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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案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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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案例

篇1

一、案例背景

某节能服务公司(乙方)拟在新三板挂牌,其于2014年9月与某钢铁公司(甲方)签订“烧结厂烧结余热利用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提供项目建设场地、余热资源及各类接入点,乙方负责余热发电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服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三台烧结环冷机各设一套余热锅炉装置、一套汽轮发电机组(即“三炉一机”),并设置一个主厂房。2.该项目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项目建设及投资风险由乙方承担,余热发电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以收益分享的方式实现收益。3.新建余热电厂建设期1年,运行期8年。合作期内乙方拥有该项目形成的动产、不动产的一切权益(不含土地);合作期满项目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4.项目运行期内,双方按协议价格就共同确认的当期实际产出的电量计算本期款项,由乙方提供电费增值税发票,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二、案例解析

1.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之混合销售业务进行核算。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企业提供节能设备、负责安装并提供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节能设备并提供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由于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因此销售节能设备应作为销售商品核算,提供节能服务按照提供劳务核算。2.观点二:认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核算。项目合同明确规定“该项目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履行“建造—经营—转移”的完整过程,具有明显的BOT特征,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交易合同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影响也与典型的BOT合同一致,二者仅存在法律形式差异。因此在建造期间,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就其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在运营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3.观点三:认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核算。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模式分析,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建造活动和发电运营。由于乙方本身并非一家发电企业,实质为一家专门从事节能环保和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余热发电项目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公司在节能技术和能源管理领域的专长和经验;公司实际主要为客户建造余热发电装置,并以与余热发电量挂钩的变动对价作为建造合同对价。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本案例中,合同总价款取决于未来8年运营期的实际发电量,由于时间跨度较长,预期经济利益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阶段建造合同的结果无法可靠估计。因此不能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需要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第25条的规定判断成本是否可以收回,分别作出相应会计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4.认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融资租赁进行核算。根据合同安排,该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系节能服务公司按用能企业的要求建造一项特定的固定资产,建设的资产及设施具有专用性,仅供用能企业使用,履行该协议依赖于上述特定资产;该项目合同期为9年,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用能企业拥有使用权,且未来收益不能合理确定。因此可以确定该项协议包含租赁业务。运营期满后项目资产无偿转让给甲方,可以合理推测乙方在运营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价款实质已经相当于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租赁资产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承租人(用能企业)”关于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因此,该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本质上属于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风险报酬已经全部转移给承租人(甲方),而乙方通过收取节能经济利益作为租金以回收相关投资价款,应当按照租赁准则中融资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讨论与分析

对比上述不同会计处理,均能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商业实质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结合进行分析,都具有事实依据和一定的合理性。由于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提供节能服务解决方案,具有多元化、综合性,与一般混合销售业务、建造合同业务、BOT业务以及融资租赁业务存在显著区别,需要深入研究、全面分析,从而得出较为合理、公允的会计处理结果。1.关于“观点一”,根据项目合同规定,节能工程项目在建设结束、完成安装、试运行成功且验收合格后,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节能服务公司(乙方),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并未实质发生转移。节能服务公司是否能够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取决于节能项目未来能否创造节能效益,而且节能效益的具体金额取决于项目资产未来实际的发电量,未来实际的发电量具有不确定性,导致收入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因此上述交易不符合混合销售的收入确认条件,不能按“观点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2.关于“观点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规定,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三项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前述项目合同确有规定“该项目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但BOT业务的合同授予方必须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本案例中交易双方皆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也未设立单独的项目公司,建造的标的资产也非公共基础设施;BOT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仅取得特许经营权,并不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而本合同管理业务中不存在上述特许权。因此,根据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上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不能按照“观点二”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3.关于“观点三”,由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多种运营模式,节能服务企业分享的节能效益可以是变动对价,以运营期内的实际产出为基础进行确定,如本案例所示;也可以是固定对价,比如根据资产建设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一个月测试确定月度节能收益且在运行期内月度节能收益保持不变。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核算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节能服务企业是“自建资产并提供给客户使用”还是“为客户建造资产并提供后续运营服务”,根据前述分析,后者缺乏充足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行性,因为在建设阶段很难对建造合同的结果做出合理估计,甚至难以确保可以收回成本,而且这种处理模式涉及大量的会计估计和职业判断,将为相关会计核算和审计鉴证带来极大挑战,难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一般来说,判断企业的一项交易是否适用《建造合同》的主要标准为:当买方可以在相关业务开始前指定专业结构元素的设计和/或在建设过程中可以指定重大的结构性变化,则该类业务合同通常情况下应当适用《建造合同》准则,如房地产建造合同。本案例中,用能单位(甲方)只能选择节能服务公司(乙方)所指定的设计选项,仅有有限的能力影响所建造资产的设计,且指定设计相对基本设计仅有轻微变化,因此该类业务合同也不应适用《建造合同》准则。4.关于“观点四”,该合同能源管理交易依赖于特定资产(即主厂房、三炉一机等节能设备以及依附于该设备的专有技术等),且节能服务公司授予用能企业对建造的节能资产使用的控制权,符合IFRS体系下的IFRIC4关于《确定一项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赁》所规定的判断一项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赁成份的判断指引,因此该交易可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该交易中,所有的租金都是根据各租赁期的实际发电量计算的或有租金,且租赁结束后资产无偿转让给甲方,因此乙方能否获取报酬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并未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甲方),而且乙方无法对合同期间可获得的节能收益作出合理估计,不能将上述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因此不能依照“观点四”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建议

综上,本文建议将案例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节能服务公司自行建造长期资产并为客户提供后续劳务进行会计处理。在合同期内,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乙方),且由乙方负责余热发电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活动,乙方视为自行建设项目资产,确认为自身的固定资产,并提供给甲方使用;项目在运营期内,根据双方事先确定的协议价格就共同确认的当期实际产出电量计算各期节能收益,按照《收入》准则确认电费收入;项目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企业无偿转让项目资产,视同节能服务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1)项目资产的会计处理建设期内,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建造成本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在项目资产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为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2)节能收益的会计处理运营期内,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双方事先确定的协议价格就共同确认的当期实际产出电量计算各期节能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当期电费收入。(3)项目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项目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企业无偿转让项目资产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视同节能服务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篇2

为了实现能源的合理利用,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一家化工企业决定实施“各车间能源数据采集管理系统”,这家企业各生产车间原先都各自装有“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用于车间生产过程控制,车间能源消耗数据也存在于DCS控制系统中,如何能实现各车间能源数据的自动采集,形成工厂级的能源管理系统,又能保障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的信息安全,经过慎重考虑,提出了2个实施方案。

1 基于DCS系统上的能源数据自动采集方案比较

方案一:把各车间DCS系统作为能源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站,每个数据采集站通过OPC协议单向向PIMS服务器传送能源数据,PIMS服务器对传送上来的数据进行二次处理,制作成用户需要的能源界面、形成报表、以及实现设备管理等功能,经硬件防火墙隔离将能源管理界面、数据以WEB形式向局域网络。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

方案二:为了彻底杜绝DCS操作站被网络病毒侵扰的隐患,将能源数据采集系统完全独立于DCS系统。能源数据采集系统由“浙江中控”领衔制定的EPA现场总线标准产品实现。

1)在原有车间的DCS系统中将能源测点经信号分配器一分为二,一路进入车间DCS,实现车间生产管理的需要,另外一路进入EPA总线系统进行数据集中管理。

2)EPA系统各控制柜安装24 V开关电源,光纤环网交换机,以及EPA系列模块。

3)整个EPA系统采用光纤环网冗余的方式,任何一处断开,均不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为保证数据的安全,除了各服务器安装杀毒软件之外,在PIMS服务器和Internet之间设立一道硬件防火墙。即便防火墙失效,各服务器被病毒感染,由于DCS与能源管理系统完全独立,病毒丝毫不会影响到车间DCS的运作,各能源点在DCS操作站正常显示及控制。系统结构如图2所示。

综合比较,方案二能使车间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与Internet之间完全独立,可靠性更高,所以选择方案二。

2 工业控制系统终端信息安全管理的方法

上述方案二最大的优点在于使车间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与Internet之间完全独立,使工业控制系统规避了网络安全的问题,只要针对做好工业控制终端(DCS)的安全管理,系统安全性就能得到保障,主要的安全措施有以下几点。

1)不轻易对操作系统安装补丁。由于考虑到工控软件与操作系统补丁兼容性的问题,系统开车后一般不针对Windows平台打补丁。

2)不安装杀毒软件。用于生产控制系统的Windows操作系统基于工控软件与杀毒软件的兼容性的考虑,通常不安装杀毒软件,给病毒与恶意代码传染与扩散留下了空间。

3)加强对使用U盘、光盘的专项管理。由于在工控系统中不轻易对操作系统安装补丁和安装杀毒软件,工控系统对病毒的防护能力很薄弱,必须对U盘和光盘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光盘,规定除本系统的安装光盘外,不允许使用其他类光盘;U盘,一般在程序更新和维护过程中要使用到,首先保证U盘的专项使用,规定U盘每次使用前要经过严格的病毒查杀,并且要有书面记录和登记。

