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劳动合同规范管理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1.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企业依照法律签订的,其可以对劳动者双方的利益进行权衡,并确保劳动者与企业能够享有一定的义务与权利,使其受到法律的保护。除此之外,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劳动、和谐劳动关系,应避免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是劳动合同所具有的。
2.劳动力合理流动方式的实现。企业既要避免人员流失过小或者过大,具有合理流动性,还需要稳定性,才能获得正常的发展。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对于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者要求来签订,这样就为人力资源管理配置的优化奠定了有利基础,并确保人员合理流动、达到稳定劳动力的目的。
3.企业劳动管理手段是劳动合同。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所有信誉报酬、劳动成果、荣誉等都涵盖于劳动合同范围内。工作实际中,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能够对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同时也强化了劳动者政治地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在劳动合同的作用下激发出来,反过来促进企业发展。
4.劳动者劳动权保障。当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确立了双方劳动关系,一方面,通过企业协商的方式,劳动者能够对自己各项劳动权利进行确定;另一方面,能够使劳动者的工作稳定下来。
1.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对于大型发电国企来说,和谐劳动关系的加强,必须从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方面入手,在对《劳动合同法》全面掌握的基础上,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劳资双方权益都离不开该法。《劳动合同法》在大型发电国企在用人方面给出了诸多的约束,从表面上,似乎是对企业用人的一种束缚,可能也增加了用人的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求企业必须按照规矩办事。大型发电国企在用人方面要保证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只有这样企业各项工作才能有序开展,才能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要通过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2.对劳动合同管理环节进行完善。首先,要按照大型发电国企自身的特点,结合法律依据,制定出与自身实际相符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要能保证劳资双方的基本权益。其次,对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原始资料等,制定出工作准则,并且要从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督等环节,不断进行完善,对各个环节的工作也要进行规范。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约束劳动者和自身的一种行为,保证了合作双方的权益,最终使双方实现各自利益。
3.强化对劳动合同履行环节的管理。大型发电国企要在劳动合同履行环节的管理方面有所突破,在这个环节中,有来自企业的要求,也有来自政府的监督。作为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完合同时,要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在合同签订完成后职工的管理,就必须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事,在劳动报酬、时间、休息、保障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对大型发电国企在劳动合同的履行环节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企业日常管理中;而对于政府来说,既然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就必须要严格该法的落实情况,对落实情况也要进一步进行监督,保证该法能够落到实处。当然,主要的方面还是需要企业自身对劳动合同履行环节管理的加强。企业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企业职工也应该按照合同承担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企业和职工双方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
4.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组织是大型发电国企中重要组织部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工会组织的建设。由于工会组织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充分的发挥其作用。首先,为了提升工会组织的整体素养,要配置精兵强将,对管理者要加强培训,从而使工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得到整体提升。在企业中,工会组织非常重要,并不是可有可无的组织,也不是仅仅存在于形式上,在实际工作中,也要真正地发挥出其应用的作用。其次,提高工会的入会率。作为大型发电国企来说,应该加大工会宣传的力度,让广大职工能够了解到工会组织的职能及重要性,这样职能才能明白,只有加入工会,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最后,工会工作的独立性必须得到加强,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自己的组织,不能发展成党政附属部门,受企业管理者的支配,这样工会组织也会失去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
篇2
二、出租汽车企业要在1999年底前建立起本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各项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职工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条件保管职工档案的企业,应在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设集体存档专户。
三、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原北京市劳动局的《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
四、出租汽车企业现已使用的其他单位的富余职工,应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出租汽车企业办理调入手续并接转本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出租汽车企业今后再招用其它单位的富余人员,须待该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录用。
五、出租汽车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新企业应依法承担原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企业未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新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运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六、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及原北京市劳动局1999年3号通告的规定,在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出租汽车企业及其所属城镇职工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用;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依照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的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其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农民工)还应依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七、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四)项的规定,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在进行出租汽车企业年度资质审验时,出租汽车企业须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本年度劳动年检合格证书。出租汽车企业无劳动年检合格证书的,视为年度资质审验不合格。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八、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使用的城镇用工达不到全部职工总数60%的,不得再新招农民工。
九、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辖区内出租汽车企业规范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各局、总公司对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关系要进行认真的清理规范。
篇3
1.各区县、局总公司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设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门帐户,并督促、指导所属企业设立资金专户(下岗职工较少的要设立专门帐页),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2.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建立基本生活费按月核拨程序,每月按照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实际需要,按月核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各项标准。
3.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按月、按标准以现金形式将基本生活费发到下岗职工手中,不得代领或通过银行。
二、关于划转下放到区县企业享受“三三制”的有关问题
1.对于下放以后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三三制”待遇的下岗职工和已建中心随下随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应由财政负担的三分之一资金,从6月1日起,由区县财政负担。
2.下放到区县前,已建立享受“三三制”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已拨付第一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其第二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财政负担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
篇4
①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缺乏对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缺乏对其法律地位及作用的理解,致使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仅仅停留在书面和程序上,流于形式。甚至存在着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长期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②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制度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致使管理工作不得力。全员劳动合同制在企业实施后,有的单位疏于日常管理,或管理不到位,出现了无效合同等情况,以至发生劳动争议。③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规范。首先是内容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职工未签字等;其次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不规范。再有签订程序不规范。
