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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平台应用情况。自2019年底审批平台上线以来,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认真梳理事项清单,为能熟练操作、应用审批平台,多次组织各成员单位集中培训学习,至目前,共审批事项287件,均已正常办结,受理施工图审查22项,主要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供水报装、通信报装等10类审批事项,主要审批部门包括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自来水公司等6个部门。
(三)审批体系完善情况。建立“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个窗口”“一张表单”机制。通过“一套机制”督促发改、自然资源局项目生成7项,实施统一管理,提供综合服务,整合申报材料,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无缝衔接,确保改革工作取得成效。通过下发《关于组织全县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基础信息网上录入的通知》(民工改办发〔2020〕4号)文件,录入 5家中介机构,均已审核通过。
(四)“容缺受理”机制推进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民政办发[2018]28号)和《关于印发县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民政办发[2018]121号)文件精神,县工改办坚持以服务企业为主线,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项目审批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建设,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容缺后置至办理施工许可时,最大限度的满足企业的办理时限,至目前,共容缺受理事项24项。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们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取得了成效,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工改工作涉及单位多,审批事项多,协调难度大;二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自运行以来运行,各个平台信息不能完全共享。
下一步,将以工程项目审批改革为抓手,进一步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根抓工作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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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情况
(一)配套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建立改革相关配套制度是实行“四个统一”的重要保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和《宜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主要牵头部门按照“减、放、并、转、调”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建立了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的制度,在精简规范审批事项、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图、建立并联审批机制、推行区域评估、一窗受理、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出台指导性文件18个,全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体系正加快形成。
(二)审批管理系统基本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目标任务最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中、省要求2019年上半年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目前,全省已有19个市(州)建成市级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省级平台实现了数据对接,11个市(州)已运用审批管理系统开展项目审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完成基础平台建设,并与省级平台实现了数据对接,系统建设方案已报市财政局进行财评,待财评后开展招标。
二、存在问题
(一)审批管理系统未运行。由于报批、招标等工作程序滞后,未运用审批管理系统开展项目审批。系统平台未上线运行导致信息无法共享,审批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整合,审批事项无法由串联审批转变为并联审批,难以保证改革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部分改革制度文件未出台。此次改革涉及的部门多、事项多、环节多,各部门改革工作基础条件差异大,特别是“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 建设等相关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有10项工作未能按时完成。
(三)改革工作力量不足。此次改革任务时间紧、任务重,部门承担的任务没有安排专班专人负责,有的工作为了达到时间要求,完成质量不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四)部分事项未纳入。此次未将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挂网招标等环节纳入改革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一)加快完成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完成财政评估和项目招标程序,11月底前全面完成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并实现项目上线运行的目标。
(二)加快制定改革配套制度。11月底前印发并联审批、多测合一、“红黑名单”等制度文件,全面完成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和监管方式,确保审批全流程各阶段都有严密的制度保障。
(三)确定压缩审批时限方案。按照市领导的工作安排,借鉴成都、北海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三个工作方案,供研究决策:
方案一:审批时限120个工作日的改革模式。在建成运行审批管理系统,采取并联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情况下,将我市五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四个阶段时限由原来的200余个工作日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提升效率50%以上。
方案二:审批时限90个工作日的改革模式。参照成都模式,在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并联审批、告知承诺的基础上实行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并创新审图模式,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节,推行施工图设计信息化管理。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通过再造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等措施将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
方案三:审批时限68个工作日的改革模式。参照北海模式,在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并联审批、告知承诺、联合审图、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上,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事项由多部门审批变为一个部门审批,审批过程由外部循环转为内部循坏,全面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通过“四个融合并联审批”将审批时间压缩至68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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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存在的问题
1.1 行政审批流程不规范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存在程序理性匮乏和行政审批流程不规范的情况,行政审批的流程仍存在按步骤走,一站式服务,政务大厅和电子政务等新形式的行政审批模式尚未充分建立起来。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流程依旧是拿着申请人的资质书,现场勘验图,规划批文,国画图纸等等来逐个部门申请报批和每个机关去跑,浪费了大量的时间,重复相同的工序。行政审批的操作流程的不规范不仅影响了政府的办公效率,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为了凸显自己的重要性,总是彼此相互扯皮,陷入“帕金森定律”的相互制造工作当中,陷入彼此的安排和调配。行政审批流程的不规范还表现在大量的地方审批部门和不同层级的审批部门之间,未形成统一的审批模式,国务院在国家层面和政策规定方面只是明确了行政审批的一般硬性规定,主要涉及的是审批条件,审批事项,审批的期限等等,关于具体的实践操作流程或是公务员队伍的行政审批实践的操作手册尚未建立。
1.2 行政审批标准不明确
