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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查核实不到位,登记内容失实。进行税务登记的目的,主要是规范纳税人的经营行为。这就要求登记内容必须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然而,纳税人出于种种目的,在申报登记时,不按实填写有关内容,甚至严重失实。从最近的税务登记换证情况来看,这种失实,突出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虚假登记。一些人为了使自己的房屋在拆迁时,获得较多的补偿费(营业用房与居住用房拆迁补偿费不一样);或是为了享受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优惠(政府文件规定,下岗职工如再就业,本人可少缴部分养老保险金)等原因,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而实际上并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税务登记证》仅是作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费或享受缴纳养老保险金优惠时的证明而已。二是登记内容不实。一些个体工商业户,出于逃避管理或钻税收政策空子等目的,在申请登记时,有意无意地填写虚假内容,随意增减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金额,随意变化经营范围和经营品种,甚至填写假的经营场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等等。根据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税务人员必须对纳税人申报登记的情况进行实地勘查核实。然而,据笔者了解,由于思想上不重视,或工作繁忙抽不出时间,或勘查时敷衍了事等等,实地勘查核实不到位,致使虚假的登记内容未能被及时发现,对税收政策执行、税款征收等造成影响,留下了执法隐患,进而为税务干部带来一定的执法风险。
三、执法行为简单过当,处罚存在偏颇。《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表述的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而不是“必须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其含义应该是,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处罚款。然而,在具体工作中,不少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常常是不分青红皂白,对这种情况一律简单地“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事实上,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情况比较复杂,除了真正属于主观上不愿或不想办理税务登记的外,还有一些非纳税人主观因素造成的特殊原因。也许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征管法》才表述成“可以”处罚款,以体现实事求是和人性化的立法精神。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如果采取简单过当的做法,既违背了实事求是和人性化的立法精神,也形成了一定的执法隐患。
四、考核指标偏高,导致法律责任不清。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对加强税务登记管理都非常重视,并提出了一系列考核指标。然而,通过实践,笔者感到有些指标要求偏高,脱离工作实际,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清,甚至产生负面效应。这主要表现在三个“100%”上:一是要求登记率100%。事实上,税务登记是依申请办理,即先由纳税人登记申报再为之办理,这就存在一个是否申请的问题。不可否认,目前社会上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还不是很强,不少纳税人存在相互观望和侥幸逃避的心理,尤其是一些个体工商业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主动性很差,有的甚至拒不办理。笔者认为,这些不主动、甚至拒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应由纳税人承担。但是,现行的考核办法却规定,各管辖区内税务登记率必须达到100%,否则,就要对责任人进行扣分。无形中将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转移到税务机关(干部)身上。一些税务干部迫于考核压力,多次上门要求那些不主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前来办理,甚至自己掏钱垫支工本费,替他们办好税务登记后,再送上门。这样做,就留下了执法隐患。二是要求准期登记率100%。在实际工作中,要求百分之百地申请登记都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要求纳税人百分之百的准期办理登记更不现实。且不说纳税人办证主动性差,事实上,因为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问题,一些纳税人拿到工商营业执照的日期,就已滞后实际发证日期一个多月了。有的税务干部就授意有关纳税人,将《营业执照》上的发证日期进行更改,再以更改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存档,以此反映100%的准期登记率。这种做法对税务干部带来的执法风险显而易见。三是要求处罚率100%。在办理税务登记中,纳税人发生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予以处罚。值得探讨的是,考核指标把超期登记处罚也列入100%的范畴,即要求对凡超期办证者一律予以处罚。超期办理登记问题原因比较复杂,不宜“一律”处罚。如果用100%来要求,势必对基层税务机关(干部)带来压力,乃至产生执法隐患和风险。
由上可见,在税务登记管理方面,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执法风险。笔者认为,防范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依法登记主动性。近年来,通过大量的税法宣传,广大群众的税法观念有所提高,但实事求是地说,相当多的人,思想上对依法纳税、依法办理涉税事务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少纳税、不纳税的企图,依然顽固地存在。偷税、逃税、乃至骗税、抗税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是很难办到的。所以,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舍得花精力,花成本。要利用各种时机、各种场合,开展宣传活动,努力把宣传活动贯穿于整个税收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在内容上,不仅要宣传依法纳税的意义,还要解释说明办税流程,要形成依法纳税、依法办税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群众不但明白作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应该依法纳税的道理,而且了解办理各种涉税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方法,从根本上提高他们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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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业登记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业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二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正常经营的业户逾期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措施跟不上,按临商户征点税款完事;三是关系户、钉子户长期经营不办证、不缴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主动解决、得过且过;四是偏僻的街道、胡同,偏远的农村村屯总存在着一些无人管理的业户;五是税收管理员包养黑户,谋取私利。
(二)变更登记管理是税务登记管理的一个盲区。个体私营业户原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如改变经营地点、生产经营范围、规模、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当一部分业户不能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处罚力度不够。
(三)利用假停业的手段偷逃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假停业的大量存在是停复业登记管理弊端较多的一个直接反映。一是由于停业检查的时效性强,具有过期无法补查的特点,致使一些个体私营业户存在侥幸心理,查到假停业就交税,查不到假停业就少缴一个月税;二是停复业登记管理的制度存在缺陷。现行征管工作规程规定,定期定额征收户可于每月的10日前办理停业手续,这就让一些业户有机可乘。要是10日来办停业手续,已营业了10天,一个月过去了三分之一。一般停业检查一月一次,大多在15号左右进行,15号左右停业两、三天,一个月的税就省了;三是一些关系户在办停业手续时,大多都与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打过招呼。管理的不管,检查的不查;四是税收管理员在个体私营业户处谋取私利后,帮助个体私营业户办理假停业手续,帮助打通检查关节,蒙骗过关。
(四)假注销是当前税务登记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个新情况。个体私营业户办理假注销手续一般是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可以由明转暗,从税务机关的户籍帐上消失,脱离税务机关的微机控管。由机内户转为机外户,达到长期不缴税的目的;二是可以通过注销再开业的手段达到偷逃至少两个月的税款和降低纳税定额的目的。个体私营业户办理注销手续时,当月纳税信息从微机上删除,次月不用纳税了。次月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时,一般要隔月纳税,这样又少纳一个月的税。注销后,上边要是查得不紧,不知多久才能再办开业登记,这样偷逃的税款就更多了。之所以要使用注销再开业这一手段,是因为个体私营业户的经营状况没有特殊的变化,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无理由上报调减业户的纳税定额。而对新开业户,税收管理员则有权提出核定定额的意见,故通过这一迂回方式,业户的定额可调减下来。
