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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医院传统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归口管理。公立医院各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采购和签订合同,没有归口管理部门会导致合同分布零散、编号不统一、登记不全面、无专人负责等混乱现象,使合同管理工作缺乏统一的指导,医院不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风险和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容易陷入被动。2.采购行为不规范。公立医院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采购、询价等,要根据采购的种类、金额、资金属性等因素确定。有些部门未经严格的采购程序便确认了合作方,甚至当合作事项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后才开始着手合同事宜,严重违反了相关采购规定,而且由于缺乏合同条款的约束,部门对合作事项的把控力度不强,难以全面实现工作目标、维护医院利益。3.财务预算、付款等功能难以实现。预算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付款功能是财务执行出纳和监督职能的关键环节,医院财务部门如未充分参与合同管理工作,会导致全面预算管理落实乏力、经营情况难以监控、资金使用缺乏计划。4.院内审核流程长。虽然多数医院有内部合同审核流程,但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从采购到最终签订合同,经办人员需要将合同资料分别送达多个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大量的时间消耗在审核环节。5.无制式合同。在没有符合医院特点的制式合同文本可供参考的情况下,科室在采购和合同谈判过程中容易被对方单位的思路影响,甚至直接使用对方单位的合同模板,导致合同条款不能有效维护医院权益。6.缺乏法律专业支持。医院合同种类多样,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规定的框架下签订执行,需要专业性强、知识面广的法务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把关、及时解决相关纠纷。
二、公立医院精细化合同管理模式的建立
1.组织结构。(1)三级管理、内外联动。一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事会负责决策医院重大事项,医院领导分管各职能管理部门,医院管理研究室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二是聘请知名医疗行业律师事务所高管作为理事会外部理事,参与医院的重大管理决策。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聘请律师团队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从事具体的法务工作。这样,医院内部明确了职责,外部可以获得多层次、团队式的法律服务,从源头上规避了法律风险,可以及时评估风险并制定应对预案,使防控和解决风险成为医院的常规工作。(2)各部门分工明确、专岗专责。在医院领导总负责下,形成了医院管理研究室为合同管理中心,纪检、审计处和财务处为监督机构,其他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合同事项的权责架构。医院管理研究室设合同管理专员,对接各部门和律师;合同主管部门及会审部门设合同经办人或审核专员,实行“经办人—主任”二级审核制。这样,将责任落实到专部专岗,有利于各部门有效配合、相互牵制,提高相关人员工作责任心。2.制度建设。(1)医院内部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和厦门市相关规定,出台了医院《采购管理办法》《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和相关解释文件,并适时修订。《采购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采购流程、预算管理、采购方式的选用、标准采购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事项;《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补充、解除、法律责任等事项;解释文件对采购和合同经办涉及的具体名词、程序和工作方法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和政策提示。(2)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通过招标的方式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约定常年法律顾问对医院提供合同和规章审改、出具律师意见、参与项目会议和商务谈判、纠纷及诉讼处理、出具律师函、员工法律培训等服务。3.合同审核流程。建立“对外经济合同审批流程”,将合同发起、会审、流转、审批、修改报批、签订、执行等环节纳入流程管理,尤其对风险分值最高的“合同审核”环节进行重点把控[2]。(1)医院管理研究室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四个重要节点的审核:采购程序符合规定、会审部门按制度审核、律师按约定审改、合同主管部门按会审意见执行。通过关键节点的把控,确保了审批流程满足医院的要求,实现合同管理的目标,即提高合同质量、把控医院风险、促进医院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提高管理水平。(2)财务处、审计处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如有必要)承担了院内会审合同的重要职责,保证了审核的专业性、合理性,使具体的合同条款符合医院实际发展需要。(3)将合同审核与签订流程合并,缩短流程线路,减少合同签订前的不必要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4)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全面监督采购、合同审核和签订流程,并根据需要组织专题审计,保障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规性的要求。(5)常年法律顾问从法务和合规角度对合同逐字逐句进行审核,保证其专业性和独立性,与合同管理工作的周全性、保密性要求密切结合。4.财务全面预算和资金收支管理。(1)全面预算管理是采购和签订合同的“总阀”,医院财务处通过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考核、决算等工作控制经济活动的全程,各部门获批准的预算内采购项目可以按医院采购和合同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外项目必须经相应审批流程批准,对符合“三重一大”规定的项目必须经医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策后方可执行,从而对各项目严格把关、监督落实[3]。(2)资金收支管理是监督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医院各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照合同条款和财务审批流程,申报付款申请并获得领导批准后,将合同、发票、审批报告等凭据送交财务处,财务处按财务制度和合同条款严格审核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后,方可办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5.制式合同库。医院合同虽然数量多、专业广,但总体而言还是可以进行区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请各专业部门提供各类型合同过去签订的版本,组织财务处、审计处、其他管理部门(如有必要)、法律顾问会审,建立制式合同库。目前已建立制式合同,涉及医院运营管理及对外合作的各个方面。制式合同充分考虑了涉及的法律法规、双方的权利义务、各项风险、纠纷解决等内容,主管部门与合作方可以就模板进行协商、谈判,撰写具体合同内容。制式合同为经办人员提供了充足的谈判资源、提高了采购等工作效率,为医院避免了大量合同风险,保障了医院的合法权益。6.信息系统OA无纸化审核。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医院OA系统中设计开发电子“对外经济合同审批流程”。各会审部门能同时在线审核,方便快捷,提高了审核速度。签章系统、密钥系统、防篡改系统的搭配使用,使合同审核过程可有效追溯,审核痕迹和附件可永久保存、无法篡改。同时,便于建立合同管理大数据库,对合同管理各节点、时点的行为数据进行大量保存,使精准管理行为分析成为现实,可辅助经营决策[4]。7.存档管理。合同编号及存档工作是医院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便于合同的查找、账目核对和审查审计。首先,对所有合同实行四级编号,即“院区号—部门号—年号—合同号”,编号一经确立不可随意变改;合同发起部门在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本部门发起的合同进行编号。其次,存档工作由各部门各司其责,发起部门负责从采购到合同签订、执行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保管,并且将签订合同的纸质版送往院办、财务处存档,廉洁协议报纪检办公室存档,电子扫描版上传至OA流程永久保存。同时,合同审核经手部门要存储经手环节的相关资料。
三、公立医院精细化合同管理模式的成效
1.推动医院内控建设。通过明确组织、健全制度、梳理流程、严格财务、实施模板、使用信息系统和存档管理,建立了以防范风险管控为核心,归口部门和责任部门为主体,监督监管部门为引导,医院内部管理为基础,法律顾问有效服务为支撑,全业务覆盖、全过程监控的公立医院合同控制实施体系,夯实了医院对业务层面的控制,推动了内控体系的完善。2.保障医院经济活动的开展。随着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合同管理为重要组成的医院内控体系和外部法务协助为医院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通过预防、识别、分析各种风险,制定、实施相应的措施,做好事前防控风险和事中管理风险的工作,提高了医院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风险的能力,保障了医院日益活跃的对外经济活动。3.稳健保全国有资产。精细化合同管理模式实施以来,在医院合同量持续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对合作方资质、资信、履约能力、权利义务、违约条款和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落实,保证了医院利益、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参考文献:
[1]张莹,李晓霓.试论如何做好医院经济管理管理工作———以某医院经济合同审查工作为例[J].中国卫生产业,2016,(10):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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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当前我国公路交通事业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政企分开的关键时期,公路工程建设的投资资金也正从传统的国家拨付转移到国家和地方多方筹资的建设过程中来,每项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业主都想修建出质量好和后期维护成本低的公路工程,以此最大化的确保建设单位的投资利益,但是与此同时,施工企业也想利用最少资源获得最大的利益,而为了更好地将业主和施工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就必须利用合同对双方进行管理,制定科学完整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合同条款,因而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不管对建设单位还是施工企业都具有十分强烈的必要性。 此外,通过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不仅能有效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以及监理企业三方的关系,还能在合同条款中将三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建设中正确的体现出来,从而最大化的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提升。
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出现了变更
在公路施工中,由于建设任务相对繁重,甚至有时必须要对机构进行调整,因而导致招标后合同签订时间被拖长,对施工进度造成一定影响。其次,由于统筹规划不够细致,设计的方案不完善出现了漏洞或突发出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这时就不得不修改或增加设计,因此也会增加一些合同外的附加工程内容。再次,由于管理模式适应施工过程,是需要一个实践和完善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因此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例如,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合同文件签订时间过长,施工单位已进场,但合同文件及平衡后的中标工程量清单迟迟不能发放到位,影响合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较多的合同外扩大项目使工程量清单新增项目较多,这些扩大给承包人的额外工程,承包人要么不愿意做,要么要求单价异常高使得新增项目的单价审核工作困难较多,增加了合同管理的难度。不论是总监办还是承包人,刚进场时对新型管理模式陌生没能很快地进入角色,常常还按照以往形成的惯例模式办理设计变更致使设计变更报审不规范,没有按照管理办法操作和执行,返工次数较多、报审周期长。
2、合同发包人行为不规范
公路工程合同发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随意调整合同单价或提高公路验收标准。目前在路网工程中,发包人(业主)系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而承包人(施工单位)则多数系该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些下属。行政干预过多,往往在签订合同后开始进场施工时,业主开始采取一些行政手段对原来施工单位投标的单价进行调整,并且抬高公路中间验收标准。如原设计是三级路标准的公路要求施工单位按二级公路标准进行施工,致使承包人(施工单位)要用建低等级公路的造价来建设比原设计高一个等级的公路。
3、合同索赔难以实现
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合同是履行义务和获得利益的保障,是公路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利益、风险的约定分配,特别是高速路合同的管理,受行政干预较多,更要认清合同的重要意义,保障彼此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合同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导致在实际所享受的合同权益无法保障,致使按合同索赔难以实现。比如发生工程变更时,额外工作未得到书面确认,变更指令又不规范,重要资料未能适当保存,导致发生纠纷后,施工单位索赔证据不足,应得的索赔难以实现,本来很好解决的纠纷或息事宁人自己吃亏,或导致矛盾升级两败俱伤,这些都是忽视合同重要性的必然结果。
三、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1、施工合同采用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
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办法,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预防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技术顾问起草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人的风险责任条款,又有业主的反索赔的条款。因而要求施工企业的合同谈判人员策略上,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对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显得尤为重要。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聘请律师为项目顾问,参与合同的起草、谈判等工作。
