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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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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管理

篇1

(2)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对施工过程的记录应建立在仔细观察的基础上,记录的内容要求详细、完整,这一过程是施工成本控制的基础。记录涉及到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施工工艺、现场管理、工作面情况、场地布置和施工准备等项目,还包括资源的数量、类别,人工和施工机械进退工作面的时间、休息或闲置时间,以及设备的保养、维护时间等内容。

(3)对记录的内容进行整理和分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记录的内容进行加工处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并对原始资料仔细审核,对整理的资料进行事后的结构性、及时性、计算和逻辑检查,使成果成为能反映施工和管理水平特征的资料。根据适当的控制标准,结合实际施工和管理中的情况,撰写出施工成本统计分析报告,对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细。

(4)落实报告中的措施。对报告中成功的经验进行广泛地推广,并落实报告中的措施,对存在问题的环节及时地监督改正。

2施工成本的控制标准

2.1主合同施工成本控制标准

合同施工成本控制标准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施工成本作为项目实际施工成本的控制标准。由于这套标准以合同为基础,适用性较强,在很多项目管理体制中被使用。合同价作为限制成本价,经常被切块或按工序进行分解,以切块价和工序单价作为各施工队和部门的承包指标。这种倒逼的方法将施工成本控制在一个“封闭”的范围内,迫使各枋算主体都自觉地采取适当的手段降低单位施工成本。但由于市场恶性竞争或施工企业投标时熟练使用一些技巧(如不平衡报价),使整个合同中或某些单价的施工成本低于施工企业相应的实际施工成本,造成核算主体在施工和管理方面虽然付出极大的努力,但承包指标却是一个无法降低的目标。这种情况下合同施工成本作为标准发挥的作用将极其有限。为此,一些施工企业在中标后即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综合评价和单价平衡,以调整后的可行价作为实际施工成本控制的标准(这种做法有时会造成较大的工作量)。

2.2签订合理周密的分包合同

工程成本的确定,最终是通过合同形式来实现。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局下发的《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全面、细致。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都要有相应的经济制约手段;工作范围及价格要封闭;一些大宗主材(模板、方木、钢筋等)、易耗材料(铁丝、铁钉、扣件、回形销、螺杆等)经测算后均要有量化指标并列入合同。单项合同签订后,要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和会签,建立考核制度,将合同细化,责任成本目标落实到每1个岗位,每1个人,做到层层把关,人人控制,以确保成本指标的完全实现。

2.3预算定额控制标准

预算定额控制标准是以水利水电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统一预算定额作为项目实际施工成本的控制标准。由于它反映的是本行业的平均水平,即使施工企业在投标和管理项目时对其作出一定调整,也不能准确地反映具体单位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一般来讲,当前的市场竞争价大大低于预算定额编制价,纯粹按照预算定额水平作为标准进行施工成本控制实际意义并不大。但是,我国当前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仍是以国家投资为主,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专业的咨询市场还不够发达,在这种情况下,预算定额是国家对工程造价合理与否判断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也必然以此来控制工程造价;同时,对一些施工了承包合同价低于成本价或大大高于市场价,而施工企业又没有可参照的企业定额的工程,将不得不选择预算定额作为施工成本控制标准。所以,一些施工企业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予以调整,以调整后的实物消耗量作为控制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变革时期的客观情况,但随着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不断发展,在大型施工企业中这套控制标准正逐步被企业定额所代替。

2.4企业实物消耗控制标准

企业实物消耗控制标准是以施工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编制出的实物量消耗定额作为项目实际施工成本的控制标准。企业中标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企业实物量定额对合同价进行调整,并以此标准对项目总的盈亏情况和单价盈亏情况予以评价,将其作为各施工队和部门盈利或减亏的承包依据。企业实物量消耗定额在项目管理和投标中的应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水利水电建筑承包市场由垄断竞争向自由竞争的迈进,也说明了项目管理和企业决策正由经验型向科学型过渡。但是,企业实物量消耗定额的编制是一项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技术条件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来作保障。

3施工成本与控制费用的关系

施工成本的控制措施越多越严,控制费用的支出也就越多;措施越多越严,措施的制定、实施、监督和修改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控制费用的支出也就越多。另外,施工成本控制标准不同,对控制费用的支出有着不同的影响。前述的3种施工成本控制标准从制定到根据分析报告所采取的措施,每一步都会花费一定的费用。在同一施工措施同一控制程度情况下,就施工成本控制的实际步骤第1步而言,预算定额标准的制定费用最低(因为施工企业一般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对定额中人工和施工机械的效率按一定的经验值进行调整),而企业实物量消耗定额最高(因为它包括了编制定额的成本摊销费、定额调整发生费、定额维护、管理和改进摊销费等);从第2步到第4步,不论何种标准,都是对整个工程项目施工和管理活动的记录、整理和分析,费用支出相差不大。那么,是不是施工成本措施越多越严就越好呢?在控制措施不断地增多和加严的过程中,开始时施工成本的减少远远大于控制费用的支出,项目总成本在不断下降;当控制到一定程度后,施工成本的减少将小于控制费用支出,项目总成本开始上升。工程总成本的最低点为收支平衡点,也是施工成本控制的最优点。当然,工程项目一般并不能够提供准确而又可靠的控制措施与成本的关系,也就无法确定实施的措施。但是,对每个项目而言,项目经理可根据经验和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合理地掌握施工成本的控制度,使其尽量接近收支平衡点。

4做好施工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

4.1编制适用的企业定额

以企业定额来进行成本控制,是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投标市场竞争对施工企业的客观要求。企业实物量消耗定额是企业定额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企业在自身水平上充分考虑了人的积极因素,在施工强度、质量以及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方面规定所能达到的标准。编制先进而又可行的工时(工日)、材料单位耗量、台时(台班)等项消耗定额,是成本计划,考核、分析施工消耗水平的重要依据。有了定额,才能据以审核各项消耗是否合理,是否节约,借以控制不必要的施工消耗,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随着新的施工技术、新的建筑材料、新的施工工艺和新的施工设备在施工中的应用,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必将不断提高。为了准确掌握企业的竞争实力,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地对内部定额进行修订,使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有利的位置。

4.2加强材料管理

材料费(含配件)是施工成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对材料费的控制是施工成本控制的重要内容。凡材料物资的收发、领退以及不同核算主体间的内部转移,都要经过清点和填制必要的凭证,并经一定的审批手续,以防止乱领、乱用。施工现场的材料物资要按规定及时地盘点、清查,防止积压浪费、变质和贪污盗窃;严格按施工工艺流程的要求进行施工,尽量避免由于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缺陷,从而减少返工的材料费损失;另外,材料的质量管理也直接决定着施工成本,材料在使用前必须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合格的才能进入工地,坚决杜绝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返工和增加补求措施费用。如思林水电站项目部在加强物资、设备的管理上就采取了如下方法:

(1)在采购方面,要做到货比三家,坚持质量第一,择优购货,价格合理的原则,严格按计划进行采购。对于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由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采取议标的方法,择优选取,最终确定行产厂家或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进行采购。

(2)在验收方面,按照计划,会同质检部门,根据供货合同,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规范,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认真细致的验收,对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禁止入库,并按合同中有关款项,生产厂或供应商要求赔偿,退货、退换等。

(3)在发放方面,根据进度情况和施工要求以及使用部位,按规格、数量进行发放,严禁超量领用。需交旧的物资、配件坚持交旧换新的原则。需上卡登记的材料、工具、配件等实行上卡登记制度。通过发放程序的管理,满足了工程进度的要求,减少了浪费,防止了乱领、乱用材料现象的发生。

5提高索赔意识

5.1加强索赔管理工作

篇2

动态控制模式。此模式主要用于建没周期长、建设环境影响凶素复杂的工程项目。通过动态的控制及时纠偏、调整措施,达到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模式。主动控制是一种事先预控,被动控制是一种事后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时可能会出现目标偏离的情况,对此采取被动控制及时制定预防措施,而此措施将成为主动控制的指导汁划。项目综合管理模式。项目综合控制的目的是:一方面控制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另一方面又要协调各项建设目标之间的各种关系,并通过目标协调来保证建设目标的组中实现。在展开项目综合依据时首先要开展单目标控制和阶段目标控制,才能为开展项目综合控制提供依据。

三、质量控制的原则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的规模虽然不大,但是项目内容与大型工程相比基本一样,施工的要求与标准并不会因此而降低。本着对国家、人民、社会负责的态度,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工程的建设要将隐患尽量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凶此必须加强事前控制,严格过程监控。事先预控要贯穿工程的始终,从项目的审批、项、没汁、招投标、承包人的选择及施工质量控制等方面,都要充分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对项目的每个环节加强全过程监控。坚持以人为控制核心。人是质量的创造者,质量控制必须“以人为核心”,把人作为质量控制的动力,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要以人的工作质量保工序质量、保工程质量。

四、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项目管理水平、项目管理科学化、技术化存在差异,随意性较大。特别是中小型水利工程主要由地方筹资,采用地方单价都较低,加上资金到位情况比较差,是工程往往不能够按照汁划进行,而一些地方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

1.工程前期勘测设计不规范

个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规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于前期工作经费不足,规划只停留在已有资料的分析上,缺乏对环境、经济、社会水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综合分析,特别是缺乏较系统全面地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址勘测资料,致使方案比选不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严重滞后,整个前期工作做的不够扎实,直接影Ⅱ向到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立项、进度和质量等。