(五)非正常户的数量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大体有三个方面: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简化,税务登记证滥发,使得一些不法之徒有机可乘。一些人为了套购发票,为了套骗银行贷款,虚拟经营业务,仅凭一张身份证的复印件(无论真假)到税务机关即可办出税务登记证。这些人办出税务登记证后,有的交一笔税款(很少)取得完税凭证后,就可以到银行办理经营贷款。有的再买一本发票购买簿,就可购买发票。然后,这些新开业登记户有的便下落不明,产生了非正常户;二是个体私营业户经营终结前,很少有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自生自息现象较为普遍,又由于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管理滞后(下户时间少,不掌握所辖业户的经营状况),造成注销户的注销手续无法收回。本是注销户,都转为非正常户;三是税收管理员将征收老大难户,滞纳税款征收不上来的户通过“非正常户”的形式,从微机的户籍中转出,进而增加了非正常户的数量。
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既有个体私营业户的原因,也有税务部门的原因。从个体私营业户来看,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缺少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基本常识。一些个体私营业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知道得先办工商执照,再办税务登记证。更多的是不清楚什么时候办证,怎么办证;二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经商活动之中,其中不乏经验缺乏者,资金不足者。这些人从事经营活动,一般来讲经营期较短,自生自息现象较普遍,给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三是为了维持生计,一些下岗职工及长期待业人员也加入到小本经营行列。由于经营规模小,利润低,各项税费如按实缴纳,生意无法维持下去,故对税务机关的办证、交税产生抵触情绪。拒不办证,拒不交税的事例也时有发生;四是少数个体私营业户法制观念淡薄,公然以身试法,与税务机关对抗;五是受利益的趋动,多数个体私营业户或多或少的都想在税收上打点主意。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造成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税收管理员责任心不强,懒于下户,对所辖区域的户籍情况掌握不全不细,致使户籍管理工作存在死角。还有的税收管理员视税法为儿戏,,包养黑户,或为业户出谋划策,以假停业、假注销、假非正常的手段偷逃税款;二是税务登记管理的制度不健全,登记各环节的程序不当,职责不清。如停复业登记管理中的10日前办停业手续的设定,纳税户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纳税方能转为非正常户的规定等;三是税务登记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简化手续的问题。如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无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是否合法经营),无房产证明(证明在哪里经营)、无区域管理人员的调查(证明经营什么),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税务登记证。再如办理注销手续不经过注销稽查环节,直接即给办理等。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建立一套囊括税务登记管理各方面内容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以严密的制度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行为。要保留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方面好的制度和办法,剔除不适宜的登记管理的条条框框。明确工作程序、职责,特别要增加对不按程序办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给予严厉处罚的规定。尽量减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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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管理现存的问题
税务登记管理是确保税款征收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由于其处于征税工作的源头地位,为之后的税源控制、税款征收等税收工作提供征收、管理、评估等信息,因此这项工作落实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国家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有关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低。中国税法法律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事与愿违,信息交换比对渠道不畅。其主要原因:一是各部门之间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操作;二是各部门之间相互封闭信息,难于实现交换比对,导致漏登、漏管。
2.巡查管理不到位,不登、漏登现象突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业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后才来税务部门办理登记,还有的根本不来办理登记,街道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其违法行为向我所提供线索,我所向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才来办理税务登记。这两种情况的发生很容易导致税款的流失。
3.登记资料审核管理不规范。这主要表现在:税务登记表内容填写不全,登记信息录入缺项;税管员进行实地调查的少,有的借用证件办证经营,有的既无办公场所,也无经营场地;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有的登记台账不全,有的无登记资料专柜,“一户式”电子档案储存不齐。
4.对中介机构监管不严。在每天办理的税务登记业务中,超过30%的业务量是由中介代办的。在这些中介中,有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中介公司,也有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关于其行为也是良莠不齐。有的中介行为比较规范,有的则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公司或提供假合同骗取税务登记。在登记业务中,还有部分中介提供虚假印花税票和收据,企图蒙混过关,影响恶劣,不仅造成办税秩序的混乱,还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显失税收公平。
5.违章处罚力度不够。《税收征管法》第60条、《办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等违章行为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如对超期办证的只是象征性地处罚;对不办理税务登记或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一是不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二是不按规定严格进行处罚。久而久之,淡化了管理,淡化了法律效力,使登记管理工作难以规范。
二、税务登记管理的国外经验借鉴
1.设立“税务号码”制度。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很多,主要是美国、澳大利亚等。“税务号码”制度尽管在各个国家名称会有所不同(在美国称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澳大利亚是在建立税务档案号码,简称“税号”),但所采用的一般做法大致是相同的,主要是对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设立一个独一无二的税务号码,识别号制度这个号码类似于我们的身份证号码,实际上是一种“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即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纳税身份号码并终身不变,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此税务号码可对纳税人的各种经济行为或者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这个“被广泛使用”的号码从各个相关机构中(比如银行、民政部门、海关、工商部门等等)取得自己所需要的数据和资料,作为征税的依据。这种制度要求信息化建设比较发达,设立税收信息中心,形成一套覆盖全国的税务信息系统。另外,还要求税法遵从机制比较健全,公民的依法自觉纳税意识很强。
2.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很多,主要是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等。美国从1960年开始,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计算机征管网络,从税务登记、税收预测、纳税申报到税款征收、稽查、税源监控等各方面的工作,都广泛使用计算机,并利用互联网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之间构建起了快捷的税收通道;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实现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意大利是欧洲最后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国家,但它却有欧盟国家中最成功也是最大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ITIS(Italy Tax Information System),财政部借助ITIS对意大利全国税收工作进行管理,并通过意大利公用数据网和欧洲公用数据网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政府有关部门及欧盟各国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3.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较多,主要是德国、澳大利亚等。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包括为纳税人提供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和免费咨询服务,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合作意识,为税源管理创造各种条件。哥伦比亚创建了国家税收学校,向公共和私人部门提供税法方面的指导。澳大利亚税务局称服务对象为顾客,规定了纳税服务标准并加以量化。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此外,德国近年来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加强廉政和队伍建设,对于保证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高税务登记管理水平的建议
