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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培训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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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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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这些“理论失灵”,国家需要创建“创新型国家金融支持理论”,以解决次贷危机后时代背景下,既能够刺激经济,又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还能够提升国家竞争力的经济发展需要等提供理论的支撑。

二、创业投资“市场失灵”问题

创业投资市场是指创业投资所投资的市场,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所投资的对象主要应投向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型科技企业,但从数据来看,并不是这样。目前我国已经有了约2000多亿元的风险资本,大约是1000家创业投资机构,2011年我国年末创业投资余额为1018多亿,对高新企业的投资余额为131亿[1]。占比12.8%。另按科技部的研究,已经投资的项目在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上的不到20%,已经投资的资本量投资在科技企业上也不到20%,即可以将其总结为创业投资的“二八现象”。首先,创业投资项目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只有20%的重合度,80%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不被创业投资认同。截止2011年整个创投行业历年累计投资的项目大约是9216个[1]。在这9000多个项目中不到20%的项目和国家科技计划是相关的,而且是和一些小的科技计划的相关性更大一些,跟大的科技计划相关性又很小。其次,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只有20%与自主创新成果相关,80%与国际产业技术创新成果相关。2012年全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10万多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9.2%。但是这些业绩中只有20%的产值与我国的自主创新成果(其中,又有80%左右的自主创新成果不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范围内)有关系,80%的是国际的创新成果,或者由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创造的。

那么“市场失灵”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知道由于创业过程中的高风险,特别是早期阶段存在“死亡之谷”的高风险,市场中的投资者依靠其自律往往是不会介入的,导致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经济价值。不论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或是外资的,绝大多数创业投资企业是以创业后期阶段项目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于政府引导的创业投资与收益机制理论的缺乏,我国虽然各地纷纷启动政府的引导基金,但是由于引导基金在“市场经济理论”的误用下,以及在政府现行管理模式的“系统失灵”的环境下,政府引导基金也都纷纷趋于创业后期阶段的投资,从而导致“市场失灵”。

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关键是从理论上解决好政府在创业投资过程中的定位与角色问题,实务上实施好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机制与权益机制的方案。从国际经验分析,凡是创业投资发达和成效好的国家及地区,都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来解决科技企业创业过程中“死亡之谷”高风险的“市场失灵”机制,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创造新经济。

三、创业投资管理体系和机制的“系统失灵”问题

创业投资的发展离不开创业投资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多年来我国在建立创业投资管理体系方面做了努力,但仍存在“系统失灵”。主要表现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起能促进创业投资的管理体系及良好机制,特别是政府基本是以管理实业的模式来规范创业投资业的运行机制,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往往形成了滞后甚至障碍的作用,造成了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困境。其分别为:政府如何引导创业投资的困境;国有创业投资走向的困境;商业银行如何参与的困境;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的困境;私人富裕资本如何参与的困境;外资进入如何参与科技创新投资的困境;创业投资从业者激励机制的困境;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于科技创新及投资拉动的困境等。

我国创业投资的管理在国家层面有多个部门都在积极推动,但是因受到多个部门权力或利益管理的分割,造成了部门之间摩擦,反而带来并形成了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不利的影响。在省级层面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主管部门各省也不一致,有的在发改委,有的在经贸委。特别是对于国有的创业投资公司是由国资委来管理,而国资部门又以实业企业管理模式来监管创业投资机构的业绩,使得创业投资资本金融经济价值难以发挥,迫使其走后期阶段投资模式。

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发展时间短,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上给以积极引导,在货币政策上给与多加倾斜,在产业政策上应当作为一个国家战略竞争力的产业给以战略规划和定位,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上,要首先考虑创业投资对于交易流实现的需要。

四、创业投资的“制度失灵”问题

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制度建设,包括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募资制度、投资制度、投资后管理制度、投资退出制度、税收制度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说我国在创业投资制度建设上已初步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新的《公司法》的修改,解决了在创业投资中的企业组织和注册资本等问题,但因创业投资所涉及的制度多,目前仍然存在“制度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各项税收条例等法规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仍存在一定的障碍性作用。特别是《证券法》的规定,仅仅是对标准化的证券进行交易做了规范,而对于创业投资的多阶段性、金融工具的多元性的交易该如何进行,并没有给出规范。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要“规范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将创业投资的交易机制简单化了。还有我们的税收政策在某种意义上仅仅适应实业企业的税收需要,而对于资本利得的税收问题没有给出具体规定。显然,在创业投资业发展起步时期,如何给以税收的优惠,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是一项新的命题。为此,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仅仅是适应工业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还不能够适应知识经济需要。为此,研究和设计适应知识经济发展需要法律体系,已经是当务之急。

五、创业投资的“人才失灵”问题

创业投资的发展离不开人才,鉴于创业投资业的从业人员的高素质要求,我国在创业投资人才方面极为紧缺,从而导致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发展缓慢,产生了“人才失灵”问题。成熟的创业投资者(家)需要“十年磨一剑”的经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能够证明:一个合格的创业投资者需要学会考察项目、管理项目、适时撤出投资资本以及如何投资决策等能力,而每个能力均需要需要二到三年左右的时间,这就是国内外创业投资家所说的“十年磨一剑”的结论。当前我国能正真称得上是创业投资者的是少之又少,能坚持下来的也不多,大多都是标榜自己是创业投资家,这种人才标榜模式,显示了我国创业投资业过程中的“人才失灵”。为了满足创业投资业发展的需要,为了克服创业投资业发展过程中“人才失灵”问题,首先需要政府出面创办真正的创业投资科学理论与实务的培训,这样的培训当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普及性的,即需要向更多的政府官员、创业者、投资者、银行人员、投资银行专家、还有在校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们,进行广泛的创业投资知识的培训,使得创业投资知识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第二个层次专门针对创业投资从业人员的职业性培训,即对现有创业投资从业者、即将愿意从事创业投资从业者、大量资金拥有者等进行创业投资运作机制、操作流程、金融经济规律等方面的系统培训。使得创业投资从业人员正确地把握创业投资规律,从而能够理性的从业;第三个层次是国际化创业投资人才的培训,即与世界上发达和先进的创业投资国家及地区的创业投资培训机构联合,进行跨国化的创业投资培训,为我国培养能够进行创业投资国际化操作的创业投资人才。当然仅仅是培训还不够,还需要不断的实践,才能正真造就一大批创业投资家。

上述我们通过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过程中的“理论失灵”、“市场失灵”、“系统失灵”、“制度失灵”、“人才失灵”的分析和思考,可以引起同行的反思,尤其是政府中相关创业投资管理体系中的官员的思考,从而,促进从理论、人才和法规管理上更深层次的分析和解决创业投资的发展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尤其是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使我国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冯中圣,沈志群主编.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2[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08:206-232.

基金项目:福建省科技厅项目“福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机制的研究”(2012R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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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具有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等特征的新兴产业,是推动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为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抢占未来经济和科技制高点,国家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明确提出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十三五”时期,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难得的重要历史机遇。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将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的深入实施,是推进云南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产业转型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必须抓住机遇,科学判断未来市场需求变化,加强政策支持和规划引导,强化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切实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对推动云南新兴产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 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1.1 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现状

2009年10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知》(2743号),云南省启动了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申报工作。根据云南省优势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情况,重点针对生物产业、新材料等领域选择开展基金设立方案编制、社会资金筹集方案、专业管理机构选择等工作。云南省政府高度重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出资参股基金,推动了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

从2012年1月到2015年底,云南省已设立并正式运行云南盈谷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募集3.33亿元;云南盈川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募集2.88亿元;云南融源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募集2.5亿元;云南浩然大观高技术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募集3.15亿元;云南华信润城生物医疗产业基金,募集2.5亿元;云南合沐百奥生物技术产业基金,募集2.5亿元。

截止2015年底,云南省共向国家申报7只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申报募集额合计达到19.09亿元;其中6只通过国家批复并正式设立。故截止2015年底,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实际承诺募集总额16.86亿,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亿元,云南省政府资金3亿元,社会资金10.86亿元,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实际出资额达7.07亿元①。从目前已经设立和投资总体情况看,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工作开局良好,运行平稳,已取得显著成绩。

1.2 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问题分析

①创新型企业发展不足,缺乏投资标的。整体来看,云南省符合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优秀企业较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真正完成投资的项目数及投资金额均低于预期,能够最终形成合作、实现投资的企业更少。一方面,云南新兴产业规模还比较小,中小企业培育储备不足。另一方面,云南中小企业现代金融意识不强,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意识的企业家不多。

②引导基金募集滞后,后续吸引力不足。一是部分社会出资人对于创业投资的认识不足,导致基金募集出现滞后。二是引导基金的政策性目标与社会资本商业性目标相冲突。三是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③管理机制不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有待完善。首先,政府有关部门、省级财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等各方的职能权责不清晰。没有建立关于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退出、创业投资长远滚动发展综合评价分析等工作机制。在基金运营管理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在信息披露和报告方面主观上不积极,存在定期回馈报告机制不健全,横向投资、联合投资没有形成等问题。其次,缺乏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虽然我国提出要对“引导基金”进行考核,并不再有保值增值方面的压力,但考核评价体系还不够完善,无法进行实际考核。

④财税激励措施较少,金融配套政策扶持力度不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财政、税收、金融、知识产权保护、人才评价与激励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制度性缺陷。云南省政府及有关开发区目前出台的政策主要是围绕股权投资制定的,还没有针对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直接针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激励措施较少,激励机制效果不明显,无法在财政上对出资人、管理团队形成有效地吸引力。

⑤投资及管理人才不足,人才结构和分布不合理。长期以来,云南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总量不足,高层次、高水平的领军人才、产业人才匮乏,分布和结构失衡。2015年,云南省人才资源总量占全省人口比重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②。

⑥信息不对称,缺少沟通、宣传、交流平台。云南创业投资基金工作整体处于起步阶段,推动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发展更多地需要多方合作。但云南省当前未健全定期沟通和交流机制,涉及创投基金各方基本各自为阵,未形成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

2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的建议

2.1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具体应做到以下方面:

①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带动各类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②聚焦培育新兴产业,加大创业投资支持力度;

③不断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④加快完善和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云南省政府可以在规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制度上做如下工作:一是加强沟通,形成推动新兴产业创投发展的合力。二是强化管理,保障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的健康发展。三是创新模式,建立服务新兴产业的新型投融资机制。四是合作共赢,打造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的开放平台。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推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

2.2 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财税支持体系的建立

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财税体系的建立,鼓励差异化征收企业所得税,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善营业税免征政策,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云南省政府可以出台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给予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创投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将减少云南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上的负担,同时宽松的经济政策环境也会吸引众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入,为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撑。

2.3 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

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具体应做到以下方面:

①加快创业投资与金融信贷的结合;

②加强场外市场建设,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云南省可以通过强化基金交流合作,建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信息统计制度;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人才专业培训,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开展各类合作交流活动;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极大地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

2.4 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实施鼓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完善财政科技投入后补助方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创业投资机构与科技型企业的对接。

云南省在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中可以做如下工作:一是搭建投资对接平台,开展企业家与投资者交流活动,为创业者和投融资双方搭建起项目对接、人才交流、技术分享、市场拓展的服务载体。二是搭建行业自律平台,牵头成立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充分发挥协同优势,搭建业界与企业、政府间的桥梁纽带。增强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进一步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

2.5 加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建设,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步伐

①启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人才培养计划。依托云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引进一批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发挥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优势,建立一批人才培训基地,对我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急需的各类高管人员、专业人才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②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建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高层次人才库,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做好跟踪服务和联系沟通工作,为引进和留住人才创造良好条件。例如通过加强资金扶持,提高住房待遇,完善落户政策等方法提升人才集聚力,从而加快人才引进的步伐。

云南省政府可以通过积极引进创业人才,营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环境。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人才”服务窗口,一方面通过培育本省优秀创业投资人才和引进省外、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扩大新兴产业人才库,另一方面为船业人才提供全省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咨询、计划项目申报等方面的便利。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极大地提高创业投资人才的积极性,推动了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

2.6 完善和创新其他配套政策和机制

完善嗯哼创新其它配套政策和机制具体应做到以下方面:①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②加强资本市场监管。

云南省各级政府努通过专题培训、利用机关网站、会议等多种渠道,积极向相关企业及投资机构宣传创业投资的意义、效益以及省、市政府为推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出台的优惠政策,支持创投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同时成立了云南省股权投资协会,作为政府的参谋、行业的自律管理和协调服务组织,推动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有序发展。

