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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电气资源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大部分医疗建筑在设计之初就没有充分考虑节能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院就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院为了给患者提高更为舒适的就医环境,往往在设计时会提高楼层层高,美化照明环境等,这也加剧了医院电气资源的损耗。同时,一所医院往往是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很多老建筑在设计之初就没有充分考虑建筑电气节能的重要性。这些种种因素,都是医院电气资源浪费的原因。
1.2 缺乏医院能源管理的专门人员
医院作为医疗卫生行业,通常以医疗质量为重点,而能源管理作为后勤工作往往没有受到重视。目前,一部分医院管理者已经意识到了能源管理的重要性,但实际工作中却往往浮于表面和口号,没有把节能工作落到实处。为此,必然需要有专门的能源管理人员,对节能工作进行设计、实施、监管和总结。
1.3 电气能源管理制度不完善
没有专门的电气能源管理人员,就不会有完善的电气能源管理制度。而没有制度的管理往往不会成为良好的管理,也就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所以,要想在电气能源管理工作中取得成效,不光要建立电气能源管理的专门团队,还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做支撑。
1.4 新的节能技术运用不够
近年来,随着国家各级部门对能源管理的重视,也出台了很多电气节能的新技术、新设施、新思想,但很多医院由于受到新技术改造经费和人力资源紧缺的实际因素,并没有多少新的电气节能技术得到真正的运用,这也使得医院电气能源节约的步伐行进缓慢。
1.5 职工、患者的节能意识不强
勤俭节约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社会普遍现象还是存在一些职工到了单位就把节约抛在脑后,总是有在单位用电不会自己掏钱的潜意识,于是夏天把空调温度开得很低、冬天把空调温度开得很高,甚至常年不关办公室的电气设备的现在都有存在。某些患者也认为他既然来到医院花了钱,就应该用这些电气设备,以至于不需要用的都用上。这些行为,都是没有公共节能意识的体现,也造成了医院电气资源的大量浪费,应该成为医院电气能源管理的重点。
2、医院开展电气能源管理工作的三个方法
2.1 技术节能
顾名思义,技术节能即是利用技术改造、新技术运用等既能满足医院日常使用需求又能达到节能目的的手段,通过提高终端耗能设备的利用效率,从而实现节能的方法。前面也提到了新的节能技术运用受限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光是经费和医院领导重视的问题,也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提出更好的节能改造方案,这也对医院后勤员工的专业技术和医院领导班子的管理高度提出考验。
2.2 管理节能
医院要做好电气资源管理工作,就必须要成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小组,制定详细的电气能源管理制度。同时,将节能管理纳入医院管理体系,并指定总务部为办事机构,成立医院节能降耗工作小组,各科室指派节能管理员。将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保节能降耗工作的落实。
2.3 制定能源管理奖惩制度
医院科室分布通常是在固定的建筑区域内,根据各科室往年各月份电能消耗数据和对应月份的收治病人床位数,得出往年当月的床位电气能耗均值作为参考值,若当月实际床位电气消耗值多于参考值,则科室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反之进行奖励。以鼓励科室员工主动节能,逐渐形成良好节能意识。
3、医院电气节能具体措施与案例分析
3.1 空调系统
据统计,空调是医院能耗最大的电气设备,约占医院总能耗的40%-55%,所以空调节能的重要性可想而知。现在医院的空调主要由电能中央空调、燃气中央空调和分体式空调组成。针对中央空调系统,现在一般采用智能变频节能技术应用于冷却水泵、冷冻水泵和风机,一般节能效果达30%,这个技术基本已经运用于新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还要想节能,就要从管理和尾端控制着手。例如,医院的门诊楼一般只有白天工作时间使用中央空调,下班后关闭中央空调主机,而很多区域或诊室下班后却没有关闭尾端风机,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在每层楼的空调风机主电源配电箱内装设定时控制装置,根据不同区域的使用要求设定启停时间,就直接杜绝了上述现象的发生,挽回了不必要的浪费;而针对分体式空调,就主要从管理节能入手了,强行规定空调开设温度夏天不得低于26℃,冬天不得高于20℃;夏天温度低于30℃,冬天温度高于8℃时不得开启空调,且科室空调开放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14个小时等管理手段来实现空调的电气资源节约。
3.2 照明系统
3.2.1 节能型照明产品的使用。使用高效的节能照明产品(如T5型高效荧光灯、LED节能灯具等)替代原有的高耗能光源(如T8型荧光灯、白炽灯等),在节电的同时还提高了照度,消除了频闪,提升灯具寿命2倍以上,从而给人民提供一个更好的照明环境,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人体健康。例如用T5-28W高效荧光灯替换原有T8-40W型荧光灯,用T5-14W高效荧光灯替换原有T8-20W型荧光灯,节能达30%以上;用节能灯替代白炽灯,节能65%以上,且寿命提高3倍以上。
3.2.2 照明开关及照明布局的优化设计。照明开关的设计也是照明节能的重要因数。例如一个病房3套灯具,若用一个开关控制,每次开时就得全开。若分别控制,很多时候就只需要开启内侧的一套灯具,而靠窗的两套就不用开,从而实现节能;再如会议室的照明片区也应该分为左中右、前中后多路控制,以根据参会人的多少集中就坐,合理开灯以节约电能;而如楼梯等偶用区域,就应该用声光控制或红外控制;地下停车场应该是照明节能率最高的地方,通常的地下室在建筑设计时照明亮度非常大,而事实上地下室完全没有必要那么亮,据统计,地下室照明灯具一般在原设计基础上可减少65%以上而不影响正常运作,再加上节能灯具的使用和红外感应等装置的运用,通常节能率能达到75%-90%以上。
3.3 电开水锅炉的使用
由于医院开/热水使用量的巨大,电开水锅炉也是医院的能耗大户,约占医院总能耗的8%-10%。引入智能开水器替代原来的浮球式开水器,同时为智能开水器电源开关设计安装智能启停装置,根据不同科室的不同需求设定自动启停时间,合计节能率达57%以上。
3.4 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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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节能减排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建设集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长期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各种耗能呈现高速的增长态势。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耗国,但同时也是世界上用能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究其原因是产业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节能仅仅依靠节能技术或节能设备,并没有从系统上出发提高能源利用率。节能技术的应用固然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但相比于提高整个能源系统的效率,仅利用节能技术的作用还是显得微弱[2]。要从根本上提高能源系统的整体能效,应该把能源的利用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解决,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就是从系统上降低能源消耗的机制。
二、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及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与客户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为客户进行用能诊断、工程设计、资金筹措、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员工培训、维护保养等服务(如图1)。合同中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分享节能改造后节能效益来获取利润。这种模式将节能改造的大部分风险由客户转移到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这种新模式对于缺少专业节能人才和资金的中小企业以及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等特别适用,对于资金充裕、技术能力较强的企业,也因为节能项目改造的机制变化和风险责任的转移而取得更实在的效果[3]。
图1.EMC图解
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高能耗问题的有效模式。大多数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愿意投入节能改造,虽然政府制定了企业减排目标,用能单位自主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不高。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用能单位既能不投入资金设备,又可以不用承担风险,便能达到节能减排目标并实现盈利,促进了企业自主减排的积极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服务外包,客户少操心
节能项目的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维护和认证等活动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客户只需要参与配合,不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享受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4]。
客户投入少,或者零投入
用能单位一般不需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前期资金投入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提供,包括节能设备也可以是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或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
节能效益有保障,客户无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约定改造后能达到的节能效果,保证节能改造完成后,相同条件下,所消耗的能源总量比改造前有一定比例的下降,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损失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客户无需承担节能改造失败的风险。
节能效益共赢性
共赢性是EMC的一大特点,当项目成功实施,在达到节能效果的情况下,无论是用能单位还是节能服务公司,或者设备供应单位等其他参与方均可实现预定收益,并且实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要求,形成多赢的局面,正是由于这种共赢性,使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很大的潜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应用
客户通常不需要承担节能改造所需投入资金和设备的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进行部分或全部投资,并保证客户的节能收益,大部分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结束后所有设备划归客户所有。目前EMC项目的主要应用模式有[5-6]
1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
即节能公司对项目进行节能改造后,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模式(如图2)。
图2.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最典型类型。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主要特点为:
1.客户可以不用投入任何成本,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和设备,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融资手段获取资金,融资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偿还。
