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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职能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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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职能

篇1

但这些装置投切除部分厂矿补偿装置外均无分组投切和自动投切功能且为集中装置,往往造成过补偿太多或欠补偿不足现象,且无法实时监控无功补偿情况。为此,在配置原则上应实施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电网补偿与用户补偿相结合,满足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事实上原则易把握,但过补偿太多或欠补偿不足现象难控制!同时公司10kV线路补偿太少,特别是35kV变电站馈线。为此,建议应用智能化无功补偿装置及自动分组投切无功补偿装置,就能实现无功补偿装置自投切,同时实现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监控:

一、充分利用现有变电站“五b”装置,研发改造变电站集中补偿装置遥测、b控及自动分组投切功能,尽量避免过补偿太多或欠补偿不足现象。

二、配电网的无功补偿按照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以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为主,以高压补偿为辅。

其容量(包括用户)一般按线路上配电变压器总容量的7%~10%配置(或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在低谷负荷时向系统倒送无功。高压补偿装置应具备分组自动投切功能,安装点宜靠近负荷中心。在10kV配电网内恰当选择布点,合理配置补偿电容,应用推荐广东茂名“配电线路无功补偿设备群远程组网管理”先进方法,实现配网无功补偿循环自动投切,实现在调度中心实时监测、管理无功补偿设备群的运行状况和供电质量,实现快速准确的生产调度指挥。

⑴该系统采用目前广泛使用的GSM数字移动网络公用平台,在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设备群的每一台设备上配置分组无线业务GPRS无线通讯模快,通过移动公司配置到APN专线接入点,接入到公司计算机局域网和扩建的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远程后台监视管理系统。

⑵10kV配电线路无功自补偿监视管理系统由GPRS数据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和10kV配电线路无功自动补偿监视管理软件三部分组成。

⑶公司网内配置相应的GPRS数据服务器,主要用于数据的采集和转发。数据库系统软件可使用微软公司RQL系列,主要完成历史数据的存储和数据管理。

三、对纯居民住宅(如居民小区)用电的配电变压器,配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可按配电变压器容量的20%~30%配置。对农村用电的配电变压器,配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可按配电变压器容量的30%~40%配置。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具备分补和共补相结合的补偿功能,其分组数量和最小分组容量应考虑峰、平、谷负荷水平的无功需求,满足不同负荷时段不倒送无功的要求。

配电变压器的电容器组应装设以电压为约束条件,根据无功功率(或无功电流)进行分组自动投切的控制装置。对于35kV及以上供电的电力用户,任何时候都不应向电网倒送无功,在高峰负荷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应不高于0.95。

篇2

1 需求分析

1.1 发票数据录入

传统的发票录入工作由人工完成,每份发票的票面信息都要录入至EXCEL表中进行归档,并且数量多,每份合同可能会对应少则一张多则几十张增值税发票,所以我们选用高速馈纸式扫描仪,可以支持批量发票扫描,确保发票数据的快速录入。

1.2 发票验审

发票验审工作主要是审核发票开票信息是否有误,审核发票抬头信息、审核供应商信息、审核发票开票日期、审核发票金额税额是否与到货信息一致等,针对该问题我们需要抽取ERP系统中的订单数据和供应商数据与扫描识别得到的发票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一致才允许录入系统。

1.3 发票过账

发票过账工作主要是进行发票、采购订单、入库单三单匹配工作,在ERP系统进行发校验操作。该环节最大的问题是发票数量较多,并且发票校验操作需要填写采购订单号、金额、含税金额、日期、摘要等数据,录入信息量较大,针对该问题,我们将充分利用扫描采集到的发票数据,将发票数据自动填写到发票校验界面、自动调整税差、自动生成摘要,财务人员只需审核数据便可完成发票校验操作。

1.4 文档在线存储及查询

原始单据的查询,原始方式便是在档案室找到对应的发票,但这种方式较为费事费力,针对该问题我们可将扫描采集到的发票影像信息,根据采购订单或发票号发票代码为索引,在ERP系统DMS模块中建立归档,通过链接便可以实现原始票据的在线查询。

2 增值税发票智能管理系统的设计

2.1 设计目标

实现增值税发票的批量扫描识别、实现增值税发票的自动验审、实现增值税发票的自动过账、实现增值税发票单据影像在线查询。

2.2 主题思路

发票验审业务的实质就是根据ERP系统内的采购订单数据与收货数据验审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主要验审内容为:验审抬头数据是否正确、验审开票供应商数据是否正确、验审发票金额是否与收货金额一致、验审开票日期是否在有效范围之内。传统的方式是供应商将发票送交至验审窗口,验审人员登录系统找到对应的订单然后核对数据是否正确,这样验审效率较低。

2.3 构架设计

实现发票自动验审的前提是需要拥有采购数据,所以我们设计通过接口将采购订单数据传输至增值税智能管理系统中,扫描发票数据并时,系统会将采购订单数据与发票数据进行比对校验,从而实现发票数据的初步验审。

图1:系统基本构架

2.4 系统功能设计

系统的架构是先扫描、再验审然后过账的一条线处理方式。采用多模块结构。按照功能模块的功能,可把系统划分如下:

2.4.1 扫描识别系统

(1)登录验证:操作人员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登录系统,经过系统验证后,将该供应商对应的采购订单等信息列出。

(2)待结算合同清单显示查询:登录后,将能直接浏览到未结算的采购合同,并显示各合同的工厂名称、合同不含税金额、合同总额等信息,供应商可以选择需结算的合同进行发票扫描。

(3)发票扫描:完成扫描后,系统将发票票面信息转换成结构化文件格式和图片。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中的发票代码、发票号、含税和不含税金额等信息转成结构化文件。

(4)信息识别及修正:系统读取发票代码、发票号在内的发票信息,进行重复发票的检查。读取开票日期、购销方税号在内的发票信息,通过检查开票日期是否超过抵扣时间,销方税号是否和供应商主数据一致,购方税号是否和购方数据一致来进行发票信息的初步核对。若该订单对应的发票信息全部识别正确,上传即可。

(5)系统审核:供应商确认上传时,系统将对上传的信息进行检查,检查以下方面:购销双方税号是否正确、发票日期是否在可用范围内、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方可允许上传。

(6)粘贴单打印:上传发票信息后,系统自动打印出发票粘贴单。

(7)发票明细打印:系统将刚刚扫描并上传的发票明细进行整理,之后自动形成发票明细单。

2.4.2 发票验审

(1)登陆验证:验审人员登陆发票验审平台,系统根据验审人员账号自动检测该验审人员权限,将该验审人员验审发票数据列出。

(2)发票验审:系统列出待验审发票信息,包括合同信息、发票信息等,并将验审结果以指示灯的形式输出至验审界面,验审人员审核指示灯信息无误,点击通过便可完成验审。

2.4.3 发票过账

(1)登陆验证:发票过账人员登陆发票过账平台,系统根据该人员登陆账号检测该人员权限,并将该人员允许过账发票信息列出。

(2)发票过账:过账人员选择已验审通过的订单号,系统自动跳转至发票过账界面,并将发票数据填充至相对应栏位,过账人员审核数据是否正确点击过账即可完成发票过账操作。

2.4.4 文档在线存储及查询

(1)工作人员在扫描发票后将数据上传至SAP系统中,同时系统自动将对应的发票图像同时传输至SAP系统,存储至SAP DMS模块中,以采购订单号为索引,关联至相对应的采购订单。