3 小结

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部署的背景下,云南起着连通内陆地区和周边国家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制度管理、财税、金融体系、产业发展以及人才建设等六个方面为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提供政策建议,为云南更好地抓住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和云南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建设的历史机遇,推动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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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创业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助推器”和“催化剂”,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高技术产业和加速知识经济体系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连接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一条重要纽带,为寻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重庆市1997直辖,在直辖之前的1992年重庆市第一家创司――重庆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1998年,重庆市又先后在“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兴渝”等战略决定和政策措施中提出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的意见。2000年8月,重庆市政府增拨1 亿元,联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清华控股,对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资本金增至2. 26亿元。2004 年以来,重庆市相继出台了《推进高新科技产业化若干规定》、《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并设立了高新产业贷款风险担保资金和重大高新产业创业投资资金。2005年3月,《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成立了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每年投入1.2亿元资金用于引导、扶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创业和发展。截至2006年8月,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已向重庆神州龙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前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重邮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6个企业进行了创业投资,合计投资2.28亿元。目前,重庆市创业投资资金总规模近8亿元,投资项目500余个,累计完成投资6个多亿,创利税3000多万元。

二、重庆市创业投资的现状及问题

重庆市高技术产业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与重庆市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是必不可分的。2008年,国家发改委数据表明,1-9月,重庆高技术制造业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高于西部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高技术产业完成投资额仅低于四川省和陕西省,处于第三位。高技术制造业完成投资35.7亿元,新增固定资产4.3亿元(见表1)。

2008年1-9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18296万美元,同比增速25.7%。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也能从侧面看到重庆市创业投资的贡献。

然而,虽然重庆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创业投资备受重视,但是,2008年1-9月,重庆市高技术产业新增固定资产同比增幅低于四川省、陕西省和广西自治区,不仅如此,重庆市的创业投资行业还存在着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少税收方面的鼓励与优惠

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地方,都制定了税收或行业扶持等优惠政策,但重庆还没有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业的鼓励与优惠。重庆的创投机构存在着税赋过重、双重征税、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现行财务制度不允许创司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投资性亏损等问题。

2.创业投资资金中,政府供给资金比例较大,行业限制较多

重庆市的创业投资公司中,政府投资占65%,民间占8%,非上市国有企业占8%,其他创业投资公司占6%,银行等金融机构占5%,高校占4%,证券公司占2%,上市公司占2%。可以看出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其他方面的资金投入很少。目前,重庆的创业风险投资只能以入股方式进行单一的股权投资,国际惯用、国内一些地方已采用的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投资方式还不能进行。

3.创业投资制度不完善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但重庆市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来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1)目前重庆的创业资金投入仍然沿袭主要靠政府拨款的机制,资金来源比较单一,社会化程度低下,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2)创业投资资本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归结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作三类,即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公司制。这三种制度中,效率最高的是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而重庆的创业投资机构目前还是清一色的公司制,未能通过移植采用高效率的合伙制、较高效率的信托基金制来加快创业投资发展。

(3)得到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往往是没有任何业绩的新创企业,而且投资取得的股权缺乏流动性。在投资回收以前,投资者往往还必须持续不断地增资。

4.创业投资退出难

创业投资本身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 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一个顺畅的退出途径的意义表现在实现收益和资本增值、完成资本循环、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而重庆的创业投资退出不顺畅,尤其是创业投资的非上市退出渠道严重滞后。如重庆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这些年就囤积了大量项目,几十个投资项目中,仅通过转让、回购方式退出了5、6个。在投资项目中,持股年限5-8年的占29%,8年以上占45%,还有些项目持股年限已有10年以上,远远高于目前全国同行85%的项目持股时间不超过5年的平均水平。

5.专业人才缺乏

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证明,人才是决定创业投资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目前重庆不仅创投机构太少,而且非常缺乏既了解国情、市情,又有科技、金融运作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独具特色的创投人才,这已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推动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建议

1.在政策上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

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都表明:有效的政府政策激励机制能促进资本向高技术企业流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在制约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税收政策无疑是关键因素之一。重庆应建立主要通过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来有效引导并扶植创业投资的政府调控机制,尽可能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根据自身的实际,加紧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可考虑在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如果其投资收入的7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则由企业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允许创业投资机构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3%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同时,制定配套的激励政策,如利用政府资金为重庆市的创业投资公司提供担保;通过政策倾斜,鼓励重庆市单位购买市内高新技术产品。

2.积极引进国外创业资本

引进外国资金,促进海外资本跟进,有利于创业资本的规模扩大和结构优化,应积极发展国际合作伙伴,加入国际创业投资协会等国际组织,学习国际上企业孵化器的运作方式和运作规则:第一,可与海外投资机构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的互通信息、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第二,与海外交流建立国际上的姊妹园区关系,聘请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本土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可将我们的管理人员送到那里参与管理学习;第三,合资或者独资建设海外扶助基地。

3.建立多元化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在目前我国退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重庆创投业应灵活多变,打破成规,结合国情和市情,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

(1) 调整并购、出售政策。从风险资本的购买和出售两个方面进行政策调整,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从购买方来说,可考虑是否允许并购高技术企业的并购支出相应抵减所得税征税额,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股权所获得的股权收益是否可以适当降低税率等。从出售方来看,可考虑增设特种财产转移税取代营业税,提高创业投资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比率,采用不同于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计算方法等。

(2) 鼓励海外创业板上市。放宽对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的各项审批条件和有关限制性规定,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应对境外上市企业按国际通行的准则去引导和监督创业企业,实行严格审查和鼓励相结合的方式。

(3) 简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有关清算运作的程序和管理办法,但企业清算除了需要合作双方在利益(损失) 的分配上进行谈判协调外,还牵涉到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费时的工作。所以应改善清算条件,简化清算手续,加快企业的破产清查工作,以利于创投企业尽快收回投资资金。

4.加强创业投资人才培养,建立人才交流平台

创业投资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此要抓紧制定重庆市创业投资相关人才的培养计划及有关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吸引人才,要努力营造能够充分体现人才自身价值的环境,吸引包括出国留学人员和国外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精英,来从事创业投资事业。结合创业投资中介市场的创办,建立一个专门推介创业投资人才的创业投资人才交流中心,通过优惠政策,招聘国内创业投资发展比较早的地区富裕的创业投资专业人才来重庆工作。加强重庆创业投资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培养。要充分发挥现有复合型专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作用,要有计划地对一批技术专家进行企业管理、资本运作等金融投资方面的培训,使其知识结构能够达到创业投资管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付剑峰.对中国风险投资业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7.2.

[2]郝宁,王婧.哈尔滨创业投资发展思考.地方经贸.2007.2.

[3]梁伟.完善重庆创业风险投资业的政策构想.重庆大学学报.2006.12.

[4]张淑慧,章新蓉.发展西部创业风险投资的对策研究.集团经济研究.2006.

[5]王宗萍,邹湘江.重庆创业投资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企业经济.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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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运作机制不完善,随意性强。首先,风险投资管理未按照风险资本的办法管理,存在“首长贷“”人情贷”现象[3],未建立对投资对象系统的筛选和评估体系,资金利用率较低。其次,面对各种风险管理机制,创业投资家对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投资后不再关注企业经营管理,缺乏规范的运营机制和管理制度,使得农业科技企业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不能满足农业科技企业发展的需求。再次,公司治理机制不合理。农业科技企业国有投资比例一般在70%以上[4],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少数大股东掌握着实际权力,其他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这些系列问题严重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公司还存在管理体制陈旧、监管机制缺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创业投资作用的发挥。

    三、中介机构问题: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近几年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迅速,但是有实力特色并与农业科技创业投资相匹配的中介机构还未真正形成。中介机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多数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独立公正性和科学权威性差,它们往往只是提供价值较小的参考信息,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中介机构信用缺失。我国对创业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和准则较少,虽然200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但是关于创业投资中介机构的管理未做规定。中介机构缺少统一规范的执业标准,致使中介机构缺乏信用认知度,增加了交易成本[5]。三是中介机构中涉及创业投资业务的较少,对农业科技的创业投资业务更少,大概只占2%~3%[6]。再加上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少对创业投资的研究,阻碍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的发展。

    四、我国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

    加大融资支持,建立农业科技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银行资金。为鼓励银行资金进入农业科技领域的创业投资行业,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美国SBA(小企业管理局)采用“杠杆融资”的模式来引导银行富余资金参与创业投资[7]。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民间投资,充分利用民间的闲置资金。培养我国居民的风险投资意识,减少对个人、企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参与风险投资的限制,让更多的民间资金融入到农业科技创业投资领域,扩大民间融资的渠道,丰富融资的多元化,实现了双赢。再次,健全资本市场,减少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TC)与发达资本市场的差距,早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降低农业科技企业融资门槛,鼓励农业科技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积极引进国外资本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拓宽投资领域。

    (二)畅通资本退出渠道

    风险项目退出渠道不畅通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障碍之一。有效的资本退出是创业投资成功的基础,成功退出意味着从一个项目退出后可以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中去,循环推动高新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从而实现高额回报。根据先进发达国家经验,公开上市是资本退出的主要形式,在美国约有30%的风险资本采取公开上市的方式退出[8],因此我国要加快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尽快开设创业板、国外二板市场或香港创业板上市,设立和发展柜台交易和地区性股权转让市场,为规模较小的农业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交易市场,并充分利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并购方式,积极培育投资银行,充分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作用。要完善法律制度,对私募市场进行规范,并放松对股权回购、清算退出、买卖上市等场外交易的限制。

    (三)培养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

    创业投资跨越科技与金融两大领域,涉及评估、投资、管理、审计和高科技专业知识等多学科,实践性、综合性强[9],需要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金融投资知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具有国际视野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和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当下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尤为重要。首先,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快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对其提供优厚的薪资待遇,加强人才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拓视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推动教育改革,加强与国外农业科技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作,学习先进的知识和管理经验,培养在农业科技、管理、金融和法律等方面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再次,高薪聘请国内外优秀的专家来企业指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国内外着名创业投资机构及专家到企业内部交流和座谈。

    (四)完善创业投资运作机制

篇5

业投资主要包含了创业投资者、创业资本家、创业企业家和政府这4个主体,这4个主体之间是不断协调、不断变动的利益均衡关系,单从创业投资的过程来说,创业投资充分显示了市场机制之间的相互作用,也直接地反映出创业投资市场的市场行为,创业者需要依靠创业基金,呈现出良好的市场业绩和市场信誉,这样才能获取创业投资者的信任,来争取创业资本,而创业资本在投资过程中,是依靠创业投资家群体和创业投资家群体在技术市场体现出竞争力,来进行选优组合的,并可以将投入的资本和技术进行优化配置,再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这是一个市场性的过程。而在这个市场过程中,创业资本退出和重新循环都是资本市场合理配置、利用的结果。

1 政府干预创业投资的经济学解释探索

1.1 政府干预创业投资主要是由创业资本的动态变化所决定的

一般来说,创业资本是一种独立性的职能资本,具有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流动性低等特点,按照市场化运转,遵循一定的制度要求,可以让纯粹的市场经济主体因为利益的关系直接主动地参与到创业投资活动中,随着人们创业投资经验的不断积累,纯粹的市场经济主体所获得的创业利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致使创业投资的动力不足。因此,在创业资本出现的早期,政府就需要进行直接投资来带动创业投资,形成一种示范效应。同时,创业资本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市场阶段的不同,出现的市场风险和市场收益也是不对称的,这就需要创业投资主体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考量,创业投资运作环节中,也容易出现投资结构性的失衡,这也会影响到创业投资的良性发展,不能充分发挥出创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功能,在这个环节中,政府也要积极地进行干预,促进创业投资良性运作。此外,在创业资本运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依靠政府政策的支持,确保创业资本的顺利运行,政府要根据创业投资市场适度地调整和变化相关的政策和制度,降低对创业投资制度、政策方面的限制,确保创业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1.2 政府干预创业投资可以有效的控制创业投资市场的失灵

