡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有助于平民从自身的立场出发,全面地看待自己与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看待人生的意义和目的,它更多地表现为有深度的独特创造,能够满足平民多元的高层次的文学需求。当下民间文学的主体是自由的,与现代性高度契合。
民间文学的民间性质,集中了一切非官方的东西,它属于民间老百姓自己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具有自由的特性,也与现代性精神高度契合。任何时代的民间文学,它反映了一种社会情绪,代表了一定时代的民间声音。它不仅仅是文学,在很大程度上,更应该说是一种自由社会舆论,一种独立的民间意识形态。在貌似“以谣传谣”、谐谑调侃、讽刺嘲弄的形式之中,传达的则是普通民众对人与社会的自由而深刻的反思。民间文学不仅仅能使民众的心理得到自由宣泄,具有娱情的意义,而且它是落后意识形态的消极框架,反抗腐败事物的颠覆力量。
民间文学的传播也具有自由的特性。它的流传并不需要特别地借助某种形式的现代传播媒介,因特网、书刊、报纸等媒体可以传播,它更多通过人们的口耳相传。正因为民间文学传播的高度自由,意味着民间文学的流传并不需要仰仗某一强势集团的利益,不为主流意识形态所局限,更重要的是,民间文学的流传无须经过商品化、市场化的过程,换言之,即便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氛围中,民间文学依然保持其独立自由的本性,依然与现代性精神高度契合。
总之,当下民间文学作为一种独立的文学样式活跃在现代中国,这是文学自由的表现,这本来就是现代性的结果。民间文学固有的文学主体的平民性特征,意识形态的民间性特征,以及传播的自由灵活,都与现代性精神高度契合。在民主平等的现代性条件下,民间文学会逐渐繁荣。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地平线[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袁金刚.新时期文学现代性的学理研究[J].西北师大学报,2002,(4).
篇12
一、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发展
民间口头文学的传承是通过口头语言的方式,在口耳相传的过程中形成。众所周知,人类最古老的文学之所以能够产生,就是因为依赖口头语言。在文学发展历程的社会背景下,民间口头文学渐渐成为民间文学的主要流传方式。
在远古社会,文字尚未产生,文学创作只能依赖于口头语言的形式,在这样单一并且唯一的口头创作模式下,口头文学逐渐产生。文字产生以后,统治阶级不断剥夺社会底层劳苦大众接受教育的权利,使其无法使用甚至不会使用文字,于是广大人民群众依然选择运用口头方式进行文学创作。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包含的内容有很多,如民间歌谣、民间传说、神话、民间故事等,在反映民众生活及理想愿望的方面,它们的反映最为精确。[1]
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在如此丰富的土壤里生根发芽,汲取着千百年来的日月光辉与群众智慧,经过历史长河的沉淀,越发熠熠闪光。在如今躁动的现代社会,在快餐文化的对比下,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社会价值显得更为突出。因其自身含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其被侵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如神话传说纠纷《盘古之神》案、《乌苏里船歌》案等等;但是同时蒙尘的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就如遗落在民间的明珠,日趋衰落,濒临后继无人的危机,需要国家、社会、有关艺术群体对其进行发掘、保护及传承发展。
二、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现有立法的效力范围有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2011年颁发施行,其中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做出的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对于一些实质性的权利内容并无涉及,关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保护只能期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出台。
1967 年,突尼斯颁行了《文学艺术产权法》,成为第一个利用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现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纳入版权法框架。《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于作品未发表,作者身份未详,但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以自行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无作者作品的特例来提供法律保护。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具备:必须存在一百年以上;必须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必须是特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受保护的作品。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作为我国第一个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为保护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在这样的影响下,我国贵州省、福建省等许多地区也分别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将保护本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入了本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并通过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来完善现有的立法,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不可否认,在保护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方面,这些地方性的立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仅靠这样的行政管理手段,无法从根本上达到保护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完善,在不明确权利主体的情况下,权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够明确,加之地方性立法本身比较零散,保护民间口头文学的措施也相对较少,再加上各地区对保护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立法不够统一,现有立法的效力范围有限,很难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比如,在每个地区和民族都广为流传的神话故事《盘古之神》经常被改编并出版发行,有关部门对其权利主体也不是十分明确,又因为各地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立法不相同,由此引发的权利纠纷无从解决。
(二)著作权与知识产权被侵权等问题时有发生
中国作为文明古国,有深厚的文化沉淀,国外也看好民间文学艺术所带来的巨大市场,比如中国的《木兰辞》被好莱坞改编成电影后,赚取了超过20亿美元的收入,并获得改编后的著作权,但却没给中国任何报酬。笔者认为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不同导致的一种理念差异,进一步说是版权费用是否愿意支付的理念差异。民间文学艺术大量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历史留给全人类的宝贵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无偿使用,但发展中国家却采用措施来保护各自的民族文化。发达国家这种立场可为其无偿使用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提供“正当性”依据。
