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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调动农民发展农副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提高经济效益,为城乡市场提供更多的农副产品,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副业的项目、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特定副业项目生产经营实行监督检查。
2.甲方必须合理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和其他物资,合理安排乙方接受业务技术部门的培训。
3.甲方应该定期公布集体的财务帐目和副业生产提成费用的支出情况,接受乙方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向甲方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交____公斤____,____公斤),其中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交____公斤____,____公斤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交____公斤____,____公斤____);……。
(或:按乙方的收入比例分成,甲方得____成,乙方得____成。)
2.对以上交承包款为承包形式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对以特定副业项目为承包形式者,乙方在完成承包项目规定的任务之后,有权自主调整经营项目。乙方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生产和经营活动。
3.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的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和其他物资,有权接受发展副业的生产技术培训。
第五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指标和其他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按时、按量向甲方上交承包款(或特定的农副产品),应按其价值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生产、经营的农副业产品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则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
为充分发挥土地优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村民收入和解决村民就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 村的荒地、林地(以附图所示土地面积、范围、界址为准)承包给乙方经营。
二、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进行旅游农业综合开发。发展旅游观光,种植林业、绿化苗木花卉等森林资源开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步道、临时观关设施建设。
三、承包期限为永久性承包。
四、承包期承费及支付方式: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承包期承包费27300元每亩,甲方按本合同标准和时间向乙方交付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因乙方支付的承包费标准为国家征地补偿甲方应获得的费用标准,如承包期内遇国家征收该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如承包期内乙方该项目征地,乙方已支付的承包费视为应支付甲方的征地补偿费。
五、乙方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由甲方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收割完毕,不收割的视为放弃,乙方可自行处置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承包土地上村民种植的林木,乙方可按国家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收购,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处置,过期后视为放弃归乙方无偿占有;承包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由村民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甲方负责拆除;承包土地上的农业相关设施由乙方使用(使用费已包含在承包费中);承包土地上原土地承包权流程关系,由原承包人在20xx年 月 日前解除,并将承包权交付乙方。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维护乙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按承包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保证乙方同等条件和待遇用水、用电和其他共同设施、资源、优惠政策。
4、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赔偿因违反本承包合同,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按承包合同约定占有使用和经营管理土地及土地上的资源,自主经营和享有收益,享有投资形成的设施、设备所有权。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三)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四)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用。
八、承包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甲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合同承包期间到期、变更的,甲方应保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乙方承包使用。
九、甲方违反本协议及法律规定义务造成乙方不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支付乙方承包期内应付总承包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已完成投资额及给乙方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乙方违反本承包合同应支付承包期内应付总承包费20%的违约金及给甲方和原承包经营权人实际损失。
十、丙方保证、监督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负责协调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产生的各项纠纷;保证乙方按本村其他村民同等条件和待遇用水、用电和其他共同设施、资源、优惠政策。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乡人民政府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2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 ,面积 亩的土地(良田)
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限三年(自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亩660元整,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方式为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租金。
第二条:承包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承包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不改变农田现状。
第四条:承包期内,乙方承包甲方的农田各项政策性补贴归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条: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不得种植午季作物,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满,乙方应保证承包的土地达到承包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七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壹万元整,保证金抵交最后一年承包款。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和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 。流转的面积约为 亩,实际丈量面积为 。流转方式为出租。
二、流转的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转包的租金为每亩
四、协议签订以后,每 个月租金一付,必须在第一个月 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相邻土地农户的关系。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该地块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按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3、乙方必须按时付给甲方土地租金,若未按时支付,每月
按租金总额2%支付滞纳金。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2、流转期内,乙方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乙方的经营性补偿,归乙方所有。
八、合同期满,乙方要续签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九、纠纷解决办法
流转期内,如果在承包使用土地上,有村民纠纷,甲方要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篇3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_________组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_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_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村民小组亩土地(详情见下表)出租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土地详细情况
总面积:亩,其中:田亩,土亩;
村社
姓名
面积
田
土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22年,即自20__年12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按斤黄谷,并参照当地上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为现金(按江津市粮食主管部门书面证明或协商价格计算),20__年按0.7元/斤计算支付),由乙方交给甲方作为下一年租金。
四、支付时间