政府参与到创业投资活动中,可以有效地控制由于技术创业所造成的溢出效应。确保创新活动可以满足个人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收益之间的均等,在创业投资领域,高新技术的概念、技术创新等都是非常常见的,有些基础性研究和开发活动有着外部效益性,这种溢出效应可以使企业和社会群体获得好处。一般来说,技术创新的溢出效应在中小企业之间的影响最为普遍,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有限,不能全方位地保护好该企业的知识产权,而是通过产品市场来获取租金,而政府所颁布的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这种技术创新的溢出效应,因此,有的创业企业就会采用垄断式的经营方式,这样阻碍了技术创新的脚步,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这时就需要政府进行直接干预或者直接参与到市场运作的过程中。此外,政府干预创业投资,可以排除一些潜在投资者和创业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潜在的创业企业掌握更多的有效信息,而创业投资者所掌握的信息却是有限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导致创业企业在融资之前出现逆向选择等问题,不利于创业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政府直接干预到创业投资活动中,给中小型企业提供补贴,可以排除这些信息存在不对称的问题。

2 政府干预创业投资的具体思路

2.1 政府直接干预创业投资

政府在直接干预创业投资过程中,可以为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企业提供一定的创业资本,比如:政府的补贴、政府的权益投资、政府为企业提供贷款等,政府给创业企业提供补贴,可以借助提供种子资金体现出来,还可以吸引一些民间创业投资团体的加入,可以形成一种很好的外部效应,有利于创业投资市场的顺利运作,这种直接干预创业投资的方式在欧洲和美国比较盛行。政府为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是鼓励企业的创新发展,对于小型的创业投资企业,政府还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为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提供贷款的直接干预手段在美国和日本比较盛行。政府提供的权益投资,主要是采用优先股的方式投资到,这样政府不仅可以享受到的累计分红,而还能长期分享企业利润,将由贷款方式转变为权益形式,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在养老基金等方面实行免税机构,在投资之后就不在具有纳税的义务了,这样有利于促进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此外,政府还可以借助制定税务和税收等措施来直接干预创业投资,比如:税收政策、贷款担保等,政府可以相应地调整资本利得税率,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可以有效地消除投资双方的双重征税,给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政策保障,这种直接干预的方式在美国和中国台湾得到了使用,贷款担保就是政府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银行业贷款做担保人,这样可以加快创业企业的发展,拉动社会经济的增长,这种直接干预的方式在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得到了应用。

2.2 政府间接干预创业投资

政府在间接干预创业投资的过程中,主要采用制定相关的投资者规制政策、小企业投资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其中,投资者规制政策主要是指政府在创业资本提供者方面的制定的政策,像养老基金、保险等机构投资者会在参与到创业投资过程中受到一定限制,政府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市场进行相应调整,将投资者规制进行修改,可以有效地推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中小企业是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主体,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会直接影响到创业投资的效果,因此,政府在中小企业政策方面,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对企业进行培训等,激发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热情,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技术创新专利政策、公平竞争政策等,可以有效地消除由于创新技术溢出效应带来的不良的影响,稳定技术创新收益,促进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

3 政府干预创业投资的效率分析

政府干预创业投资的效率分析主要针对政府直接干预创业投资形式来分析,政府的直接干预创业投资形式,目的不在于获得利润,而是带动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从而拉动经济的增长,政府可以给创业投资行业提供一些启动性资金,政府再加以推动和支持,就可以有效地扩大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这样就可以为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提供充沛的资金,此外,政府在直接干预创业投资的过程中,会造成两个方面的影,第一:政府干预创业投资活动的行为,可以在创业投资市场形成一种放大效应,政府既可以通过参与创业投资的整个过程中,呈现出新的利益展现机制,这样可以有效地扩大创业投资企业的社会收益,可以借助丰厚的利润来吸引更多的社会创业投资者参与到投资过程中,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上就叫作示范效应。第二,在创业投资资源成本总量一定的条件下,政府的直接干预,会加剧创业投资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竞争,会导致创业投资行业的投资成本上涨,预期的资金利润明显下跌,也会致使私人投资者在创业企业方面的资金投入有所降低,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上被称之为挤出效应。

在整个创业投资资本中,私人的权益资本是以追求创业投资利润为唯一目标的,一般来说,私人权益资本加入到创业投资项目中,可以实现创业投资项目预期利润的快速增长,经过分析可以得到,私人权益资本在创业投资中的数量是预期收益和项目成功概率的增函数,但是却是创业投资运作总成本的一个减函数。示范效应主要是指政府直接干预创业投资,从而是创业投资的预期利润明显上升,这样就会增加私人权益资本,而挤出效应则是指政府直接参与创业投资,增加了创业投资资源之间的竞争,使得创业投资的预期利润有所下降,导致私人权益资本投入的减少。

4 结语

政府的直接干预会带来双向效应,也经常使政府的直接干预创业投资处于一种尴尬境地,虽然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但是也产生了一定的挤出效应,创业投资行业在指责政府直接干预带来的挤出效应时,又在强调示范效应的重要性。因此,在政府干预创业投资过程中,要站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来构建一种以利抵害的均衡发展机制,而这种均衡发展机制,在政府干预创业投资过程中,既可以发挥出创业投资的示范效应,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政府直接干预创业投资所带来的挤出效应,确保创业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拉动社会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 邢恩泉.基于资金引导模式的政府引导创业投资的经济学模型分析[J].投资研究,2014(12):25-42.

[2] 陈昌潍,崔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效率的演化博弈分析 ――基于政府和创业投资企业行为视角[J].商业会计,2013(16):59-61.

[3] 马飞雄.创业投资政府税收激励政策的经济学分析:一个模型框架[J].未来与发展,2013(9):56-61.

[4] 杨大楷,李丹丹.政府支持对中国风险投资业影响的实证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5):52-60.

篇6

在2012年3月14日举行的“2012创业中关村”系列活动启动仪式上,中关村管委会主任郭洪了“2011年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报告”,并总结了中关村吸引创业投资机构的五大独特优势:一是优质的创新创业企业资源丰富的优势,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近2万家,每年新创办企业3000多家;二是主流出资人集中的优势;三是优良的管理团队集聚的优势;四是资本市场先行先试的优势;五是各方支持政策集中的优势。

未雨绸缪结硕果

中关村吸引创业投资机构的优势的形成,与中关村高度重视创业投资的发展分不开,其实早在2001年,中关村就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各项试点工作。一是加强资源聚集,营造服务环境。大力支持天使投资人、境内外知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到中关村聚集和发展;二是政府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截止2011年底,中关村创投引导资金总规模约为7.9亿元,引导资金与社会投资合作共参股设立了17家子基金,基金总规模64亿元,子基金共投资企业75家,其中53家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占投资项目总数的71%;三是实施对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补贴政策。对投资中关村成立5年以内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已累计为138个项目提供风险补贴9500余万元;四是搭建创业投资机构和企业的长效对接机制,“创业中关村”系列活动作为中关村科技金融品牌活动之一,通过重点项目征集、项目审核和辅导、融资路演等方式,有效促进示范区企业和创投机构的对接;五是实施对创业投资机构所投资企业的综合支持政策,将其作为公共政策聚焦的对象,支持其快速做强做大。

如今,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在中关村高度聚集。IDG、联想投资、今日资本、北极光创投、华登国际、联创策源、金沙江、青云、戈壁、盈富泰克、启迪创投、深创投等一批境内外知名机构成为中关村的合作伙伴。活跃在中关村的境内外知名的创投机构已有100多家,管理的资金规模超过200多亿美元。

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也极大地带动了创新创业。2011年,中关村新创办企业总数突破4000家,德勤和清科的中国高科技高成长五十强企业中,近40%来自中关村。涌现出了“车库咖啡”、“创新工场”、“联想之星”、“摇篮计划”、“雏鹰500创业助推计划”等多种创业服务模式,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平台型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也开始通过“创投+孵化”的模式,为初创期企业提供资金、平台与业务相结合的组合支持。

长袖善舞立潮头

创业投资对高科技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为创业者提供了创新技术产业化必不可缺的启动资金,更为创业公司引入了成功的管理经验、经营机制和战略资源,帮助技术创业者转变为创业企业家。中关村已成为我国创业投资最活跃的区域,不断引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潮流。

值得一提的是,从2001年开始,中关村就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并由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主要采用跟进投资(联合投资)、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与社会资金开展合作。截止2011年底,中关村创投引导资金总规模约为7.9亿元,引导资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已投资27家中关村企业,投资总额5328万元。与社会投资合作共参股设立了16家子基金,其中包括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多个领域的专项投资基金,如与青云创投合作设立的清洁技术领域基金、与晨兴投资合作设立的生物医药领域基金、与汉能投资合作设立的文创新媒体领域基金等。此外,引导资金还与英飞尼迪合作建立了一只契约型国际技术引进投资基金,旨在探索通过股权投资、人才引进及产业化载体相结合的国际技术转移新模式,推动国际领先重大技术成果在中关村的转化和产业化。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初步实现了在中关村聚集一批优秀的创投管理机构,并依托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及资本运作理念共同培育一批高成长的创新创业企业的工作目标,并已形成国内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领域的先行先试效应。

篇7

一般意义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作为一种补偿措施,旨在使被保险人能以确定的小额成本(保险费)来补偿大额不确定的损失,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它相对于一般商业保险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创业项目的承担主体不发生变化,仍是原来的企业,但风险损失的承担主体发生了变化,当技术创新项目失败时,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成了技术创新的财务风险的承担主体之一。

二、创业投资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这里讨论创业投资基金的保险情况。我们假定风险规避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每个创业企业的投资额均相等,为W;投资发生失败的可能性为p,面临损失L的可能性;保险费率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险费来购买最高赔偿额为k的保险单。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参加保险后,当投资成功时的状态下,其投资额变化为:

U1=W-rk

当投资失败时的状态下,保险公司将支付金额为k的赔偿给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额变化为:

U2=W-L-rk+k

对于一个作为风险规避型的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预期收益下,风险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为投保人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预期效用为:

E(U)=(1-p)×U1+pU2

=(1-p)×(W-rk)+p×(W-L-rk+k)

=W-pL+k(p-r)

若p=r,则E(U)=W-pL,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与投保金额k的大小无关。而且作为风险规避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希望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创业投资机构在任何一种状态下都拥有相同的投资额,也就是没有任何风险或不确定性。即:U1=U2或W-rk=W-L-rk+k

可得出k=L,即使说在公平费率的情况下,规避型的创业投资机构会对失败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假定参加创业投资保险的创业企业足够多,为N且相互独立,则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

P=N[p(rk-k)+(1-p)rk]

=N(r-p)k

当r=p时,保险公司的利润为0,这个假设与现实并不矛盾,对于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来说,保险公司的经济利润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为0。世界上规模发达、业务广、跨地区多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费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费率,因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风险,收取“公平”费率就足以应付赔偿支出。

当r=p时,创业投资企业和保险公司的预期效用都达到均衡,这说明设立创业投资保险在实际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当然在上述讨论中,是以许多参加保险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基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创业投资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风险为前提的。

三、创业投资保险的意义

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对于创业投资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来说,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1创业投资保险是创业投资风险分担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个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保险公司将自己的风险分散到相关投资人的身上,从而将自己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风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转嫁。当某个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的破产确实无法挽回时,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对其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对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可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3.2有利于引导民间创业资本的进入,扩大资金的来源渠道,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创业投资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部分风险,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资者的预期。这样不仅仅可以吸引民间创业资本加入到创业投资领域,而且创业投资保险的正常经营和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评价、监督等作用可以为将来保险资金大举进入创业投资做好准备。

3.3监督作用

创业投资保险基金作为专业化的保险机构,监督作用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详细且认真的风险评价,从而做出合理的预期,减少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一般要求各创业投资经营机构定期向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随时接受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以便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及时了解投保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从而更好地实施监督和管理,减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其监督作用可以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走上正轨,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快速、稳步地发展。

四、关于我国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4.1加强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政策引导与法律规范的构建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虽对创业投资比较重视,但宏观扶植和引导缺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虽制定有“技术交易保险条例”,但框架过粗、内容不系统,基层部门无法具体操作,而且属于引导性质的,具体操作条款还很缺乏;同时缺乏激励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险部门的积极性并不强,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为之,因而缺乏主动性;地方上的创业投资保险主要还处于摸索状态,缺乏理论指导、操作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所以应对创业投资保险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制订创业投资保险业发展规划、制订有关激励措施和具体操作条例级法律、法规,使创业投资保险向有序、有效的方向发展。