2.监理单位之间无序竞争问题

我国监理单位的人员来自不同部门,监理人员专业水准与职业道德由于存在差异,也导致监理单位工作质量下降,市场上无法形成有力的竞争优势。

五、质量控制的内容

1.人员控制

加强人员资质审查要求,明确必须持征上岗。工程建设一般要求领导者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定的文化素质,丰富的实践经验。项目经理应从事工程建设多年有一定的经验,且具备相应工程要求的项目经理证书。各专业技术工种,应具有本专业的资质证书,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加强对技术骨干及一线工人的技术培训。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队伍的构成基本是以农民工加包工头的形式,绝大多数人没有经历正规的专业技术教育,主要从事比较单一的施工内容。

2.材料控制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征。材料、构配件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明确质量标准。合格的材料是工程质量保证的基础,对于施工L}l采用的原材料与半成品,必须明确其质量标准及检测要求。国家及部颁标准对中小型水利工程全部适,在质量控制过程中不能降低要求与标准。

3.机械设备控制

设备的选择应本着因地制宜,因工程而宜的原则,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性能可靠、使用安全、操作方便、维修方便的原则,使其具有工程的适应性。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机械设备要考虑要现实情况,切合实际的配置机械设备。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单位认可,方可进场。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应贯彻“人机固定”原则,实行定机定人定岗定位责任制的制度。

4.工序质量控制

工序质量即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工序质量的控制就是对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控制和工序活动效果的控制,从而达到对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控制是施工技术质量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事中控制的重点。因此控制要点有:工序质量控制目标及计划。确立每道工序合格的标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每道工序验收检查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对不合格工序坚决返工处理。关键工序。关键工序是指在工序控制中起主导地位的关键工序或根据历史经验资料认为经常发生质量问题的工序。

5.检测控制

一般的单元工程检验由承包人的质检部门进行,报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承包人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设汁、监理、地质等部门联合检查。承包人与监理单位都必须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工艺、混凝土配合比等检查,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并配备试验设备、有资质的试验人员,对于小型水利工程考虑到工程成本,建议考虑由三方共同确定一个有资质的试验室作为工程检测机构,执行与工程质量有关的相关材料及半成品检测。

6.环境凶素控制

篇3

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用户用电量也随之逐步攀升。这就对供电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对其电力供应的工作十分重要。供电所作为农村供电的主要单位,其综合管理水平亟须提升来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现代化社会的建设进行保驾护航任务。目前,供电所供电过程中,其管理水平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能很好地与生产力相匹配。笔者根据在四川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供电所的相关工作经历,并结合供电所当前发展现状,提出来几点思考建议,希望能为供电所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一些思路。

1 当下供电所供电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世界是变化和发展的,发展的实质是事物的前进、上升,社会也在不断变化、发展,社会对供电的需要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然而当下供电所管理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供电水平的发展,进而制约了社会的逐步发展。

1.1 对供电工作认识不够,不重视

在我国,供电所不同于一般的供电企业,它们属于是其外派机构,因此与一般性的生产班组也是不同。就工作效果而言,供电所还有着明显的不足。在供电所,对供电工作的认识不够是每个供电所都存在的问题,重视程度低,不仅仅是其他人员,内部员工有些也是如此,认为供电所是小供电机构,重视不重视关系不是很大,对供电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没有很大的影响。正是由于我国供电所普遍存在这些问题,才导致供电所管理不合理,供电工作也不重视,给供电所的供电能力,乃至供电企业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1.2 供电所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新形势下,供电所还存在着供电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且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供电所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首先,供电所对于供电工作的人员配置不合理,对人员进行编排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员工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工人年龄等因素,这就导致分工出现不合理的现象,会给员工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带来影响。其次,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供电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他们缺乏供电的专业性知识及专业性技能,甚至当供电设备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工作人员由于相应技能缺乏,导致设备不能及时得到维修,给供电工作带来影响,这已经成为了当下供电所存在的最关键即根本性问题,亟待解决。

1.3 基础设施不完善,市场竞争力不足

由于供电企业对供电所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其不会对供电所投入过多的资金,这也就直接导致供电所的基础设施不健全,不完善,这样就会进一步限制供电所供电工作的实际效率和供电任务的实施。此外,供电还存在劳动力生产水平低下,供电对象较为分散、点多面广的现象,这就严重制约了供电水平的提升,供电所的经济效益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间接乃至直接地给供电企业带来了深刻影响,并直接导致了其市场竞争力的不足。

1.4 供电管理工作亟待规范,成本控制欠缺

当下,供电所的供电管理工作有待规范,整体较为松散,成本控制考虑欠缺。供电所内部分人员没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安全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重视,存在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供电所安全存在隐患。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整体电力供需矛盾的缓和,供电工作服务质量愈来愈重要,人们对于供电的要求也在发生变化,信息化需求加大。但是,当下供电所的服务质量并没有走向规范化,硬件设备不健全,服务意识相对落后,并且目前由于缺乏专业性人才,许多供电所是一人多岗,既是抄表、收费人员,又是供电设备检修人员,既抓安全,又抓效率。此外,供电所电工压力很大,但是不专业,使得他们常常处于被动状态,想提高工作质量,但是很难取得成效。

2 提升供电所供电管理水平的四项举措

结合以上笔者分析的当下供电所供电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为了切实提高供电所供电管理水平,进而提高供电所整体效益,笔者给出了以下四项改善举措,以期进一步推进供电所供电管理的规范化进程。

2.1 加强供电所供电管理的认识,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新形势下,我们要加强对供电所管理工作的认识,还要建立健全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提升供电所管理水平。供电所水平要想得到提升,加强全体员工的认识是首要前提,只有得到全体人员的认可与重视,才能团结一心地把供电工作做好。健全供电管理相关制度能够为供电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坚实可靠的基础保障。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还要全面分析、整理现有的工作制度和详细流程,结合当前供电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详细体现在每项工作的管控力度上,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度,完善员工考核评价体系,使得供电所供电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最后,我们需要对供电所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与审核,通过具体的实施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2.2 提高供电管理工作人员素质,加强业务能力培训

针对当下供电所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的现状,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加强对员工工作能力的培养,即着重提升其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例如:开办“关心员工工作与生活”主题讲座,让员工在学习中进步,寓乐于学,寓学于乐,并举办相应的有奖竞猜等趣味活动,借此提高员工的知识文化水平和专业工作技能;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旨在提高员工专业能力和技能水平;供电所所长要给员工树立榜样,建立标杆,身先士卒、身体力行地参与到各项工作当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还要合理、有序地安排供电所各项工作,提高供电所实际效率。通过这样的方式,将员工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操作当中,培养一批专业性强、技能水平高的优秀员工,既能够提高供电所相关软实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又能最终实现供电所的供电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2.3 加强供电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供电企业应加强对其下属供电所的重视,给予下属企业足够的支持力度。具体实施首要表现在资金的投入力度上,细分则表现为技术管理和设备的投入。在资金投入的同时,供电企业要帮助供电所进行相关设备设施的购进,并在相关方面给予相应的技术辅助指导,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有步骤有条理地推进和调整。进行过程中,电力企业要做好成本的管控以及监督作用,如遇到技术性问题应及时安排相关技术人员给予指导,从而提高供电所的供电水平,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的市场竞争力。

2.4 规范供电所的供电管理工作,做好供电成本管控

供电所需要对供电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使其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迈进,还要做好供电成本管控,提升供电所经济效益。供电工作的首要前提是确保安全,在日常工作中,安全问题十分常见,安全事故也有发生,但是事故起因往往可能是由于微小的疏忽导致。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供电所的供电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确保规范化,可以通过对运行设备的管理、现场作业的管理及高新科技的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来规范供电管理工作。另外,我们还要对供电所内部员工进行专业训练,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使之能够独立完成设备的维护、维修等工作。此外,我们还要对供电工作的成本进行科学、有效的管控,以此来提高供电所的经济效益。

3 结 论

进入新时期,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给供电所提出了更高、更具体、更全面的要求。因此,供电所要以保障供电安全、稳定、可靠为目的,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迈进,员工要加强自身素质,熟悉计算机操作,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强化监督,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管理工作的作用,严格、科学地进行供电所各项工作,管控成本,提高整体效益与市场竞争力,向着新型供电所不断发展,不断前进,革新自身,跟上新时代的发展步伐。

篇4

近年来,供电所不断创新服务举措,由原先单纯的营销管理模式向服务型的营销管理方式转变,促进了整个电力系统的有序运行。然而,限于供电所工作的繁复性,供电所营销管理难度比较大,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为实现经济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经济体制改革迫在眉睫,不断创新服务举措、提高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水平同样意义重大。

1 目前我国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缺乏服务意识,对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认识不到位

长期以来,我国电力一直受到垄断经营思想的影响,很多人都认为电力发展不会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受制于这种错误观念,当电力再作为一种商品进行市场交换的时候,电力外在的服务要素很容易就被忽视了。目前,我国正在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供电所营销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虽然发生了一定的转变,但是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和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行业的发展同样需要参与竞争,提高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水平首先应该加强自身的服务意识,正确认识服务型营销管理方式。

1.2 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供电所营销工作受到阻碍

电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力营销是电力市场通过电网完成电力交换、促进电力使用价值的实现的过程。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和其他电力客户的数量不断增加,电力客户的用电需求越来越多,电力数据和信息的数量势必也会不断增加。面对如此多的电力数据和信息,目前我国有些供电所却依然采用传统的人工营销模式,极大地降低了供电所的工作效率,工作的精准度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促进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对供电所营销工作的技术支持,显然非常必要。

1.3 供电所营销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目前,供电所营销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营销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课程,供电所工作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缺乏必要的电力营销业务知识,将直接影响供电所营销工作的顺利展开,降低供电所营销服务的水平。另外,由于供电所的工作强度比较大,营销人员的工资水平整体上又比较低,所以营销人员在完成基本工作之后根本无心深入研究和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营销理念,营销人员的业务水平始终较低,服务型的营销管理方式自然难以实现。由此可见,促进营销人员素质的提高,建立稳定的营销队伍,对于提高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创新服务举措提高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水平的

