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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进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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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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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通常是指国家关于管理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档案法制建设主要包括档案立法、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普法等三个方面。立法工作是档案法制建设的前提,随着档案工作的不断法制创新,档案管理工作的新情况不断涌现,为有效开发利用新形势下的档案资源,预防和惩处档案工作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依靠立法来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切实做到档案管理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法制建设的关键,通过到各系统、各行业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运用法律的手段加强档案管理的监察,确保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是依法治档工作中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重要体现。有效的档案普法宣传教育,是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教,使大家能够了解掌握相关的档案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他们自觉参与到档案工作中,为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氛围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2013年3月,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签署并以第30号令的形式实施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管档、依法推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档案管理,深化依法治档进程,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提高档案工作科学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性和针对性。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档,是新时期档案工作法制不可避免的新形势,更是推动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作为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档案工作在不断走向信息化和现代化的同时,还应适时适当的推进其法制化进程。笔者作为一名高校档案工作人员,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现从微观层面分析探讨高校档案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高校档案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法制观念不强,依法治档意识淡薄

在高校档案工作中,普遍存在法治意识薄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的意义认识不足。由于对教育改革的狭隘认识,档案事业建设在高校中往往从属于教育改革,档案事业经常被一种对当前教育改革是否有用的实用主义来衡量,即以实用主义来评估档案工作是否有用。但是档案是历史的产物,往往不能产生直接的教改成绩或效果,所以这一观念其实违背了档案的价值属性。所以在高校中,档案往往是到检查评估利用的时候才显出它的价值。二是教职工对依法治档的观念淡薄。档案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往往具有间接性、隐蔽性,人们一般都没有意识到某些行为已经构成档案违法行为,更不知道档案违法行为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而且在高校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很多时候教职工都认为档案资料的收集、转移麻烦而且无意义,常常不当回事,将其视为负担,所以在学期或学年结束,该交的档案资料也没有整理移交,需档案管理人员的多番催促。

(二)高校档案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方式单一,执法者素质有待提高

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与其他各类档案工作类似,也存在着各式违法行为。诸如:违反规定非安全保管档案,私自藏匿档案材料,拒绝或折扣移交应当归档的档案,擅自转让或出卖珍贵档案以牟取私利,泄露机密档案等。但此类违法行为却鲜有被查处的,即便有被查处的情况,也往往存在执法力度不够和方式单一的问题。高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是高校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体,其法律素养和执法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高校档案法规的实施效果。许多高校档案执法人员虽对档案业务较为熟悉,但法学知识较为欠缺,对依法治档的把握能力较差,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能坚决执法,甚至知法犯法的严重情形。因此,如何在现有形势下,一方面不断加强高校档案执法力度,丰富执法方式,另一方面将提高高校档案执法人员素质落到实处,增强执法监督效果,进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利,并维护高校档案法律、法规的权威,将是高校档案法制化过程中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三)档案工作常处于被动状态,档案工作无动力无目标

档案工作在很多时候都处于被动状态,坚持依法治档往往只是高喊口号,并没有落实到工作实处,形式大于内容,被动大于主动。这是由于对档案重要性认识不足和档案法治意识薄弱所造成的,而在高校中,这种现象往往更为严峻。原因是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比档案局和各级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更容易被忽略,同时也使人们产生了档案室是“最闲”、“无作为”的工作部门的误解,致使高校档案工作者失去工作积极性甚至产生懈怠心理,出现了“不主动”、“不作为”的不良现象,档案只有到检查评估利用的时候才凸显它的价值,档案室似乎在这个时候才有所作为。部分工作人员存在“不主动”、“不作为”的不良现象,只是按部就班完成指定工作或上级交代的任务,被动的机械化的工作使学校档案工作停滞不前。同时,档案事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档案部门不在热线,档案工作也鲜为人知,因而很少得到社会和大众的关注和重视,使得部分档案工作人员忽略了档案事业的重要性,造成档案工作人员对于自身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不明其意义所在,存在“为何做”、“做何用”的困惑,长期以往则对档案工作无动力无目标。

二、加强高校档案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档案法制宣传,提高档案法治意识

意识决定行动,所有优化档案工作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办法和措施,都必须以树立正确的依法治档意识为前提,才能得到顺利的实行,也就是说,强化档案法治意识,是坚持依法治档之首。为了提高广大师生的档案法治意识,必须加强档案法治宣传力度。

第一,在学校公示栏布告档案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在固定的宣传月举办成果展览,增强师生的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治观念,促使其自觉遵守档案法律法规,为依法管理档案工作打好群众基础。另外还通过学校的内部网络进行宣传,建立档案馆网页和互动平台,达到更广泛的宣传效果的同时便于师生查询了解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动态,并为档案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档案员不断优化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向全体档案工作者开展全面深入的档案法治教育。一方面,在内部召开研讨会、座谈会,深入学习依法治档的理论、法律知识和进行执法案例分析,以案说法,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治意识;另一方面,通过订阅档案期刊和其他大众媒体,传播关于档案工作的最新信息和理论知识。

(二)加强档案执法监督力度,提高档案执法者的综合素质

要加强档案执法监督力度,提高依法治档水平,重点要抓好四个结合:一是执法检查和日常执法监督相结合。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并形成有效的检查制度,这是增强档案执法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一环。二是行政执法与业务指导相结合。高校档案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档案业务规范对档案的基础业务进行指导活动,对具体的档案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加强理论学习,逐步提高档案执法者的综合素质。只有密切结合,互为表里,协调动作,才能更好地增强档案执法的力度。三是行政处罚与宣传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是保障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但不是基本手段,更不是唯一手段。在档案行政管理活动中,对少数违法者依照《档案法》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但决不能乱罚、滥罚。而且,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着重对违法者进行教育,责令并帮助其纠正,以纠正违法行为,充分体现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为目的的立法精神。四是档案法制建设与档案管理机制建设相结合。要建设现代化的高校档案事业,不能没有档案法制建设作保障,而要加快高校档案事业发展,就要建立和完善档案工作自身管理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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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开发容量控制的内容与策略

2.1主要容量控制指标

控规实施地块范围主要容量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1)容积率。容积率是指某一地块上指定性质建筑面积数值与地块面积的比值。直观地反映了该地块的土地开发强度。

容积率=该地块上的建筑面积总和/该地块土地面积

(2)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地块内建筑投影面积与地块总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3)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用地中绿化用地(即用于栽植树木、花草和布置园苑、水面等的用地)面积与该建筑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之比。包括绿地铺装地面、土路及水面等。

2.2建设开发容量控制策略

国内目前与城市开发容量相关的研究表明,开发容量控制上大多是对城市进行多层次、按强度级别将空间分区制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进行开发容量和强度控制的。细致分析规划体系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进行宏观及微观两个层面的开发强度控制。

2.2.1 宏观控制 宏观的控制,是指从城市供给和需求角度出发,结合考虑城市土地资源供给的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适宜环境标准,以城市总体规划中人口和用地规模为依据,对建筑总量进行预测继而进行校核,校核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以环境标准为导向。以适宜的环境标准为起点,以城市容积率水平现状为基础,通过衡量与对比制定适宜城市发展的容积率标准,推算出整个规划的建筑总量及规模;2)居住建筑模式校核。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进行分析,制定反映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居住建筑指标,结合总体规划中预测的人口数量对居住建筑量的面积进行准确地推算,并均衡居住建筑量和总建筑量的比例关系,从建筑密度控制的角度来规划城市发展的建筑总量;3)类比分析法。将城市的发展目标与国内、外相似的城市进行横向的对比,制定出较为合理的控制指标,推算出城市发展的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绿化率。同时,以城市建筑总量的规划为基础,从建筑的用途和空间上进一步规划和分配。

