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时而会遇到法律法规体系规定得比较笼统,或各层次、各地方的规定不相统一的问题,界于法律法规体系边沿,如何理解和执行,关系到具体工作的推进及是否有违法规体系,需要结合实际作各方面考虑。但作为长期在项目建设一线工作的我们,更希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求更快达成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途径,本文意于通过实际工作中类似情况的处理方法,探讨能够两全的解决方式。
1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
1.1对暂估价的理解
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一词最早出现于2005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而2003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其2013年修订版均没有提暂估价。而后在清单计价规范2008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3及201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标准及规范层面均针对施工招标提到暂估价,并具体明确为“专业工程、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四个方面范围,而暂估价的出处27号令只针对货物招标,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所以,涉及到“专业工程、服务”等施工招标的暂估价,并没有政策法规层面的依据。
1.2暂估价的确定方式
七部委的27号令是唯一最早提及暂估价并规定确定方式的政策法规文件,第五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而其他标准、规范、办法等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规定各不相同:(1)清单规范2013版的规定①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②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符合下列要求:a.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b.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版规定①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优先采用由承包人招标的方式,但招标方案及控制价应经发包人批准。②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3)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2017版规定暂估价规模达到规定招标标准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1.3对暂估价招标的疑问
以上各规定均要求对达到招标标准的暂估价进行招标,但招标的组织方式各不相同。鉴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笔者疑问如下:(1)将包含在经招标确定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再行招标,存在重复招标的嫌疑,同时与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的违法发包的行为有相吻合之处。(2)招标组织方式中,发承包共同招标或承包人招标的方式,均限制了施工总承包人依法承包暂估价的权利,因为其施工总承包的行业资质必然涵盖了暂估价包含的专业资质(如有)或材料设备的采购资格。而由发包人招标,如总承包人未中标,则相当于工程分包,可能不符合发包人可以分包的范围,并增加总承包人协调分包商的难度;如总承包人中标,又因其对工程项目的了解而使招标的公平性受质疑。(3)施工招标中一般确定了工程计价方式,中标也有下浮率,所以笔者认为暂估价与变更签证、暂列金额的计价方式可以完全相同,并不需要通过再次招标来确定,暂估价单位的选择也应该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的自主权。
1.4实际工作中暂估价的处理方法
综上分析,实际工作中我们尽量避免暂估价的出现,对于在招标时还没有深化图纸的项目,如中水处理系统、外线电缆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等,我们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在工程量清单中直接列出招标控制价使用的分项综合单价,要求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出的单价填报以上分项价格,承担不按规定报价的风险。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此类项目的计价方式,并执行投标下浮率。这样既能规避以上暂估价执行中的各种困难,又能保证计价水平跟施工合同相符,还能防止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起到较好的效果。
2招标后涉及实质性条款变更的公平性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均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现实工作中,往往由于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发包人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度欠缺、或承包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同意了某些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而签订合同,这对未中标人或潜在投标人都是不公平并且有违法律的行为,因为未中标人可能正是为了响应实质性条件而使作出的投标文件未能中标,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因为某些实质性条件无法响应而放弃投标。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合同法》是实体法;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正确、恰当地为实现实体权利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只有通过合法、公开、不受质疑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才是有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程序先于权利,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这也是为什么要强调招标投标过程所确定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在合同中改变的依据所在。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坚持谨慎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各项实质性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论中标人如何要求,一律不得改变招标合同中的实质性,保证了招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回避了审计的质疑,也为招标人后续的工程管理竖立了依法依规,不偏不倚的正面形象。
3对审计意见的不同看法及理解
某住宅项目,共58万m2,两层连通地下室,地上12栋独立住宅楼,由于规模过大,建安工程分为六个施工标段,每个标段各承担2栋住宅楼及相应范围地下室,招标时图纸未完善,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了下浮率中标方式。为能有效控制招标形式所带来的风险,并使各标段使用的材料设备标准统一,合同中对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等材料工程采用了甲指乙供、指定分包的方式。以下是审计单位在结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及我们的不同看法:
3.1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的认定
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做法认为违反《建筑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意见)、《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但是,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要求、合同条件等,认为审计的意见有断章取义之嫌,甲指乙供的做法虽然存有瑕疵,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可否认它是发包人控制材料标准及价格的有效手段,以下就审计指出的问题一一反馈:(1)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反馈:本条第一句话“按照合同约定…”引出了本条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本项目的《施工合同》多处约定了发包人在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材料选定上有通过发包人程序确定材料及供应商的权利,所以,本条审计意见与事实不符,引用法律有误。(2)违反《意见》第一条四款:“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反馈:①《意见》日期在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无追溯力;②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在先,不符合以上条款前提条件;③所有的甲指乙供材料及供应商的选定均按照发包人事先确定并公开的流程,邀请承包人推荐,通过公开竞价、内部议标等方式从中择优选出供应商,由各承包人与公开选择的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以统一整个项目的品牌、质量、价格,此程序与上条款中“购入其指定的”实质不相符。(3)违反《通知》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反馈:①《通知》针对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与本项目中的材料供应不相符;②审计摘录条款不全,本条款中另一句话:“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并未摘录,而本句话是发包人采用甲指乙供方式的依据,审计存在以偏概全错误。
3.2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的审核
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由约定的8%核减为3%,理由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清单计价规范》(规范)(2008)4.2.6中参考范围3%~5%确定。反馈:①“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具体法律条文,3%的审计审核数据按《规范》总承包服务费的参考范围内的一个值作为依据,很不严谨;②《规范》中总承包服务费是定义“招标人进行发包”的范围,而本项目是定义“发包人参与选定的由承包人发包”的范围,两种总包服务费的定义与实质完全不同;③《规范》第4.3.6中:“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我们按本项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确定为8%,并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经过严谨的审批程序;④确定程序通过“工程联系单”往来于各参建单位,已形成了合同组成文件,审计的审核有违合同及审计要求。
3.3审计对总价合同的核减
本项目室外配套工程以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审计对总价合同擅自进行核减,并认为借总价合同逃避审计,使投资增加。反馈:①室外配套工程经公开招标流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依法合规形成,受法律保护,审计审核没有依据。②《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③本项目非属须政府审计范围,审计权利源于我们的委托而赋予,逃避审计的说法没有依据。④固定总价合同在所有合同形式中,最能保护发包人利益,承包人承担大部分的风险,所以不存在为此增加投资的说法。通过三个回合的意见反馈和调整,审计最终出具的报告均采纳以上意见,使建安工程核减率从初稿的3.63%下降至终稿的0.64%,发包人的结算控制效果明显。
4指定品牌标准的合法性
篇2
指定分包在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领域中非常普遍。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指定分包的规定却不尽完善,从而造成了法律规定和实践相脱节,进而导致由于指定分包合同引起的履约纠纷的处理很难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鉴于此,完善对指定分包的法律规定便成为一项必要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工作。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指定分包的有关规定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同时,一些部门法,也做了类似规定,比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中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分包人的指定是持禁止态度的。《建筑法》二十五条规定之目的是约束发包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要求承包方购入由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包括不得要求承包方必须向其指定的生产厂或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在建筑工程按合同约定实行固定总价的情况下,因为发包方的这种指定行为,势必会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
