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调价申请书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调价申请书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调价申请书

篇1

篇2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29.231

精神分裂症是一类常见的重性精神疾病,主要以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及精神活动的不协调为主要特点1。虽然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精神疾病知识的宣传教育,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首次发病住院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却不知如何对患者进行护理和照顾。2010年1月~2011年1月对126名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进行了相关调查,以了解其对健康教育的需求,改善患者的家庭支持系统,提高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减少复发,促进患者早日康复。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2010年1月~2011年1月住院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126名,入组标准:①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3版关于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的首发住院患者家属;②首次发病入院患者家属;③与患者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抚养关系,如患者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等,每个患者选1名家属;④年龄18~68岁,有小学以上文化,言语正常。知情同意,自愿参加。

方法:本调查采用自编问卷,问卷由护理专家共同讨论后自行设计,共有3个部分,18个项目。分别在患者入院1周、10周左右时进行交谈后填写。第1部分是一般资料;第2部分是家属最希望了解精神分裂症的哪些情况,包括精神分裂症的发病原因、治疗方法等内容;第3部分是获得健康教育内容的途径和方法。按调查内容,与被调查者交谈,对问卷中各项问题进行讲解,被调查者在充分理解问卷内容的基础上愿意接受调查。发出问卷126份,收回有效试卷126份,回收率100%。

结 果

用百分比进行统计处理后,见表1和表2。

[CSX]

表2 126名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选择的健康教育途径

健康教育方式选择人数百分率

入院后医护人员一对一指导11591.3%

专家讲课9877.8%

院内集体讲座8970.6%

病友间经验交流7660.3%

健康教育手册7458.7%

工休座谈6551.6%[BG)F][CSX%0,0,0,40][FK)]

讨 论

从表1可知,343%~639%患者家属不知晓精神分裂症疾病的相关理论知识;256%~386%部分知晓疾病相关知识。虽然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精神疾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但通过调查得知,有将近半数以上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属不具备足够的医学知识和护理技能。严重影响了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首次发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对于其家属来说通常都是一种严重的应激事件,而患者家属对精神疾病知识的缺乏,加重了他们的应激水平2。因此,对于首次发病的患者家属,要针对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强社会对精神分裂症的识别和对疾病的判断,使家属对精神分裂症有正确的认识。同时做好家属的心理疏导工作,减缓家属对疾病的担忧3。有利于患者早日康复。

调查还显示,对于首次发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889%急于知道疾病的治疗方法;902%急于知道治疗结果和愈后。调查也显示,部分家属担心药物损害患者的智能、害怕药物成瘾。精神科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患者没有自知力,一旦确诊后治疗必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可进行4。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向家属或监护人详细说明药物治疗的目的、效果和能够达到的目标、使家属对药物治疗有一个正确的期望值,树立与患者一道战胜疾病的信心。

在患者入院后选择的健康教育途径上,924%的家属选择了医护人员一对一的健康指导,表明患者和家属对个体化教育的要求,也将对医护士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医护人员通过多种途径的健康教育方式和途径,为患者的治疗、康复提供一个全面的、动态的心理社会支持系统。

参考文献

1 江开达.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109—121.

篇3

申请转正的员工

一般是认为自己具备转正的资格才会写出申请。员工转正申请书的正文部分,要把自己进入公司的时间、从事的工作、在实习工作期内自己的工作情况怎样,是否有能力完成自己的工作写清楚。转正申请的重点,要写自己的工作能力。由于自己的出色工作,使公司交办的任务圆满完成,在自己实习期间的一些具体工作也可以做一下介绍,比如自己设计的项目得到客户好评,为公司赢得效益;自己的努力为公司开拓了市场,提高了企业知名度。这些都可以具体地写一下,让公司领导认可你的工作能力,认识你的工作潜力。根据你的表现,会给你做出正确的评价。

员工转正结尾部分

首先要做一个小结,说明自己要求转正的愿望,在单位工作的良好感觉,然后注明自己的姓名,写清申请的时间就完成了。

员工转正申请书范文一

尊敬的领导:

光阴荏苒,伴着新年的钟声,我们走过了光辉的年,迎来了崭新的年。在这辞旧迎新的欢庆时刻,我衷心地感谢公司给了我一个好归宿。

自 年月日入司以后,在公司严格要求下,在部门领导和同事们帮助教育下,思想理论上日渐成熟。业务头脑更加清醒。特别是通过部门及小组一系列的学习和锻炼,使我进一步增强了业务性,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业务员在实际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勇于进取,作一名合格的业务员,不仅要勤勉,还要有方法;不仅要有IQ 智商,也要具备EQ人情世故的对待处理能力,而且要具备灵性人格,才能真正造福自己的客户,取得自己应得的成果。

在部门培训两周后就把全部精力投入到事业中。在组长安排下,我去专卖店学习了五天,在回店培训了四天,在部门和小组的培训期间,我认真学习了公司的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产品等各方面的基础知识,在培训的过程中并试着去接触顾客。更值得一提的是感谢经理给了我一个更好的学习和锻炼机会。在店和百货独立学习兼营业员,是他锻炼了我坚强的意志和做业务坚定的信念。学会了曾经不会使用的产品,我在店和百货的净销售总额近2万元。当了几天的营业员真是获益匪浅,碰到了各种各样的顾客和问题。基本知道了怎样使客户满意,为客户提供快乐及利益,满足客户想拥有更多,更好的心态及满足其各层面心理需求,重视人性的需求,满足其希望,重视被认同、被肯定、被接受的心理。为达成使客户满意、满足、安心、放心的购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针对价格:应该不要把自己陷于价格战之中,应以强调价值为重,提高附加价值的功效,在价格上差异性比较分析之后也会更实际、更便宜、更有效、更有用。

2、针对通路:方便、快速、服务到家

3、针对商品:商品设计要依据市场需求来设计,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为依据旧。

4、针对促销:掌握客户的心理条件予以满足。

5、针对实体:使客户不但能看到、摸到、听到尚且能嗅到,以符合心到、口到、手到、眼到之要求。

6、针对程序:不仅有售前、售中之服务,尚有售后之服务,不断的打电话、发信件、直接拜访以了解起售后之使用情况。

与客户做朋友,真心关心客户的利益;使自己成为公司一个有专业能力之组合。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脑:以理性来说服;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感觉:以气氛、情绪来影响;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心情:以赞美肯定来达成;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视觉:以各种图表来促成;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听觉:以声调、音乐声来激起;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触觉:以质感来影响其感受。

作为业务员要懂得运用科学的方法,有效地处理工作上出现的每一项待解决的问题,要有策略、手段、方法、技巧,才能使自己在工作的领域里脱胎换骨、大放异彩。

在部门、小组培训学习或在百货和药店当营业员期间,自己按着上述要求去用心观察和留意过,当营业员时也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一个业务员的作用。但是,检查起来,所存在的缺点毛病也是不少的,在何经理的帮助教育下,有的克服了,有的还需今后努力改正,积极要求进步。

今天,我虽然向公司递交了提前转正申请报告,但我愿意接受公司的长期考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0年月日

员工转正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我叫,于*年*月*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一职,负责**********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我自*年*月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工作,因此,我对公司这个岗位的工作可以说驾轻就熟,并且我在很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公司以及有关工作的基本情况,马上进入工作。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部门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篇4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办法》强调,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强调,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据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上报提价申报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公告如下:

一、方便面行业。申报品种:方便面。申报企业:顶新国际集团、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白象食品集团。

篇5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性资源开发类产业和政策限制类产业。主要涉及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1.涉外、星级以上住宿业(含商务会馆、产权式酒店)按经营收入的1.5%计征,其他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2%计征;

2.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3.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服务业等)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4.房屋出租(含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5.广告业中用于城市亮化工程的,按广告业务收入的0.5%计征,其他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6.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7.煤炭业按回采率征收。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含6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含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其他非煤矿产业(金、铁、铝、钼、锌、铅等)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之和的1%计征;

8.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9.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销售收入的0.15%计征;

10.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自收自支单位按收费额的1%计征;差额供给单位按收费额的2%计征;财政全供单位按收费额的3%计征(劳动部门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教育部门的学杂费免征);

