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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了招标范围。凡属于三峡工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主要临时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大型施工设备、永久设备、工程监理等,一般都要求通过招标的方式,通过竞争择优选择承包者。
(1)招标方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和市场环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等不同的招标方式。1994年主体工程公开招标的主要项目有永久船闸一期工程、临时船闸及升船机一期工程、左岸1~6#厂坝一期工程以及对外交通专用公路(1993年已招三桥一隧)等主要项目,合同价总计10.2亿元。
(2)招标设计:凡需招标的项目首先应有招标设计。招标文件由负责技术设计的设计单位承担,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技术规范、图纸及招标预算。主体工程项目的招标设计主要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审查,计划合同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3)招标文件:招标设计完成后,进入招标文件编制阶段。招标文件编制前需根据招标项目的设计深度、工程施工难易程度及地质条件、外部环境等因素确定编制原则。即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采取何种招标方式、材料供应的方式、预付款和工程价款支付的规定、合同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规定、风险与保险的规定,以及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规定等等。对于设计深度,要求达到能准确确定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技术条件简单,合同期不超过一年,适用于总价合同,且合同期内一般不予调价。
(4)标底的编制和管理:标底由计划合同部组织编制。较大项目的标底报总公司领导审查。标底编制应依据下列原则:①工程项目划分及工程量均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报价表相一致;②采用招标时的物价、人工费、其他费用水平,施工方案、工期和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根据实际技术水平和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优化;③招标预算是编制标底的依据,根据市场经济的法则进行适应优化;④施工利润、税金、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列入标底;⑤标底在开标前妥善封存保管,评标时交给评委会作评标参考,使用后收回妥善保管;标底的编制、审查、保管,尽量减少经手人员。为防止泄密,在标底管理上采取措施,接触标底的处室不参与开标前的招标工作,负责招标工作(如承包商资格审查、发售标书、答疑等)的处室不接触标底。
计划合同部在招标工作中主要对经济条款和商务条款负有全面责任,并侧重于合同变更、合同价款调整、预备费的使用规定、索赔的规定、风险与保险、取费标准的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合同管理
计划合同部是总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按照总公司招标项目的分工,构成概算投资的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勘测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专项费用支付合同(咨询、环保、供电、委托管理等)均由各部门领导签字后加盖总公司合同专用章,由计划合同部统一编号、分类,按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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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的当今状况
1、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难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体招标公告。采取邀请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招标单位针对投标人能否肩负起投标的能力和资质是较难依据书面的资料来做出定夺的,“挂靠”“串标”的投标现象也屡禁不止,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事情也常有发生。
2、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
经过多年来招标市场的摸索,伴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承发包及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管理体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统一。评标方法也在不断的改进,更合乎市场竞争规律、科学规范。
二、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评标建议以及应对措施
1、程序公正
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有形建筑市场上进行,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有形建筑市场应建立电子化招标平台,可有效避免挂靠投标现象和投标单位在报名及开标前的串通。
2、合理的评标办法是关键
(1)建设工程投标的评标方法上一定要科学、合理。尽可能使用电子化评标,避免人为因素干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评标方法要综合、系统才能做到公平有效,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初审和复审,对于大型的、重点项目可增加实地调研,综合评分方法就是对投标人的全面考察、分析,比如说中标单位的财务能力、执行能力、信誉、技术能力、组织和设计能力以及业绩等等进行分析,从而确定中标人。
(2)招标和投标的过程尽量透明化,要选择合理地报价单位为中标人,既不能过高也不能够过低,既要节省资金又要保证质量和工期,保证市场竞争良性循环,保证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全过程的公平、公正,以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3、严格程序,依法办事
建设工程在招标和投标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规,要杜绝招标和投标的过程中出现垄断招标和投标的现象,招标和投标要实现透明化,要加强招标和投标的监管制度,招标和投标要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工程项目招标和投标工作,对于招标和投标的相关事宜要做好相关统计和报告,要对中标单位的资格说明清楚作为中标依据,严防“黑白”合同使项目招标、投标、合同严格统一,不留隐患,要杜绝不健康的利益关系出现,做到依法办事和按章管理。
三、建设项目合同高效管理的策略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目前大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都是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的,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几个阶段,各阶段间的协调、统一是至关重要的。合同既是招标的决策结果,也是项目实施控制的依据。这就要求合同条款的诸多内容需要在项目的招标阶段就必须明确,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签订与招标、投标密不可分。合同条款是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依据,对工程质量、工期、竣工决算、变更、索赔等建设项目的实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这样的影响极具深刻性。
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中,要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合同的处理上一定要谨慎,对于要进行修改的合同条款,必须经过合同签订双方的共同协商,要保障修改的合同真实、有效和合理;合同条款中要明确违约条款、承包人的责任,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一定要严厉制约。
四、结束语
建设工程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越来越规范,投资的渠道也呈现多元化方向发展,而且正在稳步发展中,建设工程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占据的位置越来越重要,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和投标能够保证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能够保障市场公平地竞争,能够有效降低工程造价,还能够确保建设工程的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等等,这些都是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的作用和意义,合同的管理就是对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工作的延续,是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高瑞婕. 浅谈合同管理在招投标及项目施工中的作用[J]. 科技资讯.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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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The bidding; Contract management; agent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通信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最近几年,我国的通信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已经确立了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评标标准,这就要求投标者必须熟练地掌握施工要求、合理选用定额、计量支付内容以及工程量的准确计算,利用分析和费率来调整、计算来定格合适的投标报价。我国招投标制度体系不断的完善,将有利于我国对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也可以规范通信工程市场、节省通信工程的开支、完善通信产业的投资。
(一)评标手段
我国通信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手段主要有最低评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通信工程一般都采用合理低价法来进行工程施工的招标,使用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技术含量较低、工程规模较小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二)标段划分
划分通信工程施工标段的应根据承包商的技术水平、管理措施机械化程度及行政区域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标段可以划得较小主要是针对小型的专业化施工队伍招标时,标段很大的主要是面向大型工程承包单位招标时,标段一旦划分的区段太小,业主和监理的施工协调和管理工作量也将成倍的增加,会使施工成本增加对工程的投资控制是不利。
通信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对合同管理的影响
(一)通信工程中投招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通信工程的招标与投标,与施工的合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招投标的管理机构不仅要仔细监督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而且要监督施工项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首先是因为通信工程的招标投标的过程,是施工的合同谈判与签订的过程,也就是双方提出提议和接受提议与协商的过程。不仅如此,从市场交易的行为上来看,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也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承发包的双方签订完成施工合同之后,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交易行为被正式确定下来,如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受到法律的制约与保护。