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12月26日之前支付下一年租金。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甲方应于20__年12月26日之前将拟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8.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其他约定:乙方签订协议之日提前支付复耕费(按20__年租金等额支付给甲方)。今后合同解除或到期后,不再另行支付违约金及复耕费。
七、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一、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1.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转包该土地,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将转包合同送甲方备存;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
甲方代表人(签章):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421022197610207658住址:住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鉴证意见:
鉴证人:
篇5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地块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总价格为人民币元。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支付的时间为年月日。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实物名称为,数量公斤,时间为年月日。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于年月日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承包经营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签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转让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单位一份、土地所有权单位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
篇6
第一条承包内容、苗圃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_________树苗、_________树苗的栽培发包给乙方承担,乙方根据承包任务划出_________亩_________分土地作为______苗圃,地点在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栽培_________树苗_________株,_________树苗_______株。其中,第一年出圃______树苗______株,_________树苗_________株;第二年_________。
2.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树种_________斤,_________树种_________斤、_________,树种的出苗率应达到_________%以上;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_________元,其中,第一年拨给_________元,第二年拨给_________元,_________;甲方每年为乙方提供化肥_________斤。甲方向乙方拨款和提供化肥时间,均为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
3.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栽培技术,提供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_________次。
4.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_________树苗高不低于_________米,地表直径不少于_________公分;______树苗高不低于_______米,地表直径不少于_________公分,_________。各种树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5.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权苗价格为________树苗_________元,_________树苗_________元,_________,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6.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查,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7.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_________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_%。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相应减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应该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给付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一百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
第五条不可抗力
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篇7
一、转包(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乡(镇) 村 组亩土地(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转包(出租)期限为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款
转包(出租)土地的转包金(租金)为每年 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包括依法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农业税费等)。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包金(租金)。
1、现金(一次或分次)支付转包金(租金)的方式,支付时间为。
2、实物(一次或分次)支付转包金(租金)的方式,实物为: ,支付时间为 。
五、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转包(出租)土地 或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转包(出租)合同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甲方有权在转包(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包(出租)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转包(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7、乙方不得改变转包(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转包(出租)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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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因从事农村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指的是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属性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依法将该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有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经他人的行为。
(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1.转让,是指转包(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同原承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该土地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转包,是指转包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权,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转包方的行为。
3.出租,是指出租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4.互换,是指在存在两个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并限于同一发包方的农村土地的两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承包方之间依法互相调换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5.入股,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方式的承包之间,为发展农村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家庭合作经营。
二、办理通过家庭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属凭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受让人身份证、户口簿。
4.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的书面证明材料。
5.采用转让方式流转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需要提交发包方的书面同意证明。
6.一式四份农村土地承包方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办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公证应注意问题
1.办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公证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种:
(1)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得以体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家建设。”(2)政策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依据非常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国发〔1995〕7号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2.流转双方平等协商、自愿和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通过合同或契约的方式进行,而合同的最大特征即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共同确定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仅是一种经营行为,而且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获得报酬,不是无偿的。