4)杜绝其他笔记本电脑的接入。工业控制系统的管理维护,没有到达一定安全基线的笔记本电脑接入工业控制系统,会对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所以要杜绝

接入。

5)定期检查工业控制系统控制终端、服务器、网络设备的运行情况。对工业控制系统中IT基础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是工业工控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

6)加强身份认证管理,控制系统进行安全登录和操作的用户分级进行管理,分为观察员、操作员、系统工程师这3个不同级别,观察员只允许观看系统画面,不能输入任何的操作指令;操作员,具有日常生产的操作权限;系统工程师的权限最高,能进入或退出工控运行软件,能进行程序编写和变更。

7)对工业控制系统的外设进行管理,比如USB接口、光驱、网卡、串口等,对时贴上封条,每次系统工程师进行维护操作时,拆下封条要进行审批和登记。

3 结束语

国内外发生了多起由于工控系统安全问题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最鲜活的例子就是2010年10月发生在伊朗布什尔核电站的“震网”(Stuxnet)病毒,为整个工业生产控制系统安全敲响了警钟。

本文根据工业控制系统安全防护的特点,针对工业控制系统(DCS)与能源管理系统(EPA),通过信号分配器连接的独特模式,建立了相对独立、又能信号传输的安全体系架构,并通过工业控制系统终端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地保证了这种基于DCS系统上的能源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的可靠、安全运行。

篇3

作为一项新兴商业模式,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均尚未对该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作出明确的规范,会计理论界对此研究亦相对十分匮乏,导致各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会计处理中比较混乱。笔者针对以节能效益分享型为主的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和讨论。

二、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法的辨析

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目前唯一能参照的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但该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具体会计核算方法仍不够清晰明确,实务操作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采用BOT处理方法;二是适用租赁准则。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有着明显的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 12)规定的BOT模式相一致,故可以参照BOT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第4―判断一项交易安排是否包含租赁》(IFRIC4),在确定某项交易是否属于或者包括租赁业务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公司负责建造安装的环保设备),而该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EMCo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客户限制的,客户根据合同,对EMCo在运用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限定,因此设备的使用权在客户,即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故应按租赁处理。

笔者认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需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更多地符合租赁交易的特征,而不是BOT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BOT模式是适用于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IFRIC 12则明确这是一种“公共-私营”服务特许协议。BOT交易的特征是:资产的日常运作由运营方负责,但与基础设施相关的重大权益性风险和报酬由授予人(政府部门)保留。而合同能源管理交易中,资产由客户(而不是EMCo)使用,同时由于未来节能收益的不确定性,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可能在相当大程度上还是由EMCo享有或承担,并且该业务显然是一种“私营-私营”协议,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范的范围。

如果参照BOT处理,那么EMCo需要确认一项无形资产―特许权,意味着客户就要确认一项固定资产,但是客户确认的这项固定资产未必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与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报酬是否已经转移这一点非常值得商榷。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等特点,与租赁模式有很大的趋同性。参照IFRIC 4判断一项交易安排是否包含租赁中规定的两项条件:该项交易必须以特定的资产使用权作为载体;该项交易安排授予了交易对方使用该资产的权利。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符合上述条件,可定性为租赁。判断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则因根据合同具体加以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把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除此以外的都是经营租赁。在此框架下,EMCo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和本案例的具体情况,确定于租赁开始日,其本身从该项业务中可获取的收益是否基本上可以确定金额。如果是,则按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要求执行;反之作为经营租赁处理。如果在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之日,公司可以对该项目未来的收益金额作出可靠估计的。比如合同规定“节能效果在20%以上,即视为具有节能价值,双方开展合作”,表明公司已经把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了,应作为融资租赁处理。

若按融资租赁确认,EMCo与客户参照比照融资租赁处理,详见下文案例。

若按经营租赁确认,EMCo按收到的节能分配收益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对节能资产视同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摊节能资产及节能服务初始投资额。合同期发生的维修服务性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客户按节能收益分成支出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项目资产不视同固定资产入账,用备查簿作备查登记,同时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三、应用案例

案例:2010年10月1日,某EMCo与A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EMCo提供项目资金300万元;提供项目设计、设备选型购买、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一揽子服务,累计需耗资60万元,节能工程当年完工交付使用。确保每月节约电费10万元,EMCo从节电效益中获取回报,其分成比例为5∶5,节能服务合同内含利率设定为5.46%。合同开始日为2011年1月1日,期限3年,项目保证金为10万元。节能设备的使用年限为10年。

根据协议,判断形成融资租赁业务,EMCo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提供项目资产及初始直接服务,形成应收款。

最低服务收款的现值=100×PA(3,5.46%)=270(万元)

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300-270=30(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A节能项目 360

贷:节能项目资产270

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 30

银行存款60

2.分期收到节能服务费(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各期分摊计算参照融资租赁,此处从略,以下分录为第一年分录,其余两年类似)。

借:银行存款 160

贷:长期应收款―A节能项目

100

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收入60(10×12×50%)

借: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 14.74

贷: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融资收益

14.74

3.每期分配节能收益时,应分摊初始直接费用,计当期损益。

借: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收入 20

贷:长期应收款―A节能项目20

4.如节能项目使用费逾期未能收回,可先用保证金抵付节能项目费用中所含的投资成本。

借:其他应付款―保证金10

贷:长期应收款―A节能项目10

5.节能项目使用费逾期未能收回时,EMCo应停止确认节能合同费用中所含的节能服务收入,并将以前期确认的项目服务收入予以冲回,直到使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全部收回为止。

篇4

篇5

在LED照明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也采取了积极地扶持和鼓励政策。《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中指出:未来三年,广东全省范围内将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为内核,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支付节能收益为杠杆,以公共照明领域为突破口,强力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现节能减排和LED产业发展的综合目标。全国首个成熟应用于高速公路主干道的LED照明项目——深圳高速公路LED照明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广乐、博深等新建高速公路LED照明示范工程建设全面启动。截至目前,广东省安装LED路灯超过30万盏,示范路段3000多公里,应用规模居全国前列。另外,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南安市、山东省临沂市、湖南怀化市、浙江省宁波市的LED路灯绿色照明改造项目都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企业“不花钱”完成节能改造

作为青岛市政府参股并批准成立的,国家发改委备案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青岛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的项目资金、项目策划方案及售后服务等。在日前召开的用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推动绿色照明节能减排事业新闻会上,青岛华通集团总经理、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培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用能单位“不花钱”就能完成节能改造。

居业:姜董您好,您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吗?

姜培生:简单地说,就是用能单位拿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改造的投资。如果节能改造的投资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事先支付的话,在合同签订期,用能单位按照未节能改造前的能源花费支付给公司,公司赚取节能后的差价,如青岛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节能改造合同来实施,那就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它的好处就是用能单位无需直接投资,可规避投资压力和风险。用能单位可放心大胆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世界上最为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对自己的技术装备进行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一般合同期为3~5年,但是对于投资量比较大的项目,如城市路灯的改造一般为8~10年。

居业:作为一个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我们所推出的技术和产品是否成熟和可靠?

姜培生:这个理由其实是显而易见的,一个负责任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一方面为社会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对自己公司负责。为社会负责任就是要将市场上形形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进行比较精选,选出最可靠实用的技术和产品向社会推荐,为社会负责就是为自己负责,这一理念在EMC模式中体现得淋漓至尽。

居业: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何优势呢?

姜培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优势之一就是人才队伍的优势。节能服务公司一旦研究开发某一领域市场,就会组成团队对该领域的技术发展过程、该领域的企业现状、该领域的市场环境进行全方位的考量,从中选出可以合作的伙伴。比如在LED照明方面,我们对该领域的技术、企业、市场做了全面调研,最终选定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整个团队是由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省从事LED产业的精英组成,而且该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许多国内国际发明专利。还有就是产业链垂直式管理,在LED产业中也就是前端、中端、后端都是该公司一气呵成,从而奠定了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居业:EMC在商业运作中又有何优势?