另外,从招投标的跟踪管理的角度去看,想要评价招投标项目是否成功,只有通过检查与监督双方对于施工合同中各项条款的履行情况才能体现。只有将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密切地结合起来,才能使通信工程市场更加健康、迅速地发展起来。
(二)通信项目招投标对合同管理的影响
1、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作的掌控不力直接影响合同文件的质量
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不高,对当前不断推出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办法和合同管理知识的了解掌握不够,难以胜任项目法人的职责要求,影响对工程建设过程各阶段的管理。项目法人制是“四项制度”的核心和关键,项目法人处于中心地位,起主导作用,按照《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勘察、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等单位,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由他们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会直接影响招标文件的质量,致使合同条款不准确、不合理、不全面,影响今后合同管理。
2、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脱节
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 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机构只负责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机构的人员未必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全面,会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依据,合同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文件合同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3、评标方法有待完善
目前在工程招投标中采用的综合评分法,其实是一种很难达到公平、择优目的的评标方法。这种评标方法只看经济标得分,技术标只作合格性审查,由于目前通信市场主体还不够成熟,各方主体信用观念淡薄,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综合评分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使企业过分注重经济标的制作而忽视技术标的质量,引起投标者恶性竞争,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最终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通过此方法选择出的中标单位往往不是那些报价合理、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反而常是些实力不强、报价较高的施工企业。而通信工程施工技术要求高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特别重要,选择的施工企业素质如何,会对工程合同管理带来最直接的影响。
对于投招标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要健全管理机制,注意落实实际行动
招标与投标以及合同管理制度都是保护竞争,所以,要努力防止不正当的竞争的产生,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努力实现管理的一体化,监理出一个现代化的、系统的、开放的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的经济体制,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贯穿于整个通信工程市场的交易过程之中,促使其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的结合体。
(二)推行代建制
在工程建设中推行代建制,可以较好地解决通信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作掌控不力的问题。“代建制”可以解决现行通信体制中建设项目责任不清的问题,以合同的形式确定投资者、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建设市场约束和竞争激励机制,对建设项目实行规范、科学管理。代建制的优点是:
通过委托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将现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中“建设和使用本质为同一单位”真正转变为“建设和使用为两个独立的单位”,有利于项目建设单位的专业化,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从而保证政府投资的高效益。
可以克服人为影响,基本杜绝超规模、超标准和超投资的建设现象。
在政府机构监督之下,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互相约束监督机制,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正确处理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二者相辅相成的关系,维护通信市场秩序
1、正确处理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而这相辅相成的关系
通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与施工合同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招投标管理的机构既要严密监督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又要监督管理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监理工程师可以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项目法人改变观念,不能过分依赖招标机构全部包办。因为两者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招标机构不可能完全了解招标者的意图,招标人由于能力知识的局限也很难提供全面的要求。招标机构作为一个企业毕竟是以赢利为目的,而且目前对招标机构的业绩考核是以中标价为标准,使招标机构感到压力较大,所以招标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要求还需招标人有足够的判断能力。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工程师参与招投标过程,监理工程师就可以把自己的经验和理念贯彻到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制订中,对合同的制订和实施有一个整体的控制,从而降低因项目法人经验不足对合同执行不力带来的风险。
2、维护通信市场秩序
通信工程项目的市场秩序是保证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按照中标的条件来签订合同,是招标投标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旦把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相分离,忽视招标投标与合同签订之间的有机联系,就会失去招标投标对于双方的约束,我们将更加难以控制不正当的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的制约下,若市场盲目追求自身利益而发生违法违规的操作事项,必然导致其秩序的混乱,会发生更多的不正当竞争、高估冒算、违反法定程序、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欺诈行为。这不仅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而且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败坏社会的风气,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结语
综上,我国通信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着许多的不规范问题,这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工程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针对目前国内通信工程招投标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采取合同管理的方法来解决我国通信工程市场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问题,以保证我国通信工程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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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教学法的优势及缺陷
教学方法是为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方法,是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知识技能,获得身心发展共同活动的方法。它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要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必须根据学科特点,正确选用教学方法。
(一)传统教学方法主要是单向的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法。
传统教学活动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教师对教学进程能给予较好的控制,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招投标概念、原理及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法律的应用性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其固有的缺陷。由于课程设计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教学强调按计划进行,讲求传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因而教师囿于规范化教学的要求,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尽管教学中也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可实践中往往偏离这一原则,忽视了知识运用的环节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二)传统教学方法存在重教学内容、轻教学方法的倾向,重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倾向。
从教师方面来看,教学过程以教师满堂灌为主,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中心,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控制者。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课堂上很少甚至完全不能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教学是一种典型的“讲―听―记”模式,教师讲授时津津乐道,可学生只是被动接受。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久而久之,使得教师的积极性受到挫伤。
传统教学方法显露出许多难以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求的弱点,亟须进行改革。在指导思想上,应进一步倡导以启发式代替灌输式;在功能上,应实现由教给学生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知识向教会学生应用这些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方向转变;在教学方法上,应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应用性等。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二、案例教学的组织过程
在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还涉及如何组织课堂教学的问题。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个师生之间及学生之间的交流过程,要保证教学效果,课前准备相当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的准备工作。
案例教学离不开案例,司法案例非常多,但是关于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合同管理的相关案例并不常见,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方面下功夫。这是引入案例教学的第一步。包括搜集案例和选择案例。搜集案例可以从国内外各种信息渠道中间搜集案例资料,特别是互联网上的相关网站及论坛能够找到现行而实用的案例。