11.为了安全环保或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根据需要在水、电、气等某些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一年计算)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行业概念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149号)规定的营业税税目注释为准。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权限和方式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直征、代征并行的征收方式。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财政部门代征。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财政规定的统一票据,使用其他票据的,企业有权拒缴。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要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稽查力度,对漏缴、少缴的被征单位进行稽查补征。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

(一)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在免税期间免收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免税的企业,可相应减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

(二)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事业、残疾人个体经营者。

(三)下岗职工从事个人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和免税证明予以免征。但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不在免征范围之内。

(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申请减免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手续一并送交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减免。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报批程序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首先由使用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呈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提出使用意见,经市长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付使用。新晨

(二)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公共基础产品价格不到位的补贴,如水、煤气、热力等。

4.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5.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6.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7.用于支付价格信息,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8.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篇6

在部门培训两周后就把全部精力投入到XX事业中。在组长安排下,我去XX专卖店学习了五天,在回XX店培训了四天,在部门和小组的培训期间,我认真学习了公司的管理制度、组织机构、XX产品等各方面的基础知识,在培训的过程中并试着去接触顾客。更值得一提的是“感谢经理给了我一个更好的学习和锻炼机会”。在XX店和XX百货独立学习兼营业员,是他锻炼了我坚强的意志和做业务坚定的信念。学会了曾经不会使用的产品,我在XX店和XX百货的净销售总额近2万元。当了几天的营业员真是获益匪浅,碰到了各种各样的顾客和问题。基本知道了怎样使客户满意,为客户提供快乐及利益,满足客户想拥有更多,更好的心态及满足其各层面心理需求,重视人性的需求,满足其希望,重视被认同、被肯定、被接受的心理。为达成使客户满意、满足、安心、放心的购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针对价格:应该不要把自己陷于价格战之中,应以强调价值为重,提高附加价值的功效,在价格上差异性比较分析之后也会更实际、更便宜、更有效、更有用。

2、针对通路:方便、快速、服务到家……

3、针对商品:商品设计要依据市场需求来设计,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为依据旧。

4、针对促销:掌握客户的心理条件予以满足。

5、针对实体:使客户不但能看到、摸到、听到尚且能嗅到,以符合“心到、口到、手到、眼到”之要求。

6、针对程序:不仅有售前、售中之服务,尚有售后之服务,不断的打电话、发信件、直接拜访以了解起售后之使用情况。

与客户做朋友,真心关心客户的利益;使自己成为公司一个有专业能力之组合。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脑:以理性来说服;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感觉:以气氛、情绪来影响;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心情:以赞美肯定来达成;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视觉:以各种图表来促成;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听觉:以声调、音乐声来激起;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触觉:以质感来影响其感受。

作为业务员要懂得运用科学的方法,有效地处理工作上出现的每一项待解决的问题,要有策略、手段、方法、技巧,才能使自己在工作的领域里脱胎换骨、大放异彩。

在部门、小组培训学习或在XX百货和XX药店当营业员期间,自己按着上述要求去用心观察和留意过,当营业员时也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一个业务员的作用。但是,检查起来,所存在的缺点毛病也是不少的,在何经理的帮助教育下,有的克服了,有的还需今后努力改正,积极要求进步。

今天,我虽然向公司递交了提前转正申请报告,但我愿意接受公司的长期考验。

篇7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长久合作,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就_________显示器产品在乙方所代表的区域内销售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_________显示器。

二、区域:_________。

三、责任、权利、义务

1.甲方

(1)甲方以价格供货给乙方,对完成任务的,给予一定返点和奖励,价格体系如有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有权利严格控制当地市场价格,维护商利益,对经销商、柜台给予不同的价格政策以规范市场秩序,在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查看乙方的出货结款帐目。

(3)甲方在货源不稳定的情况下,对乙方应优先配货。

(4)向乙方提品相关资料,宣传品及促销品等。

(5)显示器调价时,对乙方实行合理的价格保护。

(6)甲方根据乙方的市场情况和销量,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广告、宣传支持,并有别于一般分销商。

(7)甲方对产品的售后服务。

(8)甲方有权对该协议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2.乙方

(1)乙方应全力维护_________产品的形象和地位,积极配合一切宣传促销露出度的活动。

(2)有权以_________显示器地区名义参加广告、展示会、培训等活动。

(3)有责任与甲方一起维护当地市场,防止并抵制其他地区_________显示器对本市场的倾销,如发现乙方从外地区购进_________显示器,在当地市场进行销售,乙方将立即被取消其资格并扣出所有返点和奖励。

(4)乙方要遵守双方协商的销售价格政策,不得以低价抛售,影响市场秩序,否则甲方可根据情况,对乙方处以停货、罚款,直至取消资格等处罚。

(5)乙方如连续二个月不能完成甲方每月初制订的销售任务(根据市场情况及占甲方总销量适当的百分比),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提货价进行上浮或取消其资格。

(6)乙方遇有大的用户订单,要与其它品牌竞争,甲方可帮助乙方向_________公司申请支持,另附行业订单申请书。

四、订货及结款

1.乙方按甲方制订的提货价格结款,如有变动,甲方会以书面通知为准。

2.甲乙双方应指定有权结款人和收货人,如有变动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

3.甲方对所配送货物仅限_________范围,为提高甲方对乙方送货效率,一次配送不少于_________台,少量提货或加急可自行到中转库自提。

4.乙方订货须通知指定业务员或公司商务(电话:_________)联系确认后,由商务下单送货。

五、其它

1.乙方有义务每月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当地市场的销售分析及市场调查报告,并随时反馈有关市场信息,作为甲方制定价格体系及调整市场策略的重要依据。

2.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任务,可享受适当奖励。

3.该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须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法人代码证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双方并交换交换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有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另一方提交终止合作通知书。

5.在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人员及相关部门结清双方所有的资金物资和往来帐物,如在此期间未能结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法律诉讼。

6.协议双方本着遵守合同,讲求信誉,互谅互让的原则执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及其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约可以本协议或协议附件作为诉讼的依据。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篇8

xx集团是我第一个为之效劳的公司,从学校踏入社会,最初的陌生与不安已经消失,我将自己从一个孜孜以求的学子变成了兢兢业业地职员。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

进入公司已三个多月,根据自己的专业及爱好,我在营销策划部工作。从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我就把自己融入到我们这个团队中。经过三个月的体验,我认为我们这个部门有着钢铁般的凝聚力。在重大任务面前,我们团结一致,在规定时间内优质地完成工作,这种和谐的氛围令我激情澎湃。xx集团是一个正在积极腾飞的企业,他的发展前景是可观的。面对这样一个朝气蓬勃的集团,我愿意和他一起迈向成功的未来。

xx集团涉及多个领域,土特产是其中之一。放眼全国,经营土特产的商家不少,但是这种品类的经营让土特产市场繁而杂。xx集团将土特产以品牌经营,命名为xx,这在中国是第一家。我有幸多次参与xx的品牌建立与推广,我感到非常的荣幸。我一直喜欢做与品牌、广告、媒体有关的事情,这次与专家们一起探讨xx品牌的一系列问题,参与修改品牌包装等一系列的设计,让我从中领悟到了不少的东西,精进了自己的知识。我很感谢给我这样机会的领导。

参与大事件的时间毕竟是有限的,更多的是在平时日常的工作。初来这个部门,我想这里的工作该是有趣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我发现这里更偏向于设计。我对设计一直保持着欣赏者的角色,亲自“操刀”可就有些难度,虽然我会。我开始有些怀疑了。纯粹的设计并非我的特长,日常工作的内容大多是围绕设计进行,而这样的我是否能圆满的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完成的结果是否是自己的理想之作?一旦困惑开始,那么思想就会止步。

有天晚上,我看着书消磨时光。突然出现的一句话让我眼前豁然一亮。“虚负凌云万丈才,一生襟袍未曾开”,这是李商隐一生的写照。李商隐一生夹在牛李两党中间抑郁不得志,不是他没有才,而是环境和个人因素致使他郁郁寡欢。环境是外在因素,个人是内在因素。根据哲学定理,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以,造成李商隐最终结局的是他自己。联想到自己,在才情上没有李的出色,但是作为一个现代社会教育出来青年,对于逆境的把握应当优于古人,尤其是情商是不该输于古人的。我虽没有“万丈才”,但是我会不断的学习;我不愿“一生襟袍未曾开”,只愿实现自己生活的梦想。就算不是自己的特长又如何,我可以学习,可以用自己的特长弥补。只有自我有清楚的认知,才会有益于未来的发展。人是活的,未来终究是在不断地摸索中走出来的。