2.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所有相关工作,包括提供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认证和培训等全部服务,保证实现合同节能目标。
3.项目有收益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分配方案分享节能改造所带来的节能收益。合同期限内的分配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节能分享比例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尽早收回成本,一般在节能改造完成后的最初几年,节能服务公司会收取一个较高的比例,收回成本之后该比例下调。
4.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退出项目,并无偿将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转让给客户,客户享有全部收益。
分享模式在能源价格保持不变或上涨的情况下,项目的收益就有保障,不过在能源价格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项目则有亏损的可能。
2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
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节能改造后项目节能量。节能改造完成后,经双方检测确认达到合同承诺的节能效益,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若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赔偿损失。
节能效益保证型的特点是:
1.由节能服务公司或客户进行节能改造的资金和设备投入,也可以双方约定投入的比例共同投入。
2.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整个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各项工作。
3.节能公司保证改造后的能达到的效益,合同约定节能改造后一段期限内能达到的节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果节能量能达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则客户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未达到合同中的承诺,则承诺节能量与实际节能量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客户从应支付的节能服务费中扣除或由节能服务公司赔偿。例如,合同承诺改造后每年能够节约100万元,双方以5年作为期限,这5年中,合同约定用能单位每年应当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50万元。每年对节能量进行核算,如果当年节约100万元以上,则客户应当按约定支付50万节能服务费;如实际节约了9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则客户应扣除未达标部分,仅需支付40万元;但如果只节约40万元,则客户不但不用支付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还应赔偿客户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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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缺乏必要认知,致使前期谈判花费时间过长目前,节能降耗还没有成为高耗能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自觉行为。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的人员说,哪怕只给他们10分钟就有可能转变大企业决策人员的观念,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如果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大企业的决策人员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的确没有什么积极性。目前,中国在合同能源管理方面也没有严格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要求,因此很多单位节能的压力并不大。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说,大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因此,往往是一个项目的完成并不难,但在前期谈判中却需要花费过长的时间,投入很多的精力。
(二)节能服务公司考虑到前期投入的成本,在选择项目时有一定局限性节能服务公司做一个项目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首先要和相关人员联系、沟通,对项目原有的工艺、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进行考察,看节能设备是否适合这种工艺,如果不适合还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如果适合,企业要先做可行性的报告,再与用能单位沟通,用能单位同意了,还要做样机,在非生产时间安装样机做实验。如果项目做不成,这些前期投入将无法收回。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往往都会很谨慎地选择项目。一位节能服务公司负责人坦言,他们在选择项目时一般都是要考虑那些节能量非常明显、用能企业效益比较好、不需要大的技术改造的项目。这样,对节能改造的项目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
(三)节能服务公司先期投入大,回收周期长,资金运转困难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回收周期长,一般在3—5年以上,而银行节能服务融资一般在三年以内。所以,节能服务公司目前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而节能项目不像房地产等项目,有实物可以评估,也没有过多的抵押物。
(四)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全部实现,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方式不尽合理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河北省政府下发文件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对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给予政策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但这些优惠政策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主要原因是: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公司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甚了解,往往把节能服务公司看作是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销售节能设备谋利,把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收益看作是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因此要征收增值税。这样,节能服务公司不但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还要比单纯的销售业务承担更多的风险。
(五)节能量认定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权威性的评价机构,节能与用能单位易发生纠纷目前,河北省节能市场没有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节能量的测算仅是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测算,有的单位对节能效益的认同不一致,不愿以合同约定支付效益分摊,甚至单方变更合同,减少节能公司的分成。甚至在市场销售趋旺、经济效益看好时,将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购买了设备,用于扩大再生产。节能公司无法拿到节能盈利后的分成。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然而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又经常因为一些用能单位不讲信用、钻制度的空子造成矛盾和纠纷,遇到这种情况节能服务公司大都委曲求全,因为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成本太高,而协商的结果往往是节能服务公司作出一定让步。
三、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并起带头作用有关政府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向企业推荐信誉好的节能服务公司,让更多的企业了解这一项目。政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多组织一些交流活动,让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增加了解及信任。同时,政府部门应起到带头作用,比如政府大楼包括市政府大楼和各个区县办公大楼带头使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
(二)加大对节能服务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应适当提高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的奖励支持力度。财政部和发改委下发的文件中规定:“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河北省一直执行60元的补贴标准,而很多地方都已经调高标准,如北京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每吨标准煤补贴260元,山西省节约每吨标准煤补贴350元至400元,深圳节约每吨标准煤补贴300元,都远远高于60元的标准。
(三)帮助节能服务公司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一是政府可设立专项贷款担保基金,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担保。二是政府出面为企业和银行对接牵线搭桥。政府可以多组织一些银企对接活动,比如,上海市2012年6月开展主题为“节能低碳、绿色发展”的节能宣传周系列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浦发银行、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农商银行等十家银行与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签约,为上海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总额为100亿元的绿色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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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现状分析
2.1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现状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现状要从省内目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情况和EMC的应用状况两点来进行分析:
2.1.1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节能改造的现状吉林省属于北方严寒地区,建筑能耗问题尤为突出。作为严寒地区第一个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大省,仅2014年吉林省的供热能力在原有基础上新增5000万平方米,陈旧管网新建和改造达1500公里,小锅炉房改造300座、新建锅炉房38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陈旧小区综合整理达1000万平方米;城市供热、室内保温都得到明显改善,并逐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1.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应用现状目前已有部分用能企业将EMC应用到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完成了长春亚泰桃花苑、亚泰广场供暖区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经检测,改造后的节能效率为42.3%,每年可节约标煤4670t,节电23.51%,减排二氧化碳12235.4t[2]。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下发的文件显示,目前国内五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3210家,但由于ESCO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技术欠缺、经验不足等原因,EMC在吉林省的应用情况还很不完善,节能服务公司总体数量十分有限:图1为节能服务公司统计图,横向表示不同批次情况,纵向表示吉林省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的数量。目前吉林省在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总数量仅占全国的1.68%。