二、指定分包在实践中的情况
但是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实践中,有着另外一种情形的指定分包。
一些工程项目中因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拥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但通常来说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因此发包人往往不将此项工作划分给承包人,而是根据其积累的资料、信息,经验,形成的对某公司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方面的了解和信任,通过议标方式选择该公司作为其指定分包完成此项工作。或者甄选几个候选人,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一家公司作为实施此项工作的指定分包。
尽管上述指定分包的工作不属于承包人的工作范围,但是从项目管理角度而言,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不利于承包商对于整个项目现场的总体协调和管理。为避免各个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发包人要求承包商与指定分包签订合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指定分包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从而更有利于承包商对于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协调以及掌控。
三、指定分包在实践中与法律规定之区别
建筑工程实践中存在的上述形式的指定分包,与《建筑法》二十五条和七部委30号令中之分包人,是有明显区别的:
首先,指定方式不同。前者是由发包人直接指定;而后者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指定。
其次,分包工作内容不同。前者之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后者之分包工作则为承包商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再次,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前者之分包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而对后者分包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还有,对分包利益的保护不同。尽管前者之分包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对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终究是发包人选定的,而且工程款的支付从暂列金额内开支,因此,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的条款。而后者之分包,发包人一般不介入监督分包合同的履行状况。
最后,违约责任的范围不同。前者之分包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对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害而引起的索赔或诉讼,应使承包商免责,除非是由于承包商对其了错误的指示。后者之分包违约行为,将被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四、法律中完善对指定分包的有关规定的必要性
由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对某专项工作有特殊专业技术需求绝非个例,发包人因此而指定分包的现象也就非常普遍。这种指定之所以普遍存在,是因为其具有如下必要性和现实意义:1.针对性强,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繁琐复杂的招投标过程,节省了时间成本和费用;2.避免了承包人涉及自己不擅长和不熟悉领域工作的盲目性;3.通过指定分包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实现了对项目的统一调度管理和协调;4.指定分包普遍存在于国际工程实践。随着中国越来越多的涉及境内外的国际工程项目,指定分包也越来越普遍适用。
五、完善中国指定分包规定之思考
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于不准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规定,是为规避利益输送,防止腐败的滋生,有着积极的预防效果,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
可是对于上述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的另一种情形的指定分包,法律上即没有对其概念、特点的清的界定,也没用对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清的规定,导致在工程实践中对指定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各方违约责任的承担,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故我国应尽快完善法律中对此指定分包的有关规定。
鉴于我国建设工程实践现状,以及我国走向国际建设工程市场的需求,我国应该在完善指定分包的相关立法和规定中,借鉴FIDIC合同文本的相关规定,包括明确界定指定分包商的概念;赋予承包商的合理反对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以及对指定分包商合法利益的保障机制等。
篇3
引言:一直以来,安全问题不仅是建设工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同时还是影响建筑使用寿命的罪魁祸首。并且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因此建设工程单位必须要加强对构建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视,并制定完善的构建措施,才能将监督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到实际应用中,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目的和意义。但是,构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项目,所以必须要详细的了解构建将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障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才能为建设工程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一、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意义
安全生产是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由于建设工程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且影响建筑质量安全的因素非常多,所以造成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立的管理体系,所以对提高建设工程的施工水平和施工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1]。此外,由于监督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立在科学、严谨、规范的基础上的,同时还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建设工程的施工秩序。所以说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对我国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还对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障碍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等局限性,且相关法律条款比较抽象,所以操作性相对较弱。并且大多数法律法规的时间过久,因此许多条款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从而导致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现状[2]。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因此一旦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现不完善,就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另外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且《建筑法》中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内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严重,不仅影响工程进度还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损失。
(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普及,部分偏远地区和城市还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从而导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完全落实到实际应用中。并且大多数建筑单位对建筑安全技术的法规和标准缺乏正确的认识和重视,从而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无法正常的执行。且很多地方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掌握的实权过小,所以,很难发挥监督职能。并且由于缺乏完善的人才引进措施和专业的人才培训机制,导致监督安全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质量低下的现象。且没有专业的安全监测设备,致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现状,从而严重制约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
(三)、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落后
先进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是构建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前提,因为科学的建筑监督安全管理方式,可以为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实践基础,因此落后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严重阻碍了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并且造成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落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监测设备落后、监督管理技术落后、监督实践能力和执行能力薄弱等原因造成的。并且由于监督管理的理论不健全,以及资金不到位导致监督管理人员缺乏创新意识,且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依然沿用传统保守的管理理念,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无法适应现代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3]。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要融入标准化、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框架,才能更好地适应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要求。要想构建健全的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就必须要将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重中之重,才能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必须要将监督管理体系与行政管理独立开来,才能避免行政管理过多的进行干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的对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并在原基础上进行完善和创新,才能有效地靖江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到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中,才能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奠定基础。