案例选择好后,紧接着第二步就是教师要分析案例。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必须先将案例精髓吃透,作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既要指出司法案例的优点,也要指出其不妥之处,以利于课堂教学时有效地启发、引导学生思路。对篇幅和难度较大的案例,也可以要求学生提前准备,做到有的放矢。
(二)学生的准备工作。
案例教学改变了以往课堂上以教师为主的传统,更多地强调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因此,学生的准备工作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主要从两个方面去做。一是布置案例,让学生课前预习。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不应该让学生在课堂上再花时间看案例,这一过程应在课前完成。明确提出预习的要求,使学生熟悉案情,带着问题上课,实现由被动向主动角色的转变。二是注意选择提供给学生的材料的范围。案例教学目的重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案例本身可能并无绝对正确的答案。因此,在给学生提供案例材料时,可以将案例结论部分隐去,允许学生自己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意见,将讨论和参与的空间留给课堂教学,从而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培养创新的思维能力。
(三)案例教学的组织。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尝试采用以下二种形式。
1.模拟开、评标案例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招标和投标当事人,一般为模拟工程的施工实际招标投标中的开、评标案件的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活动具有实践性、公开性、应用性强的特点。作为一种独特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由于学生亲自扮演某一角色,全面介入模拟活动中,为学生运用所学工程的招标与投标问题创造了一个“真实”的环境。但采用这种教学方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拟发包工程的概况要适当,规模不能太大,也不要太小。2)在模拟案例之前要让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工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3)布置任务,分头准备。这是模拟工程开、评标教学活动的重要阶段之一。在这一阶段,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指导,注意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编制过程出现的问题。4)模拟工程开评标现场,指导学生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定标工作,并草拟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2.课堂案例讨论形式。这种形式应在传统的讲授基础上进行。传统讲授与案例教学两种方法的有机结合可发挥交融互补的作用。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课堂讨论即可水到渠成。在时间分配上,可将每节课分为三个阶段。具体比例可以是1∶1∶1,也可以根据学生对案例难易程度的认识,将时间分配调整为1∶2∶1。第一阶段,专门讲授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第二阶段,针对典型案例让学生讨论。尤其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主张,调动学生发言的积极性,针对具体情况也可以事先安排重点发言对象,让其描述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通过观察学生讨论,更好地了解学生在哪方面存在不足,以便及时调整课堂教学重点,使教学更有针对性。第三阶段教师归纳总结。点评学生的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此外,学生由于真正参与教学活动中,并充分进行了思考,因此能够更深刻地理解理论问题的精髓,同时也能发现自己的不足,使今后的学习有针对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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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和作用
作为招投标管理机构之所以既爵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又要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提出订约提议和接受订约提议的协商过程。二是从市场交易行为看,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这个关系只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调整,只有决标后,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从招标投标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标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看,也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从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看:招标文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同样包括招标文件,两者互为主要内容,这就更进一步说明它们之间的不可分割性。
在实际工作中不但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还要不失时机的向建设、施工单位宣传好如何看待这二者的关系,只有将两者密切地结合起来,才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招投标及合同签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投标从业人员不专业,招标经验不足,没有经过相关培训,编制的招标文件出现纰漏,对工程技术要求或者材料设备采购出现倾向性要求,如必须采纳某种型号的材料,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过于苛刻或者不公正,导致废标或者流标。由于有了倾向性的技术指标,许多潜在投标人没有兴趣参加,带来了招标范围狭小,缺乏竞争力,投标人往往低于法定规定,少于3 家,造成招标困难以至失败。
(2)对评标定价监督不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但在实践中,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尤其在欠发达地区比较突出,一是有很大一部分招标人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或者延迟公布招标控制价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导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所包括的内容和费用与招标控制价并不一致,从而导致废标或实际工程施工中一系列变更和签证的出现,造成预算超支;二是招标人无视现行定额水平,所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远低于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水平,致使有些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到实际施工时再发生大量变更和签证,远远超出投资预算,造成国有资产浪费,而一些信誉好的承包商反而不能中标,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
(3)合同的签订有失公正。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强调承包商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很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方面的约定很少,也没有相应的处罚办法,因而妨碍了施工合同的公正公平履行。
(4)有的招标人存在这样的看法: 合同谈判阶段招标人提出的各项要求,都必须得到投标人的确认后才能构成合同文件的正式内容,因此与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平等、自愿原则并不违背,而且也是一个进一步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所以是完全合法的。但实际上在我国,由于整个工程建设市场基本属于买方市场,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甚至在整个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同意发包人在合同谈判阶段提出的无理要求,投标人面临的将是无法顺利承揽项目、失去与业主方的良好合作关系、被列上业主的黑名单、失去应有的市场份额等诸多可怕后果。所以就算是中标人最终同意招标方的无理要求,那也是被形势所迫,决非完全自愿。
三、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手段
建筑领域中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对市场的发展起到引导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被人们普遍地接受。虽然我国制定了较为健全的法律规范,但是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建筑工程招标不规范、缺乏合同意识,存在假公开投标和串标、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不严格、过分重视投标报价等一系列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要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加强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手段。
(一)改革招投标体制
改革招投标体制首先要做到管办分离,对建设、财政、招投标管理办和监察局等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招标机构等办事机构进行分开化设置,使其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和隶属关系。其次,加强招投标中心的公平作用,通过区域融合、行业融合等方式,能够最终取消区域的界定,进而达到统一的招投标制度。此外,还有提高工作效率,进行相关部门的合并和职能部门的分离。
(二)建立投标组织机构
在投标机构的设置上,建筑企业必须要按照企业自身的特点,组织自己的投标机构,并能够掌握投标技巧。投标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有一般性原则的,即要结构精简、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各部门之间协调运作。设立投标组织除了要遵循一般性原则外,还要明确设立该机构的目的,即要通过这支有知识、有水平的专业队伍,在建筑招投标市场中,能够顺利的拿下项目,进军建筑市场。
此外,为了规范投标行为,投标单位还要认真编制标书。首先要认真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招标文件的工程综合说明、施工图纸及相应的说明书和工程量清单,还要弄清合同条件,了解施工合同中承包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其次,承包单位要进行现场踏勘,对现场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行仔细勘察。在做好充足工作的情况下,认真编制标书。
为了增加中标机会,承包单位不得采取违规违法的手段,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公平竞争。承包单位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预测,为决策提供较为科学的依据;在进行工程报价时,要把握好投标报价的高低带来的利弊关系,既不能高出拦标价,也不能以比成本价更低的价格和苛刻的附加条件去赢得工程项;承包单位为了降低风险程度,应以工程的难易程度确定项目的单价,根据工程量的多少决定增减项目单价,按照工序的先后顺序调整项目的单价等等。
(四)加强建筑工程投标风险预测与防范
工程项目风险主要来源于投标报价价格、工程量风险、合同风险等。这些风险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并形成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且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做好建筑工程投标风险预测与防范,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对手情况,规避风险;注重投标报价技巧,合理确定企业定额标准,选择适用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替代方案报价法、并合理确定企业定额标准;注意风险的转移和风险的分散;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损失。
