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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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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

篇1

1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风险性

金融是货币流通表现的一种信用关系,它的流动总是以一定时间货币的回流为目的。科技工作具有探索性,其过程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科技工作过程不像生产过程那样,一般企业的生产过程中都有相当数量的固定资产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通过供应和生产过程会产生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商品售出后,投入的资金又会以倾向形态流回企业。银行信贷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总是以某物态存在,最后又转化为更多的货币资金,企业向金融部门还本付息具有保证。从而在科技工作中,尤其科研开发过程中,投资的风险性较大。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资金投入量是否合理、安全很难确定,这是由于受拨款制度影响,科研单位自有资金有限,对科研课题的资金投入很难与自有资金保持合理的比例。

第二,资金投入后,项目成功与否很难确定。科研课题投入一定的资金后,经过研究、试验,可能获得重大成果,产生重大效益,也可能出现失败,投入资金收不回来。

第三,资金投入后的周转速度和回收计划很难确定。由于科研课题研究周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对其资金投入后的周转速度和资金投入后收回计划也不确定。

第四,资金投入后产生的效益大小很难确定。资金投入后研究出了成果,一是能否转让出去,转让费多少是个未知数;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后,是否符合市场需求,能否带来高于投入的资金效益回报?

第五,资金的附加量多少很难确定。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技改资金、流动资金以及基建等方面所需要的资金数量较大,这会给银行增加新的压力。

2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形式

第一,由金融机构、政府财政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企业集团等联合投资组建一个主要为科技金融贷款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型的金融机构,这种金融机构要以企业为中心、市场为导向、盈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营机制运行。组建可分两步:第一步为科技信用社;第二步为科技开发银行。

第二,贯彻科技开发贷款后贴息制。对获得贷款的科技开发项目,按计划合同书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期还本付息,银行结算单下达后,科技管理部门按银行结算单补贴利息,不见银行结算单科技管理部门不予补息。

第三,运用金融手段回收有偿使用的科技经费。对经过科学论证,市场需求量大,经济效益好的,正式列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还款协定,科技管理部门再拨款,项目完成后,由银行收回此项有偿使用的科技经费。

科技管理部门要付给银行一定手续费(一般为回收经费总额的15%),委托银行回收。

3实现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对策

3.1建立风险投资体系,保障风险投资者的安全与利益

第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保障制度,即风险损失经济补偿制度。因为风险投资的资金付出之后获得效益时间长,必须从政府财政部门首先拨出一定额度资金给科技开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列为风险基金科目,作为风险投资启动资金,并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第二,广泛开辟风险资金的融资渠道。由于政府部门注入资金启动风险投资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必须坚持的,但光靠政府一家投资是不够的。一是即使政府财政拨款年年增加,毕竟还是有限度的,不可能完全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需求;二是光有政府一家投资不仅不能形成风险投资竞争机制和风险资金运用上的高效率,反而会形成独家垄断的僵化局面,只有打破垄断,实行多家投资,才能形成竞争机制,增强风险投资的活力和增加风险投资的效益。因此,建立和发展风险投资必须多形式,多渠道。既有政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又有企业发行债券、股票;既有国家、集体投资,又有民办科研机构和个人的投资;既有风险投资者与风险企业家联合投资经营,又有吸引外资投入风险资金等。为促进风险投资机制尽快投入运行,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服务,政府应尽快制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保障体系,为科技风险投资优化环境。

第三,要建立一套完备的管理机制。一是对于技术含量高、经预测社会效益前景好,但资金需求量较大、风险程度较高,立项实施可行的科技贷款项目,可由政府组织银团贷款。为了减少或分散风险,其一应由政府成立以财政、科技、金融等部门参与组成的科技信贷决策机构;其二以聘任制方式,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政府的高级智囊机构,下设若干专家组,专家组应是名副其实的行家,由他们依照严格的程序,参与项目预测、评估、监督和管理,使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在可靠度上有所保证。为使政府的决策机构和智囊机构都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必须建立责任制及问责制度,形成常态化。二是制定监督机制,促进两个积极性向一个中心点聚合。企业或科研单位申请科技开发贷款,为的是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银行发放科技开发贷款,除按规定收回本息保证自身发展外,还为支持科技支撑经济,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信贷资金营运良性循环。在科技开发贷款中的企业(科研单位)和银行双方的积极性都向着发展经济这个中心点聚合。要达到真正聚合,还必须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借、贷双方互相支持、互相促进、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也就是说,不仅承担科技开发项目,申请贷款企业或科研单位,在考察、立项、实施等各重要环节上还要有一套完备的管理责任制度,而作为发放科技贷款的银行部门更要变被动为主动,努力提高对科技项目的自觉参与意识。对申请贷款的科技项目技术上的成熟性,生产上的可行性,产品投放市场后的竞争性,以及承担项目单位的技术设备能力,劳动者素质,企业资信程度、相关配套条件是否具备,投放的资金是否能回流和增值等基本情况除靠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积极提供外,必须自己主动介入掌握资料,把握贷款可靠程度,避免、减少科技贷款出现资金损失。

3.2开辟渠道

要使其发挥一般金融机构功能作用,广泛地吸收储蓄存款,发行债券等形式,开辟资金来源渠道。

3.3建立科技风险基金

一是本着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由地方财政拨出一部分;金融机构从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公司、科技先导型企业投资一定额度,建立科技风险基金。二是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科技实体,大力发展个体、民营经济,这种科技企业内部职工既是股份拥有者,又是劳动者,企业兴衰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关联。这种运行机制,职工积极性高,人才留得住,那些“吃、占、等、靠、要”企业的意识会自然消失。这种科技企业大力推进科技体制、企业体制的改革,加速市场化进程,使那些敢冒风险,富有创新意识的科技人员走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领办、联办科技企业,只靠国家给的一定优惠政策,自己出资或集资,创办具有生机活力的风险意识创业型科技经济实体。这样的科技实业或企业,自身的风险意识强,能够独立承担经济风险责任。所以,非常重视建立和发展科技企业的风险基金。因此,可以说创办科技企业是积累扩大科技风险基金的渠道,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同时,它既能为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奠定物质基础,又往往是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3.4大力促进、推动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接轨

为使技术市场真正成为科技与经济的桥梁,政府和金融部门必须投入一定资金,建立科技大市场,上下形成技术市场网络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速度,使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良性循环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可协调发展。

篇2

一、科技风险及科技风险审计的基本理论

(一)科技风险含义及类型。近年来,随着信息科技在金融行业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信息技术成果为金融业行业带来发展的同时,科技风险也不断加剧。我国银监会于2009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了科技风险的含义,即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金融业的日常运行中,受自然意识、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不善而产生的法律、声誉和操作等风险[1]。可见,在金融风险的众多种类中,科技风险是操作风险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按照不同分类标准,金融科技风险可以分为IT环境风险,包括了物理风险、合规性风险、外包风险等;IT运行风险,包括了网络欺诈风险、误操作风险和系统中断风险等;基于IT的金融产品风险。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及与其他风险的相关性,金融科技风险分为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直接风险包括技术风险(网络、系统、设备、安全)和非技术风险(自然灾害、人为破坏、误操作、环境等);间接风险包括了传统业务风险和隐性风险。按照产生的后果,金融科技风险分为信息安全风险、外包风险、业务连续性风险等。

(二)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的含义及面临的挑战。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是指由金融企业内部的信息科技审计部门对全行范围内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中的资产保护、资源经济利用、数据完整和完成组织目标的情况,通过采用应用控制和一般控制等审计方式,开展综合的检查和评价,向企业的领导和信息科技部门提出咨询意见。随着我国各种银行数据数量的不断增加,银行各种技术风险也不断集中,因此,如何掌握银行数据大集中的稳定性、可靠性和高效性是金融科技风险设计的一大挑战。同时,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变革和技术创新的速度不断增快,使得金融企业新业务和新技术推出的周期将会大大缩短,在这些推出之前,是否有合理的风险分析、安全检查和战略评估亦是一大挑战。

二、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的必要性

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科技风险作为金融操作风险的一个重要分支,对金融业的发展作用日益突出。科技风险审计是金融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金融业系统正常运行的主要手段[2]。因此,在金融业的发展中,强化科学风险审计是十分必要的。

(一)科技风险审计满足了金融业信息系统高效运行的需求。随着计算机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广泛应用,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已经无法发展金融业的发展需求,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促进了金融系统的信息化发展。与传统的金融运行方式相比,信息化系统虽然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和管理节点的复杂性使得金融信息化系统的科技风险日益突出,影响了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降低金融业中的科技风险,满足金融业信息系统高效运行的需求,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积极开展科技风险审计工作。