篇6

随着全球可用能源的急剧减少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节约能源,减少排放已经成为每个国家在发展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财政部共同联合讨论研究出的有关加快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使其能进一步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各项意见于2010年形成条文形式并被国务院转发,要求各地区部门单位能够做到态度上认真对待,行动上贯彻执行。同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国家财政部又了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奖励方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这意味着中央的预算投资中将会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一席之地,并且它也成为了中央财政在节能减排这一项目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之一。

1 合同能源管理流程及节能算法的创新

1.1 合同能源管理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流程大致分为两个个步骤。首先企业单位应当聘请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来为自己公司项目提供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对目标项目有一个完整的、彻底的了解,并与企业进行沟通,以了解雇主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改造方案,对节能效益进行预测。在客户以及节能服务公司都达到一致认同的情况下,签订法律合同。其次,签订合同后,节能服务公司开始施工,包括设备的购买、安装、测试等以及针对有关人员的专项培训。项目投入运行后,需要另外聘请检验机构对项目质量以及节能效益进行检验,这样双方能够通过检验机构出示的节能检验报告来共同分享效益。

1.2 合同能源管理中关于节能算法的创新

合同能源管理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包括建筑业以及工业、商业等。由于节能服务项目的可行性以及其所带来的利益,各行各业也在不断尝试引进这一项目,如石化、交通、电力、钢铁、建材等。综合来说,合同能源管理更受用电大户与用能大户的欢迎,这能够为他们有效地降低能源的浪费并减少污染的排放量,并且他们合同金额的数目较大、能源计量也比较便利,有利于节能项目的实施,像工业锅炉、工业余热回收利用、配电系统、工业高低压变频器等都是合同能源管理的重点推广方向。由上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领域和节约能源的形势可以看出其具有“三多”的特点:专业领域多、节能量形式多、节能影响因素多。而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前,节能量的预测是一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实施的关键因素。不同专业领域的节能量预算方法也大不相同,而且许多节能量形式还没有相匹配的估算算法。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开发出新的节能算法,不断拓展项目范围,使节能量算法与对应的节能量形式相匹配。

2 环流化床变频改造中合同能源管理应用案例分析

案例为坑口煤矸石电站2×150MW,配套循环流化床锅炉2×480t/h。计划变频改造以下设备:

表1 改造设备清单

电厂装机容量 2×150MW 调节方式 辅机运行情况

锅炉容量 2×480t/h循环流化床锅炉

一次风机 2×2×1800kW 阀门 两用

二次风机 2×2×1000kW 液耦 两用

引风机 2×2×1800kW 液耦 两用

2.1 分析将变频技术应用于目标设备的可行性

2.1.1 目标设备机组实际运行状况

根据DCS收集的数据,2009年1、2#机组各运行7140h。其运行时间段以及相对应的时间内的负荷如下:

表2 机组运行情况

机组负荷(MW) 80 100 120 150

平均运行时间(%) 15.21% 28.82% 29.15% 26.82%

表中数据显示:120MW机组的总运行时间为一年运行总时间中最多的,占29.15%,其次为100MW机组,为28.82%,然后是150MW机组,为26.82%,最后为80MW机组,它所运行的时间仅占一年运行总时间的15.21%。由此分析可知,机组在低负荷时间段下运行的时间与高负荷时间段比较而言,相对较长。

2.1.2 机组配套风机改造必要性

图1 液力耦合器和变频器调速效率曲线

图1所描绘的就是液力耦合器和变频器的效率--转速曲线,从图中可以看出,液力耦合器的效率会随着输出转速的减少而同比减少,并且在输出转速减少时,变频器依然保持着良好的状态,而液力耦合器的工作效率则显著下降。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液力耦合器的低速特性弱于变频调速。并且从使用成本上来说,液力耦合器故障概率高,因此所需要的日常维护成本也高,所以,用变频调速来取代二次风机、引风机液耦调速会更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也能促进节能的效果。

2.2 目标设备预计节能效果

为了更好地对节电量进行预测,了解目标设备的能量的损失情况,因此在项目调研阶段,从DCS中收集了09、10两年的设备整体运行数据。

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对目标设备各个季节的负载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指出由不同风机节能改造的节能量,汇总分析数据,列表:

表3 主要辅机预计节能量

设备 节电率 节能量(KWh) 年节约电费(元)

A B A B A B

一次风机 1号炉A/B风机 24.20% 24.80% 2535989 2705543 720221 768374

2号炉A/B风机 24.00% 24.50% 2557819 2709589 726421 769523

二次风机 1号炉A/B风机 18.10% 17.90% 744710 709944 211498 201625

2号炉A/B风机 18.40% 18.00% 761472 719534 216258 204348

引风机 1号炉A/B风机 17.60% 19.40% 1810779 2003876 514261 569100

2号炉A/B风机 17.80% 19.60% 1843718 2002425 523616 568688

合计 21104561 5993695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对变频进行改造后,两台机组12台辅机的年节能量可能达到21104561KWh,而对应节约的电费则达到了5993695万元(电费:0.284元/KWh)。

计算可得,项目投资利润率28.55%左右,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10.35%左右,税后财务净现值(ic=10%)16.81万元,投资的回收期为4.72年。

2.3 技术方案

为了确保锅炉在可能发生的事故中能够正常运行,将采用自动旁路的方式,同时根据设备的现在的运行情况决定采用一拖一的形式来进行测试。

表3 变频器配套方案

序号 设备名称 配套变频器(KVA) 数量 动力结构

1 一次风机 2250KW 4套 一拖一,自动旁路

2 二次风机 1250KW 4套 一拖一,自动旁路

3 引风机 2250KW 4套 一拖一,自动旁路

2.5 项目实施后实际节能效果

3个月的施工与安装,项目得以完成,第三方检测机构测量的节能效果如下:

2.5.1 改造前后设备实际运行电流比较

电厂DCS采集风机电流结果显示:设备电流在改造后显著减少。

表4 改造前后电流比较

负荷 改造前(A)

一次风机电流 二次风机电流 引风机电流

A B A B A B

100.91 160.3 157.14 67.42 62.45 110.29 84.61

110.23 159.06 167.3 76.12 65.17 138.12 106.81

120.08 161.7 168.03 77.86 63.17 138.74 107.27

130.41 164.62 166.55 75.96 61.85 137.48 107.06

140.66 172.91 167.87 85.44 64.55 132.7 127.86

150.43 157.62 155.06 76.34 85.46 148.49 146.38

负荷 改造后(A)

一次风机电流 二次风机电流 引风机电流

A B A B A B

100.91 57.13 57.06 13.22 11.92 45.91 41.17

110.23 51.77 53.60 17.34 17.95 51.50 54.38

120.08 57.01 55.29 34.67 35.01 89.17 74.08

130.41 60.60 62.44 40.61 41.71 89.88 90.56

140.66 64.24 66.19 44.02 47.43 99.51 101.94

150.43 74.93 72.83 58.00 60.47 146.52 129.75

2.5.2 改造前后厂用电率比较

在对次风机、二次风机和引风机进行变频改造后,厂用电率大幅度减少。分析日生产报表可以看到厂用电率在不同负荷率下改造对比如下:

表6 改造前后厂用电率的对比

负荷率 改造前 改造后

57.59% 11.90% 7.51%

68.19% 11.58% 7.09%

71.19% 13.65% 7.55%

85.37% 10.67 % 7.30%

91.23% 10.71% 7.85%

可以看到,在改造后,年节约达到了3911万KWh,对应大约7691.53吨标准煤,厂用电率下降约3%,可以说节能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2.5.3 比较预期节电量和实际节电量

表6 预期量与实际量的对比

预测 实际

节电量 投资回收期 节电量 投资回收期

2110万KWh 4.72年 3911万KWh 3年

改革后,实际项目效果远超过预期。

2.6 变频改造的附加收益

网侧功率因数提高:原电机在采用高压变频调速系统后,电源的功率因数达到了0.95,相比较于工频驱动时的0.8来说更为高效,这样即使没有无功补偿装置也能较大程度地降低无功功率,满足了电网所需。

设备运行与维护费用下降:采用变频调节后,设备的各种维护费用也会随之降低,这是因为,电机、风机转速会随着负荷率的减小而减小,这样就避免了主设备与相应辅助设备的摩擦,减少了机器的损耗,同时由于风门开度在改造后能够达到100%,这也减少了风门的维护费用。总的来说,采用变频调节时,只要做到对设备简单的定期除尘以及检查,就能够有效地提高生产效益,而检修费用相较改造之前也会大幅度地降低。

采用变频调节能够降低启动电流,实现对电机的软启动,相应的延长电机的使用时间,降低设备运行噪音。

同旧系统相比,改造后的系统能够有效地检测避免短路、缺相、过流、温度高等现象,对电机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作用。

新系统操作简单方便、易于上手,并且由于应用技术的先进,能够做到计算机远程遥控,智能调节。

2.7 财政奖励的申请

企业单位在项目实施以前到当地主管节能的部门进行备案,项目结束后,向备案部门提交申请财政奖励的书面问以及相关资料,在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部门检测得到结果后,获得财政奖励共230.7万元。

篇7

18年过去了,在应当成年的时刻,中国的合同能源管理产业依然处在一个蹒跚学步的尴尬年龄。

这与人们原本的预期相去甚远。

发轫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的合同能源管理,目前是全球最为流行的节能减排模式。其模式具体来讲,就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人才、技术、设备免费为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双方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客户能够在一个绿色环保的目标下实现双赢,是该模式的最大亮点。

理论上,合同能源管理产业与中国的绿色经济发展规划在对接上不会存在任何“排斥”反应。但现实远非看上去那么美好。

2010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随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在一系列政策推动下,各地节能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截至目前,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到3210家,合同能源管理的春天似乎已经到来。

然而这个几乎被所有人看好的“双赢”生意,却没有获得预期的高速成长,大量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步履蹒跚、处境被动,这种局面或许是世界银行当初始料不及的。

“从其模式本身来看,毫无疑问颇具吸引力,合同能源的商机显然已经被意识到,而问题就出在具体的实施层面。”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分析称。

一个好消息是,国家已决定为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真正迎来春天而注入强心剂。

7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提到“要发展壮大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环保服务业”。

合同能源管理产业能否抓住此次机遇,真正迎来自己的春天?