(五)加强过程管理
对招标单位进行诚信评估,进而建立有关诚信档案,对影响正常招标秩序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不法行为进行预防和处理。同时,还要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合同进行严格控制,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可以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坚决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对业务的熟悉程度。此外,还要规范评标阶段的行为,建立评委专家库,制定管理统一、专业齐全的评委专家名册,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取消其评价不合格的评委的评标专家资格。
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建筑领域的建设模式也更加地灵活多样。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招投标引进竞争机制,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性等等。为了使招投标制度在建筑工程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要不断地总结经验,理清思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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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为因素。
招标文件一般是由招标机构编制的,而工程合同主要由发包人编制,编制人员的专业结构不同也会造成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工程合同管理上的脱节。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提前参与到工程招标工作中,故不熟悉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在执行合同的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人员不参与后期的合同管理,只负责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因为专业不同,有些人员未必有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那么必然使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受限,如果工程合同不准确、不全面,拘泥于书面形式,必然会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难。工程合同是施工管理的依据,工程合同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或者较理论化,都会给工程合同变更和工程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合同已经与原来招标文件合同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人在招标时的初衷,也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二、应对常见问题的一些建议
1.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招投标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在合同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已经比较完善,但由于合同种类繁多,一部法律根本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特点和招投标市场现状,制定出因地制宜的地方管理规章,就工程合同本身量体裁衣,将其每一个细节都尽可能地纳入到量化管理中。在具体的工程合同履约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工程管理等部门,根据施工进展或单位工程、节点工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全面履行工程合同。同时,引入监督制度,保证管理细则的实施力度和有效性。最后,也要提倡职业道德的建设,加强承包人与发包人的职业操守,建立诚信档案,对“优”奖、对“劣”惩,推动诚信市场地健康发展。
2.加强招标过程管理。
2.1招标过程中管理。
首先,要求先行确定监理单位,这样在拟定工程招标文件时,可以由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配合前期招标人员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在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条款上严格把关,将后续施工中会引起纠纷、含糊不清的地方一次待清楚。其次,重视工程现场踏勘工作。充分了解工地现场情况,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工程合同的编制,减少工程施工阶段的变更,使工程合同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2.2招标后期管理。
招标后期管理主要是建立合同履约检查和考核制度。提高合同履约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期跟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巩固招标投标成果的要求。合同履约是否顺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映射出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否。定期或不定期的合同履约检查或抽查,既是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一种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借鉴依据。通过对施工合同履约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后期的跟踪管理档案,将每次检查情况填表,整理、评价、分级并分析,作为今后招标投标中评标的参考资料,以此对投标单位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使其树立以履约率高低求信誉,以信誉高低求发展的意识,使信誉高的施工企业多中标、中好标,最终推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良性发展,逐步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水平。
3.培养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性强,要求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工程造价管理知识,对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高。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水平将直接影响工程合同的签订和顺利履约,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应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参与施工招标的合同条款设置,使工程合同管理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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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工程招标与投标现状
(1)招标、投标人员对工作的不重视或不了解招标、投标是工程承包企业相互竞争以及工程与承包企业双方相互选择的主要方式,是对竞争活动公开、公正竞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许多招标、投标人员,对于该工作的重视度并不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违规的招标、投标行为很容易发生,导致招标、投标本身的竞争性存在缺陷,从而出现恶性竞争、暗箱操作的情况。例如,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员通过自身便利,将某一个企业的投标信息出售给其他企业,从而促使其他企业具备更高的竞争优势,刻意修改自己的竞标书,并从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对此,这样的招标形式,不仅对于企业而言没有明显的帮助,而且还无法体现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作用。(2)招标、投标过程规范性不足自从2003年我国政府对招标、投标工作改革之后,许多地方针对恶性竞争或各种不法行为,对工程招标、投标给予了适当的限价,要求招标企业公布招标控制价,并部分招标信息。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因为监管力度的不足,许多地方和企业仍然存在着不严格按照招标控制价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借助监管部门的不严格监管,导致串通对方,通过一些职务便利完成招标、投标行为,不仅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透明竞争原则,还有可能导致中标方不具备相应能力的情况出现,促使最终工程施工情况无法满足预期效果。
2新形势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为了更好的实现规范化工程招标与投标,根据合同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的双方参与者都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增加法律教育。(1)对招标、投标工作者开展相关培训招标、投标工作者大多数都是工程招标、投保工作的实际操作人,有计划性、目的性的强化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以及法律意识,可以更好的实现规范性、合法性和公平性的招标、投标工作。企业与单位可以组织相关的工作人员,参与到招标、投标的学习、培训活动中,可以在市场当中定期选择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或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到企业当中来为员工进行培训,促使员工能够充分的理解和掌握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使用意义以及具体使用规范等,例如书写的规范性和格式的规范性,降低因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不熟悉或缺少法律意识而出现招标、投标失误。(2)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标准工程的招标方与投标方都应当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案以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等,在实际的招标、投标过程中,严格控制自身行为。此外,企业可以借助建立监管人员或部门的方式,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所出现的不规范行为给予及时、严厉的处罚,对于不规范和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给予制止,以法律法规为根本真正规范招标、投标行为。(3)强化管理以及监督力量在市场经济不断冲击的环境之下,一方面,政府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监督者、仲裁者的身份严格执行监督与管理的职能,并借助大力宣传招标、投标工作公平、透明的原则,强化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监督法律法规在实际招标、投标行为中的实行情况。另一方面,企业需要正确认识到对招标、投标行为以及合同的管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额外的管理人员或部门,对相应的行为进行自我管理,从而促使管理更加有效。
3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招标、投标是目前我国工程领域中最为常用和普遍的工程企业、承包企业之间相互选择的承包方式,同时和最终的合同签订以及合同的管理有着直接决定性关联,所以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工程的方与承包方都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法律程序进行招标和投标。除此之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必须严格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活动,强化合同的管理效果,从而真正促使建筑市场具备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
参考文献:
[1]张一航.新形势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分析[J].四川水泥,2015,02:68.