2.2.2 微观控制 微观层面对开发容量的控制也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结合分析规划中现存的问题,对局部进行微调和改进。

(1)基准容积率概念及区内平衡原则,把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分区和控制指标作为依据来确定街坊单元的基准控制指标。在实施地块指标分配过程中,必须对开发强度的局部影响因素和个别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基准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进行微调与修正,不过地块控制指标修正必须符合保持片区控制总量符合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控制要求。

(2)合理处置交通因素的影响。从微观层面上来分析,交通条件对开发强度有着直接且重大的影响,一般采用与地块相邻的道路数量作为表征变量,研究表明:相邻道路越多则开发强度越大,借此出发对基准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进行调整。

(3)合理处置地块规模因素的影响。从微观层面上来分析,建设开发存在一定的用地规模门槛是正常现象。因为需要安排配套的设施和公共空间,所以,伴随着用地规模的愈来愈大,开发建设量呈降低趋势。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居住用地,国家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也提出了不同的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们在确定开发强度控制指标前,应该先制定开发强度折减率表,结合用地面积规模可对基准控制指标实施相应的调整。

3.实例分析:南宁市中心城区兴宁组团――兴宁片区建设容量控制

3.1案例概括

根据南宁市城区管辖范围界线和区域实际情况,兴宁片区归属南宁市中心城区兴宁组团下的一个片区,囊括了:由民族大道、共和路、民乐路、新民路、民主路、园湖北路、望州路、衡阳东路、园湖北路延长线、唐山路、友爱路、中华路、华强路及解放路所围合的区域,总面积约为326.74公顷。

3.2建设用地强度分区

南宁市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不同区域化分为三级强度分区和一个特殊控制分区,第一强度分区为城市新区中心、旧城中心区等区域;第二强度分区为城市次中心、城市主干两侧、规划轻轨站点附近等区域;第三强度分区:主要为城市新区的一般建设用地;容积率小于第三强度分区的或者容积率大于第一强度分区的地块属于特殊控制分区。在各级强度分区中,按不同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划定容积率的最高指标控制范围内的合理取值。

通过商业环境标准的预计和对人口数量预测,并与国内相似的城市进行横向的对比,得到兴宁片区内大部分用地属于第一强度分区(旧城中心区);还有部分属第二强度分区(城市次中心)和特殊控制分区。结合城市面貌、城市交通、城市环境,第一强度分区的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以及居住兼容商业建筑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第二强度分区的建筑以高层建筑为主。特殊控制分区主要由配套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为,以多层、低层建筑为主。

土地进行招拍挂出让需明确容积率指标的,应按程序召开专家论证会确定。

3.3地块微观处理和生活配套设施建设

基准容积率概念及区内平衡原则,特殊控制分区的地块处理:1)容积率大于第一强度分区的用地是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这些地块往往交通也非常发达,其开发建设强度需专项研究确定的区域,如中央商务区(CBD)、办公集中区(RBD)等。如兴宁片区的旧城改造项目;2)容积率小于第三强度分区的用地包括:中小学、文化娱乐、体育场馆、医疗卫生、特殊用地及绿地、广场、公园、市政设施等用地;3)一些配套设施用地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用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严格按照地方教委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控制。

3.4控制时注意点

(1)地块建设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只能小于或等于图则中关于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规定值;绿地率指标不得低于图则中地块绿地率指标的规定值;各地块控制指标详见规划图则。

(2)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积率应严格依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中的容积率规定执行。

(3)现有建筑的建筑容积率已经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4)有关研究表明,在用地的市场开发过程中,规划预定的开发强度经常得不到保证,通常是大大超过了预定开发强度。其中主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集中体现在住宅、商业、办公和酒店的开发当中。因此,有必要对这几类用地性质的开发强度做浮动容量规定。浮动容量指的是地块强度在基准容量基础上允许适当浮动,浮动最高极限为最高设定值,任何情况下不得突破,是在地块其他控制性指标如植被覆盖率、休憩用地率、高度控制、公共设施容量等得以保证后所能达到的最大开发容量。浮动容量的下限是按照投资开发的最低收益值所得到的必须达到的容积率。

4.结语

城市的开发和控制是统一的,开发更应该以保证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市民适宜生活的空间环境质量的基础上进行。控制城市适宜的建设开发容量,使片区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更为合理,确保在发展需求与环境质量二者平衡的条件下开发,让城市健康的发展,是塑造城市特色和城市整体景观风貌的重要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 顾小平,沈德熙,唐历敏. 城市规划资料集―控制性详细规划.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 夏南凯. 城市经济与城市开发.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3] 尹海林. 变与不变,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对立与统一. 城市规划,2005(2):85-88.

[4] 吴增飞,夏国华,等. 高邮市沿河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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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只蜗牛在一条笔直的路上爬行。(为了区分方向,我们规定,向右为正,向左为负;为了区分时间,我们规定,几分钟后为正,几分钟前为负)

(1)如果蜗牛一直以每分钟2厘米的速度向右爬行,3分钟后它在什么位置?【解:(+2)×(+3)=+6】(2)如果蜗牛一直以每分钟2厘米的速度向左爬行,3分钟后它在什么位置?【解:(-2)×(+3)=-6】(3)如果蜗牛一直以每分钟2厘米的速度向右爬行,3分钟前它在什么位置?【解:(+2)×(-3)=-6】(4)如果蜗牛一直以每分钟2厘米的速度向左爬行,3分钟前它在什么位置?【解:(-2)×(-3)=+6】

教师希望在这样的情境中能使学生有所启发,从而归纳出有理数乘法法则:两数相乘,同号得正,异号得负,并把绝对值相乘。可是问题(4)的情境,将时间分为正负,比较牵强附会,学生往往不能理解,即使对这一情境接受了,也绝不是基于对生活情境的理解,而是对前三种情形的一种顺应,而且这样的导入也比较耗时。我查阅了相关资料,教学这一课,教师几乎无不从类似的生活情境导入,不同的是把蜗牛爬行问题换为水位升降或者温度升降问题。我疑惑:难道数学新授课非实际情境不能入吗?难道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让学生轻松高效地理解并掌握知识点吗?

今年再教七年级时,我大胆对这一课做了改进。改进后的导入设计:

请同学们思考下列几道算式,思考后小组交流,不仅要得出结果,并能说出理由。

(1)(+2)×(+3)= (2)(-2)×(+3)=

(3)(+2)×(-3)= (4)(-2)×(-3)=

学生进入思考状态,然后小组交流,六七分钟后,就已经有一大半学生举起了手。下面是小组代表的发言。

生A:第(2)题看成是3个(-2)相加,所以结果是(-6);生B:第(3)题利用乘法交换律,可以写成(-3)×(+2),看成是2个(-3)相加,所以结果是(-6);生C:我是这样理解的,既然第(1)题结果是6,把其中的一个因数改为相反数后,结果自然也改为原来的相反数,所以第(2)题和第(3)题都应该等于(-6);生D:我同意C的意见,所以第(4)题和第(2)题相比较,因数(+3)换成了(-3),那结果就又从(-6)变回(+6);生E:第(4)题结果肯定是(+6),因为我们以前学习符号化简时,就已经知道“负负得正”了;生F:两数相乘,同号得正,异号得负,再把两数(绝对值)相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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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业人员:实施占道经营的街头摊贩来自于“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按户籍属性区分,这一群体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以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具有城市户籍的无稳定职业人员,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二)从业动机:街头摊贩限于自身条件,迫于生计而实施占道经营行为,其动机是“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破坏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的故意,其在客观上弥补了城市商业网点覆盖能力的不足,方便了市民生活。