2.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分析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很高的社会认知度,节能服务行业的进展速度也比较迟缓,影响EMC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2.2.1诚信问题由于EMC为新兴行业,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制约,因此存在节能服务公司以及用能单位双方进行欺瞒的不良行为。部分用能单位故意将节能量说的偏低,而使ESCO处于劣势,导致ESCO用大量时间进行风险控制。部分ESCO为了拿到项目,对自身的财务、技术等不足条件进行了隐瞒,更换约定好的节能设备,导致节能设备提前老化等不良行为。
2.2.2融资问题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方式是:改造过程中的成本由改造完成后节约的利润来承担,用能单位不需支付任何改造费用。ESCO要在前期垫付节能改造的全部费用,以及在节能改造后,聘请专业队伍对其进行评估的费用。按照我国目前的信贷规定,ESCO如若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行业基础是很难融资的,融资问题成为阻碍EMC发展的关键因素。
2.2.3节能技术专业化水平不高在建筑节能合同管理中,ESCO对节能项目进行改造,在改造的过程中进行能耗的监测,改造后对节能量的检测等,要求ESCO必须是专业的建筑节能队伍。由于EMC模式在吉林省的运用时间才几年,所以需要引进更多先进的技术和经验,让EMC模式在吉林省尽快成熟。
3完善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建议
如何让EMC市场更加完善、规范,加快吉林省节能事业的前进步伐,是目前吉林省EMC面临的主要问题,以下有几点建议:
3.1完善EMC的法律体制加大对EMC的保护力度,用法律、法规对EMC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避免用能单位与ESCO产生纠纷,使其有法可依,各自规范自己的行为,以此才能保证EMC在吉林省顺利并长足发展。
3.2增设EMC监督管理委员EMC监督管理委员会对ESCO成立前的资质材料进行核实,审批合格的才可依法成立,确保ES-CO的专业性和正规性。ESCO不是终生制的一次性审查,而是需要ESCO对其定期审核,通过审核的ESCO,按规定时间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可给予银行借鉴和使用。
3.3加强ESCO的自身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必须确保诚信经营,“诚信”是用能单位选择ESCO的最主要标准,同时也是融资的基本保证;不断提升ESCO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积极吸取经验;ESCO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增强经验互换、互补,以求ESCO行业的整体性进步。
3.4建立EMC产业基金银行贷款由于程序多、要求严格等,使ESCO陷入融资困境。建立EMC专业产业基金,方便ESCO向EMC产业基金申请贷款。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一套完整的EMC审批程序,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单位发放贷款。EMC产业基金可以通过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为ESCO提供帮助,切实地解决好EMC融资难的问题。
3.5设立EMC节能检测公司节能检测公司的设立对整个EMC行业非常重要,公平、公正的对节能改造项目的成果进行证实。使用能单位和ESCO在面对项目的节能量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也加大了双方合作的成功率。在国内EMC法律环境不是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为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确保节能工程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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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1.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项目的一种商业手段。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减排的综合服务,同时提供服务所需资金,并从设备运行节省下来的费用中回收投资,获得利润。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节能效果好
合同能源管理的核心是节能服务公司要在节能项目中创造经济效益才能发展,如上海市首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循环水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总投资240万,由上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过调研、测试、可行性方案论证、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后,取得节电61%,9个月就回收50%投资的好效益。
(2)企业零投资与零风险
支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来自于企业通过节能改造降低能耗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企业不用支出任何费用(特定项目除外),便可以得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和先进的节能设备及系统。这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企业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回收期不宜太长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大多不具备庞大的资金实力,从已实施的项目来看回收期平均为2年左右。只有采用快进快出的模式,才能为后期项目提供足够的启动资金和后续资金。
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2)节能量保证型
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项目,保证节能量,从节能收益中获得合理的收益;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赔付全部未达到的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3)能源费用托管型
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统,其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收益来自能源费用的减少。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中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却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企业对节能降耗的渴求,使中国节能环保产业潜在市场空间巨大,并成为国内外生产制造企业全力争夺的焦点。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在中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介绍,合同能源管理在“十一五”期间的目标是节能投资500亿元,年产值320亿元。但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三、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前景光明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6月3日和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两次下发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关通知,从财政补贴上推进EPC项目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出台,带动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纷纷成立节能服务公司,大举进军节能服务市场,这其中甚至包括南方电网、神华集团这样的“巨无霸”企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副主任谌树忠分析,财政扶持政策的频频出台将推动更多用能企业从“要我节能”变为“我要节能”。现在由政府牵头大规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让各方都尝到市场化节能服务的甜头,节能减排的春天真的到了。
目前,我国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理念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大,在社会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共识。但是,随着政府政策的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前景将变得格外诱人。
参考文献:
[1]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M].2006
[2] 成志刚,李卫,曹成.浅谈“合同能源管理”在火力发电厂中的应用前景[J].新疆电力技术.2007.94(3):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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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能源协会、同济大学、建委节能组织以及标准化办公室的共同主持下上海已经出台了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这个标准是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公共建筑当做控制的基础对象的,以将建筑运行的能源消耗节约50%作为控制节能的目标,对建筑各个能耗系统的运行参数以及围护结构等参数进行规定,同时对于不能够满足某种强制性规章制度的建筑物提出全年建筑能耗的费用控制措施,强调了公共建筑全年运行的能耗不可以突破规定范围值。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国建筑管理与建筑能源匹配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建筑对象的调查
根据我国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将我国的公共建筑划分为12个种类,其中占据比例较大的是商业建筑和办公建筑,笔者在针对建筑管理与能源匹配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时,便以这两类建筑作为基本的调查对象,因为其他的建筑大多是在设计或者是功能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电气设备的使用和耗能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为了保证结果的科学性,根据不同的建筑物在照明设备和空调设备的运用情况,以过去十年之间完成的建筑物为基数,从中随机选择33栋不同高度、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作为调查对象,对建筑管理与能源匹配形式及形成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
二、调研结果
(一)当前我国公共建筑正处在快速增加的阶段,其建筑功能也正在发生着巨大的转变,传统建筑的唯一功能在经过多年的改进后进行得到了充分的扩建和改建,通过多年的努力,建筑的功能越来越丰富,而新时代建筑在施工甚至是设计的过程中就将消费市场的这一需求充分考虑进去,致使目前我国公共建筑功能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最为典型的就要数旅馆、商业以及办公建筑的结合。例如在本次被调查的33栋建筑物中,宾馆办公楼和商业办公楼所占有的比重非常大,其占到了调查总百分比的55%。