自此以后,我便不再烦恼。无论是多小的事情,我都认真做好。从小处开始,从细节着手,每次的任务都全力以赴。无论我是否接触过这些事情,我都愿意尝试。我相信人生会因自己的不断挑战而丰富多彩!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我相信我的选择。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新员工转正申请书(二)

姓名:** 部门:策划部 职位:开发工程师

加入公司日期: 预计转正日期: 实际转正日

转正申请(附试用期工作总结):

本人在****年*月*日入职,主要负责**产品的开发工程师的工作。在来到公司的这3个月期间,跟同事共同完成网站整体改版主要是网站首页所需的数据在后台开发相应的栏目,本人独立完成资讯中心栏目的中后期开发与完善,首页高级搜索产品的以及项目通资讯与新版注册功能等日常开发工作,改进了后台部分功能(回复管理、编辑器、文章、附件上传、图片上传、后台管理),对网站以往的一些安全隐患进行了修正(验证码、数据库链接进程),并且在本职工作之余能够协助公司同事工作(焦点图管理、滚动信息管理以及一些模块的修改等)。

在这段时间的工作中,除了工作上的收获外,我仍然不敢放松学习,与同事的接触中也在同事的身上发现了许多优点和我自身不足的地方。但我坚信勤能补拙。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还要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改正自己身上的缺点,努力完成公司交给我的每一份工作。在此我希望能更好的为公司尽职尽责,希望公司的领导可以给我一个这样的机会。

批准

部门经理/主管副总裁意见 日期

人力资源经理签字 日期

总经理签字 日期

申请人:**

****年*月*日

新员工转正申请书(三)

光阴荏苒,伴着新年的钟声,我们走过了光辉的××年,迎来了崭新的××年。在这辞旧迎新的欢庆时刻,我衷心地感谢公司给了我一个好归宿。

自××年×月×日入司以后,在公司严格要求下,在部门领导和同事们帮助教育下,思想理论上日渐成熟。业务头脑更加清醒。特别是通过部门及小组一系列的学习和锻炼,使我进一步增强了业务性,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业务员在实际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勇于进取,作一名合格的业务员,不仅要勤勉,还要有方法;不仅要有iq智商,也要具备eq人情世故的对待处理能力,而且要具备灵性人格,才能真正造福自己的客户,取得自己应得的成果。

在部门培训两周后就把全部精力投入到××事业中。在组长安排下,我去××专卖店学习了五天,在回××店培训了四天,在部门和小组的培训期间,我认真学习了公司的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产品等各方面的基础知识,在培训的过程中并试着去接触顾客。更值得一提的是“感谢经理给了我一个更好的学习和锻炼机会”。在××店和××百货独立学习兼营业员,是他锻炼了我坚强的意志和做业务坚定的信念。学会了曾经不会使用的产品,我在××店和××百货的净销售总额近2万元。当了几天的营业员真是获益匪浅,碰到了各种各样的顾客和问题。基本知道了怎样使客户满意,为客户提供快乐及利益,满足客户想拥有更多,更好的心态及满足其各层面心理需求,重视人性的需求,满足其希望,重视被认同、被肯定、被接受的心理。为达成使客户满意、满足、安心、放心的购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针对价格:应该不要把自己陷于价格战之中,应以强调价值为重,提高附加价值的功效,在价格上差异性比较分析之后也会更实际、更便宜、更有效、更有用。

2、针对通路:方便、快速、服务到家……

3、针对商品:商品设计要依据市场需求来设计,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为依据旧。

4、针对促销:掌握客户的心理条件予以满足。

5、针对实体:使客户不但能看到、摸到、听到尚且能嗅到,以符合“心到、口到、手到、眼到”之要求。

6、针对程序:不仅有售前、售中之服务,尚有售后之服务,不断的打电话、发信件、直接拜访以了解起售后之使用情况。

与客户做朋友,真心关心客户的利益;使自己成为公司一个有专业能力之组合。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脑:以理性来说服;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感觉:以气氛、情绪来影响;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心情:以赞美肯定来达成;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视觉:以各种图表来促成;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听觉:以声调、音乐声来激起;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触觉:以质感来影响其感受。

作为业务员要懂得运用科学的方法,有效地处理工作上出现的每一项待解决的问题,要有策略、手段、方法、技巧,才能使自己在工作的领域里脱胎换骨、大放异彩。

在部门、小组培训学习或在××百货和××药店当营业员期间,自己按着上述要求去用心观察和留意过,当营业员时也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一个业务员的作用。但是,检查起来,所存在的缺点毛病也是不少的,在何经理的帮助教育下,有的克服了,有的还需今后努力改正,积极要求进步。

篇9

在部门培训两周后就把全部精力投入到××事业中。在组长安排下,我去××专卖店学习了五天,在回××店培训了四天,在部门和小组的培训期间,我认真学习了公司的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产品等各方面的基础知识,在培训的过程中并试着去接触顾客。更值得一提的是“感谢经理给了我一个更好的学习和锻炼机会”。在××店和××百货独立学习兼营业员,是他锻炼了我坚强的意志和做业务坚定的信念。学会了曾经不会使用的产品,我在××店和××百货的净销售总额近2万元。当了几天的营业员真是获益匪浅,碰到了各种各样的顾客和问题。基本知道了怎样使客户满意,为客户提供快乐及利益,满足客户想拥有更多,更好的心态及满足其各层面心理需求,重视人性的需求,满足其希望,重视被认同、被肯定、被接受的心理。为达成使客户满意、满足、安心、放心的购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针对价格:应该不要把自己陷于价格战之中,应以强调价值为重,提高附加价值的功效,在价格上差异性比较分析之后也会更实际、更便宜、更有效、更有用。

2、针对通路:方便、快速、服务到家……

3、针对商品:商品设计要依据市场需求来设计,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为依据旧。

4、针对促销:掌握客户的心理条件予以满足。

5、针对实体:使客户不但能看到、摸到、听到尚且能嗅到,以符合“心到、口到、手到、眼到”之要求。

6、针对程序:不仅有售前、售中之服务,尚有售后之服务,不断的打电话、发信件、直接拜访以了解起售后之使用情况。

与客户做朋友,真心关心客户的利益;使自己成为公司一个有专业能力之组合。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脑:以理性来说服;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感觉:以气氛、情绪来影响;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心情:以赞美肯定来达成;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视觉:以各种图表来促成;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听觉:以声调、音乐声来激起;满足客户要满足他的触觉:以质感来影响其感受。企业员工转正申请书

篇10

首先应仔细研究各有关原始文件,确定该项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明确工程的计价类型,研究其中的调价条款,根据结算调价条款进行工程造价审核。有时可能是固定综合单价,有时是固定总价,避免本来应属预算内的项目再另列计价,措施费用是否属大包干等等,所以我们一定要仔细研究双方是否签订有补充协议,建设单位有没有签定现场通知单,是否有增加工程价款初衷和承诺。

3在双方的核对过程中

由于双方站在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观点,工程量、价的异同也是客观存在的。对工程量进行审核,首先,要依照并熟悉图纸,熟读建设工程计价通则,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合理的审核方法不但能大大提高审核速度而且直接关系到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其次,对照招标预算,审查有无多计或者重计,是否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等。对于一些图纸不明确的工程量要进行三方现场计量,进行核对。

4在审核预算单价是否正确时

对于直接套用清单计价的子目,其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否相一致,工程项目有无重复套用。需要换算的综合单价审核时需注意是否允许换算,换算的方法是否正确,消耗量的变化是否妥当,另外,对于施工单位自编子目的单价,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种类及消耗量、人工单价及消耗量、机械台班种类及消耗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合理。

