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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的原则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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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篇1

一、成本管理概念

成本管理概念最早从1925年提出,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一定代价。在现代成本管理中,成本分为财务成本和管理成本两大体系。财务成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利润和税金,为确定企业一定时期的成本耗费,为计算企业的利润和税金及合理确定产品或劳务的售价提供依据。管理成本则是主要围绕企业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形成的,为制造产品发生的管理费用与生产产品的产量没有直接关系,不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而作为期间费用直接冲减企业当期的利益,也叫做决策成本。管理成本的核算灵活多样,一切视管理要求而定,它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核算方法和内容,没有统一的要求和规定,也不必以产品为对象进行核算。管理成本覆盖范围广,内容复杂,是以成本决策为中心形成的,从决策角度反映各种成本内容。

对于房地产成本而言,其主要构成是开发成本以及相关的费用支出。开发成本是形成产品实体的重要内容,包括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园林、公建配套成本等,其他的相关费用则是为组强生产与管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而由于商业地产体量大,往往都需要大规模的融资,因此融资成本也是其重要内容。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控制的原则

1、目标成本原则。目前, 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之前, 并未确定一个总的成本控制目标, 而是钱花到哪算哪。这就会导致成本的失控, 无法为成本控制提供明确的努力方向。所以, 成本控制必须遵循目标成本原则, 在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之前, 通过市场预测并考虑所处地段等因素, 确定开发类型, 确定目标成本。这是成本控制的首要前提。

2、全员全过程控制原则。许多人认为, 成本控制是财务的事, 这是一种偏见。成本控制决非是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工作, 它要求各个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通力合作。成本控制也决非控制好某一环节就可以了, 而是要控制好各个环节, 控制好全过程。

3、可控性原则。目标成本可分为可控制的成本和不可控制的成本, 各个部门只对本部门可控制的成本负责。

4、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应赋予各部门控制的权限, 并明确其对控制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同时, 对其成本控制的结果加以考核, 予以奖惩, 使权、责、利三者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调动各部门成本控制的积极性, 实现成本控制的目标。

三、房地产开发投资对成本控制的影响

1、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可研测算。在项目开发前期,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形成开发项目的经济效益测算、完整的项目投资估算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该明确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各项初步技术所涉及到的经济指标,这将直接决定着整个开发项目的投资成败。项目开发前期成本的控制,关键在于前期费用、投资成本及投资利润的有效估算,以做出准确的项目决策,从源头上避免决策失误所带来的损失,同时也要考虑到资源的充分利用,尽可能的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出更多的价值,以提高投资回报。

2、综合考虑商业地产各阶段成本控制。商业地产成本分为开发成本和运营成本两个部分,商业交付运营之前是通过成本管理系统来管理,而交付之后是通过系统来管理。住宅项目一般是关注前期开发成本的控制,在交房时点完成后,整个项目宣告结束。而商业地产不一样,开发期完成后会进入运营期,运营期的成本也是影响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同时前期的开发成本与后期的运营成本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3、提前引进商业设计顾问。商业地产开发过程中都非常关注设计顾问,提前引进各项设计顾问是非常必要的,如室内装饰设计、消防设计顾问、酒店厨房洗衣房顾问、幕墙顾问、二次机电设计顾问、室内外照明设计顾问、标识标牌设计顾问、视听专项顾问和造价顾问等,在方案设计阶段引进设计顾问,给建筑设计提供各专业要求,有利于设计方案的详尽完善,避免后期设计修改过大。

4、做好商业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是关键。商业地产需要考虑主力店的设计要求,还要兼顾小业主的规划要求,这是商业地产强控的一个关键点,一个商业地产项目经过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就确定了业态,确定了主力店,也就明确了客户的需求,决定了商业经营的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规划设计的盲目性,降低了设计图纸翻来覆去更改的频率,也有效地控制了项目成本和工程造价。此外,在商业地产的规划设计中,尤其还要关注:交通体系布局要合理,人车要分流,上下要方便,卸货区域的安排;高度、荷载要根据业态需求确定。

5、商业地产设备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运行期间费用。设备费在商业地产占比较住宅项目大,选择设备种类要综合考虑设备费和设备运行期间的费用,要在投资、使用寿命、性能方面综合考虑。

6、房地产设备采购难度大。由于商业地产包含的业态形式多样,有的项目写字楼、酒店、商业体等多业态并存,对各业态设备安装专业工程技术要求不同,如写字楼对智能化、监控系统要求较高,酒店对厨房、洗衣、智能化系统和监控系统要求高等,这给设备招采工作带来很大挑战,尤期电梯等设备如果不能形成战略采购,则设备费用差别较大,所以对成本影响较大。

7、外观装饰构件选材时要考虑效果也要保证成本。形象鲜明、设计突出的商业项目通常能够给人以深刻印象,满足顾客的视觉享受,吸引它们前往,同时也是本项目区别于其它项目的显著标致之一。从外立面设计的角度来看,即要符合产品、目标客户定位又要保证成本的基础上保证效果是关键。外立面装饰构件包括钢构架、连廊及栏杆、外墙砖、幕墙、外墙挂板及钢,轻钢雨棚、铝合金落地门窗、屋面装饰物、电子显示屏等一些招示性强的装饰构件,在这些材料的选材上要做好充分考察市场,择优选材,即经济美观,又充分体现设计理念,保证设计效果的目的。