2铁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2.1个别单位领导依法行政的观念比较淡薄
个别单位领导对劳动政策法规掌握不多,执行不严,管理不规范,仍习惯于过去的行政管理手段,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约束激励作用,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万事大吉,完成了任务。
2.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在动力和压力不足
铁路企业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数多,人员流动比例小,劳动合同与职工的劳动岗位、责任、业绩、工资待遇等联系不紧密,甚至还出现了“干和不干都一样”、“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的状况,未发挥新型用工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单位感受不到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好处。
2.3劳动合同的法规政策不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还不够系统,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还不是很具体、明确,由于劳动监察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精力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大范围的监督检查,加之现行法规对劳动合同方面存在问题的经济处罚力度不大,故难以纠正有关的违法行为。
2.4劳资、干部部门工作不协调
由于现行体制的关系,铁路多数用人单位劳资、人事分设,劳资部门主要负责劳动关系,干部部门负责干部任免。根据国家政策和铁路总公司的要求,干部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后,由干部部门确定工作岗位。但由于劳资部门与干部的管理部门联系勾通渠道不畅,致使有的单位干部工作变动后,未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埋下劳动关系纠纷的隐患。
3劳动合同管理不健全造成的不良后果
3.1不利于铁路分流安置工作的深入推进
为了解决铁路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工作,从1998年初各单位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来,下岗职工就劳动合同问题不断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多数下岗职工没有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是长时间地滞留在企业中,影响了企业对下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今后随着铁路跨越式发展的实施,将有更多职工的劳动岗位发生变化或分流安置,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尤为重要。
3.2不利于协调劳动关系,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一方面,部分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没有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致使劳动关系双方不能具体明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无法逐步做到自主、自觉依法协调双方关系,致使协调劳动关系失去了依据,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劳动争议隐患。
3.3不利于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的确立
由于劳动合同管理不到位,职工没有或不敢对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致使劳动关系双方不能具体明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必将阻碍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完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各级领导务必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管理,要把劳动合同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充分发挥劳动合同管理的约束作用。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法规政策,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认识到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到劳动合同具有法律强制力,不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可能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使广大职工增强通过劳动合同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自觉性。
4.2健全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劳动合同管理法制化
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地制定相应的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二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三是铁路企业为规范和完善铁路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和政策依据支持。从制度上、政策上和操作上确保铁路企业用工规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积极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通过集体的力量,进行集体谈判,从而更好地体现双方当事人法律上的平等,为劳动合同管理行为纳入民主和法治的轨道提供了新的途径。
4.3采取积极措施,稳妥处理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一是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要严格执行劳动法,改变过去企业领导者习惯的行政管理方式;二是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要进行平等协商,履行告知义务;三是细化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增强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四是办理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要保证公开透明,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4.4修改劳动合同文本
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及时修订、增补劳动合同文本条款,提出细化和修改意见,由铁路总公司提出原则要求,由企业根据国家和地方省市的规定制定新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根据劳动关系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充分利用劳动合同管理软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库,对职工的基本状况进行分析,为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提供依据,企业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契约进行管理,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用工需求,决定用工数量和使用期限。
篇5
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应坚持“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解,政府依法调整”的原则,所谓依法调整就是政府通过完善立法,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行为,一旦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调解或者仲裁,而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则属于企业的权利,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因此现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订立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与政府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定位是不对应的,而且《劳动合同法》面对所有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备案怎么办?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备案是否有效?草案对此均没有规范,实现这种管理的可行性也就大打折扣了。
二、关于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问题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针对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如依草案规定认定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确认劳动合同成立,必然给调整劳动关系增加难度,因双方没有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而认定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其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将无法确认,一旦引发争议,劳动仲裁部门也无法仲裁。建议出现此种现象可以确认其劳动关系成立,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创造条件。
三、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劳动合同期限问题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一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非常关注的问题,而且在确定合同期限上,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和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导致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倾向,加之《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上的偏颇,加之在劳动合同管理上的简单化,为避免背上用人的包袱,往往采取种种不规范的做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原因之一。根据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特点,草案中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这将会进一步加剧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促使劳动力流动进一步加快,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而草案对未及时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为无固定期限”的规定,又与《劳动法》第20条规定相脱节,建议此条规定调整为: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即可避免因合同期限问题引发矛盾,又较好地与《劳动法》规定衔接起来。
四、关于中止劳动合同问题