5施工单位在编制结算时

往往会抬高材料的综合价格,尤其是遇到材料价格市场变动幅度较大,或者是半成品,经自身稍作加工后的材料。施工单位在套用造价站的材料信息价时会取高去低,所以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当实际购买价高于预算价或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应交由工程主管部门签证。对于存在的问题,在审查时原则上应根据合同约定方法,再结合现场签证单,市场的变化等来确定材料价格。对那些可以据实调整、或是进口品牌的材料价格可直接审查施工单位的原始票据、购货清单。对于施工期跨度较长的工程,材料价格浮动可能较大,审核时可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办法结算,比如合同约定正负10%时不作调整。或者根据各种材料的各季度、各月份信息价的平均值,这样审核的工程造价会趋于比较真实。另外,对于一些信息价中没有,而且建设单位又没有签证认可的材料价格,可以进行市场考察确定,重视市场调查。佛山市造价站专门开辟有对材料价格咨询的服务。随着建筑市场的全面发展,建材市场上材料品种五花八门,特别是装饰装修材料,所以对各种材料价格的收集和积累汇总是必须的。

6对于现场签证的审核要循序进行

需遵循审核的原则。首先,审核有无承、发包双方的签字,真实性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其次,要把签证事项放在集体讨论的范畴,不能一人说了算,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应避免工程量的胡签、乱签、夸签、重签,其内容费用是否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最后,审核签证事项的真实数量,可进行现场复核,纠正不符事实的签证。现场签证单往往是施工单位获取利益的重要部分,是双方争议较多也是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不少施工单位采取高签的方式来达到获利的目的,这些需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7根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发的文件及规定

审核费率计算是否正确,清单计价不断更新,其费率收取亦有所变化。审核各项费用的计算基数,如用人工费为基础还是以直接费为基础,虽然造价软件自动计算,但需提防施工单位导出电子版本后加以改动。另外,税金费率是否符合我市建设市场的规定,对于合同约定费率下浮或总价下浮的工程,其增加或变更部分其造价是否也同比例下浮,在计算下浮时需把甲供材料扣除。审核过程完成后,审计组出具审核确认书,交由各部门盖章,最后,需整理档案资料。工程造价审核的底稿一定要按照审核档案的管理要求进行收集和整理,以便于日后查阅,或上级审计部门抽查,或单位领导任期届满的责任审计。同时需定期分析工程结算审核产生偏差的原因,以及分析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种因素,撰写审计工作总结,记录审核过程中的经验及解决方法。

篇11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

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

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情况、施工力量、装备情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投标要求、标书编制办法、评标条件、投标起止日期、踏勘现场和答疑的时间及地点、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及地点等。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工程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开竣工日期和现场条件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及工程主要实物数量清单。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和设备的计价基础及施工中的调价方法。

五、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方式。

六、工程保修要求。

七、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要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标底,并按规定报建设银行审定,作为衡量投标企业投报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标底的价格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标底根据施工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明标或暗标二种方式。

明标方式的标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暗标方式的标底在开标前由建设银行审定并密封保存(其中,对不影响建设工程开工的,可在投标截止后审定标底)。暗标标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露,投标活动无效,并由泄密单位向投标单位各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二的损失费(用非法手段获知标底的投标者除外)。如果不是招标单位而是其它单位泄密的,还要向招标单位赔偿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的损失费。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省内外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营业范围内参加投标。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应由一个总包单位投标,并由其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在一次投标活动中,一个联合体只能投一个标,不得以变换总承包单位的方式、增加投标机会。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等级证书副本、企业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企业状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经审查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报价;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机械设备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投标报价百分之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单。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投送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应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报价或做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具有修改投标书的作用。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其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在开标前开启。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招标单位,由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向有关投标者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五的损失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小组组织进行,各投标单位均应参加。

开标时,要在监督下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书和标底。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内容不清、不全的;

三、未加盖章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评标小组根据投标企业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采用暗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下百分之五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其标底的上百分之五、下百分之七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可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招标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程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大中型建设工程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

第六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拒绝签订合同的,须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签订合同的,每逾期一日,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万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三十日的,除须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外,其逾期责任在中标单位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逾期责任在招标单位的,除赔款外招标活动无效,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标价的,承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经建设银行审查,报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否则不准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篇12

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是一项非常慎重且又难于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公平”的工作,这不仅关系到各参加投标单位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形象,甚至可能会出现腐败现象。因此,每个工程的的招投标工作都备受人们的密切关注。当前,招投标工作的基本程序是:首先,对各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然后,由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进行投标;最后,根据评标办法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及定标,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标底管理主要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工作。《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1、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有与建筑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需在办理规划许可的同时,办理报建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并附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用地等其他文件。

(2)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市级以上报刊、电台等媒体工程项目信息;

(3)建设单位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即自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

(4)招标单位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书》,并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资格的审查;

(5)建设单位初选的投标单位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后,向选定的招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6)投标单位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

(7)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单位踏勘现场和进行招标文件、图纸答疑;

(8)建设单位依法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9)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单位;

(10)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建设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11)建设单位、中标单位签定书面承包合同;

(1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3、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说明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况、现场条件、资金到位情况等。

(2)招标内容和范围

(3)招标工程的图纸及性质、工期和质量要求;

(4)工程造价编制依据,政策性调价处理办法及评标定标原则;

(5)投标须知,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招标办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

(三)评标文件由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三分之二。

市建管局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由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抽取聘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等,对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在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过程中,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原则上采用定量评标办法,其他工程采用何种评标办法由招标单位自主决定。

(四)定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承包。

(五)对装饰工程和有条件的外资工程项目逐步推行按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办法。对其他工程项目实行由招标办核准的标底价与投标企业的有效报价平均值加平均数,作为最终标底。

(六)建筑工程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招标文件,省、市的预算定额编制;

2、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工期、材料消耗量等;

3、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5、标底应报市招标监督机构审核。标底审定方式:由建设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共同会审。标底的审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进行。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一经审定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任何人不得泄密。

篇13

自《价格法》正式实施以来,作为公众参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的一种重要机制——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有六年之久。在此期间,全国各地共举行了千余次价格听证会,内容涉及水电气、交通、景点门票、教育、电信等诸多领域。从宏观上看,价格听证会不仅确立了一种崭新的由政府、垄断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而且还唤醒了广大消费者和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就微观而言,一些价格听证会还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如2002年1月全国铁路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经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以后,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这种“过程正义”对打造阳光政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2000年6月青岛市中小学教育收费听证会则由于大多数听证会代表的反对而迫使举办者不得不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并于同年8月重新召开听证会直至取得各方都满意的效果,这种“结果正义”既体现了政府对民意的充分尊重,也有力地限制了价格决策权的恣意行使。

然而,价格听证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诸多异化现象,以至于价格听证几乎成为新一轮形式主义的代名词。价格听证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其美好的价值期望之间形成了巨大落差。人们似乎都在发出同样的疑问:听证会怎么了?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听证会?可以说,价格听证制度在很多地方正在“陷入困境”。当我们实际考察当下举行的一些价格听证会时,这一结论显得格外清晰。

困境的首要表现就在于普通民众甚至听证会代表对价格听证会的热情与日俱减。一项来自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听证会的价值正在广州市民的心目中滑落,认为听证会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没有作用”、“作用不大”和“是形式主义”的受访者三项合计竟有62.5%,其中15.5%的人认为“是形式主义”或“听令”的摆设。[i]而根据另一份对北京市1998—2000年间四次价格听证会应到代表和实到代表的比例统计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到代表的数量和比例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甚至一度下滑到53.3%.[ii]作为我国政治、文化中心的首都北京和地处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州,其市民的参与热情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就可想而知了。就此而言,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正因为失去民众的信仰而日益蜕变为一种法治的摆设。

其次,困境表现在大量的“听话”代表、“糊涂”代表和“哑巴”代表充斥于各种价格听证会,致使价格听证会犹如一场精心组织的彩排。综观当下的价格听证,很多与会代表都有着明显的“近亲化”倾向,这些与价格主管部门关系亲密的代表往往对定价方案表现出高度一致的“理解”和“支持”。例如,2002年9月举行的兰州市公交车调价听证会的全部31名代表都是由市物价局选定的,除5位普通的消费者代表以外,其余26位都是少有以公交车为主要代步工具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校长及高级工程师等有身份的人士。在大多数代表都不是真正的买方的情况下,出现“各界代表达成共识、公交车票价调整方案顺利通过”的结果就顺理成章了。[iii]更令人叹为观止的是,有些价格听证会的代表甚至连“自己是怎样产生的”都不清楚。如此糊涂地参加价格听证会,又怎能指望其积极、有效地传达民意?在很多时候,“糊涂”代表往往就是“哑巴”代表的代名词。例如,在2002年1月召开的安徽省公路客运旅客春运价格听证会上,有的代表就发出了“自己究竟是如何产生”的疑问。由于是被动地参与听证,因而这些“糊涂”代表就选择了沉默,并表示“说了也白说”。[iv]听证会代表遴选标准的不明确、产生方式的不公开和组成结构的不合理,必然会导致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良好初衷丧失了实现的可能。