[2]盛菲.浅析新形势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5,07:424.
篇8
(二)合同管理工作
承包合同是指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以完成该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既是明确双方关系的法律文书,又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具体地讲,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管理工作包括: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招标文件中有关的合同条款以及承包合同文本,监督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定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调解合同纠纷,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机构,之所以既要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又要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要约和承诺的协商过程。二是从市场交易行为看,工程招投标的过程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这个关系只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调整,只有定标后,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从招投标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看,也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从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看:招标文件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同样包括招标文件,两者互为主要内容,这就更进一步说明了它们之间的不可分割性。
二、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中的重要性
(一)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相脱离给工作带来的弊端
过去,由于我们对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招投标只管招标文件、投标、开标,合同只管合同的签订、履行,两者互不联系,结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二)合同审查的必要性
由于前几年没有建立合同正式签订前的审查制度,在进行合同检查时发现没经审查的合同存在着许多严重问题,对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十分不利;由于签约行为的不规范,引发的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方面的违约现象比比皆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三)正确处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不但管理部门要正确地处理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还要不失时机地向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如何看待这二者的关系的宣传工作。只有将两者密切地结合起来,才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当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工程建设的“四项制度”真正推行开来,各地在这方面的探索实践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同时也发现了很多问题。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但实际操作中,却往往是分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施工合同背离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之一。但有一些业主存在着强势心理,往往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去掉范本条款,自行附加一些霸王条款,或者通过条款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将工期提前,不计赶工措施费;提高工程质量等级,不计工程质量奖,不计材料差价;工程价款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甚至设置复杂的计量程序等,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国家正式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出现较大的背离,从而为施工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合同中语句有歧义
由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多、文件涉及面广,其中的矛盾、错误、歧义等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建设单位应主动起草合同文件,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施工企业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对施工合同不加细致研究,最终与招标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距甚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对其不够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或因与建设单位的沟通不够,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上的矛盾、错误和有歧义的语句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然,待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建设单位,不计成本,违心地提高质量等级、压缩工期,或低于建设成本承包工程,使得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低。
(三)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脱节
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机构只负责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机构的人员未必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全面,会给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依据,合同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将会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来的合同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四、对策与建议
(一)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查
合同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招标人的施工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的拟签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全面性、公平性等进行必要的先期审查。
(二)参与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合同管理部门配合参加较大工程的开标和现场勘察。在开标会议上,各投标人要唱标,发包方要宣布标价等,这些内容中有许多都是招投标当事人对将来签订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合同的检查,使合同更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参加现场勘察,了解现场情况,是因为在合同中有诸多条款是涉及到施工现场条件的,合同管理部门掌握一些现场情况,有助于调解合同当事人的不同意见,从而起到协调关系、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作用。
(三)参与招投标项目的后期管理
合同管理部门配合好招投标项目的回访工作,可以征求承发包双方对其履行政府监督职能的意见,还可以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巩固招标投标成果。在回访过程中,要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对工程进行合同履约检查并建立考核制度,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处理,强化承发包双方的合同意识,督促其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提高合同履约率。建立合同履约检查,考核制度,提高合同履约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跟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巩固招标投标成果的需要。合同履约的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招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否。定期的合同履约检查,既是对该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一种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借鉴。通过对施工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建立工程招投标跟踪管理档案,将每次检查情况填表,最后整理成评价报告,分成等级,作为今后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的参考资料,以此引导投标企业充分适应竞争机制,使其树立“以履约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意识,使信誉高的施工企业多中标、中好标,逐步提高招投标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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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project bidding; contract management; problems;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7-0020-02
引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最终结果就是形成承包合同,这是合同订立初始阶段的合同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招标投标从属于合同管理的范畴。那么,招标投标活动与合同缔约方式应当是对应的。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仍有概念混淆的现象。而澄清一些概念,理清招标投标与合同的关系,对我们整个合同管理工作是大有裨益的。