(三)经营地点: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这是本文所研究的占道经营问题在空间上的规定性:一是本文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城市;二是占道经营的实施地点为城市中开放的公共空间。而如何发挥城市公共空间除通行能力之外的多种用途,从而彰显城市特色、增添城市魅力、增加就业机会、恢复城市活力正日益为城市管理研究者所重视。

(四)行业特点:“小规模的”“商品经营”活动。街头摊贩在学历、年龄、劳动技能等方面大多处于劣势,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所以其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具有技术要求低、投入少、规模小、见效快的行业特点,而这一非正规就业形式为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政府态度: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活动“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保护”,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受到城市管理部门反复的清理取缔。在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占道经营取缔过程中,城市管理者与摊贩之间积累了一定的矛盾。

从“街头摊贩占道经营”定义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摊贩实施占道经营是在自身生存能力和就业条件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为维持生计而进行的一种“自我救济”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的行为,但本身并不存在“违法”的故意。而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对其反复加以取缔,致使以弱势群体为主的摊贩群体在难以找到其他生活出路的情况下,与政府部门维护市容环境的执法权之间产生了矛盾,并且发生了一些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从而使占道经营治理问题成为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社会问题。

二、运用公共管理理念分析街头摊贩占道经营活动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中的一部分在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提升的同时,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他们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得到相应的补偿,在这种补偿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帕累托改进”原则并未得以实现,如果政府和社会对于他们的“自我救济”行为给予宽容、理解和引导,允许摊贩通过自食其力解决生存危机,我们可以将这种解决办法作为目前无法真正实现利益补偿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趋近于“帕累托改进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外部性分析

占道经营对城市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这一行为的负外部性,消除这一负外部性正是城市管理部门取缔摊贩的理由。多年以来,城市管理部门以运动的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采取了一轮又一轮的取缔行动,每一轮集中整治,城市管理部门都力图通过“毕其功于一役”的方式消除这一“城市顽症”。但是,城市政府部门忽略了这一“占道经营”本身的正外部性。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困难群体和城市化进程中流入城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成为城市中无稳定职业的困难群体,而由于我国近年的高经济增长并未带来高就业增长,这一群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保持一定的规模。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对这一群体的覆盖率非常低,他们在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同时,无法靠社会保障体系中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中就业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者选择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以实现“自营就业”,在非正规就业的方式选择上,成为街头摊贩的进入门限最低,见效最快,几乎是就业能力较低的困难群体的最可能做出的选择。根据世界劳工组织的调查,成为街头摊贩是进行非正规就业的主要方式。而这种“自我救济”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减轻政府负担、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正是占道经营行为所具有的巨大的“正外部性”。本文认为,这一正外部性远远大于其负外部性,而城市管理部门恰恰是忽略了或者说低估了街头摊贩存在的巨大的正外部性,而试图以行政强制手段彻底铲除占道经营现象的行为以消除其负面影响。但是,强制取缔的措施在使城市市容环境得以改善的同时,却迫使众多以“占道经营”来实现自我救济的摊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谋生方式。摊贩群体在无法实现自我救济又难以得到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没有办法得到满足。本文认为,街头摊贩在合理范围内存在其正外部性是明显的,而城市管理部门在退路进厅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取缔摊贩是在进行一场损失大于收益的“负和博弈”,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占道经营治理政策时,应重新认识街头摊贩的存在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通过规范、引导摊贩的经营活动,体现城市治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而使摊贩经济为方便市民生活、保障摊贩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发挥积极作用。

三、政府部门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作用

城市治理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便民而不是治民,这一指导思想在占道经营治理中尤为重要。这里的“民”是包括生活在某一区域内的所有的人,当然也包括这一城市中的街头摊贩。摊贩群体与生活在同一城市中的其他人一样,也需要生存,也有老人需要照顾,也有孩子需要上学,也有喜怒哀乐,也有生老病死。但他们又与城市中的很多人不同,他们来自于城市中生活最贫困的群体,他们夏天头顶烈日,冬天冒着严寒,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辛苦、最没有保障的工作。他们用自己的劳动为市民带来了生活的方便,同时获得维持自己和家人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微薄收入,他们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来自全社会的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关怀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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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抓劳动竞赛,注入竞争活力

以劳动竞赛活动搭建平台,增强活力。阳煤集团五矿每年根据集团公司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在专业系统和相关单位中开展各类不同主题的劳动竞赛。特别是去年以来,在开展“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活动中,明确总体思路,精心设计劳动竞赛项目,在原有“四大杯”竞赛的基础上,增加党员创新岗竞赛活动,使劳动竞赛流通领域延伸。为激发不同生产经营类型单位职工的创新、创效热情,针对生产经营中的重点和难点,组织专业部门设计降成本、增效益等多个重点单项劳动竞赛。定期对竞赛进行检查、分析、评估,促使各项竞赛取得显著成效,提高了劳动竞赛在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和提升职工素质的贡献率。据统计,从2008年至今,各级工会共开展劳动竞赛389项,参加4.833万人次,投入劳动竞赛经费 180.5万元,估算产生经济效益2700万元。

三、抓技术比武,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人才强企”是现代企业立足市场竞争的战略要求。建设一支应对严峻形势和市场挑战的高技能职工队伍,是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平稳快速发展的人才支撑。阳煤集团五矿每年制定职工技术比武活动方案,深入开展技能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并与职业技能鉴定挂钩,有效地调动全员参与比武活动的积极性。广大职工本着“掌握一流技术,争创一流业绩”的宗旨,刻苦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努力实现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考核升级“四位一体”的良性循环。

四、抓先进操作法推广命名,为企业发展增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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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城乡规划怎样开展,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可以科学、合理、有效的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和布局城乡比例,一直都是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探索的一个方向。城乡规划建设在开展的过程中,不能背离其公共政策的本身属性的同时,还要在活跃地方经济保护地方生态,和地方自然环境。所以城乡规划管理,要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为依据,落实对各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管理的要求。只有城乡规划建设质量有了保障,那么城市化建设,甚至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质量也就在根本上得到保证。

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的背景

(一)新《城乡规划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化的步伐也实现了逐渐加快的目的。在我国城市化建设实施的过程中,城乡规划发挥出的促进作用无可替代。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核心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基于城乡规划,在我国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以及城市化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我顾针对城乡规划专门制定并出台了新《城乡规划法》。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发展趋势

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不但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还细化了城乡规划工作中的责任划分,并在此基础上不但进一步确立了城乡规划工作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羁束关系,还特别针对规划法的作用和定地位,进行了详细的控制性分析。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

二、有关《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和落实《城市规划法》的状况

虽然我国在城市化建设发展得到过程中,为了保证城市化建设的质量,曾针对规划工作制定了《城市规划法》。但是《城市规划法》的出台,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因为《城市规划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细化明确了规划工作。但是针对规划和管理的关系,却没有真正给出法制化明细,而且建设发展的速度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往往滞后性或不健全。这就导致很多城市,在落实《城市规划法》的过程中,出现落实方式不一、标准不一、落实程度也不尽相同的状况,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法治意识不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随意性大的情况。溯本求源的看,《城市规划法》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落实,主要还是因为《城市规划法》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三、原城乡规划管理控制性细规划

我国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三十几年的时间里,表现出“超常规”发展的状态,所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带动下,我国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也十分迅速,但是我国的城乡规划编制却在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面前,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而且编制水平也满足不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需要,这就导致规划编制在深度方面、完整性方面的提升空间还很巨大。在规划编制还未完善之前,为满足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以及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地方政府和规划职能部门,不得不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既有的“成文”规划为依据,开展规划管理工作。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和规划编制严重之后的矛盾,但是这样开展规划管理工作仍然仿佛如履薄冰,因为者极有可能违反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原则。