(二)科技风险审计提高了金融业的整体效益。科技风险作为操作风险的一种,对金融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要的影响。科技风险主要在金融的业务工作中形成,而金融业务直接关乎金融企业的经济效益,一旦因科技风险而造成业务流失的话,将会大大减少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损坏企业形象,影响金融企业的社会效益。可见,做好科技风险审计工作,是提高金融业整理效益的必要手段。同时,在金融业中做好科技风险审计工作,能加强对金融业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督力度,有力控制金融业的整个管理体系,提高金融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科技风险审计降低了金融业经营管理风险。科技风险审计是科技风险管理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做好科技风险管理的重要前提。金融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归根结底是要靠金融管理的有效性,金融管理风险严重降低了金融管理的工作有效性,影响了金融业的发展。加之,金融业信息化系统在运行中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漏洞,必须积极开展科技风险审计工作,才能降低金融信息系统风险。因此,开展科技风险审计,能降低风险金融业经营管理风险,保障了金融业的有效运行。

(四)科技风险审计促进了金融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金融业的发展中,开展科技风险审计,能有效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提高了金融业的整体质量,科技风险审计是促进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金融企业进行的科技风险审计,能提高内部职工对信息安全的认知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此外,通过开展科技风险审计,能及时发现信息系统中存在的或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强化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的有效策略

(一)设计有效科学的科技风险审计方案。金融科技风险审计的有效方案设计可以从六方面着手,即审计立项、审计策划、现场审计、审计报告、审计跟踪、项目评价。审计立项是指有金融业相关审计机构根据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和有权人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提出项目,再由当地政府审计部门决定是否立项,审计机构在确定审计项目时,要明确审计的对象、目标、时间还有具体的审计事项。审计策划包括了成立专业审计组、收集资料、了解内部控制、审计培训和通知。现场审计包括了开始会议、初步评估、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审计发现、审计评级和结束会议,现场审计一般是在业务部门现场进行的,必须对业务部门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记录,对业务部门管理层执行的控制进行评价。审计报告包括了起草审计报告、举行推行会谈、审定审计报告、宣布审计结果。审计跟踪包括审计跟踪、评估剩余、风险和报告跟踪。当项目报告通过并发表后,审计组组长要组织审计人员对审计效果、审计效率的运用,实施审计评价。

(二)强化科技风险管理,建立科技风险评估机制。金融企业要不断加强科技风险管理,在借助科技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要重视因科技引发的风险,明确自身的责任,调整好自身的行为规则和战略计划,要谨慎开发高科技产品,与科技风险相关的信息要透明公开,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同时,面对现代科技带来的金融科技风险,金融企业必须构建健全的科技风险评估机制。对已经产生的风险或者潜在风险进行科学、完整的评估,以便能及时准确的找出控制风险措施,提高科技风险审计质量。

结语:总之,在金融业发展中,必须坚持开展科技风险审计工作,积极开展科技风险审计是符合金融业发展需求的,是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下的必然趋势,能有效降低金融业的科技风险和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篇3

一、我国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困难

(一)缺乏专业的科技人才

商业银行普遍缺乏专业科技人才和外部科技专家,导致对科技企业和投资项目了解不足,这已成为发放科技贷款的主要困难之一。由于科技型企业分布行业广泛、专业性强,银行缺乏专业人才导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周期、企业特点、专利技术价值、项目前景了解很少。银行自身培养既懂金融又懂技术的通才难度很大,而且科技人才也不可能对各行业技术都具有充分了解,因此仅靠银行自身力量突破人才瓶颈难度很大,必须协同有关部门构建外部脑库为银行提供专业人才。

(二)尚未形成完备的风险补偿机制

科技型企业大多是轻资产、高技术含量、产品研发投入高、投入和产出在企业初期不成比例,但高科技产品的附加值极高,企业一旦获得市场认同会产生极高回报。银行发放科技贷款承担风险高于传统产业,却无法分享企业成长的高收益。目前,虽然国家政策导向要求各级科技部门和高新园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但风险补偿基金尚未形成规模、其他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覆盖面不足,导致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投入产出不匹配,影响了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的积极性。

(三)产品创新的宏微观配套措施相对滞后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订单融资、股权质押贷款是比较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但产品创新离开宏微观配套措施的跟进是难以推广的,相关宏微观配套亟需跟进。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首先需要形成对知识产权系统化、规范化的评估体系,其次需要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便于发生风险时银行能够及时将知识产权变现。同时,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四)尚未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1]。人行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中,仅有大型企业的信用评级描述,而对中小企业的评级信息很少,银行难以便捷、有效地获取企业信息。此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其自身特性,评级要素也会有别于大企业,需充分考虑其科技创新能力、独立知识产权等非财务信息。单现在有政府机构、科技部门、银行、评级公司多方参与构建的、尚未形成区域性的信息共享平台,银行对科技型企业真实情况缺乏了解,必然造成过于强调抵押以确保贷款安全的现状。

二、美国硅谷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验借鉴

硅谷银行一直处于硅谷科技创业活动的中心,是支撑美国高科技企业发展壮大的一支重要力量①。自1983年成立以来,硅谷银行已为3万余家高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美国进行IPO(首次公开募股)的计算机和生命科学行业的企业超过三分之一都是硅谷银行的客户[2]。硅谷银行隶属于美国SVB金融集团(硅谷银行金融集团)。硅谷银行金融集团下设硅谷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私人银行机构、咨询公司四家机构,其中硅谷银行经营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各种VC(风险投资基金)和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私人银行机构专门为科技企业、VC、PE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金融服务,咨询公司主要通过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合作评估高科技企业客户的价值。硅谷银行提出“技术创新的中心在哪里,我们就在哪里”的口号,55家参控股公司遍布世界各地。

(一)高度专业化的市场定位

硅谷银行的目标市场为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高科技企业客户,硅谷银行为其提供存贷款业务、结算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金融服务,并把自身丰富的风投资源介绍给企业,帮助高科技企业获得更多融资。对VC和PE客户,硅谷银行为其提供存贷款业务,并通过SVB金融集团的资产管理机构与各种基金开展全面合作。2013年,硅谷银行的贷款客户中,信息技术和生命科学行业的高科技企业占比超过三分之二,VC和PE行业客户占比近四分之一。硅谷银行高度专注于为高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的紧密合作有利于更好地了解高科技企业客户,降低贷款风险,拓宽收益来源。

(二)独特的盈利模式

1.存贷款利差远高于普通商业银行。硅谷银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风险较高,融资需求具有“短、小、频、急”的特点,一方面对贷款利率不敏感,另一方面,这类企业对资金流动性要求较高,从风险投资机构获得投资后通常在硅谷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存款大多为不付利息的活期存款。硅谷银行的风险投资机构客户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也比较高,在寻找投资目标时资金通常也存在硅谷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而风险投资机构业务的特性也使硅谷银行对风投贷款收取高额利息。利息收入是硅谷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2012年硅谷银行的利息收入7.3亿美元,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存贷款高利差造就了硅谷银行的优良业绩,自1993年以来,硅谷银行平均资产回报率达17.5%,而同期美国银行业平均回报率仅为12.5%。

2.持有众多高科技公司的股权组合带来可观收益。硅谷银行为高科技公司提供信贷服务时,会提出一些附加条件以补偿贷款风险,如索取客户的少量期权(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1%),如果企业发展良好能够上市或者被收购,期权就能够为硅谷银行带来巨大收益。从历史数据来看,大约有30%左右的期权能够兑现收益。硅谷银行索取的企业期权由其母公司SVB集团代为持有。

(三)出色的风险管控能力

硅谷银行近20年来的平均不良贷款率低于1%, 拨备覆盖率均超过100%,主要得益于其出色的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的客户筛选机制。硅谷银行在确定一家初创期的高科技公司成为其客户时,会与风险投资机构紧密合作,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硅谷银行规定所服务的初创期科技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获得风险投资支持。

2.以多种方式保证贷款安全。硅谷银行发放贷款前与客户签订协议,要求以技术专利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当企业产品投入市场后,采取应收账款融资替代知识产权质押,并时刻关注该企业客户是否还有风险投资继续投入,以风险投资投入资金作为衡量企业还贷能力的重要标志。获得贷款的初创期高科技企业客户只能在硅谷银行开立唯一账户,便于银行全面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同时,通过控制单户企业贷款规模减小风险,硅谷银行对单一科技企业的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万美元。

3.与风险投资机构密切合作。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一直是硅谷银行最重要的策略之一。硅谷银行借助风险投资机构的专业水准筛选高科技企业客户, SVB金融集团是200多家风险投资基金的股东或合伙人,在硅谷银行内部也成立了风险投资咨询顾问委员会,设有专岗负责维护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关系,硅谷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共享信息,形成互助互补的合作体系,以便更好地规避风险。

三、提升商业银行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组织架构管理模式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组织机构特点,积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组织机构管理模式。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特点,设立专门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专业团队。部分有条件的银行可以参照硅谷银行金融集团模式,推进中小企业专营机构与旗下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资银行等全面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

(二)创新科技贷款营销方式

由于科技贷款金额小、客户多、频率高,传统的营销模式难以满足银行对贷款投入产出的要求,必须创新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营销模式。银行可以通过科技主管部门、高科技园区、专业担保机构批量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批量审批,提升效率。