(2)在采购订单查询界面进行增强开发,加入发票图像查询链接,查询发票图像时登陆采购订单查询界面,点击链接,系统自动根据订单号将该订单对应的图像信息列出。

3 结语

本方案根据增值税发票验审工作的特点,采用增值税发票扫描识别技术,通过接口与现有ERP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实现发票验审、发票过账等操作的智能化、自动化进行,有效减少了人工误差,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该系统具有操作简单、流程明确、数据安全等特点。后续如何更好的完善该设计方案还待进一步研究。

篇3

Design of Contamination Tracing Analysis Function in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of Water Environment Management

LI Jing ZHOU Hao YU Xiao-ying

(Heilongjiang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Harbin Heilongjiang 150056)

Abstract Regarding the research advances on contamination tracing analysis,combined with the feature of pollutant emission in Mudan River,contamination tracing analysis function in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of water environment management was designed,so as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water environment regulation in Mudan River basin.

Key words water environment;decision support system;contamination tracing;analysis function;design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环境与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关注[1]。我国流域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环保部门对118个大中城市调查,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城市占64%,轻污染的占33%[2],我国跨国河流涉及19个国家,共计40多条[3]。如何科学界定环境影响成为难点,控制和消除河流污染源是防止污染的根本[4-5],而污染源溯源是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的基础和关键。

1 污染物溯源分析的研究进展

目前,研究大气污染源解析的报道很多[6-8],而针对水环境研究的报道却不是很多。随着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我国的水环境污染物源解析研究也开始陆续出现报道,于丽捷等[9]通过对牡丹江干流海浪、柴河断面各污染源量的估算,为牡丹江流域治理提供依据。富国[10]的研究说明了实测河流断面时段通量中时间平均离散通量的贡献,并讨论了污染源的点源、非点源类型的差别对选择年通量估算方法的影响。王新兰[11]对辽河盘锦段氮污染源解析,认为氮主要来源是农业面源污染及生活排污,引起氮浓度波动的是农业面源及工业源。金菊良等[12]提出了基于加速遗传算法的投影寻踪对应分析方法,并应用于流域非点源污染源解析研究中。陈玉成等[13]研究得出重庆市39个区县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污染物是TP、TN,主要污染源是畜禽养殖和化肥施用,主要影响因子是农业总产值。水环境污染物溯源实际工作中常用传统排查方法,首先调研勘查确定污染物质和范围,然后筛查疑似污染源,采集该污染源下游断面具有代表性的水样进行监测分析,进而确定污染源。经过多年的研究,污染溯源已经形成多种求解方法,主要包括确定性方法和随机方法。其中,确定性方法包括解析法、模拟优化及向后法,随机方法是以概率学为基础的溯源方法。按照所需基础数据量及溯源的精确程度,大致可分为基于少量监测数据的水动力学理论反演法、基于一定量监测数据的成分比例分析法、基于大量监测数据的污染源排查法、基于特殊监测方法的溯源法及其他辅助方法等。参考当前污染物溯源分析研究进展,结合牡丹江污染物排放特征,设计牡丹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中的污染物溯源分析功能。

2 牡丹江流域污染物溯源分析功能设计

2.1 监视日常水质监测断面污染物浓度

定期监视河流各水质监测断面污染物浓度(COD和氨氮),当发现某断面污染物浓度突然大幅升高时,系统自动发出报警信息,提示用户可能发生污染事故。当用户收到报警信息后,由用户启动污染溯源分析功能。

2.2 圈定污染范围

污染溯源分析功能启动后,系统对干流各水质监测断面进行扫描,查找未发生污染物超标和污染物超标相邻的2个断面,初步_定污染事故发生在这2个水质监测断面之间,然后将这2个断面之间的排污企业(单位)圈定为疑似污染源。

2.3 反推污染范围内各排口污染物浓度

根据一维稳态水质模型和监测断面COD/氨氮值逆推各排口浓度值(图1),并计算各排口处COD与氨氮比值。

2.4 筛查超排企业(单位)

将各排口所控制的排污企业COD/氨氮比值与2.3计算得到的COD/氨氮比值进行比较,比值较为接近的企业即认为重点疑似企业。

以上牡丹江流域污染物溯源分析方法,是基于以下几种假设:①一次污染事故(超排、偷排)仅发生在一家排污企业(单位);②同一排放源不同时间排放的物质相同,即污染物组成成分相同;③污染物在受纳水体运移过程中物质组分不发生变化;④污染物在运移过程中只考虑综合衰减作用;⑤假设污染物在向下游运移过程中无大的支流汇入,即无明显的稀释作用;⑥假设排污口污染物和上游来水污染物瞬时或极短时间内混合;⑦假设干流流量Q远大于排污口污水流量q。当以上假设发生变化,还需进一步的调研。开展污染溯源工作是环境规划、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的基础,既需要理论基础,又需要基础设施和大量的资料数据支持,以便在实际问题中可以实时、准确地获取污染源信息。

3 参考文献

[1] 李雪,曹芳芳,陈先春,等.敏感区域目标污染物空间溯源分析:以新安江流域跨省界断面为例[J].中国环境科学,2013,33(9):1714-1720.

[2] 环境保护部.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A/OL].(2011-10-28)[2016-10-28].http:///gkml/hbb/bwj/201111/W0201111 09376922920938.pdf.

[3] 李志裴.跨国家河流问题与中国周边关系[J].学术探索,2011(1):27-33.

[4] 钱晓雍,沈根祥,郭春霞,等.基于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农业面源污染源解析及其空间异质性[J].农业工程学报,2011,27(2):103-108.

[5] 苏丹,唐大元,刘兰岚,等.水环境污染源解析研究进展[J].生态环境学报,2009,18(2):749-755.

[6] 邹长武,印红玲,刘盛余,等.大气颗粒物混合尘溯源解析新方法[J].中国环境科学,2011(6):3-7.

[7] 于娜,魏永杰,胡敏,等.北京城区和郊区大气细粒子有机物污染特征及来源解析[J].环境科学学报,2009(2):153-162.

[8] 杨洪斌,邹旭东,汪宏宇,等.大气环境中PM2.5的研究进展与展望[J].气象与环境学报,2012(3):79-84.

[9] 于丽捷,车蓉,董惠文,等.牡丹江干流海浪柴河断面污染源解析[J].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2004,28(1):40-42.

[10] 富国.河流污染物通量估算方法分析(Ⅰ):时段通量估算方法比较分析[J].环境科学研究,2003(1):3-6.

