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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风险防控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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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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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同及企业合同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营活动都必然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实现的,企业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免不了要签署各式各样的合同,因而合同签订、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其法律风险的防范也成为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在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中,合同风险是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项非常主要的内容。

现代的合同风险是包括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节、诉讼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经济往来中,任何一方都应对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随着对法律风险的认知程度提高, 越来越多的管理者认识到,只有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做到风险最小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豍合同管理制度应该作为企业管理所遵循的根本性准则, 形成完整科学的合同全过程管理体系, 从而达到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的。

二、企业合同防控的必要性分析

(一)企业合同风险防控的理论依据

市场是一个商品生产和实现商品价值的必要场所,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调节市场行为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激烈的利益竞争是市场风险存在的经济根源。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无休无止,无所不在。虽然,竞争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合理流动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由于竞争涉及各个竞争者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其生存和发展,因而在竞争中,各个市场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总是会使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商品交易市场就像是一个逐利场。在这个逐利活动的‘经济人’相互竞争,各自谋取自己利益最大化,难免引发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不守信用等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因而,一个完全自由、公正、安全、诚信与有序的市场只能是理想状态,在实际中,潜在市场风险时刻存在。对经济活动中的企业而言,任何市场风险归根到底都意味着经济风险,都可能导致当事人在经济上蒙受损失。正是基本应对这一系列风险的考虑,在民商事活动中尽量事前预见并与其他市场主体做出合理分担风险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而减少这种经济风险则是一个企业成长的关键,其中加强企业合同风险的研究制定科学的企业合同风险防控策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我国企业合同风险防控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但是在一些具体的制度环境建设上还存在这较多缺陷,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合同风险的认识和防控策略上还不是很强。

首先,表现在合同签订时的风险防控。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书面合同随意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企业在实际交易中往往会由于自身法律意识的不足、对方是自己熟悉的交易对象、为图方便省事等等原因就采取一些“口头承诺”的君子协议,或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民商事交易,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

其次,表现在合同履行的风险防控。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也是整个合同的核心。为保证企业的合同能够按照签订时所预设的内容得到有效执行,许多企业都会建立相应的法务机构,处理相应合同履行中的事宜,但是许多企业的法务部分在对合同签订后的风险防控问题并没有表现出非常强的业务能力,对合同履行中的监控不能到位,在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方面的应对策略不足。

三、企业合同风险防控的内容分析

我们可以把企业合同风险按照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两个阶段。

(一)合同订立之前及合同订立的风险

市场经济之下,“你给则我与”为基本规则,需要通过双方的合意各自让渡自己的利益才能获得他人的对待给付,从而完成交易。合同订立是企业和他人正式达成相关利益交换的开始,因而合同订立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关键的,许多关于该项交易的具体细节都要在合同订立时予以明确说明,才能确保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法可依。豎为了保证合同订立的完善及之后和合同履行的顺利,企业必须严把合同订立质量关。

1.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注意。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邀请的形式,一般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形式。由于要约邀请和要约在实际中的法律效力差别甚大,要约邀请仅是诱发企业与他人发生经营关系的行为,而要约的发出则会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因而如何认清一个企业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问题非常重要。豏如何区虽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实践中也较为为复杂,各国立法和实践对此所规定的标准不完全一致。

2.关于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形式有许多种: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尽管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做要求,合同形式也不是合同生效之要件,但是,在这些合同的形式中,书面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实际中许多企业对合同订立的形式不重视,会出现不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或已实际履行或履行完毕后补签书面合同、采用一些口头难以证明的形式签订合同等,这些都容易在履行时产生纠纷。

3. 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

合同订立是一种民事行为,做出这一民事行为的主体资格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保证合同订立的有效。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人订立合同。企业对外签署合同之前,应当要注意审查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是委托,还要注意审查人是否经委托人合法授权,是否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人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原件。只有主体审查适格,才有规避可能因合同无效而带来的风险。豐

4. 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针对合同内容会出现合同内容不明确、条款不齐备,或合同标准文本使用范围、覆盖面不够,缺少对具体交易事项约定,合同文本质量不高等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在制订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合同目的要求,按照上述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和具体约定,尽可能将各方权利义务界定清晰,没有歧义。

(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合同履行是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合同履行由于其复杂性和难以预见性,会出现很多问题。首先,如果在合同订立环节遗留下的合同问题,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显现出来,其次,哪怕是在合同订立时没有出现任何过错,但是在合同履行中,也并非一律会按照双方所预先设置的那样发展,有可能会因为一些特殊的情况出现导致合同履行出现不符合、需要变更甚至解除等情形,这些都需要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实现防控的。

四、企业合同风险防控的策略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企业在合同订立前、订立到旅行都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风险,企业合同风险防控制度建设是企业的生存发展必然应对的一个问题。就我国的企业合同风险防控而言,我们可以从合同风险防控宏观制度建设和具体合同微观风险防控两个方面入手建构:

(一)合同风险防控宏观制度建设

1.建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提高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企业合同风险管理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务部门或者聘请专门的律师事务所顾问或者律师顾问,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企业应通过引进成熟的专业化法律人才,并不加强其运用相关法律新知识的学习培训,让其合同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民商法律知识,从而实实在在的降低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2. 实行严格的合同制作、审查和修改制度。

制作规范的合同文书规范的合同文书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法律依据,是降低企业合同风险的关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而言,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是合同当事人自己为自己立法,然后合同当事人自己又执行自己所立之法。合同当事人自己如果能把合同条款制定得规范明确具体,交易的每一要素和细节都尽可能地明确具体的反映在合同中,无疑对合同当事人高质量的执行自己所立之法,减少经营风险,促进自己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具有重大现实价值。

(二)具体合同微观风险防控

1.合同订立前的风险防控。

(1)要明确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是合同条款所要追求的目标,它直接影响风险防范措施及风险救济方式的选择,因此必须对合同目的的保障给予充分重视。紧紧围绕合同目的,在交易标的、对价、对象等条款中贯彻这一目的,以确保合同所有条款的终极目标的实现。

(2)做好对合同主体的审查。

合同有效的前提首先是合同主体的合格,所以必须尽量防范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格性审查。如果是自然人主体,要看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法人主体,则应做好以下审查:法人是否具有独立的签订合同的资格;审查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的签订合同的资格;审查签订机构是否是法人内部,法人内部的职能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审查法人的经营范围等。

2.合同订立时的风险防控

合同文本承载着双方意思自治的内容,无论是作为双方履行的标准,还是作为各方解决纠纷的依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诉讼中,合同文本还是法院的审判依据。因此,对合同文本的设计和书写必须完整、周密、精确、规范。合同文字要规范。

(1)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

(2)关于合同条款的审查。合同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己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争议处理条款是否约定不明,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管辖约定等。

(3)在内容上,对于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要有明确约定,何种规格、功能,适用何种质量标准,欲达到何种使用效果,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交货地点和期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继续履行还是损害赔偿,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

3.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控

合同的履行是整个合同管理的核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合同的订立、效力、担保、变更和转让,以及违约责任等的规定无一不是围绕着这个核心的。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的有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合同的担保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变更和转让是合同内容和履行主体的变更。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监控,通过监控以清楚掌握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

注释:

①李杰利.合同管理规范高效操作规程[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64.