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标准的不明确主要表现为审批标准的差异化和模糊,其是指地方行政审批机关对于特定待审批事项的地方性审批政策和审批法规的差异。流程化是指目前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开始到建设完结存在巨大的低效率和不科学的困境,标准化指代具体的审批标准和审批条件。目前我国的现存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标准,主要是国家的一些宏观的条例,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各个地方政府和各个行政审批机关会根据自身所处的社会经济状况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和地方性行政审批的标准。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官本位”思想的困扰加之部门利益的导向,公务员队伍自身的寻租和腐败的发生,往往会偏向制定与实际脱节或与现实有出入的条例。或是条例明确规定相应的条件,但在现实的行政审批实践中,变相执行和操作,不仅阻碍了正常的行政审批程序的实现,同时浪费了行政相对人的大量的时间和资金,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是不利的,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也会产生不好的影响。
1.3 行政审批环节不协调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是工程参加建设的各个主体(主要是规划,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及其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政府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特定职能部门申请审批和得到答复,政府职能部门依据相应条件对申请进行核查和评估进行批复的一系列流程和规则的总称。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环节复杂,申请相对人需要到发改委,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不同类比的部门进行分别的报批,重复提供审批材料,重复提交审批申请,同时政府特定职能部门国土,规划和建设等部门职能厘清不佳,难以进行审批环节的优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申请人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去进行行政审批,同时,各个单位的审批时限的差异,审批方式和方法的不同等等,都导致审批的环节异常复杂和繁琐,难以实现审批环节的协调和最优配置,导致目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行政审批环节存在低效和协调性不足的困境。
2 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困境的原因分析
2.1 政府行政审批的意识理念落后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服务理念,仍存在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的服务理念,审批人员和部门首长基于私利和部门利益的考量,不愿意放弃手中的权力,同时相应的服务理念和服务素质得不到实质性的提升。服务观念的落后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害怕出现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由于政府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市场领域和经济领域的相关知识,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或市场化的经济操作模式存在认识的“空白”,害怕一旦减少相应的审批权限以后就会出现大量的不利于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问题,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二是,相关审批人员已经习惯于通过审批进行资源的配置,由于缺乏相应经济领域的知识,沿用老旧的审批习惯和审批方式,没有顺应时代的潮流来改变原有的服务理念。
2.2 行政审批的权责体系不健全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兴行政审批的权责体系不明,完善的权责制度尚未建立和健全。国家在制度层面只是论述了行政审批的标准和审批申请人的资质和条件,相应的拥有审批权的政府单位及其人员对于审批失误或是由于审批不当导致的大量后发衍生灾害现象的处理政策不是很明晰。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力和责任的配套不健全,还表示拥有审批权限的人员或单位未曾担负审批意外的事故责任,而某些无关的人员或单位或因与审批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承担着相应的义务。我国正在建立公务员队伍的权责体系和法律法规及政策条例等体系,有些成效,《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等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但是尚不健全,类比欧美发达国家的公务员权责体系的建设,我国对于完善相关公务员权责体系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完善和健全。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权限的分离或者权责体系的不明确导致建设工程建设不畅或出现了事故责任无法追究,由于行政审批机关的相互扯皮,导致政府权威的流失,不利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2.3 行政审批的档案归集和整理科学性不足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档案归集和整理工作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同时现在的整理手段和存储方式较为落后,需要进一步改进。关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制度,其制度本身的特性需要有归纳和整合。建立了完善的档案归集和整理的制度,不仅可以及时总结相关的额成熟的经验,逐步改进落后的行政审批方式,同时做好档案工作可以及时的评估和监察建设工程项目进展的情况,同时,对于未来诱发的可能性灾害寻找相关的责任人储备了最重要的证据。同时我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档案管理工作可以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剧烈,许多老旧的审批方式和审批理念需要在现实中得到更新和提升,档案的归集不仅可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同时为了以后出现类似的状况,可以给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方式方法的借鉴。由于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档案归集和整理水平落后,对于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自身的发展同样是不利的,制度的变迁需要顺应历史的潮流,在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前进,我国目前的纸质档案归集容易在年月久远以后引发衍生问题,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持续时间久远,未来的某个时间出现了问题,需要追责的时候,档案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完善档案的归集工作,同时现有的人工整理方法可能存在难以克服的漏洞,需要完善,现有的编码信息,分类原则,存储时效等等都可以进一步完善,因此,为了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必须加强其档案归集和整理的工作。
2.4 行政审批利益相关者参与不充分
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目前的现状是政府一手操控的,审批制度一般是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资料,政府审批机关对于申请人的资料和资质进行勘察,条件符合国家的规定就准予许可。整个流程一般只有申请人和政府审批机关参与。但是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涉及百姓的“衣食住行”,同时关系国家的整体布局和地区的长久发展,为了更好的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初始目标,必须纳入更多的利益主体参与进来,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最佳和科学的执行。同时,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建设者,居民,政府,人大等等参与其中,协商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实作用,对于环境的影响,对于周边居民的生活起居,以及居民的生活,都会产生影响。同时,多元主体的参与,相关利益主体的监督,可以减少或是避免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的寻租和腐败的机会和发生,节省财政资金,同时政府可以凭借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纳入多元协同处理中,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为了完善国家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制度建设,需要纳入多元参与的方式,实现其科学合理的构建路径选择。
3结论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存在行政审批流程不规范、行政审批标准不明确、行政审批环节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政府行政审批的意识理念落后、行政审批的权责体系不健全、行政审批的档案归集和整理科学性不足、行政审批利益相关者参与不充分是其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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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四个一”办事模式,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作为我委“一门式、一张网”综合改革工作的牵头处室,我办积极协调政数局,解决市建委“一门式、一张网”综合改革运行以来遇到的各种问题,严格按照我市“一门办事、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跑动”办事模式要求进行标准化操作,坚决执行“受审分离”,充分利用网络和工作电话指导服务对象报件,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出门”,努力实现疫情防控与审批服务“两不误”,确保工作“不掉线”、服务“不断档”。今年上半年,我委在一张网上审批共办结2513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