4.2在设立专门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方面,应遵循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创业投资保险部门;二是国家出资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三是由各个创业投资主体通过创业投资协会设立的保险机构,带有民营性质。对创业投资保险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备好合理的准备金,以满足保险公司支出的随时性。也就是说,该基金的管理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为首要目标,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高风险、低流动性的投资。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以考虑用以下两种保险资金的运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国有银行;二是可将部分资金投资于风险程度低、流动性强的国家债券。一般不允许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债券、房地产或者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4.3在保险基金运作管理方面

(1)明确创业投资保险公司的可保种类、投保额及清偿标准。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不断调整、更新和充实自己以面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的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满足社会及公众的需求。所以对于创业投资保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业在计划设计相关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谨慎从事。特别是要对风险进行分类,确定何种风险可以承保,何种风险在现阶段应当剔除,何种风险根本不属于保险范畴。

(2)加强对创业投资保险的宣传,使创业投资企业充分认识科技保险的重要性,而且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些风险将只能由风险单位自己去承担,各企业和相关单位都应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严格管理,并确定一旦发生事故以后的应急措施和备用方案。这样使得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保险,主动防范风险。

(3)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保险业务人才。

4.4扩展创业投资保险的险种

除了已进行的创业投资保险险种外,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新的创业投资保险领域。如科技人员的待业保险;科技人员专门的特种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供特种人寿保险;对归国留学人员提供专门保险等。

4.5建立科技风险分摊机制

由于创业投资保险业务涉及到保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科技管理部门,因此,政府应进行协调组织,使这些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风险分摊机制,促进科技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4.6积极开展有关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保险方面的理论方法研究

创业投资协会作为一个交流的平台,不仅仅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有关保险费率、赔偿标准、责任认定、技术鉴别、风险评估的标准与办法,而且可以培训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从业人员,向社会宣传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知识,使更多高素质的人投入创业投资队伍,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创业投资通过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机制而实现创业投资高风险再一次风险的分担,因此,创业投资保险是保险向深度发展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并可实现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普通保险与创业投资的结合。当然,创业企业所带来的某些风险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单纯依靠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则有些杯水车薪,而且也会严重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经营的稳定性。随着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营将更加规范,与之相关的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将随之建立并不断完善,其经济补偿职能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促进创业投资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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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作为一种补偿措施,旨在使被保险人能以确定的小额成本(保险费)来补偿大额不确定的损失,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它相对于一般商业保险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创业项目的承担主体不发生变化,仍是原来的企业,但风险损失的承担主体发生了变化,当技术创新项目失败时,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成了技术创新的财务风险的承担主体之一。

2创业投资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这里讨论创业投资基金的保险情况。我们假定风险规避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每个创业企业的投资额均相等,为W;投资发生失败的可能性为p,面临损失L的可能性;保险费率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险费来购买最高赔偿额为k的保险单。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参加保险后,当投资成功时的状态下,其投资额变化为:

U1=W-rk

当投资失败时的状态下,保险公司将支付金额为k的赔偿给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额变化为:

U2=W-L-rk+k

对于一个作为风险规避型的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预期收益下,风险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为投保人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预期效用为:

E(U)=(1-p)×U1+pU2

=(1-p)×(W-rk)+p×(W-L-rk+k)

=W-pL+k(p-r)

若p=r,则E(U)=W-pL,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与投保金额k的大小无关。而且作为风险规避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希望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创业投资机构在任何一种状态下都拥有相同的投资额,也就是没有任何风险或不确定性。即:U1=U2或

W-rk=W-L-rk+k

可得出k=L,即使说在公平费率的情况下,规避型的创业投资机构会对失败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假定参加创业投资保险的创业企业足够多,为N且相互独立,则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

P=N[p(rk-k)+(1-p)rk]

=N(r-p)k

当r=p时,保险公司的利润为0,这个假设与现实并不矛盾,对于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来说,保险公司的经济利润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为0。世界上规模发达、业务广、跨地区多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费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费率,因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风险,收取“公平”费率就足以应付赔偿支出。

当r=p时,创业投资企业和保险公司的预期效用都达到均衡,这说明设立创业投资保险在实际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当然在上述讨论中,是以许多参加保险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基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创业投资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风险为前提的。

3创业投资保险的意义

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对于创业投资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来说,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1创业投资保险是创业投资风险分担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个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保险公司将自己的风险分散到相关投资人的身上,从而将自己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风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转嫁。当某个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的破产确实无法挽回时,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对其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对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可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3.2有利于引导民间创业资本的进入,扩大资金的来源渠道,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创业投资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部分风险,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资者的预期。这样不仅仅可以吸引民间创业资本加入到创业投资领域,而且创业投资保险的正常经营和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评价、监督等作用可以为将来保险资金大举进入创业投资做好准备。

3.3监督作用

创业投资保险基金作为专业化的保险机构,监督作用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详细且认真的风险评价,从而做出合理的预期,减少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一般要求各创业投资经营机构定期向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随时接受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以便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及时了解投保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从而更好地实施监督和管理,减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其监督作用可以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走上正轨,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快速、稳步地发展。

4关于我国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4.1加强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政策引导与法律规范的构建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虽对创业投资比较重视,但宏观扶植和引导缺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虽制定有“技术交易保险条例”,但框架过粗、内容不系统,基层部门无法具体操作,而且属于引导性质的,具体操作条款还很缺乏;同时缺乏激励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险部门的积极性并不强,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为之,因而缺乏主动性;地方上的创业投资保险主要还处于摸索状态,缺乏理论指导、操作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所以应对创业投资保险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制订创业投资保险业发展规划、制订有关激励措施和具体操作条例级法律、法规,使创业投资保险向有序、有效的方向发展。

4.2在设立专门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方面,应遵循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创业投资保险部门;二是国家出资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三是由各个创业投资主体通过创业投资协会设立的保险机构,带有民营性质。对创业投资保险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备好合理的准备金,以满足保险公司支出的随时性。也就是说,该基金的管理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为首要目标,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高风险、低流动性的投资。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以考虑用以下两种保险资金的运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国有银行;二是可将部分资金投资于风险程度低、流动性强的国家债券。一般不允许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债券、房地产或者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4.3在保险基金运作管理方面

(1)明确创业投资保险公司的可保种类、投保额及清偿标准。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不断调整、更新和充实自己以面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的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满足社会及公众的需求。所以对于创业投资保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业在计划设计相关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谨慎从事。特别是要对风险进行分类,确定何种风险可以承保,何种风险在现阶段应当剔除,何种风险根本不属于保险范畴。

(2)加强对创业投资保险的宣传,使创业投资企业充分认识科技保险的重要性,而且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些风险将只能由风险单位自己去承担,各企业和相关单位都应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严格管理,并确定一旦发生事故以后的应急措施和备用方案。这样使得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保险,主动防范风险。

(3)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保险业务人才。

4.4扩展创业投资保险的险种

除了已进行的创业投资保险险种外,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新的创业投资保险领域。如科技人员的待业保险;科技人员专门的特种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供特种人寿保险;对归国留学人员提供专门保险等。

4.5建立科技风险分摊机制

由于创业投资保险业务涉及到保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科技管理部门,因此,政府应进行协调组织,使这些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风险分摊机制,促进科技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4.6积极开展有关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保险方面的理论方法研究

创业投资协会作为一个交流的平台,不仅仅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有关保险费率、赔偿标准、责任认定、技术鉴别、风险评估的标准与办法,而且可以培训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从业人员,向社会宣传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知识,使更多高素质的人投入创业投资队伍,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5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创业投资通过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机制而实现创业投资高风险再一次风险的分担,因此,创业投资保险是保险向深度发展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并可实现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普通保险与创业投资的结合。当然,创业企业所带来的某些风险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单纯依靠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则有些杯水车薪,而且也会严重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经营的稳定性。随着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营将更加规范,与之相关的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将随之建立并不断完善,其经济补偿职能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促进创业投资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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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以及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教育质量也有所提高。面对当前社会就业难的问题,鼓励人们积极创业已成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对于创业投资市场的建设也被提上日程。在我国积极倡导和鼓励自己创业的大环境下,政府应该结合当下国内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使用政府的创业基金,尽量扶持新的创业企业,为我国的创业投资市场建设提供支持,搭建起良好的创业资本市场。

2创业投资市场建设的含义

创业投资是以科学技术和科学知识为发展基础,创新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投资。创业投资市场建设过程中创业投资者、创业资本家、创业企业家以及政府这四个主体缺一不可。他们之间在不断变动和协调中呈现出一种利益均衡的关系。四个主体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而政府这个主体无疑在许多方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尤其是政府在创投基金方面为创司发展提供了极大地资金支持。

3政府干预创业投资市场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的创业投资市场建设起步较晚,近年来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效率方面并不是特别高,所以,这个时候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监管完善就非常必要了。

3.1创业资本的动态变化需要政府的干预

创业资本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创业投资市场的建设中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同时,它又具有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流动性较低的特质。高风险的特点也直接导致了获得盈利的相对不确定性,使得创业投资的内驱力不足。所以,在投资市场还不成熟的早期状态,政府注入资金去吸引投资的带动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3.2投资结构的动态平衡需要政府的保障

创业资本真正投放市场的过程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中容易出现投资结构的比例失衡等问题,这个时候,只有政府采取一些措施对创业投资进行一些良性干预,才会使得创业投资结构均衡,保证创业投资的环节正确进行。

3.3创业投资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政府的干预

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创业投资市场也是如此。当创业投资市场的自我调节出现问题时,就需要政府利用自身的职能,对创业投资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政府对于技术创业所导致的溢出效应进行有效调控可以尽量保证个人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收益的均等和均衡,保障创业投资市场的稳定运行。

3.4创业资本的运行需要政府的支持

创业资本运行的环节都需严谨、细致,每个环节都需要依靠政府的帮助和支持。根据创业投资市场的现状不断地适应和调整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在创业投资制度和政策方面降低门槛,为创业投资的健康运行和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4目前创业投资市场仍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创业投资市场发展比较晚,发展基础比较落后,最近几年虽然发展较为迅速,但是快速的发展也使得创业投资市场目前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4.1资金的投资使用方向过于集中

为创业者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他们创业是创业投资真正的用途,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应该主要用于创业企业的创业起步阶段。但是我国的创业投资者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在对创业投资的理解方面受到了一些制约,出现了理解偏差,所以,创业投资者对于投资方面的考量便过于急功近利,缺乏长远的观察和打算,对创业投资市场的前景缺乏正确的认识。除此之外,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创业投资的范围容易受到一些限制,比如,我国当下的创业投资就在向生物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热门行业聚集,这样的境况使得创业投资市场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4.2创业投资的专业人才缺乏

创业投资是近年来的新兴发展方式,需要从业人员有较好的专业知识储备以及实战经验的经历,但是国内相对应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所以,创业投资市场的建设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量特别大。除了数量,人才的质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这方面的人才需要具备很高的专业素质以及综合素质,恰恰我国高质量的人才极度匮乏,对于创业投资市场的建设也是一个很大问题。

4.3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效益弱化

为了对于风险投资进行帮助和扶持,我国的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应运而生,此后,政府的创投引导基金一直以来在创业投资市场的建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但是因为我国开始创办的时间较晚,创投引导基金的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同时,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达不到,所以使得引导基金在运行过程中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并没有达到其效益的最大化。此外,由于引导基金的门槛较高,所以投资对象的选择相对烦琐,因此无论是基金的职能还是资金的使用都限制了其引导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根据相关报告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17个省自2011年以来筹集的创业投资基金中有529.87亿元结存未用,该数据占所有基金的79.4%。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创投引导资金的利用效率非常低下。

5政府在创业投资市场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建议

政府在创业投资市场的建设中在很多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创业投资仍存在的问题,以下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帮助政府在其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5.1政府可以颁布政策,发挥对创业的鼓励引导作用

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颁布一些相关政策,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制度,为投资创业者提供便利,加大对创业投资的鼓励和引导,促使企业、个人都能够积极参加进来,吸引更多的资金注入,扩大创业投资市场的涉及范围,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建立。

5.2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效率

政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于创业投资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只有提高引导基金的运行效率才可以充分发挥其最大的运用。政府作为出资人要认真考察并选择注资对象,与能力较强的公司和企业进行良好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以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科学的政策引导创业投资多元化,尽量避免资金的过度集中可以使得资金全面利用,发挥巨大作用。

5.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稀缺是一个大问题,要依靠政府充分发挥自我职能,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为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尤其将专业人才的培养作为重点。除此之外,政府要建议并制定一些专业条款提供一些有利于留住国内人才并吸引国外优秀人才的条件,解决人才匮乏的问题。