国内来看,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被侵权有关,这其中不乏出现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现有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只有《著作权法》,而《著作权法》中又很少有关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例。这是由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特点决定的,其主体的不唯一性、创作过程的久远性、自身具有的民族属性与普通的文学作品是不同的,[3]无法用通用的《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民间文学口头艺术的专用法规尚未出台。所以当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被侵犯其著作权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法律的不健全让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这样的情况让很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不仅侵犯了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发展造成损害。
(三)民间口头文学保护的立法模式一直存在争议
众所周知,民间口头文学具有特殊性,所以针对普通作品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全适用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对于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保护立法模式一直都存在着争议。有些人认为,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和扩大,以此来进一步针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也有一些人认为可以继续颁布发行新的法律法规来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进行重新的定义及传承保护。
鉴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自身的特性,笔者认为制定专门法对其进行保护是比较可行的,因为其与普通作品在权利主体方面不同,普通作品主体单一,而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主体也许是一个人,也许是一群人;权利内容方面也不同,与普通作品相比,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不只是属于其主体,也属于其所在的民族和国家,所以其转让权不宜任意使用,以免民族财产流失;权利保护期限也不同,一般的作品主体有存亡期限,而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主体也许有存亡期限,也许千百年来这个群体一直存在,不存在死亡一说,另外其本身也许一直处于创作传承阶段,不能简单地用几十年来定期保护。
三、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途径
(一)建立许可和收费制度
国外已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实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如突尼斯等国规定,使用民间文学的人或者部门必须到指定机构办理许可证,并且采取了保护民间文学的收费制度。这样的做法不仅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也对民间艺术创造者的文化财产进行了保护。
参照已有先例,我国可以针对保护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建立许可和收费的制度。对于仅供娱乐范围内使用的民间口头文学,如新闻媒体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报道等,不需要经过许可,也不须支付报酬。当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被用作教育方式,则需要支付报酬,但是不需要经过许可。对于出于公益使用的民间口头文学,其目的为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中获得创造新的作品的灵感,这样的方式不需要支付使用费,但是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以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使用。而那些诸如通过表演民间口头文学来赚钱、出版发行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以取得盈利的使用,不仅需要获得许可,而且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
将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列为公共文化财产,民间口头文学作品的使用者需支付相应费用,让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不再走以往被无偿使用的道路,这样不仅可以激励创作者继续进行民间口头文学作品的创作,也可以对现有的民间口头文学资源进行保护和传承。
(二)明确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4]由于民间口头文学的创作时间点不明确,所以保护期限的起点也就不明确。又因为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模式存活下来,很多作品只在民间口头文学中占有很小的比例,诸如民间故事、歌谣等并不完整,所以也很难确定对其的保护期限。因此可以考虑将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著作保护期限设为无期限,这样既能解决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渐渐消亡,等不到传承的问题,又能使我国民间口头文学得到永久的保护。
篇13
一部分学者强调其民族区域性,其中有人认为是指“流传于本国、本民族范围内,代代相传,构成了民族传统文化基本因素之一的文学艺术作品”;
也有人认为是指“在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的人民中间长期流传,并经世代相传、保存和发展而来的,作者身份不明显,尚未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
一部分学者强调其延续性,其中有人认为是指“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创新而进行的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过程的产物”;
也有人认为是指“在本国境内由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文化遗产基本成份之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另外,还有的学者从其创作的集合性和外在表现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一,具有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民族区域性、未发表性和延续性等重要特征,因而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是在某民族或某个区域内,由佚名作者创作并经世代流传下来,反映该民族或本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并以口头或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尚未发表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特征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加上受风俗习惯及宗教文化的影响,各国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传统思想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对同一事物存在不同的理解,也造成了学者们在认识上的分歧。综观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做的概括,一般认为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作者身份尚不能明确的作品,因而也有学者称其为佚名作品。作者身份不确定指作者姓名、创作的时间、地点及创作的时代背景无法确定,而不是说该作品没有作者,实质上只是到目前为止尚不能确定而已。佚名主要指在创作时没有留名,致使作者姓名难以正式确定,而且对作者的创作背景难以了解,或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难以考证和判断出作者的真实名字。因此,一旦此类作品的作者被后人考证出其真实姓名,就不再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应该是一般文学作品。