(二)、强化建筑单位(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建筑单位(企业)是安全工作的主体,因此只有加强建筑单位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从而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创造条件。所以要想强化建筑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制,就必须要合理的分配安全监督任务,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督责任,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建筑管理的实际价值。并且监督管理机制是构成检制度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监督管理重视,并积极的发挥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价值,才能扩大监督管理机制的影响力,从而使得监督管理深入人心[4]。
(三)、优化监督管理队伍素质,提高监督管理力度
监督管理制度是监督管理人员制定的,监督管理措施也是监督管理人员实施的,因此必须要保障监督管理队伍的质量,才能提高监督管理决策的准确性。所以必须要将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分层管理,并加强管理人员正确的认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此外还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从而有效地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精神面貌和专业素养。同时还要建立考核机制,便于更好地帮助管理人员正确的认识自身的不足之处,从而养成自我学习、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能力。最后还要建立严格的人才选拔招聘程序,并扩大人才引进渠道和选拔门槛,才能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
结语: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并且由于建筑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所以必须要强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才能有效地减少建筑安全隐患,从而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总的来说,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必须要正视目前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才能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开拓全新的发展空间,才能为促进我国建筑行业走的更高、更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何宏伟,姚清,杨修明,张廷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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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指出要重点关注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投标等活动的监督和审计。由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特殊性,其需要采购重大物资,并需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招投标活动进行重点审计,从而提高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源的使用效率,进而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为遏制工程项目建设的腐败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而提升项目效益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审计可以对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全程监督,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将静态监督和动态监控结合起来,进而有助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成本造价,了解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构成的要素,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并实现物资采购最优性价比,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可靠资料支持,以利于业主指定科学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强化项目的科学化监督管理力度,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规范市场活动,促进招投标活动的良性发展
做好对招投标活动的审计工作可以有助于规范招投标活动,通过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增强招投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的工作方向,并不断完善招投标活动的内容,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审计工作具有监督和优化招投标市场行为规范的作用,因此对招投标活动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行审计有助于推进法制建设,这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各级审计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可以对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具有改进作用,同时可以为优化招投标行为活动提供相应的审计建议。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的现状分析
根据相应的审计法规的要求可知,审计机关需要对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需要从源头强化审计监督和控制力度。建设工程单位要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要对审计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了解招投标活动中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进而对招投标活动的审计工作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但是,就目前招投标活动中的审计工作情况来看,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规体系不健全,存在着与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界定不清晰等问题,因此审计工作制度和体系需要在实际实践过程中不断修订和完善。其次,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各个环节中的非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是不同的,法律法规的建设难以跟上招投标方式的更新变化,因此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工作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不明显。
(二)审计工作缺乏必要的专业性人才
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专业性的人才对工作环节和内容进行把控,审计工作制度需要由各个部门的专业性审计人才执行,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审计制度的执行效果,因此影响到审计工作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审计工作人员的选拔制度和筛选制度并没有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和修正,依旧采用以往公开招考、选调或者是引进等方式招纳审计工作人员,但是这样的方式并不能选拔出专业性强的审计人员,多数审计人员仅仅具有财经专业背景,并不具有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的专业性技能,因此审计工作的实施深度不够,往往只对招投标的程序的合法性和经济性进行审计,难以对招投标采购项目的工程计价、质量进行审计判定,影响到审计工作质量。
(三)审计技术手段的科学性较差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的利用和信息的分析解读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对建设工程单位而言,信息技术的利用和分析功能直接体现了单位发现招投标审计工作问题的能力。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更新迭代速度的提升,招投标活动越来越多的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评标专家网上抽取和网上标书投递等工作,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通过网络系统了解开标和评标信息,并签订网络电子合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隐蔽性更强,审计工作难以及时对该类问题进行有效识别,传统的审计法律法规对该类问题的约束和处理无效,审计技术手段并没有根据时代特征进行修正,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审计工作技术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较差。
三、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的措施
(一)根据审计工作实际要求完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审计工作是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规范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国家审计是国家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保障,因此要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就要根据审计工作实际要求完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各级审计机关应该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要求总结审计工作经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不足,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审计任务的积极向审计部门提供改进意见。同时,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仅需要有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作为保障,还需要有上行下达的执行制度保证审计法律法规对招投标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审计工作部门要根据各个部门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对审计任务进行分配,明确各个部门的权责,并要根据实际审计工作情况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以便形成科学合理的审计激励机制。
(二)重视审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相关的审计法律体系的执行工作需要有专业性的审计工作担任,因此单位要重视审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可以定期对现有审计人才进行审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现有审计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同时,审计机关要积极主动争取相应的政策支持,增加专业审计人才的编制数量,可以适当提高具有专业审计技能人才的薪酬,从而吸引更多的审计人才。在此过程中,审计机关要重视专业性人才的衡量、界定和选拔标准的设置,提高审计人才选拔制度的透明性和公开性,提高审计人才市场的竞争性。其次,审计机关要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交流和沟通,创造交流沟通平台,可以创办专业机构开办的培训班,积极将现有审计人员培养成为复合型人才,以便满足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工作对专业审计人才的需求。