(三)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产品

银行应结合科技企业特点,积极推进订单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科技企业互助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拓展科技企业的融资方式。同时,商业银行应围绕当地科技产业外部市场环境、行业分布特征(如上海高科技企业主要分布于电子信息技术行业、高新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融资需求特点等,研究开发适合本地科技企业需求特色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四)内外结合弥补科技人才短缺

从目前来看,由于银行内部培养科技人才成本高、行业覆盖面窄,可通过与科委合作开发“专家库”、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共享专业人才等方式弥补科技人才短缺,但应对科技专家筛选机制、专家审贷责任界定、专家费用分摊机制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从长远来看,银行仍要加大内部培养、选拔科技人才的力度,优先培养行内高科技企业资源丰富的分支行科技专业力量,尝试在行内跨区域共享科技人才,建立一支符合本行科技企业行业特点的科技人才队伍。

(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

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不但需要商业银行高度借鉴国际经验,提高金融服务的能力,也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当局及其他市场中介机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可针对科技贷款设立相应的专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建立担保保证金长效补充机制,健全担保体系,分担银行风险。二是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建立以政府资本为导向、民间资本为主体、多种渠道并存的风险资本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流向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是跟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订单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创新产品配套措施。四是鼓励中资法人银行与地方政府、外部评级机构合作,搭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题数据库,借鉴标准普尔等国际机构经验,以数据库为基础尝试开发中小企业信用统计模型,预测不同行业中小企业客户的违约概率,提高银行的发放科技贷款的审批效率,更有效地防范信用风险。

篇4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以合同方式委托信息技术服务供应商提供所需的信息技术服务,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类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说明如下:

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设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二、信息科技外包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得益于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科技水平显著提高,凭借着外包供应商优质的软硬件环境最大化了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在得到极大优势的同时必然要面临相应的风险。

(一)跨境外包风险

金融机构购买某一国家服务供应商的信息产品、系统等相关外包服务,在合同期间该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事件产生了国家级别的风险,从而导致该合作供应商不能正常经营,致使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二)集中度风险

金融机构将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集中交由少量服务供应商承接,在合同期间,该服务商或者其供应链上某公司出现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导致金融机构出现集中性的服务中断、一系列的安全事件。

(三)信息安全风险

首先服务供应商或者其供应链上某公司是额外增加的不可控的信息安全风险环节,其次服务供应商内部控制有出现漏洞的可能,致使金融机构遭受黑客攻击、银行客户信息和资产被窃取等事件的发生,导致包含客户信息在内的金融机构非公开数据被服务商、黑客等非法获得。

(四)科技能力丧失风险

金融机构长期购买某些服务供应商的服务,熟悉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形成了对供应商及其所提供的外部资源过渡依赖,导致金融机构失去科技控制力及创新能力,影响业务创新,掣肘机构发展。

(五)业务中断风险

金融机构由于更换服务供应商、供应商更新或停止某项服务等原因造成无法持续享有外包服务,导致金融机构某项业务中断。

(六)服务水平下降风险

供应商的服务能力有限,技术水平、研发能力不足,行业声誉下降,内外部协作效率低下,不能迅速跟进技术应用、对产品及时升级改造,导致外包服务质量达不到合约预期目标,供应商对金融机构的科技服务质量下降。

三、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一)建立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

要π畔⒖萍纪獍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必须首先建立外包服务管理机构。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外包过程中,仅当外包商选择或发生了法律纠纷时,才成立临时性机构来处理相关外包事务,管理机构的缺失给外包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带来不便,无法充分保障外包服务的质量。

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外包服务管理相关制度,做到对外包服务相关事务的处理有制度可依循,防范在外包立项、审批、采购、实施、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应做好外包服务商准入控制。控制外包服务项目预算经费;核查外包服务项目与金融机构发展趋势、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是否一致;在筛选服务供应商时,国产供应商优先,禁止与监管部门风险预警的外包服务商合作,避免与提供外包服务不满三年的供应商合作,避免与已签订其他外包项目的供应商合作;对重要的服务供应商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为保证公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调查应关注供应商技术经验、行业声誉、内部控制力、企业管理能力、持续经营状况等。

(二)规范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合同

在购买外包服务前,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应根据外包服务需求、尽职调查结果确定详细程度和重点。

合同应合规,遵从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合同应明确服务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责任分配等事宜;合同应明确供应商在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责任,禁止使用、泄露金融机构非公开信息,明确加强安全保密的具体措施;合同应满足服务连续性要求,具有完善的灾难恢复设施和应急管理体系,若供应商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可能时,需提前向金融机构提出事务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处理,做好过渡安排,保障业务连续性;合同应包括争端解决机制、违约及赔偿条款,明确信息安全、服务质量、知识产权等违约情况下的赔偿及解决办法;合同应包括报告条款,明确常规报告内容、频度、突发事件的报告流程、方式、时限要求等。

(三)落实信息科技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由牵头部门组织,信息科技部门技术配合开展系统、全面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工作。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应涵盖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执行情况、外包信息安全、机构集中度、服务连续行、服务质量、政策及市场变化等因素。

定期对重要的外包服务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应涵盖供应商合规情况、服务的执行效果、供应商企业内部控制力等因素。

篇5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服务机构所面临的合规压力/合规成本急剧上升,为了降低合规风险,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创新时甚至都日趋保守[1]。监管和创新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个规律不仅适用于金融行业,在诸多领域都呈现了相同的趋势。

对监管机构而言,维护整体金融稳定,保护公众消费者利益,是其重要使命之一,因此,大量的新的监管要求会层出不穷,也会根据形势的变化持续修订,所有这些都会带来很高的成本。虽然在金融领域中,监管成本过高表现的并不明显,但是在税收等领域,诸多监管项目,由于成本过高[2],导致不了了之的情况并不鲜见。通俗而言,监管也是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同时,对于被监管机构而言,例如商业银行,则又不胜其烦,疲于应付频繁变化的监管规则。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单独设置“合规部”以应对监管,不仅如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要求银行的合规部门“应该是独立的”,“应该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的地位”,并且合规“应成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3]。这些要求反映了合规工作的重要性,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合规工作的复杂性。

如何解决上述矛盾?近期的诸多研究表明,监管科技应该是可行的途径之一[4],因为在整个的监管逻辑上,监管方从传统的“家长型监管”转移至“服务型监管”,被监管方则从“被动汇报”转到“主动披露”。这种转型是前所未有的,在制度设计的层面,就避免了监管双方的不同立场,使双方在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达成了统一,并努力实现金融风险的可预测性。

二、监管科技的概念

与金融科技必须以“金融”作为关注点不同,实际上,监管科技并没有这么强的行业属性,可以应用到各种监管情境中。监管科技不应该是简单的“监管+科技”或者“科技+监管”,也没有必要深究到底应该偏重监管的科技属性,还是科技的监管属性。重点在于,监管科技所体现的,是在新的金融业态下,整体监管逻辑的方向性转变。

首先,被监管方采纳监管科技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降低成本,更应该是主动的接受监管。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自愿性披露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主要由于靠传统的信息不对称获得不当盈利,在互联网背景下已经很难实现,与其这样,还不如主动接受监管。

其次,金融监管模式已经从规则治理,过度到原则治理阶段,在原则性监管的模式下,每个企业有权决定其最佳适用原则的方式,以确保符合性,这导致企业的诚实变得很重要[4]。于是,对于被监管方而言,主动接受监管已经成为提升信誉的途径之一。

最后,站在监管角度而言,即监督科技(SupTech)的视角,监管已经从“防止违规”转移至“预测风险”。在这个角度讲,监管方与被监管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目标,利益是一致的,因此,监管不再是传统的“猫鼠游戏”,而是监管机构提供的一种服务。或者说,“监管即服务”是改变传统监管逻辑弊端的最好途径。

综上所述,监管科技(RegTech)在本文中被定义为简化和改进监管流程的技术解决方案。

三、监管科技的兴起

监管科技、金融科技和监督科技词汇都是近几年以流行语的形式出现,但是一般认为,金融科技出现的比较早,该词汇由Bettinger[5]所提出,原意是指“将银行的专业知识与现代管理科技以及计算机相结合”。从当前的表达语境来看,金融科技也已经有了新的含义,也可以认为是新词汇,而且绝大部分文献也都是近三年(2016—2019)才出现的[6]。

部分文献认为,RegTech是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提出[7],实际上,在文献[7]之前,英国的政府科学办公室(GOS)所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了该词汇[8]。当然,监管科技的思想早已经出现,只是没有被高度概念化,例如,文献[9]提出了利用金融科技构建监管机构工具包,只是没有明确的提出该词汇而已。可能也正源于此,在后续诸多文献中都认为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子集”[10]。

