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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推出的一款理财服务产品,其本质是天弘增利宝的货币基金,主要的目的是银行协议存款、短期债券等。余额宝的资金相对灵活,可以随时转入转出,并且进入余额宝的资金在被确认为基金份额后,开始计算利息给存入的用户;转出的资金可用于与余额宝关联的支付宝的支付行为,包括网上购物、实现支付宝与支付宝和支付宝与银行之间的转账业务,简单上手,方便快捷。
二、余额宝对银行业的冲击
第一,余额宝的收益率比银行存款高,风险比理财产品低。根据目前国内货币基金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3%至4%之间,而在去年6月20日支付宝官网给出的七日年化收益达到了5.096%,远远超过了国内货币基金的平均收益水平。我们做个假设,如果我有一万块钱,储存在银行的一年的活期利息是三十多块钱,而存在余额宝一年的收益能有三四百。由此,很显然我们会选择投资于余额宝,而银行的资金逐渐地被转移过来。这对银行的一般性业务――存款业务,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第二,阿里巴巴凭借自身强大的“平台+数据”的优势,开始挑战传统银行基础业务―信贷业务。阿里金融近期推出的信用支付服务和“三天无理由退息”的承诺已经用实际行动彰显了网络金融的天然优势。
第三,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脑和移动终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依赖网络,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用户在网上的行为更直接地表现了自己的需求,从而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更可靠的数据。同时,搜索引擎、移动支付、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高新技术的应用给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风险,使信息转化为商业价值,这是传统商业目前不具备的优势。
三、互联网金融倒逼银行转型升级
针对余额宝的出现,社会广泛关注,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出现了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与引导。而在此前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央行行长周小川还表示不会取缔余额宝,但会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管。
其实我们换一种角度来看,互联网和金融市场联系而产生的互联网金融时代,这个种发展的趋势是无法阻止的。事实上,余额宝的本质就是货币基金,也是支付宝推出的一款更有吸引力的理财产品,它实际上一种积聚社会上的闲置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托管人保管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专门投向无风险的货币市场工具。而余额宝只是电商进行购买货币资金的行为。作为银行业,其应该反思的是自己为什么不能推出余额宝这样高流动性、高收益的理财新产品?是做不到还是不愿意去做,而让余额宝“钻了空子”?从这样的一种状况中,我们可以看到银行业的暴利空间。
余额宝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反而是在给银行业一种启发,单纯的一款或几款产品不能够吸引客户离开银行转向新型理财方式,只有形成一定的“群聚效应”,提供足够多的备选产品方案选择的时候,才会出现客户理财渠道的明显转移。但这种尝试有利于国内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倒逼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互联网的时代,加之手机等移动数据产品的普遍化,使得在网上进行的交易不需要门槛。分析人士预测,正如阿里自己声明的一样,阿里要做的不是传统的商业银行,而是要直接迈向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一个重要的转型方向―基于大数据的资产管理平台。而这一趋势已经引起了国内银行的高度关注。
四、投资理财建议
余额宝这样的理财产品,对我们的公众的消费和投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实就是对我们进行如何理财的一种教育。我们国人的理财观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原先也谈不上投资理财,而后是单纯的存储在银行,而后是定期存款和购买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总体来说我国居民的理财意识还是相对比较匮乏的,第一是因为缺乏相关的知识和实践经验;第二是因为缺少合适的投资渠道;第三是因为根深蒂固的传统理财观念的影响,偏好于把钱存在银行;第四是因为国内的金融市场尚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体系还没建立,金融市场不发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理财的渠道会越来越多,余额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应当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理性的投资理财。虽然这次余额宝的推出让我们了解到理财,但是我们也不能过于迷信余额宝,毕竟它的收益也是依靠货币市场的收益,也具有不稳定性。而且它的利息不能和两年期及以上的定期存款相比,所以,如果是长期的投资,还是银行存款比较稳定安全。余额宝可以作为短期的资金增值提供便利。
五、结论
马云说过一句话,“银行不改变,那就改变银行”暂且先不说这句话是不是太自信,我们已经确确实实的感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强大。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传统银行有些不稳了,除了要开辟网上渠道,优化自己的网银系统外,还纷纷切入电商领域。如建设银行推出“善融商务”电商平台,交通银行推出“交博汇”平台,都是在探索与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机制。跟随时代的潮流,积极创新,运用新技术才是传统银行应对当前威胁的最好办法。希望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博弈中,不管是互联网用户还是传统银行的客户,都能够得到越来越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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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猛,不仅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规模的壮大。同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发展了许多不同模式,如:第三方支付、P2P等等。以下是对几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对比分析:(见表1)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近两年,除了以上列出的六种主要的发展模式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呈现下降趋势,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在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成功率不断提高。比如:传统银行也开始介入互联网借贷领域,传统的线下申请、审核、放贷等程序也开始转向线上办理,通过银行+电子商务平台”,人们可以直接通过“网上申请、在线审批、发放贷款”,传统银行这种模式的转变也正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改革提供了动力。第三方支付工具也由之前的“单打独斗”角色转向与基金合作,以提升自身的稳定性,争取客户对其的信任,进而提高自己在市场的占有率。而发展十分迅速的P2P也由之前简单的中介定位转向与担保公司等其他公司进行合作,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债权转让等方式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
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论证,“欲速则不达”这句话可以很形象的运用于此。任何事物都要遵循这一规律,都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稳定性,而不稳定性有可能会造成潜在的风险。
(一)技术性风险在对技术性风险进行分析时,其参照对象主要是具有相对独立安全的传统商业银行进行对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有着较为健全、安全的通信网络,这种传统的商业银行相对来说是封闭的,或者开放性不强。而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较强,是一种开放式的通信系统,这种系统兼具网络性、交叉性以及互通性。因而,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病毒现象,整个系统都有可能瘫痪。在传统金融领域业务中,技术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局部范围的,是可控的。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技术风险可能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风险,进而在整个系统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规模有可能无法控制。