(二)建筑管理的具体情况
在我国当前的建筑商场中有很多公共建筑的管理和维护模式,根据调查人员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在该次调查研究的对象中,公共建筑物运行管理的模式主要由投资商控制,投资商通过出租来使用建筑物空间,并且以固定工资的形式招聘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其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的任务是管理整栋大楼的设备管理和建筑物维护,这样的情况占调查百分比的55%。而建筑业主本身管理建筑物的情况只占到了33%。同时以固定资金的承包形式招聘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的情况占到了总百分比的6%。
(三)建筑空调系统能源匹配的具体情况
我国夏季空调通常都是以电作为空调运行的主要动力,在供电高峰期也使用过用油替代电能源的溴化锂制冷机组来提供空调所需的能源消耗,但是后来因为经济等方面的因素影响,有很大部分的溴化锂制冷机组逐渐被取缔。根据这次调查研究的结果能够看出,虽然以电当做主要能源的格局仍然存在,但是复合能源和天然气的使用频度正在逐渐上升。比如像在该次调查研究的公共建筑物中,有大约8%的公共建筑用天然气代替电能为空调提供运行能量,并且这些公共建筑物将天然气当做空调运行的唯一能源在使用,而公共建筑物中使用复合能源的比例也占到了8%左右。
可是冬季热源使用的情况就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了。根据调查人员调查统计的数据可以清楚的了解高层建筑物中,虽然单一能源使用的情况仍然占据了88%的最大比例,但是其中以电作为单一能源的公共建筑物却只占到了大约44%。对于将蒸汽、燃气以及油等作为公共建筑空调供能的单一能源,其使用的比例有明显的增长变化,特别是使用燃油锅炉的情况占到了冬季热源的大约30%。
三、技能潜力的具体分析
(一)多样化的建筑功能致使管理系统和建筑能源管理系统越来越复杂
也许是处于人性化考虑,使得多样化的建筑功能已经成为了当今我国最流行的建筑形式。就算是在相同功能的公共建筑物中,由于建筑物用户的使用方式不同,致使建筑空间使用的功能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别。使用功能的不同致使建筑物内各个空调的能源复合特征和使用时间也不尽相同,与之对应的能源系统管设计和管理以及建筑管理都需要做出相应的适应和调整,所以,建筑功能变化的情况直接带来了建筑能源供应管理与供应系统的复杂化。
(二)从我国建筑技能工作目前展开的形式上来说,其主要侧重点在于对建筑的设计上,而事实上,因为建筑工程竣工以后,其运行管理和功能管理通常更能够决定建筑实际的能耗,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建筑设计对于建筑节能的影响要低于建筑管理对于建筑节能的影响。我国目前建筑管理的模式主要是建筑的业主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来管理建筑物,与此同时,交付管理费问题上主要采用的是定额支付方式,就是不管建筑物的能耗是否降低,物业公司的酬劳都是相同的,用这种方式来管理建筑,很明显不能起到激励管理工作者努力工作作用,因此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也没有管理人员对节能问题进行改进。所以就出现了能耗持续增高的情况,致使建筑物业的管理模式存在一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对管理人员更好的开展工作有一定的阻力,所以建议物业管理单位改进传统的物业管理模式,从而真正的适应新时代下建筑节能的具体需要。
(三)大力发展符合能源对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公共建筑物内的复合能源在今后一段时间的使用中使用频度必将逐步增加,它的优势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第一点,西气东输工程必将促使我国天然气更好的应在建筑节能建设中,同时其也可以为符合能源应用提供各种各样的选择空间。第二点,建筑使用的能源可以降低建筑物对电网的依赖,最终实现环节电网压力的目标,同时也可以将供求矛盾很好的解决。第三点,能源制冷机组运行特性的不同致使其各个特性也各有各的优点,它们合理的搭配能够帮助物业管理工作者灵活调度建筑需求,并且能够适应复杂的功能建筑需求。但是就建筑领域应用复合能源的情况看,还需要政府部门及时的改善原有的市场机制、政治导向等内容,在这方面还需要有关人员做进一步的研究。
总结
建筑能源与建筑管理匹配中的建筑节能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其对我国建筑产业的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同时其也是保证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课题之一,所以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就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建议我国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积极研究最新匹配措施,为我国建筑产业做出自己应尽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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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贾红, 赵鹏, 刘小云. 关于住宅建筑体形系数的分析[J]. 成都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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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011—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尤其是“十一五”期间,住宅与房地产业从投资与消费两个方面拉动了国民经济发展,正在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目前是我国住房新旧体制转换的关键性阶段,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运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现在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10平方米,实现千人住宅竣工20套。农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5.7平方米。城乡居民住房的工程质量、功能质量、环境质量和综合配套水平都有了较大改善,居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随着住宅建设的发展和居住条件的改善,我国住房供应极度短缺的时代基本结束。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舒适的建筑热环境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需要。这与我国大部分地区冬冷夏热的气候特点关系很大。与世界同纬度地区相比,1月平均气温我国东北要低14~18℃,黄河中下游要低10~14℃,长江以南要低8~10℃,东北沿海要低5℃左右;而7月平均气温,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却要比同纬度地区高出1.3~2.5℃。由此可见,我国冬冷夏热的问题是相当突出的,而人民生活越是改善,越不堪忍受寒冬酷夏的折磨,因而耗能问题也就越突出。我们不得不承认,建筑物是用能大户。
我国有400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需要进行节能改造,但目前的障碍是这笔巨大的改造费用由谁出资,由谁受益。纵观国外这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我们发现其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比较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管理模式,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国际上称为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国内称为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针对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建筑类型,与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相应的能源服务合同,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全过程的服务或者是提供检测、能效审计、设计、融资、改造、运行和管理等部分一项或几项服务的组合,并通过与客户分享改造项目运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节能收益来收回投资并取得本公司的利润,如果改造后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合同能源管理下,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为客户提供专业性的综合节能服务,拥有项目(包括设备)的所有权,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由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共同分享。合同期结束后,项目的所有权和全部节能效益转移给客户。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EMC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解决了我国目前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上面临的诸多问题,如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困难,系统运行节能效率不高,能源浪费现象严重等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客户投入少风险低。既有节能建筑改造中的一个难点是改造的资金来源。针对改造资金问题,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如果能够得到政府和金融部门的支持而参与到节能改造中,就可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节能改造所需要的前期投资,以克服客户的资金障碍。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改造项目经济效益明显,投资回收期一般为3~5年,而且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客户因为与节能服务公司共享节能收益,因此能从节能改造后节约的能源费用来偿还先前为节能改造项目的贷款并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相关的服务费用。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是专业化的服务公司,技术成熟而且使用设备规范可靠,并有在不影响生产情况下实现节能效益为前提的承诺与保证,而且在能源合同中规定了如改造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将由建筑节能公司全部承担。这样客户所承担的改造项目的风险很低,甚至趋于零。
2.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建筑节能公司为客户提供检测、能效审计、设计、融资、改造、运行和管理的一条龙服务,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提供资金;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并保证节能项目的质量;在项目运行后提供最优服务方案等,为客户提供的是项目的总体的节能解决方案及集成化的节能服务。这种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将会形成节能改造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有效地降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成本,提高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并促进建筑节能向产业化发展。