2、做好公路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约工作
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3、开展合同风险管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承包人应积极开展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在激烈竞争的公路市场上做好风险预测、控制与转移工作可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可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是解决承发包双方合同纠纷的特殊方法,也是制约合同双方认真履约的强有力的约束手段,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为合同履行时制造索赔机会;明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4、合理转移风险
对于预测到的合同风险,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时,采取双方合理分担的方法。由于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推行索赔制度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关键是要学会科学的索赔方法。科学的索赔方法在于必须熟悉索赔业务,注意索赔策略和方法,严格按合同规定要求的程度提出索赔,把开展索赔工作变成为合理合法的转移工程风险的主要手段。
5、注意收集索赔资料及时进行施工索赔
公路工程施工索赔是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由于目前的公路建筑市场仍是买方市场,可以说是僧多粥少,所以施工企业有时为了找米下锅、维持生产,不得不采取低价中标的策略获得项目。此时,变更与索赔的成立与否是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成功的关键所在,是解决企业亏损与赢利的基本途径。施工企业想要搞好施工索赔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应该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和收集施工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建设合同一样,是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依据,是施工企业与业主和监理的唯一纽带。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履约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合同义务。
结束语
公路工程本身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具有极高的实施难度与极强的现实意义。施工合同作为确保工程如期、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保障,更需要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尽管实际的合同管理中存在难以避免的因人为因素导致的问题,但通过有目的的体制完善、自身教育与创新型的合同管理人才培养,这些困难都将迎刃而解,科学合同管理将为公路工程施工提供更大的上升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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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转述了这样一句话:"法律只是一个人的看法"。任何的法律判决都深深的烙印着法官对法的理解。于是,如果我们想要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官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我们就必须去回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早期合同法追求的是伦理价值,到近代,工具性价值逐渐被重视。从伦理到工具,再从工具到伦理,现代,合同法的理念又回归到了意志自由和效率激励机制的统一,即伦理性和工具性的合一。通过对合同法理念的回溯,我们发现了一个问题:当合同的效力不涉及到公共政策、公共利益时,却被一概按照自始、确定、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来处理,其效果可能会与合同法的私法理念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在此讨论合同无效后的继续处理问题便变得有意义,它可以使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与合同无效制度进行体系上的衔接,并维护法的价值理念上的统一。
二、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一)合同效力能够转换的情况
无效即合同效力没有通过法律的评价,而自始、确定、当然、绝对的不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如果全部否定其效力和效果,那么这肯定与合同法的效率价值和自由意志价值南辕北辙。而如果我们能在判决中,结合具体的案情将其无效的效力进行转换是符合合同法基本理念的。林诚二教授认为:"无效合同,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之要件,并因其情形可视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欲为其他法律行为者,其他法律行为仍为有效之谓。"这的确是一条合同无效后平衡当事人利益、解决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刚性规定之间紧张关系的一条路劲。
为了更加深入的探讨,我们按照林城二的分类将其分为法律转换和意定转换。法定转换和解释转换这两种转换方式具有内在联系。解释转换追根溯源可能会回到法定解释当中,这两个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相伴生长的。
1、法定转换
法律转换是指转换的发生是基于法律之规定。法条中的"视为""依……规定之"之规定就是这种法律转换在制定法中的具体体现。比如说租赁合同如果超过1年而没有进行书面的登记,法律视其为不定期合同。法律规定这种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其满足其他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并将其重新包装过渡到另一种法律行为上而具有法律效力。此种制度对无效合同的转换不再需要通过法官的解释。
2、解释转换
解释转换,是指法官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思的情况下将某种民事行为转换为他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可以结合"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来分析。该案案情如下:索特公司与新万基公司签订了《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协议》。该协议规定,索特公司将已抵押给某银行融资贷款的土地在约定时间内解除抵押;以新万基公司出资、索特公司出土地使用权,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进行房地产开发;新万基公司承诺按项目开发需要逐步投入开发资金,首期资金50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位。后来签订《补充协议》规定,双方约定履行时间并按时间计划表履行;索特公司对新万基公司在开发本项目产生的经营风险及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基于信赖,协议签订之后新万基公司开展前期开发工作,索特公司没有按约解除抵押,双方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索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联合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新万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新万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索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联合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效力。重庆市高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该协议无效,后上诉到最高院。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亦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照此法条进行判决,协议必然无效,可是如果这样判的话那么就会损害没有过错方的利益,而且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最高院的法官进行了解释转换,逃离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该法条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人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最高法的第二个判决理由是:我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即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二分,并以此为由对其进行了解释转换。有学者对其评析,"采纳物权独立性理论的区分原则,不仅能够修正担保法的立法错误,使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更加清晰,而且可以契合现行法制所长期实行的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实现保障交易安全之目的"。虽然这个观点受到了来自尹田等学者的批判,其认为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不采取无因性,必然会导致理论阐述和体系建构上的困难和缺陷。但是这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来进行讨论的了,在本案的语境下,最高院的这个解释转换应该说得到了来自大多数学者的支持。
(二)合同无效又不能转换
1、合同效力和效果分开处理
在实践当中还有很多合同是不能够通过法律规避和法律解释的路径来转换其效力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意志自由和效率理念,基于具体的语境把合同效力和效果分开处理有时也可以很好的实现合同法的价值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即在合同已经履行以后,如果按照双方互相返还、恢复原状来处理不如承认双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果,或者合同已履行不能返还,根据合同法所追求的效率原则,法官有的时候便承认其履行的效果只是在要求返还的数额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有的法官按照"无效合同当有效处理"。比如因违反有关招投标强制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承包方已经实际履行修建行为的情况下,就发包方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额结算,法院仍按合同的约定作为依据。有的法官认为只能按照实际投入进行返还不能让当事人得利。
2、其他无效合同的处理
其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应该无效;第二类是无效合同有效处理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并且在经济上不效率还是应该按照合同无效自始、当然、绝对无效处理,并根据物权返还所有权和不当得利制度进行返还。
三、法律转换,法律规避和法律完善
法官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将合同无效进行区别对待。其司法过程是法官对合同法基本理念不断深化的过程,通过规避法律或者选取其他法,或者将效力和效果二分,逃离现行法的硬伤,最终使司法实践满足合同法基本理念。
从法律的自身发展来说,这是一个法的自生性的问题。通过法官的判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完成了法律的规避。当这样的法律规避越来越多,使那些不满足合同法理念的法规渐渐的不再受宠,渐渐的不被适用而沦落为死法以后,学者会关注,立法者会关注,于是更加接近生活和合同法理念的新法便应运而生。曾经通过非正式的司法处理模式将成为制定法上有规定的法律制度,从效力效果的二分(不能转换)--解释转换--法定转换--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不用转换),以此进路将慢慢的达到我国合同法制度逐渐完善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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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孩子接受教育的主战场,学生每天的大部分时间要在学校度过,因此,学校是孩子成长最重要的场所。同时我们也知道,家庭是孩子从小到大生活的地方,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是影响孩子成长成才教育的另一处最重要的场所。可以说,这两处都很重要的场所如果在教育行为上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教育目标就会偏离,教育效果就会打折,教育质量难以提高,从而影响学生的发展。因此,高效的教育应该是家校行为一致、目标一致的教育,这就需要在家校之间架设一条沟通的桥梁,创设目标一致的家校教育环境。
传统的家校沟通,往往通过家长会、教师家访等形式展开,由于次数有限,往往沟通不足,并且主动权往往在学校方面,家庭往往处于被沟通的位置,缺少主动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家校合作教育的合力。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发展,各种电子、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平台的普及,为家校沟通提供了便利条件。家庭和学校可以通过多种信息渠道保持沟通,如很多学校都有“网上家长学校”这一网络平台,很多班级建立了班级QQ家长群。作为家长,既可以通过手机短信和班主任保持沟通,也可以在群里关注班级的各类信息,了解孩子在校状况,从而及时解决孩子在学习上、思想上出现的各类问题。
二、家长和孩子沟通,建立畅通无阻的教育心理
或许有人问:家长和孩子还有不够畅通的家教关系?孩子还能不听父母的话?回答基本是肯定的。独生子女的家庭模式,宠爱溺爱的教养方式,让很多孩子从小就形成了我行我素、乖张跋扈的个性;而日新月异的信息化社会,也让孩子们的知识、思想、行为常常领跑于家长的认知,让家长始料未及。于是做家长的往往不知道孩子在想什么、玩什么、做什么。然而孩子毕竟是在成长中,他们的行为需要家长去引导,因此,家长要关心了解自己的孩子,多和孩子沟通交流,及时解决孩子在学习上、心理上的问题。
记得我的孩子在读小学六年级时,曾经有一段时间特别厌学。他不想写作业,每当我对他进行说教,他就梗着脖子跟我顶撞:“为什么你们大人不用写作业?为什么你们可以看电视、上网?为什么吃苦的都是我们孩子?”儿子只看到妈妈现在的“甜”,却不知这“甜”也是无数的“苦”后换来的。于是,我用一个晚上的时间让他“听妈妈讲那过去的事情”。我的童年在农村长大,虽称不上苦难,但也足够曲折和艰苦。我娓娓道来的诸多辛苦,在儿子看来是那么的不可思议,他渐渐地不再做声。从那以后,他明白了“幸福不是从天降”的道理,安心学习了。
