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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条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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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条例

篇1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

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

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节 电信网间互联

第十七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的,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网间互联双方在互联互通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

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网间互联的技术标准、费用结算办法和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电信资费

第二十三条

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节 电信资源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第三十条

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资源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电信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第三十二条

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第三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需要通过中继线接入其电信网的集团用户,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务。

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

篇2

伴随人类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当代疾病的流行趋势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与人们社会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疾病已成为危害人们健康的主要疾病,由此已造成政府与个人医疗开支不断增长的巨大压力。而心血管疾病又是影响人类健康的第一大杀手。在我国心脏病患者约有七千万人,死亡原因主要是致命性心率失常和急性心梗。据北京急救中心统计,70%以上病发于家中或工作现场,大部分人因失去抢救时间死于院外,此外,多数人的心脏病发作往往是短暂与随机的,患者难以赶到医院进行心电图扫描,从而影响诊断。因此,为患者赢取抢救时间,为所有的监护对象提供24小时医学监护,保健咨询的医疗诊断系统有着极其重要的实际意义。而心电信号调理电路作为心电监护系统的核心,其设计十分关键。

2 系统框架设计

本电路设计主要是由五部分构成。

(1)前置放大电路。其中前置放大器是硬件电路的关键所在,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信号的质量,从而影响到仪器的特性;

(2)共模抑制电路。在设计中使用了右腿驱动电路、屏蔽驱动电路,它们可以消除信号中的共模电压,提高共模抑制比,使信号输出的质量得到提高;

(3)低通滤波电路及时间常数电路。

(4)工频50Hz的陷波电路。

(5)主放大电路。

3 系统硬件设计

3.1 前置放大电路

由于人体心电信号的特点,加上背景噪声较强,采集信号时电极

与皮肤间的阻抗大且变化范围也较大,这就对前级(第一级)放大电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要求前级放大电路应满足以下要求:高输入阻抗;高共模抑制比;低噪声、低漂移、非线性度小;合适的频带和动态范围。

3.2 右腿驱动电路

体表驱动电路是专门为克服50Hz共模干扰,提高CMRR而设计的, 原理是采用人体为相加点的共模电压并联反馈,其方法是取出前置放大中的共模电压,经过驱动电路倒相放大后再加回体表上,一般的做法是将此反馈共模信号接到人体的右腿上,所以称为右腿驱动。

3.3 低通滤波放大电路

由RC元件与运算放大器组成的滤波器称为RC有源滤波器,其功能是让一定的频率范围内的信号通过,抑制或急剧衰减此频率范围以外的信号。

3.4 0.05Hz高通滤波器电路

设计使用反相的二阶巴特沃兹高通滤波器,其中放大倍数设置为1,截止频率为0.05Hz。

3.5 50Hz陷波电路

工频干扰时心电信号的主要干扰,虽然前置放大电路对共模干扰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有部分工频干扰是以差模方式进入电路的,且频率处于心电信号的频带之内,加上电极和输入回路不稳定的因素,前级电路输出的心电信号仍存在较强的工频干扰,所以必须专门滤波。

4 仿真

4. 1前置放大电路仿真

前置放大电路仿真结果如图7所示,从仿真结果看出,实际前置放大倍数为K1=46.8mA/4.7mA=9.9,与预期放大结果相同。

4.2 低通滤波电路仿真

(1)输入f=60Hz时,输出波形图如图8所示,输出和输入基本上一致,信号没有被衰减。

(2)输入f=250Hz时,输出波形图如图9所示,输出结果衰减为:323uV/4.9Mv=6.5%,250Hz频率的输入杂波滤除了93.5%。

(3)输入f=1KHz时,输出波形图如如图10所示,1kHz频率的输入杂波基本上被滤除。

4.3 50Hz陷波电路仿真

50Hz陷波电路仿真结果如图11所示,由图可知,当输入信号为50Hz的工频干扰信号时,杂波基本上被滤除。

4.4 次级放大电路仿真

次级放大电路仿真结果如图12所示,从图中可以发现,放大倍数G2=2.65V/27.6mV=96,与预期的设计相符合。

5 结论

设计采用以AD620及OP07为核心的信号放大器来实现心电信号的放大,电路功耗小,灵敏度高,最低只需3 V的电源,可由外接电池提供,容易实现基于移动式设备为核心的心电信号采集及处理,是一种实用的心电信号前端采集放大电路。

参考文献

[1]康华光.电子技术基础 模拟部分(第五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

篇3

1、其它手机拨打10086转人工服务核实,通常需要去移动营业厅处理。

2、如果被告知违反了电信条例,移动会48小时调查核实后再给复机。违反了电信条例通常是指被移动检测到发垃圾短信,诈骗短信,或者有其它敏感的词。

3、若确认是移动误操作,可以去移动营业厅要求复开机。

(来源:文章屋网 )