诚信危机

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听到最多的一个词便是“风险”。其中诚信风险最为关键。“从整个行业发展来看,诚信风险是困扰节能服务企业的难题,决定着企业甚至行业的生死存亡。”北京首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节能项目经理李贺兰分析称。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决定了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在前期会做大量的投入,只有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才能参与分成,收回投资取得利润。节能项目存在技术种类多、范围广、周期长、节能效果认定分歧等多种因素,节能公司和用能单位容易产生纠纷,导致拖延、克扣甚至拒绝回款等现象发生。

李贺兰所在的公司主要依托绿色照明节能、电机变频节能、余热余压利用三种技术进行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最关键的是合同。“每一个项目,我们都是从商务洽谈开始,挖掘客户的需求,获得客户认可以后,免费为客户提供整套节能服务方案,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由节能公司承担技术风险和资金投入风险。但项目运作一段时间,节能效益逐渐显现后,企业发现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不如干脆去买设备,于是风险就出现了,这样的行为需要靠合同规范。”李说。

虽然已经有多年的从业经验且所在的公司也还未曾遭遇过诚信问题,但李贺兰每次签订合同前总是忐忑不安,在法律顾问等协助下,仔细分析每一处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有些情况不可控,过去没遇到风险不代表未来没有,甚至客户公司出现的人事调整都会是潜在风险。”李说。

李的警惕不无道理。几年前的一桩典型的案例早已成为业内的风险警示样本。2008年6月,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与云南曲靖远东水泥厂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前者帮助后者远东水泥进行节能设备改造,改造后节省下来的电费双方五五分成。合同为期十年,当年配套安装了节能设备。随后双方共同认定,使用了节能设备后高温风机耗电量比改造前降低了近25%,节能效果明显。但是此后的三年里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只有被喊去维修设备的情况,而无坐下来评分节能蛋糕的时刻,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一个更为悲观的例子来自吉林,某节能公司为整条街道进行节能照明改造。改造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在主张节能效益分享时得到的答复是,要钱没有,拆走你们的灯,但是必须恢复街道的原状。最后这家节能企业因此破产倒闭。

对于这样的案例,林柏强有自己的看法:“风险不仅仅存在于节能服务公司,对客户来说同样也具有风险。即使什么钱都不用掏,更换掉现有设备已经算是一笔不小的成本,而如果不行,恢复原状还是成本。这种风险促使其必须找到可靠的节能服务公司,对于小型节能公司同样存在信任危机。”

面对彼此的不信任和不可控的未知风险,不少节能服务公司,开始将业务重心由节能效益分享转为销售节能设备。“卖设备也不完全是坏事,客户一次性付清设备费用,有利于我们资金周转,进行后续项目的运作。另外也不再考虑客户的盈利能力和回款问题。”李贺兰说。

连锁反应

合同能源管理的难题远不仅仅体现在诚信方面。

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提前垫付资金。项目运作之初,节能公司需先期提供启动资金、设备及安装调试。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中小型企业,一旦签约项目增多,公司垫付资金量就会增大,而节能服务的投资收益回报时间通常较长,很容易造成企业现金流的中断。

解决资金就必须考虑融资,而身为中小企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注册资本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且缺少土地、厂房等接受程度高的抵押品,因此无法获得大规模的信贷资金。

“贷款也是一个诚信问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回款是银行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之一,一旦拖欠或拒付,将给商业银行贷款带来巨大的偿债风险。客观上回款风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最大风险之一。这也决定了合同能源服务企业难以获得贷款。”建设银行研究部蒋清海说。

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缺钱受到了政府的重视。国家发改委三年前就出台财政奖励、税收减免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并明确了政策执行的具体细则,但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去年财政部为2339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安排财政奖励资金17亿元,但实际进行节能奖励申报的节能公司不足200家,支出财政奖励仅3.12亿,大量资金富余。

一边是嗷嗷待哺的中小节能服务企业,一边是大量富余的奖励基金。业内认为,造成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包括财政、税收政策宣传不够,节能服务公司不清楚优惠政策的存在和具体内容;补贴申报涉及知识面广、程序复杂;项目节能效果可测性差,难以达到补贴标准等。其中最为关键的是,2010年与奖励政策一同还出台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这条被业内称为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首个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史无前例地规定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三种主要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参考合同文本。

国家标准主推“节能效益分享型”,并将其直接与财政补贴政策挂钩。而那些放弃“效益分享型”模式卖设备的节能服务公司已经不再属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范畴,无法拿到财政部补贴。

难题待解

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至今,该如何继续推进?虽然中国有世界最大的节能投资市场,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并一再强调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性,但在原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执行主任王树茂看来,认识、诚信、融资问题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这位曾经将合同管理机制从美国引入中国的专家表示不能盲目乐观。而他最为关注的是认识问题。“基于能源浪费的‘惯性’,一些企业往往有‘浪费无罪’的误区。国内很多企业高管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同时,政府应该下达具体的指标,通过相关机构对企业节能减排潜力进行分析,企业要向政府承诺节能减排的目标。否则,很多节能项目很难得到实施。”王树茂分析称。

如何解决诚信问题,专家和从业者有不同的看法。“政府如果想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对行业的政策扶持上需要提供担保。如果政府机构出面担保,无论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还是节能客户,甚至是提供项目贷款的银行,诚信问题马上就会解决,但是政府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林柏强分析称。

而在李贺兰看来,诚信问题并不只是在节能行业存在,在任何行业,小公司的诚信都会受到质疑。中小型节能公司在发展初期不受信任也很正常,随着业务量和经营实力的增加,节能服务公司的诚信不是问题。但他最担心的还是签订合同后,客户的不诚信。

篇8

2.2改造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问题

在能源服务合同期内如果项目改造质量有任何问题,理所当然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负责承担解决。但如果合同期满交付用户后,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包括设备、产品质量保修问题)该如何界定,这是当前能源服务合同谈判过程中争议很大的问题。目前在建筑节能改造领域,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一般主要对照明、空调和电路系统进行改造,采用的技术主要以产品替代型为主,而且通常倾向于能在3年内就收回投资的技术和产品,且其与业主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合同也以不超过5年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5年合同期满后交付业主的改造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合同能源公司该不该负责?该负什么样的责?由于目前国家和地方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会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社会信誉和长期发展带来很大的隐患。

1.3融资困难问题

从国外发展经验看,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仅凭自有资金和靠自己积累发展资金是远不够的,必须要具备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的能力。但目前建筑领域的合同能源公司处于起步阶段,其信誉和偿债能力远未得到金融机构的充分认可,客观上造成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的意愿不强烈。同时,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社会认可度低,金融机构对合同管理模式缺乏系统认识和研究,对其金融风险无法全面识别判断和掌控,这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支持力度。

1.4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扶持发展问题

由于建筑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认识还非常肤浅,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花了很大精力与改造项目业主沟通,却往往很难取得认可和信任,改造项目业主经常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陷井”,不可能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合同能源管理远未形成有效的市场需求。同时,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主要由中小企业构成,其社会信誉、技术水平、资金实力、服务水平都处于培养和发展阶段,建筑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还需要系统的政策支持、市场培育和社会关注。

2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改造中应用存在的技术障碍

2.1节能量核定问题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而言,如何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计量或核定改造后的节能量,这既是关系合同双方直接利益,影响能源服务合同能否成功签订并在履约期间得到全面有效执行的最关键因素,也是当前金融机构不愿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金融支持的最直接原因。为了促进合同能源的发展,我国出台了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可通过测试、计量、计算和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耗基准及项目节能量、节能率或能源费用节约,并可以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但该通则引用的是GB/T13234《企业节能量计算法》的算法,其对于建筑项目而言难以适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T28750-2012《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技术通则》明确了节能计算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但对节能量测定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加之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既有建筑基本没有分项计量,建筑能耗相关基础数据非常不完善,按照通则难以对具体的建筑项目进行节能量核定。节能量核定的方法和要求不明确,给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实施带来极大的隐患和风险。

2.2部分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计算问题

对重庆已实施改造的68个公建项目所采用的改造技术进行分析,有些节能措施很经济适用,但其节能效果如何量化核定尚无依据和具体方法。这主要体现在:对照明系统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后其节能率如何计算;对室内用电设备采用节能插座减少待机能耗后其节能量如何计算;对房间空调器采用节能插座或节能控制板限制温度以及利用冷凝水对冷凝器进行喷水降温等节能措施的节能量如何核定;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后节能量如何测定;供配电系统改造采用线路改造后节能量如何计算;用户用能行为、天气因素对节能量影响因子如何确定等。这些问题目前在实施中分歧和争议较大,应当引起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篇9

一、前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期,特别是城市建设日新月异。近10年来,每一个城市的建筑面积都迅速的扩展了好几倍。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交通拥堵、建设用地紧缺、污染排放增多、能源和资源消耗严重等大量涌现,能源消耗巨大,能源利用效率低,对环境影响突出——比如现阶段最突出的阴霾天气、水源污染等,这些都导致全社会保护生态的意识迅速增强。

面对城市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许多城市不再过分追求过快过大的建设思路,积极转变城市建设模式,提出了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要把城市建造得更加干净、更加美丽、更加生态环保。许多城市都将节能确定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主要内容。

节能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并成为了政府重要的战略举措,因为能源供应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2009年北京市提出了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口号,这就是当前政府深刻认识到必须转变城市发展模式而提出的应对战略。