(三)创新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模式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更新的要求进行改进,审计机关要积极总结并借鉴国内外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先进经验,抓住电子化招投标试点推广工作的带来的发展机遇,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要求创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审计模式,推动与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对接兼容的计算机审计系统的研究和设计工作应用进程,同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系统下招投标活动审计的相关规定,探索性的整合社会审计资源。其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聘请具有计算机和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整合计算机技术和审计要求,建立健全审计信息系统,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同时,审计工作人员要创新审计模式,可以建立外聘招投标专家库,盘活审计资源,积极开展建设工程招投嘶疃联网审计,积极性协调工程交易中心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部门的活动和交流,建立实时在线审计监督平台,进而实现创新审计模式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付志勇.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回顾与思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3(23).
[2]耿道乾,曹凌燕.工程建设领域招标审计的突破口[J].审计月刊,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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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 】 this paper from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meaning, the scope of business and related polic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discusse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the relationship.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1涵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roject Planning)和项目控制(Project Control),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参考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此定义也是大部分国家建造师协会认可的)。该定义相关字段的意义如下:
1.1.1“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指的是项目的实施阶段;
1.1.2“项目策划”指的是目标控制前的一系列筹划和准备工作;
1.1.3“费用目标”对业主而言是投资目标,对施工方来说是成本目标。
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具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1.2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2.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1.2.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1.2.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1.2.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2.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1.2.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1.2.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1.2.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1.3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3.1建设法律有:《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1.3.2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3.3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1.3.4部门规章有:《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
2建设工程监理
2.1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2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2.3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3.1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3.2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3.3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4小结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比于建设工程监理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行业准入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扩展和延伸,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操作管理模式,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订单式的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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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作为国家支柱产业的建筑业也得到了持续迅猛发展,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的建筑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于是各个建筑企业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以此来降低建设工程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速度不断加快,那种传统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同时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造价管理的质量。因此工程造价管理必将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发展变化
1、工程造价的重要性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它是项目决策与制定投资计划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同时还是评价建设工程投资效果的重要指标。通过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有效降低建设工程的成本,进一步扩大建筑企业的盈利空间,进而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力,有效保证建筑企业在竞争比较激烈的建筑市场上保持稳步快速的发展。
2、工程造价的特点
2.1 工程造价的大额性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价值比较大,因此在建筑市场上投资一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这就决定了建筑工程造价具有大额性的特点。
2.2 工程造价的动态性
虽然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但是建筑行业不断激烈的市场竞争进一步导致了建筑企业的经营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因此在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中存在着很多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例如建筑原材料价格的变动、建筑设备的租赁价格等等,这也就决定了工程造价具有动态性的特征。
2.3 工程造价的阶段性
一般情况下,工程建设的项目从开始到结束都需要经历工程项目投资预算、工程项目投标与招标、工程设计、工程项目施工以及工程竣工结算,其中每个阶段的任务又是不相同的,因此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也是不相同的,这就决定了工程造价具有阶段性的特点。
2.4 工程造价的复杂性
一个工程项目建设往往涉及到许多领域,它可能涉及到技术领域、管理领域等,同时工程项目还经常是由多个部门共同协作完成的,这就进一步导致影响建设工程造价的因素复杂多变,加大了建设工程造价的难度。
2.5 工程造价的差异性
由于不同的建筑物具有不同的功能,而功能的不同又对建设工程的结构、空间配置等都有着具体的要求,进而致使不同建筑工程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最终产品的差异性导致了工程造价的差异性。
3、工程造价现状
3.1 工程造价管理体制落后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由计划定额、计划价格确定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建筑市场的发展要求了。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与完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进而无法对建筑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有效的指导。与此同时我国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培养上缺乏必要的投入,进而造成目前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数远远满足不了建筑市场的需要。
3.2 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工程造价起步比较晚,建筑市场上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款,对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规范。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很好涉及到影响工程造价因素方面的内容,再加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在落实中被大打折扣,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法规的效力。再则就是,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对于建筑市场上违反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还是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程造价的效力,进而影响了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3.3 工程造价管理观念落后,政府过度干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建筑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工程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工程造价管理也在逐步发展着,传统的工程造价管理观念已经不适合逐步完善的建筑市场了。但是在实践中发现,很多建筑企业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工程造价上存在着观念成就,思想落后,对建筑工程造价缺乏整体概念和认识的问题,这就导致很多建筑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不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环境的变化而进行动态管理,进而降低了工程造价的成效。虽然我国的建筑市场逐步完善,但是由于建筑自身的一些特性导致建筑市场的自身调节机制不能完全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需要国家采取适度的措施对工程造价进行干预,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对工程造价采取了过度的干预,导致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及时性以及有效性。