这里需要明确两个问题:首先,作者身份不确定的作品不同于未署名作品,因为身份不确定的作品指作者的姓名、创作时间、地点及创作的时代背景不确定,而未署名作品指那些已确知作者真实姓名,但未在作品上署名的作品;其次,作者身份不确定的作品也不同于署假名的作品,因而那些已确知作者或作品上署假名的作品,都应认为是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二,作品的延续性。事物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往往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从古至今,经过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而流传下来,为人们所广为传颂和喜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该作品的延续性。延续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创作时间长,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不难想象,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具有延续性,即作品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失传或被切断,恐怕就没有今天的中华五千年文明了。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中华文化之所以有今天的博大精深,渊远流长,丰富多彩,很大程度上是文化延续性的结果。所以说作品的延续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特征。
第三,作品的未发表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些为群众所喜爱并长期在民间口头流传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传的作品,如果这些作品经整理人整理后予以发表,便不再是我们所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当前影视界中有不少电影、电视剧本的题材原本都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经过制作人创作整理后又搬上银幕,就不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一般认为是依民间流传的作品而创作的影视作品。此外,对于那些身份不明但已发表的作品或作者身份已明但尚未发表的作品,都不宜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四,民族区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能是某一民族的作品,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特色和传统文化的作品,而不可能是多民族或国际性的作品。某种程度上可以肯定的是,此类作品的作者可以确信是该民族或该地区的社会群众创造出来的。当然,在现实中有不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不同的民族或区域广为流传,但也不能说明该作品是多民族、多地区的。究其根源,这种作品起源于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然后随着区域经济的频繁往来和民族文化的交流,一些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作品逐渐传播到其他民族或地区中去。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族区域性,各国现行法律法规都较重视。依《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规定,即使作者身份不确定且尚未发表的作品,只要无法断定这样的作品是否源于某个民族或某一特定国家,就不能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而,我们认为对于作品的民族区域性的确认,应当本着作品内容是否反映该民族或该地区社会群体情况、传统文化、艺术遗产的独特成份为标准,离开了这个标准或不符合这个标准,一般应视其为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一件作品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才能认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凡不能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只能视为文学艺术作品。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多人参加、不断完善的特点,这在民间舞蹈,流传民歌等方面表现得较为突出。
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
在专利法以及传统的著作权法中,发展中国家使用发达国家的科学成果或作品都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发达国家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大量使用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作品,却是无偿的,而且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回避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受保护客体,使其不受其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许多发展中国家认识到民间文艺是他们的宝贵文化财富,尤其对于那些历史上没有文字的民族,其意义就更为重大。加之现代化的传播手段,使得民间文艺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而旅游业的发展使得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成为商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使用却没有为创造和发展民间文艺的社会群体带来好处,相反,商业化还造成了许多对传统文化的歪曲和破坏,使发展中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长期得不到保护,成为著作权法中“被遗忘的角落”。
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其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丰富多彩,但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正不断被滥用,因而发展中国家最先提出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一些非洲国家尝试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艺,并在国际上提出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要求,揭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序幕。非洲的突尼斯率先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开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保护的先河。随后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也加入了这一行列。一开始由于民间文艺的国际保护尚未建立,立法方面还不够成熟,保护的目的仅限于防止以营利为目的不经许可的复制,它们对民间文艺的定义是:必须是由身份不明,但被推断为民族的成员创作的,也可能是社会群体所创作的作品。
尽管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成为发展趋势,成为各国版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自突尼斯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多年来,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对其保护也凸现了不同的特点:
到目前为止,约有多个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的版权法或地区性版权条约中,明文保护民间文艺作品,其中非洲占了大多数,它们是((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的参加国,另外还有突尼斯、阿尔及利亚、中非、刚果等一些国家;拉美各国中有智利、巴拿马、阿根廷、哥伦比亚等(个国家;亚洲有中国、越南、印度尼西亚和斯里兰卡等,欧洲国家只有英国。