篇4

然后有一天,不再相爱了,本来很近的两个人,变得很远,甚至比以前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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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爱情使人忘记时间,时间也使人忘记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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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事皆有代价,快乐的代价便是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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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始的时侯,我们就知道,总会有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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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孤单不是与生俱来,而是由你爱上一个人的那一刻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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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些人注定是等待别人的,有些人是注定被人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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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爱情,原来是含笑饮毒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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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爱情来临,当然也是快乐的。但是,这种快乐是要付出的,也要学习去接受失望,伤痛和离别。从此,人生不再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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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爱一个人很难,放弃自己心爱的人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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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爱上一个人的时候,总会有点害怕,怕得到他;怕失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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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们也许可以同时爱两个人,又被两个人所爱。遗憾的是,我们只能跟其中一个厮守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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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追求和渴望,才有快乐,也有沮丧和失望。经过了沮丧和失望,我们才学会珍惜。你曾经不被人所爱,你才会珍惜将来那个爱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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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我爱你,为了你的幸福,我愿意放弃一切--包括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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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为什么要那么痛苦地忘记一个人,时间自然会使你忘记。如果时间不可以让你忘记不应该记住的人,我们失去的岁月又有甚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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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曾经相遇,总胜过从未碰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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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缘起缘灭,缘浓缘淡,不是我们能够控制的。我们能做到的,是在因缘际会的时侯好好的珍惜那短暂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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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相逢,不是恨晚,便是恨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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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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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如果没法忘记他,就不要忘记好了。真正的忘记,是不需要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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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最厉害的病毒,是爱和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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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忘掉岁月,忘掉痛苦,忘掉你的坏,我们永不永不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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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爱情从希望开始,也由绝望结束。死心了,便是不再存在着任何我曾经对你有过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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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明知会失去自由,明知这是一生一世的合约,为了得到对方,为了令对方快乐,也甘愿作出承诺。恋爱旳一个追求不自由的过程,当你埋怨太不自由了的时候,就是你不爱他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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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是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那么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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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我爱你不是因为你是谁,而是我在你面前可以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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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爱情,要么让人成熟,要么让人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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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各自的过去中,我们会用一分钟的时间去认识一个人,用一小时的

时间喜欢一个人,再用一天的时间去爱上一个人,到最后呢,却要用一辈子的时间去忘记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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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爱一个女孩子,与其为了她的幸福而放弃她,不如留住她,为她的幸福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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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你越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忘记的时候,你反而记得越清楚,我曾经听人说过,当你不能再拥有的时候,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令自己不要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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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爱,有何必多问?问得太多,只怕就不爱了。成熟的人不问过去;聪明的人不问现在;豁达的人不问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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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当明天变成了今天成为了昨天,最后成为记忆里不再重要的某一天,我们突然发现自己在不知不觉中已被时间推着向前走,这不是静止火车里,与相邻列车交错时,仿佛自己在前进的错觉,而是我们真实的在成长,在这件事里成了另一个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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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自己爱的人同时也爱着自己,这简直是一种奇迹,神明为这种奇迹取了一个名字,叫作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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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当你的心真的在痛,眼泪快要流下来的时候,那就赶快抬头看看,这片曾经属于我们个天空;当天依旧是那么的广阔,云依旧那么的潇洒,那就不应该哭,因为我的离去,并没有带走你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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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离开我就别安慰我,要知道每一次缝补也会遭遇穿刺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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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一段不被接受的爱情,需要的不是伤心,而是时间,一段可以用来遗忘的时间。一颗被深深伤了的心,需要的不是同情,而是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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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当一个人谁都不爱的时候,他就可以爱上身边的任何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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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好的爱情是你通过一个人看到整个世界,坏的爱情是你为了一个人舍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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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不是把对方留在自己身边才叫爱,能放手让所爱的人离开,也是爱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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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永远的爱是恪守最初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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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爱是寂寞的谎,缘分是谎言的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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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没有你的世界,没有爱,没有空气,没有阳光,没有你要我怎么活下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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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失望,有时候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有所期待所以才会失望。因为有爱,才会有期待,所以纵使失望,也是一种幸福,虽然这种幸福有点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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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爱情的路上,两个人就好,三个人 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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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爱情之酒,两人喝是甘露!三人喝是酸醋!随便喝要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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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没有对与错,只有值与不值。爱情是一种遇见,有的人在错误的时间里遇见,只能擦肩而过,成为一种遗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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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也许爱情只是因为寂寞。需要找一个人来爱。即使没有任何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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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因为爱过,所以慈悲:因为懂得,所以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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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没有人值得你流泪,值得让你这么做的人不会让你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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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失去某人,最糟糕的莫过于,他近在身旁,却犹如远在天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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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世界上未有未完成的故事,只有未死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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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我放下了尊严, 放下了个性, 放下了固执, 都只是因为放不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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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当香烟爱上火柴,就注定被它伤害;点的是烟,伤的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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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一分钟可以让人心碎,一小时可以喜欢上一个人,一天可以爱上一个人,但用一生的时间才可以忘掉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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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冰,溶化了,是水;淡而无味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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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在爱的国渡没有谁对不起谁,只有谁不懂得珍惜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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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他们说爱上你是我一生的错,可是爱上你以前我又做对了什么?爱过方知情深,伤过方知情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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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就不要放弃,放弃就不要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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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以前我一直坚信有真爱,现在才知道,时间和距离是可以把真爱磨平的。我最伤心的时候,谁会在我身边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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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是不是所有放弃的人都能够忘记 是不是所有爱过的人才能够铭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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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爱过,伤害过,然后可以离别和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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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有一种感觉总在失眠时,才承认是“相思”;有一种缘分总在梦醒后,才相信是“永恒”;有一种目光总在分手时,才看见是“眷恋”;有一种心情总在离别后,才明白是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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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有时候,我们愿意原谅一个人,并不是我们真的愿意原谅他,而是我们不愿意失去他、不想失去他,唯有假装原谅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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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不管你爱过多少人,不管你爱的多么痛苦或快乐。最后,你不是学会了怎样去恋爱,而是学会了怎样去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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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我也相信爱可以排除万难;只是,万难之后,又有万难。这是我更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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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分手后不能做朋友因为彼此伤害过;不能做敌人因为彼此相爱过;不能做恋人,因为彼此欺骗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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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错的时间遇见错的人是一种荒唐,错的时间遇见对的人是一种遗憾,对的时间遇见错的人是一种伤痛,对的时间遇见对的人才是一种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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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今生我什么都放弃了,惟独没有放弃你.今生你什么都没放弃,惟独放弃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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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水凉了还可以喝,心凉了很难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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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我站在你面前,你却不知道我爱你,而是飞鸟与鱼的距离一个在天,一个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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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当你爱上一个人而不被对方所爱,是一件很伤害的事. 但最痛苦的莫过于你爱一个人却没有勇气让他知道你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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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记住该记住的,忘记该忘记的.改变能改变的,接受不能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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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能冲刷一切的除了眼泪,就是时间,以时间来推移感情,时间越长,冲突越淡,仿佛不断稀释的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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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 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