一、关于两个概念的澄清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有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明确,包含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经到达投标人即不能拒绝其投标,因此应该属于要约。而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招标公告(要约邀请)—发出招标文件(要约)—投标(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生效)的过程。另一种认为是,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才是要约,通过招投标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招标公告(要约邀请)—发出招标文件(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的过程。笔者同意后者意见,理由是:
1、从目的来看,《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其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发出招标文件的目的仍然一致,招标人此时并没有向特定的投标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的目的非常明确,希望招标人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
2、从内容来看,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合同主要条款,如价款、工期甚至质量等都不确定,投标行为无法据此做出承诺,必须对其补充,仅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无法签订承包合同。
3、从结果来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招标文件是要约,投标文件是承诺,那么当投标截止后合同即告成立,而事实上因为没有确定中标人合同仍未成立; 而认为投标文件是要约,签发中标通知书为承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此时,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而且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价款、质量、工期等均已经明确。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存在,合同即告成立。概念二:《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有无矛盾之处?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问题是:投标文件生效后,怎么还可以补充、修改,甚至撤回?我国这两部法律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笔者认为两者并无矛盾之处。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但是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依据《招标法》,投标文件依然可以补充、修改甚至撤回,这表明此时内容不确定,不具备要约的规定,只有在投标截止后,没有撤回的投标文件才称为要约,此时该要约生效并且不能撤回。不能仅从字面理解投标文件的含义,一概把投标文件作为要约,要考虑投标文件的实效,只有在投标截止后仍未撤回的投标文件才是内容具体明确的,招标人并接受其意思表示,不得拒绝其投标。
从上述两个概念的澄清,我们可以得出投标活动实质上是:招标公告(要约邀请)—发出招标文件(要约邀请)—投标截止后未撤回的投标(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的过程。
二、当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此通常的认识是目前合同管理缺位、合同缔约双方的素质不高,深入追究就统统推到体制的问题上。笔者认为,不管什么问题的出现必有其成因,只有把成因分析清楚,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来说,在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前期招投标活动(即缔约过程)中的问题是紧密相关的。
对招投标活动与承包合同履行两者的关系认识不够。说到招投标,很多人想到最多的是遏制腐败,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经济效益和工程质量等等,而各地的具体招投标监管活动中更多是围绕合理、合法地确定中标人这一目标上。《招标投标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表明我们应该认识到招标投标活动作为合同管理的缔约过程,因而在保证突出竞争力的基础上选择中标人的同时,思考如何制订一份完善的合同。
制订完善的合同离不开对招标文件编制的审慎。目前的招标文件编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对计价规则的不确定,如合同价款仅说明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未说明是固定单价还是总价:工期较长的项目中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对承包人不利:关于设计变更等工程量的调整一律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及优惠幅度执行,考虑投标时可能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一律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对发包人不利。合同缔约时贪图省事必然给后续履约带来困难。
三、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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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最终结果就是形成承包合同,这是合同订立初始阶段的合同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招标投标从属于合同管理的范畴。那么,招标投标活动与合同缔约方式应当是对应的。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仍有概念混淆的现象。而澄清一些概念,理清招标投标与合同的关系,对我们整个合同管理工作是大有裨益的。
1、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才是要约,通过招投标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的过程。理由是:
(1)从目的来看,《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其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发出招标文件的目的仍然一致,招标人此时并没有向特定的投标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的目的非常明确,希望招标人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
(2)从内容来看,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合同主要条款,如价款、工期甚至质量等都不确定,投标行为无法据此做出承诺,必须对其补充,仅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无法签订承包合同。
(3)从结果来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招标文件是要约,投标文件是承诺,那么当投标截止后合同即告成立,而事实上因为没有确定中标人合同仍未成立;而认为投标文件是要约,签发中标通知书为承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此时,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通知人签订合同,而且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价款、质量、工期等均已经明确,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存在,合同即告成立。
2、《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有无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两者并无矛盾之处。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但是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依据《招标法》,投标文件依然可以补充、修改甚至撤回。这表明此时内容不确定,不具备要约的规定,只有在投标截止后,没有撤回的投标文件才称为要约,此时该要约生效并且不能撤回。
不能仅从字面理解投标文件的含义,一概把投标文件作为要约。要考虑投标文件的实效,只有在投标截止后仍未撤回的投标文件才是内容具体明确的,招标人并接受其意思表示,不得拒绝其投标。
从上述两个概念的澄清,我们可以得出投标活动实质上是:招标公告(要约邀请)―――发出招标文件(要约邀请)―――投标截止后未撤回的投标(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的过程。
二、当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此通常的认识是目前合同管理缺位,合同缔约双方的素质不高,深入追究就统统推到体制的问题上。笔者认为,不管什么问题的出现必有其成因,只有把成因分析清楚,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来说,在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前期招投标活动(即缔约过程)中的问题是紧密相关的。
(一)对招投标活动与承包合同履行两者的关系认识不够。
说到招投标,很多人想到最多的是遏制腐败,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经济效益和工程质量等等,而各地的具体招投标监管活动中更多是围绕合理、合法地确定中标人这一目标上。《招标投标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表明我们应该认识到招标投标活动作为合同管理的缔约过程,因而在保证突出竞争力的基础上选择中标人的同时,思考如何制订一份完善的合同。
制订完善的合同离不开对招标文件编制的审慎。目前的招标文件编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对计价规则的不确定,如合同价款仅说明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未说明是固定单价还是总价;工期较长的项目中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对承包人不利;关于设计变更等工程量的调整一律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及优惠幅度执行,考虑投标时可能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一律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对发包人不利。合同缔约时贪图省事必然给后续履约带来困难。
(二)政府投资工程问题不少。