篇2

Key words:contract,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企业加强合同风险防控管理,建立并完善合同风险管理机制,有助于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有助于提高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为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提供巨大的推动力。

一、企业合同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合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主体风险。我国法律对不同行业的企业主体资格有不同的要求,对大多数普通行业企业来说,除了要求取得营业执照外并无其他特殊规定;但对从事金融、保险、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各种特殊行业的企业,则要求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或经营相关业务之前,取得特殊行业批准证书或资质证书。合同主体合法是企业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企业势必会因此遭受一定的损失。

(二)合同程序风险。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经审批部门批准方能生效,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办理了规划审批并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如果没有办理批准或审批手续,将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可能还会因此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合同内容风险。合同内容应做到完备,否则会出现某些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发生分歧而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合同条款之间应彼此协调一致,如果合同中各个条款相互之间的存在矛盾和逻辑错误,会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认识发生争议,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四)合同履行风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有时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修改或变更合同必须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经济损失。

二、企业合同风险的主要成因

(一)企业合同风险意识不强。企业通过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的磨炼,虽然对合同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得到提高,对合同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仍然不足,缺乏合同签订、履行监管的机制和手段,使合同难以有效发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合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企业在经营范围、经济实力、发展理念、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差异,合同管理水平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而规模较小的企业相对较低。不少企业管理人员多数集中在工程技术等领域,专业合同管理人员所占的比重较低,合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三)合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工作环节多、参与的机构和人员广,需要建立一个全面、完善、严谨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缺少相应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得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难以有效进行合同风险管理。

(四)合同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企业内部普遍存在各个职能部门信息交流不够,合同风险管理机制运转不通畅,风险管理措施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在风险管理环节上往往侧重于履行后的管理,缺乏对合同履行前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管理手段上大多是静态管理,对合同风险缺乏动态管控。

三、加强企业合同风险防控管理的主要措施

合同风险防控管理的目标就是按照合同内容的约定,实时监控合同完成情况和纠正合同执行中的偏差,最终实现合同目的。为实现上述目标,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防控合同风险,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合同风险防控机构。

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机构是指对企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纠纷的处理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组织,目的是通过识别、分析、评价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对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化解,有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合同风险防范机构人员素质的高低及组织功能发挥的优劣,将直接影响企业风险防范的成败。因此,在构筑风险防范机构时,应不拘一格选拔精通法律、熟悉经营的人才,设立合理科学的工作流程,使该机构成为企业防范合同风险的铜墙铁壁。

(二)加强重点领域和环节的合同管理。

一般来讲,企业应加强以下重点领域和环节的合同管理: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的主体资格、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对于大宗原燃材料采购合同,重点关注供货方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和企业信誉;对于产品销售合同重在加大直销力度,减少中间环节以取得利润最大化;对于融资担保合同,要着力化解法律风险,依法完善决策程序;对于劳务派遣合同,重在规范用工秩序,直接与劳务输出公司签订合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对于投资合同,重在考察、分析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合作方的资信;对于技术合同,重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对于涉外合同,重点考察海外客户的履约能力和诚信度,依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等。

(三)建立企业重大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一定标的额以上(具体额度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的重大采购、销售合同、重大建设合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企业并购合同,知识产权合同,重大融资、担保合同等。企业要把这些对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有较大影响、存在较大风险的合同作为重大合同管理。严格管理和履行监督,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要有企业法律部门参与,有效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做好合同履行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风险防控。

事前风险防范方面,企业在合同签订前要对合同进行策划。合同策划需考虑的主要问题有:合同形式选择、合同中一些重要条件、条款的确定、合同相关条款之间的协调、各相关合同之间的协调等;必要时选择运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合同担保措施,防范合同风险。事中风险防范方面,企业设立专门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管理,制定合同管理工作程序,使合同管理行为有章可循;合同在实际履行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使合同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企业应最大限度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对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设法留存有关书面资料,为日后解决合同纠纷做好准备。事后风险防范方面,合同履行完毕后,要做好合同资料的整理保管、合同的总结评价、合同纠纷的依法处理等工作。

企业合同风险管理是一种全过程、多角度的综合性管理,企业只要按照依法治企的理念,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就一定能够有效地预防、减少企业经营中合同风险的发生,保障企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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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施工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的工作时,普遍存在以下的法律问题。我们将这些问题进行具体的阐述。

1.1 物资采购合同

施工企业在进行多种物资的采购,这就难免会存在很多种物资合同。在实际的物资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很多不合体和不够明确的问题。例如:合同中对于合同的标的物没有给予明确的标明,物和设备的名称品种以及相关的规格都不能够得到明了的确定,很多当事人的签名也都不完备,个人信息和证件信息不符合等。很多合同中的条件和价款都没有得到具体的说明,物资设备的产品质量标准也不够明确[1],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也不明了。

1.2 分包的合同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施工企业常常会将一些工程进行分包,分包的形式有很多,其签订的分包合同也就非常重要。在实际的签订过程中,很多分包合同的签订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分包和总承包的施工单位根本就不签订分包合同。其中存在很多不合法的转包和分包,例如:分包的单位的资质不足,进行多次转包等[2],竣工的计价和结算等工作不够规范等。这些都造成了施工责任的不明、工程款的拖欠以及民工工资拖欠等诸多风险问题的发生。

1.3 担保合同

施工企业在进行合同的风险担保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很大的资金,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成很大的冲击和影响。我们将其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高报的金额、项目等同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项目部随意地对外进行担保,合同双方的责任分担缺乏明确性等。

1.4 劳动合同

施工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施工单位与施工人员之间的合同问题。具体主要包括:短期的工程不签订雇用协议,或者一些相关的协议条款不够明确,相关的规范不合法,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不合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甚至存在霸王条款等诸多现象,合同的内容与我国的相关法律不能够有效地吻合等。

2 工程合同的风险阶段

2.1 合同的签订阶段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主要的问题包括:签订前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对相关的单位的资质状况、主体的资格以及经营的审核得不够到位。其次,合同中的基本条款不够全面,对合同的双方利益、责任和全款的划分也不够明确和合理,基本的条款内容不够完善,签订的内容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签订缺乏公平性和公正性,合同的签订存在很大的漏标和暗箱操作等位。

2.2 合同的履行阶段

施工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对合同的中的相关内容给予保障和落实的重要基础,因此,这一个环节对于整个工程的建设来说非常重要。为此,双方的人员应该对此给予明确的落实与履行。但是在实际的践行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其中存在着很多的风险[3]。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方履行的风险,主要是指业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违约状况,但是施工单位没有做出及时的反应,最后导致施工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受到损害。其次,对于合同的履行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这主要是指,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对合同的执行和管理给予有效的控制,这就造成了施工合同的执行没有到位、不够规范,对各类合同文件和资料的管理效果也不好,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合同的实际执行效果。

2.3 合同的终止阶段

纵观目前我国的施工合同的管理现状,很多施工企业都忽视了对合同中止后的风险防范控制,很多施工单位都会片面地认为合同的风险仅仅存在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阶段,针对于终止阶段合同对于企业就不会造成什么伤害和影响,这种思想是非常错误的。如果施工企业对合同管理的资料保管得不够到位或者不够严密,就很容易使得有关的合同中的义务被暴露出来,对国家的秘密和企业的秘密进行泄露严重的情况下[4],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

3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3.1 完善相关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我们要想实现对合同的有效管理,首先,我们就应该建立完善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对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的审查,对预期中的现状和合同条款的现状给予一一的检查,从而对其中不够明确、不合理以及不合法的内容条款给予纠正和协商修订,并且对条款内容给予补充和完善,这对于施工合同在订立、审批、会签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能够提高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资格门槛,能够严格地控制相关审核标准,从而有效地促进合同的法律效力。

3.2 有效地加强双方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为了有效地避免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过多的风险,我们就应该能够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充分地了解和学习有关的建筑工程的说法规法律和相关的制度政策,有效地确保工程合同的标准和内容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积极地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好地保证建筑工程在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内容的科学性以及严密性[5],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减少由于责任问题而造成的各类纠纷,保证施工企业的顺利建设和工程的实施,提高了工程合同的践行力。