(二)信用风险信用是对交易双方的评估,传统的信用系统相对较为完善,通过线下“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可以有效的对客户信用进行有效的了解。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下,对信用的评估很少能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因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这就存在一定的信用潜在不稳定性。同时,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也会存在损害用户信用的可能性。因而,这种潜在的影响因素会危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从而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法规风险目前,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有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之快,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种现象也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从机构和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法律环境下,人们也有可能会进行投机取巧的行为,又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投资者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不能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产生负面效应。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后台监管也存在法律漏洞,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效率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之上发展的,凭借着对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而对其管理的缺陷则折射出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缺失,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节奏。通过以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发展出的不同模式应予以区别管理对待。虽然传统商业银行已经向网络化进行转变,但其在运营模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应将其与其他发展模式进行区别。同时,互联网金融对效率的追求可以依靠其内在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进而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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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农村金融市场特点鲜明
农村金融一直以来都是金融市场的弱势板块,发展不是特别良好,究其原因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就农村自身特点而言,一是农村地区大多地广而人稀,从而使得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相当分散;二是农村的基础建设相对城市而言又比较落后,从而使得农村中参与到金融市场的人群相对比较少、金融市场的规模小;三是农村地区的信用体系尚未建设完全,多数农民缺乏信用记录和凭证,从而使得农村的金融市场收集交易信息的成本高、征信难度大。
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方与供给方也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从需求方来说,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方多为农户和一些村镇小微企业。就农户而言,其文化水平相对而言普遍较低,他们缺乏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了解,但他们存在较大贷款需求;他们的贷款需求多源于农业产品的生产,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具有较强的季节和周期性,故使得他们的贷款具有贷款频次较高的周期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政策因素的限制,农户可用的有效抵押物品较少。就村镇小微企业而言,一般多属于农业产品行业,而该行业有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风险高的特点;该类型企业一般资产和规模均较小,同时效益也较为一般甚至较低,从而使得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品;但该类企业的发展往往需要较大的贷款金额。就供给方而言,传统的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传统的国有性质的银行,包括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二是传统的民间借贷组织。在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国有性质银行的网点相对城市较少,与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也不多,同时由于考虑到避免坏账的因素,这些银行或多或少表现出“慎贷、惜贷、怕贷”的特点。另外,民间借贷组织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其保障性相对较低,容易出现问题。
(二)政策扶持力度较大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用以改善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问题,意见从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九个方面给出了指导性建议。但当前的贵州农村金融市场依然发展得一般,针对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受限的一系列问题,贵州省内又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整个省份金融市场的发展。2015年期间,贵州省相继出台了《贵州省金融扶贫实施方案》、《贵州省金融业发展六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中国投资协会农业和农村投资专业委员会农村金融贵州促进中心,以此来进一步地推进贵州省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仍然是传统金融力量为主,互联网金融尚未完全发力
尽管出台的《贵州省金融业发展六项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施方案,指出应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并力争在在2017年实现2个初具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及成立贵州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但在当前的贵州金融市场,传统的国有性质银行仍然是整个市场的主要的中坚力量,另外传统的民间借贷公司也大量存在,而金融服务中介公司以及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正在逐步发展。阿里巴巴公司推出的“淘宝农村”计划已经在贵州省实现了一定的覆盖率,2015年10月,贵州首家农村淘宝县级运营服务中心运行。对互联网行业而言,城市市场几乎已经饱和成熟,而农村地区则是一片广阔的土壤,因此,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涌入贵州农村地区。正由于互联网的带动,互联网金融也正在贵州的农村地区发展起来。但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尚未完全发挥出其巨大的作用力,其对整个贵州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仍待挖掘。
二、 互联网金融概述
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行业以互联网为交易工具和媒介来改善提供服务的方式,即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的渗透,也包括互联网行业向金融行业的渗透。后者就是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它强调的是用互联网的精神和思维去更好的提供金融服务,相较于传统的金融行业所提品和服务,它更像是一种新的服务方式。谢平将互联网金融定义成不同于间接融资模式和直接融资模式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实现直接交易,交易十分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低、有效地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
互联网金融主要的理论基础:长尾理论。与一般的企业或行业所遵照的二八原则不同,互联网金融遵循的最基本思想就是长尾理论。长尾理论是由美国人克里斯・安德森提出,与一般的企业或行业所遵循的二八理论不同的是,长尾理论关注利基市场,它关注分散较小的市场需求,并通过将这些极小的需求汇聚成一个特别的市场,这个市场的总额并不低,并且十分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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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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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特征可从三个方面予以解释:首先,从移动支付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在最近几年发展的如此迅速也主要得益于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的普及、使得参与主体可以广泛纳入。例如基金的申请购入,支付清算手段的电子化与移动化等。其次,互联网金融信息处理的网络化,凭借着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技术的支撑,互联网金融可以使得信息处理更加精确,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最后,“互联网平台”媒介可以使得各种金融资源聚集,供需双方可以更加便利、便捷的进行交易,这也提高了充分交易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猛,不仅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规模的壮大。同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发展了许多不同模式,如:第三方支付、P2P等等。以下是对几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对比分析:(见表1)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近两年,除了以上列出的六种主要的发展模式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呈现下降趋势,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在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成功率不断提高。比如:传统银行也开始介入互联网借贷领域,传统的线下申请、审核、放贷等程序也开始转向线上办理,通过银行+电子商务平台”,人们可以直接通过“网上申请、在线审批、发放贷款”,传统银行这种模式的转变也正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改革提供了动力。第三方支付工具也由之前的“单打独斗”角色转向与基金合作,以提升自身的稳定性,争取客户对其的信任,进而提高自己在市场的占有率。而发展十分迅速的P2P也由之前简单的中介定位转向与担保公司等其他公司进行合作,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债权转让等方式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