5.4制定一系列政策,充分发挥作用

在创业投资市场的建设中政府起着宏观调控,全面兼顾的作用,所以,政府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市场的现状制定一些有利于其发展的政策,比如投资者的政策、企业投资政策等。政府可以为一些中小型的企业提供一些技术和制度方面的支持,或是对其进行一些培训,激发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促进企业的管理和技术创新,为创业投资市场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5.5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多元化完善引导基金

政府虽利用财政税收建立起了引导基金,但毕竟政府在这方面能够投入的资金还是有限的,所以应该积极引入社会其他方面的资金。风险是管理者在投资时关注的重要因素,创业投资虽然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但是,一旦政府加入,并积极鼓励引导,无疑是低风险的一个代名词,也就会吸引一些企业资金注入,甚至外资的注入,加之政府本身提供的资金,完全可以促使创业投资市场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6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科学技术不断迅速发展,高新科技领域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去探索、涉及,创业投资市场便在这样的大趋势下如雨后春笋般迅速萌芽、成长。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和扶持,无论是资金还是政策,政府在这个过程中都最大程度的提供了有利条件,极大地促进了创业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是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建立,在扶持创业企业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为创业投资市场的建立解决了主要一个环节。以上的建议可以帮助政府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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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薛文理,曾刚.我国创业环境下政府创新基金对创业企业的扶持作用[J].科技与经济,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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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步期:起步期企业己建成,开发出来的产品尚处于试销其,故而投资风险仅次于种子期。

(3)扩张期:企业在扩张期不断成长,产品营销模式已建成,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团队建设运行良好,投资风险也就相对减少了。

(4)成熟前期:此时企业在投资的各方面都运行的十分成熟,市场营销模式成功建立起来,企业管理和团队建设也运转良好,风险此时最小。

(5)重建期:此时的企业面临着企业破产或是投资重建,在原有的一定的企业规模上可以对重建投资进行慎重考虑。综上所述,在企业进行创业投资的各个阶段中,投资的风险都是不一样的,处于投资期前期的风险较大,后期较小;所以,创业企业要积极利用投资组合理论去减少企业在投资的不同阶段的风险。

二、我国创业投资财务运作过程现状分析

(一)创业企业规模较小

企业要进行创业,在零基础的程度上发展,就必须经历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目前,我国的创业企业从规模层面上看,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普遍规模较小,资本不充足,融资渠道较窄,资本来源少。比如在我国,大多数创业企业的资本主要来源于国外风投,国内政府组织或是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等,比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融资渠道窄的多。这种现状主要是由于政府对于创业企业资本结构的限制过多造成的,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二)针对创业服务的中间媒介不发达

要进行创业投资,必须有中间媒介等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谋划,以帮助创业企业运用各种投融资工具进行引资,协调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沟通,从而加强合作,保证创业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国中介机构虽然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对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中介服务市场也不规范,阻碍了创业服务中介媒体系统的发展。

(三)缺乏创业的专业人才

对于创业的投资机构而言,要进行一笔成功的创业投资,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专业化的人才来帮助投资机构对其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运作,这种人才是掌握经济与管理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是目前我国高校针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并不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国内一些企业的领导层对人力资源管理这一块也并不重视,这就导致了专业人才流失严重,从而也影响了创业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投资体系中的退出部分不健全

投资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是一个资金循环的过程,包括项目资金的筹措、投入、撤出以及再次投资等过程;而一个投资机构关注的重点不是创业企业的成长或是发展状况,而是其投入的资金能否顺利回收,然后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这样,就显得退出环节特别重要。而目前,我国针对创业的投资机构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也没有确定一个合理的时机帮助投资机构收回投资金,比如虽然目前我国有了创业板,但是创业企业的上市依旧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很难收回。

三、国外创业融投资模式介绍启示

(一)国外创业融投的主要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的创业投资模式是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在美国,传统的联邦体制对一国金融系统的构建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又是创业投资强有力的保障。美国的银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经营的,这样就使得创业企业不能从商业银行处获取资金,从而避免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份,使得创业投资的发展更加产业化和专业化。同时,严格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使得创业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也增加了投资者对创业市场的信息,这也更加促进了美国模式的建立和发展。

(2)德国模式。

德国模式主要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在德国,银行和保险公司是创业投资公司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保证了创业投资的正常进行。但是德国模式也有其不益之处,如由于德国银行业的发达,致使针对创业投资的专门性人才十分缺乏;另外,由于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有保障,所以投资项目的风险很低,收益也很低,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也没有有效的措施,最终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失败。

(3)以色列模式。

以色列模式是以政府组织的大力支持为特点的,这也是以色列创业投资能迅猛发展的原因。以色列政府主导建立了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吸引了海外资本进入本国创业投资市场,这样就促进了本国内部的创业投资市场的大力发展,放大了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投资和经营运作,而是给予创业企业合理的权限,使之能自主进行投资运作。

(二)国外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对我国创业企业的启示

(1)政府引导,多元化发展。

结合上述三种发展模式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组织在创业投资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基于此,我国的创业投资的发展就应该是在政府主导下逐步进行的多元化,全方位的发展。特别是政府资金的投入,不能作为主导,而应该是引导海外资金的进入。例如以色列的政府引导式的发展模式,就是一种很好的借鉴。

(2)构建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人才,特别是熟悉创业投资业务的专门领域的人才是创业投资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应努力建立专门的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形成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3)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

投资是一个资金筹措、引入、退出、再投入的循环过程,那么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就是保障投资机构顺利抽回资金,获得预期收益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应该积极引导并建立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保障投资机构在进行创业投资后,能通过多种渠道,如创业板市场,并购、场外交易等方式退出。

四、基于投资组合理论的创业投资财务运作策略

(一)拓宽筹资渠道

一般,投资资本的来源有政府、国内企业、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来源。其中外资的比例最高,是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1)引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保基金引入的成功案例是美国模式,在美国,创业资本的来源渠道很多,创业资本也很发达。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将社保引入到创业投资项目中去,所以,政府可以做这方面的尝试,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社保基金参与创业投资。

(2)促使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

目前,我国的创业资本来源主要是外资,但是在国外,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业和保险业才是创业投资的主要来源。基于此,我国政府要尝试着逐步开放这一领域的投资,改革金融制度,从而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结构,促使其健康发展。

(3)引导民营资本参与。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个人或是机构投资者数量较少,不足以应对日益壮大的创业投资需求。所以,我国应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拓展其发展空间,扩大民营资本的投资规模,从而最终扩展我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以及其资金渠道。

(二)努力培养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

创业投资项目的进行和开展不仅仅需要资金的引入,更需要专业人才进行项目管理和投资运作。对于创业投资这样一种产业形态而言,不仅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化人才,更是需要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才是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所亟需的。

(1)提高专业人才的教育水平。

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主要由三类构成: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社会招聘的各个层次的人才以及金融机构的相关投资负责人。这三种人形成了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结构,但是这种结构并不稳定,市场发展也不成熟。为了打破现状,我国各高等院校需通过加快改革步伐,并结合市场需求努力培养相应的复合型投资人才,提高相关创业投资人才的教育水平,培养出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

(2)创业投资职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是对人才的一种管理方式,由于目前,在我国专门的创业投资人才储备不多,所以急需建设相关的专门团队来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由此,实行持证上岗这样一种人才选拔和人才管理体制是有利于选择爱岗敬业、严格自律的创业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的。

(3)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要进行后续培训。

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并不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最终状态,人才培养是为了创业投资的团队建设服务的。目前,很多创业企业不能长久发展,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就分裂了。这主要是由于创业企业家对创业投资并没有系统而全面的认识,从而不能将企业带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通过对专业人才的后续培养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如让职业人员进行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再次学习,满足经济发展对投资人才的需要的变化;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项目管理经验,加强交流合作,保证人才补给。

(三)创办创业投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

政府可以作为创业企业和投资者之间交流和接触、合作的中间媒介,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这样,既可以帮助投资者尽快寻找到合适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同时也可以为需要投资资金的创业企业寻找到合适的资金支持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融资难题。因此,政府要积极帮助需求双方当事人创办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平台,增加创业投资成功的概率。

(四)完善创业投资管理

创业投资的项目需要专门人才进行专业化运作和有效的管理,按照创业投资合同的规定,创业投资双方当事人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参与企业管理,提供资金支持等,使得创业投资者能顺利收回资金,并获得预期收益。要获得这样的管理结果,那么完善创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健全和完备的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创业投资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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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告显示,2011年全年,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投资的案例数量544起,案例数比2010年增加328起,投资金额355亿元,与去年同期的208亿元相比,增长将近70%。

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生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投资案例占到了北京市总投资案例数的92.7%,及全国总投资案例数的29.3%,依然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绝对领先水平,引领着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潮流。

股权投资全国领先

2011年全国共发生股权投资案例1859起,相比2010年的825个投资案例,同比增长125%。

根据可获得的数据,2011年全国有584家股权投资机构进行了投资,投资金额约为976.44亿元。同期,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为226家。

全国范围内,2011年投资最活跃的19家机构的对外投资案例数总计530起,达到全国投资数量的28.6%。

根据投资案例数判定,深创投以97起投资案例居于榜首,达晨创投以53起投资案例位列第二,红杉资本以42起投资案例排名第三。

2011年全年,中关村示范区排名前三位的创投机构总投资案例数达50起。红杉资本以19起投资案例排名第一,IDG资本以17起投资案例排名第二,启明创投和北极光创投以14起投资案例并列排名第三。

2011年,北京市共发生股权投资案例586起,占全国股权投资案例总数的30.3%,高于排名第二位的上海市的229起(11.82%)。北京市投资案例数量比2010年增长165%,投资案例在全国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其他省市。

根据已披露的数据,2011年全年北京市共获得股权投资金额为379.52亿元,占全国股权投资案例已披露总投资金额的38.88 %。北京市股权投资案例及金额仍然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2011年全年,中关村示范区共发生股权投资案例544起,占全国股权投资案例总数的29.3%;被投资的企业361家,占全国被投资企业总数的 23.85%;披露股权投资金额约人民币355亿元,占全国已披露股权投资金额的36.4%。

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生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投资案例占到了北京市总投资案例数的92.7%,以及全国总投资案例数的29.3%。

电子商务成最大投资热点

报告分析认为,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投资案例数明显增加的原因,一是由于中关村示范区对于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使得创新型企业越来越多选择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发展;二是因为中关村示范区的战略新兴产业的排头兵地位吸引了更多的创业投资机构来中关村示范区进行投资。

2011年全年,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投资案例集中的行业与北京市的整体情况相似,信息技术和制造业仍然是投资热点。

从投资金额看,2011年全年,中关村示范区内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新兴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是投资金额占比最大的行业,占到了区内总投资额的43.15%,信息技术和制造业分别排名第二、三位,占总投资额的30.2%和13.78%。

2011年,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团购企业获得的股权投资额度都相当巨大,如京东商城、凡客诚品、F团、美团、窝窝团等,电子商务行业再次受到了股权投资机构的青睐,而全国主要的电子商务和团购企业都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因此,2011年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投资的额度占全国比例大幅攀升,而投资案例数量的上升幅度低于投资金额的上升幅度。

由于2011年是电子商务大年,作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电子商务企业都获得了相当巨额的投资,例如,凡客诚品获得外资股权投资机构大规模资金注入,以14.76亿人民币(2.3亿美元)成为北京市最高单笔投资金额案例,因此,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首当其冲的成为了中关村示范区获得投资额最高的行业。同时,作为高科技示范区,中关村汇集了电信技术、移动互联网等领域北京几乎所有的企业,因此,包含这几个领域的信息技术业也成为投资案例数量和投资金额相当大的行业。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2011年中关村示范区26家新增上市企业中有16家曾获得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占全部新增上市企业总数的61.5%。在这16家获得股权投资的上市企业中,共有61家机构参与了股权投资,其中有52家机构已经通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交易上市成功实现了退出。红杉资本、经纬创投和联创策源均有两个投资案例实现了成功退出。

对创投机构给予综合支持

分析示范区创业投资迅速发展的原因,中关村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认为,对广大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讲,中关村示范区具有独特的五大优势:一是优质的创新创业企业资源丰富的优势,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近2万家,每年新创办企业3000多家;二是主流出资人集中的优势;三是优良的管理团队集聚的优势;四是资本市场先行先试的优势;五是各方支持政策集中的优势。