1.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在现有的与国税、工商、质监等部门实现企业设立登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国税、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网上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适时比对、定期核对,提高税务登记管理水平。
2.规范资料审核管理,抓好实地调查核实。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内容及提供的证件要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对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纠正或重新填报;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应由税管员在2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无误后,予以发放登记证件,避免虚假登记和骗取登记证等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登记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一要建立好纳税人基础资料电子档案库;二要建立好税务登记台账;三要建立登记资料档案专室专柜。
3.开展绩效评估,提高税务登记服务效率。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优化业务机构、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能、增强税源控管能力、加强协作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估工作。通过开展绩效评估,不断总结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实效经验和成果,积极探索新模式,拓展纳税服务渠道,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联合管理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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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协作。国、地税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以及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联系,建立定期通报或联网协作制度,按月及时核对税务登记证的信息情况;国税稽查部门要加强与征管部门的沟通,制定预警机制,以提请其加强对这部分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监控,做到防患未然。要积极与街道、社区、乡镇等协税护税组织配合,及时堵塞税务登记证管理中的漏洞,提高税务登记证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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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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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销税收登记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但由于我国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管理存有漏洞,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涉税问题,如不缴税款、 未结票证、 跨区套购发票、 逃避缴纳税款等,税务人员也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因此, 加强和规范变更、注销税收登记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
2012年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邮寄了申请从北京市迁入浙江省宁波市的申请材料,因申请材料中缺少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市工商局未同意该投资公司的申请。某某公司称自2008年2月21日从山东省迁入北京市后,北京市税务登记部门一直未准予其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经行政复议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工商局就某某公司迁址调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查明该公司在迁出山东时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原告在上诉时却主张迁址进行工商登记,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税务注销结论以及具体什么时间办理注销手续②。尽管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但在2006年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也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税务登记为注销,工商登记已被注销的现象。
(二)、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
2006年1月, 某市地税分局在对比国地税信息资料中发现了某化工公司2005年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的在国税部门90多万元销售开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6月向地税部门已经申请注销,并在当年7月份获得通过,该公司遂及时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负责人称之所以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的同时并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注销,是因为考虑到公司却已破产,处理分存货要开具发票。直到2005年底公司处理完存货,随即就向工商部门和国税申请注销登记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纳税人破产注销登记作出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 )、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 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上述两个法条并没有规定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后什么时间内注销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注销的先后次序,也没有规定完成两个注销登记的时限,对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是应该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直接补交,还是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登记,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本案中该公司做法的违法性值得商榷,我国法律也应该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
对于上述化工厂,地税分局要求公司在 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向该公司发出 《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该公司的行为按偷税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 50%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根据《税收征管法》 在第六十条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根据情节处以两千到一万的罚款。所以地税分局作出的改正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是不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就逃之夭夭了,税务机关想要进行空管很难。
本案是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已注销税务登记,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对不申报纳税又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以后,大量存在着在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外以不同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④,这种行为被发现后,税务机关向其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公司进行纳税申报而拒不申报,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认定为偷税行为,应该按照偷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处理。对于没有办理纳税登记只是为了办理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这种行为只能承担一般的违法责任而不能被定性为偷税。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主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使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合法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