8、充分保证公共部位灯光照明效果。商业灯光照明对创造舒适的购物环境极其重要,如突出商品立体感和质感的重点照明;注重情调表现,用在餐饮、娱乐、休闲等服务区域的装饰照明等等。此部分成本采用限额设计对成本进行控制,在材料选择上立即要保证招示性美观的效果又要考虑后期运行过程费用,运行期间的维修和更换成本。

四、企业自身的完善对成本控制的影响

1、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商业地产投资企业的内部管理是做好成本控制的基本因素,通过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以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来有效推动项目成本的控制是降低项目成本的有效途径。同时要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各部分之间的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大企业外部专业机构的监督,加大施工管理力度,加强施工监理和投资监理等。

2、树立成本的系统管理理念:商业地产投资企业应该积极树立正确的成本系统管理理念,把企业的成本管理看做是一项需要彻底执行的系统性工程。投资企业要树立整体和全局观念,切切实实的系统研究关于成本管理的内容、对象、方法等各项因素。从整体来看,投资企业的成本管理涉及到企业的管理层以及企业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员工,因此,企业所有人员都是成本控制的参与者和执行者,每个人都应该明确自身所负的责任,都要有成本控制的观念,实时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进行控制。

3、注重对项目成本资料和信息的管理:在商业地产的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项目业态复杂多样,而且关系到许多利益主体,因此,及时将项目过程中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来往信函、报价清单、水电费用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可以为整个项目的操作打下良好的资料基础,为成本的控制提供有利依据。同时,也要注重建立并完善商业地产投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成本资料的电子信息管理,通过电子信息资料的管理,可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结束语:

企业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站稳脚跟,必须要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降低企业成本费用。追逐利润是企业永恒的话题,控制成本是企业永远不变的法则,企业最终要进一步强化管理,降低成本,赚取利润,走低成本之路。

篇2

一、房地产开发的行业理论概论

1 房地产行业特性分析

房地产,顾名思义,是房产与地产的合称,属于不动产。房地产在物质形态上属于土地及其上面附着的永久性建筑,在法律上属于财产。土地具有多重特性,即可承受性、非移动性、不可灭失性、差异性以及使用方式和社会经济位置的可变性等。房地产具备自然和经济上的两方面特性,自然特性有耐用性、非移动性、效用多层次性等;经济特性则包括稀缺性、高投入性、资本消费两重性等。房地产市场是指各种房地产交易产生的经济关系之和,分为房地产一级市场、房地产二级市场和房地产三级市场。受土地和房地产特性的影响,房地产市场也有自己的行业特性,共分为五点:不完全竞争性;局部性与区域性;专业性;强法律性;流通方式多样化。

2 房地产开发的内容和特性

作为一个动态过程,房地产开发意味着对土地和房屋进行相应的开发、改造和再开发。通过对城市地块进行改造,有计划的安排房屋建设,并开展营销和物业管理,从而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并能实现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房地产开发有房屋开发和土地开发两方面内容,包括房地产项目规划与设计、土地的征收与拆迁、“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项目的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房地产开发有四个阶段,即投资规划与决策阶段、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建设阶段以及房屋租售阶段。房地产开发具有自己的特性,即综合性(开发关系的广泛性、项目操作上的复杂性、环节和设计部门的繁多性等)、开发过程的长期性、开发的时序性、开发的强地域性和投资的风险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组成及所受影响因素

1 成本组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成本包括两方面,即开发成本和费用。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建安工程费用、基础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用;费用则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2 成本影响因素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受到诸多方面的影响,如宏观经济政策、内部可控因素等各类直接和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必须考虑风险问题、工期长短、质量情况、设计方案和销售策略的制定,需要建立整体而系统的成本控制方案。首先,成本控制的最重要部分就是项目决策,即从企业自身的资金情况、融资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入手,评测项目风险,以确定房地产开发的成本与收益;其次,功能标准直接影响成本控制,即根据地块和市场需求设计房地产的功能情况;第三,工期长短也是成本控制的重要部分;第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架构是成本控制的中枢,即通过对资金的管理运作、安全保障、资金回款进度等进行成本优化。

3 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控制原则

成本控制就是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控制,以保障成本降低和效益提升。房地产开发需要全面控制,即全程控制和全员控制。由于房地产开发具有综合性与系统性的特点,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即开源与节流相平衡的原则、项目目标管理原则、“责任-权利-利益”的结合原则、项目和市场的动态控制原则、开发各环节的节约原则以及积极的例外管理原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本控制中应采取的措施

1 选项与立项阶段的开发成本控制

一个项目的实施是以企业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在选项与立项阶段对预期的收入、成本、风险和利润等应该进行可行性分析。从财务的角度,其经济指标分为内部收益率等核心指标和总投资回报率、获利指数等参考指标。在房地产这个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相对于成本而言,收益所受影响较大。财务人员要做好事前控制,在成本估算中细化会计分类。财务与会计部门需要对房地产开发的相关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密切关注建筑原材料与工程造价变动的新动态。优化资金链,控制好现金流,为提高资金利用率进行规划。