四、《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缓解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和规划编制严重之后的矛盾,也是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和规划职能部门,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既有的“成文”规划为依据,开展规划管理工作,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原则的破坏,我国针对规划工作新出台了《城乡规划法》。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不但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还细化了城乡规划工作中的责任划分,并在此基础上不但进一步确立了城乡规划工作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羁束关系,还特别针对规划法的作用和定地位,进行了详细的控制性分析。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促进,未来城乡规划工作完成时的质量,也在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科学化、合理化、高效化发展方向迈进的目的。新《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可治”的目的。

五、高质量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建议措施

(一)加速推进各地城乡规划的编辑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编辑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为城乡规划工作以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合理依据的目的。只有根据新《城乡规划法》编制城乡规划才能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才能实现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的目的。没有完善的成文规划,就没有为推动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由于成文规划在“羁束性”方面作用的提高,相应的自由裁定量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将缩小,所以规划管理中的矛盾和争议必须移至到规划编辑和审批阶段前。因此,城乡规划实施后.科学合理性,政策导向性以及利益协调性特征在规划编制中将更加凸显。

(二)要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要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供切实科学合理的依据,再次,不能任意规划基地,随意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更要坚决防范以开发建设项目为执导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始终充分认识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房地产权益人的影响。

(三)目前,一些城市正在研究和试行的“城市规划管理单元” 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对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很有借鉴价值。必须基于空间单元和社区单元结构才能保证详细规划的合理性,没有合理的逻辑结构和相对整体性的规划编制不能成为“规划编制”还要必须做到严密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性。

六、结语

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进程,进而也会造成对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影响。所以新吗《城乡规划法》的推出,不仅仅意味着我国法制进程方面的日益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城乡规划的发展提供了促进作用。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并蜕变,这不仅仅可以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向前发展的进程,还能有效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效率。《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城乡规

划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城乡规划法》确立了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羁束性关系.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法治化的巨大进步。在实践中,这一新的立法内容必将对现行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方法带来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将对规划的编制.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满足我国未来城乡规划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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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株洲市职业教育发展现状

    1.职业教育层次多,类型丰富,办学形式多样。一是完善了层次结构。全市现有各级各类职业院校42所,其中高职院校4所,中职学校38所;二是形成了多元办学格局。从办学主体来看,教育行政部门主办中等职业学校7所,劳动部门主办1所,其他行业主办5所,另25所为社会力量举办;三是办学形式多样化。为满足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各职业院校面向下岗职工和城市再就业人员,面向“三农”,服务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积极开展了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2.职业教育发展规模初显,特色专业初步形成。一是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招生人数连年攀升。2008年高职招生数1.8万人,较上世纪末增加14500人。中职招生数3.7万人,增加2.1万人。在校生规模在6000人以上的学校有5所。高职院校由“九五”期间的1所发展到现在的5所,在校生10000人以上的高职院校2所;二是形成了一批品牌学校、品牌专业。株洲职业教育是伴随着株洲工业新城发展壮大起来的,多年的办学历史已形成了自己的品牌。有着“职业教育排头兵”之称的湖南铁道职院、“铁路‘黄埔军校”’美誉的湖南铁路科技职院和“现代技工的摇篮”的株洲技术学院被媒体誉为“株洲职业教育的三朵奇葩”。目前,全市共有“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1所,国家级重点中专5所,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5所,农村示范性职业技术学校5所,围绕支柱产业建设形成了一批涵盖机械、机电、化工、信息技术、商贸等领域的骨干特色专业。

    3.职业教育直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近3年,全市每年都有1万多名职业院校毕业生走向社会,进人生产、管理一线。据统计,目前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率都在95%以上,对口就业率达到83%。一些紧缺技能型人才如饭店服务类、化工类、机械加工类专业供不应求,特别是目前株洲职业院校的学生96%来自农村,职业教育在培养培训新农民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不少毕业生回乡后自主创业,成为了当地的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民营经济的带头人。还有部分毕业生到沿海地区就业,不仅促进了剩余劳动力转移,有的几年后带回了新工艺、新技术,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职业教育的规模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职业教育结构与经济发展(GDP)之间是有一定的关联的。但在统计上,没有直接的数据统计,属于贫信息系统,用常用统计方法难以奏效。因限于资料,本文所涉及的教育结构,仅限于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与GDP的灰色关联度分析,以分析这些有序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关联程度。下面分别对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与GDP的灰色的关联情况进行分析(见表1)0

    从宏观上研究三级教育,即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联程度,运用灰色关联度的计算方法和步骤,得到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与经济发展(GDP)的关联度,分别为r1=0.7 , r2=0.9 , r3=0.6,于是有r2rlr3。因此,从宏观上看,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GDP)的关系,较之于初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来说,关系更为密切。

    三、株洲职业教育新发展的合理定位

    株洲职业教育资源比较丰富,培训基础雄厚。云龙新区正在建设一座职教城,着力打造长株潭城市群高素质产业工人的培训基地,把株洲职业教育发展推向一个新的台阶。此时此刻,合理定位对于株洲职业教育新发展至为紧要。

    1.明晰职业教育内涵与目标,坚定职业教育办学方向

    (1)内涵。发展职业教育,要界定其内涵。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将其定义为:“传授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将其定义为:“主要是为引导学生掌握在某一特定的职业或行业或某类职业中从业所需的实用技能、专门知识和认识而设计的。”还有人在社会学视野下认为它是完成一个人的初始职业化,即以是否完成初始职业化为标志。笔者认为职业教育是一个人社会化的环节,其主要任务是促使人实践能力的提高和岗位工作能力的形成,完成一个人的初始职业化或再度职业化。因此,以职业为主导是职业教育的本质要求。

    (2)目标。2005年11月7日~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职教工作会议,******总理发表了《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重要讲话,提出“四大工程”、“四项改革”和“四个计划”。四大工程即: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四项改革即:转变办学理念、转变办学模式、转变办学机制、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四个计划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株洲云龙职教新城的规划与组建,必须紧扣“四大工程”、“四项改革”和“四个计划”,使之真正成为长株潭及中南地区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中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心、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中心、在岗职工技能培训教育中心,中小学生实践教育基地、高等教育实践教学基地,成为青少年活动中心、市民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及科技博览和创新基地,成为国民终身教育的主要基地,成为长株潭职业教育实习、实训主要基地。

    2.适度发展高职教育,大力发展中职教育

    株洲职业教育虽然有铁道职院、化工职院、科技职院等一批办学实力强、有一定规模的职教群体,但由于主管隶属关系不同,形成了管理条块分割、市场各自面对、资源不能共享的分散封闭局面,且学校之间专业设置重复,投资重复,出现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株电、株机、株冶、株化、旗滨等大型企业,企业培训各成体系,不能互补。同时,各院校之间专业设置没有更好地适应株洲工业化和产业化结构调整的特点,校内专业设置过多,小而全,重点特色不突出。

    (1)适度发展高职教育。宜重点建设1-2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并给予政策扶持。在专业设置上,立足株洲,面向长株潭,辐射长三角与珠三角培养高职技能应用型人才,“不求大而全,力求特而精”,应加强两型产业发展急需专业的建设与规划,突出以适应全面推进株洲新型工业化建设人才需求相一致的机电工科、生物医药、环保技术等专业为主体,兼顾三产业,为城市化和工业化服务。

    (2)大力发展中职教育。在株洲各区、县集中力量建设一所示范性中职学校。对区县中职学校的专业设置,应突出以工、农为主。对株洲市区现有6个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也应根据各区工农发展实际情况及趋势,分别纳人区属示范性中职学校建设统筹规划,形成统一的培训资源,发挥行业优势。