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论证,“欲速则不达”这句话可以很形象的运用于此。任何事物都要遵循这一规律,都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稳定性,而不稳定性有可能会造成潜在的风险。
(一)技术性风险
在对技术性风险进行分析时,其参照对象主要是具有相对独立安全的传统商业银行进行对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有着较为健全、安全的通信网络,这种传统的商业银行相对来说是封闭的,或者开放性不强。而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较强,是一种开放式的通信系统,这种系统兼具网络性、交叉性以及互通性。因而,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病毒现象,整个系统都有可能瘫痪。在传统金融领域业务中,技术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局部范围的,是可控的。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技术风险可能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风险,进而在整个系统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规模有可能无法控制。
(二)信用风险
信用是对交易双方的评估,传统的信用系统相对较为完善,通过线下“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可以有效的对客户信用进行有效的了解。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下,对信用的评估很少能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因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这就存在一定的信用潜在不稳定性。同时,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也会存在损害用户信用的可能性。因而,这种潜在的影响因素会危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从而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法规风险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有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之快,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种现象也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从机构和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法律环境下,人们也有可能会进行投机取巧的行为,又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投资者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不能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产生负面效应。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后台监管也存在法律漏洞,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效率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之上发展的,凭借着对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而对其管理的缺陷则折射出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缺失,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节奏。通过以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发展出的不同模式应予以区别管理对待。虽然传统商业银行已经向网络化进行转变,但其在运营模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应将其与其他发展模式进行区别。同时,互联网金融对效率的追求可以依靠其内在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进而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二)完善信用审查指标,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保障,因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就完善信用体系来看,需要注意信用体系考核指标建设、信用体系结构搭建、信用体系评估等。信用体系考核指标应当较为完善,完善的信用考核指标可以更好的对客户进行评估,将提前规避风险。体系搭建需要注意多方位、注重完整性。信用体系也要对自身进行评估,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对其进行评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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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庞大的数目,带来巨大的市场潜力
据国家统计局2013的数据,我国在校大学生人数为24680726、毕业生人数为6387210,2014年我国毕业大学生人数大约为724万人(包括成人教育),而我国大学招生又一直处于一个扩张的状态,所以如今我国的在校大学生人数保守估计有近2500万人。我们对400名大学生的问卷统计结果显示,在湖北省有近71%的大学生一个月的生活费在800-1200之间,16%的大学生生活费在800以下,9%的大学生生活费在1200-1600之间、4%的大学生生活费在1600以上。当然这仅能代表湖北地区大学生的收入特点,但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大学生生活费水平可能会更高。而且大学生的分布特点是东部地区多于中部地区多于西部地区。这说明其实际平均收入(包括生活费和兼职所得)可能比我们数据估计的还要多,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全国大学生全年的消费潜力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这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当然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没办法吃到这块蛋糕,毕竟目前并没有对大学生实行“众筹”的良好方案和成功范例。
二、企业最看重大学生旺盛的消费欲望
互联网金融企业最看重的是大学生这个群体庞大的数目和其旺盛的消费欲望,当然这种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违背商业伦理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不小的吸引力,因此以分期乐为代表的7家分期购物企业大步挺进校园。而“先花花”团队则直接为大学生提供类似于信用卡的服务。具我们了解以上两家我所提到的公司均被风险投资人(分期乐有源码资本、Golden Summit、蓝驰创投三家共注重资)所看好,在两轮的融资中分期乐融资金额达到10亿。看来天使投资人对这个市场是极为期待的,这也从侧面佐证了大学生市场的巨大潜力。
三、大学生是互联网的良好受体,学籍成为信贷的最好保证
当代大学生大多数出生与上世纪90年代初,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正好见证了互联网终端的崛起,他们对这类电子科技产品的接受能使是极强的,而这类终端又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这使得二者必然相遇。那如何保证大学生的信用?
在我们调查到的8家企业中,他们都和教育部直接挂钩,可以从教育部调取学生的部分讯息,而其中有6家和银行信用信息库直接挂钩,一旦”坏账”,将影响使用者的信用,危害未来的贷款业务(房贷,创业贷款),这些足以促使大学生维护社会信用,即使有个别坏账的情况,由于额度较小(0-3000)也不至于造成严重的损失。
四、传统金融企业无法插足,互联网企业可以大展拳脚
经营传统的金融业务,需要建立营业网点,雇佣服务人员这些都需要巨额的成本,而这些成本可能远远高于从学生身上得到的利润,所以对于传统金融公司而言从大学生群体盈利是很难的。但这些顾虑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则不存在,他们只需要建立少量的网点,雇佣适量的客服人员就可以营业,因为他们服务的平台是互联网,这使得服务的成本大为降低,而盈利成为可能。
五、这些金融企业搭建自己的p2p购物平台,收拢资金、营销商品两不误
据我们调查包括分期乐,潮ㄍ等6家企业其实都搭载p2p购物平台他们一边自己买东西,一边借钱给学生卖东西,增加自己的销售额,再从借款中收取少额的利息。它利润来自作为p2p电商的销售额和作为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这种方式新颖实用,双重盈利。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这些商家提高了部分商品的价格。以一部小米手机为例,在小米商城,小米4手机售价仅为1999,而在分期乐的售价为2399。从中不难看出猫腻。但从企业的角度讲,这种经营模式确实能快速的盈利。