(二)开辟“绿色通道”,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为推动疫情期间“三早”项目、城建重点工程、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市建委印发了《关于打造“绿色通道”加快建设项目开工的通知》,按照“容缺快速审批、优化项目服务、顺利高效实施、确保质量安全”的原则,主动靠前服务,为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建设单位在一定条件下提前进场施工,帮助企业抢抓黄金施工期,提高项目建设的“加速度”。截止到目前为止,通过“绿色通道”共有21家省市重点企业项目提前30天进场施工,项目总投资额达200亿,有力的推动了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
(三)多措并举,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审批办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第三、第四阶段的牵头处室,积极配合市政数局做好改革各项工作。一是推进全面应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审批。做好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审批,杜绝线下审批、秒批等现象,重点解决审批超时、异常审批等问题。二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市政公用服务、中介服务。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公布的各类事项的办理标准、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进一步梳理审批服务事项,完善配套政策。牵头做好优化和完善审批服务事项,制定出台工改配套政策文件。四是继续扎实做好各项改革工作。继续深入推进施工图联审、联合踏勘、联合报装、联合验收、联合缴费、告知承诺等改革措施,不断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模式推动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改革工作。
(四)突出重点,持续优化办理建筑许可指标营商环境
作为办理建筑许可指标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牵头处室,我办根据第三方评估报告的内容,对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方面营商环境的现状、优势、不足进行进一步梳理分析,坚持“以评促改”原则,与评估机构进一步交流合作,形成合力,打好营商环境“组合拳”,充分发挥牵头处室作用,重点协调督促做好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全部或部分取消强制性施工图审查,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协调督促进一步推进完善现场“联合验收”,提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监管效率和质量,持续优化办理建筑许可指标营商环境;综合协调规自局加快推进“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电子防伪签章系统建设、拿地及开工试点工作和加强“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作用。
二、下步工作安排
(一)做好大厅综合管理和规范化审批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政务大厅绩效考评细则》,做好大厅市建委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查找不足、完善制度、认真整改、规范管理、争创一流。同时做好与委内各相关处室及政数局的沟通协调,对我委的审批事项依据、要件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变化进行实时更新;
(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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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六章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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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11市长期未处理的办件比例过高。二是各地市普遍存在工程项目未实行联合验收的情况。三是各地市普遍存在工程审批系统办理审批事项覆盖数量少的情况。
二、情况说明
(一)经认真核实系统中长期未处理的办件比例过高,原因在于工程审批系统中已办结的工程项目部门审批人员未点办结选项。
(二)工程项目未实行联合验收的事项恒大御景湾二期(8#,9#,11#,29#,30#)已于2019年完成竣工验收,并于2019年完成规划验收相关协调,规划上会也已完成,仅余最后出证。建设单位与自然资源局沟通,为解决规划批件最后出证问题,线上选择单项验收。111天河金都1#综合楼已于2019年完成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也基本完成。因建设单位急于进行经商营业活动,急需消防验收相关材料,选择线上单线验收原因在于工程审批系统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上线,此项目无法在系统中进行联合验收。大连嘉园(原静安嘉园二期)E27、E49、E50#楼因某单体尚未建设,无法进行小区规划验收以上三栋单体建筑已于2020年以前完成单体质量验收。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单项验收。(详见附件)
(三)存在工程审批系统办理审批事项覆盖数量少的原因是实际发生的审批事项覆盖面窄。
三、整改措施
(一)积极组织培训,提高审批人员审批系统操作水平。
为使其更熟练使用审批系统,111政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将积极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用培训会。各级、各部门审批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主动性,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提升窗口受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审批人员业务能力,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队伍。
(二)落实联合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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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全面真实、方便群众、讲求实效、便于获取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应遵循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的规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使用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且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信息以及参与相应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信息、矿业权审批出让信息。
第六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县经信局负责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督办检查。县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平台的维护管理。
第八条项目审批信息公开按照项目审批来源分部门负责公开。
(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本级审批、核准及转批分解上级项目投资计划的公开。
(二)县移民局负责本级审批、核准及转批分解上级项目投资计划的公开。
(三)其它部门审批在本县实施的项目按项目类别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两个以上部门联合投资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公开,同一项目分解到不同区域实施的由分解部门负责分别编号公开。
第九条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按项目类别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产生的信息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一)县住建局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
(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交通项目(含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
(三)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利、水保项目的建设管理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
(四)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分别负责全县涉农和涉林项目的建设管理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
(五)县移民局负责全县库区移民投资不能归口到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同时负责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信息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信息的公开。
(七)县环保局负责全县跨多个行业环保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
第十条县招投标监管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应分别在建设单位申请招标、审计和拨款时上网查阅,配合做好相应工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