    对区县中职学校的发展定位,要以市场导向为核心,调整发展思路,切实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办学体制应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办学机制上做到教育性和产业性的统一。运作机制也应发生改变,按经济规律、市场规律办学,优化资源配置,不仅面向市场、融人市场,更要借鉴企业经营的市场理念、法则、机制打造职业教育。进一步强化市场导向意识,根据市场需求来指导教学服务活动,确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以取得市场的满意和信任。

    3.适度发展城区职业教育,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发展株洲农村职业教育,办好农村职业学校,是从根本上解决株洲革命老区“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株洲虽为工业新城,但实属革命老区,炎陵、茶陵、故县三县的“三农”问题相对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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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是一座沿江城市,加快建设和发展的压力相当沉重。江苏省委、省政府作出沿江开发重大战略部署以来,周边沿江城市,竞现大气魄、大手笔、大跨度推进城市建设的良好态势。泰州只有加快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扩大承载能力,营造良好环境,才能更多地集聚技术、资本、人才、市场等主要经济资源,进一步增强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导向、辐射和带动功能,构筑经济跨越式发展更高平台,才能更好地呼应沿江开发,才能跟上周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节奏。

泰州是一座具有特殊意义的城市,加快建设和发展责任重大。“把泰州建设得更加美好”是总书记对我们的嘱托。我们只有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着眼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着力把泰州中心城市规模做大、实力做强、功能做优、环境做美,才能不辜负总书记的殷切期望。2004年初,全市确立了中心城市建设“一年添新景,二年出形象,三年大变样”的总体奋斗目标,制定了《城市建设三年实施纲要》,计划到2006年,累计投入200亿元左右,进一步拉开框架,强化功能,塑造个性,打造特色,务求升华“水”的灵性,彰显“绿”的气息,提升“文”的内涵,改善“居”的环境,加快“商”的繁荣,努力把泰州建成一个“双水绕城”、生态环境优美、文化内涵丰富、居住条件优越、商贸业繁荣的城市。

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实现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城市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以人为本,最基本的是要使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因此,在城市建设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市政公用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力度,加大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力度,加快商贸、住房建设力度,着力提高城市的品位和档次,努力把泰州建设成为形象更美、环境更优、品位更高、人居更佳的城市。

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中,把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尽可能为人民群众多办好事实事。在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上,有重点地向生态环境建设、居住条件改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直接给人民群众带来益处的项目和领域倾斜;在城市规划、布局和设计的理念上,更多地体现人性化特征,更加注意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在实施与群众生活最为密切的住房建设上,既要适量推出高品位楼盘,更要大力开发建设适宜老百姓消费的普通商品房,特别是困难居民能够买得到、买得起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从而使城市各个消费层次实现“居者有其屋”;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上,进一步拓展到地处后街背巷、短期缺乏开发价值,目前居住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的区域,有针对性地实施维修改造和环境整治,在此基础上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成片开发;在涉及群众利益的调整上,严格依法办事,该补偿的补偿到位,该安置的妥善安置,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总揽城市建设工作大局,必须尊重规律,科学筹划,兼顾各方,保持互动,努力实现城市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一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方面,要大力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进一步提高城市经济的发展层次和水平;另一方面,坚持扩容与提质并举,深入开展“五城同创”,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已创建成功)、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省级园林城市,通过创建活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促进城市功能的完善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进一步增强城市的魅力。

二要正确处理好新区建设与旧城改造的关系。在工作的着力点上,老城区主要是进一步拓展空间、降低密度、提高品位、提升形象;新区进一步拉开框架、完善功能、打造气势、集聚人气。今后,在旧城改造方面,主要是加快企业搬迁和内河码头的迁移,实施街区成片开发改造;新区在继续向南拉开框架的同时,着力完善商住、教育、文化等功能,精心打造新区商务中心。明年,重点实施府南街区开发建设,加快高教园区、文化中心建设步伐。

三要正确处理好功能完善与形象塑造的关系。城市功能是城市形象的基石,完善城市功能是一项永无止境的过程。城市形象是一个城市的名片,必须因地制宜,科学策划,准确定位,精心打造独具个性、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

四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关系。城市建设是基础,城市管理是关键。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时间不长。因此更要尽快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重点将按照城市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管责任体系,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城市建设与管理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在继续加强和改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同时,着力推进城市管理的全覆盖。

城市建设必须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贯穿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具体渗透到城市建设的每一个环节,真正使城市建设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

首先,要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务求环境可持续承载。今后三年,泰州中心城市将建成一定规模的重点景点40个,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景观大道、绿色走廊、背景林带、城市广场,以及格调高雅的街头游园,市区新增绿地面积400万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以上,让广大群众“不出城廓而获自然之怡,身居闹市而尝林泉之致”。同时,扩大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全面整治城市内河,稳定控制水体、空气质量,大力改善城市市容,努力使整个城市呈现天蓝气畅、水清地绿、景观秀美的怡人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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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历史来看,建筑业在整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角色是在变化的。在工业化之前,它是位于基础产业行列。从工业化开始到工业化完成,它很快发展为支柱产业。我国现在正处在这个历史时期。到了后工业时代,它又会回到基础产业的位置。

目前建筑市场的秩序是比较乱的,确实问题很多。在工程建设领域法制化建筑进程中, 一是国家在对市场规则的建立方面始终是带头向前走的。可以看到政府在牵头建立整个建筑市场的信用秩序、建筑活动的保证担保等等。 其二,大多数企业不愿意秩序乱下去,因为乱下去对谁都没好处。所以有一个内在的要求,就是希望秩序好转。现在的问题是,有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我们还没有很好的办法来控制,打击不力。今后很可能从建设组织方式的转变入手来解决这些问题。其三,现在我们很多法律制度虽然已经确定了,但是实施得不到位。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守法者本身的法律意识不强。建筑师应该形成守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氛围,把法治摆在第一位,而不是把人治摆在第一位。

我们觉得搞建筑的,首先必须是个全才,他的素质结构应该是“艺术素养+工程知识+人文知识+法律知识”的结合体。说到社会责任感,我认为建筑这个行业是很缺乏的,甚至说没有,我只能说有个别很有职业道德和责任感的建筑师,在坚持着他们对建筑最初的热情和原则,但整个行业基本没有,大部分都跟着利益走。

20世纪90年代初,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奈首创“软实力”概念,其别强调“文化的感召力”,把它作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约瑟夫?奈指出,很多时候,文化的潜移默化甚至比枪炮火箭的威力更能体现一个国家的实力。当“软中国”的价值输出被提上越来越重要日程的时候,我们的文化遗产却面临着日趋严峻的生存状态。想起那些已经消失和正在消失的城楼、城墙、古寺、会馆、胡同和四合院,我们觉得有必要先从我们的建筑界做起,只有我们的建筑师们先拥有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软道德,才能真正为实现中国的软实力崛起而添砖加瓦。因此,关于建筑师的责任感,首先得从保护建筑的文化原生态开始……我们的观点是不管怎么改造,都要有个平衡点,都要以保护为前提,再想怎么让人居住得更舒适。

保护这座建筑的历史信息,也就是时间留下的痕迹。不可否认,操作起来,没法实现100%的保护。比如说你要翻修一个四合院,你得装电、装灯,还有自来水,我们只能说能做到90分就做到90分。但很多官员和建筑师就不能理解,直接就按20分甚至0分做了。我们保护传统建筑,不排斥修复,但到了他们那就变成大规模的改造和拆迁了。