2 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

设计阶段是投资控制的重要阶段,房屋建筑设计的节约是最关键的环节。在设计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重视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保障设计质量,避免设计的保守性和不配套性,避免施工中出现变更与返工情况的出现。不但要在控制房屋工程成本上下功夫,还要对工程新增费用进行严格审核。首先,引入设计的竞争机制,实施工程设计的招投标制度;其次,加大与设计部门的技术沟通,严格实行限额设计,对设计人员的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进行明确;第三,以价值工程的方法为指导,平衡房地产功能与工程造价;第四,做好设计出图前的审核工作,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事故。

3 基建阶段的成本控制

遵循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及时总结基建方面的经验,对工序的开展及时优化。对基建阶段出现的临时性支出做好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虽然具有工期短和质量要求低的特点,但是完全可以按照市场行情安排,以总价招标的方式进行处理。基建过程中,必须依靠市场规律办事,规范竞争秩序,建立起完善的招投标制度。与此同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严密监控,避免发包腐败的产生。在施工阶段,控制工程变更所造成的影响,对承包商索赔要求进行审核,管理好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的采购。当工程竣工后,应严格审查设计图纸和合同规划的完成情况,对验收单进行细心管理,避免忽略甩项的发生。

4 优化项目管理组织架构

优化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是成本控制中的核心,需要对全员进行控制,以目标管理为导向。目前国内工程项目管理存在诸多问题,项目管理方式落后,引发了房屋单位成本上升的问题。目前常见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有常规单一项目管理模式、常规多项目操作模式(工程部下辖项目组、项目公司制和项目经理部的架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根据自身企业特点选择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5 创新施工技术,优化施工工艺

重视技术创新,将数学优选法运用到施工工艺的各环节中,以达到缩短工期,提升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室内整体施工和室外整体施工中,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获取成品房价格竞争上的优势。

结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今背景之下,必须做好成本控制工作,树立成本控制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原则。以市场化经济为导向,有效解决成本控制中的各项矛盾,获得最高效的经济利益。

篇3

一、当前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销售收入确认的问题

当前由于房地产开发产品价值较高,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从而造成收款期与房屋交付期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四个原则作为收入确认标准,而在会计实务中,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有以下方法:一是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并收取预收房款确认收入;二是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以合同金额确认收入;三是在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出了“入住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确认收入;四是在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时确认收入。上述收入确认情况在房地产上市企业年报披露中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注明,以往年度,都有数家房地产开发业务上市企业年报因当年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问题,被其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企业与注册会计师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这一关键问题上,往往是企业判断的结果不能被注册会计师认同。其实,在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不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都注重交易的实质,比如确认是否存在与销售产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在实质上已经转移,为实现销售收入所必备的工作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具有收取现金的权利等事实。这里“为实现销售收入所必备的工作是否已经完成”代表着供需双方对已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重大异议,也不存在为完成该销售而必需的后续工作等。

(二)业绩信息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开发至确认收入短则一年,长则三四年,在项目筹建期大量资金投入开发过程,大量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部分项目尚未完工,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这样看来,会计理论中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房地产业的体现并不明确,每年的损益表因项目在不同状态下而使利润波动大,如果某房地产企业的大部份项目在建设期内,该年度的业绩只反映费用的投入,因此该年的财务报表就不能适当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亦不能与其他同类企业比较,失去了可比性而项目竣工并出售后,大量预售款项确认为收入。该年度的收入实质是企业几年的经营成果。所以,用一般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等并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房地产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并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现金流量表的问题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现金流量表应以企业为编制主体。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量与其他企业的现金流量具体明显的差异性。在现金流量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其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以企业为基本单位的,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则是以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的,即每一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集中表现为购买工程用物资、支付的工资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开发完成后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则集中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产品等通过销售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由于开发期限较长,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与流出相对于一般企业具有更大的异步性。

(四)风险信息披露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面临多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项目开发风险、土地风险、工程质量风险等。这种企业高风险性状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必须更充分地揭示有关风险事项。不过从目前我国的相关会计法规制度来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风险信息披露问题可大体归纳为下列三点:一是证监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质量保证金并要求披露其核算方法;二是证监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风险仅限于抵押贷款的担保风险;三是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金提取的相关规定。但是,从目前我国上市企业披露的实际情况看,对质量保证金信息基本上未加披露。

二、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要加快会计规范国际化进程,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就要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

(一)完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规范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开放改革的深入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政府财政部门和会计学术界已开始考虑和探讨建立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但是,目前房地产会计的一些特殊事项还没有相关具体准则或会计制度加以规范,使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和一致,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比如我们在建立了收入确认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并推广针对特殊业务的会计准则指引,让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统一标准的确认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有更深一步的指引,比如香港会计师公会在2005年1月亦推出会计准则指引第24号――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准则指引,目的在于统一房地产售楼收入的确认原则,在指引中指出完工百分比法并不适用于开发产品,因此在指引中规定房地产业的收入确认需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四个原则外,项目主体完工,买方收到入伙纸后,房地产企业才可将预售款全部结转当年收入,该指引清楚指出了收入确认的基础,减少了企业间的不同理解。

(二)完善配套工程的会计核算准则指引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制度》曾对配套设施费用的预提及会计处理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现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对配套设施成本核算的指引不足,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采取不同的成本核算手法,从而可能影响企业成本核算信息的质量及其可比性。以预提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为例,如果某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结转商品房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预提了1亿元的配套设施费用,不仅在当期利润表中增加了开发产品成本1亿元,而且在当期资产负债表中增加负债1亿元,因此必将对企业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该1亿元的配套设施预提费用只是企业的一笔尚未支付的未来费用。国际会计准则在2009年对一些准则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旨在提高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及加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其中亦十分强调资产负债表应该正确反映企业的实际已发生的成本和可以准确计量的负债。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会计核算