可见,良好的沟通可以让孩子明白事理,激发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家长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家长一定要多关心孩子,细心观察了解孩子,同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以免孩子反感误解,引发逆反。
三、家长和教师沟通,形成信任支持的教育氛围
父母和教师都是孩子的人生导师,都肩负着引导孩子成长的重任,他们的目标必须一致。孩子在成长历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性格迥异、教育教学方法不同的教师,因为种种原因,他们会对不同的教师持不同的接受态度,或喜欢,或排斥,或讨厌。有的甚至会将对教师的态度迁移到对该教师所教学科的态度上,造成严重的偏科。曾经有一个学生,大概五六年级时,因为数学经常错题,被某一数学教师批评,从此对数学教师反感,对数学反感,数学成绩一落千丈,直至初中、高中,她也没走出这一怪圈。成年后的一次相遇,谈及此事,她还甚是唏嘘,后悔当初的无知和任性。可见,师生关系的不和谐、孩子的主观任性,受影响的最终还是孩子自己。
因此,家长一旦发现孩子对老师出现抱怨和抵触,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听之任之,甚至只听孩子一面之词,对老师抱有成见。家长要耐心地倾听孩子的表述,理智地帮孩子分析,更要设法与老师交流沟通,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商榷教育方式方法,取得共识,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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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维修工程项目
(一)概念
高校维修工程是高校校园公共服务的一部分,是指高校用于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的建筑、设施、公共空间、设备,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安全性下降或功能缺失等问题或不足时,以修理、加固、功能恢复、改造和补偿等为施工内容的项目。[1](P18)
(二)特征
1.维修施工时间相对集中。因为高校教学时间安排的缘故,大多维修工程主要在寒暑假期间的两三个月内进行施工,因此在假期来临前,必然要进行维修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维修项目的审批、招标、合同签订、施工进度安排,人员安排等,以保证维修工程在假期里顺利的开展及完成。2.维修具有经常性。就建筑来说,虽然我国对建筑主体的规定使用年限一般在五十年以上,但对于易损部位的修缮须经常进行,如水电设备,损耗速度非常快,建筑内补破损需要修补,同时随着学校的发展而新增的实训室或实验室经常需要改造,绿化提升改造项目时有进行,因而高校维修工程项目具有经常性。3.维修工程项目领域广数量多。高校维修工程项目涵盖的范围广,一般来说,高校办学时间都较长,建筑面积广,教学科研生活设备多,建筑类型多种多样,如教学楼、食堂、学生公寓、实验室、学生活动中心等,因此维修项目也众多,涉及水电、装修装饰、绿化,改造等诸多项目,由于维修工程涵盖的领域广泛,数目众多,在施工时,必然要按照各项目的紧急程度来安排施工次序,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维修工程项目合同
(一)合同类型以及其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P95)高校维修工程合同主要指以高校自身作为一方当事人,针对实现高校自身的维修工程,与中标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根据合同内容不同共分为15个分则,维修工程合同属于其中的建设工程合同,依照计算价格方法的差异,工程合同常用分类如下。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3](1)固定总价合同是指根据投标时双方同意的价格由乙方进行一次性承包到位,稳定不变,不再受外界条件、工程量增减的影响。竣工后,甲方支付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款,不论实际成本的多少。在此类合同中,承包方担负所有的风险,所以,一般而言,总体报价相对较高。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当中:一是预计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受外界条件影响较小、项目建设条件比较平稳的工作量较小、期限较短的工程;二是工程结构较简单,对技术的要求不高,所承担的风险较小;三是合同双方所获得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职责十分清楚,条款完备。(2)可调值总价合同。其主要适用以下情形,一是工期较长;二是市场上价格因素对总体造价影响。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计算工程款的合同。[4]单价合同一般多适用于施工技术要求高、建设过程变化影响因素多、工程期限较长的、规模较大的项目,或者设计尚未完善,业主为缩短建设周期,立即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3.成本加酬金合同。顾名思义,此类合同将实际的工程费用一分为二,其一是直接成本费;另一个则是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乙方即施工方应获得的报酬,以比例的形式规定酬金。该工程的适用范围:一是在时效上要求非常高,必须马上进行而没有时间编制详细计划的工程,如紧急突发工程等;二是新型的工程项目,涉及新型技术的应用;三是风险特别大的项目。
(二)合同范本
随着工程管理的规范发展,合同范本为满足实际需要也必然不断完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999版(GF—1999—0201)和2013版(GF—2013—0201)。合同范本分为协议书、通用和专用条款以及附件四部分。合同范本为建筑工程领域规范合同文本。与1999版相比,2013版格式合同更加的完备具体:其一增加了八项制度,如双向担保、缺陷责任期等制度,对工程的调价、赔偿、保险等全方面作了规定;其二对结构进行了调整,体系完善,权责明确;其三完善了价格类型;最后加强了引导,权益平衡。不管在法律的适应性和市场需求的满足上,都有了极大的提高,合同内容更加详细严谨,对1999版合同范本在实行过程中发现的不足予以弥补,使其更为符合建筑领域行业的实际情况,也为建立完善有序的市场秩序做出了贡献。除此之外,在维修工程领域,还有其他合同文本,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徽省建设厅制定的《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WF21-2001-12)。
三、高校维修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其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始终,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约、变更、争议等方面管理内容。
(一)经济合同订立处理流程
学校维修工程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一系列审批程序审核通过后才能够订立,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以SZ学院具体的维修工程项目———SZ学院东校区电力线路改造等项目为例,该合同承包方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经过国资、财务、监审、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会签并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审批,经法人代表授权后进行签订。经济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过程,必须认真对待,仔细研究分析合同的相关条款,避免出现漏洞,引起合同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履约管理
1.履约管理的定义。在工程合同签订完成后,不代表合同管理工作的结束,恰恰相反,而是进入到关键的履约管理阶段,只有经过这一过程,才能更好地达成工程项目的目标。合同履约,是整个交易环节的核心,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条款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获取相应权利的手段。合同履约管理就是为了顺利实现合同交易目的,对合同履约阶段的工作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5]2.履约管理的合同控制。合同控制是指双方通过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比、引导和纠正来实现合同管理目标的一系列管理活动。[6](P39)在实际过程中,合同双方都会通过一些措施来保证履约管理的顺利进行,以保证各自的权益,具体措施如下:仔细地研究合同内容,提前制定详细计划,实时的跟踪准备工作和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各部门间相互的协调与配合。在合同履约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广泛地收集各方面相关的资料信息,如施工进度、市场上各种材料的价格、工程量完成情况、主材质量、工程质量控制等。
(三)变更管理
从一般情况上说,变更指的是合同文本的内容发生增减或者其他的变化。导致变更的原因很多,如进度的变化、工程量的增减。变更类型主要为: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内容变更、施工工艺变更等情况。所有的工程项目在变更管理中,不管是工程内容还是工程量条款的变更影响因素主要为费用问题,要加强造价控制,双方在合同中应就变更相关事宜提前做出明确说明。
(四)争议管理
所谓的争议就是指合同纠纷,是指合同从开始生效到结束全过程中,因为某一动作而产生的争论。1.争议产生的原因。(1)主观成因。合同的订立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产生了一些理解上的偏差。(2)客观成因。在履行过程中,遇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存在争议。2.争议的解决方式。(1)协商。在2013版格式合同中阐述为和解,即双方在和平友善的基础上,经过协调商量解决争议。(2)调解。如果经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则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法庭等机构。(3)争议评审。双方主体可以利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内容通过争议评审来解决。(4)仲裁或诉讼。双方主体无法进行协商,并且调解没有效果的,可以根据仲裁条款或者相互约定的协议向相关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反之,可以向法院等机关寻求司法解决。
四、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一)维修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合同及其管理关系着高校维修工程能否顺利地进行,因而必须加强对其重视程度。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如不重视合同管理或合同管理水平不高将影响维修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性。存在问题主要如下:1.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198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到1999年废止,颁布《合同法》,对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起了一定的作用。[7]对于现在的建筑工程行业领域而言,对涉及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所规定之外,其他相关法律监督市场和合同违法行为界定存在一定程度缺失。同时,很多单位都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完善的合同管理过程,合同的订立、履行、中止、变更、终止等程序不太规范科学。2.缺乏专业性人才,合同意识淡薄,重订立而轻执行。合同管理本身就要求主导者拥有专业的技术基础,还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备统筹全局的能力,很多单位是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而不是专业人员对合同进行管理。不仅如此,部分管理人员合同意识淡薄,把合同仅视为一道程序,一经订立后,就束之高阁,未进行合同交底,对后期的履约管理缺乏重视。3.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内容不够严谨,文档整理归档不及时。部分单位的维修工程合同文本没有使用规范文本,部分合同存在缺陷,如文字不严谨,条款不完整,职责不明确,对违约行为、变更等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存在合同文本本身用语不当、用词矛盾和错误等不严谨行为。同时对于签订后的合同不重视,未能及时的整理归档。
(二)高校维修工程合同管理流程中注意事项
高校维修工程合同在管理层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解决的问题,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来说,主要在以下方面须加以注意:首先,在合同立项前做好立项筛查,多方论证,签订规范合理完整合同。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合同的约束性,强调每个合同环节的法律责任的落实。再次,在合同履行时如遇到问题,要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有未涉及事宜,注意事后的补救,注重对合同管理流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提高合同索赔意识。最后,合同履行完毕后要注意合同档案的完备,及时把合同、相关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等资料完整归档到高校档案专门管理单位。