六、掌握大学生市场就是掌握互联网金融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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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在当今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普及的背景下,关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信用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在作为新兴金融方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其作为区别于传统金融市场的一种新兴模式,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扩张和成熟,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的参与主体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和扩展,表现出强劲的竞争力和生命力。那么在这样缤纷复杂的互联网金融世界里,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着信用等级方面的差异,伴随交易业务数量的提升,衍生的信用事件也在随之增加,这就会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的信用风险,甚至会演变成金融信用危机[1]。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的信贷行为不存在实物抵押和担保
由于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金融交易方式为虚拟货币交易形式,在抵押物方面来说不具备以实物进行抵押的条件和平台,因此会在金融业务的交易后期出现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达到贷款标准,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违约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体系不完善
针对征信体系来说,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贷业务主要是面对个人小额贷款客户,由于信贷对象数量多且繁杂,会造成对贷款对象的信用评估工作冗长且效率低下,同时科学性也有待提升。那么这种不规范的征信体系会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准确评价信贷客户的具体信用指标,容易发生互联网金融企业亏损、贷款中断且流失的现象。
(三)信贷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道德感”缺失
在互联网平台中,由于个人信用贷款的需求更为强烈,客户类型繁多,因此面对借款人的具体信息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难免会发生客户信贷业务信息不对称的行为,这便大大提升了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系数,不利于更加完善和全面的掌握信贷信息[2]。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的缺失
1.目前我国未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适用法律
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行业金融交易方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尽管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应用,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并没有专门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这种法律制度的缺失会造成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性较低,同时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手段比如P2P贷款、众筹等金融业务自身的法律遵循程度也较低,没有真正的生存于法律接受、容纳和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从而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也非常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系统化的信用风险管理[3]。
2.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督主体处于“真空”状态
在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诞生的背景下,各个企业存在于互联网平台中,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实际的注册和认定,那么对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上来说,便无法具体的制定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并且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并未给自己构建较为完善和适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机制,造成企业内部对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并不重视,管理制度和体系较为缺失。
(二)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过程监控力度薄弱
1.对参与主体没有制定合规的有效审查和验证
在广为复杂和开放的互联网金融体系中,面对不同起点和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是具备高度容纳性的,但也正是由于这种高度容纳性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并未对各个互联网金融企业制定较为合理和完善的审查机制和有效验证机制。由于缺少更为适用的参与主体验证体系和审核体系,会造成金融业务交易的过程中,出现参与主体的故意损害行为,比如通过销毁当前的网络链接和IP地址,让其他参与主体遭受到财务和信用双重方面的损失。这种行为和现象的出现,大大挑战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为信用管理工作带来了系数较高的难题。
2.缺少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流通的金融资金的有效跟踪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针对金融交易发生过程的相关跟踪机制并未彻底的落实下去,那么这种对金融资金的跟踪工作无法开展会造成贷款款项的缺失和多次流转,从而造成金融流程的隐蔽性过强,容易发生信贷业务的舞弊事件,从而造成信用危机。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信用风险控制手段
1.未与我国中央金融征信系统相连接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适用的征信机制过于单一,并且构建的征信系统也并未与国家中央金融征信系统相连接,表现出很大程度的单薄性特点。这种过于单薄和独立的征信机制,会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缺乏固定和流通的征信标准,不利于各个金融业务的统一开展。同时对各项客户的信用评级标准不一,没有一个更具威严性和科学性的衡量标准,从而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问题[4]。 2.面对互联网平台的海量信息,信用风险控制手段应接不暇
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中,主要应用的便是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整方式,利用事中管理的形式进行风险管理。但是伴随互联网平台的逐渐成熟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包含的各项信息越来越多,相关金融业务也越来越复杂。所以面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上海量的金融信息,在传统事中风险管理的手段上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当前这种过于单一和单向的风险控制手段难免会造成信息过剩,收到的干扰也越来越多,大大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效率。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策略
(一)完善现有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1.加快健全相关法律进程,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适用法律体系
为了构建更为规范和健全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需要利用更为全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来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和进行。基于此,我国相关法律部门要切实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把握市场的发展规律,构建更符合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脚步的相关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提升互联网平台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构建金融业务往来的法律标准,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金融犯罪的几率。
2.针对参与主体个性特征,构建明确分工的监管框架
为了在整体方向上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针对互联网金融主体来说,需要进一步明确金融市场上的参与主体角色,将各个参与主体的责任和职能明确区分开来,才能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形成,从而构建更为合理的监管框架[5]。