篇4

物业小区的保安管理工作是一项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责任重的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一般工作不同的是,处理正常工作日之外的夜间和节假日安全事务往往是保安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这些时间段往往是一些安全隐患易于显现的时间,因此夜间和节假日的物业保安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房地部门在这些时段内缺乏检查、监督的机制,造成一些物业小区内的保安管理工作存在着不少隐患,急需整改。这次与公安分局联合制定的《实施意见》就是要把对物业保安管理工作纳合管理的机制,通过各自的管理途径,实施各自的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物业保安的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物业小区内各类安全问题的发生。

所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社区保安工作,要求措施有力,发展迅速,效果明显。我们要虚心向兄弟省市学习先进经验,为进一步促进、提高物业保安管理水平,为创建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打下基础。

二、房地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切实加强物业保安管理工作

加强我区的物业保安工作,整体提高我区物业保安管理工作的质量要靠各职能单位的通力合作和全体物业公司的全力配合。只有充分发挥房地局、公安分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能,联手我区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各个物业公司,形成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的整体合力,才能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从而完善我区物业保安管理机制,形成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我们要充分发挥房地管理职能,房地局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治安防范责任落实与否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职能,责无旁贷。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提高执政能力和落实“让群众高兴,让党放心”要求的高度,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房地局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区内治安防范工作,对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物业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罚。

我们要发挥房屋协管员队伍的作用,房屋协管员队伍既是市政府“万人就业工程”的项目之一,更是房地行政职能在社区管理中的延伸和强化,也是房地专业执法队伍的补充。房屋协管员的职能之一,就是督促物业公司加强物业保安巡视力度,提高物业保安工作成效,所以要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治安防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要配合公安部门以居住物业小区经理记分工作为抓手,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记分试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对物业保安工作抓的不得力的,对小区经理给予扣分处理。同时我局在收到派出所开具的《物业保安检查告知书》后,将视违规情节,对小区经理予以扣分处理,并督促物业公司落实整改措施。对小区经理实行记分是我局根据市房地资源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物业保安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的抓手之一,旨在通过强有力的制约措施,督促物业公司对保安工作这一关系到全体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并及时捉补遗漏,消除小区的安全隐患。

此外,我们要将物业保安工作作为房地行政部门对物业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治安一票否决制,对治安不达标及产生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情节,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升级的一项重要审批依据,以确保将物业治安工作的管理纳入房地行政部门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物业公司要积极落实《实施意见》,提升物业保安工作整体水平

篇5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分类原则。科学地对管理对象、管理内容进行分类,准确划分税源和职责分工,把分级分类作为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方法。

2、风险导向原则。以风险管理理念为导向,按照风险管理识别排序、处理应对的主线,合理配置征、管、评、查事权,明晰工作职责,提升风险管理效能。

3、制约协同原则。按照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和相互制约的要求,在实施征、管、查三分离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分工,全方位、立体化监控税源,以降低税收流失风险和执法风险。

4、平稳创新原则。充分考虑当前发展现状和长远发展要求,立足于务实、创新、高效,确定行之有效、积极稳妥的改革方案,实现创新基础上的平稳过渡。

二、组织领导及业务推进

为了保证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顺利推进,市局成立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和两个工作小组。

(一)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科技处。负责制定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省局、市局、基层单位相关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研究有关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负责岗位职责流程的制定、管户调整,并对应修改、迁移大集中系统相关数据;负责对各个工作阶段、推进过程的协调、指导和检查。

主任:

成员:、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工作小组

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二个工作小组:

1、机构人事组

由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市局稽查局、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人事调整工作,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机构改革到位、人员调整到位。

2、业务推进组

由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市局稽查局、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建立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流程,进行管户调整、大集中系统数据修改,做到机构改革到位、业务交接到位。

各辖市(区)局成立相应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纳税服务,建立集中统一的征收服务体系

随着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的完善及社会化办税能力的提高,统筹考虑纳税人区域分布现状和税务机关现有管理水平,建立集中征收、全面服务的征收服务体系。

(二)加强税源监控,建立专业化和属地化相结合的税源管理机制

为适应不同规模、不同行业和不同区域纳税人的个性化涉税需求,以及税务机关的差异化管理需要,税源管理机构设置以纳税人规模加行业的专业化分类为主,属地分类为辅,建立专业化和属地化相结合的税源管理机制。

(三)实施风险管理,构建与风险管理流程节点相匹配的组织架构

为满足风险管理“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分级应对—监控评价”的流程节点需要,设立市、县两级风险评估专业机构,以指导各税源管理机构的税源监控。

(四)推进机关实体化,建立与扁平化要求相适应的市县两级机关职能体系

按照机构设置扁平化要求,推进市县两级机关实体化进程,从以行政管理职能为主的职能体制,向以直接承担实施税源税基监控管理等实体职能为主的职能体制转变。

此外,对稽查局的内设机构设置,认真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严格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

四、机构设置及职责配置

(一)市区机构设置及职责配置

市局机关设立数据管理处承担专业风险评估职能;成立一个征收税务分局、四个税源管理分局和一个稽查局,分别承担征收服务、税源管理和税务稽查职能。其中征收税务分局使用第一税务分局编制,税源管理分局分别使用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和涉外税务分局编制。

税源管理分局内部统一设置一个综合业务科、一个纳税评估科和若干个税源管理科,分别承担行政业务、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职能,其中综合业务科在市局机关业务处室“职能实体化”的同时,淡化其业务管理职能,业务处室直接面向税源管理科进行业务指导和任务分配;税源管理科依“按户设科”原则设置科室,依“按事定岗”原则配置岗职,依“按岗到人”原则调整人员。(附图一)

税源管理分局具体职能配置、岗位设置由市局征管科技处明确,人事调整方案由市局人事处制订。

1、数据管理处

具体职能:负责牵头制定涉税数据管理办法;负责数据质量管理,涉税数据信息的交换、采集、加工、分析、提供、推送等工作;负责对涉税信息应用状况的测评和跟踪反馈工作。

数据管理处同时承担风险评估实体职能:负责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包括牵头建立和维护分行业、分税种、分行为的评估指标和模型,按户归集纳税人税收风险,制定、维护税收风险检索规则,确定纳税人税收风险等级,并推送给相关机构或岗位。

2、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税务分局,正科级建制)

管理对象:市区所有纳税人。

具体职能:承担税款、基金(费)的征缴管理(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承担纳税人申请提交的限时办结类事项的受理和当场办结类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12366和地税网站等纳税服务平台和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辅导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和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组织实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购销等环节中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理。

内设机构:分局除局长室外内设综合管理科、制度业务科、办税服务科、宣传咨询科和维权服务科五个科室。

内设职能:综合管理科负责制订内部各项行政工作规章制度,处理日常事务。制度业务科负责纳税服务工作调研和纳税人需求调查;负责制订纳税服务各项工作规范;负责业务指导、督查及考核;负责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等级评定。办税服务科负责办税服务厅(点)纳税人各类涉税业务的受理、办理及涉税资料归档管理;负责网上办税厅所有涉税业务的办理;负责发票、票证管理;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购销环节中一般性违章行为的处理;负责办税服务厅(点)日常管理。宣传咨询科负责组织实现面向纳税人的日常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负责编印各种税法宣传资料;负责外网信息、栏目维护;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短信平台、12366在线咨询等平台管理。维权服务科负责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负责纳税服务投诉和处理;负责制订“纳税人之家”活动计划,督查、指导各“纳税人之家”开展活动。负责组织纳税人(社会)满意度调查分析。

3、第二税务分局(一般税源分局,正科级建制)

管理对象:京口区、润州区内除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外的,且年纳税额小于100万元的纳税人。