思路构想

2.1 转变经营理念,不断提高营销人员的服务意识

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电力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供电所营销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供电所只有不断适应形势的变化,从根本上转变经营理念、探索新的管理方式,才能够顺利化解市场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创新服务举措、提高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水平,首先应该认识到电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力营销应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真正树立服务意识,这样才能最终实现供电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最大化。

2.2 加大技术投入,建立现代化的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

模式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现代化的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模式,促进供电所电力营销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促进供电所自身发展、提高其服务质量的需要。目前,随着电力需求的不断增加,有越来越多的电力数据和信息需要进行处理,如果仍然采用人工操作的方式对供电所营销工作进行管理,势必影响供电系统的有序运行,难以满足电力客户的用电需求。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于供电所的科技投入,促进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以此规范供电所的营销行为和提高其服务质量。

需要说明的是,在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的现代化建设中,我们应该结合供电所的自身需要以及供电所的实际发展状况,进行切合实际的信息化建设,力求避免因为盲目开发和重复投资而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使得供电所营销管理的现代化建设沦为形式。在供电所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首先促进供电所生产营销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在此基础之上切实改进和提升供电所营销管理手段,促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一定能够进一步提高供电所的营销水平和服务质量。

2.3 提高营销人员综合素质,加强供电所营销队伍建设

供电所的主要工作是用电营销和供电服务,它是电力系统的基层结构,直接关系着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因此,创新服务举措、提高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水平,必须注重对于营销人员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两方面能力的培养。首先,应该不断提高营销人员的专业技能。电力营销工作专业性很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加强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针对当前电力营销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的问题,供电所应该加大对于工作人员的培训投入,积极开展各项培训工作,着力提升营销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业务水平较高的新型营销队伍。其次,应该注重对营销人员服务态度的培养。为了有效地提高营销人员的综合素质,供电所还应该培养营销人员的服务态度,促进供电所服务质量的提高。具体说来,供电所可以适当提升营销人员的工资待遇,或者对营销人员实行绩效考核,通过这样的方式不断提高营销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营销人员努力提升自身素质,这对于提高供电所营销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样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 结 语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供电所正在由传统的管理模式向服务型营销管理模式转变。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的电力需求不断增加,人们对电力部门的工作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要求。作为电力系统的基层机构,供电所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探索新的营销管理模式,逐步实现了营销管理体系的规范化和为广大用电群众服务的宗旨。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创新服务举措、提高供电所营销服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魁国斌.讨论精细化电力营销服务管理[J].低碳世界,2013,(18).

篇5

1.供水企业的成本管理

强化企业成本管理是现代企业理财工作中的一个主要内容。但是成本管理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供水企业有着自身的行业特点,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成本的控制和管理上也有着自己的特性,如何科学的掌握成本消耗的规律,控制好成本,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该认真研究和把握的。

1.1供水成本管理的现状

一是投入不足,设备管网老化,成本控制不易。二是管理仍显粗放,全员成本管理意识不强。三是激励机制不完善,员工的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

1.2加强成本管理采取的措施

要使成本管理得以有效控制,供水企业在实际经营运作中就应积极主动的寻求对策,促进成本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1.2.1加大资金技术投入,创最佳效益

供水企业每年应有计划按比例的筹集和争取并投入一部分资金,引进先进的技术,逐步改造一些设备和管网,虽然一次固定资产投资较大,但是从长远考虑还是很划算,只有舍得投入才有真正的效益,成本控制也会容易些。

1.2.2加大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素质

供水企业应重点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将企业管理人员打造成复合型,管理方法创新,务实高效的白领精英,将员工打造成一职多能、技术精湛、能打能拼的蓝领骨干。这些是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因素。

2.收费管理

供水企业为用户提供的产品就是自来水,而自来水就是商品,用户使用就应该支付给供水企业资金费用,这是个很显然的道理,但是由于自来水这个产品的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就是指水是生命之源,一种宝贵资源),而这个资源产品的拥有者对市场有极强的垄断性,因而在水费销售上也与其他产品的营销略有区别。因为水是商品,要进入市场和其他产品一样,同样要有销售的各项环节,也面临着市场营销的各种问题。

2.1收费管理的现状浅析

2.1.1水费指标量化不科学,可变因素多,水费收缴难

在水费总体指标的量化上,由于缺乏科学的指标预测体系,因而在指标量化上极易偏高,在供水部门的水费总指标中,公用及网点水费就占了90%,民用水费仅占10%,随着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各公用、网点用户纷纷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争相控制成本指标,加之各公用、网点用户企业经营效益参差不齐,他们在水量使用上波动较大,又加之有些用户的素质高低不均,违章窃水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水量计量器具的不精确,管网跑、冒、漏的现象较多,造成水量大量流失,由于这些可变因素的存在,因此要完成收费指标还有很多困难。

2.1.2水价受政策控制利润空间小,收费方式被动多于主动

由于供水企业属于垄断性行业,国家对水价控制较严,水费涨价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供水企业现行的水价为阶梯水价,这种水价对于水资源的节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自来水商品的特性,用水市场在阶梯水价的作用下,用户节水意识势必增强,用水的节约必然导致水费收入降低,利润空间变小。再加上有时因水表计量,用户违规等问题极易发生拖欠和争执等现象,水费收取难,造成收费的被动性很大。

2.1.3管理方法和营销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供水企业现行的营销管理还不尽科学,在思路和方法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有些还沿袭着旧的营销传统,这就决定了营销管理水平不高,难以创出更高的经济效益,同时现有营销人员大部分素质不高,有的连水表都看不懂,不是多收就是少收,往往造成供用双方的矛盾,有的收费人员缺乏开拓性,积极主动性不高,工作被动,收费指标完成较差,这些因素都制约了营销管理的发展。

2.2加强收费管理采取的相应措施

2.2.1建立科学指标体系,加大公关力度,规范用水市场

供水企业要提高收费额,首先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收费指标模型,合理分解落实,使得指标的实现具有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对于用水量大户,缴费大户,要加大公关力度,采用切实可行的公关手段,促进大额水费的及时有效回收;三是严格规范用水市场,加大监察力度,力戒人情风,对违章窃水用户坚决予以处罚,维护用水市场的良好秩序。

2.2.2向上争取水价政策,采用先进的营销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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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控股公司大部分是处于中介环节的特别控股公司。不管是属于哪一种控股公司,其任务是实际地控制和管理子公司的活动,接受和汇回来自子公司的股息。通常,控股者是以公司的形式掌握另一公司足够量的股份,从而对其实行业务上的控制。

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要求利用居间的控股公司,即控股基地公司。这些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四个主要任务:(1)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2)在低所得税管辖区集中利润和利润的再投资;(3)集中来自不同税收水平国家中子公司的股息,在法律性双重征税的条件下,通过可能得到的税收抵免来降低整个跨国集团的有效税率;(4)减少母公司所在国和子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对跨国体系的影响。

1.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

子公司在自己管辖区获取的利润应向自己的主要股东母公司进行分配。利润的分配是以支付股息的形式进行的。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利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时,子公司所在国按地域原则要向外国公司获取的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大部分发达国家对股息汇回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很高,达到30%~35%。减少预提所得税的唯一办法是尽可能地利用含有优惠条款的国际税收协定。按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一般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也可能为零。

为了实现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可在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在母公司、子公司和基地公司所在国之间均订有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基地公司可采用“套用条约”的原理来减轻税收负担。这里可举德国跨国集团罗伯特•博世公司(RobertBosch Gmbh)的特别控股公司的例子。

[案例1]

当博世集团设在挪威的子公司向德国的母公司汇回利润时,挪威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为了减少税收支出,集团利用设在瑞士的特别控股公司(R.B.Inter-nationale Betailunge AG)的服务汇回股息。瑞士与挪威、德国都有税收协定。按照税收协定,从挪威向瑞士汇回股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税率为零),而从瑞士向德国汇回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仅为5%,其结果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负担降低了67%。

由于利用瑞士的控股基地公司,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减少了10%。如果瑞士基地公司的所有业务完全与控股活动相联系,那么它还可以避免基地公司的瑞士所得税。

这里要引起注意的是,基地公司的活动也可能会出现一些费用。尽管在大部分情况下,控股公司离岸业务的利润在公司居住国被免于征收所得税,但是通过这类基地公司汇回的股息还是有可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如果在股息汇向基地公司所在国(如荷兰或瑞士)时,税收协定没有规定要征收预提所得税,那么当股息从基地公司所在国汇出时,也还是有可能要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预提所得税的税率很低(荷兰为5%),一般不会影响基地公司的作用。

因为所有业务是靠“套用”税收协定来完成的,所以在税收筹划时要认真地研究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每一个税收协定都有自己的特点,一个国家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相互间也不尽一致,有的规定对预提所得税免税,有的规定减税。

在建立内部企业结构体系中,如何确定集团内部股息的传导路径以及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现代的财务分析方法和专业跨国律师的咨询可能有助于找到最优的组合。

在实现外国预提所得税最小化的情况下,其实际效用还涉及到那些为避免法律性双重征税向本国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抵免的国家。税收抵免加之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将降低跨国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税率等于或低于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任何一项股息预提所得税即便能得到抵免,但还是会提高有效税率,最终将增加跨国公司的税收支出。