2002年被告人海修坤在任商丘市睢阳区国家税务局新区征收点负责人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在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小区时,没有主动到睢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被告人海修坤没有到所管辖内对应纳税户依法巡查,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也没有安排新区征收点其他人员开展此项工作,2005年3、4月份,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注销税务登记,致使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6万余元而没有缴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⑤
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时的税务登记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有效的减少了漏征漏管的问题,对注销登记却没有足够的重视,片面地认为纳税人不再生产经营了, 给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止其纳税义务就完事了,而没有认识到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和清算的必要性,而实际上在税务注销阶段,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关于本案,被告没有履行对纳税户依法巡查的职责,致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罪无疑,但也看出了我国税务注销登记的随意性,未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予以审查,若有这一过程存在同样可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注意到法律对漏征漏管规定了责任人和处罚方式,而对注销登记过程没有追究任何人的过错,也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责任制度。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在税务注销方面做法不一,有些地方税务登记注销的纳税检查、征税、税款管理由不同部门履行,如由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由征收部门负责税收,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发票及有关证件。有些地方则有一个部门负责全部⑥;另外,税务机关自行掌握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检查时,检查哪一年度,在对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时,是核实哪个时段等等。税务机关想看哪年的帐就看哪年的帐,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没有标准,这就容易出现拉关系讲人情的问题, 腐败也在所难免。税务注销制度没有事后监督,在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就不会再对其进行监督管控了,国家税款也可能会流失于悄无声息之中。
二、产生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疏漏
虽然注销税务登记存在上述诸多问题,而且注销税务登记涉及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虽然有少数地区如上海市国税局,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政策和办法,但并不能用于指导全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的有效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部门间却是协作,不能实现信息及时沟通
对于国地税部门管辖分工往往存在认识不清,在注销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时仅需填写完税证明情况,所以存在很多只有一个税务机关的证明情况,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为这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在日常生活中还出现一些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这就是各部门之间缺少信息沟通造成的,应该建立一个信息沟通平台,加大注销登记环节的宣传力度,避免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的情况发生,因为该情况一旦发生就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纳税人未按期申报,去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按非正常户处理。
(三)、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执法力度
部分税务人员学历低,业务能力低,不符合征管工作需要的高质量要求。还有一些税务人员政治觉悟低,自觉性差,经不住钱财诱惑,容易被企业拉拢,为纳税人提供保护,明知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仍旧开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我国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也破坏了政府形象。在基层税务机关,一些不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负责对注销登记进行检查,会造成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不利于对纳税人实施监控。一般情况下,对于“失踪”企业不进行注销检查,仅对那些申请注销的企业实行。所以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应该选择有专业技能的税务人员从事账务核查工作。
三、完善税务注销登记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税务机关享有注销税务登记的权利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检查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规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可对不经注销税务登记却先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漏洞逃避缴纳国家税收的问题,也能有效地防止税务渎职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制定有效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各个环节和程序加以明确,对内部职能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对于非正常户,即无欠税、无携票走逃无稽查在案等未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公告一定时间以后仍无法查找其下落的,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吊销其税务登记证的权利,以解决因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查找其下落,无法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加强管理,完善税务注销登记注销程序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各岗位职责,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都应当有规定加以明确,建立健全在征管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规章制度,达到所有的工作有规可循,都有章可依。同时也应该进行考核,强化监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对内外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可以有效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疏忽问题,以及责任被淡化的问题。税务机关应不断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重视,并对注销税务登记制度不断完善, 对注销登记的程序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漏税款, 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缴销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同时还要组织清查,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
(三)、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共享平台