困境的表现之三在于听证会代表难以对定价方案提出实质性的抗辩意见,价格听证会几成垄断行业经营者单方面的信息会。从实践来看,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突出,即普通消费者代表往往因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无法与经营者就实质问题展开辩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价格听证在增进社会总福利的同时往往会触动垄断行业经营者的即期利益,因而是一种典型的“非帕累托改进”性质的制度变革。由此,垄断行业经营者就会本能地利用其所固有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干扰价格听证的实际运作。而组织化程度极低的消费者代表又天然地处于信息的劣势,加之相关制度安排的缺失,致使他们在听证会上无法就定价方案提出富有说服力的抗辩理由。事实上,面对高度专业化的企业成本核算,即便是相当出色的专家也会出现“失语”现象。正因为听证会代表不能与申请方形成真正的“高手过招”,因而价格听证会就只能沦为垄断行业经营者单方信息的“独角戏”。

困境的表现之四在于听证案卷对价格决策机关缺乏明确的拘束作用,价格听证会往往演变为“提价听证会”。听证案卷是价格听证会举行前后所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和文书的集合。其中,作为记载听证会实况及各种意见总结的法律文书——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是最为重要的听证案卷。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对价格决策机关的最终定价行为是否具有拘束力往往是衡量一场价格听证会有无用处的“试金石”。在实践中,价格决策机关时常不顾广大消费者的反对之声而照样提价,有时甚至还无视听证笔录、听证纪要而径行做出涨价决定。例如,在2002年7月召开的南京市公交票价改革听证会上,尽管大多数代表都认为票价改革申请方案涨幅过高,但结果依旧是南京的公交月票价格几乎按照原方案原封不动地涨了。[v]正是由于听证案卷对价格决策机关缺乏拘束力,价格听证会往往被坊间戏称为“涨价听证会”,这反过来又极大地挫伤了听证会代表发表意见的积极性。听证案卷法律效力的不明弱化了民意对权力的限制功能,使得价格听证严重背离了其制度设计公正、客观的初衷。

总之,价格听证制度实施状况令人堪忧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而言,既有任何制度建立之初所固有的不规范因素,也有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不明确,更与处在行政法治建构过程之中的当下中国的整体社会环境息息相关。价格听证制度可以被视为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的一个微缩舞台,透过这个窗口,人们能够洞悉中国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和理念重塑的艰难历程和未来动向。正是基于这一考虑,笔者认为,探寻价格听证制度在当下中国摆脱困境的可能出路进而防止其蜕变为某些利益集团操纵民意的工具,应当成为学界同仁尤其是行政法学者的重要使命。

二、健全听证代表遴选机制是摆脱价格听

证困境的前提

与行政处罚听证等“行政处理型”听证所不同的是,作为“公共决策型”听证的价格听证的事项往往涉及到多方利益群体。在这里,各方均需参与和不能人人参与的现实矛盾使得听证代表的遴选成为价格听证制度实际运作的首要问题。以行政过程论的观点审视之,造成价格听证制度梗阻的首要原因就出在听证代表的遴选上,因而摆脱价格听证制度困境的首要之道也在于此。

关于价格听证代表的属类问题,作为现行价格听证重要制度依据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9条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关于价格听证代表的产生问题,《办法》第10条则规定:“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很显然,如此粗线条的规定既无法保障所有的利益集团都能取得平等的代表权,也无法保证所遴选的代表能够独立自主地表达所代表利益集团的诉求。

笔者认为,价格听证代表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两个方面,即通过什么方式让什么样的人参加听证会。其中,前者关涉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方式问题,属于程序正义的范畴;后者则关涉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标准问题,属于实体正义的范畴。关于听证代表的遴选方式,存在着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产生、是“单一化”还是“多元化”产生的选择问题;而听证代表的遴选标准则关乎代表的具体资格条件,至少应当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结构布局)、代表性(民意基础)、专业性(代表能力)和独立性(立场取向)等四项内容。为此,笔者主张通过以下四个转变来健全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

(一)由“政府化”到“去政府化”

目前,我国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呈现出明显的“政府化”倾向,其具体表现就在于政府掌握着听证代表选择的主导权,代表如何选定、代表人数如何确定、代表比例如何分配都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这种自上而下的遴选方式固然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但其公正性却大打折扣。我们的政府在骨子里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就有一种无法割舍的“父爱”情结,二者之间常常是事实上的利益同盟。因此,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价格听证会本就有“自己作为自己案件法官”的嫌疑,如果再由其主宰听证代表的遴选,那么听证会对价格政策的制定就几乎不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道理很简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自己的意志所“邀请”或“圈定”的代表,既不可能拥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高涨的参与热情,更不可能站在超然的立场上独立发表见解。如此一来,缺乏对峙的听证会就只能流于形式,甚至是故意“做秀”,价格听证所追求的民主、公正与理性就永远只能是镜花水月。

可见,由谁来掌握听证代表遴选的主导权就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听证代表独立性维护的大问题。因此,改革的必由之路就是“去政府化”,即打破政府对听证代表遴选的垄断格局,建立一种由各利益集团、社会中介组织等与政府双向互动、共同协商遴选听证代表的机制,从而实现以社会自治有效制约国家公权恣意行使的目的。这种新的遴选机制主要考虑到了当下中国社会自治组织发育不全但又正在艰难生长的特殊现实。新机制的具体运作有赖于双方角色的正确定位:就政府而言,其职责应当回归到“定规则、当裁判”上来,不应该直接插手具体的遴选事务;就各利益集团而言,其职责就是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听证代表遴选规则具体组织实施遴选事务,并及时将自行产生的能够代表本集团利益的合适人选报政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这种“各司其职”的遴选机制的实际运作,价格主管部门的超脱性、中立性将更加凸显,而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独立性也将获得坚实保障。

(二)由“单一化”到“类型化”

价格听证为多元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制度平台。为此,出席价格听证会的代表就能够根据其利益的不同被相应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通常地,价格听证会代表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等四部分组成。在当下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践中,这些代表往往都是按照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的。例如,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的正式代表就是通过推荐和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的。其中,以推荐方式遴选的代表有21名,占63.6%;以推荐+报名方式遴选的代表有12名,占36.4%.在这里,价格听证代表遴选的方式表现出明显的单一化倾向。很显然,这种方式没有考虑到不同类别的代表之间性质、使命的差异,因而难以达到价格听证制度的目的。以出席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的5名专家代表为例,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是由听证会组织者国家计委商中消协指定的,而铁路运输技术方面的专家则是由听证会申请人铁道部推荐的。实践证明,这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垄断行业经营者的主管部门“请”来的专家代表极有可能被邀请方所“俘虏”,从而严重影响到专家话语权的公正行使。[vi]

因此,改革的必由之路应当是“类型化”,即针对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分别采取不同的遴选方式。具体做法为:(1)经营者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由所在行业或单位负责推荐。这两个利益集团与价格决策息息相关,且其内部不乏专业知识扎实、平时训练有素的经营、管理人员,因而其自身完全能够遴选出一流的代表。(2)专家代表应当逐步过渡到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与其他代表所不同的是,专家代表参与价格听证会的主要使命是运用其专业知识对价格方案进行专业性、权威性的解读,因而专家代表的学术水准和人格独立是其赢得社会信赖的两个关键因素。有鉴于此,必须杜绝临时随意指定专家代表的做法。可以模仿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委员会委员聘任的做法,分别在经济、法律及相关专业领域建立听证代表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保专家代表客观公正地行使话语权。(3)消费者代表应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消费者协会负责遴选。具体的操作过程是:首先,在消费者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既定的标准确定正式的代表候选人;然后,将正式的代表候选人按照阶层进行分类,在保证每一阶层都有代表出席听证会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到社会弱势群体及底层人士所占的比例;最后,在保证代表应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前提下,尽力遴选有一定专业水准和参政能力的人士作为正式代表出席听证会。