3.4 工程造价确定的方法缺乏科学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工程造价确定方法还是工程造价管理人员首先根据设计人员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计算出建设工程量,然后在套用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进而确定建设工程的直接成本,接着在此基础之上依据费用定额的相关系数,计算建设工程的间接成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种工程造价确定方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同时计算出的建设工程量与定额并不一致,这就无法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再则现行的工程造价定价方法中工程概预算定额是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并且国家主管部门在编制时未能及时反映市场的变化,不能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而使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定价方法难以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致使建设工程企业不能合理的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3.5 工程造价管理从业人员素质低下
由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是一种技术性比较强、工程造价设计的范围比较广,因此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但是由于我国在早期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方面的投入不足,因此到目前为止,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大专、电大、函大毕业,那些正规高等院校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毕业工作人员很少,同时一些高学历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都是与工程造价相近的专业毕业,进而致使很多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技能水平低,无法做好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控制工作。还有的一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比较低,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可能会受到巨额利益的诱惑与其他人员串通,不按照工程造价的相关制度进行合理的工程造价管理,在造价管理和控制过程中中饱私囊,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4、规范工程造价的有关措施
4.1 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也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因此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也必须要加强改革力度,在借鉴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经验的基础之上,建立与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进而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4.2 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为了进一步保证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我国的有关部门必须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要将法律法规的内容涉及到影响工程造价因素等方面。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尽可能的将工程造价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为建设工程企业的工程造价提供法律依据。最后还要加大违反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进而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
4.3 树立全过程工程造价理念
工程造价不仅仅是局限于某一个阶段的工程造价,而应该贯穿于建设工程的整个过程,因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必须要树立全过程工程造价理念,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进而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4.4 加大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的培训力度
建设工程造价的复杂性与多变性决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技术性工作,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因此有关部门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培训工程。首先国家应该在各大高校开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为工程造价培养高学历的工程造价人员,其次建筑工程企业还应该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提高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技能,例如可以技能考核,每月大比等形式提高工程造价人员的技能。最后还要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避免工程造价中现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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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专业招投标监督的机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使参与到我国建设市场中的主体遵守招投标“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交易竞争,从而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是指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设立的隶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事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主要有两方面职责:一是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等;二是对交易各方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取消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二、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利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自我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招投标制度以来,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招投标的内容和形式逐渐丰富,招投标流程的透明程度不断加大,但仍有部分人利用陪标、串标、围标等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投标人通过拉关系、行贿、给回扣等手段拉拢招标管理人员,影响评标和招标结果,达到中标的目的;有的投标企业通过串通一定数量的投标单位来控制综合标底,或者以介绍多家投标单位“陪标”的方式增加中标概率;有的招标单位与投标人串通勾结,随意篡改投标规则,乱加条件,将工程招标进行一定限制,排挤部分有实力中标的企业,进行“虚假招标”;还有一些招标人在招标前就己内定施工队伍,为了掩人耳目和逃避法律制裁,大搞形式主义,甚至为达到使内定单位中标的目的暗中泄露标底。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倒手转包和非法挂靠问题时有发生
有的企业中标后,将所承包的工程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还有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通过资格预审进行投标,在中标以后承担施工任务。这种倒手转包和非法挂靠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三)专家评标机制存在缺陷
评标过程是决定招投标结果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的水平决定了评标过程的公正性。目前全国各地市在土建、绿化、园林、消防等专业领域的评标专家仍非常稀缺,并且评标定标过程缺乏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操作方式,评标过程随意性较强,很少用定量的方式,缺乏客观公正的操作细则。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都非常高,评标专家供给不足,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很容易发生不公正的腐败行为,极大地影响了评标定标工作的顺利开展,给评标的公平公正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而导致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目前大部分省市采取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评标的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等措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这些处罚措施主要对事,很少直接针对具体的责任人,而且在现实中取消投标、评标、中标资格等手段的运用并不普遍。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对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罚款的上限为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十,因此,即便是罚款这种处罚方式,责任人违法违规后所付出的代价与所获的巨大利益相比,显然成本太低。监督不力和处罚力度不足造成对资质挂靠、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放纵,未能使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
三、新形势下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招投标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目前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对零散、权责不明、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要通过修订法律条文、颁布具体实施细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完善约束招投标人行为的条文,加强对招标人行为的监督,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招投标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和标准,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强化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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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监理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跟其他建设工程的特点都一样,施工工期比较长,而且整个工程的施工量也特别大,参与整个建筑工程的环节非常多,这就给工程管理带来了许多的难度。同时建筑工程又跟其他的制造企业有非常明显的差别,没有具体的标准流程,如果在建设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制定建筑工程的管理以及监理制度就会给建筑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建筑工程的监理以及工程项目的管理就是针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以及整体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第三方管理部门,通过监理和管理人员的控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现场工作人员消极工作的情况,监督并管理现场工作人员按照标准施工规范进行项目建设,提高项目质量。
2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
2.1两者在法律地位方面的差异
工程监理在我国的建设领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在我国的《建筑法》中确定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在大中型项目开发中必须要实施监理,但是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却没有对工程项目管理进行法律限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强制性的执行,因此,在法律地位上,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着差异。