然而,看不见的,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 记住的,是不是永远不会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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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鱼对水说你看不到我的眼泪,因为我在水里.水说我能感觉到你的眼泪,因为你在我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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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因为了解被爱的感觉,所以才能发现最爱你的人,

当你经历过爱人与被爱,学会了爱,才会知道什么是你需要的,也才会找到最适合你,能够相处一辈子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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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也许他没有那么的好,你爱着的他不是当天的他,而是回忆里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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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有些人上帝给了他们缘分,让他们相遇,但是却忘了给他们交点,于是这份爱只能变成远远的守望,而这两人也将永远如同平行线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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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世界上没有未完的故事,只有未死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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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人不可以无情,无情的人太可怕;人不可以多情,多情的人太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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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木头对火说:“抱我”! 火拥抱了木头,木头微笑着化为灰烬! 火哭了,泪水熄灭了自己……当木头爱上烈火注定会被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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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我真的爱你,闭上眼,以为我能忘记,但流下的眼泪,却没有骗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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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回家的路上我哭了,眼泪再一次崩溃了。无能为力这样走着,再也不敢骄傲奢求了。我还能够说些什么,我还能够做些什么?我好希望你会听见,

因为爱你我让你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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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不要轻易说爱,许下的承诺就是欠下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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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脸上的快乐,别人看得到。心里的痛又有谁能感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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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有的人与人之间的相遇就像是流星,瞬间迸发出令人羡慕的火花,却注定只是匆匆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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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有时,爱也是种伤害.残忍的人,选择伤害别人,善良的人,选择伤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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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鱼上钩了,那是因为鱼爱上了渔夫,它愿用生命来博渔夫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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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喜欢在你身上留下属於我的印记,却不曾记起你从未属於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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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第一次哭是因为你不在,第一次笑是因为遇到你,第一次笑着流泪是因为不能拥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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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人生最遗憾的,莫过于,轻易地放弃了不该放弃的;固执地,坚持了不该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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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如果,不幸福,如果,不快乐,那就放手吧;如果,舍不得、放不下,那就痛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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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如果爱上,就不要轻易放过机会。莽撞,可能使你后悔一阵子;怯懦,却可能使你后悔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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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在这个纷绕的世俗世界里,能够学会用一颗平常的心去对待周围的一切,也是一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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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既然爱,为什么不说出口,有些东西失去了,就再也回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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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我以为小鸟飞不过沧海,是以为小鸟没有飞过沧海的勇气,十年以后我才发现,不是小鸟飞不过去,而是沧海的那一头,早已没有了等待……-

97.日月潭是太阳与月亮相爱却始终错过的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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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短暂的分离是爱情的催化剂,一旦超过一个限度,分离对他们来说将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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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白癜风往往好发于人体的颜面部,影响美观,给一些患者,尤其是年轻人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如恐惧、沮丧、自卑等。这些精神上的痛苦远远大于疾病本身,且加快皮损发展,于身心健康十分不利。初发病者首先需正确认识疾病,克服这些不良心理倾向。白癜风决不是什么“不治之症”,而是可以治愈的慢性皮肤病。关键在于患者的心理健康程度。只要我们树立信心,保持乐观态度,坚持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特别是进行积极有效的综合治疗(药疗、食疗、心理治疗等),该病是完全可以治愈的。

2.克服急躁情绪,处理好人际关系

不少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急躁、焦虑情绪,他们急于求成,企图用速战速决的办法解决问题,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该病是一种慢性迁延性疾病,其白斑色索的恢复有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有的病人抱着“一治即愈”或“一曝十寒、见异思迁”的态度,这是一种主观幻想和缺乏耐心的表现,不符合客观规律。所以,我们认为白癜风患者要有“打持久战”的思想,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使生活工作规律化。临床经验表明,一般色素恢复至少需1~2个疗程(3个月),彻底治愈并防止反复,尚需要多个疗程。患者还应注意处理好人际关系。该病不痛不痒,并不影响人的正常生活,而且绝对不会相互传染。患者的同事、家人和亲友,不必歧视和疏远他们,而应给予足够的关怀和爱护,以帮助他们消除不必要的心理障碍。