(三)由结构“失衡”到结构“均衡”

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听证会,其实质就是什么样的利益需要什么样程度的保护。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vii]因此,所有利益可能受到价格决策影响的群体都应当有自己的代表参加价格听证会。这就要求听证代表要覆盖与价格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益集团,尤其是那些与价格决策具有最密切、最直接联系的利益集团更应当享有优先参加权。然而,实践中的情形却往往与此相反,例如,作为与春运关系最为密切的两大群体——外来务工人员和高校学生无疑应当拥有自己的代表出席各类春运价格听证会,但在全国铁路票价听

证会上就没有高校学生代表;而安徽省公路客运票价听证会上则没有民工代表参加。[viii]又如,基础教育收费问题一直牵动着广大学生家长的心,然而在2002年1月举行的天津市基础教育价格听证会上,却没有一位学生家长代表参加。[ix]可见,价格听证代表的整体性均衡仍然有待落实。

除此之外,听证代表的结构“均衡”还应当体现在各方代表相互之间及其各自内部组成人员之间比例的协调上。原因在于,既然价格决策关系到利益直接对立的集团,那么一旦出现各方听证代表比例的失调,其结果必然会引发某一方的“话语霸权”,从而影响其他利益集团话语权的平等行使。同样地,如果利益集团内部代表的比例也出现失衡,那么代表的代表性就无从谈起。在实践中,这两种比例失衡的现象都十分常见,例如,出席安徽省公路客运票价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只有6名,仅占所有代表的25%,根本不能与其他利益集团形成均势。[x]又如,根据统计,在出席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的代表中,社会上层和中上层的代表有24名,占所有代表的72.7%,中层代表仅有2名,占6.1%,下层代表7名,占21.2%.[xi]事实表明,如此畸形的代表结构直接导致了最终的利益天平滑向了价格听证的申请人。因此,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必须尽快实现由结构失衡向均衡的转变。笔者建议,在听证会代表总数确定的前提下,对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及专家代表分别按照2︰1︰1︰1的比例进行遴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种意见尤其是来自社会底层以及与价格决策关系最为直接的群体的真实声音在听证会上得到表达。

(四)由“身份化”到“专业化”

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缺乏竞争的垄断行为不仅不可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而且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整体效益,因而需要政府对存在垄断的领域进行适度干预,价格听证正是其中的重要干预方式之一。然而,要想通过听证会的形式真正实现对垄断行业的有效规制进而提高社会的总福利,无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是听证会代表,都必须直面垄断行业经营成本核算、利润统计、市场需求、定价方案等智识挑战。尤其是对于广大消费者代表来说,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为基础,其结果不仅不能针对垄断行业经营者的定价方案提出有力反驳,甚至连能否看懂垄断行业经营者所提供的相关材料都不无疑问。由此可见,听证代表的专业素质往往对听证会的成功与否起到决定性作用。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肯尼迪听证会只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并直接启动了美国民航业的放松规制改革,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听证会参加人上。这些参加人主要来自政府机关和学术界,包括交通部长与助理部长、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成员、总统工资与价格稳定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司法部反垄断局局长、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以及一些从事管制改革研究的著名学者。这些人参加听证会,不仅能够保证听证会的专业水准和权威性,而且能够通过公开听证的压力,迫使其亮出真实的想法,从而形成真正的“高手过招”的格局。[xii]

反观我国当下价格听证会的实际运作,却少有上述针锋相对局面的出现。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身份”往往成为听证会代表遴选的实质性标准。这种“身份化”倾向的典型表现就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政府高级公务员等社会精英往往成为听证会代表的首选对象。根据对我国11个地方价格听证制度规定的听证参加人员的属类统计,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出席的有8个,明确规定政协委员出席的也有7个。[xiii]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固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劳动模范、政府高级公务员等社会精英也大多是事业成功者,但这些都不能代表他们对价格听证事项的熟悉程度。事实上,一个企业的财务主管对价格听证申请方经营成本核算报表的理解力往往就远远超出一个法学教授!过分强调听证代表的“身份”,很容易将出席价格听证会视为一种政治荣誉,这与价格听证主要倚赖专业较量的基点已经严重偏离。可见,在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中,当务之急是要变“身份”标准为“专业”标准,着力提升听证代表尤其是消费者代表的专业水准,从而避免消费者群体在价格听证的力量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也只有逐步实现消费者代表的专业化,消费者群体才有望在价格决策过程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消弭价格信息的不对称是摆脱价格听证困境的关键

如果说听证代表遴选机制的健全主要解决的是“人”的问题的话,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些代表怎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参与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的过程就是各方代表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围绕定价方案进行充分辩论的过程,因而信息把握是否全面、真实和对称就成为听证代表能否履行好职责的关键,也成为价格听证会能否取得实际效果的决定性因素。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践业已显示,信息的不对称已经成为听证话语权平等行使的极大障碍,因而摆脱价格听证制度困境的另一重要之道即在于消弭这种信息的不对称。

关于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问题,《办法》中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如第8条关于“申请人应对所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指定评审机构评审申请材料”以及第22条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内向代表送交材料”等。然而,这些粗略的规定远远不能防止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甚至还在客观上加剧了本已存在的信息鸿沟。例如,由作为价格听证组织者和价格决策者的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又与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决定是否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以及自主选择评审机构的做法是否影响到后者的独立性?是否降低了终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xiv]

笔者认为,尽管从理论上来说,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完全对称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水平再高的普通听证代表也无法成为各个专业领域无所不通的行家,但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进而提高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具体的做法就是进一步科学、合理地配置价格听证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加重价格听证申请人的义务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赋予听证会代表更多的权利来扭转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一)听证申请人:信息披露与专业帮助

作为听证申请人的垄断行业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其自身天然地具有强大的市场垄断力量,一旦提价申请最终获得批准,就意味着巨大的利润回报。而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则意味着支出的增加。因此,基于诚实信用的法理,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消费者可以“合理地期待”处于信息优势一方的垄断行业经营者披露其与提价申请相关的所有信息。这就如同当行政权力的行使者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任何不利的决定之时,都必须充分说明理由一样。可见,立法上首先必须明确规定听证申请人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的披露不仅仅是听证申请人针对听证的组织者所作的,更应当是针对广大消费者所作的。因此,一旦申请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价格听证申请报告,就必须同时将申请报告中所有与定价相关的信息尤其是申请方的经营成本核算报表向全社会公布,以便广大消费者尽早了解定价方案,从而运用这些有价值的基础性信息提出有针对性的反驳意见。在这里,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应当成为衡量听证申请人是否认真履行义务的基本标准。

然而,就信息的广大受众——普通消费者而言,几乎都不是懂行的专业人员,因此,提供专业帮助应当成为申请人信息披露的一项附随性义务。在以往的价格听证实践中,常常由于听证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不全、不清,又不及时地进行解释、说明,使得听证代表尤其是普通消费者代表很难弄懂这些充斥着浓厚专业色彩的信息。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代表往往比较被动,根本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有鉴于此,必须改变现行《办法》第23条将申请人的解释、说明义务放置于听证会举行当天的做法。笔者认为,为了充分满足听证会代表的知情权,切实改变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应当将申请人的解释、说明义务提前到听证会举行之前听证代表名单正式公布之时。也就是说,一旦听证会代表正式产生之后,申请人就有义务利用其专业上的优势随时解答听证会代表提出的咨询。

(二)听证会代表:充分知情与平等表达

只有利益的实际拥有者才能够真正体会到利益受侵害的切肤之痛,因而利益必须要由利益的拥有者自己主张。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假定,所有参加价格听证的人都是为了自己的或者是为自己所代表的切身利益而来的。为了有效维护其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真正地对政府价格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听证会代表必须尽可能多地占有充分的信息,并享有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其意见的机会。由此可见,立法上对听证会代表权利的配置应当围绕“充分知情”与“平等表达”展开。