2.2两者在服务对象方面的差异
工程监理代表的仅是建设单位,因此在进行问题的处理时通常会坚持一致的原则及方法,但是工程项目管理所服务的对象较多,可以是施工单位、设计机构、建设方、业主方等等,因此在进行问题的处理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应的原则及方法。2.3两者在业务范围方面的差异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重点是对施工阶段进行监管,虽然也包括了对工程设计、招标、维修等方面的监管,但是并不明显。而项目管理则涵盖了多方面的业务范围,除了对决策、设计、招标以及施工阶段的管理外,还涵盖了材料管理、承包项目管理以及金融管理等。
3建筑工程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在针对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全面,与建设工程的相关规章制度还不够具体、不充分,不能与实际的施工工程相联系。在工程建设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由于规章制度不是非常完善,因此在施工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进行监督工作以及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而影响施工的质量。
3.2监理以及管理机制不科学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较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初期的阶段,在工程施工的监理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不能够有效地进行工作效率的提升,管理机制还不是非常的科学和完善,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管理还不够规范、准确。在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理工作以及项目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够由工程实际进行有效地结合,只是根据参考的资料进行工程的监理和项目的管理,不能有效的将工作落实到实处。
3.3监督管理信息不流畅
在施工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于信息的传递不能够及时、实时的进行传递,管理信息不能及时有效的传递到各个施工工作人员身上,对于现场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是一个很大的阻碍。
3.4缺乏规范性的指导工作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大多数工作人员在监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过程中,都不能够规范的进行工程的管理和现场的监理工作,进而影响其工作的实施效果,导致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相关的监督管理人员发现现场施工人员存在不规范的施工操作时,往往只是进行口头上的教育,没有进一步的惩罚措施,施工人员在进行同样的施工操作时又会犯错误。因此作为建筑工程监理以及项目管理人员要对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处理,避免导致严重的工程事故,而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
4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措施
4.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制约所有活动的重要准则,所有的活动都要在法律的规定下才能进行。建筑企业要想顺利的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也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完成相应的工作。而且要想将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相互融合,首先也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建设工程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要遵循相应的行业法律法规,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以及管理工作。作为制定法律法规的政策部门,要不断的完善工程建设监理以及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一些漏洞给相关的人员工作带来不利的因素。对于工作人员来说,要不断地学习工程监理以及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工作的准确性。作为相应的管理部门来说,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流程和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提高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
4.2建立健全施工监理机制
建筑工程项目通常来说具有较长的施工工期,较大的工作量,因此施工监理的工作任务也比较重。这就要求根据工程实际健全施工监理机制,通过相应的监理机制安排好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通过有效地安排监理部门各部分人员的工作职责,将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建设环节中,确保每个监理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标准的规范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机制,监理工作人员要根据规范的工程建设安排进行相应的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了能够更好的帮助施工监理工作有效的开展,需要安排一个负责人将监理人员的工作做好监督,完善监督质量。
4.3国家政策的倾斜与扶持
项目管理服务能够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提高就业率,因此,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需要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制定相关政策来促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接轨速度,促进我国建筑咨询行业的迅速发展。
4.4提高监理工作以及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
作为监督工作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主体,相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地进行自我学习,提高工作的有效性。进行建设项目工作时,由于工程工序相对来说有效复杂,就需要将每个阶段进行有效地控制,完善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工作力度。建筑工程监督以及项目管理工作开展时,工作人员要持续地完善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整体项目管理措施,将建设施工项目的各个环节都进行有效地监督。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是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方式,因此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不断地完善自我的管理水平,提高其工作的质量。工作人员在进行项目施工的具体工作中,通过不断地学习将各项专业知识进行有效地掌握,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还有就是,相关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赏罚机制,通过对工作人员工作进行评价,对于工作优秀的人员要进行适当的奖励,同时要对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进行惩罚,全面提高项目监理以及管理的各项工作。
5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在大多数建设工程中,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工作的结合已经有了广泛的应用,因此,相关的监理部门的责任就会越来越重,而且其也在以后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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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状况
1.1 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
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起步较早,因此其经验也比较丰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并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规范的主要依据。其包含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过程中涉及到的安全、卫生环境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方面在工作过程中,能够依据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这些法律法规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人员的监督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西方国家的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监督监管工作也能够顺利进行。
1.2 严格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全程监管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过程中,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控的措施,我国虽然也实施了全程监控。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前期项目策划和设计相当重视。如果前期各项准备措施不严密,做不好质量控制和质量规划,就不能保证在建设过程当中建筑工程的质量。在建筑的中间或者后期管理监督过程中,也采取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施工规范严格管理。
1.3 注重业主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
在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非常注重业主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业主的利益,关系着业主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质量,因此业主对于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也相当认真负责。在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过程中,业主参与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并对建筑工程的每一个阶段进行管理监督。
2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现状
2.1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当今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都必须依靠一定的法律制度进行监管,我国也是一样。但是我国目前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在建筑过程中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还不健全。这样就导致在建筑过程中没有原则可以依靠,在建筑的各个时期也缺乏健全的法律机制进行监督。并且,在监管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参照执行的法律法规和现实中的实施过程有着很大的差别,也没有有效的处罚依据。
2.2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机构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收自支”的状态。对建筑工程公司所收取的监理费用直接上交到监理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建筑单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缴纳的资金,常常采取非法手段少缴甚至不缴某些建筑施工的监理费用。甚至有的建筑工程公司还直接提出优惠条件,并且优惠的额度还相当大,这样的后果是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构的资金入不敷出,从而导致运作困难,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常常不能派出足够的监理人员或者不能配置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还有的建筑工程公司大量拖欠监理费用,这样也会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构的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监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样势必影响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2.3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制还不健全,还缺乏有效地手段对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在管理监督过程中的所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和企业的形象挂钩。这就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管理意识低,诚信意识差,从而影响质量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