(二)提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力度
面对不断扩张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要想改善风险四伏的现状,需要构建更为完善和全面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加大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力度。首先要形成职能性更强、监管性更深入的监督部门,落实监督者的角色,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相关业务进行实时性的监督和把控;其次要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管控功能,有效制定行业发展标准,规范相关金融业务的开展,促进互联网金融新产品更加适用市场的发展,同时也达到科学规避信用风险和缓冲风险的效果。
综上所述,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的性质而言,其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关联性,在这种极为自由的互联网平台中,金融体系会受到不同类型信用问题的干扰和波及。因此本文以上通过进一步提出有效解决和防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目的是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实现良好发展,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的严密性,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现有的信用风险水平降低到最低水平。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进行大力整顿和管理,以此来降低信用风险的出现几率,减少心信用缺失事件的发生率,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营创造一个更为合理和科学的金融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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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我国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接轨,使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协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我国要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求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脱离在硬件设备方面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实现技术上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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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众多发达国家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被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所倒逼,面对存贷款持续的“脱媒”状态,众多商业银行都加快了经营模式转型的进程,通过改变经营模式、提升服务、大力开展表外业务、积极推进混业经营,使其资产负债表得以重构。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恰恰为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契机,其产生的“鲶鱼效应”所引发的金融机构自发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相比监管部门自上而下地推动更加有效。
二、互联网金融
近年来,移动支付、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不断改变着人们的金融观念,与此同时,也使传统金融行业的版图被悄然改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传统金融行业以外的新兴主体能够以另一种方式不断进入金融这一壁垒相对较高的行业,从而使得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和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不断加剧。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银监会对其则有着极其严格的监管规定。然而,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除了第三方支付和第三方基金销售需要申请牌照之外,目前为止,亟待完善的法律监管导致其市场准入门槛极低,资金的供求双方只需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设备等,借助互联网平台就能够完成一系列的支付、结算、贷款需求。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行业竞争要素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互联网平台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数量不再是竞争的重要砝码。与其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不如说互联网为金融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渠道,在“渠道为王”的时代,互联网就具有了极强的竞争能力。
三、利率市场化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初始于1996年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放开。伴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利率市场化进程也逐步向前推进。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2004年以前,我国逐渐放开国内外币存贷款利率;2004年10月,伴随着浮动范围扩大的银行存贷款定价政策,国内银行在定价方面拥有更多的自;2006年至今,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逐步扩大;2012年6月,央行将存款利率浮动范围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2013年7月19日,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利率市场化进程大幅推进。
互联网金融的横空出世打破绵延数百年的金融垄断体制,使市场能够决定价格,金融机构、居民、企业对利率市场化的认可度与日俱增,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进入全新阶段。
四、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产生,也是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领域之外的机构提供了进入金融行业的便捷道路,使体制内金融机构对市场利率的决定作用逐渐被市场化的利率决定机制所取代。
(一)互联网金融负债业务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特殊的服务模式极大地降低了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互联网金融以信息资源做媒介,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开放、信息共享的金融产品投资平台,从而帮助用户通过便捷的途径获取各类金融产品的信息并在其中权衡收益和风险,进行自由选择。想在传统金融版图跑马圈地,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不触及监管红线的前提下兼顾客户个性化需求和追求高收益率的心理。虽然,这些面向广大受众的创新类金融产品会通过各种渠道流向投资者和企业,但最终很大一部分资金会回流银行体系。但毫无疑问,由于需要支付投资者较之前大幅增长的投资收益,长期看来,会使银行长期负债获取成本大幅提高;与此同时,短期内也使银行存款大量流失。货币基金通过余额宝、活期宝等渠道直接接触客户,使得货币基金这一高流动性资产的理财属性和普通百姓的消费支付需求得以有机的结合,通过高效的互联网传播,造成了银行负债中个人储蓄分流;P2P模式为投资人提供了能够获取高收益的投资途径和投资产品,更有如陆金所这样高收益、低风险、强保障的平台,使得客户的闲散资金不断涌入小贷市场,也造成银行个人储蓄的分流。互联网金融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渠道的巨大优势,具有了积聚小散受众闲散资金的特殊属性,使得银行的负债结构发生变化:个人存款通过投资互联网创新金融产品的方式汇集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银行体系内个人存款额减少,企业同业存款额增加。根据央行公布的《2014年4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2014年4月份,住户存款较3月减少1.23万亿元。这种负债结构的改变会进一步加剧银行间对于个人存款的争夺和对市场份额的竞争,进而提升银行负债的获取成本。
不论客户有何种风险偏好和需求,互联网金融都能提供比存款乃至理财产品更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从而其以负债端的取得成本和负债提供方用脚投票的方式逼迫银行向着进行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方向进行改革。
(二)互联网金融贷款业务对利率市场化影响
互联网金融涉足贷款业务竞争,加速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
网络贷款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创新融资方式,其介于一级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之间。按照不同的出资人进行划分,网络贷款平台可分为个人平台(以拍拍贷、人人贷为代表)和机构平台(以阿里金融为代表)两类,分别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