3.克服滥施药物的盲目倾向,注意合理用药

不少盲目投医的患者由于滥施药物(土验方等)出现诸多不良反应,从而加重精神负担。这种恶性循环是人为因素所致。我们要认识该病发病诱因的复杂性,认识到滥施药物的危害性。要细心寻找有针对性的治疗方案,正确掌握用药方法,摸索治疗规律。同时要针对具体的发病诱因,注意改善不良的工作环境(例如接触甲苯、酚类、化肥、农药、柴油等)和精神状态(例如恋爱、婚姻、家庭等矛盾),从消极被动的心理压力中解放出来,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

4.改变不良情绪和性格,加强自我心理保健

篇6

一、我国电信业法律规制的现状

建国初我国电信业由国家利用行政手段来规制,改革开放后,我国电信业历经多次重组和改革改善了政企不分的状况,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已经形成。我国电信业公平的竞争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对电信业进行规制。当前我国电信业的法律规制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这两部法律对我国电信业的竞争产生约束,但只能对电信业的不正常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我国尚没有颁布一部完整的《电信法》,2000年国务院的《电信条例》为我国电信业最高专门行政法规。《电信条例》明确了我国电信业规制要破除垄断、鼓励竞争,确立了电信业务许可制度、资源分配制度、互联互通制度、电信资费制度,列出了电信业中垄断行为的方式及相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行业规制部门在电信业执法中的管辖权。《电信条例》在促进电信市场竞争、保护电信用户利益、引导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中国电信业的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电信条例》的立法层级较低、部门立法色彩浓厚、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也制约了我国电信业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电信业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电信业立法落后于我国电信业发展的实际

我国电信业改革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步履维艰,电信业市场竞争混乱,恶性竞争始终存在。从电信业法律规制现状来看,《反不正当法》和《反垄断法》并非专门规制电信行业的法律,《电信条例》等专门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足,法律的适用性比较小。由于电信业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许多不正当行为由于无法可依而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尚未设立权威的电信业规制机构

工业与信息化部是我国电信业的规制机构,但由于工业与信息化部和主要电信运营商存在许多联系,且工业与信息化部既是电信业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所以难以保证电信规制机构的客观性、公平性和中立性。随着新电信技术的引进,单纯依靠工业与信息化部不能有效完成对电信业的规制,电信业规制者由于缺乏最新行业动态也不利于网络信息的融合和新信息技术的推广。因此,设立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有利于对我国电信业规制,促进我国电信业的发展。

(三)电信业互联互通制度不完善

电信业是具有互联互通性质的行业,先进入电信领域的企业能最大范围地开拓网络,后进入电信业的企业没有足够广的网络空间且无法共享网络而不利于其竞争。因此,确保电信业互联互通是电信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我国虽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互联互通制度,但在电信业竞争过程中先进入电信企业对新兴电信企业采取诸多限制条件,不同电信业企业间互联互通的成本高昂或者无法相互接入,造成网络无法共享,排挤了新型电信企业的竞争。另外,由于一些电信企业设置障碍来干扰网络的互联互通,使得通信设施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电信市场秩序。

三、我国电信业法律规制的对策分析

(一)制定我国电信业的专门法——《电信法》

我国在电信业颁布了多部法规和规章,但电信业现有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在实际应用时会与上位法冲突而被代替,因此我国亟需出台电信行业的专门法——《电信法》。我国的《电信法》要符合电信业规制的趋势和要求,由电信技术专家、电信运营商、经济学家、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代表来共同研究起草,广泛征求各方渠道的建议和意见,从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的发展、保护电信消费者的权利及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等方面来规制我国电信业市场。《电信法》的出台可以有效改善我国电信业法律缺位的状况。

(二)完善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制度

我国在《电信条例》中对电信业互联互通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够强,难于具体应用。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制度,要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规范网络互联互通范畴内的电信运营商,细化电信运营商互通互联的责任,加大阻碍和破坏互联互通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电信运营商及其主要负责人在违反法律规定之后处罚措施,落实电信运营商互联互通合同公开制度和引入互通互联报告制度、完善网间结算标准,加强电信互通互联技术的研究和创新。

(三)设立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

在电信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保证我国电信业健康的发展,要尽快设立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设立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要使电信业的规制和运营分离,避免电信业的发展受到政治权力的直接干预,给电信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另外,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要有独立的人事权、财政权、自主设置组织结构、独立执法的权力。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电信业规制机构的独立性,还可以提高电信业规制机构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篇7

审判实践中,当人民法院需要调查通话清单的证据时,移动公司往往依据电信条例第66条的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认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无权查询,予以拒绝。但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通信公司掌握的通话清单应享有调查权。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诉讼中法院对通话清单的调查权于法有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力,属于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都必须执行,法律并未排除法院对通信公司通话清单的调查权。通话清单作为证据材料,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调查收集。

第二,通话清单载明的内容,在民事诉讼中对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往往具有重大作用。通信工具的广泛使用,必然留下一些重要信息,除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需要检查的内容外,通话清单上登载的内容,在民事诉讼中常可帮助人民法院有效地提供当事人、证人的线索。人民法院如果对通话清单不享有调查权,就极有可能变成“瞎子”和“聋子”,严重的会阻碍司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第三,电信条例第66条使用的“电信内容”,不能作文义解释,而应作限制解释。“电信内容”包含的范围是什么?这是法院与通信公司争议的焦点,国务院或信息产业部都未对此作出解释。笔者认为,从目的解释来看,电信条例第66条旨在对通讯具体内容的秘密保护,“电信内容”应作限制解释,仅指通话内容或互联网上传输的内容,至于通话清单上载明的内容,比如机主姓名、机主住址、通话号码等,均不属于禁止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有权调查。