草案提出了“中止劳动合同”的概念,这一概念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矛盾突出,如“中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如何处理:“中止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而草案中规定有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中止履行究竟是原合同履行的停滞还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顺延;并且草案允许劳动者在中止合同期内与其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处理必然造成双重劳动关系,加剧劳动关系复杂化,“中止劳动合同”这一概念不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确有困劳动者服兵役或被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现象,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议草案中可以规定此种情形发生,劳动合同的特殊处理方式即可。
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非因职工过失原因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用工自范畴,草案中规定此规定只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种强化合同期限的办法不利于引导劳动者转变观念(且在实践中签订短期合同职工中大多集中在两种人,一是就业能力弱的,企业要求签短期合同,一是就业能力强的,劳动者要求签短期合同),无论签订何种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范应是一致的。
六、关于撤销劳动合同问题
撤销劳动合同是草案处理无效劳动合同提出的一个新的处理办法,这一办法在实践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撤销了,劳动关系怎么办?特别是草案明确规定撤销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由于劳动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这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建议草案可将此类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在处理上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宜将合同撤销。
篇6
二、制定计划,层层落实。为响应国家、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关于开展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号召,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落实,从*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我市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充分覆盖。其中,*年末各类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6%;2007年各类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1%;2008年末各类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三、明确思路,突出重点。基本思路是:巩固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和提高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以开展“和馨行动”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抓手,重点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着力提高规模以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工作重点是:全面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以非公有制为企业重点、以劳动密集型为行业重点、以乡镇为区域重点;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以国有、集体、管理规范的企业为重点,主要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管理质量,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四、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按规定到所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五、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实施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全面、准确摸清企业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底数,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要把职业技能考评、社会保险参保及待遇支付与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联系起来,实行计算机互动管理。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台帐,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六、深入宣传,广泛发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月或宣传周活动,举办现场咨询等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意识,为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劳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广泛宣传讲解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七、分类指导,加强服务。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用工的特点,分别制订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自行制订劳动合同文本的审核审查,建立用人单位自行制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向所辖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化。
篇7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释义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同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责任书等。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特殊情况需使用别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不得擅自拟订或使用已废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拟订或修订,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中高级销售、服务顾问和技师,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三年,;
其他岗位人员为两年,第三次(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原则上根据合同期限长短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三、子公司依据上述原则根据本公司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人才市场供需等实际情况决定各岗位第一、二次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集团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条
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
第九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员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应由员工自行保管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劳动合同书》及其相关文件:
一、建立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汇总表(电子档)(附件二)。
二、《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培训协议;
2、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3、岗位职任书;
4、个人月度绩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评估表。
5、违约或违纪记录;
6、其他专项协议;
第十一条 集团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集团内法人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异动审批手续,无经济赔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作业规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前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1、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新签约人员应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协商试用期限。公司应向拟签约员工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和与其工作有关的情况。
2、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被录用员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房产证等)、年龄、住址、健康状况、学历证书、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相关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约证明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重要岗位应要求员工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提供资料不真实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3、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其他条款,并约定,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服务期是指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②保守秘密或竞业限制是指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二、合同填写规范:
1、签约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2、合同中空白之处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一致后再填入相关内容。所填内容不得涂改。不得隐瞒或欺骗。
3、《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用词准确,对不用之处或空格应写无或用粗实线划去。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及变更规范
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履约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对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并以书面方式记录,列入相关档案。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公司持有的应随原合同一起存档。
第五章
劳动合同续签规范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附件三)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 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