建筑师的社会角色就是要创造新事物,甭管是出于兴趣还是出于生存。建筑师要对客户负责,这是起码的;更重要的是得对社会负责,这个比较大,而且涉及到建筑师的才能,你得有跳出具体项目去考虑更大问题的本事。 简单说,建筑包含技术因素和艺术因素两个方面,所谓艺术性不是加入一些不承担功能的没用的东西,而是基于更成熟、更广泛、更深刻的思考给出更合理的答案。一个巧妙的、关照使用者内心感受的设计,就比生搬硬套的、照单抓药的设计更接近艺术性,前者就是有责任感的,后者就不是。

说到文化,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层面上,建筑设计也存在着保护功能,但我们仍然发现其中存在着很多误区,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政府行为,他更多地涉及到民众的认识问题。我们办奥运会,就要把整个北京城重新刷一遍,其实这对古建筑是一个很大的损坏。我觉得建筑师首先得有这个意识,旧的并不代表它没有价值,我们得先学会保护建筑的原生态。

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建筑创意结合方面,我觉得我们不是不保护,而是太想保护了,但最终的结果却是破坏。野蛮拆除的不说,很多遗产由于人们的无知和过份在意,而得到了超出正常维修范围的“保护”。未必非得做什么,放在那里就好了,比如长城。没见过埃及人把胡夫金字塔的尖补齐的。文化遗产保护,虽然不是我的主要工作方向,但我很尊敬那些文物工作者,默默无闻的那种,他们比很多所谓文化人要了不起。建筑师也常常要遇到和建筑遗产修复、扩建等方面相关的问题。修复基本上是纯技术层面的工作。对于扩建,我认为这不该是一个简单仿古的工程,建筑师要有自己的立场。每一件设计作品都应该是独特的。对于生命,重要的是灵魂,是精神。

还有就是建筑师是有特殊地位的,它不应仅仅成为画图的机器。先看建筑师眼中的建筑师:日本建筑大师矶崎新是国际知名的,他曾这样评价柯布西耶“当置身与柯布西耶建于法国的伟大建筑拉士雷特修道院中,每个人将深受感染,不禁联想到大师与海之间的关系。对与柯布西耶,大海就是动力,浸透他的每一个细胞,激发他所有的想象力。”

总而言之在工程建设领域法制化建筑进程中,建筑师应该担当起三种责任。一是担当起城市建设的推手责任。所谓“推手”之责,就是在城市建设、建筑设计中,使城市更宜居,使建筑更人性化。30年的发展,我们的城市发生了革命性变化,特别是建筑,在老百姓眼里被颠覆:原来建筑不仅仅是四合院、排排房、整齐划一的房子;它可以是几百米高、多几何形、非对称,甚至它的外形可以是怪怪的。建筑师的智慧让百姓大开眼界。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不再满足城市越大越好,建筑越高越多越好,人们更渴望回到“原来”的家。因此,注重地域特色,遵从历史文脉,保护生态环境,体现时代精神的城市和建筑,自然落到建筑师的身上。二是担当起影响社会的责任。所谓“影响社会”之责,首要的是影响城市的领导者和投资者,因为他们是城市建设的决策者和投资商,他们的价值取向、审美取向,决定了一座城市、一个建筑的形象。只有提高二者的建筑文化素质,我们的城市形象才会更加文明。比如眼下人们批评的南北城市“千城一面”、城市中“钢筋水泥林立”的状况,表面看是建筑师的责任,但本质上却是决策者政绩意识的反映。这其中建筑师的苦衷自不待言。再比如,人们指责的所谓“欧陆风情”,虽然是一种社会思潮亦或外来文化在建筑上的反映,但开发商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以致很多四不像的建筑污染了城市,这其中建筑师委实难以左右。但是,建筑师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影响城市的决策者和投资商,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的视觉污染。三是担当起普及建筑文化知识的责任。所谓“普及建筑文化知识”之责,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全社会建筑文化知识的素养,让老百姓明白,文明的城市、和谐的居所应该是什么样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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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规范化的办案机制。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按照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的要求,先后健全完善了包括《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办案规则》、《办案纪律》、《案件质量评估考核办法》等49项制度,涉及到办案的各个环节,形成了较为严谨系统的办案制度体系。在业务部门实行了《办案流程表》、《公诉案件监督规范》、《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和《自侦案件办案规范》。同时,各业务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出台了配套的办案细则和程序规则,保证了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杜绝了办案的随意性,大大减少了人为因素对案件的影响,使执法责任明确到人,执法程序规范到位,做到了事事有标准、项项有规定,实现了执法办案的规范有序和相互制约,达到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要求,将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到了实处,保证了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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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校内建设具有真实工作项目的“教学企业”。高职院校采用“请进来”的模式,与当地具有影响力的合作企业进行深度合作,基于实际工作过程,以“专业实用为基础,提升专业实践技能,实现零距离就业”为导向合作共建文经类专业的经营服务型的教学企业,校企双方共同投入,学校提供建设场地,整合校内外财金类服务需求,融合双方优势资源和育人环境,将学校的教学活动与企业的经营过程紧密结合,集经营服务、专业教学、实训实战、社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并按市场机制运营。学校匹配专业教师,合作专业机构根据业务需求提供相关专业硬件设备、业务项目规划、培训及企业指导教师,在教学企业中根据专业特点、市场需求和企业资源,校企共同设计出不同类别的真实业务,为学生职业岗位认知、课程实训及真实项目操作提供教学及工作环境,实现了校企双方共赢及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2 “三位、双向”实践课程体系设计思路

围绕高职院校既要培养学生专业理论知识,又要增强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实践能力,还要切合企业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同时能与企业能够长期有效深度的合作,这就对实践课程体系的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这个要求,设计出“校企双主体”办学模式下的“三位、双向”实践课程体系,具体包括两个层次的涵义:“三位”即高校、企业、校内教学企业三个主体共同开展教学,“双向”指以企业与教学企业的信息双向互动、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双向互动,以校企共建的“校企双主体”“教学企业”为平台和载体,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融合职业岗位认知、专业核心课程实践教学、真实工作项目为一体,通过校企双方合作完成真实工作项目的设计、指导和实施,指导学生完成专业综合性实践课程的学习。(图一)

以广东科学技术学院财会与金融学院投资理财专业实践课程体系设计思路为例,以校企共建的“校企双主体”的教学企业-金融中心为载体,高校、企业与金融中心共同教学为主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专业核心能力课程在学校的课堂由学校专任教师为主导完成,常用的方式为讲授和课堂专业实训为主;专业综合性实践课程由企业兼职教师与学校专任教师共同指导在教学企业-金融中心完成。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校园的金融市场需求,由教学企业和企业共同进行真实工作任务的设计,并组织学生完成实施。学生在教学企业完成真实的工作任务过程中,不间断将实习信息及时反馈到学校和企业的指导老师,学校专业老师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来修正和充实课堂专业理论知识教学内容,增强专业实践能力;企业指导老师可根据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市场应对策略,并修正和设计真实工作任务,学生也可及时了解行业企业最新信息,提升专业实践技能,实现了零距离就业。