从所面向的客户角度分析,网贷平台与银行所面向的客户截然不同:网贷平台的客户主要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个人、个体业主;而银行的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主要面向的客户则是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优质个人。受此影响,二者利差很大,个人进行网络贷款的平均利率为15%~24%,而银行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的平均利率仅为6.5%~9.5%,故而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一般不会选择在网贷平台进行贷款。
从与银行的关系角度分析,网贷平台与银行有着互补、合作的关系。自有资金放贷模式(以阿里金融为代表),其利率水平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客户群体与银行基本没有交集,属互补关系;银行资金放贷模式(以生意宝为代表),其资金来源于银行,风险一般也由银行承担,网贷平台仅作为中介,收取少量进行尽调、审核及管理工作的费用,其与银行为合作关系。
面对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压力,银行也对高利润率的业务进行积极开拓,不少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都将目光聚焦在了毛利率较高的小微贷款业务上。当前,我国已逐步放开了贷款利率限制,这为银行参与贷款业务的竞争提供了政策保障,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风险特征制定更加适应新状况的市场化利率。
(三)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定价模型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的存贷款利率都受官方管制,没有对市场资金价格进行真实反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传统利率定价模型带来全新变化。
以交易对手作为切入点,互联网金融所面向的群体是小微经济体,其能够真实反映小微经济体对资金的风险定价情况。在贷款业务方面,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专注于对机构客户、大型企业的服务,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而互联网金融则为小微经济体提供了获取贷款的平台,从而使这些小微经济体对资金的需求成为了市场化利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利率定价因子的重要程度为切入点,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担保变得极为重要,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的选择也是造成影响的关键因素。互联网金融平台将传统金融模式下的担保方式(如陆金所平台引入平安担保)和信用风险共担的机制(如“本金保障计划”)相结合,保障了资金的安全。互联网金融平台给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了可以进行自主匹配的机会,使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获取丰厚收益,实现双赢。
作为新兴事物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初期并未受到过多的监管约束,其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有力的背景环境。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自身强大的积累客户的能力、强大的影响力以及信息推送及传播能力,不断推进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四)互联网金融主体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空前发展,大量传统互联网企业纷纷投入到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些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和传统互联网企业运作模式探索出了一条不同于传统金融的发展道路。传统互联网企业通过对海量用户信息资源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为客户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适应不同需求客户的投融资偏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入使得传统金融版图被重新划分,传统金融机构对市场利率的决定作用越来越弱,而市场对利率的影响则逐步加强化。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新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加入所导致的金融体系使得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断加速。
五、结语
便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利率市场化进程也在不断加速。互联网金融在负债业务、贷款业务以及从业主体等多个方面改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率定价方式,极大地影响力利率市场化进程。互联网金融在日后仍会焕发蓬勃生机,不断改变金融行业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篇10
这四个过程缺一不可,用户体验以及客户关系的维护也是一个长期过程,所以需要客户在短期内有良好的体验和评价井不太容易。通常,对于保险前期销售的完成,前两个销售环节尤其重要,这也说明了为何目前保险行业的主要销售渠道为人渠道。前期客户对产品功能理解十分重要,人起的就是信息传递和解释的作用。因此对于某此较简单的产品尤其是车险、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由于其产品设计本身相对简单,期限不长,因此人在前期起的作用井不是很大。因而如果客户对这类产品有需求,完全可以自己收集信息进行产品比较井购买。因此这类产品适合网销,而且按目前数据来看,这类产品网销增长迅速。
目前已经有约40家保险公司建立了自己的销售平台,但是总体而言销售效果井不是很好。第三方销售平台如慧择网等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目前依然太小。以美国的保险第三方销售平台经验来看,这类平台规模很难做大,盈利也相对有限,最终难以逃脱被收购的命运。综合电商是互联网保险的一个不错的选择,淘宝、京东等综合电商去年曾经创造过不少网销的经典案例,但是综合来看,多数网销产品均属于高回报的理财型产品,对于保障类产品,网销路依然漫长。
依据保险业协会公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报告,截庄2013年底,我国互联网保险销售额已经达到了291亿元,同比增长46%,2003年至2013年复合成长率达到68%,显T了超高的成长性。但是总体来看,互联网渠道对整体贡献的比例依然较低,2013年仅为1.69%。我们预计未来保险网销将依然保持快速的增长,网销的理财型保险产品有望逐步对银保渠道形成替代,降低保险公司对银保渠道的依赖。
篇11
1、负责公司产品总体运营的协调、规划、管理工作,针对产品特点以及市场状况制定产品运营规划、战略、布局并实施;
2、负责产品(线上线下)定位、媒体宣传、市场推广、渠道建设和客户服务的整体策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负责制订、完善、贯彻实施(线上线下)运营管理制度、流程、分析各类数据,提出改进方案,对业务流程等的分析和改进,品牌、市场的规划;
4、与公司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带领团队为公司项目运营、市场拓展及相关研究工作提供专业、系统强有力的支持;
5、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体系及流程并不断优化及完善。
任职要求
1、金融、经济、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
2、有较强的分析规划能力、洞察力、开拓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具有优秀的沟通能力,团队意识与执行能力;
3、具备从市场到产品、客户、营销、推广等金融产品全程调研、分析能力;
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团队管理能力,能带领团队完成线上活动和线下专题活动策划,线上线下推广计划执行及效果优化;
5、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优秀的职业素养,能及时关注同行业运营情况及市场最新动态。
公关总监/经理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对外PR工作,拓展和维护公司媒体资源,与重点媒体及记者时时沟通,及时反馈媒体合作意向;
2、建立媒体档案库,并能根据需求,联络、邀请各类媒体,与各界媒体保持良好关系;
3、能根据公司产品,进行新闻点和创意点的策划、组织,撰写媒体稿件;
4、建立并维护日常新闻稿件的媒体,监控、评估媒体的宣传效果;
5、策划、指导、控制、协调并参与公关活动、市场活动,协调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营销;
6、建立有效的危机公关体系、机制与应急处理。
任职要求
1、具有很强的营销创意策划能力,对传播有洞察力,有很强的执行力;
2、具有广泛的财经/互联网类媒体资源、丰富的人脉资源;
3、文笔好,熟悉公关活动流程及PR运作流程,具有优秀的公关活动项目策划及执行与拓展能力;
4、能够独立组织新闻会、专访及其它公关活动;
5、拥有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撰写新闻稿、发言稿以及其他公关所需文件。
网络营销经理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电子商务销售业务的策划、执行和监管;
2、及时对同类产品的营销策略、市场及同业电子商务动态进行调研、分析;
3、负责公司网络渠道资源的维护、推广和沟通;
4、负责合作伙伴关系维护,研究了解合作伙伴和主流客户的需求并持续改进和创新;
5、跟踪和分析引入的SEO流量以及相关关键词的排名,形成阶段性数据报告并提出后续优化方案;
6、不断开拓网站的外部链接,保证网站PR值、alexa排名(网站受欢迎程度、网站排名);
7、分析网站排名,对站点及内链进行整体优化;负责制订网站本身的优化方案、有效达成网站平台的访问量等相关推广指标;
8、利用搜索引擎、相关行业网络媒体、论坛、bbs、blog、IM等方式开展网站推广工作,策划执行软文、在线活动、病毒式营销等传播方案。
篇12
一、基于互联网金融的P2P网贷市场概况
(一)P2P简介及业务介绍