中关村高度重视创业投资的发展,从2001年起,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各项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中关村已成为我国创业投资最活跃的区域。

中关村通过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天使投资人、境内外知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到中关村聚集和发展。例如,在中关村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先行先试政策;在海淀区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享受相应的一次性补贴政策和三年的房租补贴。

从2001年开始,中关村在全国率先设立了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引导资金由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主要采用跟进投资(联合投资)、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与社会资金开展合作。

截至2011年底,中关村创投引导资金总规模约为7.9亿元,引导资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已投资27家中关村企业,投资总额5328万元。

与此同时,创投引导资金与社会投资合作共参股设立了16家子基金,其中包括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多个领域的专项投资基金,如与青云创投合作设立的清洁技术领域基金、与晨兴投资合作设立的生物医药领域基金、与汉能投资合作设立的文创新媒体领域基金等。此外,引导资金还与英飞尼迪合作建立了一只契约型国际技术引进投资基金,旨在探索通过股权投资、人才引进及产业化载体相结合的国际技术转移新模式,推动国际领先重大技术成果在中关村的转化和产业化。

为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关村初创期企业,2006年起,中关村实施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政策,对投资中关村成立五年以内的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自2006年以来,已累计为138个项目提供风险补贴9500余万元,获得风险补贴的项目累计对中关村的投资总额约20亿元,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达到1:25倍,有效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创业以及创投机构在中关村的聚集。

通过每年组织开展的“创业中关村”系列活动,不断完善中关村初创期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之间的沟通渠道,搭建起了创业投资机构和企业的长效对接机制。中关村依托各园管委会、协会、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建立创业辅导工作站,定期推荐有融资需求的重点项目和企业,开展重点项目征集。组建知名的创业投资家和企业家组织的“创业中关村”专家顾问团,建立中关村创业导师和辅导员工作体系,深入工作站进行指导工作,对重点企业的基本规范化运行进行审核和创业辅导,每年参加和接受融资培训企业不少于500家,参与创业投资机构不少于30家。此外,每年还组织5-6场项目路演活动,每次活动选择5家左右的初创期企业,向投资人进行创业项目展示和。

中关村还特别实施了对创业投资机构所投资企业的综合支持政策。将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作为公共政策聚焦的对象,制订和完善有针对性的政策。获得创业投资的企业在申请中关村各类科技计划、产业化项目、人才引进等政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建立对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企业的综合融资政策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担保融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小额贷款等,中关村管委会将对企业给予20%-40%的贷款贴息支持,对合作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支持。同时大力支持企业进行改制,鼓励企业到中关村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中国创业投资最活跃的区域

在各方的努力下,中关村创业投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中关村已成为我国创业投资最活跃的区域,不断引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潮流。

创业投资对高科技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为创业者提供了创新技术产业化必不可缺的启动资金,更为创业公司引入了成功的管理经验、经营机制和战略资源,帮助技术创业者转变为创业企业家。

中关村天使投资活跃,涌现出一批连续的创业者,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在中关村高度聚集,创业投资案例和金额持续增长。

国务院批复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来,中关村上市公司群体加速壮大,上市公司总数已达208家,在中关村代办系统挂牌的公司达108家。这些企业的创业者往往成为早期的天使投资人。

中关村天使投资进一步组织化,开始探索联盟化形式运作。2008年5月,柳传志、段永基、王文京、王小兰、严望佳等50位企业家发起成立“中关村企业家天使投资联盟”。“联盟”提出了“天使投资+创业辅导”两线并举的工作思路,为创业者进行企业家管理经验的输送和辅导。除此之外,涌现出了雷军、薛蛮子、邓峰、徐小平等一批活跃的天使投资人和连续的创业者。天使投资对中关村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不仅仅是解决创业资金问题,更重要体现在对创新项目的培育,对创业团队的培训与指导,对创业投资产业链的补充完善。

IDG、联想投资、今日资本、北极光创投、华登国际、联创策源、金沙江、青云、戈壁、盈富泰克、启迪创投、深创投等一批境内外知名机构成为中关村的合作伙伴。活跃在中关村的境内外知名的创投机构已有100多家,管理的资金规模超过200多亿美元。“十一五”以来,中关村地区发生的创业投资案例和投资金额均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左右。

近几年来,中关村投资案例和投资金额大幅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中关村发生的创业投资案例216起,占全国的26%,是2009年111起的近2倍,披露的投资金额约208亿元,占全国的28%,是2009年72.4亿元的2.9倍。2011年中关村发生的创业投资案例544个,占全国的29.3%,披露的投资金额355亿元,占全国的36.4%,与2010年相比有较大提升。

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也极大地带动了创新创业。2011年,中关村新创办企业总数突破4000家,德勤和清科的中国高科技高成长五十强企业中,近40%来自中关村。涌现出了“车库咖啡”、“创新工场”、“联想之星”、“摇篮计划”、“雏鹰500创业助推计划”等多种创业服务模式,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平台型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也开始通过“创投+孵化”的模式,为初创期企业提供资金、平台与业务相结合的组合支持。

此外,一大批企业通过创业投资的支持实现快速发展,近几年中关村新增的上市公司中,75%以上均获得过创业投资支持, 2010年中关村新增上市公司40家,其中34家曾获创业投资支持,2011年中关村新增上市公司26家,其中16家获得创业投资支持。创业投资在支持示范区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和做强做大方面已发挥重要作用。

背景资料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成效显著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初步实现了在中关村聚集一批优秀的创投管理机构,并依托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及资本运作理念共同培育一批高成长的创新创业企业的工作目标,并已形成国内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领域的先行先试效应。

一是资金规模放大效果显著。截至2011年末,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16家子基金的总规模约为64亿元,是引导资金承诺出资总额5.25亿元的12倍,其中和IDG合作设立的和谐资本还获得社保基金出资12亿元。

二是投资中关村企业的引导效果显著。截至2011年末,子基金共投资企业75家,投资总额18.73亿元。有两个项目在创业板IPO上市,在已投资的75家企业中,有53家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占投资项目总数的71%;其中投资总额累计达9.2亿元,占全部已投资金总额的49.1%。

三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效果显著。在已投资的75家企业中,其中广义IT领域占36.5%,环保节能领域占20.3%,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占14.9%,生物医药领域占9.5%,机电一体化领域占6.8%,现代农业领域占5.4%。

新闻内存

2011中关村十大创投案例

1、建银国际等注资小马奔腾,淘金文化产业

2、凡客诚品接受淡马锡等投资,继续领跑电子商务

3、小米科技获晨兴创投等投资,领航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

4、兆易创新获华山资本等投资,保持高速增长

5、奥基医药受创投青睐,引领制药创新

6、康龙化成获联想投资等投资,发力医药外包

7、暴风影音借人民币投资完成资本改造

篇12

政府扶持在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作用不同,所采用的扶持手段也存在差异。政府扶持大体可以划分为政策扶持与制度供给两种,前者多为直接的、临时性的非市场化干预,而后者一般为间接的、长期的市场化手段。直接性扶持多见于创业投资发展起步阶段以及快速发展阶段,该阶段一般是政府主导行业的发展,各种直接性的政策优惠不断吸引私人资本进入该领域,政府的作用在于推动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间接性扶持一般是在稳步发展阶段,该阶段私人资本是创业资本的主力军,而且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也相对完善,政府的作用在于维持创业投资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本文所研究的财政补贴即属于政策扶持范畴。

一般来说,在创业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理论研究重点侧重于间接扶持手段,如创业投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以及双重委托问题的克服等。而创业投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研究重心在直接扶持手段的作用机制和效率等方面,而我国经济长期以来就表现出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结合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的需要,对间接政府扶持政策,特别是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的研究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但遗憾的是,我国学术界对此研究较少,文献主要集中在了税收政策以及其他间接扶持手段上。特别地,关于政策扶持的分析也多数局限于完全信息情形。但在不对称信息下政府采取直接补贴方式是否仍然有效,此时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又是如何,这些问题还鲜有人涉及。鉴于此,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开展研究,以期填补这方面研究的不足,同时加强对现实政策的理解并提高政府扶持,特别是财政补贴政策的定位精度。

2 文献述评

国外学者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研究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财政补贴等。一方面,学术界对于税收政策的讨论相对较早,内容丰富,也相对成熟(Abbott & Zuckert,1941;Poterba,1989;Cumming,2005),多数研究表明,税收政策调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因具体税种不同而有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创业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理论焦点转移到制度层面,学者们对于补贴政策的关注比较少,只见Keuschnigg & Nielsen(2002)构建起一个包含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并在该框架下研究了投资补贴以及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作用,发现投资补贴与产出补贴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这与此前Keuschnigg & Nielsen(2001)的研究结论相似。之后,Keuschnigg & Nielsen(2004)转向创业投资机制的微观研究,构建了一个双重道德风险模型,在该模型中创业资本家与创业投资人的努力都不可观测,此时无法用财政补贴方式量化纠正资源的无效配置。

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当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的重点在于直接扶持手段,但关于财政补贴研究基本停留于宏观分析,甚至直接纳入在笼统的政策扶持定性讨论中(王关义、陈裕,2000;申金升等,2001),很少有单独的定量分析。王彦等(2001)在分析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时,指出发展创业投资除了拓展风险资金来源、培育多元化的创业投资主体以及完善退出机制外,还应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为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府补助、建立政府担保机制等。最近,李吉栋(2011)基于配置决策模型的定量研究指出,政策扶持不仅能够增加创业资本供给,还能提高创业投资人的努力程度。但上述分析是在完全信息情形下进行的,缺乏对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的考虑。此外,模型直接假定政策扶持会提高创业投资项目的期望收益率并降低收益率的标准差,这就默认了政府扶持的有效性,否定了可能的“政府失灵”问题。

纵观国内外研究文献,不难发现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机制研究相对缺乏,尤其是我国在其量化分析方面基本空白。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其定性分析结论比较明确和成熟,难以引起学者的研究兴趣和关注;另一方面或许是因为我国目前理论研究的模型数量分析技术还不够成熟,加之国外政策扶持领域的研究也不够充分,使得定量分析的开展受到一定局限。

3 财政补贴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机制研究

3.1 经济学分析:外部性

传统经济理论分析通常把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参与和支持看作是对“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的纠正(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1998;戴志敏,2002;李万寿,2006;Rin et al.,2006)。“市场失灵”是指,指在自由放任的基础上,市场经济在其自身的运行中自发产生的缺陷或弊病。“市场失灵”是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在几百年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和私有经济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这个“市场”在古典经济学家眼中几乎是“无所不能,完美无缺”的,它具有自我调节、自动均衡的强大能力,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到萨伊“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定律,再到马歇尔“市场自动趋于充分就业均衡的假设”,使西方社会对市场效率充满了信心。但是这个无比“有效”的市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个“失灵”面前终于失去了它“万能的光环”。市场失效的出现使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更深刻了。

广义的“市场失灵”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微观经济无效率,二是宏观经济不稳定,三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其中,创业资本市场的“市场失灵”问题可以归结到微观经济无效率下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理论是市场失效理论的一个重要领域,它所揭示的矫正外部效应方法与资源配置效率密切相关。外部性(Externality)也被称为外部效应、外在性等,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他人,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或者说,外部性就是指未被市场交易价格反映的额外经济交易成本或收益。当市场交易导致了对第三方的影响,而价格机制又不能为之提供正确信号时,就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在这里价格机制的失灵导致了市场机制的失灵。

正外部性的产品或劳务,由于其价格只反映了其私人边际收益,而不能充分反映其社会边际收益,导致产出供给不足,从而给生产或消费者带来了额外的效益损失,根据“黄金规则”MC=MB=P,存在外部性下的资源配置亦是无效率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正外部效应的产品或劳务的生产与消费将呈现不足状态,而提高它,增加其供给,社会将因此而获得净效益。正外部效应产品或劳务的私人标准均衡和社会标准均衡对比情况可见下图:

在图1中,当不考虑额外收益的补偿时,自由竞争市场会使正外部性产品按照私人边际成本(Marginal Private Cost,MPC)和私人边际收益(Marginal Private Benefit,MPB)决定的均衡价格(P0)和均衡产量(Q0),来配置资源,它反映了私人的最佳资源配置,但却偏离了社会的最佳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过少,价格偏低。

在图2中,当政府对额外收益进行补偿时,正外部性产品将会按照社会边际收益(Marginal Social Benefit,MSB)和社会边际成本(Marginal Social Cost,MSC)决定的均衡价格(PS)和均衡(QS)产量进行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较Q0增加,价格提高。