(三)加强维修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1.完善管理体系与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合同管理的核心在于相关法律,建议对现有合同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完善,建设更为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体系与制度。高校维修工程管理部门在合同的订立、履约、变更等环节要加以重视,与此同时,合同资料的管理归档,以及相关的监督工作都必须加强力度。合同管理要贯穿维修工程的始终,加强控制,保证项目的良好有序进行,提升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同时,有效地避免索赔和纠纷带来的损失,降低成本,维护权益。2.强化合同的权威性,提升人员素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是维修工程施工、管理、质量保修的重要依据。因此高校维修管理部门要根据高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经济合同相关规章制度,合同签订时要严格按程序进行会签、审批。维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专业素质,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合同管理意识,按合同进行管理。同时合同管理及执行离不开承包方项目经理的参与,要加强对承包方重要岗位人员约束和要求,使其严格履行合同,参与到合同管理全过程,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从而更好的推进维修工程建设。3.应用规范化合同文本,签订符合高校特色的合同条款。为了管理的规范性及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力,建议高校选用格式化合同文本。由于维修工程项目的多样性,所选取的合同类型也不尽相同,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签订符合自身特色的维修工程合同条款,如SZ学院一直注重实事求是,根据高校自身情况,应用符合高校特色的合同文本。如金额较小的选用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文本,金额较大的选用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对于期限较长、成本较大的维修工程项目签订固定总价或者可调总价合同。如SZ学院工科楼报告厅装修工程,合同采用可调总价合同。SZ学院东校区电力线路改造等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签订的是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专用条款中,合同对工期延误、质量保证等各种违约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全方位规定,内容完备,各方责任规定明确,对索赔和变更管理同样进行了相关约定。4.对合同资料整理归档,加强讯息沟通。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材料都属于法律文件,及时整理归档到高校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合同的归档和存档工作,有利于项目的完整及查验,工程项目还会涉及到质量保修,如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质保期内遇到此类问题要依据合同来解决问题。与此同时,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必须加大合同管理共享力度,加强各部门间讯息的交流沟通,采取及时有效的管理手段,以进一步提高项目合同管理水平。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整个项目的进程中其均有所涉及,因此要强化合同地位的重要性,合同签订前要严把关、多协商,合同签订时要规范、按程序办理,合同签订后要强调合同的权威性,严格按合同条款进行合同管理,合同要及时归档,从而推进维修工程规范化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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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卢鹏超,李朋.浅谈如何加强合同履约管理[J].现代商业,2012,(07):17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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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建筑工程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其远期交割的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基建工作是高校的非常态性工作,高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也相对滞后,使得建设合同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1、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法是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一,而在高校建设过程中存在施工单位以总公司名义投标,以下属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现象;也存在高校基建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以基建部门的名义加盖本部门行政印章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
2、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不一致
招标文件涵盖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建设工程合同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有关条款的完善,二者应保持一致。目前高校一般都是通过专业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文件的起草、发授、组织开标、评标,而合同谈判、签订一般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他们对工程情况了解不够,往往也不会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导致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内容相悖。
3、存在阴阳合同现象
为了加强对发包、承包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控,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将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办理备案手续。有些高校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施工单位签订阳合同,以供备案,私下又与施工单位就工程让利、工期提前、垫资施工等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逃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私下所签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阴阳合同的存在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的严肃性,影响了建设目标的实现。
4、合同内容不严谨、条款不完备
高校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不准,用词模棱两可或存在歧义,合同内容不全面、有缺陷漏洞,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不便,容易引起合同纠纷,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了合同价款的方式有三种: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目前高校一般签订固定单价合同,但合同中未就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清楚,等到工程完工,施工单位要求结算工程价款时就会引起争议;又如高校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会约定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工程款的支付办法,施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也会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时间和比例,有些高校合同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审查不严,导致前后条款不一致,财务人员在支付质量保证金时无所适从。
5、存在倒签合同现象
基建工程常常是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赶工建设现象经常出现,有些工程合同未签订,施工单位迫于高校基建部门的压力已经开始施工,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和法律效力,高校基建管理人员也没有意识到,没有签订合同而进行施工的种种风险,一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将很难分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引发经济纠纷。
6、合同资料管理不善
有些高校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思想上不够重视,责任性不强,合同文档管理混乱,合同原件丢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信函、传真、补充协议等保管不善,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少证据基础,学校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1、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合同重要性认识
高校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大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认识到高校加强合同管理,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要求,也是学校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自身管理和内部约束机制的内在需要,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纠纷和损失。
2、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以规范学校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
(1)建立法人授权委托制度。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校长忙于日常工作事务,不可能直接参加合同的谈判、签订,通常委托基建部门负责人代其签约,基建部门负责人只有取得委托人的合法资格后,才能签订合法的合同。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校长签发并加盖学校行政章后才能生效,授权委托书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印制、填发,其中要明确授权的范围、授权的事项、授权的期限等。
(2)招标文件会签制度。招标文件是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合同的质量,高校要将合同管理关口前移,建立招标文件会签制度,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单位要在发标前加强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的审核,编制出严密细致、内容全面、前后一致的招标文件。
(3)合同审查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签订前,基建部门应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对拟签订的合同进行初步审查后,再根据合同标的金额大小,报送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重大或有疑难问题的合同,应充分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合同审查质量。通过上述部门审查后,再根据合同标的金额大小,报基建部门负责人或校长审签。
(4)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高校对外签订建设合同时,一般应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而不是学校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保管、使用登记。基建部门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本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基建部门行政公章。
(5)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监控制度。高校要加强合同全过程管理,对合同履行进行实时跟踪。发现对方有部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变更、解除合同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及时向学校合同管理委员会汇报,合理采取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
(6)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及奖惩制度。高校要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及奖惩制度,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职责,不仅要赋予他们权利,也要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根据合同管理效果,对为学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对在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的合同管理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合同资料归档制度。合同是法律文书,是甲乙双方依法确定权利义务的凭证,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高校应建立严格的合同资料归档制度,可以借助计算机系统进行合同台账管理,对订立的各类合同及附件及时进行编号、登记、保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传真、函件也应及时收集、防止丢失。
3、构建多层次的合同管理组织机构
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可以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合同的审查、监督、控制工作离不开专业人员,为解决校内各合同管理部门各自为政、沟通不畅、管理链条松散、难以统筹等现象,高校应成立由校领导、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校长办公室、校内专家组成的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合同及纠纷的讨论处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将各合同管理部门链接起来,保持畅通的工作关系,各部门要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积极沟通、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合同管理组织网络,发挥合力,推动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在学校合同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基建部门负责合同草拟、组织谈判、初审、归档;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合同终审;校长办公室负责法人委托书的拟订、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除此之外,还要充分发挥学校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及充分利用学校内部资源,聘请学校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4、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从业人员知识面宽、法律法规意识强,而目前高校合同管理工作由会计人员或工程人员承担,他们一般平时从事财务管理或工程管理,对法律知识、商务知识比较欠缺。高校应通过引进或从学校招聘综合素质高、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从事合同管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优化合同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掌握合同管理技巧,提高业务素质、思想水平,保证合同管理质量。