3 “三位、双向”实践课程体系设计的成效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经济发展对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这点,从政府到高校已达成共识。把校企合作形式,按合作的深度进行层次划分,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浅层次合作。学校专业方向按企业所需确定,在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建立专业专家指导委员会。聘请行业(企业)的专家、高级技师等为指导委员会成员,与企业签订专业实习实训合作协议,逐步形成产学合作体。二是中层次合作。学校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建立横向联合体,建立由知名专家参加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定切实可行的专业教学计划,按职业岗位群分类,确定专业能力结构和非专业能力素质的群体要求,根据企业的需要进行人才培养。三是深层次合作。企业与学校相互渗透,学校针对企业的发展需要设定科研攻关和经济研究方向,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工艺技能、物化产品和经营决策,提高整体效益。企业也主动向学校投资,建立利益共享关系,真正实现“教学-科研-开发”三位一体。学校在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各种技术、营销、管理、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可获得相关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需求的第一手资料,为课堂教学提供案例,使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形式目前还是处于浅层次的初级阶段和刚刚开始的中层次的起步阶段,其合作深度与深层次的高级阶段相距甚远。通过设计“三位、双向”实践课程体系,对校企深层次的合作提供了一些可操作性的途径。通过该实践课程体系的实施,企业、学校、教学企业之间信息交流频繁多样,相互渗透,逐步接近校企的深层次合作的高级阶段。

3.1 专业核心技能课程教学内容与实践工作岗位有效深度衔接,实现企业实践校园化。在以往的校企合作模式中,部分专业核心课程有时采取学生“走出去”到企业进行短期岗位实训的方式进行实践教学,由于受课程实训时间限制、企业实训岗位的承受能力、学生的外出安全因素、实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企业以效益为中心及信息保密要求等因素的限制,企业提供实习岗位数量少,且多属于技术含量低的“劳力型”岗位,而技术含量较高的“技术型”岗位则很少提供;或者由于实训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限制,实习中缺乏企业指导老师的 “真传”,学生对岗位技能了解肤浅,实训难以达到锻炼专业技能的预定目标。现在借助“教学企业”这个专业实践平台,高职院校可以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进行改革,及时跟进专业最新的发展动态,与企业合作专门设计出专业综合实践类课程,并融入在真实工作项目中,实习岗位覆盖全体学生,工作内容更加贴合实际;同时合作企业为更好的完成工作目标,也会派出具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和系统理论知识的优秀的企业兼职教师进行真实工作项目的实施,并在校内专任教师的配合下,共同完成对学生的实践指导工作,这样在校园内部就可以直接完成专业核心技能课程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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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设规划;动态适应性;弹性指引;年度计划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city construction speed will advance. Facing the fast changing and complex city development new situation, new case, new requirement, traditional attachment to the overall planning of the short-term construction planning can not be solved and implement. This sparked the author of city construction planning dynamic and operable and the attention of the problem and think. In Yuncheng city construction planning as the object of study, in-depth analysis of cause city short-term construction process to generate dynamic change causes, and discusses the dynamic adaptive planning model.

Key words: the recent construction planning; dynamic adaptability; elastic guide; annual plan

近几年来,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城市近期建设的重要指导体系受越来越多的关注。它不应再仅限于是总体规划的初始阶段,而应成为落实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安排城市有序建设的重要步骤。因此应将静态的终极蓝图规划变为动态发展的连续规划已成为不可忽视的课题。

运城市位于山西省南部,地处晋陕豫三省接壤交汇处,是连接中原城市群和关中城市群的重要结点、黄河金三角区的重要中心城市。2009年确定大西高铁将于运城城北设置站点。高铁站点的设置加强了运城的对外联系,加速了运城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速度,同时也给运城市的发展建设提出的新的要求。本次运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结合《运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进行编制。在此过程中要怎样应对运城市近期的动态发展需求成为我们本次思考的重点。因此我们以运城市为例,谈谈对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中动态适应性方法的思考和探索。

一、城市动态变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城市快速的建设与更新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未来发展的不可预知性,导致城市土地利用的变异性增加。因此对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给予动态性的思考理念。对于引起近期建设动态变化的原因笔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诉求和外力驱动两大方面加以总结。

1、自身发展诉求

城市如同一个巨型的系统,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的更新、代谢。而社会快速的发展给城市建设带来越来越大的不可预见性及更多的可能性。因此这也给城市规划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静态规划设定的模式已不能承载起如今多变的城市。我们需要秉承一种动态的理念来完成崭新的城市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

2、外力驱动

芒福德曾说过:“真正影响城市规划的因素是深刻的政治和经济转变”。对于我国来说,市场经济体制特征以及政府的宏观引导成为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外部影响因素。

(1)市场趋势的引导

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导向性越来越明晰,市场趋势的变化成为城市规划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动态因素。城市发展更多的体现了投资者对城市空间作用的结果,而城市规划的单一目标方案则显然无法满足市场富于变化的需求。

(2)国家重大项目的落实

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年限是五年。但有时会在此过程中会有一些突发性的项目(如高铁等某些国家重大项目)的落实会影响整个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甚至打破原本设定的城市空间格局。因此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就需要对于这种突如其来的变化留予一定的空间,从而不会影响城市整体的有序发展。

(3)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性变化

可以说影响城市发展的两大主要因素即为经济与政治。因此政府政策直接影响城市规划的进行和落实。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变动,政府部门难免会随之将其某些政策进行调整,从而促进城市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这也是引起近期建设产生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动态性规划模式在运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探讨与实践

基于以上引起近期建设规划动态变化的因素分析,结合城市现阶段发展特征,本次近期建设规划秉承弹性规划的理念,加强对城市发展的动态性思考。对于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动态适应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探讨:

1、科学预测、提出土地供应导向

土地用量的科学预测与供应安排是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重点之一。为保证本次规划预测的科学性,首先深入分析运城市近七年土地供应及利用状况,并按照用地类型和分区特征进行总结,得出运城市历年的土地供应利用发展规律。

按照运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诉求,运用总量控制预测法、人均用地指标法、相关资料汇总分析法三种方法,按照具体权重进行取值,最终得出城市各类用地近期需求量预测,同时根据现实发展需求制定土地供应导向。并结合分期推动的方法制定城市近期建设的年度实施计划。

表2.1 建设用地供应与需求计算结果

用地分类 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公共绿地 基础设施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用地需求规模(公顷) 771.42 539.22 198.13 419.21 33.9 467.98 25.53

总量(公顷) 2455.39

2、分期推动、循序发展

本次规划的城市分期空间体系即按照远期、近期、年度三种时间段结合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制定相应的建设目标与重点,合理调控城市发展规模与速度,打造滚动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性安排,并通过明确年度实施计划将总体规划转化为动态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计划。其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工作:

(1)依据运城市总体规划、发展现状以及发展需求制定远期的发展目标。

(2)依据《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制定五年近期建设规划,同步编制,互相协调,将计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城市空间中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布局。

(3)按照城市的总体发展策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通过年度实施计划有重点、有条理地逐步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主要目标建设内容。

在运城市近期建设分期推动计划中,基于用地规模预测,结合城市发展需求,首先制定土地年度供应量的区间值,为城市发展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在进一步的规划实施过程中再结合实际项目的安排加以空间落实、确定精确取值。并将每年的规划实施计划进行细化,制定近期建设用地2011-2015年度供应导则,完成从土地供应量的年度分配计划到城市近期建设的进一步空间落实。

其中,2011、2012年将以道路交通建设为重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高铁站点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工程的建设。2013加强东部,初步形成城市近期建设空间结构的框架。2014年逐步进行旧城中心及生态系统的改造。2015年城市生态廊道逐步形成,城市近期建设基本完成。

图2.1 2011年用地开发建设分布图 图2.2 2012年用地开发建设分布图

图2.3 2013年用地开发建设分布图 图2.4 2014年用地开发建设分布图

图2.5 2015年用地开发建设分布图 图2.6 运城市近期5年发展用地供应导向图

3、弹性指引的编制方法

弹性指引体系即使得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在完成了主旨功能后,可以在实施中根据土地利用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使规划留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成为一个持续成长和发展的过程。