监管科技虽然不是因为大数据的兴起而出现,但确是因为随着大数据的应用才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诸多学者认为,目前已经发展至监管科技3.0,可能正是这样的划分,才佐证了上述结论,即实际的监管科技由来已久,但是之前并没有这样概念化的词汇。图1在文献[11]的基础上给出了这个过程以及其中相应的重要概念。

四、监管科技1.0及其成因

从整个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金融监管长期处于“亡羊补牢”的滞后状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金融是一种社会建构,这导致新情况层出不穷。例如,对刑事犯罪的判定只是随着人的认识在改变,但是金融犯罪改变的不仅是认识,更是金融业态。因此,在金融监管领域,很难出现足够完善的规则。

典型的例子是,1970S随着金融全球化,随之带来了全球性的通货膨胀和债务危机,在这个背景下,产生了《巴塞尔协议Ⅱ》,这也陆续构成了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微观审慎监管的作用无须赘述,其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

一是微观层面的监管,解决不了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换句话说,单个金融机构即使都符合审慎理性行为,“合成谬误”依然存在于金融体系中[4],叠加起来,在宏观层面可能会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例如,2008年金融危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存在不足是其成因之一。

二是微观审慎监管所带来的合规成本较高,显著的提高了交易成本。审慎监管的本质是通过事前的约束来降低事后风险的概率,这意味着这些原则本身就是低效的。而且,这些原则,例如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降低高风险投机行为的同时,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随之提高了运营成本。

上述缺点1促使宏观审慎监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虽然与之联系紧密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不是新生词汇。缺点2则使得监管科技的出现成为必然。

监管科技1.0主要是由大型金融机构所推动,尤其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所导致的制度落差。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的复杂性,但是新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相应的副作用,例如,给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过度自信。监管科技1.0的标志是大型金融机构将技术应用到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流程中。

五、监管科技2.0及其成因

《巴塞尔协议Ⅱ》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被证明是存在一定缺陷的,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这意味着更严格的监管,以及更高昂的合规成本。在金融强监管背景下,不仅是大型机构所面临的合规复杂性问题,中小金融机构还时刻面临“出局”的市场风险[12]。在这个阶段,传统手段很难保证全面合规。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传统的监管手段也不能满足要求。具体表现为:(1)如何保障金融机构上报数据的真实性。金融科技发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降低风险,而是获取更高的利润,因此风险会以方法或新的形式展现出来,如果监管的技术落后于金融机构的技术,在识别风险方面就失去效力;(2)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例如,如何监管场外交易等行为[13]。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场内交易一般存在完整的监管制度,但是场外交易则更多取决于双方的私下约定,这导致交易行为并不透明,场外交易被认为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3)关于监管成本问题,如果监管成本过高,监管就失去了意义。

于是,监管科技在金融机构的应用从1.0时代过渡到2.0时代,合规监管在监管机构的应用也成为一个独立的方向,即监督科技。监管科技2.0主要体现为各种新技术在满足合规监管要求,以及加强合规监督效力方面的应用。

六、监管科技3.0及研究展望

监管科技3.0被定义为未来的应用框架,这主要是因为金融信息化/数字化的过程已经基本完整,监管科技2.0最主要的体现和应对都是针对这一浪潮。未来更严峻的问题在于,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整体的金融业态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例如,区块链技术带来的货币数字化。

篇6

京、沪、深三地风险投资发展现状

深圳是最早吃“螃蟹”的城市之一:1990年成立了全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南山创业投资基金;1993年就开始对深圳创建风险投资体系进行理论探讨;1997年开始着手创建深圳风险投资体系;近几年,深圳的风险投资业更是迅猛发展。风险投资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并对本地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北京、上海也纷纷利用自己在科研、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在优化创业环境上下功夫,并着手组建风险投资的市场体系。深圳、上海、北京在高科技乃至风险投资上竞争日趋白热化。

京、沪、深三地风险投资环境构建趋势分析

完善法规环境

三地都在采取措施建设一个有利于高新技术和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制环境。深圳有1998年颁布而在1999年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即“新22条”)及2000年10月颁布的《深圳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据统计自90年代以来,深圳先后颁布了300多个有关高新技术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其中许多有关知识产权的条例,均是在全国率先推出的。上海于1998年颁布,2000年修订《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即“新18条”)。而北京有关风险投资的法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积极完善政府支持环境

政府优惠政策。深圳市规定:创业投资机构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上海市规定:在上海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70%的,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地方优惠政策。北京市规定: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同的待遇。政府的其他支持,包括增加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完善政府服务职能,并对民间和国外从事风险投资事业给予鼓励。

创造吸引人才的环境

一个地区人才的多少和科研能力的高低是衡量该地区高新技术产业能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风险投资家首先考察的因素。深圳利用其特区的吸引力,吸引了大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而且绝大多数都在企业工作。上海和北京充分利用其固有的人才优势,通过改革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潜能。上海拥有两院院士100余人,9多万科技人才;北京科技人才密集,拥有两院院士900多人,科技人员65万人。

增强科技原创能力

三地根据自身特点,采取措施增强科技原创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深圳为例,深圳与上海、北京相比在人才和科研机构上有较大的差距,缺乏类似硅谷的斯坦福大学和中关村附近的一流大学园,没有形成以基础研究为有力支撑、以知识密集为主要特征的高智力区,这是深圳这个新兴工业城市的最大劣势。深圳在加大对现有两所高校层次的提升、以及原有中专院校的改造的同时,利用虚拟大学园、深圳大学城引进人才。所以,深圳在“避短”的同时,十分注意“扬长”,即利用高品质的生活环境和优良的民间创业环境来吸引外来人才。吸引大量高科技人才落户深圳。北京、上海拥有全国高精尖人才和众多的一流院校,这些百年名校使它们在学术氛围、基础学科和国际交流上得天独厚,它们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切实解决科技创新效率低的问题。

完善金融环境

风险投资机构作为新型的投融资机构,通常面临如何吸收民间的闲置资金和如何实现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的问题。而一个地区金融环境的优劣是风险投资家们考虑的重要因素。三个城市都非常注重金融体系的完善。深圳初步形成了以银行、证券、保险为主体,其他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结构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完善的金融组织体系。上海本来就是我国的金融中心。北京也具有完善的金融体系。注重金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深圳现有金融从业人员5万多人,从业人员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素质最高。上海金融从业人员10万余人。北京现有金融从业人员8万多人,拥有6所财经院校,拥有一大批专职教学人员和教育管理人员,能够培养出大批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是全国金融人才教育、培训、开发和管理中心。

完善产业配套和城市功能环境

完善高科技产业配套体系方面。三个城市都科学规划自身的科技产业发展重点,形成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相互促进的配套体系。深圳市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使经济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高新技术产业、新技术产业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58%;深圳的投资环境十分优越。上海坚持“优先发展第三产业,调整优化第二产业,稳定提高第一产业”的方针,形成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共同推动上海经济增长的格局。北京有比较发达的制造业。它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商品制造中心和屈指可数的贸易中心,是中国乃至亚太地区高等生产要素相对集中的地方,是当代中国最大的科技、教育和文化中心。大力完善与高科技和风险投资发展的城市配套设施。深圳在城市基础设施、对外交通设施、高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方面非常迅速,在城市园林绿化和美化工作取得新进展,人均公共绿地居全国之首。上海在城市建设、高新技术园区建设方面进展迅速,尤其浦东的6个开发小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张江科技园、金桥出口加工区及外高桥保税区,经过10年的发展,增长迅速。北京也集中力量加大城市建设、通讯交通等建设力度;尤其北京在高科技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上,突出以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风险投资发展为重心。

完善风险投资体系

完整的风险投资体系包括:风险投资的主体(风险资本的供给者、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的客体(活跃的项目市场)、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监督中介和服务中介)、风险投资的退出市场(各级股权市场)。三地都在采取措施完善自身的风险投资市场体系。采取措施扩大风险资本的规模。增设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从机构数量来看,深圳有专业性创业投资公司及有关机构112家;上海拥有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及管理公司40多家,北京拥有各类专业创业投资公司30家。创新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深圳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大部分为公司制;上海在国内的创投机构中主要也是公司制;北京创业投资公司可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作为一般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创新管理运作模式。深圳的创投机构在初期大多采取的是直接控股型,目前大力发展的是基金管理型;上海的风险投资机构一开始就采取委托基金管理形式即采取招标选择专业投资公司的做法,委托数家投资公司进行选项和项目管理,但是投资决策权和股权管理仍由创业投资公司掌握;北京的风险投资活动起步较晚,开始也是直接控股模式,后向基金管理模式转变。在中介机构方面。深圳专业中介交易机构23家,专营担保机构2家,创业孵化中心8家,自律组织1家,同时有与国际接轨的、成熟运作的监督中介配套;上海有部分科技投资企业、中小业担保基金,证券公司,其他中外金融机构成熟运作的监督中介配套;拥有国内外知名会计、审计、法律事务所;北京有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科技发展基金、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等。采取措施完善退出机制。三地都积极寻求在境外市场上市,并带来巨大的带动效应。同时也都在积极完善其他的退出通道。深圳建有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产权交易所等;上海拥有境内外资本市场、技术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北京拥有境内外资本市场,中关村技术交易中心等。