5、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经统一了部分合同的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等,这些合同范本是在总结了近几十年工程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的,合同条款全面、准确、严谨、语言精练、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和操作性,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可以规范合同管理,减少由于法律水平低、文字表达能力差而产生的错误,便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促进高校建设投资、工期、质量三大目标的顺利实现。对于目前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如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高校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合同示范文本研究,设计出适合学校各类业务的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结语
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大、履约周期长、涉及面广、不可预见因素多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艰巨性,高校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完善合同管理机制,以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为依托,以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为纽带,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管理,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 张应华: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创新研究[J].经济视角,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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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是每个人一生中不可缺少的启蒙教育,健全而有效的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留守儿童”缺失了完整而有效的家庭教育。与父母的长期分离造成了家庭教育的弱化,家庭教育的主体由父母变成了其他抚养者,是孩子没有归属感,感觉总是寄人篱下。导致“留守儿童”患病不能及时医治和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被拐卖、被侵犯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2007年6月14日湖北省黄梅县公安部门侦破一起特殊的杀人案:父母外出打工的12岁留守女孩小双与奶奶发生争执,被奶奶用湿毛巾活活勒死,并沉尸水塘。
当代的孩子生活环境复杂,各种各样的道德观、人生观,五花八门的文艺作品、榜样实体及生活方式,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他们,辐射他们。而他们的心理正处于从幼稚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如何判断,如何选择,充满了矛盾。因此,教师要抓住一切机会,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形成正确的教育观,人生观,与孩子多沟通,消除隔阂。让家长确实转变观念,与学校配合,了解孩子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共同商讨教育的策略与办法,是孩子能在良好的心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二、学校: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阵地作用,关爱“留守儿童”
学校应该把“留守儿童”的教育作为专项工作,常抓不懈。应建立起“留守儿童”档案,包括学生个人、监护人、父母的基本情况。教师应在学习上悉心照顾、生活上热心帮助,确保这些学生安心学习、开心生活、健康成长。爱是教育的基石,对于长期生活在“孤独城堡”中,处于父母“关爱缺失”的“留守儿童”,教育应把爱放在中心位置。教师应于“留守儿童”交朋友,多关心、爱护、照顾、理解他们。
教师即使学生品质形成的引路人,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促进者,还是学生生活的保护者。因此,应该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大力提倡教师“走百里、访千家、暖万人心”活动,重点做好“留守儿童”家访工作,对“留守儿童”家庭尽量做到“三必访”,即情绪不好必访,成绩下降必访,迟到早退必访;尽量做到定期与“留守儿童”外出的父母沟通,定期与“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沟通,定期与“留守儿童”的“家长”沟通。平时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对“留守儿童”做到精心观察,及时掌握动态,加强对他们的心理疏导,给这部分学生以更多的“偏爱”。学校、班级经常举办生动有趣的活动,以赛促练,提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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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协调工程建设管理内部关系
通常建设工程的特点是专业多、施工单位多、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控制难度大,因而风险较大。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在于通过合同管理工作,协调内外关系,保证项目质量、成本、进度目标的实现,最终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提高高校硬件水平和高校基建项目发展的需要
高校的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建设,要实现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校,必须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为师生创造更好的学习、科研环境。因此,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有效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项目的建设目标。
(三)有利于保障高校基建工程领域和谐发展
加强合同管理,能够规范建设主体行为,保障建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妥善处理出现的争执与纠纷,对整顿我国高校基建工程领域的和谐、有序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高校基建项目建设不断增多,基建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由于基建工程项目主体关系、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高校对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相对滞后,加之我国建筑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高校在基建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①
(一)承包人违法转包与分包现象严重
在建筑工程领域,一些承包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中标后又将工程肢解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施工队伍,或者分包的施工单位又非法分包或转包。一方面使得发包人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总承包人在控制成本和利润的情况之下不能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人员安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在一定情况下存在疏漏,尤其是非法转包,转包单位不具备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和能力,直接导致工程的整体进度和质量,进而影响到高校基建项目的管理。
(二)基建工程合同中权利义务职责划分不明确、不平等
合理地划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合同制定的重要原则之一。从目前高校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看,施工合同绝大多数的条款是依据发包人即学校的要求制定的。在签订合同中明显的一个误区是更多地强调了发包人的权利和承包人的义务,更多的条款详细规定了承包人的义务,表面上看似乎对发包人有利,但实际中却不利于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合同条款也可能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作为显失公平的合同被予以变更或修改。②
(三)倒签合同、履约不严情况突出
鉴于高校基建项目本身的性质和基建工程合同标的额比较大,高校在签订合同之前,一般都会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合同的审批一般都需经律师、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同时提出有关意见并作出相应的修改,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一定的流转时间,除此之外,由于高校的基建工程常常是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赶工建设的现象经常会出现,甚至有的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已经开工或已经完工,使基建工程合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和法律效力。
有些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变更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高校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也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和决算付款,这样就导致施工单位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 以各种理由延误工期,给建设单位施以压力,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③
三、高校基建工程合同条款约定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的颁布、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和实施,在基建工程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基本有法可依,但是,实践中,有些法律条款的制定和实际执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要求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在制定合同条款时还应针对合同的不同类型、项目的具体情况等全面把握、具体分析、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加强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提升高校基建工程的管理水平。
(一)明确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
实践中,由于交易行为的不规范,发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固定总价"这个概念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常常选择了固定总价后并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尤其在近几年消费物价指数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只要签订包死合同,一旦遇到原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的局面,标的价格就难以支撑这项工程,就可能引起毁约、停工这样难以收拾的局面,也使得施工方不得不承担责任,建设方的工期延长这样的互不利好的后果。④
因此,应正确理解适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价格合同的固定是相对的,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工程或变更是可以增减调整合同价款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才适合采用该种形式: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及描述详细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细的项目。⑤
(二)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基建工程合同明确发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工程项目赖以实施的基本依据。另外,高校作为一个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基建工程项目实施中还不用于其他性质的单位,除了基建工程合同中双方一般权利义务内容之外,还应针对学校的相关特殊情况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1、对在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由于高校活动的主要人群为教师和在校学生,安全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十分重要,但是,时常由于管理疏忽和不慎管理,对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因此,在高校这种环境下,需要加强对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规定,应明确规定保障在校师生因承包人实施工程导致的一切损害、损失和开支及相应的索赔。
2、对高校各类重要会议或其他重要活动的保障
高校作为教育管理部门,有时会承接一些重要的会议或大型重要考试,比如高考、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因此,应明确对这一特殊情况进行责任的明确规定。要求承包人应在各类重用会议或其他事件发生时响应政府要求,并在投标书中考虑该类事件造成施工工作的时间限制所带来的工期和费用等风险,对于此类事件,发包人将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补偿。
3、对工程流动资金的保障
由于多数高校作为国家公办院校,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国家会直接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学校的基建工程建设,但是由于部分资金来源为国拨资金,资金需要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工程流动资金的周转,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承包人应考虑并准备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以满足本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不会接受任何因承包人生产资金不足而提出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4、明确总包对分包的相关的规定