第四,法院查询特定手机或电话的通话清单,不会影响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人民法院的民事调查权只是向通信部门调查了解当事人的电话号码、住址、电话使用情况等登记的业务档案资料,并非检查电信内容,监听通话,不会影响或限制公民(法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再则,人民法院也是在立案后,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非随心所欲,通信公司无须多虑。

篇8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第十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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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指的是非隶属于购物网站本身,在网络购物中对各大购物网站进行分类和比价、引导消费者购物并往往附带一定返利的第三方网站,现阶段最主要的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即是各类返利网站。但是第三方导购平台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2012年12月 “太平洋商城直购网”这个中国电子商务被控传销第一大案在南昌开庭。结合返利网运营过程中固有的法律风险,笔者在此对《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从而探讨对以返利网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的法律监管办法。

一、现有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立法

网络商品及服务虽然发展迅速,但由于在我国的产生时间较短,无论是技术和经验上都没有制定权威性法律对其整体性地进行规制。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电子商务领域先行一步,制定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从而为今后法律对相关条款的整合和创新提供了基础。

1.《电信条例》

《电信条例》是在2000年9月由国务院通过并公布施行的行政法规,是我国较早的和电子商务监管有关的立法,为电信行业的监管提供了依据:规定了电信业务实施许可制度;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分别颁发不同的许可证;规定电信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规定对运用新技术试办的新型电信业务采用备案制度。

应该说,《电信条例》奠定了电子商务交易立法的基础,但是,《电信条例》是总括式的行政法规,其侧重点在于规范基础电信业务,对于增值电信业务并没有加以详细的规定,且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对于电子商务新出现的产物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平台的具体监督管理同样没有涉及。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在《电信条例》的基础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规制: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实行备案制度,从而区分管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已许可和已备案的服务提供者名单;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主页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和《电信条例》相比,《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于电子商务的规范更加具体,也提供了具体的监管途径。但是由于规定没有细化,相关部门的权责也没有分清,因此还有待更新的立法加以完善。

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是2010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的部门规章。和《电信条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比,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电子商务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回应:明确了相关法律主体的概念,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被正式划为网络服务经营者;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确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创新性的提出了信用档案制度,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网络交易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可以看出,法条本身更加侧重于对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而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规定,也仅仅强调其审核监督的义务,而对于第三方平台运营的本身,并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很难应对出现的新问题。

二、从“太平洋商城直购网”一案看对于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监管存在的问题

“太平洋商城直购网”涉及传销一案集中反映了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的合法性认定上的空白和尴尬,这对于接下来的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

首先,“太平洋商城直购网”的经营模式是否涉及传销,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重大争议。相关侦查部门经过了立案、撤销再重新立案的过程,可见,对于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经营模式依然没有权威的相关部门对其定性,从而影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有效监管。

其次,对于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的具体监管内容也有待深入。从“太平洋商城直购网”的主页来看,其相关证件十分齐全。但是,由于其经营模式特殊,涉及资金链长且影响巨大,在接下来的监管方面就遇到了困难,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缺少有效的预防措施。这和工商监管的重点在于具体的商品服务供应商,而对于第三方平台的检测本身缺乏相关规定有直接关系。

最后,对于第三方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其准入的条件可能不必限制地太严格,否则可能扼杀新兴事物的生命力。但与此同时,还是需要一定的界限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三、对《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中涉及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的立法建议

《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是在《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之后产生的产物,其和后三者之间必然存在必要的承接,也要克服现行立法法规存在的不足,反映电子商务现状。笔者认为突出对于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或其他相关概念符合法律制定的总体趋势,在此结合相关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设立专章列出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这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专门整理,因为《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网络平台已经设立了监管机制。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管理也要分不同层面,对于技术性方面的管理可以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但是,经营管理类的监管,还是要强调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责。而除了电信管理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络平台经营服务者的管理也包括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初步提出了分工的概念,但是对于各个机构还是有必要分清权责,对于其不同的权限进行一个细分,以免在具体操作中出现扯皮的现象。

而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其属于广义上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一般的仅需注册而无需预存消费额的返利网站,其经营模式中除了返利的周期过长、涉及虚假承诺影响消费者利益之外,本身并不引起社会重大的经济动荡。但是,当新型的返利模式,如“太平洋直购”的BMC②模式需要吸收大量预存款的时候,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就要做好必要的分工,在其中的一个环节出现争议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部门牵头,协同其他部门进行监管。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要强调工商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具体的经营进行定期监督抽查,以防止大规模的经济波动。

其次,对于许可制度进行细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细化地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实行备案制度。但是,由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种类有所不同,网络经营的社会影响力也与其经营规模、范围有关,因此,对于许可的门槛限制应当有所区分体现。

对于电子商务中涉及大额预存款的第三方平台,其市场准入最初应当对其模式进行严格的审查,因此对其准入应当比一般的许可多一些实质性审核,如果不合格的话就不应当轻易允许其进入市场。而除了营利模式本身涉及大量资金之外,对于在网络经营中出现的一些涉及重大资金的项目也要主动提请相关部门事前进行监管,给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稳定的环境。

再次,适当扩大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事实证明,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新的经营模式,而其模式往往包含一定的技术性。对于一些存疑却不宜直接用法律进行强行取缔的模式,应当适用备案制度。对于“太平洋直购网”中出现的极为复杂的BMC模式,进行备案可以使得其在争议的情况下得到合法的身份,使得其不因长期处于争议的状态从而影响正常经营,同时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研究对于新兴事物如何很好地进行引导。