二、绿色建筑的特点及政策支持

所谓的绿色建筑就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城市建筑是城市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居民居住、工作、休闲娱乐的主要活动场所。推进建筑节能,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把城市建筑建设得更加节能环保,建设得更加舒适宜居,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市建设,转变城市的建设模式,破解资源瓶颈,正是体现了倡导城市节能发展绿色建筑的必然需求,终将会为城市持续健康发展增添光彩。

中国绿色建筑的发展和城市节能的应用,与发达国家有着显著的不同。中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高速发展阶段,而发达国家是在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期之后的后工业时期开始绿色建筑和城市节能的进程。因此中国的绿色建筑和城市节能建设具有边发展边推广节能的特点。

从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组织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口号以来,节能建筑的体系开始慢慢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在1987年联合国环境署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直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才将绿色建筑逐渐确定为发展方向。绿色建筑的概念进入中国后,在2004年建设部举办了“绿色建筑创新奖”,这标志着我国的绿色建筑发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从这个时间算起我国的绿色建筑发展进入了快车道,200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颁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09年我国政府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提出了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概念。2012年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又在2013年的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件中转发了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2009年贵州省出台《贵州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北京、上海等十三个省市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评价标准和办法。从上述绿色建筑的发展之路来看,绿色建筑是当前国内外未来建筑发展的共识,它将会是未来政策导向的重中之重。

三、照明节能在城市绿色建筑中的位置

一个能源消耗巨大的建筑,无论它有多么的时尚和豪华,都不是绿色建筑。

一个没有照明的建筑,是一个不适用的建筑。

一个没有照明的城市,是一个毫无美感的城市

照明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中之重,照明节能是城市节能的革命性领域,是引领城市节能的先行者。

城市照明分家用照明、商场照明、酒店照明、机场照明、道路照明、场馆照明等。照明节能是发展绿色建筑的必经之路,照明节能更是节约资源四项内容中的重要一环。

发达国家照明用电消耗的比重已经占到总用电量的25%,中国照明用电量占全国总用电量也已经达到12%以上,并在以平均每年15%的速度递增。

以2012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为例:

全国全社会用电量 49591亿kW.h

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6219亿kW.h

如果城乡居名生活用电中有一半是照明用电,这部分照明用电全都更换为LED或者太阳能等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按照节电率50%计算,每年就能节约电量1555亿kW.h左右,大略相当于两个三峡工程的发电量(三峡工程多年平均年发电量846.8亿kW.h)。

所以城市照明节能是发展绿色建筑的必由之路,也是倡导低碳生活的必由之路。

四、新技术在照明节能中的应用情况及实现措施

现有节能新技术大概有如下几种:

使用高效光源,降低使用光源的功率,从而降低能耗,比如用LED灯代替荧光灯等。

使用低功耗照明电器,比如用扼流圈式整流器代替电感式整流器等。

使用高效率灯具,比如增强光罩透光率、反射率,相同条件下增强照度。

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代替原有照明用电。

使用光感、遥控等照明智能控制系统,比如根据纬度的不同设置自动开关灯时间,减少手工开关灯时间出现的大白天还在亮灯的情况。

照明设计阶段充分考虑现场环境、使用效果等,避免照度浪费。

上述各种新技术的使用均有现成的案例,效果突出,但集成使用节能技术还在初级应用阶段。例如将节能产品、节能设计方案、节能管理应用等打包节能的方式还只是零星的在一些点应用,如果能大规模推广应用,将会取得更明显的节能效果。

照明节能的实现措施有以下三种:

1、照明设计节能——对空间的照明方式重新规划,合理的调配照度需求,达到节能。

2、照明产品节能——应用新型的照明产品和先进的照明技术,比如应用LED产品、太阳能光伏产品等达到节能。

3、管理节能——就是在利用低能耗照明产品的同时,集成光控、遥感等科技,再辅之以计量监测、无线数据交换、集中控制、数据处理、远程监控软件等技术和产品,实现了能耗系统在科技节能的基础上达到管理的二次节能,并将分散的数据,通过无线移动网络集中到一个统一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能准确的对数据进行统计、存储,并形成详细的用电档案,在方便相关人员查看实时能耗等数值的同时,还可以进行数据分析。

在上述三种节能措施中管理节能的变化最大,即使产品和设计都达到了节能目标,但管理跟不上,也会造成大量的浪费,将上述两种措施实现的节能又浪费掉了。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显著的案例,通过优化设计和应用节能产品,项目节能率达到了50%以上,但实际使用中发现节能率只有30%左右,20%的差距出现在哪里呢?经过分析和检测,发现线路老化损耗一部分,手工管理中提前开灯,延后关灯等又浪费一部分,造成实际节电率达不到设计节电率的情况发生。

五、能耗基数的确定是实现管理节能的基础

一个小局部的点即使没有准确的能耗数据也影响不大,但一个区域、一个城市如果没有准确的能耗数据,节能将无从下手。因为能源应用广泛,各个行业、各个区域用能情况都不一样,拿照明来说,分家用照明、商场照明、酒店照明、机场照明、道路照明、场馆照明等,如果不根据各种照明的情况使用符合这种照明的节能措施,将无法达到节能的目的。就像现在有些地方推行的免费用节能灯具更换家庭原有白炽灯等的方法,虽然达到了一定的节能效果,但从整个区域来看,节能效果并不理想。因为每个家庭都会从最经济的角度去使用照明灯具,绝不会无端的浪费,加之不用掏钱就能领取到免费的灯具,大家并不珍惜,所以设备人为损坏严重。商场照明、机场照明、道路照明、场馆照明等才是节能的重点方向,这些地方用电量大,用电时间长,如果使用综合节能措施,节能效果最明显。所以能耗平台的搭建势在必行。

当前,在数据孤岛丛生的情况下,对自己能耗家底的统计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清楚自己的能耗现状,就不能有的放矢,就会像上述所说的陷入盲人摸象的境地。

当前社会能耗数据的现状是:

无数据状态——粗放式的能源管理

只有总的能耗数据(月账单、年账单)

对工艺及设施的能耗数据不了解

缺乏有效的能源管理机制

有数据但缺乏数据管理和分析——基本能源管理

传统的人工抄表,并对抄表数据进行汇总、制表

简单的抄表和电力监测系统

缺乏对海量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和分析

能源管理系统——建立高效的能源管理体系

对能耗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

对能源用量、能耗成本进行分摊

生成各种关键能耗指标

根据系统的分析数据进行需求管理

利用能源管理系统发现浪费

利用能源管理系统进行绩效考核

所以将能耗数据电子化,搭建一个城市能耗计量平台需要形成共识,数据本身不产生价值,数据只有通过分析才能产生价值。但数据的电子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效的城市能耗计量平台的搭建,形成城市自己的能源消耗终端数据,能将城市的能源消耗透明的展示出来,能定量描述区域内能耗的具体情况,如能耗发展变化趋势、不同行业的用能情况、不同功能建筑的用能情况、不同季节和时点的用能情况、甚至于不同终端的用能情况都能完整清晰的展现出来。这个数据平台的搭建是节能工作的重要基础,目前这样的平台搭建还处在无意识状态,都是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搭建,成片区域的平台搭建还处于理论的状态。

城市能耗计量平台的一般模式是通过网络搭建一个无线的能源计量平台,这个平台主要借助无线移动通信网络,通过安装在现场的无线传输终端,读取各配电箱中的数字式电能表的数据,实时传输到能源计量平台,实现了能耗的分散采集、集中管理和耗能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主要功能和特点:

1、规范和加强能源管理,从粗放式的能源管理模式到科学的能源管理模式。

2、发现系统中能源使用过程中浪费的情况。

3、生成各种用能需要的能源经济性指标,例如:单位产量能耗,单位面积能耗,单位销售额能耗等等。

4、帮助用能单位建立能耗基准线。

5、帮助用能单位管理生产或运行各个环节的能耗。

6、发现设备及生产管理中低效的环节。

7、对节能措施产生的节能效果进行测量和验证。

8、分析各种变量对能耗的影响,如天气、运营时间、产量等。

9、和用能单位的ERP系统(如SAP、Oracle等系统)对接,为用户提供各种能耗指标。

只要能上网的地方,任何相关方都可以登录这个计量平台适时察看历史能耗数据、现实能耗数据等,还能知道平台中的开灯情况,哪里灯具有损坏都能及时的反应出来。

城市能源数据平台是摸清能耗家底的利器,是指导节能方向的灯塔,是节能管理的中枢。

在这方面也有具体的应用案例:

1、机场照明节能案例:山西省太原武宿国际机场航站楼照明节能改造

2、公路照明节能案例:北京市京通快速路道路照明及收费站照明节能改造

3、物业小区照明节能案例:新疆乌鲁木齐某物业小区道路照明节能改造

这些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引入社会资金,在节能的同时,达到多赢的目的。他们合作的模式是EMC模式,就是所谓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者技术,它是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这是一种在国际上成功运用的节能融资新模式。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就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分享期一般为5到8年,节能服务公司和业主的分享比例一般为8:2,合作目标一般为在满足原有照度甚至照度略有提高的基础上降低能耗,实现节能,节能率以照明为例一般不低于60%,它具有如下优势:

1、业主零投资,没有资金和技术风险,固定资产折旧转移到节能服务公司,合同到期后免费赠送给业主,节约能源后全部的利润归入业主方。

2、节能效益高,节能率在50%以上,业主分享节约能耗的收益时间长,效益收益在15年左右。项目实施完成见到节能效益后才与客户一起分享节能成果,达到双赢甚至多赢的效果。

3、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享受政府节能减排补贴。

4、新产品性能稳定,降低维护频率,减少了维护人员,运行维护费用降低,适应环境能力更强,运用最先进的电子监控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5、改善客户现金流,将有限资金投资在更优先的地方。

6、使客户内部管理更科学,可以获得专业节能咨询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将竞争力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建立绿色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六、合同能源管理技术在城市节能及管理中的前景

在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的平台上未来还可以将水、电、气、油等数据集成进来,形成一个大数据,再利用云技术,将全国的水、电、气、油都汇入这个大网络,让企业、城市、国家的各层管理者都明晰自己的能耗家底,耗能方向,有的放矢地实现节能的目标。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曾经指出,绿色建筑这场建筑界的革命既有可能助推我国走向绿色低碳发展之路,同时,也给城市规划和建筑界带来巨大的挑战与机遇。

未来的前景就像初升的太阳一样耀眼和灿烂。

建成“美丽中国”,实现中国梦,也将给投资界带来巨大机会。我们准备好了吗?

参考文献:

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篇10

合同能源管理[1](――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比较及优劣分析

EPC模式根据节能改造投资者的不同和节能设施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基本可划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四类类型。实践中,也有部分合同能源管理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2][3]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主任吴道洪博士表示,“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各有利弊,节能市场对技术的需求多种多样,政府应该因地制宜,扶持多种模式,让节能服务公司选择最适合的服务方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资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或者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项目验收合格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并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但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受企业的诚信、经济效益、企业产量变化、能源价格变化等约束比较大,风险相对较高。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发展障碍表现在奖励标准偏低,按照《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3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拨付实际财政奖励资金。而工业领域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奖励达到60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则高达800元/吨标准煤,与之相比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奖励标准偏低。另外,还存在着政策竞争问题,国家和北京市都拥有相关的节能技改奖励政策,用能单位可以申请节能改造,并获得财政奖励,这也挤压了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操作空间。

3.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投资由用户承担,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后,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若达到此前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适用于项目周期短,有能力在短期内支付节能效益的项目类型,且合同中约定的节能量价格一般为固定价格。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但是仅仅靠主观历史经验确定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节能量及额外节能收益分配比例是不合理的。如果想要专业、科学、精确的界定基础能耗、节能量等相关数据,就一定要引入第三方能源审计公司,而这一点在目前的国内恰恰是非常欠缺的。

4.融资租赁型

此类型特点为引入第三方融资公司为项目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融资公司再出租给用户,依据合同约定,用户定期向融资公司交纳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能源系统,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测量验证节能量,负责确保达到约定的节能效果。合同到期后,节能设备的所有权转移归用户所有,以后用户继续使用所产生的节能收益也全部归用户所有。

三、影响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因素

1、资金方面――融资难是首要障碍

合同能源管理的一大特点是项目合同周期长,这就会影响到节能服务公司短期的获利能力,从而需要大量资金进行周转。然而在国内,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最早都是以技术力量为基础筹建起来的,拥有强有力的技术实力的同时却并没有雄厚的资金能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作为新兴产业模式,发展时间较短,行业内节能服务公司基本处于快速增长期或者成立初期,规模普遍都较小。而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一种资金密集型业务,每个供热项目的一次性投资额都较大,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供热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狭窄,多采用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单一渠道,普遍面临融资压力。融资渠道有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供热行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随着人们环保意识逐渐加深,行业内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潜力认识提高,一些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到合同能源管理的领域、意识到这一商业模式将会带来的收益,并相继推出了各自人性化的服务。

2、技术方面――缺乏核心竞争力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实质是为有节能需求的企业提供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非常广泛,涉及设备管理、法律法规、金融融资、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多个领域,需要一支具有强大技术研究能力、过硬解决问题的能力、先进管理理念的专业人才的员工队伍。而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中大多数公司还面临着规模偏小起点偏低、人员综合素质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产品技术含量不高、自主研发能力不强的局面,这使得很多节能项目并不能获得预期收益、达到预期效果,从而影响了人们对于这一模式的态度,限制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3、政策方面――与现行制度存在矛盾

篇11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EMC)在西方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这种机制不以推销特定的产品或技术为目的,而是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客户方共同完成的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我国实施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并在北京、大连和山东选择了三家公司进行示范。实施该项目的企业,都取得了30%以上的收益率。提供EMC服务的公司被称为EMCo(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基本运作模式为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由EMCo投入设备和技术,从能源审计开始,到项目设计、资本运作、设备采购,再到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人员培训,并得出双方共同参与和认可的节能量,最终达成双方约定的节能目标,减少服务对象的能源费用支出。当被服务的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实施EMC服务的公司才与被服务的客户一起,把节约的能耗效益以一定比例进行分配,从而收回投资和获取合理的利润。当能源管理合同结束后,全部节能的效益和相关的节能设备,全部归服务对象所有。其实质是服务对象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来实施节能改造,为能耗设备进行升级,从而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这样有助于耗能企业在几乎不进行投入的情况下,更快地降低能源成本,获得节能带来的收益。

目前在欧美,这种不需要被服务企业承担实施节能的资金、技术风险的EMC模式应用已经比较成熟。近年来,我国政府也从政策和资金上加大了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扶持力度。“十二五”规划中,节能环保为七大策略之首,开始预订投资规模为3.1万亿元,较“十一五”的1.4万亿元增长一倍以上,未来每年的增速有望达30%以上。各项政策的推出,促进了节能服务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截至2012年2月6日已经有先后4批共2 341家从事节能服务管理的相关企业通过了节能服务公司备案评审,由此可以看出在短短的几年中,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势头。当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形式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支付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运行服务型四种类型,实践中大多采用的是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会分析

无论EMC项目在我国发展多么迅猛,作为一个新的节能和收益并重的商业模式在会计实务的处理方面都有值得探讨的内容。从EMC服务公司角度来看,由于节能设备由己方提供,无论是否自己生产或是通过融资购进,其所有权在项目合作期内由自己所有,并于项目结束时将财产所有权无偿转交被提供节能服务的企业。由于资金投入较高,EMCo在会计处理方面常常把这一过程看作融资租赁,而合作期内收到的节能服务费用分成被当作租赁租金。但是由于融资租赁规定的特殊性,例如,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被确认为融资租赁需满足下列要求:(1)租赁期要达到租赁资产寿命的75%以上;(2)在租赁期间由租赁方计提折旧;(3)维修费用由租赁方支付。这与实务中的处理常常是矛盾的,比如我国目前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常的执行期都在3年以内,往往达不到资产寿命的3/4,而合同规定的维修费又通常由EMCo负责,同时计提资产折旧。因此,难以被认定为融资租赁,而且融资租赁中涉及的资产通常是金额较高的固定资产。然而在EMC项目中,有些节能产品虽然总价不菲,但由于是一批货物,其单价并未超过2 000元,不能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例如LED灯经常被用在照明节电项目中,而每盏灯具的价格尽管远高于普通白炽灯或日光灯,也不可能被看作固定资产。因此,在实务中需要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问题。对于单价未达固定资产标准的一批产品,可以看作EMCo提供的普通营业租赁,按月或年收到的节能分成可看作营业租金收入,到期资产在按其使用寿命折价后无偿转让给被服务企业即可。本文通过案例提供一些在EMC项目实施过程的财务会计实务处理意见。

三、案例分析

深圳某超市(以下简称甲方)位于深圳市中心,建筑面积为12 900平方米,主要以食品、生活用品、服装为主,全年耗电量约为150万千瓦时(电价为1元/千瓦时),其主要能耗分布为:照明占25%,空调占45%,冷柜设备占23%,其他占7%。为了减少费用,降低能耗,该超市与当地一家知名的EMC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合作进行一项同时包含超市照明线路节能改造和利用节电器进行动力电路节能改造的综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该项目最大的特点在于从更换灯具和安装节电器两个方面出发对甲方进行双重能耗控制,以期达到最佳节电效果,同时也为乙方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

(一)分成方案

1.节约电费的分成比例

合同期限为4年,其中节约电费的分成比例如表1所示。

2.项目与财务相关的具体内容

第一步:照明改造

(1)项目简介

用高效节能的LED灯具代替目前的T8型45W荧光灯(日光灯单价10元,超市每两年换一支,四年会用两支),加上镇流器等,实测总功率为51W/支,用15WLED灯(单价100元,合同期内不用超市出钱)更换。实际更换LED灯管1 500支。

(2)财务分析

甲方:

以1支T8型120cm灯管为例(假设每天使用16小时)

①传统T8荧光灯,每年所产生电费为:51W×16小时×365天÷1 000W/H×1支×1.0元/度=297.84元

②LED日光灯,每年所产生电费为:15W×16小时×365÷1 000W/H×1支×1.0元/度=87.6元

③T8荧光灯改造成LED日光灯,则每支灯管年节省电费为:297.84元-87.6元=210.24元

合同期限为4年,4年合同期满后,所有灯管归甲方所有。

以上数据表明:每支灯管仅电费就能节省210.24元/年,LED日光灯的实际使用寿命长达50 000小时,按每天16小时计算,其寿命大约为十年,节约的电费相当可观!