目前,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拖欠分包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其问题的纠纷直接影响到高校师生的教学、学习和生活,为保障高校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应明确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对分包项目的相关制约措施,承包人应切实加强分包队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导致聚集事件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对总承包人处以罚款。
(三)明确违约索赔的约定
基建工程合同中对索赔的约定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索赔可以促使合同双方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全面履行合同的自觉性,索赔对合同的双方来讲都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重要手段。作为建设单位,一是,密切严格履行合同的条款,避免由于自身违约造成施工单位的索赔;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应通过积累原始资料,依据合同条款,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向施工单位索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降低、工期的延误从而减少工程的投资。
结语
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在高校基建项目实施中,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节约资金,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减少合同纠纷利财产损失,对于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校应不断完善合同管理机制,以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为依托,以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为纽带,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管理,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注释:
①郭宵鹏:《浅谈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与控制》,《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8期。
②刘坤、田敬贤、白万勇:《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年12月第12卷第6期。
③杨胜雄:《高级财务管理》,东北财大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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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目前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现状看,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未受到重视,管理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虽然学校也出台了一些管理文件来规范合同的管理,但实际执行并不尽人意。合同的签订阶段和实施阶段均无规范的管理模式,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缺乏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1.1 合同条款不规范,合同变更随意性大
许多高校建设项目对招标条件和目的不够重视,只是为了满足招标投标的过程要求而走形式,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选择施工企业而忽视了经济合同的签订。
合同价中暂定价过多,合同造价闭合不严,人为地留下价格调整空间。而且无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管理规定,签证管理松散随意性大。
1.2 合同签订不严谨
在高校工程建设中,承发包双方普遍对合同不够重视,在签订合同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把合同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缺乏可操作性与完备性。例如: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在施工期间一些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调整方法没有约定:在施工期间,一些材料特别是大宗主要材料市场价格超过(降低)了双方约定的价格,虽然写明了可以调整,但没有写明调整的幅度范围。对于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了的需要发包方认质认价的材料,由于某种原因,承包方没有及时找发包方联系,对材料进行认质认价,使得承包方单独采购的材料价格发包方不予以确认,造成了双方在结算时的争议纠纷。
1.3 缺少规范的合同文本
合同的核心是标的价款,而施工合同的价款不同其他合同价款,因为在施工过程中修改、调整、补充随时可能发生,许多款项是不可预见的。虽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是,合同示范文本在经济合同的核心部分工程造价的约定和调整,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目前尚无统一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之间及各分包商之间经常因合同界面不清,责、权、利不明确而相互推诿,影响建设的顺利进行。
1.4 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具有间断性,学校对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不高,很少培养和配备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一旦进行工程建设,职能部门只能调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大部分学校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物性工作,甚至直接指定由一般办公人员管理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就会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
2、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2.1 要树立基建管理中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作为唯一依据的意识,合同运用于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以合同、经济手段管理和实施管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按计划履行合同,实现合同所要达到的各类预定目标。对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执行矛盾等其他内容,应认真按《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
2.2 要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和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强化合同准备工作,坚持以施工图进行工程招标,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和随意性;强化工程招标中的合同意识,努力完备和详细一切技术资料和现场环境条件,使承包单位能够以最小的风险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投标竞争;严密制定合同文件,合理确定工程合同范围,事前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确定事件和风险,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工程合同价以中标价格为基础再增加3%作为工程不可预见费用,充分考虑和保证承包单位的利益,引导承包单位注重技术方案的竞争,集中力量用于工程的实施,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2.3 要认真对待工程合同索赔的管理。索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受损失的一方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违约方提出经济或时间的补偿要求。针对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目前的工程索赔主要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处理合同索赔要遵循以下原则:索赔必须以法律或合同为依据;索赔必须建立在损害后果已客观存在的基础上;索赔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有任何口头上的承诺;严格按索赔程序操作,说明理由,分析原因,有依有据,合情合理,同时在时间上应有明确的法律概念。
2.4 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监理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和评价体系加强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培养合格的合同管理人才,提高合同管理的技术含量,同时加强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索赔及各类工程纠纷仲裁和诉讼知识培训,推广合同管理理念,提高合同管理整体水平。
3、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建议
3.1 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实施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合同管理,制定一整套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对合同管理的组织、合同管理的程序以及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履行、检查、清理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不管涉及到何种合同,都应认真阅读理解,搞清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3.2 建立起项目合同管理程序,实现全过程、动态的合同跟踪管理要重视合同的签订管理,强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调整、补充等的管理,保证合同履行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必须重视合同变更处理的程序和依据,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同时进行合同变更;发生与约定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相应作废的条款、协议,以便对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进行动态控制,真正实现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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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建筑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也愈来愈显得重要。现代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投资额打、不确定因素多、项目参与方多、合同种类和数量多,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工程合同,都存在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到终止的合同寿命周期。随着工程合同管理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的不断深入,工程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和建筑业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明显和突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加强对贯穿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的复杂化日趋明显,在长期的施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则会导致合同各方互相扯皮,丧失或弱化合同原有的约束作用,影响履约效果,致使合同标的难以实现或出现折扣。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动态的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合同开始生效后,双方就承担着法律约束的责任。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都清楚合同的内容,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为止。保证承、发包双方全面地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施工工程中合同维护不仅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它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比如在材料方面签订的合同,对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功能影响重大。在市场经济中,双方的关系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机制,才能规范、优化建筑业市场,推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视人际关系,不注重合同管理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的影响,在建筑行业中,权利和人情往往高于一切。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受制于权利和人情,以法律法规为依托的建筑工程合同流于形式,使得在建筑工程行业中不按合同履行职责,违反合同的行为屡见不鲜。
2、合同内容不规范
合同的内容是合同管理的核心,但是往往由于对合同的重视不够,或者因为没有专业的人制定,合同的内容可能不尽准确,还有人会钻空子,利用这一点谋取私利。从合同制定上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很多方面知识,专业面很广;同时,关系着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制定科学规范的合同就要求合同制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以及法律、造价管理等相关方面的知识。
3、法律意识淡薄,轻视合同管理
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做形势、走过场,没有全面考虑,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合同中提出,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合同专业管理人员、企业中的高层管理着的合同知识和经验不足,合同意识不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不去查阅合同而是随意处理。从而造成合同纠纷。
4、合同监管机构不健全