2.离岸管辖区的利润集中和再投资

控股基地公司的优势,不仅能将来自子公司的股息重新分配,而且还能在不增加跨国

集团税收负担的条件下,将这些利润再投资。的确,从财务角度看,在控股基地公司的所在国集中利润,然后将其向国外再投资,要比将利润汇回所得税税率较高的母公司所在国更有利。因此,在自己的帐目上积聚来自外国子公司以股息、资本利得或受控子公司清算所得形式的利润,也是控股基地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些资金在考虑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条件下,再投资于外国基金或跨国公司制定的项目。

在控股基地公司帐目中,利润积聚过程的效益取决于跨国集团内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税率的对比关系。如果子公司在其所在国的税收负担比母公司所在国的要重,或者母公司所在国允许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将来自子公司的股息从税基中扣除,那么将利润积聚在国外就没有意义了。在公司所在管辖区不出现纳税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利润汇回母公司。这种状况并非不存在,现在不少国家正在进行激进的税制改革,已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边际税率。

实现税收的最小化还包括对出售资本项目或清算子公司的资本利得征收的资本利得税。如果将利润转移到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关联企业所在国,以后就可能会出现新的纳税义务,从而加重跨国公司的全球税收负担。但是,如果通过控股基地公司来进行资本的出售和清算,那么集中在基地公司帐上的利润就能避免资本利得税,从而有利于利润的再投资。

3.股息的集中和境外已纳税额税收抵免的最大化

达到这个目的的途径是利用内部企业中的居间控股基地公司来控制外国集团公司。为了说明控股基地公司在传导股息和境外已纳税额抵免中的作用。

[案例2]

美国母公司M控制着设立在新西兰、澳大利亚和直布罗陀的三个子公司。某年度,母公司和三个子公司都获取所得100000美元。各国所得税税率如下:新西兰为48%,澳大利亚为39%,直布罗陀为2%,美国为34%。假定三家子公司的所有利润都以股息形式分配给母公司,这里我们暂忽略预提所得税的存在。

这个案例中,暂忽略荷兰所得税的存在,而将三个子公司的财务成果视作荷兰控股公司的成果。由于充分利用了所有可能的税收抵免,集团总有效税率与母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保持一致,从而减轻了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

另举一个案例,以说明控股基地公司在集中股息过程中如何考虑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

[案例3]

现有股息100000美元,从位于四个不同国家(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瑞士)的子公司汇回法国的母公司。现假定在内部企业结构中末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况下,其预提税的计算结果如图10-9所示;在内部企业结构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况下。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整个集团的税收负担情况如表10-4所示。

表10-4 整个集团的税收负担情况

国家 股息额 股息直接汇回法国 股息汇入荷兰控股基地预提所得税 公司的预提所得税

意大利 $ 100000 (15%)$15000 -

比利时 8100000 (10%)$10000 (5%)$5000

荷 兰 3100000 (5%) $ 5000 -

瑞 士 $ 100000 (5%) $ 5000 -

集团合计 3400000 $35000 $5000*

*如果将税后的股息395000美元从荷兰汇回法国,还应缴纳5%的预提税,即19750美元。据此,总的税收支出为24750美元,借助于控股基地公司减少了税收10 250美元。如果不将股息汇回法国,而把在荷兰的全部股息对外投资,那么税收支出仅为5000美元。

4.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的克服

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除了具有税收优势外,还有利于减轻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对跨国结构的影响。如果子公司位于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非常严格的国家,或是位于货币政策不稳定的国家,那么最好的办法是将子公司商业活动的利润转移到其他国家,从而维护整个联合集团的利益。控股基地公司参与利润的传导还出于这样的原因,即如果没有基地公司的中介将利润直接汇回母公司,以后将在母公司的管辖区承担更多的税收义务。基地公司一般都位于没有严格管制的国家,可以作为内部企业结构中积聚被转移利润的中间环节,有待于今后把利润投资于子公司或新的投资项目。

如果母公司位于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很严格的国家,那么控段基地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结构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如此条件下,基地公司是连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纽带,如果子公司的所得不汇回母公司所在国,而积聚在基地公司所在国,待以后再投资,那么母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对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将大大减少。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有时候母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可能会要求将来自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超额利润汇回本国。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只能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罚款制裁。可见,基地公司的活动可能会与某些法律管制措施发生冲突。

5.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

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中最理想的国家或地区应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1)没有外汇管制,具有宽松的外汇管理制度;

(2)政局稳定;

(3)对向非居民汇出股息和利息,不征或征收很低的预提所得税;

(4)没有资本利得税;

(5)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协定降低了股息和利息预提所得税的法定税率;

(6)对控股公司的活动较少法律限制。

显然,要找到拥有上述所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是不容易的,但是至少应是能满足大部分条件的国家和地区。目前,世界上控股基地公司所在国的现状,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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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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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自2008年正式推行以来,围绕着如何提高、健全非居民企业税务征管工作,及时对非居民企业进行纳税征收就一直是一个热点讨论话题。历经三年多的发展,征收管理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非居民企业仍旧能使用一些避税方法躲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源流失。因此,对非居民企业税源的管理是当前涉外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值得认真研究解决。

二、非居民企业2011年反避税情况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公布:2011年,我国共征收非居民企业税收1025.89亿元,首破1000亿元大关,比上年增加247.33亿元,增长31.8%。其中,企业所得税871.66亿元,增长38.4%。源泉扣缴仍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股息红利所得税贡献最大.同时,2011年我国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增收贡献239亿元。其中,管理环节增收208亿元,服务环节增收7亿元,调查环节增收24亿元。

可以看出,我国在反避税工作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极大的避免了国家税源的流失。

三、非居民企业避税常用方法

经过梳理,非居民企业近年来常用的几大避税方法分别是:

(一)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是指在关联交易活动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双方的共同利益来定价,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因此,关联方之间只要存在税率差异就有可能存在转让定价避税,把更多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企业中去,以达到他们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目的。

(二)利用信箱公司避税

所谓“信箱公司”,就是注册一家离岸空壳公司,通过文件的操作,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跨国纳税人为躲避对各种所得收入征收的各类所得税,便将设在避税地的招牌公司作为收付,将有关收入都转到避税地招牌公司进行,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常见的国际避税地主要有: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这样的地区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目前的跨国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出于避税、法律以及资产保护等种种原因常常通过在境外国际避税地设立一家公司作为中间控股公司进行跨境投资,间接投资于我国国内居民企业能有效的避开我国的税收管辖权。

四、针对上述情况,反避税的相应对策

(一)针对转让定价的对策

由于在税收分配活动中,征纳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企业相对于税务机关处于优势地位,而税务机关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这就是严重制约转让定价税制作用充分发挥的瓶颈所在。因此,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加强反避税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新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披露其关联交易相关资料的义务和可比第三方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税务机关的义务。这些资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这些方式都能够有利规避非居民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这一方法。

(二)针对信箱公司的对策

对于信箱公司这类问题,主要还在于税务机关的监管。因此,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工作。例如:国内有关部门,如商务部门、海关和驻外机构等对国际市场、国际税收、市场行情、价格资料等要加强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严密的税收监控和信息网络。同时,加大对在华跨国公司的抽查、监管,特别是对于持续亏损或微利且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公司、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且价格不正常的公司、资本来源于国际避税港或关联交易公司设在避税港的公司、利润水平明显低于行业水平或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匹配的公司、曾经被查处过有避税行为的公司、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公司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查处问题。

(三)针对国际避税地的对策

我国应该借鉴国际做法,列举出相关避税地和以规定的税率为标准来设定避税港,同时,加大国际间合作,增加国际反避税合作相关条款,能够更好的反避税。虽说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了《税收情报交换规程》,也与不少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但我国在国际合作中仍旧处于被动地位,交换的情报简单、量少。截至2011年底,我国政府只与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签署情报交换协议,除此之外,与其他离岸地还没有签署情报交换协议,离岸监管艰难。因此,在国与国税收协定中,要增加国际反避税合作相关条款,如增加防范滥用协定的条款,细化调整跨国企业所得的程序,并加强税收情报的交流。这样,通过国际合作,协同行动,能减少政府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减少反避税调查成本。

五、总结

综上,我国反避税道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想严格规避非居民企业进行避税,我们应进一步细化非居民企业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避税港避税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相应职责等内容,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做好反避税基础工作;积极开展双边磋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落实行业联查和集团联查,深化反避税调查。这样,才能有效的消除非居民企业的避税行为。

参考文献:

[1]王心.我国2011年非居民企业税收首破千亿元.中国税务报,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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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对房地产公司的宏观调控的紧缩力度日益加大,房地产公司的自身发展正处于复杂而多变的经济环境中,房地产公司受到极其严重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增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自身的创利能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已经成为学界和房产界关注的话题。作为减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负手段之一,涉税筹划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少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生命周期划分

“项目的各个阶段放一起就构成了一个项目的生命周期。” 这一定义从项目管理和控制的角度,强调了项目过程的阶段性和由项目阶段所构成的项目生命周期。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一个特殊的项目,因项目而生,因项目的结束而结束,与普通的房地产企业或者房地产集团企业相比,只有生产的过程而无再生产的过程,所以对于企业生命周期即企业从出生、成长、成熟到衰退的定义,更适用使用项目生命周期的概念。据此,我们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生命周期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建造阶段、项目销售阶段和项目终止阶段。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阶段的涉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阶段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投资机会的选择、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决策来决定地域市场的进入,土地资源的获取。在整个决策过程中,纳税成本的评估也是贯穿始终,而涉税筹划是要在纳税人对应的经济业务发生前,用既有的法律、法规对其经济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估计和判断,并选择有效的方案执行。