3.多方共赢。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主要有:EMC、客户企业、工程施工单位、银行、节能设备制造商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一种实现多方共赢的管理模式。首先,建筑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可以在合同期内通过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收益而收回先前支付的改造投资并取得可观的利润。而客户企业一方面在合同期内能从节能收益中分享属于自己小部分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合同期结束后,项目的所有权和全部节能效益转移给客户,客户因此获得的收益是非常可观的。其次,银行因为可以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节能改造项目的贷款而获得银行自身的收益。再次节能设备制造商也可以因为节能产品和设备而实现他们的收益,等等。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各方形成了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节能成为了参与各方共同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类型
我国建筑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大致有三种模式:保证节能量型、节能效益共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1.保证节能量型。在这种形式的合同中,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按合同规定,客户向EMC支付服务费用,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按照合同约定由EMC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客户筹措节能改善计划与过程资金,而EMC即保证依计划执行,保证节能计划之节能金额可抵偿客户之债务偿还。假如节能计划之节能金额未达到客户债务偿还金额,即由EMC负责偿还其差额。如果节能金额超出先前的承诺保证额,超出部分则依据双方同意的方法在客户与EMC之间分配。
2.节能收益共享型。这种模式是EMC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节能效益分享合同因受贿投资的时间要比保证节能两合同场,所以合同期限也较长,风险也较大。
3.项目融资合同型。项目融资合同型允许节能服务公司收取一笔固定费用,作为回报,客户可以享受某一水平的服务,该服务覆盖了客户用能的所有方面,包括支付能源费用和日常维护。
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流程主要包括建筑能效审计、合同签订、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实施改造、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检测评价以及分享节能效益等。如图1所示。
1.建筑能效审计。
第一步,与客户初次洽谈业务,了解客户要求,与客户讨论节能改造的潜力;进行初步的能效审计,初步分析客户的节能潜力,所需要的投资和节能改造的经济效益,并向客户提出节能服务的具体建议,与客户签订意向书。
第二步,进行详细的能效审计和经济分析。根据改造前客户的设备特征和运行状况进行项目的能源审计、确定工程技术方案,分析项目所需的投资、运行费用及节能收益。
2.合同签订。与客户商议合同的商业条款和法律条款后即可签订合同。
3.提供能源管理服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EMC与客户合作执行合同。具体包括:a.确定改造前的能源消耗量,监测技术和办法,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以确认改造后的节能量;b.工程设计和施工。EMC自行设计/施工,或委托其他公司设计/施工,EMC负责这期间的管理和费用;c.交付使用。确保施工质量,验收后交付并培训客户正常使用;d.项目维护。根据合同提高设备维护服务。
4.监测节能量,效益分享。根据合同规定的节能量检测方式进行节能量的监测,确定节能效应,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分享节能效益。
人们目前对于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例已经达成了共识,即在30%以上。这样大的比重,超过了所有其它的行业。而建筑节能可实现的幅度也是所有行业中最大的。我国对建筑节能的要求是最低也要节能50%以上,而且很多大城市已将次标准提高到了65%以上。任何其它的行业都不可能有这样大的节能幅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建筑节能对于我国整体节能减排的贡献是巨大的。
建筑节能所面临的困难就是节能改造的投资与收益归属问题。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完美地解决这个问题。北美和欧洲已经进行了超过30年的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合同能源管理既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有序进行,又因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而得到了银行和企业的支持,在增加经济效益的同时,又使政府得到了解脱。
我国已经局部开始了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试点。3年前在邯郸的某个小区进行了节能改造。该项目由当地政府和国际机构共同出资。改造完成后由出资方和居民共同益。该小区的居民一开始对节能改造不完全理解,认为施工会妨碍正常生活,且担心改造影响房屋的安全性。在当地政府的耐心工作下,人们认识到节能改造已经是一项很成熟的技术,不会伤害房屋。施工虽然会对正常生活有一定影响,但考虑到将来通过节能所能得到的收益,居民们最终对节能改造非常支持,积极配合。目前该项目已经完工2年了,各方已经开始分享节能改造所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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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供需矛盾在全球范围内将长期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工业化趋势的不断增强,这种矛盾将进一步突出。能源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化工工业既是能源生产大户,又是能源消费大户,化工行业是能源消费量大、污染产生多的行业,其能源消费量在3亿吨标煤以上,约占工业消费总消费量的25%;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分别占全国工业“三废”排放总量的16%、6%和5%,位居第1、第4和第5位,因此化工行业节能减排面临巨大压力。
能源管理中心是一项融和自动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的管控一体化解决方案,通过能源科学管理、合理调配、高效转化和利用,实现系统节能的有效方式,能够推动企业从原有的事后统计、分析、查找原因的能源管理模式,向以生产流程和生产计划为中心进行预案设置、过程跟踪、实时统计、动态分析的能源管理模式转变,从而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
目前,随着能源管理中心在钢铁行业的成功实施,在化工行业以及其他高能耗行业也逐步受到重视,在化工行业的节能降耗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化工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作用
2.1 能源管理中心架构
化工企业的能源管理中心作为能源管理和优化的一体化系统,由硬件、软件和系统节能优化服务组成,覆盖企业生产流程中的各种能源介质的计量、控制与管理。能源管理系统(EMS)按电力、动力(煤、蒸汽、压缩空气、冷风)、水、环保四个系统采集的生产过程信息,进行基本处理和存储,再将这些信息传送到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操作员站等,进行能源介质系统运行趋势及主要能源设备运行状态的显示、报警、归档和其他处理,并通过系统对主要设备进行运行参数设定、远程操作和实时调整。同时与其他信息系统(MES、ERP等)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在此基础上系统完成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能耗预测、优化调度、循环经济管理等管理功能。
2.2 建设内容
能源管理中心通过对用能设备实现在线集中监控, 在实时能源信息的基础上,做到能源科学管理与调配,充分回收利用二次能源,针对化工企业生产连续性强的特点,在全厂能源介质平衡基础上,搞好各种能源介质的综合利用,进而优化企业的能源结构,其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能源管理中心场地建设
建设场地包括能源中心调度大厅、配电室、机房、巡检办公室、现场设备间等场地建设。
(2)能源中心能源管理系统EMS
能源管理系统EMS是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核心。基于分布式数据采集系统和现场控制系统的软硬件之处,利用采集的各种能耗数据进行分析和建立数学模型,实现“分散控制、集中管理”的信息化目标。主要包括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应用软件系统。
(3)基础自动化建设
由于该企业的原有的能源系统部分计量设施和自动化设施未达到建设能源管理中心的要求,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基础自动化建设改造需要改造的能源系统有电力系统、动力系统、给排水系统、主体区现场能源采集站、计量仪表、环境检测仪表完善、视频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和电子巡检及门禁系统。
(4)与企业现有系统数据关联
能源管理中心系统与企业的ERP(企业资源计划)、MES(生产管理系统)和DCS/PLC等系统存在数据关联。EMS能从ERP、MES和DCS/PLC等系统读取企业能耗等基础数据,经过处理分析后为企业提供能耗分析的图表和数据信息。EMS与企业现有的系统数据关联如图2所示:
图 2 EMS与其他信息系统数据关联图
2.3 能源管理中心的目标和功能
能源管理中心的应用功能从应用层次上分为3大应用中心,即能源监控与调度、能源信息管理和能源优化与决策支持。
(1)能源监控与调度:主要完成能源数据实时采集、生产过程的监视、控制与调整操作、能源平衡,支持调度人员完成日常调度、点巡检工作。
(2)能源信息管理:主要完成能源信息的基本管理功能,支持管理人员实现能源计划编制、平衡管理、能源运行、经济分析等管理业务。
(3)能源优化与决策支持:包括能源预测、优化调度、能耗分析、数据挖掘与分析等功能,为调度人员、管理人员提供调度和管理决策支持,同时支持能源业务处理的办公自动化。
3 基于能源管理中心的节能优化
能源管理中心建成后,该企业技术人员利用能源管理系统运行的数据,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找出系统之间和生产单元之间在能源流向方面的关系;对企业能源的采购、储藏、加工转换、分配使用各个环节进行分析,找出存在浪费及耗能高的环节,提出解决方案。实现了能源管理和计量的精细化、信息化,把所有生产报表实现自动化分析和处理,减少人工管理和劳动强度,提高能耗分析的准确性。通过能源管理系统,企业在节能优化方面获得明显效益,其中电力损耗从3.58%降至2.8%,减少损失0.78%;蒸汽线损从8%降至5%,减少损失3%;水的利用率提高5%,实现节能8171吨标准煤(当量值),企业取得节能效益如表1所示:
表 1 能源管理系统节能优化效果
4、结语
化工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建设充分体现了信息化、自动化和数字化的特点,通过对企业能源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时提供在线能源系统平衡信息和调整决策方案,确保能源系统平衡调整的科学性、及时性、合理性,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并取得明显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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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原因
(1)对节能工作不够细致和重视。一是节能工作脱离群众,引不起员工广泛关注和参与,导致群众性节能意识淡薄,员工观念还停留在过去粗放型生产与管理的意识形态,认为企业里的浪费与自己无关。二是领导就节能工作的讲话长期停留在口号上、会议上、标语上,只顾形式、不抓实效、不重落实。三是企业不注重培养本企业的节能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包括能源计量器具检验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导致相关节能领域的技术人员缺乏。四是对能源计量资金投入不足,不能按照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执行,导致分摊消耗,估值计量引发下属单位官司不断,造成各单位消耗指标及消耗定额失真失据,影响企业的能源统计工作及节能工作的有序开展。
(2)有些企业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但缺乏实际的操作性,仅停留在应付检查的层面上,不能有效的指导节能降耗工作。
(3)有些企业技改、扩建、新建项目由于资金紧张对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应用缺乏动力,只追求短期效益而无视长远利益与能源资源问题。