2.4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人才素质尚需提高
在当前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过程中,进行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他们对于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认识不清,对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规范还不够熟悉,再加上传统的质量管理监督方式和社会风气的影响,就造成一部分管理监督人员思想落后,服务意识差的现象。
3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措施
3.1 大力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要想加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必须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在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过程中,首先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国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认真研究国外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背景、过程以及使用的情况。其次,要认真调查分析我国建筑工程市场,要深入第一线,倾听建筑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的心声,要认真对待他们反映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召开专家研讨会进行探讨,以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和严肃性。只有制订了严格的法律法规,才能规范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行为,才能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在管理监督过程中有法可依,才能保证建筑施工的质量。
3.2 大力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资金管理
资金是保证一个单位正常运行的主要条件,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正常运行,必须大力加强资金管理。首先要对资金的来源进行管理,要严格收费制度,对于建筑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对于不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时间的,一律不予放行。其次要保证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内部要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标准使用资金,保证每一项资金的用途都是在资金管理制度之内的。
3.3 大力加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是一中非常严肃的工作,是受政府委托的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向都很强的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单位既要对建设各方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检查,还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作为监督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体制,抓好自身建设。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制度、按照管理规范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3.4 大力加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人才队伍建设
建筑工程建设工作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它不但包括技术、材料和经济,而且还包括法律和行政管理,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是属于行政管理和技术规范的监督执法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在管理监督过程中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和新难题。而面对这些难题,解决这些难题就必须依靠高素质的人才。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要加大人才的培训和管理,加大人才的引进力度。指导管理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掌握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加大人才的储备力度,才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建筑环境,才能为监督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我国的建筑业也呈现欣欣向荣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一定要加大自身建设力度,加大管理监督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建筑工程事业良性发展,才能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白红亮.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山西建筑.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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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任务是向社会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结果,为建设工程质量的判定提供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仅建设方要用,监理方要用,设计方要用,施工单位要用,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用。若干年后,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鉴定、仲裁机构还要用。因此,其在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起到的是基础作用和手段作用,保证了检测工作质量,就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只有走在建筑业的前列,才能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而完善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又是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虽然自1986年以来,建设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文件对推动建设系统形成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曾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许多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地产生。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仍落后于整个建筑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不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在很多方面不符合行业的国际惯例,不符合科学规律,这不但影响了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本文仅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现状进行分析。
1 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
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影响与其对建设法制的影响极其相似。建设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但由于建设管理体制和相关部门职能配置等方面的原因。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投资以及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市场管理等分散在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建设部的名称与“三定”方案的职能划分不完全符合,内部机构设置也存在同样问题。机关行文通常在“建设事业”、“建设行业”、“建设系统”、“建设领域”等诸多概念上,字斟句酌,但始终没有确定各自的内涵和确切的定义,用语极不规范。由此带来了建设立法内容、立法规划及其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诸多缺陷。由于部门职能的重复交叉,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配置和实际需要分别立法,导致了本可以通过一两部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解决的问题,要由多部法律、法规对其做出规定,不仅提高了立法的成本,也降低了行政效率和企业效率。
2 目前状况
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是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商品房能够交付使用说明已通过了质量监督站的验收(当然不排除部分房屋没有通过验收就出售的情况),如果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还要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绝大多数的结果是复验仍然合格。但是如果有少数质量监督人员违法操作,使得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而购买人还再向他们申请重新核验,结果只能是合格,购买人的权益就无法保障。这是我国的质量监督机制客观造成的,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而规定中又没有明确向哪一级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即使是向上一级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也未必就一定能做出公正的复验。更设有明确规定购买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的检测机构来复验,而法院是否能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结论来否定这种政府行为,在现阶段还有很大的难度,也缺乏相应的依据。
3 目前争论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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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 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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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不规范产生的系统风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目前工程的前期建设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的建设项目严重违反了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比如边设计边建设,甚至“三无”工程。有的建设项目的实地勘察不到位,项目设计质量不高、设计变更频繁,导致建设项目的投资难以控制。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对建设内容进行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存在报大建小、报小建大的现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不合规定。对于这些存在的问题,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进行约束,导致产系统风险。有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界定,有的部分领域的法律处于空白状态,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漏洞可钻。比如,按有些限额以下的小型的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可以不同进行招标,而国家对这方面规定的法律法规缺失,造成权力的制约漏洞。另外,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缺乏有效的监督,使有些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无法可依,有的虽然实施了监督,但也仅仅是事后监督,难以有效地及时地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甚至难以及时地发现问题。