具体职能:承担所辖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认定管理、定额管理、发票管理、催报催缴、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欠税管理、任务执行等基础税源管理工作;承担所辖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等工作;承担相关的协税护税工作。

内设机构:分局除局长室外内设综合业务科、纳税评估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四科、税源管理五科(个体)、税源管理六科(个体)共八个科室。其中税源管理一科负责个体之外京口区范围内纯营业税户,税源管理二科负责京口区范围内增值税户、增值税营业税混合户,税源管理三科负责润州区范围内纯营业税户,税源管理四科负责润州区范围内增值税户、增值税营业税混合户,税源管理五科、六科分别负责分局京口区、润州区范围内个体及零散税收。

4、第三税务分局(开发区分局,副处级建制)

管理对象:开发区范围内所有纳税人。

具体职能:承担所辖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认定管理、定额管理、发票管理、催报催缴、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欠税管理、任务执行等基础税源管理工作;承担所辖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等工作;承担相关的协税护税工作。

内设机构:分局除局长室外内设综合业务科、纳税评估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五个科室。其中税源管理一科负责新区范围内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建筑业委托代征单位(新区)和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税源管理二科负责丁卯街道办范围内除一科外的所有纳税人,科源管理三科负责大港街道办和丁岗、大路、姚桥范围内除一科外的所有纳税人。

5、第四税务分局(重点税源分局,正科级建制)

管理对象:京口区、润州区范围内①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成员单位②金融保险企业,③除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业之外的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纳税人。

具体职能:承担所辖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认定管理、发票管理、催报催缴、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欠税管理、任务执行等基础税源管理工作;承担所辖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等工作;承担相关的协税护税工作。

内设机构:分局除局长室外内设综合业务科、纳税评估科、税源管理科三个科室。

6、涉外税务分局(行业管理分局,正科级建制)

管理对象:京口区、润州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

具体职能:承担所辖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认定管理、发票管理、催报催缴、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欠税管理、任务执行等基础税源管理工作;承担所辖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等工作;承担契税的税种监控工作;承担相关的协税护税工作。

内设机构:综合业务科、纳税评估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四个科室。其中税源管理一科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项目管理,税源管理二科负责建筑安装业企业及其项目管理。

7、市局稽查局(副处级建制)

管理对象:市区所有纳税人

具体职能: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对象执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及制度情况;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牵头组织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全市或区域性地方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承担案件的转办、查办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

内设机构:除局长室外内设综合管理科、业务管理科、审理科、检查执行一科、检查执行二科五个科室。

内设职能:综合管理科负责稽查局的行政事务、文秘、后勤保障等综合管理,拟定起草全市稽查工作计划、总结,拟定内部有关工作制度;负责上级交办工作及本局工作的督办督察,负责协调本局各科之间、各辖市(区)稽查局之间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省局、市局、本局“三个一流”考核工作及日常绩效考核,牵头组织税务稽查宣传、稽查服务、稽查工作创新、信息科调研和政务公开相关工作;负责对口落实省局稽查局及市局行政处室布置的工作。业务管理科负责稽查业务综合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辖市稽查业务的统一管理、培训、指导,制定及组织实施本局干部业务培训计划;负责系统“三个一流”考核及本局绩效考核稽查业务部分的考核工作;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分析和选案,制定案源管理办法;负责受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承担举报案件的登记、转办、交办、督办、回复、兑奖管理;负责牵头组织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动工作,负责与公安、国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起草制定全市各类税收检查计划、方案、总结,报表汇总、上报;负责案件检查进度跟踪管理,负责涉税大要案件管理、案例分析上报及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工作;负责税务稽查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征询稽查信息化业务需求,负责协调稽查信息化工作,负责系统内稽查查帐软件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组织纳税人自查和稽查查前约谈工作;负责与数据管理处、征管科技处、征收分局、税源管理分局联系协调。审理科负责本局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对审结案件的税务处理,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审理工作文书;负责组织案件复查工作,负责案卷评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及与公安等司法部门的联系工作,负责典型案例的收集、上报及曝光工作;负责编写行业性检查分析报告及行业性税收征管建议;负责稽查案件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管理工作。检查执行一科、检查执行二科负责本局检查计划的执行,承担本局涉税举报案件、上级部门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相关部门移交案件、下级部门提请检查案件的检查工作;负责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及《稽查底稿》、《税务稽查报告》等有关稽查文书的制作,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审理部门移交案卷资料,负责所查案件听证、复议、诉讼事项的举证工作,负责对查结案件的稽查建议和案例分析工作;负责对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结果的执行工作,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稽查文书并督促追缴入库,负责执行环节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负责对逾期未执行完毕案件的跟踪管理工作;负责纳税人自查申报审核及组织税费入库、统计工作。

(二)辖市(区)机构设置及职责配置

四个辖市(区)局统一设立数据管理科和稽查局;统一使用第一税务分局编制承担征收服务职能;市使用第二、第三税务分局编制,其他辖市(区)使用第二税务分局编制统一承担重点税源管理职能;市使用第四、第五税务分局编制,其他辖市(区)使用第三税务分局编制统一承担城区一般税源管理职能;市从第六税务分局起,其他辖市(区)从第四税务分局起,依次设立农村一般税源管理分局。(附图二)

辖市(区)局纳税服务分局(第一税务分局)内设机构统一在综合业务股、宣传咨询股、办税服务股范围内设置,其职能分别对应市区第一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和制度业务科、宣传咨询科、办税服务科职责;税源管理分局内设机构根据“按户设股(所)”原则设置,但允许在事务分类的基础上“按事设股(所)”;稽查局内设机构在市局稽查局内设范围内设置,但允许在明确稽查四环节职能的基础上进行归并。

1、市局机构设置

数据管理科,承担市局数据管理处对口职能;

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税务分局),承担全市范围内所有纳税人集中征收与纳税服务职能;

第二税务分局,承担全市范围内一定规模以上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源的管理职能;

第三税务分局,承担全市范围内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源的管理职能;

第四税务分局,承担开发区范围内除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之外的所有纳税人地方税源的管理职能;

第五税务分局,承担云阳镇范围内除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之外的所有纳税人地方税源的管理职能;

第六税务分局至第十税务分局,分别承担司徒镇、延陵镇,珥陵镇、皇塘镇、导墅镇,陵口镇、吕城镇、访仙镇,后巷镇、埤城镇,新桥镇、界牌镇范围内所有纳税人地方税源的管理职能;

稽查局,承担全市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职能。

2、区局机构设置

数据管理科,承担市局数据管理处对口职能;

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税务分局),承担全区范围内所有纳税人集中征收与纳税服务职能;

第二税务分局,承担全区范围内一定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纳税人的地方税源管理职能;

第三税务分局至第五税务分局,分别承担城区、谷阳镇、上党镇、宝堰镇、荣炳盐资源区行政区范围内,高资镇、世业镇行政区范围和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辛丰镇、高桥镇、江心洲生态农业园区行政区范围内,除明确由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外的地方税源管理职能;

稽查局,承担全区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职能。

3、市局机构设置

数据管理科,承担市局数据管理处对口职能;

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税务分局),承担全市范围内所有纳税人集中征收与纳税服务职能;