(4)在有些较大型企业里,能源管网错综复杂,由于初期未考虑加装计量装置,后期又不得不补装,安装位置不佳导致计量仪器准确度降低。同时由于企业内部车间时分时和造成计量装置的相互嵌套关系,给能源计量及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5)有些进出企业的较为关口能源计量装置,由于各种条件所限无法按期校验和量值溯源,数值的准确性难以保证,这也成为相关企业能源计量管理的一大困惑。
2、措施及对策
2.1 领导重视 主抓落实
抓好企业能源计量管理,领导的态度是关键,各种制度是保障,全员参与是基础。尤其是企业的决策层,要将能源管理工作提高到全新的高度去认识,建立能源计量组织机构,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与考核制度等。节能管理是成本管理的重要部分,要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只有企业高层领导做表率,员工才有跟进的动力和信心。企业一定要制定节能目标责任书和各种消耗定额,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同时要加强能源管理与计量管理监督考核体系建设,确保职责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特别对一些高耗能岗位企业一定要建立能耗特别检测制度,确保计量装置完好无损,确保能源消耗不超标。
2.2 加强节能教育培训,提高能源计量人员的业务水平
要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节能培训知识讲座,尤其要加强对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以及检修人员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能力的培训,能源计量管理人员、抄表员及检修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敬业精神关系着计量数据的准确与否,计量数据关系着领导层对企业节能降耗长期规划和阶段性措施的决策,所以计量队伍应是一只责任与业务双提升的队伍。
3、加大能源计量投入与管理,提升能源计量检测水平
(1)应按照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认真执行强制性条款,做到计量器具配置率达标。同时详查在用计量器具的质量和精度,逐步优化用能管网及陈旧的计量器具,在条件允许时优先升级换代。
(2)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计量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对于能源计量器具应执行巡检与定期检定,特别是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执行。强化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是体现能源计量工作重要性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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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目前,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重要发展进程,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对全球气候和环境的影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科学事实,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采取多种措施减排二氧化碳。中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哥本哈根协议》的缔约方之一,虽然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不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但是,作为目前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最高的国家,在不远的将来势必会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国家已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GDP能耗水平下降20%的目标,并将在“十二五”期间制定更为严格的能耗排放标准。在节能减排的发展趋势下,采取致力于低碳发展的创新金融工具和手段,应用“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acting,EPC)这一全新的节能金融机制,已成下一阶段节能减排的重要方向。较之于欧美相对成熟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中国仍处在节能金融机制的探索阶段,在推广EPC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的障碍,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EPC中的节能服务合同模式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二、背景及文献综述
合同能源管理(以下简称EPC)是一种致力于节能融资的新型金融机制。受全球和国家气候变化应对政策的影响,与碳减排相关的节能服务市场规模日益壮大,以建筑、工业和交通等部门为代表的高耗能产业部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节能挑战,他们需要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其提供高水平的节能服务。与此同时,尽管节能可以在长期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但在初期往往产生较大规模的资金和资源投入,使得大部分中小型的节能客户望而却步。节能服务在成本和收益上的时间差显然为那些可以解决节能初期资金缺口的创新金融工具提供了发展的机会,EPC正是为此应运而生。
在EPC的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国外称为Energy Service Company,ESCO,国内名为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与能耗部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帮助其向金融机构融资,向其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 安装及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效益保证、检测和确认等一条龙服务, 其关键所在便在于通过节能服务公司的介入使客户在未来产生的节能收益得以资本化,使之提前用于节能改造的成本投入。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由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或者由节能服务公司与节能客户共同分享项目的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一切设备的所有权和以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归节客户所有。在该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不仅提供节能管理上的经验和技术,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利用其它多种融资渠道来为有节能需求但又缺乏节能资金的客户提供金融上的保证,这显然比传统意义上的简单节能服务有更大的生命力(P. BERTOLDI 2005)。
(一)常见的合同模式及比较
EPC有两种最基本的合同模式,分别是节能量保证型(Guaranteed Saving Contract)和节能效益分享型(Shared Saving Contract)。
节能量保证型,是指在节能服务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承诺最低节能指标,保证其项目在改造后的节能收益。在项目实施后的合同期内,由客户归还进行节能改造的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实施节能措施后的合同期内项目的节能收益没有达到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的数字(通常还包括统计误差), 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将这部分收益差额退还给客户。而如果节能收益超出合同规定的部分则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按合同上事前商定的比例分配。
节能效益分享型,则是指即合同中商定工程初期进行工程改造的款项可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融资,或者与客户分担融资,项目运行后所得的节能收益在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之间按比例分配,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分得的节能收益足以偿还其进行节能改造的贷款以及保证其合理利润率。
以上两种合同模式的区别主要是借贷风险的承担者不同(Cudahy and Dreessen 1996)。对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节能改造的工程款由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寻找,以客户的贷款信用向融资机构借贷,这笔贷款也由客户自己归还,此时,贷款信用是与客户的日常借贷信用相联系,同时节能服务公司也必须保证每年的节能收益能够偿还这笔贷款的利息和本金, 使客户得以在合同期内还清所有贷款。因而,借贷风险由客户承担,而节能服务公司则承担项目的运营风险,从而实现风险的共同分担。但由于贷款人是客户,所以这笔贷款是出现在客户的,而不是节能服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这样节能服务公司就可以以保持较高的现金流和较低的资产负债比,来同时承接多个节能服务项目(Poole and Stoner 2003,Bertoldi and Rezessy 2005)。
而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则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所有主要的风险――借贷风险和项目运营风险。也就是说,节能服务公司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出现在节能服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而客户与第三方金融机构没有借贷上的联系。这样一来如果客户中途没有按照节能服务的安排进行运营,从而产生了节能效率的不足,其结果就会比前一种模式更大程度上影响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和债务。同时,并且每年回收节能收益的方式使得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流动比较缓慢,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也会较高,并影响到它的下次借贷。
所以,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的初期,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比较有利于吸引客户进入市场(不用承担较大的风险),有利于节能服务市场的培育,但是却不利于负债能力有限的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只有在节能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节能服务的需求规模扩大,出于分担风险的需要,合同模式才会逐渐向节能量保证型过渡,这种模式有利于比较有利于节能服务公司的长期发展。(Hansen 2004)
(二)关于EPC的研究进展
目前国外大部分对EPC的研究都是基于市场调研的数据以及实践经验的一些总结和定性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对EPC的合同模式进行介绍和比较,以及对各国EPC和节能服务的发展过程、现状和经验教训作总结和归纳。
国内有关EPC的研究也主要是集中在总结分析欧美各国开展EPC的情况和EMCo发展状况(朱霖 2003,吴刚 2006,续振艳 郭汉丁和任邵明 2008),以及调研和总结分析国内节能服务市场现状和EPC推广与EMCo经营面临的诸多障碍(杨振宇 赵剑锋和王书保 2004,王李平 王敬敏和江慧慧 2008,张春雷 2008)这两个方面,而对合同模式本身的理论研究比较缺乏。
本文将尝试通过模型来对最常见的两种合同模式――节能量保证型和节能效益分享型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社会总福利函数来讨论在不同合同模式对节能服务效益的影响,以及分析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间的博弈行为所产生的制度和福利效应。最后,通过模型分析总结出一些结论并且提出一些政策性的建议。
三、两种合同模式的制度和福利分析
(一)基本框架
模型的基本设定:
e为客户按项目设计进行节能化管理和运营的努力水平
q为项目本身的系统性风险系数