如果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办理注销手续却在异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如若发现就可以及时追缴偷逃税款,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要注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地税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联络的信息传递,建立电子化交流等手段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工作,严防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记为名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同时也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纳税人注销登记时,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信息进行共享,以使税源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查。检查清算工作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以防范和打击假注销税务登记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①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网案例库
②曹福来,《税务登记注销制度探析》,税务与经济,2013年第2期
③薛峰,郁云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应如何处理》,涉外税务,2006
篇7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重新划分的需要而采取的统一行动,也是我省今年地税工作实现十个新突破之一,更是我市加强税源管理,突出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挖掘税源增长潜力,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重要举措,因此我市各级地税部门高度重视这次换证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精心组织落实,确保高效、优质、全面、如期完成换证工作。
----精心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在接到省局文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进行具体的研究部署。在转发省局文件的同时,根据省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认真讨论,精心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下发了《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对整个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划,明确了换证的时间、方法、步骤、政策的原则和工作的要求。
----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为了加强换证的领导工作,市局成立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局党书记、局长王东学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张新华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局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科。各分局、县局也都按照市局的要求成立了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和文字材料上报工作。机构的健全在组织上和人力上保证了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开动员会议,具体部署落实。市局专门召开换证工作会议,会上副局长张新华传达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文件精神,并对我市换证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局长王东学强调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指出“这次换证工作是一项全国性的工作,是我市加强税源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细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挖掘税源增长潜力,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重要举措。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省局的要求,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合理安排,抓好、抓细;要加强宣传,严格按照政策办事,讲究工作方式,注意工作态度,防止工作简单化、随意化。
会后,各单位根据省局和市局的指示,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在认真做好组织收入和其他税收工作的同时,合理安排,统筹规划,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全面开展换证工作。
广泛宣传、政策引路
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是国家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1999年国家对经济类型重新划分和调整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为了能使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换证的方法和程序,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和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意识,消除他们消极和抵触的情绪,促使其主动更换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为地方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局上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层层动员。
一是市局与市国税局联合在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滚动播发换证公告,并于6月25日和7月12日在《淮南日报》上刊登了两期换证公告,向全市所有纳税户公告地税和国税部门换发税务登记的意义、时间、程序及违章处理等;二是市局印制了600张公告(大张)和8000张宣传材料(小张),由各分局在主要路口,集贸市场繁地段,各办税服务厅广泛张贴、散发,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三是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换证突击检查中,市局邀请市电视台、报社的记者跟踪报道,营造换证声势。
各分局、县局分别根据各自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税收宣传栏等广泛深入地宣传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省局、市局有关文件精神,并重点宣传了税务登记的政策规定及违章情况的处理。直属分局在所辖户矿务 局主办的《矿工报》上刊登换证公告及有关换证文件精神,向矿务局下设的五十多户企业进行广泛深入的直接宣传,利用电力系统的有线电视和广播广泛宣传办证、换证的重要性及换证的时间、程序等方面的要求,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潘集分局出动宣传车19车次,在辖区11个乡、镇的17个集贸市场和170多个村庄之间巡回宣传,营造了良好的换证氛围;凤台县局在宣传中注重实效,印制了《凤台县地方税务局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通知书》5000份,发到每个固定纳税户手中。毛集分局、新集分局等基层分局(所)利用当地的有线电视台、有线广播播发换证公告、发表广播讲话,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此次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具体操作业务性强,难度大,在换证之初市局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局组织各分局业务股长进行了专门的换证培训。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局文件精神,对换证工作的程序、方法、具体要求、违章处理及税务登记表格内容的填写等重点业务内容的政策规定进行全面讲解。各分局也按照市局的要求,对换证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了培训,使其切实掌握办证要领和具体要求。
三、加强部门协作,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
各单位在实施换证过程中,一方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加强了与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与合作。市地税局与市国税局加强换证工作的联系和配合,联合换证公告,定期通报两部门办证进度和情况,加强资料传递和核对,实现资料和信息共享,防止了漏征漏管;田家庵分局和潘集分局等单位从工商部门取得了工商经营户登记底册,与税务登记管理底册进行核对,从中找出我们税务登记中的不足之处,推动换证工作深入进行。
四、精心实施,稳步推进
在换证实施阶段,全市各级地税部门根据省局和市局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换证程序,精心实施,稳步推进。
----逐户清理,全面换证。为了促使纳税人全面更换或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保证换证工作顺利完成,我局采取纳税人主动申请更换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和地税部门上门清理督促其更换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市所有纳税人全面实施换证。为此,市局在换证公告中要求所有应办理或应更换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必须在8月31日前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或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对逾期者将按规定给予处罚。为了保证纳税户在规定的期间前主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维护纳税人的利益,各管理分局在强化换证宣传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督促纳税人主动换证。田家庵管理分局逐户电话通知分局1400多户纳税户依法换证;谢家集分局对电话通知不到的纳税户,采取直接上门换证的方法,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由于宣传到位,督促有力,纳税人主动换证率达到很高的水平,截至8月25日,全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8770户,占本次换证16021户的54.7。