如果说合同缔约时主要条款简化的目的是贪图省事的话,这只是从善意的角度去理解,而很多政府投资工程就有明知故犯的嫌疑。仍就最主要的计价规则来说,很多合同就是直截了当的一句话“根据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这揭示了政府投资工程所有者缺位的问题,部分居心叵测的发包人慷国家之慨,谋个人私利,对招投标活动所持的态度是“先进来再说”,中标后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才有了合同的“根据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如此导致最终的工程结算价与中标价有天壤之别。
(三)在合同履行中管理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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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最终结果就是形成承包合同,这是合同订立初始阶段的合同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招标投标从属于合同管理的范畴。那么,招标投标活动与合同缔约方式应当是对应的。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仍有概念混淆的现象。而澄清一些概念,理清招标投标与合同的关系,对我们整个合同管理工作是大有裨益的。
1、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才是要约,通过招投标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的过程。理由是:
(1)从目的来看,《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其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发出招标文件的目的仍然一致,招标人此时并没有向特定的投标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的目的非常明确,希望招标人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
(2)从内容来看,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合同主要条款,如价款、工期甚至质量等都不确定,投标行为无法据此做出承诺,必须对其补充,仅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无法签订承包合同。
(3)从结果来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招标文件是要约,投标文件是承诺,那么当投标截止后合同即告成立,而事实上因为没有确定中标人合同仍未成立;而认为投标文件是要约,签发中标通知书为承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此时,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通知人签订合同,而且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价款、质量、工期等均已经明确,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存在,合同即告成立。
2、《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有无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两者并无矛盾之处。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但是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依据《招标法》,投标文件依然可以补充、修改甚至撤回。这表明此时内容不确定,不具备要约的规定,只有在投标截止后,没有撤回的投标文件才称为要约,此时该要约生效并且不能撤回。
不能仅从字面理解投标文件的含义,一概把投标文件作为要约。要考虑投标文件的实效,只有在投标截止后仍未撤回的投标文件才是内容具体明确的,招标人并接受其意思表示,不得拒绝其投标。
从上述两个概念的澄清,我们可以得出投标活动实质上是:招标公告(要约邀请)―――发出招标文件(要约邀请)―――投标截止后未撤回的投标(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的过程。
二、当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此通常的认识是目前合同管理缺位,合同缔约双方的素质不高,深入追究就统统推到体制的问题上。笔者认为,不管什么问题的出现必有其成因,只有把成因分析清楚,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来说,在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前期招投标活动(即缔约过程)中的问题是紧密相关的。
(一)对招投标活动与承包合同履行两者的关系认识不够。
说到招投标,很多人想到最多的是遏制腐败,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经济效益和工程质量等等,而各地的具体招投标监管活动中更多是围绕合理、合法地确定中标人这一目标上。《招标投标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表明我们应该认识到招标投标活动作为合同管理的缔约过程,因而在保证突出竞争力的基础上选择中标人的同时,思考如何制订一份完善的合同。
制订完善的合同离不开对招标文件编制的审慎。目前的招标文件编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对计价规则的不确定,如合同价款仅说明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未说明是固定单价还是总价;工期较长的项目中的所谓非“主要材料”(一般将水泥、钢筋、砖、砂、碎石、商品砼等列为主要材料,而有些工程电气相关的管材、线材等占很大比例,如果将其列为非主要材料,遇到价格较大上涨压力,对承包人影响尤其严重。)价格不予调整,对承包人不利;关于设计变更等工程量的调整一律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及优惠幅度执行,考虑投标时可能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一律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对发包人不利。合同缔约时贪图省事必然给后续履约带来困难。
(二)政府投资工程问题不少。
如果说合同缔约时主要条款简化的目的是贪图省事的话,这只是从善意的角度去理解,而很多政府投资工程就有明知故犯的嫌疑。仍就最主要的计价规则来说,很多合同的专用条款就是直截了当的一句话“根据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这揭示了政府投资工程所有者缺位的问题,部分居心叵测的发包人慷国家之慨,谋个人私利,对招投标活动所持的态度是“先进来再说”,中标后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才有了合同的“根据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如此导致最终的工程结算价与中标价有天壤之别。
(三)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管理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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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招投标概述
1.1 建筑工程招投标概念
建筑工程的招标主要是指建筑单位就其拟建设的建筑工程公告,通过法定方式吸引建筑工程承包商参加竞争,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择承包商的法律行为;建筑工程的投标是指经过审查获取投标资格的建筑单位,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1.2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意义
我国建筑工程实施招投标制度是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主要体现在:
1.2.1 规范市场
我国建筑事业以前的交易方式为任务分配形式,这样不能保证合理的工程造价,具有一定的机械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在建筑领域引入招投标制度,交易方式变为了以市场为中心的交易形式,建筑产品得到了商品化和市场化。在市场的作用下,建筑工程的工程造价更加趋于规范、合理。同时,我国制定了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1.2.2 促进行业发展
建筑市场中采取招标投标的方法,各个建筑承包单位为了中标,会不断地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增强企业信誉,不断增加自身的企业实力。在市场经济中,各个承包单位之间相互竞争,客观上有利于建筑行业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与推广,促进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对于招标单位,由于是对投标单位综合考量,从优选择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质和量上都可以达到更好的效益,实现双方互赢。
2.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招投标管理机构除了监督招投标活动外,还要对施工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这是因为,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也是建筑合同的谈判与签订的过程。从市场行为上来看,招投标的过程也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交易过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正是对这种交易行为结果的确认,从而形成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外,从招投标的跟踪管理的角度去看,想要评价招投标项目是否成功,只有通过检查与监督双方对于施工合同中各项条款的履行情况才能体现。
在实际操作中,招投标的管理单位要正确处理好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相辅相成。正确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保证建筑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3. 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手段
建筑领域中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对市场的发展起到引导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被人们普遍地接受。虽然我国制定了较为健全的法律规范,但是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建筑工程招标不规范、缺乏合同意识,存在假公开投标和串标、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不严格、过分重视投标报价等一系列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要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加强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手段。
3.1 改革招投标体制