3.3 加强对全过程的合同监管

有效地监管能够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相关的人员要将各种工作给予有效的保障和落实。施工企业要能够联合建设企业以及相关的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施工现场给予有效的监管,针对施工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相关的人员要能够将实践与理论进行有效的结合,从而根据施工的建设进度对相关的合同的条款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保证合同条款的落实,从而完善相关的奖励措施和惩治的方法,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对施工企业以及工程项目造成的重要影响。

3.4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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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石油企业日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企业越来越关注自身合同签订的程序及其管理制度。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企业会面临着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对于石油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及其自身发展等都产生着不良的影响。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类企业合同诱发法律风险的因素很多,可能是由合同自身引发,也可能是由各种相关因素而引发,因此,企业应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水平,从而有效的降低合同法律风险,提高合同风险控制以及防范的能力。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含义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以外的法律环境有所转变,或者由于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种主体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或者行驶权利,从而可能给企业带来负面的法律后果。构成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三个,首先,法律对商品活动或其他方面有相关规定或者合同对其有相关的约定,这是合同法律风险存在的前提条件;其次是,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或者其他当事人未按照某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做出某种行为或者没有做出某种行为、或企业外法律环境有所改变而引发风险,这是合同法律风险引发的直接原因;最后,合同法律风险的引发最终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后果或者法律责任。

三、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我国石油企业虽然被国家特许授权经营,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全国油气需求呈快速刚性增长,目前已形成以国有石油公司为主导、国外大石油公司和国内民营企业等多元竞争的格局,国内能源开发竟合关系更加复杂,国家鼓励石油市场多元参与的政策将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因此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也在日益增加,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并降低合同管理法律的风险,避免风险给企业造成负面的影响。

四、石油企业诱发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因素

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企业外的法律环境改变或者企业对风险控制能力强弱而造成的,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类企业,在日益竞争市场环境中,收入类合同由于受行业及业务自身特点的制约,如部分项目工作量小(10-100万元)、运作周期短(2-5天)、市场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作为乙方没有签订合同主动权、以及目前市场不良惯例等因素制约,普遍存在事后合同的风险。随着石油工程服务市场不断开放,石油工程类企业合同风险将更活跃,因此分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类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其具体诱发因素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合带来的风险。合同相对人为被挂靠单位、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信、履约能力;下级、分支机构的擅自越权签订合同,从而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导致合同被撤销后无效。

2.口头合同或事后合同。由于权力义务约定不明,存在效力瑕疵,发生纠纷时无明确依据、或缺乏证据,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原因为:(1)石油工程类企业受如上行业或业务特点制约。(2)市场风险意识欠缺。作为工程施工服务类企业为了生存,过分强调市场占有,急于先干活再说的理念、重口头承诺、合同签订意识不强;不注重证据留存或证据不规范。(3)合同管理中制约因素。如企业为加强合同管理,统一进行网上系统审批,网上审批时间过长影响效率。(4)业务人员缺乏法律素养;发包方诚信或利益问题。(5)恶意不签订合同以压低价格等。(6)个别小团体谋求私利故意不签。

3.未履行或适当履行合同,如条款不完善、审批不严、忽视履行、管理人员渎职、相对人诚信等。由于合同标权利义务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健全和合同标规定不完善等现象,发生纠纷时,难以确定合同双方的责任,使诉讼难度加大。表现为:(1)企业相关合同监管机制不健全。企业为了生存鼓励开拓市场,制度和措施很多,但相关监督、问责机制缺乏。(2)合同主体自身不符合相关规定,造成合同不具法律效力。(3)工程作业本身复杂,工程过程存在不确定因素,项目承揽初期未论证或论证不足。

4.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方履约能力降低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约的能力,包括支付能力、生产能力等,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其面临的风险多,有些风险来自于企业的内部,有些则来自于企业的外部,这些因素都会对企业生产能力以及支付能力等造成影响,如合同对方当事人与金融机构关系恶化,从而影响其支付能力,另一合同当事人便有可能因此受到牵连,影响其与其他企业的合同的履行。

5.变更、解除合同不当。如管理制度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形式要件欠缺、未按规定履行程序等。

五、石油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1.加强前期调研、论证。针对目标市场、工程量,应加强对发包方资质、信誉调研;其主要包括:企业性质、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资产负债及经济实力、企业业绩、以往的履约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此外相对方还应出具行业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质量认证书等。同时对近年来已合作的发包方,应建立信用评估机制, 制定“三级”发包商管理方案,通过“控制和规避”策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2.对企业合同管理者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及其合同管理水平。为适应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较强专业性要求,企业合同管理者应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以及业务能力,因此,企业应结合实际对市场开发管理和业务人员,采取“三级”培训的方式,即一级业务人员为对外市场开发业务主管者;二级业务人员为具体负责合同签订、结算者;三级业务人员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等,提高其对合同管理的水平,加强自身合同签订等操作技能,夯实企业合同管理的基础,以有效控制合同管理中产生的法律风险[4]。此外,还应随社会的需求调整培训课程,使管理者的法律知识跟上发展需要,并从而使签约技能以及法律水平得到提高,为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3.完善合同签订管理。如拟定统一的制式合同文本,重点明确合同的付款时间、条件及强化违约责任等细节;建立“事前备案、事后补充”机制,若无法及时签订合同的,应签订现场施工协议,对工程款项、工作量、付款条件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保留工程约定证据。

4.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监管。签订合同后,还应对合同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一般主要重点抽查和检查这四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如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双方严格履行;二是要看履行的过程是否存在有变更的情况,如有变更,现场及时签认,对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的原始资料。同时要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其变更;三是监察是否违约,这是实施监管的主要工作,双方如有违约,要及时处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文件、通知等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要对这些原始书面材料进行保存,如发生纠纷,以便作为重要证据区分责任。四是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及时按照合同进入结算程序。

4.建立合同会审制度,实行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多重把关,确保合同目的有效实现。建立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将合同管理工作纳入系统中来,全面的对合同管理相关环节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系统的辨识,使合同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具体化和常态化。对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履行情况以及实施证据等情况用内部控制管理测试、审计,将主动干预合同管理代替被动管理,铸造坚实的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屏障。

5.建立和落实问责机制。完善企业监督问责机制,建立“谁开发谁负责”,对违规者进行问责追究。

6.开展好项目后评价。每一个项目完成后从市场情况、工程完成情况、结算支付、发包商履约情况等方面对该项目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意见,为新项目开展、合同签订提供参考。

六、结束语

总之,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较为复杂且非常重要,各个石油企业应具有一批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人才,并科学的、全面的对企业合同进行管理,从而使企业法律风险得到有效的降低,全方位的提高石油企业的管理水平及其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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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来进行。没有建筑合同,就无法实施和监管后续的生产活动,而一旦签订合同,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将纳入承包合同的范围当中。建筑企业实施的内部承包、总包、分包等,也正是根据其和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承担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来明确划分的,其内、外合同的关系不仅一脉相承而且标的权责高度也一致,换句话说,也就是所有的内部承包的具体内容,即企业对外承包合同所含各项指标的分解和落实。这就让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从内容、形式与管理范围都与其他企业不同,而是一个自成系统的、格局完整的管理方式。就实际操作结果而言,部分建筑安装公司与工程公司正是缺少对建筑合同管理的深刻认识,忽视了建筑合同管理的监督与落实,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丧失了原有的市场份额而陷入经营困境,步履艰难,因此,建筑企业进行合同管控以及做好防范措施显得非常重要。