现时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完善的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等,而且还包括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内部会计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财务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会计核算,其财务会计制度缺乏必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四)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一是在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利润表格式的基础上,增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结转商品房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所预提的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配套设施费用。二是披露企业的预售政策及情况。由于在项目未竣工前,预售收入不能结转,但预售情况亦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现时因为各企业的预售政策不同,不同的预售政策对企业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大,如此投资者很难在财务报告中获得预售的会计信息。以上海为例,按目前上海有关预售政策规定的要求,商品房结构封顶或结构施工至2/3高,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而其他地方的有关规定往往与此不同。因此披露企业的预售政策及情况让投资者在财务报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额外提供了具有可比性的资料。三是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分项目的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即以企业每一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披露其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包括销售房地的现金、购买工程物资以及支付工资等所支付的现金。以此提高其现金流量信息的有用性,以弥补利润表信息的不足。

总之,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的一些特殊事项还没有相关具体准则或会计制度加以规范,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因此我们应在现行的常规会计准则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规范体系,完善配套工程的会计核算准则指引,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会计核算,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参考文献:

1、崔学刚.上市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政府功能与角色定位[J].会计研究,2009(1).

2、樊晏平.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现状及发展前景[J].行业发展,2006(2).

3、冯西伏.浅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管理,2005(5).

篇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住房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掀起一浪又一浪的房地产开发热,到处可见不断开发出的新楼盘。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人们的住房需求,也给房地产开发商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促进了经济的繁荣。然而,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却存在着不经济和浪费的现象:如盲目的楼盘开发造成了楼盘的高空置率;楼盘供给总量与结构的不平衡导致了一方面房产品过剩卖不出去,另一方面却不能满足低收入人群生活住房所需;不符合地区规划要求的楼盘开发,影响了地区经济建设规划的健康发展。这些都使房地产开发经济繁华的表面下隐藏着巨大的危机而终将导致房地产业的不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引导开发商合理地进行房地产投资,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众所周知,业绩评价是一个具有导向性的制度安排,科学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绩效评价,有利于正确引导房地产的合理开发,而指标体系则是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因此,本文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特征,以平衡记分卡指标体系设置的原理为指导,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特点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经营特点,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其生产的产品――房产品来看,具有非标准性的特征。每一个楼盘所坐落的地理位置不同和开发商的理念不同,决定了楼盘的建筑风格不尽相同。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的人文环境,对房产品的设计要求也不相同,需要开发商因地、因人的要求对房产品进行规划与设计。

第二,房地产开发受政策性影响很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政府相关法令、法规,如金融、土地政策的变更以及地区及社区的规划影响很大,这些直接影响着房地产开发是扩张还是萎缩。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属资金密集型企业,开发时一次性投入的资金量很大。由于房地产开发的周期较长,每一期的楼盘开发均在一年以上,且购房款一般采用按揭的方式支付,造成资金回收期很长。因此,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

第四,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高。房产品属不动产,可随时用作抵押,为房地产开发商获取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与方便。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入资金中,银行贷款的比率较大。这一方面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了资金的问题,另一方面却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风险较大。

第五,房产品销售的直接性。房产品是由开发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不需要经销商和分销商等中间环节。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最终消费者――购房者之间的接触是直接的,这样可以减少房产品销售的时间,有利于销售市场份额的扩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的原则与要求

房地产的开发必须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总指导思想,这也就要求房地产的开发应服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应与地区或社区的整体规划及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应使所开发的楼盘确实为消费者所需,达到供需的总量与结构的平衡。为此,在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必须遵循相关性、综合性、重要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可接受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则和要求。

第一,相关性。这里的相关性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的相关性就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应与其战略经营目标相关。这一战略经营目标就是在政府宏观政策的调控下,在现有可供开发的土地资源的基础上,确保房地产的开发符合整个地区的建设规划,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战略指导思想,并能根据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设计、开发出不同的楼盘,合理定价,使房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从总量和结构上趋于平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住房需要。在此基础上,求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层含义的相关性是指所选择与设置的非财务指标(包括客户层面、职员层面等),确为财务业绩增长的驱动因素,即所选择的非财务指标与财务指标相关。这个问题需要引起指标体系的设计者的高度关注,根据平衡记分卡指标体系设计的原理,非财务因素应该是导致财务业绩增长的重要驱动因素。㈣然而,并不是非财务层面的业绩的改进一定会带来财务层面业绩的提高。这是因为,有些非财务因素的改进会产生多余的能力(excessive capacity)或不被客户所认可,从而不能转化为现实的财务业绩的改进。这就需要指标体系的设计者通过实践,凭借丰富的经验并在理论的指导下,挖掘和探索出真正能导致财务业绩增长的非财务要素,并适度地加以把握,避免由于多余的能力产生的浪费和闲置,从而影响财务业绩的增长。