s(e,q)为项目最终实现的节能量,,即在风险系数不变的条件下,客户按规定运营的程度越高或者简单讲客户的努力水平越高,则实现的节能量越高,但是努力的边际回报是递减的;并且项目的风险系数越高,同样的努力水平实现的节能量越低。节能量的货币表示为,其中P为能源的价格。
c(e,q)为客户努力的货币成本,,即在风险系数不变的条件下,客户的努力水平越高,努力的成本就越高,且努力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并且项目的风险系数越高,同样的努力水平花费的成本就越大。
L为EMCo为客户进行节能改造的花费,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在合同期内归还。
我们将客户和EMCo的效用简单考虑为分到的节能收益减去付出的成本。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型:
S*为项目在改造后,在能源价格处在合同规定的最低水平时,能够保证客户偿还贷款的预期节能量,r为当实际节能量超过预期时,EMCo可分得的比例
在实际节能量s>s*时,
在实际节能量s≤s*时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型:
t为合同规定的保证EMCo能够偿还贷款时分得的节能量比例
(二)两种合同模式的制度性分析
在考虑外生因素――项目的系统性风险和能源价格的影响时,我们不考虑EMCo与客户相互之间的作用,因为他们的相互作用造成的他们各自的效用变动对社会来讲只是福利从一个口袋向另一个口袋的转移,对社会总福利来讲是没有什么影响的,所以我们只需要考虑社会总福利函数:
(7)我们分别加总节能量保证型以及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下的客户和EMCo效用,最后得到的社会总福利函数的形式均是
(8)即社会总福利是实现的节能量水平减去在项目实施时客户按规定运营付出的努力成本以及归还给融资机构的贷款,它与三个因素相关:项目的系统性风险、能源的价格,以及客户的努力水平。
考虑外生的因素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我们首先排除内生因素-客户的努力水平e的影响。
给定项目风险q和能源的价格P,在社会总福利函数中对客户的努力水平求导:
(9)
由于,则在给定项目的系统性风险系数的情况下,实现社会最优福利水平的努力水平是使努力对节能量的边际贡献与客户努力的边际成本相等,即Pse=ce,从中我们可以推出最优努力水平ew(q,P),即每组给定的项目的风险系数和能源价格总会对应一个客户的最优努力水平ew(q,P),使得在这个努力水平下的社会总福利函数为:
(10)
这样我们在假定客户总是进行最优努力的情况下讨论项目的系统性风险和能源价格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
1.项目系统性风险()
在以上函数中对q求导,根据包络定理:
(11)
由于sq0,(11)式小于零,即当项目的系统性风险很大时,即使客户进行该风险水平下的最优努力,社会福利仍然有可能为负。
在W=0处,对应每一个给定的能源价格P我们可以从总福利函数(10)中解出一个社会可接受的最大风险系数q*=q(P),当项目的总风险超过它时,实施EPC会造成社会总福利的净损失。
在现实中影响项目系统性风险系数q的因素主要有:
技术进步。在节能服务的合同期内,若有新的更准确和完善的测算和认证实现的节能量的方法出现和被采用,或者新的管理节能项目和实施节能服务的技术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节能项目的系统性风险,根据前面推出的在客户最优努力水平下社会总福利的变化与项目的系统性风险呈负相关((11)式小于零),技术进步会带来社会福利的增加。
项目的规模。在节能服务市场上,特别是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上,项目的规模对项目实施的风险有较大的影响,不仅表现在要求节能改造的初期投资较多,还表现在项目设计时需要的信息量更大以及在项目实施的合同期内管理和监督更加困难。
以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例,设单位建筑风险系数为,项目的规模系数为a,项目的总风险是,根据前文的分析,在最优努力水平下的社会总福利函数(10),在W=0时存在同样的,即在单位建筑风险系数相同时,项目的规模越大,面临的风险也越大,也越易超越社会可接受的风险系数上限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则项目的规模上限是。
2.能源价格(P)
在社会总福利函数(10)中对能源价格求导,根据包络定理可得:
(12)
由于对每一个给定的项目系统性风险系数,客户在最优努力程度下实现的节能量总是为正的,所以能源价格的上升会增加社会总福利,即在能源价格较高的情况下,不论通过哪一种合同模式实施节能服务对全社会来讲都是有益的。
在W=0时,可以找到可接受的最低能源价格Pmin,当P
(三)两种合同模式的福利性分析
前面我们分析了项目的系统性风险因素和能源价格这些外生的因素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下面我们从两种合同本身出发,来分析不同合同模式下,客户和EMCo的效用,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是怎样影响各自的效用。
1.两种合同模式的比较
在节能量保证型模式下,s*为保证客户能归还贷款的节能量指标,而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t为在预期节能水平下保证EMCo能归还贷款时,EMCo分得的节能收益比例。那么对于一个系统风险性风险确定的节能项目,经测算得出的进行改造后的预期节能量无论采用哪种合同模式均是相同的,所以,当实际节能量为s*时,一定会成立:
,则根据 (13)
以预期节能量s*为分界点:
当实际节能量s≤s*时
当实际是实现的节能量s>s*时
(17)
可以看出 ,即在实际节能量未达到预期时,客户在节能量保证型的合同模式下获得更高的效用水平,而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下获得更高的效用水平,因为根据节能量保证型的合同规定,在实际节能量达不到预期时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支付这部分差额给客户,在该种情况下合同总能保证客户的收益。而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下,客户需要自己承担损失。
而与的符号取决于t与r的比较,即当节能量超过预期水平时,两种合同模式下客户与EMCo的效用孰高孰低,取决于对EMCo对节能效益的分配比例,由于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中EMCo仅承担项目运营风险,而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中EMCo承担了借贷风险和项目运营中的风险,所以要求的分配比例t会比较高,所以在通常情况下t>r,即
则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从自身效用角度考虑对合同模式的选择如下图所示:
以上选择结果的可能解释是,对于公共部门、大型社区和大型企业来讲,它们本身的借贷信用较好,比较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在金融体制较完善的欧美国家,这些部门出于节能社会和经济效益而在采用节能改造技术上有着较高需求,使得他们倾向于以自身信用进行融资。并且,在EPC中,节能收益用于弥补节能改造成本,并进行还贷,所以项目运营的风险是与借贷的风险紧密联系的,对前面提到的节能客户来讲,只要项目运营成功,借贷风险基本不存在,也就是说他们基本不承担任何风险,而如果项目运行的不尽人意,节能量未达到预期水平,也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来弥补损失。所以从总体来看,节能客户面临的风险是较低的,这也许是他们倾向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的一个原因。
2.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的福利分析
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中,要求在测算的预期节能量水平下EMCo所分得的节能收益能够归还银行贷款,即在保证的条件下,对应每一个预期的节能量水平,有一个分配比例,预期的节能量水平越低,则EMCo要求分得的比例就越高,则在实际项目操作中,EMCo有激励低报预期节能量水平,以期获得更高的分配比例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
下面对这种情况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分阶段:
第一阶段:EMCo确定分配比例t
第二阶段:客户看到分配比例和对应的预期节能量,在合同期内选择其努力水平e
用逆向归纳法(Backward Induction)求解
看到EMCo选择的分配比例t时,客户选择一个努力水平最大化其效用,即:
(18)由于,则在时有客户效用最大化下的努力水平e(t)。
预期到客户的努力水平, EMCo的选择分配比例t最大化其效用,即:
(19)
由于,则在时有EMCo效用最大化下的最优分配水平。
但是,社会在实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时,还需要考虑节能服务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
对于社会福利函数:
(20) 由于,则当时,社会总福利最大,此时的客户努力水平是ew。
比较ew与e(),从下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分配给EMCo的比例越大,则客户的努力水平越低,并且极端的情况,即当客户全部占有节能收益时,客户的努力水平是最大的,所以在t>0时,总会成立e()
令W=0,会得到一个对应的e0,并且e0=e()在时,会得到一个对应的0,这是在保证社会总福利为正时EMCo所能确定的分配比例的上限,当分配比例大于0时,不能对客户的节能努力构成足够的激励,从而不能产生令社会满意的节能效果。
所以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有可能低报预期的节能收益,并通过制定较高的分配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实际节能收益,而客户考虑到这样的情况,则会根据分得的比例选取一个最优的努力水平,以实现相应的节能收益。在此,如果节能服务公司能够比较准确的预计到客户努力水平对分配比例的反应情况时,就会选取较为合理的分配比例,而不会制定过高的分配比例,造成客户努力程度不足而最终致使低效的节能水平。然而,如果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形成对客户努力水平对分配比例反应情况的准确预期,为了规避客户努力不足造成节能量水平较低的风险,节能服务公司有激励制定一个更高的分配比例,来保障其最基本能够归贷款,而这样一个过高的分配比例可能对社会总福利带来负效用。
四、基本结论
前文中我们建立模型对EPC的合同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通过两种常见的合同模型分析了EPC在推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和问题。基于模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基本的结论:
(一)制度角度
无论采取哪种合同模式,项目本身的风险和能源的价格都是在进行EPC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影响因素。
社会可接受的项目风险系数存在上限。考虑到项目规模越大,越难以进行管理和监督,由此,项目的规模越大,项目的风险系数越高,从而社会福利可接受的项目规模也存在着上限。
能源的价格则存在下限。能源价格过低时,能耗部门的耗能成本较低,开展节能服务产生的节能收益并不显著,节能收益甚至无法弥补节能改造的成本,在此情况下,客户接受节能服务和采用EPC的积极性较低。
(二)福利角度
通过比较两种合同模式下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各自福利,可以看到,客户总是倾向于选择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而节能服务公司比较倾向于选择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
就中国而言,虽然现在大部分项目采用的都是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但是我们仍处在EPC市场发展的初期,出于推广EPC和发展EMCo的需要,应着力于发展有利于培育市场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而当市场逐渐成熟和金融体系较完善时,再过渡到风险分摊的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因而,在EPC的初期推广中政府应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和保护。一方面政府需要对EPC市场进行合理规制,不仅要为符合市场准入标准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贷款担保,而且还要逐步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为EPC提供服务。另一方面通过模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推广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时,EMCo和客户的博弈过程中可能会有不合理的行为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EMCo可能会低报预期节能量而获得高的分享比例,而客户可能会采取规避措施,不完全按合同规定运营,造成节能量水平达不到预期目标。这时需要政府或者政府设立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合同签订进行项目审计以及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高博弈双方的信息透明度,以避免不合理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福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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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