二、合同风险分析

2.1客观风险

合同客观风险是由建筑产品的特点决定的,这种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客观存在的。例如FIDIC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由承包商承担,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d内,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建筑市场价格的波动、国家政策的变化等。客观风险总的可归类为工程变更风险、市场风险、时效风险、政策风险。

2.2主观人为风险

虽然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了发包方承担风险较多,但发包方始终处在主动地位,往往利用招标文件、答疑文件、起草合同等有利条件,将大部分合同风险有意识地转嫁给承包方,从工程招标文件开始就加入许多免责条款,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做出承诺,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放弃投标资格,承包方由于急于竞标,只有吞下苦水,明知故犯。一旦承诺后这些条件将纳入合同条款中,造成合同风险。另外在合同文本草签阶段发包人同样将自身的责任、义务条款淡化,加强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出现许多单方面约束、不平等条款。合同中的人为风险还体现在承包方合同签订人员的素质不高,不具备综合能力,没能深刻的剖析合同中各种风险,出现严重的失误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人为风险。

三、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3.1增强法律观念,注重履约过程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各行各业也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了有关条例。因此,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3.2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由于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型强的管理工作,其涉及经营、预算、法律、工程管理及公关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要真正的防范合同风险,施工企业还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重视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使其全程负责施工合同的订阅、实施、管理及控制等环节,从而使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最终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如合同在签订前,合同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发包人的资信和签订合同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需要了解施工图纸是否经过主管规划部门审批;了解是否具备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及其建设手续,需要拆迁的是否已经到位等等,同时还得了解发包人的资金是否到位等等,这些都需要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实施并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使合同管理专业化,并以最大可能性来规避合同风险。

3.3在合同签订和谈判过程中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在合同谈判或投标前期,施工企业在对发包人详细了解后,认为可以承担这项工程时,才能进行合同实质性谈判。在谈判时,应对合同条款认真研究,尽可能在投标书中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同时,在谈判策略上,施工企业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对于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要合同款项上应将免责条款具体明确,从而最大限度地限制风险。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管理人员应既懂得工程技术,又懂得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方面的知识,才能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一规避可能出现的漏洞。如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研究合同文本的款项,如:严格审查发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和使用的具体规定;总包合同中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的规定;不可抗力范围的规定(如大风、地震级别、大雨降雨量等);违约责任等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担保的方式(保函、保证金、定金、保证等),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在签订合同时减少风险发生的漏洞,将风险系数降到最低。

3.4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转移风险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向第三方转移风险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法律保证。在建设工程中要防范合同风险,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利于规范业主行为,也有利于保证合同履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应引入工程担保制度,以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

四、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单位管理的核心之一,是一项具有相当繁重、复杂的工作,从始到终一直贯穿着企业内部的管理过程,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管理工作的风险规避与防范,是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关键,从而使企业的品牌和形象进一步的提升,使建筑施工企业在经济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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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低价中标风险防控和内控制度

第一,构建预测项目成本评估机制。当前施工行业竞争激烈,低价中标属于必然结果,这样对控制企业成本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应当构建预测评估项目成本制度,加强预测与测算投标阶段成本,科学明确投标报价;对成本要素合理分析,按照项目的不同类型,采用报价不同的方法,防止由于不真实的投标成本控制形成废标、或者中标后污损合同等风险。第二,加强管控目标成本。项目中标之后,按照施工图纸、合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制定项目施工预算控制金额,明确相关利益、项目目标成本。在管理目标成本时,应当确定项目的经营方法。第三,加强管控实际成本。低价中标促使企业缩小了盈利空间。因此,必须加强管理成本,构建跨职能队伍,利用价值研究法,分包目标成本嵌入项目成本、采购材料成本、优化设计施工组织对各个环节中的风险有效控制。

(二)结算、回款风险防控和内控制度

通过分析施工企业项目结算可知,很多项目竣工之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工程结算无法实行,造成无法及时锁定项目效益,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回收工程款,施工企业形成了极大的结算回款风险。主要成因是形成的市场风险,产生了不公平的合约,在合同中无法明确相关结算事宜;项目履约管理产生问题,无法符合结算条件等。施工企业应当构建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认真实行合同评审;构建有效的管理制度,为履约合同结算提供便利条件。

(三)项目索赔风险防控和内控制度

加强管理合同,对合同文本积极规范,在施工合同中对索赔方式、程序、时间等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确保合法以及充分进行索赔。构建评审合同机制,缔约中通过有关部门人员评审合同,评审达标后,才能签订合同。加强管理项目的履约,构建有关的内控制度。将施工中收集的各种证据程序积极固化,汇总有关的控制流程,在收集证据中促使企业产生强制机制,尤其是施工中的关键证据。

(四)财务风险防控和内控制度

其他风险集中表现为财务风险,施工企业重要资产为流动资产,存货与应收账款是流动资产,体现在施工企业财务报表中,在总资产中存货和应收账款所占比例较大,资产流动缓慢,具有极高的资产负债率。因此,施工企业应对流动资产加强流动性降低资金占用率,资金管理中对各业务部门加强联动,避免各个经营步骤可能对回收工程款造成的影响;企业在签约环境进行招投标时,重视调查客户的资信度,对支付资金实力积极评估,充分思考企业财务情况,判断企业承受资金能力,在企业资金流许可的情况下,发展业务,从根本上降低财务风险;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合同款项,确保合同质量,积极处理工程事项变更问题,获得书面材料;在工程竣工环节按照合同规定,准确提供竣工材料,对各项工程竣工问题实施跟踪,组织专人认真负责,采取科学方法,监督业主尽快结算。

(五)构建内控系统

从施工企业各个方面积极评估企业的经营生产、市场营销、管理财务等产生的内外部风险,将风险管理作为导向,明确企业管控重点,在对已知风险管理总结的前提下,不断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健全企业管理措施,对企业各项业务规范管理。

(六)加强内部监督

组成内部控制的内容是内部审计,内审部门应当对企业风险和内控机制科学评价,针对风险和内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提高管理企业水平,产生审计的增值服务。因此,对风险导向审计适当引入,转变传统审计方式,提高内审人员的工作水平;把审计中心转移至评估风险,在审计中,风险导向是对被审计单位有效分析与评估,按照其结果对审计重点有效确定,按照审计内容对其资源实施分配,提出合理化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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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1-094-02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指企业为规避负面法律后果建立的法律风险评估识别、控制、监控与化解体系。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中明确提出:通过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因此,对采油企业来说,抓好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仅是我们的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我们面临的政治责任。

一、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意义

采油企业作为油气生产单位,用工量大、生产场所范围广、地方关系复杂,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管理过程中所有的人和环节。紧紧围绕采油企业中心工作,构建适合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正确认识法律风险,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保障采油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社会发展对企业的现实要求。首先,中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结构和关系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剧;其次,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仍在日臻完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也不多,也使得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再者,相比国资委法制工作要求,采油企业法律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在法治理念、管理体系和方法上还有不小差距,使得在参与市场活动时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复杂。因此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

2.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采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远需要。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中石化集团公司提出要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的长远目标,作为子公司的采油企业必须要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客观评估国内国际法律风险环境,制定一套科学的法律风险战略管理措施,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所以,采油企业要把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企管措施,逐步建设完善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3.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提高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必然要求。风险防控要防范于未然。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会产生负面法律后果。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如果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未能有效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二、采油企业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形式