8月31日后,各管理分局对仍然没有换证的纳税户采取逐户上门清理的方式,严格督促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潘集分局为了保证纳税户能及时、全面换证,加大了对边远地区纳税户的工作力度,采取逐乡、逐村、逐片、逐户清理的方法,督促纳税人换证。
在这次换证中,我局加强了对无固定门点的零星分散的纳税户(如:大排档、流动摊点、出租房屋的居民等)的简易登记工作,采取边清理、边发表、边登记、边发证的方法帮助纳税人及时更换、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既减少了工作环节,又方便了纳税人。在换证中全局共办理简易登记户1913户,弥补了以往登记中的薄弱环节。
----优化服务意识,提高换证效率。在换证过程中,各单位讲究工作方法,注意改善服务态度,在坚持原则,坚持政策对纳税人换证的同时,优化服务态度,尽可能把工作做到细而又细、准而又准,使他们感到这是国家法律要求他们办证,不是增加他们麻烦和负担,让他们知道这是税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是在给他们提出难题。田家庵分局舜耕所为了促使纳税人主动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外部抓宣传,内部强管理,增强优质服务意识。在换证过程中,讲究工作方法,注意工作态度,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并想纳税人所想,在征收期,派专人在征收大厅设点换证,给纳税人提供最大的便利。此举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称赞,也进一步提高了换证的效率;潘集分局在换证过程中始终把纳税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对老弱病残、身体不便和边远地区的纳税人换证时,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帮助其及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务求实效,确保质量。在换证过程中,我局务求实效,在注重换证进度的同时,坚持四个“严格”,确保换证的质量。首先,严格责任。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市局严格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登记表格的发放、辅导填写、收集工作,为了保证所有纳税户全面、如期换证。市局要求各管理分局采取划片包干,专人负责、谁发表、谁收表、谁统计的一条龙换证办法。征收部门负责所有纳税户税务登记证件打印和纳入大厅缴税纳税户证件的发放工作;其次,严格资料审核。市局要求各分局(所)具体换证经办人员要辅导纳税人填表,在收回资料和上报时,基层所、分局要逐级认真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项目填写不准确的税务登记表,征收大厅有权拒绝接收;第三,严格发放,督促亮证。为了保证已办理或换证纳税户及时领到新证,全市各征收服务厅克服各种困难,加班加点,打印新证。为了防止部分单位只收钱,不发证的现象,保证所有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到位,市局吸取了以往办证工作中的经验,设计了《税务登记证发放簿》,要求各单位在发放时,必须逐户登记,并由纳税人签字。针对部分纳税户虽然按规定换发了税务登记证件,但是亮证经营意识较差的情况,各单位结合实际做了大量的工作,积极督纳税户依法亮证经营。凤台县局和田家庵分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自带锤、钉,帮助纳税人直接将证件挂在墙上,既方便了纳税人,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市征收厅在发放登记时,一再叮咛纳税户一定要亮证经营;第四、严格考核验收。我市各级地税部门在换证中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机制,逐级加强对各级部门换证工作的考核验收。市局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和各单位岗位责任制直接挂钩,有力地督促了各单位全力以赴,实施换证。凤台县局结合省局和市局文件精神,制定了《凤台县地税局关于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进行验收考核的标准》,验收考核后对换证工作较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根据考评分数设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返还的换证经费。
----抓好突击检查、及时进行调度。根据省局的要求,我市对税务登记换证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这次突击检查中,我局全局行动,全面检查,全市共抽调294人,组成82个检查小组,对全市应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15454户纳税人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未办证户434户,未换证户515户,清理漏征税额0.075万元,出现并处理抗拒办证或检查纳税人62起,罚款1.24万元。市局集中听取各单位突击检查的汇报,通过检查市局切实掌握了全局换证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了换证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及时指明了我局下一步换证工作中急待加强的地方,推动了我局的换证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确保换证工作质量,实现换证工作新的突破提供了保证。
----坚持七个结合,突出税源监控。我局按照省局的要求和当前税收工作实际,在全面实施换证工作的同时,重点结合七个方面工作,突出税源监控。
第一、把换证工作同个体工商户税款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相结合。根据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要求,凤台县局、集贸分局、各管理分局结合这次换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实施,严格程序,把握政策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且税负偏轻、定额偏低、管理偏松的个体户和其他业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全市共重新核定户数3992户、调整定额户数3735户,与原定额相比调高户数3727户、调幅达27.69、调低户数8户、调幅达12.13,调整后月税款增加43.11万元,通过调整定额进一步公平税负,强化管理。
第二、把换证工作与清理漏征漏管户相结合。根据近年来纳税户的变动非常频繁的特点,结合这次换证工作,各单位对纳税户特别是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再清查,认真核对户主、经营范围,防止纳税户改头换面继续经营。在清查中,全局共清理出漏管户448户,清理出税额9.98万元。谢家集分局对一些长期停歇业却没办理任何手续和原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又重新经营的户数进行了全面的核实,清理出14户漏管户,注销了23户已确实停业不干户;凤台县局在换证中采取“数门鼻子”的方法,对所有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全面的再清查,清理出漏管户270户。
第三、把换证工作与完善征管基础相结合。为了进一步规范征管资料管理,完善征管基础,市局要求各单位结合换证工作,建立完善的分类型、分区域、分行业、分户型的纳税资料档案。为此市局专门设计了《淮南市地税局税务税务登记换证情况分户统计表》、《税务登记管理底册》、《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管理底册》、《简易登记户清册》等表格、底册,并专门设计了软件,各单位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建立了详尽的征管资料档案。凤台县局结合换证工作要求各分局(所)做到四个“一本”,即登记一本(《税务登记底册》)、记录一本(《税源摸排底册》)、建立一本(《税收征管台帐》)、健全一本(《税收征收清册》);田家庵分局是今年我局确定的标准化分局试点单位,按照市局的要求,分局充分利用这次换证机会,在换证的同时,加强了征管基础资料的整理。田家庵分局专门研究制定了全面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的十项规章制度,并设计了24种税源管理台帐,为创建标准化分局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把换证工作与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检查相结合。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我局于5月20日起在全市开展了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为了进一步把这项工作抓深、抓透,市局领导把握大局,根据现状,及时调度,要求各分局结合换证工作,在前一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分局之间的配合,做好协查、追查和税款入库工作。经过各分局的共同努力,全面自查,严格的检查,该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止目前,全市共清查出房屋租赁户1238户、租金收入1818.99万元、应征税款316.27万元、已入库税款81.39万元,同时,房屋出租税源基础资料档案也相应建立起来,为今后搞好房屋租赁业税收征收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五、把换证工作与巩固地税普通发票大检查的成果相结合。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各单位在上门督促纳税户换证时,继续深入开展地税普通发票检查和宣传工作。为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和使用地税部门发票的积极性,我局在饮食业定额发票第一期公开抽奖取得明显效果的基础上,分别于7月29日和10月29日又举行了饮食业定额发票第二和第三期公开抽奖活动,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第六、把换证工作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相结合。各单位结合贯彻省地税局皖地税[1999]129号和皖地税[1999]61号文件精神,督促纳税户在换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副本,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如不能出具副本的,将名单上报市局,由市局转市劳动局,由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此推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由于措施得力,近几个月全市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入较以往收入大大增加。