④该超市1 500支灯具,每年节约电费:210.24×1 500=315 360(元)

⑤4年合同期内,超市换灯费用可节省:1 500×10×2=30 000(元)(按每两年换一次)

⑥其他:维护成本节约。主要表现在人工费用上,按目前使用的普通荧光灯更换时间来计算,每换一支灯费用为5元,这样,按换一半算:1 500×5/2=3 750(元)

乙方:

考虑到改造项目更换灯管1 500支,每年LED灯管的破损更换率为5%,则每年约需75支灯管作为维护费用。LED灯的市场售价为128元/支。

LED灯管投资:128元/支×1 500支=192 000元

考虑到维护人员人工费用,每年乙方需支付的维护费为:75×128+1 000=10 600(元)

乙方一年可以从节约的电费中分得:315 360×40%=220 752(元)

第二步:动力配电改造

(1)项目简介

目前,甲方配有两台功率为250KVA的变压器,平均每天工作10个小时,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节能技术服务。

①安装2组电抗增效节能器(规格为:250KVA,2台)以供甲方使用,节能器的使用寿命为8年,期末无残值。

②甲方向乙方提交保证金为:每台20 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此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后7天内无息退还甲方。

③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时,采用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即按节电分成模式实施。具体计算方法为:装机前一个月,依据供电部门出具的装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用电量,作为4年内核定的每月用电量平均基数。计算乙方每月收取服务费中的电费单价,双方约定以当月甲方向供电部门所交电费收据上的电费单价为准。装机后第二个月开始的60个月内,甲方每个月以所节电费额(基数)的70%向乙方支付节电技术服务报酬,总计支付4年。装了节电器后,甲方每月实际用电量为节电后的用电量,如没有安装节电器,甲方当月实际应耗电量=安装节电器后当月实际用电量/(1-节电率)。

乙方每月收取服务费按如下公式计算:当月如没有装节电器实际应耗电量×电价×节电率×70%。

实际测试结果及分成方案为:节电率为30%;节约的电费,双方4年内,三七分成。

(2)财务分析

甲方每月除照明外的平均电费为148 000元,实测节电率为30%,每月节约电费为:148 000元×0.3=44 400(元),向乙方每月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为:44 400×70%=31 080(元),1-4年甲方每年节约支出电费为:44 400×0.3×12=159 840(元),1-4年乙方每年收取的节能改造服务费为:44 400×0.7×12=372 960(元),节电器每1KV为500元,成本为:250×500×2=250 000(元)。

(二)项目会计实务分析

折旧费用计算原则为:EMC服务企业投入资本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分享期内计提折旧,分享期结束后这些资产作为赠与无偿转让给节能企业,不再计提折旧;而接受无偿转让设备的节能改造企业,其后年份不再计提该设备的折旧。

如果EMCo投入的是灯具等低值产品,在项目分享期内分享的节电收入可看作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而分享期结束后这些资产同样作为赠与无偿转让给节能企业,折让价值按照产品的寿命期计算。

1.节能企业——甲方

(1)对于所接受的节能项目各项资产包括1 500支15WLED灯和2台节电器,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但需要建立“节能项目资产簿“进行管理。

(2)在期初签订合同时,需支付每台节电器2万元的保证金。

借:其他应付款 40 000(20 000×2)

贷:银行存款 40 000

(3)合同期内每月按照照明节能金额的70%以营业租金形式支付技术服务费。

借:营业费用——租赁费

18 396(315 360×70%/12)

贷:银行存款 18 396

合同期内向乙方按照动力节电金额的60%每月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

借:营业费用 26 640(44 400×60%)

贷:银行存款 26 640

(4)合同期满时,甲方接收全部1 500支LED灯和2台节电器,并收回保证金。

①借:固定资产——2台节能器

125 000(250 000×4/8)

贷:营业外收入 125 000

②借:低值易耗品——1 500支LED灯

115 200(192 000×(10-4)/10)

贷:营业外收入 115 200

③借:银行存款 40 000

贷:其他应收款 40 000

2.EMCo——乙方

(1)向甲方提供LED灯和节电器,因为乙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同时也是一家LED生产企业,所以它们所提供的LED灯为自己生产制造的产品,而节能器则是购进的。合同初期收到甲方支付节能器保证金40 000元。

①借:固定资产——2台节能器 250 000

贷:银行存款 250 000

②借:银行存款 4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 000

(2)每月收到甲方的技术服务资金。

借:银行存款45 036(18 396+26 640)

贷:营业收入 45 036

(3)每月节能器折旧。

借:营业费用 2 604(250 000/8/12)

贷:累计折旧 2 604

(4)1—4年每年维修服务费支出。

借:营业费用——维修费 10 600

贷:存货 9 600

银行存款 1 000

(5)合同期满灯具及节能器赠与甲方并归还保证金。

①借:营业外支出——1 500支LED灯

115 200

资产减值损失76 800(192 000-115 200)

贷:存货 192 000

②借:营业外支出——2台节能器 125 000

累计折旧 125 000

贷:固定资产 250 000

③借:其他应付款 40 000

贷:银行存款 40 000

四、结束语

合同能源管理是顺应国策应运而生的、多盈性的商业模式,是一种极具市场发展潜力的节能业务方式。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盈利性与风险性并存,因此,通过对EMC项目合同双方的收益分配方案以及财务和会计实务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将更容易地对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进行合理的操作。

【参考文献】

篇12

摘要:本文介绍了道路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目的,及在道路照明推行“以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 采用EMC 模式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以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 合同能源管理 含义 目的 问题 成熟产品 后期维护 节能计量审计 体制限制

合同能源管理EMC(Energy ManagementContracting) 实际就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户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随着城市公共照明的飞速发展,能源、环保、资金问题也日益显著,如何应用新型光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排放,杜绝有害物质排放成为目前我国乃至全球需要尽快解决的一系列问题。随着LED 照明技术不断发展,其在能耗及环保方面拥有巨大的优势,被各地政府开始在道路照明上大力推广运用,但其高昂的价格,一次性巨额投入成本又往往让其成为“节能不节钱”的代名词。

为解决这一矛盾,很多城市开始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用在“以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的道路照明上。此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道路节能照明方面的应用,也称电费包干。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改造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改造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目前的照明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其关键是“利用减少的能源费用”。

目前在我国很多大中城市全面推广这一模式还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不宜盲目全面推行。主要问题有: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的节能项

目所采用的技术必须是成熟的,产品(设备)是规范的,并具有足够的成功案例。LED 道路照明产品从目前来看技术依旧并不很成熟,直到目前LED 照明是否是道路照明的最佳选择依旧存在争议。

如衡量照明质量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是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也就是路面平均亮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这是一个必要的评价指标。而 LED 光源虽然寿命长,但由于其配套的驱动电路,散热等因素大大影响灯具的整体寿命和维持光效。

另外LED 光源的单向性也使得相对传统光源其在控制眩光和环境比上不占优势。

近来又有报道LED 光源抑制褪黑激素水平较高,影响人体健康,其光污染是同功率高压钠灯的五倍以上。

同时LED 产品设计的缺陷和可靠性目前仅限于早期的检测,还不可预测其寿命的可靠性等等……或许正因诸如此类的一些技术弊病让台湾地区台中市议会经审查预算后决定,将删除7900 万LED 补助经费;江苏省扬州市也叫停了MOCVD 补贴政策,各地政府对LED 光源在道路公共照明的发展推进渐回理性。

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截止目前我国大中城市在公共道路照明“以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还非常谨慎,供参考的成功案例也不多。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需要企业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提供一系列后续的维护服务。

EMC 实施企业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而目前LED 道路照明产品标准的缺位,现有道路照明检测标准不能完全适合LED 照明。

据相关节能公司按照最理想方式计算,即使企业全部分享每年的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企业的一次性投资一般也需要5~8 年才能收回成本,而且还不包括期间的维护投入。相对LED 照明技术的更新周期快,维护通用性差、监控维护成本高等,现在就在城市道路照明全面推行“以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存在很大的风险。由于LED 照明产品的非通用性,一旦使用了哪家企业的LED 照明产品,以后的所有光源、灯具、驱动电路等等维护配件都必须采用同一厂家产品,甚至相关维护都必须完全依赖相关厂家。这与目前各大城市公共道路照明材料公开招投标采购、集中维护体制又形成了挑战。而作为道路照明管理部门既要促进照明领域节能减排,更要确保道路照明安全。

每个城市必须从各自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适合城市道路照明发展的方式。中国节能协会节电与绿色电能委员会主任侯健的话也佐证了这一观点:“据我们调查,现在各地对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城市照明节能改造都非常谨慎,尤其是整个城市道路照明全部参与节能改造的少之又少。现在,照明产品的更新速度极快,地方最大的顾虑就是提供改造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后期运行、维护等会遇到困难,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节能测量和审计需要权威认证。