最后,切实地规定信用档案制度的切实适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信用档案制度,提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信用档案制度是极为先进并且适用的,但是其侧重点还是在于网络商品及服务的直接经营。但事实上,虚拟网络中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普及是极其有现实意义的,对于第三方平台也适用信用制度,定期进行分类从而确定其监管力度对于繁杂的市场也具有现实意义。

总之,对于《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中涉及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的立法建议,既要和以往的立法相衔接相适应,也要结合现实,对于其中的制度加以深化。对于某些制度的提出虽然最后的落脚点也不仅仅放在对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的监管上,但是,作为整个电子商务监管立法的立足点,必然也利及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甚至其他一系列新兴电子商务产物。

四、结语

随着《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立法的进展,对于防范返利网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固有的法律风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对于其中的立法提议在今后还有待讨论和跟进,总之,对于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及其相关的电子商务产物,有必要通过有效的立法对其进行监管并科学引导,促使其健康运营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富平, 张楚编著:《电子商务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王纪平编著:《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吴弘, 胡伟编著:《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北京大学出版,2006年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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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智能化要想持续稳步发展,大量的电力通信技术研究投入必不可少。智能电网能优化电网结构,将我国的电力事业推向新的高峰。作为智能电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电力通信技术的发展、安全性、有效性都将影响着智能电网的推进。

1 电力通信现状

我国电力通信已逐步进入数字通信时代,主推移动通信、注重通信软件的发展,由于光纤传输的优势而逐渐替代传统的同轴电缆组成的电力通信网的结构,同时,电网的程控模式使电力通信控制更加便捷。智能电网的开展使发电厂、电力部门和变电所等组成部分之间的通信更加方便。

电网结构不断优化、通信技术的加速发展,推进了电力通信网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深,电网在我国已实现了全面覆盖,全国水利发电、火力发电、风力发电及新能源发电等总发电量已基本能满足所有用户的用电需求,电网规模庞大,但是很多地方的电网质量还有待提高。随着电网的大力发展,电力通信技术也随之发展,通信机构不断增多,国家科研投入增加,逐渐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标准,都有利于电网通信的智能化发展。

2 电力通信在智能电网中的应用

为了实现智能电网的全面建设,稳健的电力通信技术是基础。智能电网对改善公众用电需求,用电质量和电网安全维护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电力系统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国家安全,当然智能电网的建设也给电力通信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要求电力通信平台朝多功能化发展,为智能电网提供通信信道。同时,要求更加开放的电力通信平台,使网络通信趋于标准化,各设备间的通信便捷化。电力通信系统已经遍及变电站、发电站和输电站等电网的末端,全面保护电网信息的获取与保护。电力通信具备高可靠性,较强的抗攻击性和保密性,确保电力网络的安全运行。

智能电网的生产运营中,需电力通信系统的自动调度、网络经营、现代化管理等支持以使其安全运行。电力通信主要分为发电、输电、配电、调度和用电等6个部分。智能电网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应加大资金投放,使配电网综合化发展。

(2)妥善处理好通讯、电力通道和环境保护间的关系,寻求可持续发展。

(3)增加电力通讯与国外先进通讯的合作力度,加强与国外通讯公司的文化交流,便于技术交流。

电网的管理技术也是智能电网成功的关键,可以充分分析用户的用电数据,以更好的实现电网调度、电网构建,并提升管理的自动化水平。智能电网的建设目的是实现电能信息的智能化采集、统计、查询和线路分析,实现双向通信、传输速度快、带宽高的通信网络。智能电网的构建需要完善的通信系统的支持,高效实时、集成性高的特点是大型电网实现实时信息动态交换的基础。对提高我国电网系统运行的安全、经济特性有着积极的影响。今年来无线通信技术、嵌入式技术的发展也未网络传输的智能化发展提供了便利,是数据监控和数据传输更加高效。

3 电力通信中存在的问题

电网覆盖面和构建规模都不断增大,作为电网信息通道的电力通信系统,是组成智能电网的重要部分。智能电网的建设,应借鉴过往电网建设存在许多企业级标准的经验教训,应制定统一的电网运行标准,进行统一规划。尽管目前电力通信平台开放性不断增强,通信模式的标准化程度不断提高,设备间的通信畅通,网络覆盖面广,并实现各电网末端的全覆盖。这也便利了智能电网在数据采集和数据保护。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改进,如实时、双工通信和大容量的接入网的缺乏等。

首先,在智能电网对调度、决策、控制自动化技术要求不断增加的同时,对技术创新的要求性也增加,也是智能电网能够在未来更好造福于民的前提。同时,在倡导低碳环保、绿色节能、循环利用的今天,对电力系统本身的能源浪费和利用的要求提高不少,对电力发展与周围环境的发展应该引起重视,确保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其次,人力资源特别是高端通信人才的缺乏。电力通信持续发展,同时学校教育中知识较为陈旧,且缺少实际应用和实习,因此存在脱节现象。人才的贫乏制约着电力通信的发展,因此,注重通信人才的培养,鼓励学习高端通信技术,加强通信人才的培训对电力事业的发展影响重大。

4 结论

目前我国经济、科技发展迅速,电网不断朝智能化方向发展,以实现高效、实时的电力通信系统。电力通信技术的发展决定着智能电网的建设进程和质量,因此需切实完善电力通信技术。本文就目前电网发展现状,电力通信在智能电网中的应用及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介绍。

参考文献

[1]陈宇航.电力通信在智能电网中的应用思考[J].中国新通信,2012(10).