听证代表职能的实现取决于代表的理性化程度和信息占有程度。其中,理性是果而信息是因。因此,充分知情是听证代表践行职责的前提。在这里,有关各方包括听证申请人、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都应当积极协助,使得听证代表能够对听证事项有全方位的了解。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听证代表有权查阅、复制、摘抄相关文件材料,有权要求相关各方对特定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所有的机构都不能随意拒绝。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实现对消费者群体利益的特殊保护,立法上还应当赋予消费者代表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从而确保其对定价方案的合理性作出科学判断。原因在于,即便听证会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而全面的,普通消费者仍然无法对定价的必要性作出明确判断。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委托独立的审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正如前述,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做法将影响到评审机构的独立性;而当下中国的消费者协会又不能完全真正地代表其成员——消费者的利益,因而也不宜由消费者协会来选择评审机构。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由消费者协会在出席价格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中随机挑选,再由被选中的消费者代表委托评估机构。当然,消费者代表获取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如调研费用、评审费用等。对于消费者代表这些必要的经常性支出,《办法》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经费来源,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由行政机关承担,有的由听证申请人支付,还有的地方则由听证代表自付。很显然,理念的弘扬如果没有经济能力的支撑就很难转化为制度现实。笔者建议,为公平起见,这一问题的解决应遵循如下思路:消费者的调研费用由消费者协会承担;消费者委托评审机构的评审费用最终由申请人承担。

当听证代表获取充分的信息之后,接下来的重要使命就是要在听证会上“畅所欲言”。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如果听证代表没有机会发表意见或者不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那么他们不仅不能实际地影响价格决策,而且就连先前大量的准备工作也将变得毫无意义可言。在实践中,情况往往是很多消费者代表的言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歧视,要么是没有机会发言,要么是时间太短以至不能充分表达意见。以广东省春运公路客运价格听证会为例,由于是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为期3个小时的听证会上留给代表发言的时间仅100分钟,而出席这次听证会的代表就有31位,因而很多代表都没有机会发言,有的虽然做了发言但仍然觉得意犹未尽,还有的消费者代表的发言则被多次打断。[xv]可见,发言时间的安排绝不仅仅是一个纯粹技术性的程序设计问题,而是一个牵涉价格听证制度正义能否实现的大问题。为此,立法上应明确规定听证代表的平等表达权,即对每一位与会听证代表的发言都要给予同等的尊重,即便是有所限制也应当是一视同仁。

(三)听证组织者:惩罚机制与程序安排

作为听证的组织者,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听证程序的指挥者和推动者。可以说,无论是听证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还是听证会代表平等表达权的落实,都离不开听证组织者的督促与保障。因此,应当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围绕听证申请人义务的履行和听证会代表权利的行使增设听证组织者相关职权职责的规定,从而为价格听证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消弭提供进一步的制度保障。

正如前文所述,听证申请人所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是价格听证信息对称的基础。尽管《办法》要求“申请人对所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在第21条规定了申请人违反此项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然而,无论证诸《刑法》还是《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都无法为“有关”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提供制度依据。可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讲,这几乎是没有任何后果制裁的道德箴言。很显然,在企业造假之风盛行的当下中国,这种缺乏可操作性的弹性责任条款极易纵容听证申请人“理性选择”提供不真实的材料。问题的解决之道就在于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处罚法》第12条的授权,通过赋予听证组织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要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一定数额的罚款权)来“激活”上述处于“休眠”状态的责任追究条款。

综观《办法》的规定,听证组织者在听证程序的具体安排上具有极大的裁量空间。然而,“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xvi]可见,对于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程序运作而言,行政机关本不该享有过多的裁量余地,否则,行政恣意就无法得到有效防范。事实上,听证组织者的某些自由裁量正在日益演变为加剧信息不对称的重要诱因。例如,根据《办法》第22条的规定,听证会代表通常只能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获得相关材料。对于都有本职工作的听证代表来说,要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阅读、理解数百页的专业资料并进行充分的调研直至准备好会上的发言内容,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在最近两年召开的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和民航国内航空价格听证会上,与会的普通消费者代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无不坦言准备时间的不足。如此一来,听证代表的信息劣势就会因时间仓促而进一步加剧,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到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笔者认为,为了保障听证会代表权利和使命的实现,必须对听证会程序作出更加合理的安排,进一步限制听证组织者自由裁量的空间。具体做法有三:一是将向听证会代表送达材料的时间提前到“至少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以便代表能够为出席听证会进行充分准备;二是增设“听证组织者至少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将听证会的具体实施方案送达听证会代表”,以便代表谙熟听证会正式的会议议程;三是增设“价格听证会预备会”制度,规定听证组织者应在听证会正式召开的前一天举行由申请人和正式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预备会,再

次确认先前公布的价格听证会发言顺序及注意事项,并由申请人对定价方案及有关说明材料中的专业问题直接向代表进行解释和答疑。

四、提升听证案卷法律效力是摆脱价格听证困境的核心

让利益真正受到影响的人在充分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自由地表达其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意见——这是当下摆脱价格听证制度困境的基础和关键。然而,听证代表所发表的意见能否为价格决策机关所真正听取、作为记载听证会代表意见陈述的重要法律文件——听证笔录能否作为价格决策机关最终定价行为的重要依据甚至惟一依据,将直接关系到价格听证制度根本目的的实现。从法律角度来说,也就是听证案卷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将直接决定着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践业已显示,听证案卷法律效力的不明确已经成为价格听证流于形式的“罪魁祸首”,不从根本上解决听证案卷对价格决策机关的拘束作用,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也许永远都无法彻底摆脱。

(一)现行规定:制度创新抑或悖论

作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最高法律依据的《价格法》仅粗略地规定了价格听证的适用范围,对价格听证笔录只字未提。时隔五年之后,作为价格听证制度具体实施依据的《办法》则有了一次尝试性突破。《办法》第25条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如果说此处的“应当充分考虑”尚属无实质性约束力的道德说教的话,那么,有关“多数不同意或分歧较大”的规定则隐约地表达了《办法》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重视,即价格决策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多数人的意见——或者动员听证申请人“另起炉灶”或者重新组织听证。可见,《办法》虽然没有就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表态,但相比较《价格法》的规定来说,毕竟前进了一大步,尤其是关于尊重多数意见的规定不失为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甚至还为实践中的某些个案所“激活”了。[xvii]

然而,该条规定却引发了学界极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此处的“多数不同意”。如果承认这一规定真的具有约束力的话,那么在价格听证会结束之前就必须要核对赞成或反对的代表人数,甚至还要进行最终票决。但是,一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民主制原则,势必又有可能混淆价格听证会程序与现行价格决策程序。正如有的论者所言:“尽管听证会体现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但是,听证会本身并不等同于民主。民主是建立在一人一票、机会均等、多数决定原则之上的决策程序,而听证会只是政府机关决策前的一种征求意见程序,听证会本身并不决策。正因为如此,听证会的运作过程与民主的运作过程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民主必须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决策,而听证会完全有可能采纳少数派的意见。”[xviii]问题在于,如果不计算赞成或反对的代表人数,或者最终不付诸表决的话,如何体现出“多数不同意”?又怎么可能对政府的价格决策权形成强有力的制约?

由此可见,作为现行价格听证制度法律依据的《价格法》与《办法》之间隐含着极为深刻的矛盾,具体表现为听证会民主性与价格决策行政性之间的激烈冲突。在这一冲突的背后其实还隐藏着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价格听证会?