第二,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必须综合考虑影响其业绩的内外部、长短期等的关键要素,以便从各个主要侧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绩效进行客观的评价。这里的全面性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应抓住其主要影响因素,以便清晰地揭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绩效形成的原因及其财务成果。与此同时,指标体系的设置既要有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绩效的评价,又要有利于绩效形成过程或战略经营目标的管理。

第三,重要性。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能突出反映其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从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特点的分析中我们知道:资源(包括土地资源与人力资源)、资金、企业文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要素。能否将有限资源与资金进行高效的整合及运营,以及能否营造与经济发展和人们理念变革相适应的企业文化,直接决定着企业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和持续不断的创新能力,做到与时俱进,在同行业中形成与保持竞争优势。

第四,可比性。这里的可比性包括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纵向可比是指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绩效的可比性,以便确定企业绩效的提高及提高的程度。这种纵向可比是指在一定的时间段范围内。因为,随着企业的发展,环境的改变,企业的战略经营目标也会发生改变,指标体系也应作适当的调整。横向可比是指同行业中不同企业绩效的可比性,以便确定企业在同

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第五,可操作性。这里的可操作性是指有关指标数据的收集可行,不存在障碍;与此同时,有关指标数据的计算与综合的处理简便易行。

第六,可接受性。这里的可接受性是指评价指标体系被使用者所接受。否则,使用者将会无视这一指标体系的存在,或故意回避使得评价体系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而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使用者是否接受评价指标体系,关键还在于该指标体系的设计是否合理,指标的含义是否明确,收集资料数据是否方便等。

第七,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的遵守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基本取向。从经济人角度来看,任何成本高于效益的行为都会被理性经济人所放弃,转而使用其他替代的低成本的方法,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也是如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

依据平衡记分卡的基本原理和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及指标体系设置的原则与要求,我们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财务层面、顾客层面、内部开发建筑与创新层面、职员层面。

财务业绩的评价体现着业绩评价的宗旨,体现着所得与所费及其比的核心内容。单一的财务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固然不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与保持及战略目标的实现;然而,这并不等于要取消财务指标,而是需要有其他的非财务指标的补充与配合,才能合理地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业绩形成的原因及其财务结果进行综合的评价。事实上,无论何种性质的社会,也无论何种经济发展模式,企业对财务业绩的追求始终是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基本动力,这也就决定了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财务业绩始终是业绩评价的最根本和核心内容。

顾客是企业实现战略经营目标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与建造出的房产品只有通过顾客的购买,才能不断实现其价值,达到企业的财务目标,从而确保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顾客历来被商家信奉为“上帝”和“衣食父母”。

要使顾客满意,就必须开发与建造出适合不同阶层、不同收入和不同文化品位且房价合理的房产品,包括在房子的外观造型、户型结构、建筑材料的质量、性价比、售后服务等方面能满足顾客的需要,才能使开发出的房产品迅速地转化为顾客手中的房产,实现其价值。这也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根据市场的需求,创新性地进行楼盘的设计。这种创新主要体现在对环境的利用上,能通过巧妙的构思与设计,充分利用周边环境的优势,弥补不足;在户型上,能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在小区服务设施上应安全、便捷。

良好素质的职员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创新能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要素,能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源源不断地开发出优质的楼盘,并能胜任顾客的购房顾问,取得顾客的信任,从而提高房产品的销售量。与此同时,职员还是企业文化的代言人,是企业品牌效应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重职员的后续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职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所特有的文化,突出品牌效应。只有这样,才能在同行业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

随着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引入并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以“3R”为指导思想的节约型社会将影响着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资源的节约与高效利用和污染的治理是各个企业在生产经营,创造价值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构成了企业战略经营业绩评价的重要因素。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以环境的保护为前提条件,应注重资源高效与循环利用以及对生活垃圾的治理。

据上所述,我们采用频度统计法、理论分析和专家咨询法对指标进行初步选取,并通过指标之间的比较,最终确定如下具体指标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财务层面应设置的指标有:评价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评价风险水平指标,包括综合杠杆。由于房地产业的负债水平高,固定成本高,因此,其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水平比较高,需要对其综合杠杆水平进行评价。评价营运能力指标,包括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等。房地产开发周期一般超过一年,周期较长,需要对其营运能力进行评价。现金流指标,包括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主营业务收入现金比率等。房地产产品总价较高,顾客多半采用按揭方式付款,为了评价现金的回笼状况,需要设置反映现金流方面的指标。评价盈利能力指标,可设置净利润和息税前净利润指标。

顾客层面应设置的指标主要有:客户拥有率、已售房地产面积率、已售房地产产量率,客户获得增长率,以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份额。同时,应设置用以评价顾客满意度的指标,如房产品的准时交货率、房产证及有关证件的及时交办率、房产品同比价格优势、公共设施水平、区内外交通方便程度、建筑物翻修率、报修比率、退房率、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住宅内灭火设施密度、外消火栓平均服务半径、地下人防建筑面积、防震等级等,以及从顾客获取利润的水平。