[2]吴佳伟.智能配电网中通信传输技术的应用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0(06).

[3]陆慧.智能电网中现代通信技术的介绍[J].广东输电与变电技术,2010(07).

篇11

现阶段,各领域的信息化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煤炭开采行业及建筑供层建设的信息化创新与发展也渐渐提上日程,尤其是其中的机电管理理念创新。机电管理理念创新的目的在于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而保证煤矿开采作业及煤矿企业的发展,也能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本文着重分析了机电管理工作创新的内容,并进一步总结了机电管理理念的创新。

一、机电管理工作创新的重要性及其创新内容

1.机电管理工作创新的重要性

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发展也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创新提出了要求,加大机电设备的创新能够推进矿井生产信息化及建筑工程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况且近年来,矿井及建筑工程机电管理不到位造成机电事故频发,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矿井与建筑工程机电管理的现状也需要加大机电信息化创新,进而保证机电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机电管理工作工序繁杂,包括机电技术管理、机电区队管理、皮带管理、供电管理、乘人管理、通讯管理、运输管理、排水管理等众多的管理作业,其中每一项管理工作出现问题将会影响机电工程的质量,也会影响机电设备的有效运行。

机电管理工作中管理理念的创新是整个机电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推进机电信息化管理理念创新需要顺应社会理念的发展趋势,并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的理念指导作用。

2.机电管理工作创新的内容

近年来,众多信息化的新设备、新技术在机电工程中投入使用,有效推进了效率几质量水平的提升。机电管理工作在信息化背景下也需要作相应的创新性调整,同时机电管理工作的创新需要坚持安全生产及经济效益的提升为基本原则。机电管理工作的创新需要起始于管理理念的创新,同时还要注意加大管理方式、方法的研究创新,从而全面的推进机电管理创新工作的进展。

机电管理工作的创新中管理理念的创新是重要关节,机电管理理念创新工作的开展是整个机电管理工作的总纲,只有全面推进机电管理理念的创新才能对机电创新性管理提供理论与理念基础。现阶段我国的机电管理理念的创新主要表现在六大方面,从总体理念的确定到具体理念的细化,从安全管理到设备的维修保养等环环相扣,相辅相成。

二、机电管理理念的创新

1.机电管理以人为本总理念的确定

现阶段,国家提倡各领域工作的开展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可以充分站在员工的立场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还能保证安全性的创新性管理。机电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可以形成纵向化的管理局面,进而推进各部门、各级员工共同参与管理,还能形成横向化协同管理局面,各部门还互相监督,共同进步。坚持机电管理以人为本的理念能够实现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为全面展开机电管理工作提供基础。

2.机电管理系统管理理念的创新

机电的系统管理包括机电设备的全程管理与设备维护管理等,机电的全程系统管理需要就机电设备的寿命周期进行设备采购、组装、使用、维修及改造等各环节全过程的有效管理,而且在设备使用期内及时检修设备故障风险,并及时排查。此外,因为机电设备维修工序比较复杂,所以在进行机电设备采购时要注意检查设备的安全指数与可维修性,以免增加机电设备使用的成本。

机电设备的系统管理还需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机电设备的管理要制定完善的检修通道,设备操作人员还要就设备使用中出现的零件丢失、部件脱落及设备的升级等及时记录,以提升设备的安全指数,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机电管理工作需要基于机电设备的整体分析,并制定出完善的管理流程,形成良好的设备管理及维修体制机制。

3.机电管理以预控为主导的理念创新

如果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仅仅依赖于机电设备的维修环节会不利于机电使用成本的控制,因此要适当加大机电设备的预防维护。机电设备的预防维护可以先制定设备日常预防维护流程,并将常见的事故处理方式制度化,以保证在故障发生时员工能及时有效予以处理。

坚持以预防为主导的机电管理理念,制定完善的措施及时处理潜在的事故风险,可以将质量缺陷降低到可控范围内。而且适时地进行设备运行监督,还能有效降低设备运行成本,保证良好的工程施工。

4.机电管理工作中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思想的创新

创新性的管理制度是有效管理的基础。机电管理工作理念的创新需着重提升基础管理工作的合理化、科学化水平。要提升机电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需要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并建立各个环节的设备维护、检修细节规章制度,从而在管理制度的落实过程中提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提升管理工作的规章化制度水平需要辅助完善的奖惩制度,从而为科学落实管理制度提供保障,并能提升管理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5.机电管理工作中动态管理理念的创新

机电动态管理主要是就机电设备中的事故风险进行动态跟踪,以保证机电设备运行的安全性能。对于机电设备的安全隐患的全程跟踪需要先确定隐患的性质与防控方案,以保证运营干总过程中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降低事故损失,进而保证经济效益的实现。

结语:

本文先简要介绍了机电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及内容,并就机电管理理念的创新进行了相关的总结分析。笔者认为加大机电管理理念的创新可以为机电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理念指导,并推进机电管理工作信息化系统的引入,从而提升机电运行效率。

篇12

岳母住院期间,正赶上儿子迎考,想在家多陪陪儿子。没想到妻子硬让我与她一起去医院,还哄我说:“走吧,都两天没去医院了,妈想你。”