发展项目交易市场

对于风险投资家而言,提供优惠不如提供机会。最吸引他们的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个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水平如何是决定该地区风险投资活动是否活跃的内在因素。深圳在这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其高新技术的市场交易体系逐步完善,市府先后组建了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技术市场信息中心、技术经济行、专利服务网、高新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形成了一个包含交易市场、中介机构、咨询机构在内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李松涛,俞自由.风险投资发展的区域环境分析.中国科技产业,2000.8

2.陈玲.论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发展的环境因素.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12

3.寸晓宏.风险投资支撑环境系统分析.经济问题探索,2000.4

4.陈柳钦.我国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环境因素剖析.环渤海经济望,2000.5

5.廖发达,童威.美国风险投资的机制环境及其启示.国际经贸,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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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资金注入前的风险防范

1.广招英才,打造精英团队

我国从1985年开始已经陆续成立了一些风险投资公司,目的主要是为了配合国家高技术(863、火炬等)成果转化。至1998年,全国有22个省、市已建立了各类科技信托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信用社80多家。这些公司都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工作人员也主要来自政府部门,都是非常了解中国国情的人,但是对风险投资的精髓却根本不懂,结果是把这些公司都办成了一般的投资公司,整体业绩很差。在随后的风险投资泡沫阶段,各地政府又相继成立了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但是发展的道路却没有什么改变。因为风险投资人才不是一朝一夕可以造就的。作为国内本土、特别是政府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风险投资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打造自己的精英管理团队,主要包括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风险控制、投资分析、法律等方面的人才,如此才能提高风险投资项目的成功率,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才能与外资风险投资机构相抗衡。打造自己的精英管理团队不能走入误区。没有自己的精英管理团队作为公司的中流砥柱,一个公司要想成功是很难的。

2.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分析程序与标准

这一点是进行风险投资工作时所必须要遵守的,包括具体的工作过程、评估所采用的方法、评估指标及其标准、评估原则等。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前,风险投资家对项目本身、风险投资控制权、风险企业家报酬激励、风险投资退出、风险企业融资结构优化等都要进行详细分析与研究,并运用相关的理论如效用理论、博弈论、契约及委托一理论、期权定价理论等,建立相应的评估模型。这样,在实际进行一个项目的评估时,就能够做到有条不紊,全面高效,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正,就可以做出一个相对客观准确的评估。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执行。

3.最后实地调查

对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的了解不能只听风险企业的介绍,必须由风险投资家亲自去做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的因素自然有很多,但是最重要的是风险企业家及其管理团队,其次才是产品。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风险企业家及其管理团队对风险企业的成败影响极大长期的风险投资研究都己经揭示出来,风险企业家及其管理团队对风险企业的成败影响是最大的,所以,实地调查也应该把风险企业家及其管理团队放到首要的地位。对风险企业家及其管理团队的评估,必须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沟通与考察才能做得比较客观准确,因此不能怕麻烦,不能怕跑路,不能怕花钱,不能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对产品的实地调查,主要是产品的新颖性、独创性、技术领先性、市场前景。产品的新颖性、独创性都和技术有关系,因此重点在技术的领先性和市场前景上,这二者缺一不可。技术上是否领先,不能只看技术本身的状况,还要考察竞争对手的情况,要分析产品能够始终处于领先的地位。而市场前景则决定了产品的前途。所以说,新产品虽然能够创造消费需求,但是需求量的大小及持续时间却需要经过详细的论证。

二、风险资金注入时的风险防范

在风险资金投入企业时,为了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为了解决风险资金注入后的问题,防止和降低道德风险,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往往要通过谈判来解决双方的关系,并以合约条款的方式明确下来。合约中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出资数额与股份分配,为了控制风险企业的经营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往往要占有企业1/2以上的股份。二是创建企业人员组织和双方各自担任的职务。三是投资者监督权利的使用与界定。四是投资者退出权利的行使。在合约中,不但给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干预以法律的支持,而且将风险投资的权利以法律保证,最重要的是风险投资家对可转换优先股所做的概念上的创新,更是将风险投资家防范风险的意图暴露无疑。可转换优先股是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企业所投的权益资本常常采用的方式。因此,可转换优先股的概念可谓是风险投资家风险防范的又一力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风险防范工具。

三、风险资金注入后的风险防范

资金投入后,风险投资家将积极的投入到风险企业的管理中去,从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行业选择、市场定位)到建立有活力的董事会,到聘请外部专家(律师、会计师、管理咨询专家),到吸收其他的投资者以期为企业带来新的资金、管理思路、关系网络,为提高企业的管理资质和盈利前景。在此阶段,规避风险的主要措施是通过监督达到的,包括严格执行商业计划书,查阅企业财务状况资料、产品资料、生产设备资料以及经营计划,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物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咨询,了解风险企业所在行业市场竞争情况的变化以及客观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变化,并采取积极对策等方式适时动态监测和管理。

四、风险资金退出时的风险防范

如果说风险投资的进入是为了取得收益,那么退出则是为了实现收益。可以说,退出是实现赢利的渠道,而且也是唯一的渠道。所以,只有成功的退出才是风险投资家追求的最终理想。然而,由于种种风险因素的存在,也由于资金数额的限制,使得大多数风险投资家并不能相伴着风险企业走向成功。所以,风险投资家在风险企业成长的每个阶段,都在权衡利弊,判断着退出时机的到来。一旦退出时机到来,风险投资家就当机立断,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对于有望成功的企业,风险投资家往往采用公开上布(IPO)的方法退出,这样投资就可得到相当好的回报,这种退出方式最为理想,风险投资家可谓名利双收。对于有一定发展前途,但风险投资公司本身资金又难以为继时,风险投资家往往见好就收,或将股份卖与风险公司管理层或卖与有意介入风险企业的新的投资者,这样的收益尽管少于IPO,但由于尽早收回资金,增加了资金的流动性,从而可继续投向新的项目,相当于扩大了投资总量;风险投资家可以在合伙期内进行多轮投资,也增大了投资再收益的可能性。而对于经营不善的风险企业,风险投资家一定要当机立断解散或破产并对风险企业进行清算,可能是最好的减少损失的方法,此时利用手中持有的可转换优先股给予的优先权利,或许还可保住公司的初始投资。

五、结语

风险投资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风险投资不同于传统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资于创新企业的一种权益性投资。经过近十多年的理论探索,我国风险投资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目前,我国还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阻碍着风险投资业的进一步发展。同国外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风险投资面临的风险也就更大。由于风险投资过程非常复杂,投资项目本身也可能会遇上许多不可预测的技术、社会、自然等风险,甚至可能是从未出现过的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往往需要对项目投资过程的相关因素都进行详尽的分析,确定具体投资项目到底面临哪些风险的威胁以及各种风险的风险程度,根据风险程度的大小采用相对应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第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

[2]尹淑娅:风险投资中创业企业价值评估模型及其应用.中国软科学,1996年6月

[3]唐翰岫:风险投资决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

[4]周慧玲:风险管理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

[5]程德兴:企业风险财务管理研究,石油工业出版社,1998年7月

[6]苏永江 李 湛:风险投资决策问题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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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2月21日

一、科技金融的概念及特征

现有研究认为,科技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含义揭示了科技发展与金融活动的相互促进关系,它从宏观上阐述了科技金融的本质。它认为,科技金融作为一种“技术――经济范式”,是一个“科学技术资本化的过程”,即金融资本助长了现代科技转化为创造财富的工具;与此同时,金融资本“通过科学技术异质化的配置,获取高附加回报”。

狭义上的科技金融含义,强调了金融活动保障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这层含义把科技金融视为知识经济背景下金融创新的结果。有研究认为,科技金融是“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现代金融系统里的一部分,它“借助财政、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实现科技创新,实现科技资产财富化”。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子系统,它以系列化的金融工具、金融制度与金融服务,促进高新科技的研发以及成果转化。为了研究需要,大多数研究成果都是从狭义层面上来研究科技金融的,本文也不例外。

科技金融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是现代金融与高科技产业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金融的创新,它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它实现了科技与金融的紧密结合。科技金融实现了技术创新与金融服务的融合。高新科技产业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其研发与孵化都需要一大笔资金,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尤其需要金融产业的大力支持。所以,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主要表现为金融部门解决研发资金的需求问题。

(二)它以高新技术产业的需求为导向。目前,科技金融被视为是一种金融创新活动,是对传统金融活动的继承和发展,它的服务对象是当今的高新技术产业,而不是其他的实体经济部门,它以高新产业的融资需求为导向,提供金融服务。

(三)科技金融提供综合。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科技金融的服务除了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外,作为产业金融的一种形式,它能根据高新科技研发的特征、技术生命周期和产业集群来提供综合化的金融服务,从而推动技术的不断革新。