第三章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正和使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负责本部门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信息审核工作。同时明确一名专(兼)职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编排、、更新和使用工作。信息联络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坚持及时公开,原则上自产生信息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公开;法律法规和工作动态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
第四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县经信局组织对责任单位信息采集、审核、、更新的时限性、准确性、完整性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由相关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时公开项目信息的;
(二)不及时对公开信用信息进行更新的;
(三)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且经指出不及时整改的;
(四)不依法更正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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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投改决定》颁布实施前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后,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颁布实施了有关招标监督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主要有《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简称《国务院行政监督分工意见》)、《招标范围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简称计委《核准招标内容规定》)。《国务院行政监督分工意见》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内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招标范围规定》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核准招标内容规定》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即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项目审批部门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综合这些法律文件,对于国有企业而言:1.工程建设项目只要达到计委号令规定的合同估算价规模的,必须招标;2.项目的招标内容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3.项目审批部门确定行政监督部门并抄送核准意见;4.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核准意见执行;5.行政监督部门按收到的核准意见负责项目的监督执法;6.行政监督部门因项目而异,不同领域的项目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若一个企业同时建设多个项目,可能要面对多个行政监督部门。由此,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均有确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招标监督职责。
(二)《国务院投改决定》至《实施条例》前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投改决定》,由此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变了不管项目大小一律实行审批制的管理方式,而改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方式,并颁布了相应的暂行办法,2005年4月履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了《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简称《发改委核准意见》)。综合这些法律文件,对国有企业而言:1.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履行审批手续,相应的,项目招标内容也不再办理核准手续。2.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投资项目(简称申请500万以上中央补助项目)。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附招标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3.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资金申请额不足500万人民币的项目,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须附招标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也不核准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计委令3号令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由此,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和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金额不足500万元的项目,这几乎就是企业投资项目的全部,即使招标也不再有确定的项目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企业也不知道谁监督。这与此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屡屡发生的腐败案件是否具有某种联系呢?值得深思。
(三)《实施条例》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这条规定是向《核准招标内容规定》的部分回归,也是对《发改委核准意见》中只对审批制项目和申请500万以上中央补助项目核准招标内容的修订,而前者因颁布时所有项目均实行审批制,所有项目都需核准招标内容。《实施条例规定》对审批、核准两类项目均核准招标内容,均明确了招标行政监督,这比《实施条例》前增加了很多,因为企业的审批制项目少而又少,且根据2012年11月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推测,将来审批制项目还将大幅缩减。对于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具体部门,《实施条例》仍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确定并通知。
建立国有企业招标
行政监督制度的思考从前述监督规定的变迁来看,尽管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在三个阶段各有不同,但是对于项目大户国有企业而言,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部门来履行招标行政监督职责,这一点却从未有所变化,笔者认为,这是招标监督环节的重大缺陷。
(一)应当确定由各级国资委
履行对所出资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时,国家对国有企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由项目的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履行对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是应该的。但是,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 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也由此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至此,国家在政府机构上设立了惟一一个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而专职履行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其职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派出监事会,起草、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因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相应的也应由其出资人代表国资委来履行,原因如下: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之一在资金来源上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而计委《招标范围规定》第四条明确国有资金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这是从法律和规章层级上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国有资金实行监督的安排,而国资委就是出资人代表、专司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政府行政部门,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由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招标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恰如其分。2.国资委是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后的控股股东甚至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计划行使股东的决定权甚至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因此,对所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情况是掌握的,对国有企业的招标活动行使行政监督职责较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更为便利。3.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大股东对企业人事安排有相当的发言权,因此对于监督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活动更有力度。4.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更为便利,对于招标活动中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机构等参与各方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更容易实现联合制裁或依据《招标投标法》给予行政处罚。5.国资委还可以通过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采用事后审计的方式监督国有企业的招标活动。6.一个固定、统一的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更有利于从长远、系统、专业角度考虑、规划和实施监督职责。