由于我国市场进入市场竞争时间不长,建筑工程市场处于进一步完善、规范的阶段,对于合同的管理、利用程度有待提高。较多建筑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建设,不设置合同管理机构,不明确合同管理程序,不制定合同监管制度,不明细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同时,对合同的各项监督工作不到位,管理混乱。建筑施工企业也不重视合同管理工作,缺乏完善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流程,缺乏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评估和总结,缺乏有效的合同动态管理。建设项目内部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合同履行的手续不健全,使得合同制度执行不力,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较低,从而降低了合同管理水平和合同管理效益。
三、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工作,涉及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索赔、合同风险管理等。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是很难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综合管理能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合同评审制度、合同交底制度、合同补充更改管理制度等。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就是将企业各部门合同管理职能与建筑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合同管理职能进行有效分配,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对建筑工程合同进行管理,以利于提高合同综合管理能力。
2、提高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素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2.1提高合同管理专业人员的素质
选择优秀的合同管理专业人才、人员是企业规范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择优录取专业人才。企业领导应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既具备工程技术、施工经验等方面能力,又具有对合同拟定、修改、谈判以及解释能力,还熟悉工程造价和会计财务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同时,在选拔过程中要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不断对合同管理人员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企业和职能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变化发展和实际情况,组织合同管理人员集中学习、个别研究。当然,企业也有必要选择较为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骨干进入高等院校进行培养深造,并与其签订定向培养的协议作为保证,使得在培养对象的同时,成就其事业。
2.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职责、权限和奖罚,积极在合同管理人员中推进“管理对标”机制,增强内部竞争意识,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自强能力;同时,赏罚分明,及时对表现优秀和有贡献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及时对表现不良和在工作中有较大事故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惩罚。通过建立这种合理的竞争机制和奖惩制度来优化合同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和业务能力。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全面合同管理理念
大力贯彻全面合同管理观念,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再到履行完毕,都有业务、法律、财务、经济稽查、质量管理、工程技术、使用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合同管理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建立合同管理体系,配备高素质的人才,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开展法律法规教育,明确法律责任,树立依法签约、依法履约的思想,把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4、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正成为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的网络化建设。一切从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用实际数据,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合同的内容,避免投机取巧行为,完善合同监管制度,保证工作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开展,防止混乱现象。在工作中不断吸取教训,总结工作经验,为以后的管理工作铺平道路。施工企业应设立专门合同管理机构和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合同台账,对工程合同实施登记、审查等监督管理,并进行统计、检查,加强合同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应深入研究合同管理工作在不同阶段的具体特征、要求、管理控制手段、工作侧重点等问题。建立企业合同管理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结束语
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综合管理能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建筑工程实施中各方的行为,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综合管理能力势在必行,并应从多方面开展工作,需要建筑行业各方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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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加强合同管理,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职能,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也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而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
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项目工期和功能等主要质量控制点往往会反映在合同上。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建设工程合同以《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文件为主要管理依据,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及相关附件文件组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定,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
合同管理目标制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最终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是项目法人通过自身在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工作,促使项目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也是为了保证项目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从而达到高质量、高效益,满足社会需要,更好地为发展和繁荣建筑业市场经济。
合同目标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是指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运用管理职能和管理方法对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行为施行管理活动的过程。
1、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一旦签订就意味着合同生效和全面履行,所以要采取谨慎、严肃、认真的态度,作好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市场预测、资信调查和决策,以及订立合同前行为的管理。
2、合同订立时的管理。合同订立阶段,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充分酝酿、协商一致,从而建立起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当认真、严肃拟定合同条款,做到合同合法、公平、有效。
3、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应认真做好履行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理。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之间有可能发生纠纷,当争议纠纷出现时,有关双方首先应从整体、全局利益出发,做好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合同资料是重要的、有效的法定证据。
三、制定合同管理绩效目标的原则
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着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以及不可逆等特点,所以在进行合同管理绩效评价前要拟定合同管理绩效目标,并应遵循如下原则。
1、目标的具体化。绩效目标应该在对工作内容进行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描述。
2、目标的可衡量性。定绩效目标必须采用可衡量的方式描述,以便将组织实际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比较。
3、目标的导向性。绩效目标的设立是为了引导组织的行为。这要求绩效目标不仅是可衡量的结果,还应该包含对组织实现该绩效结果的过程中应有行为的约束。
4、目标的可行性。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向和目标,并激发组织更好地实现目标。
5、目标的限制性。绩效目标有时限要求和资源限制,在确定的目标下,应根据组织的外部环境和实际能力确定实现目标所需的合同时间及所需的资源。选择绩效目标时,应针对提高组织管理水平、达到组织目标起关键作用的工作和影响因素制定,应当符合组织目标及发展战略。绩效目标应当便于通过收集相关信息进行评价。
四、合同管理的绩效评估
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行为规范,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有效性的评估制度。
合同管理绩效评价既不同于个体绩效评价,又有别于一般的组织绩效评价,应从结果绩效与行为绩两方面进行评价。合同管理绩效评价过程复杂,指标体系是动态的,结果绩效可进行定量评价,而行为绩效的评价需要用定性指标定量化的方法(如AHP方法)进行评价。
1、合同管理的结果绩效。合同管理的结果绩效表现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与计划目标的偏离程度。合同总目标在项目决策阶段确定,根据其内容可分解为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三个目标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合同管理的目的就是在满足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投资。
针对合同形成阶段的绩效目标,要编制全面完整的招标文件;优化评标方法,选择恰当的承包商;对外部环境风险进行准确的估计,提出合理的防范风险措施;保证各类合同的协调。而在合同履行阶段的绩效目标,则应该做到以下方面:审查计划实施的可行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及时审批、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时组织工程验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沟通信息,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至于合同变更和索赔管理的绩效目标,则应该做到:尽早预测可能发生合同变更的事件并做好防范工作;及时了解产生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可能造成的后果;对变更事件尽早提出有效且经济的解决方案;认真审查索赔报告,及时有效地解决合同争议。
2、合同管理的行为绩效。合同管理的行为绩效受多因素的影响,要合理评价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行为绩效,必须研究影响行为绩效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对实现组织绩效产生明显促进作用的因素,分析其对绩效作用的程度和结果。
(1)组织结构。组织结构对组织的绩效产生重要的影响。构建组织结构就是要划分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使员工的岗位与其工作能力相适应,以便开展分工协作,使组织目标能够顺利完成。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和程序,组织各项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等,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按进度和实际完成工作量向承包商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控制工作和合同履行的落实。只要符合分工协作的原则,责、权、利分明,不论何种组织结构形式都能正常地实施合同管理活动。
(2)组织制度。组织制度是指组织的基本规范,它明确了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规定了各部门及其成员的职权和职责,形成良好的沟通和激励机制,为组织成员进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组织环境,使各类人员能够协调一致地实现组织目标。合同管理责任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其建立原则为责任明确、逐级负责、落实到人,以调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合同圆满完成。
(3)组织文化。组织文化是一定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下的组织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日趋稳定的独特的价值观,以及以此为核心而形成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群体意识、风险习惯等。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组织,应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纠纷处理程序解决纠纷。