房地产企业在选定的投资区域建立项目公司时,首先要进行涉税筹划的问题就是内部组织形式的选择。这里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情况一:若W北京公司为分公司,当年亏损3 000万,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K公司汇总 W 北京公司亏损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7 000 万元,应纳所得税为 1 750 万元,W北京公司需在北京缴纳 875 万元。K 公司经过分配,需要在深圳缴纳 700 万元。集团总计缴纳企业所得税 1 575 万元。若 W北京公司为子公司,当年亏损 3 000 万,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

W北京公司所得税为零,K 公司不能汇总 W北京公司亏损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1 亿元,应纳所得税为2 000万元。即 W北京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为总公司降低 425 万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成本。

情况二:若 W北京公司为分公司,当年盈利3 000万,若 K 公司只有北京一个分公司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W北京公司所得税为(10 000+3 000)*50%*25%=1 625万元,K公司其应纳所得税为(10 000+3 000)*50%*20%=1 300万元,集团企业所得税成本共计:1 625+1 300=2 925,若W北京公司为子公司,当年盈利3 000万,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

W北京公司所得税为 3 000*25%=750 万元,K公司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元,应纳所得税为2 000万元。集团企业所得税成本共计:750+2 000=2 750 万元。

案例总结:通过两种情况的分析,在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运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能更好的降低集团的税收成本。但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如果公司长期亏损则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下存在的可能性也很小,所以如果是暂时的亏损,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在公司经营的很多问题上会具有更大的优势。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阶段的涉税筹划

在项目的建造开发阶段会涉及到筹资业务、投资业务,需要我们在合同订立、账务处理、内部和外部资金筹措方式及配套设施的处理等提前或过程中进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筹划。

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是项目实施建造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利用承包合同来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节税的效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以总包的形式发包给建筑公司,同时对关键设备如电梯进行分包。

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实务操作时,除总部外项目公司的公司部门设置全部是为项目开发服务的,所以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和税务机关就此问题进行沟通,阐明理由,在账务处理时项目公司各部门的费用向开发间接费用倾斜,如果项目当地税务部门无法认同,可以在进行土增税清算时按部门将费用调出。

另外,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进行分摊。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阶段的涉税筹划

开发企业对项目的销售可分为两个阶段,预售未竣工产品和销售已竣工产品,各地对预售未竣工产品的时间点并不相同,但必须要拿到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开发企业在收到预售款项包括房屋的首付款、房款、定金、押金、保证金和诚意金等,应按适用税率上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销售已经竣工的商品房时,这一阶段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已做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竣工清算。因此,销售商品房时按已确认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成本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再按预售方式计算和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建立销售公司,通过拉长企业收入链条,增加环节,利用企业自身的组织架构的变化来降低税收成本。通过案例来分析下销售定价的涉税筹划:

1.背景介绍:W公司,其开发的项目“W家园”2007 年开始销售,经测算,普通住宅销售面积为 4.9万平方米,预计土地和开发成本合计为 2.1亿元,土地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如何实现效益最大化,需要设计销售价格区间。

2.案例分析

A方案:普通住宅增值率≤20%,此时住宅单价为6 517元,净利润8 707万元。

B方案:普通住宅增值率>20%且

C方案:增值率达到50%~100%,土增税率40%,销售均价最高可达到8 300元。

但根据当年市场销售情况分析,定价在7 000元以下较为合理。则方案A为最佳,既能保证完成原有销售计划,减少资金成本,又能保证利润目标的实现。

3.案例总结

由于有土地增值税,这种超率累进税率的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与销售利润间并不是完全的正比例增长,如果销售收入的增长不能大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增税的增长,企业得到的税后利润将会低于销售收入增加前的税后利润。如此,我们提高售价将不会有意义,所以在定价时我们需要充分的考虑到土增税等各种税收对利润的影响,在可能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国家对土增税的优惠政策,在不能适用优惠政策的时候,根据市场条件,争取在价位相近的情况下,适用最低的土增税税率,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的涉税筹划

项目公司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合同,接受购房者的检验,通过之后“交钥匙”。购房者接受钥匙即意味着开发商在会计处理中,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确认收入。虽然房屋产权在此时并未完成转移,但由于此步骤时间跨度较长,从开发商的大产权变更到小产权往往在交房后一到两年的时间里,所以审计师和业内实操中通用的做法就是以“交钥匙”来认定。

项目公司税务清算的程序是先进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再进行清算期的清算即应出具清算期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近三年的国、地税清税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后注销税务登记,最后进行工商登记的注销。此步骤完成后也就意味着一个项目生命周期的结束。

六、结束语

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在项目的开发模式上,还是在开发产品的种类上,房地产企业均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放项目的纳税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必须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如何科学合理地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纳税筹划、减低税负,已成为决定房地产企业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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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公司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

从当前各国制定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增值税具有中性作用,其倾向于国民收入调节,对社会资源配置调控效果较差;消费税主要用于调节社会特殊性消费品和物资,同时具有部分收入调节功能,调节对象比较固定、调控范围十分狭窄,其社会效应大于经济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主要用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公平第一,统筹其他”;社会保障税主要用于保障性资金筹集和利用,具有专门性、叠加性和有偿性的特点,其很少参与社会资源和国民收入调节。同上述几种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主要用于征收企业盈利税,其可以通过调节企业经营成本范围、方式和比例来控制税基大小,以对企业经营投资行为进行调节控制,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很强的调控作用。因此,企业所得税在政府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使用比较频繁。从当前国外制定和实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税种:减免税、进项税、折旧税、R&D投入税收减免、科研资金计提税收等,上述税收优惠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现。当然,刺激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也包含其中,主要以个税和增值税为主,其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往往居于辅、次要性的地位。

(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鼓励政策多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西方税务管理理论,税收鼓励与税收优惠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税收优惠是指在特定社会发展时期实行的减免征政策,一般采取下调税率的方式来体现;税收鼓励主要针对影响税基的因素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如减免投资税、扣除企业税基中R&D的费用、固定资产更新采购税减免、高新技术引进资金减免税等,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换。相对来说,税收优惠作用效果更加直接,主要侧重于事后优惠和激励,如果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研发效果,将无法获得相应的优惠待遇。税收鼓励一般在税前落实,具有事前性特点,可以让企业提前享受到优惠好处,指导性、目的性较强,鼓励手段十分多样化。但是,税收鼓励有十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苛刻的条件,如根据投资领域、规模、主体以及周期等制定鼓励方案,间接调控和引导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税收鼓励手段比较多,而税收优惠往往作为税收鼓励的补充政策使用。

(三)根据科技研发规律和发展阶段,采取区别性对待,重点突出,目标清晰

科技研发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在启动阶段,只有投入没有收益,十分需要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风投资金作为支持和保障。另外,在科技创新过程以及后期成果转化时,同样需要外部投资支持和补助。发达国家在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一般将R&D费用与其他费用区分开来,给予R&D费用较高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在科技创新税收支持方面,国外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在当年应缴税费中扣除本年度研发经费税收比例;(2)采取递延减免方法,在未来三至五年内分步减免;(3)制定增额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经费超出上一年扣缴基数的部分,实行免征收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通过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强化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有效促进社会创新水平提高。

(四)充分发挥折旧“挡税板”的作用

国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经过了多次调整,二战前最长期限为20年,目前已经下降到10年,折旧率为11%~12%。在这种情况下,折旧额往往会大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从而能够有效提高企业进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积极性。许多国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制定专门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以缩短折旧期限,加快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步伐。

(五)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

为了扶持和壮大私人风险投资业,美国对风险企业进行了较大幅度优惠刺激,这类企业所得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1980年的20%。这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风险投资总额中的60%部分可免征所得税,剩余部分征收50%的所得税率。正是通过实施这个优惠鼓励政策,美国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了飞速发展。1985年,法国颁布了85—695号法案,其中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免缴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所得税,免税额度最高达到收益额度的1/3。根据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5~10年内可以免征收所得税。1984年,新加坡政府规定,本国企业取得政府审批的科技创新项目,如果企业投资亏损,则可以从申请免除总收入中的一半所得税。

(六)针对高新技术人才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于人才,针对人力资本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以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韩国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在所得税中扣除人才引进费用;对在韩国科研机构和企业工作的外籍技术性人才,可以享受五年所得税免除优惠政策。意大利规定企业雇佣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可以享受额度为1500万~6000万里拉工资税免除优惠,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后,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解决60%的奖学金。1995年,法国政府划定了可以享受人才津贴的地区,凡是R&D研发人员都可以享受完全免税政策。

二、我国税收科技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力不足

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清晰,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作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科技税收政策要有明确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囊括和罗列。从当前我国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存在实施目标不清晰的问题。例如,对于哪些科技项目和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引,在高新技术产业立项、理论应用与研究、科研经费投入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没有制定清晰可行的操作办法。此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看,直接优惠方式主要包含税率式与税额式优惠两种,间接式税基式优惠主要包含加速折旧、投资减免、税前列支等几种。直接优惠手段激励效果明显、公平公正,但对优惠对象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适用于对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获取经营收益的企业,正在研究尚未取得研究成果的企业无法申请任何优惠,这对于传统工业基地升级改造、产业转型是不利的。税基式优惠是一种事前优惠方法,可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能够将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意志准确传达出来。目前,我国在研发经费减免、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纳税周期等方面没有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这对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和投入激励不足。