目前对于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在技术鉴定和节能效果认定方面,还缺乏权威标准及相关机构。

作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路灯节电率方式不能单方面由企业提供的实验室数据决定,纸上计算得出。由于LED 灯具的光学设计不同于传统光源,照向路面的照明效率差异很大,绝对不能用光源或灯具的光效来计算、比较不同灯具的节能效益。

特别是一些城市的路灯设施建设年代各不同,需要改造的光源、供电方式、照明质量、照明复杂性、运行管理要求等也各不相同,如很多路灯控制箱电源都带了几条路的路灯,有的还提供给了公厕,交警,市政排水等公益用电,这给节电计量带来不小困难。而且对于不同道路采用何种配光、功率的节能光源、灯具,具体的投资控制、节电率、回报、项目年限等都会各不相同,只有做出正确的诊断,制定高效的节电方案并整改后,才能获得最佳节电效益和保障现有道路照明的质量。

节电效果的好坏以节电率的高低为衡量依据,如果节电率低于40%,一般来说这样的EMC 工程就是失败的。简单的以多少功率的LED 替代多少功率高压钠灯来计算节能率是不正确的。应通过日常工作采集道路照明改造前后的有功功率或一定时间内的电量进行对比的方法计算出节电率。节电率的计算方法为:

节能功率= 改造前的功率(或电度)—改造后的功率(或电度)

节电率(%)= [ 改造前的功率(或电度)- 改造后的功率(或电度)]÷ 改造前的功率(或电度)x100%

由于城市道路照明的实际线路电压很多是不稳定的,甚至有很大一部分由于线路长,电压偏低,一些传统照明灯具的功率因素也达不到90% 以上,实际耗电量( 有功功率) 并没有节能公司理论计算改造前的耗电量那么高。而计算节电率时如高压钠灯是需要考虑整流器等的损耗的,改造后的LED 灯具同样也应用定额功率而不是标称功率来模糊节电的概念。为此节电率应通过改造前一个月(最少10 天)的实地用电量或供电部门电费单来和改造后用电量实测来比较计算。

四、体制问题对EMC 的企业的限制。

财务体制,我国大多城市采用收支两条线,公共道路照明的电费是实报实销的。节能设备供应商和节能新技术提供企业大多是和道路照明的管理单位签订节能合同,而道路照明的管理单位虽然是政府对公共照明管理的授权单位,但由于体制问题他们大多没有自主财权,日常维护费用都靠财政拨款。这给提供EMC 的企业带来很大资金回收风险。为此不同城市相应的EMC 方案和合同需要根据各个城市不同的道路照明管理体制来制定,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参与,确保业主不违约拖欠分成费。同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尽可能的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进行签署,才能够获得国家相应的财政奖励和政策优惠。

税务体制,按照现行的税收体制,在EMC 公司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就必须全部缴纳增值税。实际上EMC 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后还才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提前缴税”增加了节能公司的财务成本。节能公司提供的实际是节能服务而不是转卖节能产品。这也就是为何节能公司在节能费用和节能率的计算上总是从最理想化的角度计算的原因,在回收期的计算上各家EMC 公司出现各自不同的计算方式。

以上总总都是我们在道路照明中“以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需要面对的问题。要想真正实现双方的共赢,业主与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共同努力,以审慎的态度,逐步推进。

节能服务公司一定要具备专业性,不仅要熟练掌握现有的节能技术,还应了解市政照明相关标准、技术现状和运行特性。每个城市具体情况不同,提供改造的光源、供电方式、照明质量、照明复杂性、城市路灯运行管理要求等都不相同,这就对项目中节能方式的选用、投资控制、节电率、回报、项目年限等都会带来影响,只有做出正确的诊断,制定高效的节电方案,才能获得最佳节电效益和降低对运行的影响。

城市的管理部门、尤其是道路照明管理部门在这其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既要为领导出谋划策促进照明领域节能减排、又要确保照明规范,道路安全。必须从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适合该城市道路照明发展的方式,提前警惕“好心办坏事”,重蹈光伏产业盲目推行失败的复辙。应通过先试点再推广的模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LED 光源替代传统光源”应该是一个建立在运行科学、高效、节能的城市照明系统上的改造,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家和城市百姓成为最终受益者。

篇13

依靠市场手段解决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难题,首选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就必须依靠节能服务企业。率先启动市民中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取得成功后在多家媒体宣传,并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对公共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出台了《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明确把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改造的主要方法,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招投标流程以及资金支付的具体办法,并分批向社会公布了公共机构拟改造的相关项目,激发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搭建了企业―银行信贷平台,修改了合同中不允许抵押的规定,允许企业用合同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促使多家银行和节能企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同时,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文件,对设备供应、节能量审核、工程监理、审计等单位的选择,给予了规定,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提供节能政策保障

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壮大离不开良好的政策环境驱动。深圳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摆在重要位置,王荣书记、许勤市长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面要“敢想敢干,先行先试”。陈彪副市长作为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市发改、财政、采购等部门挑选专业骨干组成研究小组,一起研究制定促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先后出台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三年行动方案、合同能源管理采购招标模板、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支付流程、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政策为公共机构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

(三)建立标准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以国家颁布的节能行业技术标准为基础,结合推行综合节能改造模式的实际和南方夏热冬暖的气候特点,提出了针对政府机关和医院、学校等不同类型既有建筑的改造需求标准;以项目基准能耗量为基础,根据项目大小不同,对参与投标企业的注册资金、融资能力、技术力量、案例个数等提出了不同的商务标准,形成阶梯档次,便于企业根据自身实力选择参与相应项目;针对办公、教学及其他建筑等照明的不同要求,编制了单项LED照明系统改造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参考国家和省市的节能技术标准,专门在招标模板中增加了技术创新的加分条件,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研发独有的核心技术,鼓励企业不断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四)科学规划路径,保证项目有序推进

根据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目标要求,以能耗统计数据分析结果为基本依据,确立了“分批实施、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全市一盘棋,合理规划布局。把能耗排名前50名的能耗大户或能耗超过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用能单位作为改造重点,区分项目大小、能耗高低和难易程度,按照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的顺序,分批推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分为机关、医院、学校三大类,抓好分类指导,每类先抓一至两个点,摸索路子,积累经验,再在相应系统内推广。为提高推广效率,解决同一系统内项目节能效益“贫富”不均的问题,采取“系统打包”的形式,难易搭配,统一招标,有效避免了好的项目企业抢着做、效益差的没人做的局面。

二、实现合同能源管理招标模式“四个突破”

(一)突破项目申报难的障碍

长期以来,公共机构的能耗支出实行实报实销的财政制度。开展节能改造不仅工程技术复杂,而且具有一定的风险,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又不属于政府采购招标的范围,导致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热情始终不高,甚至还有抵触情绪。如何让用能单位自觉申报项目,成为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首要问题。深圳市从转变观念入手,首先,转变“不能采购招标”的观念。把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工程、服务、货物之外的第四种模式纳入到政府招标采购中,并简化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方便用能单位申报项目。其次,转变“申报难”、“立项难”、“审批难”的观念。积极向用能单位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知识,讲解新招标模式中立项招标、合同签订、监理检测等细节,让用能单位熟悉每个流程。最后,转变“干不干都一样”的观念,把节能改造任务作为市政府重大事项分指标到户,提出强制性改造要求,并实行问责制。通过转变观念激发了各单位的积极性,仅在第一期项目征集中,市直机关就申报了86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突破传统工程立项审批程序

市发改委简政放权,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审批权转移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全市申报的项目,发改部门仅负责项目备案确认。财政部门也简化了采购计划下达程序,由过去的对口管理用能单位资金的处室分头下达采购计划,归口为一个处室集中批量下达。优化审批流程后,大大缩短了项目审批时间,提升了行政效率,使多个项目、多批次集中招标成为可能。

(三)突破固有的招评标模式

坚持公开招标的原则,把过去由企业主导的价格谈判变为通过市场竞争产生价格,增加了透明度,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项目招标的具体实施上,着重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主推综合性节能改造。采用对用能单位进行整体改造的方法招标,不仅便于准确测定能耗基准,测算节能效益,也有利于不同技术优势节能企业之间的联合互补,推动节能产业由单一向综合发展。二是采用最优方案的形式招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兼具工程与服务的特点,且各个节能公司技术千差万别,难以确定标底,明确由各节能公司自行制作“节能改造方案”,并以“方案”的形式进行招投标。这样既无需财政额外支付能源审计费用和编制标底预算费用,又能够通过市场竞争发挥企业优势,最终由节能专家评选出最优节能改造方案,确保节能效益最大化。三是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采购招标模板。编制《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采购模板》,采取综合评分法,设定了年综合节能率、节能效益分享年限、资金效率、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四个核心指标来评价节能效果。四是实行“系统打包”项目招标。全市共有1700多家公共机构,项目多、能耗跨度大,若全部以“一事一招”的形式招标,会给政府采购部门造成极大压力,进度缓慢。为了提高项目招标效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发改、财政部门和采购中心采取以系统为单位整合项目,将同一系统的全部项目打包进行公开招标。

(四)突破财政支付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