二、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结合员工工作部门意见及日常考核情况报呈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公司负责人审批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五、续签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 协商解除。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书》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签约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出现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作业规范
一、公司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因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见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
篇8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烟台市公路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性,以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为中心,通过加强劳动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创新劳动用工制度,创建激励竞争机制,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加强劳动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打造和谐劳动用工关系,有法可依是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亦日趋多样化,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职工身份由单纯的事业身份发展为事业、企业等多种身份并存,并且企业用工所占的比例迅速增长。而企业用工管理对事业单位来说却是一新生事物,有关企业用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基本是空白。对此,烟台市公路局迎难而上,除了加强对劳动法规的学习外,同时采取了“请进来走出去”、“学习—总结—再学习”的学习方式,循序渐进,稳步提高,坚决杜绝闭门造车。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一位公路干部职工都要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去破解难题、推动工作、防范风险、维护稳定。首先组织全系统劳资管理人员参加市劳动局组织的全市劳动用工知识法规培训班,从基础法规学起。接下来针对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调研和汇总,聘请了市劳动办和市劳动仲裁委的专家来单位进行了专门讲解和座谈。这样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劳动用工管理的理论体系,特别对日常各种劳动争议有了有效的预防、避免及合理的解决方案。随着全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加入了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延续多年的旧医疗保障机制彻底改变,致使许多职工不理解,特别是对医疗程序不明确。为此他们专门召开座谈会,聘请了医疗保险部门的专家为职工进行讲解,同时印发了医疗保险解释手册,方便了职工,消除了疑惑和矛盾,确保了稳定。
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企业要确保劳动合同真正起到约束与规范双方行为、保障双方权利与义务、稳定劳动关系、加强管理的作用,就要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严格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是烟台市公路局减少劳动争议、打造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和谐公路的重要举措。劳动争议是反映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重要指标,而劳动争议多数是由于劳动合同管理不健全造成的,因而加强和健全合同管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保障。签订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为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绩效,首先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在劳动法的框架下,结合全局的工作实际、运营需求,并经劳动部门审核认可,制定并印发了企业用工的统一劳动合同版本,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管理内容,确保了劳动合同内容的全面、合理、完善、充实,具有较强的实用操作性。统一版本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路的行业特点,多角度、多方位地预测到容易产生的各种劳动纠纷,增加了约定条款,真正做到了防患于未然。二是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并且在员工中公示、告知。三是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时限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接触和终止、续订工作。特别重视并认真做好首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的考核、续订和和终止工作。做好劳动合同规范化、信息化归口管理。并能够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和动态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
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
打造和谐劳动关系,劳动纠纷预防是关键。当前,在劳动用工管理中,伴随相关法律规章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劳动用工管理实践提出了高水平的要求,用人单位唯有强化监督控制,以法为先,创设良好的用工管理环境,才能杜绝劳动纠纷,降低不良风险因素,并实现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在日常工作中,烟台市公路局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各种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对可避免的,提前制定预防条款,采取预防措施;对不可避免的,提前制定出应对、解决方案,避免发生后措手不及,同时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协商的处理原则。通过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单位的责任和行为,有效地预防了因劳资矛盾、用工纠纷造成。如经过积极协调,为开发区公路局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牵线,示范建立劳动纠纷预防、预警机制,效果显著。
篇9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直接影响到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分配, 故在立法的过程中颇有争议, 出现了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经过利益博弈, 立法宗旨最终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对管理模式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进行了规范,为企业提供了两大用工标准:一是标准用工,即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制用工。二是非标准用工,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可供用人单位选择的业务外包等。
(二)对管理方式的影响。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的协商权, 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用人单位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要与劳动者协商, 赋予劳动者更多的参与规章制度的权利。二是严格界定了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在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大多数情形下, 如何举证员工违约行为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将成为新的研究课题。三是柔性条款减少,刚性条款增多。《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用工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严重后果。
(三)对管理成本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用工成本的上升产生影响,无论显性成本还是隐性成本,企业用工成本都会有所提高。主要影响表现为:一是不签合同的两大后果。员工可以凭工资单、介绍信、门卡等证明存在这种合同关系,索要相应的权益。超过1个月没签、但是没超过1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双倍支付员工工资。超过1年仍然没有签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经济补偿范围更大责任更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违法情形而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三是解除合同基本上很难。新法实施之后,用人单位想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基本上很难。只是基于以下三种情形:1.员工主动辞职,且双方无其他法定情节,则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无须补偿。2、员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损害的;兼职损害或拒不改正的。3、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无论是依法规范用工管理,还是依法或违法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等,都会给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产生很大影响。
二、当前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不和谐方面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尽管企业做了大量的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监管,但不依法用工、用工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从侧面反映出劳资之间的不和谐现状。
(一)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一是劳动合同不规范。在形式上,以口头合同代替纸质合同;在内容上,合同中的内容和各种细节要点不明晰,用词欠准确;在权责关系上,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合同中对员工要求诸多,对员工权利和福利方面的规定甚少。二是劳动合同覆盖不全面。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停薪留职和公司的临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只与在职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民营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三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的失当。企业不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当客观情况发生改变时,未及时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混乱不堪。
(二)企业规章内容不合理、制作流程不规范。由于企业规章体系不合理,部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调整与修订企业的规章制度,使得企业的规章不合法。这一方面无法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当劳动争议发生,企业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部分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没有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和事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新《劳动合同法》之后,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能被法律否认,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