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应税收入与税前扣除匹配的原则,避免这部分资产因税法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合同约定管理年限而未折旧期满或摊销结束,77号公告规定部分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77号公告规定了合理分摊的具体办法。即,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二因素的权重各为50%。
77号公告还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篇13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由节能服务公司(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o)通过与企业签定能源服务合同来为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模式。即:节能服务公司自带资金、技术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在合同期,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合同结束后,设备及效益归企业所有。
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原本由能源用户进行的节能改造工作现由节能公司承担,能源用户坐享节能改造成果;二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三是能源用户利用预期的节能效益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四是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开拓节能市场,在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客观上提高了全社会节能降耗水平。
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作用是能够有效排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障碍,其核心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合作,通过实施节能项目创造节能价值来实现互惠双赢。
能耗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接受节能服务,自身不投入,不担风险,不占用太多精力,不需要额外投入节能资金就能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坐享节能成果。
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的节能服务,容易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来提高其节能项目的运作能力,降低节能项目的实施成本,在为能耗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利润。
随着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可带动节能产品生产、租赁和节能投资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国外的发展现状
1.“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得到普及
“合同能源管理”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石油危机之后,就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十分迅速。经过3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据统计,美国已有专业节能企业2100多家,其中有些公司已形成跨国集团。2003年仅纽约州专业节能公司的营业额就达85.5亿美元,节能客户已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机关、团体、学校和私人住宅。1990~1994年,加拿大EMCo协会所属公司的营业额每年递增了60%。
2.“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得到推广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以促进国内节能机制的转换,提高能效,节能减排。早在1996年就开始组织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以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期,于1998年12月正式实施,在北京、辽宁、山东建立了3个示范EMCo,并成立了国家节能信息传播中心,为项目提供技术援助。项目二期,于2003年11月正式启动,将世行/GEF赠款的绝大部分用作EMCo商业贷款的专项担保资金,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与发展。到2005年12月底,三家示范EMCo累计为客户实施了423个节能项目,节能能力达到135万吨标煤/年,项目寿命期内的节能总量为1411.3万吨标煤/年。二期到位专项担保资金1100万美元,拉动节能投资29505万元人民币,实现银行贷款18090万元人民币,累计担保总额16271万元人民币。
面对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瓶颈和国内巨大的节能市场,在国家示范项目的带动下,各省纷纷建立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步伐。湖北2002年1月成立首家EMCo――湖北美欧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申报第二批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2002年10月,上海成立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和上海首家EMCo――上海市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并制定了2003~2005年上海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自2002年10月起,“合同能源管理”在上海兴起后3年多的时间里出现了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其中30多家专门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完成了各类节能项目200多个,有3.1亿元的非政府资金投入,年节约能源15万吨标准煤,减少用电负荷80MW,年减排二氧化碳10万吨,粉尘42吨,全部投资预计在3年内可收回。“十一五”期间,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再结合本市“十一五”节能规划的内容,组织、协调安排40个大中型节能项目,预计可削峰140MW。经过5年努力,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效果要达到相当于建成一个600MW的能效电厂。
从2004年国家成立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到2006年,EMCo会员已发展到226家,年均增长54%。截止到2006年底,国内各类EMCo共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426个,形成年节能能力28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81万吨。
三、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吉林省节能工作
吉林省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期,要完成“十一五”能耗减低目标,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从节能效果看,国外普及、国内正在推广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可大幅降低企业的投入和风险,是节能的有效方式。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一)吉林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吉林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除了财税、融资等国内共性市场障碍外,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节能产业薄弱。据各节能网统计,目前相关节能企业有16家,其中14家为节能产品生产企业,2家为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起步晚,发展缓慢。
二是节能市场尚未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在省内尚未广为人知。从长春市四星级以上酒店能管部门的问卷调查显示,不知道“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占70%。从3家大型企业、20家中小企业的调查看,大型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都有所了解,而中小企业则基本空白。由于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不甚了解,EMCo与客户在节能服务的具体环节上难以达成共识。
三是存在信息障碍。目前全省还没有一家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权威、实用的综合节能信息。金融部门、私人投资者等潜在的节能投资方,对节能项目的可赢利性不甚了解,节能市场和节能资金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脱节。
(二)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2007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的关键一年,需要强化手段为节能降耗助力。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有必要加强政府推动,并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公司,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成立专门机构,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借鉴外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对EMCo的指导工作。从科研院所、大型重点企业、机关部门中挑选人员,组成过硬的节能管理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激励政策及扶持政策,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认知度。举办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大中型重点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参加的“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班。一是提高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立全省节能服务体系、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以及对国家节能政策和形势的认识;二是使耗能企业与EMCo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能源管理”。
3.加大宣传力度,广泛传播“合同能源管理”。一是动员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节能知识、政策和法规,提高全民节能意识;二是在政府网站开辟节能专网,权威、可靠和有效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者及企业决策者了解、关注节能,搭建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之间的合作平台;三是开通能效诊断热线,积极开展网上培训、交流和咨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