根据油田的整体法律环境,结合采油企业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流程,采油企业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市场交易风险。指采油企业在与其它单位进行经济往来行为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主要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有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格、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越权签约的现象;在采油企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由于外委计划滞后或生产应急项目等原因,有时会发生事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质量瑕疵、部分给付等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情形;在发生合同争议时,不是依法解决而是采取私了的办法处理等。这些做法使合同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也无法实现合同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功能,很容易使我方陷入不利的局面,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行政管制风险。指政府对企业进行规范和限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采油企业属于中央企业范畴,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不是中央企业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给采油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难以避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土地、价格、税务、公检法等方面给企业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它主要以行政部门对采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检查的形式出现,各种检查使采油企业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

3.环境保护风险。采油企业勘探开发不可避免地要对采油企业区域内的草原、水域、林地、河道等生态要素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如不及时恢复地貌和植被,会遭到更多的行政处罚和索赔,企业形象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4.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产生于劳动者与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兼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制度会日益增多,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逐渐加强,任何违反法律或不规范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劳动纠纷。尤其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处分、临时性用工管理、离岗干部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风险。

5.财务风险。指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在货币资金管理、资金收、拨款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行为不当造成损失。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对外付款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导致资产损失;网银卡和密码未分开保管,导致资金被非法挪用;应收账款业务不规范,责任不落实,造成损失等。

6.侵权风险。指采油企业作为一方主体,与地方企业和个人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某些原因造成纠纷的可能性。在对外协作或交流中,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必要的制度约束,使我方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计算机软件应用方面,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比较普遍,潜在遭受诉讼索赔的风险。

7.证照和印章管理风险。证照管理风险指需要取得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定资格证照的单位与个人,未按法定程序取得证照、取得证照后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或未按规定合法使用证照带来的法律风险。印章管理风险是指单位或部门不注重印章管理,个别人员私自使用印章,恶意签约、担保、出证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8.税收风险。税收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包括避税、漏税、偷税等法律风险。

9.诉讼风险。诉讼的结果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诉讼涉及到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协调关系等复杂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对案件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

10.其它风险。指包括突发性的事件或自然灾害在内的其它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做好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途径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引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依法治企”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根本手段。作为一个采油企业,要立足于改革稳定和生产经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过程控制管理,才能有效构筑法律风险防控屏障。

1.强化内控的宣传与培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是中石化集团公司“精细管理、极限管理”的要求,是实现“人治”到“法治”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和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满足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要求。油田企业点多面广,相对分散,是没有围墙的工厂,长期以来油田企业大干快上,资金流量大,人员补充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干部职工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相对薄弱。所以,要强化内控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日常工作中,对领导层、执行层和普通职工进行三级内控培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措施,为内控制度的执行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增强内控理念,提高内控制度认识,奠定有效执行内控、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事务规章制度。采油企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认真落实内控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就应该加大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协调力度,规范经营秩序,正确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科室及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并明确机构的职责;照章办事是管理到位的保证,健全规范的制度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防控规章制度,包括重大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制度、重大决策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法律事项联合审议制度、企业涉外文字材料审查把关制度、法律事项督办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等。依靠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经济业务行为和干部职工行为,将有效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深入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基层法律工作框架体系。按照国家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要求,成立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运作,明确法律事务部门的责任,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岗,配备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建立由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基层法律联络员组成的工作框架体系。采油企业还可采用聘请专职律师和培养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落实法律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利用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加快企业员工中法律事务人员的培养和取证工作,发挥内部法律工作者对企业熟悉、了解较为充分的优势,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4.突出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保障体系。法律事务部门应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着力点落脚到法律事务工作上,努力把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一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单位成立法律风险防范办公室,协调处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指导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纠正基层单位违规的行为。二是规范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程序。基层在生产经营中预测到或发现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必须立即向法律风险防范办公室汇报,由防范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的法律纠纷防范事务,避免损失扩大。三是开展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对日常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风险等进行分类,明确责任管理单位,实施督查和责任追究。

5.加强合同的过程管理,事前防控各种法律风险。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合同风险防范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严把资质审查关,严控市场准入,夯实防控基础;严把法律论证关,法律合同工作人员,对项目随时提供法律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严把合同签约关,增加QHSE合同条款,保证所签合同合法有效;严把监督履约关,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对合同项目的检验、验收,提出相关合同结算意见;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合同档案,对归档资料建立统一台账,合同管理既要走足程序,也要留下痕迹。

6.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领域风险防控。一是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和评价体系,加强日常管理,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评判某个员工从事管理工作会给企业带来还是减少法律风险,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的履约管理,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的签订、期满考核通知、考核续签、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把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当成企业规范员工管理的一项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避用工风险和劳动争议。

7.坚持依法治企,优化诉讼纠纷案件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纠纷案件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后防线。采油企业开放性的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油地关系的复杂性和行政争议的多发性。法律事务部门要前移工作重心,早谋划、早研究、早介入。一是要综合运用公证保全证据法等手段,提高诉讼纠纷处理能力和办案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做好案件信息反馈,认真分析总结案件产生的原因,剖析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书,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有效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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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与表现

2004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到法律风险概念。现今,法律风险越来越多的成为企业界关注的焦点。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和利益,是企业家关注的两个基础性问题,企业家时刻不能忘记风险和利益的并存关系,才能够保证企业价值获得持续保持和增长。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调整。企业从设立到运行、从决策到管理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如果企业对于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最为常见、爆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它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害,往往是企业难以承受的,法律风险因而成为中国企业走向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发展壮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推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的法律风险表现在:(1)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这些直接关系到拟设企业能否具有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2)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然降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3)企业并购法律风险。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有效。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的法律环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等;二是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未能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执行等。相比之下,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风险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的能力与法律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的差距。企业自身原因,主要是部分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对防控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企业法制建设不自觉、不主动,或者是仅仅停留在制度建设而未能有效执行。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工作等前期工作缺少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有的单位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在对其使用上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漠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球”,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的防控措施

在欧洲,大公司、大集团普遍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西方国家大公司、大集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自觉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有效途径。有效防控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控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有效防控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强化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一位世界级管理大师曾说过,法律风险是企业21世纪最大的风险。没有危机意识,实际上是一种最危险的危机。没有防控危机的准备,往往被危机所湮灭。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懂得识别法律风险、控制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的重要性,是一个管理者应有的基本素质和策略。法律风险意识不应当成为企业家的最后一堂课。企业家应充分认识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和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发展特点,研究工作措施,在思想上真正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建立高效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2 如何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1)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l生的重要意义。每个企业都存在多少不一的潜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如果没有预先的防范意识,往往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企业管理决策者法治意识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是否演变成现实灾难。所以,企业必须具备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它对于企业对内对外的法律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序和环节,从制度上保证了合法经营、依法决策。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它要求企业系统地评估其法律风险环境,并对每一类法律风险和该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的主要风险都制定一套法律风险战略管理并有效执行。把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管理方式,持之以恒,从而形成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实现对法律风险的系统性防控。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保证。要把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紧密结合起来,明确企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提高企业内部运营效率,使法律风险防控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要形成严格规范的制度,如要特别注重加强对合同审批、签订、履行等流程的管理,对合同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个系统工程,它是一张严密的法律风险防控网。不仅公司高层要对法律风险防控有足够的重视和起到示范作用,还需要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做到人人防控;并且,在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过程中,必然对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也就是说,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本身就是对企业的整个运行进行了一次次“规范整顿”,必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减少企业隐患。当然,企业可以选择防控的广度和深度。