(二)税制设计与科技发展趋势脱节

1.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产生较大成本压力。随着科技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我国企业开始加快自主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改造步伐,现行增值税逐渐与市场经济发展脱节。“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同样需要交纳增值税费,这意味着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重复纳税问题。这种增值税不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打击企业在科技创新、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投入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企业经营方式转型和经营效益的提高,进而对整个社会技术创新产生不利影响。现行以销售收入作为税基的税收征收办法,对企业经营产生巨大成本压力。根据“生产型”增值税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出来后,要立即缴纳销售增值税,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与普通产品有较大区别,它需要额外进行存货发出、设备调试、系统升级、技术测试甚至调换设备零配件等多个环节,销售收入回款较慢,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但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办法,货物出厂就意味着销售确认,企业不仅要垫付科技研发成本,还要预支产品销售税费,不利于企业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2.高新技术企业税前列支不合理,名义利润与实际利润相差悬殊。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具有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只有IT企业员工薪酬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薪酬则需要纳税,这种对员工工资、无形资本以及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列支的税收制度,无形中加剧了高新技术企业税负压力,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不利于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

首先,要将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额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内,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其次,要针对企业引入科技成果给予相应的增值税减免优惠,以刺激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对增值税率超过60%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适当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成本。

(二)加大高新技术研发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资金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整个过程都需要外部支持。科技创新投入水平高低对一国科技实力有很大的影响,而通过实施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科技创新机制。因此,要针对高新技术研发实施更有激励性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放宽税后优惠政策管制门槛,确保只要真正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补助。

(三)提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

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积极性,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免除企业50%的研发费用税率,但能够享受这个优惠的企业只局限于保持盈利状态、科研投入增长率超过10%的国有、集体性质企业,且其中50%的超额扣除不应超过其所得税额度。这个优惠政策将非盈利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排除在外,违背了税法公平公正原则,也对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活动产生一定的误导,如只关心科技成果转化,不注重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影响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和调整“盈利企业”“投入比例”门槛,最好取消盈利性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导致无法抵扣规定扣除额度的,可顺延到以后经营年度执行。鼓励和刺激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必须要加大事前研发支持,除了免于R&D费用税费外,还可以考虑将中试产品、加速设备折旧等纳入免税范围内。对于应用型科研项目,要坚持事后鼓励为主的策略,根据收益大小确定税收优惠比例,以企业所得税减免为主要方式。

(四)鼓励高科技外资风险投资

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制度十分严格,同时没有完整的退出机制,限制了外资风险投资规模。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政策给予大力支持。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预期目标,要适当扩大税基式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将创新创业投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内,通过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延长纳税期等方式控制投资风险,以拓宽创新资金来源;(2)免征收创新、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所得税,对创新、创业公司股本交易免征收所得税,只缴纳印花税,高新技术产品流通过程中免征收增值税;(3)将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股份的行为纳入科技研发投入优惠范围内。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科研活动需要投入大量设备仪器,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短,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要对高新技术研发所需的固定资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给予加速折旧、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更新、设备更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科技创新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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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际经济趋势和推动国内经济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其中,拉丁美洲和东盟诸国家积极努力,应该说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20世纪60年代伊始,拉美国家企图借助新兴的计算机技术解决税政效率,但由于税制设计复杂,税率档次过细,税收优惠减免繁杂,偷税逃税现象严重,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到了70年代,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交易扩大,经济行为日趋规范,对公共设施和公共管理在质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开始认识到单纯依靠电子技术远远不够,而必须围绕税制结构合理化和税收管理现代化进行改革;进入80年代,在高额外债和宏观经济动荡的双重压力下,这些国家逐步走上了配套性的税收管理改革的轨道。与此同时,东盟一些国家鉴于旧税制不能有效利用资源,在行政运作上失之公平,不仅难以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也难以通过税收来弥补持续扩大的预算赤字的问题,先后进行改革,以期建立更加公平、有效和简便的税收管理体系和制度。结果是,这些发展中国家在改善税管质量上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阿根廷成功地进行税收结构改革以后,已转而全面检查和调整税收管理工作,获得日益增长的税入回报。

据统计,1989年到1990年,阿根廷税入占GDP的比例由13%上升为20%,其中,至少有1/3的增长应源于税政改善;墨西哥经过改革,税收结构已出现显著性变化;巴西从20世纪80年代至现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调整税制结构、强化税收管理的改革措施,使税制趋于合理。实践表明,在适合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效率可在相对短的时期内显著提高,而且,随税收管理状况的明显好转,在降低过高税率以及对不同纳税群体实行更加适当征税的同时,可以增加税收并有效减少社会不公现象。

当然,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问题丛生以及通货膨胀影响税收管理效率等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税收管理改革仍任重道远。

二、改革途径

税收管理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改变行政管理资源分配,大力进行结构重组,积极利用外部资源优势,以及采取新的技术手段等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税入。

在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宪法是征税、用税的根本依据。完善的税收立法是税收管理基本权力的来源。宪法集中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除非有例外规定,任何人不得免除纳税义务,也不得任意增设或变更纳税义务;二是征税必须经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在法律授权下进行,否则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征税;三是税收的使用必须严格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所以,许多国家都依法治税,推动公民诚信纳税。巴西通过法律建立税种、颁行重大举税措施、规范各级税收管理权限、限制税收减免权力滥用等。墨西哥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雇员最低月工资收入的4倍,达到起征点的人要根据月收入额纳税。这里有两类情况,一类是每月有固定薪水的职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和公司的合同职工等,他们都有固定的工资账户,政府或企业每月都会按其收入从其账户上自动扣除应缴额。另一类是自由职业者,包括企业主、医生、律师、出租车司机等,其月收入并不固定,所以税务部门对他们的监管和审查比较严格,要求每月或每两个月都要申报纳税,并对其申报单进行抽查,详细审核各类单据,防止偷税逃税行为。墨西哥法律对偷逃税者处罚严厉,罚金有时甚至超过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连续逃税数月,罚金将以每月20%的速度递增;如果发现伪造单据等严重违法行为,罚金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60%至90%;偷逃税情况特别严重者,还将接受司法调查,甚至坐牢。当然,墨西哥法律规定,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帮助纳税人申报纳税,但绝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但会计师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尽量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额,这不属于非法行为,不影响纳税人的信誉。

在发展中国家,一个共同性制约因素就是缺乏税政资源,由此产生的后果是税管人员不足,高薪吸引高质人才能力较差,甚至不能满足税管基本工作条件,如办公空间和计算机等。因而,税政改革战略必须着眼于现有资源的优化组合,把有限资源从非生产性任务投向更富有生产力的工作上。所以,一些国家进行税政部门内部重组,划出“特殊单位”来处理主要纳税人的申报和纳税事务。多数情况下,60%或70%的税入源于1%的纳税大户(如大企业),因此,保证他们按时申报和缴纳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他们也很注重其他纳税人,维护中小企业的税收合作,保证税收总量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在改革过程中,他们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使税收管理更有秩序和效率。通常,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通胀问题,如何保证这一时期的税收成为征管的重点。在改革中,他们采取了降低征收时滞对收入影响的方法:(1)建立预付制。20世纪70至80年代,拉美国家普遍采用预付制征收商业企业所得税。(2)缩短评定期和纳税期,提高纳税频率。20世纪70年代中期,智利的大企业每两周必须预缴一次增值税。1987-1988年间,乌拉圭增值税纳税期缩短了将近60天。还有一些国家的每月缴税周期从20天缩短到15天甚至7天。(3)税款支付指数化,即在计算税款时,计账单位不用法定偿付手段,而用一种可根据一些指数如消费物价指数等进行调整的财政或税务计量单位。20多年来,巴西一直实行的是按通货膨胀调整的税制,由通货膨胀导致的税收调整已成为税收文化中的一部分。1979年到1987年,墨西哥主要通过缩短公司税的预付期和纳税期来增加税收,1987年后也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

税管改革能否成功,简单易行是重要因素。一方面,要简化程序,如删除税收申报书中多余的信息要求,合并申报和支付单据等,使税管集中到主要事务上来:(1)方便合作,即为纳税人下达明确的指令,绘制易懂的表格,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信息,改善服务质量。(2)监理合作,即开设和维持纳税人活期账户,建立覆盖最终极纳税人和税收人(如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设立快速管理程序来查询和追踪未申报者及其税收拖欠。墨西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一般都有详细记录,作为对其信用考察的基本依据。纳税人信用良好,社会各部门都会为其生活和经营提供方便,否则,生活和经营都会遇到麻烦。(3)制止不合作,即建立查询责任和有效运用惩罚。司法程序和司法机构也为实施税法和运用惩罚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对小额纳税人实行复合管理。在实施增值税时,最棘手的是小额纳税人的征收工作。不同国家按简化管理原则,分别采取了不同办法。在墨西哥,凡是年销售收入不超过年最低工资7倍或者资产不超过年最低工资15倍的纳税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者收取增值税,但其前提是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智利注重使每个纳税人进入增值税体系,并采取了简化管理办法:一是将小额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只要其对增值税的申报和计算方法比较熟悉,可自愿作为一般纳税人。二是根据小额纳税人月销售情况,将其分为5个纳税等级,每个等级从低到高算出不同的销售税额,从而确定小额纳税人应纳税额;以平均销售额不超过20个纳税单位的为小额纳税人,并应到税务机关专门登记,否则视为一般纳税人。三是对一些不易监管的小额纳税人,如零售商贩、小规模粮食生产者等,由与其购销活动直接联系的企业代扣代缴,税率适当优惠。简言之,最好的办法是综合运用这些措施,帮助纳税人依法纳税,查询不合作者,惩罚不纳税者,推动税收由“低度合作”走向“高度合作”。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问题较多,主要是纳税手续繁琐复杂,管理方法较为落后,税制税率也繁杂多变,使税务管理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在巴西,一个突出的现象是税源大量流失,如1986年至1988年间,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渐趋下降,分别为23.86%、21.41%、19.35%.所以许多国家企图以实现计算机化为契机,变革税收管理。确实,利用计算机技术能使税政管理更有效率。从2000年起,墨西哥税务部门开始鼓励和推广网上纳税,纳税人只要在财政部办的有关网站上下载相关软件和表格,就可以通过电子单据进行申报纳税。然而,实践表明,单纯以计算机化来改善税政管理状况和提高征税能力的办法很难奏效,成功的税政改革不仅涉及到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而且必须伴随着重组税管基本要素,即重构制度和理顺程序等。