第七、把换证工作与征管改革工作结合起来。今年全省农村征管改革试点单位潘集分局芦集所、凤台县局城郊分局、顾桥分局结合换证工作,对应进入大厅纳税的固定个体工商户,认真进行清理、摸底,并填制有关表格,督促其到大厅申报纳税,进一步深化了征管改革。
五、沟通信息、加强监督指导。为掌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进度和总体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换证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分、县局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资料报送工作,从7月8日起,各分、县局每15天向市局征管科报送一期换证情况统计表和文字材料,及时向市局汇报换证工作的最新进展,市局换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度。为了进一步促进该项工作稳步扎实地进行,市局审时度势,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加强监督,具体指导,发现问题予以及时解决。
六、全面总结,积极整改
从10月20日起,我局换证工作进入总结整改阶段。全局认真回顾了前一阶段的工作,全面总结换证工作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认真的整改,
----换证工作取得的成绩。通过换证工作主要取得以下成绩:
第一、摸清了地方税源,提供了决策依据。通过换证工作,市局切实掌握了全市纳税户的基本状况,摸清了地方税源的分布情况,为合理分配税务任务,调配征管力量,加强税务管理等方面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二、加强了税源管理,突出了税源的监控。结合换证工作,市局调整了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加强了房屋出租的检查和管理、完善了征管基础,建立了税源台帐,清理了漏征漏管户,深化了税收征管改革,全方位突出了税源的监控力度,加强了税源的管理工作,为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挖掘税源增长潜力,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奠定了基础。
第三、增强了税务登记意识,提高了征管质量。通过换证工作,纳税户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亮证经营意识大大增强,目前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咨询的纳税人络绎不绝,我局的税务登记率得到了很大的增长,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第四、建立了税务登记底册,完善了征管的基础。在换证的同时,各单位建立了完整的税务登记底册,弥补了以住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为强化税收征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是,通过检查发现我局在换证和日常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第一、有的单位换证工作抓得不紧。通过市局深入到各单位检查、了解和全省统一组织的换证工作突击检查,发现有的单位换证工作较慢,个别税干工作责任心不够,把换证工作安排给协税员。
第二、发证工作不到位,亮证工作有待加强。由于计算机的问题,影响了部分地区税务登记证件的打印工作,再者个别单位对发证工作重视不够,溥衍了事,目前部分地区发证工作不到位,有的虽然税务登记证件已发,但亮 证率不高。
第三、存在未按市局统一要求换证的现象。个别单位存在未按市局的统一要求换证的情况,存在有的将固定业户税务登记证件办成简易登记的现象,有的单位税务登记证直接盖分局或税务所章,没有按要求盖市局章。
经过换证,我市地方税务登记户数较98年底略有减少,与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户数也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经济发展滞缓,大量纳税户停业注销。其中田家庵管理分局注销企业107户,找不到人的非正常户120户;集贸分局八公山、蔡家岗等地大量个体工商户关门不干,洞泉路由于正在修路改造,致使150多户纳税户停业,无法找到人。
第二、改制、撤销、合并现象较多。直属分局由于淮南矿业集团、田家庵发电厂改制,淮南发电总厂撤销,减少纳税户数17户。
第三、部分纳税户税务登记意识淡薄,认为只要缴税就行了,办不办证,无所谓;个别甚至存在“查到就办,查不到就算”的侥幸心理;有的纳税人不需要从地税部门领取发票,因而办了国税务登记以后,也不到地税部门办理登记;有的则直接抗拒办证。
第四、税务登记管理方式落后,对不办登记户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时,很少检查纳税户是否办理税务登记。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不够,而且在检查中存在重企业,忽个体的现象。另外,有的单位对未办证或未换证的纳税户税务机关抱着“办上证就行,处罚算了“的态度,给纳税户造成不主动办证也没事的心理,影响了纳税户主动申请办证的积极性;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宣传工作重视不够,在税法宣传中各级地税部门往往重视依法纳税宣传,轻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宣传工作。
第六、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工作联系制度未能坚持。虽然从上到下,制定了很多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传递制度,但实际执行中却未能切实执行,税务部门上门请求支持时,经常出现婉拒的尴尬场面;另外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数字中的水分较大,在我们实际调查中,大量的经营户早已不干,但在营业执照底册中却不给注销;上级工商部门每年给下级部门下达个体工商户增长幅度指标,基层部门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只好采取应注销不注销的方法,这也是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户数与个体营业执照户数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
----针对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日常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局认真研究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文秘站版权所有
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方面的工作力度。对至今仍未按期完成换证任务和换证存在不足的分局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加以改进;税务稽查部门在今后的税务检查中要把税务登记办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对应办未办的纳税户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各级地税部门要狠抓税务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建立严格的内部责任制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规范税务人员管理,增强税务人员的责任心。
第三、各单位要集中对现有的“难缠户”、“钉子户”等拒不缴税和拒不换证户进行认真、彻底的清理、整顿,本单位无法清理的,将各种资料备齐后,集中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篇8
一、企业税务注销清算中存在的问题
1.非正常户无法进行正常的注销手续,欠缺跟踪监管
《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起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一旦纳税人有将税务登记注销的需要,对纳税义务依法终止的时候,纳税人提出了申请之后,才可以启动注销程序,对于有关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税务机关就不能做出注销行为。纳税人虽然有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况出现,然而由于很多方面的原因,注销税务登记未曾申报,没有对纳税义务进行终止,一些企业就出现了故意偷逃税款的行为。基层税务部门出于应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考虑,对非正常户管理程序进行启动,长此以往就有很多的非正常户出现。针对走逃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追究手段还比较欠缺,更不要说主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了。部分企业已经被认定是非正常户,但之后继续经营,因为欠缺跟踪监管,就会有税务监控的盲区存在。
2.企业对于税务注销清算程序没有履行
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诸如《公司法》《税收征管法》等,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注销清算需要履行的程序,然而因为我国目前行政机关之间欠缺有效的协调机制,行政监管的力度不够,缺乏完善的市场规则等,部分企业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来对注销清算的相关手续执行。表现主要有:有些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工商等部门吊销,有关资格的取消,因而解散、经营活动终止,所以便忽视了清算程序的履行;部分企业虽然执行了清算程序,然而清算前由于未曾告知税务部门,进而被其排除在外,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的时候也未曾给出清算报告等。这些行为都是很不规范的,都可能导致企业出现逃税、恶意隐匿或转移资产等行为。