内部开发建造与创新层面,应设置评价创新、开发与建造售后服务情况的指标。在创新上,应设置对已有环境条件的利用程度、房产品外观的新颖性、房屋结构合理性等设计水平指标,以评价房地产开发上的创新能力及对顾客需求的把握程度。在开发与建造上,应设置单位时间建筑面积、部门之间的协调程度、建造的质量等级、事故率以及水、声、光、气等环境系统设计、绿化系统建造、垃圾处理系统设计等指标,用以评价建造的质量和效率。在售后服务上,应设置上门服务或维修的及时率、维修后的耐久性等指标,用以评价售后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在职员层面应设置评价职员满意度、职员能力和后续培训以及企业文化的塑造与沟通方面的指标,包括职员的满意度、职员的离职度、职员培训率、职员的建议采纳的比率、房产品的推销率、职员获利能力及其增长率等指标,并对企业文化的沟通与运用等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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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组成问题

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核算时,首先就需要明确房地产开发的成本主要是由哪些方面来组成,在明确了成本的组成范围的前提下,才能准确核算项目成本。一般来讲,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其成本的开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土地、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用

这些费用是组成房地产开发总成本的主体费用,一般会占总费用的八成以上,尤其是近年来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土地的费用成本开销更大,甚至成为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具备利润空间的关键指标。土地费用大致包含土地征用拆迁费、出让地价款、转让费、租用费以及其他费用等。通常在进行房地产成本核算时,开发商都需要将土地费用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换算,来得出未来房产每平米所占土地成本,继而再计算该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利润空间。

2.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支出

主要是指水、电、煤气、暖气、小区内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商店、居委会、派出所等生活服务性配套设施也是不可缺少的。这类收费项目种类繁多,标准不一,许多收费项目由垄断性经营企业或事业单位执行,随意性很强,标准普遍偏高。配套及收费项目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受外界因素影响最大的一块费用支出,一般占项目总投资的10%~15%,减少这部分费用支出,是降低开发成本取得经营效益的一项重要手段。

3.管理费用和筹资成本

管理费用也是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核算中的重要环节,虽然其所占成本比例不大,但却对于项目的整体财务成本管理有着很大影响。因而企业的行政、财务、人事等各个部门对于项目实施而作出的各种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费用也是需要详细核算的。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问题

1.成本归集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该确定成本归集对象,即成本核算单位。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应满足成本计算的需要;便于成本费用的归集;利于成本的及时结算,适应成本监控的要求。对于小规模的开发,如单幢或几幢房屋的开发,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可以将全部开发量作为成本归集对象,设立一个成本核算单位。但是对大规模的开发,就必须科学地确定成本归集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成本核算对象不能过细(如以单幢为单位),因为这样做势必会增加工作量,使核算工作繁琐化。相反,也不能简单地以整个小区为核算单位,因为一个小区从开始建设到完全建成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这样做势必使成本核算资料滞后,失去其在管理上的作用。

2.共同成本的分配问题

对成片开发土地而言。肯定存在共同成本,按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确定应分摊成本费用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分配方法、标准。分配方法有个别认定法,按面积分配法和按价值分配法。在选择方法时应保持使用方法的一致性。以价值为基础来分配共同成本是一个广为采用的方法,在这一方法下,其价值可取该项目的估计售价或评估价值。如若其中的直接成本可明确辩认,则应以减去直接成本后的共同成本来进行分配,以使分配结果更为准确。以面积为基础来分配共同成本通常只适用于成片土地开发后的成块出售或转让。如若每块土地上的构成内容不同,则分配结果必将与实际不符。个别认定法从定义上来讲可能是个最好的办法,如能分别认定,就可在平时归集,也就不存在共同成本的分配问题,这种方法可同以上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3.筹建期间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一般来讲,由于房地产开发所需的资金数额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在单纯以开发企业自身的资金力量显然是不能完成项目所需成本的,因而大多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会在项目建设前进行筹款融资,一般融资的对象和手段都是向银行贷款,这就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的利息。而由于房地产项目所需时间相对较长,资金回笼缓慢,因而这笔利息的数额也是非常巨大的。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这种利息支出应当资本化,即发生时列作开发成本,待销售实现时按照配比原则逐步转入当期的经营成本。项目竣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则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4.项目的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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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作用

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成本控制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计算、调节和控制各种费用,可以及时发现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发掘出房地产企业内部潜力,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因此,加强成本控制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监督作用

房地产企业成本控制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控制,加强成本控制可以很好监控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主管人员可以通过资料信息系统更好的反映出一些违法行为、浪费行为,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浪费和违法行为。

(四)协调作用

房地产企业各个方面利益受成本控制水平的影响,同时相关物质利益协调水平的高低也会影响财务成本控制。从企业成本目标来看,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会略显不公平、合理。通过加强成本控制,可以协调好企业各方的利益,实现各个子系统的协调统一。

二、房地产成本控制的管理方法

(一)投资决策阶段的成本控制管理方法

1.引进前期成本控制人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提高成本控制管理水平,要提高对前期成本控制人才的招聘,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投资决策阶段的成本控制管理水平,才能从源头上提高投资决策阶段的成本控制水平。2.建立成本控制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投资决策阶段建立成本控制机构,要对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的研究,成本组织机构的成员主要由以下成员构成:房地市场专家、房地产管理的造价工程师、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技术人员。同时,为了理论联系实际,也可以聘请高校教授来授课,这个机构应由善管理、知造价、懂技术的领导来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成本控制机构的相关数据,房地产领导就会熟悉、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银行也可以明确开发项目的偿债能力,坚持安全贷款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贷款数额。通过成本控制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会合理安排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防止项目资金得不到合理利用造成资金链断裂的问题。