没想到来到医院被岳母数落时,妻子又把责任推个一干二净,说她不让我来,我非跟着来不可,欢喜得岳母合不拢嘴,三番五次催我们赶快回家陪儿子。

我们从病房走出很远了,还听见岳母向同病房室友夸女婿孝顺,说比亲生儿子还亲。

其实,这早已是我们家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妻子娘家的事,大都是我上马;我父母家的事,又多由妻子出面。

记得有一次,我和妻子给母亲买了一件老年上衣,很平常的那种,也没花太多钱。当妻子把衣服递给母亲时,母亲宝贝似的瞧了又瞧,看了又看,叠得整整齐齐的放进了衣橱,平时舍不得穿,舍不得碰,偶尔穿出来一次,逢外人夸时,母亲总要把声音再提高八度:“儿媳妇买的。”幸福之情溢于言表:“不让她买,她非买不可,您看看我这一大把年纪了,哪能穿这花花绿绿的东西。”埋怨声里充满骄傲和自豪。

生活中,无论是一瓶酒两条烟,还是一杯热茶半盆洗脚水,一旦是女婿送给岳父岳母,媳妇递给公公婆婆,那它的意义就非同凡响了。在老人们的眼里,它就是家庭和睦的见证,儿女幸福的写照,比吃山珍海味还开心,比穿绫罗绸缎还幸福。

我也不知道老人们是否看透过我们的心思,但不管怎样,我们都愿意把这掺假的孝心继续演绎下去,只要老人们需要。

给老公发条肉麻短信

文/月方

下班上网,撞见一个帖子:给老公发条“老公,我爱你”的短信,看他有何反应。这是一个温馨调皮的建议,依“计”而行的姐妹众多,跟帖里可见各种老公的各色反应,读来不禁莞尔——

老公A怒:“发什么神经?”老公B叹:“说吧,又看中什么?”老公C回:“呵呵,我也爱你。我今天裤子在工地上刮破了……”老公D直接电话过来,问:“怎么了?是不是出啥事了。”老公E疑惑:“难道又是什么纪念日不成?如果我忘了不要生气……”老公F欢呼:“耶,老婆!有情调!”老公G断喝:“不许去!就是不许去!”老公H调侃:“呕吐呕吐!”……当然,也有不回信不理睬的老公,任由老婆空嗟叹。

那么,我的老公会怎样呢?

下班前,刚与老公发生了摩擦。电话里,我说我去拿钥匙,他说他不在办公室,我让他把钥匙送过来,他说他走不开……总之,他就是要让我尝尝不带钥匙的后果……见鬼!还不是因为着急送孩子才没带吗?我忍无可忍,气呼呼地赶往他的工作地点,正好撞见他探头探脑地从楼道走出来。

我接过钥匙就走人,忍住没发火,他在后面若无其事地问:“你直接回家?”我没回头,他继续嚷:“哎,你回班上还是回家?哎!哎!哎!”“哎”得路人都回头了,我也没吭声,就让他慢慢“爱”吧,此时,我真懒得理他!

篇13

此后不久,被告向市场推出全球通新锐卡。该卡不仅本地接听免费,还可以全国漫游,拨打也颇为便宜。该卡一经推出,即广受市场追捧。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移动电话使用情况,原告分析认为,全球通新锐卡的资费标准对其最为有利。由于更换手机号码必然会对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原告遂向被告提出将其标准全球通卡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但被告却无理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无权拒绝原告的上述要求。同时,《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被告一方面允许动感地带、大众卡、畅通卡、蓉城卡、天府行、神州行用户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另一方面却拒绝标准全球通用户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显然是一种毫无理由的歧视行为。

因此,根据《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自身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一、判决被告将原告所用号码为138XXXX9877的标准全球通卡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派人出庭,而是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被告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建立了标准全球通服务合同关系,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原告无权将其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意思强加给被告。原告对此进行反驳,认为其要求将所用号码为138XXXX9877的标准全球通卡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从法律意义上说不是合同的变更,而是原标准全球通服务合同的终止和新的全球通新锐卡服务合同的订立。所以,不存在所谓单方面变更合同的问题。

庭审辩论过程中,被告认可了原告上述说法,但认为即便如此,原告也无权要求自带号码与被告订立全球通新锐卡服务合同。原告反驳认为,既然除标准全球通外的所有其他用户都可以自带号码与被告订立全球通新锐卡服务合同,却独独不允许标准全球通用户自带号码与被告订立全球通新锐卡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歧视行为。

被告认为,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自己的利益,允许一部分用户自带号码与被告订立全球通新锐卡服务合同,同时不允许某类用户自带号码与其订立全球通新锐卡服务合同,是从营利最大化角度制定的经营决策,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原告无权干涉。原告反驳认为,作为一家提供公共通信产品的具有高度行政垄断性的企业,享有了巨额的垄断利润,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其契约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为一己私利,以格式条款限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被告有关不允许标准全球通用户自带号码与被告订立全球通新锐卡服务合同的规定即是对全体标准全球通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根据《消法》第24条第2款,应属无效。此外,《电信条例》第44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第41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而被告在不存在技术性困难的情况下,唯独不允许标准全球通用户自带号码与其订立全球通新锐卡服务合同,实际上就是禁止标准全球通用户自由选择包括全球通新锐卡在内的被告提供的其他品牌的移动通信服务,违反了其提供普遍电信服务的义务,侵犯了标准全球通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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