3.税务部门未能有效地监管税务注销清算
目前,税务机关内部执行税务注销清算工作的基本上是税收管理员,但是这些人员的日常工作量很大,业务素质水平不一等方面的因素,造成部分税收管理员基本不会去对注销企业的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只是凭借企业的书面说明与账面财务数据就将税务注销清算报告提供出来。在注销清算过程中,税务部门通常未曾主动先介入到清算工作并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未能对企业清算应缴税款予以重视。
4.国税注销对处理地税注销涉税的问题造成了限制
纳税人在进行地税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一定要将国税部门的注销通知书提供出来,但是国税部门在进行注销检查的时候,通常只针对增值税进行了结算,却没有重视清算其他地方税种,以及对处理各项企业资产的忽视,导致地税部门在执行注销检查的时候非常的被动。
二、完善企业清算行为的建议和对策
1.完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制度
第一,是要和工商部门之间加强协作,以便工商部门在将企业营业执照注销的时候,一定要有税务登记注销的相应证明。第二,将注销企业管理台账建立起来,对注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为后面管理中的查询提供方便,这样违规者就逃脱不掉。第三,对非正常户的认定、注销程序进行规范,针对注销登记将相关条件和要求明确下来。将户籍巡查和督查制度建立起来,不断促进户籍管理质量的提升;对企业定期走访,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对企业的动态进行及时掌握,促使非正常户认定率得以不断降低。
2.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注销程序,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一是对注销管理的办法进行统一的规范。基于现有的税法,尽快将一致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建立起来,对注销中的所有细节问题进行明确,将政策上的空缺填补上,从而促使科学、完整的注销管理体系得以形成。二是对注销税务登记文书进行规范。税务机关不仅要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相关税务证件进行收缴,还需要求企业给出有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等证明资料。应该进行积极的实地核查,从而使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真实性得到保证。
3.建议尝试国地税联合开展注销核查
在处理一些现实业务时,国税的注销是地税的前置条件,地税清算是国税的注销条件。企业经营牵涉的税收都是彼此关联的,不同的税种计税根据统一而又存在区别,尤其是自2002年之后新注册的企业,由国税征收所得税,国税注销时确认企业的留存收益,个人所得税由留存收益征收,而地税有征收权,地税补税通常是依据国税的稽查结论,这是很好的参考,可以很好的处理地税检查中的涉税问题。此外,可借助信息交换平台,国税作为发起人来对企业注销申请进行受理。将国地税联合注销核查工作机制建立起来,不但使企业往返国地税的负担减轻,还可以就国地税进行很好的业务沟通,将涉税问题共同处理好。
4.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加强协调
为了将企业注销清算做好,必然少不了职能部门的协作。第一,对企业加强宣传,以便纳税人员对清算工作的要求更加明确,了解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企业明确自身应根据法律规定来执行清算工作。第二,针对恶意逃避清算企业建立相应的股东追查制度,针对有恶意逃避清算趋势的企业,就要通过一定的税收保全措施来处理。第三,将注销公告制度建立起来。对注销手续严格履行,针对很长时间还没有申报的非正常户要定期进行公告,之后再对相关注销制度进行履行;企业按规定办理注销的,税务部门就无需办理新税务登记。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面对企业税务注销清算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有效应对措施,对企业注销清算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从而促使企业税务注销清算工作得以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刘会晓.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及其成本的分析与决策[J].民营科技,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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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2006 〕 38 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1 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 .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 .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 .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 1 )查验纳税人出示证件是否有效。
( 2 )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扣缴义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 3 )审核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 “ 与原件相符 ” 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 4 )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 5 )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协议合同等审核是否属逾期办理扣缴登记,如逾期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后再办理登记事项。
2 .核准、发放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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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税务检查的影响税务部门要实施有效的税务检查,首先需确定相应的检查对象。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及地点的模糊性,导致税务检查人员无法掌握准确的税务信息,影响了税收管理的落实。同时传统的检查主要依靠查询相关部门的各种原始凭证及纳税资料等来进行,并不适宜于无纸化的电子商务贸易活动的纳税检查。另外,随着当前网络支付系统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提升了交易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导致相关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纳税人的实际货币流量,在很大程度增加了税务检查的难度。
2提升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分析
2.1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为迎合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构建网络化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需要加快税务系统内部网络的建设,构建完备的税收管理资料库,建立系统化、分层化的税务征收、管理的网络,设置权限规定。其次,构建电子商务网络认证管理中心,实现税务部门与电子商务网络认证中心、结算中心的网络化。强制要求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平台的贸易双方,通过管理中心来完成交易活动,并于管理中心实名登记网络营业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时建立电子商务结算中心,规定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的款项支付必须以结算中心为平台进行结算。另外,还需实现税务部门与纳税电子商务户的网络互联,及时反馈税务信息,以方便税务部门的有效监控与管理。
2.2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务征管工作,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实现税务管理的基本前提便是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在掌握完备的登记资料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税务的流失。将电子商务企业的认证资料传递于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并督促以电子商务为贸易渠道的个人或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同时深化税务部门的保密工作,完善保密条例,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针对纳税人交易网站变化等问题,必须及时更新登记资料,同时税务部门还需强化网络稽查,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
2.3完善税款征收的方式为进一步提升电子上午税收管理效率,税务部门还需完善税款征收的方式,构建三方合作的电子支付纳税系统,联合税务部门、结算中心与银行,减少智能化软件手段偷税的发生几率。同时与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建设税款预支账户,设置中介支付机构。另外,也可由银行机构实行网络税款代收,有效降低税收管理的成本,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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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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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篇13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