许多国家都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按照审计人员手册、凭借其审计资格及独立工作权限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其中,主要措施就是建立纳税人单一注册制,包括姓名、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应纳税种,目的是打击偷逃税活动。一些国家为了便于核对各种信息,把税码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一致起来,使所有部门都用同一税码识别同一纳税人。智利从1960年起花3年时间建立了税号制度,规定任何买卖都要在发票上注明当事人的税号。然而,按照GDP计算出增值税税基,乘上税率后得出估算税额,并与实际征收税额比较,根据其差额估算偷逃税情况。最后,稽查人员通过计算机对当事人进行直接检查。另外一个主要措施是加强税收审计。一些拉美国家由于生产与收入高度集中,审计活动主要针对纳税大户进行,但由此而来的是中小纳税人偷逃税情况严重。1979至1982年,智利等国改变审计策略,把中小纳税人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使增值税收入增加了56%,其中,大额纳税人增加了17%,中等纳税人增加了87%,小额纳税人增加了186%.值得指出的是,在严格的避税经济学中,纳税人不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即构成偷税漏税。具有相同性质的问题是,在发展中国家,人们不能保证所有税收官员或代征税款单位是诚实负责的。有人指出,当开征新税和提高税率时,“效率损失”,即部分税入没有进入国库而是流入税务官员或单位的腰包,不会引起明显变化。为此,巴西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对税务系统内违法违章人员进行处置;对银行和纳税人,则依一定程序令其补税,或课以50%至150%罚款及相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者,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问题是发展中国家税管改革必须加以考虑并解决的。

三、经验探讨

发展中国家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摸索出一些共同办法,其中主要有:(1)降低税率,减轻税负。泰国将最高一级所得税税率由65%降为55%;新加坡也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税率。(2)扩大税基,保证税收。为保证税制改革成功,保证原有财政收入水平,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各国在降低税率、减轻税负的同时,采取了扩大税基的办法。(3)调整税种结构,简化征税制度,加强稽征管理。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合并税种,一些中美洲国家对25个税种中的20个进行了合并,申报表由过去的125张减少为1张。同时,各国在税制改革中建立了严格的税收登记制度,在管理办法上推行征、管、查三分离,实现征管手段电脑化。为堵塞税收漏洞,各国都严格稽查,严厉惩罚。

在改革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改革有若干值得参考经验:(1)获得决策层、管理层的强有力的政治支持,乃至拥有某些程度的政治技巧是税收管理改革成败的关键。实践证明,即使是最好的改革战略,若没有强烈的政治愿望,也是注定要失败的。管理人员必须采取必要步骤,获得上级部门的全力政治支持,才能改善税收管理状况。只有获得这些保证和支持,好的改革设计和努力才能最终实现。(2)制定税收政策和实施管理改革战略时,必须明确应当优先考虑和安排的并有相应资源的重点工作,这是税管改革能否成功的前提条件。没有任何一种改革战略能适用于所有国家或一切条件,应从本国的实际出发。(3)简化税收体制,确保税制在发展中国家的“低度合作”的环境中便于操作和有效应用,这是税管改革的基本条件。在很大程度上,许多拉美国家税改成功直接归因于简化行政体系和明晰政策。(4)强化税政管理力度,有效控制纳税人和纳税环节。为了加强税征,各国普遍实行了所得税预扣制度。目前,预扣法不仅覆盖了传统的税目,如工资、利息和股息红利,而且涵盖了各种专业费和租金。预扣是所得税征缴成功的重要因素,然而事实表明,如果税政管理不能有效控制预扣人和纳税人,预扣本身的作用是很弱的。所以,税政管理必须监督和控制预扣人将所得税预扣额如数上缴财政部门,必须核对所得税已经被扣除代缴时,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是否能够很好地抵偿其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税收合作水平方面存在着广泛差异,这不仅体现在纳税人对税收和政府的态度上,而且表现为各国税政的效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这些态度和效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对偷税漏税的察觉程度,对税收结构公正性、复杂性和稳定性及其运作的认识程度,对政府行为价值的理解程度,以及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等。

四、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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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就是减税或免税,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的纳税人的税收服务滞后,无论是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方面,还是为纳税人在投资国提供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

三是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某些缺陷。(1)在税源控管方面,税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充分。(2)从纳税申报方法看,对境外投资所得与境内所得汇总合并纳税时存在操作上的问题。(3)在税务管理的组织安排上,存在管理脱节现象。一般来说,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涉外税务关系处理的相关业务归属各级税务机关的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的主要管理对象是境外投资者到我国境内投资的外资企业,而对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则又隶属对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政策不熟悉的所得税管理部门,造成懂政策的不管业务,管业务的不懂政策的局面。

二、促进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一)国内税收优惠投资国为了鼓励本国投资者对外投资,一般在国内税收立法中给予其一定程度的减免国内税收优惠。

在关税上,一些国家对海外投资也给予优惠。

(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投资国一般采取税收抵免、税收豁免或延期纳税的办法,避免本国投资者的双重纳税。

税收抵免是指投资国对本国的对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的税款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确立税收抵免制度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采取单方面国内立法形式,另一种是采取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确立税收抵免制度。根据跨国公司经营模式不同,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于总分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其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直接在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全部或部分抵免,适用直接抵免;而母子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先提取各项基金后才能用于对投资者的分配,母公司取得的股息只是子公司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其所能抵免的税额也只能是分回利润部分在其所在国相应缴纳的税款,适用间接抵免法。

税收豁免指投资国承认东道国对本国领土上的投资者的征税权,放弃本国征税权。税收豁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确立起来的。采用税收豁免的国家有瑞典、挪威、荷兰、芬兰、法国、德国、比利时、波兰、匈牙利等。税收豁免对境外投资者更有利,能更鼓励本国向外投资。

延期纳税。资本输出国对海外企业的投资收入在汇回本国前不予征税。实际上使企业从政府那里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鼓励了境外投资。

(三)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

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是投资国允许境外投资者在其投资之年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额建立储备金,将储备金的数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在对外投资之初可暂不纳税或减少纳税。采用这种鼓励措施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等。从各国看,对储备金占对外投资总额的比例及其储备金扣除年限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四)规范的税收管理制度各国税务当局日益注重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一般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境外投资税收。美国在国内收入局任命了分管国际税收业务的局长助理,设立了国际税务部,在全国设国际税收稽查员,收入局还设立了国际税收调研机构,并且加大对外国控股公司的稽查。加拿大在联邦及各省设立了国际税务审计部。英国的收入局的国际税收部已形成规范的体系,除负责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外,还负责与他国的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及税务协调。

各国对跨国投资的税收政策虽有差别,但都需要考虑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寻求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间的均衡。一些国家希望税收在跨国投资中保持中性,同时兼顾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一般使用属人兼属地原则,其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它始终反对税收饶让,就是认为它有悖于税收中性原则,会扭曲企业行为。有一些国家完全使用属地原则,如荷兰放弃了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对境外所得完全豁免税收,鼓励资本输出。也有一些缺乏资本的国家,限制资本输出,实行比较苛刻的属人原则,这类国家已经很少。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跨国投资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二是考虑多方面的税收公平问题:投资国国内企业和投资国跨国企业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跨国企业和东道国本国企业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跨国企业和第三国跨国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促进我国境外投资的税收对策

(一)完善税收抵免办法我国在与大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已列入对我国居民公司的境外投资所得给予直接抵免,为适应入世后将有更多企业走出国门的形势发展,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境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并拥有分配股息红利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准予间接抵免或多层抵免,以期尽可能地避免和消除重复征税。具体建议是:对公司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对公司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对公司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地区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地区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税收抵免,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全资子公司就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对地区级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税额。

(二)完善税收饶让制度考虑扩大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凡是纳税人从与中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取得减免的所得税,不论在协定中是否有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款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都可以办理视同已全额征税抵免。二是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三)明确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规范境外投资收益的概念。应在我国纳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于境外分公司应是其实现的所得,而对境外子公司可以考虑只就分配给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纳税。

对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本着管理从简的原则,建议按各国的税法规定计算成本费用和损失,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以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四)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境内境外所得合并纳税的范围。建议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只局限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形式,即在境内外总分机构之间合并纳税,并允许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互补。境外子公司应在我国进行纳税申报,但不与境内母公司实行合并汇总纳税。因为境外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之间不能盈亏互补,合并纳税并没有实际意义。况且,将境外投资收益纳入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使申报表中的一些项目的确定变得令人费解和烦琐。事实上,既然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能互相弥补,境外所得不能享受境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免于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境内企业的税收待遇应该没有影响,那么,对征纳双方都有效的方法是将境外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采用单独设表计算。

鉴于企业所得税在各国的会计年度和纳税年度的起止时间不同,而要调整会计年度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建议按各国的纳税年度对境外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五)建立境外投资储备金制度“走出去”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又是国家推动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为了加大这一战略的实施力度,引导和帮助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建议由国家财政建立“境外投资风险基金”,从各级外经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一部分资金,建立起公共的“境外投资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项目资助。同时,根据境外投资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投资总额规定不同的提取比例建立储备金,允许企业直接从境外所得中扣减。通过以上两级储备金保障制度,为企业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并提供资金支持。

(六)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利益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定双边税收协定时,既要保护引进外资中我国的税收权益,也要保护企业境外投资中的我国税收权益,两者并重。我国较早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较少考虑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情形,应该通过协定的不断完善解决这一问题;签定中的有些条款基于我国当时的国情,如我国与比利时、美国、日本等国签署的协定规定:完全为缔约国一方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在缔约国对方取得的利息免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原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将成为股份制银行,还是否属于上述协定免税条款适用的主体范围?在参加国际银团贷款所得利息是否能享受利息予提免税待遇?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双方协商加以明确。

(七)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在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建议将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纳入国际业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加强税务干部的配备,由国际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国际税收事务,落实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矛盾和争端,维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利益,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制定境外投资业务税务管理的操作规程,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

「参考文献

① [美]马丁。费尔德斯坦等主编《税收对跨国公司的影响》,赵志耘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

② 财政部税制税则司编《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③ 杨斌:《国际税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④ 钟晓敏:《竞争还是协调》,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

⑤ 《论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财贸经济》2003年第1期。

⑥ 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篇13

3、如果清理完债权、债务,那么投资者就只剩固定资产了,这部分固定资产需要重新评估吗?