由于政府拥有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强制力,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以及交易费用优势等,因而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这也是由政府来纠正创业投资“市场失灵”的理论依据所在。

3.2 局部均衡模型分析:不对称信息

但是,“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预的充分条件。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前提是:首先,必要条件。市场存在失灵,而政府又是为追求公共利益去弥补市场缺陷。其次,充分条件。政府的活动的确比私人的活动更成功、更优越。即政府的经济活动在取代私人活动后,能经受市场考验,表现出更高的效率。最后,优势条件。政府拥有政治强制力。这使得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的优势。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命令权等。政府通常利用政治权力监管私人经济活动,并利用税收和补贴来影响资源使用的动机。对政府行为来说,“市场失灵”是必要的而不是充分的条件,“市场失灵”本身并不能构成政府部门干预创业投资市场的理由。因为政府干预本身也有可能造成扭曲从而缺乏效率,即政府行为不能增进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那些不应当获得这种收入的人,由此导致政府失灵。事实上,政府机构确实不是完美的,也不是没有任何摩擦和成本就能运转的。低效率、决策失误、腐败等等,都确确实实地存在着。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财政补贴能够促进创业投资的观点不能仅立足于创业投资“市场失灵”本身,而应该进一步深入分析财政补贴能否确实提高创业投资活动的经济资源配置效率。也正因为如此,下文基于局部均衡模型(Partial Equilibrium Model)对政府扶持的微观效率展开数理分析,特别地,该模型在不对称信息情形下论证了创业投资市场上的政府干预是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3.2.1 模型设定

基于前人的研究框架,本文将通过构建一个简化的局部均衡模型来研究政府设备投资补贴和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机制。假定在时间总量为1的情况下,创业企业家最基本工作时间为0<δ<1,δ是可观测的,而其余私人时间1-δ无法被创业投资人观测。如果创业企业家积极努力工作,则意味着他会私人时间1-δ里也从事于创业投资工作;如果创业企业家消极怠工,即意味着他在私人时间里会另寻私活。我们已经知道创业企业家的努力对创业投资的成功具有关键作用,假定创业企业家付出的努力程度为e,如果创业企业家全身心投入,即e=1-δ,创业企业的工作才有可能以P>0的概率实现创业投资最终成功(退出);如果创业企业家把私人时间用于兼职其他工作,即e=0,则创业企业成功的概率P=0。假定创业投资人通过提供内部增值服务a,如管理咨询、行业经验等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p,而一些政府也会免费为创业项目提供外部增值服务g,如培训、信息服务以及行政管制解除等,从而也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体现在函数性质上即为:

p=p(a,g),■>0>■,■>0,p(0,0)=p0>0,■p(a,g)<1

据定义,记p′■,p″■。

假定:①创业投资人接私活,即e=0时,则创业投资人提供的增值服务也无益于提供创业投资成功率,p=0;②政府对创业企业的产出补贴率为?滓,设备投资补贴率为z,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为b,初创时的固定设备投资为K,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价格为Q,则创业企业的总收入为(1+?滓)Q,净利润为(1+?滓)Q-b-(1-z)K。但若创业失败,则血本无归。因此,创业企业的期望净利润为:pQ(1+?滓)Q-b-(1-z)K。

由于创业企业家只有创业项目,故创业资本需由创业投资人提供,其注入的成本投资为I=b+(1-z)K。作为对价,则创业企业总收入(1+?滓)Q中固定比例1-s的部分必须归创业投资人所有。假定创业投资人提供内部增值服务需要花费a个劳动单位,则机会工资成本为aw,因此创业投资人的期望收益为(1-s)pQ(1+?滓)-aw-I,即:

∏=(1-s)pQ(1+?滓)-aw-b-(1-z)K(1)

对应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为:

c=spQ(1+?滓)+b(2)

把上式代入(1)式,记得创业投资人的期望收益的另一种表达式:

∏=pQ(1+?滓)-aw-(1-z)K-c(3)

而政府提供的产出补贴、设备投资补贴以及外部增值服务支出g,则政府在每个创业投资项目上的期望支出为:

G?滓pQ+zK+g(4)

综上所述,一个创业投资项目产生的净收益流出为:

∏+c+aw-?滓pQ-zK-g=pQ-K-g(5)

其中,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c应为机会工资加上风险溢价补偿。

3.2.2 不对称信息下的契约激励

假定创业企业家面临收益风险时为风险规避型,而创业投资人由于拥有许多的创业投资项目因而可以完全规避非系统性风险①,基本工资加产出提成模式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吕朝晖,2005)。在给定了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及外生的政府外部增值服务支出g后,创业企业家选择努力程度e。以上三方面因素共同决定了创业成功的概率。则创业投资人的最优化问题分为两步:

第一步,在给定内部增值服务水平a和相应的创业投资成功率p时,确定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最小化其支付c。由模型设定部分知,如果创业成功,则创业企业家总收入为sQ(1+?滓)+b;而如果创业失败,则其创业工资仅为b,但可能从私活中获得其他收入(1-δ)w,这种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总收入为b+(1-δ)w。

令?兹=sQ(1+?滓),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后的期望收入为c=p?兹+b。为了简化分析,假定相对风险规避系数为1,即创业企业家的效用函数为对数形式:

u(y)=In(y)(6)

由此,创业投资人面临的最优化问题为:

■c=pθ+b(7)

s.t.(PC):pIn(θ+b)+(1-p)In(b)≥In(w)

(IC):pIn(θ+b)+(1-p)In(b)≥In(b+(1-δ)w)

其中,参与约束(PC)表示,创业企业家从事创业投资工作产生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机会工资,而激励约束(IC)表示,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带来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接私活产生的效用。

在完全信息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是可观测的,激励约束就可以剔除。成本最小化的解为:b=w,?兹=0。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约束(PC)和激励约束(IC)束紧,故 In(b+(1-δ)w)=In(w),求解得b=δw,代入参与约束(PC)得:

?兹=b(δ-1/p-1)(8)

第二步,创业投资人最优化选择要求先确定创业投资成功率p如何影响激励相容契约的成本。创业失败时,创业企业家有固定工资b,这并不依赖于创业投资成功率p,但p的提高会改变创业企业家在项目收入中的收入份额:

■=-μ■<0,■=μ■(2+■)>0 (9)

其中,弹性μ=-■■,满足:

μ=■In(■)>1,■=■-■=■(■-1) (10)

给定市场需求价格Q与产出补贴比例?滓,(8)式的解决定了创业企业家的收益在项目收入中的占比,s=θ/[(1+?滓)Q]。由(9)式可以看到,?鄣?兹/?鄣p<0,即更高的创业投资成功率会降低其收入占比s,这是因为创业投资人通过降低来维持激励支付θ不变。对于创业企业家而言,创业投资成功率p提高可以降低收入风险,故可以接受s下降。此时,激励契约成本c=pθ+b所受创业投资成功率p的影响取决于:

①c′=θ+p■=θ(1-μ)(11)

②c″=(1-μ)■-?兹■=■(12)

上述①式和②式可以看出,p对c有两种相反的影响效应。一方面,更高的p会提高相应的支付成本?兹;另一方面,项目风险降低会使创业投资人以更低的风险溢价来保证参与约束。而当弹性μ>1时,后一种效应大于前一种效应,从而边际成本降低。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最基本工作时间比重δ的上升导致道德风险空间缩小,相应的风险溢价支付也会随之减少。

3.2.3 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

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补贴设备投资与产出,降低了创业投资成本,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和创业企业的发展。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可以分别从对创业投资人和创业企业家的影响来分析。

①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人的影响

已由(3)式知,创业投资人的期望收益为:

∏=pQ(1+?滓)-aw-(1-z)K-c

即创业投资人在一个成功概率为p的创业投资项目上的先行投资成本c(p)+aw+(1-z)K。假定每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均为p,从统计平均意义上说,创业投资人要保证至少有一家创业企业取得成功,至少必须付出的先行投资总成本为:

m=■(13)

本文把m称为统计意义上的“创业成功成本”,下面本文要论述的是,政策扶持会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来促进创业投资人进行创业投资,从而推动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

由(7)式与(8)式可知,财政政策只能通过影响创业投资成功率提高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而没有直接的影响效应。在支付最小化问题中,由包络定理可得:

■=-■■<0,■=-■<0,■=0(14)

上式表明,由于优惠政策的目的就是要扶持创业企业发展,提高创业投资成功率,政府外部增值服务和设备投资补贴会降低“创业成功成本”,而在市场均衡(零利润)下,产出补贴不影响“创业成功成本”,而只反映在需求价格Q上。结合(14)式,由市场均衡下的零利润条件可得:

dQ=-■■dg-■dz-■d?滓(15)

财政补贴在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后,创业投资产业发展使得需求价格不断降低,直至市场利润为零。最后,尽管产出补贴不影响“创业成功成本”,但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从而激励创业投资活动,这符合Sobel(2006)的研究结论。

②财政补贴对创业企业家的影响

假定创业投资市场上有E个创业企业家,给定创业投资成功率为p,则市场上成功的创业企业数为pE。在每个创业企业产出为1的情况下,pE即为行业产出总量。

给定需求函数D(?),当且仅当下式成立时,市场出清:

D(Q)=p(a,g)E时,D(Q)>0(16)

由此,创业投资市场均衡要求的d(pE)=DdQ。需求弹性为η-QD′/D,结合(15)式,对(16)式求微分得:

■=(η■-■■)dz+η■+(η■■-■■-■■)dg(17)

由上式可以看到,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创业企业家的供给,特别是在市场需求影响下,通过增加创业企业家来增加市场供给。而产出补贴由于市场价格降低,只通过需求面效应激励创业企业家的供给。

财政政策目的在于降低创业投资风险,鼓励创业企业发展。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一定的情况下,若创业投资成功率上升,则所需创业企业家减少。而(16)式最后一项是通过改变创业投资人增值服务而产生的间接供给效应。如果?鄣p′/?鄣g<0,政府扶持会“挤出”内部增值服务,而降低创业投资成功率。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不变的情况下,所需创业企业家增多。通过对(16)式提取公因式?鄣p′/?鄣g≤0可知,当需求弹性大于临界值,即η≥η*m/(m-c′)时,η*<1,净效应为正。如果进一步假定?鄣p′/?鄣g≤0,那么财政补贴对内部增值服务的效应为负,由上述分析知,财政补贴会促使创业企业家的供给数量增加,由此市场对创业企业家的需求价格降低。

综上所述,本模型在考虑了信息不对称下的契约激励后指出,财政补贴政策一方面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并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励创业投资活动,另一方面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不变的情况下,“挤出”创业投资人的内部增值服务,从而增加提高创业企业家数量。在两种渠道共同作用下,财政扶持将推动创业投资活动的开展乃至创业投资市场的深化。

4 总体评价

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关于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中影响与作用机制的文献,发现多数研究停留于定性讨论,缺乏量化分析,并且基本局限于完全信息情形。基于此,本文先就创业投资的外部性分析了财政补贴的必要性,进而基于局部均衡模型论证了财政补贴政策在扶持作用上的充分性及其作用渠道。本文认为,设备补贴能够降低“创业成功成本”,而产出补贴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发创业投资积极性,同时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了创业企业家的供给。

基于本文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我国创业投资的财政补贴政策可以采取如下一些具体措施:①加大扶持力度,借鉴美国1982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政府可以建立类似技术创新基金的机构,专门负责按较高比例对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提供各种资助和发展经费,补偿创业投资可能的风险损失,从而最大程度地吸引风险资本进入高技术领域。特别地,考虑建立反向的补贴申请与审核制度,由创业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和政策规定自行申请补贴,再由相关执行单位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审核;②加强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的普适性,并采取措施监督落实我国当前有关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资金补贴等各种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的执行度。此外,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惩罚制度,对财政补贴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③尽快完善创业投资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支撑条件的建设。鉴于创业投资主要是以股权投资形式开展,为防止资本市场的投机与欺诈操纵行为,政府需制定有关法规以规范市场交易,保证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创业投资发展初期,财政补贴是重要的政策扶持手段,本文认为在具体执行财政补贴政策的实务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如下三个问题:首先,重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影响,加大创业企业的认定资格审查,把财政补贴分配给最需要资金的、有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特别要避免某些企业伪装创业企业套取政策优惠,进而提高综合资源配置效率。其次,注意采取恰当的财政补贴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激励。与定额补贴相比,与产量等市场绩效指标挂钩的比例补贴可能激励效果会更明显,尤其是这个补贴比例是累进的。最后,建议进行定期的补贴效果审计以考核财政补贴绩效,并及时抽撤不良项目的补贴资金并转移到其他更有优势的投资项目上。