(三)人力资源规划相对落后。目前人力资源工作大部分还停留在对日常性实务的协调和处理上,没有花时间来研究和预测、分析、制定计划来解决企业的根本问题, 不能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为指导, 通过分析评价企业现有人力资源状况及内外环境, 预测企业未来的人力资源需求, 制定出满足企业未来人力资源需求行动方案。
三、依法依规构建和谐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劳动合同法》改变了企业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宽松的劳动用工管理环境,给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带来很大的冲击。企业必须适应这种法律环境的新变化,及时改变和调整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管理,构建积极、主动的管理模式。
(一)规范现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规范调整主体用工形式。根据各种用工身份,依法规范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工、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以及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临时用工形式,彻底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用工身份界限和区别,依法与用工建立起和谐规范的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各类劳动用工的积极性,为企业的长期发展与和谐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对人力资源实施精细化管理。企业必须对现有的用工方式、管理方式进行评估和调整,必须推行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一是重视程序管理。摒弃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管理观念,树立起“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管理理念。二是重视证据管理。在用工日常管理中,必须树立起证据意识,注意相应证据的搜集和保全管理,以减少企业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三是重视痕迹化管理。痕迹化管理既是为证据工作服务和提供支持,也是企业规范用工的体现。要建立员工名册、绩效考核、培训记录、考勤统计等台帐, 强化劳动合同书面管理。
篇10
一、《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企业用工情况
1.劳动合同期短导致人才流动频繁。
根据2005年的中国劳动法的执行检查结果,中国的《劳动法》实施以来,虽然要求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以短期的劳动合同居多。超过一半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签订一年的合同,一些劳动合同甚至还不到一年。这样就会导致用人单位的人才流动频繁,而劳动者也不会对企业产生归属感,而不会持有长期为企业服务的观念。一方面企业难以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权益也不会有所保障。
2.劳务派遣用工不按照规范执行。
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使得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与日俱增,大大地缓解了中国的劳动力就业问题。但是,由于劳务派遣用工不按照规范执行而导致劳资关系紧张。根据全国总工会所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中,建筑系统占有60%。由于建筑用工存在着暂时性,用工数量大,但是劳动力流动性也大,且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从建筑行业的劳动用工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以明确规定,导致企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而违反劳动法规范将企业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再将这类职工派到其原来的工作岗位上,采用这种方式降低工资成本,严重危害劳动者利益。
3.企业没有建立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
中国虽然已经有劳动法出台,但是,一些企业在制定用工管理制度的时候,并没有按照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而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制定规章适度,使得故障制度不仅与劳动法内容存在不一致现象,甚至与企业的实际不相吻合,而仅仅是简单地照抄其他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在用工管理制度中,规范笼统、一些语句还存在歧义,使得企业会利用这种这种漏洞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中出台的新规定
1.劳动合同法中要求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规章制度以完善。
由于多年以来,劳动者的权益都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要求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内容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对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完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关乎到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制度要做到民主化。征求员工的意见之后才可以实施。此前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多会考虑到单位自身的利益,并不会倾向于企业员工,不仅试用期存在着随意性,而且还会克扣员工的工资以获利。
2.劳动合同法中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一定要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就要受到处罚。此前的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会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资关系,但是,往往会是口头承诺。当劳动者上岗工作之后,就会以任何理由降低工资标准,与当初的口头约定不同。与此同时,也会存在员工没有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就离开单位。这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劳资关系,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都属于是不利因素。采用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劳资关系法制化都会从法律的层面以约束,强化了用工制度管理。
3.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可以将劳动者的个人证件扣押。
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扣押劳动者的个人证件。特别是在员工招聘和录用的过程中,不仅不能够扣押个人证件,更不可以收取报名费或者押金等等。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虽然这些行为也是不允许的,但是并没有诉诸到法律层面。按照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如果出现上述的行为,就会按照相关处罚条例执行不低于500元,不高于2000元的罚款[3]。如果由于上述行为而造成严重损失的,劳动者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
4.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有所明确规定。要求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单位以及用人单位都要与接受派遣的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都要履行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内容。随着劳务派遣制度建立起来,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单位就要在派遣劳动者的同时,还要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以充分保障。
三、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1.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要依法实施。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进入到法制化管理轨道,就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有关管理人员要对劳动合同法以充分认识,避免存在用工违法行为[4]。这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企业要塑造普法教育环境,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员工懂得运用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的管理人员也要树立法律意识,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建立风险机制,将劳动合同法融入其中对企业的员工实施规范化、法制化管理。随着企业的用工防控体系构建起来,使得人力资源管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施。
2.重视企业劳动关系规范化管理。
中国劳动法实施倾向于企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规定较为模糊化,使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的人力资源要实施法制化管理,往往会将工作内容落实到招聘和培训的流程上,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就是薪酬问题和绩效问题,而劳动关系没有做出必要的调整[6]。企业要实施劳动关系管理,并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强化劳动关系管理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同时还要针对相关内容实施系统化的培训,使得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解决各种问题,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争议的处理、争议的协商解决、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拟订等等,使得劳资双方都可以获得一定的权益保障,不仅可以稳定劳动关系,而且还确保了权益发展的稳定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要规范化、法制化运行,就要提高劳资关系法制化管理的认识度。针对《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企业用工情况与劳动合同法中出台的新规定进行研究,基于此而提出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以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宏瑞,韩树杰,张静.《劳动合同法》视野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薄弱环节与管控要点[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2(10):90-94.
[2]孟凡林.《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探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08):14-15.