3.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主体种类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所有权有两种权属性质,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另一种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管以何类性质和何种形式流转,都不会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权属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得损害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4.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期限根据土地类别的不同,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转包合同签订的转包年限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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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原承包方):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 让 方):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标的、形式、期限和交付标准
甲方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四至为: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亩以_____________流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方式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上述土地交付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按时收取流转价款权利;
2.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3.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2.不得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环保方面应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
5.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建筑物补偿。
第三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双方协商同意以第______方式支付流转价款:
(一)现金形式支付:
1.第一年流转价款为人民币______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定金,定金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3.本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年度的流转价款,以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流转价款。
(二)实物(稻谷)折现形式支付:
1.协议流转价款为每年每亩 斤稻谷,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
2.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定金,定金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3.每年结算支付两次,分别以当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月______日的稻谷市场价为准折以现金兑付,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月______日为兑付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______%滞纳金。逾期______个月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定金,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定金,乙方还应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年流转价款的______%滞纳金。逾期______个月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合同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合同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签协议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三)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清理所有承包土地的地面设施,将土地整平后交给甲方,如甲方提出要保留地面设施的,地面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但需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四)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的,超过的时间无效。
(五)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农业、工商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以下第______种解决方式:
(一)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七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后可在补充栏目中(附后)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机关或镇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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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宋连勤与崔、刘于2005年10月30日签订“转包合同”是否合法;2、关于宋与崔在合同中约定种植树木,是否导致合同无效;3、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针对以上焦点,出现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宋与崔签订的转包合同,未经第三村民小组同意,未经发包方备案,合同无效;争议的土地是基本农田,该合同约定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树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而合同无效;由于宋与崔签订的转包合同合同无效,因而被告未侵犯原告权益。
第二种意见:宋与崔签订的转包合同,不需第三村民小组同意,未经发包方备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虽然该合同有条款约定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树木,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导致转包合同无效;被告侵犯了原告权益。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一、转包行为是否无效
该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因为本案处理过程中,原审法院混淆了转让、转包两种法律行为的性质。转包,是指承包户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人与接包人之间形成新的承包关系。转让,是指承包方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对经营承包权的一种根本性的让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丧失。对该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宋与崔签订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而非转让合同。因此,宋与崔签订的转包合同,未经第三村民小组同意,未经发包方备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二、约定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树木,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承包方违法使用土地承担的后果仅限于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不包括解除合同这种方式。该规定,突出表明法律保护农村家庭赖以维持生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即使合同中关于种植树木的约定无效,也不能认定整个合同无效。
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很显然,本案中被告崔存在“一地数包的行为。”2005年10月30日,崔与宋签订第一份土地转包合同;2008年2月1日,崔与刘签订第二份土地转包合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宋。崔一地数包的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又侵犯了宋的承包经营权,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宋选择侵权之诉。应当认定崔侵权行为成立。(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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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我国法律和法学界都已经达成共识,都是支持土地流转,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做具体分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是农民对土地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争议,分为债权说和无权说。(1)债权说。此种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受承包合同的约束,承包人未经发包方的同意,不能转包,有债权的形式;另外承包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天人。债权说不能对抗社会第三人,反介入的权能低,不能对承包人进行很好的保护。(2)物权说。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规定,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确立,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排他性质的财产权;不能以承包经营权产生的基础是合同来否定其物权属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能更好保护承包经营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般人和所有权人。能更好的稳定承包关系,能让承包经营人更放心安心的经营土地。我个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更合适。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和可行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指抵押人(即承包方)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承包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的履行,不转移土地占有,将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抵押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即债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拍卖、变卖该承包经营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一直存在争议,对于争议将做具体的分解。