(2)多元复杂的审计对象。第一,审计对象多元化。委托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督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等,对象范围广、涉及的单位数量庞大,导致委托设计对象多样化、复杂化,增加了委托审计单位的工作量以及工作难度。任何一个审计环节出现差错,则会带来严重的系统风险。因此,委托审计单位需要善于发现问题。对于施工单位,委托审计单位需要注意施工单位乱用取费标准、高套子目、多计工程量、虚报费用等问题;对于建设单位,主要需要注意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差错的产生以及科学地检测差错所在,从而保障了审计工作的防范风险。同时,建设单位实施的招标环节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系统风险。如果没有严把招标质量关,就可能选择不具备资格的施工单位实施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从而加大委托审计的工作难度;对于监督单位,如果对签证管理把关不严,则会造成重复签证现象的发生。第二,委托审计项目的复杂性。一方面,施工过程具有多变性,往往会出现设计变更、扩大规模、增加项目等现象的发生,导致审计工作难度增加,如果审计人员忽视了哪个细节,则会导致工程造价的不真实性,审计人员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另一方面委托审计介入具有滞后性。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委托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委托审计风险。
(3)对委托审计结果预期的改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委托审计活动受到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的约束,人们对委托审计的结果的预期不断发生改变。早期的委托审计的重点是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比较关注工程的工程造价。早期的委托审计主要审查工程决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现象,定额套用是否准确,取费标准是否正确等。当下的委托审计的则发生转变。在审计过程中,除了关注建设工程决算是否合理、真实,还要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进行审查。需要对建设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分析建设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是否环保,注重建设项目发展的短期绩效以及长期绩效,分析其是否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二、加强政府审计立法,完善现行管理制度
(1)立法确定委托单位审计结果的证据优先地位。制定相关法律确定委托单位审计结果的证据优先地位可以有效地避免民事诉讼判决与委托审计的结果的冲突。政府投资涉及的领域较广,审计部门是国家专门的降级监督部门,因此,审计结果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在委托审计的过程中,人需要依法独立使用审计监督权,对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审计结果,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优先证据使用,避免与民事判决与委托审计结果发生冲突。
(2)从源头上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督单位的管理。在设计阶段,严格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积极推行限额设计,要求单位按照批准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投资估算,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控制施工图的设计以及预算。不断调动设计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设计质量,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对于勘察环节,需要加强对勘察设计环节的监控,实施勘察设计招投标制,明确招标文件的建设项目的内容、设计范围、设计进度、设计标准以及设计质量。加强建设单位和监督单位的管理,认真落实工程项目责任制,建立建设项目的施工、结算变更结算制度,严把现场签证质量关,对施工方案进行最优选择,将不可避免的技术措施费降到最小程度。
(3)强化施工现场的管理,完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强化对建设项目监督单位的监控管理,对不负责任的监督单位进行行为约束,强化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的施工方案,主张现场无签证,不断提高工程预算的准确度。建设单位管理人员需要详细地记录建设工程的过程日记,防止虚报工程造价以及虚报变更单现象的发生。
三、总结语
综上所述,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规范、审计对象的多样性以及复杂性以及对审计结果预期的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有效地防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系统风险,需要不断地完善与委托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审计立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选择合适的委托审计单位以及审计人员,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风险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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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督执法力度不强
监督执法力度不强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是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监督执法力度不强主要体现在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质量问题查处不力,要求纠正、整改的质量问题纠正、整改不彻底,要求停工整改的没有真正停工整改,该处罚的没有处罚或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处罚,该吊销执业证、照的没有吊销,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尺度大打折扣。导致监督执法力度不强的原因既有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的人为主观因素,也有某些法律、法规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客观因素。这必然导致落实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力度出现较为严重的层层递减问题,也就没有真正地的达到良好的监督执法效果。
2 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
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是导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效率无法有效提升的关键因素所在。目前质量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质量监管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大多为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执法。也就是说质量监督机构有实施监管的责任,却无直接行使执法的权利。这就导致在处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往往错过了最佳执法时间,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单位及个人得不到及时惩罚。还有,部分执法条款的执法权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中要逐级上报审查,其中一级出现差错就处理不了。这些体制上的问题使质量监督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 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升
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升主要是体现在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工作水平不足或者是专业素质及执法能力无法满足相应的执法工作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要求执法者既要有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更要精通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现实情况是,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么是懂工程专业技术知识,而不懂法律、法规,要么是懂法律、法规,而不懂工程专业技术知识,更有甚者既不懂技术,也不懂法律、法规。这样的素质如何执法?又如何能让被执法者心服口服?所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从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两方面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的培训提高,以促进监督执法水平的提升。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包括了许多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健全监督执法体制、提升监督执法水平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进行分析。
1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基础和前提。在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的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全面理解工程项目质量标准,从而能够更加全面的发现工程项目质量中出现的问题。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依法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对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不力的,坚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绝不手软,更不能因人执法,要维护法律的威严,让违法者付出必要的代价。当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及要求执法者要有较强的执法能力和素质,更要有一个良好的执法氛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的加强,必将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有效提升。
2 健全监督执法体制
健全监督执法体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主要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在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时,能对质量监督机构直接授权执法,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一般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适当减少处罚额度,简化执法程序,这样可使一些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很快得到有效惩罚。在国家立法层面应加快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效率的持续进步。
3 提升监督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