(二)实行行政监督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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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招标人必须同时在工程所在的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招标人所在部门信息公开网、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招标公告。村集体投资为主的工程,招标人必须同时在工程所在的村(居)和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资格审查可选择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招标项目接受报名、出售招标文件时间为2个工作日。从出售招标文件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三)招标人必须将工程招标结果在单位网站或镇(街道)、村(居)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
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招投标的方式
因特殊情况按规定可以不公开招标(以下统称其他发包)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有明标抽签、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的方式,原则上以“明标抽签制”发包为主,并均要严格实行“一表审批制”和“两次公示制”。
(一)“明标抽签制”
1、业主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组织有关监督人员和技术人员会同审查核定标底。
2、业主向社会公布标底,邀请经审核具备相应资质的三家以上工程承包商参与抽签。
3、业主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现场从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中随机抽取产生一个中标人。
4、根据抽签结果和工程标底,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二)“一表审批制”
1、其他发包的项目组织实施前,必须由业主单位上报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特殊工程项目还应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审批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见附件一)。
2、项目上报审批前,业主单位要对工程简要情况以及上报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材料真实性并签署意见。
3、主管(业务主管)单位要审核该工程与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并由该主管单位分管负责人或授权的岗位人员审查、签署意见。
4、特殊工程项目在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前,经主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需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两次公示制”
1、其他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前业主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村)的政务公示栏内公示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见附件二)。
2、工程项目结算后10天内,业主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村)的政务公示栏内公示项目施工单位、施工时间、中标价和结算情况等(见附件三)。
3、业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并做好公示资料和工程项目材料的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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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要求,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完善监督手段,按照法定的监督环节、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相互协调,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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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以来所有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价估算在200万元及以上施工项目和5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是否招标;单项合同价估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比选或竞争性谈判。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2、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确定施工单位,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3、工程造价管理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
(三)清理步骤
1、自查阶段(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15日)。
各责任单位及股室对各自负责联系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报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建股)。
2、整改阶段(2014年5月16日至6月28日)。各责任单位及股室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报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整改。
3、验收阶段(2014年6月29日至7月10日)。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责任单位及股室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认真清理、存在问题隐瞒不报以及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问责;并将清理情况书面上报县重点建设项目清理整治领导小组。
二、工作责任
(一)城建股负责城市基础实施方面建设项目的清理和规范(风貌打造、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排水设施、防洪设施、停车场);
(二)住房保障办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清理和规范,2013年以前的由房产局负责清理和规范(施工单位的确定、监理单位的确定、水、电、电梯等施工单位的确定);
(三)环卫所负责垃圾处理场及垃圾中转站的清理和规范;
(四)园林所负责园林设施及路灯方面的项目清理和规范;
(五)征收办负责安置房的清理和规范;
(六)建管股负责壁州大道排洪沟的清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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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妨碍科学发展、影响党风政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制约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少数人员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存在重项目轻监管、重查处轻预防、重建设轻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二是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缺乏。近几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猛然增多,而水利部门人员编制受机构设置等限制,技术力量已远不适应水利事业飞速发展的要求;三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以赢利为目的,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拉拢业主代表、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质量上大做文章;四是审计监督较滞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基本上都是属于事后监督,没有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五是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监督检查不够系统全面,且大多停留在听取汇报、面上检查这一层面,没有真正形成上下监督合力。六是惩戒不力,处罚不严。如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实施商业贿赂、串通招投标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水利工程领域的合同金额动辄数千万元,显然行政处罚过轻。