也有少数国家在版权法中明文排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是前苏联解体后的一些国家如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俄罗斯版权法第八条把民间文艺作品与法律、判决等官方文件及译本、时事新闻等并列为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目前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没有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当然,这些国家并不是在一切法规中完全排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对其是否提供保护很大程度上与贸易有关。如澳大利亚法院就其土著居民的艺术作品被越南地毯进口商侵犯一案的判决,从一定程度上认定提供这种保护,而且,目前,澳大利亚正准备在立法中明文增加对民间文学的保护。
此外,部分国家虽未规定保护民间文艺的原作,但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艺的整理本,确认利用民间文艺进行再创作产生作品的人为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如前南斯拉夫等一些国家。
尽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但是迄今为止,只有少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为保护的客体,这从侧面反映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面临巨大的困难和阻力,前进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加上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时间长、参加者多、作者难以判断、保护期限不好确定,即使依国际现行保护期限来加以保护也太短,因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难以完善的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保护
由于各国法文化的差异,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和保护情况各不相同,而且《伯尔尼公约》对“民间文学”也没有任何的规定。但修订《伯尔尼公约》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护民间文艺的愿望,《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对于作者的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该作者是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该国法律得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根据本规定而指定主管当局的本同盟成员国应当以书面声明将此事通知总干事,声明中写明被指定的当局全部有关情况。总干事应此将声明立即通知本同盟国所有其他成员国。”
虽然《伯尔尼公约》有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并没有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保护客体列入第二条第一款,作为成员国的最低要求,实际上把民间文艺中的一部分,作为“不知姓名而又未曾出版过”的特殊作品来看待。
为了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突破,加快保护的步伐,联合国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通过对其进行示范性保护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以“其他形式”保护民间文艺作品,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会议颁布的两个国际性法律文件也有类似的保护规定。而后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为避开著作权保护的臼巢,没有用“作品”而代之以“表现形式”。
示范条款规定:民间文艺表现形式是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独特成份组成的作品,而这种传统艺术是由国内某个社会群体或反映社会群体传统艺术愿望的个人发展并保存下来的。示范条款中排除了风俗、习惯、信仰,只局限于民间文艺,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有四种:语言表达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谜语等;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及民间器乐等;人体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民间游戏及各种礼仪等;其他有形的表现形式。
示范条款中列出了需要得到许可的有关复制行为,如出版、录制,还有公开表演、叙述等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此外,该示范条款要求抵制两种行为:非法利用行为和其他不法行为,即要经过主管当局或有关群体许可才能在传统的、通常的范围以外进行营利性使用。当然,如果在传统和通常范围内,即使是营利性的,也无需许可。另外,《伯尔尼公约》修订本中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基于一系列国际规范性文件的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其进行保护已成为一种趋势。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民间文学的保护采取了未置可否的态度,既未明文规定、也未明文排斥对它的保护。因而各国可以依实际情况加以灵活掌握,希望保护它的国家,只要想保护的东西属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称的“表达”,而不属于该条所排斥的思想工艺等,可以作出该协定可保护民间文艺的解释。此外,《伯尔尼公约》只是把民间文学中的一部分,作为“不知作者姓名而又未曾出版过”的特殊作品来加以保护,而且也没有把这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作为对成员国的最低要求,因而公约成员国也可以不保护这类作品。但如果成员国确要保护这类作品,那就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对有关的既未出版、又不知作者的作品,必须有足够的理由推定其作者是公约中某成员国国民,有关成员国应指定主管部门代作者行使权利;第二,有关成员国指定主管部门后,应当书面通知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总干事将该声明转达其他成员国。而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前正另外起草专门的民间文学保护公约这一事实来看,这两个组织并不打算把保护民间文学纳入两个基本的版权国际公约。由此看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国际的统一立法保护仍面临严峻的困难,前进的道路仍很艰辛和漫长。
四、我国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状况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表明我国已认识到对民间文艺保护的重要性,已确定将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特殊作品,这对于继承各民族文化艺术遗产、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因而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虽然已立项,并已由国务院责成具体政府部门负责起草,但终因调研论证等工作艰巨复杂,具体保护办法一直未能出台。这给想要主张权利的地区和群体感觉《著作权法》第六条的规定形同虚没,实质上仍无法可依。《书刊条例》第十条及其细则第十条曾经对民间文艺作过保护规定,但是其保护的主体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并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真正的所有者,即创作、发展、保存这类文化遗产的社会群体。