[3]李杰,张琳.浅论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规定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05):52-53.
[4]吴汉勇.《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2(04):45-48.
篇11
通过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的开展,使我市的劳动合同文本合法规范,简明适用,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意愿;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所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用人单位都能建立起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或者终止都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努力实现“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清晰、劳动规章制度健全、劳动管理科学”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
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从年2月10日开始至10月30日止,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培训教育阶段。通过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消除劳动者的惧怕、无所谓等心理,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培训教育,使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这一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2月下旬召开动员会。对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对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内张贴通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公示本单位已签劳动合同人数,接受员工督促;在阜大众报社举办《劳动合同》专栏、在电视台举办以案说法系列节目;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宣传摊点,发放劳动合同管理宣传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专门人员到企业巡回演讲。三是举办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班。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业务知识培训考核,使所有从事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劳动合同管理业务知识。四是修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示范文本,使之规范合法,简明适用。五是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通过宣传发动,培训教育,在全市形成促进劳动合同签订和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强劲态势,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为自纠整改、建章立制阶段。通过自纠整改,建章立制,增强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普遍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规范用人行为。一是检查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已建立的要依法进行完善,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明确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对目前本单位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已签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要整理归档,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办书面报告;已签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要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要办理续签手续。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立即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三是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及时给予回复。四是规范运行集体合同。健全协商机制,完善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办法,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质量。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推进,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五是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对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实施全面管理。通过建章立制,夯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基础。
第三阶段,为实施检查、督促整改阶段。通过专项检查、职工座谈等形式查找存在问题,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到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查宣传发动。工作场所是否张贴劳动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通告,有没有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查制度建设。检查用人单位有没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尚未建立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对已建立的制度要认真审查,不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指导企业修改完善。三查劳动合同文本。主要检查《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基本情况和八项必备条款是否全部列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约是否简明适用。四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查阅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车间班组的考勤记录、企业的财务年报、劳动工资年报、社会保险费缴纳审核记录等资料,核实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人数。在摸清所有用工情况后,对照政策进行梳理,弄清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人员名单,实地核对已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人员名单,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五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中止、恢复劳动合同有没有签订协议,劳动合同管理有没有建立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六查用人单位有没有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对查出来的问题,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阶段,为验收评比阶段。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用人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对各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验收评比。对在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劳动合同制度宣传、执行到位,企业与所有劳动者签订并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实行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优先推荐参与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重大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筹划,周密部署,认真安排好这项活动。为了保证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和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人事局、司法局、总工会、改发办及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劳动活动促进年活动中的日常工作,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在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中,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其各自的职能作用。
1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对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进行查处和公布重大违法案件。
2经贸部门:指导企业家依法管理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比活动,树立诚信守法企业家典型,督促用人单位普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3人事部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与其使用的编制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4司法部门:加强有关法制宣传,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管理企业。
5总工会: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改发办:在指导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时,把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作为劳动关系调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篇12