(二)问题症结:正式抑或非正式听证

那么,我们现行的价格听证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听证会呢?按照《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价格听证会制度的目的在于“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定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就是说,《价格法》所宣示的听证会制度仅仅是政府在制定价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已,这个环节对政府最终的定价行为并没有多少决定性作用。然而,在我国行政法治观念大步前进背景下所出台的《办法》,似乎在这个问题上又作了另一种不同的选择。从《办法》对价格听证功能定位的调整和听证程序的细致安排上都可以看出,价格听证是一种比较严格的听证,一种“少而精”的听证。

上述推论也可以从当下学界对价格听证属性不同的分析中得出。自王名扬教授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提出听证可以划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以来,这一对范畴业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通用的分析工具。[xix]一般认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划分标准是环节的繁简或者是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度。其中,正式听证又称“审判型听证”,意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决定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程序”;非正式听证又称“辨明型听证”,意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只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无须基于笔录作出决定的程序”。[xx]运用这一分析工具,国内学者对价格听证会的归属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定位:一种观点认为,价格听证具有准立法的性质,是一种立法性听证,在种类上归属于正式听证;[xxi]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正式听证具有司法化特征,价格法中的听证会非严格意义上的正式听证,而是听取意见的方式,属咨询型的听证。[xxii]

按照上述逻辑,如果我们选择的是作为正式听证的价格听证的话,那么价格决策就必须基于听证笔录作出,多数听证代表的意见将直接决定着最终的定价行为;反之,如果我们选择的是作为非正式听证的价格听证的话,那么价格决策就不需要按照听证笔录作出,即便多数听证代表表示异议,价格决策机关也照样可以作出定价决定。选择前者,意味着价格决策权享有主体上的分化,即价格听证会的代表能够实际分享价格主管部门所拥有的价格决策权;选择后者,则意味着价格决策权仍然为价格主管部门所垄断,价格听证几乎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选择呢?

(三)解决之道:案卷排他规则的引入

解铃还需系铃人。解决上述矛盾的关键就在于澄清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绝对划分的误区。诚然,在西方行政法治发达国家如美国,在经历了广泛的听证实践之后,按照社会公正与行政效能相平衡的原则对听证进行细致区分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对于行政法治刚刚起步、听证制度正艰难运行的当下中国而言,谈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划分却为时尚早。在一个程序意识和法治传统极度匮乏的国度里,大力推行严格而规范的行政听证制度、尽快培育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行政权力行使者的程序法观念才是第一要务。

令人警惕的是,当下流行的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划分已经给人以“听证笔录排他是正式听证的专有制度”的误导。其实,无论是正式听证还是非正式听证,充其量只有程序繁简方面的差别,在本质上都应当体现出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事前告知、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诚如季卫东先生所言:“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xxiii]因此,只要是经过既定行政程序的过滤,行政案卷所记载的各种事实、证据材料都应当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任何未经行政程序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都不能作为行政决定作出

的依据。

其实,当我们将目光投向域外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时,不难看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无不确立了案卷排他性规则。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年)第556条(e)款规定:“证言的记录、证物连同裁决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构成按照本编第557节规定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这便是美国行政程序法中著名的“案卷排他性原则”。正如学者所言:“如果行政机关的裁决不以案卷为根据,则听证程序只是一种欺骗行为,毫无实际意义。”[xxiv]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1991年)第15条规定,听证笔录对听证过程与标的有充分的证据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明。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虽然只是规定行政机关“斟酌”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但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之外获取的事实、证据材料同样必须经过相对人的质证之后才能作为行政决定作出的依据。例如,日本《行政程序法》(1993年)第25条即规定:“行政机关鉴于听证终结后所发生之情事,认有必要时,得退回主持人再开听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1999年)第66条也规定:“听证终结后,决定作成前,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得再为听证。”上述规定既是案卷排他规则必然的延伸性要求,也是其自身实现的必要保障。正如学者所言,案卷排他性的精髓恰恰在于“行政机关裁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必须是当事人知晓并经过辩论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当事人不知晓和未论证的事实作为裁决的依据。”[xxv]可见,在对待听证案卷法律效力的问题上,各国的规定是殊途同归的。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在积极推进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国家来说,确立“案卷排他性”规则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可以说,案卷排他是以行政相对人程序参与权有效制约行政权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其实,从我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听证笔录法律效力规定的数度变迁中,我们也可以“读出”立法者确立我国行政案卷排他规则的巨大努力。从“征求意见稿”的“不做任何规定”,到“草案”的“应当充分考虑”,最后到正式法律文本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其中虽蕴涵着惊心动魄的权力博弈,但毕竟代表了案卷排他规则在我国局部行政领域的实现。毋庸置疑,这一成功的立法经验值得在价格听证领域推广。为此,笔者建议可将《办法》第25条中的“应当充分考虑”直接修改为“听证案卷所记载的意见应当作为价格决策部门定价的主要依据”。同时,要进一步细化“多数不同意”的规定,从而确保案卷排他规则的落实。笔者认为,倘若我国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能够真正实现前文所述的四大转变,那么就完全可以通过票决来确定是否属于“多数不同意”。鉴于专家代表与价格事项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而不应参加最终票决,只要其他与会听证代表有一半以上对申请人的定价方案不同意,价格决策部门就应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或者再次组织听证。

此外,为了切实地保障价格听证制度功能的实现,还应当关注与案卷排他规则相匹配的相关善后制度的建设。笔者认为,如下两项制度是不可或缺的:(1)说明理由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向社会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时,必须同时说明其定价的决策过程和依据考量,以便增强价格决策的透明度,进而彰显其决策的正当性。(2)法律救济制度。当听证代表或其他与价格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最终的定价方案不服时,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伴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提价行政诉讼案”[xxvi]以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歧松诉南京市物价局不服行政许可行为案”[xxvii]终审行政判决的作出,价格听证争议事项入诉已经没有任何障碍。伴随着司法力量的审慎介入,人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困境的摆脱已为时不远!

注释:

[i]参见赵燕华等:《听而不证流于形式——广州市民直言听证会贬值》,载《报刊文摘》2002年10月27日第1版。

[ii]参见彭宗超等:《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iii]参见农夫:《听证会代表的共识》,载《南方周末》2002年10月17日第23版。

[iv]参见卢尧、王慧慧:《安徽公路价格听证:为何没有民工的声音?》,/chinese/difang/97398.htm.

[v]参见纪雯、孔祥宏:《听证代表:南京公交票价0.7元涨幅太大》,/xhrbw/gb/content/2002-07/27/content_82159.htm.

[vi]统计结果显示,参加铁路票价听证会的5名专家代表中就有4人同经营者代表一样,赞成政府指导价和票价上浮,占全部专家代表的80%;而只有1名代表反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票价上浮,仅占全部专家代表的20%.这一耐人寻味的比例表明了推荐、指定方式对专家代表公正行使话语权有多么大的负面影响。参见湛中乐、邓淑珠:《价格听证制度的确立及成功实践》,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5期。

[vi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viii]参见卢尧、王慧慧:《安徽公路价格听证:为何没有民工的声音?》,/chinese/difang/97398.htm.

[ix]参见本报讯:《教育收费:天津办起听证会》,载《中国教育报》2002年1月20日第2版。

[x]参见卢尧、王慧慧:《安徽公路价格听证:为何没有民工的声音?》,/chinese/difang/97398.htm.

[xi]参见湛中乐、邓淑珠:《价格听证制度的确立及成功实践》,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5期。

[xii]参见周汉华:《对我国听证会制度发展方向的若干思考》,载《南方周末》2003年5月8日A7版。

[xiii]参见彭宗超等:《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xiv]在2004年7月召开的广州市管道煤气价格听证会上,许多代表就对此次听证会的组织者——广州市物价局指派其下属机构广州市成本调查大队对煤气公司申请材料进行成本核算的做法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参见赵燕华等:《听而不证流于形式——广州市民直言听证会贬值》,载《报刊文摘》2002年10月27日第1版。

[xv]参见赵承、徐清扬:《请大众参与——广东春运公路客运价格听证会透视》,/news/2001-12/08/content_153581.htm.

[xvi]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版,第57页。

[xvii]以价格听证制度实施较好的青岛市为例,在其举行的十余次价格听证会后,物价部门对听证代表在会上所发表的意见都给予了充分尊重,并在随后的定价中得到了体现。除了前文所提及的2000年6月和8月围绕教育收费标准调整召开两次听证会以外,在2001年7月召开的自来水调价听证会上,由于听证会代表普遍反对调价方案,导致最终没有涨价。在这里,人们看到,《办法》的规定得到了强有力的落实。参见刘海梅:《中国听证听证大事回顾》,/GB/guandian/28296/1979219.html.

[xviii]周汉华:《对我国听证会制度发展方向的若干思考》,载《南方周末》2003年5月8日A7版。

[xix]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18页。

[xx]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18—519页。

[xxi]参见张娟:《透析听证制度——兼对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思考》,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

[xxii]参见程雁雷:《对划分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标准的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xxiii]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xxiv]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93页。

相关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