当前,基于希望该保护办法出台后既能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不致于妨碍民族文化传播,因而面临较大困难,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性立法保护尚未完全建立,对其理解存在分歧,各国的立法保护还不够成熟,因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时要规定适当,能为国内外人士所认可,以免成为别人指责的对象;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一”的意识还很淡薄,还未能充分扎根于广大群众之中;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复杂性;第四,由于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涉及民族问题,若处理不当,容易引起民族纠纷,产生民族矛盾,影响民族的团结和交往。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文明的多民族的国家,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含量之大,世所罕见,诸如女娲补天、夸父逐日、牛郎织女、七仙女与董永的故事以及黄鹤楼的故事等等,充分展示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勤劳、勇敢和智慧,反映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与天斗、与地斗的大无畏的革命精神,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具有巨大的文学艺术价值,更是中华民族发展史的缩影。
同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不但有利于调动文学艺术工作者挖掘、整理民间文学艺术素材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伯尔尼公约》框架下所享有的权利,对于发扬和光大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上现代复制、录制技术的发展进步,促进了各民族的文化交流,但另一方面也歪曲、毁坏了一些民族文化遗产,割断了同一民族中过去与今天的联系,抹杀了历史的传统。尤其是外来文化的引进,取代地方文化传统,这种情况使民间文学艺术面临消亡、灭绝的危险。因而我们主张用著作权法来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反对任何人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歪曲、篡改,更不容诽谤和亵渎。从法律上讲,对其保护符合我国对文艺作品保护的需要,而从保护民族利益的国情上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加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规定及《伯尔尼公约》已将民间文艺作品列入其保护的范围,因而对其进行保护,从一定程度上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与国际立法接轨。
五、对完善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思考
为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需尽快进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以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维护相关权利主体的权益。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和需要加以明确的关键保护环节,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大致确定其轮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
如何准确概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具有决定性意义。概括准确、全面和恰当,从国内方面来说,有利于确定保护的范围,加强对其保护,防止对其侵害、滥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促进民族的团结,而且有利于调动人们对其挖掘的积极性;从国际方面来说,有利于促进各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密切各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交流,增进各国之间的友谊和联系。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作者身份的不确定性、民族区域性、作品的延续性和未发表性的特点,因而笔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作前述概括。至于有学者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须有物质载体加以固定问题,笔者认为,作品是否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并非是其构成因素,不宜成为其有效要件,因为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世代相传的口述作品。当然,也不排除其可以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事实上,也有不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通过传媒人反复抄写才得以流传至今的。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不同于一般的口述作品,尽管一般口述作品是未经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但毕竟是有明确作者身份的作品。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原则
原则是对法律制度的适用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明确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原则,一方面可以表明我国对其保护的立场、目的和出发点,另一方面可以弥补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疏漏,防止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也基于对其保护既不是禁止人们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更不是允许对其进行垄断,因而,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首先要坚持有利于民族团结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原则;其次要坚持有利于创作者进行创作、传播者进行疑问,促进历史文化的繁荣,甚至有利于传播中华文明。对于有的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从发表时起若干年,笔者认为其至少存在两方面弊端:
首先,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来看,由于民间文艺往往经由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努力,不断丰富和充实,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存在从萌芽时开始计算,还是从发展、成熟时开始计算的矛盾,实质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时间点,因而,若干年后的终点也就无从确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较难掌握。如将若干年的保护期规定的太短,等于对此没有加以保护,因为民间文艺大多需要几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终趋于成熟;反之规定的太长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规定的意义。另外,民间文学艺术还是国家和民族的财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宜规定为无限。
有关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该地区或集体的利益,因而需要赋予权利主体一定的权利。当然,权利和义务不能分离,在享受权利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主体(国家指定的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但不能是个人)应当享有复制权和翻译权,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获取报酬权,对于改编权,应需要经过另外的许可。在义务方面,权利主体应当负责对其进行保护,以防止对其擅自使用、歪曲和篡改,以维护正确行使其权利。对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内容因非本文论述的重点不拟展开论述。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权利的滥用为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权利的滥用,需要着重注意以下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