改革招投标体制首先要做到管办分离,对建设、财政、招投标管理办和监察局等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招标机构等办事机构进行分开化设置,使其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和隶属关系。其次,加强招投标中心的公平作用,通过区域融合、行业融合等方式,能够最终取消区域的界定,进而达到统一的招投标制度。此外,还有提高工作效率,进行相关部门的合并和职能部门的分离。
3.2 建立投标组织机构
在投标机构的设置上,建筑企业必须要按照企业自身的特点,组织自己的投标机构,并能够掌握投标技巧。投标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有一般性原则的,即要结构精简、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各部门之间协调运作。设立投标组织除了要遵循一般性原则外,还要明确设立该机构的目的,即要通过这支有知识、有水平的专业队伍,在建筑招投标市场中,能够顺利的拿下项目,进军建筑市场。
此外,为了规范投标行为,投标单位还要认真编制标书。首先要认真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招标文件的工程综合说明、施工图纸及相应的说明书和工程量清单,还要弄清合同条件,了解施工合同中承包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其次,承包单位要进行现场踏勘,对现场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行仔细勘察。在做好充足工作的情况下,认真编制标书。
为了增加中标机会,承包单位不得采取违规违法的手段,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公平竞争。承包单位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预测,为决策提供较为科学的依据;在进行工程报价时,要把握好投标报价的高低带来的利弊关系,既不能高出拦标价,也不能以比成本价更低的价格和苛刻的附加条件去赢得工程项;承包单位为了降低风险程度,应以工程的难易程度确定项目的单价,根据工程量的多少决定增减项目单价,按照工序的先后顺序调整项目的单价等等。
3.3 加强建筑工程投标风险预测与防范
工程项目风险主要来源于投标报价价格、工程量风险、合同风险等。这些风险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并形成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且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做好建筑工程投标风险预测与防范,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对手情况,规避风险;注重投标报价技巧,合理确定企业定额标准,选择适用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替代方案报价法、并合理确定企业定额标准;注意风险的转移和风险的分散;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损失。
3.4 加强过程管理
对招标单位进行诚信评估,进而建立有关诚信档案,对影响正常招标秩序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不法行为进行预防和处理。同时,还要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合同进行严格控制,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可以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坚决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对业务的熟悉程度。此外,还要规范评标阶段的行为,建立评委专家库,制定管理统一、专业齐全的评委专家名册,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取消其评价不合格的评委的评标专家资格。
4.结束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建筑领域的建设模式也更加地灵活多样。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招投标引进竞争机制,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性等等。为了使招投标制度在建筑工程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要不断地总结经验,理清思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篇13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具有课程综合性强、知识跨度大、实践性、职业性、案例性强等特点。
(1)课程综合性强、知识跨度大。课程所含理论知识涉及工程技术、经济与管理等多学科领域。
(2)实践性强。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与实践活动密切相关,课程内容是实践的总结,它来之于实践,用之于实践;课程的主要内容大都是典型的案例。
2.实训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实施
(1)根据该课程教学大纲的发展现状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能否在教学时间有限的前提下,提高本课程的教学质量,选择讲授的基本内容和确定讲授重点至关重要。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课程可以分为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两部分,要想在有限的学时内,把每一章的内容都讲述一遍,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教师能针对学生的特点,选择主要的内容,突出重点和难点。另外,还要搜集、选择国内外最新资料,以便能及时调整讲授的内容,补充最新成果,使学生所掌握的知识能与实践保持同步。
(2)把选择讲授的内容整合成相对独立的模块,确定案例涉及的知识体系。把课程分解为招标与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合同、合同管理等单元,可以设置一个模块;对于知识量大的单元,根据内容内在的连续性、知识点的内在联系和知识量的大小,可以设置几个模块,每个模块对应一个。
(3)确定各实训所涉及的教学内容并规划教学环节。进行案例设置时,每一个案例一般都包括:针对本案例核心知识的现场录像、针对本案例核心知识的现状、提出针对本案例核心知识的问题、讲解本案例核心知识的基本原理与典型的操作原理的flash演示、讨论并解决上述问题。其中,现场录像、工程现状是案例教学的重要基础。
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实训教学的环节
(1)形成感性知识,激发学习兴趣阶段。通过多媒体播放案例背景,录像的内容主要涉及FIDIC合同条件,合同总价,合同工期。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情况。
该阶段教学目的:在有限的时间内利用多媒体提供给学生大量图形信息,展示工程现状。这些具体、直观、形象的信息能有效帮助学生形成感性知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启发学生提出各类问题,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探求问题的解决方案,为实训教学打下良好基础。
(2)以实际工程为载体,展示工程场景,提出要解决的问题。以文字为主,图形信息为辅,介绍正在准备的招投标工作,包括建设工程概况、招标文件、投标要求等,注意不要在本阶段给出问题的答案。
该阶段教学目的:以浓厚的工程氛围、严谨的工程语言向学生传递实际招投标中需解决的问题,增强学生的实践意识、解决问题的责任心与紧迫感,集中学生的注意力。
通过以上两个阶段,学生具备一定的感性知识,并能够以浓厚的学习兴趣与求知欲、强烈的责任心进入下一阶段的理论知识学习。
(3)构建理论知识体系。以课堂理论教学方式概要讲解该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同时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的动态性,对一些典型的案例采用flash加以演示,必要时引入工程图片来说明。
该阶段教学目的:实训涉及的重要知识点,通过课堂讲解掌握,其他知识点指导学生通过自学去熟悉或了解。
(4)理性知识的简单运用与加深。给学生以启发和引导,通过讨论指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向。将学生编成小组,启发各小组学生采用各种方式独立地完成问题。
该阶段教学目的:通过解决案例问题,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解决问题的意识与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增强学生的实际现场意识,是对课程理论知识的再认识。
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实训的方案
方案一:学生综合集中实训。
《建筑施工》、《建筑工程预算》、《施工组织》、《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内容完成后,集中2~3周进行综合训练。
方案二:根据教学进度,学生可分阶段完成扩建工程的附属用房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编制,待全部课程教学内容完成后,最后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现场模拟会。
具体安排如下:
(1)要求15天内完成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在招标文件编制教学内容完成后,可立即进行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写。
(2)结合《建筑施工》、《建筑工程概预算》、《施工组织》课程的教学进程,一个月内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写。待投文件编写所设计的教学内容基本完成后,学生即可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写。
(3)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完后,相关课程教学内容也基本完成的情况下,进行开标、评标、中标现场模拟会。
其它要求:
招投标文件编写的安排如下:
①各班按人分组,每组一套完整的土建图纸,编写出一份完整的招标文件。
②然后每个组选择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并以企业的名称,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开标、评标、中标现场模拟会的全过程。
通过实训可以提升学生以下能力:
第一,主动分析并掌握问题重点的能力。
第二,思考及分析个案的能力。
第三,表达个人观点的能力。
第四,通过讨论找出最合适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的能力。
另外,还可以使学生更了解现实工程情况,通过互相沟通,培养及发扬团队精神。
经过对三届学生的教学实践,证明该教学方式深受学生欢迎,教学效果显著。
5.结论与建议
组织课程实训教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模块划分时,应该考虑模块的完整性及模块间的独立性,注重模块内录像、工程实例、工程原理的一致性。
第二,应该精心设计各案例要解决的主要原理,突出重点;所涵盖的内容不宜太多,否则,教学又将变成“填鸭式”的平铺直叙。
第三,实训教学时,所选择的工程实例应该既能反映该案例要传递的基本原理,又要尽量地反应现代建筑工程实践的前沿信息。
第四,实训教学的同时,应该改革传统的考试方式。
考试应增加与实践相结合的内容,注重对学生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查;在考试形式上,要避免“考前背笔记,考完全忘记”现象的出现,注重对学生理解、掌握和运用知识能力的考查;从多个角度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