P2P是Peer to Peer的缩写,是互联网金融(ITFIN)的一种。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P2P网络借贷模式起源于英国,2005年3月理查德、詹姆斯、萨拉和大卫4人共同创办了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2006年这种网络借贷模式传入美国,2007年传入中国,并在近年来开始快速发展扩张。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运营数量已超过2000家,P2P投资人突破百万。
简单地说,借款人通过在第三方中介提供的互联网平台上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招标一个或多个资金借出者提供资金(见图1)。网络借贷平台(如万惠投融)的特点是可将社会中非常小的资金聚集起来,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
(二)P2P网贷市场主要产品
1.按照标的的实际用途可分为基础借款标、高级借款标和非常规借款标。
(三)国内主要的P2P网贷平台模式
P2P 1.0模式:类似拍拍贷这样提供P2P全流程服务,但不对出借人的收款提供保障的模式。
P2P 2.0模式:同样参与P2P全流程,但在“2”这端的交易平台上引入垫付机制,由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或担保公司提供本金保障。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95%以上是这种模式。
P2P 3.0模式:对借款业务及担保均来源于非关联的担保及小贷公司的,整个流程为P2N的(“N”是多家机构,不是直接个人对个人)称为P2P3.0模式
(四)国内部分P2P网贷平台的盈利来源
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参考人人贷、陆金所、红岭创投等主流P2P平台官网资料,其盈利来源主要包括VIP会员费,面向借款人的账户管理费,面向投资者收取的投资收益金以及理财产品的利差收益。
在竞争的情况下,手续费的收取可能相对受限,利差收益是国内众多P2P主要的盈利来源,但这部分可能涉及的资金池问题,不排除有非法集资等政策风险。
二、P2P网贷市场经营模式的SWOT分析
(一)优势(Strengths)
1.收益率高。据央行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7月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3.76%,其中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仅为3.12%左右,而投资理财的收益率在7%左右,也就是说近3.3%的收益被银行以管理费名义拿走。网贷P2P投资收益明码实价,普遍在10%以上。
2.P2P有抵押担保。银行理财实际是投资者借给银行的一种信用贷款,除了银行信用之外,没有任何风险抵补措施和手段,出现理财损失时投资者往往只能忍气吞声。网贷P2P普遍都有借款人足值资产或高质量债权作抵押,并履行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履行逾期代偿业务,可以说为理财资金安全加上了双保险。
3.P2P真实项目挂钩清楚。现实中大部分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不清楚资金用途、收益与何挂钩、产品风险等。网贷P2P理财需要资金需求方面提供真实的借款用途和项目信息,投资者可自主甄别和选择借款项目。
4.资金门槛低。信托理财不为大多数投资者所熟悉,主要原因就在于高门槛,信托公司推出的各款信托产品的资金门槛大多在100万元以上,普通投资者就只能是望“槛”兴叹。网贷P2P通过互联网归集资金,成本小、效率高,并且普遍未设置资金门槛,是理想的投资理财渠道。
5.P2P流动性好。目前,市场上能够推出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以1-2年的居多,投资期间信托产品变现能力较差,若投资者信托自查配置较多,容易导致流动性紧张。网贷P2P有多种期限可供投资者选择,尤其是短期理财产品,流动性较好,可以满足投资者短期理财需求。
(二)劣势(Weaknesses)
1.存在信用风险。网贷平台固有资本较小无法承担大额的担保,一旦出现大额的担保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而且不乏一些借款者出于行骗的目的进行贷款,而有些贷款平台的创建者目的也不纯,携款逃跑的案例也屡有发生。
2.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由于网贷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央行和银监会尚无明确的法律和法规指导网贷。对于网贷监管会持中性态度,不违规也不认可。
3.资金期限无法错配。银监会明确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客户的每一笔投资必须有相应的贷款需求,10%以上的沉淀资金成本P2P企业无法承担。P2P行业由于资金成本高无法实现期限错配,P2P的贷款只能停留在小额小贷上,因此P2P行业做大很难,并且运营成本更高。
4.坏账率高。P2P行业较高的坏账率众所周知,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借出去的贷款用于小微企业经营。最近几年宏观经济环境较差,小企业经营艰难,导致小微企业坏账率较高。大多数P2P企业不停地进行融资,其根本原因就是坏账准备率较高,不得不靠出售一些股份来进行经营。
(三)机会(Opportunities)
1.市场需求较大。P2P企业能快速发展,是由于无论资金的借入端还是借出端,都满足了普通老百姓的需求。比如资金的借出端有理财需求。如宁夏领先的P2P网贷塞上贷将门槛设置得很低,50元就可以起投。而信托对资金要求太高,存款则利息太低。对于借入端,比如小微企业,需要的资金也就在几十万元左右,去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无法满足银行要求。如此,市场就出现了传统金融体系没有覆盖到的空白地带,而监管又没有管到,P2P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满足这些人的需求,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金融行业的本质是资金投到更有效率的地方,P2P行业符合了这一发展本质。
2.有创新空间。一是目前的金融制度有待更多的创新。如渠道创新,比如第三方支付,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成本创新,在每个细分点上有自身特色;用户体验创新,怎么样让我们的生活方式变得越来越便捷,越来越惬意。二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必然会是金融生态圈的爆发点。
(四)威胁(Threats)
1.组织结构存在天然缺陷。风控部门是P2P平台的核心部门,不同的风险理念会导致不同的风险意识。一些P2P平台只擅长营销,不擅长风险管理,会给投资人带来很大的风险。一些P2P平台员工职业素养良莠不齐,也是目前P2P平台的普遍现象。
2.IT系统存在漏洞。当前许多网贷平台都受到了黑客的攻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平台的技术存在不足。黑客攻击轻则导致网站瘫痪,平台的客户资料被窃取,重则危及投资人的投资安全。目前许多平台对于黑客的攻击还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
3.征信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还处于建设的初级阶段,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查询和审核系统,P2P网贷平台无法进入征信系统,这使得P2P平台的贷款质量和效率存在问题。比如借款人拿抵押物重复抵押,在不同平台申请贷款。
4.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P2P理财平台的法律法规,P2P行业的法律标准只能依据现有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
三、P2P网贷模式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操作风险
目前普遍的情况是P2P平台、专业放贷人账户、信用审核及评级机构、投资者(理财)服务机构都为同一控制人,具有极高关联性,难以保证公正性和对客户的利益负责。P2P平台通常不核实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反映不了借款人的信用可信度。由于P2P平台掌握的贷款历史数据有限,他们的信用评级系统可能无法正确预测贷款的实际损失。一旦借款人违约,放款人只能依靠P2P平台预先委托的第三方收款机构来取回款项,无法亲自追偿。P2P平台破产,收益权凭证的支付可能会被限制、暂停或终止。
(二)流动性风险
每个P2P平台都为其成员提供了交易收益权凭证,但是并不保证每个放款人都可以找到收益权凭证的买家。我国采取债权转让模式的P2P公司,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个人(专业放贷人)现行放款给需求者,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P2P平台为该交易过程提供服务)形式。专业放贷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错配,相应存在流动性风险。如凭证无法流通,仅限于本平台上的放款人之间流转。
(三)信用风险
P2P信贷业务主要针对小微型客户的小额信贷,其中较大比例的业务是纯信用贷款,违约风险相对较高。为促进业务开展,很多P2P公司都承担了担保责任,但是,P2P所承担的部分信用风险可能无法覆盖P2P平台大量坏账的出现。
四、P2P网贷模式风险控制措施
(一)界定平台概念,明确平台规范
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形态,其内涵和外延尚不明确,不利于监管部门开展有效监管,也容易造成投资人对平台的误解,不利于平台的规范健康发展。应根据我国平台的运营模式和基本功能等,对平台进行明确界定,设定统计范围及信息采集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平台发展打好基础。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目前融资网络平台的监管涉及网监、工商、金融等多个部门,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导致对平台的监管不力。同时,由于信息不透明,监管部门难以评估其风险状况,并实施有效监管。因此,一方面应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对平台制定相对统一的监管原则;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明确平台披露标准,并将其纳入证信系统,降低信息不对称,让投资人充分了解平台运作及投资的具体内容,促进融资平台规范健康发展。
(三)引导平台支持实体经济和小企业的发展
融资平台是现阶段的一种金融创新,具有积极作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其相对于传统银行差异化发展,重点引导平台支持实体经济和小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于寒.互联网理财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4(8).