一、高校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纠纷增多。主要表现在:一是高校全面实现劳动合同制,高校的原有正式职工同高校签订了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然而,有的高校职工同高校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至今逾期却无人问津。有些高校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单纯追求速度和签订数量,忽视质量和效果。由于高校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冗员现象,在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允许大量裁减的情况下,这些高校为了尽快实现劳动制度改革的目标,没有从内部积极探索如何加强劳动管理,而是采用快速批量式的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引起的诸如跳槽、不辞而别等劳动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牵扯了高校过多的精力,影响了高校的发展。二是自《劳动法》颁布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由于企业的用工制度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许多人认为凡是进入高校工作的人员和临时用工,全部为“正式工作人员”,他们应该在高校里享受原来正式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可事与愿违。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两种不同的用工制度在并轨过程中发生碰撞。
2、劳动用工不规范。在用工过程中,部分劳动者是通过高校的内部人员介绍而进入高校的,在这种“关系媒介”的作用下,部分高校存在不办理用工手续的行为,即“有劳动没关系”,主要表现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不全,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不到位等。这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不但使少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证,也给高校在劳动用工方面留下了争议隐患。
3、不按约定条款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从高校方面看,主要是有些高校对使用临时工不缴或滞缴失业、养老保险费;有些高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有些高校不按规定支付待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劳动者一方也存在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现象,如有的不辞而别,“跳槽”谋取高薪,有的悄悄干一些与本企业有竞争的第二职业,还有的认为签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就可以要求低一些,迟到早退,完不成工作任务,等等。
4、劳动合同到期不能依法终止。一方面劳动者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下用工观念的影响,“一次性”就业观念根深蒂固,既不愿主动终止与高校的劳动合同,也不愿让高校终止其劳动合同;另一方面有些高校缺乏对劳动者的严格考核,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缺乏具体的标准,加之缺乏对高校管理者的相关激励机制,也就没有人肯与劳动者“对簿公堂”,终止高校不需要人员的劳动合同。这样,该终止的终止不了,高校需要的人员还要不断引进,便造成了人员过多,人浮于事的现象。
5、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难以解除。(1)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因缺乏具体量化的标准,执行时难以把握。(2)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有据可依,但执行中更是大打折扣。有的是管理者不想处理,更多的是部分这样的人蛮横无理,难以处理。(3)对“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和“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录用部门缺乏跟踪考核,即使高校实施了考核,一般也是走过场而少有处理。(4)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者,特别是精神病,医疗期满不能正常工作者,由于社会保障不完善,对其又“无理”可讲,往往是避之唯恐不及,何谈为解除劳动合同去自找麻烦。(5)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阻力很大。当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减员的一项主要措施。但从实际情况看,劳动者大部分不能接受,即使有的高校给予很高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不愿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二、高校劳动用工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现象发生,是由多方面因素所引起的,主要包括:
1、管理制度存在漏洞。部分管理人员不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如何管理,致使签订了内容不全或者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劳动合同,也有的将劳动合同签好后就搁在一边没有及时办理合同续签变更和终止等手续;甚至有些高校劳动合同签好后无专人负责保管,造成劳动合同遗失。
2、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缺乏,一些高校有意逃避法律责任。现阶段,一些高校管理者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缺乏了解,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知道要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保护自己,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基本都是学校规定好合同条款,自己签个名字就算签好合同了;有的职工认为劳动合同只是形式,可有可无;有些职工甚至不知还有《劳动合同法》,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而少数高校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签订长期合同,就是想可以不受约束,随时将劳动者解雇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缺乏了解。很多高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了就不能解除和终止,否则就是违约,学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他们担心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表现不好或学校进行内部机构改革要精简时,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学校的安排,学校的工作就会比较被动。
4、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平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大量外地民工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又大大增加,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使劳动者很难找到合适工作,有学校录用,他们就非常高兴。有时明知自己的地位不平等,但为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只能忍气吞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即使有的人具备法律知识,但由于他们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无权无势,人地生疏,找工作不容易,遇到有学校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尽量容忍,这样导致了个别学校更加有恃无恐,他们提出很多不合理条件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学校就同意聘用,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学校就另请他人。
三、《劳动合同法》关于高校劳动用工的法律规定
笔者将高校与劳动者的争议总结为五个方面,试图从《劳动合同法》中寻求调整上述争议的法律规范。
1、关于劳动报酬。该法第4、17、20和30条规定,对劳动报酬的制定,应听取工会或职工大会意见后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报酬的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关于保险和福利。该法第4条规定,应听取工会或职工大会意见后平等协商确定。
3、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该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确立了这样一条规则,在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无相反证明,应作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这就要求高校在用工时务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4、关于劳动合同内容。该法第4条规定,应听取工会或职工大会意见后平等协商确定。第17条明确了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
5、关于劳动保护。该法第4、8、32和8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情况,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或职工大会意见后平等协商确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在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方面赋予了劳动者在劳动保护上的自;另一方面明确了高校在劳动保护上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高校劳动用工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其立法宗旨是有限度地偏向保护劳动者,兼顾平衡用人单位的利益。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是有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在目前我国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用人单位选任人上占据充分优势地位时,《劳动合同法》偏向保护劳动者的幅度应该大一些,如出现像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劳动力短缺的情形时,该法的平衡功能应更加凸显。值得说明的是,如果高校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调整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中,《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它对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提出了基本规范,除了规定了劳动法的指导方针、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外,对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工时与休假、工资、劳动保护、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了应遵守的法律规范。而《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它包含有关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准则,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范。它是一部单行法、特殊法。在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上,应当优先适用后法和特殊法――《劳动合同法》。因其他事由发生的纠纷,仍由《劳动法》调整。基于以上分析,高校作为用人单位,其劳动用工的思路可以如下:
1、明确本校哪些人员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由于在我国人事体制改革以前以及各省、各高校的规定不一,实践中具体哪些人适用该法并不是一件简单轻松的事。笔者认为,凡是纳入事业编制,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依照其规定调整,而无须考虑其承担的职责和从事的工作。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一律适用该法。在该法生效以前已同高校签订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因该合同而发生争议,适用《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2、在充分告知劳动者该法第4条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后,征得工会或职工大会以及劳动者本人同意后,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3、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高校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法》第39、40、42、44和45条规定的情形范围内,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上述条件,当法定事由出现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4、建立本校的劳动者信息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信息库中明确每一个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工作部门、本单位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工作职位、劳动合同期限、起始、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违约等相关内容一一登记,并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个人表现、部门意见、奖惩等资料也要有详细的记录,定期核查对劳动合同的续签、鉴证、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以便能对劳动者、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5、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关系,明确高校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现高校劳动者归劳务派遣单位管理转轨。劳务派遣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细化的产物。实行劳务派遣对高校、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来说,可以实现“一箭三雕”。
对高校来说,优点有:(1)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状况调整所需的劳动力,并能较好解决劳动者辞退难的问题。(2)节约成本。使用派遣劳工时,高校原应对劳动者进行的招聘、培训、劳动力管理等费用支出改由派遣机构承担,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手续经办等事项亦可交由派遣机构负责,高校可集中精力于其他事务中,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益。(3)可规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加于高校的社会责任。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雇劳动者必须符合该法第24条、25条、26条、27条规定的严格解雇条件,并且除25条规定情形外,还须向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40条、41条第1款、第44条第1、4、5项时,高校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然而,使用派遣劳工,高校与劳动者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劳工为派遣机构的职工,不能正常为高校提供劳务时便可随时退还派遣机构。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制度、法定节假日休息制度、加班加点协商制度及支付高额加班加点报酬的规定在使用派遣劳工时均不存在这些方面的问题。(4)规避劳动合同短期化的责难。
对劳动者来说,优点有:(1)在严峻的就业竞争压力和在劳动力市场上信息资源的严重不对称情形下,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充分利用其信息优势实现劳动者就业。(2)在学校拖欠工资的情形下,通过派遣机构向劳工发放工资,更有保障。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对不同层次的劳动者进行登记并将他们组织起来就业,能适应高校对不同工种、岗位的用人需求,且所获利润远高于从事传统的职业中介服务所带来的收益。同时,对扩大就业、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积极作用。虽然采用劳务派遣容易出现被派遣劳动者缺乏对高校的认同感和忠诚度的弊端,但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至少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使真正有责任心、工作能力强的劳动者留下,不合格者辞退,较好地实现劳动力流动。因此,劳动派遣用工实现了就业方面的多赢局面。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黄福震.劳动合同重在规范化法制化[Z].中国铁道学会“规范和加强铁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研讨会,2003.
篇13
在现阶段,就业问题已成为一大难题,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艰难讨薪等关于劳动争议的问题日益特出。可以说,劳动争议的频繁发生已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如何较好的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难题。因此,签订签好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相应的保障作用,有助于建立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即使以后发生了劳动争议,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为证据,起到切实履行合同的作用。
今年以来,在街道劳动保障所的关心指导下,我村在对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到实处。
我村党总支根据上级要求,在街道劳动所的具体指导下,成立了由村主任为组长,村劳动协管员为副组长,村安全专管员为成员的规范劳动合同制度领导小组。村党总支书记陈建荣对企业规范劳动合同十分重视,在村级班子会议上进行了具体的布置。在遇到企业老板来村里办事或到企业检查工作时,都提出要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工会组织及非公党建指导员在开展活动中,督促企业老板一定要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充分做到了领导重视,老板积极为民办实事。
版权所有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根据街道劳动所对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用一个星期,采取集中办理的方法,分三个工作小组,分别对吕池工业小区、众泾工业小区、井亭工业小区的企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把分解任务落实到各个小组,同时强调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继续做好宣传工作,要让职工懂得劳动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版权所有
三、签订劳动合同,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法。
1、全村各企业基本健全职工台帐,村级健制基本信息台帐做到村级统一管理有基础,发现问题早解决。
2、在签订劳动合同中采用计件人员集中签、月薪人员人人签的方式,不但减少签订合同时间也同时节省了一些费用,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一些实际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
3、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中,个体家具企业特别多小作坊形式,劳动者、企业主头脑中根本没有劳动合同的意识,只知道一天能有多少钱,不知道还要签订劳动合同,叫他签还不高兴签,以为不重要,凭感情用事。在这次上门宣传与指导过程中,通知分析告知劳动者可以为今后出现工资处理纠纷提供保障,使他们有了新意识,顺利地签订了合同。
4、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祥丝绸服装厂、飘喜服装厂、宏顺制衣厂、新喜制衣厂职工人员多而且大多数是外来务工者。劳动时间长、工资低、无休息、加班加点,职工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通过这次规范签订劳动,双方明确了责、权、利,使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得到了增强,企业主也对自己的管理方法进行了改进,明确了劳动者应给予的权利。
5、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使大多数劳动者明确了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者应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一些小工厂对外来人员克扣工资标准相当严重,对国家的工资标准难以实行,劳动强度大但得不到社会保险,出了事故也没有福利享受,为此在开展规范合同管理的同时,对井亭预制构件厂、道板厂进行了调查,并做了处理,让老板好好学习一下《劳动法》真正懂法、守法。
6、通过一个星期的共同努力下,全村共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面达到85﹪以上。
今后工作的打算:
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晴雨表,做好新时期改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劳动合同的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我们的打算是:
一、认真探讨新时期劳动管理的措施,积极宣传《劳动法》,加强劳动合同的意识,也就是说要积极宣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这样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利益,减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