(4)信息管理。做好信息管理工作能使合同顺利地履行。信息收集是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及时掌握准确、完整的信息可以使合同管理人员卓有成效地开展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合同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胡季英、关柯、李忠富:建设合同管理的国际化比较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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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转述了这样一句话:"法律只是一个人的看法"。任何的法律判决都深深的烙印着法官对法的理解。于是,如果我们想要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官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我们就必须去回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早期合同法追求的是伦理价值,到近代,工具性价值逐渐被重视。从伦理到工具,再从工具到伦理,现代,合同法的理念又回归到了意志自由和效率激励机制的统一,即伦理性和工具性的合一。通过对合同法理念的回溯,我们发现了一个问题:当合同的效力不涉及到公共政策、公共利益时,却被一概按照自始、确定、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来处理,其效果可能会与合同法的私法理念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在此讨论合同无效后的继续处理问题便变得有意义,它可以使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与合同无效制度进行体系上的衔接,并维护法的价值理念上的统一。
二、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一)合同效力能够转换的情况
无效即合同效力没有通过法律的评价,而自始、确定、当然、绝对的不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如果全部否定其效力和效果,那么这肯定与合同法的效率价值和自由意志价值南辕北辙。而如果我们能在判决中,结合具体的案情将其无效的效力进行转换是符合合同法基本理念的。林诚二教授认为:"无效合同,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之要件,并因其情形可视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欲为其他法律行为者,其他法律行为仍为有效之谓。"这的确是一条合同无效后平衡当事人利益、解决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刚性规定之间紧张关系的一条路劲。
为了更加深入的探讨,我们按照林城二的分类将其分为法律转换和意定转换。法定转换和解释转换这两种转换方式具有内在联系。解释转换追根溯源可能会回到法定解释当中,这两个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相伴生长的。
1、法定转换
法律转换是指转换的发生是基于法律之规定。法条中的"视为""依……规定之"之规定就是这种法律转换在制定法中的具体体现。比如说租赁合同如果超过1年而没有进行书面的登记,法律视其为不定期合同。法律规定这种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其满足其他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并将其重新包装过渡到另一种法律行为上而具有法律效力。此种制度对无效合同的转换不再需要通过法官的解释。
2、解释转换
解释转换,是指法官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思的情况下将某种民事行为转换为他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可以结合"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来分析。该案案情如下:索特公司与新万基公司签订了《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协议》。该协议规定,索特公司将已抵押给某银行融资贷款的土地在约定时间内解除抵押;以新万基公司出资、索特公司出土地使用权,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进行房地产开发;新万基公司承诺按项目开发需要逐步投入开发资金,首期资金50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位。后来签订《补充协议》规定,双方约定履行时间并按时间计划表履行;索特公司对新万基公司在开发本项目产生的经营风险及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基于信赖,协议签订之后新万基公司开展前期开发工作,索特公司没有按约解除抵押,双方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索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联合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新万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新万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索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联合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效力。重庆市高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该协议无效,后上诉到最高院。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亦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照此法条进行判决,协议必然无效,可是如果这样判的话那么就会损害没有过错方的利益,而且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最高院的法官进行了解释转换,逃离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该法条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人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最高法的第二个判决理由是:我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即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二分,并以此为由对其进行了解释转换。有学者对其评析,"采纳物权独立性理论的区分原则,不仅能够修正担保法的立法错误,使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更加清晰,而且可以契合现行法制所长期实行的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实现保障交易安全之目的"。虽然这个观点受到了来自尹田等学者的批判,其认为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不采取无因性,必然会导致理论阐述和体系建构上的困难和缺陷。但是这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来进行讨论的了,在本案的语境下,最高院的这个解释转换应该说得到了来自大多数学者的支持。
(二)合同无效又不能转换
1、合同效力和效果分开处理
在实践当中还有很多合同是不能够通过法律规避和法律解释的路径来转换其效力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意志自由和效率理念,基于具体的语境把合同效力和效果分开处理有时也可以很好的实现合同法的价值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即在合同已经履行以后,如果按照双方互相返还、恢复原状来处理不如承认双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果,或者合同已履行不能返还,根据合同法所追求的效率原则,法官有的时候便承认其履行的效果只是在要求返还的数额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有的法官按照"无效合同当有效处理"。比如因违反有关招投标强制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承包方已经实际履行修建行为的情况下,就发包方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额结算,法院仍按合同的约定作为依据。有的法官认为只能按照实际投入进行返还不能让当事人得利。
2、其他无效合同的处理
其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应该无效;第二类是无效合同有效处理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并且在经济上不效率还是应该按照合同无效自始、当然、绝对无效处理,并根据物权返还所有权和不当得利制度进行返还。
三、法律转换,法律规避和法律完善
法官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将合同无效进行区别对待。其司法过程是法官对合同法基本理念不断深化的过程,通过规避法律或者选取其他法,或者将效力和效果二分,逃离现行法的硬伤,最终使司法实践满足合同法基本理念。
从法律的自身发展来说,这是一个法的自生性的问题。通过法官的判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完成了法律的规避。当这样的法律规避越来越多,使那些不满足合同法理念的法规渐渐的不再受宠,渐渐的不被适用而沦落为死法以后,学者会关注,立法者会关注,于是更加接近生活和合同法理念的新法便应运而生。曾经通过非正式的司法处理模式将成为制定法上有规定的法律制度,从效力效果的二分(不能转换)--解释转换--法定转换--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不用转换),以此进路将慢慢的达到我国合同法制度逐渐完善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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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介:某小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4.6MW,采用引水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2.95亿元,建安工程合同固定总价2.56亿元,总工期36个月。
一、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特点
很显然,总承包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的支付总价与签订的合同价一致,不发生改变。本工程合同中约定:由于工程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如坝址、厂址、正常蓄水位、装机规模等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合同承包总价和工期不因设计变更及变更设计等任何因素调整。水电站建安工程大多为固定单价合同,即项目法人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物价变化带来的风险。总承包合同为固定总价,承包人要同时承担工程量及物价变化带来的风险,因此,一般总承包合同单价较固定单价合同都要高。
二、总承包工程的进度结算支付
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在进度结算支付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结算单价为合同固定单价。但对于总承包工程合同而言,其结算支付的是固定合同总价,在进度结算过程中,如果按固定单价合同的操作方式据实计量进行结算的话,势必造成工程形象面貌未实施完成,但资金就已支付完毕的情况,造成投资过程控制失控。因为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单价中隐含了部分风险工程量,即合同工程量清单所不能完全包含的工程量费用。因此,在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进度结算支付过程中,必须牢牢将结算金额与对应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想象面貌相结合。
对于本工程的临建设施项目,与固定单价合同的操作模式相同,按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按比例进行进度结算支付;对于引水隧洞开挖与支护项目,可将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的开挖与支护费用进行分解汇总,并按隧洞延米进行分摊后,按隧洞延米进尺比例结算支付;电站大坝与厂房项目,可将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对比,按比例进行结算支付。
三、总承包工程风险金的支付
总承包工程的固定总价合同中,一般都按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合同固定总价的10%)约定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风险时支付费用,是项目法人投资过程控制的方式之一。
本工程合同中约定:风险金是指包括设计变更、重大地质缺陷(坝址、厂址、正常蓄水位、装机规模等变化除外)处理费用、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一切影响总承包价格的风险金额,由投标人确定并列进总承包价格;投标人应充分研究分析工程所在地环境、气候、地形、道路和社会环境,研究分析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工程技术方案,国家政策变化,结合自身经验确定风险金额,投标人必须对所获得的、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信息的正确性以及投标人自己的判断负全部责任;一旦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若提交要求,招标人不作任何考虑。因此,风险金是合同固定总价中的一部分,用于项目法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控制和调节承包人的资金支付情况。
本工程的风险金支付方式为:风险金在合同生效后每季度清理一次,每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风险金总额的10%(如果出现重大地质风险,当期处理费用远大于风险金总额的10%时,双方另行协商),到完工时累计支付不得超过风险金总额的80%;其余在工程完工结算后28天内全部付清。风险金包含工程量增加以及物价上涨两部分,本工程将工程量增加部分定义为“专业风险金”,由各分部分项工程所对应的各自专业风险金组成;物价上涨部分定义为“材料风险金”和“设备风险金”,材料部分主要包括钢材、水泥、炸药以及柴油几大主材引起的价格上涨,设备部分主要是构成工程构件的工程设备。
由于在总承包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的进度结算中是结合工程形象进度按“均等”比例支付工程款,但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地下引水隧洞施工过程中,相对于合同清单量,实际施工工程量的变化不是均等的,这就需要用专业风险金以及材料风险金来支付,得以调节承包人的资金支付情况。
在专业风险金的支付中,由承包人统计在风险金清理周期内各分部分项工程进入进度结算的实际发生工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结合合同单价计算出当期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发生费用,对比各分部分项周期内实际结算金额,两者差值计入当期专业风险金,并进入进度结算。根据当期实际发生的签证工程量,结合合同单价分析表,可计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材料核销量,依据当期物价上涨与合同材料预算价价差,可得出当期材料风险金,并进入进度结算。按照本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约定,在每期支付风险金过程中,按实际清理风险金金额支付,但每次支付不得超过风险金总额的10%。由于本工程合同工期36个月,每季度支付一次风险金,因此,即使每期支付风险金总额的10%,风险金的支付也一直处于可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