(二)设计阶段的成本管理方法

1.做好技术经济的分析工作。房地产项目设计工作是经济与技术对立统一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从技术经济分析和项目方案进行比较选择,有利于保证开发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其中,技术经济分析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在保证开发项目质量和要求的基本前提下,适当减少工程内容,不用或者少用过多的材料,这样就可以在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的情况下,降低开发项目的成本。2.采用竞争机制和设计招标。在项目设计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设计招标方式、指定承包方式、协商方式。设计招标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众多中标单位中选择优秀的单位来完成项目设计工作,实行设计招标可以使各个设计单位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从多种设计方案中选择,提高了项目设计方案的质量,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招标阶段成本控制管理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保证工程清单的正确性,要合理利用好签订合同的机会,用合同条款的方式约定具体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人工等因素。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招标,即固定总价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招标。其中,固定总价招标的方式主要应用在项目紧张的情况下,投标单位承担主要的风险,工程造价可以由招标方控制,然而这种方法不利于反映某一个单项的造价。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在招标阶段选择合理的成本控制管理方法。

(四)成本施工阶段成本控制管理方法

1.不断提高员工的节约意识。从实质上来讲,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一个比较系统复杂的工作。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落实节约的原则,也就是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大大节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物力、财力、人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员工要认识到节约并不是消极的节约成本,而是动态监督施工阶段的成本使用情况,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事前监督上,要以系统论为主要的指导思想。节约原则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1)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明确成本开支的范围,这样有利于监督和限制成本开支;(2)控制失控的成本,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浪费成本的现象;(3)优化施工方案。管理公共项目,降低对施工项目物力、人力、财力的消耗。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做好以上三点,才能合理控制好开发项目的成本,实现节约项目成本的目标。2.优化施工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房地产项目施工质量水平与施工方案的选择密切相关,施工方案的选择也会影响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选择项目施工方案不同,就会影响工程造价、工期、施工机具的不同。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低工程成本可以通过优化施工方案,要结合自身设备、现场情况、施工图纸、施工经验、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施工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率,更好地实现节约成本的目的。

三、结语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成本控制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带动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也可以为房地产行业带来一个良好的风气,可以激励房地产行业实现节能降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者要认识到成本控制管理的重要性,要做好各个阶段的房地产项目的成本控制管理工作,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李飞虎 单位:无锡太湖美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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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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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房地产开发水平的不同指标包括房地产开发的总体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的选择原则两方面。(一)房地产开发的总体评价体系。房地产开发的总体评价体系有很多典型的指标,其中包括规模性指标、潜在性指标和盈利性指标等。规模性指标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数量、从业人数、开发企业的总资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和销售总面积等六个方面。潜在性指标包括未竣工的房屋总面积、开发企业的土地储备面积、住宅的出售价值、年均销售增长率和年经营收入增长率等五个方面。盈利性指标包括房地产开发的净利润、总利润、总资产回报率和净利润率等四个方面。这些指标都是对房地产开发水平的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统计分析的进行也有着重要意义。(二)评价指标的选择原则。评价指标的选择应该满足以下原则,评价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可比性、及时性、灵敏性以及可操作性。每个原则的具体内容都不一样,但是都非常重要,评价指标的选择应该严格按照这些原则进行选择,这样构建起来的评价体系才会更加完善。1.评价体系的科学性。由于房地产产业综合评价指标数量太多,有些指标反映同一方面,房地产开发部门要想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就要对各种各样的指标进行筛选,保证留下的指标的完整和全面。每个指标所代表的意义都不相同,房地产开发部门应该明确每个指标的意义,使用适当的方法测定方法来获取相应的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的正确性。做到真实地反映我国各个地区的房地产开发水平。科学的评价体系不仅能很好地对房地产开发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还能对房地产产业以后的开发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2.评价体系的系统性。房地产开发部门要想构建比较系统的评价体系,就要使各个部门之间要有层次感,比如从小的产业慢慢发展壮大,层层递进,使部门有序的运行。争取做到使每个指标既能独立地反映一定的情况又能相互之间产生联系进而反应整体的情况,使之共同作用从而成为一个系统的整体。由于各个指标的量纲单位不同,所以无法进行直接的评价,需要先消除量纲单位对评价的影响,将原始数据标准化。3.评价体系的可比性。房地产开发部门构建房地产开发水平评价体系就是为了比较我国不同地区房地产开发水平的差异,从而分析出各个地区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房地产开发部门根据所遇到的问题结合房地产开发的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的解决办法,并且为产业未来的发展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加快产业的发展进步。因此,房地产开发水平评价体系应该具有可比性。4.评价体系的及时性、灵敏性。房地产开发部门要想构建及时灵敏的房地产开发水平评价体系,就要人员及时的反映指标数据的改变并且不断进行数据的更新,否则陈旧的数据不但不能反映出房地产开发水平还会对房地产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产生不好的影响。及时的评价体系对未来信息有一定的预测、估计作用,而且对各指标对综合评价的反映都比较灵敏。如果不能及时的更新数据,那么房地产产业对未来一段时间的预测、估计作用都会产生偏差,更不用说各个指标对综合评价的灵敏度也会大幅度降低。5.评价体系的可操作性。房地产开发部门要想构建可操作的房地产开发水平评价体系,就要使有关的操作尽可能的简单明了,并且与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数据都要尽可能的准确、获取途径也要尽可能的容易。房地产开发的有关产业也要学会利用已有的数据使操作尽可能的简单一些。房地产产业的可操作性相比其他几个原则来说要容易很多,因此,实施起来也会更加的便捷、快速。