[2]武小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市场借贷研究[D].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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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人为垄断。2011年3月起,监管部门重启了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限制。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垄断固有的低效率,如创新惰性、内部管理混乱、腐败、服务水平低下、员工素质不高等。
1.3 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之间存在着双向的信息不对称。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相反,国有银行把大多数资金贷给了国企和地方政府,还有的流向高风险高收益行业,如房地产。这背后除了有利益驱动的原因外,还因为中小企业还款能力较弱,银行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来调查企业的财务和信用状况,在发放贷款后,还要加强监督力度保证贷款的收回。
1.4 加剧收入分配两极化。由于银行资金偏好投向国企、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行业,这些部门本身就具有政策优势,融资成本较低,收益较高;而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通过高利贷筹资,融资成本较高,收益较低,甚至还可能导致资金的反向流动,使融资难问题更加紧迫,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2 互联网金融产品在矫正银行金融市场失灵中所发挥的作用――以余额宝为例
2.1 促进金融的快捷化、高效化、普惠化。余额宝深度运用互联网金融的三项最重要的技术――大数据+云计算+云平台,最终促成低成本、高效率、高稳定等性能。更重要的是,余额宝借助便捷的服务和高效的信息技术,将金融、投资观念渗透到生活中去,转变消费者的理财心理,变被动理财为主动理财,使消费者能更积极地投身资本市场活动中,这对于中国经济的长久持续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2.2 利率发现,倒逼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余额宝七日平均年化收益率远远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原来,余额宝存在于利率完全浮动的拆借市场。2013年下半年由于银行疯狂销售理财产品,期限错配导致资金面紧张,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吸收资金,相应地,拆借利率一度很高。余额宝就诞生在 “钱荒”时期,相比利率管制的存款市场,收益率自然很高。这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反映了市场对取消利率管制的强烈需求,倒逼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
2.3 打破垄断局面,引入竞争机制。由于近几年中国通货膨胀率走高,银行存款购买力在缩水,对此广大储户意见很大。余额宝本质上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推出的通过余额进行基金支付的服务。原先支付宝上有大量沉淀资金,淘宝用户也经常抱怨支付宝占用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如何保证既能提高客户黏性,又能化解沉淀资金僵局呢?余额宝是一个有益的尝试,第三方支付机构借道货币基金,以盘活沉淀资金。这给银行业务的创新带来了很好的启示作用。与此同时,余额宝还有比银行卡更便捷的用户体验,近似于现金的流动性,群众基础……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问世,银行存款必然会出现分流,撼动了银行集团的利益,削弱了大型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
2.4 加速传统金融业融入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业的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方向目前仍不明朗,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传统金融必将加强与新兴互联网的合作。需要厘清的是,互联网金融是给传统金融机构增加了电子化、网络化的手段,而非给互联网行业附加了金融业务。其根本因素在于互联网,但它不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
此次余额宝的推出,对商业银行的最大启示应当是“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一直以来,银行都忽略了广大散户的“长尾效应”。余额宝上线后,销量呈几何增长,也从反面反映了银行服务缺乏客户黏性,客户体验差。因此,这次余额宝的“搅局”对银行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二十一世纪的经济是以整合现有元素为特征的整合型经济,数据互联网和银行功能的整合才是真正的金融未来。
3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以余额宝为例
余额宝虽然是货币基金,相对股票、期货风险已小很多,但投资风险仍不可避免。余额宝的明星效应很容易让投资者看不到它背后隐藏的风险。美国版余额宝Paypal货币基金于2007年达到峰值,规模接近10亿美元。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大量投资者蜂拥赎回。2008年后,Paypal收益急剧下降,最终Paypal不得不关闭该基金。正是因为这样的前车之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发展,该类产品的未来仍有待观察。应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不能听任其不受约束地“野蛮生长”,也不能误以为加强监管就是遏制金融创新。
3.1 创新监管思路,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时间不长,所以监管层面上没有很多经验可循。但很明确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一定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否则会扼杀创新。必须在监管过程中以宏观金融环境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为前提,制定出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根据现实情况修订证券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提高监管的预测性。
3.2 混业联合监管。“混业”指需明确不同金融部门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规则,“联合”表示虚拟网络和实体经济齐步迈进,互相包容性发展。各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高规格的横向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在管好自己“责任田”的同时,主动沟通配合,积极推进联合立法执法,避免出现立法和执法不属同门、相互脱节“二元化”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