二、科技金融风险法律分类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认为商业银行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种。由于科技金融产业是高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相融合的结果,它既有传统金融活动的信用风险,也有高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风险。此外,它还有管理系统中的L险以及法律环节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是合约的一方未能履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在传统金融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主要的风险。债务人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价格波动等原因不能按期偿还本息,不能履行债务而产生的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研发的资金需求量大,抗市场风险的力量弱,这些都增加了银行发放贷款中的风险。

(二)科技风险。科技风险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技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研发创新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它受到实验条件、研发人员素质、资金支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研发能否取得成果,不能排除各种意外情况,成果能否转化成规模效益等,也是不确定的。

(三)操作管理风险。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高新技术产业具有专业性强、国际竞争力大、发展速度快等特点,而这些企业中小规模企业较多,它们管理机制不完善,组织结构单一,产品市场波动性大,这些特点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容易造成管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风险。

(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金融机构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合作协议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部分条款在法律上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与此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还不完善,因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三、国外科技金融运行法律模式

(一)市场主导型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金融体系以资本市场为主,其科技金融产业在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市场的双重主导下,整合了科技产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等多个机制。

1、在立法上,美国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了给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健全的法律环境,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如《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等。此外,美国政府还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在相关法律框架下,履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

2、在财政税收上,美国采取优惠措施,激励企业开展尖端研发。美国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经济复兴税法》给予创业投资以低税率优惠,对设备折旧给予减税优惠政策;根据《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还可以获得政府财政补贴等。

(二)银行主导型模式。与美国相比较,日本、德国等国家的资本市场不够完善,风险投资行业也不够发达,它们属于银行主导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在科技金融产业中起到关键作用,银行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间接融资是主要的融资方式。例如,日本采取一系列政策,推动科技园区内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建立研发孵化基地,同时利用其发达的商业银行体系,构建以银行为主导的科技金融发展模式。德国依照《反对限制竞争法》,鼓励科技创新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德国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财政支持。

(三)政府主导型模式。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模式,它尤其适用于科技金融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像中国、印度等这些国家,高新技术市场的早期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研发阶段的前期投入很大。这种模式要求政府在科技金融产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政府直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全过程,通过设立种子基金或者风险投资基金,向科技型企业注入大量资金,为创业期的科技企业提供及时的融资服务。

四、国外金融风险救助的法律实践

金融救助要求相关机构在危机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或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并降低损失,恢复市场信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认为金融服务也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

(一)救助主体。金融风险与防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众多的救助主体,既包括金融机构的自救,也包括它救。在大多数情况下,金融救助是由政府、保险机构、监管机构等部门来完成的。

1、金融机构自救。金融机构加强风险防范,表现为对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在国际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框架》,规定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措施、监管活动等方面,在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这些都构成了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方案的指导原则。

2、行业协会救助。在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各类商业银行都有它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可以发挥监管与协调作用,很多协会内部还具有存款保险机构,对风险预警与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3、政府实施救助。当金融危机发生后,政府利用它的政治资源对金融危机中的银行加以援助。由于政府是以国家信用作为前提条件的,所以政府救助能迅速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安定人心。在金融救助的早期,国际上奉行的“大则不倒”原则,从某些方面就反映出政府对关键金融机构的保护,而不是任凭它在危机中倒下去。

4、保险理赔救助。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分散措施。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过程中承担了风险,根据存款保险制度,它可以按照再保险的形式,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因此,存款保险机构在危机发生后可以进行保险救助。

(二)救助措施

1、央行救助制度。在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行使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市场和经济运行加强宏观调控,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金融救助过程中,央行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利用存款准备率可以调节货币流量,进而影响金融市场。在某些国家,例如英国,它的中央银行在特定环境下甚至可以接管问题严重的商业银行。另外,在救助过程中,中央银行还可以提供信息、人员、技术上的支持。

2、存款保险机构救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金融保障制度,它以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当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项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可以向存款人提供直接赔付,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例如,日本在《小企业贷款保险法》的指导精神,制定了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

3、政府财政救助制度。政府财政援助是最直接的救助形式。财政政策是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宏观手段,它有方式直接、见效快的特点。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产业运行的需要,在金融风险发生后,直接提供公共资金援助。

五、国际经验对我国科技金融风险防范的借鉴

为了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科学技术进步法》。根据中国产业调研网2015年市场调研的报告,目前我国区域科技金融发展势头良好,杭州、苏州、深圳、武汉等主要城市已建立起区域性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也出现了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发展模式。例如,苏州市借鉴以色列的科技金融发展模式,开创了独特的“苏州模式”,就具有代表性。它以银行为中心,以政府的产业政策为基础,整合了投机构、保险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科技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但是,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相对较迟,且还仅仅局限于少数几个大城市,辐射能力有限,范围相对较窄,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金融产业比较,国内科技金融在融资规模、对科技的促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促进我国科技金融产业的发展,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政府加强引导政策。政府可以通过宏观政策支持、引导科技创新活动。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设立专项研发资金,对高新技术产业加以扶持;成立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补偿银行的借贷损失,降低银行的风险。政府还可以采用税收政策,降低投资所得税率、税收减免等,减少科技投入的成本,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投入。美国根据《经济增长和税款减免的和解法案》、《创造就业机会和帮助工人法案》,降低高技术企业的税赋成本,这值得借鉴。

(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为了促进我国科技金融产业的发展,要从立法上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科技金融的规章制度,行业协会要有效监督,优化政府、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源配置,为科技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可以在《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增加关于高科技企业创新金融的内容。

(三)提升银行金融创新水平。目前,我国科技部出台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规定》,银监会也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等,以促进我国的金融创新,但是它们只是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而不是立法体系。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商业银行除了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要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研发出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为产业经济服务。

(四)完善监管,防范风险。美国在2012年制定了对金融科技加强监管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而我国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技术创新、金融创新都是高风险性的活动,需要面对研发环节、金融市场上的诸多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在事前能及时识别风险,把损失减到最低程度,促进资金快速周转,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志强,王可丰.科技与金融结合的两种主要模式初探[J].时代金融,2016.10.

[2]王祥兵,林巍.科技金融投入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6.32.

[3]房汉廷.创新视角下的科技金融本质[J].高科技与产业化,2016.3.

[4]徐家力.科技金融立法问题简析[J].高科技与产业化,2016.3.

[5]刘澄,黄翔,杨成毅.欧洲金融救助机制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6.

[6]白婧,刘澄,王大鹏.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的国际经验[J].现代管理科学,2008.9.

[7]韩冰.科技金融的模式研究――以中关村科技园为例[D].暨南大学,2015.6.

[8]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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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金融市场、金融工程、项目投融资等方面的研究。近几年在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中国管理科学》、《管理工程学报》、《科研管理》、《管理科学学报》等发表了关于金融工程、金融市场、风险投资、期权博弈等方面的多篇论文,2006年5月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关于投融资方面专著一本。

三、主持项目

曹国华作为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完成了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可转换债券融资与项目柔性投资的互动机理研究(70571089)”(2005年获准,2008年底完成)、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期权博弈视角的西部风险投资发展研究(08BJY154)”(2008年获准,2011年6月结题)、一项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期权博弈基本理论及其在投融资领域的应用(NCET—07—0905)”(2007年获准,2010年底完成),并都顺利通过验收结题,三个项目使用的主要工具是期权博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用期权博弈研究可转换债券,国家社科基金应用期权博弈研究西部风险投资,而教育部新世纪人才项目则研究了期权博弈基本理论及其在投融资领域的应用。

四、主要研究成果

1、上市公司“庄股跳水”预测模型的实证分析,《管理工程学报》,2006年第2期。

2、基于建设时间的企业投资期权博弈均衡分析,《中国管理科学》,2006年第3期。

3、基于期权博弈理论的技术创新扩散研究,《科研管理》, 2007年第1期。

4、企业创新竞争的期权博弈行为分析,《财经科学》,2007年第1期。

5、国有企业委托问题的期权博弈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07年第2期。

6、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动机的国外研究综述,《科技管理研究》,2007年第5期。

7、联合投资在分阶段风险投资中的约束机理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07年第7期。

8、银校合作模式研究,《金融经济》,2007年第20期。

9、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投资与分红的柔性分析,《统计与决策》,2008年第8期。

10、美、印风险投资发展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生产力研究》,2008年第23期。

11、技术创新投资决策的不对称双头垄断期权博弈分析,《华东经济管理》,2009年第2期。

12、风险投资家和创业者的双边匹配模型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年第5期。

13、技术不确定条件下的技术创新投资决策分析,《管理学报》,2009年第12期。

14、股权资本结构变动与宏观经济增长实证检验——基于中国“国进民退”隐忧的思考,《金融评论》,2010年第3期。

15、实物期权法在生态补偿额测定中的应用,《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3期。

16、基于期权博弈的西部风险投资发展研究,《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4期。

17、基于BP神经网络的大非减持影响因素实证分析——以深交所上市公司为例,《软科学》,2010年第5期。

18、基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国科技保险与风险投资的协同发展,《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年第9期。