第二税务分局,承担城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含原黄梅镇区域)、华阳镇、茅山镇、茅山风景区管委会行政区内的一定规模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的地方税源管理职能;

第三税务分局,承担城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含原黄梅镇区域)、华阳镇、茅山镇、茅山风景区管委会行政区范围内除明确由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外的地方税源管理职能;

第四税务分局至第六税务分局,分别承担下蜀镇、宝华镇和市宝华森林公园管委会行政区范围内,边城镇、白兔镇行政区范围内,后白镇、天王镇、郭庄镇和赤山湖管委会行政区范围内的地方税源管理职能;

稽查局,承担全市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职能。

4、市局机构设置

数据管理科,承担市局数据管理处对口职能;

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税务分局),承担全市范围内所有纳税人集中征收与纳税服务职能;

第二税务分局,承担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三茅镇行政区范围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源管理职能;

第三税务分局至第五税务分局,分别承担新坝镇行政区范围内,三茅镇行政区范围内,经济开发区、镇、镇、镇行政区范围内,除明确由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的地方税源管理职能;

稽查局,承担全市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职能。

五、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篇6

2008年,在全国中央企业财务工作会上,国资委主任李融荣明确指出,中央集团企业应对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发挥集团资源规模效应、控制企业全面风险,适当分离管理职能和操作职能,实施有效益的财务管理体制变革。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根据自身战略转型规划,制定在三年内完成集团范围省级财务共享的总体部署。2008年完成了广东、四川、青海三个省公司的省级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的试点,2009年8月又在贵州、云南、宁夏、重庆、山东五省区进行第一批扩大试点,2010年中国电信集团财务工作会提出全面加快推进,北方统一模版,南方5-8个省全面实施省级财务集中。由此,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SSC,简称SSC)正式进入中国电信财务管理的舞台,税务会计师或税务会计人员以其独特的区别于普通核算会计的管理职能在指导企业会计实务操作和提升企业价值管理方面的优势彰显出重要作用与意义,并逐步走向舞台的中央,成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最给力的岗位之一。

一、省SSC中税务会计师重要作用与意义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英文解释为Finance Shared Service Center (F-SSC,简称SSC)是国际上大型集团公司通用的一种财务管理模式,近年来也在被国内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央企所采用,它是将不同地域实体的会计业务集中到SSC来统一核算和支付,统一报告业务管理方式。据统计,70%以上的财富500强企业正在应用SSC,90%的跨国公司正在实施SSC,共享服务模式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SSC的建立,可以实现会计政策的集中管理与深入研究,并通过核算业务集中处理,实现会计政策执行的一致性。通过系统、完整的管理体系的建立,形成标准化、流程化、系统化的作业过程,达到核算方法、流程、口径的统一,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规范的统一和信息透明,从而显著降低企业日常事务的处理成本,提高效率,并支持企业集团战略有效执行。

因此,中国电信集团要求各省的财务共享中心必须设置税务会计岗,通过组织工作经验丰富具有初级职称和本科或以上学历的核算会计竞聘上岗。以下根据所从事的电信行业具体谈一谈税务会计岗即税务会计师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重要作用与意义:

从组织结构上设置上,确立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改变过去兼职岗位编制设置,从岗位上细分将税务会计从岗职上区别于一般核算人员,归属于企业最核心的财务信息披露部室总账报告室,与报表会计、总账会计同一序列,统筹全省的税务管理工作。

税务会计师在履职过程中,对企业价值提升与风险管控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未成立SSC前,税务性工作一般由核算会计兼任,各分支机构人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对其工作要求,也主要是指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税务政策做好相关税金的交纳,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等一些相对简单的工作事项。

成立SSC后,分支机构的核算管理职能集中并上移,税务会计岗承担更多重要的管理性事务与延伸性的工作并通过税务会计师来完成,重要成效有:

负责制定全省的税务会计相关制度和省的税金核算业务的总体管理流程。SSC成立后,全省的税务核算格局已被打破,通过SSC这一渠道集中支付全省分支机构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势必改变以往的业务模式。税务会计师依照相关规定,建立新的集中财务核算管理模式下的税务会计制度与业务流程。

负责全省的税务政策的执行。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后,税务会计岗人员可以根据会计核算资料,随时了解本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并可从中对未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的问题提出异议,并敦促相关分支机构整改,以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通过聚拢全省的税务核算业务专家成立“税务政策研究小组”,在有效控制、防范企业的纳税风险和监督合法履行税务义务,有效执行税务政策和创新工作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与公司产品定价的相关税务筹划。参与企业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是税务会计师发挥主观能力性运用专化知识,在增强企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利益方面的又一项亮点核心工作,也是电信企业在战略发展中对税务会计师提出的新要求。税务会计师在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通过充分的准备,合理筹划,使企业税负时间和金额安排实现最优化,能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结论

总而言之,税务会计师在紧紧围绕中国电信的聚焦客户的信息化创新战略和差异化发展策略,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核心,实施积极的税务策略,深化税务管理创新,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不断提升税务管理的战略性支撑服务能力,为企业实现全业务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篇7

灵芝孢子( Ganoderma spore, GS)是经过现代技术加工处理的灵芝生殖细胞,具有一定的防治疾病的功效。本研究组以往研究发现,灵芝孢子可以促进受损伤的神经元存活及其轴突再生[1, 2],这提示灵芝孢子具有神经生物活性。一氧化氮(nitro-gen monoxide, NO)是调控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功能的重要信使分子。在妊娠高血压征(妊高征)孕妇的血液中发现,NO和精氨酸的含量降低[3]。我们也发现,应用一氧化氮合酶(nitric oxide syn-thase, NOS)抑制剂N硝基左旋精氨酸甲酯(Nw-nitro- L- arginine methylester, L- NAME)抑制NO生成,可以造成孕鼠的血压升高及其胎鼠和所生幼鼠海马的损伤,喂服灵芝孢子后可以部分缓解NO水平降低引起的损害[4, 5]。最新研究提示,NO可以促进线粒体生物发生(mitochondrial biogenesis)[6]。然而,妊高征孕鼠的NO水平降低是否引起其所生幼鼠海马线粒体生物发生障碍,目前尚未见报道。本研究试图探讨灵芝孢子对妊高征大鼠所生幼鼠海马线粒体相关分子物质水平的影响,为临床服用灵芝孢子干预妊高征提供实验资料。

1 材料与方法

1.1 实验动物 SD成年雌性大鼠40只,体质量200~230 g,11~12周龄;SD成年雄性大鼠10只,体质量250~300 g,13~15周龄。由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合格证号为(医动字)第26-99C016号。按雌雄比例为2∶1合笼后的第2天观察雌鼠阴道黏液(涂片法),有者被认为是妊娠0天(E0)。将这些妊娠鼠随机分为:(1)正常对照组,于妊娠14~20 d(E14~E20)腹腔注射生理盐水+胃饲蒸馏水;(2) L -NAME+蒸馏水组,注射 L -NAME+胃饲蒸馏水;(3) L -NAME+精氨酸组,注射 L -NAME+胃饲 L -精氨酸100 mg/(kg·d),分2次胃饲;(4) L -NAME+灵芝孢子组,注射 L -NAME+胃饲灵芝孢子8 g/(kg·d),分2次胃饲;(5)灵芝孢子+ L -NAME+灵芝孢子组,注射 L -NAME前 1周 胃饲灵芝孢子8 g/(kg·d),注射 L -NAME后胃饲灵芝孢子8 g/(kg·d),均分2次胃饲。每组 5只。 除正常对照组每天分两次注射生理盐水和胃饲蒸馏水外,各组妊娠鼠于E14~E20腹腔注射 L -NAME 60 mg/(kg·d),分2次注射,2次之间相隔10 h。每次注射后2 h,再接着胃饲相应的蒸馏水、 L -精氨酸或灵芝孢子。