本次规划运用GIS技术,对于城市进行近期建设用地开发重要性程度评价,为近期建设重点发展方向及空间确定做出弹性的引导。其主要是基于交通可达性A1、重大设施的建设A2、环境影响力A3和生态安全性A4等主要因子的影响考虑,对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各功能地块进行详细分析与评价,最终得出基于各个因子的分区赋值。在此基础上,通过运用德尔菲法确定权重值,再运用ArcView3.2的基于多因素叠加的成本分析方法,得出近期建设用地开发重要性程度评价结果。将近期建设用地开发重要性程度分为五个值域,赋值越高的说明重要性程度越高,近期建设过程中需重点考虑。通过以上研究,确定运城市可以划分为三级开发片区。

图2.7 近期建设用地城市发展区域分级图 图2.8近期建设用地开发重要性程度分区

4、分区控制、灵活引导

分区发展策略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城市发展框架研究,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市政府有关政策和重点项目安排,根据不同特征划划定区域,将城市空间按照其各自发展特征进行分区。对于各个分区制定相应的建设重点、分区控制实施策略、开发导向和行动指引。从而集中有限的资源进行重点投入,形成规模效应和投资合力,引导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结构的优化。

在运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将运城市中心城区分为重点建设区、重点改善区、生态治理培育区三个类型,并针对其各自特征提出更深入的规划指引。其中,重点建设区是以新开发建设活动为主的地区,重点建设区是以新开发建设活动为主的地区;重点改善地区是急需通过整理和善以提升功能的区域,本次规划将城市南部地区确定为重点改善区;生态治理培育区是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急需进行生态恢复以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地区,本次规划确定为樊村水库、安邑水库及周边区域。

三、结语

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急促也给城市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课题和要求。从建设部发出的加强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通知,到各个地方进行的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可以看出,对于城市近期有序的发展和建设,近期建设规划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如何适应我国城市和经济迅猛发展带来的变化,真正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和指导作用,成为近期建设规划近年来越来越明晰的研究方向。对于近期建设规划的动态性发展在未来的日子里还需更多的学习、实践和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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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翔.广州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思考[J].规划师,2004(1)

[3] 于立.城市规划的不确定性分析与规划效能理论[J].城市规划汇刊,2004(2)

[4] 周建军.加强何改进近期建设规划――快速变化与多重冲突下城市规划的应变[J].城市规划,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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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做出了“加快推进城市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决策部署。为充分运用金融手段,发挥资金的催化和媒介作用,进一步改进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努力满足城镇化建设中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组织人员对金融支持全市城镇化建设发展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齐齐哈尔市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工作经验及成效

近年来,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特点,强化指导,及时跟进,积极创新支持方式,在探索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与培育,推进小城镇产业化。市人民银行联合市工信委,组织实施了“百家小巨人扶持培育计划”,督促和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结构调整的主要着力点和新的盈利增长点,采取切实有效政策措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协调齐齐哈尔市政府出台《齐齐哈尔市“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发展基金5000万元。2012年齐齐哈尔市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66亿元,较年初新增中小企业贷款55.1亿元,增速40%,高于各项贷款增速20.6个百分点。其中:有5户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超过1亿元、有27户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超过1000万元。接受信贷培育的企业产供销、盈利、利税、就业人数等主要经济指标明显提升,实现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农专社”)金融综合服务创新试点,促进当地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在全国24家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齐齐哈尔克山县,创新开展信用评级,改善农专社融资条件。组织金融机构运用统一规范的信用评级方法,对农专社注册资金、资产负债率等方面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并运用评级结果,构建了“农专社+征信+贷款”的信贷新模式,开办了“银行+农专社+龙头企业”、“银行+农专社+融资担保公司+保险+核心企业”等供应链融资。2012年向农专社发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同比增长21%;向农专社发放农机具抵押贷款同比增长72%;向农专社发放股东财产抵押贷款同比增长226%;支持55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上了农业规模化路子,规模经营土地240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80%,同比提高15个百分点。

(三)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金融支持,推进商业服务综合化。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研发适合现代服务业发展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满足现代服务业企业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如积极发展表外贸易融资类业务,围绕大型优质企业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环节,深度挖掘整个产业链的金融服务价值,向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相关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部分银行专门提供了“绿快通”审贷服务,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客户,给予申请贷款时减少审贷环节、可直接进入贷款发放程序的优先权利。有的金融机构开发了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简化审贷程序。转变过分依赖抵押品的传统授信模式,开展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推出了“龙易贷”等系列信贷产品,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医药、商贸、公交等服务业企业融资需求。

(四)加大普惠金融的支持,推进金融服务配套化。准确把握经济金融发展的需求,向市委、市政府以《专报》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等16项政策建议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并组织实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余额10.3亿元。采取与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相结合、与人行征信系统相结合、与创新担保方式相结合、与支持当地特色产业相结合的“四个结合”方式,助推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探索出新型的信贷模式,新投放妇女创业贷款6.8亿元,累计帮助7.6万名创业对象实现了自主创业,在全省位列第一。

二、当前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城镇化建设,前提是通过资本化运作,增强担保能力,扩大还款来源,才能不断推进商业化运作,实现金融支持常态化。但目前在土地使用产权抵押等方面面临着诸多融资担保制约瓶颈。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存在操作风险。清晰而稳定的产权是银行愿意接受的抵押物的共性。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却缺乏对土地的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受到集体和法律的严格限制,农民很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来融资。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登记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村集体与承包经营人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主要为承包果园、林地、渔塘等;二是村集体对土地经营权承包人承包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承包人签字认可,这种形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是作为耕地。这两种土地经营承包权登记形式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当前涉农金融机构不愿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重要原因。

(二)土地使用产权抵押融资面临法律障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地和以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农地的抵押分别采取了禁止与许可的态度。具体表述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没有特别指明可以进行抵押,条文表述较为模糊;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物权法》中也未明确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可以抵押。因此,从目前情况看农地抵押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土地使用产权抵押融资的法律瓶颈,影响了金融支持城镇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急需健全完善土地产权改革配套法律制度。

(三) 保障房建设缺乏完善的金融支持政策措施。一是促进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政策不完善。现在执行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框架内,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的金融政策体系,也没有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二是虽然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了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管理制度,但大部分金融机构对保障房的信贷支持与商业性的房地产融资在业务管理和操作流程上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也没有优先安排、审批和发放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管理制度存在严重不足。三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自身存在较高的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政府部门尚未建立完善的财税优惠政策、担保和保险政策、风险控制和补偿等机制。

(四)城镇建设的融资担保能力明显不足。目前城镇建设资金筹集更多地依赖财政性投入,商业性金融参与能力低,存在融资体制不健全、筹资方式单一、资金缺口大的情况,急需优化城镇化发展环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是放贷门槛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只与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信用等级AA级担保公司合作。二是扶持政策多,地方落实少。各级政府扶持政策原则性表述多,真正落实到位的不多。三是融资成本过高。除利息成本外,企业还要缴纳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等费用,融资总成本在15%左右。

三、促进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对策建议

城镇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为金融需求创造了新的平台和载体,必然会成为新的金融支撑点和增长点。同时,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过程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为此,要强化政策引导、信贷资金、金融服务等功能,引导金融机构把握时机,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主攻方向,引导金融要素向城镇化建设集聚,提高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可持续性。

(一)加大对城市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为城镇化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的协作配合,通过与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的有机联合,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对由政府主导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探索通过投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等形式,加大配套信贷资金投入。对由政府、企业共同参与,能在未来产生收益的公共服务类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探索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商业化运作模式,完善城镇供水、供热、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对棚户区改造及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通过土地储备贷款、土地置换出让收益质押贷款、搭桥贷款、开发贷款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