19、基于rough集与BP神经网络的大非减持度预测研究,《软科学》,2010年第10期。

20、现金股利支付倾向与迎合理论——基于中小板上市公司数据的检验,《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年第11期。

21、我国股市对货币供应结构变动影响的实证检验,《统计与决策》,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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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指的是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而发生支付危机的可能性,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两类。资产流动性风险指的是,资产到期时不能按时足额地收回,从而不能按期偿还到期的负债,亦无法满足新的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风险。负债流动性风险则指的是,金融机构筹集到的资金(以存款为重点),由于一系列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对金融机构产生了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风险。

二、 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

1、 资产方面

流动性风险产生的第一个原因来自资产方面,主要是指提供表外贷款承诺。贷款承诺赋予了客户在承诺期内随时从金融机构提取承诺范围内的资金的权利。当借款人按贷款承诺取款时,金融机构必须立即为该表内贷款进行融资,以给借款人提供贷款,这就对资产的流动性提出了需求。若金融机构当时可动用的自有资金部分不足,那么就需要通过借入额外的资金或出售资产来满足借款人的提款要求。

2、 负债方面

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则是来自负债方面,产生于金融机构负债的持有者想要立即兑现其金融债权之时,如储户要对其存款立即进行提现。此时,与资产被提取时一样,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减少现金资产、出售其他流动性资产或借入额外的资金来满足此类流动性需求。

三、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难点

在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各指标的计算与分析通常是基于历史数据和过去的经验进行的。然而,流动性风险的表现形式多样,引起流动性风险的因素更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愈加多样化、复杂化,因此现今金融机构对流动性风险数据同步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虽然在测评过程中,相关部门选取的历史记录与指标通常是具有很大的代表性的,但数据的局限性依然无法忽视,这样的传统统计分析已无法达到理想效果,金融机构要加强自身流动性风险防范与管理必须结合现阶段金融市场的状况与特点,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管理,建立一套,数据集成度高、同步性强的专业数据库,设计出一套随机的,动态的,基于情景分析的风险识别、计量、分析和管理系统,这些都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的发展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 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1、 流动性计划

流动性计划是预测流动性问题,防范流动性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包括几个重要部分。首先是规划出管理细则和管理责任。流动性危机发生时,需要由关键性的管理人员来负责处理,明确管理责任,确定分别由哪些人员来负责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等机构的沟通。此外,还需要管理层制定出相关管理细则,确定管理层应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内容。第二,计划中要详细列示出对应时期内最有可能进行取款的资金供给者,及其取款规律。在未来不同的时间,确定可能的存款与取款金额,对现金流进行分析规划。最后,每个分支机构设置一个内部限制,同时,对每个市场上可承受的风险溢价设置一个限制。

2、 参照组对比

参照组对比是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风险计量与防范的另一种重要手段。通过进行参照组的对比,将金融机构的某些重要比率和资产负债特征(如贷款与存款之比,借款与总资产之比等)与本地其他同等规模的金融机构及市场平均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通过这种对比分析,明确自身与同行业竞争者间的差距,结合外部环境预测自身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问题,进行流动性风险防范和管理。

3、 期限梯级分析

期限梯级分析,是国际清算银行针对流动性风险,即净资金和融资需求的计量而提出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确定了所有现金的流入和流出数据后,进一步确定每日或是某一期限内的现金流状况,再利用期限梯级模型对各个期限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状况进行比较。随后,再根据期限梯级分析,计算的出每日或某个期限内的净资金需求和累计净资金需求。其中,期限不是统一的,具有独特性,它需要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进行选择。通过这种分析方法可以很好地了解到累积净资金的变化状况,并将各关键时期内的数据进行比较,防范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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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4年3月17日

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是在一定制度背景下,由专门的投资机构向具有潜力的农业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的行为。风险资本注定是追逐利益的,同时农业的弱质性又使得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和更低安全性,如何将农业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紧密结合在一起,这就产生了对风险补偿的需求。

一、建立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的需求

(一)农业科技创新比其他行业具有更高的科技风险。首先,高新技术的研发存在科技风险。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研发、生产、销售或者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研发人员变动、经费不足、管理失误,或者技术变迁、市场变化等原因,会面临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研发中断、民事赔偿等各种各样的风险,这种风险就是科技风险。科技风险又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一般的风险,包括一般的财产和人员风险;另一种是特殊的风险,包括关键设备的风险,关键研发人员的人身安全、流失等风险,研发中止风险,研发失败风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风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风险等;其次,农业高新技术又因为农业的弱质性特征而具有更高的风险。这不仅表现为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同时易受自然环境影响,更被我国农业金融的不发达、农业生产规模小所限制。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本身的复杂性造成的转化率不高。一方面我国农业科技含量低。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水平落后发达国家10~15年,科技进步在农业中的贡献率低于20~40个百分点,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另一方面我国每年有大量的科技成果问世,但真正转化为产品投入市场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成果还比较少,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为4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20%,与发达国家的80%转化率差距甚远。

农业不同于其他行业,高科技的转化需要高资金投入,农业弱质性的特征,使得风险资本不会轻易介入风险大、安全性差、缺乏资产抵押、尚未建立信用体系等情况的农业产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以DNA分子双螺旋结构形象的描述风险补偿机制的作用:科技和金融如同DNA分子双螺旋结构中的两条“主链”,农业科技创新和金融资本是两条“主链”上的“碱基对”,“碱基对”之间通过“氢键”链接,保持横向的稳定性。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就如同加强“碱基对”之间的“氢键”链接,对遗传信息的表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多层次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的建议

(一)多层次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的设计目标。农业科技的公益性决定了农业科技创新需要政府提供更多专门的、高效的公共服务以及资金投入,仅仅靠政府的力量无法承担风险补偿所需的全部资金,引入市场主体成为了必然选择,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供更新的金融工具,服务农业科技,增进农业科技创新对金融资本的吸引力,以政府为主导,引入市场机制组建多层次的风险补偿机制成为了可行的选择。

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农业科技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具体目标有:(1)减轻风险补偿给政府造成的财政负担;(2)减轻农业科技风险对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的负面影响;(3)保证科研机构和农业科技企业获得科技保险。

(二)多层次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的设计思路

1、农业科技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中各主体的角色分析和定位

(1)政府的定位。首先,机制创立之初,政府需要通过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应当支持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发展,出善的支持政策体系,对机制的设立和运行有明确的设计;其次,机制设立伊始,政府应当考虑提供资金的方式和程度。政府提供的资金应当视具体国情乃至市场的成熟程度而定,不应过度承担风险或者风险承担不足;再次,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政府主要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政府应当率先进入农业科技创新行业,这是由农业高新科技具有的公益性与高风险性共同决定的,做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带头作用;二是制定税收、立法、投资等优惠政策,使风险补偿基金得以积累和有效利用。

(2)市场的定位。市场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率的主体,只有将培育完善的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再交还给市场,才是政府介入的最终目标。一方面保险公司在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低成本、高效率,充分利用现有的保险公司机构和管理可以使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更加容易和节约成本,这是风险补偿机制的良好起点;另一方面再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在风险补偿机制中发挥重要的风险转移功能,最终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完善与否可以是否被市场所认可来评价。

(3)社会资本的定位。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中,可以主要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社会资本加入到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中,社会资本在该机制中处于对政府和市场作用的额外补充。

2、农业科技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层次构成。具体到我国的实际国情,一个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需要政府、市场、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机构的共同合作,具体的设计思路是:首先,政府制定好完善的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方面的政策规范,明确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出面建立引导基金,率先进入一部分高风险的农业科技项目;引导市场开发农业科技保险,确定保险系统是否盈利;设立风险补偿基金,该基金的作用是全额接收保险公司收取的扣除手续费的农业科技保险,其中一部分为风险承担,接着按市场占有比例分保给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与此同时,以风险补偿基金为发起人设立SPV发行债券,对保险和再保险之外的超额风险进行分担;此外,对发生的损失由补偿基金吸收一部分,另外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吸收社会捐助进行补偿。(图1)

3、农业科技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资金筹集和运作。由于农业科技的公益性和农业的弱质性导致的农业科技创新的高风险性,引导基金的设立需要政府积极的投入,提振投资者的信心,安抚科研机构和处于科技创新中的农业科技企业。甚至在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未形成的初期,政府可以从现有的急需资金的农业科技项目中选择一些优秀的项目率先扶持,如果必要,可以提供更多的政策及服务支持,将项目做大做强,以期达成模范示例。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我国的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偿基金可以由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建立,两者在基金中应该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做出各自的贡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既可以利用政府的政权优势,又可以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现有的销售渠道和工作效率。操作机构本质上都不是普通的公司,而是公共机构或政府机构,这些机构在法律上都具有合法化的公共性质,但在管理结构上却与商业性质的公司一致。