1.2 药物 L -精氨酸购自美国Amresco公司, L -NAME 购自美国Sigma公司。灵芝孢子(2036)购自Holistal International Ltd,批号GANSP- SP04040104。 L -NAME用生理盐水配制成溶液, L -精氨酸用蒸馏水配制成溶液,灵芝孢子用羧甲基纤维素钠配制成溶液。

1.3 取材 从上述处理的每只孕鼠刚分娩的0 d(P0)幼鼠中随机选择3只,取其海马组织,分别用放射免疫、RT-PCR以及酶活力测定等方法进行相关检测。剩余幼鼠饲养至生后30 d(P30)后用戊巴比妥钠麻醉后放在冰盘上分离海马组织,同样用上述方法作各项相关检测。

篇8

3、管理方式不到位,造成申报不实。在广大农村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活动不规范,税法遵从度偏低。实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集中征收以来,征收服务厅作为办理纳税事宜的主要阵地,所有的纳税人都到服务厅来办税。征收部门平时不接触企业,无法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坐等纳税人上门来申报纳税。申报前的数据审核,只能就表审表,就事论事,再加上时间上不允许,简单的审核后,又必须忙于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而后又忙于将纳税申报的税款收缴入库。征收部门手中有资料但来不及审核,责任区人员有时间但苦于手头无资料,结果造成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管理环节上出现“空白”地带。在纳税人的素质远未达到征管新模式对纳税人的要求情况下,管理上的空白,势必导致申报不实,造成纳税申报质量不高,零、负申报过多。

为了能真正把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起来,税务责任区作为税务部门与纳税人联系的主要前沿阵地,应尽快健全其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其管理作用,并建立对责任区的考核监督机制,从而真正实现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责任区为核心的征管体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解决申报不实问题,达到对纳税人多方位、连续性的动态监控的目的。为此,笔者认为对税收责任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责任区职能,强化对纳税人和税源税基的日常管理。针对目前责任区人员的主要工作仅局限于催报催缴的现状,切实有效地改变责任区工作被动应付的局面,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观念,应尽快在原有责任区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责任区的管理职能,并授予责任区相应的管理权限,使其能主动参与税收管理。只有通过管理部门的调查、了解、收集信息,才能使税源监控工作落到实处,才能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真正做到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优化税收征管效率的目的。具体管理职能应包括对辖区内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税源调查和分析、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个体户税款评定和定额调整的调查核实工作等多个方面,解决税务机关对企业信息、动态变化不了解的问题,监督纳税人不断提高申报质量,解决非正常申报的问题,从而实现对税源进行有效的事前监控。

篇9

财政国库管理必须遵循法制原则。鉴于国库集中支付这项改革尚处于试验阶段,为了规范其运行和防止出现偏差,近期内在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方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等为基本法规依据。

2、便利原则

在法制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库集中支付要使各部门、各单位用款更加方便,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

3、效益原则

在推进这次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加强财政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有效遏制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现象,降低财政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必须作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要在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稳步推进。

二、改革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运行了几十年,财税体制经历了多次大的改革,而国库管理制度基本上没有变动。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建立,原国库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财政管理的要求,其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一是国库的概念及外延不够明确。尽管各界普遍意识到了我国国库职能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及财政部也都在采取措施进行国库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但究竟哪些属于国库职能,哪些属于一般财政管理职能,并没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解释,导致目前经济界及理论界出现两个国库概念,即现行法规定义的由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与包含部分财政管理职能在内的“财政国库”。

二是由于人民银行行使国库管理职能是属于“经理”性质,而且国库的职责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支拨、结算,并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际上是财政的出纳,是被动的执行财税部门的指令和事后记帐的角色,难以发挥其在国库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国库管理的部分职能缺位,加之其“经理”性质在人员配备,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很难保证财政管理质量和国库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是由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财税改革不同步,客观上给财税工作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由于一级政府都有一级财政,在乡政府内设有乡财政所。为便于乡财政所工作的开展,客观上要求乡级也要有一级国库,但绝大多数乡是没有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或代办机构的,乡级财政的库款有的是由缴款人交入县级金库,由县级金库再按收入级次和纳税人所属乡划分各乡的收入,很容易造成收入划分在县与乡之间、乡与乡之间的错误;有的是委托乡的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再由储蓄所通过交换划到县金库,再由县金库划分。由于不是就地缴纳,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库款的在途时间,有时还会造成扣押库款的不正常现象。分税制改革后,分设了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局,但都是共同对应一个国库系统,没有划分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在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分配层次存在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政策掌握不准,计算差错以及人为混库、占压库款,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等现象,特别是地方为了完成自己的财政收支任务,往往协调当地税务和国库,优先缴纳地方税税款,优先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违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根据税务业务发展的需要,很多税务部门设立了征税大厅。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存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纷纷与税务部门联合,进驻税务大厅,实现了银税一体化的办公方式,但国库管理机关对这一新生事物仍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一样,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之间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相互竞争,在取得代办资格后,由于各银行自身的利益需要、积压税款、随意压库的行为较为普遍。

四是国库管理体制不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后,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由于国库体制改革与银行体制改革不同步,国库的分支机构不健全,没有向下延伸,一些县级国库都是由专业银行,更不用说乡级。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专业银行已向商业银行过渡,都有各自的利益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在代办国库业务时,位子就很难坐正,根本无法行使对国库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从而造成了国库监督管理职能的缺位。

五是国库资金的划转和结算方法不科学。这方面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导致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不便实施财政监督和管理。其次,国库资金运行过程烦琐,财政收入要经缴款人向经收处缴纳,经收处再划到管辖行,管辖行集中后再划转到国库;财政支出也要经财政部门发出支付令后,交由国库划转到用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得到到帐通知后再开出支票,最后才由开户行将资金划入提供公共服务或出售产品的单位,财政资金周转缓慢,财政收支信息反馈十分迟缓,加之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操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极易造成占压国库资金的现象。

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构想

1、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

由于国库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管理和办理财政资金收入和财政资金支出的业务,是为财政部门的整个财政管理工作服务的,从其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来看,其运作的是国库资金,具有管理政府部门财务的重要职能,由于中央银行具有管理整个社会资金的职能,同样也需要对国库资金实行监管,为了加大对国库资金的监管,有必要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提高对国库监管的地位和力度。