(一)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由
我国国内对有许多学者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原因如下:(1)土地保障说。在中国,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而且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农民的生产生活主要依赖土地。一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离开了土地没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又不能对农民提供保障,这将会使农民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2)保护耕地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现,将导致权利的流转,可能引起大量农用地转化为商业开发用地,不利于耕地的保护。(3)土地兼并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会导致土地的大量兼并,很容易造成农村的两极分化,导致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和可能性
1.以上的理由不成立。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是人多地少,在许多农村,土地是无法养活整个家庭,大部分家庭都是靠外出打工,才能生活,他们的生活保障不是靠农村的土地,而是依靠自己的劳动力来生存。保护耕地说更是无理由了,《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严格禁止非农建设,不会存在商业开发的问题。土地兼并说发生的可能那时封建社会时生的事情,我国是社会主义时期,土地属于公有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是一个融资方式,不是一个兼并的方式,在农民不能到期付款的时候,可以与银行协商继续承包,或以其他方式保留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在有能力的时候再还款,不可能出现大量兼并的问题。
2.承包经营不存在法理障碍。我国宪法1988年修正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41条规定家庭为单位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允许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而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则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却禁止对耕地进行抵押。虽然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法律障碍,但并不存在法理障碍。因为,如前所述,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物权法》,都允许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后果是转让方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后果是抵押人并不一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3.法律规定不公平。《物权法》和《担保法》都对四荒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可以进行抵押。而对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属于四荒就没有权利进行抵押,有违法律公平的价值。
4.土地抵押有现实基础。在东南沿海的许多省市的农民都愿意进行抵押。现实中,一份《农民希望土地权利的权能内容调查表》中显示,希望拥有抵押权的达到三成,而在江苏省个别市区,已有近六成的农户愿意拥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事实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已经成为一种大量发生的客观现象。在中国的许多农村,土地的收入严重减少,很难养活一个家庭,大部分农民的生活主要还是靠外出打工生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正在降低。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是给农民一个融资的途径,农民按时还款不会出现土地兼并的问题。在许多试点的地区,大部分的农民都按时还款,所以,土地抵押有较强的现实基础,有很大的可行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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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证明难。一是第二轮延包时部分农户土地承包信息登记不准确,“四至”不清,位置不明,面积不准。二是在土地多轮流转、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户间互换田地后,却没有及时完善相关手续,造成农户承包证书上的地块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证地”不符。三是承包台账和承包合同中对土地面积等信息记载不相吻合,承包经营权证没有以承包合同中的信息登记内容为依据,而是以台账为依据,造成登记信息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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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三权”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权取得时行政机关的发证行为,只是一种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行为的认可行为,而不是行政审批才有效的行政行为。没有发放承包证,不应影响承包合同成立与效力。
3.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建设用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是经营承包的使用权,其权利的取得,应依法经过行政机关审批并登记后取得。
二、“三权”产生的纠纷的解决渠道
(一)“所有权”及“使用权”纠纷的定性及处理
“所有权”及“使用权”发生纠纷,往往首先涉及的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是否清楚的问题,在权属明确的前题下,然后才是侵权的问题。而确定权属,就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属于行政行为性质的范畴。解决这类纠纷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
(二)“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定性及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权形成而言,它的取得是通过与所有权人签订合同,经行政主管机关确认(不是行政批准)成立的。虽然农户与村民集体组织在生活常态下不是平等主体,但在承包法律关系中,村民集体组织是以合同一方当事人身份出现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而政府签证行为,是建立在承包合同成立基础之上的一种认可行为,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因而,这类纠纷应属于民事性质范畴。解决这类纠纷,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和第52条关于“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处理。
三、明确“三权”属性是解决行民交叉纠纷的重要方法
要处理好土地纠纷,应根据“三权”的不同属性定准案件性质,弄明是民事或是行政纠纷,再根据民、行案件不同的处理方法予以处理。
(一)以“三权”依赖的法律关系辨明民行交叉
辨明土地纠纷是否民、行交叉,一个重要的方法是弄清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是独立存在或是依赖存在的关系, 从而找到解决民、行交叉纠纷的办法。若二者是独立存在的,在处理时就可不分先后,民、行可以并行处理; 若是民事法律关系依赖于行政法律关系成立的, 就应该先行后民,反之, 就应该先民后行。
(二)以“三权”属性辨明行政批准行为的民行交叉纠纷
实践中,民、行纠纷性质容易混淆的还有一种情况,即“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合同纠纷,本来属于民事范畴,但若只单独针对行政机关不批准发证或错发证而与发证机关引发的纠纷,应属什么性质?有人认为属于民事,因为发证是对“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完善和认可,与承包权是一个整体。而有的人则认为属于行政范畴,因为它涉及的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三权”中的“承包经营权”纠纷,较另“两权” 纠纷都多且又复杂。突出类型有侵权、承包权不明、违约等。很显然,这些都属于民事案件范围。因为侵权,是在一方取得承包经营权或双方都有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一方侵权或双方互相侵权;承包经营权不明,涉及到承包与发包主体间需要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问题;违约是承包主体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问题。这些,虽然涉及行政机关的登记发证行为,但行政机关的登记发证行为是建立在承包关系之上的,沒有承包关系,也就不存在发证登记行为。登记发证,不是承包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影响承包关系的事实存在。虽然,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应该由行政机关登记发给,但这是属于承包权的一项完善,是承包权整体工作中的一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