风险补偿基金建立起来以后,它的运作过程涉及到农业科技保险的销售、理赔、宣传推广以及发行债券来进一步转移分散风险等工作。这些工作需要依靠参与基金的商业保险、再保险公司现有的广泛的销售渠道和高效精简的专业团队,而这本身离不开保险、再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与成熟。

通过政府的积极扶持和引导,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的积极参与,吸收和高效利用募集的资金建立完善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再结合社会资本的补充,促使高效的金融资本参与培育起一批农业高新科技企业、壮大一批农业科研机构,强力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在农业产业的贡献率,才能有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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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风险是指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可能性。科技风险由科技研发风险、成果转化风险和市场应用风险三个有机联系的阶段所构成,表现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面临的包括关键设备的风险,关键研发人员的人身安全、流失等风险,研发中止风险,研发失败风险,技术交易风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风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风险等。

    (二)科技保险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以上的科技风险而设置的保险,是对某项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产业化,以保险期内的失败为前提,以等待期内无成功事实出现为条件,以合同商议价为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科技保险也可以理解为: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人力资源、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科技保险与一般保险相比而言,具有政策性、创新性、集成性等特点。

    科技保险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赔,能有效化解科技型企业出资人及研发人员的有关风险,成为进行科技风险有效规避与管理的金融工具之一。

    二、科技保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

    科技保险的政策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供求失衡,对政府干预提出了客观上要求。因此,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建立政策和法律支撑保障体系和政府主导下多方参与的协调机制与运作平台,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成为科技保险发展(特别是其发展初期)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科技保险工作正在稳步发展,政府在科技保险中的重要影响也是被我国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所证实的。

    (二)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

    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和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占据主导地位,所面临的科技风险更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决定了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需求的必然性。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受到内外部环境、自身的素质和发展水平的影响,对保险的需求具有特殊性,进而从需求角度对科技保险的数量、结构、规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提出要求,成为影响科技保险的根本性市场因素。

    在科技保险领域,科技型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科技保险保费,获得对其科技创新活动的承保。科技型企业除对传统财险和寿险的一般需求外,随着创新活动的增多、创新地位的日益突出,对包括关键设备险、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研发中止险、研发失败险、技术交易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险等科技保险的需求日益提高。

    (三)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给

    科技保险是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产物,也是保险公司契合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科技保险的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向科技型企业收取科技保险保费,对其科技创新活动承保,对承保范围内发生的科技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具有创新性。由于科技型企业风险较高、专业性强,一般的保险产品无法保障科技企业的特殊风险;同时,科技型企业通常规模较小、资金短缺,常规的市场化保险机制无法推动保险供给和需求的结合。因此,需要科技保险承保人强化保险产品创新及其经营机制创新。科技保险承保人应在科技保险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产品内容和业务模式,通过内外互动、总分联动、试点先行、全面推动的工作方式,为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机制。

    (四)中介组织对科技保险的组织实施推动

    中介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特殊主体,一般承担着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的相关职能,它通过强大的信息支持系统沟通供需双方,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的价值实现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科技保险的创新性、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仅依靠科技型企业和保险公司各自的能力和信息,难以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和均衡。因此,拥有强大信息资源、渠道和配置能力的中介组织的作用凸现出来。

    在我国,提供科技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衍生出诸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科技中介组织,成为政府引导科技保险运行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作为保险市场分工专业化产物的保险中介(如保险经纪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需对接提供了更为高效和全面的服务。

    (五)其他技术性因素

    科技保险作为科技金融创新的工具之一,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科技风险的评估测算、科技保险保费的厘定、科技保险标的和险种的设计、政府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的制定等等都需要计量统计和金融工程等定量分析技术和模型,所以相应的知识和人力资本基础成为影响科技保险实际操作和运行的重要因素。

    三、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策性是科技保险的重要特征。在政策性科技保险的运行中,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财税等工具来搭建科技保险体系,对科技保险政策性业务进行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也可以对规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给予财税支持。

    根据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险的运作模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承担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由政府亲自或通过其辅助机构经营。

    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通过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或科技再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超额赔付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这样,政府既进行宏观干预,提供制度政策,又参与微观经营管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所以,“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是政策性最强的一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府参与运营,采取自行经营或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方式,会同保险公司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共同作为供给主体,并面向科技型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在运行过程中,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赔付比例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关键词】模式,探析,运行,及其,保险,科技,

    (二)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提供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由政府提供保单和代办费用、委托有经营经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积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此过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这种模式政府承担所有风险,代办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用,不享受其他任何利益。

    这样,政府进行科技保险的制度供给、产品设计与供给实现,但不参与微观经营管理,通过委托的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政策性居中。

    政府出台政策及制度,并承担补贴资金及代办费用,引导科技型企业参与投保,同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具体运行,如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盈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

    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但政府同时也承担了所有风险。

    (三)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下,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和险种设计,提供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支持,但保险产品的供给(如何供给以及供给多少)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决定,在市场机制引导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

    这样,“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中,政府行为离市场微观运行距离较远,主要起到设计和引导作用;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利与责任实现有效匹配保证了保险公司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科技保险的供求对接与均衡,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契约合同和价格信号等市场手段,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

    在此基础上,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为依托,建立包括科技厅、保监局和财政厅等政府部门,以及科技型企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银行、风险投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协调合作机制小组,以及由审计、财政、科技、保监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管体系。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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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投资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高风险和高收益的中长期投资。这些资本主要来自一些敢于承担风险的机构投资或个人投资者,它们是年金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行和个人。在我国,要发展风险投资事业首先要解决风险投资资金或风险资本的来源问题。从目前情况看,我国风险投资有以下几种可能的来源:一是机构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中最有实力的是保险公司。如1999年全国保险公司保险费收入达1080亿元,其中中保集团保险费收入788亿元。但由于保险法的限制,使保险公司的资金难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适当放宽保险公司资金使用的限制,拓宽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渠道。二是个人投资者,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7万亿元,可以通过发行风险资本股份和风险投资受益凭证的方式将部分储蓄存款转化为风险投资资本。三是银行、大企业、高科技类的上市公司、私营公司,要采取措施鼓励这些企业进入风险资本市场。四是国外风险投资资本。今后还应进一步利用香港及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加大风险投资领域吸引外资力度,大力吸引外国资本进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和服务体系创新

1.建立和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企业组织

风险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三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作制是目前国际公认的,被英美等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与风险投资的内在运行机制的要求更相吻合。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掌握技术的人需要大量的资本,但通常缺乏资本;对风险资本提供者而言,他们通常掌握大量资本,但缺乏管理风险企业的经验和能力。这就需要一些具有风险投资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专家的参与。同时要求资金管理人投入一定比例(通常为1%-2%)的风险资本。这一状况促使了有限合伙的出现。它是人合性质,而非资合性质的公司。通常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签定书面协议,对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作出约定,充分体现出合伙这种形式的协议自愿性。有限合伙企业运作的主要机制是通过有限合伙人提供资金给普通合伙人经营,既能保证有充分的风险投资资金,又能保证给普通合伙人足够的激励和压力,使普通合伙既谨慎又大胆地进行高风险的风险投资。

2.建立专门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保证中介机构的公正性

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督导机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等是风险投资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同时,要建立风险投资咨询与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评估与选择,推荐给投资者,并受投资者的委托,对项目进行财务,人事等方面管理,解决项目资金来源与启动问题。应通过社会审计机构加强对风险投资公司的会计监督,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防止风险投资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性,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其他中介机构也要采取类似措施,保持其行为的公正性。

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创新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要通过法律规范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注册资本、股份回购、盈利要求、以及发起人和董事等高管人员股份转让等规定及时加以修订,以利高新技术风险企业上市和风险资本退出。

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要靠一个相对完善的资本市场,一个完备的资本市场应当包括金融、证券市场和风险投资市场。这样一个市场不仅可为风险投资创造最优的退出途径,使其实现自己的价值,也可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种能够吸收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途径。没有这种途径,没有这个机制,风险投资不可能得到长足的发展。在完善资本市场的过程中,甚至可以考虑在主板市场中建立比创业板条件略高的科技金融板块,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有效途径。还应及时制订有关法规,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和欺诈操纵行为,为风险资本的撤出,提供一个安全通道。

四、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外部环境创新

1.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

风险投资所进行的是高风险的战略性投资,构建高效的政府支撑体系,是推动风险投资迅速发展的外在动力。一是政府担保措施。为鼓励银行向风险投资发展,可从国家财政拨出一笔资金,设立信用担保基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对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二是政府辅助。政府应向风险投资企业和高科技风险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种子资金或亏损补贴,可以提高风险投资的信誉,增加投资者的安全感;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调险投资的有关政策,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三是制定国家采购政策。为支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对一些国家重大项目,在立项、审批时就应规定在性能价格比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采用国货。

2.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