2、加快国库管理改革步伐,使国库工作与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配套

一是实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制。即使无法达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也应实现国库向县级和乡级延伸,设立相应的代办处或经收处,消除现在由商业银行的银行机构代办的现象。二是按照现行的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及其职能划分,相应理顺国库管理中关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关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避免财政收入混级混库和地方收入挤占中央收入等不正常现象。三是理顺国库与各商业银行的关系。对财政拨付的国库资金,实行服务付费的办法,避免各商业银行对国库资金的无序竞争和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3、加快财政国库管理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目前国库管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与这些法律制度配套的相关的制度还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制定的法律亟需随之完善,实际的国库管理工作中,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中没有准确的解释或具体的处理规定。因为没有科学可行的管理办法和规范合理的操作依据,全国各地对国库管理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处理五花八门,使国库管理工作的法律约束性不强,行政管理手段滞后,导致目前国库管理偏松,存在较大漏洞,在整个国库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利于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国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促进国库管理的良性发展。

4、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

针对目前国库资金划转和结算方法繁琐、复杂、效率不高,信息反馈迟钝,不便加强对国库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的现状,改革国库管理办法,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势在必行。一是要清理银行帐户,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规范国库资金支拨程序,合理确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预算单位的职责。二是完善已实行的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国库资金在预算单位的沉淀,便于财政资金的调度和对国库资金的有效监管。三是积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办法,有效地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腐败现象,节约财政资金,同时可以大大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政府采购资金的占压、挪用,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四是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立“国库支付中心”,向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下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过渡。

篇10

石油合同中的上级管理费是指作业者的上级管理机构对石油作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费用,包括经营、管理、会计、财务、公司内部审计、税务、法律事务、劳资关系、金融、经济资料收集以及关于采购、计划、设计、研究和业务活动等的一般性咨询的费用。在勘探、开发、生产的不同阶段按投资金额的比例计提。这在世界石油联合勘探、开发、生产中属于惯例。

另一方面,来我国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在境内多数没有总机构,其总机构职能是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指派的某一关联公司代为行使的,并由代为行使总机构职能的公司向在华的外国石油公司分摊管理费,提供管理服务支持。

在老税法下,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国税发[1993]第69号文对石油公司计提的上级管理费规定为,“外国石油公司可以列支支付给总机构同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并允许其“境外母公司对境内公司分摊管理费,但准予分摊的管理费数额不得超过石油合同所规定的数额。”

这一规定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精神相一致。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总公司可以按规定向其全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支付管理费的子公司可以将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这一规定也考虑到外国石油公司机构设置及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支持了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有利于吸引外资。

二、新税法下的政策调整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总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也被废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本文由收集整理不得扣除。《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这些相关政策的实施,给企业间税前列支管理费用画上了禁止符。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2011年1月4日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母公司提取管理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69号)全文失效废止。至此,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公司列支上级管理费及其母公司分摊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税收法规出现调整,但企业间的这类业务还是真实存在的。在石油合同中,作为作业者的一方,确实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确保合营公司的正常运转。而在2011年第2号公告出台后,企业计提的上级管理费不能在税前列支,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三、内部服务协议的适用

结合母子公司间管理服务业务的界定及解决方案,并参考其他国家石油产品分成合同的实际操作方式,笔者建议在石油合同的基础上以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其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但是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用可以扣除。虽然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但是对于承担一定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来说,可以将管理费用转化为服务费用,签订服务合同,实行收费服务,服务协议是广泛适用的。对于一些没有服务性职能的总机构,也可以增加服务职能,提供服务项目,如财务审计、培训、管理咨询等,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取代管理费。企业可以税前列有服务协议的服务费用,如接受人事、安全、健康、环保、采购、存货、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服务或劳务费用,同时应留存有关合同、协议、发票、工作订单、写时记录等凭证资料,以及中介机构报告等。

通过这种形式,满足新税法的要求,支付管理费用的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该项费用,避免25%的税收负担。不过,收取服务费的一方需要按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同时要将服务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

当然,在签订合同中,要同时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这就要求我们的内部签订合同时,要制定合理的费率水平,也可请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增强说服力。

而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产品分成石油合同的各合作伙伴间,作业者向伙伴们提供服务,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明确这些服务的收费标准,如小时工资及时间等,将笼统的按投资比例计提的管理费分割成实际提供具体服务内容的协议。具体可以划分为:

会计共享中心服务:完成合营公司的基础会计处理,集中统一提供会计记账、凭证保存、出具报表等服务。

财务管理集中服务:完成合营公司税务、预算、资金、经济评价等财务管理职能,集中统一处理合营公司纳税申报、项目预算、资金筹款支付、经济性测算等服务;

法律事务服务:完成合营公司法律事务集中处理,提供法律业务服务;

咨询服务:完成合营公司劳资关系、金融、设计、研究、健康、环保等活动的一般性咨询服务;

审计服务:完成合营公司审计及审计配合的工作。

建立这些成本中心后,除了考虑人员费率、工时及外部中介费率等因素,还应考虑提供服务的其他成本,如房屋租金、差旅费、通讯费等及相关营业税金,确定服务协议的价格,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四、通过服务协议进行税务筹划示例

a公司为我国的石油企业,通过国际招标,与b公司组成合营公司共同开发某一石油区块,b公司为作业者,b公司的母公司为位于英国的c公司。按石油合同的规定,b可以向合同参与方a按一定比例收取“上级管理费”共计100万元,作为提供服务的回报。同时,由于b公司在中国境内管理职能不完善,有一些业务需要总部c公司的支持,c公司分摊了管理费用给b公司共计80万元。

分析:

(1)不进行税务筹划:不签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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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严密,加之缺乏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很难收到应有的效果。四是税收执法刚性不强,税收违法的风险成本低。

二、选择有效的税源监控方式

1.税源监控方式要与税制结构相适应。

我国现有的税制结构仍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其特点是税种多,纳税程序繁杂,政策法规变化性强。在这种税制结构下;税源监控既要重视源头监控,又要重视过程监控。如对增值税主要实施过程监控,要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财务核算等各个环节的情况,有效控制税源去向和真实性,光靠企业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远远不够。

2.税源监控方式要与纳税人的素质状况相适应。

目前完全靠纳税人自觉反映税源的真实性是很困难的。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把税源监控的着力点放在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上。可采用对重点企业实行专门管理,对零星税源实行“分段”管理等方式,随时掌握和控制税源的变化情况。积极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差别管理方式,对依法自觉纳税的纳税人予以表彰和鼓励,对纳税信誉很差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控。同时,还要对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制度和纳税督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税源监控方式要与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相结合。

要提高税源监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必须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特别是要积极推行电子申报方式、电话申报方式,积极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审计、海关等部门实行计算机联网,广泛推行税款数控机。建立严密的发票管理及防伪系统,改革银行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现金结算的范围和数量,使税源监控的方式更加科学严密。

4.税源监控要与社会力量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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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严密,加之缺乏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很难收到应有的效果。四是税收执法刚性不强,税收违法的风险成本低。

    二、选择有效的税源监控方式

    1.税源监控方式要与税制结构相适应。

    我国现有的税制结构仍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其特点是税种多,纳税程序繁杂,政策法规变化性强。在这种税制结构下;税源监控既要重视源头监控,又要重视过程监控。如对增值税主要实施过程监控,要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财务核算等各个环节的情况,有效控制税源去向和真实性,光靠企业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远远不够。