(3)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加强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是防控法律风险的组织保障。要积极推行法律风险委员会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强化工作职责,选拔、培养和充实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入驻企业,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对企业各项目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定期法律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并事先提出预警;企业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迅速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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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法律风险逐年递增,防控法律风险的难度也在逐渐加大。主要表现是:面临的法律环境异常复杂,调整油田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数量大,既有国内的法律又有国际的法律,还有“走出去”必须面临的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而由于油田属于高危行业,法律调整因此有更严格的要求;经营管理活动相对人异常复杂,交易活动繁多,监管部门繁多,在国外经营有时要与项目所在国政府高层直接对话,而在国内生产有时不得不面对油区普通群众,对法律理解的差异性和对法律的认同性不一致,必然造成法律风险频率增强;自身合规性控制异常复杂,油田生产经营点多、面广、线长,各种行为主体活动的类型多、变化快,管理控制工作复杂,有的专业技术性强,有的监管要求严,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因此如何有效构建石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组织保障机制、识别监控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是石油企业领导和法律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和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为锁牢法律风险源头、及时化解各类法律风险,需要石油企业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事务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下功夫、出

实招。

1 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的组织保障机制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依法治企的重要制度保证和组织保证。应坚持以法律风险防控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为基本着力点,全面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1.1 建立“三种模式”,确保履行职责有机构

企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认真落实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的要求,不断加强法律事务职能体系建设。在企业层面,要设立总法律顾问岗位和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专人管。在下属单位层面,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法律事务管理幅度、法律风险程度大小等实际,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兼职法律事务岗位”三种组织模式,保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落到实处。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设立总法律顾问岗位和法律事务机构;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设立法律顾问岗位;其他规模较小的单位设立兼职法律事务岗位。通过科学设计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落实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确保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到位。

1.2 健全“三类制度”,确保管理行为有规范

不断深化法律事务制度建设,整合制度功能,推进制度落实。建立以《法律工作管理细则》、《法律顾问管理细则》为引领的综合管理制度体系,明确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建立以《合同(信用)管理细则》、《授权委托管理细则》、《法律纠纷管理细则》、《商标管理细则》、《工商事务管理》、《法律中介机构管理细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细则》、《学法用法创新成果评审细则》等为支撑的法律专业管理制度体系,编制《合同管理业务流程》、《民事诉讼纠纷处理工作指引》、《工商事务办理指引》等一系列业务管理流程和操作指引,明确各个具体法律业务的管理任务、管理程序和管理规范;建立以《法律事务工作考评办法》等为保障的考核评价制度体系,强化制度执行力度。通过三类法律事务制度体系建设,推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逐步形成,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法律风险的全面

受控。

1.3 培育“三支队伍”,确保工作质量有保证

建立以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员、合同经办员为主体的三支法律人才队伍,不断提高法律人员的履职能力。培育法律顾问队伍,严格落实法律顾问持证上岗要求,认真组织法律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育合同管理员队伍,认真组织合同管理员参加合同管理培训及考核,加强合同法律知识、管理制度、典型案例的学习和交流,掌握合同法律风险防控基本技能,满足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培育合同经办员队伍,认真组织合同经办员培训,加强合同经办员资格管理,提升广大合同经办员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防控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只有稳步提升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才能为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

2 细化法律事务管理,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的识别监控机制

加强风险源头管理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不断细化法律事务合同管理、决策管理及风险预警管理,确保重大法律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和控制。

2.1 甘当“法律卫士”,严格合同管理

紧抓合同管理关键点,努力夯实合同基础管理。严把合同法律审查关,加强重大、重要合同法律审查,严格履行合同审核程序,明确重大风险点的控制办法,落实合同全过程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杜绝违法合同、无效合同的发生;严把标准文本使用关,建设合同标准文本库,收集国家合同标准文本,通过合同标准文本“本土化”改造,开发完善企业合同标准文本,提高标准文本使用率,不断降低合同文本使用风险;严把合同运行考核关,狠抓合同管理检查考核,将合同管理指标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兑现,并形成以合同法律专项检查为主,内控、审计、效能监察等多部门联动考核为辅的综合考核机制,确保合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2.2 善当“法律谋士”,参与决策管理

把握经营管理与依法决策平衡点,积极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为企业规章制度合法化提供法律审查意见,将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嵌入企业规章制度的管理流程之中,对拟出台的各项管理制度从制订依据、程序、内容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把关,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为重大决策合法化提供法律审查意见,通过参加日常会议、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项问题协调论证等方式发表法律意见,提出法律风险防控建议,真正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为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提供法律支持,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拓宽民主渠道,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2.3 敢当“法律勇士”,强化风险管理

找准法律风险管理切入点,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新机制。勇于研究探索,认真落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通过编制或下达《法律风险管理年度报告》、《法律风险防范手册》、《法律风险提示》等做好法律风险警示管理,超前指导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勇于过程控制,认真梳理涉外工程、工程建设、重大对外投资等重点项目的法律风险点,提出风险预防和化解措施,落实法律风险控制责任,严控重点项目运行中各种风险;勇于维护权益,法律纠纷发生后,法律人员主动出击,敢于担当,善于维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各种法律争议、纠纷及历史遗留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涉法权益,同时建立法律纠纷总结评价制度,对案件的发生和处理全面梳理,深刻查找和剖析导致案件发生的违法、侵权等法律风险因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将处理案件与改进管理有机结合,避免类似法律风险的再次发生。

3 注重普法工作实效,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的宣传教育机制

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根本所在。要大力营造靠前送法、能动学法、自觉用法的浓厚氛围,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打下了坚实思想

基础。

3.1 突出普法重点,“送法”到“前台”

围绕普法对象,创造性开展送法活动。送法到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直属单位中心组等要带头学法用法,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中应安排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做到按行权规则办事,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送法到重点项目、基层班组、职工家庭,针对重点项目的工作需要,到现场开办专题讲座,提出项目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通过“以案学法”和“普法小课堂”等活动,在基层班组广泛开展专题法制讲座,围绕与职工家庭相关法律知识,走进社区进行专题宣讲。

3.2 丰富宣教方式,“学法”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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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拓展法律风险防范领域在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趋势下,要求法律风险防范超前介入。一要注重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法律的研究,将专业法律知识、风险防范与灵活使用有关鼓励性政策,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二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在转型升级中获得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手段予以保护,同时妥善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三要注重建立健全企业转型升级中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新领域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走出去”发展战略,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向国际延伸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央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在“走出去”过程中,国际法律风险日益增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企业法务工作者对外投资环境和法律政策的研究,提高企业法务工作者对外投资项目的参与度,并进行相关法律论证与调查,从而加强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降低法律风险。

(三)企业现代化管理,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与企业管理有效融合对企业经营发展中各种法律风险的管理,是现代化企业内部实质管理的重要内容。让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更加快速融入企业管理,既是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健全,中央企业不论是改制、重组,还是跨国经营等,都需要慎重研究、准确把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审核把关,既维护好合法权益,又发挥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企业开发新产品、开展新业务、开拓新领域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不够健全1.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低。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并且也是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体现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现代化企业法制工作上层次上水平的一个关键环节,尽管许多企业已设立了总法律顾问,但专职率不高。2.总法律顾问作用发挥还不够显著。虽然各大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包括一些三级企业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但发挥的作用差异较大。有的发挥的较好,但多数离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定位不够准确。没有准确理解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是自觉地把总法律顾问当成法律专业人士或中层管理者,没有全局观和战略眼光。二是职责不够清晰,常常陷入抓法制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建设、合同审核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具体的法律事务事项里,而忽视或者说没有全面统筹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职责。三是能力不够匹配。有的总法律顾问没有法律专业背景,其专业能力和专业实践经验不够;有的虽有法律专业背景,但其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能力与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不相匹配,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总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3.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总体知识结构和数量基本符合国资委的要求,但各企业之间有不均衡现象,出现了法律支持业务需求量与法律顾问数量配备不匹配的现象。有的企业工作繁重但法律顾问不足,想把法律风险防范做好变成空谈。同时,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是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实际操作经验的人员相对较少;既具有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法律顾问更少。