(浙江省胡跃飞)

在线专家:

1、清算一般程序是将资产拍卖、变卖所得清偿债务,在拍卖的过程中应保护清算人利益,不能将优质资产低价出售,另外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受偿口处置清算资产的方式一般就是拍卖或变卖。

2、公告中不用列明债务单位,债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申报债权,视为放弃债权,就不用偿还该债务了。

3、如果还余部分固定资产,则这属于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可以协商解决怎样处置分配,没有特别的规定说要评估,可以由投资人自己决定。

有关财产损失处理

我公司有一批原材料由于保管不当,发生损失。假设该材料为100000元,进项税额为17000元,在得到税务鉴证后确认全部为财产损失。

如果当初购入时的处理是: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那么我在确认损失后该怎样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河北省 李雅安)

在线专家:

贵公司的情况属于正常的财产损失处理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来核算,具体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经过批准启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关于零件的管理问题

我们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空气净化机及其零部件、健身器材、家用电器、日用杂货、电子产品、通讯器材的批发、进出口、相关售后配套服务等。在具体工作中有疑问请教如下:

问题1:

在经营范围内各类产品的销售都能做主营业务收入,除此之外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样理解正确吗?

问题2:

我们是以销售空气净化机为主的,原来的做法很单纯,只是机器的买入卖出。现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有关机器的大部分零件想自己去订购,然后提供给加工工厂,付给加工工厂加工费而已,请问贸易公司可以这样做吗?如果可以,大量的零件在财务上该如何管理?整个账务流程是怎样的?谢谢!

(山西省 田启涟)

在线专家:

针对贵公司的问题,处理思路如下:

1、经营范围内各类产品的销售都能做主营业务收入,除此之外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这个处理思路是正确的。

2、贸易公司可以这样做,大量的零件贵公司可以作为原材料进行核算管理。基本处理思路如下:

购买零件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出加工材料,支付加工费用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银行存款

收回材料时: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有关年终决算的会计处理

我单位是工程施工企业,我今年才从事会计工作,马上要进行年终决算了,我想请问一下在进行年终决算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或者说我现在得着手做些什么准备?

(甘肃省 秦凯)

在线专家:

年终决算时如果贵公司有主管部门的,则要按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地进行决算,没有主管部门的,一般来说需要注意下面事项:

1、对收入、成本、费用等损益要素按照重要性原则实施进一步确认,针对其中有问题的项目实施调整。

2、根据会计政策,对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实施合理性调整。如计提准备,折旧调整、摊销与计提等。

3、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税金、补贴、超支费用等实施计算与统计,为所得税汇算、补贴与税金申报、增值税交纳(主要是留抵进项税合法性,与综合税赋的往年对比,以便减少税务风险等)做好准备。

4、在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实施年底结账打印凭证并编制财务报告。

5、针对目前经营情况以及客观环境的变化,对需要调整的会计政策提出实施建议,提交董事会审批。

工程的核算

1、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我们是计人在建工程,那购人为建造仓库准备的有关物资,为什么是计入工程物资,然后再转入在建工程?我觉得都是没有安装好的固定资产啊,为什么是进不同的科目?

2、为什么预付工程价款是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而不是预付账款科目?

3、工程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的是成本的17%还是计税价格的17%?这个原材料有计税价格吗?(新疆自治区 夏童)

在线专家:

1、建筑物的建造过程比设备的安装过程要复杂的多,另外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材料物资一般是需要多少就购多少,通常比较少,主要是安装劳务。房屋的建造过程使用的材料数量、品种都很多,每次购进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不便于工程物资使用的管理所以在核算上是先计入工程物资,再办理领用。

2、预付的工程款的核算,在实务中如果未开始施工: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已经开始施工,预付下期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3、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该材料购入时的进项税额转出,通常是材料的成本乘以17%。不是销售材料时的计税价格乘以17%。如果原材料改变用途不再用于生产,而是用作销售,则通常销售价格就是其计税价格,但是通常材料都是用于生产的,一般不会改为销售,所以一般不会有计税价格。

注册资本,公司账户的注销等

1、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出资,假设注册资本10万元,第一期出资不低于3万元那么,事务所验资应该验的就是3万元资金吧?那此时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还是3万元呢?

2、注销公司银行账户需有哪些文件、章,该如何办手续?据说有的公司开了30多个银行账户,职员、法人代表、公司经营地换了又换,现在想注销账户都注销不掉,这可能吗?应该如何解决?

3、付外汇时,手续费(外币)应进财务费用的汇兑损益科目还是进手续费科目?

(云南省 秦梓菡)

在线专家:

1、公司法规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申请的全部资本额,不是首次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所以注册资本是10万元。

2、企业的银行账户注销的手续是比较简单的到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资料(注销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的许可证等),到银行办理即可,现在企业有许多账户,大多是怕法院封户,经常转移账户,用完后不注销,导致大量的不用

的账户在账面挂着。

3、这种情况下,应该计入手续费的明细。

有关会务费的会计处理

1、如果酒店提供有机打住宿费发票和机打餐费发票,我能不能把它们都人到会务费里面呢?

2、通过利润明细表能看到单位差旅费太多,但是都有相应的发票,例如住宿费发票、车票等,这样的话税务机关会挑出什么毛病来吗?

3、我单位是银行,请问税务机关一般都检查银行财务的哪些方面呢?

4、会议费需要附有写时间、地点、事由、支付凭证等的附件,请问老师能提供一份符合规范的会议费附件吗?(海南省 廖海)

在线专家:

1、您所说的这种情况,一般应该计入差旅费。

2、如果是正常的出差费用,出差人员都是企业的员工,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3、与其他的企业是一样的,主要是针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检查,重点还是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成本、费用是否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和扣除的限额。

4、会议费报销单没有统一的模式,一般是企业自制的原始凭证报销单。需要会议通知、出席人员签到表、会议记录、费用发票报销入账。

地方政府补贴缴纳所得税

地方政府部门给与的补贴款,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流转税是否也可以不纳税?

(河北省 程德志)

在线专家: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总“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需要具备的条件:(1)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2)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关键在于“纳入预算管理”;(5)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同时,考虑到财政拨款界定标准的复杂性,本条专门明确,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一些特殊情形另作规定。

企业实际心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有以下考虑:(1)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给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2)为了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后,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造成财政补贴收入的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的环境。也是对中央税权的严重侵蚀。为此,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3)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的考虑也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保持二者之间的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管理成本。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即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在设定主体上,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实践中通常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是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设置“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一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

所以,对于地方政府部门给与的补贴款,如果不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那么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涉及流转税。

新成立的分公司所得税主管税务局

我公司为1999年成立的通信行业公司,现准备跨地区成立分公司,那么该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应属地税还是国税管辖?如果说是地税管辖,是不是可以不办国税登记?

(广东省 杨冬敏)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03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启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口径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二、《通知》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吾阿协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你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如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由你总公司原来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如果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看你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还是地税,如果你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的,那么该分公司就应当由分公司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征管,如果你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的,那么该分公司就应当由分公司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征管。

目前各地采用的均是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所以你只需要办理一次税务登记即可。

外贸公司能以在各城市开连锁店的形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外贸公司A有自营进出口权,从国外进口母婴用品,A公司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在各城市开连锁店销售母婴产品。A公司注册在杭州,从国外进口商品到杭州,想在温州、台州等城市的连锁店里销售,请问:

1、外贸公司A能否以外贸公司的名义在各城市开连锁店?

2、外贸公司A在杭州,进口的母婴用品从杭州移到温州、台州等各城市销售,这种转移需要交税吗?

3、连锁店销售母婴用品是连锁店交税还是总部(总公司)交税?需要交纳哪几种税?是核定征收还是怎样收?

(浙江省 付姜情)

在线专家:

―、外贸公司开连锁店在法律上没有限制,所以,首先要看一下你企业营业执照上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如果没有的,应当先变更工商登记_申的经营范围及税务登记后,才能进行连锁经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最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的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誊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49号),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台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地)、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启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绞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关开办期的税务问题

我公司是外贸企业,2008年1月成立,货物全部出口。在今年5月20日取得第一笔出口收入,6月份取得进货增值税累6月份确认收入,开办期应在那个月份结束呢?我做的是5月份开办期结束,6月份开始经营,这样做符合税法吗?另外,今年所得税清算包含今年1~5月份的开办期费用吗?

(福建省 谢常胜)

在线专家: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91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所以,你单位将5月作为开办期结束,视为6月开始经营是合适的。

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在总局在线访谈答网友时提到,新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如果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那么会计和税法规定一致,计入管理费用扣除。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上要求从6月开始5年摊销,税法―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