    2.税源监控方式要与纳税人的素质状况相适应。

    目前完全靠纳税人自觉反映税源的真实性是很困难的。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把税源监控的着力点放在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上。可采用对重点企业实行专门管理,对零星税源实行“分段”管理等方式,随时掌握和控制税源的变化情况。积极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差别管理方式,对依法自觉纳税的纳税人予以表彰和鼓励,对纳税信誉很差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控。同时,还要对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制度和纳税督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税源监控方式要与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相结合。

    要提高税源监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必须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特别是要积极推行电子申报方式、电话申报方式,积极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审计、海关等部门实行计算机联网,广泛推行税款数控机。建立严密的发票管理及防伪系统,改革银行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现金结算的范围和数量,使税源监控的方式更加科学严密。

    4.税源监控要与社会力量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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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预算会计改革逐步推进,2011年,医疗单位会计改革推广实施;2013年,《新高校会计制度》实施推广,当前行政单位会计改革也在进行中。从已公布的预算会计改革内容来看,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完善预算会计财务管理职能,向体现资金绩效方向改进。而预算会计职能的改进和完善,是通过会计核算基础的改革来实现的。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随着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推进,政府预算会计越来越多的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理念。

当前,我国高等学校所实行的会计制度主要体现了预算管理职能方面,强调的是反映政府下达财政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会计的财务管理职能一直被弱化,单位内部资源的使用效率、成本归集核算等信息咨询功能较弱。新高校会计制度通过引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以改进原制度中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的不足。尽管权责发生制理念已引入到高校会计核算中来,但是,在实行新高校会计制度后,高校会计制度仍是建立在收付实现制为主的核算基础之上的。在这一背景下,高校现行核算制度与以权责发生制基础下核算资料为计税依据的税收工作仍未实现很好融合。

二、高校涉税业务

高校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为充分履行四大职能,高校相应开展各类业务,这些业务中存在较多涉税事项。现在就高校主要涉税业务分税种做如下总结。

(一)营业税。在2012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高校缴纳的主要税种之一。高校教育培训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根据当前政策,除一些免征项目外(如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收入、食堂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收入),高校营业税应税事务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部分经营性业务(如不动产租赁)等

(二)增值税。2012年,在全国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之后,高校研发和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等成为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其是一个小税种,常常容易被高校忽略。目前高校在日常业务中的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经济合同以及营业账簿等均属于印花税征收范畴。

(四)所得税。所得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对于高校来讲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高校科研项目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高校发放校内外人员工资、劳务等收入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当高校存在部分不动产对外租赁时,除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外,还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是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附加税。

三、高校纳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的明确性。在国家税收体制改革以后,高校税收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高校成为纳税主体。但是针对高校的税收管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上并未完善,与其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还未系统化。

高校收入来源呈多元化,涉税情况比较复杂。高校收入中既有财政拨款和事业性收费等免税收入,也有科研、对外培训等应税收入。针对多样化的收入,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却没有一个系统性的规定。

比如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非常清晰明确。但是针对高校,税法规定高校科研收入、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针对征收中的一些细节却未做明确规定,比如如何解决收支配比,科研收入纳入核定征收是否合理等问题均未明确解决。又如营业税定,按规定,高校食堂出包收入业务属营业税应税范畴(除满足企业内部分配行为的三个条件外)。但是大多高校出包食堂服务对象仅限于师生,其收入属于免征范围,对免征税收入另行再征营业税又略显不妥。再如增值税身份认定问题,营改增以后,大多数高校的应税(增值税)收入均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高校科研支出中几无可抵扣进项税额,无形增加了税收负担,也受到一些高校的抵触。当前有的省份考虑实际将高校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规模将高校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差异体现了当前高校税收政策的不系统性。

由此可见,无论是税收缴纳还是税收征管,明确的政策依据确实是高校税收工作中的一个问题。

(二)纳税意识比较薄弱。长久以来,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很多业务属于免征范围。因此高校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高校不用纳税的观念根深蒂固,自觉纳税意识未建立起来。同时,由于高校免征优惠政策间隔,并未统一归集成一个系统,导致高校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尺度欠缺。税收优惠政策一旦终止或变动,容易导致高校产生纳税违规风险。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将高校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废止,这样的相关知识未能普及到很多高校财务人员的认知中,容易带来纳税违规风险。

(三)会计核算制度上存在。新高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更多的权责发生制,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未产生根本改变,收付实现制核算所带来的收入成本配比问题仍然存在。高校会计反映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相融合仍存在一定问题。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税收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它在高校中的征收很典型的反映了核算基础差异带来的一些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高校科研项目收入在资金到账时,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其项目周期多在一年以上,成本支出也应分摊在多年,并且,当前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因此在如何对科研收入征税问题上,并没有一个统一合适的做法。

再如高校经营性收入征税问题。现行预算体制要求,高校收支均统一纳入预算,预算编制理念为大预算概念,强调收支两条线;而从税收体制来看,强调的是收入成本配比,由此造成了一种潜在矛盾,高校的经营性收入的成本核算难以实现,对其征税也带来难度。但是,高校日常事务中,经营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实现均共用同一资产,难以准确界定折旧计入额。因此,对高校经营性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税收相关制度曾提出对高校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的折衷办法,但执行中,仍受到高校的抵触。这主要是由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并未形成共识,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如将征收率简单定为10%,就等同视高校经营收入存在10%的税前利润,这种核定方法缺乏科学性,自然会带来税收征管的困境。

(四)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认知有待加强。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对象多为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高校等事业单位情况认知不深,对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了解不够,因此在征收过程中,怎样准确解读高校的会计信息,分析应征税种都是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强的工作。

四、高校税务工作改进建议

(一)完善税收征管政策。税务机关应针对当前高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统一可行方案,最终拟出具体规定。这样既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有利于高校纳税管理。根据当前情况,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问题;高校科研事业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高校经营性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保持高校税收优惠政策一贯性的问题等(如财税〔2013〕83号在2015年到期后延续性问题)

(二)纳税管理。高校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需进一步提升,纳税知识培训应加强,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应针对性对高校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法规培训,建立好税收知识后续教育机制。同时,高校应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各类纳税基础资料应做好备份,应建立好良好的纳税体制,分税种进行管理,做到会计信息准确提供纳税信息。主要落实到:做好票据管理(发票和非税收据管理),从源头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设置纳税备查簿,对一些小税种做好登记备查;做好免税备案工作。

(三)做好会计基础核算工作。加强收入管理,财务人员应准确区分高校的应税收入和应税税种。高校收入中除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学历教育收入、住宿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属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征范畴外;技术开发虽也属于增值税免征范围,但应办理免税手续方可;技术服务收入则无相应减免规定;同时,高校面向师生的高校食堂收入仅免征营业税,未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

完善会计核算体系,按规定,纳税人应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两者应分别核算,否则将按应税收入纳税,因此在日常核算中,在现行核算体制下,应尽量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避免营业税纳税违规风险。

(四)加强沟通。高校财务部门应改变与税务管理部门联系较少的现状,加强与税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对一些纳税事项,取得税务管理部门的支持。促进税务管理部门对高校业务和高校实际情况的了解,共同做好高校纳税管理工作。