(二)法律风险防范未有效嵌入经营管理之中1.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设计不健全,法律顾问获取的信息不对称。多数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流程设计不具体、不完善,忽视了法律顾问在风险防范中的把关作用。获得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法律顾问无法准确分析、提示决策风险点和法律风险点,无法提供系统的法律解决方案。2.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于领导者个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对法律顾问个体的认知度,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法律顾问的参与度还没有完全成为风险防范的必经环节。往往在项目出现问题时要求法律顾问进行事后补救。3.法律事务在企业管理中的流程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律风险防范的新需求,导致法律事务工作流程及各业务管理环节的相互关系未能准确把握,从而导致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事项分析及法律风险防范效果打折扣。

(三)合同风险防范有缺失1.合同签约前的介入程度不深入。管理部门大多有一种模糊的认识,就是法律顾问仅对合同条款负责,只要将草拟的合同文本较法律顾问做书面审查即可,而忽视法律顾问应当对合同文本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与防范的作用。2.合同履约监控还有较大差距。传统的合同管理重订立轻履行、重业务轻法律的弊端依然存在,合同履约监控不到位,常常到了合同争议无法调和了,才上报合同纠纷事项。3.合同绩效评估工作尚未有效开展。合同绩效评估是在重大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效果或项目的整体履行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以确定目标是否达到,检验项目是否合理和有效率,作为未来重大经营决策时的考量依据,有利于实现重大项目的最优控制和企业效益目标。

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央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存在的不足,要以“建队伍、强基础、防风险、促发展”为总体工作思路,以法律风险防范为主线,借助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平台,力促经营者从对法律服务的理性需求到纯熟地运用法律事务管理技能的转变,力促法律顾问从纯粹专业人士到企业管理者的转变,达到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大决策的法律把关率100%,逐步实现打造一支优秀的法律顾问队伍,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支撑。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加大力度:

(一)大力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组织网络建设,营造合规文化在企业日常经营合规性合法性的要求下,法律事务机构深入管理工作是不可缺少的,企业重大事项及重大合同更是必经的、不可跨越的程序。要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单位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人员和职责,明确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法律顾问的职能职责、权利,保证法律事务机构独立设置比例达到80%。要做好法律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组织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前培训,使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取得资格率达到80%,基本实现法律顾问工作队伍的专业化。1.确立总法律顾问在风险控制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治理结构。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并领导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管理工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建立并健全法律事务机构;选拔并设置企业不同层级法律风险,在企业内部完善从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及队伍自上而下的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做到各层面、各环节的法律风险有专人管、专人办、专人参与的全面的企业法律顾问体系。2.组建懂管理、有素养、会改善的复合型队伍。企业在法律人才的选配上应高度重视,选配高素质人才,按照岗位所需任职条件与要求,推进法律事务人员岗位等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通过委外培训、学习和内部帮带等多种形式,提升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能力水平,为建设以法律风险防控为重点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储备人才。3.将法律风险理念纳入企业文化范畴,强化风险思维模式。企业应从思想上、意识形态上渗透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思维模式,在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所辖范围内开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的企业文化建设,从企业的决策层向中层管理人员,再向基层逐级推进,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的法律素养,树立防控法律风险以管理、事前、预防为主的理念,强化企业员工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从而影响并提高企业依法治理水平。

(二)建设并夯实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为了保证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真正行之有效、落到实处,企业应将依法治理的规章制度建设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点。1.确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机制,为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企业应紧绕生产经营中心,尊重法律事务工作,从根本上让法务工作融入各项管理工作中,全面发挥法律工作的作用,使总法律顾问制度及其带来的正面效应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坚实屏障。2.规范合同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合同全寿命周期管理模式,全面推进标准合同文本建设,实现供应商管理、预算成本管理、审价管理、合同管理、纠纷处理全生命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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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视、不遵守企业内部各项采购程序与规定,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不按照合同履约,甚至违约、违规、违法侵权,给企业带来各类法律风险。

2.忽视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

煤炭企业往往重视合同前期的准备,如严格招投标程序、重视商务谈判。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则多依靠现场工作人员的素质,导致履约质量参差不齐,存在风险。

3.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制定合同相关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由于在把控合同全过程中涉及的岗位较多。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存在偏差。

二、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办法

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对风险防范是最有效、最根本的。必须严格审查相对人主体资格、相关资质、履约能力,并充分评估各项法律风险发生几率,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1.主体不适格

第一,表现形式。供应商主体不合格、资质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完全履行,甚至影响采购物品质量。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工商登记或已经吊销、注销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部分无效等风险。相对人企业名称与其所持资质(各类行政许可证、特许经营、生产许可证等)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工商处罚。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签约前,严格审查相对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与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查询比对。涉及特殊行业的,要求相对人提供经营行政许可。在审查中更要注意相对人若是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要审查对分支机构的授权范围。要尽量核实相对人提供资质证件的真实性。

2.合同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采购标的约定不明,包括采购合同标的采用不规范简称,未标明型号、生产厂家、品牌或与采购计划不一致,导致采购物品质量下降、不能使用的风险;采购标的相关技术参数约定不明确,导致采购目标失当;验收标准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验收质量争议,或由此带来的对于检测机构、检测风云争议等。合同履约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带来提前或逾期交货,增加保管、仓储等费用;对于履行地点和交货方式约定不明确,则容易导致货运中转中意外导致双方责任承担的风险;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若在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部分违约的情形下难以计算损失等风险;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确,则可能导致我方增加诉讼成本等风险。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条款审查过程中,要明确约定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及品牌,核查是否与采购计划一致。对于技术规格复杂的大型设备,应将技术详细规格作为合同附件同时留存,避免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纠纷。约定明确交货方式、履约地点,注重明确争议解决条款等。

3.结算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双方付款方式约定明显不利于其中一方,有预付款情形的,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迟迟不发货,延误使用时间;又或者预付款比例不合适,造成大量资金占用。支付方式约定与现场使用不一致,有可能造成已付款但合同标的使用产生问题,造成我方损失。第二,防控办法。制定预付款相关制度,确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按照现场实际,使用确定按期支付采购价款。

4.验收方式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验收时,库管未严格按照合同核对采购物资的型号、数量、规格等,未找相关机构检验某些大型设备,便视为合格入库。这些行为都是明显确认合同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对采购方不利。第二,防控办法。制定合理的验收与库房管理规定,制定库房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验收大型设备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某些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约定在设备运行期内出现问题的相关解决办法。对在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收集现场资料,通报法律事务部门。

三、结语

在煤矿企业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最主要、最根本的就是要企业管理人员、采购部门人员、法务部门人员形成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对采购合同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风险防控。对于签约方选择、合同文本拟定、到货验收及质保期等,都要进行全过程风险防控,把控各个环节,确保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的全局化管理。

作者:栗慧 单位: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制责任公司李村煤矿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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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员工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全员法律风险意识的提升。员工是企业构成的基本单元。员工法律风险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企业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在目前员工构成复杂、多种用工形式并存、风险意识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培训加强员工的法治理念教育,逐步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全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的提升。

4.正确认识各类措施的内在联系,保证防控体系高效运行。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加强管理者法律责任意识和加强员工法治理念教育三类防控措施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构建适于油田企业发展的防控措施制度体系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加强管理者法律责任意识,树立法律思维模式则是防控措施制度体系真正发挥其有效性的关键;加强员工法治理念教育,提升员工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则是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保障。