篇13

一、外国政府和地区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

由于各国技术创新力度、融资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创业投资的介入程度和具体方式是有所区别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直接拨款

即政府为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向创业投资者和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无偿的补助。这种补助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共同出资筹集创业资本,分担创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鼓励民间创业投资。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对向高技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其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2)美国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R&D经费支持小企业开发技术创新活动。(3)英国贸易和工业部门将政府支付的高技术发展专款的20%作为支持高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198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专门投资于高技术企业的英国技术集团。(4)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的企业如果连续亏损三年,则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从各国情况来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创业资本是相当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起政策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政府担保

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可担保的资产,很难从常规信贷和传统投资渠道筹集创业资本,因此,许多国家选择了政府担保手段。通过担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创业投资业发展。根据国外的实践,政府提供1元资金用于创业投资担保,就可带动10—15元的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业,转化为创业资本。(1)英国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支持银行向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最高限额10万英镑,偿还期2-7年。贸工部为借款人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贸工部负责按2.5%的年息偿还债务款的70%。(2)美国于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银行向创业投资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政府负责偿还债务的90%,并拍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3)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其主要业务是对创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拥有新技术、风险较大、商品化困难的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不偿还。

(三)税收优惠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制定了许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诸如给予R&D费用的税收抵免,准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提供技术转让和损失报批方面的税收优惠等等,具体情况各国不一。如(1)美国将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所得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当年R&D支出超过前三年R&D费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0%的税收抵免。对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所有设备折旧年限中最短的。(2)法国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税率征税(否则,需交纳33.33%的预提税)。(3)新加坡政府规定,创业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当于投资50%的所得税。1986年,政府又进一步允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创业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创业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4)英国1983-1993年实施企业扩大计划,通过向英国未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提供个人收入税减免优惠来刺激投资,每年可减免4万英镑的收入税。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或通知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投资必须是新的创业性股本,并至少持股5年。1994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对符合该法要求的所谓“创业投资信托”实行全面税负豁免与优惠,如个人投资者股利收入税的豁免、资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资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税负上的特别优惠等。

从各国税收优惠来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优惠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很少采用间接税优惠;(2)优惠的多为创业投资企业,而对创业经营企业采取的优惠政策不多;(3)优惠的方式为减免税等实质性优惠方式,这是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形式有关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固定资产等财产,因而加速折旧、税前列支等优惠方式大多不适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场”

“股票二板市场”以发行创业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发行的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创业企业的规模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在这种市场上发行股票。“二板市场”的建立,使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成为可能,也为创业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国“股票二板市场(NASDAQ)”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市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据统计,1970年在美国3000万持股人当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场”股票或期权的。这种情况对处于创业初期的高技术企业筹集资金是非常有利的。(2)美国于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场”后至20世纪末约有350个高技术企业在“二板市场”发行了约10亿英镑的股票。(3)日本政府于1983年分别在大皈、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场”,只要资产达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率达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于1996年的韩国“二板市场(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计募集了近40亿美元的资金。

(五)政府干预和法律保护

为了加速创业投资的发展,各国政府和地区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新技术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成立独立的主管部门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这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如韩国政府1986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截至2001年,韩国已有145家创业投资公司,掌握资本近60亿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创业投资产业状况(以台湾地区为例)

自1983年台湾引进创业投资以来,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已核准设立近200家,累计投入的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300亿元。由于台湾特有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型态,加上当局积极发展高科技的产业政策,以及逐步健全与活跃的资本市场,使得台湾创业投资的活跃程度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逐渐成为包括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色列、德国、瑞典、法国及中国大陆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典范。但出于对创业投资业与其他投资行业之间租税公平的考虑,台湾于2000年取消了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业的持续扩张和科技产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直接的影响(其中亦有全球经济景气因素的影响)。

(一)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前后台湾创业投资产业状况的简单比较

截至2000年底,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累计达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280.76亿元,累计投资案件数为6343件,累计投资高科技资金更高达新台币1255.09亿元。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长,在这两年之中,其资本额从1997年的新台币426.31亿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币729.32亿元,1999年更是一举冲破千亿台币大关。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2000年实收资本额(指全部创业投资公司)的增加从1999年的304.93亿元减至246.51亿元,增长率降低了近20个百分点。1998年和1999年的新设公司资本额为225.1亿元和231.3亿元,但2000年新设的31家创司(基金)的资本额仅为135.9亿元,增幅明显变小。

在1995年前台湾创业投资公司都是以个位数成长,自1984年台湾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设立到1995年止,在长达12年的时间之中,累计设立34家;但自1996年开始,台湾创业投资可业可谓进入高成长期,从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这四年之间,累计新设创业投资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设创业投资公司31家,较1999年少了15家,与1999年底取消台湾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优惠有着极大的关系。

(二)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对台湾创投产业的影响

由于投资抵减优惠的取消,过去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个人与产业将大幅减少其对创业投资事业的投资。同时,由于直接投资新兴的战略性产业依然可以适用投资抵减,因此产生资金的排挤效应,直接影响个人及法人股东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意愿。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产业界的法人机构及个人(两者合计超过80%),此一资金来源将告萎缩。而一般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相关产业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资创业投资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许可,而无法弥补产业界及个人投资资金的流失。因此,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将因资金来源的逐渐匮乏面临愈来愈严重的经营困境。

投资抵减政策取消后,政府对创业投资事业设立所施行的特许制亦将同时终止,这意味着将彻底消除创业投资公司与一般性投资公司的区别,创业投资公司的融资优势和便利将荡然无存,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将更加困难。创业投资公司因资金来源辰乏而导致萎缩,则台湾早期科技产业的资金募集将陷入窘境,进而危及台湾的科技产业发展及整体经济成长。

三、我国现行的相关产业优惠政策

1987年前后,我国的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991年,国务院首批批准了2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批准了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立,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也使高新技术的相关领域、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许多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该地区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成长性,创业投资一般将其作为主要的资金投向,在目前我国还尚未将创业投资作为一个独立行业对待(表现在工商注册及税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下,一般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科技产业政策视同创业投资的产业政策。我国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及科技进步陆续出台了一些财税优惠政策,虽然实际效果并不尽人意。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关税。现行政策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关税。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返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1)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二)财务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实验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4.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5.企业可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等,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四、我国现行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作用明显有限

(一)关于R&D费用的扣除

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允许企业R&D费用按150%在税前扣除,但该措施的优惠范围明显偏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因而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不公平。而且,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来说,优惠也只限于R&D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赢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R&D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但在当前亏损企业、微利企业比较普遍的情况下,这项鼓励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措施的作用缩水不少。而且以赢利水平作为优惠条件,也不太合理,因为当前企业的盈亏情况,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赢利水平是以前经营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响今后赢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非赢利企业的税收歧视政策可能会人为造成或加剧“亏损——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的恶性循环。

(二)关于加速折旧

我国现行政策规定:(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进行中间实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折旧30%-50%;(3)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定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这些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都相当有限,且主要的并不是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

(三)关于科技成果转让

我国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且从1999年7月1日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此而言,现行的优惠措施是不够的,不仅涉及范围窄(仅限于职务成果),而且优惠也仅限于延迟纳税,其股权实际转化为现金收入时仍需照常纳税。正因为如此,它将阻碍这种“科技股”资本的正常流通,因为如果不转让,则仍不纳税,从而产生“资本锁住”效应。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不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范围较窄,如对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等就不在优惠之列,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现行规定中房补也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如深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来自全国各地,从业人员众多,住房问题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在住房上无力统一租赁,而是发放房屋补贴由个人自行解决。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住房补贴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按多少标准扣除,在实际执行时一般要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极大地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税收负担。

(五)关于双重征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规定,合伙企业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适用税率为33%。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修订)规定,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合伙企业投资者实际缴纳税率高达46.4%。不但如此,合伙企业投资者还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1997)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立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控制风险。在培育和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的初始阶段,政府能否采取积极的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选取恰当的方式予以管理,将直接影响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发展进程。2000年台湾地区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产业迅速滑坡的景况便是一非常确凿的佐证。对于中国大陆而言,具体做法应为:

(一)加速建设“创业板市场”并尽快推出,开辟创业资本的撤出渠道

近几年来,国际市场上的创业资本已看好中国市场,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经登陆中国或准备参与中国创业企业的投资活动,它们对资本撤出的市场条件和政策的稳定性有着强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明显加速了参与科技竞争的步伐,连印度这样的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也已在计算机软件产业水平上大大领先于我国。按照一般规律,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力不仅取决于其教育、科技的基础投入强度,还取决于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比重和效率,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一个强大的金融支持体系,因为任何创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资本或资金界限才能实现。我们近年来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其目的就是弥补中国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创业投资”概念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已经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发展时间,现在在创业板市场推出问题上,我们如果再踌躇不决,贻误时机,又会在将来留下某种遗憾。

(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

应加紧制定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等,使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盲目性,降低风险,增强可信度与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北京地区作为国内最早的创业投资发祥地,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以规范和促进创业投资活动。其内容包括:创业投资公司的审批程序、经营范围、运作规范、法律责任、监管措施;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式、发起人资格、基金规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奖金税等实行优惠,使创业投资者可以享受到较高的收益;在3—5年内,市政府可以划出专项资金,对经认定。投资于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给予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公司依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应缴纳的地方税实行减免等。

(三)出台并明确创业投资的行业优惠政策,实现真正的倾斜和扶持

1.税收优惠政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事关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为促进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应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创业投资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参与创业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该项资本利得免征所得税;对创业投资公司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证券或技术成果,该项交易额可从其税基中扣除;只缴纳印花税,等等。

2.投融资政策。创业投资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政府应提供一定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我国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政府,可以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公司或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对各地政府部门掌握的处于周转使用状态的科技经费进行存量调整,使之成为规范的创业资本的构成部分;财政收入状况良好的地方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方式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中央政府可通过政策性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对成长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外债指标特批待遇;对各类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放松限制,同样允许其拿出少量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活动,等等。

(四)加强国际合作,实行开放政策,促进国际化发展

欧美及其他国家的创业投资在几十年的历史中积累了丰厚的经验,有许多做法可供借鉴。巨大的国际游资和广阔的企业交易渠道,也可能为我所用。应当加强创业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外部资源,提高北京创业投资业的管理水平,推动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同时,吸引国外创业投资资金,可能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开展经常的国际交流活动;鼓励组建中外合资创业投资中介机构;鼓励建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允许建立外资创业投资公司、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在现行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9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税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内容。中国加入WTO在给我们提出很多挑战的同时,未尝不是一种历史机遇和发展契机。

(五)允许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提供尝试和探索的宽松环境

各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归结起来大体上可分作三类,即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而我国现有的200多家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还比较单一,基本上以公司制为主。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都难以解决高运营成本、高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三个基本问题。所以,美国目前80%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均采取了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日本通过10年的探索,也开始推广有限合伙制,即所谓“投资组合”。德国也在1997年前后出台了有关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台湾地区则干脆将此类活动统称为“创业投资事业”,无论是公司制、合伙制,还是基金制,均同样享有创业投资优惠政策,其目前称为公司的近200家创业投资企业,主要的运作实则采用了基金模式。基于目前的创业投资发展态势,断言中国未来创业投资组织的主流模式似乎为时尚早,但作为政府却应该尽早创造环境,允许并提供尝试的可能空间。如现行《合伙企业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产的初级阶段,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组合,而且不具有投资职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六)创业投资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关键在于尺度的把握

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创业投资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方面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中经济实力类似美国富裕家庭和个人的仍然是极少数,机构投资者受各种各样的限制,参与创业投资的力度还很不够。这种现状决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参与创业投资领域,提供创业资本。但是,从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得出,目前这种政府主办创业投资、将政府资金作为创业资本主要来源的做法却是不可取的。最终应该确立“政府资金有限度地参与创业投资,而又不干涉创业投资企业的自主运营”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当类似有限合伙人(但不是唯一合伙人)的角色,体现出资次要,以扶持、引导和示范为主的宗旨,由官办官营向民办民营过渡,最大限度地启动民间资本。

(七)尽快解决我国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纳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