三、房地产开发的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数

房地产开发的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数包括综合评价数据的选择和计算综合评价指数两方面。(一)综合评价数据的选择。不同的地区房地产开发水平不同,通过统计学的方法来计算得出综合评价指数,综合评价指数能清晰地反映出房地产综发水合开平的不同。想要计算综合评价指数就要先学会选择综合评价数据,而房地产产业所需要的数据必须能够清晰明了的显示出房地产产业所要的信息,数据齐全了才能进一步计算综合评价指数。所以综合评价数据的选择对于房地产产业的发展进步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综合评价指数能够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对房地产开发的水平进行总的评价。因此,能用综合评价指数来判断房地产开发水平的高低。(二)计算综合评价指数。综合评价指数的计算方法有很多种,其中最简洁明了的就是加权线性合法,一般是使用加权线性合法结合统计学软件系统对数据信息进行计算整合后得出相应的结果。在综合评价时当指标之间相关系数都很大时加权就不起什么作用了,各种不同的加权实际上没什么区别,但是当有些指标之间的相关系数不是很大时就需要进行加权求和。因此,就可以看出加权线性合法不适用所有的综合评价指数的计算,在计算综合评价指数之前要选对方法对于计算综合评价指数是非常必要的。

四、结束语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房地产产业迅速发展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也要求我们更加重视房地产产业的开发,及时发现房地产产业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利于房地产产业的发展进步,给房地产产业指出一个更好的路途,更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重视房地产产业的开发就成为了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作者:邹永敏 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参考文献:

[1]何有世,徐文芹.因子分析法在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中的应用,数理统计与管理,2003,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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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章名】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章名】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章名】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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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第一,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入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时限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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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上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入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情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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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遵循综合原则、经济原则、事前筹划原则、整体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由于企业情况各异,应注意法律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可以通过税务筹划顾问、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来开展,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实践,应始终围绕如何实现成本最小化进行,下面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的角度来探讨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精通业务,对税法及其相关法规合理而有效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精通房地产开发业务要求以正确的理论作指导,更要求具备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尤其要熟悉税法、会计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还应了解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投资、营销、会计处理、纳税历史等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具有统筹谋划的能力。另一方面,税法本身存在纳税筹划的可能。因为税法是人制定出来的,不仅受到"知识有限"和"理性有限"的局限,而且还要受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和其他社会现实的制约,不可能一步到位,完全成熟。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拆借资金,在融资时支付利息,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流程。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又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50%的,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2004年初公司进行了税收筹划,决定向集团公司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11.16%(税务局规定税前列支的税率),期限3年。3年后企业将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1.16%×3=334.8万元,税收负担减轻:334.8×33%=110.48万元。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等,掌握每个税种税法的内容,了解地方是否有优惠政策。比如,我国地方上对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许多优惠政策、税率的差别,中外合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免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比内资企业低5%等,如果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组建时能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在组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可见税收筹划需要有超前的预见性。

再次,税筹划方案的选择注意可行性,不能不考虑成本。比如,某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欲建立自已的建筑公司、装饰公司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但组建公司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会出现某一方面节税了,其他相关的成本增大了,所以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税筹划方案才有用。

2规范管理、会计业务记录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保障

俗话说:"管理出效益",反之,管理不善会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例如:某一家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商企业销售委托1家专业的房产销售公司经销,销售公司在销售时以1000元1张发行了若干张VIP贵宾卡,并承诺执卡人购房可在房款中抵1万元购房款,结果30万元1套的房子,实际只收29.1万元,与客户签约的销售合同中约定:房款总价为30万元,首付款为总房款的30%,销售人员给客户计算的首付款金额为8万元。用VIP贵宾卡抵房款首付款1万元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的金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折扣额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销售公司管理不规范和缺乏税收筹划意识,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多交了营业税:(300000-291000)×0.05=450元、多交企业所得税:(300000-291000)×0.33=2970元、多交印花税:(300000-291000)×0.0003=2.7元、多交土地增值税:(300000-291000)×0.01=90元、多交四税合计3512.7元。

纳税筹划的日常运用应注意会计业务记录的合法性。例如: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中从集团公司租用了两辆轿车,并列支了这两辆轿车的年检费、汽油费、过桥过路费等,为了获得合法凭证减少涉税风险,公司与集团公司签定租车协议,取得了税务发票,公司合理规避了税,所有者对税收筹划更加重视了。

3纳税筹划事后应进行绩效评价

年末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的年报进行审计,此时对上一年度的涉税筹划的效果进行1次评价,通过与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对比,无疑是一次检查企业会计核算质量的最好机会,同时可以弥补原先税收内部筹划方案的不足。

俗话说"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查到的企业,要重视税务筹划的事后评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重视事前税务筹划活动的开展,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治会越来越健全,执法的力度也会越来越加强,迫切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练好内功,树立纳税筹划的意识,一方面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会促进税务机关相应地完善税制、堵塞税收法律、法规中的漏洞,能促使税务工作和税收筹划都步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篇13

一、 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我们称之为建筑方。这种意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狭义的。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项都可以纳入联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