二、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的对策
第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创新预防体制机制。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风险教育,重点培育这些人员的“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深入开展法规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一是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二是严格水利项目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三是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不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四是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各地应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摊配套投资比例。
第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一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公开招标;二是规范评标工作。大力推行网上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三是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加强工程建设实体质量管理。一是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检查组每次检查的重点小二型水库数量不低于总数量的50%,一般小二型检查数量不低于总数量的10%。对重点小二型水库的现场检查频率达到每座水库2次以上,对一般小二型水库现场检查频率达30%以上;二是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测。购买新型地质雷达设备,对新建隧洞砼衬砌等关键部位,采用地质雷达扫描等手段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严把隐蔽工程质量关。
第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一是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做好水利建设市场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三是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是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五是加强质量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六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七是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账务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和拨付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要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六,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二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三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第七、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审计、监察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一是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审计工作。抓住重点,主动跟进,客观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及时核查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确保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二是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电话和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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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放宽投资领域,保护投资者利益,确立企业投资者主体地位,建设项目按投资来源、投资主体和投资领域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实行分级管理。实行审批和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由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林地使用等审核审批,相关资料齐备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或上报州核准;实行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法人有效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这次清理自查的重点是:投资项目是否严格履行国家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做到了严格审核、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管理规定,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是否存在任意拆分项目违规审批,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问题,以促进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的公开透明,推进依法行政。
二、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督促、检查
按照中央“快、重、准、实”的要求,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协调各部门,不断加强项目争取力度,从去年第四季度以来,中央和省、州先后安排祥云县四批中央扩大内需项目29项(第一批项目12项,第二批项目4项,第三批项目7项,第四批项目6项);下达项目计划总投资39622.96万元,其中:20xx年第四季度下达项目计划投资为9970.26万,20xx年下达项目计划投资为29652.7万。目前,累计到位资金17006.36万元(包含州、县级配套资金),其中:20xx年第四季度累计到位资金为5697.26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162万元,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2380.11万元,省预算内补助资金935.15万元,州财政配套753.8万元,县财政配套1453.2万元,其他投资13万元);20xx累计到位资金为11309.1万元(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6984.9万元,省预算内资金1304.6万元,州配套补助资金496万元,省统贷统还资金1097.6万元,县配套资金1426万元)。
为了认真推进我县四批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认真组织,对20xx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认真清理和自查工作。首先要求各项目单位开展工程建设自检自查,根据各个项目单位自检自查和整改情况,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工程进度方面重点检查: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落实建设条件中央和省、州资金到位后,按照项目建设实现要求尽快开工建设,是否不断推进项目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方面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进行项目建设,是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终身责任追诉的相关手续和制度保证;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政策法规对项目建设进行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是否程序合法,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部门资质是否合格,监理是否到位;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双合同管理制,是否认真签订工程建设质量合同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是否存在豆腐渣工程、腐败工程等问题;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资金管理方面重点检查: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管理是否公开透明,是否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五严禁”的要求,即“严禁不用”、“严禁挪用”、“严禁暗用”、“严禁乱用”、“严禁虚用”,中央和省、州资金到位后,是否及时按照资金使用规定,投入项目建设;是否存在项目资金截留、挤占、贪污、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情况。通过以上工程建设方面、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督促、检查,我局改进全县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质量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为我县今后的项目建设和项目争取工作定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督促整改,落实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