防控制度体系模式设计

1.以合同管理为主线,健全对外经济交往管理制度体系。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合同管理工作是主线,既是双方经济合作的前导,又是双方履约和解决纠纷的依据。因此,应当对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一是建立对方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专业市场队伍准入制度,对申请准入专业市场的外部队伍进行专业化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履约能力且专业化程度高的外部施工队伍纳入准入管理的范围,允许其承揽与其自身资质和履约能力相当的施工项目;对于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资信状况下降,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履约能力的外部队伍,要及时进行清理。

二是建立分层次的合同签订制度。要按照合同标的额、履行难易程度等指标将合同划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对于一般合同应当规范其前期谈判、缔约过程、文本审查和履行结算报告制度。对于重大合同,除遵循一般合同的管理制度外,还应当建立内部联合审批以及定期履行报告制度,避免因合同签订引起的纠纷。三是建立履约状况及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是确保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对于正常履行的合同项目应当由责任部门和合同对方定期共同提交初期、中期和末期履约状况报告,确保项目的如约履行;对于重大或者出现异常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可能发生诉讼纠纷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法律事务部门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为依法维权做好准备工作。四是完善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资料保存制度。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文本、进度报告、预算结算明细、验收台账等重要资料应当及时确认并归档。对于可能发生纠纷的项目,应当及时将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固定和封存。五是建立验收审查及履行结算报告制度。验收审查是关闭合同的关键环节。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及合同对方对项目进行验收,完善验收证明资料,并据此提交履行结算报告。对于存在质量保证期的项目,应当预留保证金,用以解决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2.以风险评估为起点,完善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应当根据生产环节的不同建立风险源识别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的生产运行管理制度体系。只有树立防患于未然的责任意识,强化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才能从容应对生产过程中突发的各种法律风险。一是建立风险源识别分类评估制度。应当组织各单位对依照工艺流程,在所辖范围对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源进行识别汇总,并按照可能发生的概率大小以及影响程度进行分类评估。对于发生概率大影响程度高的风险源作为防控的重点;对于发生概率小影响程度大或者发生概率高影响程度低的风险源作为防控的次重点;而对于发生概率小影响程度低的风险源作为防控的一般重点。

二是根据风险源识别分类情况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应当根据风险源识别分类情况,对各种可能的风险做好应急响应。对于防控预案的编制,应当以风险源发生时可能造成的影响为依据,重点做好风险源自我控制、限时逐级汇报、风险处置流程、善后事宜的处理等等。例如,对于可能发生的井喷事故,应当首先做好井控防范措施,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对于突发的井喷事故,各责任部门要限时逐级汇报,同时组织人员和设备按照预案对事故进行处置。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损害评估、证据收集,实施事故的善后处理预案,保证风险一旦出现,责任明确、处置方法得当、力求将损失降到最低。如果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应当要求法律部门人员提前介入事故调查处理,搜集相关证据,为可能发生的索赔、诉讼、行政复议做好应对准备。

三是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的生产运行管理制度体系。原油生产采取的是高度集约化的生产模式,涉及的工艺复杂、人员和设备众多。而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生产运行管理制度体系是保证这个集约化生产模式高效运行的基础。因此,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随着生产形势的发展及时进行修订,使之与生产运行保持协调一致。四是制订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制度。在对各类风险源进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重大突发风险应急预案的演练活动,以加强各岗位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于各类风险的处置能力。

3.以法律审查为手段,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各种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协调关系,管理制度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当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管理制度进行法律审查。

一是事前审查。为适应生产形势的变化,企业及其各个部门都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为避免这种紧张关系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应当在其生效前增加法律审查,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二是事中审查。法律法规同样处在变动中,原本合法的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因为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成不合法。为应对这种变化,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对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其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动。

三是事后审查。应当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法律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制度体系进行制度编纂工作。及时清理和修订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管理制度,确保制度体系的有效性。

制度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重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法律风险防控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而对制度体系的管理同样是实现风险防控的重要因素。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加深对来自对外经济交往、生产流程和自身管理环境的法律风险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应防控制度体系,使制度体系合法、适用、高效。

2.狠抓制度体系的落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体系落实的样态对于企业应对法律风险更具有实际意义。所以,对企业而言,在注重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应当下大力气抓好制度体系的落实工作。只有各项制度变成各职能部门直至具体岗位员工的自觉行为,才能使制度体系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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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风险防控

选择资信良好、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连续正增长,偿债能力较强的企业,是保理业务关键。买、卖双方信用的好坏、实力的强弱是保理业务的首要风险。

一是买、卖双方信用风险。保理业务的还款来源是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的应收款项。如果出现买方经营失败、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付款情况时,保理商将面临资金损失。在有追索权的情况下,保理商可向卖方追索,要求卖方在宽限期内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

二是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风险。应收账款真实性是保理业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卡,如果未能认真核查相关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客户利用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保理信用,会直接导致还款来源的落空。

三是上、下游企业关联交易风险。如果上下游企业之间互为关联方,则容易出现货款互抵现象。会加大保理商应收账款资金回款的风险。

信用风险的防控措施。合理的控制客户的风险,是保理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基础。资信良好的企业往往有着较强的履约能力,做保理业务时应对卖方的法律主体地位、年度经营业绩、企业财务状况和以往的资信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核。

首先要考察企业买卖双方的交易情况,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信用记录。健全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适销对路的商品。能否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财务状况年销售额和营业利润是否连续3年实现正增长。是否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等。

其次,保理商应对资金流向进行严密监控,使得保理预付款用于客户购买生产资料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融资的目的是为了支持业务的增长,而不是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投资。这样将会导致保理预付款资金的落空造成资金损失。

做保理业务时应对客户资信调查更加严格,严把保理业务的第一关。同时完善了科学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建立了可靠的企业资信管理系统,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客户,分别核定大小不等的信用额度,为其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二、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控

调查显示,2013年,使用赊销的企业中有82%遭受货款拖欠,比2012年高出5%,处于近三年的最高水平。这就意味着保理商在做保理业务时将承担较大的拒付风险。因此,在进行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和卖方签订的保理协议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和基础,应对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一)应收账款瑕疵风险防控

选择买卖双方历史交易上无瑕疵合同,避免卖方将应收账款抵押给第三人而导致保理商不能实现债权,在保理合同中规定若买卖双方产生贸易纠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追索。

(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中的权利抗辩风险防控

根据《合同法》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为避免保理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要求卖方在业务流程中增加回购、争议解决办法等保障机制,免除买方拒绝向保理商付款的损失。严格审查双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确保单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保理资金的风险防控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将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保理公司骗取保理融资资金。保理公司受让了虚假商务合同项下的债权,将对保理公司将造成极大的损失。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购销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不予办理保理业务。

(四)买卖双方的偿债能力风险防控

还款来源是买方的款项。保理公司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可以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如果买卖双方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到期回收。应对买方的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正确判断买方在保理期到期日有无足够的现金流偿付货款;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还需调查卖方的回购能力。

(五)隐蔽保理项下合法风险和欺诈风险的防控

隐蔽保理项下主要存在以下两类风险:

一是合法性和重复质押风险。《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出质后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即使办理了出质登记,再出质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卖方的欺诈性风险。由于隐蔽保理项下没有保理商和卖方向买方通知债权转让这一环节,因此,将存在卖方虚构商务合同和债权凭证来骗取保理资金的欺诈性风险。保理商可以采取延后通知保理事实的做法来规避风险,确保在行权时具备生效要件。

保理业务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技术性要求较强的新型短期融资业务,以上保理的业务风险风控措施显然是不够的,稍有疏忽保理商对应收账款将无法回收。保理作为金融产品机遇和挑战并存,利益和风险同在。应完善商业保理授信管理机制及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加强自身对保理业务的内控与管;提高保理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与水平,使他们具有良好的风险识别能力,防止欺诈易流入保理业务领域。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分散保理业务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